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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行政裁量;赔偿责任并存
【论文摘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园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应负的责任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因行政主体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公民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入手,详细分析了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要件,即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损害事实及不作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国家赔偿理论界说
在20世纪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受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绝对国家主权论”“国家无过失及不能违法论”等思想和观念占统治地位,普遍推行国家无责任制度,政府对其行政行为不论是否违法,均不负赔偿责任。从19世纪来到20世纪,国家行政事务增加和行政权力扩大,国家对公民和社会主体可能产生的损害范围在逐步扩大,同时,经济发展的结果,也使社会及企业中的赔偿责任不断得到扩张,加之民主政制和法治观念在公共意识中的加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已显然违背时代潮流。于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观念逐渐在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形成,并陆续在法律上予以规定。
与此发展趋势相应的,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如在日本,20世纪70至90年代以后,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张使行政裁量权变成一个主要的争议问题,人们要求国家对公共官员的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律授权公共官员裁量是否作为,国家也要对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大陆地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国家民主法治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问题,仍有进一步发展与探讨的必要。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主体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定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理论界则通常采用概括式或列举式或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作出发展性说明。《国家赔偿法》的已有规定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在解决类似本案——由传统的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作为主体——的不作为违法问题时,自然是游刃有余。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主体形态的产生——民营化的趋势、第三部门的增多、外包的存在——不断挑战着传统的主体理论,使传统观念的改革成为不可回避的隘口。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伦村将该村2003年度安全防范工作的承包权以公开竞标的方式,拍卖给该村村民张伟忠一事,突出了传统的主体理论无法包容新型的主体形态、最终将导致公民受侵害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弊端。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只对赔偿主体作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以详细列举。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法国,一切在行政主体权力控制下执行公务的人员,都能引起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这类人员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务员、其他公职人员、私法上合同雇佣人员、征用人员、事实上的公务员、自动为行政主体工作的志愿人员。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的公务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关于其职务的行使,违法地给他人施加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务员,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即这里的公务员不是身份上的公务员,而是意味着被委以“公权力的行使”的人。“公权力的行使”之委托,除了以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外,还有行政行为进行的情况,也有基于契约进行的情况。例如,受委托进行市町村实施的预防接种的民间医师,律师会的惩戒委员会委员等。换言之,不仅包括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而且还包括接受权力性行政权能委托的公法人的职员以及其他民间人士。
德国职务赔偿请求权成立的主体要件为“正在执行被委托的公务的任何人”,这里的“任何人”不仅包括严格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公务过程中的职员或者工人,而且包括特别公法职务关系中的人,例如部长、乡镇代表大会的成员、县代表大会的成员或者评论员,还可以是长期或者临时被委托执行特定的主权任务的私人。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1节第2段规定,政府职员包括下列人员:(1)任何联邦机构的官员或职员;(2)美国军队的成员;(3)代表联邦机构活动的人,不论其对美国的服务是临时的或长久的,有报酬的或无报酬的。一个私人公司的职员和政府订立合同,作为政府住房计划的经理人员,只耍他接受政府的指挥,不是独立的订约人,也可以认为是政府的职员,尽管他不是文官制度中的成员。
综观各国国家赔偿法上主体理论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文字上采用何种表述形式,其反映的实质是拓宽国家赔偿法的主体范畴。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为原则作扩大性解释的发展趋势。并且不论具体行为人是何种形态,其始终体现出一个不变的特征:代表公权力而行为,这就使得受害人的损失由国家赔偿获得了正当性的基础。因此,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主体,也不应以是否属于传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衡量的标准,而是要突破行为的表面,审查该行为的实质,即是否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只要符合这一特征,即使不是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如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伦村签定承包协议的张伟忠等人,也可以成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行政不作为违法,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主体,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第二,不履行积极作为义务的状态并不都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的,应该排除在不作为违法的范围之外。第三,这里的不作为,包括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形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积极履行的。”
从国外的情况看,许多国家都规定对裁量行为实行赔偿责任豁免。美国联邦侵权法第2680节列举的国家不予赔偿的14种例外情形中,就包括政府行使裁量权的情况。“美国对行政机关或其职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负责任,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和法院利用损害赔偿之诉,干涉行政机关的职权。”日本法院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的前20年,也一直认为“公共官员的自由裁量决定只是简单的正确或错误,不涉及违法与否,因此,法院拒绝判定后来证明是不正确或鲁莽的自由裁量决定违法,这些自由裁量决定不会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现代社会急剧增加的公权力行使、国家职能的强化,都为行政裁量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倘若死守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理论,就无法解决现实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虽然对裁量权的设定,原是为给予行为人以一定的自由空间,但是正如英国大法官科克所指出的:“如我们所说由某当局在其自由裁量之内做某事的时候,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就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应当行使裁量权时不行使,或超越、滥用裁量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其结果必然违背法律赋予其裁量权的目的,这时就不再是裁量是否妥当的问题,而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国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就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诉讼而言,将裁量权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是,当该裁量行为具有显失公正或极不合理等情况并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亦属于违法。”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滥用裁量权的行为,而这种判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必然依赖于相似情况下相似案件处理所需时间与结果的比较、对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工作中已经取得的工作成绩的考查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无特殊的工作任务的体谅。
四、实际损害的发生
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初创不久,对国家赔偿范围规定的较小,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中把行政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列举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于用金钱计算,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类似。同时,对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也只包括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可以看出,作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要件之一的“损害”应当包括三方面内涵:
其一,是能够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损害,即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实际损害。既包括对既得利益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对将来一定要发生的可得利益造成的间接损失,但是,某种将来可能有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属于必然损害,不予以赔偿。如陈某诉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案中,原告因未获得出境卡而暂时无法出国所造成的损害等,则是一种可能获得的利益未获得的间接损失。这些损害并非既定的客观损害,不是必须的损害,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因此不予赔偿。但是,假如陈某是去国外继承遗产,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好继续手续,可有关部门故意拖延不办理出国护照,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这种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对将来一定要发生的可行利益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其二,能够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事实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的破坏,而不包括受害人的非法所得。如果损害的是不合法权益,政府不予保护。“在申请人欺诈或者蒙骗行政主体,致使行政主体实施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仅不能对该违法应申请行政行为主张信任、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并且申请人根据该应申请行政行为所享受的利益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予以收回。”同理,如果某人企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申请有关行政机关颁发证照,该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没有颁发证照,这种不作为尽管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但损害的不是其合法权益,也不能引起赔偿问题。
其三,损害一般是对特定人造成的损害,而不是一般人普遍所共有的损害,普遍所共有的损害,如战争、戒严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在法国,行政法上的损害就认为应当是对特定人的异常损害。他们普遍认为,由于行政活动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任何享有这种利益的人都应忍受由此带来的合理的不利负担。只有当这种不利负担严重倾向于特定人时,才成为行政法上的损害。如果国家行为造成对特定公民的损害,国家就应当赔偿。
五、行政不作为违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理论中,曾经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种理论,本案中原告所受的损害,其直接致害原因是与之发生争吵并扭打的店方之行径,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仅仅是加大了损失的程度。因此不用承担国家赔偿法上的责任。这种观点对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亦会滋长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恶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对其作出了否定式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实践证明,人为地将‘条件’与‘原因’区别开来并非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办法,对于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来说,造成损害的一切条件或要索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可以成为法律原因。”由此,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行政主体在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积极作为义务并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该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就存在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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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国之母法,这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命题。然而,宪法是母法的命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当然,从理论层面上讲,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似乎是非常清楚的,如其他下位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下位法的依据等等。但是,一旦进入问题的细节,情况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如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之母,那么,宪法条款是否也一定程度地包容了其他下位法;进一步讲,其他下位法与宪法有无一定程度的身份重合性。再如,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他下位法能否从宪法那里得到相应的渊源,或者换句话说宪法是否能够成为其他下位法的渊源等等。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在宪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上的说法[1]。由于我国宪法之下的下位法有诸多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在关系形式上与宪法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表现往往只有非常小的区别,但对这样的区别我们应当有所认识,例如,宪法与刑法在渊源上的关系就是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的,即宪法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宪法与行政法在渊源上的具体关系则是另一种情形,即是说,宪法典中的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行政法之渊源的,正是基于这个初步认识,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一探讨。
宪法究竟能否或者客观上是否,拟或是否有必要成为行政法的渊源在公法学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此种说法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否定说。持此说的以德国公法学家奥托·迈耶为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即“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4}前言17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已经趋于死亡,即宪法的功能已经基本上丧失了,而代之的是行政法。显然,此说从法哲学层面上否认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事实,因为一个已经死亡了的法律是不可能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规范的,在确认它自身规范效力已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完全能够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将此说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肯定说。持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公法学者戴西,他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是不存在的,宪法完全可以取代行政法的功能,因此,他主张英国是没有必要设立像法国那样的行政法院的。{5}404行政法的功能可以由宪法取代,即毫无疑问地肯定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这一事物,而且毋须有什么条件限制。还有一种观点则非常谨慎地认为宪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这种说法叫做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选择说。即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对行政权的规制状态选择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可以说,美国公法学家古德诺是此一观点的倡导者。我们知道,古德诺提出了宪法规定公共权力的基本轮廓,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这种轮廓与具体的关系中,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就必然是成立的,但必须是有所选择的[5]。{6}1在上列三个关于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论点中,似乎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古德诺的论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我们通过宪法作为行政法渊源价值的分析就可以得到说明。同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价值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于我们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笔者试从下列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价值予以分析:
第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的价值。宪法最为基本的特性在于:“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6}1这个论断既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性质,又反映了宪法规范的规制力。就宪法规范的性质而言,它以国家政权体制为基本的规制点,正是这个规制点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了。就宪法的规制力而论,作为对政权体制进行规制的宪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制力,因为对于政权体制的规制要比对主体行为的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我们沉浸在宪法对体制进行较高规制力这一客观事实时,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体制的构建常常是一次性的,即便后来有所修复也不具有普遍意义。这点便使本来具有较强规制力的宪法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其规制力越来越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宪法的形式和实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敢于承认: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在很多国家,宪法是受到忽略和轻蔑的。确实,在20世纪中期,可以说,世界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体制之下:政府本身尤其是其执行部门比较重要,而且要比宪法本身更受敬畏。”{6}4表明宪法的规制力在客观上是下降的,而这种下降的原因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造成的。从客观方面讲,宪法规范的高高在上性使其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都不愿意以高高搁置宪法而实现所谓的法治,这是一个逻辑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还是愿意强化宪法的规制力,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使宪法的规制力不是有所消弱而是有所强化。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则能够从技术上提高宪法的规制力,既使宪法在行政体制的设计中达到宪政所需要的结构化状态,又使宪法能够为行政过程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样宪法的规制力就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不是结构性的而是功能性的,这便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个价值。
第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具有弥补行政法不足的价值。行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法,一方面,行政法处在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点上,它既体现公权的行使又与私权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仅仅与私权有关,宪法和刑法仅仅与公权有关,行政法则处在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点上。这一点使行政法在实质上要比其他部门法承载更多的功能,而且具有更加复杂的调控特性,如对社会关系调控过程中的多变性等。另一方面,行政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其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甚至连一个牵头性的法律典则也难以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清楚地说出在行政法体系中,哪一个典则是核心典则或牵头性的典则。这种特殊的部门法构造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典则都可以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从各国编纂的行政法典则看,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构成和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的法群构成的复杂性实质上是由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样,行政法不仅仅是一个典则上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一个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如何应对的问题,在行政权行使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游离于行政法之外的行政事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这样的事态作出应对。在其无法从行政法典则中找到根据的情况下,宪法便能够弥补行政法之不足。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生活的基本轮廓,行政法能够对它进行具体化。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法规范存在不完善、不周延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对于宪法勾画出来的基本轮廓究竟作出怎样的具体化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反过来说,宪法所勾画的基本轮廓并不必然存在疏漏,这是由轮廓的相对抽象性和原则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当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形时,宪法便能够弥补这一空缺,例如,在行政法典则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调控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制度便可弥补这个空缺。
第三,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将宪法权利类型化的价值。宪法中所包括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占了整个宪法条款的17%。还应注意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括权利类型、权利的总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化等都是不断发展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越是新近的宪法,其规定越是符合《人权宣言》。从1949年前后成立的国家的宪法比较所得的比数并没有显示任何重大的区别,只有在社会权利问题上老宪法的比例显得更高些。从这些资料可以推断出,比较老些的国家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宪法,要比1949年以前颁布的宪法包括更多的《人权宣言》中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也比新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较高的平均比数。”{7}260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事实[6]。一些新的权利不断出现,而旧的权利则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一些新的义务也经常出现,而旧的义务也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从宪法有关权利的总体格局看,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类型化越来越复杂。深而论之,在宪法中,有些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宪法性的,即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典型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则不一定是绝对的宪法性的,其只不过写进宪法典而已,本身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例如,公民免受酷刑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刑事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受正常法律程序支配的权利。再如,公民平等任职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总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必须通过类型化才能在实际的法治过程中得到表现。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可以使宪法权利类型化,即将一些属于下位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通过行政法予以实施和实现。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行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仅仅是宪法所规定的。
第四,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治国家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前所实行的法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这一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宪法制度,而所缺少的是法律制度的动态化,或者体系化的法律运作系统。即是说,在我们选择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法律体系必须被建构起来,而且必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整个法律制度既要形成一个结构,又要处在动态化的运作过程之中。一旦法律体系运作起来,规范之间的任何划分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度功能,只要以典则的位次对法律进行排列,这种制度化的构造就有了它的形式。而若一国的法律理念中突出法律的治理功能,静态化的法律典则就常常是模糊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划分也只能是理论上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便使宪法由死的典则变成了活的典则,使后来仅仅进行制度设计的典则直接形成了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注意到,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宪法典得出最终结论[7]。总之,一国的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在位次上的排列,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次规范之间在运作过程中的逻辑联系,这样的逻辑联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其与法律规范背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关,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形式关系达到规范与规范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此一层面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引申出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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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行政机关安身立命的根本,它既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起点,也是行政治理创新的保护伞”
“所谓的“网络民意”可能都是两边倒的、跟风的,行政执法因民意而乱了阵脚,未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背”
2011年4月,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派出所为了摘掉“辖区车辆被盗居武侯区之首”的帽子,减少盗车案发生,每晚组织几十人将辖区内百余辆汽车的轮胎逐一放气,白天再安排人专门负责免费加气。“放气行动”取得明显效果,盗车案没再发生。以放气来防盗,可谓方法新颖、动机纯正、效果良好,但对于这种“创新”,我们有一种怪异感,总觉得其缺乏一种内在正当性的支撑。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于目的和效果之外,行政治理的创新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维度?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的社会状态,正在从高度的同质性迈向低度的异质性,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利益追求愈加多元,与此相对应,行政机关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因此,如何发挥行政治理的功效,实现社会的良善有序,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治理创新势在必行。
法律是现代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一切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法生成,法律构成了无所不在的基本社会事实。行政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应以社会问题的法律解决水平为标准来衡量,动机的纯正、效果的良好,均不足以表征行政治理创新的正当性。因此,在法治行政的要求之下,行政治理创新应当具有法律的维度,接受法治的检验。
权力法定解决了行政治理的法律依据问题,但是却无法评判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实施的治理手段的妥当性。从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法律往往为行政机关规定了多种治理手段,对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手段,行政机关拥有进行选择的余地。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是任意的,而应当是在全面均衡各种利益关系后作出的最佳判断,以实现其内容的“均衡合理”。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治理,而且要求行政治理的实施应当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以实现规范中的治理。规范中的治理表现为禁止恣意和禁止过度两个方面的要求。
禁止恣意要求行政治理决定的作出,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理由,所作出的决定与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凡是欠缺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或者说未依照“事物的本质”及“实质正义”所为的行为均属于“恣意”。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裁量时,应当全面考虑该行政决定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而不得考虑与之无关的因素,其中就包括不得以创新为名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禁止过度则要求从行政治理所欲达成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实现行政目标与所损害的个体利益之间寻求必要的平衡。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面对多种适合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对个体利益或者损害最小的手段,最严厉的手段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在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三亚“宰客门”事件中,有关行政部门前倨后恭,先是对网上投诉不闻不问,甚至发布了“零投诉”的消息,后在强大的舆论和行政压力下,明知相应的证据并不充分,仍然作出让涉事海鲜店停业整顿的决定。很难说这种做法就完全是基于相关因素考虑而不是迫于外在压力的结果。不可否认,“宰客”是一种需要加以治理的乱象,顺应民意进行行政治理也没错,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网络民意”可能永远都是两边倒的,永远都是跟风的,行政执法因民意而乱了阵脚,未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也不遵循正当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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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在技术层面所作的分析,对于宪法的实施与实现以及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深层次意义。它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弥补行政法不足、将宪法权利类型化、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当然,鉴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质的区别,宪法原则、宪法中的政治性条款、宪法中的非行政性规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关键词】宪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直接渊源
宪法是一国之母法,这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命题。然而,宪法是母法的命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当然,从理论层面上讲,宪法与其他下位法的关系似乎是非常清楚的,如其他下位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下位法的依据等等。但是,一旦进入问题的细节,情况则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如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之母,那么,宪法条款是否也一定程度地包容了其他下位法;进一步讲,其他下位法与宪法有无一定程度的身份重合性。再如,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他下位法能否从宪法那里得到相应的渊源,或者换句话说宪法是否能够成为其他下位法的渊源等等。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在宪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上的说法[1]。由于我国宪法之下的下位法有诸多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在关系形式上与宪法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表现往往只有非常小的区别,但对这样的区别我们应当有所认识,例如,宪法与刑法在渊源上的关系就是应当严格地予以区分的,即宪法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宪法与行政法在渊源上的具体关系则是另一种情形,即是说,宪法典中的一些内容是可以作为行政法之渊源的,正是基于这个初步认识,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一探讨。
所谓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指宪法典的相关内容起着行政法规范的作用,当宪法具有这种作用时,它只有形式上的宪法规范性,而其实质已经与行政法典设定的行为规则没有质的区别。对于这个定义的理解应当从下列方面切入:一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当我们说宪法能够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时,实质上我们从一个侧面进入了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认识,只有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相关原理出发,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而这个问题解决的结果也反映在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之中;这是我们理解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必须首先厘清的东西。二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基于宪法与行政法规范及其关系的认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分析有诸多进路,如我们可以从哲理上去分析两个法律部门的关系,我们还可以从法理上分析二者之间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仅仅是对二者规范及其关系的认识,是一个相对微观的分析,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论,其是提供行为规则的,若我们离开行为规则便无法理解规范的内容。由此可见,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说到底是对二者所提供的行为规则及其关系的分析,这是另一个切入点。三则,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分析是一个技术分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哲学层面和法理学层面来讲是清楚的,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宪法为统摄行政法的根本法,而行政法则为实现宪法的基本法或一般法。从实质上讲,二者在法律属性上的差异应当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一旦进入技术层面,二者的关系则不同了,即是说,在二者的实现和实施过程中,有诸多技术指数是两个部门法的关系用质上的区分无法解决的。正因为这一点,当我们在分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时,我们必须使分析过程不带有相应的价值判断,使分析过程中性化一些。深而论之,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应当具有下列内涵:
第一,宪法内容是行政法规范的构成。宪法的内容是指宪法典中所包含的条文和规范。在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都体现在宪法典中,或者具有宪法地位的宪法性文件之中。在不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则体现在相对零散的宪法性文件之中,或者体现于一定的宪法判例之中。这些内容仅从法律形式上看,只能归于宪法这个单一的法律部门之中。换言之,从法律形式上讲,每一个部门法的内容都是一个单一的定在,正是这样的定在把不同部门法予以区别,且使不同部门法有了自己的质的规定性。而在宪法作为直接行政法渊源时,宪法的内容中有一些成了行政法规范的构成,这些内容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虽然是宪法典的内容,但当我们从行政法角度观察时,它是非常典型的行政法规范,因为其与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有着直接关系。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几乎都将宪法的这一部分内容或者其他类似的内容视为行政法规范的构成。正如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所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1}13宪法内容作为行政法规范的构成以行政法法源理论观察是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的,因为行政法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在行政法的渊源构成中任何单一性的设想都是违背行政法现实的[2]。既然行政法规范是一个由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那么,同属于公法的宪法在这个法群中有一席之地也是顺理成章的。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层涵义。
第二,宪法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宪法司法化的研究在我国前些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3]。人们对宪法的司法化都从不同侧面作了界定,如有的认为所谓宪法的司法化就是使宪法由静态而动态化的过程,有的则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使宪法能够作为纠纷判解和排解的依据等等。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宪法可以作为司法行为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司法行为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以及相关的诉讼法规范。而在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中,宪法便是司法行为的依据,这是宪法司法化最为本质的涵义。我们既然能够说宪法具有司法化的趋势,或者说宪法本身就具有司法化的特性,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宪法具有行政化的倾向,或者行政化的特性呢?所谓宪法的行政化与宪法的司法化一样,其本质同样在于宪法能够为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涵义之二即在于宪法的内容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依据。从理论上讲,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在行政法之中,甚至仅仅在行政法之中,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命题则将行政行为的依据拓展于宪法内容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该条文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谁也不能否认其必然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这一事实。1940年“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中,地方教育委员会的行为由于没有依据宪法而为之就被判决败诉。{2}270可见,宪法内容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一个并非凤毛麟角的问题,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二个内涵。
第三,宪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依据。行政法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从行政职权的单向思维中走出来,即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双向式的关系形式之中,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是行政法调控社会关系的实质。进一步讲,行政法要为行政法关系主体设定诸多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使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行政法中成为一种动态的东西,这样的动态性既促成了行政法的实现,又促成了社会秩序的实现。毫无疑问,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行政法而产生的,又在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下而运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家对行政权及其行政过程的控制是通过行政法关系的形式进行的,没有行政法关系,不通过相应的规则设定行政法关系,立法者便无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控制。这一原理具体化以后就是行政法规范设定行政法关系,一个行政法规范必然设定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行政法关系。”{3}94这个一般性的原理是没有错的。但是,在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际运行中,宪法规范的内容有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权利和义务直接从宪法规范中产生,一些权利和义务是在宪法规范的导向下运行和实现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只有宪法规范才能提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形式。例如,在宪法关于公众受益权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有关用益权的主张只能从宪法中得到澄清,这样的例子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是非常多见的。即是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义务的运行发生在行政过程中,其关系形式也完全符合行政法关系的特性,但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却必须通过宪法典才能得到确认,才能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这便使宪法成了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第四,宪法的内容是行政救济的依据。行政救济有两套机制,一套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就属于此一救济范畴,它是由行政系统作为救济的主持者而进行的。另一套是存在于司法系统的救济机制,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制度,西方国家由法院进行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我国的行政诉讼都属于此一范畴。行政上的救济其权利客体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而侵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上的救济受两套法律规范的调整:一是程序规范,即提起救济的行政相对人首先必须享有程序上的救济权,若没有这个权利,其救济行为就无法展开,调整和规范此类权利的规范就是救济中的程序规范。二是实体规范,即行政相对人依据这类规范能够得到实际救济,而这种实际救济是其获得最后实惠的最高价值。通常情况下,程序性的救济规则来源于调整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规则,它们要么归于诉讼法之中[4],要么归于行政程序法之中,似乎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现代宪法之中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是有关权利取得的程序规范,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众对行政机关监督权的规范就是较为典型的程序规范。行政救济中的实体规范比程序规范更加重要,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必须由实体规范取得。不言而喻,存在于行政法典中的实体规范是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获得实体权利的基本根据,但它们并不是唯一根据,宪法典则的内容往往是行政相对人权益取得的根据。例如,我国著名的齐玉玲教育权被侵犯案,其实体权利最终是从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中取得的。在这里,宪法似乎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依据,但从本质上讲,它是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实体权利的根据。由此可见,宪法的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救济的依据,这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四层涵义。
宪法究竟能否或者客观上是否,拟或是否有必要成为行政法的渊源在公法学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此种说法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否定说。持此说的以德国公法学家奥托·迈耶为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即“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4}前言17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已经趋于死亡,即宪法的功能已经基本上丧失了,而代之的是行政法。显然,此说从法哲学层面上否认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事实,因为一个已经死亡了的法律是不可能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规范的,在确认它自身规范效力已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完全能够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将此说叫作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肯定说。持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公法学者戴西,他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是不存在的,宪法完全可以取代行政法的功能,因此,他主张英国是没有必要设立像法国那样的行政法院的。{5}404行政法的功能可以由宪法取代,即毫无疑问地肯定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这一事物,而且毋须有什么条件限制。还有一种观点则非常谨慎地认为宪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我们把这种说法叫做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选择说。即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对行政权的规制状态选择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可以说,美国公法学家古德诺是此一观点的倡导者。我们知道,古德诺提出了宪法规定公共权力的基本轮廓,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这种轮廓与具体的关系中,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就必然是成立的,但必须是有所选择的[5]。{6}1在上列三个关于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论点中,似乎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古德诺的论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我们通过宪法作为行政法渊源价值的分析就可以得到说明。同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价值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于我们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笔者试从下列方面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价值予以分析:
第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的价值。宪法最为基本的特性在于:“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6}1这个论断既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性质,又反映了宪法规范的规制力。就宪法规范的性质而言,它以国家政权体制为基本的规制点,正是这个规制点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了。就宪法的规制力而论,作为对政权体制进行规制的宪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制力,因为对于政权体制的规制要比对主体行为的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我们沉浸在宪法对体制进行较高规制力这一客观事实时,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体制的构建常常是一次性的,即便后来有所修复也不具有普遍意义。这点便使本来具有较强规制力的宪法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其规制力越来越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宪法的形式和实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敢于承认: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在很多国家,宪法是受到忽略和轻蔑的。确实,在20世纪中期,可以说,世界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体制之下:政府本身尤其是其执行部门比较重要,而且要比宪法本身更受敬畏。”{6}4表明宪法的规制力在客观上是下降的,而这种下降的原因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造成的。从客观方面讲,宪法规范的高高在上性使其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都不愿意以高高搁置宪法而实现所谓的法治,这是一个逻辑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还是愿意强化宪法的规制力,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使宪法的规制力不是有所消弱而是有所强化。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则能够从技术上提高宪法的规制力,既使宪法在行政体制的设计中达到宪政所需要的结构化状态,又使宪法能够为行政过程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样宪法的规制力就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不是结构性的而是功能性的,这便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个价值。
第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具有弥补行政法不足的价值。行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法,一方面,行政法处在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点上,它既体现公权的行使又与私权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仅仅与私权有关,宪法和刑法仅仅与公权有关,行政法则处在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点上。这一点使行政法在实质上要比其他部门法承载更多的功能,而且具有更加复杂的调控特性,如对社会关系调控过程中的多变性等。另一方面,行政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其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甚至连一个牵头性的法律典则也难以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清楚地说出在行政法体系中,哪一个典则是核心典则或牵头性的典则。这种特殊的部门法构造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典则都可以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从各国编纂的行政法典则看,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构成和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的法群构成的复杂性实质上是由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样,行政法不仅仅是一个典则上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一个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如何应对的问题,在行政权行使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游离于行政法之外的行政事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这样的事态作出应对。在其无法从行政法典则中找到根据的情况下,宪法便能够弥补行政法之不足。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生活的基本轮廓,行政法能够对它进行具体化。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法规范存在不完善、不周延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对于宪法勾画出来的基本轮廓究竟作出怎样的具体化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反过来说,宪法所勾画的基本轮廓并不必然存在疏漏,这是由轮廓的相对抽象性和原则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当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形时,宪法便能够弥补这一空缺,例如,在行政法典则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调控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制度便可弥补这个空缺。
第三,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将宪法权利类型化的价值。宪法中所包括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占了整个宪法条款的17%。还应注意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括权利类型、权利的总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化等都是不断发展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越是新近的宪法,其规定越是符合《人权宣言》。从1949年前后成立的国家的宪法比较所得的比数并没有显示任何重大的区别,只有在社会权利问题上老宪法的比例显得更高些。从这些资料可以推断出,比较老些的国家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宪法,要比1949年以前颁布的宪法包括更多的《人权宣言》中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也比新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较高的平均比数。”{7}260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事实[6]。一些新的权利不断出现,而旧的权利则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一些新的义务也经常出现,而旧的义务也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从宪法有关权利的总体格局看,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类型化越来越复杂。深而论之,在宪法中,有些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宪法性的,即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典型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则不一定是绝对的宪法性的,其只不过写进宪法典而已,本身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例如,公民免受酷刑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刑事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受正常法律程序支配的权利。再如,公民平等任职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总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必须通过类型化才能在实际的法治过程中得到表现。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可以使宪法权利类型化,即将一些属于下位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通过行政法予以实施和实现。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行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仅仅是宪法所规定的。
第四,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治国家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前所实行的法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这一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宪法制度,而所缺少的是法律制度的动态化,或者体系化的法律运作系统。即是说,在我们选择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法律体系必须被建构起来,而且必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整个法律制度既要形成一个结构,又要处在动态化的运作过程之中。一旦法律体系运作起来,规范之间的任何划分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度功能,只要以典则的位次对法律进行排列,这种制度化的构造就有了它的形式。而若一国的法律理念中突出法律的治理功能,静态化的法律典则就常常是模糊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划分也只能是理论上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便使宪法由死的典则变成了活的典则,使后来仅仅进行制度设计的典则直接形成了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注意到,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宪法典得出最终结论[7]。总之,一国的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在位次上的排列,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次规范之间在运作过程中的逻辑联系,这样的逻辑联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其与法律规范背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关,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形式关系达到规范与规范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此一层面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引申出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法律事实在学界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我国诸多行政法教科书在讲述行政法的渊源时都将宪法作为第一位[8]。有学者更是对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作了下述法律事实上的研究:“宪法关于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规定、宪法关于行政系统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地位的规定、宪法关于行政系统内部构成的规定、宪法关于行政机关所能够行使的行政权的规定、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一些规定、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等是行政法的渊源。”{3}124这些表述基本上概括了宪法中的直接行政法渊源。而在笔者看来,这些概括还没有完全揭示宪法中所隐含的行政法渊源,我们应当沿着相对排除的思路探讨宪法中的行政法渊源,即设置一些限制条件,排除宪法典则中不能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准则,其余的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完全合理的。我们之所以要用限制的方法排除掉宪法中不能成为行政法渊源的部分,主要目的在于不能在确认宪法具有行政法直接渊源的同时,而忽视了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严格关系,宪法作为母法的地位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动摇的,若将宪法完全等同于行政法,同样会造成对法治不利的局面。笔者将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限制表述为如下方面:
第一,宪法原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人们在立宪和行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宪政思想本质和规律认识的集中反映。”{8}94这是关于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的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其基本上揭示了宪法原则的概念、地位和价值。笔者认为,宪法原则可以有下列方面的属性,一是宪法原则是对宪法规范的高度概括,通过这些原则我们既能够明晰宪法规范,又能明晰宪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属性。二是宪法原则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其从始到终统摄着宪法的特有性状,并使宪法在运动和变化中保持了自己所特有的状态。三是宪法原则具有最高性,即其制约着宪法中的规范性条款,一个宪法原则常常是对宪法某一方面的抽象,这种抽象超越了宪法中的个别和具体。在公法学界关于宪法原则特性的描述还有许多,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同类型宪法本质特性的集中反映,它受着社会制度的制约,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性和国家政策的方向性。”{8}92理论界的相关表述都刻画了一个事实,即宪法原则是宪法体系中的一个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其与一般的规则有着质的区别。正是宪法原则的特别性使其难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即行政法不能将宪法原则作为其规范构成,行政法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不能直接从宪法原则中产生,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不能直接以宪法原则作为行为依据等等。我们上面已经指出,宪法原则高于宪法规范,这样便在行政法和宪法原则之间存有一个宪法规范,若行政法超过宪法规范直接从宪法原则中寻求行为根据,那宪法原则就与行政法原则没有区别了。如果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没有区分,最终后果则是对整个法治体系的破坏。而且对于行政法而言宪法原则难以提供具体答案。例如,我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很难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提供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从宪法学原理讲,一个宪法原则常常包含两种以上的价值,有些情况下两个价值之间甚至是不一致的,若我们用这样的原则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与义务,最终的结果将是原来的问题依然存在。概而言之,宪法原则的概念及其特性以及所包含的精神气质都表明其不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范的直接构成。
第二,宪法中的政治条款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宪法条款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技术问题,即人们为了很好地把握宪法及其内容便从相对中性的角度给宪法条文进行分类。关于宪法条文的分类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和参照指数,如将宪法条款分为刚性条款和柔性条款、概括性条款和羁束性条款、原则性条款和规则性条款等等。一方面,不同的条款在宪法体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另一方面,不同的条款与其他部门法有着不同的关系形式。总之,宪法条款的分类虽然是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但它在宪法调控社会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其中诸多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到了宪法中的政治条款,当学者们运用政治条款和概念时,是将其与经济条款、文化条款等相对应的,这是关于政治条款的一种理解和认识。另一种理解和认识是就宪法中的一些条款所处的地位而言的,若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政治条款,其就与其他所有一般性条款相对应,即不单单与经济性条款、文化性条款相对应。可以说,有关宪法和宪政的实质性内容的条款都是政治性条款。这样,我们便可以把宪法的政治性条款概括为这样几类:一是有关国家制度的政治性条款,即涉及一国的政权体制和政权性质,如美国宪法关于三权分立的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条款等。二是有关政体结构的政治性条款,其涉及到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等。三是有关法律制度的政治性条款。如《丹麦宪法》第2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议会不能举行会议时,国王可以发布临时性法律,但这些临时性法律不得与宪法法令相抵触,并应迅即召集议会审议批准或否决。”{7}98-99《荷兰宪法》第66条规定:“如果国内法的适用与任何国际协定相矛盾,则国内法在王国范围内不予执行,而不管国际协定的生效是在国内法之前或之后。”{7}101这些规定基本上确立了该国的法律制度。上述三个方面是宪法中政治条款的主要内容,这些政治条款具有较高的宪法地位,它常常确立了一国的宪政制度和基本的政治制度,其具有非常高的法律价值,这样的条款是不可以被降格的。因此,这样的条款也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深而论之,有关政治性条款虽然也比较具体,但其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范式是不可以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设计中起主要作用的,尤其有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从政治条款中直接找到答案。
第三,宪法中的非行政性规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全方位的规定,其覆盖了一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其中有些方面与行政是有关联性的,而绝大多数方面则与行政没有关联性,那些与行政没有关联性的条款就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宪法中与行政无关的条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如下概括:其一,以权力类型为标准,非行政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9]。显然,有关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宪法规则就与行政没有直接关系,从而使这些规则也难以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其二,以事态性质为标准,非行政性的事务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宪法中涉及的诸多事项与行政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例如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益和由市场调节的经营方式的规定就是非行政性的,这些规则在宪法典则中有诸多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条文不具备任何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条件。其三,以权利对象性质为标准,非行政性的权利对象不是行政主体所主张的,行政主体也无法通过行政权力实现公民这样的权利。例如,《汤加宪法》第83条规定:“我在上帝面前庄严地宣誓:我将倾心地忠诚于汤加的合法国王陶法阿豪·图普四世陛下的至上君权,并将正直地和正确地执行宪法。”{7}164这个义务不是由行政系统促使履行的。宪法中诸如此种类型的权利和义务还有许多,其同样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当然,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还有一些限制性因素,例如,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不能成为行政法中的实体渊源,宪法中的实体性条款不能直接成为行政程序法的渊源等等。从限制的角度确定宪法中哪些典则能够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哪些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一个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所列举的上述方面只是一个初步的思路。
{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3}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M].刘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英]K·C·惠尔.现代宪法[M].翟小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8}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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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各阶层在资源拥有、素质高低、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千差万别、纷纭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情况日新月异。面对这种不同于小国寡民的复杂、多变现实,效力及于全国和全体国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只能采取一种高度抽象、原则性强的方式做出规定,才能保证其普遍性和稳定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且在行政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安定性难以自保时,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的无可幸免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行政规定又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促发行政法治演进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行政规定 克服成文法局限 制度创新
行政规定1在我国历来被当作治理的对象看待,很少从正面阐述其功能,特别是其对于行政法治的可能贡献。不仅作为这一词最先来源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就是从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加以监控的角度做出规定的,而且行政法学对此的研究更是从这一角度集中了多半的精力2.为什么会这样呢?
分析其原因,主要恐怕有二:其一,行政规定是我国行政领域最为广泛的现象之一,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乱象”。不仅制定主体多、层级繁、制定程序缺损、适用范围不清、表现形式繁杂和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而且行政机关确实常常借此扩张权力、攫取私利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其二,行政法学者常常对行政规定具有一种深深的警惕与怀疑。
问题是,其一,虽然这些研究是必须的而且也没有否定行政规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若不对其积极作用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定位,难免会导致对其认识和研究的偏颇,甚至过多聚焦弊端强调控制而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也使学术研究与行政实务严重脱节。其二,行政规定并不是个新东西,向行政法治转轨之前宪法和组织法就已经规定。《宪法》(1982)第89条和第90条第二款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1979)第59条和第61条规定中的 “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其中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具有外部效果的抽象行政行为外,基本上可以纳入行政规定范围。显然,当时并非从行政法治角度对此予以规定的,在推行行政法治的今天,对其功能重新认识和定位,就势所必然。
下面我们将分别循行政规定对于行政法治实行的功能和对于行政法治演进的功能两个进路探讨。
(一)成文法的困窘与出路
“很清楚,一个现代国家的‘立法者’不可能制定一套齐全的规定。所能期待于他的,至少在某些领域,只能是宣布一些原则,一些多少带普遍性的规定。为了制订必要的、比较具体规定,他必然要信赖行政当局的活动。” 3 虽然这是勒内·达维德先生对世界各国一般情况的描述,但同样非常适合于中国。
一方面,成文法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法律之所以能够担当限制专断权力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优点和典型特征。但这些优点和典型特征中常常潜伏着法——尤其是成文法——的致命不足。
为了达到普遍性要求,不得不舍弃对个性、特殊性的考虑,而塞听个别正义的诉求;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不得不大量采用抽象、概括、原则性的语词,不得不忍受刻舟求剑式的尴尬;为了追求整体的明确性,而不得不像希腊神话故事中铁床匪达马斯特斯那样,对欲由法律调整的现实进行切削与拉伸。或者干脆使用弹性很大的基本原则或模糊的语言来填塞,而任由执法或司法官吏去解释。这恐怕有违法治的初衷。
如果说法律的这些“硬伤”在司法领域还不明显,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消解, 4那么,在行政领域就严重、复杂得多,仅通过所谓的“行政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立法机关所面临的任务是如此之多和如此复杂”,“在专门的政府管理领域中,有些立法活动要求立法者对存在于该特殊领域中的组织问题和技术问题完全熟悉,因此由一些专家来处理这些问题就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立法议会来处理这些问题要适当得多。由于诸于此类的缘故,现代立法机关常常把一些立法职能授予政府的行政机构、授予一个局或专业委员会,或授予国家最高行政长官。” 5 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国的宪法和组织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问题是,行政法规与规章虽在某些方面比法律有所具体化,但整体上仍然患有法律的痼疾。6这时候,依赖行政规定将其进一步具体化,甚至补充其不足,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另一方面,中国本身的具体情况加剧了这一局限性。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各阶层在资源拥有、素质高低、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千差万别、纷纭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情况日新月异。面对这种不同于小国寡民的复杂、多变现实,效力及于全国和全体国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只能采取一种高度抽象、原则性强的方式做出规定,才能保证其普遍性和稳定性。否则,就可能要么非常臃肿、要么脱离实际、要么以偏概全,或者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要将他们适用到具体对象上,迫切需要行政规定作为媒介。
(二)行政规定:实质公正的兼顾
行政法规范更多注重普遍适用,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对待,较少往往也无力关注到个案的特殊情况。由此,在适用中难免产生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中国行政法实践中,出现这种状况的根由同样存在,甚至更烈。
首先,此乃成文法自身局限性的产物,形式法治的代价。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德性是整体的,法律规定是普遍的。惟其为整体和普遍,个别处难免疏漏百出,差错多见。而公民的行为则都是个别的。” 7 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指引,从而带来作为整体的形式公正与个体的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与对峙。
其次,中国行政法理论和立法有一种将行政法治局限于“合法”的倾向,而将“合法”又作为与“合理”相对应的狭义概念来理解,同时,其中的“法”又多意指法律、法规等高位阶的行政法规范。行政复议法将如此“合法”和合如此之“法”作为审查重点,行政诉讼法更是几乎将其作为唯一重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偏爱按照“大法”行政,而不顾及行为是否契合具体情况的要求也就不奇怪了,在个案中牺牲实质公正也就在所难免了。
如何解决?与其将其全部托付给执法者个人,不如更多依赖行政规定。正如小平先生所言:还是制度靠得住些。8制度更具有恒常性,只要是能在制度范围内解决的,哪怕仅是对问题有所缓解,还是尽可能依靠制度。就行政法领域来说,要解决或者缓解高位阶行政规范所追求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对峙,出路就在于充分利用行政规定。因为行政规定并不是法规范的翻版,而是根据一定行政法规范,结合一定领域、地域、事项、主体和时期的比较具体的情况制定的,更能吻合一定时、空、人、事等变项的要求,为当下具体个案提供更能契合具体情况的指引。从而,既贯彻了法规范的要求,又满足了个案公正的要求,最大限度兼顾到行政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
(二)行政规定:法安定性的维护
“行政法规的约束对象十分广泛,而且具有流动性”, 9 这就意味着行政法不仅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典,而且受到调整对象“流动性”的影响,不得不时常加以改变。从而影响行政法的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与调控能力,最终损及行政法的安定性。而安定性本身是正义的一部分,是法的生命之所在。10 因此,我们必须缓解行政法 “流变” 的现实与法安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两者之间的张力保持在适度范围内。
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一方面,我们应坚持法的安定性,保障法在逻辑上的自恰与连续,不致蜕化为应付一时之变的权宜之计。否则,“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从确定昨天的法律是否会成为明天的法律。” 11 另一方面,我们所面对的又是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动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 12 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就是一方面修改确实过时的法规范,但又不可能实时与时时更新,因此,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高度重视行政规定的作用。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源相比,行政规定并没有太高的安定性要求。因此,行政规定就可以因应行政现实的“流变”,相对快速地变迁;同时,行政规定又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至少是不违反行政规范——制定的,从而又可以保证其与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和谐,维持行政规定自身的相对统一、连续与有序。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复杂多变行政现实给行政法安定性带来的威胁,而又不会置行政活动于失范状态。
(三)行政规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压缩
“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多样化大大增加了行政机关裁量的机会,它通过行政活动的所有过程,涉及一切行政领域。” 13 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为行政权的全面介入提供了契机,立法机关的“无能”,又使这种全面介入变成现实。为此,立法机关采取了两种应对措施:其一,制定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给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留下充裕的选择余地;其二,干脆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有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有时仅仅只是以立法目的作为限制。其结果必然是在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留下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文重点讨论执法裁量。
我国目前对执法裁量的监督主要有两个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两者的监督力度都非常有限。不仅审查标准(明显不合理或不公正)适用面非常狭窄,且因其抽象性强而很难真正落实,而且两种监督都是事后监督。更不用说行政领域还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地带了。
面对行政自由裁量问题,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立法目的、结合个案情况,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做出合理选择。然而,个案情况总是千变万化、纷纭复杂,哪些是应予考虑的因素、哪些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以及哪些是不应考虑的因素等等,并不容易厘清。即使是对同一个案件,在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眼里,也会在考虑因素的权衡取舍上有不同倾向,更不用说当今中国行政人员执法水平的悬殊和种种非法因素的影响了。由此,难免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主体处理、同样案件由不同或者同一主体处理时的结果不同,以及同类案件之间在处理结果上存在巨大的反差等等乖谬现象。其后果难免不是执法不公、滋生腐败和影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法治背道而驰。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日本的芝池义一教授指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裁量,对有关大量且反复进行的行为,事先规定行政厅必须依据的实体的、程序的标准(裁量标准)。这是合乎目的的。” 14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制定“裁量标准”,将行政自由裁量应予考虑的因素事先明确下来,让行政机关在做裁量判断时有可以依据、参照的标准。而在确立这类“标准”上,行政规定是能够大显身手的。
首先,行政机关有权这样做。宪法、组织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为实施法规范而制定行政规定的权力,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就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为保障裁量权公正、合理地行使,以行政规定的形式确立裁量的具体标准。
其次,行政机关也有能力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经常直接与大量的个案打交道,能够从纷纭复杂、变化万千的行政现象中总结、积累、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通过行政规定的形式将其规定下来,作为下级或本级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自由裁量权时判断、选择的依据,并对有关相对人的行为提供指引。如果说处在第一线的行政机关不能做这件事,想象不出还有哪些主体更适合、更胜任这一角色。
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裁量标准,并通过行政规定予以公开,就可以增强公众对行政裁量行为的预见性,牵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与任性。行政复议机关、司法审查机关也可以借助这些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事后的监控,而不至于无从着手;同时,也给行政机关进行事中的“自律”提供了契机。行政机关有了裁量标准,就可以减轻个案经办人员摸索的负担和素质参差不齐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主观任意在裁量行为中的作用,也有利于行政首长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行政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和同类行为的前后一贯性,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实质上,这是从以往对事后的、外部的监督方式的过分倚重,转变为对行政机关事中的、自律的方式的兼顾,使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更大程度地纳入法治轨道。
(一)制定行政规定的哲学解释学诠释
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是一种具有立法创制性的行为还是仅为一种解释性的行为?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其在行政法治之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就现有宪政框架而言,似乎只能承认其是解释性行为,因为我们不承认规章以下其他行政规范的立法创制地位。然而,即使是法律解释也是一种创制性的行为。
按照哲学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要理解文本并做出正确的解释,解释者并不是仅仅从文本中就能获得。海德格尔告诉我们:“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的无前提的把握。” 15具体而言,解释者的社会环境、历史情况、文化背景、传统观念和物质条件,成见,以及理解之前的假设等等共同决定了理解,甚至可以说理解和解释就是这些理解的前结构面向未来的“重复”。16伽达默尔进一步明确指出,理解既是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是以理解的前结构为基础,结合当前的可能性对未来做出的筹划,是文本作者的历史“视域”与解释者现有“视域”的融合。
为此,才会产生有意义的新的理解。17具体到法律领域,“具体化的任务并不在于单纯地认识法律条文,如果我们想从法律上判断某个具体事例,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地还必须了解司法实践以及规定这种实践的各种要素。” 18也就是说,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并不是机械、单纯地适用法律于案件事实,“而是一种唤醒意识,阐释说明,因而更详细确定规范,并且或多或少对内在于普遍规范中的意识内涵加以塑造或继续形成(具体化)之过程”,是“一种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目光往返来回’的‘不断交互’的过程”。19因此,法律的理解与解释,本身就是一个立法者与适法者的“视域”不断融合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文本予以创造性理解与解释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执法与司法乃是一种具有立法创制性的活动。
虽然上段分析的是将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的情况,但同样适用于依据行政法规范制定行政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范制定行政规定的过程,就是对行政法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过程,是以行政机关在相应领域积累的经验、形成的惯例、拥有的物质和技术以及持有的观念等为前提,结合当下的情景和面对未来达成行政目的的想象,创设规范的过程。决不是对作为依据的行政法规范的简单重复,也不能还原为原有规范,而是一种新的规范——以不与依据规范相抵触为限度。更不用说上位阶规范缺位时行政机关自主制定行政规定了。因此,行政规定乃是行政机关所创制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法源性规范以外的一种行政规范。
(二)多层级开放性规范体系的形成
其实,上文已从哲学解释学角度给我们勾勒出了一个多层级开放的规范体系图景(见图):
法律、法规或规章 现实 情 境-1 ←↑
行政规定 现 实 情 境-2
↑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结合现实情境-120(包括理解的前结构、当下的情景和未来的想象),制定出行政规定;面对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定,结合现实情境-2(主要包括理解的前结构和具体案件事实),制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规范与现实情境的“结合”是一个“不断交互”的过程,故图中用方向相反的双箭头表示。如果以规范调整范围的大小和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称作宏观规范,调整范围覆盖全国或一省等广大领域,多为一般性规范,具体化程度低;行政规定则为中观规范,调整范围主要为特定的地域或具体的行业等较小的领域,具体化程度较高;具体行政行为则为微观规范, 21调整范围最小,具体化程度最高,已特定到具体个案。这样就形成一个从宏观,经中观,到微观的多层级规范体系。
然而,这样一个多层级规范体系,并非自成一统的封闭王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要结合行政经验、惯例、物质和技术条件、行政观念,以及当下的情景和面对未来达成行政目的的想象等现实情境。这些现实情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不仅所面对的客观形势在不断地变化,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在不断接触新的具体事实,做出有针对性的行政决定,积累新的经验等。这一切又可能构成修改、发展原来的行政规定或制定新的行政规定的现实情境。也就是说,上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实情境-2又可以作为新的考虑要素提炼和融入到现实情境-1中。这样,行政规定就可能随着现实情境的变化而不断地演进。同时,对于行政规定中成熟的、可以适用于更广泛范围的规范,也可能通过法定程序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所吸收,转化为宏观规范。因此,行政规定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高位阶规范向行政事实开放,以及行政事实向高位阶规范收敛的交汇点,两者通过行政规定相互作用,彼此调适。因此,这是一个因时而化的开放体系。
行政规定,不仅在多层级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开放过程中起到枢纽和转化装置的作用,而且还为行政法治演进创新相应的制度前提。
(三)行政法治演进之制度创新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分为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前者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包括习惯、个人偏好、礼貌习俗以及共同体自己创制并由第三方以组织方式在其间执行的正式内在规则;22后者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规则。23具体到我国行政领域,内在制度主要为行政惯例、行政经验、行政机关的偏好、行政伦理规则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章程等,往往是作为制定行政规定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理解和解释相应依据性规范的理解前结构发挥作用的;而外在制度则主要是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成文规范。
内在制度是一种自发自组织的制度,允许以试错方式创新,并以共体内临界多数的自愿接受而成其为规则。因此,它能够比较好地应付社会交往复杂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人们常常对此影响处于无知状态的时候,能够因应外部的挑战而自发地做出调整。24在这种意义上,类似于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而外在制度则不同,因其是“由拥有政治权力的领导机构根据宪法设计出来的,并由他们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因此,变革外在制度需要政治行动。外在规则的变革取决于集体抉择。……它的发生要比自愿性决策更难。” 25面对变化的环境的挑战,尤其是具有“流变性”的行政现实的挑战,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制度常因其刚性、滞后和缺乏预见性而与现实发生“基本的冲突”。同时,固步自封的外在制度还会与因时而化的内在制度发生冲突,影响内在制度功能的发挥。即使能对那些僵硬的外在制度做出改变,往往也会因其强调步调一致而“痉挛性”地发生。也就是说,相对于极具融通性的内在制度而言,面对变化的外界环境的挑战,诸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行政制度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如何消除或缓解外在制度的局限性?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主要是在现有制度限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受调控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等。不过这一药方难以应用于行政领域。我们则谋求从制度本身来克服局限性,以期更具恒常性。
“在许多国家里,司法系统已变成了另一个改变规则的机构,因为法官们创造性地解释着法律。” 26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变革路径的启示:这是一种渐进式变革模式,既能因时而化,又能够避免急剧变革的震荡。但就行政领域来说,其外在制度非常庞杂,能实际进入司法审查领域者不过是冰山一角,且受我国司法判决不能作为先例适用的掣肘,因此司法变革模式在这里效果非常有限。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释法来舒缓或克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制度的局限性呢?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疑具有类似于司法的创造性释法功能,而且基本上可以覆盖面到全部的外在行政制度。然而,在我国具体行政决定同样没有先例功能,姑且不论行政承办人员的释法水平能否胜任,因此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分析至此,该是行政规定粉墨登场的时候了。
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定这类中观规范的职权,是行政领域独有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恐怕应归功于行政规定的独特功能。根据前文所述,我们知道,行政规定不仅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优点:有较强的具体针对性,其制定是结合一定的现实情境对作为依据的外在行政制度的创新。现实情境发生变化,行政规定也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而且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就能够有效地缓解、消除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并可通过其将内在行政制度作为理解前结构,转化为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准外在行政制度, 27从而有效地化解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之间的冲突。
同时,由于行政规定在行政规范体系中处于中观规范位置,在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宏观规范稳定的情况下,其与时俱进的渐进变革,并不会危及整个规范体系的稳定。每一次此类变革都只是局部的,人们只需要付出极低的学习成本就能掌握与适应;这是一种在高层次规范和价值框架内的制度变迁,并不会影响人们对主流规则的利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所谓“路径依赖”原理。因此,行政规定实乃我国正式制度所安排的实现行政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契机,是因应行政调整对象的流变性而设置的具有自我反思功能的制度装置,是行政法治演进之制度创新的枢纽。
* 作者:陈骏业,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原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①“行政规定”一词用法最先来源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文取该法所用之本意,指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 我们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内对标题中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定”的文章做了检索,从1979年起到笔者检索日(2006-4-23)止,共有60篇,其中以监督控制为重点的占32篇,其余绝大多数基本上是研究行政规定的性质、法律地位、概念等的,从行政法治角度肯定行政规定积极作用的专门研究尚未看到。
③〔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页。
④其实,成文法的不足,通过本来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也是很难消除的。我国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为名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明证。实际上,各地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也制定了大量的用于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但事实上却起着司法解释同等的作用。
⑤11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页,第326页,第326页。
⑥一种情况是立法机关在有关的领域没有立法,而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这种行政法规、规章是用来代替法律的,在弊端上与法律同质;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细化法律,但在实践中,很多细化并不“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内容是对法律的重复、照抄。这恐怕也是缺乏、远离相关实践的一种无奈!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⑧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⑨〔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
⑩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1314〔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第92页。
15〔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76页。
1617参见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1页以下,第594页。
18〔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页。
19〔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1页。
20笔者将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定时所面临的理解的前结构、当下情景和未来达成行政目的应考虑因素的想象等统称为“现实情境”。不一定准确、恰当,但为叙述和行文方便而已。
21在不少西方人眼里,法官制定法规范早已不是什么秘密。美国前联邦大法官霍姆斯先生曾言:“我毫不犹豫地承认,法官必须而且确实立法,但他们只是在间隙中这样做”(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左:《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将其应用行政执法领域当无问题,同笔者在前文中论述的行政机关在面对具体事实时的创造性释法是一致的。在这里,笔者不只是指行政官员在具体案件中创设的规范可能影响今后的有关案件的处理,更是指对当下案件而言已起到的规范性作用。
2223242526参见〔德〕柯武刚等:《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共同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页以下,第130页以下,第473页以下,第480页,第482页。
27考虑到行政规定制定机关为各级行政机关,其“政治权力”性质很淡,姑且将其称为“准外在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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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手段由粗暴走向人性化体现了行政法治的进步,是行政管理指导思想和行政管理理念的重要转变,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要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特征
《档案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行为实施,通过作用指导的对象产生预期的效果得以实现。它具有下列特征: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2.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
3.指导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
4.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
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
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这个面,那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种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为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的范围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档案是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行处置和销毁,它们的档案工作如何开展只要不违背法律是他们自主的事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质上是一种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
5.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颁布实施的时候是1988年1月1日,距今已经有26年,那个时候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档案法》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现在非公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有些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有些要改制为企业,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死扣法律条文不变,将被时代所抛弃。
三、档案行政管理指导的对象
档案行政管理指导是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的一种,行政机关行政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为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例外。例如档案执法行为以地域管辖为主,并不需要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档案事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的对象即管理的对象,管理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2.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部门存在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比如省档案局对市国土局进行业务指导。省档案局与市国土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业务主管关系,但是省政府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市国土局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此时市国土局就成为省档案局的管理对象。
3.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笔者认为不是管理对象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去指导,这是一种越权行政,无效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列三种关系部门除非法律授权,否则指导是一种非法行为,都会构成职权的滥用(积极的滥用如提升档案水平,消极的滥用借指导谋取部门利益)。非国有经济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不得纳入指导的范围。例如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定位为一种指导关系。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业务主管关系。对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单位纳入指导的范围,重指导重监督;对没有上述关系的单位纳入法制监督对象,重在监督,非经其本身同意不得主动指导;即使指导,这种指导仅仅限于档案业务技术指导。
一、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化已经成为体育部门发展的一个方向,在行政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大体育领域,增强体育实力。党的建设是保证体育产业坚持正确的方向,并为体育产品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理论支持,只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才能防止体育产业功利化,在促进体育产品发展的同时,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开,既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也同时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双赢。
二、加强体育工作的措施
1.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认识
搞好行政管理中的体育工作,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体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首先要求部门管理者和员工从思想上提高对体育的认识。从局党委到普通党务工作者到所有员工,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体育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和谐理念,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此外,要注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等理论的学习,从思想上不断加深认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2.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
党风的好坏对团队作风有着直接的影响,好的党风能够给员工和运动员带来正能量,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而坏的党风则不利于部门工作的开展,对整个体育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注重从基层抓起,并不断完善党委管理制度和体育训练比赛规章,对重大决定要倾听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二,部门党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为其他人员树立良好的榜样,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三,做好员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形成遵守纪律、敢于创新的良好作风,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
3.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
在新形势下,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党内严格的规章制度,这是保证行政管理有序进行的前提。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党内生活要严格管理,要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例如,举行党员座谈会、开展主题演讲活动等,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提升其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在党内人才选拔上,应选择思想素质高、党性强以及具有良好业务能力的人员。另外,要积极探索体育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科学的评选制度。
4.不断创新丰富体育工作内容
在行政管理工作要不断丰富完善体育工作内容,将体育成果与体育工作相结合,丰富体育工作内容,提升体育工作成效。作为一个体育部门,应当注重对运动员的培养和训练,确保运动员能够在大型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同时,要确保体育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完善体育竞技机制。在创新体育工作内容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尊重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反映,多与他们进行思想沟通,做好思想教育以及合同、工资、稳定等监管工作。要积极做好体育工作宣传,使广大员工和运动员认识到体育工作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搞好党的建设工作,能够增强运动员和员工的凝聚力,更好的为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服务,取得更好的竞赛成绩。同时,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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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职业化的目标就是全面提高企业行政管里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行政管理职业大军,形成能够支撑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力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企业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在行政管理科学化方面仍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不断完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因此,要选择合适的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从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新体系,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一、企业行政管理之理论思考
1.企业行政管理的内涵。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在企业正常的运作过程中,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为了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的总和。详细来讲,行政管理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从狭义上来看,企业行政管理就是在企业发展中,企业行政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流程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管理。广义企业的行政管理指的是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最高负责人,行政副总对管理工作进行负责,进而把总经理制定的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传达给各部门并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完整的体系。
2.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首先,企业行政管理的实时性。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非常直接,对于企业工作具有很大的针对性,进而能够在企业发展中作出实时的反应。同时,企业行政管理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行政管理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其次,企业行政管理的强制性。通常情况下,企业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决定了企业行政管理的实时性。在企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一旦企业发展遇到一定的问题,企业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就会从企业利益出发下达各种指令和命令,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从而保证企业各个环节的顺利运行。再次,企业行政管理的纵向性。一般而言,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行政组织内部的隶属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纵向指挥和协调,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要求,这体现了企业行政管理的纵向性。再次,企业行政管理的盈利性。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企业行政管理亦如此。企业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行政管理活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二、当前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分析
1.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中枢神经,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重大。企业行政管理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是行政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桥梁。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应该不断加强企业管理,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理念,提高企业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重要的前提基础。
2.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内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企业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因此,对于当前企业的自身发展来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企业行政管理,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强化企业成员的学习,使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3.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通常情况下,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功能:第一,计划功能。企业行政管理的计划功能就是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第二,组织功能,企业行政管理通过完善企业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关系,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合作,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稳定运行;再次,指挥功能,指的是采取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为了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通过以上各个功能的有效组合,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三、新时期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的路径
1.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首先,积极优化企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在当前企业的发展运行中,现代行政管理最为核心的特征是法制化的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大趋势,健全行政管理法规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法律保证。所以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其次,大力深化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就是要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学原理,按照科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从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以自身的发展目标为立足点,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行政管理体制;再次,要积极完善行政机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力推进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创新企业行政管理方式。在当前企业的运行中,一些行政管理人员对企业业务不熟悉、不了解,在实施管理时,难以结合部门实际。同时,企业行政管理的方法还比较陈旧,不能够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在当前的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加快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社会活动,必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人工智能设备处理公文、传递储存信息。推进电子政务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3.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系。首先,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对企业行政框架进行有效设计,不断强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而实现企业组织力量的有效整合,完善各种职能划分和岗位设置,保证企业行政管理权力体系的有效运作;其次,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企业行政管理需要技术支撑,实现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行政的监督和控制;再次,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离不开其事务体系的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包括办公室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总务后勤管理、企业行政信息系统管理。通过不断优化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而言之,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体系不健全
电力企业,从内部管理这个层面来讲,实际上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枷锁,很多管理模式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市场的需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提出更先进的理念,采用更符合市场机制的管理模式,而是以党带政,因而企业的发展受制于电力主业的行政干预。企业的高层管理干部也缺乏进一步创新的精神,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事务性活动范围内,而不去深入探究电力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哪种营销管理和行政管理更能保证企业稳步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
1.2行政机构人员过剩,人员配置不合理,工作效率低下
电力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头,其企业多、分布广,由于其具有这样的特点,电力企业的行政机构更是需要大量的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做的事情虽然繁琐复杂、千头万绪,但是过多的人员会导致行政机构臃肿,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与利用,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在对人才结构的调整上面花功夫,但是,往往经过很多的调整和精简还是无法改变管理的缺陷造成的“有增无减”现状。行政机构的部门和环节的设置和配备有些不尽合理,有些部门和环节会重复,遇到某些大事或者关键时刻,往往会导致企业在管理方面运转不良、信息错误或者逻辑颠倒。还有审批程序的复杂,过多的请示汇报,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1.3管理认知的不足
电力企业对行政管理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管理”这个层面上,而忽略了“协调”和“服务”这两个重要的功能。行政管理者不单单就是在日常事务中做领导的好帮手,还必须要在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很多行政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好“协调”与“服务”的功能,只能简单地传达领导的命令,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不能完成各部门之间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协调。
1.4行政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电力企业行政工作人员的人才招聘录用考核等基本人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一些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没有学习的心态,对自己的职务不了解,不熟悉,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甚至出现了“该管的不管甚至没管好,不该管的脱离实际”这种现象。另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推行,其他部门对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信任、反感和排斥。行政人员又没有及时与相关部门相沟通,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
二、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策略
2.1使用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管理者应该提高认识,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更好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大胆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地使管理模式符合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保证企业有关决策得到迅速贯彻执行。按照企业规范化要求,按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则适当调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让它们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为企业服务的功能。
2.2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它能看出一个企业发展的前景,因为它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一个发展得很好的企业都会有一整套完整的合理的规章制度,比如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与操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一系列文档的规范模式,从而建立起一个企业的法治秩序。
2.3提高对管理认知的水平
电力企业对管理认知的不足,就要求管理者要加强对行政管理知识的普及,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和“服务”三个重要的职能。行政部门在管理上要做到站在“战略家”的视角上想问题,在协调上要做到上与下,左与右、里与外的沟通。在服务上,要做好甘当幕后英雄的角色。
2.4全面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建立一个行政人才选拔聘用和培养机制,方能改变目前电力企业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在人才的招聘方面,一定要有计划地进行,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制度相关的培训提拔政策,对人才的选拔,录用要严格把关,通过层层考核吸纳一些企业所需要的行政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考评和激励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需要做的事还很多,但我们只要充分运用好合理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视企业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那么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肯定会逐步提高以激活企业的活力,最终促使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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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中枢神经,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重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企业行政管理
1.1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在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企业行政管理理念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经济环境。在大多数企业,行政管理类似于政府机关的管理,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如出一则。出现了衙门作风,人浮于事,人员冗杂,机构臃肿等问题。二、行政管理的内容狭隘,只是简单将管理工作关注在办公室管理,文件存档,后勤事务的管理,没有将行政工作上升到企业整体发展的层次。三、企业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行政工作只是围绕具体的事务展开,对行政人员和工作没有系统的培训和安排。这些问题都决定了在新时期企业行政管理亟需探寻一条新路子,方能适应新的经济和竞争环境。
2企业行政管理新思路
2.1企业行政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中枢,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管理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当前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激烈,企业行政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在竞争中更好的成长,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更新行管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和适应的能力,为企业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企业应该通过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成员积极学习新知识,管理阶层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改善企业经营,从而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在行政管理工作展开新思想,加强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行政工作的效用,可以更好实现企业短长期目标。
2.2企业行政管理创新的路径
2.2.1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这是企业行政管理改革首要任务。企业管理者首先要改变行政管理旧的理念,完善企业型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现代行政管理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前提,也是行政管理工作有效的保障。其次领导者要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这需要决策者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市场以及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再次、领导者要不断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利体系。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要大刀阔斧的改革。有效设计企业行政框架,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强化,有效整合企业组织力量,清晰划分岗位设置和职能,确保权力体系的有效运作。最后,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技术的支持,只有不断完善技术体系,方能加强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企业行政管理才能不断进步。
2.2.2创新行政管理的方式。
在许多企业中,一些行政工作者对企业业务不熟悉,在管理中难以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或者有些企业的管理办法仍然比较落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以此,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中要采取新的管理方法和方式。行政管理工作是比较一项综合性较强、比较复杂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可使用现代科技成果,如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办公,使用智能设备存储传递信息,这不仅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同时也有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2.2.3创新人才储备
。说到底,企业行政管理最终还是要有“人”来完成。这就对企业行政人才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一般包括员工思想心里素质,专业知识,以及工作能力。企业在开创企业行政管理新路径必须将人才因素考虑在其中。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培养和训练人才。如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层次人才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法,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引进先进的管理人员,激励管理者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2.2.4构建新的企业文化。
在新时期,企业的管理不能仅仅是管理制度的创新,更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然需要文化的注入,其中团结协作是要义。因为在企业这个大组织里任何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都需要成员们之间的相互协作,企业整体的发展。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约束员工的,只有让每个员工了解企业的文化,感受企业的文化,员工才会由内自外的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为了“家”去奋斗,从而推动企业在和谐的氛围下发展。使得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囊中,经济全球化环境中茁壮成长。
3结语
做好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保障企业的持续性发展,保证企业有效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运作。当前一些企业在行政管理目标上不明确,或者只是简单为企业营销和生产服务;在行政管理观念上落后陈旧;业行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行政人才缺乏等现象。这要求企业在行政管理上开辟新路径,首先要强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人才储备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实现企业的“中国梦”。
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稳定发展在我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企业员工也会存在一些实践中与思想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企业的稳定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已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弊端仍然存在,依然存在着政企不分的情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需要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多接触,以便争取到更多项目与资金的支持。然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好关系,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企业员工存在的实践中与思想上的难题,让企业走出困境,进而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可见,企业行政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稳定发展。
1分析我国企业存在的行政管理问题
1.1缺乏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
伴随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快速发展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日激烈,在企业发展中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越发突出。但是我国企业在其发展历程中,普遍存在缺乏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的现象。一是在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中有关负责人缺乏行政管理的意识,在制定企业规划中,对行政管理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没有认识到,对其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忽视;二是在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缺乏行政管理的意识,有不少企业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对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本不熟悉,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与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向背离,无法保障切实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相关措施;三是企业缺乏完善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为各个职能部门搭建好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就会造成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1.2企业行政管理相关人员脱离实际
在企业的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行政管理相关人员对企业具体业务不熟悉,在日常管理中与各业务部门的实际脱离,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切实际,难以贯彻执行或者根本无法执行,使得其他部门对其产生不满和反感。在心理上行政人员给各个业务部门的感觉就是碍手碍脚,总感觉他们管的太宽,非常希望他们永远不要出现在本部门内,以防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干扰。除非是有些事情必须由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否则宁可不与行政管理部门来往。行政管理相关人员通常也是非常知趣一般都不会去打扰其他部门,或者也存在着一些抵触情绪,有事大家干脆说事,没事互不联系,一旦有了一些官僚作风与习惯,双方就会产生更深的抵触和隔阂。这样就会深陷一种恶性循环中,行政管理部门越与其他部门具体工作接触的少,就越不熟悉具体情况,那么管理就越与实际脱离,而行政管理与实际脱离,各个业务部门对其就越排斥,进而使其更加不熟悉各个业务部门的具体情况。
1.3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企业行政管理的整体环境有两个方面: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的建设主要是来自于有关机构的支持与政府制定的政策,而内部环境的建设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就反映出了企业在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大部分企业内部都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是在验收计量、员工管理及原始行政管理等方面无章可依,并且在行政程序制度、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行政部门职责等方面也是杂乱无章。
2我国企业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思路
2.1增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
增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中有关负责人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作为企业管理中重要构成部分的企业行政管理,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无法取代的作用。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中有关负责人需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制定企业策略的环节中需要充分结合企业行政管理来考虑,保障顺利开展企业行政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相关人员的意识。企业在行政管理中,对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加强他们的行政管理意识,从而为顺利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奠定重要基础。三是企业行政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相关工作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就是对企业行政管理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企业不断发展的历程中,每个行政工作相关人员都需要努力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尽量将自身的能力水平提升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每个行政工作相关人员只有努力使自身素质提高了,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运行。
2.2企业行政管理需要选择切实可行的模式
企业如果只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简单的深入各个业务部门,强化为企业一线人员服务的理念,克服官僚作风与习惯,恐怕难以收到实效。如果企业行政管理相关人员没有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切入口来协助各个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就会觉得难以融入其中,无法着手开展工作;如果非要强行协助,反而会给各个业务部门增加麻烦,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这样恰恰会让各个业务部门引起排斥与反感。当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了管理职能以后,行政管理部门就能够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深入到各个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证制定的管理制度能够符合实际的要求并且切实可行,为了对各个业务部门所执行的相关制度情况进行考察,从而使得管理有利于各个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就必须深入调查各个部门具体业务的进度,并且维系与各个业务部门的良好协作关系。因此,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其管理职能的强化可以深入到各个业务部门工作中,这样就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例如,通过对各个业务部门的深入,就会更深入、更多的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这显然非常有利于做好员工考核与任用工作。此外,在深入业务中行政管理相关人员可从企业管理的视角给各个部门的业务出谋划策,处理好跨部门协作与上下沟通等事务,这就能够帮助各个业务部门解决靠它们自身是很难处理的难题,甚至其发挥的作用会高于企业高层领导。这些都有助于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改善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在企业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2.3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尤其是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需要有一整套完备的行政资料,以便为管理者提供分析过去与预测未来的基础,使得管理者能够看得更远,提高其管理意识。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强化管理:一是对企业管理中的内部牵制制度予以重视。内部牵制制度指的是涉及企业策划人员与编辑、管理者以及最终决定的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分工处理,以便起到制约的作用。如管理者不能同时兼任策划与编辑或最终决定人员的工作,这样不仅能保障各方面管理的完整与真实性,还能使得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经办人员形成相互牵制的一种机制。二是在内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行政部门实施再监督。实施内部管理是再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将行政机构与内部管理机构分别独立起来,使得管理人员能够从被管理部门独立出去,这样就有利于差错防弊,以便改善行政管理,从而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三是在行政管理中需要建立相应的权限与签字制度。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上的每个决定都要予以明确规定,依据规范化的方法进行管理;规范签字流程中每个决定的结果,需要依据行政管理、管理权限严格完成签字流程,并且还要明文规定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只执行应该做的事情,行政人员对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完成签字流程的管理应该拒绝执行。这样就能够控制住不合理的管理发生,从而在保障管理的合法性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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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共行政学学科经过了近30年的历程,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行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公共行政学作为当前管理学专业和政治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公共行政学的教学对象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该课程的理论发展速度很快,而理论建设、教材设施和教学方式都跟不上理论的速度。面对这些变化,对学科建设和教师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以甘肃农业大学公共行政学教学改革为例,探讨公共行政学教学的合理范式。
[关键词]公共行政学;教学改革;甘肃农业大学
一、公共行政学的发展由来
(一)发展过程
18世纪末美国学者W.威尔逊的《行政之研究》一文的发表,标志着公共行政学的诞生。在这百余年时间里,公共行政学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过程,呈现出多范式的理论模式。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或学科,公共行政学特别是以“行政”作为研究对象的政府管理研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从学科起源讲,公共行政学属于“舶来品”。当前中国公共行政学整个学科体系的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几乎完全来自于西方公共行政学成熟并且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系统,这是由客观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各大院校才得以陆续恢复行政学专业,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经过了20多年的学科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与西方的学科建设相比,还存在很多的差距。
时至今日,相当多的中国公共行政学学者仍然将研究重点放在西方公共行政学的理论体系上,对公共行政学的中国化关注太少。“中国行政学就整个而言,还处在引进、消化和吸收阶段,在思维逻辑和理论体系上还没有完全跳出西方行政学的窠臼”。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公共行政学界迫切地需要开辟出一条行政学中国化的道路,也就是公共行政学“中国化”的问题。尤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广泛而深远的行政改革,政府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间关系、政府生产力的提高、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公职制度改革……,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行政学研究者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回应,也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做指导。要充分研究当前中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取得的各方面经验与教训,寻找蕴藏于我国社会和各个省市的普适性和特殊性,进而发现和阐释规律,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问题。
(二)课程定位及意义
公共行政学是管理学、政治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核心课程,其教学目的和任务就是引导学生掌握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从事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能力,因为应用面广,目前国内文科类的许多相关学科专业也都广泛开设了这门课程,因此,它是一门研究范围非常广泛的独特学科,在其一百余年的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系统科学,它有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特有的研究对象;第二,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综合科学,它有效借鉴和运用了各个时期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第三,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科学,它从论证现实行政问题发端,并始终强调理论研究与现实行政相结合;第四,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科学,在它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都不断有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问世。
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目前自2001年成立以来设有文秘教育、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汉语言文学五个本科专业,其中文秘教育、公共事业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均开设公共行政学,是此三门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在专业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公共行政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以讲述为主,形式单一
从我校现阶段公共行政学的教学形式来看,教学环节安排过于简单,教学方法单调呆板,基本以课堂讲授以主要教学形式,属于“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整个教学过程以课堂和书本为中心,过分强调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近年来学校虽然引进了多媒体教学方式,但公共行政学理论庞杂,知识体系庞大,涉及的实践问题多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需要教师对理论和社会问题有功能更深层次的理解能力,因此大多教师讲解也基本从现成的概念和原理出发进行演绎和推理,对从复杂现象中进行归纳、分析和综合就缺乏进一步深入,从而导致教学活动流于理论上的抽象说教,使学生学习起来如隔靴搔痒,不能有效地取得分析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二)实践教学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水平低的现象,这与当前高校产-学-研难以实现的资金和社会问题有关,也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对理论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相对程度的忽视有关,在类似于甘肃农业大学这样的专业性较强的院校,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也会感受到被“边缘化”的气氛,学习的环境也会导致他们积极性的挫伤。我国当下的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实践中存在着过去的案例多、现在的案例少,第二手案例多、第一手案例少,西方案例多、中国案例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影响了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难以做到深层次分析案例,仅仅停留在对事件的浅层次论述上,更缺乏对理论的运用能力。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当前国内高校从事公共管理教学的专业教师大多没有在公共组织从业的经历,公共组织的管理经验匮乏,再加上教学经费有限的制约和学校支持力度的有限,使其调查、收集和整理第一手资料的能力相对缺乏;二是近年来高等学校不同程度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现象,相应的考评机制导致大部分教师将更多地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而不愿投入案例教学及其研究上,这种价值观的取向明显地影响了教师在教学中的积极性。此外,学生的家庭背景和性格特征等因素也影响到他们在案例教学课堂上的参与程度,有些学生即使对讨论的问题有想法也羞于表达或缺乏表达能力,这也影响了案例教学作用的发挥。
(三)内容较多、理论深,对教师的理论水平要求较高 公共行政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的内容是丰富的、交叉性的、广泛的。同时,公共行政学又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均为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的、常规的问题,否则行政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此外,行政学还对行政现实进行结果的研究,进而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的过程,这一解决问题过程本身是要能够通过教学来演绎推理的,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又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实用性与效用性是行政学的生命力所在,是行政学存在的价值所在,而相当多的学生难以在教学中体会到这一价值,反而认为这门学科枯燥而无味,没有实用性,只是在讲政策。除此之外,公共行政学还是一门系统性学科。公共知识体系是建立在对各种行政现象与事实进行系统观察、实验、比较、分析及研究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系统知识。它的知识并非是零碎的,而是具有一定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的理论与知识体系。因此,该学科对教师的综合理论运用能力、分析能力与知识的系统性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当前我国高校年龄较轻,本科教学工作大多以年纪较轻(35岁以下)的讲师来承担,缺乏浑厚的知识体系和社会阅历,甘肃农业大学承担管理课程的教师便是本校的新生力量,活力有余而深度不足,使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浅尝辄止。
(四)学生对社会时政缺乏兴趣,课堂气氛僵硬,课堂交流较少
当前学生大多是“90后”独生子女,他们过于以自我为中心,张扬自我个性,相对比较缺乏合作意识和团队忠诚感,人际关系应对力和心理承受力相对薄弱,对身边的社会问题关注较少,热情也不高。而在网络时代形成的速食文化的影响下,学生对传统的以图文阅读方式获取知识的途径表现出急躁和乏味,在社会的快节奏的生活下,追求快、新、奇的生活方式,这更加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果。而甘肃农业大学是农科类院校,在学校的学术氛围和图书资料方面都比文科性大学和综合型大学薄弱,进而使学生的知识采纳能力降低,在课堂教学中也表现得漠不关心,缺乏动力,对课堂的竞赛活动和专题讨论都表现出一种漠视。
三、对公共行政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思考
(一)丰富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水平
除了课堂讲述,应制作高水平教学课件,以素材较多的案例和图形来弥补口头讲述的不足。如今社会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它从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高等院校的教学工作,尤其是人文社科教育尤其不能回避这种趋势,而是应该引导学生如何利用和掌握网络资源来开阔视野,了解社会。多媒体教学目前已在全国各大高校推广使用,它的多样性和丰富色彩是传统的黑板教学无法比拟的,任课教师应多方面提高计算机水平,制作优美精致、图文并茂的课件来吸引学生,提高教学水平。还可以与学生通络网络互动来加深学生的参与度,如开通网络教学平台开展论坛进行专题讨论,使用各种聊天工具与学生进行沟通等。
(二)深化案例教学路径
1、教师应转变角色。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要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素材,以自己的学识和强烈的热情影响学生,以平等的姿态带学生一起进行时政的分析和研讨,实现教师、学生和案例三者的积极互动。要更加科学地把握案例教学法的内涵,积极启发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使它们能够自觉地去涉猎知识,关注社会,能在学习和生活中主动关注社会,从而也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案例教学的开展。
2、精心选择案例,激发参与意识,优化教学过程。
选择公共行政学课程教学案例要充分考虑个案与教学内容的相关性,案例选取要紧跟时代步伐,尽可能贴近我国现实、省情和农业院校的特色,使学生感到与自身的生活休戚相关,激发其学习兴趣,从而实现既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又开阔认识和解决新问题的视野的目标。建立好案例库,对一些经典案例进行讨论,对学生进行分组讨论,以答辩形式进行,以此加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此外,要注重案例富有启发性的总结,注重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步骤,而不仅仅是为了找问题的“解”,以避免学生“眼高手低”的常见问题。这有助于训练和提升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也有助于学生的具体操作能力的提升,以实现应有教学效果。
(三)提高教师的综合教学能力
教师要广泛涉猎除公共行政学以外的相关学科知识,如: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具备跨学科悖论研究的能力,以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密切关注时政动态,能理论结合实际,毕竟教师是课堂学习的主导,良好风趣的语言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同时,提高本学科教师的学习能力,既包括学习本学科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又包括学习学生的新思想和新动态。除此之外,“教学相长”是教师教学永恒的主题,一名真正的教师应该有勇气承认自己的错误,谦虚接受学生的建议。这不仅需要教师观念的转变,更需要一种勇气。只有兼收并蓄,教师的能力才能与日俱增。
(四)通过目的性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求相关的历史趣味性的课外读物让学生阅读,再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当前的本科生群体以具有“90后”鲜明的时代特征,要想更好地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首先要了解他们的需求。“90后”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价值观的务实性,他们更关注知识的社会价值而不是它的理论价值。根据学生的需求,引导出他们的学习目的,从而将教学内容设计成围绕学习目的而展开的教学模式,在完成教学内容的同时实现学生的学习目的,从而达到“共赢”的一种教学。比如在教学中穿插学生的择业观教育、升学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这种目的性教学最适合这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科。总之,能让学生意识到公共行政学不仅仅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条款灌输,更是一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学科。
关键词:行政生态学;公共管理模式;创新
摘要:以行政生态学理论为研究视角,根据我国国情和独特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对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起点与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围绕“一种理念,两个转变,三项提高”的思路对我国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行政生态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门以生态学的方法研究行政现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学分支学科。它借用生态学研究生命主体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来研究行政系统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弗雷德.W.里格斯是行政生态学的杰出代表。他将行政生态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探讨一国所特有的社会文化以及历史等诸因素是如何影响并塑造该国的公共行政的。他总结出著名的三大行政模式:农业社会的行政模式,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行政模式,工业社会的行政模式川。为此,本文利用行政生态学说所具有的方法论功能来解释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型。
1公共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
1.1纯农业社会—传统型政府行政模式
里格斯认为,农业社会行政模式的社会结构是混沌未分的,与之相适应,行政行为与立法、司法、军事、经济等其他社会行为是混杂在一起的,更谈不上专业化的行政机构。因此,其行政效率十分低下。
1.2过渡社会的行政模式
过渡社会的行政模式既具有农业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又具有工业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明显带有新旧并存的特点。里格斯认为,20世纪,许多传统社会在西方科学技术的冲击下,急速地或缓慢地向现代社会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一方面,这些社会已经从传统社会走了出来,另一方面,又未能顺利地进人“现代”的范畴中去。在过渡阶段中,社会结构、价值系统、行为模式等都进人内发的或外发的巨大变迁之中,各种行政生态环境中都同时融汇着传统生态和现代生态的许多特质,呈现出并存、冲突的态势。里格斯总结出过渡社会公共行政的3个基本特征:异质性,即一个社会在同一时间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行为和观点;重叠性,即行政机构的重叠现象,最终导致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彼此排斥等行政行为多元化的恶果;形式主义,即指政府所制定的法令和政策不能付诸实施,形同虚设、徒有虚名。
1.3工业社会的行政模式
里格斯认为,工业社会有着明确的、细致的分工,所以政府职能也是十分明确的。各个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互不混杂,讲求的是行政效率与科学性,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密切,社会流动和沟通渠道发达。
2我国目前的行政生态系统
行政生态系统由内部行政系统和外部行政生态环境两部分组成。内部行政系统由行政组织、行政人员、国家行政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构成。外部行政生态环境由影响行政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人口、心理、生理、自然地理等要素构成。全面深人地认识现行的行政生态系统是推动我国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起点和首要任务。
2. 1内部行政系统
行政理念管制化。长期以来,政府总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俯瞰芸芸众生,政府机关就是权威的象征,人们对它总是充满了敬畏,社会氛围处于僵硬的状态。
行政过程暗箱化。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始终不能做到公开透明,政务不完全公开,或多或少处于幽暗、不明朗的状态。
行政行为人治化。历史的力量是巨大的,长期“人治”的封建社会遗毒一直影响到今天。在我国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缺乏照章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往往习惯于遵从个人的权威。
行政职能全能化。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揽了大到国家、小到家庭和个人的几乎全部衣食住行,政府计划十分明确、详尽,虽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仍未能改变全能政府的倾向,行政职能的配置依然十分宽泛。
行政组织封闭化、膨胀化、缺乏活力。政府以规模和等级维护组织的权威,导致行政组织的极大膨胀。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神秘化又使其成为脱离社会环境的封闭系统。组织结构的刚性特征,使公务人员丧失了继续学习的能力和追求成就的进取精神,从而体现出整体的无效和低效。
2. 2外部行政生态环境
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的总和〔al。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政府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政府改革,政治多极化趋势日益明显,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迫切要求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2. 2. 1经济生态环境: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运作方式。应该说,与之相对应的全能型公共管理模式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发展战略是相适应的,这是其能够在中国形成并持续20余年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计划经济陷人了严重困境。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至今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达到较为可观的程度。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政府职能配置仍然比较宽泛,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收人分配差距过大,公共服务不到位,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协调。
2. 2. 2政治生态环境:集权人治—民主法治
随着现代市场精神的逐步浸透,我国政府有意识、有组织地启动了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如改革高度集权,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扩大地方尤其是基层组织的自主权,加强各级政府的民主建设,加强立法建设,促进政治运作过程的制度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等等。
2. 2. 3社会生态环境:真纯单一—复杂多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取得利益的途径多样化,逐利行为也日趋公开化,自由和开放精神愈加深人人心,整个社会逐渐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疲软状态,进人欣欣向荣的良性发展轨道。但是在目前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上层建筑领域的行政体制改革并未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导致社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可见,随着行政生态环境的不断变迁,我国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与行政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实然和应然之间的差距成为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基本动因。因此,推动公共管理模式的有效转型成为当务之急。
3我国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
根据我国国情和独特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本文围绕“一种理念,两个转变,三项提高”的发展思路,对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3. 1一种理念
在公共管理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本行政、和谐行政理念,为公共管理模式的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和谐是指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是人类追求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结晶。以人为本要求作为社会大系统的行政系统与行政生态环境和谐。以人为本的和谐行政的理念,其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是服务、民主、法治、效能、廉洁、诚信、公平和活力行政;本质是尊重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以人为本和谐行政理念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3. 2两个转变
3. 2. 1以有限行政为基础转变政府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一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哪里有了市民生活和市民活动,行政机关的权力就要在哪里告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出自社会、企业和公众的要求,政府职能应定位于弥补“社会不能”和“市场失灵”上,做到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目前,我国政府有4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实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3.2.2以责任行政为依托转变政府形象
政府的行政责任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事实上,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都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特殊需要,因此政府内部会不时地表现出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纪律体系和行政责任控制体系,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担负起职能范围内的责任,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范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在具体操作方面,仅仅从职业道德上约束政府公务人员远远不够,还应改革传统的政绩考核制度,确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使政府工作的绩效指标更多地围绕人民生活和政府服务水平来设定,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探索以公众满意度为取向的绩效考核制度,要做到考察干部不仅看GDP增长率,同时还要考察社会保障覆盖率、就业率、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人民收人水平提高、城乡差距的缩小以及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改变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工作导向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各级政府真正关注人民的要求,也才能从行为上解决各级政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使其真正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 3三项提高
3. 3. 1提高公务员素质—操作层面的人力资源保障
公务员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操作者和实施者,因此,提高公务员素质、建立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是完善公共管理的题中应有之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管理事务越来越复杂,这就对公务员队伍提出了职业化的要求。只有具有较强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职业化公务员才能担负起履行政府职能的重大历史使命。首先,公务员要具备强烈的职业意识,包括服务意识、全局意识、科学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和危机意识等。第二,公务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包括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勤政务实,格尽职守,心系群众,廉洁奉公,敬业奉献,勇于创新,要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这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着党的宗旨、政权的性质和法律的尊严。第三,要培养公务员的职业技能,包括:政治鉴别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等。公务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框架。
3.3.2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合法性层面的效能保障
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就是要正确运用行政权力,有效地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这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问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的讲排场、比阔气,肆意挥霍国家资财,奢侈浪费严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一,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这是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精辟论述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因此,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二,增强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中央要把握全局,各地区、各部「丁要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在政策执行上不能打折扣,更不能各行其是,要确保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第三,切实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
3.3.3提高领导者决策水平—组织层面的能力保障
政府政策总是为着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即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领导者的决策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组织的整体实力。要想提高领导者的决策水平,可从领导者个人和行政组织两个层面着手。
就个体而言,领导者要加强两个方面的修养和锻炼:第一,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领导者的价值观是制约决策行为的内在根本因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为人民谋取最大的利益作为决策的最高价值准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二,广泛涉猎知识,提高科学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丰富的知识是领导者获得决策信息、控制决策过程、确保决策成功的基础。一名具有战略眼光和远见卓识的领导者,一定要广泛涉猎政治、经济、哲学、科技、管理、文艺、军事、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知识,锻造科学的思维方法,增强分析、综合、决断复杂事物的能力。领导者更要注重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作为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要能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具有登高望远的战略眼光,具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具有突破常规的改革进取精神,不断把事业推向前进。
从行政组织层面来讲,要建立政府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民主参与制度及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失的决策,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过必纠、过罚相称”;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集思广益,尊重科学,减少重大决策失误的几率,使政府决策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决策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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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行政演进历程述评
(一)公共行政时期
行政从政治中分离,便异常“渴望”彰显出自身独特的工具价值,即变革传统的组织结构和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去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配合上述变革的环境,以理性和高效著称的官僚制应运而生,它以等级分工的形式、非人格化的组织制度、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构成了一种法理型的组织模式,极大地适应了工业社会大生产和公共行政追求效率的要求,为行政的良性、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政治―行政二分法和韦伯官僚体制便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两大“基石”,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公共行政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以公共组织的设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发展导向,有效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战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便遭到了不同学派的批判,被直指是漠视民主价值和人性的。为此,传统公共行政也结合时局做出了相应的价值转向和理论修正,但改革并未使其理论根基发生质的变化。20世纪60年代后,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理论致力于扭转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偏向,强调新公共行政的使命是对影响和削弱社会公平、出色管理、经济的和有效率的各种因素以及组织结构进行变革[1]306。但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理论影响力有限等原因,新公共行政理论并未能从根本上动摇传统公共行政的基础。而随后政策科学崛起,政策科学研究虽在谋求和公共行政结合以及促进政策机构管理性向政策执行公共性转变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政策科学毕竟只是作为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分支而出现,因此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无法对传统公共行政形成根本的挑战。
(二)公共管理时期
伴随着行政环境的变革,社会由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官僚制的治理弊端日渐显现。诸如指挥―服从的管理方式对人性的压制,科层管理对民主价值的冲击,不合理的分工导致的各自为政,内部封闭的管理造成的体制僵化,都成为了公共行政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时,政治―行政二分法也受到了诸多置疑。人们逐渐发现,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对二者泾渭分明地划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针对传统公共行政的种种弊病,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使公共行政演进到了公共管理的新时期。公共管理修正了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思路和策略选择,积极地借鉴企业和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与手段,大力引入市场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地降低管理成本,注重结果和管理者的责任,从而最大化地提升了政府的组织绩效。作为公共行政发展的新模式,公共管理积极回应行政环境发展的需求,致力于解答公共管理中“谁来管理”以及“如何管理”等重大问题,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建立了更加全面的知识框架,并在实践中有效地增进了公共利益[2]53。然而,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模式也并非尽善尽美,其内在缺陷也客观存在。其中,最典型的便是难以处理好“公共性”和“管理性”之间的关系,即公共管理一味强调师法企业,过分崇拜市场教义,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公私部门的现实差异,往往导致公共行政发展中价值导向的偏差和服务对象的失当[3],这种错把公共行政实现的手段作为目的的做法,也使得公共管理在实践中客观上面临着种种困境。通过批判,人们反思到公共行政必须要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应当将其发展目标最终锁定在社会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增进上,而市场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只能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服务。
(三)公共服务时期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公共管理理论的扬弃。它紧紧围绕公共行政发展的核心属性,以民主公民权理论、社群理论、后现代理论和组织人本理论为其思想渊源,以公民优先、社会公益为其价值理念,强调通过构建政府与公民新型的分权、合作关系,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公共组织的设计和运行要以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目标,提出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这种政府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合作协调为服务基础,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服务导向,其本质是“社会本位、民本位”[4]。而政府的工作重点既不应是“掌舵”,也不应是“划桨”,而是“建立一套明显具有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5]。具体而言,便是政府应当通过权力分放和让渡,不断地进行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充分保障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权,推进合作共治局面的形成,从而持续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公共服务的理论使得公共行政的价值从“效率至上”回归到了“民主至上”,有效地摆正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航向。
二、公共行政发展规律之阐释
纵观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一条基本规律表明,正是行政生态的变化决定了公共行政的演进特征和重心的变换,即不同的公共行政发展阶段是依据环境变革的特点予以划定的。
西方公共行政发展的三个时期所表现的运行规律,都与当时行政环境变革的要求密不可分。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政治―行政二分的提出,使行政凸显出其独立的价值,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一般科学管理技巧的借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的效率,这正与当时工业化大生产的客观环境相匹配。工业化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官僚制的提出一改传统人治行政的种种弊端,构建出了一种法理型的组织体制,实现了理性和高效的组织管理,这与当时工业文明追求技术进步和生产有序的客观要求得以有效对接,因而二者共同构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石”。公共管理运动的发起同样取决于环境的变革。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官僚制的管理弊端日益显现,而传统的二分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治理性。在上述背景下,公共管理和政府再造的运动势在必行。这种运动直击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之缺陷,以市场化和自由化为取向,采用私营部门和工商管理领域先进的理念与策略,推动了公共管理效率的提升。这场充满着管理主义色彩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困境。但随着民间力量的崛起和政治民主化、权利多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公共管理理论也遭遇了强大的挑战。如何在公共管理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和公民需求的充分满足,便成了公共管理自身发展难以攻克的问题。在此环境下,公共服务理论应运而生,它在吸收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合理内核和承继公共管理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公共行政实践发展的理论框架,科学地纠正了公共行政的发展偏向。
与此同时,行政环境变化也使得公共行政的价值重心和研究途径发生着转变。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期,基于工业社会对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组织的设计都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效率至上”成为这一时期公共行政发展的价值重心和导向依据。而到了公共管理时期,一场以管理自由化和市场化导向的治道变革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它旨在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管理的价值,并通过广泛借鉴工商界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最大化地提升公共管理的绩效。虽然在此过程中,这种变革强调了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结果导向和回应性等要求,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对效率过分追求的偏向,但没有根本扭转公共行政的效率取向,而更多的是完善和修饰了官僚制的工具理性,因此,最终也沦为一种关注管理过程的粉饰行为。直至此时,公共行政的“钟摆”仍然严重地偏向“管理主义”,这自然无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理论旨在纠正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偏差,平衡管理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追求,它明确规定公共行政的发展重心应在于保证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使得权力与权利的正常逻辑得以理性回归。与此相一致,公共行政研究路径也突破了管理主义限制,变得更加多元,人们综合采用政治、管理和法律等方式对公共行政的运作与发展加以研究。采用多元的研究途径遂成为环境发展的客观要求①。
三、公共行政发展趋势之考察
(一)政治领域
公共行政发展特征反映到政治领域,最核心的表现便是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力量的博弈。二者的此消彼长成就了公共行政演进的不同阶段和发展特征。具体而言,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期,国家行政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国家公共权力由政府行使,政府权力主导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各国的公权力都非常发达,并广泛采用了科层的管理体制,致力于推进行政管理的有序和效率。而在公共管理时期,随着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其低效率治理成为常态,对此政府逐步认识到调整自身权力关系和管理方式的必要性,即唯有以职能转变为核心,重塑其与市场、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形成权力共享、分工合作的发展状态,方能有效地应对层出不穷的公共问题和最大化地回应公共需求。此时,虽然政府也将公民定位为“顾客”给予提供服务,并以经济、效率和效能等作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导向,但由于公共管理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和对市场化的过分追求,最终导致其仍无法深刻地认识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公共行政发展的特殊价值,从而依旧陷入了将公共行政实现工具当作管理目标的错误认知中。公共服务理论作为对公共管理理论的修正,科学地调试了公共行政公共性和管理性之间的关系,依托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权力逻辑和博弈之特点,提出公共行政区别于一般管理活动的核心属性在于公共性,明确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权利的授予和让渡。因此,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在于服务,即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力量发展所形成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在上述宪制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必须彻底抛弃权力垄断和资源统摄的管理方式,科学地调整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将职能重心理性地收缩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并在政策制度上积极培育、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与公民力量的发展,促进民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最终形成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善治格局。在权力和权利的博弈中,公共行政不断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官本行政向民本行政、权力行政向责任行政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地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
(二)管理领域
公共行政发展规律反映到管理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从物本行政到人本行政[6]。从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到公共管理时期再到公共服务时期,是一个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和需求关注程度持续强化的过程。早期的公共行政过分关注组织、机构、权责关系等物化内容对管理效率提升的作用,而很大程度上漠视了人的积极作用和主导能力,尤其在官僚制层级节制、命令服从的运行模式的制约下,人的需求和创造性更受到了很大的压制。在随后的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普遍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人对于组织发展和绩效提升的巨大价值,因而重视人才的招募、引进、培养和保护工作,并通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新陈代谢、激励约束等机制的创新,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的保值、增值。同时,公共管理还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更加重视人的需求,政府将社会公众定位为提供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的“顾客”,而将自身的管理目标确定在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之上。在公共服务时期,随着公共部门角色更加清晰,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民利益的服务者,公共行政更将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了对公民利益和需求满足之上,努力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第二,组织的封闭管理到开放化、弹性化管理。早期公共行政将组织当作一个封闭型的系统来管理,缺乏对组织与外在环境的关系研究,导致了公共行政发展无法适应行政环境变革的要求,产生了大量的管理弊端。为了消除上述管理缺陷,随后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时期,公共组织便高度重视组织与外界环境交互关系的研究,努力实现弹性化管理。即一方面认真研究环境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做到灵活、权变;另一方面,充分把握环境革新所带来的机遇,能动地加以改造,最终实现组织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三,管理从无效走向高效。传统公共行政打破了人治行政和经验行政的枷锁,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显著提高了管理效率。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困境和现实缺陷日益显现,对此必须有新的发展模式来修正和改造之,以管理自由化和市场化导向为特征的公共管理运动应运而生。它直接瞄准低效行政问题,广泛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和竞争机制,以顾客为导向,通过重视管理结果和放松规制,最大限度革除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管理弊端。而公共服务理论在进一步拨正公共管理发展方向的同时,承继了公共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在政府设计上凸显“小而能”的治理理念。在外部,政府组织合理划清职能边界,科学调整与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采用市场控制和激励竞争的方法,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同时,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增强自主治理能力,提高其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而在内部,政府组织则合理确定行政编制,调整组织结构,控制组织规模,健全制度机制,构建权责体系,减少管理内耗,改变传统的过程控制导向为结果控制导向,实行绩效管理,从而持续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效率。
(三)法律领域
公共行政的发展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主要存在以下趋势:第一,公共行政的法律理念经历了从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乃至服务论的演进历程,这与行政环境的变迁和公共行政价值重心的转变相伴而行。在工业社会时代背景下,从政治遮蔽下分立出来的行政,其最独特的价值追求便是管理和执行的高效。因此,如何切实保障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就成了公共行政在法律层面上的主题,“保权”“管理”也成了公共行政的法律价值核心。而随着社会事务日益复杂,世界各国普遍进入了“行政国”的时代。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和无所不在,致使它在管理和应对公共事务的同时,也时常侵犯着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共行政演进中的一把“双刃剑”。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各国在立法和执法中,普遍调整了法律理念,更多地强调用法律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行政行为的实施,即从“保权论”转向了“控权论”。但是,过分的控权又往往会使行政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缩手缩脚,并且丧失积极管理和主动行政的热情。为此,各国政府又对公共行政的法律理念进行了重塑,即公共行政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执行性,确保其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应采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而正当地行使,避免行政权力异化和无责任状态的发生,从而在管理和控权的协调中实现价值平衡。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后,使得公共组织最重要的职能落在了公共服务之上。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公共组织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并且保障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利,便自然成为了公共行政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服务论”作为“平衡论”的升级又成了公共行政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第二,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和管理手段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由于行政环境单一和社会力量薄弱,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成为核心的甚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它依托垄断行政权力分配着社会集体的资源。此时的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而所谓的法律规范也主要针对行政权力。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所面对的行政环境日益复杂和多元,社会的不可治理性明显增强。为了化解自身的治理危机,政府必须分放和让渡相应的行政权力,使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和市场,通过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的方式,在合作治理基础上有效地增进公共利益。在上述背景下,治道发生了从单极统治向多元治理的重大变革,行政主体种类由此扩大到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第三部门等。
社会力量日益走上了治理的前台,填补着政府管理的缺位,并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有效地回应了公共需求。此外,公共行政在具体管理手段的选择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在官僚体制的制约下,政府在行政事务的处理中往往强调命令服从、令行禁止,这反映在法律层面便集中表现为单方、强制、刚性的行政行为广泛被运用,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而到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时期,社会力量日益崛起,公共行政价值目标转换,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的选择上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权利参与和诉求表达,并尽可能在协调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政府都一改传统的单向管制方式,而更多地引入了柔性的管理行为,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这些行为更加注重政府和公众的合意与协作,既有助于政府更新治理理念,也有助于公众对政府管理思路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共赢。第三,公共行政在法律上经历了从神秘化向公开化的转变过程。在公共行政早期,由于以官僚体制为主导,行政组织作为一个封闭的管理系统存在,其回应力和透明度偏低;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组织公开的义务。因此,社会公众往往缺失实质上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行政管理活动就是一个“黑箱”。而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权利制约权力的逻辑得以正确回归,公共部门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已成为严格的法律义务。公民的监督、建议、批评、表达等权利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确认。各国的法律普遍规定,政府等公共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必须将管理的事务、内容、权限、过程、程序、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并自觉地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评判,从而确保公共管理在法治轨道上透明、责任化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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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设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比,我国单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统一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1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务公开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改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也要紧随时代发展步伐,要对行政功能、管理内容、作用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要确保适合国家发展要求。政府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时,要尽量做到房地产销售、开发、施工等方面的严格规范,要尽量采用透明化管理,要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要确保审批力度,要严厉打击那些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建立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开设举报投诉电话,由专人对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1.2加强行政风气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对此就必须要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要树立廉洁公正的社会风气,要建立科学的指导理论,要加大反腐力度,将反腐工作落实到基层中去,要加大对行政管理的改革,简化房地产行政审批程序,从而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1.3提高行政管理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要对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合,将闲散人员剔除出去,让行政人员存在危机感,这样就可以激发其积极性,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在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要能够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对项目的报监报建、容积率等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决不能借政策擦边球,人脉的关系随意变动。
1.4加大违规、违法打击力度
1.4.1加强管理商品房的面积计算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对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存在许多争议,很多房地产商在售房前所标注的住房面积与建造完成后不符,所以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制定完善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方法,要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准确划分,公摊面积应该属于所有业主,房地产商不得随意向外出售或出租,要严格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2加强合约管理。目前市场上很多证件不齐全的商品房在出售,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的小产权房,这样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制度,要按照国家法律来执行,房地产企业证件不齐全就不允许对外出售,要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严格约束和适当调整,对于那些违法企业要进行取缔和整改,加强购房合同的规范,对于那些欺诈合同要给予严厉打击。
1.4.3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在商品房建造完成后,就需要进行竣工验收了,在这个阶段,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提起高度注意,要确保验收人员的廉价公正,要对商品房的各项手续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房,严格禁止其流入市场,对于那些手续不齐全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降低建筑资质的惩罚,要加大对商品房竣工验收管理的力度。
1.4.4加强房地产的广告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广告管理,要确保房地产企业广告的真实性,如果房地产企业不能兑现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就必须要进行修正,要加大对广告管理的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小结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大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要树立廉洁公正的行政作风,要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约束,要实行透明化管理政策,要让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传统行政文化与当代行政管理的冲突
(一)上层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冲突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代发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三、结语
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文化在行政主体身上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当代行政管理而言,传统行政文化的印记是十分明显的,对其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效果和效率的提升,除了要维护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调节行政官员行为外,还需要将传统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辩证地融入其中,规范行政管理活动。这对实现当代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创新,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本文就是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传统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冲突与回归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希望这些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行政管理实践,为我国行政管理的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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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所以传统经济法或是行政管理学上的市场规制或行政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方式与实际脱节
在少数企业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实际工作的不够了解,业务能力匮乏,使得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与现实状况产生脱节,难以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流于形式。在这样的管理模式影响下,不仅不利于企业实现有效的管理,而且造成了企业人力和物力的损失,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好工作效率。
(二)过于模仿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
受党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企业在行政管理的实践操作过程中过于模仿其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机关作风,主要变现为形式主义、纸上谈兵等、按部就班等。如此种种不良的陋习,必会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使得实际管理工作依旧是流于表面,不求实际,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士气。
(三)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
所谓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就是指系行政管理过于局限,不够全面。在企业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少数企业将一些具体的事物作为工作的重点,比如说办公室内部的管理、企业文档工作的管理、企业后勤事物的管理等。虽说这些工作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需要行政人员的安排和部署,但并非企业行政管理的重点。企业是特殊的管理机构,企业行政管理要想实现自身的真正价值,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系统工作的调配和部署上,而不仅是一些细枝末节上。
(四)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强
人治是管理的核心,因此在企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管理效果的好坏。首先,企业的行政部门是一个服务机构,因此管理人员首先应该时刻将服务意识运用于日常工作的实践;其次,合作对于企业管理部门工作高效率的运行也至关重要,管理部门只有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才有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企业行政管理问题的创新措施
(一)规范行政管理的模式,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
规范企业行政管理模式,首先应该从规范管理制度上入手。制度既是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工作人员行为的一种合理规范。通过制度的规范化可以实现分工明确,员工们能够各司其职,有章可循,从而确保企业资源高效的应用。除此以外,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合理的评价,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灵活变通地开展工作
企业在进行管理工作时,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避免一切形式主义,杜绝一切表面工作形式。尤其是当企业管理人员在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或者情况不明时,一定不要随意指挥。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时常走访各部门,深入了解实际工作情况,进而有利于依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
(三)注重管理培训工作,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是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需求[3]。加强企业培训工作,有利于管理人员掌握专业的管理知识,全面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从而为实现企业科学有效的管理打好基础。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扩大,市场环境也随之千变万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地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环境的变化。
(四)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意识,促进企业迅速发展
只有不断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才能保证在实际的工作中把行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从而保证企业的迅速发展。
三、结语
总体来说,企业要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应该规范管理模式,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需要,视具体情况灵活变通地开展工作;同时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注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1.加强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1政府要明确职责,抓住改革重点
要厘清政府管理的权利清单,做好精简行政审批工作,该下放的下放,该取消的取消,放权于民,着力打造高效的政府。一是推动政企分权。地方政府应切实完善简政放权推进机制,真正给企业松绑减压,着力营造利于创业、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做好政府权力的“减法”,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此换取激活市场的“乘法”。与企业分权,实行政企分开,放下不该管的,明确该管的问题,集中精力管好该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到彻底放,不截留。二是推动政社分权。与社会分权,着力培养市场及社会中组织,引导市场组织履行职能作用,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作用,实现三种组织相互支持、相互联动的新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与引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三是推动内部分权。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深刻领会精简行政审批的重大意义,切实找准精简行政审批这一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理念和科学的方法,自上而下落实好,将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社会事务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各地方应着力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通过还权放权,使现行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有限的政府和有效的政府。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要做好与上级下放的对接,切实履行好接管后的职责。
1.2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很多漏洞和弊病尚未解决,“政府至上”、“官重民轻”的思想仍然在我国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战略推动中,市场经济正向纵深发展,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政府必须转变行政观念,摈弃过去以审批、管理为主的理念,牢固树立以监管和服务为主的公共行政管理理念,着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要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着力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一是改善经济调节。坚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建立健全三种调节手段的相互制约、影响、联动的经济活动综合调节机制,以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助推国民经济发展。二是狠抓市场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严并济的原则。放就是政府该交还市场的职能,必须放手给市场。政府要着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实行公平准入,管就是监管,在放手给市场以后,必须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重点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监管。三是强化社会管理。政府应充分发挥促进就业职能,不断完善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基层社会管理改革与完善,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突出抓好公共服务,充分凸显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健全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化、均等化、全民化,推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3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打造高效服务形象
实行简政放权,建设有限的政府,其目的就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打造高效政府形象,切实维护政府权威,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安排,确保中央政策落实执行不走样,不高选择性执行,不搞变通,实现自上而下政令畅通无阻。特别是对于一些惠民利民政策的落实,必须完全实现中央意图,确保这些阳光政策真正能够公平合理地执行到位,真正惠及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增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责权体系,确保权责分明。权力与责任是否清晰、规范、稳定、合法,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的前提。只有切实理清政府权力与责任清单,才能真正让政府用好权、履好责、服好务。如责任权力体系模糊不清,势必出现用权履责错位、越位、失位的问题,从而降低行政效能,甚至造成系列负面影响。三是提升行政绩效能力。从政府部门到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讲服务,讲效能,讲绩效”的理念,切实将提升行政绩效能力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要求,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水平,优化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用一流的行政管理服务打造高效政府,坚决维护高效服务的政府形象。四是强化监督机制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能否落到实处,关键靠监督。要着力完善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健全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全方位、立体化外部监督体系,以此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助推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建好清廉政府。
2.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程,是事关国家政府机关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厘清政府权责清单,狠抓精简行政审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着力维护高效、服务、清廉的政府形象。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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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一路一带”战略构想的制定实施,必然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上述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设的意见,具体有以下几点:
1.1精兵简政,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针对我国一些行政单位机构重叠,只能雷同的问题,需要不断的精兵检政,将一些类型相似进行合并,或者实行合署办公;而对于一些重点部门需要保留强化,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提高其办事效率,转变政府职能。
1.2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对于经济的管理由原先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将原先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转向为以经济、法律手段以及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手段,更加突出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以建设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法律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在政府调控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准备,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以确保经济发展的平稳。
1.3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各项行政体制,以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首先需要加强对于行政管理的立法,做到严格执法、带头立法、并依法行政,促进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办公制度和办公程序,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3]。
1.4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
政府机关需要制定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实时地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政府干部“社会公仆”的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公正廉洁行政。社会媒体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对政府机关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以强化对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
2.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对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努力开拓,通过精兵简政、强化宏观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以及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加以改善,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办公室行政管理概述
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观念的革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在调控范围、深入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运用马克思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问题时,我们既要看到取得的成就又要发现现阶段行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首先,在当今行政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的前提下,众多组织的办公室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人员重叠、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工作复杂程度提升、传递流程更加复杂,许多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其次,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既繁琐又众多,这就需要工作人员秉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完成份内的工作。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之中,许多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产生敷衍情绪,马虎粗心的开展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从客观角度来说,许多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距离标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掌握科学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技能。再次,办公室行政人员服务群众的意识不足,面对繁琐的行政工作时常“摆架子”、“端姿态”,未能深刻领会到自身的职责所在。最后,社会各界对办公室行政工作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的偏见。许多人认为办公室工作可有可无,对组织的运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人们也普遍认为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岗位是“闲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非常简单,无非就是“接接电话喊喊人,传传口信看看门”一类的琐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任何人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行政管理的技能。
二、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具体措施
1、整合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工作起到中介的作用,所以,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要科学合理以提高办公室行政工作的效率。因此,组织首先要做的是重新精简、配置办公机构和部门,在保障组织能够高效运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中间部门的设置,这样才能使上级的任务与安排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落实与执行。这里对组织部门的整合必须建立在整体的宏观角度科学搭配,不仅仅是针对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另外,为了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奖惩机制的作用下,各机构各部门能够清楚认识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定内容和职能,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被按照清晰的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这样,作为整体的组织在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润滑下才能够提高效率,完成自身的经营目标。
2、培训员工,提升人员素质
任何工作都需要具有自主创造性的人来完成,因此,类似每个螺丝钉的人是组织内最具有活力的成分。开展高效的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也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这里的职业素质主要从硬性的方面来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办公室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办公用品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工作人员的学习过程也是没有止境的,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才能紧跟时代步伐。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较强,看似简单的日常工作往往蕴含着较高的技能。以日常的转接电话为例,它可能包括了上级指示、内外情况反馈、业务往来等重大事宜,体现出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对于组织的重要意义。
3、明确定位,增强服务意识
面对许多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的现状,增强服务意识也有利于增强办公室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办公室本身作为服务性的部门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该放在服务上。办公室行政人员的服务可以分为不同的对象。首先,对领导的服务,也就是要求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做好领导的左膀右臂,深刻领会领导、上级的精神,从全局出发。其次,办公室还需要为各个部门服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协调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冲突与矛盾,为企业或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最后,办公室的服务还要落实到员工、群众,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4、制度约束,力求工作精细
制度是确保权力与义务相互协调的保障,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整体化,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全责明确可以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另外,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有利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无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在办公室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任然是适用的。规章制度的确定应该以企业、组织整体的目标、计划为制定的依据,形成科学统一的日常工作约束、应急工作约束,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所依据。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各个单位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的开展放入到制度化的笼子里无疑是各个单位应该为之奋斗的目标。
三、结语
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且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如果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不能够科学运行,则对企业或单位的正常运行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因此,必须完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采取科学化的措施促使办公室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这就需要在科学分析目前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让办公室润滑剂的作用更有效的发挥。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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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管理美学,则是指行政部门领导,通过计划、组织、实施等行为,使管理学与美学相结合,发挥一切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效益,施行人性化审美化行政管理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
1.1缺乏像私营企业那样严谨的行政管理体系
由于我国电力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因此缺乏像私营企业那样严谨的行政管理体系。从整个企业的内部来看,当前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都是具有以前计划经济的性质,为了解决这方面的弊端,目前企业设置了与国家机关相似的内部管理机构,因此,企业受到了行政管理的干预,导致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从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状况下企业应该所作出的相应的决策,以及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应该所从事的具体的范围,因此,导致企业没有创新能力,进而引起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体系的缺乏。在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大多数都是由企业的领导组成,而领导大多数都不了解真正的市场状况,而真正的首长大多数也就只是一个荣誉而已,并没有能够真正的掌握企业有效的实权。企业以行政首长为领导在他们的带领下所形成的企业管理系统,缺乏一定的时效性,可行性具有一定的难度。
1.2电力企业对行政管理这个词语的定位错误
行政管理,可想而知,具有管理的成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就仅仅是一个管理这么简单的工作吗,显然不是,对于行政管理他还具有一定的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这两大功能,做一个简单的比喻,如果把行政管理比作一个,那么行政管理中的协调功能就相当于我们神经系统而服务功能则相当于我们的大脑,只有这些所有的器官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正常的运动起来,同样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果仅是单单的从事一些简单的管理,那么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应该认真的做好各种各样的行政事务工作,想方设法的吧企业的领导和员工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为企业付出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把电力企业运行的很好。
1.3缺乏做实质性的工作
目前许多的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只会做一些表面的工作,不重视行政管理真正的内容和实质,因此,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形式上的工作而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企业的行政管理经常不能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企业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不能作出有力的解决措施。另外,目前许多的电力企业对员工的惩奖措施有待改善,对于员工的考勤制度还使用传统的方式,没有创新,许多的企业员工进入电力部门以后都抱着一种铁饭碗的心态,从而缺乏来了上进心,在工作上不思进取,对工作毫无责任感,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企业的员工的技术水平逐渐下降,从而企业缺乏市场的竞争力。
1.4电力企业业务较广泛
电力企业的业务趋于盲目,所涉及到的面很广泛,虽然说电力企业已经有了很多年的积累,但是如果像现在这样,逐渐地趋于多元化,那么企业自身的强项业务将会下降,因此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另一方面,这么多年来,电力企业一直以来都属于国家直接管理的对向,在国家的政策保护之下,属于国有企业,没有其他条件的约束,在电力界具有垄断的性质,因此种种问题导致了企业在定位过程中导致了电力企业摆脱不了对内部市场的过分依赖、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降低、销售的服务不到位,因此在残酷的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的情况下电力企业缺乏一定的竞争力。
1.5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不规范
真正的行政企业管理的是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等各方面的标准化,但是在电力企业中这些规范是很少出现的。就企业内部来说,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经验,因此导致了管理体制的落后。
2加强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应对措施
随着当今社会正在逐步的取消电力企业的垄断现象,以及逐渐地使电力企业远离内部依靠,这也就暗示着电力企业将慢慢的作为单独的成分出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那么这毫无疑问对电力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那么电力企业只有建立一个新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才能使电力企业立足于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
2.1优化设计行政组织机构
一个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心部分就是能过制定出有效地管理规章制度,能够结合企业的内外特点制定企业的结构体制,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行政管理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精简相关的部门单位,取消一些所谓的可有可无的岗位,这样能够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的质量。另外还要加强企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这样可以时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随时的了解到员工消息,真正的了解到各个部门的真实的任务。
2.2形成企业文化
目前电力企业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经济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因此目前企业都迫切的需要改变企业的文化,发展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企业文化。首先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这一理念深入到企业中,毫不吝啬的对员工进行表扬,鼓励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员工负责的工作态度,组织企业的员工齐心协力的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在企业的内部建立民主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另外还要改变企业员工们固有的铁饭碗这一传统的观念,要培养员们的责任感。
2.3建立合理的激励体制
任何一个企业最最核心的部位还是企业里的员工,没有员工就没有企业的一切成绩,因此在企业里,对员工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对企业的员工建立一些有效的激励体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该合理的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措施,对员工的工资也要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的积极性,也是提高企业的效率。
2.4健全企业的领导体制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应该具有很清晰的层次,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相应的任务,符合科学的行政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以行政管理的首长为主的负责制,作为辅助的咨询机构和与之对应的监督部门,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以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以他为首的总指挥系统。这就要求行政首长首先要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具有足够的威力,在员工和其他人的面前说话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保证自己要有足够的行政权利,另一个就是要保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方案要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和可靠性,最后就是需要建立一个部门来辅佐首长的工作,以防止首长一个人在工作中的疏忽或者是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失误或错误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所建立的这个组织将用作来辅佐首长的决策,用来加强和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2.5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
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企业部门一直都在垄断的保护之下,长期对企业的内部进行依靠,导致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人才非常的匮乏,目前电力行业对员工的招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不完全的公平性,部分的人员是通过一定的关系进入到企业,而企业里的长期员工也长期的被铁饭碗所洗礼,逐渐地失去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缺乏积极进取的上进心。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应定期的企业的员工进行业绩考核,择优使用人才,一个优秀的人才团队是一个企业的制胜法宝之一。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要想改善行政管理的体制,转变不合理的管理结构和管理理念,从而为电力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当然,这些问题也不是说不能解决的,它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有力的措施不断地改善以至于解决,同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要认清自己的职责,改变原有的思想观念,进而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
一、办公室文秘应具备的素质
(一)较强的大局意识
不管是给领导拟写各类发言稿还是为单位写各类综合性材料,办公室秘书都要站在领导的高度上去审时度势。亦或是组织本单位开展活动,代表本单位对外联络,都要时刻树立大局意识,时时刻刻在大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吃透上级精神,维护集体利益,为领导当好参谋,为集体保驾护航。
(二)坚决的服从意识
人们都说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其实办公室秘书在工作中也应该有强烈的服从意识。无论在工作安排上还是在任务分配上,尊重领导的决定。只要不是特别离谱的决定,只要符合大政方针,符合发展要求,要坚决服从领导决定。努力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促进集体的和谐发展。
(三)较强的学习意识
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理念不断更新。办公室秘书只有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树立自觉学习,不断学习的理念,把学习当成一种责任,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敢于突破老观念,老方法,创新工作方式,才能提升自身的素质,从容面对各种新的要求,新的挑战。
二、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办公室秘书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人员,其能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办公室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有人说“能说会写,能吃会喝,能吹会侃”是办公室秘书必备的技能。虽然有戏说成分,但是,一定程度上注重培养办公室秘书基本技能,是办公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办公室秘书应注重以下几种能力培养:
(一)扎实的文字写作功底
文字写作工作是办公室秘书综合能力的主要方面。无论是起草文书,修改文稿还是撰写各种综合性材料,都需要良好的驾驭文字能力,这就需要办公室秘书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只有功底扎实,才能适应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从而使办公室工作更加自然顺畅。
(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同单位内部、个单位间日常交际的基本能力。优秀的秘书要有好的口才,要能说会道,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还要富有幽默感,善于与人沟通交往。只有做到三言两语把复杂的问题讲透彻,才能激发调动单位成员情绪,使单位成员和谐相处。
(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办公室是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的枢纽,所以协调组织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必备基本功。办公室秘书工作大部分是安排领导活动,组织召开会议,办理接待来信来访,对外联系以及购置、保管本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等。这都要求办公室秘书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干事办事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把办公室琐碎工作系统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三、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办公室秘书这一岗位尤其专门的职业要求和条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虽然要求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专业知识的这一要求从未改变。新时期对办公室秘书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不仅要有深度还应该有广度。在办公室专业知识的要求上,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岗位业务专业知识
办公室作为一个单位的综合办公部门,职能几乎涉及了各个领域,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办公室秘书应具备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熟识理论知识,还应在工作中完备自身的专业实践知识,了解办公室秘书的一系列性质和职责等熟悉其常规做法和应急措施,做用理论武装头脑的专业办公室秘书。
(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办公室工作面临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这就使得办公室秘书要不断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学习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尤其是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专业知识,增强决绝问题的能力,从而适应办公室瞬息万变的工作要求,做优秀的办公室工作者。结语办公室秘书工作性质重要,内容琐碎。只有具备过硬的素质、良好的基本技能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条不紊的推进办公室工作,切实将办公室打造成真正的“员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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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现代化是我国政府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它有着突出的实务操作性特征,同时又必须有强大的理论进行支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工业工程理念在高校教学学院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如何对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达到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最优,这既是目前教学要实现的目的,也是工业工程思想所期望得到的结果。因此,在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将工业工程的理念运用到工作的优化过程中。
(1)运用成本-效率意识来弥补专职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成本-效率(效益)是工业工程的核心思想,在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作为服务产业的高等教育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这样的环境下,教学学院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来加强专职管理人员的成本-效率意识,以此来提高管理能力,通过能力的提高来弥补资源的不足。
(2)运用工业工程的工作研究方法,提高教学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对现有的工作方法进行分析,分析时运用“5W”法,灵活运用“ECRS”原则,将教学学院行政管理中所面对的工作进行分析归并,以此简化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3)结合工作方法研究,运用工业工程理念对所需要处理的工作进行测定,将工的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以此让兼职管理人员能尽快的适应并处理好各类工作,提高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4)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工业工程理念非常重视人力资源对效率提高的影响,把人力资源状况视为是影响工作效率提高的首要因素。所以高校教学学院应该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上岗教育、培训、激励等各种方式来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最大限度的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此来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创新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结语
工业工程是一门以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率)为目标的技术,在国外已经有近百年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管理水平的发展水平的标志。在我国,工业工程研究及运用起步相对较晚,但也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开始广泛运用。高校教学学院行政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如能很好的将工业工程理念运用到其中,解放思想,革除旧的运行弊端,必将会大幅提高管理运行效率,从而真正破解所面临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而工作任务繁重的困局,探索出一套适合现状的、高效的教学学院行政管理运行方法。
一、信息社会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影响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技术,其对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既有机遇又会产生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有效调整好信息社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其一,信息社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更加趋于复杂化。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会给社会的发展引进新的设备和理念,这就需要广大工作者适度调整政府工作方式方法,甚至需要多种工作方式协同发展,给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此外,社会发展的信息化使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使得行政管理环境更加开放、复杂,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以应对不断复杂的信息社会。其二,信息社会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发生改变。不断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使得大量的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开始涌现,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的快速传播,加之不断复杂化的行政管理环境。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能够增强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效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信息。
二、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复杂化,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各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导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国家政府在化解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国家在文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需要国家政府更加综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类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当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事件时,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往往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领导者要做好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政府面临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难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难免会使我国政府在面临大量复杂信息时产生一种犹豫的心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结果。一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联接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众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将会给社会造成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加紧对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养工作。
1.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够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利用国家政策,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维护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点研究问题,各类信息在产生、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虚假、不良等信息。人们对于信息处理和通信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重视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信息的滥用问题。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信息社会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如何,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对于新形势下的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借助新型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解决,有效维护公共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和安全问题的产生,促进信息化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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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行政管理也面临着调整旧方式、适应新形势的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无领导小组讨论”在行政管理专业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实践能力是行政管理人才最基本的能力
近年来,各工作岗位对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要求大大提高,各行都在不断提高实践能力,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更加不能脱离实践。在课堂上作为小组成员(被评价者)亲自参与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体验讨论操作全过程,为日后成为领导者(评价者)更准确地评估其他人员的能力奠定基础。
(二)与行政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相适应,提高专业学生的创新学习能力
“无领导小组讨论”课堂教学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较,有很多好处。改变了一度以老师为中心的教学的单调烦闷,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学生在活动中实现自主学习,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创新学习。这样的方式使实践与专业知识理论相结合,更利于提高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水平。我国一直在努力将制造大国转变成为创新大国,正因为如此,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是教学的不懈追求“,无领导小组讨论”在活跃了课堂气氛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三)与时俱进,培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无领导小组讨论”教学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领导能力,尤其是语言表达能力和领导能力这两方面。
二、“无领导小组讨论”在教学应用中应注意问题的设置
(一)尽可能做到高仿真,评测过程真实
尽可能模仿企业、政府等各种社会上的工作岗位来设置题目,让学生能够体验到“无领导小组讨论”在社会中对选拔人才所起的作用。
(二)多用社会热点进行问题设置,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行政管理专业是与社会密切相关的管理专业,本科层次的行政管理专业是以培养能从事多方面实际工作的高中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因此,要提高本科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更应该注意在教学中结合时政要求。
(三)题目难度适中
题目太难会使讨论无法顺利进行,或者讨论需要过长的时间,不利于在课堂上完整完成整个流程。同时也会给被评价者过大压力,难以表现出真实水平。题目过于容易,会使学生失去兴趣,难以分出水平差异。题目不要过于广泛也不要过于狭隘,给被评价者充分的自由表现空间。
三、“无领导小组讨论”在课堂教学实施中应避免的误区
(一)讨论题目缺乏争辩性
讨论就是从小组意见分歧到最后意见达成一致的过程。如果题目缺乏争辩性,小组意见趋于相同,讨论激烈程度会大大下降,测评者也就难以表现出自身的真实水平。
(二)流程不规范
虽然是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的讨论,但是也要保证流程的规范。在讨论小组拿到题目正式讨论之前,评价者应先向被评价者宣读无领导小组测试指导语和步骤及要求,并提醒小组成员之后评价者不会回答任何问题。在准备阶段,一般有5分钟左右由小组成员独立思考;在阐述阶段,利用4分钟左右进行小组成员的轮流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讨论阶段,小组成员间围绕主题就不同的观点进行交流,最终得出小组的一致意见和解决方案,一般为30分钟左右;最后阶段,由小组成员共同推荐的一位代表代表小组向评价者进行总结陈述和汇报讨论结果,时长为3分钟左右。
(三)不公平性
不公平性首先体现在小组成员性格差异方面造成的不公平“,无领导小组讨论”也是一种人际交流与合作的实践活动。很显然,对于擅长人际交往的性格外向的学生就比不擅长人际交往的内向的学生更具有优势,他们的性格会掩盖了能力表现的真实性。其次,不公平性还因为小组成员对“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评方式熟悉程度的不同,熟悉的学生更能掌握一些技巧,做好表面功夫,而那些不熟悉的学生就处于劣势。这就是造成评测不公平的两大原因。
(四)评估的不准确
评价者是现场进行评估,评价者要同时观察和评测多个学生,难免会有观察不仔细的时候,难以对学生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价。
一、教学体系质量监控结构和方案设计
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提升行政管理教学质量是专家学者不断致力研究的问题。经过历年来对提升教学质量途径的探索,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我们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保证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实时管理,应突出教学质量监控过程的管理。
(一)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
行政管理专业的质量监控体系由三级构成,分别是院领导、教务处和督导组、教研室和教师。院领导组成的领导团队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最高层,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具有制定制度、方案、决策的职能。教务处是监控体系的核心,主要由教务处的教学科负责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规划、监控和考核,进行教学检查、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广泛收集教学信息并进行信息反馈。督导组由系部的教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深入教学课堂,进行抽查式听课、查课,得到第一手课堂资料,并对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实施进行指导,给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教研室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执行者,是教学监控体系的主体,也是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要求的主体,需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丰富教学手段,完成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实践活动和科研活动。
(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机制
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一是严抓课堂考勤制度,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严格管理课堂教学。二是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加强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能力。三是完善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学校要广泛地了解学生的真实需求,充分了解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学生对教师和课堂效果的评价,并上报给教务处、督导组和院领导,将学生与教研室和教师、教务处和督导组、院领导等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三级结构有机结合。四是建立实践教学制度,提升教学效果,必须把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制度中。
二、结论
现阶段,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对人才技能的需求,教育理念缺乏针对性、培养目标不科学、教学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落后等都影响了教育的质量。经过历年来对提升教学质量途径的探索,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笔者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保证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行政管理专业的质量监控体系可以由三级构成,分别是院领导、教务处和督导组、教研室和教师。运行机制由课堂考勤制度、教研室活动制度、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实践教学制度组成。通过建设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现了学校与社会双向互动的专业设置、教学团队与学生双向互动的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师与学生双向互动的课堂教学,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实用型行政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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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对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企业行政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
1.1系统功能的设计
1.1.1行政综合模块
(1)办公电话管理:该模块的功能包括电话号码查询、话费查询、话单导入、电话变更申请及审批、电话折扣设置等,其中话费查询和话单导入可通过Excel格式实现导出和导入。
(2)合同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日期、到期提醒日期、是否过期等信息。
(3)会议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会议申请与审批、会议用品采购与结算、会议室管理等信息。
(4)预算管理:该模块主要包含各部门年度预算计划情况。
(5)报修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损坏物品类别、报修申请、报修审批、维修状况以及花费情况的信息。
(6)台账管理:该模块负责报销录入,包含报销经办人、部门、花费类型、金额以及报销日期等信息。
(7)信息发布管理:该模块主要负责对企业的新闻、通知、公告、紧急事项等信息进行发布。
1.1.2车辆管理模块
(1)驾驶证管理:此模块主要对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基本人员信息及驾驶证主要信息
;(2)车辆信息管理:主要包括车辆牌照、车辆类型及车辆油补花销费用等信息;
(3)车辆使用信息管理:此模块主要对车辆出入信息、车辆使用申请审批及使用历史机理等内容进行管理;
(4)外部车辆出入管理:主要包括对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时的登记及准入记录等信息的管理。
1.1.3安全保卫模块
(1)工作牌管理:主要实现对员工工作卡的办理和审核,以及对工作卡实际信息进行查询等功能;
(2)门禁权限管理:主要对门禁权限的变更和申请等内容进行管理;
(3)施工出入审批管理:主要对施工过程中出入厂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审批和登记信息管理;
(4)交接班管理:改模块主要实现对保卫处日常交接及检查巡逻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1.1.4系统管理模块
(1)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各个部门信息、人员职务、工作类型及客户分类进行统一管理;
(2)系统配置管理:这个模块是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权限认证、系统管理员审核等工程,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只有系统管理员通过密码才可进行更改。
1.2系统功能图表类型
统一建模语言(UnifiedModelingLanguage,UML)在软件工程领域是标准的、通用的建模语言。UML的可视化技术可以实现对密集型软件系统的图像化、分析、说明和记录。UML是数据建模(实体关系阁)、业务建模(工作流)、对象建模和组件建模技术的结合,可以在整个软件幵发周期将不同的实现技术应用于所有的流程。
1.3系统开发环境
在进行系统设计和开发时,确定好系统框架后所选择的开发系统平台和工具非常重要。选择合理的开发平台和工具能够大大提高系统开发效率,节约时间和减少开发成本,并可以很好的提高所开发的系统稳定性,使得在之后的维护过程中更加便利。因此,对本系统进行开发时在Windows7系统下选用了MyEclipse作为开发工具。Windows7系统相对来说是目前比较常用且稳定性和兼容性比较好的系统,而MyEclipse由于其具有代码开源框架和第三方软件支持能力强等作用,可以比较完善的实现数据库、Web服务器以及开发工具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很好的实现系统维护和更新方面的功能。数据库则采用MySQL数据库,对系统开发时的存取效率有非常好提高作用。
1.4数据库设计
对数据库进行设计主要是为了系统能够在进行数据模型建立和数据分析时提供强大的后台支持,对数据库的合理设计不仅可以提高系统运行过程中数据的传输效率,还可以提高系统日后维护时的便利性,可以提高系统运行性能和降低运行出错率。在数据库设计开发过程中,要遵守结构科学合理、功能完善以及数据存量完整安全的原则。
2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行政办公中的具体应用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被引进并逐渐应用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其发展之快应用之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制造业开始蔓延,逐渐在第二、三产业中被广泛应用。后来多数学者和专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改进,使得其应用功能和效果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其作用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在其他产业领域推广力度不足,只是在制造业应用比较广泛,而且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的发展不成熟,导致部分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利用和理解,没有得到应有的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效果。
3结语
计算机软件信息办公管理系统是集成于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以及管理学等内容为一体的高科技办公平台,该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的需要及工程流程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和实现,以达到促进企业管理、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了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功能需求,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断的维护和更新,以长久服务于企业,使企业在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地理环境原因分析
1.1我国传统社会生产方式的分析
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人类社会越往前追溯,地理环境的影响作用就越大。从人类文明的起点来看,地理环境对于生产方式的选择具有决定作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形成了自给自足、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缺乏有效的对外贸易,社会财富只能进行内不循环,因而使得社会总财富总是处于相对有限的状态,而有限的社会总财富总是在政府集团、豪强集团和劳动阶级之间进行分配。豪强集团通过土地兼并、垄断资源经营等,不断地进行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而劳动阶级始终处于基本生活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此时作为政府集团的统治阶级就要从中调和社会矛盾,因而就要掌握更多的权力。所以说,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提供了客观的要求。
1.2中西行政管理路径选择原因对比分析
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古罗马在选择国家发展道路和国家管理方式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在原始部落时代,社会发展就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倾向,一种是部落联盟中各成员是之间相互平等的,共同参与决定部落联盟事务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民主倾向;另一种是部落中联盟成员地位不同,其中一个或是几个在经济或是军事上处于核心地位,于是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掌握着权力,自行处理联盟中的行政事务,这是专制的倾向。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由奴隶制原始社会向城邦文明社会的过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希腊、罗马以及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具有优越的海上优势,为其海上交通和海上贸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欧洲国家就有条件大规模地进行游牧活动、商业航海和海外殖民活动。随着这些活动向外扩展,西方国家纷纷在本国之外建立起新的殖民地,旧的民族体系被打破,其内部关系不再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政治关系,从而政治性的国家统治代替了血缘性的氏族管理,原部落成员在新的行政机构中地位平等。像希腊城邦,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同时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形成了以财产关系为纽带的赤裸裸的奴隶主与奴隶的剥削关系,形成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在国家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要靠多数人参政来加强其国家的管理职能,所以说西方国家更倾向于选择民主制的国家。而中国文明则是华夏先民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在生产力和生产工具还极其落后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自然环境选择在黄河流域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在这块土地上生产出当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从而为进入国家积累了物质财富。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初期,社会分工不发达,农制度。在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之下,血缘宗法观念得以保存,不像西方因游牧、商业航海、海外殖民等因素的作用下而削弱。在华夏、东夷和苗蛮等三大城邦联盟间的战争,最后华夏族联盟取得胜利,从而为“家天下”的王朝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商周时期推行的分封制,对后来的君主专制和大一统的局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争霸斗争,最终,秦国选择以商鞅变法为基础,以法家韩非的君主专制思想为指导,吞并六国,完成大一统。至此,为我国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基调。这是适合中华民族发展的合乎逻辑自然的选择。
2.启示
2.1当代中国行政管理路径的选择
要符合唯物史观在当代,我国是一个地域广袤、民族众多、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我国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团结各族人民、加快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平衡发展,于是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我国在行政管理上深受传统行政管理地影响,在思想上,儒家的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支配民众思想的工具,“三纲五常”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在这样独断专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公民没有受到民主文化的熏陶,在缺乏民主观念的文化氛围中,就难以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所以中国行政管理在民主化进程中,要把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直接抛弃历史选择民主是不可取的,并且民主也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猝然形成的。因此,我国行政管理民主化应该走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
2.2当代中国行政要转变管理职能
在当代,我国由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大国向工业化方向转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行政管理在模式上开始借鉴和吸收以市场为核心新的管理模式。但几千年来,我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一直采用的业始终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而畜牧业和手工业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生产部门而存在。所以形成了长期定居生活在加上血亲意识的作用,产生了宗法观念,进入奴隶社会后,又演变为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是中央集权的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控制,造成了今天行政上的“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在这种观念下,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自主意识,这样就容易造成行政管理效率的低下并且使行政管理成本增加。由此看来,中央高度集权的方式不在适应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需要政府转变行政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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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21世纪,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协调者,高效的行政管理水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转型、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存在的问题
临河、跨河水工工程的施工,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影响库区航道正常执法的因素采砂业主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解决的办法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调查,笔者认为应从强化库区航道行政管理着手,规范长江干线上挖砂采石行为,确保航道畅通、航行安全。
2.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航道法律、法规赋予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权利和义务,是开展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利武器。加强航道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是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义务。
(1)对内加强学习,提高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学习,特别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学习和掌握,深入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技术要求,为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夯实基础。
(2)加强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航道技术管理水平。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了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主要对《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掌握其技术标准及要求,为今后的技术管理航道打下基础。
(3)对外加大宣传力度。首先以现场宣传为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的依据、目的、作用及重要意义,使之深入人心。其次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宣传。利用标语、印发宣传资料、报刊、电台等媒体、现场宣讲等方式方法,到沿江县、镇及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相关航道管理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宣传。让广大的社会群众、单位支持理解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从而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2.2规范航道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航道管理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严肃地对待辖范围内施工的水工工程、跨河、临河、拦河建筑物的审查、审批工作。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现场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做好现场笔录,完善相应程序。
2.3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系沟通
加强与水利电力局、海事局的沟通、配合,达到相互支持、相互协调配合的目的。一些地方单位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修建了一些临河建筑、下河公路,修建桥梁、输电线缆,侵占、破坏了航道的天然状态,降低了原有通航效能,还有的在沿江两岸人为的随意倾倒泥石、废弃物等,造成新的障航物,都危及到航行安全,因此,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和单位加强交流沟通。
2.4严格控制航道内的挖砂采石,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由于采砂业主的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认识其在航道内挖砂采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不能主动接受航道部门的管理,就需要加强现场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辖区航道有158公里,为保障辖区行轮的航行安全,必须加强库区航道行政管理,使业主充分意识到应合理合法从事经营,尽量考虑个人经济效益和国家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作为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规划挖采区域,体现航道行政管理“严格执法,确保航道畅通”的宗旨,使管理者和从业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良好的航道行政管理氛围,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对分校和学习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状况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分析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
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一些错误认识。学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综合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认为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抱有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调查,文章陈旧,没有自己的观点,抄袭现象严重,没有达到综合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势必影响到实践教学的质量。
(二)实践教学形式呈现单一化
尽管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就总体而言,实践教学形式仍单一化,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的发挥有一定的影响。专项的社会调查模式要求社会调查主题、要求一致,方便了学生的操作,但是也带来了限制学员思维,束缚学员参与主动调查的积极性。例如,统一设定的选题限定了社会实践的选题范围,学员只能从农民工、农村青年、大学生这三个题目中被动选择,脱离了工作实际,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学员态度不认真、应付等现象。
(三)师资力量欠缺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显露出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以山西为例大部分分校电大进行集中实践环节辅导时都是聘请外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因为本职工作的繁忙,在指导教学实践环节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到位,师资力量欠缺是阻碍实践调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报告抄袭现象严重
行政管理专科学员普遍存在文化底子薄,专业理论素养不高的现象,专项的调查形式,导致调查报告的选题和学员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脱节,导致一些学员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从网上下载资料和参考别人的调查文章,拼凑完成,形成自己的调查报告。结果社会调查流于形式,使得集中实践教学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学员工学矛盾突出。二是普遍存在注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三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欠缺。基层电大教师普遍存在理论知识水平、结构体系、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现象,很少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视野比较闭塞,综合工作能力受到影响,导致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不够。
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思考
(一)丰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
我们可以完全不拘泥于中央电大规定的四个专题选项的研究,可以根据山西电大的实际情况,分校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专题研究。为了进一步拓展此思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我们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1.开展随岗实践。
学员可以结合学生自身工作实际,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际。
(1)以学生为中心开展随岗实践教学设计。
以学生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是远程开放教育的核心理念,随岗实践作为社会实践调查的一种尝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进行随岗社会实践教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践环境、条件及实践能力的差异,要由学员自主选择随岗实践项目、实践单位及时间等,学生依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要求选择实践项目与单位,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学生,由学生自己联系随岗实践单位,或由学校安排与其他同学一起组成实践小组在同一单位进行随岗社会实践调查。
(2)以教师为引导落实随岗实践调查指导。
为了切实保证随岗实践教学落到实处,专业辅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实践规则确定学期随岗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制定随岗社会实践参考项目供学生参考,拟定学生随岗实践活动安排表,确定参加随岗实践活动的学生名单、实践单位,和学生商定随岗实践的具体事宜,指导学生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开展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中,要求学校辅导教师利用班级QQ群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专业指导。
(3)以督察、监控为手段加强随岗实践过程的考核。
辅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员随岗实践过程的督察和监控,定期到社会实践单位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同时要求实践单位对学员随岗实践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学生必须在随岗实践结束后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学校辅导教师对学员随岗实践报告进行评阅,给出报告成绩,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只有成绩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实践学分。
2.专项调查。
行政管理专业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围绕社会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可以对当地的社会发展起借鉴作用。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小组协作调查。
所谓小组协作调查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利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关系,促进学员的学习,在小组协作调查中学员不再是单独的个体,学员成为相互合作的共同体,依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分工,使调查更具有深度和广度。能充分发挥学员自身优势,增强了学习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培养了学员沟通、合作能力,最后以协作小组的团体总成绩作为主要的评定标准。
(二)建立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是社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学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教学的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在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设计上,要科学、合理,符合社会需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学员能力的培养。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具有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网上资源辅导,结合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建立选题指导、专题讲座、调查前瞻等栏目,满足学员对社会实践教学的需求。
(四)加强教师师资力量建设
学校要建立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库,来解决辅导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辅导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指导质量。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学校普遍存在的忽视社会实践教学监控的现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社会实践教学进行监控,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践”教学原则,加强社会实践教学,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不能是孤立的,要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总结
总之,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评价主要通过依靠对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定,探索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模式要以是否适应远程开放教育特点和需求为前提,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施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方案的阶段,应当对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考察和分析,一方面监督分校和学习中心执行改革方案情况,另一方面听取学员的反馈登记,从而为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奠定基础。因此,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不仅是实践教学改革模式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实践教学改革模式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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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间接控制体系中的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创造良好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的作用愈发地显得重要与突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进入信息时代后,很多企业都引进了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促进各大产业现代化、规范化的发展。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为了提高竞争力,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工商企业应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工商 行政 管理 信息化 必要性
在社会信息化的形势下,各大企业应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可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对内部业务网络系统进行优化,下面笔者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效果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1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而且有着较广的影响范围。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社会上也出现了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订票等业务,这是信息化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互联网中,多媒体技术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利用率比较高,其是将文字、图像以及数字等技术结合在一起,利用物理信道以及无线技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所以,信息化技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可以实现实时传播,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是网络覆盖的环境下,就可以进行无线传输。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人们不用出门,就可以知道天下大事,不用在现场就可以直接办事,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了。通过调查发现,在金融行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可以节约近千万美元的成本。网络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因热网这项技术从研发到普及只用了短短3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用户已经达到几十亿,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普及率非常高。在信息时代下,工商行业行政管理实现信息化也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对人们有着较深的营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水平,实现资金的流通,可以保证工商企业在市场中占有稳固的地位。工商行业的发展可以推动社会全面的发展,这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标志着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地位,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重视行政信息化管理,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从而推动企业更快的革新。信息化技术可以提高工商企业的监管水平,其可以实现实时的监测,而且信息化技术的种类在不断增多,企业应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工作,工商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应合理利用信息资源,在信息时代,各大企业都在进行信息资源的争夺,谁能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资源,即可在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息资源的争夺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信息化是一项宏达的工程,其有着多种形式,包括部门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等等,如果一个企业不重视信息化,其必然会被社会多淘汰,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认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对企业的管理技术进行改进与优化。行政管理信息化可以加强对工商企业运营的监管,可以避免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在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比较多,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具有忧患意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我国的相关领导人曾强调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深刻地揭示了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朱铭基在科技知识讲座上强调,积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努力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是一场深刻革命,势在必行。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形势和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实际工作的需要,基于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现状的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统一出资并组织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接49个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部业务网络系统,并多次指出工商企业应重视并做好行政管理年工作。“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管理,二是要加强财政金融的管理,三是要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加强企业管理和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直接的责任,是一支重要的力量。管理靠什么?靠法律、法规,靠具备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素质的人,还要靠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管理手段,尽量减少主观随意性,归避和化解由于人的干预可能引发的矛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重点是提高驾驭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水平。运用信息技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运转高效;改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全程的计算机网络化处理。以企业管理为例,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现企业不管在哪一级登记注册,计算机中都存有其资料,在系统内处处都能看到。这样,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就不会出现漏洞,使监管方便得多,有力得多。再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使诸如偷税、漏税、逃税、合同欺诈、虚似广告、商标侵权等不良市场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甚至杜绝,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试想,如果我们全系统都能实现联网,并在网上实现职能到位,那将给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减少多少开支,给交通运输部门减轻多少压力?到那时,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门前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车了,那么多的人了,不仅提高了效率,更重要地是能够随时随地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支持。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公众形象将会有根本性的改变,标本兼治,有效地保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3结语
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更新,还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促进资源的传播与共享,利用信息化技术,还可以对企业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管理的弊端,从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信息论的要求,企业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充分发挥出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实现信息的计量、传送以及储存。
参考文献:
[1]徐国维.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中信息化建设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08(15)
[2]徐国维.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中信息化建设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08(15).
[3]崔科,贾福泉.浅谈信息网络化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当务之急[J].商品与质量,2007(Z7).
[4]谢永涛.面对问题多管齐下——论新形势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党建工作[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09).
1发挥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效能
1.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肩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现状来看,很多的行业协会在自律工作中还处在初级阶段,行政机关应加大指导力度,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逐渐的实现行业协会自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2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作用
在很多国家中,行业协会具有入市资格和退市条件的设计和制定权限,而行业机关是根据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我国可以吸取国外相关的成熟经验,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效的发挥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使行政机关处在主导的位置,这更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
1.3发挥行业协会教育引导作用
企业信用的缺失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而且也是行业的问题。在引导企业信用水平提高工作中行业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教育缺失,占市场大部分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严重缺少宣传教育工作。此时行业协会要发挥出自身的牵头优势,可以采取宣传法律法规的方法,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创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氛围。
2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2.1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
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自觉服务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工商部门肩负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服务发展的最终成果就是对工商部门监管的检验,确实做到积极服务、主动服务。
2.2建立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联系起来。工商工作与民生紧密相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建立维权通道,将经营者和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及时解决,加强维权信用记录,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的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加强信用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种违法行为,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时受到保护。
2.3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
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工商部门应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立法工作中,使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法可依。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建立透明化、多功能、覆盖广的新型信用监察系统,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有效提高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效应。
3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工商效能建设
3.1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对监管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作用。结合一线执法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更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水平,同时激发出一线执法公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序列,扩大了一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促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3.2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职务设置、考核、晋升、检查等。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要考虑到以下内容:首先,根据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全面掌握立法的目的,从而确定重点内容。其次,充分考虑到行政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强相关内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实效性。最后,以此作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例如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职责统一的激励机制、分类管理的组织机制等等。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高行政效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质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文中提出了四条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路径,一是完善行政审批方式,提高服务经济效能;二是发挥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效能;三是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四是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工商效能建设,从而有效提升我国工商部门行政效能,促进市场经济活动有序开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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