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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热门5篇)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本问涉及订约定金问题。

依《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买卖合同英汉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定金;中标人产生后,不得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将取消其投标保证金”表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订约定金,以1万元的得失作为签订主合同的担保,后投标人因自己的原因拒绝订立主合同,即自动丧失该订约定金1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3、本案中,原告能否要求返还1万元?为什么?

【案情】

2001年6月30日,被告某职业学校公开招标采购学生双层铁床,原告曾某向被告学校提供了学生双层铁床样品三张,以其中的一张铁床作为实物样品,并报名参加投标,领取了《某职业学校双层铁床公开招标采购须知》。该《采购须知》载明,采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详见明细表及实物样品(明细表的规格栏上注明“见附图”);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投标保证金l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定金;中标人产生后,不得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将取消其投标保证金等。

2001年7月4日,曾某按照《采购须知》的要求向职业学校交纳了保证金l万元。同日,曾某以19、5万元的报价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次日,职业学校向曾某发出中标通知书。同年7月7日当原被告双方欲签订合同时,曾某以铁床质量作了特殊要求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职业学校于同年7月12日决定取消其交纳的保证金l万元。曾某诉至法院,称直至签订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附有图纸,因此,要求修改合同内容或重新确定价格,被告不允,由于被告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退还押金l万元。

4、本问涉及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问题。

依《合同法》第44—4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和期限。上述法条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间关系的法律依据。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规定了特别生效要件、当事人约定了特别生效要件,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已如上述,但双方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定金;中标人产生后,不得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将取消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判断当事人对合同生效另外附加生效条件,即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时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合同未生效。

5、本问涉及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问题。

招标投标缔约通常有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环节。

(1)招标。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开的缔约愿望的意思表示。该公开意思表示的人,称招标人,记载意思表示的文件称标书。由于招标‘不受承诺拘束,故招标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投标是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为条件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称投标人,记裁投标人意思表示的文件称标单。所谓受招标人许可的人,在有限竞争性招标中,是指受领标书的相对人;在无限竞争性招标中,是指符合标书约定条件的不特定人。投标通常被认为是要约,受承诺拘束力拘束。

(3)定标。定标亦称决标,是指招标人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比,对评定的最优投标人允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布所有的投标,称开标;对投标的评比,称评标。评标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应按约定,在可能侵害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条件下,评标应按适当的方法公开进行。定标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定标内容而定。定标若是对投标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定标若对中标人的投标并不完全同意,其结果只是选定中标人而作进一步的谈判,那么定标也就成为对以谈判为标的的预约的承诺。

本案中,职业学校发布招标公告,原告曾某以一定报价参加投标,是向学校发出要约,职业学校经过评标,同意原告的报价,是定标。依《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第l款规定,承诺需要发出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职业学校向曾某发出中标通知书,曾某于收到该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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