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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联系【合集2篇】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你对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帮工关系的基本内容

帮工,是指无偿帮工,例如:农村盖房,村民,朋友去干活,帮忙盖房。这都是无偿的。

有偿的帮工,准确的说不是帮工,而是雇佣关系。

雇佣者在中文术语里面即指老板、雇主,指雇请被雇佣者(工人)的实体或者个人,雇佣者通过支付薪水以交换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雇主范围包括从临时雇请保姆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业的法人组织。在西方概念中,政府为最大的“雇主”,但是绝大多数劳动力资源分布于中小企业和个体企业当中。

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雇主拥有支配权,拥有土地、资本,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事实上,所有财富都是由被雇佣者的贡献。在一个实体内部,组织机构(法人)即为雇主;内外的一切活动通过法人代表来管理和体现,此时的“法人代表”即为一般意义的“老板”,但是实质上法人代表也是“被雇佣者”。

被雇佣者被雇佣者是指被雇请的任何个人,如工人雇请做各种杂活,法律顾问、律师、会计、摄像师等其他类别的工人等。

被雇佣者分为很多阶层,如蓝领和白领,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务人员,大学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厅有经理和服务员(侍者)等等。

志愿者通常不属于被雇佣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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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联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揽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联系

关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和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公报案例和相关著述上,具体包括两点:

一是在是否有偿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

二是在劳务活动的自主性方面,雇佣关系中的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在具体处理上,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不?的,不承揽赔偿责任,只是基于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此外,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应当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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