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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伟人的头像宣传违法吗【3篇】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但是如今有人利用伟人的头像宣传,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用伟人头像宣传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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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用伟人头像宣传是否违法

案情

2009年10月中旬,某地有市民反映,该地有家KTV,门口的宣传海报上竟然出现了毛主席手握麦克风唱歌的画像。

在这家名为零伍柒陆·钱门量贩的KTV门口,一片火红画像吸引了众多围观群众。KTV正门两侧各悬挂着一幅巨幅的红色海报,海报中,毛主席身穿军装,头戴军帽,手执麦克风高唱红歌,很博人眼球。海报右下方则罗列着《今天是你的生曰》、《我的祖国》、《我爱你中国》、《中国人》、《歌唱祖国》等十多首脍炙人口的爱国歌曲。

“海报是10月1日挂上去的,我们用这种方式来庆祝盛世国庆。海报中的毛主席画像并不夸张,并不存在负面影响。”零伍柒陆·钱门量贩KTV的有关人员这样说道,他们表示将把这两幅海报挂满整个红色10月。

评析

用伟人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妥当,《广告法》里有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形象。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的通知》中规定,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精神,这起宣传广告应当受到查处。

提示

从法律层面来说,未经伟人或其亲属(对已逝伟人而言)同意,擅自使用毛泽东的肖像,构成对伟人肖像权的侵犯。从伦理道德层面来讲,这样做也是不合适的,也是对伟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一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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