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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天数是怎么认定的推荐5篇

工期是合同在订立时,当在施工工程中,如果不是施工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期顺延认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的工期顺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期顺延的情形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 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 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2、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施工技术条件齐备,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等。

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

(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工期延长申请报告

xxx单位公司:

xxx单位公司:

感谢建设单位公司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由我公司承建贵公司的“通讯枢纽大楼外装饰工程”。

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的完成,我公司按合同条款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开工。

然后,自我项目部进驻贵工地后,由于以下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司该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进度计划:

一、土建单位的影响:

因土建单位自2013年下旬以来,劳动力的缺乏造成其外墙砌砖、抹灰、构造柱、压顶浇筑砼等工序大面积未完工:使我部基本无作业面可施工,无法按原定施工方案组织有效施工,由此加大了我部的管理难度,并造成窝工、返工等引起的诸多损失;时至今日土建工序,仍未能全面达到我部施工条件的要求。

二、停电的影响:

自20xx年1月以来经常发生停电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20xx年元月5日全天停电,20xx年元月7日全天停电,20xx年元月8日上午停电,20xx年元月12日全天停电,20xx年元月13日上午停电,其余时间的零星点停电也较多,以上停电时间又正好是我部进行屋面钢结构及幕墙铝型材龙骨制作、安装的用电高峰期;使我部无法对该工程进行正常的施工安排,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人力、物力相当的损失。

三、由于该工程施工图相当粗糙、基本无法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经常同贵公司工程代表、监理商榷施工方案,也使我部不能正常地安排施工。

鉴于以上情况,我部本着“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的工程服务理念;多次组织召开内部分析讨论会,借鉴以往优秀工程的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采用迂回施工、交叉等作业方案,尽量让施工队伍投入施工工作,抢工作面施工;并采取了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但也增加了工程管理成本和施工成本。

根据优质工程施工工艺和周期要求,同时也恳请业主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着想,我部特向贵公司申请将该工程工期延长30天,将该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20xx年5月5日。

请贵公司领导予以批复

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此致!

施工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工期顺延是否须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签认

《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经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3.2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xx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xx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xx.1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第xx.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要么不授予监理工程师工期索赔签证的权利,要么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由于偏袒发包人而未能实事求是地给予签证;由于一时不愿与发包人闹僵关系等原因,在等不及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签认工期索赔报告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仍然继续施工。至工程竣工后,工期是否应予顺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工期违约索赔,就成了双方发生争议直至诉诸法院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举证证明确已发生应予顺延工期的事由但又未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工程师确认,是否应予相应顺延工期的问题,各地法院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依诚信原则给予了相应的顺延,有的则以该索赔事项未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工程师认可,或已超出合同约定的xx天索赔期限为由,不予支持。

5、怎么认定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相关法律

(1)我国《合同法》中有三个条文对工期顺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第278条对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时工期顺延的规定如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B、第283条对发包人未完成约定义务时工期的顺延规定如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C、第259条对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工期的顺延规定如下:“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2)各地高院对于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也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A、北京市高院对工期顺延的认定规定如下:“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B、浙江省高院对工期顺延的认定规定如下:“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C、最高院对质量鉴定时工期的顺延规定如下:“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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