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英国义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国特色学校是英国中等教育改革的旗舰标志,自1994年发展至今,几乎涵盖了所有英国公立中学。英国特色学校的发展提高了英国中等教育质量,促进了教育公平。目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提倡发展学校特色,建设特色学校,本论文通过对英国特色学发展的研究,对我国特色学校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带来启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英国特色学校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英国特色学校在满足国家课程要求的同时,选择一些特色科目,向所有学生提供丰富与和谐的教育,这一举措满足了不同学生个体需要,办出特色学校。我国的基础教育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英国特色学校具有的优势与获得的成果,以获得一些具有借鉴性的启示,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特色学校;基础教育;个性化学习
所谓“特色学校”,就是指在学校教育工作的整体或全局上形成的、具有比较稳定的、区别于其他学校的独特风格或独特风貌的学校。”[1]英国的特色学校一系列举措有利于学校与学生的发展。应试教育体制下,我国基础教育片面注重学生的升学率,评价标准单一,学校与学生之间发展都不平衡。通过英国特色学校的研究,发现其值得借鉴的经验用以启发我国的基础教育,不断促进学生的发展。
自主的课程设置。赋予学校课程自主权,要求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课程目标,开发和建立自己的课程体系是英国当前学校变革的总体特征。这一理念促进了英国中等教育阶段学校课程的多样化,也使得以科目为中心的特色学校建设成为可能。英国特色学校在申请认定时不仅要在办学水平方面达到相应要求,还要慎重选择自己的优势领域,考虑“特色”对学校和社区发展的重要意义。特色领域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定后,政府将通过额外的拨款用以聘请教员和购置设备,用以支持特色项目和特色学校的发展。
注重学校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合作是特色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英国特色学校不仅仅局限于提高特色科目和整个学校的标准,还强调特色学校之间通过互相合作和共享彼此经验与特色而共同提高。学校至少要与五个地方学校合作,至少要与一个中等学校结成伙伴关系。为了提高处于社会落后学校的办学质量,要求学校之间合作,分享资源、分享优秀管理,使每个人都能学到专业知识。
个性化学习模式。对于如何发展个性化学习,英国特色学校积累了很多经验,首先,最有效的教学基于真正了解每个学生的优势和弱点。其次,要发展每个学生的自信心和竞争意识,就必须教给学生一些建立在自己的学习经验之上的策略。这些策略面向全体学生,为了做到这点教师需要发挥创造性,扩展学习机会,增加学习容量。
(1)学校资源分配不合理
我国基础教育过程中,学校之间的资源分配很不合理,学校之间的差异很大。一些较好的学校,拥有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教师资源、素质较高的生源等,长久以来这些学校就发展成了名校。而那些地处偏僻、经济水平落后地区的学校只有当地的留守儿童、家境贫穷的孩子去读,在生源方面只能接受这些素质相对较差的学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学校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名校吸纳了绝大部分优质的生源,同时拥有优秀的名师,二者的结合,大大提升了学校的升学率,使得这些学校更加有名气,成为了真正的名校,湖南地区的“四大名校”就是典型的代表。每年这些学校的升学率、重点大学录取率远远大于其他学校,这些数字吸引了更多的优秀学生。
(2)评价标准单一
在我国,接受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考上大学,成绩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学校、家长关注的就是学生的成绩,分数成为了焦点。学校的文化课才是重点,美术、体育、音乐等课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教师对学生缺乏足够的关怀,只是将目光放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其他方面的优秀表现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特长得不到发展,学生的潜力也得不到正确的对待,所有学生被同等的对待,用一个统一的分数标准去衡量,违背了许多教学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的创造力得不到发展,思想僵化,思维定势严重。尽管一些重点学校的学生考试成绩很好,但是学生大多是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失去了个性,缺乏创造力。
(3)学校缺乏与外界的共同发展
英国政府非常注重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加强与社区其他学校的合作带动薄弱学校的发展;促进学校与社区的共同发展。我国普通高中在发展中往往不重视与社区的联系,甚至封闭办学,不仅造成了学校与社区关系的松散,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在我国,学校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竞争的关系,学校存在着抢优秀生源的情况,很多通过一些政策试图争取留下成绩优异的学生。其实,学校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合作的关系,加强与其他学校的联系,不断学习他校优秀的办学经验至。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想达到学习之间的诚意合作很难。学校于周围的社区联系也较少,相对处于封闭的状态,两者不能很好的合作,学校的校园氛围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1)创设情境,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学习
素质教育呼吁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是我国基础教育应试教育思想仍然是根深蒂固,大部分学校观念继续停留在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的均衡发展。英国特色学校倡导个性化的学习,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来制定教学方案。“每一个学习者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人,他有他自己的历史,这个历史是不能和任何别人的历史相混淆的。”[2]学生要通个性化学习这种主动学习来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技能,从而适应社会发展,完善生活。我国基础教育过程中,要针对学生与学校的特点,建立特色学校,创设个性化的学习环境,是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学校要积极创设情境,开设特色课程,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帮助学生形成个人特色的学习风格,提升学习能力,迎接个性化学习时代的挑战。
(2)权利下放,扩大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
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确定了三级课程管理的体制,越来越多的学校进行校本课程的开发,通过校本课程促进学校的发展。在“以校为本”的理念下,学校需要考虑自己的办学传统、学校特色,也需要明确学校发展优势与弱势,本校教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所处地区的特点及周边环境等。在这一过程中,校本课程开发也因此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与外延:校本课程开发不仅可以是学校对国家的预留课程空间进行开发的过程,也可以是学校“校本化”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过程。通过校本课程开发形成学校特色,使学校掌握自主权,发展自己学校的优势科目,充分利用学校的有利资源。
(3)发展特色学校,推进优质学校教育
特色学校不像普通中学那样对所有的学生施以同样模式的教育,而是针对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尽力挖掘每个学生的潜力,使每个学生进入适合自己的特色学校,使每所学校获得成功。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中等教育也已经从发展学校的数量跨越到提升学校质量的阶段。我国的重庆市在发展特色学校有了一定的经验,特色学校之“重庆经验”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使得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都获得了发展。[3]优质的学校不是搞一个模式的教育,而是办出自己的特色,发展学生的个性,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充分的开发。人们可以根据社会对不同人才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学校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目标是大面积提供教育质量,人人接受优质教育,每个学校都要办好。重点学校不是解决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问题的最终出路,发展特色学校,借鉴别国的经验,会使我国在发展优质学校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当前大学教师重科研轻教学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既与大学教师所处的大环境以及人们对高校科研工作的理解有关,也与现行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有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国约克大学职称评审制度介绍及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介绍了英国约克大学和武汉大学的职称评审制度,通过比较两所高校在职称评价标准、评审办法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武汉大学评审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办法。
[关键词]约克大学 武汉大学 职称评审 启示
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是高校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是教师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比较武汉大学与英国著名高校约克大学职称评审中不同的做法,找出武汉大学职称评审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办法。
(一)简介
根据从事工作的不同,约克大学的教学科研人员可分为三类:教学科研并重型(academic staff),科研型(research staff)和教学型(teaching staff)。教学科研并重型人员的晋升道路分为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和讲座教授四个档次,科研为主型人员分为六级、七级、八级和高级科研人员四个档次,教学为主型人员包括六级、七级、八级和高级教学人员。担任所有职务的基本条件是教职人员必须拥有博士学位,且大多经历了博士后深造,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约克大学职称聘任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开始,第二年夏季学期结束时公布结果,过程持续将近一年。学校对名额不做任何限制,教师达到标准,即可通过职称评审。对没有通过评审的教师,一般要求其不能连续申请,目的是使教师有时间改善教学科研工作。
(二)职称评审评价标准
针对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型和教学型三类人员的工作特征,约克大学制订了不同的职称评审标准。本文主要研究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评价标准。对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学校主要从四个方面评审:科研、教学、构建研究环境上的贡献,以及公共服务。
科研标准:1.在本专业顶尖杂志公开发表经同行专家认可的高质量论文,发表高水平成果,或创作出高水平艺术作品;2.指导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数量;3.主持重要的研究项目;4.在知识转化或创新方面成就;5.获奖及在其他学术机构任职;6.在国际国内会议上做重要发言;7.在推进学科知识以外取得影响更广泛的研究贡献。
教学标准:1.本科生和研究生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2.课程编写、创新方面作出贡献;3.学生及同行的良好反馈;4.受邀担任其他教学机构的检查人;5.在发展跨学科课程方面作出贡献;6.在维持教学质量方面作出的贡献。
构建研究环境上所作贡献标准:1.领导研究团队的能力;2.持续获得外部科研基金的能力;3.拓展新研究团队和研究项目的能力;4.在探索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机会上作出贡献;5.在扩大科学研究影响力方面作出贡献;6.受邀担任国内或国际咨询人。
公共服务标准:1.在院系或校外研究机构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或承担相关工作;2.在学校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其他跨专业活动中作出贡献;3.对经费、设备及教学、科研辅助人员成功管理的能力;4.领导教职员工和博士生的能力。
(三)参与职称评审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参与约克大学职称评审的七个责任主体包括:申请人、院系负责人(Head of Department)、专家顾问组(Advisory Panel)、学术晋升委员会(Academic Promotion Committee)、同行专家(Referees)、学术委员会(Senate),以及理事会(Council)。它们的职责分别是: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系负责人提交职称申请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
院系负责人:核实申请人材料,就申请中出现的问题咨询相关专家和同事。在此基础上,完成针对申请人的保密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到相关专家顾问组和学术晋升委员会。报告中需分析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否证明其满足申请岗位的要求,同时明确申请人是否存在任何不足。如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也需一并在报告中列出。
专家顾问组:按学科分为艺术与人文科学类专家顾问组(Arts and Humanities Advisory Panel),自然科学类专家顾问组(Sciences Advisory Panel)和社会科学类专家顾问组(Social Sciences Advisory Panel)。根据申请人所在学科,由相对应的专家顾问组从专业角度对申请人材料和院系负责人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反馈学术晋升委员会。
学术晋升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院系负责人的报告以及专家顾问组意见,学术晋升委员会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完全符合晋升条件。将那些从表面看来完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prima facie case)送给同行专家评议。结合同行专家意见,委员会得出最终推荐名单,提交到学术委员会。
同行专家:在深入了解申请人工作的基础上,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贡献、学术研究地位作出评价,就其是否满足申请岗位要求给出意见,反馈给学术晋升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审阅学术晋升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确定最终名单,并向全校公布晋升结果。
根据申报教师工作内容的不同,武汉大学将其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和科研为主型教师。本文主要研究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教学科研型并重教师的主要评价标准包括:1.基本条件:学历(一般要求博士)、外语和任职年限要求;2.教学条件:主讲过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申报教授要求主讲过研究生课程,并完成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任务;3.科研条件:在本专业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取得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等。
武汉大学职称评审的具体做法是:个人申报,院系对材料进行审核,召开院系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第一轮评审。通过评审的材料送给同行专家评议,汇总同行专家意见后,召开学院职称聘任分委员会会议进行第二轮评审,通过第二轮评审的材料上报到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在对材料复核后,按照学科分类,召开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第三轮投票。通过评议者,进入最后一轮校职称聘任委员会评审,通过者对外公示。
由以上分析看出,武汉大学有比较完整的评审制度,但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评审标准的制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归纳起来,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重科研轻教学
武汉大学的职称评审,评价被评审人的主要标准是科研成果和教学质量,实际上主要依据科研,即有没有发表论文和专著、有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有没有取得奖项、专利和成果,而且对科研成果的级别和指标做了详细规定。对教学工作,只有简单工作量的要求,上几门课、完成多少学时数即可,没有体现对教学效果、教学态度、师生评教、教学研究的要求,教师教学水平的好坏、教学能力的高低基本不影响职称评审结果。
这是一种很明显的重科研轻教学的职称评审制度,其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在这种制度导向下,教师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研究如何发表文章、拿项目、满足职称条件上。主观条件和客观现实影响下,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后,不再愿意多参加教学工作,教学热情下降,教学质量降低。长此以往,必将影响高校人才培养工作。
(二)论文重数量轻质量
武汉大学科研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论文的数量,要求申报人至少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才能参加评审。这导致部分教师撰写论文不是为了解决科学问题,只是用来满足文件要求。实际工作中发现,在职称评审的前一年,一些教师突击发表文章,特别是会议文章,文章数量骤增,质量则得不到保证,学术泡沫由此产生。
为把紧论文质量关,学校也规定论文发表的期刊必须是核心及以上,且至少1-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对期刊和论文收录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控制了论文质量。但是,这种要求一是没有考虑到不同学科之间的刊物数量和质量的差异,二是把三大检索、SSCI、核心期刊目录等图书索引工具用来衡量期刊学术水平,明显是不合适的。
(三)重硬指标轻软指标
武汉大学职称评审中对学历、资历、外语、学时数、论文数量、项目数量、经费、获奖等易衡量的硬指标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而对教学能力、学术影响力等比较抽象、难以量化的软指标未做具体要求。教师的工作水平、成就高低反映在教学、科研、学术地位等各个方面,缺一不可。在评审时,不应厚“硬”薄“软”,应该软硬兼顾。
(四)未最大限度发挥同行专家的评审作用
在约克大学,申报高级讲师需要经过三位同行专家评审,两位校外,一位校内。申报副教授和讲座教授需要经过五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一位由副校长直接指定,并任命为专家组组长,其他四位由组长指定,五位专家全部来自校外,且至少有一位来自国外大学。同行专家意见是校学术晋升委员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的重要依据。武汉大学对同行专家评议的规定是,申报教授需要经过五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至少三位来自校外,申报副教授不做强行规定,可以送审也可以不送。同行专家意见是学院职称聘任分委员会的参考意见,最终学院推荐名单由分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
武汉大学对副教授聘任不是必需同行专家评审的规定,增大了评审中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失公平。评审教授申报人材料的同行专家如果有校内专家,校内专家的评审通常会受到工作关系、人情来往等条件制约,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将受到不良影响。
(一)加强教学业绩评审
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时,综合考虑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比重,加强对教学成果考核,引导教师重视教学工作,加大在教学方面投入。评价标准可借鉴约克大学,如通过教案、教义、作业布置与批改等情况来考察教学态度,通过学生及同行的教学评价等来反映教学效果,通过教学论文发表、教材编写、课程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等来衡量教学研究能力,通过在权威教学机构任职等来表现教学影响力。
(二)用科学的方法考核论文质量
考虑到不同学科间刊物质量和数量的差异,学校不再对论文数量,发表刊物和检索情况做统一标准,而改由各院系参照学科特点,根据申报人的论文数量和质量,对论文整体情况做鉴定。院系可根据本学科期刊和会议排名,规定申报副高、正高的教师分别应在哪种层次的期刊或会议上发表多少篇文章。在顶级期刊、会议上发表文章的作者,不论其文章总数多少,都应重点考虑。
(三)处理好软、硬指标的关系
对教师成果中易量化的硬指标做定量评审,不易量化的软指标做定性评审。如教学工作可通过对教学工作量的定量考核和教学态度、课堂教学效果的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来综合评价。
(四)更大限度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
在现有基础上,更多发挥同行专家评审作用,可以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增强评审的公平性。建议在副教授评审中增加同行专家评审环节,在教授评审中加大校外专家比例,有条件的学科鼓励邀请国外专家评审。
综上分析,约克大学职称评审有很多值得武汉大学学习的地方。通过不断向制度先进、管理科学的海外大学取经,武汉大学职称评审制度会日趋成熟和完善。良好的职称评审制度能引导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向正确的方向前进,促进教师成长,从而提高学校整体师资队伍的水平,带动学校健康、高速的发展。
[1]University of Promotion of Academic,Research and Teaching Staff[EB/OL].(2010-08-10)[2011-07-30].http://www.york.ac.uk/admin/registrars/acadprom/ProceduresCriteria2010.pdf
[2]王增湘.大学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原因及对策[J].管理学刊,2010,23(5):83-85.
[3]韩明.从职称评审看高校“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成因与对策[J].高教探索,2010(3):133-135.
[4]易金生.美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及启示[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323-325.
[5]杜丹.关于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改进的思考[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14(6):159-161.
[6]邹军.高校职称评审中充分发挥同行专家鉴定导向作用的思考[J].高教论坛,2009(7):101-103.
[7]何剑.高校科研工作“量化管理热”的“冷”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2):74-76.
相关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多元智能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心理发展学家霍华德 加德纳(Howard Gardner)在1983年提出。加德纳从研究脑部受创伤的病人发觉到他们在学习能力上的差异,从而提出本理论。 传统上,学校一直只强调学生在逻辑─数学和语文(主要是读和写)两方面的发展。但这并不是人类智能的全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多元智能结构理论对我国普通高校音乐教育的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普通高校音乐教学能力也不断增强,传统的音乐教学主要是突出老师的作用,对学生学习音乐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多元智能结构理论对我国普通高校音乐教学的启示进行研究,通过对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的介绍和分析,以求提高普通高校音乐教学水平。
关键词:高校音乐教学 多元智能结构理论 启示
对于复杂的音乐教学工作,我们需要学生和老师不不断的学习,老师还要充分调动学生对音乐的运用技巧,提高学生对音乐学习的积极性,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学生自己不断领悟音乐的美妙,不断提高对音乐学习的兴趣。现在对音乐实行的教学主要就是听唱、欣赏、乐器,对于这些教学是不能满足新课改提出的要求的,运用多元智能结构理论教学,也就能够很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对音乐学习的浓厚兴趣,同时给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精神资源,对高校音乐课程改革发挥重要的作用。
多元智能结构理论是美国著名大学教授华德?加德纳提出的一种人类智能结构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在我国广泛的传播,对我国高校改革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多元智能理论的主要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智力的发展不同的方向可以划分为七个不同的智力中心,包括语言智力、逻辑智力、视觉智力、身体动觉智力、音乐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我反省智力,所以我们在对智力开发的时候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上述的七种智力是相互联系的,对于智力的发展也有先后,对于这七种智力每一个正常人身上都具备,很多都是由于遗传和生存环境所影响,这些智力在每一个人身上表现程度是不相同的,在对信息的获取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其中一种智力完成,但是在分析信息的时候其他的智力都要共同参与。
(一)课程模式的多元化
传统的课堂教学比较单一,对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限制。多元智力理论的运用,通过课堂中设置一些不同的智力活动能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实行课堂模式的多元化。每一位学生都能够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特点和方式进行学习,通过多途径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更好的开发学生的智力。
(二)课程设计的个别化
在音乐教学中,运用多元智力理论根据每一位学生身上具备的不同的特点进行教学。由于每个人具备的智力类型不同,在传统教学中“差生”往往表现为语言智力和数理逻辑智力不好,但在其他的智能表现上也就比较出色,也就是说从不同角度出发看待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是优秀生,也就不存在智能高低的问题。所以在对课堂设置的时候,要突出个别性和差异性,让每个学生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
(三)课程实施的情境化
音乐教学主要就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欣赏能力,人们通过自己对音乐情感的理解充分的认识到音乐的美妙,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具有愉快的心情,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所以在我们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要设置音乐有关的情景,帮助学生充分发挥音乐智力,更好的学习音乐,同时有效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对音乐学习的兴趣。多元智能理论强调“智能的情境性”,注重发挥学习者的主动性,让学生参与到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中去,使学习者本人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更加有效地学习。
(一)激发孩子们的创造能力
多元智力理论运用到音乐教学中,以学习打击乐器对学生的智力发展进行分析。打击乐器相对来说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而且和声也比较单纯,同时参与伴奏的各个声韵都是基于固定的节奏,这样可以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灵活性以及团队合作能力,对孩子的全面发展来说十分有利。在我们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能很好的理解音乐本身的含义,在对音乐进行演唱的时候也就不能带有音乐创作时的情感,很多时候都只是对音乐进行简单的演唱。多元智力理论主要就是充分的强调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智力的差别,对学生进行多元化的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自己去学习,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音乐教学,提高学生的音乐学习能力。
(二)课程设置应该符合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在课堂教学中学生听音乐的时候,老师应该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是老师就要充分的引导学生运用自己的创造性对一些音乐进行理解,尽量的创造一些有意义的旋律,同时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创造一些合适的律动来表达他们的情感,这种方法也就能够更好的让学生感受到音乐的美妙,对学生的成长也极为有利。运用舞蹈律动来教学也能让学生好动的天性得到释放,让他们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加强学生对音乐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这样的教学也就会让学生爱上音乐,也就提高了学生对音乐学生的浓厚兴趣,也符合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三)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其手段应该实行多元化
在传统的教学中对学生的评价都是通过考试完成,在测试中主要就是对语言智力和逻辑智力的检测。我们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应该实施多元化的评价手段,强调评价的发展性功能,主张与自己过去相比有什么样的变化或进步,也更注重个人体验与成长,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反思性”评价。
多元智力理论下的音乐教学不仅使学生成为音乐课的主体,而且大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当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采用多元智力理论,使学生们的智力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培养出更多全面发展的人才。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我国新时期重大的历史任务,党和政府把新农村建设放在了各项工作之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重中之重。但是,如何建设新农村,仍然是一个值得探索和讨论的话题。当前,我国在探索新农村建设的实现途径时,一方面要强调自主探索,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域外经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韩国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高了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失衡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总结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吸取建设中的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新村运动;新农村建设;经验教训;启示
新型农村建设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要而对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改变了乡村长期以来贫穷落后的而貌,缩小了城乡差距,显著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韩国在很多方而与中国现阶段具有相似之处,如地少人多、资源短缺、人均耕地较少。因此研究韩国新村运动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韩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改善了农村贫穷落后的而貌、增加了广大农渔民的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而且也促进了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缩小了城乡发展差距、增强了农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启示的地方。
(一)注重精神层面的引导和鼓励
韩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深刻的国家,国民具有强烈的服从意识和宿命论思想。政府据此通过一系列农渔民易于接受的形式来鼓舞引导,从而激发出国民长期受抑制而潜在的良好社会伦理道德。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新村培训院来培养新村运动领袖,定期请成功者介绍经验,参与制定政策的政府官员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广泛听取人民的意愿。这点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农民与韩国农民具有相近的性格特点。因此我国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多从精神层而引导农民,变“要我干”为“我要干”激发他们改善自身生活环境的动力。多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少一些空洞的政治宣传口号。
(二)因地制宜,进行科学长远的规划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长久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必须站在战略发展全局的角度。韩国新村建设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建设目标,而且各地自然条件和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政府将全国乡村分为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分类实施不同的项目。根据不同阶段所要解决问题侧重点不同,结合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出不同的发展规划,促进了韩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而貌的改善。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各地发展极不均衡,为此新农村建设不能按照统一模式在全国开展,应该因地制宜,做好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
(三)动员一切力量支援农村建设
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并清醒的认识到农村问题单靠农民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去支持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农民的能动性,通过经济效益激发企业建设农村的积极性。
(四)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韩国新村建设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指导网络。整个运动过程中,韩国政府在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推进的组织领导、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技术的开发等方而都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新村建设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始终维护和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有农民充分的参与讨论,一切政策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放手发动农民用白己的双手去建设自己的家园,用行动去改善白己的生存环境。采取分步实施、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等方式,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居住环境入手,从小事干起,从实事做起,逐步向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市化的纵深推进。对于后发现代化的我国而言,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完善的领导体系正是我国的优势所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我们的优势,加强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同时要处处体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只有依靠自己才能去改变白身的生存状况。
韩国新村运动,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文明的巨大进步和发展,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成功尝试和具体实践,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典范,亦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但由于过分强调政府的统筹作用和依靠行政手段,新村运动中存在着许多教训值得我们警惕。
一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农村缺乏足够的劳动力。虽然韩国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通过新村运动得到巨大的提高,但是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并不愿意留在农村,而是大量流入城市,导致韩国农业人口由70年代初的46%下降到现在的7%。虽然这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政府因未能处理好城市化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以至于韩国农业严重衰退,农产品供应不足,超过60%的农产品不得不依靠进口。
二是未能处理好新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韩国新村运动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因在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致使在农业自身发展中产生了很大的污染。不仅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价格下跌,而且使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的威胁。
三是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对于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因为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致使在建设中存在很多弊端。
一些地方官员迫于政绩压力,不顾农民意愿,大搞形象工程并强迫农民捐赠土地及劳务。这点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应该提防和警惕的,防止一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韩国“新村运动”是在韩国城乡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符合韩国的国情与建设需要的。但是我们要正确看待韩国新村运动,必须注意到中韩两国农村建设的差异,既要学习其先进经验,更要吸取其教训、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各地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相关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我国煤炭行业占据着主要的能源市场,近几年来市场供需趋紧,价格波动较大,煤炭交易双方对规避风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燃料油期货作为我国推出的首个能源期货,四年多来市场状况运行良好,给相关的交易各方带来很好的规避风险的作用,文章参考燃抖油期货推出的各种经验,分析我国煤炭市场可推出的煤炭期货品种,认为可以推出炼焦煤期货作为我国首个煤炭期货产物。
关键词:燃料油期货;煤炭期货;炼焦煤期货
一、引言
2004年8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成功上市了燃料油期货,自从其开始上市以后,交易日趋活跃,市场运行平稳,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并与国际市场和国内现货价格形成联动,国际影响不断提升,经济功能逐渐发挥。燃料油期货作为我国推出的首个能源期货,其成功上市和期货交易成功运行,都给我国能源市场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尤其是作为我国最主要能源且生产、消耗量均在世界前列的煤炭市场。近年来我国煤炭市场供需形势一度趋紧,煤炭价格波动较大,煤炭交易双方都有规避风险的需求。
2008年国内燃料油产量为2 229万吨,净进口量为1 435万吨,表观消费量为3 664万吨,同比减少804万吨。2008年国内外燃料油市场价格前高后低,波动剧烈。2008年国内燃料油产量仍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华南地区的广东省以及华东地区的山东省和江苏省,2008年这四省的燃料油总产量为1441万吨,占全国燃料油总产量的65%,所占份额同比增加3个百分点。辽宁省的燃料油产量仍居全国首位,2008年该省燃料油总产量为548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4.6%,所占份额同比增加1.6个百分点。在我国燃料油市场中,广东省是需求量最大的省份,近几年年度需求在1 000万吨以上,其进口量也占全国的50%~80%。
与燃料油产量、消耗量相对应,我国炼焦煤主要用来炼焦炭,我国又是焦炭出口大国,焦炭多用于炼钢,是目前钢铁等行业的主要生产原料,被喻为钢铁工业的“基本食粮”,也是各国在世界原料市场上必争的原料之一。中国是焦炭生产大国,也是世界焦炭市场的主要出口国,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焦化生产企业累计生产焦炭27 929.58万吨,同比增产1297.22万吨。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08年出口焦炭1212.7万吨,比2007年下降20.7%;出口总值58.1亿美元,增长90.1%出口平均价格为478.9美元/吨,上涨1.4倍。
在燃料油期货上市时,燃料油是当时我国石油及石油产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品种。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公布的新的石油定价办法中,正式放开了燃料油的价格,其流通、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从2004年1月1日国家取消了燃料油的进出口配额,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由于价格的放开和进出口配额的取消,我国燃料油市场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产品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同时,燃料油的价格波动剧烈,其供需状况受原油价格、国家政策、炼油装置开工、原油加工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很大,长期预测有较大难度,尤其是其在世界范围内变化很难把握。
相对而言,中国煤炭市场的竞争性较为充分,而石油市场则垄断性的力量很强。我国石油市场主要由2~3家厂商垄断,而煤炭市场则有相对较多的供应商,中国具有石油开采权以及原油进出口权的企业,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这三家企业,尽管下游具有石油批发和零售经营权的企业逐渐增多,比如加油站对民资和外资已经放开,但总体而言,这三家企业仍然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相对而言目前我国炼焦煤生产企业也逐步在集团化,在逐步淘汰小的炼焦煤企业,对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强制关闭、或改造,这对提高炼焦煤企业的竞争实力,规范炼焦煤行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炼焦煤企业集团主要有山西焦煤、开滦、七台河精煤、兖州矿业、枣庄矿业、新汶矿业、峰峰、平顶山煤业、淮北和神华等十大集团公司。这些集团公司2004年的炼焦煤精煤产量都超过300万吨且都有自己的品种优势。转
我国燃料油期货上市主要因为当时燃料油价格已经充分市场化,其价格与国际燃料油价格接轨,为了规避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相对于煤炭期货,中国政府未对炼焦煤市场的价格进行管制,其主要由炼焦煤市场的供需状况所决定,市场化发展较好。我国炼焦煤主要用来炼焦炭,我国又是焦炭出口大国,炼焦煤市场价格受炼焦行业价格影响。而焦炭作为钢铁行业的必需原料,其价格又受钢材等市场的价格影响。炼焦煤产业作为炼焦煤-焦炭-钢铁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是钢铁产业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所以我国炼焦煤价格也面临着风险,2008年下半年,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导致钢材市场需求下降,最终影响到了炼焦煤市场的价格,当年我国炼焦煤最低价格降到了当年最高价格的一半。
燃料油只是我国成品油的一种,且其产量位于一个中等的水平,国外进口量是石油产品中最高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燃料油消费主要集中在发电、交通运输、冶金、化工、轻工业等行业。主要由于燃料油是我国石油及石油产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品种,产品的国际化程度较高,我国就初步研究了燃料油期货,并在上交所推出运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期货上市工作组组长褚块海在《上海燃料油期货市场回顾与展望》中写到:燃料油成功上市后平稳运行,交割成功进行,表明了燃料油期货整套交易、交割和结算规则以及技术支持系统、风险控制体系经受了考验“,。客观上为推出其他石油品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研究开发其他油品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石。目前亚洲面临建立石油定价中心的挑战和机会,亚洲国家在积极准备石油期货,掌握对石油市场的定价权。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成功打造燃料油期货的同时,也在积极地研究成品油期货、原油期货。上交所在总结各项经验的基础上,也在继续加大能源商品期货的开发力度,研究开发原油、汽油、柴油、液化气等期货品种,以其形成能源商品期货系列。
借鉴石油期货的推出产品的特点,先采用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作为期货商品,再结合经验进行其他产品的开发,我国建立煤炭期货市场也可以采取这样的一种方式,首推某种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已经对其市场管制放松的煤炭品种,可以先从市场容易调控的相对风险较小的煤炭品种进行研究开发,再结合我国煤炭市场的发展,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
我国煤炭根据其使用目的分为动力煤和炼焦煤。炼焦煤储量占我国煤炭总储量的27.65%,其中可采储量为661亿吨。我国动力煤的主要消耗是电力企业发电用煤——电煤,占到50%以上,前几年时间一直采用煤炭订货会方式,但是近几年煤炭供需偏紧,煤炭价格一直上涨。由于国家对电煤价格的干预,使得动力煤存在着双重价格体系,动力煤市场没有充分市场化,不能充分反应其市场需求关系,其价格波动有限制,所以动力煤不是煤炭期货品种的最好选择,近年国内炼焦煤消费呈增长态势,年均增幅超过lo%,炼焦煤消费以国内为主,占95%以上,国内炼焦煤消费主要来自钢铁行业与焦化行业,山西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消费地区,焦炭产量占全国的30%以上,东部地区因钢铁企业较多,所以焦炭消费量最大,其生铁产量约占全国生铁总产量的75%%,因而与之配套的焦化企业较多,炼焦煤消费量相应也较大。
受市场供求关系趋紧、钢材价格高位运行、焦炭价格持续上涨,以及炼焦煤性价比未能反映其自身稀缺性、国内煤炭资源性、政策性成本上升、国内外差价拉大等因素影响,从2007年9月开始,我国炼焦煤价格一直处于增长的状况下,且增长速度越来越高,到2008年9月份,国内炼焦煤价格达到了空前高位。2008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爆发,钢材市场价格一跌再跌,直接导致炼焦煤市场价格的下滑。转
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开、集中、统一以及近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政府部门借助于期货市场可以建立科学的商品定价机制,从而建立规范有序的流通体制。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炭市场的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以前国家对煤炭市场的管制比较严格,但是目前对炼焦煤市场已经完全放开,参考燃料油期货上市的经验,可以首推炼焦煤期货作为首个煤炭行业期货产物,根据其市场运行情况,再研究占据我国煤炭市场主要地位的其他煤炭品种。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构建和谐税收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形成的重要工作思路,我们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理解与把握和谐税收的内涵,并将其贯穿于 十二五 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的过程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税收发展史中的民生思想及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税收发展史中蕴含着丰富的民生思想。挖掘这些民生思想对当前我国制定科学的税收政策、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税收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古代税收制对当今税收工作的启示如下:以经济发展为基础,扩大收入来源,开辟收入渠道,使百姓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同时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把行政思维转变为法定思维,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使税收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维护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思想是制定税收政策、指导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据。纵观我国税收思想发展史,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民生思想。总结历史经验,剖析其对现实的启示,对指导我国当前的税收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赋税思想和赋税制度产生的时期[1],这时期的统治者和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蕴含民生思想的税收政策。管仲提出了“相地衰征”的政策,主张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而分等征税。土地肥沃,产量高,则多征税;土地贫瘠,产量低,则少征税。这一原则,保障公平的同时也使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管仲还建议适当减少负担较重家庭的税收额度,这是一项德政,又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发挥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春秋后期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孔子,他的税收思想贯穿着他的仁爱思想,蕴含着积极的利民因素。
孔子提出“敛从其薄”的主张,认为“薄税敛则民富”,国家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以百姓富足为出发点,实行什一而籍的税率,减少对百姓的压榨。孟子继承了孔子“敛从其薄”的税收思想并做了补充,其税收思想体现着“民本”和“仁义”的价值观。孟子提出了“薄赋敛”、“制民之产”的主张,认为统治者应合理支出一定的税收用来保障老弱幼小以及鳏寡孤独等天下“穷民”的生活[2]。国家执政者只有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须生产资料的富足,注重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才能深得民心,以维护政治的稳定。
荀子在《周礼》的基础上,提出了财政收支应该遵循“以均财,节邦用”的原则,在《荀子》中的《富国》主张执政者应把富国和富民结合起来,秉承“上下俱富”的发展理念,做到“等赋养民”和“节用裕民”,正确处理民事,利以万物,抚养百姓,要做到“足君”,还要做到“足民”。另外,他还主张对农业和工商业都实行减轻税负、差别税率或级差地租的政策,使税制变得简单而不扰民。民富则国富,藏富于民是荀子税收思想的核心[3]。墨家的税收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主要原则,即主张向关市、山林、泽梁征税,反对厚敛;此外,墨家思想中还包含了“税负公平”的主张,他们要求执政者按正常税率征税,强调统治阶层必须在生活起居各个方面厉行节俭,反对奢靡,希望以此来减轻人民的税收压力。墨家的税收思想在当时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反映了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利益和要求。
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农战,把农业看作是衣食和富国富家之源,坚持对非农业行业及不农者课以重税,以保证农战的成功。商鞅还主张缩小贫富差距,指出“治国之本,责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商君书?说民篇》)。春秋战国以后,封建经济沿着它固有的轨迹在前行,在治税思想、税收政策等相关方面逐步完善,不断向前推进。西汉时期的刘邦及其大臣,面对经济破败、民生凋敝的景象,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力行黄老之术,休养生息;轻田租,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予民。
董仲舒为了缓和大地主与自由农民之间日趋尖锐的矛盾,在财税思想上,第一次提出了“限民名田”,把“不与民争利”、“不与民争业”提高到了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来认识,他认为官府应该廉洁,不能任意增加税收,无止境地榨取老百姓的财物[4]。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但盛极而衰,公元755年的“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封建赋税制度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其标志就是从“租庸调”到“两税法”的转变。杨炎创立的两税法,简化了税制,使唐朝中期以来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扩大了税源,固定了征税时间,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改善了唐朝的财政状况,税负也比之前更加平均合理,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仁政思想。唐朝以后,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年代特点和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税收思想。如王安石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明朝的鱼鳞图册和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以及清朝初期的“摊丁入地”法等等,这些税收思想都显示出了其时代的特色[5]。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经历了多次税收制度改革之后如今的税制格局才得以确立。税收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之一,它同时具有经济职能、财政职能和社会职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调节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我们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情况,在不断发展完善税收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古代税收政策所蕴含的民生思想。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为基本原则。此次改革减少了大量税种,规范、简化和统一了税制,为税收发挥对民生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并逐步实施有增有减的调整税收政策,其目的在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减税为民的民生思想。200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结构性减税”,目的在于在通过减免税方式,促进企业投资,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结构性减税一直持续到现在。近几年,我们之所以能够从容应对几次特大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等诸多外部冲击,是与我国贯彻执行以民为本的减税方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的民生思想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应用于实践中。这一方面得益于我们对如公共财政理论、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等西方优秀税收理论的甄别借鉴;另一方面得益于我们吸纳了以“敛从其薄”、“善政养民”为代表的传统税收思想的精髓。更为重要的是,在吸收借鉴、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我们顺应时代发展,以史为鉴,改革创新走出了适合中国经济发展形势、有益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减税道路。从实践角度来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几年来,税务机关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出发点,积极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不断地优化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服务效能,出台了许多惠民利民的税收政策。
例如:我国从2006年起取消了农业税,这有利于改变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建立起新型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保证农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现代化成果;2008年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2009年起全国又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这一系列举措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宏观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再投资能力;为了降低广大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从2006年开始,我国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并且税率级次由原先的九级超额累进变为七级超额累进;
2011年为了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家上调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并且在接下来的两年里,起征点又由最初的两万元提高到三万元,这使得大批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到了税收改革所带来的红利。2013年,国家扩大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和行业,这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并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居民收入。上述税收改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让人们看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税收政策在改善民生问题上发挥作用的重视。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以来远远超过GDP增速,这说明推行切实保障民生的税收政策仍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间[6]。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我们的税收思想大都以“薄赋敛”为核心,倾向于在百姓税收负担不高的情况下,保证国家的财政良好运转。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做到以人为本,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进行以民生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税制改革,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核心。所以,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应以经济发展为基础,扩大收入来源,开辟收入渠道,使百姓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同时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把行政思维转变为法定思维,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使税收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维护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再者,我们应该设计合理的税制,以易理解,好操作为出发点,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使国家必要的税收不减少,还要规避少部分人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偷逃税行为,减少纳税成本,使征收成本与交纳成本降低,从而增加国民收益[7],提高人们生活的幸福指数,使得税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要】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且其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对我国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制约作用。同时,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进而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
【关键词】日本; 稀土政策; 长期储备; 多元化; 替代材料。
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现阶段以近23%的稀土资源供给迎合世界90%的市场需求,[1]但同时面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稀土定价权缺失、应用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我国以促进稀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的出口配额制度遭到了美、日、欧等国家( 地区) 的强烈反对; 同时,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上述国家起诉我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的案件,并成立了专家组。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作为世界上主要稀土消费国之一,其本身稀土资源匮乏,消费需求主要依靠进口加以满足。进一步而言,日本的稀土进口绝大部分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对中国稀土存在较高的进口依赖。为何日本对于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会表示如此反对,这是否是日本针对我国稀土政策转变采取的唯一应对措施? 为何日本在如今全球稀土市场中仍占据重要地位,且其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陷入困境? 我国又可从日本稀土政策中得到何种启示?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在对日本有关稀土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后得以回答。
关于日本稀土政策研究,国内学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政策的方式逐渐展开,其中以中、日两国对比为主。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储备、资源开采、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陶春( 2011) [2]提到了日本官方与民间结合的储备制度及其所涉及的管理机构,阐述了日本在加强资源外交以确保稀土供给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活动,并强调了在海底资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替代材料研究等诸多方面的目标。
孙章伟( 2011) [3]进一步延伸了日本在稀土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指出日本在近年来一些有关稀土管理代表性的规划方案,其中考虑到了来自中国“稀土新政”带来的风险。雨佳( 2012) [4]则注意到了日本“脱稀土”产品研发的新进展,认为“脱稀土”产品的研发拓宽了日本降低“稀土进口对华依赖”的渠道。
此外,国外相关研究主要源自政府部门的研究报告,同样也是通过日本与中国、美国等的稀土政策联系加以阐述。Hurst( 2010) [5]指出,日本在2008 年中国开始逐渐限制稀土出口且稀土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前,就已建立足以消费20 年之久的稀土储备体系; 同时,日本在维护并加强现有稀土供应国的关系外,还在积极寻求其他新的国家为之提供稳定的稀土供应。美国能源部( 2011) [6]在一份名为“Critical MaterialsStrategy”的报告中总结了日本为达到获得稳定稀有材料供给目的所实施的各方面政策,其中包括为矿产的跨国勘探提供资金支持、为高风险的矿产项目提供担保贷款、建立储备体系以及研发替代材料等。Morrison 和Tang( 2012) [7]则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中日之间的稀土供应博弈,内容包括日本将通过在中国设厂、技术合作等途径确保中国对其稀土的稳定出口。
然而,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第一,研究仅对日本稀土政策进行分类阐述,并未提出整体政策演变的趋势及其变化的原因; 第二,除对政策实施的内容进行介绍外,缺乏涉及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政策效果研究。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首先,梳理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内容及趋势,并在中国稀土政策转变的背景下对演变的原因加以解释说明; 其次,根据日本现阶段稀土产业发展现状,汇总政策实施效果; 最后,依据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特征及所取得的现实效果,提出其对中国今后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稀土产业发展方面的启示。
( 一) 建立长期储备。
由于日本国内稀土资源极为贫乏,资源储备成为其保障长期资源供给的首要措施。目前,日本资源储备可分为石油、液化石油气和稀有金属三大储备,其中稀有金属储备包括稀土在内的10 种必须储备的稀有金属。[8]而日本对于稀土的储备并非在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涉及,而是随着稀土资源国内需求与国外供给的矛盾日益凸显而被纳入到储备体系当中的。日本资源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个层次,且日本对于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体系的建立要早于国家储备体系。早在1974 年,日本通产省就已出台相关政策,选定部分有条件储备的矿产资源作为战略资源进行储备。在随后的1976 年,日本通过设立“特殊金属储备协会”这一社团法人,采取“政府出资、民间管理”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直到1983 年,随《国家稀有金属储备制度总规划》的发布,日本国内开始矿产资源的国家储备。
首批列入国家储备的矿产包括镍、铬、钨、钴、钼、锰、钒7 种,现主要由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 JOGMEC) 负责。JOGMEC 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经济产业省授权对为获得稳定自然资源供给而在全球开展的相关项目投资,其是日本国内进行海外矿产投资、国内矿产储备的重要机构。[9]需要注意的是,如今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占领市场逐渐向矿石能源资源等方面转移。[10]近年来,中国对于稀土出口呈现出逐渐加强管控的态势,使日本国内稀土供给的稳定性存在挑战。
为了降低国内稀土资源长期供给风险,日本政府在2006 年发布《国家能源资源战略新规划》,将稀土、铂、铟3 种稀有金属列入储备对象,即将稀有金属储备种类扩展至10 种。至此,稀土被正式列入储备体系中。日本对于稀土储备起步较晚的原因在于,来自中国的稀土供给风险在2000 年以后日益凸显,加之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其不得不关注稀土长期供给的风险。同时,建立矿产储备是日本对于稀土较为初期的管理政策,并将长期作为其稀土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 降低资源进口依赖。
除了建立有效的储备体系外,日本还通过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以及替代材料研发两方面政策来降低对稀土资源的进口依赖。在2001 年以来出台的有关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理等一系列法律的基础上,日本在2010 年发布的科学技术白皮书中提到要开发稀土高效回收系统、稀土替代材料,还通过设立环境废物管理研究基金优先资助稀土回收提炼研究。[2]39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十分重视对于稀土金属替代材料的研究。2009 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7 年启动的稀有金属替代材料开发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元素种类,现包括镝、铈、铽3 种稀土元素在内的6 种稀有金属。为了进一步推动“脱稀土”事业的发展,日本又于2012 年发布了对使用稀土的项目提供50 亿日元补贴计划,主要为鼓励和支持降低镝、钕磁材料的使用及提高稀土回收利用等各类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
替代材料研发以及提高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了日本现阶段降低资源进口乃至消费的重要手段,其与日本稀土资源储备体系形成互补,能够从资源使用源头上降低长期资源供给风险。同时,政府对于上述两类研发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尤其在研发资金上的补贴,将成为日本能否成功降低资源进口依赖的关键。
( 三) 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
从现实发展来看,日本政府并不完全满足于现有稀土储备体系及“脱稀土”事业对于降低长期稀土供给风险的作用,寻求多元化的资源供给成为其避免稀土供应危机的另一重要保障。而且,日本已经在该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并已采取行动以求达到稀土资源供给渠道多元化的战略目的。首先,日本已联合欧美多国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出上诉,以期通过WTO 框架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从而继续从中国进口大量优质廉价的稀土资源。其次,日本主要通过JOGMEC积极开展稀土资源外交,主要为寻求中国以外的进口来源以及合作勘探与开发。例如,日本国会于2010 年通过3 369 亿日元的临时追加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国内企业与第三国对稀土资源的合作开发。再次,日本还积极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在本土进行稀土资源勘探开发,以海底矿床资源为重点调查对象。2009 年,日本制定并发布了《海洋能源及矿物资源开发计划》草案,该草案明确提出要鼓励国内对于周边海域海底矿床资源的调查与开采。可见,日本在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方面,已通过上述3 个方面加以保障,又进一步降低了其长期稀土资源供给短缺的风险。
综上,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即从单一储备体系建立以保障长期供给需求,到加强资源回收利用和替代材料研发以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再到WTO 上诉、进口渠道多元化及自身资源勘探开发以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可见,日本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即体现出“中国因素”对于其政策调整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中国对稀土开采、出口采取积极的管控措施。所以,主要针对中国一系列稀土政策的调整,日本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稀土政策,其政策目的显而易见。这也正是日本强烈反对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原因所在。整体来看,日本现已形成了以防止稀土长期供给短缺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体系,包括建立长期储备、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3 方面内容及相关子内容,构成了其国内稀土供给多维度的保障体系。这也正是日本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稀土供应相对减少而陷入困境的内在原因。
三、日本稀土政策演变的实施效果。
( 一) 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
随着日本近年来寻求多元化稀土资源供给政策的逐渐实施,加之作为其最为主要稀土供给来源的中国就稀土出口采取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日本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显现。一方面,从近几年中国稀土出口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在绝对值上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 见表1) 。但从相对值来看,其仍处于较高水平,可见日本在中国稀土出口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较高进口依赖的风险已经存在。上述风险的存在直接推动了日本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诉求及其进程。
另一方面,从日本稀土产品①进口数据来看,进口渠道逐渐趋于分散化,来自中国的进口趋于下降( 见表2) 。此外,2012 年年末日本分别与印度、哈萨克斯坦就进口稀土达成协议,并计划于2013 年初开始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资源。此外,日本企业已经在越南、澳大利亚和美国开展了稀土相关项目合作,以求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进一步降低来自中国的进口比例。可见,日本在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方面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政策实施效果,随着其进一步的寻求和合作将实现更多的进口来源,从而降低其稀土供给短缺的风险。
( 二) 国内外资源同步开发。
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发是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前提条件,日本已经与多国就稀土资源合作开发达成了共识并付诸实践。从表3 可以看出,近两年来日本海外稀土合作开发项目开展较为密集,所涉及的国家也较为广泛,主要通过本土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合资的形式开展合作生产及出口。日本政府在上述中国之外的稀土合作项目开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与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采的逐渐深入,日本对于国内及周边海域稀土矿的勘探有了突破性进展。根据英国《自然地球科学》杂志于2011 年7 月的报道,由日本东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副教授Yasuhiro Kato 负责的一个勘探小组在太平洋的东南和中北部多处发现含有高浓度稀土金属和钇的深海泥。[12]此外,根据环球网报道,东京大学物性研究所和爱嫒大学的一个联合研究小组于2012 年5月在爱嫒县松山市山地梨发现了一个稀土矿床,这被认为是日本国内发现的首个稀土矿。虽然上述发现的真实性仍受到一定质疑,且开采成本和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已对全球稀土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冲击与预期,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 三) “脱稀土”事业稳步推进。
随着国内稀土短期供给风险的增大,日本对于“脱稀土”事业的投入也逐渐加大,主要为不使用稀土的磁石及发光材料方面的研究。表4 列举了2012 年日本“脱稀土”事业所获得的研发成果。可以看出,有关“脱镝”的技术创新成为了主要内容,原因在于日本对镝的进口主要来源于中国,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均较大。进一步而言,日本进口中国稀土产品减少主要为可从别国进口的轻稀土资源,对于氧化镝等重稀土产品进口不会因价格偏高而停止进口。[13]因而,需要大量从中国进口以及较难寻求其他进口替代的中重稀土成为了日本短期内“脱稀土”技术研发的主要对象。这再次证明日本稀土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而制定,以降低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此外,2013 年以来日本在稀土回收利用技术上得到了较为明显的突破,具体内容见表5。
的确,日本“脱稀土”事业的稳步推进,加之稀土资源回收技术的提升,在短期内缓解了稀土供给短缺问题,在长期中成为了摆脱稀土依赖、降低稀土供给风险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保障。日本因其国内缺乏稀土资源,积极寻求广泛的资源供给,能够敏锐地觉察到其他国家稀土政策变化对其的影响,逐渐调整稀土政策以适应不同竞争环境,值得其他资源短缺国家甚至资源丰富国家学习借鉴。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 一) 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
中国较日本而言,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如何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应成为其政策考虑的首要问题。日本官民结合的储备制度为中国建立稀土国家储备提供了借鉴。中国现阶段的开采及出口管控政策并不能完全保障国内稀土的长期供给,建立国家储备将是保障资源供给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同时,积极寻求海外稀土资源也将成为未来中国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此外,日本联合欧美试图通过WTO 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行为,应得到中国积极应诉,其中GATT 第20 条( g) 项的适用性问题将成为稀土案的关键。[14]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的战略利益存在明显冲突,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谈判合作机制将是解决冲突的重要补充手段。
( 二) 加强技术研发及应用。
对于稀土开采冶炼、回收利用、降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并不局限于日本。对于中国而言,上述技术同样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的投入,力争走在技术发展的前端。中国的稀土资源储备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随着其他国家稀土矿逐步开启并投入使用,中国在全球稀土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将逐渐消失。中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产生的制约作用。现阶段中国已在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等新材料产业方面取得了一定发展,但在终端高技术产业发展中仍存在应用技术缺乏等现实问题。所以,中国在稀土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应加大对终端应用技术的R&D经费投入,促进终端高技术产业同步发展。
( 三) 获取整体战略利益。
从中、日稀土政策内容对比来看,日本稀土政策调整与演变中“中国因素”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作用。
中国以稀土为代表的战略资源政策应产生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的重要作用。就贸易政策而言,中国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稀土贸易政策上呈现为出口限制和进口促进的反向贸易政策特征。中国应该合理利用以出口限制为主要内容的稀土贸易政策,最大限度地获取整体战略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产业链控制力、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及国家安全等方面。[15]其中,如何有效地控制优质稀土资源过度出口、严格限制日本企业在中国通过投资间接掠夺资源、加强自主稀土应用技术研发等成为主要的政策内容,以此反制日本以多元化供给保障为目标的稀土政策。上述政策措施,一方面,通过控制稀土资源供给制约日本国内经济发展,降低日本在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应用技术研发将国内资源优势延伸至产业链下游,从而有效控制整条产业链,提升中国整体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
( 四) 注重政策整体性。
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体系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其整体筹划、演变的路径发展恰好体现出日本对于稀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方面的精密计划,这正是中国需要借鉴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今中国国内稀土产业发展的乱象,也正是发展初期相关政策规划缺失所直接导致的,但已在近几年一系列政策规划后逐渐改善。总体而言,中国今后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使不同政策之间相互协调,更好地促进中国稀土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应对来自日本等国的频繁冲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EB/OL]。 2012 - 06 - 20.
[2 ]陶春。 中日稀土资源战略比较研究[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1,( 1) : 37 - 40.
[3 ]孙章伟。 稀土贸易和管理政策比较研究———以日本、美国、中国为例[J]。 太平洋学报, 2011,( 5) : 49 - 59.
[4 ]雨佳。 中国限制稀土出口后美日韩的稀土多元化战略[J]。 世界有色金属, 2012,( 7) : 64 - 65.
[5 ]Cindy Hurst. China's Rare Earth Elements Industry: What Can the West Learn? [R]。 Institute for the Analysis of Global Security, 2010.
[6 ]U. S. Department of Energy. Critical Materials Strategy[EB/OL]。 http: / /energy. gov /sites /prod /files /DOE_CMS2011 _FINAL_Full. pdf,2012 - 01 - 10 - /2013 - 8 - 19.
[7 ]Wayne M. Morrison,Rachel Tang. China's Rare Earth Industry and Export Regime: Economic and Trade Implications forthe United States[R]。 CRS Reports for Congress, 2012.
[8 ]王克强,俞虹。 美、日两国矿产资源储备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经济体制改革, 2011,( 5) : 142 - 146.
[9 ]Marc Humphries. Rare Earth Elements: The Global Supply Chain[R]。 CRS Reports for Congress, 2010.
[10]丁振辉。 日本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选择[J]。 现代日本经济, 2013,( 5) : 54 - 64.
[11]方建春,宋玉华。 我国在稀有金属出口市场的市场势力研究———以钨矿、稀土金属为例[J]。 国际贸易问题,2011,( 1) : 3 - 11.
[12] 潘建生。 日本在太平洋发现稀土金属储备[EB/OL]。 2011 - 07 - 05.
[13]李强,杨晶晶。 日本稀土进口减少的是什么[J]。 中国金属通报, 2011,( 32) : 37.
[14]刘瑛,吴娴。 GATT 第20 条( g) 项在稀土案中的适用探析[J]。 国际贸易, 2012,( 10) : 61 - 66.
[15]魏龙,潘安。 进口促进、出口限制与战略性贸易利益[J]。 上海经济研究, 2013,( 10) : 85 - 93.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忠诚营销,顾名思义就是在营销时,以培养顾客的忠诚度作为主要诉求点,不仅仅将顾客的需求作为营销侧重点,而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让顾客在自己的产品上产生一种习惯和感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是当今营销界和企业界广泛关注的理论,它是企业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哲学的完善和发展;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企业的营销活动的开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在此方面做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客户忠诚营销 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忠诚度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Customer Loy?鄄al,CL)是在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形象设计理论(Corporate Identity,CI)和80年代的客户满意理论(Customer Satisfaction,CS)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主要内容可表述为:企业应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为目标,有效地消除和预防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促使客户的忠诚,在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质量价值链”。
客户忠诚是指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依恋或爱慕的感情,它主要通过客户的情感忠诚、行为忠诚和意识忠诚表现出来。其中情感忠诚表现为客户对企业的理念、行为和视觉形象的高度认同和满意;行为忠诚表现为客户再次消费时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重复购买行为;意识忠诚则表现为客户做出的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未来消费意向。这样,由情感、行为和意识三个方面组成的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着重于对客户行为趋向的评价,通过这种评价活动的开展,反映企业在未来经营活动中的竞争优势。
具体来说,表现为下列内容:
(1)客户忠诚是指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多次表现出来的对某个企业产品和品牌有偏向性购买行为。
(2)忠诚的客户是企业最有价值的顾客。
(3)客户忠诚的小幅度增加会导致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4)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的关心点是利润。建立客户忠诚是实现持续的利润增长的最有效方法。企业必须把做交易的观念转化为与消费者建立关系的观念,从仅仅集中于对消费者的争取和征服转为集中于消费者的忠诚与持久。
客户忠诚度是客户忠诚营销活动中的中心结构,是消费者对产品感情的量度,反映出一个消费者转向另一品牌的可能程度,尤其是当该产品要么在价格上,要么在产品特性上有变动时,随着对企业产品忠诚程度的增加,基础消费者受到竞争行为的影响程度降低了。所以客户忠诚度是反映消费者的忠诚行为与未来利润相联系的产品财富组合的指示器,因为对企业产品的忠诚能直接转变成未来的销售。
2.1 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在现代营销活动中,营销观念是企业战略形成的基础。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倡导以客户为中心,提示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围绕这个中心进行,关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追求客户高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这是市场营销观念的完善和发展。客户忠诚营销理论要求企业将客户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源,对企业的客户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借助于客户关系管理软件的应用,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并将之作为企业战略决策的基础。实践证明,倡导客户忠诚所形成的核心竞争力将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以体现。如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导入客户满意观念,2000年末将其提升为客户忠诚。他们首先在企业内部开展内部营销,使内部客户满意,这是因为要满足外部客户的需求,首先要让内部客户满意。然后从电梯这个特殊产品出发,以用户满意的合同为主线,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到维修、持续跟踪、落实用户各项需求;其次,从用户需求导入,实施质量功能展开(QFD),并列入公司方针目标,通过定期的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调查,将用户需求转化为产品质量特性,从而创造客户持续的忠诚。目前,上海三菱电梯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等多项经济指标连续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榜首。
2.2 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客户忠诚营销的实施工作是企业的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要求企业建立以忠诚度为基础的业务体系,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进行以客户为核心的客户关系管理,在企业的销售自动化、市场营销自动化、客户服务三大领域中实现客户关系管理,它对企业现有的业务流程将会带来影响。同时,客户忠诚的实施也是对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的挑战,它要求企业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便于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开展的畅通的信息传播体系,改变以往那种相互分割的状况,使组织能对客户的信息做出迅速地反映。
2.3 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在客户忠诚营销理论中,客户的涵义是广泛的。它不仅指企业的外部客户,也指企业的内部员工。客户忠诚一方面是要追求外部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也要追求企业员工的忠诚。从某种意义上说,员工的忠诚具有重大作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通过员工的行为传递给客户的,一位对企业有着较高忠诚度的员工,无疑会努力用自身的良好行为,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感染客户,赢得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因此,在企业中倡导客户忠诚观念,对员工实施关怀,给员工提供展现个人能力和发展的空间,会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激情,形成巨大的凝聚力。
2.4 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诚信”建设
以客户满意为起点,以客户忠诚为经营活动的目标,就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地追求更高的目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令公众满意的物质财富。同时,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的贯彻,可以带动企业建立起诚实守信的经营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而杜绝各种制假售假、欺瞒诈骗的违法行为,为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积极的作用。
(1)把客户忠诚营销策略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建立起符合顾客价值最大化战略的组织系统,并且按照这一要求来具体组织企业的全部经营、开发和生产活动。这就要求调整企业各相关组织机构、部门、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整合和集成的团体精神,突出管理者和员工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此外,企业要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提升客户忠诚度的规划,作出比较长远的、分为几个可操作阶段的长期规划很重要,从一些可以或需求迫切的领域着手,循序渐进,力争最好的效果。作为项目的实施者或未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将已经形成并得到企业内部一致认同的明确的远景规划和近期实现目标落实成文字,明确体现业务目标、实现周期、预期效益等实际内容。
(2)重在强化消费者的行为,找出客户忠诚者,正确识别客户价值。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着重“强化”对消费者的行为,销售后的营销行为与销售前的营销行为一样重要。对客户忠诚营销者来说,销售不是营销的最终目的,销售是建立客户忠诚的开始,是把企业产品购买者转化为企业品牌忠诚者的机会。
找出客户忠诚者,正确识别客户的价值对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客户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客户对企业来说并不都具有同样的价值,与此相适应,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应因人而异。然而,许多企业给客户提供何种服务的决策依据却没有考虑客户的忠诚程度和价值,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错误的对象,极大地浪费了企业有限的资源。因此企业需要识别客户,区别对待。
为了掌握客户消费的行为,应该建立详实有效的顾客资料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来追踪顾客的交易情况,并利用数据库技术开展广泛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可以有效地度量顾客的忠诚度。企业和顾客接触点决不应该来自单一的顾客和服务人员的联系,这种狭窄的接触会使企业易于受信息失真的干扰,并产生不准确的判断。只有通过完善的客服系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珍惜与顾客建立的感情,才能真正倾听到来自顾客的声音。找出品牌忠诚者后,一切营销努力都要围绕着他们来开展。
(3)摆正广告与促销之间的关系。广告与促销之间应该协调一致,而不要互相矛盾,广告与促销的目的都是为了利润的增长,如果把太多的营销努力放在价格促销上面,虽然会获得销售的增长,但是会损害品牌忠诚。同时要明白,销售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利润的增加,有时还会伴随着利润的下降。客户忠诚营销的目标是获得销售和品牌价值的同时增长,这是保证持续利润增长的唯一途径。市场竞争中,单纯追求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只能给企业甚至于行业带来恶果,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客户忠诚和品牌形象的价值,不能以损害客户忠诚为代价来获得销售量的增加。要时刻牢记,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任何以丧失客户忠诚和利润增长为代价的促销活动均不足取。
广告的最主要目标不是为了促销,应该树立正确地广告价值观念。广告在建立客户忠诚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研究表明,2/3的成功广告的效果是增客户牌忠诚。可见,广告的重要的作用之一是加强现有消费者与企业产品的联系,强化其对品牌的信任,使之成为忠诚消费者。因此,不能再将广告作为游离于企业目标之外的单纯的增加销售的灵丹妙药,而要注重广告对客户忠诚所起的重要作用。
(4)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及其评估。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高的公司都大量投资于如何了解顾客需要的变化,时时刻刻追踪了解顾客的需求和不满,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应定期反复进行,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策略的各个方面,并对企业的盈利产生巨大的影响。如贝因咨询公司的顾问在《哈佛商业评论》(Harvard Business Review)的文章中所言,顾客流失率为零的企业其盈利性极高。他们认为,如果顾客流失率降低5%,那么信用保险企业的利润将增长25%,银行企业的利润将增长85%。非常明显,顾客的终身价值是巨大的,企业因以零顾客流失率为目标,而定期开展的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及其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1 鲁江,葛松林.浅论企业顾客关系管理的核心——忠诚度.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J],2002(2)
2 程桢. 浅论品牌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营销实践的指导作用[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5)
3鲍勃·哈特利,迈克尔·W·斯塔基编;张永译.销售管理与顾客关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一项规则只要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制定、认可和公布,就是法律,即使有些法律不符合道德标准,也称之为法律。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别于自然法理论的学派,主要观点是“分离命题”,也就是主张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相互分离。事实上它们并不是说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一点关系,而是认为在逻辑上法律与道德是相分离的。法律之所以会存在并不是因为有道德的存在,相反,道德的存在也不是因为有法律的存在。因此,法律之所以有效力,并不是因为道德,而是因为事实存在。④
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分别对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不具备必然的联系。所以说,价值判断无法推导出事实判断,从而说明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到“法律是什么”是不能推导出来的。恶法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我们无法用对错来评价这个论点,但是我认为这个观点在当下中国的法制建设来看,还是有益的。况且我们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到,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一体化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当然,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一个社会只有法制化,才能使其规范化,才能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即秩序价值,这是当前中国最为缺乏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价值属性。那么何为法治中国呢?又要怎样来建设法治中国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我看来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地位,这是我们当下中国人所缺少的素质;其次,我们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因为人民有法可依是个前提条件,由于法律是会随着时代变迁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加以完善,符合当时当地的情形,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当然一个法律出来,由于具体问题的多样性与多变性,我们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只能保证绝大多数的公平。只有在秩序价值有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保证。那么,这个问题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命题,在具体的案件上,他们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事实判断,只看它是否有违法之行为,参照法律条文来判别案件,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能带有主观的感情色彩。只有在事实判断成立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价值判断,本文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是符合现代国情的,这样做的好处是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而大多数学者只对自己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有所投入,却有很少的人对一个争议性问题真正投入时间研究,多数人都是自己研究自己领域的,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与进步。本人认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大家对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自然法认为在考虑法律是什么的时候,还要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用于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是价值判断。而法律是否应当满足道德正义,不论好坏都是有效的,人们都应当接受法律的统治。⑤
本人认为这对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说形式法治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在当下的中国,首先应当确立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可先行实质判断,也就是价值判断,否则会出现“司法者”转变成“立法者”的角色的困境,这有违法治的根本目的,反而会转变为人治社会。因为主观的价值判断是可以随时代变迁的,在不同的时代我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会以正义的视角去钻法律空子。本人认为这一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意义,它可将法作为一种信仰深入人心。
在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最基础的是我们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在形式上具有正当性,即:人们所遵循的法律必须是合法机构制定以及依照合法程序颁布的,只有经过严格的起草程序,才可以避免内容上的缺陷,不完备的法律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最终会浪费司法成本。当然,如果法律经过了合法程序制定,但是未经合法机构颁布,那么它的权威性也难以建立。⑥在推动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会体现出它的优势,其与自然法学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现实变化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应当作出修改,让人们有法可依。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作为一个主流的法学流派,必然也有它存在的价值,其为更好地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它的相关理论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大价值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是目前中国法治中最缺乏的要素。法官在司法判决时应当遵从形式法治,切勿先行道德判断。在有些案件中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是在当下的中国,确立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信仰应当是最重要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根据1/2003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依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此,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反垄断案件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一项涉嫌非法垄断的行为启动正式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前,初步的审查和评估是必要的,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个行政执法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明确案件管辖权,避免在正式立案后发生管辖权冲突。
其次,通过立案前的调查和评估,可以有效地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剔除,从而有助于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办案效率。
第三,通过明确这一阶段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获取必需的信息。
最后,它可以使行政执法机构对是否正式立案作出审慎的判断,避免立案过于草率,从而一方面避免企业因频繁陷入反垄断调查而影响其市场形象,另一方面更有助于维护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
但是,不管是我国《反垄断法》本身及其各项配套规章,还是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在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行政机构在初步审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调查权力和调查程序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国家发改委新近颁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只是在第二十一条简单地规定:“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至于在这一阶段如何受理针对反垄断行为的投诉,如何收集和甄选信息,行政机关拥有什么样的调查权利,如何评估等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反垄断行政执法经验丰富的欧盟,对这一阶段却有着非常完备而细致的法律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和总结,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制度,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透明和规范。
根据1/2003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依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此,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
(一)主动收集信息。
欧盟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这种情形下,欧盟委员会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监管过程中接触的信息。当一些事实引起欧盟委员会关注,或通过问询、与企业界的非正式会议,或在欧盟成员内部或与第三国竞争执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换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
(2)卡特尔案件中因一个卡特尔成员自首而获得信息。
(3)当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发展状况,价格失灵程度或其他外围因素表明在共同体市场中可能存在竞争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欧盟委员会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此处仅指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4)收集民间信息。欧盟委员会为收集信息,特别指定了一个官方网址,以便市场中各类主体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可能存在的竞争违法行为信息。另外,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投诉被认定为无效时,相关信息也可能成为欧盟委员会主动进行调查的信息来源之一。
(二)接收投诉。
欧盟委员会对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可以因自然人或企业,甚至成员国的投诉而发起,但并非所有投诉都是合格的。根据773/2004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一项有效投诉应当满足两项基本条件:投诉主体适格和满足特定投诉要求。
1.投诉主体适格。
所谓主体适格,是指投诉人应当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Legitimateinterest),有权依照1/2003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人是欧盟的某一成员国,则被认为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在实践中,除了个别情况外,当投诉人为企业时,“法律上的利益”的条件并不经常被质疑,因为所投诉行为对大多数的企业投诉人而言都具有直接不利影响。如果投诉人是企业联合体,当满足下列几个条件时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一是该企业联合体被授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行为;二是成员企业在所投诉行为所涉相关市场中活动;三是所投诉行为对其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即使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
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消费者也有权进行投诉,因购买作为违法行为目标的产品或服务而使自身经济利益受到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消费者,也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适格投诉主体。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那些只提出一般利益考量但不能证明他们或他们的成员受到竞争违法行为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并不被认为具有1/2003号条例第7(2)条范围内的“法律上的利益”.同样,本地或地区性的公共机构可以在其能力范围内作为受被投诉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或使用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当欧盟委员会认为他们是为公共利益投诉竞争违法行为时,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2.满足特定投诉要求。
一项有效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填写特定的投诉表(FormC),进行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文件。但在个别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有权免除投诉人的部分义务。具体来讲,投诉人投诉时应说明的情况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关于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即投诉人全面的身份信息。如果投诉人是企业,应说明其所属的企业集团、商业活动范围和经营性质。
(b)关于被投诉人的信息,并明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间的关系。
(c)被投诉的具体违法行为和证据材料。陈述认为存在的某一具体的竞争违法行为,指明受此违法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并提供所有可能的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
(d)投诉人需要证明自己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需要特别说明所投诉行为如何影响投诉人,以及认为欧盟委员会的干预将有助于消除其所受到的不利影响的理由。
(e)投诉人应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其就同一或近似事项向其他竞争执法机构投诉或在国内法院起诉的全部信息。
(一)对投诉的处理程序。
即使投诉有效,欧盟委员会也没有对每一有效投诉均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义务。但是,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对每一有效投诉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在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评估程序中,是区分不同阶段的。第一阶段,随着投诉的递交,欧盟委员会应当评估投诉,并可以收集进一步的信息,以决定对此投诉将采取何种措施。在这一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权与投诉人通过非正式的意见交流来明确投诉所涉之事实和法律问题,也有权给予投诉人扩充投诉内容的机会。
第二阶段,欧盟委员会如果认为投诉有可能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它有权进一步开展调查。相反,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投诉不具有充分依据,论文格式它将通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给予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机会。如果投诉人未能在欧盟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则投诉被视为撤回。如果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则进入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应审查这些补充材料,如不足以使欧盟委员会改变此前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欧盟委员会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正式拒绝投诉;相反,欧盟委员会则可决定正式启动调查。
(二)评估的内容。
如前所述,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每一项有效投诉均启动正式的行政调查程序,有权对提交的投诉进行优先性不同的区分。欧盟委员会仅在那些欧盟委员会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投诉案件中,在优先性判断时考虑共同体利益因素。
1.对共同体利益的评估(Communityinterest)。
针对任何一项有效投诉,欧盟委员会都有义务认真审查投诉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参照共同体利益以决定接收的众多有效投诉的优先程度。对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大小的评估属于欧盟委员会自由裁量的范围。由于个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能差异很大,欧盟委员会采用的评估标准并无限制。欧盟判例法表明,在评估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时下面一些因素是重要的:欧盟委员会可因投诉人有权向国内法院主张权利而拒绝投诉;个案体现的竞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持久性;所投诉行为对共同体市场的破坏程度;证明存在竞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及需要调查的范围和难度;调查已经进行的程度等等。
2.对投诉事项是否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评估。
即使投诉有效,但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存在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行为,欧盟委员会也有权拒绝该投诉。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此过程中没有义务考虑投诉人没有反映的情况,也没有义务考虑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才能发现的情况,有权以被投诉行为没有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或落入它们适用范围之外为由,直接拒绝投诉。
3.拒绝投诉的决定。根
据773/2004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当投诉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改变欧盟委员会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结论时,欧盟委员会应当以“决定”的形式做出对该项投诉的正式拒绝。“决定”应当载明拒绝的原因,但是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投诉人提出的全部观点发表意见。对于此项拒绝“决定”,投诉人有权向欧盟的法院(theCommunityCourts)寻求司法救济。除非提出新的重要证据,拒绝投诉的决定可以阻止投诉人要求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相应地,对于同一投诉人投诉的同一竞争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继续采取的行动在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投诉,除非新的重要证据使得欧盟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处理。[论文网 LunWenData.Com]
4.启动正式立案调查程序。
在初步评估之后,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投诉值得进一步调查,则有权依照1/2003号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正式启动一项调查的决定。根据733/2004号条例第2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公布启动正式调查的决定,除非公布将不利于调查活动。同时,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明确受调查的当事方和调查的范围。但是这里对调查范围的界定并不构成对欧盟委员会其后延伸调查范围权利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启动调查也并不意味着要对涉案行为采取行动,而仅是明确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追查案件。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
根据773/2204号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在正式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前有权行使第1/2003号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各项权力。可见,欧盟委员会在正式启动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前后所享有的权力大致是一样的。这些权力具体包括:对市场中某一行业或某类协议的综合调查权、调取信息权、约见并取得证言权、现场检查权以及对不实信息提供者的处罚权等。
1.对市场中某一行业或某类协议的综合调查权。
当欧盟委员会认为市场竞争可能存在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在此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必要信息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欧盟委员会有权就调查情况发布报告。
2.信息调取权。
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信息,企业应当提交被要求调取的信息。值得注意的事项是,信息调取权并不仅仅只针对被调查企业,也可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企业。
3.约见并取得证言权。
欧盟委员会有权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同意的前提下约见该人以获取信息。在此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有权进行记录。但是,该项记录应交由被约见人确认。
4.现场检查权。
现场检查权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对企业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进入被检查人的营业场所、土地和交通工具,检查、摘录和复制帐簿和其他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档案,在必要限度内封存任何商业场所、帐簿或档案,询问被检查人的代表或其他工作成员并要求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二类检查是对被检查企业营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的检查。如果欧盟委员会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与检查事项相关的帐簿或其他档案被保存在其它非企业营业场所,可对这些场所进行检查。
5.罚款。欧盟委员会有权对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认真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企业处以罚款,罚款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一。
(二)投诉人的权利。
原则上,任何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对于一项投诉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按照投诉表的内容进行投诉,便享有某些程序权利。但在正式立案调查前,投诉人的实体性权利并不像正式启动调查后的权利那样广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合理期限内获得欧盟委员会答复的权利。
投诉人递交相关材料后,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但合理期限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裁量的。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合理期限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的情况、应遵守的程序步骤、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案各方的重要性等。欧盟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其收到投诉起四个月的指定时间内及时通知投诉人它拟采取的行动,但这一时限是指导性的,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2.机密信息被保护的权利。
投诉人可主动或经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交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文件,这些保密信息将受到欧盟委员会的保护。根据773/2004号条例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有义务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投诉人确认哪些文件、文件的哪些部分为保密信息。但是,欧盟委员会保留在必要时披露这些保密信息的权利。
3.补充材料的权利。
如果投诉经欧盟委员会的初步审查被认为不具有充分的共同体利益或其他原因,欧盟委员会认为不应再对该投诉进行进一步审查时,应以函件形式(Letter)通知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在欧盟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信息。一般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可根据个案情况设定,但不应少于四周。
4.获得信息的权利。
当欧盟委员会拟拒绝一项投诉时,投诉人有权要求获得欧盟委员会做出此项初步结论所依据的文件材料,但不包括涉案方的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投诉人收到该相关文件信息后应在欧盟委员会设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获得异议声明副本并表达意见的权利。
欧盟委员会向被投诉企业发出异议声明(Statementofobjections)的,投诉人有权收到一份删除保密信息的副本。投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异议声明出具书面意见。
(三)被投诉企业的权利。
在被投诉后至正式立案前,被投诉企业主要拥有的是跟踪案件进程的权利。当欧盟委员会第一次采用的调查措施到达被投诉企业时(通常是调取信息要求或场所检查要求),被投诉企业享有以下权利:被告知他们正在受到一项初步调查,说明此项调查的事项和目的以及可能的后果。
此后,被调查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不管正式调查是否启动,向欧盟竞争总长询问调查的进展状况;如果认为竞争总长没有准确地告知其程序进展状况,被调查人有权将相关事项提请听证官解决。此外,在评估过程的任何阶段,如果欧盟委员会做出不再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因此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应当主动通知受到初步调查的被投诉企业。如果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正式启动一项调查,则应在正式公布启动调查程序前,提前通知被投诉企业以便其通知相关的股东、金融机构和媒体等。
欧盟竞争法对垄断案件立案前相关工作程序的规定值得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学习和借鉴。
首先,虽然我国没有欧盟那样需要在执法时涉及欧盟与其成员国划分管辖权的问题,但我国反垄断案件由三家行政机关执法,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而且,即使同一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也可能会面临不同级别部门间对同一案件的管辖冲突。此外,行政机关的执法也可能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出现冲突。因此,借鉴欧盟的做法,在收集信息阶段就考虑管辖问题,注重收集相关信息;在立案前的评估阶段有效解决可能的管辖权冲突,避免重复立案,确为明智的作法。
其次,欧盟竞争法为行政执法机构在立案前的调查和评估阶段明确设定了与立案调查后基本一致的调查权力,以利于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各项调查和评估,更规定了竞争执法机构享有对严重不配合调查企业进行罚款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为投诉人和被调查企业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行为有据。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立案前阶段行政机关和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不明确,现实中往往出现行政机关试图进一步调查,但却因为担心立案后调查无果而不立案,以及因没有明确授权而无法在立案前运用行政调查手段进行初步调查的情况。
企业也因权利义务不明,要么公然拒绝行政机关在立案前的信息调取和各项检查要求,要么一旦接到行政机关的信息调取或检查要求就认为是已经立案且面临行政处罚而惶惶不安。这都是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不妨借鉴欧盟的做法,将行政机关和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使行政机关可以大胆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也使被调查的企业明确他们在这一阶段的权利义务。
最后,欧盟竞争法对立案前的调查和初步评估阶段明确了相应的程序,并具体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对每一阶段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都进行了规定。另外,我国反垄断行政机关立案前的工作大多处于内部操作和内部掌握,透明度较低,随意性较大,且时限要求不明确。这固然与我国行政法律文化传统有关,但是反垄断案件大多涉及重大企业,很多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际法律经验,它们往往希望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立案前的各项工作保有一定程度的法制化和透明度,使企业有一定的预见性,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必要的准备。
总之,借鉴欧盟相关经验,对立案前行政调查和评估阶段的程序、行政机关和当事各方的权力与权利等内容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是提高我国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关键,也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的制度要求。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由于现代金融知识越来越繁杂,越来越具有专业性,普通消费者的相关知识和专业人士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双方的信息也很不对称,这就导致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专业人士面前处在相对弱势地位。在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上,只有建立了严密规范的保护机制,让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切实可靠的保护,金融市场才能向纵深和长远发展,而不至于被瓶颈束缚。保护主体利益原则是金融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强调必须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完善法律规范,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金融运作程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发展出多层次的、健全的金融市场,构建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目前出口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但是由于专利侵权问题,我国出口企业屡遭调查起诉,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付出高昂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高昂的争端解决成本不仅难以负担,而且往往因此不得不被动退出市场。专利产品由于其技术方案的基本属性,更易遭受来自市场、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风险。因而本文认为通过借鉴学习欧盟建立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更有利于化解专利风险,减轻企业涉讼负担,从而节约社会成本,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支撑。基于企业自身基本状况不同,我国保险发展不成熟两点基本状况,以及我国出口企业是主要面临反专利侵权调查的主体,因而建议现阶段对出口企业采取政策性保险。
关键词:专利诉讼保险制度 CJA 方案 出口贸易。
相比著作权、商标权,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实质上是技术方案所蕴含的技术构思,因而区别于著作权和商标权关注对客观表现形式的保护。另外信息社会进一步强化了技术方案本身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可能与无数的替代性技术并存。专利法立法就在于划定这些不同的替代技术与原技术之间可能存在差别的最大程度,即多大范围内差别的替代技术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技术。
在同一技术发展阶段,即使技术方案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但是技术方案表现形式的权利要求本身并不改变。由此决定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一般不会随着时间变化。相形之下,专利权保护客体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与其他无形财产权相比有着更强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专利权面临着在诉讼中难以认定的风险。
自我国加入WTO 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频频遭遇外国专利侵权调查,从而引发大量贸易争端,严重制约了出口企业占领市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瓶颈”。当然要克服这一问题,除了从根本上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与执法以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如何保护其诉讼利益,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恐怕才是目前应当切实予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和解后支付高额专利许可费,应诉后需要负担的高昂诉讼费用以及裁定侵权成立后的高额赔偿金,企业自身为应对涉讼问题就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如果企业考虑更为积极的事前防护措施,凭借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事前分化专利权风险,转为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欧盟成员国,例如德国,平均一年发生 1000 起专利侵权诉讼,换句话说,也就是每 300 个专利就有一个涉讼。故欧盟各国境内如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英国、法国,不断出现保险业者提供专利诉讼相关保险 或者由官方机构比如丹麦贸易及工业部研究并支持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运行 , 以期通过专利诉讼保险制度转移侵权风险,为企业提供诉讼相关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的理赔。
但是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在实务运行上并未有突出成效,例如在欧盟法国曾推出的“Brevetassur”标准化保险方案。经由保险公司在两次诉讼失败后无法继续运作,最终 1995 年退出市场。现在只有英国存在专利保险险种,由英国专利保险局(Patent Insurance Bureau)推出,分为专利申请保险(Patent Appli-cation Insurance,PAI)和专利执行保险(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PEI)。
由于专利诉讼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提供有效财力支持,协助其起诉或应诉,降低侵权风险,提高权利保证完整度,进而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进行专利申请,促进欧盟境内科技创新与研发,故欧盟境内形成共识认为反战一套针对欧盟中小企业的专利诉讼架构有其必要。应此需求,欧盟执委会(EuropeanCommis-sion)委托欧洲境内专门提供企业咨询公司——CJA 公司(CJAConsuitants Ltd)进行专门调查。 根据所完成的两份报告,针对欧盟境内专利诉讼状况、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实诉讼困境、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架构设想、可行性分析以及特色,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等,最后完整提出较可行的专利诉讼方案(European PatentLitigation Schemes)。
由于未能有效建立一套理想可行的欧盟专利诉讼保险方案,CJA 第一份 2003 年报告先针对欧盟各国运行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失败原因进行探讨。初步认为有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保险费普遍偏高,平均一年 2 万到 5 万欧元,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负担:
第二,理赔数额普遍偏低,在欧盟较大会员国内大约以20 万欧元为上限,致使即使欧盟成员国内较大企业有能力负担保险费用也没有购买该保险的意愿;
第三,普遍不了解此项专利诉讼保险;
第四,许多中小企业对于专利的重要性较无认知,所以对于通过诉讼保险来保护专利权的观念也相对薄弱;
第五,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授权有其局限性,专利权本身即蕴含提起诉讼执行权利的需求这一特点普遍缺乏认知,所以主动事前购买专利诉讼保险的可能性也低。
第六,过去运行专利诉讼保险相关经验不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多有冲突,致使风险的评估、保险费的计算皆有困难,保险费无合理收费基础也造成保险人不愿意购买保险,亦或风险评估错误导致保险公司亏本经营。
CJA 根据专利诉讼律师、保险业者、中小型企业份问卷,提出七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Kay 方案:只能由专利申请人来申请承保强制险,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侵权保险;
第二,Pur-suit 方案:该险种主要承保专利财产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同时分为在任意险形式以及强制险的形式,二者区别在于,任意险形式下保险人有调查权,而强制险形式下,保险人不享有调查权;
第三,PIB方案:源自英国专利保险局的创新险种,具体可以分为任意型和强制型两种,强制性类型指专利申请保险,任意保险专利执行保险。该保险只能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双方并未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保险合同范围,则理赔范围仅限于诉讼费用否则可以扩展至专利侵权保险;
第四,Millers 方案:该险种由保险公司组建成为专利保险承保机构,利用投保保费成立基金,用于赔付保险事故,基金的盈余部分则经由降低保费的方式变相返还被保险人;
第五,Defence方案:主要承保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即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该种方案的不足在于由于侵权责任举证调查费用较高,因而保费也相应比较高。
第六,AON 方案:若采用此方案,则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专利时强制投保,在申请投保之后可以退出或者继续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类别,基本险可以比附加险得到较高金额的赔付。
第七,IPSentinel 方案:该方案特点在于:被保险人专利侵权涉讼时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从而保险人根据预估来决定是否起诉,无论评估结果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人都会承担诉讼费用,但保险人可以基于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部分受益。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我国《专利法》第41 条、第46条、第 58 条等民事救济手段;刑事诉讼保护主要分为两种,见于本法第 63 条和第 71 条。
透过我国对于专利权风险的救济方式可知,我国采取的救济方式基本借助于诉讼途径。因此这些救济途径的权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诉讼制度和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以及受加害人的资力状况。因此,过于依赖与个人赔付信用以及商业信用无法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也不利于侵权人社会财富的再创造。竭泽而渔式的救济方式不可取。而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通过保险的方式化解风险无疑是非常适当的选择。
我国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必须和我国的经济水平、法律环境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具体来讲,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专利保险制度上更是一片空白,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受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的制约,对不确定性很大的专利权纠纷所带来的风险还缺乏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在资源调配和政策导向上都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现阶段建立我国专利权保险制度建设应当定位为由商业保险机构为主体,同时政府扶持并设立政策性保险的保险体制。
具体来讲,承保机构自然应当由现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注资而成,但是承保的相当一部分关键性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并监督运作,剩余部分由参加专利权保险体系的具有相当资质的商业保机构认缴形成共同的专利权保险基金。但是,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也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内企业,运作过程中应区别企业具体情况,合理区别对待。笔者看来,如果受益人是一般非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存在或者很少牵涉域外专利权属纠纷,因此这部分企业的专利权保险不宜与出口型企业采取等同政策性优惠,则成本过高,市场化模式反而更符合企业长远利益;而对于出口导向性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这部分企业更易牵涉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对这部分企业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以保护其利益。 在基本政策导向上区分此两类企业,但是具体投保承保过程中,政府应当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企业的资质审查,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另外,考虑中国企业长远发展,现阶段可以采取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笔者设想,我国专利权保险的承保机构应由政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投资成立,对于出口企业采取政策险强制投保,非出口企业则采取商业险自愿投保。具体险种可以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等,并根据交易与诉讼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承保范围为诉讼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同时,笔者认为,现阶段保险承保的范围应当限于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工业物品外观设计。
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之核心,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 WTO 成员国多为《巴黎公约》以及TRIPS 缔约国,因而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规则各国规定趋于一致,在法律适用上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国法律冲突。第二,由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过于的本质属性的差异,比较而言发明专利创造性程度最高,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也较之更为苛刻。因此发明专利有更高的权利稳定性,不易为无效宣告程序所撤销。因此现阶段对发明专利进行承保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降低因专利自身权利的不稳定状态而给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的风险。
此外,任何制度创新都必须有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因而构建相对完善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增强《保险法》和《专利法》的衔接性,同时完善再保险机制给专利权保险制度的营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在我国现行立法上适宜保险操作的具体规定依然比较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专利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
第一,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
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第四,法定的赔偿标准。然而这些标准虽然有一定的指向性,但是依然存爱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若以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具体是多少倍才更为合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如何掌握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标准以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限额内自由裁量等等。这些都有待于今后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确保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效承担。更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更重要的意义是明确的赔偿标准才能保障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顺利运行。
相关推荐:
1.
2.
3.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信息系统中财务信息更加复杂,并不再孤立存在,而是与经营、管理信息交织在一起的。企业就可以向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寻求意见,比如如何使会计电算化系统更适合企业的业务,如何使财务信息的披露更符合会计准则等的规定,甚至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对企业而言,也更欢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安然事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本文由安然破产,安达信审计失败引发的关于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入手,讨论了什么是非审计服务,它的产生,并着重讨论了在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时,其对独立性的影响。文章得出在必要的监管机制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基本前提下,非审计服务可以提高审计质量,有利于事务所吸收优秀人才,节约经济资源;是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是符合财务报告使用人利益的结论。给我们的启示是既要鼓励和引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迎接WTO的挑战与机遇;也要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
关键词:安然 安达信 非审计服务 独立性
安然事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
近日,美国《财富》500强排名第七的安然公司破产一案,不仅严重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在美国政坛也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作为安然公司的审计师,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指控丧失诚信,审计失败,其由盛至衰,一如冰山消融,实在值得我们深思。
安然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能源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到1999年已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1997年到2000年之间在纽约上市的安然公司股价翻了两番。但在2001年10月,安然震动了整个华尔街,它突然宣布第三季度的亏损达到了6亿美元,三个星期以后,安然重新公布了1997年到2000年的财务报表,结果显示累积利润比原来减少了5.91亿美元,债务却增加了6.38亿美元。其审计师安达信解释称:这是因为安然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将公司发行的股权换取了应收票据,这些应收票据在公司的账本上记录为资产,发行的股票则被记录为股东权益。并承认自己确实判断失误,以致纵容了安然在会计方面进行的一些违规操作。
由此,在安达信受到的指控中,独立性问题成为焦点之一。有不少媒体和组织声称:安达信的审计失败,“失职”是因其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非审计服务。并特别指出:2001年,安达信对安然公司的审计收费是25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收费则是2700万美元。由于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尤其当非审计服务收费超过审计收费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致使审计失败。
在国会听证会上,安达信首席执行官贝拉迪诺针对上述指责进行了说明和反击。他说,安然公司资产总额高达650亿美元,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美元,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系统,对于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跨国公司,收费标准总体上是与其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同时,安达信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非常必要的,有的传统上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甚至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提供,因此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在安然公司支付的27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费中,有350万美元是税务服务,这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遍提供的服务,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320万美元是对一套新的会计系统进行的必要审核(该系统由另外一家“五大”设计安装);另400万美元实际上是支付安盛咨询公司的咨询费,而安达信已于2000年8月与安盛咨询正式拆分;还有几百万美元的服务也是应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工作。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审计与审计相关收费占70%以上,而真正的非审计服务不到1330万美元,且每一单项的服务收费均不超过300万美元。贝拉迪诺坚信,安达信的注册会计师不会也不应被利益驱使而放弃原则,不会因非审计服务的高收入而不遵守审计独立性要求。
这样,安然事件的爆发使美国证交会又在重新考虑全面禁止这种非审计服务,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其独立性问题的极大关注。那么也引出了本文对非审计服务的讨论。
由于目前对非审计服务尚无明确定义,笔者根据其具体业务范围试定义如下: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甚至技术咨询等的多种服务。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崛起,以及企业经济活动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迅速发展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据《国际简报》统计,1993年,整个会计界有31%的收入来自非审计的咨询服务,而到2000年非审计服务收入已占到总收入50%以上,超过了会计审计业务。
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的产生和发展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发展的重大因素,它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是会计服务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市场本身需求推动的结果,更是市场机制对资源合理配置的结果。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的全球化,网络的发展使国界淡化,信息技术彻底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模式和交易模式。
首先,非审计服务的产生来自于企业的需求: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信息系统中财务信息更加复杂,并不再孤立存在,而是与经营、管理信息交织在一起的。企业就可以向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寻求意见,比如如何使会计电算化系统更适合企业的业务,如何使财务信息的披露更符合会计准则等的规定,甚至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对企业而言,也更欢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
因为作为可信的审计服务提供者,与其它服务提供者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更可能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而且熟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带来更好地服务效果; 其次,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他们通过审计服务,对企业的内部结构、经营管理模式、经营风险、财务状况等进行相当的了解;同时也具备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专业能力。如果再接受企业咨询服务的委托,那么提供恰当的、有见地的咨询服务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经济资源; 再次,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加,对业务的争夺变得愈加激烈。如果一个事务所拥有广泛的服务范围和领域,就有了更坚实和更广阔的财务基础:如果业务更加多元化,财务上就更加安全,就更有能力承受失去某个客户造成的损失,不必因害怕失去某个客户而向其不合理的会计政策妥协,有助于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
那么,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倒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2000年7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会计系就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损害审计独立性这一问题进行了独立的专门调查。此项调查研究比较了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审计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看法。一种是注册会计师单纯提供审计服务,另一种是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结果显示,非审计服务对报告使用人的看法,不仅未发现负面影响,反而有正面影响。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够加强报告使用人对报告的信赖。这些发现支持了非审计服务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观点,也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抵制客户管理层压力的能力。
当然,笔者也同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出现不能自觉地保持超然独立的情况,尤其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关系过于密切时。因此,必须加强必要的监管机制,有力的监管将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基本条件。在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内部监管机制,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约束,以及后续教育,尤其是诚信教育;整个行业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还有政府的监管机构;以及通过法律责任形式实现的外部监管比如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处罚都可增强审计的独立性。
尽管安达信销毁了大量审计原始凭证资料,审计安然时独立性丧失是事实,但如果简单地把它归咎于非审计服务,就会因表面现象忽略了实质。我们应该注意到:安然公司的雇员中有100多位来自安达信,包括首席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很明显,这种高层的密切关系才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据报道,曾是安达信员工的安然公司财务总监Fastow在安然事件中是个非常关键的人物,很多的违规操作都是由他直接控制和操办的。
所以审计的独立性的丧失并不能简单的归因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另一方面,非审计服务收费高于审计服务收费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除了安达信向安然收取的非审计服务费超过审计费外,2001年毕马威向摩托罗拉收取的咨询费是6230万美元,审计费是390万美元;安永向Sprint长话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是6390万美元,审计费是250万美元;普华永道收取 AT&T的咨询费是4840万美元,审计费是390万美元。这种收费标准的差异,并不能证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构成竞争威胁。如果真的构成威胁,爆发丑闻的应该不是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收费仅相差200万美元的安然公司,应该是咨询费与审计费悬殊更大的Sprint公司。
事实上,收费是否合理关键不是价格本身,而是内在服务成本。由于咨询服务通常针对的是一些新技术、新问题,技术含量比较高,而且咨询服务一般不是客户每年都有需求,往往是一次性的,因此收费比较高。而对于一个长期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比较熟悉情况,审计成本低于咨询服务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最后,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的提供是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而且是符合财务报告使用人的利益的。`1、可以提高审计质量。首先,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深入地了解客户,在审计时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能力;其次,现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将包含着整个企业,几乎有关企业的所有信息都会体现出一定的财务方面的重要性。财务信息就不可避免地与各种经营、管理信息交织一起。
具有广泛业务经验及经营、管理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才能更好地理解客户以各种形式体现的财务信息,对客户的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进行更深了解,能够更有效地确认风险,选择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最终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再次,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多元化服务,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很方便地得到本所的各方面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持。这种支持不仅比外请专家及时,而且更有利于质量控制,降低由于不能评价外部专家工作而产生的审计风险。由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环境下,非审计服务专家在提高审计质量上常常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反,如果全面禁止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那么一方面会提高审计风险,因为新经济对财务报告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报告模式和核算方法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投资决策者不仅需要更多实时财务信息,而且也将需要更多的非财务信息。禁止提供非审计服务,将使会计师事务所失去直接面对新经济、获取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正常渠道,从而很难适应21世纪新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对企业日益纷繁复杂的信息系统,识别财务信息中隐藏的潜在风险将变得更为困难。而另一方面则增加了企业另寻咨询机构的成本。
2、可以吸收优秀人才,促进行业发展。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会计审计理论有着深刻的影响,若会计师事务所仍只有单一的知识结构,将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现今,审计、会计、税务、财务管理的很多知识是相通的,他们的很多工作也是互补的,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要高水平、高素质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如信息技术、企业流程、风险管理、评估、金融工具和公司融资等。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融合,不仅能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且能改变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境界,拓展他们的视野,加强他们的执业能力,从而达到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的目的,事务所也能发挥其整体效能。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人员素质提高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壮大,更多的优秀人才将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被禁止提供非审计服务,仅凭单一的审计服务将很难吸引和留住这些优秀人才,行业发展也将因此失去后劲,审计质量最终也不可能得到保证。
3,可能降低审计费用。发展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扩大事务所的业务领域,从而来增加事务所的业务收入,而事务所的规模在此过程中会相应地逐步扩大。每个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人事、财务、后勤部门,规模大一点的事务所需要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人员培训、数据处理等机构。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会使事务所的确风险承担能力、经营效率、竞争力、吸收优秀人才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规模经济效应使分摊到每个审计客户的成本费用降低,从而节约了社会资源。
三、安然事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
1、鼓励和引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咨询等非审计服务。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此种服务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会计市场的竞争必然会日益激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日渐增强。另外,补充审计全面铺开以后,国际所对国内所的最大冲击将不是审计服务市场,而应是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市场。与国际“五大”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咨询等方面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相比差距更为巨大。毫无疑问,“五大”或“四大”在提供补充审计的过程中,将轻易进入国内上市公司咨询服务这块巨大市场。因此,国内所必须扩宽业务范围,以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竞争能力,应对未来市场的变化,迎接WTO的挑战与机遇。
2、同时还要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
(1)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最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其五项主要职责中没有规定审查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内容,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此方面的规定。
(2)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完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业自律制度,研究细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独立性的行业监管。随着近年来会计审计行业丑闻的不断发生,人们越来越呼唤诚信。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主体诚信的受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实质上是一份向全社会承诺的诚信契约书,不仅要对市场的主体----企业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最终收益者----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的产品就是诚信,应加强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的教育。
(3)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例如,有关部门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审计师轮换的要求,如果定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小组,可防止审计师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稔。安达信为安然提供了16年的审计服务,他们之间建立了过于亲密的关系:对于安达信的雇员来说,想升迁,就要取悦它的大客户。所以,事务所通常夸耀的自己为某一客户提供了多么久的服务,其实这正是监管者和投资者应该加以警惕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2008年国内燃料油产量为2 229万吨,净进口量为1 435万吨,表观消费量为3 664万吨,同比减少804万吨。2008年国内外燃料油市场价格前高后低,波动剧烈。2008年国内燃料油产量仍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华南地区的广东省以及华东地区的山东省和江苏省,2008年这四省的燃料油总产量为1441万吨,占全国燃料油总产量的65%,所占份额同比增加3个百分点。辽宁省的燃料油产量仍居全国首位,2008年该省燃料油总产量为548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4.6%,所占份额同比增加1.6个百分点。在我国燃料油市场中,广东省是需求量最大的省份,近几年年度需求在1 000万吨以上,其进口量也占全国的50%~80%。
与燃料油产量、消耗量相对应,我国炼焦煤主要用来炼焦炭,我国又是焦炭出口大国,焦炭多用于炼钢,是目前钢铁等行业的主要生产原料,被喻为钢铁工业的“基本食粮”,也是各国在世界原料市场上必争的原料之一。中国是焦炭生产大国,也是世界焦炭市场的主要出口国,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焦化生产企业累计生产焦炭27 929.58万吨,同比增产1297.22万吨。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08年出口焦炭1212.7万吨,比2007年下降20.7%;出口总值58.1亿美元,增长90.1%出口平均价格为478.9美元/吨,上涨1.4倍。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钱荒,指的是由于流通领域内货币相对不足而引发的一种金融危机。钱荒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从两年前,即2011年开始,不少的中小企业在向商业银行贷款时,就已经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这样的问题,银行间拆借利率也并非第一次上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从2013年5月份以来,金融市场的资金利率全线攀升,这也是钱荒最直接的后果之一。
以钱荒最严重时的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为例,2013年6月20日的银行拆借利率达7.66%,较5月7日上涨了224%;同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到期收益率也从2.35%上升至6.97%,涨幅近300%。
在本次钱荒中,受到较大影响的主要是私营的中小企业,从总体来看,钱荒对一些主要的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影响并不像市场上的中小企业那样严重。而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作用不可或缺,在经济增长放缓,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时期,小微企业能够起到很大的压力缓解作用。除此之外,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民生问题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最直观的例子就是人们消费的农副食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副食品的主要销售商大多为个体工商业者,供应商多是私营养殖业者,这些企业经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这些新兴的中小民营企业绝大部分都面临着融资困难的情况,尽管国家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这类企业仍旧面临非常苛刻甚至是不公的市场境遇,而钱荒则使它们的处境越发困难。
在资本市场上,首当其冲的就是信贷交易,一直以来,银行议价能力都普遍较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到30%,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中小企业仍然无法正常获得贷款,进而只能转向民间市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下钱庄或是影子银行,这些影子银行的年化利率可以接近甚至超过100%。
钱荒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还不仅于此,受到波及的还包括中国的股票市场,资本市场遭遇的资金大旱,不可避免地对股票市场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近期在钱荒最严重的时期,我国A股市场不断创下新低或许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一时期,市场成交金额的迅速下滑,也验证了没有新增资金入场的猜测。与入市抄底的巨大风险相比,资本更容易流入民间借贷领域,这种行为一旦蔓延开来,受到波及的将是整个私营经济体系,而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将难独善其身。
近段时间以来,美联储一直在以不同的方式暗示美国将逐步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经济的复苏,美国正逐步走出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使得美国对全世界资本的吸引力得到较大地增强,这样的环境造成了新兴国家资金外流。
受到资金外流困扰的也包括中国,去年上半年,我国银行结售汇余额逐月下降,从2012年12月的509亿美元下降到2013年5月份的104亿美元,降幅近80%。
同样是在五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要求就是把外币纳入贷存比考核,迫于这样的压力,一些银行很可能已经提前开始买入美元补充外汇头寸,以求达到监管标准,同时,20号文还强调了“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这实际上是监管层在严查虚假贸易,使得国际热钱流入大幅减少,去年5月份以来外汇占款增长进一步大幅下降。
上述各种因素都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收缩压力,而去年年中光大银行对兴业银行的违约门事件产生的蝴蝶效应,则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对资金紧缺的猜测和预期,放大了“钱荒”的恐慌效应。
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所占比例最高几项中的包括地方政府向商业银行的借款,这类的借款多是用于基建项目,涉及的地方政府也以老边穷为主,由于我国当前的体制结构所限,银行对政府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很好地应对方法,这样就可能导致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对贷款的需求较低,而无力还贷的贫困地区政府却不断索求越来越多的贷款,这样的地区往往监管力度也较弱,其自身对资金的运用和监管能力都不强,获得的资金很多情况下是用来进行不必要的设施建设,这样的大型基建工程对资金的需求量极大,建成后对当期政府的相关责任人来说是不小的政绩,至于工程能够按照预期的计划盈利或是是否存在实际用处,或许都不是首要的考虑问题。
这类不良贷款越多,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越大,将不得不压缩其他的放贷项目,使得本应该获得贷款的私营经济更难得到资金支持。
影子银行也就是俗称的地下钱庄或是民间借贷,特点是贷款利率极高,对需求者而言形如饮鸩止渴,这样的贷款方式并不稀奇,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
欧洲方面,早在文艺复兴之前,犹太人便以高利贷闻名整个欧洲大陆,时至今日,这样的阴影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扩大到了国家的层面。而在我国,旧时的民间借款就是高利贷的代名词,中原地区的农民向地主借的债往往需要几十年才能还清,过去在我国的西藏地区,最大的放贷者是当地的寺庙,具体放贷利率的计算已经难以考究,但可以看到的是,寺庙周围的普通农民几乎无一例外地全部变成了农奴,起因可能仅仅是几百年前自己的祖先向寺庙借了几杯种子,自此以后,世世代代都因无力还贷成了地位最低下的农奴,不享有任何人类的基本权利,地位甚至不如头人家里的牲口。
我国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彻底清除过去腐朽的余渣,私人放贷被明令禁止,但资本的确也是一种生产资料,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是不应该被否认的。自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力度,倡导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的体制结构,这本身是非常正确合理的,但资本具有无止境的逐利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拥有者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就会自然而然地挤压其他要素的分配空间,最典型的应该就是资本要素对劳动要素的排挤。
不论资本如何运作,利润最高且安全性较好的营运方式一般都是放贷,在获取银行贷款困难的时期,影子银行开始大行其事,采取的方式近乎竭泽而渔,即便是年化后高达60%以上的利率仍有不少人趋之若鹜,然而在当前竞争异常激烈的买方市场上,并没有多少行业和企业能做到60%以上的年收益率,此种状况下,贷款不但不会促进行业发展,反而会对行业造成长期的伤害。
不管影子银行最后的获益者是谁,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受害的一方肯定是那些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和获利的影子银行相比,这些实体经济才真正是对国家和社会经济有长远促进作用的,对它们的盘剥相当于对国家未来的伤害,寄生在这些企业上的影子银行,或许正在影响着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要想长期地解决或是缓解这一状况,短期就应该承担起目前尚能忍耐的压力,即便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必须要采取措施,有效地限制民间的不法高利贷现象。
考虑到影子银行的存在具有其客观性,定义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加之我国不少地区家族企业的发展现状,影子银行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中介效果,因而完全取消地下钱庄既没有必要,也难以做到,实际中需要做的只是将这种影子银行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剥夺其影响社会经济的能力,将新兴中小企业从影子银行的盘剥下解放出来。
近几年出现的钱荒并不是孤立的经济现象,钱荒反映的其实是商业银行在管理运营方面的一些不足,这些缺陷也许有其更深层的因素,这些因素并不是一朝一夕之间就能够改变的,但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不需要改进其营运方略。
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政府都存在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兴建不必要工程的行为,这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也是导致商业银行优质贷款数额缩减的原因之一,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正常贷款的难度,而影子银行正是借着这样的时机迅速发展扩大的,如果任由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将可能会影响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联系,但如果简单地将商业银行的人员任免和管理独立出来,同样可能会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寻租的需求可能反而会进一步上升。如何协调和解决这样的矛盾所在,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智慧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这样的举措主要打击的是违规参与不合理贷款的银行管理人员,近几年来我国查处的银行管理人员违规案件中,屡屡出现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政绩和个人利益,违规将银行资金投入不正当的行业中去,影子银行也只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之一。
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但将银行的资产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更违背了我国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间接加重了我国私营实体经济的负担,不论是从围观还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政府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都需要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从严从速处置,及时颁布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政策中存在可以规避的漏洞,尽可能减少乃至最终杜绝这类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钱荒的出现尽管严重打击的人们信心,对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次危机却并非完全只有消极的意义。钱荒不但给社会带来了危机,更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政府和商业银行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消除民间借贷中不合理现象存在的土壤,规范商业银行的运营活动,减少并最终杜绝地方政府的错误政绩观,真正做到防微杜渐,推进整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那么钱荒的积极意义就会远大于其带来的消极危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