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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代,“信用”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生活的新“瓶颈”。诚信原则是每个金融行业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而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无疑也在不断的增长。总的来说,风险之最还属信用风险。由此,如何管理信用风险是摆在各国商业银行面前的最大难题。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银行的监管措施等不断强化,对于负重前行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是势在必行的。在本文中,就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形成的原因、发展现状、等展开分析,并结合问题给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措施及对策
2007年,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许多颇具实力的欧美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严重打击。有着158年历史的华尔街老店雷曼兄弟也不例外。其破坏力之大、影响面之广远远超出了当初的预期。各国都在极力扭转乾坤,其效果却是戚微。危机仍在不断蔓延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人们的惊呼中迎来了“第二波金融风暴”。在世界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今天,我国想要置身其外是不可能的事。而事实上我国也采取各种措施来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如扩大内需等。由此场全球金融风暴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一些问题。最基本的便是金融市场上的最基本、最古老、最危险的金融风险——信用风险。信用带来的危害可大可小但却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经济运行的风险最终都会集中反应或表现在信用体系上,一定程度上信用风险决定了金融体系能否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一员,信用风险对其的影响自然不能被忽视。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内涵及其主要形式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者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使人们常说的最为复杂的风险类型。而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受经营活动中由于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的影响,使其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从而导致遭受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包括两中形式:一种是违约风险,一种是结算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可以针对个人来说、也可针对企业来说。结算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一方支付了合同资金但另一方却违约的风险。常在外汇交易中出现。
二、研究信用风险的必要性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曾说过“银行之所以对现代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一大原因就在于他们愿意承担风险”。美国著名银行家爱德华费拉斯也曾指出“银行是因为承担风险而盈利,是因为没有有效管理风险而亏本”。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就不难看出,没有很好的管理风险能力银行的生存能力就要受到质疑。也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就是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因为信用风险管理好了,银行能顺利的运行,获得自己应得的利润;管理不好,亏本是自然严重时甚至是银行倒闭也是有可能的。所以说风险管理是银行的价值所在。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发达,这就意味着对银行的贷款依赖程度很高,从银行贷款是企业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不论国内国外,这种现象都不足为奇。同时这也是银行发展的一种动力,银行要想健康、平稳发展,也需要业务来支撑。一般来说银行的利息收入是总收入的3O%~上甚至达到70%。有着这些业务的往来,风险就应运而生。信用风险也在贷款中潜伏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旦银行的风险管理不合格,那么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承担了信贷者的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还有宏观风险。在世界银行对全球银行危机的研究表明,导致银行破产的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信用风险。客户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合同偿还本息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一个客户可能不能造成致命损失,但是多个客户就难以想象后果。所以研究信用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和问题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结起来在个人或企业、中介机构、地方政府和司法失信。下文就从这四个方面描述现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
1.企业失信总的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注册资金上作假。企业要想在银行贷款,必须经过一些审核,符合条件者银行才能担当~部分风险贷款给企业,这其中就包括企业资产审核,注册金金额限制审核。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注册金存在不实现象。企业主投机取巧通过临时拼凑资金来当做注册资金。一旦通过了银行审定,就把拼凑的钱还掉。这样一旦企业出现危机,银行的承担的风险就将无形中增大;第二,在财务会计上作假。为了蒙蔽银行,企业会做家长争取银行贷款时虚增利润和资产,降低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这样就使得银行无法清楚地掌握企业的运行状态;第三,利用各种手段逃菲银行债务,造成银行的损失。据调查显示,将近70%的企业选择拖欠贷款、税款等逃废银行贷款。有的是公然赖账、恶意拖延时间不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直到诉讼失效为止;有的是做破产销债,表面上企业是破产了而实际上是企业为了逃废银行债务,暗中把资产转移后再申请破产的。这样银行追不到贷款也只能自认损失;还有的是采取“金蝉脱壳”法将企业的有效资产拿出来成来新的公司,而贷款却挂在了破产后的企业名义上,这就使得银行贷款成了一死帐而无法短时间内收回。下表是各大商业银行同期不良贷款比较表:从表中也能看出不良贷款对银行造成的损失程度,同时也表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2.中介机构失信。有些会计事务所为谋一举私利帮助企业出具假验资,作假帐、发布一些虚假财务信息迷惑银行管理者而错将款项贷出;有些资产评估机构故意高估借款企业的资产或抵押物的价值,给银行错误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作出错误判断,造成最后信用风险提高。
3.地方政府的失信。地方失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官不管旧账”的现象,上一任领导欠下的银行债务,新任负责人不承认以致搁置一旁不予治理,使得银行贷款成为坏账;第二,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发展,出面给企业连线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贷款下来后就不再管理企业或个人是否已还银行贷款,不从中协调双方的事物进展。
4.司法失信。在受理银行诉讼案上相关司法部门以立案条件不符合、政府干预大等理由不立案,不出面处理;对一些有胜算的案件不认真执行,导致商业银行在赢了官司的情况下还要赔钱这一现象,而这一事件也已司空见惯的事;有些司法部门的考核制度也间接地影响了银行信用风险,在有的部门以个人的业绩与结案率直接挂钩,显而易见,银行诉讼案一般需要处理的时间都是较长的,有些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自然就会潦草结案来处理一些案件,而不管最后的双方利益如何。
从上述这些现象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在不断地提高,而信用风险又是所有风险中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风险。从银行的长久发展来看,找出信用风险问题的所在是很有必要的。
上文中信用风险的现状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遗留下了很多问题。随着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不断地深入,商业银行管理者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而相关监督机构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逐步加强和完善了。虽然已经在降低信用风险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通过对突出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其中一些造成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问题的根源所在。
(1)资本不充足,风险资产规模较大。由于我各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并不高,资产补充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所以商业银行要想提高资本充足率就必须要努力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由于我国现行的评定制度不严明,商业银行没有对企业评估的内部评级的规章制度,也就无法对企业进行内部的评级。这样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降低信贷存量规模,甚至是减少了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来降低风险敞口规模。
(2)风险意识不强。我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但是并没有在全体员工中普及.没有将这一基调贯穿到业务拓展的全过程中去,不能形成全行认同的风险管理文化。其中,也不乏某些管理人单纯的认为风险就是控制,对一些风险认识还只停留在理性认识,谈不上统筹考虑。
(3)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不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还不能完全满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满足银行监督的需要,没有一个全面完整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则。对客户的资料不能做到完全共享。无法保证对客户的严格审查,这就使得了客户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造成风险的提高。
(4)法律制度环境不健全。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无形中就保护了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权利而忽视了银行债权人的保护。这也给银行的利益带来啦一定的风险。因此,要从法律层面上对风险进行控制。
(5)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还只是停留在定性管理阶段,很大的依赖专家管理,形式主义更为趋向。而忽视量化分析,缺乏对信用风险识别、度量与监测方面的管理,与国际上先进银行的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等方法上我国商业银行也是逊色一筹。
四、化解信用风险的对策措施
1培养信用风险的管理文化。对于各个企业文化都是很重要的,商业银行作为特殊企业也不在例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在经营过程中就逐步形成了一种管理理念和银行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形成了一种对信用风险的统一认识,那么在处理信用风险问题上自然会得到更好的效果。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和核心内容,银行工作人员都树立起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经信用风险意识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就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了一支高素质的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2.完善贷款风险测量体系。加快商业银行内部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针对我国现行的贷款体系风险系数的确定,其很大程度上是主观上的确定,很大依赖认为因素。我国应该研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一些风险指标,然后对各项指标进行客观的分析,运用数学模型、金融工程技术对这些指标系数得出科学的计算公式,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对缺乏专业评级机构,商业银行自身要设立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不管对外对内企业,都要用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去评定。我国现行的评级体系不全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完善。
3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在信用风险现状中,有的企业就制造一些假的资料来蒙蔽银行而造成信用风险提高。信用评级主要就是根据企业公开的信息资料来评定的。企业制造的一些假账、假会计凭证等必然会影响大到评级的结果。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是很必要的。制定制度保证银行能得到企业的全部真实信息,银行自身也要培养人才去辨别真伪、取精弃粕,提高评级水平。
4借鉴国际现金银行的现金风险管理方法理念。虽然在金融风暴过后,某些国外先活跃银行也受到了或重或轻的影响,但是他们的先进管理思想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首先,我们要承认信用风险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风险与回报是成正比的,风险越大,回报自然也越大,银行要经营日常业务就必须要全面认识这点,而认识风险不是说去竭尽全力去杜绝所有的风险,而是通过认识风险来如何经营控制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机制和技术,将潜在的信用风险转化为未来的收益。其次,学习国外活跃银行的灵活高效的信贷执行机制。人不是万能的,在工作过程中总会出错的,在银行工作者,一时的疏忽可能造成对银行的巨大损失,就要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提高,在审核材料作出准确判断是基本技能,不是主观意识错误时可以不受到惩罚。这样就可以采用“双线授权、双线监控”手段降低犯错率。再次,权责制。权责不分也是造成银行信用风险的一大原因,实现权责制时,工作人员会清楚考虑各个方面,一旦贷款出现问题自己是脱不了关系的,所以在处理业务时也会全面尽量去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一般权责制内人员不超过三人。实行“三签制”因为连带责任,每个人都会认真做好本分工作。降低因认为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
五、总结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管理难度和复杂性在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方面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许多政策制度没有实质性的为信用风险服务。虽然采取一定措施候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与之国外活跃银行相比差距仍是很大,所以我国要全面提高各部门的信用风险意识、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等,形成一种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文化。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上。只要共同、充分认识到信用风险的存在及其产生原因,才能采取合理、实用的政策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问题,这样,相信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发展一定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为我国金融产业打下一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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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发展问题的现状,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勾画出了我国农村人口全面发展的架构,并提出了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人口;人力资源;全面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又占绝大多数。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农村人口问题直接影响着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农村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村人口问题,引导农村人口全面发展,不仅可丰富农村人口理论、农村发展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还可以变农村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加快农村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为了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拓宽农村教育融资渠道,解决教育设备落后、办学经费缺乏等困扰农村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第二,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就是要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和地位,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第三,必须抓好九年制义务教育。改变农民传统落后的教育观念,保证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得到真正落实。第四,建立终身教育体系。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引导农民树立终身教育观念,构筑起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第五,加强农民科技知识培训,要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以推广实用技术为重点,采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办学,加大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培养出一大批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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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前的审计定价模式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业务,面对竞争。本文探讨了审计定价市场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定价应考虑的因素,并对审计定价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审计定价;审计收费;市场竞争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它是一种有偿服务。审计收费是审计服务价格的直接体现,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因此,合理的审计定价不仅保障了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定价市场化使审计收费很大程度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在具体的收费额度上,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本身及其所服务企业的情况来确定。这就需要事务所考虑审计项目所投入的审计资源(时间、人力资源)的成本,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目标,而不能为了招揽业务随意降低成本,减少审计收费,导致恶性竞争。这样既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利益,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竞争,要想在竞争中取胜,服务质量是关键,而不能通过低价取胜。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合理估计审计成本,以此保证审计程序的执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要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同时,不断创新业务,加强职业文化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执业人员不仅仅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掌握管理、统计、风险理论等相关知识。除此之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要不断研究审计方法,并善于利用网络、计算机等现代工具,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降低审计风险,控制审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从自身出发,努力提高审计服务质量,才能保证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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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对单个独立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很大影响,而且也关系到某地区、某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社会就业、安定等社会效益。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在此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比比皆是。现就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现状,如资金管理不严、财务控制薄弱、企业管理模式僵化、人员素质不高、信息管理观念和手段落后、企业融资困难、政府给予的政策等现状进行介绍,并分析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中国中小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失败率较高,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三至五年,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务管理工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发展和盈利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地进行资本运营,而这一切都需强化财务管理。本文首先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和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较全面的理论阐述,随后针对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及其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最后步步深入提出对策。
1.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统一。中小企业中,经营者往往就是最大的股东。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这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决策灵活及时,经营目标明确和强烈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优势,经营者目标与股东利益取得一致;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司在经营上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资金使用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
2.经营多属于负完全责任的个人经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主要依靠领导人自己对市场的直观把握,因此企业的成败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个人能力。
3.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中小企业从事的行业多容易进入,所以在扩大其产业市场的时候,许多新的对手会参加进来,容易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中小企业自身弱小,很难经得起时常波动的冲击。
4.具有经营机制方面的灵活性和易变性。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表现为对市场需求的变动反应及时,可合理调度和配置资金和劳动力资源。如在中小企业密集的浙江省就表现为主导产品突出、专业化程度高、管理成本低,在大环境相对萧条时期,能加快调整步伐,适应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发展。
5.初始资本及可利用的资本少。企业经营的初始资本主要来源于个人积累及借款,资本额少,加上外部融资能力的限制,使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资本增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这就将中小企业的活动领域限于中小资本能以操业的范围,否则会遇到极大的风险。
1.投资及产业发展较弱,且发展缺乏科学论证。当前,一般的中小企业投资普遍存在所需资金短缺的问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中小企业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借款比较困难。银行即使同意向中小企业贷款,也因高风险而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二是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比大企业多得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
而在企业发展方面,一是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无视国家宏观调控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二是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以及资金来源等缺乏科学的筹划与部署,对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将要发生的现金流量缺乏可靠的预测,仓促上马。近几年来,许多企业所投资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项目由于资金困难而夭折,或“割肉”卖出或成为永久性“在建工程”,不仅企业自己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将一些银行拖入泥潭。
2.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在融资的过程中遇到许多的困难,为此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企业自身的素质,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加上目前不良贷款比重较高,收贷难度大,而国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目前尚不健全,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有效防范,为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不持谨慎的态度。
3.财务管理内容不规范。首先,从资金筹集上看,由于中小企业创办初期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弱,开办后银行对其限制较多,扶植较少,于是一些中小企业主便设法挂靠“集体”,然后以集体财产做担保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在挂靠及贷款的过程中往往靠金钱铺路,钻政策、法规管理的空子,以打开借款大门,带有很大的腐蚀性。其次,从资金使用上看,由于中小企业直接面向市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生产投资带有盲目性和不合理性,有些投资甚至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社会整体利益不协调。为了摆脱国家的诸多限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畅或难办的事,行权钱交易,使经营费用逐年增加。由于小企业主还普遍存在着“谁也不敢得罪”的心理,使各种摊派日益繁多,这也使其经营费用居高不下,不能使企业资金更有效地运用于经营和发展。再次,从资金分配上看,一些私营业主谎报营业收入,乱定税前开支,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在企业发展的问题上,私营业主多半持“谨慎发展”的态度。一些业主用挣来的钱搞超前消费、奢侈消费。据零点公司对14个城市300位资产规模在百万以上的私营业主的调查,其平均月消费额为3 223元,最高支出为60 000元。
4.财务控制力较为薄弱。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2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
5.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一方面,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这些企业的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并且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1.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资金经营的能力差等决定了它通过市场融资资信很低的特点。这从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稳定的融资机制给予适当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比如,中国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2.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十部委不久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中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要把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和建立其他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中小企业投资及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一方面,为了回避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应稳健理财,适时扩大规模。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充满风险,中小企业要发展,关键是要稳健理财,科学投资。对风险程度大的项目、决策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方案应主动回避。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应尽可能采取中、短期投资模式,加强投资项目的考察和论证,不断优化投资方案。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投资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一是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中小企业的产品,其市场占有份额有限,企业拳头产品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如果不断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陈旧的老产品,这样可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应当重视,应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策略。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尤其是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的拥有,是企业制胜的法宝。可以采用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也可以通过对内部现有人员的培训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
财务管理观念是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价值观,是思考财务管理问题的出发点。面对新的理财环境,若企业不能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1.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重视人的发展和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趋势。企业的每项财务活动都是由人发起、操作和管理的,其成效如何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智慧和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扬弃“以物为中心”的观念,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人们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树立资本多元化理财观念。加入WTO后,资本市场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大批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都将进驻中国,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中小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树立风险理财观念。中小企业防范风险有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制定翔实的财务计划,通过计划将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有预见地、系统地辨认可能出现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1.提高认识,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由于资金的使用周转牵涉到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所以要层层落实,共同为企业资金的管理作出贡献
2.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形成合理的资金结构,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使资金应用得到最佳的效果。在改善资金结构的同时要维持一定的付现能力,以保证日常资金运用的周转灵活,预防市场波动和贷款困难的制约,确定最佳的现金持有量。
3.加强对存货及应收账款的管理。近年来,很多中小型企业陷入经营流动资金紧缺的困境,加强存货及应收账款管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加强存货管理,尽可能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保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当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尽量的按期收回款项,否则会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蒙受损失。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编制账龄分析表,看有多少欠款在信用期内,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对不同时间的欠款,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则应提前提取坏账准备,充分估计这一因素对损益的影响。
目前,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假象等等。究其原因,(1)企业财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又受制于领导,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2)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为解决好上述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以吸引更多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到中小企业发挥作用。二是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加强培训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学习《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三是企业领导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通过企业财务人员和领导人员甚至全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改善企业管理状况,提高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总之,中小企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长期发展战略,企业运营和财务管理策略必须放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从里到外营造一个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格局。以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为依据,从改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等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并进一步提出了原则性和针对性的建议。解决中小财务管理问题还需要转换思想。现实表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表面上的反映是企业规模和管理层素质问题,而深层原因是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仅靠出台一些政策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制度调整,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来综合考虑民营经济发展问题,要培育咨询机构,引导并鼓励中小民营企业改变原来的思维,加强自身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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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抗生素滥用的危害及其我国抗生素滥用的现状,并总结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治抗生素滥用的对策。
关键词:抗生素;滥用;现状;对策
在现实生活中,抗生素被许多人当作是包治百病的妙药,一遇到头痛发热或喉痒咳嗽,首先想到的就是使用抗生素,而对滥用抗生素产生耐药性的危害却知之甚少。按照目前的态势发展,新"超级细菌"还会陆续出现,10~20年内,现在所有的抗生素对它们都将失去效力。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立即行动,加强监管,严格限制抗生素的销售和使用。世界卫生组织近日宣布,将2011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确定为控制抗菌素耐药性。每年因抗生素滥用导致800亿元医疗费用增长,同时致使8万病人不良反应死亡,高耐药性的细菌的不断涌现,使普通人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危险。中国是抗生素使用大国,也是抗生素生产大国:年产抗生素原料大约21万吨,出口3万吨,其余自用(包括医疗与农业使用),人均年消费量138克左右(美国仅13克)。据2006~2007年度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结果显示,全国医院抗菌药物年使用率高达74%。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抗生素,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医院的抗生素使用率仅为22%~25%。中国的妇产科长期以来都是抗生素滥用的重灾区,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妇产科多年的统计显示,目前青霉素的耐药性几乎达到100%。而中国的住院患者中,抗生素的使用率则高达70%,其中外科患者几乎人人都用抗生素,比例高达97%。另据1995~2007年疾病分类调查,中国感染性疾病占全部疾病总发病数的49%,其中细菌感染性占全部疾病的18%~21%,也就是说80%以上属于滥用抗生素,每年因抗生素滥用导致800亿元医疗费用增长,同时致使8万病人不良反应死亡,高耐药性的细菌的不断涌现,使普通人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危险。这些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滥用抗生素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
抗生素是治疗感染性疾病的常用药物,1929年英国学者Flemming首先发现了青霉素,1941年应用于临床.抗生素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医学发现,它使人类的平均寿命至少延长了10 年.抗生素是由某种微生物所产生的,在低浓度下对别种微生物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抗生素的作用范围广,对细菌、病毒、真菌甚至肿瘤都可起到抑制或杀灭作用.因此,依据抗生素的作用对象,可分为抗细菌作用、抗病毒作用及抗真菌作用抗生素等.抗菌药是通常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作用范围较窄,包括针对细菌的抗生素外,还包括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如磺胺类及喹诺酮类等.到目前为止,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生素有 300 余种,然而由于新型抗生素的不断出世,抗生素种类繁多及同一种抗生素有多种商品名等原因,医务人员在掌握抗生素的合理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常见滥用抗生素的现象,耐药菌株亦有逐渐增多趋势[2]。抗生素的滥用会带来以下危害:
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会产生相应的毒副作用,这已成为医学界的共识[3]。不合理的使用抗生素会对人体的肾脏、肝脏、造血系统、神经系统、胃肠道系统等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对于年老、体弱、小儿尤为严重。
滥用抗生素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细菌产生广泛的耐药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只有更好地适应环境,才可以更好地生存,这是在大自然生存的基本法则。细菌为了生存,它就会不断进化,通过不同的途径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以适应抗生素存在的环境。也就是会导致在以后遇到细菌或者病毒感染一般的抗生素起不到作用。则必须使用跟强力的抗生素。如此恶性循环最后会导致没有抗生素可以对已经有很强抗药性的细菌或病毒产生作用。
在抗生素的副作用中,还有一类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症下药”的同时,如果使作不当,它会破坏体内菌群平衡,而加重原有病情或造成二重感染。无论实验还是临床都表明,长期大剂量应用抗生素能使人体抗病能力下降,致使某些对抗生素不敏感的细菌和病毒大量繁殖,从而导致二重感染。
在临床中,一些医务工作者由于对病人病情认识不深,对感染性疾病不合理地使用抗生素,导致对诊断具有参考价值的症状和体征被掩盖,给诊断带来困难,而且会因此而错过治疗的最佳时期。
由于生产抗生素的厂家很多,造成他们之间的竞争很激烈,以至于出现不正当的竞争。出现了销售无序、虚假宣传、利用非正当手段在医疗机构拓宽销售渠道等现象。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管理力度不够,也是造成抗生素滥用的原因。
(1) 经验性和臆断性用药情况太多,把抗生素当成“安慰剂”使用,只要有与之类似的症状就使用;
(2) 分不清抗生素与消炎药的区别,以至于应当使用消炎药的时候却使用抗生素;
(3) 联合用药不科学,有时医生为了让患者早日康复,使用多种抗生素联合使用,但是如果对联合用药了解不清,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会对患者造成伤害;
(4) 预防性用药使用不科学,有的医生为了防止病人某些症状的产生出现,随意扩大预防性用药的范围和量;
(5) 频繁更换使用抗生素,抗生素的疗效有周期性问题,如果疗效暂时不理想,应该先考虑用药时间不足,给药途径不当,而不应该频繁更换抗生素,频繁更换抗生素易使细菌对多种药物产生抗药性;
(6) 对患者使用抗生素的指导不够,造成某些患者对抗生素的使用量和间隔时间把握不够,不能正常的发挥药效;
(7) 用药的个性化强度不够,没有运用药物代谢动力学和药效学的知识,指导合理用药,研究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8) 误以为只要是感冒就一定要用抗生素
(9) 不良反应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尽早发现问题;
(10) 知识的获取力度不够,未能及时获得一些新药物的信息和某些已用药物的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某些疾病的新的治疗方案;
(11) 医德医风不正,一些医生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病人利益和安全,违反原则超常使用抗生素。
(1)习惯用药和盲目用药,以为以前有与此相似的症状医生使用某种抗生素为其医好,以后只要有这样的症状只要自己买点这样的抗生素用了就能好;
(2)存在价高药好的观点,盲目使用进口药和贵重药,甚至在用药上出现攀比心理;
(3)不按时按量服药,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改变药物的用量,或者在没理解医生的服药要求的情况下,自己按自己的想法服药。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生素商业行为的监管,规范抗生素的销售渠道、规范抗生素的定价标准、防治抗生素的虚假宣传现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世界卫生组织新闻官员索耶指出,要实现正确、合理用药,必须拥有完备的合理用药措施和监督体系,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的培训和指导,此外还要设立药物信息系统,以帮助患者正确地选择药物和治疗方式。
对医务人员的再教育有助于改善医务人员的行医水平,有利于医务人员改正以前的错误做法,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用药水准,避免错用药物和滥用药物现象。
有关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抗生素临床应用的研究与监测,尤其是那些新型抗生素的研究与监测,并且及时将有关研究信息反馈到医生那里。
应当加大抗生素科学使用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宣传对象不但包括患者,还应当包括医务工作者,尤其是对于那些基层医务工作者。
医生与患者的良好的沟通,能够有利于医生了解所用药物的实际药效及其副作用,能够为医生对治疗方案作出改进。同时医生与患者的良好的沟通,也能够有利于患者及时发现用药误区,排除用药过程中的一些困惑,防止患者乱用药。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建立合理的医德医风监督和奖励制度,以端正医务人员的服务方向,自觉抵制药品市场上的各种经济诱惑,坚持为患者选好药、少选药。
总之,在我国,抗生素滥用问题是很严重的,解决抗生素滥用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1] 杨元武.我国每年8万人因滥用抗生素死亡[N]. 重庆晚报,2010-10-27(6).
[2] 贡爱群.滥用抗生素的原因及危害[J]. 黑龙江医药:2009,22(3):368-370.
[3] 谭弘,白雪峰. 抗生素不合理应用的临床危害[J]. 中国医药指南:2009,7(1):99.
[4] 杨润生,韩爱萍. 87名患上呼吸道感染用药分析[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1995,2(1):43.
[5] 曹军,谢联斌.抗生素滥用原因分析[J]. 九江学院学报,2004,3:85-86.
[6] 孙优依. 国外防治抗生素滥用的良方[J]. 观察与思考,201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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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1] 朱俊生.公平缺失、税收困境与企业年金发展预期[N].中国保险报,2008-4-30.
[2] 何伟.年金市场源头渐热,中小企业最需加油[N].证券时报,2007-1-31.
[3] 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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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
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启动。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1)价格发现。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1)基差风险。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被操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6]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于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1]百度百科.股指期货[EB/OL].[2009-12-17].http://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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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金融市场,使得金融业务也水涨船高,随之而来的,就是银行业务的战略转型,传统的信贷业务、存取款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而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正在以几何的比例不断增长。正因为如此,银行需求一支专业团队为他们也为客户处理这些金融业务,本文就商业银行的专业团队建设模式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专业团队 经营模式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日渐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由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服务衍生出的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多,客户量也越来越大,以往的银行服务、工作人员由于不熟悉新兴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客户需求往往在时效上有很强的要求,对于层级式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就需要建立一种专业化运作的团队经营模式。
专业团队经营模式,是为了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快更好的适应现代市场竞争,适市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专业团队的建设,也是为了培养更多的人才,服务于银行,服务于客户,通过一系列良好的培养机制,培养一批对银行忠诚、对客户忠诚的业务精英,不仅有利于银行的发展,更加有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
专业团队的建设,使得银行工作的分工更加明确,职能更加细化,从当前的金融业务来看,我们认识到,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越来越细化,而相应的岗位分工越来越明确,客户不需要一个全而不精的业务人员为他们理财,他们需要的是一个精通一个业务,并能够为他们做好业务的人才,所以,专业团队的建设,促使银行将原来分割不清的业务,分化出来,成功完成营业机构的战略转型。
每一个工作团队都拥有自身的工作特质或工作气质,决定工作特质的基础是客户资源,决定工作气质的基础是理念。具体的理念不是口号,而是一种信仰和追求,其产生和形成不是瞬息完成的,而是通过长期的积淀所形成的,且产生这一信仰和追求的根本是驱动力,具体说,利益驱动型还是功能驱动型所构筑的团队理念都是可行的团队理念,都与建行的经营理念相一致,然而对于具体的团队工作偏好而言,将形成不同的工作理念,因此建议,在构建高绩效团队的过程中,将基层行的各个业务团队理念塑造作为长期的根本来思考,并服从于整个经营理念构架。通过阶段性的团队建设过程,逐步由“问题解决型”向相互依存型“多功能”团队转变,形成具有独特经营理念的工作团队。
要按照业务经营的需要,给予团队真正独立自主的权限,从组织架构的根源上赋予团队,既能注意问题的解决,又能执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在业务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以及具体工作业务目标责任共同化方面协同工作,在工作属性上属于自我管理型团队,由于每一个团队成员承担着团队上司所承担的责任,因而团队内部垂直管理型的组织架构方式应当向“品”字形组织架构方式转变,这种转变不意味着失去团队主管管理的权威性,而是以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团队角色的再认定,即成员角色的发现和定位,组成技术型、问题解决型和决策型成员的“品”字形架构,从而是团队向专家型团队转变。
麦克尔.哈默将优秀的流程定义为四个特点:RIGHT CHEAP EASY FAST,即在保证正确(RIGHT)的流程输出(客户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前提下,尽量使流程快速(FAST)、容易(EASY)和便宜(CHEAP)。团队流程的塑造,主要明确谁要干什么的问题。这就要求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偏好,给予正确合适的明确分工,将每个成员的优势发挥到极致,从而致使团队的优势极大化,
在金融业务上,目前通常使用的模式,都是一个专家负责一个客户,这样的做法,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促使专家全心全力的为客户服务,不敢懈怠,坏处是只有一个专家,能力、业务水平都有所局限,就算再如何全心全力,也难保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所以,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的专家团队服务,应当采取“专家一专家小组一专家团队”的三层服务结构,第一个专家,是指主要负责专家,第二个专家小组,是指针对这一业务,或者是相同类似的业务,组成一个小组,小组内的专家相互沟通,互通有无,使得专家处理问题的思路得以拓展。最后一个专家团队是指整个银行的专家团队,是指在遇到重大问题,可以提高专家团队,群策群力,共同完成这项任务。
在专家团队的建设当中,商业银行应当对进入团队的专家进行严格把关,这不仅是保证专家团队的服务质量,也是保证银行的服务声誉,只要在相关业务线上有着多年工作经验,业务功底非常扎实,理论知识非常丰厚,实践、实战经验异常丰富,并且有着一定分析能力的人才就可以称之为专家,银行才能够吸纳他们成为专家团队小组的专家。
可持续发展,是现今最流行,也是最为有效的管理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专业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当中,是为了让专业团队更快更好的发展,也是为了专家团队更高效的为客户服务,为银行争取名与利的双重好处。
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平台,借助这个平台,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基层专家团队建设的持续发展模式,我们知道,商业银行所建立的专家型团队是一支拥有专业技能、专业理论、专业素质的服务型的高水平团队,这支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好、最快、最详细的服务,为客户的理财、投资、金融等等业务进行最细密的安排,保证客户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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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荒,指的是由于流通领域内货币相对不足而引发的一种金融危机。钱荒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从两年前,即2011年开始,不少的中小企业在向商业银行贷款时,就已经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这样的问题,银行间拆借利率也并非第一次上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从2013年5月份以来,金融市场的资金利率全线攀升,这也是钱荒最直接的后果之一。
以钱荒最严重时的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为例,2013年6月20日的银行拆借利率达7.66%,较5月7日上涨了224%;同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到期收益率也从2.35%上升至6.97%,涨幅近300%。
在本次钱荒中,受到较大影响的主要是私营的中小企业,从总体来看,钱荒对一些主要的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影响并不像市场上的中小企业那样严重。而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作用不可或缺,在经济增长放缓,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时期,小微企业能够起到很大的压力缓解作用。除此之外,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民生问题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最直观的例子就是人们消费的农副食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副食品的主要销售商大多为个体工商业者,供应商多是私营养殖业者,这些企业经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这些新兴的中小民营企业绝大部分都面临着融资困难的情况,尽管国家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这类企业仍旧面临非常苛刻甚至是不公的市场境遇,而钱荒则使它们的处境越发困难。
在资本市场上,首当其冲的就是信贷交易,一直以来,银行议价能力都普遍较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到30%,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中小企业仍然无法正常获得贷款,进而只能转向民间市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下钱庄或是影子银行,这些影子银行的年化利率可以接近甚至超过100%。
钱荒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还不仅于此,受到波及的还包括中国的股票市场,资本市场遭遇的资金大旱,不可避免地对股票市场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近期在钱荒最严重的时期,我国A股市场不断创下新低或许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一时期,市场成交金额的迅速下滑,也验证了没有新增资金入场的猜测。与入市抄底的巨大风险相比,资本更容易流入民间借贷领域,这种行为一旦蔓延开来,受到波及的将是整个私营经济体系,而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将难独善其身。
近段时间以来,美联储一直在以不同的方式暗示美国将逐步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经济的复苏,美国正逐步走出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使得美国对全世界资本的吸引力得到较大地增强,这样的环境造成了新兴国家资金外流。
受到资金外流困扰的也包括中国,去年上半年,我国银行结售汇余额逐月下降,从2012年12月的509亿美元下降到2013年5月份的104亿美元,降幅近80%。
同样是在五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要求就是把外币纳入贷存比考核,迫于这样的压力,一些银行很可能已经提前开始买入美元补充外汇头寸,以求达到监管标准,同时,20号文还强调了“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这实际上是监管层在严查虚假贸易,使得国际热钱流入大幅减少,去年5月份以来外汇占款增长进一步大幅下降。
上述各种因素都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收缩压力,而去年年中光大银行对兴业银行的违约门事件产生的蝴蝶效应,则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对资金紧缺的猜测和预期,放大了“钱荒”的恐慌效应。
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所占比例最高几项中的包括地方政府向商业银行的借款,这类的借款多是用于基建项目,涉及的地方政府也以老边穷为主,由于我国当前的体制结构所限,银行对政府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很好地应对方法,这样就可能导致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对贷款的需求较低,而无力还贷的贫困地区政府却不断索求越来越多的贷款,这样的地区往往监管力度也较弱,其自身对资金的运用和监管能力都不强,获得的资金很多情况下是用来进行不必要的设施建设,这样的大型基建工程对资金的需求量极大,建成后对当期政府的相关责任人来说是不小的政绩,至于工程能够按照预期的计划盈利或是是否存在实际用处,或许都不是首要的考虑问题。
这类不良贷款越多,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越大,将不得不压缩其他的放贷项目,使得本应该获得贷款的私营经济更难得到资金支持。
影子银行也就是俗称的地下钱庄或是民间借贷,特点是贷款利率极高,对需求者而言形如饮鸩止渴,这样的贷款方式并不稀奇,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
欧洲方面,早在文艺复兴之前,犹太人便以高利贷闻名整个欧洲大陆,时至今日,这样的阴影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扩大到了国家的层面。而在我国,旧时的民间借款就是高利贷的代名词,中原地区的农民向地主借的债往往需要几十年才能还清,过去在我国的西藏地区,最大的放贷者是当地的寺庙,具体放贷利率的计算已经难以考究,但可以看到的是,寺庙周围的普通农民几乎无一例外地全部变成了农奴,起因可能仅仅是几百年前自己的祖先向寺庙借了几杯种子,自此以后,世世代代都因无力还贷成了地位最低下的农奴,不享有任何人类的基本权利,地位甚至不如头人家里的牲口。
我国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彻底清除过去腐朽的余渣,私人放贷被明令禁止,但资本的确也是一种生产资料,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是不应该被否认的。自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力度,倡导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的体制结构,这本身是非常正确合理的,但资本具有无止境的逐利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拥有者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就会自然而然地挤压其他要素的分配空间,最典型的应该就是资本要素对劳动要素的排挤。
不论资本如何运作,利润最高且安全性较好的营运方式一般都是放贷,在获取银行贷款困难的时期,影子银行开始大行其事,采取的方式近乎竭泽而渔,即便是年化后高达60%以上的利率仍有不少人趋之若鹜,然而在当前竞争异常激烈的买方市场上,并没有多少行业和企业能做到60%以上的年收益率,此种状况下,贷款不但不会促进行业发展,反而会对行业造成长期的伤害。
不管影子银行最后的获益者是谁,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受害的一方肯定是那些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和获利的影子银行相比,这些实体经济才真正是对国家和社会经济有长远促进作用的,对它们的盘剥相当于对国家未来的伤害,寄生在这些企业上的影子银行,或许正在影响着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要想长期地解决或是缓解这一状况,短期就应该承担起目前尚能忍耐的压力,即便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必须要采取措施,有效地限制民间的不法高利贷现象。
考虑到影子银行的存在具有其客观性,定义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加之我国不少地区家族企业的发展现状,影子银行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中介效果,因而完全取消地下钱庄既没有必要,也难以做到,实际中需要做的只是将这种影子银行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剥夺其影响社会经济的能力,将新兴中小企业从影子银行的盘剥下解放出来。
近几年出现的钱荒并不是孤立的经济现象,钱荒反映的其实是商业银行在管理运营方面的一些不足,这些缺陷也许有其更深层的因素,这些因素并不是一朝一夕之间就能够改变的,但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不需要改进其营运方略。
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政府都存在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兴建不必要工程的行为,这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也是导致商业银行优质贷款数额缩减的原因之一,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正常贷款的难度,而影子银行正是借着这样的时机迅速发展扩大的,如果任由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将可能会影响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联系,但如果简单地将商业银行的人员任免和管理独立出来,同样可能会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寻租的需求可能反而会进一步上升。如何协调和解决这样的矛盾所在,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智慧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这样的举措主要打击的是违规参与不合理贷款的银行管理人员,近几年来我国查处的银行管理人员违规案件中,屡屡出现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政绩和个人利益,违规将银行资金投入不正当的行业中去,影子银行也只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之一。
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但将银行的资产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更违背了我国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间接加重了我国私营实体经济的负担,不论是从围观还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政府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都需要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从严从速处置,及时颁布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政策中存在可以规避的漏洞,尽可能减少乃至最终杜绝这类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钱荒的出现尽管严重打击的人们信心,对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次危机却并非完全只有消极的意义。钱荒不但给社会带来了危机,更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政府和商业银行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消除民间借贷中不合理现象存在的土壤,规范商业银行的运营活动,减少并最终杜绝地方政府的错误政绩观,真正做到防微杜渐,推进整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那么钱荒的积极意义就会远大于其带来的消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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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
1.安抚功能。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一)现状
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03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08年截至2009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其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所认可。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推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09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只有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仅4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该课题组还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在这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所取得的实践效果令人满意。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收到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缺陷。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首先应该深刻剖析它的不足。通过对其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如下几个缺陷。
1.立法不统一。
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轻缓性和多样性见长,正好契合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这一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今天,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我国,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应有的与成年犯罪人的区别性,在刑法中没有为其单独设置非刑罚处罚规定,而是与成年犯罪人混同适用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即便此条规定也只是从原则上笼统地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至于它们的适用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时无所适从,进而出现或消极怠用、或率性而为、随意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显得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存在断层,没有层次性和等级性。除了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外,其他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劳动,一放了之,这导致其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间的严厉性差距很大,形成两个极端。
(2)没有充分践行《北京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是《北京规则》的签约国,应遵守它的原则,贯彻它的精神,执行它的具体规则。所以该规则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照管、监督和监护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等,我国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加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未把《北京规则》中的相关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以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措施运用不够,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
(3)相关法律规定四处分散、凌乱不堪。除《刑法》与《北京规则》之外,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散布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较为凌乱,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如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1-3年,而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中则规定为2-3年。
总之,在立法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不成体系,既没有一个宏观意义上的原则作指导,也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操作规则,现有的一些相关规范也都是有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一种四处分散、凌乱不堪的面目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
2.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
由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凌乱,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这种制度层面的粗陋导致了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其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不规范。关于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比较紊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有的司法机关规定犯罪分子只需将事先写好的悔罪书当庭宣读即可,有的则要求将悔罪书复印多份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赔礼道歉,有的司法机关规定为口头方式,有的则要求为书面表达。而赔偿损失这种措施的适用一般采取金钱支付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经济状况,导致该措施针对性不够强,把责任转嫁到了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切肤之痛;甚至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损失丝毫不虑,干脆以赔礼道歉替代赔偿损失。另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由于一般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未成年人内心感受不会太深切,教育效果不理想。
(2)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处处受阻,并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关于暂缓起诉,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规定各不相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容易给外界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用对象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严格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有的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适用对象的不统一使得暂缓起诉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谨性,降低了公众对它的信心与认可程度。
b适用程序不规范。从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规范,检察院的操作随意性较大,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c考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地而异,这种混乱的操作状况难以让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
d考验期间缺乏配套的社会资源支撑,容易使考验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e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暂缓起诉的正当行使。检察院因缺乏监督制约可能滥用权力,而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通常因缺乏救济渠道难以消除,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更何况是还处于探索实验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我们理解、承认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艰难,但并不构成我们应当迁就容忍其缺陷的理由。我们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是为了使之更加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之需要。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法律体系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在此共识下,各部门各机构纷纷出台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繁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立法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与不规范,要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先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废除违法规范和不合情理或不切实际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与公安部、司法部通知中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互相矛盾的规定,应按照清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范,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予以充分吸纳;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暂缓起诉等规定,也应加以保留并广泛适用。
2.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这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没有丰富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该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可通过如下途径确立。除了保留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种类外,还要开阔视野、面向世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北京规则》,引进新种类。同时,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成功的新举措,如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也应及时立法加以规定。当然,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使其能够对应犯罪性质的轻重进行阶梯排列,层次分明。
(2)适用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唯一主体,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以及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司法趋势和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等,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把适用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操作不规范。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应理解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4)适用程序。一项法律制度,它能否运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的指引。故有必要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全面规范指导非刑罚处罚措施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适用。
(二)规范司法操作,提高适用效果
1.关于劳动教养的改善建议。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满足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行制度,尤其是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仅可以对案件及早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及时警戒处理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它的强制劳动性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某些不良习气,磨炼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教养可具体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
(1)降低它的严厉程度。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理想上限为6个月,且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过于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特性,灵活运用包含劳动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可实施要求比较宽松的鼓励政策,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教养期限。
(2)规范它的适用程序与救济程序。劳动教养属于严厉程度相当高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它的适用要相当慎重。除了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如出现任意适用或违法适用等情况,要立即启动监督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刑事和解等试用措施的改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因这几种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故一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细化适用这些措施的案件范围与实施条件,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制约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规范司法操作程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被害人、被告人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等,充分保障涉案各方的诉讼权利并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督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社会帮教措施等,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各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配合协助司法机关适用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重要职责。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推行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仅完全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且有助于审前程序分流、降低“犯罪标签”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立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总结我国已有实践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既是时代之所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课题。尽管本人已对之进行了一番艰难探索,但因能力所限,有些问题还未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比如实证资料的搜集有限,致使某些观点的论证还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做出努力,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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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7月,同城、异地、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收入分别占全部快递收入的7.0%、54.4%和32.0%;业务量分别占全部快递业务量的22.5%、71.8%和5.7%。与去年同期相比,同城快递业务收入的比重下降了0.3个百分点,异地快递业务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5个百分点,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收入的比重上升了0.1个百分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快递业运营模式及其局限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现时期,网上购物日益繁荣,我国快递业有着飞速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服务业对快递业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主要从运营模式上分析了快递业发展的优劣势。
关键词:快递业;运营模式;加盟型;直营型.
(一)定义.
《邮政法》第九章将快递定义为:“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的定义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其特征:快递递送物品的特定性、快递寄递方式的独特性、寄递过程的时效性、寄递组织网络的特殊性。
(二)分类.
根据托寄物内容的性质,可划分为信函类、商业文件类、包裹类三种。根据寄递距离的远近及是否跨国境,分为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同城快递。根据快递的服务形式,划分为门或桌/机场、门或桌/门或桌、专差。
(一)快递业的特点.
快递业是以最快的速度在寄件人和收件人之间运送急件的行业,其特点是:适应经济发展的特性、快捷、安全性、高科技性、优良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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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型(特许权经营模式)是指特许经营机构将自己拥有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在特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其中,代表性的企业有申通快递、韵达快递等。
1.优点.
(1)启动成本低。一般是由母公司发起,建立一个运营平台,将区域细分,每个细分块由加盟方投资经营。加盟方可以进一步将本区域进行分割承包,形成一级加盟、二级加盟、三级加盟甚至更多,最终由每个加盟企业或个人来分担启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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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型是指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分子公司的经营模式。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管理下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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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营管理统一化,易于发挥整体优势。公司统一制定经营战略,并分解到各分子公司,通过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统一开发市场,技术研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可以统一调动资金,能快速响应,最终形成有效整体。二是服务水平高。直营快递公司由于统一管理,服务规范一致。三是员工队伍稳定。直营快递企业注重员工培训,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进行分类培训,提高了员工素质,也给员工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四是信息化程度高。由于直营公司是全公司一盘棋,总公司的经营战略能统一实施,所以在一些技术引进和开发上要优于加盟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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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需要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发展速度受到限制。二是管理系统庞杂,容易产生官僚化经营,使企业的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1.传统混合型.
传统混合型是公司将一部分地区对外加盟,并授权加盟企业在这些地区享有市场经营权、管理权等,总公司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传统混合型有两种原生态:一是直营为主;二是加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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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玉敏,张洪斌.中国快递市场发展研究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2006,(3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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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营模式是否科学是证券公司能否立足于激烈市场的重要依据,经营模式的完善是我国证券公司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中的问题,简述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的不稳定性,分析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运作和外部的结构的情况,对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完善提出有效地措施,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证券经营模式。
关键词:证券公司 经营模式 思考
经营模式是证券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法宝,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指的是证券公司的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交易的模式、交易的渠道等等,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可以满足公司在采购、营销等方面的调节和控制。经营模式是我国证券公司能够成功经营的核心理念,只有当证券公司有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其才能够实现不间断的盈利,在盈利的基础上壮大自己的规模,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与此同时,当证券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和了解现金的经营模式后,才能够使公司走向正轨,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1.1、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的经营模式一般是通过经纪业务和自己营销的业务来盈利的,经营的周期比较显著,而且波动比较大。从经营模式的角度来分析,我国证券行业的外部结构是我国证券公司能够获利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公司是依靠经纪业务和自己营销的业务来获得利润的,而这两种业务与市场交投的活跃程度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证券市场会有一定的周期性,是繁荣与低沉交替进行的,当证券市场没有其他的业务往来时,就会导致经营模式的周期性波动。
1.2、我国证券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外部的商业结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证券公司的大型的业务呈现出剧烈的波动现象,其波动与股票市场的波动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自身的业务模式。我国的财富管理模式还有待深化,低迷周期的资金管理几乎不存在。我国证券公司自身存在行业与外界的结构不能有机的统一,制约了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不稳定性。
2.1、我国证券公司要积极完善弱周期的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深化,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出现了扩展的现象,出现了一批弱周期的经营模式,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是向期货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直接的投资带来的利润和发行上市带来的收益不多。向期货公司收费中介费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有一定的影响,所以,证券商家都想要按照自身的经营模式,向弱化的周期经营模式扩张,实现经营的强周期和弱周期的平衡发展。
2.2、我国证券公司要对不同的外部结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积极调节内部的结构,实现各种经营模式的发展
经纪业务是给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交易模式,提供投资的咨询,对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可以通过具有差异化的服务获得一定利润,经纪业务的核心在于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大规模的销售,在经纪业务上要降低成本,调节内部结构,创造出新的运营模式,建立与客户挂钩的模式。
投资的业务指的是证券的销售和兼并等,这种方式的经营模式体现在优秀的投研能力上,我国证券公司要提高自身的投研能力,在管理方面采取创新的理念,实行岗位定薪的方法,实现投研人员的薪水与其能力挂钩。强化投行业务的发展,其经营模式是实现提供服务来收取费用,盈利的主要因素在于要有大量的业务,要开展交叉式的经营。我国证券公司要开展投行业务,对于那些已经占有较大市场规模的证券商家可以继续保持其份额,提高公司的公关水平,强化资源的利用能力,积极拓展业务,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证券商家,可以进行高投入,将大量的人才引进,努力扩大市场的份额。
2.3、我国证券公司要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资金的有效调控
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仅要受到业务开展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上,因此,我国的证券公司要加强资金的调动能力,证券公司要建立抵御风险的政策,正确地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有效地提升公司的盈利的可能性,确保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稳定性。
现在,我国的证券公司比较多,证券公司要制定科学的经营模式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外部的商业结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证券公司的大型的业务呈现出剧烈的波动现象,因此,在制定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时,要积极完善弱周期的经营模式,我国证券公司要提高自身的投研能力,在管理方面采取创新的理念,实行岗位定薪的方法,实现投研人员的薪水与其能力挂钩。对不同的外部结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积极调节内部的结构,实现各种经营模式的发展,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资金的有效调控,从而促进我国各类证券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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