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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刑法,作为宪法构成的一个基础部分,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上,从各个方面来讨论研究刑法所适用的范围。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刑法适用性 刑法适用范围
一、刑法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对于犯罪的定义以及对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是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内在就体现在这几个基本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不称之为罪以及不能为之进行刑罚。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是罪刑法定的三个最基本的要求,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是以明文规定为前提,不得人为擅自判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李刚事件”众所周知,作为执法人员的家属更不应该也不能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在法律面人人平等在这次事件中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就是犯罪与刑罚相互照应,按照犯罪的程度深浅进行刑罚,不得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等等一系列不平等的现象出现,为自己所犯的罪,受到与之相适应的刑法处罚。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是其适用范围的又一个称呼,对于刑法适用于什么区域什么人,空间效力给予解决。在时间和空间上,将犯罪界定,在刑法上予以适当的规定。国家主权、国际关系、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都是刑法应该考虑的区别的适用范围。从这个角度上说,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基础,刑法适用范围是在刑法制定之中必须要首当其中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空间效力
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刑法的空间效力予以规定界限,即刑法对人、地方的法律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空间效力应该也是必须遵守的几项基本原则。包括我国制定的刑法在内的多数国家是以属地原则为中心,其他原则围绕属地原则辅助的方式。
刑法的制定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单位的,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属地管辖原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也是普遍实用的原则,我国的《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不管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在中国境内发生,均适用于本法。发生在中国船舶、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中国的刑法。因为火车的法律地位欠缺,因此一般把火车视为汽车自行车。《刑法》第6条2款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期内犯罪的同样适用于本法。航空器包括空间航行的各种航行工具,人造卫星、航天飞机等其他航空工具。2012年6月29日,由新疆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上有6名歹徒暴力劫持飞机,随后被机组人员和乘客制服,飞机随即返航和田机场并安全着陆,6名歹徒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六名歹徒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领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一般不适合认为是中国境内的犯罪,不能从单一的属地原则区划分,这可能会否认了外国驻华使馆在我国境内的地域法律效力,并且也要考虑到国际法关于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一些相关规定,只有在经过使馆的同意的情况下,我方的法律机关才会涉入调查。境内开枪打死境外人员这些犯罪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犯罪,适用于中国的刑法。上面提到凡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其中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都被视为中国境内的犯罪,适用于中国刑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刑法中的第六条中有提及到“特别规定”,具体是指《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由自治区活省级人代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由全国人大会批准实施;出现法条竞合应该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是这样的例外。
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国籍,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定的刑法因为各自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结合经济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不同国籍的人会有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刑法予以约束其行为,即属人管辖原则,也就是以个人的国籍来进行管辖。我国公民在他国境内犯法,在原则上说是要根据本国的法律予以处罚,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所犯之罪最高刑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保留追究的权利,但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涉外犯罪的便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刑法中也规定,凡在境外犯罪经国外法庭审判,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也可以适当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也就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独立性,也体现了法律之外的人情所在,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统一。
其实,属人原则起源自哪里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是在公元5世纪时希腊国家间签订的庇护条约,有过这样类似于属人的规范,以犯人所在国籍为准。5世纪的日耳曼民族的法律中存在属人原则的,所以大多数人就认为属人原则来源于日耳曼法。目前对于此理论的依据有三种:国家忠诚说。本国公民、特殊身份的本国公民在本国犯罪和本国公民在国外侵犯本国最重要的利益的犯罪,都无限制的实用本国刑法;代理刑罚说,该理论最大程度上强调保障公民的自由尊重文化,加强合作;社会秩序维护说,这一观点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主权。
在国外的犯罪侵犯了本国的利益或公民的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其实就是保护本国利益与本国公民的利益。在我国实施的是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这是针对于外国人域外犯罪而言的。只要是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利益的,最低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甚至是重罪的都适用,犯罪地法律同样应该受到处罚。加拿大某大学,一名外籍学生人将我国在加留学生杀害并肢解,针对这一事件就应该以保护管辖原则,保护我国在外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只要是在我国缔结的,参与国际条约的罪行规定,罪犯不论国籍,只要在我国所应承担的条约遗物中有明确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给予一定得限制:只有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这样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并且这一行为发生在我国,那么我国就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惩治犯罪。国际恐怖势力,是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的犯罪团伙。在我国,存在国际恐怖势力就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对其进行起诉或者引渡。这一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查士定尼法典》就有过规定。普遍管辖原则是一个由学说到习惯国际法规则再至成文国际法规则的经过。19世纪末,跨国犯罪日益加剧,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所以,国际社会与1883年在慕尼黑的国际法会议上做出了对重大犯罪应适用普遍管辖的决议。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这一规定纳入了刑法之中。
(二)刑法适用范围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不是具有溯及力被称之为时间效力。溯及力就是在生效后的刑法,对于发生以前还没有经过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的问题,适用就是具有,不适用就是不具有。自公布日起生效;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予以实施,是两种刑法生效时间的情况。刑法的失效时间也就是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宣布某项法律废止失效,还有就是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失效时间,新法律的事实从客观和主观上代替了旧法律,这是一种自然废止的方法。按照行为进行时的法律规定处罚,这是从旧;从轻一般有两种情况,旧法和新法对于犯罪规定的不统一,这时应该是从新法,不认定为是犯罪;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新法旧法处罚程度不统一的,应该从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例如: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时间效力,这种现象比较适合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理论上,还存一种中间法的论述。
充分了解到刑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我国刑法的规范和犯罪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不断地完善更新刑法,才能将刑法的保护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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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库及其主要特点
(一)数据库
数据库是对数据的组织、存储、管理的仓库,它是储存大量的信息的一个巨大的仓库。数据库的发展给人们查找信息提供了很大的作用,在数据库里的信息很容系被找到。因此,数据库现在被许多企业所应用。
(二)数据库主要特点
1.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数据的资源共享包括全部用户能同时进行数据库数据的修改、查询、保存,用户也能够通过端口进行操作数据库,并提供数据的资源共享。
2.减少数据的冗杂度:与文件系统相比较,数据库减少了数据的冗杂,是数据具有一致性。
3.数据的独立性:它包括数据库中数据的逻辑结构和程序的相对独立。
4.数据实现集中控制:文件管理中,数据是一种处于分散的结构,不容易进行控制。而数据库能够对数据进行控制和管理,还能通过联系建立关系。
5.数据的安全性:文件管理数据容易造成数据的丢失,破损。而数据库中的数据是有维护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一套数据的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和修护系统,因而防止数据库中数据的破坏。
二、数据库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一)数据库技术的发展
现在,数据库技术已成为这个时代必备的技术,电子商务中也应用其数据库的技术。数据库是对数据的组织、存储、管理的仓库,它是储存大量信息的一个仓库。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是一是对数据进行存储、收集、管理。二是进行决策。三是对数据库进行支持。电子商务的用户建立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仓库,是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也是为了利用数据库能够发现更多的信息资源,可以使用户自己的公司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库很多是用Access软件,这种技术用起来也很简便、快捷。现在人们对天猫、淘宝、赶集网、蘑菇网、搜狗、百度等等,这些再熟悉不过了。而这些都是电子商务的类型,它们的建立是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在建立它们的同时也要对其数据进行整理、组织、筛选,这就用到数据库的操作来实现。
(二)数据库技术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百草家园中的应用
1、设计方法
数据库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很多,例如: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百草家园为例,要把百草家园这个网站发布到互联网上,我们就要用数据库来完成。首先在Access中先建立表,就是二维表。表中要装入与百草家园相关的信息,表的部分完成后,还要建立查询,查询的功能就是讲大量的信息进行筛选,把用户所需要的体现出来。例如:用户现在想查看一下百草住所区的房间,那么百草的其他信息就可以不用显现出来,这时就要用到查询的功能。而后是窗体,窗体主要作用就是建立网站的主页面、背景等,窗体还可以设置命令按钮,能做到用一个窗体就可以把大量的数据调用出来。例如:打开百草的主窗体,点下屏幕的住所区窗体,用户就会看到住所区的相关数据,一个一个窗体通过一个小的按钮就可以显示出来。接着是报表,报表的功能就是把数据用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可以清晰的看出数据的所占比例,数据能用最佳的方式显示。最后是页、宏、模板。完成以上七个步骤完成后就可以在网上发布这个百草家园网站了。
2、应用效果
数据库建立程序,提高了数据的资源共享,减少了数据的冗杂,还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和一致性。建立了百草家园网站提高了百草家园的知名度,让人们更加地了解、认识它,顾客可以在网上直接进行预订房间,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
(三)数据库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百草家园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
1、网页的效果制作不是十分美观
2、数据库中百草家园的信息安全问题
(四)数据库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百草家园中的应用的解决措施
1、数据库的主要功能是进行数据的组织、筛选、整理,建立完整的数据系统。在Access中想要实现网页的唯美,只能先进行网页的制作,在网页制作中完成网页背景,通过操作把背景导入数据库中,然后在其数据库里建立信息。这样就完成了数据库中网页效果的问题。
2、互联网的技术发展高速,信息的大量繁杂,想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一致性,就要做好数据库安全措施。应用数据库访问控制,全面性地约束,进行秘密通道数据库加密及数据库管理者来维护数据的安全。
三、数据库技术在电子商务中未来的发展
数据库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使用,是以在Web为基础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而现在已发展到特殊的数据库界面,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必将带动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同时也要提高数据库的技能,人工的技术将与网络进行连接。现在的电子商务应用中数据的冗杂给用户带来了许多头疼的问题,用户必须从冗杂的数据中找出关联性,这样才会更好的发展。但是完成这项任务很是麻烦,因此要人工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会使数据更简单的进行整理。总而言之,数据库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对信息的处理、筛选、查询能在互联网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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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训练过程中,特别是竞技类运动项目,运动员长时间经受大强度负荷,以至于身体在两个训练周期间不能完全恢复机能正常水平,表现出身体疲劳感加重,运动成绩不能维持在较高和理想水平。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中医药在体育领域中应用现状与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医药在体育领域中应用现状与发展
中医理论,通常称为中医基础理论,简称“中基”。它是以天人合一的叁个哲学观的整体理念与辨证论治、相似观(分形观)的循证观点为最大特色的祖国传统医学体系的基础与核心。中医基础理论的学说主要包括分形五行学说,藏象五系统学说(心系统、肝系统、脾系统、肺系统、肾系统),五运六气学说,气血精津液神学说(气:信息-能量-物质学三元-多元说),体质学说,病因学说,病机学说及养生学说,分形经络说等,其中以藏象学说为核心,信息-能量-物质学说为基础,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体的生理、病理现象,并用于指导临床诊疗活动。
中药药性理论即是研究中药的性质、性能及其运用规律的理论。中药药性理论是中药理论的核心,主要包括四气、五味、归经、升降沉浮、有毒无毒等。
中药药性理论即是研究中药的性质、性能及其运用规律的理论。中药药理理论是中药理论的核心,主要包括四气、五味、归经、升降沉浮、有毒无毒等。
四气,就是寒热温凉四种不同的药性,又称四性。它反映了药物对人体阴阳盛衰、寒热变化的作用倾向。为药性理论重要组成部分,是说明药物作用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
五味,是指药物有酸,苦,甘,辛,咸五种不同的味道,因而具有不同的治疗作用。有些还具有涩味或者淡味,因而实际上不止五种。但是,五味是最基本的五种滋味,所以仍然称为五味。
辛:“能散,能行”,即具有发散,行气行血的作用。
甘:“能补,能和,能缓”,即具有补益,和中,调和药性和缓急止痛的作用。
酸:“能收,能涩”,即具有收敛,固涩的作用。
苦:“能泄,能燥,能坚”,即具有清泄火热,泄降气逆,通泄大便,燥湿,坚阴(泻火存阴)的作用。
咸:“能下,能软”,即具有泻下通便,软坚散结的作用。
归经,是指药物对于机体某部分的选择性作用,即某药对某些脏腑经络有特殊的亲和作用,因而对这些部位的病变起着主要或特殊的治疗作用,药物的归经不同,其治疗作用也不同。
中药归经理论的形成是在中医基本理论指导下以脏腑经络学说为基础,以药物所治疗的具体病症为依据,经过长期临床实践总结出来的用药理论。
“酸入肝经,苦入心经,甘入脾经,咸入肾经,辛入肺经。”
升降浮沉,指药物作用的趋向而言。升是上升,降是下降,浮是发散上行,沉是泻利下行。升浮药上行而向外,有升阳、发表、散寒等作用。凡气温热,味辛甘的药物大多有升浮的作用;凡气寒凉,味苦酸的药物,大多有沉降作用,花、叶及质轻的药物大多升浮,种子、果实及质重的药物,大多沉降。
毒性,古代常常把毒药看作是一切药物的总称,把药物的毒性看作是药物的偏性。基本上把毒性分为“有毒,无毒,微毒,小毒”。
现代所谓毒性一般系指药物对机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损害性。
《素问?五常政大论》把药物毒性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
《神农本草经》分为“有毒,无毒”。
《证类本草》、《本草纲目》分为“大毒,小毒,有毒,微毒”。
体育运动训练过程中,特别是竞技类运动项目,运动员长时间经受大强度负荷,以至于身体在两个训练周期间不能完全恢复机能正常水平,表现出身体疲劳感加重,运动成绩不能维持在较高和理想水平。那么怎么样才能在不减小运动负荷的情况下,使机体疲劳程度较快恢复,保持理想的运动成绩哪?从中医药理论角度可以解释,中医认为运动性疲劳属于疲倦范畴,属于内伤不足之虚症,主要表现不同形式的虚症(脾虚、肾虚、气虚、血虚等)。张世明在对运动性疲劳的中医分型和诊断标准的研究时指出,运动性疲劳可分为形体疲劳症、脏腑疲劳症和神智疲劳症三种类型。其疲劳的本质是脏腑功能下降或失调和经血不足。姜文凯等把运动性疲劳分为:脾虚、肾虚、脾肾阴虚、脾肾阳虚、脾肾阴阳两虚。乔玉成根据中医整体观念和辨证分型原则,将运动性疲劳分为运动性肾(阴虚、阳虚)、运动性脾虚、运动性肝郁、运动性肾疲、运动性心血型、运动性脾胃两虚。陈家旭提出,运动性疲劳与中医虚症有关外,还应注意肝郁,在运用中医药缓解运动性疲劳初阶段。
人们大多采用“黑箱子”理论去抗运动性疲劳,运用古典医学的记载指导中医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比如说;抗疲劳生药常见的抗疲劳生药有陆生和水生两类。陆生抗疲劳生药主要有人参、构祀子、黄茂、花粉、猴头菇、西洋参、红景天、刺五加、阿胶、鹿茸、灵芝、金针菇等。水生抗疲劳生药主要有螺旋藻、中华鳖、蛤蚜等。这些我国传统的补益生药及其提取物,常被加人到抗疲劳食品中被广泛使用。但我国当时对这类生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对一些补益性生药未做抗疲劳功能评价便盲目地制成所谓的抗疲劳食品投放市场,一些抗疲劳物质虽已被确认,但其功能因子尚未确认。有些抗疲劳物质的功能因子虽被确定但其他化学结构尚未明确。也有很多研究把以上考疲劳的中药进行了扩展,有人通过实验探讨了海洋生物药尖海龙、三斑海马、牡垢、龟板、刺参、海星黄、螺旋藻、海带的抗疲劳作用。结果表明,这八种生药均能不同程度地延长小鼠负重游泳时间,有效降低游泳后血乳酸含童(p<0.05或p<0.01),证明有推迟运动性疚劳出现和促进麦劳恢复的积极作用。
在现阶段人们更加想突破“黑箱子”理论的瓶颈,更想进一步搞清楚单味中药或者复方中药能够缓解运动性疲劳,提高运动成绩的机制原理。所以有很多学者尝试着,中医理论(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五行学说、藏相学说等)能和西方的学说(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系统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有意的结合,试图搞清楚中医药能够抗运动性疲劳的真正机制。也有人将人体的各大系统分开(运动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运用先进科技仪器(核磁共振成像、色谱仪等)来探测机体体内在中医药干扰过程中生理生化指标的变化,进而从分子水平上掌握变化规律。
比如说;通过用八子补肾胶囊对男子足球运动员赛前准备期和比赛期血液生化指标和运动能力的影响服用八子补肾胶囊受试者实验后体重血清睾酮(T)水平和耐力运动成绩未见明显变化;体脂重量和体脂率较实验前明显降低,无氧功率显着提高(P<0.05)。服用对照胶囊受试者实验后体重、血清T水平和耐力运动成绩明显下降(P< 0.05),但体脂重量、体脂率和无氧功率未见明显改变。最后表明服用八子补肾胶囊能在运动员赛前准备期和比赛期间保持体重、减少体脂重量和体脂率,维持运动耐力并提高无氧运动能力,维持运动员血清睾酮水平稳定。还有就是,运用实验法确定HiHiLo对古典跤运动员减控重的效果以及对T/C的影响,进一步探讨古典跤运动员减控重期间维持运动能力的新的训练模式。结果显示:高住高训低练模式对古典跤运动员减控体重有着积极的作用,且对运动员运动能力的维持也优于传统的减控重模式,提示这种减控重模式是可行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中西医药理学,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学等学科理论的不断完善,先进科学仪器的陆续问世,能够清楚解释中医药作用机制原理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解释中医药原理能够更好的运用到体育领域中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开展。
4.1 利用代谢组学在中医药中的应用
代谢组学与中医证候辨证论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原则,“证”是“论治”的起点和核心,是中医治疗的关键所在。由于代谢组学是对机体代谢事件的全面跟踪和评价,因此,中医证对疾病的描述与代谢组学对疾病的认识具有内在本质的相通性。徐舒等用基于核磁共振氢谱(1H-NMR)技术的代谢组学方法研究肝郁证大鼠模型血清,发现乳酸、肌酸、葡萄糖、3-羟基丁酸、谷氨酰胺、磷酸胆碱、磷脂酰胆碱、不饱和脂肪酸等物质可代表肝郁证模型大鼠血清(下转第158页)(上接第152页)代谢组学特征,表明中医证候的生物标志物可能不是单一物质,而是差异物质的集合。李林等以基于核磁共振的代谢组学研究气虚血瘀证大鼠尿液,发现病变大鼠的肌氨酸酐含量增加,提示气虚证可能与肾功能异常有着密切关系。以上研究表明,代谢组学的研究方法可将“证”的研究推向科学发展的前沿,是一种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医证候学研究方法
4.2 代谢组学与中药物质基础
由于中药成分的复杂性,传统的方法研究无法体现出中药的整体性。因此,需要建立适用于中药多组分、多靶点整体综合效应的药效研究方法学,而这正与代谢组学非破坏性、整体性、动态性、非靶向等特点相符合。黄玉荣等应用代谢组学方法研究钩藤多动合剂的生物化学机制,发现以钩藤为君药组成的钩藤多动合剂的整体作用产生的生物化学物质神经递质是其药效的物质基础。Li F等采用UPLC-MS技术对大鼠代谢物谱、淫羊藿的化学成分谱及其进入体内的成分和代谢物谱进行分析,发现淫羊藿苷和朝藿定C为淫羊藿的主要药效物质基础。Yu Y等利用中药尖萼耧斗菜处理金黄色葡萄球菌,采用代谢组学和主成分分析法分析获得的金黄色葡萄球菌的代谢谱,结果发现尖萼耧斗菜的有效成分木兰花碱是发挥抗菌作用的主要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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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算术”阶段出现的统计与数学的结合趋势逐渐发展形成了“统计分析科学”。十九世纪末,欧洲大学开设的“国情纪要”或“政治算数”等课程名称逐渐消失,代之而起的是“统计分析科学”课程。当时的“统计分析科学”课程的内容仍然是分析研究社会经济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统计学的相关论文: 应用领域的奇葩。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统计学:应用领域的奇葩
空气中弥漫着栀子花浓烈的芳香。校园里流淌着苍翠的绿色。炎热的天气却阻挡不住毕业的脚步,略略一算,我已毕业两年,这两年,每当周末闲暇,我总想回母校看看,再看看那熟悉的校园,再看看那些年轻干净的脸庞,再去感受母校的一点一滴,于是6月的一个星期六,我重回母校,
我是浙江工商大学2003届的学生。是下沙新校区的第一届学生,我们常常戏称自己是这里的开拓者,新校区在下沙高教园东区,东临钱塘江,远眺萧山观潮城。风景怡人,虽然最初条件不是很好,但到处是一片新气象。开拓者的感觉很让人精神振奋,
随着建设的快马加鞭,学校的设施也逐渐完善,如今呈现在眼前的,是青灰色的统一建筑,整齐、干净、大气而美丽,小河像血脉一样连通着校园,一片片草坪绿得耀眼,点缀着年轻的小树——在和煦的阳光下,杭州细腻的美景中。或看书或聊天,非常惬意;如今再一次从设计精美的求知泉、蓝天碧水的月亮湾、大气的扬帆启航广场走过,看着三五成群的学弟学妹,一脸笑容,一脸朝气,让已经失去校园滋补的我满是羡慕,不知不觉,我走到了校园最远处的鸽房,这是我最喜欢的地方,草坪上设计了几个专供鸽子休憩的木头房子,鸽子优雅地在草坪上踱步、飞扬,这种场景让人感到高贵而纯洁。
快离开教学区的时候,我又去瞻仰了一下学校的飞翔门,飞翔门——顾名思义,门的形状像展翅飞翔的鸟,气势磅礴,象征着莘莘学子即将起航飞扬神州大地。
浙商大的培养方法很独特,施行“子女战略”,视学生为子女,让学生在严格要求与热情关爱中健康成长,学校给新生寄教材。让他们早日开始大学的学习;实行早读和晚自习制度,这造就了学校良好的学风;在全校学生中聘任校长书记联络员,让学生直接和校领导交流,这些使得整个学校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温暖。
我学的是统计学,这是一个老牌专业,主要包括一般统计和经济统计两类专业方向,需要学习数学基础课(分析、代数、几何)、概率论、数理统计、运筹学、计算机基础、应用随机过程、实用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多元统计分析、抽样调查、非参数统计、统计预测与决策、风险管理等,统计学是一个枯燥的专业,我们要和大量的数据打交道,堆积如山的各式表格看了都让人害怕,更别说还要去整理和分析这一堆堆冷冰冰的数字了,不过,统计学又是一个有趣的专业,毕竟它是和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你知道美女是怎么来的吗?美女都是被“统计”出来的。比如某一天你在街上闲逛,迎面走来一位女生,这时你就统计她出现在你面前时的心率,如果高于120次,就绝对可以称之为美女了,如果某一天你遇到一位让你心跳超过140次的女孩子。那在你看来,沉鱼落雁、绝代佳人都不足以形容这位美女,当然。你此刻的心情也无语言表。
你想知道你心仪的女孩子对你的态度吗?要看一个女孩子对你的态度究竟怎样。那你就统计去找她时,有多少次她会说自己忙、抽不出空来。或者不巧、没有办法、抱歉,如果这样的比例高于某个百分比,那你就该知道,再死缠烂打下去,也不会有好的结果。
你看,统计学是多么的有趣,居然关系到同学们的终身大事,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玩笑而已,不过,它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很重要的,在现代,我们很难找到不会利用统计学的领域了,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但天安门广场上与太阳同时升起的国旗,其升旗时间却每天不同;冬天过去,春天就要来临,但今年的春色比去年更加明媚;物体失去支撑就会坠落,但受风速、风向、地心引力等很多细小因素的影响。两个同样重的物体坠落速度和落点会有差别;“神舟五号”飞船按设计的轨迹运转,但每次经过我国领空的时间都略有差距;经济按市场规则运行,但今年的GDP比去年增长8%;奔波的人们按自己的哲学度日,但一年又一年我们的生活逐渐发生了改变。
如前所述,现代统计学的应用是很广泛的,理、工、农、医、文、经,没有不用到统计学的,所以,它的出路不再尴尬。前途充满光明。
毕业后,你可以选择工作,去政府统计部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息咨询公司等,整体而言,如果英语比较好,统计分析能力强,并且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就能够进入跨国公司与大牌的咨询公司,薪酬会非常高,在8000元左右,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优势,薪酬就会比较一般,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普遍薪酬在4000元左右。
如果你不想工作,也可以攻读研究生,往财税、金融等领域突破,此外,国外一些院校的统计专业,也非常愿意接收国内一些优秀的毕业生,为他们提供深造的机会。
最后,还要提醒同学们的是,不管是工作,还是继续深造,考取CPA(注册会计师)、精算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将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今后的职业生涯有非常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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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不同,导致历史文化背景差异,从而形成了明显与地理位置有关的文化特征,这种文化就是区域文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共产党在宁夏创造的特定区域文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宁夏境内,从黄河两岸到六盘山区,都有丰厚的红色文化遗产,包含见证宁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址、遗物、纪念物等物质文化和在这一革命过程中孕育出来的具有宁夏特色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革命文艺等非物质文化形态。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西征及解放宁夏的重大军事行动,塑造了气壮山河、可歌可泣的宁夏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宁夏创造的特定区域文化,有着重大的政治文化价值、人文旅游价值和品牌价值,已经融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
六盘山也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中翻越的最后一座大山,1935 年 10 月 5 日 至 9 日 ,中央红军在毛泽东、周恩来、张闻天、王稼祥等指挥下,进入宁夏境内,先后活动 5 天。10 月 7 日下午二时许,毛泽东率军翻越六盘山,登临主峰,云淡天高,心潮澎湃,遂构思《长征谣》。 8 日,毛泽东率军到达彭阳长城塬,带着青石嘴和古城川战斗胜利的喜悦,遥想红军走过的艰难历程,展望革命未来前途,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胸襟,临风寄景,诗性勃发。 晚上,宿乔生魁家窑洞里,在如豆的油灯下,写下了气壮山河《清平乐·六盘山》着名诗篇的雏形---自由体歌谣《长城谣》。
“天高云淡,望断南归雁。 不到长城非好汉,同志们,屈指行程已二万! 同志们,屈指行程已二万! 六盘山呀山高峰,赤旗漫卷西风。今日得着长缨,同志们,何时缚住苍龙?同志们,何时缚住苍龙? ”
这首气吞山河的《长征谣》写出后,在抗日根据地和八路军、新四军中广为流传,1942 年 6 月 1 日在《淮海报》副刊发表。
1946 年 8 月 1 日,又在上海 《解放日报 》上刊发 . 后经毛泽东 8次修改,即成为气势磅礴的《清平乐·六盘山》,“天高云淡,望断南飞雁。 不到长城非好汉,屈指行程二万。 六盘山上高峰,红旗漫卷西风。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 1961 年 9 月应宁夏人民请求,毛主席亲自手书回赠给宁夏,成为宁夏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 如今,六盘山红军长征纪念馆高耸于山顶,每年大量游客慕名而来,感受毛泽东诗词中描写的意境,“六盘山”象一座不朽的丰碑,深深地印在中国人的心中。
毛泽东率领的中央红军长征经过宁夏六盘山区,活动 5 天 4夜,留下了诸多宝贵的革命史迹,如单家集清真寺、小岔沟和乔家渠两处毛主席宿营地、青石嘴红军战斗纪念碑等,永志后人。
1936 年 5 月 ,红一方面军东征胜 利回师陕北后 ,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三大主力红军会合的战略决策。 红一方面军改编为西方野战军,由彭德怀任司令员兼政委,挥师西征,迎接红二、四方面军北上。7 月初,红二、四方面军在甘孜会师后并肩北上,向西方野战军靠拢。 10 月 9 日,红一、四方面军在甘肃会宁城会师。21 日,红二方面军长征进入西吉县境,红二方面军总指挥贺龙、政委任弼时、副政委关向应和随二方面军行动的原红军参谋长刘伯承在平峰镇与红一方面军一军团代理军团长左权、政委聂荣臻、政治部副主任邓小平等会面。 22 日,红二方面军总指挥部及二军团(军团长由贺龙兼、政委由任弼时兼)与红一方面军一军团二师(师长政委肖华)在将台堡胜利会师。 宣告红军长征一、二、四方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结束了伟大的长征,开创了中国革命新局面。 将台堡会师是红军长征中的一次重要会师,是一个名垂青史的重大历史事件,在中共党史、军史、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极其光辉灿烂的篇章。
1996 年 10 月,为了纪念长征胜利结束 60 周年,西吉县委 、政府在将台堡修建了“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将台堡会师纪念碑”.2006 年 10 月 ,适逢中国工农 红军长征胜利会师 70 周 年 ,西吉县委、政府对将台堡红军长征纪念园进行了重建。 重建的纪念碑高 26.36 米, 碑顶雕像是岩石雕刻的 3 位英姿勃发的红军头像,象征红一、二、四方面军胜利会师,造型气势宏伟,巍峨耸立。 登上 60 级台阶就是碑座,上有浮雕,从“过雪山草地”一直到“三军大会师”,浓缩了红军长征所经历的重要事件。 将台堡已列为全国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全国 100 个经典红色旅游景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宁夏红色旅游地。
1936 年 5 月 ,在中央红军进行万 里长征的同时 ,党中央发布命令,在陕甘宁根据地发展的红军组成西方野战军向陕北根据地的边界地区进军,以策应红军二、四方面军长征北上,这就是策应红军长征的又一壮举---西征。
1936 年 7 月底,西征战役胜利结束。 盐池、豫旺和固原 、海原东部,以及宁条梁、定边、曲子、环县、华池、镇原等广大地区,全部获得解放,在陕、甘、宁交界地区,开辟了纵横 700 余里的新苏区,这一带便成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一个组成部分。 豫旺堡成了西方野战军总部所在地,彭德怀在这里指挥了西征的军事活动,接待了美国友人埃德加·斯诺的来访。 同时在西征过程中建立了宁夏第一个红色政权、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县级回族自治政权,留下了豫旺堡、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旧址等革命史迹。
1936 年 10 月 20 日至 22 日, 第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在同心清真大寺诞生。
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由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主持,讨论通过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减租减息条例》《土地条例》等有关决议案,选举产生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领导成员,由马和福(回族)任主席、李存德(回族)任副主席。大会还决定正式启用刻有中国共产党党徽以及阿文、汉文两种文字的自治政府印章。 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建立,是西征红军帮助回族人民在同心建立的一个不朽业绩,开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 豫海县回民自治区政府的成立,对西北地区的革命斗争和回族人民的解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我党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盐池县曾是陕甘宁边区的经济中心、西北门户和前哨阵地,也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宁夏工作的桥梁和解放宁夏的干部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 盐池革命烈士纪念园是盐池红色文化的缩影。
1936 年 6 月 21 日, 西征红军红十五军团七十八师在师长韩先楚、政委崔田民率领下,解放了盐池县城及附近地区,并留下一个连开展地方工作,帮助盐池人民建立宁夏第一个红色政权---盐池县苏维埃政府。 在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盐池县开展了各项工作。 各区乡建立党团组织,发展党团员,组成 26 个党支部,建立了县游击队,发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发展生产,支援前线,成立工会、农会、商会、妇女会和少共等群众组织,盐池县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普遍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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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
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但此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只看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却无视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否定了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也忽略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4、线索转化说。此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此说认为,这样既是通过重新而合法地取证来对非法取证行为彻底否定,又是灵活运用非法证据。
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上,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是最佳选择。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我们应该以“公平”作为价值观,按照“均衡价值论”对非法证据进行考察,在利弊得失的选择上,使得大于失。非法证据应当禁用,但也不宜绝对化,应该设立若干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排除加例外说。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又被法庭采纳。
最高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即便一些零散的数据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调查。
“非法证据”及其应否被排除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做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即便将刑讯逼供的问题纳入调查的范围,侦查机关也几乎从不派侦查人员(尤其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当庭对质的机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被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决”。
综上,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适用上还有很多不足,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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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在中国叫做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者缓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源于英国,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础上产生,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
污点证人豁免,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是指证人提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以换取司法机关不对其刑事追诉的权利。进一步解释为通过刑事豁免,司法机关可以不受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限制,强迫该证人出庭作证。
( 一) 改变取证困难、打击犯罪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翻迭更新,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能力也越来越高。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赋予证人豁免权,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大大提高,并且侦查机关也能够以该证言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取证渠道,大大提高了对首要分子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 二)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如果没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司法机关将会源源不断地投入本就有限的人力、财力来获取从其他合法途径取证相当困难的关键证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后,司法机关便能迅速获得污点证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而尽快侦破案件,成功将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迅速结案,减少司法资源的持续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 一) 理论基础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前提即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自证其罪的问题,即所有人都没有义务帮助司法机关证实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获取有罪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两个主要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权,即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被告人有权利拒绝回答可能使自身自证其罪的问题; 二是证人的特权,出庭作证的证人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可能引起刑事追诉的问题可以不予回应。起初该原则适用的对象仅为被告人,但随着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以及取证工作的难度增大,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便被扩大了适用范围。
2、利益权衡
利益权衡原则要求: 两种甚至多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将摩擦和牺牲降低到最小限度,以满足更大更多的利益。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保障下,污点证人得到了豁免承诺,可以放心的提供证言,基本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而司法机关虽然放弃了对污点证人的刑事追诉,却获得了追诉更严重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因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不仅为快速打击犯罪另辟蹊径,同时还体现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实质,它在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到了一个最佳的契合点,无疑是利益权衡原则的最好体现。
3、公正与效率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调和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赋予污点证人豁免,可以促使污点证人积极与国家机关合作,减轻控方取证负担,使得追诉机关集中主要力量打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有效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致使这些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实现了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获取证据更为迅速和便捷,提升了诉讼效率。
( 二) 法律基础
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我国1998 年10 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规定了公民有权“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这一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不利于犯罪证据的取得,但是为污点证人与控诉机关讨论通过积极作证提供证词从而免除其自身刑罚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 三) 司法实践基础
与立法上的滞后相比,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地进行着尝试。1999 年重庆虹桥垮塌案率先拉开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帷幕,引起了理论界的巨大讨论和分析。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反映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具备司法实践基础。我国的司法实务界也比较赞同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比如对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的调查表明,对于是否应当豁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四分之一的人认为不应当豁免,四分之三的人认为可以豁免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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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7 年1 月18 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证人,其往往出现在一些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愈来愈智能化,犯罪组织愈来愈严密,犯罪行为愈来愈隐蔽,因此,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在加大。尤其是在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自产生以来,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两方面为刑事豁免制度设置了前提: 一是强化证人作证制度,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确认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犯罪”的原则。由此可见,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制度势在必行。
1. 应对侦查中出现新问题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改革,检察机关的举证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证人证言往往是关键的证据。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的指证对于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除了受到恐吓、利诱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指证之后自己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取证,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因此,引入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制度,让行贿人站出来指证,将是获得关键证据的有效途径。
2. 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手段与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任务之一,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同时还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将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为侦查带来了诸多障碍。当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就无法达到证明犯罪的要求,就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等问题,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痛疾。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将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
3. 有利于消除“污点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如实作证。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对于自己的作证结果并没有明确的预期,由于担心作证会带来罪刑的加重,多数情况下拒绝作证。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由于证据稀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只能针对证人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与被告人当庭对质,证人由于担心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心理可能产生动摇,容易导致翻证的发生。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可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如实作证,从而防止翻证现象的发生。
( 一) 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对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案件适用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即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侦查手段破案,则不宜使用污点证人制度。同时,对于案件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取证困难、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宜放的过宽。对于适用对象,应当限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如介绍贿赂人等。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并且运用该证据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 二)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罪行豁免; 二是证据使用豁免。所谓罪行豁免,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所涉及的任何罪行均不再追诉。所谓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笔者以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有限的罪行豁免。
首先,应当确立罪行豁免而非证据使用豁免。因为在证据使用豁免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被使用,国家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诉,这种在作证以后又受到追诉,显然不利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在罪行豁免中,对于证人证言中所提及的所有罪行,证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可以更好地卸下证人的思想包袱,促使其如实、全面地作证。
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果完全实行罪行豁免,放弃对证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实行有限的罪行豁免,即对罪行豁免加以的限制。一方面,明确规定豁免仅限于证人与正在侦查的犯罪有关的罪行,其他与侦查无关的罪行不得豁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人滥用豁免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区分具体罪行进行责任豁免,笔者以为,可以根据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进行判断,对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罪行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仍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减轻”。
( 三) “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一般来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作证,应当慎重对待其证言。豁免或轻罚“污点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关键证言,但也不排除“污点证人”为自身利益按控方要求违背事实指证他人。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对于“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需要采用经验法则,并运用印证规则和补强证据进行判断。
1. 经验法则。以经验法则判断“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防止证言出错的有效方法。经验法则是通过对经验的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它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现象,它既是认识案件事实和法律解释的依据和推理的前提,也是制约法官心证的重要手段。
2. 证言印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出庭作证后经常出现翻证的情形。尤其当行贿人与受贿人当庭对质,行贿人容易产生动摇,导致翻证的发生,难以判断其证言的真伪。因此,在“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过程中,有必要采用“证言印证规则”。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互相印证”,说的就是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正式确立了证人证言印证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污点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发生矛盾,法庭优先采纳其庭前证言,但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污点证人”“当庭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当庭证言要“有相关证据印证”。如果当庭证言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法庭可以优先采信其庭前书面证言。如果“污点证人”不出庭,在庭前所作的书面证言又相互矛盾,其中必定有一份是虚假的,甚至几份证言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此时,法庭仍然可以采信其中的一份证言,将其作为定案根据,但有两个前提: 一是排除了证言的矛盾; 二是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如果“污点证人”所作的两份甚至几份证言相互矛盾,此时如果无法排除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对于这些证言,法庭一律不得采纳。
( 四)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审批程序
各国或地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适用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美国的大多数州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均实行这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对证人适用责任豁免,无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美国的少数州、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
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启动该程序。当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该程序时,必须经同级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委会要对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这项程序。笔者以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无论是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都无法避免部门利益化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应当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
( 五)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配套措施
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才能实现其价值和目标。“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不例外。在配套措施中,应重点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机制和作伪证的惩戒措施进行规制。
1.“污点证人”的保护机制。笔者以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将保护措施分为普通保护和特殊保护。普通措施可以参考普通证人的保护措施,采取诸如身份保密,特殊方式等方式。特殊保护措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污点证人”及其家属采取贴身保护措施,甚至改变“污点证人”的身份,帮助其更换住址和单位,以保护其人身安全。上述保护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
2.“污点证人”作伪证的惩戒措施。“污点证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作伪证,如果“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被豁免,就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当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后被查出作伪证的,应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并和豁免之前的罪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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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的规则。”其本质是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彰显程序价值,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证据规则。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辞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仅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而且都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维护程序公正有重要意义。
但是同时该制度的出台似乎让犯罪嫌疑人和“污点证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给其翻供、翻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便利,特别是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搜集、固定相对困难,借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可能会随之增多,无形中会放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理念、取证方式等方面出现诸多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应站在一个更为宏观、更为全面的立场去审视该规则,要正确、理智、辩证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融入侦查人员的血液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从而保证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是定案的根据,相应来讲,证据制度就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言:“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做的一件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典型的美国为例,自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通过的威克思诉美国联邦案首创证据排除法则后,曾先后通过1961年的马普案、1966年的米兰达案等著名判例,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产生,但真正执行也是近60年的事情,即从20世纪50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重申了‘人权保障原则’而全面展开。”
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用“五条八款”(第54条至第5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则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在我国实行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中,它不仅告知办案人员如何搜集和运用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和挑战,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积极主动地应对。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内涵,是积极应对的前提。从反贪侦查的角度,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一是如何界定“非法”问题。“非法”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笔者认为,关键是紧紧抓住是否存在非法行为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把一般的程序违法的证据统统称之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二是“等非法方法”的内涵和表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把“非法”界定为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仍不够明确。关于“等非法方法”一般包括:暴力取证;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用不人道的方法获取证据;使用药品取证等。
其二,非法证据的类型。非法证据的类型包括非法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非法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其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适用绝对排除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即物证和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在无法补正或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以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能否补正或合理解释为条件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附条件排除,是由实物证据客观性强、当前我国取证条件不完备以及同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三个因素决定的。
其四,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告诉我们,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即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其五,非法搜集证据的法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违法搜集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侦查人员,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
其六,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等的申请、法庭调查、控方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及法庭裁定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值得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高度重视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该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就意味着一旦法庭认为有需要,侦查人员就必须出庭,对自己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证。
以下从微观的角度,通过典型案例——宁波章国锡受贿案,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案情简介:2011年3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章国锡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 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过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11日4次庭审,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0000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只认定6 000元,判被告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受贿案件,却因为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将控方提供的被告人审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在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被誉为2010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尽管这起案件让“写在纸上的法律”成为现实,具有标杆性意义,但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也值得反思。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发现、认定、排除难等问题,都极具现实意义,但是有一个问题显然是比较重要的,那就是反贪侦查中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一,非法取证的问题。当前比较突出的两种非法取证行为: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强制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下文笔者试从探讨本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以管见本案的非法取证问题。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认为要判断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第一,要判断是否存在“刑讯”,即通常所说的“暴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讯”就是指“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讯”缺乏具体的规定,“刑讯”手段多种多样。笔者认为,“暴力”不仅仅指使人肉体上感到痛苦,还应当包括长时间使人疲劳、饥饿等肉体或精神折磨,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的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的威胁、引诱、欺骗等。
第二,要明确暴力的程度以及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伤害的程度。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章国锡只是在右上臂存在一个2厘米的伤口,但是法院仍然据此认定反贪侦查部门存在暴力行为。由此可以判断并非只有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才能认为存在暴力,只要是造成身体伤害,哪怕是轻微的伤害,也可以认定存在暴力行为。
第三,暴力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身体伤害,还应包括精神伤害。精神伤害是不能通过伤口等明显生理特征显示出来的,所以不能仅仅从身体反映出来的物理特征来判断暴力的程度和伤害程度,只要是反贪侦查部门采取了前文所列的那些方式(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地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地威胁、引诱、欺骗等)来进行询问或讯问的,不管这种暴力达到什么程度,都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法庭调取的证据,章国锡的身上有伤口,而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立案、违法传唤、违法拘留、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正当异地羁押、涂改笔录、威胁被告人家人逼供以及对章国锡实施各种精神折磨等行为, 并且其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也在于获取章国锡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其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按照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要求控方举证,控方就应当举证,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其中包括侦查人员出庭。在本案中,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控方侦查人员却拒绝出庭,而是提交了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证明自己合法,没有违法,这是不行的。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就应该出庭。拒绝出庭,控方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三,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讯问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申请法庭调取审讯录音录像,控方却违背证据规定的要求而拒绝出示。控方不出示审讯录音录像就很难证明审讯笔录是依法取得的,因此可以排除该审讯笔录取得的合法性。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推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乃至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面临司法理念、证据制度和社会舆论等障碍,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一,司法理念障碍。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曾经长期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讯逼供合法化。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制度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存在,其作为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有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自己就成了人民的敌人;既然与人民为敌,那么当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权毫不留情地打下来的时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只有乖乖承受的份儿。”
其二,证据制度障碍。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后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地方掀起了一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不良风气,但是在证据制度上又无相应的惩戒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极少数、极个别的确遭受了刑讯逼供,绝大多数都是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这种风气任其发展下去,任由被告人随意胡编乱造,其后果只是刑讯逼供的事实得不到认定,而不会追究其责任,将非常不利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也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与司法成本。
其三,社会舆论障碍。当一起带有极大民愤性质的案件发生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呼声可能铺天盖地,社会的这种呼声可能会给公、检、法带来一定的压力。反贪侦查部门为破大案,加上目前我国侦查技术有限,侦查人员很可能借助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非法取证,如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因为有罪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而予以排除,不予起诉、定罪,不仅新闻媒体无法接受、认同,社会大众也难以接受。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审查更为严格和规范,传统由供到证的反贪侦查模式不断受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取证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庭翻供、翻证的情况增加,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增多。”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反贪侦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关于搜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取证手段,之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遭到禁止,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损害了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双重价值目标。二是禁止采用暴力或者变相使用暴力手段取证。三是禁止采用非法威胁的方式取证。例如:“不能以追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为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取证,因这种审讯方式伤害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人伦,属于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威胁取证,应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取证手段”。四是禁用欺骗的方式取证。如不能以虚假承诺骗取口供。五是禁止非法诱惑取证。如不能诱惑无犯意的人做出犯意表示而后以其供述认定其行为。六是禁止非法指供。如禁止将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等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
2. 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和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第一,严格执行传唤、拘传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一般情形下,传唤、拘传时间应在12小时内,特殊情形下,应在24小时内。同时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且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拘传期间未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饮食、休息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刑讯逼供。
第二,严格执行拘留、逮捕的送押规定。
针对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新《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为杜绝“外提”,从空间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严格遵守羁押期限的规定。
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4日,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1日~3日。如果延长报请逮捕,就必须有批准延期羁押的法律文书,否则就属于违法羁押。违法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身自由,属于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且司法经验表明,在违法羁押状态下取供,极易诱发虚假供述,因此,违法羁押状态下所取口供,应属于非法手段取证。
第四,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这一措施,检察机关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适用指定居所应有四个限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可能被排除。
3. 规范讯问过程及笔录制作。
首先,反贪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讯问全程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讯问地点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形,应在看守所讯问。如未被羁押,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而指定地点一般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意见;笔录的内容不能大于录音录像的范围等。
其次,应注意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要规范、准确,如果讯问过多次,要注意笔录上的讯问时间和次数不能颠倒;注意讯问笔录前后内容的统一,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时间、次数、数额、情节等不一致的情况;对那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供述,如“好像”“可能”“五六万”等应加以明确;避免电子笔录制作造成语言的雷同,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制作;文字的表述要符合实际情况;讯问笔录应当按原话记录,不能按自己的语言和书写习惯记录。
1. 转变侦查人员执法观念,消除抵制情绪和消极应付思想。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摒弃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口供的做法,而侦查人员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往往对此持抵制态度,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要真正建立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意识,切实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录音录像“非全程”和“非真实”等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一是从规范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始于犯罪嫌疑人跨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终于其离开检察机关时,并在录制过程中无时间间断。二是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刻录,现场封存,再由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当场查验,并分别在刻录单上签字认可,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
3. 明确法律地位,严格落实和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固定讯问结果、防止翻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重要言辞证据应当多次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亲笔供词固定重要言辞证据;注意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性,特别是内容实质上的一致性,防止出现矛盾,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甄别非法取证与政策教育、侦查策略等合法取证的界限。
1. 做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
一是应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理论研究课题和业务培训课程,并通过设计模拟法庭和训练,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对技巧和应变能力。二是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辩护人,出庭作证语言要言简意赅,主要证明搜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方快速领会,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取证方法是合法的。
2. 加强沟通协调,构建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诉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公诉人应当加强与反贪侦查人员的沟通,组织反贪侦查人员旁听自身所办案件,使其增强庭审意识,了解庭审步骤和举证质证答辩技巧,预判和掌握辩方可能发难的方向和主要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应对,为日后出庭作证奠定基础。二是强化检法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法院就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步骤、程序等制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细则,以规范指导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3.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是提高出庭侦查人员人身保护的科技含量。如与法院协商,在法院单独设立证人后台作证系统,通过闭路电视和对讲机进行发问、举证和答辩。必要时,将侦查人员头像打上马赛克,对其声音进行变声处理。二是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检法应当达成共识,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家庭成员等)加以保密。
1.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翻供、翻证的焦点进行事前预防和制定应变措施,让侦查讯问工作经得起质证。反贪部门应注意从四个方面搜集、固定证据,证明自身取证的合法性:“一是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未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是注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三是注意固定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材料,如提讯证应注意填写完整等;四是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
2. 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始终不具有证明能力,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而瑕疵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通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是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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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中案例的角度分析,以便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和功能相统一。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
唐某是一名中学生。学校为学生的安全考虑,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唐某某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以下三项保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保险公司在唐某交付了保险费用后签发了编号为No.0800801235的保险单。2009年1月20日,王某(无驾照)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行驶至某某路时与相向而来的唐某相撞,从而导致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告知了该保险公司,希望得到赔偿。2009年4月5日,唐某某将有关保险赔偿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2009年6月10日,该保险公司指出,由于唐某未能提供由医院开据的其在事故后住院养伤的原始费用收据,所以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2009年10月25日,唐某将肇事者王某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被告以唐某所提出获得意外损失的赔偿缺失证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其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唐某住院医疗保险金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889元、交通补贴金100元以及超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其二,对唐某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则不予支持。
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肯定说”及理由
持“肯定说”者认为医疗费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适当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发生医疗费用之处后,如果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的,保险人就可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而事故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应该将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此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多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些学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所有民商事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法理。而“合同自由”原则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经营行为,减少此类保险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是合同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应给商业保险领域的司法自治留有空间。从法律适用来看,《保险法》未全面禁止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原则中应用。既然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保险代位权在医疗费用保险领域的适用,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从规范保险合同本身入手来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合同自由”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说”及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坚持此说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损失难以确定。生命以及死亡、健康等因素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不得以损益相抵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被保险人能够同时获得侵权赔偿或社会保险给付与商业医疗费用保险的赔偿。该说否定了侵权法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受领保险金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损益相抵,通说采“否定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乃一种利益而要求损益相抵。依据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不相抵的原则,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加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与损失补偿制度在于填补损失之原则不符。小心谨慎的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应享受其谨慎小心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却无法享受利益。无异对被保险人加以处罚,并非合理。
支持双重赔偿制度者认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于提供可能发生的医疗给付,保险给付的利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而非加害人享受,纵使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免除不法行为的责任。若加害人可以主张保险给付之损益相抵,则被害人投保保险,缴纳保险费,并未获取利益,其受法律保护之地位,反不若未参加保险之被害人,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加害人对于保险给付,即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应享受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利益。就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言,侵权行为法之功能除损害填补外,还具有吓阻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之目的。若加害人就保险金给付主张损益相抵,无须承担行为结果的全部成本,侵权法对于加害人的吓阻作用,将因而丧失或减损,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符。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金给付而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合同上方在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到人身保险合同中来。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行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过特别约定,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价值判断。
【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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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运用的重要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固定资产租赁方面,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已大致趋于一致;在其他方面,两者还存在一定差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准确掌握税收制度的精神实质;防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领域和会计运用的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会计的重要质量特性之一,但在税务会计中只是有选择的应用。文章探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以及在融资租赁、长期股权投资等几个方面就会计和税法不同操作的差异作分析,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要性;运用
财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是一致,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
我们发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告诫会计人员在会计确认时不能只关注会计活动事项的表现形式,而不探究会计活动或事项的本质,即会计确认不能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表面,而忽略了经济活动的内在实质,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合理。它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始终,选择性是其内在特点,即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要求会计确认应更侧重于实质,指导着会计工作者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的原则和方法。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偷税、避税行为,弥补税法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实施一般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变动。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质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
1、会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2014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4年B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15年3月25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宣告分配股利4000万元;2015年6月5日,A公司实际取得股利。
会计处理:2014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2014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对价1000万作为成本,2014年不确认投资收益。
(三)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但对于预收款和税法规定的自建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按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让税法完全脱离会计核算,也不能指望让税法完全依赖会计核算。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而由于我国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税法显然相对滞后,这就要求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因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2、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
3、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
4、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准则应用指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和税法的应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的知识,转变以往的确定性思维方式,面对不确定的经营环境。
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适用,现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特别是进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往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判断,而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还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财税工作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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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是一种由sp~2杂化碳原子组成的二维片层,它具有非凡的力、热、电学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成为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2004年以后也成为实验研究中的一个活跃领域。制备石墨烯主要有微机械剥离法、外延生长法、化学气相沉积法和化学还原氧化石墨烯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石墨烯和氧化石墨烯制备及在光电领域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碳是唯一一种在0~3维尺度上都有稳定存在的同素异形体的元素,并且每种结构都具有突出的性能。石墨烯可以被认为是构造碳的其他重要同素异形体的基本结构。简要介绍批量制备技术及其在光电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氧化石墨法在石墨烯制备方法中具有重要地位,许多薄膜和器件应用中都需要在溶液中处理,包括用于触摸屏的透明电极、发光器件(LED)、场效应晶体管(FET)、光伏器件(OPV)、柔性电子器件、石墨烯复合物的应用。
关键词:石墨烯;透明电极;电容器;集成电路
关于石墨烯在透明电极领域的相关研究已经取得较大的进展,但仍需在提高片层电阻的同时维持适当的透明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者提出了很多方法,如掺入杂质,控制片层的尺寸和缺馅。理论证明石墨烯可以与铟锡氧化物(ITO)的整体性能相匹配,尽管结果还没有达到理论预估值,已经显著提高石墨烯超级电容器的比电容。对于复合材料的应用,关键是要阻止石墨烯薄片的堆叠,这一点我们可通过添加分散剂来实现。
官能团,包括OH、COOH,在氧化石墨烯片层边缘上像手柄一样来调节其性能。通过这种方法,各种分子被附着在石墨烯薄片上,使石墨烯/氧化石墨烯成为大规模应用中更通用的前体。
卟啉类化合物是一种共轭分子,具有优良的光电性能。通过酰胺键将羧基官能团附着在氧化石墨烯上。用石墨烯和卟啉可以制备一种TPP-NHCO-SPF Graphene的纳米材料。荧光研究表明在卟啉和石墨烯结构之间的光致激发是一种有效额能量或电子转移方式。这样就会表现出出众的光发射效应,优于作为基准的光发射材料C60。其他共轭分子,如C60和低聚噻吩,也可以通过相似的方法修饰石墨烯薄片,并体现出相似的光发射性能。
目前,标准的透明电极的市场产品是ITO。ITO有很多值得考虑的方面,有限的珍贵资源、成本、化学稳定性等等。单层石墨烯的透光度是97.7%,这种独特性能,与其显著地高电子迁移率,高的化学稳定性、优越的机械强度和弹性,使其成为透明电极的首选。
3.1 通过氧化石墨烯制备柔性透明电极
用氧化石墨烯作为前体制备石墨烯器件可以用简单的溶液法处理。其中最常用的两个方法是化学还原法和热处理法。经过溶液处理过 程,大部分官能团和缺陷都被除去了,这样石墨烯的固有结构和优越的导电性能基本可以恢复。
通过GO制备石墨烯透明导电薄膜电极的一般过程是先准备GO薄膜,然后进行还原。第一步可以有很多种方法,比如旋涂法/甩膜法、真空过滤法等等。通过旋涂法制备的氧化石墨烯薄膜,肼蒸汽还原后可以制得导电率达10-2to 101 S/cm,透光率80%的薄膜。表征透明电极,更重要的参数是薄层电阻和透光度。作为参考,ITO标准是在波长550nm时薄膜的透光度>90%,薄层电阻约为10-30 Ω/sq。结合肼还原和热处理,可以将导电率提高到102 S/cm以上。对于薄膜厚度在3-10 nm时,薄层电阻可以提高到102-103 Ω/sq,透光度80%以上。
之后又有很多关于修饰的报道,通过用FGO取代GO,在相似的还原和退火处理过程,薄膜的导电率可以提高大约1个数量级。关于化学还原成会明组报道的用HI制备的方法应引起注意,氧化石墨烯薄膜在氢碘酸中还原,制得的薄膜导电率3×102 S/cm,薄层电阻-1.6 kΩ/sq,透光度达85%,比用其他还原方法制得的要好。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保留了原氧化石墨烯薄膜中的完整性和灵活性。随着通过弧放电法制备FLG的提出,薄膜通过旋涂FLG的DMF溶液,不经过热处理,产物的薄层电阻670 kΩ/sq,在550nm的条件下,透光度达65%,比在同样条件下还原GO和FGO,制得的产物效果更好。
石墨烯电极也可以通过简单划算的喷墨打印技术制得,因为氧化石墨烯容易分散。比如,在聚酰亚胺基底上的GO和FGO制得的电极,电导率-500 and 874 S/m。打印石墨电极的电导率和机械灵活性在多次重复的弯曲试验后仍保持不变。基于这些结论,很多高质量的模型,甚至是完整的柔性电路/电路板,都可以直接打印在纸上或塑料板上。从GO溶液中制得的薄膜的电导率也可以显著表明,通过掺杂或使用复合材料。如,将还原后的GO(rGO)薄膜浸泡在亚硫酰氯或氯化金中,可提高薄膜的电导率3~5个数量级。我们报道过一种透明且灵活的石墨烯/PEDOT混合薄膜,是通过原位聚合法在rGO存在的条件下制得的,不经过任何处理,其导电率达到20 S/m,透光率96%。
低成本和灵活的全碳器件或集成电路(ICs)已经探索了很多年。许多石墨烯的突出性能尤其是电学可调和的特性,使梦想越来越接近现实。作为一种概念验证,一种灵活的10比特全碳内存出现了。在聚酰亚胺基底上GO溶液旋涂法之后制得石墨烯薄膜,经过还原、热处理后,再用计算机控制的激光切割处理后,制得存储卡的微结构。即使是在非常有限的加工能力的条件下,数据密度可达到500000 bits/cm2。直接应用在IC、识别卡、声频标签、电子票、电子书等设备上。
3.2 石墨烯电极用于FET
有大量的研究是用石墨烯作为场晶体管(FETs)的活性材料,由于石墨烯的零带隙结构,多数都伴随着低的开关率(<10)。一般地,金属被广泛应用于在SiO2/Si表面制备场晶体管的原电极或漏电极。用溶剂处理氧化石墨烯就可以制备简易灵活的场晶体管装置。重要的是,带有石墨烯电极的装置与带有金电极的装置相比,具有较低的接触电阻,开关比率较高。这些结果表明石墨烯是一种可用于有机电子设备的优良电极材料。
3.3 用石墨烯作为有机光伏电池(OPV)和LED中的透明电极 显然基于优良的透光性和导电性,石墨烯在光电光面的应用吸引了广泛关注。
用溶剂处理氧化石墨烯,斯坦福大学已经制作了一种两层OPV装置,其中以石墨烯作为透明电极。石墨烯薄膜的厚度大约在4~7nm之间,透光度85%~95%,薄层电阻100~500 kΩ/sq。石墨烯上的电池短路电流密度(Jsc)、开路电压(Voc)、填充因子(FF)、能量转换率(PCE)分别是:2.1 mA/cm2、 0.48V、0.34和0.4%。相应的,在ITO上分别是2.8mA/cm2、0.47V、0.54和0.84%。由于石墨烯薄片的膜层电阻较高,石墨烯上的电池效率较低,相似的OPV装置,用具有较小的薄层电阻的CVD石墨烯作为透明电极,可以将PCE的提高1.27%。
大规模体异质节结构的有机光伏电池可以达到013%的能量转换率。以石墨烯为基础制备的OPV能量转换效率低可能有以下原因,石墨烯电极的高片电阻和表面的高疏水性。Chhowalla已经报道过相似的结论,用Cl掺入石墨烯电极换来了0.13%的能量转换效率。近期有一项报道是带有P3HT和PCBM的OPV作为活性BHJ层,但是用两步还原氧化石墨烯,作为透明电极,随着膜层电导的提高,能量转换效率提高1.01%。
相似的方法用小的分子构建OLEDs,正极用石墨烯或ITO作为对比。所用的石墨烯的薄膜厚度是7nm,相应的膜层电阻和透光率分别是800Ω/sq和82%。该装置用石墨烯和ITO作为电极,分别在OLED的开关电压是4.5和3.8V,在11.7V和9.9V时的亮度可达到300cd/m2。虽然膜层电阻高、石墨烯电极工作性能不同,以石墨烯为基底的OLED可以与ITO控制的装置相匹配。
关于透明电极的应用,石墨烯薄片是化学性能稳定的、强健的、柔软的、甚至可以折叠的,CVD方法成功制备了比ITO高一个数量级石墨烯电极,比ITO具有特定的优势。这使得石墨烯在触摸屏和可弯折器件的应用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值得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理论成果证明石墨烯可以在相似甚至更高的透光度下具有与ITO一样的薄膜电阻;在超级电容器和电池的应用方面,关键是在高分子聚集态结构下,充分利用石墨烯整个表面积和电导。石墨烯必须经过修饰或者与其他材料一起使用,阻止其重新堆叠。石墨烯在光电领域具有相当的应用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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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日益成熟,人们为了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计算机技术以其特有的优势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的应用领域论文,供大家参考。
1计算机在电力系统中应用的概况
通过计算机的应用,提高了电力系统的信息化水平目前,传统的电力系统运行与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要求技术人员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用在其中,这样才能够提高电力运行的效率与安全性,提高其管理水平,达到稳定、可靠运行的目的。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各个电网调度系统都安装了SCADA系统。33个网省调配置了AGC,半数以上的网省调配置了EMS应用软件基本功能;96%以上的地区级调度机构、近50%县级调度机构配置了SCADA系统;7个网省调度机构配置了水调自动化系统。在进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改革试点的省公司均建立了符合我国发电侧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的电力市场交易管理支持系统,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1世纪初,大多数水电厂、火力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都将计算机应用在了其中,实现了自动化监控;甚至还有一些低压变电站中,通过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实现了无人或少人值守,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已在不断完善当中,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网络化办公,其主要内容包括办公自动化、综合指标查询、计划统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电力负荷管理、营销管理、燃料管理、科技教育管理、财务管理、电网实时信息和电子邮件等应用系统。其中,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办公自动化与电子邮件应用系统是当前最常见的两大系统。为了提高其管理水平,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开始将营销现代化管理技术应用在其中,通过多个试点的应用、创新与探索,建立了一个健全的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达到了理想的管理效果。另外,我们还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在了辅助设计方面,通过合理的设计与建设,提高了其总体水平,达到了理想的管理效果。
2坚持“三统一”,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
电力行业是计算机技术应用最早的领域之一,“九五”初期明确提出了“三统一”的原则,数据应用向共享方向发展。信息化工作也从各自相对独立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向具有“集成”和“综合”概念的信息化方向发展,使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递更加迅速和通畅,共享的程度更高。在“三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各网省公司和发电公司对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如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如此。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拥有的发电厂MIS系统设计中,其核心系统采用标准化设计。由两台主数据库服务器和一台磁盘陈列柜,采用内存通道技术共同组成计算机集群系统。具体产品可选用当时性能/价格比最优的企业级服务器和磁盘陈列柜。他们经过认真调查比较和仔细的系统分析后,确定选用compaq公司的企业级ALPHA服务器(双机系统)作为标准化设计中主数据库服务器,具体产品可选用当时性能/价格比最优的企业级ALPHA服务器,再加一台磁盘陈列柜RA7000,采用内存通道技术共同组成计算机集群系统。应用服务器采用HP公司的高性能的部门级服务器(HPLX/LH系列和HPLH3PⅢ/500~550)。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方便了公司内部的交流和对系统的了解,也进一步提高了MIS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
3新形势下的计算机应用工作
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深入,电力市场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促进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开始将计算机技术等各种先进技术应用在其中,通过各种科学技术的应用来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从而推动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社会新形势下,计算机在电力企业的应用中,新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3.1新的领域有:
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系统,包含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通讯、网络安全、网络保密);电力和电量的采集、远传以及相应的软件系统。电厂报价决策系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MIS系统,将增加成本核算、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系统信息交换(负荷预测、发电计划、结算信息的接收和电厂报价、发电计划确认、结算确认信息的上报等)、报价决策等功能。
3.2其次有:
状态检修系统。在线电网线损测量与计算,它也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的(包括数据采集、线损计算等)等。结束语电力是人们生活与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电力系统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需要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众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在其中,通过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管理水平,不仅能够实现资源共享的目的,还能够提高其管理水平,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效率与质量,促进现代化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学生年龄小,对文字性的题目理解不透彻,在学习看图列算式时,学生出错率高,既是教学中的重点又是教学中的难点。例如在教授加减混合时,教学重点是使学生讲出图中所表达的意思。在教学中,教师常常使用挂图。学生往往不理解,哪部分是“来的”,哪部分是“走的”,教学遇到了难点。而计算机的应用就让这个难题迎刃而解了。首先,出现一幅画面:一个清澈的池塘中,有5条小鱼在游玩,突然池塘的另一面又游来(教师在演示动画时,要突出“游来”)了2条小鱼;这时,“游走”(突出“游走”)了4条小鱼。这样通过一系列的演示,就将“来”和“走”———加和减讲解清楚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也就不在话下了。
二、多种形式练习,巩固新知识
计算机在教学中的巨大作用不仅体现在新授课中,还体现在练习复习课中。在课堂练习时,通过计算机多媒体直观演示,让学生更加生动灵活的解题,从而提高解题能力,巩固所学知识。通过计算机教学不仅能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通过不同的练习形式,把所学内容当堂反馈。让学生当堂消化新知,提高课堂效率。
1.课件设计僵硬,交互性差
每一堂课不会按照老师的设计照章而下,在某些细节上会有许多变动,教师应该随机应变,进行某些方面的加深或扩展。因此,设计课件时,要注意结合教学中的重难点来设计。例如在教授“十几减9”的退位减法时,用多种计算方法,需要同学们思考讨论后得出。其中“破十法”是新内容,需要老师重点讲解,单纯用课件呈现学生很难理解。教师需要一步步讲解什么是破十法,边讲解边板演,使学生一目了然,在黑板上完成,对于学生来说,黑板上的交流更具有交互性。
2.计算机依赖性过大,效果会事倍功半
计算机进入数学课堂,给教学带来了新的活力。在数学教学中,计算机在课堂上大多只起到了板书的作用。而出现的花哨的图片,嘈杂的音效,并不能在教学中产生任何的美感,显得繁琐复杂多了,还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在教授“位置”时,利用计算机多媒体呈现出一排小动物,有一条小蛇在晃头,有一只小青蛙在跳,有一只小狗在张嘴叫。我开始问小青蛙在小蛇的哪一边,可是发现几乎没有学生在听,所有同学都把注意力放在了小动画上,而且议论纷纷,声音越来越大,本想通过课件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结果却事与愿违。因此,课件不要设计的太过复杂。对于数学这一学科来说,要求教师在最适当的时间里,用最简洁明了的语言,使学生明白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会既定的数学规则和法则。教师在使用计算机这一辅助手段时,要分析好知识的重点难点,合理设计课件。只有在教学上把计算机用到了恰当的位置上,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计算机利用过多,影响学生能力的培养
传统教学中有着许多好的经验,比如教师提出一个问题,可以让学生分组交流讨论,能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学生遗漏的地方教师作必要的点拨指导,这样,在十分轻松的氛围下就会让学生掌握知识,用不着再制作繁琐的课件来呈现。因此,只有将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技术有机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三、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教学领域的应用会更加广泛。站在小学教学第一线的数学老师,必须改变观念,重视计算机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作用,适时、适度的运用计算机,发挥它的巨大作用,避免会陷入的误区,才能使我们的数学教学在计算机的辅助下,取得长足的发展,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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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被忽略的人才管理领域
在人才管理方面,如果说一个成熟型公司还有某个新的战略领域未触及,可能不大有人相信。因为这样的公司看起来好像已将所有重要的人才管理领域都打理好了,也就是说他们拥有全职的领导者、书面发展计划、长期稳定的团队、年度预算和一整套评估战略影响的指标。
不过,我还是从人才管理方面找出10 个可能具有巨大商业影响的领域,几乎没有公司在这些领域制定了适用于全公司范围的长期战略、计划,并组建了团队。几乎没有公司在这些领域有所作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是由于这些措施缺乏潜在的战略影响,而是因为这些公司或是没有人接受过该领域的相关培训,或是该战略领域高度复杂化或高度政治化。即使你未曾在这些领域采取过战略举措,也可以对照下面这份清单检查一下,看看你是否能从中找出巨大的商业影响。清单按影响大小从高到低排序。
谷歌和盖洛普的研究都显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的顶头上司能对员工的受聘、留任、创新、产能和培养产生最大影响。这些经理人管理着公司最昂贵的资产,因为在公司所有的变动成本,平均有60%是劳动力成本。
尽管如此,一份研究显示,据乐观估计,仅有39% 的公司会为杰出的人员管理绩效而奖励经理人。评估和奖励措施都很重要,因为经理人会紧盯公司衡量的指标和奖励的目标。尽管有些人才管理主题在绩效评估或 360 度反馈流程中已经提及,但公司并未给予其特别重视或为之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由于缺乏评估和奖励措施,再加上高管人员看不到下级经理人在人才管理绩效方面的季度评级报告,从而导致这些基层经理人直接减少了在人才管理活动上投入的时间。
讽刺的是,企业不会评估或奖励经理人实施的杰出人才管理措施,尽管人才管理“具备”所有与评估和奖励相关的关键元素( 绩效管理、绩效评估、晋升流程、能力以及薪酬和奖金系统)。在此,企业应采取的关键战略步骤是,为每个经理人制定“人才管理记分卡”,并基于关键的人才管理标准( 例如团队生产力和创新力、团队成员的培养、关键员工的留任以及通过增加透明度、反馈和最佳实践分享来促进员工内部换岗、新聘员工质量和员工满意度等) 对其绩效进行奖励。
人才管理领导者投入大量时间开发新的项目,以寻找“划时代的突破”。然而,大多数人才管理领导者却没能意识到,他们只需专注于找出公司内部现有的最佳人才管理实践,并对之进行进一步的推广,就能发挥其更大的影响,而且风险更小、成本更低。大多数人才管理职能部门都没有设立常规化的最佳实践分享流程,以至于无法衡量在整个组织内分享一项新的最佳实践需耗时多久。
与其想象最佳实践会自动得以分享,不如主动找出其中最有效者,而不管它出自哪里。一旦确认了这些最佳实践,就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分享,让每个经理人都能很容易地理解其商业影响、产生效果的原因以及在组织内成功实施的案例。
在人才管理绩效的评估指标中,公司员工的生产力年度改进率是最复杂、最重要的一个。员工生产力只不过是一种投资回报率的计算方式,即将员工的产出( 总营收或员工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 与员工的成本( 劳动力和人才管理的总成本) 进行比较。
许多企业的人才管理部门会评估员工的敬业度,但不会评估员工的实际生产力,而会主动采取措施来直接提高员工生产力的更少。要提高员工的生产力,就需要人才管理部门找出员工在哪些领域生产力较高,哪些领域生产力较低,有哪些障碍限制了他们生产力的提高,然后主动为之提供咨询意见、最佳实践以及已经证实能增加员工个人和团队生产力的工具。除了员工生产力外,企业还应当考虑其他能评估员工工作效果的指标,包括创新力、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
除了要奖励在人才管理方面有杰出成绩的经理人外,大多数组织还需更进一步找出在这方面表现糟糕的经理人,并纠正其做法。这是由于组织中存在太多糟糕的经理人( 研究发现其中有40% 的经理人得到的评价很糟糕),而且
这些糟糕的经理人会给重要员工的挽留和雇主的品牌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不过,只有极少数组织设有正式项目,以持续找出在人才管理方面能力较弱的经理人。企业需要采取的战略举措包括:开展调查,制定指标以找出能力较弱者,并为全能型管理者提供经过验证的工具和方法,从而改进经理人个人所采取的人才管理举措及其结果。
遗憾的是,大多数传统的人才管理指标都未能打动企业高管,因为它们不是用商业语言—金额—表达出来的。举例来说,员工离职率达到12%,员工参与度只有54%,或填补职位空缺通常需要87 天这样的事实通常都无法打动高管们,因为这些人才管理指标没有体现出对企业营收具体有何影响。相对地,如果说“好员工的离职是令人遗憾的,他们的离职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即产生720万美元的成本”,高管们就会立刻有所触动。
与CFO 合作,就企业利润所受的影响计 算出可靠的结果,同时要正视以下事实,即其他公司已通过以下措施发现了数百万美元的商机:快速填补创收岗位的空缺,留住绩效最高的员工,提高重要职位的招聘质量,促进人才管理最佳实践的分享和实现人才在内部的快速流动。
大多数企业领导者都已接受以下事实,即商业环境将持续动荡,这一状况至少会持续十年之久。这种“ VUCA”(VUCA是“反复、无常、复杂、模糊”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者注)的环境要求公司的每个职能部门都能够快速、灵活地对变化作出响应。
遗憾的是,负责人才管理的领导者极少接受市场环境反复无常这一事实。但最终,所有的领导者都会被迫对每项人才管理项目进行结构性的调整,从而让它们能够快速为公司的某些业务领域增加人手,同时进行人力成本和其他各项支出的削减。每个人才管理项目都必须能够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大和缩小,进度亦需收放自如,且能不断对人才资源进行重新部署,以将之投入到投资回报率更高的领域。由于市场环境以令人眩目的速度发生着变化,每个人才管理项目都必须不断推陈出新,以超越对手。
大多数企业领导者都很擅长发现和评估过度削减成本后所带来的意外影响。举例来说,如果你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了所售鞋子的材料品质,你也许很快就会发现退货率因此升高,销售量下降,节约下来的成本被一一抵消了。
遗憾的是,人才管理部门常常被迫削减成本,但部门员工中似乎没人了解如何成功地向CFO 展示,如若削减培训、招聘和保留人员的资金,削减领导力开发项目,企业将损失多少真金白银。比如,减少安全培训预
算可能会在短期内令企业节约一些开支,但培训水平的下降最终会导致事故发生率上升、保费增加以及员工离职率升高。
人才管理领导者必须与财务和成本核算人员合作,以制定流程,预测如果企业减少投入在重要的人才管理举措上的资源,未来将承受多少经济损失。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包括客户服务内容减少、出错率升高、创新减少、销售。
几乎所有人都赞同以下这点:企业在评估人才管理工作绩效方面所用的指标并不令人满意。如果你花时间研究公司其他领域的最佳实践,你会发现最有效的指标不是历史性的(上年数据),而是预测性的(下一年可能发生)。
不幸的是,所有企业的人才指标100%都是历史性的。预测性指标或分析性内容不是告诉你去年的情况,而是“预先”提醒你即将出现的人才机遇和潜在的问题。其实,历史性指标的固有劣势一直都存在,但在一个快速变化的世界里,这一劣势使得历史性指标起到了误导和破坏性的作用。企业要采取的关键行动步骤是,与公司的统计学家或数学天才合作,开发流程以发现预兆,并使用可能性分析,让经理人和人事主管能够提前了解需要进行什么准备。
在公司的产品开发和营销等领域,企业会不断监控其竞争对手,好让“我们公司”能够对其行动作出反应,“我们开发的所有内容”都以竞争对手会尝试快速复制为前提。
遗憾的是,尽管围绕吸引和保留重要人才的战斗是在存在人才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展开,多数负责人员招聘和保留职能的部门还是将精力主要放在了公司内部。人才管理部门很少会持续进行竞争对手分析,以确保“我们公司”的每个重要人才管理流程在功能和结果上都比“其他公司的”优秀。招聘部门很少详细描绘竞争对手公司的人才,人员保留部门的人几乎从不会去研究竞争对手会试图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从自己公司挖走何种人才。借助有效的竞争对手分析,公司便能在竞争对手陷入困境或停止招聘时加大招聘力度,在对手大张旗鼓地招聘时正视人员保留的问题加剧的现实。
数十年以来,客户服务管理专家已经懂得了将每个客户当做一个独立的人来了解的重要性。了解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喜好以及让客户慷慨解囊的最有效方式。
遗憾的是,对于每个员工来说,并不存在类似的CRM 类型文件。举例来说,在新经理人走马上任之时,公司就应为之准备好相关文件,上面简要概括每位员工的关键激励因素、会令之丧失工作积极性的因素( 包括他们上次离职的原因) 以及管理该员工的最有效手段。当有新人到岗时,公司同样要为其经理人准备这样一份资料。这一信息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创新能力,还能促进员工流失率的下降。
尽管有些职能部门确实会收集员工敬业度和满意度数据,但这一信息无法直接与员工个人挂钩。关于员工激励因素以及“管理我的最佳方法”的信息可在入职培训、绩效评估或调职/ 晋升过程中收集。人才管理部门也可为各经理人分别提供一个工具包,在其中包含基于员工特点的各种激励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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