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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表决权的相关知识。
一般情况下没有有表决权,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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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国际商事仲裁吗?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也包括由于 海上船舶碰撞、产品责任、医疗和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等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
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令当事人提交仲裁,但仲裁协议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不在此限。”此外,1987年《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第27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示范法》第8条第1款等,均有类似规定。
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对于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未能自动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此项裁决。
但法院在执行此项裁决时,如果认定该项裁决根据无效的仲裁协议做出,按照《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被请求执行该裁决的法院也会拒绝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
看过“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哪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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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那么你对公诉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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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你对网络支付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支付的相关法律知识。
数字化
网络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是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因特网平台
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通信方式
网络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因特网、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网络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相关的软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经济优势
网络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网络支付可以完全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满足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工作模式,其效率之高是传统支付望尘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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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那么你对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会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看过“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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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但是,人们都疑问隐名股东算不算法律认可的真正股东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知识,供你参考!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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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你对公司清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启动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看过“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要承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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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股东是冒用了他人身份注册的,很多人都想知道应该如何解决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冒用身份注册股东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解答:公司登记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漏洞。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可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需本人亲自办理。申请设立、变更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并不要求法人或股东本人亲自到场签字。
《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客观真实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工商登记机关只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并不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上述简化工商行政审批的制度规定虽然旨在惠民惠商,鼓励创业、方便企业办照,但也为身份证被冒用等问题埋下了制度隐患。
另外,工商代理机构把关审核不严也是一大原因。工商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手续复杂、为提高注册效率,降低注册风险,很多申请人选择委托工商代理事务所等专门从事公司注册代理、变更代理等业务的专业性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一些不正规的工商代理机构受经济利益驱使,很难做到严格审核企业申办者的真实身份,致使身份证被冒用注册。
律师建议:
身份证被冒用成为公司法人或股东后危害极大,公司一旦出现破产等经济风险,被冒用者极有可能被登记为公司债权债务承受人,个人合法财产将面临被执行风险。因此,居民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丢失后要及时排查隐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关于工商代理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根据工商代理机构办理执照的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等级制度,如提供虚假材料、采用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在其信用评价中如实记录,同时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惩罚力度。
当事人发现身份证被冒用后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该类诉讼易出现确认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等民事法律关系与撤销公司登记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情形,立案庭应向当事人准确释明诉讼程序,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指导当事人选择合理的诉讼方式,以避免当事人在两类诉讼程序中来回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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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中也分大股东与小股东,你对股东权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看过“公司小股东维护权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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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看过“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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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是指公司与其股东达成协议,通过向股东支付一定对价,将股东所持股权收归本公司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你对股权回购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回购股东股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 公司法》规定, 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 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回购是中小股东的一项法定权益:
新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事由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做了规定。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 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回购价格的确定: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该价格应当以协议价为主。如由法院确定价格时应当做到合理合法,并以诉争事由发生时该回购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比例的产值来确定的。
(3)回购后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回购事件后的十日内进行注销登记,对于不能注销的应当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处理的则应当予以注销登记,注销后还应当进行重新验资,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备案。
看过“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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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1]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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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清算吗?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法律相关知识。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看过“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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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权的目的,在于以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对于股东除名权的行使,是具有法律条件的。下面详细为你介绍股东除名权的行使条件的法律相关知识。
1.不正当的代表和业务执行行为。不正当的代表和业务执行行为是指没有代表权限或者执行权限而代表公司或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虽有权限却行为不当的情形。代表行为或者执行行为,都是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代表者或者执行者的行为都被视为是公司的行为,所以对这两者的权限一般应有严格的限制。这两种行为的结果都由公司来承担,都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因此,如果有无权限而为之,或者虽有权限却不当为之情形发生,一旦产生不良的结果,都归于公司,实质上是由公司承担了并非由它所为的结果,而不当代表者或者执行者却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这不仅违反民商法的“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因此这种行为也应属允许除名的事由。
2.权利滥用行为。在股东会会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大股东的地位可以使其很容易影响股东会的决议结果,按照自身的意志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这就使得中小股东的意志被淹没在大股东的意志中,得不到实现,很可能产生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现象。或者大股东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有利地位收受贿赂、牟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等,甚至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带来损害。为此,一些国家的立法例规定股东可以因为滥用权利而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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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你对股权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①“ 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②与“ 社会人”相对。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只具有人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在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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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退股吗?《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一旦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每个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利益。股东仅享有股权,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退股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某某公司股东某某在2009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姓名(转让方): 乙方姓名(受让方):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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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转让吗?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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