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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突显出虚拟贸易的优势,通常来说,传统国际贸易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结。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与广泛应用,计算机产业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产业中开始出现信息产品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等模式的产业,将国际贸易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彻底发生巨大改变,而作为后学末进的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向传统国际贸易法发出了挑战,在行业拓展规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剧烈冲击。因此,探究两者贸易运作模式,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具有合理、有效、科学的措施,对虚拟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加以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一)传统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及意义
传统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国际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很比较明确的说明,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
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二)当前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分析
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贸易全球化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虚拟物品贸易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网络游戏等盈利模式存在,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按时间进行游戏收费的盈利模式逐渐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交易的盈利方式所取代,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特有的设计中,进行财物获取。
从本质上突显出虚拟贸易的优势,通常来说,传统国际贸易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百亿的巨大市场。依据专业数据显示的结构得出,虚拟网络贸易的崛起已经势不可挡,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是由传统国际贸易演变过来的,在交易模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化,传统国际贸易是指营业地或者居所地分出在不同国家的人进行商品、技术或者服务之间的交易。
根据虚拟物品交易贸易的发展规律发现,其进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常规方式主要有三种: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其三种主要交易模式是根据不同地方的人、不同的国家对自身不同的虚拟物品需要进行的交易,B2B模式是指处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者商家之间,对虚拟物品进行一种国际贸易模式的交易,而B2C模式是指就网络游戏工作室或居住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商家与个人之间的虚拟贸易交易模式,至于C2C模式是指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就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换模式。
(一) 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属性挑战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以实物交换为主体,交换的大部分都是日常所需、触手可及的物品或商品,而虚拟物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无论是在商品、技术或服务上与传统贸易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交换的物品一般都是由虚拟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进行产业与产业、产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交易,其所在的交易平台有很大的局限性,道具物品的真实性、可靠性低,无法使交易的双方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无法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信任,能见度低。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与法律确认的现有财产形态相比较,同样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同样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应该对虚拟物品的贸易予以保护。但在现行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有效解决涉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权益纠纷方面显得越来越困难。因此,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应该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权利部分增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的民事权利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环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应该直接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法定化,排除网络运营商单方面制定规则的特权。
当然在立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衔接。这正是虚拟网络国际贸易所存在的重大弊端,从本质上与传统国际贸易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从交易模式与交易便捷层次来说,其优势是传统国际贸易无法企及的,在国外法律上虚拟网络游戏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规定,然而在中国国内,立法上并无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明确性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及部分学者的激烈探究中,部分人认为虚拟物品是一种物权,也有说是债权的代表,也有判断为是另一种知识产权,在国内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将虚拟物品作为一种个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属于何种维权法律内容,却无从定论。在国内,只认可国服游戏上虚拟物品的交易,而西方国家的游戏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国内,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在立法中的界定很模糊,没有相对明确的保护条例,因此,界定虚拟物品进行贸易交易的性质、解决虚拟物品法律属性成为虚拟贸易发展最关键的课题之一。
(二) 虚拟物品在交易风险方面的挑战
在虚拟物品贸易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与风险。目前来看,网游玩家广泛运用的交易方式有线下交易、游戏中交易和第三方信用平台交易。简单介绍一下不同虚拟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线下交易如果要突破针对熟人交易的范围局限性,就必须承担虚拟交易中最大的风险,不管是选择同一地区的当面交易,还是通过汇款进行异地交易,玩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对于游戏中交易,玩家出售虚拟物品选择的交易对象,一般只会是一些在该游戏中确立很高信誉的商人,虚拟物品交易是建立在对对方的信任度上,不仅在交易对象和数量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样,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风险性。
但是如果换一种途径,在游戏中直接设置交易NPC,通过完全的中介角色来帮助玩家完成交易,那么,这种方式无疑是最安全的。在这方面,网游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网游GB(Game-bay)就具备完全的优势,其研发的内嵌游戏交易NPC就是完全的中介角色。而就目前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来说,很多交易平台都在交易流程和信用机制方面进行改进,力图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相对来说,网游GB的交易流程虽然和其他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有些区别,但是功能性更强,更能保障玩家虚拟交易的安全性。
(三)虚拟物品交易在支付方式方面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风靡全球,虚拟物品贸易交易更是迅速发展,然而,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其良好的市场前景是众所周知的。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增长,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具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在传统国际贸易法下,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交易对其构成很大的挑战,从侧面而言,正是这些所谓的方式方法及模式的挑战,才会刺激传统国际贸易的迅速改善、改革。在虚拟物品国际贸易中,其主要的、常用的支付方式分为三种,即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资料。
然而由于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交易中,因为不设计国际物流问题,因此无法提供开设银行信用政所需要的单证、如提单等。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一般经常使用的就是直接付款,卖家先交付货物。而后买家进行卖家要求的汇款方式进行汇款;也有买家先行付款,卖家根据账户信息交付货物,但是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对双方来说,都存在着支付风险。
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提出了各个方面的挑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虚拟物品交易的可行性、交易过程、物品的合法性来源和支付方式,都无法适用传统国际贸易法的规定,拿虚拟物品来说,在传统贸易法下,其物品的真实性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从当前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形势看,有“自力更生”形成独特的、独立的法律规定,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不适用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都是催促并形成完整的、独立的法律法规的调味品,是国际贸易中重点关注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催化剂。
因此,要持续、稳定发展虚拟物品国际贸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对虚拟贸易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进而形成国家相对完整、独立的法律法规,以此对虚拟物品贸易市场进行有效地、合理地管理和利用,界定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对虚拟物品国际贸易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控制其不良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拓展国际地位。
通过针对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和传统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与分析,从中得知,虚拟物品国际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其巨大的市场前景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市场需求的递增从而带动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有机发展,对传统贸易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与威胁。因此,解决两者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就必要达成共识,否则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则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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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r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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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全文如下: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其次,身份权和人格群的配置缺乏协调性。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
据我们的理解亲权、夫权、父权、配偶权等都是身份权,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再次,人格权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受我国立法准则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此类案件时,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撑。另外,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也有待改善,没有制定慰抚金赔偿制度;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没有界定,甚至都没有或者较少的把精神损失考虑在内,只有少许法律条文提到了这些方面。最后,关于人身权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条例规定。
(一)明确规定一般人格
立法者应该考虑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地位,并将某些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别人格权。修补关于人格权法律的漏洞,确保人格权法律充分发挥其功能。从外国立法中选取利于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参考学习,重视一般人格权的司法规定。当公民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伤害,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或者物质赔偿。
(二)给身份权明确规定
民法人身权利的体系当中,也应该包括婚姻家庭中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对于因成立婚姻关系而出现的婚姻家庭法,民法是否应该成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意见还不统一。但是较多的人是倾向于婚姻法属于调节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理应属于民法的范畴。因此,民法要明确规定身份权益,保障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纳入到民法人身权利体系中。
(三)细分具体人格权
从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与名誉权有很大区别,对这些人格权的损害,对名誉不一定会造成损害。这几年的关于这类的侵权案件表明,对细化具体人格权也很有必要的。将他们列入侵害名誉权当案件中,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措施,不是长久之计。再加上解决侵害人身权,求得损害赔偿的问题还得有立法依据。 (四)完善人身权的保护手段
由于在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标准过低的现象频繁出现,差距别拉大的趋势上升,并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不尽准确,因为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中,受害人“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所以民法应明确慰抚金的说法。何为慰抚金,既是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慰抚金的外延比精神损害赔偿要广。在立法上,扩大其范围,有现实的需求,需要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
增加其他民法保护手段。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譬如法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得采取各种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查封或其他便于制止或导致阻止对私生活秘密的侵害的办法,在紧急情况下,得按照紧急诉讼程序决定采取这些措施。”采用诉前保全的手段,及时地制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这一规定而言,第九条表明它并不取代其它民事责任成立的司法实践。”
这就是说,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官得采取诉讼上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下,还应允许公民私力救济,但不应造成较大的损失,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身权的延伸权利也应该不断完善,要确保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对于延续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应以亲等来确定,本文以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生活习惯,以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护之诉讼。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或法人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涉及社会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延伸保护请求权。
总之,我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立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任重道远,上述所列影响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全部,因此,需要我们各方面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新时期的中国,执政党追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法律建设方面,也在不停地努力。全国人民也对法律的完善,报着很大期望。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对全国人民做出了完善保护人身权利法律的承诺。我们必须深信,在我国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再是空想,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健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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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兴起,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传统的零售企业,随着中国加入WTO,近几年大量的外资零售企业逐步进入中国市场,这种对中国零售企业的影响将更加明显。面临这种处境,中国零售企业必须不同程度地实施电子商务转型。然而,电子商务转型总是伴随着高风险,其中转型的时机和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由此而构成策略的含义。因此,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研究传统零售企业电子商务转型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的传统零售企业的转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20世纪末,电子商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在改变消费者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深刻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零售企业的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传统的零售行业而言,电子商务技术的兴起,即是机遇也是挑战。它给企业带来了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对原有的商业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促使人们更加追逐新颖的购物方式,从而带来了新的社会局面,使得新的购物方式分流了一部分传统零售企业的顾客,这些表现如下:
(一) 消费趋势对传统零售企业的挑战
未来十年里,中国的消费群体主流集中在80后出生的人群中,这个群体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兴起而成长的。他们更加熟悉和掌握电子商务购物,对于一些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强,另外,这一消费群体更加乐于选择这种既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金钱的购物方式。
(二)互动方式对传统零售环节带来的改变
在传统零售时代,消费者购买产品通常是到店铺和营业员直接面对面的沟通,这样,营业员可以随时掌握顾客购买信息、心理活动,随时解决顾客的难处,但是信息通常会局限于营业员本身的知识,而即时通信的出现使许多售前咨询、售后服务、交易结算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加快了知识的更新与传播,微博、微信等社会化媒体的出现和迅速流行,可以把顾客对相关产品的意见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这体现了社交媒体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并且这一影响力愈发被企业所重视。
(三)成本的改变对传统零售企业的影响
随着物价的上涨,传统零售企业为了进行正常的经营,需要支付租金和员工工资等的费用也越来越高。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它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企业的库存成本、营销成本以及节省场地的租金,企业只需要进驻网络平台就可以推广产品。另外,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愿意选择到路途比较近、购物方便、服务及时的地方购买商品,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消费者足不出户,只需在有网络的地方,花费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原来需要几个小时才能完成的整个购物过程,很显然,这极大提高了购物者的效率。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零售行业造成了各方面的冲击,使得传统零售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成本增加造成的不利。在传统零售时代,实体门店的租赁费用逐年攀升, 加上需要大量的员工,这将会在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经营成本的上涨,势必会造成利润的下降乃至亏损,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消费者要求购物的便利性。现在的消费者更喜欢随时随地购买任何地方的产品,因此在购买的过程中,他们倾向于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但是,传统零售企业销售产品大多集中在实体店,消费者为此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造成了消费者购物的诸多不便利。
(三)价格战的发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每个企业都在努力观察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市场,一旦某类产品销售比较好的话,立即就会出现一批相似产品,从而导致了市场上替代产品的出现,并且随着该产品利润的增加而增多。企业之间缺少经营上的品牌化、差异化,从而造成竞争手段单一,引发大量价格战的发生。
企业转型,是管理者在对竞争环境变化的认知与探索基础上,为达到企业经营目标,找到一条适合本企业发展的道路,所进行的总体经营行为、经营方式的变革。出于这样的认知,作为知名传统零售商,苏宁近几年推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企业向“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这一新型零售模式方向转型。
(一) 建立电商平台
为了拓展渠道的宽度,2013 年初,苏宁集团进行了重大的组织结构调整,苏宁电器正式更名为“苏宁云商”。同时,苏宁易购作为电商平台被提升到跟传统平台即连锁经营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苏宁易购是建立在苏宁电器长期以来积累的丰富零售经验和采构、物流、售后服务等综合性平台上的,这是跟行业内领先的合作伙伴IBM合作开发的新型网站平台。
(二) 实现渠道的融合
为了进一步促进自身的发展,苏宁就要把线上线下这两种销售渠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价格的统一,区别是各自担任的角色都有了转变。苏宁实体店的功能不再是单纯的销售、服务模式,还将包括体验、展示、仓储、物流,甚至提供更加便利的增值服务。而其电商平台相当于另外一种形式的 24 小时营业的实体店,线下侧重体验,线上侧重便利性。
(三) 技术的转型
为了适应零售企业不断升级的转型挑战, 苏宁提出了以“科技转型、智慧再造”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发展战略,利用信息技术为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例如,首先苏宁电器更名“苏宁云商”向业界显示出企业彻底转型的决心,也体现苏宁构建新型零售的全新定位;其次,制定出一系列基于“云技术“的服务计划,包括对消费者的物流监控、科技购物、便捷支付等。
通过以上对苏宁变革转型的阐释,对国内大多数零售企业来说,可以得到以下方面的重要启示。
(一)提高认知敏感性,适时转变经营模式。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加热衷于网络购物,传统企业应该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及时发现消费者新的需求点,这样就使得传统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化是不可避免的。
(二)提升多渠道融合的协同促进效应。零售商不应该将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看成是两个独立的渠道,而应该将两者视为一个全新的整体的销售渠道模式。传统零售企业应建立网络销售渠道,做到两种渠道的分工合作,使得两种渠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价格的统一,区别是各自担任的角色不同。
(三)改善现有实体店的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服务的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不仅要从传统的4P去考虑,还应该在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有形展示等方面去改善,增强消费者的认知和提前让消费者体验。在为顾客服务时,应判断顾客在消费时的心情和消费偏好,同时要衡量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价值差异,创造服务差异化,提供全方位的顾客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
总之,面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零售企业的经营业绩正在遭受着线上企业的侵蚀,实行转型战略已经迫在眉睫。企业若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电子商务接轨同时,完善自身现有的服务水平。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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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广泛快速发展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也使得我们个人的消费方式有所改变,它节约了商家的商业成本,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什么是电子商务,它对传统商务有着怎样的改进与发展,它与传统商务能否协同促进,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优点。快速扩大市场,受众对象范围广,有利快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依托网络进行,交易虚拟化;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交易成本低;操作软件的应用使得过程标准化,程式化;商业报文标准化,自动化,交易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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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是以信息知识为主导资源、以网络环境为主导产业,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另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当前,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工业基础、产业结构及运行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力,使得人们的消费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也对传统的经济理论带来了严重挑战。
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实施难度较大,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同时也需要良好的国际环境。网络经济以其独特的优势将原本难以实施的国家贸易变得简单易行,使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紧密和频繁。网店的兴起使网购成为一种积极时尚的消费方式,人们通过计算机平台就可以在国内或者国外的网店中购物,享受不出门就可以购买全世界物品的乐趣。国际贸易的紧密还体现在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传统基金实现了信息化、公开化和期货化,使原先繁琐的银行业务变得便捷化、人性化。
从社会生产进步的角度来看,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传统生产转向机械化和自动化,减少了社会的岗位需要。但是网络经济的兴起催生了更多新兴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集中在高新技术范畴中,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学历及工作经验均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新的产业和新的就业形势迫使人们通过不断学习新知识来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素质[1]。
第一、知识技术积累与编辑效应的递增。从网络消费的基本要求来看,网络经济属于一种限定性消费,即需要消费者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如果消费者掌握的知识越多和操作技术越成熟,在网络环境中所带来的消费效用越大,而西方传统的消费论中随着消费者知识技术的积累,其在消费环境中的边际效用是递减规律。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知识的互补和技术积累产生的,这种知识会沿着时间轴产生互补,并逐渐丰富消费者的知识体系和消费技术,因此消费边际的效用也越来越大,如下图1所示。
第二、边际替代率递增与无差异曲线的变化。在传统的消费者理论中,无差异曲线是内向弯曲的,如图2(a)所示,但是网络经济下出现了两种产品形式:网络产品和传统产品,由于网络消费边际效用的递增带动了网络产品销量的递增,这就是说在效用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更愿意放弃传统产品而进行网络消费,使得网络产品的替代率提高,因此就造成传统无差异曲线变为外向弯曲,如图2(b)所示。
在传统的经济学框架中,其基本定位是假设边际效益呈递减规律,但是在网络经济时代下,计算机技术提供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产业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将原来极度依赖物质的生产转变为依赖技术,使网络经济成为零成本、低消耗和高收入的经济模型。
第一、成本递减。信息网络技术的成本主要集中在网络基础建设、信息传递及信息的收集、处理三方面,信息网络建成之后能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使用,其基础建设和信息传递的成本固定,随着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户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经济的平均成本逐渐降低。
第二、报酬递增。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呈现爆炸式增长,价值的增长又带动更多的成员加入网络“大家庭”,其结果就是产生了更多的回报。从传统经济论来看,工业经济的规模效益增长是线性关系,而网络经济规模报酬则是指数增长关系,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经济论中回报指标。
传统经济论将经济的发展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萧条、复苏、繁荣和衰退,其有传统的工业生产决定兴衰,而网络经济则改变了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
第一、信息产业比重逐渐上升。在网络经济下,传统工业已经从工业使其的50%缩减为20%,较为明显的是在美国,网络服务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代了以汽车服务为主导的传统产业群,这就说明传统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比重已经开始衰退,市场前景广阔,各个产业之间的联系极高,因此将会对传统经济周期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传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均依靠物质生产部门的固定生产方式,较为适合大批量、少品种的产品,当市场发展为不能再容纳同类产品的时候,就必须改革生产技术和更新生产设备,以此生产新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这也是传统经济从萧条走向复苏的转折点[2]。网络经济时代下多以小批量和多品种的生产方式开展,生产设备的改进与更新则由系统的软件寿命决定,能够较为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改变或者减缓固定生产引发的周期波动。
第三、网络经济改变市场的运行机制。网络经济下信息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日渐升高,信息量的增大促进信息传输速度的增加,平衡了经济发展中红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之间的落差,通过逐步弥补市场失灵成长为优化配制资源的另一操作机制。
网络经济的出现不仅改变了社会信息的传递方式、扩大了服务范围,更重要的是其影响了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经济主体的内在关系,使一些不占主体地位的经济规律重新被踢了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了社会的充分支持。总之,无论网络经济带来来机遇还是挑战,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在融入网络经济的过程中,人们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只要做到传统经济理论既借鉴又创新,准确把握网络经济的脉搏,就一定能够开创网络经济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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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进入现代化的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首要任务,鉴于国民法治意识并不完善,普法任务势在必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也逐渐有所提升,但在认知水平仍存在不少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责任意识、自强不息精神、人本精神、秩序意识等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具有积极作用,而注重“仁”、“忍”的传统文化以及功利主义学习目的等内容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具有消极影响。通过法制宣传等方式有助于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传统道德;大学生;法律意识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能否建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传统道德影响最大。本文通过分析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并提出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以供参考。
法律意识的强弱与传统道德息息相关,传统道德中有很多因素与法治文化契合,对增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有积极作用。
传统道德中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传统道德注重家国教育,“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旺,匹夫有责”等名言警句都激励人民无论你是身居庙堂的领导还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应当关系国家大事,“大事小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只有一个关系民族和国家命运的人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大学生是天之骄子,被视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从小就被寄予了厚望。大学生的这种责任意识,要求他们学习法律,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自强不息的传统文化为当代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供精神动力。传统道德要求人民努力奋斗,用勤劳换取劳动成功,“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熄;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是许多大学生的座右铭。随着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方式,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加法律知识成为大学生的共识。
传统道德的人本精神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民贵君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等人本思想是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传统道德要求的内容,当代大学生必须健全其人格,实现全面发展,掌握和了解未来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法律知识。唯有人格健全、能力强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传统道德中的秩序意识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三纲五常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这种秩序意识在封建社会对稳定社会秩序有其积极的作用,传统道德中秩序意识,要求当代大学生掌握现代生活的中规则即法律,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了解自己行动的界限,明确自由的限度,知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具体体现在:
传统道德容易导致法律虚无感。传统的道德过分夸大“仁”、“忍让”“德”的作用,认为一个高尚有德之人不与小人计较个人得失,如果维护自身权利被视为降低了自身的道德标准,与小人处于同一水平。高尚有德之人要用仁爱之心及高尚的品格打动其他人,遇到侵害自身权利的人要忍让,甚至主动放弃自身利益。这种思想的存在产生以下弊端:第一,受害人不愿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因为一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被视为与小人一样的人,受到周围人的鄙视[1]。第二,让人产生只要通过忍让良好的德行就可以解决日常纠纷,法律并不是维护权利的主要手段,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传统学习观对法律意识养成产生消极影响。“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点深入人心,从当前考公务员热就可见一斑,当官成为学习的重要目的。当代校园仍然存在死读书的学生,只有教材和老师,这种读书方式限制了大学生的视野,让大学生不关心国家大事,不关心经济发展,更不会去主动学习法律。
传统道德将法律视为统治工具的思想对法律意识养成产生消极影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的主导地位,法律被视为辅助工具。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包括:第一,法律一直被作为辅助工具,被作为惩治犯罪分子的工具。第二,法律没有被信仰。作为辅助工具的法律从来没有被信仰过,人民还是习惯于通过人情关系解决问题。第三,民商法律的发展滞后。由于法律被视为统治工具,导致法律主要集中于刑法,民商法发展相对滞后,最终导致我国现行民商法律大多借鉴外国的法律。
改革法制教学工作。我国传统法治教育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授课老师所学专业是思想道德教育专业,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了解其中的法治思想,难以真正担负起法律教学的任务。
第二,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统一归属于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教授,导致教学中法律教学与思想道德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分开,课程设置上也不尽合理。
第三,法学教学停留在传统的法条介绍,没有法理的解读,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求学校要做好相应的改革工作。第一,要选择专门法学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公共课程教学工作虽然与专业教学不同,但是法制教育工作具有特殊性,在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情况下,无法解读具体法条背后的法理。有专业教师任课,可以将法条背后的法理向学生解释,也可以根据课程进度讲解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情况,通过案件分析不仅可以充分说明其中的法理,而且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及法律意识有着积极作用。第二,做好课程改革工作。现行课程体系中将思想道德教学与法律教学作为一门课程,此导致法律教学内容课时较少,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应当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公共课程,增加教学时间与教学内容。
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节日时做好相关的普法宣传工作。
第一,可以通过学校广播、海报、有奖知识问答等形式积极宣传法律,让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法治宣传,法治建设的工作中来。
第二,学校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联系,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前来做讲座,通过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三,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开设第二专业的方式让更多有兴趣的大学生学习法律。
建立法治校园建设。第一,建立完善的制度。制度是法治前提,通过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第二,强化执行,良法必须要有效的的执行才能产生效力。在班级选举、评优等方面要依据制度办事,做到公开透明,让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学生才能相信法治、践行法治。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是执行的重要保障,没有监督的制度是没有执行力的。可以通过公开的信箱等方式,公开提出问题,公开回复问题,让问题暴露在阳光下。
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影响最深,其中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通过改革法制教学工作、加大法制宣传、进行法治校园建设等措施,有助于消除传统道德中的消极方面,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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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建立第三方平台站点。发布产品信息,采用平台的网上营销策略,利用第三方平台站点的企业资源优势和该站点在国内互联网领域的影响,辅助传统企业当前遍及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点,扩大用户全体,使得企业产品占据全国更大的市场份额。该阶段的建立重点推荐阿里巴巴的诚信通会员,因为阿里巴巴包含各个行业的1800万家企业在该平台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是目前国内最为理想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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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环境的成熟,电子商务真正取代传统商务活动,涌现了一批企业成功开展了电子商务。传统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当前形势下,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该制定出长期和短期目标,分步骤地开拓国内市场、国际市场,进而实现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其实施步骤包括开通第三方平台国内站点;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开通第三方平台国际站点;和设立自己的B2C电子商务体系等几个方面。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跳跃式发展表明,传统企业介入电子商务的时机已经到来,本文就此进行说明,已期能为电子商务的长期高效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市场;外贸
电子商务是企业在整个世界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互联网开放的环境下的商务应用方式,在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从而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以及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相对于传统的商业活动有如下特点:具备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具备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具备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互联网宽带用户达到4.5亿,手机用户达3.03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行业分布中,纺织服装、数码家电、钢铁机械分别以12.2%、10.3%和7.25%的比重居前三甲,其余行业依次为建筑建材、农林畜牧、五金工具、化工医药、包装印刷、食品糖酒、礼品饰品,十大行业占总比重的67.25%,可见互联网的普及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三)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近几年,虽然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整体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成熟。走在前端的十大行业将预示了国内电子商务的整体走向,发展稍缓的其他传统行业,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后备军。业内认为,随着后备军的迅速崛起,一些新模式的成功上线,十大行业的地位将被取代,其时间有可能是一年,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等待。
据艾瑞咨询近期发布了《2009-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万亿,与2008年2.9万亿元同比增长22.9%,艾瑞预测,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随着传统行业快速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预计2013年将达到12.7万亿元。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渠道完善、在线客服技术支持、物流渠道的建设等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已经涌现了一批企业成功地开展了电子商务,其中包括阿里巴巴(www.alibaba.com.cn)、慧聪360(www.hc360.com)、淘宝网(www.taobao.com)、淘宝商城(www.tmall.com)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有当当网(www.dangdang.com)、卓越亚马逊(www.amazon.cn)、京东商城(www.360buy)等电子商务企业,也包括很多传统企业,如上海麦考林服装(www.m18.com)、苏宁电器(www.suning.cn)、海尔商城(www.ehaier.com)等,这些企业电子商务的成功为其他传统企业涉足电子商务领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可行性传统企业一般在产品经营中建设了成熟的团队,采用传统的经营方式,一般效果很好,但是来自网络环境的竞争压力越来越明显。这些企业应该继续采用传统的经营方式为主导。但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日益成熟和普及,电子商务正在取代传统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用户沟通、业务洽谈、售后服务、在线支付、物流跟踪都已经有了成熟的体系。这些对于传统企业的产品经营是可行的,特别是对于B2B的电子商务模式,也就是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中,企业能切实提高产品的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
(二)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目标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开始应该纳入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由此,开展电子商务也应该制定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现考虑如下:长期目标。通过企业电子商务经营战略的实施,是企业的传统经营模式逐步转型为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充分利用日益成熟的互联网资源,整合企业现有资源,做到研发生产、客户资源管理、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大大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经营成本、仓储成本和其他成本。由此,促进企业战略愿景的实现;短期目标。以最快的速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实现电子商务经营和客户资源管理,通过电子商务协助企业产品传统售渠道更地好打开国内销售市场,并且通过网上商务活动打开国际市场。
在当前的环境下,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就是使得企业当前的经营锦上添花,使企业的发展模式更加多元化,并且在未来立于不败之地。
(一)国内市场针对国内市场,传统企业可以依托遍及全国各个角落互联网用户群体,建立营销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并且开通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站点(当前主要在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等),在互联网相关站点发布企业文化信息、图片、影音等网上媒体信息,开通互联网营销及网上经营体系,并利用互联网营销策略,这样可快速通过互联网提高新洋丰的知名度,并且协助目前的销售渠道,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量。
(二)国际市场对于国际市场营销,可以看出,开发国际市场是很多传统企业营销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互联网是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可以实时与世界任何人和企业进行沟通,并且可以实时处理网上商务活动(如询盘、报盘、签订合同、国际支付、国际货运等)。在开通电子商务国际站点、开通阿里巴巴国际通站点、环球资源网站点的前提下,采用网上营销技术(如搜索引擎营销、许可email营销、网络广告等),充分利用互联网这种优势,可以快速打开国际市场。综合来说,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的功能与作用是进一步树立企业的形象,快速扩大企业在国内外的影响,发展国内外的企业合作伙伴,充分打开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市场。
电子商务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很多传统企业目前的情况是还没有实施电子商务,仅仅是开通了企业网站,并且功能还不完善,按照前面的电子商务经营思路。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应该分阶段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阶段,建立第三方平台站点。发布产品信息,采用平台的网上营销策略,利用第三方平台站点的企业资源优势和该站点在国内互联网领域的影响,辅助传统企业当前遍及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点,扩大用户全体,使得企业产品占据全国更大的市场份额。该阶段的建立重点推荐阿里巴巴的诚信通会员,因为阿里巴巴包含各个行业的1800万家企业在该平台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是目前国内最为理想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第二阶段,实施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扩建企业网站的售后服务和客户管理功能,建立逐步总部客服和呼叫中心,为企业客户提供便捷、及时、专业的售后服务。该步骤与第一阶段交替进行,第三方平台建立和运作,集团公司可以整合企业所有用户,了解用户需求和偏好,以便及时调整产品研发和生产。同时,总部对于用户的集中管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经营人员不稳定造成客户流失的情况。
第三阶段,开通第三方平台外贸站点。阿里巴巴的国际站点、环球资源网、中国制造网等现在都是专业的电子商务外贸平台,这些平台上汇集的众多的国际买家,包含很多及时国际求购信息。并且,这些平台长达十多年的运营,积累丰富的国际市场营销经验,可以高效地为企业打开国际市场,并提供从报盘、合同立定、货运到付款的所有服务。开通该平台,通过合理的运营,可以使得传统企业在较短时间打开国际市场。在此阶段应该做的另一工作是建立企业的国际站点,包括英文站点、日文站点或其他业务延伸国家和地区的多国语言站点。
第四阶段,开设企业自己的B2C电子商务站点。随着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依托第三方平台的经营会出现瓶颈,那么在电子商务开展到一定程度,企业自营电子商务将成为必然。那么就应该开通企业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建立完善的企业电子商务体系,全面实施传统企业电子商务。此时,传统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必然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营销成本,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按照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成熟的程度和企业电子商务成长的趋势,企业电子商务活动取代传统商务活动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从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平台电子商务交易的变化就可以说明问题:淘宝网2006年度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是169亿元;2007年度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是400亿元;2008年电子商务交易额是999.6亿元;200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是2000.3亿元;2010年已经超过了4000亿元。目前淘宝经营的产品已经涵盖了包括汽车、房产、技术在内的绝大部分产品和服务。马云曾放言,淘宝将创建100万就业机会,实际上,淘宝衍生的就业机会超过了200万;他在2008年预测2010年淘宝交易额达到4000亿,也已经实现;他在2010年初期说,到2020年,淘宝交易额会达到10万亿元,按照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也是极有可能实现,并且那也仅仅是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说,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前景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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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电子商务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发展,不断普及,现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时候,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新挑战。本文在简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之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期望通过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这三大措施,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受侵犯。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公平交易权立法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权益就是公平交易权。
传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当然,网络消费者也具有这种公平交易权。从权利内容上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者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护。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另外,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电子产品中的介绍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拿到与所付金钱对等的商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也带有欺诈之嫌,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例如:"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会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等与产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一种瑕疵履行现象。另外,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常无法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可能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说"无包修",可能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包",也由于地域限制,经营者的身份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实现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情况都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网络消费相关立法应当对网络交易中的假冒、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还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中立的网上商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控,把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公示给消费者,为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商家做指导。
其次,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为其便捷性(如缔约形式简化、谈判时间节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么就应当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格式合同可以由网络经营者预先拟定,但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应该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应该由网络经营者明示。例如,对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以特殊符号加以提示;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术语应进行有利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解释。网络经营者还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应该有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更应重点规定。如对于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发现,并做好技术支持,防范黑客入侵;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网络服务商也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与此同时,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应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
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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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互联网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数据化手段来完成商业性交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1)虚拟性。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络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比特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络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展。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的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互联网络环境,提供信息连线,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信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色色的信息内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络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信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运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络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信息,还包含着个人信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政府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信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络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政府对网络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信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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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若想在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必须开展良好的市场营销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网络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也被广泛地运用到市场营销中来。电子商务作为市场营销手段的一种,是企业当前营销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相比较传统的影响手段而言,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可以随时进行,没有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供求双方提供很多选择的机会,覆盖面非常广。同时,电子商务参与市场营销有利于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廉价且质量好的商品。现如今,电子商务更加符合年轻人的追求,满足了青年群体的个性消费需求,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一、电子商务与市场营销
当前,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演变成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的环节,它已经不再是狭义的电子商务了,其参与企业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场营销是企业通过向客户介绍其产品价值,而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的过程。市场营销是企业获得发展的基础,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只有将产品营销出去,才会产生利润,企业才能获得发展。因此,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手段等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电子商务作为当前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它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以传统市场营销为背景,却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市场营销,是在传统的营销理论基础上结合了当代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平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较高的产品,且交易方式迅速便捷。通过电子商务的销售平台,企业能够及时的获取客户的消费信息,及时对企业业务进行调整,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市场营销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低成本、迅速便捷的特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的反馈,企业能够及时嗅到商业机会、及时更新产品,促使产品生产向精细化发展,体现特色化服务,吸引消费者眼球,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1.市场营销理念的变化
现如今,市场营销理念最明显的变化是,消费者从被动接受到以客户为中心的以人为本的营销理念的转变。在传统的市场营销理念中,企业占上风而消费者主要是被动接受营销理念,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的过程或者是在服务行业中,企业都比较重视自身利益,而较少关注客户的实际需求,认为只要产品能卖得出去即是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的,而对消费者层面关注的比较少。而当电子商务出现以后,打破了传统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销售观念,更多的产品生产出来是以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为目标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的采集、信息获取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更加物美价廉的原材料,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则更多的是向精细化发展,直接以客户的需求为产品生产的目标,对传统市场营销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的产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营销观念,注重消费者的个体需求,满足当前消费者追求个性化的思想。因此,当前发展情况下,企业不管是在生产产品还是在提供服务上,都应当明确当前的市场营销的主体是消费者。发展以人为本、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唯有如此,企业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另外,企业在市场营销广告的宣传上的转变。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企业更加多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广告宣传,而传统主要依靠电视、广播、报纸等营销手段进行市场推广营销,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必然会减少企业对电视、广播、报纸等营销手段的依赖。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企业产品价格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企业之间信息越来越公开,企业在互联网上获取的信息也是公开的,所以,要求企业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市场营销方式的转变
传统市场营销因为受到时间空间的影响比较大,其营销的方式极其有限,同时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环节比较复杂,层层下来,企业生产成本比较高,到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价格也比较贵。而电子商务的出去,不仅解决了企业生产、销售中的关键问题,为企业节约成本,同时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物美价廉且符合消费者个性需求的商品。首先,企业市场营销环境上的转变。与传统的市场营销相比,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产品的宣传营销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区域间、国家间的距离在缩小,整个地球在互联网环境下成为一个地球村,为企业市场营销提供广阔的外部环境,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推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企业的市场营销环境得以无限扩大。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沟通交流,省去了传统市场营销的中间商环节,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到销售中来,有利于生产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中获得良好的价格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并且企业能够及时根据消费者的信息反馈进行产品改良,以此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其次,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转变。电子商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又决定了企业市场营销的方向。现如今,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青年群体的网络消费以非常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通过网络对2014年双十一淘宝网的销售数据,可以看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消费者的个性需求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中得到满足,企业也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上及时发现消费者的各种需求,及时调整或提供更多的具有特色的商品,满足各类消费群体,有效避免了传统市场营销中因过度生产而产生的产品积压而亏损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于获得质量好且价格便宜的商品,能够获得更多商品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费者付款主要通过电子渠道,方便安全。最后,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转变。从电子商务的产生开始,其自身发展也是在不断进行的,从最初简单的运用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客户的管理,到现在电子商务已经集各类先进的管理营销理念于一体,企业的电子商务获得了很大提高。
3.电子商务与传统市场营销的整合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电子商务与传统市场营销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两者相互依存。虽然说电子商务确实有着传统市场营销不可比拟的优势,且其当前发展的势头很猛,但是并不意味着传统的市场营销不应当重视。传统的市场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影响,但是在整个市场营销的过程中,电子商务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市场营销模式:首先,市场主体具有广泛性,当前电子商务比较受到青年人或者爱上网的人的关注,对于那些老年人或者不上网的人而言,传统市场营销还是具有很大空间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其次,电子商务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参差不齐,有时候很难选到质量好的,比如淘宝购物,对于很多已经有自己购物模式的人,其可能不愿意改变自己的消费习惯,更加愿意选择传统消费方式;最后,我们不能否认,传统营销模式能够接触到实物,营销人员的亲和力和可信度有时候是电子商务无法达到的。同时,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由于它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虽然已经有很高的认可度,但是其产品在售前、售后等关于销售的一系列问题,在实际中相应的制度规范尚存在漏洞。所以,在实践中,应当采取电子商务和传统市场营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企业电子商务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好的发展平台,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知识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日趋成熟,对当前市场营销产生了深厚的影响。企业为了更好地推进产品营销,广泛的将电子商务运用到市场营销中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机会的同时也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市场营销的重大变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客户为主”的市场营销理念,努力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生产出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满足消费者各类消费需求。同时也不能放弃传统市场营销,只有采取传统市场营销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发展。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给企业的市场贸易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务活动已经开始进入到数字化时期。电子商务作为企业适应商务活动数字化的新型市场营销策略,虽然现阶段还无法取代传统市场营销,但是却给传统市场营销的现代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要想在当今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趋势下更好的开展商务贸易活动,就应该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市场营销,促进企业营销向着数字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应用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营销业务的一个发展分支,对我国传统营销模式的现代化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市场营销环境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促使市场营销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首先,市场营销所涉及的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传统营销模式的时空限制,使市场作用时间相对减少,但是在空间范围内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市场营销中所涉及的市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市场,企业不论具体建设规模的大小,都可以根据自身性质通过电子商务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营销工作。其次,缩减营销环节。我国企业在使用传统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时,必然需要中间商进行层层流转,增加商品销售环节,减缓销售速度。而在电子营销模式下,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互联网让商品直接与终端消费者接触,极大缩减中间销售环节,节省营销时间。再次,转变原有交易和支付方式。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企业在交易活动中需要国家统一发行的货币进行支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已经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上纸币的流通,为国家货币发行部门精简资金。最后,信息技术的快速传播和发展增加了企业和外界沟通的渠道。网络具有极强的信息传递功能,电子商务以网络为依托,可以借助网络信息传递速度的优势更加快速的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并及时获取消费者信息反馈,实现信息之间的良性交互。
2.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影响着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目标市场定向,而这种目标市场定向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特征和新闻给变化息息相关。首先,在电子商务影响下,消费者需求呈现出新的发展特征。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消费者受到国家整体消费观念的影响,追求新奇、新鲜的产品和创意,希望商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自身需求设定和制作相关产品。但是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带给企业相当大的创意负担,企业对一种商品的生产只能满足一小部分甚至个别消费者的需求。其次,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着相应的影响。网络销售环境为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提供了方便,消费者可以同时对搜索引擎内的多家企业商品进行筛选,在联合对比中选择理想产品。同时,网络电子商务营销也可以使企业的产品生产更加具有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大众化发展的弊端。
3.对营销理念的影响。
在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多数企业的经营管理都以促进自身发展为目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营销业务应用愈加广泛,致使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促使企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都逐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满足市场上众多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带动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愈加追求个性化发展,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尽量打造各种个性化产品,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营销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导向,推进企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4.市场营销管理重心发生变化。
我国企业传统营销管理活动的重心是价格、商品、渠道、促销,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变化和发展,企业受信息技术和网络营销的影响,管理重心逐渐转变为客户、成本和良性沟通。从这一变化趋势看,新时期,企业营销管理活动更加关注消费者自身利益,开始以客户为管理导向,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利己目的。企业生产相关商品的消费者趋向性更强,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5.对技术和手段产生的影响。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企业生产活动更加注重实用人工生产要素,市场营销的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息息相关。但是随着社网络营销活动的发展,人工营销环节急剧缩减,消费者开始通过网络获取产品信息,企业使用一个客服员工便可完成与多个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营销手段发生变化。而在营销技术方面,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引入,企业经销技术也更加先进,打破传统营销技术受到时空限制的弊端,促使企业员工能够与终端消费者直接交易,减少交易环节,缩减交易时间和成本。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措施
1.企业应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在网络上建立一些库存、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大型基本动态数据库,搜集企业各个方面的相关信息,使企业大量商品信息能够在网络上有序流通。企业只有及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并构建动态的数据库中心,才能为管理决策人员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现阶段,我国众多企业都顺应时代潮流建设了相应的数据信息平台,为各个相关企业之间的有效交易提供重要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一定的数字化网络平台等,就可以正式参与到电子商务运作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使中小企业可以灵活运用自身成本优势与各大企业之间展开竞争。所以,为适应电子商务时代市场营销发展模式,相关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以及其能够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的良好经济效益。要认真研究本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技术投入,提升企业信息化建设掌控能力,为企业电子商务战略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生产具有差异性的产品。
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企业在产品产生中应该将每一个消费者看做是独立的个体,通过生产差异性的商品来满足不同消费个体众多类型的个性需求。实质上,相关数据显示,即使像汽车一样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企业要想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仍然需要保证80%以上的相关组建是统一标准的。特别是在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商品辅助设计的今天,个性化商品生产已经逐渐由不可能转变为企业生存发展基本能力。所以,企业应该在商品生产之前不断研究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和行为习惯、消费趋势等,全面把握消费市场,结合市场需求研究能够适应市场的个性化商品服务,从而真正在经营发展活动中抢占商机,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重视知识管理和客户管理。
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经营运作的成功,取决于企业对自身战略性过程相关知识体系的科学管理,这一体系也是企业确保自身电子商务营销系统健康稳定运行的关键。同时,企业的管理流程也应该与网络经营发展新变化趋势相适应。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构建持久竞争优势必须要结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科学使用这些管理流程和知识体系,建设企业独特优势发展核心。客户关系是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加强知识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强化客户管理管理重点在于改善企业自身和相关客户之间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是同时客户关系管理也包含着企业内部组织机构选择、争取、判断、发展以及保持客户所必须实施的全部商业过程。企业要想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环境中健康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就必须合理建立消费者信息数据资源库,集中分析消费者不断变化着的商品需求,同每一个客户发展长期的私人交易关系,关注网上消费者。企业必须自觉主动的改善与客户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个性化产品和优质服务等手段与消费者建立长期稳定客户关系,与相关客户共同构建企业价值,树立并传播企业品牌,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4.发展物流和服务。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应该将自身物流管理纳入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中,并且鉴于物流管理对网络营销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从营销活动的起点也就是相关产品的生产和设计环节入手对企业物流管理活动的进行强化,逐步使企业相关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已经完成的产成品以最低成本进行高效运输,优化企业产品营销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性质以及行业特征合理选择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物流模式,完善商品流通渠道,为现代化企业营销提供物流支持。此外,企业还应该在管理活动中促进电子商务部门与物流部门的合理整合,结合产品、运输渠道、价格以及促销方式等方面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营销战略,并由营销与物流部门进行协同管理。这样,企业营销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物流能力和成本制定营销决策,物流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营销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采取一定措施为企业营销活动提供一定的物流支持。
5.培训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业务建设的关键点是人,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电子商务系统首先作为一个社会系统为社会上的人提供商品和服务;从行业自身发展角度看,电子商务系统实际上是一种围绕相关商品、服务所涉及的各方代表和相关利益人共同组成的关系网络;从电子商务系统本身发展看,虽然企业在发展中重视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交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认为在交易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高素质人才。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现代化和商务现代化发展的有机结合体,在建设中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我国中小企业应该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与经营管理技术的人才,推进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建设进程。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经济发展趋势,对当前社会上的传统市场营销产生着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应该在建设发展中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清醒认识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商务活动,规避电子商务风险,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在现代社会形势下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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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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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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