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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管理模式必然要进行适当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政府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西方管理学中“新公共管理运动”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管理效率,这一“运动”的核心就是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的日益庞大,公共事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人事管理为核心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已无法应对政府行政管理业务的专业化和复杂化,而我国现阶段进行的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本文重点以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入手.借鉴国外的政府行政管理理论,提出了我国政府行政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思想、组织结构、配置模式及管理方法,以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变革模式
自1998年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一直在探索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公共行政管理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这种以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务员制度实施为特征的改革,至今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框架与体系。虽然这种框架和体系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人事管理体系相比较,已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完全与社会整体发展相配套。政府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及高效率都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嘲。因此,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已成为现阶段政府改革最重要的课题。本文在研究我国现有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系及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比西方公共行政理论,提出了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模式。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面临的挑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仿照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管理对象包括党、政、军、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有制企业、青、妇、教、科、文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面对如此庞杂的管理对象,根本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更谈不上专业决策,只能采取以政治需求为主导,将政府行政权力与之匹配的管理方式,造成管理权限集中、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参与者众多、权力分配不科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而使政府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改变这种局面.经过长期酝酿、探索,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经过多年的风风雨雨,在先后经历了“探索期”、“贯彻期”、“整顿期”、“调整期”四个阶段之后;我国公务员制度逐步推行和完善。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对我国行政管理的科学化、高效化,对政治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如何实现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行政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成为公务员制度急需解决的新问题。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的目的:
纪90年代才建立起来。十年来尽管经过了大量的补充和完善,但是架构、模式、制度设计、操作方法、管理理念等仍不能达到科学性、专业性要求.导致政府仍然按照原有的一套逻辑体系和方法进行公务员管理,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没有像-K商管理那样。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而完成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也没有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要求在管理中全面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尤其从管理思想、组织架构、配置模式及管理方法上一直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由此造成的负面效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到行政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效的、科学的管理体系。专业的公务员队伍成了我国政府改革的重点,借鉴西方的政府改革思想。在行政管理中引ik,新方法、新观念,成为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新课题。 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实践
1.构建现代化的人力资源模式是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基石。“新公共管理运动”可以划分为“维斯特敏斯特”和“重塑政府”两个阶段。前者指1991年到2000年以英国为代表的眄方国家政府主要围绕经济自由化和公营部门私有化而进行的改革。而后者是指在随后的十年里,以美国为代表的围绕政府核心服务职能的有效性而进行的改革嘲。这一新的行政管理革命,提出行政管理应从“保姆政府”、“最低纲领政府”发展到“有效政府”嘲。“有效政府”是《1997年世界银行报告》中提出的最新政府理念,该份报告明确提出:政府的最高使命是建立法律基础,维持有效的宏观环境。投资于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并保护社会自然、经济诸环境的正常有序发展门。政府的行政管理成功与否取决于三个基本要素即效率、收益、及时反应能力三个方面。而人力资源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新公共管理虽是对政府发展的管理研究,但是几乎所有的这种改革。都将核心放在人力资源管理上。
构建现代:的人力资源模式是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基石。是建立效能政府的根本所在。
2.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外最新公共行政管理思想最显着的特点是公共行政管理向工商管理靠拢。政府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学习。虽然公共行政管理与工商管理着眼点不同。
公共行政管理着眼于整体社会或国家。而工商管理体现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一个强调政府管理。一个根植于企业管理,但是比较二者的发展现状。工商管理的理论更加完善。效率明显较高。而公共行政管理的理论发展相对滞后.其有效管理较之工商管理差距巨大。
从工商管理的实践和理论中探索行政管理的改革之路不仅是我国政府也是各国政府都在进行的尝试,所谓“新公共管理学理论”就是这一尝试带来的成果.它将政府行政管理的最终评价设定了三项基本指标:效率、收益、及时反应能力删。按照这一指标体系。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应该解决如下问题: ①确定政府目标,并将整体目标在各政府层级之内进行分解,使各部门形成明确的目标体系;
②设计政府架构。原有的以权力分配为方案的政府职能设计。更多体现了监督功能,而忽视了责任体系。使政府对其应负责任不能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③人力资本是基本的资本项目,资本是投入。更强调这一投入所带来的收益.人力资源管理转向人力资本管理就体现了收益性原则;
④形成领导变革及领导开发体系;
⑤强调管理手段和方法创新。方法创新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方向;
三、公共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变革模式
正是基于上述政府的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借鉴国外政府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本文尝试提出我国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创新模式。
1.变革指导思想:形成以目标分解为核心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随着行政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从政治恩赐制度、公务员制度、集体评判制度到弱势群体保护制度的发展,政府体系也从“保姆政府”向“有效政府过渡”唧,不难看出,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核心价值的变化会带来政’冶制度变革的压力,并形成对应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人力资源管理也表现小明显的政治需求配置特征。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的设定是按照政治需求进行划分的。
按照有效政府的管理思想。我国的政治体系应向支持性政府政务管理过渡。政府的宗旨不再是政治权力分配,而应体现社会(国家)整体发展思想。政府人力资源配置也应体现社会整体发展导向。政府将整体发展目标逐层分解.逐级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目标。并以此目标体系所形成的政府决策反应流程来进行人力资源配置。
2.组织结构变革:构建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强调及时反应、有效提高效率、减少政府层级、缩短政府与公众的距离。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可以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反应,有效地降低内部流程过长所造成的效率低下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构架以权力分配为依据,每一个权力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配,这种分配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权力部门较多,监督部门较多。而相应的责任部门较少。这样的权力分配方式,极大地拉长了决策者与社会及大众的距离,使得政府不能体现服务功能。而过多的职位设置又极大地影响了决策效率。按照工商管理的思想,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则更应强调从事务性政府向企业性政府的转变,强调政府决策的经济性原则,应按照扁平化结构,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下放权力,强调增加一线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改变控制幅度,缩短决策时间。
3.变革路径:从规章管理转向专业化管理,从简单的制定规章转向建立决策管理系统。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由于行政领导缺乏相关的专业化背景,更多的还停留在规章管理阶段,按文件办事,以法规文件为依据。
突发事件经逐级上报请示。这样的工作流程极大地限制了政府快速反应能力。这种模式强调上级对下级组织的绝对控制,强调监管。却使手段变成了目的。导致“一个基于规则的体制中,问题总是要靠制定更多的规则去解决。规则自然带有更多的应用条件和例外,直到我们陷入其中不能自拔。政府组织被迫集中精力发现和追随这些规则而不是忙于工作”。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就要求我们改变原来那种规章管理的方法,使政府管理方法转向专业化管理。这就要求政府从业人员要具有专业知识及技能。
由原来的政治权力分配转向专业化管理。并形成与之配套的决策体系。
4.变革核心:从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在政府管理中注重效率,引入成本与收益的管理思想。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包含人事管理的内容,而且更强调其本身的作用。要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引入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规划、开发、配置、培训、绩效考核的现代管理体系.更要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评价其投资与收益。传统人事管理将人力看成是一种成本,认为它是一种单纯的消费。 从而导致其管理过程将人力工具化。
人力的存在价值是满足组织发展要求,所以在传统行政管理中更强调管制、监督。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认为人力是可以创造价值的价值,是资本。组织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开发,都将获取更高的目标,因此人力资源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对人力资源进行的激励、保障、培训、引导都会为组织发展带来收益。
5.变革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①强调绩效、允许流动。由于我国的政府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强调管制、监督。就使得不犯错误成为对从业者最大的要求,于是官僚主义横行。实行绩效考核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个人能动性。同时与之相对应。应根据绩效考核形成全体公务员流动的制度与体系.从而解决公务员责权不协调问题;②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决策效率。虽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政府行政人力资源管理从技术上有了保障,但由于社会发展带来部门越来越分散。而扁平化又使得管理宽度大大加强。由此先进的政务管理-T-段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同时各种网络技术的运用也将使得社会大众更容易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从而政府部门的弹性工作制、绩效工作制在新技术条件下得以实现旧。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对我国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新公共管理学思想的研究。参照国外先进的管理思想,结合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现状。我们提出了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基本设想,并以此为尝试,拟对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提供思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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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模式亟待创新,然而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经验,地方政府在管理创新过程上常常出现误差,因此如何推进地方政府科学高效的展开管理创新,成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地方政府;管理;创新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处于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GDP平均保持在9%的增长水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国内各级政府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改革创新的理念在地方政府管理中纷纷被提及,然而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的经验,地方政府在创新方向常常陷入误区,导致创新举措的后果和最初的政策目标背离,最终管理创新行为失败。如何推进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采取新方式、新手段、新理念,使地方政府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是我国地方政府和学术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当前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和理论研究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政府在推进政府管理改革和创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提出加强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政府依法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中央政府在自身管理和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也为地方政府在加强自身和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方向。温家宝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提出“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在管理创新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讨,如珠海的“万人评政府”、武义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重庆市城口县镇长直选等案例。另外,理论界在围绕政府管理创新方面也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李习斌(2002)的《政府管理创新与系统思维》,谢庆奎(2003)的《政治改革与政府创新》、《论政府创新》,王伟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研究综述》,贾凌民(2004)的《21世纪的公共管理:政府管理理念转变与创新》,郭小聪(2005)的《制度转型与创新过程中的三大约束》,刘靖华、蒋宪利(2004)的《中国政府管理创新》,权奇哲(2003)的《WTO市场经济与政府管理创新》,姚惠(2006)的《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的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探讨》等等,这些理论研究从各方面对政府管理创新的时代意义、理论依据和深刻内涵进行了探讨,对以后的政府管理创新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二、当前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地方政府是直接治理一个区域和管理该区域内居民最直接的政府,是基层的政府,也就是指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以外的所有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在我国政府组织管理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和改革对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地在实际情况存在这许多不同的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管理创新的道路上势必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地方政府在管理创新方面缺乏动力,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其重要性。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一项政治改革的重要措施,将会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和权力的调整,这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调整,也牵扯到广大群众权利和价值以及文化观念的调整。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创新的方案,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任何管理制度创新的驱动力都来自各方面利益的博弈,地方政府领导者缺乏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而非深入民众采纳民意,这决定了其对管理创新的认识不足。其次,由于对重要性认识不够,地方政府经常把握不住合理的变革时机并不能构建创新制度的多元分布,在创新过程中经常出现主观随意性或者只顾眼前利益。另外,创新也意味着存在这一定的风险,对于以求稳的当代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往往只局限于按照中央政府制定的公共决策执行,却缺乏对自己地区特色的融入,为了规避风险,常以观望态度对待,从而错过了制度创新的最佳时机。
2、地方政府管理在技术创新层面存在缺陷。在现阶段,地方政府管理技术创新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将现代通信和电子信息技术运用到实际政务中来,即所谓的电子政务。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开展的电子政务处理政府管理工作,是以用户为中心、以便民为目的的政务形式,可以使公众能快捷方便地了解政府管理和运作并参与其中,而有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各方面的顾虑和利益,把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其保护其利益的法宝,千方百计地阻挠电子政务的正常展开。另外,许多地方政府对管理技术创新存在认知性偏差,导致在实际投入中出现硬件建设强大,但软件建设明显薄弱的现象,现有的软件作者和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沟通,不能真正理解地方政府的实际需求,开发出的软件不能紧跟地方政府需求的变化,软件设计与地方政府先进的硬件不配套。其次,地方政府管理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政府部门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协调均衡发展来实现,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下面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在建立网络系统的过程中缺少部门之间的资源信息整合,无法形成部门之间协同办公的环境,不同部门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因此目前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还停留在低水平重复浪费的基础之上。
3、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从观念上讲还处于落后的阶段。管理观念是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是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决策的成果和意义。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离不开先进的管理思想,但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如依法行政观念淡漠,人治氛围浓厚,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够,各地方政府执行标准及程序不一,政府公信度差;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涉及到利益就一哄而上,涉及到责任就相互推诿;缺乏科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在行政过程中工作人员以强政府姿态来处理问题较多,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工作效率较低,角色定位过于复杂。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包办式管理痕迹较重,虽然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成功转轨,但依然未能达到市场行业主体有效管理运行的目标。此外,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不强,深受传统官场文化的影响,地方政府内部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官本位”现象,在管理中把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了特权,这些都造成了地方政府管理理念的落后。
(二)原因分析
对于以上地方政府存在的如多问题,可以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以此来发掘阻挠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因素。
1、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推缺乏动力的原因。叶富春在《利益结构、行政发展及其相互关系》中指出“政府管理的任何创新都不可能单纯地根源于政府自身的觉悟,而必须有来自公民和社会的推动力。”目前我国行政管理往往缺乏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因此不能对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外在的推动力。另外,地方政府作为地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者,在改革创新中难免把自身利益放到首位,在改变原有的管理方式过程中必然会对地方政府官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进行调整和再分配,因此会不同程度上对地方政府各方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协调产生影响,甚至会直接损害某些要害部门及其人员的利益。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各项体制内的改革创新都难以突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政府在制度管理创新方面的动力不足。
2、地方政府管理在技术创新层面存在缺陷的原因。政府管理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而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财政拨款的限制,加之地方政府本身财政收入有限,因此在面对需要高投入的技术创新层面明显呈现出投入不足的态势。另外,各地方政府、各行政机关对技术创新的认识层次高低不同,对其产生的目标和价值定位也比较模糊。而大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只局限于自身的技术创新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资源共享,建设过程中重复和浪费现象严重。
3、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从观念上落后的原因。几千年积淀的封建官僚思想和传统陈旧的思想观念阻碍了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前进步伐,某些行政主官固步自封,怀抱封建思想和强权思想,一旦管理创新触动到他们的利益,行政命令就会下达,甚至严重干扰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进程。官僚主义、特权主义、小团体主义,这些思想的存在将非常不利于地方政府管理创新。
三、地方政府如何进行管理创新
(一)加强地方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建设,确保制度创新是一切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
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活动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是任何一项改革开展的前提。良好规范的制度创新体制有利于将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引入一条正确明晰的发展道路,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废弃,从而建立一个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高效廉洁的制度体系,确保地方政府管理制度创新有章可循。地方政府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要遵照中央政府文件精神要求,引入民众参与、专家听证的机制,最大程度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出现重大失误。同时民众参与,有利于制度直面人民群众的利益,减少制度创新的阻力。
(二)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引入电子政务管理系统作为地方政府创新的技术保障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任何一项创新活动都离不开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地方政府管理创新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是现代化的、高效能的、高科技的政府,在此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其实就是电子政务的广泛开展。电子政务中政府部门或机构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和网络技术,实现高效、透明、规范的电子化内部办公。电子政务的开展首先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公务员队伍,通过公开招考录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力引进人才特别是计算机专业的人才。其次加大资金投入,软硬件齐抓共管,提升电子政务的软硬件实力,搞好后勤物质保障。
(三)转变思想观念,将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摆到一切创新的首位 树立法制观念,效率理念,建设法治性政府,需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也是推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完善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将地方政务置于阳光之下,提高地方政府工作效能。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管理型服务型地方政府,真正做到政府为人民服务,官员是人民的公仆。
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是当前全球各国范围内行政改革的趋势,地方政府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要求,吸收先进管理理念,将地方政府打造成富于时代气息的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人民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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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旅游公共服务市场化与政府的作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旅游公共服务是提升旅游业发展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其中良好地引入市场化机制能让当前相关设施应用适应民众和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经济。政府部门在偏向民众需求下有效地完成自身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职能将最终促进旅游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发展,为人民谋取真正的福利。
关键词:旅游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职能;供给者;监督者;旅游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后,人们逐渐开始重视起精神文明的丰富。《泰?濉芬徊�电影就能�?起泰国旅游的大热足以说明,旅游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已经是一件极其普遍的事情。在节奏越来越快的当前社会,每个人所承受的压力也与日俱增,适当的旅行计划能更好地完善精神世界并放松心情、调剂生活。因此,在旅游如此普及的情况下,良好的旅游公共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1 旅游公共服务的状况
旅游公共服务是主要由政府供给安排的,以满足公众旅游和消费需求为核心具有公共特性的服务总称,是一种公共服务在旅游中的具体实践。这是属于一个公共服务项目的,但目前由政府所承担的大部分职责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无论是从种类上还是从数量上都无法满足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而日益上涨的需求,旅游公共服务的供需就是当前所存在的主要矛盾。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市场中不断涌现了科技旅游、农业旅游、电子商务旅游等诸多全新的旅游业态,这使得支持这些新业态发展的信息平台以及相关公共硬件设施的建设都有了一个全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状况完全达不到大众所期望的状态。
旅游需求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重视精神文明提升的一项重要需求。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当前十分重视的一个话题,这将有效地促进提升个人的整体素质,从而使得社会能更加和谐发展,良好的旅游公共服务是所应具有的基本行为。这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诉求,政府有职责承担起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
1.2 政府部门所起的作用
政府部门终究是为人民服务、替人民办实事的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满足公民的合理需求是政府部门所应尽到的职责。旅游公共服务是属于政府职能,良好的建设与改善是政府部门应该做到的事情。但是面对上述现象足以说明当前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并未做好这一点。
良好地促进旅游的发展能极大地提高当地财政收入,合理的开发固然重要,但配套的旅游公共设施也一定要跟上进度。毕竟来旅游的人都是来享受生活,来放松心情的,相应的设施条件跟不上,又怎么能有一个良好的口碑来吸引游客呢?最后即便来了,没有一个好的体验感,又怎么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来增加收入,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呢?旅游业的兴起是能全方位地带动整个城市经济的,完善的公共旅游设施是最为基础的部分,也是政府部门所应该承担的部分,做好这一点才能更为有效地将旅游业发展起来,这才是真正地为人民利益着想,替人民办实事。
2.1 市场化机制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提升竞争力
对于公共服务决策问题其实就是对于公共物品均衡配置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虽然公共物品供给配置问题绝不可能通过一个机制就能彻底解决,但市场化机制的引入能够良好地促进竞争力的形成和体现。
我国现有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是以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和控制,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也就是说,市民的需求、旅游公共设施的建设全都由政府部门来自行决策,这也就导致了大量地区出现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单一落后、更新缓慢的现象,达不到旅游时游客的自身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永远都是一个被动接受的群体。特别是在资金条件的限制下,旅游公共服务所表现出来的往往更多地偏向于政绩的提升而非实际群众的真实需求偏好,这就导致了在经济的一定支出下却起到了反效果,让旅游公共服务并未达到具体的现实效果。因此,良好地引入市场化机制就是改革当前决策机制的根本方案,这样才能让旅游公共服务的相关建设能真实地体现消费者的需求偏好。
2.2 让旅游公共服务真正地适合当前消费者需求
在旅游公共服务中合理地应用市场化机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组织旅游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向和具体实施。通过在旅游公共服务部门的内部合理引进竞争机制,从而达到让公众有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并提供了多元化的参考模板的效果,让公众作为监督,达到适应当前旅游消费的相应需求。
通过绩效的引入和评估对旅游公共服务部门进行一个良好的监督和促进,让具体建设和工程实施的真实效果反映在绩效中,能更好地了解到群众对于旅游公共服务的真实反响。良好的监督和合理的竞争机制的推进将更为有效地促进当前旅游公共服务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这样才能真正地帮助推广和发展当地的旅游业,从而提升经济水平,为人民真正谋取福利。
3.1 建设服务中的供给者
在结合了当前民众和消费者的一定综合需求之下,政务部门依然不能忘记自身的根本职责,就是旅游公共服务的最终供给者。旅游公共服务同样是属于公共设施范畴,也就属于了政府部门的建设管理范围之内。
即便引入了市场化机制后,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时更加偏向于公众和消费者的需求,对于决策的实施和管理,同样需要政府部门的负责完善和规范化操作。按照民众的最终需求偏向来进行相关建设将是政府部门接下来要做的事情。
竞争机制此时也能起到一个良好的推进作用。合理的竞争将更好地推进整个旅游公共服务的进程。项目的完成度和与预期的符合度通过绩效加以显现,让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加认真地对待当前工作,良好地以民众为需求的旅游公共服务实现才是最为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真正职能。
3.2 生产现实中的监督者
在完成了供给者角度的任务的同时,不要忘记自身的监督职责。公共设施是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监督的。在进行建设维护的同时,也需要良好的监督才能促进旅游公共服务的正常发展。放任自流或者仅以民众自行监督是难以将一个好的旅游公共服务流程一直走下去的。政府作为权威部门,也是建设实施的供给者,要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旅游公共服务的正常发展。不完善的监督最终只会导致旅游公共服务的虎头蛇尾,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在缺少完善的监管机制下,大都难以长期地维持下去,一段时间后又变回原样,使得经济的投入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率,这一点是非常不可取的。
公共设施属于公共和国家的财产。从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看,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就是在公众财产安全的具体保障,这才是对人民、对国家真正负责。
政府部门只有结合民众和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旅游公共服务的相关决策,才能更好地贴近人民自身的生活利益,达到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政府在了解人民的需求的基础上也要严格履行好自身供给者和监督者的建设监管任务,有效地让旅游公共服务运行下去,从而让人民利益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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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脑也叫便携式电脑。是一种小型、方便携带的个人电脑,以触摸屏作为基本的输入设备。它拥有的触摸屏(也称为数位板技术)允许用户通过触控笔或数字笔来进行作业而不是传统的键盘或鼠标。用户可以通过内建的手写识别、屏幕上的软键盘、语音识别或者一个真正的键盘(如果该机型配备的话)实现输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平板电脑在政府服务窗口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0 年,苹果公司继iPhone 成功之后,又推出了iPad,iPad的出现重新定义了平板电脑,培养了人们新的电子终端使用习惯,人们用iPad 上网、沟通、看电影、玩游戏、阅读; 继iPad 之后,苹果公司又于2011 年推出了第二代平板电脑iPad 2,同样获得了个人消费市场的追捧。在iPad 获得成功之后,其他硬件厂商也纷纷瞄准平板电脑市场,推出了基于Android 系统的平板电脑,市面上的平板电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平板电脑成为2010 年最热门的IT 产品, 2010 年因而被称为平板电脑元年。iPad 并非最早的平板电脑,早在1982 年,苹果公司就推出了平板电脑原型; 2007 年,比尔·盖茨预言平板电脑将会流行,但当时的技术和市场的条件并不成熟。2010 年iPad 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 产品会改变人们的使用习惯; 同时用户的使用习惯也会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发展。事实上,平板电脑的出现已改变了人们的使用习惯,除了对个人消费领域的影响,平板电脑还将对行业产生冲击,正如我们所看到的,iPad 已经冲击了传统出版业,很多人从看纸质书转变为看电子书; 在其他行业,也有一些基于平板电脑的行业应用正崭露头角。本文主要讨论当下政府窗口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平板电脑运用在政府服务窗口后带来的影响。
1) 服务态度有待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量较大,有时候忙于应付申请人的问题,而表现出不耐烦和冷漠。比较空闲的时候多解释几句,比较忙的时候则敷衍几句。
2) 服务功底有待提高。窗口的工作人员涉及很多方面的咨询和很多专业知识的解答。在十多项专业知识中,每个人都精通某几项,导致不同的当班人员,服务上存在差异。
3) 服务方式效率不高。传统的语言解答是窗口服务的主要方式,但是语言比较抽象,且因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在理解和运用上存有差异,导致服务效率不高。
4) 服务质量有待改善。政府窗口虽然近年来不断努力转型中,但是质量仍不尽人意。运用各种创新方式,寻求更高的服务质量仍是政府服务的目标。
本次主要尝试在公共场所的许可中,运用平板电脑展示照片的方式,辅助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主要采用了如下做法。
1) 在单位内召集工作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平板电脑尝试运用在哪些服务方面。根据窗口同志的工作量统计表示,旅店、理发美容、足浴等场所是咨询工作的重点。
2) 在窗口发放问卷表。询问申请人对哪些设施的要求想要进一步了解。根据问卷表的结果,申请人对各类场所中的消毒专间的要求需求最为强烈,而后需求比较大的是储藏间、机房等。工作人员根据讨论结果,结合问卷表的结果,选定住宿、足浴、理发美容等公共场所行业,并制作了拍照清单。
3) 前往现场拍摄。前往选定种类的公共场所,挑选出各种场所比较符合要求的单位。根据拍照清单中列出的每个种类公共场所重点卫生设施,确定需要拍摄的画面。比如消毒间拍摄了墙面、地面、排水管道、清洗消毒水池、排风设施等画面。在拍摄全部完成后,对照片进行挑选、整理,请其他工作人员观看,将观看后仍然难以理解和效果不佳的照片删除。
4) 添加文字说明。拍摄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图片旁辅以文字说明。将编辑好的图文并茂的照片导入平板电脑中,放在服务窗口,供申请人自助点击观看。
1) 图文并茂,缩短咨询时间。目前,平板电脑的服务还在试用阶段,作为传统的咨询工作的补充,大部分申请人表示自助观看平板电脑,非常直观且生动。比起抽象的语言说明,申请人能更清楚自己应该在设计和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大大减少了电话和窗口咨询中花费的时间。这也减轻了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使得工作时更有耐心,更加热情。
2) 多种服务方式结合,起到了更加良好的解释功能。工作人员的讲解可以根据平板电脑的图片顺序和内容进行,使服务更加有调理、更加形象。同时减小了由于工作人员个人业务功底差异引起的服务质量差异。申请人也可以自助使用平板电脑,根据自己的需要反复观看。在使用平板电脑后的1 个月内,前来咨询的人满意度明显上升。
个人消费市场的平板电脑市场格局初步形成,在其他行业应用市场,未来几年平板电脑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尽管平板电脑在政府窗口中的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相关的成效已经让人欣慰。应用初期虽然有遇到不同的问题和阻力,但是相信在今后技术不断成熟,人们的使用习惯养成后,平板电脑将使政府窗口服务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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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行政管理在政府改革中的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分权与自治、廉价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等理论都为我们进行政府改革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手段,但是真正在利用过程中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将其运用到政府改革实践中来,必须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与措施掌握起来,研究更加详细的理论知识,从基础上找到可行的解决策略,才能一往无前地走下去。
(一)分权与自治
进行分权与自治的改革,必须对政府的职责进行限制,实现权力分解与人民自治。马克思指出:“公社制度只要能够在巴黎与各个重要分支结构中进行下去,旧中央集权政府也会在外省上给生产者建立相关的自治机关。那时的中央政府的权力与职能更加重要与简单。”在这句话中,我们看到中央集权的政府想独揽政权的办法是不可行的,只要敢于放权,勇于在分支机构中获得更多更好的经验与启示,就会给中央带来更多的实惠。作为一个上层政府领导,应该在人民自治与权利义务鲜明的地方政府数据调查中,能够获得更加准确的消息,而不是闭门造车,那样只能凭主观猜测,不了解下层民众的疾苦,只重视对自己私欲的满足,所以对民众没有帮助,更会对政府与国家的整体发展带来伤害。
(二)廉价政府
自1871年巴黎工人阶级起义之后,他们推翻了资产阶级反动统治,建立了巴黎公社,并取得了很多成功,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过程中,发现政府应该从简而制,不能浪费众多资源,只有这样才能不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在进行长期的总结与实践理论研究中,马克思主义已经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廉价政府的观点,我们看到现在的“反腐倡廉”的口号与工作,是从其中的理论中获得的。马克思指出,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生存与活动的开支要节省下来,创造新的政府财政成本管理模式;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该进行周期性的精简,在新的社会主义里尽可能限制自己的开支,缩小政府规模及管理范围,减少官吏的数目。当然,廉价政府的目的就是促进民众生活的提高,政府要为民众着想,不能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压制民众的生活发展,所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就必须降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将政府内部的资金渗透到民众生活支持中去,才能实现其目的。
(三)小政府,大社会
将更高的职权交给地方政权,让他们在自治过程中,灵活准确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处理事情会更好;对市场与社会中存在的各项问题都进行自主解决,与各行各业的地方人士联系在一起,关注他们的真实生活,各个点又联系在一起,可以帮助我们在全社会的建设中实现一个“大社会”的自主权延伸。这样简化的国家管理方法是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对于发展公民社会与遏制中央政府的恶性发展有着较好的帮助。从国家这个大环境出发,逐个进行思想转变,对于地方政府的好的管理方法进行筛选,避免不好的方法出现,互相借鉴,在各地方政府的联合建设过程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国家长期稳固的发展。
(四)社会公仆
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在消灭旧国家系统之后,应该将原有政府中的合理职能交给更适合拥有它的新政府的公仆。马克思在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研究中,获得了许多经验,尤其是在对人民群众有益、真正帮助民众建立新生活的公仆认识上,有着众多自己的理论,他非常推崇“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在众多的人民公仆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来的,所以找到正确的人,来办正确的事,通过对公仆职能的强化渗透,来稳固自己与民众的关系,才能发挥政府更多更好的能力,带动社会的进步,将全面的社会主义的建设内容都重视起来,帮助穷人致富,去除不良的社会现象,才能为国家的前进打好基础。
(一)地方自主管理权的扩大与监督能力的提升
中央政府应该协调不同阶层的地方政府,在原有的体系中经常出现的失误上,获得更多的启示,从而能够对失误现象进行一一解决。但是我国社会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各地方存在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建立相关的体制的同时,经常遇到各种困难。改革开放以来,下放权力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强,取得成效也较高,各地方的权力增大了,民众获得了更多的实惠,但是人大代表或者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是存在许多工作缺失现象的。
近年来看到的“表哥”、“房姐”、“房妹”等现象,都是地方政府人员随意运用自己的权力,获得自身利益,他们提升了自己的“身价”,但是也压榨了社会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所以要扩大权力,更要扩大监督,加强民主责任感,权力与责任并行,义务更加全面,对服务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达成有一个更新的认识。对每个细节事项都要进行关注,帮助我们找到更加良好的监督机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对外公布真实信息。中央政府虽然下放了地方管理权,但是要看它是否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民的政府人员要进行奖励,同时又要严厉打击腐败人员,这样才能使之平衡。
(二)廉价政府的推行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廉价政府”就是要削弱政府的物质享受,但是目前来看,中国政府的“三公消费”严重,习近来提出的打击腐败、打击浮夸的理论已经大力开展,但是真正在短时间内就扫清一切障碍,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建立“廉价政府”,必须要认识到我们现在国家的政府现状,不能只提口号,要进行互相监督,互相揭发,不能漏掉一个小的细节,更不能对相关的权力放任其发展而不管将来的结果如何。
调整政府机构人员的工资,并对其在联动控制中呈现出来的相关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及时上报,观察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公款吃喝的现象,一旦发现就要进行严厉打击。对于地方政府的用款情况要全面掌握,对会计账簿与相关的事宜进行监督审核;合理裁员,科学管理,干部带头廉洁奉公;从民众那里听取意见与建议,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政府机构的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全面披露,呈现更加透明的政府情况,用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新型政府机构的建立。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
马克思非常推崇公社制度,在进行社会力量的建立与推动过程中,由社会人民群众建立的人民公社是完美的,他们从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组织的全面进步上获得更多的经验,从而能够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而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他们只考虑自身利益,没有将群众放在眼中,也就会失去对民众的管理权,从而被社会所抛弃。
中国现在的政府改革要想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借用公社实践中的好的理论,将我国政府对区域控制中的过宽或者过紧的现象呈现出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都未能恰当地处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样,必须转换政府职能,明确哪些事情不用中央政府直接参与,哪些地方应该进行大力监督,地方政府要进行大力开展的事务,只要它是正确的,中央政府应该进行大力扶持,掌握更加良好的解决手段,从自身的发展要求与民众的期望上入手,让地方政府来承担一部分责任,并发挥自己的能力,解决更多地方事务,使之能够更加和谐有序。对于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协调能力也要提升上来,要看到经济市场中正确的发展轨迹,不能人云亦云,要纵观整个社会的发展状态,总结经验教训,从而能够带动政府的全面进步,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另外,要想将政府职能转换得更好,民众也要参与进来,政府广征意见与建议,看到自身的缺失与优点,好的地方大力提倡,不好的地方要扬弃。
(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完善
马克思认为全体民众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与勤务员,一定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忧。必须对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控制公务员工资水平,在入选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工作之后也要进行周期性的考核,观察其是否真正“身在其位,心在其位”,如果存在工作懈怠,或者不工作只享受的情况,要进行严厉的打击,他们不能分担社会责任,又压榨民众的血汗钱,这样的公务员不是真正的人民公仆。
公务员不能脱离群众,要时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自己的工作中,不断进取,发挥自己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管理问题进行及时上报,做个监督者,同时又要替更多的人着想,竭力为社会做贡献。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要明确奖罚规定,对于公务员自身能力的培养效果要做出评价,时刻观察他们的行为与工作情况,出现问题要大力惩罚,有贡献的,要大力弘扬,从而能够遏制“恶势力”的出现,对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马克思主义行政管理理论中的经典论断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是站在人民群众角度来进行阐释的,所以要想将其中更加科学的理论应用到我国政府改革中来,必须以民众为核心,强调“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对权力执行与监督控制的内容做好捕捉与完善,才能确立更好的政府管理制度,帮助民众提升个人价值,实现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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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人们的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人们对于精神的追求也在提高,旅游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现如今,旅游事业已经作为我国的社会发展的一项很重要的行业,在将我国的经济推向高处,旅游行业的管理在旅游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旅游管理中政府的角色地位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改善直接导致人们的需求层次从最基本的温饱上升到对精神文明的追求,并导致旅游业近些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假期旅游景点的客流量就足以说明一切。随着旅游业的兴起,旅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加明显,政府在旅游管理中应该采取一定的对策,为旅游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证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为一些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科学的管理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除经济利益外还能带动文化交流,彰显地方独有的特色。目前旅游管理体系并不完善,政府部门在旅游管理中的角色定位稍显模糊,所以政府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通过切实行动为旅游管理带来发展与改进。
(一)旅游业管理部门混乱。我国的旅游业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不同于其国家有专门的旅游部门管理旅游业,我国不同旅游景点被划分到不同部门,例如,园林类旅游景点属于建设部门管辖,而林业类旅游资源却属于政府林业部门管理,这样的分配制度基本将我国的旅游业分配到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间难以形成有效地结合,在管理上无法形成统一的规范,导致旅游内部发展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各部门在管理自己的旅游业时往往注重于自身的利益,因此实施的相关政策也只是有利于自身,并未全面考虑其他部门。旅游业在这样的管理下变得极为松散,各旅游景点难以形成有机结合,无法达到效益最大化。
(二)忽视旅游管理过程。我国旅游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为了向上级表现自己的业绩往往仅仅注重旅游结果,忽视了旅游管理的过程,在遇到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往往只解决表面上的困惑,没有对问题进行深究,难以找到问题根源,很多不良问题在一段时间后就会死灰复燃。在旅游管理中,对一些可预见的问题没有采取应对措施,很多时候都是敷衍了事。管理部门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带来账面上可观的数字,对旅游管理的过程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导致很多隐患,影响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三)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旅游业的发展为政府部门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部门在为了进一步扩大效益,便开始全面开发旅游业,原先的生态环境被彻底破坏。数十年前,很多旅游景点旁边的村庄都充斥这浓厚的风土人情与地方文化。随着旅游景点的开发这些村庄都被强行拆除,充满地方特色的小村庄变成了充满商业气息的店铺,原先朴实的村民变成势力的店铺老板。很多旅游景点由于客流量较大,人员复杂,因此当地的环境污染严重,到处可见随手丢弃的垃圾,尤其是难以被分解的白色污染。政府部门对旅游业发展好坏的评判标准仅仅只是客流量的多少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情况。
旅游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全方位的,包括各公共设施。旅游地的公共设施能够为游客带来更好的服务,因此必须建设完善的公共设施,为旅游景点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在游客中确立良好的声誉,以此带来更多的客流量。当地一些特色产品也能通过旅游业进行推广。很多旅游景点的水果、特色食品、纪念品等都为当地带来了不菲的收益,通过对这些产品的包装,能够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利用产品营销策略,将当地旅游业及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旅游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各地旅游业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一些旅游业仅仅在开放之初能吸引一定的游客,之后就逐渐冷清。相反一些旅游景点却客流不断,其中不乏很多回头客,处旅游景点自身吸引力外,适当的竞争策略必不可少。竞争策略的制定是能为当地旅游景点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政府的支持必不可少。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旅游业的发展依托于法律,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旅游景点才能长期生存下去。在旅游管理中很多人都试图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一些非法操作,从中谋取私利。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人们有法可依,对于非法操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与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环境保护方面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对各种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戒程度明确指出,最大程度保障环境不被破坏。
(二)避免政府部门对旅游业的垄断。政府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存在多方面的漏洞,不利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旅游业分布广泛,种类繁多,因此对旅游业的整合具有相当的难度。交由旅游人专项负责人管理容易出现利用公共财产巩固个人利益的情况。政府部门需要避免对旅游业的垄断,却又不能对其不闻不问,因此政府部门可以作为监督部门,对旅游业各个项目进行主导,并结合市场制定战略。旅游专项负责人对旅游业进行负责,管理日常运作,通过政府部门与旅游专项负责人的配合进行旅游业的协调发展,为旅游业的发展建立科学管理体系与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明确政府服务意识。政府的本质就是服务于人民,因此政府在旅游业中扮演了服务者的角色。传统旅游业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为了追求业绩上的进步忽视了旅游业的实际发展状况,这种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发展规律。新式旅游管理中,政府部门必须完成角色转变,全力做好服务工作,例如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一些人性化的景点设计,保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最好的服务。
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蒸蒸日上,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推动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在旅游管理中准确的角色定位有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走出传统观念的束缚,利用最科学的管理方式发展旅游业。
旅游管理中政府的角色地位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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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变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为了充分开发政府人力资源的潜能,必须充分重视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政府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个部门或是组织人员的参与度,职员的培训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部门和组织的发展。很多企业,也不惜出大价钱,专门请培训机构组织员工活动,为的是培养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默契度;此外,给员工提供好的住宿条件使得员工的生活得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的管理取决于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而办事效率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决定,这需要团体的智慧和努力,因为,归根到底,这还是个知识的问题,与传统的政府不一样,权力、地位,这些在政府竞争中的角色已经居于次要地位;反而,人力资源的储备,知识的运用,这些显得更加重要。
(一)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指在保证组织目标和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员的录用,培训,组织,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并且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对组织成员进行有效的考核,为组织创造利润,同时,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人力资源激励
人力资源的激励,首先应当满足组织成员的基本需求这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比如,有些组织机构通过安顿员工住宿,甚至员工家属的住宿问题,来满足员工的精神需要。提供一定的假期,以便职工回家探亲和处理私事。组织机构内部,提供组织成员娱乐休闲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组织成员的物质和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心里负担放下了,都利于组织的发展。这些都将大大地激励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组织服务。
(一)激励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在竞争机制上,基层政府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只笼统地归纳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没有制订具体的指标,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过大;二是基本没有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只是拿出个别岗位做试点,大部分岗位仍由组织决定配置岗位所需人员,没有形成竞争的氛围;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比较普遍的方法就是考试,公开演讲和答辩,民主评议等。考试虽能保证其公正性,但后两项很容易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四是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将导致职工对单位失去信心,使职工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受到打击,使单位失去生机和活力。
(二)考评机制不科学
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考评形式化,没有到达真正的考核成果和目的,考核对象把这当成是任务,敷衍了事,使得绩效评估成为有名无实的虚壳。过分重视对人员的职位和资历评价而忽略成员本身创造的价值,使得成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缺乏公平原则,不利于激励成员。
(三)文化建设不到位
单位文化是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下该单位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是单位个性化的表现,应根据单位的特点、概况,提炼出本单位所特有的单位文化,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提不出自己的单位精神,用诸如“团结、进取”等词语概括单位精神,让人看不清单位文化的个性。如果不注重单位的个性特色,单位文化建设都是一个标准、一种模式,那么必然导致单位文化雷同、缺乏应有的鲜明个性和风格,达不到单位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一些单位对单位文化的内涵、功能和意义的理解片面化,却不切实际地总结出了一整套的管理哲学和单位精神,由于领导的观念和干部的想法相距甚远,所以得不到干部的认同,单位文化已被束之高阁,无法使单位文化的深厚内涵渗透在单位一切活动中。单位文化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认真去精选,循序渐进,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独特的单位文化,实现先进的单位文化。
(一)实现人才价值
通过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明确各个岗位所需要人才类型,了解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功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人员配置,分析了解每个组织成员的特长和能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在自己岗位上的作用和能力。此外,充分地,尽可能地满足成员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使得每个成员都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人才是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现代单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在当前的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的时代,人才是特别宝贵的。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深化管理。深化管理基本上是把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挖掘,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标激励旨在为企业员工设定一个目标,使之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从而诱发员工最大的工作动力;期望激励是建立在公司
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期望上,被赋予了高期望的员工,势必会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工作,以求得期望实现;责任激励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以责任为纽带,焕发出员工工作热情;危机激励类似于末位淘汰制,这种高压的态势,势必让员工产生紧张向上情绪;奖励激励主要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对于最大限度上刺激员工工作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才等于财富的时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留住人才才是最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文化的角度出发,组织文化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部分组成。一般组织文化建设应该也要通过自发形成的阶段,形成阶段,培育阶段,巩固阶段和创新阶段,最后回到培养和巩固阶段。因此,组织文化建设一步一步,有的放矢。中小组织,组织文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当组织文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中小组织。因此,组织文化的建设必须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大公司,大组织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文化,首先是总经理,总经理是思想,具体行为,人格特征与总经理。因此,组织家首先要高度重视,引导,支持和指导实践的组织精神,创建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普遍建立时间不长,组织精神是组织文化的灵魂和起源。
中小组织在创业精神是一体化的,它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其次,优秀的组织文化,员工的需求,积极参与人的能力和聪明,遵守和自觉实践。中小组织的人员较少,容易沟通,容易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行为和协议。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使每个人的作用,人人肩上的责任,使组织文化运行职工的心,为成功的目标,持之以恒,长期的追求。最后,组织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它需要从组织创立之初开始积累。所以中小组织文化,从文化的角度出发,延伸到制度层文化、物质文化,从而避免了材料在条件不成熟时过于注重形式的损失,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文化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以科学的理论为支撑,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空间,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挥骨干作用,尽快成才,是具有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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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商会成立于1988年,是由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产业的企业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社团法人。主要任务是以企业为核心,以为企业服务为宗旨,充分利用商会的手段和渠道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国际商贸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依照国际惯例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促进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繁荣天津对外经贸事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1928—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对天津商会的整顿改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民党在推定商民运动之初,就对商会持有一种偏激片面的认识,认为商会是由买办等少数人操纵的旧式商会,不仅不支持革命,甚至还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反对革命,必须用严厉的方法加以整顿,希望由新的商人革命组织取代商会。
1924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商民部,并于当年底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商民协会。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确立了成立商民协会以取代商会的政策。所以,国民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以自己成立的组织取代原有商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将整顿改组商会作为整理民众组织的重点。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国民党成为了执政党,认为原有的民众组织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决定对所有的民众团体进行整理,1928年6月7日国民党第144次中常会通过《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开始对包括商会在内的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
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导致了工商界与政府的矛盾。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完成政治统一后,开始整理财政经济秩序,试图控制经济,强化统治,增加财政收入。然而,晚清以来,商人群体逐渐成长为一支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与国家权力形成了既冲突又合作的关系,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商人的势力开始受到挤压。
在天津,南京政府为了控制天津的盐税收入,试图通过逮捕天津长芦纲总的暴力方式,削弱商人势力、改组控制旧商会,进而控制天津的工商界及经济命脉。1928年10月19日,国民党当局突然逮捕了天津长芦盐纲公所首席纲总李赞臣、纲总王君直、杨丹忱、郭少岚、李少舫等5人,导致了震惊全国的“长芦五纲总被捕案”。最终,因案件查无实据,在社会各方的重重压力下,南京政府不得不于1931年3月2日对五纲总罚款50万元后释放。但是,案件发生期间,天津工商界的纷扰,为国民政府在天津改组商会、控制商人团体提供了机会。
为了进一步整顿改组商会,鮷南京国民政府在业公会法迅速改组,其余无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凡同业商号满7家以上者,均遵照工商同业公会法迅速组织同业公会”,限制各公会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呈报商会转呈政府立案。
事实上,改组同业公会的法令执行情况并不理想,1930年1月末,离天津商会规定的期限已过了将近一个月,天津社会局局长鲁荡平还在为旧行业公会改组备案的事情致函催促天津商会。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同业公会改组,国民政府规定了具体主管改组的政府部门、公会成立后制定章程的期限,甚至连公会的印章图记的尺寸和印文都做了要求。
直到1930年12月初,除去天津市银行公会另由财政部约束,尚在等候改组,天津芦纲公所因为特殊情形,暂缓改组,商会所属全部37个行业都已完成改组,天津市商会向市党部呈报了已改组各同业公会名单。
政府改组了同业公会后,又加紧了对商会自治权利的限制,国民政府颁布了《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规定各同业公会在成立或改组前应向党部申请许可,但是各同业公会多在此方案颁布前已完成改组并向政府备案,为此,天津商会派员赴市党务整理委员会请求变通办理,最后委员会决定已备案的公会可以不计,此后新成立公会,都要遵照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办理,此外,委员会还对帽业等16个行业公会章程逐一进行了修正。
两个月后,政府开始直接干涉天津商会选举。天津市党务整理委员会派人前往津商会,以指导选举为由,明令商会呈报选举日期、会员名录。
1931年,国民会议将于5月在南京召开,各地提前开始选举代表,国民政府严格限制商人的选举权,采取间接选举办法,导致“津市纱厂每厂工人恒在三四千人,而商以经理主体人并店员代表合计,则有选权者充其量不过仅四五人,不平孰甚。”天津商会主席张仲元就商民选举权事致电中央党部及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希望采取直接选举制,使同业公会和商店内的所有人员都有选举权。但却遭到了拒绝。
1931年11月,天津发生了便衣队暴动,天津商会为了安全起见,搬入意租界临时办事处,暂借席业公会会所办公。虽然商会负责人员曾一度辞职,但是经会议议决,除主席张仲元请假休养外,其余一概挽留,一切会务正常进行。但是,天津党务整理委员会却乘机挑动商会内部矛盾,怂恿茶食业同业公会告发商会“内部复杂,新旧不能一致,故屡次发生风潮。近者各执委又均纷纷辞职,所有各同业公会事项,该会以负责无人不能受理为辞,因之各业痛苦无人解除……”,茶食同业公会又在委员会授意下提出商会已名存实亡,影响地方商业“为解除各业痛苦,便利商人运动,计拟依据工商部颁布新商会法第八条之规定,由津市各同业公会联合呈请设立天津市商会分事务所,以资拥护党务进行,振兴党国精神。”可见,天津党务整理委员会希望趁机解散天津商会,重新设立由自己控制的天津商会分事务所。天津商会终于忍无可忍,予以回击,声明“本会内部复杂,新旧不能一致各节,悉属摭拾浮言,并非真相…… 现在一切会务进行如常,毫无停顿”。并将事实一一陈述,同时指责茶食公会不尽义务:“自加入商会后从未缴纳会费、出席会员大会及其他会员所应尽之义务云云……”最后依据商会法驳斥“该同业公会等所拟组织商会分事务所之程序,与商会法之规定显有不合,前已签呈在案”。最终,在天津商会的据理力争下,政府未能如愿解散商会。
政府虽未能解散商会,却依然对商会严加控制,一直明令天津各同业公会将章程呈报天津市党部市党部、社会局备案,而且章程必详细写明公会名称、经营内容、地址、会员条件、公会职员姓名、公会经费来源及征收办法……此外,各公会于“每年年度终了时,造具预算决算清册,并连同主要会务办理情形编印报告,分发会员公布,并呈报天津特别市党部、天津社会局备案。”以便控制各同业公会的所有活动。
伴随着对各同业公会活动的控制,政府开始对各同业公会逐步改组,将旧有的同业公会逐一重新选举并成立,从1933年5月11日至1934年5月27日,天津各同业公会都进行了重组,并向政府呈报了选举情况。所有同业公会完成改组以后,政府认为已经完全控制了各同业公会,天津商会不满权利被架空,就宣布暂停会务,并将“所有本会各部分已办、未办事项,一律暂行封锁,仍由各该原任人员妥慎负责保管,听候核办。”以示抗议。
政府也不甘示弱,随即授意新组成的各同业公会发表宣言,指责商会“结党营私、把持会务、蒙蔽官府、宰割会员,各业商人久已积愤难伸、怨声载道……”又召开联席会议,提出不信任案,要求“中央及党、政当局依法令饬该会职员即日停职,另由各同业公会根本选举负责职员,组织健全天津市商会……”天津商会和政府相持不下,双方矛盾达到白热化。
从1934年7月初直到9月末,矛盾持续两个多月,商会一直暂停活动,导致商人和政府都深受其害。会务停顿后,“芝加哥赛会征品以及签证海外贸易、辅助法院调查,并证明国货输运国产等事,均已尽行辍废……”更严重的问题是,当时营业税由商会代征。因商会停顿会务,政府改为直接派人征收,调查征收情况时“又未能依法由商会协助办理,以致税方之调查员等不谙商情,诛求估计”,结果“商民既感苦痛,官方亦觉掣肘。”最终,天津银行同业公会等致函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党部、天津市社会局希望迅速解决商会改选纠纷。
迫于压力,政府有所让步,承认了天津商会的合法性,允许其继续行使职责,但对商会选举加以限制,规定“公会委员任期,依法均为4年,惟工年应改选半数,不得连任。”试图通过频繁的人员更迭,使商会和同业公会失去实际作用。导致从1935年年初至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期间,天津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人员变动频繁。1935年1月末,商会委员第二次选举完毕,当选委员名册被呈报给政府,其中“年光垚,职务:执行委员,年龄37岁,籍贯:保定,新选为旅栈业同业公会代表”;“蒋志林,职务:候补监察委员,年龄49岁,籍贯:天津,新选为转运业同业公会代表……”很多委员都是新人,共计选举:主席委员1人,常务委员4人,执行委员10人,监察委员7人,候补执行委员7人,候补监察委员3人,人员换了一半。1935年3月至1941年10月,各同业公会陆续进行改选补选,从《天津市各业同业公会选举改选补选情况简表》来看,情况与1935年1月的商会委员选举一样。
大部分同业公会反对过于频繁的人员更迭,1936年10月14日天津市社会局抄发训令,处理逾期未改选的各同业公会,认为“兹查历经依法改选者固有之,然逾期改选者实居多数。本局前曾迭经令饬从速改选去后,迄未遵办,似此故意延宕,殊属非是。更查现在会务停顿,负责无人,以及曾经令饬停止现无恢复工作之必要者,亦属不少,亟应彻底整顿,以资解决,而期健全……”,最终决定,市内共80个同业公会,除去银行业、保险业、轮船业、旅栈业、胶皮车业已经依法改选;酒业、棉业已经全部改选;报关业正在筹备改选;报馆业、胰皂化妆品业未到改选之期;电料业、磁业已经另案办理外,其余各业都彻底整顿:一、席业、麻袋业、叫卖业、洗衣业……等9业。会务无形停顿、负责无人、曾经停止活动,一律予以解散。二、转运业、兑换业、商栈业……等5业。成立后已满四年未曾改选一次者,一律予以解散。三、药业、米业、干鲜果品业……等45业。成立已满四年,曾经改选一次或二次,现又逾期未改选,一律停止行使职权,重新全部改选。四、茶食业、房产业、货栈业、玻璃镜业……等9业。成立未满四年,未进行第一次改选,一律停止行使职权,重新全部改选。这样一来,80个公会中有68个都要解散或重新全部改选。
限令大部分同业公会解散和重新选举后,天津市社会局又严格拟定了同业公会会员等级和各等级会员会费缴纳数额,会员定级为:“甲、公会会员:特等1000元以上按照1000万元以上者如银行公会。甲等一级1000元按照500万元以上者如钱业公会,二级900元。乙等一级800元,二级700元。丙等一级600元,二级500元。丁等一级400元,二级300元,三级250元。戊等一级200元,二级150元,三级100元。”;“乙、商店会员:特等100元以上,按照5万元以上者。甲等一级100元按照4万元以上者,二级90元。乙等一级80元,二级70元。丙等一级50元,二级40元,三级15元。戊等一级10元,二级8元,三级6元,四级4元。”会员会费数目:“丁种一级轮船业公会规定会费额400元,二级旅栈业公会300元……”,“戊种一级转运业公会200元……”,“戊种二级商栈业公会100元,货栈公会100元……”。
对于政府解散和重新选举公会、强行制定会员会费等级的行为,各公会会员采取了消极抵制。抵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拒绝加入政府授意新成立的同业公会。导致公会会员锐减,从天津市各行业同业公会成立组织及备案情况表上可知一斑,“货栈业同业公会,民国23年1月(1934年1月)成立,会员家数17,于民国24年1月(1935年)在市党部、社会局、实业部立案”。天津市的货栈数量很多,可是加入公会的只有17家。二是拒绝缴纳商会会费。
1934年至1936年,各行业公会普遍出现了会员欠缴会费的情况,例如:“商栈公会会费原定额200元,转运业公会会费原定额500元,旅栈业公会会费原定额500元。23年、24年、25年均未缴纳会费”其他没加入公会的商人,也是这种情况。以货栈行业为例,很多商人在1936年10月政府解散旧的同业公会后,就没有加入新成立的公会:“晋记货栈会费原定额8元23年未缴费,24年缴费8元,25年未缴费。退会未能准。”,“同华茂棉花栈,会费原定额24元,23年未缴,24年缴费24元,25年未缴”。
对于商户消极抵制的行为,政府于1937年5月28日发出训令决定制裁不加入同业公会的公司和商号,强令各业商店均应依法加入本业同业公会,倘若于限期内仍不加入,即报由主管官署执行罚办,罚办后仍不入会者,请勒令停业。各商号听后惶恐万分,只好迎合政府说“查现代社会无论若何事业,苟无相当团结,恐难图存,”被迫请求恢复同业公会,还将准备加入公会的商号名称、负责人姓名、商号地址开列清单一份,转交社会局备案,请求社会局指定人员成立筹备委员会。
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先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开始国大代表选举。1937年6月28日根据修正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施行细则,天津特别市市长张自忠请津商会详细申报登记各同业公会会员以便参加国大代表选举,并于5日内登记完毕。
但是对于政府的要求,“各业公会对于填造表册多持观望”,这一方面是因为卢沟桥事变爆发,时局紧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府一直对同业公会采取限制政策。直至7月8日上午仍未办理完毕,商会主席、亲赴市政府请示办法。得到指示,希望商会依然按照限期申报。几天以后,津商会汇总呈送各同业公会及商店会员登记表册至国民大会天津市代表选举事务所,表册上共等级有绸布棉纱呢绒业等54同业公会及永利化学公司等14商店的会员及职员名册。但是原定进行的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终因当时东北和华北沦陷区代表选举困难而搁浅。同时由于抗战的全面爆发,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年至1937年期间,对工商界和商会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没有认识到商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与作用,对商会采取了比较偏激的举措。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以后,开始对商会进行种种限制,具体做法有:
1、颁布法令,控制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活动。
2、限制商人参加政治活动。
3、挑拨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矛盾,以便趁机插手商会内部工作,解散商会。
4、通过改组商会及各同业公会来架空商会,导致商会会务停顿。
5、干涉商会、同业公会内部选举,使其内部人员更迭过于频繁,从而使其不能顺利行使职能。
对于政府的种种干涉,商会及同业公会采取消极抵制的做法,具体说:
1、暂停会务,以示抗议。2、拒绝加入政府控制的同业公会,导致公会会员锐减。3、拒绝缴纳商会会费。
在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不断抗争下,整顿改组后的商会并未完全丧失作为民间商人社团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与政府还是既有合作又有对抗。而南京国民政府因为在限制商会的实际操作中遭遇了困难,不得不稍微采取了一点缓和措施,但是商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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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比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 “社团革命”,使国家和市场之外的非政府组织获得了迅猛发展,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包括我国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 “志愿失灵”等问题,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下,接二连三的慈善丑闻被曝光,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1. 1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英文全称为 Non Government Orgnization,英文缩写为 NGO.关于什么是非政府组织,国际和国内对此有不同的定义,甚至有不同的称谓。即使在同一领域内,由于研究重点的不同,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也不尽相同。笔者认同以下定义,即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协会、团体、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者其他法人就是非政府组织[1].
非政府组织往往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它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担负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非政府组织成为现代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由于这一类组织所负载的 “资助”与 “公益”决定了国家对它的干预要比对企业等其他组织更强劲,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它的监督比对政府组织的监督更有力。
1. 2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发展,依法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政府组织运行过程中以规范的格式和正当的程序将非政府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的主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政府、捐赠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公开的过程[2].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机制是社会公众、政府了解非政府组织,进行捐助决策,实现监督的重要基础。与其他组织一样,在现代社会,法人构成了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因此,非政府组织之外的政府与社会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了解,主要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所做的信息披露。在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非政府组织之外的政府与社会公众方能作出理性的资助或捐助决策,从而实现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现代非政府组织的国家。在美国,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所有组织与机构的统称。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经过长久的发展,持续的创新和不懈的改善,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内外监管结合、自上而下互动的一整套规范[3].在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内涵中,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保障非政府组织高效运行的制度,贯穿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始终。而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主要经历了初始发展期 ( 1949 ~1966 年) 、停滞期 ( 1966 ~ 1978 年) 、恢复发展期 ( 1978 年至今)的前期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深化改革,特别是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进入了后期发展阶段,伴随着社团、基金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和学术团体等各类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非政府组织这一特殊组织机构,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4].
2. 1 信息公开的主体方面
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监督主体。中美相关法律和规范中对公开主体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2. 1. 1 权利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具体来说,美国崇尚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中,任何与非政府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公民和法人组织都有权利对非政府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且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大都实行法人制管理,在其内部有职责明确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对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能起到保障作用[5].在我国,有权对非政府组织行使信息公开的是我国公民、法人和登记机关及业务管理机关,公民通常要经过登记机关和业务机关间接行使这一权利,行政色彩相对浓重。
2. 1. 2 义务主体划分标准不一在美国,非政府组织的设立程序非常简单,对这类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要求较少,重点是享有免税资格的非政府组织,其信息公开义务突出。我国的情况是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取得合法资格的非政府组织都有明确的信息公开的义务。
2. 1. 3 监督主体差异明显美国的监督主体十分明确,而我国的监督主体相对模糊。信息公开倡导公众参与,旨在运用各方力量对义务主体进行监督,有效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美国的慈善信托登记处和慈善信托审计处是美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对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6].我国监督主体主要是管理机关,但由于职责不清,监督的效果相对薄弱。除此之外,公民和媒体在各国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中都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2. 2 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涉及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发展,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社情及本国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对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综合比较来看,有以下两方面差异。
2. 2. 1 对不同规模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不同这点在中美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在美国,对规模在 5 000 美元以下的非政府组织可自动获得免税资格,对这一规模以下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仅体现在其成立过程中的组织章程、业务内容及年度报告中的基本信息方面,而在这一规模之上的对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较高,主要涉及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7].而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内容要求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在规模上没有体现出差异性。
2. 2. 2 对不同性质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不同这一点在美国体现较为明显,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分为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利益相关者的多少。对于公益性的组织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较为丰富,要求相对严格,而对互益性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相对较少,要求较低[8].我国在这一方面也有所体现,基于我国的国情,在我国非政府组织通常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这三大类,对于不同类别的非政府组织,相应的管理法规都对其信息公开做了具体要求。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捐赠物使用信息一般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基金会要以公开透明为首要原则,对其成立、变更和注销等,要向社会公告。这些具体的法规都体现了我国对不同类型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要求的不同。
2. 3 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方面
由于中美的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环境的差异以及各自非政府组织发展成熟度的不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这项制度的管理和规定依据的主要法律也不同,不同位阶的法律也体现出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在不同国家的受重视程度。中美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异同。
2. 3. 1 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中美两国的法律当中都有所体现在美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管理和税收是以 《联邦税法典》为主要依据,该法典是在国家层面上的根本依据,除此之外,各州都有符合本州的具体的法律,法院的判例也是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重要补充[9].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也颇有成效,涉及到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信息公开的具体问题都做了规定。
2. 3. 2 法律位阶层次性及操作性不同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纵向排列中所处的位置即为其法律位阶,不同的位阶体现了该法律规范的权利范围和权重大小。由于中美非政府组织情况不同,对于其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侧重点和倾斜度也有所不同。在美国,国家层面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是 《联邦税法典》,该法典针对大部分需要申请免税资格的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通过详尽的条文规范,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具体呈现了非政府组织必须呈交的各类内部信息以及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类数据信息,操作性比较强。除此之外,各州采取检察官督查制度、法院判例制度,根据对各州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了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操作性符合自身要求。我国涉及到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说位阶较低,比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都处在法律纵向位阶中较低的层面,虽然数量不少,但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和指导,可操作性较差,并且各个法律规范交叉明显,范围分界不是很清晰,没有形成系统的合力。
2. 4 信息公开的方式方面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比照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方式,结合各国实际,总体来看,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方式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这两大类,但在中美的具体实践中侧重点又有所不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2. 4. 1 主动公开是中美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共有模式主动公开也叫强制公开,是指义务主体按照规定的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对自身的信息向权利主体主动披露,保证权利主体的知情权。纵观中美两国的非政府组织都遵循设立主义原则,即各国都有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登记机关,在各国非政府组织设立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报告和文件就是一种最普遍的信息公开方式,这种公开方式就是典型的强制公开。
2. 4. 2 依申请公开可操作性差异较大依申请公开是当前信息公开领域的一种重要方式,特别是公众知情权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重视以来,依申请公开的作用也凸显出来,对比中美对非政府组织的依申请公开方式,操作性的差异较为明显。具体来看,在美国,除了国家层面的 《联邦税法典》规定了公民可以对需求的信息提出申请外,主要是在各州依托两个组织,即慈善信托登记处和慈善信托法律审计部,这两个组织的职责就是接待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分门别类地对一段时间内的公开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解答,这样既保证了公众的诉求,又可以提高公开的效率[10].在我国,各个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申请非政府组织进行信息公开的权利,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捐赠人查询财产的使用情况,受捐赠人要如实答复。但总体来说,这样的规范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是很好,并且,没有一个权限清晰的机构来统一处理公众的信息要求,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综上所述,中美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及其主要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 见表 1) .【1】
3. 1 美国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优越性
美国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相对成熟,主要的优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体系层次分明,针对性较强。国家层面有 《联邦税法典》作为根本依据,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各州又有针对本州特点的法律法规,发挥出因地制宜的效果。在纵向层面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制度体系。二是参与主体广泛,机构职责清晰。在非政府组织内外,都有与之相应的参与机构和职能部门,围绕信息公开的流程,在不同的阶段实现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的特定义务。在横向层面囊括了最广泛的制度相关者。三是实践操作简便易行,公众参与度较高。横向的参与主体依据纵向的制度体系,可以在实践中将特定的信息需求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经过固定程序得到回应,提高了公开效率和公众的参与度。
3. 2 中国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
我国在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构建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 3 个方面。一是我国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参与主体的范围相对狭窄,主要局限于非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特定理事会之间,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信息公开的实践操作性较差,执行力不够彻底,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制度规定大而化一,在我国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要求仅限于年度报告制度这种单一模式,没有体现差异性。三是整体立法体系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高,现存法律位阶都较低,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人大会通过的法律外,其余涉及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集中在国务院和地方性法规中,这导致公众的参与性不理想。
3. 3 建议通过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3. 3. 1 明确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制度,保障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落到实处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监督主体的权限义务出发,结合非政府组织的内外部环境治理体系,使各主体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中角色清晰,加强内部监督机构与外部管理机构的合作,突出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使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形成一个闭合回路 ( 见图 1) .【2】
3. 3. 2 划分非政府组织种类,有针对性地提出信息公开要求由于我国的国情和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特点,目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总体管理上是根据非政府组织的资产成分来划分的,这种做法与信息公开的要求契合不够紧密,造成了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针对性不强,所以可以采取规模划分或结合资本成分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要求。具体来说,依据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中公募资金所占比例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分类,将其分为全公益性和部分公益性两大类,并对其资产规模进行区分,通过二者的结合对新划分的非政府组织提出特定的信息公开要求,以确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
3. 3. 3 加强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立法力度,凸显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结合公众知情权和非政府组织本身的公益性,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进行系统的法律规范意义重大,而目前我国的立法从位阶、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问题。可以针对以上问题,依据顶层设计的思路,从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纵向结构角度,结合区域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立体地构建我国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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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这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危机视角下政府的职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8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之而来持续多年的大衰退,是美国战后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认识美国社会的一个好机会。这些年来,关于金融危机的回顾和总结大多关注于华尔街和金融体系,而对于政府在应对危机中的作用,似乎只有政府内部的少数官员在深刻反思。当年的财政部长鲍尔森(Hank Paulson)在2010年写了名为《千钧一发》(Onthe Brink)的回忆录,记叙了这一段经历。但他在2009年总统换届后就离职了,所以故事只有前半段。而另一位政府方面的主角,就是盖特纳(Timothy Geithner)。金融危机爆发时,他正好在“台风中心”,是纽约联邦储蓄银行主席。随后,他担任了2009年至2013年的财政部长。可以说盖特纳在整个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恢复阶段都是美国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的主导者之一。他在2014年初出版的自传《压力测试》(《Stress Test:Reflection on Financial Crisis》)是这个过程中政府运作更完整的记录。
在《压力测试》这本书中,作者记叙了 2008 年以来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几件大事 :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遏制,消除恐慌的压力测试,欧盟诸国财政危机,美国的经济刺激,金融法规改革以及围绕赤字与国债限额的两党争斗。贯穿全书的主要立场,就是政府在这些经济非常时期起着关键作用。没有政府的发力,自由市场就不能从危机中恢复。
盖特纳对于遏制金融危机过程的记载相当全面和专业。他反复强调一条主线 :消除市场恐慌,恢复投资者信心是整个金融系统稳定与恢复的关键,也是政府运作的首要任务。也就是说,这个考量压倒其他(如政府支出与赤字,救助肇事者引起的道德风险等)。而这个任务只有政府能够担当。
虽然因为观念和法律限制,政府救援曾有重大失败和失误(例如未能阻止雷曼崩溃而威胁到其他几家投资银行的安全,在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过程中让债权人受到损失因而影响到其他银行债权人的信心等),但总的来说政府的应对是成功的。通过金融救援(TARP 法案)对大金融机构注入资本以及进行公开的压力测试确认各个银行的健康程度,政府成功地重建了市场信心,制止了资金逃离。虽然美国是金融危机的“震中”和最重的灾区,但美国的金融运作与整体经济的恢复速度都高于欧洲。
尽管如此,对于政府救援的批评还是此起彼伏。盖特纳的书也因此花了很多篇幅进行辩护。这些辩论的焦点是在道德上怎样看待这样的事实 :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救助,而直接的受益人是肇事者,同时他们还享受着优厚的工资、奖金,甚至被撤职时还有“黄金降落伞”.这样的事听起来非常不公平。盖特纳指出,接受救援的金融机构的股东们几乎丧失了所有资本,而且政府无权改变以前已经签订的待遇合同。不管怎样,这本书显然不能终止这种争论。
其实关于政府的角色,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似乎没有得到人们的注意。上面讨论的是一个“理想政府”应该起的作用。但现实中的政府却远非“理想”.盖特纳和鲍尔森的书都包含了关于政府运作的痛苦体验--他们的行动受到种种法律的限制和各方面公众的质疑。
但问题是,虽然可以讨论改进政治制度的种种方法,但我们都知道这些弊端至少在未来几十年内仍将存在。民主政体在执政效率方面有本质性的弱势(相对于公司管理体制而言),而在现代的经济和科技条件下,民主政体如何适应和改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美国的政治体系本来就是按低效、稳定的目标设计的,其用意是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有效地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盖特纳们看来满足于用“华盛顿”的种种缺陷来解释政府干预过程的失败和问题。言下之意政府干预本身没有错。错的,需要改进的,是目前的政治运作方式。
另一个问题是,怎样增强政府干预金融危机的能力?在盖特纳看来,关键是政府的权限 :财权和行政干预权。在财权上,他希望政府有实际上无限的财力,可以为任何债务提供保证(而且不让债权人受到损失),或为任何金融机构注入足够资本。而行政干预权,则是允许政府接管陷于困境的金融机构并将其“有序地解散”,力求不引起市场混乱。
其实,政府要发挥作用,除了法定的权力以外还有“软实力”,也就是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力。这在鲍尔森的回忆录中有更详细的记叙。在这种过程中,政府的影响力不仅是财力和权力,还有很多其他方面。首先,政府在金融界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所以它在撮合双赢交易方面比较令人信服。其次,银行现在和今后仰仗政府的地方肯定不少,在危急时刻谁也不敢随便与政府顶牛,所以政府“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能力也不容小觑。在说服银行接受财务救助 TARP 条件时,鲍尔森和盖特纳就曾公然以“秋后算账”来威胁。最后,政府还可以用少量资金为风险最高的资产提供担保,为交易扫除最后障碍。也就是说,我们不一定需要在权力和财力意义上的“大政府”,但需要善于利用影响力,促成双赢合作的“聪明政府”.
比起应对危机,更重要的是防止下一次危机的产生。这就要改革金融体制,堵上已经发现的漏洞。对于这个问题,盖特纳的思考也是以政府为中心的。除了通过权力和财力的增加而提升政府的抗灾能力外,他还提出了建立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提高银行和交易商资本储备标准等法规上的改革措施。但是他对如何发展和增强有利于稳定的市场机制毫无考虑。而离开了市场机制,政府主导的改革必然是笨拙、僵硬的,很可能带来副作用。
盖特纳在谈论财政问题时还是保持了学者风范。他基本做到言之有据,对于相反的事实和观点予以承认和讨论。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他也的确表现专业,做出了“亮丽”的贡献。在书中他谈到很多权衡和考量,例如怎样由政府注资支持银行,同时避免政府成为大股东而造成“国有化”.但在谈论更宏观的经济问题时,他就显示了相当的局限性。对于随着金融危机而来的经济衰退,盖特纳唯一的理解似乎就是放贷冻结和市场恐慌引起1所以解决办法就是政府大量撒钱和联储放宽银根的刺激。但事实上,这次经济衰退中,美国面临着很多更基本的挑战,包括制造业持续衰退,贸易赤字剧增,贫富差别扩大等。这些都不在盖特纳的视野之内。当然,他的职务是财政部长,这些问题也许不是他考虑的事。但他书中叙述的是整个总统经济团队的活动,而对这方面的讨论没有任何提及,这可不是一个好兆头。
盖特纳的书给我一个启示 :也许提升政府效能的一个途径是在行政分支中区分“政治”和“专业”部分。“政治”部分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政策法规,通过四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和平时的国会咨询、听证、法案等对全体选民负责。而“专业”部分则有更大的自主权,来提高行政效率。“专业”部分的负责人应该不是基于政治立场和党派而是基于专业能力来委任,目前政府中已有“专业”部分,如联储会合一些执法机构,但还可以再扩大到财政、国防中的一些职能。
问题是谁来制衡这些机构呢?从盖特纳的书来看,目前财政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基本上靠政府内的团队,没有咨询政府外专家的机制。这方面的改革既有赖于政府运作更加开放,也有赖于政府外的专业人士更积极,更负责地关心政事,参与政府决策和运作。
以上谈到的盖特纳和鲍尔森的两本回忆录,加上前国防部长盖兹的回忆录《职责》,有很多共同之处。这些作者都是不情愿地被“招募”进政府工作,不停地在工作和家庭之间找平衡。他们对自己的使命充满热忱,但厌恶国会政治。盖特纳还多次抱怨不了解情况却对他们这些“专家”横加指责的公众舆论。尽管都是一面之词,但这几本书相互参照,也许对我们了解政府的能力和局限,了解政府官员的心态和决策过程有帮助。
在“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的讨论中,盖特纳以他自己的经历提供了有趣的思考内容。在面对危机时,一个强有力、反应迅速的政府介入往往能起到独特的、关键性的作用。可是民主体制强调制衡、问责,在行政效率方面不占优势。同时,我们从他的言论中也可以看出,一个专业工作者参与制定全国性政策的流程时,不仅有知识结构方面的缺失,也有个性和专业训练上的不适应。所以,在我们比较大、小政府的优劣时,要看的不是抽象的政府,而是由实际的人和实际的政治体制组成的政府。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个机会去认识现实的政府操作,从而更好地决定政府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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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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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投资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行商对外商的欠债问题与政府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鸦片战争前,中国行商对外商的欠债问题是困扰清政府并影响中外关系的重要问题之一。清政府为维护天朝体制,曾采取种种政策措施,积极清偿行商债务,但成效甚微。第一次鸦片战争是清政府政策转变的起点,在被迫接受英国“官偿商欠”的要求后,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成为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以往学界对鸦片战争前的商欠较为关注,郭卫东、章文钦、王巨新等人的论着都在一定程度上探讨过行商欠债的缘由、影响、解决方式等问题。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清偿民间涉外债务的政策之演变,探讨行商联保制失败的原因和清政府商欠“官为代追,不为赔偿”政策的确立及其对近代中国的深远影响。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政策,中国同外国的贸易均由行商负责,即所谓的行商制度。这一制度曾是中外矛盾的焦点之一,除了行商对贸易的垄断外,行商欠债问题也时常招致外商的责难。行商对外国商人的欠债,清代文献称为“商欠”或“夷欠”.商欠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它跟中外贸易的方式有关。鸦片战争前,清代的对外贸易主要实行以货易货,外商在同行商交易时,将外国货品在行商当中按额分配,但当时英国毛织品等外国商品在中国并没有什么市场需求,行商代销的货物往往不能及时售完,只能等到下次外国商船来华之时,再行结账,以致“不能年清年款”,①若有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无法偿还货款,造成商欠。其次,商欠也跟中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关。18 世纪下半叶到 19 世纪 30 年代,中外贸易不断增长。
随着贸易的发展,行商普遍出现资本匮乏,不得不向外商借贷,而此项借款实际上属于高利贷性质,年复一年,本息越来越重,以致不能偿还。此外,清朝官吏对行商的勒索等也是造成商欠的重要因素。广东地方政府每年都要以进贡为名命令行商采办西洋奇巧物件,各种名目的捐款也层出不穷,行商受累非浅。由于商欠问题“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因而清政府极为重视。
最初,清政府对商欠的清偿政策是查抄破产行商的家产,估变抵偿。清政府办理的第一件商欠案是“资元行”商黎光华案。1759 年 6 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汉文翻译洪仁辉(James Flint)不顾清政府的禁令,直奔天津,向朝廷告御状,其控诉的内容之一就是“资元行”商人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白银6 万余两,黎光华之子黎兆魁,借口父亲已故,不肯偿还。①乾隆皇帝立刻派人赴广东办理,在调查属实后,谕令没收“资元行”原有财产,按股匀还。②洪仁辉事件亦引起了清政府对行商欠债的警觉。为防止涉外债务的再次发生,清政府严禁行商向外商借贷,违者没收所借之银,并发配充军。但是,18世纪后期,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行商赊欠外商的货款越来越多,再加上清政府对行商的勒索有增无减,行商经常因为经济困难而不得不暗地里向外商借贷。
商欠非但没有根绝,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1779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主要注意办理的就是解决中国人的债务问题。这一年核准担任行商的共有8人,全部都有对英商的欠款,有4位已陷入严重困境,其中求官已完全破产,球秀本季度若无法清理那几位与他来往的散商船船长的债务也会全部破产,昭官欠债约 222000 元,瑛秀欠债,根据他自己的账目,将达 1000000 元。③在商欠案的办理中,清政府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大多数破产行商都无法清偿债务,他们的家产根本不足以抵债。1776 年的倪宏文案首先暴露了这个问题。该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向清政府控告丰进行商倪宏文拖欠货款 11726 两。清政府将倪宏文发配伊犁充军,其所欠债务令其亲属代赔。但倪宏文的亲属亦无法筹措到足够的银两偿付外债。清政府素以天朝大国自居,视其他国家和民族为蛮夷,并以“怀柔远人”之道维护其天朝体制。
因此,乾隆皇帝认为,欠外商的债一定要还,“中国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令其感而生畏”。④否则将有失天朝威严,贻笑于外夷。出于这一考虑,他谕令,倪宏文欠外商债务中不足赔补的部分由广东地方官“于养廉内按数摊赔”,“其各员所赔之数,俟倪宏文名下追出抵还”⑤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商欠,清政府不可能总是由官员垫款赔偿。行商无法偿付的外债到底该如何解决呢?1780 年广东发生大规模商欠危机,8家行商中有4 家欠下英商债务,其中行商颜时瑛、张天球积欠英国港脚商人本利100 多万两,二人房屋财产查封估变仍不足赔补。审理此案的两广总督巴延三、粤海关监督图明阿向朝廷奏请:“不敷银两,着落联名具保商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清还。”
清廷依议,并援以为例,在此后的商欠案中实行保商摊还债务的制度,令行商相互担保,遇有行商破产亏损、不足赔补外债时,由互保各行商摊赔,分期清偿。承保行商摊赔的银两大部分是从行用中拨付的。行用最初是外商“给洋行商人之辛工”.⑦在 1780 年的颜、张欠债案中,联名具保的 6家行商曾为摊赔一事呈递禀折,其中写道:各行与夷人交易,所得行用,原系行中火足家口养赡之需……情愿将各行每年所得行用,尽数归入公所,存贮公柜,先尽代赔夷欠及公费,所有剩余,再行按股均分,交回各行,以为行中火足之用。
⑧同一年,经巡抚李湖奏准,清政府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行用,作为公行基金,以“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⑨此后,随着商欠案的不断发生,行用成为应付赔补对外债务的基本手段之一。后来行用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数目不断增加。到嘉庆六年(1801 年)除了英国进口的毛织品、印花布和铁外,其他进出口货物一律征收行用:按照已订的价格,从价值百抽三,有特殊需要时,竟增至值百抽四,抽五,乃至抽六。⑩但是,行用在管理和使用上都是非常不规范的。行用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行商领袖手里,其如何征收,如何使用等各种事项,外人无法知道详情:即便对于那些交款的人,也是一桩神秘的事情,他们中间,除了两三个地位高的行商外,都不许查看账簿。
由于管理的不透明,行用被挪用的情况非常严重,小到给海关监督和各级官吏的送礼,大到修治黄河、报效皇帝、提供军需等。行用实际上成了清政府勒索行商的又一途径。19 世纪初年,破产的行商越来越多,为防止行商破产后的涉外债务纠纷,清政府进一步实行总商制度和行商联保制度。嘉庆十八年粤海关监督德庆向清廷奏请:“于各洋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饬令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价归其划定。②此举主要是防止行商为争揽生意,与外商私自议价,造成日后亏折。与此同时,清政府提高了新行商选任的担保要求。最初,新选任的行商只需一二名行商承保,后来保商数目不断增加,1780 年颜、张案中联名具保的行商有 6 家,此时则要求新任行商必须由总商负责,且由全体行商共同作保。行商联保制实际上是让行商对自己和同行的营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对行商来说无疑又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它并没能真正解决商欠赔补问题,反而使更多的行商受到牵连,破产倒闭。到嘉庆十九年,行商破产的人数越来越多,商欠越来越严重。据两广总督蒋攸 奏报:(广州)近来充当洋商者共有十人,实在赀财素裕者不过三四家,其余虽皆有同商互保承充,而本非殷实,不过图得行规,承充后又不善经理,无处揭借,不能不欠夷人之账……迨至积欠愈多,不敷挪掩,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
他指出,若不及时清理,恐积重难返。③此后,行商的地位每况愈下,至道光九年(1829 年)十三行仅存怡和行等七家,“其余六家或因不善经营,或因资本消乏,陆续闭歇”.粤海关不得不奏请朝廷放弃要求行商联名保结的规定。清廷依议,准许身家殷实的商人,自行呈请充当行商:暂行试办一二年,果能贸易公平,夷商信服,交纳饷项不致亏短,即照旧例,一二商取保着充。其总散各商联名保结之例,着即停止。④充当行商的条件放宽、联行保结停止以后,行商人数一下子多了起来,其中不乏投机趋利的商人,这给清政府的管理造成了难度。道光十七年经两广总督邓廷桢、粤海关监督文祥奏准,清廷恢复了十三行的限制和行商联保的旧例:
嗣后十三行洋商遇有歇业,或缘事黜退者,方准随时招补,此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亦不必限年试办,徒致有名无实。其承商之时,仍请复归联保旧例,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着充。清政府认为,如此则“充商者必挟重赀,责有攸归”,保举者也必然尽力核实,既“裕饷课”,又“杜朋奸”.⑤但就在同一年,大规模爆发的商欠案不仅使清政府的如意算盘落空,整个行商制度也面临着崩溃的危机。
从查封变卖家产抵欠,到官员垫付不足之欠款,再到保商摊赔,最后实行行商联保制度,清政府对于行商涉外债务的清偿可谓不遗余力,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837 年,就在清政府恢复行商联保的时候,这一制度却迅速宣告了它的失败。其失败的原因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
就内部而言,这一制度并没有消除造成商欠的种种因素,其强加给行商的无限连带责任,反而增加了行商破产的风险,而最重要的是,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中外经济交往的需要,这也是商欠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的根源所在。19世纪 30 年代是中外贸易大发展的时期,1834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被取消,中国贸易向一切自由商人开放,中英贸易迅猛增长。1834 年英国对华出口值由 1832 年的545656 英镑上升到 845192 英镑,1835 和 1836 年更是超过了 100 万英镑。⑥在中国的英国商行也从1833年的 66 家增加到 1837 年的 156 家。⑦但是,与中外贸易的发展相对应的却是清政府对行商限制的加强,以及中国行商制度的停滞。
广州行商的数量 1830-1835 年都维持在 10 家,1836 年和1838 年为 11 家,最多的 1837 年也仅 13 家。①数目的相对固定和缺乏弹性使行商制度不能适应对外贸易的突发性增长。很多行商因贸易规模的骤然扩大而资本匮乏,终于在 19 世纪 30 年代后期爆发了大宗商欠案。1837年初广州的 13 家行商中有三至四家公开承认无力偿还欠款,这些行商的总债务达到300万元,外加 75 万元的欠税。其中兴泰行正式宣布破产,据公行和外商共同成立的清偿委员会估算,除尚有争议的部分外,该行的债款已达到 2261439 元。②如此巨额的债务,由其他区区几家行商摊还,其负担和难度可想而知。实际上,当时的行商也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摊赔数目,他们自己大多数都已陷入贫乏状态。1837 年英国鸦片商人查顿谈到行商的处境时说:
近来没有一家行商不负债,除去浩官和潘启官之外,现在没有一家行商有二万元。如果我们挤倒一家,我们就可以挤倒全体;如果我们真把全体挤倒,海关监督就会很快地再增加六家或八家,并为这项特权向每家索取四万两银子。这些新设行号自然是一些既无财产又无品德的人,要不了几年就会倒歇的。这是一幅阴暗的图画,然而是真实的景象。③在这种情况下,行商联保制对于外债的清偿能有多大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就外部来说,鸦片战争前,行商联保摊还债务的制度也已经因外商的强烈反对而难于实施。1837年商欠案发生以后,清政府本打算按照惯例,由保商与外商交涉,以行商摊分的方式逐年偿还。但是,英国商人却不同意按惯例办事,理由是:其一,此次商欠案不同于公司时代的商欠案,这些债务“完全是产生于实际的交易活动”,而在公司时代,相当一部分行商欠债是公司提供的借款。
其二,他们不能接受分期摊还的赔付方式,认为“第一次在自由贸易体制下解决债务纠纷就建立一种拖延支付的先例是不得当的”,他们希望尽快解决所有破产行商的债务问题,以便“将未来的贸易置于更加安全的制度之上”.为此,1838 年 3 月 21 日英国在华 21 家洋行联名向英国政府递交请愿书,控诉其“合法贸易中所有主要商品的交易都被限于约 12 家行商或保商”,而他们无法弄清这些商行的资格、资金、信誉等方面的信息,为了将来的贸易更为安全,他们希望政府关注商人的利益,对中国行商的欠债问题进行“强有力的干预”.④这是在华英商第一次郑重其事地上书政府要求解决商欠问题。中英商业债务冲突的激化表明中国行商制度不能适应英国自由主义商业扩张的危机,英商拒绝按惯例处理则表明行商联保制度下的外债处理方式已不被外人所认可,它不但无法化解这一危机,在当时的情况下反而扩大了双方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英国武力侵华的借口之一。
既然英商不接受行商摊赔的处理方式,那么商欠该如何解决呢?英国国内与对华贸易有关的商业利益集团提出了向中国政府索赔的要求。1839 年 8 月林则徐禁烟的消息传到伦敦后,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多次派出代表与英国首相巴麦尊会谈,并于 11 月 2 日以协会委员会的名义致函巴麦尊,提出与中国签订一个通商条约,迫使中国人接受他们的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在广州或上述港口,普遍地和中国本地人维持商务关系”.协会表示:极其强烈地反对限制商务只和某些行商交易,但是如果要这样限制,那么,中国政府就应该是他们所选出来的行商的债务担保人。⑤巴麦尊勋爵向商界代表保证,“将来的贸易问题,已在政府严重考虑之中”,他“没有任何诺言”,“也没有用过’武装力量‘这样字眼”,但他表示:
愿意商人对这个问题表示意见,普遍地并相当详细地说明应该达到哪些目的。政府是要努力从中国政府手里求达这些目的的。⑥11 月 4 日,在协会委员会递上要求与中国签订通商条约的信函两天后,巴麦尊即向义律发出了第1 号秘密训令,以此信中罗列的特权要求为蓝本提出了与清政府谈判的条约草案。除了工商业资产阶级以外,英国对华鸦片走私商们也向政府提出了行商欠债问题。1840 年 2 月 4 日,当中英矛盾激化,鸦片战争迫在眉睫的时候,英国着名的鸦片走私商人查顿与巴麦尊会谈,提醒他注意行商拖欠英商的债务问题,强调还未清还的欠款“到谈判条约时,必须考虑到”.①正是在英国商业利益集团的推动下,英国发动了武力侵华的战争,并以强力手段要求中国政府负责赔偿行商的债务。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1840 年 8 月 19 日英方全权大臣懿律向清政府递交了《巴麦尊致中国皇帝钦命宰相书》。该文件绝大部分内容是指控林则徐的禁烟活动,最后开列了英国索要的五条要求:赔偿烟价、官员平移往来、割让岛屿、偿付商欠、赔偿军费。对于偿付商欠一条,英方的解释是清政府一直强迫英商把货物卖给行商,因而应对行商所欠的债务“负有责任”.②当时,清政府认为,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仅为通商而已,于是将传统的驭夷之术---“贸易羁縻”作为对英交涉的主要策略。但在战争期间,清政府的“贸易羁縻”仅仅只是意味着恢复同英国的贸易,而不是接受英国提出的要求。
道光帝将英方照会的内容理解为“诉冤乞恩两大端”,③前面对林则徐的指控为“诉冤”,后面提出的各项要求为“乞恩”.道光帝的态度是申冤没有问题,至于施恩却不能够轻易开此先例,以致破坏体制。关于商欠一项,道光帝在 8 月 20 日给钦差大臣琦善等人的上谕中表示:通商乃是两相情愿的事,所欠债务“应自为清理”,朝廷不予过问。④后来,在新一轮战争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与英方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该条约第五条规定: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⑤清政府虽然答应以300 万元作为赔偿商欠之用,但实际上,这笔商欠并不是真正的“官为偿还”,而依然是按照行商联保的机制,由行商摊还。
《南京条约》签订以后,1842 年 10 月 17 日,道光帝谕令钦差大臣伊里布和广东督抚及粤海关:严催各商,将所欠该夷银两,务于明年五月内备齐,无误六月交兑之期。⑥伊里布抵粤后,不敢怠慢,马上令广州知府易长华召见总行商伍绍荣等,要求行商们“取具结状,限于六月内扫数清交。⑦《南京条约》的商欠赔款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行用,美国学者马士估计数目大概为134万,但对于300万元的巨额赔款来说,行用显然是不够的,其他大部分仍由行商分摊,分摊数额如下:怡和行伍绍荣 100 万,孚泰行易元昌 9 万,广利行卢继光 6万,同孚行潘绍光 13 万,天宝行梁承禧 7 万,同顺行吴天垣 10 万,东兴行谢有仁 10 万,仁和行潘文海7万,中和行潘文涛 2 万,顺泰行马佐良 2 万,共计 166 万元。⑧清朝档案记载另有50 万元提前支付,但支付者是谁,不太清楚。⑨从统计看,行商们分摊的赔款不在少数。当时的行商大多数资本薄弱,有的已经陷入困顿之中,他们何以短期内能够筹措如此巨款,担负摊还的责任?郭卫东先生在伦敦英国国家档案局收藏的《清代广东省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奕山、隆庆、杨芳等人向朝廷呈递的联名奏折,上面写道:据原商伍秉鉴等禀称:前与英夷交易,积有夷欠,曾与议明,分年归款,自十九年停止。
英夷贸易至今未能归结。兹蒙饬令查明,迅速清理商欠,岂敢稍事推延。除商等自行极力筹措外,尚不敷银二百八十万两。时既仓促,且茶丝各商俱已迁避。一时无可借贷,仰恳将库存款内拨借二百八十万两,由商等俱领,以清夷欠。分作四年在各行生意估价行用内按数摊出,将现借之项全数归补等语。
奴才等再四思维,此项虽由商欠,而目下关系夷情,万一稍有差失,所关匪细,不如准洋商借领,按年补还,终归有着。是以不揣冒昧,一面奏闻,一面先为垫借,欠项即清,庶夷人无可藉口。除另行咨明户部外,奴才等谨附片俱奏伏乞。①这说明,赔偿英方的商欠,除行商典家当产筹措之外,绝大部分最终是行商向政府借贷的,对外的私人债务转而变成了对内的公款欠项。对行商们来说,摊还商欠是原来行商制度和联保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南京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行商制度予以废除,行商们享有的特权也不复存在。行商们曾试图以此为由请求广东政府减免偿还商欠时所借的公款,但遭到严厉拒绝,广东政府甚至还向这些旧行商们加收了高额利息和其他报效费,使 280 万两的借款摇身变成了 400 万两,折算后亦有近 300 万两。②此项借款,直到 1849 年,由旧行商伍怡和与卢广利等向粤督徐广缙奏请在出口茶叶中征收”茶用银“予以归补,才最终了结。
1843 年 7 月 23 日,清政府按照条约规定将商欠 300 万元交付英国驻广州领事。对清政府来说,这是一次痛苦的经历,它既无法平静地接受”官偿商欠“的要求,也不得不慎重考虑将来民间涉外债务的赔偿政策问题。早在 1842 年 8 月条约谈判期间,当道光帝收到条约初定的奏报后,表示:为了不”贻忧于日后“,”所商各条内尚有应行筹酌之处“,其中借词索欠一节,仍须宛转晓谕,英国与中国通商已有200 年,一向友好相处:从前货物交易,银钱往来,俱系由洋商与汝等自行经理,我国官员向不过问。且此中贸易曲折,价值低昂,甚为琐屑,况各国言语不通,断非地方官所能经理。
嗣后各处通商自应仍照旧章,毋庸更改。倘该商有格外苛求,过于克扣之处,不妨向粤海关监督说明,必将该商惩处,断不姑容。所称商欠一节。除三百万元由广东查明商欠追还外,其余断难官为保交。③8 月 27 日上谕到达钦差大臣耆英手中,但此时条约条款已正式形成,只等8月 29 日举行签字仪式。耆英接奉上谕后,立即又派咸龄、黄恩彤等将朝廷之意转告英方,英方回复:商欠一节,广东洋行积欠英国银两甚多,”今止以洋银三百万圆为断,此外不敢求官为保交“.至于以后通商各事宜,的确非常琐屑,”亦不敢求官为经理“.”惟在广东贸易以来,深受洋行 削,以后情愿自投行商交易,按例输税,免致暗被侵渔“.④但当时条约中并没有载入这一规定。鉴于条约内容已基本确定,无法”添注“和修改。于是耆英等人只好将道光帝指示的商欠连同其他各项事宜放在善后处理,这便是江南善后谈判的由来。
1842年 9 月 1 日,清政府在南京前线的钦差大臣耆英、乍浦副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向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发出正式谈判照会,列举了中方希望交涉的12项内容,其中第二项为:粤东洋行商欠,除定明三百万两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在议定,无论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但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欠账等事,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对于这一条,英方没有提出异议,璞鼎查表示,既然以后自由通商,其利与害:各为自取,若有欠账告案,即 由管事官说明,由地方官着追,万不可再求官为偿还,所议甚属义理。⑤随后签订的中英《江南善后章程》第一条规定:广东洋行商欠,除议定三百万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经议明,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拖欠,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①但是,道光帝不同意商欠”官为着追“,坚持由商人自行清理,”地方官概不与闻“.1842 年 9 月26 日,他谕令耆英等人”应行筹议事宜“,”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滋后患“.并强调”该夷通商,嗣后若有欠项,由管事官呈明内地官着追一节,断不可行“.理由是:内地居民与该夷贸易日久,难保无拖欠情节,地方官既未经手交易,日后又安能代为追欠?况一经允许,遇有无着欠项,势必哓哓具禀,地方官事务甚繁,何暇办理此事?且该夷稍不如意,将借口追欠不力,另启衅端,不可不预为筹及。②可见,道光帝主要是担心商欠”官为着追“会增添地方官的麻烦,也深恐日后英人以”追欠不力“为借口,挑起事端。
耆英在回奏中表达了三层意思:其一,华民与英人”交涉狱讼“之事,已经议明,不好将欠债”剔出另议“;其二,内地民人良莠不齐,如果官府不予管理,一些贪婪之辈必然欺诈外夷,积欠债款,夷人则势必以领事为恃,任意追索,内地官员碍于条约,”转难过问“;其三,如果欠债”莠民“潜逃,夷人索讨无着,也必然找中国官府查缉,”若任其逃脱无获,该夷得所借口,易启事端“.③道光帝三思之后,接受了耆英的意见。1842 年 10 月,当钦差大臣伊里布等人赴粤谈判税则等事项时,道光帝指示”其嗣后商欠亦不求官为代还一层,俟伊里布到粤时,再与要约切实,免致日后借口启衅。“④后来又一再叮嘱此事。
可见,清政府一边在筹措赔款,一边则在谋划新的民间涉外债务赔偿政策。按照道光帝的指示,伊里布等人在与英国签订的善后条约中正式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1843 年 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规定: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⑤同时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五条再次强调: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账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⑥相比《江南善后章程》,《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关于商欠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它们不仅申明了商欠”官不为偿“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官为着追“的条件,即证据确凿,欠债之人没有死亡或逃匿无踪。《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对英商欠华商之债作了同等的规定,要求双方都要秉公处理,代为追偿。这对维护华商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1858 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方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该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⑦”
认真严拿追缴“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强了中英双方对民间欠债者的追偿责任。继英国与中国确定了民间涉外债务的清偿制度以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等亦在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中对民间债务作出了与中英条约相似的规定,强调双方官员对民间债务应认真代为催缴、严拿追还,但均不能官为赔偿。只有俄国比较特殊。1851 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①但是后来,考虑到双方贸易的实际,1860 年中俄《北京续增条约》对旧规作了变更,准许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随便买卖,”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账,俱可“.对于两国商人因买卖或赊欠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双方议定:
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②综上所述,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为维护天朝体制,对行商欠外商的债务积极予以清偿,但由于其采取的政策措施未触及造成商欠的根源而不见成效。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在英国坚船利炮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官偿商欠“.但随后的《南京条约》善后谈判中,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
清政府的这一政策对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西方国家对华侵略的扩大和中国市场的开放,民间欠债问题层出不穷。在一些重大的债务纠纷中,西方列强曾试图胁迫中国政府偿付民间债务,均因条约的约束而未得逞。如,19 世纪 80 年代末,美国旗昌洋行控告买办陈守礼欺诈亏空的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美国领事和商人不予合作,案件迁延不决。美国公使指责清政府办案不力,要求向中国政府取偿。③清政府义正词严地辩驳,按照条约只能让地方官尽力严追欠款,没有直接向中国取赔之理。
④最后,有关方面通过劝说旗昌洋行折让而使案件得以了结。清末民初,天津德商志诚洋行向华商李春华追索运货亏损的案件,因华商无力赔补,双方官员意见不一,前后拖延九年之久,德国公使以中方办事不力,向民国政府索赔。外交部亦据理力驳,声明此事中国官员”按法办事,并无办理未善之处,该洋行所称由政府赔偿一万五千两,本部断难承认“.⑤中国政府的这一政策立场是值得肯定的,它维护了国家的权威和利益。但是,由于债务问题的复杂性、近代中国政治形势的内焦外困,以及中国政府的衰败无能,民间债务”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政策也曾受到冲击和挑战。最典型的例子是清季上海橡皮风潮中,道台蔡乃煌向外国银行借款,偿付正元、谦余、兆康三大钱庄欠外商的债务。此事曾在国内外引发一场重大风波。
国际上,英国公使要求援例清偿其他各庄对洋商的欠款。国内,舆论纷纷指责蔡乃煌不应以官方名义借款偿还商欠。江苏咨议局和资政院还特意就此提出质询案,认定蔡乃煌息借洋款代偿商欠属于违法行为。资政院甚至奏请朝廷:饬下两江总督张人骏将第一次所借外债代还洋款者,应令其如数担偿,决不能由国家与人民担其责任,以符约章,而塞祸源。⑥可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官偿商债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它也许能暂时解决一个问题,但会引发更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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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税收与政府收费的比较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税收与政府收费的比较分析全文如下:
在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的进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行为的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财政实践和财政管理体制一直处在一个重新认识和不断调整的变化过程中,这必然会造成某些政府行为由于缺乏规范性的制度约束而出现随意性。特别是在经济运行机制由集中命令决策方式向分散自主决策方式转化的总体趋势诱导下,许多政府机构似乎觉得自己也可以像非政府市场主体一样去自由地追逐利益,其中过多过滥的政府收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目前这种收费已严重地侵害了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人们对此深恶痛绝,进而认为一切政府收费都是不合理的,应该全部被取消%或全部实行费改税&。然而,这种看法并不足取。实际上,税收和政府收费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由于它们各自在收入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是各有其特殊作用的,是不能够相互替代和相互混淆的。
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以无偿和强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种收入。由于政府在税种的设计上可以对课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课征程度等税收要素进行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因而使得税收的内容丰富多彩,税收制度也日趋复杂。政府收费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中的一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管理服务或事业服务时,以管理者或供应者的身份向被管理对象或服务的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税收与政府收费虽然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税机构的集中性。由于税收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的征收,因而课税权力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来享有。政府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税务征管机构来统一收税并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税务机构只是政府课税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所收取的税收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收入,是必须交入国库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的
公共资源,因此税收收入的多少与税务部门的利益是不相关的。
2.收税机制的无偿性。税收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完全是一种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过程,纳税人的交纳是没有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在决定向什么人课税;向什么东西课税和课多少税时,政府通常不用去考虑特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获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税是将公共服务的消费与费用的交纳相分离的。
3. 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征税的程度进行约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税法。这样,尽管各国的税制都很复杂,但其征收的程度却是十分明确和固定的,税收的征纳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并且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其次,从政府收费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费主体的分散性。
政府收费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的依据是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这就使得政府收费的收取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将其作为收费单位的支出补偿,则这类收入就会首先表现为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而与收费主体的利益直接相关,收费越多单位可支配的资金也越多。
2.收费机制的有偿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么人收费,这主要同社会成员对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的需求相关。比如,当教育要收费时,则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教育的人会为此付费。这种以社会成员个人对政府服务需求选择为前提的收费,使收费带有很强的交易性和
有偿性。这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税收将人们对公共品的消费和对公共品的付费相分离的收入——— 支出机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它仍然直接与交费者的行为选择相关。比如,要想进入特许行业就要交纳特许费,违反了某种法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交纳罚款&。专项收费虽然将受益的时间与交费的时间相分离,但无论从付费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分担费用的程度来看都是直接与其今后的消费相联系的。因此,可以说政府收费更多地体现的是财政收入分担的受益原则。
3.收费订价的垄断性。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服务单位都具有相当的垄断性,特别是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而言基本上是独一无二的。这样,政府的行政事业服务对社会而言就必然具有垄断性特征其收费的订价通常是没有竞争的,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来确定的,消费者对于政府收费的价格也没有选择余地。
正是由于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特点因而决定了它们各自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不同作用和影响。
(一) 税收的作用和影响
1.为公共支出筹资。
公共支出主要是指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国防安全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所耗费的开支。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国防和外交&涉及的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建立规范而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安定而公正的社会环境。因此,政府为管理而建立的各种行政部门,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政策选择来看都应具备充分的社会性和公正性,其管理提供的服务应被作为纯公共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也就是说,行政管理性服务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是完全平等的,而决不能以人们的支付能力大小为转移。由此可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决不能以收费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资金来源只能是强制、无偿和集中征收的税收。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事业服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市场对某些领域供应的不充分和无效率。一般来讲,凡市场能够充分有效供应的都应尽量让市场来供应,因此政府供应的事业服务就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基础设施等领域。既然政府提供的事业服务多是按市场原则不能充分有效提供的,因此政府事业服务的提供方式显然就只能是公共(免费)或半公共(部分免费)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事业部门的绝大部分支出的补偿也只能依靠税收来筹资。
2.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获取收入上,它同样可以被政府用于调节经济和改善社会状况。而后一种作用的发挥则需要更多地运用形式多样的税收来实现,需要政府调节和改善的社会经济问题越多,税收的作用就越大。比如,调整国民收入初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改善资源配置状态以及稳定经济等等,税收都有其独特的作用。
3.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收入行为。
现代税收所特有的固定性特征,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制约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如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就可以使得政府的收入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从而减少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和它对政府、社会经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使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集中性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当然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税收过程所必然产生的福利与效率损失。首先是税收这种将公共品消费与公共支出的分担相分离的收入机制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其次是在政府为贯彻社会公平目标而选择量能负税的征收方式时所增加的超额税收负担;最后是政府为了实现多重目标的要求而使税制日趋复杂时,又必然不断增加征税的成本。
(二)政府收费的作用与影响
1.进行特殊的管理。
首先,一个社会为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平,必须建立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制度法规。这些制度一经确定就应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当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这些规范时,政府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就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管理和纠正,处以罚款就是经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其次,政府为了保证某些行业的经营质量和最佳规模,也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来限制经营者的数量,控制经营者的质量(特殊的技能需要)。这种限制最终会造成这类行业的超额利润,因此通过收取特许费的方式可适应这种管理的需要。
2.抑制人们对政府供应的某些半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除了向社会供应纯公共品外,也都会向社会提供许多公共性并不充分的物品,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路、桥梁等。当政府完全以公共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这些物品时,这类物品常常会出现过度消费的情况,其中公费医疗中的医药品过度消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来抑制这类物品的过度消费。
3.增进社会福利、降低筹资成本。
正如前面所说,在政府为社会提供的物品与服务中,有许多并不具备充分的公共品性质。因而,人们对这些物品的需求就可以通过自愿付费的方式表达出来,即:愿意付费则表示其有消费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政府供应的物品,凡能通过收费来供应的,采用收费的方式是最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因为它将社会成员对政府服务的需求同他们对政府支出费用的分担联系起来了,可以使政府供应物品的效用最大化,使人们在费用分担上的个人福利损失最小。同时由于收费弥补单位支出的直接性也可以减少在税收。支出机制下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成本,因此,收费方式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筹资方式。
正是由于政府收费对社会经济有着上述几个方面的正面效应,因此各国财政收入中始终保持了政府收费这种形式。然而,政府收费除了能产生一定的正面效应外,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是由于政府收费主体的分散性和订价的垄断性所造成的。由于政府收费的主体不是专门从事收入活动的税务部门而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因此,收费收入通常被表现为单位的收入。
同时,政府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又往往在管理上将这类收入交给收费单位自收自支,这样就必然造成收费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而增加收费项目,随意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如果国家在财政资金供应相对紧张而放松对单位收费的管理,或是默许各政府单位以收费来补充资金来源时,那么就不仅是那些在技术上可以收费的机构会向社会收费,就是那些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讲都以公共产品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也会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行政权或垄断权强制地去向社会收费。这样的收费状态必然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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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政府是国家为了保证国家人民与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安全为目标,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管理组织。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四个方面而言,包括政治职能,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经济职能,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生活;文化职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管理文化事业。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
人类的发展,从穴居起就是群居状态时就有与政府管理相似的管理模式。我国从古代的君主专制到现代的人民民主,毫无疑问社会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政府如何有效的发挥出自身职能,是政府与人民共同关注的重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水平也有所提升,政府的管理模式也应当有所改善,这样才能更充分有效的发挥出政府的职能。
1.对政府管理模式的理论认识较浅。
对公共管理模式认识较浅薄以及对国家管理理论认识的深刻,主要体现在在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依旧是以以往传统的统治型的政府的管理思想为中心。这就导致了一些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而进行一些钻营经济利益的非法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体系漏洞下苟延残喘的贪官污吏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是谋取利益的工具。狭隘的角度去认识公共管理理论存有错误理解,会对政府管理产生失误。
2政府公共管理体系存在不足。
当前情况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重要转型时期,但是显然易见的是经济建设和公共管理制度仍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改革不完善,不能对症下药,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太多,部分官员的道德与政治素质不够高,觉悟低,政府监察机构的制度的存在缺失,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存在问题,社会公共服务意识不高,政府管理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存在部分管理人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对管理制度不管不顾。因此,深化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使用公共管理模式的方式不当。
公共管理模式使用方法的不恰当,体现在政府在对各项事务履行自身职能的时候,使用最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而非依法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是调节的经济手段。这导致了我国公共管理的空间严重不足,而正常的政府公共管理模式难以高效的,有序的的运行。
1.从理论高度提升对公共管理模式的认识。
正是由于对管理模式认识的浅薄和对管理理论认识的不深刻,才会致使部分素质和觉悟低下的政府官员利用自己职位的权利而做着贪污,受贿等诸多违法事情,这不仅是给我国政府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更是对我国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违法的行径已经践踏了政府的公共管理理论,严重破话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民对政府公共管理失去信任。因此对公共管理理论做一个高层次得理论认识和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重点是先要要建立起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的实质就是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把人民最迫切的需要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最终目标,树立一套完整的公共管理服务理论体系;第二是要提升公共管理服务的质量,让人民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政府公共服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要搞好经济建设,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国民经济发展的好,人民的物质生活才有了保障,人民才能过上真正的富足小康生活,安居乐业,共创和谐社会。进而得出,增强对公共管理模式和管理理论认识是政府做好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
2.强化对公共管理模式的改革。
由于对公共管理体制的轻视,造成了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甚至在某种相关程度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经济上的破坏。因此,不得不对公共管理模式加强重视,并且要对公共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并且建立和维护公共管理体系的正常化,这建立和维护的目的不是为了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顾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国家政府管理职能应该尽量较低对经济的过多行政干预,增强对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的教育,完善政府的监察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进行高效的管理,提升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增强社会的公共服务意识。对于部分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
1.扩大行政监察机构的职权。
应该以合理的方式增多行政监察机构的权力。这样对增加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扩展监察机的职权第一步是要相应的扩展监察机构的权限处分。对于那些具有违法乱纪的政府公务员,监察机构有责任对其进行处理,必须依法进行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第二步是要提供给监察机构有关经济的处罚权力。针对某些由于没有提前预估或是主要领导由于主观臆断决策而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失误行为,监察机构有权力要求有关承担责任的人赔偿公务的经济损失。
2.建立纵向领导形式的监察机制。
为了增强监察管理工作的成效,有效保障行政命令的畅通,西方发达国家的垂直独立领导模式的监察制度对于我国目前政府行政的监察工作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首先,垂直独立领导模式有利于提升行政监督的办事效率以及行政地位,促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能够对等,其次,垂直独立领导模式的监察能够促使监督权力组织性的形成,有利于监察权力的高度统一,监督权力的行使,有利于政府行政公务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也保证了监察执法人员自己能安公守法,公正执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来,我国监察体系的在理论和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监察体系内外结合的状态已经在进展中,行政监察体系的理论也在不断完善。
【浅议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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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的界定来讲,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二者的所属单位以直接介入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所形成的债务,它主要涉及到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两个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风险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基于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风险管理 全文如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最近这几年,我国地方政府性质的债务规模正在不断地增长,而因此所导致的债务风险和债务隐患也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改革和适度宽容的货币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投放的增长速度与日俱增。在高速信贷投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融资最为活跃,它也是最为引人注目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融资主体,本研究将对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相关情况做出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提供可行的参考依据。
从财政的界定来讲,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二者的所属单位以直接介入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所形成的债务,它主要涉及到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两个方面。首先是直接债务,它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债务和转向债务,所谓一般债务就是没有一般财政收入来源的债务,而转向债务则指的是具有相关的制度性收入或者是经营性收入来源为举借的债务。举例来说,湖南交通部门统借统还建设的高速公路,还有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此外以高等院校以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所质押的收费权来举借的债务也在其范围之内。
到2008年年底和2009年年初的时候,湖南省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为2670亿,同比上一年增长了386个亿,增长了16.91%,到了2014年年初,湖南地方政府已经面临着一个偿还债务的高峰期,需要马上偿还的债务达到了1182.44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总体分析来看,在湖南省的债务当中,其省本级债务融资金额为865.23亿人民币,占总债务的32.41%。与往年相比,增长了144.84亿,增长幅度为2011%。其市级债务余额有933.73亿元,占到总债额的34.97%,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了186.85亿元,增长了25.02个百分点。此外,县乡级别的债务融资金额达到了870.83个亿,占总融资金额的32.62%,同上一年相比,增加了54.45亿人民币,增长了6.67个百分点。乡镇债务融资金额为262.39亿人民币,所占比例为9.83%。
通过以上数据情况可以分析出,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存在三个特征。①其负债面比较广而且债务的增速比较迅速;②其举债的形式比较多,债务的用途相当混乱;③其债务的源头较为集中,潜在的金融风险相当突出。
(一)强化银企合作,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
湖南省地方政府的融资负债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方面,所以对举债行为需要进行规范,而且应该将其集中在怎样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进行利用方面,以此来强化银行和融资平台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也方便融资平台企业对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协助。一般来说,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首先是对举债行为当中的信息披露和政府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做到透明化,另外是对举债行为当中的土地抵押和收费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1]。
对于前者来说,目前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呈现出不透明或者半透明性质,其主要的原因是融资平台的数目多,形成了多头举债的情况,而且监管部门和融资平台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同,这也导致其总体的负债情况不容易做到精确的统计。也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融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还有待于完善[2]。对于后者来说,以湖南的土地储备中心为例,将收储的土地当作抵押物,在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加入是平整的规划好的土地,一般地方政府都会采用立即挂牌出售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将其抵押给银行。所以,银行在这一过程当中承担了较多的风险,为了将这种风险降低到最小,银行应该加强自身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此来对政府性质的融资平台的建设做出规划,对政府性质的债务风险做出最为直接的防范。
(二)实施项目管理,对举债责任进行落实
这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首先是实施项目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性融资行为进行项目管理,假如政府性的融资平台有相对独立的负债行为,那么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就能够将项目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落实到主体上,可以更好地将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起来,进而有效德尔防范信贷风险。对于有收益型的项目,可以对商业银行贷款行长的责任制进行参考,将谁贷款谁负责的制度和原则落实到实处。其次也要实行举债责任,要确保用人的独立性[3]。
对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的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落实,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融资贷款的时候需要通过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和贷款行为来进行,并要做到和其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匹配,不可擅自妄为。此外,根据以往的政府性的负债研究结果来看,地方政府官员一般为了顾及其任期内的政绩而不顾及当地的财政实力等情况而大举进行负债建设,最终造成了政府性的负债规模加大,所以,政府债务融资平台的负责人应该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直接委派,保证其行政关系依然隶属于原单位,其工资也从原来单位进行领取,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集中还款情况的发生。
(三)项目保压共存,对风险意识进行普及
强化对政府官员的教育工作,普及相关的风险意识。很多的地方政府都将经济刺激计划当作是千载难逢的融资机遇,虽然说在这一轮的经济刺激计划当中,湖南省地方政府所表现的还不算太激进,但是和以往的融资规模相比较,这一次的增长规模也仍然和相关部门的预期规模存在很大的出入。从湖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实力来分析,这一轮的经济刺激计划当中包含着较大的风险,而因此所造成的隐患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时候需要做到有保有压,这样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项目的必要延续。
自从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屡次提示相关政府性质的融资平台要注意负债风险。所以在2010年的时候,湖南省政府在信贷规模的预测和相关项目的建设现状等方面,为了防止负债融资的风险,对相关的减少项目的融资开始实行有保有压的方法。为此,首先需要对在建和续建的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这些项目是以前局已经参与或者被安排授信额度的项目。然后严格要求申请建设的项目,对于一些重复修建和高耗能的项目,还有一些对当地的经济拉动效应不是很明显的项目等都做出了暂缓建设和停止建设的批示。
在本研究当中,笔者主要针对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文中笔者也根据自身的调查和理解,谈到了一些主观看法。笔者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的相关风险问题需要引起格外的重视,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最终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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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机制是指对财务运行过程中的决策失误、信息失真、动力失效等与预期财务目标背离现象的识别和校正机制。企业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约束,只有得到企业全体职工的严格执行,才能收到预期的理财效果。因此,企业领导既要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制度约束,同时,也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研究全文如下:
1.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现状分析
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体系看似比较完善,但其实对于各事项的监督制度不够详细,只有笼统的概括而没有具体的规范。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资产大部分都来源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也没有引起很多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由此出现较大程度地国家资源浪费,不清晰的财务科目、账簿和报表,待健全的财务监督和审核制度,缺少监管力度等现象。
大部分单位的确内设了监督部门,但在这些部门里,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缺乏,判断能力不足,存在通过采购或造假、偷换报销票据等各种途径骗取单位资产等现象。这些单位财务监督部门管理不严,对于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不法行为不能严格按照规则制度执行,直接造成财务管理低效和国家资金的丢失。由上可知,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现状已经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公益职能得不到很好地彰显。
2.事业单位改革中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督体制不完善。在财务监督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财务管理不严,审核草率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不健全。
第二,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突出表现在业务能力不高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这种综合素质无法满足岗位的要求,容易造成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不严。
第三,事业单位内外部监督力度不大。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约作用弱化,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内部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外部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充分监督。
一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缺乏一种理财意识,缺乏监控约束力。
例如,资金管理松散,供应范围太宽,内部制度不健全,财经纪律观念淡薄,执法制度不严明,资金分配、支出审批容易,货币资金管理方法不完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等。
二是外部监管缺失。财政、审计部门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外部监督力量。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较少,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难以有效执行实质性检查,偏重于监督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进行。
三是监督技术不足并且监督效果不佳。许多单位在财务管理中没有使用计算机技术,使得有的工作难以通过信息公开,造成现代技术跟踪和监督财务管理工作难以进行。同时,因为监督工作费时费力,监督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难以见到成效。此外,由于财务违法违纪的主体是实权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能够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问题,加上惩罚措施不足,致使监督效能无法真正发挥。再者,由于内部财务监督人员自己的前途命运掌握在单位领导手中,从而不敢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SWOT(Strengths Weakness Opportunity Threats)分析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通过对被分析对象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等加以综合评估与分析得出结论,通过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清晰地确定被分析对象的资源优势和缺陷,了解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从而在战略与战术两个层面进行调整,以实现所要达到的目标。本文借用SWOT分析法的内在本质和基本方法,从四个方面展开了政府会计改革对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影响的分析。
1.优势分析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可以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供直接的信息,也可以适时对政府财政明细做出系统的反映。新政策中,把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添加进“财政补助收入”,以这样的科目,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里“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做核算;以“基本支出”科目,依据“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做核算;以“项目支出”科目,依据具体项目,做核算。
并且,新的政策规定,“事业支出”科目不仅依据“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以及“财政补助支出”等层级做明细核算,而且要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里“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做明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一步步改进,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更加透明和公正,奠定了政府收支分类全方位改革的基石。
2.劣势分析
这次政府会计改革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和特殊行业事业单位会计政策,较集中地体现出预算管理、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等的要求,而有关会计管理自身的要求却有待健全,特别是不同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多样性,使得公共财政改革仍在摸索前进,任重道远。
3.机会分析
目前,按照政府会计改革要求,政府单位及其下属各机关单位建立内部控制,这是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方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涉及的财政资金的数额是巨大的,因此迫切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而现行的各种规范和监督,大部分针对公司企业,而不是政府和各非营利组织。所以事业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自己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同时也可以引入注册会计师咨询工作和对财务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4.威胁分析
首先,无法全方位、客观地反映出政府固定资产现状。只能反映资产的历史成本,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净值,对各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不利。其次,政府对国有股权投资支出管理的缺失。政府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投资自发生财政拨款支出后,便与政府完全剥离。脱离了政府的预算管理,不能为国有股权投资的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再者,无法全方位反映政府负债情况。政府负债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只记录已经支付现金的实际支出部分,排除了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现金支付的“隐形债务”。这种情况客观上扩大了政府真正可支配财力,不利于各类调控政策的制定,掩盖了相关债务的存在,弱化了政府防风险意识,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1.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第一,完善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管理,坚持权责一致,根据岗位和职权做到权责对等。其次,内部会计监督有必要完善对内部控制、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单位法人的会计责任,减少会计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现象,敦促会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最后,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建设亟待逐步健全,内部审计部门的水准也需要逐步提高。要增强内审机构权威和独立性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内审工作效率,避免来自其他领导层的干涉,提高审计的权威和效率。
第二,完善外部监督。首先要完善事业单位监督体系的建设,确保监督有法可依,执法从严,组织专门人员制定的会计监督规章体系要与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能让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个人或者某个部门手里,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然后,要完善财务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很容易制定,关键在执行,要确保财务制度的权威。
2.财务会计人员的约束
第一,财务会计人员的单位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领导干部、会计人员、职工三个层面加大宣传,形成财务监督的氛围,形成财务监督的好习惯,使人人做到严于律己。要提高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认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并要重点加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否顺利进行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会计工作人员。因此,单位要尽可能地为会计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条件,提升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学习意识和业务技能,以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二,财务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本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年终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要树立“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即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日常工作和会计监督机制的加强,单位职工对会计监督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杜绝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和不按预算支出的问题。
3.保证财务信息透明公开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使财务信息透明化,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公布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些对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事业单位需要公开化的信息有: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重大决策及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等关系公众集体利益的信息。信息透明应该具备完整、及时、准确和真实这四个特点。运行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地民主论证,积极地让社会各阶层监督。
第二,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组织机构要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在监督时,需保证信息的对称,必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无阻,否则将无法按时准确地将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到工作人员的手中。会计监督是一个人人都该加入进来的整体,良好的沟通渠道是职工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必要条件。也只有这样,纪检机构才能更加准确地获取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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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府债务上限以内具体安排债务发行规模,中央政府必须制定财政年度债务发行计划,这一计划既包括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在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不仅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也不利于地方财政作用的发挥及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因此,必须注意合理确定和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维护地方政府的信誉。
[关键词]地方政府举债;发行规模;资金运用;债务偿还
[论文正文]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
在西方国家,地方政府举债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预算法》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所做出的这种限制性规定,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控制公债规模,便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但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由于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中央财政的债务存度、财政赤字率、负债率及偿债率等迅速提高,已经接近或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中央财政的压力越来越大。《预算法》所做出的相应规定,本来是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但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其实际执行的结果却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风险。其次,就这种限制性规定对地方政府的影响而言,不利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的发挥,特别是地方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由于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较弱,而受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增支因素的影响,财政支出却增长迅速,地方政府的欠帐越来越多,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
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不容许发债及地方政府不能改变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非规范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就某种意义而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泛滥,是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必然产物。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地方财政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而从地方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地方财政虽然在帐面上基本保持平衡,但隐性赤字、或有潜亏、地方社会保障支出的欠帐、各级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等,所有这些都构成地方财政的隐性负债或或有债务。
除此之外,中央转贷给地方的国债、地方政府向银行的借款,这些债务是要由地方来偿还的。总体而言,尽管地方政府举债是《预算法》的禁止的,但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宏观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且主要表现为隐性负债或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化,使我们在衡量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时往往盲目乐观,对潜在的债务风险关注不够,缺乏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并不必然引起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分解财政风险和化解财政危机。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举措的现实可行性来看,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其信誉不亚于公司、企业等私人部门,而私人部门举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因而地方政府成为举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是不成问题的。
在我国实施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降低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缓解中央财政压力,并有利于优化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债务结构。此外,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责任感,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准公共商品奠定必要的财力基础。自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国债资金的使用、国债流通以及国债偿还等主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提供了技术条件。
二、中国地方政府举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地方债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债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举债方面应重点抓好这样几个问题合理确定和控制地方债的规模,把握好地方债发行的度。在地方债发行方面,西方国家地方当局只能够经过其管理机构——立法机关、议会等表示同意后才能借款。
借款的批准也经常需要经过一些上级机构的同意。在经过上级批准的过程中,经常要对许多因素进行调查。如日本地方债的发行分为证券发行和证书发行两种方式。所谓证券发行方式,指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由金融机构等认购而筹措资金的方式。所谓证书借款,指地方政府不发行债券,而是以借款收据的形式筹借资金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借债的主要方式。
日本地方政府可发行建设公债,但必须经过本级地方议会审批,而且还要受到中央政府《地方债计划》的额度和投向限制,报中央政府(大藏省和自治省)批准。自治大臣是根据其与大藏大臣协商制订的《地方债计划》及地方债审批方针而进行审批的。《地方债计划》决定每年各事业类别地方债的发行额,及认购资金构成计划。
地方债审批方针在每年度地方债计划决定之后确定,其中重点是确定当年不批准发债地方政府或限制发债地方政府的名单,确定的依据一般有:
(1)对于不按时偿还地方债本金、或发现以通过明显不符事实的申请获准发债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债;
(2)公债费比重(公债费占一般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0%以上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行厚生福利设施建设带来地方债,30%以上的地方政府不批准一般事业债;
(3)对当年地方税的征税率不足90%或赛马收入较多的地方政府发债也进行限制;
(4)严格限制财政赤字的地方政府和赤字公营企业发债等。美国州地政府债券按期限分为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其中以长期债券为主,按担保条件又可分为普通债券和收入债券。美国州地政府债券发行也有法定限额,但只包括普通债券,收入债券不限额控制。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我认为首先必须建立衡量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具体包括负债率、借债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在设置上限时,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但更主要的是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率应控制在30%以内,借债率应控制在3%以内,债务依存度应控制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偿债率应控制在10%以内。
其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府债务上限以内具体安排债务发行规模,中央政府必须制定财政年度债务发行计划,这一计划既包括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但在该计划中,只是对全国的地方债总体规模实施控制,并不具体规定每一地区的实际债务发行规模。再次,每一地区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可能,在警戒线和中央政府核定的地方发行限额以内确定一地区债务的发行。有关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地方债资金的运用等由地方政府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报财政部审查。最后,地方债的发行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充当举债主体。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在地方债发行初期,如果举债主体过多可能导致地方债发行规模失控的局面。
2、.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西方国家地方当局举债一般都规定有明确的用途,从地方债收入的使用来看,可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为了弥补短期现金亏空;为了弥补在年度预算中由于详细业务开支和债务费所造成的赤字;为了购买具有中期寿命的工厂和设备;为了筹措资金以投资到可望获得收益的项目;为了支付无限期的资本开发所需要的款项。就日本地方债而言,根据日本《地方财政法》的规定,地方债的主要运用范围包括:地方道路建设和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共用地及其它公用事业。
地方公营企业债的使用相对集中,主要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等方面。美国州及地方政府的普通债券不规定具体用途,但收入债券必须用于有收益的项目。一般而言,中央政府举债具有明显的宏观调控动机,与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则不明显。因而中央政府债务收入既可用于有经济收益的投资项目,也可用于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财政支出项目。而就地方政府债务收入而言,则一般只有用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但在地方债务收入的使用方面,必须兼顾社会效益。
就我国地方债务资金的运用而言,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债务资金投向和私人部门资金投向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的原则,地方的债务资金应重点投向既具有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但这些投资项目风险较大、私人部门不愿投资,或所需资金太多,私人部门无能力承担。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的安排不是排挤私人部门投资,同私人部门争利,而是弥补私人部门资金投入不足的缺陷。地方政府在具体确定债务资金投向时,应把本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对每一投资项目事先都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防止投资的盲目性,尽可能杜绝因投资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损失。要建立地方债资金投资责任制,从投资决策到债务资金具体运用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和责任人,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地方政府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复式预算中,必须明确债务收入的投向和数量,做到专项专用,建立地方债务收入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监督制度,以及投资效益评估制度。要把对地方债务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考证有机结合起来,把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3.、强化地方债务偿还过程的管理,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
西方国家地方债的还本付息一般主要依赖于基本建设工程的收益,此外,税收及其他收入也是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如美国州地政府普通债券以州地政府的税收及其他收入担保。在美国州地政府发行的债券中,绝大部分为收入债券,因而特定基本建设工程的收益成为美国州地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主要资金来源。
地方债务是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税收等无偿性收入不足时,按照信用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或借款。地方债务收入是一种暂借性的有偿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只是暂时取得了这笔收入的使用权,而没有取得收入的所有权。
因而,地方政府必须就取得这笔收入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的义务。虽然地方政府举债在我国仍为《预算法》所限制,但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时,必须考虑地方债务的偿还问题。在地方债务的偿还方面,建议还本支出与付息支出分开,付息支出纳入地方经常性预算,通过税收等无偿性收入予以偿还。这样做可增加地方债务负担的透明度,有利于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促使经常性支出内容的合理化,同时也便于对地方债偿还的管理。
对地方债本金可以通过地方债务资金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加以偿还,也可考虑建立偿债基金予以偿还,或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途径予以偿还。在地方债务偿还方式方面,可以在债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分次付息、一次还本,或采取分次付息、分次还本,还可选择各种偿还方式交替进行,以满足各种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增强地方债的吸引力,并可分散地方债的偿还时间,缓解因债务偿还时间过于集中而带来的还债压力。
地方政府举债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久远的历史,而在我国到现在还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现行预算所做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地方公债作为新兴事物将活跃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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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英国的税制也经历了一个从自然经济税制属性的单一税制向基本适应近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体系的复杂转变过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及特征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早期形成阶段(1215年—1688年)、中期发展阶段(1688年—1852年)、近期成熟阶段(1852年至今)。以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为起点,英国政府预算制度开始了其漫长的形成过程,议会对君主的预算控制权逐步进行了剥夺与控制,但从19世纪末开始,预算控制权又逐步从议会手中转向政府。英国预算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与其议会制度、政治制度发展相关的若干特征,诸如原创性、渐进性和灵活性等。?
关键词:政府预算制度;演进过程;英国历史
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及特征
从世界范围看,作为现代财政管理核心的政府预算制度起源于英国。纵观英国政府预算制度从13世纪初的萌芽到发展成熟,其数百年的发展演变正是英国议会以法律形式逐步剥夺君主财政权的过程。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变与其议会制度的形成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 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早期形成阶段
(一)早期形成阶段的起点: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
12世纪初,英王约翰(King John,1199—1216)即位前后,英格兰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于极度的困难之中。在这样的财政背景下,约翰王仍然不断扩军备战,进行无休止的财政榨取,这使得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从而导致1215年的贵族反叛。最终,英王约翰被迫于1215年6月19日与反叛贵族签署《大宪章》。从内容来看,《大宪章》不过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和习惯法文献。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大宪章》则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一是确立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原则,这一原则成为英国宪法政治的基础;二是向国王宣告国民有被协商权,并明确规定国王必须召开有若干贵族组成的议会,为议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三是首次将“非赞同毋纳税”和“无代表权不纳税”等预算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而标志着英国政府预算制度早期形成阶段的开始。
(二)英法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时期预算制度的进展
1337—1453年间的英法百年战争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社会变化和民族意识成长的催化剂,为议会权力的增强创造了客观条件。虽然战争有助于国王威望的提高,从而使王权产生****倾向,但另一方面,百年战争带来的额外开支使英国君主不得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更加依赖于议会的支持。君主们急剧膨胀的军费需求,迫使他们频繁地要求议会给予其财政授权。百年战争期间,议会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逐渐分为上、下两院。下院的形成使纳税人与君主的税收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意味着议会是由纳税人选出的代表,而不是由国王指定的人选所组成的机构。
英法百年战争刚刚结束,两大贵族集团——约克家族和兰开斯特家族便展开了历时30年(1455年—1485年)的“玫瑰战争”。在“玫瑰战争”时期,议会的地位曾一度受到冲击。由于局势动荡,政权不稳,国王惟恐触犯国民,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同时,没收敌对贵族的地产也使国库得到充实,国王征税的动力减弱,议会召开的次数明显减少。但这一时期,下院的地位得到很大提升。这是因为,许多在战争中反对国王的大贵族被剥夺爵位,因而失去上院议员的资格,上院议员人数大大减少。而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特别注意向世人表明,他得到了全民的拥护。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预算制度
在都铎王朝时期,除了亨利七世善于开源节流,维持了王室财政的独立性外,其他君主都入不敷出。亨利八世给后继者留下约100 000镑的外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预算支出激增,特别是因与西班牙战争耗费巨大,到她统治的最后一年,政府发行的公债总额达到400 000镑。为解决财政困境,国王总会或多或少地依赖于议会的支持,才能获得所需的财政资金,并需要做出妥协以回报议会的拨款举动。因此,在这一时期逐步形成“王在议会”的宪政原则,并出现了“议会至上”的萌芽,议会尤其是下院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议会下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预算权的控制。 (四)17世纪时议会初步具有预算控制权
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士一世(King James I,1603—1625)和查理一世(King Charles I,1625—1649)实行了一系列的敛财行为,并在税收问题上都与议会发生过激烈的冲突。1642年,以克伦威尔为首的议会军最终打败王党军,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议会宣布成立“共和国”。随后,克伦威尔又废除共和国,建立起护国政府,由克伦威尔担任护国主,实施军事独裁统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7世纪40年代以议会战胜国王为特征的英国革命,却没有增强议会的预算控制权。在共和国和护国政府时期,议会被迫给予克伦威尔一项长期性的年度收入授权。当议会休会时,护国会及其咨政会有权征收任何数额的钱款,以应付紧急事件的需要。克伦威尔还开征了种类繁多、不得人心的税收,有的经过而大部分则未经过议会的批准。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1685—1688)继位不久,便有步骤地开始实施****主义统治,最终导致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1689年2月,议会召开全体会议,宣布荷兰执政威廉和其妻玛丽共同登上王位,成为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King William III and Queen Mary II,1688—1702)。同时,议会发布《权利法案》,作为新国王登基的条件。该法案明确规定,议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权力高于王权。议会的最高权力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四百多年的议会与国王的斗争,议会终于完成了对政府预算权力的初步控制。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伴随着内阁制度、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英国政府预算制度也随之发展完善。
(一)现代税制结构基本形成,议会的税收控制权逐步加强
随着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英国的税制也经历了一个从自然经济税制属性的单一税制向基本适应近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体系的复杂转变过程。在短短的一个世纪当中,从简单直接税——土地税到间接税——货物税和关税,再到现代直接税——所得税,英国的现代税制结构基本定型。
随着现代税收体系的逐渐形成与完善,议会在税收控制方面也获得显着进展。在1816年、1833年、1841年、1848年、1850年等年份,政府的税收提议或是被击败,或是被修正。1787年,议会通过《统一基金法》,建立起“统一基金”。所谓的“统一基金”,是政府在英格兰银行的公共账户名称。自1787年开始,政府所有的收入均应纳入统一基金,所有的支出均应由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的建立极大地增强了下院的预算控制权。
(二)议会逐步加强了对王室收入的控制力度
“光荣革命”后,议会认识到:以往给予国王大笔拨款授权的做法,为国王滥用权力和侵吞预算资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议会建立起“王室年俸制度”。1689年,议会给予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一笔60万英镑的固定年收入的终身授权。作为回报,君主取消了自己大部分的世袭收入,将其列入“王室年俸”,由专门指定的政府收入来支付用于君主和王室需求的财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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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否定了仅以计划性来概括“政府预算”的传统观点,指出“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而经济性也非政府预算的实质,唯有“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和活的灵魂,是区别于任何其他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它由市场经济所决定,市场和资本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直接控制了政府的经济命脉,使得政府活动必须符合其根本利益。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必须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律性、计划性、归一性、公开性和政治程序性。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论文正文】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 (Government) 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时尚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正是由于“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形式,所以人们在定义“政府预算”概念时,往往还要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对此,我国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经济性,而西方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欧,它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巩固下来。计划是政府预算直观的和鲜明的表现形式,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计划,是这一财政范畴的重要特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政府预算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时的政府预算不仅没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仅其计划形式被继承,而且其计划作用还被发扬光大。它不仅继续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计划手段,而且还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财务手段,从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经济的“经济性”。
但经济性难以正确把握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任何财政活动都体现为是一种分配关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经济活动,只不过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对于经济的作用极为突出和醒目罢了!这样,以经济性来界定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仍然是不完整和不严密的。
在西方财政学中,政府预算通常定义为政府编制的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在英国每年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或在美国由总统提交给国会,它包含着一揽子公共支出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税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预算具有以下性质和内容:
(1)计划性。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依据政府的施政方针编制,财政收支必须由预算安排并遵照执行,不得超越和违背计划行事;
(2)法律性。政府预算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违反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3)归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项,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以确保社会公众和议会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约束与监督。而那些特殊款项也必须由议会的法律授权才行,否则也将是违法的;
(4)政治程序性。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限属于立法机构,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政治程序来完成。即政府预算从草案提出、通过、执行、调整到决算的全过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监督和约束下进行,要改变该程序只有先改变已有的法律条文;
(5)公开性。政府预算应成为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能被全社会所了解,除少数机密外,其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私下活动。
上述性质可用“法治性”来归纳,其中即使是计划性,实质上也具有法治性内容。因为预算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以往任何财政范畴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预算区别于以往任何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政府预算的性质和内容,中西双方存在着是经济性还是法治性的认识差异。这是由各自的经济体制所根本决定的。
计划经济下,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自主权被否定,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以财政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财务,财政直接集中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纯收入,从而对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直接的计划配置,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预算这一计划形式,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具有“经济性”内容。
市场经济下,资本和市场不允许政府利用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去直接干预和决定它们正常的市场活动。此时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政府财政活动不可能深入到企业财务内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开展具体的资本运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和财政不能以计划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去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预算不是国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划手段,从而不具有“经济性”。
相反,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褫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的关键手段之一,它剥夺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财政权,通过资产阶级议会所确定的预算计划约束和规定着封建君主的财政活动。此时在政府预算制度约束下的财政与以往财政的本质区别,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内容。计划本身不是市场的行为,仅有计划性,政府预算并不符合资本和市场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场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这一新财政范畴的本质性内容,即它具有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约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权力的实质。正是依靠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西方国家完成了从自然经济的家计财政向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转化。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政府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为此,社会必须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去直接保证作为私人资本总代表的政府不损害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侵犯私人资本的根本利益。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预算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以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根本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这样,只要有资本和市场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着具有法治形式和内容的政府预算。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
我国在继承西方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样采用了政府提出预算草案,人代会审议批准通过,政府预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级人大会及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执行政府预算等形式。但又对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进行了根本改造,极大地强化了其计划性内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内容,使得企业和个人不可能通过政府预算去决定和约束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法治性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当时的企业是政府附属物,个人又是企业附属物,企业和个人并不具备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独立经济能力,社会缺乏以法治方式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是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治性内容的。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我国政府预算必将产生的变化是:弱化其经济性而强化其法治性。这将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财政活动也将受到资本和市场的根本制约与监督。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意志,并不都会自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实践却一再证明,国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违背经济进程的客观要求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或长或短时间内是能够得到强制贯彻执行的。否则,诸如“大跃进”之类的荒.唐事就不会出现于神州大地了。当然,诚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那样,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和行为终究要得到纠正,但这是以经济进程遭到破坏,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极大的“学费”,换句话说,是为了少数人的一意孤行而社会大众受到极大的惩罚为代价的。为此,不是依靠代价惨重的所谓经济规律的事后纠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从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决定、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机制,才能真正防止这类惨剧在我国重演。
而要有效制约与监督政府活动,则制约与监督财政活动是关键。“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8]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样,西方法治性政府预算的形成,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还在于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使得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能够以政府预算为手段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确保着西方政府必须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依靠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一意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资本和市场愈益壮大而逐步成为整个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就需要改造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将实质性内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预算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市场决定、约束与监督政府活动的关键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于自然经济母体中,在自我发展壮大过程中凭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经济,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我国市场经济人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母体中,由于计划经济对市场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场无力自我发展壮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计划经济,更谈不上剥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了。相反,却是在政府有意识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计划经济的阻力去建立市场经济的。然而,政治权力是经济力量的直接对立物,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活动,从直接的意义上看却是市场的直接否定因素。
因此,直接由政府来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远比自发形成要困难、复杂和艰巨的过程。此时政府能否正确遵循市场要求去运用政治权力,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但要政府谨慎和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仅靠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是远不够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被滥用的权力。改革导致了财政财力的分散,却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之间维护与扩张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了我国财政行为的严重紊乱,而企业和社会则无力抵制各级政府的不正当财政行为。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唯一可行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而对政府的财力运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避免政府对财力的滥用。这样,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见,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没有法治性,也就没有政府预算,就如自然经济时期那样;仅有法治形式,政府预算尽管也已存在,但仅是一个空壳,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如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有兼备法治的形式和内容,政府预算才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所谓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至今为止,政府预算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
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上述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1 强化政府预算的计划性
在弱化现有政府预算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计划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预算“预先的计划”的功能。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但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却从未真正发挥好这一作用。至今为止,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若干个月之后,才完成制订政府预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严格地说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就是此后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也大体上是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临到年终还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预算指标。
在这种无计划状态下要想真正做好财政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本身也难以说是真正有计划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是无权开展财政运作的,因而西方的财政活动本身具有很强迫计划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计划预先安排的。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开始着手本年度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各级政府预算。
2 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政府预算却是其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增加减少财政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种种混乱状态中,混水摸鱼者有之,稀里糊涂过日子者有之。这对处于严重困难之中的我国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应严肃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曾由于国会没能通过相应的预算而多次部分关门,尽管这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现象,但其中所表现出的法律尊严和守法精神,则是值得我国在改革政府预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时借鉴的。
3 强化政府预算的归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活动日益陷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之中,诸如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各种费用和基金的违规收取和滥用,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等问题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的同时,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却下降到离奇的水准。该收的收不上来,不该支出的压不下来,其结果是连年的巨额财政赤字,国债年发行额和累积余额都急速膨胀。表面上这是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与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行为的结果,但根本上则是企业和社会,是资本和市场无力约束与抵制政府不良财政行为的结果。为此,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项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了各级政府预算,以确保资本(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和个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非法收费征税行为。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克服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确保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有一个显著跃升等,创造一个基本条件和手段。
4 强化政府预算的公开性
我国的政府预算从来就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每个数据少则数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上千亿元,其中具体的内容,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难的。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愈益增多的财政财力,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度。而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那么几个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鱼,十余年来我国财政活动中触目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现象,是直接与这种缺乏公开性和模糊状态相关的。
尽管不断进行反腐倡廉,但实际状况并无根本改观。而从西方的政府预算来看,则是将几乎所有的预算收支逐笔逐项都以预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的。公之于众的政府预算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减少其营私舞弊现象的,因而西方财政活动中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程度远低于我国,就毫不奇怪了。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内容是应当为我借鉴的,这样才能借助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去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有一个较大的压缩,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财政现存的痼疾。
5 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
几十年来,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尽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运作程序,但具体运作仍然是很不规范的。每年我国的各级人大会大体上只是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就匆匆完成了从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其中极少有关于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质询、修改和否决的报导见诸报端。此后在预算执行中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完成之后的决算审批等过程中,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预算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大会都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
为此,应当承认政府收入的是社会大众的钱,并不是少数乃至个别人的钱,政府无权超越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履行的财政权限,无权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而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力,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及其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点,在资本主义西方尚且能够较好地做到,在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我国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的财政问题,唯一的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过预算计划严格审核控制各级财政的各项支出,另一方面则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公开性、归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确保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决定、约束和监督,以求得我国财政状况的全面改善和好转。舍此别无它途。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将是我国财政真正从极度困难状态中脱身之时。否则的话,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标不治本,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两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严格地说又存在某些词义和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故存而不论。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页。
[3]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34页。
[4]参见周伯棣先生编著的《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该书以“会计制度”或“预算会计制度”或“预算与收支系统”等为标题的有关章节中,提到了“预算制度”、预算“编制”、与预算相关的“决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页中,更是明确指出:“预算制度———唐初,预算为一年一造。……此项预算,是自上而下,逐级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预算。”
[5]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2页。
[6]Brown,CV&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 Oxfofd:Martin Robertson,1986,p169.
[7]因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其财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计财政。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页。
[1]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张馨:《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关系析辨》,载《财政研究》,1997(11)。
[8]张馨:《论公共财政》,载《经济学家》,1997(1)。
[9] Brown,CV&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 Oxfofd:Martin Roberts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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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网络外交是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环境下,国际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为了维护和发展各自的利益,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而开展的对外相互交往、相互传播和外交参与等活动及其理念和政策的总和。络外交的主体与客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社会团体或个人 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跨国网络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代跨国网络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探全文如下: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不仅跨国企业,而且连地方自治体的国际交流和市民运动网络都采取了超越国界的非政府(NGO)的组织方式,超出了民族国家的控制范围,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限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有时甚至无能为力。相对于正式制度和国家权力体系,网络更多属非正式制度形式,属社会空间,相对独立于国家空间,因而主权与国境对于网络似乎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网络空间往往也以越境和跨国为基本特征。然而,主权国家是世界经济活动的基础与常态,因而网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备受学界关注,并取得不少研究成果。不过,部分学者在网络研究中常将国家等制度性要素相对化,忽略国家、制度和法律等外在环境对网络的制约,而过于突出或夸大网络的地位与作用。国家是世界政治、经济等各种关系的基础,忽略国家的制约显然无助于更好地理解跨国网络本身,也将阻碍有关跨国网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讨论。本文将选取近代时期侨批网络①[1]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交涉的三个个案进行分析,并以此详细探讨近代跨国网络与国家的关系,力图“找回国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期冀对弥补以往研究中过于突出网络地位与作用的缺陷以及重新平衡国家的作用有所裨益。
总包制度是晚清邮政总局兴办近代邮政制度减少阻力而对当时民信局与侨批业的优惠措施,邮件按总包重量收取较为低廉邮资,而不是按国际惯例计件计费。由于新加坡处于东南亚侨批网络的中心,因而北洋政府先后于1914年、1923年、1926年三次向新加坡政府提出取缔侨批总包制度。
1914年,当时中国邮政总局刚加入国际邮政联盟,趁机提出取缔总包优待办法,因新加坡华人反对并积极向北洋政府交涉而放弃。
1923年,新加坡邮局再次提出取缔总包制。为了与北洋及新加坡两地政府交涉,新加坡华侨成立了“新加坡华侨保留民信局大会”,并推林义顺为主席,①[2]由其代表新马华侨和批信局与英殖民地邮政局和中华邮政总局交涉,[3]最后新加坡与北洋政府均同意保留总包制度。[4]
与这两次相比,1926年新加坡侨民反对取缔总包制的规模更大,也更明晰地呈现侨批网络在其中的作用。
实际上,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实施了很多保护华侨利益的政策措施,如1914年颁布《奖励华侨条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首次制订颁发保护华侨利益的法令,还开创性地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侨务管理机关---国务院侨务局,从事制订保护与奖励华侨的条例与规则,劝导侨商回国投资及进行侨务调查等。另外,北京农商部、外交部和福建、广东等省均曾制订、颁布与实施一些保护归侨和奖励华侨的办法与举措。[5]不过,由于频繁的政治内斗与政府更替,很多措施并未贯彻实施。
1926年4月,直系军阀吴佩孚与奉系军阀张作霖联合驱逐皖系段祺瑞政府,并于6月联合组成了直、奉势力控制的北京政府,实为奉系控制。次月,广州国民政府誓师北伐,矛头直指北京政府。
既为限制及取缔批信局、实现国内邮权统一奠定基础,也为扰乱广州国民政府的北伐(海外华侨多支持革命,倾向广州国民政府),北洋政府请求英国新加坡政府取缔侨批总包制度。由于英国政府承认北京政府为中央政府,于是新加坡邮政局1926年10月发出通告,自1927年1月1日起废除总包制度,侨批信件须纳足邮资,逐封邮寄。总包制废除将沉重打击侨批业界,增加华侨的经济负担,影响侨民和侨眷的生活,对海外华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遭致海外侨批业的广泛反对。
虽然当时侨批业已很发达,侨批网络已渐趋成熟,但此时新加坡还未成立专门的侨批业行业组织。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是华侨各行商务局的总枢纽,依照一向的习惯,总商会是侨团的最高机关。[6]因此,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成为直接代表侨批业界与政府及相关各界交涉的主要机构,侨批业者与政府的交涉主要透过中华总商会进行。不过,不少侨批业者均名列中华总商会董事会成员,如副会长李伟南、会董陈秋槎和郑则仕[7]等均主营或兼营侨批业。②[8]他们从业于侨批业,又名列中华总商会,对推动中华总商会参与解决总包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
废除总包制度的消息公布后,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商讨对策,决定公举批信局代表六人向邮政总办磋商,求限三个月,但未承照准。由于此事影响甚大,中华总商会向属下会员及社会各界散发特别传单,介绍取缔事件的来龙去脉,因而“用特函请总商会定期召集各商团,征集众意,磋商办法等情”.总商会认为“此事关系侨胞之寄回祖国银信者至为重大”,决定“敬请各商团举派代表一二人,会同各信局代表与本会董共同讨论妥善办法”.[9]1926年11月,中华总商会召开会议,会长林义顺任会议主席,与会各代表一致决议,马上电函呈请北京交通部、农商部、侨务院转电闽粤邮政局及新加坡邮政收回成议,同时拟具请愿书,请新加坡辅政司、华民政务司、邮政局准予展期至1927年4月1日始实行,以磋商两全办法。[10]
除以电函向北洋政府相关部门陈情外,中华总商会还派代表李受仁到北京接洽。与此同时,副会长李伟南还函托当时任华北大学校长的潮人代表吴贯因向北京政府陈情,吴贯因于是协同北京潮州会馆及全国商会联合会副会长王文治先生向北京政府据理力争。[11]
到1927年3月,原定废止总包办法的实施期限将届,由于尚未得到交通部复函,为万全计,中华总商会再次向中国驻新加坡总领事请求协助,总领事对华侨行为也深表同情,便将此事上呈外交部转咨交通部。北洋政府驻新加坡副领事在呈报政府公函中指出,交通部认为总包制度“早当废止”,但“庸讵知习惯已深,实积重而难返。愈以为展至十六年四月一日,仍须实行,则是宰割刲剖,不过积缓须臾,夫复何补?”副领事还以自身经历和经验进行详细解释,劝说政府暂缓实行:“鋆生于潮州,居于南岛,于侨界之行情,侨界之生活,知之较稔,万不敢自外生成,隐而不发,惟有恳求钧部,迅咨商交通部,俯赐矜至,在在以恤商艰,察侨情为重”;“苟操之太急,诚如总商会呈文中所言,一旦群情愤激,势不可遏,设更有遇事生风之徒,以为造端,自我以为口实,从中煽惑,涓涓不塞,将成江河,驯至柔软之经,在彼而不在此,铤而走险,情何以堪?”[12]
由于新加坡华侨社会的压力和北洋政府内部反对,以及由于北伐军的快速推进,北洋政府疲于应付国内急剧动荡的政治局势,最后只得收回原议,照旧制办理。
1946年7月,邮政总局要求各地邮局严格执行1935年“批信事务管理办法”,重新限制批信局自带批信分发。“凡由总号寄往分号之批信或信函以及由分号寄往总号之回批,均应纳足邮资交邮局寄递,批信局不得派人私自带送”;“至于进口批信应于到达总号所在地之邮局时当面开拆加盖邮戳,而由总号发往分号之批信总包于到达分号所在地之邮局时再由当地重行逐一盖戳,作为确系交邮寄递之凭证,如有遗漏情事,各信局人员应要求邮局补盖邮戳俾完手续。凡未经邮局盖戳之批信或回批,无论贴足邮票与否,均不得私行递送或投递,一经缉获,概按走私论罚,不稍宽贷”;“希将来去批信回批一律交邮寄递,并转知所有分号查照办理,以维法令”.[13]
从中可知,邮政总局一方面限制批信自带及分发,另一方面为了杜绝走私,增加了繁琐的手续,进口批信要在邮局“当面开拆加盖邮戳”,批信局总号寄往分号的总包必须由当地邮局“重行逐一盖戳,作为确系交邮寄递之凭证”,两次开拆并逐一加盖邮戳,减缓了批信局寄递侨信的速度。
批信局的优势之一便是信款合一、寄递快捷,遵照邮政总局的办法,批信局可能已收到汇款,但是信件因手续繁琐而滞后,延迟送批速度,因此汕头、厦门侨批业公会闻讯后都积极与邮政当局交涉。“嗣厦门银信业及汕头侨批业同业公会以批信回批交邮局在国内寄递不如自行带送之简便,爰自动陈议各批信局自愿于批信进口转往内地之前,当场逐件一次纳足来回邮资,请将批信交换其派差自带,并准回批同样办理”,[14]但是交通部和邮政总局最初并未同意,“本局(指交通部)以所请与规定不符,原未便照办”.[15]
(一)汕头侨批网络的交涉
汕头侨批业公会知晓消息后,即与汕头邮局交涉,请求允许批信自带。其指出,“总包粘贴者,抵汕后又给拆包逐封加盖邮戳,国际邮资已纳,标识显明,任何递带,皆无弊端,乃来批因未达应交地址,故由批局转送”,并以邮局例子类比,即“如寄一贴足邮费信函交甲址某人,某人已另在乙址,丙由甲址之第二人收后,加注某人之乙址地点,于二十四小时内原函投之邮局,邮局仍为递交乙址不另收费,夫以再寄邮递尚免邮费”,因此“应自行带送而不便寄邮,自无强其再寄邮征费之理”,自带批信分发应“维持向来成案”,“仍许批局自带以利送款,而免增加华侨例外负担”.[16]另外,汕头侨批业公会承认,“回批由内地到汕头,因尚未粘贴国际邮资,恐有走私信件皆回批为糊混”,但“回批关系华侨寄款讯息,不容稍缓,批局办理习惯,每当赶付轮船航空之际”,而“邮局办公时间,工作有定”,“难免影响华侨通讯”,因此建议由侨批公会制定“回批印戳”,“标明系会员回批寄出国时加纳国内邮资字样”,在寄出时除纳国际邮资外,还以总包称重完纳国内邮资。[17]
除与汕头邮局直接交涉外,汕头侨批业公会还积极联络海外侨汇组织,请其与汕头邮局及中央政府交涉。在其联络下,暹罗银信业公会和新加坡公会先后向汕头邮局、广东邮政管理局、邮政总局、交通部和中央侨委会交涉,请求暂缓执行限制分发侨批办法。暹罗、新加坡两公会均指出,汕头“邮局熟知当地情形”,“似亦知批局有难行之苦”,而总局与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未明实际特别情形”,若强行推行限制分发批信,将“增加华侨邮费负担”,而且对批业“前途会不堪设想之危险”,因而恳请向中央交通部、侨务委员会等交涉,请求“收回成命”,也请求汕头邮局“暂缓执行”.[18]
(二)厦门侨批网络的交涉
相较汕头而言,厦门侨批业与邮局交涉更为激烈。厦门市华侨银信业公会闻讯后“殊为惶惑”,认为此举“生死关切”,迅速召开会员大会协商,决定采取如下措施阻止邮局实施:“甲、电交通部及邮政总局根据前成案(指1935年),准各批信局携带侨信,应请饬令管理局依案办理,以维侨汇。
乙、电南洋各属侨汇机关,一致响应声援。丙、呈福建邮政管理局收回成命。丁、函厦门邮局在本会奉层峰批示以前,应暂维现状办理,并由全体理监事会大会推举代表曾文轨、林本良、施拔透、林世品、曾琼林向厦门邮局局长条陈上列主张,暂缓执行,以免纠纷。戊、对于会员报告邮局人员常有私自拆开保家信及邮票,仍由上派人员向邮局寻求改善。”[19]
首先,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向福建邮政管理局交涉,指出邮政管理局此举违背成例:战前邮政总局专员林卓午、周云东视察厦门时,允许批信局按照章程规定贴足邮资后携带侨信,以补充邮政服务不足,促进侨汇侨信的快捷与畅通;限制自带批信无异于阻塞侨汇,限制批信局的业务。
而且,自带批信可以使“侨汇通讯敏捷,给予侨眷便利”,此外并无其他目的。另外,同业公会也指责邮局人员“常有私自拆开保家信及邮票”,而且限制批信自带严重影响了批信局业务,“泉州、仙游、兴化、同安、安海等地邮局狃于戳售邮票之恶习,对各批信局自带之贴足国际邮资侨信妄指为走私,无理刁剔,横加阻梗”.[20]因此,同业公会针对邮局有关自带批信、批信逐一盖戳的措施提出建议:
(1)减少寄递手续,“一经贴足国际邮资及马来亚总封侨信到达后即依章由邮局检验盖戳领出,不论本埠内地随时分发,以收‘朝发夕达’之效,而免由邮局往返周折,对内地或须延缓二三日,此于法规既无背,于侨汇前途则俾益非浅”.(2)将马来亚和菲律宾侨信分别处理,“马来亚英属侨信之折半总封优待,系属国内外邮政当局之体恤侨胞情深意重,而菲律宾方面之侨信及回批既经按章贴足国际邮资,复经厦门检验盖戳,然后发出,则批信局依法自带分发,当不得视为走私而加科罚”.(3)要求与汕头批信局同等待遇,“据查汕头所有批局于南洋总封抵达经邮局盖戳后即由各批局领出自由分送,并无其他枝节”,因此,“厦汕批局事同一体,自应一视同仁”.[21]同业公会请福建邮政管理局斟酌上述提议,对批信局“予以体恤及扶掖”,令厦门邮局暂缓执行,并收回成命,使批信局“恪尽职责”,“对内无违反政府规章,对外无负于侨胞重托”.[22]值得注意其次,厦门业者积极联络海外侨批业者,与邮政总局及政府交涉。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向海外各地信局或公会,请求援助,向邮政总局、交通部和国民政府施加影响:“马来亚、菲律宾、暨荷属、法属各华侨商会、汇业总会,各帮汇兑业同业公会公鉴。奉省邮管局通令,厦各批信局以所有批信及回文须由邮局寄递,否则以走私论。查兹事战前邮总局亦一度欲加限制,嗣经厦各批信局反响,并由南侨各机关电向层峰声援,后蒙邮总局于民国二十四年令准各批信局自带分发在案,行之至今。现侨汇暂通,侨胞汇款接济,国内侨眷急切万分,乃邮管局未予协助。遽加限制,影响侨汇至深且巨,除电交通部俞部长迅令邮总局饬邮管局收回成命外,合亟先电奉闻。务恳一致主张,共同呼吸云。”[23]
经“菲律宾华侨汇兑信局同业公会”“南洋中华汇业总会”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声援协助,厦门邮局在海内外压力下向邮政总局提出四项折衷方法,①[24]呈报总局批准。
鉴于国内外批信局反对限制自带,以及考虑照顾侨胞利益,虽然批信局自带分发批信违背邮政法规,而且弊端很多,但是交通部和邮政总局在厦门邮局提议基础上制定了详细规定:“(1)批信局得就当地邮政局,所投递界以内者自行派人带送批信及回批;(2)往来批信局总分号间之批信及回批,不在当地邮政局所投递界以内者,概应纳费交邮寄递,批信局不得擅自派人带送;(3)如送达批信之地方,批信局尚未设立分号者,应将该项批信纳费交邮寄往该地邮局,作为存局候领邮件,由信局派人前往具领后,自行就地投送,亟收取之回批亦应纳费交由该地邮局寄回总号,不得自带;(4)寄往未设分号地方批信,如有必要,批信局得按件贴纳国内邮资,交邮局查验盖销,邮票并加盖,国内互寄邮资并纳足特准批信局专人带送,等字样之戳后,准予发还自带回批,需自行携回总号者亦同,惟自带之批信及回批,不得享受总包纳费之利益,其带运销并仅批信局总号指定之专人,经相关邮政管理局发给正式证明文件(粘贴相片)者为限。”[25]
由此可见,邮政总局基本采纳了厦门邮局的方案,批信局总分号可在当地邮局营业范围内自带分发,范围外则需由邮政寄递,没有分号之处则需先由邮局投递,然后由批信局派人到当地邮局领取分发等。总局与厦门邮局最大不同在于自带者仅限于“邮政管理局发给正式文件(粘贴相片)者”,而且自带批信不能“享受总包纳费之利益”,部分满足了批信局的请求。
不过,邮政系统内部对此有不同意见。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反对总局方案,认为批信局自带分发批信违反了“邮政法案”第七条精神,各批信局违章走私花样百出,若准其自由派送,势必更增加其走私机会。邮局收取邮资必然要递送邮件,这是其责任;如果仅收邮资而不递送,虽然批信局不反对,但难免给人以攻击的借口。倘若的确如汕头局所言,“国内批信局总号为统筹批款及批信与款相配合,必须自行带送,以资便捷”,与其允许批信局自带批信,不如允许其添设分号,或令其转托其他分号代为递送,防止流弊。[26]实际上,福建邮政管理局提议添设分号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因为邮局早就限制批信局添设分号。另外,厦门批信局对邮政总局方案也不满意,借助海外网络继续交涉。
1947年,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与来华的新加坡南洋中华汇业总会会长林树彦数次洽商,指出办理批信办法手续太繁杂,海外批信到厦门邮局后竟有二三日后仍不能投交各批信局,回批交内地邮局转寄也异常缓慢,并提出具体建议,恳请转为交涉:“各进口批信于厦门局收到时由各批信局一次付足国内进出口邮资(每批信一封重廿公分或其畸零之数收国内邮资一百元另加回批一百元,即每件收二百元)由邮局于每批信上盖‘邮资已付’戳记即交还各批信局自行带运,其回批亦由批信局带至厦门局,该局不必限定由各内地局转寄”.此举“无须简化手续”,“对于邮政收入并无影响”,“如切实施行,则稽查较易,各批信局自无法走私,发给证明书一节亦可废止”.[27]随后,林树彦向邮政总局提出:“(1)寄出国外回文不必经内地邮局互寄,仍请准由批信局自带转回厦门总号,再由总号送交厦门邮政局验明贴足国际邮资寄出,内地邮局既免多寄手续,又省延搁时间以误国外侨信之盼望回信;(2)带信人不必由邮局发给证明书,因闽南一带沿路未臻安全,分所能够侨信之信差下乡时,每项连批带款回,未指一人或二人长期分送恐被歹徒注意发生意外,及批信业最感惶惑者。”[28]
林树彦的提议基本符合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的主张,邮政总局局长霍锡祥对此甚为不满,认为方案严重违背邮政法规,若实施将给邮资带来很大损失,而且邮局已经给予批信局种种优待;中行和广东省银行都曾提出同样要求,邮局均未批准,自然不会特许批信局办理。邮局“允许批信局存在目的在于顾念批信局开业有年,若令其停闭则失去职业,同时也为便利侨胞”,自行寄递回批的提议未免过分。林氏交涉未果,只好声明“此系其个人意见,尚须回厦征求各批信局同人意见”.
然而,霍锡祥也表示,此事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如果厦门批信局一致同意要求自带分发批信,然后由厦门银信业同业公会向邮局提交申请,陈述自带分发批信的理由,而且“公会声明担保,决不走私”,“要求邮局特准其自愿缴付来回邮资”,邮局可以考虑允许自带分发。[29]
(三)交涉的最后结果
在国内外侨批业者,尤其是新加坡中华汇业总会极力交涉下,邮政总局最后允许部分批信自带,还专门提到申请理由。霍锡祥表示,若以“国内批信局总号为统筹批款及稽核批信与款项数目相配合,无(原文如此,此字应为”务“)须自行带送带送,以资便捷”为由,邮局可以允许自带分发;若以“邮局现行办法手续太繁,邮运异常迟滞”为由,并在申请中提及此事,邮局便不同意,以避免“对外宣传之资料未免恶意中伤”的可能。[30]
实际上,邮局办理批信时手续太繁琐、寄递速度太慢,批信局抱怨也属情理之中。
1947年,邮政总局实行按件收费的邮资新标准,作为让步,允许批信局89%的进口批信缴足国内双程邮资后自带,回批也可由其自带回总号,自带批信争端才告结束。
在上述交涉中,汕头和厦门侨批业者态度有明显区别,厦门更激烈,而汕头较和缓。一个主要原因是闽粤两地“处理未臻一致”,汕头邮局“并未积极置理”限制批信自带,而厦门邮局则非常“积极”,以致“迭生纠纷”,[31]这种状况已经为邮政总局所注意,因此更激起厦门侨批业者的强烈反对与抗议。另外一个原因应与两地邮区的自然状况有关,汕头邮政管理局直管汕头市、潮州和潮安等区,而邮区服务区域大,而侨批多在下辖区域内,尤其是汕头周边地区,因而侨批业者自带批信超越邮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因此汕头邮局对此也不太在意。厦门邮区则不同,厦门本身区域狭小,大约10%的侨批属本地批信局投递范围之内,其余多在泉州、石狮、永春等地,各地之间较易超越邮区,因而厦门邮局处理批信自带更积极。若不处理,厦门邮局将遭受巨大的邮资损失。
从中央政府角度而言,抗日战争刚刚结束,为了继续争取海外华侨的支持,南京国民政府在1945年9月颁布的《三十五年度国家施政方针》中,把“扶助华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并为其获取在侨居国的平等地位”作为1946年度侨务工作的首要任务。[32]
随后,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外交部和交通部等部门为此进行详细分工,分配具体工作。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交通部及其下属的邮政总局也必须配合国家的大政方针,要适当满足海外华侨的利益诉求,适当让步也是必要之举,这也是邮政总局能够适当满足侨批业者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
1948年,邮政总局开始限制国内外批信局在闽粤两省省内增设分号,该年“批信事务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2)批信局在国内添设分号,以粤闽两省内各批信局现已呈准设立分号之所在地为限(此项地名由粤闽两管理局查明列表具报)。(3)批信局不得在国外添设分号,其已设者暂维现状。(4)凡国外批信局现因时限关系未能在国内领取批信局执照开业者,此后不得变相开设,洽由国内已领照之批信局委为分号,其已开设而被委充分号呈准有案者,暂维现状。”[33]
从中可以看出,邮政总局不仅限制国内批信局设立分号的地域,而且严禁在国外添设分号;国外批信局也不得在国内添设分号,只能委托国内有执照的批信局为分号,这也是1948年“新办法”与1935年“批信事务处理办法”的最大不同。
消息公布后,厦门和汕头侨批业充分动员侨批网络,积极向地方和中央交涉,同时也呼吁海外华侨、华侨团体和侨批业公会与政府交涉,泰国华侨银信局、新加坡潮侨汇兑公会、南洋中华汇业总会等先后均向福建、广东邮政管理局,以及国民党各政府部局致电致函,主要从利便侨信寄递和汇款便捷赡家等方面,要求撤消此项规定。汕头侨批业公会在给汕头邮局局长的信函中直接指出:“退一步言,假使此项商号不得经营批业,侨胞将款交由国家银行汇寄,而银行若采用其他收据方式,亦将无回批交邮寄递,邮局收入将受重大影响。”[34]
而且,此项限制分号登记的实施效果极为有限,“自批信事务处理办法修订后,限制批局不得在国外添设分号,南洋侨批因之流入地下之批局之手者不少,该项限制办法,实际上难收取缔及淘汰之效果”.如果邮局不允许批信局添设分号,“自无法将新增分号或联号之侨批总包交邮寄递”,“业经设立尚未准其添注为国外分号之南洋批局,既能获得当地侨胞信托交寄批款,当属信用素孚之商号,断难因邮局不准寄递,批包而将营业结束,势必行险走私,以争取营利”,“各批局为竞争营业,难免铤而走险,运用机智,设法私运”,而且“回批体积甚小,查缉匪易”,若以“目录或收条代替回批”,最终将“防不胜防,缉不胜缉”.因此,侨批业公会请汕头邮局予以“通融”,“对各批局声请添注国外分号或联号不改,似应权宜放宽办理”.具体而言,“凡国外分号业经设立者,截至现时止,一律准其添注,嗣后除甲批局之联号得转移添注为乙批局之联号外,其新设国外分号或联号,概不准添注,以示通融,而资限制”.[35]汕头侨批业公会也同意对部分批信局添注分号予以限制,但也请汕头邮局对已存在之国外分号允准添注。
另外,由于汕头侨批业公会会长李子义与汕头邮局局长李子华为兄弟关系,因而信函也因亲情与私谊成分透漏了部分内情。李子义委婉提醒其兄对现前侨批业不太了解,“家兄前长汕局,夙着懋绩,批信事物,知之甚详,原毋庸喋喋”,但是,“时势变迁,情形略有不同”,[36]即现在侨批业状况已经有很大变化,已非先前之态势,兄弟再不能以先前印象处理现前的侨批事务;而且从其角度考虑,建议对批信局添注分号予以“通融”,“以多业务为祷”,因为“回批邮资为汕局之大宗收入,关系甚大”,若批信局大量走私,对他也不利,最后请其在侨批业公会及华侨社团向邮政总局等交涉“请求准予添注国外分号时”,汕头邮局能“放宽限制,变通办法”,以增加邮局的业务。[37]
实际上,对于限制批信局在国外添设分号,汕头邮局私下表示反对,认为“自批信事务处理办法修订后,限制批信局不得在添设分号,南洋侨批因之流入地下批局或走私之手者不少,实际难收取缔及淘汰之效果,若不变更办理……自无法将新设分号侨批交邮寄递,各批局为竞争营业,势必铤而走险,设法私通,为使侨批及回批悉归正轨”,因此邮政总局“应放弃限制”.[38]与此同时,中央侨务委员会也出面与交通部邮电司交涉,请求从宽执行“批信事务处理办法”,暂缓执行第四条规定,凡未经申报者可追补登记增设分号。[39]
然而,邮政总局认为,“现在宪政已开始实施,依照宪法第107条第五款之规定,邮政业务应由中央立法执行”,“邮政为国营事业,无论任何人不得以递送函件为业”,“批信局为民营机构,本不应继续存在”,“邮政法业经明文规定是批信局依照应早在取缔之列”,但是“顾念批信局历史悠久及其从业人员之生计,一向特予优容,呈准暂准现状,惟为营业范围不能不从严限制,除已按规定呈准设立者外,未便再任扩张”.[40]因此,不准将分号添入执照。对于影响侨汇之说,邮政总局则指出,“邮政储金汇业局已于1938年开办侨汇业务,不至影响侨汇的输入”.
[41]暹罗方面,汇业总局为“便利泰国侨胞汇款回国赡家起见,已委托曼谷马丽丰金行代理揽收侨汇,暹地信局所收侨汇当可洽托该金行代转”.[42]新加坡方面,“委托之华侨银行,并无当地批信局为该行分代理,不论原有或新设之批信局所收侨汇均可洽托该行,转由储汇局代为解付,对于国外新设之批信局并无影响”.[43]而且“所收侨汇无论其收款人住在国内通都大邑或穷乡僻壤,邮局均派专差投送,随即收取回批寄回,国外服务周到,对于侨胞汇款均尽量给予便利”,“粤闽两省内乡村邮递已积极改进,并继续推广,对于侨胞通信,亦无不便”,“当更见便捷”.[44]总之,邮政总局拒绝了各团体和侨委会的申请,坚持只有1947年以前已在国内外开设的分号准予暂维现状;[45]至于追补登记分号之事,总局也以“似未便于修订办法公布实施后加以追认”为由加以拒绝。[46]实际上,邮政总局的拒绝与此时“猖獗”的侨汇逃避有关。
1946年6月国共内战爆发后,国统区经济形势不断恶化,通货膨胀日益严重,侨汇官价与黑市出现巨大差距,侨汇多逃入黑市。而且,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8月公布《中央银行管理外汇办法及进出口贸易办法》,不准华侨以实物汇款,许多华侨携带金银外币回国均被没收,此举更刺激了侨汇逃入黑市。侨汇逃避1947年已经非常严重,1948年更厉害。据估计,福建侨汇逃避者约有80%-90%,经由国家银行的侨汇仅占实际汇回总额的十分之一二。[47]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给总行信中也证实,闽南侨汇1947年每月约有810万美元,该行经营的仅占10%-20%,其余大部分经批信局或商业银行流入黑市。[48]
广东也不例外,1947年政府银行经收侨汇总数不过千余万美元,亦仅及黑市1/7左右,1948年政府银行经收侨汇不到500万美元,不及黑市侨汇1/10.[49]批信局被指责为侨汇逃避的“罪魁祸首”,“论者每归咎于侨汇之走私,而批信局之大量揽收侨汇尤为各方之攻击目标,每来函请予取缔”.[50]因此,邮政总局限制批信局设立分号可获得政府内部与民众的广泛支持,自然不会让步。
网络是一个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概念,本质上是将个人、阶层、组织和集团等以一定方式联结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也是“某种在时间流程内相对稳定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式”.[51]因此,网络属于社会空间,形成于民间社会并运行于其中,有时甚至被称为“非国家空间”,[52]而独立于国家空间,而且可以成为超越主权国家的跨国存在。但是,从本文考察可以看出,虽然网络可以成为跨国存在,但跨国网络发挥效力的场域仍是在国家之内,即跨国网络不能完全摆脱国家之界限与地域,不能枉顾国家之利益而自行其是。跨国网络理论突出网络的地位与作用,而将国家等制度性要素相对化,忽略国家、制度等外在环境的制约,并不符合现实,一些学者倡导在网络研究中“找回国家”、将国家与网络作为一对范畴进行讨论非常有必要。[53]
一般而言,国家对统治区域内的经济、政治等拥有最高权力,拥有对经济、政治等领域不受挑战的管理职能。然而,以族裔为基础的跨国网络常常是国家的颠覆者,它们损害了为保持领土和文化完整而限制流动的移民法和其他壁垒,使无意于忠诚和同化的居民进入网络。[54]
侨批网络是以乡缘、业缘关系为依托、以华侨族裔为基础构建的近代跨国商业网络,已经形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挑战,本文的考察充分显示了这一点。另外,应指出的是,英属政府在新加坡奉行自由港政策,实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对华侨事务极少干涉,因而侨批网络更多是与中国政府的冲突与交涉。中国国家政策施行与政府管理职能受到侨批网络及其背后的跨国华人社会力量的挑战与牵制,国家权力由传统垂直统治转变为政府与跨国网络及华侨华人社会相互交涉与协商的过程。由于侨批网络涉及邮政(侨信)、金融(侨汇)与侨务(华侨)领域,国家内部受益主体多元化,侨汇网络受邮政部门节制,但国家在侨汇和政治方面的综合收益明显高于邮政收益,因此侨批网络存在较大的腾挪空间,邮政部门被迫改弦更张,调整最初政策,使其更符合综合权衡后的国家利益(巨额侨汇),1926年北洋政府取缔总包制度,南京政府1946年限制自带批信与1948年限制增设分号均如此。
但是,跨国网络并非万能,其功效有限。首先,它必须寻求国家的合作。如前所述,跨国网络不能完全摆脱国家之界域,它总是会在国家的一定场域内存在与运作,因而不能枉顾国家之利益而自行其是,必须寻求与所涉场域国家的合作,至少是默许存在。当然,政府为了国家利益计,也需跨国网络带来的相关收益,至少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合作的基础。
1946年自带批信之争充分体现这一点,邮政总局与侨批业者互让一步,双方均未完全达到自己预期目的,只能满足双方部分利益诉求,而不是全部,合理划定各自利益范围才能相安无事。其次,跨国网络与国家的关系并不对等,国家处于主导地位。本文选取的三次交涉,侨批网络与国家互有得失,1926年北洋政府取缔总包制以失败结束,1946年邮局为配合国家的侨务政策而让步,争议双方互有得失,1948年时因国家侨汇利益严重受损,因而邮局限制侨批网络毫不让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网络是介于完全松散的市场与结构紧密的科层组织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网络也非铁板一块、内部毫无歧见,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广泛存在,本文考察的厦门、汕头侨批网络便是极好的例子,虽均属跨国网络一部分,其在东南亚部分完全重合,但双方并没有相应的沟通与协调,为了自身利益而各行其是。
因此,跨国网络的松散性和脆弱性不容忽视。国家则是集暴力职能与各种经济资源于一身的强大组织,“商业网络从本质上来看是市场驱动的,它与国家之间平稳的相互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者的经济推动力”.[55]因此,侨批网络与国家的谈判筹码是非常有限的,国家在二者关系中处于强势与主导地位,而侨批网络只能予以一定牵制,本文考察的自带批信、增设分号之争即是如此,虽然国家邮政最终也考虑了侨批业者的利益,但主导方面还是基本贯彻了政府意图,1948年限制增设分号,尽管侨批业者通过网络动员各方面力量,极力反对,但政府并未让步。当然,国家能否完全占据主导地位与国家能力正相关,北洋政府国家能力较弱,1926年取缔总包制度因而失败。
[1]焦建华:《近代跨国商业网络的构建与运作---以福建侨批网络为中心》,《学术月刊》2010年第11期。
[2]陈荆淮:《华侨革命活动家林义顺传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六十一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
[3]关楚璞:《星洲十年》,新加坡:星洲日报社,1940年,第627-628页。
[4][6]许云樵等:《星马通鉴》,新加坡:世界图书有限公司,1959年,第627页。
[5]杜裕根:《北洋政府的侨资政策及其评价》,《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7]潘醒农:《马来亚潮侨通鉴》,新加坡:南岛出版社,1950年,第84、86、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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