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主观认识错误与犯罪故意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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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
如2007年卷二多选第54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⒍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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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认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本案中,实行犯是乙,但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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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中包含的认识与意志因素,很多人都不了解其中的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时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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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在共犯错误问题上,理论界的争讼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均呈现混乱而欠缺统一标准规制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的几点因素值得进一步思索:
(一)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本身具有显著的复杂性
共犯错误与单独犯罪的错误相比,由于共犯关系等复杂因素的介入,使该问题的处理更加扑朔迷离。例如,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都纳入到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畴中进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再如,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如实行过限、实行减少等,有的观点主张这属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应该解决的问题。
相反,有的观点主张这些问题应当运用共犯理论来解决,不必要纳入错误论。这就导致不同学者眼中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围抑或边界并不相同,进一步的对话就可能存在障碍。另外,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衍生出多种分类方式,如按照错误的性质,可以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按照犯罪人的类型,可以分为正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帮助犯的错误;按照错误是发生在同一共犯形式内还是不同共犯形式间,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按照具体的错误形式,可以分为客体错误或者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等等。如果不能梳理清楚各种分类的层次,条理的运用不同分类展开研究,可能会造成观点的混乱和不明晰。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的争议会影响对共犯错误问题的处理结论
共同犯罪基础理论是讨论共犯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对前者持不同的观点必然导致对后者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例如,共犯关系是研究共同犯罪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不同的理论对共犯关系界定的范畴迥异。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用共同的行为实施各自的犯罪意图的犯罪;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共同进行某一特定的犯罪是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即使数人实行的行为是跨越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这些构成要件是同质的,具有重合性时,也应认为是共犯。”
与此相适应,“一般持犯罪共同说者,在共犯错误问题上往往主张具体的法定符合说,持行为共同说者,一般是采取抽象的符合说。”再如,我国传统上认为教唆犯、帮助犯具有独立性,如今不少学者如张明楷教授提倡从属性说,本文亦承认共犯之从属性。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人对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之可罚须正犯实施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正犯的认识错误,往往影响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而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仅以本身的教唆或帮助行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犯的错误不一定影响共犯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共犯错误理论研究的薄弱难以对司法实践形成有效的指导
就共犯错误而言,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或一人以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就可以使整个共同犯罪的错误成立,而共犯人之间具有复杂的分工,使共犯错误较单独犯罪的错误更加多样化。然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相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罪数理论等广为一般人熟知的领域而言,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领域还是一片鲜有人踏足的处女地。即便在为数不多的论著中有所涉及,也多为浅尝辄止,鲜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在国内目前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较为详细的阐述多集中于刘明祥教授的《错误论》以及“刑法中的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的错误问题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形成了诸如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各种理论观点。可以说,与我国在共犯错误领域的萧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导致了实践的迫切需要与理论的滞后之间的脱节,从而使进一步的研究更加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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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你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看过“要如何识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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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你对法医学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看过“关于法官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出现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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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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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缓期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缓是不是一种缓刑?
死缓是不是一种缓刑?这个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死缓制度创立开始,理论界的争论一直都很激烈。在讨论这个问题前,让大家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缓刑。
一般认为,缓刑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和“具结保释”制度。“恩赐牧师”是指中世纪教会法庭对犯罪的牧师、神职人员在某种情况下给予免予受审和惩罚的恩遇。“具结保释”则指为了不致被告在审判前受过长时间的羁押,由被告人或第三人作出随时到庭受审的保证而予以释放。上述两种制度虽然与现代意义的环行制度仍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因为他们毕竟包含了与缓刑制度相类似的因素,因而被认为是缓刑的前身。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要归功于被誉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的缓刑实践。
1841年,为救助一名酗酒犯,在法院的同意下,奥古斯塔得以为这名酗酒犯保释,并帮助他在狱外改过自新并取得成功。此后,他持续了18年这种工作,收到了令人信服的功效,并最终导致了1870年最先被适用的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波士顿《缓刑法》的诞生,当时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时至今日,缓刑已成为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日本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即曾专门提出过采纳中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意见。在台湾,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也日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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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重视甲醛,不重视其它有害气体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明文规定了几种必须检测的有毒、有害气体。它们是:苯、甲醛、氡、氨、TVOC,其中苯、氡都是已确定的会致癌的气体。
二、凭气味来判断是否有污染在有毒有害气体中,有的是有味的,如苯有芳香味;甲醛、氨有刺鼻味。但也有无色无味的,如氡。但各种化学物质混合在一起呈现的复杂的气味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凭气味来判断是否有污染是不准确的。
三、只要治理、消毒就可以了,不用检测对于目前的化学治理的方法,环保专家提出了两大质疑:一是有效性;二是二次污染问题。我们认为:治理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果连室内的污染物都确定不了,谈何治理呢?所以装修后,入住前一定要检测,以保证我们安全居住,放心居住。
四、先装修、后治理装修后,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在室内散发气体的时间大约为3~15年,不是通过一次、二次治理就能解决的,所以最好的方案是在装修前就提出室内环境质量指标,并在选材,用材时严格把关,以保证装修后的室内环境。
五、有害气体全来自装修在国家严格限制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氡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施工、装修过程中使用有放射性的水泥、矿渣、花岗岩等;另一种则是地下岩石本身就有辐射,通过土壤散发出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民用建筑施工前必须检测当地氡的含量,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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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是指精神、活动正常、心理素质好。大多与遗传(基因)相关。既能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也能经受各种事件的发生。心理健康突出在社交、生产、生活上能与其他人保持较好的沟通或配合。
另外一个关于焦虑症常见的误解就是焦虑源于深埋在过去的记忆。虽然过去的经验会影响并导致焦虑,但Bienvenu说这个提法还是有一些错误的地方。“童年坎坷与焦虑并不是毫无关联,但焦虑症也会受到人生各个阶段的影响,有些人童年很幸福,但依然会在成年时产生焦虑症。”根据“美国焦虑与抑郁协会”的建议,可以通过“正念修行(冥想)”的方式来减轻焦虑及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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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社保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取出来吗?
生育保险是社保体系中为女性职工提供保障的部分。当女性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希望大家喜欢!
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等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总和。这些余额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 支付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
2 支付养老保险金: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养老金,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3 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专款专用的,不能随意取出或挪作他用。同时,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操作流程请以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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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入口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5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让大家进行模拟练习。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有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两个考试科目满分合计为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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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考察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主观论述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近日,由网络、媒体曝光了多起关于孩童的案件,舞蹈学校的老师暴打小学生,幼师虐待儿童案,以及令人大跌眼镜,让人们痛恨,沉思的海南校长携幼女开房案,这一系列的报道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健康。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但是花朵在未成熟时是十分娇嫩的,需要我们对其加倍的爱护,等到他们足够强大时,才能成为顶天立地的支柱,才能渲染整个四季。但是如果在其未成熟时,就让它们在恶劣的环境下成长,不是长不大,就是长的变形。对待花朵如此,对待我们关爱的孩子更应如此。
华图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王永华认为产生这些事件的原因有许多,最重要的为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没有形成安全意识,他们本来是无忧无虑的享受童年的时候,本来不应该有什么学校安全隐患的问题存在的时代,但是由近年来的种种事件表现,必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的教育。
第二,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及时的询问孩子的现状,了解孩子所处的环境,了解孩子的心理。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通过朋友式的交流方式,让家长了解学校的老师,学校的环境,才能更好的保护孩子。
第三,部分教师没有形成良好的师德,作为教师,在孩子面前应该身教大于言传,应该在孩子面前作出一个正常的公民,一个教师就有的素质表现,让孩子在一个快乐的环境中成长,远离喧嚣。
第四,学校没有及时对教师考核,有时新入职的老师,在德方面没有问题,但是长时间的缺乏监督,使他们的行为脱离原来的正常轨道,做出一些让人唾弃的不耻事件。
如果幼童问题不解决,那么会让更多的孩童没有安全感,对学校没有信赖感,心理产生病态,也让家长对整个社会没有信任,甚至对整个教育,整个国家有一定的隔阂。我想,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改正:
第一,学校,家长形成关爱孩子的意识,及时的与孩子沟通,了解其每天的生长环境,了解生长状况,并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论在学校,社会要让孩子形成保证自己的意识,面对各种状况,应该知道怎样应对。以及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的向家长求救。
第二,学校加强对自身的管理,监督。只有学校自身形成保护孩子的意识,那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学校的每个员工,都应该及时的进行考核,对于德方面的考核放在重点位置,只有把每个员工的思想意识提高了,才能真正的做好保护孩子。
第三,国家应该加大对侵害儿童的人员的制裁力度,并且把这种事件进行公布,起到警示作用,让有这门心思的人看到而惧怕,从而形成约束力。
通过以上的几个方面的努力远远不够,但是保护孩子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每一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把自己看到的危害孩子的行为及时上报,让孩子远离危险,健康成长。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主观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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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观题,是指那些能更好地考查学生具体情况或个性的试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主观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考题】某市图书馆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有乞丐和拾荒者也进了图书馆,引起了一些读者的不满。对此图书馆馆长表示,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读书,但你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对此,从公共服务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试题类别】综合分析之社会现象类试题
【考查要素】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路点拨】综合分析类试题主要考察考生能否对题目中出现的问题有深入的认识,能否做出明确、全面、透彻的分析判断,提出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考生在回答此题时认真审题,正确、全面的看待这个现象,某市图书馆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让乞丐和拾荒者也进了图书馆,说明图书馆馆长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对知识的尊重,考生只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答题能自圆其说就好。
某市图书馆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图书馆的举动,引起了社会热议。在多数人看来乞丐和拾荒者应该先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而因为乞丐和拾荒者自身的洁净程度存在问题等其他方面,被认为是不适合进入图书馆这种文雅之地的群体,因此很多读者对该市图书馆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图书馆的行为表示不满。图书馆馆长对此作了表态: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读书,但你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对此我认为图书馆是公共场所,既然明确规定了是对“所有”读者开放的,那不管是乞丐还是拾荒者都有进入的权利。在现今文明发展的时期,图书馆的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这是我国社会在提升公共服务体制上的一大进步。我们政府一直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顾名思义就是需要给所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图书馆的这一举措无疑是在提升了公共服务上迈进了一大步。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允许所有人进入不仅仅更好地促进了服务的均等化、以事实阐释了公平和平(乞丐和其他民众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等原则。而且也体现了人文关怀这一点,即社会公共服务应该向弱势群体(如:乞丐和拾荒者)倾斜,避免歧视和不平等。
其次,有利于乞丐和拾荒者自身专业技能的增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俗话说“知识就是力量”,通过在图书馆的学习,乞丐和拾荒者的自身文化水平和技能会有大提高,如果掌握了门生存技术,就可以进行就业、择业,而就不需要以乞讨和拾荒这样的方式来生存,这就不仅利于乞丐和拾荒者自身的发展,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负担、保障了国家的安定。而且通过图书馆良好氛围的熏陶,乞丐和拾荒者通过耳濡目染地学习其他读者的习惯,能够对乞丐和拾荒者不良行为进行改变和纠正。
再次,针对部分读者不满的这一情况,图书馆应该加强引导和自身管理建设,将乞丐和拾荒者对其他读者的影响降到最低。比如,可以建些洗手池,善意、有礼貌地提醒乞丐和拾荒者在进入图书馆翻阅图书前先洗手,这样就不仅利于乞丐和拾荒者的个人卫生的改善,也保证了图书馆图书的洁净和保护、不会因图书的污损而影响到其他读者的阅读。还可以请工作人员引领乞丐和拾荒者有序、安静地进入,来保障图书馆整体安静的阅读环境。通过诸如这样的举措,相信不论是乞丐、拾荒者还是其他读者,都能够在图书馆这一安静、整洁的环境中自由阅读、获取自己所需的知识。
最后,每个人都有受教育和获得自身发展的权利,包括乞丐和拾荒者在内。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除了其经济的量化指标外,全民的素质和社会的包容度这些“软文化”更能体现。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图书馆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试想如果我们国家连乞丐和拾荒者都能够安静、有序地进入图书馆学习、而其他读者能习以为常、淡定自若地同时看书、互相学习,而不戴着有色眼镜对乞丐和拾荒者这一特殊群体大加非议的话,这样的国家、这样的社会,是不是才真正的成为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呢?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希望社会和公众能够更好地关爱这一弱势群体,能够包容帮助这一群体,相信通过各界的努力,民众能够生活得更有尊严。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主观题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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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那么你对公共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主观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考题】某市图书馆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有乞丐和拾荒者也进了图书馆,引起了一些读者的不满。对此图书馆馆长表示,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读书,但你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对此,从公共服务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试题类别】综合分析之社会现象类试题
【考查要素】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路点拨】综合分析类试题主要考察考生能否对题目中出现的问题有深入的认识,能否做出明确、全面、透彻的分析判断,提出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考生在回答此题时认真审题,正确、全面的看待这个现象,某市图书馆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让乞丐和拾荒者也进了图书馆,说明图书馆馆长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对知识的尊重,考生只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答题能自圆其说就好。
某市图书馆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图书馆的举动,引起了社会热议。在多数人看来乞丐和拾荒者应该先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而因为乞丐和拾荒者自身的洁净程度存在问题等其他方面,被认为是不适合进入图书馆这种文雅之地的群体,因此很多读者对该市图书馆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图书馆的行为表示不满。图书馆馆长对此作了表态: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读书,但你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对此我认为图书馆是公共场所,既然明确规定了是对“所有”读者开放的,那不管是乞丐还是拾荒者都有进入的权利。在现今文明发展的时期,图书馆的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这是我国社会在提升公共服务体制上的一大进步。我们政府一直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顾名思义就是需要给所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图书馆的这一举措无疑是在提升了公共服务上迈进了一大步。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允许所有人进入不仅仅更好地促进了服务的均等化、以事实阐释了公平和平(乞丐和其他民众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等原则。而且也体现了人文关怀这一点,即社会公共服务应该向弱势群体(如:乞丐和拾荒者)倾斜,避免歧视和不平等。
其次,有利于乞丐和拾荒者自身专业技能的增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俗话说“知识就是力量”,通过在图书馆的学习,乞丐和拾荒者的自身文化水平和技能会有大提高,如果掌握了门生存技术,就可以进行就业、择业,而就不需要以乞讨和拾荒这样的方式来生存,这就不仅利于乞丐和拾荒者自身的发展,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负担、保障了国家的安定。而且通过图书馆良好氛围的熏陶,乞丐和拾荒者通过耳濡目染地学习其他读者的习惯,能够对乞丐和拾荒者不良行为进行改变和纠正。
再次,针对部分读者不满的这一情况,图书馆应该加强引导和自身管理建设,将乞丐和拾荒者对其他读者的影响降到最低。比如,可以建些洗手池,善意、有礼貌地提醒乞丐和拾荒者在进入图书馆翻阅图书前先洗手,这样就不仅利于乞丐和拾荒者的个人卫生的改善,也保证了图书馆图书的洁净和保护、不会因图书的污损而影响到其他读者的阅读。还可以请工作人员引领乞丐和拾荒者有序、安静地进入,来保障图书馆整体安静的阅读环境。通过诸如这样的举措,相信不论是乞丐、拾荒者还是其他读者,都能够在图书馆这一安静、整洁的环境中自由阅读、获取自己所需的知识。
最后,每个人都有受教育和获得自身发展的权利,包括乞丐和拾荒者在内。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除了其经济的量化指标外,全民的素质和社会的包容度这些“软文化”更能体现。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图书馆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试想如果我们国家连乞丐和拾荒者都能够安静、有序地进入图书馆学习、而其他读者能习以为常、淡定自若地同时看书、互相学习,而不戴着有色眼镜对乞丐和拾荒者这一特殊群体大加非议的话,这样的国家、这样的社会,是不是才真正的成为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呢?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希望社会和公众能够更好地关爱这一弱势群体,能够包容帮助这一群体,相信通过各界的努力,民众能够生活得更有尊严。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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