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和联系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与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讼”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为上乾(天)下坎(水),中国的基本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有“大江东去”之说,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却是东升西去,“坎(水)”与“乾(天)”运行方向相反,故“讼”卦用下坎(水)上乾(天)来表示。
从字面上看,“诉”﹦“言”+“斥”,可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而“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原型)所作的语言文字表达(模型)。
虽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称为诉讼的编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却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仍有一定距离。据资料显示,诉讼是日本古代从中国学去并赋予现代意义,而中国于清朝末年又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从此,中国法律上明确用诉讼来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
看过“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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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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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授课中,总是有很多学员对常识判断和公共基础知识(公基)的联系和区别有很多认识,有些人认为它们基本没有联系,也有很多人认为,它们有一定的联系。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和常识判断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常识题 例题】2014-吉林(甲级)-7、美国著名影星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电影《返老还童》,描述的是主人公本杰明巴顿一出生便如80岁老人一般,之后便越活越年轻,最后竟以婴儿的形态离开人世。但现实中,古今中外,从没有真正出现这一现象,这是因为( )
A、人类还没有找到可以“返老还童”的神奇干细胞
B、人类现有的医学、生理学技术手段还不可能实现“返老还童”
C、“生-弱-壮-衰-亡”是事物发展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
D、人类还没有真正找到“穿越”时空的技术手段
本题的特点是知识直接的理解性,也可以说成是言语理解,不懂知识点,亦可以做出来。
【常识题 例题】老子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随。”这段话说明( )
A、万事万物都在运动 B、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C、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D、矛盾双方是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
而这些公基的题型,需要考生进一步理解一些哲学基础知识,并需要一定的理解能力,才可以做出来。
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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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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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吗?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而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解决纠纷时所填写的一种申请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看过“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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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授课中,总是有很多学员对常识判断和公共基础知识的联系和区别有很多认识,有些人认为它们基本没有联系,也有很多人认为,它们有一定的联系。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与常识判断的联系和区别,希望大家喜欢!
常识侧重于知识的广泛性,近几年考查的难度不断加大,考察侧重于大量的人文知识,如从前省考出现过的“床前明月光”的“床”是什么?“六亲不认”的“六亲”是那些?等等,这些人文知识体系庞杂,是实打实地需要用心用功,日积月累的。对于国家公务员来说,一个人对这些知识的了解可以体现其个人知识的广泛程度,在处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有百害而无一例,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也可以避开如法律、物理、化学常识过于专业,导致“片面”选拔人才现象发生,并能体现出公考对人才的选拔甄别之功能。
有别于常识判断,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以考查知识点细致为特点,考查的范围固定会出现政治、经济、哲学、人文历史、科技等,但人文历史的比重多年来一直较低(除非是专门性的事业单位,如社科院的考卷,人文历史比重非常高),事业单位选拔人才一般都要考“通用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其实质仍旧是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范围,在实际考试中,常识的考试范围往往要大于公基的范围,但是公基对考试内容要考查的深度要深于常识。复习公共基础知识知识,需要大量的投入时间,按照不同的模块,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要做到熟悉考点;进而大量的做市面上能买到的考试真题,做到题来即做,做完即会,不会接着熟悉知识,熟悉知识后继续做题,反复练习之后,才可以做到对知识点的了解,找到做题的“感觉”,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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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辩护人吗?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从而难以行使自我辩护的权利;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了解案情,同时辩护律师又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确行使辩护权,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看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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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大家有多少了解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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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避税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定义,税收筹划与避税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收筹划与避税的联系与区别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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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之间,还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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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你对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帮工,是指无偿帮工,例如:农村盖房,村民,朋友去干活,帮忙盖房。这都是无偿的。
有偿的帮工,准确的说不是帮工,而是雇佣关系。
雇佣者在中文术语里面即指老板、雇主,指雇请被雇佣者(工人)的实体或者个人,雇佣者通过支付薪水以交换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雇主范围包括从临时雇请保姆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业的法人组织。在西方概念中,政府为最大的“雇主”,但是绝大多数劳动力资源分布于中小企业和个体企业当中。
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雇主拥有支配权,拥有土地、资本,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事实上,所有财富都是由被雇佣者的贡献。在一个实体内部,组织机构(法人)即为雇主;内外的一切活动通过法人代表来管理和体现,此时的“法人代表”即为一般意义的“老板”,但是实质上法人代表也是“被雇佣者”。
被雇佣者被雇佣者是指被雇请的任何个人,如工人雇请做各种杂活,法律顾问、律师、会计、摄像师等其他类别的工人等。
被雇佣者分为很多阶层,如蓝领和白领,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务人员,大学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厅有经理和服务员(侍者)等等。
志愿者通常不属于被雇佣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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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 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 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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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学名词解释集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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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其中有着联系与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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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两者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保外就医有着明确的法律疾病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的相关知识内容吧!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而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密不可分。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在监外执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监外执行是中国社区矫正的早期形态,二者均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按照规定,保外就医人员每月要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患艾滋病、癌症、尿毒症或瘫痪卧床的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不向司法所定期提交医院病情复查结果,只需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身体情况。司法所可与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对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干警刘志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和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样,保外就医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身体)鉴定,并将鉴定日期通过区县司法局通报区县人民检察院。鉴定当日,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派员到场监督。
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四十五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提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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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花和令箭荷花花朵区别_昙花和令箭荷花叶片区别
昙花的花语是纯洁、高贵、优雅,在文学、诗歌、音乐等领域都有广泛的象征意义。昙花在某些地区被视为不吉利的象征,但在其他地区则被视为幸运和吉祥的象征,具有神秘的色彩。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昙花和令箭荷花花朵区别,供大家参考学习。
1、昙花:昙花原产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苏里南和哥斯达黎加等地,目前世界各地广泛栽培,中国各省区也常见栽培,在云南南部逸生,生长地海拔1000-1200米。
2、令箭荷花:令箭荷花原产于美国热带地区,以墨西哥最多,我国以盆栽为主,分布于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台湾、贵州、辽宁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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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圣夜和万圣节有什么区别?
万圣节是西方节日,但近年来,许多年轻人也开始庆祝这个节日。那么万圣夜和万圣节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万圣夜和万圣节有什么区别,希望大家喜欢!
在每年的11月01日是西方传统的“鬼节”—万圣节。10月31日是万圣节前夕.通常叫做万圣节前夜.不过这一天的气氛却远不像它的名称那样让人听上去就“毛骨悚然”。每当万圣节到来,孩子们都会迫不及待地穿上五颜六色的化妆服,戴上千奇百怪的面具,提着一盏“杰克灯”走家窜户,向大人们索要节日的礼物。万圣节最广为人知的象征也正是这两样——奇异的“杰克灯”和“表演魔术或者给糖果”的恶作剧。
“杰克灯”的样子十分可爱,做法也极为简单。将南瓜掏空,然后在外面刻上笑眯眯的眼睛和大嘴巴,再在瓜中插上一支蜡烛,把它点燃,人们在很远的地方便能看到这张憨态可掬的笑脸。这可是孩子们最喜欢的玩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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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圣诞节和平安夜的区别有哪些
万圣节的前一天,也就是万圣夜,我们可以彻夜狂欢,和好朋友挨家挨户地去讨要糖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圣诞节和平安夜的区别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万圣节是西方国家的传统节日。在万圣节前夕,也就是每年10月31日是塞尔特族人的年度丰收祭典,这个祭典是象征着一年的结束,以及新一年的开始。那时候的他们相信世人的生活是由神明所主宰的,而死亡之神会在每年10月31日的夜晚和逝者一起重返人间。因此,每年的这一天,塞尔特族人都会表达对太阳神的敬意。
万圣节其实主要流行于不列颠群岛和北美,其次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当然,现在的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过“洋节”,到了万圣节前夕的时候,一些大型外资超市都会摆出专柜卖万圣节的玩具,在路边的小商贩也会出售一些跟万圣节相关的玩偶或模型,一些感兴趣的年轻人也会以自己的方式来庆祝万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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