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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汇编2篇)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你对合同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的立法历程

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意义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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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法条原文: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后,其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既包括承揽人为完成承揽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等,也包括合同履行后承揽人可获得的利益。


解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了部分或全部工作,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定作人提出解除合同,但尚未支付承揽人费用,此时,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投入的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等,是承揽人实际发生的,已经遭受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必然属于定作人应当赔偿的范围。承揽人因履行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应当属于定作人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首先,承揽人可获得的利益,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将约定的工作完成时,该部分报酬便自然产生,定作人拒绝给付,对于承揽人而言,就是损失。

其次,承揽人与定作人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获取合理收益,这也符合合同主体进行交易时的普遍心理,如果仅因为《合同法》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就不保护承揽人在定作人解除合同时已完成的工作可获得的利益,明显有悖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会增加承揽人的经营风险,使其处于不公平、不对等的地位。

最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虽然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但律师认为,是允许其就定作人未开展、未完成的工作做解除,对于承揽人已经按照要求完成的工作,定作人拒绝接受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毁约行为,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范围,应当引用该条法律规定,即包括定作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典案例:

某年4月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定作共计X万元的货物。同年4月25日,在A公司已将上述货物全部生产完毕的情形下,B公司突然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后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就损失赔偿事宜与其协商,B公司拒绝给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依据双方约定的货款,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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