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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新修订的公司法仍然没有规范在西方发达国家广为使用并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在简要介绍了该制度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就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和该制度的推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内部人控制
公司肇始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内部人控制现象”、“用脚投票机制失灵”等。经济学界进行了诸多理论探索,设计了一些治理模式。但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H.米勒所言:“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至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由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司是一个法律范畴,是法律拟制之人,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发展无不系于法网上的某一个“结”,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
一、公司治理模式
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另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德的具体权力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而德国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来任命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德国模式中的监事会相当于美英模式中的董事会,但其权力重点在于监督而非决策,而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班子。在法国,公司究竟采取一元模式,还是采取二元模式,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经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两种模式还可以互相转换。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有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而一元模式的公司内部则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正是这一缺陷使得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美国人率先创造了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股东无产权关系和关联商务关系的董事。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本世纪初发表的研究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
其实,今天的二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是不同的。不管哪种模式,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决策科学化水平及专业化运作和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制衡,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这正是“独立董事革命”的重大意义,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与一般董事相比较,独立董事应当享有某些“特权”,如不论其是否同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他(她)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书面列明。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没有最终委托人,管理经营国有企业的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以行政授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链条式的代理使国家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国家在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导致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对选择企业经营者实际上并不负有明确的责任,利己的动机使政府官员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廉价投票”,形成“内部人控制”也就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也许就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与国有产权代理人董事形成一种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其整体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有利于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
三、关于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正在不断摸索阶段。要在我国建立起富有成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仅要做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一些具体工作,而且要从根本上奠定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力的制度基础以及这些制度基础得以强化的法律条件。
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法》,或者由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为适应新的情况,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是制定有关独立董事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二是由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有关规章,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提出原则意见。三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主导产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具体条件、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对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立场进行规范。四是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方面、方式和方法。这些法规是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和依法行事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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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竞业禁止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是董事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董事一般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情况等重大内幕信息了如指掌,如果允许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公司营利范围的交易,董事就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业务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有阐述,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本文试通过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董事竞业禁止立法缺陷完善建议
论文摘 要:董事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公司经济交往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投资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这种投资工具获取投资回报。因此,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只不过是对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而承担义务,而不是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承担义务。
1.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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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公司经济交往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投资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这种投资工具获取投资回报。因此,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只不过是对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而承担义务,而不是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承担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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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各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并且董事会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如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章程,董事应独立于经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可见董事会应该是法律与法规的严物。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的公司法已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的特殊性。比如股东必须属于事务所的专职执业人员。当股东离开事务所时应当首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再比如法人代表必须具有出资人资格且一般都实行两权合一制度,董事长、法人代表、所长、总经理和主任会计师都由一人担任。此外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同属专职执业人员因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治理中的牵制表现为经常的、序时性的约束。
有些事务所在设立时,为了获取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出资人为符合条件的5名注册会计师。但实际出资人只有一名或两名注册会计师,股权相对集中在一两名注册会计师手中,其余股东为持股比例很低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由不具备条件的人出资,以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挂名的出资人,此种情况的事务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或重大事项决策由实际控制人来控制,体现的是“资合”特性,而不是根据事务所行业“人合”的特性来行使表决权。该类事务所没有设置董事会同时也不需要设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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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政府的眼色、赚政府的钱,这种投资与经营之道并没有受到广泛怀疑,由此加剧了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合法性争议
私人从政府中分离的进程如果没有被完全打断的话,也至少是显著停顿了。这让人沮丧——那个巨大的政府体制也伴随着整个经济体的扩大而扩大了起来。眼下,如果以混合所有制名义真的可以让进程恢复,经济重回健康成长轨道的希望才会大增
政府是否真的有意炒高中国的股市?不知道有多少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我一直在本专栏里提示我的读者,当前政府希望股市“好到足够可以让国有股权大规模地被私人部门买走”的局面。
这段时间以来类似看法一直很有市场,同时对这一看法的反对也透过一些“有识之士”传递到投资者耳中。他们甚至指责这样的看法无异于“阴谋论”,也就是说,政府并不会有做高股市、从而达到减持套现国有资产的目的。
由于可能被戴上“阴谋论”的帽子,对政府行为的猜测和判断确实需要格外小心。在资本市场里,人们早就习惯了对政府行为的依赖。比如当市场极度低迷时,我们期盼政府施以援手,或者停发股票、或者提振经济;我们也有着深深的记忆,当股市过热时,政府通过提高印花税、大规模管制流入股市资金等方式打压市场。
实际上,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反对,在中国做投资与做任何生意一样,人们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你的对手就是那个叫做政府的东西。生意做得好的人,一定是把政府的钱赚到了自己的口袋;而生意做不好,十之八九是因为你没有搞懂政府。
为什么会这样?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政府太大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它们每一类组织上下十余级的组成,构成了政府贯穿社会的无所不在的存在。雇员的数量、拥有的资产、收入的占比、支出的规模,都大到了无法用事实和数据来陈述和说明的地步。
其次,这个政府太强悍了。在与它打交道时,你一定要十分清楚,你不能谈判,只能妥协;你只能服从,不能拒绝;你不能主要照顾自己的利益,而是必须先要照顾它的利益。
再次,这个政府并不全由社会精英贤达组成,而是某种程度上被庸俗的市民占据,从而总是表现得既精明又短视。
在与这样的政府打交道时,很多成功者认识到庞大的政府会带来巨大收入;强悍的政府方便结交;庸俗市民充斥的政府易滋生腐败。那些成功者几乎算得上中国商业社会的主流,他们未能让整个社会的商业道德变得高尚,却留下了遍地原罪。
看政府的眼色、赚政府的钱,这种投资与经营之道能否继续行得通并没有受到广泛怀疑,这反而加剧了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合法性争议。在此,我不会以“存在即合理”给予认同。我想对读者们说,邓小平对中国所做的唯一的一次改革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启动了中国社会个人与集体、私人与政府的分离进程。这个进程被过于小心地限定在经济范畴,走到今天确实落入了巨大的道德陷阱之中。
这就是那些对中国社会抱有强烈批判精神的人会把更多希望寄托于体制变革的原因,在他们看来,经济的成长、财富的创造没有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谈不上道德层面的提升。
与上述批判不同,我更关心那个分离的进程是否还在顽强地继续,因为我们毕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国进民退”的阶段。在我看来,激烈变革体制的要求确实欠缺社会基础,因为我们试图改变的体制是这个社会大多数人身处其中的体制。你很难设想,这样的体制变革会像你搬个家那样简单——你只需要扔掉破旧的东西,住到新家就好了。
私人从政府中分离的进程如果没有被完全打断的话,也至少是显著停顿了。这让人沮丧——那个巨大的政府体制也伴随着整个经济体的扩大而扩大了起来。眼下,如果以混合所有制名义真的可以让进程恢复,经济重回健康成长轨道的希望才会大增。
对私人部门在整个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比重扩大的问题将一直面临道德的审视。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真的在意,他们就是这样一群人,在道德与获利之间只会选择后者。他们的选择不应该受到批判,甚至在中国这样的历史阶段意义更积极。只不过,我必须要提醒投资者,在对经济市场化、私人部门成长这样的决定性进程提出道德审查的人,确实严重地影响着进程本身。因此,你可以选择置身事外,但我更劝你不妨参与其中,说不准,你的参与才是这一进程能够得到的最实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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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除名事由之界定关乎公司除名制度的完善程度。就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应当注重定性规定和定量规定。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其应当来自法律的概括授权,且内容不得违反关于除名事由的定性规定,同时,除名事由条款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成为公司章程条款。就公司选择的其他除名事由而言,除肯定公司可为此种行为之外,应当在除名程序上由法院对该类事由进行审查。《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应当在除名事由的定性问题上予以修正,同时扩大除名事由之列举规定。
关键词:法定除名事由;章定除名事由;其他除名事由
所谓公司除名制度,是指特定股东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状态或者个人其他因素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公司单方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与股东解除关系,进而该特定股东丧失股东资格。除名行为是公司治理中的重大行为,因而据以除名的事由也当是重大事由。从渊源看,除名事由可能源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也可能来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还可能是上述来源之外,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自行选择的除名事由。因此,下述问题便应运而生。一是如果公司法规定除名事由,那么立法上应当如何把握除名事由的定性和定量问题;二是公司章程规定除名事由的效力问题;三是如果在法定事由和章定事由之外,公司在特定情形下确定的除名事由效力如何。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将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部返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行为视作除名事由,针对该规定在法解释学上应当如何适用,以及在立法论上是否需要改进,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是在分析上述三个问题的基础上,对《公司法解释三》确定的除名事由做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评析。1
所谓法定事由的定性规范,是指公司立法中对法定事由如何进行概括,从抽象角度把握事由的性质。体现在公司立法中,即为除名制度中的“一般条款”。而法定事由的定量规范,则是指根据定性规范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在特定股东的具体行为类型方面,如何厘定范围的大小。体现在公司立法中,则为除名事由的列举式规定。定性是定量的基础,而定量的意义在于反观定性的准确程度以及便利当事人适用法律。以下分而述之。
从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法理基础以及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对法定除名事由的定性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除名事由须为重大事由。该“重大”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股东的过错行为或者无过错行为,或者某种特定状态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股东除名制度肇端于公司可能解散而不被解散的一种替代途径。从制度功能来看,早期的除名制度只是为了应对公司的频繁解散而产生的弊端,是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矛盾之经典方式――公司解散――的例外替代途径,随着公司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有力推动,才成为与公司解散、转让股权并驾齐驱的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的三驾马车之一。1按《德国商法典》规定和德国法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案件的司法判例,当公司内特定“股东所实施的行为或者所处的状态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其他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而如果此时其他股东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则可以通过申请,由法院宣布将特定股东予以除名,进而避免了公司解散,也实现了剩余股东之间的人合要求。如果特定股东的过错行为或者无过错行为、特定状态虽然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一定损失,但是该损失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则完全可以通过责令该特定股东通过矫正自己的行为或者改变自己的状态来避免公司和其他股东与该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二,除名事由并不限于因特定股东之过错行为所发生的事由。如果特定股东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以作为或者不作为之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之利益,当属除名事由;但是如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其行为或者状态依然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也当属除名事由。这里的法学原理在于除名制度的本意并非在于对被除名股东的惩罚,而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达成利益平衡。当然,如果特定股东并无过错而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产生利益冲突,往往是通过较为和平的路径即双方协议股权转让等途径退出公司,且过错是“人们考虑开除的一个重要因素”[1](P520),但是不能据此就将过错当成构成除名事由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三,除名事由是指造成特定股东与公司其他全体股东之利益冲突之事件,此即除名事由之“整体利益性”[2](P67)。如果利益冲突仅限于特定股东与其他个别股东之间,视利益冲突是否可以妥协而分类处理。如果可以妥协,则因矛盾之化解,不必导致双方中的一方退出公司;如果不能妥协,则需要通过一方将股权转让于其他股东或者经其他股东允许而对外转让而自己退出公司,以避免矛盾继续存在。
根据前述除名事由的定性要求,公司法律制度可以在一般条款之外,为了更好地发挥除名制度之适用价值,将除名事由予以适当列举。此种列举既可以由公司法条款明文列举,也可基于各国对于既往判例对其他案件的适用程度,通过司法判例予以适当确认。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例上,对除名事由的范围列举不尽一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在德国法上,针对人合公司除名事由,德国商法典将除名事由列举为股东因主观过错违反重要义务和任何情况下的履行不能等两种情况。[3](P11)针对资合公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将股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列举为除名事由。[3](P13)而德国司法实践则将商法典的列举规定扩充至有限责任公司。《葡萄牙商法典》中,将不履行出资义务和滥用股东信息权列为除名的法定事由。[4](P88)《西班牙商法典》218条就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中的除名事由列举为8类[5](P73),理论界认为这种列举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4](P90)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公司法”则将“应出之资本不能照缴或屡催不缴者、有不正当行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对于公司不尽重要之义务者”等列为具体除名事由。而日本法上,日本《公司法》仅将“除名”作为法定退股原因之一,未列举具体除名事由[6](P321);我国澳门地区《澳门商法典》也未具体列举除名事由。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01条针对除名事由做了列举规定1,其中适用公司自治除名程序的有四种情形,适用公权介入程序的有三种情形。[7]
通过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列举除名事由,或者由司法判例对新出现的股东之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之行为或者状态定性为司法部门所认可的除名事由,是一种较为便捷的立法策略,而且这种做法有助于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对除名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但是以列举的方法规范除名事由,其最大弊端在于很难列举完毕。因此除名制度中的除名事由的规定,最好还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确定除名事由,即一方面通过一般条款的方式对除名事由进行定性式规定,另一方面将经常发生的除名事由予以列举。
如果公司章程在法定除名事由之外另行规定了除名事由,该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该规定将特定股东予以除名?这一问题涉及法律是否授权章程对此类事由予以另行规定、章程所规定的除名事由是否存在一定边界、是否应遵循特定程序来规定章程中的除名事由等内容。
首先,公司章程就除名事由作出规定,一般应该源于法律的授权。关于法律对公司章程内容可进行其他规定的授权,可以采取两种表现形式。一种为针对特定事项的授权,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授权;一种为法律对公司章程的笼统授权,如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法律允许股东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再行规定股东认为应当写入章程的事项。具体到法律是否就除名事由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授权,也无非这两种表现形式。关于专项授权,即《公司法》专就除名事由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如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除前述在宽限期内股东仍未缴纳出资可通过失权程序将股东除名以外,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如果公司以其他事由不经股东同意而强制收回股权,则必须是在股东取得股权之前已经在章程中规定了强制收回的条件。2关于笼统授权,即《公司法》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专设条款,对何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行使除名权剥夺成员之股东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该条款之性质当属任意记载事项。此时需要注意此种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并未就除名事项作出专项授权,《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也未对专项授权作出任何规定。而公司依据法律的笼统授权在章程中制定的除名事由条款效力如何,司法实践尚未有一致意见。鉴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大意义,我国未来公司立法不仅应当对法定除名事由作出规范,还应对公司章程作出专项授权,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除名事由。[8](P41)至于专项授权的方式,既可以效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之规范方式,即公司法在对除名之法定事由列举之后,另设条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除名事由”;还可以采纳一些学者的建议,效仿《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除名事由的规范方式,在法定事由中明确一种类型:“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名事由。”[9](P161)
其次,是不是公司作出的任何除名事由均会发生法律效力?本文认为不宜认可章程中规定的任何除名事由的效力,而是应当就除名事由的性质来确定章程对此问题进行规范的边界。如前所述,《公司法》规定除名事由,也需考虑除名事由的定性问题。公司章程在规定除名事由时亦应有自己的限度。具体而言,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除名事由应属无效规定。一是违背除名制度之立法目的的章定除名事由无效。除名制度系为了化解特定股东与公司和其他全体股东之利益冲突而设,因此如果除名事由仅涉及特定股东与部分股东之间的矛盾,则不生除名效力。二是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害股东固有权利的除名事由无效。股东固有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之权利内容,公司章程不能剥夺,除名事由也不能剥夺。三是除名事由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归于无效。[10]如将股东之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个人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私生活等列入除名事宜,不生除名效力。
再次,需要关注除名事由在公司章程中如何形成章程条款。除名事由涉及股东资格之丧失,事关重大。[10]因此需要对其制定程序作出严格规范。一是初始章程中制定的除名事由,如果符合前述除名事由质的规定性,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初始章程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均系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通过方可生效,在初始章程中规定除名事由,可以视为每个股东对事后发生的除名事实的后果是有预期的。二是章程修正案中如果有除名事由条款,也需经过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虽然修改章程只需达到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即可,但是如果章程修改内容涉及增加或者变更除名事由条款,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之同意。公司实践中特别需要防止的就是当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后,大股东利用多数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除名事由条款,然后利用该条款将对立股东驱逐出公司。立法例上,我国澳门地区《澳门商法典》第317条即是如此规定:“章程有关股东除名之事宜,经一致同意后,方得修改。”#p#副标题#e#
公司治理过程中,就除名事由还可能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虽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规定了除名事由,但是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除名决议时选择的除名事由并不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以内。第二种情况:《公司法》未规定除名制度或者专设除名事由条款,但是公司章程针对何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将股东予以除名做了概括或者列举。而公司单方作出的除名决议未采用章程规定的除名事由,而是另行选择了章程条款之外的除名事由。[10]第三种情况:《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未规定任何除名事由,公司依然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除名决议,自然,除名事由只是在该除名决议中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中,均涉及一个共同问题:公司在做出除名行为的时候,选择了法定除名事由和章定除名事由之外的其他事由。对这样的除名事由应当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公司可选的除名事由应限于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范围以内,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就社团法人而言,章程可以规定开除社员的原因。但是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开除原因的时候,法人基于正当理由,“为法人之利益的,亦得开出社员”[11](P228)。也有学者持相似意见,认为不能因章程之规定就“全然排除股东因存在重大事由而予以除名的可能”1。本文认为对此问题,既要考虑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可能穷尽除名事由,也要避免公司肆意利用除名规则损害股东之正当利益。
第一,无论是公司法之法定除名事由,还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名事由,均无法与公司实践、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完全一致。《公司法》相较其他商事单行法,修改频率之快也是这个原因。因此,试图以法定除名事由和章定除名事由完全覆盖各种类型的除名事由,很难做到。适度允许公司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内部矛盾冲突的剧烈程度,选择适宜和恰当的除名事由,可以避免公司陷入长久的利益冲突中而不能正常经营。
第二,公司自行选择之除名事由是否妥当,也不能任由公司自己做裁判者。在公司与特定股东的利益冲突中,公司本身即为冲突之一方,应当防止公司滥用除名制度,避免公司以自治名义而侵害特定股东合法权益。为了妥善平衡公司之除名自主权和特定股东之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应引入第三方对除名事由是否合理予以判定。有学者建议由法院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认定除名事由之合理性。[2](P67)本文认为,该种观点中的国家有关机关的范围未免过大。如果赋予过多国家机关有权审查除名事由,一方面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由于自身的膨胀性而不当干预公司之正常行为,另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对公司治理、公司实践之陌生发生误判。而法院作为审查除名事由之第三方,一方面其遵循被动受理原则,如无当事人就除名事由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对公司的除名行为不予干预;另一方面,法院中专门从事商事审判的具体部门,对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实践较为熟悉,发生误判的概率较小。因此,应当将法院的审查和确认作为公司自行选择的除名事由发生效力的外在标准。
依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2号文件,《公司法解释三》条文次序予以调整,在第17条规定了除名制度。这一规定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白,对股东除名制度做了初步规范。虽然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系仿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而做的“失权”规定[12],但是本文认为从法律效果上看,可以将所谓的“失权”规范和股东资格被强制“销除”均视作除名制度之组成部分。《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列举的除名事由是指“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等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从解释论角度,该条规定如何适用需要分析;从立法论角度,该条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在未来公司立法中完善除名事由的规定,也需研究。
本条规定并未如本文所述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范除名事由,而是采取单纯的列举方式,而且将除名事由限定为严重违反出资义务。按规定意旨,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包括两种行为:一为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二为抽逃全部出资。
第一,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司法界定。本条之所谓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并非是指只要股东出现了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达到除名标准[13],而是应当具备“性质严重”这一要件。而这一要件之构成,需要两个环节的满足。一为质的环节,二为量的环节。前者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部分缴纳出资义务不属于除名事由。二是股东抽逃全部出资,而抽逃部分出资不属于除名事由。针对缴纳部分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可以适当采取诸如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措施予以应对,而不能根据这些行为将股东除名。[14](P267)后者则是指股东必须是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即公司催告构成除名事由的法定内容。因此下述情形不属本条规定的除名事由:一是未经催告情形。如果公司直接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为理由将股东除名,违背本条立法精神,法院应当认定除名行为无效。二是经催告后,股东部分履行义务。公司将合理期限告知股东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虽未全部履行义务,但是部分履行了义务,如缴纳了部分出资或者返还了部分出资。此时如果公司依然作出除名决定,法院也应当认定除名行为无效。在量的环节上,本条规定了“合理期间”,那么该“合理期间”如何确定,司法解释没有再进一步予以规范。法院在衡量该“合理期间”的长度时,应参照适用类似规定。本文赞同如无特殊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合理期间,可以参照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的“一个月”期间。[10]可见,只有特定股东之行为符合上述两个环节,才可认为达到“性质严重”,构成除名事由。
第二,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公司可否将之列为除名事由,进而运用该除名事由作出除名决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否定这种除名事由的效力。[10]基本理由在于:一方面司法解释对除名情形本身即持谨慎态度,仅就出资义务之不履行尚区分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仅限于前者才可作为除名事由。如若允许公司另列其他除名事由,恐与司法解释本条理念不符。另一方面,如若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以外另列除名事由,恐危及股东之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公司如将本条所列除名事由之外的其他事由用作除名依据,不可采一概而论态度直接认定违法。而应按照前文所论证的除名事由之内涵来确认该事由是否合理。因此,法院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不宜以本条未规定公司所开列之除名事由而不予认可除名效力,而是按照前述除名事由之定性分析所确定的标准对公司所列事由进行司法审查。
第三,关于本条适用过程中,是否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除名事由的问题。本条未明确授权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另设除名条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有公司以章程规定之除名事由将股东除名,股东可能以本条规定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认定除名违法。对此,仍应结合上文所述章定除名事由之生效要件对具体案件中的章定除名事由进行司法审查。如果该除名事由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未侵害股东的固有权利,且该除名事由是由全体股东同意的,则公司以此类事由为依据作出除名决定,应属合法有效行为。
首先,第17条缺乏就除名事由性质方面的一般条款的规定,是本条的一个重大缺憾。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除名行为旨在“督促股东尽快出资,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14](P267)。这是对除名制度的一种误解。无论是从除名制度的发展历史还是除名制度在各国的具体规定之精神考察,均可得知公司将特定股东予以除名绝非仅仅是为了督促股东履行义务,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特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特定股东与其他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就是因为对除名制度之总体把握存在一定不足,所以导致未在本条中所列除名事由仅限一种,缺乏一般条款。为了构建较为完善的除名制度,本文认为未来公司法再做修订时可增设关于除名事由之内在性质和外在特征的一般条款。
其次,就除名事由的范围列举来讲,17条也有不足。在缺乏一般条款的情形下,如果列举的除名事由足够多,也可能会多少弥补无一般条款所造成的不便。然而基于前述对除名制度的一些误解,第17条在列举除名事由时司法解释关注的只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具体情形。[10]未对其他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根据前文所进行的比较法考察,至少在列举除名事由时可以从有无重大过错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列举。据此,第17条至少遗漏了股东无重大过错情形下也可能被公司除名的一些状态。因此,未来公司立法在列举除名事由时应将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基于重大过错而出现的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无重大过错但是也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损害的状态,分类予以列举。
再次,基于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第17条所谓的“抽逃全部出资”这类除名事由已经不再符合新公司法之资本理念。按新的公司资本制度,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股东不必实缴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而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实缴的出资,其法律性质已经成为公司之资产。[15]因此股东实施所谓的“抽逃全部出资”行为,实际上是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因此,未来立法对除名事由进行规范的时候,应按新公司法的资本理念表述除名事由。
[2] 刘炳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问题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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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陈文兴、阮青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若干法律问题》,载《莆田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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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业禁止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是董事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董事一般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情况等重大内幕信息了如指掌,如果允许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公司营利范围的交易,董事就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业务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有阐述,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本文试通过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董事竞业禁止立法缺陷完善建议
董事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公司经济交往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投资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这种投资工具获取投资回报。因此,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只不过是对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而承担义务,而不是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承担义务。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即不得从事竞争性的营业;公司法中竞业禁止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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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的运行效率决定并购交易的效率。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企业董事会并购决策行为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董事会并购决策行为分析
当前,以3D打印技术、智能制造技术、绿色制造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制造技术不断成熟进步,互联网革命开启了企业管理、运营的“大数据”时代,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传统“雁阵理论”所预言的后发国家产业赶超路径可能被封堵。同时由于平台商业模式的迅速壮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具不可预测性,来自不相关领域的竞争不但成为可能而且更具破坏性,这无疑会迅速改变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原有角色。在此背景下,企业通过并购扩展核心业务便成为其发展壮大的最佳途径之一。
放眼全球的企业并购史,如果从19世纪末算起到现在已经有百余年的时间,进入21世纪之初又掀起了新一轮全球并购浪潮,巨型的跨国企业不断产生,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也逐渐成为了全球并购市场的重要角色。在此过程中,有的并购交易成功了,有的失败了,有的虽然成功但后期整合的效益表现不佳,种种不一。并购虽然从直观上可以推动企业快速成长,但是如果企业决策层不能系统地分析自身的主观、客观因素进行理性的并购决策,则不但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助推动力,反而会增加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并购决策最终由董事会作出,为此,本文将以董事会结构作为问题的切入点,进而界定企业并购决策行为的相关变量,刻画企业并购决策行为,用以衡量企业并购决策行为的合理性程度,最后以三一重工并购德国企业普茨迈斯特为案例进行分析。
一、个体决策存在非理性倾向的文献回顾
行为经济学者发现新古典经济学的期望效用理论及理性公理与现实行为主体的决策行为有很大的偏差,诸如锚定效应偏差、从众心理、相似性偏差、信息可利用性偏差等,这些偏差导致个体决策行为中普遍存在“自大效应”、“禀赋效应”和“处置效应”,这些行为效应显示了行为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非理性倾向。
(一)管理者的“自大效应”分析
“自大效应”首先由Richard Roll于1986年提出,他研究了强效率市场条件下企业并购的非理性行为,认为并购达成的前提条件是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估价不低于该企业股票市值,由于对自身能力的过度乐观,并购方的决策者往往以远远高于已经观测到的目标企业自身价值的支付水平实施并购。Griffin, Tversky的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者在面临难度较大的问题时,比较容易产生过度自信这种心理反应。Rayna Brown, Neal Sarma研究发现,CEO过度自信与CEO主导作用在做出并购决策过程中非常重要。Dennis C. Mueller and Mark L. Sirower(2003)研究了1978年至1990年间168起并购案例,验证了Roll “自大假设”的显著性。
Shantanu Dutta, Kenneth MacAulay,Samir Saadi用CEO的超额补偿作为权利的代理变量对1997-2005年间加拿大的并购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购企业CEO的权利水平明显高于非并购企业CEO的权利水平,CEO权利越大越倾向于实施并购,以便通过管理更大规模的资产池获取更多的个人补偿。Ettore Croci , Dimitris Petmezas , Evangelos Vagenas-Nanos以英国1990~2005年间的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在市场高潮与低潮背景下,过度自信的高管与非过度自信高管的企业并购绩效,表明市场特征与高管行为特征决定并购绩效,在任何市场条件下非过度自信高管的并购绩效明显好于高度自信的高管。王晋忠、张志毅指出,大部分研究过心理学的经济学家认为,个人投资者在心理出现过度自信的时候,会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预测一家企业将来的价值所在。
(二)“禀赋效应”与“处置效应”分析
Thaler研究发现,行为主体对于自身资源禀赋的估值总是大于非自身资源禀赋的估值。以资源禀赋获得时的价格作为参照点,行为主体对于禀赋增加与减少的反应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对于禀赋的减少更加敏感。Kahneman, Tversky研究指出,相对于收益或损失的绝对量,行为主体对收益与损失的变化相对量更敏感,主张用价值函数取代效用函数,价值函数对于损失表现为凸函数,而对于收益表现为凹函数,且凸函数部分比凹函数部分更陡。Odean对于股票交易的研究,以及Genesove对于房产交易的研究均发现,相比于增值资产,人们更不愿出售贬值的资产,表明人们对于损失能够容忍更大的风险。
Alex Frino, David Johnstone, Hui Zheng研究了期货交易的“处置效应”(持亏售盈),采用的样本是1999年3月15日至6月30日悉尼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数据,发现无论现场交易商还是非现场交易商都表现出明显的“处置效应”,而且现场交易商的表现更明显[8]。对企业而言,每一个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都有过辉煌的过去,而企业的最佳经营纪录往往会变成董事会成员永久的记忆,从而使企业董事会在做出被并购决策的过程中更容易表现出“禀赋效应”,即高估自身的资产,因此并购交易达成的前提是并购方要能正确分析对方的“禀赋效应”价值,追求“禀赋效应”有利于目标企业从并购交易中获取更多利益,可以更加最大化股东的价值。
二、董事会的结构特征是其决策模式的内在决定性因素
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的运行效率决定并购交易的效率。董事会是人格化的组织,它的结构特征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决策行为特征向董事会决策行为的转化程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董事会规模
董事会规模指董事会成员的数量。企业董事会规模是伴随着企业整体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扩大的,原因有三,一是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增加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为了拓宽资金来源,在董事会中增加金主的代表;三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独立董事的比例必须达到要求。当前,世界各国对于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还没有一致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企业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决策的质量,避免个体非理性决策行为的影响,但是它带来的决策时间延迟、决策效率低下的负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企业更是如此。
(二)权力结构
企业的权力结构集中体现在董事长与CEO的分权模式。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无疑处于企业决策的顶层,他可以影响企业决策、监督企业CEO的工作绩效、提议召开董事会等,董事长是所有股东利益的集中代表。根据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发展历史,董事长基本包括四种类型:精神领袖作用的超越型董事长、不参与实际决策的指导型董事长、掌握部分管理职能的职能型董事长和全面参与企业管理的全权型董事长。前两类多见于大型的家族式企业,后两种是当代企业治理中的主流,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他们不但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且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对企业的决策就更具影响力。CEO是企业决策的执行者,往往兼任企业的执行董事,CEO对企业决策的完全认同是保证决策质量的前提。企业并购决策关乎企业的成长,如果董事长与CEO之间的权力结构出现倾斜,则决策权大的一方会将其个人决策偏好直接体现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事实证明,董事长与CEO的权力关系处理得当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否则会对企业发展造成巨大伤害。很多企业将两个职务合而为一,虽然提高了决策的效率和执行力,但也增加了个体决策的非理性对董事会决策的影响。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董事会当中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是当今企业治理的大趋势,主要是为了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包括审计员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及预算与筹资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可以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企业精确的财务、战略等方面的决策信息,以补充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对于企业并购,并购方不但要彻底掌握自身和目标企业的市场情况与财务状况,而且要预测到双方在整合过程中将要遇到的问题。因此,专业委员会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是衡量并购决策的关键指标,这些专业委员会的合理设置并积极发挥作用对于有效遏制非理性并购决策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董事会决策规则和并购决策行为
董事会决策行为是群体决策行为与董事成员个人决策行为的对立统一,群体决策不同于个人决策,它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并影响个人决策行为。个人决策受有限理性制约,容易表现出非理性行为倾向,一旦董事会成员中多数人表现出以上非理性决策行为必将导致董事会决策偏离理性标准。
(一)董事会决策规则
组织决策的基本规则包括完全一致、协商一致、多数决定和等级决定四种形式,而多数决定是现代企业董事会普遍采取的决策形式,无论是采取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都能够对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比较好的平衡。在没有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完全一致和协商一致无疑能够实现决策质量最优,但民主讨论可能造成时机延误,而等级决定虽然效率很高,但决策的科学性容易遭到质疑。因此,多数一致原则在两者之间取得了平衡,并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董事会所普遍采用。
(二)董事会成员个体决策向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转化途径
董事会决策是董事之间信息交流、甄别、摄取、加工的互动过程,董事会成员个体决策影响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体权威的影响。受企业独特发展历史的制约,天然地决定了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决策影响力的不对等性。企业的创始人或大股东往往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企业的初创阶段,企业创始人往往以中国传统式的“家长式文化”管理企业,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个人独断特征,其他管理层完全听命于权威,这种现象在我国尤其普遍,企业管理执行团队的独立性丧失。在这种情况下,权威人物会主导企业董事会,其个人意志很难受到质疑,导致其个人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其个人决策的理性程度也就相应地体现为集体决策的理性程度。
其次是个体表达观点的能力的影响。行为主体表达自身观点的能力是不同的,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观点被他人接受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在不受任何压力的条件下表达自己的观点;二是能够采取董事会其他成员容易接受的表达方式。西蒙认为,只有被主体注意到的信息才是有用的信息,如果表达方式不适当,其传达的信息也会被接收方忽略。例如,直接否定他人的观点容易招致对方的心理抗拒,而在肯定对方观点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矛盾所在再引出个人观点会更容易被接受。如果以上两个前提条件不能被满足,董事会决策必然会被某些权威观点所主导,同时出现某些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或个人观点被压制。
最后是信息所有权的影响。与权威主导决策相对应的是信息主导决策,当今社会是信息发达的社会,谁拥有信息谁就拥有主动权。企业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对企业内部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独立董事的专家学者,则更加了解企业外部的整体经济环境,具有信息对比、分析的优势。这两类董事的个人决策更加有现实根据,而在数据主导企业决策的当今社会,其个人决策更容易形成董事会的压倒性意见。而这些董事会成员的非理性决策偏好也同样会隐藏在精美的数据外表之下。
作为集体协商的结果,董事会组织决策一旦失误,很难明确界定具体的责任方,因而导致决策往往比个人决策更加偏离理性行为,一方面表现为过于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又可能过于追求风险。具体表现为哪种取向不但取决于权威人士的风险偏好,也取决于董事会成员的风险偏好的一致程度。如果董事会多数成员或重要成员是偏好风险的,则并购决策的非理性的程度就会大大增加。
(三)企业并购决策行为
并购交易能够达成的前提是并购方的出价达到甚至超出了目标企业对自身的估价,如果这个条件不能被满足交易将不能实现。并购双方能否从交易中获益完全取决于双方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根据行为主义的观点,个体的内在动机必然外显为行为,据此,企业并购决策行为就是董事会决策理性程度的外显。
1.并购主体的主动性。在众多资产管理企业的参与下,并购双方的意图很快就会彼此了解,而并购的主动性对于并购决策的最终成型具有关键的影响,特别是经营状况很差、急需找买家的被并购方更容易给并购方一种以逸待劳的优势,从而尽可能压低交易价格。如果被并购方是在被要约收购的情况下被动出售自己的资产而主动方是并购方,并购价格将会被提升。在当前国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个企业都在争相扩大自身市场占有率的情势下实施的国内并购,以及国内资本急于寻找国际空间不断走出去的国际并购,主动性的一方董事会由于急于求成而表现出的自大效应心理会呈现出逐渐增加的倾向。
2.交易方式。企业并购的交易方式是决策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董事会最关注的决策内容之一。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限制了企业融资的渠道的多样性,完善的资本市场拥有实物的、股指的、利率的期权期货市场,以及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J. Barry Lin, Christos Pantzalis, Jung Chul Park研究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受限于信息不对称更有可能表现出过度投资倾向,并证明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并购方的绩效有积极影响,可以应对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管理问题。研究表明,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支付手段是非常普遍的,而在中国并购者更多地倾向于使用现金支付。无论是出于减轻企业税负负担,还是并购方的确现金流充裕,当今时代的并购交易动辄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的交易额,这样的天文数额如果通过现金交易完成无疑会给企业运营带来巨大的压力,而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则使该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缓解。鉴于支付方式对并购方未来的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并购方的现金流是否充裕,通过现金支付都表明并购行为的非理性倾向。
3.产业相关性。企业并购的动力不但来自于并购方的发展需求,而且来自于竞争对手的压力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企业决策层时刻关注的就是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在与对手的竞争中取得先机。为此,做自己擅长的业务要比做与自身无关业务的风险要低得多,并购整合的预期收益也会比较明朗。多元化的横向并购往往着眼于企业帝国的构建,并购方因为在目前的经营领域已经很难再进一步发展,而把目标投向与主业不相关的领域,研究表明,这类并购不能为股东带来切实的收益。而垂直并购则更容易实现并购双方在技术、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甚至是财务方面的协同效应,虽然可能面临某个方面的暂时困难,但是诸多的协同效应仍然可以有效地提高并购方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对于并购方的不断成长壮大更有积极的一面。因此,多元化并购意味着并购方在决策过程中是追求风险的。
4.溢价比。溢价比真实地反映了并购方对并购目标的重视程度和被并购方对自身的估价,一般并购交易价格与目标企业停牌前的市场价值相比都会有较大幅度的升高,特殊情况下上升幅度还会比较异常。以2012年7月26日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石油企业为例,总成交价格是151亿美元,比7月20日尼克森停牌时的普通股票市值溢价61%,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并购溢价当然包含了从双方协议签署到并购完成之间的时间价值和市场的预期变化,但会远远超过这个限度,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并购方的“禀赋效应”心理,任何一家企业都不甘愿被收购,失去主体身份,在遇到特殊困难迫不得已的时候,会高估自身的价值,特别是在目标企业的确具有收购价值且不缺乏买家的情况下更会如此;二是并购方急于寻求收购目标的心理,并购方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会容忍被并购方的“禀赋效应”心理,如中海油收购尼克森就是为了扩大在北美、加勒比、非洲的业务;三是并购方决策层的“自大效应”心理,愿意以超出资产实际价格的价格进行收购。无论出于何种因素或者是哪种原因占优势,过高的溢价比对并购方来讲都不是好的兆头,它会为其未来的运作、融合增加负担。接受的溢价越高表明并购方的非理性程度越高。
5.时间跨度。时间跨度包含两部分,即从双方接触到协议宣布之日的并购前决阶段和并购交易从宣布之日起到交易完成的并购后整合阶段,包括审批程序、支付程序、整合过程。如果是跨国并购还涉及到目标企业所在国以及业务涉及国家政府的批准过程,时间跨度折射出的内涵不但显示了交易过程的难度,而且显示了支付整合的难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旷日持久的并购交易谈判过程对双方来讲都必须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它显示出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没有预测到应有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对于并购交易最终以失败告终的案例更是如此。面对时刻发生变化的并购环境,追求成功的效率永远是居于第一位的关键因素。对于并购方而言,在可接受的区间内,决策时间越短,并购行为对其越有利,对于被并购方则相反。
6.并购决策经验。经验对于并购双方董事会的决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决策者对于并购形势的准确判断,而且体现在决策者对于重要并购机遇的准确的灵敏的嗅觉,它能够增强决策者在纷繁复杂的并购乱象中准确把握对己有利的形势的能力,这是一种难以复制的战略主导能力,企业家、创业者的魅力恰恰体现于此。对于具有并购经验的企业而言,面对新筹划的并购交易会更加坦然镇定,会使并购交易的效率更加提高,更加有益于交易的成功。丰富的并购决策经验会增加决策者的理性程度。
关于董事会决策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模型:
董事会结构 决策行为 决策评价
判断并购决策是否存在非理性倾向就是根据董事会的结构特征,分析决策行为的六个变量中有多少个变量体现为非理性特征,如果这些变量的个数占多数,则最终决策是非理性的,否则就是理性的。
四、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并购决策行为模式,以2012年初中国重型机械行业巨人三一重工收购德国工程机械巨头普茨迈斯特为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得出该项并购决策的特征。三一集团是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主要从事工程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是三一集团的核心企业。
(一)三一重工的董事会结构
1.规模适当。三一重工并购之时董事会成员12人,而到2013年7月企业第五届董事会诞生后,董事会成员减少到9人,规模呈现出缩小的趋势,与《公司法》要求的5—19人相比,三一在本次并购时期的董事会属于中等规模,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兼顾。
2.董事长权威凸显。三一重工的董事长梁稳根同时担任执行董事,他是企业的创始人,在业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具有“疾慢如仇”的行事风格,在统一董事会决策意见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在企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该项并购决议被全票通过,并且通过查看三一历次董事会会议公报,几乎所有的企业决议都是全票通过的,由此可以看出梁稳根在董事会的巨大影响力。
3.专业委员会设置合理。三一重工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独立委员会,且均由独立董事领衔,同时明确了各个委员会应该履行的职责,能够保证董事会信息的真实准确。同时,三一重工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必须通过决策的科学性来保证并购的合理性。
整体而言,三一重工的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追求效率的,董事长的个人权威对于企业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专业委员会能够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
(二)决策行为
1.并购双方均持积极态度。三一重工从2008年至2011年营业利润连年大幅度增加,已经占据国内混凝土机械市场的80%,但是在开拓欧美国际市场方面却成绩平平,而同行业的中联重科2008年并购了意大利著名工程机械品牌CIFA,而且已经表现出了良好并购协同效应,德国的施维英企业也已经被徐工集团锁定。面对如此激烈的国际化竞争,泵车行业的领军者普茨迈斯特此时正处于严重亏损时期,利润只有最高点的十分之一,急于寻找买家,于是在摩根史坦利的撮合下,双方一拍即合。双方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决策的顺利做出奠定了基础。
2.交易方式以现金为主。虽然本次并购采取了先进交易的方式,但是,截至2011年9月30日,三一重工账上的货币资金为106.57 亿元,应收账款达到148.88 亿元,26.54亿元的交易额对其还是不会造成很大压力。
3.该项交易属于同业垂直并购。三一重工的业务涵盖建筑机械、筑路机械、起重机械等25大类120个品种,几乎涵盖了各个行业,而普茨迈斯特则专注于混凝土泵车的研发、生产,技术含量非常高,业务涉及欧洲、北美等各个地区,这恰恰符合三一不断提高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的需求。该项同业垂直并购的成功势必会大大推进三一的国际化进程。
4.溢价比非常低。根据普茨迈斯特企业财务数据,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该企业总资产为4.91亿欧元,净资产为1.77 亿欧元,按照2011年数据测算,3.54亿欧元的交易价格市净率也仅为2倍,按照2002至2007年间的平均利润计算,市盈率在10倍左右,因此该收购价格远远低于市场预期,也可以说三一重工捡了个便宜[11]。
5.并购进度快得惊人。从2011年12月20日双方首次接触到2012年1月30日正式对外披露消息,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到2012年4月17日并购完成也只有四个月的时间。如此短的决策时间表明了三一重工对本次交易的渴望,认定该交易物有所值。
6.投资经验。此前三一重工已经在印度、美国、欧洲、巴西等地建立了总部基地,从事研发生产工作,这些投资经理积累了跨文化交流的经验,也为并购的成功打下了基础。
(三)结果
虽然该项并购交易公布后复牌的当天,股价下挫2.89%,且此后的2012至2014年企业的营业利润持续下降,但是本次收购属于战略性收购,普茨迈斯特的研发实力、业务涵盖地域都完全契合了三一的需要。整体分析,三一的董事会结构是追求效率的,董事长个人的决策风格对董事会具有较大影响。六个决策行为变量中只有现金交易方式表现出一定的非理性,但也在其可承受范围之内,其它变量都显示出了三一重工进行本次并购的理性行为特征,且收购价格非常合理。因此,本次并购决策属于理性行为。
五、结论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决策个体所表现出的风险偏好、处置效应、自大心理等偏离理性的行动会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机制显示出来,为此本文提出了董事会并购决策分析模式,认为在董事会结构中,适度的董事会规模、合理的分权结构、适当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购双方的主动性、金融工具的利用、相同行业的并购、低溢价比、适度的时间跨度、已有的并购经验都有利于并购决策的理性化。通过对这些变量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企业董事会并购决策行为的理性程度,如果这些因素多数是合理性的,整体并购决策就是符合理性的,反之就是非理性并购行为。三一重工的并购案例很好地诠释了这个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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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对内改革的大幕;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下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文如下:
[摘 要]改革开放作为我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全局中,居于极端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它给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历史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民族复兴之路。十七大报告,高度评价了改革开放,为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命运;关键抉择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占很大比重的国家。改革开放前,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闭关自锁的封闭状态,特别是““””期间,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物资短缺,日用生活品严重匮乏,国民经济已经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许多人通过广东边境逃往香港、澳门谋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向改革开放的号角之后,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线先行,从农村起步,逐步向城市推进,从国有企业改革到宏观管理体制改革,从所有制结构改革到分配制度改革,再到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前进的改革。逐步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与开放两个轮子同时推进,相互促进,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开放战略。
广大农民群众焕发出空前劳动积极性。僵化的经济体制被冲破了,国有企业从主要依靠政府和政策,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和法律,现代企业制度陆续建立。这些大大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竞争力。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市场机制的引进,使经济日趋活跃、市场逐步繁荣、人民群众不断受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结合了起来,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科技、教育体制的改革,使科技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从经济特区的创建开始,到加入WTO,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从2165亿美元增长到26269亿美元,年均增长9.7%,远远高于同时期世界经济平均3%左右的增长速度。扣除价格因素,GDP是1978年的13.3倍,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国家财政收入显著增加,接近4万亿元。中国开放性经济水平明显提高。进出口总额从206亿美元提高到17607亿美元,比1978年增加84倍,从世界第二十七位上升到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从29年前1.67亿美元,到2006年突破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之首。2006年,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即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67%。我国连续2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史的新奇迹,刷新了世界记录。
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扣除物价因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了5.7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下降到2000多万,反贫困工作取得全世界最突出的进展。前不久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表明,在过去25年全球脱贫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中,有67%的成就归功于中国。各类商品丰富多彩、应有尽有的时代取代了商品匮乏的短缺经济时代。我国人民千百年来衣食无虞的梦想变成现实,实现了由贫困——温饱——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批外逃的现象早已销声匿迹,并出现回流的现象。
过去想做而做不到的大事,如三峡大坝、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神州飞船、嫦娥一号卫星等一大批重大科技项目,都频频传来捷报。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
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对于拥有世界人口1/5的国家而言,改变自己也意味着改变世界。正是中国的发展,才使亚太地区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中心有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正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7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度已达25%,超过美国成为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国家。
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我国曾经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民主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加上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等等,这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相适应。另一方面,民主与法制基础比较薄弱,政治文明发展起步较晚;长期形成的阶级斗争的定性思维,以及人们通常将“西方”与“中国”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模式看成“水火不相容”的,给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政治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再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确实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国内极少数人企图呼应西方敌对势力的图谋。这一切说明了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同时表明政治改革不能急于求成、盲目推进。
面对上述形势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立足本国国情,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把扩大民主同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深化。同时,健全法律体系和法制制度,开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依法治国。
同时,积极实施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完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把促进政治权力有效运行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了既能广泛发扬民主,又能实现高度集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富有效率;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又能够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意见的政治发展道路,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人治”时代正在被“法治”时代所取代,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障,服务型政府正在形成,显示出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与接受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以及非洲一些国家政权垮台和社会动乱、社会秩序瘫痪、经济危机不断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而使我国实现社会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改革开放前,中国文化建设底子薄,又遭到““””的严重摧残,人们思想观念上存在着简单地以“政治”画线,排斥外来文化、鄙视传统文化的观念,知识和文化处于贬值状态。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许多旧观念被冲破,伟大的革新创造精神、开拓进取、实干兴邦精神被激发,人类创造的先进思想文化、思维方式被我们所接受。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为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尊重知识、尊重教育、尊重人才、推崇优秀文化蔚然成风。
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开始,我国不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取得巨大进步,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日益繁荣,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正在被激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在中华大地兴起,有力地推动着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局面的到来。
四、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改革开放前,中国虽然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和““””灾难影响相当深刻,计划经济时期留下来有悖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物质财富匮乏,等等,为社会建设带来了诸多难题。
改革开放后首先着手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快速发展后,出现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所带来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以及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就业等问题又凸显出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引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都有待解决。
改革开放首先彻底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社会管理的理念和体制开始更新,促进文明、进步、和谐成为社会建设的目标。在收入分配方面,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方式,被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取代,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同时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所增加,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税收调节机制得到建立并不断完善,有效地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推进以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快社会体制改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扩大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有效的利益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的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
优先发展教育,已开始形成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就业规模日益扩大,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理念开始实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社会管理逐步完善,使人民过上殷实、幸福的生活。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社会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并正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阔步前进。
五、改革开放使中国的国防外交事业大发展
改革开放前,世界很不太平,世界和平与我国领土完整受到诸多挑战,中国面临着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任务相当繁重。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力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的基础上,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注重质量建设,提高官兵素质,大力加强国防科技研究和国防工业建设,改善武器装备,全面增强战斗力,科技强军取得明显成效,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出并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成功地实现了香港、澳门的回归和繁荣稳定,洗雪了百年国耻,并有效地推进了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维护台海和平,发展两岸关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遏制“台独”分裂活动。截止2007年9月底,两岸累计贸易总额6933亿美元。台湾获得的贸易顺差累计4541亿美元。两岸同胞增强了了解和沟通,增进了共同利益,结成了实实在在的命运共同体,不断地推动着祖国统一大业。
在外交领域,面对复杂多变、很不安宁国际环境,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倡导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坚持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履行应尽的义务,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既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使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没有袖手旁观,更没有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而是庄严地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亚太地区国家尽快地摆脱危机作出了贡献,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好评。中国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为扩大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峰会上,中国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提出了五项新举措,涉及关税、减债、贷款、防治疾病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在一年前,中国政府宣布了未来三年加强中非务实合作、支持非洲国家发展的8项政策措施,在国际上引起热烈反响。中国的发展为全球带来大量的机遇。
从推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到积极救助印度洋海啸受灾国,从参与国际维和行动到推动在反恐、环保、禁毒、重大疾病预防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不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而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国际地位,积极倡导建立地区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就是一个例证。它为世界呈现了新的合作理念和精神,提供了以大小国共同倡导、安全先行、互利协作为特征的新型区域合作模式,体现了以谋求共同发展的新型安全观念,为世界的发展与和平注入强大的动力。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中国愈来愈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大增强。
六、改革开放使中国共产党提高了执政能力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各种原因,在党的思想理论、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因素。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党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我们党领导和驾驭发展全局的水平和能力。改革开放促进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实现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深刻变化。
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理论不断创新,并以开放的方式构建党的理论体系。
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获得的新的思想认识,上升到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的丰硕成果。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党探索和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深化。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执政方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观念。以建设和谐社会的思维取代了“革命”、“阶级斗争”的思维。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创造性地开展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使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党组织的凝聚力不断增强,使党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总之,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发展进步。鸦片战争以来,饱受西方列强欺凌、频遭西方列强侵略的中华民族,已经走向振兴。神州大地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
今日的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到处都是欣欣向荣的蓬勃景象。这些发展进步都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改革开放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人民的面貌,改变了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改变了中国共产党的面貌。正是由于改革开放,才使我国从困境中重新奋起,成功地探索出一条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局面,才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大大提升。
正是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给人民带来巨大福祉,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我们的改革开放,正是在中国基本国情之下的一条强国富民之路。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正如十七大报告指出的:
“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认,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广东,从一个落后的边陲省份一跃成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国内生产总值相继超过了新加坡和香港。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达25968亿元,人均GDP达到3509美元,提前14年达到了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标准。来源于广东的财税总收入突破了5000亿元,约占全国的1/7。广东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广东的改革开放已经从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到率先领悟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不仅经济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近五年GDP总量接近翻一番,占全国的由2001年的1/9上升到1/8;进出口总额5272亿美元,五年增长198.7%;税收收入增长2.3倍;而且率先转变增长方式,初步呈现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增长、高效益的良好趋势。
广东率先推行综合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省,首先促进依法执政,实施综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执政的机制。广东省委带头实行重大工作部署学习——调研——决策相结合的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挥人大立法、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协履行职能水平进一步提高。
广东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积极推行科教兴粤战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兴未艾,并实行“排污不排外”,“有所引进,有所抵制”的方针。广东省委九届二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文化大省,加大了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力度,加大文化建设的投入,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建设活力。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取得成效,文化事业日益繁荣。文化产业成为广东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2006年,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680亿元,占GDP总量6.5%,居全国第一。文化产业进出口值、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均居全国首位。公共卫生建设全面推进,并率先实施中医药强省建设。
在广东,改革开放的成果最早惠及南粤人民。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最早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党委政府着力解决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问题,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基本上解决了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饮水难等民生问题,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开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率先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率先实行退伍兵免费职业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平安广东”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初步形成。
和谐社会建设扎扎实实推进。广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推进党的建设,从抓反面教员的警示教育,到抓制度抓预防机制的建立,再到注重抓理想塑灵魂,“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不断深入。“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活动和固本强基工程成效显著,并率先探索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组织驾驭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增强。
广东特别是深圳等特区在全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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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卫国战争,是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相关论文:人民群众是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人民群众是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 全文如下:
人民群众是中国坚持八年长期抗战的有力保障,是争取抗日战争胜利的决定力量。正是因为有人民群众发挥重要作用,才使抗日战争取得了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的首次完全胜利。
国民党政府的"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和在东北的"不抵抗主义"等行为激起了全国民众强烈抗议,各阶层、各群体的人民群众纷纷表达了坚决抗日的迫切愿望,以各种方式推动政府抗战。以"一二·九运动"为标志,爱国学生举行示威游行,要求停止内战,一致对外。西安青年学生还以政治行动促成了西安事变的爆发,坚决支持张学良、杨虎城的正义行动,坚决拥护我党和平解决的方针。以宋庆龄为代表的广大爱国民主人士、宗教人士、华侨、新闻界人士纷纷主张政府停止内战,壮大了抗日民主救亡运动的声势,给予了国民党政府巨大压力。以沈钧儒为代表的民主人士还为建立抗日统一战线予以种种协助。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国民政府接受"停止内战、联共抗日"主张。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地青年决死队、义勇壮丁队大量涌现。仅在"一寸山河一寸血,十万青年十万军"的从军运动中,就有15万知识青年自愿参军,成为军队翻译官或空军人员。大批华侨飞行员和机务人员回国参加空军或组建抗日义勇军。少数民族中涌现了东北满、朝等多民族抗日联军、蒙古族"三女王"、四川松潘30万藏族杀敌团等,仅贵州就有45.7万少数民族参战。虽然《兵役法》规定女子无兵役义务,但中国妇女也为军队兵源提供了保证。另据统计,解放区人民群众组成的民兵和自卫团数量始终为军队数量的二至三倍,保证了八路军、新四军的兵源获得源源不断的补充。
在抗日战争中,主力部队的作战离不开人民群众的配合。尤其是在敌后战场的游击战争中,当地人民群众利用最熟悉战区自然地理条件的优势,在战斗中创造出各种巧妙有效的战术和方式袭击敌人。隐蔽游击法限制日军部队行进速度;交通破击战全面破击公路干线;水上游击战阻碍日军汽艇行驶;"地雷战""堵门 战 " " 捕 捉 战 " " 车 轮战""推磨战""蜂窝战""地道战",把村落直接变成打击日军的"迷魂阵".广大人民群众在配合主力军队对日作战中发挥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显示出了高超智慧,弥补了我军武器装备等方面的不足,成为正规战的有力补充,并为我军逐渐由被动转为主动,进行局部反攻创造了条件。
广大人民群众为抗战提供的援助和支持成为了长期抗战的有力保证。一是提供财力支持和物资援助。各地群众纷纷"献金"筹款、征募和捐献物资。新疆民众捐献农牧矿产品,民主人士发起"一碗饭运动"从海外募资,华侨垫补政府军费开支,还捐助飞机、药物等大量军用物资,建立"中国血库",为抗战所用。
二是提供拥军帮扶。各地群众参与救护、掩护伤病军人。民主人士救助难民、儿童。妇女群众制作前线慰问品、帮助抗日军属。战区人民自发为部队送粮食、做军衣,并为部队作战提供各种帮助。三是提供人才支援。战时大批专业技术华侨回国服务,国内各界医务、文艺、航空工程技术、外语类等方面人才参与战时相关领域建设和服务,为解决战时技术人才紧缺的困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是农民和工商业者坚持不放弃农业和工商业生产,为抗战渡过严重困难时期和长期战争奠定了物质基础。华侨也积极回国投资工矿、垦殖、金融支持抗战,对抗战后期政府严重"贫血"的财政经济起到了输血作用。二是抗战爆发后,为了保全民族发展命脉,战区许多高校和企业迁至内地,各地群众积极支持并协助搬迁,不惜出力、出土地,满足抗战需求。三是为了保证战事军需,修建特种工程。如云南民工修筑滇缅公路,保证了中国抗战时期重要国际交通线的开通。8.6万四川农民半年时间建成了空军基地和多个机场。四是专家学者们投身学术,编纂战事史料、从事科学技术和军事研究、记录和揭示日军侵华罪行,他们用学术智慧推动了抗战取得胜利。
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说明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致力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今天,我们仍然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重要作用,团结依靠广大群众,继续弘扬爱国主义和抗战精神,团结一致,共同奋进,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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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战场是抗击法西斯侵略时间最长(1931~1945年)的战场,它是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序幕。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国战场决定性地位的再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的关内战场(通常也称中国战场)、苏联红军的满洲战场和美、英等国武装力量的太平洋战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东方反法西斯战争的三大组成部分。虽然亚太各国人民都为击败日本军国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平等的成员。但在军事上毕竟有主次之分,何者是主战场?一直是“二战”史学界热烈争论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大多数坚持“中国主战场说”,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条:
一、中国作战时间最长,从“七七事变”算起,有8年之久,若从“九一八”算起,则长达14年。
二、中国军队牵制了日本陆军的主力,既使其无法北侵苏联远东,又削弱了南进东南亚的军力。
三、中国歼灭日军的人数最多,战绩超过美军和苏军。
四、中国人民在战争中蒙受了巨大的人员牺牲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四大论据中,第三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缺乏严密性和说服力。第一、二、四条虽然本身是正确的,但却不是欲得结论的必备条件。退一步说,即使四项论据均能成立,亦不足以论证“中国关内战场是主战场”的观点,因为是不是主战场,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具有构成主战场的基本特征。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反法西斯各国对日作战的总政治,是力图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为达成这一目的,必须实施一系列战争行为。笔者认为,主战场应当是主要战争行为的发生地域,它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汇集了敌对双方武装力量的主力,一系列战役直接反映了国家军事力量最精锐部分的较量,其结果既能对辅助战场产生影响力,同时又决定着——而不仅仅是影响——整个联盟战争的成败。例如,苏德战场被公认为是欧洲战场的主战场,其最基本的依据是,苏德两国各以倾国之师相搏,德军四分之三的兵力是在苏德战场上被歼的。苏军在斯大林格勒、库尔斯克、柏林等战役的胜利,直接导致了法西斯德国的覆灭,对欧洲战场乃至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产生了无法替代的决定性影响。由此,同样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应当是消灭日本武装力量主力的战场。即使某个战场拥有若干一般特征,但若不具备根本特征——即没有在战场上取得彻底击败日本战争机器的决定性军事胜利,便不能算作是主战场。
众所周知,日本武装力量由陆军和海军两大军种组成,航空兵分别隶属于两大军种。与其他列强不同的是,日本海军在实践国家军事学说的战略作用上,往往比陆军有着更重要的价值。其一,作为海岛国家的日本,历来侧重发展海军,明治维新以来未曾有过丝毫的松懈。20-30年代,为了建成“一支能与美国相对抗的海军”,日本将其舰艇总吨位扩展至100多万吨,跃居世界第三位,是一支有着强大突击力的现代化作战力量。在此过程中耗费了巨额资金,有时甚至不惜割舍陆军的建设经费。以1918-1937年为例,日本海军预算实际上一直高于陆军,个别年度甚至约为陆军预算的两倍。1其二,从历史上看,日本海军在甲午战争中的黄海大海战、日俄战争中的日本海大海战,比其陆军同时间的满洲旷野之战,对于两次战争的最后成败更具有一锤定音的意义。1941年日本一搏国运的珍珠港事件也是以海军突击的形式发动的。其三,太平洋战场上海空战役所能带来的军事、政治后果,远远超过亚洲大陆上的陆军战役。由于日本海军在中途岛、所罗门群岛、马里亚纳、菲律宾、塞班岛、硫磺岛、冲绳岛等战役中大败,以及数百万吨海运船只无法弥补的损失,2日本世界性军事大国的地位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1945年8月盟军本土登陆在即,严重地威协着日本国家政权的生存,从而最直接地促成了日本的投降。(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中国和苏联的海上力量都很薄弱,即使能够全歼日本在亚洲大陆上的陆军,也没有在日本本土登陆的能力。)其四,和海军日新月异的状况相反,自日俄战争后,日本的陆军建设出现了明显的停滞趋势,停滞导致的落后到三、四十年代已基本形成。和半封建、半近代化的中国国民党部队相比,近代化的日本陆军自然高出一筹,但若置身世界列强,和英、美、苏、德等国现代化陆军相比,则无可争辩地显示出整体、全面的滞后。3由此,笔者认为,日本海军是日本军事力量的核心,承担了战争的首要重担。不消灭它庞大的海军,要赢得战争是一种奢望。对日本来说,一旦其海军悉数被歼,即使陆军主力犹存,有五、六百万之众,亦难继续战争,日本的最后败降即出于此。
显然,在界定“日本武装力量主力”时,不能紧紧局限于陆军,还应将更重要、更强大的海军兵力考虑在内。事实是,中国关内战场和满洲战场对消灭日本海军贡献甚微。中国海军在抗战爆发时总吨位仅5.6万吨,只及日本的二十分之一,并很快丧失殆尽。苏联海军的主力在欧洲,其太平洋舰队兵力单薄。与之对阵的日军“中国方面舰队”和“松花江区舰队”亦长年保持在数万吨左右,战争中几乎没有损失过巡洋舰以上的舰种。日本绝大多数的主力舰艇在“联合舰队”的编成内,它们是被以美国为主的盟国武装力量在太平洋战场上歼灭的。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损失的主力舰艇具体如下:4
战列舰:金钢(32156吨)、比睿(32156吨)、榛名(32156吨)、雾岛(32156吨)、扶桑(34700吨)、山城(34700吨)、伊势(36000吨)、陆奥(39130吨)、日向(36000吨)、大和(64000吨)、武藏(64000吨)。巡洋舰:龙田(3230吨)、天龙(3230吨)、球磨(5100吨)、多摩(5100吨)、木曾(5100吨)、大井(5100吨)、长良(5170吨)、名取(5170吨)、鬼怒(5170吨)、由良(5170吨)、夕张(2890吨)、五十铃(5170吨)、川内(5195吨)、阿武隈(5170吨)、神通(5195吨)、那柯(5195吨)、古鹰(7100吨)、加古(7100吨)、青叶(7100吨)、衣笠(7100吨)、那智(10000吨)、羽黑(10000吨)、足柄(10000吨)、爱宕(9850吨)、鸟海(9850吨)、摩耶(9850吨)、最上(8500吨)、三隈(8500吨)、铃谷(8500吨)、熊野(8500吨)、利根(13320吨)、筑摩(13320吨)、香取(5890吨)、鹿岛(5890吨)、香椎(5890吨)、阿贺野(6652吨)、大淀(8161吨)、能代(6652吨)、矢矧(6652吨)。《日本近现代史辞典》,东洋经济新报1978年发行,第909至912页。就此问题,笔者撰有长文《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陆军力量的滞后》,未刊。1937年日本约有航运船只400万吨,1941年增至700万吨。太平洋战争中,主要由于美军的轰炸和潜艇攻击,船损率达80%。(参见《中国近代舰艇工业史料集》第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参见【日】中原茂敏:《大东亚补给线》,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46、47页。
航空母舰:赤城(36500吨)、加贺(38200吨)、龙骧(10600吨)、苍龙(15900吨)、飞龙(17300吨)、瑞凤(11200吨)、翔鹤(25675吨)、大鹰(17830吨)、瑞鹤(25675吨)、祥凤(11200吨)、云鹰(17830吨)、飞鹰(24140吨)、冲鹰(17830吨)、千岁(11190吨)、海鹰(15400吨)、神鹰(17500吨)、千代田(11190吨)、大凤(29300吨)、云龙(17480吨)、天城(17480吨)、信浓(62000吨)。
至于日本陆军,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国战场一直抗击着日本陆军的主力。但在此之后,确切地说只是抗击了其陆军主力之一部,有着庞大兵员的另四大主力——“关东军”、“东方军”、“第一总军”(部署在日本本土)、“第二总军”(部署本土)并不用于中国关内战场。而此时,美、英盟军同样抗击着一个陆军战略军团——“南方军”,并使其在战争中遭到重创,因此仅就陆上作战而言,太平洋战场并不逊色。以下是“1937年至1945年日本陆军步师团兵力分布情况简表”1。年月日军步兵师团总数中国关内百分比满洲东南亚及南太平洋朝鲜日本国内台湾及冲绳1937年7月1742111937年末241667%5121938年末342471%8111939年末412561%9251940年末492755%11291941年12月初512243%1310241942年末582339%1415151943年末702333%1523271944年末992525%103821861945年8月1682615%22449598据上表可知,中国关内战场上的日军师团,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通常占其总数的50%以上,最高曾达71%。此后几年连年下降,1944年占25%,居第二位。1945年仅占15%,居第三位。由此可见,自1943年末起日本陆军主力的部署重心已开始转向南太平洋和日本本土。总而言之,美、英盟军歼灭了几乎全部的日本海军,并重创了“南方军”;苏军歼灭了关东军;中国军队牵制了“中国派遣军”,并派出部分军队到东南亚对“南方军”作战。
为了论证中国战场的战果要大于其它两个战场,某些学者通常引用下面三个数字:
一、据〔日〕林三郎著《太平洋战争中的日本军队》称,太平洋战争期间,日军在西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被美、英等国军队击毙和死于伤病者约89万人。
二、据林三郎的《关东军和苏联远东军》称,关东军1945年8月在满洲战场被苏军消灭共达67.7万以上,其中战死者约8.4万人。2
三、据1945年延安总部公布的材料,八年抗战,中共领导的各类武装力量共歼日军527422人。3又据蒋纬国总编:《抗战御侮》称:国民党军共歼日军859626人。两者总计共歼日军近140万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论证方式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颇有断章取义之嫌。就第一条而言,89万人仅指的是日军在“西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的损失,并未包括日本本土的伤亡,而日本本土也属于太平洋战场的区域之内。若将日本本土的数字也包含在内,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的人员总损失必将位居首位。另据日本方面的统计数字,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共死亡军人约200万人,其中死于中国关内战场为45.5万人。(参见中原茂敏:前引书第1、第332页)。《抗战御侮》第10卷,台湾,1978年,第45页。《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系年要录,统计荟萃》,海军出版社,1988年,第479页。《关东军和苏联远东军》,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01页。引自《侵华日军序列沿革》第271页,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
还有一些学者则有意无意地将第二、第三条的两个数字相加,声称日军在中国领土上总共损失了约200万人,这显然也是不妥的,因为“中国领土”和“二战”史研究中使用的“中国战场”这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后者在地理上指的是山海关以南中国领土。若将满洲战场的战绩也计算在内,岂非贪苏军之功。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人数也只是计算战果大小的参数之一,还有一个物的因素。衡量海军战果最主要是计算“物”——舰艇。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人和物综合起来考察,然后再就各战场进行比较。众所周知,自19世纪下半叶起,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武器因素在战斗力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应地,人力比重急剧下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一艘数千、数万吨的巡洋舰或航空母舰。常常凝结着国家的最高科技,虽船载不过千百人,但作为一种强力突击兵器,若折合战力恐怕不会亚于数万陆军官兵。
就对日作战的军事技术水平而言,太平洋战场无疑是最高的。虽然中国的抗战具有反侵略的正义性质,并且采取了切合实际的持久、消耗战略,但充其量只是一场近代水平的战争,绝不可与太平洋战场上大量飞机和舰艇的现代化海空立体作战同日而语。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在现代世界大战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也很难有自己真正独立的世界军事战略。
日本派驻关内的中国派遣军长年保持在60万到80万人之间,仅在最后一年才骤增至105万。这个数字相对于关内辽阔的中国大地、最高可达540万人的国民党军队和当时西方的战略战役水平来说,是相当有限的。研究“二战”史的学者都知道,日本陆军缺乏实施现代化战役的技能。具体来说,就是坦克(快速集群)的大规模深远突击、步兵的摩托化、炮兵的大量集中和机动等。换言之,那种源于30年代、大战期间流行于欧洲、北非战场的机械化、高速度、大纵深的合围战役,是日军不具备的。
尽管它几乎在所有针对中国国民党军队的战略性进攻战役中以少胜多,但那充其量“只是现代科学化战争的微弱摹仿而已”,战役本身的质量并不高。其进攻战役的基本布势,是由“军”级军团在航空兵的掩护下,集中大部分兵力猛攻敌方战线的某一部分,实行中央突破。由于动作比较呆板,进展目标固定而有限度,正面攻击一般没有伴之于两侧的掩护,也未向敌方两翼同时实施快速、深远的钳形迂回,所以国民党军队大都可以在遭受突击的情况下,从容撤出基本兵力,免遭合围。
尽管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中的一支二流陆军,但由于中国国力的孱弱和军事水平的低下,中国军队也仅能对其实施牵制作战,无力采取歼灭行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战场更是表现消极,战略上形成了对盟国战场的严重依赖。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国民党军队从未对日本占领者实施过一次重大的战略性进攻战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八年间虽然通过游击战取得了很大成就,卓有成效地占据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并将敌人紧紧地压缩在重要城市和交通线一带,但也没有对日军的战略战役军团——军、方面军,实施过歼灭性的打击。当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南方军”和“关东军”俱遭重创,建制残缺不全,但同时的“中国派遣军”战略布势却基本完备,师团以上的建制从未遭到过全歼。
众所周知,是否能整建制地消灭敌人的战术兵团乃至战略军团,是现代军事学衡量战争水平的一个重要志。
中国军民虽然抗战最久,但时间长短尚不足以论证“中国主战场说”。以欧洲战场为例,英、法对德作战长达6年(1939年9月始),苏联不过4年(1941年6月始),但没有人会认为英、法的西线是欧洲的主战场。
有些学者在讨论中国战场的牵制作用时指出,由于中国战场牵制了大量日军,有力地支援了苏联的卫国战争和美、英的太平洋战争。他们引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话: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中国的抗战,会有多少日本兵冲向东南亚,又会有多少日本兵冲向中东,他们将会与德军会合。
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盟国间的支援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的。一些学者不应该片面地单提我国抗战对别国的帮助,而忽视别国对我国的贡献。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侵华日军有许多部队南调,从而减轻了中国战场的压力。再以“关东军”为例,尽管它始终部署在中国土地上,但其战略上的真正对手并非是中国的军事力量(如东北抗日联军),而是苏联的远东部队。“二战”期间,苏联远东军一直对日本“关东军”拥有军事优势,即使在1941年12月德军逼近莫斯科的时候也是如此。如果不是苏联一直在“冷战”中遏制着关东军,使其有所忌惮,那么“关东军”主力一旦入关,必将形成攻占中国战时首都——重庆的现实威协,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好的例证是1944年的豫湘桂战役,日军“中国派遣军”仅拼凑了14万人,便轻易地从河南洛阳打到了贵州独山。
中国八年抗战的损失确实在亚太各国中位居首位,人员伤亡3000万,物资损失600多亿美元,是受日本军阀戕害最重的国家。(对日作战中,美军伤亡32万人,苏军伤亡仅3.2万人)然而,衡量一个战场的地位主要还不在于它自身的损失,而是歼敌的成绩。苏德战场的作用之所以是第一位的,主要不是因为苏联在战争中牺牲了2000多万人,更重要的是苏军歼灭了1000个德国师,并且攻战了柏林,在政治、军事和法律上毁灭了希特勒德国。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尽管中国军民坚持了8年抗战,并有4年是在极为艰苦的环境下单独作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和人类正义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大战的整个进程和现代军事学的自身规律来看,太平洋战场无疑起到了摧毁日本军国主义的决定性作用,这是任何其它战场难以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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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英语教学,提高英语学习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英语教学质量是每个英语教育工作者最关注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语教学质量决定性的重要因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如何提高高等院校英语教学质量是当今英语教育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已经引起许多专家、学者和教育部门的关注。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决定英语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和陈述,从而总结和归纳出提高我国高等院校英语教学质量的途径。
关键词:英语教学质量;外语教师;素质结构
英语教师综合专业素质的高低在提升高校英语教学质量上扮演着非常重要角色。具有较高综合专业素质的英语教师可以大大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可见,教师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方面至关重要。关于外语教师应该具有哪些素质才能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问题,笔者认为,外语教师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个性品质
教师的个性品质主要体现在身心是否健康,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感情是否成熟。当代英语教师要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同时加强对综合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使自己成为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生活态度,思想成熟的当代合格教师。笔者认为,在优秀英语教师的构成要素中,教师的学识和个性品质是构成优秀英语教师构成要素中的基础和教师职业发展的前提要素。如果教师没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那么教师的个人教育事业发展将无从谈起,如果没有一个积极向上的事业心和生活态度,那么在课堂上教师可能会把一些消极人生态度潜移默化地传达给学生,这对于学生的成长无疑是百害而无一益的。
(二)教学能力
当代英语教师尝试开拓在教学实践中的创新能力,包括对尝试用一些较为新颖、流行的教学方式、方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例如,翻转课堂等一些教学方法。英语教师教学能力是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核心要素,是衡量教师职业素质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当今教师职业建设中,教师的教学能力不仅仅包括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还包括一些综合素质和技能,例如,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观察力、记忆力、创造力,以及教师在从事科研活动的素质和能力等。
(三)事业心
当代英语教师应该具有较强的事业心,把教学事业当做生活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成为一名出色的英语教师而为之付出努力。当代高校外语教师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事业心,例如,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的学历层次,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对新教法、新的教学理念进行专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研究,提升自身的教学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高校英语教学特点和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多年的教学实践经历从2方面对如何提升高校外语教师的素质进行分析、研究和陈述:
(一)教师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着重解决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提高英语语言水平学习有关学科理论。作为一名外语教师,应坚持收听各种外语广播,收看外语电视节目,收集网上外语信息另一方面,教师应订阅有关中小学外语研究之类的与教学结合十分密切的教学科研杂志。
(二)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
高等院校可以开展一些提高教学素质和能力的科研活动,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
首先,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根据教师年龄,把教师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3个层次,在每个年龄层次中开展教师观摩优质课等活动;其次,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组织听课、评课、说课活动;再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即走出校门,甚至国门深造学习,聘请优秀教师,外语专家讲座,甚至外籍教师讲学培训,充分挖掘外语学校资源,创造外语特色氛围等;最后,开展“创优课”活动和“教改实验”与课题研究,此举,可以大大地优化和提升教师的教学观念,进而推动高校外语教学向纵深方向发展。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间交往的加深,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知识的更新也推动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外语教学这块特殊的领域里,其发展速度与对外语人才的需求,促使外语教学应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交往的需要,也加快了它的改革步伐,特别是对外语教师素质的要求,抓外语教学工作首先应放在教师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因为其素质的高低是推动外语教学不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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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鹏华盈合伙人:如何组建一个强大的董事会?
许多初创公司只有在遇到麻烦的时候,才想起来要成立一个高效的董事会。凯鹏华盈合伙人朱丽叶•德拜尔尼为许多初创公司提供多董事会管理建议,她指出,组建一个好的董事会,创业者需要:清楚公司的愿景;寻找正确的技能;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责任;创建鼓励辩论的文化;突破舒适区。
每一位出色的CEO背后都有一个出色的董事会。但我注意到,对于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这项任务,许多初创公司创始人往往是一拖再拖。亚马逊和谷歌等成功的科技公司,在很早便成立了董事会。当然,这两家公司都是特例;通常情况下,公司很少会预想到没有董事会的后果,直至他们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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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一直在为初创公司提供董事会管理与高管招聘方面的咨询,我认为董事会真正的职责是聘用和解雇CEO。毕竟,好的董事会清楚他们要对彼此负责,对公司股东负责。此外,好的董事会在想法、背景和观点方面是多元化的。下面的统计数据值得反复思考:硅谷董事中仅有10%为女性,风投投资的初创公司中,女性创始人或CEO的百分比更低。
如何组建一个好的董事会?下面是一些实用的建议。
清楚公司的愿景。你希望公司实现什么目标?明确你需要董事会做些什么来实现这些目标。在考虑和确定你需要董事会成员具备的特性、技能与经验时,要牢记公司的目标。
寻找正确的技能。制作一个简单的表格,将市场中现有的特性综合在一起。将你期望的“最终”董事会的所有方面在表格中列出。在表格中填写每一位董事的潜在想法,根据这些想法的深度或契合度以及成功聘用的可能性进行排名。对这个清单及时更新,将其作为董事会议上一个积极的讨论项目。
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责任。正如吉姆•柯林斯所说:“你是否为合适的人准备了合适的位置?”成立委员会或划定关键责任范围永远不会过早。你是否有最优秀的审计主管或薪酬主管?谁是你在关键领域可以依靠的首席董事?
创建一种文化,鼓励辩论。培养一种广纳谏言和独立的文化。你希望听到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帮助你思考各种选择。考虑你希望董事会带来的文化与互动:是富有激情的激烈辩论,还是头脑清醒、慎重的讨论?你希望董事会能够推动你前进,让你感觉不舒服,挑战传统思维。与此同时,你想要的是一个董事会,而不是运营委员会,所以设定界限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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