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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业务主管,该如何打造一支优秀的销售团队?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销售团队的管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以身作则,在工作中进行培训
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一般都是从基层做起的,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出差到达业代所负责的市场时,可以和业代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培训,针对业代所提出的问题和困惑进行分析、解答;也可以和业代一起走访市场、拜访经销商,随时纠正业代言行中的不当之处,亲自给业代示范如何和经销商良好沟通。
2.利用月底月中销售例会进行培训
为了便于工作和总结,企业一般都会安排月中、月底销售例会,对于经常在外出差的业务人员来讲,这样的集中开会机会是很难得的。销售主管或经理可以利用这种机会抽出时间对业代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主管和经理亲自进行培训。
(2)让业代轮流当讲师对其他业代进行培训(可以在团队内指定一名培训负责人由其具体组织培训)。这种培训的好处有:满足业代的成就感;无形中给业代以压力和动力,因为要给大家培训,自己必须先有东西,这样就会使业代自觉养成学习的好习惯;培养业代的演讲能力和现场发挥能力;由于业代所讲的内容大多是自己的亲身经历,所以就更具有说服力,更容易让大家接受。我在做销售主管和经理时,就经常采用这一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案例培训。经理或主管可以在平时收集一些案例(包括正面的和反面的),在培训时让业代学习讨论。这些案例可以是经理或主管自己亲自经历的,也可以是发生在其他业代身上的。采用案例培训的最大好处就是说服力强,业代容易接受。
(4)问题培训。每次例会时,业代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经理或主管可以就这些问题组织大家集中讨论,这样往往会集思广益,有这些问题的业代可以受到启发找到好的解决方法,其他业代今后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也知道该如何处理了。
(5)游戏培训。如果只是采用课堂式培训,往往容易使大家疲倦和注意力分散,致使培训效果打折扣。针对这一情况,我在做销售主管和经理时经常采用游戏式的培训方法。根据需要让部分业务员充当经销商、经销商的合作伙伴、经销商的员工、二批商、零售商等角色,然后让其他业务员和他们“打交道”。在游戏活动中,业务员们把自己平常遇到的情况融入到角色中,表演得活灵活现,大家在一片笑声中学会了很多销售技巧。
比如:大家都知道铺货的重要性,但是许多业务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得要领。有一次开销售例会时,我就让大家把在铺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设置了不同的场景,并让业务员扮演各种角色,让有经验的业务员“现场”处理遇到的各种情况。虽然在游戏中有的业务员的表演让大家哄堂大笑,但是我很快发现在后来的工作中许多业务员能够很熟练地运用各种铺货技巧了。
3.组织现场培训
在实际的培训工作中,销售主管或经理可以组织业代到运作好的市场或有代表性问题的市场针对市场问题进行有效培训,这样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一本书计划
有的业代喜欢学习书本知识,有的不太喜欢学习书本知识,如何使他们都学习书本知识,并且使一人所学的东西成为大家的东西呢?我做销售经理时启动了“一本书计划”,规定每位业代每月都必须读一本书或杂志,在月底开销售例会时把自己本月所学书本或杂志的主要内容和对营销人员有用的部分讲给其他业代听,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5.利用网络培训
虽说利用例会的机会对业代进行培训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业务人员大部分时间在外面出差,集中在一起的机会很少。销售主管有没有办法可以对分散在各地的业代进行异地培训呢?有,可以借助网络,发达的网络使培训可以跨越地域空间且经济实惠。虽然业务代表不可能每人都有电脑,但是现在就是在县城甚至在乡镇上到处都可以找到网吧,这就为培训跨越地域空间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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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常运用多种方法来管理自身的外汇风险,包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提前或延后收付汇、经营性套期保值等方式。下面就不妨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外汇风险管理的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小型企业还可以采取财务管理策略,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中也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比较适用的财务管理策略就是调整资产负债的结构。它可以根据汇率的变化将资产负债的结构进行调整,在企业总收益不改变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低风险。具体操作方法就是要使外币资产与负债在数额上保持平衡,以便减小受险头寸。如果外币是贬值的,应通过调整侧率使外币负债尽量减少到外币资产的水平。反之相反。不过这种方法在现实中可能难以做到,只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因此,企业常用各种金融工具来构造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现金流,使之能很好地消除外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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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方法是关于如何进行项目管理的方法,是可在大部分项目中应用的方法。主要有:阶段化管理、量化管理和优化管理三个方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项目管理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要是从人员任命和选拔开始,通过与项目成员的沟通,明确项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进行人员协调、激励,使项目组成员能够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激情和责任心,为达成项目目标而共同努力。实践证明在项目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中,项目经理必需具备一些基本能力:
领导能力:项目经理是项目团队的领舵手,因此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能够从整个项目的需要出发,带领团队执行项目的所有任务,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不单纯要具备项目的参与能力,还需要具有领导团队的领导能力。
组织能力:项目经理必需具备能够组织项目计划、日程和资源的能力。
协调能力: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主要工作是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协调,协调各成员使之明确任务,明确执行方法,明确与其他成员的团结协作。
决策能力:项目管理过程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需要项目团队在突发的事故面前,果断决策,从而避免项目出现更大的偏差。进行决策主要依靠项目经理,因此要求项目经理能够根据科学分析和已有经验,做出正确决策。另外,项目经理必需具备合格的技术能力、沟通能力、把握重点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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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是一项全民工作,若能在第一时间给予伤(患)者最有效的急救处理,伤(患)者的致死(残)率将大大降低。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一整排药物合理的摆放排列,有利于在抢救过程中第一时间及时识别使用该用药。
2.在定期检查抢救药品的过程中,对其内的药品情况就可以一目了然,取消了逐支检查时来回取放的过程,避免了药品的字迹多次磨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和时间。
3.粘贴标签为白底色,药物名称易于查看。
4.抢救药品登记簿的建立,就是建立了抢救药品的档案。在定期检查抢救药品时可以先看登记簿,在需要进行调整、更换某种药品时再打开抢救车,此过程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降低了工作量。
5.专人负责管理,使责任到人,利于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提高了责任心,避免了同事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提高了科室的凝聚力。
6.标本签的利用,属于环保型利用,值得提倡。
总之,这种抢救药品分类管理新法的使用,可以使我们在抢救药品的管理方面上一新台阶,大家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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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知识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知识管理理念和方法,它能将个人拥有的各种资料和垂手可得的信息变成更具价值的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个人知识管理的意义和方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保存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在使用的时候能够最快速和准确地查询到相关内容。保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保存在本地硬盘,一种是保存在网络上。保存在本地的好处是较为安全、断网的时候也能查看,保存在网络的好处是只要能上网就能查看,分享更为方便。
Dropbox是一个优秀的平衡本地和网络的同步存储工具,你保存在本地电脑的文件可以自动上传到网络空间里,并同步更新到你的其他电脑,对于多台电脑的管理非常方便,可惜这么好的一个工具前几天竟然给封杀了,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使用Dropbox保存知识,实际上就是利用文件夹来保存文档,本地文件夹的建立一定要合理,那样才能提高效率,如下图所示,具体请参考我写的《基于Dropbox的个人知识管理平台》一文。
保存网页可以使用本地浏览器书签或网络书签,使用网络书签管理收藏的网页非常方便快捷,当你收藏的页面逐渐增多时,管理书签的难度并没有随之增加。网络书签的首选是Delicious(美味书签),具有导入导出功能,收藏时能notes标注和tags标签,将文章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摘录出来,或者将阅读时候的心得记录下来,并以标签区分,Delicious还有一定的搜索功能。国内的同类收藏夹产品还有:QQ书签(可导入导出)、百度搜藏(可导入、不可导出)。
Delicious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类似百度搜藏那样的网页缓存,一旦收藏的网页地址内容不见了,或收藏的网站出现问题,你收藏的知识也将丢失。使用“百度搜藏”的话,没有导出功能,保存的网址说不定还会消失,不太令人放心。
Gmail是另一个常用的保存工具,IE浏览器可以使用“页面”-“用电子邮件发送此页面”来发送邮件到Gmail,Firefox需要安装一个扩展来实现“发送页面”功能,把数据保存在Gmail中后,就可以利用Gmail内部的搜索引擎快速搜索知识了。
在对纸质书籍阅读的时候,微软Office的OneNote是一个做笔记的绝佳工具,除了读书笔记之外,还可以保存各类其他知识,使用Dropbox可以同步不同电脑的OneNote数据。同类还有一个工具EverNote也具有分类和Tag功能,自身就支持在线存档。
另一种保存数据的方法是博客,通过WordPress等工具可以方便的建立一个博客网站,使用博客保存知识的方法很灵活,你可以用其做网页摘录,也可以用来做知识记录的工具,还可以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写在上面,不但数据丢不了,还可以及时得到他人的反馈,与他人进行交流,即使博客的内容多了,查找信息也不难,利用搜素引擎即可进行全文搜索,可谓一举多得。
除了图书资料,电子文档之外,还有对“人”的保存,保存他人的联系方式,以便能通过最快捷的方式获得他人的帮助。
联系人管理的工具很多,我使用的是Gmail自带的通讯录,好处是可以同步手机,还能在社会化应用里使用。除此之外,Linkedin和Facebook也是很好的通信录工具,好处是所有的通讯信息修改都由好友提供,能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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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企业的方法有哪些
在组织中,管理者应发挥为达成组织目标,提升自身与组织、个体与管理效率的积极作用,所以管理者不是随便的一个个体,而是应具备综合能力的个体。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关于管理企业的方法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客观性
1、管理原理是对管理的实质及其客观管理的表述;
2、管理要顺应和利用原理,也就是说顺应和利用规律;
二、概括性
1、管理原理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高度综合和概括得出的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结论;
2、原理不能主观臆想,其实,世界上有许多未解之谜,但不能主观断言概括为规律或原理,否则是违背管理原理特征。
三、稳定性
1、管理原理是相对稳定的;
2、管理原理不是一成不变的。
四、系统性
管理原理的系统性特点,主要是指管理原理是由系统原理、效益原理、人本原理和责任原理等四个部分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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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和便利店的经营模式是常用的零售企业。那么你对超市管理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超市管理知识培训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信息
及时、有效、正确地运用总部和门店的信息,将目标、差距成绩、问题与员工沟通,让门店全体员工了解,就有助于门店整体经济指标的实现,通过沟通可减少门店中各种不利于营运的流言蜚语。
2、费用
各种费用控制是营运中的重点,特别是人事费用,往往占去毛利额相当高比例,另外其他费用控制:水、电、电话、包装费用也是营运中必要的,但是如何有效调节,则是在管理上必须多加考虑的问题。
3、考核
营运的好坏是效益的体现,但效益的体现必须要有考核来落实,改变以职务决定权力,权力决定规章制度及考核规定,营运过程中必须用规章制度及考核规定来考核到每一个人,来反映营运结果的真实性、正确性,做到奖惩一视同仁,升降一视同仁。
4、盘点
盘点是衡量营运业绩的一把尺子、日常的营运中无法精确计算门店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损失,通过盘点达到及时、正确的修改库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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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大学生具备个人知识管理能力是必要,那么你对个人知识管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个人知识管理的25个方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持续的学习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持续学习不一定能带来成功,但不学习一定失败;
2、信息和知识爆炸,在一段时间和时期内,学习的内容必须聚焦。起码要在一个领域内成为专家。
3、你应该学习的内容取决于你的价值观、特长、个性和目标。
4、你必须学会如何有效的评估信息和知识,所以你必须根据你的价值观、特长、个性和目标确立自己对信息和知识的“过滤器”;
5、人是知识获取的重要渠道,所以你应该知道谁最擅长什么?遇到问题时知道可以向谁学习和请教;
6、你牛了你的朋友也一定牛,建立人际资源的基础是自己的知识基础、个性和激情、自己优势的合理展示和帮助别人的意愿;
7、人际关系需要维护;捷径是找到那些愿意共享自己朋友资源的人,你也应该做这样的人;
8、信息如果不经过处理,不能称为知识。所以你存储的知识起码你应该简单看过、知道是在讲什么;
9、信息和知识存储前应该尽可能做规范化的工作,例如你做的摘要、感触、觉得最有价值的部分、将来能做什么用等等;
10、建立自己的分类字典,而不是每次想起什么就建立什么样的文件夹或者标签。分类字典,持之以恒坚持,适当调整;
11、知识存储中分类不宜过宽,过宽则等于没有分类;分类不宜过深,过深后你就不会再去看;
12、充分利用各种工具,尤其是web2.0工具做知识存储和获取工作;
13、知识存储时适当共享,听取和收集别人的意见和建议;
14、有意识的做知识显性化的工作,既方便知识传播也促进知识学习和建立人际网络;
15、知识传播中必须考虑传播的方式和效率;
16、不能用简单朴素的语言表述的知识证明你还没有深入理解;
17、多用举例子、讲故事的方法传播你的知识、见解。这个过程是你对知识的再深化过程;
18、你的知识传播的越广,你的影响力越大;
19、你的目的决定了你知识利用的方式。如果目的是要写论文,则你的知识就是明确、简洁的表达;如果是想要在市场上销售,就必须产品化、规范化或者专利化;
20、知识本身没有价值,只有被利用时才能展现其价值;
21、知识必须跟任务、项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22、单独的一个主题的知识很难被很好的利用,所以你必须将你的知识融入团队中或者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
23、知识创新最简单的方法是总结和分析;
24、知识创新是一种习惯;
25、学习或者实践---总结----将总结出来的内容投入实践检验和请行家批评—继续总结和实践;
26、不能光做,还要思考;
27、个人竞争力的源泉不是你现在知道的或者掌握的,而是你选择方向和快速学习的能力,是你能够将知识用足用好的能力;
28、环境造就人,太安逸的环境对个人的发展弊大于利。如果不能找到好的环境,那就自己给自己压力;
29、既要会做,也要会展示自己做的,要有树立个人品牌的意识。
看过“个人知识管理的25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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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接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表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巨大问题。那么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我国水域辽阔,人们外出旅行,会有很多机会乘船,船在水中航行,本身就存在遇到风浪等危险,所以乘船旅行的安全十分重要。
1 、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外出旅行,不要乘坐无证船只。
2 、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 、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 、不乘坐超载的船只,这样的船安全没有保证。
5 、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6 、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浪、浓雾等,应尽量避免乘船。
7 、不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8 、船上的许多设备都与保证安全有关,不要乱动,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9 、夜间航行,不要用手电筒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而发生危险。
10 、一旦发生意外,要保持镇静,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11 、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顺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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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是农业集成化和现代化的产物,可以有效的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大棚种植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防虫是最为重要的环节。由于大棚种植密度大,一旦受到虫害,后果十分严重。对于小飞虫则可用防虫板捕捉。
防虫板是用黄色塑料板涂抹黄油或有毒的粘液制成,悬挂于大棚之中。飞虫由于易受黄色吸引,于是纷纷飞到黄板上被粘住,继而死亡。在图中水栽培的作物上面,就有一块粘满飞虫的黄油防虫板。
在大棚的地上铺有白色塑胶膜,它防止了虫子从土壤中向作物发起进攻(因为有很多害虫都将幼虫产在土中),那么就从源头防住了虫子。
除了这些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天敌除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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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近年来,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以确保自身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的预防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校园道路管理
1、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2、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在必要的路段设置障碍、交通标识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3、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的,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批准,并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恢复道路原状。
(二)机动车辆管理
1、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
2、师生员工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IC卡。
3、外单位因公来校的机动车辆凭有关证件进入校园。
4、严禁营运摩托车、出租车进入校园。
5、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 15公里,严禁在校园内鸣笛。
6、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7、严禁随意停车。
(三)非机动车管理
1、严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嬉闹,严禁骑车冲坡、骑车带人。
2、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禁止超标及无牌电动车通行
一段时间以来, 校园内电动车超速行驶、违章载人的安全隐患一度十分突出。经过反复治理,目前校内超标和无牌电动车及电动车超速行驶、违章载人的现象基本绝迹,校园交通秩序大为改观,但是仍未杜绝。因此仍需长期坚持全面禁止无牌和超标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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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开花多、花朵大、花色艳、花气香,而且花期长,关键是加强盆栽白玉兰的花期管理。那么,玉兰花怎样栽培管理?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玉兰花怎样栽培管理吧!
1、浇水:很多植物的生长都离不开水分,当然玉兰花也不例外。白兰花喜欢充足的水分和土壤的湿度,所以浇水是养好玉兰花的重要步骤。春天到了可以每隔一天浇水一次,夏天太过于干旱就要每天浇水两次,秋天可以两三天浇一次水,冬天浇水可以不用那么勤,只要保持土壤湿润就可以了。
2、施肥:浇水是必不可少的,那施肥就更不用说了,这两者是息息相关的。在施肥的时候最好搭配些磷、钾肥。在晴天傍晚土壤干燥时施用是最佳的时间。
3、阳光:玉兰花生性非常喜欢阳光,所以他的生长环境是离不开阳光的,但是在夏日我们一定要注意防止干旱,夏天的阳光台过于强烈如果没有悉心的照料的话白兰花容易干旱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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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学会的一件事。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为什么在中国与在其他发达国家,人民的行为会有如此巨大的不同?这只是因为在国外,那里的人们都具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孩子们从小就接受交通知识的教育,这也使得那里的民众自小起就有很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并且通过他们父母的言传身教,使得他们明白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且自觉的遵守各项交通规定。例如,在德国,交通管理部门经常组织学龄前儿童举行交通知识大奖赛。德国的街道上,最引人注目的是大街小巷的红绿灯,大的十字路口的红绿灯都是自动装置,中小路口有指示先行或后行的交通牌。在学校、幼儿园或孩子集中的地区,路牌上会印有小孩的图案,提醒司机注意。
想要真正的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我们不能够仅仅关注一个单独的个体,我们针对各个不同年龄段不同工作的人群展开不同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追根溯源,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交通安全。
驾驶员,是道路交通中的“主角”,他们的行为的变化会导致整个“剧情”的变化,虽然也有意外,但不可否认,驾驶员的行为一般“主宰”着道路交通的安全与否。通过交通安全宣传,要让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必须先让他们明白什么时候驾车是危险的,据研究表明,驾驶员在一天中要经过几个“危险时段”,应引起驾驶员的高度重视:
1、大约在11时—13时
此时由于人的大脑神经已趋疲劳,导致反应灵敏度减弱,加之有的司机急于赶路,把本该吃饭的时间一拖再拖,饥肠辘辘,手脚发软,极易发生意外。同时,午餐后人体内大量血液集中作用于胃肠等消化器官,脑部供血相对减少,会出现短暂的困倦感。
2、大约在18时—22时
该时段通常为夜间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因为现在人们的夜生活丰富多彩,此时,不论是行人还是驾车人都十分疲倦,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3、大约23时—3时
此时万籁俱寂,万物处于“休眠状态”,驾驶员也不可避免的会有疲惫感,且加之路上行人车辆稀少,驾驶员易产生麻痹心理,此外,这段时间为全天温度最低时刻,易导致大脑反应迟钝,血压降低,手足血管神经僵硬、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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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你对债权凭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凭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凭证制度的出台曾一度被认为是医治“执行难”的良方,但是由于它存在本质上的缺陷,它的弊端在实施不长时间内就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实体上、程序上和社会效果三方面上,具体如下:
1、实体上存在两项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存在两项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看过“债权凭证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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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预付账款吗?预付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预付账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应设置“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看过“加强企业预付账款管理有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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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对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有着规定的方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第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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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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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交通管理
1、规范动、静态交通秩序,纠正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2、指挥、疏导车辆、行人通行,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3、接受交通事故报警,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责任;处罚责任者,调解事故赔偿;处理涉外、港澳台人员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4、处置各种交通意外,防止发生交通堵塞,处理群众反映路面上的各类交通问题。
5、保卫重要领导、重要外宾行车交通安全;保卫各项重大活动路线、现场交通安全。
6、参与城市建设与道路有关的设计、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依法办理与道路交通有关的行政许可和各种机动车通行证件。
7、负责本市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交通隔离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
车辆、驾驶员管理
1、对本市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换发牌证,办理各种异动登记手续;对新车、年检车、在用车、延缓报废车、事故车以及对参加重大活动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发展状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供数据资料;对机动车实物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受理公、检、法机关对机动车档案资料的查询。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及年度审验;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发展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实物档案,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3、为本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核发、换发牌证、登记造册以及办理各种异动手续;对全市非机动车的保有量、发展状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供数据资料。
4、对驻京使馆、外事机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换发牌证,进行年度检验,办理各种异动手续;对其所属驾驶员进行考核、发证、年审、换证,办理各种异动手续。
5、对全市机动车检测场、解体厂以及机动车考试场、汽车驾驶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在市政府领导下,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指导各级交通安全组织,组织开展全市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监督检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全市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3、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驾驶员依法进行追查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累计满12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交通法规、场地复考。
交通法制管理
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交通民警执法行为,承担交通管理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工作。折叠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通过对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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