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代为清偿和非债清偿相关的共14个结果:
各朝代以“王”或“皇帝”为最高统治者,因为世袭相承,常称为“家天下”。纵观中国朝代,大多持续两百多年,不会超过三百年,这是为什么呢?
中华帝国,自秦以降,就有个宏愿:将权力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网络,从中央层层下达,直至每个末梢,也就是每家每户。
秦确实做到了,它以极为超前的思维,以郡县制为基础,以发达的交通和文书网络为技术支持,建立了一套臻于完善的中央集权制度。按黄仁宇的说法,中国是自公元前2世纪以来,世界上唯一一个能由中央政府直接向每个农民征税的国家。
这种集权方式有极大的好处,一是可以确保稳定的税收,二是可以确保强大的动员能力,以应付战争和大型工程的需要。
因此能牢牢掌握这两大优势的王朝,都是历史上闻名的大盛世(即便是秦和隋,不可谓不盛,只是过度透支了动员力,劳民伤财,随即暴亡)。
那么,大盛世为什么不能持久呢?
因为经济发展是波动的、弹性的,靠一时丈量土地、审查户籍所建立起来的刚性管理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渐渐不符合现状,从而失去效率。
根据封建经济规律,我们知道土地产权会逐渐向少数人手中转移,这也就是我们历史课本上津津乐道的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产权发生了变化,则意味着人身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原来自给自足的自耕农,越来越多人失去了土地,成为了依附于一方地主的佃农。
每当一个自耕农成了佃农,就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力降低了一分。
朝廷无法从他身上收到一毛税,也无法直接征调他扩充国家的兵力和劳力。
地方上的豪强势力,则有足够的利益动机,瞒报其名下的土地和人口(这里还要尤其考虑到经济繁荣时期人口激增的问题),在其自身势力扩充的同时,削弱了中央的势力,成为中央集权制度最大的离心力。
而缺少了税收和人力的中央政权,在抵御外部侵略和赈灾等问题上,会越来越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新的动乱因素。
那么,若中央以强硬态度,重新丈量和划分土地,清查人口,夺回对社会基层的控制权,是否可行呢?
王莽会哭着告诉你万万不可行。
乱世之末,大多数人口失去了土地和产业,沦为饥饿的流民,新王朝均田安民是众望所归。但是政局稳定之后,再设法破坏既有的产权关系,阻挠土地和农奴的贩卖,势必损害地主集团,甚至一部分自耕农的利益,从而遭致激烈的抵制。所以大家只能坐等一场毁灭一切的乱世,重新洗牌。
自秦以降及至近代,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豪强集团争夺土地和人口的过程,是小农经济vs庄园经济的过程,如天平般左右摇摆。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封建小农经济从繁荣到凋敝的周期。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必须根据案件类型、斟酌、权衡相关各方利益,对其加以具体化之后才能予以适用。 现就对清偿抵充规则的补充作出如下初步分析:
(1)约束力定抵充,应按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合法,当无干预的必要。
(2)指定抵充,依债法原理,债务人应依债的本旨而为给付,
债权人对给付仅具有请求权,而对负有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并不具有指定起清偿何宗债务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可自主指定抵充的次序和种类。德国、日本、瑞士、台湾地区均采此立法例。这一问题也易于处理。依民法学说,债务人的指定权属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得尽快以确定,故指定权应于清偿时行使,如无指定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失效理论视为放弃指定,以免在清偿若干年之后再予指定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测的损害并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紊乱。
(3)定抵充,在清偿时或清偿前没有约定或者指定抵充,最为易于发生争议,也是清偿抵充规则最复杂的地方。诚实信用原则在这方面的补充,就是裁判者站在的中立角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实质,妥善、公正地对债[1] 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进行配置和安排。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相关发法律知识。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但是在司法院的判例中却确定了具体的处理原则:“某甲个人所开商号,与乙、丙、丁、戊合伙所开贸易商号,因负债相继倒闭,关于合伙债务于其他合伙员均无力偿还时,所有债权人亦得对于有资力之某甲求偿全部,即与个人经营商号之债权人无异,若其债务发生在民法债编施行后,债权人得依合伙员连带负责之规定者,更不待论,故商号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商号债权人除有优先受偿权外,均得就某甲其他财产同等受偿”(十九年院字第三五三号)。
从这一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实行的是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即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英美等国家的合伙法,解决这一问题,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dual priorities),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它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是英美合伙法中的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它首创于1715年的英国,当时,英国衡平法院法官考伯勋爵在审理克劳德诉案时确立了该原则,该案的判决认为:“由于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一切债务;并且,由于在所有共同债务清偿前,单独债权人不得涉足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在单独债务清偿以前,合伙债权人也不能就其在合伙财产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要求用单独财产清偿。”
目前,这一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肯定,美国的《联邦破产法》已明确接受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该法第5条第7款规定:“来自合伙财产的净收益应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之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之中,用以清偿合伙债务”。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条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这一规则,把合伙债权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置于平等的清偿顺序,同等地得到清偿,无疑是受到了“对等即公平”这个古老的衡平法原则的深刻影响。
屈指算来,双重优先权原则从诞生至今已三百余年了,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进入本世纪以来,该原则在美国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78年新修改的《联邦破产法》(该法已于1979年10月1日生效)则对双重优先权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部分地废止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这一修改使合伙的债权人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平等受偿成为可能,虽然它保持了合伙债权人对合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它废止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的特权。作出这一修改的原因在于合伙债权人在相当程度上相信合伙人个人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当然扩展到合伙债权。
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修改表明联邦破产法现在建立了一个同规范清偿和受偿程序的州法不同的标准,因为,在美国,除了四个州外都采用了合伙法的双重优先权原则。正如法学家哈勒所评述的: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是接受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联邦破产法现在正在劝说统一合伙法的起草者们为了联邦和州法律制度的协调而采用它。
《修正统一合伙法》并未在法律中直接阐述这一问题,它只是规定“在合伙事业解散或清算前,合伙的财产必须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包括合伙人个人是合伙的债权人在内)”。有人评论到:《修正统一合伙法》在试图废止双重优先权原则。
就在美国联邦破产法废除双重优先权原则的同时,在欧洲大陆却发生了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对双重优先权原则一贯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逐渐摒弃了合伙债权优先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例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就采用了与此类似的规则,“合伙尽管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而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合伙可以被宣告破产,这对合伙的债权人是有利的,他可以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肓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但各国 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雇员的范围内,他们的工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美国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概念之外。
关于工资享受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有人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谈判力的不同。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产法的特别保护。另外,雇员往往不希望雇主破产,即使他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由于所处的地位,他们也无能为力,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有人认为,雇员不能像商业交易中的其他债权人一样,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获得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们往往会低估这种可能性。可以将此概 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少应变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债权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他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私法上权利。很多人都想知道有哪些债权可以优先得到清偿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优先得到清偿的债权相关法律知识。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即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根据绝大多数采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国家破产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债务人如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例如,按照《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30条和第131条之规定,在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前的最后3个月之内或程序开始之后实施的同等担保行为,以及在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前的最后1个月或在此项申请之后实施的不同等担保行为,支付不能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95条也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所为的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临界期限限制并不排除债务人于设立债务的同时设定财产担保行为的效力;二是经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确定的有财产担保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法定临界期限内,但因其已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所以不得请求撤销。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不仅如此,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拟制,也一视同仁地对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产生效力。当然,这种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拟制本身具有不合理性[3]。不过,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所以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如在美国,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来说,申报债权就不是必要的程序[4]。笔者以为,法律设定担保物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一方面体现了破产法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理念,另一方面使得担保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未受清偿的部分转为破产债权的解释顺理成章,否则,担保物权人将会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丧失参加破产分配的权利。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担保物权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除首先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外,其债权还必须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最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如果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及具体数额发生争执,则应通过诉讼手段解决。该诉讼的基本形态为确认之诉,但若有必要,也可同时提出给付之诉。发动诉讼的主体一般为担保物权人,但若担保物权人先行就此已取得具有执行力的法院裁判,则应由债权人会议为原告提起诉讼,否则,担保物权人可借此申请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法院对此仅有形式审查权,而无实体审查权[5]。因此,未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为抵押权人),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若担保物权人已经占有担保物,如为质权人、留置权人时,则可不经破产管理人同意,直接依担保法规定的方法行使其权利。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收回担保物。而根据《德国支付不能法》的规定,不论担保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也不论破产管理人是否占有担保物,破产管理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拍卖、强制管理或者直接变价,变价所得价金首先支付拍卖费或变价费,然后才用于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障性非债清偿,是指对一些具有特定生活保障性的债的非债清偿,虽构成不当得利,然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排除该不当得利的返还。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3)所发的工资和与工资等同的报酬、退休金、津贴、助学金、致人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金、赡养费和作为生活费发给公民的其他金钱,但其一方有不正当行为和存在计算错误时除外”。《蒙古国民法典》第397条规定:“……2、对智力成果多付的依后来失效的根据偿付的稿酬、酬金,如果款项是在对方未发生计算错误和受偿付人未进行不正当操纵的情况和自愿偿付的,不得主张为无根据取得。3、返还多付的工资、养老金、抚恤金的条件和程序,依关于此等事项的法律之规定确定之。如果相应的法律未规定此等事项,则本条第2款的规定亦适用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是指无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为一定之给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债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主观的非债清偿,债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清偿人不是该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对其而言,该债务是不存在的,清偿人对该债务的清偿,构成非债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实为对他人客观存在的债务的清偿。主观非债清偿存在三种情形:其 一,清偿人明知自己无替他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其二,清偿人误以为自己有替他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其三,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 债务而为清偿。在第一种情形,其清偿的债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清偿人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构成第三人清偿。债权人虽取得给付,但其债权因此亦消灭,未受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第三人明知无法定亦无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考虑而清偿他人债务,乃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请求债务人偿还清偿债务之费用。
在第二种情形,《澳门民法典》 第472条规定:“一人因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之债务而为该人履行债务者,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仅有权要求已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其不合理收受之利 益;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者除外”。此之规定,实为合理,可资借鉴。在第三种情形,清偿人并无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不成立第三人清偿, 实为误偿他人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因第三人的给付而受利益,欠缺给付目的,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人得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此种请求权可因债权人诚信地毁灭债权凭证、放弃担保或对真正债务人的债权罹于时效而排除,第三人只得向真正债务人主张返还。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在古代的时候是有宵禁的,晚上不能出门。人们都好奇古代为什么要有宵禁制定。现在请阅读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一些古代要宵禁的原因。
宵禁令古已有之 ,特别是在战乱、灾难横行的时代,或者是在具有特殊政治经济意义的区域内实施的。违反宵禁令的人轻则拘禁,重则就地正法。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域的重典治理措施。
明代小说《金瓶梅》第四十二回“逞豪华门前放烟火 赏元宵楼上醉 花灯”里,写 西门庆和应伯爵等看烟火,叫两个妓女唱曲来助兴。两个妓女来了后,应伯爵要这两个先来见他,可是两个妓女都知道谁才是东家,不买他的账,一直往后去向西门庆请安。应伯爵下不来台,就说要告诉巡夜的,“拿你犯夜,教他拿了去,拶你一顿好拶子(用五根木棍夹压手指的刑罚)”。妓女却也不怕,说说笑笑,权当为西门庆寻开心。
传统京剧剧目《双铃记》(或称《海慧寺》、《 马思远》),据说是根据清初真实故事改编的。说的是有个夜入人家准备偷盗的小偷,目击杀人案件,慌忙逃走,结果在路上因“犯夜”被抓,没有能够及时作证,差点害得无辜者被判死刑。
应伯爵以及《双铃记》所说的“犯夜”,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项罪名。原来古代所有驻有官府机构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实行宵禁的。这是历代法律的严格规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规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宫卫令》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为官府送信之类的公事,或是为了婚丧吉凶以及疾病买药请医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逻者的同意后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这一条改为“夜禁”。规定更加明确,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
为了实施宵禁,每个驻有官府的城市一到晚上,就要锁上城门,禁止出入城市。城门的钥匙也要交到地方官的内衙,到了清代就必须要交给地方驻军长官收执,即使是城里的最高级文官晚上有紧急公务要出城,也要向驻军长官申领钥匙。同时在大街交叉路口上也要拦起栅栏,栅栏开有门,门口有关卡,设有类似于现代岗亭的“卡房”,由官府的衙役看守,不准通行。
夜夜宵禁对于人民生活来说妨碍并不很大,可是对于有些专靠黑夜掩护才能进行的违法行业来说,就是个大问题。比如娼妓晚上出去唱堂会,回家时就要有麻烦(《金瓶梅》的故事里没这个问题,因为西门庆本人就是管理治安的官员)。另外赌博业也是历代法律严禁的,所以赌徒为避人耳目,大多是在晚上聚赌。常常在赌到夜深人静之时,输光了的赌徒只好回家。可是城里的道路都已被栅栏拦死,不准通行。赌徒们只好绕道,趟臭水塘子,或者越荒野地。即使这样还会被巡夜的更夫或者是带人巡逻的长官拦下盘问,难免会露馅。
清代小说《歧路灯》讲的是赌博害人子弟的故事。所以这本书里讲到了不少赌徒逃避宵禁的办法。比如有权有势的赌徒就利用权势。比如父亲为布政使的盛希侨,就大大咧咧地说:“夜深了,打上我这边灯 笼( 布政司),栅栏上也没人敢拦;锁了栅栏,他们也不敢不开。”
而无权无势的赌徒就依靠油滑。比如夏逢若带了主人公谭绍闻夜赌回家,正好碰到县官巡夜,“只见碗口大字一个灯笼,上面写着‘正堂’两个字,有四五个人跟着,一位老爷骑着马”。两人被拦下盘问,夏逢若 不慌不忙说道:“是取药哩。”骑在马上的县官老爷立即接口道:“拿药来验!”夏逢若从袖子里取出一封药,上面还牒着一个方子。从人拿起灯笼,那县官展方一看,问道:“是你什么人害病?是何病症?”夏逢若回答道:“是小人母亲害心口疼。”那县官微笑了一下,说道:“这医生真是该死。”于是就将药递于从人转付夏逢若,又问:“那一个人呢?”夏逢若道:“是小人兄弟。”那县官就此放他们过了栅栏的关卡。谭绍闻吓了个半死,夏逢若笑着告诉他:“晚上街头走动,说是取药就不犯夜了。这一包子金银花,我已使过三遭了。”他花了五分银子买的金银花,被当作了晚上走动的通行证,那个药方也是他在药铺里偷来的,所以被长官看出破绽,但不愿细究而已。
历代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持治安,不过效果却大可怀疑。明末进入中国的意大利传教士 利玛窦在他的《 利玛窦中国札记》一书中写道,中国“各个城市都有千百名更夫在街上巡夜,按规定的间隔敲锣。尽管如此,而且街道都有铁栅并且上锁,宅院被夜贼抢劫一空的事还常常发生。这或许因为更夫本人就是盗贼,或者是和盗贼合伙。经常失盗的结果是再要用人来监视更夫。听说在欧洲人口稠密的城市里,警卫倒不是用来防止国内的盗窃,而是用来保卫公民以免侵略者的袭击,中国人确实感到很惊异”。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 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不管具体调解形式怎样,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协议。
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 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 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相关阅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代为清偿与债务加入之间,有着明显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为清偿与债务加入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采用短期进行还款的方式,你将快速消除债务,并且以相对较低的利息和成本利率进行支付。
如果你选择长期付款或更低的周期性付款,那么肯定会提高你要支付的债务总额利息。所以,当你有债务的时候,你应该非常小心的考虑。
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好的债务也就是借来的钱,可以用于创造一个比借贷的成本更高的回报率。就是贷款可以提高资产价值,比如,通常情况下,利用房屋净值贷款可以改善你的房子。
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是,尽管资产价值可能会增加,它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如果有的话,就要用来偿还债务。
良好的债务可以促进这些资产进行升值:一个家,一个业务,或者一个汽车业务,教育投资等等。按照房子的出售价格,很少有人能够负担得起。但是贷款买房的话,你就可以有房子来庇护自己和家人。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吗?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
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看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办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合同代为履行吗?合同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合同代为履行的有什么后果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为履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2◤
№.3◤
№.4◤
相关阅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你对个别清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别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看过“破产关于个别清偿需具备的要件”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