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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涵盖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而两者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科学技术的应用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造成了一些较为深远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说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与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有借助于伦理道德的正确引导,才能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健康发展。要全面深刻地把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复杂关系,使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共同促进、协调发展。
关键词:科学;伦理;关系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朝阳正冉冉升起,人们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互联网、克隆羊、人类基因图谱等,都提出了科技与伦理相互关系的一些尖锐的新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1 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
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
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
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2 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1)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影响。
在人类文明史上,科学技术的进步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人类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是推动包括道德进步在内的文明发展的伟大动力,必须以科学的“真”,促进道德的“善”,以实现真、善、美的统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道德领域。在任何时代,科技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导致人类实践领域的拓展。科技进步对伦理道德领域的扩展,其具体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科学到文艺复兴,正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才使得中世纪的宗教道德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促进了人类道德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新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另外,科学技术活动对个人优秀道德品质的形成,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科学家萨顿所说“:科学是人类精神的最佳清洁剂,它摒弃一切宗教,唯取最高的信仰。”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智慧和知识是构成道德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提出知识就是道德。德国现代物理学家包生尔认为,科学知识是构成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他认为一个时代对知识的评价可以用作衡量时代精神的标准。由此可见,科学与道德有着较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不断走向文明、走向道德,从原始人到现代人,在伦理道德上不知进步了多少,难怪近代伦理学家们对那种知识使人类退化的观点提出了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陶冶人的品性,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生活幸福。
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了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和道德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促使道德主体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主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从客观上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技现代化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以体力和经验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对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②科技的现代化有助于提高道德主体的民主意识。民主意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道德素质高低的标志之一。有关研究表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科学文化水平存在函数关系,人的科学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意识越强。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的劳动者通常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此外,随着系统科学等新兴科学的兴起,系统思维等现代思维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的智力水平得到提高,自然也增强了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③促进道德主体个性全面发展。一方面,科技的现代化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应用也提高了道德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促进了其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并为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社会行为,承担着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科技一旦不被正确地使用,必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科技发展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从这一点来说,科技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必将遭到人们的异议、反对,被送上道德法庭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科技活动特别是现代高新技术活动,存在着可能的或潜在的风险,也需要伦理规范,以预防不良后果或灾难的发生。如克隆人问题、基因工程、基因组遗传信息的应用和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问题、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作物问题、遗传资源和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基因武器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它们涉及到人类个体安全和国家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不可小视。试想,如果克隆人的科技活动允许自由进行的话,许多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可能会接踵而至:人伦关系混乱,性别比例失调,希特勒优生理论沉渣泛起,所以应该禁止。又如基因工程技术可以打破种属之间的遗传屏障,很容易在试管中进行各种遗传重组,制造出可能的“怪物”,直接威胁人类生命安全或破坏生态平衡,所以此类工作不仅需要伦理规范,还要制订一些专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其行为,使其负面影响减小至最低程度。基因武器是近来报刊上经常谈论的话题。根据不同种族基因组多样性特点,采用基因工程技术手段,有可能设计、研制出针对某一种族的基因武器,从而对某一种族和国家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和巨大的威胁。对此,应达成国际性的伦理宣言和协议,反对和禁止此类科技活动。
3 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人与科技手段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中,人是目的,科学技术是手段,科学技术是为人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人有能力支配科技手段从自然中不断获得自由,与此同时,他也需要尊重工具系统的规律和性能,服从工具操作要求。任何时候都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从自然中获得自由是基于对必然性的认识和遵循。那么人对科技工具的服从,也是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工具系统是以人工装置的方式体现了自然规律。工具技术对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压抑,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单方面地发展科学技术,并不能使人一定得到幸福和满足。要缓解和减轻科技手段对人的控制和压抑程度,必须需要伦理道德的关怀。伦理道德表征的是人的主体精神世界。作为人的一种自我意识,人文精神力求发现那些使人成为人或规定人之为人的东西,要穷根究底地追溯人何以作为人存在、人何以会具有那些属人的东西。作为一种主体尺度,伦理道德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历史积淀和集中表现,它是人作为主体的一切活动的内在根据。它内蕴的是一种以人为本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人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人的目的和理想的人本意识,体征了人类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追求,是人的精神的核心和灵魂。科学技术是中性的,所以科学技术是否运用得当,是否合理,这是科学技术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为这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一个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问题。所以,为保证科学技术的合理、正当运用,应该用伦理道德来协调其发展,使其发挥对科技的导向与规范作用,让科技发展真正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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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应对人类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从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因为科学进步,人类取得了超过过去两千多年的成绩。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亦是一把双刃剑,科学研究中衍生出来的伦理与道德的问题,如因为科学发展而导致的隐私泄露、被监视窃听的情况,开始引起全人类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道德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如何真正运用科学为人类服务,规范科学研究的制度,希望为端正科学风气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科学研究;伦理;道德;反思
一、科学研究的含义
什么才是科学?伽利略曾说,减轻人类生存的苦难才是科学的唯一目的,科学家应该考虑绝大部分人。既然科学需要为大多数着想,那么科学研究者就不得不考虑自己所从事的研究不能与人类社会的道德和伦理发生冲突。李约瑟曾说,作为一个科学家,不可忽视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为了人类的进步和文明。人类不断进步与创造的伟大文明与科学息息相关,最近两三百年,人类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是前所未有的,而这一切,都在于科学直接用于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当科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当一些未知领域吸引了科学家的目光,当我们还不能判断这些领域的探索是否会对人类的伦理道德产生影响,我们不得不问:科学研究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科学研究永远都不应该停止,契诃夫说,科学是人类不断发展过程中,最美好、最重要、对人类最有益的东西。科学研究者需要社会责任感,科学研究永无止境,但是也不得不考虑到科学研究可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一切科学研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与现有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发生冲突。
二、科学导致的问题
居里夫人曾说:“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坏人掌握了镭的技术,它将会变得很危险。从而这里会有这样一个问题:知道大自然的秘密有益于人类,但是从新发现中受益,也有可能对人类产生坏的影响。诺贝尔发明炸药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高爆炸药能使人创造奇迹,然而也正是这些炸药,可能成为毁灭人类的武器。我是一个相信诺贝尔的人,一个信念使我相信,人类获得新的发现是为了发现更好的东西,而不是伤害。”
爱因斯坦曾经主导了原子弹的产生,但当广岛的蘑菇云一下子带走几万无辜民众的生命时,他感到科学不当应用带来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从而他坚定地走向了捍卫和平,反对核武器的发展。当有人问他第三次世界大战人类会用什么武器时,他说出了“我不知道第三次世界大战会用哪些武器,但第四次世界大战中人们肯定用的是木棍和石块。”控制理论提出者维纳,他是一个非常反对研究军事的科学家。他认为,每一个科学家应该为自己负责,为人类的千秋万代负责。他说,研制原子弹的那些科学家的经验证明,科学家的任何发明,都有可能被不法之人利用,而这些人是科学家最担心的。科学家也知道,促进任何武器的发展实际上都是在给人类埋下一颗定时炸弹,而他们却永远不知道会是谁会在什么时间点燃引线。即使科学家不参与毒害人类,也不会选择用这些武器来对付人类,但是他们都知道,他们与那些使用这些武器的人一样,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他们的名字会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德国犹太科学家哈伯从事的氨合成化学研究,给现代化的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一改以前只能使用天然氮肥的局面,哈伯的成果使他成为了国家的骄傲。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胜利心切的驱动下,他研制了毒气并应用于战场,他声称毒气可以让战争更快结束。但是,毒气的大规模使用,许多无辜的人由此丧生,引起欧洲国家人民包括普通德国民众的强烈谴责。
曼哈顿工程的组织者奥本海默认为,我们可以想到原子弹有可能用到的几种途径,这些与国际环境、政治格局有很大的关系,是很难由科学家掌控的,但是科学家却会受到历史的谴责,他们研制了一种可怕的武器,并且是有可能用来对付人类自己的,而这种武器有可能直接将人类带向坟墓,包括使用武器和主导武器研制的人。核武器可以用来摧毁工厂和杀害无辜百姓,这是武器的最可怕的使用方式;另外原子弹可以用于军事目标,究竟要不要使用核武器,取决于政治家和军事家的头脑和考量。当然核武器也可以成为遏制企图使用武力的国家,导致世界变得更加和平。但是这几种哪一种会发生,不是科学家说了算的,往往是那些主导国家命运的人决定,另外这也不是单单原子弹的问题了,也是整个人类或者说是各个国家之间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但是科学家的疏忽和态度上松懈,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操作员的不当操作,导致了严重的事故,这次事故影响了全球将近20亿的人,且影响至今也没有消除。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导致了大量无辜平民受到强烈辐射而死亡或者落下残疾或者导致后代的畸形,苏联因为这次事故,前后共疏散34万余人,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至今都无法准确估量,而危害却会一直延续下去。谁会想到,曾经的乌克兰北部的切尔诺贝利,是一个蓝天白云、鲜花大树、绿草茵茵、飞禽走兽和谐相处的充满诗意的地方。但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严重事故,毁掉了这美好的画面。据相关机构推算,核泄漏事故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是日本广岛核弹爆炸产生污染物的100多倍。这是多么令人感到震惊和感到恐怖的啊。核泄漏前后共持续了10天,而且毁坏的核反应堆不断地向空气释放放射性物质。这种物质随风飘散,在爆炸发生当天,放射物就扩散到了波兰。10天内,放射性尘埃也飘落到欧洲大部分地方,随着降雨,大量有害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大地河流。因为受到核辐射,很多人痛苦地死去。然而上面所描述的,只是核爆炸所带来灾难的一部分,它只是实际损失的冰山一角,它给全球、全人类带来的各种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所带来的巨大灾难再次引发全球的关注。由于地震引发的核电站事故,带给了人类无穷的灾难与恐慌,日本国内对核能运用的恐慌至今没有完全消除,他们担心由于日本多发地震的地质结构,再次带来核燃料的泄漏,从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政府部门为了缓解能源压力,再次发展核能的可能。 当多利的诞生,人类一度欢呼自己所取得的成就时。而后开始有科学家对克隆人而蠢蠢欲动时,人类开始担心这种科学研究,将会对现有的伦理道德标准产生强烈的冲击。尽管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禁止克隆人,但是谁都不能排除在这个世界的某些角落有人或许正在从事这些方面的研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当城市的每个街道都安有“电子眼”,当过安检时将面临赤裸裸的透视,当自己的信息被其他人利用,科学进步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原子弹的研制成功,一方面加强了拥有核武器国家的影响力,但也让世界有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哈伯毒气的研制,使毒气可能被用于战争,让更多的人死于非命,对人类道德准则产生冲击;克隆羊的诞生,为挽救珍稀动物打开了另一扇窗,为器官的培养与移植提供了新思路,但是如果被不法之人利用,将会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长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可能“电子眼”对警方破案具有很大的帮助,间接的也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常常可以从新闻报道中看到,有人利用“电子眼”偷窥别人的隐私;为了防止基地组织成员携带炸药上飞机,欧美一些国家在乘客过安检时,采用的是透视,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核能在全球大规模的运用,我们无法保证核能的运用是万无一失的,而一旦核燃料泄漏,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信息交流的增多,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显著增加。如此种种,都与现代社会的道德标准格格不入。
三、对现代科学的分析
当火箭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当卫星拍摄指定位置的地图,这都依靠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汽车,利用卫星导航,从而准确行驶到目的地,也依靠了科学的发展……不可否认,科学已经从各个层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火箭可以将卫星发射上天,而这些卫星可以为人类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可以用卫星进行天气预报,可以用卫星对大地进行测量,可以用卫星进行导航,可是卫星还可以用于侦察,用于监视。而在火箭的拓展运用中,导弹作为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出现了。带有核弹头的导弹始终是人类的潜在隐患。如果导弹技术落入恐怖组织或者极端宗教主义组织中,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科学研究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名科学研究者,必须让科学研究服务于人类社会,必须考虑到所从事的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科学家。
四、对问题的反思
现代科学家发明的各种东西都有可能引起道德伦理的问题,而作为科学家,这一切是不能回避的,必须正确面对,理性思考,对各种可能潜在的问题进行干预,保证科学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事实上,科学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是个人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之间的一种选择,而能否正确选择,关系到人类的持续发展和进步。对科学家,个人利益就是让发明出来的东西给自己带来很高的收入或者巨大的荣誉,而不考虑这个发明会被用在什么地方,会不会对人类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是一种狭隘的自私的科学研究。而正确的科学态度是让科学服务于人类,有利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让科学在人类进程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全人类的利益是科学家应该为之奋斗的,它不属于某个或者某群的极端民族主义者,科学的正确发展是有利于促进一切积极因素的发展的。
科技如今的高速发展,更应该注重科学的道德伦理行为。为了杜绝各种科学伦理道德的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注意这方面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了。比方说在美国,大学教授如果再从事别的非教育事业,是必须公布的,必须让公众知道他从事的公司与他的关系。很多学校也专门设立各种研究中心,防止各种不正当的牟利活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最近30最近的经济发展在全球可谓一枝独秀,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科技的发展也让各种不法活动变得更加隐蔽更加疯狂了。不法之人可以从各种剩菜剩饭中提取“地沟油”,再重新包装一下,就堂而皇之地在很多餐馆里使用了。“假牛肉”也是使用化学材料让猪肉变“牛肉”的,苏丹红在辣酱里的使用,各种调制饮料喝着就像真正的水果汁调出来的饮料,各种化学原料的添加,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让道德底线不断受到冲击。还有各种非法窃取个人隐私,非法监控个人通话,也变得越来越猖狂,而这一切是因为科学发明的不正确运用,从而危害了我们自己,可见,规范科学发明,明确科学精神是刻不容缓的。
科学研究虽然鼓励自由的探究精神,但是却不能没有规范科学伦理的制度。作为一名科学家,首先要有正确的态度,任何的科学创造是为人类服务的,绝对不能危害公众的安全。因此,个人认为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时候应该遵循科学以下伦理道德原则。
(1)人文主义。科学研究应该为全人类谋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不是指某一个地区某一群人的利益,而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并且这利益对人类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文主义要求科学研究能够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道德,至少不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危害人类健康和道德准则。科学家应该首先考虑人文主义,切实为全人类谋福利,自己所从事的研究不能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相背离。
(2)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科学研究一直都是也只能是人主导的,人类不能以地球的主人自居,人类存在这个世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自然变得更加和谐美好。科学研究必须把自然界的生物和人类等同对待,这个世界的精彩就在于有自然万物的千姿百态,在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下,科学家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自然界的生物的破坏,对遭受破坏的生物进行及时的保护。
(3)爱国主义。科学虽然是没有国界的,但是任何一个科学家都是有国籍的。祖国的利益胜于一切,科学研究也首先应该考虑到祖国的长期发展,有利于祖国的繁荣昌盛。爱国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研究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我国优秀科学家钱学森就是将爱国主义与科学研究融为一体,为我国的崛起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科学家也应该明白,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大国小国没有优劣之分,强国弱国没有地位之分,所有的国家都应该平等发展,不能牺牲其它国家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国家发展的需要。并且要警惕极端的爱国主义,哈伯研制毒气就是一种狭隘极端的爱国主义,这是需要科学研究者警惕的。
(4)科学发展观。科学研究首先应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是不能目光短浅,必须要兼顾到未来的发展。当代人应当关注下一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这就是科学发展的观点。首先满足现实的人类发展,但是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权利,提出具体措施避免短视行为,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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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目的在于造福人类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涵盖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又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本文意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从道德的功能方面出发应对科学技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科技发展;道德;关系;问题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今天可谓是日新月异。人类在认识宇宙自然的历史长河中徘徊已久。追求真理、探寻宇宙的奥秘、揭示自然的一般规律就像夜空中的星辰,神秘而又闪烁着光辉。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对于宇宙万物统一论的思考。在东方,约在3500年前的先秦文明中思想家们对于自然的思考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宇宙的认识不再是思辨的产物,大量的观察数据、实验报告都向我们展示了人类的进步。而道德的形成更是可以追溯到远古人的社会关系第一次复杂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是符合“二律背反”的。这种观点坚持认为,承认科技的发展就必须否证道德的进步,反之承认道德的进步意味着对科技发展的忽视。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他曾说过:“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愈来愈坏了。”这种思想可以看做是对于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二律背反”的支持论点。卢梭的这种强调,在20世纪更是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思潮,施斌格勒、萨特、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人都立足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现状,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尖锐对立。德国现代哲学家1海德格尔认为物质文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越来越把人从地球上脱离开来而且连根拔起”。当代法兰克福学派著名代表人物2马尔库塞还提出了一个公式“技术进步=增长的社会财富=扩大对人的奴役”。道德和科技的发展关系是否是“二律背反”的,我们要从历史发展的证据中去分析比对,最终得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科学与技术尚未结合。人们对于宇宙自然的思考停留在思辨的角度。但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在这个时期贯穿这个社会形态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道德原则是忠于君主。例如古代雅典要求它的公民在战争中要奋不顾身,表现出对国家的忠诚,他们要像国家宣誓,“我一定要使身后留下的祖国比我所继承的祖国更大更好而不是更小,我一定听经常存在的当局的话,服从既有的法律及人民一致制定的新法律”。古代希腊奴隶主的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国王、武士、农夫和手工艺人三个等级所应道遵循的道德准则,提出了三等分,金、银、铜来代表三个等级。国王是神用金子造的,具有理性的本性;武士是神用银子造的,具有意志的本性;农夫和手工艺人是神用铜铁造成,具有情欲的本性。这样的等级划分,也是一种道德的阶级性的体现。
在古老的东方,古代印度盛行种姓制度。种姓是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婆罗门教把种姓区分为四种瓦尔那:婆罗门(祭司)、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和首陀罗。封建道德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的等级,恪守本分。
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要求人们一方面忠于封建制国家和君主,另一方面还要求妇女做到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中,不仅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受压迫受剥削的农民阶级的基本道德原则,他们要求争取人身自由,反抗压迫。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本质也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均匀。最根本的是经济基础,也就是科技发展的局限,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最熟悉的秦末农民起义中的口号:“等富贵,均贫富。”这就是体现了受压迫的农民阶级的道德。此外,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那些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也积淀了下来。如我国在奴隶制时代的周公姬旦创立了一个以“孝”为主的道德规范。再如那些忠君爱国的仁人志士。我们熟悉的3“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抒发的都是一腔爱国热忱。从被压迫阶级来看,农民阶级在这个过程中勤奋劳动、忠诚老实、互帮互助的阶级道德也是一种重要的体现。由此可见,道德在人类处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时期的状态具有阶级性,更是具备了特殊性。而造成时期的差别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生产力的低下,也就是科技发展的程度在某些方面决定了道德的形成。
哥白尼的革命拉开了近代科学的序幕。紧接着在天文学领域引起了一场大的变革。传统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形成的天体论面临着挑战,日心说的建立给了地心说一个沉重的打击。科学的革命的狂潮在继续着,物理学迎来了革命的巅峰。伽利略、牛顿建立起来一套有关自然界的物理化的说明,机械自然观建立起来。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精神文化思想的改变。传统的理论被推翻,就好像是旧的世界体系的坍塌。人们的思想接受了新的注入,对于世界万物不再是逆来顺受,而是有了怀疑的思想、大胆的猜想。随着科技的进展,资产阶级的萌芽产生发展,旧的世界体系的矛盾转化为新的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个时期贯穿于社会形态并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原则是追求人性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的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家孟德斯鸠说过:“世界上各个民族都是推崇和热爱道德的。”因为道德代表着人们渴望进步、自由、和谐与完善的愿望和要求。从资产阶级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最基本的价值或原则。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也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行为准则和人生信条。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提出在某种程度来看是由于人们要摆脱宗教禁欲主义、封建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桎梏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从这方面来讲,科技的进步是推动道德进步的根本要素,科技的发展与道德的进步是紧密相连的。
社会主义的建立,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当今要属我国。中国无产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风风雨雨,最终赢得了革命的胜利。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生产力的巨大飞跃,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均匀必然引起社会矛盾。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中也发展起了带有他们自己特色的道德观。公平、正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一系列道德品质。无产阶级的道德观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科学、最进步的道德观。这与科技的发展和成熟是息息相关的。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背反”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它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他们没有看到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没有看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历史发展中的联系。对于道德的理解也过于局限。他们没有看到道德这个复杂的结构以及它的功能,而是把它简单化。仅仅把道德归结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品质或者说是以偏概全,以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的道德现象归结为科技对于道德的阻碍作用,夸大其词。恩格斯曾经说过:“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知识的所有其他部门一样,总的说是有过进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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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间关系含义的界定,首先要明确,本文所指政府为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对于联邦制国家而言,“地方政府”就是指州以下的各级政府;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简论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重构。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地方政府间关系包括基于上下级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各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横纵交叉的关系网络。改革开放后,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在竞争与合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失灵。对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法律重构的路径有修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作出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关系法》,调整地方政府间关系;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作详细规定。
论文关键词:地方政府间关系法律重构地方保护主义
1937年,美国学者克莱德·F·斯奈德在《1935-1936年的乡村和城镇政府》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政府间关系”(IntergovernmentalRelations)这个名词。1953年,美国国会成立了“政府间关系”临时委员会。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行政学界才对“政府间关系”的含义进行了界定。1960年美国学者安德森立足于美国联邦制,指出政府间关系是“各类的和各级政府机构的一系列重要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我国台湾学者陈德禹将府际关系中的互动关系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层面中包含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法规制度的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组织结构关系,和人事行政中所讨论的公务员彼此的职位等级关系等等。动态层面则包含了各级政府所共同扩张性功能的连接性行为以及政府追求目标与执行政策时,代表各政府部门的官员行为。
对地方政府间关系含义的界定,首先要明确,本文所指政府为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对于联邦制国家而言,“地方政府”就是指州以下的各级政府;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
我国学者林尚立认为地方政府关系是包括基于上下级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各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的横纵交叉的关系网络。其中横向关系包括平行的同级地方政府关系和交叉的不同级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关系作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延伸,更具有政治意义,相比之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在竞争与合作过程中显示出了经济意义。
综上,本文认为地方政府间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与权利互动的一种关系。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关系包括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如前述林尚立的观点。本文所研究之地方政府间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是指各不同级或同级的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和往来联系。
由于府际关关注管理的收益、权力及幅度。所以,府际关系实质上是政府间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的关系。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府际关系有自身问题存在。
(一)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涉及主要问题
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个统一区域经济组织,为有效治理区域性公共事务,解除行政区的经济发展迷局,有效地配置资源和发展经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是必要的,但是在合作中也有很多问题。
第一,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地方政府间的府际关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府际关系的延伸,改革开放后,一方面,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向知识密集地区、沿海地区、交通便利地区分权,以带动全省、全市、全自治区的发展。因此下级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所增加。29由于短视效应,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追求该地方的短期经济利益,放弃对于整个经济区域的长期规划,不合作成为博弈之后的理性选择。
第二,地方政府间合作缺乏统一规划。
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战略缺乏统一性。例如珠三角地区,仍能发现在自身发展内在逻辑的驱动下,进行着相似度高的产业建设。各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存在重复建设、规模不经济和浪费现象。产业结构趋同、无序竞争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要共享区域合作利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积极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自优势,调整产业结构,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地方政府间合作制度化程度低。
目前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基本靠地方领导人带动,缺乏制度化的组织机构、议事、决策及协调机制。地方领导人的变动会影响到制度化程度低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原有的合作机制很有可能被架空。加之现有地方政府间合作基本停留在初级的会议磋商上,缺少可长期进行的成熟的合作机制,使得合作难以有更高的效率、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中央政府角色缺位。
现在论及的虽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但是,单一制国家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应该在地方政府间合作中担当协调者和政策供给者的角色,但是现有情况是在地方政府自主权增大的同时,中央政府角色缺位,在缺乏宏观制度供给的环境下,地方政府间关系难以长期有序进行。
第五,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事务范围,但是没有规定地方政府间合作的组织机构、议事、决策及协调机制、权责划分、上级政府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角色等问题。
(二)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涉及主要问题
第一,重复建设问题。
由于缺乏长期计划和区域规划,地方政府间进行着盲目的竞争。在本地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从个体理性出发,盲目上项目,出现了羊毛大战、生猪大战等100多种地区大战。如重庆和成都之间进行的产业竞争就出现区域内的重复建设问题。两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争夺投资者。虽然重复建设并不必然有损于市场竞争,但是一定要把握在一定度上,否则就会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后果。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
第二,贸易争端问题。
地方政府有时存在经济事务上的角色错位问题,常常直接干预到经济领域。在上述重复建设产生过剩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压力,干预销售市场领域,针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价格、设定重复性检验、重复认证及设定特定行政许可等方式来限制地方之间产品的自由流通,来解决本地区的生产能力过剩问题。这必然引发地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三,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失灵问题。
在自身理性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导致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失灵。例如,河流上游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限制本地企业向河流排放污染物,投入大量的成本维护河流清洁。于此同时,下游地区就享受着上游地方政府治理河流带来的正外部效应,却不用花成本。这样长久以往,理性的上游地方政府也会针对河流治理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上下游地方政府对于河流的共同治理就会失灵。
第四,地方政府过度竞争问题。
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发展,经常出台一些招商引资政策,在土地审批和税收上进行优惠。为了在竞争上获得更大优势,土地的出让价格往往低于其成本价、税收也会低于相应国家政策招商引资的底线。出现了以“门槛一降再降,成本一减再减,空间一让再让”为内容的“让利竞赛”。这种不惜成本的让利竞赛在吸引大量资金注入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的整体福利问题。发展、竞争本无可厚非,但是发展和竞争的原初目的却被忽略,为了竞争而竞争,为了竞争而不惜代价,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的。
对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又为公共管理所必须。地方政府间关系的非规范化非理性化运作,不仅不能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协调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抑制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科学化。地方府际关系涉及国家横向及纵向权力架构,用法律手段调整府际关系,最重要的是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公法精神。如民主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效率精神。民主,为人的主体性所要求。公正是法的灵魂。理性是法律之光。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地方府际关系,涉及到对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当然也需创设新的法律。
(一)修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在现有地方组织法基础上加设专章规定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规定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协调合作的组织机构、议事与决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纠纷解决机制等。必要时提高立法层次,进行宪法修改,将地方政府间关系纳入其中,提供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宪法依据。
(二)制定《地方政府关系法》
《地方政府关系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合作形式、合作组织架构、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在《地方政府关系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以真正实现合作的自愿、平等和互惠。该法还要规定解决地方政府间纠纷的具体程序问题,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谈判及协商,保证解决问题的效率。要将中央政府的引导、监督、裁决的职责规定进去。该法重在将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权责分配进行规定,为其分工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中竞争与合作关系进行具体细化。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政府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对规范地方政府间关系做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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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哲学属于哲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方法、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等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总结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其它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如克隆技术的发展。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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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的含义 。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 。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一)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调整,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二者侧重点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对道德的认可。道德的传播通过法律也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确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恶法非法”就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成为恶法。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人们对道德的接受早于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在当今社会,某些法律调整转化成了道德调整。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将某些道德上升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道德化强调的是将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地道德义务。道德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嬗变中不断发展并发挥其社会调控作用的。
(二)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人类进入私有制经济时期,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现在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才产生的。而道德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是和人类一同出现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它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性,并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比较具体。而道德的形成则是潜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体的表现,往往是通过一个人内心来表达,进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道德比较抽象。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对思想犯不予认可。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进行调整,但更侧重于对人的思想的调整,道德更强调对人内心意念进行改造,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一个人违反法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构成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一个人道德的好坏与法律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法律就不会碰触你。
5.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是更强调义务。基本不涉及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样只会让人们对道德更加反感,不利于道德社会作用的发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的亲和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以道德准则来加以规范。在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不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法律虽然必须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但同时必须给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点余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活动根本不干法律的事,法律无法调整或即使调整也调整不好。法官判案仅遵从于法律,不用遵从于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不是道德卫士。法官不能根据“民意”、“民愤”、“情感”和社会舆论来判案。法律虽然与道德相通,但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四、结语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道德也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生活。道德是有标准的,不可能人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并且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这本身就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寻找折中的办法,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并且也通过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来作为执行方式,更能发挥功效。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实现法律与道德最大的相融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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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倍受汉代统治阶级重视。在汉代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其中在汉代道德观念中体现着深刻的法律思想,而在汉代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同样体现着厚重的道德观念,而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汉代社会之中。而本文通过对汉代“劫质”案的考察就集中体现了笔者对汉代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一种诠释。
关键词:汉代劫质道德法律
就汉代“劫质”而言,其于政治、军事和刑事犯罪诸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然而发生在汉代政治、军事领域的“劫质”事件虽间或涉及汉代伦理道德评价之问题,但尚未发现依法制裁的成案记载,当然也存在不完全属于法律制裁范畴的因素。汉代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的行政处理却不乏其例,汉代“劫质”即今天所说的“劫持人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或应受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仅凭汉代“劫质法”来看,汉代依“劫质法”处理“劫质”案不仅渗透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因素,也深深蕴含着时代的法律思想,况且实际案例之内容一定也会更加丰富。因此,本文仅以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作为主要考察、论证之中心,并藉此以深入探讨汉代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道德与法律二者之关系。
笔者经过统计,在所有汉代的“劫持人质”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的记载并不十分详细。内容不够具体是突出问题,既未明言是否以此勒索钱财,也未言明是否以此让官府投鼠忌器,以逃避官府的追捕。如《后汉书》载汉顺帝阳嘉三年“三月庚戌,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但是以下尚有二例“劫质”事件,可以说是颇具典型意义的“劫持人质”方面案例。其不仅属于汉代社会治安中的刑事犯罪案例,而且分属于汉代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笔者试逐次考察并以汉代道德和法律视角加以分析之。案例一源自《汉书》:
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京兆尹赵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奢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遏,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通过赵广汉的事迹考察可以知道,这个案件发生在汉宣帝时期。在此案发生前京兆尹赵广汉已处理过有史料记载的一起未遂类似案件,即“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因此,就汉代刑事犯罪治安案件来讲,并根据现有史料来看,可初步得出,至迟在汉宣帝时期“劫质”案件已出现,而且汉宣帝时期发生的这个“劫质”案是汉代已知“劫质”类刑事犯罪案中最早的历史记录。就是说,笔者也并没有完全排除“劫质”刑事案件在此前汉代实际社会生活中还有存在的可能。
理由一、秦汉时期在政治军事领域早就出现过“劫质”事件。这些发生过的“劫质”事件源自于当时的社会实践生活之中,因此在汉代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为劫掠他人的钱财等目的必定会想方设法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不可能无闻于“劫质”之胁迫手段。
理由二、引文中赵广汉所言“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中的“释质”显然是当时久已熟识的司法用语。这为此前汉代出现过“劫质”案件又增加了一种可能。
理由三、西汉法律专门的“劫质”律令虽至今尚无发现,但西汉相关“劫人法”在反映汉初法律内容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就有体现,即“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J69)”以及从此案件的终审判决为“至冬当出死”的结果来看,此“劫人法”也可适用于“劫质”案件。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劫质”与“劫人”在刑事犯罪行为中的主要犯罪目的和犯罪处罚上有相同之处,但是无论是从犯罪名称,还是在“求钱财”犯罪手段上看,两种犯罪行为显然并不相同。况且但就犯罪目的而言“劫质”行为也不会仅限于“求钱财”一种,挟持人质同行以保证安全逃窜也是一种目的。这就是说“劫质”与“劫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从道德和法律视角讲,此“劫质”案的处置不仅体现了赵广汉作为执法者的业务素质,也体现了他作为执法者的职业操守,乃至其道德水准。这是西汉时期处理比较好的一宗解救人质的典型案例,其比较充分体现出了人格魅力以及道德教化的力量和法律的震慑力及其严肃性二者的统一。
第一,“劫质”案发生后,负有社会治安责任的部门行政长官亲自出现场,且比较迅速,即“有顷,广汉将吏到家”。就本案讲,这与京兆尹赵广汉干练果断,特别是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有密切关系,即“广汉(汉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这也和赵广汉勤于研究、善于研究社会治安学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的职业才能不无关系,所以在关键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后能够作出快速而有力的处置方案。为此,陈鸿彝先生、高恒先生对汉代地方官吏的诸多破案措施已有所总结。更值得重视和关注的是赵广汉的职业操守。古人有所谓“食人食者死其事,受其禄者毕其能”之观念。张锡勤先生和柴文华先生认为:“在汉代,更多的人所以忠君,是出于‘食人食者死其事’(《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第4192页)的传统观念(这也是中国古代臣子所以忠君的重要出发点之一)”。赵广汉坚决依法行政并有所作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忠于君主的实际行动。正如有学者认为,即所谓“在帝制时代,居官尽心尽职乃是忠的表现”。
第二,京兆尹赵广汉做到了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具体处置方法也比较得当。在得知“劫质”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之后,赵广汉马上派长安丞向犯罪嫌疑人喊话,这最能体现赵广汉精明干练之处。为了不激化现场的矛盾,可谓是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首先是用平和而有礼节的语气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的条件。另外,引文中有所交待之情况,即“富人苏回”之内容,据此初步推断本案的犯罪目的基本是为了钱财而非杀人,但由于犯罪分子被包围就使得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增加了。因此这个条件是得以继续谈判的基本前提。否则,如果杀害人质,况且人质还是“宿卫臣”,那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被处死,而赵广汉等人的一切努力也将前功尽弃。于是赵广汉稳住了局面并避免了情况进一步恶化,这突出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了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接着赵广汉进一步提出“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对犯罪分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笔者认为,这其中含义包括了一个承诺、两个结果。其中一个承诺:如果释放人质,犯罪嫌疑人起码会有“得善相遇”的照顾。两个结果:其一,劫持人质所构成的罪行是死罪,时人尽知,而文中隐去而未明言;其二,“幸逢赦令,或时解脱”,这对于生命来说毕竟是一线曙光,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也是一条可能的最好出路。在汉代得遇赦免也是极有可能的事情。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亡命之徒,见大势已去,一般是不会放弃这种侥幸逢生的机会。况且“又素闻广汉名”,就是说, 犯罪分子一向了解赵广汉的威名,并对他们一直产生着震撼性的力量。那么这个“名”到底是指什么呢?
《汉书》载,在昭帝时期,赵广汉“少为郡吏、州从事,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举茂材,平准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而在宣帝时,又“迁颍川太守,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以致形成“一切治理,威名流闻,及匈奴降者言匈奴中皆闻广汉。”及“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唯广汉至精能行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已广为流传。
由此观之,赵广汉自进入仕途为吏以来,在治绩上可以说是治行优异,而其本人可以说是德才兼备,并且还体现出了他有着嫉恶如仇、忠于职守这样鲜明的道德观念。作为劫匪而言,深深震撼他们的恐怕不仅仅是赵广汉吏职之精,广汉忠勇的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可能更具震撼力。就古代的教化手段而言,有礼乐之教、诗书之教以及所谓“神道设教”,充其量这仅属于道德教化的范畴。而赵广汉以法为教进行现场说法,法律的震慑作用在此时此地起到了关键作用,而道德教化的作用也仅仅是辅助。在生与死的对决、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在此法律最终成为阻遏犯罪行为发生的最后一道堤防,但这并非否认道德教化所具有的普遍而持久的影响力。在此“劫质”案的处理过程中,赵广汉一直坚持不懈地对劫匪进行说服教育,他几乎是以其京兆尹的人格担保,并许以“善相遇”的诺言。这些内容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这就是作为人际间的基本准则或规范的“诚”与“信”。正是由于赵广汉的诚恳劝说,才赢得了劫匪的信任,而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也在进一步诠释着广汉本人曾许下的充满诚信的诺言,“送狱,敕吏谨遇,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即是明证,而被判死刑劫匪的“死无所恨”一语也似乎证明“信”这一传统伦理道德以此形式实现了它道德教化的完美社会作用。案例二源自《后汉书》:
(汉灵帝时)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嗔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予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这个“劫质”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在这个资料中没有明确时间标志,但是根据桥玄在“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复以疾罢,拜太中大夫,就医里舍”。又因为出“劫质”案现场的司隶校尉、河南尹、洛阳令等京官中有司隶校尉阳球,而阳球在光和二年为司隶校尉,而且在任司隶校尉当年便转任卫尉,冬十月甲申下狱死了,所以这既排除了阳球其他时间再任司隶校尉的可能,同时又无疑确立了此案件发生的时间在汉灵帝光和二年。至于是汉灵帝时期的什么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应该在汉灵帝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五月。其中将光和二年五月作为下限是根据《后汉书》:
(光和二年)五月,卫尉刘宽为太尉。……冬十月甲申,司徒刘合永乐少府陈球、卫尉阳球、步兵校尉刘纳谋诛宦者,事泄,皆下狱死。
这就是说,汉灵帝光和二年5月卫尉刘宽官升太尉之后,基本可以断定司隶校尉阳球才得以升任卫尉。所以说此案一定发生在阳球升任卫尉的时间之前,即光和二年五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前。而以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作为此“劫质”案发时间上限的根据有两点。其一、在汉灵帝光和元年十二月丁巳至光和二年三月乙丑期间,桥玄一直担任“掌四方兵事功课”的太尉。其工作和起居之地理应有较多军吏、卒担任较为严格的保卫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此时不大可能发生“劫质”这样的事件。而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桥玄又担任了太中大夫,他于是便有“就医里舍”之举。这对一个级别较高官员来说,其在缺乏足够警力保护的情况下到普通里舍居住肯定不会太安全。其二、从“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人舍登楼”来分析,基本断定桥玄住在居民区的里舍。于是这就可以断定“劫质”案发的地点就在居民里区中,而案发时间上限为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为此,笔者认为此汉代“劫质”案一定发生在汉灵帝光和二年3月乙丑――5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间的某个时段。
其次,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综合分析,这确实是一宗极为不同寻常的‘劫质’案。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劫质”案发生后,被劫质人的监护人的态度很特殊。当三个劫匪劫持桥玄的十岁小儿子向桥玄“求货”时,而“玄不与”,甚至放弃解救儿子的生命。这有悖于常人常理。其二,“劫质”案发生后,现场治安官员司隶校尉阳球的处理方法也比较耐人寻味。阳球在开始围捕劫匪时“恐并杀其(桥玄)子”,这是阳球最初的心理活动,但阳球最后为何又不顾桥玄小儿子的生死而果断下令进攻劫匪、以致造成“玄子亦死”的结果。那如何理解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行为?而阳球当时又是如何跨过这道心理和道德门槛的呢?
就前者而言,笔者认为,桥玄在幼子被劫持时之所以表现出如此特殊的态度,是有一定历史和思想道德方面背景。《后汉书》载:
玄少为县功曹。时豫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国,玄谒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陈从事,穷案其奸。景壮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宾客,具考臧罪。昌素为大将军冀所厚,冀为驰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还檄不发,案之益急。昌坐槛车征,玄由是著名。……灵帝初,征入为河南尹,转少府、大鸿胪。建宁三年,迁司空,转司徒。……自度力无所用,乃称疾上疏,引众灾以自劾。
由此可知,桥玄年轻时就开始从政且屡受重用、屡蒙圣恩、一生为官。桥玄为官一方,他忠心报国、忠于职守,并且也是一位嫉恶如仇的官吏,直到晚年他仍然流露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拳拳报国之心。桥玄忠君忧国,处处以国事为重。应该说,桥玄是一个中国古代有着浓厚忠君思想的封建士大夫,是一个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忠实卫道士。因此,桥玄才会有“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之豪言壮语,也才会有请求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慷慨陈词。同样是在汉灵帝时期,赵苞(辽西太守)曾极其痛苦地对其母亲说:“昔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为此有学者认为:“忠在东汉进一步强化,一个更重要的表现是,当忠孝不能两全、兼顾时,东汉人往往服从于忠。”这确实是东汉时期的一个现象。更何况“一子之命”又根本不可能与“其义不可以加”的最高德行“忠”和“孝”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其也就无从凌驾于代表君主或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
即使桥玄怜爱其幼子,但他在思想上也无法逾越当时“忠孝”高于一切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就是说,忠君爱国之思想观念是与坚决支持并模范遵守或执行国家法律相一致,也是与破坏和践踏国家法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势不两立的一种态度。而本案中劫持桥玄之子为人质的劫匪被称为“国贼”已超出了家仇方面的表述,而分明是将其犯罪行为上升为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高度。事实表明,就某个时代和社会而言,道德与法律所反映的思想意识是一 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因此法律体现着社会道德观念和思想,也守护着最低的道德底线,二者相辅相成。不过即使主流道德所体现或维护的观念也并非能置于当时法律完全保护之下,而法律最终或真正维护的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道德或价值观念。
就后者而言,司隶校尉阳球虽然最终选择了进攻劫匪之举,但在阳球处理此案过程中理智显然与情感存在过较量,而且在法律与道德层面的纠结对阳球的冲击显然也在所难免。分析如下:
一、司隶校尉阳球比较迅速地到达并包围‘劫质’现场,处置得当。之后准备解救人质而没有马上实施断然抓捕,即“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毫无疑问,这个举措属于情感和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的阶段。然而“劫质”案情并未因此向有利方向发展,这对阳球来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作为京畿地区的最高专职治安官,阳球当然不会轻易被情感和道德观念所左右,他毕竟是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矛盾情形刚一发生之际,桥玄一席大义弃亲的慷慨之辞却使问题趋于简单化了,于是司隶校尉阳球也就不会因为不顾人质生命安全这一道德问题而进退失据了。
此时此刻理智和法律观念开始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如让劫匪走脱或劫匪目的得逞的话,阳球势必会被弹劾,甚至因失职以致罪。这是司隶校尉阳球不得不很好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引言中可以了解到,至少在东汉安帝之前的几朝期间曾颁布过“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之类的社会治安法令,否则,不会又有“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说。而且据案例分析表明“劫质”的对象自安帝之后已经扩大到权贵阶层,“赎质”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直接导致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结果。即所谓“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从而说明安帝之前已明确‘劫质案’属大案,而对“劫质”者可以攻杀之。而要想改变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局面,针对“劫质”案而言,就是拒绝“赎质”,拒绝与“劫质”者妥协而坚决依法办案。适用本案的汉代法律就是“凡有劫质,皆并杀之”,忠实地践行法律就是忠于职守,而忠于职守就是忠于汉朝的天子。表面上看,汉代法律在与汉代道德的抉择中取得了优势,但归根结底还是汉代道德领域中的终极问题,即“忠”之德在汉代整个统治思想中的核心地位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以汉代城乡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劫质”案件为中心进行相关历史学考证,同时对汉代典型“劫质”案例进行法律、道德层面的分析。宗旨在于,通过考察“劫质”案本身、相关的法律和当事人的言行从而深入探讨其中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问题。汉代是我国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代,同时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基本确立的历史时期。毋庸置疑,汉代基本施行了德法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与实践。也就是所谓“以霸王道杂之”。所探讨的汉代两个“劫质”案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因此某些特点值得关注。
其一,西汉与东汉时期在处理“劫质”问题时主管官员均能依法办案,但是西汉的赵广汉在处理“劫质”案时的特点是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法治和德治的宣传和教化,而东汉的阳球在处理“劫质”案时缺失此教化环节。其二,西汉和东汉的法律针对劫持人质的劫匪的惩罚虽然均是处以死刑,但西汉时期经常进行的大赦也适用于劫匪,所以劫匪“释质”、“束手”之后还侥幸存在一线生机,这为道德教化留有一定余地,而东汉时期严厉的“劫质”法渐遭破坏,出现“赎质”现象。其三,在西汉和东汉时期的两个“劫质”案处理过程中,前者体现出较为朴素的“信义”之德,而后者则体现出“忠君”、“节义”等三纲思想的强化。总而言之,通过继续仔细深入考察,就一定会有值得期待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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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失去或弱化,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具有道德责任能力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不遵守本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丢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的行为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法律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及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却频繁地爆发了一系列刺痛国人良知的道德恶性事件,本文希望从个案切入,探究道德失范问题的形成原因,并从“道法合和”
的古代法律思想中寻求解决建议。
【关键词】法制; 道德失范; 法律道德化。
2011 年 10 月 13 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南海一处五金城里被两辆面包车先后4 次碾过,7 分钟有18 人路过,却无一人伸出援手,最后被一拾荒阿婆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永久离开人间。
类似事件频繁见诸报端,从围观跳楼、旁观溺水到冷眼无视凶案等等,洛阳性奴案、李阳家暴案都无不令人扼腕,无情冲击着古老礼仪之邦的文明底线。缘何在政府高层努力推动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育,大力重构社会主义新时期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嬗变和道德滑坡现象呢?
( 一) 道德权威弱化。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事业、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在中国政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文明形成中,一直扮演着核心角色,从早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援礼入法”、“礼法结合”再到“礼法合一”,无不突显道德在社会统治中的非凡意义,古代法律制度在“阴阳合和”的辩证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进行设计、建设,逐渐形成“礼法”传统,因其神化君权、强化王权而深受封建集权统治者的欢迎,道德便成为了国人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以礼为核心,法、术为手段的统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在中国数千年的延续而融化在国人思维里。然随着封建制度的终结,新政权的诞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政治结构、文化理念、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正不断而又茫然地走向转型与发展,道德的在社会统治中的核心地位亦逐渐边缘化,具体体现如下:
( 1) 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调整,致使原有的适应那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并发展的时间尚短,与其相适应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规范仍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这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空场。
由于市场的开放性,拓宽了人们交往活动的范围,也瓦解了传统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熟人言论在个体生活中的监督弱化,人们的道德要求容易因此放松,也正是由于社会的开放性,使得各种文化思潮、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传统秩序内产生激烈碰撞,令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背道而驰;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了解更加理性,“自然报复”论不再成为人们约束自我的内心力量,从而一定程度瓦解了道德自律权威。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使道德的主客观环境更加复杂化,道德滑坡有着更大的可能性。
( 2)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集权的计划经济要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个体自由必须得到凸显,才能增强市场的活力,那么相应的个人利益就应由被压制变为充分尊重和合法保护,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实际的价值取向明显多元化。但当道德主体意识增强却又没有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矛盾。人们往往是见利忘义,只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约束常常被抛之脑后。在法律、体制和道德还不足以很好地约束和引导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的情形下,在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在个人利益在这种转型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行为必然会出现一定时期的震荡,一定程度的道德滑坡成为现实。
( 3) 博弈成本的大小。
道德观的形成是通过博弈的方式产生的。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社会中的种种制度安排客观上使得遵从道德的行为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就如案例二所呈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本应在公平基础上的博弈变得严重的不公平,博弈的作用被极大地异化,成为权力者玩弄权术的工具,这样,好的公共道德是难以树立的,只会以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取而代之,难怪人们大呼“做人难,做好人更难! ”
( 二) 法律权威尚未完全建立。
传统道德权威在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博弈格局改变的冲击下已慢慢流于形式,在人们膨胀的认知欲和征服欲的引导下,社会以进步为目标,“崇尚个性”、“追逐自由”的观念甚嚣,人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是不愿意受到的约束的,致使思想意识日渐混乱、行为举止更无章法,这就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来约束和规范,这种权威就是“法”。但法更倾向于约束行为而不约束思想,即使法作为外在强制权威得以树立。但为何近代以来的中国,价值体系会全面崩溃,观念危机日重一日? 是什么原因致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却没有使法律成为新的权威呢?
( 1) 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角色不凸出: 我们现代化进程欲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以保障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和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政体之下,“人人是法律的臣仆”,法超越于政治之上,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对社会形成普遍的约束,成为权威,应突出“法律具有最高性”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体制也日渐民主,但封建集权思想仍有残留之迹,权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状并未彻底消除,党政一体,三权分立也名不符实,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法律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也就难以超越于政治之上而取得权威性。
( 2) 国家法与习惯法形成冲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加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使中国形成传统综合性法律思维,讲求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文化冲突中的融合,形成“诸法和合”的格局。但近代以来,分析性的思维方式,使人们逐渐习惯用分析的态度对待法律统一性与灵活性原则,往往认为灵活性会破坏统一性,使得广大的农村和民族地区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这又影响到了法律权利性的树立。
( 3) 法律体系冗杂: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立法趋细趋多,部门划分愈加分明,是不可避免的,也有其合理性。但我们立法过于强调条文的制订、法律程序也异常复杂,不用说平常百姓,就连专业法律工作者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时候,那法律到底是法官、法学家手中的宝典,还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信条呢? 由于过于专业,令寻常百姓在诉讼面前无所适从,只得求诸相关人士,无形中增加权利保障成本,甚至衍生出腐败、欺诈等现象,令百姓“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所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得不到完全的落实。
( 4) 法律制度落实缺位: 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化,成绩喜人,但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似乎对现实的法制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满。这种矛盾在于,“成绩”是指立法上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规模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不满”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强烈的“术”的意味。所谓“术”,就是对法的“灵活”掌握、“灵活”运用,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套,实践中做的又是另一套。
旧的权威已失,新的权威未生,新旧交替之际,价值观念混乱,人就像汪洋中失去舵手的小船一样失去了前行的方向,随波逐流、盲目乱撞,各种社会问题纷至沓来。现今道德沦陷状况愈演愈烈,为社会统治和社会和谐埋下不利因素,所以在法律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政治体制做彻底的改选,改选成真正的权力多元、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使法律成为不受政治的束缚而成为真正的价值权威。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重塑“法”的价值。
由于历史的延续性以及文化的独特性,我们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今天,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的作用。
道的思维方式是综合性的,并以阴阳和合的观念指导中国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数千年,在其引领之下,法律与道德是和合的、法律内部诸法是和合的,法律对正义的诉求既不愿受形式之限,又不愿受实质之限,形式与实质也是和合的。但在西学东渐后,道德、法律走上分析之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则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道德失范行为,法律不予过问; 法律制裁行为,道德亦不予谴责。所以国人对目前的道德危机应寄予充分的重视,欲“抚大厦于将倾”,就不要将道德、法律分开来对待。也许美丽的花园之国新加坡在应对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的道德法律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由于道德、法律都共同反映了人们对建立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的追求,在调节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加之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使得道德法律化有了可能性。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在道德规范功能弱化的现实中,道德法律化是适应社会情况发生了客观变化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道德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道德法律化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或者说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道德只能借助法律资源作为一种援助,但非长久之计。
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法律内化到个体内心中,就是将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关怀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否则法律本身是否“合法”就会受到质疑。同时法律的基本理念必须蕴涵着普遍主义的道德考虑,法律应该接受道德的检视,从而使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使得经济秩序和社会交往都井然有序。总之,从长远眼光看来,我们还是要从底线伦理开始培育道德,而不能放弃道德。
[1]朱长根,谭英 .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 法制与社会,2007( 5)。
[2]焦国成,王易 . 当前社会道德状况和公民道德建设[J]。 新视野,1996( 3)。
[3]孙立平。 道德滑坡的社会学分析( J)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 9)。
[4]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龙大轩。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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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道德论文范文: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各国在立法上或在实践中承认了这一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43条中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上进行分析,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全面的总结、概括,从而在实践中正确认定这一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 先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第42和43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由此产生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对这一责任的认定产生了困难。所以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研究,是正确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概念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我们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起源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含义。最早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学者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讨论。从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开始应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问题。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第42和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而另一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刘得宽先生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这交涉阶段中也会产生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王利明教授指出,尽管这些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第二种观点“未能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故不尽完善。”
第三种观点虽然指出了缔约过失乃是违背了“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但又认为“须以违反债权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故未能表明缔约过失的独立存在价值。因此,王利明教授把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定义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不仅指契约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责任,而且包括在合同成立后,出现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其撤销或被宣布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王利明教授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另一民法学者余延满先生则根据先合同义务理论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概念中提出了先合同义务这一词语。余延满先生接着对先合同义务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广大民法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便于准确地把握这一责任的性质,在实践中科学认定合同一方是否应负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为了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到该行为的拘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认识,但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以后,才能产生缔约上的联系,才能使当事人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只有在相对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后合同成立,在此之前为缔约阶段。当然,在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合同登记、批准才生效的情况下,登记批准之前的阶段也归入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必然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之中,这是与违约责任的产生有着质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缔约过程中,便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通知、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尽力考虑他人的利益,尽力为他人提供便利,一方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他人或利用他人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应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蒙受意外损害;不得欺诈他人如做虚假广告、虚假说明、隐瞒产品瑕疵等;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义务等。因为只有通过对缔约协商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的遵守,才能顺利地完成合同的订立,促成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三)违反义务者有过错
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的两种基本形态,对于对错的评定标准学说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过错说,即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主观心理态度为评定标准,此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二是客观过错说,以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作评定标准,该主张以法国学者安德烈蒂克为代表,他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立法上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三是折衷说,实际上就是将主、客观过错统一起来。我个人赞同过错客观说,因为主观心理隐藏于人类内心世界,无法直接知悉了解,我们一般所说的了解一个人心理也是通过具体某人的客观言行来认知的。列宁说“我们应该按照哪些标准判断真实的个人思想和感情呢?显然,这样的标准只能有一个,就是,这些个人的活动。”只有强调客观说才能更加有利保护缔约过失中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
(四)信赖利益有损失
信赖利益是契约有效成立或生效而实际上未成立、生效所遭受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
(1)缔约适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所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损失。
(4)其他直接的费用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当然,直接或间接损失都必然是在订约过程中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之内,而不得无限制的扩大。
(五)违反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信赖利益损失是违反缔约阶段先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因果关系成为违反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受损一方合法获得缔约过失请求赔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如提起诉讼赔偿一方无法举示其损失与对方过错关联性的证据,则必然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法律特征的分析,我们现在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王利明先生将之称为缔约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请求权基础),我国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侵权行为说,认为“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限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不属于合同的请求权,就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此观点在以前德国和法国颇为流行。甚至有的学者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人不反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但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一般义务,并且符合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因此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法律行为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乃是违反了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因此,请示权在性质上属于契约的请示权”。我个人认为该观点不正确。首先,合同既然没有成立,根本就无法适用违约的责任。同时,如果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并不能完全都独立的存在并生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我认为此观点是不正确的,不予采纳的。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法律行为,因当事人在从事缔约行为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尽管此时合同未成立或生效,但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互相协作照顾、保护、告知、诚实等附随义务,因此把缔约过失行为看作是“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之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值得商榷,先契约义务从本质上来说应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并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因此,这种观点不正确。
第三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说。有的学者认为,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既不是法律行为请求权,也不是侵权行为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特殊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大多赞成第三种学说观点,即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或请求权基础应当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即非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违法责任中的一个独立的类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违反的是一种法定的、对一般人普遍适用的义务,因此违反该义务时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研究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区分这三种责任、认定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极大的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无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为:
1、条件不同。以责任形成条件上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关系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使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也就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一个显著的区别。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直接进行约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责只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以上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这两种责任形成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原则而产生的。而且这两种责任的免责情形也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而被免除违约责任,但违约过失责任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因为在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的问题,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违反的都是法定的义务,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等等。但这两种责任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2、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得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余延满先生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本质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3、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得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4、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因也存在一些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侵权责任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5、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以外,还有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妨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既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那么了解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是正确判断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也做了规定,其第二章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终止谈判,则该他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谓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方故意隐瞒关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故意隐瞒出卖的标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卖的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的虚假情况,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对此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从五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分析研究,从这五个方面入手,基本上可以准确地认定何为缔约过失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1、《违约责任论》王利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2月修订版
2、《合同法》崔建远著 法律出版社 2000年4月第二版
3、《中国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第二版
4、《民法债权》王家福、梁彗星著 法律出版社 1991年9月第一版
5、《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3月修订版
6、《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修订版
7、《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2月第一版
8、《缔约责任研究》载《法制日报》刘志远著 1994年11月1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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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实践教学过程与目标在于人生命价值的创造和完善,其整个过程是一种人格与精神的升华。因此,其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应用,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和法制观的塑造。教育者首先应起到人生导师的作用,建构好实践教学的模式,以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使正确的立场、观点逐渐内化成意识,并指导人生实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学结合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工学结合”背景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研究尤为关键,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工学结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作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的首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工学结合”背景下“基础”课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有机结合的探索成为必然,要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达到推动教学资源和教育力量的互补。
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设计和教学环节中占到1/3以上,与企业、行业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专业实训,同时也开拓了“基础”课实践教育资源,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基础”课实践教学也得到了加强。
2.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与企业员工素质的要求是相类似的,如职业信念、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及职业综合素质等,要改革和拓展“基础”课实践教学内容,针对行业、企业及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培养。
3.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在实习中产生了思想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因为两者的结合可及时、有针对性地得到引导,学生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解决了“基础”课实践教学在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教学资源不足。
1.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
在实践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注重两个结合:
第一,紧密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实际。要考虑“基础”课知识的系统性,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以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深化,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实际,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
第二,紧密结合专业、职业发展的实际。特别是在专业调查研究、专业见习、专业实践时期,要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培养与教育融入其中,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如第一学期,根据教学计划2013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要到志愿者驿站、救助站等合作单位进行4周的认知、专业调研,在此期间思政老师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方面的职业道德、岗位的职责规定等方面的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活动可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及未来所从事职业的认识,提高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可通过与实习班级挂钩的方式,与相关专业教师、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配合,适时地通过恰当的方式渗透到各种形式的实习、实训之中并发挥其作用,在实习前召开动员会,实习后结束后组织专门分享会,对工学结合期间的成果进行分享,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反思,并巩固取得的成果。
2.实施有效的“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考核
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在考核方式上应当突出多元、开放的特点。一方面,设计考核内容要注重学生在平时的整体表现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的考核成绩应由书面成绩和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的比重占实践教学成绩的70%,书面成绩占30%。另一方面,书面考核侧重于比如与专业实习、企业有关的调查报告、专业实践心得、企业文化心得体会、职场热点评价等。平时的整体表现考核评价分值中,本班同学评价分值占20%,班主任的评价分值占10%,思政课教师的评价权限为30%,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评价分值占40%。考核评价重要的是让学生在自评和他评中实现自身日常行为的恪尽职守、笃行慎独。
3.“基础”课实践教学运行的保障
保障包括必要的组织保障、条件保障、经费保障等,其中经费保障尤为重要。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要从上到下形成网络化的工作机制,在实践教学实施前做好各项准备,包括过程、师资与教学资源等各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资源互补和利益双赢,
综上所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针对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基础”课应积极适应工学结合模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内容、方法、考核及运行的保障上构建出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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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教育部规定的各高职高专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本课程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帮助高职学生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献身的崇高理想信念,养成忠贞的爱国主义情操,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自我修养能力,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从2006年在各高校开始建设的,该课程是高校政治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有助于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大学新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的精品课程建设相对于其他课程意义更加深远。通过笔者研究发现,在目前该学科的精品课程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
2003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标志着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内容丰富,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政治思想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课程,是大学新生必修的一门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自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高校实施,精品课程建设随即开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相比其他课程来说建设起步晚、建设时间短。虽然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样存在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共性问题,也存在本课程建设中的特殊性问题。本文拟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设建议方面进行简单思考分析。
精品课程建设的目的,是倡导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鼓励使用优秀教材,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是“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但是从目前精品课程建设的情况来看,截止2010年,全国共有3693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成果更加显著。像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走在了其他高等院校的前列。但是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内容方面涵盖了: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机制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等,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目前全国各个高等学校普遍重视对精品课程的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各高校之所以热衷于精品课程的申报,一方面可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因此,在精品课程建设申报期各高校在财力、物力、人力上都给予大力的支持,使得前期的申报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但是当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相当多的精品课程被束之高阁,只有参加申报的教师能够运用,没有及时进行推广;有的虽然进行了推广,但是由于教师水平和个人认知和接受程度的问题,教学思路教学方法没有全部推广出去。虽然精品课程得到了建设,但是没有落地、生根、发芽,违背了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初衷。
2.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一门大一学生的必修课,涵盖内容丰富,可以运用的教育教学方法多样,但是精品课程的建设中,明显感觉,教师对网络等新的教学资源运用不够,通达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教学模式运用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广不够,另一方面是教师的问题。有的教师单纯的接受教学方法,教学思路理解不够,难以掌握精品课程的精髓。有的教师对先进的教学仪器、教学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响了精品课程的推广。
3.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的教学中,发现一些申报成功的课程,过了三年五年还是申报成功时的状态,教学内容方法,没有丝毫改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频繁更新,各种新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一些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已经走进了高校的课堂。有些地方精品课程更新不及时已经失去了“精品课程”的意义。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对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样,更何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内容比较多,单单依靠教师通过自身努力在教学思路、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百分百的掌握,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现实工作中,精品课程学习培训少,交流沟通少,主要依靠教师自己掌握,自己学习消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把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突出教学特色,是集科学性、先进性、教育性、整体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意义重大。我认为要建设好,就要做好以下几点:
1.科学有效规划,严格全程监管。
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课程在建立之初就要从学科、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好长期规划,注重实际效果、实际运用,以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根本目标。在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也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广规划,使精品课程成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学生收益。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只是精品课程建设的开始,而不是终结。精品课程建设政府部门要有规划、有目标,适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学校在精品课程建设上要有计划、有步骤、有主管部门、有责任人,能够合理有效持续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要建立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学校自查,学生评定的有效动态管理机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课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和服务体系。
2.加强学习沟通,建设好教师队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灵深处问题的课程,内容涵盖广、意义深,不单纯是知识性的教学。教师要想将精品课程传授好、表达清,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地汲取好的教学方法、思路。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学校、政府要提供一个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政府组织精品课程院校特别是国家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团队到各高校开展培训,组织各高校到精品课程院校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为教师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在教师队伍中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培训。学习是提高知识和教学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学习培训可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教师要努力掌握新的学术信息,自觉的将学术研究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拓宽教学深度和广度,丰富课程的学术内涵,使课程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学术交流、培训学习,最终达到提高精品课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教学中,使教学形式更加生动、形象、鲜活,以期达到好的教学效果的目的。
3.有奖有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高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精品课程实施中,明确申报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运用到教学中,提高教质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每年对课程进行课程评定和检查评估。检查该课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教学到位与否,即在师资质量、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方面是否与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相符,学生是否喜欢该课程,学生是否能从中获益,是否提高了理论素养,改善了行为习惯。在课程建设上要从师资准备、教材整合、教法创新、教学管理、成绩考核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对于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通过奖惩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改进,保持精品课程的先进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精品课程建设是一项内容复杂、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是关系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的课程,有其特殊性,在课程建设上还面临着诸多任务。还要应对社会思潮的各种变化,还要面对新教师、新教材等问题,我们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我们要统筹规划,建立课程的创新发展长效机制,确保课程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最终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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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应创新教学内容和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践中开拓创新意识,以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内容 创新
创新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没有创新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才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当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元素,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每一个高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创新型教学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教师的思想、观念、策略和方法都在深刻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创新型人才中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相对抽象而枯燥,又因为初进大学校门的学生学习意识较为松散,教师的引导就非常重要。如何创新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任教师着重思考的问题。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对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有着极大的帮助。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正是世界观和人生观发展的时期,知识的学习和外部环境对他们的思想影响很大。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往往有些时候青年学生无法分辨好与坏、对与错,在面临疑惑的时候,也需要有人能答疑解惑,获得正确人生观的引导。有很多事例证明,缺乏正确思想的导向,沾染社会坏习气坏作风的大学生,做事做人的行为很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伦理,有的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门课程给大学生提供了人生思想原则上的指导和帮助,为在青年时期的大学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起着帮助、规范、引导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课程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引导大学生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养成良好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规范,使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创新
(一)教学内容创新的重要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涵括了深刻的哲学观、世界观、人生观,对大学生的思想形成起着重要作用;课程的内涵深刻、文字精炼。但也正是文字的精炼,年轻的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社会经历和人生经验,对此难以深入理解,使得许多大学生觉得课本枯燥无味,往往在课堂之上没有太大的热情和积极性。教师将本是枯燥的课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故事,或者用贴近生活的语言讲述出来,让大学生易于理解和领会,这样对课本知识的消化吸收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课本阐述的内容和知识通过教师在课堂的讲授,学生们基本能懂得课本知识内容;但由于“懂得”和“理解、体会”不同,仅仅“懂得”知识内容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教师的创新教学手段,能使大学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对课本内容真正领会于心,也真正实现了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任务。
(三)教学内容创新的实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所以在教学当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大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不能在课堂之上形成“一言堂”,不能与大学生生活实际脱离。教师要将理论教学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用真实、生动、丰富的内容来激发大学生的思维,用积极的方式引导大学生参与课堂教学,以此来提升教学的质量以及效果。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在实际教学中,借助古往今来的事例说明本课程结论的教学方式。它通过教师展示精挑细选的事例,让学生运用自己过去掌握的知识和方法分析,并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这一个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允许和鼓励学生参与并积极发表感想。教师应做到和学生一起不断深入主题思想的内涵,不断加大提问的有效性,针对不同思维、不同理解、不同个性的学生加以引导;由于有事例的佐证,往往学生们对概念的理解和结论的产生有茅塞顿开的领悟,从而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的特点在于灵活性和能动性。它的出现,不仅能弥补课堂教学的单一性,还能为实际的课堂知识与实际社会之间提供联动。通过专家的讲解,原本一知半解的学生能通过富有新意的不同角度,将完整的知识记忆在脑中。同时专家的评判会引起学生对理论与实际的研究的浓厚兴趣,为将来培养研究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讨论教学。讨论教学侧重点在于场景的布置和刻意的命题,是对重点和难点知识讲解的一种创新教学手段。通过讨论教学,有助于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讨论课程的安排可事先要求学生准备资料,查阅各方资料,并要求撰写论题讨论报告,以个人或者小组的形式展开讨论和辩论。在这个过程,学生不仅锻炼了思维组织能力和写作能力,而且还加强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和师生关系,对培养学生全面的素质,有效激发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极大的提升作用。
4.实地考察研究。为使大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把课堂搬到校外实习基地来开展,把校外实习基地作为第二课堂。通过实地的考察和观摩,学生能受到深刻的思想影响,能迅速有效扭转原有固化的错误思想观念。走进工厂、走进监狱、走进农田、走进交管部门都能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课本知识的正确性,从而树立起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作贡献、为人民谋福利的正确思想观念。鼓励他们对感兴趣的事物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调查,并不断总结事物的萌芽、发展的过程,使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并通过教师的引导作用,将课本知识和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在形式上、在内容上,实地考察研究均具有最突出的作用。
总之,教师要深入研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创新工作,一切以大学生的成长为目的,积极为他们创造学习锻炼的机会,引导他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自主探索能力、自主研究能力,将他们培养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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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秦 军,王爱芳.我国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学研究,2009(4)
【摘 要】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堂教学模式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用调动学生积极性―参与式教学模式、发挥学生主体性―讨论式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实效性―实践教学模式,可以促进教学效果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教学模式;探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 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1]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探究的必要性
《基础》课是一门塑造灵魂、培养大学生道德与法律品质的课程,在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乔伊斯和韦尔在《教学模式》一书中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实际教学模式并不是一种计划,因为计划往往显得太具体,太具操作性,从而失去了理论色彩。将“模式”一词引入教学理论中,是想以此来说明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的策略体系。[2]在高校《基础》课的课堂教学环节中,课堂教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让学生在《基础》课中获取有益的知识,这就需要课堂教学模式强有力的支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基础》课的课堂教学中存在着一些让人担忧的情况。有些《基础》课老师在整个授课过程当中一讲到底,把学生当作知识的接收器。当然有些老师完全把课堂交给学生,看似充分地发挥了学生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可是老师这个角色却缺少了他原本应有的一种导向的作用,使课堂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使整个课堂教学脱离了对象的存在,没有了针对性。大多数学生认为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不能满足现有的学习需要,对《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当老师把理论知识和现有的学习生活实际相结合,才能让同学们更多地参与到《基础》课的课堂教学中来。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1、调动学生积极性――参与式教学模式
参与式教学方法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学教学中得到普遍采用,对提升教学效果有明显的帮助。我国学界对现代教育学意义上的参与式教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此后逐年升温,至今方兴未艾。[3]在参与式教学中,同学们在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如课堂教学中的方案设计、实施、评价以及反馈等。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就是帮助大学生分析大学生活的特点,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大学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课堂上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学生可以参与教学方案的设计,也可以参与如何来实施这个方案,当然还可以让学生自行设计参与方案。要保障参与式教学设计目标的实现首先就应该科学合理地制定参与式教学方案,包括教学目的分析、受教育对象特征、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组织、实施方式设计、实施条件、学时数安排、教学评价指标等环节。
2、发挥学生主体性――讨论式教学模式
讨论式教学模式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交流信息,从而发挥群体的积极功能,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的学习活动。讨论式教学让学生从一种被动的听课模式转化为一种主动学习的模式,使预期的教学效果更易实现。老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一定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服务,既贴近学生实际,也贴近生活实际,以便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工作。比如,在第一章讲到追求远大理想时,就可以结合大一新生的心理来展开,他们学习的热情很高,正怀揣着自己的理想等待一步步地实现,谈各自的理想就很好。在整个过程中,讨论是很重要的,但也不能缺少了老师的点评与指引,或许一句透彻的点评可以升华整个讨论的高度,让学生一下子就明白了个中道理,并彻底领悟。讨论式教学可以很好地增强整个课堂的教学效果,让学生很好地学会知识。
3、增强教学实效性――实践的教学模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仅是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4]。实践教学模式最核心的就是要敢于实践,勇于实践。同学们能够把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自身的实际行动中。同学们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塑造一个良好的自我。《基础》课如果仅仅是知识的灌输而没有真正的实践,就犹如空中楼阁,是没有现实的根基的。比如第四章中,我们知道道德理论知识非常重要,但只有与实践结合起来也才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道德不是会背诵多少内容,而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如何去践行它。实践教学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学基地,也可以让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服务社会,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比如师范院校的支教活动等,还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及教学实际来进行实践教学,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LG-s2qG0OUzq7W4oY_my_twaE15evhGukrhBmxkYFmDFhsE2sbdrCVzKNfndXod.
[3] 鄢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设计原则[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3).
[4] 罗国杰.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与特点,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0)63-64.
摘 要:呼伦贝尔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自“98”方案以来大体经历了“05方案”,呼伦贝尔学院2011年以考核方式为主的过程性教学改革和2015年以课时改革为主的教学改革,主要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挖掘教学改革的紧迫性,梳理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一系列教学改革的历程、创新与不足,为课程教学改革提供模式。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教学改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当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对大学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的主要渠道,对于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爱情观、法律观念具有非凡的意义。随着社会条件和时代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学生主体和课程教材处于不断的修订和变化当中,与此同时,呼伦贝尔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显得日益紧迫。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修课程教学与其他三个公共必修课比较起来,因其是大一新生入学教学环节,新生进入大学后急切地希望从教师那里知道大学和大学生活的模样,纪律性沿袭高中,所以不存在各种违规问题,加之课程贴近大学生并且也不存在“毛中特”课程及学生不爱关注社会发展状况的现象,具有许多自身的独特性。
1.课堂教学与大班授课模式之间存在矛盾
公共必修课教学班级均为合班授课,不同的专业,超百人的授课规模给教学带来了许多局限性。特别是互联网时代,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加之授课人数多很难关注到每个人的具体问题,教学主体容易游离在课堂教学和互联网之间。加之思修课程属于无感化教学,学生未体会到的人生,我们去引导、帮助学生思考人生问题。每位学生的内心变化需要教师去关注、去注意,教师一个人应对120人的内心变化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教师教学方法陈旧与互联网多元化体验之间存在冲突
互联网时代教师还沿用传统授课语言和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同时课堂教学被赋予了太多功能,既要传授知识,又要树立学生思想,还要与学生互动,或者在课堂范围内展开实践教学,挤占理论授课时间。教师将思维仅局限在课堂教学中,之后就与学生没有关系了。这样的思想使得教师和学生的关注点不一致,教与学永远都是两条平行线。课堂教学容易成为低头族的天下,教师讲课与学生看手机两不耽误的局面时有发生。这样教学主体中的50%将游离于课堂之外,这部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会出现盲点。
3.师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课堂是教师与学生一起互动的环境,承载着教师与学生沟通和交流的重任。大一新生与教师交流的欲望很强,每每都主动向教师要电话号码或者用其他互联网方式进行联系。教师一人难以承载400多人的联系任务,需要更大的沟通平台的支撑。需要和供给之间的不和谐就使得教师拼命地赶时间讲,想要传授给学生知识,学生则拼命地听,但听不懂教师在讲什么,或者教师讲的问题并不是学生所关注的问题。课堂上因各自主观意愿的不同,没有学生主动提出交流和沟通,或者由于课堂教学时间受限,不能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公共必修课程教师没有自己的学生,与学生沟通的渠道只有课堂,师生在语言、沟通方式等各方面难以把握,促使学生与教师形同陌路,上一学期课程不知教师姓名,也不知道教师在讲些什么。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地影响着课程师生关系的良性发展。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还有许多,但这三个问题是思修教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从教师出发到学生的这段距离,方式、方法、内容设计都要有新的思路。那就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能够承载更多人的大平台,实现增加课堂教学承载量,配套线下教学平台的进一步发展。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历程
呼伦贝尔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思修课程)主要历经三次重要转变。一是从单一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转变。二是从以考核方式为主的评价向过程性考核方式转变。三是以课时改革为主的教学改革。
1.打破理论一言堂,开实践教学先河
从单一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转变是2005年根据教育部出台的“05方案”进行的,该方案根据当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环境的变化,教学主体的变化,果断提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突出实践育人的功效。思修课程教学改革开启,理论学时减少,配套理论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例如,我的大学生活PPT制作演说、呼伦贝尔学院大学生社会公德状况调查报告撰写、法律小报制作等课外实践活动,充实了课堂教学,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深入知识领域、实践区域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转化,最后展现在广大学生和教师面前,集体团结精神和动手实践精神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弃一锤定音,体现过程的重要性
考核方式从笔试到机考,从结果性考核到过程性考核,以往一锤定音的期末考试变成了不同阶段考核的整合,以往笔试考核变为期末电脑考试,使整个考核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结合,过程性和结果性相得益彰。2012年思修课程开启平时考核+阶段考核+期末机考三部分结合的考核模式,教师课堂注重心灵传授,知识点学习主要由学生自主完成。教师不再受书中具体概念的困扰,可以和学生交流心灵成长故事、关注学生的观念变化,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学生高贵品质的养成。学生开始关注课程学习过程,与教师进度步调一致。
3.打破一个教师一个班级的授课模式
2012年开始伴随着考核方式改革,思修课程对教师讲授方式进行了大胆革新。教师被分为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和法律教学两支队伍,两个人教授一个班级,这使得学生能接触到不同教师的讲授风格,也使得教师在一个方向上科研成果猛增,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精度提升。例如,讲授思想道德修养教学部分的教师可集中精力开启绪论至道德结束部分的教学内容的研究、教学方法的探索和教学目标的精确。最近几年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主题进行专题式讲授,教师的自主性和学生的接受能力都有所提高。思修课程教学属于无感教学,所以教师的作用就在于寻找与大学生生活结合的热点话题,将教材体系进行整合转化为教学体系,让学生在自身领域内思考人生、爱情、道德等相关问题。
4.课时改革,课堂教学得到优化
思修课程课时变化从40分钟三节连上到50分钟一节,周学时从2学时变为4学时,2015年一周4学时又变为2学时,同时理论教学时间加强,以往占课时的实践部分变为课下学生自主实践,学生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大大增强,思修课程教学优化逐步合理。实践教学变革更为显著,例如,以往实践部分占课时,教师上两周课接下来进行实践教学,学生不在课堂,理论教学或者说课堂教学讲授部分实际上属于间断模式,等实践回来,再到课堂,学生和教师都要开始重新适应。课时优化后,理论教学连贯,一气呵成,课下学生自主实践相得益彰。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与突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在呼伦贝尔学院开展了四轮,几经寒暑,从侧重形式变化到侧重内容的改进,从教师主体到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思想的深入,从一考定终身到过程性考核体系的完善,有创新、有迂回,也有不足。
1.思修课教学改革围绕教材、教师、教学三个主体开展
实施专题讲授,打破教材固有模式,使得教材体系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学习,创造性地实现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从教师角度来讲,除讲授课程外教师侧重教学研究,打破以往一个教师一个班级的授课模式,将教师重新组队,分为思想道德修养队和法律队,基于两大部分知识进行资料搜集、备课、上课及科研,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了课堂授课的实效性。从教学方面讲,教学重视过程教育,突出学生参与性,思修课程重在关注学生内心,帮助学生与自己对话进行心灵梳理,使教学知识体系转化为学生的信仰与能力。
2.考核方式推陈出新侧重过程性,侧重考查学生主观与客观的全面学习景象
考核方式是验收一门课程学生接受和掌握知识程度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考核方式的变动势必会引起教学改革整体的变化。2012年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末考试在全院范围内实行机考,这在自治区也是走在前列的,减轻教师期末压力,考查学生的客观题解题能力,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除期末采取机考外,在理论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学习状态、到课情况、思维形成、实践能力,采取了阶段性考核的方式,该方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考勤、学习状态、主观题、实践教学等全方位地体现了教学的过程性特征,强调教师对过程的掌控。
3.网络平台教学仍是教学改革处女地
几次教学改革都未对网络平台教学进行真正的开发和利用,这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未来的方向。网络平台教学切合时代和学生生活习惯,是一个热门的领域,当前许多云平台、慕课、新媒体平台、微信平台的利用在各大学校油然而生,教师与学生开启无障碍链接模式。呼伦贝尔学院思修课程一直在走传统线下教学模式,师生沟通受到极大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教师必须形成线上专业发展意识,自己录制微视频让学生在线学习,增加线上平台在考核系统中的比例,形成更加多元化的考核体系。
实践永无止境,教学改革永远都在进行时。经过几年的教学改革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已经从外围建立起了明晰的改革框架,为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思修课程教学问题仍旧存在,为此思修课程教学改革的下一个重要出口应放在互联网移动教学上,将传统课堂教学与学生的手机终端进行有效的结合,这样既能使课堂教学成为知识传授的地方,减轻课堂教学负担,又能使教师和学生的沟通另辟蹊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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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鑫.对高校师范生艺术素质教育的若干思考[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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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05方案”)的要求,将“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论文的题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内涵的理解?
2、 结合自身实际,谈谈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3、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为什么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4、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许多人都十分讲求“实际”,思考人生目的这样的大问题有意义吗?为什么?
5、 谈谈认识和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6、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
7、 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8、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9、 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10、2013年5月18日,武汉发生了轰动全国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大学生应如何恰当处理权益冲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大学生是家庭的骄傲和国家的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重庆沙坪坝区2008年有大专院校9所,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10余所,在校大学生约7万余人。2000年至2008年10月,检察院共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51件66人,其中2000年9件15人,2001年11件15人,2002年12件15人,2008年1-10月就有18件21人。犯罪大学生涉及10所高等院校,其中4所重点大学就有43人。在犯罪中,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共有51人,占77.3%。这些大学生由于追求金钱、贪图享乐,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就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劫犯罪;作案地点大数发生在大学校园里,侵犯的对象也多是同班同学或同校学生;作案手段高明,有的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信用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信用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不在现场的假象;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优越感强,受不得丝毫委屈,一旦心理失衡,就用暴力解决问题。此外,个别女大学生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看见别人用手机很时髦,在无钱满足自己欲望的情况下,就铤而走险盗窃同学的手机。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加强法律修养,遵守法律秩序?
11、马加爵在广西宾阳县读高三期间成绩优异,被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在毕业之前杀死室友多名,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他认为:“自己人生最大的最大失败就是没有理想。”与此相反,清华“馒头神”张立勇则有完全不同的经历。为帮家里还债,他18岁高中未读完就只身到广州打工。在一家中外合资的玩具厂,张立勇用英语词典当助手,对照着包装箱上的英文,再翻译出汉语。通过几年苦干帮家里还清了近万元债务后,他在清华大学第15食堂成了一名切菜工兼卖馒头,并将自己感兴趣的英语作为突破口,开始艰苦自学。上班后不久他为自己制定了一份高三学生般残酷的作息时间表;即使同事不理解,他也不在意,总是匆匆扒完饭,把碗一推就“躲”起来背单词,平均每天只睡4个小时。通过刻苦努力,张立勇顺利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在信心倍增下,他报名参加托福考试,竟然考了630的高分!之后,他拿下了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大专文凭、北大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文凭、以及传播学硕士学位;他出版了自传《英语神厨——我在清华打工》,被共青团中央授予“首届中国青年学习成才奖”,被《人民日报》评为 “中国十大年度新闻人物”,被招进清华大学后勤部门做起了行政工作,后来甚至成为“金头脑”英语传播公司中国分公司CEO。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书本所学理论,分析大学新生应该怎样确立人生理想信念?确立理想信念之后,应该注意些什么?
12、2012年4月16日, 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当地时间4月16日在美演说时宣称,为守卫日本领土,东京将计划“购买”钓鱼岛,后来日本政府甚至试图将钓鱼岛“国有化”。在日本右翼势力抛出“购岛”言论后,我国全国各地掀起了爱国反日游行活动。不过,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爱国青年混杂在游行、抗议队伍中进行打砸抢等活动,严重扰乱了各地治安和正常的抗议活动,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波音777 - 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失去联络的客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包括两名婴儿)和12名机组人员。其中有154名中国人(其中中国大陆153人,中国台湾1人)。事故发生原因迄今仍在紧张调查之中。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如何在热爱祖国的同时热爱和保护我们的同胞。
13、陈斌强是浙江磐安县冷水镇中心学校初中语文教师。他9岁时父亲车祸去世,妈妈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2007年,妈妈得了老年痴呆症,丧失了日常生活能力。一天,陈斌强的姐姐在无意中提到,妈妈最大的愿望就是和儿子住在一起。陈斌强回忆起多年来妈妈对自己的付出,他决定再困难也不会丢下妈妈。那时,陈斌强的儿子不到两岁,妻子建议他把妈妈送到养老院去,他说:“一个连儿子都不认识的老人,送到养老院,被欺负了怎么办?”为了照顾妈妈,他硬是把儿子提前一年送进幼儿园。为了能每天亲自照顾母亲,他每天用一根布条把母亲绑在自己身上,骑着电动车行驶30公里去学校上班。开始同事们都不太理解,说:“这样带在身边照顾,一两天倒可以,一年两年怎么吃的消?”可陈斌强做到了,一连五年,风雨无阻带着妈妈上班。照顾母亲的生活异常辛苦。陈斌强一天到晚连轴转:晚上9时,服侍母亲睡下;凌晨1时,准时起床抱母亲上厕所;清晨5时,闹钟响起,他要赶在师生之前起床,将母亲房间打扫干净,处理好母亲的大小便;早上7时喂过母亲吃饭后,开始学校一天的工作。尽管生活上的事儿很多,可是陈斌强的教学任务却一点也没落下,他教着两个班语文,负责教初一学生广播体操,总管学校体艺2+1活动。他总说:“我是跑着走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书本相关理论和自己亲身经历,谈谈大学生要如何行“孝”。
14.范美忠,男,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张丽莉,女,28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初三(3)班班主任,2006年从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任教。2012年5月8日,放学时分,张丽莉在路旁疏导学生。一辆停在路旁的客车,因驾驶员误碰操纵杆失控,撞向学生,危急时刻,张丽莉向前一扑,将车前的学生用力推到一边,自己却被撞倒了。车轮从张丽莉的大腿辗压过去,肉都翻卷起来,路面满是鲜血,惨不忍睹。被轧伤后她有时清醒有时昏迷,在送医院的途中,还对大家说:要先救学生。昏迷多天后,张丽莉醒来的第一句话是:“那几个孩子没事吧!”经过抢救,张丽莉被迫高位截肢。她的亲人和医护人员都不敢想象她知道真相的后果会是怎样,但张丽莉很快接受了事实,还反过
来安慰父亲说:“当时车祸的场景我还记得,很幸运,如果车轮从我的头碾过去,你们就看不到我了,我救了学生,也保住了命,今后一定会幸福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大学生要如何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15、中南大学软件工程学院大二学生莫天池出生才7天即罹患重疾,不幸成为脑瘫儿。但莫天池并没有怨天尤人。虽然只有2个指头可以敲打键盘,但他依然坚持完成所有的功课。“我最担心的是自己写字的速度太慢。”为加快写字速度,他在书桌上放了一个秒表计时器,做题时,他强迫自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题量,有的手指因太用力而被磨得通红。“我不希望在考试的时候得到什么特殊的‘照顾’,我要证明自己能像一个正常人一样学习。”在大一期末考试中,小莫的成绩在全院200余名学生中排名第6,并被院系授予“优秀学生”光荣称号。小莫给人最深刻的印象,不仅是“学习很棒,编程很牛!”,而且是“性格开朗,乐于助人。” 他说:“我是吃百家饭长大的孩子,虽然我不富裕,但我一定会尽力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班上一位宁夏籍的同学家境清贫,寒冬里也只穿着几件薄薄的秋装。见此情形,莫天池回到宿舍将别人送他的棉衣、棉裤装在袋子里,悄悄放到同学床上。上学期,而且,为让同学们尽快进入全新状态,小莫带头在班上成立了四个学习小组;组织了团日活动“一句话,温暖一颗心”,为身患进行性肌肉钙化症的同学滕明英筹集到了400多张写有温暖话语的卡片。小莫常说,他现在能够和大家一起学习,是许多人努力的结果;如果自己不努力、不感恩,就对不起大家的爱心。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知识和个人经历,谈谈大学生要如何应对逆境。
16、2014年3月4日11点左右,广州市地铁五号线西向行至西村站时,大量乘客突然从车位往车头挤去,到站后鱼贯而出。一名乘客表示,现场不少人鞋子被踩掉,行李跌落。另有乘客称,见到车厢尾部有烟雾。记者调查发现,在“五号线事故”中,至少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名乘客被送往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一名57岁男乘客头部有2厘米伤口,医生表示需要缝针;另4名乘客被送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中一名老太太无法站立行走,正在接受检查。警方调查表明,具体原因是两名少年玩弄一瓶状物,该物发出刺激性气味,它属于浙江一厂家生产的女性防狼喷剂。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要如何维护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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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文明,以其不可估量的作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的热门问题。无论是在最早诞生人类文明的中国、古希腊,还是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德国,都有众多的学者为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做出过不懈的努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解开当前科学技术伦理问题之谜的钥匙。人类早就开始了对二者关系的思考,首先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相关论和不相关论,相关论又分为科学技术决定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辩证唯物论。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关系的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同时又是相互矛盾的。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科学与技术各自都有相对确切的概念。现代所用“科学”一词,是近代日本学界初用于对译英文中的“Science”及其它欧洲语言中的相应词汇。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而侠义科学仅指自然科学,本文所指是其侠义的自然科学。英文中的技术一词technology由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和logos(词,讲话)构成,意为对工艺、技能的论述。到20世纪初,技术的含义逐渐扩大,涉及工具、机器及其使用方法。伦理学,在古希腊,“ethos”一词最早见于《荷马史诗》,特指一群人所共居的地方,后来,词义扩大为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已被认为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科学。“道德”一词被赋予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自古以来,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被大家争论不休,但主要分为相关论、不相关论和等同论。相关论者又可分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科学技术决定论。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阐述。
(一)不相关论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区分开,他著有《物理学》是研究科学技术,他的《尼格马克伦理学》是研究伦理道德的,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自然,而后者研究对象是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彭家勒(1854-1912)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一个追求“真”,一个追求“善”,“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1711-1776)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1889-1951)、卡尔纳普(1891-1970)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中国的《易经》就有“形而下为之器,形而上者为之道”,把伦理道德所指的“道”和自然科学所指的“器”区分开来。他们太注重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区分,实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本质联系。
(二)等同论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前468-前420),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把美德作为知识的一部分,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是苏格拉底对人类科学技术史和伦理思想史的巨大贡献。但是,知识与道德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在没有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情况下“等同”对待,实际上等于忽视或取消了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一观点后来成为导致科学技术乐观主义和科学技术决定论的思想渊薮。
(三)科学技术决定论
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崇尚自然科学,主张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墨子》有“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主张人人平等,反对战争,天志既掌握自然规律,明鬼既继承前人的经验。在近代自然科学盛行一时的阶段,这种观点占据了主导。从弗朗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到哥白尼的地心说革命,伽利略确定了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方法,笛卡尔认为,所有物质的东西,都是为同一机械规律所支配的机器,甚至人体也是如此。
十七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牛顿,他认为世界就像一个运转的大机器,上帝给了第一脚的推动力,于是世界便在三大定律作用下开始运转。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一些机械论者认为科学技术主宰世间的万事万物,科学技术的进步就能带动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显然这种观点太过于极端化,事实表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原子弹、克隆人等例证就能表明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弊端。
(四)伦理道德决定论
中国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个人的伦理道德放在高于其他知识地位,《论语》就有“君子入则孝,出则悌,凡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问”,《中庸》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反映了伦理道德才是最根本的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现实社会只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模版,理性社会的人都是追求最高的伦理道德――善,人类学习知识只不过是为了运用知识更加认识理性世界。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科学的威力不断增加的同时,科学的利用越来越不高尚,越来越粗野,而且越来越不道德”。他们甚至主张用“完全刹车”的办法,来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三、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能动作用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科学技术不仅带来政治、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而且带来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进步决定了伦理道德的完善,中国先秦的管子在其著书《管子》中说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生产出更多的生产资料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人们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知礼让礼。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们认识世界的知识、方法和手段,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利害关系,对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总体而言,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是以促进作用为主的。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改变了社会的道德舆论,促进人类新的道德规范生成,促进了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道德生活、处理伦理关系,强调人类智慧,促进了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等。
(二)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反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它在改变一些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同时,也冲击着那些仍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仍在发挥着重要社会协调和约束作用的伦理道德,削弱和挑战着它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例如:盲目追求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忽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人类价值观趋向的改变,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去大规模开发利用自然来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忽略伦理道德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作用,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生物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更为深刻和严重。
基因技术特别是人体生物遗传信息的破译,在促进人类揭示遗传基因秘密,为人类自身疾病的诊治提供依据和手段的同时,带来了如何尊重并保护人们的遗传信息隐私权,如何确保人们受到公平合理的评价和对待,而不是“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的观点,避免对遗传信息的误用和滥用,产生“基因歧视”等社会问题,以及如何真正善待我们的后代,不至于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既损害了当代人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后代人的权利。
(三)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辩证作用
然而,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犹如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作用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规范,体现在科学技术伦理和科学家行为规范,可以更好地指引科学技术导向提高社会生产力、造福人类社会的方向,限制科学技术滥用,危害人类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反,当社会的伦理道德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的时候,往往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束缚,产生阻碍作用。例如中世纪西方封建国家的宗教神学的伦理道德观念严重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时就要打破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道路。
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谁决定谁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作为理论形态的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的道德,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两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
其次,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至于科学技术进步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相互作用不是直接实现的,还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本身所具有的受制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统治者意志的性质,以及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虽然科学技术向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达到形成新的道德和完成伦理道德变革的程度,就会产生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因而不能简单地把伦理道德退步和社会风气堕落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二律背反的结论。而是应当深入地、辩证地分析,避免由于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负效应找不到正确的根源,而导致对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的前途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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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职学生的一门基础素质课程,以学生的行为养成为目标,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为使学生能够做到理论与行为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取得真正实效,就必须对旅游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检查和考核体系进行重新构建,既要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也要对学生的行为养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职院校思政类课程重要组成部分,课程考核评价是该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考核评价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是该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体系不仅有利于理论知识在课堂教学中的展开和拓展,更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其理论性强,实践性高为突出特点。该课程要求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能将教材知识与现实生活实践问题紧密结合,帮助学生找出理论与实际的契合点,以此提高学生认识理解社会、分析实际问题、提升实践分辨的能力,从而带动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该课程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其积极投身于实践过程,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向自我修养的实际转化,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增强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可纠正学生“重学习成绩、轻行为践履”的倾向
该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可改变旧有的那种“上课记笔记,考试答笔记”的学习弊端,帮助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增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意识,有助于增强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更有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的和任务的完成,从而真正发挥该课程导向与检测作用。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能客观反映学生修养的实际情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全方位的考核,是根据有关真实记录共同评定,这样得出的成绩是全面、客观、公正的,是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的。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评价,实际上是对学生个体思想修养状况的综合评价,注重学生思想修养的实际和行为实际,应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和全面性。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四统一”的原则:
1.在考核方式上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统一
与一般专业课程相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更注重教学的实际效果。而实际效果的优劣需要学生根据具体表现来评定,可是实际表现单纯通过量化的考核办法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构建考核评价体系过程中应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培养目标层次性的基本要求,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2.在考核内容上实行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的统一
一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道德内化和道德自律,直至约束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一切的完成自然离不开道德认知作为基础,这也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理论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道德实践更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关键所在。因为道德实践是道德主体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的桥梁,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受道德自律的支配和指导。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对理论的掌握和运用双方面的情况,考核体系指标既要包含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指标,又要包括对理论的实践程度指标,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人格发展。
3.在考核阶段上实行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的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是提高大学生政治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修养、法律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能力素质。而这些素质的提高更强调的是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考核评价要真正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功能,就必须重视过程性评价。只有这样,学生才不会出现“平时松、考前紧、考后忘”的情况,该课的教学目的才能够落在实处。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除了期末进行学业考核外,更要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特别是要将课堂外的日常道德和法律修养行为表现纳入到该课程的考核之中,在考核指标中应包含体现学生的日常上课情况、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完成各项活动、遵纪守法等指标内容,来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4.在考核主体上实行教师考核与辅导员考核的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是对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作出评定的重要主体。但是任课教师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平时的思想道德状况和法律行为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了解,这种单一的评价有失公允。因此,在进行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和尊重辅导员的意见进行考评,这样有利于使本课程的教学与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更加紧密的结合,增强本课程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促进和引导作用,也更有利于督促学生注重平时的一言一行,“积善成德”。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情况,我们采取了334的层次化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即30%日常教学活动考核,30%辅导员考核,40%期末成绩,从而体现该课程理论与实践考核、课内与课外考核、任课教师与辅导员考核的精神,见表1。
1.知识与行为的考核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对学生知识方面的考核
(1)对学生参与日常教学活动、完成作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的考核。目的是使学生对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视。
(2)对学生在思想、道德、法律、政治等方面所掌握的道德、法律规范进行的考核,主要通过期末考试形式完成。期末考核遵循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基础知识考核与灵活运用考核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方向发展的命题原则。在试题的编写上,基础知识的比例可占50%的比例,重点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二是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出发,重点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的考察,紧密联系社会热点,特别是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给学生以自由发挥的思维空间,该部分考核占50%。实行开卷考试。按照统一阅卷标准,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由1―2名教师批阅一类题型,以确保阅卷的公正性、一致性与准确性。[1] 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学生日常行为操行的考核
这类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性进行考察。该考核可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展开。课内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上课的出勤情况、上课具体表现、和学习态度等;课外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察学生的道德品质、合作精神、参加校内外活动情况等。同时,该考核也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例如在每一项内容中设定具体的考察项目,可以量化的予以量化,不可量化的采取定性考核的方法。此外,还应对学生的各种道德行为予以奖励或惩罚。对于在道德实践方面表现突出者,如获优秀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三好学生,或是在各校、院、系的各类学习竞赛中成绩优异者,以及有过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为者,可以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反之,如出现违反法律、校纪等行为时,则应予以减分惩罚。
2.任课教师与辅导员考核
1. 任课教师的考核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主要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同时包括对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评价。成绩由授课教师进行评定,比例占总评成绩的70%(日常教学活动占30%,期末考试占40%),见表2。
2. 辅导员的考核
辅导员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促进者和指导者,相对来说与学生接触的时间和机会也更多,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也更有发言权。因此,要将辅导员对学生的意见纳入学生日常行为考核中,使得学生们在任课教师面前和辅导员面前的行为表现更加一致,也使更多的学生能更加主动积极地投入到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去,还有效地解决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和辅导员工作中存在的“两张皮”的问题,见表3。
由表3中可见,课程总成绩=授课教师考核成绩(70%)+辅导员考核成绩( 30%)。实现了学生在课堂内理论内容的学习、提高与在课堂外的养成与实践是紧密联系的;授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内听课态度与参与教学完成教学任务的积极性的评定考核,与辅导员对学生在课堂外的表现的评定考核是密切相关的。这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既能体现大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又能引导大学生应用知识积极投身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更能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的实际情况,调动大学生进行自我修养的积极性。
在长期探索实践中,我们认为在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因地制宜建立课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评价,要结合学校实际和特点,确立符合学校实际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成绩评定办法,这样才能达到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
2. 整合学校教育资源,科学落实考核评价体系
因为考核体系会涉及到学生日常操行的部分,所以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考核工作应整合学校的各种教育资源和群策群力,并与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相结合。从而保证考核结论的准确性。可以考虑聘请课程辅助教师,也就是聘请相关班级的辅导员作为课程辅助教师,帮助完成课程考核,如果辅导员条件具备,也可以直接由班级辅导员担任。
3.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对学生操行行为的考核,要根据课程学习过程分阶段进行评定,对每个阶段应进行总结评价,注意观察学生行为变化实际,达到逐步改进提高的目的。
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帮助学积极投身到实践过程,促进思想修养的理论向思想修养的实际转化,从而促进学知识、促行动,达到“知行合一”,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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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一直以来受到该课教师与相关专家学者所关注。要想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则实践教学是必不可少。实践教学最近被广泛的应用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高专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特点的课程,通过开展实践教学,既可以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又可以课堂教学与校园活动、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还可以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探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05方案”规定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和主干课程,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一入校就接触的政治课,该课程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依据大学生成才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课程。《基础》课不仅仅是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在对学生进行道德修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实践教学的开展将成为提高《基础》课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从事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教学必须以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知识、能力、素质同步提升。公共政治课也不能例外,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展将有利于培养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但并非所有高职高专院校都能有效的开展了实践教学,部分院校并没认识到开设实践教学课程的重要性,部分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因素影响了高职高专《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展。
第一,部分院校没有认识到《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因为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开设的专业课而言,其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是实践技能的操作,其操作性较强,学校较重视,学生也易掌握;而《基础》课所要求的道德规范及法律素养相对较难操作,学生的品德提升和法律意识的塑造相对时间较长。因此部分师生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第二,部分院校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容
由于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基础》课)实践教学目标认识较为肤浅,没有认识到其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导致实践教学在开展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有的院校尽管将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计划中,并制定了教学大纲,明确了教学学时、学分、内容、目标和考核方法,但并未付诸实施,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第三,部分院校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高职高专院校的实践教学与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不能同日而语,各有各的侧重点,但总的来讲,必须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不能太抽象,更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有的院校实践教学往往是“抄袭”本科院校的内容和形式,生搬硬套,不注重发掘校本资源和利用本土资源,更脱离了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的实际,因此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院校实践教学内容较为单一,而且不够系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教学案例也应该讲求鲜活,实践教学活动也不应例外。但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内容较为单一,千篇一律的演讲、辩论、观看电影、模拟法庭等,缺乏当代气息,也不注重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的养成,不注重和校园文化建设、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一、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专科学校《基础》课教学学时,把48个总学时分为理论学时36和实践学时12,理论学时为2个学分,实践为1学分,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落实。
第二,依据《基础》课的课程内容和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进行实践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教学要求的部署,设计实践教学方案,实施项目教学法,设定每一个章节的实践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三,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从学生本身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实践要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四,因地制宜,注重校本资源和当地文化资源的利用,从现有能够进行实践活动的实际条件出发,设计出具体的实践活动范围,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第一,凸显系统性的“三四”模式
在实践教学的路径和方法选取上的“三四”模式,即三个课堂、四个步骤。“三个课堂”是指教室为第一课堂,校园活动为第二课堂,校外实践活动为第三课堂。三个课堂构成了“课堂、校内、校外”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三个课堂”的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分别将起到不同的作用。在第一课堂中,主要形式有辩论、案例讨论、演讲、观看影片等。在第二课堂中,主要结合学生处、团委和各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及相关专题讲座、报告等。在第三课堂中,主要开展“三下乡”活动、假期社会调查、志愿者活动、参观访问、法庭观摩等。三个课堂侧重点不同,更有利于形成实践教学的有机整体。
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凸显教师的主体地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依据《基础》课程教学目的、内容拟定适当的主题,然后布置任务给学生,并进行实践方法的指导;第二步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形成学生任务小组;第三步以学生小组为主体,选择感兴趣的实践课题,策划活动方案、分工,开展活动。第四步为师生互动环节,在此环节中,学习任务小组要向全班汇报实践教学活动情况,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师生共同评定成绩。每个步骤环环相扣,任务明确,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基础》课实践教学评价模式
教学评价是教学活动的必要环节,《基础》课实践教学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评价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模式,对于促进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主导地位,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需要由学生和教师共同完成,根据实践项目内容的不同,教师和学生所赋予的权重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学生和教师的成绩评定分别占40%和60%,以此可以保障教学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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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大庆市法学教育中尚处于薄弱地带,而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树立是 准法律人 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修课程,正确认识大庆市目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并加以完善,对大庆市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庆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法学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人法学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更是提升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有效方式,因此,近年来法学教育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的根本,是法律人进行职业活动的指导原则,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4.法律人进高校
法学专业学生虽然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实践经历,因此,还可以积极邀请法律人进入高校,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让法律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述实践活动中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所运用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所面对的困惑和问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让学生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作用,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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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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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其两个重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
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进入大学前,对大学的生活是极其憧憬,可是等我踏进大学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与想象中的大学不是完全不一样,但也是90% 不一样。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自己发现自己对大学是那么迷茫,整天碌碌无为。不是拿着手机聊天,就是这玩玩,那玩玩,毫无斗志。感觉对什么都无所谓了,更不用说学习了,人虽然每节课都在教室,可是也听不进,脑子老乱想,我想这就是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可是自从接触《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均称《思.法》)后,自己逐渐在改变,一点点的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法》第一课就讲到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对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当自己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就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其特点,有时也可能改变一些自己不适应的大学生活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个集体生活,也是个独立的生活。大学提供了我单独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则教会了我怎样去独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学转换的一个重要时期,而《思.法》却是转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我生活,还教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在自己,老师只能是个暂时的引路人,他们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却伴随着我的整个学习生涯,不是这本书伴着我,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其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法》就向远方的灯塔,会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脚下的路,我记得大学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课叫“追求理想与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会了好多,比如对于理想,我又进一步得到了了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个很清晰的方向,同时也让我明白了,理想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何其的重要,特别是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给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们就永远瘫痪在这个社会面前,《思.法》不仅给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还给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气。
中学时代不知何为人生,感觉上了大学那就是人生最终目标,可是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这些,这才刚刚开始,人生目标还很远,还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甚至对世界观的认识也上升了一个台阶,人生目标是远大高尚的,所以我们要将目标放远大一点,不要局限于眼前。一旦我们确定了人生目标,就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去应对它,去追求它,这也是《思.法》传递给我的。另外就是关于人生价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谓人生价值,可是自从学习《思.法》后,多少也明白了一点,尽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个进步啊!人生价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对自己及社会所贡献出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都不想一生碌碌无为吧!那么就好好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以及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观去指引,否则会迷路的。在这同时《思.法》还会教我如何寻去找人生价值,而且还会教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再让自己不知为何而活,同时《思.法》中还讲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谐,还有要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以前我只顾自己,从未想过会对他人、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不用说对自然。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可我却不太注意这方面的修养,一直以来,还以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从学了《思.法》后,才发现我的道德观是多么的狭隘,《思.法》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认为到的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可是现在才发祥,他更多的是针对这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只要是你能接触到的不管是人、物,这都会是道德的最大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这不仅对个人有益,更是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国家有益。特别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就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法》恰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是雪中送炭,这么一个大的方面我都学会了,那么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怎可能学不到呢?道德是一个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认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过学习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诚信是作为一名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这也是你以后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时,应该牢记于心的,而且要时刻用行动证明你的铭记。
说到社会,我就想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经认为我跟社会没有多大关系,可是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与我有多大关系?再通过《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名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为这个社会公德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于公共秩序,更应该加以维护和遵守,这是我们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共同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法》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职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所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总认为有了职业会很好,比如上下班的乐趣,同事间的交流。可是我却从未想过怎样培育职业精神,这是《思.法》给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诉我职业与道德和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要求。这些已经让我在以后得职业道路上少走了许多弯路和那些坎坷路。
谈到职业,那么一定要想到择业,我是这么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这么个内容。她让我认识到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虽然这让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但正因为有了压力,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才会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我怎样树立择业观和创业观,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样在艰苦中得到锻炼,以及在实践中成才,这让获益匪浅啊!
刚也谈到了法律,就这一点谈谈《思.法》给了我那些知识,以前我可以说是个法盲,可当我学了《思.法》后,我真的对法律感兴趣了,我首先是学到了法律的由来,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终身保护伞。最为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何谓真正的宪法,包括从它的由来和产生,到最后的实施。这也让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观念,不要小看这一点,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观念更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们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认识身边的各种案件,这样我们就能好好地去维护我及我们身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当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这就有必要谈到爱情了,《思.法》告诉我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作是终身伴侣,那么请你不要去玷污爱情这块圣土,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走一程,不要给自己的爱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应该怎样处理好以后在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想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获,因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两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说是两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很重大。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人生的总体结构我又来一定的把握,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择业,还告诉我在社会上要怎样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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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p#副标题#e#
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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