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产品质量法中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的是什么法相关的共53个结果: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违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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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关注从事食品生产的劳动者的人身和健康安全。你对安全生产责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看过“哪些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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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虐童吗?虐待儿童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虐待儿童是家庭暴力中最严重的行为,因为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虐童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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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那么你对碰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碰瓷的相关法律知识。
伎俩1:轻微剐蹭车辆严重受损。“碰瓷”车辆紧跟目标车辆,在其变道时猛踩油门撞上去,与目标车轻轻剐蹭,但车上的零部件会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然后以此索取修理费。
伎俩2:慢如蜗牛等待被追尾。“碰瓷”车辆故意开在目标车辆前面,与目标车辆贴得很近,然后找机会紧急制动,造成目标车追尾。
伎俩3:不报警要私了。很多“碰瓷”车辆往往都是中高档的二手汽车。事故发生后,“碰瓷”车辆或“碰瓷”人通常会提出不要报警并且用钱“私了”的要求。
伎俩4:人故意撞车侧部。如果是故意撞车的“碰瓷”人,一般会在目标车辆车速很慢时撞上车辆,而碰撞部位往往都在车辆的侧面,同时躺倒在车辆的侧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发生真正的人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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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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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业诋毁行为吗?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
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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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串通的相关法律知识。
拍卖法没有对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进行规定,在拍卖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串通的构成呢?笔者认为,拍卖法上所讲的恶意串通实际上是指恶意串通行为而言的,恶意串通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可以将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进行如下归纳:
首先,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法利益,在主观上存在着共同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恶意串通这个概念中的“恶意”本身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
其次,行为人要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主要是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价格;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价格;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拍卖实践,竞买人之间的其他恶意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的。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买卖竞价程序而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如,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实际上的损害结果是否是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一个条件呢?笔者认为,是否有实际上的损害结果不是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必要条件。损害结果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的一个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恶意串通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从拍卖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具备行为要件就可以构成恶意串通了。因为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也只能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说明,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的。#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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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那么你对迟延履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迟延履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 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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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你对分支机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销售代理处
1.销售代理处通常只陈列样品以供客户挑选,其本身没有商品存货,也不经 营商品购销业务。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厂商购进商品。2.客户来代理处看样订货后,代理处即将购货定单转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决定客户能否享受赊销及其赊销额度,并由公司总部直接向客户交货,应收帐款也由公司总部登记入帐并负责催收。
3.销售代理处内需设置定额备用金,由公司总部拨款以应付日常开支,将近用完时向公司总部报销补足,除此之外,代理处不经办其他现金收支业务。
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通常拥有完备的商品存货,除了向公司总部进货之外, 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厂商购进商品。
2.客户订货后,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客户能否享受赊销及其赊销额度并由分支机构直接向客户交货,赊销商品引起的应收帐款也由分支机构登记入帐并负责催收。
3.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收到的销货款存入银行,发生的营业费用由分支机构开具支票直接支付。
不同特点
由于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在组织上和管理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它们在会计上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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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误诊吗?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误诊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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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你对税款缴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款缴纳的相关法律知识。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 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财务制度健全, 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 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 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 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
(二) 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 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 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自行填写 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 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 申报查定缴纳。即 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 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提供其 生产能力、 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 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 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 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 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 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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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你对后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 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 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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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就是工伤认定。那么你对工伤认定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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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你对安全生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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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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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履行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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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你对物业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业费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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