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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有哪些_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通用六篇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人群,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与规定,公务员任职时需要知道回避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相关知识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 影响。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决定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职回避,也称职务回避,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会产生本质冲突。任职回避,主要就是将公与私、“国”与”家”严格分开,使公务员身在其职可以不受亲情的羁绊,完全置身于工作环境中,使公务员之间形成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根据上述《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把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概括为“四种亲属、三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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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2.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3. 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公务员任职须回避亲属关系吗

需要。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一)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法领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因此,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寝室,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

公务员任职须回避亲属关系吗?回避制度是公务员任职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要是发现某些公务员任职没有遵循回避制度,可以向有关单位举报。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案例]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主笔提示]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消极影响。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本案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

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期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极影响。为此,通过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努力消除亲属聚集所产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内部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具有重大意义。

1.实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人们历来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的亲朋关系,这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从“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到“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这些血缘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今天它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以限制血缘关系为主的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其在政治、社会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2.实行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

现代人事管理旨在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每个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亲属聚集则容易出现以某种亲属关系为主的形形色色的“小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产生矛盾,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使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工作上互相牵制和干扰,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取得好的工作效果。为此,应通过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净化内部的人际关系,避免各种亲属关系的影响,严格遵循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此外,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创造条件,并切实做到选贤任能、量才录用。

3.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搞好廉政建设,就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回避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针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而建立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有关亲属回避的规定,再加上某些制度的缺陷,亲属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聚集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干扰着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种裙带关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较为盛行。在一些公务上,受各种关系的干扰,不能秉公办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消除或减少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弊端,避免和减少各种不正之风,为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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