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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抗诉有多少了解?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抗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看过“二审程序抗诉与再审程序抗诉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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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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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你对再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再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看过“申请再审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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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你对二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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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再审申请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它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1条至第213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第20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
(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
(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对于前两种情况,经法庭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而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便提出来了法院也不会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由于证据规则的合法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够准确。
因为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作为再审的事由,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最高法院已经发布证据规则,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因为没有证据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不对何谓“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就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一规定对再审事由“新的证据”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的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所谓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它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
(2)应当适用此法的此款,却适用了彼法的彼款或此法的彼款;
(3)应当适用新法,却适用了旧法;
(4)应当适用旧法,却适用了新法;
(5)应当适用的法律,却没有适用;
(6)适用了已经废除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7)断章取义地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意见》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p#副标题#e#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 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到判决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第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消第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
《意见》第213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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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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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判决一向是有人欢喜有人愁,那么不服案件判决的该怎么办呢?可以申请案件再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申请案件再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恰当把握与抗诉机关的互动关系。对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予以改判,对于没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维持。既不能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当抗诉,又不能袒护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对于原审裁判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均有道理,只是因为法律规定模糊、理解认识不同等因素提出抗诉的,要注意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简单地驳回或维持。对于被害方上访、闹访的再审抗诉案件,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认真做好附民调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向检察机关说明维持原判的理由,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审查的归审查、审理的归审理”原则,不必受制于立案审查的结论。对于审理结论与审查结论不一致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多听取审查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要纳入跟踪督办和重点案件评查范围,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这些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反馈。对于“指定再审”的案件,要充分重视异地审理带来的调卷、提讯、押解被告人、开庭等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监狱部门和被指定法院的配合与支持。
三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要以贯彻新修改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契机,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积极探索制定公开审理细则,推动建立规范、公开的案件审理程序。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审理的意识,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起点、间隔和幅度,防止出现减刑、假释适用不一致、不平衡。要切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减刑假释的归口管理已在此前多次会议中强调,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明确由审监庭负责,个别尚未实现归口管理的省份也在调整中,请有关法院要尽快完成调整分工,确保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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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指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以称为“再审之诉”,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相关法律知识。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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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抗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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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益;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实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维护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绝对不维护错误的既判力,” (P.5)我们说,判决可以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既判力作为一种约束力和审判权威的象征,只能维护,而不能否定。即使个案判决被推翻了,也是着眼于维护法院权威考虑,因为生效判决有重大瑕疵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必须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对司法本身予以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是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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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再审程序与原审程序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少人据此认为,案件进入再审后所适用的程序要么是第一审程序,要么是第二审程序,并不存在独立的“再审程序”。这种认识是有所偏颇的。
再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都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三种程序制度分别适用于诉讼的不同阶段。其中第一审程序是任何诉讼案件必经的程序,没有第一审程序,也就没有后面的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第一审程序也是其他程序的“样板”,法律对它的规定也最为具体,诉讼法上的基本原理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中几乎都有体现。而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则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只有20%左右的案件进入到第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则比例更小。
我们这里关注的主要是再审程序与作为原审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之间的差别和共同点,只有了解了这些差别和共同点,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再审程序。
首先,对于再审程序而言,在此之前存在着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这是它与原审程序的首要区别。虽然案件在裁定提起再审时,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但也仅仅是中止执行而已,并不是否定、推翻了原裁判。履行或者强制执行原判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未丧失根据;以原裁判为基础作出的其他裁判,或有关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等,也不受再审程序的影响。所以,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要注意到原判的履行、执行情况,以原判为基础发生的新的交易、建立的新的生活秩序情况等,而不能机械地仅仅限于原审当时的案件事实情况。
其次,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和审理范围不同于原审。对于再审的诉讼标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根据提起再审的途径不同,其诉讼标的和审理范围也不相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再审后,在再审程序中一般不再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而直接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在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
但也有例外,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再审程中应当“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这里既包括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审理,也包括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另外,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提起再审的案件,在实体审理范围上都要既受到具体再审请求的约束,又受到原审审理范围的约束。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由此可见,再审的审理范围通常情况下必然要小于原审。
第三,再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根据原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但再审对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的适用,并不是完全把案件当作一审案件或者二审案件来审理,而是必须根据再审的具体特点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只是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不开庭;又例如,根据提起再审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的顺序也有不同;再例如,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照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再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并恢复原裁判的执行。
第四,在再审程序中,必须树立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实体权利,又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理念。在以往的实践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进入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原判“确有错误”,而这里的错误仅仅指的是实体错误,也就是说只有原判确实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情形,才能提起再审,并且最理想的结果就是进行了相应的改判,如果提起再审后又维持了原判,那就证明当初提起再审是错误的,起码是不慎重的。也就是说,在对案件提起再审前的审查程序中,进行的是“全面审查”。但随着人们对程序价值的认识的深入,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被重视了。
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纯粹程序性的再审事由,例如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原裁判即使客观上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也并不意味着在实体处理上一定错误或不当,但这时也必须提起再审,经过正确、公正的程序,重新审理本案,然后再确定原判在实体处理上是否正确。
换言之,提起再审前的审查阶段必须确立“有限审查”或者说“事由审查”的观念,只能审查申请再审事由本身是否成立,而不能同时进行实体法律关系的审查,不能先入为主地认定原判实体处理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原判实体处理是否正确的结论,只有经过再审审理后才能得出来。这一点在以程序性事由提起再审的情形是非常清楚的。在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形,虽然在审查阶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是否“足以推翻原判”等问题,但也必须注意“有限审查”的要求,不可在审查阶段进行实质的再审审理。
《民事诉讼法》和《审监程序解释》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理念。但同时也应注意,再审并不是要对原裁判中的任何实体方面的瑕疵都要纠正,而是还要考虑到维持生效裁判稳定性的要求。《审监程序解释》第37条中规定,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维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虽然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侧面,但更重要的是维持社会关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25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且没有明确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都可以裁定终结审查。这也是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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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而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 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二) 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获得实物,而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
(三) 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四) 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如粮油、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都是由一些贸易公司、生产厂商、消费厂家分散进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五) 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合同不兑现即毁约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期货交易除了国家的法律和行业、交易所规则之外,主要是经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以保证到期兑现。
(六) 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实行逐日盯日制度。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为依据计算的.
(七) 商品范围不同。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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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气象部门预报,我国不少地区的高温天气还将持续。医院接诊的中暑病人仍然不断出现,医学专家分析,高温持续的时间越长,市民的耐热能力和疾病抵抗力就越差,因此今后几天仍是中暑的高发期,中暑病人仍将大量涌现。相关医学专家对各类人群的安全度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工地建筑工人、交巡警的工作环境是室外高温,长时间处在高温环境下,极易造成中暑。
建议:不断补充水分;随身携带防暑药品;不要长时间裸露胳膊等部位;饮食上要经常补充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每天的睡眠时间不要少于8小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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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投资金额来讲,期货可应投资者的实力和兴趣可多可少,股票也是可多可少;而房地产则需要动用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本。
(三)从投资报酬(按投资金额计算)而言,期货交易由于其保证金的杠杆原理,可以放大得益,四两拨千金,以小博大,一般要比股票与房地产更高,但风险也相对较大。
(四)从资金灵活性来说,期货使用保证金制度,只需付出合约总值的百分之十以下的本钱;买股票则必须100%投入资金,要融资则需付出利息代价;房地产除银行贷款外(需承担贷款利息),需要全数投入庞大的资金。
(五)从投资回报的期限来分析,期货短至数分钟或半年、一年都可以,包括现货,中期及远期,投资者可选择远期月份进行买卖,而不必顾虑现货交割的期限,若因预测错误而导致暂时的浮动损失,你仍有充分的时间加以取巧挽救。
(六)以买卖手续来比较,期货成交手续简便迅速,可在数分钟内甚至一刹那完成;买卖股票的手续也简单,但必须马上全额交割;房地产手续则最为繁杂,冗长。
(七)说到交易灵活性,期货可作多头或空头买卖;而做股票则仅能先买后卖,我国《证券法》规定,严禁证券公司给个人或机构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房地产也是只可先买后卖。
(八)若以技术性相比,期货交易可以运用套利、对冲、跨期买卖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而证券、房地产则办不到。
(九)就影响因素而论,期货因为是大宗商品,商品的价格波动属于公开性、国际性的,投资者可从报章、杂志、电视、广播中得到气候变化、产量增减、关税变动等消息,不容易被少数大户人为操纵;股票则容易受国家政策、上市公司及大户人为因素影响;房地产供求双方的参与者则远不及期货、证券市场那样人多势众,相对影响因素亦较为狭窄,易受哄抬、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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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是对血液分类的方法,通常是指红细胞的分型,其依据是红细胞表面是否存在某些可遗传的抗原物质。抗原物质可以是蛋白质、糖类、糖蛋白或者糖脂。通常一些抗原来自同一基因的等位基因或密切连锁的几个基因的编码产物,这些抗原就组成一个血型系统。在人类,目前已经发现并为国际输血协会承认的血型系统有30种,有ABO血型系统、Rh血型系统、MNS血型系统、P血型系统,而其中又以ABO血型系统和Rh血型系统(恒河猴因子)最为重要。血型系统对输血具有重要意义,以不相容的血型输血可能导致溶血反应的发生,造成溶血性贫血、肾衰竭、休克以至死亡。新生儿溶血症也和血型密切相关。
人体有10余个血型系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ABO血型系统和Rh血型系统,尤其是ABO血型系统。输血时必需血型相同,并且供者的血和受者的血相互配合才能进行,否则输血后可造成不同程度的输血反应。原因可从ABO血型系统和人体免疫反应两个角度予以阐明。
ABO血型系统共有A型、B型、AB型和O型4个血型,前三者还有亚型。定血型的根据是红细胞表面称为血型抗原的糖蛋白分子。红细胞表面有A抗原者为A型,其血浆中有抗B抗原的抗体(简称抗B抗体);红细胞表面有B抗原为B型,血浆中有抗A抗原的抗体(简称抗A抗体);兼有A抗原和B抗原为AB型,血浆中无抗A、抗B抗体;红细胞表面无A抗原和B抗原,只有这二种抗原的前体H物质者为O型,但其血浆中却有抗A、抗B抗体。
免疫学的一条规律是抗原与其相对应的抗体可以发生特异性结合,形成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如A抗原与抗A抗体、B抗原与抗B抗体),此种复合物在血浆中受补体(血型中另一种球蛋白)的作用下,抗原所在的红细胞可以发生溶解而出现溶血现象。因此,异型输血(即血型不相同间输血),如将A型者的血液输给B型者的体内,则此B型受血者体内便可存在两对抗原一抗体复合物,第一对为受血者本身的B型红细胞与供血者A型血浆中的抗B抗体,另一对为供血者的A型红细胞与受血者血浆中的抗A抗体。这两对复合物在补体蛋白的作用下,供者与受者的红细胞可发生溶解,出现以溶血反应为主的输血反应,临床可见到畏寒发热、黄疸、肝脾肿大、血红蛋白尿、贫血等症状。因此,任何人输血前必需验血型,血型相同且相互配合者才能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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