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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 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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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指的是在车行道上用线条标志出来专供行人横穿过路的通道。又称“斑马线”,标示的、规定行人横穿车道的步行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行横道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行横道线(crosswaik)俗称斑马线,是由一条一条的白色线组成的主要是供行人穿越马路之用。
行人走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是法律规定的,这样能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人行横道线的由来
早在古罗马时代,意大利庞贝市的一些街道上,马、车混行,交通经常堵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把人行道加高,使人与车、马分离。然后,又在接近马路口的地方,横砌起一块“凸出路面的石头”——跳石,作为知指示行人过街的标志。行人可以踩着跳石穿过马路,而跳石刚好在马车的两个轮子中间,马车可以安全通过。
到了19世纪,汽车代替的马车,速度及危险性都超过了马车,跳石已不适应需要,经过多次试验,19世纪50年代初在英国伦敦的街道上,首先出现了如今这种横格状的人行横道线。由于它洁白、醒目,因而又称为“斑马线”。斑马线不仅给人们提供了一条安全的通道,而且也是给形式中的司机的“减速缓行”、“礼让行人”的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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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是采用人工方法而不是自然交配方法,将精液输入雌性的子宫或子宫颈的授精过程。人工授精的出现使得很多家庭有望延续后代,但人工授精带来的法律关系却令人头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工授精的相关法律案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严某抚养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无争议。
宣判后,严某与汤某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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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目前哈尔X市的公交车票价里一般不包含保险费用,发生乘客被摔伤等事故,一般是由司机、车队和受伤乘客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一旦车队与司机互相推诿,乘客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媒体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他们都有针对公交车承运人的保险品种,可是这种保险销售的并不理想。据一家保险公司团险部的负责人介绍,几年前该公司就推出了公交车内保险,其中,客伤险和座位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急刹车、急转弯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乘客摔伤、碰伤、骨折等伤害情况。只要乘客一登上公交车,保险即起效;当乘客下车时,保险随即终结,保额为1万元。
媒体了解到,哈尔X市目前约有4000辆公交车,一般仅参保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这其中只有一部分公交车投保了上述“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既然可以将承运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公交车“车内乘客意外伤害险”为什么没受到公交车队的追捧呢?
采访中一些公交车队和司机说出了他们的想法———由于路况差,公交车的维修保养费用较高,再投保势必进一步提高运营成本,仅靠现行的票价会入不敷出,而提高车票价格程序复杂,还会引起市民争议。另外,哈尔X市目前所推行的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较低,像张女士这样的事故,即使投保了也作用不大,乘客的一些小伤害如扭伤脚等走保险程序过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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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如果没有签署协议书怎么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袁某应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全南)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托运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并对原告陈某与涂某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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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hosts of others ),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网友咨询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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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那么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什么责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要求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中,广告主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自称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时,法律并未对其设定直接的惩戒措施。因此,广告主的这一责任更多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对此问题,可以参照刑事诉讼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不能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仍然负有查实案情的义务。对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未规定任何直接的制裁手段,否则有悖于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如此,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时,工商部门只能“自力更生”,通过合法程序收集证据,而不能像民事诉讼中那样,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对其不利。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这一职责是强制性的,如果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就不应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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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学车就是学习驾驶技能的简称。车就是“车辆”的简称。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客车、货车、轿车等为机动车;非动力驱动的为非机动车。机动车很复杂,它们内部又细分为很多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有不同的驾培模式,可以获得相应的驾照级别。一般来说客车为A照,货车为B照,轿车为C照,具体又可以分为A1、A2、A3、B1、B2、C1、C2、C3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学车期间出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支持
就“驾照直考”的我国法律支撑中,有支持“驾照直考”的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目的是社会化、市场化竞争。从该条文中没有具体指明机动车驾驶培训主体是法人还是个人,那么可以推定为:驾驶培训者不但可以是驾校,也可以是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指明驾照许可申请有前置。公安部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只要有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就可以报考驾照。
法律障碍
在“驾照直考”的我国法律支撑中,也有不支持“驾照直考”的成分,它阻碍着“驾照直考”的实施与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就其中的“教练车”、“教练员”就不是任何人担当的,有资格条件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而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所以,公民在驾校之外,寻找满足上述条件的个人陪练有了难度。再加上这种行为又触动了驾校的“奶酪”。因此向能提供合格“教练车”、“教练员”的驾校索用“教练车”、“教练员”可谓难上加难。
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中提出“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了“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也为“驾照直考”实施增加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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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碰瓷被网友广泛运用而受到关注,碰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碰瓷时真的被司机直接碾压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谁该负责任?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在画面上看,女司机很可能是没有看到有人“碰瓷”倒地,才径直碾轧过去,如果是这样,“碰瓷”者就白伤了或白死了。这种可能性最大,因为车子本身是存在视觉盲区的,其中以车前立柱“a柱”最为明显,每当汽车在转弯或者进入弯道前,司机视野都会被“a柱”部分遮挡,所以,女司机没有看到“碰瓷”者完全存在可能。这种情形下,女司机造成“碰瓷”死伤,是不负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可能,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但一紧张还是碾轧了过去。这种情况区分二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如果车子本身没有停下来,碾轧是一瞬间连贯性的动作,这种死伤主要就是由“碰瓷”者故意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女司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车子已经停下来了,但是,因为心中害怕,一紧张又加油碾轧了过去,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问题了,因为,女司机存在过失。至于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需要交警结合当时的情形和双方的过错,进行具体认定。
再有一种可能,就是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知道来者不善,尽管她车子已经停下来了,但心中一生气,故意加油碾轧了过去,造成“碰瓷”者的死伤。这种情形下,尽管“碰瓷”者过错在先,但女司机主观上存在故意,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可能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种情形下,正如司机很难证明“碰瓷”者是故意造成伤害一样,司法机关和“碰瓷”者也很难证明女司机的行为是故意的。人的主观意图要通过许多外在行为进行表现,证据很难获取,“碰瓷”者可能面临轧了白轧的局面。
不过,无论女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碰瓷”者只要没有死,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碰瓷”这种讹诈他人钱财的行为,情节轻微就要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奉劝“碰瓷”者别玩火自焚,搞不好不但可能遭受处罚,还可能丢了卿卿性命,碾了白碾。
当然,为女司机叫好的看客们,也不要盲目去效仿女司机的行为,如果真发现“碰瓷”者,车子又停下来了,那还是赶紧打电话报警,碾轧过去,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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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包括电瓶车在内的交通处理办法吗?电瓶车上路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电瓶车的相关车辆法律知识。
为图方便,吕某将重型半挂车随意停放在常熟东南开发区黄山路边,没料想车辆被电瓶车追尾,骑车老人陈某倒地受伤。吕某要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最近,他被常熟法院判决担责35%,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早晨,六旬男子陈某骑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山路,撞上吕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所牵引的挂车,陈某倒地受伤,造成右锁骨中段骨折,电瓶车损坏。经常熟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电瓶车驾驶人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吕某负次要责任。
之后,陈某经骨科手术,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才得以康复。
因双方对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于去年7月将驾驶员吕某、实际车主陆某以及无锡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4890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办理了不计免赔。且事故的发生与吕某乱停机动车的行为存在一定联系。因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3425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0649元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担责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35%的责任比例赔偿陈某7227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
法官提醒说,不少人认为机动车辆熄火停在路边,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必承担责任,其实不然。本案中,吕某随便在主干道路边停车,对追尾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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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简单的说就是应对诉讼,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与起诉一样,应诉也首先是一个评价、衡量的过程,据此制定下一步的行动与计划。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详细规定。如何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这是该款规定法律层面从无到有所展现出的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被诉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已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这里的负责人的概念比较明确,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第一种情况,业务部门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业务的科、处、室的负责人有时也会出庭,但因出庭应诉人员并非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领导,故不构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然,其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中非行政正职或副职的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即被诉行政机关为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委派党组或党委中非行政正职、副职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不出庭应诉为例外,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修改后,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允许“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出现。确保原告起诉后,必须能够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允许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实质来看,其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的问题,在审理程序中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新行诉法的规定安排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已实现上述立法目的。而定期宣判程序只是公开向当事人宣告法院裁判结果,故不应再强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一定要出庭,若行政机关在前期审理程序中已经委托律师出庭的,在公开宣判程序中仅委托律师出庭并不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院可予准许。
第五,“相应人员”的范围无严格限制。实践中,有人提出,除具体业务部门及法制部门外,被诉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否作为“相应人员”出庭?笔者认为,这里的“相应人员”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只是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委派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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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银行卡却于凌晨在异地被支取数万元。持卡人认为银行应偿还损失,而银行却并不认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卡异地消费引发的金融纠纷二审案件。
近年来,因银行卡遭盗刷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对簿公堂的结果也各有输赢。究竟谁该为这“不翼而飞”的钱款买单?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针对上述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小姐有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其银行卡不在山东省昌乐县发生刷卡取款行为的现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因此,不能断定山东省昌乐县取款人所使用的卡片确系伪卡。魏小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银行存在无法辨识伪卡或泄漏信息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魏小姐的诉请。
魏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报案时间与系争交易发生时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不能就此认定存在人卡分离,而且将证明是否伪卡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由其承担不合理。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法槌落下,支持了魏小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魏小姐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是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魏小姐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魏小姐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盛宏观表示,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就举证责任而言,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比如系争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所处的地点,真卡的位置,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报案的时间等,其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地证明伪卡的存在,亦不必对上述所有内容均进行举证。
“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盛宏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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