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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的含义 。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 。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一)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调整,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二者侧重点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对道德的认可。道德的传播通过法律也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确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恶法非法”就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成为恶法。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人们对道德的接受早于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在当今社会,某些法律调整转化成了道德调整。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将某些道德上升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道德化强调的是将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地道德义务。道德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嬗变中不断发展并发挥其社会调控作用的。
(二)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人类进入私有制经济时期,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现在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才产生的。而道德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是和人类一同出现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它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性,并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比较具体。而道德的形成则是潜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体的表现,往往是通过一个人内心来表达,进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道德比较抽象。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对思想犯不予认可。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进行调整,但更侧重于对人的思想的调整,道德更强调对人内心意念进行改造,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一个人违反法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构成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一个人道德的好坏与法律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法律就不会碰触你。
5.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是更强调义务。基本不涉及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样只会让人们对道德更加反感,不利于道德社会作用的发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的亲和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以道德准则来加以规范。在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不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法律虽然必须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但同时必须给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点余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活动根本不干法律的事,法律无法调整或即使调整也调整不好。法官判案仅遵从于法律,不用遵从于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不是道德卫士。法官不能根据“民意”、“民愤”、“情感”和社会舆论来判案。法律虽然与道德相通,但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四、结语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道德也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生活。道德是有标准的,不可能人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并且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这本身就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寻找折中的办法,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并且也通过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来作为执行方式,更能发挥功效。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实现法律与道德最大的相融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p#副标题#e#
《试论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倍受汉代统治阶级重视。在汉代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其中在汉代道德观念中体现着深刻的法律思想,而在汉代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同样体现着厚重的道德观念,而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汉代社会之中。而本文通过对汉代“劫质”案的考察就集中体现了笔者对汉代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一种诠释。
关键词:汉代劫质道德法律
就汉代“劫质”而言,其于政治、军事和刑事犯罪诸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然而发生在汉代政治、军事领域的“劫质”事件虽间或涉及汉代伦理道德评价之问题,但尚未发现依法制裁的成案记载,当然也存在不完全属于法律制裁范畴的因素。汉代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的行政处理却不乏其例,汉代“劫质”即今天所说的“劫持人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或应受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仅凭汉代“劫质法”来看,汉代依“劫质法”处理“劫质”案不仅渗透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因素,也深深蕴含着时代的法律思想,况且实际案例之内容一定也会更加丰富。因此,本文仅以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作为主要考察、论证之中心,并藉此以深入探讨汉代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道德与法律二者之关系。
笔者经过统计,在所有汉代的“劫持人质”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的记载并不十分详细。内容不够具体是突出问题,既未明言是否以此勒索钱财,也未言明是否以此让官府投鼠忌器,以逃避官府的追捕。如《后汉书》载汉顺帝阳嘉三年“三月庚戌,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但是以下尚有二例“劫质”事件,可以说是颇具典型意义的“劫持人质”方面案例。其不仅属于汉代社会治安中的刑事犯罪案例,而且分属于汉代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笔者试逐次考察并以汉代道德和法律视角加以分析之。案例一源自《汉书》:
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京兆尹赵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奢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遏,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通过赵广汉的事迹考察可以知道,这个案件发生在汉宣帝时期。在此案发生前京兆尹赵广汉已处理过有史料记载的一起未遂类似案件,即“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因此,就汉代刑事犯罪治安案件来讲,并根据现有史料来看,可初步得出,至迟在汉宣帝时期“劫质”案件已出现,而且汉宣帝时期发生的这个“劫质”案是汉代已知“劫质”类刑事犯罪案中最早的历史记录。就是说,笔者也并没有完全排除“劫质”刑事案件在此前汉代实际社会生活中还有存在的可能。
理由一、秦汉时期在政治军事领域早就出现过“劫质”事件。这些发生过的“劫质”事件源自于当时的社会实践生活之中,因此在汉代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为劫掠他人的钱财等目的必定会想方设法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不可能无闻于“劫质”之胁迫手段。
理由二、引文中赵广汉所言“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中的“释质”显然是当时久已熟识的司法用语。这为此前汉代出现过“劫质”案件又增加了一种可能。
理由三、西汉法律专门的“劫质”律令虽至今尚无发现,但西汉相关“劫人法”在反映汉初法律内容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就有体现,即“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J69)”以及从此案件的终审判决为“至冬当出死”的结果来看,此“劫人法”也可适用于“劫质”案件。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劫质”与“劫人”在刑事犯罪行为中的主要犯罪目的和犯罪处罚上有相同之处,但是无论是从犯罪名称,还是在“求钱财”犯罪手段上看,两种犯罪行为显然并不相同。况且但就犯罪目的而言“劫质”行为也不会仅限于“求钱财”一种,挟持人质同行以保证安全逃窜也是一种目的。这就是说“劫质”与“劫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从道德和法律视角讲,此“劫质”案的处置不仅体现了赵广汉作为执法者的业务素质,也体现了他作为执法者的职业操守,乃至其道德水准。这是西汉时期处理比较好的一宗解救人质的典型案例,其比较充分体现出了人格魅力以及道德教化的力量和法律的震慑力及其严肃性二者的统一。
第一,“劫质”案发生后,负有社会治安责任的部门行政长官亲自出现场,且比较迅速,即“有顷,广汉将吏到家”。就本案讲,这与京兆尹赵广汉干练果断,特别是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有密切关系,即“广汉(汉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这也和赵广汉勤于研究、善于研究社会治安学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的职业才能不无关系,所以在关键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后能够作出快速而有力的处置方案。为此,陈鸿彝先生、高恒先生对汉代地方官吏的诸多破案措施已有所总结。更值得重视和关注的是赵广汉的职业操守。古人有所谓“食人食者死其事,受其禄者毕其能”之观念。张锡勤先生和柴文华先生认为:“在汉代,更多的人所以忠君,是出于‘食人食者死其事’(《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第4192页)的传统观念(这也是中国古代臣子所以忠君的重要出发点之一)”。赵广汉坚决依法行政并有所作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忠于君主的实际行动。正如有学者认为,即所谓“在帝制时代,居官尽心尽职乃是忠的表现”。
第二,京兆尹赵广汉做到了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具体处置方法也比较得当。在得知“劫质”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之后,赵广汉马上派长安丞向犯罪嫌疑人喊话,这最能体现赵广汉精明干练之处。为了不激化现场的矛盾,可谓是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首先是用平和而有礼节的语气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的条件。另外,引文中有所交待之情况,即“富人苏回”之内容,据此初步推断本案的犯罪目的基本是为了钱财而非杀人,但由于犯罪分子被包围就使得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增加了。因此这个条件是得以继续谈判的基本前提。否则,如果杀害人质,况且人质还是“宿卫臣”,那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被处死,而赵广汉等人的一切努力也将前功尽弃。于是赵广汉稳住了局面并避免了情况进一步恶化,这突出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了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接着赵广汉进一步提出“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对犯罪分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笔者认为,这其中含义包括了一个承诺、两个结果。其中一个承诺:如果释放人质,犯罪嫌疑人起码会有“得善相遇”的照顾。两个结果:其一,劫持人质所构成的罪行是死罪,时人尽知,而文中隐去而未明言;其二,“幸逢赦令,或时解脱”,这对于生命来说毕竟是一线曙光,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也是一条可能的最好出路。在汉代得遇赦免也是极有可能的事情。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亡命之徒,见大势已去,一般是不会放弃这种侥幸逢生的机会。况且“又素闻广汉名”,就是说, 犯罪分子一向了解赵广汉的威名,并对他们一直产生着震撼性的力量。那么这个“名”到底是指什么呢?
《汉书》载,在昭帝时期,赵广汉“少为郡吏、州从事,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举茂材,平准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而在宣帝时,又“迁颍川太守,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以致形成“一切治理,威名流闻,及匈奴降者言匈奴中皆闻广汉。”及“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唯广汉至精能行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已广为流传。
由此观之,赵广汉自进入仕途为吏以来,在治绩上可以说是治行优异,而其本人可以说是德才兼备,并且还体现出了他有着嫉恶如仇、忠于职守这样鲜明的道德观念。作为劫匪而言,深深震撼他们的恐怕不仅仅是赵广汉吏职之精,广汉忠勇的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可能更具震撼力。就古代的教化手段而言,有礼乐之教、诗书之教以及所谓“神道设教”,充其量这仅属于道德教化的范畴。而赵广汉以法为教进行现场说法,法律的震慑作用在此时此地起到了关键作用,而道德教化的作用也仅仅是辅助。在生与死的对决、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在此法律最终成为阻遏犯罪行为发生的最后一道堤防,但这并非否认道德教化所具有的普遍而持久的影响力。在此“劫质”案的处理过程中,赵广汉一直坚持不懈地对劫匪进行说服教育,他几乎是以其京兆尹的人格担保,并许以“善相遇”的诺言。这些内容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这就是作为人际间的基本准则或规范的“诚”与“信”。正是由于赵广汉的诚恳劝说,才赢得了劫匪的信任,而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也在进一步诠释着广汉本人曾许下的充满诚信的诺言,“送狱,敕吏谨遇,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即是明证,而被判死刑劫匪的“死无所恨”一语也似乎证明“信”这一传统伦理道德以此形式实现了它道德教化的完美社会作用。案例二源自《后汉书》:
(汉灵帝时)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嗔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予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这个“劫质”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在这个资料中没有明确时间标志,但是根据桥玄在“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复以疾罢,拜太中大夫,就医里舍”。又因为出“劫质”案现场的司隶校尉、河南尹、洛阳令等京官中有司隶校尉阳球,而阳球在光和二年为司隶校尉,而且在任司隶校尉当年便转任卫尉,冬十月甲申下狱死了,所以这既排除了阳球其他时间再任司隶校尉的可能,同时又无疑确立了此案件发生的时间在汉灵帝光和二年。至于是汉灵帝时期的什么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应该在汉灵帝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五月。其中将光和二年五月作为下限是根据《后汉书》:
(光和二年)五月,卫尉刘宽为太尉。……冬十月甲申,司徒刘合永乐少府陈球、卫尉阳球、步兵校尉刘纳谋诛宦者,事泄,皆下狱死。
这就是说,汉灵帝光和二年5月卫尉刘宽官升太尉之后,基本可以断定司隶校尉阳球才得以升任卫尉。所以说此案一定发生在阳球升任卫尉的时间之前,即光和二年五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前。而以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作为此“劫质”案发时间上限的根据有两点。其一、在汉灵帝光和元年十二月丁巳至光和二年三月乙丑期间,桥玄一直担任“掌四方兵事功课”的太尉。其工作和起居之地理应有较多军吏、卒担任较为严格的保卫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此时不大可能发生“劫质”这样的事件。而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桥玄又担任了太中大夫,他于是便有“就医里舍”之举。这对一个级别较高官员来说,其在缺乏足够警力保护的情况下到普通里舍居住肯定不会太安全。其二、从“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人舍登楼”来分析,基本断定桥玄住在居民区的里舍。于是这就可以断定“劫质”案发的地点就在居民里区中,而案发时间上限为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为此,笔者认为此汉代“劫质”案一定发生在汉灵帝光和二年3月乙丑――5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间的某个时段。
其次,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综合分析,这确实是一宗极为不同寻常的‘劫质’案。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劫质”案发生后,被劫质人的监护人的态度很特殊。当三个劫匪劫持桥玄的十岁小儿子向桥玄“求货”时,而“玄不与”,甚至放弃解救儿子的生命。这有悖于常人常理。其二,“劫质”案发生后,现场治安官员司隶校尉阳球的处理方法也比较耐人寻味。阳球在开始围捕劫匪时“恐并杀其(桥玄)子”,这是阳球最初的心理活动,但阳球最后为何又不顾桥玄小儿子的生死而果断下令进攻劫匪、以致造成“玄子亦死”的结果。那如何理解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行为?而阳球当时又是如何跨过这道心理和道德门槛的呢?
就前者而言,笔者认为,桥玄在幼子被劫持时之所以表现出如此特殊的态度,是有一定历史和思想道德方面背景。《后汉书》载:
玄少为县功曹。时豫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国,玄谒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陈从事,穷案其奸。景壮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宾客,具考臧罪。昌素为大将军冀所厚,冀为驰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还檄不发,案之益急。昌坐槛车征,玄由是著名。……灵帝初,征入为河南尹,转少府、大鸿胪。建宁三年,迁司空,转司徒。……自度力无所用,乃称疾上疏,引众灾以自劾。
由此可知,桥玄年轻时就开始从政且屡受重用、屡蒙圣恩、一生为官。桥玄为官一方,他忠心报国、忠于职守,并且也是一位嫉恶如仇的官吏,直到晚年他仍然流露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拳拳报国之心。桥玄忠君忧国,处处以国事为重。应该说,桥玄是一个中国古代有着浓厚忠君思想的封建士大夫,是一个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忠实卫道士。因此,桥玄才会有“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之豪言壮语,也才会有请求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慷慨陈词。同样是在汉灵帝时期,赵苞(辽西太守)曾极其痛苦地对其母亲说:“昔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为此有学者认为:“忠在东汉进一步强化,一个更重要的表现是,当忠孝不能两全、兼顾时,东汉人往往服从于忠。”这确实是东汉时期的一个现象。更何况“一子之命”又根本不可能与“其义不可以加”的最高德行“忠”和“孝”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其也就无从凌驾于代表君主或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
即使桥玄怜爱其幼子,但他在思想上也无法逾越当时“忠孝”高于一切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就是说,忠君爱国之思想观念是与坚决支持并模范遵守或执行国家法律相一致,也是与破坏和践踏国家法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势不两立的一种态度。而本案中劫持桥玄之子为人质的劫匪被称为“国贼”已超出了家仇方面的表述,而分明是将其犯罪行为上升为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高度。事实表明,就某个时代和社会而言,道德与法律所反映的思想意识是一 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因此法律体现着社会道德观念和思想,也守护着最低的道德底线,二者相辅相成。不过即使主流道德所体现或维护的观念也并非能置于当时法律完全保护之下,而法律最终或真正维护的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道德或价值观念。
就后者而言,司隶校尉阳球虽然最终选择了进攻劫匪之举,但在阳球处理此案过程中理智显然与情感存在过较量,而且在法律与道德层面的纠结对阳球的冲击显然也在所难免。分析如下:
一、司隶校尉阳球比较迅速地到达并包围‘劫质’现场,处置得当。之后准备解救人质而没有马上实施断然抓捕,即“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毫无疑问,这个举措属于情感和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的阶段。然而“劫质”案情并未因此向有利方向发展,这对阳球来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作为京畿地区的最高专职治安官,阳球当然不会轻易被情感和道德观念所左右,他毕竟是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矛盾情形刚一发生之际,桥玄一席大义弃亲的慷慨之辞却使问题趋于简单化了,于是司隶校尉阳球也就不会因为不顾人质生命安全这一道德问题而进退失据了。
此时此刻理智和法律观念开始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如让劫匪走脱或劫匪目的得逞的话,阳球势必会被弹劾,甚至因失职以致罪。这是司隶校尉阳球不得不很好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引言中可以了解到,至少在东汉安帝之前的几朝期间曾颁布过“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之类的社会治安法令,否则,不会又有“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说。而且据案例分析表明“劫质”的对象自安帝之后已经扩大到权贵阶层,“赎质”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直接导致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结果。即所谓“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从而说明安帝之前已明确‘劫质案’属大案,而对“劫质”者可以攻杀之。而要想改变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局面,针对“劫质”案而言,就是拒绝“赎质”,拒绝与“劫质”者妥协而坚决依法办案。适用本案的汉代法律就是“凡有劫质,皆并杀之”,忠实地践行法律就是忠于职守,而忠于职守就是忠于汉朝的天子。表面上看,汉代法律在与汉代道德的抉择中取得了优势,但归根结底还是汉代道德领域中的终极问题,即“忠”之德在汉代整个统治思想中的核心地位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以汉代城乡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劫质”案件为中心进行相关历史学考证,同时对汉代典型“劫质”案例进行法律、道德层面的分析。宗旨在于,通过考察“劫质”案本身、相关的法律和当事人的言行从而深入探讨其中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问题。汉代是我国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代,同时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基本确立的历史时期。毋庸置疑,汉代基本施行了德法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与实践。也就是所谓“以霸王道杂之”。所探讨的汉代两个“劫质”案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因此某些特点值得关注。
其一,西汉与东汉时期在处理“劫质”问题时主管官员均能依法办案,但是西汉的赵广汉在处理“劫质”案时的特点是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法治和德治的宣传和教化,而东汉的阳球在处理“劫质”案时缺失此教化环节。其二,西汉和东汉的法律针对劫持人质的劫匪的惩罚虽然均是处以死刑,但西汉时期经常进行的大赦也适用于劫匪,所以劫匪“释质”、“束手”之后还侥幸存在一线生机,这为道德教化留有一定余地,而东汉时期严厉的“劫质”法渐遭破坏,出现“赎质”现象。其三,在西汉和东汉时期的两个“劫质”案处理过程中,前者体现出较为朴素的“信义”之德,而后者则体现出“忠君”、“节义”等三纲思想的强化。总而言之,通过继续仔细深入考察,就一定会有值得期待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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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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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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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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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府际关关注管理的收益、权力及幅度。所以,府际关系实质上是政府间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的关系。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府际关系有自身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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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涵盖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而两者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科学技术的应用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造成了一些较为深远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说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与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有借助于伦理道德的正确引导,才能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健康发展。要全面深刻地把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复杂关系,使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共同促进、协调发展。
关键词:科学;伦理;关系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朝阳正冉冉升起,人们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互联网、克隆羊、人类基因图谱等,都提出了科技与伦理相互关系的一些尖锐的新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1 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
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
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
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2 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1)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影响。
在人类文明史上,科学技术的进步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人类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是推动包括道德进步在内的文明发展的伟大动力,必须以科学的“真”,促进道德的“善”,以实现真、善、美的统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道德领域。在任何时代,科技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导致人类实践领域的拓展。科技进步对伦理道德领域的扩展,其具体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科学到文艺复兴,正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才使得中世纪的宗教道德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促进了人类道德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新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另外,科学技术活动对个人优秀道德品质的形成,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科学家萨顿所说“:科学是人类精神的最佳清洁剂,它摒弃一切宗教,唯取最高的信仰。”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智慧和知识是构成道德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提出知识就是道德。德国现代物理学家包生尔认为,科学知识是构成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他认为一个时代对知识的评价可以用作衡量时代精神的标准。由此可见,科学与道德有着较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不断走向文明、走向道德,从原始人到现代人,在伦理道德上不知进步了多少,难怪近代伦理学家们对那种知识使人类退化的观点提出了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陶冶人的品性,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生活幸福。
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了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和道德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促使道德主体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主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从客观上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技现代化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以体力和经验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对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②科技的现代化有助于提高道德主体的民主意识。民主意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道德素质高低的标志之一。有关研究表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科学文化水平存在函数关系,人的科学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意识越强。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的劳动者通常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此外,随着系统科学等新兴科学的兴起,系统思维等现代思维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的智力水平得到提高,自然也增强了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③促进道德主体个性全面发展。一方面,科技的现代化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应用也提高了道德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促进了其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并为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社会行为,承担着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科技一旦不被正确地使用,必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科技发展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从这一点来说,科技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必将遭到人们的异议、反对,被送上道德法庭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科技活动特别是现代高新技术活动,存在着可能的或潜在的风险,也需要伦理规范,以预防不良后果或灾难的发生。如克隆人问题、基因工程、基因组遗传信息的应用和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问题、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作物问题、遗传资源和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基因武器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它们涉及到人类个体安全和国家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不可小视。试想,如果克隆人的科技活动允许自由进行的话,许多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可能会接踵而至:人伦关系混乱,性别比例失调,希特勒优生理论沉渣泛起,所以应该禁止。又如基因工程技术可以打破种属之间的遗传屏障,很容易在试管中进行各种遗传重组,制造出可能的“怪物”,直接威胁人类生命安全或破坏生态平衡,所以此类工作不仅需要伦理规范,还要制订一些专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其行为,使其负面影响减小至最低程度。基因武器是近来报刊上经常谈论的话题。根据不同种族基因组多样性特点,采用基因工程技术手段,有可能设计、研制出针对某一种族的基因武器,从而对某一种族和国家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和巨大的威胁。对此,应达成国际性的伦理宣言和协议,反对和禁止此类科技活动。
3 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人与科技手段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中,人是目的,科学技术是手段,科学技术是为人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人有能力支配科技手段从自然中不断获得自由,与此同时,他也需要尊重工具系统的规律和性能,服从工具操作要求。任何时候都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从自然中获得自由是基于对必然性的认识和遵循。那么人对科技工具的服从,也是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工具系统是以人工装置的方式体现了自然规律。工具技术对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压抑,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单方面地发展科学技术,并不能使人一定得到幸福和满足。要缓解和减轻科技手段对人的控制和压抑程度,必须需要伦理道德的关怀。伦理道德表征的是人的主体精神世界。作为人的一种自我意识,人文精神力求发现那些使人成为人或规定人之为人的东西,要穷根究底地追溯人何以作为人存在、人何以会具有那些属人的东西。作为一种主体尺度,伦理道德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历史积淀和集中表现,它是人作为主体的一切活动的内在根据。它内蕴的是一种以人为本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人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体征了人类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追求,是人的精神的核心和灵魂。科学技术是中性的,所以科学技术是否运用得当,是否合理,这是科学技术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为这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一个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问题。所以,为保证科学技术的合理、正当运用,应该用伦理道德来协调其发展,使其发挥对科技的导向与规范作用,让科技发展真正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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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艳莉.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J].现代商贸工业,2009,(6).
【摘要】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应对人类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从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因为科学进步,人类取得了超过过去两千多年的成绩。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亦是一把双刃剑,科学研究中衍生出来的伦理与道德的问题,如因为科学发展而导致的隐私泄露、被监视窃听的情况,开始引起全人类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道德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如何真正运用科学为人类服务,规范科学研究的制度,希望为端正科学风气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科学研究;伦理;道德;反思
一、科学研究的含义
什么才是科学?伽利略曾说,减轻人类生存的苦难才是科学的唯一目的,科学家应该考虑绝大部分人。既然科学需要为大多数着想,那么科学研究者就不得不考虑自己所从事的研究不能与人类社会的道德和伦理发生冲突。李约瑟曾说,作为一个科学家,不可忽视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为了人类的进步和文明。人类不断进步与创造的伟大文明与科学息息相关,最近两三百年,人类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是前所未有的,而这一切,都在于科学直接用于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当科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当一些未知领域吸引了科学家的目光,当我们还不能判断这些领域的探索是否会对人类的伦理道德产生影响,我们不得不问:科学研究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科学研究永远都不应该停止,契诃夫说,科学是人类不断发展过程中,最美好、最重要、对人类最有益的东西。科学研究者需要社会责任感,科学研究永无止境,但是也不得不考虑到科学研究可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一切科学研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与现有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发生冲突。
二、科学导致的问题
居里夫人曾说:“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坏人掌握了镭的技术,它将会变得很危险。从而这里会有这样一个问题:知道大自然的秘密有益于人类,但是从新发现中受益,也有可能对人类产生坏的影响。诺贝尔发明炸药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高爆炸药能使人创造奇迹,然而也正是这些炸药,可能成为毁灭人类的武器。我是一个相信诺贝尔的人,一个信念使我相信,人类获得新的发现是为了发现更好的东西,而不是伤害。”
爱因斯坦曾经主导了原子弹的产生,但当广岛的蘑菇云一下子带走几万无辜民众的生命时,他感到科学不当应用带来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从而他坚定地走向了捍卫和平,反对核武器的发展。当有人问他第三次世界大战人类会用什么武器时,他说出了“我不知道第三次世界大战会用哪些武器,但第四次世界大战中人们肯定用的是木棍和石块。”控制理论提出者维纳,他是一个非常反对研究军事的科学家。他认为,每一个科学家应该为自己负责,为人类的千秋万代负责。他说,研制原子弹的那些科学家的经验证明,科学家的任何发明,都有可能被不法之人利用,而这些人是科学家最担心的。科学家也知道,促进任何武器的发展实际上都是在给人类埋下一颗定时炸弹,而他们却永远不知道会是谁会在什么时间点燃引线。即使科学家不参与毒害人类,也不会选择用这些武器来对付人类,但是他们都知道,他们与那些使用这些武器的人一样,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他们的名字会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德国犹太科学家哈伯从事的氨合成化学研究,给现代化的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一改以前只能使用天然氮肥的局面,哈伯的成果使他成为了国家的骄傲。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胜利心切的驱动下,他研制了毒气并应用于战场,他声称毒气可以让战争更快结束。但是,毒气的大规模使用,许多无辜的人由此丧生,引起欧洲国家人民包括普通德国民众的强烈谴责。
曼哈顿工程的组织者奥本海默认为,我们可以想到原子弹有可能用到的几种途径,这些与国际环境、政治格局有很大的关系,是很难由科学家掌控的,但是科学家却会受到历史的谴责,他们研制了一种可怕的武器,并且是有可能用来对付人类自己的,而这种武器有可能直接将人类带向坟墓,包括使用武器和主导武器研制的人。核武器可以用来摧毁工厂和杀害无辜百姓,这是武器的最可怕的使用方式;另外原子弹可以用于军事目标,究竟要不要使用核武器,取决于政治家和军事家的头脑和考量。当然核武器也可以成为遏制企图使用武力的国家,导致世界变得更加和平。但是这几种哪一种会发生,不是科学家说了算的,往往是那些主导国家命运的人决定,另外这也不是单单原子弹的问题了,也是整个人类或者说是各个国家之间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但是科学家的疏忽和态度上松懈,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操作员的不当操作,导致了严重的事故,这次事故影响了全球将近20亿的人,且影响至今也没有消除。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导致了大量无辜平民受到强烈辐射而死亡或者落下残疾或者导致后代的畸形,苏联因为这次事故,前后共疏散34万余人,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至今都无法准确估量,而危害却会一直延续下去。谁会想到,曾经的乌克兰北部的切尔诺贝利,是一个蓝天白云、鲜花大树、绿草茵茵、飞禽走兽和谐相处的充满诗意的地方。但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严重事故,毁掉了这美好的画面。据相关机构推算,核泄漏事故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是日本广岛核弹爆炸产生污染物的100多倍。这是多么令人感到震惊和感到恐怖的啊。核泄漏前后共持续了10天,而且毁坏的核反应堆不断地向空气释放放射性物质。这种物质随风飘散,在爆炸发生当天,放射物就扩散到了波兰。10天内,放射性尘埃也飘落到欧洲大部分地方,随着降雨,大量有害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大地河流。因为受到核辐射,很多人痛苦地死去。然而上面所描述的,只是核爆炸所带来灾难的一部分,它只是实际损失的冰山一角,它给全球、全人类带来的各种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所带来的巨大灾难再次引发全球的关注。由于地震引发的核电站事故,带给了人类无穷的灾难与恐慌,日本国内对核能运用的恐慌至今没有完全消除,他们担心由于日本多发地震的地质结构,再次带来核燃料的泄漏,从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政府部门为了缓解能源压力,再次发展核能的可能。 当多利的诞生,人类一度欢呼自己所取得的成就时。而后开始有科学家对克隆人而蠢蠢欲动时,人类开始担心这种科学研究,将会对现有的伦理道德标准产生强烈的冲击。尽管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禁止克隆人,但是谁都不能排除在这个世界的某些角落有人或许正在从事这些方面的研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当城市的每个街道都安有“电子眼”,当过安检时将面临赤裸裸的透视,当自己的信息被其他人利用,科学进步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原子弹的研制成功,一方面加强了拥有核武器国家的影响力,但也让世界有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哈伯毒气的研制,使毒气可能被用于战争,让更多的人死于非命,对人类道德准则产生冲击;克隆羊的诞生,为挽救珍稀动物打开了另一扇窗,为器官的培养与移植提供了新思路,但是如果被不法之人利用,将会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长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可能“电子眼”对警方破案具有很大的帮助,间接的也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常常可以从新闻报道中看到,有人利用“电子眼”偷窥别人的隐私;为了防止基地组织成员携带炸药上飞机,欧美一些国家在乘客过安检时,采用的是透视,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核能在全球大规模的运用,我们无法保证核能的运用是万无一失的,而一旦核燃料泄漏,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信息交流的增多,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显著增加。如此种种,都与现代社会的道德标准格格不入。
三、对现代科学的分析
当火箭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当卫星拍摄指定位置的地图,这都依靠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汽车,利用卫星导航,从而准确行驶到目的地,也依靠了科学的发展……不可否认,科学已经从各个层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火箭可以将卫星发射上天,而这些卫星可以为人类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可以用卫星进行天气预报,可以用卫星对大地进行测量,可以用卫星进行导航,可是卫星还可以用于侦察,用于监视。而在火箭的拓展运用中,导弹作为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出现了。带有核弹头的导弹始终是人类的潜在隐患。如果导弹技术落入恐怖组织或者极端宗教主义组织中,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科学研究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名科学研究者,必须让科学研究服务于人类社会,必须考虑到所从事的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科学家。
四、对问题的反思
现代科学家发明的各种东西都有可能引起道德伦理的问题,而作为科学家,这一切是不能回避的,必须正确面对,理性思考,对各种可能潜在的问题进行干预,保证科学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事实上,科学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是个人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之间的一种选择,而能否正确选择,关系到人类的持续发展和进步。对科学家,个人利益就是让发明出来的东西给自己带来很高的收入或者巨大的荣誉,而不考虑这个发明会被用在什么地方,会不会对人类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是一种狭隘的自私的科学研究。而正确的科学态度是让科学服务于人类,有利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让科学在人类进程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全人类的利益是科学家应该为之奋斗的,它不属于某个或者某群的极端民族主义者,科学的正确发展是有利于促进一切积极因素的发展的。
科技如今的高速发展,更应该注重科学的道德伦理行为。为了杜绝各种科学伦理道德的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注意这方面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了。比方说在美国,大学教授如果再从事别的非教育事业,是必须公布的,必须让公众知道他从事的公司与他的关系。很多学校也专门设立各种研究中心,防止各种不正当的牟利活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最近30最近的经济发展在全球可谓一枝独秀,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科技的发展也让各种不法活动变得更加隐蔽更加疯狂了。不法之人可以从各种剩菜剩饭中提取“地沟油”,再重新包装一下,就堂而皇之地在很多餐馆里使用了。“假牛肉”也是使用化学材料让猪肉变“牛肉”的,苏丹红在辣酱里的使用,各种调制饮料喝着就像真正的水果汁调出来的饮料,各种化学原料的添加,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让道德底线不断受到冲击。还有各种非法窃取个人隐私,非法监控个人通话,也变得越来越猖狂,而这一切是因为科学发明的不正确运用,从而危害了我们自己,可见,规范科学发明,明确科学精神是刻不容缓的。
科学研究虽然鼓励自由的探究精神,但是却不能没有规范科学伦理的制度。作为一名科学家,首先要有正确的态度,任何的科学创造是为人类服务的,绝对不能危害公众的安全。因此,个人认为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时候应该遵循科学以下伦理道德原则。
(1)人文主义。科学研究应该为全人类谋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不是指某一个地区某一群人的利益,而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并且这利益对人类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文主义要求科学研究能够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道德,至少不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危害人类健康和道德准则。科学家应该首先考虑人文主义,切实为全人类谋福利,自己所从事的研究不能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相背离。
(2)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科学研究一直都是也只能是人主导的,人类不能以地球的主人自居,人类存在这个世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自然变得更加和谐美好。科学研究必须把自然界的生物和人类等同对待,这个世界的精彩就在于有自然万物的千姿百态,在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下,科学家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自然界的生物的破坏,对遭受破坏的生物进行及时的保护。
(3)爱国主义。科学虽然是没有国界的,但是任何一个科学家都是有国籍的。祖国的利益胜于一切,科学研究也首先应该考虑到祖国的长期发展,有利于祖国的繁荣昌盛。爱国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研究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我国优秀科学家钱学森就是将爱国主义与科学研究融为一体,为我国的崛起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科学家也应该明白,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大国小国没有优劣之分,强国弱国没有地位之分,所有的国家都应该平等发展,不能牺牲其它国家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国家发展的需要。并且要警惕极端的爱国主义,哈伯研制毒气就是一种狭隘极端的爱国主义,这是需要科学研究者警惕的。
(4)科学发展观。科学研究首先应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是不能目光短浅,必须要兼顾到未来的发展。当代人应当关注下一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这就是科学发展的观点。首先满足现实的人类发展,但是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权利,提出具体措施避免短视行为,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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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目的在于造福人类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涵盖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又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本文意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从道德的功能方面出发应对科学技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科技发展;道德;关系;问题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今天可谓是日新月异。人类在认识宇宙自然的历史长河中徘徊已久。追求真理、探寻宇宙的奥秘、揭示自然的一般规律就像夜空中的星辰,神秘而又闪烁着光辉。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对于宇宙万物统一论的思考。在东方,约在3500年前的先秦文明中思想家们对于自然的思考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宇宙的认识不再是思辨的产物,大量的观察数据、实验报告都向我们展示了人类的进步。而道德的形成更是可以追溯到远古人的社会关系第一次复杂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是符合“二律背反”的。这种观点坚持认为,承认科技的发展就必须否证道德的进步,反之承认道德的进步意味着对科技发展的忽视。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他曾说过:“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愈来愈坏了。”这种思想可以看做是对于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二律背反”的支持论点。卢梭的这种强调,在20世纪更是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思潮,施斌格勒、萨特、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人都立足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现状,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尖锐对立。德国现代哲学家1海德格尔认为物质文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越来越把人从地球上脱离开来而且连根拔起”。当代法兰克福学派著名代表人物2马尔库塞还提出了一个公式“技术进步=增长的社会财富=扩大对人的奴役”。道德和科技的发展关系是否是“二律背反”的,我们要从历史发展的证据中去分析比对,最终得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科学与技术尚未结合。人们对于宇宙自然的思考停留在思辨的角度。但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在这个时期贯穿这个社会形态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道德原则是忠于君主。例如古代雅典要求它的公民在战争中要奋不顾身,表现出对国家的忠诚,他们要像国家宣誓,“我一定要使身后留下的祖国比我所继承的祖国更大更好而不是更小,我一定听经常存在的当局的话,服从既有的法律及人民一致制定的新法律”。古代希腊奴隶主的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国王、武士、农夫和手工艺人三个等级所应道遵循的道德准则,提出了三等分,金、银、铜来代表三个等级。国王是神用金子造的,具有理性的本性;武士是神用银子造的,具有意志的本性;农夫和手工艺人是神用铜铁造成,具有情欲的本性。这样的等级划分,也是一种道德的阶级性的体现。
在古老的东方,古代印度盛行种姓制度。种姓是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婆罗门教把种姓区分为四种瓦尔那:婆罗门(祭司)、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和首陀罗。封建道德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的等级,恪守本分。
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要求人们一方面忠于封建制国家和君主,另一方面还要求妇女做到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中,不仅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受压迫受剥削的农民阶级的基本道德原则,他们要求争取人身自由,反抗压迫。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本质也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均匀。最根本的是经济基础,也就是科技发展的局限,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最熟悉的秦末农民起义中的口号:“等富贵,均贫富。”这就是体现了受压迫的农民阶级的道德。此外,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那些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也积淀了下来。如我国在奴隶制时代的周公姬旦创立了一个以“孝”为主的道德规范。再如那些忠君爱国的仁人志士。我们熟悉的3“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抒发的都是一腔爱国热忱。从被压迫阶级来看,农民阶级在这个过程中勤奋劳动、忠诚老实、互帮互助的阶级道德也是一种重要的体现。由此可见,道德在人类处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时期的状态具有阶级性,更是具备了特殊性。而造成时期的差别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生产力的低下,也就是科技发展的程度在某些方面决定了道德的形成。
哥白尼的革命拉开了近代科学的序幕。紧接着在天文学领域引起了一场大的变革。传统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形成的天体论面临着挑战,日心说的建立给了地心说一个沉重的打击。科学的革命的狂潮在继续着,物理学迎来了革命的巅峰。伽利略、牛顿建立起来一套有关自然界的物理化的说明,机械自然观建立起来。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精神文化思想的改变。传统的理论被推翻,就好像是旧的世界体系的坍塌。人们的思想接受了新的注入,对于世界万物不再是逆来顺受,而是有了怀疑的思想、大胆的猜想。随着科技的进展,资产阶级的萌芽产生发展,旧的世界体系的矛盾转化为新的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个时期贯穿于社会形态并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原则是追求人性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的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家孟德斯鸠说过:“世界上各个民族都是推崇和热爱道德的。”因为道德代表着人们渴望进步、自由、和谐与完善的愿望和要求。从资产阶级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最基本的价值或原则。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也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行为准则和人生信条。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提出在某种程度来看是由于人们要摆脱宗教禁欲主义、封建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桎梏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从这方面来讲,科技的进步是推动道德进步的根本要素,科技的发展与道德的进步是紧密相连的。
社会主义的建立,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当今要属我国。中国无产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风风雨雨,最终赢得了革命的胜利。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生产力的巨大飞跃,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均匀必然引起社会矛盾。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中也发展起了带有他们自己特色的道德观。公平、正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一系列道德品质。无产阶级的道德观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科学、最进步的道德观。这与科技的发展和成熟是息息相关的。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背反”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它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他们没有看到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没有看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历史发展中的联系。对于道德的理解也过于局限。他们没有看到道德这个复杂的结构以及它的功能,而是把它简单化。仅仅把道德归结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品质或者说是以偏概全,以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的道德现象归结为科技对于道德的阻碍作用,夸大其词。恩格斯曾经说过:“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知识的所有其他部门一样,总的说是有过进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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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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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否则必趋于混乱失序、动荡不安而消亡,而良性社会秩序的形成则以来一定的社会规范。远溯原始社会,近至现当代文明社会,乃至未来理想社会,概莫能外。纵观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习俗、道德与法律(此处指实证意义上的人定法,下文所言“法律”主要在此意义上使用),乃是普遍存在与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化,维系着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
早在远古的原始初民社会,人类在漫长的共同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了一些行为规则和规范,这些规则为人们自觉遵守和普遍适用,其涵摄了简单的人类原始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诸多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原始禁忌,例如食物禁忌、性禁忌等;原始宗教,例如图腾崇拜;原始礼仪,如原始祭祀;原始习俗,如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原始行为规范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它们往往相互混同,兼具习俗性、宗教性和道德性。此时,习俗既是宗教又是道德。原始社会简单的社会关系就为这些同样简单和初级的行为规范所良好地调整着,使人类社会能够以此为基础继续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习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的全部关系,社会对规范的要求也不再限定在原有的基础上,那些关系到社会重大利益的、带有全局性的内容被分离了出来,由一种崭新的从习俗、习惯中发展出来的规范予以规范和调整,道德由此得以产生,其最初的表现形式是风俗、禁忌、礼仪等。
然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使得自身强制力不足、支配范围较小的习俗、道德对纷繁复杂、变化不居、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逐渐无能为力,仅仅凭借习俗、道德规范、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已非可能,社会需要更具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标准去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因此应运而生。
从习俗、道德、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每一种社会规范的出现都具有历史必然性,都是生产力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复杂化的结果和产物。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人类文明演化进步的历程、人类从荒蛮蒙昧走向文明理性的过程。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是人类智力与“法律”实践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在社会控制上自然优于作为人类自发形成结果的的习俗和道德,但这并不表明,法律的诞生意味着作为法律之源的习俗、道德的历史使命的终结,恰恰相反,在法律产生之后,习俗和道德以一种相对较为温和、隐蔽的方式潜移默化地规范、控制着社会的诸多方面,此时的习俗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似乎更加深刻了。于是,习俗、道德与法律便以不同的方式共同调整、规范着形形色色的、不断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成为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要凭借。
尽管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将法律、道德和宗教视为人类社会控制以及文明型构和维护的三大主要工具①,但就世界范围来看,从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说,宗教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人数甚众的信徒,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的势力和影响微乎其微,例如,中国就是一个宗教信仰极度缺乏的社会,从古至今,莫不如此。因此,从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来说,习俗、道德与法律则构成了型构社会秩序、维系社会良性运行的主要因素,三者共同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作为一种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缓慢而自发形成的产物,习俗符合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等理想追求——尽管这种追求可能是无意识的——的基本观念,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乃至民族精神的积淀,且长期被人们自觉遵循,因此便成为了社会控制盒秩序塑造的基础手段和主要工具之一。一般而言,遵守习俗乃是一种自觉意识,而服从法律则往往被视为一种强制义务,这也决定了,较之于法律,习俗更易被遵守,甚至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也更为重要。这一点在文明程度偏低、现代化程度不足的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以中国为例,在中国的乡土农村社会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实效远远低于立法者以及一些法学家的预期,在那里,习俗以及道德乃至宗教而非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普遍被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在那里,法律(国家法)似乎是不存在的,甚至没有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了。恰如恩格斯在描述原始社会规范时所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②。与此相似的是,历史法学派的鼻祖、法的“民族精神说”倡导者萨维尼主张,法律绝非立法者所刻意而为之物,恰恰相反,其根植于于社会之中、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之中,它是民族社会中那些内在的、默无声息的起作用的因素的产物,民族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是其真正的源泉。③如同民族的语言一般,法律取决于民族精神,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优于立法者刻意创设的远离民族精神的成文法。不论是历史上的法律实践,抑或法学家的思想理论,都表明习俗作为一种源自社会生活本身的社会规范,在形成和维系社会秩序方面,甚至比法律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
同习俗一样,道德也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缓慢地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在自治的状态下自生、自发的过程和结果。它表达了一个社会性群居动物——人——应当遵守的也是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准则。其作用的实现有赖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个人内在信念。它诉诸良知,无良知即无道德,良知是道德得以发挥规范作用的最重要的因素。道德与习俗一起构成了对维系社会有序化其潜移默化作用的主要力量。道德是有层次区分的的,低层次的道德与习俗大致相当,而高层次的道德则超然于习俗和法律,形成一种超然现实的理想化的价值,其指向是高标准的人类理想,以道德标准来论证实证法律的来源和效力是有着悠久历史的自然法理论的基本主张和传统。尽管实证主义法学家极力试图将道德因素从法律中剔除,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作为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基础。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的见证和外部积淀”④。
法律是在习俗和道德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已经存在并发展至一定的历史阶段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利益不断分化,而习俗、道德等旧有社会规范已无力对新涌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规范和调整的情况下而应运而生的结果。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极易被忽视但又极不应被忽视的法学领域的元问题。对于这个似乎十分简单的问题的回答,古往今来的法学家、思想家们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律史一种源自国家的行为规范。笔者倾向于认为,就其本质而言,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型构与维系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其产生于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乃是型构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有序化,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化。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这样界定法律:“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⑤,在他看来,特殊的强力、官吏的权力和规律性乃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亦即法律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机构、法律必须蕴涵、体现社会发展的一般的基本规律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主要的现代社会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随着人际关系、社会利益的复杂性、社会成员间利益不断分化而增加,因社会对文明建构、秩序维护的需要的日益增强而发展,“人类越文明,对法的需求就越大,人类创造的法律也就越多,法只是社会需要的产物。”⑥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⑦
尽管习俗、道德与法律是三种迥然有别的社会规范,它们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调整领域,但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规范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三者在型构与维系社会秩序方面能否实现功能互补、有机协调,决定了一个良好运行、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能否形成。或许,有人认为,在现代化法治的时代大背景下过多地谈论习俗与道德显得不合时宜,但有一点不应忽视,法律源于习俗、道德的事实则表明,法律与习俗、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只不过是制度化、体系化、权威化的习俗与道德。况且,法律自身日益凸显的局限也使得其格外有必要甚至是必须与其他社会规范——习俗、道德等进行密切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理性文明、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型构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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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紧密纠缠,因此,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
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系,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么——他承认有许多事物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然而,他所承认的此种法律与道德间历史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道德”足以成为衡量判断某个法律规则是否能为法律规则的“标尺”。哈特想说明的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法律与道德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哈特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认为,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联系。
最后,这种分离命题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哈特如何运用这种分离命题为划分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的辩护?这里,涉及到“法律”、“道德”、“必然的或概念的联系”下述三者之概念。
哈特说命令论所犯的错误是正常的、值得原谅的是因为,虽然命令理论是试图对法律本质进行描述的一种努力,然而,这种努力不够简明和充分(奥斯丁对法的本质定义过于简单),才导致命令论的偏离错误。为此,哈特试图对法律本质作更深、更准确的定义。而这种定义,主要还是从法律规范、规则的角度为其定性的。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可见,哈特坚持法是确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强调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了对法律抱有不同观点的两种人的存在,对解释什么是法律的重要意义。一种人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即自愿接受并维护法律规则;另一种人对法律持‘外在观点’,即被迫接受法律规则。公认的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根基。
这里,哈特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区分的坚持,则是靠下述两点进行论证的:第一,虽然哈特承认授予权利规则的存在,也赞同分析授予权利复杂的法律结构必定涉及到道德或所谓的“常识”和正义观念。但其否认授予权利的规则就一定是道德规则或者符合道德规则(对此,其举例说明奴隶主对努力权利的授予并不当然代表善)。
第二,哈特所言的法律是指实证法,其并非是指实际存在的法律,而是指人制定的法律,故,实证法的外延就不仅限于过去制定过的或现存的法律,还包括未来可能存在的、或者未来不会存在的但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这不是靠列举就能穷尽的,因此,任何对历史上存在的和现行的法律事实受道德影响的论据,都不能否定分离命题。
哈特将道德区分为正确道德和实证道德,正确道德是指具有真假值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实证道德是某个共同体成员事实接受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道德。实证主义遭到的质疑主要来自于对正确道德的可能性。但是,哈特认为,分离命题并不需要假设道德上不可知性。
他认为,每个人拥有不同的道德观,将道德作为某种衡量法律的标准是不统一及混乱的,若明知如此还捆绑道德和法律的必然联系性的话,无疑,将法律也带入到不确定的状态。在文章第六部分,哈特即言——当我们意识到,自己不是在作出一个精心的选择,而是在认知某种等待我们认知的东西时,我们会发现,这里存在着太多的选择,它们几乎具备着同等的吸引力。法官和律师必须在并不十分确信的情形下做出自己的选择,我们都生活在不确定性之中,我们必须在这种不确定性之间作出选择;现存的法律只对我们的选择施加限制,其本身并不是选择),另外,哈特认为,即使一个符合最低道德标准的法律体系,仍有可能会实施暴虐不公的法律,所以,他反对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必然一致性。
哈特在文章中谈到,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不能无视某者道德或者其他的标准,一些最低的道德标准在人类的生存中的确形成了一些规则如反对暴力、谋杀等基本的道德,但是这种联系并不能表明即为必然的联系。这里,哈特进行了一个假设,即如果人们变成了仅仅依靠光和作用即能生存的话,那么这些为生存所形成的类似道德的规则将不复道德的意义。他认为存在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的行为规则,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它们是人的脆弱性、人的大体上的平等的有限利他性、有限的资源和人的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但是这些都只是因在最低目的上、人们太多冲突差异的生存目标才导致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规则的重合,但是这种解释不应该过分夸大。
由此可见,他坚持道德与法律偶尔会有重合,但是并非与法律一一对应,故其只存在偶然的联系或者其他联系,而非必然的联系。这就解释了法律和道德的频繁巧合是正常的。不同于富勒宣称的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他坚持反对混淆法律事实是什么和道德上应该是什么这两种不同范畴(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这篇文章改变了我对实证主义的一些片面认识,如错误的认为实证主义只注重法律的形式、结构,而忽视道德的内容,试图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割,把法律视为一种封闭的东西。然而,阅读后我发现,其并非完全割裂二者,只是在更深的意义上去把握二者联系的多样性。虽然哈特在为自己分离主张的过程中,有许多逻辑遭过或仍在遭质疑,但就本文,其通过不同角度提出各种论据去坚持区分“法律实际是”与“法律应该是”必要性的阐述,无不闪烁着法律人独特的逻辑思辨光芒。他这种试图运用辩证的思想而抛弃法理学的“含混不清”的研究方法以向我们展示法律与道德更深层意味的专研精神和坦率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另外,哈特在本文中,其对一些概念所作的新视角极富独特性,例如其注意到了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提出了“暗区问题”,并对“法”(法之为何)作了不同于奥斯丁般片面的简单的定义,并提出了的“规则论”等,亦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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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政府间关系包括基于上下级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各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横纵交叉的关系网络。改革开放后,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在竞争与合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失灵。对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法律重构的路径有修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作出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关系法》,调整地方政府间关系;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作详细规定。
关键词:地方政府间关系法律重构地方保护主义
1937年,美国学者克莱德·F·斯奈德在《1935-1936年的乡村和城镇政府》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政府间关系”(IntergovernmentalRelations)这个名词。1953年,美国国会成立了“政府间关系”临时委员会。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行政学界才对“政府间关系”的含义进行了界定。1960年美国学者安德森立足于美国联邦制,指出政府间关系是“各类的和各级政府机构的一系列重要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我国台湾学者陈德禹将府际关系中的互动关系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层面中包含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法规制度的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组织结构关系,和人事行政中所讨论的公务员彼此的职位等级关系等等。动态层面则包含了各级政府所共同扩张性功能的连接性行为以及政府追求目标与执行政策时,代表各政府部门的官员行为。
对地方政府间关系含义的界定,首先要明确,本文所指政府为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对于联邦制国家而言,“地方政府”就是指州以下的各级政府;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
我国学者林尚立认为地方政府关系是包括基于上下级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各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的横纵交叉的关系网络。其中横向关系包括平行的同级地方政府关系和交叉的不同级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关系作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延伸,更具有政治意义,相比之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在竞争与合作过程中显示出了经济意义。
综上,本文认为地方政府间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与权利互动的一种关系。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关系包括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如前述林尚立的观点。本文所研究之地方政府间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是指各不同级或同级的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和往来联系。
由于府际关关注管理的收益、权力及幅度。所以,府际关系实质上是政府间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的关系。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府际关系有自身问题存在。
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个统一区域经济组织,为有效治理区域性公共事务,解除行政区的经济发展迷局,有效地配置资源和发展经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是必要的,但是在合作中也有很多问题。
第一,地方保护主义。中国地方政府间的府际关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府际关系的延伸,改革开放后,一方面,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向知识密集地区、沿海地区、交通便利地区分权,以带动全省、全市、全自治区的发展。因此下级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所增加。29由于短视效应,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追求该地方的短期经济利益,放弃对于整个经济区域的长期规划,不合作成为博弈之后的理性选择。
第二,地方政府间合作缺乏统一规划。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战略缺乏统一性。例如珠三角地区,仍能发现在自身发展内在逻辑的驱动下,进行着相似度高的产业建设。各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存在重复建设、规模不经济和浪费现象。产业结构趋同、无序竞争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要共享区域合作利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积极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自优势,调整产业结构,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地方政府间合作制度化程度低。目前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基本靠地方领导人带动,缺乏制度化的组织机构、议事、决策及协调机制。地方领导人的变动会影响到制度化程度低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原有的合作机制很有可能被架空。加之现有地方政府间合作基本停留在初级的会议磋商上,缺少可长期进行的成熟的合作机制,使得合作难以有更高的效率、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中央政府角色缺位。现在论及的虽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但是,单一制国家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应该在地方政府间合作中担当协调者和政策供给者的角色,但是现有情况是在地方政府自主权增大的同时,中央政府角色缺位,在缺乏宏观制度供给的环境下,地方政府间关系难以长期有序进行。
第五,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事务范围,但是没有规定地方政府间合作的组织机构、议事、决策及协调机制、权责划分、上级政府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角色等问题。
第一,重复建设问题。由于缺乏长期计划和区域规划,地方政府间进行着盲目的竞争。在本地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从个体理性出发,盲目上项目,出现了羊毛大战、生猪大战等100多种地区大战。如重庆和成都之间进行的产业竞争就出现区域内的重复建设问题。两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争夺投资者。虽然重复建设并不必然有损于市场竞争,但是一定要把握在一定度上,否则就会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后果。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
第二,贸易争端问题。地方政府有时存在经济事务上的角色错位问题,常常直接干预到经济领域。在上述重复建设产生过剩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压力,干预销售市场领域,针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价格、设定重复性检验、重复认证及设定特定行政许可等方式来限制地方之间产品的自由流通,来解决本地区的生产能力过剩问题。这必然引发地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三,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失灵问题。在自身理性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导致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失灵。例如,河流上游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限制本地企业向河流排放污染物,投入大量的成本维护河流清洁。于此同时,下游地区就享受着上游地方政府治理河流带来的正外部效应,却不用花成本。这样长久以往,理性的上游地方政府也会针对河流治理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上下游地方政府对于河流的共同治理就会失灵。
第四,地方政府过度竞争问题。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发展,经常出台一些招商引资政策,在土地审批和税收上进行优惠。为了在竞争上获得更大优势,土地的出让价格往往低于其成本价、税收也会低于相应国家政策招商引资的底线。出现了以“门槛一降再降,成本一减再减,空间一让再让”为内容的“让利竞赛”。这种不惜成本的让利竞赛在吸引大量资金注入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的整体福利问题。发展、竞争本无可厚非,但是发展和竞争的原初目的却被忽略,为了竞争而竞争,为了竞争而不惜代价,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的。
对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又为公共管理所必须。地方政府间关系的非规范化非理性化运作,不仅不能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协调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抑制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科学化。地方府际关系涉及国家横向及纵向权力架构,用法律手段调整府际关系,最重要的是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公法精神。如民主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效率精神。民主,为人的主体性所要求。公正是法的灵魂。理性是法律之光。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地方府际关系,涉及到对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当然也需创设新的法律。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在现有地方组织法基础上加设专章规定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规定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协调合作的组织机构、议事与决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纠纷解决机制等。必要时提高立法层次,进行宪法修改,将地方政府间关系纳入其中,提供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宪法依据。
《地方政府关系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合作形式、合作组织架构、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在《地方政府关系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以真正实现合作的自愿、平等和互惠。该法还要规定解决地方政府间纠纷的具体程序问题,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谈判及协商,保证解决问题的效率。要将中央政府的引导、监督、裁决的职责规定进去。该法重在将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权责分配进行规定,为其分工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中竞争与合作关系进行具体细化。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政府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对规范地方政府间关系做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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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其两个重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
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进入大学前,对大学的生活是极其憧憬,可是等我踏进大学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与想象中的大学不是完全不一样,但也是90% 不一样。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自己发现自己对大学是那么迷茫,整天碌碌无为。不是拿着手机聊天,就是这玩玩,那玩玩,毫无斗志。感觉对什么都无所谓了,更不用说学习了,人虽然每节课都在教室,可是也听不进,脑子老乱想,我想这就是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可是自从接触《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均称《思.法》)后,自己逐渐在改变,一点点的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法》第一课就讲到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对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当自己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就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其特点,有时也可能改变一些自己不适应的大学生活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个集体生活,也是个独立的生活。大学提供了我单独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则教会了我怎样去独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学转换的一个重要时期,而《思.法》却是转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我生活,还教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在自己,老师只能是个暂时的引路人,他们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却伴随着我的整个学习生涯,不是这本书伴着我,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其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法》就向远方的灯塔,会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脚下的路,我记得大学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课叫“追求理想与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会了好多,比如对于理想,我又进一步得到了了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个很清晰的方向,同时也让我明白了,理想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何其的重要,特别是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给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们就永远瘫痪在这个社会面前,《思.法》不仅给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还给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气。
中学时代不知何为人生,感觉上了大学那就是人生最终目标,可是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这些,这才刚刚开始,人生目标还很远,还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甚至对世界观的认识也上升了一个台阶,人生目标是远大高尚的,所以我们要将目标放远大一点,不要局限于眼前。一旦我们确定了人生目标,就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去应对它,去追求它,这也是《思.法》传递给我的。另外就是关于人生价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谓人生价值,可是自从学习《思.法》后,多少也明白了一点,尽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个进步啊!人生价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对自己及社会所贡献出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都不想一生碌碌无为吧!那么就好好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以及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观去指引,否则会迷路的。在这同时《思.法》还会教我如何寻去找人生价值,而且还会教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再让自己不知为何而活,同时《思.法》中还讲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谐,还有要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以前我只顾自己,从未想过会对他人、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不用说对自然。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可我却不太注意这方面的修养,一直以来,还以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从学了《思.法》后,才发现我的道德观是多么的狭隘,《思.法》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认为到的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可是现在才发祥,他更多的是针对这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只要是你能接触到的不管是人、物,这都会是道德的最大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这不仅对个人有益,更是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国家有益。特别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就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法》恰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是雪中送炭,这么一个大的方面我都学会了,那么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怎可能学不到呢?道德是一个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认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过学习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诚信是作为一名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这也是你以后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时,应该牢记于心的,而且要时刻用行动证明你的铭记。
说到社会,我就想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经认为我跟社会没有多大关系,可是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与我有多大关系?再通过《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名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为这个社会公德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于公共秩序,更应该加以维护和遵守,这是我们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共同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法》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职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所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总认为有了职业会很好,比如上下班的乐趣,同事间的交流。可是我却从未想过怎样培育职业精神,这是《思.法》给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诉我职业与道德和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要求。这些已经让我在以后得职业道路上少走了许多弯路和那些坎坷路。
谈到职业,那么一定要想到择业,我是这么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这么个内容。她让我认识到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虽然这让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但正因为有了压力,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才会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我怎样树立择业观和创业观,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样在艰苦中得到锻炼,以及在实践中成才,这让获益匪浅啊!
刚也谈到了法律,就这一点谈谈《思.法》给了我那些知识,以前我可以说是个法盲,可当我学了《思.法》后,我真的对法律感兴趣了,我首先是学到了法律的由来,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终身保护伞。最为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何谓真正的宪法,包括从它的由来和产生,到最后的实施。这也让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观念,不要小看这一点,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观念更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们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认识身边的各种案件,这样我们就能好好地去维护我及我们身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当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这就有必要谈到爱情了,《思.法》告诉我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作是终身伴侣,那么请你不要去玷污爱情这块圣土,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走一程,不要给自己的爱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应该怎样处理好以后在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想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获,因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两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说是两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很重大。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人生的总体结构我又来一定的把握,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择业,还告诉我在社会上要怎样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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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中韩经济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在不断的增加,但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令中韩两国的关系日益紧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中韩关系形势与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形势与政策——中韩关系更上一层楼》
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称,一生坎坷的经历锻炼了朴槿惠的性格,执政和外交思路与前任总统李明博有所不同,这次打破韩国惯例就任总统后第二站绕过日本优先访华,令日本担忧被排挤,也显露出中日韩领导人换届后日韩关系已走入冷淡期。文章还指出,基于双方都需要扩大内需消费市场,韩国与中国有必要加强进入对方市场,共同打造一个不受外部影响的稳定贸易结构。朴槿惠倾向认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即使不是遥遥无期,也会旷日废时。既然如此,首尔自应当机立断决定先与北京洽签“韩中自由贸易协议”,以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
台湾《联合报》1日社论指出,或许是身处于大国环伺的特殊地理环境使然,战后以来韩国的外交政策,从来不轻易地选边站,保持暧昧是其特性,维持等距更是其原则。 文章说,美国是韩国第三大贸易国,而中国大陆是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朴槿惠在就职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便从美中两国取得了两纸共同宣言。这既让韩国取得美国在朝鲜半岛安全的保证,也让它获得进入中国市场的钥匙。
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称,中韩外交观察家也指出,朴槿惠此行的根本意义在于巩固和加深与中国领导人之间的个人信任,同时要赢得中国人的心,为今后的坦诚对话奠定基础。这种互信的提升,也将成为韩中深入合作建立地区新秩序的基础,足以影响未来东北亚的地缘政治形势。
马来西亚《中国报》29日评论文章指出,朴槿惠会讲汉语,喜欢看《三国演义》,也爱听邓丽君的歌,以及她的语言“附加价值”,使她这次访问中国,倍感亲切,她热爱中华文化,的确为她促进韩中邦交方面加了不少分。
至于朴槿惠的西安之行,台湾“中央社”援引韩媒分析称,朴槿惠访问中国,首站在北京,第2站并未选择上海,反倒是千年古都西安,显示朴槿惠想要拉近与中国的内在关系,造访西安的政治涵义很高。并且,西安是中国西部大开发的重镇,包括韩企三星、LG等大企业都在西安投资不少,朴槿惠访西安也有经济意味。
香港《文汇报》报道称,舆论认为,朴槿惠西安之行经济是主轴,文化乃润滑剂,她打破历届总统惯例,选择西安而非上海作为第二个访问城市,表现出对两国文化交流的重视。该报还援引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阮宗泽观点认为:首先,在韩国人眼中西安是中国国家主席的政治故乡,选择西安作为此行一站表现了对中国领导人的友好;再者,中国
正在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选择西安也是基于韩国在中国经济布局的考虑;另外,西安是中国著名的历史古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访问西安能够从文化和心理上拉近两国间的关系,增进两国情谊。
今年是中韩关系第二个20年的开局之年,又恰逢两国政府换届。新时期新形势下,两国领导人从长远战略高度全面规划双边关系发展蓝图,进一步充实发展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未来愿景。在这一蓝图和愿景指引下,中韩将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进一步加强各领域交流合作,使双边关系发展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为本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信”在东方文明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信不立”的古训是中韩共同尊崇的价值理念。韩国新政府将“信任外交”作为对外政策的基调,这同中国一贯主张国与国之间应增进互信不谋而合。中韩以信相交,把握住了国与国之间发展友好关系的脉搏。中韩一致同意全面加强战略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这必将为两国关系走得更快、更深、更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助力。
国之交在于民相亲。地缘相近、文化相通是中韩关系发展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说每周往返于中韩之间的800多个航班是连接两国人民的空中桥梁,那么共同的文化记忆、相似的文化传统则是沟通两国人民的心灵纽带。相信人文的交流与亲和将是新时期中韩关系的一大亮点和增长点。
中韩互为重要近邻和合作伙伴,两国政府一致同意将在未来5年间共同合作,确定了政治安全、经济社会、民间交流等三个重点合作领域和五点具体行动计划。中国梦和韩国的“国民幸福时代”、中国的“两个百年”目标与韩国的“第二汉江奇迹”相呼应,将为两国合作注入强大动力。
近一时期,东北亚局势发生诸多复杂变化,牵动着世界神经。中韩两国领导人就此深入沟通,宣示了实现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平稳定的坚定决心和共同立场,表达了致力于增进地区安全、扩大区域合作、实现共同繁荣的一致意愿,并决定积极努力为推动对话、早日重启六方会谈创造条件。中韩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本地区的长治久安。 中韩关系全面迅速发展,已打下深厚根基。面向未来,双方将登高望远,不断充实和深化中韩战略合作,向着互信伙伴、发展伙伴、友好伙伴、和平伙伴的目标大步迈进,共创中韩关系更加美好的明天。
摘要:中韩建交十几年来,积极开展经贸合作,贸易形式从间接贸易转为直接贸易,贸易额迅速增加。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中韩经贸关系发展突飞猛进,国家间越来越相互认同,相互依赖,共同利益增多,经济互补性渐强。但随之一些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如贸易与投资的“双不对称”,双方货物与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等,使双边关系可持续性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与此同时,两国关系的发展又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如何抓住机遇,增强政治互信,扩大交流与合作领域,实现双赢和地区多赢,是两国政府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贸易;合作:双不对称
中国与韩国为友好近邻,交往历史渊源流长,文化背景极其相似,这为中韩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并且,目前两国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结构互补,各有所需,也为两国的经贸合作提供了必要性和现实性。自1992年8月中韩两国正式建交以来,贸易形式从间接贸易转为直接贸易,贸易额迅速增加。中国成为继日、美之后韩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韩国也保持了继日、港、美之后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的地位。与之相伴随,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带动了大量原材料、技术设备及产成品的进出口,从而大大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双方只有正确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
一、中韩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中韩贸易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过程,取得这些成就当然可贺,但也属正常。随着中韩贸易基数越来越大,发展渐趋成熟,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找出问题,分析原因,以便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采取应对之策。
一、中韩贸易现状
(一)中韩贸易现状。
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日韩三国学者就提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想,但是由于三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使得这一构想迟迟未付诸行动。在此情况下,中国可以利用与韩国友好的政治关系,提前与韩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取得主动,以获取更大的贸易利益。中韩两国经济正处于全面合作之中,显现出深厚的合作潜力,两国寻求机制性经济合作的基础已经具备。自1992年8月中韩两国正式建交以来,中国成为继日、美之后韩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韩国也保持了继日、港、美之后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的地位。与之相伴随,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了惊人的发展,特别是韩国企业在华的投资,从1992年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了遍地开花的局面,占其海外总投资的20%以上。1992~1998年七年间,中国累计实际利用韩国直接投资75.7亿美元,成为韩国的第一大投资对象国,而韩国在所有来华进行直接投资的国家中,也占据了第七大投资来源国的地位。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带动了大量原材料、技术设备及产成品的进出口,从而大大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代韩国》杂志中的“韩中经济交流的现状及前景”一文指出,作为东亚地区经济最具活力的两个国家,中韩两国有着加强合作、促进本地区共同繁荣的强烈愿望和有利条件,已成为推动东亚合作进程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10+3”、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区域合作机制的深化发展,东亚经济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以自由贸易协定为纽带,东亚各国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更趋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可能。作为东亚合作的重要内容,中韩合作以“10+3”为舞台,已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对话与交流机制。更重要的是,中韩两国经济合作正在向更高层次发展,已开始从战略高度来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的水平和档次,这不仅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发展,而且还将为东亚经济注入更多活力。
根据韩国统计厅公布的主要国家进出口现状,2005年韩国的外贸总额5,000亿美元当中,对中国的贸易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中国成为韩国的最大贸易伙伴。胡锦涛出访首尔期间,曾与韩国总统卢武铉商定,双方将共同努力,争取于2012年(中韩建交20周年)使两国贸易总额达到2,000亿美元。显然,这是一个深具挑战性的目标。卢武铉总统也利用胡锦涛到访机会宣布,韩国决定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将以此为契机来推动韩中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也回应指出,此举有助2012年实现中韩贸易总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2006年中韩双边贸易额达到1,343亿美元,远高于同期韩日之间的贸易768亿美元的贸易额。2006年中韩贸易额是建交当年的26倍,15年来双边贸易平均年增长为26%。
韩国企业已开展所谓“KOINA”(KOREA+CHINA)战略,强调不再把中国看成外国市场,而是与本国形成单一经济圈;也不再把中国当成赚取低廉工资成本的生产基地,而是争先恐后地在中国建立“第二集团”,作第二次创业,在中国当地进行生产、研发、行销等所有领域的活动,如SK、LG、三星都采取这种战略。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成长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消费方式逐渐以高价产品为主,韩国企业把中国视为最终商品的消费市场,并建立“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战略,将把韩中两国的经贸关系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原因分析。中韩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是诸多有利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总体来说国家间存在共同利益,在经济贸易上存在互补性。
1、政治上,经济全球化、经济区域化联系的加强、东北亚局势的缓和为中韩经济关系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与韩国北方外交政策的提出和实施为中韩经济关系的启动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中韩建交以及建交后两国高层领导人对中韩经济关系的高度重视为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经济上,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中韩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外在机遇和内在动力。中韩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促进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中韩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动力。中韩经济关系已有的成就为进一步扩大中韩经济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韩经济较强的互补性是中韩经济关系迅速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2、历史、地理、文化上。中韩具有地理上的临近性、文化上的同质性和历史上的渊源性的特点,中国与邻国关系友好,加强贸易合作,可减少成本,互通有无,这也有利于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
3、区域优势导致贸易发展。如中国纺织业优势明显,成为纺织品主要出口国,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因,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入中国市场;同时,由于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产业结构互补,韩国对中国投资步伐加快,投资地区从沿海向内地延伸,也加速了双边贸易发展。 中韩两国经济正处于全面合作中,显现出深厚的合作潜力,两国寻求机制性经济合作的基础已经具备。
二、中韩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韩贸易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过程,取得这些成就当然可贺,但也属正常。随着中韩贸易基数越来越大,发展渐趋成熟,其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合理的进出口商品结构、高额的贸易逆差、贸易争端等诸多问题日益显现。
(一)问题综述。中国对韩国投资项目数量多,贸易不平衡持续扩大,中韩双边贸易中中方逆差越来越大;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严重;贸易结构不合理;双方贸易存在摩擦和纠纷。
(二)原因分析。中韩两国贸易不平衡的存在是难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是这种不平衡持续存在并一味地扩大下去,终将会影响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韩经济关系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政治上,东北亚地区存在安全隐患,这对中韩经济关系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形成和维持构成威胁。美国因素和朝鲜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对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经济上,中韩经济关系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
韩国金融危机对中韩经济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历史、思想文化上,中韩在冷战时期形成的历史隔阂成为两国经济关系顺利发展的障碍性因素。中韩在文化上的某些差异也对中韩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在近期整个国际经济走软的形势下,大量韩企的驻华分支机构、商社等纷纷撤离。由于中韩双边贸易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在华的韩资企业承担的,投资的大规模“缩水”势必会影响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双边贸易的发展。此外,中韩两国的贸易依赖度及竞争度急剧深化,这将成为中韩两国未来贸易发展的极大障碍,进而对两国产业及经济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问题的解决
要长期、稳定地发展中韩贸易,关键还是要扩大中国对韩国的出口市场,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中韩两国政府应加强经济合作和经济交流。
中韩两国政府应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目前存在的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多是以经济领域为主、自发地或者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仅仅依靠协商,没有强制性规则难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冲突,而这些问题只有在制度性安排或者约束机制下才可能解决。因此,中、韩两国可建立政府级的合作组织,设立政府间的常设机构,对中、韩两国现实可行的自由贸易领域和项目进行规划协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共同的可遵循的法律和法令,为未来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2、采取措施,缩减贸易逆差。
针对我国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情况,韩国应积极寻求合作点,减少贸易壁垒,进一步减少调节关税品目,消减高峰关税。同时,韩国也应该逐步开放市场,客观公正地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尽早给予中国出口产品以公平待遇。中国在增加进口的同时,也应积极开拓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扩大对韩国的出口。韩国也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在中国积极开展农业等领域的合作,以推动韩方减少对进口农产品设置的重重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检验检疫部门间的合作,便利货物流动。
3、有计划、分步骤地扩大合作。
在近几年,全球兴起一股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风潮。各国之所以如此积极促成、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其原因包括经济与政治双重目的。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如果一国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对象是它的主要贸易伙伴,则可以促进贸易扩张,有助于该国经济福祉的提升。其次,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有助于参与国扩大市场腹地与整合生产要素,形成经济规模效应,将有助于该国企业发展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第三,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有助于推动参与国的经济改革进程与落实制度化建设。第四,参与区域贸易协定也是避免被排除在区域经济整合外的必要途径,避免本国经济在区域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政治角度而言,区域贸易协定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和平与安全。
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有助于区域贸易协定参与国家之间建立彼此的互信与发展共同的经济利益,使各国倾向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的争端。另外,区域贸易协定将强化参与国整体的协商力量,以便在双边或多边的协商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简而言之,区域贸易协定签订可以达成两项目标:发展与安全。这便是各国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着巨大差异,自由贸易协定不可能在全产业一步实现。应该根据两国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优先展开合作的领域。中、韩两国可以在比较利益明显和技术水平相近的相对成熟产业领域首先缔结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先限定在特定产业,不急于扩展。这样既可以积累经验,又可以避免大规模自由贸易对弱势产业的冲击。从自由贸易区角度看,目前中、韩两国若直接建立起全国性的自由贸易区可能会较困难,次区域性合作可以先行一步,促使局部领域或相近城市的合作。
4、加强两国企业之间的文化交流。建立两国自由贸易区单靠政府的力量推动是不够的,还需要大企业、跨国公司的参与、推动与合作。两国企业应加强文化等多方面的交流,跨越一些障碍和突破一些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在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中寻求更为基本的共性,求同存异。在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信任和理解,为解决两国的纷争和分歧创造有利的条件。
4.结论
中韩两国建交近14年来,双边经贸发展速度之快在全世界都是前所未有的,贸易额有1992年的50亿美元猛增至2005年的1119.3多亿美元。中韩同为亚洲重要的经济体,两国经贸合作的互补性明显超过竞争性,虽然两国之间还存在一些诸如贸易逆差和关税壁垒等问题,但总体来说,两国的经贸合作给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中韩两国要扬长避短,解决问题所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总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两国经贸合作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韩两国的经贸关系必将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大伟.《中韩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现状》,外贸经济、国际贸易,1996年版
[2]王倩、曲为民.《中韩经济技术合作的问题及对策》,外贸经济、国际贸易,1995.
[3]廉小梅.《中韩贸易关系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J].东北亚论坛.2004.
[4]何谦.《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日韩经贸关系研究》[M].西北大学.2008.
[5] 德讯商情网,《2005年1-5月韩国进出口及中韩双边贸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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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施工管理手段的提高,工程分包对施工企业来说,提高了工程效率,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分析和研究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对各方均有重大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按照建设部的总体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包工头”将彻底退出建筑劳务市场。但是,由于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实践中仍然存在以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现象。笔者根据工作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实践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探究,谈谈一己之见。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分包商的分包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项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与劳务发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分包期间所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经认定的无效分包合同视工程验收结果分别对待,还可能涉及利润收缴的问题,最终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过错来认定损失赔偿责任。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转包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资质和工程质量,因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主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实践中由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层层分包(转包)的欠款纠纷大多由施工单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转包不仅隐藏着质量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来说,同时也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挂靠,通常情况下是指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但是这种挂靠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3.1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经济损失,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难以预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3.2 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假设挂靠人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须自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商业信誉,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都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获得供应商的认可,加之被挂靠企业疏于管理,因此,挂靠方经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如××公司项目经理部),或者以其代理人(如××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或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由此构成表见代理,债务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挂靠方不讲诚信,为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对材料费、租赁费等进行恶意拖欠,甚至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骗取财物,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的被挂靠企业,若因无力承担而不得不向挂靠人依法追偿时,通常情况下都难以实现。
3.3 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需要定期完工,对于施工方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方受资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工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向业主方承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
3.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 在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大量招聘农民工,或者再进行层层的转分包,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进行转分包,或者挂靠人承担农民工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但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约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在劳务雇佣方面多数人都不知道应该与挂靠人签订劳务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有时即使知道也装糊涂,不能及时拿到工资时,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责任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该利益均会被没收。
3.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控不到位,将会进一步引发诉讼,并且对日后投标资格的审查极为不利;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挂靠企业,其资质轻则会被降低,重则会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进行分包时严格按(参)照该文本与劳务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时要认真研究并灵活运用,不断地在实践中对其逐步修订和完善,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2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与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比,劳务分包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关键在于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尽量不突破,如有必要,还须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委托租赁合同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进一步降低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风险。
4.3 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要严格
在施工现场,施工主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于赔偿责任问题,工程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方势必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两方的过错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结合以往案例,防范该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特殊工种及时参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确定责任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继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二要对于入场前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据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个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不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可以约定由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三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监督劳务分包方可以进一步转移风险损失。
4.4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对挂靠项目实施管理
不采用挂靠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这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进行施工,因为法律允许内部承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自有项目。
4.4.1 将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也就是说,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企业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中,确保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实际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的权益。
4.4.2 施工企业要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自行派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等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挂靠单位管理项目。
4.4.3 对工程款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包人从发包方直接领取款项出逃的现象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预测;或者挂靠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进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进行对建设资金进行收支和具体管理,这是防控风险的最好办法。对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为了保证工程款进入施工企业的账户,进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的指定账号。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需要纳入承包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核定票据支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5 对实际承包人加强授权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施工企业可以授予实际承包人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报企业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以项目部名义或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印制项目印章的过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并且印章必须进行备案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对分包、转包、挂靠的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的严格控制,更要严格监控挂靠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要增强合同意识,内部做好合同交底,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以便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还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书语言的规范,文意表达要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埋下纠纷隐患。
经营与风险是相生相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被消灭。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法律风险长期存在,各种预防措施也只能提供一个大致的预防思路,并不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个角度,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具体分析,特别要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的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分包管理,综合实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和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实现稳步、安全、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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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特性来看,中华民族传统医药产业不仅是对汉族人使用的中医药的开发和经营,而且包括对藏药、蒙药和瑶药等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的开发和经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生态文明与中医药学的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整理中医药学中的生态文明的思想,指出如何统筹协调中医药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对于人类健康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中医药学;人类健康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1]。
中医药学从我国古代有文字出现的时候就有记载,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医学理论,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创造了神奇的医疗效果。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类型的医疗体系,但现在大多数已经消失,被现代西方医学所取代,中医药学作为少有的独立医疗体系能与现代医学并存,并且发挥着西医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与其以人体生理平衡为基础,不断继承前人成果,并充分吸收各个时代先进科学技术和知识,逐步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密切相关。中医药学的发展历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生态文明建设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中国生态文明的进步[2]。
把人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实践中寻找联系,使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中医药学的一大特色。早在春秋时代,世界上绝大多数人还把疾病的发生归诸鬼神祟蛊,中国的医学家就已经认识到人体的病患与饮食起居、喜怒哀乐有关,后来又有医生用自然界的阴、阳、风、雨、晦、明“六气”失和来解释病因,这曾是当时世界医学史上最先进的病因观。在这种病因观的影响下,自然界的一切物质都能对人体产生作用,从中寻找良药祛除病源也就成了当时医药学家的主要工作。
所构成的系统称为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系统中,系统各部分在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上相互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称为生态平衡。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与食物链中的其它生物一样,充当着消费者的角色,一旦人类的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出现人类的灭绝。中医药学的实践就是把人体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如果人体内部各种生理活动正常进行,健康状况良好,就处于平衡状态,当外界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起作用导致正常生理活动被破坏,开始的平衡被打破,疾病就随之而来,各种治疗药物和方法都是为了弥补这种平衡。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发现了藏象、经络等生命活动现象,六淫、七情等致病因素,以及病态过程中互相抗衡的“正”、“邪”两种力量的存在,穴位是调整功能的枢纽;内因七情:喜、怒、忧、思、悲、恐、惊是致病精神因素,即内在因素;
外因:风、寒、暑、湿、燥、火六大类,包括细菌病毒是致病的外来因素。气血是全身的动力,还有内外因等等,这些都是中医学的理论基础,是整体的功能因素。《黄帝内经》和《伤寒杂病论》两部经典医书正是在前人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向理性认识过渡的产物。在中医思路与方法的指导下,通过望闻问切四诊法收集到的有意义的症、脉、舌象等信息确定患者的“证”,再通过对“证”的辨证施治,确立不同的个性化治疗方法,这与当今许多西医学家提出的个性化治疗非常一致。作为中医学理论的核心内容,“阴阳”、“五行”等概念,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辨证论治、治法治则等一整套独特的治疗概念、理论体系都无一不体现出中医学注重人体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中医用药的方剂中讲究君臣佐使,每一个方子都有不同的配伍原则,其内在也是体现出生态平衡的意义,每一种药物都有其治疗作用和副作用,针对疾病的主要药物为君药,为了辅助君药达到更好的效果的药物称为臣药,配合君臣药治疗兼证,或抑制君臣药的毒性,或起反佐作用的药物称为佐药,指引导诸药直达病变部位,或调和诸药的药物称为使药。君臣佐使四类药物的相互影响,给人使用后就能帮助人体尽快恢复生理平衡,疾病自然消失。
西医采用了很多化学药物,生产工艺中有很多污染问题,对自然环境产生了极大的破坏,与化学药物不同,中医药的原料都是自然界可再生资源,并且以植物为主,这与人类的饮食习惯一致,也符合现在比较热门的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环保的理念。现在很多人在饮食中都注意食用适合自身保健作用的有药性的食品,比如鱼腥草、马齿苋、山药、枸杞等药物经常出现在我们的餐桌上,这对于我们提高全民素质,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很有益处。对于很多新出现的疾病,西医很难在短时间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但中医药学在中国防治非典和现在肆虐全球的H1N1型流感的应用极大的作用,对于突发的疫情,中医药学工作者及时提供了相应的处方,避免了很多易感人群感染疾病的机会,给疫苗的研发机构争取了时间。
生态文明主要是以和谐、可持续发展为发展经济的目标,医药学作为社会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至关重要。中医药学发展到今天,为了让世界人民共享中医药文化带给人类的健康,我们逐渐探索出了一条中西医结合的道路,一方面,在中医药学理论和西方医学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地从传统中药中选择具有良好临床效果的中药对其成分进行系统研究,寻找植物中真正起作用的成分,运用先进的监测分析方法对其活性和质量进行监测和监控,开发出更多的源于可再生资源的新药;
另一方面,将中医药学理论中的精华与西方医学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病人的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最大程度上减轻病人的痛苦,减少医疗上的花费,相应的提高了经济效益。中医药学现在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中医药学与时俱进的发展模式很适合现阶段的社会环境,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环境是中医药学进一步发展的方向,随着生态文明与中医药学的不断发展,它必将为人类的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浅谈生态文明与中医药学的关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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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于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比较关注,高等院校是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问题当然更要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学的重要内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所高校是否具有一流的水平,衡量指标应当涉及三个方面: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水平。其中教学工作是教师的第一学术责任。学术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能够保障学术活动的有序、有效的进行。学术道德不仅在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还应当成为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高校教师以及全社会都必须明确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关键词: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高校教师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智能动力。目前不少高校教师队伍还存在不少问题,其正在削弱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支撑作用,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高校学术不端及学术论文不规范现象也比较普遍,学术道德和学风问题日益凸显,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应成为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
(一)促进学术研究的有序健康发展
教育学生加强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认识,避免学术不端行为,以保证我国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术的发展和繁荣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除开外部对于科学研究、学术繁荣的高度重视所创造的一系列的环境和条件,对于教师而言,只有自觉遵守学术规则和规范,认真履行学术道德,才能够在自己的学术领域里开辟出新天地,促进高校教师科学品质和精神的形成,有助于教师道德人格的发展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道德武器,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为学术繁荣、科技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保证高校教育事业生存与发展
高校的学术活动是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校教师而言,教学与科研是其本职工作的两个最基本方面。国家的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需要高校教育事业的培养,高校教育事业也由于高校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而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研究基地。高校教师能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否在学生面前树立高标准高品质的道德人格,从而教育学生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风气,组建优秀的人才队伍,储存优质的科研后备军。这一切都直接决定着高校教育事业能否取得科学研究的胜利果实;决定着一所高校的竞争力、社会名望和地位的高低;决定着高校教育事业能否获得未来长足的发展。
(三)对学生人才成长起关键作用
高校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不仅能够用知识武装大学生的头脑,更能够利用自身人格修养和学术道德素养感染大学生,促进大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品德的形成。21世纪的人才特征应该是具有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理性批判精神,这种高素质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应该是高度统一的。高校教师对其进行学术道德教育,不仅仅有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积极关注学术前沿动态,使自己具备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的资质,更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一)潜心钻研,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作为社会普通民众的一员,应当把个人的人生价值目标定位在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上,只有投身于祖国的繁荣昌盛、社会的进步发展,才能算是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才能发现人生的意义所在。学者是高校教师的另一重身份,应当勤于钻研,潜心学术,实现报效祖国的最终目的。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是每一个科学家以及学者都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识,也是高校教师应该向大学生传递的价值观念。只有在为了祖国的科技发展、人民利益的实现而积极做出贡献,科研学者才能够将他们的业绩印刻在时代的丰碑上。
(二)维护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
学术研究的目标是追求知识,探索自然或社会的未知领域,增加文明长河的广度和深度。为了推动学术研究的进展,分享研究的成果,在学术研究中应当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与准则。所谓学术诚信,是指在学科的研究的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杜绝学术欺诈行为。选题与资料规范、引用与注释规范、成果呈现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则是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学术规范。不仅是高校教师应当具备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更应当提高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学术规范意识,并指导学习学术规范的具体内容,在学术研究中做到求真唯实、遵循高标准,严要求。
(三)坚持学术标准,反对学术腐败
学术研究应有的道德规范,不仅涉及到社会对学术研究的要求、学术研究本身的行为规范等方面,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对学者个人的要求。
在高校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学位论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许多学生的学位论文往往就是一个学术创新的起点。由此,高校教师在对待学生学位论文以及自己的学术研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高校教师中不乏学术界有名的专家和学者,他们的学术道德修养关系到国家学术水平的高低、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在论文答辩、各种评审评奖、课题立项等各种活动中,就更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作风,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坚持学术标准,抵制学术腐败,杜绝权钱交易,让学术的浩然正气长存,确保科学技术研究的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社会迅猛发展,学术研究领域里的功利和浮躁之风也逐渐愈演愈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要使高校教师卓有成效地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就必须立足当今社会现实,对学术失范进行伦理思考,剖析根源,对其学术研究活动有所规范、有所制约,从而维护学术的尊严。
(一)学术道德失范的表现形式
1.学术诚信缺失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科研道德已经具备较为完整的体系,大部分高校教师在各自的学术活动中能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我国科学研究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少数教师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现种种违背学术道德的不良行为。如全部或部分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杜撰删改实验数据、在对研究对象没有在进行实践调查的情况下对研究结果胡编乱造等。高校教师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培养不仅是道德教育问题,在平常的教学活动中也应当有目的有意识地训练学生,使大学生在学术研究的各个环节上始终恪守学术诚信原则。 2.学术不规范
现在我国学术不规范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显著关注,如有些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直接采用了他人观点或数据资料,在引用与注释规范方面,却有意避漏;或者把他人学术成果“改头换面”进行间接引用,却不叙述事实加以说明。为提高大学生学术规范意识,高校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学习具体的学术规范内容,对当前学术杂志论文写作的规范,以及对他人观点、方法、材料的引用进行详细介绍。这对大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能力和学风都能够起到实际的帮助。
3.学风浮躁
高校教师应当具备谦虚谨慎的道德人格,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部分高校教师目空一切,爱以“专家”、“学者”自居,目空一切,对于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全不能接受;好逸恶劳投机取巧,对待学术研究浅尝辄止,未能潜心钻研学术;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长时间及较大精力且短期内无法取得明显效益的学术研究未能保持踏实、沉稳的学术心态。近些年来,国家和高校为高校教师的科研学术工作提供优质的资源配置和条件支持,设立多种科研学术奖励。面对这些条件,部分人为追求名利虚荣争取科研学术项目,争取到却又粗制滥造,东拼西凑完成项目研究。这不仅挫伤高校教师科研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浪费国家和高校资源,更会败坏学术研究风气,影响大学生人才成长。
4.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影响恶劣,已经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触犯法律。常见的学术腐败现象有:一些俨然是学术界知名的专家或学者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和资源,谋取私人利益,在招生或评奖项目中搞权钱交易;依靠“递条子”、“走关系”进行所谓的“攻关”、“活动”工程。本该是象牙塔里应当具备最圣洁最严肃的学术研究,本该是本着为国家、社会及人民切实利益、为文明长河的特殊贡献者,却打上学术之殇的烙印。
(二)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剖析
1.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人们的思想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新的时代环境特别对高等教育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教育不断深化改革,在时代特征下不断迎接新机遇以及新挑战。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有些高校教师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无私奉献精神逐渐减弱,心态浮躁,急功近利,自身不能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学术利益。同时,社会存在的多元价值观念对道德观念有着比旧时期更为宽容的态度和宽松的道德要求,使得部分高校教师无法严格要求自己。
2.高校教师职称及评价指标的片面导向
基于公平竞争观念,高校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引进多种竞争机制,对于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工作等各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相比较教学工作与服务社会两方面难以量化标准的特征,在高校教师评职称、评奖及课题申报等各项活动中,侧重科研。同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教学工作及服务社会属于“偏软”指标,科研可指定一系列“硬性”指标。比如大部分学校在职称评定及年底考核中,要求教师必须在“核心期刊”或“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多少文章;必须申报多少省级重点或国家重点科研课题。这些使得高校教师在承担教学等工作的同时,必须顾及科研学术量,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
3.高校教师自身因素
除了外在的客观原因,高校教师对自身缺乏严格学术道德要求也是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受利益的诱导,再加上目前国家还缺乏相对健全的专门法律惩治学术失范,对情节不太严重的学术失范现象也大多只是通过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对于学术,部分教师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信念,缺乏道德自律,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加强。高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更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诚信为本,公平参与竞争。
在高校的大部分教师忠于职守,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敬业勤业无私奉献,“在最后一片净土”上从事着最光辉灿烂的事业。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高校重要的教育内容,其过程是长期的,任务是艰巨的。学术失范的发生一方面是职业道德问题,另一方面归于对学术规范缺乏应有的认识。高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铸造者”,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具有重大的责任。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高校教师应当尽责任地对大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的教育,结合专业课教学进行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术道德规范流于空谈。作为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念形成的引导者,教师的“为人师表”对大学生起着示范作用。高校教师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学术道德素养,才能把大学生培养成具有创新精神和科学精神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大学生道德文化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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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教育部规定的各高职高专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本课程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帮助高职学生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献身的崇高理想信念,养成忠贞的爱国主义情操,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自我修养能力,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从2006年在各高校开始建设的,该课程是高校政治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有助于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大学新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的精品课程建设相对于其他课程意义更加深远。通过笔者研究发现,在目前该学科的精品课程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
2003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标志着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内容丰富,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政治思想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课程,是大学新生必修的一门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自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高校实施,精品课程建设随即开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相比其他课程来说建设起步晚、建设时间短。虽然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样存在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共性问题,也存在本课程建设中的特殊性问题。本文拟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设建议方面进行简单思考分析。
精品课程建设的目的,是倡导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鼓励使用优秀教材,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是“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但是从目前精品课程建设的情况来看,截止2010年,全国共有3693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成果更加显著。像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走在了其他高等院校的前列。但是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内容方面涵盖了: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机制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等,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目前全国各个高等学校普遍重视对精品课程的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各高校之所以热衷于精品课程的申报,一方面可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因此,在精品课程建设申报期各高校在财力、物力、人力上都给予大力的支持,使得前期的申报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但是当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相当多的精品课程被束之高阁,只有参加申报的教师能够运用,没有及时进行推广;有的虽然进行了推广,但是由于教师水平和个人认知和接受程度的问题,教学思路教学方法没有全部推广出去。虽然精品课程得到了建设,但是没有落地、生根、发芽,违背了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初衷。
2.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一门大一学生的必修课,涵盖内容丰富,可以运用的教育教学方法多样,但是精品课程的建设中,明显感觉,教师对网络等新的教学资源运用不够,通达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教学模式运用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广不够,另一方面是教师的问题。有的教师单纯的接受教学方法,教学思路理解不够,难以掌握精品课程的精髓。有的教师对先进的教学仪器、教学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响了精品课程的推广。
3.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的教学中,发现一些申报成功的课程,过了三年五年还是申报成功时的状态,教学内容方法,没有丝毫改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频繁更新,各种新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一些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已经走进了高校的课堂。有些地方精品课程更新不及时已经失去了“精品课程”的意义。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对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样,更何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内容比较多,单单依靠教师通过自身努力在教学思路、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百分百的掌握,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现实工作中,精品课程学习培训少,交流沟通少,主要依靠教师自己掌握,自己学习消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把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突出教学特色,是集科学性、先进性、教育性、整体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意义重大。我认为要建设好,就要做好以下几点:
1.科学有效规划,严格全程监管。
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课程在建立之初就要从学科、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好长期规划,注重实际效果、实际运用,以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根本目标。在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也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广规划,使精品课程成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学生收益。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只是精品课程建设的开始,而不是终结。精品课程建设政府部门要有规划、有目标,适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学校在精品课程建设上要有计划、有步骤、有主管部门、有责任人,能够合理有效持续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要建立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学校自查,学生评定的有效动态管理机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课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和服务体系。
2.加强学习沟通,建设好教师队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灵深处问题的课程,内容涵盖广、意义深,不单纯是知识性的教学。教师要想将精品课程传授好、表达清,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地汲取好的教学方法、思路。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学校、政府要提供一个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政府组织精品课程院校特别是国家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团队到各高校开展培训,组织各高校到精品课程院校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为教师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在教师队伍中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培训。学习是提高知识和教学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学习培训可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教师要努力掌握新的学术信息,自觉的将学术研究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拓宽教学深度和广度,丰富课程的学术内涵,使课程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学术交流、培训学习,最终达到提高精品课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教学中,使教学形式更加生动、形象、鲜活,以期达到好的教学效果的目的。
3.有奖有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高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精品课程实施中,明确申报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运用到教学中,提高教质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每年对课程进行课程评定和检查评估。检查该课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教学到位与否,即在师资质量、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方面是否与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相符,学生是否喜欢该课程,学生是否能从中获益,是否提高了理论素养,改善了行为习惯。在课程建设上要从师资准备、教材整合、教法创新、教学管理、成绩考核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对于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通过奖惩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改进,保持精品课程的先进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精品课程建设是一项内容复杂、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是关系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的课程,有其特殊性,在课程建设上还面临着诸多任务。还要应对社会思潮的各种变化,还要面对新教师、新教材等问题,我们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我们要统筹规划,建立课程的创新发展长效机制,确保课程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最终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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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实践教学过程与目标在于人生命价值的创造和完善,其整个过程是一种人格与精神的升华。因此,其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应用,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和法制观的塑造。教育者首先应起到人生导师的作用,建构好实践教学的模式,以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使正确的立场、观点逐渐内化成意识,并指导人生实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学结合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工学结合”背景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研究尤为关键,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工学结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作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的首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工学结合”背景下“基础”课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有机结合的探索成为必然,要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达到推动教学资源和教育力量的互补。
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设计和教学环节中占到1/3以上,与企业、行业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专业实训,同时也开拓了“基础”课实践教育资源,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基础”课实践教学也得到了加强。
2.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与企业员工素质的要求是相类似的,如职业信念、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及职业综合素质等,要改革和拓展“基础”课实践教学内容,针对行业、企业及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培养。
3.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在实习中产生了思想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因为两者的结合可及时、有针对性地得到引导,学生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解决了“基础”课实践教学在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教学资源不足。
1.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
在实践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注重两个结合:
第一,紧密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实际。要考虑“基础”课知识的系统性,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以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深化,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实际,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
第二,紧密结合专业、职业发展的实际。特别是在专业调查研究、专业见习、专业实践时期,要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培养与教育融入其中,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如第一学期,根据教学计划2013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要到志愿者驿站、救助站等合作单位进行4周的认知、专业调研,在此期间思政老师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方面的职业道德、岗位的职责规定等方面的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活动可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及未来所从事职业的认识,提高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可通过与实习班级挂钩的方式,与相关专业教师、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配合,适时地通过恰当的方式渗透到各种形式的实习、实训之中并发挥其作用,在实习前召开动员会,实习后结束后组织专门分享会,对工学结合期间的成果进行分享,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反思,并巩固取得的成果。
2.实施有效的“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考核
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在考核方式上应当突出多元、开放的特点。一方面,设计考核内容要注重学生在平时的整体表现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的考核成绩应由书面成绩和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的比重占实践教学成绩的70%,书面成绩占30%。另一方面,书面考核侧重于比如与专业实习、企业有关的调查报告、专业实践心得、企业文化心得体会、职场热点评价等。平时的整体表现考核评价分值中,本班同学评价分值占20%,班主任的评价分值占10%,思政课教师的评价权限为30%,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评价分值占40%。考核评价重要的是让学生在自评和他评中实现自身日常行为的恪尽职守、笃行慎独。
3.“基础”课实践教学运行的保障
保障包括必要的组织保障、条件保障、经费保障等,其中经费保障尤为重要。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要从上到下形成网络化的工作机制,在实践教学实施前做好各项准备,包括过程、师资与教学资源等各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资源互补和利益双赢,
综上所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针对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基础”课应积极适应工学结合模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内容、方法、考核及运行的保障上构建出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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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主要来源于民间,同样也生存在民间,民间艺术不仅具有实用的特点,同时,还具有审美性能,能够传达民间精神。我国的民间艺术在历史的长河中走过,很多的民间艺术一直流传至今,显示了它们强盛的生命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艺术的起源及文化系统中的艺术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学习美学首先要先了解艺术的起源,艺术的起源在不同的时期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通过其初步的了解最为基本以及最重要的两个起源,方可对艺术的来源及发展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文化作为一个大系统,其中包含着各种子系统,了解其中的子系统与艺术的关系之后,总体对初步学习美学就会更为清晰。
【关键词】艺术起源;巫术说;艺术与哲学
(一)艺术起源于巫术
巫术活动是人类最初的艺术活动的形式。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主题是为了生存,在白然环境恶劣的情况下,人们对世界的理解是万物有灵,是神化的自然。比如他们为了求雨、捕猎物围在火边跳舞歌唱,都属于一种非理性活动,是原始情感的表达,是一种对生殖崇拜和生存的期待。又如仰韶文化,有菱形和波纹,它起到一定的装饰作用,但不纯粹是为了装饰,他们是为了生活,菱形像鱼儿,波纹像水波,无时不刻地可以反映出原始人创造出来的艺术是为了生存,所以说巫术说是一种前艺术,似艺术又非艺术,是为了生活的目的,是一种无功利性的,而非艺术对精神的追求的一种目的。巫术说站在人类学的角度上,认为艺术的起源来自于巫术活动。
(二)艺术起源于游戏
康德认为游戏的本质是一种“无目的的和目的”,是合乎自身而非之外的目的。席勒认为“人在游戏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他认为这两种冲动,即理性冲动和感性冲动,是强制性会导致分裂,人只有在第二种冲动里而强制性才会消失,即由艺术活动唤起的,使两种冲动自由自在的游戏,两种冲动的边界才会模糊。斯宾塞则认为人只有在拥有剩余精力的时候才能游戏。所以关于艺术的起源,哲学家把艺术的起源归因于游戏,只有在游戏中,才能创造艺术。
(一)艺术与哲学的关系
哲学的基本概念是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一种客观的,是一种规律。哲学基本可以划分为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在古希腊时期从公元3-4时期直到中世纪,哲学的概念是“人是神的创造物”;之后在中世纪、近代、现代又有其不一样的概念意义。中国的哲学是不分时代的,主要是分为二个派别:儒家学派,以孔子、孟子为首的仁爱思想;道家学派以老庄为首的无为、白然之道的思想以及禅宗以心、顿悟的思想。
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包含艺术,艺术来源与哲学,又能动反作用于哲学。哲学对艺术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艺术家的影响,艺术家从事创作会不白觉受到当时哲学的影响。例如李白深受庄子美学推崇天然之美的思想,产生了一系列推崇自然风光的名篇。其次,哲学也促进了一系列如超现实主义流派等等艺术思潮的形成。
(二)艺术与宗教的关系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世界文化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有信仰的,它的情感是虔诚的、敬畏的。宗教产生于一定社会历史根源,劝人到天国寻求精神安慰。艺术是可以认知又是可感的,艺术要通过感性的形式去表现理念,去鼓励人们热爱珍惜生活,追求精神的陶冶。
纵观历史上,宗教推动其艺术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给音乐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因而导致了卡农、复调的出现,形成了西方音乐技巧的基础。又如实用艺术的教堂,在教堂中无处遍布地都是有关宗教的艺术品、音乐、绘画等等,宗教为艺术提供了广泛的题材和内容。其次艺术也反作用于宗教,通过艺术广泛地宣扬宗教,例如《西游记》中,经过九九八十一难才能取到真经的故事,更是强化宗教的神圣;又如《圣经》,具有浓郁的宗教心理和宗教情感。因此艺术与宗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三)艺术与科学的关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学作为客观规律的总合,强调理性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而艺术是感性的,与科学形成较为强烈的对比。
科学与艺术即区别也联系,二者在很大程度上相互促进。科学为艺术提供新的物质技巧手段,促使新的艺术种类的产生。例如光学、电学等科学技术产生,促使了电影、电视的出现,为电影、电视艺术提供了广泛的艺术空间。其次,在艺术作品中也会渗透着科学知识,如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绘画中通过使用科学的透视法技巧,描绘出二维空间。同时,科学与艺术也需要灵感。牛顿因为被苹果砸到而产生了万有引力的科学依据;音乐家里尔在酒后产生了灵感,创作出闻名于世界的《马赛曲》。因此,科学与艺术亦是密不可分的。
本文选取较为重要的艺术起源知识点以及艺术与文化系统中的关系作为简述,以此读者能够更为清晰的把握艺术美学的重心,从而更为有兴趣的学习、扩展艺术美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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