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能动司法的说法违背了“司法被动”这一理念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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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从能动司法推行的背景来审视其未来,可以发现能动司法只有个案能动、依法能动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易言之,推行能动司法应遵循司法规律和恪守司法的被动性原理。
论文关键词 能动司法 纠纷解决 刑事和解
我国司法中的能动现象作为个案中的司法行动,诸如促成刑事和解、依职权主动查明犯罪等,历来并不鲜见。但“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正式成为我国司法主流话语、并被认知为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 ,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倡导之后。批评者随后提出的一些质疑,诸如中国式的司法能动主义能否持久而科学地开展、能否在涉及公民生命与自由诸方面实现更高纬度的司法公正,等等,均是在反思历史教训后的本能警觉。进步抑或倒退?可欲还是幻想?在笔者看来,只有在考察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及动因后才可讨论。
一、能动司法——一种维稳工具
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虽有知识上的缘脉性与现象上的同质性,但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基本方式及价值内涵上并不一致。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计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地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目标趋势来看,能动司法应是对社会纠纷、矛盾的一种自适应。
近年来,国内市场体制及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社会分化及贫富差日益扩大,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一方面,社会变迁使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部分失效,各种纠纷矛盾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民众权利意识的非理性膨胀与程序化的司法发生了撞击,涉诉信访潮流涌动。稳定、秩序是社会的重要价值,尤其是从2008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稳定对民生、发展、和谐等核心社会追求的意义更甚。而法律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纠纷解决和矛盾化解又是法院的基本功能,意味着作为纠纷解决中心的法院必须承担更多的综合治理义务,通过司法能动来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便成为国家的现实选择。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紧扣当前的形式和任务,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命题,要求强化法院的责任,注重调解,促进和谐。自此,尽管能动司法还只是种指导理念和模糊感觉,全国法院系统便自上而下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深入实践能动司法的大运动,各级法院自行探索,自建模式,通过多式各样的司法能动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条件。能动司法不仅被推崇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最大亮点,而且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的必然要求。更有学者指出,“‘能动司法’绝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的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最显见的层面上,法治所面临的威胁来自于法治被在政治上实用主义和工具化。由于法治不能被认真地对待和实施,人们将对法律改革乃至法治本身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 能动司法发轫于转型期中国的国情,强调服务大局、社会稳定等政治要求,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作为一种“应激式”的司法应对,能动司法对法律价值、规律做政治化阐释,并未充分虑及正常司法的承受限度,有工具主义司法之嫌。#p#副标题#e#
二、能动司法——一种政治愿景
能动司法最初并非作为一个法律命题而提出,它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提出的政治理念。这一点同时可从来自高层的声音及各地的司法实践得到印证。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虽然能动司法的概念并不清晰,但它仍在力图给我们绘制一幅包含回归传统、司法为民、实质正义、案结事了等多种元素在内的司法图景。印证冯象先生“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 的扼要表述,能动司法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愿景。
(一)它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外评价体系
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首先,司法的空间仅营造在法庭是不合适的,法院还须搞巡回审判,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震慑、抚慰和教育;其次,司法服务的对象是人民,不能因司法而司法,司法必须迎合群众实质正义观的要求;再次,法官不但要适用法律,还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职能延伸到了社会;最后,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达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甚至检察机关“息诉”、“事了”、“满意”的效果。能动司法试图以本土情况为出发点,从而在协商性司法与判决性司法、确定性与灵活性、个人与国家、形式与实质、东方与西方之间左右逢源或统筹兼顾。 这毕竟是一种政治愿景,并非来自个案经验的总结和社会基本价值的提炼。
(二)它让法官承担了许多法外角色
从本源意义上讲,无偏袒地中立裁判是法官的本职,这是司法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法官因中立而生权威,因中立而生公正。马克思曾说:“法官是没有上司的,如果一定要说法官有上司,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 而能动司法却颠覆了这一传统的法理。能动性法官不仅要做中立裁判者还要做社会服务者,不仅要做法律适用者还要做道德教化者,不仅要做法律职业者还要做全能工作者,等等。让法官被赋予多重角色,体现社会的一种完美期待,但现实中法官会因多重导向无所适从,使司法失去严肃性和专业性。 让法官承担许多法外角色显然不是法律人的思维逻辑,但是符合政治家的理想。
(三)它赋予司法以新的任务
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性的根本在于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其本质在于定纷止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而能动司法不仅要求司法对外以化解纠纷、促进和谐为取向,而且对裁判活动也进行了戏曲性的修正:在能动司法下,司法的根本任务不再是个案的公正,而是取得“社会效果”;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而是实现“案结事了”。从法理上讲,凡是能称得上司法的活动,最终都要归于法官的具体裁决活动,否则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司法,而更多地是一种政治。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倡导的能动司法是一种政治型的能动司法,很难称得上法律意义上的能动司法。
庞德及其以后的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由一个规则和概念组成的封闭的逻辑系统,亦即一个与政治社会相分离的自治体系。政治的导向意义固然很重要,但法官裁判终究要依照法律程序运作,而不是依赖政治规则。 法律与政治分属不同的系统,将政治愿景定格为法律图景,如果不考虑司法的可承受度和衔接度,难免会招致“播下龙种、收获跳骚”的悔憾。
三、“能动”的应然理念与方式
能动司法之法律性。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一个时代为人们所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 在笔者看来,能动司法作为一种政治导向性及社会矛盾导向性兼具的司法理念和方式,如果从司法活动之外社会需求、主流道德及政治理论等所在的社会场域进行审视,其存在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关键的问题是,能动司法首倡之背景是当下国情,力图实现的是一种政治理想,这种内在局限如果不在后天实践中进行限定和弥补,则很难结出预期的果实。如果我们承认司法是适用法律这一基本命题,则可明确能动司法是“被动”基础上的有限度能动,它所依据的准则只能是法律,可否适用也因个案而异。
能动司法之微观性。正如苏力教授所指,“能动司法看似只是要求司法风格的调整,但其中包含有执政党基于中国社会问题的判断而对中国司法(主要是法院和法官)的政治要求”。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所倡导的能动司法应当是一种形塑司法的政策。政策是是指促进和保护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具有的原则性、非规范性、集体目标性,故其融入司法活动仅止于理念形态。能动司法本质上是微观的司法活动,其具体样式及可否“能动”完全因案件的种类、性质而异,政策理念与微观司法圆凿方枘,强推行之,不仅缺乏实用操作性,更缺乏司法规律契合性。这很大程度意味着,在物质保障、人员素质、制度机制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能动司法会否成为盲目司法、权力滥用的借口,会否遭遇“运动式司法”之殇,等等,皆是未知数。
能动司法之适度性。能动司法抑或被动司法,其终要服务于人权的保障,服务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客观而言,作为一种司法样式,能动司法并不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相反在司法被动性基础上根据社会情势进行适度能动,更有益于司法功能的最大化发挥。法治语境下审视能动司法,令人不安的是一种用政治化司法、功利化司法的风气,值得坚持的应是运用法律思维、在法律框架内适度能动的方法。纵观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并展望中国司法之未来,能动司法效果如何我们姑且不论,但对能动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及相关规则的厘定,乃至使之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政策将司法指向何方我们不能妄言,但坚持法律规则至上,执着于司法规律的维护,则是司法者恪守的底线;而司法者如何观察社会需求,并采取何种能动策略来适应这种需求也尚难定论,但抹煞司法的根本属性——被动性会让司法整个系统走向崩溃,确是普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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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传统。祖国的人文历史、民族风情、山水名胜等得天独厚的条件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爱好者。旅游业已成为我国主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涉外导游和旅游业管理人员已成为我国急需的人才。作为专业的旅游英语人才,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多模态理念在旅游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多模态理念在旅游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论文全文如下:
多模态教学是由New London Group(1996)提出的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模态是可对比和对立的符号系统。单模态是只通过一种模态进行交际活动的现象,如说话、听录音、读书。前者为通过听觉模态,后者为通过视觉模态。多模态表达可以分解为同时表达意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模态。笔者使用的教材为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朗文旅游英语》(初级、中级和高级),下面探讨的内容主要是结合该套教材,针对教材中的文字与非文字的搭配探究旅游英语教学中如何开展多模态课堂教学设计。
在外语教学中,教学的首选模态一般是口语话语,同时,为了增强效果,也同时选择黑板板书,或PPT上的图像、音频、视频、图表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运用PPT配合教师的讲解进行教学,这是一种典型的运用听觉、视觉两种模态进行教学,教学涉及到听音频文件、看视频动画、幻灯片出现伴随声音等多种模态的过程。张德禄指出,教学模态选择的总原则是: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最大限度地充分表达讲话者的意义,取得最佳效果。
旅游英语教学应用性较强,主要教授对象是将来要走上旅游业各个工作岗位的大学生们。教师应针对旅游业各部门工作中对于英语能力的不同要求,结合所要讲授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模态,有效地进行多模态的课堂设计。
(一)文字与图片
一种模态表达基本的意义,另一种来更加具体和形象地重现这种意义,目的是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材中文字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图片比文字更加直观,能够在视觉上直接吸引读者的眼球,可以快速传递信息,它与文字共同构成语篇意义。在旅游英语这套教材中,每一个单元都配有一些彩色图片,有真实照片、简笔画、漫画、地图等等,这些图片不仅仅起到拓展视野和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的作用,还有助于建立语境,设法建立起相对真实的场景,对于有效把握课本重难点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在“Cruise Ships”(Unit 6初级)中,开篇配有一幅水上航行着的巡游船外景照片,简洁明了,这很容易让学生联想到本单元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与巡游船有关的工作和相关英语表达,然后设计讨论并让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加以练习口语。而当具体学习巡游船内部设施的英语表达时,连续配上了三幅船舱内细节照片,设施上带有数字编号(1~10),另外给出相应的10个英文单词或短语,此时教师以竞赛的形式激发学生主动去找具体设施所使用的英文表达方式。这样有效利用图片与文本向结合的多模态教学课堂设计更为理想,学生也会更容易接受。
(二)文字与音频
英语教学中,教师一直以来就重视课堂上学生的听觉输入,从过去无放音条件到有录音机、多媒体设备播放。这是视觉听觉相结合的教学模态设计。播放音频的听觉模态教学,结合到教师的话语讲解和阅读教材文字,使学生。旅游英语课堂设计中,教师应合理运用音频创设语言环境,使学生聆听地道的英语资料,模仿纯正的英语语音语调。在“Table for Two”(Unit3初级)中,教师讲解到餐馆投诉时,播放在餐馆的短对话听力音频,尽量还原真实场景。听的同时,教师让学生主要留意顾客和服务员对话的语音语调,体会发生账目不对时顾客的心情,学习服务员应急做出合理的反应。另外,教师还可以设计餐馆其他投诉现象的语言任务,结合教材中给出的文字描述,激发学生参与小组讨论,必要时给出相应的语音方面指导和会话策略等建议。
(三)文字与视频
不同的模态教学用于吸引学生不同的感官,有声的和无声的视频展示,对于学生的视觉影响很大。视觉模态使听觉模态得到的信息更加清晰和准确,再者补充、弥补听觉模态所缺失的,没有传达清楚的,或者听话者没有完全接受的信息。旅游英语教材中只提供音频资料,但在课堂设计中教师可以剪辑涉及飞机、轮船、餐馆和酒店等服务的英语视频资料,让学生在多种语境当中习得地道的语言。
在“Enjoy your stay”(Unit 14中级)中,教师可以播放电影《诺丁山》中涉及到酒店前台服务的片段,让学生体会酒店服务语言的运用。此影片中不乏幽默资料,尤其是男顾客轻吻酒店前台男接待额头的片段,学生大笑后精神抖擞,此时教师顺势提示学生复习关于前台登记入住、结账退房的基本英语表达。再如,电影《恋爱假期》中,出现飞机登机、租车服务和餐饮的场景较多,教师都可以截取此影片并有效利用到旅游英语课堂教学中。在电影选择时,教师应推荐发音标准清晰的电影,这样有利于学生完善语音面貌,从而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教师可以建议学生课下看电影时留心旅游英语的使用,看一部电影后摘取并学习一些地道表达方式,并坚持学以致用。
(四)文字与图表
一种模态表达比较抽象、概括、偏僻、难度特别大、深奥道理或者结论等,用另一种模态来提供其实例、说明、关系等使理解更加容易。目的是避免模糊和不定性理解。图表一般是介绍抽象的说明和议论性的文字,对解释语篇具有很大的帮助。同理,教师在旅游英语教学中运用恰当,图表就能够帮助学生理解教材文字内容。在“Careers in Tourism”(Unit 1中级)中,阅读部分有四则工作广告,如果按部就班地阅读文字内容,内容混在一起,可能既费时又不太清晰每则广告提供给求职者的具体信息。此时,教师列出一个图表作为阅读提示,让学生填写表格中缺少的信息,效果就完全不同了。
学生可以有目的地阅读工作的技能要求、职责说明和薪金待遇的相关文字描述,这样既抓住了阅读重点,又提高了阅读速度和质量。
以上所分析的多模态教学设计,非文字内容既可以是教材中提供的,如图片、音频等,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教学课程设计需要,借助网络或其他方式增添的非文字或文字内容,以帮助实现设定的教学目标。多模态教学可以使学生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知识,如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比单模态教学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合理利用多模态课堂设计目的是让旅游英语课堂实用高效,学生能够在主动参与学习中学到有用的英语知识。
但教 师也要注意多模态教学设计的恰当使用,不能太过分地追求多模态而使课堂失控或学生感觉学不到东西,应该合理地进行多模态旅游英语课堂设计,力争达到较高的学习效率。所以,该套教材课堂设计的主要原则,就是使学习效果达到最优化。虽然旅游英语课堂不是真实的旅游交际环境,但多媒体技术和恰当的多模态教学设计,可以为其提供尽可能真实的语境,使其达到接近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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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从民意表达角度进行的考察相关法律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纽带,有效地调节着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开的人民司法,这既决定了我国司法与西方式司法模式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出的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之一的信访必将与由西学东渐而来的近代司法方式发生碰撞。“涉诉信访”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这种“碰撞”尖锐化的一个标志,从长远角度看,真正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危险的既非所谓“信访大潮”的冲击,亦非对所谓“正当程序”的干扰,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非制度化因素对于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有效司法模式的阻碍。
【关键词】民意; 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此前几波汹涌的“信访潮”已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信访工作引入司法体制中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定位,变成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一种“沟通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对相关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对抗的实质是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其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其主张为对其有利的裁判所支持,或者说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如果说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所赋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来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基本判断,那么,信访被引入司法制度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使其显示出一定程度上优于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表达机制对于法官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涉诉信访的一般定义,即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发起的信访活动。
由此可见,由信访到涉诉信访的转变,绝非仅仅是信访活动对象的简单改变,实际上这体现了信访在这一过程中由以权力监督为首要目的机制向以表达主张为首要目的的机制的一种转变。
1、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
既然涉诉信访首先属于信访活动的一种,其变化、发展之规律必然与信访活动变化发展的情况存在一致性。在““””结束之后,在我国出现了近乎连续的几波信访高潮。连续的信访潮使得信访数量急剧上升,而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因其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的特殊地位,自然地成了前面所述绝大部分矛盾的最终目的地,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也将自己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推给法院以期诉讼能够发挥其“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样,法院首先面临的是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而正是因为信访这样一条诉讼程序外的路径的存在,使得没有得到对自己有利处理结果的当事人纷纷发起信访活动,大量的涉诉信访随之产生。
2、涉诉信访对诉讼秩序的干扰。
涉诉信访的发起与否,永远取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信访途径,其所追求的永远是一种“个案公正”。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可信证据和法官的独立思考判断而形成的相对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异议,即被视为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个案中,当事人总是竭尽全力使法官认可有利于自己的那些事实,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这种对于个案公正的无限追求,也许确实会在部分个案中实现相对事实与实际情况的完全契合,但这却是以牺牲司法机关所坚守的诸多原则为交换的,这些原则,显然是为了维护更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利益而设立的。
从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角度而言,涉诉信访不仅干扰了其中当事人表达自我主张的部分,而且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信访的对象机关不可能对所接受之一切信访全都给予信访人所期望的回应一样,法院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并不能给出完全合乎当事人意愿的回应。信访的特点之一即是非程序性及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诉求在法院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转而将信访活动指向其他公权力机关,以利用其对于法院的某种影响力促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为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干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后门,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
3、诉讼效率的下降。
数量庞大的涉诉信访能够维持庞大的基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结案普遍面临着困难。这主要表现于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和案件解决的困境,从本质上讲也就是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投入”与“产出”表现异常。如前所述,涉诉信访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介入诉讼提供机会,同时,参与诉讼的各方在投入诉讼以及信访的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竞争,对于任何一方而言,如果不继续增加投入,则极有可能面临着对方凭借更高投入而得到对其有利之结果,同时己方则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各种风险,这就使得各方投入的成本都严重超过了依据正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预期。轻视秩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便利,而是使得这样做的人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公正地进行裁判除了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外,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连当事人都不接受,司法权威自然难说是真正地存在。然而,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不等于无视司法程序的价值,更何况程序的正当本身即是司法权威的一大渊源。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涉诉信访这样一条特殊路径的存在而有了“更有效”的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对即将产生之裁决或者既有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且直到获得了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这样的活动无疑给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这种情况与庞大的信访总量相结合时,就会出现一方面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能够得到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很少,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信访案件变得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1、“工具理性”主导下的路径选择。
涉诉信访人在选择了诉讼的同时又展开信访,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体现。在被引入诉讼领域之后,信访的基本功能出现了异化,由原来为了制约权力而进行的监督与民意表达偏向于为纠纷解决而进行的一种协商,此时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涉诉信访俨然成为了诸多纠纷解决手段中的一种。而如何在其中进行选择,则取决于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使其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即很有可能实现其主张的内容,显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冒着巨大的风险展开涉诉信访,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所掌握社会资源的匮乏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与对方对抗之时,涉诉信访才被作为干预诉讼的手段来使用。
2、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一般模式。
处理涉诉信访的“河南经验”、“沈阳模式”等体现出以下共性:
一是多机关共同行动,多角度解决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从而使得多个机关同时卷入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的,通常是执政党或者政府。
二是安抚与压制同时进行。相比于满足信访人主张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方式,更多的涉诉信访是在法官的劝说与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之下化解的。通过法官的个人能力对信访人进行劝说的方式,与近些年法院所强调的“大调解”颇有几分类似,均是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仅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也有要求,对于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此方法的效果就明显下降。
在任何一种处理涉诉信访的模式中,对于无理上访和严重的缠访闹访,均设置了以打击为主的处理策略,事实上,任何一种信访处理模式都有一套程序专门审查信访人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信访活动,任何机关首先采取的手段均是明确的拒绝。
在这样的模式下,真正成为“上访户”的信访人实际上只是庞大的涉诉信访总数中占少数的一部分,但即使是少部分,在由其形成的案例的某种指导性以及媒体宣传的放大作用下,仍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信访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确实有促进公权力机关同普通公民进行沟通的作用,信访制度在行政与立法相关领域的适用,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过,公权力本身所带给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分支的共同点并不能抹杀我们对于涉诉信访的质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相比于其他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行为有特殊性,这使得制度的设计者难以实现将信访引入司法领域的初衷。
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可以用行政权力 - - 相对人模式加以解释,即行政机关的工作都是针对一定相对人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模式则是裁判者针对控辩双方进行决定,作为裁判者,法院显然处于中立位置。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获取民意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需要民意支持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又要选择正确的方式以免适得其反。因此,涉诉信访问题的核心在于民意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站在案件当事人或者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追求“个案公正”
实际等同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每次诉讼的最后,必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涉诉信访大量存在于诉讼之中,若当事人付出了远高于正常诉讼所要支付的成本,却仍要接受败诉的损失,显然给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了折扣。无法接受案件诉讼结果的一方就要继续通过信访途径力求改变诉讼结果,于是就发生了重信重访甚至闹访缠访。
尽管涉诉信访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了在诉讼规则之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手段,真正通过这条路径达到目的的实例却屈指可数。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手段,尽管得到了某些政策性支持并且数量庞大,但是对于我国主流诉讼方式的冲击并未也不可能达到颠覆性的程度,在诉讼制度内部出现的“有利于”信访人的因素无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让步。加之信访本身就是源于执政党工作方法的一种政治性手段,这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随着其进行信访的时间不断加长,其行为中符合正常诉讼理性的成分不断减少,同时逐渐表现出强政治性,最终使“审判转化为某种形式的公共论坛”。
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实际上说明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之下民众对于一种合理的司法与社会互动机制的渴望,尽管其对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正当程序造成了消极影响,但正是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够有获取民意的机会,而不是凭借法律赋予自己的“中立”的地位而远离广大群众。
涉诉信访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使我们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信访本身,而是围绕在司法制度周围,并最终使得涉诉信访甚至整个诉讼制度发生异化的那些因素,这才是隐藏在涉诉信访背后真正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被解决,即使涉诉信访被其他的途径取代,那个新的途径仍然会很快异化,司法权威仍然不能被认可。
在诉讼中引入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在如何将西方诉讼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其中是否包含着对以西方诉讼制度为代表的近代司法制度的本质考察,涉诉信访对于经典的西方式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它契合了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许多特点。涉诉信访的问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尝试已经背离了自身的逻辑,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停止探索,就此“全盘西化”的理由,涉诉信访能够广泛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司法对适当吸收民意的机制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将在未来指导我们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而不断探索前进。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我国涉诉信访现状探讨与综合分析 - - 以大连市为重点考察,编号 kylx201102;大连市社科联 2011 年度立项:大连市社会转型时期涉诉信访原因与对策的多维解读,项目编号:2011DLSK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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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成了程序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程序正义理念在侦查讯问制度中的要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程序正义理念作为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性原则之一蕴含着丰富的机理,在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应得到尊重与保障、侦查权力应当受到严格制约与监督、经由程序正义产生的结果应当具有广泛可接受性,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完善与优化应符合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原理,这也是侦查讯问程序实践程序正义理念的必由之路。
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权利”,“权利”这一概念将随着具体的场合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程序正义可认定为权利的代名词,是一系列基本权利的集合性称谓。因此,权利得到尊重与保障是实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程序正义理念的核心所在。权利作为一种本源存在,表现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则是一种脆弱的存在,个人面临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追诉,其权利受限的状态已然形成,其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结合国际的刑事司法观念共识,犯罪嫌疑人被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后,仍然享有以下基本的最低限度保护:
第一,酷刑以及残忍、侮辱性的待遇不应加诸犯罪嫌疑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第三,应获得律师的帮助; 第四,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刑诉法修正案在侦查讯问领域的变革,进一步落实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与沟通,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出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以物化或者人力的手段等监督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遭到不人道的待遇,使其能够保证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公权力的确认,而公权力的运行本身将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共生、龃龉的关系背后隐藏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是从程序正义的“权利”本源出发,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与监督是其必然衍生之物。权力受到制约监督的背面是权利得以伸张与实现。按照西方的法学思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天赋”之权利的实现有所需求之时,权力才得以产生。权利的需要正是权力的边界。权利授权之外的空间仍属于权利的领地。
因此,根据权利属性的深刻认识,制约与监督权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在刑事诉讼当中,侦查讯问隶属于侦查权之中,由于追诉犯罪的需要,侦查讯问的权力行使更多地被赋予了强制性的色彩,使之变成了一种危险的权力。同时应注意的是,侦查讯问与其他诉讼活动相比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侦查讯问权的控制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应当引入更多的监督力量来强化制约机制。引入律师在场制度显然十分必要,同时引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也可以借助这一双特殊的“眼睛”时刻关注着侦查讯问的过程,记录下侦查讯问参与者的全部言行,从而使侦查讯问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常态化。
非法讯问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人性功利倾向动力源泉,从刑诉法条文可以看到,非法讯问手段被严厉禁止,违反之后要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但并未规定完整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人们对于讯问“非法”的判断更多地基于一种逻辑上的推理,而很少能够被证实,因此对非法讯问的道德职责更多处于宏观层面,无特定的指向。反观非法讯问的收益却十分丰厚,非正规手段的采取节省了时间,同时由此获取的口供有利于更进一步侦破案件,从而使其个人和团队获取利益。因此可以得知,非法讯问是“理性人”的理性选择结果。
由此观之,制度设计中的限制将成为“堵住”使用非法方式进行讯问的有效手段,在制度上使得非法讯问获取“功利”可能性降低,严格规范讯问程序,当讯问程序越来越严格之时,非法讯问手段的负面效益和成本就越高,侦讯人员将避免使用非法讯问手段。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严格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将极大地增加违法行为的追诉风险和获得否定性道德评价的风险,减耗侦讯人员由使用非法讯问手段获得的“功利”,从而实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的程序正义。
在侦查讯问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就是结果。侦讯程序获得的结果可接受性表现为,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其陈述; 第二,侦讯人员是否认可其供述与辩解; 第三,刑事诉讼接续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该程序是否能够被认定; 第四,社会公众对于被追诉人的陈述是否能够认可。其中犯罪嫌疑人不认可其供述的重要表现就是“翻供”现象,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侦查阶段的供述,翻供的理由基本可归结为侦讯人员的违法讯问上,甚至指明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
引入律师在场制度、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将使犯罪嫌疑人认为自身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由此保证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将侦讯程序置于阳光之下,将有效地防止非法讯问包括刑讯逼供,消除怀疑、误导,还不给恶意中伤提供可乘之机。提高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做陈述真实性、自愿性的认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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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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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受教育者、教育者、家长、社会、学校和政府共同参与实施,通过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机制、监控机制、激励机制的创新,运用高效的领导决策体系、健全的组织保障体系、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灵活的信息反馈体系、严密的过程监控体系和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等整套运行机制实现预期的教学质量管理目标,然后再确定新的教学质量管理目标,这种方式是持续的、逐步的优化升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课改理念先导下提高政治教学质量的探索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要想提高高中政治教学的质量,就需要在教学实践中贯彻新课改的理念,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新课改理念先导下,秉承学校的办学理念;特级教师的专业引领示范下,不断改善教学方法;重视开展综合探究、研究性学习及政治特色活动,提高学生政治素养;以课题研究为依托,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关键词]新课改理念;高中政治;导学;教学质量
“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是课程改革的出发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在某种程度上说,我校“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求知”的校训和“人的现代化教育”的办学理念,以及“让每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最优发展”的育人目标与新课改的理念目标是一致的。
秉承“人的现代化教育”的办学理念,“让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最优发展”,必须坚持“成人―成才”的育人模式。我校在新课改的实践中,尝试实行导师制,在平常课余生活中注重对学生的自我调控、学习动机等方面进行策略指导;在课堂教学中坚持导学,对学生进行信息加工策略的指导,引导学生更好地完成预习、复习、错题分析等学习活动,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特长”的全面发展的人。这些对于落实新课改理念,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而又富有个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我校成立了许富繁特级教师工作坊,以便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辐射、引领作用。工作坊的成立对于促进政治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形成良性的教师互动机制,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新课改的实施等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许富繁特级教师在学校学术开放周中上了一节《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研究示范课。他的课紧扣新课改的理念,把课堂真正还给了学生。他课前让学生按导学案的要求搜集资料,通过精彩的时政视频进行导入,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模式,巧妙设问,积极引导评价。这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成为了学习的主人,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特级教师的专业引领示范下,工作坊中的全体政治组教师马上组织了评课、分析,并汇总材料写了几篇论文,有《高中课该如何落实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一课为例》《高效完成预习的策略――导学案》《导学案教学对高中政治高效课堂的作用》《让自主合作探究走进政治课堂――一堂高中政治研究课的教学反思》等。这样,在特级教师的引领下,工作坊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校内外的新课改课堂教学比赛交流活动,共同研讨、互帮互助、资源共享,不断加强自我研修,改善政治课堂教学方法,使得新课改的实践探索得到了纵深发展。
(一)开展综合探究和研究性学习活动
综合探究课强调让学生自主发现问题,收集相关的资料信息,通过实验、观察、交流等探究活动解决问题。教师可指导组织学生开展辩论赛、手抄报比赛等,比如开展“金钱是否万能”的辩论赛、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主题手抄报等。
有些单元综合探究的内容可以以研究性学习的形式去开展。研究性学习能促使学生关心了解社会现实,感受课本知识与实践的联系,增强爱国爱家乡的情感,培养与他人合作的精神等。具体做法是由集体备课组共同商定一些研究课题供学生自主选择,如中学生消费观调查、高中生职业生涯规划调查、防城港市就业情况调查与分析、居民投资理财的情况调查等。每位科任教师负责指导一到两个课题,每个学生都有具体的研究任务。课题的开题、实施和结题由年级和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部署,以保证研究性学习活动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这样的活动不仅使学生有所收获,也有利于教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教学相长、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开展政治特色活动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结合社会实际理解、领悟政治学科知识,我们组织开展了一些政治特色活动。例如:利用网络视频资源,在政治课堂上给学生观看时政新闻,并让学生及时结合课本知识进行评论;结合精神,举行知识竞赛;组织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消费维权科普知识讲座,开展“我的中国梦”合唱比赛和诗歌朗诵比赛;等等。这些活动学生参与热情高,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对课本知识的兴趣和感悟,提升学生的政治素养。
在各位教师的努力下,我们承担了“高中中等生学习策略指导的行动研究”“新课改背景下高中生高效学习方式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互动德育模式的实践研究”等相关课题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教师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要积极查阅文献资料,学习各种教育理论,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要积极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改进教学策略。教师还得有意识地在教学研究实践方面进行反思总结,撰写教学活动设计、心得和教研论文,并且连同教学所用课件素材等汇总起来构建学科资料库。这样的过程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
例如,政治学习策略课题研究组把课题研究成果做成教育主题网站――中学生学习策略网,并参加了全区的教育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比赛,荣获一等奖。本课题研究结果表明:高中政治学习策略应包含完整学习环节策略、信息加工策略、自我调控策略、专注策略、学习动机策略和互助策略六个方面。这对高中政治教师在课堂内外指导学生的学习策略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实践证明,开展课题研究是全面推进新课改的强大动力,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参与新课改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五、新课改以来,提高政治教学质量的收获与困惑
(一)新课改的收获
1.师生的变化
新课改使教师的教学观念发生了变化,更注重学生的学及其全面发展。政治集体备课活动更加充分深入,教师的合作意识得到增强,自身的教研能力也得到了提高。当教师给予学生充足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时间和空间时,学生的智慧和能力就能得到全面发展。新课改使得师生之间变成了民主、平等和合作的关系,更亲近、融洽了。
2.课堂教学的变化
新课改下的课堂教学已经开始由传统的知识性教学转向现代化的发展性教学,教学需要设计一些多维互动的学习活动,注重运用问题情境、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思维对话等课堂教学方法来提升教学质量。特别是在课堂教学中适时穿插学习策略的指导,使得学生更会学、乐学,大大提高了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二)新课改的困惑
从教师的角度看,教师要挖掘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鲜活的事例、时政新闻,掌握必要的现代信息技术并应用于教学,要提升和发展自己的专业水平,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缩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难度在于如何使全体教师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团结协作和分工配合,以减少时间和精力的重复消耗。
从学生的角度看,新课改理念需要学生发挥能动性,学会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这对习惯于被动接受学习的他们来说,需要时间去改变适应。更重要的是,学生很难协调分配十几门科目的时间,往往顾此失彼,甚至应付了事。所以,学生更困惑于如何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学习时间和任务。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在新课改中都有收获,也都有困惑。而要成功地推进新课程改革,提升教与学的质量,仍然还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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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20世纪时期,我国在企业市场营销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国外先进的营销方式和理念,大部分国家都在效仿,几乎是没有创新。随着文化的不断丰富,步入到21世纪后,我国的企业文化不应该效仿西方国家,应该具有本国的特色,改善和推出新的理念和方法,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不甘示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市场营销理念辨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营销理念是企业营销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有效实现市场营销功能的基本条件。营销观念贯穿于营销活动的全过程,并制约着企业的营销目标和原则,是实现营销目标的基本策略和手段。市场营销理念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营销活动的质量及其成效。本文对现代企业的营销理念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辨析,尤其是将其与企业文化结合的研究,对企业营销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市场营销;营销理念;营销哲学
1.1 新世纪呼唤营销新理念 首先,加入WTO,要求树立营销新理念。入世首先是“理念”入世,入世就是承诺遵循国际商贸规则,入世带来更大的营销发展空间。
其次,新经济时代,要求树立营销新理念。新经济的涵义,以信息革命、数码知识、技术为基础,以创新为核心,以高科技为驱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新经济具有信息经济(知识经济)、速度经济的特征,新经济带来营销内容的新变化,新经济带来产品形式的创新,新经济带来需求的创新 ,由制造型经济到服务型经济,再到体验型经济就是其发展过程。新经济带来营销方式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差异化营销、个性化营销、体验化营销。
1.2 营销理念的涵义 理念是一种观念、思想或方法,是一种理性的对价值观的判断、认同,并成为一种思维方式。营销理念,是在市场营销活动中所形成的并指导营销活动的价值认同与思维模式。它随着营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更新、充实和发展。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营销理念。传统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运行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的定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并结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运行模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涵义是企业独特的知识和技能所赋予的具有动态地整合资源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其核心是创新理念。
现代市场营销理念与传统市场营销理念的区别,关键在于对顾客、环境的看法的着力点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2.1 市场营销观念 市场营销观念是指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市场营销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也就是企业的经营哲学。它是一种观念,一种态度,或一种企业思维方式。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以市场为出发点”的经营指导思想。营销观念认为,实现组织目标的关键在于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与欲望,并比竞争对手更有效、更有利地传送目标市场所期望满足的东西。
2.2 社会营销观念 随着全球环境破坏、资源短缺、人口爆炸等问题日益严重,要求企业顾及消费者整体与长远利益即社会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营销学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观念。如人类观念 (Human concept)、理智消费观念(Intelligent consumption concept)、生态准则观念(Ecological imperative concept)。其共同点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不仅要考虑消费者需要,而且要考虑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被称为社会营销观念。此观念要求企业任务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比竞争者更有效地使顾客满意,同时维护与增进消费者和社会福利。
2.3 生态营销观念 企业在进行营销管理的时候,不但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公司的预期目标,更要以促进社会发展的利益为长期的目标。所以企业的广告、价格策略等都要兼顾社会利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收到社会谴责,甚至被社会所抛弃。很多企业在营销活动时大多数是鼓励消费者消费,但是大量的消费能造成社会资源越发枯竭。化妆品或洗涤用品的使用,继续对江河生物或环境造成破坏,则要购进先进齐备降低排放物的化学成份,快餐业要考虑其产品对人体的不利方面,娱乐业要提供好的精神产品。所以我们除了为了自己利益外,要以保护有限的环境资源为目标。
2.4 服务营销观念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70%的客户流失是服务水平的欠缺,争取一个新客户比维护一个老客户的费用高6-10倍,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便可使营业额增长20%左右,客户的满意度提高5%,营业额就可以增加一倍,客户不满意时,可能有75.3%的人停止或减少购买,每一位投诉的客户身后,有49位不满意没吭声的顾客;投诉后得到迅速解决会有82%的客户重新购买。 2.5 品牌营销观念 品牌营销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把自身特有的产品形象,通过一些手段让消费者深刻的记住。在这些品牌联播战略专家来看,品牌营销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利用消费者的产品需求,然后用质量、文化和独特性的宣传方式,让品牌深入用户心理得到认可,最终形成品牌效益的营销策略过程。品牌营销就是通过市场营销运用各种营销策略使目标客户形成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服务的认知-认识-认可的一个过程。品牌营销从高层次上就是把企业的形象、知名度、良好的信誉等展示给消费者或者顾客从而在顾客和消费者的心目中形成对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品牌形象。
3.1 企业营销是营销产品 在营销中,产品的整体概念可分为5个层次:①核心利益层次,是指产品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效用或益处,是消费者真正想要购买的基本效用或益处。②有形产品层次。是产品在市场上出现时的具体物质形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品质、特征、式样、商标、包装,是核心利益的物质载体。③期望产品层次。在营销中,顾客作为主导地位,消费呈现出个性化的特征,不同的消费者可能对产品要求不一样,因此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必须满足顾客这种个性化消费需求。④延伸产品层次。是指由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的购买者有需求,主要是帮助用户更好使用核心利益和服务。⑤潜在产品层次。是在延伸产品层次之外,由企业提供能满足顾客潜在需求的产品层次,它主要是产品的一种增殖服务,它与延伸产品的主要区别是顾客没有潜在产品层次仍然可以很好使用顾客需要的产品的核心利益和服务。
3.2 企业营销是营销文化 所谓营销哲学,即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过程中,在处理企业、消费者和社会三者利益方面所持的态度、思想和观念。企业营销文化的形成是标志企业营销是否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体现。企业营销文化的形成是因为有正确的理念和精神支撑,这样理念是在大家长期工作中形成的,也是大家形成的指南。有了自身特有的营销文化,不仅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还能对员工起到鼓舞作用,这样企业的营销工作才会有更高的提升。
3.3 企业营销是营销哲学 现代企业之所以几乎都把社会市场营销观念作为营销的指导思想,是因为这种观念倡导营销者要兼顾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要以优秀的企业形象去赢得消费者和公众的理解、信任、支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市场营销观念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形象观念。即以独特的、鲜明的、卓越的经营理念来加深顾客对企业的印象,培养他们对企业的忠诚,达到为社会所接受并获得理想生存、发展空间的目的。企业营销文化的价值主要在于构建企业所拥有的、其他企业不具备的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核心能力。一个企业特有的营销文化就是其他企业所无法模仿的特点,是企业自身所有的核心能力。
企业营销文化是自身所特有的文化,所以要具有独特性。因为企业营销文化是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思想,也是企业家自身经营理念的反馈。虽然企业营销文化是一种无形文化的演绎,但是这种文化演绎的核心就是以自己特有的经营理念来开展活动的。企业的技术、高科技、管理制度等都可以模仿学习,唯有企业营销文化难以模仿。
[1]吕群智.企业营销新理念[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0).
[2]张蕴如.教你应对营销新理念[J].政策与管理,2001(07).
[3]李平.ECR:营销新理念[J].江苏商论,19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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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现有的档案管理工作单纯依靠手工检索和人工调卷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为了更好地为国家及社会提供档案服务,档案工作者必须认清时代的变化和需求,不断转变思想观念使得档案管理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创新档案管理理念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渗透到各行各业,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系统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和市场需求,这就需要档案管理逐步从固有的管理模式走向信息化管理的变革,本文就档案信息化做出简要的概述,意在找到提升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被运用到各行各业,而档案作为记录重要信息的特殊载体,其发展理应走向信息化。然而,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故而其发展水平依旧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这与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不相协调,这种发展的之后也中将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档案管理的发展必须与社会和经济相适应,这就需要改革和创新档案管理理念,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
与传统档案管理相比较而言,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优势主要表现在:大幅提高工作效率,资源共享更加便捷,保存的稳定性以及传递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以学校的档案管理为例来说,学校实行信息化档案和学籍管理,只需要将学生的信息输入信息化系统,就可以对数千甚至数万学生的信息进行轻松管理,在管理中如需找到某一个人的信息,只需要输入关键字,就可以轻松获取,而学生在升学中的档案转移也变得更加便捷和安全。
(一)提高办公效率
对于传统的档案管理来说,由于其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人工的操作和参与,具体操作起来不仅流程繁琐,还耗费时间,且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人工的操作可能会因为一个微小的失误导致更大的错误。而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则可使得档案管理的工作变得简单而可靠,它不需要耗费太多人力和时间,只要信息的录入保证准确,就可以省时省力,在查找某一档案的时候,也不会因为档案的繁多而耗费大量人力,只需要在计算机中输入关键字,就可轻松找到需要的档案,由此可见,信息化档案管理对于办公效率的提高是显而易见的。
(二)资源共享更加便捷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中,资源的共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于档案的特殊性,其无法做到资源共享,且档案管理中不允许复制,因而需要共享则必须亲自到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这就使得档案的资源共享较为复杂和难以实现。信息化档案管理则使得档案管理的资源共享更加便捷,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在网络将不涉及机密的档案进行资源共享,对于档案的需求者只需要在网络上就可以获取自己需要的档案资料,相比传统档案管理而言,信息化档案管理的资源共享更显其便捷性。
(三)稳定的保存
传统的档案管理存在着许多难题,就保存来说,传统的纸质档案在保存中受到时间的限制,由于纸质材料能够保存的时间有限,在超过一定年限纸质就会出现变化,因而其保存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经过一定时间的保存,纸质档案自然会出现损耗,甚至损坏。而信息化档案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其载体的特殊性,信息化档案的保存可以说是永久的存在,因而其稳定性比传统纸质档案更加优秀。
(四)传递速度和安全得以保证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中,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档案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文件的传递是依靠邮政系统,在传送中存在着较大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这就给档案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依靠计算机技术的信息化档案管理则完全可以克服这一问题,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档案文件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提高了传递速度,同时其安全性也得到了极大的保证。
通过实践证明,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保证了档案的安全性、稳定性,还使得档案的共享得以轻松实现。信息化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运用,为档案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依靠。
(一)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体系
要想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就必须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体系。在以往,我国的档案管理质量较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要想推广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就必须建立标准,统一且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体系,这是实现信息化档案管理的前提。然而我国现如今档案管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更加需要推进档案管理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管理的不断发展,为其逐步走向信息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的工作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学的档案管理。对于档案管理而言,其制度应首先考虑可操作性,保证其简明实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特别是相关领导要做到表率作用,从而体现制度的权威性。
(三)完善档案管理的安全措施
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是较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无论是传统的档案管理,还是信息化档案管理,其依靠的都是人。因而,保障档案管理的安全性首当其冲要考虑对的是人,为此,要注重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从而保证档案管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处于安全的环境。
档案管理系统是一个国家的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资料在国家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各行各业的工作效率。的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大的趋势,许多行业已经逐步走向信息化管理,然而应该走在信息化管理前沿的档案管理却并未真正实现信息化管理,这是有多方面原因共同影响导致的,想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改变档案管理的传统该模式,依托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制度推动其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档案管理真正走向信息化发展的道路。
创新档案管理理念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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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理念的形成和提出,表明对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抓住核心、把握本质的程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发展理念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
【 内容 提要】 工业 文明所培育的传统 发展 观是单纯的 经济 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 社会 动力基因
理念提升是 法律 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 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
人类社会 历史 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 现代 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 理论 前提是 自然 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 政治 、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 中国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 时代 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兴法律现象,以这样的理论预设为前提:单一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能保障经济运行的持续、公平、快速发展,而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可以同时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立足点比传统法律更广、更宽、更远,其体现出来的发展理念也属于一种新型的、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发展理念。
二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做的确认。这表明人类已认识到进入工业文明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发展观的非持续性。而实现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一方面,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无度需求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与速度,造成了资源的耗损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类生产生活所排放废弃物又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这些都造成了现代生态经济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发展处于一种对立和不可兼容的状态。有学者将这种高耗资源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称为“不可持续”经济。从而,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念。
21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在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其内涵与外延必将发生深远的拓展。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至少包涵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
(一)生态持续发展
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始形成时期的基本内涵,其追求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由此,学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后者出于对自身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盲目追求,对社会利益与自身经济利益的破坏已危及可持续发展,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 规律 ,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在当代经济立法中,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的假设。
(二)人力持续发展
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信息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人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准确地说是人的智力因素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民商法对人格、私权的抽象尊重与形式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要一环。
以现代 企业 为例,在物质资源、活劳动同等条件下,管理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为本”已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体现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其也应该成为法律倾向选择的价值。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与延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 教育 法对合格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三)产业持续发展
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观还存在着特殊的产业背景。中国农业有几千年发展历史,至今仍对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工业经济历经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正处于增长期。在世纪之交,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又使知识产业化成为大势所趋,从而形成了中国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与其相伴生,也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文明观、发展观。在这种特殊国情背景下,产业的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当然,我们所说的协调并非平均、均衡发展,而是发挥各自优势,以培育新兴产业,巩固基础产业为主轴,使各个产业之间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具体而言,知识经济虽以知识、信息为支撑,但其亦应建立于扎实的旧经济(农业、工业)基础之上,才能避免其发展的虚拟化、泡沫化;而旧经济也必须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借助知识经济的信息载体加速发展自身。
综观我国现存法律制度,适应工业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较丰富,但巩固、扶持农业基础产业和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则明显缺乏。经济法以持续发展为自身理念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应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强农业部门法的 研究 与立法进程,尤其在农业生产、流通、科教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紧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
2.把握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时、适度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在市场进入方面,放宽进入口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在市场规制方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研究其竞争规律,制定适合其产生发展规律的竞争法律制度,以确保其正当、适度、有效竞争,培育健康的市场理念。
3.总体把握合理产业结构比例,改变产业结构的纯经济观念,从法治角度将一个国家的产业战略稳定化和规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维护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对实现产业公平的有关产业政策用法律方式稳定下来;再次,要将已稳定和规范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动和操作。
三 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
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其内涵却随时代发展而衍变。法律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但从经济学角度 分析 ,它同人类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导源于生产和交换的需要。最初意义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制度结果。
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的、实质的层面。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的、实质的公平,则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公平需求和体现,主要是从静态的、外部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宪法维护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则体现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同罪同罚;而具体到民商法,公平观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与弘扬。在民法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公平理念体现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观及其制度表现,应该说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静态性、外部性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把握的欠缺。经济法并非否认上述公平观,而是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内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终极意义上的公平,其为人类发展观注入了新理念与新思维。
(一)地区发展公平
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日益演进,不公平的经济贸易秩序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共同向前发展的阻碍。在一国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 问题 在中国显露得尤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力水平差异,产生了地区之间相对明显的贫富差距。东部地区、沿海地区由于良好的地理条件以及政策倾斜,近年来发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区,虽有丰富的资源,但是地理位置闭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畅,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整个国民经济由于内需不足,发展后劲渐渐减弱。静态的外部公平观无力改变这种地区发展的非实质公平,经济法秉承的公平观是基于发展上的公平观,不是利益的简单均衡,而是着眼于更深远层次的发展。我国在新世纪开始进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顺应这一公平发展观,追求地区发展公平的明智选择。经济法应对这一现象做出制度回应。
(二)竞争公平
民商法的原则与制度保障了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即机会平等。然而对公平理念在竞争过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却并未体现,其主要在于为竞争行为提供一种信念与支持,但对实施结果并不进行法律评价,而是以当事人之间义务约束是否完成为标志,缺乏来自社会的宏观评价。民商法自我负责机制或自己负责机制排除了社会评价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会纠正的可能性。虽然不排除市场主体单个进行的司法救济,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竞争行为最终得不到有效规制。
经济法正是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个人自利性极度膨胀而在竞争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背叛公平原则的行为而进行法律控制。这一任务主要由竞争法来承担。竞争法是国家为保障公平交易而对竞争实行规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竞争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性质,调整手段以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等特征,而这些特征又都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学上承认法律部门划分的国家都把竞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而 台湾 的竞争法更直接命名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竞争法则称为《公正交易法》,可见,公平、公正乃是各国竞争法共同的品质。2000年3月份微软垄断案引起世人瞩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软借助垄断地位的市场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正当竞争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谓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场领域所发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贫富悬殊、产业差别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所引发的再分配需求。我们所说的公平,也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刺激产业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效率与公平,实质上是一对互相促进的价值取向,效率可以为实现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而只有实现公平才可能实现更久远、更大的效率,体现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其中,国家通过对财政资源的合理预期分配,为国民经济设定一些基本参数,这是公平的前提;国家通过税收这一手段既保证财政资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实现了在个人间、产业间的分配公平。
四 经济法的快速发展理念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经济发展
近代以来生产的社会性逐渐表现为不同财产主体之间通过交换形成经济共同体,在经济共同体内部通过分工实现生产社会性,这便是作为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的出现。企业作为生产组织和产权组织,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同时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和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这也就是科斯所称的“企业取代市场”原理。
企业是投资者投入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投资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的商品经济单位,它作为社会的基本而普遍的生产单位标志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完全确立。社会化大生产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提升了生产力水平,产生了较之以往个体生产高得多的生产力,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经济发展的独特功能。正如诺斯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会化大生产使人在社会关系中摆脱了生产中的孤独性,将许多工人和许多生产资料有机结合起来,突破了个人体力、智力的局限,产生了无限大的体力、智力和社会生产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产生效益的规律。二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共同创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质利益关系,即如何将社会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给其成员。后者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是前者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快速发展功能的发挥必须构筑在合作各方对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
(二) 经济 法的快速 发展 理念
古典经济学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无限放大市场的功能,认为通过市场无形的价格、竞争、供求三大机制来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场分配,个人利益最大化便会被引导到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因而主张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放任。这种 理论 形成的快速发展观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经济人所进行的市场诱致性经济发展,国家只是从属性存在。在分配关系上,形成了由价格机制自发调整形成的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的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适应物质资本占据支配地位的 工业 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导致两极分化;在竞争关系上,形成了主要由竞争机制自发形成的自由竞争模式,排斥国家干预适用的空间和范围,由此而形成的垄断既符合竞争机制又扼杀竞争机制;在宏观供求关系上,市场的供求机制通过价格等信号来实现 社会 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大体平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生产和消费完全分离, 企业 生产出来的商品必须通过社会大循环才能得到实现。由于上述两个供求和价格机制的失效,致使人们生产出来的商品不能达到宏观实现。总之,传统经济的快速发展观无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的条件,是一种单纯的市场经济增长观。
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及其发展,致使商品经济逐渐演进到市场经济,工业文明逐渐转为知识文明,人类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渐变为人脑的合作。人类合作的空间和范围愈来愈大,单纯的个人理性越来越难以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因而,行为模式上的利己主义的市场模式逐渐受到限制甚至是抛弃。资本人格化所致的单纯利润追求必然会造成过度竞争而产生全局性的经济危机;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当,势必会导致合作效益的下降,两极分化趋势加强,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化大生产大大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并丰富了产品品种,以致资源稀缺与枯竭加剧,废弃物增多与 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毁坏,生态失衡等。国家作为市民社会中惟一的 政治 权力,是社会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会利用其资源和信息优势,承担起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协调功能,经济快速发展的单纯市场经济增长观演进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观。
从我国的特殊国情来说, 目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由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的矛盾和压力。从内部经济发展来看,我国要在市场发育不完善、国企独立性不强的经济非均衡态势下实现工业化和 现代 化,以及完成向知识文明的过渡。 农业经济占很高比例的社会化改造成为现代化的艰难任务,自由的企业、健康的市场、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 内容 必须逐步实现;从外部经济条件来看,我国面临着由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经济体系的挑战。世界经济一体化体系为我们既展示了机会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会化是国际竞争力大小的重要标志,我国必须在企业的整体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利用机会,减少限制。由以上 分析 可知,发展压力显而易见。赶超战略的实现取决于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增长是社会全面变化的引擎,赶超战略的实现需要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不断升级。而在市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经济增长单靠其内生的市场或经济的自力发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国家的“监护机制”“从上”来形成经济秩序,国家不应当仅仅是作为市民社会从属的手段性存在,同时也应当作为超越性手段存在。 中国 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有意识地对未来作出安排。经济法作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补、互动、互长的 法律 表现,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 组织和 管理为前提,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的、非由政权直接干预和强制的手段来实现[2](P89)。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这种制度创新会使中国走向一条交易成本低、市场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灵敏、市场扩张快的发展道路。这具体体现在:
1.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确立投资者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在企业中相互渗透、相互制衡的边界,实质上是合理分配企业的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对企业控制权。
自从社会化大生产出现以来,投资者和劳动者都在自发地追求企业所创造的剩余。在古典企业时期,由于物质资本在生产要素市场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产业资本家政治上的优势,投劳者只获得其市场价格,其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被剥夺,这便形成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制。这种制度缺乏有效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罢工、捣坏机器等手段来抵抗,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导致资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财产收益和资本增值,而打破经济效率的保持与增长。随着知识经济的孕育和发展, 科技 等人力资本在生产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为关键性因素,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逐渐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制,实物资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识含量高的人力资本才能实现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契约理论及人力资本理论得以兴起。现代企业契约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管理者和职工都是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者向企业投入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劳动行为,而且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应该向其他公司财产投资人一样,应该获得产权收益。”[3](P56~57)经济法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调控应当以此为理念,对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业的控制权作出规制,在制度上明确投资者将其有形的物质资本投入企业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权,投劳者将其劳动力投入企业形成分享剩余的劳动力权。这样,企业形成稳定的有效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2.在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调控以协调垄断与市场的矛盾,采用间接调控以协调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矛盾。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中心,遵循客观经济 规律 ,缓和供需矛盾,将国家本身所占有的资源和信息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克服市场本身的缺陷,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1)直接调控。“垄断化,是为了对付资本主义经济内在矛盾,并根据私人自治,通过市民法秩序而进行的。”[4](P166)大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出现了可以统治市场的巨型垄断组织,自由竞争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商品实现的机制受到限制,不能自动实现经济的效率;不正当竞争 方法 使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遭到破坏,民事主体通过谋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优势来获取竞争利润,从而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自发实现机制受到破坏。因此,调整垄断资本与中小资本的反垄断法、调整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反不正竞争法等国家直接调控市场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间与能力发挥协调垄断与市场矛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我国,关于直接调控的竞争法,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来制定。中国市场经济是在逐渐打破国家垄断的前提下,采取放权让利的方法逐渐搞活经济,因此,制度惯性中的行政垄断比较猖獗。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制度供给不足和人们逐利心情太切,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严重,因此,我国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应当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程度比较低,应当扶持规模经济的发展。此外,要避免外国资本通过直接收购和合资控股的方式垄断我国某些重要行业和部门,以免将中国变为其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地。
(2)间接调控。间接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5](P33~34)。间接调控是国家作为资源和信息中心,积极主动地使用经济计划的指导性、经济杠杆的利导性、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克服市场本身缺陷的活动,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间接调控已经形成了“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宏观调控机制调节和控制各种宏观经济总量、结构和比例关系,实质上就是确定和变更一定的社会关系。间接调控法通过调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来 影响 社会循环过程,协调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大体平衡。我国已经在间接调控方面作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1996年宏观经济调控软着陆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层次却之善可陈,今后还应着力 研究 ,同时不断吸纳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 经验。
持续发展、公平发展、快速发展是经济法特有的发展观,也是最适应中国发展战略、赶超战略的法律文明。21世纪,中国经济法将高扬发展旗帜,提升发展理念,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贡献重要的制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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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J].法商研究,1999:(2).
《体育发展新理念》
摘要:青少儿体育是提高人类成长期体质健康水平最积极的方式,是各项体育活动的基础。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青少儿的身心健康,不仅是体育的主业,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和平崛起与可持续发展。研究认为,青少儿体育应自儿童始;把“分享运动”的人文价值观作为我国青少儿体育发展的理论导向,使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与课外、校外、假期、家庭、社区体育活动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公共服务体系,才能保障广大青少儿成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受益的对象,使体质健康水平可持续提高。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分享运动;青少儿体育;人文价值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展现出持续的辉煌,最大的亮点是金牌不断增多,最大的遗憾是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如果不相信几年一次的全国青少年体质测量数据中不断下降的体能指标,可以看看学校新生军训时操场上扑通扑通倒下一片的场景,甚至一些中小学生在升国旗的仪式上也屡屡因体力不支而晕倒,真是触目惊心。回顾中国体育的累累成果,也不能不看到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制度缺陷,导致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缺位与错位。究其缘由,与过度依赖短期的功利目标、模糊终极发展的理念有关。
党中央领导人在2008年“9・29”讲话中指出:“国运兴,体育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国大踏步迈入世界体育大国行列”;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这表明,在“奥运争光”中超额完成任务的金牌大国是不能与体育强国划等号的。中国体育的优异成绩后面存在“民生短板”,已是无法掩盖的事实;哪怕是在北京奥运会上一份意外惊喜的答卷,当前体育事业的状况仍然难以让党和人民完全满意。转变体育发展模式,需要提升到一个新目标来认识。
国家体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出:“这一目标是对中国体育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未来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群众体育事业,着眼于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新追求,更加深入地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体育需求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要进一步履行好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要更加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中国体育改革的转折和深化,倚赖管理者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意识,调整管理运作重心和局部发展方式,把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作为首要任务。青少儿体育发展,更需要强调普惠和公益性。
作为理论创新的尝试,从国家营造和平崛起氛围的需要出发,为促进广泛的运动参与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笔者于广州亚运会期间撰文倡导“分享运动”;针对体育这一特殊领域的观念更新,为了使更多的人通过获得运动体验来提高身体运动能力,本文进一步倡导“分享运动”的人文价值观,作为我国青少儿体育发展的理论导向。
从民族复兴和平发展的高度看,体育工作者不仅是要把体育本身的事办好来建设“体育强国”,更需要以体育事业的发展来促进国家的强盛。认真探讨“体育”如何才能“强国”的路径,答案只能是:少年强则中国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需要受益的对象,应该是代表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广大青少儿群体。
1人类发展以动为本
运动惠及大众,是体育的普世价值,是人文价值观的核心。通过体育人类学的视角可以发现,人类作为世上唯一两足直立行走的物种,以不同于任何生物的运动方式,通过上百万年的历程适应大自然,在漫长的史前社会就具有大致均等的身体运动机会和条件,才能缓慢进化至今。人类进行身体运动的权利是天赋的,对身体运动的需求是刚性的,是为满足基本生存和延续的恒久性需求。“分享运动”,就是为了使身体运动回归公平公正的始发原点。
原始的竞技运动几乎都是人人可以参与的。人类史前主要是通过身体运动来学习和提高生存和繁衍的能力,古老部落里的竞技游戏是身体锻炼、休闲娱乐、社会交往、传承文化的主要方式,其核心价值观是“分享运动”。这也从“残存”至今的现代儿童游戏中可看出,不仅几乎人人都可以参加丢手绢、老鹰捉小鸡之类的游戏,就是借助运动器械的踢毽子、跳绳等也是谁都可以参与的公众活动。但随着运动规则及器械的复杂化,高难度的运动技巧使参与运动的人越来越少,如自由体操、花样游泳或跨栏、撑杆跳等。一般而言,简单的身体运动如用手捡一块石头投掷是几乎人人都可参与的,但发展到用弹弓射出泥丸就会使会运动者减少,进而用弓射箭时更少,再进而发展到以弩放矢则少之又少。然而,在偏远地区遗存的具有原始生态的竞技运动中,无论规则(礼仪)和器械发展到何等复杂的程度,并未排斥大众参与。如体育人类学的实证研究表明,黔东南苗族的独木龙舟赛,本族群从少年到老年,几乎无需经过任何训练都可以参与运动。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比其他哺乳动物的哺育培养期长很多,需要在十几年的成长期有效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体育人类学研究表明,原始教育活动与劳动方式以身体活动为主,工业社会以后锐减,需要在生活方式的休闲时段积极增加体育活动的成分。
进入阶级社会后,经济政治地位的差距使社会各阶层处于不同的生存状态,身体运动才逐渐失去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成为部分人的“独享”或“专享”。作为人类迈进文明社会早期古希腊竞技,虽然提供给古希腊自由民公开竞技的集合,但人数更多的奴隶们却绝不能参与,竞技场对非希腊人更视为禁脔。而古罗马的竞技场却逆向走到极端,以人类相互杀戮为乐,观众赋予角斗±运动权利是为了使其走向死亡。身体运动失去分享权利的社会条件。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贵族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掌握文化资源,独享余暇,垄断用以休闲娱乐的竞技活动。所幸,在数千年的农耕文明中,全身性的体力劳动必需与昼夜、四季的自然节律相吻合,因此对个体在客观上具有体育的效果,并无“分享运动”的迫切需求。一直到工业社会,过细的分工和巨大的科技成果彻底异化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使全社会萌生了对体育的强烈需求。经过无产阶级和教育精英几个世纪的奋斗,在已进入后工业社会的发达国家,几乎人人都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联合国的《体育运动宪章》使其成为主流意识,各国政府提供公共运动场地设施的状况成为衡量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残余和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影响,致使体育和教育行业潜意识地封闭优质运动资源,从部门利益出发的相对垄断形式致使公共服务缺失。
公共服务,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劳务行为的总称,涉及政府如何提供制度供给,如何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如何提供公共产品的问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2020年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确定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针,使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相适应成为管理部门长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2008年党中央总书记提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想的三个层次:第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依据经济发展程度和水平逐步建设,指导思想是惠及全民和公平公正,建设步骤要把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二,应围绕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协调处理好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保障和供给水平、政府财政能力三者间关系;第三,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发挥和体现财政资金的公益性价值,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在这样的背景下,体育部门必需转变行政职能,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提高公共服务意识,把自身定位于公众服务者的角色,承担发展体育事业以惠及全民的责任。
我国体育事业在国家经济捉襟见肘的起步阶段,集中力量于局部超前发展,成绩斐然,也埋下隐患。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体育提出了“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战略和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战略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但“两个战略”中“以青少年为重心的全民健身”战略,事实上早已成为虚幻口号,几乎从未有过像样的举措;更奇怪的是,在全国群众性的体育人口调查中,每次都把青少年的主体――学生作为当然的体育人口来统计,不仅抹杀了青少年体育的特点,而且回避了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从实际效果看,青少年的体质持续30年不断下降这一令人痛心的事实,对冲了金牌数量不断增多的喜悦,令人对当前体育制度的失衡深深担忧。中国体育的总体战略是以发展高水平竞技为先导,带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在取得辉煌成就以后,更应该让广大青少儿分享参与体育运动的快乐,从而收获身心的强健,显示体育领域的公平正义。
青少儿体育发展,应该把维护最广泛青少儿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成果由青少儿共享。学习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需改变以政治为本、以金牌为本的传统观念,转变奥运争光战略为体育强国目标,树立以青少儿体育发展为突破口,树立为民服务的的指导思想,倡导体育改善民生、大众分享运动(spons sharing)的崭新观念。
就人类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而言,青少儿体育应自儿童始。公共服务主体能否意识到公共服务客体的需求并及时生产和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决定了青少儿体育发展的速度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儿体育,必需依靠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意识的提高,在具体实践中就是要为广大青少儿服务,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化,自觉做到权为青少儿所用,利为青少儿所谋,真正做到使广大青少儿“体有所育”。
2公共服务力求均等
当前在我国青少儿体育发展中倡导“分享运动”的观念,目的是为了推动体育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简而言之,就是人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享受的机会和程度应该都是平等的。对于我国体育而言,就是绝大多数青少儿不仅在精神层面分享极少数运动精英夺冠的喜悦,而自己也可以以获得基本的身体运动机会。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前国家发展的清晰指向,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在许多行业都很突出,并由此使地区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体育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加大,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严重阻碍。公共服务在青少儿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非均等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广大青少儿缺乏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以及足够的机会和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场地;一是在传统的三级训练网里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儿在层层选拔中每向上迈一个台阶就远离公共教育一步。
虽然和谐社会理论勾画了公平公正的宏伟蓝图,但目前中国在公共服务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需求压力大与供给不足,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标准不规范等,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实现均等化的途径和策略还不够清晰,制度还不够健全和系统化。这也是青少儿体育发展不如人意的根源所在。
青少儿体育是促进青少儿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它在磨练青少儿坚强意志、促进智力发育、培养优良品德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儿营养水平和形态发育水平都不断提高;但由于学校体育设施和条件供给的不足、未能充分利用等因素,青少儿体质状况尤其是身体运动能力连年持续下降。近30年的体质健康监测表明,青少儿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指标持续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城市超重和肥胖青少儿的比例明显增加,部分农村青少儿营养状况亟待改善。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将影响青少儿的健康成长,也势必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中央早已认识到加强青少儿体育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针对青少儿体质持续下降的现实,为了提高青少儿体质健康水平,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干预措施。200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随之下达的7号文件《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规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设施和条件。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进一步完善加强青少年体育的政策保障措施。中央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器材支持项目,帮助义务教育阶段中西部农村学校配备体育活动器材。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中,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中央把青少儿体育视为公共服务的思路很明确:首先,建立新的促进青少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评估和公共卫生服务监督与指导制度。其次,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足开齐体育课,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尤其是大力推动阳光体育运动,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等方面的建设与资金投入。最后,倡导建立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儿体育工作网络,积极宣传和引导,大力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鼓励青少儿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公共服务体系。
然而,中央的正确决策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层层下发贯彻,实际效果却并不如人意。究其缘由,很大程度是因为我国体育的理论缺陷和制度障碍所致。专业 理论的研究误区长期把青少儿体育等同于学校体育,而导致儿童体育的盲点和缺失;观念里缺乏“分享运动”的公共服务意识,把公共权力视为部门行政专利;体制上导致全民分享的体育运动资源被视为行业财物,形成了在自己小圈子里只为上级领导满意而操办体育活动的“专享”和“独享”状况。由于中国政府过去是一个管制型政府,难免受到长期的封建社会的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而体育制度更深受阶级斗争以及无产阶级专政观念的侵蚀,形成了失去社会监督的政府主导的行业专权,包揽了体育运动发展的所有事务;在行政管理中,难免不同程度存在部门利益至上的现象,使行使职权不完全从公共利益出发,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
“专享”和“独享”的现实功利心态,使体育事业进入简单化操作程序:搞体育的认为体育=竞技运动=金牌=奥运金牌,搞教育的却认为体育=增强体质=学校体育=体育课,而研究者索性把学生都算成体育人口更省事――不仅可以作为体育部门不管青少儿的理由,也可以使“以青少年为重心的全民健身战略”简化为城市社区一些老太太的晨练。这些缩小范围减少责任的错误观念,是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背离的。
金牌大国不等于体育强国的道理中央领导已经讲明,而把青少儿体育等同于体育课的阴影仍然笼罩于学校体育之上。体育课是为了增强体质吗?体育课能增强体质吗?体育课与增强体质并没有必然联系,把增强体质的任务全部放在体育课肩上,是体育教学难以承受之重。教育部门把重心和精力放在体育课程改革上,改来改去,增强学生体质的希望却越来越渺茫。想一想,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大学没有体育课,高中体育课也是选修的,但学校的大量运动场馆设施往往24小时开放;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三令五申开放学校运动场地,效果一直欠佳,这也是部门“独享运动”垄断资源的潜意识,导致一些高校的运动场地设施的豪华先进程度超过了专业队而享用者仍然是少数人的不公平现象。扪心自问,高校办运动队,有几个优秀运动员是学校自己培养的?让极少数退役或挂名的专业运动精英以训练为名驰骋高校操场,即使对本校的学生也不易分享到有限的体育资源,使青少年缺少运动场地的状况雪上加霜。
中央7号文件,是指导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青少儿体育发展的指南。重点抓学校体育,无疑是正确的。不过,青少儿体育以学校体育为主干,却又不能等同于学校体育。一方面是我国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大批青少儿离开了学校;有相当部分不能进入各级学校的青少儿,属于更需要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体育权利缺失群体。另一方面,青少儿以学生为主,有不少体育活动是在校外和假期进行,学校难以包揽学生的全部体育活动;即使要以提高学生的体质为目标,学前儿童与体育活动脱节的负面效应也难以在上学后得以弥补……学生体质下降涉及到复杂深层的社会问题,除了学校之外,更需要社会、家庭的配合,也需要代表社会福利的公共财政支持,充分发挥各种体育资源对促进青少儿健康的积极作用。
当前,在我国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单靠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均独木难支,难以扭转青少儿体育发展现状。如果要改变国家短期难以全面提供公共服务的局面,必需转变政府职能,弥补其在青少儿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平台的缺位。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第一是提供体育活动的公共事业性服务,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对其中属于商业性的部分交由市场去做,对青少儿体育属于公益性的主体部分责无旁贷地由政府直接承担起来;第二是提供基本均等化的公共产品,主要是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运动场地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服务。进一步的市场化,需要打破国家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青少儿体育服务领域的垄断,鼓励全社会关心青少儿成长,可将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具备条件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甚至社区,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多中心,形成有效竞争机制,实现体育运动资源的有效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
对青少儿体育发展理论进行研究,有充足的依据在全社会广泛更新观念以促进认识趋同,配合相关公共服务的制度和财政支持,才能够有效贯彻中央七号文件。具体执行,需要一个制度保障层面的管理机构,使其转化为长效机制。为此,中央在推行全国大部制精简机构的背景下,2010年特批新建青少儿体育管理机构,21世纪中国体育界这一最重大的体制改革举措,显示了国家对青少儿体育发展的高度重视。
3分享运动青少儿始
青少儿体育应自儿童始。如果不考虑人类身体发育最重要的儿童期,仅关注学校里的学生,很难构建增强中华民族体质健康水平的长效路径。因此,本文慎重用“青少儿体育”的概念来置换缺乏学理支撑的“青少年体育”。
“分享运动”的理念运用到实践,目的是消减部门和行业“专享”和“独享”的思维惯性,构建青少儿体育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即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为广大青少儿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体育产品,着手使全体青少儿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是青少儿体育发展的必要环节。
建立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为了弥补和完善现有体育制度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核心是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支付的导向上,关注普通青少儿的体育权益、需要和愿望,涵盖市场难以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政府以国家财政投入,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以青少儿体育发展为轴心的公共体育服务工程。随着社会进步,弱势群体的体育问题,尤其是农村学校体育、农民工二代的体育与西部地区广大青少儿校外体育等研究领域日益受到关注。
中央7号文件提出“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合力”,“建立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这是需要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的大型复杂系统工作,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周期的工作才能完成。令人遗憾的是,文件下达了几年,联席会议的举行仍让人望眼欲穿,也未见应该共同达成的青少年体育发展的预定指标和拟定具体的行动计划,“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等急需工程并没有实际承建者。
“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的正式提法,也来自于中央7号文件,指为有效的围绕青少年开展体育工作,将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的有关行政部门,与横向上的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青少年体育相关领域有机结合形成组织,关联成系统。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的优势和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和团、队活动,充实课外生活,努 力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到健康向上的体育活动中来。”“加强家庭和社区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合力。家庭教育对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起关键作用。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学校、社区要和家庭加强沟通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家庭、社会形成科学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方式。”这些都是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的必要环节。当然,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措施,但贯彻下去需要体制机制创新,否则,“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可能沦为镜花水月。
近年来,作为横向铺开的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环境已经得到明显改善。除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面健身条例》的颁布和《全面健身计划》的详尽修订,为了保障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弱势群体的基本体育条件,形成全民健身长效机制,中央各部门联合下文要求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农村体育工作。文件指出:乡镇综合文化站是集体育、文化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服务当地农民的综合性公共机构,其中承担着乡镇政府管理体育工作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是农村公共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体育工作的基本阵地。然而,作为体育和教育纵向管理的青少儿体育发展仍然需要进一步协调,为青少儿“分享运动”着手制度创新,寻找可行性路径。
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需以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要为政府职能定位,在公共服务意识的指引下,打破行业垄断和专业封闭,真正地管办分离、官民分离、政企分离,把按照公众的意愿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作为头等大事,建立以发展青少儿体育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体育行业的主要工作重心将不再沉淀于内部“完善”培养少数运动精英的模式,而逐渐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对内开放”,调整基层业余训练亲手操办的传统方式以提高管理重心,面向中华民族的身心健康发展制订系统配套的方针政策,为体育惠及民生提供导向。教育行业则需要“对外搞活”,各级学校需要把公共服务置于部门、单位利益之上,消除系统封闭和资源垄断,明晰学校体育的公益性质,一切从青少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出发,不仅要把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向社会开放,更应该最大限度让广大学生充分利用。
在行业行政化分割各自为阵的管理惯性下,解开青少儿体质持续下降的症结,并不取决于学校的体育课程是否合理,也不取决于调整高水平竞技耗费财力的多寡,而主要在于如何弥补课外、校外、假期体育活动组织管理的严重缺位,是填补青少儿在学前、家庭、社区体育活动的空白。当前,亟需教育和体育部门携手,在各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制订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把青少儿体育俱乐部、青少儿活动中心、传统校、特色校、基地、营地特别是大批嗷嗷待哺或奄奄一息的基层体校,作为建设青少儿体育工作网络的基础细胞、构建衔接业余训练基本单位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才能真正使高水平竞技运动的后备人才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并推动学校、家庭和社区以青少儿为轴心的各种大众体育活动。
体育运动缺乏分享,青少儿体质健康难提高。“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已提出了10余年,却一直作为口号悬挂在半空中。要使其真正得到贯彻,需要续接“分享运动”的体育发展新理念,把政治口号转化为面向青少儿体育发展的实际工作,面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实践,使之有效链接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实施体育行为的领域。“分享运动”作为遵循科学发展观更新体育观念的实施途径,通过构建公共服务体育制度的重要环节,将使中国体育在人文价值理念引导下,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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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
摘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是对发展现念的创新。它提出了以人为奉发展、经济均衡发展以及“人――社会――环境”系统和谐发展的新理念。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新理念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发展中的问题,我们党在总结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模式的认识,及时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它摒弃了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观,建立起以主体人为中心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相和谐的发展观,为我们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的发展和“人――社会――环境”复合系统的和谐运转提供了理论指南。
一、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发展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它要求满足人的需要、尊重人的个性;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践中就是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指“类”和“个体”在体力、智力、心理、品德、能力等各方面的发展,也既是全人类和个体的人各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随着西方工业化的蓬勃发展,建立了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发展观。科技进步和工业化创造了极为丰厚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这种以“经济增长”为标志的传统发展观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危机”。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给所有人带来普遍的福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传统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实践过程中,人只是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积累的工具,人的全部意义被淹没在对物质的片面追求中,成了单纯意义上的“经济动物”。人性的丰富内容被纯粹的物的需求所取代,人对自我的认识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完全服从于逐物的需要。这种发展的物本倾向,导致了人的自我异化;人的发展仅仅体现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物质财富的能力提高上,其他方面诸如政治品行、精神文化修养、思想品德素养往往被忽略。人的片面发展不可避免地造成发展的畸形,因此生态恶化、贫富悬殊、价值信仰危机、道德滑坡等一系列涉及社会、自然发展的严重问题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发展的主题,也即发展要以人为本。这是人类在对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作用日益突出的反思中,尤其在对传统发展模式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的反思中所获得的理性认知,同样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上世纪中后期。传统发展模式的弊端渐次暴露出来,人们开始对这种发展观进行深人的反思,经过现实的归纳和理性的思考,逐渐意识到: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要以人为本,发展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而不能单纯以物质的高度发达为目标。长期以来,我国的发展受西方发展观的影响很深,在很大程度上把发展等同于经济的发展,或者是经济的高速增长,由此暴露出许多问题;我们党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存在,经过深刻总结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和吸取西方先进发展理论,及时地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新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终极目标,把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和个人的需求作为指导发展实践的出发点,注重转变单纯的经济增长为目标的传统发展模式,强调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基础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协调发展。通过经济社会的全面和协调的发展,就能够使每个人广泛地享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化文明建设的成果,就能够创造满足人的生存生活需要、能力发展需要、个性塑造需要的外部条件,促使主体性的人从传统发展观下单纯的“经济动物”中摆脱出来,使每个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提出经济均衡发展的理念
经济发展是发展的最重要内容,能够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物质基础,历来是各国注重的头等大事。我们党也指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发展,首先是发展经济。”但是,在不同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发展,其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是不同的。所取得的发展效果也是有差别的。
从工业革命后的世界经济发展史中可以看出,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存在着不均衡的发展态势,诸如城乡经济不均衡发展、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以及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的不均衡等。美国在20世纪早期,东部和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法国直到现在,巴黎和其他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别仍旧存在且还在扩大;亚洲许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均衡性也很突出。这种不平衡经济发展是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因为传统发展观把经济数量的增长看作发展的唯一标准,而城市和地理位置优越的地区所具有的经济区位优势、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开发和利用等众多因素都刺激着经济的不均衡发展。我国地域广大,自古以来区域经济发展就很不均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影响等方面原因。东部沿海地区比西部地区发展更快,导致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异;而固有的“二元制”经济体制的存在更是加剧了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高投入、高消耗、高增长,低产出、低效益、低稳定”的“三高三低”经济增长方式以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来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短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层出不穷,使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均衡的经济发展不利于长久的社会稳定和资源的长期利用,从经济的长期发展考虑,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拥有量相对较低的国情要求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经济片面发展的做法。
在充分意识到不均衡经济发展所暴露的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党提出要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经济建设,也既是说经济发展要走均衡发展的道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控制贫富差距应当成为今后经济发展过程中注意的一个重要视角。一方面要保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自由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再分配制度的完善,对那些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区域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扶助,坚持更广泛范围内的经济成果的分享。要做到这些,在促进经济发展时,就应改变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战略,彻底摈弃以资源高消耗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注意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优化相协调。在具体的经济发展实践中,就是要求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战略上,实行政策倾斜,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紧紧依靠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改造农业和农村经济。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大量人口向非农业产业转移,把农 业和农村经济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化和城市化轨道,逐步缩小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在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上,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战略的实施,支持中部地区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中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坚持转变“三高三低”的经济增长方式,把合理保护开发和节约自然资源放在经济发展中更重要的地位上,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道路和生态化循环式的农业发展道路,促使经济发展的增长和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使经济由不平衡发展向均衡发展转变。
三、科学发展观提出“人――社会――环境”系统和谐发展的理念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一个“人――社会一环境”复杂系统和谐运作的过程;发展应是在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前提下,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优化相统一。
人的全面的发展是社会持续发展和环境不断优化的原动力。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劳动生产率在石器时代每万年提高约1%-2%;在铁器时代,每百年提高4%左右;而在现代科技革命中每年提高3%-10%。究其原因,就是人的智力发展、交往范围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因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发展不是外在于单纯的物质增长。而是人的全面发展所决定的。因为,人的全面的发展意味着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合理的张扬,人的能力的多样性得以显现,人的体力、智力、思想文化素质得到切实的提高,促使人在复杂多变的发展中能够应付自如,表现出更强的主动进取精神和创造力。以人为本的发展保证了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促使人民群众以团结奋进、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参与到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更加优美、更能适合人的生存和生活的环境条件,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不断的进步。
社会发展和环境的优化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发展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仅包括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包括政治文明、精神文化文明的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强调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发展的“第一要务”,认为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人们才会得到足够的物质供应,才能够把劳动当作自我完善的根本手段,而不是仅作为谋生的手段;也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人们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不断提高自己。同时。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经济的发展应该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相协调。指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亦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它认为建设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发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新型民主体制是人走向全面发展的政治前提;建设高度发达的精神文化文明,将会奠定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也具体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环境是指与人的生存生活密切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如气候、矿产资源以及丰富的动植物等等,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从环境中获取果实来维系自身的发展。并以多种方式影响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更使人类能够从自然界中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然而同时也正是盲目违背自然界特有的规律,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开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甚至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科学发展观提出应合理地调节人类的发展规律与自然界发展规律之间的关系,使发展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遵循自然界固有的运转规律,作到人和环境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不断优化环境。环境的优化,将使人的生存状态得到根本的改善,生活质量水平得到提高,使人的合理的物质资源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总之。在发展实践中,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人类就将会具备丰富的物质基础,和谐的社会关系和优良的环境条件,这些都会对人的全面发展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环境的优化相辅相成,构成相互促进、不断提升的互动过程。社会进步与人的发展是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紧密结合。江泽民明确指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明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这种互动的关系同样也适合于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自然环境优化三者之间。自然环境的优化为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物质来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又为环境的优化提供智力和文化支持。因此,在发展中,我们应该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人、社会和环境的发展相统一起来,保持“人――社会――环境”系统有序、有效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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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理顺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大学“官本位”现象,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因此,引入司法领域常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其是有效遏制高校管理权力无端、无度、无序膨胀的一剂良方。
一、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诉求
1.理论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授权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高等教育机关,还被赋予了公平正义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五十周年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现代社会必要的“乌托邦”,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2]这里的“乌托邦”不仅体现在大学精神、学术自由等领域之上,还反映在大学的法律规范、管理结构、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处于法治和自治、公法与私法的伯仲之间,还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争之中。也就是说,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单位。法国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论及中世纪欧洲大学时,甚至觉得大学是“无法归类的”,但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政府组织”[3]。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对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究竟是一种契约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浓厚。事业单位的属性已经给我国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来讲,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4]但同时,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又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图。例如,统一的考试与招生制度、刚性的教师职务评审和人事管理制度、强制性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特别是高校在执行某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时,不可能仅被看作是一个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其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处理,这时它毫无疑问地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行使着执法者的职权。由此可见,一方面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高校权力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关于学生身份或有关教师聘用及职称评定等行政权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发生功能性同构。③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关系失衡。现代大学自治溯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当时的大学效仿工商业者行会,由教师和学生组成自己的社团,共同抵抗来自强大的封建社会与教会势力的干扰。当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操纵。[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视域下,大学生、教师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高涨,如何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假如动辄将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不仅会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还会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形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伸入到招生、学位、科研、职评等大学内部管理运行内核中了。合理调处两者的关系,找到尊重高校学术自由和发挥司法审查功能的最佳平衡点迫在眉睫。
2.实践难题
①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诉求。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生的学籍权不可侵犯,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入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部门每年按地域制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将招生指标分配到不同省、市、区,无形之中将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极易引发“高考移民”潮,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高校招生过程中学生权利遭到侵犯。退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现象。因为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对大学生身份的变更,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应该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类似因恋爱同居、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等性质的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学生作弊与取消受教育权的方面仍未松动。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的争论还在继续。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的需求。与大学生的维权案例相比,高校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显得异常薄弱。1999年,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该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权式管理的环境下,所谓聘任制改革,势必将高校行政权力越来越推向“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师,他们的学术自由与人格独立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院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认为学校的评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当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审定王晓华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而判其败诉。可见,目前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大学管理行政化导向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法调解。③破除高校权力规避司法审查的要求。由于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依附性强,高校权力拥有者会借助学术权力躲避司法审查,因而相对人很难实现彻底的司法救济。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高校与相对人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是相对人处于弱势。经过司法审查之后,没有获得学位的相对人依然不能拿到学位,校方规定的“残疾”不能入学的学生依然不能就读,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师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对这种借助学术权力“主动规避”司法审查的困境,在现实条件和环境下当事人难以实质性的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北京大学甘怀德和朱苏力之间的博士研究生考试纠纷、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临近毕业遭开除学籍纠纷等。
二、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路径选择
1.确立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
①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这就是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其是否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认为连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对滞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无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纠纷的时候,应着重检视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则,那么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以及类似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行为,都是有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在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中,作为权力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时,享有依据特定教育方针,在斟酌一切与其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衡量所有的观点后自行决定自身行为的自由。而为了达到管理目的,学校又赋予教师对学生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如果这种管理权被管理者无限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学校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特别需要制止权力滥用的现象。③有限的实体审查原则。由于法官仅仅只是司法领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统的运行规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权力管理体系是有限度的。尽管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过度干预高校的学术自由,不仅妨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审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能否授予学位等专业领域判定的问题,就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7]④复议前置原则。由于我国高校与学生、教师群体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体现出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所以有必要确立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将涉及专业性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相对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方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司法审查倒置过来。这样既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其治理的专业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时宜地干预高校正常和正当的行政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审视高校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高校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界定使得高校对学生有特殊的管理权限,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又兼具类似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权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主体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关系。司法实践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体来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负担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且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行使的就应该是一种公权力。因而,应该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为运行核心,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的高校确定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准公务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
首先,要强调高校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司法审查将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高校行政侵权行为提请诉讼。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高校作出涉及到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为相对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等程序均应合法到位。其次,要凸显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合法性。为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了“社团罚”[8]的概念,意在统一社团的纪律和维护现有的秩序。社团常需对社员采取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严禁使用相关设施等。如果引入“社团罚”概念,我们就能在大学自治的框架下,接受和阐释高校内部处罚的合理所在。判定高校“社团罚”的正当与否,就应把高校校规置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体制中,对其正当程序进行比较和权衡,包括成员普遍认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其成员法律权利的伤害程度的把握,成员获得知情和申辩的机会,等等。借鉴西方“社团罚”的正当性判定规则,在我国尤其是在大学自治所产生的特殊“团体罚”实践中,应该注重高校作为知识团体自行化解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斯文纠纷”的能力,而无需事事诉诸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后,尽可能不影响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和自主权。法院在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领域,使学术自由不受司法权的影响。但就我国现实状况来说,目前要防止高校以捍卫学术自由为藉口,无视或排斥司法审查,甚至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权力运行的“合理域”,是兼顾司法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键限度。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贯穿到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学科综合运用体现十分广,本文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概念以及相关运用。司法会计是将会计学和司法学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学科。正是因为二者学科的综合性,可以完美融合二者的优点。所以,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适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一、司法会计及其有关概念
1.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指的是运用和司法会计原理有关的方法,在和财务有关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对案件当中设计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有关的检查。司法会计在以司法实践作为目的的同时,还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关的线索。根据司法会计的内容和目的,其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以及检查。司法会计审查是为了表现司法会计的监督工作,确定监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有关的资料信息是否具备可信性。司法会计检查则体现的就是调查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在工作中主要查询诉讼的账目,可以让侦查人员快速分析线索,给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地证据。通过运用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对各种的资料进行分析,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司法会计是司法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综合体,主要结合二者工作的优缺点,在另一个角度上,对检查结果予以一个合理性的评价,此项工作也可以基本真实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否。
2.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主要是和货币打交道,采用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关的计算,然后进行经济决策。会计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企业的经济数据,从而为制定企业的经济决策服务。司法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司法学的综合体,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二者的服务对象,以及操作方法,实践领域都是不同的。会计学的计量方式就是货币,会计的工作也就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分析有关的数据,为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而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是强化司法工作的一个步骤,通过利用经济学和司法学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审核。会计学的目的就是研究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怎样的运作才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佳,而司法会计则是采用会计的知识对司法工作当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综合化,司法工作也更加合理。
二、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调节体制,以及经营手段的不同,在配置资源方面,和计划经济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资源的数量是有限定值的,但是,每个个体都在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生产,经营究竟归于谁手,这决定了企业财务合理的真实与否。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本质上是要求每个主体要采用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段,采用会计的手段,对司法会计工作对象进行审核,对工作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合作制,因此,有的人只是股东,只是出资,但是不经营企业,而那些经营企业的人向不经营企业的人证实了合伙的契约,也认真履行了上述的内容,在分配利益方面,合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合伙人继续合作下去。但是,在这个工作中,需要一个和企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来监督企业的工作。这也是保证企业账目不出差错,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市场经济需要考虑是竞争下的信用经济,因此,这也是产生法制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包含内容之广,因此,一些股份制工作会发放一些虚假信息,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当很多股东不知道企业真实情况就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损失。因此,一些受骗者损失惨重的案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需要讲求信用,因此,想要维护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需要颁发一些法律,类似民商法,经济法等等,这都是保证市场经济能否运转的条件。而这些法律也是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从而也给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制度从而确定司法会计
在上个世纪初,我国才开始不断建立法律结构。而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中成员的工作,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也是控制社会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知识能够宏观,大体上确定社会行为,也就是控制个人生活中的实施工作。而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客观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成立,就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进行数据的量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肯定的,但是,由垄断过度到自由,这其中必然会出现自由竞争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借助国家强行干预的手段,例如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内容没有办法渗透到传统的法律当中,就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适应现在的时局。也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则是将自由竞争和调控结合在一起,以求弥补市场经济的不断,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优点。市场竞争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不断竞争,迫于生存的要求,人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为竞争是一个企业进步的灵魂,也是进步的手段;竞争也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的话,就不会有经济;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只有竞争,才能让人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创造自身价值,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力因子。但是,市场的竞争又是有秩序的,市场竞争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不违反个人权利的一种竞争;市场竞争又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避免了盲目竞争;市场竞争也是有节制的,过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浪费资源,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宏观调控之所以在经济法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稳定,而且,市场调节是没有办法克服个体竞争所存在的盲目性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下,是需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市场竞争也是有秩序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法律部和民商法的法律部,也是司法会计需要的立法依据。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只要在调整市场的同时,将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做好统一,就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法律当中应该普及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以此来体现法律的价值。司法部门是追究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一个步骤,因此,要有事实证据。所以,司法会计工作需要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为一些诉讼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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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公开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为
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
为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媒介素质作为公民素质在媒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更加受到关注。媒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控制能力和媒介信息解读能力,以及媒介信息发布能力,进而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而当前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媒介素养还不能适应司法公开的需要,基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媒介素养的研究和培养,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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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念是对教育本质及其价值的根本性判断和理性认识,是指向教育未来发展的精神范型和远见卓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理念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CDIO工程教育模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实践性强,将CDIO工程教育理念引入到电子技术教学中来,可以让学生以主动、实践的方式学习该课程。河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子学课程组通过合理组织理论教学、合理安排《电子工艺实习》进度、改进实验和《电子工艺实习》的验收考核环节等诸多教学方法的改变,突出工程教育理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电子技术;CDIO;教学方法;教育理念
构思Conceive、设计Design、实现Implement和运作Operate(简称CDIO)这种工程教育模式是近年来工程教育改革的新成果。该模式让学生主动地以实践的方式学习产品的研发、产品的设计、产品的运行整个过程,以综合的培养方式使学生在多方面具有工程师的素养。对于《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国内很多高校将CDIO理念融入到该课程教学模式中。黑龙江工程学院借鉴CDIO工程教育理念对专业教育进行一体化设计,将《数字电子技术》与《EDA技术》两门课程有机地融合为一门课程《数字电子与EDA技术》,将《电工电子工艺实习》和《PROTEL实习》有机地融合为《电工电子工艺实习》[1]。广西科技大学基于CDIO理念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课程考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2]。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改革《电子技术综合设计》课程,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3]。东北林业大学基于CDIO对数字电子技术课程进行了教学改革探索[4]。南京工程学院将CDIO融入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模式改革中,使理论教学、实验课程与课程设计相辅相成进行[5]。浙江工业大学基于CDIO教育工程模式下进行了“模拟电子技术”授课体系改革,该体系分成课堂授课、课外辅导小组授课、建立课外兴趣小组授课这3个层次,具有诸多优点[6]。河北工程大学在CDIO教育理念的指引下,对电子应用系统项目实施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对项目训练教学中的项目体系结构、项目训练方式、项目训练成绩评定、项目指导过程及项目空间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实施模式进行构建和实践[7]。经过实践证明,《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引入CDIO工程教育理念的教学模式后,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项目实践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自学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均得到了提高[8-10]。
1《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引入CDIO工程教育理念的优点
《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实践性强,有很多通过学习、实践易于实现的电子产品,如秒表、节日彩灯、简易信号发生器、功率放大器、直流电源、智能声音放大电路等。将CDIO工程教育理念引入到《电子技术基础》的课程教学中,可以让学生自行进行电子产品的思考、设计及实现,从电子产品的研发到产品运行为主线,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提高学生对《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引入CDIO工程教育理念后,《电子技术基础》的课程教学具有以下优点:1)能加强学生对电子技术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兴趣,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2)该教学方法的实施能建立起学生在现行教育中缺失的工程意识,激发学生产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从而转变学习态度;3)该方法还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锻炼学生的合作交流能力;4)能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2引入CDIO的《电子技术基础》教学方法
把CDIO工程教育理念引入到《电子技术基础》教学中,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程知识与能力,这样才能在《电子技术基础》的课堂教学中提供恰当的工程实例。另外,学生在实践过程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具备工程实践经验的老师能及时给学生提供经验性的指导。一般来说,青年教师缺乏工程实践经验,河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子学课程组采取了“传、帮、带”的措施,青年教师上讲台前必须跟经验丰富的教师听课并助课,课程团队同时还为年轻教师指定工程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指导。定期召开教学研讨会,对教学方法、工程实例进行讨论和共享。另外课程团队积极鼓励工程经验少的教师到企业单位参观,并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工程项目,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2014年春季学期,课程组教师去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参观;2014年秋季学期,课程组教师去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测中心参观;2015年春季学期,两位教师去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测中心进行实际操作培训。通过参观和培训,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
2.1根据工程实际,确定课程教学内容
1)在教学过程中,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去除《电子技术基础》课程里陈旧的教学内容,比如集成电路的内部结构,突出集成芯片的外部特性与应用。2)理论教学内容模块化。《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突出计数器模块,学生可以进行秒表设计;突出寄存器模块,学生可以进行节日彩灯设计;《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突出直流电源模块,学生可以进行直流稳压稳流电源和充电器设计;突出波形发生和振荡电路模块,学生可以进行简易信号发生器设计;突出运算放大电路模块,学生可以进行各种运算电路和滤波电路的设计等。具体模块化内容与实践性项目如表1所示。3)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中均加入电子线路的仿真。《电子技术基础》课堂教学中加入仿真,帮助学生理解难懂的电路原理,比如正弦波振荡电路的启动振荡过程。在《电子技术基础》实验教学中也引入仿真。学生在实验室搭接硬件电路前,利用仿真帮助学生掌握实验仪器的基本使用方法及电路参数的测试方法,如放大电路的交直流参数的不同测试方法。仿真完成后,学生再进行硬件电路的实验环节。加入仿真的方法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透彻,通过理论与实验结合的方法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对《电子技术基础》课程的学习兴趣。图1和图2分别为数字时钟仿真和RC正弦波振荡电路仿真。
2.2将《电子工艺实习》贯穿到整个《电子技术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中
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电子技术教学体系中,《电子技术基础》与《电子技术基础实验》是分别开设的,《电子技术课程设计》(或者《电子工艺实习》)是一门单独的实践类课程,这种课程设置的本意是让学生重视实践课程,但是这种课程设置却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理论与实践分开,课程进度不做协调,并且一般课程结束数周后才进行为期一周的课程设计(或《电子工艺实习》),不利于学生连贯性、持续性的学习。课程组将《电子工艺实习》和《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安排在同一学期,《电子工艺实习》安排在《模拟电子技术基础》课程后,内容为稳压稳流电源设计与制作,该内容涉及到《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的直流电源这一章节的内容。在理论课程未讲述到时,就下达设计任务,学生可以自行预习这一章节,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在理论课程讲述完负反馈放大电路后,给学生安排稳压稳流电源的仿真与印刷电路板设计任务,学生两人一组进行电源电路仿真和印刷电路板(PCB)的设计。在讲述完直流电源内容后,学生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际的电路焊接与调试工作。焊接与调试时,每位同学做出一个电源成品。学生自行进行调试工作。最后学生进行实习报告的书写、分组讲解稳压电源的功能,提升整个实习的理论高度。经过《电子工艺实习》,学生普遍反映收获很大,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学习电子技术基础课程的兴趣。
2.3改进实验和《电子工艺实习》的验收考核环节
CDIO其中的一个理念是团队合作能力,课程组采用口试答辩和现场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口试答辩和调试过程强调每个组员的作用,每位成员承担的任务不同,讲解及调试的重点也不同。调试通过后还要进行设计报告的提交工作,通过设计报告的制作提高学生的科技写作能力。
3结束语
将CDIO工程教育理念引入到《电子技术基础》的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电子工艺实习》中均引入与电子产品相关的各个项目,改变了原有的教学方法。从实践结果看,取得的教学效果良好。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电子技术基础》的兴趣,还提高了学生的工程意识、项目实践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自学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然而,将传统的教学方法转变到这种教学方法时,课程组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任课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工程实践经验欠缺;为了提供更多的工程实例,任课教师的工作量增加;学校与企业联系偏少;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学生人数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实践场地不易调配;等等。在后续的课程改革和实践中要积极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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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继庆,徐庆.基于CDIO模式的“电子技术综合设计”课程改革[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1,33(5):22-23.
[4]张妤,白雪冰,戴天虹.基于CDIO的“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3(26):53-55.
[5]杨雪,王玫.CDIO在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模式改革中的应用[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65-68.
[6]胡雄心,姚远,高红俐.CDIO模式下模电授课模式的探讨[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8,30(4):106-108.
[7]马永强,吴开兴,贾少锐.基于CDIO的电子应用系统项目实施模式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1):84-86.
[8]牛小玲,王军.基于CDIO理念的“电子技术”系列课程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4(5):74-75.
[9]于军.基于CDIO模式下模拟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4(8):139-131.
[10]徐吉锋.基于CDIO理念的EDA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34):125-126.
摘要:明末清初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盛而衰的转折点,著名教育家黄宗羲身处这一转折期,形成了难能可贵的开放教育理念。在这一理念影响下,黄宗羲以书院讲学为平台培养了一大批、各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关键词:黄宗羲;教育;开放;理念;书院
黄宗羲(1610—1695),号梨洲,是明末清初大名鼎鼎的教育家、思想家,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为“明末清初三大家”,有着极高的历史和学术地位。黄宗羲不仅在政治、哲学、历史等领域造诣颇深,在数学、历法、天文等方面也是建树颇丰。的黄宗羲曾长期从事教育活动,创立了丰富的教育思想,在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大背景下提出了许多独到的教育见解,而其理念的开放性在封建社会实属难能可贵。
一、教书育人三十载,浙东学派领风骚
黄宗羲生于浙江余姚一个世代书香家庭。其父黄尊是进士出身的东林党骨干。在反清复明运动中,黄宗羲多次被捕入狱,出狱后四处漂泊。后来他对混乱无为的反清复明运动彻底失望,遂将精力全部投入在著书立说上,成为明清时代一位博学多才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并奠定了浙东学派的学术根基[1]34。作为思想家,黄宗羲以《明夷待访录》与《明夷留书》两部著作对君主专制进行了深刻批判,是我国最早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宏著,具有思想启蒙的深远意义。作为学术大师,黄宗羲以《宋元学案》与《明儒学案》两本学术专著开创了学案体史书体例的先河,推动了史学研究的发展。作为哲学家,黄宗羲极力反对高谈阔论却不切实际的宋明理学,主张实践主义至上的实践哲学,并提出了公众合一与一本万殊的辩证哲学史观。作为教育家,黄宗羲倡导精研经史又经世致用的新兴学风,还以孜孜不倦的精神、接连不断地讲学活动开创了浙东学派,其影响至今依然在延续。此外,黄宗羲在算学、历法、音律、地理、天文、艺术、文学等各个领域都造诣非凡,创作的各领域专著超过一百种,总字数超过两千万,极大丰富了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财富。开创浙东学派是黄宗羲教育实践与思想的突出反映。这个在清代以地域名“浙东”命名的学派主要在绍兴、宁波等地形成。学派之所以能够创立,根本原因是黄宗羲在位于浙东的证人书院、郑仁书院开展的系列讲学活动孕育了一种独特而重要的学术思想。浙东学派与其他学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教育和学术的风格上。
第一,浙东学派主张经世致用的教育和学术方针。原本这个方针是源自永康之学和永嘉之学,但浙东学派坚持认为黄宗羲才是这一方针的创始人,因为黄宗羲不仅提出过“穷经以经世”的主张,而且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学史以应务”的观点,从而扩大了经世致用的外延。黄宗羲以经世致用为教育活动和学术开展的方针,被他的学生以及广大浙东学派人士所继承。
第二,浙东学派具有鲜明的史学研究色彩。作为开创者,黄宗羲在经史哲文以及自然科学方面向后辈传授甚多,而浙东学派的后人们日渐偏向于史学,并且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比其他领域更显著,因此浙东学派也被称为浙东史学派。在黄宗羲的教育引导下,浙东学派掀起了明末清初史学理论发展的高潮[2]112。然而,代表黄宗羲民主思想的《明夷待访录》作为涉及史学理论研究的启蒙式宏著,却因朝廷对思想言论控制的强化没有在问世后立即被浙东学派继承发扬,一直到清代末年才被民族资产阶级挖掘出来当作反帝反封建的武器。浙东学派的兴起离不开黄宗羲的讲学活动,这是黄宗羲教育实践的主要方面。从五十余岁至七十余岁,黄宗羲曾在今天的浙江绍兴、海宁、宁波、桐乡等多地讲学。1668年,黄宗羲拿出多年积蓄创建了宁波证人书院,亲自担任书院主讲,授课长达八年时间。八年后,他应海宁诸多学者邀请到海宁讲学,一讲便是五年。黄宗羲的讲堂从来都是人满为患,一来是因为黄宗羲声名远播,二来是因为黄宗羲学富五车,可以讲授多种学科,只要对其中一门学科感兴趣都可以前往听课。教育实践的丰富也促使黄宗羲对教育思想进行了深刻探索。他撰写的《取士》、《学校》等文章表达了对教育的独到看法。在他看来,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同时也是带动社会风俗转变的地方,甚至国家大事的议论也可以在学校进行。黄宗羲明确说“学校可公是非”,对封建君主制下皇帝一人决断的权威提出了挑战[3]79。这不仅是对学校教育理论的贡献,更是具有思想启蒙意义的社会进步论。分为上下两篇的《取士》对禁锢思想、埋没人才的科举制给予了强烈批判,反映了黄宗羲经史并重、人文自然科学兼顾的教育主张。此外,黄宗羲还强调老师的尊者地位,认为全社会都应该尊重老师这个职业。
二、全民教育尊师道,学有所获重务实
第一是尊师重道、尊道轻权。黄宗羲主张:朝廷每年的太学祭酒活动不能随便请个名士来担当即可,而要由当世大儒出面,其地位应与当朝宰相当;如果在祭酒活动之后还要进行讲学活动,那么场下所有人都要向讲学者行弟子礼。其中所谓的“所有人”不仅包括文武百官,还包括当朝皇帝。在地方教育方面,黄宗羲提出设置不隶属提学的学官,纯粹从教育而非政治的角度监督学校教育开展情况,而学官都应由当地有名的学者、老师担任。黄宗羲对教师的尊重实则是对知识的尊重,对于权力凌驾于知识、学问、教育之上的言行,他坚决反对。他曾数次当面警告地方官员:“决不可仗势欺压儒士,若此则方圆之内无实学之少年,无多才之士子。”如果比较偏僻的地方因没有老师而办不成学校,黄宗羲就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迫使地方官员前去临时充当老师的角色,并要接受本地学官的监督管理。第二是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提倡全民教育。在学校设置的规划中,黄宗羲不分城乡,也不分贫贱,而是兼顾城乡与全民,太学、县学主要在城内,蒙学主要在乡村。考虑到偏远贫苦的乡村没有条件办蒙学,黄宗羲还提议可以借用庵堂、寺观作为办学场所。他说:“学可在城,可在野,亦可在庵堂,学堂大可为书院,以经师教学,学堂小可为小学,以蒙师教学。”黄宗羲此言看似是简单的城乡教育安排,但实则是突出教育的普及性,强调国家应该对城乡教育一视同仁,让农村的孩子也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能够在五百年前即提出现当代人才普遍接受的教育观点,足见黄宗羲对教育事业的高瞻远瞩。第三是突出学校的教化功能。学校除了是传授知识学问的地方之外,还具有鲜明的教化功能优势。
黄宗羲自开办书院之初就深刻意识到了这一点。对于教化功能,黄宗羲具体解释为传播传统礼教、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如果学校没有老师专门负责教化工作,那么学官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要让学生懂得有关衣冠、丧服、木主、宫室等的礼教之制。学官还要对学校进行日常巡视,及时纠正那些不符合道德行为规范的言行。如果学校出现鄙语优歌、无益之物或不法之服等,学官有不可推卸之责任。此外,黄宗羲还建议,学校对小的违规行为可以在内部处理,如果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则应该考虑在校外公之于众,让世人也能体会到学校的教化功能[4]184。第四是始终将学生学成之后的出路放在心上。为了解除学生在学校钻研经世致用之学的后顾之忧,黄宗羲坚决反对以科举取士。因为黄宗羲讲学所涉内容以及黄宗羲的书院所传授的知识绝大多数都超出了八股文的范畴。但考虑到学生未来的出路与希望,黄宗羲做出了若干举措:每隔三年便让学官在书院挑选优秀学生,将他们送到提学处,补考这三年的博士空缺之位;若是博士弟子在书院就读,也由提学直接将其推荐至礼部;科举落榜者若是书院平日品学兼优的学生,提学可到书院补录;学历法者由礼部补录入钦天监;学医者由提学考之并授予行医许可。每年年终时,黄宗羲都会过问书院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情况,并将他们分为三类,分别是黜之下等、行术中等、官之上等。可见黄宗羲办学有着非常清晰的务实思路。
三、自然科学不忘传,长江后浪推前浪
1647年,已经在化安山隐居的黄宗羲一边自学天文历法,一边向他的学生王中正传授自学而得的天文历法知识。在证人书院,除经学外,天文历法、九章六书等都是黄宗羲讲学的主要内容。在海宁讲学,黄宗羲同样不忘传授自然科学知识。正是在黄宗羲的教导下,才涌现出了明末清初数学家陈讦这样的数学天才。黄宗羲当年十分欣赏陈讦的数学才华,他说:“因吾一席言,陈讦速出勾股书,将空中数理于秋毫间显出。”[5]50从黄宗羲的这段自述可知,一方面他能够教授算学,另一方面他也非常擅于引导学生、激发他们的算学潜能。在黄宗羲生活的年代,以自然科学为专业进行学习的年轻人寥寥无几,得不到朝廷重用和社会肯定是主要原因。黄宗羲就极力提倡重用这些有科学热情的年轻学子们。他在“取士八法”中就专门设置了“绝学者之法”作为第七法,主要就是针对科学技术人才的重用问题,包括水利人才、火器人才、占候人才、测望人才、乐律人才、历算人才等。此外,在黄宗羲的书院,如前所言,专业学习医学、历算等自然科学的学生有望获得提学、礼部、钦天监、太医院的补录任职,这也是黄宗羲努力争取得来的。尽管名额非常少,但至少保留了相关学生对未来的希望。对于西方传入中国的科学技术,黄宗羲更是如获至宝。有史料显示,在书院讲学中,黄宗羲曾讲授过西洋历和回历。说明他很早就对西方历法有过研究。在黄宗羲之前,明代著名科学家徐光启在《崇祯历书》中就提到过回历,但并没有像黄宗羲那样在学堂上向学生传授相关知识。黄宗羲不仅亲自传授自然科学知识,还撰写了不少相关著述,期望向更多的学子传播。例如他撰写的天文历法类著作《西历假如》、《授时历故》等,数学类著作《隔圆八线解》、《圆解》等,地理类著作《四明山志》、《今水经》等,乐律类著作《律吕新义》等,都在黄宗羲的书院内外广为传阅,既教育了学生,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社会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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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理念
下面分享尚赫公司理念,供大家参考
尚赫公司拥有优质的产品、一流的行销管理能力、完善的服务系统和专业的销售团队,这些都与其健康的理念、独特的企业文化息息相关。
标志含义:SUN阳光 HOPE希望
尚赫代表阳光与希望,透过尚赫国际直销事业优质的产品及健全的营运体制,帮助人们完成充满阳光与希望的健康美丽人生。
标志要素含义:
企业标志的图形:是一支经艺术处理的凤凰被两个绿色的光环所环绕,代表美商尚赫公司家庭与事业的和谐
SUN HOPE:企业标志的英文:是公司英文名称的拼写,其中字母 O经艺术处理成实心的圆。
绿色: 企业标志整体颜色以绿色为主色调,象征着美商尚赫公司所推广的健康理念与入公益、环保事业的坚定信念。
橙色: 象征着美商尚赫公司旭日东升的朝气与活力,代表了尚赫国际直销事业无穷灿烂的希望。
尚赫公司宗旨:撒播美丽、奉献健康
向世人传播着健康的生活理念与美丽的人生价值,将健康人生、美丽人生系列高科技产品行销至全球。“撒播美丽、奉献健康”是美商尚赫永远的承诺!
经营理念:诚信、稳健、踏实
尚赫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循着 “诚信、稳健、踏实”的经营理念,企业得以稳步发展。
研发理念:
美商尚赫的产品主要包括:健康人生与美丽人生两大系列共计上百种畅销世界的产品,所有产品均以 “尚赫”为注册商标。
高科技产品 成就健康人生
以 “预防医学”为出发点的美商尚赫产品,运用最先进的“健康自然疗法”的观念,透过“营养、免疫、代谢”三者的有机结合,不断研发并制造出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的优质健康产品。
尚赫所有产品,自原料的栽培、采集、萃取到冷冻干燥,种种环节都是在百分之百、零污染的天然条件下进行,并经由尖端自动化设备的严格品控而制成。高科技的尚赫产品,因优良的品质、合理的价格,满足了消费者对健康生活多元化的追求。
尚赫企业文化核心:五大肯定
爱的肯定: 尚赫人的胸怀
始终秉持“取之社会,用之社会”的信念,投身到无数的公益活动中,把爱撒播到每个人的心中
健康的肯定:尚赫人的幸福
倾力奉献天然、均衡、完整、多样化的健康产品,帮助更多的人享受高品质的生活,提升大家对健康的关注、对美的追求。
财富的肯定:尚赫人的喜悦
完善的行销策略与完备的培训计划,使每一位尚赫的经营者都能在公司的悉心辅导下,建立属于自己的健康事业,提升自我,积累财富。
精神的肯定:尚赫人的追求
通过健康事业的积极拓展,使每一位尚赫人在获得友谊和财富的同时,增强了自身的实力和信心,共享健康、美丽的人生。
社会的肯定:尚赫人的骄傲
尚赫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获得了“天津市特别贡献奖”、天津市先进外商投资企业“等数十次的嘉奖,通过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使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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