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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前后两份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_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几份(汇总六篇)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遇上前后合同签订的情况。不过都不清楚前后两份合同的效力该如何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合同条款有否冲突的不同条件下,合同的效力应该以哪分为准。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个人可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吗

一个人,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签订两份签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前后合同效力应该以哪份为准

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的话,往往我们将后一份合同认为是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只要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冲突的话,则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2、原则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都是要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一式两份吗:只签一份的是否生效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两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也有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两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也有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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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签订的合作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

甲乙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并同时规定了以当月成交回款结算佣金的条件,但是2010年和乙方终止了合同,又和丙方重新签订了合作合同,同时也规定了以每月回款实时到帐为结算佣金的条件,但是2年后乙方和丙方因前期成交2012年回款的结算产生了冲突,那甲方应该已哪份合同为准?

解答

乙方和丙方是什么关系。甲方和乙方已终止合同,但甲乙双方的纷争仍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样,甲方和丙方的权利义务也受双方的合同约束。乙丙方的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按照和乙、丙方签订的合同向其主张权利。

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的构成

一般一个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的部分组成

“1、合同主体,即谁跟谁签订的合同。

2、合同标的,即双方针对什么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可以是一个物品也可以是一种服务或者说也可以是一个物品形成的过程。

3、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双方约定的合同范围,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的进一步详细说明,由于合同标的有可能不是一个实在的物品,有可能是一种过程,比如说施工承包合同,它的合同标的就是一个建筑物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所以说合同范围是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要划清合同双方的义务界线。

4、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个合同,合同的主体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权利与义务应该相适应,比如说,用工劳务合同,用工方就有权利安排被雇佣方的工作,但也只能在一定范围也安排,不可能安排对方做违法的事情,但用工方同时也有义务付出工资的代价。在这项内容里一般都是强调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

5、合同的价款。大多数合同都与经济相关联,所以就涉及到合同的金额,比如说公司聘用一个人,这个人的工资是多少;或者买卖一个物品,这具物品的价格是多少等等。

6、支付的方式,这一项是针对合同价款的进一步说明,大多数合同并不是一锤子的买卖,有些合同涉及的金额很大,不可能一次性付清,所以就要约定如何支付,比如说房屋租赁合同里约定是一个月付房租还是三个月付一次房租。

7、合同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就是为了保证这个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不被其他事件影响的条件,还是拿房屋租赁合同为例,定金就相当于合同的履约担保。

8、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既有合同,就有可能会出现合同上的纠纷,为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的依据,双方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做好约定。

9、合同的其它细节。这一项里基本上就是对这个合同的进一步说明,比如说合同要签订多少份,甲双方各执多少份,合同要如何才能生效,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等等等等细节问题,都可以在这项里说明。10、最后就是违约的处理,就是双方在签约时约定一旦某方违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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