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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市场是指发行股票从规划到销售的全过程,发行市场是资金需求者直接获得资金的市场。新公司的成立,老公司的增资或举债,都要通过发行市场,都要借助于发行、销售股票来筹集资金,使资金从供给者于中转入需求者手中,也就是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创造新的实际资产和金融资产,增加社会总资本和生产能力,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初级市场的作用。
1.发行市场的特点
发行市场的特点,一是无固定场所,可以在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处发行,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新股票;二是没有统一的发行时间,由股票发行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行情走向自行决定何时发行。
2.发行市场的构成
发行市场由三个主体因素相互连结而组成。这三者就是股票发行者、股票承销商和股票投资者。发行者的股票发行规模和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决定着发行市场的股票容量和发达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发行事务的顺利进行,使发行者和投资者都能顺畅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承购和包销股票的中介发行市场,代发行者发行股票,并向发行者收取手续费用。这样,发行市场就以承销商为中心,一手联系发行者,一手联系投资者,积极在开展股票发行活动。
3.股票发行方式
在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特别是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管理的差异使股票的发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这是根据发行的对象不同来划分的。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扩大股东的范围,分散持股,防止囤积股票或被少数人操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为以后筹集更多的资金打下基础。也可增加股票的适销性和流通性。公开发行可以采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发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代理。不公开发行又叫私募,是指发行者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股票的方式。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股东配股,又称股东分摊, 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东分配该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动员股东认购。这种新股发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事实上成为对股东的一种优待,一般股东都乐于认购。如果有的股东不愿认购,他可以自动放弃新股认购权,也可以把这种认购权转让他人,从而形成了认购权的交易。二是私人配股, 又称第三者分摊,即股份公司将新股票分售给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工、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采用这种方式往往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按优惠价格将新股分摊给特定者,以示照顾;二是当新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向第三者分摊以求支持,无论是股东还是私人配售,由于发行对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过公募方式,这不仅可以节省委托中介机构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还可以调动股东和内部的积极性,项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但缺点是这种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而且也会降低股份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还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这是根据发行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不同来划分的。直接发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一切事务和发行风险,直接向认购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采用直接发行方式时,要求发行者熟悉招股手续,精通招股技术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当认购额达不到计划招股额时,新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现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自己认购来出售的股票。因此,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风险少、手续简单的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因公开发行有困难( 如信誉低所致的市场竞争力差、承担不了大额的发行费用等)的股票; 或是实力雄厚,有把握实现巨额私募以节省发行费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采用直接发行的方式。
间接发行又称间接招股,是指发行者委托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出售股票的方式。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股票的推销者,办理一切发行事务,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并从中提取相应的收益。股票的间接发行有3种方法:一是代销,又称为代理招股,推销者只负责按照发行者的条件推销股票,代理招股业务,而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约定期限内能销多少算多少,期满仍销不出去的股票退还给发行者。由于全部发行风险和责任都由发行者承担,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只是受委托代为推销,因此,代销手续费较低。二是承销,又称余股承购,股票发行者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推销合同明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如果中介机构实际推销的结果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发行数额,其差额部分由中介机构自己承购下来。这种发行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保证完成股票发行额度,一般较受发行者的欢迎,而中介机构因需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故承销费高于代销的手续费。三是包销,又称包买招股,当发行新股票时,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先用自己的资金一次性地把将要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买下,然后再根据市场行情逐渐卖出,中介机构从中赚取买卖差价。若有滞销股票,中介机构减价出售或自己持有,由于发行者可以快速获得全部所筹资金,而推销者则要全部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包销费更高于代销费和承销费。股票间接发行时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发行者和推销者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说来,发行者主要考虑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用款时间、发行成本和对推销者的信任程度;推销者则主要考虑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能获得的收益。
(3)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这是按照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是否交纳股金来划分的。有偿增资就是指认购者必须按股票的某种发行价格支付现款,方能获得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一般公开发行的股票和私募中的股东配股、私人配股都采用有偿增资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股票,可以直接从外界募集股本,增加股份公司的资本金。无偿增资, 是指认购者不必向股份公司缴纳现金就可获得股票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只限于原股东,采用这种方式发行的股票,不能直接从外办募集股本,而是依靠减少股份公司的公积金或盈余结存来增加资本金,一般只在股票派息分红、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积金或盈余转作资本配股时采用无偿增资的发行方式,按比例将新股票无偿交付给原股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股东分益,以增强股东信心和公司信誉或为了调整资本结构。由于无偿发行要受资金来源的限制,因此,不能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股票。搭配增资, 是指股份公司向原股东分摊新股时,仅让股东支付发行价格的一部分就可获得一定数额股票的方式,例如股东认购面额为100元的股票,只需支会50元就可以了,其余部分无偿发行,由公司的公
积金充抵。这种发行方式也是对原有股东的一种优惠,只能从他们那里再征集部分股金,很快实现公司的增资计划。
上述这些股票发行方式,各有利弊及条件约束,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可以采用其中的某一方式,也可以兼采几种方式,各公司都是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择优选用。当前,世界各国采用最多、最普遍的方式是公开和间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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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价格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1.面值发行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2.时价发行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3.中间价发行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4.折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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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 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 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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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1、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乘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
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办理登记,开立股票账户,并在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3、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其办法类似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4、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5、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即认购确定)原则为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即新股实际发行数)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6、电脑主机撮合成交产生实际发行价格后,即刻通过行情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即时向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成交(认购)回报数据。
7、新股竞价发行结束后的资金交收,纳入日常清算交割系统,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款项从各证券公司的清算账户中划入主承销商的清算账户;同时,各证券营业部
根据成交回报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同投资者(认购者)办理交割手续。
8、竞价发行完成后的新股股权登记由电脑主机在竞价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软盘形式交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投资者如有疑义,可持有效证件及有关单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查询。
9、采用新股竞价发行,投资人仅按规定交付委托手续费,不必支付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他任何费用。
10、参与新股竞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可按实际成交(认购额)的3.5‰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收取承销手续费,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每日负责拨付。
(二)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一、目前网上定价发行的具体处理原则为:
1、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二、新股网上定价发行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
2、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多次申购的,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票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申购资金应在(T+1日)入帐,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的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4、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楚剧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交易所,并通过交易网络公布中签号。
5、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6、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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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小编的推荐,请继续关注读文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将按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了按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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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股票知识:不要怕新股发行价格过高》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小编的推荐,请继续关注读文网。
好长时间以来,不少散户呼吁新股发行价格太高,特别是对3月1日开放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价格一事,更是忧心重重。我认为,这大可不必。理由如下:?
1.不管一级市场股价有多高,当它到二级市场来上市时,我们散户不去接货就行了。让它高高地挂在那里3年5年,它自然就会落下来的。作为散户,在有1000多只股票的市场里,总可以找到一些投资对象的,不必对新股的高价发行耿耿于怀。
2.只有一级市场的新股发行价格达到足够的高度(与二级市场接近)时,才能把一级市场中的“特权”资金挤出市场。所以,高价发行新股是我国目前股市的必然选择。
3.有人说,新股股价太高,就会造成高市盈率,高泡沫,股市就没有了投资价值。其实,中国股市从来就难以谈上什么投资价值,你我等散户能在这个市场里投机也就不错了,不要期望太高,太理想化。 再过10年8年后,能有投资价值也行么,何必那么急?!现在咱们就先来投投机又有何妨呢?不要奢想一步到位么!?
4.有句话是说“只能用战争消灭战争”或说“以毒攻毒”。让一级市场股价迅速与二级市场 股价接轨,我觉得这就是“以毒攻毒”,就是“用战争消灭战争”。大家特股的股价都是高 高的,这也是一种公平和平等。然后,再由市场去慢慢调节吧。天塌不下来的,没必要担这 份心,即使天塌下来了,大家一起死,岂不也是一种公平吗?!所以,我从不担心一级市场股 价过高,爱多高就多高,只要有人买,1千元,1万元一股,与我也没有关系,我不去买就行 了。中国股市一级市场不“死”,一批投资者,中国股市也成熟不起来。天底下哪一种成功 会没有牺牲呢?!难道股市会例外吗?!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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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股票发行需要什么,对大家的知识面也会有所扩展。
当公司需要用股票筹资时,怎样发行股票呢?让我们先来区分两对概念:按照是不是第一次发行股票,可以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和成熟股票发行。如果公司是第一次向投资大众发行股票,就称为首次公开发行,也就是人们所知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如果本来已有股票的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就为成熟股票发行,比如我们平时所说的“增发股票”。按照股票发行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募和公募。
股票发行是通过投资银行(我国称为证券公司)的承销实现的。投资银行为公司股票发行出谋划策,帮助确定股票发行的价格、规模、时机等,最后帮助公司销售股票。承担某个公司股票发行承销任务的往往不止一个投资银行,常常由一个主承销商和若干投资银行组成承销团,共同负责股票发行。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成功,投资银行在正式发行股票之前,常常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路演”。路演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传播发行信息,吸引投资者;二是收集证券出售价格、规模等方面的信息。
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并不意味着股市就有多少投资价值了。中国的新股发行市场是畸形的怪胎,所谓询价制派生出了超高的新股定价,完全抹杀了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因此,新股上市跌破发行价即便成为常态,也并不意味着市场进入投资价值区间,而是恰恰相反--不消除一级市场的超高定价,股市就很难好起来。
一级市场如果维持超高定价,就会导致全社会所有资产都向股市靠拢。去年12月和今年1月,短短两个月,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募集资金竟然分别达到1137亿元和666亿元,两月合计1800亿元,这都是需要二级市场买单的!假设维持这样的速度,单股票融资一项,每年就要达到1万亿元!
不过,且慢,已经有"专家"指出,中国的新股发行速度并不快,因为美国等都曾出现过IPO规模超过总市值5%以上的情况,而中国股市去年虽然融资5000多亿元,但只相当于总市值的2.5%。所以,按照他们的观点,中国股市一级市场每年圈走1万亿元才是正常的。华夏大盘基金经理王亚伟指出,新股发行带来了人气,所以开户数量大幅度提高。还有专家指出,中国股市至少有6000家上市公司才是合理的,目前还不到2000家,还有足够的发展空间。这样的观点,都在鼓励管理层继续扩大新股发行。
既然如此,未来的新股发行,充其量就是降低发行价而已。市场需要担心的是,如果新股定价持续降低,会出现新股拖累老股下跌的情况。1999年至2005年,银行股的发行和上市就曾走出类似一幕。一方面,是浦发等老股开始下跌,另一方面是其他新股发行定位越来越低,结果把老股也拽下去了,并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如今看来,一二级市场接轨之后,大盘又有重演历史的可能性。2月的前6个交易日,将有13只新股发行。即便春节前短暂休整,节后仍将越来越多。因为在盛宴结束之前,无数人都想削尖脑袋钻到一级市场中发新股,唯其如此,才能诞生无数的亿万富翁。
要一直到有一天,产业资本对新股发行失去兴趣,股市的抽血功能才会丧失。不过,说老实话,这一天,很多人也许一辈子都看不到了,因为在管制下,新股发行是稀缺资源。
随着新股的失宠,未来的市场还将进一步颠覆各种概念。什么区域振兴、行业规划、名人效应,只要不带来利润,股票就不会有人感兴趣。只有这样,市场才会走向成熟。
一些新股即使安全度过了上市首日,但仍难逃破发厄运。如振东制药首日小涨0.59%,上市第二天就跌破了发行价,其后一直在发行价下方徘徊,最大跌幅接近15%。尤其是最近两天创业板、中小板的大跌,让本已虚弱的新股雪上加霜。3月中旬已经回升至发行价上方的先锋新材、顺荣股份、恒泰艾普、东富龙等新股在近两天再次被“震”至发行价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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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在上市时,具有特定的流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证监会推出系列改革举措,采取包括新设发审监察委、提高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实行“选人、用人、监管”三分离等办法,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召唤“阳光发审”照耀市场。
想当发审委委员更难
从历史情况来看,发审委委员一般是所在行业的“佼佼者”,业务水平必须要高。这次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发审委委员的标准。
“具体来看,新办法下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不仅要求过硬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业内声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等,还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为了让选聘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证监会决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候选人得参加面试,并被考察,这是本次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证监会设立发审遴选委,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说。
新设发行审核监察委
“确保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据高莉介绍,证监会将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进一步强化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
为了让发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发行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标准,将向社会公开,限制发审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审核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将及时形成新的审核标准,保证办法适用的公允性,增强市场各方的主体规范和市场预期。
限制委员买卖股票
身处股票发行审核第一线的发审委员,在资本市场往往具有绝对信息优势。改革进一步完善了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其中,对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买卖做了区分,既避免了利益冲突,也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实事求是。
高莉说,在原有制度安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机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工作安排。
对于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不管发审委委员是来自国家部委、中介机构,还是来自科研院校,在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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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其中,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有很多。以下是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内容介绍。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面值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时价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
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中间价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折价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
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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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或投资者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你知道非法发行股票是什么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转让股票进行买卖的方法和形式称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环节。现代股票流通市场的买卖交易方式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议价买卖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地面谈,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交易。它是场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
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双方公开进行双向竞争的交易,即交易不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出价和要价的竞争,而且在买者群体和卖者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最后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卖方,卖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买方,使交易比较公平,产生的价格也比较合理。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2)按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股票也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绝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和联系,而是委托中介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交易。
(3)按交割期限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马上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当场钱货两清,期货交易则是股票成交后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数量,过若干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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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你知道股票发行计划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票发行计划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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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股票发行有多少了解?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票发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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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股票发行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1.上市费
上市费是股票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按一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2.场内交易费
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3.佣金
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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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即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对。公众公司的一类。你对挂牌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挂牌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票市场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通过对决定股票内在价值和影响股票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和合理价值,与股票市场价进行比较,相应形成买卖的建议。
(2)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以预测市场价格变化的未来趋势为目的,通过分析历史图表对市场价格的运动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技术分析是证券投资市场中普遍应用的一种分析方法,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是以演化证券学理论为基础,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股市的代谢性、趋利性、适应性、可塑性、应激性、变异性和节律性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波动方向与空间进行动态跟踪研究,为股票交易决策提供机会和风险评估的方法总和。
看过“关于挂牌公司连续发行股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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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票应该怎么买?每一次降准降息,房地产就都会被人拿来说事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股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每一次降准降息,房地产就都会被人拿来说事儿。
央行年内第四次宣布下调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消息一出,所有被深度套牢,打算忍痛割肉的股民们感激涕零,直呼:央妈果然还是亲妈!
昨日股市高开低收,虽然和预期相差较远,但至少不再像前4天那样跌死人不偿命,盘面上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银行板块尤为抢眼,整体上涨了5.47%,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紧随其后,成为三个飘红的行业板块。
有人要问了,最该受益于降准降息的房地产去哪儿了?
央妈的安慰是奏效了,但效果却不在房地产身上。虽然保利地产(600048.SH)曾一度以超过8%的涨幅领跑A股,但收盘时就已回吐了大部分,最后以2.88%的涨幅收盘。整个板块也下跌了2.21%,其中17只股的跌幅超过10%,45只超过9%,损失惨重。
央妈要郁闷了,按理说这次“双降”举措实施后,自己的爱子房地产不仅可以减轻财务负担,还可以拉升购房需求,应该是最大受益者,但为何地产股还是这么不让人省心呢?
地产之殇:楼市冰火两重天
将思绪摇回到一年前——房地产褪去了“黄金十年”的光环。受经济下行和市场供需失衡拖累,房价不断下跌,整个市场哀鸿遍野。市场不景气,地产商们也不似往年那般豪掷千金,投资增速不断下滑。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国内商品房新开工面积6.75 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5.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下降33.8%,降至2009年4月以来的新低。楼市的惨烈程度与现在的股市有的一拼。
经过半年的冷静,房地产这匹野马终于刹住了脚步,但最根本性的问题——市场供需失衡却依然存在。
一线城市人人想买房,但房价高得让人望而却步。即使经过了半年冷却期,但房价回升速度之快,让人不得不感叹:钱还没取出来,房价又涨回去了。以北京、上海为例,房屋价格自去年第四季度开始就已经基本止住跌势,在此后的半年时间内价格稳定,变化不大,进入今年第二季度以来开始不断上涨,到7月1日已经超过了去年同期价格。一不留神,这匹野马又挣脱了缰绳,狂奔起来。
再加上央行4次降息、6次降准,炒热股市的同时,也拉升了房地产的需求和价格,一线城市的人们始终买不到一处安身之所。
与之相对地,二、三线城市房屋库存量过大,“鬼楼”频现。房价既没有像一线城市那样,高到让人对买房彻底死心,也没有低到大部分人都能买得起的范围,致使房屋积压。需求的严重不平衡,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和变化多端。
股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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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国债券市场发行统计分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国债券发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券发行情况
2016年6月份,我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债券633期,环比上升约21%,合计发行规模达到6404亿元,环比上升15%。从发行期数来看,超短期融资债券、私募债、证监会主管ABS占比相对较高;从发行规模来看,超短期融资债券占比相对较高。
二、企业债券
2016年6月份,企业债券共发行35期,环比上升192%;募集资金358.4亿元,环比上升150%。
1、 债券发行人行业分布
2016年6月,从发行期数来看35期企业债中,资本货物发行了24期;从发行规模来看,资本货物类企业是企业债券发行的主力军,占比高达69%,房地产行业占比为25%。
2、 债券发行人企业性质分布
2016年6月,35期企业债券全部由地方国有企业发行。
3、 债券发行期限分布
2016年6月,无论是发行期数还是发行规模,7年期企业债券占比均位居首位。
4、 主体级别分布
2016年6月份发行的35期企业债券有6家主体评级为AA-(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平江县供水枢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主体评级,其余全部为AA及以上级别。
5、 债项级别分布
2016年6月份发行的35期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均在AA级(含)以上,三者差距不大。
6、 票面利率分布
2016年6月份,企业债券最高发行利率为6.64%,最低发行利率为4.1%,平均票面利率为5.12%环比上升1.22%。
三、一般公司债券
2016年6月份,一般公司债券共发行66期,环比上升37.5%;募集资金983.9亿元,环比增长8.5%。
1、债券发行人行业分布
2016年6月,公司债券发行人主要分布于资本货物、公用事业II和多元金融,三者者合计占比达56%。
2、债券发行人企业性质分布
2016年6月,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合计占比高达77%,是公司债发行市场的主力,民营企业占比18%。
3、债券发行期限分布
2016年6月,无论是发行期数还是发行规模,5年期公司债券占比均位居首位,此外3年期公司债券占比也相对较高。
债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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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下面详细内容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财政部发行债券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债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地方债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对于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腾出的债务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偿还到期旧的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二、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
(一)2016年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完善本地区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各地制定的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发行兑付办法等制度文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本地区制定的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认真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债公开发行工作
(一)公开发行的地方债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地方财政部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的地方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承销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如需增补承销团成员,应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增补成员,并及时公布增补结果。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应当进行债项信用评级。地方财政部门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选择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压低评级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职业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披露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时,按照地方政府本级、全辖(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单独发行地方债的计划单列市)口径同时公布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其中,2014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6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2.披露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可通过招标和公开承销两种方式发行。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债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发行规则,并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最低承销限额、最高投标限额、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等技术参数,其中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投标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竞争性招标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地方债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即T+2日),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权确认。地方债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即T+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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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成功发行2016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554.3亿元。截至目前,今年已累计发行政府债券1313.3亿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发行的政府债券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省政府授权,3月22日,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面向16家2016年第一批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定向承销发行了241.7亿元置换债券。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存量债务中定向置换债务对应的债权人情况,我省组建了2016年第一批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本次发行采用簿记建档方式,经过前期与有关银行协商,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最终确定定向发行241.7亿元置换债券,包括一般债券115.9亿元,专项债券125.8亿元。其中,3年期债券23.18亿元、5年期债券97.65亿元、7年期债券97.65亿元和10年期债券23.18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2.73%、2.96%、3.24%和3.24%。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置换债券工作深入推进,以及中央今年确定的财政赤字率,预计我省2016年债券发行规模将超去年,如2015年我省通过定向承销方式发行161.1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今年发行的首批定向债即达到241.7亿元,规模较去年增长50%。据了解,为确保2016年债券顺利发行,省财政厅年初迅速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制定了《2016年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和《2016年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等文件,组织市县和有关银行抓紧统计、核对数据,发债时间较去年早启动两个半月,这对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防控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置换债券是指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来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发行置换债券不仅仅在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预算管理,还将减轻地方偿债利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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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析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企业债券核准发行情况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共38期企业债券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核准规模合计491.6亿元,成功发行37期,发行规模合计455.80亿元。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继续列全国各省第一位,共拉动有效投资规模合计945.68亿元。
一、融资规模全国领先,带动有效投资成效显著
今年1—6月份,全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合计455.80亿元,共拉动有效投资规模合计945.68亿元,放大倍数超2倍。其中,保障房建设项目融资规模379.80亿元,拉动保障房项目投资共计661.21亿元,共计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面积合计1427万平方米;双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融资规模合计66亿元,拉动项目投资总规模193.47亿元,共计新建双创产业载体318.81万平方米;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融资规模10亿元,拉动项目投资规模91亿元。
二、融资成本持续下行,支撑去杠杆改革导向
今年上半年,受益于资本市场宽松环境,全省企业债券发行利率基本保持低位运行,加权平均值已从2015年全年的5.61%降至4.48%,相当于5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9%,其中债项评级AAA、AA+、AA的企业债券票面平均利率低至4.25%、4.54%、4.71%,2016年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7年期企业债券票面利率3.67%,为上半年全省企业债券发行最低利率,企业债券低成本融资优势得以体现,有效配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政策导向。
三、苏中苏北增速靠前,部分地区融资优势突出
今年1—6月份,全省13个省辖市中,10个市有新增企业债券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12个市成功发行企业债券,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企业债券核准规模分别为206.6亿元、207.2亿元、163亿元,发行规模分别为192.80亿元、151.60亿元、111.40亿元,虽然苏南地区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仍领先全省,但是新增核准规模已被苏中地区超越,企业债券融资优势有减弱趋势。南通市上半年6期企业债券获核准,核准规模96亿元,成功发行6期,发行规模83亿元,核准期数、核准规模、发行期数、发行规模四项指标均列全省各市首位。
四、创新拓展服务领域,零违约构建诚信市场
上半年,伴随全国企业债券市场创新提速,我省企业债券创新品种相继落地,成功发行了双创孵化专项债券2只(16栖霞双创债、16宁科技园双创债),发行规模合计25亿元;成功发行项目收益债2只(16如东棚改项目债、16惠山棚改项目债),发行规模合计22亿元;镇江新区城投公司停车场专项债11.6亿元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另一方面,截至2016年6月末,全省存续期内企业债券326期,存量规模已达3440.33亿元,所有企业债券均按期还本付息,未出现一例违约事件,江苏企业债券的诚信形象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广泛认可,有力保障了我省重大项目融资渠道的融资能力和融资优势。
企业债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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