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西红花的特性相关的共32个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一
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是近年来最为活跃的文学研究领域之一,所取得的成就正酝酿着新的突破,所存在的问题则需要引起充分重视。其中,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理念就是这样一个产生了广泛影响,但实际上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反思的理论命题或研究思路。这一理念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人为地把中国现代文学和中国当代文学的性质混为一谈,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当代文学的本质特征,从而影响和限制了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理念作为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一种思路或者如叶维廉所说的研究“模子”,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王瑶先生的《中国新文学史稿》中就已经埋下伏笔。1953年8月,王瑶先生出版了上下两册的《中国新文学史稿》。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大陆正式出版的第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著作。按照温儒敏等先生的说法,“该书第一次将“五四”新文化运动为开端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17-1949)这一段文学的变迁作为完整独立的形态,进行科学的、历史的、体系化的描述,奠定了现代文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格局。从当代文学研究的角度看,该书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该书在下册增列了一个约3万字的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运动”的(附录),集中介绍了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来到该书1952年5月完稿时的文学发展概况,包括“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文艺普及工作与工农兵群众文艺活动”、“戏曲改革工作”、“理论批评与思想斗争”、“创作情况”、“文艺界整风运动”等。这就开创了一种先例,或者说提供了一种研究思路的雏形: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文学是中国新文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延续,可以和应该沿用中国现代文学的理念和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当代文学。但由于那时中国当代文学和当代文学研究都还处于初创阶段,加上不断的运动和思想改造运动的冲击,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到““””爆发,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中的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研究思路并没有得到有效推行。中国当代文学研究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复杂的发展过程。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研究思路的再度提出并产生更大的影响,是新时期以后的事情。20世纪80年代中期黄子平、陈平原、钱理群等先生的“20世纪中国文学”观和陈思和先生的中国新文学整体观则是上述观点的集大成。所谓“20世纪中国文学”,其基本观点就是认为20世纪中国文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由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的至今仍在继续的一个文学进程,一个由古代中国文学向现代中国文学转变、过渡并最终完成的进程,一个中国文学走向并汇入‘世界文学’总体格局的进程,一个在东西方文化的大撞击、大交流中从文学方面(与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一道)形成现代民族意识(包括审美意识)的进程,一个通过语言的艺术来折射并表现古老的中华民族及其灵魂在新旧嬗替的大时代中获得新生并崛起的进程。根据这样一种基本理解,中国现当代文学显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所谓的内在一致性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文学现代性以及现代汉语文学的讨论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有时候人们甚至就用现代文学的概念来指称整个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一体化的研究思路或者说研究“模子”也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合理性。这种研究思路假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当代文学完全就是中国现代文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伸或者说在当代的发展。中国现代文学与当代文学在社会性质和美学特征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因此,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理念是可以成立的,现代文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完全适合当代文学研究。
应该看到,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理念及其研究思路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并对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现代文学与当代文学都是现代汉语文学,而且在时间上具有某种连续性,同时现当代文学作家队伍的构成也有着某种一致性。1949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文代会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文学的起点,而被邀请参加这次会议的大多是现代文学史上有成就有影响的作家,而且其中不少作家此后继续在当代文学创作上取得成就。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理念。至于“20世纪中国文学”命题所说的现当代文学的内在一致性,情况则较为复杂。一方面,20世纪中国文学的现代化进程的确包含了极为丰富的历史内涵,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和历史的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中国当代文学看作是中国现代文学在新中国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理念和研究模式,不仅可以理解,而且有助于从一个方面深化人们对中国现当代文学的总体认识。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当代文学60年的发展历史表明,当代文学既具有跟现代文学相同或相近的一些特征,更有着现代文学以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学所没有的一些重要特征,甚至是一些重大的基本特征。没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中国当代文学就不成其为当代文学。在我看来,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理念和研究模式在深化了对当代文学认识的同时,也遮蔽了当代文学某些最为重要的基本特征,遮蔽了当代文学之为当代文学的特殊性。
二
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是我们为深入认识中国当代文学的特征和规律而提出来的一个命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探讨的问题。我们所说的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并不仅仅是指当代文学在一些局部上或外部表现形态上具有自己的某些特点,而是说中国当代文学在一些根本性质和基本形态上具有与现代文学完全不同的特征。我们所说的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也不否认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中国当代文学是从现代文学发展而来,而且与中国古代文学传统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
在世界文明发展史上,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文学艺术的国度。不仅中国古代政府设立过采诗的官府和以诗取士的制度,对文学艺术的地位给与很高的推崇,而且普通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深刻打上了文学艺术的烙印,甚至到了不学诗无以言的地步。但中国古代文学的发展,基本上仍处于一种自由的和自发的状态。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作家的创作不受政治经济和重大社会事件的影响和制约,更不是说中国古代作家缺乏社会责任感。恰恰相反,中国古代文学一直具有一种“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的现实主义文学精神和所谓“文以载道”的儒家文学思想传统。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所谓的文统和道统,都主要取决于作家的理解和感同身受而产生不同的作用。换言之,中国古代文学的发展。尽管受到官府和民间的广泛重视,但主要是靠作家的自由创作来给予推动的,并没有成为国家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既没有设立专门管理文学艺术的机构,也没有把文学艺术的发展列入国家总体规划,甚至也没有形成对于文学艺术统一的指导思想。因此,中国古代文学在总体上属于作家的文学和社会的文学,而不是国家的文学。有限的文学研究也主要是研究作家的创作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文学现象。
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出现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一方面,在近代以来各种内外社会矛盾的共同作用下,中国传统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整体“坍塌”并被迫开始具有现代意义的“世俗化”转型进程。这一进程在导致中国传统宗法社会解体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与现代社会大工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的具有现代特征的各项制度的逐渐形成。其中,报刊出版业的迅猛发展和新式教育的普及,在促进文学艺术大众化的同时,也为现代文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性资源,使作品连载、读者普及以及文学社团等的形成等成为可能,也使国家对于文学艺术的管理成为需要。这又进一步促成了文学创作、文学流通和文学消费向着社会化和体制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国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中所处的民族危机的历史情境需要把一切社会资源纳入到挽救民族危亡和建立民族国家的事业中来,国家对于文学艺术有着更为急迫的现实需求。中国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救亡图存的现实进一步加剧了文学的体制化和国家化进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学艺术事业开始被纳入国家管理体制,逐渐成为国家机器中的一部分。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依照孙中山的“建国方略”提出以“三民主义”思想为核心的《训政宣言》,并在1929年6月召开的国民党全国宣传会议上通过了“创造三民主义的文学”、“取缔违反三民主义之一切文艺作品”的“本党文艺政策案”。此后,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由国民党宣传机器所进行的思想动员、扶持御用文人开展三民主义特别是民族主义文学创作和理论批评、制定《宣传品审查条例》、设立邮政检查所。迫害左翼作家,封杀进步文艺作品等,开创了中国现代国家政权把文艺国有化体制化的先例。但是,国民党的文艺政策连同文艺体制化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成功。国民党政权除了缺乏正确有效的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外,始终没有真正实现全国的统一。即使在国统区内部,也没有一个真正为文艺界共同接受的文艺政策思想,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负责文艺政策的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受到相同历史条件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其所管辖的解放区延安等地同样实施了类似的文学体制化措施,而且远比国统区更为成功。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期发表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战时文艺政策,不仅明确提出了要使革命文艺成为革命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的文艺体制化思想,而且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文艺的方法和措施等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那时中国共产党的力量还相对较弱,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其领导组织和管理文艺的经验和做法虽然在国统区也有所体现,基本上还只是局限于解放区。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虽然有了某些体制化因素,但并没有取得全面的实质性进展。中国现代文学实际上仍然主要是属于作家的文学和社会的文学,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文学。正是在文学的体制化及其社会性质问题上,中国当代文学表现出与现代文学的重大区别。形成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并由此带来一系列需要研究的问题。
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在许多方面都有所表现,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中国当代文学已经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自发的自由的文学,而是一种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学,是作家的创造性劳动和国家的体制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949年10月新中国的成立掀开了中国文学发展新的一页,它对中国当代文学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统一的当代文学的形成。这里所说的“统一的当代文学”实际上就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学,其含义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统一的指导思想。这就是用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文艺为工农兵服务、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思想作为新中国文艺的指导思想。周扬在1949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文代会上所作的《新的人民的文艺》的报告中说,“毛主席的‘文艺座谈会讲话’规定了新中国的文艺的方向,解放区文艺工作者自觉地坚决地实践了这个方向,并以自己的全部经验证明了这个方向的完全正确,深信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二个方向了,如果有,那就是错误的方向”。这实际上讲的是中国当代文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工农兵方向。其次是统一的管理机构。第一次全国文代会召开后,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文学艺术管理机构中国文联及其下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其中与文学直接相关的最主要的是中国作家协会。因此,中国当代文学的具体管理机构主要有各级文联和作家协会。而几年一次的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则是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于文联和作协一直被定位为党和政府联系文学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在性质上都属于所谓群团组织,并无强有力的管理职能。因此,真正具有控制和协调功能的管理机构实际上是党委系统的宣传部以及政府系统的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等。这些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演变,从一个方面构成了中国当代文学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第三是统一的评价标准。这一评价标准最初还只是较为笼统的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以后经过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的有关“六条标准”的进一步阐述,形成较为完整系统的批评标准。这实际上讲的是中国当代文学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在文学管理上的具体运用。由于中国当代文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上述几个方面的“统一”也出现过复杂的情况,甚至像““””那样的无政府局面,但从总体上看,“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学”仍然是中国当代文学最重要的特征,也最能够集中代表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文学发展方向,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主义文学管理体制。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文学,其实也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使中国当代文学区别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文学。研究中国当代文学,如果离开了或者甚至回避这样一个基本特征。就不可能获得正确的了解和理解。正因为如此,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理念及其研究思路显然不可能对于中国当代文学做出正确有效的解释。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的思路不可能对当代文学的社会主义性质包括社会主义文学管理体制给予充分重视,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对于当代文学的重要意义,甚至也包括由此所带来的历史局限。
三
中国当代文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这一基本特征其实早已成为不容讳言的事实,并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早在1962年出版的华中师范学院集体编写的国内第一部《中国当代文学史稿》就在“绪论”中明确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学。以后华中师范大学王庆生教授在其主编的三卷本的《中国当代文学》中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立场,认为“作为中国革命有机组成部分的现代文学和当代文学,都是在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照耀下,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形成和发展的。它们之间,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由于民主革命阶段的任务所规定,现代文学在指导思想上虽然是社会主义因素起着决定作用,但其基本内容仍是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学,属于新民主主义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根本变化,我国当代文学具有了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内容,它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文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条重要战线”。张炯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华文学通史·当代文学编》的“绪论”中也明确指出,“中国当代文学已基本成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文学,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此外,近年来许多中国当代文学研究者也都纷纷注意研究中国当代文学体制问题。如北京大学洪子诚先生在他的《中国当代文学史研究讲稿》中突出谈到了中国当代文学体制下的文学“一体化”现象。杨匡汉、孟繁华主编的《共和国文学50年》曾列专章介绍“社会主义文艺体制的建构”,孟繁华、程光炜的《中国当代文学发展史》也列专章介绍“当代文学的内部制度”;以及王本朝《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周晓风《新中国文艺政策的文化阐释》等,均对中国当代文学体制化问题给予了重视。德国学者顾彬先生不久前在中国大陆出版的《20世纪中国文学史》在论述1949年以后的中国文学时,也特别注意到当代文学的组织形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后迅速把文学纳入了国家组织体系。
遗憾的是,由于学术的和非学术的多方面的原因,对于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的认识,常常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一方面,我们可能因为过于强调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而忽视文学的理想和文学发展的普遍规律,到最终可能成为对当代文学毫无批判眼光的照单全收,对存在的问题不能正视,最终无法找到通向理想的道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能因为忽略中国当代文学的特殊性而简单沿用历史上的文学标准去加以评判,从而导致出现不能正确把握中国当代文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这样一个巨大的历史存在的尴尬境地。在我看来,迄今为止的中国当代文学研究尽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现的许多优秀作家作品给予了积极评价,对““””这样的历史悲剧也不乏深刻的批判,但对于中国当代文学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对当代文学的影响并没有做出深刻而有效的解释,也没有对中国当代文学的体制化现象及其对于当代文学发展的积极意义和历史局限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度发达阶段出现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国家把全社会的力量集于一身,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资源和秩序保障,同时形成对于社会生活的控制,以便促使社会更好地发展。现代国家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的认识已经达到高度成熟的阶段。正是因为如此,民族国家的兴起,已成为19世纪以来世界各个地区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20世纪初期社会主义国家在前苏联的出现,既反映了社会主义运动发展已经达到建立国家政权的程度,也可以看作是各国人民对自己国家发展道路出现新的历史选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绝不应当看作是一种偶然的结果。同样,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国家文学的形成,也应当看做是中国文学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后的必然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文学实在是一个庞大的文学话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这里面既包含了对一般国家文学的认识,更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文学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学的认识。就国家与文学的一般关系而言,世界各国似乎并未就此形成统一的认识,文学和政治学研究至今对此显得束手无策。前苏联在处理国家与文学的关系上提供过一种有影响的模式,那就是列宁的那篇著名的《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所表述的那样,使文学成为革命事业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它显示了国家对于文学艺术的一个基本态度,那就是高度重视文学艺术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希望按照国家的需要去发展文学艺术,以便更好地用文学艺术去促进国家的发展。这样一种基本态度似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经济社会不发达国家在处理国家与文学关系上的基本准则。斯大林时代的苏联在处理国家与文学的关系上曾经有过极端的做法。包括粗暴取消文学刊物、处理作家等,但这不应该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国家与文学之间关系的常态。这里涉及到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缺乏了解的批评,那就是把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看作是一种不民主的集权体制。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体制内的文学常常被认为是不自由的文学。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宣称他们的国家对文学不加干涉,他们的文学是自由的文学。其实任何国家均需要对社会实施有效控制,只是选择的方式和侧重点不同而已。美国学者伦纳德·D·杜博夫在其所著《艺术法概要》一书中曾谈到,“艺术家创作的理想环境是能够自由发挥而不受任何外来约束。但是与其他传播媒体一样,艺术也会表现一些在政治上和社会上有争议的思想。这样,政府一方面要在法律上对有政治颠覆思想和淫秽内容的作品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又要保障言论自由,二者之间就出现了根本性的矛盾。”杜博夫进一步谈到了美国,“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未能幸免于艺术对他的公开的社会讽刺。开国先辈们所追求的自由的目标似乎就是要将这个国家建成适于表现自由的沃土。然而并非所有政治批评都可以容忍历史上就发生过多起针对具有反抗意识的作品的镇压活动。”并且引起了相关法律诉讼。杜博夫为此引证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确定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表现行为予以限制的“四项标准”:
(1)必须在宪法赋予政府的权限之内;(2)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政府的重要或重大利益;(3)政府利益与压制言论自由无关;(4)在具体情况下对所谓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自由予以限制,其重要程度没有超过维护政府利益的必要程度。
可见,美国虽然没有文化部,文学艺术的体制化程度似乎不如前苏联,但美国政府仍然通过国家意识形态宣传、新闻出版和海关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等对文学艺术实施必要的控制,同时也根据国家利益需要对文学艺术发展给予扶持。因此,不应该简单否定国家对于文学艺术的管理乃至文学的体制化现象。重要的是需要对这一历史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便找到其中的规律,包括其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以便更好地促进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
中国当代文学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中国当代社会在处理国家与文学的关系上,最基本的做法,是把社会的文学改造成了国家的文学,文学成为一种国家规划的宏伟事业而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作家则成为国家公职人员而受到优待。这一方面可能使文学有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功能。中国当代文学史上不少重要作品如《红旗谱》、《创业史》、《青春之歌》、《红岩》等,都是这一文学体制的产物。大量材料表明,像长篇小说《红岩》这样的作品的产生,本身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直接投入文学创作过程的结果,是当代文学中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组织生产”的成功范例。但另一方面,文学自身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被国家文学体制所完全包括。文学体制化必然导致体制外文学的产生。这一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提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后才得到有效解决。在中国当代文学的国家体制内部,也有过作家把他们所理解的国家利益内化为创作上的自觉追求和党的文艺领导者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帮助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的成功例子,同时,也有过所谓“领导出思想、群众出生活、作家出技巧”的庸俗化管理方式和对文学事业的粗暴干涉。新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当代文学的国家体制又出现许多重要的变化。用德国学者顾彬先生的话说,“如今,市场的力量使审查基本上形同虚设,但是国家在科学和严肃文学领域一直拥有决定权”。顾彬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但传统的以军事动员为特征的国家文学体制与新时期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国家文学体制的交织的确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所有这一切不过表明,尽管当代文学仍然属于现代汉语文学,但中国当代文学作为高度体制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学早已不同于一般所说的现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一体化理念及其研究思路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中国当代文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这一最重要的本质特征。认真研究中国当代文学中国家与文学关系的规律及其复杂形式,是我们需要认真面对和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这也必将极大地深化我们对于现代国家与文学关系的认识以及深化我们对于中国现当代文学的认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
【关键词】个人的独特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个别化
【正文】
一、个人独特性及其法律意义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每个人和别人一样,都融合在社会之中,并以共有的情感、本性作为社会维系的纽带,使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交流得以可能。然而,对个人社会性的强调可能会导致对个人独特性的忽略。证诸理论与实践都可以发现,每一个人相对于他人而言,都是一种独特的存在。“人的唯一性、人的不可重复性是一个本体论的事实。” [1]一切社会制度的构建,都必须以此作为基础,才能真正造就出符合人的生存状况的规则体系与组织模式。在有些学者的笔下,独特性也以“个体性”称之。德国学者埃里亚斯将“个人心智功能的独具个性的形成和差异化”作为人的个体性的标志。[2]英国学者鲍曼认为,在当代社会,“个体性”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特性,“甚至可以说是人类诸多普遍特性中最具普遍性和决定意义的特性”。在鲍曼看来,“个体性作为一种价值,是对个体差异性和独特性的强烈关注,也是一种同时成为‘自我’和‘拥有’自我的强烈经验”。[3]个体性与独特性一样,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个性、经验、能力,每个人都以对“自我”的重视与维护作为其行动的根本。
就思想渊源来说,个人独特性并不是随着社会的出现和哲学的形成就自然存在的命题,相反,在早期思想家的著作中,强调更多的是人的政治性、社会性。古希腊、古罗马学者的作品中,大多把人视为同质性的存在,人只有“公我”而无“私我”。人的定义最早与“角色”相连,也表征着这样一种意思:只有在公共场合中显现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角色不过就是个人在社会中所装扮的某种形象;相反,退隐到私域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他们不具有公共的品性,也不承载公共的职能。对个人独特性的忽略,在__出现之后才有所改观。按照意大利学者莫迪恩的追溯,“个人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是一个由基督宗教确认、主张和传播的原理。这个原理具有一种少有的颠覆性力量(和平的颠覆),渐渐地,当它成功地侵袭和渗透到非基督宗教文化中,它深刻地、实质性地改变了它,导致了中世纪和后来的现代文化的产生。” [4]在__的理念中,个人虽为上帝所造,但上帝对每个人并没有给予其宿命的安排,而是由人通过自由意志进行行为选择。换句话说,上帝创造了人类,也赋予了人类行动的权利;因为人有自由,所以人才能选择,从而成就其独特性。自此之后,人的独特性被承认为一个本体论的事实,并作为建构学术理论和组织政治国家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必须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每个人在与其他人的比较中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是世间的“惟一”,都是不可复制的“绝版”。个人的独特性当然为社会规范的确立带来了难题,但这也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魅力所在:“在人文学者之中最流行的观念是强调人的独特性、变异性,以及心情、观点的不断改变。” [5]个人独特性所导致的人际社会的多样性、易变性,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社会规范多元化的客观基础,也是一系列重要的哲学、社会科学命题的基础。
个人的独特性是人的尊严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正当化论据。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普遍以“人的尊严”作为最高的伦理总纲。一个普通的凡人,甚至是一个恶棍、罪犯,为什么也能享有这样一种尊严呢?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不容替换。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等价与否的关系,每个人在能力、潜力、个性、情趣、爱好方面都与别人不同,有着独特的价值,应当被珍视、被尊重。
个人的独特性是人权标准确定的根基。人权是作为人类社会中每一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契合每一个体的需要是普遍人权正当性的基础。除去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人权类型,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对于人权来说,保障个人独特性的存在、培养与发展,可以视为其最根本的任务。“每一个个体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绝对的,不可还原为另一个体。这也许是人权这一现代问题最主要的推动力。人权捍卫个体的尊严,个体笼统地说与社会相对,具体地说则与国家相对。” [6]通过人权条款,可以保证个人既不受国家的压迫,也不受社会的同化,这样才能造就出一个个拥有个性、自主独立的权利主体来。将人的独特性排除在外,人权就可能成为一种许多人并不需要的奢侈品。美国学者米尔恩提出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观,“最低限度”标准“在消极的方面,要求人不能被仅仅当作手段;在积极的方面,则要求全人类在一切交往中始终遵循共同道德原则”。[7]每个人不能被作为手段对待,这是人的独特性的必然要求。
个人的独特性为自由的价值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自由是人们为了寻求更美好的生活方式、更有利的生存条件所需的一种能力和资质。正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追求,我们才需要政治上、法律上的自由,从而为自己的存在与发展奠定基础。“如果忽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个人价值的理念也就更不重要了。” [8]人的自由表现着这样一个结果“可以从他身上期待未曾预料的事情,他能够完成不可能的任务”,而这一点之所以可能,“仅仅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每个人的诞生都为世界带来独一无二的新东西”。[9]自由是与人的独特性相伴生的东西:没有自由,人的独特性无从展现;没有独特性,人的自由就毫无意义。
个人的独特性对现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律的标准是普遍适用的标准。法律不将气质、智力和教育诸方面无穷无尽的变数作为某一给定行为的内在特质予以考虑,因为,这些东西在不同人的身上大相径庭。基于不止一个充足的理由,法律看待人时并不试图像上帝那样看待他们。”之所以需要如此,霍姆斯认为,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精细地测量一个人的能力和限度之不可能性”;二是为了确定法律责任,法律就“不可能承认性格上的微小差异”,相反,在法律上,“每个人都被推定拥有避免伤害他的邻人的正常能力”。[10]可见,以普遍的规则来实现对个别行为的调整,既是法律的必需,也是法律的无奈。
二、法律普遍性的理论证成
法律的普遍性大致意指,法律不考虑人的质的差别,不考虑时间、地域的差异,在法律所涉的范围内,将规则重复适用于不同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是国家权威的必然,它彰显了国家的统治能力,也有利于人们将法律视为公共产品。法律之所以必须具有普遍性,对人与人之间的不同视而不见,可以作如下解释:
第一,社会共同体存在的需要。国家作为人的集合的共同体,不可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需求来拟定不同的规则。无论是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生成,还是以暴力论、神意论来诊释国家的存在,毋庸置疑的前提条件都是:作为一种人们生存于其中的集体组织,必须共守一种能为大家所遵循的共同规则。换句话说,每个人的欲望、追求及选择可能都是不一致的,而个人的愿望要得以满足,在资源有限这个根本的前提之下,必定会与其他人的愿望产生冲突。法律存在的根基,恰恰就在于人除了扩张性的本能之外,还拥有分享社会情感、提倡彼此合作的社会本能。就此而言,要使社会成为一个能共济群生的整体,就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的存在。正因如此,国家通过法律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共同的最低限度的行为标准,迫使人们克制相关的欲望,而按法律所昭示的共同标准行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拉德布鲁赫将法律规则的本质确定为“具有实证的与同时也是规范的、社会的与一般的本质的规则,且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确定为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规则的总和”。[11]
第二,法律形式正义的追求。对于法律而言,实质正义虽为其必然追求,却是永远无法实现的目标;相反,形式正义不仅必要也有可能,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法律的普遍性。如恩吉斯所言,“正义要求尽可能地‘具体化’,即考虑人和情势的个别状态。相反,法的确定性要求尽可能从这些状况中抽象化”,[12]否则即无法达成调控社会的目的。刚满18周岁的人与离18周岁差天的人,在智力、能力上可能没有什么不同,然而在法律上所获取的待遇却是不同的(例如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后者来说,法律的这种设定可能不公平,但这为实现形式正义所必需。立法需要在对年龄、时间、分数、身体状况、精神健康程度等涉及人的行为的评价方面进行界定时,就只能选择一个“大致如此”的标准。这就是形式正义的要求。为此,法律往往根据社会常识与社会公理来确定一个相对精确的尺度,以此度量人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及决定利益的具体分配。这种“大致如此”的标准,只能建立在人们的共识上,而无法根据每个人的实际状况逐一作出确定的判定。
第三,应然规范的性质使然。“法首先应该接受人的真实的样子,并且预计到他的一切特性。但是同时,法不能到此为止而止步不前。它不能干脆让人的一切本能、直觉和激情放任自流。毋宁说,它必须遏制人的某些特性,鼓励促进另一些特性,并使它们发挥作用。” [13]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律必须对现实中的人有精确、真实的定位;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规制人过于非理性的一面,以“应然”的标准来要求人们如何行为,从而使法律上的人成为一种必须依规则行事的人。
作为一种应然规范,法律告诉人们的是,在什么情形下以什么标准行事。而要达到这一效果,就必须以这样一类普遍性作为支撑:一是它必须针对全体社会成员定规立制,而不是下达给某个特定人的命令;二是它的标准不以现实中个别人的实际状况为准据,而是以共同体需求为基础。“规范”这一术语的惯常用法中,“并不含有对个别的情形做完全个殊性的特定处理的意思”。[14]规范性、应然性与普遍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同义词。
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属性。从立法的经验看,其普遍性的获取,主要通过如下四种立法技术来实现。
一是抽象化,即不考虑人与人之间存在质的差别,而把人视为同一、平等的主体的拟制方法。现实中的人虽然是各不相同的,但法律有意忽视这种差别。凯尔森言道:“整个法律秩序也从不决定从属这一秩序的人的全部生活,或影响他的所有的精神和肉体的功能。人只是在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方面才从属法律秩序;至少所有其他的行为或不行为方面,他与法律秩序就毫无关系。在法学思想中,我们只是在人的行为成为法律秩序的内容时才涉及他。因而只有那些有资格作为法律秩序中义务或权利的人的行为和不行为,才是与法律上的人的概念有关的。一个人只有在他‘具有’义务和权利时才存在,离开义务和权利,就无所谓人了。” [15]从这段话可以看出:(1)法律生活并非人的生活的全部,人的行为只有在进人法律场景时,才有受法律规制的必要; (2)生活中的人成为法律上的人,是因为他与法律秩序的关联,当人的行为作为法律秩序的内容时,人即从现实生活中的人转变为法律上的抽象的人;(3)成为法律上的人的标志是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将“生活人”抽象为“法律人”的立法技术,是剔除人的一切外在属性,而只从类的角度来对人进行规制和定位。哈贝马斯指出:“法所抽象掉的,首先是法的承受者的约束其自由意志的能力,而只考虑他们的自由选择。法还抽象掉各种有关行动计划的生活世界的复杂性,而局限于具有确定社会类型的行动者们彼此种种互动影响之间的外在关系。最后,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法还抽象掉服从规则的那种动机,而满足于行动对于规则的服从,不管这种服从是如何发生的。” [16]可见,法律的普遍性所要求的对人的抽象,无非就是忽视个人的能力、动机以及行为人所处的社会情境,而把所有的人视为等同、类似,或者将行为的环境看作相同、相近。
二是典型化。立法上要确立法律的普遍性,就必须把林林总总的个人及其行为予以归类,确定其典型的人的形象和行为样态,以此来作为人的行为标准和事实的标准要件。实际上,“法律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典型性行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设基础之上的”。[17]法律发展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寻求典型、确立标准的历史。
典型化的立法技术,就是以“标准人”的方式来确定人们行为的一般常态。例如,过错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但什么情形下构成过错,这就有许多有关人的形象的不同定位。
在法国,“过错实际上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一个善良家父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它不考虑行为人的知识、技能和灵巧程度”。实践中将被告的行为同善良家父的行为加以比较的时候,法国司法并没有将善良家父的形象理想化,认为它是不食人间烟火的人,“而是将它放在与被告同种情况下来加以比较,司法要考虑在该种活动领域大多数人的行为标准,即参照那些与责任人同类性质、同类资质、同种能力和处于同样境况中的人的理性的行为标准”。这也就是英美侵权法所采取的理性人的行为标准。[18]美国学者西维指出:“标准人格将根据结晶成法律的社群情感来进行价值判断。所以,当行为人有意与社群认同的价值相悖时,他的行为将不可原谅;而且,即使他相信,除了个人的道德失误,自己的价值选择与社群一致,他亦不可被原谅。……而且,当事人偏离常情的行为有时被某些社群视为道德上可嘉行为,但如果他的行为给他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他亦无法免责。” [19]换句话说,标准人也就是行为合乎社会常规的不出格的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背离了普通人会采取的行为方式和行为标准,那就成为可能追究其过错的诱因。
三是身份化。在一国之内,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同样的公民资格,然而在实体法中,人又以多种不同的身份出现。例如,在家庭关系中,某人是父母的儿子,又是配偶的丈夫;在具体职业上,他可能是个职业教师;在医疗的场合,他属于法律上的患者;在消费领域,他又因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而成为消费者。法律中根据人的不同身份来设定人的不同权利与义务,本身就是鉴于人参与多种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因而是正常的、合理的。正如德国学者施瓦布所指出的“平等原则并不妨碍在人员群体中按事物性质进行合理区分。”以商法为例,“制定商法规范作为商人的特别法是与事物本身相关而不是与等级相关,因为在商业自由和经营自由的标志下,这些职业并未被表述为封闭性的人员群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商人,并由此而同这些专门的职业规定打交道。” [20]换句话说,以身份作为法律主体的不同分类在如此情形下是合理的:身份代表着在具体法律关系中被人所知悉的职业或地位,而不是以意识形态作为分类标准或在政治地位上有所不同;身份是开放的,也即每一个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拥有该种身份;身份的存在与某种特定的关系或活动相连,前者如家庭关系中的子女,后者如合同关系中的甲方乙方。
一般说来,实体法通过两种方式来设定人的身份。第一种方式,是在统一的部门法律中,因为个人可能从事的职业和参与的活动不同,而确定人的不同身份。例如,在劳动法上,人被分解成“雇主、雇员、工人、职员等不同类型。之所以是雇主、雇员、工人、职员,只是因为他们不同的身份背景”。[21]在这里,身份只是表明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并不影响着作为实体的人所拥有的权利。第二种方式,则是对于法律上需要特别予以规定的身份关系,确立调整该类别、类型身份的专门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
四是角色化。在法学上,将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使者称为角色。大致说来,角色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角色是一种法律上的分派,什么样的人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的。例如,把提起诉讼者称为原告,把被动应诉者称为被告。第二,角色代表着一种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在具体的法律运行中,人们通过扮演某一角色来促成法律的运转。例如,没有原告的起诉,诉讼过程就不可能启动。第三,角色与角色期待是密切相关的。例如,主持案件审理的法官,我们有理由期待他保持中立、维护公正。第四,角色与人的实际个性不一定重合。换句话说,为了扮演的需要,一个角色承担者可以违反自己的本性来进行某种法律行为。
法律上的角色更多地出现在程序法、诉讼法中,甚至可以说,以实体的人(包括身份的人在内)为调整对象和以角色的人为调整对象,本身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诉讼法的根本差异之所在。具体说来,实体法上所规定的人是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地存在的个人。例如人有自利的欲望,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确定财产所有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以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但是,程序法上的“人”更多地是“角色的人”,即往往不再考虑人的真实性情感,而是以“角色分派”的方式,来拟定每一个进人程序中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一个对被告人充满厌恶的律师,也必须尽可能为他的当事人找到罪轻或者无罪的根据;同样,检察官即使对被告人深怀同情,也不宜在法庭上表露其仁慈与关怀。就此而言,实体法上的人可以尽其本性来进行法律上的活动,而程序法上的人则可能要戴上面具,扮演与其本性不同的角色。
通过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四种立法技术,法律确保了普遍性的实现,使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个人之上,从而达成法律调控社会的根本目的。#p#副标题#e#
三、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的可能冲突
独特的个人应当适用独特的规则,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与人性的契合。但是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所反对的恰恰就是独特性:法律设想的人是同样的人、相似的人,因而以普遍的规则来统率千千万万个不同的个人。如此,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与冲突,法律的两难问题也由此得以呈现。
(一)关注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存在
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的不同,在于仅以行为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显然,这与现代法律的旨趣相合,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法律的进步。
首先,在人的存在意义上,“行为”是与“思想”相对应的概念。前者代表着人的一种外部动作,而后者则属于人的内心隐秘。从行为方面而言,一个行为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时,就会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现代法学理论的普遍认识是:“所有法律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唯一社会现实是人们之间的关系。因而,法律义务以及法律权利的内容不是别的而只是个人的行为而已。” [22]这凸显了把“行为”与“思想”相区分的意义:思想世界是自由的,永远不会成为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一个人的所思所想,纯属于个人的自主活动,法律不能对人的思想进行规制,也无法要求人们思想的统一。其次,仅把行为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也符合现代法律对社会进行规制、调控的客观需要。现代法律作为一种规整社会的技术手段,需要凭藉计量、测算、权衡、比较等方式,才能对个人设定禁忌、确定责任。而人的行为是形诸于外的动作,可以归类、统计、度量,显然,这符合法律技术性的要求。也正因为如此,现代法律不再推究人的思想和心理活动,而仅就人的外部动作所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评价。与以往的法律相比较,当代法律中的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一句话,社会不能借所谓防卫之名,把那些还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人提前加以管束。再者,以行为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也适应了法律普遍性的需要。人与人是不一样的,要对每个人安排适合于行为方式的法律,显然没有可能。但是,行为则是可以归类与比较的。法律上只要对行为加以正确的分类(例如罪名上的杀人、放火、抢劫、偷盗),就可以此来统摄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各式各样的个人。可见,现代法律必定要以行为作为规制对象,唯有如此,才能够用这一技术手段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
然而问题在于,当法律仅以行为作为规制对象时,我们失落了在行为背后所隐藏的个人。换句话说,在今天的法律中,我们所能见到的只是被类型化的行为,而见不到作出具体行为的法律主体。个人的性别、长相、身高、信仰、教育经历固然不再重要,就连人为何要进行此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作出这类行为,也不再是法律所要关注的对象。为确保法律普遍性的实现,法律首先推定人人皆知法律。因而,即使存在认识能力上的差异,法律也以“法律认知错误”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为由,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法律不考虑人在实际能力上的差别而进行所谓“平等对待”时,恰恰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正如学者在谈到法律责任时所指出的那样,“责任原则不仅仅以能够自由判断为前提,而且以能够作正确判断为前提。除意志自由外还必须具有评价能力。后者正是本源性的至关重要点,因为,若不具备该能力,人的决意则不可能由应当规范所决定。” [23]可见,由于人的能力上的差异,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责任担当的情形。毕竟人不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机械制品,具体的个人在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上必定会存在差异,完全排斥法律认知错误作为免责理由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换个角度来说,一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意义,关键看其是否体现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一个具有价值性、目的性、社会性的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人的行为受思想意识的支配,其行为的方式与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行为人选择、判断的结果。脱离了行为人来谈论行为,显然使得对这种行为的评价会出现隔靴搔痒、不着边际的结果。针对法律制度中个人的缺失,日本学者野村稳指出:“法律学本来是关于人的学问,在刑法学中,这种性质特别明显。在论述犯罪、考察刑罚时,正确地认识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而且作为受刑对象的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不可缺少的。” [24]德国学者耶塞克与魏根特也认为,虽然对于同样的危害结果应当给予同样的法律责难,但也存在许多不能非难行为人的情况,“主要有身体缺陷、理解错误、知识不足、经验欠缺、年龄的增加导致身体的衰退,以及存在行为人无法解决的特殊的情境困难”。[25]可见,对于不幸陷人法网中的个人来说,不考虑其生理上、心理上、能力上、情境上的存在种种问题,法律的执行就会极不人道。
强调个人在法律调整对象中的地位,并不是要抹煞将行为置于法律中心位置的意义,但是法律在注重普遍性的同时,也应当为个别性留有余地。正如日本学者大稼仁在谈到刑法的调整对象时指出的那样:“以符合自由主义要求的现实的行为为前提,同时一并考虑其背后的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在人格行为论的立场上,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现实化,是由其主体、作为其创造者的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脱离了行为人,就难以确定行为作为犯罪的要素所具有的具体意义。” [26]一句话,行为与特定人都是法律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没有行为的存在,人与法律即无关联;而没有人的存在,行为的合理评价则将失去依据。
(二)强调平等而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从权利的赋予上来说,现代法律对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赋予平等的权利,这自然迎合了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也的确体现了人的价值的平等尊重。但是,当代法律过于注重权利的平等赋予,却对权利行使的基础条件—行使权利的能力—缺乏足够的注重。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仅是抽象的权利,要将其付诸实施,需要主体本身具有行使权利的条件。
(三)注重客观而对主观的有意回避
以实际存在的行为为评价对象,以客观的、外部的动作作为法律计量的基础,这已成为法律的普遍特征。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以外部行为作为评价人的标准,至于人的内心和其个人情趣,都不再是关注的对象。换句话说,现代的各种制度都抽掉了人的私密、精神层面,而把个人作为一个与其他人并无不同的“均值人”。这当然符合平等的理念,因为在公共的层面,人只因其为人就具有和别人相同的地位,拥有和别人相同的权能,一切内在素质和外在条件都不是公共评价的对象,客观的、外在的行为才是接受制度规制的唯一要素。正因如此,现代法律的生存与运作由于对形式理性的强调,使代表着人的观念、想法的内心世界成为多余的东西。德国学者克尼佩尔将生活中的“经验的人”与法律所拟制的人作了区分,“经验的人存在偏好、欲望和所有的‘主观原因’,具体的我,他想要这个或那个,有‘需要、情绪和念头”,,法律对于他们要提出“戒律或禁止的绝对命令,即外在的、法律的合法性、必要性,具体的我是不自由的”。[27]一句话,生活中的人们可能是多样化的、率性而为的,但法律作为一种应然的标准,要求所有人都要克制自己的愿望、需求、情欲,以法律的标准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这样,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行为规则,就达到了统一人们行动的目的。但是,这种统一是虚假的、应然的,而不是真实的、实存的。
以民法为例,“民法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法律不问动机‘。情感在民法中的意义基本上被剥离了。” [28]如果把情感广义地理解为人的一种内心的情状和独特的个性,那也就意味着,民法对于人们实际的动机、目的、能力、境遇不予过问,而只是以行为作为考量的唯一对象。以过失为例,在法学上,“过失是指疏于合理的注意。而合理的注意则是指一个合理的人会采取的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那合理的人应该防范的风险”,这样,“被告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人‘,而只是一个笨手笨脚的人,或者是一个愚蠢的、健忘的人,这一事实本身是无关紧要的。被告是新手还是经验丰富的老手、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是智力有残障还是身体有残疾,凡此种种都无关紧要。
甚至被告实际上不可能预见或避免损害,并且也是真心地赞成’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也是百分之百地拥护过错的客观性定义,凡此种种,也都无关紧要”。[29]由此可见,活跃于民事生活中的法律主体,不再是具有情感的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而只是一个个根据法律规则行事的角色,他们的好恶爱憎不影响法律关系的存续,其喜怒哀乐也不决定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法律只对行为予以调整,所以行为背后的因素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因为法律需要定量,所以一切法律上的结果都转换成利益来加以计算。正因如此,“当论及情感利益、非财产损害、侵犯人格时,在法律中不涉及机体内部的感觉,而是涉及以货币单位计量的客观价值,该价值使得受保护的法益成为可交易的商品,成为精神利益。” [30]换句话说,受到损害的人是不同的,其心理反应和实际遭受伤害的程度也不一样,但法律却对之不闻不问,只以同样的标准来确定对受害人利益的补偿。在这里,法律平等执行的目的是达到了,但法律的这种标准则未必会让人感觉公平。
刑法规制的对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而法律上所称的行为,却是脱离于人的内心的外在动作。从生活的常态而言,人的行为都受思想意识、动机目的的支配,游离于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下意识的身体运动。然而,当法律要对人的行为以犯罪加以追究时,并不把主观的内心作为考量的对象。在刑法中,虽然也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术语,但更多时候却被所谓抽象的“自由意志”所替代,成为不具有个人化的官方术语。实际上,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意志”与“动机”是有明显区别的:“动机指需要、欲望、意图,个人和社会的历史,有意无意地敦促行动,换句话说,动机使人们真实。另一方面,意志是与过错相关的虚假的建构,不考虑行为的原因和动机的责任归属。意志虽然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范畴,然而在定罪时是完全不考虑动机因素……按尼诺的说法,’法律忽略了人的行为的一般精神因素—动机‘。” [31]简单地说,动机才体现了人的真实存在,因为某种动机正是当事人选择如此行为的根源所在,对动机不加考虑,自然也就难以对犯罪行为作出真实评价。实际上,动机不仅仅是审查犯罪情节时需要考虑的对象,它本身就涉及犯罪行为能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只有将过错与动机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够真正确定某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法律上是否要承担罪责。对动机的遗忘,严格说来也就是对人的漠视。
主观和客观总是永恒存在着矛盾。过于强调客观,会使法律远离人的真实;但反过来也是一样,着重对主观方面的推测与探究,既可能放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富勒将之称为法律所面临的“一道无解的难题”:“虽然一种超然的正义标准注定有时会显得过于严苛,但一种试图探测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体贴的正义的标准却在情在理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在他看来,“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帮助它超越这种矛盾处境的魔法”,因此,“它不得不踏上一条不确定的中间道路,在处理某些涉及明显能力不足的案件时放宽适用理性人标准”。[32]也就是,对客观标准予以适度放弃,而通过主观方面的考虑来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下我们即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探讨这条“中间道路”的可能走法。
四、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的调适
怎样来解决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呢?本文认为,在现代法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来缓解人与法之间所存在的固有张力。
(一)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划定个人私域的范围,确保个人不因社会化而被同质化
“公域”、“私域”是对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两个不同层面的简单称谓。前者即公共领域,也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活动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可以聚集在一起,发表意见,针贬时政,从而体现公民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使命。私域则是纯属个人的私生活领域,大致包括个人的日常活动范围和家庭生活领域两个方面。从个人而言,它们的内心世界、个人信息与私人圈子都属于典型的私生活的范围,而家庭虽然也是常见的社会单位,但更多地是聚集亲密个人的场所,也属于私生活固有的空间。
个人在私生活上享有的自由,是最为典型的消极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英国著名思想家柏林关于自由的一种分类。前者是一种“免于外在阻碍的自由”,后者是一种“做某事的自由”。柏林的主张是:“对’自由‘这个词的每一种解释,不管多么不同寻常,都必须包含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必须存在一个在其中我不受挫折的领域。” [33]简单地说,必须划定一个专属公民个人自治的空间,在那里,国家和他人不得对权利人的权利与自由进行干涉和强制。个人在私生活上的自由,借用这一观念可以作出如下诊释:第一,私生活上的自由是个人一种行为上的自主。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决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行动安排,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第二,与国家通过法律进行管理不同,私生活虽然也纳人法律的调整范围,但这种调整只是保护、保障,防止他人对别人私生活空间的不当干预。换句话说,法律只能为私生活空间的存在提供一个不受干预的屏障,并且这种范围的划定既约束其他人,也约束国家自身。在个人私生活面前,法律必须容忍与退让。第三,对于不同的私生活空间,法律以中立原则为指导,加以平等的保护。可见,对私生活的保护是对所有人私生活的保护,国家不能对此设限,干预人们自治的空间。
对于个人独特性的保障而言,私域的确定至关重要。个人的独特性源于每个人思想上的独立和生活上的体验,而这些,在喧嚣的公众场合并不能够达成。个人思想的成熟首先需要有外在的客观素材,这意味着人必须参与社会生活,感受社会发展的动态与情形。但是,客观的材料只有通过主观心灵的综合乃至新的创造,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思想。相对来说,人只有在安静甚至孤立的空间中,才可能运用自己的心智,锻造自己的思想。在那样一个空间里,人可以沉思、体悟、比较,从而消化外在的社会经验,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感悟。可以说,没有独立的不受他人控制的私人空间,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的独特性的存在。
为保障人的独特性的落实,法律需要明确界定私域的范围,允许人们在其中自主、自治,使人不至于完全地社会化,以免人成为和他人完全一样的无差别的存在。“在人们的灵魂中,有一条不与社会相通的小道。人们在这条小路上璃龋独行,这是一个避开众目睽睽的私人世界。” [34]这个世界能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够得以维持,是确定国家民主与否、法律宽容与否的标尺。同样重要的是,私域的存在并不会妨碍公域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公共领域的政治和社会活动能否得以正常、有效地运作,取决于私域环境中所陶冶出来的个人的独特性。
(二)在法律的调整对象上,承认弱者存在的事实,为少数人提供补足能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追求平等,然而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因素会加剧本来就具有独特性的个人在心理、生理、能力等方面的分化。停留于形式平等的法律无视这些分化,在“平等”的名义下可能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社会不公正结果。
根据弱者的不同成因,我们可以将弱者分为以下五类:
上述表格反映的只是社会学意义上一般弱者类型的划分。对于真正的法律上的弱者来说,还必须同时具备几个相关条件:(1)弱者是“自然剥夺”的结果,如天生的残疾。国家和法律在此时将他们视为弱者,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做法。残疾的概率、事故的概率等如果是个定数的话,那么残疾人、不幸者就是“占有”了我们的份额的人。因而,对于社会上其他成员而言,通过纳税、捐款为他们提供帮助,这是合乎道义的。(2)弱者已经付出了与普通人一样的心智和体力,然而由于能力较弱、运气不佳,最终变得在生存上无法维持。这不是要迁就人类的惰性,那些不思进取的人,本身就不能算作弱者。(3)弱者的形成源于制度性和社会性的因素,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这与当事人是否努力毫无关联。同样,如果弱者本身就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和法律造成的,国家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也就是正当的。(4)弱者的地位是短期内不可改变的,例如就业的员工和劳动者就是如此。按照学者的说法,这是一种“客观且贯彻始终的劣势”。其衡量标准有二:一是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二是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35] (5)弱者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自我补足。如果一个人在某些方面属于弱者,在其他方面却是强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来补足自身的缺陷,他同样也不属于法律所要关注的弱者。
对于弱者的保护,从宏观的层面上而言,是确定福利权这样一些社会保障权,为弱者的能力进行法律上的补足。在以往,社会福利往往体现为一种国家的恩赐,在人们遇到天灾人祸时,由国家扮演“扶贫济困”的角色。然而,现代社会已逐步向风险社会过渡。所谓风险社会,说到底,就是人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人口统计学显示,新的经济自身产生了一个问题。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对他们的生活和尊严都丧失了控制权,每天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当作冗员而遭解雇。” [36]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社会福利就不是国家的恩赐,而是人们的权利了。它意味着,国家为保障人的尊严,有义务为那些濒处困境的人们提供救助。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说,“尊严”意味着体面的生存。当人们竭其所能仍然不能获其生活所需时,国家就无法推卸自己的责任。“生活最低标准和通常的社会保险不是施舍;它是人们固有的权利,因为食物、住所和健康是行使自由的必要条件。自由本身意味着拥有多种选择。当然,饥饿、寒冷、疾病和贫穷本身是不幸的。除此之外,它们还是自由的敌人。” [37]至于在具体法律场景中,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所设定的特殊保障措施,大多是以人道主义精神,适度地减轻对这类人的能力要求。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必须对被忽视了的被告的具体特性予以谨慎地关注。这些特性可以划分成身体的和精神的。在每一种情形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都须予以一定的考虑。首先,考虑一个人的身体缺陷。对于一个盲人只能依据一个合理、谨慎的盲人的注意标准去认定其过失,而不是依明眼人的标准。其次,对于儿童的过失不能以成年人的标准去认定,而应依与其同龄的、经验相当的儿童的标准认定。” [38]
(三)在法律的规定内容上,根据所涉事项的不同,区分普遍化和特殊化的不同规定方式
首先,在涉及年龄、时间、数量等需要计量的场合,可由法律作出统一的规定。在许多事项上,例如资格的确认、行为的评价以及责任的担当等方面,往往需要通过设定整齐划一的标准,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同样的要求。此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以此来决定是否赋予个人权利或要求其履行义务。诸如无行为能力者的年龄界限、诉讼时效的计算、结婚年龄的确定等等,表面上看,这些规定的确有些机械,没有考虑到特定人的特殊情况,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又是可以理解的:第一,法律上所采取的标准大多都是“自然”的标准。相对于要作出法律上的推断、推理而言,这种规定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从而避免了法律必须对每一个人的独特性作出鉴定的困境。第二,这种规定同样也是综合社会经验及大部分人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例如,18周岁作为人的成年的起点,可以说就是考虑了社会上一般人心智成长的普遍情形。第三,这种完全平等式的规定,对于法律的存在而言也是极为必要的。正如哈特所指出的那样,“近乎平等”这个事实,“最能彰显相互自制和妥协的体系的必要性,它是法律和道德义务的基础”。按照平等要求,有能力的强者也必须做到克制、容忍。“这样规定自制的社会生活,有时候会很无聊;但是较之让近乎平等的人类不受拘束地彼此侵犯,这种社会生活显得没有那么恶劣、残忍或粗鲁。” [39]一句话,为了社会的和平与安宁,法律需要扮演“抑强扶弱”的角色,在一定场合强行克制人的独特的个性。
其次,在立法上无需计量的场合,应当综合社会常理和普遍价值来对人的独特性作出是否可以考虑免责的决定。我们常将法律称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无论如何追求新奇、个性都不能动摇社会得以维系所需的底线,一个人无论有多少主观上的理由都不能用来对抗为社会一般人所公认的客观准则。霍姆斯曾指出,“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某种正常的行为,即牺牲个人超出某一点之外的那些独特性,对于普遍的福利而言是必要的。比如,一个人若生来就比较草率而笨拙,总是搞出一些意外,伤害他自己或邻人,无疑,在上帝的法庭上,是会宽恕他的天生的缺陷的,但他的失足带给他的邻居的麻烦,并不比邻人因为有罪的疏忽所遭受之麻烦更小。因而,邻人会要求他自担风险,符合他们的标准,他们所建立的法院也将会将他个人的因素考虑进去。” [40]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的独特性又是可以考虑的。格劳秀斯认为,“当我们调整对于具有邪恶倾向的建议是抵御还是顺从时,应当考虑到个人的能力,包括判断力、处事能力、年龄、教育程度以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情况”,例如,“危险就在眼前的想法会增加恐惧,而近期的、还未消减的痛苦会引起愤怒。在这两种情况下,理性的冷静控制都已经丧失了”。[41]这种类型的特殊境遇对人的心境和行动所产生的特殊影响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规定真正与人的独特性结合起来。总之,法律要注重统一的标准,但法律又不是不近人情的机器。
再次,在同样的法律标准中,立法上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从而使法律的运作更适合现实社会中的不同个人。在学者看来,标准与规则的结合,可以为法律的个别化提供保障:“一条法律规则,如果与某种标准结合在一起,就具有使自己适用于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况的手段。根据法律规则,对某人的行为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考标准来进行衡量,那么,这个行为就能够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 [42]当然,法律要保证其对社会的普遍调控,所设定的标准大多是抽象的,这固然为法律涵摄更多的事项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是标准越普遍、越抽象,就会与现实的个人及其行为离得越远;二是标准过于模糊或不确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所以,在一定场合将抽象的标准类型化,可以将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较好地予以结合。
(四)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以衡平方式追求法律实施的个别化
普遍性固然是法律应有的追求,但是,“法律越是具有普遍性,它与具体行为相距就越远”,原因在于“事实的细微判别是无止境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细微的差别”。[43]正因如此,通过法律实施的个别化来保证个案公正的实现,确为法律运作的不二法门。萨维尼就曾指出“法律规则都是为当事人所制定的,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就是法律的公正目标的实现。因而当事人的利益不应该屈从于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44]可见,法律必须有一个“个别化”的过程。它意味着在统一的规则框架之下,法律实施过程里仍然要考虑个案中特定的行为人以及其所呈现的特定法律事实。这里以司法审判来说明这一问题。
为什么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应当个别化?这首先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相关。大致说来,立法是一个由个别到抽象的过程,它在综合人们的共性和事态普遍性的基础上,确立起一套抽象的规则;但对于司法而言,情形则恰好相反,是将抽象的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之中,而“个案”则既与特定的人有关,也与特定的事有关。在适用抽象的法律规则办理案件的时候,立足于个案中特定的人与特定的事,才可能使抽象的规则所包含的意义得以呈现。所以,“制定法和习惯法,可谓只是半制成品,它们只有通过司法判决及其执行才趋于结束。法律由此继续不断地重新创造着自己的这一过程,从一般与抽象走向个别与具体。它是一个不断增加个别化和具体化的过程。” [45]其次,这与个案本身的特殊性有关。每一个特定的个案,都是由特定的行为人所引发的法律事件,而“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46]这就可能产生普遍与个别的矛盾抽象的规则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个案所表征的具体现实,个案的特殊甚至可能颠覆既存的规则。加达默尔明确指出,在法律应用的过程中,执法者必须松懈法律的严厉性,“这倒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有缺陷,而是因为相对于法律所认为的秩序来说,人的实在必然总是不完善的,因而不允许有任何单纯的法律的应用”。[47]这里所指的“不完善”,可以理解成固定的规则实际上无法完全量化大千世界中人的行为,因而必须通过对行为意义的阐释,来疏释法律的刚性,并使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真正适用于不同场合下人的行为。再次,司法对法律的个别化适用,也是个案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具体的司法活动而言,其任务就不是去确定社会的整体正义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而是要分析在某个特定的纠纷之中正义为何受阻而没有得完满地实现?显然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这时需要的就是将法律拟定的标准进行细化,确定在个案中“正义之要求为何,质言之,’正当‘的判决为何”。[48]一个针对特定个案所作的判决,在正义的实现上自然也应以个案所昭示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则为限。
法律适用的个别化,在司法审判的场合,就是法官要在法律的抽象规定之下,合理地考虑因人的独特性所进行的特别行为。“法律制度的任务首先是要解决冲突,而解决冲突的理智做法只能是,每个冲突都要依据其个案特点来解决,并且要与众多其他可以事先预见的相同或近似的冲突联系起来做出评判。” [49]所谓“个案的特点”,说到底也就是某一特定案件中由于人的独特性所产生的例外情况,比如与常人不一般的理解能力,生活和工作中的特殊际遇,所面对的特殊的受害人或者所处的特殊的行为场地,等等。人们常将法官与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两者都担负着治病救人的职责。
医生从来不根据所谓“一般的疾病”来开具药方。他们必然要对一个病人在仔细观察、询问的基础上,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同样的道理,法官也只有深人到个案之中,了解是否有独特性的因素使得案件的发生不可避免,如此才算是公正而人道的司法。德沃金指出:“政府可能为了某人或公共的利益而监禁该人,但是,这样做的基础只能是该人的行为,而且,必须从他的自我判断的同一角度去判断他的行为,即从他的意图、动机和责任能力。人们一般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他们的选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事故、被强迫、被威胁或在病态下,则不是自己的选择。” [50]换句话说,对一个人能否课以法律责任,关键是看在某些特殊的背景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不区分这种不同情况,刑罚的施行就是任意的、不人道的。哈特也举例说,一个人“在面对一个开着的钱箱时”应当具有自控力,毕竟这是别人的财产;“但在面对一个与人通奸的妻子时则不然”,正常的人在这时都会有过激的行为反应。这时,法官所要做的,是“询问一个’有理智的正常人‘在此情况下是否会丧失(譬如因为激怒)自我控制”。[51]可见,司法的个别化更多从特定个人的角度,来判断行为人作出该类行为的动机、目的究竟是什么,以便根据特定的案犯确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个别化的意义,国外学者作了很好的描述。以刑法为例:“从法律规定的刑罚到法官决定的具体的刑罚,个人化构成一种正义和衡平的方法,它赋予法官的判决行为以个体化性质。”其特殊的意义在于,通过刑法适用的个别化,一是追求“最适宜、最有效同时也是最公平的刑罚的可能”;二是“在决定刑罚阶段,刑罚个人化给予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后,思考刑罚原则的机会,即便法院并未适用刑罚”。[52]通过个别化,不仅在具体的个人与抽象的规则之间进行了有机的连接,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要求。个别化对法律起着细化、补充并最终发展法律的作用,因而已成为一种基本的法律运作模式。正如庞德所指出:“对法律规范的衡平适用或个别化适用,已愈来愈为今日的法律所倡导。不管是对于行政还是司法,它都是管理活动的生命所在。” [53]没有法律适用上的个别化,就不会有针对不同的个人所作出的法律上的裁决。
有人可能担心,允许法官根据个案的当事人来实现法律适用上的个别化,会破坏法律规则的立法意旨,从而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实际上,将任何法律规则的意义“凝固化”,都是无视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个人在不同的事态下所形成的案件的特殊性。在规范效力层次相同而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对个体情境的最适用性则是规范适用的基本依据。在判例法中,具体情境的最适用性容易通过冲突事实同既往判决事实的比较得到确定。但在实施成文法的过程中,需要具体分析各规范的实际内涵以及冲突事实的本质,并参照法律规则的要求,在规范与冲突事实之间找出最佳的对应。如果放弃了对“个体情境”的探求,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的职责。严格说来,司法公正寄寓于个案公正的实现,法律的“大词”要落实于生活中的“小我”,桥梁需由法官架起。法官应该把法律看成是解决与调整问题的指导性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法官们应运用自己的权力,以其自身的个性和活力自由地补充与充实法律的内容。
【注释】
[1] [匈]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2]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3] [英]泽格蒙特·鲍曼:《自由》,杨光、蒋焕新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第52页。
[4] [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类学》,李树琴、段素革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5] [美]殷克勒斯:《社会学是什么》,黄瑞棋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5年版,第83页。
[6] [西]雷蒙·潘尼卡、仁美丑哈里·詹姆斯·卡格斯编:《看不见的和谐》,王志成、思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77页。
[7]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第153页。
[8] 转引自[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9] [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以下。
[10] 参见[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以下。
[11] [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2] [德]卡尔·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4年版,第206页。
[13] [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2年版,第152页。
[1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闰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15]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以下。
[16]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137页。
[17] [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8] 张民安:《法国侵权责任根据研究》,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 [美]沃伦·A·西维:《过错:主观抑或客观》,林海译,载徐爱国编译:《哈佛法律评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20]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21] 前引[11],拉德布鲁赫书,第133页。
[22] 前引[15],凯尔森书,第107页。
[23]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496页以下。
[24]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25] 前引[23],耶赛克等书,第714页。
[26] 前引[24],大冢仁书,第102页。
[27]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28]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9] 转引自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30] 前引[27],克尼佩尔书,第72页。
[31] [英]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32]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5页。
[33]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34] [美]赫舍尔:《人是谁》,魄仁莲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35] 参见洪艳蓉:《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36] [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溯源与发展》,孟宪昌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以下。
[37]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38]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7页。
[39]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40] 前引[10],霍姆斯书,第94页。
[41] [荷]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5年版,第300页以下。
[42]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
[43]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44]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45] 前引[15],凯尔森书,第152页。
[46]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47] [德]汉斯一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诊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48]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49]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50]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51] [英]H.C.A.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
[52] 参见[法]戴奥多雷·巴芭戴奥多鲁:《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魏武译,《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
[53]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傲慢与霸道就是美国外交行为中表达的美国文化的典型特性之一。美国经常凭借其强大的实力优势,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宣扬他们的自由民主价值观,极力把自己的文明变成其它国家效法的榜样,使之成为全世界的普遍文明。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美国文化特性与外交行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美国文化特性与外交行为
【内容提要】文化是美国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具有强大辐射性和渗透性的软国力,文化和政治、经济、军事等要素一样,一直是美国外交行为的基本驱动力之一。文化要素对美国外交行为的作用不象其它要素的作用那么明晰和直接,但它象幽灵一般控制着美国外交行为的基本走向和基本方式,其作用更具有本原性。文化对美国外交行为的作用机理可以表达为“文化控制”。美国的外交行为的那种世所共知的独特个性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文化特性,外交行为的特性是文化特性的一种转移、复制和表达。文化的工具性功能和它在外交行为中发挥的导向性功能使它在美国国际战略的实施中具有双重意义。
【论文正文】
美国学者罗兰·罗伯森认为:“文化因素进入现实政治领域的程度,要比专攻国际关系和相关研究的许多人——当然不是所有的人——所承认的要大得多。也许可以再一次在不同程度上说,一切国际政治都是文化性的……”他在这里强调了文化与现实国际政治的深刻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向我们提示了文化要素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本原意义。
文化是美国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具有强大辐射性和渗透性的软国力,文化和政治、经济、军事等要素一样,一直是美国外交行为的基本驱动力之一。文化要素对美国外交行为的作用不象其它要素的作用那么明晰和直接,但它象幽灵一般控制着美国外交行为的基本走向和基本方式,其作用更具有本原性。
一、作用机理与控制模式
迈克尔·H·亨特在《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一书中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审视了建国以来美国外交政策的历程。他认为,为了更好地把握意识形态,应该从与文化体系相关联的角度去理解它,忽视文化价值的作用会走入误区。的确,文化作为一种本原性和导向性的要素,影响着美国外交行为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那些曾经左右过以及现在正在左右美国外交政策的政治人物,都或多或少表达过这方面的体验。吉米·卡特就曾说过,世界的新现实要求“一种新型的美国外交政策——永远坚持我们的价值观与传统的乐观主义基础上的政策”。乔治·W·布什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谈到了外交政策中的一些不变的精神:“自我们国家的初建时日以来,许多已经改变了,但指导我们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仍然相同。在未来的年月中,外交政策必须服务于我们在这个世界中的国家利益,与此同时,体现美国的最高理想。”这里所说的数百年不变的基本原则、国家利益和最高理想,都来源于他们的文化价值观。亨利·基辛格曾经从观念的角度谈论文化对决策者的影响,“领导人登上高位前形成的观点,是一笔智力财富,他们在整个任职期间会经常用到。”这里所说的观点是指这些领导人在共同的美国文化的熏陶下形成的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
外交行为作为一种由特定的人和人群实施的国家行为,从其内容到实现方式和手段都显示出浸润在行为者身上的独特的文化底蕴。正如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在论述文化对人类进化的意义所指出的,“我们的中枢神经系统——最重要的是大脑皮层——部分是在与文化的交互作用中成长起来的,因此没有有意义的符号体系提供的指导,它就不能指引我们的行为或组织我们的经验。”“我们的思想、我们的价值、我们的行动,甚至我们的情感,象我们的神经系统自身一样,都是文化的产物”。我们可以说,文化决定了一个国家外交行为的基本内涵,因为作为外交行为主体的人——无论是决策者(或决策集体)还是实施者(或实施集体)——都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的任何行为(包括外交行为)都必然带有深刻的文化印记,这种文化印记构成了外交行为的内在品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对人类行为起着一种广义的控制作用。格尔茨曾提出过有关人类行为控制的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文化控制。这一概念为我们提供了解读文化对外交行为的作用机理的文化人类学方面的思路。他认为,人类“极度依赖于超出遗传的、在其皮肤之外的控制机制和文化程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把这称为文化的“控制机制”。事实上,文化控制确定了人类行为、尤其是包括外交行为在内的人类复杂行为的社会意义。
文化对美国外交行为的作用机理可以表达为“文化控制”。文化控制使美国的外交行为具有一贯的和确定不变的基本走向,并确保它不会偏离美国文化的核心价值。对于外交行为的主体而言,文化不是附加物和附属品,而是他的“中心的组成部分”。因此,这种控制不是来自于外在的力量,而是来自于内在的非强制性的力量。这种控制机制是一种内在的机制。
总统、总统的顾问们、国务卿、国会议员们、外交官们以及由他们组成的政府机构、相关的国会机构以及各种外交机构都是美国文化的产物,这些美国外交行为的主体决定外交政策、采取外交行动、判断各项政策和行动的利弊得失。所有的外交行为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风格,例如人们很容易看出威尔逊和哈定、卡特和里根、克林顿和布什之间的差异,但人们同样也很容易认定,他们的外交行为都是典型的美国的外交行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倾向。共同的文化控制着不同的行为者的外交行为,使这些行为指向同一个价值目标,并使这些行为获得由美国文化带来的某些特征。
文化对美国外交行为的控制是多方面的:
(一)引导外交行为的走向。
形象地说,文化是美国领导人决策的“导航仪”。伊恩·约翰斯顿在1995年指出,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战略重点,而战略重点来自该国早期的或已经形成的经验,并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国家或精英们的哲学、政治、文化和认识特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文化作为“导航仪”引导着国家在国际关系海洋中航行的方向。在变幻莫测的复杂国际环境中,美国的国家领导阶层观察世界和作出决定总是通过自身的文化棱镜来进行的。美国文化为他们提供了独特的道德伦理和价值取向,强烈地影响着他们对国际关系中各种问题的看法。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他们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以其文化观念作为选择坐标。显然,文化对美国的外交行为的方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为外交行为提供力量和信心的基础。
布热津斯基指出,美国“帝国”力量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占优势的组织制度,来自为军事目的而迅速动员巨大的经济和技术资源的能力,来自美国生活方式的那种说不清道不明但又很重要的文化上的吸引力,和来自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精英十足的活力和固有的竞争力。布热津斯基所说的“文化上的吸引力”无疑为美国的外交行为提供了一种无形的然而又是强大的力量和信心。约瑟夫·奈把文化的这种作用表述得更为透彻。他在《美国定能领导世界吗?》一书中断言,美国在国际体系中比其他国家具有更强的同化能力。他把这种力量概括为导向力、吸引力和效仿力,是一种同化式的实力,同化性力量是一种能力。同化力的获得是一个国家思想的吸引力或者确立某种程度上能体现别国意愿的政治导向的能力。他认为,一个国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和它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有利自己的准则与制度的能力,都是它重要的力量来源。“美国大众文化、高等教育和外交政策中经常体现的民主、个人自由、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流动性、公开性等价值观,都在多方面加强了美国的力量。”他还引用德国记者约瑟夫·乔菲的话说:“美国文化,无论是粗俗的还是高雅的,都强烈地向外散射,类似于罗马帝国时代,只是更具有新奇性。罗马和苏联的文化影响仅限于他们的军事疆界。而美国的软实力遍及一个太阳永远不落的帝国。”他还认为,美国的文化广为世界所接受,在世界事务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比它的经济和军事实力还要大。蕴含在产品和交往中的美国大众文化具有广泛的感召力,美国文化的种族开放性和美国民主与人权价值观的政治感召力,使其具有了国际影响力。
(三)为外交行为提供规范。
“信任”作为强有力的社会资本就是外交行为的一种规范。弗朗西斯·福山在其著作《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强调了社会信任的意义。他认为,国家的福利及其竞争力受到普遍的文化特性的制约,这是一种社会信任在起作用的表现。国家的社会信任度的高低差异,必然影响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合作程度。福山在《大断裂:人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称这种信任为社会资本。“它是一个群体的成员共同遵守的、例示的一套非正式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按照这一套价值观和规范,他们得以彼此合作”。“能够产生社会资本的规范必须实质上包括一些美德,如讲真话,履行义务,互惠互利等等”。“这些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与韦伯谈到的清教徒的价值观相重叠。”“信任的作用像一种润滑剂,它使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作更有效率。”他认为,美国具有高度的社会信任和自发性社交的强烈倾向,这会导致产生一种巨大的、复杂的、涉及全球的组织,即多国合作。因此,美国文化通过它为外交行为提供这种强有力的社会资本,对国际社会的信任程度、国际合作机构的性质产生重要的影响。
(四)把文化的主要特性注入外交行为中。
傲慢与霸道就是美国外交行为中表达的美国文化的典型特性之一。美国经常凭借其强大的实力优势,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宣扬他们的自由民主价值观,极力把自己的文明变成其它国家效法的榜样,使之成为全世界的普遍文明。由于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不同文化的比较优势必然能动地对异质文化的挑战作出回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里,美国的文化扩张势头更盛,这就必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和抗争,即使在同一文化范畴的西方国家之间,由于他们的文化差异也必然引发矛盾和冲突。西方文明同源异流,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基本一致,但在不同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对待不同的问题也往往出现歧见。它们在处理国际关系的不同问题时,也因不同对象、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和不同利益驱动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做法。
因此,美国与西方其他国家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是,在探折美国文化对其国际关系的作用时,既不能把美国文化的作用看得过分强大,也不能把文化差异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无限夸大,更不是塞缪尔·亨廷顿所断言的“文明冲突将支配全球的政治”。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渗透在美国外交行为中的傲慢与霸道的文化特性已经并将继续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中引发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根源。
二、文化特性与外交行为特性
美国的外交行为的那种世所共知的独特个性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文化特性,外交行为的特性是文化特性的一种转移、复制和表达。
美国文化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有其独特的背景。
背景之一:美国是一个开放型的移民社会。美国人口从建国初期的350万增加到今天的包含着100多个种族的2.5亿只用了200多年。这就是美国文化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殊环境。美国政治家梅里亚认为:“美国思想的特性是很多因素形成的”,“其他许多民族的文化也在我国获得了反映,全都混合在民族的大熔炉里。”但是,美国主体文化的基因是盎格鲁—撒克逊的民族传统。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到北美的移民是信仰新教的白人,以他们为代表的文化成为美国文化的主导模式,也就是“沃斯普”(WASP)文化。穷苦的移民远涉重洋,带着缥缈不定的期盼来到北美这片得天独厚的土地进行创业,他们的艰苦奋斗、开拓变革精神和自我意识成为美国文化的特殊传统,“合众为一”(From the many, one)成为美国的箴言。
背景之二:美国社会与宗教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的地位凸显,影响巨大。10个美国人中有9个信仰上帝并作祈祷,基督教的新教伦理对美国人的价值观有很深刻的影响。全美国有1300多家广播电台、36家电视台用全部或大部时间宣传宗教。《圣经》成为畅销书,美国总统宣誓就职要把手放在《圣经》上,国会每届议会都要由牧师先祈祷再工作。在军队里,海陆空三军都有随军牧师。不信奉上帝的人不能在法庭上作证人。宗教对美国教育的作用更是令人瞩目。除教会办校外,学校还开设宗教课程。在经济和科技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宗教生活是美国生活中的一部分。马克思·韦伯认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精神产生于新教伦理。清教徒们崇尚自由,不迷恋于教义、教条,而注重求实、创新和开拓、试验,强调勤俭致富,达到拯救灵魂。清教徒的苦行伦理造就了资产阶级的精打细算、兢兢业业的作风和追求财富的动力,养成了开发新疆土、征服大自然的冒险精神。这些对美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清教徒致力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创造一种新的社会模式的使命感产生了一种新的民族认同,将所有的宗教与世俗的成员都团结在一起,把宗教的改革与社会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总之,清教徒对美国国民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社会风俗、生活模式有着深刻影响,可以说,它是美国文化的根源。随着美国社会的演进,早期清教主义的“苦行”伦理逐渐让位于现代文化的享乐主义,中产阶级的消费文化充斥了美国社会,但是宗教文化的影响仍然很大,讲究物质享受的美国人同时信奉上帝。正如美国学者威廉·伊塞尔所说的:“美国是世界上最现代化的国家,又是现代国家中宗教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授罗伯特·格罗登把美国文化概括为“基督教、资本主义和民主的特别混合物”。这是构成美国文化的三个最基本的元素。这些元素是从欧洲文化中继承和发展过来,又在开拓北美新大陆的历史进程中本土化的。从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视角来看,美国文化在发展和演化过程中形成了若干明显的特性:
1、种族主义。
这是种族优越感的产物。在美国的历史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救世主精神”和“自命不凡的使命感”。这与大多数美国人信仰基督教有关,他们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有着“天定命运”,要教化全世界。此外,在美国历史演变中,盎格鲁—撒克逊主义曾经非常盛行,它在美国种族观念结构中占据着中心位置。这种观念鼓吹白皮肤的美国人(尤其英国后裔)属于最精华的种族。美国人从他们的欧洲近亲的先辈那里继承了深厚的种族观念,视其他种族(尤其有色人种)为低劣民族。自我中心的种族观念成为“无法抗拒的遗产代代相传”。在美国的种族主义者看来,美国人是上帝所选中的人民,有权获得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在过去,他们出征世界的时候是“在为上帝而战”。今天,他们强调的是要担负领导并帮助保卫世界各自由国家的责任。这就是他们的“天定命运”。综观美国的历史,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美国国民中,“优越感”、“救世主精神”、“自命不凡的使命感”一直是他们“明显的精神支柱”。这也是“美国例外论”的思想根源。
2、个人主义。
美国社会意识形态最重要的价值观念就是个人主义,它强调自主动机、自主抉择、自力更生、尊重他人、个性自由、尊重隐私。这是美国文化的显著标志。个人主义不同于利已主义,其内涵蕴含着民主自由思想。美国民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正是对个人自主的追求。个人主义在19世纪的西方世界已经非常盛行,到了20世纪,个人主义思想“达到登峰造极的境地”,并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有支配地位。在美国,个人主义更是成为一种道德标准、社会的主要信条和国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人而言,个人主义就是最生命攸关的身份认同。
3、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美国社会中的一对孪生兄弟。他们标榜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追求财富的自由。美国的《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人权法案》都确认了这种自由观念。在威尔逊总统看来,“英裔美国人的自由思想与自由制度是普遍适用的。”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不虞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正是美国民众思想观念的典型代表。自由主义是美国政治文化的基础,也是美国立国的重要思想。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本世纪所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及随之而来的革命和大动荡,“迫使处于人类文明先锋地位的欧洲和北美的各个社会更加充分地实现他们的自由”。他认为,在20世纪,世界历史发生的根本变化就是“经济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胜利。今后统治物质世界的将是自由主义思想。显然,自由主义历来一直被视为美国最具代表性的思想,也是美国文化最突出的标志。
4、功利主义。
个人主义孕育了功利主义。在美国社会,讲究实用,追求功效和利益已成普遍的伦理观念。托马斯·潘恩和约翰·洛克都认为,在美国,政治进步和经济进步是每个个人行为的产物,指导个人行为的准则是功利和自身利益。这种功利主义时而表现为“理想主义”,时而表现为“现实主义”,综观美国文化发展史上的许多争辩都贯穿着这两种思潮,此起彼伏,相互渗透,不管那种观念占支配地位,其目的都是对功利的追求。美国人有一种观念,即他们必须维护的不是什么原则,而是利益,没有任何朋友,只有利益。利益才是他们真正崇拜的至高无上的上帝。亨廷顿教授说得不错,西方人在出征世界的时候,“既是为上帝而战,又是为黄金而战”。讲究功效,追求利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美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念,也有明显的表现。他们的“功”在于谋求支配世界,他们的利在于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
5、扩张主义。
美国的文明史和西方许多国家一样,都是一部扩张史。扩张主义是“种族优越论”的必然产物。在美国的思想界里,扩张主义的色彩十分明显,他们宣称:“扩张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美国的生存规律。”美国著名分析家路易斯·哈里斯指出:“作为一个民族,我们是贪婪的掠夺成性的。”美国独立后不久就步英国后尘,推行扩张政策,《独立宣言》所谴责的殖民主义行径在美国对外关系史上一幕幕重演。美国从建国初期的北美13州,逐渐扩大为50个州。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亚洲、非洲、拉美的许多国家沦为他们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美国等西方国家用“坚船利炮”在开拓新的边疆,同时也用传教士的圣经去传播上帝的旨意,他们还借助商品的力量,先进的科学技术去占领新的世界市场。在美国人看来,他们“应当主动地、像传教士那样地去发挥他们的救世主作用”,“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人越是主动献身于摧毁势力范围,他们在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方面就走得越远。”美国对亚、非、拉美新兴的独立国家的态度、观念始终没有根本改变,极力把其社会模式和价值观念强加于人,二战以后有更多事实充分表明美国文化的扩张特性。
在美国文化的上述主要特征中,贯穿着一个最基本的观念——“天赋人权”的观念。这是美国文化最本质的核心内容。美国立国之初的三个历史文献——《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人权法案》——集中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7年制订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开创了人权立法的新时代。宪法确保建立一个更完备的联邦政府来代替松散的邦联政府,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自由、平等和财产”。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是《独立宣言》中人权思想的发展。它是早期人权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西方人权理论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宣言》、《宪法》和《人权法案》所体现的“天赋人权”观念也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弱点。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多种限制。以选举权为例:人民受到财产、年龄、性别、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的限制。美国国务院在一份人权报告中承认了如下事实:“美国土著的命运和许多土著文明社会相似,他们的文化和社会均遭破坏并被取代。”“美国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员也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来到美国海岸的移民“常常受到歧视或抵制,这又加深了移民的困境。”迄今为止,美国印第安人、非洲裔美国人以及妇女的人权状况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不过,“天赋人权”观念在美国国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并不妨碍它在美国文化价值观中的核心地位。美国国民对以自由、民主、平等为基本内涵的“天赋人权”观念始终情有独钟,这种观念逐渐被强烈的民族主义和自我中心的色彩所浸润。这是美国独特的历史背景下演化而成的精神产品。“沃斯普”(WASP)文化正是这种价值观的发端。正如迈克尔·H·亨特在《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一书中所说的,美国民族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烈的千年盛世情结。这一情结铸就了这个国家,使它向人类承担特殊责任,担当起救世主的角色”。自我中心意识实质上就是种族优越感,“认为自己的种族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他们的世界观”。
美国文化的上述本质特征被深深地镶嵌在美国的外交行为中,成为美国的外交行为的本质特征。
美国外交行为对理想目标的追寻源自于他们“天定命运”的信念。美国的“最高理想”就是完成他们引以为荣的所谓上帝赋予的使命——使全世界都变成“民主的资本主义”。早在1776年,托马斯·潘恩在其著作《常识》一书中就曾引用清教徒关于至福千年的理想,说只有受上天祝福的上帝的选民才能在全球精神再生中起到特殊的领导作用。美国人自认为他们就是上帝的选民,他们在为自己尽责的时候,也就为世界尽了责任。在西奥多·罗斯福看来,世界是种族竞争和国家竞争的舞台,在一个充满竞争,有时很凶暴的世界上,美国具有崇高的责任,就是要把挑战找出来,制服它们,使强者愈强,这是生死攸关的关键。他认为,文明种族与野蛮种族间的冲撞是无可避免的,进步只能来自文明人“制服他们的野蛮邻居”。尼克松在《超越和平》一书中进一步说明:“一个理想的世界是:所有国家都有自由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永远忠实于社会正义和人权。”综观美国历史,美国历届领导人都以类似的语言强调,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的民主国家,要承担领导并保卫自由世界的责任,要在全世界推进和增强民主价值观。在这种民主自由的理念中,在他们的使命感中,表露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种族优越感。著名学者本杰明曾对这种种族优越感作如下描绘,美国迄今的所有扩张都“起源于这种信仰,即美国的文明是迄今产生的最高文明,其他民族达到美国水平的能力被认为至少取决于它树立的榜样,也就是取决于美国教化他们的努力”。昔日美国的领土扩张和今天美国的霸权行径,其本质都是与杰斐逊的“民主理想”一脉相承。
美国外交行为对国家利益的诉求始终与美国的根本价值取向紧密相连。美国历届政府的领导人都极为重视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并将这种价值观向全球宣扬和推行,这是他们的一贯目标,促进国外民主的发展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与对外政策的三大支柱之一。用克里斯托弗的话来说,民主就是“道德命令和战略命令”。他们的目的正是通过扩散其价值观来扩张其国家利益。此外,美国外交政策对国家利益的诉求还有赖于美国文化的无形的力量。美国国家利益最基本的内涵就是要确保国家的绝对安全,促进经济增长,维护头号强国和世界霸权地位。布热津斯基认为,今天,美国全球力量的范围和无所不在的状况是独一无二的。“在军事方面,它有无可匹敌的在全球发挥作用的能力;在经济方面,它仍然是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在技术方面,美国在开创性的尖端领域保持着全面领先地位;在文化方面,美国文化虽然有些粗俗,却有无比的吸引力,特别是在世界的青年中。所有这些使美国具有一种任何其他国家都望尘莫及的政治影响。这四个方面加在一起,使美国成为一个唯一的全面的全球超级大国。”他还指出,文化统治是美国全球性力量的一个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方面。他在这里表达了对加强文化在维护国家利益的行动中的作用的期待。事实上,美国的文化价值观已经凭借诸多具有吸引力的渠道和手段在全球扩张。如一些美国学者所说,当对美国方式的模仿逐渐遍及全世界时,它为美国发挥行使间接的和似乎是经双方同意的霸权创造了一个更加适宜的环境。显然,美国文化价值观的全球性扩张已被视为实现美国国家利益的最具“魅力”的途径。
种族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和扩张主义这些美国文化的基本特征,伴随着傲慢的使命感和对自身价值观的优越感,在美国的几乎所有外交行为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美国的外交行为中,他们时而突出对“自由民主”理想的关怀,时而突出对自身战略利益的关怀,时而突出对人权的关怀,时而扮演上帝的使者,时而充当世界警察,天赋人权的观念连同它衍生出来的各种主要的文化特征在美国的外交行为中交替出现或同时出现。
在过去的200年间,美国至少150次把它的军队送到世界各地,为的是追逐他们的利益、推销他们的价值观和完成“上帝”的使命。1801年,美国入侵非洲的利比亚,封锁的黎波里港,并于1805年迫使利比亚片面给予最惠国待遇。1815年3月对阿尔及利亚宣战,并于6月迫使阿签订了不平等条约。1836年,美国用武力迫使摩洛哥、突尼斯接受不平等条约,并向美国交纳贡款。1846—1848年,美国发动了侵略墨西哥战争,掠夺了得克萨斯。1844年7月3日胁迫中国清政府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获取《南京条约》中的开放五口通商权利及片面的最惠国条款和治外法权。1858年6月18日,美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美天津条约》,扩大领事裁判权。二战以后,美国走上全球扩张的道路,中国、朝鲜、希腊、伊朗、危地马拉、黎巴嫩、古巴、越南、多米尼加、智利、格林纳达、利比亚、巴拿马、海地、伊拉克、前南斯拉夫等国都留有美国对外扩张的劣迹。
我们先看一下越南。迈克尔·H·亨特是这样提出问题的:“美国为什么要在一个很小、很远的国度里打这么一场费用惊人、破坏严重的战争,而美国与这个国家并无利害冲突,干预的主要理由,最后只有归结到‘信念’二字。”实际上,美国在这块土地上的行为,既表达了对美国的自由民主价值观的追求,又表达了对美国在亚洲利益的追求。
在伊拉克问题上,美国的外交行为显示出典型的功利主义特性。美国政府在1990年前后的对伊政策完全不同。1990年8月以前,萨达姆·侯赛因被视为美国在中东遏制伊朗影响的有用盟友。直到1990年4月26日,当时的助理国务卿凯利还在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说,布什政府仍然尝试同伊拉克逐步发展互利关系,以便加强伊拉克的外交和国内政策中的积极倾向。布什政府继续通过进出口银行为伊拉克提供出口保证,商业部和国务院也鼓励美国同伊拉克的贸易,并设法抵制国会的制裁措施。1990年8月2日,伊拉克悍然出兵侵占科威特,对美国的战略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于是,美国政府对伊拉克的政策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美国政府把萨达姆谴责为希特勒的化身,彻头彻尾的魔鬼,推动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采取了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在美国策动下,开始了“沙漠盾牌”的军事行动,以后美国主导的多国部队又实施了“沙漠风暴”行动,发动了海湾战争。1991年2月27日,布什总统宣布解放了科威特,以美国为主的多国部队以微小的伤亡代价获得了全面的军事胜利。从此以后,伊拉克就一直处在美国等某些西方大国的军事打击的威胁之下。由于美国等的阻挠,联合国对伊拉克的制裁至今仍未解除,使伊拉克的经济濒临崩溃,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在“9·11”恐怖袭击一年以后,美国又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准备对伊拉克采取新的军事行动。美国的对伊政策表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在中东地区的战略利益和石油安全,就美国国家利益而言,在波斯湾地区,至关重要的是确保石油供应。
外交行为体现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最极端的例证是,美国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设定为敌对力量。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在1917年11月取得政权以后,威尔逊总统的国务卿罗伯特·兰辛就把布尔什维克视为“人类头脑中从未有过的最骇人听闻的、最可怕的东西”,“是对现代文明的彻底抛弃”。这种源自文化价值观对立的敌视性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当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时,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在耶鲁大学毕业典礼上曾情不自禁地说:“铁幕消失了,柏林墙被推倒了,同它一起崩溃的是一种叫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神话”,“纵观世界各个角落,你们会发现,美国的榜样正在发生作用。”《华盛顿邮报》在一篇评论中说,西方世界为寻求瓦解共产主义的方法,花费半个世纪和亿万美元,却忽然发现答案就在电视新闻里。美国一位著名电影制片人曾在一篇题为《好莱坞对抗共产主义》的文章中宣称,好莱坞影片是“铁盒里的大使”,“是对抗共产主义最有效的摧毁力量”。这种所谓“最有效的摧毁力量”随后又被用来指向中国。1991年9月10日,《纽约时报》在一篇关于美中关系的评论中毫不掩饰地说:“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比中国更敢于这么大胆地维护大部分美国人认为是过时或邪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随着苏联共产党政权的解体,供美国人谩骂的邪恶帝国的位置出现了真空。现在有迹象表明中国将填补这个真空,成为美国主要意识形态对手和美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感到讨厌的象征。”在美国人看来,“一场成功的革命,必须符合美国人头脑里他们所熟悉的自己那场革命的目的、方法与他们的政治修养。”“这些观念深深地扎根在政策制订者的脑头中。”也许是中国的文化价值观和由此出发形成的战略决策和政策选择,使美国那种世界领袖地位的心理受到挑战,使美国人那种唯我独尊的民族心态受到挫伤,因而在国会、在新闻媒介就响起一阵又一阵的“遏制”、“制裁”的喧嚣。在美国领导人看来,不管对中国实行哪种政策,其目的,不是为了中国的利益,而是为了自身利益以及自身安全。从长远来看,美国要鼓励中国内部“实现经济和政治自由化势力”,以促使“中国出现从共产主义到民主制的广泛的、和平的演变”。显然,美国对华的各种政策选择和实际行为都深刻地打上了其文化价值观的烙印。
文化扩张——文化在实现外交目标中的工具性功能
美国文化除了作为本原性和导向性要素控制着美国外交行为的基本走向和基本方式之外,还越来越多地在美国的国际事务中发挥着独立的作用。文化除了扮演导向性角色外,还扮演着工具性角色。文化已经成为美国实施国际战略的工具。文化扩张就是这种工具性角色的体现。
约瑟夫·奈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在众多与美国利益相关的问题上,单靠军事力量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如果美国想保持强大,美国人也需要关心我们的软实力。”“这种力量能让其他人做你想让它们做的事。”“如果美国代表了其他人愿意仿效的价值观,那么我们可以不费气力地发挥领导作用。”约瑟夫·奈认为:美国文化“是一种毋需投入过多并且相当有价值的软力量资源”。“美国在国际体系中比其他国家具有更强的同化能力。”“美国已经成功地为世界资本主义的组织机构化搭起了一个政治框架。”事实上,美国政府一贯重视策划和运用文化力量来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这就是美国的文化战略。在美国领导人看来,应用文化力量来推行民主制度和价值观念是最有效的办法。美国重视文化战略的运用,是因为文化产品本身充分体现了他们的思想意识、自由民主观念和价值取向。美国文化产品的生产和输出不仅可以获得巨额的商业利润,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政治思想影响和社会效果。据统计,美国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占了世界市场的75%。美国400家最富有的公司中,有72家是文化企业,美国的音像业仅次于航天工业居出口贸易的第二位。今天的美国社会,自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一切精神产品都已市场化和商品化,文化力和商品力紧密融合,特别是高科技的运用,使其文化产品更具剌激性、更具吸引力,也更具同化力。
美国的文化扩张在以下几个方面正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把“人权”作为实现外交目标的工具。如一些研究者所说的,美国把“人权外交”视为“精良武器”,视为“自由民主国家为扩大影响而进行斗争的最重要的优势”。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颐指气使,一再发难,受指责的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他们认为,西方的生活方式就是其他国家仿效的灯塔,西方的社会制度就是其他社会学习的榜样。以维护人权的名义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甚至进而颠覆别国政权,已成为美国实现外交目标的重要手段。推行“人权外交”已成为美国的国策。
(二)在国际机构中加强文化渗透。控制国际机构推行霸权主义。美国试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际机构,使其代表美国的价值观,为其利益服务。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目前很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都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主宰下建立起来,带有明显的美国和欧洲文化的特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控制。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坦率承认,美国控制着国际政治和安全机构,用“世界大家庭”来代替“自由世界”,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里,把体现西方利益的决定当成世界大家庭的愿望向世界提出。“西方实际上正使用国际机构、军事力量和经济资源管理世界,其做法是保持西方的优势,维护西方的利益,推行西方的政治经济价值观念”,“千方百计吸引其他国家的人民采取西方有关民主和人权的概念”。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他们以自己的价值观和人权标准为普遍原则,竭力使联合国以符合西方国家利益的方式发挥作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所采取的某些行动有时会蜕变成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工具。
(三)利用“人道主义干涉”推行新干涉主义。新干涉主义有几个基本思想,一是人权高于主权;二是推行全球“民主化”;三是扩展民主不受国界限制。据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可按照自己的“文明”标准对被认定为侵害人权的国家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美国和北约盟国动用当代最先进的军事手段野蛮轰炸南联盟正是在“制止民族清洗”的借口下进行的。
(四)利用市场经济进行文化渗透。美国的文化战略十分注重文化产品的配套生产和广泛输出,他们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来传播其自由民主思想和价值观念,力图使市场经济成为加强接触、灌输思想、移植观念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美国文化产品的输出异常活跃,而高科技的运用,又使美国的文化产品更具吸引力、渗透力和竞争力。他们大力加强和扩大意识形态的产业,如电影、电视、广播以及激光唱片、传真机、互联网等产业,并以优越的条件和先进的手段提高这些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美国的大众传媒被称为“另一个政府”,有人还把报纸称为“民主的圣经”。美国的网络技术占有垄断地位,在现有的3.2亿网页中,来自美国的信息占80%以上,而服务信息则占95%以上,有人把互联网称为“空中的民主墙”。美国还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力图在发展中国家打破限制,开放市场,使其文化产品的输出与扩张畅通无阻。美国记者登克莱·琼斯在《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上发表的《西方文化冲击着东方》一文中称,在亚洲各地,贸易、技术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已经和冷战后形成的思想、人员和大众文化的大量流入相结合,亚洲人的社会价值观念,正在发生转变。自身社会价值观念在被削弱的过程中异化,已使亚洲人感到不安,但却正是西方人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利用文化强势争夺人才资源。以文化为焦点的软国力竞争,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在新的世纪里,全球范围的文化碰撞不可避免,文化竞争更趋激烈。这一软国力较量是一场世界性的文化博奕,其结果取决于各国人才资源的多少。民族素质的提高和优秀人才的培育是加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和先决条件,因此,人才资源的争夺是软国力竞争的重点之一。美国著名的国际战略学家布热津斯基在《大棋局》一书中指出,“美国的民族文化绝无仅有地适宜经济增长。这种文化吸引和很快同化了来自海外的最有才能的人,从而促进了国家力量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那些寻求高等教育的人的圣地,有近五十万的外国学生涌向美国,其中很多最有能力的学生永不再回故国。在世界各大洲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内阁中都能找到美国大学的毕业生。”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充分利用其文化强势,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培育精英,网罗人才,为其自身发展和战略目标服务。
美国的文化扩张显示了文化在发挥工具性功能时的独立作用,文化的工具性功能和它在外交行为中发挥的导向性功能使它在美国国际战略的实施中具有双重意义。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下水道内流动的污水中含有各种各样的微生物和有机质,受范德华力、静电力的相互作用,在氢键、偶极矩、色散力等理化作用力的控制下,部分个体与管壁接触,进而发生粘附。但这些粘附个体仍作布朗运动,在水流冲击下很容易解除粘附,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可逆粘附状态。发生可逆性粘附的微生物和有机质都来源于污水中的悬浮性物质,因而水中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生理状态决定可逆性粘附的发生速度和发生程度。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下水道管渠内壁生物膜的形成及其特性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下水道管渠内壁生物膜的形成及其特性
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城市污水系统主要是由污水收集系统(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厂)两部分组成,而且它们各自的功能划分十分明确,下水道管网的主要功能是收集与输送污水,而污水厂的主要功能则是净化污水。
实际上,城市污水系统对污水的净化并不是在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时才开始的,从污水进入污水管网的那一刻起,污水系统对污水的净化就已经开始了,污水管网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说,其作用不仅仅只是一个“供应站”,它同时也扮演了一个巨大的中间反应器的角色,对一些排水管道内壁生物膜的大量测试表明:原污水中和下水道管内壁已存在着大量高活性的微生物,管道中的生物不断发生着细菌增殖、适应及选择等生物过程,从而在污水输运过程中诱导出活性很强的微生物群落。
大量研究表明:排水管渠内表面已存在着大量微生物,其生物群落组成类似于超高负荷曝气池中的生物群落。特别是在有氧条件下,污水在管道内流行过程中,污水中的微生物几乎能够附着到所有与污水接触的固体表面,这些附生微生物往往包埋在浓稠的细胞外化合物基质中,构成一个结构和功能的整体,称之为下水道生物膜。这层生物膜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而且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
下水道生物膜的出现与时间密切相关,不同水质的下水道中生物膜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表现出来的群落特征相差很大。据此,将下水道生物膜的形成演化划分为以下五个连续的阶段。
① 附生介质(生物膜载体)表面性质的改变
不同材料的污水管道与原污水接触后,水中各种物质,如各种细菌微生物、蛋白质、聚多糖等可能通过疏水作用、表面化合反应等作用吸附到下水道管网内壁,吸附速率取决于水中有机物质的含量、水流特征等。
发生吸附的有机物对管壁的表面粗糙度影响不大,但它们改变了管道的表面电荷和疏水性等表面特征,同时提供了细菌等微生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为它们发生粘附创造了有利条件。
② 微生物的可逆性粘附
在下水道内流动的污水中含有各种各样的微生物和有机质,受范德华力、静电力的相互作用,在氢键、偶极矩、色散力等理化作用力的控制下,部分个体与管壁接触,进而发生粘附。但这些粘附个体仍作布朗运动,在水流冲击下很容易解除粘附,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可逆粘附状态。发生可逆性粘附的微生物和有机质都来源于污水中的悬浮性物质,因而水中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生理状态决定可逆性粘附的发生速度和发生程度。
③ 微生物不可逆粘附
发生可逆性粘附后,有些粘附个体分泌大量具有粘合作用的细胞外化合物,它们将微生物、有机质和下水道管壁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粘附具有不可逆性。微生物发生不可逆粘附是附生生物膜发育过程中的关键阶段。这些经受住下水道内较高流速水力冲刷的微生物逐渐形成为结构复杂的生物膜。
④ 表面微群落、生物膜的形成
在下水道生物膜形成初期,下水道附生微生物斑块状散布在管道内壁上。由于数量少,加上流动水体源源不断的“运送”各种营养物质,微生物间不存在对营养物质和空间上的竞争,因而分裂增生速度快,形成的菌落或细胞群体连接成片,相对均匀地覆盖在管道内壁。随着细菌微生物的继续粘附及粘附个体的不断增生,下水道内管壁生物群落逐渐复杂化。物种组成上,粘附生物种类增加,甚至在水中有机质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原生动物也出现在膜表层;在结构上,管壁生物群落逐渐向外伸展,由突出的二维平面变为垂直的三维立体,发育良好时还出现明显的分层现象。
⑤ 生物膜的脱落和扩散
在膜的增长期内,当微生物的粘附速度超过微生物的降解速度时,粘附管壁生物量就不断增加。但当膜生长到一定厚度后,由于较大的阻力而阻止了基质,尤其是溶解氧向其纵深的扩散传递,当生物膜超过一定厚度后,其内部将出现厌氧区。结果膜深处的出现缺氧状况,厌氧区的出现容易造成NH4+、CH4、H2S及有机酸的积累,若这些物质不能够及时向外传递,将逐渐影响生物膜的活性和在载体表面的附着程度,甚至导致生物膜的异常脱落。从而引起膜大块脱落,这种现象在营养丰富的环境中非常普遍。
水力冲刷也是引起生物膜脱落的重要原因。生物膜外层结构较为疏松,在向外伸展的过程中,水流不断地将其冲走,这同样使得下水道生物膜不能无限制地增厚。细菌和微生物在粘附后发生各种各样的生理变化,尤其分泌的细胞外化合物的性质和数量发生变化以及细胞外酶的积累会破坏生物膜的稳定性。
下水道生物膜是一个复杂的微生物系统。受生长时间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其结构和组成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物和物理特征也随之改变。
近年来,一些学者用共焦激光扫描显微镜(CSLM)下水道生物膜的三维结构,取得较好效果。
下水道生物膜的厚度及表面平整状况与水流强度有关。①在坡度较大、水流流速大的下水道管段,生物膜结构致密且均匀性好,生物膜的厚度不大,表面平整;②在坡度较小、水流平缓的下水道管段,下水道生物膜结构疏松且较大程度地向外垂直伸展,表面凹凸不平,表现出极强的异质性。这主要是各类丝状微生物伸入水流中获得营养物质和氧气而充分生长的结果。
下水道生物膜的密度随水流速度增加而增大,这可能与强水流对附生物种的选择以及膜内水分被水流挤压出来等因素有关。Hoehn和Ray发现,在膜生长期生物膜的密度较大,到达临界厚度后相对稳定在一个低值。此外,不同深度处的膜的密度也不一样,充分反映出生物膜空间结构的复杂性。
下水道生物膜的生物活性
对下水道生物膜的细菌进行种群密度和酶活性测定,是一种描述下水道生物群落活性的有效而实用方法,据此可以用生物学方法有效证明下水道内污水水处理过程和效果。
形成下水道生物膜的细菌微生物分泌细胞外聚合物的能力很强,细菌细胞常被厚厚的粘质外鞘包裹。在由这些细菌微生物形成的生物膜中,细菌占一小部分,而以各种细胞外化合物构成为主体。大量研究表明:下水道生物膜的生物量呈“S”形增长,即在生长初期,生物膜的生物量很小,随着时间延长,生物量逐渐积累并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一些学者通过测定下水道生物膜的ATP、蛋白质和脂肪含量 、电子传递、氧在生物膜内的分布、同位素示踪、同化营养基质的能力,结果发现:附生在下水道生物膜内的微生物通常表现出比悬浮个体更高的代谢和酶活性,生长繁殖速度和呼吸速率等都呈增强趋势。生物膜内部,藻类、细菌和真菌等自养和异养微生物在空间上紧邻,彼此相互交换代谢产物,尤其藻类分泌的可溶性有机物为异养细菌等利用,引起微生物增生。
下水道生物膜是固定形式的膜系统,经对下水道生物膜的种群密度和生物活性的研究,发现其表现出来的性质与超高负荷活性污泥系统中的细菌活性相近,例如酪酶、M-和p-葡萄糖昔酶以及磷酸酶在基质转化方面,各种酶活性表现出相似的趋势。然而,L-丙氨酸-氨肤酶在高负荷活性污泥中却显示出极高的基质转化率。但是下水道生物膜细菌种群密度却比在二级废水处理厂高负异养菌数目高出一个数量级。下水道生物膜中有发达的真核生物机体存在,例如粘土霉菌、各种原生动物和后生动物。多年来,人们广泛应用这种生物膜系统去除碳和氮。Lemmer发现下水道生物膜所显示的种群密度和生物活性都是高活性的生物群落,它们的异养活性可与高负荷活性污泥相比甚至超出它们。并且与悬浮性微生物有机体相比,那些附着在生物膜上的微生物能够更好地抵抗如重金属之类的毒性物质。
由于城市污水管道的管径大,管道长,污水在其中有相当长的滞留时间,而下水道中污染物质降解主要是通过管壁上附着的下水道生物膜来完成。
如果能够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增加管道内的微生物量和溶解氧的浓度,将使直接利用下水道管渠空间处理污水成为可能。
例如在我国的广大山地城镇地区,生活污水水量小、分布面广,污水排放零散,不利于污水的集中处理,而目前对这些污水进行处理所需的技术和资金都很缺乏,可以通过大力开发下水道管渠处理城市污水的简易、高效、低能耗工艺,以较少的投资削减较大量的污染负荷。另一方面,对于地形复杂和污染源分散的广大经济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如果利用下水道管渠空间处理污水,将有利于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有效地控制水环境污染。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品融资业务的特性分析及其防范风险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商品融资业务的特性分析及其防范风险对策全文如下:
商品融资贷款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年来已经被市场上不少客户所接受,各家商业银行都将其作为国内贸易融资系列产品之一在大中小型企业中大力推广,适用的质押商品种类也在逐步扩大,目前全国性的质押商品物资已涵盖有七个大类20多个子类。这项业务的开展,在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对于丰富信贷产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调整银行信贷结构都产生出积极的效应。随着业务规模的日益扩大,涉及行业及质押商品的逐步增多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开始显现出一些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一些风险贷款。为了促使这项业务更加稳健快速的发展,针对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商品融资业务的技术特性及其防范风险对策加以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商品融资是银行对企业发放的以商品作为动产质押担保的短期贷款。从贷款性质上讲,它属于一种特定担保形式的贷款,担保形式是银行认可的商品物资的质押担保,是用商品物资的物权作质押来保证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从还款来源上来看,它是以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从贷款用途上来看,它是一种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短期贷款,用途较为灵活,与传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似,属于一种短期的生产经营性贷款,颇受企业欢迎。在整个贷款期限内由于商品生命周期以及企业经营的要求,所质押的商品物资往往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不断地出仓、补仓,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按照质押商品监管场所划分,主要采用物流公司监管――在正规物流公司仓库内由物流公司监管人员实施专业化监管和派出监管――由物流公司派出监管人员在借款企业仓库内实施监管两种方式。
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业务量的逐渐扩大以及涉及行业及质押商品物资种类的不断增加,业务发展运行中也开始逐步显现出一些薄弱环节及易发的风险隐患。
一是在急于追求业务发展上规模的过程中,调查审查决策环节上对“先看经营,后看押品”选户原则坚持的不到位,对一些成立经营时间不长、经营风格管理水平尚存有较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决策进入偏早,使后期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加大难以掌控。
二是选择监管合作方时偏重于对方的资质、规模,而对监管合作协议条款的慎密性缺乏经验,存有风险敞口。与物流公司的监管合作协议里对物流公司在质押商品的监管责任、义务、出险后损失赔偿条款等方面的约定比较笼统,不够明晰。一旦发生损失对方的赔偿责任不好界定,往往产生纠纷,延缓了押品处置速度。
三是围绕押品自身存在易发风险隐患。
一是质押商品的数量是否足够,尤其是一些大批量的捆包式的金属材料,其直径、长度的差异都会导致总重量的变化。二是质押商品的品种是否属实。如大型煤炭料垛、粮库里的粮垛、金属堆垛,其芯部是否被移花接木以次充好,大型料垛里面是否存在“外实内空”或者掺入其他杂质,外形相似的商品中是否混存混放如银锭堆里面是否摆着铝锭等等。三是质押商品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一)重视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能。
商品融资是一项技术操作管理难度较大的新兴贷款业务,相应对银行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应当结合辖区实际状况,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力,保证工作精力集中,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交流、案例分析、技术比赛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锻炼出一支爱岗敬业、业务娴熟、技术精炼的专业队伍,在贷前调查、审查决策、贷后跟踪检查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各个环节能够尽职履责,通过业务的开展实现银企双赢。
(二)坚持“先看经营,后看押品”选户原则。
在客户营销、融资方案策划论证、贷款决策发放的各个环节,都要强调把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好“先看经营,后看押品”选户原则。注重在有一定商品经营经验积累和管理水平、良好经营记录的客户群体里择优筛选出投放对象。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后,再开始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进行评判。对那些所处区位、行业较佳,成立时间较短但预测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客户,不宜于立即办理业务,可以建立新客户储备库跟踪观察一段时间后再作决策。
(三)完善同物流公司的监管合作协议。
目前在监管合作方准入、制定监管合作协议条款方面,基层行基本没有决策权。因此二级及以上分行应结合辖内实际,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协议进行全面的梳理,并充分征求行内法律专业部门的意见,尤其是对双方各自承担的监管责任、义务、押品数量质量品种差错、出险损失后的处置赔偿条款等关键内容予以细化完善,努力做到既合理又具操作性,尽可能从制度层面避免出险后的纠纷,加快出险后的押品处置效率,力争实现贷款不受损失。
(四)采取有效措施把好质押商品真实性的关口。
一是质押商品数量质量的真实性。目前可用于质押的商品种类繁多,其物理形态各异、质量参数复杂、品种数量巨大,按照贷款行现有的机构设置、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要想独立承担起这方面的鉴定、识别、计量、真实性把关任务是力不能及的。应深化银企合作,紧紧依靠具有专业能力的物流公司和相关的技术质检部门,才能把好这道关口,保证入库质押的商品质量合格、数量充足、防止质量掺假数量缩水。
二是质押商品权属的真实性。在现有查看企业交易合同、增值税票、入库单据的传统验单方式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审核,证明确保该批次质押商品的权属是真实无异议的,从而彻底消除因权属不真实造成的后期处置隐患。
(五)调整到期还款刚性规定,适度增加还款期弹性。
现行产品管理办法在商品融资贷款还款规定上是完全刚性化的,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一旦发生临时性逾期超过30天,系统就自动把质量等级调降成次级,从有助于银企双方互惠互利长期合作角度出发,建议对现行的还款政策作些微调。对于那些自身生产经营正常、银企配合良好、企业负责人素质较佳、能按规定在银行往来结算、仅因外部原因导致暂时不能按期如数还贷的客户,允许办理一次展期。办理展期时应压缩收回不低于20%左右的本金,这样既给客户提供了一段克服困难催收货款筹集还贷资金的缓冲期,帮助企业化险为夷,也有利于银行化解初级风险控制不良比率,稳定客户市场。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网络远程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载体是网络教学课件,网络教学课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模式单一、交互性差等,把单机使用的课件稍加改造放在网上使用的情况也有。现在流行的网络课件的模式是“网上录像”和“网上看书”,这两种模式忽视了不同学生的学习特点,不能长时间吸引学生学习,不能满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互动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印尼开放与远程教育特性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印尼开放与远程教育特性分析全文如下:
【摘 要】特布卡大学是印度尼西亚唯一一所完全采用远程教育教学模式的国立大学,旨在为那些无法进入面授高校的印尼人提供教育机会。特布卡大学的宗旨是增进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为全国公民提供优质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其扩展高等教育的策略包括:与其他机构合作和联合,建立全国的网络化教育系统,并通过这一系统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通过这一策略,证明了特布卡大学有能力服务于全国每个角落的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特布卡大学采用整合学习包的方法,包括印刷教材和音像/计算机辅助教材,并辅以丰富的音频和电视节目,同时还提供一种超市模式的学习支持服务,学生可选择函授辅导、广播辅导、网上辅导以及传真-因特网辅导等方式。
为了达到国际标准和基准,特布卡大学采用了亚洲开放大学协会建立的质量保证框架,来增进教育服务的质量。其质量保证系统包括九个部分:政策和计划,人力资源提供和开发,管理和行政,学习者,专业设计和开发,课程设计和开发,学生学习支持,学生评估以及学习媒体。为了保证远程教育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大学进一步制定了质量保证手册、应用系统及过程。展望未来,为了确保学生获得他们需要的优质服务,并保证本校提供的远程教育能符合国际质量标准,特布卡大学拟寻求诸如世界远程教育理事会这样机构的评估和资格认证。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开放和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是亚洲大国,人口超过2.1亿,国土水道纵横,岛屿众多,分33个省、268个地区、73个自治市、2004个低一级行政区和69065个村庄(Ministry of Home Affairs,2003)。由于人口众多、地理交通不便,印尼一直在寻求建立最适合自己国情的高等教育体系,并尝试解决如何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问题。由于传统的教育模式要求政府建设新的校园,招募新的大学讲师和教授,政府无法为居住在所有岛屿上的人建立大学让其接受传统的校园教育,在这种情况下,远程教育似乎就成了印尼最有希望为更多人增加受教育机会的模式。
印尼最早使用远程教育是在1955年,为提高师资水平提供函授文凭课程。直到1981年,设立了为中学和大学教师提供在职培训的两个项目,远程教育才广泛地应用于教师培训。这些培训主要是作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教师需求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的传统培训十分昂贵,让教师离开岗位也造成教学上的麻烦,需要更新知识的教育只能通过远程教育来进行。在此情况下,这些培训课程于1984年成为特布卡大学(印度尼西亚开放大学)课程设置的一部分。
特布卡大学是一所国立大学,也是印尼唯一一所完全使用远程教育教学模式的大学。它建立于1984年,其目的是为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经济困难、居住偏远或因工作抽不出身等等)不能进入传统大学的人们提供灵活而又经济的教育,以期增进高等教育的入学,同时促进国民享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特布卡大学能否不辜负人们的期望呢?本文就此向人们展示大学过去20年来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
特布卡大学的运作是面向全国的,它的总部在雅加达,并在全国设立了35个分校。为了使运作灵活有效,特布卡大学采取的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相关章程由总部统一制定,如教材的开发和制作,测验和考试题目的开发,考试数据的处理;分校具体负责日常运营,如学生注册,面授辅导,管理咨询以及考试等。分校是特布卡大学组织和管理的重要部分。
特布卡大学与外界机构的合作也是保证其运作的重要环节,大学与多家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包括全国邮政服务,主要是邮递注册表格和课程材料;印尼银行是学校指定的学生缴纳学费的银行;通过省政府借用其他学校大楼作为考场。没有其他机构的合作,特布卡大学根本无法在这样一个万岛之国完成自己的使命。
特布卡大学的努力还体现在通过提供多样化的课程来满足学习者的不同需求上。特布卡大学设有四个学院:经济与开发研究学院、社会与政治科学学院、数学与自然科学学院、师资培训与教育科学学院,开设35个专业900多门课程。师资培训与教育科学学院为小学和中学的实习教师提供在职培训,其它三个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和成人。自1990年特布卡大学被印尼政府指定为小学教师提高到二级文凭水平的培训机构后,小学教师的二级文凭课程培训就成为最大的项目,每期学员平均人数为5万,每学期特布卡大学学员总人数达20万。表一是2003年第二学期学生人数情况。这些学生来自全国各个角落,特别是那些参加教师培训的。学生总人数中超过60%是在师资培训与教育科学学院进修的教师。
关于学生的结构,92%以上的都是在职成人,男女性别比例大致持平,尽管每一学期会有波动,但长期来看特布卡大学为两性提供了公平的教育机会。在大家普遍怀疑女性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的情况下,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另一个重要数据是有关学生年龄分布。远程教育一直以来服务于超学龄的人,这一点广受称道。表二显示特布卡大学成功地吸引了成年人,超过75%的学生是30岁以上的成人。
特布卡大学致力于教育公平的努力还体现在它培养的毕业生人数上。表三显示,到2003年2月,特布卡大学已培养了57万多的毕业生,这一成就表明特布卡大学在开发印尼人力资源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课程材料是远程教育的质量指标之一,因为教材是教育的主要载体。在特布卡大学,课程由课程小组开发,课程小组至少包括一名课程专家和一名教材设计者,课程专家通常是在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应聘。标准的课程设计是按照作者-编辑的模式进行,也就是专业课程专家负责撰写教材,然后由本校的教学设计者按照特布卡大学的标准将内容格式化。教学设计者负责保证每门课程可以分为几个模块(每个模块代表3个学分),每个模块都包含总的和具体的教学目标、介绍、内容、练习、总结以及形成性测验。这些模块都能让学生自学,这样学生只需从老师那里得到少量的指导就能完成学习。
为了提高学习材料的质量,从2001年起特布卡大学就开始设计综合学习包,包含印刷教材和音像/计算机辅助教学材料。截至2002年8月,特布卡大学为152门课程设计了综合学习包,计划到2010年所有课程都采用这种多媒体学习包。
除了主要学习材料之外,特布卡大学同时设计了补充材料,这些补充材料主要是音频和电视节目,通过有线电视网(Q频道)和国家公共电台(RRI)播放。由于计算机在印尼的普及,从1998年起,特布卡大学就开始设计基于计算机的材料,例如计算机辅助教学和基于网络的教材(称为网络辅助教程)。截至2004年9月,在特布卡大学的网站上总共有70种网络辅助教程、53种计算机辅助教学课程以及522种录像课程。表四是自1984年以来所开发的学习材料情况统计。
远程教育质量保证的另一方面是对学习者提供有效的学习支持服务。特布卡大学在开办时只有6个专业和6500个学生,每学期每门课提供两次免费的辅导课。然而,根据评估研究的结果(Belawati,1998),发现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很少参加免费辅导课。学生经常提到的一个原因就是面授辅导课的地点通常在省会城市,离学生住地较远,一些学生抱怨他们为了参加辅导课在路上至少要花一天时间。这使得面授辅导效率低下,因此特布卡大学决定取消这种辅导课。之后,这种辅导只按照学生的要求进行。
随着特布卡大学的发展,学生人数增至20万人以上,专业增至35个,每学期提供900门课程。由于课程的数量大,特布卡大学必须要寻求其它替代面授辅导的方式。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特布卡大学对学生的辅导采取了一种超市模式的学习支持服务,学习支持服务也就是通过技术提供辅导服务,其手段包括印刷技术(甚至手写)、函授技术到最高层次的计算机技术,其服务方式则包括函授辅导、通过广播的辅导、通过因特网的文字交流辅导、通过传真-因特网整合的文字交流辅导。
对于学生来说,函授辅导是一种最便利简捷的方式,主要是邮寄书面辅导材料。任何地方只要有邮政服务,学生都可以接受这种辅导。尽管函授辅导往返周期长,但是学生仍然偏爱这种交流方式。广播辅导对于住在偏远地方的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特别是那些住在小岛的学生。除了普通的单向电台广播之外,广播辅导还包括电台广播之后学生和辅导教师之间的电话互动 (Universitas Terbuka,1999b)。通过因特网的辅导基本上类似于面授辅导,学生可以在网络上同辅导教师和同学进行互动。特布卡大学的网络辅导不是实时的,所以反馈也是延迟的(Toha et al.,1999a)。由于交流不是实时的,学生可以随时提出问题,阅读教师或其他同学的提问和回答。同样,教师也可以自由安排辅导、准备材料或解答学生问题的时间。从2002年起,基于网络的辅导是利用一种免费的学习管理软件。到2004年,特布卡大学约有200门课程提供网上辅导。
在通过网络辅导的设计中,要求学生会上网,并且具备计算机操作的技能,至少能收发电子邮件。传真-因特网相结合的辅导只要求学生能发传真就行,而印尼电信公司都对公众提供这种服务。如果学生使用传真的话,他们就不必使用计算机(Hardhono & Belawati, 1998)。在沃特斯,根据目的地不同,如当地或长途,收发传真的费用是每张1000到5000卢比(10万卢比约等于8元人民币)。由于传真信息接入到因特网系统,学生可以把信息发到最近的传真入口,作为辅导教师,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接收学生的传真邮件,并且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辅导。
我们相信不同的途径总能满足不同的学生需要。基于这一点,我们设计了以上的辅导方式,这些辅导方式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给学生提供一种最便利的、经济实惠的辅导。
印尼目前的互联网通信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发展,使得特布卡大学可以给学生提供一种快速、可靠、能支付得起的双向交流渠道。在印尼,有大约2500个网吧(称为WARNET)可供普通公众使用,这些网吧通常是本地商业集团拥有,由当地个人经营,网吧遍布全国,特别是人口较多的岛屿。以往调查表明,在受调查的学生中有33%的只要30分钟就可以到达最近的网吧,大约40%的学生说可以在办公室使用因特网(Hardhono & Belawati, 1999),网吧的接入速度是50kbps,在网吧上网的收费是每小时4500到9000 卢比(Hard hono & Belawati, 1999)。
这使得特布卡大学有可能给学生提供综合在线服务。这种在线服务(称为特布卡大学在线)能够提供学习信息(如学习课程、考试分数公布、自测题、广播辅导安排表)、管理信息(注册、学分转换、学历认证)、在线指导(基于网络),以及在线咨询(基于网络)。学生可以通过访问所有特布卡大学的在线服务。
特布卡大学意识到,学生接触因特网还很有限,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计算机,因此,特布卡大学同三大因特网运营商合作,包括拥有2500名员工的网吧联合会、拥有116个信息科技亭的科技研究部(WARINTEK)和在60家主要邮局有电子邮政亭(WARPOSNET)的印尼邮政公司,覆盖了印尼的主要城市。到2004年末,这三家运营商拥有大约一万个接口,尽管这个状况距真正满足需求的目标还比较远。特布卡大学在线的口号是“特布卡大学在线服务就如同网吧一样在你身边”。
特布卡大学在线最初于2002年测试,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包括通过网吧介绍特布卡大学服务,为教师和学生代表提供基本的计算机和因特网使用技术培训服务。当时的目标是让10%的注册学生参与这些活动,这个目标是根据因特网服务运营商联合组织(APJII)所调查的数据设定的。数据表明,43%的用户通过网吧使用因特网(国际电信联合报,2002),其余的41%在办公室上网,12%在家上网,4%在学校上网。因此,我们曾预计网吧遍布全国,但实际上仅有3.6%的注册学生在使用因特网服务,有些课程的辅导根本没有学生参加。
学生对因特网辅导的低参与率有几个原因。首先,开始期望太高,而因特网使用者在印尼全国总人数中的比例只有2%(因特网世界统计,2003)。其次,网吧的普及不像开始的势头那样快。印尼经历了经济危机,造成很多网吧的关闭,印尼邮政关闭了50%的网吧接口。同样,由于经济危机,因特网运营商最初增加接入端口的计划后来也没能实现。
尽管学生参与率低,分析结果表明,参与在线辅导显著提高了学生学业完成率,提高了学生的平均分数(Belawati,et.al.,2004a, Bela- wati, et.al. 2004b)。
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和基准,特布卡大学采用了亚洲开放大学协会(AAOU)的质量保证框架,来增进对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特布卡大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九个部分:政策和计划;人力资源制度和开发;管理和行政;学习者;专业设计和开发;课程设计和开发;学生学习支持;学生评估以及学习媒体。为了保证远程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大学进一步制定了质量保证手册、应用系统及流程。展望未来,为了确保学生获得他们需要的优质服务,为了确保大学提供的远程教育达到国际质量标准,特布卡大学拟寻求诸如世界远程教育理事会这样机构的评估和资格认证。
要实践新的想法需要高层领导有清晰的方向和远见卓识,组织方式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改革。校长为特布卡大学实施质量保证所采取的重要一步,就是建立委员会来仔细和全面地研究计划、设计、发展、实施以及评估质量保证体系。一旦质量保证的观念和精神为广大教职员工所理解,就能改变员工工作的文化氛围;进一步的组织变化则是由正式建立的质量保证中心来协调、促进和管理质量保证在全校的实施。
以下介绍特布卡大学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工作:
1. 制定质量保证体系。尽管有资料可以参考,制定质量保证体系仍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对于特布卡大学,采用亚洲开放大学协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很实际的,因为这样不用再开辟新路,但修改并使所采用的框架适应本校实际情况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无数次的商讨和会议,特布卡大学制定了一个叫“特布卡大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Universitas Terbuka,2002)。最困难的一个阶段就是使全校师生对质量保证体系达成共识。特布卡大学质量保证体系包含9个部分、107个质量标准和最佳实践的描述,每个描述又细化为指标和方法,例如提高质量的方法、体系和程序的手册。这个文件概述了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理由、自我评估的工具、重点安排以及参与质量保证体系的单位和部门名单。
2. 自我评估和重点安排。一旦质量保证框架形成,下一步就是实施自我评估和优先设置,先在单个部门逐渐进行,直至在全校范围内完成,各级的管理者都要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自我评估。所有质量保证体系的项目经过四年的自我评估之后,提高质量首要进行的事项就被确定下来。特布卡大学开始将质量保证体系融入到2002和2003年的年度计划活动中,管理者和员工都接受把质量保证作为提高质量的方法。
3. 将自我评估和重点安排整合到行动计划中。整合质量保证体系到年度行动计划中,要求仔细研究已用的资源和需要的费用。为使质量保证体系融合到行动计划中并取得有效的、成功的结果,需要领导层的支持和协调。特布卡大学成立了一些小组来制定工作手册,这些工作手册概要描述质量保证体系在各自活动中的方法、体系和程序,每个小组包含来自各个相关任务的管理者和员工。基于质量自我评估的结果,需要制定112种工作手册。
4. 制定工作手册。制定工作手册是一项冗长单调的任务,需花费员工大量的时间,许多小组都被指派到制定工作手册任务中。手册是用一些大纲来作为完成特定任务的参考,它描述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体系和程序,表明时间、产出、工作量、资源和能力的标准,这个体系同时也表明各个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这些工作手册是由使用者制定并用来指导他们工作的,因此制定过程涉及到各个岗位的具体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委员会(后来称为质量保证中心)的职责就是促使各个单位和小组制定手册。总的说来,制定手册的过程包括以下几步:
①决定需要制定的手册;②制定手册的大纲;③完成手册的草稿;④检查手册的草稿;⑤修改草稿;⑥使用手册。特布卡大学的每一个单位都有具体的工作程序。随着工作的细化,手册的数量还要增加,因为员工认为还需要更多的手册来促进他们的日常工作。
5. 实施质量保证。一旦质量保证的政策被引进,实施就成为政策能否被付之实践的关键一步。质量保证的实施要求详细地、仔细地循序渐进进行。最初,员工需要清楚地了解概念,这样他们才知道必须要做什么,学校领导将他们带向何方,大学将要成为什么样的大学。概念的普及很关键,需要反复强调才能有效。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意味着员工将会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如一地执行手册。
6. 监控和评价。质量保证体系是循环而连续的提高过程,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最后不断地进行评价,目的是评估某项任务取得了怎样的成果,以此为继续提高提供反馈。评价设计就是为了观察某些进行的工作是否按照工作手册中规定的方法、体系和程序进行。特布卡大学监控并评估每个过程,以此来保证“一切正常”。每个单位监控评估自己的工作过程,每个管理者负责质量保证在自己单位的实施,质量保证中心的职责是协调和督促各个单位,并保证每个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特布卡大学设计了评估表格来帮助各个单位进行自我评估,然后,我们分析各个评估表格中的数据,写一份总结,呈给校长,校长随后对每个单位就他们具体的任务和成绩进行反馈。
7. 质量保证与员工绩效奖励挂钩。人力资源在质量保证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资源使得事情可能进行,而只有人才能将事情完成。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得到公平奖励。特布卡大学制定了一套公平的绩效奖励体系,它包括以下部分:①描述工作;②描述标准表现;③制定打分程序;④制定申诉过程;⑤制定根据绩效进行奖励的体系;⑥制定对于绩效的反馈机制。这样,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员工就会得到奖励,不能高质量完成任务的人将接受培训以促使员工按质完成任务,这意味着公平的奖励体系可以提高个人绩效,最终提高单位以及学校的绩效。这与特布卡大学连续的提高质量原则保持一致。
8. 外部评估。外部评估可以通过邀请外部机构进行,如全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或国际远程教育理事会。实际上,高等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个学期都评估大学教育质量。采用国际质量保证标准将会促进远程高等教育的外部评估。
根据特布卡大学学生的特征,通过不同的技术给不同情况的学生提供学习支持非常重要,因此,特布卡大学开始采用超市模式给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这种策略使得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条件获得学习支持。
制定和采用适当的监控和质量评估手段是关键的。评估可以从内部和外部进行,内部质量评估要求大学各层的管理者直接参与,就像在监控和评估过程中一样,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工作程序的反馈和考查员工的绩效。有些程序需要调整,因此需要快速的行动来改进。实施程序过程可能并不完善,如果员工的确因为技能问题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就应接受培训来增进这些技能。反过来,技能的提高将会提高工作绩效。由于质量保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监控和评估不能与日常管理分割开来,因为它就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远程教育的普及最初是由于它能提供大众教育,这意味着能增进教育资源和提供教育机会。很多国家因为这个原因采用了远程教育,包括印尼。但是,增加受教育机会本身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它仅仅解决了受教育的平等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教育的质量问题,人们需要平等地得到接受标准的、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提供高质量的远程教育的关键是标准化的多媒体学习材料和良好的学习支持服务。在这种情形下,特布卡大学致力于提供这些学习支持服务以使学生能有效地学习。印尼的人口分布、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教育传统,使得印尼学生没有为接受远程教育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得远程教育困难增大。这种挑战来自物理环境和学习者心理两大方面,克服这些挑战并提供良好的学习支持服务在特布卡大学至关重要,因为它将决定特布卡大学的教育质量。而且,特布卡大学的成败将会直接地影响印尼整体提高远程教育质量的成败。对于印尼存在巨大差异的群体来说,远程教育的超市模式似乎更能符合人们的需求。评估在质量保证中起重要的作用,它是先进行连续的自我评估,然后再进行外部评估。自我评估由各个单位进行,这样,各个单位就清楚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只有基于这样的评估才能不断提高。作为大学整体,进行自我评估可以了解哪些部门表现好,哪些表现不好,如果某个单位表现不好,那么大学就要采取措施来改进这个部门的工作。公务员之家
特布卡大学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引进基于质量保证的人力绩效管理。每个员工在第一年签订有约束的协议劳动合同,在全年中对他的绩效进行监控和评估,年末可以通过成就评估得到绩效结果。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应仔细研究体系和程序,以此改进体系和过程。个人取得的成就将与来年的奖励或补偿挂钩。质量保证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手段来提高远程高校中员工的绩效表现。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民族性的基础是文化认同,包括语言、文字、历史等。狭义的“民族性”的认知包“种族性”。民族性认知是国家的基础,没有民族性的共同认知,国家就要分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初中思想品德教学论文:民族特性和德育。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不同的国家因民族特性不同德育也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从而德育在社会整体发展中的作用大小也不同。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德国、日本德育共性来探讨民族特性与道德教育的统一性。
1.将德育放在首位是德国、日本教育的民族特性之一。
德国、日本两国教育历来重视德育,将德育放在首位。日本早在1879年,天皇便颁布《修订教育令》,确定以修身为“本”,知识为“末”的原则,使独立的德育课程——修身科的口授学时占总授课学时比重由1.5%上升至10%,在各科中跃居第一[1](P293)。虽然二战后一度实行主智主义教育路线,但在1971年,日本颁布教育改革令,强调把德育放在首位,重点抓[2](P295)。此后,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文件都重申这一思想,使德育主导的思想在社会上形成共识。
为了进一步贯彻这一思想,一方面,日本政府对学校德育实行全面干预,有一整套管理体制:从教育部、德育研究机构、研究会、地区教育机构、学校辅导组到班主任。1963年起文部省相继在全国各都、道、府、县指定一批中小学为德育实践学校,按地区联合组成道德教育共同推进学校,直接受文部省及所在政府教育委员会具体指导。这些学校中又一般由几所联合成立德育委员会,其下,各校又设有德育研究会,研究具体的学校德育教材、方法、各种活动安排、出现的问题以及不同时期的德育重点等[3](P138)。日本国立研究所以及都、道、府、县等教育行政机构及教科所或教研会中也都设有专门的德育领导和研究机构。另一方面,从1958年起,日本中小学每周开设一节道德课,称“道德时间”,正规教材由文部省制定,除正规教材外,文部省还编有一套收有几百篇文章的德育乡土教材。
德国学校是从教会教育机构中演化而来,学校德育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德育首位的思想也由来已久。1870年德国统一后,宪法就规定宗教教育为核心课程,学校德育主要由宗教教育承担,教会管理宗教课事宜。1889年威廉二世发布教令,要求德国学校把“畏神”和“热爱祖国”的教育放在首位[1](P166)。后来由于希特勒上台后强化反动政治教育,一度使德育与军国主义宣传划等号,法西斯德育路线对战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唯智育主义二战后一度在西德盛行。但毒品、暴力等问题促使人们不断反省德育问题,许多州(如巴伐利亚州)纷纷对德育做出决定,州宪法明文规定德育的重要性,指出学校不仅传授知识,更重要的应塑造人的个性和心灵,教育学生尊重宗教,爱国爱民。
德国对德育的重视方式与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截然不同,德育实行教育分权制,两德统一后仍然如此。学校德育以宗教教育为根本,在各方面都突出宗教信仰和教会的作用,宗教课是中小学的必修科目,全权由教会包办,校长都不得干涉过问,至上性可见一斑。此外,德国人认为,思想行为教育是一个综合工程,强调将德育贯穿于一切教学工作之中,除宗教课、伦理课、社会课等德育科目外,要求其他课程也应担负德育任务(从操作层面看,大众学校实行的教师包班制,一个教师上十门课左右,对教师把德育与其他教学相联系也十分有利)。
2.重视本民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德国、日本德育的特征之一。
日本德育重视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明治维新以前,各种教育(如家庭、私塾、平民乡学、大学寮等)都以灌输伦理道德为核心,对百姓进行严格而广泛的封建神道、儒道和武士道的三重道德熏陶,推崇天皇崇拜、仁义忠孝、跷勇、坚忍、重名轻死、崇拜军刀、舍身正果等价值观;明治维新时,在吸收西方科技和文明的同时,仍以封建道德作为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封建臣民武夫;此后,实际执行的军国主义教育路线使西方技术与皇道国粹更牢地合壁一体,在致力于富国强兵的知识技能传授的同时,以培养天皇忠顺的臣民为目标,最终,“忠君爱国”的军国主义德育成为战犯的帮凶。1947年,日本修正了教育基本法,抛弃了推崇了50年的武士道军国主义德育路线,以培养国民热爱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价值,富有自主精神,身心健康,爱好和平为宗旨。此后,经过若干次改革,德育目标明确规定要使日本人“具有自主性”,推崇尊重个人、尊重个性、自由、纪律、自我责任等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价值观,与此同时,尤其注重传统道德价值观,如忠孝、家族和皇道等观念巧妙在与“建设家乡”,“为大和民族利益”等口号结合起来,再配以其它的感性材料(包括英雄史),教育效果很强。需要指出的是,日本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对天皇敬爱和日本国崇拜的情调以及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犯的态度,已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
德国自19世纪70年代统一后,虽然形成了全国普通国民教育体系,但德育中的宗教特色仍然很浓厚,价值以一般教义为基础,遵循宗教价值观,敬神、畏神、服从、纪律、忠诚、责任、仁爱等道义型价值取向是其体现,而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是功利型的,信奉的是竞争、利益、尊严、责任、效率、自由等,经过冲突与磨合,战后,德国德育目标强调要培养人的尊严、克己、乐于助人、理解他人,强调对公民进行诸如诚实、坦率、互助、给予、仁爱、不自私、责任感、相互谅解协调等健全人格的质素教育,现代社会所需的完善人格教育与其传统文化特质有机结合起来了。当然,两次大战期间德国实行法西斯德育,所鼓吹的以对暴力的崇拜和对权威的盲从为特征的“特种日耳曼民族”观在今天西方极右势力有所抬头的背景下有死灰复燃之象,应当引起人们的警惕。
1.德国、日本德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民族精神,两国人民民族认同感强烈。
日本学校德育内容主要是文部省制定的道德条目为主,每一德目都有详尽说明,特别强调德育与各科及课外活动配合,除正规教材外,还鼓励教师依据这些德目自编教材,因此,德育实际是由德育课以及历史、地理、公民、政治经济、家庭技术等等社会科和社会实践课程、生活指导课、劳动课等共同承担。日本德育内容虽然十分丰富,但德育的核心目标却十分明确,旨在培养民族精神,这是日本学校德育最突出的特色。1990年后,日本将德育目标表述为:“将尊重人的精神和对生命的敬畏观念贯彻于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具体生活中,为创造有个性的文化及发展民主社会及国家而努力,进而培养对和平国际社会做出贡献的具有自主性的日本人,以培养作为基石的道德情操为目的”。
其核心有二:一是培养人的尊严,一是培养日本人,其根本实质是培养懂得廉耻、服从国家意识、拥有民族优越感的“高大”日本人,使全体日本人树立起民族意识。日本民族精神之精髓——勇于进取、百折不挠、忠精团结、舍身奉献等德性教育浓浓地渗透于各门德育课程及活动之中。由于日本德育是全民德育,家庭、学校、社区各自承担切实可行的教育任务,因此,“高大”日本人教育很有成效,日本人民民族认同感极强,以身为日本人而自豪。
德国德育除宗教课、伦理课外,道德观念教育也渗入所开设的大量社会科之中,如,地理、历史、教育、社会、劳动、家政、经济等。此外,从宗教仪式到各种庆典仪式,甚至到课堂装饰(悬挂耶稣蒙难的大十字架),无处不体现出道德的教化。虽然德国学校德育因各州具体的德育要求不同而目标有别,没有统一的文字表述。但二战后,德国德育的基本目的是以宗教为根本,陶冶“精神与人格”除培植学生的宗教信仰外,注重培养人的尊严、克己、责任感、乐于助人,对真善美的感受性,民主精神和爱国爱民以及德意志精神,其中培养学生具有“德意志”精神是德国德育的核心目标。德意志民族以气质高贵、尊严、责任感、思维严谨周密着称于世。德育根本目的是要培植民族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灌输爱国教育。为实现这一目标,尤其重视德国史、德国地理等教学,在各种德育教材中强调介绍德国民族英雄和民族着名科学家在国际上的贡献,而在培养人的尊严、责任感上,德国德育对法西斯主义的态度与日本的形成鲜明地对比。某种意义上说,德国德育是相当成功的,人们在与德国或德国人的交往中,总会感觉到他们对工作、对祖国表现出的由衷的献身精神,爱国主义、民族认同感表现十分突出。
2.德国、日本德育的功效之一是民族特性突出。
德国、日本德育的成效人们是有目共睹的,这主要表现在两国民族特性鲜明,甚至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都表现出本民族的特色。
大和民族强调集体主义价值观,倾向于从集体道德观看人生、订行为准则,突出群体意识,国民的同舟共济的意识浓厚,这是德育的成效。日本德育强调合作的集体主义原则,重点培养、炼塑群体共存共荣的精神,集体主义价值观教育表现在方方面面,如,中小学德育大纲中有“关于集体与社会”的道德条目(从低年级到高年级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学要点)[2](P201),通过讲解、讨论、辩论等各种方式在“道德时间”进行教育,还渗透到其它社会学科的教学和特别活动(类似我国的第二课堂)、学生会活动、俱乐部活动、全校性活动(如国庆、校庆、文化祭、音乐会、校运会等)等活动之中,甚至在学生守则中都能体现出集体主义的德育理念,如,日本兵库县立神户高冢高中学生守则中对着装(细致到鞋袜颜色、校服的换装时间、毛衣颜色及式样……)、礼貌用语等都有细致、详尽规定[1](P309),集体主义观念深入人心。
日本人讲求群体协作的民族特性如此鲜明,以至于在当今社会表现出独特的市场经济模式:协作型市场经济,它体现在企业间的相互协作及企业内部的团结合作,员工以工厂企业为家,而且,公司企业名气越大,越注重公司精神教育,像松下公司从厂家到管理机构、培训中心以及技工学校和研究机构,都非常注重“产业报国、光明正大、奋斗向上、礼貌谦让、适应形势、感恩报德”的“松下精神”教育[1](P461)。重视集体的企业文化建设被不少人认为是日本成为经济巨人的秘密武器。
日尔曼民族国家意识强烈,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整体主义观念普遍被接受,这与道德的教化是分不开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元朝(1271年—1368年)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征服王朝,定都大都(今北京),传五世十一帝,历时九十八年。元朝废除尚书省和门下省,保留中书省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开中国行省制度之先河。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较繁荣,其整体生产力不如宋朝,期间出现了元曲和散曲等文化形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元朝的特性:蒙元史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元朝是中国古代唯一由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全国统一王朝。近十几年来,国内(主要指大陆)史学界在蒙元史研究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包括贡献出两部学术水平很高的断代史著作,即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和周良霄、顾菊英合著《元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以及一些专题著作和大量的学术论文。然而历史的复杂性,就在于学者可以不断选择问题、变换视角,见仁见智,对其进行不重叠的考察。本文打算将近年读书所得,结合元朝的特性这一主线,就若干问题稍陈管见。题目较大,而个人学识浅薄,本不当率尔操觚,其中浅陋愚妄之处,尚望学界师友垂谅。
建国以来的历史研究,在很长时期内存在着将历史简单化的倾向。以对各北方民族所建立王朝(以下简称“北族王朝”)的研究为例,学者多以马克思的著名论断——“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1〕 为指导,重点强调各北族王朝学习、吸收汉文化以及民族融合、“建立各族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一面,而忽视各族文化冲突、抵制、双向影响以及民族政策不平等的一面。实际上,后一面的问题十分重要,在元朝的表现尤为人所共见。近十几年来,蒙元史学者已对这方面作出大量研究,从而在事实上予上述总体偏差以不小的纠正。
然而,只有从理论上对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作出类型划分,特别是从文化差异(主要是与汉文化的差异)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才会对这些王朝(包括元朝)的特性、对中国古代历史的复杂性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并无能力进行新的理论概括,只是想提到一种外国学者早已提出、运用而我们却长期回避、排斥的理论模式——“征服王朝论”。
“征服王朝论”是德裔学者魏特夫于本世纪前半期提出的。他在《中国社会史:辽》一书(与中国学者冯家升合著)的导言中认为: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按其统治民族进入内地的不同方式,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渗透王朝”(Dynasties of Infiltration),以十六国、北魏为代表;第二类为“征服王朝”(Dynasties of Conquest),辽、金、元、清均属其列。各北族王朝与汉地的文化关系,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同化(Assimilation),而是双向性质的涵化(Acculturation)。它们对汉文化诸因子,并非被动地全盘接受,而是能够进行主动的选择。具体而言,它们对汉文化的态度也有程度上的差别。“征服王朝”较倾向于抵制,而“渗透王朝”较倾向于吸收。在诸“征服王朝”中,又由于从前文化背景、生活方式的差异,辽、元较倾向于抵制,而金、清较倾向于吸收。〔2〕这一看法问世以后,在西方以至日本、港台学术界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引起若干争论。但在新中国的学术研究中,它却一直受到冷遇,研究者多小心地避开这一论题,即使偶尔提及,也都是作为反面观点,斥之为“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今天看来,我们的上述态度似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我们冷遇和批判“征服王朝论”的理由,主要是认为魏氏这一理论强调历史上北方民族与中原汉族的对立、冲突,有挑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民族关系的嫌疑。这种从现实出发的义愤或许有其理由,但学术研究毕竟不应该过多地受感情左右。魏氏究竟出于何种目的、是否是在纯学术背景下提出他的理论,姑置不谈。我们所关心的,是他的理论对我们的研究是否有启发和借鉴价值。我认为,尽管魏氏“征服王朝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待商榷,但大体而言,还是值得参考的,特别是他对各北族王朝划分类型的努力应予肯定。固然“征服王朝” 的“征服”二字比较刺眼,但如果仅将它理解为一些北方民族进入中原时的方式和曾经(!)存在的状态,似乎尚无大误。承认历史上一度存在过北方民族对汉族的征服状态,与今天将它们共同看待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并不矛盾。不应该为现实曲解历史。台湾学者萧启庆在评论大陆蒙元史研究状况时说:“蒙古人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是其征服及统治中原江南的结果,而不是先存事实。”〔3〕此语实为平实通达之论。
假如将“征服王朝论”当作学人一家之言,承认其启发和借鉴价值,我们就可以平心静气地来讨论它的得失。如细加分析,魏氏的一些观点亦有扦格难通之处。在划分类型时,他似乎过分强调了各统治民族进入中原过程、方式的重要性,而将该民族南下前的经济生活状态只置于从属地位。即使就南下的过程、方式而言,魏氏将北魏作为“渗透王朝”的代表,而将辽当作“征服王朝”之一,恐怕也有问题。北魏建立者拓跋鲜卑由大漠以北迁至阴山南麓,还可以说是较和平的“渗透”过程,而当道武帝南下伐后燕时,“亲勒六军四十余万,南出马邑,逾于句注,旌旗络绎二千余里,鼓行而前,民屋皆震”〔4〕 ,克晋阳,出井陉,下信都,破中山,从而初步确立在中原的统治,其实也不妨说是一次成功的“征服”,只不过直接对手不是汉族政权而已。契丹族在建立辽朝时与拓跋鲜卑相似,是一个已经长期附塞的民族。辽并未真正“征服”汉地,所占汉地一隅——燕云十六州只是因帮助后晋取代后唐而得到的酬劳。后来辽太宗耶律德光南下攻灭后晋,一度控制中原,但却未能稳定局势,最终慨叹“我不知中国之人难制如此”〔5〕 ,狼狈北归,“征服”并未实现。终辽一代,国家统治重心一直没有像北魏、金、元、清那样移入汉族农业区〔6〕 ,因此它的“征服”意义实在可以说并不明显。魏特夫提出“征服王朝论”虽有新意,但将辽代当作“征服王朝”典型加以研究,似乎是一个错误的选择。
那么哪一个北族王朝可以看作最典型的“征服王朝”呢?这个王朝魏特夫也已注意到了,那就是他用来与辽并称的元朝。但由于种种原因,他没有能够就此进行深入阐述。甚至对“征服王朝”的概念,他也没有作出十分清晰的界定。按照魏氏有关叙述以及其余外国学者的继续发挥,我觉得以下三个条件对考察中国历史上的典型“征服王朝”可能是很重要的。首先,其统治民族在“征服”汉地以前,应是一个经济生活与汉族农业社会判然迥异的、比较纯粹的草原游牧民族。第二,该民族在“征服”汉地以前,应当已对漠北草原实施了相当有效的统治,建立了强大的草原游牧帝国。第三,该民族充分实现了对汉地的“征服”,尽可能大部分、乃至全部占有了汉族聚居地区。当然在广义上“征服王朝”也可以仅具备上述一到两个条件,但我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称为最典型的“征服王朝” 。
在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中,只有元朝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蒙古族最初活动于大兴安岭北段,后迁至蒙古高原中部偏东的不儿罕山(今肯特山)地区,以畜牧、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直到成吉思汗建国和南下伐金时为止,几乎看不到任何蒙古人从事农业经营的材料。甚至在建国近二十年、基本平定中原以后,还有贵族提出将汉族农业区“悉空其人以为牧地”〔7〕 的主张。元朝的前身——大蒙古国立国漠北半个世纪,实施了分封制、怯薛制、千户百户制等一系列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漠北草原控制的强化程度超出以前任何一个北方民族。而这样一个游牧帝国最终又完成了统一全中国的任务,建立了“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8〕 的大一统王朝。从这些方面看,元朝作为“征服王朝”的研究价值,实在是要大大高于辽代。而这也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朝代、乃至北魏、辽、金、清等北族王朝的关键之处。从这一角度来考察蒙元历史,可能会对元朝的特性认识得更加清楚。我在本文首先提到“征服王朝论”,是认为这一理论对我们了解元朝的特性有所裨益,应予重新评价。而对“征服”二字,仅仅理解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种状态,并无意特别强调。得鱼忘筌,是所愿也。
1206年,成吉思汗在斡难河(今鄂嫩河)源被蒙古贵族拥戴为大汗,标志着大蒙古国的建立。此后历经窝阔台、贵由、蒙哥三代大汗,直到1260年忽必烈即位于汉地为止,这半个世纪的历史在蒙元史上被称为大蒙古国时期。狭义的元朝概念,专指从忽必烈即位到1368年元亡为止的历史;而广义的元朝概念,也包括了大蒙古国这一阶段。在这段时间里,蒙古贵族四出征伐,所向披靡,建立了横跨欧亚,亘古未有的庞大帝国。大蒙古国半个世纪的统治,对蒙元历史、漠北草原历史、乃至中国历史都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
与前代北方民族建立的政权相比,大蒙古国具有其特殊之处。在前代的同类政权当中,凡占有中原者——如北魏和金,皆未有效控制漠北;即使仅占有中原部分地区的辽,也一直以大兴安岭南端、西拉木伦河上游一带为统治中心,对漠北草原大部只能实行部族式羁縻统治,控制并不牢固。北部边疆是长期困扰它们的一大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促使它们衰亡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真正在漠北实施过有效统治的政权——如匈奴、突厥汗国,都没有能将势力伸入中原地区,它们始终是一个比较纯粹的游牧政权,最后也亡于单一游牧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而大蒙古国则有所不同,它既崛起于并牢固控制了漠北,同时又完成了对中原乃至中亚等大片农耕地区的征服,形成了一个疆域辽阔的游牧-农耕帝国,创造了世界历史上的奇迹。
情况还不仅如此。在对外征服完成后相当长时间里,大蒙古国仍然像最初一样维持着漠北作为统治中心和国家本位的地位,对所占有的农耕地区仅采取间接统治的方式加以控制。这是“征服王朝”特性在蒙元帝国初期的显著表现,也是理解大蒙古国历史的一个关键因素。从成吉思汗到蒙哥的四任大汗,都坚持实行草原本位政策,“视居庸以北为内地”〔9〕 ,而将中原只看作帝国的东南一隅,从未考虑过针对汉地的特殊状况,采用历代中原王朝的典章制度加以统治和管理。在大蒙古国统治下的半个世纪中,中原法制不立,缺乏秩序和稳定感,贵族军阀剥削残酷,竭泽而渔,平民百姓“虐政所加,无从控告”〔10〕 ,其根源就在于这种间接统治方式和草原本位政策。窝阔台时耶律楚材当权,试图改变上述状况,但以失败告终。直到1260年忽必烈即汗位后,定都汉地,改行汉法,并击败其弟阿里不哥的竞争,夺回漠北,才将蒙古国家的统治政策由草原本位变为汉地本位。大蒙古国也由此正式变成了元王朝。
大蒙古国半个世纪的草原本位统治,深刻地影响了以后元王朝的历史。首都虽然南迁,但漠北草原作为“祖宗龙兴之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统治集团难以做到完全从汉族农业地区的角度出发看问题,草原本位政策的阴影长期笼罩不散。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元王朝早衰的原因之一(下文还要述及)。但另一方面,大蒙古国的统治却对漠北草原社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蒙古建国前的漠北草原,千余年里民族更迭频繁,兴衰无常;而自蒙古建国至今的近千年中,漠北草原上一直只有蒙古族一个主体民族,即使在元朝灭亡、蒙古统一政权解体之后亦不例外。这应当说是漠北草原历史上的一个阶段性变化。
汤因比在他的名著《历史研究》中,曾将游牧文化归入“停滞的文明”的行列,断言游牧社会“基本上是一种没有历史的社会”〔11〕 。显然在他看来,游牧社会没有前进、发展,其历史仅仅限于单调的循环往复。从大蒙古国建立前后漠北草原的变化来看,他的这一看法恐怕失之偏颇。在蒙古族登上历史舞台之前,漠北草原上先后出现过由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纥等民族建立的强大国家或部落联盟。它们虽曾盛极一时,曾对中原王朝构成严重威胁,但其政权组织却都是建立在氏族或部族共同体基础之上。换言之,它们并没有冲破氏族或部族组织的血缘外壳,相反却通过这种血缘外壳构筑起政权,形成一种“部族联盟国家”。〔12〕 这些民族在草原上昙花一现,未能长期立足,是因为它们作为统治部族,与被其征服的草原诸部族一直未能成功地融为一体;而融合的不成功,又与其政权的上述特点有极大关系。
蒙古建国后的情况则有了不同。大蒙古国将漠北草原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成吉思汗将草原百姓划分为若干千户百户,它们取代传统的氏族、部族结构成为新的基本社会组织和国家单位。在千户百户制度下,氏族共同体逐渐分解,草原上原有各部族不再像以前游牧国家治下的被征服部族那样能够保持自己组织的完整和相对独立,它们与统治部族——蒙古渐趋合一,形成全新而有持久生命力的蒙古民族。〔13〕正因如此,才有学者称大蒙古国为“中世游牧国家”的代表,以区别于此前的“古代游牧国家”;而漠北草原也由此完成了从“低度发展的文明时期”向“经典意义上文明时期”的过渡。〔14〕
在考察上述变化时,我们不能单纯强调成吉思汗所创制度的作用,而应当把眼光投向大蒙古国历史的全进程,乃至此后元王朝对漠北的继续控制。千户百户等制度的实施开始了草原氏族制瓦解、不同部族形成共同民族认同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假如大蒙古国在征服中原后很快将统治重心南移,假如漠北草原没有保持五十余年的帝国核心地位,那么草原上部族融合的趋势就可能中止甚至逆转,蒙古就可能成为漠北历史上又一个昙花一现的统治民族。大蒙古国统治的意义,在于蒙古贵族在这段时间里不仅继续巩固、强化了千户百户等新的制度体系,而且充分利用了被征服地区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财富、劳动力等——为漠北草原服务,使这一荒远的亚洲腹地进入一个超正常繁荣的黄金时期。波斯史家志费尼在极言当时草原生活变化幅度后说:“蒙古人的境遇已从赤贫如洗变成丰衣足食”〔15〕 。这种持续稳定而繁荣的局面,大大促进了蒙古族消化草原各部族的进程。即使到忽必烈定都汉地以后,由于草原本位政策的残存影响,元朝统治者对漠北依然予以超常的重视,在行政上设宣慰司、行省等机构进行治理,在军事上派大量军队屯驻,在财政上不断给予巨额经费拨赐。终元一代,漠北一直由中央牢牢控制,与前代王朝(如唐、辽等)治下羁縻约束、叛服不常的情况截然不同。在这样一种平稳形势下,漠北的社会结构沿着成吉思汗开创的道路,渐渐发生着改变。元朝虽然在十四世纪下半叶灭亡,但漠北已经不会再像匈奴、突厥汗国崩溃后那样出现新的统治民族了。
一些学者用“家产制国家”(Patrimonial State)的概念来解释匈奴、突厥、蒙古等漠北古代游牧帝国的国家结构。的确,这一概念颇有助于我们理解此类游牧政权的特性,因为它们都具有游牧分封制的共同构造特点,而这种由汗室家族成员对游牧部众进行分割统治的方式明显脱胎于草原游牧民分割家产的方式。但另一方面,正如姚大力所指出,“家产制国家”在它的提出者马克斯·韦伯那里,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漠北游牧分封制国家只应看作其中一类特殊形态。〔16〕 实际上,中国古代由北方阿尔泰语系诸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其将统治重心移入中原之前,基本都具备韦伯所称“家产制国家”的条件,如君主的父权制家长权力大幅度外延、统治缺乏系统的科层制或官僚制、君主个人家政机关扩大为政权统治机构,等等。这些“家产制国家”可以根据它们对君主“家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不妨称为“共管型家产制国家”,以东北平原上的女真国家和附塞的拓跋鲜卑、契丹国家为代表。它们对“家产”采取比较集中的管理方式,并未进行明显的分割。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上述民族建国前的活动范围相对狭小,个体家庭尚未完全独立,父系大家族作为社会、经济实体仍然普遍存在。而另一类则可以称作“分封型家产制国家”,以立国漠北的匈奴、突厥、蒙古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建立者是真正的草原游牧民,在他们的社会中,个体经济更为发达,分散经营的趋向更加明显,因此对作为君主“家产”的草原国家也采取了分割经营的统治方式。匈奴在单于王庭左、右两翼,有二十四大部,分封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等同姓“二十四长”。突厥有大、小可汗并立之制,小可汗下又有“设”的分封。蒙古则是由成吉思汗在建国后大封诸弟、诸子,以大汗直辖的大“兀鲁思”(蒙古语民众、国家之意)为核心,诸弟列于左翼,称“东道诸王”,诸子列于右翼,称“西道诸王”。
从入主中原后的情况,也可看出上述两类“家产制国家”的明显区别。第一类政权在建立汉式王朝后,其“家产制”色彩即表现为君主家族成员凭借其特殊身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出将入相,占据重要职位。第二类的“家产制”表现则完全不同,最初以君主“家臣”身份出现的异姓贵族——而不是同姓家族成员——在以后的王朝历史中扮演了主要角色。
可能由于在古代草原游牧经济中家族经营的情况依然残存,同时也是出于维持政权统一以保持对外威势的需要,所谓“分封型家产制国家”的分封并不彻底,用于分割的仅是一部分“家产”。而帝国的核心部分仍由君主本人直辖,既属于家族公产,也是父家长权力的象征。因为同族子弟都已各自被向外分封,所以君主只能依靠异姓贵族来管理这份公产。如匈奴以异姓大臣“左右骨都侯”辅政,突厥则有俟斤、俟利发等早期官僚。与匈奴、突厥相比,大蒙古国的“公产”部分在国家中所占比重更大。《史集》记载成吉思汗时蒙古军队共129 000人,其中分封给子弟者仅28 000人,剩下101 000人皆由自己直辖。〔17〕而且分封主要限于草原,新征服的大片农耕地区都作为家族公产,由大汗统一派官治理。同时,蒙古的分封范围又更为广泛。除子弟分封外,后来还发展起了姻戚的分封,一些世代与汗室通婚的家族也得到封地。这样参与管理“公产”的,只剩下那些“家臣”阶层的次等异姓贵族。草原社会行政事务相对简单,因此在基本未占有农耕地区的匈奴、突厥国家中,异姓贵族势力的膨胀并不显著。大蒙古国则不然,它不仅征服了中原、中亚等农业定居区域,后来还进一步发展为汉族模式的大一统王朝,这就给了那些“家臣”——次等异姓贵族充分扩展势力的机会。
成吉思汗建国后,设立大断事官(也可札鲁忽赤)处理行政、司法事务,同时扩建自己的护卫军——怯薛组织,并赋予它襄理国务的职能。大蒙古国时期,宗室、外戚按照“各分地土、共享富贵”的原则,在各自封地内行使统治权力。他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主要表现为出席诸王大会,决定立汗、征伐等大事,平时并不亲自参加大蒙古国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而大断事官和怯薛成员(主要是其中主管文书的必阇赤)作为大汗的亲信家臣,恰恰在后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如耶律楚材、忙哥撒儿、孛鲁合等人,都以权重著称。忙哥撒儿任大断事官,“有当刑者,辄以法刑之乃入奏,帝(按指蒙哥)无不报可。帝或卧未起,忙哥撒儿入奏事,至帐前扣箭房,帝问何言,即可其奏”。〔18〕这种次等异姓贵族势力膨胀的趋势在以后的元王朝有增无减。忽必烈行用汉法,建立了一套汉式官僚机构。
诸王大会不常召开,宗室外戚各居封地,养尊处优,与国家日常政务已基本无涉。终元一代,迄今还找不出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哪一位宗室成员曾任宰相,外戚拜相者也只有寥寥数人。相反由次等异姓贵族组成的怯薛组织,却是高级官僚的主要来源。加上皇帝权力欲较弱、不勤政务,“大臣权重”遂成为元代历史的一个基本现象。元后期大臣燕铁木儿、伯颜相继擅政,权侔人主,几乎危及孛儿只斤氏的统治。甚至到元朝灭亡、蒙古退回漠北以后,异姓贵族的势力依然强大。他们挟持汗室成员,互争雄长,使草原长期处于动荡之中。十五、六世纪之交,达延汗重振汗室权威,再度统一蒙古草原,并且又一次实行了分封。值得注意的是,达延汗虽以恢复成吉思汗事业的口号号召蒙古,但他的分封却与成吉思汗有很大不同,可以说更加彻底。他并未保留类似成吉思汗“大兀鲁思”那样由自己直辖、居中的家族公产,而是将全部领地分封为六万户。
大汗统领左翼三万户,驻于察哈尔万户境内,到后来只能掌握这一个万户,并无力控制全蒙古。达延汗的这种分封方式,是不是有惩戒蒙元以来家臣势力膨胀教训的思想背景呢?对此还可以继续探讨。事实是他这种比较彻底的分封,的确保证了其后裔的特殊地位,抑制了异姓贵族势力的发展。然而蒙古的政治认同也因此而难以巩固,领主分立,汗权衰落,大蒙古国的荣耀最终只成为遥远的历史,也许是达延汗所始料不及的。
元朝的历史,如从广义上算,自1206年大蒙古国建立,到1368年元亡,共一百六十三年。从狭义上算,则自1260年忽必烈即位汉地,改行汉法,建元中统,到1368年,只有一百零九年。作为大一统王朝,它的寿命并不长久。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古代许多大一统王朝都是在内忧外患交织的情况下走向灭亡的,而元朝则有所不同。终元一代,基本没有强大的外患,只在前期与西北察合台、窝阔台两汗国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战争,到元朝中期战事已完全平息。元朝短命而亡,主要亡于内忧。由于内部治理不善,使得这样一个盛极一时的大帝国,过早地崩溃了。内部治理的问题究竟何在呢?我们过去习惯于用“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危机深重”之类理由解释一个朝代的衰亡,元朝也不例外。但这类理由适用于任何朝代,无助于显示各自的特殊性,即使正确,也只是表层的阐释。如果我们不满足于此,就必须深入到各朝代的历史事实中探究其衰亡的具体缘故。对于元朝,恐怕需要从文化背景方面去找原因。也就是说,元朝的短命而亡,主要是亡于统治集团与被统治地区的文化差异未能弥合。
中国古代诸北族王朝,在入主中原后受到汉族农业文明的熏陶,走上汉化道路,是一个总的历史趋势。但如具体分析,它们各自受汉文化影响的深浅和疾缓,是大有差别的。就元朝而言,它的汉化道路与北魏、金、清等进入内地的北族王朝相比,显得尤为艰难、尤为迂回曲折,可用“迟滞”二字概括。所谓“迟滞”,不是指停止不动,而是指进展迟缓(相对于其他北族王朝)。大蒙古国的草原本位政策,决定了蒙古大汗对汉地只采取间接统治,重搜刮而轻治理,造成“汉地不治”的局面。忽必烈即位后,改弦更张,推行汉法,将统治重心由漠北移到汉地,从而在汉化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然而忽必烈推行汉法的方针,从一开始就是不彻底的。随着政权设置大体完备和仪文礼制初步告成,进一步推行汉法、弥合文化差异的工作趋于停滞。此后终元一代的汉化进程,虽在个别问题上还有发展,但总体来看并未越出忽必烈所画的圈子。大量阻碍社会进步的蒙古旧制,因为牵涉到贵族特权利益,都在“祖述”的幌子下得到长期保存。统治者热衷于对外扩张、对内敛财,使社会元气在尚未充分恢复的情况下不断受到新的打击。凡此种种,都使得元朝成为一个没有“盛世”、享年不永的大一统王朝。
元朝汉化的迟滞,是一个很复杂、值得探讨的题目。它有多种表现,其中的一些史学界已作过充分研究,如民族歧视政策的推行等等,兹不赘言。此处想首先就统治集团的文化素质这一侧面来考察。在元朝,以皇帝为代表的蒙古贵族接受汉文化十分缓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始终对汉族地区的典章制度、思想文化比较隔膜。这应当是汉化迟滞的一项主要内容。
蒙古贵族起初信仰多神的萨满教,后来皈依喇嘛教,尊奉吐蕃僧侣为帝师,对其狂热崇拜,皇帝亲自从之受戒。元中期在各路广修帝师殿,祭祀第一任帝师八思巴,其规模制度超出孔庙。相形之下,儒学在蒙古统治者心目中的地位要逊色得多。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他们对儒家学说的概念、体系感到难以理解。忽必烈早年曾对儒学产生一些兴趣,但体会粗浅,后来在理财问题上与儒臣发生分歧,认为后者“不识事机”〔19〕 ,与其渐渐疏远。直到元亡前夕,皇太子爱猷识理达腊(北元昭宗)仍然“酷好佛法”,自称“李先生(按指其师傅、儒臣李好文)教我儒书许多年,我不省书中何义,西番僧教我佛经,我一夕便晓”〔20〕 。元朝诸帝中只有仁宗、英宗父子儒化稍深,但因具体政治环境制约,都未能有很大作为。就整个朝廷而言,可以说儒家思想始终没有被明确树立为治国主导方针,失去了“独尊”的地位。
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反映出类似情况。忽必烈命八思巴仿藏文字母创制“蒙古新字”,颁行天下,凡官方文书必用其书写,再以当地文字(汉文、畏兀儿文等)附之。为推广这种文字,朝廷在地方上广设蒙古字学进行教授。大批汉人为获进身之阶,入蒙古字学读书。精熟蒙古语、取蒙古名字、具有蒙古化倾向已成为汉族社会中并不鲜见的事例。蒙古语的语法、词法还渗入汉语当中,形成一种非常有特色的“元代白话”文体。辽、金、清诸朝都曾创立自己的文字,但没有哪种文字能对汉族地区产生这么大的作用力。而汉语文对蒙古贵族的影响,却比对其他北族王朝的统治民族弱得多。宫廷中主要使用蒙语。
史料记载忽必烈与儒臣许衡的对话情况说:“先生每有奏对,则上自择善译者,然后见之。或译者言不逮意,上已领悟;或语意不伦,上亦觉其非而正之。”〔21〕可见忽必烈虽有一定程度的汉语水平,但仍不能完全脱离翻译。这种情况在元朝诸帝中应当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大概只有最后两个皇帝——文宗和顺帝,汉语文水平稍高,属于例外。元朝的儒臣们为了向皇帝灌输儒家思想,不得不将经书、史书和有关讲解用蒙文翻译出来进讲,花费九牛二虎之力,其间甘苦,可谓一言难尽。蒙古、色目大臣通汉文的,也是少数。清人赵翼曾就此作初步研究,指出元朝“不惟帝王不习汉文,即大臣中习汉文者亦少也”。〔22〕 有的蒙古贵族到地方任官,执笔署事,写“七”字之钩不从右转而从左转,“见者为笑”。〔23〕作为汉族地区的统治者,对汉语文如此生疏,其统治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与汉化迟滞的特点相联系,元朝的政治体制也呈现出鲜明的二元色彩,即所谓“既行汉法,又存国俗”。史学家孟森说:“自有史以来,以元代为最无制度,马上得之,马上治之,……于长治久安之法度,了无措意之处。”〔24〕 所谓“无制度”,不能理解为没有制度,而应当是指其制度具有二元性,与汉族王朝传统的典章制度差距较大,或者名同实异。元朝制度的二元性与辽代南北面官并立的形式不同,而表现为“蒙汉杂糅”,两种不同来源的制度互相联系,嵌合在同一运转系统当中。政权主体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汉式中央集权统治体系,残存的蒙古旧制则被各自配置在这一体系内部的不同部位发挥作用。北魏、金、清诸朝制度都有类似性质,但不如元朝明显。对于元朝的种种“蒙古旧制”,蒙元史学者大都有过比较深入的研究。此处想说的是,元朝一些制度的制定和运行,表面看并没有很强的蒙古色彩,但其本质上却仍反映出文化差异的背景。这实际上也是制度二元性特色的重要体现。
不妨以吏员出职制度为例。吏员出职是元朝很有特点的一项制度,在此制之下官、吏相互流动,吏员成为中下级官员的主要来源。这些人缺乏正统儒家思想的熏习陶冶,道德观念和文化素质低下,却以刻薄文法相尚,对元朝的政治腐败和社会矛盾激化负有很大责任。曾有一些学者引经据典,将元朝的吏员出职与汉代制度相比附。实则正如许凡所指出,蒙古统治者在制定、完善这一制度时,并没有过多顾及传统汉族社会的有关典制。与其说元朝吏制是汉代制度的遗存或再生,不如说它是蒙古统治者特殊统治意识的渗透,是他们对汉地制度认识不深、汉化不彻底的产物。〔25〕 而作为吏员出职对立面的科举制度却突然停废,每当有恢复可能时,统治者总是作出对其不利的选择。恢复后,也有名无实,对用人格局没有根本触动。〔26〕统治者在制定制度、采取措施、进行各种选择时,其统治意识会导致决策的偏差,对历史产生影响,体现出偶然性,对此我们过去重视不够。事实上,元朝的很多制度变化,往往并不见得是制度自身发展(就较大历史范围而言)的自然趋势,而主要是因为打上了蒙古贵族统治意识的烙印,需要从文化差异的背景去解释。官制的混乱芜杂、分封制的重新抬头、相权的膨胀、地方权力的集中,大抵都可作如是观。
谈到蒙古贵族对汉地制度认识粗浅隔膜的问题,还可以举出一些有趣的例子。忽必烈立其孙铁穆耳(成宗)为皇储,授给他“皇太子宝”,武宗因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仁宗)协助夺位有功,也立他为“皇太子”,后来明宗同样立其弟文宗为皇太子。这在汉地制度中绝对是非常荒.唐的事,在元朝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蒙古统治者昧于汉制,错误地将“皇太子”当成了不可拆卸的皇储固定专用词。泰定帝为对其母表示尊崇,竟然要将皇太后之号升格为“太皇太后”,大臣自当力争,指出“与典礼不合”,此事方才作罢。〔27〕 汉地传统制度,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作为授予元勋重臣的荣宠虚衔。而到元朝(主要是中期),却将它们作为赏赐随意滥授,甚至授予僧侣、宦者、佞幸、匠官,搞得三公“接迹于朝”。仅据仁宗延?五年五月的记载,礼部一次就铸造了太尉、司徒、司空印共二十六枚准备颁发。〔28〕 由于太尉等衔加授过滥,元中期人已渐渐不再称它们为三公,而以三公指代前朝一般称为“上公”、“三师”的另外三个更高的荣誉头衔——太师、太傅、太保。文宗时官修《经世大典》,就干脆说“我国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对车载斗量的太尉、司徒、司空则用“或置或否”四字轻轻带过。这一概念变化甚至被明朝所袭用。〔29〕
元朝汉化迟滞的原因究竟何在?很多中外学者从不同方面对此作过研究,概括起来,原因主要有三。首先,蒙古在进入中原以前从事比较单纯的游牧-狩猎经济,对汉族农业文明几乎全无接触和了解。〔30〕 而拓跋鲜卑在南下前长期附塞居住,与农业社会有较多接触(契丹情况亦然),女真(满族)人则很早就开始进行粗放的农业生产。因此前者认识农业经济的重要性、接受相关的一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就要比后者困难得多。第二,北魏等朝代建国后,所接触唯一成体系的先进文化就是汉文化。而蒙古建国后,除汉文化外,还受到吐蕃喇嘛教文化、中亚伊斯兰文化乃至欧洲____文化的影响。对本土文化贫乏的蒙古统治者来说,汉文化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药方。第三,尽管横跨欧亚的蒙古帝国在建立不久就陷于事实上的分裂,分化出元王朝和四大汗国,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元朝在名义上一直还只是蒙古世界帝国的一部分。漠北草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存在着一个强大而保守的草原游牧贵族集团。这就使得元朝统治集团仍不能摆脱草原本位政策的影响,长期难以做到完全从汉族地区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这一情况,也是北魏等北族王朝所不具备的。因此,很难将元朝汉化迟滞的责任归咎于忽必烈等某个帝王,它有着更深层的社会因素。
在这个问题讨论行将结束的时候,不能不提到元朝名儒许衡,他很早即就此问题发表过十分令人回味的意见。至元三年(1266),许衡向忽必烈上疏,论述“立国规模”,集中谈到行用“汉法”的问题。当时忽必烈即位已经七年,汉式王朝的框架已初步奠定,国家统治重心的转移亦已完成。但在许衡看来,汉法的推行依然缺乏长远规划,“日计有余而月计不足”,“无一定之论”。他说:“必如今日形势,非用汉法不宜也”,可见他认为汉法还没有完全实行。更值得注意的是,他对元朝汉化进程的估计相当悲观,认为“以北方之俗改用中国之法,非三十年不可成功”。其原因则是由于“国朝土余旷远,诸民相杂,俗既不同,论难遽定”。“万世国俗,累朝勋贵,一旦驱之下从臣仆之谋,改就亡国之俗,其势有甚难者,苟非聪悟特达,晓知中原实历代圣王为治之地,则必咨嗟怨愤,喧哗其不可也”。而且灭金以后“宴安逸豫垂三十年,养成尾大之势”,更加大了改革难度。因此许衡提出一套循序渐进的方针,“渐之摩之,待以岁月,心坚而确,事易而常,未有不可变者”。要求忽必烈“笃信而坚守之,不杂小人,不营小利,不责近效,不惑浮言”,这样才有可能达到“致治之功”。〔31〕 这篇奏疏非常有助于我们了解元初的政治形势和元朝的历史特征。类似的低沉论调,在其他几个北族王朝是很难看到的。
一般而言,作为进入汉地的北方民族政权,其统治者都会在相当长时间里保持比较强的民族意识。这种自身民族意识可能会引发文化冲突,如北魏的崔浩国史之狱、清朝的强制剃发和文字狱,都酿成了大规模流血事件,并以统治者一方获胜告终。然而在个别问题上文化冲突的激烈程度,并不与文化差异的大小成正比。相反,这种个别冲突愈激烈,可能说明统治者虚弱自卑、对自身文化缺乏信心的心理愈加严重。元朝的情况则不然,其文化政策的自由和宽容颇为当代史学家所羡称,而同时蒙古统治者的民族意识实际上又是保持最成功的。元王朝或许因此而早衰,但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蒙古民族也因此而在元亡之后能够长久保持自己的传统,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历史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也反映出历史的复杂性。
对于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元朝历史地位的评价,是一个在史学界已经谈论很多的话题。总体来看,似乎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不专治蒙元史、主要研究其他朝代历史的学者,从经济破坏和人身依附关系强化的方面出发,对元朝倾向于否定。〔32〕 而蒙元史专家则较多地强调元朝的积极因素,反对“特别夸大元朝的黑暗面” ,“说元朝一团漆黑,什么都糟得很”。〔33〕 这方面的讨论也许还会持续下去,大概不太可能、也不一定有必要得出完全一致的看法。的确,在中国历史上,元朝是一个积极、消极两方面因素都很突出的朝代。元朝的大统一和民族融合,对中国作为统一国家的历史以及中华民族发展史有着深远的积极作用;元朝开放的文化政策和活跃的中外关系,也对古老的中华文明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但元朝统治所带来的经济破坏、落后生产关系注入、民族压迫与歧视等等消极影响,也同样不可低估。正、反两面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很难比较孰轻孰重。
其实我们不妨采用另外一个思考角度来认识元朝,那就是元朝对中国历史发展走向的影响问题。北方民族在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的南进浪潮,分别发生在魏晋南北朝和宋辽金元时期。这两次浪潮卷入民族多、冲击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一定程度上都对汉族社会发展的本来趋势有所改变。对于第一次浪潮冲击的结果,田余庆先生指出:“从宏观来看东晋南朝和十六国北朝全部历史运动的总体,其主流毕竟在北而不在南”。〔34〕 本系学长阎步克教授则形象地称北朝政治格局“成为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历史出口”〔35〕 。实际上,上述看法对解释宋辽金元时期的历史线索也是适用的。从“改变原来趋势”的角度出发,对于这两次冲击应当如何评价呢?目前对第一次冲击的看法比较一致,由于此后隋唐盛世的到来,大家普遍认为魏晋南北朝的北族南下为中国历史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和新鲜血液,应予肯定。如采取同样的逆向考察方式来看第二次冲击,评价恐怕就会有所不同。因为金元之前的宋代以物质、精神文明的显著成就闻名,而其后的明清两代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却是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君主集权统治。周良霄先生在他的《元代史》一书序言中就此有一段精辟论述:
“毫无疑问,元朝统一全国的伟大历史功绩是肯定的。……同时,元朝还有它的消极方面。它主要的问题还不仅是一般大家都经常提及的战争破坏与民族压迫政策,因为战争的破坏毕竟只是在一些地区(如北方地区),民族压迫政策充其量也只是元朝的近百年统治期内起消极作用的因素。在我们看来,更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在政治社会领域中由蒙古统治者所带来的某些落后的影响,它们对宋代而言,实质上是一种逆转。这种逆转不单在元朝一代起作用,并且还作为一种历史的因袭,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它们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进程,影响更为持久和巨大。譬如说,世袭的军户和匠户制度、驱奴制度、诸王分封制度、以军户为基础的军事制度等等。……明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承袭元朝,而元朝的这一套制度则是蒙古与金制的拼凑。从严格的角度讲,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灭亡,即陷于中断。至于经济的发展,从两宋到明末形成明显的马鞍形,这是不言而喻的。”
周先生这段话告诉我们:要想对元朝历史作出比较实际和准确的评价,就应当将它放在更广泛的历史阶段中,特别是宋、明之间进行考察。由宋到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领域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变化?要想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专家学者的大量深入研究。由于宋、明历史史料浩繁,问题头绪复杂,夹在中间的又是中国古代一个特殊性最突出的元朝,因此这一跨时段考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大有可为的。
例如同样作为专制官僚制王朝,宋、明两代的政治气氛即有很大区别,宋代主宽而明代尚严。宋代是士大夫政治的黄金时期,颇有“开明专制”色彩,对政治领域中的各种非理性因素的抑制也比较成功,所谓“为与士大夫治天下”〔36〕; 而明代的皇权及其附属物——宦官权势恶性膨胀,“果于戮辱,视士大夫若仆隶”〔37〕 。这一变化是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吗?还是完全由偶然因素所决定?恐怕都不是,其中应当有元朝的影响。在“家产制国家”色彩浓重的大蒙古国,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汗权至高无上。出使蒙古的欧洲传教士加宾尼说:“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力。
……一切东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因此没有一个人胆敢说这是我的或是他的,而是任何东西都是属于皇帝的。……不管皇帝和首领们想得到什么,不管他们想得到多少,他们都取自于他们臣民的财产;不但如此,甚至对于他们臣民的人身,他们也在各方面随心所欲地加以处理。”〔38〕 这种观念一直保持到元王朝。周良霄先生通过若干问题的考察指出:“元朝的专制皇权已远较前代少所约束”,朝廷重臣与皇帝的关系“也就是主奴关系”,“所有这些,都导致皇帝的尊严愈增,专制主义皇权也进一步膨胀,这对于明初极端专制主义皇权制度的成形无疑有它的影响”。〔39〕 的确,从元朝历史来看,朱元璋的所作所为并非偶然。明代很多皇帝恣意妄为、我家天下任我为之的蛮横心理,应当来自元朝“家产制国家”的皇权观念。〔40〕
由于明初讳言对元制的继承关系,朱元璋又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创制立法”,元朝对明朝的很多影响、或者说对中国历史发展走向的影响到今天已经不易察觉。但毫无疑问,这种影响是广泛存在的,可能其作用力还相当深远。明末思想家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41〕 黄氏身处国破家亡之际,痛定思痛,其历史反思不免言之过甚,但他的话对我们认识元朝在中国历史中的重要地位是有参考价值的。元朝的特性,也至少有一部分应当从这方面去考察。
注释:
〔1〕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 1972)第二卷,第70页。
〔2〕 K.A.Wittfogel and Feng Chia-Sheng , History of the Chinese Society,Liao (907-1125) (Phila.,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949) , pp.1-32 . 此导言 已有汉译文,收入《辽金契丹女真史译文集》第一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3〕 萧启庆:《近四十年来大陆元史研究的回顾》,收入作者《蒙元史新研》(台北允晨 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
〔4〕《魏书》卷2,《太祖纪》。
〔5〕《资治通鉴》卷286,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二月。
〔6〕 金朝人梁襄在比较辽、金两代国家本位时说:“本朝与辽室异,辽之基业根本在山北 之临潢(按指辽上京,在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本朝皇业根本在山南之燕”。可 为佐证。见《金史》卷96,《梁襄传》。
〔7〕 《元史》卷146,《耶律楚材传》。
〔8〕 《元史》卷58,《地理志一》。
〔9〕 袁桷:《华严寺碑》,《清容居士集》卷25。
〔10〕 许衡:《时务五事》,《鲁斋遗书》卷7。按此语出自许衡一篇散佚奏疏的残文, 《鲁斋遗书》将其附入《时务五事》第五篇“慎微”条下。但如细玩文义,此疏当上于中统 初年,与至元三年所上《时务五事》并非一时所写。《元文类》卷十三收录《时务五事》, 即无此段文字。乾隆五十五年刊十二卷本《许文正公遗书》卷7则将此文附在至元十七 年所上《更历疏》之后,更误。
〔11〕 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汉译本,1966),上册,第205-214页。
〔12〕 参阅姚大力:《蒙古高原游牧国家分封制札记(上)》,载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十一期(1987.12);护雅夫:《突厥的国家构造》,收 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九卷(中华书局,1993)。
〔13〕 在十二、三世纪之交漠北诸多部族中,仅有斡亦剌的蒙古化较为曲折。它直到元朝灭亡 后仍保持较强的独立性,称为瓦剌,长期与蒙古本部争雄。这一方面是因为它在蒙元统 治的相当长时间里尚属“林木中百姓”,生活环境偏僻,与蒙古腹地联系较弱;另一方 面则是由于其首领与成吉思汗家族联姻,在编组千户时得到照顾,原有部族组织保存较 为完整。尽管如此,它在明清之际仍以漠西蒙古之名见载,最终还是没有摆脱蒙古化的 归宿。
〔14〕 护雅夫前揭文;姚大力:《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收入张树栋等主编《古代 文明的起源和演进》(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15〕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汉译本,1980),上册,第22-24页。
〔16〕 姚大力:《蒙古高原游牧国家分封制札记(上)》,参阅Max Weber,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Oxford univ. press, 1947),pp341-357. 〔17〕 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汉译本,1983),第362-384页。 〔18〕 《元史》卷124,《忙哥撒儿传》。
〔19〕 《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20〕 权衡:《庚申外史》卷下。
〔21〕 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8 ,《左丞许文正公》引耶律有尚《考岁略》。
〔22〕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0,“元诸帝多不习汉文”条。
〔23〕 叶子奇:《草木子》卷4下,《杂俎篇》。
〔24〕 孟森:《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上册,第29页。
〔25〕 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第137-139页。
〔26〕 姚大力:《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载《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六期(1982.12)
〔27〕 《元史》卷143,《自当传》。
〔28〕 《元史》卷26,《仁宗纪三》。
〔29〕 《元文类》卷40,《经世大典序录·治典·三公》;《明史》卷72,《职官志一》。
〔30〕 吕思勉说:“从来北族之强盛,虽由其种人之悍鸷,亦必接近汉族,渐染其文化,乃能 致之。过于朴僿,虽悍鸷,亦不能振起也。”此说可能适用于中国古代大部分北方民族, 但蒙古似乎是例外。见吕思勉:《中国民族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 第73页。
〔31〕 许衡:《时务五事》,《鲁斋遗书》卷7。
〔32〕 傅筑夫:《中国历史上几次巨大的经济波动》,收入作者《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 店,1980)上册;漆侠:《关于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发展阶段问题》,收入作者《求实 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33〕 韩儒林:《〈元史纲要〉结语》,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 1982)。此文后来作为“前言”载入《元朝史》上册。
〔34〕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第360页。
〔35〕 阎步克:《魏晋南北朝官僚政治和制度·写作草纲》(打印稿)。
〔36〕 文彦博语,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戊子。
〔37〕 邓之诚语,见其《中华二千年史》(中华书局,1983),卷五上,第12页。
〔38〕 道森 编:《出使蒙古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汉译本,1983),第26-28页。
〔39〕 周良霄等:《元代史》,第470-471页。何兹全先生从人民对国家人身隶属关系强化的 方面进行分析,也得出结论说:“明清的专制主义,是从元朝继承来的,不是从秦汉继 承来的”。见其《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一文,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 年第5期。
〔40〕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明初专制集权的强化是打着“惩元之弊”的旗号进行的。但这与我 们上面的分析并不矛盾。明初人屡称“宋元宽纵”,实则宋元宽纵的表象相同而实质有 异。宋朝的宽纵可以说是宋初制定的既定国策,是“为与士大夫治天下”思想在具体政 策上的表现。而元朝的宽纵主要表现出它作为“征服王朝”在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制上 的不健全,并非对臣下刻意宽容。与此相联系,我们还看到尽管元朝皇帝(或蒙古大汗) 享有无上的专制权威,但其时的君臣关系并不像明朝那样剑拔弩张。蒙古皇帝有非常强 的“天命”、“神授”自我意识,对作为自己“家臣”的朝廷官员没有太多的疑忌之心; 而元朝官员主要来源于蒙古、色目贵族和汉族胥吏,其政治态度也与富有强烈的道义原 则和社会使命感的士大夫阶层颇为不同。到明朝,君臣角色都发生了变化。一面是起自 寒微、心理脆弱的明太祖及其子孙,一面是在长期受到冷落后重新有了用世机会、跃跃 欲试的士大夫,君臣关系趋于紧张似乎可以理解。廷杖之制起于金、元,但两朝廷杖大 臣之例并不多见,不像明朝动辄棰楚交加,原因应当也在于此。
〔41〕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钢琴是一种键盘乐器,用键拉动琴槌以敲打琴弦。从十八世纪末以来,在欧洲及美国,钢琴一直是最主要的家庭键盘乐器。钢琴发源于欧洲,十八世纪初,意大利人克里斯多佛利(Bartolommeo Cristofori)发明的一种类似现代钢琴的键盘式乐器。至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中国钢琴音乐作品中的民族特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钢琴传入中国以后,艺术家们对钢琴创作的技法和调式调性、曲式和声等方面都进行了民族化的探索使中国钢琴音乐文化不仅在表达中国人民的思想和民族意蕴,积累宝贵的经验,同时在世界的舞台上还占有一席之地。该文主要就钢琴音乐作品中音调、音色及演奏中的民族特性展开讨论。
关键词:钢琴 民族特性 钢琴音乐作品
中图分类号:J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240-01
钢琴作为西方乐器,在传入中国以后,我国的艺术家们就开始了钢琴音乐作品的民族化创作。经过艺术家们的不懈努力,百余年里创作了大量的优秀中国钢琴音乐作品,这些钢琴音乐作品不但创作手法新颖独特,而且还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同时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化风格。经过这一百多的发展,中国钢琴音乐从1915年赵元任发表出版的中国第一首钢琴曲,到萧友梅和沈仰田多国外钢琴曲的模仿再到王建中的《百鸟朝凤》和黎英海的《夕阳箫鼓》的出现,则标志着我国钢琴音乐的发展进入到了一的成熟期。本文将从音调和音色的民族化特性、演奏的民族化特性和钢琴音乐中的联想等几个方面,来描述带有民族特性的中国钢琴音乐作品,进而说出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独特之处。
旋律、音调是中国音乐作品中最主要的表现手段。在中国所创作出来的钢琴音乐作品则是把传统的音乐当作蓝本,根据西方钢琴音乐作曲手法对中国传统的音乐进行改造而创作的。这些只要是与中国传统有渊源的作品,就会具有浓重的民族特色韵味,并且这独特的韵味风格就会显得十分突出、
民族化音色,音色是影响到整首曲子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中国传统音乐音色是一种线条美,常常是较自由的使用颤音和滑奏的演奏手法来修饰表现出来的,因此表现出钢琴音乐作品的民族性的重要方式就是模拟民族器乐的音色和演奏手法。然而,我国的民族乐器在音色和音响上比较独特,就这种独特的音色和音响效果,使演奏的音乐富于浓郁的中国韵味,更充分的体现了我国广大人民的审美情趣。
对于钢琴音乐作品音色的民族化模拟,演奏者把钢琴作品演绎的惟妙惟肖,这样不仅可以引起听众听觉上的丰富联想与想象,还使得钢琴音乐作品的民族化被广大群众接受。在中国模仿民族乐器奏法的钢琴音乐作品有很多,在这些作品中常常使用不同的奏法、不同的触键、及踏板的应用和在音色、音调上的对比来进行模仿。演奏者在模仿演奏此类的音乐作品时,只有把传统的演奏手法和西方的演奏技巧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艺术的感染力。例如,在唢呐改编曲《百鸟朝凤》中,作曲家在奏法和技巧方面大量的应用装饰音和和不协和的音程,来模拟表现出曲中唢呐的滑音韵味,这样就惟妙惟肖的模拟出唢呐的演奏风格与韵味。在二胡经典曲目《二泉映月》中,作曲家大量运用二度与三度单倚音来进行模拟二胡的滑音演奏技巧,使得曲子显得活灵活现。在《翻身的日子》中作曲家加入小三度和小二度装饰音,进行模仿管子的风格特征,还在乐曲中进行双手交叉演奏,左手低声部旋律演奏等等这些作曲演奏技法,使得曲子增加了诙谐的气氛。在这些音色、音调民族化的模仿中,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符合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特殊演奏技巧,也产生了在西方钢琴音乐作品中所没有的民族化艺术特色,更丰富了中国钢琴音乐中的民族特性。
独特的音色演奏和多种样的装饰音的应用是表现中国传统音韵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中国钢琴音乐作品文化血缘是和中国传统的音乐作品是一脉相承的。无论是哪部中国钢琴音乐作品,在演奏艺术的意境上和演绎的音乐内涵上,都与中国传统的文化息息相关。对与作曲家们无论是将中国传统的曲调与西方的作曲技法和在音调的色彩调性、和声织体的运用,还是对于新音色和民族神韵的追求,这些都是作曲家们为了体现民族化的特性特征。因此,这些所谓的民族化钢琴音乐作品在艺术表现上也应该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与审美标准。
与中国传统乐器相比,钢琴的音色及润腔是比较单一的。要想完美的演奏出民族化的钢琴音乐作品中的民族神韵,演奏除了熟练掌握传统的演奏技巧技法外,还要会熟练的应用一些特殊的演奏技法。同时还要演奏者还要具有很高的传统民族音乐素养,更是熟悉民族音乐的特点,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将民族音乐的风格和独特神韵,以自己合适的方式细致准确的表达出来,达到“人琴合一”的状态。
钢琴与中国传统音乐不同,它是一种固定音高的键盘乐器,它不像中国传统乐器那样可以作出特别细微的音高变化。钢琴在发音后,它的发音的音量是逐渐减弱的,而民族乐器可以收到一些外在因素而逐渐加强。还有就是钢琴音色受到钢琴本身决定的,这样就没有中国传统器乐那么富有表现力了。就钢琴的音色而言,它的音色是单一的,但是可以通过一些演奏方法和演奏技巧,对一些音区和音量的对比,完全是可以产生不同音色上的联想。像在弹奏《夕阳箫鼓》时,演奏者的脑海中就应该有哪些传统乐器的音色、音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形联想。这有形联想就是演奏者在演奏时脑海中对作品的分析及对民族乐器的模拟,形成一种超前意识。从而是作品更具有民族化特性,使作品更富有表现力。
既然有这种有形的联想,那么在钢琴演奏中,就有无形联想。对中国人来说,创造和对艺术的再现追求是意境至上的。中国有句老话,“内得于心,外应于器”这是中国在器乐演奏中的美学标准之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形联想。这种无形联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是超乎与具体的作品之外的。因此,要想真正的表现出民族音乐神韵,就有具有很高的民族音乐素养,扎实的民族文化功底,还要对音乐有较深的理解能力。同样还要求演奏者一定要在西洋钢琴奏法的基础,并结合本民族乐器的演奏方法,使自己领会作品中所蕴涵的浓郁的民族气质。在演奏中还要充分的发挥想像力,这样才能使作品起到传神的效果,以达到形神具备的境界。
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经过这一百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创作,还是在演奏上都有了明显的民族化特征,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化特性的音乐特点。它以独特的创作手法,并且带有浓郁的民族音乐特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更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音乐和独特的、带有浓重民族特性的钢琴音乐作品的无穷魅力。在世界多元化的今天,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创作应该在传统的音乐的弘扬的基础上,学习借鉴西方钢琴音乐文化的精华和成果,大力彰显我国钢琴艺术所具有的民族特征,以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的钢琴音乐文化,使中国钢琴音乐民族化特性呈现出更加繁荣昌盛的新局面。
[1] 席悦.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民族特色[J].青春岁月,2012(4):11.
[2] 杨文.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民族化特征[J].音乐探索,2005(1):70―74.
[3] 毛凯.论中国钢琴音乐的民族特性[J].作家空间,2010(9):251―252.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燃烧器,是使燃料和空气以一定方式喷出混合燃烧的装置统称。燃烧器按类型和应用领域分工业燃烧器、燃烧机、民用燃烧器、特种燃烧器几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用于辅助推进系统的燃烧器的特性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辅助推进系统与主推进系统一样,是航天运载系统和航天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用包括:姿态控制、速度修正、轨道变换组修正、位置保持、推进剂沉底以及航天器上的各种辅助动力装置等。辅助推进系统现已发展成为液体火箭推进技术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发展趋势为:高性能、高可靠性,具有质量轻、尺寸小、响应快、品种多的特点。为了解决燃烧中热损失大,燃烧不稳定的等问题,国际上很多研究人员采取了以下两种措施:一方面是增加热循环,另一方面是利用多孔介质燃烧技术,这种两种措施已经被验证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本研究中,采用正庚烷作为燃烧工质,并设计了一种带回热结构和多孔介质的小型燃烧器。利用回热结构预热液体庚烷及未燃混合物,促进庚烷液滴的蒸发。利用多孔介质增加液滴蒸发表面积,增加气体庚烷和空气接触的时间,使混合更充分。从可燃极限、燃烧室形状、火焰传播速率几个角度进行实验探讨。本文中定义,可燃混合气中空气质量流量与燃油质量流量之比为空燃比。
1.1 实验系统
本实验在微燃烧实验台上进行。空气的流量采用型号为D 0727A /ZM的质量流量控制器来调节,量程0~5SLM ,测量误差小于满量程的1% 。液体正庚烷的流量采用LSP 01-1A 型号的注射泵来调节和控制。壁面温度和尾气温度选用外径0.5m m 的K 型铠装热电偶来测量,热电偶误差极限±0.75% (400~1300℃);采用FLIR A 40 红外热像仪测量套管外壁面温度场。另外,选用C A N O N H F200 来记录火焰位置及形状。同时,利用LA B V IEW 软件开发的数据采集软件来实时采集气体流量、温度等参数。
实验中,氧化剂为空气,通过调节正庚烷和空气的流量来实现不同的空燃比。实验时,采取在内管出口点火,回火点燃的方式。实验中测量的主要参数包括:空气和正庚烷的质量流量;空燃比(A /F);内管外壁面温度和尾气温度;火焰位置和形状。
1.2 燃烧器模型
燃烧器直管是长100m m、内径4m m、外径6m m 的石英管,水平放置。在内管内部从空气进气端伸入一根外径为0.4m m、内径为0.24m m 的毛细不锈钢管,它与注射泵针头相连接。利用注射泵把液体燃料注入内管中。同时将空气从左端口通入燃烧器。另外,为了回收部分废气热量来预热低温的进口反应物,进而增加燃烧稳定性,设计了外套管结构。外套管有三种, M odel2、M odel3、M odel4,M odel2 套管底部为平底,M odel3 套管底部为圆底,M odel4 套管底部为凸底。套管均为石英材质,总长83m m、内径10m m、外径12m m。实验中,选择了聚丙烯腈基碳毡作为多孔介质,其孔隙率大约为87% 。
毛细管尾端即庚烷出口置于碳毡内部,此时碳毡距内管出口44.5m m。燃烧器上布置了8 路热电偶:TC 1、TC 3、TC 4 和TC 5 测量内管壁面温度,TC 6 测量燃烧尾气温度,TC 2 沿内管中轴线伸入多孔介质测量碳毡内部温度,外壁面温度通过红外摄像仪测得。
2.1 外套管形状对可燃极限的影响
本文中,用可维持燃料燃烧的最大空燃比来表征此条件下的燃料贫燃极限,同理,用可维持燃料燃烧的最小空燃比来表征此条件下的燃料富燃极限。
为了探索庚烷流量变化时,燃料可燃极限的变化趋势。采用M odel2、M odel3、M odel4 进行了多次重复性实验,得到了可燃极限的变化规律。在实验过程中发现,3 个模型中可燃极限的变化规律相似,只有当庚烷流量大于某临界值时,才能维持稳定燃烧。庚烷流量小于某临界值时,燃料燃烧产生的能量不足以补偿庚烷蒸发和热损失带走的能量,因而无法维持反应进行。以m odel2 所得数据为例,当庚烷流量更小达到0.11m g/s 时,无论如何调整空燃比都无法维持稳定燃烧。这是因为此时放热量相当少,计算得知只有不到5W 。随着庚烷流量的增加,参与反应的燃料增多,反应放热增加,空气在一定程度的过量或者不足时依然可以维持稳定燃烧。当庚烷流量超过0.46m g/s 后,可燃极限变化趋于平缓。富燃极限几乎都维持在5.5 左右;贫燃极限则在35附近略有波动。
通过M odel2、M odel3、M odel4 中可燃极限的对比,可以看出可燃极限值最高的是M odel4,其次是M odel2,M odel3 中的可燃极限值最低。即在扩展可燃极限上,凸底套管最优,平底套管其次,圆底套管效果最差。
2.2 外套管形状对散热的影响
在庚烷流量为0.8m g/s (A /F=7.69) 和0.57m g/s (A /F=10.76)条件下,分别对M odel2、M odel3、M odel4 中内外管壁壁面的温度分布进行了测量。实验结果表明,庚烷流量为0.8m g/s (A /F=7.69) 时三模型中的燃烧火焰都稳定在坐标-10m m 到10m m 之间。在这一条件下,3 模型中得到的最高温度(即TC 6 测得的废气温度) 基本相同,其中M odel4 的外壁面平均温度最低,热量损失较少。
2.3 火焰传播速率
改变空气流量和庚烷流量,使燃料A /F 固定为8.5。采用M odel2进行的燃烧实验,并测得了温度分布。
实验结果表明,在R e 为50.2~68.13 (庚烷流量为0.34~0.46m g/s)区间段,TC 1、TC 3 和TC 2 温度稍有下降,而TC 4、TC 5、TC 6 温度则略有升高,这表示此时燃料流速略大于火焰传播速率,火焰从TC 1附近非常缓慢的移向下游。在R e 为68.13~132.69 (庚烷流量为0.46~0.92m g/s)这段区间,各热电偶测得的温度变化较大,说明此时的燃气流速明显大于火焰的传播速度,火焰较快速的向管口移动;当R e 增加到132.69 时火焰接近内管出口。观察R e 为132.69~200.82 (庚烷流量为0.92~1.36m g/s)这段区间,排气和各处管壁温度都呈现出基本稳定略有线性增加的趋势。TC 2 所反映的多孔介质温度则呈现基本稳定略有下降的趋势。同时试验中观察到火焰位置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可见,随着燃烧温度的增加,火焰的传播速率也在增加。
1)当庚烷流量小于某临界值时,燃烧器无法稳定工作。随着庚烷流量的增加,可燃极限增加,但增加趋势随着庚烷流量的更加逐渐趋于平缓。
2)外套管底部形状对燃烧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总体来看,由于壁面对流场的影响,底部为平底时更有利于增加可燃极限。
3)随着燃烧室内温度的增加,火焰的传播速率也在增加。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头脑中建立起来的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也就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安全第一”是做好一切工作的试金石,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措施。坚持安全第一,就是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人的生命负责。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煤矿职工安全意识特性及教育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煤矿职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参与主体,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当前国家、社会大的安全环境下,矿井能否实现安全生产,主要取决于职工能否安全作业。而职工的作业行为是其思想或者意识的实际反映。因此,要确保职工主动遵章操作,必须采取措施为职工塑造规范的安全意识。该文对煤矿职工安全意识的特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针对这些特性提出了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可作为煤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及职工安全意识教育的参考。
煤矿职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参与主体,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当前管理有力、培训到位、装备完善的情况下,能否全面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主要取决于职工在现场能否自觉遵章作业。
行动是思想意识的表象反映,要想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实现职工自主保安,必须首先规范其思想意识,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为此,特对职工安全意识的特性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策略。
1.1 安全意识具有隐蔽性
安全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他存在于人脑中,无法直接获取。虽然安全意识可以通过职工的作业行为向外界反馈,但是部分职工因惧怕受到处罚,在日常工作中具有较高的警惕性,我们看见的行为大部分已经过掩饰、美化。这导致我们很难通过职工的外在表现直接精准评价一名职工的安全意识。
1.2 安全意识具有扩散性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安全意识亦然。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我们通常会发现违章作业往往集中出现在某一个班组或某一个区队,日常安全表现良好的班组或区队会持续安全无违章。每一名职工都是同组作业其他人员的表率,彼此间必然会产生一定影响,无论好的安全意识还是差的安全意识都将向周围其他人员扩散,甚至影响全局。
1.3 安全意识具有封闭性
安全意识是人对周围事物的统一认识,是在成长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的。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就像一只箱子一样,随着成长过程中与客观世界的不断接触,不断向箱子中添加新的认识,直到思想成熟,箱子便基本装满并进行自动封闭。因此,对与自己固有意识不同的看法通常会持怀疑态度,易出现排斥反应,较难渗透、较难改变。
1.4 安全意识具有波动性
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如气候、情绪、环境等。通常在炎热的夏季、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后、传统节日期间职工心情躁动不安,考虑其他问题多于考虑自身安全问题,在复杂地质条件施工时职工有畏难情绪和懒惰思想。多种因素均容易导致职工的安全意识发生波动,产生变化。
2.1 思想上要放得开
安全意识教育是一项艰苦卓绝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思想认识上首先要放开。人的思想改变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思想的改变体现在日常行动中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日常开展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中,可能开展一次教育活动只能影响到几个人,或者收获的效果微乎其微,几乎无法察觉。但是不能因为效果不明显就放弃,而要抱有持之以恒的心态,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期待一口吃一个胖子。要制定好长远规划,通过长期做、反复做,逐渐渗透,实现逐步改变。
2.2 管理上要带得动
因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周期长、效果慢,当前很大一部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安全意识教育过于虚幻,工作量大,实施困难,对安全意识教育存在排斥情况。这就造成安全意识教育实施及推广困难。因此,在开展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前,首先必须在管理人员身上下功夫,让管理人员切实认识到安全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并且为基层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让他们切实理解安全意识教育的必要性及具体操作方法。只有打通管理人员这一环节,安全意识教育才能够真正受到支持,落实到位。
2.3 行动上要跟得上
安全意识教育是一项相对抽象的工作,完美的工作思路较难获得,且工作思路可能转瞬即逝。因此,一旦获得较好的工作思路,应尽可能快速地做好记录,并紧紧围绕既定的思路及时考虑相关工作,避免因其他工作导致优秀思路丢失或混乱。在工作思路谋划完成后,要及时付诸实际,并根据执行情况,对前期的规划及时进行纠偏,确保理论转化实际的及时性及有效性。
2.4 形式上要搞得活
安全意识教育要想让职工真正接受并取得实效,教育形式上必须搞活,可充分吸收历史经验,但绝不能照搬照抄、老生常谈,必须不断推陈出新。首先要根据教育对象设计教育形式,比如对煤矿安全几乎一无所知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时,重点要让其对安全有敬畏之心,可开展一些事故案例宣讲;对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时,要重点唤醒其家庭及社会责任心,可开展重症工伤探视。其次要根据教育目的设计教育形式,比如想充分发挥职工家庭协助保安作用,可开展违章人员家属帮教活动。同时,在选择教育形式时,还要切实考虑到职工的个人感受,避免因职工难以接受教育形式而出现逆反心理。
2.5 范围上要拿得准
在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时,不能贪大求全,一味扩大范围、扩大规模,无原则地搞狂轰滥炸。必须针对具体情况选定合适的教育范围。准确选择目标群体,一方面可减少管理人员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职工的反对情绪导致目标群体教育效果受到影响。比如,在组织职工家属参与职工安全帮教期间,要充分考虑职工家属的时间安排、健康状况及职工家庭与单位的距离等因素。在职工家属无时间参加、距离较远或因身体问题无法到现场参加时,应选择定期向家属通报职工安全状况,并提出以协助帮教要求的方式进行,切不可搞一刀切,强迫家属参加。否则,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能还会因职工及家属的抵触情绪造成事倍功半。
职工安全意识具有鲜明的特性,只有深入理解其特性并针对这些特性解放思想,加强管理,通过确定合理的教育范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才能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也才能保证矿井的长治久安。
相关文章: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每一个民族的文化艺术都有着自己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西藏传统艺术更是有其独有的特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剑麻、凤尾丝兰及丝兰的艺术形态特性的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通过探讨比较人们经常混淆的凤尾丝兰、丝兰和剑麻之间的艺术形态特性,对其识别要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从而对凤尾丝兰的艺术形态特性做了一个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并尝试从茎、叶等营养器官的差异编制三种植物的简易检索表以便于应用。
关键词:凤尾丝兰、丝兰、剑麻、形态特性
丝兰与凤尾丝兰同为龙舌兰科、丝兰属常绿灌木。不仅同科、同属、同乡,而且姿态、习性也极相似,常造成名称混用,但仔细比较,其有细微差别。我国各地又常将凤尾丝兰和丝兰均俗称剑麻,但事实上剑麻是龙舌兰科、龙舌兰属植物,在形态上与之也有差别。
本文通过查阅植物志以及相关资料,并对照园林应用中的图片、形态描述,对丝兰、凤尾丝兰和剑麻进行了正名和描述,并对其在形态特性方面的识别要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同时尝试从叶的差异进行描述以便于识别应用。
凤尾丝兰原产地是北美东部和东南部,常绿木本植物,在我国各地引种栽培,普遍用于园艺栽培,园艺品种有斑叶、卷叶者,因其喜阳又耐阴,适应能力极强,而且能吸收多种有害气体,所以被广泛种植于花坛中心、池畔、台坡和建筑物附近。凤尾丝兰是灌木或小乔木。干短,有时分枝,高可达5m。叶密集,螺旋排列茎端,质坚硬,有白粉,剑形。原产北美东部及东南部,现长江流域各地普遍栽植。适应性强,耐水湿。扦插或分株繁殖,地上茎切成片状水养于浅盆中,可发育出芽来作桩景。
主要形态特性如下:
1)学名:Yucca gloriosa Linn.
2)别名:菠萝花,刺叶王兰,厚叶丝兰
3)科:龙舌兰科
4)属:丝兰属(Yucca L.)
5)产地:原产北美东部和东南部。
6)植物类别:常绿灌木
7)茎:茎高3米以下
8)叶:a、质感:坚厚革质,硬 b、叶面:叶面有皱纹,浓绿色,被少量白粉 c、叶尖:顶端为坚硬的刺,呈暗红色 d、叶缘:叶缘光滑而无白丝,通常具疏齿,老时具稀疏的丝状纤维,微灰绿色 e、叶形:丛生密生成莲座状,剑形 f、叶长:长40cm~60cm,中部宽约4cm~6cm g、叶纤维:叶纤维粗硬、洁白、有光泽
9)花:a、花序:大型圆锥花序,长l~3m b、花色:花白色至乳黄色,顶端常带紫红色,径5~7cm c、花状:花朵杯状,下垂 d、花被:花被 6片,卵状菱形,6个扁平状离生雄蕊,3根三角形棒状组成复雌蕊,子房上位 e、花期:花期7月~9月 f、花茎:花茎自叶丛间抽生,直立高1m~1.5m,总梗粗壮,直径约3cm~5cm g、花香:清香
10)蒴果:蒴果干质,长圆状卵形,有沟6条,长5cm~6cm,不开裂
11)生命周期:一生能多次开花,周期长
12)变种:小型凤尾兰、斑叶凤尾兰
13)适应地区:温暖地区广泛露地栽培
14)生态习性:喜温暖湿润和阳光充足环境,耐寒,耐阴,耐旱也较耐湿,对土壤要求不严,生长适应能力强。对有害气体如SO2、HCl、HF等都有很强的抗性。不抗盐碱。
15)繁殖:与丝兰蛾具有专性授粉互惠共生体系.常用人工授粉或分株繁殖,扦插繁殖方式进行繁殖
16)常见病害:裼斑病和叶斑病
17)栽培管理:定植后管理简便,只需随时剪除枯枝残叶,花后及时剪去花梗,刮风下雨后扶整植株。植株生长过高或生长势减弱时可重新栽植更新。
18)用途:园林绿化;叶纤维可作缆绳;叶片还可提取?体激素。可做止咳平喘的中药。
丝兰分布于美洲,我国引入栽培的有丝兰Y.flaccidaHaw和凤尾兰Y.gloriosaL.等4种,除供观赏外,有些种类的叶纤维强韧,可制绳缆。丝兰的花是于晚间开放的,开时放出奇香,以迎接丝兰蛾之来访。蛾的口腔有一种细长而能弯曲的吻管用以收集花粉。
主要形态特性如下:
1)学名:Yucca smalliana Fern..
2)别名:毛边丝兰
3)科:龙舌兰科
4)属:丝兰属(Yucca L.)
5)产地:原产北美东部和东南部。
6)植物类别:常绿灌木
7)茎:幼时茎极短,叶常擦地面丛生
8)叶:a、质感:厚革质,相对较软些 b、叶面:叶面灰绿色,两面稍被白粉 c、叶尖:先端渐尖成针刺状 d、叶缘:边缘具分离的卷曲的白色纤维质丝状物 e、叶形:丛生密生成莲座状,条状披针形,反卷 f、叶长:长30cm~60cm,宽约3cm g、叶纤维:叶纤维粗硬、洁白、有光泽
9)花:a、大型圆锥花序,长l~2m b、花色:花白色至乳黄色,顶端常带紫红色,径5~7cm c、花状:花朵杯状,下垂 d、花被:花被 6片,卵状菱形,6个扁平状离生雄蕊,3根三角形棒状组成复雌蕊,子房上位 e、花期:花期9月至10月,前后可开1个月左右 f、花茎:花茎自叶丛间抽生,直立高1m~1.5m,总梗粗壮,直径约3cm~5cm g、花香:清香
10)蒴果:蒴果长圆状卵形,有沟6条,长5―6cm,3瓣裂
11)生命周期:一生能多次开花,周期长
12)变种:斑叶丝兰、黄边丝兰
13)适应地区:温暖地区广泛露地栽培
14)生态习性:喜温暖湿润和阳光充足环境,耐寒,耐阴,耐旱也较耐湿,对土壤要求不严,生长适应能力强。对有害气体如SO2、HCl、HF等都有很强的抗性。不抗盐碱。 15)繁殖:与丝兰蛾具有专性授粉互惠共生体系.常用人工授粉或分株繁殖,扦插繁殖方式进行繁殖
16)常见病害:裼斑病和叶斑病
17)栽培管理:定植后管理简便,只需随时剪除枯枝残叶,花后及时剪去花梗,刮风下雨后扶整植株。植株生长过高或生长势减弱时可重新栽植更新。
18)用途:园林绿化;叶纤维可作缆绳;叶片还可提取?体激素。可做止咳平喘的中药。
剑麻原产地是原产墨西哥的龙加丹半岛,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在我国广东、广西、福建及海南等地栽培,剑麻叶可作渔业、航海、工矿、运输用绳索、帆布、防水布等原料,也可用作家具的填充物,还可与塑料混合压成硬板,制成家具。叶汁可提取蛋白酶、皂素等,广泛用于国防、工矿、医疗等,发酵可产生沼气,叶渣是良好的饲料,麻渣是优质的有机肥料。
主要形态特性如下:
1)学名:Agave. sisalana Perr.ex Engelm
2)别名:琼麻,菠萝麻,西沙尔麻、水丝麻
3)科:龙舌兰科
4)属:龙舌兰属(Agave L.)
5)产地:墨西哥尤卡坦半岛。
6)植物类别:常绿灌木
7)茎:茎粗短
8)叶:a、肉质,表面凹,背面凸 b、叶面:叶面蜡粉较少,初被白霜,后渐脱落而呈深蓝绿色 c、叶尖:叶片的尖端有褐色的锐刺 d、叶缘:叶缘无刺或偶有微刺 e、叶形:叶片莲座排列,挺直,呈剑状 f、叶长:长约80cm,宽约10cm g、叶纤维:叶纤维粗硬、洁白、有光泽
9)花:a、大型圆锥花序高达5-8m b、花色:花蕾,浅黄绿色,长5~6cm c、花状:花朵杯状,下垂 d、花被:花被圆筒形,雄蕊6个,雌蕊一个,子房三室,子房下位 e、花期:花期多在秋冬季节 f、花茎:花茎巨大,高约4m g、花香:有浓烈气味
10)蒴果:蒴果长圆形,含80~100粒,黑色扁平
11)生命周期:生命周期 6~10年,仅开花1次
12)变种:无
13)适应地区:适于热带,亚热带广大地区栽培
14)生态习性:喜阳光充足和温暖气候,较耐旱,对土壤要求不严,但在中等肥沃、疏松透气、富含石灰质的砂壤土中生长最好。耐寒力较低。
15)繁殖:因为雄蕊先熟,所以自花受粉困难。花后多不结实,多用吸芽或珠芽繁殖
16)常见病害:茎腐病和日灼病
17)栽培管理:在栽培上,应注意在起苗后,剥除老叶、阴干几天后再定植,以避免植后腐烂。
18)用途:园林绿化;叶纤维是船舰绳缆,鱼网,防水布等主要原料。也可制成墙纸、抛光布,优质麻袋,地毯,衣料等物品。叶汁可用以制成甾体激素药物,提取龙舌兰蛋白酶,用于脱毛制革或回收胶卷上的银盐颗粒。
凤尾丝兰与丝兰的艺术形态相似度较高,他们都是园林中常见的多肉植物,它们常常被误认为剑麻。凤尾丝兰、丝兰与剑麻的艺术形态主要可通过叶器官来分辨。
相关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