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论社会舆论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影响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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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操作性。
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我国刑法则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把重点放在了打击犯罪上,对人权保护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付诸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认定方面,在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找法活动。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隐性规定是法律文本内容上的包容规定,要将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相结合,做到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在司法解释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也不应被允许。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因在网络裸聊,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聊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目的确实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观上方某凭借裸聊行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裸聊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尽管网络环境需要净化,裸聊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裸聊属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将网络裸聊入罪。就本案而言,与有罪判决相比,如果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话,尽管客观上放纵了被告乃至其他类似的行为,但是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法治理念的尊崇。
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产生了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包括严打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如今,虽然“严打”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机关的一些行动仍然冠以“严打”的称号,严重侵犯了人权。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这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并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机能。劳动教养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记卡现金只有170余元,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进行了取走17万余元。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17万,但因本案具有ATM机出现故障等以及许霆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一审的无期判决有些量刑过重。但从重审改判来看,媒体与舆论显然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广州中院在压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原则,许霆案虽然具有从轻情节但仍应该在法定刑之内判处刑罚。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地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我国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侧重于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方面的过分强调则势必会影响到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错误适用类推原则,在量刑时忽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致使对被告人量刑不正确。另外,由于目前网络媒体的盛行公众及媒体的各种舆论给了审判法院非常大的压力,使其在判决时往往会抛弃罪刑法定原则而做出一个能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些个别案件的审判上,由于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还不够完善,也会出现最终政府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
1.应该严格遵守禁止类推原则并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法院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行为与相应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与该行为近似的刑法规定。此外,进行刑法解释时,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解释限定在法条原文文义的范围之内,并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
2.应该高度重视刑罚的法定化。当我们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罚的法定化,事实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我国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忽视了刑罚的法定化使这些判决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量刑不正确。因此,在未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使判决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不断完善刑法分则,做到与时俱进。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对很多新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刑法规定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删相关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法院在判决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完善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立法技术问题,使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更好地得到体现,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
4.坚持司法独立,为了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使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以及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克服这些问题,切实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法院才能在审判工作中更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公民的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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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也可以不适用变更判决。法院有权选择是否判决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选择变更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少真正考虑实际情况再予以选择,往往是要么统一判决变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适用。又由于显失公正原本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判断是否明显失却公正的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给与法院以选择的权利虽然可能导致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随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实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明显不适当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但又不宜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相较于上文所述的域外司法变更权的规定而言,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既具有独特性,又存在相应的问题。
1、适用范围有限制。现行法规定了司法变更权的只有三处: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一种惩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据规定,可以对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的行政行为适用司法变更权,判决变更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
二是行政赔偿案件中,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给与相对人合法赔偿。如果因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对不服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决变更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是关于行政裁决争议,学界有观点认为因行政裁决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变更判决适用的范畴,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行政裁决案件应纳入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但是仅仅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不足以认定。现行法涉及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目前只有三处,由此可见,可以适用司法变更权的情形较少,其适用范围及其狭窄。
2、适用条件有限制。
只有行政处罚明显失却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对行政决定予以判决变更。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相称,或者受处罚人所受的行政处罚与其他犯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的人所受的行政处罚相差悬殊。但是,“明显不相称”、“相差悬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何谓“显失公正”,没有明确的标准,在行政案件中,必须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予以判断。
3、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明显失却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也可以不适用变更判决。法院有权选择是否判决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选择变更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少真正考虑实际情况再予以选择,往往是要么统一判决变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适用。又由于显失公正原本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判断是否明显失却公正的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给与法院以选择的权利虽然可能导致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随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实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因为,实际案情可能非常复杂,有些情况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机关更清楚作出原行政决定的实际情形,也不比行政机关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优势,法院有可能因为变更判决而导致实际上的不公正。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选择不适用变更判决,如此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的优势。因此,在现有规定下,强化变更判决在适用上的可选择性,突出变更判决的选择性特点,可以避免司法权过分的干涉行政权。
1、没有明确界定“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
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对显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确的界定,只是简单指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何谓显失公正,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有些学者认为显失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畸轻畸重、处罚不平等、责罚倒置、没有可行性、反复无常等。这种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围绕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来相应设定显失公正的内涵,而没有从显失公正本身来揭示其含义,这显然不能全面而准确揭示“显失公正”的真正内涵。此外,显失公正是极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为界定行政处罚是否适用变更判决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2、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法不仅将变更判决的适用限定于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进一步限定于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才可以判决变更。可判决变更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处罚,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等都不能成为变更判决的对象。
3、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的界限不明。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宗旨,并且极不合理。滥用职权一般是故意为之,如故意考虑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明知自己负有义务,但故意延迟,反复无常同一情况不同处理等;显失公正大多是过失所致。滥用职权的直接后果一般是违法,显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法院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行使的是撤销权,而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变更权。
4、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
治安行政案件历年来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终以治安处罚显失公正作出变更判决的案件却不多。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否判决变更,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避免与被诉行政机关冲突并不适用变更判决。曾有记者采访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对于显失公正的治安处罚为何不直接加以变更时,该法官坦言:“某些治安处罚虽然确实显失公正,但是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再说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变更,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往往要么维持,要么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治安处罚”。
针对现行司法变更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弱化了司法变更权的价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法目的一方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尽管这一立法目的涵盖了各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司法、行政和相对人对行政诉讼法的愿望,但是,也正是这平衡、中庸的立法,不可避免地弱化了被社会舆论誉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的应有价值,即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目的指向之下,变更判决作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典型体现基本没有适用的空间。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诉讼经济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兼顾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使得立法者对变更判决的规定过于简略、适用范围过于狭小;适用标准的内涵与外延不清、操作性不强;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界限不明,难以衔接。
2.立法规定过于简略。
关于司法变更权的规定只有一个法条作了简单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除此以外,再无相关法律涉及到变更判决,甚至没有配套规定对判断标准模糊不清的显失公正予以说明。立法者给予法院更大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却留下了一个致命的缺憾,即对变更判决不够重视,完全不考虑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的规范性、可操作性。虽然确立了显失公正这一标准,但是对于显失公正的内涵和外延则无意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这造成显失公正外延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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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仅此于美国的两个重要经济体,受这次危机的影响严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危机的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
不一样的金融危机
从中国煤炭行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的几年(1998~2002),中国煤炭行业确实陷入了困境,那几年中国煤炭行业的日子很难过。但是除了这几年外,历史上中国煤炭供应一直处于紧张状态,看看解放后中国历届政府工作报告,都把能源(中国主要是煤炭)列为重点发展行业。为什么东南亚金融危机后的几年时间里,中国煤炭行业会陷入困境呢?主要原因是东南亚地区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东南亚地区的金融危机使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大减,需求大减,因此直接影响我国的出口,从而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对能源(煤炭)的需求,致使东南亚金融危机后的几年时间里,中国煤炭行业陷入困境。目前,我们遇到的不是亚洲金融危机,而是美国金融危机,因此,中国现在的处境应该和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类似,因为目前美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美国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本国以及世界很多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大减,需求大减,因此直接影响中国的出口,从而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对能源(煤炭)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和当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类似,因此,未来中国煤炭也有可能陷入困境。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与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不同之处:当时的亚洲金融危机是资金从亚洲市场抽走,资金外流,造成亚洲经济的衰减。对于亚洲国家来说,他们没有“世界货币”发行权,资金抽走直接导致该地区货币供应紧张,造成该地区经济运行中的资金链断裂,后果是直接导致该地区经济的衰减,从而影响需求、影响贸易伙伴国(中国)经济的发展,导致中国能源(煤炭)需求的减少,引起我国煤炭行业陷入困境。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与当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有很大的区别就是———美国在世界金融体系当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美国政府是利用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特性,大量发行美元,美元就会贬值,就会形成全球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这是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不同之处。从这次世界主要央行联手降息和我国推出“两降一免”政策可以看出,全球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已经开始。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的后果是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说是阻止经济发展速度下滑。
2009年煤价下跌幅度不会大
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正在蔓延的金融危机给我国煤炭行业造成较大影响。从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对于中国来说具有特别意义。在近一阶段世界能源消费构成中,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大能源各占30%左右,而对于中国来说,煤炭却提供了70%左右的能源和60%以上的化工原料。中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少数国家之一,因为中国是石油、天然气及水资源等相对贫乏的国家,煤炭在以后数十年里仍将作为中国比较现实的和不可替代的能源基础。因此,煤炭对于中国来说具有特别意义。同时,国家正准备对能源价格进行改革———市场化。事实上,2008年两次对电价的调整就是能源价格改革的铺垫,在这样的背景下,供求关系成为煤价走势的主要决定因素,目前我国电煤合同价格依然较低(与市场价差200元左右),未来与市场价格接轨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2009年电煤合同价格再涨15%左右是没问题的。中国煤炭市场化促使煤价上涨。2007年,国家彻底取消延续了50多年的由政府组织产运需企业召开订货会的做法,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机制。虽然在2008年国家还两次对煤炭价格进行限制,但是这两次限价是临时性措施,主要是当时CPI涨幅太大和保奥运会的稳定。对于市场煤(非合同煤)来说,2009年价格虽有调整,下跌幅度也不会很大,依然会在高位运行,市场煤(非合同煤)2009年全年平均价格应该还会高于2008年全年平均价格。
一、国际金融危机状况下的企业税务管理
(一)企业税务管理的内涵对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内涵,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观点:
1•企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充分的利用税收法律规范,以及这些规范所提供的减免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并达到递延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从而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收成本的经营管理活动,这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节税行为。这种内涵,将企业的税务管理等同于企业的税务筹划。
2•企业通过税务决策、组织实施、计划、控制和创新等几种环节,为使其税收成本达到最小的管理活动。这种内涵重在税收成本最小化,但并未考虑企业纳税风险的控制。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纳税人的企业,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有其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实施控制与管理。如果没有良好的控制与管理,风险控制与利润增长将无从谈起,提升企业的价值也将成了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政府公共部门以及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需要,税收不可避免地要逐年增加。企业必须将税收当作其经营的必要成本,并通过加强税务管理,有效地节税,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目前,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实体成本,主要是指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二是税收处罚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纳税不当而征收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降低或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也可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国家以“宽税基,严征管”的方针进行税收征管及金税工程的实施,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偷、逃税现象越来越少。企业更应着眼于加强税务管理,减轻税收负担。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过程,实际就是税法的学习和运用过程,有助于提高纳税意识。同时,国家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有一定的差异,税法所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加强税务管理,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生产经营的全局考虑企业税务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当前,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应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如国家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允许在技术项目上采购国产设备价款的40%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的销售由财政返还一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从而实现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性向消费性的转变,并且统一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给企业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环境。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应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合理的安排各项投资,并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实现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装备制造水平,促使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的转变,增加其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恶劣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得以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行业间、产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产品的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最终达到国民经济的总体复苏。
4•从宏观层面来讲,企业的税务管理是营造“诚信纳税、依法纳税”市场环境这项系统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诚信纳税、依法治税”宏观市场环境的出现和纳税人自身的自律管理是分不开的。如果企业都能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依法纳税”,不仅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会大大增强,而且会进一步推动税法的日益完善,这样税收政策对全社会经济发展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也必然会增强。
5•从微观层面来讲,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有效的提升企业自身价值。社会的发展对满足政府公共部门和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需求,税收便不可避免地要逐年增加。企业必然将税收作为其经营的必要成本。通过加强税务管理来降低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国际金融危机下企业税务管理对策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而企业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企业更需要进行细致的税收策划,进行精细化管理,以期实现税收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结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装备水平来提高效率,并以此降低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可以通过改进产品的设计或配方来降低成本,或则可以通过减少浪费、提升管理来降低成本,有的企业不考虑长期利益或信用,用偷工减料的违法方式来节省成本,实践证明,这是不可取的。现今,一提到税收,有的人马上就想到是不是可以不交税收。其实,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科学的规划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纳税方案,要充分利用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合理处理税款,从而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支出。可以通过强化自身的税务管理避免或减少因税务违规而导致的税收处罚等额外负担手段来解决。在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应全面衡量该方案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避免由于选择某种方案减轻了一种税负而引起另一些税负增加,造成整体税负加重。
(二)税收优惠
税务筹划让企业在薄利竞争中得以低成本胜出,赢得宝贵的市场资源,并在经济困境中得以渡过难关,迎来美好的明天。税务筹划,理当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倘若企业能够灵活运用这些免税优惠政策,就可以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减少税收成本。
1•企业投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由于地区、方向、行业和产品的不同,其税收负担就存在差异。如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可获一定期限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商合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兴建利用“三废”为原料的环保企业,也可获一定期限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等等。
2•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筹资融资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的资金有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权益资金具有安全性、长期性,不需要支付固定利息等优点,但要支付股息,且股息不能从税前扣除,资金成本较高;而借入资金需到期还本付息,风险较大,但利息可税前扣除,起到抵税作用,资金成本较低。加强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务管理,就是要合理选用筹资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对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实现不同的所得税,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目的,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如在遵循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货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账面利润最少的目标;采用加速折旧法;加大当期折旧,达到延缓纳税目的;选择最有利的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减轻税收负担等等。
(三)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纳税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企业的涉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税收政策遵从、纳税金额核算、纳税筹划。其中税收政策遵从就是纳什么税的问题,纳税金额核算就是纳多少税的问题,纳税筹划就是如何纳最少的税的问题。
1•控制企业纳税风险也必须统筹安排。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一样,均离不开系统的规划和各环节的协同配合。从拟投资设立企业到生产、销售,最后进入清算,企业各个环节均有税务筹划的空间,也有不同的纳税风险。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层科学决策,把企业的纳税风险纳入日常的管理,构建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2•创造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体系。企业管理层的作用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企业管理层对经济方案进行决策,应精密地计算各项方案的代价或成本,在遵从法律前提下减少纳税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提升企业的整体价值。
3•注意税务公共关系处理,营造良好外部运行环境。企业应维护和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渠道,在企业发生重大的经济事项时,如涉足新行业、对外投资、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资产处置等,应首先主动向税务机关征询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听取税务机关的建议和意见。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要坚持自觉维护税法的原则
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中,要充分了解税法,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企业的故意或疏忽,将加强税务管理引入偷税、逃税和不正当避税的歧途,所以不论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部门人员都需要了解和学习国家相关税法,并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可设在财务部),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用足,并向社会中介机构咨询,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将税收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较好的结合,并产生“节税效益”。
(三)做好事先预测和协调工作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多种多样,经营活动内容不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适用的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也不同,必须在实际纳税业务发生之前,与涉及到经营活动的各个部门协调好,对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适用税法允许的最优纳税方案。如果企业在经济活动发生后,才考虑减轻税负,就很容易出现偷、逃税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争取税务部门帮助
目前,社会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日趋成熟,企业可以聘请这些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税务代理或咨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同时,要与税务部门协调好关系,平时多进行沟通及交流,争取得到税务部门在税法执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以充分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论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可以有效控制纳税风险、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有效提升企业价值。现阶段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应放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风险控制上。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通过税收策划,降低税收成本,将有利于以低风险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帮助企业赢得宝贵的发展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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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理顺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大学“官本位”现象,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因此,引入司法领域常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其是有效遏制高校管理权力无端、无度、无序膨胀的一剂良方。
一、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诉求
1.理论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授权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高等教育机关,还被赋予了公平正义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五十周年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现代社会必要的“乌托邦”,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2]这里的“乌托邦”不仅体现在大学精神、学术自由等领域之上,还反映在大学的法律规范、管理结构、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处于法治和自治、公法与私法的伯仲之间,还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争之中。也就是说,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单位。法国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论及中世纪欧洲大学时,甚至觉得大学是“无法归类的”,但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政府组织”[3]。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对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究竟是一种契约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浓厚。事业单位的属性已经给我国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来讲,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4]但同时,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又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图。例如,统一的考试与招生制度、刚性的教师职务评审和人事管理制度、强制性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特别是高校在执行某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时,不可能仅被看作是一个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其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处理,这时它毫无疑问地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行使着执法者的职权。由此可见,一方面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高校权力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关于学生身份或有关教师聘用及职称评定等行政权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发生功能性同构。③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关系失衡。现代大学自治溯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当时的大学效仿工商业者行会,由教师和学生组成自己的社团,共同抵抗来自强大的封建社会与教会势力的干扰。当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操纵。[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视域下,大学生、教师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高涨,如何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假如动辄将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不仅会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还会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形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伸入到招生、学位、科研、职评等大学内部管理运行内核中了。合理调处两者的关系,找到尊重高校学术自由和发挥司法审查功能的最佳平衡点迫在眉睫。
2.实践难题
①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诉求。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生的学籍权不可侵犯,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入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部门每年按地域制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将招生指标分配到不同省、市、区,无形之中将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极易引发“高考移民”潮,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高校招生过程中学生权利遭到侵犯。退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现象。因为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对大学生身份的变更,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应该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类似因恋爱同居、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等性质的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学生作弊与取消受教育权的方面仍未松动。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的争论还在继续。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的需求。与大学生的维权案例相比,高校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显得异常薄弱。1999年,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该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权式管理的环境下,所谓聘任制改革,势必将高校行政权力越来越推向“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师,他们的学术自由与人格独立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院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认为学校的评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当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审定王晓华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而判其败诉。可见,目前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大学管理行政化导向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法调解。③破除高校权力规避司法审查的要求。由于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依附性强,高校权力拥有者会借助学术权力躲避司法审查,因而相对人很难实现彻底的司法救济。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高校与相对人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是相对人处于弱势。经过司法审查之后,没有获得学位的相对人依然不能拿到学位,校方规定的“残疾”不能入学的学生依然不能就读,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师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对这种借助学术权力“主动规避”司法审查的困境,在现实条件和环境下当事人难以实质性的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北京大学甘怀德和朱苏力之间的博士研究生考试纠纷、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临近毕业遭开除学籍纠纷等。
二、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路径选择
1.确立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
①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这就是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其是否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认为连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对滞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无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纠纷的时候,应着重检视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则,那么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以及类似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行为,都是有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在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中,作为权力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时,享有依据特定教育方针,在斟酌一切与其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衡量所有的观点后自行决定自身行为的自由。而为了达到管理目的,学校又赋予教师对学生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如果这种管理权被管理者无限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学校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特别需要制止权力滥用的现象。③有限的实体审查原则。由于法官仅仅只是司法领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统的运行规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权力管理体系是有限度的。尽管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过度干预高校的学术自由,不仅妨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审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能否授予学位等专业领域判定的问题,就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7]④复议前置原则。由于我国高校与学生、教师群体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体现出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所以有必要确立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将涉及专业性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相对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方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司法审查倒置过来。这样既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其治理的专业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时宜地干预高校正常和正当的行政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审视高校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高校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界定使得高校对学生有特殊的管理权限,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又兼具类似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权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主体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关系。司法实践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体来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负担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且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行使的就应该是一种公权力。因而,应该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为运行核心,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的高校确定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准公务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
首先,要强调高校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司法审查将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高校行政侵权行为提请诉讼。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高校作出涉及到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为相对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等程序均应合法到位。其次,要凸显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合法性。为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了“社团罚”[8]的概念,意在统一社团的纪律和维护现有的秩序。社团常需对社员采取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严禁使用相关设施等。如果引入“社团罚”概念,我们就能在大学自治的框架下,接受和阐释高校内部处罚的合理所在。判定高校“社团罚”的正当与否,就应把高校校规置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体制中,对其正当程序进行比较和权衡,包括成员普遍认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其成员法律权利的伤害程度的把握,成员获得知情和申辩的机会,等等。借鉴西方“社团罚”的正当性判定规则,在我国尤其是在大学自治所产生的特殊“团体罚”实践中,应该注重高校作为知识团体自行化解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斯文纠纷”的能力,而无需事事诉诸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后,尽可能不影响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和自主权。法院在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领域,使学术自由不受司法权的影响。但就我国现实状况来说,目前要防止高校以捍卫学术自由为藉口,无视或排斥司法审查,甚至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权力运行的“合理域”,是兼顾司法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键限度。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贯穿到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学科综合运用体现十分广,本文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概念以及相关运用。司法会计是将会计学和司法学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学科。正是因为二者学科的综合性,可以完美融合二者的优点。所以,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适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一、司法会计及其有关概念
1.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指的是运用和司法会计原理有关的方法,在和财务有关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对案件当中设计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有关的检查。司法会计在以司法实践作为目的的同时,还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关的线索。根据司法会计的内容和目的,其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以及检查。司法会计审查是为了表现司法会计的监督工作,确定监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有关的资料信息是否具备可信性。司法会计检查则体现的就是调查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在工作中主要查询诉讼的账目,可以让侦查人员快速分析线索,给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地证据。通过运用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对各种的资料进行分析,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司法会计是司法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综合体,主要结合二者工作的优缺点,在另一个角度上,对检查结果予以一个合理性的评价,此项工作也可以基本真实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否。
2.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主要是和货币打交道,采用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关的计算,然后进行经济决策。会计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企业的经济数据,从而为制定企业的经济决策服务。司法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司法学的综合体,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二者的服务对象,以及操作方法,实践领域都是不同的。会计学的计量方式就是货币,会计的工作也就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分析有关的数据,为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而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是强化司法工作的一个步骤,通过利用经济学和司法学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审核。会计学的目的就是研究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怎样的运作才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佳,而司法会计则是采用会计的知识对司法工作当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综合化,司法工作也更加合理。
二、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调节体制,以及经营手段的不同,在配置资源方面,和计划经济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资源的数量是有限定值的,但是,每个个体都在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生产,经营究竟归于谁手,这决定了企业财务合理的真实与否。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本质上是要求每个主体要采用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段,采用会计的手段,对司法会计工作对象进行审核,对工作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合作制,因此,有的人只是股东,只是出资,但是不经营企业,而那些经营企业的人向不经营企业的人证实了合伙的契约,也认真履行了上述的内容,在分配利益方面,合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合伙人继续合作下去。但是,在这个工作中,需要一个和企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来监督企业的工作。这也是保证企业账目不出差错,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市场经济需要考虑是竞争下的信用经济,因此,这也是产生法制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包含内容之广,因此,一些股份制工作会发放一些虚假信息,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当很多股东不知道企业真实情况就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损失。因此,一些受骗者损失惨重的案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需要讲求信用,因此,想要维护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需要颁发一些法律,类似民商法,经济法等等,这都是保证市场经济能否运转的条件。而这些法律也是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从而也给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制度从而确定司法会计
在上个世纪初,我国才开始不断建立法律结构。而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中成员的工作,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也是控制社会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知识能够宏观,大体上确定社会行为,也就是控制个人生活中的实施工作。而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客观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成立,就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进行数据的量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肯定的,但是,由垄断过度到自由,这其中必然会出现自由竞争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借助国家强行干预的手段,例如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内容没有办法渗透到传统的法律当中,就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适应现在的时局。也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则是将自由竞争和调控结合在一起,以求弥补市场经济的不断,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优点。市场竞争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不断竞争,迫于生存的要求,人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为竞争是一个企业进步的灵魂,也是进步的手段;竞争也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的话,就不会有经济;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只有竞争,才能让人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创造自身价值,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力因子。但是,市场的竞争又是有秩序的,市场竞争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不违反个人权利的一种竞争;市场竞争又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避免了盲目竞争;市场竞争也是有节制的,过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浪费资源,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宏观调控之所以在经济法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稳定,而且,市场调节是没有办法克服个体竞争所存在的盲目性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下,是需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市场竞争也是有秩序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法律部和民商法的法律部,也是司法会计需要的立法依据。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只要在调整市场的同时,将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做好统一,就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法律当中应该普及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以此来体现法律的价值。司法部门是追究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一个步骤,因此,要有事实证据。所以,司法会计工作需要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为一些诉讼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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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公开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为
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
为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媒介素质作为公民素质在媒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更加受到关注。媒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控制能力和媒介信息解读能力,以及媒介信息发布能力,进而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而当前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媒介素养还不能适应司法公开的需要,基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媒介素养的研究和培养,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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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包括专门以侵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虚假诉讼”,也包括在诉讼中“作假证”等诉讼作假行为,但不包括具有真实诉讼内容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且存在很多司法困境。
(一)因诉讼欺诈被追求刑事责任的比例
普遍较低从近年来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各地数据统计就可以看出,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较为少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报道,2001年至2009年,广东省识别出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有940件,并逐年增加,最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比例较少,以致有政协委员要求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入刑。[1]据浙江方面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已确认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欺诈”的就有107件。[2]但这些案件中被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多。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浙江省全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只有86件104人。[3]江苏省全省2006年至2010年共识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839件,2011年至2013年共监督识别525件,但能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极少。[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2008年审理的100件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发现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5]但本文通过北京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统计发现,2003年至2013年,北京市法院审理涉嫌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只有18件。
(二)诉讼欺诈犯罪不易被立即识别、案发时间过长
广东省2009年发现的940件虚假诉讼案件,80%都是2005年后才识别。这可以看出,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不易被识别案发,或识别历时很长。北京市审理的18件涉及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中有近2/3是在法院已经作出裁决后才案发的,只有1/3是在未作裁决前案发。案发历时一年以上的占72%,三年以上的有4件,最长的达五六年之久。在从案发原因上看,11件是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报案案发,5件是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案发,2件是法院审理发现案发。很多被害人报案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且在克服较多困难下才报案成功。
(三)对诉讼欺诈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不统一
实践中对诉讼欺诈处罚适用的罪名不尽相同。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2000至201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7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6]北京市审结的18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判决的有10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的有3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的有2件,以贪污罪判的1件,以职务侵占罪判的1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的有1件。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罪名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对于同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不同的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或法官有时会适用不同罪名。有的以诈骗罪论处,有的会以妨害作证罪,或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或是因行为人的职务身份而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甚至以审判人员的共犯论处。[7]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诉讼欺诈案件,公安机关对与法官勾结制造假案的李某以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8]。虽然有可能是基于具体案情不同方面的原因,但实务部门之间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认识分歧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诉讼欺诈的刑事规制机制乏力之原因
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乏力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适用罪名的理论认知存在分歧是重要障碍(有法可依与无罪可用)
对于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判处?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审查证据真伪是法院应尽义务,刑法上没有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9]。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也基本持此观点。还有“三角诈骗”论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三角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10]。但也有学者提出,诈骗罪的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是在迫于司法的强制力,这与传统的诈骗构成理论确实不太相符,其实质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11]。还有的认为,诉讼欺诈应按妨害作证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194期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刑事案例主张把诉讼双方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中指使对方当事人作假证逃避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从而以“妨害作证罪”对该行为作出判处[12]。这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合理扩大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上述观点、《答复》、案例虽都不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但这些认识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实务适用混乱,也反映出针对诉讼欺诈的立法不足。特别是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加剧了上述认识分歧。该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这就使得一些通过诉讼欺诈手段拖延、拒绝法院执行的行为,在罪名上会出现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混乱问题。为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犯罪应在刑法上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这种意见,在刑法中专门增添了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规定,增加了“虚假诉讼罪”。新增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统一立法标准,加强和提升打击诉讼欺诈力度而言,确实很有意义。但笔者认为,即使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的独立罪名,也未必能完全消除上述分歧。原因如下:
1.从“虚假诉讼罪”罪状表述上看,仅针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从文义上看,其规制范围就仅限于“提起诉讼”的行为。对于在诉讼、仲裁、公证、保全、执行程序中做假证,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或和解等行为,则难以此罪名论处。此外,“捏造的事实”一般是指完全虚假的事实。而“诉讼欺诈”的作假程度可分为“完全虚假”和“部分虚假”两类情况。那么,对于客观上存在一定诉争关系,但在诉讼中虚构或隐瞒部分事实,或制造、提供部分虚假证据,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即人们常说的“作假证”的行为。如伪造部分证据、篡改证据、隐匿证据等虚构部分事实,或虚增部分损失、债务,或向法院作出虚假调解表示,或对部分权属、权益作出虚假确认或处分等。是否都属于“捏造事实”,如何界定虚假诉讼和伪造部分证据的诉讼欺诈行为,还将是司法适用不可回避的问题。
2.对于既存在侵财目的又存在其他非法目的的诉讼欺诈行为,以及行为目的不明确等复杂情形,其所侵害的客体
属于复杂客体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价,并非“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可以解决的,也不是诈骗罪或其他任何一个个罪名可以独立解决的。实际上,主张单独设立罪名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可以将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法益和司法秩序法益全部包括进去。但是,司法实践惩处带有竞合性质的犯罪最终适用的罪名未必具有囊括全部法益的性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罪名也不可能将这些法益全部囊括。即,不能适用于全部的诉讼欺诈行为。对于其中的竞合性犯罪,仍然需要借助刑法上竞合犯理论和原则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并非只有单一目的,也不限于侵财目的。如:为了规避北京车辆摇号、房屋限购政策;或是为了获得获得北京户籍等特殊社会身份、资质;是毁坏竞争对手品牌声誉;或是为了影响其他关联案件、其他诉讼活动的进程或结果。
3.新增的“虚假诉讼罪”如何与现有的其他妨害司法类罪名的衔接与协调的问题
特别是存在共同犯罪或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情况下,对于帮助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是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等行为如何适用相关罪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作假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等,应以“虚假诉讼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理,难免还会存在分歧。
(二)入罪标准不明确、民刑衔接不顺畅是机制性因素
刑事立法的标准不明,导致司法实践操作过于宽泛,入罪难。表现在:因缺乏明确的立案标准,民事审判部门即使在审判中发现有诉讼欺诈嫌疑,也不好判断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缺少硬性规定,公安机关也会担心越权干涉法院审判而不敢贸然立案;因缺乏明确立案标准,利害关系人不好判断是否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司法机关不作为时,也不能找出明确法律规定予以维权抗辩。
(三)信息沟通有障碍、诉审发现不及时是源头性因素
从司法实践中看,诉讼欺诈案件不易被及时识别发现,案发历时长,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信息掌握不足。一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诉讼,或是没有掌握有效证据,不能及时发现;
二是利害关系人虽参加诉讼,但因对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察觉其中的欺诈行为;或因掌握的证据不足或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及时报案。
三是法院对诉讼各方及关联主体、关联信息掌握不足。如,对诉讼各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掌握不全面,对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不易查实,特别是对于合谋串通的欺诈,很难对双方真实意思进行核查,对关联案件、纠纷信息掌握不足等。很多行为人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存在关联案件,因全国法院内部信息不畅通,相互不了解,不易发觉其中的欺诈行径。四是利害关系主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及时、顺畅。表现在,部分利害关系人因基于畏惧、不信任等心理,不愿意将实情全部告知法院,或因自身知识水平等原因,不能准确或及时地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愿意,部分司法人员缺乏与当事人沟通的必要耐心或警觉性,相互推诿等。
三、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之建议
通过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机制。
(一)立法上统一明确的“入罪”标准对于诉讼欺诈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明确。具体而言,包括:
1.应明确诉讼欺诈的范围,将之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或诉讼技巧、诉讼策略等相近行为严格区分开,防止打击面过大。
2.应对诉讼欺诈犯罪进行系统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建议作“侵财类诉讼欺诈”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两大类型区分。
3.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的程度要件进一步细化。如,对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数额标准”,建议参照诈骗类犯罪标准。对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情节标准”,建议以司法程序进度、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及裁决、欺诈次数、手段恶劣程度、欺诈次数、涉案人数、涉案面、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作为评判标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对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的罪量要件,仍不够全面。因为有些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而且还可能谋取其他非法目的,侵害其他社会权益或公共利益,或是破坏行政法令的实施、执行,甚至有时侵害性更大。如果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要件,则难以对这些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使用“情节严重”,或增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入罪要件,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4.解决牵连行为的“入罪”问题,即对诉讼欺诈中的伪造公章、公文、文件,伪造金融票证等牵连行为,即使这种欺诈不成立诈骗类犯罪或妨害司法类犯罪,也可对这些牵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如,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罪名论处。
(二)司法上对诉讼欺诈分类别适用相关“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如何准确适用好“虚假诉讼罪”,解决处理好与之相近、相似或相关罪名的关系,同样成为司法实务界需要面对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对诉讼欺诈行为增设独立的新罪名。实际上,只要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依据现有刑法理论和解释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应对和处罚。
1.应根据不同的欺诈类别、行为方式及对象客体,选择适用不同罪名,不搞“一刀切”
建议侵财类诉讼欺诈,根据其侵犯的财产权属、性质及特征,选择相对应的罪名。如侵犯诉讼对方或第三方财产的,可定诈骗罪;如果有利用职务便利诉讼欺诈,侵占本单位财物或公共财物的,则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等。同时给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了,可作为一种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主要考虑妨害司法类罪名,以其对司法秩序的破坏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对其他社会秩序或利益的侵害作为补充情节予以考量。
2.罪名的解释适用应全面,能囊括所有的诉讼欺诈行为
特别是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在罪名适用选择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的行为人身份、手段、方式及诉讼完成程度等。例如,当事人虽未伪造证据,但相互串通,合谋虚假调解、撤诉的;或只是伪造部分证据,没有捏造完全虚假的事实。如果仅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的罪名字面解释上,不能完全契合的。那么,建议尝试进行合乎法意的扩大解释。如,可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扩大解释包括指使对方当事人作伪证,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作伪证,指使他人提交虚假证据,让他人制作伪证后提交给法庭等情形,则对于在诉讼中伪造部分证据,谋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或未骗到钱款的诉讼欺诈就可以这一罪名进行规制了。又如,可将“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的事实”扩大解释包括捏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也包括通过欺诈手段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形;将“提起诉讼”扩大解释包括在诉讼中提起诉请的情形,那么,“虚假诉讼罪”就不仅限于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一方或一种情形,也可以包括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提出诉请的任何一方或情形。当然,如果确实无法扩大解释的,可以由立法机关对个别条文进行必要修正。如此,“伪证罪”就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有的学者提出的一种大胆想法,即可以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几种相近且容易混淆的妨害司法秩序罪名进行统一修正、组合,甚至可以合并为一个统一罪名,适用于所有妨害司法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13]。
3.处理好相关的“竞合”“牵连”问题
特别是同时侵犯财产性利益和司法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利益的复杂的诉讼欺诈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竞合犯或牵连犯的理论,从多种客体和行为性质对比角度予以评价。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与外人合谋,通过诉讼欺诈获取本单位财物的,可以考虑职务侵占与妨害司法行为的竞合,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通过诉讼欺诈影响其他案件执行,或其他诉讼,或实现其他违法犯罪目的的,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选择适用罪名。但这种适用规则必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只有将这些特殊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才能保证司法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在侵财类诉讼欺诈中,有可能出现侵财未遂与妨害司法秩序既遂的竞合情况,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在适用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犯罪未遂时的法定刑,与认定妨害司法秩序罪名犯罪既遂时的法定刑,两者进行比较,选择重者适用。例如,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指使他人作假证从而拒不履行赔偿10万元的法院判决,后被法院及时发现而强制执行的情况,同时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诈骗罪未遂以数额巨大为追诉起点,本案情形适用的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且主要侵害的还是司法执行秩序,故应以处刑较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在司法工作机制上,健全司法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平台,构建民刑立案衔接的常态机制
1.健全司法信息公开
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及新闻媒体、网络微博力量,为社会公众搜索、查询、了解相关案件进度信息提供便利。特别是对于权利人缺席诉讼、涉众型、涉案面广等诉讼纠纷,应尽拓展信息告知渠道和途径,将有关案件信息及时通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尽量防止利害关系人因信息掌握不全而不能及时维权报案。
2.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首先,应健全全国法院内部案件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各地法院随时能搜索、查询到全国关联案件;其次,应健全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证相关案件信息互查畅通。再次,应健全司法行政案件诚信登记系统,将执法、仲裁、审判、执行公证中不诚信人员、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诚信等级分类,提高司法机关对不诚信记录的人员的警惕性。
3.构建和完善民刑衔接常态机制
首先,应加强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与公安立案部门之间衔接沟通,建立互信互访的常态交流机制;其次,应加强法院内部刑民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进行业务交流机会,增强民事审判人员的刑事警惕性和敏锐性;再次,构建民事审判与刑事立案的案件移送、交接常态机制,健全专门渠道,提高司法人员责任心及证据审查的积极性,有效完善和增强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的发现和启动机制。
四、结论
诉讼欺诈现象频发与实践中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不相称,最主要根源在于民刑衔接不顺畅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两大方面。关键是要对诉讼欺诈进行分类,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立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刑民衔接工作机制,提高发现几率,畅通移送追诉渠道才是解决当前困境的最佳路径。
[参考文献]
[1]许梅.案件高发让人吃惊建议增设“虚假诉讼罪”[N].人民法院报,2014-03-05(5).
[2]陈玲爱.论“虚假诉讼入刑”的区别对待原则———兼评“浙高法〔2010〕207号”指导意见[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1.
[3]梅传强,张永强,刘洋君.诉讼欺诈入罪研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102.
[4]孙加瑞.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监督方法[J].人民检察,2014,(14):37.
[5]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J].江汉论坛,2010,(2):115.
[6]姜宏达.论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D].长春:吉林大学,2015.
[7]肖融.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以法院的角色为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33.
[8]张平.增设“利用诉讼诈骗罪”之建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4):78.
[9]李林.“诉讼诈骗”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62.
[10]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93.
[11]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N].检察日报,2003-02-10(6).
[12]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11.
[13]范敦强.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处理[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86-89.
摘要: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上提出了几点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
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其次,立法上,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立法逐渐严厉化。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急需通过严格的立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最后,从公民个人信息劝你保护上来说,公民个人能信息刑法的保护实际上就需要满足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中,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法律条文作出规范,并要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作为基础。总体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即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有了明确规范,且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不法分子来说也有了相关的惩治办法。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途径
1.明确罪名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罪名,但在法律定规定上,只要是侵犯了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侵犯公民信息罪,因此,为了使罪名更加明确没必要将公民信息本罪单独设为两项,而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253条单独列为一条罪名。同时,为了保证公民信息本罪明确化,法律上首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定才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突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就危害结果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影响周期较长,侵害主体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不稳定情况,生活环境也会很容易被侵犯。故,公民个人信息最应设置为一项抽象性犯罪行为,而不是实害犯。虽然作出这样规定后提高了入罪门槛,但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就可以将公民的危险状态纳入到定罪情节严重性的考量因素,而在考量危险状态的所造成的影响上来说就更为简单直接,正常成年人社会经验即可作出评判。
3.增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属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可以从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双轨立法模式,法律在对行业管理上,刑法并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故,行业内部需要有相关制度与标准作为行业约束,则需要行业有一定的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即自我控制,个体或者组织能够自觉将诚信等作为道德标准。故,如果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刑法立法外,还需要行业制定相关的制度,这就是双规立法模式。
第二点,衔接好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定为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加上针对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上,行政机关在处理方式与处理效果上有优势,故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更顺畅。
三、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加上一些行业的需要,这些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但本质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有部分,不应该作为一种产品用于商业用途。为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就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117-127.
[2]杨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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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
一、风险社会的涵义
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核电站,而且连正常的电力都比较匮乏。在此之前,人类通过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放的原子弹,只知道核爆炸的威力,但是对核电站的安全性能并不怀疑。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许多科学家开始认识到,科技的进步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也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风险扩张速度更快,带有全球性质,这种风险一旦变成现实,它的涉及面和影响程度都将大大高于传统社会的灾难。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从1986年以后全球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发生的许多事情应验了贝克的理论。
3.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观点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在这个概念中,有这样几个关键词,风险社会产生的背景是全球化,产生风险的原因是由于人类实践,特征是全球性风险占主导地位。
(1)风险社会是人类追求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各种风险。有战争的风险,古今中外,在我们这个星球上不知道发生过多少次战争,每一次战争都对人类的安全和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但是,除两次世界大战,这些战争都发生在局部范围内,所造成的影响也没有威胁到整个人类社会。有自然灾害风险。古往今来发生的自然灾害同样也只是限于局部地区,还没有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除此之外,还有瘟疫等传染病的危害等等。人类就是在与自然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步掌握了战胜自然的钥匙,然而这把钥匙有时候并不掌握在掌控者手里,反过来倒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风险。
(2)风险社会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风险社会中的“社会”,不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所说的“社会”,它不是一种社会形态,它是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全球性风险占主导地位。从风险的构成或者结构上说,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等新类型风险,成为现代风险中的主要类型,具有潜在的全球性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会产生全球性威胁。出现了可能性小但是后果严重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又引发了全球风险意识的形成,人类在应对共同风险上有了整体认同。
(3)风险社会是与科技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社会所说的风险,是与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不仅提高了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还大大改善了人类文明和人们生活水平,但是,人们通常只是看到科技进步带来的对人类有利的一面,而对所带来的负面的东西忽略不计。其实,正是由于科技的进步,它所带来的后果也越来越难以预测和控制。正是因为如此,现代社会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科技进步本身。人类发明了汽车,现在更向智能化发展,越来越智能化的东西,人类反倒难以控制。这种智能化以后可能带来的风险,是一般人难以应付得了的。一句话,人们对科技发展后果的控制能力越来越低,这就是技术风险,有些风险已经超出了人类自身的管理能力。
二、风险社会下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是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根据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刑法规定针对的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谓犯罪行为,必须有这样几个要件:
第一,要有犯罪主体。每一种犯罪都有犯罪主体,有的是一个人作案,有的是一个群体作案,还有的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
第二,就是从主观上来说,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在犯罪实施前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但是为了达到目的而故意对他人身体或者财产进行侵害。当然,有的属于过失犯罪,是由于犯罪主体非故意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
第三,就是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的的犯罪行为,或者称为犯罪表现,如盗窃罪,犯罪人在未经物主同意的情况下,以侵占他人的财产为目的,故意把他人的财物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而达到占为己有的目的。
第四,就是要有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意识中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指向的具体人或物体。也就是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的对象,如人,钱物、财产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归纳起来说,刑法是在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后且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惩处条件时才发生作用的,是一种事后的惩戒而不是前期的预防和控制。刑法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换句话说,如果存在某种风险但是并没有触及刑法规定的条件,这种风险也不适用刑法来规范,尽管几年来全国人大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编入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同时,在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对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民族歧视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我国1980年《刑法》只有192条,而新《刑法》猛增至452条,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这种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行为防范的规定,恐怕远远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给我们的威胁。此外,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属地原则,也就是属地管辖权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对风险社会特征的描述,我们知道,风险社会具有跨国性、全球性特点,是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它是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显然,以一国之刑法,去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威胁,也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全球性威胁,又必须以每个国家的刑法为主要的安全保障手段。
三、风险社会中的犯罪
风险社会下,有的风险没有变成实际的犯罪行为,有的则不仅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而且正在变成影响非传统安全的主要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犯罪具有反人类的性质,如当前在全球蔓延的恐怖主义威胁,极端势力和极端组织实施的反人类行为以及一些分裂组织为了达到分裂目的所实施的爆炸、袭击等行为,都是世界各国必须加以应对的全球性安全问题。应对风险社会中的犯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是在某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实施后通过刑法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而应对风险社会中的威胁,则要复杂的多。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面临着全球化时代、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挑战。
1.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特点
风险社会虽然是全球性的,伴随着科技进步产生的,但是作为一种现实威胁,则是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也就是说,风险社会的威胁重在防范,也需要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依据刑法进行严厉惩处。风险社会下,由于科技进步具有全球性质,打破了国家间的界限,科技进步同样也被一些犯罪分子运用到犯罪行为中,使得犯罪行为也具有了“科技含量”,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其特点是:
(1)犯罪手段升级。科技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渠道,一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如金融诈骗,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根据一些人急于需要资金的心里,仿制正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诱引一些人上当受骗,诈骗受害人的钱财。2011年福岛大地震以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原料泄露,国内一些人就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我国沿海领域受到核污染的虚假信息,引起一些地区疯狂抢购食盐,导致市场混乱。这些年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时有发生,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犯罪手法隐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2)犯罪团伙性越来越明显。在近年来侦破的涉及电信、网络犯罪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团伙性强,形成了一个犯罪集团。贩毒,贩卖人口等传统犯罪都带有典型的团伙犯罪特征。而随着电信和互联网的发展,团伙犯罪日益成为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公安部查处的犯罪中,许多犯罪都是一个团伙,团伙内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的还以合法企业的形式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极端分裂分子的犯罪,更是带有团伙性、组织性。而且深受极端宗教意识毒害,对我国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3)犯罪分子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来说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而在风险社会下,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之高是过去不可想象的,他们不仅是受到高等教育的人,而且还是某一专业的行家里手。如一些犯罪分子本身就是计算机方面的行家,他们可以利用计算机窃取、篡改或删除别人电脑中的机密信息,将国家政府、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公布于众、或出卖、或敲诈勒索等。这进一步说明,如果一种发明,一种技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其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传统犯罪;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一些掌握先进技术、核心技术的人利用所掌握的专门技术走上犯罪,他们如果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国家和集体带来的常常会是巨大的损失,产生极大的危害。
(4)有意识的报复性犯罪增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造成社会不公等种种问题。与三十年前相比,现在的人普遍感到压力大,住房压力、教育压力、看病压力,以及个人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压力,社会不安全感普遍增强。面对种种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所遭遇到的一件偶发事件,都可能激发聚积已久的被剥夺感、挫折感,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或者行动。这些年,有的人采取极端手段,如投毒、杀人、爆炸、劫持等报复社会,这种风险日益增多。
2.风险社会下犯罪的主要根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成就瞩目,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历史上所没有遇到过的,这种风险不仅来自国家安全方面的挑战,更来自于我国内部经济结构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等所带来的内部风险。各种风险叠加,交互影响,说我国进入风险时代并不过分,这也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主要原因。
(1)贫富差距扩大是引发风险的客观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实行的是国家承担的政策,除了工农业之间存在剪刀差之外,干部与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大。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超过了0.465。这种收入上的差距表现在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比如,同样是一年参加工作的,如果是在机关退休,那么比企业退休拿到的退休工资要高上1倍以上。更重要的是,这种差距表现在地区与地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员工与企业负责人身上,私人老板与私人企业员工身上。这种不公平具有普遍的社会性。以企业和机关退休职工来比较,这种贫富悬殊、收入差距扩大反映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和行业之间。贫富悬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必然增大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机率和摩擦系数,增加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从而产生群体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与社会的对抗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导致社会的动荡与冲突。
(2)政府公信力下降是引发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毋庸讳言,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中心,其威信和公信力在不断下降。首先表现在人们对官员的不信任上。造成对官员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在的高级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政府公信力不强的主要根源,也在于现行的领导干部选拔制度。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办事不公,作风霸道,眼睛里只有上级,没有群众,一些公共政策掺杂部门利益等等,都造成人民群众不相信政府。导致政府其社会控制能力或社会治理能力下降。
(3)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突发性小事常常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诸多风险之所以最终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直接的原因常常是一件具体的并不起眼的小事。美国警察枪击黑人,突尼斯警察暴打摆摊青年,还有埃及所谓的“颜色”革命,最初都是由一件具体的事情引起的。因为有与这样的事件所面临的命运相同的社会土壤,这样一些看上去不大的具体事件,加上网络的迅速传播,就会瞬间引发社会共鸣,从而酿成社会性事件。因此在处理社会事件上,不能再按照原来的思维模式进行处理,必须把与事件本身相关联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当然,风险社会下,引发风险的绝不仅仅是上述三个原因,环境问题同样也给人类带来风险,据国家环保部统计: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黄河、淮河、松花江、珠江、长江;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的人口比例仅占统计城市人口总数的26.3%,暴露于未达标空气质量的城市人口占统计城市人口的近3/4。再加上近年来全国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等都给我国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和社会风险。由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我国在话语权竞争上远远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前不久,国内一个所谓的知名经济专家发明了一个“爱国贼”的名词,批评国内的爱国主义教育。不说这个所谓的专家还是不是中国人,起码来说,他的思想已经完全被西方的思想体系控制了,他考虑这个问题的出发点也完全不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了,可见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我们国内的一些所谓“公知派”影响有多大,在政治领域给我们带来多大的风险。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军事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环境安全等等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风险社会,各种风险无处不在,如影随形。风险如同一头打瞌睡的狮子,一旦醒来就会造成实际的危害。
四、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1.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风险社会下的各种风险,很多需要的是预防而不是实际行动,一旦变成实际行动,也就等于实际上的危害已经产生了,这是每一个国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防范风险变成实际危害,把预防放在第一位,是我们应对风险社会各种风险的首要任务。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广大群众明白,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时代,就是充满各种风险的时代,外出旅游存在风险,开车出门存在风险,甚至吃东西也会因为假冒伪劣存在着风险。通过引导,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防范风险的心理素质,提高公众抗御风险的心理承受力,从而避免或减轻风险来临时的社会恐慌,降低风险的危害。一些地方把风险作为所谓的敏感问题,封锁风险信息,堵塞群众的耳朵,这种做法是有害而无益的。如果人们不了解风险,在风险来临时,就会盲目相信谣言,盲目从众,从而造成社会恐慌,妨碍有秩序地控制风险,加大社会风险的危害。
2.构建风险刑法体系。很明显,用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应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存在着许多理论上和现实层面的困难。传统刑法针对的是实际上已经发生的,危害已经产生以后的犯罪行为,而风险社会中的刑法是潜在的,没有变成实际行为但是又很可能造成危害的一种社会现象。传统刑法不可能适用到某种现象而只能适用到某种已经发生的行为上。所以,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的风险,有必要制定风险刑法,专门针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从刑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风险刑法与传统意义上的刑法可以并存,只不过所适用的领域不同,对犯罪的概念不同,其功能也会不同。两者一同存在,相互补充,最大程度地防范好,处理好风险及其犯罪,达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标。
3.加强全球治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球性,必须加强在全球领域的刑法合作和刑法治理。不仅在政府层面加强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而且在刑法的执行部门,也就是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各国警方之间的合作,在全球性问题上加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各国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在应对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埃博拉病毒等的致病菌的防治,都需全球统一协调,一致行动,共同负责,化解风险,防范风险。
摘要:回应风险社会命题的要旨在于实现风险分配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因此,刑法介入风险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于推动社会风险的多元化分配。针对风险社会中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公害问题,抽象危险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增加风险制造者刑事风险的方式来强化其对于公害风险的注意义务,但这一路径的局限性在于未能打破风险分配的简单格局。刑法在推动风险的多元化分配过程中须有所作为,应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承担主体的多元化,将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强化对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以积极的刑法机制来建构起新型的风险分配格局与风险监督体系,推动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之实现。
关键词: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在对风险社会展开思辨的同时,人类回应风险社会的手段方法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经发生了正确的改变;刑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刑法应如何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对于上述问题反思与决断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鉴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为切入点来探讨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选择,颇具现实意义。
1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风险分配
工业社会的进取心促进了人类的财富积累,但这一财富积累的过程也在人们的身边制造出诸多风险。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步由“聚焦财富”向“忧患风险”移转,关注风险分配过程中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经逐渐取代财富积累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关注重点将不再是财富的分配,而是风险分配中的正当性问题。
1.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
不可否认,人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面对诸多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冒险成为人们的意愿或选择——即使这种冒险多是出于被迫;与此同时,人类去冒险的终极目标却是要寻求安全——即使这种安全可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变革营造出特有的“风险”话语乃是源于风险结构的改变。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的深度与广度都已明显加大,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政策本身成为制造风险的主要来源,而自然风险开始退居次要地位[1]。简言之,人化风险已经超越物化风险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风险结构的本质变化。即使凭借现代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化治理模式,人类预防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但在技术发展与制度推进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在这一风险反复循环的过程中,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便逐步在社会风险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正是由于在风险结构上的改变,以往自然风险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随机模式被打破,人类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分配风险的现实问题。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推动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样的,不同力量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的彼此叠加或相互冲突,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结构也将呈现出复杂样态。传统来看,在我国以改革开放为主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观察社会结构的变动或者说分析社会问题的坐标是财富的分配。21世纪初,一些社会学家都通过各自的论述来表明,“风险”作为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性因素开始受到重视,“风险”的社会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发展成果分配的财富分配过程与作为发展成本分配的风险分配过程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结构产生复合性冲击,对所得财富量过少的抱怨与对所得风险量过多的担忧将会交织成为社会制度诉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正伴随着风险高峰期,而风险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阶层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便演变成为诱发新型社会冲突的重要因子。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风险分配问题是由于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风险的累加效应、风险认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从风险分配的实际结果来看,与财富在分配过程中有向强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相对应,风险也表现出有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简言之,风险分配的过程也呈现出“马太效应”,风险的实际分配受到社会地位优劣的影响[3]。可以肯定,正当的风险分配机制将成为风险社会中核心的制度诉求,而实现风险分配的正当性——避免出现分配不均或风险转嫁——的基本要求则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
1.2刑法机制在风险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此也暴露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成本(风险)分配不均问题。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暗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其不仅成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险源,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如何在保证资源的开发、开采与利用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害问题,合理分配公害风险并实现风险的弱化与预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公害问题,刑法上对其所做出的严重评价被称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或生活条件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形态,是以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碍等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基本内容[4]。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风险逐步演变为现实的侵害。由于缺乏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恢复性治理的基本意识与有效制度性约束,矿业人员只重视开采资源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后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之时,据统计,我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现实问题,发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5]。事实上,传统刑法基于其惯常的实害评价之思维范式,通常难以全面回应现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这一状况被认为是与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与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做了专门规定,直接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该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引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之概括性评价要件,由此,该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下降,性质也由单一的结果犯向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罪名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必将有利于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效制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犯罪中并没有将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公害问题设定明确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在传统语境下,刑法在风险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张明楷给予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可靠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可能被假定的社会状态面前,我们是否必须要选择刑法机制来做出反应,这是需要深入论证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今确实面临着风险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必须依靠刑法来加以规制,但也应当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易言之,法益保护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场”;同时,“在所称的风险社会中,刑事责任评价方面也绝不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不能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中,责任主义也应当是恪守的基本原则”[6]。而在“风险刑法”论者看来,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更多是强势群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在现实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在风险社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依托于实害犯模式的刑法没有介入到风险再分配的行动中来由此更多出现乌尔里希?贝克先生所谓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即由于制度供给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风险为主的强势群体能够(基于制度的缺失)正当地逃避责任;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制造的风险及其可能转化成的实害后果却由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公众来承担[7]。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传统上以实害犯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无法及时介入到风险规制中,在回应公害问题时,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为明显;而只有当风险转化成具体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机制就已经积极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断风险的实害转化”[8]。只有如此,风险制造者及相关主体才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会肆无忌惮地制造风险或助长风险的扩散,普通公众则可以在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之前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目标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结构优化。
2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公害问题需要刑法的及时回应。但对于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的路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仍然受制于传统刑法中抽象危险犯之思维困境。对此,应当作进一步反思。
2.1与抽象危险犯之习惯性链接
固有的传统刑法理论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基本立场,只有出现侵害法益的现实结果时,发动刑罚权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问题时,刑事立法在传统上也是以实害结果为基础,进而表现为刑法是对公害性的实害结果作出事后评价,并科以严厉的报应性惩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时,风险社会的话语尚未在我国广泛“散播”,公害犯罪问题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客观来看,1997年刑法以实害犯模式来回应尚不算显著的公害问题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在风险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刑法或者说刑罚措施再不应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现实危害,现代刑法还应在防止未然风险向具体危险或现实危害转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一面,即通过刑法的预防功能来扭转广大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风险社会中公众的心理恐慌”;“在这一诉求之下,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来进行风险再分配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路径选择”[9]。从理论界定上来看,抽象危险犯是表明特定行为本身即具备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难以转化具体危险状态也应当被禁止的情况[10]。可以说,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进路俨然成为刑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分配时固有的思维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学者看来,正视并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之理论命题,应明确传统刑法实害犯模式的缺失。考虑到社会风险自身复杂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变性,风险被放大后所转化成的实害后果难以预计,在这种情况下,拟制出一种危险状态往往成为确立刑事可罚性的基本依据,事实上,这种拟制危险的做法更多的是着眼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寻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提倡引入拟制的危险状态,是对传统结果责任主义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结果,这将是刑法机制与风险社会制度诉求相契合的现实选择,甚至可以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应在风险社会中作出调整”。同时,该观点还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风险制造者所引发的危险状态及其可能引发实害后果无须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只要行为符合了立法者所确立的高风险性构成要件,拟制的危险状态便已经达到,司法者便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刑事评价”[12]。可以说,较之于传统的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门槛将会明显降低。
2.2对抽象危险犯困境的理论反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传统刑法未能将公害风险纳入评价范围,关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对传统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的基本要求。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具有正当性与危害性相重叠的特点,且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实际损害程度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害问题涉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人类应用高科技等伦理问题,而公害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长期累加性,一些非人为因素的作用也将对此产生影响,因此,对某种行为的危险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现有的认知水平。同时,对于风险对公众及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我们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认知[13]。而刑法在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时想要有所作为,便需要对公害风险作出更为系统的回应。那么,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险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确定。正如多数学者在评价风险社会或风险刑法时指出,“风险刑法的重大变革在于推动刑法的预防观念从传统上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向现代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一种以刑法信赖为基础的预防理念”;“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侧重于刑罚执行的威吓效果有所不同,积极的一般预防反映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与法治忠诚度上,即通过向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强化公众的法治信仰;因此,风险社会下所展开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需要依赖于引入抽象危险犯”[14]。事实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经验将引发公害的行为犯罪化,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就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为是不被刑法所允许的;通过政策导向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的双重推动,公众便可以在内心上逐步认可并遵守这些刑法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就能够实现。客观而言,抽象危险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惩罚到预防的转换,体现出犯罪成立前移与处罚早期化等思想。但实际上,抽象危险犯在回应风险社会时只是将刑法对风险评价适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并将这种风险以刑事犯罪风险的形式转嫁给风险制造者。然而,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以风险制造者为辅。可以说,在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仍然是在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间摇摆,只是通过增强风险制造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能够强化其在制造公害风险时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模式下风险量的移转并没有打破现有的风险分配之简单结构。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立法所预设的高风险行为即可,而对于行为人有无实害之预期与可能、危险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司法过程中往往都不严格考察。由此观之,引入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于“刑罚万能论”和刑法(刑罚)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种风险承担或责任转嫁的途径,而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对治理者来说,或许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当然,还有另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前瞻。一旦我们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引入了抽象危险犯,那么,抽象性危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如何确定可行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险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必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冲击。
3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路
笔者认为,单一的抽象危险犯进路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更多地体现出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这一进路难以发挥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确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科学地分配风险、分散风险、扩张风险的承担主体,并将相关的制造或助推风险的行为独立入罪。当然,在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刑罚的适度轻缓化。
3.1风险承担主体之多元化
抽象危险犯论者主张将刑法对风险的评价阶段前移,以此来减少普通公众所承担的公害风险,而增加风险制造者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但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间,原有的风险分配结构未发生本质的改变。而刑法理性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多元化在矿产资源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外引入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并确立更多的风险类型。易言之,我们应当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在更多的主体之间来分配,由此形成风险分配的基本链条,并推动不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认为,除了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外,需要引入的风险承担者还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者、矿产资源开发的辅助人,并进一步明确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在引发公害问题时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应当以资源开发者为核心,其中,既应当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开发者,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具备资质甚至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只是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以开发者是否获得行政上的许可(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判断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易言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承担刑事犯罪追诉风险的责任人是那些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而具备合法资质的开发者并不需要对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公害问题承担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实施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那么即使在开采的过程中有公害行为,由于有行政许可免责条件而不构成公害犯罪,这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缺陷。而破除这一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分配的平等性立场,无论是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是非法开发者,都需要对其开发过程中的公害行为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引发的公害行为,可以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于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以参照“环境监管渎职罪”将上述行为独立入罪,以此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当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人而言,我们也应当通过刑事立法确定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诉的风险,这一问题,后文将进一步展开。
3.2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行为单独入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作出特有的评价,易言之,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行为目前难以被作为犯罪行为来惩处,考虑到风险社会公害治理与风险分配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推动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独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相关部门规章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引入了恢复方案审查与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强化采矿权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去积极履行环境、生态恢复义务,但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显然与风险社会下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现实”立场相背离。同时,在法律实践中,一些采矿权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对于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不屑一顾,以为其提交的保证金便可以成为其不履行治理义务、恢复义务的免责事由。事实上,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呈现出几何式放大效果,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弥补实害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取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也不一定利用保证金来恢复生态环境,因此,保证金制度绝不应当成为一种不承担刑事风险的免责事由。针对上述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入罪的重点应当放在相关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采矿者,应将“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探矿者而言,应将“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而未能进行治理恢复,且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行为人实施“扰乱、阻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或侵占、损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以此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3.3相关辅助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究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效分配风险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传统刑法注重对直接责任人刑事制裁、忽视相关辅助性间接责任者的弊端。通过强调对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务商、辅助人、工具提供者进行制裁的确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辅助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并强化辅助行为人对直接的公害风险制造者的变相监督,进而科学地分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我国在依法严格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时,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生产销售者在资金、证明、场所、运输、存储、技术、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的行为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了辅助行为独立入罪的基本立场[15]。《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备或为他人准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及通讯传输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鉴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的辅助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开发者或采矿人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且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仍然“为开发者提供资金帮助、账号、证明文件甚至是许可证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为开发者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技术、材料或辅料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立法目的,准确把握共犯行为的适用标准。
3.4刑罚应适度轻缓
当然,在强调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应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刑罚配置科学化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情节不应只强调刑罚的严苛性,同时也应推动刑罚的轻缓化与适度性,重视罚金刑与禁止令等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的科学应用。简言之,对于直接的矿产资源开发者所引发的公害风险,应当将之独立入罪,并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考虑其在恢复治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辅助人而言,我们在引入共犯或独立入罪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更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来限制行为人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行为。
4结语
以风险分配为线索来观察当代社会,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变革社会生活与改造自然环境的意愿与能力显著增强,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为塑造社会结构过程中强有力的“参与者”。面对不断涌现的、复杂多样的风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实害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预防,这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而作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规制的乃是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因此,在积极回应社会风险防控问题时,盲目地将传统的刑法思维(抽象危险犯)移植到风险社会下将会只有“治标”的表象,难以产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风险社会面前,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减弱风险,形成合理的、具有正当性的风险分配格局,这将成为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人类所面临的全新挑战。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64.
[2][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J].刘国良,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3):38.
[3]林丹.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8.
[4]周薇.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推定[J].河北法学,2012(7):160.
[5]王博.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J].国土资源,2009(3):36.
[6]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商研究,2011(5):84.
[7]张晶.风险社会下刑法功能化发展路径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2(5):172.
[8]郝艳兵,解永照.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6):69.
[9]陈君.风险社会下公害犯罪之抽象危险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
[10]高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J].法律科学,2007(1):71.
[11]郭浩,李英兰.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1(4):125.
[12]张红艳.风险社会中公害犯罪之刑法规制以抽象危险犯理论为切入点[J].中州学刊,2009(5):104.
[13]李洁.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N].检察日报,2011–11–09(03).
[14]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J).法学研究,2009(6):54.
[15]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杂志,2015(5):80.
[16]卢建平.风险社会中的刑事政策与刑法[J].法学论坛,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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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刑法”是继“国权刑法”、“民权刑法”之后,刑法发展的新阶段。“人权刑法”以保护人权为基本理念,代表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的发展方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财经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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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成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晶,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法学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
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
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扩大侵权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刑种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与我国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不大相称。既然降低入罪门槛,势必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定罪量刑,立法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扩大刑种。同时,适当地调整量刑幅度。第一,增加资格刑。目前有些国家将资格刑列入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的刑种。资格刑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禁止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禁止其担任某种特定职务、剥夺其特定权利等等。例如,法国《刑法》第423—1条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我国目前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太适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子依法剥夺其从事原来行业的权利,如对盗版、复制侵权人禁止其从事出版业、印刷业等相关的工作。第二,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处以实刑并处罚金刑或单处罚金刑。但是,对罚金刑具体比例没有做出合理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对罚金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最高可处25万美元的罚金,日本著作权法定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金。我们应当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制定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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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信贷消费的理念被广大电商所采纳,网络信贷支付技术也得到充分发展。在当前的电商支付平台中,诸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苏宁的“任性付”等信贷服务得到了广泛运用。这些新兴的金融信贷服务无疑会刺激个体的消费欲望,扩大网络消费的成交额,促进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拓展。现阶段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此类服务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1]。从犯罪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窃取用户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并进而实施冒用行为,是此类金融信贷服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从刑法的角度看,此类冒用行为不仅会对信贷主体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给整个金融业赖以依存的信用制度造成打击。但此类行为大都发生在虚拟平台,其和传统的犯罪模式有所不同,这给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冒用行为”发生在贷款领域,这其中既包含着诸如贷款占有等民刑交叉要素,也包含着“盗”、“骗”、“滥用信息网络技术”等要素,因此如何确定行为的法律属性,明晰相似行为的界限,并梳理行为的罪数关系,也将成为刑事司法的一大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法律关系梳理
金融信贷服务,指的是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并约定由消费者在将来某个时期进行偿还的信用活动[2]。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消费者需要首先在电商平台或支付平台进行账户申请,通过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设定用户名和密码。各大平台对消费者的消费记录、购物评价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审核,确定针对该用户的授信额度。在获得的授信额度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各自电商平台或者与之有协议的商户的商品,并由电商平台或支付机构代为付款。在借贷期限到达之前,消费者需归还贷款,否则将承担逾期费率。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当前互联金融信贷可分为第三方信贷支付和电商自行信贷支付两种。例如,对于“蚂蚁花呗”而言,其为蚂蚁金服旗下的信贷服务,和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相互独立,因此利用“蚂蚁花呗”付款属于第三方信贷支付。再如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其为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开发的支付方式,尽管该消费金融公司和苏宁易购具有关联性,但其和消费者之间具有独立的借贷合同关系,因此也属于第三方信贷支付。相较而言,京东商城推广的“京东白条”则属于电商自行开发的支付方式,其本质是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延期付款约定,具有“赊购”性质。
从民法的角度看,在第三方支付方式中,消费者和电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借贷关系,电商则和支付机构形成类似委托关系。在电商自行信贷中,消费者和电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信贷付款实质上是买卖合同的延期支付条款。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联系不同主体的是信贷服务方提供的信贷款项。
毫无疑问,梳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商事纠纷大有裨益。但笔者同样认为,金融信贷消费中的信贷款项、操作特征等要素,实质上也暗含着刑法的评价,它们是判定具体行为刑法属性的基础。对这些刑事要素的发掘和梳理,将有利于明晰“冒用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实现刑法归责的准确性。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1.信贷支付系统的刑法属性认定
在冒用他人身份从事信贷消费中,行为人通过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致使信贷交易方对消费者的身份产生识别错误,从而代为支付货款,使冒用人获得等价商品。从行为结构上看,“冒用”行为的本质是虚构交易主体,致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并支付财物,这和刑法中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具有一致性。但是,和传统面对面交易方式不同,互联网金融信贷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系统按照指令程序完成,这其中缺乏自然人对交易信息的识别。
刑法理论有观点认为,由于机器不具备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因此其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换言之,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机器操作而获取他人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3]。
从生活常理上看,信贷机构的计算机交易系统是通过代码和程序编辑而成,其仅能识别相应账号和支付密码,因此这种交易系统并不具备自然人的意识和意志。但从刑法的角度看,一概否认交易机器可能成立诈骗罪对象的观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已经通过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将机器纳入诈骗行为的犯罪对象的范畴。如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的使用,则必须和银行机器及其计算机系统发生联系。就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而言,其属于典型的对机器使用;而在柜台对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信用卡操作,银行工作人在取得客户信用卡后也必须在机器上验证,并由客户在机器上输入交易密码,整个交易流程最终还是通过机器来完成。在本罪中,立法者将这种对机器的“冒用行为”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即立法者认可了机器和操作系统可以成为诈骗对象。
从立法技术上看,这种立法方式属于“法律拟制”,即将原本不同的行为赋予了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即使某种行为原本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特征,也应依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样的处理[4]。从金融刑法的法益保护原理来看,“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核心特征,也是促进现代金融突破时空限制而向“非接触性”交易模式转变的保障;而在金融活动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无疑属于违背金融信用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法益,甚至还将对整个金融秩序造成损害。因此,立法者在一般诈骗罪之外,又单设金融诈骗犯罪,将机器操作纳入金融刑法的考量范围,从而实现国家刑事政策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偏重[5]。所以,从“法律拟制”的角度来看,机器及其操作系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相关互联网信息技术承担着识别交易真实性的职能,交易主体必须按照交易规则诚信操作。一旦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即违背了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 2.贷款占有状态的刑法分析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服务消费中,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电商自行信贷支付,其都只对指定商品提供信贷服务,且并不支持贷款变现。换言之,用户只能通过虚拟平台对款项数据进行操作,而并不能实际操纵现金化的贷款。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属于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而在占有的判断中,民法遵循的是“心素”和“体素”的双重标准,要求通过一般的社会观念,判定行为人和物之间存在管理的事实状态。但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贷款的流动始终通过数据化的模式运行,行为人并不能实际支取钱款,因此从民法的角度看,用户并未取得对贷款的占有。在刑法视域中,财物的占有问题是决定侵财犯罪构成与否的关键要素。在当前的刑法理论中,有学者基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原理提出,刑法中“占有”的判断必须从民法的层面进行推演,刑法和民法对财物占有状态的判断具有同一性[6]。
笔者认为,将民法和刑法对“占有”的判断适用同一规则,是值得商榷的。在民法中,“占有”属于一种静态状态,它强调人对物的一种管理力,从而实现物在流通中的稳定性。换言之,民法中“占有”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对一种稳定状态的保护[7]。然而在刑法中,“占有”具有动态性,它强调犯罪人对财物的获取,并导致权利人财产法益的损失。刑法中的“占有”是法律所否定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刑法和民法对“占有”制度的设立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刑法的判断不应受民法规则的约束。如当行为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而将银行钱款转入自己账户中时,从民法的角度看,该钱款仍然处于银行占有之下,并未发生民法中的占有转移。如果以此标准判断刑法中的“占有”,将得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财产犯罪中,犯罪既遂采取的是“失控说”(排除受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控制说”(由行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双重标准,因此,刑法中“占有”的实质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关系,它表现为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和犯罪人实现对财物的控制两个阶段。这种“控制”,并不需要民法占有制度中“心素”和“体素”的严格判断,只要行为人已经可以随时支配财物,就产生了侵害财产法益的紧迫危险。
在互联网信贷消费中,消费者是通过输入支付密码来进入特定的信贷账户。当行为人窃取他人支付信息,并输入支付密码之后,其实质上就取得了对信贷账户中钱款的支配和控制。其通过交易程序而进行信贷消费时,就已造成信贷款项的流失,造成支付机构的财产损失,故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三、“冒用行为”刑事责任的规范化界定
(一)“冒用行为”所涉罪名辨析
根据上文分析,行为人的“冒用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构交易事实、造成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给付财物的行为,其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因此其也必将导致对“冒用行为”具体罪名适用上的差别。为论述便利,笔者拟以“蚂蚁花呗”、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和京东的“京东白条”为例,分析针对不同信贷主体实施冒用行为的罪名适用。
就“蚂蚁花呗”和苏宁易购的“任性付”而言,其金融信贷服务的提供者分别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和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从贷款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上看,两者都属于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2013年,银监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次界定了金融服务公司的法律性质。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该《办法》第20条也划定了金融服务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发放消费贷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等业务。由此可见,金融服务公司所从事的是和银行业相似的金融信贷业务,它是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所创立的新型经营实体。由于金融服务公司已经取得金融机构牌照,因此其发放的借贷资金应为金融法意义上的“贷款”。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冒用他人信贷账户,在“蚂蚁花呗”、“任性付”等金融机构支付平台获取贷款的,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就京东的“京东白条”而言,消费者在“京东”电商平台购物时,可向该平台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并在3-24个月内分期还款①。和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相似,“京东白条”也属于“先消费、后付款”服务形式。但笔者认为,“京东白条”所提供的借贷款项并不属于金融法意义上的“贷款”,而仅为民商法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从主体身份上看,“京东”属于自营式的电商企业,而非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2011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指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设立具有法定性,其必须取得银监会的核准。因此“京东”作为电商企业,其尚不具备发放金融贷款的资质。在当前的消费借贷中,“京东白条”支付方式的本质为买卖合同中的延期付款,是基于消费者和京东商城之间买卖合同所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交易模式中,冒用他人账户、虚构交易身份,获取网购商品而逃避还款的,并不构成贷款类犯罪,而构成一般诈骗罪。
综上所述,当冒用行为针对的贷款是由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所发行的时,“冒用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若此贷款仅为电商自行发行,则“冒用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冒用行为”所涉罪数关系梳理
由于互联网金融借贷依赖于网络技术支持,因此对于实施冒用行为的犯罪人来说,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就将成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从刑法的角度看,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冒用行为”,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通过破坏性数据驱动、重定向报文等手段侵入他人电脑服务器[8],或者通过其他黑客手段侵入他人手机操作系统,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利用自身优势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获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信息并提供给行为人。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看,由于这些侵入计算机系统、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外观,因此应对“冒用行为”所涉及的罪数关系进行梳理。 1.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实施“冒用行为”的罪数关系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当行为人通过黑客手段进入他人电脑服务器,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时,即可构成本罪。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后续的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的关系上看,两罪无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对此,有论者认为,只要两种犯罪行为符合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就构成刑法中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9]。
但笔者认为,将获取计算机信息和实施诈骗类犯罪的行为评价为牵连犯,并仅认定为一罪的观点并不妥当。不可否认,在当前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是极有争议的话题,但从构成要件的规范功能来看,牵连犯的认定仍然不能脱离构成要件的刑法属性。
在犯罪判断上,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界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当行为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即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罪数关系的判断应当以构成要件的判断为基础,而不能改变构成要件的判断结论。换言之,当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时,即意味着一个独立犯罪的成立;当数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时,即意味着数个犯罪的成立。就牵连犯而言,正如学者所言,只有当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包容性,即一个犯罪构成可能被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时,才存在就评价为一罪的可能;否则,都应当数罪并罚[10]。例如,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银行信任而获得贷款时,伪造公文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其同样也属于诈骗类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因此“伪造公文”可以被“虚构事实”所包容,故而这两个行为最终指向的都是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可以按照诈骗类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就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其犯罪直接目的在于获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其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类犯罪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包容关系,两罪构成要件相互独立,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因此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诈骗类犯罪数罪并罚。
值得研究的是,随着手机智能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大都建立了手机客户端,用户通过手机即可完成消费和支付操作。如果犯罪人通过病毒等手段侵入消费者的手机操作系统,获取其账户及密码时,该行为能否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评价?笔者认为,从智能手机的操作特征来看,其本身也包含着完整的数据处理程序,尽管其具体的配置参数和电脑有所差异,但二者的运行原理却是一致的。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以实现刑法的目的[11]。因此,既然智能手机和电脑的操作系统运行原理一致,完全可以将其囊括至“计算机系统”的文义之中,从而实现刑法对智能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2.为他人“冒用行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的罪数关系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帮助他人伪造信用卡、窃取用户交易信息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因此立法专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制。从罪数形态上看,对于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而言,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将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类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非法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时,此时其行为既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还符合诈骗类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帮助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
在互联网技术帮助行为中,由于帮助者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从禁止重复评价的角度出发,对该行为只能认定为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也专门规定,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了用户的数据信息,而冒用行为仍由被帮助人实施,对于该网络技术服务者仅需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诈骗类犯罪共犯中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仅搜集了消费者的用户信息,还帮助他人实施了冒名信贷消费的行为,此时该网络服务者既实施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实施了诈骗类犯罪,按照上文分析,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帮助者,由于其并未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在幕后教唆、指挥,因此应按照诈骗类犯罪的教唆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语
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成为建设金融创新模式的主要方式之一。从当前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来看,这些创新型经营模式受众面较广,且对适格贷款人身份设定了较为宽松的标准,容易满足广大个体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它们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当“互联网+”的理念进入现代金融业时,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局限性和经营模式的虚拟化,创新型经营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及时预见可能的法律风险,并积极探索应对方式,将成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金融刑法是金融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维护金融信用和经济秩序的最后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的兴起,其中可能发生的窃取消费者账户信息并冒名使用将成为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刑法和民商事法律在立法目标和价值构造上有所差异,因此对于贷款、支付系统等要素的法律性质,刑法具有独立的判断标准。同时,由于贷款发行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同,对于“冒用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借贷款项的法律性质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一般诈骗罪。对于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行为,应结合构成要件的规范功能和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的原理,确定“冒用行为”的罪数关系。
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的兴起,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将日益增多。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发展,如何有效判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正确归咎法律责任,也将成为司法者的一大挑战。刑事司法者在处理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应当着重分析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明确相似罪名的之间的联系和界限,并结合刑法中罪数关系的判断标准,准确判断行为的法律属性。唯有如此,才能做刑法归责的精确性,实现金融犯罪治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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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需要,对于提高我国大学生自身素质也有 一定的帮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对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1.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不高,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我国高校虽然为各专业的学生设置了《法律基础》课,但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再加上大学生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对法律基础课这类公共课都不重视,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的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容易突破道德底线,走上犯罪歧途。
2. 学习法律的主动性明显缺乏。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和教育、宣传的局限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受到惩罚的案例,让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这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甚至会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 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呈明显增长趋势。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更是让大学生犯罪问题成为众人
注目的焦点。还有2002年1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泼熊”案,说明当代有许多大学生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因此,高等院校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这有利于引导、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 培养宪法意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增强宪法意识,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2.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灵活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关注、热情和兴趣。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等活动。精心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或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等活动,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这种既有直观实例又有深层理论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
3. 优化教师队伍。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构建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
4. 让学生自觉学习法律,强化道德自律。大学生只有通过自觉主动的学习,才能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的某些错误观念,首先要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条件。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是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
【摘要】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中流砥柱,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作为中国未来社会的脊梁,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素质,但目前的大学生是法治常识较为缺乏、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尚未确立等。因此,本文在深入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提出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
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素质的强弱已成为衡量人才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大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力军,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步发展,因此,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调研时也发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多种问题,概括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
(一)法律意识淡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法律观念影响着新生代大学生建立现代法制理念。同时在很多地方滥用权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些现象,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产生的负面的影响,导致部分大学生抵触法律教育。目前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这些法律知识尚未转化为法律素质,法律信仰。很多学生知道法律是保护权利的,但是对于权利的理解是一种感性的认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处于茫然、惧怕和怀疑的态度。买到假货时总是自认倒霉,而不去寻找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学之间发生冲突时不用正当的解决方式,往往是头脑一热,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明明知道闯红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还是去违反。目前大学生犯罪率的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的薄弱,因此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迫在眉睫的。
(二)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人们通过在学习和实践当中所获得的法律认识,法律思想观点等。主要有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内容。法律知识的浅薄直接影响着法律意识的高低,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现象的正确理解和合理的评价。目前我国依法治国有效的成果及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知识水平仍是欠缺。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等课程,但是这些课程的学时有限,学生们在有限的学时里学到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对法律基本概念,法律的本质作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都只是停留在表面。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学生对法律法规表现出很冷漠的态度,对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不够了解,对学习法律知识不感兴趣,从而对法律产生消极的态度。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崇拜和坚定的信念,并其尊重和以此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是法治的根基,是法治国家的意蕴和必由之路,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形成依赖于法律文化的形成,而法律文化存在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矛盾运动中,法律文化在这这个阶段,呈现出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这种信仰的缺失主要体现在,许多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表现出一种冷漠的态度,和对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则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3。从而在刺手的法律纠纷面前不知所措,因而导致法无用论的思想,甚至对法律产生排斥的心理,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理念
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是一项政治理论性、知识和实践性非常强的综合性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这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要培养大学生“法律至上”理念。不断强化法律的权威观念,使学生对法律的权威性认同内化为自己的意志和信念,并从自身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积极维护法律。
(二)加强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有多种渠道而课堂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高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学生们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这显然违背“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因此学校要重视课程教育,改进教学方法,针对大学生的思想,《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学生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社会实际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参观监狱,组织参加法律演讲、讨论会、法律大讲堂,“模拟法庭”等活动,多方位多角度的去进行法制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
(三)树立法律信仰
如果法律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仰,法律就会失去稳定性,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中国要走向法治化,法律必须成为公民的基本诉求和价值判断标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尤其是在青少年大学生成长阶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理性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参考文献:
[1]董和平主编.宪法学[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07:182.
[2]卢鹏.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激情犯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3-27.
[3]王茁宇.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的反思与探索[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5.
[摘要]本文从描述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的出发,详细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
1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的阶段,法律面对社会的剧烈变革会表现出滞后性,自然就会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发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要实现法律制度建设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待法律出现的漏洞,我们无需回避,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漏洞意识。所谓“法律漏洞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现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课程,它注重知行结合,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大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论为德性、化理论为行动,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修养为最高境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课堂教学受限,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备法律漏洞意识
当前,中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教材中没有开设法律漏洞的教学内容,没有正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2.2 社会消极文化影响,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识的缺失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懂得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观念,对法律出现的盲点,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识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漏洞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从而会因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对法律产生怀疑。
3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学校领导和教师没有引起重视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学生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基本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统筹性的整体规划。高校领导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开设的公共课而已。部分教师在教育内容选择上,长期存在以下两种偏向,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全面实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识的内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的版块。教师就谈不上如何组织教学,培养法律漏洞意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部分授课教师没有深刻领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简单地认为该课程是“法学入门”课,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漏洞意识、法律素质及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曲解了该课程的性质。
3.3 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
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要具备法律漏洞意识,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而社会的进步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大学生要对我们的法律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客观上,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的教育课程安排中,中小学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正式的法律课程从大学阶段才开始。在大学开设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道德与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认为该课程不是自己的专业课程,对将来的就业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只有在不断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将其内化并外化为社会要求的行为,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与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
高校学生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也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加之社会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报告杂志、网络的传播和误导,使个别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想钻法律的空子,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生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学生虽然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但在深层次里并不能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就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集注:论语[M].上海:中华书局,1941.
[2]陈大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若干思考[J].荆州师专学报,199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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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作为当今较为广泛使用的一门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
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发展,”Internet”一词已经让我们不再感到陌生,随着E时代的来,新的理念和结构也在不断的形成和完善,网络给人类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人类技术史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深远影响。但是,当我们看到网络带给我们利益的同时,也有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的存在值得我们去探讨和深思。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它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加快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
信息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已是不可小觑的了。最简单地,人们将广泛地利用信息网络,自觉或不自觉地使日常生活便捷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工作方式和学习方式也正发生转变。足不出户可知天下事,人不离家照样能办事。一部分人可以由原来的按时定点上班变为可以在家上班,网上看病、网上授课、网上学习、网上会议、网上购物、网上洽谈生意、网上娱乐等成为人们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上的应用,使得人们的学习内容更丰富、学习方式更灵活。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促进了新技术的变革,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帮助人们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科学难题,使得原本用人工需要花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解决的复杂的计算,用计算机可能几分钟就能完成。应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可以模拟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便于验证各种科学的假设。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虽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但是作用与反作用往往是并存的,在技术发展的背后引发出的种种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正是因为网络空间的这种虚拟性,让人们过于的在这个空间里放纵自己,沉迷于这样的虚拟世界,人们往往在现实中解决不了的问题喜欢跑到幻想中去解决,比如电脑游戏,它给人一种逃避现实性的途径,在游戏中扮演一个自己从未体验过的角色或者是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梦想,从而使人们过于沉迷于游戏,沉迷于网络。再者,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个人的隐私安全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另一方面,网络使现实的真实的社会道德关系日趋松散,使人际关系淡漠,情感疏远。Internet改变了个体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谈,感情的直接交流越来越小,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逐渐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这种状况在网络发达的社会中已有充分的表现,即使是在我国目前网络欠发达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数字化、电子化在一定意义上会无情地伤害人类。
技术的进步给了人们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们更严格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的便利并去除其弊端。
【摘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类社会文明的程度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计算机的发展在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同时.也大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在概述计算机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计算机发展对社会进步的贡献.指出了由此产生的一些负面现象。
【关键字】计算机发展 社会进步 生活方式 工作方式及其影响
【正文】
一、计算机发展概况
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始于1946年,当时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取名为。ENIAC”,中文译名为。埃尼阿克”.至今不过50多年。但是人类产生计算机的历史却源远流长,特别是中华民族——我们的祖先在计算机的产生史卜曾做出过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周易》中的八卦:相传为古代伏羲氏所发明。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很诚实地声明说,他的二进制思想来源于中国的八卦,他很敬佩伏羲氏。现代计算机都是采用二进制来进行运算的,发明二进制实在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西方国家近三百多年来对计算机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1642年法国科学家巴斯噶(Blaise Pascal)创造了第一台能自动实现加减法运算的机械计算器,1671年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G0ttf riedLeitnuz)制造了一台能实现乘除运算的机械计算器。l 9世纪3 0年代英国数学家白贝冶(Charles Babbage)首先提出了整个计算过程的自动化概念。还设计了第一台通用自动时序控制的机械计算机。20世纪初期,电子管的出现,使构成快速的电子计数器和存储部件成为可能。1946年世界著名的数学家美籍匈牙利人冯·诺伊曼(Yon·Neumann),在1946年6月所发表的《关于电子计算机逻辑设计的初步探讨》的报告中,提出了用二进制存贮程序的新思想,并于1949年由英国剑桥大学诞生了第一台现代电子计算机“ENIAC”。冯也因此被誉为“现代计算机之父1。
第一代计算机(1946年至1954年)的特征是采用电子管元件,用射线管或汞延迟线作存储器,用机器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程序。
第二代计算机(1955年至1964年)的特征是改用晶体管元件,使用磁芯和磁鼓作存储器,提高r输入输出操作能力,通过高级程序设计语言,建立了管理程序。第三代计算机(1965年至1974年)的特征是采用中小规模集成电路元件.用半导体存储器,使用微程序技术,通过引用多道程序,并行处理等新技术,致使操作系统成熟且功能加强,面向用户的应用软件得到发展,开始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
第四代计算机(1975年至1980年)的特征是采用大规模集成电路为部件,用16K,64K计算机的发展促进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进步,一文章编号l 1672379l(2009)05(b)一0025一ol半导体存储器.发展了并行处理技术、多机系统、分布式系统和网络.通过数据库系统、分布式操作系统、高效可靠的高级语言以及软件工程标准化,进行了智能模拟研究等,其微处理机和微型计算机已得到迅速发展。1971年英特尔(Intel)公司研制成微处理机4004.1973年又制成8位微处理机8080,目前已大力推广32位和64位微型计算机。由于微型计算机体积小,功耗低.成本低、性能价格比优,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普及,使计算机更迅速地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第五代计算机正在研制。特征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进一步向知识处理及智能模拟、仿神经网络方向发展。即朝着巨型化、微型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多媒体方向发展。
目前,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网络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社会目前又处于了一个历史飞跃时期,正由高度的工业化时代迈向初步的计算机网络时代。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今天,电脑和网络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今后,我们将用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面对网络科技给我们带来的物质层面和精神上的变化,我们必须对因为网络而引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层面的深层次变化作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我想这必将成为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大课题,也可能是我们科学工作和研究者们需要面对的新的挑战。
二、计算机网络下的社会发展
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的力量,是我们讨论计算机网络对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何种影响的基础,是探讨计算机网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对现代社会而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网络作为一种生产和生活工具被人民广泛接纳和使用之后,计算机网络的作用将会变得更为巨大。下面我们就计算机网络对社会将产生的几方面影响做一下简单地介绍。
首先,网络将会推动社会生产力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人类社会经历好几次技术革命,而计算机网络时代到来,宣告了一场新的科技革命的到来。计算机和网络时代的主要元素就是信息,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空前加快,人们了解信息、传递信息的渠道将增多、速度将变快,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将会变的更强。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将会推动与信息相关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如生物技术和电子技术等。而一些新材料、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技术也都将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巨大发展,从而促使科技作为人类社会第一生产力的地位显得更为突出,甚至可能会让科学技术逐渐上升为一种独立的力量进入物质生产过程,并成为决定生产力大小的决定性要素。
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信息将会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将会成为社会发展所要依赖的综合性要素,而借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变的更为简单。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行业、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网络和信息数据库,使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能够把企业生产和经营决策建立在及时、准确和科学的信息基础上,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近些年来,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陷入了一个经济增长率低、甚至经济衰退的怪圈,出现长时期内在经济低增长、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上徘徊。导致了这些国家出现了许多经济动荡和社会秩序混乱情况的出现,社会公众对经济复苏的要求也变得十分强烈,在计算机和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这些国家把推动经济再增长的希望压到了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上,他们把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到发展信息技术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行业,希望通过信息产业建设来挽救经济发展不力的局面,事实是他们的努力获取了巨大的回报,带来国家经济的新一轮发展。目前,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通过网络延伸的产品已经在各行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为了一些国家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他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在今后的经济竞争中,对信息的了解和利用的能力高低将会对竞争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社会信息网络,才能为经济振兴的获取新起点和一个有效保证。对一个国家如此,对一个企业也是如此。今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大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与企业对行业信息的了解能力,企业只有在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的来组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在企业管理、生产销售和财务会计工作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也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能力和个部门的工作效率。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通过使用计算机和网络,人类的工作和劳动方式也将会发生许多改变。生产活动有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劳动者也就是人是生产活动开展的主体,他们将决定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方式的选择。同时,几个生产要素也是相互作用,他们的合作程度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生产的效率和结果。在生产工具和生产水平比较落后的时代,人们在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之后,受到的回报却十分有限,这正是受到了落后的生产环境的制约。 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改变将会变的更为明显。我们可以预计到在不久的将来,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连接,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可以让大家节约出更多的时间去处理一些其他的事,使人们在行动甚至是思想上都得到了解放。另外,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把我们的工作思维和方法输入到机器里面,完成本来我们必须亲手完成的任务。在企业的生产中,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对产品的外形、包装和性能做一个全新的设计,还可以通过计算机对产品的生产、包装和发配过程做一个全程的控制,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我们还可以把企业和公司里的计算机组合成为一个网络体系,由一台主机对分机进行控制,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连接网络,保证整生产流程协调进行。通过网络进入生产过程,我们可以把原先大量的人力支配的生产环节节约出来,让他们去从事更为灵活的生产活动,这也可以说是人类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再次,计算机网络将会开辟电子化管理的时代。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会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方式和方法。未来电子化的政府管理模式可能会得以实现。今后,上到高级政府职能部门,下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来履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建立专门的政府管理的电子系统,发布管理通告,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和相关政府新闻,各级政府和部门可以从自身的管理方向出发,建立起电子数据库,为政策的出台和查询提供有效的帮助。另外,通过这些网络,有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和基层群众反映的情况,从而比较及时做出政策的调整。通过这个专门繁荣电脑网络,可以是政府和职能不满的管理工作更加清晰,对社会普通群众的透明度也会增加,使政府的行为更能受群众监督,保证社会的稳定。另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决定相关政策的出台和重大决议的推出,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证政府与群众的有效联系。 最后,计算机网络对老百姓生活的改变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我们在今后可以拥有一个新的公共和私人的生领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崭新的形式。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方便,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使世界的距离变的越来越小。另外,网络还将会为我们提供任何我们需要的服务,比如收发信息、亲友联系、网上购物、了解及时新闻、收看电视节目以及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等等。总之,高效的网络系统将会为我们解决我们所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将会对人类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将会引起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的革命性变化,将会推动人类文明向更高的阶段发展。
三、计算机网络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但是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计算机网络也是一样,虽然计算机网络可以为我们社会发展带来上述这么多有利的方面,但如果我们对网络不加以正确的利用,同样会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带来许多危害。
首先,由于目前网络技术还没有发展到一个比较完善的阶段,网络还存在着很大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导致在网络上的思想和政治领域的斗争有了发展的条件。网络的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相关技术的发展将会对人类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然而,由于目前网络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网络正成为目前许多组织和个人宣传自身理论和思想的地方,甚至成为政治团体和个人用来抨击对手的工具。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利用网络来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民众思想意识的行为。因为网络信息与那些有形的商品不同,它在其形成和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沾染上一些文化政治色彩,一些对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十分标榜的国家就可以通过网络来把这些思想意识向其他国家的民众加以宣扬,从而达到促使这些国家社会动荡、民心不稳的恶劣目的,进一步实现在政治制度上的影响。我们知道,在网络时代信息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元素,在今后的社会里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利益。同样,如果那一个组织和团体拥有了网络信息的发布和传输的权力,那么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也拥有了控制世界的本钱。所以,我们必须在未来十分重视在信息产业上的建设,为今后我们国家参与世界竞争赚足本钱。
现阶段,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同的政治团体、甚至是各国政府利用网络的渠道开始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进行在意识和行为领域上的影响性的宣传,对那些与自己立场和意见不同的政府和团体进行政治上的冲击,企图达到能够动摇和颠覆他们的目的。目前,由于网络技术还不是十分成熟,网络还具有很大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因而在网络上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上的斗争将不会十分明显,但又会显得十分复杂。现在,不同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表不同的政治和思想观点,并有可能对一部分网民在思想和观念上产生催化作用,从而形成不同网络派别,各种思想产生激烈的对抗。在网络上不断的论战,形成了很多消极、落后的影响,这都是今后网络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其次,网络会导致世界各国的发展更不平衡。科技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计算机时代,信息的传递速度不断加快,各国各地区的信息的掌握的能力将会对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深度产生极大的影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建立网络信息高速公路,原先的经济低迷状况马上得以好转,社会经济开始了的新一轮发展,可见网络信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多么巨大。现在信息已经成为各国和各企业实体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大家都已经认识到只要掌握及时有效的信息才能使自己在兼职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我们知道要建立高效、完整的信息网络,需要有巨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能够轻易完成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将会因为经济实力的大小决定他们信息化程度的高低。在网络时代,那些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后期建设比较迅猛发展的国家和地区,他们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上就会先走一步,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实力变的越发强大。相反,那些经济实力比较弱的地区,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开发信息网络,通信设施的建设跟不上网络发展的步伐,对信息的收集和掌握就没有发达国家来得及时有效,那么将会使他们在经济竞争显得更加被动,导致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缓慢,甚至倒退。所以网络时代带来的又一个不利影响就是可能导致世界各国的经济差距越拉越大,强的国家借助信息网络变的更加强大,弱小的国家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变的更加弱小。
再次,网络的普及可能会使不同民族的文化逐渐衰落。网络可以是我们足不出户就对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有了了解,但是正是由于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日益普及,将会导致许多地区的语言、文化受到冲击。因为,在网络在世界范围内普及之后,世界上必定会出现一个统一的通讯和操作系统,必然要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统一的网络语言,按现在语言的普及程度来看,英语将会成为以后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语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为了在网络上获取信息,学习和掌握网络语言将会十分重要。而发展到最后,这种语言将会成为所有国家的共同语言,各民族原先的文化和习俗将被冲击的七零八落,全球化的网络文化和语言会随着信息网络的延伸而扩大,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原有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素养也将逐渐被网络文化和思想所代替。因而,目前我们必须努力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本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加以保护发扬。
最后,网络可以给人们的劳动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在这越来越便利的背后将会是可怕的人类社会的危机。网络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上距离,可以让每一个人不出门就与世界各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会导致人们的集体意识变的越来越淡薄,人的社会意识也会随之慢慢降低。我们都知道,在人类社会进入群居时期以后,人的本质属性就是其社会性,只有人与人之间不断地正面交流,不断的沟通信息和情感才能使人类的社会属性得以保持。但是随着网络的连接,信息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开始到来,各种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变的十分方便,在没有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之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交流和沟通就会变的越来越少,没有了情感的交流,各个群体的联系将会变的不稳固,最后就是群体的瓦解,各自为战。
可以预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大家就会觉得人与人之间直接沟通没有什么必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办好任何事情。甚至大家的家族亲情的观念也会变的越来越淡薄,邻里之间的关系形同路人,各自开门各自吃饭,而同事之间的关系也会变的更加简单,而且有可能大家是同事还不知道,因为只要通过网络联系就可以了。社会关系变的越来越简单还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人类的进化将会变的十分缓慢,甚至出现倒退。只有经过不但社会考验和环境的影响,人类才会朝更高的层次发展,但是,在网络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小,而且由于有计算机代替了我们很大部分的劳动,人类的身体也可能出现退化。同样,由于地区之间直接交流的减少,不同的人种、文化和风俗的互补也将变的不可能实现,许多不同的种族优势得不到学习,人类社会的质量将会大幅度下降。虽然这些事情可能会在很久以后出现,或许这只是我们现在的一种猜测,但是我们现在必须为防止这一天的到来而不断努力。
摘 要 如今的计算机科学技术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的各个行业与领域之中了,使得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能够将各种科学技术都带动起来。而像网络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材料科学、光导纤维技术以及超导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能够帮助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就能够让计算机科学技术取得更加完善成就,使得未来的各种技术都能够得到稳定而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 计算机科学技术 现代教育 机械和电子控制 经济管理
1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给现代教育带来了很大的推动力,为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为不同人群的学习提供同样多的资源和机会,赋予现代教育更大的开放性。依托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现代远程教育可以使求学者获得同等的学习机会,而不会受到时间、空间、学生个人情况等的影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可实现自主式学习。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智能化与专业化。在计算机的逐渐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机科学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在集成电路、半导体技术的发展,让如今的计算机更加的智能与专业化了。如今的计算机已经能够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各种版本的改装与更新,并且如果有需要还可以专门的定制相应的计算机,计算机的智能化系统满足了人类的各种需求。
要想不断完善和优化现代教育、教学方法,首先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工作中具备的优势,然后充分发挥其优点,将计算机科学技术与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有效结合,创造更多有效的新型教学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代教育的工作有效性的提高,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2在机械和电子控制产业领域的应用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它是很多高科技产品开发的源泉。在控制论迅速发展之下,把它与计算机完美结合,令它的运用更为广泛,功能也更强大。生产率提高、尖端武器的研发和社会管理等很多方面,都离不开计算机控制工程,它的发展对生产力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运用领域多样化,包括很多高更次、高科技的技术领域(国防、化工等),很大程度的提高了各行业相关技术的更新和提高。
我国在这高科技技术方面是落后于西方国家的,发展起步较晚,软件开发正处于发展阶段,所以我国计算机技术与机电技术都较落后的。机电一体化的完成是要有过程控制的,它会对计算机进行精确的数据检测,对对象会进行半自动、全自动的调节,并且会迅速的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发出指令让系统操作。这样产品就会通过自动化的水平带有良好的互换性自然地加工出来节约了时间与劳动力,还提高了效率与合格率。
计算机它也是一种可以进行数值精密计算的工具,它能帮人们进行多样复杂的信息处里,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来完成操作,机器语言、语言汇编等方式。运算速度快,精确度高;自动化好,灵活性强;具有逻辑判断能力与记忆能力等都是它的出色特点。也还有别的很多功能 ,用来满足生产需求,二维三维绘图技术、高级仿真技术等都属于高科技领域。
3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向智能化的不断过渡,其智能化能力和特征使其应用范围更广,并且其应用潜力更加明显,过去经济管理过程中很多难以解决的信息问题被解决,并且均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而就计算机科学中的人工神经网络技术来说,其主要在信息加工处理在自动化、工程力学、医疗、经济管理等领域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经济管理中该技术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信贷分析与对市场的预测方面: (1) 计算机科学在信贷分析方面的应用,对于经济管理中的信贷分析来说,判断其信用的条件也是极为复杂的,而判断失误的结果必然会使得信贷机构在信誉和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而通过计算机科学中人工神经网络技术中的评价系统,能够有效的避免信贷分析工作人员的一些主观方面的错误造成的损失,正是因为神经网络技术评价系统其在信用评价方面具备这种优势,所以其在当前金融分险分析方面使用极为普遍。(2)计算机科学在市场预测方面的应用,对于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市场预测,其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对可能造成市场供求出现变化的一些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且找出其变化规律,然后通过收集市场上的一些信息,进而对市场未来供求状况做预测!而预测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决策而服务的,是为了减少盲目决策,提高决策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通过计算机技术中的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能够较为准确的预测出下一阶段该期货的价格走向,并且其能够通过该走向,反推出下一阶段可能出现的一些市场信息,这样决策者将更加容易做出对应决策。除此以外,计算机技术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还有很多,其在股票数据挖掘等方面均有极为广泛的应用。
4结语
在我们人类的发展过程中,计算机的科学技术为各种领域的发展都做出了非常重大的贡献,同时计算机科学技术也经历的一次次的改革与发展,每一次的发展都能够为人类各个行业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现代的计算机仍然是具有非常远大的发展前景。它显然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而且它在现代人生活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计算机的出现及发展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提升了人类的生活水平,从而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未来的计算机科学朝着更加多元的方向发展,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 黄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
[2] 邓成俊,王思颖.分析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生物技术世界,2014.
[3] 李永顺.计算机在机械和电子控制产业领域中的应用分析.硅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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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网络信息时代,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以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的应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之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对生活的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
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已经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社会目前又处于一个历史飞跃时期,由高度的工业化时代迈向初步的计算机网络时代。我们将用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面对网络科技给我们带来的物质层面和精神上的变化,我们必须对因为网络而引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层面的深层次变化作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
一、计算机带给我们社会生活的变化
(一)教育现代化
由于计算机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教育呈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多媒体教学正在走向普及;教育方式个性化、远程化。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计算机在教育中的应用得到了空前发展,它被广泛地应用于教育的不同层次和领域。如计算机辅助教学、计算机管理教学、远程教育等。
(1)计算机辅助教学(CAI)。计算机辅助教学是近20多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的综合性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计算机应用领域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方面,它的出现给教育领域带来了一片生机勃勃的广阔天地。CAI的出现诱发了教育领域所谓继发明印刷术、运用书面语言、创立学校之后的“第四次革命”,它在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因材施教,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效地实现教学目标等方面有巨大的潜力,这已引起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2)远程教育(distance education)。远程教育是计算机在对传统教育模式的变革中脱颖而出的一种最活跃、最有前途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学生和教师在地理上是分开的,不是面对面的;使用现代通信技术特别是宽带多媒体通信技术;提供双向的交互功能;学生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上课,现代远程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远程和交互,它打破了传统的面对面的课堂教学模式,学生可以在家、图书馆、办公室等场所享受理想学校的教师资源和知识资源。学生不在课堂也可以获得良好的学校教育。
(二)生产生活便捷化
通过计算机网络,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可以让大家节约出更多的时间去处理一些其他的事,使人们在行动甚至是思想上都得到了解放。另外,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把我们的工作思维和方法输入到机器里面,完成本来我们必须亲手完成的任务。在企业的生产中,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对产品的外形、包装和性能做一个全新的设计,还可以通过计算机对产品的生产、包装和发配过程做一个全程的控制,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我们还可以把企业和公司里的计算机组合成为一个网络体系,由一台主机对分机进行控制,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连接网络,保证整生产流程协调进行。通过网络进入生产过程,我们可以把原先大量的人力支配的生产环节节约出来,让他们去从事更为灵活的生产活动,这也可以说是人类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三)计算机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现代文明
基于计算机具有速度快、有记忆特性和逻辑判断力、存储容量大、精度高,可靠性高、通用性强、可资源共享的特点和优点,因而在科学技术、国民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深入广泛的应用.给人类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和便利,大大促进人类现代文明。政治生活方面,由于现在计算机可联网一一即时资源共享。因而大大改进了行政手段、行政方法,使行政效率得以大大提高,并增加了行政事务的透明性和公开性。甚至使整个世界的政治制度都趋向大同。经济方面更是离不开计算机。现在无论存钱、取钱,炒股,网上购物,还是电子商务,甚至航空、邮政等各行各业都要用到计算机。而且随着计算机的发展——网络的出现和普及,更是大大地促进和方便了经济市场的交易,决定着经济的命脉和走向。文化生活也与计算机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网络出现以后,使文化生活更加多元化。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除选择上网来获取各种最新倩息外,也选择上网这一新兴娱乐消遣方式打发休闲时光。另外计算机的发展也促使广播、电视节目等向互动点播的方向发展。
二、计算机网络带来的负面效应
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虽然计算机网络可以为我们社会发展带来上述这么多有利的方面,但如果我们对网络不加以正确的利用,同样会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带来许多危害。
网络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上距离,可以让每一个人不出门就与世界各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会导致人们的集体意识变的越来越淡薄,人的社会意识也会随之慢慢降低。而且,面对虚拟的网络世界,还有越来越多的人接触网络,网络上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很多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很多人沉迷于网络而脱离现实生活,倒是现实生活出现危机。还有,人们动脑能力下降了,有了电脑,有了网络,人们的思想变懒了,有好多东西都不想用脑去想,上网去搜方便。百度一下成为了“时尚”。会写的字越来越少,打字习惯了,字看到了认识,让用手写,有很多就写不上来了。网络游戏的普及使更多人有了新的娱乐方式,但也有人因此而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尤其是在学生当中,因沉迷网络游戏而荒废学业的大有人在。
三、结论
四、不可否认,给我们生活带来各种便利,也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不仅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也极大地推动着社会文明和进步,但面对这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对其有正确地利用,才能真正地为社会发展所服务。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连接,打破了原先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在无形中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我们生存的空间,网络给我们提供了超乎寻常的方便和成功。但是,网络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它要求我们要以更高的层次去面对新的生活和环境,同时不断地改变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我们要抓住网络时代带给我们机遇,不断努力推动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从第一代计算机的产生到现在,我们经历了一个又一个奇迹的诞生。它从局部走向世界,从单位走向家庭。从成人走向少年,我们的生活以不能离开它。它不仅给我们的日常学习生活带来便利,还在军事,外交等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可以说正是计算机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让全世界的人联系更加紧密,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温暖! 我们需要通过了解更多的关于计算机的发展和改变来解决我们生活中的问题,那么以下我将通过对计算机发展的介绍及计算机的发展,对未来计算机的畅想,以及计算机的发展与我们生活变化的关系来阐述它的多面影响。
计算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 第一道计算机(1946年——1957年),电子管计算机,主要特点是:1、采用电子管作为基本逻辑部件,体积大,耗电量大,寿命短,可靠性大, 成本高。2、采用电子射线管作为存储部件,容量很小, 后来外存储器使用了磁鼓存储信息,扩充了容量。
3、输入输出装置落后,主要使用穿孔卡片,速度慢,容易出去使用十分不便。4、没有系统软件,只能用机器语言和汇编语言编程。
二 第二代计算机(1958年——1964年),晶体管计算机,主要特点是:
1、采用晶体管制作基本逻辑部件,体积减小,重量减轻,能耗降低,成本下降,计算机的可靠性和运算速度均得到提高。
2、普遍采用磁芯作为贮存器,采用磁盘/磁鼓作为外存储器。
3、开始有了系统软件(监控程序),提出了操作系统概念,出现了高级语言。
三 第三代计算机(1965年——1970年)集成电路计算机,以中、小规模集成电路取代了晶体管。主要特点是:
1、采用中,小规模集成电路制作各种逻辑部件,从而使计算机体积小,重量更轻,耗电更省,寿命更长,成本更低,运算速度有了更大的提高。
2、采用半导体存储器作为主存,取代了原来的磁芯存储器,使存储器容量的存取速度有了大幅度的 提高,增加了系统的处理能力。
3、系统软件有了很大发展, 出现了分时操作系统, 多用户可以共享计算机软硬件资源。
4、在程序设计方面上采用了结构化程序设计,为研制更加复杂的软件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
四 第四代计算机(1971年至今),采用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主要特点是:
1、基本逻辑部件采用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使计算机体积,重量,成本均大幅度降低,出现了微型机。
2、作为主存的半导体存储器,其集成度越来越高,容量越来越大;外存储器除广泛使用软,硬磁盘外,还引进了光盘。
3、各种使用方便的输入输出设备相继出现。
4、软件产业高度发达,各种实用软件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户。
5、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相结合,计算机网络把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6、多媒体技术崛起,计算机集图像,图形,声音,文字,处理与一体,在信息处理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与之对应的信息高速公路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划实施当中。
五 第五代计算机——智能计算机。是我们未来计算机的发展方向,。指引着我们向平台网络化、技术对象化、系统构件化、产品领域化、开发过程化、生产规模化、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计算机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发明之一。如果说,蒸汽机的发明导致了工业革命,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工业社会,那么计算机的发明则导致了信息革命,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信息经济活动迅速扩大,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计算机则是实现信息社会的必备工具之一,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相互促进,是密不可分的关系。计算机网络提高了人们之间信息传递的速度,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全人类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成为可能。计算机不再是孤立的一台一台机器,它成为连接整个信息社会的基础设施。支撑信息社会的重要技术是计算机技术、数据通信技术和信息内容及处理技术以及这三种技术的汇合。计算机不但像蒸汽机那样推动了经济 域的变革,它还推动了文化、科技和生活等领域的变革,因此计算机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当年的蒸汽机。人类历史上的其它发明,远到古代给人类文化带来重大变革的纸和印刷术的发明,近到现代给人类生活带来重大变革的汽车和电视的发明等等,都不能和计算机的发明相提并论。可以说,计算机对人类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为其它任何发明所不及。回想古代人们通过飞鸽传书、信件,利用船只飘洋过海传递信息,不仅速度慢,还要经历一定的风险,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甚至延误了信息。这样不仅带来了许多的不便,而且给人们的交流形成了障碍。直至今日,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计算机以其惊人的速度不断推陈出新,因此需要更强的竞争实力才可以在这个社会立足。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也早把掌握好计算机技术作为我们的学习任务,也正是计算机的发展让我们开始更多的关注它的发展,不断的要求技术的提高。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开拓,不断的将计算机与我们的真实生活相结合,才能让我们的世界发展的更快、更好、更和谐。此刻,我们可以展望一下计算机未来的发展,今后的计算机,将不再是电脑.而是光脑,顾名思义,电脑是用电子来做一个个的传输工具,也可以称作承载数据的代码,而今后将采用全新的光子传输,光子就是光,速度是三十万公里每小时,而光子也有特性,那就是安全性能及其高.因为它不是特定不变的,只有在互联网上传输数据的真正的用户才能得到信息,而黑客等得不到,因为光脑的光子可以在互联网上面不断变换其内容和代码,使黑客无从下手,也就是在网上制造了上亿个代码来,谁能攻破?再有,未来的计算机显示器将不再是液晶.
显示器将会出现在任何可以出现的地方,已经出现的一种新型显影装置,已经要把液晶,等离子淘汰出世界的历史舞台,尽管液晶和等离子还没有太大的作为,因为这种装置是仅有几毫米厚的显影纸来显示图象,效果特别好,能像纸那样随意折叠,你想看电影,只要从口袋里把它掏出来,按一下上面的触摸型的按钮,就可以把它搭在手上,桌子上,甚至是胳膊上,腿上.那里都行。还有,正如我们现在的发展趋向,人类正在逐步的走向太空,计算机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仅帮助我们精确的计算,还负责地面与太空的信息分析与传递,快而准确,我想以后在我们的航天事业发展的时候,计算机的升级与提高必然会作为发展航天事业的前提,也就是说,正是计算机的发展,才可以带动我们航天事业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当我们踏上月球的时候,相信就如同在地球一样,我们可以很轻易地通过计算机来互通。所以总的来说未来的计算机就是更加安全,更加便利,更加智能,更加人性化。那样,我们的生活会更加丰富,随时随地的视频交流让我们更加亲近。我们的生活水平会迈出一大步。
基于计算机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好处,我们畅想着它的未来,回归现实,计算机再给我们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困扰,就我们学生来说,计算机世界是神奇的,是虚幻的,是新鲜的,本着普遍的好奇心,我们渴望更多的了解它,可是,有时过多的关注却不利于我们的健康和安全,计算机网络的传播特性造成信息泛滥,各种信息垃圾会弱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互联网在强化了青年地球村村民意识的同时,也弱化了他们的民族意识。所谓网络"新人类",在他们身上,我们会发现很强的国际化色彩,这是因为互联网的使用跨越了时空的界限,增强了他们作为地球村村民的意识,这有利于他们在日益"一体化"的世界中生存。但与这种"一体化"意识相伴的是,种族、民族意识的弱化,民族认同感减弱,民族身份逐步消解。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爱国主义思想的形成。计算机网络还对现有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产生着并将继续产生影响和冲击。不可否认,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丰富性对开阔青少年的眼界,帮助他们了解新鲜事物具有正面作用,但是信息的丰富伴随着信息的爆炸、信息的污染,网络上流动的各种冗余信息成为干扰青少年选择有用信息的"噪音",而且计算机网络挤占了青少年阅读书本、思考问题的时间。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九省市自治区的4845名青少年进行的调查中发现,40%的人除了课本以外基本没有藏书,藏书50册的人只占36%,藏书500册以上的只有2%。阅读量的减少不仅影响了青少年知识结构的平衡更重要的是极大地破坏了他们的文字应用能力。许多青少年计算机操作得非常熟练,却写不出漂亮的汉字、流畅的作文,文章中错字、病句随处可见,这种现象不能让人担忧。
而且由于网络将各个地方的站点连在一起,形成一个虚拟的空间。这样,全球实际上有两种存在,即领土意义上的社会存在和虚拟的社会存在,这两种存在之间的反差十分巨大,造成了许多青年逃避现实,不愿回到真实的世界中来,患上了网络上瘾综合症,成为视频白痴。同时,人们摄取信息时越来越依赖网络,使他们以一种彻底的外在化、符号化的方式和冷冰冰的操作伦理来对待整个人类和真实的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困难,个人也会产生紧张、孤僻、情感缺乏等症状,有些甚至产生人格障碍和人际交往障碍,只会纸上谈兵,无法面对真实的社会。这种危害不仅仅只是针对我们学生,在我们国家,甚至在全世界,计算机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安全问题,已凸显。就社会上的人来说,又有多少人因为无知和对计算机网络的不足了解而被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窃取人们的私人信息,银行帐号来盗取钱财,任意发布虚假信息,在网上私自公布人们的个人信息,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更困难的是这种通过计算机网络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我们很难通过正常的措施来制裁他们,我们很了解他们的确切信息,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仍需不断改进与提高对计算机的认识与运用。此外,众所周知,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危害我们社会安全的一大因素,计算机病毒最早只通过文件拷贝传播,当时最常见的传播媒介是软盘和盗版光碟。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目前计算机病毒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利用多种方式(电子邮件、网页、即时通讯软件等)进行传播。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有助于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速度大大提高,感染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可以说,网络化带来了计算机病毒传染的高效率。病毒的传染性极强,传播极快,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迫使我们必须随时都要担心数据是否安全,还要不断更新,因为病毒的隐蔽性,解决其引起的问题相当困难,可见,这样的问题需要的是全世界人们的共同努力。
计算机如同一棵树,把全世界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观念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它的诞生与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光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计算机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利用它办公,学习,娱乐,这正是我们当今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很难想象没有计算机的存在,我们将怎样传递信息,没有计算机的存在,我们将如何及时的了解世界的变化,我们又何谈走向太空,建立空间站。因为它,我们的时代别具特色,祖先们的时代有他们的精彩,可他们又怎会料到今天的世界是怎样发展的,正如我们也无法预测我们未来的世界将如何发展,而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我们将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需要通过计算机来不断发展,尽管我们在探讨计算机对我们生活影响的时候,谈到了它的一些危害,但我想,现在计算机的危害不断产生,正是因为我们的计算机水平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解决随时出现的计算机问题。人生的意义在于人的自我完善,计算机也亦如此。为了开拓视野,了解、获取国内外信息;为了让我们的人民更好的生活;为了让我们的祖国科技发展水平更加进步,为了让我们立足于信息时代的巅峰,作为当代大学生,能够掌握更高的计算机技术是历史与未来共同赋予我们的使命,面对当今的世界环境,世界上诸多国家之所以纷纷提出自己的信息化战略,争先恐后地建设本国信息高速公路,不遗余力地发展和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化可以对本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功效,可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我国的计算机发展水平虽然发展迅速,但仍与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要迎头赶上,我们要利用优势不断创新,增加计算机与当今各领域的联系,相信不久的将来,所有的人都可以灵活、随意的运用计算机,那时,它以成为我们的左膀右臂,无处不在,无时不需,说来也感觉不可思议,人类的智慧真是不可限量。闭上眼睛想象吧!科幻片中的构想将成为现实,欣喜已难以抑制,感谢计算机,感谢信息时代,感谢人类。让我们共同努力吧,共建计算机时代,相信我们的子孙会被我们震惊,相信我们未来的计算机世界将更美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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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的应用,计算机对人们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
目前,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网络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社会目前又处于了一个历史飞跃时期,正由高度的工业化时代迈向初步的计算机网络时代。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今天,电脑和网络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今后,我们将用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面对网络科技给我们带来的物质层面和精神上的变化,我们必须对因为网络而引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层面的深层次变化作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我想这必将成为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大课题,也可能是我们科学工作和研究者们需要面对的新的挑战。
一、计算机网络下的社会发展
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的力量,是我们讨论计算机网络对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何种影响的基础,是探讨计算机网络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对现代社会而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网络作为一种生产和生活工具被人民广泛接纳和使用之后,计算机网络的作用将
会变得更为巨大。下面我们就计算机网络对社会将产生的几方面影响做一下简单地介绍。首先,网络将会推动社会生产力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人类社会经历好几次技术革命,而计算机网络时代到来,宣告了一场新的科技革命的到来。计算机和网络时代的主要元素就是信息,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空前加快,人们了解信息、传递信息的渠道将增多、速度将变快,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将会变的更强。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将会推动与信息相关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如生物技术和电子技术等。而一些新材料、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技术也都将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巨大发展,从而促使科技作为人类社会第一生产力的地位显得更为突出,甚至可能会让科学技术逐渐上升为一种独立的力量进入物质生产过程,并成为决定生产力大小的决定性要素。
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信息将会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将会成为社会发展所要依赖的综合性要素,而借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变的更为简单。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行业、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网络和信息数据库,使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能够把企业生产和经营决策建立在及时、准确和科学的信息基础上,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近些年来,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陷入了一个经济增长率低、甚至经济衰退的怪圈,出现长时期内在经济低增长、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上徘徊。导致了这些国家出现了许多经济动荡和社会秩序混乱情况的出现,社会公众对经济复苏的要求也变得十分强烈,在计算机和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这些国家把推动经济再增长的希望压到了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上,他们把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到发展信息技术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行业,希望通过信息产业建设来挽救经济发展不力的局面,事实是他们的努力获取了巨大的回报,带来国家经济的新一轮发展。目前,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通过网络延伸的产品已经在各行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为了一些国家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他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在今后的经济竞争中,对信息的了解和利用的能力高低将会对竞争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社会信息网络,才能为经济振兴的获取新起点和一个有效保证。对一个国家如此,对一个企业也是如此。今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大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与企业对行业信息的了解能力,企业只有在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的来组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在企业管理、生产销售和财务会计工作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也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能力和个部门的工作效率。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通过使用计算机和网络,人类的工作和劳动方式也将会发生许多改变。生产活动有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劳动者也就是人是生产活动开展的主体,他们将决定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方式的选择。同时,几个生产要素也是相互作用,他们的合作程度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生产的效率和结果。在生产工具和生产水平比较落后的时代,人们在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之后,受到的回报却十分有限,这正是受到了落后的生产环境的制约。
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改变将会变的更为明显。我们可以预计到在不久的将来,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连接,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可以让大家节约出更多的时间去处理一些其他的事,使人们在行动甚至是思想上都得到了解放。另外,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把我们的工作思维和方法输入到机器里面,完成本来我们必须亲手完成的任务。在企业的生产中,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对产品的外形、包装和性能做一个全新的设计,还可以通过计算机对产品的生产、包装和发配过程做一个全程的控制,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我们还可以把企业和公司里的计算机组合成为一个网络体系,由一台主机对分机进行控制,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连接网络,保证整生产流程协调进行。通过网络进入生产过程,我们可以把原先大量的人力支配的生产环节节约出来,让他们去从事更为灵活的生产活动,这也可以说是人类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再次,计算机网络将会开辟电子化管理的时代。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会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方式和方法。未来电子化的政府管理模式可能会得以实现。今后,上到高级政府职能部门,下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来履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建立专门的政府管理的电子系统,发布管理通告,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和相关政府新闻,各级政府和部门可以从自身的管理方向出发,建立起电子数据库,为政策的出台和查询提供有效的帮助。另外,通过这些网络,有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和基层群众反映的情况,从而比较及时做出政策的调整。通过这个专门繁荣电脑网络,可以是政府和职能不满的管理工作更加清晰,对社会普通群众的透明度也会增加,使政府的行为更能受群众监督,保证社会的稳定。另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决定相关政策的出台和重大决议的推出,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证政府与群众的有效联系。
最后,计算机网络对老百姓生活的改变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我们在今后可以拥有一个新的公共和私人的生领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崭新的形式。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方便,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使世界的距离变的越来越小。另外,网络还将会为我们提供任何我们需要的服务,比如收发信息、亲友联系、网上购物、了解及时新闻、收看电视节目以及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等等。总之,高效的网络系统将会为我们解决我们所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将会对人类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将会引起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的革命性变化,将会推动人类文明向更高的阶段发展。
二、计算机网络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但是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计算机网络也是一样,虽然计算机网络可以为我们社会发展带来上述这么多有利的方面,但如果我们对网络不加以正确的利用,同样会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带来许多危害。
首先,由于目前网络技术还没有发展到一个比较完善的阶段,网络还存在着很大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导致在网络上的思想和政治领域的斗争有了发展的条件。网络的全球化
步伐的加快,和相关技术的发展将会对人类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然而,由于目前网络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网络正成为目前许多组织和个人宣传自身理论和思想的地方,甚至成为政治团体和个人用来抨击对手的工具。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利用网络来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民众思想意识的行为。因为网络信息与那些有形的商品不同,它在其形成和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沾染上一些文化政治色彩,一些对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十分标榜的国家就可以通过网络来把这些思想意识向其他国家的民众加以宣扬,从而达到促使这些国家社会动荡、民心不稳的恶劣目的,进一步实现在政治制度上的影响。我们知道,在网络时代信息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元素,在今后的社会里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利益。同样,如果那一个组织和团体拥有了网络信息的发布和传输的权力,那么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也拥有了控制世界的本钱。所以,我们必须在未来十分重视在信息产业上的建设,为今后我们国家参与世界竞争赚足本钱。
现阶段,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同的政治团体、甚至是各国政府利用网络的渠道开始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进行在意识和行为领域上的影响性的宣传,对那些与自己立场和意见不同的政府和团体进行政治上的冲击,企图达到能够动摇和颠覆他们的目的。目前,由于网络技术还不是十分成熟,网络还具有很大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因而在网络上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上的斗争将不会十分明显,但又会显得十分复杂。现在,不同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表不同的政治和思想观点,并有可能对一部分网民在思想和观念上产生催化作用,从而形成不同网络派别,各种思想产生激烈的对抗。在网络上不断的论战,形成了很多消极、落后的影响,这都是今后网络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其次,网络会导致世界各国的发展更不平衡。科技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计算机时代,信息的传递速度不断加快,各国各地区的信息的掌握的能力将会对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深度产生极大的影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建立网络信息高速公路,原先的经济低迷状况马上得以好转,社会经济开始了的新一轮发展,可见网络信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多么巨大。现在信息已经成为各国和各企业实体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大家都已经认识到只要掌握及时有效的信息才能使自己在兼职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我们知道要建立高效、完整的信息网络,需要有巨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能够轻易完成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将会因为经济实力的大小决定他们信息化程度的高低。在网络时代,那些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后期建设比较迅猛发展的国家和地区,他们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上就会先走一步,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实力变的越发强大。相反,那些经济实力比较弱的地区,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开发信息网络,通信设施的建设跟不上网络发展的步伐,对信息的收集和掌握就没有发达国家来得及时有效,那么将会使他们在经济竞争显得更加被动,导致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缓慢,甚至倒退。所以网络时代带来的又一个不利影响就是可能导致世界各国的经济差距越拉越大,强的国家借助信息网络变的更加强大,弱小的国家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变的更加弱小。
再次,网络的普及可能会使不同民族的文化逐渐衰落。网络可以是我们足不出户就对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有了了解,但是正是由于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日益普及,将会导致许多地区的语言、文化受到冲击。因为,在网络在世界范围内普及之后,世界上必定会出现一个统一的通讯和操作系统,必然要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统一的网络语言,按现在语言的普及程度来看,英语将会成为以后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语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为了在网络上获取信息,学习和掌握网络语言将会十分重要。而发展到最后,这种语言将会成为所有国家的共同语言,各民族原先的文化和习俗将被冲击的七零八落,全球化的网络文化和语言会随着信息网络的延伸而扩大,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原有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素养也将逐渐被网络文化和思想所代替。因而,目前我们必须努力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本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加以保护发扬。
最后,网络可以给人们的劳动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在这越来越便利的背后将会是可怕的人类社会的危机。网络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上距离,可以让每一个人不出门就与世界各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会导致人们的集体意识变的越来越淡薄,人的社会意识也会随之慢慢降低。我们都知道,在人类社会进入群居时期以后,人的本质属性就是其社会性,只有人与人之间不断地正面交流,不断的沟通信息和情感才能使人类的社会属性得以保持。但是随着网络的连接,信息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开始到来,各种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变的十分方便,在没有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之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交流和沟通就会变的越来越少,没有了情感的交流,各个群体的联系将会变的不稳固,最后就是群体的瓦解,各自为战。
可以预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大家就会觉得人与人之间直接沟通没有什么必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办好任何事情。甚至大家的家族亲情的观念也会变的越来越淡薄,邻里之间的关系形同路人,各自开门各自吃饭,而同事之间的关系也会变的更加简单,而且有可能大家是同事还不知道,因为只要通过网络联系就可以了。社会关系变的越来越简单还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人类的进化将会变的十分缓慢,甚至出现倒退。只有经过不但社会考验和环境的影响,人类才会朝更高的层次发展,但是,在网络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小,而且由于有计算机代替了我们很大部分的劳动,人类的身体也可能出现退化。同样,由于地区之间直接交流的减少,不同的人种、文化和风俗的互补也将变的不可能实现,许多不同的种族优势得不到学习,人类社会的质量将会大幅度下降。虽然这些事情可能会在很久以后出现,或许这只是我们现在的一种猜测,但是我们现在必须为防止这一天的到来而不断努力。
计算机对我们大学生的影响:
首先是积极影响因素
(1) 有利于激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
信息技术的共享性使文华作为无形的资产扩散到各地,使每个网民受益,达到“文化增值”的作用,也显示了文化自身的价值,激发了大学生创新知识和探究未知的信心。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学生摆脱了知识的权威的从众心理,从而更有利于大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挥。
(2) 便于大学生产生协同学习的观念。
协同学习是指学习者在与他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利用互联网所构成的协同学习环境,可以让更多的大学生不受地域的限制,好比坐在一起讨论问题,实现指定内容的有效学习.同时网络还可以使教育者和学生形成协同学习的模式,通过网络大学生还可以向教育者提出问题,寻求辅导与解答。大学生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 开阔大学生的视野,节约学习时间。
网络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的资源,大学生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即能在知识海洋中尽情遨游。网络受知识的“滞后现象”,降低了学习成本,节约了时间。因此大学生为获得知识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被减到最小,这是任何媒体都无法比拟的。
(4) 符合大学生的心理特征。
在网络环境中,大学生越来越认为,虽然他们在不断地接受教育,但却是依靠征服信息获得教育和知识的,而不是知识的消极接受者。这样学生的自主性就会成为一种趋势,表现在自主选课、自主参加考试、自主决定学习进度和学习时间等,更有利于大学生的个性发展,调动大学生的学习自觉性与主动性。
其次是消极影响因素
(1) 网络成瘾。
网络成瘾症是随着网络电脑不断地深入到千家万户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心理疾病。一份对在校 大学生的调查表明,几乎有75%的被调查者有网络成瘾的倾向。美国心理学会曾对469名长时间上网的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网民中有6%的人患有网络中毒症。而对于身心发展均不成熟的大学生来说,网络成瘾不仅影响学习,还会影响个性形成、价值取向等深层次的东西,从而改变大学生的人生之路。随着互联网使用人数的迅速攀升,网络成瘾症的危害性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2)信息污染。
网络是一个宝库,同时也是信息的垃圾场,有骗子、小偷,泛滥着色情、盗窃、诈骗等。大学生若沉湎于这些黄色的信息垃圾中,给其心身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轻者耽误学习,重者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项调查表明,在被抽取的三千名中国大中学生中,曾光顾色情网站的占46%可见“网络黄潮”、“色情文化”给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以极大的摧残。此外,网络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非法盗取国家机密情报、散步谣言或恶意诽谤等。目前,有些大学生利用电子邮件敲诈香港富豪的事件以见报端。防范信息污染已成为国家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3) 人际淡化。
网络文化把世界联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整体,个体只要进入网络,就进入了“人——机——人”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使得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与他人、与社会接触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大学生,长期沉溺于网络世界,沉溺于虚拟空间,与亲属、邻居、同学之间的感情联络就会淡化,与现实中的生活也产生了距离感。他们从网络走出来的时候,面对不理想的社会现实感到悲观失望,极易导致情绪紧张、孤僻、冷漠以及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问题。
由上述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有其利也有其弊,我们必须对其有正确地利用,才能真正地为社会发展所服务。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不断地研究网络,从而能够对它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够对其加以正确的利用。
1946年计算机问世,有人说计算机是为战争的需要而生,其实从“电脑”二字看出,计算机主要是作为人类大脑的延伸,从而让人的潜力得到更大的发展以至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而产生的。就像汽车是人腿行走能力的延伸,计算机的发明事实上是对人脑智力的继承和延伸。
1981年8月12日,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推出型号为IBM5150的计算机,个人电脑从此问世,今天个人电脑虽然只有25岁,却已经影响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不断改变着世界。第一台个人电脑的问世就在4年内卖出了100万台,可见在当时作为新生事物的个人电脑就有了极大的发展潜力。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电脑变得更轻、更小、功能更多,加上互联网日渐普及,个人电脑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人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制作视频、书籍、音乐和电影。通讯也变得便捷和实惠了。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面对面一样地聊天,还不会产生高额费用。
现在的个人电脑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工具,随着技术的增长,“个人计算”的概念涵盖了更为广阔的范围笔记本,服务器、便携设备、手机,“个人计算”无所不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社会目前又处于了一个历史飞跃时期,他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查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和远方的亲朋好友互通音讯,可以坐在家中接受全球各地医学专家的会诊,可以和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交流情感,可以网上婚礼、网上购物、网上营销、网上政府等等。为人类提供了快捷,自由,开放,互动,创新的平台。
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前几年提起电脑,大家都会有一种陌生,甚至触不可及的感觉,认为是根本用不上的高科技产物。然而几年后的今天计算机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好帮手了,他已经静悄悄的渗入到我们的日常工作,家庭生活,学习,娱乐,医学中。
工作中:撰写工作报告、建立个人的日程安排与亲友通讯簿、记录与整理个人的财务收支、制作节日贺卡、录制自己的声音及建立影像档案等,都是我们必须靠计算机完成的,而且在修改和保存方面也很简单,我们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商务功能,进行商品的宣传和销售等等。
家庭生活:传真机,视频聊天,搜索生活知识,购物等可以让生活更便捷和多姿多彩。
学习中:我们可以上网搜寻学习资料,学生个人基本学籍的数据处理,计算机命题与阅卷,网上教学,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CAI),查询提问,报考等,使学习变得更有趣和快乐。
累了,该享受生活时,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这个娱乐平台玩益智游戏,打网游,听歌听音乐,看电影电视剧,还有浏览和分享网友和亲朋的有趣经历。
在医院从预约挂号、病历记录、处方开立、批价收费、药品管理,以及患者状况跟踪分析等,都离不开计算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编制的辅助诊治系统,生物-医学统计及流行学调查软件包 在临床研究、实验研究及流行学调查研究中,处理大量信息,医学情报检索系统,最佳放射治疗计划软件 计算机在放疗中的应用,主要是计算剂量分布和制订放疗计划。
当我们江郎才尽时可以向电脑求救,当我们郁结难舒时可以向电脑吐诉,当我们鸿运当头时可以用电脑分享,当我们身居异地时可以向电脑通过电脑和家人倾谈。
所以电脑对人类生活价值的贡献是巨大的,他让我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便捷自由。而其潜力也是不可限量的。 现在的计算机技术正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中,未来的计算机技术将向超高速、平行处理、超小型、智能化的方向发展。量子计算机、生物计算机、光子计算机、纳米计算机等将会走进我们的生活,遍布各个领域。云计算,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模式识别,虚拟现实,3d游戏和动画,图像识别的提出更是将计算机技术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云计算是由Google提出的,这是一个网络应用模式。狭义: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易扩展、按需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广义:服务的使用和交付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易扩展、按需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互联网,软件相关的,也可以是其他的任意服务,它具有虚拟化、超大规模、可靠安全等的独特功效。
人工智能:英文单词 artilect ,来源于 雨果?德?加里斯 的著作<The Artilect War> . 它是开发、研究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一词最初是在1956 年Dartmouth学会上提出的。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人工智能是包括十分广泛的科学,它由不同的领域组成,如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等。 虚拟世界:运用电脑技术、卫星技术、互联网技术和人类的意识潜能的开发,,以虚拟的人物化身为载体,用户在其中生活、交流的网络世界。形成的独立于现实世界、与现实世界有联系、人们通过虚拟头盔和营养舱以意识的形式进入、类似于地球或宇宙的世界,居民可以选择虚拟的3D模型作为自己的化身,以走、飞、乘坐交通工具等各种手段移动。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图像识别技术获得了更广泛的应用。例如医疗诊断中各种医学图片的分析与识别、指纹识别、天气预报中的卫星云图识别、脸谱识别等,图像识别技术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图像识别:图像识别是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领域。图像识别属于人工智能模糊识别技术,例如模板匹配模型。目前最简单同时也是应用最广的应该属于文字扫描,也就是OCR,通过扫描仪把文字识别出来。另外就是汽车牌照识别,包括电子警察、收费站车辆识别。例如有一个字母A,如果在脑中有个A模板,字母A的大小、方位、形状都与这个A模板完全一致,字母A就被识别了。当前的刺激如果能与大脑中的模板相匹配,这个图像也就被识别了。但这种模型强调图像必须与脑中的模板完全符合才能加以识别,而事实上人不仅能识别与脑中的模板完全一致的图像,也能识别与模板不完全一致的图像。这个模型简单明了,也容易得到实际应用。例如,人们不仅能识别某一个具体的字母A,也能识别印刷体的、手写体的、方向不正、大小不同的各种字母A。同时,人能识别的图像是大量的,如果所识别的每一个图像在脑中都有一个相应的模板,也是不可能的。
主要应用领域有:光学信息处理上如光学文字识别,光学图形识别,光学标记识别,光谱能量分析等。医疗仪器上的样本检查分析,眼球运动检测胃镜、,X射线摄像,肠镜摄像等。在工业自动检测上如零件尺寸的动态检查,产品质量、包装、形状iP,N,表面缺陷检测等。自动化仪器如自动售货机,自动搬运机,监视装置等。军事上有卫星侦察,导弹制导,航空遥感,微光夜视,目标跟踪,军事图像通信等,例如美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发射了资源遥感卫星和天空实验室。人工智能方面有机器人视觉,无人自动驾驶,邮件自动分检,指纹识别, 人脸识别等等。
在图像识别中,目标识别系统是现阶段和未来武器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战争中,如果能及时识别机场、桥梁、跑道、指挥所等军事目标,就可以拥有主动权和正确确定打击目标、使得未来指挥作战系统的性能有显著提高。利用飞机或卫星拍摄的图像来检测与识别地面目标,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防,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与地球资源勘探中,是当代军事领域研究的热点。怎样从这些图像中自动获取有用的信息一直是图像识别方面重要的课题之一。国内外科学工作者己经做了大量的研究而且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为了推广其应用,必须寻找一条解决图像识别的途径来满足实用要求。图像中的目标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目标即一些自然物;另一种足一些人造目标,比如公路、高楼、大桥等。一般时候要寻找的是一些特定的目标,对于这类目标的识别称为特定目标识别。
图像识别技术是运动分析、立体视觉、数据融合等实用技术的基础,在地图与地形配准、导航、自然资源分析、环境监测、天气预报、生理病变研究等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遥感图像识别:通常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加工卫星遥感图像和航空遥感以便提取有用的信息。该技术目前主要用于地形地质探查,水利、森林、海洋、灾害预测、环境污染监测、气象卫星云图处理、地面军事目标识别等。
通讯领域:主要运用于电视电话、图像传输、电视会议等。
军事和刑侦领域的应用:图像识别技术在军事和刑侦方面的应用也很广泛,例如军事目标的侦察、军事地形勘测、制导和警戒系统;自动灭火器的控制和反伪装;公安部门的现场照片、指纹、印章、人像等的处理和辨识;历史文字和图片档案的修复和管理等等。
机器视觉领域:作为智能机器人的重要感觉器官,机器视觉主要进行3D图像的识别理解,该技术也是目前研究的热门课题之一。机器视觉的应用领域也十分广泛,例如用于军事侦察、危险环境的自主机器人,邮政、医院和家庭服务的智能机器人。此外机器视觉还可用于工业生产中的工件识别和定位,太空机器人的自动操作等。
生物医学中的图像识别:图像识别在现代医学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它有无创伤、直观、安全方便等特点。临床诊断和病理研究中广泛借助图像识别技术,如CT(Computed Tomography)技术等。
目前在医疗器械方向主要是几个大企业在竞争,来头都不小,其中包括Simens、飞利浦和柯达,GE、主要生产CT和MRI等医疗器材。由于医疗器械的主要功能是成像,必然涉及到对图像的处理,做图像处理的很有机会进入这些公司。它们在国内都设有研发中心,simens的在上海和深圳,GE和柯达都在上海,飞利浦的在沈阳。由于医疗市场是一个没有完全开发的市场,而一套医疗设备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所以在这些地方的待遇都还可以,前景也看好。国内也有一些这样的企业比如深圳安科和迈瑞。
医学研究与临床诊断中许多信息都是以图像形式出现的,医学对图像信息的依赖是密不可分的。医学图像一般分为二类:一是信息在空间分布的多维图像,如组织切片、X射线照片、细胞立体图像等等;而另一是信息随时间变化的一维图像,多数医学信号均属此一类,如脑电波图、心电图等。计算机高精度、高速度、大容量的特点,可弥补不足。特别是有一些医学图像,如脑电图的分析,凭人工观察,只能提取少量信息,大量有用信息白白浪费。如果有大量的图像需要处理和识别,以往都是采用人工方式,其优点是就算由有经验的医生对临床医学图像进行综合分析,分析速度慢,正确率随医生而异。而如果利用计算机可作复杂的计算,能提取其中许多有价值的信息。进行肿瘤普查时,要在显微镜下观看数以万计的组织切片;日常化验或研究工作中常需要作某种细胞的计数。这些工作费时又费力,倘若使用计算机,就将节省大量人力并缩短时间。利用计算机,可以做人工做不到的工作。例如心血管造影,如果用手工测量容积,导出血压容积曲线时,只能分析出心脏收缩和舒张的特点。单是倘若利用计算机计算,每张片子只需一秒钟,并可以得到瞬时加速度,速度,面积,容积等有用的参数。在任何领域中,计算机还能完成人工不能完成的另一类工作即图像的增强和复原。1970年代医学图像处理在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术(CT)方面的突出成就,数字减影心血管造影仪、和磁共振成像仪,以及超声等其他医学成像仪器等新装置的相继出现和进一步完善,使人们对核医学和放射图像的处理及模式识别研究的更加有兴趣。显微图像在医学诊断和医学研究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计算机三维动态图像技术已使心脏动态功能的定量分析成为可能。计算机图像处理与分析方法已用于检测显微图像中的重要特征,人们已能用图像处理技术和体视学方法半定量与定量地研究细胞学图像以至组织学图像。 以我们现在所学的知识,可以勉强用matlab实现图像识别。 首先用java语言实现。首先用matlab实现了识别算法的仿真,因为只是对特定的数字组合的识别,所以非常的简单,放弃采用比较复杂的识别算法,采用最普通的像素比较的识别算法。一般可以解决车牌识别。
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各地也纷纷出台各种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的措施。然而网络上的一篇称作“被就业”的帖子就将就业率低与就业难的现实性摆在了桌面上,而“被就业”被调侃为继“被自杀”之后的又一被动句式网络新词。是“被就业”掩盖下的尴尬就业率,然而大学生才是最尴尬的对象。
怎样才能解决被就业的窘境的,面对即将毕业的我们现在考虑这个问题也许还不算太迟。
大四,一个一只脚已经踩入社会的阶段,面临着就业的威胁,也有查缺补漏的机会。我们就像是一个玩捉迷藏躲在暗处的小孩,一边关心外面的动静,一边然自己更好的不被发现,学校就是一个避风港,总是能让我们在迷茫的时候找到可行的道路。
现今为止计算机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种大中小企业相继引入新型技术,在走进社会之前我们必须调整心态巩固知识来应对科技新潮的冲击。心在的新兴技术我们可以通过看书略懂的有,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图像识别和3d动画设计。
相信只要有恒心和毅力就能成功。
#p#副标题#e#
一、引言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高校发展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增大,招生人数逐渐增多,高校的办学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对于财务工作的要求也相对提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高校财务处理工作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应用,有效打破传统财务处理方式的弊端。
二、计算机软件与高校财务处理
(一)计算机软件
当前高校财务处理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系统,它能够有效提高财会人员的工作效率,保证财会人员及时准确的录入各种会计数据。在计算机财务软件的辅助下,能够实现大量会计数据的自动化计算、分类以及存储等工作,有效打破了传统手工做账的弊端,避免了各种会计操作遗漏、出错等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各项会计信息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分析,充分体现了其会计数据处理的集中自动化。
(二)高校财务处理现状
当前高校财务处理的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财务信息资源得不到完全共享。高校财务管理根据职能不同可以分为收费管理、预算管理、核算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随着高校校园网的大力普及,广大师生能够在校园网上进行多种业务的查询和处理,极大方便了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1]。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的不同功能性,导致服务界面有所差别,不同部门之间的业务存在信息脱节的现象,无法有效实现其网络交互性,各项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分享;第二,高校财务管理职能所涉及到的部门偏多,就比如对于学校工资管理来说,就涵盖了人事、教务、后勤以及研究生院等不同部门,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系统是不存在联系的,导致系统内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存在大部分的部门采用的是单机操作,无法提供数据传输共享功能;第三,当前财务软件无法满足高校网络化工作需求。现行高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具备了银行票据管理、学生收费管理、账务管理、工资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查询功能,却无法有效实现财会人员的远程在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互相连通,工作难以做到协调同步,这样不利于高校高层领导做出科学的财务决策,各项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和管理。
三、计算机软件在高校财务处理中的应用
(一)计算机软件下的数据采集系统
在当前会计核算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先有效填制或取得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各项经济责任,同时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根据具体来源的不同,我们将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由于传统原始凭证都是纸质的,在实际传递过程中会出现时延问题,因此会计记账日期一般是和经济业务发生的实际日期不一致的。一般而言,原始凭证都是一式几份的,高校财务部门和经济业务部门需要重复输入相关信息数据,这样也就造成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高校通过引进先进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实现各种经济业务在网络上进行操作,每笔发生的经济业务都能够有效生成相对应的电子单据,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传递分享给各个相关部门[2]。
此外,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通过校园网,能够及时查询了解到其他部门正在发生的经济业务,搜集到相关的信息数据,这样有利于高校高层领导作出科学的决策,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在计算机软件的辅助下,高校能够有效建立起数据采集系统,各项数据只需经过一次录入,就可以在网络上得到分享。例如,高校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ERP软件,它的财务模块与一般财务软件存在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财务模块和系统的其他模块有相对应的接口,能够相互集成。财务模块的作用能够将由高校生产活动、采购活动录入的信息自动归纳为财务模块生成总账和会计报表,有效减少了财会人员收集会计信息、输入相关凭证的工作量,从而代替了传统会计的手工操作。
(二)计算机软件下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
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在计算机软件辅助下,有效突破了传统数据信息交换的弊端,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财会人员能够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最大化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高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有效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实时信息处理系统,将各个实时信息处理流程成功嵌入到业务处理过程中,将高校财会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融入到实际经济业务活动中,工作人员可以实现自由财务处理,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收集整理各项财务会计数据信息,从而有效提高财务处理工作的效率。高校财会人员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不仅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经济业务活动,还能同时将业务活动发生的相关信息录入到管理信息系统当中,在事先制定的业务规则与信息处理规则下,自动生成集成信息,实现高校信息处理的动态化和实时化[3]。
(三)计算机软件下的实时信息披露系统
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财务处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理应得到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视。在计算机软件应用下,高校能够将财会工作人员的作业环境成功延伸至其他业务部门,这样可以直接了解到各个部门的实际业务发展过程,有利于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到各项会计处理信息,从而在第一时间对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保障会计信息处理的动态化和实时化,并且严格按照信息的不同特征,将其分类存储,当高校领导在要做出决策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数据[4]。高校利用计算机软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实时信息披露系统,这样能够实时全面反映出历史信息、实时信息以及未来预测信息,完成高校财务会计信息的多元化转变,同时还能根据实时控制的需求有效提供快捷丰富的会计信息,为相关权益者提供所需求的会计信息。高校要充分发挥出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技术以及数据库系统技术的作用,有效扩展会计实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强调图像化信息与表式信息的共同发展,达成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多样化的目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财务部门要积极引入先进的计算机软件,推动整个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有效改变当前高校财务工作数据难以获取、成本不实、预算难做以及重复处理的现状,实现财务处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一、计算机辅助审计与信息系统审计的基本概述
1.计算机辅助审计
我们所说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其实指的就是在审计技术当中,充分的融入计算机技术。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想要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还是实现审计技术自身的进步,都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要合理的运用新技术,来促进审计效率的提升。在信息化的时代环境背景下,进行审计工作,最主要的是要进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数据采集,并将采集到的数据输入到审计人员的审计系统中,然后再通过技术转换,来使之转变成为能够供审计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数据,最后再运用计算机技术,来对数据进行一系列的综合分析,并最终得出审计结论。
2.信息系统审计
(1)信息系统审计的概述
我们所说的信息系统审计,主要指的就是计算机审计当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与重要的切入点,信息系统审计所做的,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从本质上来说,信息系统审计的对象除了包括产生与存储以及处理数据的信息系统以外,还包括了用于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
简单来说,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实现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合法性审计,来进一步实现对被审计信息系统的评价,以此来为开展计算机数据活动提供重要线索并建立基础。具体来说,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信息系统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第二,是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加以评价,第三,是发现信息系统当中所存在的漏洞与非法功能。
(3)信息系统审计的流程
做为审计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系统审计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步:第一,是系统调查;第二,是控制测试;第三,是初步评价;第四,是分析测试;第五,是综合评价。其中,系统调查所需要做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中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与管理体制等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全面分析,该步也是进行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
二、计算机审计在信息系统审计中的具体运用
1.进行数据的有效采集
我们所说的数据采集,主要指的是把相关数据从被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提取出来,然后再进一步将数据输送到审计人员系统当中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主要负责解决下面这两个问题:第一,是审计人员该怎样将采集到有效的电子数据,第二,是审计人员怎样对其所采集的数据加以审查分析。同时,也是测试被审单位信息系统接口控制的一个重要指标。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为了确保被审单位的数据信息不被破坏,要求审计人员不能够使用自己的审计系统来对其进行直接的审计测试工作。如果说,在审计人员审计系统中的会计系统和被审计单位数据库系统相同,或者说审计系统中数据库的引擎能够与被审的系统数据库进行直接的连接,那么其就能够采用直接读取方式的方式,来对被审计对象的数据进行采集,并将其出传输到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当中。
2.进行数据的适当清理
就针对于审计数据库的数据来说,要求其必须要充分的满足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等指标。不过,因为最开始的审计数据,主要还是由审计人员来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当中得到的,这些原始数据本身就可能存在着明显的不完整与不一致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会对会计报表上数据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数据转换出现的问题是由于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控制过程中数据的输入、处理和输出环节存在缺陷。所以说,当我们完成数据采集过程之后,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要对这些原始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查与控制分析,然后再从数据质量的问题上,来寻找相关的审计线索,然后再进一步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清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进行全面的整理,才能更好地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于数据转换。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缺失的数值往往都需要进行手工输入,这样一来,就能够从本数据源与其他的数据源当中,来将某些缺失的值推导出来。而针对于错误值来说,我们就能够通过运用统计分析和偏差分析等方法,来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测。
3.进行数据的转换
所谓的数据转换,主要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被审计单位中的相关会计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装载,使之传输到由审计软件操作的数据库当中去;然后,是要求其必须要对每张表以及每个字段当中所含有的经济含义进行明确的标识,并掌握各个字段与表格之间所存在相互联系。在此之前,还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第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事项的询问。第二,从本质上来说,在被审单位的系统设计文档资料当中,往往会对数据项与实务处理的逻辑进行详细的描述,所以审计人员要及时的获取这些资料,并以此来对被审单位的会计信息数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与掌握。
4.进行数据的分析
当我们在进行电子数据的具体分析时,应当先对其进行总体分析,并且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要通过表表核对和账表核对等工作,来对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掌握,然后在此基础上来找到其中的薄弱环节,以此来确定出审计的重点工作。当我们在进行数据的具体分析时,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要依据相关的业务处理逻辑,来建立起具体的审计分析模型。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发掘被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便对信息系统进行完善,保证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审计与信息系统审计两者绝非泾渭分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计算机审计工具和技术也实现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结合我国信息系统审计的实际情况,并充分的依据具体业务流程与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在信息系统审计当中,计算机审计一定能够发挥出更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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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若想在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必须开展良好的市场营销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网络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也被广泛地运用到市场营销中来。电子商务作为市场营销手段的一种,是企业当前营销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相比较传统的影响手段而言,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可以随时进行,没有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供求双方提供很多选择的机会,覆盖面非常广。同时,电子商务参与市场营销有利于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廉价且质量好的商品。现如今,电子商务更加符合年轻人的追求,满足了青年群体的个性消费需求,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一、电子商务与市场营销
当前,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演变成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的环节,它已经不再是狭义的电子商务了,其参与企业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场营销是企业通过向客户介绍其产品价值,而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的过程。市场营销是企业获得发展的基础,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只有将产品营销出去,才会产生利润,企业才能获得发展。因此,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手段等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电子商务作为当前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它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以传统市场营销为背景,却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市场营销,是在传统的营销理论基础上结合了当代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平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较高的产品,且交易方式迅速便捷。通过电子商务的销售平台,企业能够及时的获取客户的消费信息,及时对企业业务进行调整,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市场营销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低成本、迅速便捷的特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的反馈,企业能够及时嗅到商业机会、及时更新产品,促使产品生产向精细化发展,体现特色化服务,吸引消费者眼球,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1.市场营销理念的变化
现如今,市场营销理念最明显的变化是,消费者从被动接受到以客户为中心的以人为本的营销理念的转变。在传统的市场营销理念中,企业占上风而消费者主要是被动接受营销理念,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的过程或者是在服务行业中,企业都比较重视自身利益,而较少关注客户的实际需求,认为只要产品能卖得出去即是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的,而对消费者层面关注的比较少。而当电子商务出现以后,打破了传统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销售观念,更多的产品生产出来是以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为目标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的采集、信息获取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更加物美价廉的原材料,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则更多的是向精细化发展,直接以客户的需求为产品生产的目标,对传统市场营销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的产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营销观念,注重消费者的个体需求,满足当前消费者追求个性化的思想。因此,当前发展情况下,企业不管是在生产产品还是在提供服务上,都应当明确当前的市场营销的主体是消费者。发展以人为本、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唯有如此,企业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另外,企业在市场营销广告的宣传上的转变。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企业更加多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广告宣传,而传统主要依靠电视、广播、报纸等营销手段进行市场推广营销,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必然会减少企业对电视、广播、报纸等营销手段的依赖。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企业产品价格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企业之间信息越来越公开,企业在互联网上获取的信息也是公开的,所以,要求企业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市场营销方式的转变
传统市场营销因为受到时间空间的影响比较大,其营销的方式极其有限,同时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环节比较复杂,层层下来,企业生产成本比较高,到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价格也比较贵。而电子商务的出去,不仅解决了企业生产、销售中的关键问题,为企业节约成本,同时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物美价廉且符合消费者个性需求的商品。首先,企业市场营销环境上的转变。与传统的市场营销相比,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产品的宣传营销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区域间、国家间的距离在缩小,整个地球在互联网环境下成为一个地球村,为企业市场营销提供广阔的外部环境,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推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企业的市场营销环境得以无限扩大。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沟通交流,省去了传统市场营销的中间商环节,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到销售中来,有利于生产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中获得良好的价格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并且企业能够及时根据消费者的信息反馈进行产品改良,以此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其次,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转变。电子商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又决定了企业市场营销的方向。现如今,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青年群体的网络消费以非常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通过网络对2014年双十一淘宝网的销售数据,可以看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消费者的个性需求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中得到满足,企业也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上及时发现消费者的各种需求,及时调整或提供更多的具有特色的商品,满足各类消费群体,有效避免了传统市场营销中因过度生产而产生的产品积压而亏损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于获得质量好且价格便宜的商品,能够获得更多商品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费者付款主要通过电子渠道,方便安全。最后,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转变。从电子商务的产生开始,其自身发展也是在不断进行的,从最初简单的运用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客户的管理,到现在电子商务已经集各类先进的管理营销理念于一体,企业的电子商务获得了很大提高。
3.电子商务与传统市场营销的整合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电子商务与传统市场营销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两者相互依存。虽然说电子商务确实有着传统市场营销不可比拟的优势,且其当前发展的势头很猛,但是并不意味着传统的市场营销不应当重视。传统的市场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影响,但是在整个市场营销的过程中,电子商务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市场营销模式:首先,市场主体具有广泛性,当前电子商务比较受到青年人或者爱上网的人的关注,对于那些老年人或者不上网的人而言,传统市场营销还是具有很大空间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其次,电子商务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参差不齐,有时候很难选到质量好的,比如淘宝购物,对于很多已经有自己购物模式的人,其可能不愿意改变自己的消费习惯,更加愿意选择传统消费方式;最后,我们不能否认,传统营销模式能够接触到实物,营销人员的亲和力和可信度有时候是电子商务无法达到的。同时,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由于它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虽然已经有很高的认可度,但是其产品在售前、售后等关于销售的一系列问题,在实际中相应的制度规范尚存在漏洞。所以,在实践中,应当采取电子商务和传统市场营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企业电子商务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好的发展平台,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知识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日趋成熟,对当前市场营销产生了深厚的影响。企业为了更好地推进产品营销,广泛的将电子商务运用到市场营销中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机会的同时也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市场营销的重大变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客户为主”的市场营销理念,努力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生产出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满足消费者各类消费需求。同时也不能放弃传统市场营销,只有采取传统市场营销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发展。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给企业的市场贸易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务活动已经开始进入到数字化时期。电子商务作为企业适应商务活动数字化的新型市场营销策略,虽然现阶段还无法取代传统市场营销,但是却给传统市场营销的现代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要想在当今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趋势下更好的开展商务贸易活动,就应该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市场营销,促进企业营销向着数字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应用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营销业务的一个发展分支,对我国传统营销模式的现代化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市场营销环境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促使市场营销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首先,市场营销所涉及的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传统营销模式的时空限制,使市场作用时间相对减少,但是在空间范围内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市场营销中所涉及的市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市场,企业不论具体建设规模的大小,都可以根据自身性质通过电子商务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营销工作。其次,缩减营销环节。我国企业在使用传统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时,必然需要中间商进行层层流转,增加商品销售环节,减缓销售速度。而在电子营销模式下,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互联网让商品直接与终端消费者接触,极大缩减中间销售环节,节省营销时间。再次,转变原有交易和支付方式。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企业在交易活动中需要国家统一发行的货币进行支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已经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上纸币的流通,为国家货币发行部门精简资金。最后,信息技术的快速传播和发展增加了企业和外界沟通的渠道。网络具有极强的信息传递功能,电子商务以网络为依托,可以借助网络信息传递速度的优势更加快速的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并及时获取消费者信息反馈,实现信息之间的良性交互。
2.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影响着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目标市场定向,而这种目标市场定向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特征和新闻给变化息息相关。首先,在电子商务影响下,消费者需求呈现出新的发展特征。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消费者受到国家整体消费观念的影响,追求新奇、新鲜的产品和创意,希望商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自身需求设定和制作相关产品。但是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带给企业相当大的创意负担,企业对一种商品的生产只能满足一小部分甚至个别消费者的需求。其次,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着相应的影响。网络销售环境为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提供了方便,消费者可以同时对搜索引擎内的多家企业商品进行筛选,在联合对比中选择理想产品。同时,网络电子商务营销也可以使企业的产品生产更加具有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大众化发展的弊端。
3.对营销理念的影响。
在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多数企业的经营管理都以促进自身发展为目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营销业务应用愈加广泛,致使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促使企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都逐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满足市场上众多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带动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愈加追求个性化发展,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尽量打造各种个性化产品,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营销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导向,推进企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4.市场营销管理重心发生变化。
我国企业传统营销管理活动的重心是价格、商品、渠道、促销,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变化和发展,企业受信息技术和网络营销的影响,管理重心逐渐转变为客户、成本和良性沟通。从这一变化趋势看,新时期,企业营销管理活动更加关注消费者自身利益,开始以客户为管理导向,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利己目的。企业生产相关商品的消费者趋向性更强,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5.对技术和手段产生的影响。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企业生产活动更加注重实用人工生产要素,市场营销的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息息相关。但是随着社网络营销活动的发展,人工营销环节急剧缩减,消费者开始通过网络获取产品信息,企业使用一个客服员工便可完成与多个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营销手段发生变化。而在营销技术方面,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引入,企业经销技术也更加先进,打破传统营销技术受到时空限制的弊端,促使企业员工能够与终端消费者直接交易,减少交易环节,缩减交易时间和成本。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措施
1.企业应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在网络上建立一些库存、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大型基本动态数据库,搜集企业各个方面的相关信息,使企业大量商品信息能够在网络上有序流通。企业只有及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并构建动态的数据库中心,才能为管理决策人员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现阶段,我国众多企业都顺应时代潮流建设了相应的数据信息平台,为各个相关企业之间的有效交易提供重要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一定的数字化网络平台等,就可以正式参与到电子商务运作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使中小企业可以灵活运用自身成本优势与各大企业之间展开竞争。所以,为适应电子商务时代市场营销发展模式,相关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以及其能够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的良好经济效益。要认真研究本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技术投入,提升企业信息化建设掌控能力,为企业电子商务战略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生产具有差异性的产品。
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企业在产品产生中应该将每一个消费者看做是独立的个体,通过生产差异性的商品来满足不同消费个体众多类型的个性需求。实质上,相关数据显示,即使像汽车一样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企业要想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仍然需要保证80%以上的相关组建是统一标准的。特别是在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商品辅助设计的今天,个性化商品生产已经逐渐由不可能转变为企业生存发展基本能力。所以,企业应该在商品生产之前不断研究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和行为习惯、消费趋势等,全面把握消费市场,结合市场需求研究能够适应市场的个性化商品服务,从而真正在经营发展活动中抢占商机,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重视知识管理和客户管理。
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经营运作的成功,取决于企业对自身战略性过程相关知识体系的科学管理,这一体系也是企业确保自身电子商务营销系统健康稳定运行的关键。同时,企业的管理流程也应该与网络经营发展新变化趋势相适应。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构建持久竞争优势必须要结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科学使用这些管理流程和知识体系,建设企业独特优势发展核心。客户关系是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加强知识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强化客户管理管理重点在于改善企业自身和相关客户之间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是同时客户关系管理也包含着企业内部组织机构选择、争取、判断、发展以及保持客户所必须实施的全部商业过程。企业要想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环境中健康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就必须合理建立消费者信息数据资源库,集中分析消费者不断变化着的商品需求,同每一个客户发展长期的私人交易关系,关注网上消费者。企业必须自觉主动的改善与客户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个性化产品和优质服务等手段与消费者建立长期稳定客户关系,与相关客户共同构建企业价值,树立并传播企业品牌,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4.发展物流和服务。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应该将自身物流管理纳入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中,并且鉴于物流管理对网络营销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从营销活动的起点也就是相关产品的生产和设计环节入手对企业物流管理活动的进行强化,逐步使企业相关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已经完成的产成品以最低成本进行高效运输,优化企业产品营销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性质以及行业特征合理选择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物流模式,完善商品流通渠道,为现代化企业营销提供物流支持。此外,企业还应该在管理活动中促进电子商务部门与物流部门的合理整合,结合产品、运输渠道、价格以及促销方式等方面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营销战略,并由营销与物流部门进行协同管理。这样,企业营销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物流能力和成本制定营销决策,物流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营销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采取一定措施为企业营销活动提供一定的物流支持。
5.培训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业务建设的关键点是人,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电子商务系统首先作为一个社会系统为社会上的人提供商品和服务;从行业自身发展角度看,电子商务系统实际上是一种围绕相关商品、服务所涉及的各方代表和相关利益人共同组成的关系网络;从电子商务系统本身发展看,虽然企业在发展中重视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交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认为在交易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高素质人才。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现代化和商务现代化发展的有机结合体,在建设中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我国中小企业应该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与经营管理技术的人才,推进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建设进程。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经济发展趋势,对当前社会上的传统市场营销产生着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应该在建设发展中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清醒认识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商务活动,规避电子商务风险,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在现代社会形势下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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