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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指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讼师消亡的原因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的讼师力量根深蒂固,并且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讼师制度虽有弊端但在当时社会却是不可缺少的,同时讼师与近代法律制度也是不相容。清政府为收回治外法权而进行修律活动,以期寻求天朝延续,进而引进西方的律师制度,而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如何将讼师安全地推出体制外,而将律师平稳地导入体制内,成为考验立法者的关键。忽视讼师的存在,直接引进西方律师制度能否实现立法的目的?这固然讼师传统的专业素养,社会形象和地位有关,更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方法密不可分。
随着秦帝国的灭亡,擅长法律之学的法家失势,儒家成为国家的主流思想,从事司法事务工作的官吏的地位也受到了忽视。法律之学也被正统的儒学所鄙弃。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法律之学的讲究传习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明清时期,读书人出身的讼师,在为致仕而读书的过程中所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儒家典籍、四书五经等,并且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具备了扎实的文字基础和高超的写作素养,加之一般都熟悉相关律文、条文的内容,对于这些都能从容应对。另外在助人诉讼中,通过自身的不断钻研,掌握一定的诉讼法律技巧,精通词状之术,通过代写诉状、替人出谋划策、充当诉讼当事人与诉讼各方的媒介等,所以所谓讼师的专业知识结构,绝不仅限于法律知识; 它应该是综合性的、多种知识及技巧的集合。“纯熟的文字技巧与经史素养、精熟律令及对司法审判诸环节的谙熟、熟练的作状之法、精通世情及熟悉宫场规则与症结、对经典案件处理方式的融会贯通等,构成了其基本知识结构”。但是这种专业知识结构与清末转型后的司法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
鸦片战争之后,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传统法律体系逐渐解体,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不仅在实体法上,包括民事、刑事、商事、行政等法律制度的制订与颁布,而且在程序上,也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沈家本指出: “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刑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按照西方的理论,进行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划分,而这都是熟悉传统法律制度与诉讼程序的讼师所不具备的知识。而适应这种需求,掌握近代法律知识的律师逐渐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律师的出现导致讼师这一行业走向衰落。
一个职业群体的整体养成,需要国家行政的支持。而讼师却一直游弋在官方司法体制的边缘,始终未取得官方的正式认可。讼师职业的合法地位不但未被统治者接受,甚至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虽然《大清律例》中曾有过诉讼代理制度和“代书制”的规定,但清建立代书制的真正用意在于通过设立的代书来抑制民间代诉行为并实现禁绝讼师的目的,而并非是为了赋予讼师以合法性。虽然被制度所排斥,讼师行业缺乏合法的职业地位,但是由于当事人在复杂的刑事案件及多元的利益纠纷中需要其专业知识的帮助,这使得讼师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因此,清末讼师始终处于一个被法律限制,被现实需要的尴尬地位。
讼师不仅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而且在道德上还处于一个被谴责的艰难境地。一是中国传统的乡土伦理中一贯重义轻利的观念是造成古代讼师在道德方面受到普通民众中谴责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讼师受人们谴责最大口实就是其嗜利行为。二是厌讼观念,朱熹归纳为“和为贵,讼则凶”。讼师助讼的行为导致民众观念上对讼师的鄙视。民间对于讼师有这样的记载“奸佞之徒,无论姻党,稍有眦睚,辄向公庭饰词,作肤受诉,不直不休者,俗呼为‘讼棍’。” “讼棍”严重影响了整个讼师行业,从而导致讼师受到官方的打压和民间的排斥。
清政府为收回治外法权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既是清政府面对国力日下局面的主动选择,也是为收回被强加的领事裁判权的被动迎合。因此,清末修律的本质是清政府迫于内外,引发了一场压力而发起的一场制度自救运动; 其目的是为了迎合西方的需要,以解决眼前的危机; 其方法是急功近利地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移植。这种情况下,启动司法改革的清朝廷根本无暇思虑如何兼顾本土传统以发挥讼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现实良性作用,从而赋予讼师以合法性,使其成为崭新法律群体的组成部分。加之在官方眼中,讼师也一直是天朝的忧患,清廷的立法者们正是希望借律师制度的出现,让讼师彻底消失。因此,中国传统社会长期活动频繁的讼师,在新制度创设时,没有被赋予合法的地位和权利,甚至被完全排除在新制度之外,没有顺理成章地转化成合法的律师身份; 兼之修律后随着律政学堂兴起,专业的法律知识分子涌现,也冲击着讼师的生存空间。由此,讼师作为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法律服务群体,最终消逝在清末民初社会转型的时代大潮中。
清末的修律立法中,立法者没有秉承“仿行西方”、“兼容国体”的修律原则,直接移植了西方的律师制度; 也未兼顾传统的国情习惯,合理地引导讼师合法化; 而是将其排除在新制度之外,没有给其提供生存空间,也未考虑将讼师融入律师队伍,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群体。另外,修律的倡导者虽对律师角色所蕴涵的民主性意义以及对于民权的价值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是由于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政府的专制统治,使得该制度对抗公权力和保护民权的基本目的难以真正付诸实施。事实的确如此,律师制度由于不时受到传统政治社会对古代讼师的惯性态度的影响而使其常常处于社会认同异常艰难的境地。
由此可见,“一个古老的制度不再正式实施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产生了这个制度的人民不再受其影响。”同时也告诉我们“单纯地建立新制度并不是最难的部分,最困难的部分往往是如何拔除那些不需要的制度……”因此,当我们试图通过借鉴某国的经验创立一部新法律时,我们应该将考察的视野向前推进,扎扎实实去深入了解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而不仅仅是欣欣然地展望当下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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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不单是一般文章的写作技巧和语言修辞,更是一种探究方法和过程的科学的表述和进步,是作者在实际过程中知识广度和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医学科学自身发展的结晶。根据调查医学论文是医学科研工作的最后阶段,通过文字形式记录医学研究的最新结果。医学论文的质量高低是反映医学科学水平和动向的重要标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医学论文的四大选题四大基本方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为:① 以科研的结论或部分结论作为医学论文的主题;② 科研结果与开题时预测不一致,待查出原因,再寻找主题;③ 科研达不到预期结果,可总结经验,从反面挖掘主题。
医学科研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的现象或问题,作者如果能够细心观察、及时发现,可以在这些偶然中获得新的选题。
临床工作是医学论文写作取之不尽的源泉,作者在临床中会经常遇到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应用问题或理论问题,对此,只要从本学科实际出发,用心思考,会从中产生很多好的主题。其包括:① 探讨发病机制与预后情况;② 分析临床症状与表现;③ 研究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④ 疾病的多因素分析等。
医学文献是人们长期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医学论文选题的重要来源。阅读最新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当前医学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开拓思路、激发灵感,从而挖掘提炼出好的医学论文主题。
病例讨论在临床医学教育中的作用
摘要:通过病例讨论可以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及运用, 建立和完善正确的诊断思维, 培养医学生的创新能力。同时加强医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
关键词:临床教学病例讨论医学教育
病例讨论是在临床实践中训练医学生及住院医师的临床思维的重要方法之一。病例讨论不但可以拓展医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思维的深度与灵活性,而且可以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它在临床医学教育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病例讨论的基本要求和环节包括:典型或疑难病例的准备、患者资料的收集与基本分析、集体查房、集中讨论确定诊断和鉴别诊断、确定进一步检查方案、评估病情的发展和演变、评价预后等内容。医学生必须首先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其次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综合分析后才可能发现重要线索,然后结合实验室和特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鉴别,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最后提出比较符合患者客观征象的临床诊断。例如,一个因“头痛、呕吐入院”的病人,就需要详细询问头痛的部位,疼痛的性质,发作的持续时间、程度、缓解及加重因素,是否伴有有发热、意识障碍、抽搐,有无外伤史以及有无高血压病等等。这就要求医学生掌握能引起头痛的相关疾病的基础知识,诊断要点,及相关的鉴别诊断以及解剖学、功能学和影像学的知识。同时医学生必须熟练掌握体格检查的方法,做到不遗漏每一个阳性体征,从而为提出完整的诊断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一过程使医学生在学习中由被动转为主动,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们对基础知识加深了理解,同时学会了理论联系实际,更加灵活地运用知识。
一个诊断的正确与否,关键还在于是否拥有正确的临床思维[1]。面对大量的临床资料,如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分析和思考问题,是每一位临床医生必须面对的挑战,临床医学生应以临床为主,将症状、体征、化验和特殊检查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抓住主要矛盾,科学地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可靠的诊断。通过临床病例讨论这一过程,临床医学生将学会掌握正确的诊断思维。比如一位中年男性因“上腹部疼痛伴低血压”就诊。老师要引导学生抓住主要症状结合体检,不但要考虑到腹部疾病可以引起上腹痛伴低血压,而且心脏疾病亦可引起上述症状。进一步检查除了应该做腹部B 超和生化检查,还应该做心电图及心肌的酶学检查。从而明确诊断。从这一病例分析中,学生不但锻炼了临床思维的深度, 还锻炼了思维的广度和灵活性。
同时, 正确的临床思维有时不能仅靠个体的独立思考而成,而是需要集思广益, 广泛研讨才能形成。病例讨论可以起到启发、诱导和取长补短的作用, 每一位同学在临床实践中所掌握资料的深度, 知识面的广度, 分析问题的角度均有所差异。某些情况下,他人的意见可能正是自已的疏忽所在,在科技信息成倍增长的今天临床医生的知识更新离不开相互学习。总之,通过病例讨论,我们将学会全面地辨证地思考问题,将辨证唯物主义方法应用于病例讨论中将使我们的诊断思维日臻完善,在深度和广度上达到更高的境界。
新时期的医学教育不应单纯在课堂上传授知识技能,让学生乐于学习善于学习也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目标,临床病例讨论的活泼、民主、平等、融洽的气氛可以激发同学热情、好奇、主动、愉快的心理状态[2]。成功的学习方法可以大大加强学习的有效性。医学教育应教授除理论知识外,还应教会学生如何学习的能力。引导同学如何思考,如何剥茧抽丝一步步得出正确的结果。在引导同学正确的思维方法的同时激发同学的创造性思维,对学生的想象力、思维的宽度和深度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比如一个胸痛的病人,同学一般都会考虑到胸部疾病,老师还要启发学生是不是还可能有腹部疾病引起胸痛呢?除了肺部疾病可以出现胸痛,心脏疾病也可以有胸痛。同时还可以配以多媒体等教学形式引导启发学生的思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在对医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同时,医风医德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3]。由于临床医学教育及医学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临床教育在医德教育中言传身教的重要性。临床病例讨论中,集体查房时带教老师应首先作出表率,无论在询问病史或是在体检过程中都要以病人为中心,注意尊重、爱护病人,注重病人的感受,并保护病人的隐私。比如当我们在查一个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人时,病人如果有剧烈头痛不能配合检查时,我们应该终止检查。并及时处理患者的不适症状。只有具有急病人所急、痛病人所痛、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精神。以及无私奉献于医学事业的高尚情操,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才能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学生在查房过程中也学会了关心爱护病人,也只有学会了关爱与尊重病人,我们才能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另一方面,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也学会尊重同学及老师,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互相虚心学习,逐步加强自身的素质教育。为做好一名合格的临床医生打好坚实的基础。
[1] 张志勇, 李如密.教学改革的使命, 变苦学为乐学[J]教育研究1989, 2: 182-183
[2] 钟南山, 程东海. 医学教育呼唤人文精神的回归[J]医学教育2003, ( 4) : 1-2
[3] 彭又香, 郑军, 付燕等.加强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培养探索和实践[J]医学教育2003, ( 2) :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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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指官署治理公事用的桌子;人事争执的案件等。见宋 刘克庄《贺新郎·送陈子华赴真州》词:“北望神州路,试平章这场公案,向谁吩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论文范文:从晚清四大公案看“翻案”。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从上一世纪90年代初唐浩明的小说《曾国藩》(1990-1992出版)风靡海峡两岸开始,重写晚清历史和人物在史学界和文艺界蔚然成风,最近中央电视台播放《走向共和》受到热烈欢迎,又令这一热潮升温。笔者在1992年出版的《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增订新版易名为:《帝国斜阳――晚清大变局》)也因对晚清历史人物和重大事件提出一系列崭新的看法,至今仍受到许多读者关注,有的读者说:“翻了许多大案,令人震撼”。怎样看待这一学术和文化现象?
历史小说和影视作品完全可以虚构,把《三国演义》看成《三国史》那不过是笑话。可是,这次《走向共和》深受观众欢迎,却明显带有重新发现历史的意味。这与20世纪中国政治对历史研究的干扰息息相关。
任何学术结论都是相对的。学术研究包括历史研究在内,本来就应如胡适所说“在不疑处有疑”,不断推陈出新,抛弃不符合实际的结论,不存在什么翻不翻案的问题。可是,自从上一世纪20年代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利用政权力量取消了学术和思想自由,就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
1.神化领袖人物,并以拥护还是反对他们作为是非标准,窜改历史。
例如,认真研究过有关史料的人都知道,1922年的所谓陈炯明叛变,其实是陈炯明主张联省自治,与孙中山推行武力统一的两条政治路线之间的斗争。谁是谁非可以从容讨论(当时包括胡适在内的许多学者和公众舆论都认为正确的是陈炯明)。但为了神化孙中山,国民党却认为陈炯明是“叛变”乃至“叛国”,组织御用文人编出一部《陈炯明叛国史》,并且不准人们说半个不字,1922年以前陈炯明对革命的巨大贡献也一笔抹煞,历史就变为一笔糊涂账了。而随着多年来官方审定的教科书的灌输,人们习非成是,听到真实情况评述,反而觉得是奇谈怪论。
2.由于没有言论自由,许多知识分子被迫借古讽今,按照政治斗争的需要去塑造历史。
如吴晗笔下的朱元璋,抗日战争时期好些人骂袁世凯、曾国藩,揭露明代的特务统治,其实都有影射蒋介石的企图,有的就不免有过头之处。又如,为了抗议国民党独裁统治对文化的摧残,人们热衷于写乾隆爷统治年代的文字狱;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里,对皇帝更是贬损唯恐不及;于是,18世纪中国和乾隆皇帝的全貌自然就模糊了。当《戏说乾隆》之类的影视推出后,新鲜感便油然而生。
3.以历史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大清帝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但在孙中山口中,却是“外国人”灭亡和占领中国的历史。孙中山说:“中国之见灭于满清二百六十余年而莫能恢复者,初非满人能灭之、能有之也,因有汉奸以作虎伥,残同胞而媚异种。始有吴三桂、洪承畴以作俑,继有曾国藩、左宗棠以为厉。今又有所谓倡维新、谈立宪之汉奸以推波助澜……。” 为了动员人们为推翻清帝国出力,曾国藩、左宗棠、康有为、梁启超统统被戴上汉奸帽子!
陈伯达的《中国四大家族》曾风行一时,蒋、宋、孔、陈是四大财阀几成定论。这对动员全国人民奋起反抗国民党的专制、腐朽的统治起过很大作用。可是,离开大陆后,陈立夫在美国靠养鸡活命,太不像财阀了。
4.把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化,神化劳动人民及其造反行动,贬低统治阶级的历史人物。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把颠倒了的历史再颠倒过来”的思想指导下,中国自命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史家,往往有意无意贬低地主、资产阶级政治家和企业家、知识分子等等的贡献,乐于抬高劳动人民的作用。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又是对历史真相的掩盖。
5.为动员民众反对帝国主义,全盘抹煞外国人对近代中国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贡献。
19世纪中国内地最早的现代报刊是1835年在广州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响最大的报刊是《万国公报》,都是外国传教士创办的。当时的新式教育和对西学的介绍,也无一不依靠外国人。时至今日,研究中国教会大学的史家们,无不肯定它们的成就。可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不少论著仍把为这些事业贡献了一生的外国人,一概视为帝国主义分子;把他们办的文化教育事业一律称之为文化侵略!
这是给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危害极大的专制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和左毒的体现。所谓翻案,实质是肃清错误思潮在历史领域中的流毒。多数中国人离开学校后,很少重读历史。认真研究史料,从愚弄人们的历史谎言或史家们因主客观条件限制弄歪了的历史图景中解脱出来,实事求是,力求将真实情况介绍给读者,这样的翻案有利无弊。借助小说、影视,普及学术研究的新成果,十分有益。这件事迟早都要做,今天的热潮毋宁说来得迟了一点。
让我们从几个公案看看葫芦僧如何乱断葫芦案,就会对“翻案”的是非得失有进一步的了解。
天平天国研究历来有基本肯定和基本否定两派。这是正常的不同学术观点之争。但政治的介入,使问题复杂化了。
开其端的是孙中山。在他看来,“太平天国一朝为吾国民族大革命之辉煌史”,因而命追随者编就《太平天国战史》,并赞之为“今日吾党宣传排满好资料”。换句话说,赞扬太平天国就是赞扬革命,就是为革命的合法性提供依据。中国共产党崛起后,不少史家沿着孙中山的思路踵事增华,并摘引马克思的话以证明太平天国确是一场革命。以后进一步推到极端,一部近代中国史被说成是“三次革命(太平天国、义和团、辛亥革命)为纲”的历史。直至今日,我们的中学和大学的标准教科书,还是跳不出这个窠臼。
可是,不但义和团怎么说都与革命不搭界,太平天国是否称得上革命,也大有疑问。
从理论上看,洪秀全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经济上实行彻底的绝对平均主义和公有制,“物物归上主”,实行一切财物归公的“圣库”制度;政治上则规定从最基层到中央,层层实行绝对的专制统治,政教合一,军政合一,行政和司法合一,百姓的劳动、教育、日常的一举一动全都在基层官员严密监控之下进行。总之,是一个极权统治的军事化社会。洪秀全更申明,“只有臣错没有君错,只有子错没有父错,只有妻错没有夫错”,“妻道在三从”,妇女“硬颈不听教”、“起眼看丈夫”、“眼左望右望”、“面情不欢喜”、“有喙不应声”都“该打”!明白无误是坚持三纲。从社会发展的眼光看,那里有什么革命气息?
从实践看,更为荒.唐。占领南京后,军政官员骄奢淫逸、贪污腐化,无所不为;杀戮臣下,互相残杀,血流成河;愚弄百姓,掠夺财物,劣迹斑斑;摧残文化,烧书删书,激起公愤。一般士兵夫妻不能团聚,军政官员则按级别分配女人,无不妻妾成群。这样的造反集团,那有不覆灭之理?说他们比清帝国的统治集团更为进步,甚至不惜为他们加上一袭革命外衣,真是匪夷所思!
有人以洪仁?提出的《资政新篇》作为他们思想先进乃至革命的根据。《资政新篇》确实是非常卓越的先进思想文献。洪秀全写??1条批语,除四条有所保留外,其余都写上:“是”或“此策是也”。洪仁?859年到达天京,20天后就受命掌理朝政。要是真正按他的思想办事,太平天国的历史确实可能改写。可是,洪秀全连当时可以立即施行的如改进统治集团内部关系的一些建议都不予理睬。从1859年4月到达天京到1864年6月太平天国覆没,洪仁?生活在其中五年,权力较大的时间只有一年半??861年2月后的权力便一再削弱,眼见大厦将倾而无能为力。以他的思想作为判断太平天国性质的根据过于勉强了。
有的史家还以马克思的赞扬作为肯定太平天国的根据。对现代学术来说,某一先哲的语录本来不是判断学术是非的根据,何况马克思学派对太平天国的否定,最早和最彻底的就是来自马克思本人。这场战争的初期,马克思确实曾满腔热情地赞颂太平天国。他说:“可以大胆预言,中国革命将把火星抛到现代工业体系的即将爆炸的地雷上……直接随之而来的将是欧洲大陆的政治革命。”(《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1853年)可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对情况有更多了解,这位大思想家极其悲愤地作出新的论断:“除了改朝换代以外,他们没有给自己提出任何任务。……他们给予民众的惊惶比给予老统治者们的惊惶还要厉害。他们的全部使命,好像仅仅是用丑恶万状的破坏来与停滞腐朽对立,这种破坏没有一点建设工作的苗头。”“显唬?太平军就是中国人的幻想所描绘的那个魔鬼的in Persona(化身)。但是,只有在中国才能有这类魔鬼。这类魔鬼是停滞的社会生活的产物。”(《中国记事》1862年)也就是说,在马老大爷看来,清廷与太平天国不过是腐朽与丑恶的对立,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他原认为是“革命”的太平天国之战,不过是屡见不鲜的改朝换代的新尝试;这种局面是当时中国社会生活停滞,未有新的社会生产力和新的社会力量的必然产物。
再看看曾国藩的有关情况。评述曾国藩研究不能不谈及一篇著名文章,即范文澜写的《汉奸刽子手曾国藩的一生》。此文作于1943年,研究者通常认为它是借古讽今之作,是影射当时对内独裁专制对外与侵略者勾勾搭搭的蒋介石。可是,由于过分急功近利,这篇文章的一些结论在学术上是经不起严格推敲的。
例如,范老拾孙中山的牙慧,以替清廷服务而断定曾是“出卖民族的汉奸”,是“百年来一切出卖民族的汉奸与屠杀人民的刽子手的开山祖”。他说:“那拉氏、肃顺二人是当时满洲皇族里最有‘政治头脑’的,他们知道(为)了挽救满清的统治不能依靠满人而要依靠汉奸。”这个基本前提如果可以确立,包括左宗棠、张之洞、陈宝箴、黄遵宪等等在内的汉族大臣都成了汉奸,晚清史变成一部汉奸卖国史!。
曾国藩是不是特别残忍的刽子手呢?从1851-1865年间,经过太平天国和清军之间残酷的内战,最新的研究成果是中国人口减少了一亿一千多万人,占总人口26%。从现有史料看,只能说双方的责任在伯仲之间,把这说成是曾国藩特别残忍的结果,未免肤浅和偏激!
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就在范文澜大骂曾国藩的同一年,毛泽东却在延安“向一些干部提议阅读《曾文正公家书》。”与此同时,八路军《军政杂志》全文出版了《增补曾胡治兵语录白话句解》,供共产党的军政干部学习,并且于1945年重版发行。毛当时是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他的首肯,此事是办不成的。 但历史挺会捉弄人,延安的这类让不同观点并存的现象被人们淡忘,致使80年代至今还曾氏本来面目的努力,居然被不少人认为是新鲜的“翻案“文章。
在中国大陆,李鸿章几乎成了“汉奸” 、“卖国贼”的代名词,是个全盘否定历史人物。李鸿章的一生丰富、复杂,限于篇幅,全面评述留待异日,此处先介绍晚清一些著名人物的评论。
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是李鸿章的政敌。他们在1895年成立强学会,坚决拒绝李鸿章参加,不屑与之为伍!1901年,李鸿章还来不及在辛丑和约上签名,便在愤恨交加中身亡了。梁启超立即写了一本书,叫《中国四十年来大事记(一名李鸿章)》评论了这个期间的大事和李鸿章的一生。其中有段耐人寻味的话:“若夫吾人积愤于国耻,痛恨于和议,而以怨毒集于李之一身,其事固非无因,然苟易地以思,当夫乙未(1895年)二三月、庚子(1900年)八九月之交,使以论者处李鸿章之地位,则其所措置果能有以优胜于李乎!以此为罪,毋亦旁观笑骂派之徒快其舌而已。”把“汉奸”、“卖国贼”的帽子往他头上戴并不合适。
要全面评价李鸿章,不妨再听听张之洞的意见。张、李政见常相龃龉。谭嗣同曾一再引用他对李鸿章的评语:当时朝廷内外对西方军事、内政和外交“稍知之者,惟一合肥(李鸿章)。国家不用之而谁用乎?”(《谭嗣同全集》第158页,中华书局1981年北京)他们既是同时代人,又是颇有见识之士,而又非李氏的门生故旧,这些亲身观察所得颇值得后人重视。任公不愧为史学大师,这些话至今仍值得人们深思。以《辛丑和约》来说,实际是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的一纸投降议定书。这怪谁呢?李鸿章是奉命收拾残局,所有条款都经朝廷同意,他没有背着最高统治当局出卖过任何国家权益。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应该清算的是慈禧及其他操纵和支持义和团的愚蠢官员们的误国大罪。列强的侵略和欺凌是应该反抗的,但国际法传入六十年后,不管有什么理由,用义和团那样的方式去对待外国人和外来事物是完全错误的。对下层民众说来,这是愚昧的爱国情绪恶性大发作。只要清政府善于引导和制止,本来可以避免发展成为一场弥天大祸。可是,慈禧及那些王公大臣们却要煽动与依赖这些无知之民同列强“一决雌雄”、“张国之威”!(《宣战诏书》,光绪二十六五月二十五日),李鸿章当时是两广总督,祸乱的兴起与蔓延都在华北,他对朝廷的荒.唐举措是坚决反对的,有什么理由要苛责李氏呢?
翻开一部晚清史,轻重工业创办,矿山开采,铁路建设,电报、航运的发展,留学生的派遣,各类学校的创办,海军创建,陆军编练,外交大事,几乎无一不与李鸿章有关。他还提出“外需和戎,内需变法”的方针和许多改革、开放的主张,未被采纳而延误了时机。是非得失如何?失误中哪些是环境限制,哪些是自身责任?需要认真梳理。梁启超说:“今日举朝二品以上之大员,五十岁以上之达官,无一人能及彼者。”(梁启超:《中国四十年来大事记》)一针见血,应该三思!
在中国人心目中,袁世凯可能是同汪精卫差不了多少的角色。专制统治、复辟帝制、订立二十一条出卖主权,这些理应谴责。可是,他还有另外一面。
从1895年开始的变法维新运动中,他是强学会的支持者,严复的朋友;除了小站练兵成绩突出外,所上奏章,谈论国事也颇有见地。戊戌政变,另有因由,他负不了主要责任。进入20世纪,身为北洋大臣和直隶总督,推行新政成绩最为显著。
大清王朝最后十年推行新政的主要成就之一是废除科举,实行新的教育制度。促使朝廷当机立断,在1905年开始永远废除科举的就是他和张之洞。而兴办学堂最多的也是他所管辖的直隶(今河北省)。
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系方面,直隶也走在全国前列。全国首次地方选举是1907年的天津市政选举。义和团事件后,规定中国不准在天津地区驻军;精明的袁世凯的建树之一,是训练3000警察进驻这个地区,维护了主权和地方治安。用警察取代衙役管理社会治安,应该说是一个进步。在建立和推广这个制度上,袁世凯功不可没。同时,他对清末的立宪是支持的。
在经济领域,发展工商企业也用力很勤,成绩显著;有的至今仍在继续发挥作用。中国人今天仍热情传诵詹天佑修京张铁路的功绩,但往往不了解这条铁路的决策、资金筹措,包括决定用中国人和中国资金修建等等主要是袁世凯的功劳。
进入民国,袁世凯是被政治错误埋葬的。但即使在政治领域,最少有几条也是应该肯定的:
首先,执政的第一年,就制订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
其次,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表明他有意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这些科目设计很有意思,如果主科加上外语、电脑两门,用来考选今日中国的高级文官,必将对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大有裨益。
再次,他推行军民分治,规定督军不得兼任省长,也是完全正确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 “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日益专制,一心想做皇帝,总不能说还有什么建树吧!但恰恰在这个时候,经济领域却颇有作为。简单说来是:
1.起用周学熙、张謇等内行人主管财政和工商行政,做了不少排忧解难的事。例如,为鼓励制造业和加工业各民营公司,由政府出资建立保息制度。投资第一年开始,即可获得四至六厘股息。第六年起才按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分年摊还。 开办厂矿的手续简化;有的税收也降低了。例如,采矿税就从原来25%降至10―15‰,从而促进了矿山开采。 到处设卡,征收厘金是晚清留下的弊政,十分不利于经济发展。袁世凯政府没有彻底废除,但对颇为大宗的土布免征厘金,亦不失为做了一件好事。
2.依靠各地商会,充分听取工商业家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完善了市场机制。粗略统计,袁世凯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法令八十多件,推进了清末新政的未竟事业。
3.纠正清政府混淆垄断与专利的错误,取消创办企业动辄给予专营权若干年的规定,专利只给予真正的发明创新,从而促进了自由竞争。
4.整理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民国三四年间(1914、1915)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约计每年可余二千万” 。
5.整顿金融秩序,收回各地乱发的纸币(如广东),统一铸造银币(袁大头),奠立了统一币制的基础。
总的看来,袁世凯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过去有个流传很广的说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列强无暇东顾,推动了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欧战确实为中国人腾出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决定性的是本国的制度建设。统计数字表明,欧战前中国民族工商业已以较高速度发展,大战爆发只是加快了发展速度。清末新政和袁世凯政府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建树,应该得到公允的评价。
中国人重视以史为鉴。近代中国是今日中国的昨天,“殷鉴不远”,晚清、民国时期许多经验教训正确加以总结,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经济建设有些地方其实是重蹈洋务运动的覆辙,代价非常沉重。不能责怪学者没有及时提出警告,关键在有没有着力维护一个让学者们敢于讲真话的宽松、自由的环境。历史人物在我们的读物中被涂抹得面目全非,不过是学术文化环境不正常的体现。
时至今日还要用政治和阶级标签去干涉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的蠢人,大约已经极为罕见;但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研究受干扰的情况却并不鲜见。可是,半个多世纪让我们付出代价最巨的恰恰是后一领域的失误。让人们头脑清醒的最好办法是掐指算一算,有那次学术批判是搞对了的?
在1958年席卷全国的“拔白旗,插红旗”的学术大批判后,创造社巨子、时任中山大学党委书记兼副校长的冯乃超说了一句话:“这是以无知批有知”!著名经济史学家、先师梁方仲教授则说:“乱拳打不倒老师傅”!他们一语道破困扰中国学术文化几十年的噩梦的实质,这两句警世箴言应该永远记取。
学术文化研究承担着国家学术文化传承和更新的重任。学术文化的是非只能在自由讨论中让时间和读者自行作出判断,任何行政干预都只能带来负面效果。应像延安当年对待曾国藩那样,既有人斥之为汉奸,也有人力倡拜读其家书、治兵语录。
不是说要建设文化大省吗?离开正常的学术文化环境建设,只能培植一批谨小慎微的庸才,还会产生一些不学有术的鼠辈。那些叱咤风云、冲破陈腐的大师可能刚一露头就被打得遍体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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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全文如下:
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217则,约占该省物权习惯总条目(360则)的60%,约占全国物权习惯总条目(1389则)的16%。有鉴于此,认真、细致地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足以窥探当时国内其他地区房屋租赁习惯的掠影,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这也正是笔者选取黑龙江省来研究的原因所在。
诚然,房屋租赁从属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深入研究某一地区社会商品经济、私权制度的重要方面,但作为“历史传承”,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不仅记录着传统经济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更承载着经济表象背后所隐含的制度与文化,是全面认识某一地区社会历史文化命题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当前国内学界对这一论题明显缺乏关注,没有专题论文见诸案头。基于此,笔者将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有关史料,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略作考察与分析。
清末民初,房屋的租赁、典当、买卖三者交叉出现,共同建构了清末民初房屋交易市场。当租、典、卖之间发生叠加矛盾时,三者权利孰轻孰重,将会影响到交易双方各自权益的争取。一般民事习惯认为,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即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此即“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租赁、典当、买卖三种交易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由此可窥见一般。黑龙江各地习惯大抵如此。龙江县习惯,凡租借房屋,“于约定期限内,业主因不得已之事故,出典此房屋或土地时,租户不得拦阻,因原约期限仍然有效,租户只得主张赁借权,转向典户纳租可也,俗谓‘租不拦典’。至于已经典出之房屋或典地,业主又欲出卖时,典户亦不得拦阻,只得主张质权而已,俗谓之‘典不拦卖’。”。
青冈县习惯,“房屋在租约未满以前,业户若欲出典于人,租户并不得出而拦阻;即在典约期限未满以前,业主如欲出卖于人,典户亦无拦阻之权。”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县区在业主行使“典、卖”权时,租户有优先“接典承买”的习惯。如嫩江县习惯,“房屋业主对于租户在租约未满期以前可以出典或出卖,租户不得阻止,惟须先向租户商议,如租户不愿典买时,方可典卖第三人。”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也是如是,租户租赁房屋时,“业主如欲典卖,其租户在租约期限未满以前,得尽先接典承买”。此外,索伦设治局地方及大赉县、泰来县、呼兰县、兰西县、绥棱县、庆城县、望奎县、木兰县、巴彦县、通化县、汤原县、瑷珲县、林甸县、肇东县、萝北县、漠河县均有“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可见,这一习惯在黑龙江省实属普遍。仔细研读“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习惯,可以看出此习惯多有一共性前提,即“未届回赎期”。也就是说,租、典期未满,业主对于出典之产随时可以出卖。显然,这一民事习惯更多保护的是业主利益,而对于租、典户利益则缺乏足够的重视。
法治社会,私有财产权是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本人权。从清末民初各地房产买卖习惯看,人们普遍地将租、典(当)、卖三者“权重”按“买卖权>典当权>租赁权”次序排列,证明业主享有房屋的最终处置权。每当出现因“三权”重叠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地方审判庭往往会将“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作为根据加以采信,似乎更能说明私有财产(所有)权概念和意识已深入到社会各阶层。不可否认,中国现代私权制度之所以肇始于清末民初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与中国民间社会广泛存在诸如此类的民事习惯也有关联,否则,移植的东西再好,恐怕会因缺乏应有的土壤而夭折。
上述分析是站在业主(卖方)立场上作出的,论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场略加分析,或许能把问题看得更全面。买、卖双方的租赁或典当关系一经成立,二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就某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达成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即“租”是建立在“契约”成立的基础之上。显然,在与受租者契约尚未到期之时,业主就可随意将房屋转典、转卖与第三方的做法似乎欠妥。当然,承租方的一丝“优先权”似乎能起到平衡交易各方权益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因租方没有足够的资本力量而落空。总之,“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势必会侵害受租者的正当权益,也容易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租赁中,或许来自家庭自身人口增长的压力,论文网或许出自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大多租房户会与房东商议自行添修房屋,那么,这里面自然会牵涉一个关系到出赁人(房东)与承租人(房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即:租房期限终了时,之前由承租人建造之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所载,涉及黑龙江房屋租赁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添、修房屋”展开,不同县区,习惯略有差别。“借地不拆屋”乃习惯之谓,其意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通归原业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动。”清末民初,黑龙江所属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习惯,只不过细节之处稍显不同。如青冈县习惯,“居民对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终了,不得自由拆动,悉归原业主所有。”呼兰县有将“添修房屋”卖给业主的习惯,“至于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租户添盖之房屋,量物作价,卖归原业主。”。
一般情况下,房户“添修房屋”需事先与房东进行商议,而且,“主客双方缔结租约之际,须将添修房屋、租期终了归业主所有条款明订于契约之中,方为有效。”换言之,该习惯需有房东知情并经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才得以承认。如绥化县,“借地不拆屋一项,绥化商民虽有此习惯,必须事先于契约载明,或添修时得原业主同意,方为有效。”巴彦县习惯,民商租住房院,借地兴修,“如租限终了,对于添修房屋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统归业主管有,不许租户拆动。须于租约载明,认为有效,否则,不在此限。”此外,讷河县、索伦设治局、汤原县等地均有此类习惯。也有些地方这一习惯并不需要书面确认,仍可生效。如庆城县,“借地不拆屋”“以口头契约即可有效,无须载明条款,多有并租约而无者。”望奎县习惯,“原订租约时未尝载明,亦认为有效”。木兰县习惯,“无论契约,有中人即可发生效力。”房屋租赁期限终了之时,房户添修的房屋能否自由拆动,要看原订租约对此有无载明。如克山县习惯,“倘原订租约言明到限日自由拆动,则所添修房屋当然由租户拆去。如原订租约载明租住期限届满,所有租户添修房屋统归原业主所有,则所添修之房屋当然不能自由拆动。”兰西县习惯与克山县习惯颇为类似,“商民租住房院,遇有添修房屋炕墙等项,应需土木材料,如由房东购置,则土木工钱归房户支出,于原订契约载明,期满统归房东管业,房户不得拆动。倘土木材料、工钱均由房户自备,房户搬移时得自由拆动,或由房东给价留买。”。不过,黑龙江一些地方由于地处偏僻,为招徕移民开垦荒地,当地地主多为移民出资建造房屋且不收房租,因而,无“借地不拆屋”之习惯。据嫩江县知事会员薛翘如报告,“居民租住房屋一款,本县草莱甫辟,新来垦户多系自己建筑屋舍,其招来地户由地主建房居住,不纳租金,故阖境向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再如通北县知事会员熊良弼报告,“属境新荒甫辟,佃民户不易,凡有来境租种地亩之附户,所住房屋统归原业主修盖。如房屋不敷占用,亦须原业主随时筑建,即间有不租地亩,只租房屋之户,添修房间亦由原业主担任,并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漠河县习惯也是如此。
对于租户而言,“添修房屋”之费用是不小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借地不拆屋”这一习惯本身亦把房户的物质利益考虑在内,比如房东与房户可就费用分担问题事先达成一致,至房租期限届满或提前退租之时,以权充房户利益损失之弥补。如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修房费用统由房租内扣除,须载明于原订契约内。”大赉县习惯,房户若出资筑修房屋,可在议定期限内免向房东支付房租:“民间有行借地不拆屋者,必先立租约,将期限若干年、房间若干数,均载注详明,然后修筑,其修筑费尽归租户担任,名曰‘垫修’。待兴修完竣,归租户居住,其年限少则五年,多至十年不等,以租约内所载之期间为度,限内不出租价,至期限终了时,房归原业主。”绥棱县习惯,“商民租住房院,如添修房屋,向于租约内载明添盖房屋几间,每年作租价若干,按年代扣除,以所扣租价足抵添盖房屋之代价为止,亦曰‘垫修’。若租住未至期限,因特别事故退租时,所扣之租价不足抵其垫修之代价,原业主应如数补给。”另外,泰来县习惯、瑷珲县习惯与上述各地习惯并无二致。
总体而言,“借地不拆屋”习惯对于租户和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均有一定益处。一方面,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在无需支付充足资本的前提下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租户最终在仅支付相对较少的建筑费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这一习惯对于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似乎不无裨益。基于此,把此习惯认作良善风俗当不为过。
从制度效能上看,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西方启蒙理念中的契约社会,但不容否认,以观念层面而言,中国古代是充满契约意识的社会。至近代,西方式的契约意识日渐增强与成熟,成为调整和维护人们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力支撑。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地租赁房屋须先行立契的做法几属社会常态。诚然,纷繁复杂的历史本来不可能还原,要研究这一时期该地房屋租赁中丰富多样的民事习惯,困难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契约必然地成为研究房屋租赁中民事习惯所要选取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资料来源。应说明的是,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县区的房屋租赁契约书式比较一致,这里不妨先就黑龙江讷河县的一纸房屋租赁契约加以誊录,以说明相关问题。透过它,能很容易地研读出清末民初该地许多租房信息,进而由此得出其习惯的大致轮廓。
契约全文如下:立出赁房间人永和堂,今将自置市房一所,坐落在讷河县新街基十字街西南角,计门面草房七间,门窗、户壁俱全,大门、水井伙用,院内丈尺注图列后,凭中人说允,赁与裕厚永营业居住。每年租价江市钱二千八百吊,按二、八月两季交纳,并言明一租六年为满,在此六年之内,不许增租涨价,两家均不得转租他人,但许住户自辞,不许房东驱逐。历年零星修缮,系住房人自理,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东修理。又或大拆、大盖或添修房间,系客工主料,惟须两家商量妥协,始能有成,迨六年后,再行另议。此系两家情愿,各无反[返]悔。特立文契一纸,各执一纸存证。中人:李子新张泰代字:单五臣中华民国年月日立租契人永和堂这纸租房契约言简意赅,展示出房屋租赁时的诸多细节内容,比如房屋位置、房屋间数,甚至面积、租房用途、租赁双方身份及中人、租期、租金、房屋修理费、双方权责关系,等等。
现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再将龙江县、绥化县、庆城县、林甸县等地房屋租赁契约(囿于篇幅,不再将上述各地契约全文誊录)中隐含的民事习惯择其要者,列述于下:
其一,关于“中人”。“中人”在中国古已有之,因地域、时限不同,其称谓略有区别。就黑龙江各县区而言,有“中人”与“中见人”、“中保”、“保人”等。至于“中人”之功能与作用,依上述契约中“凭中人说允”一句就可知他在房屋租赁双方之间扮演着介绍、调解、见证的角色。如龙江县房屋租赁契约(出租房人:崔恩惠;租房人:二合公)中分别有“……以上等情,系同中人明白商议,决无反[返]悔”语。此外,每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数目少则一、二,多则五、六,甚至更大。如龙江县另外一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竟有“沙金亮、范文玉、范文显、文焕章、左青照”五位之多。
其二,关于租期。房屋租赁契约,租期之长短大多明订契约之中。根据租期长短,有些地方有不同分类。如讷河县习惯,租房期限,“分有长期、短期、半季三种”。“租住数年或十余年”谓“长期”;“租住房屋期限一年”谓“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二月起至八月止,或自八月起至次年二月止”谓“半季”。就《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黑龙江各县区房屋租赁时限一般长达数年。龙江县有“十二年”、“二十五年”的租期,而在呼兰县,租户甚至可以“永远租用”。不过,房屋租赁契约一般很少或不规定具体租期的始止时间,这最终要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确定。此外,若租期尚未届满,房户可以辞别,而房东则无辞客之权,这一习惯多在契约中有所体现。如龙江县习惯,“许住不许撵”、“只许客辞主、不许主辞客”,庆城县习惯,“准房户辞房东,不准房东辞房户。”然而,个别地方如绥化县有租赁双方是不能随意辞租的习惯,“房东不许増租撵户,而房户亦不得见异思迁。”其三,关于房屋零星修补费用。黑龙江各地房屋租赁,零星修补费用一般是由租户承担,与房东并无牵涉,俗名“上苫房东,下苫房户”,又名“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或“大修归东,小修归户”,等等。
如龙江县习惯,“零星修补,皆归房户修理”,“房屋糟烂,房东不能修盖,俱属房户修盖”。庆城县习惯,“房屋有应修理之处,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林甸县习惯,租期内,“房户自修、自住”。不过,假使房屋损坏非由房户过失造成,那么此项费用也有以房东来担负的。如绥化县习惯,“屋宇墙壁如有坍塌、倾圮、渗漏等情事,非出于房户之故意或过失者,其效力费用俱由房东担负。”另,讷河县此项费用之承担与租住期限之长短及“大修”、“小修”有关。“长期”租住期间,“房屋稍有损坏,即归房户修补,费用亦归房户自备,俗曰‘小修’。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户通知原业主修理,或因原业主住址过远,觅工修理未便,延缓亦可,由房户垫款先修,俟原业主到时,再行归垫,或由租金内逐年扣留,倘逐年未能扣齐,即被原业主将房屋变卖,此项垫款亦应由原业主如数补偿,俗名‘大修’。”“短期”租住期间,其习惯与前者相同。然而,“半季”租住期间,“无论发生何项应修工程,房户概不负责。”通过对“中人”、“租期”、“房屋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的考察,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房屋租赁契约的完备与成熟,与现今此类契约有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也看到上述习惯本身于租赁双方责、权、利之间在极力寻求平衡点,是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总而言之,契约中所流露出的民事习惯即合乎情理,似乎与现代法治理念也不违背,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历史造就了文化,文化反过来又影响着历史。
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构建出一套自成体系的习俗和惯例,无疑是社会风俗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而这些习惯在其特定领域内又以其特有的势能调整着社会关系。房屋租赁,本属于经济行为,但却不能摆脱文化印痕,因为它要遵从一定的习惯。如此一来,通过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进行一番考察、分析,将看似杂乱无章的现象进行有序排列、归纳,就很容易以微见著,洞察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与运行机制。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很显然,恩格斯的话除说明习惯来源于生活实践又对生活实践起着某种规范作用外,还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法律来源于习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习惯作为立法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2]。目前,我国各地由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立法调研工作,从缤纷灿烂的“历史传承”中寻找出可供借鉴的“民事习惯”,这应是完善法治进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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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是中国学校教育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渡时期,当时来华西方新教传教士以《万国公报》等为主要舆论阵地,提出建立以西方教育制度为蓝本的新式学校教育体系的改革方案,从而诱发了清末教育改革运动。因此,我们今天探寻清末中国新学制改革的思想来源时,不应忽视或回避在华新教传教士这一因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例析清末来华传教士对中国人的道德考察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明恩溥在他的《中国人的气质》中,认为中国人具有勤俭、孝顺的美德,同时也有公共意识缺失、相互猜疑的性格缺点。综合评估他对中国人的道德观察,笔者认为史密斯的观点由于受到西方主义文化立场和对中国的文化隔膜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传教士 《中国人的气质》 明恩溥 道德考察
近代,清廷没落,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游历布道便是条约中的一部分。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后,为了用基督教化百姓,减少教民冲突和传教布道的阻力,广泛地研究中国历史文化、风俗人情,十分重视对中国人道德性格的考察,并把收集材料汇编成册,寄回国内出版发行,以增加西方人对中国的了解。
本文依据的《中国人的气质》这一文本,便是美国基督教传教士明恩溥根据自己的多年观察,对中国人道德观念的一次素描,体现了西方来华传教士评介中国人的典型视角,具有研究意义。
1.关于明恩溥
阿瑟?史密斯(中文名明恩溥)1872年受美国公理会派遣来到中国,在与中国人的交往中,史密斯对中国文化有一些了解,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所谓中国问题专家和汉学家之一。正因为对中国文化的熟悉,在华多年的史密斯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 出版过很多有关中国和中美关系的著作,《中国人的气质》就是代表。
2.《中国人的气质》始末
国门大开后,近代来华传教士为传教的需要纷纷开始著书立说,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开阔了中国人的视野,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近代新闻事业的产生。截止到1890年,在华传教士创办的报刊数量达七十六家之多。[1]传教士以这些报刊为媒介,大量刊登一些反映他们传教经历的著作,其中不少著作成为了外国人了解中国社会的窗口。
鲁迅在日本留学时,读过日文版的《支那人气质》,非常推崇。鲁迅在《“立此存照”(三)》中写道:“我至今还在希望有人译出史密斯的《支那人气质》来。看了这些,而自省,分析,明白那几点说得对,变革,挣扎,自做工夫,却不求别人的原谅和称赞,来证明究竟怎样的是中国人”。[2]
然而,大陆文化界注意到《Chinese Characteristics》这本书却经过了漫长的历程。直到90年代,《Chinese Characteristics》的翻译才有实质性进展。吴湘川、王清淮,张梦阳、王丽娟先后开展翻译工作,笔者依据的文本是由刘云飞父女合译版本。
纵观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活动历程,可以看出他们对中国人的评介经历了由褒到贬,由片面到比较全面、客观的变化过程。《中国人气质》概括了中国人的26种国民气质:面子情结、节俭持家、勤劳刻苦等。这些词语,不少是关于中国人道德褒贬的评述,那么,在史密斯眼里,中国人道德的优和劣各表现在哪里呢?笔者通过仔细阅读文本,试图做出归纳总结。
1.褒扬的道德表现
第一,勤俭。
勤俭,即勤劳、节俭。在史密斯眼里,“节俭”,意味着持家有道,尤其是如何平衡收支。“节俭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一是控制需求,二是杜绝浪费,再就是尽量的花小钱办大事。无论就这三种方式的哪一种而言,中国人都是非常节俭的。”[3]但史密斯对中国人节俭品格的赞扬又是有保留的,他在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中国人节俭的后果,让西方人难以接受。
而勤劳,又被史密斯定义为“对任何工作都持之以恒的勤勉――即对事情毫不动摇的关注”。[4]并且,他认为中国人不论任何阶层,都在劳动的长度、广度和强度上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勤劳。
第二,孝顺。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孝顺,也是史密斯关注的重点之一。史密斯认为“孝顺的概念主要就是对父母意愿的顺从,就是去满足父母的各种需求和愿望。”[5]他引用各种资料,试图从历史和事实的维度,阐释了中国人以“传宗接代、恪守孝道”为核心的孝道。但他也认为,中国人以祖先膜拜为特征的孝道不仅不针对上帝,而且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让人意识到上帝的存在,有待商榷。
第三,忍耐。
忍耐、坚韧,作为人性格中的优点之一,在史密斯看来,是和中国人另外某些特点密不可分,比如“神经麻木”和“漠视时间”,尤其是“勤劳”。“中华民族的忍耐和坚韧通过勤劳获得了最为显著、最为有力的表现。”[6]行文到此,笔者发现,史密斯在批判中国人近乎迟钝的忍耐力的同时,也预言了一个具有这一品格的民族将拥有一个伟大的未来。
2.批判的道德表现
总的来说,文本对中国人的道德表现肯定少,批评多,在上文所摘引的几个肯定方面外,史密斯认为中国人有漠视时间、漠视准确、盲目排外、同情心缺失等缺点,笔者认为这些批评有些言过其实,整体来看,其批评中肯之处有三方面。
第一,公共意识缺失。
史密斯认为“人人为自己,上帝也为他自己”[7]这句由“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改编成的版本“包含了普通中国人对权力之态度的精髓”。这种道德失范可以从中国的道路状况年久失修,侵占街道,贪占公家便宜、普通市民不问国事等方面予以证明。最后他还提出,中国人在具有公共精神领袖的带领下,也能够分离做出最富有英雄气概的壮举来,这些方面还是切中肯??的。
第二,相互猜疑。
猜疑,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和性格方面的表现,这里笔者将其纳入道德的维度进行考量,主要是因为在史密斯笔下,中国人的相互猜疑心理具有外显的特征,并且已引起了严重了后果,需要从道德层面上定义这种心理。
史密斯认为,中国人的猜疑心理表现在政治、商业、文化、生活等方面。“在中国长期盛行的猜疑之风,引起一个陌生人关注的第一个表现,便是这个帝国无处不在的环城而建的高墙。” 第三,缺乏诚信。
诚信,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品质,在史密斯深入中国的那个时代却是缺乏的。“中国人在公开或私下场合的表现与真正的诚信如此背离,这使得他们的敌人可以抓住这一点,来讽刺他们的表里不一。”[8]史密斯认为,中国人喜欢撒谎,喜欢隐瞒真相,不遵守约定,甚至教导小孩不要做诚信的人等等。似乎,中国人天生就不具备诚信的美德。
鲁迅曾言:“至于攻击中国弱点,则至今为止,大概以史密斯之《中国人气质》为蓝本”,费正清也说:“美国人心目中对中国的映象的幻灭,是由一本读者甚多的著作来加以完成的,即明思溥牧师所著《 中国人的素质》。”作为一部以展示中国人道德性格的代表性著作,虽然有一些实事求是的论述,总体上还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史密斯的这种有所倾向的写作方式是有具体原因的。
一是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立场。史密斯虽然在中国生活了二十余年,对中国人民怀有好感。但他作为美国公理会派遣的传教士,文化根基还是美国的。他观察的视角还是西方的,在中国人面前总有一种文化优越感。特别是将中国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作比较,使得他在面对中国的人和事时难免会有一种文化的偏见和误解。
美国著名文学理论家与批评家萨义德的经典命题“东方主义”也能对传教士的这一写作心态作完美的诠释。萨义德认为“东方主义属于西方建构产物,旨在为东西方建立一个明显的分野,从而突出西方文化的优越性”。[9]这个命题说明了这种文化书写的潜在心理。
二是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史密斯所观察到的中国,处在一个最为贫弱的时代,战争连绵不休,政府昏庸无道,自然灾害连年。这就决定了他接触到的中国人,是同时代生活最为贫困和屈辱的一代人。他们在政治和文化上不自信,在面对外国人时总会有一种排外和抗拒心理。而史密斯作为一个文化征服者,他所依据的观察视野和解读方式必然不会是客观的。
法国形象学家亨利?巴柔的旁白就更会凸显传教士这种文化解读方式的原因:“在个人(一个作者)、集体(一个社会、国家、民族)、半集体(一种思想流派、意见、文学)的层面上,他者形象都无可避免地表现为对他者的否定,而对‘我’及其空间的补充和延长……在演说他者的同时,这个‘我’却趋向于否定他者,从而言说了自我”。[10]
换言之,《中国人的气质》这种以传教士为观察主体的西人研究中国的文章,是以西方标准即自我为原点坐标,预设了其评判标准和框架,定位中国人这个他者的各种道德表现。通过对中国人道德这个“他者”的接触、适应和修正,来突出西方基督教文化即“自我”的优越性。
三是文化隔膜和认识方法问题。史密斯虽然有一定的汉文化基础,但中国文化根基深厚,他所了解的只是皮毛,即使他对中国人的道德观察具有逻辑周密性,但也掩盖不了他对中国人际交往和文化积淀的无知。再者,他以偏概全,以点带面,把一个地区,几个中国人的道德缺失作为是整个中国人的道德考察结果。
传教士笔下的中国人并不是本真的中国人。“当人们观察其他群体的时候,他们的观察方法往往深深根植于他们本有的文化之中,这一点是普遍的,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很自然的。”[11]因此,他们在评判别人的时候就会“烙上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偏见和他们的经历”,这是他们传教策略的需要。
尽管《中国人的气质》由于他者观察的立场,决定其观察世界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一个时代评判中国人道德性格的典型著作,它在中西文化交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西方人了解中国人道德性格的一个窗口,也是中国人道德自省的一面镜子。所以,在百年之后的今天,除了对该著作的适当纠偏外,它仍然是我们观照自我,找回民族自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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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实行反对苏联·亲近帝国主义的政策。1927年底,蒋介石发表谈话,停止对苏贸易,驱逐苏联侨民,宣布与苏联断交。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制造对外“自主”形象;同时也为扩大税源,解决内战军费,在它建立不久,围绕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问题,发起了要求帝国主义支持的“改订新约运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修约外交与改定新约运动的对比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25 年,北京政府在其政治上进入统治末期的同时却在外交上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修约外交”.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奥、中芬条约的签订,上海会审公廨的收回,关税会议的召开及法权调查,对届期条约的修订等。1928 年,蒋介石举行“二次北伐”,通过军事打击、收买分化等手段实现了政权的革故鼎新,推翻北京政府的统治,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为标榜新政权的“革命”与“进步”,南京国民政府上台伊始在外交上宣布以恢复国权为目的,掀起“改定新约运动”,一直持续至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其内容大致包括改订通商条约及关税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改组上海两租界的法院及收回租界及租借地交涉等方面。
学界对北京政府末期的修约外交与南京政府的“改定新约运动”均有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①但因两个政权是以相互敌对的形式实现政权的转换,学界有意或无意地将二者进行了切割,较少将二者作为前后相继的历史场景加以比较和审视,使民国外交史中呈现出“断链”的现象。本文尝试从修约方针、修约手段、修约内容、修约原则四个层面对二者予以比较,进而揭示民国外交的内在延续及中国历届政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进行的努力。
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指导方针是“届期修约”,即双方根据条约中规定的修改时间或条约到期后,双方可以对条约予以修订或废除。规定条约到一定期限后就可进行修改本是列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定的一种利益保护机制,如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之一即为英法借修约时间已到,要求更多侵略权益而未得到清政府满足,进而爆发战争。被侵略的一方也可利用这种机制要求修约,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利益。1925 年,北京政府根据“届期修约”的方针对期满旧约要求一律重新商订新约。如对中比条约,北京政府在照会中指出: “所有该约条款,……均至本届十年期满本年十月二十七日止,一律失效,并应缔结新约。”[1]139在修约交涉过程中,为加快新约的订立,北京政府又向比利时表示“愿从事研究另觅一种能保护比国毫无疑问之利益而又不损及中国正当之权利之‘临时办法'.”[2]1401928 年 7 月 7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发表重订条约宣言:
“( 一) 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即废除,另订新约; ( 二) 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 ( 三) 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3]165其方针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如出一辙,只不过南京国民政府是把“临时办法”事先提出,为自己以后的交涉预留空间。这一指导方针符合通行的国际法法则,对方无法直接拒绝,进而为通过修约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机遇。
无论是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改定新约运动,二者均采用和平的双边谈判方式进行交涉。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即通过谈判、斡旋、调停等外交方法,以及仲裁、司法等法律方法,乃至于借助国际组织解决,而经由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协商解决则为正常的处理国际争端的方法。[4]759之所以采用和平的方法首先是两个政府的实力使然。无论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存在派系纷争,中央权威屡受挑战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孱弱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在外交实践中可能采取的措施。“弱国无外交”固然可以商榷,但弱国外交更困难却是不争的事实。同时,采用谈判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也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因而也是他们的现实选择。
在谈判对象方面,北京政府可谓教训深刻。从巴黎和会开始,北京政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先后经历了一揽子解决、先提原则再个别具体解决、与各国分别谈判三种策略的转换,实践证明,双边谈判的方式最适合。这是因为这种方式具有直接性、灵活性等特点,既便于利用列强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又可避免各国联合反对,易于争取外交主动权,取得更大成效。南京国民政府在“改订新约运动”中完全采用双边谈判的模式正是吸取了北京政府修约外交中的经验和教训。
在修约内容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绝大部分活动都是在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基础上展开的。南京国民政府改约的重头戏之一就是实现关税自主,而北京政府在修约期间也以关税自主交涉为首要目标并筹备召开了关税会议。经北京政府的积极努力,该会议通过了“各缔约国( 中国在外) 兹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之权利,允许解决各该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之关税上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定率条例于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发生效力”[5]94的决议案,这为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奠定了法理基础。加之各国对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已有所准备,故南京国民政府在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后不久,就与有关国家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关税自主。
在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的过程中,北京政府在修约期间已有相当的进展。1926 年底,北京政府外交部表示: “所有该租界行政权,亟应先行收回”,并“派员前往天津将该租界一切详情实地调查,拟俟调查清晰,即由中央会商地方官厅妥商接受办法,订期实行接收”,国务会议对此“决议照办”.[6]966在中方的强硬态度下,1927 年 1 月 12 日,比驻华公使对顾维钧表示: “俟中比议约正式开幕之日,再由比国自动宣布,即交还天津租界主权。”[7]981后因北京政府迅速垮台,比租界的收回暂时被搁置,但收回已是大势所趋。
1929 年 8 月南京政府宣布成功收回天津比租界,实际上是坐享北京政府的修约成果。其他如改组上海两租界法院等活动,北京政府在修约期间都为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只是由南京国民政府代其完成了未尽之功而已。
尽管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修约期间都面临国内局势动荡的局面,但在修约过程中均能坚持一定原则,维护国家权益。①当然,这种维护国家权益的程度在我们今天看来还不能令人满意。以关税自主交涉为例,在《中美关税新约》中,美国一方面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一方面又规定“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家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8]628-629美国此举不仅保住了自己先前的特权,而且成功地将坚持关税特权的责任推给了其他国家,这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关税条约留下了祸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南京国民政府在北京政府基础上做出让步的举措。如在废除治外法权方面,比利时在北京政府修约期间为维持法权也曾向北京政府提出“一俟美英法日本等国与中国订立新约时比国政府对于中国与上述任何一国所定关于法权问题之办法亦予以同样容纳”的建议。北京政府对此表示,如果“各国对于修订条约,设均取同一态度,势有彼此推诿牵掣之弊”,因而对比方的提议“不予容纳”,[9]防止由此而产生的恶性循环。但南京国民政府在“改订新约运动”过程中签订的《中比通商》条款中,却同意了比利时提出的类似要求。曾参与过北京政府中比修约交涉的顾维钧对此协议感到“相当吃惊”,因为“在治外法权这一特殊规定上,上述协议使比利时摆脱了原来的困境。因为无需再为坚持这些特权而承担任何责任,而把这一棘手的问题推给了其他国家”.[10]358另外,在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过程中还有国家通过签订新条约恢复了原来在中国失去的特权的情况,如德国。
以两个政府修约时所面临的国势而论,南京国民政府远优于北京政府,两个政府虽有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权益的共同点,但通盘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政府在这方面的表现其实要优于南京国民政府。何以出现此种情况,颇能让人深思。
1925 年至 1928 年北京政府修约期间,段祺瑞、张作霖虽从法律的角度讲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11]73-75但他们所关注的重点显然在军事。外交在他们的视野中居于次要的地位,他们索性让职业外交官们去处理那些棘手的外交问题,故而在“北京政府时期,职业外交官在外交决策中起了重要作用”.[12]219以顾维钧为代表的一批职业外交家大都具有浓烈的爱国情结,他们较少参与国内政争,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顾维钧曾说: “当办理重要交涉时,唯一影响你的考虑的应当是民族利益,而不是党派和政治利益,更不能考虑个人政治上的得失,因为,如果有了这些考虑,你的外交从民族利益的观点来看就不会成功。你要末是牺牲民族利益实现你的政治野心,要末使谈判完全破裂。”[10]397正是本着这种信念,他们在修约过程中敢于坚持原则,对涉及有关国家民族利益时不轻易让步。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外交完全“党国化”,国民党在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同时也极为关注自身利益,外交政策的制定与施行要受到国民党的利益的极大制约,当二者利益出现冲突时,有可能会出现二者的背离。曾在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担任过要职的顾维钧曾在回忆录中多次对两个政府的外交进行了比较,认为北京政府在对驻外使馆的意见的重视,驻外公使与外交总长的地位等方面均优于南京国民政府。[10]393而且南京国民政府对重大决策决定的手续也“相当繁琐”.[13]55在这种情况下,外交部降为处理具体外交事务的执行机构,外交家不仅不具有决策权,而且正确的意见也往往不被采纳。这种国内政治的变化不能不影响对外交涉中的表现。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政权鼎革是一个经常重现的历史现象。自袁世凯上台建立北洋军阀统治后,北京政府在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方面的对外交涉极为复杂。既有如“二十一条”那样出卖国家主权的行径,也有如顾维钧等在巴黎和会上拒签凡尔赛和约的爱国壮举,因此,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国民党自1927 年清党以后,再次举起“革命”大旗进行二次北伐,进而推翻北京政府,取得全国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新政权为表示自己的“进步”而有意识地突出北京政府的“落后”,这在 20 世纪上半叶以“革命”为时代宠儿的特殊历史场域下更是异常突出。南京国民政府以王正廷的“革命外交”为肇始,掀起“改定新约运动”,正是上述政治逻辑的延伸与发展。
以上述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与南京国民政府改定新约运动相比较,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是北京政府政权的掘墓人,但在外交政策和外交理念方面却是北京政府的继承者。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是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继承和发展,二者修约的方针大体相似; 在修约的方式和手段方面,二者均采用和平的双边谈判方式进行交涉; 修约内容也都以关税自主和撤废法权为主; 都能坚持一定原则,维护国家权益,但北京政府坚持原则方面比南京国民政府做得更好。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其废除不平等条约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自北京政府起,历届政府为废除列强强加在中华民族身上的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在不同的层面上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后来者既需关注政权鼎革过程的种种变化,更应关注其内在的延续与继承,唯此,方能从历史延续中梳理出其发展的脉络。
[1]中比条约交涉文件( 一) [J]. 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二十三号,1926-04-16.
[2]中比条约交涉文件( 一) [J].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二十三号,1926-06-01.
[3]王芸生。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 第八卷[M]. 上海: 三联书店,1982.
[4]周鲠生。 国际法: 下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6.
[5]章伯锋。 北洋军阀: 第 5 卷[M]. 武汉: 武汉出版社,1990.
[6]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卷[G].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7]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卷[G].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8]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三册[M]. 北京: 三联书店,1982.
[9]外交部致比华使照会[G]. 1926-11-6,中比条约交涉文件( 二) [J]. 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二十四号
[10]顾维钧。 顾维钧回忆录: 第一册[M]. 北京: 中华书局,1983.
[11]钱实甫。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上册[M]. 北京:中华书局,1984.
[12]何茂春,师晓霞。 中国历代外交家[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13]顾维钧。 顾维钧回忆录: 第二册[M].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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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投资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行商对外商的欠债问题与政府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鸦片战争前,中国行商对外商的欠债问题是困扰清政府并影响中外关系的重要问题之一。清政府为维护天朝体制,曾采取种种政策措施,积极清偿行商债务,但成效甚微。第一次鸦片战争是清政府政策转变的起点,在被迫接受英国“官偿商欠”的要求后,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成为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以往学界对鸦片战争前的商欠较为关注,郭卫东、章文钦、王巨新等人的论着都在一定程度上探讨过行商欠债的缘由、影响、解决方式等问题。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清偿民间涉外债务的政策之演变,探讨行商联保制失败的原因和清政府商欠“官为代追,不为赔偿”政策的确立及其对近代中国的深远影响。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政策,中国同外国的贸易均由行商负责,即所谓的行商制度。这一制度曾是中外矛盾的焦点之一,除了行商对贸易的垄断外,行商欠债问题也时常招致外商的责难。行商对外国商人的欠债,清代文献称为“商欠”或“夷欠”.商欠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它跟中外贸易的方式有关。鸦片战争前,清代的对外贸易主要实行以货易货,外商在同行商交易时,将外国货品在行商当中按额分配,但当时英国毛织品等外国商品在中国并没有什么市场需求,行商代销的货物往往不能及时售完,只能等到下次外国商船来华之时,再行结账,以致“不能年清年款”,①若有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无法偿还货款,造成商欠。其次,商欠也跟中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关。18 世纪下半叶到 19 世纪 30 年代,中外贸易不断增长。
随着贸易的发展,行商普遍出现资本匮乏,不得不向外商借贷,而此项借款实际上属于高利贷性质,年复一年,本息越来越重,以致不能偿还。此外,清朝官吏对行商的勒索等也是造成商欠的重要因素。广东地方政府每年都要以进贡为名命令行商采办西洋奇巧物件,各种名目的捐款也层出不穷,行商受累非浅。由于商欠问题“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因而清政府极为重视。
最初,清政府对商欠的清偿政策是查抄破产行商的家产,估变抵偿。清政府办理的第一件商欠案是“资元行”商黎光华案。1759 年 6 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汉文翻译洪仁辉(James Flint)不顾清政府的禁令,直奔天津,向朝廷告御状,其控诉的内容之一就是“资元行”商人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白银6 万余两,黎光华之子黎兆魁,借口父亲已故,不肯偿还。①乾隆皇帝立刻派人赴广东办理,在调查属实后,谕令没收“资元行”原有财产,按股匀还。②洪仁辉事件亦引起了清政府对行商欠债的警觉。为防止涉外债务的再次发生,清政府严禁行商向外商借贷,违者没收所借之银,并发配充军。但是,18世纪后期,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行商赊欠外商的货款越来越多,再加上清政府对行商的勒索有增无减,行商经常因为经济困难而不得不暗地里向外商借贷。
商欠非但没有根绝,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1779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主要注意办理的就是解决中国人的债务问题。这一年核准担任行商的共有8人,全部都有对英商的欠款,有4位已陷入严重困境,其中求官已完全破产,球秀本季度若无法清理那几位与他来往的散商船船长的债务也会全部破产,昭官欠债约 222000 元,瑛秀欠债,根据他自己的账目,将达 1000000 元。③在商欠案的办理中,清政府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大多数破产行商都无法清偿债务,他们的家产根本不足以抵债。1776 年的倪宏文案首先暴露了这个问题。该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向清政府控告丰进行商倪宏文拖欠货款 11726 两。清政府将倪宏文发配伊犁充军,其所欠债务令其亲属代赔。但倪宏文的亲属亦无法筹措到足够的银两偿付外债。清政府素以天朝大国自居,视其他国家和民族为蛮夷,并以“怀柔远人”之道维护其天朝体制。
因此,乾隆皇帝认为,欠外商的债一定要还,“中国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令其感而生畏”。④否则将有失天朝威严,贻笑于外夷。出于这一考虑,他谕令,倪宏文欠外商债务中不足赔补的部分由广东地方官“于养廉内按数摊赔”,“其各员所赔之数,俟倪宏文名下追出抵还”⑤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商欠,清政府不可能总是由官员垫款赔偿。行商无法偿付的外债到底该如何解决呢?1780 年广东发生大规模商欠危机,8家行商中有4 家欠下英商债务,其中行商颜时瑛、张天球积欠英国港脚商人本利100 多万两,二人房屋财产查封估变仍不足赔补。审理此案的两广总督巴延三、粤海关监督图明阿向朝廷奏请:“不敷银两,着落联名具保商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清还。”
清廷依议,并援以为例,在此后的商欠案中实行保商摊还债务的制度,令行商相互担保,遇有行商破产亏损、不足赔补外债时,由互保各行商摊赔,分期清偿。承保行商摊赔的银两大部分是从行用中拨付的。行用最初是外商“给洋行商人之辛工”.⑦在 1780 年的颜、张欠债案中,联名具保的 6家行商曾为摊赔一事呈递禀折,其中写道:各行与夷人交易,所得行用,原系行中火足家口养赡之需……情愿将各行每年所得行用,尽数归入公所,存贮公柜,先尽代赔夷欠及公费,所有剩余,再行按股均分,交回各行,以为行中火足之用。
⑧同一年,经巡抚李湖奏准,清政府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行用,作为公行基金,以“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⑨此后,随着商欠案的不断发生,行用成为应付赔补对外债务的基本手段之一。后来行用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数目不断增加。到嘉庆六年(1801 年)除了英国进口的毛织品、印花布和铁外,其他进出口货物一律征收行用:按照已订的价格,从价值百抽三,有特殊需要时,竟增至值百抽四,抽五,乃至抽六。⑩但是,行用在管理和使用上都是非常不规范的。行用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行商领袖手里,其如何征收,如何使用等各种事项,外人无法知道详情:即便对于那些交款的人,也是一桩神秘的事情,他们中间,除了两三个地位高的行商外,都不许查看账簿。
由于管理的不透明,行用被挪用的情况非常严重,小到给海关监督和各级官吏的送礼,大到修治黄河、报效皇帝、提供军需等。行用实际上成了清政府勒索行商的又一途径。19 世纪初年,破产的行商越来越多,为防止行商破产后的涉外债务纠纷,清政府进一步实行总商制度和行商联保制度。嘉庆十八年粤海关监督德庆向清廷奏请:“于各洋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饬令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价归其划定。②此举主要是防止行商为争揽生意,与外商私自议价,造成日后亏折。与此同时,清政府提高了新行商选任的担保要求。最初,新选任的行商只需一二名行商承保,后来保商数目不断增加,1780 年颜、张案中联名具保的行商有 6 家,此时则要求新任行商必须由总商负责,且由全体行商共同作保。行商联保制实际上是让行商对自己和同行的营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对行商来说无疑又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它并没能真正解决商欠赔补问题,反而使更多的行商受到牵连,破产倒闭。到嘉庆十九年,行商破产的人数越来越多,商欠越来越严重。据两广总督蒋攸 奏报:(广州)近来充当洋商者共有十人,实在赀财素裕者不过三四家,其余虽皆有同商互保承充,而本非殷实,不过图得行规,承充后又不善经理,无处揭借,不能不欠夷人之账……迨至积欠愈多,不敷挪掩,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
他指出,若不及时清理,恐积重难返。③此后,行商的地位每况愈下,至道光九年(1829 年)十三行仅存怡和行等七家,“其余六家或因不善经营,或因资本消乏,陆续闭歇”.粤海关不得不奏请朝廷放弃要求行商联名保结的规定。清廷依议,准许身家殷实的商人,自行呈请充当行商:暂行试办一二年,果能贸易公平,夷商信服,交纳饷项不致亏短,即照旧例,一二商取保着充。其总散各商联名保结之例,着即停止。④充当行商的条件放宽、联行保结停止以后,行商人数一下子多了起来,其中不乏投机趋利的商人,这给清政府的管理造成了难度。道光十七年经两广总督邓廷桢、粤海关监督文祥奏准,清廷恢复了十三行的限制和行商联保的旧例:
嗣后十三行洋商遇有歇业,或缘事黜退者,方准随时招补,此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亦不必限年试办,徒致有名无实。其承商之时,仍请复归联保旧例,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着充。清政府认为,如此则“充商者必挟重赀,责有攸归”,保举者也必然尽力核实,既“裕饷课”,又“杜朋奸”.⑤但就在同一年,大规模爆发的商欠案不仅使清政府的如意算盘落空,整个行商制度也面临着崩溃的危机。
从查封变卖家产抵欠,到官员垫付不足之欠款,再到保商摊赔,最后实行行商联保制度,清政府对于行商涉外债务的清偿可谓不遗余力,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837 年,就在清政府恢复行商联保的时候,这一制度却迅速宣告了它的失败。其失败的原因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
就内部而言,这一制度并没有消除造成商欠的种种因素,其强加给行商的无限连带责任,反而增加了行商破产的风险,而最重要的是,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中外经济交往的需要,这也是商欠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的根源所在。19世纪 30 年代是中外贸易大发展的时期,1834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被取消,中国贸易向一切自由商人开放,中英贸易迅猛增长。1834 年英国对华出口值由 1832 年的545656 英镑上升到 845192 英镑,1835 和 1836 年更是超过了 100 万英镑。⑥在中国的英国商行也从1833年的 66 家增加到 1837 年的 156 家。⑦但是,与中外贸易的发展相对应的却是清政府对行商限制的加强,以及中国行商制度的停滞。
广州行商的数量 1830-1835 年都维持在 10 家,1836 年和1838 年为 11 家,最多的 1837 年也仅 13 家。①数目的相对固定和缺乏弹性使行商制度不能适应对外贸易的突发性增长。很多行商因贸易规模的骤然扩大而资本匮乏,终于在 19 世纪 30 年代后期爆发了大宗商欠案。1837年初广州的 13 家行商中有三至四家公开承认无力偿还欠款,这些行商的总债务达到300万元,外加 75 万元的欠税。其中兴泰行正式宣布破产,据公行和外商共同成立的清偿委员会估算,除尚有争议的部分外,该行的债款已达到 2261439 元。②如此巨额的债务,由其他区区几家行商摊还,其负担和难度可想而知。实际上,当时的行商也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摊赔数目,他们自己大多数都已陷入贫乏状态。1837 年英国鸦片商人查顿谈到行商的处境时说:
近来没有一家行商不负债,除去浩官和潘启官之外,现在没有一家行商有二万元。如果我们挤倒一家,我们就可以挤倒全体;如果我们真把全体挤倒,海关监督就会很快地再增加六家或八家,并为这项特权向每家索取四万两银子。这些新设行号自然是一些既无财产又无品德的人,要不了几年就会倒歇的。这是一幅阴暗的图画,然而是真实的景象。③在这种情况下,行商联保制对于外债的清偿能有多大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就外部来说,鸦片战争前,行商联保摊还债务的制度也已经因外商的强烈反对而难于实施。1837年商欠案发生以后,清政府本打算按照惯例,由保商与外商交涉,以行商摊分的方式逐年偿还。但是,英国商人却不同意按惯例办事,理由是:其一,此次商欠案不同于公司时代的商欠案,这些债务“完全是产生于实际的交易活动”,而在公司时代,相当一部分行商欠债是公司提供的借款。
其二,他们不能接受分期摊还的赔付方式,认为“第一次在自由贸易体制下解决债务纠纷就建立一种拖延支付的先例是不得当的”,他们希望尽快解决所有破产行商的债务问题,以便“将未来的贸易置于更加安全的制度之上”.为此,1838 年 3 月 21 日英国在华 21 家洋行联名向英国政府递交请愿书,控诉其“合法贸易中所有主要商品的交易都被限于约 12 家行商或保商”,而他们无法弄清这些商行的资格、资金、信誉等方面的信息,为了将来的贸易更为安全,他们希望政府关注商人的利益,对中国行商的欠债问题进行“强有力的干预”.④这是在华英商第一次郑重其事地上书政府要求解决商欠问题。中英商业债务冲突的激化表明中国行商制度不能适应英国自由主义商业扩张的危机,英商拒绝按惯例处理则表明行商联保制度下的外债处理方式已不被外人所认可,它不但无法化解这一危机,在当时的情况下反而扩大了双方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英国武力侵华的借口之一。
既然英商不接受行商摊赔的处理方式,那么商欠该如何解决呢?英国国内与对华贸易有关的商业利益集团提出了向中国政府索赔的要求。1839 年 8 月林则徐禁烟的消息传到伦敦后,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多次派出代表与英国首相巴麦尊会谈,并于 11 月 2 日以协会委员会的名义致函巴麦尊,提出与中国签订一个通商条约,迫使中国人接受他们的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在广州或上述港口,普遍地和中国本地人维持商务关系”.协会表示:极其强烈地反对限制商务只和某些行商交易,但是如果要这样限制,那么,中国政府就应该是他们所选出来的行商的债务担保人。⑤巴麦尊勋爵向商界代表保证,“将来的贸易问题,已在政府严重考虑之中”,他“没有任何诺言”,“也没有用过’武装力量‘这样字眼”,但他表示:
愿意商人对这个问题表示意见,普遍地并相当详细地说明应该达到哪些目的。政府是要努力从中国政府手里求达这些目的的。⑥11 月 4 日,在协会委员会递上要求与中国签订通商条约的信函两天后,巴麦尊即向义律发出了第1 号秘密训令,以此信中罗列的特权要求为蓝本提出了与清政府谈判的条约草案。除了工商业资产阶级以外,英国对华鸦片走私商们也向政府提出了行商欠债问题。1840 年 2 月 4 日,当中英矛盾激化,鸦片战争迫在眉睫的时候,英国着名的鸦片走私商人查顿与巴麦尊会谈,提醒他注意行商拖欠英商的债务问题,强调还未清还的欠款“到谈判条约时,必须考虑到”.①正是在英国商业利益集团的推动下,英国发动了武力侵华的战争,并以强力手段要求中国政府负责赔偿行商的债务。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1840 年 8 月 19 日英方全权大臣懿律向清政府递交了《巴麦尊致中国皇帝钦命宰相书》。该文件绝大部分内容是指控林则徐的禁烟活动,最后开列了英国索要的五条要求:赔偿烟价、官员平移往来、割让岛屿、偿付商欠、赔偿军费。对于偿付商欠一条,英方的解释是清政府一直强迫英商把货物卖给行商,因而应对行商所欠的债务“负有责任”.②当时,清政府认为,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仅为通商而已,于是将传统的驭夷之术---“贸易羁縻”作为对英交涉的主要策略。但在战争期间,清政府的“贸易羁縻”仅仅只是意味着恢复同英国的贸易,而不是接受英国提出的要求。
道光帝将英方照会的内容理解为“诉冤乞恩两大端”,③前面对林则徐的指控为“诉冤”,后面提出的各项要求为“乞恩”.道光帝的态度是申冤没有问题,至于施恩却不能够轻易开此先例,以致破坏体制。关于商欠一项,道光帝在 8 月 20 日给钦差大臣琦善等人的上谕中表示:通商乃是两相情愿的事,所欠债务“应自为清理”,朝廷不予过问。④后来,在新一轮战争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与英方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该条约第五条规定: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⑤清政府虽然答应以300 万元作为赔偿商欠之用,但实际上,这笔商欠并不是真正的“官为偿还”,而依然是按照行商联保的机制,由行商摊还。
《南京条约》签订以后,1842 年 10 月 17 日,道光帝谕令钦差大臣伊里布和广东督抚及粤海关:严催各商,将所欠该夷银两,务于明年五月内备齐,无误六月交兑之期。⑥伊里布抵粤后,不敢怠慢,马上令广州知府易长华召见总行商伍绍荣等,要求行商们“取具结状,限于六月内扫数清交。⑦《南京条约》的商欠赔款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行用,美国学者马士估计数目大概为134万,但对于300万元的巨额赔款来说,行用显然是不够的,其他大部分仍由行商分摊,分摊数额如下:怡和行伍绍荣 100 万,孚泰行易元昌 9 万,广利行卢继光 6万,同孚行潘绍光 13 万,天宝行梁承禧 7 万,同顺行吴天垣 10 万,东兴行谢有仁 10 万,仁和行潘文海7万,中和行潘文涛 2 万,顺泰行马佐良 2 万,共计 166 万元。⑧清朝档案记载另有50 万元提前支付,但支付者是谁,不太清楚。⑨从统计看,行商们分摊的赔款不在少数。当时的行商大多数资本薄弱,有的已经陷入困顿之中,他们何以短期内能够筹措如此巨款,担负摊还的责任?郭卫东先生在伦敦英国国家档案局收藏的《清代广东省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奕山、隆庆、杨芳等人向朝廷呈递的联名奏折,上面写道:据原商伍秉鉴等禀称:前与英夷交易,积有夷欠,曾与议明,分年归款,自十九年停止。
英夷贸易至今未能归结。兹蒙饬令查明,迅速清理商欠,岂敢稍事推延。除商等自行极力筹措外,尚不敷银二百八十万两。时既仓促,且茶丝各商俱已迁避。一时无可借贷,仰恳将库存款内拨借二百八十万两,由商等俱领,以清夷欠。分作四年在各行生意估价行用内按数摊出,将现借之项全数归补等语。
奴才等再四思维,此项虽由商欠,而目下关系夷情,万一稍有差失,所关匪细,不如准洋商借领,按年补还,终归有着。是以不揣冒昧,一面奏闻,一面先为垫借,欠项即清,庶夷人无可藉口。除另行咨明户部外,奴才等谨附片俱奏伏乞。①这说明,赔偿英方的商欠,除行商典家当产筹措之外,绝大部分最终是行商向政府借贷的,对外的私人债务转而变成了对内的公款欠项。对行商们来说,摊还商欠是原来行商制度和联保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南京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行商制度予以废除,行商们享有的特权也不复存在。行商们曾试图以此为由请求广东政府减免偿还商欠时所借的公款,但遭到严厉拒绝,广东政府甚至还向这些旧行商们加收了高额利息和其他报效费,使 280 万两的借款摇身变成了 400 万两,折算后亦有近 300 万两。②此项借款,直到 1849 年,由旧行商伍怡和与卢广利等向粤督徐广缙奏请在出口茶叶中征收”茶用银“予以归补,才最终了结。
1843 年 7 月 23 日,清政府按照条约规定将商欠 300 万元交付英国驻广州领事。对清政府来说,这是一次痛苦的经历,它既无法平静地接受”官偿商欠“的要求,也不得不慎重考虑将来民间涉外债务的赔偿政策问题。早在 1842 年 8 月条约谈判期间,当道光帝收到条约初定的奏报后,表示:为了不”贻忧于日后“,”所商各条内尚有应行筹酌之处“,其中借词索欠一节,仍须宛转晓谕,英国与中国通商已有200 年,一向友好相处:从前货物交易,银钱往来,俱系由洋商与汝等自行经理,我国官员向不过问。且此中贸易曲折,价值低昂,甚为琐屑,况各国言语不通,断非地方官所能经理。
嗣后各处通商自应仍照旧章,毋庸更改。倘该商有格外苛求,过于克扣之处,不妨向粤海关监督说明,必将该商惩处,断不姑容。所称商欠一节。除三百万元由广东查明商欠追还外,其余断难官为保交。③8 月 27 日上谕到达钦差大臣耆英手中,但此时条约条款已正式形成,只等8月 29 日举行签字仪式。耆英接奉上谕后,立即又派咸龄、黄恩彤等将朝廷之意转告英方,英方回复:商欠一节,广东洋行积欠英国银两甚多,”今止以洋银三百万圆为断,此外不敢求官为保交“.至于以后通商各事宜,的确非常琐屑,”亦不敢求官为经理“.”惟在广东贸易以来,深受洋行 削,以后情愿自投行商交易,按例输税,免致暗被侵渔“.④但当时条约中并没有载入这一规定。鉴于条约内容已基本确定,无法”添注“和修改。于是耆英等人只好将道光帝指示的商欠连同其他各项事宜放在善后处理,这便是江南善后谈判的由来。
1842年 9 月 1 日,清政府在南京前线的钦差大臣耆英、乍浦副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向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发出正式谈判照会,列举了中方希望交涉的12项内容,其中第二项为:粤东洋行商欠,除定明三百万两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在议定,无论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但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欠账等事,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对于这一条,英方没有提出异议,璞鼎查表示,既然以后自由通商,其利与害:各为自取,若有欠账告案,即 由管事官说明,由地方官着追,万不可再求官为偿还,所议甚属义理。⑤随后签订的中英《江南善后章程》第一条规定:广东洋行商欠,除议定三百万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经议明,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拖欠,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①但是,道光帝不同意商欠”官为着追“,坚持由商人自行清理,”地方官概不与闻“.1842 年 9 月26 日,他谕令耆英等人”应行筹议事宜“,”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滋后患“.并强调”该夷通商,嗣后若有欠项,由管事官呈明内地官着追一节,断不可行“.理由是:内地居民与该夷贸易日久,难保无拖欠情节,地方官既未经手交易,日后又安能代为追欠?况一经允许,遇有无着欠项,势必哓哓具禀,地方官事务甚繁,何暇办理此事?且该夷稍不如意,将借口追欠不力,另启衅端,不可不预为筹及。②可见,道光帝主要是担心商欠”官为着追“会增添地方官的麻烦,也深恐日后英人以”追欠不力“为借口,挑起事端。
耆英在回奏中表达了三层意思:其一,华民与英人”交涉狱讼“之事,已经议明,不好将欠债”剔出另议“;其二,内地民人良莠不齐,如果官府不予管理,一些贪婪之辈必然欺诈外夷,积欠债款,夷人则势必以领事为恃,任意追索,内地官员碍于条约,”转难过问“;其三,如果欠债”莠民“潜逃,夷人索讨无着,也必然找中国官府查缉,”若任其逃脱无获,该夷得所借口,易启事端“.③道光帝三思之后,接受了耆英的意见。1842 年 10 月,当钦差大臣伊里布等人赴粤谈判税则等事项时,道光帝指示”其嗣后商欠亦不求官为代还一层,俟伊里布到粤时,再与要约切实,免致日后借口启衅。“④后来又一再叮嘱此事。
可见,清政府一边在筹措赔款,一边则在谋划新的民间涉外债务赔偿政策。按照道光帝的指示,伊里布等人在与英国签订的善后条约中正式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1843 年 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规定: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⑤同时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五条再次强调: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账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⑥相比《江南善后章程》,《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关于商欠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它们不仅申明了商欠”官不为偿“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官为着追“的条件,即证据确凿,欠债之人没有死亡或逃匿无踪。《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对英商欠华商之债作了同等的规定,要求双方都要秉公处理,代为追偿。这对维护华商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1858 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方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该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⑦”
认真严拿追缴“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强了中英双方对民间欠债者的追偿责任。继英国与中国确定了民间涉外债务的清偿制度以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等亦在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中对民间债务作出了与中英条约相似的规定,强调双方官员对民间债务应认真代为催缴、严拿追还,但均不能官为赔偿。只有俄国比较特殊。1851 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①但是后来,考虑到双方贸易的实际,1860 年中俄《北京续增条约》对旧规作了变更,准许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随便买卖,”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账,俱可“.对于两国商人因买卖或赊欠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双方议定:
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②综上所述,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为维护天朝体制,对行商欠外商的债务积极予以清偿,但由于其采取的政策措施未触及造成商欠的根源而不见成效。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在英国坚船利炮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官偿商欠“.但随后的《南京条约》善后谈判中,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
清政府的这一政策对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西方国家对华侵略的扩大和中国市场的开放,民间欠债问题层出不穷。在一些重大的债务纠纷中,西方列强曾试图胁迫中国政府偿付民间债务,均因条约的约束而未得逞。如,19 世纪 80 年代末,美国旗昌洋行控告买办陈守礼欺诈亏空的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美国领事和商人不予合作,案件迁延不决。美国公使指责清政府办案不力,要求向中国政府取偿。③清政府义正词严地辩驳,按照条约只能让地方官尽力严追欠款,没有直接向中国取赔之理。
④最后,有关方面通过劝说旗昌洋行折让而使案件得以了结。清末民初,天津德商志诚洋行向华商李春华追索运货亏损的案件,因华商无力赔补,双方官员意见不一,前后拖延九年之久,德国公使以中方办事不力,向民国政府索赔。外交部亦据理力驳,声明此事中国官员”按法办事,并无办理未善之处,该洋行所称由政府赔偿一万五千两,本部断难承认“.⑤中国政府的这一政策立场是值得肯定的,它维护了国家的权威和利益。但是,由于债务问题的复杂性、近代中国政治形势的内焦外困,以及中国政府的衰败无能,民间债务”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政策也曾受到冲击和挑战。最典型的例子是清季上海橡皮风潮中,道台蔡乃煌向外国银行借款,偿付正元、谦余、兆康三大钱庄欠外商的债务。此事曾在国内外引发一场重大风波。
国际上,英国公使要求援例清偿其他各庄对洋商的欠款。国内,舆论纷纷指责蔡乃煌不应以官方名义借款偿还商欠。江苏咨议局和资政院还特意就此提出质询案,认定蔡乃煌息借洋款代偿商欠属于违法行为。资政院甚至奏请朝廷:饬下两江总督张人骏将第一次所借外债代还洋款者,应令其如数担偿,决不能由国家与人民担其责任,以符约章,而塞祸源。⑥可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官偿商债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它也许能暂时解决一个问题,但会引发更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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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清政府修订法律是中国近代史和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由于其修订法律的原因涉及内容较多,加之当时国际国内形势复杂,故历来史家对此评说不一。本文拟对此作一浅要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要求改革维新的戊戌变法被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血腥镇压了,当时的顽固守旧派是站在“仇视一切改革的立场”。不足四年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慈禧太后却发布上谕,要求对“祖宗之法”——《大清律例》进行“增改”[1]。短短几年,顽固守旧派对待改革维新的态度迥异,表面看来,似乎是有些突然,但详加研究,其实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
鸦片战争前夕,“随着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商业活动已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2]。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海禁大开,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长期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随之获得长足发展。据统计,“1895年民族资本总额为二千四百二十一万四千元,到1911年增加到一亿三千二百余万元,增加了三倍多”[3]。正如毛泽东所说,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不仅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起了解体的作用,同时又给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4]。
庚子赔款,其庞大的数额给国库已空虚的清政府带来了严重经济危机,这迫使清政府将“重农抑商”经济政策转向了农工商并举,相应地要求在经济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需要。以商部的设立为标志,清末重商主义政策开始全面实施 。随着晚清经济政策的改变以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统治阶级也逐渐意识到制定有关经济法规的重要性。1902年3月,清廷发布的上谕称:“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5],从而谕令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督抚大员“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侯简派,开馆编纂”[6]。
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加深,尤其是《辛丑条约》的签定,外国列强对我国矿山、铁路垂涎三尺,屡屡索要和侵夺。清统治集团中一部分有识之士如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等认为,“(列强)知我于此等事务,尚无定章,外国情势,未能尽悉,乘机愚我,攘我利权”,欲筹挽救办法,只有“访聘著名律师,采取各国办法,秉公妥订矿路划一章程”,以使“华洋商人一律均沾”[7]。
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步步深入,导致中国社会再次出现“银贵钱贱”的严重现象。广大贫苦民众等被压迫阶级的贫困和灾难开始超乎寻常的加剧,而旧法律上的弊端,则加深了人民的苦难,人民已无法照旧生活下去。
早在道光二十五年,清户部就在“奏议银钱出纳章程”中指出,由于银价过昂,而使“关税”、“盐课”、“捐输”都发生困难,甚至还因加征而激起官民对抗,“如湖南湖北之耒阳、崇阳,及近日福建之台湾,浙江之奉化,百姓滋事,皆因州县征收加重所致”[8]。咸丰元年曾国藩奏折中也说,“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而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9]。广大农民生活正日益穷困,阶级矛盾开始极度尖锐。
而此时,法律上的不合理条款与规定,致使民众对清政府更为反感。如:“在清初的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种种特权,如旗人犯罪免发遣、免刺字,可减等”[10]。旗人明显的特权地位受到了汉人的怨恨与不满,尤其是1905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后,满汉相仇更为明显,这很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一月,刑部核议大员赵尔巽仅就满汉流放远近、年限长短不同导致后果而上奏朝廷说,尤其汉人“军流徒犯”,“配逃日众,法制几成虚设”[11],倘不“洞明积弊,损益因时”,“仍不思变通”,任由下去,则“隐患潜滋,贫弱愈甚”[12],岌岌可危的封建政权,随时可能陷于混乱。
旧律例文字表述的晦涩难懂更是给污吏压民提供了方便。在当时,即使 “知法律者”胥吏,也不能尽懂旧律的所有内容与涵义,只有“刑名专家”才能明了律意,而这些专家,却“上以助官广通声气,下以助官压抑平民。颠倒黑白,淆乱是非,任上下其手而莫能禁止”[13]。这进一步恶化了阶级矛盾,更加迫切地需要律例行文与体例皆简单明了的律法。因为只有“明了浅易”的律法出台,并在全国、在民众间真正推广、施行,使“村夫野老聚首闲谈,亦知某事为犯何律,某事为例所不禁”,才能让“差役不敢以无罪相欺,官府不敢以非理相难,势豪土棍不敢视为蠢陋而鱼肉之”[14]。
此外,法律的执行过程也对清廷统治不利。清统治者中的一些人士认为,“中国幼年犯罪,向分七岁、十岁、十五岁为三等”,“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熏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主张对一般犯罪,尤其青少年罪犯,要仿西国,改良监狱,行惩治教育,即“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所谓惩治教育,“始行之于德国,管理之法略同监狱,实参以公同学校之名义,一名强迫教育”。英国一直“励行不懈,颇著成绩”[15]。同时,对重犯、死囚,也需要科学地执行处决。中国历来的统治者都是让重犯、死囚游街示众,公而正法,目的在于“杜其残忍之端,而导之于仁爱之路” [16],而近时这种行刑效果却不仅未能达到其目的,有时却正好相反。因为虽将重犯、死囚“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但罪犯之恶行却“未得众弃之本旨”,“且稔恶之徒,愍不畏死,刀锯斧钺,视为故常,甚至临市之时,谩骂高歌,意态自若,转使莠民感于气类,愈长其凶暴之风。常人习于见闻,亦渐流为惨刻之行。此非独法久生玩,威渎不行,实与斯民心性相关,有妨于教育者也”[17]。尤其在当时被处决、重判的犯人当中有着不少爱国或反封建先进人士,其视死如归、大无畏斗争精神与英雄面貌,为百姓所景仰,其临刑的豪言壮举虽有助于民心与社会进步,但显然不利于清封建王朝的统治。
故而有人认为“近年以来,都下每值决囚之际,不独民人任意喧呼拥挤,即外人亦诧为奇事,升屋聚观,偶语私议,摄影而去”。这“即属有乖政体,并恐别酿事端。此又周防不密,未可忽略者也”。而“查东西各国刑律,死刑有密行、公行之分”,“其行刑之所,或在监狱一隅,或别择障围之地”,“其制颇可采择”[18]。
阶级矛盾的激化,致使清末修律之前,中国的农民起义及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频繁发生。而中国当时的旧律所实行比附定罪与三权不分的原则,使得“死生罔由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的情况严重,这则更加剧了人民的不满情绪。因为历来“人之严酷慈祥,各随禀赋而异”,若“律无正条而任其比附”,则必然致使“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法”[19],将严重影响到法律行使的准确、统一。正是这种不合理原则的实行,才导致了部分清正廉明的官吏不知以何标准去统一“定刑量刑”;也使得大批官吏营私舞弊,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使当时的法律执行掺入了过多的人为因素与感情成分。至于清末旧律行政、司法、立法三权混淆,使得“酷吏之严刑峻法,每锻炼周内入狱,以矜其能,论者又恶其不仁。然此非独其人之过,盖以一身兼行政、司法,适足以为酷吏之藉也”[20]。
从上可见,旧律实在是“为其压制社会之意多,而监督官府之意少。举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权,尽握于一二人之手。据上流者惟所欲为,莫敢谁何”[21]。正是由于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才使不法官吏得以作威作福,为害百姓。“况定例之旨(即比附定罪),与立宪尤为抵捂,立宪之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峙,若许署法者以类似之文致人于罚,是司法而兼立法矣”[22]。行政、司法、立法三权的混淆不分,导致了地方官吏的专权,为广大民众所厌弃。
1851年,在政治、经济、法律状况皆发生变化而迫切需要调整而未调整的情况下,阶级斗争迅速恶化并引发了太平天国运动。这场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势力,其颁布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法令也极大地冲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秩序与统治权威。1894年,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建立了“兴中会”,随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武装起义,革命党人的声势也日益壮大。1898年,维新派登上历史舞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戊戌维新运动。1900年,席卷全国的义和团运动扫荡了祖国大地,沉重打击和孤立了清王朝,削弱了清政府的统治力量,打乱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因为凡是义和团活跃地区,“官吏熟视之,而莫敢谁何,纪纲法度,荡然无存”[23]。特别是那些“羽翼洋人,趋炎附势”的卖国求索和投机钻营的官吏,在义和团运动中皆受到了严厉惩罚,有的被义和团处死。这就存在了大片因义和团破坏而需重建“纪纲法度”的地区,一方面这些地区呼唤着新律例重建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又为新律例提供了许多“试验田”,即实行新律例的地区与空间。与此同时,清廷上下非常震惊,也纷纷寻求“杜绝乱源”的办法。于是“变革政体,实行立宪”的呼声迅速高涨,“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所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24]。
经过义和团运动的猛烈冲击,清王朝已难以照旧维护其反动统治秩序。为了维系人心,更为了继续维护其封建统治,清政府必然要寻求新的自救道路,这可以说是清王朝之所以发动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原因。
资本主义的在华发展,必然地引起了中国当时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动,遂出现了中国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新兴的中国资产阶级要求营造一种合适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政府不仅在政策上,而且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民族资产阶级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甲午以前,民间资本企业始终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甲午战后,民族资本在新式工矿企业和近代交通、通讯以及金融保险等业都有了长足发展,但工商业者仍然未能在法律上获得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独立人格和有利于从事近代工商业的权利,加之社会上各种传统陋习的桎梏与层层封建势力的刁难,都使得工商业者举步维艰。“激励工艺,反为行规压制;制造新颖,指为搀夺;工厂女工,诬为藏垢纳污;土货仿照洋式,捏为妨碍厘规”[25]。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实力薄弱的工商业者在与外国的竞争中,既得不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又无法洞悉世界各国律法通例为自己辩护,只得忍受外商欺诈侵吞之苦。因而提高商人即新兴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通过经济立法来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迫切要求。
至于以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破产中小商人等为基础的劳动群众,其对地主、坊主、行帮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也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权利。即使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奴婢和贱民,对于人身自由的渴望和斗争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以说整个社会无论是新产生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还是原有的农、工、商阶层都迫切要求确认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成为了推动清末修律的强大社会动力。
清末出现的这种社会政治经济遽变,已超出了旧有律例即《大清律例》的调整范畴和机能运行,它强烈呼唤新律例,尤其是经济律法的出台。
1901年1月,流亡西安的慈禧遂下诏变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 [26],“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27],即同意并宣布对旧律例进行修订。稍后,在政治改革上,清政府整修内政、裁撤冗员、清除腐败、剔除积弊等;在法制领域里,对旧有《大清律例》进行了一些删改、完善工作。
[1]《清德宗实录》卷495。
[2]宁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集,第316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2辑下册,第649页,科学出版社1957版。
[4]《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20~621页,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二版。
[5][6]《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4833页。
[7]同上,总第4803页。
[8]中国史学会主编:《奏议银钱出纳章程》,《鸦片战争》第4册,第304页,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
[9]曾国藩:《备陈民间疾苦疏》“咸丰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一。
[10]《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郑秦/历史档案1988年3期130页。
[11]《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4967页。
[12]同上,总第4970页。
[13][14][21]闵暗:《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遍教国民论》,《东方杂志》第2卷,第12号,第223页、第224页、第221页。
[1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1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册,总第2060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17][18]同上,总第2061页。
[19][22][20]《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8页、第876页。
[23]劳乃宣辑:《拳案杂存》,《义和团》第4册,第451页,神州国光社1951年版。
[2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页。
[25]《广东总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
[26][27]《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第4601页、总第46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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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缠足运动”指的是女子为摆脱封建束缚,抵制缠足的行动。 缠足,又称裹足,粤语俗称紥脚,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对女子自幼儿期时以布紧缠双足,使足骨变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强行走的做法。古时以女子小脚为美,但自清朝末期起,民众开始普遍认为是对妇女的一种压制手段,此习俗逐渐消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反缠足运动中女性矛盾心理的成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反缠足运动中女性矛盾心理的成因全文如下:
"缠足"源于五代,在中国风行了近千年,是中国特有之俗。
缠足既戕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又束缚了女性的行动自由。鸦片战争后,在西风东渐、民族危机不断加深的影响下,晚清时期兴起了"反缠足运动".因为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时代特性,在晚清时期的反缠足运动中,有的女性实现了不缠足,有的女性则固守缠足之俗,也有女性在缠足与不缠足之间徘徊。关于前两类女性的研究已颇多,故本文拟就讨论一部分近代女性徘徊于缠足与否的原因。
导致一些女性在缠足与不缠足之间徘徊的原因与当时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时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与近代化激烈碰撞,旧有的传统习俗、文化尚仍保持着在社会大众中拥有深厚根基的优势,而"新"的文化、习俗又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晚清时期的反缠足运动在这种特殊时期的社会中兴起,自然也深受其影响。那么,主要是哪些原因使女性在反缠足运动中犹豫不决呢?
趋新人士对西方的现代审美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倾向性,西方以天足为美的审美观影响着他们的审美,他们逐渐抛弃传统,提倡天足;"天足为美"的观念主要流行于社会上层的趋新人士。这类人,较早接触西方,受到西方审美观的影响,对传统习俗和审美观开始持怀疑批判态度,逐渐喜欢大脚,认为"天足美",三寸金莲逐渐成了他们眼中的恶俗的审美、病态的审美。
而老百姓们,对"天足美"仍是未闻或只知其一二,对传统的"小脚美"依然保持着崇仰和信任,三寸金莲长期传承。在盛行"小脚美"的地区,大脚、天足不但得不到男性的亲睐影响婚嫁,还会招致同行的嘲笑歧视。女子总是想方设法的将自己的脚裹得更小,以吸引男性的目光,在同性中炫耀。晚清时期缠足风气仍旧非常盛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正在于这种审美依然是社会的普遍审美。正如立徳夫人在其《穿蓝色长袍的国度》中所说的那样:"谁不想让自己的女家眷摆脱裹足的痛苦?……母亲们让女儿裹足是为了取悦男人,希望她们能嫁个有地位的丈夫。"[1]
在社会的普遍审美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为了迎合大众审美,即使是残害身体忍受疼痛,也要缠足,以吸引男性的目光。
"世人娶妇,不问妇德,先问女足。若使莲船盈尺,则难德容兼备,必将指为大疵。故父母虽欲不缠,而不能不为择配计。"[2]
虽然每至缠足,剧痛难耐,小女孩哀哭之声不绝于耳,但在缠足时代,崇拜金莲的风气让这些女子不得不忍受这痛彻心扉的苦难,以求得到一双社会公认为美的"金莲".由于举世崇拜金莲的背景下,在等级观念严重的社会里,普通百姓家的女子想要进入上层社会,小脚是非常好甚至是唯一的通行证。
反缠足运动也给女性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人们小脚"美"的观念的改变以及由此引发的婚嫁观念的改变。在以小脚为美的时代里,小脚是女性嫁个好人家,提升社会地位的杀手锏,大脚意味着嫁不好甚至嫁不出去。而"天足"为美兴起后,小脚女子的婚姻问题却又成了问题。在整个社会还未改变小脚为择偶标准的观念时,在反缠足运动影响下率先放足的女性,其婚姻存在着问题,"天足运动萌秀之际,妇女因放足而致夫妻反目、翁姑虐待者,时有所闻"[3].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男性喜欢天足后,那些未放足的小脚女性,则再也无法博得他们的喜爱,婚姻也成了问题,"以小脚为美的观念,已转变过来。一般青年的男子,非天足女子不结婚;而一般小脚的女子,大有嫁不出去之虞。"[4]
其实,鞋--服饰的选择也是女性们在选择不放足时面临的问题。立徳夫人曾经拜见过李鸿章,希望他对不缠足运动表示支持,甚至要求他像张之洞一样为她们写一些东西,李鸿章答:"你想让我叫全国的女人都能不裹脚吗?不,现在我没那么大的权利。
全中国的女人能穿同一双鞋吗?不能。"[5]这句话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不缠足后,女性所穿的鞋的问题。小脚小脚妇女的鞋和衣服是配套而成体系的,不缠足后,女性的鞋得变,相应的衣服也通常要随之而变,这对反缠足运动中国的女性而言,是直接需要解决的问题[6].
对于女性而言,缠足是痛苦的,放足亦是很痛苦的,这两种痛苦的并存,也能使女性在缠足与不缠足之间犹犹豫豫。多年以来习惯了缠足后,放足会带给她们比缠足更难以忍受的痛苦。已经因为缠足而变形的脚,要想使之恢复自然,是一件极为不易的事,前文在分析女性固守缠足之俗的原因时所提到的放足之痛,是男性在主导反缠足运动时极少注意到的,也没有能够较好地为减轻女性放足时的痛苦提出较好的建议和解决方案,这就为反缠足运动的成果大打折扣了。
其实,一些女性在缠足与不缠足之间的徘徊正是当时整个社会在传统与近代化之间徘徊的一种反映,特殊的社会性质造就了这一特殊的行为表现。
[1][英] 阿绮波德 ? 立德著 , 王成东 , 刘皓译 . 穿蓝色长袍的国度 . 时事出版社 ,1998,303.
[2] 贾复初 . 缠足论 . 万国公报 , 光绪 22 年 7 月 .
[3][4] 姚灵犀 . 采菲录 . 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8,30.37.
[5][英] 阿绮波德 ? 立德著 , 王成东 , 刘皓译 . 穿蓝色长袍的国度 . 时事出版社 ,1998,308.
[6] 杨兴梅 . 被"忽视"的历史 : 近代缠足女性对于放足的服饰困惑于选择 . 社会科学研究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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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是报纸期刊的总称。 孙犁 《澹定集·读冉淮舟近作散文》:“把旅行所见,写为散文,陆续在各地报刊发表。”它起到解释、宣传等作用。它也可以维护一种形象,比如“人民日报”就是维护国家的形象;“解放军报”就是维护部队的形象;“企业报”就是维护企业形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报刊在清末女性解放中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漫长的封建社会是一个由男权主宰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体制下,女性一直戴着传统的镣铐,沦落为传统文化压迫贬低的对象。女性的社会角色依附于男性而存在,没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身份和独立的价值观,只能在“三从四德”和“三纲五常”的束缚下,沦为男性的附属品。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由于国内救亡图存、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再加上西方女权思想的传播,一些先进的女性开始觉醒,她们逐渐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一个人,一个真正独立的人,然后才能扮演“贤妻良母”的角色。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社会文化向近代化变迁的必由之路。
由于受时局的严重压迫,一些走在时代前列的女性开始主动吸收西方先进的知识,用西方女权理论武装自己,自身素质显着提升,在寻求女性解放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晚清女性解放经历了戊戌维新时期兴办女子教育、废除女子缠足,把妇女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的起步阶段; 经历了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呼吁女性实现经济自由、婚姻自主、妇女参政、家庭革命等,把妇女从传统文化中解救出来的发展阶段; 最终达到了五四时期女性一方面在反帝的爱国主义运动中冲锋陷阵,另一方面在反封建的自由解放道路上奋力拼搏的高潮阶段。晚清时期的女性解放是晚清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化道路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研究晚清女性解放的文章数量庞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清末女权运动,二是清末女性教育,三是清末女性身体服饰改革,四是清末女性团体。
而对与女性有关的报刊以及报刊对女性解放的作用则研究较少。报刊作为晚清的新生事物,又是舆论宣传的重要工具,在晚清女性解放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清末,除了一些综合性报刊开始关注女性,用更多的笔墨描写女性以外,一些专门以女性读者为阅读群体,内容主要关注女性生活的报刊杂志也纷纷涌现。关于晚清女性研究的论文中,只有很少的文章涉及到对报刊杂志的研究,这与报刊在女性解放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极不相符。
报刊在中国最初是为统治集团、为男性发声的媒体,随着晚清民办报刊的兴起,民间社会的立场和声音逐渐得到重视。在只有上谕与邸报的年代所可能做到的官府一统天下一手遮天,至此已风光不再,代之而起的是多元社会计量、多种舆论声音并存的格局,在直接消解朝廷权威的同时,也为建立现代社会秩序打开了通道。[1]
因为救亡图存的需要,先进的知识分子逐渐认识到社会的解放需要全体女性的力量,于是在男界的呼吁和女界的追随下,广大的中国妇女走上了寻求自由解放的道路。在中国女性的解放过程中,西方女权理论的启发和传播起了很大作用,这些理论传播的一个重要载体就是报刊。当时报刊对女性解放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兴女学、废缠足、办报刊、立团体,这既是女性解放的重要方面,也是掌握舆论工具的先进知识分子关注妇女,追求社会进步的体现。报刊在清末女性解放中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主流的综合性报刊,二是与女性有关的报刊。
对女性解放予以关注的综合类刊物主要有当时影响比较大的几大报刊,如《大公报》《申报》《时报》等。这些报刊顺应时势发展的需要把部分视角转移到女性身上,通过对女性的关注表明其公众立场,彰显其走在社会前沿、关注社会变迁的定位与价值。综合性报刊以其在社会上的重大影响力率先吹响了女性解放的号角。
秋瑾案体现了综合性报刊对女性的关注,也体现了报刊在推动舆论导向中的重大作用。伟大的民主革命战士秋瑾女士于 1907 年 7 月 15 日在绍兴轩亭口英勇就义。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各大报刊纷纷进行报道,舆论的引导使秋瑾案在民众、乡绅、统治阶级中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关注女性的声音在社会上空回荡。7 月 16 日,秋瑾案发生的第二天,上海的两大知名报刊《申报》和《时报》就对秋瑾案进行了报道。《申报》的《专电》和《时报》的《查抄大通学堂详情》两篇文章对清兵搜捕大通学堂的过程以及秋瑾遇难的事件进行了详细介绍,使民众了解了事情的始末。舆论报刊大量刊登了秋瑾受审讯遇难的过程,秋瑾的伟大形象深深刻在人们心中。在报刊的宣传下,秋瑾遇难的消息传遍大街小巷,为秋瑾喊冤的声音也铺天盖地。7 月 19 日《时报》发文严厉抨击了浙江巡抚杀害秋瑾的暴行,《申报》《大公报》等也纷纷开始为秋瑾喊冤。
7 月 21 日《时报》刊登了《秋女士传》,22 日《申报》刊登了《秋瑾之演说》,对秋瑾生前的活动进行了报道。此后,秋瑾的挚友吴芝瑛女士撰写的祭文在《申报》刊登,更大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对秋瑾遇难的同情和悲愤。7 月 23 日的《申报》刊登了《秋瑾冤杀之原因》,其中明确指出了“卖之者为女士昔日在东密友袁某”,而“张抚幕友之力主株连者为宁人某姓”,“电至浙张抚大暴躁谓学生无不可杀,某恐以此失张抚从严惩办”.[2]28 日《申报》又在《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中揭露了另外两个告密者,“此次秋瑾女士之被害,实由于胡、袁二人之诬指,并由徐□□之暗嗦”.[3]
经过半个月的发酵,报刊的报道步步紧逼,清政府的处境日益被动和艰难。在民众和舆论的压力下,浙江巡抚张曾敭被迫托病请假,8 月 6日《申报》报道了张曾敭请假一事,“浙抚张曾敭因秋瑾事,不利众口,奉请开缺养病”.[4]
此后,张曾两次奏请补山西巡抚缺,虽然得到了清廷批准,但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张最终没有到任。就这样,夹在下层舆论和上层压力之间的浙抚张曾敭黯然离开了晚清政坛。在舆论谴责之下,山阴县知县李钟岳选择用自尽来结束自己的政治生涯和生命。1907 年 10 月 31 日,《时报》杭州专电报道了“前任绍兴府山阴县知县李钟岳因秋瑾一案,大愤自缢而死”.[5]在舆论的追查下,1910 年 8 月 15 日,胡道南在绍兴清查公产事务所遇刺。至此与秋瑾案有直接关系的晚清官员纷纷陨落。秋瑾遇难事件彰显了晚清报刊强大的舆论力量。
报刊的不断报道,一步步推动了事情的发展,给统治者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广大民众得以逼近事情的真相,同时也扩大了秋瑾被害的影响。这一事件蕴含了深厚的力量,在此后的妇女解放运动中喷薄而出,为女性解放运动的大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使得秋瑾成为晚清女性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
女性报刊是指报道内容主要关注女性或者主要面向女性读者群体的报刊。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不断发展,女性越来越渴望发出自己的声音,社会对女性的诉求也越来越关注。因此,民间的女性报刊不断涌现,1898 年 7 月 24 日由中国女学会在上海主办的《女学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份女性报刊。《女学报》的创办不但突破了禁锢女性言论的历史,而且还在女子教育刚刚萌生的时候,即汇聚一批女性与提倡女学的男性来共同地集中地探讨女学问题。[6]黑暗的封建社会中男子垄断了受教育的权力,女性即使有机会受教育,其宗旨也“总不外乎贤妻良母”女子不能入学“聘师在家研究的最多”.[7]女学的发展有助于女性的自我觉醒。《女学报》宣扬女学,为女性争取受教育的权力,成为推动实现男女教育平等的重要媒介。
晚清北方地区最早创办的女性报刊是《北京女报》,其创刊于 1905 年 8 月 20 日,到 1909 年止发行达四年时间。《北京女报》以日刊的形式发行,共计发行 1000 多号,在当时产生了极大影响,其关于北方地区女界运动的报道,为推动女性解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此之前,中国只有南方有女性报刊,而且只有月报,《北京女报》的出现填补了这两项空白,在报刊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女报》的人物故事与议论更贴近日常生活,在闲话家常的气氛中,改良思想也点点滴滴地渗透到读者意识中,在女子教育相对滞后的京城,《北京女报》的目标受众更偏向家庭主妇。[8]
《北京女报》的主笔是积极投身女性解放事业的张展云,既为女性报刊,报社其他成员也多为女性。《北京女报》对女子独立人格的提倡、对女性受教育权力的呼吁、对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为晚清女性解放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辛亥革命前后随着革命活动的风起云涌,“天下兴亡,匹妇有责”的口号响彻大地,广大妇女开始把自身的命运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纷纷走上了救国图存道路,女性解放运动得到了更深入的发展。随之,辛亥革命也使女性报刊的发展登上一个高峰。据不完全统计,从 1898 年至 1917 年期间,全国约有 60多种女性报刊陆续发行。从创刊时间上看,1898 年至1904 年有 10 多种女性报刊发行,1905 年至 1911 年有 20 多种女性报刊发行,1912 年至 1917 年约有 30多种女性报刊发行。[9]
这一时期的女性报刊除了继续宣扬维新时期的兴办女学、废除缠足以外,还鼓励女性实现自身解放,呼吁赋予妇女经济自由、婚姻自主、参政议政的权利。妇女报刊成为宣扬女性解放的舆论工具,成为推动女性解放运动的阵地,也促进了社会的解放和近代化变迁。
总体来说,女性报刊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栏目设计科学,在中国报刊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女性报刊的宗旨主要是争取女性自由,宣扬女性解放,倡导女性独立,推动女权运动思潮,彰显爱国时代主题。报刊多以白话文为主,报社主笔、主编、翻译也多为女性。
创办女报吸收了一部分知识女性,使她们成为继教师之外的又一个职业女性群体,取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但是由于经费的限制,女报多为“短命刊物”,《北京女报》长达四年的发行期已经算是比较长的了,这也是女性报刊发展的局限之一。
女性的地位在晚清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她们从男性的附属品逐渐变为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这期间不论是主流报刊还是女性报刊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 一) 报刊的宣传为女性解放进行了思想准备
晚清中国的大门是被坚船利炮打开的,而思想大门却是由报刊舆论开启的。中国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得益于国外女权理论在国内的广泛传播。先进的知识分子是传播这些理论的主体,由其创办的报刊是传播这些理论的平台,在他们的影响下,中国女性开始为争取自身地位努力奋斗,开始接受教育,要求实现婚姻自由,通过家庭革命实现经济和人格上的独立。这些思想上的启蒙促进了女性的觉醒,为以后妇女解放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做了必要的准备。
( 二) 报刊的宣传为女性解放进行了舆论准备
报刊对于女性的报道,不仅使先进的男性知识分子有了为女性发声的平台,也使觉醒的女性有了为自身说话的媒介。报刊对革命事件的实时报道,促进了革命活动的发展,点燃了民众关注的热情,从而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迁和近代化历程。报刊对女性的关注和报道,使女性开始有了话语权,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件的看法,也使全社会形成了关注女性解放的氛围,为女性解放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做了充分的舆论准备。
( 三) 报刊的宣传深化了女性解放运动
近代报刊对女性活动的报道,使中国妇女在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声音,也使中国妇女在政治舞台上留下重要的影响。从报纸对秋瑾案的跟踪报道中,可以看出报刊对女性的深切关注,这些关注推动了事件的发展,进而推动了女性解放运动的蓬勃开展。报刊的宣传使女性解放运动不断深入并蔓延开来。中国的女性解放运动一开始就与民族危亡、国家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主流报刊对女性的重视,女性报刊对妇女的关注,都使中国的女性解放运动深深打上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烙印,使“天下兴亡,匹妇有责”的使命感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女性的解放。这使国内的女性解放运动进一步深化,不只是关注自身,而是关注全国人民的解放事业。
报刊作为重要的舆论工具在晚清女性解放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广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提供了宣传女性解放思想、呼吁女性解放的广阔平台;为广大生存于社会底层的女性提供了了解女性解放思想的窗口; 为社会营造了女性解放、自由发展的氛围; 为国家和民族的解放奠定了基础。没有女性的解放,就没有中华民族的解放,二者息息相关。最终中国的女性解放运动伴随着全民族的独立与解放轰轰烈烈地展开,并且推动了全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1]夏晓红。 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2]秋瑾冤杀之原因[N]. 申报,1907 -7 -23.
[3]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N]. 申报,1907 -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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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涛。 论辛亥革命时期女性报刊的舆论宣传作用[J]. 湖南社会科学,2001,( 3)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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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广播、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的信息的一种称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闻编辑的四大禁忌和七种武器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新闻的采编工作中,编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环节。编辑的工作性质其实更加接近新闻媒体的最后决策人员,所以,对于编辑工作来说,编辑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媒体的品味,并关乎媒体的影响地位。作为新闻媒体的编辑工作人员,要清晰的定位好自己的职业要求,并且根据要求确立好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做好编辑的职业要求。
通常新闻机构都有采编框架,在当下的新闻框架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编分离,另外一种是编采合一。其中,采编分离的方式是被运用的最广泛的。很多的便采分离的媒体都是把记者和编辑的工作相互的配合交流进行,形成一种紧密联系的局面,也就是让一些素质和能力比较高的记者做编辑,然后编辑在对记者的新闻采写工作进行指导。也有些媒体具有不同的新闻采编方式,例如,有些媒体的采访力量可能有所欠缺,处于此方面的考虑,就会在对岗位的设置上把一些具有优势的人员向采访的方面倾斜。总之,作为新闻采编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编辑工作更能够反应决策内容,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对新闻媒体具有提升影响力的功能。
1)编辑工作具有创造性。新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决定性的因素之一就是编辑工作,所以,为了保证新闻产品能够具有阅读的吸引力,就要提高创造力。在编辑的环节中,创造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可以运用于最开始进入视线的标题中,以及对各种稿件的分类工作上,或者进行设计排版的规划中,都要发挥出创造性。
2)编辑具有审核作用。在新闻出版之前,编辑是最终出版前的最后操纵者和最终审核人员。同时这也是要求编辑对新闻的质量做好审核工作,认真的校对,应该充当读者的角色,在读者的立场上对新闻的品质做好把关。编辑的最低底线标准就是不能让新闻以受伤害的方式出现。常常出现的采编矛盾就是新闻产品受到了伤害而造成的。如果记者有想重点表达的方面,但是由于编辑工作后没有突出重点要表达的内容,甚至很平庸的效果,所以笔记的业务理解能力就会显现出来。
3)编辑是指挥者。编辑工作中,必须做到细微谨慎的工作。因为很可能由于一个很小的举动,能够影响到对新闻全局的变化作用,甚至改变新闻原意。稿件的处理结果,标题具有什么样的风格,以及对于修改或者删节的地方能否合情合理,准确得当,会使记者进行猜测和影响到以后的工作方向。因此,编辑工作要凸显主题,切记偏离主要表达的意图,体会要深入,不能浅显的理解就随便确定主题。而且,要严格的遵循报纸格局的风格,纵观整个报纸的版面设置进行可见的例证。
1)稿件处理不恰当。一方面体现在对稿件表现的轻重掌握不当。导致的直接表现就是,编辑对新闻要表达的意义和价值没有做出合理的判断,表达出的只是编辑自己的想法或者态度,仅以自己的态度在版面上体现。比如,如果对于一些报纸而言,都具有实时性的要求,总在不断地更新信息,所以编辑更要求具有掌握好轻重缓急的能力。由于本新闻版已经对版面进行了分配,对于同一版面上的稿件都有大体相似的类型,所以,在选择的标准上,就是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可读性以及贴近的程度。
另一方面是对题材的处理不恰当。具体体现在不能够使用恰当合理的方法最大程度的把题材的价值展现出来,不能够对题材进行创造性的加工和改造,所以,新闻读起来会比较苦涩,内涵的不到质量的提升。想要避免这样的问题的发生,必须对题材的价值有准确的判断能力,以及结合资深的编辑素养进行加深价值的传达体现。两者紧密联系,不能缺少一个环节。
2) 标题处理不当。对标题处理不当体现在标题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繁琐。一个有质量的标题立意可以第一时间吸引住读者的目光,激发阅读的兴趣。对于标题的拟定,不仅仅是编辑工作者的任务,同时也是记者的基本职能。标题的制定好坏,能够反映出记者是否进行了细致的采访,是否进行了清晰合理的表达,以及是否把握了重点等。一个好的标题要能够准确且生动直接的点明主题,不能够太过绕弯追求“高大上”的意境,也不能太过简单,显得呆板。要了解读者群体,充分认识他们的兴趣风格,根据这个标准进行制定大众读者喜闻乐见的标题形式。
3)图片处理不当与信息缺失。在新闻媒体中,对图片的使用也尤为的重要,在拍摄和编辑的工作中也要求做到精致的效果。但是,很多的记者和编辑对于图片的说明不进行重点的表现,甚至不能使说明的内容与插入的图片相契合,两者有机的统一表达。一种表现就是将图片的信息反复的出现在内容里。运用过多的修饰性文字不能精炼的表达内容,反而会造成读者理解的方向单一化。还有就是发表土的时候,没有介绍相应的背景,达不到读者想要深入了解的标准。
4)缺少沟通的意识。沟通主要是编辑与记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编辑只有多问记者关于采访的工作内容,积极地核实实践的基本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高质量的编辑工作,能够达到稿件的价值的提升。通过两方的积极沟通,才能把最应该表达的价值体现出来。
1)广博的知识面。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编辑,就要拥有丰富的知识面。因为新闻编辑要面对的是来自社会不同的领域的新闻内容,对于新闻的处理只有具有丰富的知识面,才能够对新闻有好的理解能力,提升自己的业务素养。所以,新闻编辑要养成积累知识的习惯。
2)文字理解能力。对于文字处理能力的强弱,可以提高新闻编辑的工作质量。新闻编辑要通过经常地阅读工作加深自己对文字信息的处理能力,经常地找一些具有深刻含义的文章阅读,能够激发对文字的感知。
3) 积极地职业态度。新闻编辑最基本的职业态度就是工作认真,并且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想要获得这些素质的提升,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实现。通常,对于稿件的一些语句改正起来较容易,但是遇到事实的错误会比较繁琐,对于修正和改进需要有更高的职业精神。
4)新闻的敏感度。新闻编辑要与记者一样能够发现题材还能够有预见的能力。对于一些报道频繁地题材的新闻,就要提前的准备好材料,搜集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源。当要进行编辑工作的时候,会提高时间上的效率。
5)掌握大局。首先必须要把稿件的全局掌握好,即主题内容要明确。其次是根据内容的方向找到一个最佳的表现形式,所有的版面都要遵循大局的准则,统一有效的进行规划,是整体能够有章可循,合理有序。
6)审美能力。对于版式的问题,现在而言易读性和冲击力是追求的目标类型。他们的呈现,要有一定的执行能力。版面的语言要生动,而且总体要有丰富的多元素,比如,由图片,字体设计,精彩的漫画等,对于这些丰富的元素的选取,新闻编辑要有基本的审美判断。
7) 读者立场。新闻编辑工作的最终完成是为读者服务的,只有站在读者的角度上进行编辑工作,才能够的到读者的认同。新闻不仅要保证准确性、易读性,还要体现媒体的情怀以及折射出新闻工作的伦理,因此这些隐性的因素都包含在新闻的语言里,对于一些新闻事实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到读者的情绪情感。
编辑事业对于新闻的传达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闻形式的不断改进与创新,其中发现的问题也很多,就需要每一位新闻编辑工作者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业准则,把握正确的价值观念,追求有品质的新闻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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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波既是高中物理学习的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如何确定波动质点的振动方向。为了有效突破这一难点,使学生掌握机械波的运动特征,弄清波动与振动的联系与区别,我们引导学生进行了大量探究活动,总结出以下四种确定波动质点振动方向的方法,供参考。
由波的形成原理可知,后振动的质点总是重复先振动的质点的运动,而当质点处于波峰和波谷瞬间,其速度为零。若已知波的传播方向,判断某质点的振动方向时,可找沿波传播方向与该点距离最近的波峰或波谷,根据波峰或波谷位置的关系确定振动方向。
例1 如图1所示,波沿x轴正向传播,试确定该时刻b、d两质点的振动方向。
解析 沿着波的传播方向,b质点总是重复着先振动的a质点的运动(a为所参考点)。此时刻a质点正好处在波峰,且是在b质点之前未经过一个波谷的波峰,那么b质点必然“模仿”a质点去“充当”下一时刻的波峰,故a质点正在向上振动。同理,d质点必然“模仿”它的前一个c质点(c为参考点)去“充当”下一时刻的波谷而向下振动。
利用此方法的关键是选取参考质点,一是要求其位置在所研究的质点之前,二是要求其位置正好在所研究的质点最近的波峰或波谷处。
思路为:①明确波的传播方向,从而确定波源的方位。②在波的图像上(如图1所示)找出研究质点p靠近波源的一方附近(不越过波峰或波谷)处的另一质点p'。③若质点p'在质点p上方,则质点p'将带动质点p向上运动;反之,向下运动。
对此方法的运用必然能够加强对机械波形成的理解。
在已知某时刻波的图像和传播方向的基础上,只须画出经微小时间△t(△t<)后的波形即平移法,就知道各质点经过△t到达的位置,从而确定该时刻的振动方向。
例2 已知某时刻机械波正在沿x轴负向传播,某时刻t波形如图2示,说明a、b、c三个质点在该时刻的振动方向。
解析 画出(t+△t)时刻的波形图,如图2虚线所示,再过a、b、c分别作垂直于x轴的辅助线,并与t时刻的波形图线交于a'、b'、c'点,考查a与a',b与b',c与c'的相对位置,可得知:a质点正向下运动,b质点正向上运动,c质点正向下运动。
利用此方法虽不需要对波的成因有较强的理解,但对利用平移法正确画出经 △t 时间后的波形图有较高的要求。
口诀法是在理解了波动的本质及波动规律的基础上借助种种联想总结出的方法,此法简便易记,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意思是将波形想成一条“坡路”,当沿着波的传播方向行走时,处于“上坡”阶段的各质点振动方向向下(如图1中d点),而处于“下坡”阶段的各质点振动方向向上(如图1中b点和p点),可简记为“上坡下,下坡上”。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口诀法时,一定要理解“口诀”中所创设的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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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 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 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清末; 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司法变革
论文正文: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朝末年,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20 世纪初, 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 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 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 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 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至此, 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 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 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 借鉴其经验教训, 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由于时间所迫, 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 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光绪三十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 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 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法院编制法》是晚清制定颁布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审检分离和合议制度; [2 ] (P318) 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1910 年, 在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 终于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 由日本法学家协助完成, 内容较完备, 系统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 较完善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是一部当时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民国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内容, 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二) 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的确立
1. 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实行司法独立
从1906 年开始, 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参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陆续建立了新的司法机构体系。根据《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的规定, 把“刑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司法; 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 专掌审判”, [3 ] (P557)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并且具有法律解释权, 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1911 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在地方上设省级高等审判厅、府级(直隶州) 地方审判厅、州县级初等审判厅。1909 年试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设立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 同时对审判予以监督, 警察部门辅助检察机关进行侦查, 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在各级审判衙门中相应设立。审判、检察机构的独立设置, 使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审判权和控诉权相分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审判机关系统和检察机关系统, 结束了中国长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旧体制。同时也萌发了最早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警察部门。另外还规定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考试任用制度。在清政府公布的《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等法律文件中, 具体规定了任职条件。同时清政府在各地学堂积极开展法学教育, 为司法官员的职业化提供了条件。
2. 规定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诉讼原则
清末通过引进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改革了旧有的诉讼审判制度, 采用了西方的辩论主义诉讼制度。一是在诉讼程序中, 采用了欧美国家的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保释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在审判阶段引入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制度; 在审级制度上, 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二是在审判原则上, 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辩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三是规定了侦查、预审、合议、公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措施, 摆脱了封建司法审判模式, 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公正、合理。
3. 证据制度的改革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主要实行以有罪推定和口供主义为核心的证据制度, 重视口供, 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这也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基本上确立了以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和自由心证为原则的证据制度, 削弱了口供的重要地位, 形成了近代化的证据制度框架。清政府为了彻底禁止刑讯对证据种类也进行了规定, 刑讯本来就是与“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相适应的、为获取口供而设的审讯制度。
禁止刑讯关键在于降低口供的重要性, 发挥其他证据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在《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 设专章规定了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有口供、检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证人的资格、地位、义务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各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 即一方面, 各种证据的法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 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不作规定, 而由法官自由判断。这表明, 它一方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一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而且很好的把两者结合在一起。这在当时来说, 是较为先进的做法。[4 ] (P206- 207) 对以后我国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优秀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4. 保障当事人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的确立
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 无视当事人的权利, 实行纠问式审判方式。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引进了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清政府通过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后来的几部法律都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利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 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择辩护人, 在法庭审判时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自由辩护, 有权利行使检验证据、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被告通信等行为。被告人对有法定事由的承审官、检察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 有权请求其回避而且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还享有控告和上告的权利。并且确立了相应的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和制度, 如审判公开原则, 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律师制度等; 其他如直接言词原则及自由心证原则等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大作用。虽然有些制度并未实施, 但却在理论上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从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之日起, 其司法体制的转型进程就显得障碍重重, 步履艰难, 充分暴露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矛盾以及改革的急功近利。由于清政府的灭亡,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以失败而告终。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直接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人才的缺乏, 法律人才的缺乏是清朝司法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在中央和地方上表现的同样明显,“以目前而论, 各衙门司员虽行拥挤, 然求其真能办事者亦不多得”。[5 ] (P897) 虽然清政府一方面派出留学生到海外学习西方法律, 一方面在国内设立学堂聘请国外专家讲授法律。然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 它需要长期的专业学习和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基础的。因而人才的缺乏导致了清末刑事诉讼改革中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的夭折, 如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1909 年3 月法部的法官考试, 合格者仅18 人, 最后录用了32 名, 这个人数只够省城各级审判厅之用。以至于广西巡抚感叹:“无才之困难, 将有较无款而更甚者。”[6 ] (P903)
其次是资金的缺乏及官僚内部权利斗争的影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虽然引入了西方先进的诉讼制度,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和封建专制势力的影响, 使得改革者不得不在某些制度设计上作出妥协和让步。因而它的改革是不彻底的, 是进步与落后, 传统与现代, 民主与专治相互斗争的结果, 是相互妥协的产物。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各个利益集团大都各谋私利, 它的改革方案几乎是皇族统治者和汉族地主阶级企图保存、扩大自己势力的尝试。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就因为受到多方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而1907 年的部院之争则是新旧司法体制的直接交锋。改革之前“外省刑案, 统由刑部复核。
不会法者, 院寺无由过问…”, [7 ] (P1372) 而改革的结果, 似乎是两者的职责进行了交换, 大理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法部则成为监督机关。为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最终以双方的妥协告终。资金的匮乏也是失败的关键因素, 中央在建立审判厅最初时, 就曾让地方政府筹办资金, 为解决资金匮乏清政府曾被迫向外国财政借款。资金的匮乏和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引起了各方面矛盾的激发, 最终导致清朝政府的灭亡。
然而清朝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失败的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其政治体制的腐败落后。司法的现代化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 很难想象在封建专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追求司法独立,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导致了清末司法官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与传统司法体制下的相关制度毫无差别, 司法官员的不独立不可能使得司法体制的真正独立。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是互动的, 但政治改良却应当是其前提条件。虽然清末政府也提出了君主立宪的政治改革方案, 但是却受到了层层阻力, 最终未能够成功。
清末法制变革的过程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解体的过程, 同时也是, 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启动过程。说其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是因为清末法制改革是个全方位的法律移植过程, 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的过程。同时在这种法制改革中仍然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续和沿袭, 为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没有如统治阶级所愿挽救清政府必然灭亡的命运, 但“在结果上却不幸符合了现代化的潮流, 因为他们无意地‘破坏’了旧体制, 客观上为创立新体制提供了理由”, [8 ] (P3) 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清末修律, 形成了仿效日、德的审判独立、控审分离、警检一体化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 这种刑事司法体制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继承。并且,“民国成立, 法制未定, 元年三月一十一日, 司法部呈请临时政府将前清制定法律及草案, 以命令公布遵行”[9 ] (P992) 因此,《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几部法律, 经必要的删除修正, 一直被国民党政府沿用。直到1928 年时,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才制定颁行, 而在其中仍能看到清末修律确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子。更深远的意义在于, 清末刑事诉讼法的修汀, 使刑事诉讼法摆脱了多年来依附于刑法的工具法地位,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结束了司法与行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的古代司法传统, 把具有现代化色彩的刑事诉讼模式首次引进中国。它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向现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开创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通过对清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考察, 首先, 我们认识到司法制度的变革必须以政治体制的变革为基础, 政体不变, 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变革。因此, 随着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加深, 也会遇到诸如行政权利干扰等种种阻力, 要想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根本之道主要在于改革我们的权力机构, 使司法既独立又受到权力和社会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体制的改革应追求司法中立的法治价值, 即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和立法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在官和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在诉讼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涉及司法体制本身, 而且牵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革, 如党与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的合理分立、行政职能按法治要求的转换、社会主体诉讼观念的变革等。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深化司法机关内部的体制改革; 另外一方面要加强行政体制的改革, 以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寻求制度上的保障。
其次, 重义务、轻权利, 是中国的传统法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意识是根本不曾存在的。刑事诉讼制度更是以维护封建君主的权威为根本的, 司法不过是刑讯威吓的代名词。民众仍然普遍持有轻法厌讼、甘心服从等级权力的思想观, 而毫无权利意识, 也没有产生对权利的需求。清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模仿的新型诉讼制度, 则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对国民个人权利的保护。
思想基础的缺乏, 使得强行引进的那一套诉讼制度“像油漂浮在水面上一样, 始终没有与中国社会水乳交融”, [10 ]在中国社会起作用的, 仍然是沿用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点对我们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现代化的刑事诉讼制度, 它需要刚性的制度、正当的程序、完善的司法机构, 这些制度层面的东西,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相对比较容易, 通过一场法律变革即可完成。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民主的政体、权利观念的形成以及与法律相适应的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 这却是极其艰难的, 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
最后,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采用的是全面移植大陆法系的做法, 虽然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受到日本的影响和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的, 然而这种做法确实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优秀的法律制度, 其对以后的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因此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础。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 但是仍应意识到我国是以大陆法系为根本, 需要在继续吸收学习大陆法系的优良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英美法系的优秀刑事诉讼制度。
同时也应当注意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必须具有两种参照, 国内的和国际的, 即法治既要合理地割断自身历史又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 既要按照世界上法治化的有益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 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和建构性”。[11 ] (P456) 只有理性的吸收其精华, 弃其糟粕, 才能取得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总之, 在当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 我们应当从清末司法制度变革中学习经验和教训, 在继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 借鉴西方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司法制度, 走自己的法律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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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市,以境内呼伦湖和贝尔湖得名。地处东经115°31′~126°04′、北纬47°05′~53°20′之间。东邻黑龙江省,西、北与蒙古国、俄罗斯相接壤,是中俄蒙三国的交界地带,与俄罗斯、蒙古国有1723公里的边境线。呼伦贝尔市总面积26.3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山东省与江苏省两省之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清末民初呼伦贝尔教育的情况与特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清末民初呼伦贝尔教育的情况与特征全文如下:
呼伦贝尔今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众多、人口稀少、区域广袤、地处北陲、毗连沙俄、地位重要。清时,直属于黑龙江将军管辖区域(或称防区),民国建立后,以县治的形式继续隶属于黑龙江省.清末民初,在传统“旧学”和新式教育的双重作用下,呼伦贝尔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边疆教育之路。
有关这一领域,目前学界还没有专题论述,学者往往是在论述蒙古、鄂伦春、达斡尔、鄂温克等少数民族教育问题时兼有提及,因此很有研究的必要性。本文依据相关文献、档案资料,对清末民初呼伦贝尔教育状况与教育的特点进行梳理,涉及的时间范围在清末至1931年期间,地理范围主要是大兴安岭(亦称内兴安岭)以西地区。
清末民初呼伦贝尔的教育形式,大体有学校教育、私塾教育、寺庙教育、俄侨教育四种类型。下分述之:
(一)学校教育
早在康熙年间,依照清政府“诸满洲诸佐领下,每岁各选幼童一名,教习书艺”[1]的指令,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在墨尔根城(将军府所在地,今嫩江县城)设立满文学堂,招收新满洲子弟入学读书。此后,黑龙江各城先后设立官学。相对黑龙江其它地区,呼伦贝尔官办教育的起步更晚。至光绪八年(1882),才创立岭西呼伦贝尔地区的第一所官办学堂。“副都统公署始建文庙附设校舍二所,设学官一人。由副都统就无品级笔帖式拣用,以三年为任期。其教科分识字、习字、练弓箭三课”[2]227,其教官“系自全省各城中满汉文兼通之人员中选出,试以教导八旗之子弟。待本地之文风勃兴之后,将此教官送还原地,从本地笔帖式选教官以继任之。”[3]
师资比较紧缺。该官学主要“招收八旗子弟,年收学生48人”[4]1976,招生能力也比较有限。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西式教育的影响,清朝人才培养模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壬寅学制”为标志,中国开始出现近代教育的萌芽。受此思潮的泽润,呼伦贝尔地区的官办教育也进入新时期。光绪三十一年(1905),呼伦贝尔副都统苏那木策麟设立呼伦贝尔城(今海拉尔)第一所近代的“蒙文官学。”[5]27三十四年,呼伦贝尔兵备道道员宋小濂“将呼伦贝尔蒙文官学堂改为官立两等小学校,学生发展至71人”[4]1976;“并派送学生分别升入省中学及满蒙师范学校”[2]227.宣统元年(1909年),“创办海拉尔公立初等小学校”,同时索伦左翼四旗与胪滨府也相继办起小学。[4]1976
据《呼伦贝尔盟志》记载,1905年-1911年间,呼伦贝尔地区“先后创办公办和民办小学,在呼盟历史上着名的‘石屋子学校'’河北小学‘等亦建于这一时期。这些学校已具有新式学校的性质。同时呼伦贝尔地区设立劝学所,政府开始行使教育管理职能。”[4]1970进入民国以后,由于呼伦贝尔蒙旗独立③,呼伦贝尔地区的学校教育再次革变。出现旧制官学恢复,原立各种小学停办的状况,“呼伦贝尔学务至是一厄”[2]227.这种不利的局面直到民国七年(1918年)才有所更变。郭道甫联合福明泰等人采取发展大力民族教育,使呼伦贝尔步入新学制复兴时代。他们筹资兴办招收少数民族子弟的私立蒙旗小学,后改为官立性质的“呼伦贝尔蒙旗学校”,郭道甫被任命为校长。该校建校之初有学生21人,到1929年发展到50人。[6]717课程除教育部规定的国语、历史、地理、算数外,另有蒙文、俄文两课。教材是商务印书馆的教材,蒙文、俄文教材自编,可谓开启了呼伦贝尔现代民族教育之门。新学校无论规模还是教学内容,都是过去所建类似学校无法比拟的。
民国九年(1920年),呼伦贝尔恢复民治制,政治稳定,“汉民由内地移家至此,亦渐见增多,及龄学童每苦无就学之所”[2]228,时任呼伦贝尔善后督办兼交涉员程廷恒面对这种形势,督促各县创办学校,并拨雪里沟一带地段给蒙旗官立学校作为学田,使呼伦贝尔的汉族教育逐渐起步,到民国十一年,“仅呼伦县就设学校7所,学生185名。”[2]228海拉尔还办起了呼伦贝尔第一所中学(国人所办)。呼伦贝尔蒙旗学校(现海拉尔第一中学的前身),女子学校、回族学校和俄国侨民学校也纷纷出现。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前,呼伦贝尔境内有各级地方政府管辖的小学校13所,教师5名,学生150名。[4]1976-1977相较教育发达地区,清末民初呼伦贝尔的学校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发展更为缓慢,但具有地域特色。在学校教育当中,民族教育处于主体地位,蒙古族和蒙文教育主要集中于此地,并以中小学教育为主。以创办初级小学堂为主要发展方向,这与黑龙江地区创办新学的指导方针密切相关,也符合本地教育基础薄弱、文化程度落后的现实状况。在办学经费、教学内容等方面也有很强的地域特点。另外,县属学校的设置,突破了只重视满蒙民族教育的限制,增加了普通民众学习的机会和场所。
(二)私塾教育
实际上,地处岭西的呼伦贝尔牧区很早就有“家塾”、“塾师”的教育形式,、“新巴尔虎右翼于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已有文字记载的家塾。”[5]15只不过,此种教育形式只存在于少数部族上层和富牧当中,目的使得这些家族能够继承和流传民族文化,保证少数民族的统治阶层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保证对被统治阶层的文化优势,因此,虽然有新巴尔虎右翼总管之古柏礼“精通文艺啧啧人口,一时风气得其提倡,为之丕变”[7]2422的人物,但绝大多少牧民根本不具备任何文化知识。
呼伦贝尔的真正意义上的私塾教育是出现在同治年间,有“呼伦贝尔文士”之称的达斡尔族人敖拉·昌兴(又译作常兴)在南屯(今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开办季节性私塾,招收本族子弟学习满文和蒙文。光绪三年(1877年)时,“达呼尔”部也设私塾于南屯,“由齐齐哈尔聘任教师,教授本部子弟十余人以汉满文字。”[2]227是为蒙人学汉文之始。此后,胪滨府于1910年“开办简易识字学塾,招收学生31人。”[8]855
不过该地区的私塾办学并不稳定。按1920年胪滨县档案记载:“原有私塾一所,学童二十余人,颇称兴盛。不意该塾师于本月初旬染病身故,遗学童等无人教授。”[8]855作为启蒙教育的私塾是对于有出息孩童的补救措施,不能视为一种普及教育的渠道。由于本地学校教育出现较晚,客观上为私塾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性,而私塾本身所具有的顽强的社会适应性,是近代初等教育领域的二元结构之一。对比中原内地,呼伦贝尔的私塾教育零星分布,数量少、规模小,不稳定,教育模式落后。从教学内容来看,仅教授学童“满文译本的《三字经》、《明贤集》、《圣谕广训》”等旗学传统教材,且多不讲解,教学方法机械,教学设备简陋,甚至“习字无纸笔,人挟木板一块(萨木然),涂油敷灰,用带尖的小木棍在上面练字。”[5]30-31尽管如此,这种教育模式使本地尤其是牧区文化教育并未中断,这在学校教育出现之前,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三)寺庙教育
历史上蒙古族的教育主要是家庭教育,当喇嘛教盛行之后,家庭教育逐渐衰败,代之而起的是喇嘛教的教育。[9]喇嘛教教育是呼伦贝尔当时主要的教育形式。这是由于呼伦贝尔“地居国界延边,为蒙旗游牧之区……尔时草昧初辟,竞尚武备,本无教育之可言”[2]227,另外,在教育问题上,“清朝对外藩蒙古民众的教育绝不提倡,相反却采用隔离和愚弄的手段加以抑制,大兴喇嘛教,以宗教的虚幻来填补人们精神世界的追求。”[10]456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大力扶持喇嘛教,遂使呼伦贝尔地区喇嘛教人数众多。在学校教育出现之前,喇嘛教教育是岭西地区主要的教育形式。[4]1998
当时的喇嘛教寺庙以“经法教育”为主,以“通过禁欲苦修而求取精神慰藉”为教义。这种“宗教即教育,寺庙即学校,佛经即教材”[11]526的现象在呼伦贝尔存在很久,对呼伦贝尔的教育形式、制度等方面的影响都是最为深入的。本地区寺庙主要集中于牧业四旗,而甘珠尔庙是呼伦贝尔地区喇嘛教的主要寺庙,该庙建立后不久,庙中就建立了拉桑制度。拉桑,也作达桑或学塾。拉桑,藏语,汉译为喇嘛学校、学部、系之意。庙里则为小喇嘛设立由低到高的拉桑。“特别是1865年建立却伊拉庙后,场所扩大,专业增多,形成了较完整健全的拉桑制度。”[12]70
由上表可知,甘珠尔庙寺庙教育内容所涉及的学科丰富,且内容广泛。虽然只是移植过来的教育形式,寺庙教育也存在与现实生活脱节,知识体系并不系统、准确,许多都被涂抹宗教色彩的弊端。但还是为很多没有条件入官学或就读私塾的子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教育机会。在“呼伦贝尔人信奉喇嘛教的几百年间,由于喇嘛受到世俗社会的普遍尊重,这种寺庙教育与后来兴起的学校还并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到1945年以后才逐渐衰落下去。”[13]
(四)俄侨教育
进入20世纪后呼伦贝尔教育有一次较大的发展,在这其中俄侨教育特色鲜明。俄罗斯族非常重视子女的文化教育,重视办学,文化程度较高。中东铁路修筑之后,从1903年开始,大批俄国人携家赶畜越界迁入呼伦贝尔聚居在滨州铁路沿线城镇和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流域村屯。俄罗斯侨民群众在这些地区长期生产生活,据1922年人口统计,当年室韦、奇乾(今额右旗境)总人口11806人,其中俄罗斯人9833人,占83.3%.[4]264由此可见,俄侨数量之多,有的地方,诸如满洲里在1926年甚至出现了俄侨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情况。
俄侨为了保证其子女就学、就业,“集资筹建、自聘师资、自行管理办起了十年制、七年制、四年制的数量众多的侨民学校。”[4]2017呼伦贝尔境内中东铁路沿线建立的第一所学校,是中东铁路公司于1902年建博克图铁道学校。从1907年起,中东铁路沿线地区,如海拉尔、满洲里、牙克石、扎赉若尔、博克图、扎罗木得等地和额尔古纳三河地区先后出现大量俄侨学校。这其中以海拉尔的俄侨教育开展的最具代表性。大约成书于民国十一年(1922)的《呼伦贝尔志略》,记载仅仅呼伦、胪滨两县,就有“俄人公立学校七处,学生约两千人”[2]229,于此可见其办学规模。这些学校只招收俄人子弟。
“俄人理事会设有学堂两处,一切款项由中俄商民担任倾助,而我国之学龄儿童反不能入堂肄业……”[8]856呼伦贝尔地区的俄侨学校不仅数量多,在办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上也颇具特色。兴办的学校有的是侨民公议会主办(公立学校)、有的是私人创办,有的是东省铁路局以官方名义所创办。并先后出现了小学、中学和中东铁路公司特别区属学校。在教学内容上,1924年的私立中学校就开设了“教律、俄文、历史、地理、心理学、经济学、算学、物理学、英文(新国文)、拉丁文。以后增加中国文、手工、唱歌、体操。”[6]706课程内容中西合璧,近代教育特点明显。
俄侨教育是特殊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侨民人口的数量的下降,这种教育形式随之衰落.当然,这类教育使相当一批尤其是俄侨青年都具有了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准。俄侨教育与呼伦贝尔近代教育呈现并存的状态,却与中国的旧式学校教育迥异,但俄侨教育对中国本土近代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示范作用。
(一)民族教育处于主体地位
呼伦贝尔地区大力发展近代教育,创办大量新式学堂,采取了新式教学内容与方法。但在兴办新式教育的同时并存着私塾教育、寺庙教育、俄侨教育等多种教育方式,可谓新旧杂陈,中外并举,而教育的多元化是受时代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而制约。本地少数民族在很长时间内处于传统的家庭教育和家塾教育阶段。“家庭教育实际上是整个民族教育的雏形。”[14]
正如林传甲言:“凡吾人自属毛离裹之初,迨幼稚蒙养之际,传习吾国之语言,濡染吾国之习惯者,皆得之家庭教育者。”[15]
如在以狩猎生产为主的鄂温克人中,孩子们不但从小受到狩猎生活的熏陶,而且也受到一些有目的家庭教育。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成为本地区教育的主流,新式教育并没有取代传统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地位。据记载:“民国纪元前副都统所辖各翼俱旧式教育,习四书五经兼习满蒙文。民国八年(1919)以后始遵教育部定章改为新式教育。副都统左厅为呼伦贝尔部教育机关,职掌副都统所辖各翼之教育事宜”.又记载:八翼总管各有一所小学校。八校各有教职员一二人。学生数多寡不等。各旗小学悉用蒙语。
经费由各该总管公署支领。“[5]本地接受新式教育较晚,并保留了满蒙民族教育的特色。重视满蒙语言要求蒙古学生学习满语的同时还要兼学蒙语,这是因为”蒙语的熟稔与荒疏,关系到清王朝对蒙古地区的控驭“[10]454.如河北小学校,有教师3人,只招收本部子弟,学习”满文、蒙文、珠算、射箭等课程。“[16]
通过上述,我们发现在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族教育还处于主体地位,并带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在发展近代教育的过程中还需兼传统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发展艰辛。当然,本地汉语教育虽兴起较晚,但它与民族教育相互渗透、取长补短,对之后地区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
(二)先进人士起引导作用
呼伦贝尔的新式教育是在边疆危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面对沙俄的觊觎、侵略,有识之士寻求救国道路,许多地方官员认识到的文化教育重要性,并且躬身力行的献身教育,关注无疑成为呼伦贝尔地区教育发展的助推因素。这其中以宋小濂、程廷恒最具代表性。
除上文提及的宋小濂、程廷恒之外,达斡尔族教育家郭道甫为发展本地民族教育贡献尤为杰出。郭道甫(1894-)本名墨尔森泰,习称墨尔色,号浚黄,字道甫。他是近代”呼伦贝尔蒙旗中最进步之人物“[17].他清楚的认识到,”今日蒙古民族之愚弱衰微,可怜万状,实因教育未兴,必先以教育开其端而促其成。“[2]306提倡以文化教育为挽救民族的根本任务,因此”欲以学校教育为基础,造就为蒙古民族奋斗之人才“[18].为使本地民族教育事业得以复兴,郭除创办上文提及的蒙旗学校之外,又在扎罗木得南莫和尔图屯设立了蒙旗女子学校,有学生10人,开创了本地女子教育之先河。同时,郭道甫还认识到,发展普通教育的同时,职业教育亦十分重要,认为”蒙古之牛羊皮毛乳肉及五金森林等异常丰富,皆宜经营之,大可助行政之经费但必有此项人才,方可济事“[2]310,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必要。郭道甫办学使本地办学形成了一个高潮,推动了本地教育尤其是民族教育的发展。
(三)教育发展程度不平衡
清末民初的呼伦贝尔地区虽然教育形式多样,但由于蒙地广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生产及生活方式的差异,风气闭塞,使教育颇为落后,发展程度亦不平衡。
旧中国的蒙旗地方仍沿用清政府的蒙汉分治、旗县并存的政策。呼伦贝尔地方隶属于黑龙江省,省政府在此地设置两套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一地二主“管理模式,蒙汉隔离,这实际上不利于本地区教育内部的交流、融合,客观上限制了教育发展。”呼伦贝尔为汉蒙杂处之区,比较境内人口,汉人约居蒙人二分之一,蒙旗迁驻之初,方域不一,部族各殊。“[2]193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杂居区,诸如隶属呼伦县的海拉尔,由于长期与满汉民族杂居共处、交往密切,也就较早的接触了满汉民族的先进文化,因而近代教育的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办学方式等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到1923年,海拉尔地区已有各类小学12所。
据1928年统计,呼伦县第一学区学龄儿童178人,已入学的144人,入学率达81%.[6]705而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牧区,教育的总体程度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即使是在同一部族内部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如同为巴尔虎部族,陈巴尔虎人由于毗邻海拉尔及主要居住于滨州铁路沿线附近,汉化程度较高,”俗不敬喇嘛,子弟多在呼伦贝尔城习汉文“,故接触学校教育较早,整体的教育程度就较高;而新巴尔虎部族区域,人民以畜牧为生,”俗敬喇嘛,托命于佛“.长时间存在的是季节性的游牧学校,直到1926年额尔钦巴图选定水草丰美,翼旗中心地带的阿木古郎哈莎图地方,经最大的努力,才”创办了以土木结构建造的十余间校舍、比较正规的公立小学一所,任命专职校长和教师进行教学。“至此新巴尔虎左右两翼有了定居小学有了固定的校舍,也结束了新巴尔虎两翼季节游牧学校的历史。同样为巴尔虎蒙古族聚居地区的。
总之,清末民初,呼伦贝尔教育的兴起带有浓重的民族、边疆、地域特色,新学的兴起为该地区教育及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受时代背景、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阶级属性所局限,亦存在教育体系松散、范围狭小、程度低下、内容滞后诸多不足和局限。尽管如此,此时期呼伦贝尔教育的发展和进步,为本地人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之后呼伦贝尔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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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jí shì)是指定期聚集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形式。主要指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和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贸易组织形式。又称市集。集市起源于史前时期人们的聚集交易,以后常出现在宗教节庆、纪念集会上和圣地,并常附带民间娱乐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民初信阳地区集市发展特点与评价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代以来,河南集市贸易空前活跃,而信阳地区位于河南省东南部,北绕淮水,南临大别山区,水陆四通八达,不仅是重要的军事战略要地,而且是南北商贾出入要道。加之 1906 年京汉铁路的修建,信阳地区的商品经济得到发展,集市贸易兴盛:集市数量明显增多,集市人数众多; 集市店铺林立,出现了农副产品与京货、洋货并存的盛况; 交易方式多样,并出现了本区独特的交易方式---庙会。
此外,交易量大为增加,农副产品行销各大商埠,区域内外互动日渐频繁。信阳地区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区域内市场体系逐渐完备,整个集市贸易得到迅速发展,逐步呈现向近代集市转变的气息。本文拟对清末以来信阳地区集市贸易的发展状况进行探究,试图勾勒出信阳地区集市由传统向近代转变的脉络。
市一般设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地带,它是一切商品活动的中心。元末明初,本区各府、州、县城内已经有市,四乡有集,并已分为马市、猪羊市、牛驴市,商贾络绎不绝,商民之间以有易无。到了清朝本区商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乾隆三十五年光州城内就分为北城市和南城市,尤其以南城的安宁门街、东城的康济门、西城的贤典街最为繁盛,而且街道两旁店铺鳞次栉比,出现了人群比肩接踵的盛况。另外,还有光山市、固始市、商城市,其余县也均设市; 各乡之间辟有集,仅光州所辖 5 县,就有集176 处。[1]
1840 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打开了中国大门,他们纷纷开始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并把魔掌伸向中国内陆地区。在信阳,他们廉价收买竹木、牛羊皮、鸡蛋、草帽辫等原料和资源。在后来的36 年中,英国的亚细亚石油公司、美国的德士古公司也分别侵入了信阳市场,设立了美孚“仁大”、亚细亚“协记”、德士古“彭恒茂”等经销处。1906 年京汉铁路全线通车,为本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信阳区域地位得到进一步凸显,商贸活动日渐繁盛起来。本地区的麻也得以输出,逢八、九月份收集,麻行通过舟载,顺淮河运往各大商埠。汝宁府、光州成为河南省输出蚕丝的中心地带,出口量相当可观。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前,信阳集市贸易发展较为稳定。如潢川城内市场十分繁荣,“进了潢川城,金子招牌一片明”.
清末民初信阳集市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集市数量大幅度增加,集市开始融入近代意义上的市场体系之中。这一时期,信阳地区集市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1. 集市数量增加,集市人数众多
嘉靖《固始县志》中有“货聚有集,民趋为市”的说法。信阳地区的“市”形成于嘉靖三十年,商城有市 13 处: 峡口市、樟柏林市、武家桥市、铜井山市、和丰市、南司市、上石桥市、金家寨市、打船店市、望鱼石市、张潢店市、汤坑店市、白果领市。[1]
乾隆《光州志》记载,光州所辖各县有市 10 处。《信阳州志》记载: 信阳州(今信阳) 集店共计 64处,明确记载为“续增”者计 30 处。[2]固始县在明代有东市集 13 处、南市集 8 处、西市集 6 处、北市集 12 处,共计市集 39 处,而乾隆时发展到东市集15 处、南市集 17 处、西市集 18 处、北市集 16 处,计66 处,增长幅度巨大。[3]
罗山县明代万历年间有集市 31 处,清顺治至康熙年间集市发展到 36 处,乾隆时发展到43 处。[4]
随着集市贸易的迅速发展,集市店铺林立,商品种类繁多,集市上赶集的人数也显着增加。乾隆《光山县志》记云: “百余年来,承平日久,自城达乡,生聚繁庶,倍蓰于昔。今城中之市,自南大街直达北街,东至学前转至西街武庙前,列廛陈肆,鳞次栉比,市声喧阗,自旦迄晚不息……其四乡村保,相距一百二十里,所在聚而成集,奇日偶日各异。其期趁集者,多逾千人,少亦数百”[5].信阳县发展成为豫南最大市集,信阳遂成为豫南各商货出入之要市。自清末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各县集市贸易得到较大发展,街道井然,店铺林立,人口剧增,市场繁荣。从信阳地区集市发展整体脉络上来看,集市总体趋势是向前发展的。
2. 商品结构日益多样化,区域内外贸易互动频繁
近代以前的集市职能主要是为了满足日常供给与需要而进行的调剂余缺的活动,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以自己生产的粮食、副业产品和手工产品换取自己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日常用品。[6]
“其乡镇集市,附近商品交易不过粮食,而棉、牛驴、菜果之属。”嘉庆元年汝宁府各县也均设有市,这些市一般在行政官署和居民集中区设置,有固定的店铺门面和规定的交易街道,有米市、柴市、菜市、花市,并有大宗商品经营。甲午战后,许多棉纱、棉布、毛织品、煤油、纸烟、呢绒等外国商品经城市流入农村,京广杂货也经商人之手进入集市,于是出现了由农副产品占主导地位向农副产品与京货、洋货并存的局面转变。自清中后期以来,由于山区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驿道的增辟,信阳的集市贸易也趋于繁荣。信阳的鸡、鸭、鲜蛋,罗山的稻米,息县的黄豆、芝麻和黄牛,商城的粉条等农副产品开始大量销往外地。[7]
乾隆年间,光山县城“列廛陈肆,鳞次栉比,市声喧阗,自旦迄晚不息”,“居货设邸,行贩络绎,几于毂击肩摩”,极为繁盛。而其“四乡村保,相距一百二十里,所在聚而成集,奇日偶日各异。其期趁集者,多逾千人,少亦数百”.光山县“合稽各乡之集视旧亦且三倍”[5].豫南的罗山县有米市,在乾隆时,“秋冬之交,北人籴贩,步小车驱驴往来如织,日去米不下数百石”[8].固始县“滨临淮岸,为水路通衢。每遇秋收,客商云集,上通汴省,下达维扬,米石连樯,贩运出境,络绎不绝”[9].
1906 年京汉铁路开通后,本区集市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梦录》载: 开封的粮食市场上,“所有郑州、辉县、光州、固始等处各色大米,俱归入内,其斗大如杂粮食斗”,“白税课使往南,是六陈杂粮,堆积如山”[10].信阳州输出货物大米、小麦,行销州境交界等处,线麻行销江西,草纸、鸡、鸭、鲜蛋行销汉口,粗布、铁锅行销确山遂平以北;输入货物以土药为大宗,市镇交易与上年相等。罗山县输出货物以布疋、稻米为大宗,布疋行销省城,大米行销正阳、汝南等处; 输入货物糖、药材,纸、洋药、洋布、洋纱、羊油等。光州输出棉布、罗底,行销本省邻近州县及安徽的六安、桐城等地,蓝靛行销湖北,草帽辨系鹿邑县祥沅义、茂公商家来州收购。
光山县输出货物以白布为大宗; 输入货物以黑缎小帽为多,系从汉口运来,其余还有纸张、杂货等类。固始县输出货物以竹木为大宗,均行销安徽霍、寿、颖及本省周口等处; 输入货物多为民间日用杂货。息县输出货物以芝麻、黄豆为大宗,猪、羊、鸡、鸭次之,销往汉口; 输入货物以杉木为主。商城县输出货物以铁、竹、楂木为大宗,销往周口,茯苓、桔梗、粉条行销汉口,茶叶、油漆销固始县; 输入货物以洋布及糖为人宗,川广杂货次之。
3. 庙会逐渐融入集市贸易活动
庙会是汉族民间宗教及岁时风俗,也是我国集市贸易形式之一。本区庙会众多,且有着较长的历史,由于赶庙会的人多,则逐渐被商业界所利用,因此庙会也就成了物资交流的场所。如光山县净居寺逢会朝山赶会之人,少者五六万,多则七八万。
各类山、土产杂货、日用百货摊贩一直排到山上,热闹程度令人叹为观止。各类庙会仅光山一县就有33 处之多。[1]
信阳县境内洋河集,每年逢会之期,八方之众都云集于此,多者达五万人之多,少者也有两三万。外地商人推销的是京广杂货,当地人也把自己的山货、土产、农具和手工艺品拿到会上参加交易。罗山县灵山庙会,会期之长,是本区少有的,多者十天,少者也有四五天。庙会香火波及 20多个县市,赶会人多达五万余。[1]
庙会与集市贸易相交融,形成了山区群众独特的交易方式,为发展土特产品的生产,活跃农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体来说,清末民初以来信阳集市贸易基本处于稳定发展的趋势,集市贸易的发展活跃了农村经济,使得区域内外互动增强; 它促进了农村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改变着人们日常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农村经济结构也逐步向农业、手工业、工商业并存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集镇逐渐向城市靠拢,城乡关系越来越密切,加速了乡村近代化的步伐。信阳地区的集市贸易主要依赖固定的店铺和定期的集市网络来实现,集市上经营品种丰富,既有农副产品,又有京广洋货; 商人主体多元化,行商坐贾与洋商买办并行; 农副产品不仅行销本县本省,还销往北平、汉口等通商大埠,信阳集市逐渐融入近代意义的市场体系之中。
从信阳地区集市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信阳地区集市贸易发展比较脆弱,不充分; 其次,本区集市贸易发展相比于东南沿海和南北方发达地区,发展水平比较低。“信阳地薄寡积聚,城乡无大富户,无大商业”[11],则说明从整体上来说信阳地区市镇发展水平较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综上所述,清末以来信阳地区集市贸易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区域内外贸易活动日渐频繁,集市贸易逐渐由传统向近代转变,逐渐融入近代商品经济大潮之中,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信阳集市发展不能与发达地区相比肩。
[1]信阳地区商业局编志室。 信阳地区商业志[Z].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2]方廷汉,陈善同。 (民国) 重修信阳县志·卷六·建设二·店铺寨堡[Z]. 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
[3]杨汝楫。 (乾隆) 固始县志·卷八·市集[Z]. 乾隆五十一年精刊本。
[4]罗山县志编纂委员会。 罗山县志·第 4 章·集市贸易[Z].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
[5]杨殿梓,钱时雍。 (乾隆) 光山县志·卷十一·市集[Z]. 乾隆五十一年刊本。
[6]杨修田。 (光绪) 光州志·卷一·建置·市集[Z]. 清光绪十三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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