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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是专门以政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政治行为的理论和考察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在国家事务方面的活动以及治理国家施行的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文学与政治关系论述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大都认为文道与政道通,把文学当作政教工具,上层以文学进行教化,下层以文学干政、“美刺”,视文学为政治的附庸。
关键词:先秦汉魏六朝文论 文学 政治
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一个敏感问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会对现实的文学创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就来梳理一下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有关文学与政治关系的内容,看古人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古人认为文道与政道通。《荀子?乐论》载:“乱世之征:其服组,其容妇,其俗淫,其志利,其行杂,其声乐险,其文章匿而采,其养生无度,其送死瘠墨,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治世反是也。”认为“文章匿而采”是“乱世之征”,认为文章是受到现实政治的影响,所以通过文章便可反观现实政治的治乱。《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认为乐可通过心的中介与现实政治建立对应关系,考察乐的不同风格即可得知政治的治乱兴衰,这便是儒家的审音知政说。
古人还认为文学对政治可产生巨大影响并主张用文学来为政治服务。
古人重政教,往往把文学当作政治教化的工具。传说中就有“献诗”活动:“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典,史献书,师箴,瞍赋,?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周语上》)。到了后代,这种制度又被描述为“采诗”:“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汉书?食货志》)“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政也。”(《汉书?艺文志》)“献诗”、“采诗”是直接为现行政治服务的。
《礼记?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读书不仅可以给统治者施政以借鉴,还被他们用来教化子弟,为自己培养接班人。为什么能用文学来进行教化呢?《荀子?乐论》给出了答案:“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先王谨为之文……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夫民有好恶之情而无喜怒之应则乱。先王恶其乱也,故修其行,正其乐,而天下顺焉。”统治者利用乐能感人心的特点“教平民好恶”,“善民心”,通过乐对心灵的陶冶来节制人的感情,规范人的思想行为。在这一点上,乐和礼、刑、政一样,都是进行教化、维护统治的工具。
裴子野《雕虫论》:“古者四始六艺,总而为诗,既形四方之气,且彰君子之志,劝美惩恶,王化本焉。”“劝美惩恶”是为政者所需要的,也是政教的内容之一,是王化之所本。在萧统的眼里,连陶渊明的诗都可以有助于教化:“尝谓有能观渊明之文者,驰竞之情遣,鄙吝之意祛,贪夫可以廉,懦夫可以立,岂止仁义可蹈,抑乃爵禄可辞,不必傍游太华,远求柱史,此亦有助于风教也。”(萧统《陶渊明集序》)
除了教化之外,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文学来歌功颂德,点缀升平。王充《论衡?须颂》:“古之帝王建鸿德者,须鸿笔之臣褒颂纪载,鸿德乃彰,万世乃闻。”文学的宣传功能对政治的巨大促进作用,政治对文学有极大的依赖性。帝王德业的彰显,有待于文学之士的“润色鸿业”。
教化主要是从君、从在位者的角度来说的。其实,这种认识也影响臣下甚至普通民众。臣下或普通民众也想通过文学来“干政”,来影响政治。这主要就是“刺”,即以文学(主要是诗)对统治者、对上层进行讽刺,进行劝诫。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节南山》:“家父作诵,以究王?。式讹尔心,以畜万邦”,“家父作诵”是为了述说王身边的小人及王的罪过,以化其心,最终达到“畜万邦”的政治目的。《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所谓“怨”,按照《论语集解》所引孔安国注,认为“怨”即“怨刺上政”,即批评不良政治,孔子主张学诗贵在应用,“怨刺上政”即其应用之一。用于干预政治,这也是“事君”的一种形式。
荀子就曾高呼:“天下不治,请陈诡诗”(《荀子?赋》),即主张写讽刺诗。《毛诗序》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在这里,诗在上下之间起着微妙的协调作用,一方面,上层以诗风化下民,另一方面,下民以诗刺谏上层,上下之间互动得很自然和谐,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化的状态。
下层干政还有另一个方面:“美”。“美”即下层为了迎合统治阶级,迎合上层而自觉用文学(主要是诗)来歌功颂德,对统治者进行褒美。“……论功颂德,所以将顺其美;刺过讥失,所以匡救其恶。各于其党,则为法者彰显,为戒者著明。”(郑玄《诗谱序》)。
当然,在他们看来,“刺”的重要性远远胜过“美”。
古人也有认为文学对政治可能产生消极影响,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法、墨两家。
《墨子?非乐上》:“是故子墨子之所以非乐者,……虽身知其安也,口知其甘也,目知其美也,耳知其乐也,然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是故子墨子曰:为乐非也……”墨子认为儒家大力提倡音乐,这助长了贵族奢侈享乐的生活。他斥责统治阶级欣赏音乐就是“巧夺民衣食之财”,认为音乐“不中圣王之事,不中万民之利”。
《商君书?勒令》“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商鞅反复申说《诗》《书》之害,礼乐、《诗》《书》被列为六风之首,为富国强兵必须首先去除。先秦法家学派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鼓吹加强王权,奖励耕战,因而对儒家经典文献及学说一一加以排斥。虽然这样,但出于政治需要还是主张思想文化方面的专政。《商君书?勒令》:“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法去法,以言去言。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此谓以治致治,以言致言。”他强调“以言去言”,即主张用以歌颂耕战政策为内容的文艺去代替儒家的诗书礼乐。
作为法家思想集大成的韩非强烈抨击“儒以文乱法”,“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韩非子五蠹》)他主张“言行者,以功用为之得毂”(《韩非子?问辩》)其“功用”当然是有利于其思想的推行,有利于其制度的实施,同样的,他还是主张文艺为现行政治服务。由此可见,无论是墨家还是法家,他们所反对的都只是儒家具体的文艺主张,而对于文艺本身并不反对。他们也主张用文艺来为自己的政治制度服务,也还是政教功用主义文艺观。
执虞《文章流别论》批评汉赋“夫假象过大则与类相远,逸辞过壮则与事相违,辩言过理则与义相失,丽靡过美则与情相悖:此四过者, 所以背大体而害政教。”认为文辞过于夸张、虚美会有害于政教。
《毛诗序》:“至于王道衰,礼仪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认为“变风”、“变雅”的出现乃是由于社会变化、政治变迁的原因。
执虞《文章流别论》:“王泽流而诗作,成功臻而颂兴,德勋立而铭着,嘉美终而诔集。”论述颂、铭、诔等文体出现的原因,认为那都是随帝王功业的兴起而兴起,随其功业的结束而结束。
刘勰《文心雕龙?时序》较为系统地论述政治社会对文学的影响,得出结论:“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
古人还注意到政治人物的提倡对文学的直接影响。郑玄《诗谱序》:“及成王周公致太平,制礼作乐,而有颂声兴焉,盛之至也。”班固《两都赋序》:“昔成康没而颂声寝,王泽竭而诗不作。大汉初定,日不暇给,至于武、宣之世,乃崇礼官,考文章,内设金马、石渠之署,外兴乐府协律之事,以兴废继绝,润色鸿业。是以众庶悦豫,福应尤盛。白麟赤雁芝房宝鼎之歌,荐於郊庙。”统治阶级重视、提倡文艺,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综上所述,先秦汉魏六朝文论中有关政治与文学关系论都是以政治为本位视文学为其附庸,把文学当作政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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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形势,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所有相互关系的现状及其动态。当今国际形势的突出特点: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世界走向多极化,是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形势与政治论文范文:论述与台、美关系。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李登辉先生在七月九号提出台、中「国与国关系」的论述,二十日重申「两岸定位在国家与国家」,委婉地昭告世人:台湾从此要摆脱「一个中国」的羁绊了!美国对于如此巨幅政策变动,到底扮演甚么角色?台湾与美国的关系将如何走向?
如果就传统国际关系学的结构性现实主义 (structural realism) 观点来看,任何对外政策改弦更张的动力来自外部因素,我们因此可以合理推论压力辗转来自美国。过去一年来,有关美国「鼓励」台湾与中国恢复对话 (dialogue) 的传闻甚嚣尘上,美国官员与民间学者近日来一再主张双方签订某种型式的「临时协议」或「中程协议」。
尽管如此,美国要台、中谈谈 (talks) ,并不意味要双方马上正式谈判 (negotiations) 。如果双方能在柯林顿总统任内以创意谈出结果,自是好事一桩。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海协会长汪道涵年底来台,台湾预期恐能避免政治议题,当然要严阵以待。
自从二次大战结束以来,台湾与美国的关系已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变动(注一)。一九七九年卡特政府与中华民国断交,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台湾关系法』于同年公布实施,代表美国对台政策的分水岭。在『台湾关系法』公布前,台湾长期以来被视为美国围堵中共的全球战略考量的一部分;在『台湾关系法』公布后,美国一方面在追求与中国和解的过程中,必须就对台湾的主权诉求虚与委蛇,另一方面也开始尝试将其对台湾以及中国的政策脱钩,也就是说,「台湾牌」的重要性相对降低。不过,这种「重中轻台」的倾向,并不等于「亲中敌台」。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对台湾安全的承诺早已明订于『台湾关系法』。尽管自卡特以来所有的美国政府,均就美国是否将在台湾发生战争时派遣军队的议题刻意保持模糊,美国和平解决台、中紧张关系的决心,充分地在一九九五年与九六年的飞弹危机展现出来。
回顾里根和布什的对台政策,由于不愿得罪中国,自然无意提升美、台之间的关系,但大致是平衡的处理处理美国对台湾以及对中国的关系。尽管柯林顿在总统大选时曾经攻击布什向北京屠夫的姑息,但是他上任后为了在短期内与中国发展为「策略性结盟」的合作关系(注二),往往却忽略了台湾的利益。
大体而言,柯林顿的话中国政策比前几任总统更加积极,尤其是「全面性交往」 (comprehensive engagement) 的大战略。而他对于「一个中国」的粗枝大叶解释,更打破了美、中的三个公报里对台湾议题的刻意模糊(注三)。众所周知,柯林顿之前的几位总统,只愿意「认知」( acknowledge )「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而且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的官样文章,柯林顿却直言不讳地使用「承认」( recognize ),不禁令人觉得他对中国的虚应故事又作得过火,似乎是力道拿捏不准。。
更出人意料之外的,柯林顿在一九九八年访问中国期间,提出所谓的「三不政策」(注四)。柯林顿政府一再辩解,「三不政策」早已经存在于三个公报里。然而,熟稔美、台关系的观察家都知道,美国迄今最强烈的措辞,顶多是「无意图进行『两个中国』或『一个中国政策』」的说法,而不是像柯林顿般明确表达「不支持」一个独立的台湾(注五)。
柯林顿在本质上是属于关注内政的总统,外交政策则缺乏全盘的思维架构,而美国外交政策观察家也多初步同意,柯林顿政府的外交往往是应付危机的作为,政策上因此较无章法。坦诚而言,自从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对于自己的角色仍无法取得内部的共识。不过,如果从其个人特质方面来看,他在外交上缺乏兴趣及经验,行事风格又往往想两边讨好,政策上就更难免显得左右摇摆。
当然,美国企业界长久以来垂涎中国市场,自然大力推销扩大交往,利益团体的说词当然会想尽办法,以投合柯林顿对经济优先的考量。此外,学界第二代中国通普遍靠中国吃饭,立场上多先入为主地倒向中国,他们不只对台湾内部的政治动向懵懵无知、甚至于不屑一顾,甚至于视台湾为美、中改善关系的绊脚石,当然不希望台湾人独立自主的意愿给他们带来不方便;这些人本身或门生子弟侧身白宫、国务院、民间智库,他们疏远台湾的偏见,难免会左右柯林顿的外交思维。
相较之下,美国国防部一向对台湾的安危保持高度的关切。在后冷战时期,美国已经不再需要中国来牵制苏联,台湾的防卫问题隐然浮现。从一九九六年派遣航空母舰捍卫台湾、到近日来的海上演习,在在证明五角大厦的国家安全长期考量(注六),远胜于国务院的短线外交考量,也就是说美国无法接受中国并吞台湾。
同样地,美国国会议员支持台湾的立场较为一致。由于美国采总统制,国会对于外交政策有相当的制衡力量,因此早期流亡美国的留学生以台美人的身分,得以草根的方式向各选区的参、众议员游说,成绩斐然。譬如在国会的施压下,柯林顿被迫同意李登辉访问康乃尔大学。又如众议院在七月二十一日通过法条,主张美国应该在中国武力犯台时协防台湾。
柯林顿七月二十一日在白宫记者会上,对台、中关系提出前所未有的「三个支柱」:「一个中国」、「对话」、「和平解决」,公开表达对台湾安全的关注,也一扫台湾政、学界普遍存在悲观的错误认知─「美国向中国倾斜」。
「一个中国」是美国一贯的含混立场。尽管美、中三个公报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多年来各方的解释不一;对美国人而言,完全端赖台湾人自己是否要自我定位为中国人(注七)。
「对话」则强烈表现出柯林顿欲当调人的企图心,这是美国的短期目标。只要美国尊重台湾人的民族自决权,大家共同来确保公平的谈判架构及氛围,我们自当展臂欢迎,没有必要再划地自限、搁置主权、甚或反对台独。
「和平解决」是美国的底线,再度证明『台湾关系法』的位阶高于三大公报或是衍生而来的所谓「三不政策」。七月十八日的美、中热线通话,江泽民重提「不排除武力犯台」的老调;柯林顿除了以「一个中国」老生常谈敷衍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警告中国不得对台湾动武(注八)。
总之,美国在面对中国的双边关系时,习惯以「一个中国」来支吾不相关的台湾议题。另一方面,美国在面临台湾的安全问题,『台湾关系法』则为最高的准则(注九)。至于美国终不得不要同时面对台、中两国时,不愿意被迫二选一,自然要求双边以和为贵 ( 见图 1) 。
当我们检视台湾与美国的关系时,免不了要以「台湾 - 美国 - 中国」的远东区域三角关系来着手;一直到苏联瓦解为止,此三角关系又与「美国 - 苏联 - 中国」的全球性大三角关系息息相关。
全球性大三角关系于一九五零、六零年代因美、苏对峙而大致取得平衡 (T1) (注十),一九七零年代因中、苏龃龉而呈不稳定 (T2) ,一直到一九八零年代因美、中和解而又趋向平衡 (T3) (注十一)。远东的区域三角关系也因此随之变动,原于一九五零、六零年代因冷战而稳定 (t1) ,一九七零年代因美、中酝酿和解而稳定性下降 (t2) ,导致一九八零年代的不稳 (t3) 。一九九一年苏联解体,美国成为唯一的超强 (T4) ,远东的区域三角关系则大致保持不变 (t4) ( 见图 2) 。台湾与美国从原本紧密的军事同盟到松散的伙伴关系,其稳定性却开始稍有波动,基本上是因为国际体系基本架构改变所致。
就逻辑上而言,三角关系有八种可能的组合 ( 见图 3) ,并且可以归纳成四种模式(注十二) ( 见图 4) 。我们如果由目前的区域三角为原点 (t4 或 S0) ,可以推演出七种可能的演化 ( 见图 5) : S1 到 S3 为一阶演化, S4 到 S6 为二阶演化, S7 为三阶演化。理论上而言,阶数越低,要获致的动力越低。
由 S0 出发,如果台湾与美国间要保持正向关系,同时又要维持稳定的区域三角关系,即有两种可能性产生:一为 S1 , 即中国与台湾间的关系转趋友善,远东达成某种皆大欢喜的和平安排,在可以想象的空间里,三者至少应同为某种集体安全机制的成员,譬如联合国。
再来是 S2 ,即中国与美国间的关系恶化,甚至于倒退至一九六零、七零年代的敌对状态。从近来美、中两国彼此之间逐渐成长的经济关系判断,两国间的关系似乎只有更趋紧密,因此短期内关系倒退似乎是较不可能;然而,也有人预测美、中终将冲突。此时,台、美的关系将更加密切,甚至于结盟。
另一方面,在平衡的区域三角关系下,台湾与美国间的关系是否将变坏?譬如在 S3 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象美国全面拥抱中国,放弃与台湾间的关系。如果在此前提下达到区域的平衡,美国势必牺牲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且撕毁在『台湾关系法』下美国的道德承诺。这时,台湾将被美、中孤立。
在二阶演化的情况下,远东的区域三角将呈焦虑状态。第一种可能是 S4 ,及中国同时与彼此不悦的美、台交好。很难想象实际上可能的演化,譬如由中国主导的某种政治安排─华人国协或邦联。这时,台湾要被迫放弃美国『台湾关系法』的安全保障,以交换中国的友善,代价相当高。
对台湾比较有利的是 S5 ,由台湾与互斥的美、中保持等距离,也就是说台湾保持中立,不卷入两国的龃龉。这里的大前提是美、中交恶,而且愿意让台湾维持中立;如果两国誓不两立,就不可能容忍台湾游走两强之间。可见,这并非长期可行的安排。
再来是 S6 ,即台、美、中互不往来。在经济高度相互倚重的时代,这只是过渡的状态,因为三国之间随时有合纵连横的诱因,除非三者极度相互仇视。
最不可能的情况就是三阶演化下的 S7 ,即中国与台湾关系转趋和,例如被迫统一,同时美、中关系转趋敌对,在加上台、美不睦。此种发展并非美国所愿,除非美国与中国发生冲突;此外,美国与台湾对立不只有悖美国的战略利益,也会伤害到美、台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
台湾的偏好大致是 S1 > S2 > S5 > S0 > S4 > S6 > S3 > S7 。
美国的偏好大致是 S1 > S0 > S2 > S5 > S3 > S4 > S6 > S7 (注十三)。
站在台湾的立场,不管是和平 (S1) 、与美国结盟 (S2) 、甚或与美、中保持等距 (S5) ,都预期能比现状 (S0) 取得较高的边际效用。和平与结盟是稳定状态,自然比不稳定的等距策略更胜一筹。此外,和平与结盟会增进与美国的关系,等距的作法相对上势必要降低与美国的亲密度。
美国的最佳选择 (S1) 以及不乐意见到的发展 (S7 、 S6 、 S4) ,与台湾一致。不过,两者的次佳选项的排序稍有出入,即除了和平外,任何偏离现况的发展 ( 譬如 S2 、 S5) ,预期将给美国带来较低的边际效用。此外,美国在不得已时仍可以威胁孤立台湾 (S3) ,这是台湾不愿期待的。
由上面的初步分析,除了现状外,台、美之间能有互利的发展是远东区域的和平。相较于前几任美国总统刻意保持现状,不愿当中国与台湾之间的仲裁者,柯林顿倾向于要打破长期以来的僵局,积极鼓励台、中对话,而国务院与学界的步调似乎仍跟不上,甚至于作不利台湾的错误诠释,我们却不能不察。
柯林顿本身近年来对外交政策表现超乎寻常的关注,譬如北爱尔兰,如果再加上近日对台、中关系的焦虑,不惜逾越美国信誓不当两边调人的立场,很难不被解释为营造个人历史定位所作的努力,也就是说和前美国总统卡特竞争诺贝尔和平奖。坦白说,柯林顿果真能促成中国接受台湾独立,为东亚带来稳定的和平,他与江泽民、李登辉三人共享和平奖,自是当之无愧。
「两国论」就是台湾要先发制人,在新的架构下,要义无反顾与中国进行国与国的政治谈判了。就学理来看,李登辉经过十年的摸索,抓住后冷战时代国际体系解构的契机,采取「建构主义」 (constructivism) 的途径,要以台湾的主体性来挣脱外力强力制约的结构性暴力,甚而要为二十一世纪的国际新秩序作建构的努力。
回顾一九九四年柯林顿的「台湾政策检讨」以来,美国的对台政策大部分还是维持不变,尤其是台湾的安全是不容挑战的。在一九九六年台海危机中,柯林顿派遣尼米兹号( Nimitz )与独立号( Independence )两艘航空母舰前来巡弋,再次证实『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美国防御台湾的承诺无条件地载于『台湾关系法』,并于一九九七年所公布的美日安保『新指针』中,再一次由「周边有事」的文字获得确认(注十四)。事实上,在过去二十年之间,美国与台湾之间的「特殊关系」几乎是准同盟的型态(注十五)。
虽然『台湾关系法』中并没有诸如「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的说法,然而,中国若因为台湾正式宣布独立而入侵台湾,美国是否会因此派遣军队保护台湾?美国一直避免这个假设性的问题,因为台湾人的意愿迄今不明。平心而论,美国虽然没有主动帮助台湾独立的强烈意愿,却也不愿意让中国吞掉台湾,除非台湾人自己选择要羊入虎口。
长期来看,美国人到底是因为反中国、痛恨共产党、与﹝老﹞国民党的交情而支持台湾?是因为美国的国家利益?还是因为美国民间对台湾人摆脱中国的奋斗,而惺惺相惜呢?或许皆有。因此,如何整合这些力量、使之不相互抵消,自是国人的当务之急。
不管如何,台湾的终极安全还是要靠主权来保障,台湾人自己必须向国际社会明确表达行使主权的意愿,毕竟天助自助依然是当前国际政治运作的不贰法则。
注一:自来美国对台政策演变的重要指针,就是对台湾法律地位的思考。在一九五○年代以前,美国坚持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韩战爆发后,美国为了合理化保护台湾的行为,杜鲁门宣布台湾地位未定,台湾的法律地位需寻求国际解决。此一政策一直延续到一九七二年方转变。
注二:即 strategic partner ,台湾却喜欢译为「战略性伙伴」,未免让人望文生义。
注三:一九七二年美国于『上海公报』认知 (acknowledge) 「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而且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在一九七八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联合公报』中,美国「认知( acknowledge )中国只有一个,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同样的,在一九八二年美中联合公报中重申,美国「认知( acknowledge )中国只有一个,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
注四: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以及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或其它以国家为会员的国际性组织。
注五:当然,也有美国人私下表示,「不支持」并不等于「反对」,只不过是用来应付中国,反而台湾可以放手去做。
注六:当然,也有以「军事工业复合体」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来解释者。
注七:但因为「一个中国」未必否定不承认台湾共和国的可能,这种刻意性的模糊,让台湾独立运动者有充足的空间来推动建立台湾共和国。
注八:而稍早 ( 十五日 )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鲁宾警告中国「不容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海问题」。
注九:至于台湾是否要独立,这是你们自己的决定,美国不会支持。但仍然有一句话,是美国不方便公开说出来:「我们并不反对」。
注十:或是准两极关系(美国 vs. 苏联与中国)。
注十一:或是一种未成熟的两极关系(美国与中国 vs. 苏联)。
注十二:见 Lowell Dittmer (1981) 对「战略三角」的讨论。
注十三:中国的偏好大致是 S7 > S1 > S4 > S3 > S0 > S5 > S6 > S2 。
注十四:若非中国在一九九五、九六年以飞弹演习恫吓台湾,让美国李伯大梦惊醒,怎么会有「新指针」?近日来美国再度出动包含航空母舰的海上战斗群,可以说首度对「周边有事」的立即反应。
注十五: TMD 则为不折不扣的军事同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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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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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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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地缘政治的变迁与其外交战略是息息相关的,这也直接影响到俄对中俄关系的定位。随着俄地缘政治安全环境的恶化和实力的相对下降,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由于俄仍处于社会转型之中,其主要注意力仍将集中在国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上,为尽量避免与其他大国发生摩擦和对立,其对华战略将有实用主义的特征。从长远来看,中俄关系隐含着不确定因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地缘政治视角下中俄关系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当前中俄都处在民族复兴的重要时期,实现民族复兴的战略任务决定了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均是中俄的重中之重。而一个国家地缘政治形势对其战略部署有着很大的影响。中俄两国都是大国,但两国的地缘政治形势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从地缘政治的视角分析了中俄面临的空间环境和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并利用国际地缘政治理论指出加强中俄地缘关系的重要性,以期为未来中俄的战略合作提供借鉴之处。
一个高水平、强有力的中俄关系,不仅符合中俄双方利益,也是维护国际战略平衡和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保障。此次9.3反法西斯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俄罗斯领导人普京出现在故宫前坚定的步伐,索契冬奥会,中国及其领导人不顾西方一些国家孤立俄罗斯的企图,坚持支持俄罗斯,表明中俄关系不会受到世界政治形势左右,也反映了中俄两国对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视。而两个国家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又对其政治、外交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这就是“地缘政治”。所谓“地缘政治”,就是从国家利益出发,把具体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战略放到全球背景中,从地理的角度加以考察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地缘政治在一个国家的战略部署上始终是关注的热点。中俄也不例外―中国要崛起,俄罗斯要复兴,都需要制定最合适的发展战略,而地缘政治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从空间环境的角度分析两国地缘政治主要包含七个因素,分别为:地形、气候、水源、交通、自然资源分布、少数民族分布和移民等。下面就其中几个主要的因素对中俄空间环境进行分析:
(一)地理位置。高纬度之于低纬度,高海拔之于低海拔有种天然的压力。高纬度和高海拔的地区对比之整体环境更为舒适的低纬度和低海拔地区永远抱有浓厚的兴趣。而低海拔低地民族很难对比之环境恶劣的地区感兴趣,即使是迫于对方的压力,进行反击进入对方的领地,也会很快退出来。历史上北方游牧民族对中国核心区一次又一次的入侵就是例子。俄国对中国的压力首先就在地理位置上。俄国处于高纬度对中国有种天然的压力。
(二)气候。随着全球气候升温,北极地区的冰层已经大面积融化。此前常年冰封的“西北航道”已经解冻。“西北航道”是指从加拿大东北部戴维斯海峡起始,沿加拿大的北部海岸一直延伸到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的一条航道。这条航道在北极圈内,大部分时间处于封冻状态。但现在“西北航道”可能在未来几十年内变成真正的“通航大道”。届时,从欧洲开往亚洲的船只将不必经由狭窄并且拥挤的巴拿马运河,而可以直接通过西北航道,穿越白令海峡,抵达日本和亚洲其他地区,能缩短5000公里左右的距离(见图1)。由于“西北航道”连接了大西洋和太平洋这两个世界上最主要的“富裕地区”,因此很可能成为全世界最“有利可图”的便捷海运通道。所以未来在这一地区的争夺会加强。
(三)交通。尽管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人类可以从空中通道成为另一种可能,但高昂的成本使得它的作用更多的是应用于紧急状态,而无法承担常规的地缘交流。海上的交通线当然是另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即使是北冰洋航线能够季节性的通航,将之运用于消化整个远东地区,仍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铁路仍然是俄国用来控制它的亚洲部分的生命线。但现在这条生命线却由中国人在打理了。中国已经全面参与俄国的铁路建设,经济上的利益自不必说,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可以直接了解俄国的运输能力,并掌握第一手资料。而俄国与中国之间的地缘平衡将被进一步打破。
(四)自然资源分布。西伯利亚地区有丰富的油气资源,这也是俄国实现复兴的最主要一张王牌。中国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在“马六甲海峡困境”的局面下俄国的油气资源对中国无疑是雪中送炭。但从战略安全的角度来看,俄国将资源卖给中国真的会导致它的最终衰弱。一旦俄国让中国的势力在西伯利亚扎下根来的话,那么再想让中国全身而退绝无可能。但无论是俄国想保住剩余的国际影响力,亦或是中国想提升现在的国际地位,双方都必须互相表示更多的诚意,以加深双方的合作深度。所以中俄能源合作势在必行。
(五)移民。现在俄国,特别是远东地区,中国人的身影越来越多,中国的影响力来越来越大。尽管从地理情况来看,俄国似乎占据了足够的地缘优势。但如果考虑到人口问题,俄国人却很难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消化他的亚洲部分。俄国在这一被统称做“西伯利亚”的地区,仅仅有3000万人,这并非是这一环境恶劣的地区只能养活这么多人,而更多的是俄国本身没有足够的人口进行开发。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尽管这一地区的环境对于中国人来说,同样无法忍受。但即使不考虑中国人吃苦耐劳的主观因素,中国也很容易提供同样数量人口,填满这一地区。
从空间环境因素来看,俄国在空间环境上占据先天优势,但自苏联解体以来俄国元气大伤,虽自普京上台以来,俄国经济不断复苏,但依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在中俄关系上中国可通过政治博弈占据主动权,为中国经济发展谋取利益。
(一)国际地缘政治理论
英国著名地理学家、牛津大学地理系教授麦金德在1904年发表了《历史的地理枢纽》一文,提出了地缘政治学的全新课题。麦金德认为“谁统治东欧平原,谁就控制了全球心脏地带;谁统治了心脏地带,谁就控制了世界岛;谁统治了世界岛,谁就能支配全世界”,对麦金德理论加以修正的是斯皮克曼,他提出“边缘地带论”。认为亚欧大陆中心地带由于人口稀少,社会组织化程度很难达到集中大规模资源程度,相反欧亚大陆东西两侧边缘分别是人口集中,资源丰富地区,因而是最重要的核心地区。他认为“谁统一了欧亚大陆边缘地带,谁就掌握了世界最有潜力的地区;谁掌握了世界最有潜力的地区,谁就能成为欧亚大陆上的世界强国;谁成为欧亚大陆的世界强国,谁就会成为美国的有力挑战者”,其次还有马汉的“海权论”等。
(二)从国际地缘政治理论角度对中俄地缘政治进行分析
从斯皮克曼边缘理论和麦金德陆权论综合来看,前苏联代表欧亚世界岛心脏地带的核心力量,中国代表世界岛东部边缘最强力量,西欧则代表西部边缘最强力量,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心脏地带苏联最强大,西欧和中国相对弱小,但现在俄罗斯力量相对于欧盟和中国崛起则比较弱。在这样全新的地缘格局中,东部和西部力量都有可能进一步蚕食心脏地带的地缘优势,为了使中部地带重要力量不至于产生两面挤压的局面,技巧性的介入心脏地带维护我国在欧亚大陆的地缘利益,同时与俄罗斯这一心脏地带中心力量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是实现我国在世界心脏地带核心利益唯一正确方式。斯皮克曼提出的“欲控制世界的命运,必须控制欧亚大陆,欲控制欧亚大陆,必须控制边缘地带”的著名论断,自美国抛弃孤立主义战略以来一直是美国地缘战略的一大指导思想。中国既处麦金德“陆权论”的心脏地带,也处在斯皮克曼“边缘地带”论的边缘地带。因此在未来捍卫中国心脏地区利益时一定要警惕美国的渗入。
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包括三个层次:中国周边、亚太和全球。
(一)中国北部地缘政治环境。从地缘的角度看,中、俄同为五大最重要的“地缘政治区”之一,由于双方均属于强势地缘区,因此接触面越长,爆发地缘冲突的机率也就越大。俄罗斯和中国在近现代的冲突是非常频繁的,当然中苏之间也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短暂的友好期和蜜月期。中苏关系破裂后双方一度兵戎相见。现在中国俄罗斯再次走近,是双方在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的一步一步的进逼下协调抵制单极世界的反映。从图中可以看出中俄是相邻的两个重要“地缘政治区”,双方的接触面很长,很容易爆发冲突。蒙古国的建立很好的缓解了这一冲突缓冲国,中俄双方都能对其施加比例相当的影响力,这是让双方互相达成信任的地缘基础。由于蒙古人口稀少,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担心被庞大的中国经济体磁吸过去,产生严重依赖,这也是蒙古为什么越来越看重对美关系和靠拢美国的原因。
(二)中国西部地缘政治环境。中国地缘形势十分复杂。观察我国漫长的边界线,西部是我国战略空间上最好的出口。前苏联的解体使得中国西部的边界一下出现了一些“斯坦”群国家,这五个兄弟斯坦国家不仅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可以为我国国民经济提供极为重要的能源,同时也是重要的战略枢纽。西南则接壤另外一个超级产油气大国伊朗,南边则紧邻阿富汗。在地缘战略上,伊朗连接世界四大重要区域,即南亚、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其中三方(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和伊朗本身都是世界核心的产油区,可以说这一区域掌握了世界能源、特别是石油的命脉,是世界诸强的必争之地。在美国已经占领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情况下,如果美国将来再图谋军事占领伊朗,那么美国将具有空前有利的地缘优势。在伊朗问题上,中国和俄罗斯都应当从战略上进行决策,因为这涉及双方最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此中俄的协调配合相当重要。
如果中俄之间没有中亚(主要是哈萨克期坦)与蒙古作为缓冲国。中俄之间漫长的边境线根本无法让双方感觉到安全。这种基于地缘上的不安全感,对于纬度较低的中国来说尤盛,也让中俄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互信关系。现在俄国吐出了中亚,并由于实力的衰弱减弱了对蒙古的控制。而中国的势力得以进入这两个地区,并与俄国在这两个地区的影响力达成平衡。双方在东部的边境对于中国来说,并不会感到太大的压力。毕竟那里距离俄国的政治中心距离过远。而俄国目前也并不会担心中国会借机夺取这一地区,中国目前并无这样的实力和意图。这样双方开始有可能进行新的地区合作。
通过以上从空间环境、国际地缘政治理论和中国地缘政治环境对中俄形势的分析,可以看出未来中俄之间共同利益优势要多于相互之间的对抗敌对,因此加强深化中俄战略伙伴关系,使其成为我国的第一盟国,并最终将其发展成为资源共享、相互依存的战略背靠背关系有益于中国的和平崛起,也有益于世界稳定政治格局的发展。
(一)加强中俄战略协作,在国际与地区问题上强化合作。
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建立后冷战时代的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新秩序,即遵循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原则,携手促进和平与稳定,推动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公正、民主、和谐的世界秩序。因此中俄应该增强政治互信,维护两国共同的利益,建立两国在一系列国际与地区安全问题上的理论共识和价值共识。在美国重返亚太问题上,虽然美国战略重心东移为俄提供了战略机遇期,但客观上对俄罗斯在亚太的利益是一种排挤。
东北亚冷战结构是美国在这一地区赖以存在的基础,朝鲜半岛的分裂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与美国坚持以对抗、遏制、制衡等为内容的冷战思维不同,中俄双方要积极倡导和实践新安全观。在东北亚地区,中国需要与俄罗斯加强战略磋商,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新安全观的和平稳定机制,建立对话和协商机制,化解矛盾,缓和关系,避免对抗。维护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
(二)鼓励双方人文交流,实现从利益共识到文化共识的突破。
培养双方间文化共识对增进两国人民交流沟通,促进中俄两大民族的相知与互信具有更加长远的战略意义。应重视人文交流在双边交往中的重要作用,求同存异,即使是不同,也可以形成“和”的局面、“和“氛围,这样才能达到人文相融,使中俄友谊根深叶茂。外交需要刚性,也需要柔性,刚柔并济才能更加有效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单纯靠高层出访带动双边关系发展显然不够。
中俄高层会晤机制虽然健全,但相互之间不信任的因素依然存在。中俄最高领导人之间的会晤在关于双边关系之间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上有回避。这实际上影响了双方对很多问题的相互理解。只有以人文交流为核心的民间公共外交做得好,形成一个有效的外交缓冲区,才能预防和避免刚性冲突,推动建立中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有鉴于此,中俄之间应该继续大力加强建设“第二外交轨道”的战略对话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双方接近决策层的有影响的人物之间对话平台。这便于加深相互之间的理解,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建立缓冲区,增进相互之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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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据时代为1895年至1945年之间台湾被日本殖民统治的时期,基于各种不同的观点,也有人称为日治时期、日本时代、日本统治时期或是日本殖民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密1949 年以来国内对日据时期台湾政治与涉外关系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原始资料难以获得,意识形态与政治宣传对学术的影响较大,加上日据时期台湾官方使用日语,日据台湾史研究成果数量与学术水准受到限制。随着学术交流与精通外语的史学工作者的增多,状况日益改善。2005 年,陈小冲的专书《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成为国内日据台湾史研究的一个代表作。该书在日据时期台湾史的系统性研究方面为大陆学界做出贡献,而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史料的开拓方面还有待加强。在推进系统性研究的同时,资料的发掘也取得进展,如对载有丰富日据初期海峡两岸关系史料的泽村繁太郎所著《对岸事情》一书价值的新发现。
日本据台初期,曾遭遇台民反抗、治理困难等重重困境,日本朝野上下曾有“台湾卖却论”,但终未付诸行动。1898 年后藤新平就任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后,实施改革,使弃台言论逐渐销声匿迹; 同时,中国因连年战争,国力衰退,加之支付巨额的战争赔款,债台高筑,即使当时日本有意售台,清廷也因国库将罄而无能为力。
1897 年后,台湾总督以陆海军大将充任,除拥有立法、行政及司法全权外,可兼任台湾军司令官。1918年及1920 年,日台当局两度修订官制,“台湾施行律令须以内地法则为原则”,但总督之律令权依然如故。台湾总督名义上受日本主管大臣管制,权力不及朝鲜总督,但在台湾岛内却是“土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20 世纪40 年代,台湾即有人指出,这不过是“由外暴之奴化政策而转为内诈之同化政策”。近年来大陆学者对于台湾总督府的文官制度等具体问题又有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台湾总督府虽沿袭日本本土的文官制度,并深受日本本土政治影响,但同时又派生出独有的官僚体系。台湾总督府官僚不但与日本本土官僚享有同样官等,在薪金、住宿、服饰等方面比本土官僚还有更为优越的特权。此间,台湾政治社会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政治构造。在频繁的官制修订中,台湾总督府陷入了官僚人数膨胀和集团“惰性化”的怪圈。
台湾警察是权力的化身,在日本所有领土和殖民地中,台湾地区的警察密度最高。对于日据时期的警察制度,大陆研究者在大量日文原始资料基础上出版了专书。作者认为,日据台湾50 年的殖民统治,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警察政治”。日本警察在台湾“番地”的前20 年,是征服“番地”的讨伐者,而后30 年,则扮演着“番地”文明进程的监督者,及原生态文化野蛮破坏者的双重身份。有人指出,日本在台警察制度的运作极有效率。它没有简单移植日本国内的警察制度,而是结合当时台湾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有效加以改进。保甲制度的完善可说是这种改进的一个典型例证。日本当局对其在台警察的监督“恩威并施”,大致说来并没有让在台警察“为所欲为”。
“同化”与“皇民化”是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重要途径。在研究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和殖民扩张主义政策时,如何认识“同化政策”是个重要问题,但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各执己见。例如君岛和彦认为: “皇民化政策的特征,就是完全无视当地的历史和文化,将其纳入日本的版图并强制推行日本化,不仅进行经济方面的掠夺,而且推行拥戴天皇,抹杀民族的皇民化政策。这就是日本殖民统治的特征。”黄新宪认为“皇民化是帝国主义时代所特有的历史现象,是一种同化运动”,皇民化在同化的基础上形成,可被视为同化的一种“深入形态”。而冯玮指出,将“皇民化政策”等同于同化政策,并将其视为“日本殖民统治的特征”,不仅客观上使日本殖民统治政策及其形式抽象化、空洞化,使我们难以认清日本殖民统治的实态,更使我们难以认清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质。
日本推行同化政策的真实目的是竭力利用“当地的历史和文化”并寻求某种“共同性”,以维护特权,建立霸权,这也是日本整个殖民统治和扩张的特点。在另一篇文章中,冯玮指出政治“存异”,即强调日本和台湾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文化“求同”,即通过灌输“皇道主义”精神培养台湾民众对日本的“认同意识”,是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的本质特征。这种特征是漫长的日本“西学”历程的政治结论,同时也是日本在朝鲜和“满洲国”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的前导。
关于日本对台“同化政策”的效果,1990 年代初,有论者指出在台湾人民的强烈抗拒下,该政策“无疑遭到了根本的失败”。绝大多数台湾人民虽吸收了部分日本文化的优秀成分,譬如守法、敬业、卫生、礼貌等等,并不能证明某些学者所称台湾人已经日本化,或所谓日据时代台湾文化已与大陆形成差异性。也有观点认为日本对台湾民众的同化不可忽视。有论者以雾峰林家为例,指出二战时期在日本高压之下,部分台湾民众不得不改变前期刚性角色,逐步地、被动地沦为日本体制内顺从的“皇民”。
在当时历史背景下,这样的妥协不能被简单地视为变节; 强权迫使下的屈从,并不意味着对固有民族和文化传统的背叛。然而,它却确乎是一道深刻的伤痕。有论者指出,日本的统治措施破坏了一部分台湾同胞的信仰和生活习惯,造成了他们对祖国文化传统的误解和偏见。经几十年的同化,民众心理的变化是复杂的,有对固有文化的坚持,也有对异族文化或多或少的接受或认同,更有对祖国情形的疏离感。国民党政权在1945 年接收台湾之前,对台宣传并未充分考虑到经过长期的同化后,台湾民众的心理与思想已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有效宣传的缺失是导致台湾光复后很快就浮现出种种危机的一个内在原因。
大陆学术界的早期研究认为,所谓“皇民化运动”,既是以暴力为主、欺骗为辅的手段强迫台湾同胞同化于日本,同时又是在“内台如一”的幌子下对台湾工农大众加紧奴役与掠夺。后来的研究则更为细致,认识到皇民化运动在不同时期侧重点的不同。1895 年日本殖民当局采取渐进措施,对台湾人进行“皇民”意识的培养; 1937 年中日战争爆发后,他们以激进措施,企图在强化台湾人“皇民”意识基础上向其灌输“皇民奉公”观念,使台湾彻底成为日本帝国的南进基地。1941 年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成立“皇民奉公会”,为将台湾人民训练成“皇民”,以使台湾不但在物资上成为日军南进基地,而且在人文上成为日军南进的支撑点和人才养成所。该会受到台湾民众普遍抵制。但也有部分人逐渐变成亲日情结相当浓厚的“皇民世家”。这批人以日本为奥援,谋取种种特权与好处。光复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没有采取妥当措施处理“皇民世家”问题,此成为光复初期岛内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的一大因素。
有学者将“皇民奉公会”作为“皇民化运动”正式开始的阶段。有人提出异议,指出正式提出“皇民化”目标的,是海军上将小林跻造。1936 年9 月,小林被任命为台湾第十七任“总督”,上任伊始就提出“皇民化、工业化、南进基地化”三大统治目标。到“皇民奉公会”成立时,“皇民化运动”已历经5 年余。“皇民奉公会”仅标示着“皇民化运动”进入一个新阶段: 从目标看,前一阶段重在文化改造,后一阶段重在社会动员; 从实施手法看,前一阶段主要采取威逼高压手段,后一阶段改以强制与笼络、软化相结合; 从运作机制来看,前一阶段“皇民化”业务分解于各类不同行政系统,后一阶段则有专责机构与人员; 从作用对象看,前一阶段只针对台湾本土社会,后一阶段则强调“内台一如”,要求居住于台湾的日本人也要介入。
美国华裔学者荆子馨( Leo Ching) 认为,皇民化之下,“不当日本人是不行的”感觉成为压倒性的存在焦虑与政治欲望。因此,“‘皇民化’在日本殖民主义的一般倾向中,既不是‘同化’的逻辑延伸,也不是突如其来的强化”。对于皇民化运动的效果,大陆学者则认为,在日本殖民者的欺骗宣传下,确曾有一小部分人受到皇民化运动的影响,甚或成为日本殖民统治的“从犯”。但从根本上来说,这个运动是以失败告终的,台湾同胞以坚韧不拔的中华民族精神有力地抵制了日本殖民者的皇民化运动。“多数台湾人无论从表面的生活方式,还是从内在的文化思想上都没有变成‘皇民’,始终还是名副其实的中国人”。
台湾人民能顽强抵制“皇民化”运动有深刻的文化上的原因: “台湾人民与中华传统文化有一种牢不可解的文化情结”。当然,皇民化的影响还是有的,并且延续到现当代。大陆研究者对此亦有充分认识,认为“皇民化运动”虽然从总体上讲是失败的,然而也确实造就出一批心甘情愿充当“皇民”的人,其共同特点是以“皇民”自居,且以此为荣。“对日本感恩戴德的亲日情绪使他们心中有一个永难解开的‘日本结’,从而造成他们与普通台湾民众之间存在一条难以填平的沟壑。”
有关皇民化的研究主要是对皇民化运动的概念解读和框架展示。陈小冲利用总督府临时情报部《部报》资料,展示了某些皇民化的具体面貌和实施细节,发现皇民化运动几乎囊括了人生从生老病死到居住、衣着、丧葬、信仰、仪式、娱乐等所有方面。在皇民化运动中,一切“都处于殖民主义同化政策的操弄下,是以将台湾人改造成为大日本帝国臣民作为其终极目标的,即便是讲究卫生等等行为,也不能不染上殖民同化的浓厚色彩,因为在日本殖民者的眼中,这就是台湾人在向日本靠拢,是台湾人日本化的具体体现”。但有论者认为殖民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建立天皇制政治意识的目的,只是想让台湾人遵循天皇至上、日主台从、日尊台卑的礼治秩序而已,并非真要让台湾人同化成日本人,提高台湾人身份,让台湾人平等地分享属于日本帝国“国民”应有的种种权益。
皇民化运动时期,日本兵中曾有一些台籍“志愿兵”。虽有小部分确是志愿加入,但仍有不少“非志愿”的、被强征的情况。皇民化运动确曾给台湾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史学研究带有主观性,它很难做到真正的客观真实。原因不仅在于史料的限制,也在于人们从不同角度的解读。日据台湾史就是这样一段历史。近年来,台湾岛内有人片面美化日本殖民统治,称台湾被割让给日本“是台湾人的大幸”等等。据此,有人指出在“内地延长主义”招牌下,日本在台湾推行的其实是民族差别政策和民族歧视待遇。有人以教育为例,指出作为日本“本土中特殊地区”的冲绳与作为“海外殖民地中特殊地区”的台湾在所享受政策上的截然不同。当然,台湾学界也有学者认识到日本政府对日本人与台湾人的差别政策。之所以有不少学者正面评价日据历史,其中一个原因是日本统治台湾的措施确有欺骗性,如鸦片渐禁政策等。
日据时期,日本在台湾实行鸦片渐禁政策。此间,当局曾对鸦片瘾者进行过三次调查,公布结果表明,瘾者人数呈递减趋势,日人借此在国际上作文章,宣扬其鸦片“治绩”。时至今日,仍有不明真相者认为日本将台湾视为新领土,视台人为“皇民”,确有诚意实施鸦片禁政。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囿于资料的限制,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
1994 年,连心豪指出,伴随着近代以来两次侵华战争,日本精心策划了一场新的鸦片战争。其流毒范围之广、影响之深远,并不在英国发起的鸦片战争之下。日本对华贩毒手段狡黠,又为继起的大规模侵华战争的硝烟所遮蔽,因此该问题长期被忽视。日本据台时期,以鸦片专卖制度作为治台重要工具,并以台湾为大本营,向对岸的闽南、潮汕、青岛、大连等地伸张、辐射贩毒网络,这是日本对华鸦片战争之张本。在20 世纪初开始的禁烟运动中,各地军阀成立各种禁烟机构,实际上明查暗纵、明禁暗倡,征收鸦片税捐,大饱私囊,闽南地区也不例外。
2000 年,朱庆葆研究指出,鸦片渐禁是出于占领的考虑,使台湾总督府一石二鸟: 日本标榜禁烟,可获国际同情; 出于所谓人道上的考虑,禁而不严,又可获台湾人认可。实际上,该政策早期为财政服务,为开发台湾提供助力; 晚期在战时体制支配下,有力配合了日军全面侵华。这种实行专卖的、宣称以禁绝为目的的鸦片渐禁政策,既能欺骗国际舆论,又可增加财政收入,被日本视为重要的“治台经验”,而将其推广到中国大陆。这与较前台湾著述的看法是一致的。1993 年,台湾出版的《日本过台湾者》一书,即认为鸦片渐禁是“明禁暗放”,渐禁政策表面上日本统治当局强调人道上的考虑,免得吸食者一时受不了禁烟之苦,实则有两项主要考虑因素: 一是如果采严禁措施,势必招来吸食者的抵抗; 二是若采渐禁而专卖制度,年收专卖利益可抵军费等各项开支。
徐振伟也认为,因日本不愿放弃鸦片专卖所带来的丰厚收入,后来虽然表面上采取严禁和断禁政策,但暗地里仍实行渐进。在太平洋战争爆发时,台湾仍有8500 多注册烟民。直到台湾光复前夕,全岛尚有吸食者2000 多人。如果再加上秘密吸烟的人数,实际数字要远远多于上述数字。同时,他从周边国际因素方面加以考察,指出美国在菲律宾的禁烟给日本带来了巨大压力,迫使日本至少在表面上开始大张旗鼓地禁烟,为国际联合禁烟提供了契机。
最近的研究在继续论证、延伸上述观点。此外,李理指出,在日据台湾初期鸦片渐禁政策确立过程中,以水野遵为代表的台湾总督府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六三法”是日本据台初期的基本法,1896 年3 月由日本帝国议会以法律第63 号发布,其最大特点就是确认了委任立法制度,即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可制定具有与日本法律同等效力的律令,不受日本帝国议会的牵制。“六三法”曾引发日本朝野及学界的热烈争论,也有人为之美化。李理指出,“六三法”争议的真正核心是谁有权来制定台湾的法律。“在整个的争议过程中,台湾人民根本就没有发言权,他们只是被统治的客体”。台湾总督发布的“紧急律令”的事后追认权要由天皇来敕裁,这意味着天皇对台湾的行政权因不受议会监督而更为有效。日本议会围绕“六三法”的争议,是政党势力与军方势力在台湾统治方针问题上的较量。政党所倡导的“以议会为中心主导台湾统治”的方针,不等于否定台湾是日本的殖民地,更不等同于要把日本宪法实施于台湾。
此类论文还有许多,此处不赘。
对于日本在台湾的统治效果,不但日本方面多有美化,台湾地区也有不少美化倾向。譬如认为台湾的现代化是日本所奠基,日本人的“改良”使台湾在20 世纪初期逐渐由“化外之地”迈入“现代化”。简立欣撰文指出,沈葆桢、丁日昌、刘铭传都对台湾的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不能刻意忽略清朝在台湾的洋务运动对于日本殖民地经营的影响。台湾洋务运动虽未完全成功,但也为台湾社会及经济奠定了基础。
关于日据时期的少数民族政策,即“理番政策”,是日本为维护殖民统治,掠夺山地资源,而对山地少数民族实行“剿抚兼施”的统治政策。概因少数民族语言问题,有关研究较少。研究主要集中在“理番政策”的残酷性与台湾少数民族的反映方面。殖民者对原住民在经济上残酷压榨,在精神与文化上严重摧残,激起民众激烈反抗。“雾社事件”后,虽然总督府对“理番政策”进行了调整,但其对山地的经济掠夺本质没有变化。日本的殖民掠夺与清代政府对原住民的经济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半个世纪的殖民过程中,日本对台湾的“理番政策”根据情势变化有所侧重,以图达到培育“日本情结”,使台湾民众甘愿做日本“顺民”之目的。在日本“理番政策”作用下,台湾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社会文化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调适与反应。
1945 年台湾光复后,台湾学者主导了台湾原住民的调查研究。1949 年以来,两岸隔绝,客观上限制了内地学者对台湾原住民的系统调查。在此问题上厦门大学林惠祥开创了大陆地区的台湾原住民研究,其学生陈国强著述亦丰。从成果的形式看,皆属整体、宏观概括,这是大陆学者在台湾原住民研究方面的一个特点。近年来,台湾学者出现了片面强调台湾原住民与南岛语族的区域文化关系的错误倾向。大陆学者呼吁“以最新的民族志调查研究为基础,通过多学科整合研究,重建台湾原住民的民族起源、历史与现状、族群关系与国家认同等重要课题,是新时期大陆学者责无旁贷的历史任务。”
早期武装抗日的史料方面,1970 年代,台湾文献委员会开始对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档案进行整理翻译出版的工作,相继出版一系列档案史料,包括《台湾前期武装抗日运动有关档案》与《台湾北部前期抗日运动档案》等。前书收录了1895—1915 年台湾民族运动的前期———武装抗日部分除罗福星案与余清芳案以外的台民抗日史料档案。后书主要收录了1898 年、1999 年台湾北部前期的抗日运动档案。
日据初期,台湾抗日武装斗争之所以得以坚持和发展,是与它同福建省的密切联系及来自对岸的支持分不开的。台湾总督认识到: “欲收岛民统治之全功,其着眼点不唯在岛内之镇压与民心之收揽,必采取如下方针,即注意对岸福建省特别是厦门的民心,察其趋向,反过来谋求岛民之安堵,以达统治之目的。”这引发了总督府“对岸经营”的政策导向。
面对台湾人民的反抗,日本殖民者采取了镇压与招降等多种手段。对台湾抗日武装的安抚、诱降早在桂太郎、乃木希典总督时代已出现,那时是小范围试探性的实施。儿玉源太郎时期,在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主持下,招降规模扩大。日本殖民统治初期台湾人民武装抗日斗争虽为台湾史研究焦点之一,但盖为维护抗日义军的形象,早期抗日斗争中抗日武装集团的“归顺”问题在较长时期内被研究者忽略。
2002 年,有研究指出,大规模招降的实施主要是因为日本殖民当局的暴力镇压并未收到多大成效,它不但激起台湾人民的加倍反抗,也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导致日本国内对台湾总督府治台政策及相关官员能力的质疑。因此,儿玉、后藤面对台湾抗日武装集团提出的苛刻的归顺条件,也能照单全收。但这种让步并不意味着日本殖民者的损失,经历“归顺”后抗日武装内部情况被暴露,武装力量削弱。日本殖民者利用时机重新部署兵力,对“归顺”后的武装力量进行讨伐。1902 年林少猫被害,日据初期台湾人民抗日武装斗争告一段落。
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在爱国与革命运动中遥相呼应、互相支持,但同时亦应注意到,革命党人不敢公开反对帝国主义,且对统治台湾的日本殖民者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辛亥革命前台湾与大陆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关系,明显地带有个别的自发的性质。不论是兴中会或同盟会,都没有认真考虑过在台湾开展革命活动的计划。革命党人对台胞的抗日虽十分同情,但不敢公开支持,这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的具体表现。
辛亥革命后,台湾以农民为主体的“驱逐日人”、“光复台湾”武装斗争的新高潮,是在大陆资产阶级革命影响下促成。而罗福星起义,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直接领导的反抗运动。这与过去单纯自发的农民反抗斗争,已有所区别,是属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早期国民党人中,除了孙中山外,还有人长期参加和关注台湾革命,但学界未予公正的研究。陈在正指出,林森在台十余年,并两次参加台湾的抗日活动,这段经历,对其以后的思想、行动都产生很大影响。
一战期间及以后,关于台湾同化会和议会设置运动,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阶级角度。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力的增长,地主资产阶级开始以改良主义者面貌出现,这是台湾近代历史上的第一次。林献堂是其代表。初期台湾地主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主要在他领导下展开。
对于台湾同化会,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长期流行,如认为: 板垣退助是殖民同化运动的元凶,台湾士绅参与同化会是一味附合日人,同化会是一个只会向日本殖民者磕头作揖的团体等等。对此,陈小冲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板垣倡导的同化是: 在使台湾人靠向日本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待遇,这种观点并不为总督府所接受。板垣的同化论没有在台湾发生作用,说他是台湾同化运动的元凶并不符合实际。林献堂参加同化会目的是“希望日本政府对台人松弛压力,能放宽束缚,俾台人得减轻痛苦”。以林献堂等人为代表的部分台湾士绅及青年学生所追求的目标则与板垣大相径庭,这种“同床异梦”导致同化会很快被总督府所分化。
仅一个多月时间,总督府便寻借口将其解散。但1914 年末至1915 年初昙花一现的同化会开创了以合法手段争取政治权利的新的斗争方式,并诞生了台湾民族运动的新的领导者和骨干力量,为日后台湾民族运动做了组织上的准备。同时,它促成了台湾民族运动总目标的确立。同化会的失败,使台湾士绅和青年知识分子意识到,总督专制统治和日本人对政治经济资源的垄断是台湾人受压迫的症结所在,而总督专制统治的法律依据即“六三法”,使台湾人丧失发言权。由此开始了以撤废“六三法”为近期目标,以设立“台湾议会”为长远目标的斗争。这些是同化会积极的影响。
在1927 年分裂前夕,台湾文化协会领导层内部大体分化为三种力量: 右翼以林献堂、蔡培火等地主资产阶级分子为代表,站在改良主义立场,幻想在日本统治下实现其所谓“地方自治”; 左翼以连温卿、王敏川等社会主义知识分子为代表,主张进行阶级斗争,以彻底推翻日本统治; 以蒋渭水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则介于两者之间,主张以当时实行农工政策的中国国民党为榜样,进行以农工阶级为基础的民族运动,其分裂不可避免。但陈小冲认为,文化协会的分裂并不是一两个人阴谋或篡权行为所导致,而是内部路线斗争的结果。
1927 年成立的台湾民众党是台湾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性质的政党,它曾经历一次大分裂,导致日本殖民者乘机将其取缔,使台湾民族运动受挫。陈小冲认为分裂原因,除日本殖民当局的镇压策略外,最根本的还在于民族运动的内部矛盾,尤其是围绕台湾民族运动中要不要开展阶级斗争这一问题。该党成立之初主张阶级调和,但在台湾工农运动推动下,党的政策逐渐左倾,转而主张在民族运动中同时开展阶级斗争,与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党内稳健派产生根本性冲突,最终导致分裂。
王晓波也指出,民众党成立后,中央委员会认为党纲不明确,易遭任意解释而在运动中造成紊乱,于是有“党纲解释案”和“关于阶级问题的态度”之提出。但蒋渭水与彭华英的解释案对阶级问题的态度有根本立场的不同。蒋案认为民众党虽非农工阶级党但却是农工阶级的“代表”,彭案则认为民众党并不代表农工阶级但可“考虑”农工之利益。民众党最后通过了彭案。蒋渭水派为内部团结而在“解释案”上让步,但民众党的运动路线还是在蒋指导下蓬勃发展。此点不能见容于士绅地主阶级,彭为此而辞职,再次显示了林献堂派与蒋渭水派的路线矛盾。
台湾民众党主要人物———蒋渭水信奉中山学说,同时也受到新文化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他的成长与抗争的历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民族运动的历程,他舍弃富足生活,挺身领导救亡运动,并为之献身的经历验证了这样的历史: 参加民族运动的台湾各阶层人士无论出身、经历、思想有何不同,都在为摆脱日本殖民统治而探寻出路。这一时期为“日本统治确立后的_运动”,与此前“传统领袖领导下的地方性斗争”不同,这时台湾渐次出现新型领导人物,堪称是“进行整体台湾人民的斗争”。民众党曾展开鸦片反对运动,并通过各种途径使国际社会关注台湾的鸦片之害,国际联盟调查委员会甚至为此派员到台湾调查,使台湾总督府不敢再一味因循消极放任态度,开始采取一些积极的矫正和治疗措施。
关于1920 初至1930 年代中期的议会设置请愿运动,钟安西指出,林献堂提议摒弃台湾自治的口号,而争取民族自治的实质内容———台湾议会的设置,真实意图是: “以停止撤废六三法来阻绝内地延长,以设置议会来削夺总督权力,在不刺激日本政府下,取得实际民族自治,含着意在言外,绵里藏针的意思”。因感于时势多艰,所期目标难以一蹴而就,须留有进退余地,不便在时机没有成熟时率尔托出真意,招致当局扼杀。请愿者仅在第八次请愿后某些比较有利的时机在舆论上明确提出要求设置独立的自治议会,其余时候均隐约其辞,带有弹性。此次台湾民众在特殊环境下以特殊方式反抗日本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自治的爱国运动虽终告失败,却产生了不可抹杀的意义。
该运动从根本上说是殖民地台湾的知识分子和部分上层人士要求实行民族自决、削弱以至摆脱日本殖民统治的_运动,最终实现台湾民众回归祖国的愿望,“从一开始就蕴含了必定要失败的结局”。有人不认同该运动民族自决的目标,认为该运动从本质上说,属于改良主义运动,即使他们的愿望实现,台湾人民仍摆脱不了受压迫的殖民地“二等公民”地位,充其量如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印度,与真正的民族自治,还相距甚远。
有台湾学者分析参加议会设置请愿的签名问题,对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群众基础提出怀疑。陈小冲提出不同见解,认为仅摘取几个孤立数字去判断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群众基础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看社会上广大群众的响应程度和群众对这项运动支持的“持续性”如何。
20 世纪20 年代社会主义在中国大陆与日本大为流行,台湾受此影响,在社会文化界研究谈论社会主义之风亦盛,并进而影响社会与_运动的发展。1926 年至1931 年间以《台湾民报》及《台湾新民报》为战场,文化人陈逢源代表右派,求学大陆的许乃昌、蔡孝乾及台湾社会文化运动健将蒋渭水( 先右后左) 代表左派,在中国未来应该走社会主义抑或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有过延续数年的辩论。
1928 年4 月15 日,台湾共产党在上海成立,成为台湾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在相当时期内学界对于台共的研究并不深入。台共正式名称为日本共产党台湾民族支部。由于台湾当时是日本的殖民地,共产国际决定台共在组织上隶属于日共,接受日共领导。但因日共党组织屡遭日本政府破坏,台共和日共关系中断,台共实际上更多是在共产国际东方局和中共指导下开展活动的。不仅台共的成立、起落受到中共影响,其瓦解亦然。
1931 年,在陷于“左”倾机会主义的中共影响下,台共开始犯“左”倾冒险主义和盲动主义的错误,羽毛未丰就过早地暴露,最终导致台共的瓦解。台共领导岛内人民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斗争,本质上是中华民族反帝反封民族民主革命的一部分,台共与中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台共解体固然受中共影响,而中共又受到共产国际在1930 年代急剧左倾的影响,如此链条作用促成台共斗争的失败。台共曾在政治大纲中提出“台湾民族”、“台湾独立”、“建立台湾共和国”等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和敏感问题。宋帮强指出,台共政治纲领中的“台湾民族论”并不能成立,它是日共忽视了台湾的特殊性而生搬硬套列宁的民族殖民地理论的产物。台共政治纲领中的“台湾独立”的真实内涵是指台湾摆脱日本统治的“独立”,先自我解放,然后再回归祖国。
台湾共产党的成立,适应了台湾人民反日抗殖斗争不断发展的形势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台湾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形成的必然结果。虽然台共在台湾存续的时间短,但台共领导的斗争历史,使台湾经历了共产主义思想和运动的洗礼,一代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经受了锻炼,对台湾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台籍精英不断寻求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之途,曾谋求有限的台湾自治,而未能如愿。抗日战争爆发后,部分台籍精英投身祖国抗战,认识到台湾解放的出路在于回归祖国,因而发起复省运动,有文章探讨了其中的探索与转变过程。
关于台湾共产党,近20 年有不少著作问世,如陈芳明《谢雪红评传: 落土不凋的雨夜花》,卢修一《日据时代台湾共产党史》等。此类著作以传记、口述类较多,且多集中在对领导人物谢雪红、翁泽生等人的评述方面。大陆学者也有新研究,认为蔡孝乾与台共的关系尽管只维持了几个月,却影响到谢雪红与翁泽生的关系,加深了翁、谢之间在建党初期就已存在的误解和矛盾,是造成台共内讧的因素之一。1949 年以后,这些内斗严重影响了台盟的发展,伤害了在大陆的台湾同乡之间的感情,造成了长久难以弥合的心理鸿沟。
与台湾民主国相似,日据时期部分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活动曾为“先独立,后回归”而提出“台湾独立”的主张。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台独”理论者出于意识形态需要,对反抗运动史进行片面的解读,认为台湾人追求“独立”的历史可追溯到20 世纪20 年代。他们认为日据时期台湾人与祖国的关系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荆子馨进而提出: “台湾与中国的关系不是想象的( imagined) 共同体而是幻想( imaginary) 的共同体”。对于此类论断,大陆学界提出不同看法。陈小冲指出,日据时期台湾人开展所谓“台湾独立”运动实际上是“殖民地人民反抗和谋求摆脱殖民宗主国统治的正义斗争”,是针对日本殖民者的,并且所谓的“台湾独立”仅仅是“走向与祖国相结合的一个步骤”而已。
在台湾历史上,曾出现过主张“台湾独立”、“台湾自决”的日据时期抗日自救运动,也产生了战后海外“台独”运动。鉴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及海外“台独”运动的有意混淆,有些人对两者关系产生模糊认识。研究者指出,日据时期台湾抗日自救运动是台湾人民在遭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祖国无力援救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主张台湾“独立”、“自决”的正义解放运动。虽以“独立”、“自决”、“自治”为斗争目标,但始终坚持“中华民族主义”。“台独”运动虽借用抗日自救运动提出的“台湾独立”、“台湾解放”、“自立”、“自决”、“台湾是台湾人的台湾”等口号,但其谋求台湾脱离于祖国之外的意图是与日据时期抗日自救有着本质区别的,两者也没有一脉相承的关系。许维勤亦指出,台胞在大陆所倡导的“台湾独立”的抗日理念,严格地说是限定于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争取独立,而不是抽象的; 这种独立是与争取回归祖国相并列的,二者不可割裂。
另外一些通论性论文也佐证了上述观点,陈在正对台湾人民为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争取台湾回归祖国的英勇斗争进行了系统梳理。季云飞认为,台湾人民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斗争形式和内容,随着台湾岛内对敌斗争形势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受制于祖国大陆革命形势变化而变化。台湾人民的反抗日本殖民统治斗争的成败与大陆民族民主革命斗争的成败休戚相关。
台湾民众抗日史的通论方面,1987 年向山宽夫用日文写成《日本统治下における台湾民族运动史》,20世纪90 年代末由杨鸿儒等人翻译出版。该书认为虽然台湾的民族运动无法最终胜利,但“日本在台湾的统治之为殖民地统治,台湾人抗日民族运动之为殖民地民族运动,两者皆值得给予极高的评价”。大陆学者安然2005 年在台湾出版了《台湾民众抗日史》一书,继1990 年代薛军力、徐鲁航的《台湾人民抗日斗争史》①之后,再次全景式地展现了台湾民众“孤悬海外”的艰苦岁月,苦守“汉节”的赤子之心。它充分注意到台湾人民的抗日斗争,时刻与祖国命运连在一起,把回归祖国视为历史的必然归宿,这与此前成果的观点是一致的。
它认为日本侵略中国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根源是日本的军国主义野心,日本对台湾的觊觎与其侵略扩张史同步,故该书上限始于14 世纪末,日本形成倭寇、侵扰中国沿海之时。下限为二战后台湾民众与日本复活军国主义做斗争为止。虽然该书主体为日据时期台湾民众的反抗,但前后追溯达四百余年,从较高视野展现出日本侵台、台湾民众抗日等历史问题的历史背景和脉络。并对战后“保钓”运动、“慰安妇”索赔等台胞反抗日本的活动进行了论述。1992 年厦门出版的《李万居评传》是大陆研究抗战时期在大陆的台籍人物的代表性著作。此外,也有一些通论方面的文章。
由于地缘与历史传统关系,闽粤移民台湾的历史绵延数百年。1895 年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台湾住民被认定为所谓“日本国民”。该年日本颁布《清国人入境台湾条例》,传统闽粤移民渡台的历史进程遭致中挫,台湾社会历史进入以内生性发展为主的新阶段。“日本对台湾的占领及伴随而来的台湾与大陆之被强制分离,很大程度上构成为台湾历史特殊性的原点。”
日据时期在大陆居留的日本籍台湾人,即台湾籍民。这些人大批移居福建,其类型主要有原台湾居民、“归化”籍民与新编入台籍者。关于台湾籍民,日本与台湾学者较早展开了研究,如中村孝志、梁华璜、戴国辉、林满红、后藤乾一等人。他们主要利用日本外交史料馆所藏《外务省记录》及台湾方面档案。大陆相关研究的展开则相对迟缓。
由于台湾籍民除少数散居粤、沪、浙、香港等地外,90%以上都在福建居住、经商,台湾籍民问题是日据时期长期困扰闽台当局的棘手问题。日籍台民作为日本臣民,有别于原本即是日本人的所谓“内地人”,处于“二等公民”地位。但在中国大陆,他们享有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权利,得到日本领事馆的保护,拥有特权。这不但诱发了部分台湾人在大陆的不良行为,还引起闽地不肖子弟的羡慕,千方百计去获取台湾籍,出现一批“假冒日籍台民”。
除了以非法途径取得的台湾籍民身份外,当然还有不少合法的“归化”者。光绪二十九年外务部档存有几则关于“归化”的史料,1992 年,这些史料被台湾史的研究者所发现和利用。当时,“归化”台湾籍民问题已相当严重,不能不引起福建当局高度重视。福建方面想要对光绪二十三年以来所有“归化”者进行清理,并透过中日交涉,确定此后该问题的原则。然而日方坚持独立处置权,对福建当局的建议,大多敷衍了事或干脆拒绝。当时的清政府危机四伏、软弱无力,对于因福建“归化”台湾籍民这种“交涉细事”只得“从缓商酌”。
1990 年代,林真对抗战时期福建的台湾籍民情况,闽台当局的措施、态度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在抗战前夕,厦门的台湾籍民人数为13,000 人左右,福州约2,000 人,加上漳泉地区数百人,全省台湾籍民在2 万—2. 1 万人左右。其中未登记者7,000 - 8,000 人。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成为交战国,作为“敌国国民”的日本籍台湾人在战争中究竟站在哪一边,引起了关注。出于某种程度的不信任,这些往日特权人物成了日谍嫌疑,被押往内地监视居住。赵国辉《日据时期在厦台湾籍民的司法管辖》一文,指出由于日本从中国获取了领事裁判权,并在甲午战后将其改写成单方权利,加之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缺失,日据时期厦门对籍民的司法权完全操控于日本股掌之中。
1937 年以前,由于有治外法权的保护,在福建的台湾籍民确有不少为非作歹者,给人们带来不良的印象。以来自崇安的台湾籍民为主组成的台湾义勇队,在李友邦领导下,开展一系列的宜传解释工作。有论者称“人们改变了对大陆台湾籍民的看法”,“使人们对台胞刮目相看,并冰释误会”; 也有论者称“抱持此看法的人究竟有多少,不无疑问”。陈小冲折中了前述两种观点,认为台湾义勇队的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台湾籍民的形象。但也应看到,台湾义勇队的活动仅限于浙东、赣南、闽北及闽西,其发行的刊物和丛书传播范围也不广,其影响力有限,尤其是台湾浪人活动最猖獗的厦门、福州地区,基本未能触及。
林真指出,造成台湾籍民整体不良形象的政治因素,实乃日本侵略手段产生的效果。台湾总督府为隔断台民与祖国的联系,蓄意制造闽、台人之间的矛盾,使之处于对立地位。抗战爆发后,日本“以华制华”,强征台民当兵,并充当前锋,将厦门华人产业强行拨给台民经营,按日、台、华三等分配口粮等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加剧了闽、台人的矛盾,引起当地人民的恶感和仇恨,使大多数台湾籍民成为“中日矛盾中首当其冲的替罪羊”。
总之,台湾籍民问题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台湾期间的畸形产物。虽然有些不法之徒在福建从事非法活动,但绝大多数的台胞与福建人民和睦相处。即使在日本帝国主义者严密监视下,他们中的许多人仍与祖国人民一起进行抗日救亡斗争,台湾义勇队即为例证。
台湾义勇队由李友邦集结散居于大陆的台胞组成,可被视为台湾籍民的一个特殊组织形式。大陆学界对于台湾义勇队的研究比较多,但多偏于通俗性论述,深度还有待挖掘。史料方面,《台湾义勇队档案》2007 年由福建档案馆整理出版。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处关于义勇队的资料亦有陆续发表。1939 年2 月,以台胞领袖李友邦为队长的台湾义勇队在浙江金华誓师。义勇队具有正规军编制,以“保卫祖国,收复台湾”为宗旨,转战浙、皖、闽各省,是直接参加祖国抗战、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台胞抗日队伍。① 台湾义勇队在各地区的活动以及与朝鲜义勇队的关系亦有相关论述。
抗日义勇队一开始就受到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指导与政治上的帮助。李友邦本人始终拥护这一政策,接受中共帮助。中共浙江省委派遣党员在其内部落实党的指示,使中国共产党与台湾抗日义勇队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国民党当局对台湾义勇队的态度则是抱有戒心因而摇摆不定: 政治需要时,便予以支持; 否则便弃之不管,甚至取缔。
对抗战时期在大陆的其他台胞抗日团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台湾少年团、台湾革命同盟会②等组织。对其他组织,如台湾工作团、粤东工作团、闽台协会、国民党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等,则很少涉及。日据时期旅居海外的台湾人国籍问题错综复杂。台湾总督府原本规定,1895 年5 月8 日至1897 年5 月8 日的国籍选择期限后,未离开台湾的台湾住民拥有日本国籍,离开者等于放弃日本国籍。但事实上情况极为复杂,如1898 年10 月28 日,台湾总督发布内训第49 号《有关台湾住民户籍处理案》,表明对于情节有“可斟酌之余地”者,可让其入籍。自此开启以漏籍名目申请入台湾籍的方便法门。
2008 年,《日治时期籍民与国籍史料汇编》由台湾文献馆组织翻译出版,为该项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史料。日据时期台湾史研究往往受制于文字,因此时档案多以古式日文书写,明治、大正时期不少档案还是以毛笔行草书写,不易辨别理解,令研究止于表面。台湾文献馆为发掘整理更多档案,以利于学界,特拟计划,从1991 年甄选专人从事“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的翻译研究工作,到1996 年出版中译本11 册后,鉴于总督府档案浩瀚,难期竟功,决定选择专题翻译研究的方式,分为教育、涉外关系、邮政、原住民、官制、宗教、殖产、卫生等八项专题。《日治时期籍民与国籍史料汇编》即为总督府档案专题翻译中的一部,是《籍民与南进》之后的第二辑,收录了“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中有关籍民及国籍的史料,其中漏籍问题是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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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孙中山于1905年8月20日,在日本东京成立同盟会时正式和公开提出来的。中华民国是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简称民国。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胜国及联合国五个主要创始会员国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岸政治关系中“中华民国”定位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台湾 《联合报》今年6月28日、29日发表了黄年先生的大作 《“心灵契合”与 “制度框架”》。
文章指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做到合情合理,“就应当面对 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存分治”,“否则就不合情亦不合理,也不易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1〕近年来,不少台湾学者在探讨两岸政治关系时都提出要给 “中华民国”一个合情合理的定位,马英九当局也一再强调要 “正视现实”(即正视 “中华民国”存在的现实)。可以说,黄年先生这个观点是代表了台湾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他的这篇文章对于两岸政治关系讨论的深化也颇有助益。
笔者同样认为,两岸政治关系的定位势必要回答 “中华民国”的定位问题,否则就无法得出两岸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论。但是,笔者有些看法与黄年先生有所不同,在此请教于黄先生以及两岸学者。
黄年先生在文章中提出,“首须合情合理安排 中华民国在 一个中国之中的地位,也就是应将 国家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实事求是地定位为 国家统一前特殊情况下,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者并存分治的政治关系.”〔2〕从后文可以看出,黄先生采用的是“大屋顶理论”并对 “一国两府”的理论进行大幅修正,他并不是在鼓吹 “两个中国”,而是说在大屋顶中国下有两个并存分治的政府。黄先生主张,“一个中国”,“并非中华民国,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即是 大屋顶中国,而 大屋顶中国就是 现在进行式的一个中国”.
〔1〕笔者顺着黄先生文中论 “情”论 “理”的思路,也谈一下围绕 “一个中国”的 “情”与 “理”.先谈 “理”.按照黄先生的说法,所谓 “理”,就是 “不能一厢情愿,不能说 强权就是公理”;“理须能禁受得起人类情感的检验”.
〔2〕虽然他并未完整指出 “理”的涵义,但说的也在理。
笔者认为,所谓 “理”是一个综合概念,应该有 “天理”、“公理”、“事理”等多个层次。“天理”,就是指世间万物运动发展的规律;“公理”,就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 “天理”的认知和遵从;而 “事理”,就是指符合具体事实和情况的道理。“一个中国”的核心就是两岸同属一个国家,这是事实,两岸法律也都这样规定,完全符合事理; “一个中国”也是公理,依国际法两岸就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国际人格,在国际官方场合中中国只能有一个席位;同时也是天理,“一个中国”是中华民族长期奋斗发展的结果,尤其是70年前那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都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果。在台湾岛内有人不愿意承认这一点,可是他们所具备的 “中华民国国籍”,就是因为其 “父 (母)为中国人者”而取得〔3〕,这点却是他们所无法否认的铁的事实!而台湾修订前的 《国籍法》中所使用的 “中国”才是真正的中国概念。黄先生在文章中有一个概念错位的地方,他说:“在大屋顶中国下,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分治而不分裂的一个中国的一部分。”
〔4〕这是把 “领土”的概念搞乱了,只能说中国的领土包括大陆与台湾,而不能说中国包括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后面这两个都是中国的国号,对应的是两个对立的政府。
按理说,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是不应该有争执的。但是由于政治操弄, “一个中国”的理,在台湾也成为问题,不少人认为只要说 “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就等于被大陆吞并。多数人就不敢说这个 “理”,洪秀柱前些日子说了个 “一中同表”结果还被迫收回。现在岛内不仅是在 “国家认同”上出现严重危机,而且还有人念念不忘要推动 “台独”.所以,笔者就产生疑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两岸之间应该如何做才能 “合理”,才能谈到一块?“大屋顶理论”是否能够成为 “台湾共识”,或者成为台湾多数人的 “共识”?如果台湾岛内都不能形成一个 “共识”,就叫大陆方面要以此 “定位”,可能于事无补。两岸政治关系的定位,需要两岸共同来商讨。单方面的定位,往往只会遭到对方的诟病,只能适得其反。从胡锦涛到,都一再呼吁两岸双方共同探讨,就是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事实上,包括黄先生在内的众多两岸学者已经在这方面作出大量的努力,并也呈现不少颇有价值的观点。但是由于两岸之间尚未建立足够的政治互信,直到今天并未有正式的官方政治接触,更别说政治对话乃至政治协商,这难免令人扼腕叹息。
再说 “情”.黄先生指出, “情”是政治互动三元素 (情、理、力)中 “最高最难者,不以力劫,不以理欺,所追求者为心灵契合的最高境界”.〔1〕笔者深以为然。众所周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两岸都坚持 “一个中国”的立场,同时也各自坚持自己的 “一个中国”原则。而原则,是主观的,是不可退让也是不可妥协的。海协与海基两会在接触中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无法就 “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达成一致,最终才形成 “九二共识”.自那以后,大陆方面就非常重视台湾方面的情感,不断地往 “合情”方面努力,“一个中国”版本的多次更新、“争取台湾民心”的提法、“一个中国框架”的提出以及提出 “心灵契合”等一路走来,就是明证。其中,提出 “一个中国框架”的用心,尤其值得台湾方面认真感悟。
“一中框架”的核心就是 “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笔者认为, “一中框架”的提出,就是考虑到台湾民众对 “中华民国”情有独钟的特殊情感问题。虽然没有明说,但其中所要表达之意已经非常明显:台湾方面使用 “中华民国”国号、奉行 “中华民国宪法”,就是在维护 “一个中国框架”.对此,大陆方面可以包容。
换言之,只要台湾方面坚持 “两岸同属中华民国”,反对 “台独”,就是在维护 “一个中国框架”.大陆方面可以包容。这显然就是大陆方面在 “合情合理”上所作出的重大努力。
黄先生应该也是看出其中之意。他说, “查看北京当局近二十年的两岸政策,除了尚未接受中华民国四个字,其所思所行,旨在希望台湾能够维持中华民国及中华民国宪法”.〔2〕但是,黄先生对大陆此举仍然不满意。他认为大陆方面对台政策存在基本矛盾, “一方面,要否定中华民国、要消灭中华民国;另一方面又要国民党,甚至也要民进党维持中华民国。”
〔3〕黄先生此言差矣!大陆方面近年也在努力探讨 “国家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虽然尚未形成共识,但笔者可以断言:在 “国家统一前”,大陆方面不会有消灭 “中华民国”的意念;而统一后国号叫什么则由两岸双方共同决定。否则,又何必提出 “一个中国框架”?
黄先生有句话说的很对,“若要 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即首须合情合理地安排 中华民国在 一个中国之中的地位”.〔4〕两岸关系今天遇到瓶颈,其实就是在如何看待 “中华民国”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政治分歧。
在台湾岛内,在 “中华民国”问题上也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 “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其国土涵盖中国大陆。此以马英九先生为代表,其依据就是 “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第二种,认为台湾事实上已经 “独立”,目前叫 “中华民国”,但其 “国土”只包括台澎金马。此为蔡英文为代表的民进党的主张。蔡英文自称 “我的中华民国没有长江、黄河,只有浊水溪”,〔1〕其无视“中华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意在割断台湾与大陆的法律联系。第三种,是 “台独基本教义派”的观点,认为只要台湾还叫 “中华民国”就是还没有 “独立”.以蔡英文为代表的民进党的观点,属于歪理,其要害就是故意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利用台湾民众对 “中华民国”的感情和 “中华民国”的实际困境,借 “中华民国”之名行 “台独”之实。坦率地说, “台独基本教义派”的这个观点在理,事实就是如此:只要台湾还使用 “中华民国”的 “国号”、还奉行 “中华民国宪法”,两岸关系就是维持在 “一个中国框架”之下,台湾并没有 “独立”.而第一种观点,即以马英九先生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观点,于法有据,并也符合国际法原理。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中华民国”在绝大多数国际场合并不能代表中国,主张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使得这种观点在现实中让台湾民众感到困惑和迷茫,难以得到认同和支持。
笔者认为,要正确地给 “中华民国”作出定位,需要分清 “国家”与 “政府”的概念以及厘清几个基本观点,才能在不同场合中获得正确的认知。
第一,要正确区分国名与国号、国家与政府这两对基本概念。两岸都有很多人都把国家与政府、国名与国号这两对概念混同起来,误以为国号就是国名、政府就是国家,但是这两对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国名,是国家的名字,首先是一个地名,是人们对特定地理实体进行人文活动的产物。而国号,是政府为国家起用的官方称号,其核心部分就是国名,其余部分则是政治修饰词汇,表明政府的某些特征。一般来说,国名具有相对稳定性,会保持长期不变,而国号会随着政府的变动而出现变化。换言之,国家是相对稳定不变,而政府容易因政治原因出现变动。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但经历了多次的 “改朝换代”,曾经出现各种国号。通过国号虽然可以指认某个国家,但确切地说只能是指认特定时期的该国,并无法涵盖该国的全部历史。例如,无论是 “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不能涵盖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
按照西方主流的国家学说,国家是 “社会共同体”或 “政治共同体”.无论是何种共同体,其实它首先就是 “人”的共同体,而作为人的共同体,就不可避免地必须要有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代表这个共同体,这个机构就是政府。换言之,政府就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政府成为国家要素之一。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主体,而政府则是这个主体的代表。
在不存在政权对立的情况下,这两对概念的混同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比如说1945年在《联合国宪章》上签署的就是 “中华民国”,至今在条文中仍然还有 “中华民国”的字样存在。
1945年时,“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政府,对外完全可以代表中国,这时 “中华民国”可以等同“中国”使用。但是,一旦出现了两个以上政治对立政府,情况就产生变化,这时这两对概念的区分就有了重要意义---国名是国家的名字,而国号就只能代表政府。
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而代之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并未受到 “中华民国”字样的限制。《联合国宪章》上的 “中华民国”的字样,其实质意义是指认中国这个国家,指认中国这个国际主体。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 “中华民国”,实际上就是中国主权代表的变更,确切地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 “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行使主权。因此,这个事实告诉我们:中国才是我们这个国家的国名;而 “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国号,在1912年到1949年10月可以等同于中国,在1949年10月以后虽然也还是在指认中国,但是已经主要是代表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样也是国号、也主要代表政府)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这个事例,应该可以证明国名与国号、国家与政府存在着重要区别。
〔1〕第二,两岸在国际人格上的同一性以及代表的唯一性。
国际法主张,一个国家无论大小,都只有一个国际人格。一个国际人格,只有一个主权,只能由一个政府作为其主权代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所以两岸在国际上只拥有一个国际人格;中国存在着两个对立政府,国际社会只会选择其中一个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也就是说,两岸在国际人格上具有同一性,连带就产生了代表的唯一性: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只能由一个政府对外代表中国。这就是 “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基础。
现在有人认为,两岸是 “主权重叠,治权分立”,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两岸之间不存在“主权重叠”的现象。中国只有一个,相应地中国主权也只有一个,所以双方所称的主权都是指中国主权,是同一个主权,而不是有两个主权相互 “重叠”.从上述联合国的事例应该也可以看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在国际人格上具有同一性,所以在联合国当中中国只能拥有一个席位,只能由一个政府作为主权代表。在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官方关系中也是如此,外国政府只能选择两岸政府中的一个作为建交对象。
第三,两岸之间没有主权之争。
两岸在各自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 “人民主权”(台湾叫 “主权在民”)原则。中国的主权只有一个,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即属于包括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3月4日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四点意见时曾经指出:“大陆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大陆,台湾也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台湾。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全中国13亿人民共同决定。”
〔2〕他这段话很清楚地表明,大陆官方主张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
马英九先生把两岸对立说成是 “主权之争”,但实际上两岸间在国际上只有 “主权代表之争”,而没有 “主权之争”.不管是大陆还是台湾,都在法律上明确宣示了 “主权在民”的原则,在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这一点上,是不应该有争议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既然两岸政府都共同认识到两岸关系不是 “国与国”的关系,那么在两岸交往中提出谁是主权代表的命题就毫无意义,因为在两岸互动关系中两岸政府都只能代表己方人民。例如,全国人大会是大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在两岸互动时就非常清楚自己只代表大陆人民,在1979年元旦 《告台湾同胞书》一开头就提到,“今天是一九七九年元旦。我们代表祖国大陆的各族人民,向诸位同胞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祝贺。”
〔1〕目前正在推动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说明两岸关系应该是 “双赢”关系,而不可能是 “谁吃掉谁”的关系。
第四,在外交场合,两岸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如前所述,中国存在着两个对立政府,国际社会只会选择其中一个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因此,两岸在国际场合仍然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这个斗争是 “零和”关系,只能有一方胜出。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必须让台湾民众知道:在国际场合的 “主权代表之争”,是国际法使然,而不是两岸哪一方可以自行改变的。我们如果不遵守这个国际法规定,就会造成中国的分裂---因为一旦在同一场合出现两个政府都代表中国、或者是出现一个政府代表中国而另一个政府代表台湾的现象,这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中国分裂为两个国际人格,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就遭到严重破坏,而这个后果是谁都承受不起的。这也是大陆方面在外交场合坚持 “一个中国”原则,反对 “两个中国”和 “一中一台”的真实原因,即是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不是从 “打压台湾”出发。为满足台湾社会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愿望,胡锦涛曾经表示,“在不造成 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2〕在大陆方面的积极协调下,台湾得以参与世界卫生大会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应该可以从中感受得到大陆方面所表达的善意。
从以上基本认知出发,笔者对 “中华民国”作出以下简单表述:“中华民国”是在台湾的中国人继续沿用的中国国号,在政治上、法律上都是在指认中国。目前仍然有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认为 “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它们并不认为 “中华民国”是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另一个国家。〔3〕这正好说明两个国号的对立就是两个政府的对立,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对立,两岸关系不是 “国与国”的关系。在两岸交往中, “中华民国”则完全是台湾政府的符号,“中华民国政府”就是台湾人民的政治代表。
笔者以为,目前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应当是:中国内部大陆政府与台湾政府之间既对立又合作的关系。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回归中国的本意。这个中国并不是具体指哪个国号,而是指国名。目前,台湾有人使用 “大中国”、“整个中国”,黄年先生所使用的 “大屋顶中国”,实际上也都是指向 “中国”这一 “国名”.回归中国的本意,就可以杜绝两岸间在国号上的纠缠,使得 “一个中国框架”的善意和包容充分体现出来。两岸都有不少人在中国的本意问题上出现迷失,硬是要以国号取代国名。我们如果静下心来扪心自问,所谓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的 “中国”所指的又是什么?也许就会有一个清醒的认知。
第二,吸收台湾目前法律上采纳的 “一国两区”的合理成分,突出两岸间是国家内部互不隶属的关系,同时也凸显两岸关系不是 “国与国”的关系。
第三,并列关系表明两岸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
第四,两岸之间存在着政治对立关系。
这个对立,始于上个世纪40年代末的那场内战,在形式上至今对内仍然是 “政权之争”,在外交场合还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从深层次看,两岸之间还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对立。从这些年的情况不难看出,台湾方面不想与大陆进行中国政权之争以及 “主权代表之争”,而只是想能够代表台湾。这是两岸政治对立出现严重异化的一个动向。更重要的是,在两岸关系走向上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还可能成为两岸关系的首要内容。
第五,两岸之间存在着政治合作的关系。目前所看到的有关两岸关系政治定位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忽略了政治合作的一面。而只有看到两岸政府间也有政治合作的这一点,才能正确作出定位。
1.目前两岸政府都坚持 “九二共识”、反对 “台独”的政治主张,两岸各自的法律都规定两岸是同一个国家,这就建立并维系了 “一中框架”.这是两岸政府最大的政治共识,是两岸政府合作的政治基础,同时也是两岸政府间最大的政治合作。也就是说,在 “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这个关键问题上,目前两岸政府是合作关系。
2.两岸政府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上已经形成合作关系。两岸政府通过海协、海基两会,达成一系列的协议、共识和共同意见,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这种合作关系还很脆弱,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双方之间的政治互信也很脆弱,对立要大于合作。但是我们应该确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才是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两岸人民才是两岸关系的最终决定者。合作才有 “双赢”,合作才能给两岸同胞带来更多的福祉。指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两岸关系存在的很多问题一时不易解决,但两岸同胞是一家人,有着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连结、共同的愿景,这是推动相互理解,携手同心,一起前进的重要力量。”
〔1〕笔者一直认为,两岸间的政治难题,不仅需要讲 “理”,更重要的是要讲 “情”.在缺乏政治互信的情况下,很多问题是单靠讲道理很难获得解决的。中国人常说,“有理也要让三分”.在两岸关系中也是如此,不要 “得理不饶人”,这样才有同胞之情。提出的 “心灵契合”,就是最高境界的 “合情”,感动了不少台湾同胞,黄先生的文章就是受到感动而写。黄先生还进一步阐发,认为所谓 “合情”,至少应该让人有 “舒适感”、 “参与感”、 “平等感”和 “自尊感”.〔2〕笔者深以为然,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就是要让台湾民众从中感受到自己也是和平发展的 “主体”而不是被统战的 “对象”.古人说的好,“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相信两岸的未来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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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企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那么做好新时期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健康运作和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浅谈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全文如下:
摘要:企业文化对员工、对企业和对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功的企业又无一例外的是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党建工作的先进单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文化和党建工作有着共同的结合点。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
关键词:企业;文化建设;党建工作;联系
企业文化建设是指企业文化相关的理念的形成、塑造、传播等过程,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是一种泛文化。从企业文化建设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文化建设的内涵指企业在技术因素之外所具有的价值体系、行为方式、文化积累、文化传统,包括企业价值观念、企业经营理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企业行为规范和思想方法等。企业文化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精神层(核心层)、制度层(中间层)、行为层(表层)、和社会层(企业文化的对外传播)。良好的企业文化具有凝聚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辐射功能和塑造形象作用,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认同感,促进员工和企业保持高度一致,并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制度,从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企业党建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党建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工作的内容和工作的过程都不相同。但是,两者在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的共同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的目标一致: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企业上下的通力合作,形成独具公司特色的企业文化,形成公司内部强有力的凝聚力,从而形成一种非强制性的管理。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斗志,可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与此相关的是企业的党建工作,企业党建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员工对马列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思想的理论教育,加强企业内部的党的建设,从而调动人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党建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服务于企业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可见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党建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2、工作的任务一致: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党建都是为服务企业、服务员工,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企业文化建设还是企业的党建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中国的企业文化,它必然受到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原则、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集体主义等传统优良价值观地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的党建工作都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必须建设有特色的企业文化,这样的要求与企业党建工作的方向是完全一致。
3、工作的方法一致: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党建为达到目的的途径或手段是相通的,都是在尊重员工个体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与员工交流沟通。企业的党建工作经常采取的一些诸如交流、谈话、深入基层等工作途径,对企业的文化建设同样适用。这样想通的工作方法,架起了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党建工作的桥梁,是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党建工作相辅相成。
4、工作的对象一致: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党建工作,其研究对象都是人,都是做人的工作。它们不仅都是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出发点,而且都是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通过协调好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重视培养人的集体意识和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来实现企业的团结友爱,奋发向上。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的是人的共同价值取向,形成一种可以焕发人的精神,塑造人的灵魂,倡导优良作风和好的传统的共同企业文化,作用于员工的软管理,以实现自我激励的作用。企业的党建工作根本上也是研究人的思想和认识,它立足于用先进的思想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栋梁之才。总之,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的党建工作都在于培养人的良好品质、塑造人的美好灵魂。
1、企业的党建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的良好发展。
促进企业的党建工作有序开展,有利于形成企业文化的独特的政治文化建设,以党的思想方针和路线来保证企业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企业的党建工作可以使企业文化建设,特别是企业精神文化方面的建设更好地达到预期目标。良好的企业党建工作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党建工作中的所涉及到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众路线工作、党员教育工作等,最为显著的作用是可以提高个人的党政思想素质,让企业上下可以形成一个坚强的党组织战斗堡垒,让每一位党员都积极地发货党员的先锋模范以及带头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此外,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开展,有利于加强党对企业文化建设的直接或间接的领导。在企业的党建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和指导本企业积极地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党组织应该引导企业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企业精神,并同时形成“以员工为本”的优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企业党组织的一个重要载体,企业党组织应该协调发展企业文化,使其成为让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和发挥的重要一环。企业党建工作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引导,除了提倡员工认同本企业文化而外,,更重要的是应该积极地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良好的企业理念是良好的企业文化的核心,它可以为企业的各种行为提供导向,从而可以使一个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规律,并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拔得头筹。
2、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推动企业党建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快速而有效的形成一种员工对企业的认同,从而有利于企业党建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与加强。建设优良的企业文化,是让企业员工保持旺盛的斗志与工作热情的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文化可以通过大量潜移默化的方式来凝聚企业内部人员的思想,使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可以形成统一的思想,在这样一种统一思想的指导下,让员工产生对企业的目标、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准则的一致认同感,产生对工作的自豪感、对企业的归属感等。
一旦这些思想成为全体员工的潜在的,甚至是根深蒂固的意识,那么,此时就能形成一种以企业为核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样一种来自每一位员工内心深处的力量,是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必要条件。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一种载体,是推动企业党建工作有序进行的一个渠道,也就是说,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效果。
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党建工作的关系,是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何将“软文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处理好企业文化与企业党建的关系,就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的领导可以更好的将二者结合起来,适应新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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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教育的存在,大学生们很难改变为考试分数而学习的习惯,而“成绩”又和奖学金、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以及找到~个“好工作”的期望紧密挂钩,教育的恶性竞争,滋生大学生的投机心理。有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纵观当代大学生的诚信现状,不得不令人担忧,“枪手”替考、简历注水、恶意逃避归还助学贷款、恶意拖欠学费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舞弊现象严重。抄袭别人的论文与作业,盗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任意拼凑实验报告和数据,考试作弊从夹带、偷看、交头接耳发展到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甚至雇佣“枪手”,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无所不用其极。
2、恶意拖欠学费。部分非贫困学生恶意拖欠学费、“贫困”学生不真正贫困,相当一部分同学拒还助学贷款或挪作他用、拒付学杂费、住宿费等诚信道德问题,不仅丧失了个人的信誉,也使学校这项工作因此陷入困境,
3、制造虚假履历。功利主义思想日趋滋长,入党、评优、奖学金、竞选学生干部等方面的动机不纯、表里不一,甚至施以欺骗等手段,虚荣心严重。在就业问题上更为突出,许多学生制造泡沫自荐书、虚构教育背景、随意多家签约与毁约等诚信缺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造成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学校教育的失误及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家庭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
1、社会价值体系不和谐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的冲击。当代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价值观的相互依存和冲突,以及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严重失衡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形成巨大的冲击,整个社会恶化的信用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在校青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2、高校德育力度薄弱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影响。各种社会思潮对高校传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精神造成冲击,学校重视专业技能学习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对完美人格的塑造功能,教学过程中缺乏人文精神的渗透。大学生对自身从事专业领域的过分关注,而影响了他们视野与胸怀的拓展。
3、高校应试教育的功利化导致大学生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应试教育的存在,大学生们很难改变为考试分数而学习的习惯,而“成绩”又和奖学金、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以及找到~个“好工作”的期望紧密挂钩,教育的恶性竞争,滋生大学生的投机心理。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是为了某一门课程本身而学习,而是为了这门课程的成绩才费心:一些学生巧言令色,八面玲珑,为的是积累评优选先、升学就业的资本;另有许多大学生心态浮躁,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和努力而荒废了学业,临到考试时又想要个好成绩,只好为怎样作弊费尽心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立身处世之本。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工作,认清大学生诚信危机的主要因素,开展针对性工作探索,促使每一位大学生郁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
1、促进大学生诚信认知与诚信行为的协调发展。
我们在高校诚信教育中,要贴近广大学生的日常活动,强调用认识来指导行为,用行为来强化认识,通过知与行的统~使学生把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自身所遵循的理念,通过自我评价、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在实践中成为言行一致的诚信道德规范的自觉实践者。
2、教师言传身教的和谐统一。
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在诚信建设问题上,必须与学生建立起和谐的互动关系,切实起到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只有我们的领导和教师先做到身正行直,做到严于律己,并且在是非、苦乐、荣辱、义利等问题上经受住考验,才能为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做出表率。
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保障体系。
诚信素质的培养仅仅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制度的轨道,才能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使讲信用的人、受到褒奖和赞扬,使不讲信用的人受到约束和惩罚,促进学生诚信习惯的养成。
4、加大惩戒和监督力度,营造诚信氛围。
严格考试纪律,防止学生考试作弊,对于作弊的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处理,不可姑息;对于抄袭作业、论文的同学也要及时批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我们还要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的多种实践活动,强化学习道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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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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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维尔·索拉纳是一位西班牙和欧盟的政治家。从1999年开始索拉纳担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同年11月25日他又成为西欧联盟的秘书长。由于其在欧盟外交、防御问题方面的重要权限,索拉纳经常被称为“欧盟外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道德政治和真实生活—哈维尔的政治哲学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道德政治和真实生活—哈维尔的政治哲学初探全文如下:
瓦茨拉夫·哈维尔,捷克的前任总统,在任总统之前,是突出的持异议人士和著名的戏剧家,已故李慎之先生称其为“我们时代杰出的思想家”,由于其出色的思想和实践,甚至被人誉为现代“哲学王”。
在捷克现代历史上,哈维尔是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他出生于布拉格的有产阶级家庭,1960年代开始以戏剧而闻名于捷克的文化圈,并渐成为捷克公共领域内的一位风云人物。1970年代,哈维尔以《给胡萨克总统的公开信》和参加“七七宪章运动”而成为捷克最著名的持异议人士,也因此而获罪于当时的捷克政府,几陷牢狱。这前后,哈维尔写下了大量的文章,其中最著名的有《无权者的权力》、《政治与良心》、《对沉默的解剖》等。1989年10月,哈维尔作为“公民论坛”的主要领导人物,参与了捷克的“天鹅绒革命” ,1989年11月,哈维尔当选为捷克斯洛伐克总统;1992年斯洛伐克分出去之后,1993年哈维尔当选为捷克共和国第一任总统,1998年连任,2003年2月期满卸任。
哈维尔其人其思其行,近几年来,也正逐渐受到我国学界的关注,一些学者先后作了一些介绍性的研究工作,也曾引起过一些讨论。2003年,由崔卫平编译的《哈维尔文集》,作为内部交流版的形式亦告问世。李慎之先生和徐友渔先生为之作序,对哈维尔的哲学和思想评价甚高。当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对哈维尔的理解还存在许多问题。
哈维尔本人并不是一个专业的哲学家,不同于我们今天研究的哲学史上的西方哲学家。而且,如有的论者所言,哈维尔的故事比其思想更值得关注。但是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有着独特魅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哈维尔的思想、著作及其实践中,有着坚定的哲学理念的支撑,对于这一理念的梳理,或有其意义。就本文所接触到的文献而言,我们认为,这一哲学理念集中的体现在哈维尔的政治哲学里,本文即试图对哈维尔的政治哲学作一初步的阐述。
不同于马基雅维利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在方法上也不同于学院里的政治哲学的教授们,没有罗尔斯、诺齐克、哈贝马斯们的严密论证和逻辑推演,
哈维尔用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力图将一种人性的尺度、将人类精神和道德的维度带到政治和生活中去。就像批评他的人说的那样,他总是试图将两种不可能结合的东西结合起来:道德和政治。在这一点上,哈维尔所做的正如康德所论证的:“在客观上(在理论上),道德和政治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争论。”[1][P138]不同的是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一文附录里的详细论证,变成了哈维尔的思想和行动。
在哈维尔的视野里,政治决不再是权力的游戏和功利目的的手段。他明确的宣称:“政治不再是权力的伎俩和操纵,不再是高于人们的控制或相互利用的艺术,而是一个人寻找和获得意义的生活的道路,是保护人们和服务于人们的途径。我赞同政治作为对人类同胞真正富有人性的关怀。”[2][P136]这是他在作为持异议人士时期在体制外的呼喊,作了捷克总统以后,哈维尔依然坚信这种理念,在1991年的《政治、道德与公民性》一文中,他说:“真正的政治——配得上政治这个名称、也是我愿意致力的惟一的政治——就是为你周围的人们服务,为未来的人们服务。
根植于政治最深的是道德,因为它是一种责任,对全体人民和为了全体人民通过行动来体现的责任,这是一个可名之为‘更高的’责任的东西,它拥有一个形而上学的出发点:它产生于意识或无意识之中的一个信念,即我们的死亡并不意味着结束,因为每一件事情都在别的某处被永远的记录了下来,永远的给予评价,这是‘高于我们’(above-us)的某处,我将之称为‘神的记忆’——这是宇宙、自然和生命的奥秘秩序中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信徒们将之称为上帝,一切事情都要接受其审判。”[2][P194]在哈维尔看来,道德是政治的基础,虽然这种观念从古希腊以来,在政治哲学领域里就不绝如缕,但哈维尔的坚持仍然赋予了这一古老观念以特殊的意义。哈维尔把人的良心看作是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在有道德沦丧危险的社会里,要摆脱这个危险,就必须回到政治的原点。而在哈维尔看来,这个原点就是有个性的人,在政治生活中,必须唤醒人的良知。“科学、技术、各种专业知识、专家主义并不是全部。某些东西是更必须的。简单地说,可以称之为精神,或情感,或良心。” [2][P203]近代以来,特别是在功利主义伦理和权力政治的笼罩下,从对政治的作用的角度看,鲜有政治家发出对良知或良心如此的渴盼之声,在此一点上,印度的“圣雄”甘地似或可与之并提。
哈维尔宣称,要建立这样一个国家,“国家必须保持真正的人性,换句话说,国家必须是有精神、有灵魂和有道德的。”[2][P202]国家在这里,已不仅仅是一个实现社会成员目的的工具,而是一个具有德性符合人性的拟人化的实体。
如果没有人性和社会价值的支撑,在这个国家里,“最好的法律和所能想像的最好的民主机构……也将不能在自身之内保证其合法性和自由及人权。”[2][P202] “没有共同拥有和普遍树立起来的道德价值和责任,也就没有法律、民主政府,甚至市场经济也不能恰当地运转。” [2][P202] 即所有国家所能利用的最好工具也将违背其原来大的宗旨,这些工具包括我们迄今为止所能建立的制度,诸如法律、民主制度、政治多元化和市场经济。哈维尔认可现代欧美社会发展出来的价值系统,而且作为总统,他表示,要在捷克共和国予以实施。
但是,他也认为,西方世界“由于某种普遍的道德危机导致的瘫痪无力,它一直未能利用民主这一伟大发明提供的所有机遇,并赋予业已为其打开的空间以某种意味深长的内涵。” [2][P252-253]这就是说,由于道德的危机,西方的民主等制度并非尽如人意,尽管基督教的道德世界曾经为西方现代民主贡献颇多。哈维尔认为,法律等制度并不能提供富有人性、尊严幸福的生活,它只起保障的作用,而不能给予生活的意义,生活的意义由道德赋予。在哈维尔看来,国家,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发展,都有赖于道德进步。这是哈维尔一贯的道德政治信念。
这种道德的政治,体现在政治主体身上,尤其对政治家来说,最要紧的是责任感。政治家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他要为许多人服务,而不是局限在自己个人生活的小圈子里,他的思想和行动关涉更多人的福祉,因此,政治家要有更多的责任感。这个立场哈维尔贯穿始终。最早在给胡萨克的那封长信中,他诚恳地呼吁:“作为一个政治领导人,您的责任仍然是巨大的。您间接决定了我们所有人不得不生活在其中的氛围,因此直接影响了我们的社会要为今天的稳定所付出账单的最终规格。” [2][P28]及至他自己当上了国家领导人,他始终考虑的也是在总统位置上他本人可能对民族所造成的影响,他将尽力按照政治理想去做。这是他不仅作为政治家,更是作为一个人的信念,在监狱里,他写出来的信提到一个人的秘密就是他的责任感的秘密,他坚信:“人的责任感,正是把人确立为一个个人面对宇宙的那种力量,作为存在的一个奇迹。”[2][P105]
1996年哈维尔接受美国哈佛大学荣誉学位发表演讲时,在分析了当今世界的种种危机之后指出,除非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其他别无二途。而这“尤其是政治家的任务”,政治家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同寻常的:“我想,当前这一代政治家……他们的角色是有所不同的,就是要履行他们对我们世界的长远前景的责任,从而以他们的一言一行在公众心目中竖立榜样。他们的责任是勇敢地进行前瞻性的思考,不怕失宠於群众,让他们的行动浸透著一种精神特质(这当然与宗教仪式那种讲究排场不是一回事),去一再向公众和他们的同行解释,政治绝不仅仅是反映个别团体或游说集团的利益。当然,政治是一种为社群服务的事业,这意味著它是实践中的道德。难道政治家们在全球(及全球受威胁的)文明中寻找自身的全球政治责任,也就是说,为人类的生存负起责任,不是比单纯服务社群和实践道德要好得多吗?” 作为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政治家,哈维尔力图使自己坚信的政治哲学为世界造福。
哈维尔的政治哲学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他的一句口号:生活在真实中。哈维尔认为:“生活在真实中具有独一无二的不可估量的爆炸性的政治力量。” [2][P62]尽管哈维尔曾经以荒诞派戏剧家闻名于世,但作为思想家和政治家,哈维尔关注现实,重视生活的真实和人性从虚伪向真实的回归。
生活在真实中的提倡,是从哈维尔对当时捷克的社会状态——即他所认为的后极权社会的谎言生活——的批评中发展出来的。哈维尔在《无权者的权力》一文中,反复使用水果店经理的例子来说明人们是如何和为什么生活在谎言中的。这位水果店经理在其橱窗上贴上“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标语,哈维尔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谎言生活。因为,在哈维尔看来,水果店经理从来不去思考他贴在橱窗上的标语,这些标语也不是他们的真实想法,和他们每天买进卖出的生活丝毫不相关,但是他为什么还要将这些标语混于洋葱和胡萝卜之间呢?哈维尔的回答是:“很简单因为许多年都这么做,每个人都这么做,这是必须采取的方式。
如果他想拒绝,这可能带来麻烦,他可能因为没有照规定布置橱窗而受到责备,甚至指控他不忠诚。他做这件事是因为如果一个人想生存他就必须做。” [2][P52]理由如此简单。为了生存,人们选择生活在谎言之中,因为有无法抗拒的恐惧。“因为恐惧失去自己的工作,中学老师讲授他并不相信的东西;因为恐惧自己的前途,学生跟在老师后面重复他;因为恐惧不被允许继续自己的学业,青年人入团并参加不管是否必要的活动;在这种畸形的政治信誉的制度下,因为恐惧他的儿子或女儿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入学总分,使得父亲采用所有义务的和‘自愿’的方式去做每一次被要求的事……” [2][P8]原来,生活在谎言中,是一个被迫的选择,是对真实目标大额不切实的回应,是在严厉压制下的无奈,是现实政治和生活压力下人性的扭曲,是一种异化。
在这种被异化的社会生活中,渗透着伪善和谎言:“由官僚掌握的政府被称作人民政府;在劳动阶级的名义下奴役人民;对个人彻底的贬抑被描述成他的完全的自由;……滑稽的选举变成民主的最高形式;禁止独立思想变成最科学的世界观;军事占领变成了兄弟援助,因为这个制度被它自己的谎言所控制,它必然篡改每一件事情。” [2][P54]在这个制度下,人性已被扭曲,人们所做的仅仅是接受谎言并处于谎言之中的生活就足够了。这种人性的扭曲,是社会道德的危机。哈维尔揭示了谎言下的生活,也批评了在谎言中的生活,“生活在谎言中导致人类自我认同的深刻危机,这种危机转而造就了在谎言中生活的条件,这其中自然存在着道德上的维度。它首先表现为社会的深刻道德危机。” [2][P64]谎言下的生活和道德上的危机处在恶性的相互影响的链条上。而社会的道德危机就是社会的堕落,哈维尔试图努力挽救危机,挽救危机的途径只能是生活在真实中。
生活在真实中 ,按哈维尔的理解,就是人们对强迫境域的一种反抗,企图重新找回自己的责任感,这是一个道德的行动,尽管这个行动中,个人甚至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但为了实现有尊严的“独立的社会生活”,这样行动是值得的。独立的社会生活,是生活在真实中的充分体现,独立生活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包括自我教育、对世界的思考、自由的创造活动、人际交流、各种自由的民间立场,也包括独立的社会自我组织。”[2][P79]独立生活的核心是人之为人的高度内在解放,它相对的是在压力下和恐惧下的生活,在压力和恐惧中,人和人的心灵是被奴役的,尽管我们似乎找不到奴役我们的具体的人。而且,这种解放不再仅仅是对生活在谎言中的简单否定,而是建设性的“积极敢言”。哈维尔认为,所谓的“持异议者”正是为之努力的群体,他们为生活在真实中的目标创造空间,他们提倡生活在真实中,是对以谎言为支柱的社会的最大威胁。在他看来,他所参加的捷克“七七宪章”运动,就是生活在谎言中与生活在真实之间发生冲突。当然,哈维尔也有把“持异议者”的社会作用夸张化的趋势。
基于对道德的坚定信念,哈维尔以真实的生活来反抗谎言,并希望以此解救人性和道德危机。他鼓励人们鼓起勇气真实地生活,有尊严的生活,勇敢地承担道德赋予人的责任,将人们为之服务的制度改变成为人们服务的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呼吁要把政治建立在真实的存在之上,生活在真实中。当然,哈维尔不仅仅是一个停留在著述和呼吁上的哲人,而是积极的投入到实现生活在真实中的努力中去的。
哈维尔的建立在道德、良心和真实存在基础上的政治哲学,没有细致的概念推演和严密的逻辑分析,尽管它受到西方道德主义政治哲学甚至海德格尔哲学的影响,但是他的哲学思想不是学院化的,不是系统化的晦涩的长篇论述,而是直接从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观察出来的,并且,也是以此为武器直接参与政治斗争和政治建设中去的。哈维尔的政治哲学是他个人政治活动的纲领,是他作为政治家的信条,他以一生的出色的政治实践为他的政治哲学作了最生动和最深刻的诠释。
[1] 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2] 哈维尔. 哈维尔文集(内部交流本)[M]. 崔卫平译.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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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辉于1999年7月9日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公然向世人宣称台湾当局已将海峡两岸关系定位为“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至少是特殊的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这种谬论即是“两国论”。李登辉抛出的“两国论”、“特殊两国论”,公然挑衅举世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蓄意分裂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破坏两岸关系的发展,阻碍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它与历史事实相悖,于法理不容,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海内外中国人的同声谴责,也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形势政治课论文:两国论对美中台关系的影响。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两国论对美中台关系的影响全文如下:
现实主义学派的国际政治论点强调国家利益与权力政治,理想主义学派则着重道德价值与法律规范。国际政治基本上在这两大主张交错下前进,亦即在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主要基于权力运作,但仍有其应遵循之原则法规。冷战时期,两极对立下的国际政治倾向现实主义的主张,后冷战时期,单极多元相互依存的新秩序下,理想主义的主张如国际法的支持渐趋重要。在国际社会,大国可以做到强权就是公理,但仍多须顾及法律支持,小国无法做到强权就是公理,则更须要法律层面的支持。面对中共压力的台湾,国际法层面的较劲点是:台北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北京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主权国家」与「内政问题」之争。李登辉总统七月九日之两岸关系是「特殊国与国关系」,则是强化中华民国是主权国家之一种努力。主权国家与内政问题之差异
「主权国家」或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在国际法上差异悬殊,「主权国家」是对内完全自主,对外完全独立,且各国平等,国家安全受国际法保障。 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禁止以战争侵略其它国家,保障主权国家安全。 1945 年联合国宪章 2 条 4 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包括非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就是不得以战争去对付其它主权国家,不管这个国家是不是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成立以来,仅有两次以联合国名义出兵的第一次, 1950 年之韩战,联合国的对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联合国想援助的大韩民国,当时均非联合国会员国,但安全理事会仍决议出兵。
如果是「内政问题」则几乎相反,基本上其它国家不得干涉内政。国际联盟盟约 15 条 8 款 :「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公法纯属国内法权事件」,及联合国宪章 2 条 7 款:「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国际组织无法介入,其它国家不得干涉。也就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各种国际法保障,一个「内政问题」基本上国际法难以插手。
二次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继续显示此趋势, 1946 年 12 月 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 ( Draft Declara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 规定:国家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包括:独立权、领土管辖权、不干涉义务、禁止鼓动内乱、平等、禁止差别、不威胁和平、和平解决争端、战争禁止、不协助违反国家之义务、坚持领土不可侵犯之义务、自卫权、履行国际法之义务及遵照国际法之原则等 14 项权利义务。
1965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保护独立与主权宣言」 ( Declaration on the Inadmi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Independence and Sovereignty): 宣告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它措施胁迫他国。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它国家之内政外交。
1970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友好关系原则宣言」(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 )宣布下列原则: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及依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虽然自 1648 年主权国家形成以来,上述主权与内政两原则也受到不同之挑战。 20 世纪之前,欧洲的西葡英法德义比荷等,一方面在本国巩固主权国家,另方面却在亚非拉各洲拓展海外殖民地,不接受建立主权国家。 1823 年美国以门罗主义将美洲划为其势力范围, 19 世纪以前中国以与邻国之册封朝贡关系将东亚列为其势力范围、二次大战后,苏联以与东欧国家之附庸关系将东欧列为其势力范围,均影响主权国家的发展。
关于主权国家之内政不得干涉之问题,二次大战后,纽伦堡与东京大审,开始了残害人群,违反人权不是单纯内政问题,国际社会得以介入之例。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更确认此原则。同年联合国大会续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1966 年通过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其中的人权保障条款,强调人权是普世价值,人人得以享有,各国须加尊重,不只是内政问题,也是普遍性的国际问题。
80 年代以后,由于全球化风潮的兴起,各国交往相互依存更为频繁,主权国家保卫战在三方面受到挑战:政治范畴的人权问题,继续受到更严厉的挑战,如卡特总统任内提倡的人权外交,现任美国副总统高尔支持被捕的前马来西亚副首相安华、印尼与菲律宾领导人对马来西亚处理安华的方式口诛笔伐,英国拘捕前智利总统皮诺契特,意大利拒绝土耳其引渡库德族叛军领袖之要求等。经济范畴的金融全球化、经济区域化如超国家大型的欧洲盟联、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会议,跨国较小型的自然经济区如中国山东与南韩、东北与日本南北韩、新疆与哈萨克、云南与越南、华南与台湾等。军事范畴如欧洲安全之北约、亚太区域安全之构想、美国对阿富汗及美英对伊拉克空袭行动之区域安全意义等,让主权国家之范畴及让内政不得干涉之原则愈来愈受到挑战。确保主权之外交努力
为了宣示「主权国家」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之立场,我国在对外关系,包括多边的国际组织与双边的两国关系上,均致力维护及彰显此立场。 1971 年代退出联合国及联合国专门机构后,积极保卫原有国际组织会籍及致力参加新国际组织, 1986 年保住在亚洲开发银行会籍, 1991 年加入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接着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 1993 年起,并尝试参与联合国,及功能性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迄今,参加之政府间国际组织计十六个,另外以观察员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开发银行、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面对中共压力,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采弹性务实策略,与其它各国平等参与第一,名称其次,在无法使用中华民国国名时,变通使用各种称呼。但坚持不能有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意涵的字眼。 1981 年台湾在非官方的国际奥委会,得到平等参与权,但无法争得与北京对等名称,后接受单方面名称改变为「中华台北」( Chinese Taipei )(IOC模式)。 1986 年中共加入亚洲开发银行,台湾维持平等会籍,但亚银片面改中华民国为「中国台北」( Taipei, China ),因「,」号有所有之意,有成「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北」之虞,台湾采「不接受(改名)、不退出(亚银)、不参加(年会)」之三不对策,拒绝出席 1986 在马尼拉及 1987 在大阪之亚银年会, 1988 年起以对名称仍「在抗议中」恢复出席。 1991 年以「中华台北」( Chinese Taipei )加入APEC, 1992 年以「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域」成为GATT观察员。至于国际刑警组织,中共加入后,该组织不但将中华民国改为「中国台湾」( Taiwan, China ),且地位与「中国香港」( Hong Kong, China )相同,受北京中央指挥,报告及电讯副本须送北京,又无表决权,台湾当时亦采「不接受、不退出、不参加」之对策,但后来外交部已不认我仍有此组织之会籍。
在国际组织上,如「平等参与」及「不隶属的名称」两者皆有,如APEC、WTO最佳。如少一个「不隶属的名称」如亚银,我国以「抗议中」,不接受但参加。两者接无,台湾宁可放弃,如国际刑警组织。
在双边外交关系上,如何避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意涵之现象,是双方外交战之重点。 1970 年之前,中共与 46 国建交,当时交换的照会或建交公报中,从未提及台湾之地位问题。 1970 年以后,情势改变。与中共建交之 100 多个国家之建交公报,对台湾之地位,则有不同之形式提及,包括: (1) 完全不提 (2)" 注意到 " ( take note of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如加拿大、意大利。 (3) " 认识到 " ( acknowledge ),如美国。 (4) " 充分理解和尊重 " ,如日本。 (5) " 承认 " ,多为亚非拉小国等五个方式。
使用模糊字眼者多为西方大国及亚太国家,其在台海局势上有较多切身关系。真正「承认」中共对台主权或根本不提者,主要为第三世界国家,包括游走两岸之间建交断交者如赖索托、中非,对台海局势难有直接影响。
除了在国际组织会籍以及实务上,在质的方面致力「大国实质关系」外,也致力形式上,在量的方面的「小国外交关系」,虽然邦交国国力有限,但维持一定的邦交国数目,展现外交权,象征主权国家,以免愈来愈像香港模式的内政问题。去年连失四个邦交国之后,夺回马绍尔群岛、马其顿,让邦交国维持在 28 国上下之一定数目。由于主权国家仍为当今国际社会主体及最主要的行为者,主权国家仍受传统国际法相当保障,一旦成为「内政问题」,国际社会则难介入。强化中华民国主权地位,包括对外关系的各种努力以及特殊国与国关系,乃是自国际法层面保障台湾安全之方法之一。
注一: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35 ﹣ 36
注二: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37 ﹣ 38
注三: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40 ﹣ 45
注四:美国多次介入违反美国利益之美洲国家事务包括 1961 年古巴猪湾事件、 1962 年古巴危机、 1965 年多米尼加、 1973 年智利、 1970 年代末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 1983 年格瑞那达、 1986 年巴拿马、最近的海地等。
注五: 1950 年中国参加韩战、 1950 年代支持越盟对抗法国, 1960 年代支持北越及越共对抗美国,部份原因来自中国的此种传统主义。
注六: 1953 东德、 1956 匈牙利、 1968 捷克意图摆脱苏联控制之自由化运动,苏联均毫不留情的予以镇压。
注七: 1948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97 ﹣ 100 。
注八: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决议 217 ( III ),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68 ﹣ 72 。
注九: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大会决议 2200 ( XXI ),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79-92 。
注十: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大会决议 2200 A( XXI ),李明峻主编,当代国际法文献选集,台北:前卫出版社, 1998.11. P。 72 ﹣ 79 。。
注十一:翁松燃,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的策略,国家政策研究资料中心编,国防外交白皮书,台北:国家政策研究资料中心, 1990 ,P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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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员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任何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必须要有良好的形象作保障,在企业形象的塑造中,员工的职业道德是重要因素。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论述企业文化中的伦理道德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从不同层面上有计划有重点地作好长期耐心细致的工作,从而建设新型的企业伦理道德:以人为本是根基,企业社会责任是途径,企业形象是目的,形成三位一体化。
关键词:企业文化伦理道德社会责任企业形象
论文正文:
论述企业文化中的伦理道德
所谓道德,一般是指人的原则或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总的来说,伦理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企业的伦理道德包含于企业文化之中,是企业文化高层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只有把企业文化的伦理道德注入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企业才能充满活力和激情,有着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景的。一个富有深厚伦理道德文化的企业,足以向公众展现它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一个为服务于公众的企业,一个受人尊敬的企业!总之,企业文化的伦理道德不可或缺!
(一)企业伦理意识缺失。
企业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一般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都会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其伦理行为的选择必然受成本和效益的约束,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的企业只注重盈利,常常为了某种短期利益而忽视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这在认识上是一种缺失,即企业是单纯的“经济人”,其实企业除了是“经济人”,还应是“社会人”。企业的利润性与社会性应是互相包含和统一的。它们统一的基础是伦理性,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种只注重盈利而忽视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现象可能在短时期内满足企业经济的收益,但时间一长,就会导致企业的伦理缺失,此时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就会破坏以伦理性为基础的正当竞争,最终就会破坏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企业管理者伦理认识漠视。
一些企业管理者受利益的驱使,在加上目前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善,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不够重视。管理者作为企业中的决策制定者和行为带头人理应重视企业伦理,当前管理者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漠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伦理了解不多,并未从根本上意识到企业伦理与企业的未来息息相关;二是企业管理者对部分非道德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三是企业管理者把不道德的行为归因于社会因素;四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上并未完全遵循企业伦理。
(三)企业员工伦理观念淡薄。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员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任何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必须要有良好的形象作保障,在企业形象的塑造中,员工的职业道德是重要因素。然而目前,缺乏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于员工身上的问题。现在许多员工对企业无感情,责任意识淡薄,他们更多的关心的是自己的物质利益,对企业的发展不感兴趣,他们仅仅满足于干好自己的手头工作,怠于行使民主权利为企业的发展献技献策,甚至有个别员工为谋取私利故意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使企业在竞争中丧失应有的优势。
(一)实例举证。
佩里耶水业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是全球领导性的矿泉水品牌之一。它的产品以纯净、自然和有益健康被无数顾客所喜爱。20世纪90年代初,佩里耶公司在西方国家市场上的销售额以每年的30%以上的速度增长,市场销售总额达到80亿美元,仅在法国就有25亿美元的销售额,而且在美、英等国的矿泉水市场上也处于领先的地位。佩里耶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完全依赖于顾客对它的信任。1990年2月初,一则“佩里耶的产品含有微量的致癌化学物质—苯”的新闻彻底把它从宝座的地位上拉下来。佩里耶的反应却异常缓慢。四天以后才找到真正的原因,期间还出现里不诚实的解释。佩里耶公司因对质量的控制不严,失去了诚信,直接使其品牌价值大打折扣,导致了顾客对企业诚信价值的怀疑,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
(二)案例分析小结。
通过以上事例足以说明企业文化的伦理道德是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命脉,是企业的无形内在的力量,也可能是导致企业失败的杀手。
从主观上看:(1)企业领导人的不重视;(2)企业管理层推卸责任的消极行为;(3)孤立的看待企业本身缺乏全局观点,整体思想。古语说的好“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
从客观上看原因主要有:(1)企业建立文化伦理道德已经是一种势在必行的潮流和趋势了;(2)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3)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有利地促进企业文化伦理道德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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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文明,以其不可估量的作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的热门问题。无论是在最早诞生人类文明的中国、古希腊,还是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德国,都有众多的学者为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做出过不懈的努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解开当前科学技术伦理问题之谜的钥匙。人类早就开始了对二者关系的思考,首先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相关论和不相关论,相关论又分为科学技术决定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辩证唯物论。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关系的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同时又是相互矛盾的。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科学与技术各自都有相对确切的概念。现代所用“科学”一词,是近代日本学界初用于对译英文中的“Science”及其它欧洲语言中的相应词汇。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而侠义科学仅指自然科学,本文所指是其侠义的自然科学。英文中的技术一词technology由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和logos(词,讲话)构成,意为对工艺、技能的论述。到20世纪初,技术的含义逐渐扩大,涉及工具、机器及其使用方法。伦理学,在古希腊,“ethos”一词最早见于《荷马史诗》,特指一群人所共居的地方,后来,词义扩大为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已被认为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科学。“道德”一词被赋予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自古以来,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被大家争论不休,但主要分为相关论、不相关论和等同论。相关论者又可分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科学技术决定论。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阐述。
(一)不相关论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区分开,他著有《物理学》是研究科学技术,他的《尼格马克伦理学》是研究伦理道德的,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自然,而后者研究对象是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彭家勒(1854-1912)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一个追求“真”,一个追求“善”,“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1711-1776)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1889-1951)、卡尔纳普(1891-1970)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中国的《易经》就有“形而下为之器,形而上者为之道”,把伦理道德所指的“道”和自然科学所指的“器”区分开来。他们太注重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区分,实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本质联系。
(二)等同论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前468-前420),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把美德作为知识的一部分,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是苏格拉底对人类科学技术史和伦理思想史的巨大贡献。但是,知识与道德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在没有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情况下“等同”对待,实际上等于忽视或取消了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一观点后来成为导致科学技术乐观主义和科学技术决定论的思想渊薮。
(三)科学技术决定论
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崇尚自然科学,主张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墨子》有“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主张人人平等,反对战争,天志既掌握自然规律,明鬼既继承前人的经验。在近代自然科学盛行一时的阶段,这种观点占据了主导。从弗朗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到哥白尼的地心说革命,伽利略确定了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方法,笛卡尔认为,所有物质的东西,都是为同一机械规律所支配的机器,甚至人体也是如此。
十七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牛顿,他认为世界就像一个运转的大机器,上帝给了第一脚的推动力,于是世界便在三大定律作用下开始运转。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一些机械论者认为科学技术主宰世间的万事万物,科学技术的进步就能带动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显然这种观点太过于极端化,事实表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原子弹、克隆人等例证就能表明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弊端。
(四)伦理道德决定论
中国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个人的伦理道德放在高于其他知识地位,《论语》就有“君子入则孝,出则悌,凡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问”,《中庸》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反映了伦理道德才是最根本的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现实社会只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模版,理性社会的人都是追求最高的伦理道德――善,人类学习知识只不过是为了运用知识更加认识理性世界。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科学的威力不断增加的同时,科学的利用越来越不高尚,越来越粗野,而且越来越不道德”。他们甚至主张用“完全刹车”的办法,来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三、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能动作用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科学技术不仅带来政治、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而且带来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进步决定了伦理道德的完善,中国先秦的管子在其著书《管子》中说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生产出更多的生产资料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人们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知礼让礼。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们认识世界的知识、方法和手段,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利害关系,对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总体而言,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是以促进作用为主的。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改变了社会的道德舆论,促进人类新的道德规范生成,促进了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道德生活、处理伦理关系,强调人类智慧,促进了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等。
(二)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反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它在改变一些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同时,也冲击着那些仍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仍在发挥着重要社会协调和约束作用的伦理道德,削弱和挑战着它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例如:盲目追求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忽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人类价值观趋向的改变,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去大规模开发利用自然来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忽略伦理道德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作用,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生物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更为深刻和严重。
基因技术特别是人体生物遗传信息的破译,在促进人类揭示遗传基因秘密,为人类自身疾病的诊治提供依据和手段的同时,带来了如何尊重并保护人们的遗传信息隐私权,如何确保人们受到公平合理的评价和对待,而不是“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的观点,避免对遗传信息的误用和滥用,产生“基因歧视”等社会问题,以及如何真正善待我们的后代,不至于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既损害了当代人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后代人的权利。
(三)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辩证作用
然而,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犹如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作用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规范,体现在科学技术伦理和科学家行为规范,可以更好地指引科学技术导向提高社会生产力、造福人类社会的方向,限制科学技术滥用,危害人类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反,当社会的伦理道德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的时候,往往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束缚,产生阻碍作用。例如中世纪西方封建国家的宗教神学的伦理道德观念严重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时就要打破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道路。
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谁决定谁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作为理论形态的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的道德,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两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
其次,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至于科学技术进步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相互作用不是直接实现的,还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本身所具有的受制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统治者意志的性质,以及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虽然科学技术向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达到形成新的道德和完成伦理道德变革的程度,就会产生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因而不能简单地把伦理道德退步和社会风气堕落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二律背反的结论。而是应当深入地、辩证地分析,避免由于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负效应找不到正确的根源,而导致对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的前途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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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涵盖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而两者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科学技术的应用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造成了一些较为深远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说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与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有借助于伦理道德的正确引导,才能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健康发展。要全面深刻地把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复杂关系,使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共同促进、协调发展。
关键词:科学;伦理;关系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朝阳正冉冉升起,人们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互联网、克隆羊、人类基因图谱等,都提出了科技与伦理相互关系的一些尖锐的新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1 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
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
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
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2 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1)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影响。
在人类文明史上,科学技术的进步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人类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是推动包括道德进步在内的文明发展的伟大动力,必须以科学的“真”,促进道德的“善”,以实现真、善、美的统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道德领域。在任何时代,科技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导致人类实践领域的拓展。科技进步对伦理道德领域的扩展,其具体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科学到文艺复兴,正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才使得中世纪的宗教道德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促进了人类道德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新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另外,科学技术活动对个人优秀道德品质的形成,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科学家萨顿所说“:科学是人类精神的最佳清洁剂,它摒弃一切宗教,唯取最高的信仰。”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智慧和知识是构成道德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提出知识就是道德。德国现代物理学家包生尔认为,科学知识是构成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他认为一个时代对知识的评价可以用作衡量时代精神的标准。由此可见,科学与道德有着较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不断走向文明、走向道德,从原始人到现代人,在伦理道德上不知进步了多少,难怪近代伦理学家们对那种知识使人类退化的观点提出了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陶冶人的品性,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生活幸福。
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了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和道德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促使道德主体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主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从客观上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技现代化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以体力和经验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对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②科技的现代化有助于提高道德主体的民主意识。民主意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道德素质高低的标志之一。有关研究表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科学文化水平存在函数关系,人的科学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意识越强。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的劳动者通常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此外,随着系统科学等新兴科学的兴起,系统思维等现代思维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的智力水平得到提高,自然也增强了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③促进道德主体个性全面发展。一方面,科技的现代化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应用也提高了道德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促进了其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并为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社会行为,承担着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科技一旦不被正确地使用,必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科技发展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从这一点来说,科技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必将遭到人们的异议、反对,被送上道德法庭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科技活动特别是现代高新技术活动,存在着可能的或潜在的风险,也需要伦理规范,以预防不良后果或灾难的发生。如克隆人问题、基因工程、基因组遗传信息的应用和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问题、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作物问题、遗传资源和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基因武器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它们涉及到人类个体安全和国家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不可小视。试想,如果克隆人的科技活动允许自由进行的话,许多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可能会接踵而至:人伦关系混乱,性别比例失调,希特勒优生理论沉渣泛起,所以应该禁止。又如基因工程技术可以打破种属之间的遗传屏障,很容易在试管中进行各种遗传重组,制造出可能的“怪物”,直接威胁人类生命安全或破坏生态平衡,所以此类工作不仅需要伦理规范,还要制订一些专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其行为,使其负面影响减小至最低程度。基因武器是近来报刊上经常谈论的话题。根据不同种族基因组多样性特点,采用基因工程技术手段,有可能设计、研制出针对某一种族的基因武器,从而对某一种族和国家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和巨大的威胁。对此,应达成国际性的伦理宣言和协议,反对和禁止此类科技活动。
3 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人与科技手段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中,人是目的,科学技术是手段,科学技术是为人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人有能力支配科技手段从自然中不断获得自由,与此同时,他也需要尊重工具系统的规律和性能,服从工具操作要求。任何时候都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从自然中获得自由是基于对必然性的认识和遵循。那么人对科技工具的服从,也是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工具系统是以人工装置的方式体现了自然规律。工具技术对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压抑,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单方面地发展科学技术,并不能使人一定得到幸福和满足。要缓解和减轻科技手段对人的控制和压抑程度,必须需要伦理道德的关怀。伦理道德表征的是人的主体精神世界。作为人的一种自我意识,人文精神力求发现那些使人成为人或规定人之为人的东西,要穷根究底地追溯人何以作为人存在、人何以会具有那些属人的东西。作为一种主体尺度,伦理道德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历史积淀和集中表现,它是人作为主体的一切活动的内在根据。它内蕴的是一种以人为本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人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体征了人类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追求,是人的精神的核心和灵魂。科学技术是中性的,所以科学技术是否运用得当,是否合理,这是科学技术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为这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一个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问题。所以,为保证科学技术的合理、正当运用,应该用伦理道德来协调其发展,使其发挥对科技的导向与规范作用,让科技发展真正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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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应对人类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从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因为科学进步,人类取得了超过过去两千多年的成绩。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亦是一把双刃剑,科学研究中衍生出来的伦理与道德的问题,如因为科学发展而导致的隐私泄露、被监视窃听的情况,开始引起全人类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道德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如何真正运用科学为人类服务,规范科学研究的制度,希望为端正科学风气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科学研究;伦理;道德;反思
一、科学研究的含义
什么才是科学?伽利略曾说,减轻人类生存的苦难才是科学的唯一目的,科学家应该考虑绝大部分人。既然科学需要为大多数着想,那么科学研究者就不得不考虑自己所从事的研究不能与人类社会的道德和伦理发生冲突。李约瑟曾说,作为一个科学家,不可忽视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为了人类的进步和文明。人类不断进步与创造的伟大文明与科学息息相关,最近两三百年,人类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是前所未有的,而这一切,都在于科学直接用于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当科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当一些未知领域吸引了科学家的目光,当我们还不能判断这些领域的探索是否会对人类的伦理道德产生影响,我们不得不问:科学研究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科学研究永远都不应该停止,契诃夫说,科学是人类不断发展过程中,最美好、最重要、对人类最有益的东西。科学研究者需要社会责任感,科学研究永无止境,但是也不得不考虑到科学研究可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一切科学研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与现有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发生冲突。
二、科学导致的问题
居里夫人曾说:“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坏人掌握了镭的技术,它将会变得很危险。从而这里会有这样一个问题:知道大自然的秘密有益于人类,但是从新发现中受益,也有可能对人类产生坏的影响。诺贝尔发明炸药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高爆炸药能使人创造奇迹,然而也正是这些炸药,可能成为毁灭人类的武器。我是一个相信诺贝尔的人,一个信念使我相信,人类获得新的发现是为了发现更好的东西,而不是伤害。”
爱因斯坦曾经主导了原子弹的产生,但当广岛的蘑菇云一下子带走几万无辜民众的生命时,他感到科学不当应用带来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从而他坚定地走向了捍卫和平,反对核武器的发展。当有人问他第三次世界大战人类会用什么武器时,他说出了“我不知道第三次世界大战会用哪些武器,但第四次世界大战中人们肯定用的是木棍和石块。”控制理论提出者维纳,他是一个非常反对研究军事的科学家。他认为,每一个科学家应该为自己负责,为人类的千秋万代负责。他说,研制原子弹的那些科学家的经验证明,科学家的任何发明,都有可能被不法之人利用,而这些人是科学家最担心的。科学家也知道,促进任何武器的发展实际上都是在给人类埋下一颗定时炸弹,而他们却永远不知道会是谁会在什么时间点燃引线。即使科学家不参与毒害人类,也不会选择用这些武器来对付人类,但是他们都知道,他们与那些使用这些武器的人一样,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他们的名字会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德国犹太科学家哈伯从事的氨合成化学研究,给现代化的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一改以前只能使用天然氮肥的局面,哈伯的成果使他成为了国家的骄傲。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胜利心切的驱动下,他研制了毒气并应用于战场,他声称毒气可以让战争更快结束。但是,毒气的大规模使用,许多无辜的人由此丧生,引起欧洲国家人民包括普通德国民众的强烈谴责。
曼哈顿工程的组织者奥本海默认为,我们可以想到原子弹有可能用到的几种途径,这些与国际环境、政治格局有很大的关系,是很难由科学家掌控的,但是科学家却会受到历史的谴责,他们研制了一种可怕的武器,并且是有可能用来对付人类自己的,而这种武器有可能直接将人类带向坟墓,包括使用武器和主导武器研制的人。核武器可以用来摧毁工厂和杀害无辜百姓,这是武器的最可怕的使用方式;另外原子弹可以用于军事目标,究竟要不要使用核武器,取决于政治家和军事家的头脑和考量。当然核武器也可以成为遏制企图使用武力的国家,导致世界变得更加和平。但是这几种哪一种会发生,不是科学家说了算的,往往是那些主导国家命运的人决定,另外这也不是单单原子弹的问题了,也是整个人类或者说是各个国家之间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但是科学家的疏忽和态度上松懈,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操作员的不当操作,导致了严重的事故,这次事故影响了全球将近20亿的人,且影响至今也没有消除。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导致了大量无辜平民受到强烈辐射而死亡或者落下残疾或者导致后代的畸形,苏联因为这次事故,前后共疏散34万余人,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至今都无法准确估量,而危害却会一直延续下去。谁会想到,曾经的乌克兰北部的切尔诺贝利,是一个蓝天白云、鲜花大树、绿草茵茵、飞禽走兽和谐相处的充满诗意的地方。但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严重事故,毁掉了这美好的画面。据相关机构推算,核泄漏事故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是日本广岛核弹爆炸产生污染物的100多倍。这是多么令人感到震惊和感到恐怖的啊。核泄漏前后共持续了10天,而且毁坏的核反应堆不断地向空气释放放射性物质。这种物质随风飘散,在爆炸发生当天,放射物就扩散到了波兰。10天内,放射性尘埃也飘落到欧洲大部分地方,随着降雨,大量有害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大地河流。因为受到核辐射,很多人痛苦地死去。然而上面所描述的,只是核爆炸所带来灾难的一部分,它只是实际损失的冰山一角,它给全球、全人类带来的各种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所带来的巨大灾难再次引发全球的关注。由于地震引发的核电站事故,带给了人类无穷的灾难与恐慌,日本国内对核能运用的恐慌至今没有完全消除,他们担心由于日本多发地震的地质结构,再次带来核燃料的泄漏,从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政府部门为了缓解能源压力,再次发展核能的可能。 当多利的诞生,人类一度欢呼自己所取得的成就时。而后开始有科学家对克隆人而蠢蠢欲动时,人类开始担心这种科学研究,将会对现有的伦理道德标准产生强烈的冲击。尽管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禁止克隆人,但是谁都不能排除在这个世界的某些角落有人或许正在从事这些方面的研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当城市的每个街道都安有“电子眼”,当过安检时将面临赤裸裸的透视,当自己的信息被其他人利用,科学进步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原子弹的研制成功,一方面加强了拥有核武器国家的影响力,但也让世界有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哈伯毒气的研制,使毒气可能被用于战争,让更多的人死于非命,对人类道德准则产生冲击;克隆羊的诞生,为挽救珍稀动物打开了另一扇窗,为器官的培养与移植提供了新思路,但是如果被不法之人利用,将会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长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可能“电子眼”对警方破案具有很大的帮助,间接的也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常常可以从新闻报道中看到,有人利用“电子眼”偷窥别人的隐私;为了防止基地组织成员携带炸药上飞机,欧美一些国家在乘客过安检时,采用的是透视,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核能在全球大规模的运用,我们无法保证核能的运用是万无一失的,而一旦核燃料泄漏,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信息交流的增多,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显著增加。如此种种,都与现代社会的道德标准格格不入。
三、对现代科学的分析
当火箭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当卫星拍摄指定位置的地图,这都依靠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汽车,利用卫星导航,从而准确行驶到目的地,也依靠了科学的发展……不可否认,科学已经从各个层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火箭可以将卫星发射上天,而这些卫星可以为人类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可以用卫星进行天气预报,可以用卫星对大地进行测量,可以用卫星进行导航,可是卫星还可以用于侦察,用于监视。而在火箭的拓展运用中,导弹作为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出现了。带有核弹头的导弹始终是人类的潜在隐患。如果导弹技术落入恐怖组织或者极端宗教主义组织中,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科学研究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名科学研究者,必须让科学研究服务于人类社会,必须考虑到所从事的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科学家。
四、对问题的反思
现代科学家发明的各种东西都有可能引起道德伦理的问题,而作为科学家,这一切是不能回避的,必须正确面对,理性思考,对各种可能潜在的问题进行干预,保证科学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事实上,科学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是个人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之间的一种选择,而能否正确选择,关系到人类的持续发展和进步。对科学家,个人利益就是让发明出来的东西给自己带来很高的收入或者巨大的荣誉,而不考虑这个发明会被用在什么地方,会不会对人类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是一种狭隘的自私的科学研究。而正确的科学态度是让科学服务于人类,有利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让科学在人类进程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全人类的利益是科学家应该为之奋斗的,它不属于某个或者某群的极端民族主义者,科学的正确发展是有利于促进一切积极因素的发展的。
科技如今的高速发展,更应该注重科学的道德伦理行为。为了杜绝各种科学伦理道德的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注意这方面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了。比方说在美国,大学教授如果再从事别的非教育事业,是必须公布的,必须让公众知道他从事的公司与他的关系。很多学校也专门设立各种研究中心,防止各种不正当的牟利活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最近30最近的经济发展在全球可谓一枝独秀,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科技的发展也让各种不法活动变得更加隐蔽更加疯狂了。不法之人可以从各种剩菜剩饭中提取“地沟油”,再重新包装一下,就堂而皇之地在很多餐馆里使用了。“假牛肉”也是使用化学材料让猪肉变“牛肉”的,苏丹红在辣酱里的使用,各种调制饮料喝着就像真正的水果汁调出来的饮料,各种化学原料的添加,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让道德底线不断受到冲击。还有各种非法窃取个人隐私,非法监控个人通话,也变得越来越猖狂,而这一切是因为科学发明的不正确运用,从而危害了我们自己,可见,规范科学发明,明确科学精神是刻不容缓的。
科学研究虽然鼓励自由的探究精神,但是却不能没有规范科学伦理的制度。作为一名科学家,首先要有正确的态度,任何的科学创造是为人类服务的,绝对不能危害公众的安全。因此,个人认为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时候应该遵循科学以下伦理道德原则。
(1)人文主义。科学研究应该为全人类谋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不是指某一个地区某一群人的利益,而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并且这利益对人类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文主义要求科学研究能够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道德,至少不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危害人类健康和道德准则。科学家应该首先考虑人文主义,切实为全人类谋福利,自己所从事的研究不能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相背离。
(2)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科学研究一直都是也只能是人主导的,人类不能以地球的主人自居,人类存在这个世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自然变得更加和谐美好。科学研究必须把自然界的生物和人类等同对待,这个世界的精彩就在于有自然万物的千姿百态,在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下,科学家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自然界的生物的破坏,对遭受破坏的生物进行及时的保护。
(3)爱国主义。科学虽然是没有国界的,但是任何一个科学家都是有国籍的。祖国的利益胜于一切,科学研究也首先应该考虑到祖国的长期发展,有利于祖国的繁荣昌盛。爱国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研究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我国优秀科学家钱学森就是将爱国主义与科学研究融为一体,为我国的崛起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科学家也应该明白,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大国小国没有优劣之分,强国弱国没有地位之分,所有的国家都应该平等发展,不能牺牲其它国家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国家发展的需要。并且要警惕极端的爱国主义,哈伯研制毒气就是一种狭隘极端的爱国主义,这是需要科学研究者警惕的。
(4)科学发展观。科学研究首先应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是不能目光短浅,必须要兼顾到未来的发展。当代人应当关注下一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这就是科学发展的观点。首先满足现实的人类发展,但是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权利,提出具体措施避免短视行为,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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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新和.奥本海默与原子弹[J].社会科学战线[M]. 2004(6): 206-211.
摘要: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目的在于造福人类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涵盖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又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本文意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从道德的功能方面出发应对科学技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科技发展;道德;关系;问题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今天可谓是日新月异。人类在认识宇宙自然的历史长河中徘徊已久。追求真理、探寻宇宙的奥秘、揭示自然的一般规律就像夜空中的星辰,神秘而又闪烁着光辉。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对于宇宙万物统一论的思考。在东方,约在3500年前的先秦文明中思想家们对于自然的思考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宇宙的认识不再是思辨的产物,大量的观察数据、实验报告都向我们展示了人类的进步。而道德的形成更是可以追溯到远古人的社会关系第一次复杂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是符合“二律背反”的。这种观点坚持认为,承认科技的发展就必须否证道德的进步,反之承认道德的进步意味着对科技发展的忽视。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他曾说过:“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愈来愈坏了。”这种思想可以看做是对于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二律背反”的支持论点。卢梭的这种强调,在20世纪更是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思潮,施斌格勒、萨特、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人都立足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现状,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尖锐对立。德国现代哲学家1海德格尔认为物质文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越来越把人从地球上脱离开来而且连根拔起”。当代法兰克福学派著名代表人物2马尔库塞还提出了一个公式“技术进步=增长的社会财富=扩大对人的奴役”。道德和科技的发展关系是否是“二律背反”的,我们要从历史发展的证据中去分析比对,最终得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科学与技术尚未结合。人们对于宇宙自然的思考停留在思辨的角度。但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在这个时期贯穿这个社会形态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道德原则是忠于君主。例如古代雅典要求它的公民在战争中要奋不顾身,表现出对国家的忠诚,他们要像国家宣誓,“我一定要使身后留下的祖国比我所继承的祖国更大更好而不是更小,我一定听经常存在的当局的话,服从既有的法律及人民一致制定的新法律”。古代希腊奴隶主的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国王、武士、农夫和手工艺人三个等级所应道遵循的道德准则,提出了三等分,金、银、铜来代表三个等级。国王是神用金子造的,具有理性的本性;武士是神用银子造的,具有意志的本性;农夫和手工艺人是神用铜铁造成,具有情欲的本性。这样的等级划分,也是一种道德的阶级性的体现。
在古老的东方,古代印度盛行种姓制度。种姓是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婆罗门教把种姓区分为四种瓦尔那:婆罗门(祭司)、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和首陀罗。封建道德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的等级,恪守本分。
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要求人们一方面忠于封建制国家和君主,另一方面还要求妇女做到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中,不仅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受压迫受剥削的农民阶级的基本道德原则,他们要求争取人身自由,反抗压迫。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本质也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均匀。最根本的是经济基础,也就是科技发展的局限,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最熟悉的秦末农民起义中的口号:“等富贵,均贫富。”这就是体现了受压迫的农民阶级的道德。此外,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那些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也积淀了下来。如我国在奴隶制时代的周公姬旦创立了一个以“孝”为主的道德规范。再如那些忠君爱国的仁人志士。我们熟悉的3“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抒发的都是一腔爱国热忱。从被压迫阶级来看,农民阶级在这个过程中勤奋劳动、忠诚老实、互帮互助的阶级道德也是一种重要的体现。由此可见,道德在人类处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时期的状态具有阶级性,更是具备了特殊性。而造成时期的差别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生产力的低下,也就是科技发展的程度在某些方面决定了道德的形成。
哥白尼的革命拉开了近代科学的序幕。紧接着在天文学领域引起了一场大的变革。传统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形成的天体论面临着挑战,日心说的建立给了地心说一个沉重的打击。科学的革命的狂潮在继续着,物理学迎来了革命的巅峰。伽利略、牛顿建立起来一套有关自然界的物理化的说明,机械自然观建立起来。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精神文化思想的改变。传统的理论被推翻,就好像是旧的世界体系的坍塌。人们的思想接受了新的注入,对于世界万物不再是逆来顺受,而是有了怀疑的思想、大胆的猜想。随着科技的进展,资产阶级的萌芽产生发展,旧的世界体系的矛盾转化为新的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个时期贯穿于社会形态并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原则是追求人性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的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家孟德斯鸠说过:“世界上各个民族都是推崇和热爱道德的。”因为道德代表着人们渴望进步、自由、和谐与完善的愿望和要求。从资产阶级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最基本的价值或原则。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也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行为准则和人生信条。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提出在某种程度来看是由于人们要摆脱宗教禁欲主义、封建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桎梏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从这方面来讲,科技的进步是推动道德进步的根本要素,科技的发展与道德的进步是紧密相连的。
社会主义的建立,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当今要属我国。中国无产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风风雨雨,最终赢得了革命的胜利。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生产力的巨大飞跃,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均匀必然引起社会矛盾。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中也发展起了带有他们自己特色的道德观。公平、正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一系列道德品质。无产阶级的道德观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科学、最进步的道德观。这与科技的发展和成熟是息息相关的。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背反”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它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他们没有看到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没有看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历史发展中的联系。对于道德的理解也过于局限。他们没有看到道德这个复杂的结构以及它的功能,而是把它简单化。仅仅把道德归结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品质或者说是以偏概全,以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的道德现象归结为科技对于道德的阻碍作用,夸大其词。恩格斯曾经说过:“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知识的所有其他部门一样,总的说是有过进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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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的含义 。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 。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一)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调整,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二者侧重点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对道德的认可。道德的传播通过法律也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确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恶法非法”就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成为恶法。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人们对道德的接受早于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在当今社会,某些法律调整转化成了道德调整。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将某些道德上升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道德化强调的是将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地道德义务。道德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嬗变中不断发展并发挥其社会调控作用的。
(二)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人类进入私有制经济时期,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现在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才产生的。而道德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是和人类一同出现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它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性,并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比较具体。而道德的形成则是潜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体的表现,往往是通过一个人内心来表达,进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道德比较抽象。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对思想犯不予认可。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进行调整,但更侧重于对人的思想的调整,道德更强调对人内心意念进行改造,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一个人违反法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构成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一个人道德的好坏与法律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法律就不会碰触你。
5.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是更强调义务。基本不涉及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样只会让人们对道德更加反感,不利于道德社会作用的发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的亲和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以道德准则来加以规范。在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不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法律虽然必须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但同时必须给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点余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活动根本不干法律的事,法律无法调整或即使调整也调整不好。法官判案仅遵从于法律,不用遵从于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不是道德卫士。法官不能根据“民意”、“民愤”、“情感”和社会舆论来判案。法律虽然与道德相通,但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四、结语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道德也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生活。道德是有标准的,不可能人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并且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这本身就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寻找折中的办法,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并且也通过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来作为执行方式,更能发挥功效。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实现法律与道德最大的相融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p#副标题#e#
《试论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倍受汉代统治阶级重视。在汉代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其中在汉代道德观念中体现着深刻的法律思想,而在汉代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同样体现着厚重的道德观念,而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汉代社会之中。而本文通过对汉代“劫质”案的考察就集中体现了笔者对汉代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一种诠释。
关键词:汉代劫质道德法律
就汉代“劫质”而言,其于政治、军事和刑事犯罪诸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然而发生在汉代政治、军事领域的“劫质”事件虽间或涉及汉代伦理道德评价之问题,但尚未发现依法制裁的成案记载,当然也存在不完全属于法律制裁范畴的因素。汉代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的行政处理却不乏其例,汉代“劫质”即今天所说的“劫持人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或应受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仅凭汉代“劫质法”来看,汉代依“劫质法”处理“劫质”案不仅渗透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因素,也深深蕴含着时代的法律思想,况且实际案例之内容一定也会更加丰富。因此,本文仅以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作为主要考察、论证之中心,并藉此以深入探讨汉代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道德与法律二者之关系。
笔者经过统计,在所有汉代的“劫持人质”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的记载并不十分详细。内容不够具体是突出问题,既未明言是否以此勒索钱财,也未言明是否以此让官府投鼠忌器,以逃避官府的追捕。如《后汉书》载汉顺帝阳嘉三年“三月庚戌,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但是以下尚有二例“劫质”事件,可以说是颇具典型意义的“劫持人质”方面案例。其不仅属于汉代社会治安中的刑事犯罪案例,而且分属于汉代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笔者试逐次考察并以汉代道德和法律视角加以分析之。案例一源自《汉书》:
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京兆尹赵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奢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遏,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通过赵广汉的事迹考察可以知道,这个案件发生在汉宣帝时期。在此案发生前京兆尹赵广汉已处理过有史料记载的一起未遂类似案件,即“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因此,就汉代刑事犯罪治安案件来讲,并根据现有史料来看,可初步得出,至迟在汉宣帝时期“劫质”案件已出现,而且汉宣帝时期发生的这个“劫质”案是汉代已知“劫质”类刑事犯罪案中最早的历史记录。就是说,笔者也并没有完全排除“劫质”刑事案件在此前汉代实际社会生活中还有存在的可能。
理由一、秦汉时期在政治军事领域早就出现过“劫质”事件。这些发生过的“劫质”事件源自于当时的社会实践生活之中,因此在汉代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为劫掠他人的钱财等目的必定会想方设法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不可能无闻于“劫质”之胁迫手段。
理由二、引文中赵广汉所言“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中的“释质”显然是当时久已熟识的司法用语。这为此前汉代出现过“劫质”案件又增加了一种可能。
理由三、西汉法律专门的“劫质”律令虽至今尚无发现,但西汉相关“劫人法”在反映汉初法律内容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就有体现,即“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J69)”以及从此案件的终审判决为“至冬当出死”的结果来看,此“劫人法”也可适用于“劫质”案件。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劫质”与“劫人”在刑事犯罪行为中的主要犯罪目的和犯罪处罚上有相同之处,但是无论是从犯罪名称,还是在“求钱财”犯罪手段上看,两种犯罪行为显然并不相同。况且但就犯罪目的而言“劫质”行为也不会仅限于“求钱财”一种,挟持人质同行以保证安全逃窜也是一种目的。这就是说“劫质”与“劫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从道德和法律视角讲,此“劫质”案的处置不仅体现了赵广汉作为执法者的业务素质,也体现了他作为执法者的职业操守,乃至其道德水准。这是西汉时期处理比较好的一宗解救人质的典型案例,其比较充分体现出了人格魅力以及道德教化的力量和法律的震慑力及其严肃性二者的统一。
第一,“劫质”案发生后,负有社会治安责任的部门行政长官亲自出现场,且比较迅速,即“有顷,广汉将吏到家”。就本案讲,这与京兆尹赵广汉干练果断,特别是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有密切关系,即“广汉(汉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这也和赵广汉勤于研究、善于研究社会治安学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的职业才能不无关系,所以在关键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后能够作出快速而有力的处置方案。为此,陈鸿彝先生、高恒先生对汉代地方官吏的诸多破案措施已有所总结。更值得重视和关注的是赵广汉的职业操守。古人有所谓“食人食者死其事,受其禄者毕其能”之观念。张锡勤先生和柴文华先生认为:“在汉代,更多的人所以忠君,是出于‘食人食者死其事’(《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第4192页)的传统观念(这也是中国古代臣子所以忠君的重要出发点之一)”。赵广汉坚决依法行政并有所作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忠于君主的实际行动。正如有学者认为,即所谓“在帝制时代,居官尽心尽职乃是忠的表现”。
第二,京兆尹赵广汉做到了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具体处置方法也比较得当。在得知“劫质”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之后,赵广汉马上派长安丞向犯罪嫌疑人喊话,这最能体现赵广汉精明干练之处。为了不激化现场的矛盾,可谓是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首先是用平和而有礼节的语气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的条件。另外,引文中有所交待之情况,即“富人苏回”之内容,据此初步推断本案的犯罪目的基本是为了钱财而非杀人,但由于犯罪分子被包围就使得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增加了。因此这个条件是得以继续谈判的基本前提。否则,如果杀害人质,况且人质还是“宿卫臣”,那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被处死,而赵广汉等人的一切努力也将前功尽弃。于是赵广汉稳住了局面并避免了情况进一步恶化,这突出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了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接着赵广汉进一步提出“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对犯罪分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笔者认为,这其中含义包括了一个承诺、两个结果。其中一个承诺:如果释放人质,犯罪嫌疑人起码会有“得善相遇”的照顾。两个结果:其一,劫持人质所构成的罪行是死罪,时人尽知,而文中隐去而未明言;其二,“幸逢赦令,或时解脱”,这对于生命来说毕竟是一线曙光,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也是一条可能的最好出路。在汉代得遇赦免也是极有可能的事情。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亡命之徒,见大势已去,一般是不会放弃这种侥幸逢生的机会。况且“又素闻广汉名”,就是说, 犯罪分子一向了解赵广汉的威名,并对他们一直产生着震撼性的力量。那么这个“名”到底是指什么呢?
《汉书》载,在昭帝时期,赵广汉“少为郡吏、州从事,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举茂材,平准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而在宣帝时,又“迁颍川太守,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以致形成“一切治理,威名流闻,及匈奴降者言匈奴中皆闻广汉。”及“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唯广汉至精能行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已广为流传。
由此观之,赵广汉自进入仕途为吏以来,在治绩上可以说是治行优异,而其本人可以说是德才兼备,并且还体现出了他有着嫉恶如仇、忠于职守这样鲜明的道德观念。作为劫匪而言,深深震撼他们的恐怕不仅仅是赵广汉吏职之精,广汉忠勇的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可能更具震撼力。就古代的教化手段而言,有礼乐之教、诗书之教以及所谓“神道设教”,充其量这仅属于道德教化的范畴。而赵广汉以法为教进行现场说法,法律的震慑作用在此时此地起到了关键作用,而道德教化的作用也仅仅是辅助。在生与死的对决、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在此法律最终成为阻遏犯罪行为发生的最后一道堤防,但这并非否认道德教化所具有的普遍而持久的影响力。在此“劫质”案的处理过程中,赵广汉一直坚持不懈地对劫匪进行说服教育,他几乎是以其京兆尹的人格担保,并许以“善相遇”的诺言。这些内容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这就是作为人际间的基本准则或规范的“诚”与“信”。正是由于赵广汉的诚恳劝说,才赢得了劫匪的信任,而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也在进一步诠释着广汉本人曾许下的充满诚信的诺言,“送狱,敕吏谨遇,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即是明证,而被判死刑劫匪的“死无所恨”一语也似乎证明“信”这一传统伦理道德以此形式实现了它道德教化的完美社会作用。案例二源自《后汉书》:
(汉灵帝时)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嗔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予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这个“劫质”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在这个资料中没有明确时间标志,但是根据桥玄在“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复以疾罢,拜太中大夫,就医里舍”。又因为出“劫质”案现场的司隶校尉、河南尹、洛阳令等京官中有司隶校尉阳球,而阳球在光和二年为司隶校尉,而且在任司隶校尉当年便转任卫尉,冬十月甲申下狱死了,所以这既排除了阳球其他时间再任司隶校尉的可能,同时又无疑确立了此案件发生的时间在汉灵帝光和二年。至于是汉灵帝时期的什么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应该在汉灵帝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五月。其中将光和二年五月作为下限是根据《后汉书》:
(光和二年)五月,卫尉刘宽为太尉。……冬十月甲申,司徒刘合永乐少府陈球、卫尉阳球、步兵校尉刘纳谋诛宦者,事泄,皆下狱死。
这就是说,汉灵帝光和二年5月卫尉刘宽官升太尉之后,基本可以断定司隶校尉阳球才得以升任卫尉。所以说此案一定发生在阳球升任卫尉的时间之前,即光和二年五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前。而以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作为此“劫质”案发时间上限的根据有两点。其一、在汉灵帝光和元年十二月丁巳至光和二年三月乙丑期间,桥玄一直担任“掌四方兵事功课”的太尉。其工作和起居之地理应有较多军吏、卒担任较为严格的保卫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此时不大可能发生“劫质”这样的事件。而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桥玄又担任了太中大夫,他于是便有“就医里舍”之举。这对一个级别较高官员来说,其在缺乏足够警力保护的情况下到普通里舍居住肯定不会太安全。其二、从“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人舍登楼”来分析,基本断定桥玄住在居民区的里舍。于是这就可以断定“劫质”案发的地点就在居民里区中,而案发时间上限为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为此,笔者认为此汉代“劫质”案一定发生在汉灵帝光和二年3月乙丑――5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间的某个时段。
其次,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综合分析,这确实是一宗极为不同寻常的‘劫质’案。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劫质”案发生后,被劫质人的监护人的态度很特殊。当三个劫匪劫持桥玄的十岁小儿子向桥玄“求货”时,而“玄不与”,甚至放弃解救儿子的生命。这有悖于常人常理。其二,“劫质”案发生后,现场治安官员司隶校尉阳球的处理方法也比较耐人寻味。阳球在开始围捕劫匪时“恐并杀其(桥玄)子”,这是阳球最初的心理活动,但阳球最后为何又不顾桥玄小儿子的生死而果断下令进攻劫匪、以致造成“玄子亦死”的结果。那如何理解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行为?而阳球当时又是如何跨过这道心理和道德门槛的呢?
就前者而言,笔者认为,桥玄在幼子被劫持时之所以表现出如此特殊的态度,是有一定历史和思想道德方面背景。《后汉书》载:
玄少为县功曹。时豫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国,玄谒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陈从事,穷案其奸。景壮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宾客,具考臧罪。昌素为大将军冀所厚,冀为驰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还檄不发,案之益急。昌坐槛车征,玄由是著名。……灵帝初,征入为河南尹,转少府、大鸿胪。建宁三年,迁司空,转司徒。……自度力无所用,乃称疾上疏,引众灾以自劾。
由此可知,桥玄年轻时就开始从政且屡受重用、屡蒙圣恩、一生为官。桥玄为官一方,他忠心报国、忠于职守,并且也是一位嫉恶如仇的官吏,直到晚年他仍然流露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拳拳报国之心。桥玄忠君忧国,处处以国事为重。应该说,桥玄是一个中国古代有着浓厚忠君思想的封建士大夫,是一个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忠实卫道士。因此,桥玄才会有“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之豪言壮语,也才会有请求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慷慨陈词。同样是在汉灵帝时期,赵苞(辽西太守)曾极其痛苦地对其母亲说:“昔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为此有学者认为:“忠在东汉进一步强化,一个更重要的表现是,当忠孝不能两全、兼顾时,东汉人往往服从于忠。”这确实是东汉时期的一个现象。更何况“一子之命”又根本不可能与“其义不可以加”的最高德行“忠”和“孝”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其也就无从凌驾于代表君主或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
即使桥玄怜爱其幼子,但他在思想上也无法逾越当时“忠孝”高于一切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就是说,忠君爱国之思想观念是与坚决支持并模范遵守或执行国家法律相一致,也是与破坏和践踏国家法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势不两立的一种态度。而本案中劫持桥玄之子为人质的劫匪被称为“国贼”已超出了家仇方面的表述,而分明是将其犯罪行为上升为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高度。事实表明,就某个时代和社会而言,道德与法律所反映的思想意识是一 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因此法律体现着社会道德观念和思想,也守护着最低的道德底线,二者相辅相成。不过即使主流道德所体现或维护的观念也并非能置于当时法律完全保护之下,而法律最终或真正维护的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道德或价值观念。
就后者而言,司隶校尉阳球虽然最终选择了进攻劫匪之举,但在阳球处理此案过程中理智显然与情感存在过较量,而且在法律与道德层面的纠结对阳球的冲击显然也在所难免。分析如下:
一、司隶校尉阳球比较迅速地到达并包围‘劫质’现场,处置得当。之后准备解救人质而没有马上实施断然抓捕,即“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毫无疑问,这个举措属于情感和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的阶段。然而“劫质”案情并未因此向有利方向发展,这对阳球来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作为京畿地区的最高专职治安官,阳球当然不会轻易被情感和道德观念所左右,他毕竟是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矛盾情形刚一发生之际,桥玄一席大义弃亲的慷慨之辞却使问题趋于简单化了,于是司隶校尉阳球也就不会因为不顾人质生命安全这一道德问题而进退失据了。
此时此刻理智和法律观念开始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如让劫匪走脱或劫匪目的得逞的话,阳球势必会被弹劾,甚至因失职以致罪。这是司隶校尉阳球不得不很好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引言中可以了解到,至少在东汉安帝之前的几朝期间曾颁布过“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之类的社会治安法令,否则,不会又有“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说。而且据案例分析表明“劫质”的对象自安帝之后已经扩大到权贵阶层,“赎质”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直接导致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结果。即所谓“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从而说明安帝之前已明确‘劫质案’属大案,而对“劫质”者可以攻杀之。而要想改变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局面,针对“劫质”案而言,就是拒绝“赎质”,拒绝与“劫质”者妥协而坚决依法办案。适用本案的汉代法律就是“凡有劫质,皆并杀之”,忠实地践行法律就是忠于职守,而忠于职守就是忠于汉朝的天子。表面上看,汉代法律在与汉代道德的抉择中取得了优势,但归根结底还是汉代道德领域中的终极问题,即“忠”之德在汉代整个统治思想中的核心地位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以汉代城乡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劫质”案件为中心进行相关历史学考证,同时对汉代典型“劫质”案例进行法律、道德层面的分析。宗旨在于,通过考察“劫质”案本身、相关的法律和当事人的言行从而深入探讨其中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问题。汉代是我国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代,同时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基本确立的历史时期。毋庸置疑,汉代基本施行了德法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与实践。也就是所谓“以霸王道杂之”。所探讨的汉代两个“劫质”案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因此某些特点值得关注。
其一,西汉与东汉时期在处理“劫质”问题时主管官员均能依法办案,但是西汉的赵广汉在处理“劫质”案时的特点是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法治和德治的宣传和教化,而东汉的阳球在处理“劫质”案时缺失此教化环节。其二,西汉和东汉的法律针对劫持人质的劫匪的惩罚虽然均是处以死刑,但西汉时期经常进行的大赦也适用于劫匪,所以劫匪“释质”、“束手”之后还侥幸存在一线生机,这为道德教化留有一定余地,而东汉时期严厉的“劫质”法渐遭破坏,出现“赎质”现象。其三,在西汉和东汉时期的两个“劫质”案处理过程中,前者体现出较为朴素的“信义”之德,而后者则体现出“忠君”、“节义”等三纲思想的强化。总而言之,通过继续仔细深入考察,就一定会有值得期待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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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了健康向上、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食粮,能营造出和谐的人际关系与高尚的人文环境。企业内各种文娱活动的开展,活跃着员工的业余生活,加强了员工之间的团结友谊、沟通合作和团队意识;企业的激励机制,分别从物质、荣誉和个人价值三个方面对员工进行激励,激励着员工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建功立业的信心和斗志;各种学习和培训使员工丰富了知识,增长了才干,让他们能更好的在企业里实现个人的价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进行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研究全文如下:
(一)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保障。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工作中,形成的工作作风、企业人员具备的理念和思想。企业文化为企业员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统一思想执行行为准则,指导员工的行为。利用企业文化进行员工工作管理,这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而在企业文化中,企业价值观是核心,企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价值观的形成受到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怎样能够将不同的社会背景,有着不同的人生经历的人凝聚在一起,就需要企业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企业员工发挥出力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二)提升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企业员工,只有企业内部员工之间齐心协力、团结奋进,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领市场一席之位。团结企业员工需要员工都认可的价值观和思想意识,只有企业员工个人的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肯定,企业员工才肯付出的努力,从而推动企业繁荣发展。企业员工价值观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企业文化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一个好的企业文化建设,能够让员工清晰自我在企业中的定位,认识到自己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白企业发展离不开自我的努力。这样能够培养企业员工的归属感以及责任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让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
(三)充分发挥企业领导人作用。
企业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和企业管理者占有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领导人格品质和处事风格,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文化的构建。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思想观念,更是影响着整个企业价值观念。企业价值观念的好坏,直接影响日后员工工作的开展。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领导的作用,是员工形成统一思想的关键。而企业员工的日常生活以及处事风格备受该企业价值观影响,正确的企业文化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稳健发展。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开展员工思想建设,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健身要基于企业文化基础上,将企业文化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载体。企业的发展更是呈现企业文化建设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这样形成的企业模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传统思想,从而促进企业核心文化形成。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都是以为服务对象的工作。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都强调人格尊重,提升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外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行军,同时,企业文化建设也是思想政治工作落地生根基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充分认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思想政治工作是基础,确保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员工人员思想的培养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能够解决企业员工思想中存在的对社会现象的种种矛盾冲突现象。更重要的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到广大企业员工中。提高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企业员工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企业员工的业务素质,积极热情地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另一方面,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企业的发展未来,只有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当下,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为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就必须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对于企业在说就是要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正确的企业价值观,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进步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的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正确的企业文化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因此,作为从事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充分地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尽职尽责,抓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文化建设促使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工作内容。
长期一来企业都是采用开会、谈心及说教等形式来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并将党最新的政策方针路线和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等先进理念和思想传播到企业员工中,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这种以说教式为主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了。
为了更好的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激起企业员工思想上的共振,心灵上的共鸣,以积极向上的心态投入到企业的生产实践中,进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就需要我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勇于创新,打破传统说教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实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多样化。另一方面就是要增添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丰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使其工作内容更贴合企业的发展实际。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了解员工需要和员工的所思所想,这样有助于思想政治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管理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对于整个企业员工价值观的建立至关重要。但是,想要思想上转变员工的思想价值观,就必须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没有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前提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企业文化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现如今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已经将原来只有对企业员工思想的宣传引导,到企业员工的精神鼓励,让企业员工真正认识到党的思想,并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转化为实际行动,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同时进行企业员工思想政治培养时,还要不断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也创新了工作形式。这都需要企业文化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相互协调,因此,这两者之间是相互支撑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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