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案件再审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实用5篇)
案件的判决一向是有人欢喜有人愁,那么不服案件判决的该怎么办呢?可以申请案件再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申请案件再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五)关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问题。
一是恰当把握与抗诉机关的互动关系。对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予以改判,对于没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维持。既不能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当抗诉,又不能袒护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对于原审裁判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均有道理,只是因为法律规定模糊、理解认识不同等因素提出抗诉的,要注意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简单地驳回或维持。对于被害方上访、闹访的再审抗诉案件,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认真做好附民调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向检察机关说明维持原判的理由,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审查的归审查、审理的归审理”原则,不必受制于立案审查的结论。对于审理结论与审查结论不一致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多听取审查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要纳入跟踪督办和重点案件评查范围,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这些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反馈。对于“指定再审”的案件,要充分重视异地审理带来的调卷、提讯、押解被告人、开庭等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监狱部门和被指定法院的配合与支持。
三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要以贯彻新修改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契机,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积极探索制定公开审理细则,推动建立规范、公开的案件审理程序。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审理的意识,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起点、间隔和幅度,防止出现减刑、假释适用不一致、不平衡。要切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减刑假释的归口管理已在此前多次会议中强调,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明确由审监庭负责,个别尚未实现归口管理的省份也在调整中,请有关法院要尽快完成调整分工,确保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指导。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问题。
一方面,应对抗诉案件予以必要审查。抗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再审,但并不是说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人民法院要依法先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应该再审的标准才决定再审,审查期是30天,审查内容是当事人的主体要素、时间要素、法定范围要素、顺序要素等。这个审查只审查上述形式要件,对于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等实质内容,需要法院在再审中进行处理。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标准,要商检察院撤回抗诉,否则,不应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抗诉卷宗中缺少必要材料的,应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拒绝补充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一审后放弃上诉权符合申请抗诉条件的,要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不上诉“正当理由”的审查。
另一方面,准确把握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诉法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就是检察机关支持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句话是很科学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不是诉讼主体,只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审理范围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诉人一方其实也有合理诉求。比如前面所举的例子,我们要争取达到再审案件的案结事了。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抗诉支持的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实际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大于检察机关抗诉书上的诉讼请求,那应该审理的是抗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小于检察机关所支持的请求,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之外,法院审理的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办理的问题。
检察建议是民诉法这次修改明确规定的,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受理时进行审查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应有书面建议书,并且内容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比如指明原审中的缺陷或原审违反的法律规定,且根据两高“会签文件”,检察建议要经同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向法院提出,有人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因为抗诉案件尚未要求通过检委会讨论。我们认为,抗诉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后提出的,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不经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因此,要求同级检委会监督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是符合受理条件后的审查问题。审查检察建议的标准是原审是否“确有错误”,若“确有错误”应按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决定再审。如果经审查没有达到非改不可的错误标准,不能决定再审。不要将审查检察建议等同于诉讼案件,不要求组成合议庭、进行质证等,可用一切可以允许的手段进行审查,一般情形下不要简单地举行听证。
另外,对检察建议的审查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这项任务跟抗诉和再审有着密切联系,这项职责由审监庭负责更适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项任务应由审监庭负责,希望在座的各位院领导们注意调配好审监庭的力量。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审理的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目前,部分高院、中院审监庭承担着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任务,明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要特别注意提高审限意识,立案受理后应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审查驳回后,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二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申请再审的管辖一律“上提一级”的现行规定开了口子,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对学界和立法部门主张的申请再审应一律由上一级法院审查的理论是个突破,对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看到,民事案件中大约95%是基层法院一审裁判后就生效的,二审生效案件在全国案件中占的比例并不高,而在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中,公民之间的诉讼和一方当事人众多的群体诉讼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两类案件数量也是不少的。假如当事人一律都选择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样有违立法的初衷。目前各高院就这个问题都有一些很好的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可以化解掉大量的纠纷。
三是关于再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应统一认识,再审应当在原审范围内审理,又要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要注意区分再审诉讼请求和再审事由,现在实践中往往再审事由、抗诉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分不开,其实已经再审了就无需纠结于再审事由。应该看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或抗诉事由,往往和再审的诉讼请求有交叉关系(甚至重合),但再审事由并不等于再审诉讼请求,再审庭审应当准确归纳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以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再审如果真正能成为终审,就应该尽可能把合理的诉求都解决。现在过于机械地理解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往往忽略了被申请人合理的抗辩请求。比如,原审判决有三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求改变其中一项,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对其他两项中的某项也有意见,要求调整这一项,这是很正常的。但现在只能对申请再审的那一项进行审理,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再审的终局性,势必还要引发新的再审。所以,要很好地理解什么是再审诉讼请求,尤其是法官在判决后要有自觉的修补意识,前后结合起来才不至于一个再审案件判决出去,马上又引发申请再审和抗诉。
四是关于申请再审驳回裁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同志纠结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上一级法院驳回了,但下级法院依职权启动或因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那之前的驳回裁定如何处理,再审判决书上应否撤销该驳回裁定,如应撤销则下级法院如何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定等,这个问题现在是有结论的,就是无需撤销。简单地说,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一般说来,非诉讼程序的结论不约束诉讼程序;二是已经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就不用去纠结不允许进入再审程序的文书,它已经不构成进入再审程序的障碍;三是客观上此类撤销是无法做到的,若真以此理类推,可能涉及多级法院和多份裁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重要规定,大家在适用中应注意:一是确定是否根据申请延长期限;二是对逾期举证的后果把握上,要根据当事人逾期的理由,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不同情况适用采纳证据但不予处罚,或者予以训诫、罚款的措施;三是严格把握证据失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当事人极端恶意的情况,这主要出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考虑。
六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规定了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制度,故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这次民诉法修改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意在当原诉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利益时,为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既要认识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积极意义,更要高度重视这项新制度对法院生效裁判稳定性带来的重大影响,如协调不好,很可能会造成程序的混乱。就具体的解决方案,我们正着手开展调研,力争在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前出台司法解释。目前倾向性意见是,鉴于是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与一般的一审起诉有较大不同,因此立案的审查标准应从严掌握,要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比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制度规定。#p#副标题#e#
(四)依职权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的问题。
依职权再审案件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抗诉再审案件在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程序等方面均不同的审判监督案件,其来源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对于这类案件的启动和审理程序,确有必要予以规范和统一。要特别注意坚持慎重启动原则。从调研情况看,不少法院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尺度掌握得比较松,适用起来相对随意,新修改的民诉法实施后,由于新法为解决多头申请、申诉、反复缠诉的问题,力求有限再审、终审终局而设定了新规,因此,对于依职权启动再审一定要从严把握,否则,又很可能出现当事人申请抗诉不成后又重回法院缠诉的情况。
要正确认识依职权启动再审与依申请、依抗诉启动再审的关系,一般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依法又不能申请再审和抗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机关建议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再审的,应先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