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员私卖客户包裹属何罪(实用两篇)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侵占罪的法条全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流员私卖客户包裹属职务侵占罪
案情介绍
因利用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李某、杨某、郭某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总价值17万余元。日前,密云法院审结该起职务侵占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3人7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
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负责送货的员工,杨某、郭某都是该公司负责送货的司机。
2015年4月至8月间,3人利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职期间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经鉴定,李某参与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9.59万元,杨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5.39万元,郭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2.1万元。
李某、杨某、郭某3人于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现李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杨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39万元,郭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身为公司职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被告人杨某、郭某全部退赃,对3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判后,3被告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意见,不上诉。
物流员私卖客户包裹属何罪
知识链接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和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
3)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A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B使用了侵吞、骗取、窃取的方法或其他手段、C侵占本单位财物、D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备上述1)至4)的全部条件,就构成该罪。
处罚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包括资金、财产、物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的刑事追诉标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数额较大”,指财物价值达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贫穷地区可以侵占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发达地区可以侵占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数额巨大”,一般指五万至10万元以上,沿海发达地区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视情况有所调低。
认定职务侵占罪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因单位欠薪,而侵占单位财物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因为其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成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在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后,仍然侵占单位财物拒不退还的,则说明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单位员工如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毕竟是违法的,不应提倡。
(二)承包经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
一般认为: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只要承包人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都不能以职务侵占犯罪论处。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按约履行承包义务,而恶意挥霍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导致承包期满不能支付承包费和归还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则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罪判罚。
(三)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的企业
现在有很多小型企业,由个人出资成立,热衷于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为了办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
因为,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谈不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多数情况是为了隐藏、转移企业利润,应该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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