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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金期货交易中,黄金期货交易的侵权行为有哪些?黄金期货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对冲行为、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及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
对冲是指黄金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黄金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黄金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无效,黄金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黄金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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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那么如何判定间接侵权行为呢?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一旦专利间接侵权被认为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则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应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来讲,教唆、帮助他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教唆、帮助活动不构成过失。事实上,如果像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一样,将过失的行为也予以追究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给公众带来额外的注意义务,给行为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有关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上都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 使在美国、德国,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在“明知”或“显然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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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专利简介侵权的相关知识。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程度有轻重之分,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传统学说一直认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决定的,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而专利间接侵权就属于不一般的情况,即行为人只为其故意负责。
之所以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原因就在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处于专利保护与专利滥用的交界处,处于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交界处。在专利法引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对专利权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公众利益的保护问题,即需要对其适用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而施以限制的方式除了行为方式及对象上的限制外,就是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限制。因为该制度将专利权扩张至非专利产品,就对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提高了要求,本来专利技术的非物质性已经为他人所易无意识的闯入,如果在加上对非专利产品的保护,那么他人就更容易在不知不觉中闯入,如果不对侵入行为在主观上进行区分,一律追究侵权责任的话,有违公平正义。
因此对专利间接侵权人就规定了最轻的民事责任,即只为其故意的行为承担责任。关于专利间接侵权人故意及其内容的规定,各国专利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均对故意予以认可。北京高院《意见》第76条规定“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第77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前者可以归纳为“引诱”的故意,后者可以归纳为“帮助”的故意。但该两条都没有对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为何,笔者以为据之可以推出其故意的内容应为“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专利的故意”,根据《意见》规定的体系来看,该故意不能仅从提供“专用品”的行为中推定,还需要辅之以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如在产品的销售说明书中对如何利用之实施专利进行详细的说明。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从《意见》的规定来看,属于比较严格的。这也与我国的技术发展水平与专利意识有关。我国的专利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拥有的自主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与发达国家相比,主要为工业加工。因此如果对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规定比较宽松,则我国很多企业将会面临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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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人权,人的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调整,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1)、(2)、(3)项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无罪错判刑罚已经执行三种情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又称无罪错判。由于法院的错判,使无罪的人被判决确定为有罪并全部或部分执行了有罪判决,这必然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行为的侵犯,造成了被告人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国家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从而有可能纠正原错误判决: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而言,错误判决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无罪被判有罪、有罪被判无罪、此罪被判彼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等。并不是所有的错误判决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判决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宣告无罪的,原判构成错判,国家承担错判的赔偿责任。对于无罪错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改判必须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上诉程序作出的。所谓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而上诉程序,即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两者在审理对象、提起主体与理由、有无法定期限、审理法院的级别以及有无加刑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别。如果是在上诉程序中改判无罪且改判前存在羁押情形的,应追究错误羁押的赔偿责任而不是错误判决的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是再审改判无罪,而不是改判轻罪。如果是再审改判轻罪的,属于轻罪重判,是有罪的结果,按照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轻罪重判,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轻罪重判只是人民法院量刑中研究的问题,况且情况复杂,司法机关对此是否属于侵权较难掌握,目前不应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轻罪重判同样是冤狱的一种,如果改判后服刑尚未超过后判刑期,则与无罪羁押一样会使被告人遭受重大的人身损害,有时,这种损害还相当严重。因此,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看,对轻罪重判给予赔偿是必要的。笔者认为,轻罪重判是以有罪为前提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从理论上讲,从保护受害人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已服刑超过后判刑期的轻罪重判,国家给予赔偿是必要的。
第三,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部分执行。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民主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所以,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稍有不慎,将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如果将无罪的人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将以支付赔偿金的形式,对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给予救济。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第十五条第三项“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中”中,“刑罚”指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主要指实际羁押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已经执行”指实际执行。因为,只有造成人身自由受到实际损害的结果,才能请求国家赔偿。免予刑事处分是免除刑罚,没有侵犯人身自由权,不能请求国家赔偿。有期徒刑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上要求的损害事实,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管制刑没有剥夺人身自由,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判赔偿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关于错判死刑的赔偿问题,按照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原判死刑并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应给予赔偿。这种赔偿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给予的赔偿,在赔偿请求人、赔偿方式等方面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不同。对于原判死刑但未执行(如死刑缓期执行),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也应给予赔偿,只不过这种赔偿与侵犯人身自由的无罪羁押赔偿相同。对于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经再审认为原判量刑畸重,不应判处死刑而错判死刑的,以及原判死刑但未执行,后经再审改判较轻刑罚的,是否给予赔偿,值得研究。这属于轻罪重判的情形,按照赔偿法的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错判赔偿是典型意义上的冤狱赔偿,对错误判决的认定与对诉讼过程中错误的认定不同,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责任是严格的结果责任,只要经再审该判无罪,就说明原判是错误的,国家就应当承担错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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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侵权行为相关法律知识。
1、各行为人无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所谓的意思联络是指事先通谋,即各行为人事先具有统一的致他人损害的共同故意。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数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并不等于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是强调侵权行为人不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主观过错,即并非意思联络的共同过错,否则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
2、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3、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人造成同一损害。首先,各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即数个行为同时或连续发生;其次,数个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如果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不同的损害,不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是各自独立侵权。
4、法律责任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平均分担之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只是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从侵权法的“自己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出发,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果发生以后,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不能按一般共同侵权的规则处理,而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是以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单独确定为前提的。所以当数个加害人对自己的损害部分不能确定时,即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无法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时,为了更好地补偿受害人损失,应当让无意思联络的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不能简单的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依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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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那么侵权行为为什么又分为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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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1、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B.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而误导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两种:
(1)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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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犯罪必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德日的刑法学说中,因为构成要件本来是将反社会的行为类型化加以规定的,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可以推定其违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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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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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具体的表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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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商标侵权吗?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认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看过“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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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人身自由吗?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看过“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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