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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组织部门和领导个人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内审工作公正、客观地开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审计独立性的原因
1.单位大小的影响
独立性的影响多数是由名誉体制与“财大气粗”的空话在各个大小的单位所起到的效果。名誉通常是由熟悉度,美名度和可靠度所组成。独立审计市场名誉成本是可以为会计办事处增加财产与收益的,它也可被资本市场所认同。在中国当下比较稳定的市场体制中,单位的名誉对市场的认可有直接影响,单位名誉越好它的费用准则也增高,更有利于业务的实行。事实显示“,四大”凭借的名誉取得了额外的审计资费。但若是注册会计师不能遵守独立、客观的准则,一旦有投资商知道市场的漏洞而加以使用,就会极度破坏其名誉,且会以后的业务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审计人员需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企业名誉。越高的名誉,企业的好处越多,这就促成了良性循环。同普通的小办事处相比,大办事处更可靠,且在长期的努力后,良好的名誉已在顾客群中搭建起。它名誉带来的损失也会很大。
2.在道德方面,独立性起到的作用
会计不但要顾虑自己利益也要记着自己在家中或社会里所担负的社会义务。在道德发展介于这种两难地步的时候,他们的反应可能不同。道德认知进步的有名代表人同时也是美国心理家与教育家科尔伯格提出,道德认识是发自内心的,而人对道德认知的改变是被道义的冲突引发的,而且是在逐渐改变的。所以,在特定时段中,需人们按流程提升其道德有序的进步。他也强调了社会环境给道德进步带来的巨大推进效果。有人用DIT测验法对审计师实行各种审核,检测结果显示:越适合温和道德认知的专项审计师独立化准则,越难被隐藏性的规定和制度影响。所以,会计的道德认知不在职业规定范围内的可能性,综合各方面来看,是否是由不按照潜在准则所受到的惩戒。从而,就需要核查会计在道德进步过程中的行为,对每个过程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这就有助于其提升独立的自主性。
3.专项准则与管理方法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在审计过程中,由于专业判定被大量的需求与使用,会计工作者独立性的糟糕状况常常就会出现在它独立性与专门的判断性等这些方面,这些方面通常被会计用作推卸义务责任的托词。精确会计制度、审计制度,来降低使用空挡的独立减值。与此同时,专业机构和管理部门执业质量检验的独立性实行检测,特别是专门具有独立性的,会有积极的反响。另外,使用更严格的法律方法,会有一些的阻吓影响,但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构建形式是紧密相关的。民事补偿责任的合伙形式下低于震慑。
二、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方法
1.提高审计单位整治体制变革
在中国,上市企业都要建立单独的董事,而事实上,独立的董事起到的影响却很小。基于这点,独立的董事就该使用它的独立性,比如监管机构可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企业经营监管状况发表说明且可要求聘用的独立董事一定要具有相关的财务知识。同时许多上市企业虽具备内审机构,但内审会计师和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及时交流和沟通。参照西方国家的审计组织(AuditCommittee),如果一些法规能够对内审部门的全力有更清晰的规则,如内审部门一定要独立于企业的董事会,且对公司的内部掌控的设定可以否决,这样不但能够使得公司的内部掌控更加完美也能够降低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的投资。
2.改善会计审计市场条件
通过以上对我国的市场条件的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市场条件,让更多的投资商了解到会计报表通透度的关键性。如今中国的资本市场仅是西方资本市场的起始点,还有许多不完善的方面,但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基金公司的浮现,高含量审计报告的需要也逐渐增加。如今投资商投机欲念高于投资欲念,但这现象并不会持续很久。牢靠的投资条件不但需要管理者的维护,同时需要投资商的赞助。如果控制股票发行价和各项不合适准则的投机作为,就可能引领投资商更注意股票发行人的营销成绩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其次,要严惩披露行为。如中国当前的财务报表明显低于比西方国家,我国企业很少披露监管层方向性和未来发展,对相关交易也满不在乎。监管会可以逐渐提出对财务报表的规定,提高对企业经营和监管的披露规定。在具体表露审计计费和非审计计费的同时,也要表露是否原审计人员在企业就职或是原公司员工升为审计工作者进而监管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了独立性。
3.提高管理制度,对审计违规进行惩罚
会计人员有了解一定法律,汇制和编制的责任感,可实现重要的体系的法律义务规则。“审计制度”、“企业法”、“证券准则”、“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按照会计义务的不同来设定,让全部的会计可以相互衔接,从而处理当前水平的错杂性等有关的法律功效,内容彼此矛盾的状况,让法律之间的关联清晰化。
现阶段,我国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对于内部审计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完善。部分企业领导者仍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扩大经济效益、提高生产上,将内部审计单纯的只用作监察。认为内部监督与鉴证无关紧要的同时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内部审计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是设置于企业内部,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控制于所在单位,即内部审计人员是在本单位领导者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内部审计的对象往往是本单位辖下各部门,内部审计与本单位属于利益共同体,某些情况下内部审计工作会受到单位领导者的影响,工作效率会受到制约。
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在根本上影响力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通常,人员业务能力不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能力低下;二是职业道德低下。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下的原因主要由于企业领导者对内部审计的只能认识不足,未对其加以重视,导致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选拔并不慎重,多是直接由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胜任,这些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术业有专攻,对于审计方面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并不足以应对其工作,因此造成了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下。而职业道德低下则会撼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施。少数审计人员自身缺乏职业道德观念,在各种胁迫或诱惑中不能坚持原则,不能认真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不能对一些违规事项作出真实的纰漏,审计结果往往会流于形式。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限制跟其所处的大环境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我国已颁发了有关国家审计的《审计法》,有关民间设计的《注册会计师法》,然而有关内部审计的就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内部审计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用以规范、约束,这使得内部审计不能够与国家审计以及民间审计拥有相同的地位。这一情况会迫使内部审计及其审计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则会陷入无章可循的混乱处境。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要求与规定,造成了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情况不一。更有甚者,有些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不是单独设立的而是将其并入企业的财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内部审计的职权不明确,在取得其他部门的配合上存在一定困难,有时甚至会遇到来自其他部门的干预,其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都是从公司的利益角度出发,所以内部审计机构的绝对独立性就变成了相对独立性。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提高经营管理者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领导者进行民主监督力度,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采用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逐步提升内部审计在企业工作中的地位,保障其独立性,使内部审计的检验、监察、鉴证等职能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重视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持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在掌握传统财务知识及审计技术的同时应加强有关统计学、经济学以及法律等发面的相关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尽管内部审计不像外部审计一样需要执业资格证书,但也要保证自身的执业水平足以应对所面临的的工作。企业相关部门应尽量为内审人员安排培训机会,鼓励内审人员不断学习、进步。由于内审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审核监察工作,因此需要内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不对外来的一些诱惑动心,给出不公正不真实的审查结果。企业在人员的选拔上即应该选录一些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来担纲内审工作。同时内审部门应注意树立一个良好的部门文化来影响及约束员工的行为,从而加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人们对内部审计加强了解的同时也应该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使内审工作同外审等一样拥有可以参照的执业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内审人员的行为,避免内审工作在无头绪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四)建立独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随着内审工作效率被大家所认可,内审越来越受到了企业领导者的重视,领导者应意识到内部审计机构只有在又有较高的权限及地位的同时才能发挥其全部的只能效应。因此,内审部门应具有其独立性并直接隶属于公司法人,在工作中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不被任何外力所干扰,内审只对法人负责,保证了其独立性即保证了审计结果的公允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贸易交流日渐繁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就越来越大。内部审计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即是它具有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强,审计的公正性就越强,保障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就便于更企业的成长。因此,我们应重点关注的仍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便内部审计能够充分的发挥其检验、监察、鉴证等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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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是企业审计的首要准则,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和本质,是能否增加企业价值、改善组织运营的关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审计独立性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审计内容、范围、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表现出一系列的问题,使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涨、管理水平提高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所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独立审计的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个人经验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加强提出建议,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
内部审计是通过对组织内部业务和控制进度的独立评价,对组织是否遵守公认的程序方针,是否违背相关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地利用有效资源,是否实现组织预定目标等方面进行判断的方法,由此可见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既是对其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又是保障其经营效益不断提升的重要途径,其独立性至关重要。
1国有企业内部独立审计的发展现状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两方面体现,其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并能够通过全面有效的审计工作规避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全面熟练的审计技能,而且要有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工作作风,将国家的利益至于个人利益之上的觉悟。但现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机构设置、人员结构方面并不能满足内部审计独立性机制的要求,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门或监管部门,使其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受到威胁。如果参与审计的员工受权限范围的限制,在审计的过程中就不能全面获取审计相关数据,审计工作的全面性、科学性、独立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冲击。结合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的国有企业现状可以发现,其独立性无法得到全面保证主要是因为现阶段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在经济方面的独立性较差,审计工作开展所需要的物资会受到财务等相关部门、公司领导等多方面的约束,致使其开展过程中必须结合相关制约因素进行,所以独立性较差。另外,国有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有效的工作计划也是其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不因为其他职能部门的实际需要而不断地发生调整,加大其审计效果与预期不符的可能。某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追责往往还会顾及和碍于相关部门的关系,流于形式,导致部分问题屡查屡犯,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不大,不能很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除此之外,缺少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程序也限制了其独立性,这主要受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专业技能、整体素养不达标的影响。
2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建议
2.1从思想上认识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国有企业要在市场中占有优势,必须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这对其持久发展至关重要,所以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等措施,使国有企业相关领导认识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另外,在国有企业内部必须对审计相关人员给予充分的尊重,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公平、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不断减少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
2.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相关组织
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通过激发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使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其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使国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循,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实施营造整体良好氛围。其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不断进行优化设置,现阶段通常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构成划分为3种情况:一种是处于董事长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具有较强独立性的组织构成;一种是处于总经理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也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组织构成;另一种是处于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之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等级,独立性较弱的组织构成。我国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状况,通过不断地组织优化其内部审计的组织构成,使之向前两种形式发展。再次,尽可能保证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国家及部分监管部门自身具有监督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并要结合经济的发展变化程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经济体制的持续稳定发展,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例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标准、审计人员需要具备的综合素质等,如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法律法规保持高度一致,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得到保证。另外,还要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其在经济方面的独立,即与内部审计相关的物资,如薪金、福利的独立控制;心理和技能方面的独立,这要求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展开定期、有效的培训,使其在技能上、心理上具有全面完成审计工作的准备,进而在实际落实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这是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国有企业应结合其发展状况,对自身内部审计相关方面进行改进,进而提升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平稳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洋.湖南省烟草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2]刘朋.企业会计行为主体独立性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3.
[3]肖柯.治理与管理融合视角下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一、引言
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其独立性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内部机构具有独立性,二是审查过程具有独立性,三是审计结论具有独立性。在企业中,内部审计是独立的职能部门,主要就是对组织内的相关业务以及控制加以审查与评价,从而确保其遵循相关方针与程序,保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对资源进行有效与经济利用,保证其朝着组织目标而努力,从而对成员提供一定的分析以及评价还有建议与咨询,保证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内部审计机构来说,独立性主要包含形式独立以及实质独立。前者是指在组织形式方面,机构被资本所有者所委托,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不能对其构成束缚,实质独立就是指机构与人员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只会受到资本所有者相关委托事项和法律规章的相关干扰,其他事项则对其不构成干扰。在企业中,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设置以及对人员进行配置的时候,一定要保证组织与业务具有独立性。
二、存在问题分析
1.认识存在问题。
由于传统思想造成的影响,很多企业中的领导没有对内部审计进行正确认识。这些领导以为内部审计实质上就是对经济问题进行检查,会对于企业内部团结以及稳定造成影响,还有的领导以为这样就会对自己的权力造成制约。所以,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些领导就会加以干涉,使得审计人员无法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正是因为思想上存在问题,一些管理人员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同起来,在心理上产生了抵触心理,不能配合内部审计的相关工作,在经费上也无法得到保证,使得内部审计机构不能行使自己的职权,对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有的领导还会对审计人员进行报复。因为,缺少独立性,使得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发挥自身作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得不到调动。
2.相关机构缺少独立性。
在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的层次越高,其独立性才会越强。可是,从当前情况看,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内部审计的相关机构不具备独立性,这样在履行自身职能的时候就会被统计部门所抵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机构工作效率下降。另外,内部审计的相关人员是企业员工,其经济以及行政方面一般都要受到企业领导,这样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就会存在顾虑,也有很多限制,使得企业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与评价,也就无法结合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提出合理建议。3.审计人员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这一点会对内审独立性造成影响。一般情况下,主要的表现有:首先,业务能力比较差,这是因为企业中的领导人员没有对其进行正确认识,没有做好审计人员选拔的相关工作,很多审计人员以前都是企业中的财务人员,不能准确对审计知识进行掌握与运用。其次,职业道德比较低,这就会对内审独立性造成影响,有的审计人员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遇到诱惑的时候没有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违规事项不能进行披露,使得审计结果失真。
三、提升内审独立性的措施
1.管理人员自身要对内审进行正确认识。
对于企业来说,提升管理人员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做好内审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企业中的领导人员,要对其开展民主监督,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对内审机构进行设置,利用科学管理模式,提升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确保其具有独立性,将检验以及监察和鉴证的作用发挥出来。
2.对内审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内审作用发挥有重要作用。一定要对内审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确保内审工作实现制度化以及规范化与程序化,从制度方面确保内审工作具有独立性。首先,在企业章程之中,一定要对内审部门具体的宗旨以及权力与职责进行明确。企业章程可以在制度上给内部审计部门提供依据,保证其权力的行使,并要求企业中别的部门进行配合。其次,对内审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内审机构和各个职能机构进行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对内审相关工作制度以及工作标准进行建立和健全,对内审的具体内容以及工作流程进行明确,对操作程序进行规范,使其工作效率得到提升。另外,还要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将问责制度建立起来,依法进行审计,对于企业中比较重要的事项,要定期进行审计,提升工作质量。与此同时,还要将内控制度建立起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会对内审独立性造成影响。
3.对内部审计相关机构进行建立并加以完善。
一定要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将内审机构和相关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有内审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主要由外部审计人员针对企业中的财务报表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另外,还要对内审工作加以监督,对相关组织章程以及预算还有人事和结果等进行复核,确保其工作范围不会受到管理当局等限制,提升其独立性。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一定要依据企业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将内审机构建立起来,确保其独立性。如果企业中设置了董事会,那么在董事会之下还要设置审计委员会,从而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如果企业中没有设置董事会,那么审计机构一定要对企业中的负责人加以负责,可是其财务报告一定要由注册会计师加以鉴证,并由税务部门进行认可,保证其独立性以及权威性。
4.对内审相关人员队伍进行建设,利用有效的制度对内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对内部审计人员做好后续教育,依据现代企业的相关制度,配备好具备财务以及经营管理等知识的人才。从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状况看,内审发展的历程比较短,而且人员素质比较差,因此,必须要做好后续教育工作。当前,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来说,后续教育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组织支撑以及培训考核的先关体系还不明确。因为企业在职业道德以及技能培训方面还存在问题,这就对内审事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对内审相关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时候,要借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队伍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实行内部审计师的相关制度。企业中的内审人员一定要参加国家相关考试,同时还要有一定时间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在合格之后才可以通过年检。从实际情况看,内审人员专业能力以及技能水平是对内审工作造成影响的一个关键,只有确保人员专业水平和技能水平,才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来说,要确保其外部化。
在企业中,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确保内审机构以及人员独立性,还要实现外部化,这是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的重要方法。内部审计主要分为外包和合作两种。外包就是企业把所有审计工作或者是大多数工作外包给外部组织。合作具体指的是企业在进行内部审计的时候,依据工作中的具体需要,和外部审计力量之间一起合作,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形式上确保内审工作独立性能够提升其实质独立性,内部审计在实现外部化之后,由外部审计人员开展所有内审工作或者是一部分工作,这样就能够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针对企业中的具体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和内控情况等加以监督与评价。所以,在条件合适的情况看,确保内部审计实现外部化能够提升其独立性。企业一定要把内审和外审进行结合,提升内审独立性,促进其不断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内部审计在企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将其重要职能发挥出来,一定要确保其独立性。只有确保了其独立性,才能确保其公正性,保证其良好质量,促进企业不断成长。所以,要对内审机构独立性加以重视,使内审工作能够将检验以及监察还有鉴证等作用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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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文学体制沿袭1949年以后的官方文学体制,培养出大量庸俗腐朽,阿谀逢迎体制内作家,旷日持久地制造出人类文明时代以来巨量的文学垃圾,而少数具有精神自省的自由中国作家所创作的有着较高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学精品难以面世,导致中国当代不仅文学界,而是全社会腐朽庸俗之风日盛,精神与思想面临全面崩溃的局面。文学作为引领人类精神的灯塔的作用日益退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初浅析中国现当代文学作品中女性主义的体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中国文学的现代化进程中,受西方近代女权运动的影响,涌现了一批女性主义色彩鲜明的时代作品。本文以著名作家李凖先生的经典代表作《李双双小传》为例,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理论,分析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女性思想变化。
关键词:《李双双小传》;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
在二十世纪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影响下,中国文学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先进思想在现代文学作品中有着鲜明的体现。其中,女权思想是摆脱封建礼教枷锁的标志,更是社会风气转变的典型表现。女性思想的变化在她们对待事物和处理问题的态度上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反映了新时代女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争取男女平等的思想更是渗透到了她们日常言谈和行为举止中。下面将从新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出发,以《李双双小传》 为例,分析女权思想在中国现代文学作品中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妇女受压迫并不是个人蓄意行为的结果,而是个人生活于其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产物。换个角度来说,可以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阐释,即受父权制影响,妇女只能留在家中料理家务,男人负责外出劳动,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没有收入的妇女们在经济上处于劣势,也就导致了她们在家庭中没有话语权和决定权,处于受压迫的地位。
女权主义者应该建立一种新的劳动概念,在重建劳动的过程中必须避免千篇一律的、几乎没有什么创造性的工作,而是要在工作环境中发展自我的同时也改造着外部世界。
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她们积极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劳动中。《李双双小传》就是反映这一时期妇女思想意识发生转变的典型文学作品。创作当时正处于我国建设发展的大跃进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部作品在时代特色的渲染下鲜明地向读者传达了女性主义的思想。
作品一开始便交代了女主人公李双双的丈夫喜旺对她几个称呼,“俺家做饭的”、“俺那个屋里人”、“俺小菊她妈”,街坊邻居则称呼李双双为“喜旺家的”、“喜旺媳妇”、“喜旺嫂子”。可以看到,不管何种称呼,都是依附在丈夫和孩子的名下,李双双依然是夫权社会的一个附庸,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对女子称呼的某某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说双双在没有走出家庭之前是一个被符号化了的人物形象 ,完全没有李双双的个人色彩,毫无独立性,这便是马克思主义劳动论里所提到的“异化”――劳动者与自身的疏离,是完全没有自我的表现。妇女们所体验的不是自己的意愿,妇女们劳动的成果和妇女本身都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男人,这个在男权主义家庭中的掌权者。
从作品中李双双自己写的第一张大字报的内容“家务事,真心焦,有干劲,股不了!整天围着锅台转,跃进计划咋实现?只要能把食堂办,敢和男人来挑战。”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者用来描述妇女工作本质的一句话――“女人的活儿永远干不完”。家务活儿干不完也就没有多余经历参与社会劳动――当时的公社化生产,所以李双双在大字报上大声疾呼,要求从繁杂的家务活儿中解脱独立出来,勇于同男性进行劳动上的竞争。
这种要求男女平等,和男人们一样参与公共劳动的想法在后来双双和喜旺的几次争吵对话中同样被双双强烈地表达出来――“人家都在大跃进哩,我就不能走出这个家?”、“外边大跃进干红了天,我还能叫这个家缠我一辈子?”。父权制的标准就是需要女人待在家里,但不需要男人也如此,所以男人比女人能更自由的在家庭之外工作。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到,妇女解放的两个前提之一就是女性重新进入公共产业。社会主义派女权主义者通常把妇女和无产阶级对比,她们认为妇女应该放弃为男性这个统治群体的利益服务的“被男性认同”的思想意识。
作品中还有这样一个桥段:“……合作化以后,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双双虽然做活少,可也有人家一份。喜旺这时候办个什么事,也得和双双商量商量……”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学者哈特曼的文章曾指出,工资差异是造成妇女屈从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妇女的工作通常不是按照个人意愿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社会性别分工限制的。工资又是家庭的核心经济基础,也是妇女在经济上长期依附男人的根源所在。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者把妇女的经济利益和独立性放在首位,正如双双在处理公社食堂的事务和与家人邻居之间的关系时所变现出来的独立自主,大公无私和正直负责也是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者集中关注的妇女作为工人的经验和她们在家庭中位置的交叉作用。
正如学者卡罗尔?埃尔利希所说,对妇女而言,要获得这样的认识――那就是作为女人,她们受到压迫,但她们并不低人一等,而父权制社会的需求也不都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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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属于当代艺术范畴,它使公共空间的艺术与社会公众产生相互影响,体现着公共空间民主、开放、交流、共享的一种精神和态度。与古典艺术和现代主义艺术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公共性”作为公共艺术的核心理念,对公共艺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提挚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公共艺术中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当今,公共艺术媒介的多样性赋予了公共艺术造型无限的创造力,也营造了更为生动的公共艺术环境。“公共艺术”这个概念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它是什么形态,事实上,公共艺术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来实现,诸如建筑、雕塑、绘画、公共设施;它也可以是地景艺术、装置艺术、影像艺术、高科技艺术、行为艺术等。本文由公共艺术中的表现媒介展开,对城市文化价值的实现以及当代公共艺术作品存在的缺失多个角度探讨公共艺术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公共艺术所体现的价值取向。
公共艺术被界定为,处于公共环境之中、以诉诸公众为目的并为公众所认可、所接受的艺术。公共艺术的核心理念是彰显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社会公众文化,倡导健康的审美意识和公共精神。同时通过公共文化领域的艺术实践去推动公众的社会理想及主人翁的观念意识。
但实际上,公共艺术这个概念是来自西方背景的概念,无论在国外还是在今天的中国,它的使用,基本上是被限于在美术或视觉空间艺术领域而非所有的艺术领域的。从逻辑学上说,这个貌似“全称判断”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个“特称判断”。所以,公共艺术其实是处于公众可不受限制地自由流通的公共环境之中并与该环境相协调、以诉诸公众为目的并为公众所认可、所接受的长久存在的造型艺术。
公共艺术是存在于公共空间的艺术,在当代文化的意义上与社会公众发生关系的一种思想方式,体现公共空间民主、开放、交流、共享的一种精神和态度呈现。
2.1时代特征
比较不同时期的城市公共艺术可以看出都具有独特的个性魅力和时代特征。
过去,公共艺术大多采用名人、英雄、政治家的英姿树立于广场公园之中,雕塑背后一个个教育和激励后人的了历史故事。但这对于今天层层生活压力之下的人们未免过于沉重。现代人呼唤具有平易近人、轻快活泼的公共艺术作品。所以,公共艺术正追求着一种与人对话,让人浮生联翩的艺术效果,让公众自己去解读作品。
就公共艺术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特点,揭示了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影响之下城市公共艺术的新思潮。
2.2地域文化
可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养一方文化。”我们可以说一方文化孕育一方雕塑艺术。最通俗的做法是当今众多公共艺术项目中选择诸多的当地文化历史名人,或是在雕栏玉砌中借用历史图案,以及挖掘当地历史典故、神话传说等等,加以形象化展示,以此标注“具备了丰富的人文精神”。其实,所谓人文精神的体现仍应重在对当代族群的普世关怀方面。让公众最大化地享受到公共艺术所带来的潜移默化的文化育惠,让公众在公共艺术中感受到身心愉悦并能够唤起人们心底集体向善的情怀,让公众在公共艺术中增强自身民族自豪感与公民自主自律精神以获得共生,让公民在公共艺术中切实体会到其中所具有的公众性与参与意识,如此,才是人文精神的要旨。
3.1传统媒介
传统意义上的材料媒介有如木材、金属、泥料等,这些材料的使用由来已久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的材料可归纳为土属类、金属类、综合类三类,来分析说明传统媒介作为装饰语言的特质与表现。土属类包括所有从土地而来的物料如泥质、石质、木质等,土属材料让人感受到自然界的包容、和谐的特质,具有强烈的亲切感。例如朱乐耕教授的环境陶艺作品,即他在麦粒美术馆前的大厅里制作的一幅七米高,十七米长的杰作――“生命之光”,以瓷材质的美感来追求一种凹凸的光影效果,其视觉上的冲击力使人感到一种生命内在力量的勃发和颤动。而金属类包括不锈钢、铜、铁等,具有经久耐用的特征,与建筑环境相得益彰。综合类材料包括所有化纤合成、塑料、硅胶等,基本取自工业应用。
3.2新媒介
随着现代艺术的蓬勃兴起,引发了材料的变革,艺术家们开始认识到材料不仅是可视的、可触摸的,而且还是可嗅的。从有形的材料到无形的材料、从客观的具象到主观的抽象表现,促使艺术家找出与个人独特语言相适应的材料和技术手段,而形成多元化的格局。
声、光、水、雾等媒介作为造型语言的出现给城市增添了灵气,也丰富了我们的视域。光被作为公共装饰艺术品造型的主要媒介,利用光丰富的色彩及层次感与传统媒介的巧妙结合,能产生更为丰富的视觉效果。如著名导演张艺谋的《印象刘三姐》,就被称其为“世界上最大的山水实景剧场”。这正是新媒介综合运用巧妙的典型。
3.3超媒介
超媒介是在传统媒介、新媒介的基础上,借助于多媒体、网络来接受和传播信息,它是非物质性的表现媒介。相比传统媒介、新媒介的公共艺术品,超媒介更多的是强调自身语境的重要性,与环境的关系表现得较为模糊。超媒介更多的是强调自身语境的重要性。如城市广场的信息牌、指示牌等,设计者考虑得更多的是画面的广告性、信息量以及画面的装饰性。而公众的心理需求、画面形式、颜色等信息语言与环境的关系却不尽如人意。
所以,不管是传统媒介、新媒介,还是超媒介,媒介本身所带来的信息与表现公共艺术品语境传递给公众的信息是不同的。在公共艺术品的表现上,它融合创作者的思想观念而传达出文化信息。这种信息随着不同创作者的不同观念、不同文化素养、不同阅历、不同表现方法而呈现出不同的语境。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及用不同的方法去挖掘、发现公共艺术品表现媒介的意义、审美价值以及在作品中传达出的思想,对公共艺术品的创作是非常重要的。
湖南一带是楚文化的发源地之一,这块土地上孕育了灿烂的湖湘“淳朴重义”、“勇敢尚武”、“经世致用”、“自强不息”的文化。这种精神也深深地影响着公共艺术理念。近几年来,长沙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雕塑也有长足的进步,为美化长沙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城市雕塑的题材和类型也逐渐丰富,突破了过去纪念伟人、英雄人物等为主的单一叙事模式,进而呈现了多元格局。并开始走向和贴近人的生活。一些反映民族的,地域的,历史的雕塑频繁登场,涌现出了一批优秀作品。
如黎明创作的大型纪念性雕塑《青年毛泽东》于2009年12月26日再长沙橘子洲落成,他创造性地还原了一位领袖青年时期的外貌形象与精神气质,是一件可以激发民族奋斗精神的当代文化纪念碑。作品中所隐含的中华民族英雄主义精神,是其他中国当代艺术作品所不能替代的。这件作品只有在当代环境下才能产生,借助周围的自然环境更见丰富、增强了作品的英雄主义精神内涵。可以看出他对于纪念性雕塑创作所进行的感性与理性、学术性与时代性的思考,可以看到在当代语境下,大型纪念性雕塑创新得可能性。这对当代纪念性雕塑走向有更深层的现实意义。
公共艺术不仅仅是把艺术设计展现于公共空间,它还要求艺术设计具有与社会大众进行对话的可能。一方面,公共艺术要能够产生与大众沟通的艺术语言及展示形态。另一方面,公共艺术不一定都要求具有观念上的前卫它同样可以表达人类恒常的理性与普通情怀。在多层次与多元化的文化时代,公共艺术具有较为独特和明显的文化价值,恰恰是它与所在的文化背景一道,被社会公众引申出更广泛的话题,并载入公共文化生活的视觉记忆的核心中,体现出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及“公共参与性”,体现出公共艺术与社会所产生的双向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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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通过赋予舞蹈外在的节奏与旋律,规定或预先决定着每位舞蹈演员的动作和表演,舞蹈演员则以富有表情的、精力充沛的姿势,与生动活泼的面部表情,将音乐变成直观易懂的艺术形式。一个成功的舞者,不仅会将内心世界与音乐情境相结合,并且舞者的肢体还会随着舞蹈中音乐的快慢、起伏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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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舞蹈,情感,价值,音乐。
论文正文:
音乐在舞蹈表演中的情感价值体现
舞蹈作为一种感情冲动的、自由的、有节奏的动作表现,需要音乐的节奏充分配合来增强表演外在的节奏韵律感,以更好地表达内在感情与情绪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使舞蹈的节奏韵律产生多层次的美感效应。
在我国古代就有“舞者,乐之容也”、“乐在耳曰声,在目者曰容”的说法,即把舞蹈看作是音乐的外形,而把音乐视为舞蹈的内容。舞蹈艺术表演中也是如此,舞蹈大多是在音乐的伴奏下产生出来,在音乐的情感中展现出来,并与音乐共生共存。作为时间艺术的音乐,是靠乐音有规律的运动变化来构成艺术形象的,节奏是音乐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表现手段,音乐必然需要将节奏作为最核心的艺术表现手段。
乐音的长短、高低、强弱等的变化组合,构成音乐的节奏形式,它是旋律的骨干,也是乐曲结构的基本构成因素。舒缓的节奏使人沉静,激越的节奏使人振奋,沉重的节奏使人压抑,欢快的节奏使人陶醉。不同节奏的音乐能够给人给来不同的心理感受或情感体验。因此,舞蹈表演中的音乐节奏,在赋予舞蹈外在节奏韵律感的同时,也将欣赏者对音乐的情感体验转移到舞蹈欣赏当中。在舞蹈作品中,音乐与舞蹈必须紧密结合,完美意义上的舞蹈更要建立在完美的音乐基础上。而节奏感正是音乐与舞蹈相互结合的最好纽带,它使舞蹈动作富有韵律美。
同时,又通过优美的舞蹈动作形象地展现出音乐的内在节奏,最终使舞蹈音乐与舞蹈动作达到水乳交融的状态,成就出令人心旷神怡的舞蹈艺术作品。例如,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朱红院长编创的傣族民间舞《春的律动》中的音乐,以洒脱、纯朴的音调节奏特征,增强了舞蹈外在的节奏旋律特色,赋予了舞蹈以浓厚而强烈的傣族民间色彩,从而成功的刻画出活泼、可爱的傣家女在赶摆路上的热闹景象,使观者无不印象深刻。
音乐通过赋予舞蹈外在的节奏与旋律,规定或预先决定着每位舞蹈演员的动作和表演,舞蹈演员则以富有表情的、精力充沛的姿势,与生动活泼的面部表情,将音乐变成直观易懂的艺术形式。一个成功的舞者,不仅会将内心世界与音乐情境相结合,并且舞者的肢体还会随着舞蹈中音乐的快慢、起伏变化而变化。音乐是舞蹈的一个重要符号元素,音乐旋律的起伏、音乐节奏的快慢,以及音响的强弱等决定了不同的舞蹈节奏、旋律以及动作与姿势,同时也以内在的感情基调充分展现出舞蹈特定的情感氛围,实现舞蹈的完整意义。
在《乐舞互动思制录》中,有这样一段描述“一旦音乐响起,人就进入一个肢体语言与音乐语言对话的世界,随着音调的高低、节奏的长短、节拍的强弱、速度的快慢,舞者用各自的肢体语言阐释心中对音乐的感受,宣泄由音乐引发的情绪,充满了多元的空间意义,但所有舞者的肢体语言和情感色彩,都受制于这一段音乐的旋律与节奏气氛的基本指向。”例如,舞蹈《红色交响》中,《红旗颂》的交响乐令舞蹈的节奏旋律呈现出激情热烈、气势雄浑的特征,情感充沛而富有张力;舞蹈中的人体动作随着时而悠缓、时而激烈的交响乐旋律,与变幻万千的动作以及流畅的队形贯穿在一起,深刻表达并宣泄着强烈的内在情感。
《乐记》有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原苏联著名舞剧编导和舞蹈理论家扎哈诺夫也曾经说过:“音乐――这是舞蹈的灵魂。音乐包含了并决定着舞蹈的结构、特征和气质。”可见,音乐的内在情感能够烘托舞蹈表演的内在精神气韵,体现出不同的舞蹈风格与气质。这种舞蹈表演的内在精神气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舞蹈的情绪内涵与生命情态。
舞蹈表演借由音乐烘托表现出的内在精神气韵,首先体现在舞蹈表演的情绪内涵与生命情态上。音乐通过音响的律动形式,展现着舞蹈情绪内涵的性格动态,最终勾画出舞蹈的生命情态,实现舞蹈与音乐情感的互补。舞蹈界普遍有这样的说法:“音乐是舞蹈的灵魂,舞蹈是音乐的回声。”舞蹈家通过音乐的配合和帮助,激发出内心的感情,并通过外在的形体动作表达出来。
“舞蹈的动作必须在音响流动的过程中进行,音乐中时间的规定性,可以使舞蹈借助旋律动态建构舞蹈动态的动作组合,使舞者借助乐音动态中蕴含的象征意味表达自己的内心世界”。舞蹈家吴晓邦通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对以上两个方面都进行了验证。他认为:“任何舞蹈在艺术形象上都必须通过音乐,才能把它的‘意思’完整地表现出来。即使是一个无伴奏的舞蹈,虽然没有声音,但他从无声中也有一种节奏动作,会使人感到无声胜有声。”
这种“意思”指的就是舞蹈的情绪内涵与生命情态;同时,他还公开宣称自己曾从《义勇军进行曲》的音乐中获得过舞蹈艺术形象。尽管有很多舞蹈家在试图强化舞蹈艺术独立性的基础上,也自行地创作了一些无需音乐伴奏的舞蹈艺术作品,但还是通过“踢踏动作或者是利用脚铃、手铃伴随身体动作而产生的节奏音响充当音乐伴奏。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音乐艺术性的高低决定着舞蹈的结构、特征和品味,使舞蹈的内在情感不断得以外化,为舞蹈艺术生命价值的实现奠定基础。
(2)舞蹈的艺术风格与精神气质。
音乐不仅烘托出舞蹈表演情绪内涵与生命情态,同时还烘托出舞蹈表演不同的艺术风格与精神气质,激发并强化着舞蹈表演的情感表现。著名舞蹈家乌兰诺娃曾经说到,她在《巴赫奇萨拉伊的水泉》中的舞蹈表演,也是以对音乐情感的充分理解和把握作为基础的,从而使这段舞蹈表演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与精神气质。她还进一步阐释道,好的音乐必定是对舞蹈动作、姿态以及情感的最好诠释。显然,音乐情感不但可以加强舞蹈的感情色彩,还可以帮助理解舞蹈的意义与内容,令舞蹈更具独特的审美价值;音乐还可以更为直接的触动观众的情感体验,为观众与舞蹈搭建起情感深入沟通的桥梁,更加拉近观众与舞蹈的距离。
音乐不仅能够增强舞蹈表演外在的节奏韵律感,烘托舞蹈表演内在的精神气韵,还可以强化舞蹈表演的艺术形象塑造。舞蹈和音乐的任务,都是通过塑造鲜明的艺术形象,来展示特定的主题内容。音乐在形象塑造过程中的情感释放,能够极大的强化舞蹈表演的艺术形象塑造,舞蹈是依赖于音乐的节奏而存在的,舞蹈表演正是在形体动作与音乐节奏、旋律、速度、力度所传达情感内容与氛围的有机结合中,塑造出鲜明的艺术形象。
例如,表现蒙古人民草原生活的舞蹈《奔腾》,以大气流畅的节奏韵律感,成功塑造出蒙古人特有的粗犷彪悍的形象以及豪放不羁的气势,充分体现出音乐节奏在舞蹈形象塑造中的情感价值。舞蹈有了独具情感魅力的音乐节奏相配合,可以烘托表演气氛并彰显舞蹈的个性形象,促进舞蹈形象的塑造、确立和丰富,从而塑造出极富感染力和情感内涵的完美舞蹈形象。
因而,在舞蹈表演中,只有将舞蹈与音乐相互融合,才能尽情释放音乐在舞蹈中的情感价值,共同促进音乐与舞蹈情感之花的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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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查的每一宗案件都会让其成为暴风雨的中心,相对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社会舆论的夹枪带棒,最高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博弈显然要绅士得多,却同样充满你来我往的对抗。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在不同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区别,特别是不同的法系的国家,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界限。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
论文关键词:法官独立制衡
论文正文:
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
2010年1月2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发表了国情咨文,再次充分展示了他的雄辩才华——在七十分钟的演说中,他共获得八十次掌声,其中大部分还包括听众的起立致敬。
不过,令人关注的不是掌声,而是大厅里一群永远不鼓掌、不起立的人。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一:军人。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军人不干政,除了有关军队之外的事务,不鼓掌。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总统的卓越政绩不曾让大法官们激动欢呼,总统对最高法院在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中的判决提出的批评也不曾让大法官们有所动摇。几位大法官看上去一派老弱病残,但在掌声和人群的暴风骤雨中,我自岿然不动。他们从不鼓掌,因为他们代表国家权力的另一端:司法独立、公正;他们从不鼓掌,也因为他们对自身所拥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所抱持的谨慎和克制的态度。
最高法院作为美国联邦最高司法机构所具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一直是美国人心目中民主制度的标志之一。处于联邦法院的顶点,最高法院有权作出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从这个角度来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司法审查权上所享有的巨大独立性,应该为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官所艳羡。
然而,司法独立又不是放任自流,美国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深深地认识到人性的复杂和个人智识的有限性:“一个有权作下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的法院,比任何其他法院需要我们更详细的监督。不受审查的权力可能使我们纵容自己,而不致力于冷静地自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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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主人翁是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针对企业主人翁的传统概念,于2001年创新性提出的一种新概念;是指一个人在基本符合某一个岗位任职资格的前提下,进入到该岗位中,按照该岗位的要求,履行和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全部工作,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如何开展民主管理体现职工主人翁意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提高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维护职工民主权益,是新时代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工会的主要职能。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国家对企业制度的重要要求,目前我国企业深化改革进行加快,企业要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重视职工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构建企业与职工共同获益的良好环境,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权益、劳动权益和政治权益,目前,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尊重职工劳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性,但是却忽视了职工的政治权益。国家相关规定指明,职工依法享有民主权利,首先工会要成为职工群众有组织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另外工会要做好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日常工作。使职工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当中,这也是体现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显著标志。
我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企业要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提案、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厂务公开等,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现企业管理透明化、公开化,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目标。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决定因素是我国的基本性质、工人阶级的地位,而长期实践经验也证明了民主管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首先,企业要增强对民主管理工作作用和地位的认识。所谓民主管理,即企业职工根据国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企业管理,实行民主权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能够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抵御经营发展风险和克服困难的能力,调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企业长远发展提高可靠保障。因此,企业加强民主管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第二,发挥民主管理体系要建立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选好职工代表,行使好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是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并要求积极有一定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积极参与企业建设;同时能密切联系群众,并为大多数职工信任和拥护,他们能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并反映民意。职代会的职权,主要是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益。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职代会,组织职工参与重大议题的审议和管理决策,不断推进民主制动的系统化、规范化。
第三,发挥好职工提案和建议的作用。职工提案和建议是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职工意见和要求提出的,经职工提案委员会审查后,可分提案或转为建议,提案须一事一提,但工会均需做好提案及建议的逐一答复工作。它是职工代表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提案和建议涉及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第四,发挥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主要是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以及履行集体和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的最重要的民主管理工作,是维护职工的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发生企业和职工纠纷时,工会应出面予以协商,既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又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五,开展好厂务公开工作
厂务公开的实质是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它实际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与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干部任免、财务使用情况、物资采购、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等都需要在职代会上、厂务公开栏、门户网站厂务公开信箱及OA系统向广大职工公开,同事建立渠道让广大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企业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让企业和职工都习惯于在阳光下干事,在民主监督下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职工主人翁意识,是企业发展和职工幸福感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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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李光灿先生,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对法律逻辑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司法裁判是一个“据法讲理、以理服人”的过程,说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常识,似不为过。但在我国目前,似乎并不如此,以致对“司法裁判必经充分论证”这一点,常常不仅需要学理层面的论证,还需官方层面的三令五申。近十余年来,学界持续传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呼声。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亦在1999年、2004年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两度将裁判文书改革确立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为贯彻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拟采取多项措施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进行改革。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的大量司法裁判却仍然习于多年的粗陋风格,在论证说理方面尚未见明显改观。
与此相形对照的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同时出现了某种转向:一方面,理论界有知名学者不仅提示“特别强调撰写论证详细的判决书”不过是前些年“司法系统人力资源一直还不算紧张,有些法院一度还有些余力”的表现,并同时转而大力强调裁判结论“对错”才是个案系争当事人真正在乎的;另一方面,当前些年司法实务部门忙于践行“能动司法”这一司法“新政”的当口,法学理论研究者也同样对诠释司法“新政”更有兴趣而无意留心于法官司法论证这一看似琐屑的“技术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既然法官对承审个案作出裁判乃是其工作的核心部分,那么法官的裁判是否达到、能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据法讲理、以理服人”这一底线要求就始终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重拾法官个案司法论证这一“冷”问题,并结合我国法学院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这一与法律论证问题最密切相关的课程,做些不合时宜的思考。
或许我们可以设想,在法治理念初生且民智未开的年代,人们有可能单凭裁判结论而不问结论得出过程来衡量案件裁判之“好坏”。但是在现代法治观念已然很大程度上深入人心、成为民众的日常话题的今天,并且民众知识文化层次已然大幅度提高且眼界已然较为开阔后,仅凭裁判结果对错衡量裁判水准高低的“以结果论英雄”式的想法,显然就再也行不通了。
到今天,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个案裁判水准的高低,不仅在于个案裁判结论本身的正确与否,还在于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论所做的司法论证的充分与否、正确与否。一方面,个案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与个案裁判水准之间是正相关关系。裁判结论错误,无论是缘于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都是错案,都意味着裁判的低水准。另一方面,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论所做的司法论证的充分性、正确性与个案裁判水准之间同样是正相关关系。充分、正确的个案司法论证反映出个案裁判的高水准,而粗陋甚至错误的论证则意味着个案裁判的低质量。此外,充分、正确的司法论证,不仅对于提升个案裁判水准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对于个案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具有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目前提升个案裁判水准关键在于强化和落实法官对承审个案的司法论证义务,提高个案司法论证的充分性、正确性。
无论是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主政者对司法工作理念的要求来看,抑或是从现代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预期来讲,擅断而不充分讲理的司法都是不可接受的。然而问题是,对于司法这一类由活生生的人所操持的活动,靠对司法运作作“自动售货机式”的想象来否认司法擅断的可能性是不现实的,寄望于法官个人自觉克制其擅断冲动也是不可靠的。要减少或杜绝司法擅断,显然只能依靠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法官对承审个案的论证义务正是有益于防范司法擅断的制度约束,相关论证规则和论证技能则是有益于防范司法擅断的技术支撑。
确立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义务,正是旨在将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及其结论的充分、融贯论证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以规范法官的个案裁判行为,进而促成裁判结论的证成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从正面来讲,此项义务将促使法官对承审个案进行尽可能充分的论证,作出尽可能严密的说理,以保裁判过程记录结论不流于恣意;从反面来讲,此项义务客观上将使得裁判过程及其结论的恣意更为困难,也将使得司法的擅断等具有更高的可见性,从而更便于国家监督机关以及一般社会公众对审判权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检视。
(三)明确个案论证义务有益于革除司法裁判粗陋之积弊
长久以来,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极为粗陋,尤其是欠缺对个案裁判意见(包括裁判根据与裁判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实践中,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盛行的是以“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我国X法律X条之规定判决/裁定如下……”这一格式化的表述。这一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看似要件齐备,实则省略了对个案所涉多元规则、多重价值以及复杂利益纠葛的循法依理的细致解析和充分论证。
粗陋的司法论证,产生了多重不良后果:一是,隐藏了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真实考量过程,以致法官的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事实上难以监控和评判。因为在程序法中,经由论证而做出理性的裁决意见与上诉审查,两者是配套的制度设置。此正如克拉玛德雷所说:“普遍的规则是,在不需要理性意见的地方,也就不会提供上诉审查;因为,上诉预示着批评和指责其反对的行为,而当行为未提供理由和说明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欠缺对个案当事人所承受之有利或不利法律后果的理据的全面解析,以致因强烈的武断色彩削弱个案裁判的可接受性。三是,在极端情形下,方便了法院外部势力对裁判的不当甚至违法介入和干预,也为部分法官上下其手、枉法裁判预留了空间。
很显然,仅仅通过加大裁判文书篇幅之类办法肯定是不足以革除上述弊端的。因为此前裁判文书粗陋之所以成其为问题,根源在于与粗陋相伴生的说理论证不够,以及因为疏于说理论证所带来的上述种种负面后果。因此,若不通过强化法官对个案裁判意见(包括裁判根据与裁判结论)进行充分论证的义务,进而提高个案司法论证说理的质量,裁判文书无论如何改革,都只会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而无法触及深层的真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民众对司法权运作及其结果所怀抱的期望也同样越来越高。此时,仍寄望民众无条件认同司法权运作过程以及通过该过程所输出的司法产品,显然是不现实的。
民众认同司法权运作及其结果的条件固然有很多,比如裁判结论符合其内心的是非标准、符合其利益诉求等等,但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条件是司法裁判过程是“讲道理的”。相比于纯粹不讲道理的简单粗暴的命令,讲道理的决定就让人更好接受;相比于不够充分、透彻的讲道理的方式,越是认真讲道理、把道理讲得越清楚越充分就让人更好接受。这一点,其实仅从法治社会中民众最朴素的是非观念与正义情感就可以找到充分的理据,而不需要什么“高大上”的理论来证成。对此,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克拉玛德雷说到:“(经论证而做出的理性意见,是)判决的证成根据,同时,它也尽可能具有说服力。”“在判决中,理性意见被用来说明判决的正义,并劝服败诉方,使他相信对他不利的判决是逻辑过程的必然结论,而非压制和武断的即兴作品。”
回到我国司法运作的现实语境来看,要让司法裁判过程做到“讲道理”并且认认真真把道理“讲好”,恐怕除了将法官必须对承审个案予以充分论证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确立起来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无它途。一方面,正如前文提及,截至目前,中央决策层已然不止一次以“决定”形式要求司法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然不止一次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列入法院系统的“改革纲要”,可遗憾的是效果却并不好。因此,若继续停留于“决定”、“改革纲要”层面的呼吁——尽管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但收效如何就不好说了。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裁判者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在裁判的说理论证问题上没有什么实质性改观,其原因虽然也与裁判工作传统、裁判人员能力、裁判工作量大等因素有关,但更主要的恐怕还在于裁判论证说理既没有成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裁判者违反义务也不会招致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见,对承审个案的裁判过程与结论要不要论证、如何论证以及论证到什么程度,就只能完全听凭裁判者个人的倾向、精力、时间宽裕度等不可控的随机因素了。甚至还可以说,从裁判者个人角度讲,对个案疏于论证恰恰是更理性的选择,因为:一来,既然充分论证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那不论证就不算错;二来,一旦“擅作主张”作了论证,很有可能在论证的过程中犯下错误,给人口实,出力不讨好。
总的来说,法官对承审个案司法论证,必须既论证裁判的过程又论证裁判的结论;从涉及的问题来看,则必须既论证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又论证个案相关的事实问题。
1.裁判过程与裁判结论
对裁判过程的论证,是指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根据及其解释、定案事实及其认定过程以及如何从法律根据和定案事实得出某一裁判结论的全部过程,法官都必须展开充分全面的分析、论证。对裁判过程的论证,需要运用多种方法:一是法律解释方法。二是证据判定方法以及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三是从法律和事实到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和实质论证方法。
对裁判结论的论证,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不仅必须做出明确的中间性裁判结论(比如原告是否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失权、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否支撑其诉讼请求等)和最终裁判结论(原告胜诉或者败诉、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等),而且还必须就每一个裁判结论的法律和事实根据给出说明和论证。最终裁判结论的论证,核心目标是通过论证保障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
2.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个案司法论证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对法律问题的论证,主要体现在法官从有效的法律渊源中寻求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根据的过程中。在我国这样的制定法国家的审判中,对于简单案件,法官通常只需明确说明应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即可视为完成对本案法律根据的论证任务。
但是,在复杂案件中,如果出现法律冲突、法律竞合、法律模糊、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条文与伦理规范等其他正当规范之间形成严重冲突等特殊情形,法官对本案法律根据的论证就不能仅限于简单的罗列制定法条文。此时,法官必须就法律规范的选取依据(当法律冲突或法律竞合时)、法律规范的恰当理解及其理由(当法律模糊时)、空白如何填补及其理由(当法律空白时)以及激烈冲突的多元规范之间如何考量(当法律规范与其他正当规范形成严重冲突时)等问题明确地予以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将上述思考过程完整地展示出来。
对事实问题的论证,主要体现于法官对拟作为定案根据的本案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对事实问题的论证,核心问题是法官对依法进入法庭的全部证据材料如何进行审查、采信进而有效地完成从生活事件到定案事实的重构。
从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来看,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论证中可能遇到两种情形,须依据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
一种情形是,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确定为真或者确定为假。此时,法官只需依据法律规范对该事实所赋予的法律效果,给出相应的裁判意见即可。比如,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财产的侵权事实成立、被告不具备免责事由,此时法官只需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侵犯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侵权之债成立、被告须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可。
另一种情形是,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确定为真亦不能证明其确定为假,也就是说此时待证事实呈现为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法官无法用任一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来确定该待证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而是必须借助专门的法律装置才能做出相应的判定结论。这一专门的法律装置,即是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比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所做的分配。据此,法官即可无须纠缠于该待证事实到底是真还是假这一死结,径直依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定由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即可。需注意的是,在刑事法律领域,证明责任规范通常以“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刑事实体法)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刑事程序法)两原则来表述。
完整的司法论证,要求法官同时运用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两种论证方式。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这两种论证方式所针对的问题不同,运用的论证工具以及欲实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1.内部论证
内部论证,指的是对裁判结论是如何从法律根据、定案事实得出来的这一过程所做的形式上的论证。对司法裁判而言,内部论证揭示了司法论证的整体结构性特征。
内部论证,主要与从法律、事实到结论的推论形式有关,而与法律根据的确定、事实的重构、结论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等实质问题无关。因此,内部论证主要运用逻辑工具,并以实现上述推论过程满足基本的逻辑规则、无逻辑矛盾为论证目标。我国司法裁判中,以制定法规范为大前提、以定案事实为小前提推出本案裁判结论的“司法三段论”思维和裁判文书结构,即是内部论证的典型表现。
在个案司法裁判中,内部论证的主要作用在于从形式上保证裁判论证过程的正确性,增强裁判过程的逻辑说服力。其局限在于,内部论证对于裁判论证中必然会涉及诸多实质性问题无法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前述法律规范解释以及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个案事实的认定/重构问题以及裁判结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等。这些实质性问题的解决,须采用下述外部论证方式来实现。
2.外部论证
与内部论证相对,司法裁判中的外部论证主要是指对个案裁判中所涉及的各种实质问题进行分析、说理并做出实质合理的决定的过程。外部论证,反映的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实质考量和决定过程。
外部论证,须根据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的差异,采用相应的分析和论证方法。比如,针对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范,法官通常运用的方法主要是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论理性解释;针对定案事实问题,法官运用的主要是经由内心确信对证据材料做出采信决定的方法;针对结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法官通常须结合法律规范与包括道德观念在内的社会主流价值准则、特定的社会环境、主流政治倡导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
任何个案司法裁判,都无法回避外部论证问题。因为,任何个案裁判都不可能仅仅是如何把法律条文套用到定案事实上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结论的纯形式问题。相反,由于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能动性所致,以及出于提高个案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增强当事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度这一审判目的,都必须充分重视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问题。
在倡导和践行能动司法的我国审判工作中,尤其需要明确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义务,并着力累积外部论证经验,提升外部论证质量。因为,所谓司法“能动”,其要义之一即在于“在司法活动中超越单一的法律维度,综合、统筹、全面地分析和考量对象所关涉的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恰当解决各种规则及价值的冲突”,从而实质性地提高个案裁判的整体质量、增强裁判的认同度和可接受性。显然,唯有通过充分的外部论证,才能在个案裁判中全面、恰切地回应能动司法的前述要求,因为无论是大局要求、多元价值还是复杂利益诉求,都难以经由内部论证过程予以证立。如果淡化法官的外部论证义务,忽视对外部论证的规制,则或者是能动司法因为上述要求无法进入个案裁判的考量中而落空,或者是个案裁判因为欠缺承载能动司法各项要求的妥当机制而沦为“乱动”。
1.总体标准:充分性
总体上,司法论证应该达到“充分性”标准。充分性标准要求,个案司法论证应该达到论证全面、说理透彻、结论可接受性强。论证的充分性,既要求个案司法论证过程符合逻辑规则、裁判结论具备合法律性,又要求个案司法论证对必须论证的事项涵盖全面、对论证方式运用完整,形成说服力强的完整论证。
具体到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这两种不同的论证方式,适用的测度标准有所不同。其中,对前者宜适用融贯性标准,对后者宜适用可接受性标准。
2.内部论证:融贯性
前文述及,内部论证主要只与个案裁判中的形式问题有关且以“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为具体表现。因此,应当采用逻辑标准来要求内部论证。具体来说,个案中的内部论证最核心的标准是论证必须满足三段论逻辑规则,以无逻辑错误为底线。换言之,逻辑上的融贯性既是内部论证应达到的目标,也是衡量内部论证的标准。
3.外部论证:可接受性
由于外部论证是对各种实质问题的综合、全面考量过程,因此,也不能依照单一标准来衡量个案中的外部论证的质量。由于强化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个案裁判的水准,增强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因此宜将可接受性作为外部论证的衡量标准。
提高个案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与决策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以人民满意为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而所谓的“人民满意”司法工作,也就是人民认同司法工作、人民接受司法工作。显然,在民智已开的当下,要做到这一点,靠司法“作秀”是不可能的,只能靠切实地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尤其是司法裁判说理论证的质量。在个案裁判中,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越强,则人民对个案裁判工作的满意度越高;反之,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越弱,则人民对个案裁判工作的满意度越低。
在我国,导致个案司法论证普遍缺失——遑论论证的质量高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自身的司法素养欠缺。就司法论证而言,法官司法素养欠缺指的是我国法官群体总体上既欠缺“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的职业意识,又欠缺完成充分论证的职业技能。具体表现有二:
一是论证意识淡薄甚至阙如,充分论证尚没有成为绝大多数法官的职业习惯,以致大多数法官并没有认识到除了裁判结果“对错”之外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还包括对裁判的过程和结论的充分论证。
二是,论证技能欠缺,我国的绝大多数法官几乎未曾接受过司法论证技能的有效训练,以致许多法官并不清楚论证什么、以什么来论证以及如何论证。因此,强化和落实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治本之策应是大力提升我国法官的职业素养,强化其司法论证意识,培养其司法论证技能。
一方面,应将“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作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法律院系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法官任职前培训、法官在职培训等环节传达给法官,逐步促成论证成为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共通意识和职业习惯。其中,特别需要强化的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司法论证意识)的培养。理由在于:
第一,由于未来的大多数法官将来自法科毕业学生,所以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状况(包括论证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未来法官群体的职业状况(包括论证意识强弱)。
第二,鉴于包括司法论证意识在内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巩固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自我内化过程,无法通过短期培训和单靠外部强制来实现,因此错失在校期间的养成过程往往意味着错过了一个极佳的系统养成时机,指望法官入职以后再来培养其职业伦理往往为时过晚。
第三,重视并着力加强我国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养成教育工作,在当前具有现实紧迫性。因为,当前我国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已然聊胜于无。另一方面,应及时调整法律院系课程设置,增补法律论证技能培养课程。
目前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与法律论证技能培养有关的几乎只有本科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和部分院校硕士、博士段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课程。其中,由于仅在极少的院校法学院中设置硕士、博士阶段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专业或者课程,所以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就是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完成法律论证训练的——如果说“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还算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论证技能训练的话。
因此,在我国的法科教育、培训中,对法官司法论证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几乎是全靠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来完成的。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便是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前不仅课程显得极为边缘,而且教学内容也极为陈旧以致根本不能敷司法论证之用。
换言之,即便在校期间曾经接受过法律逻辑学课程的训练,既不足以促成学生培养论证意识,也根本不足以培养法科学生在毕业后的法官岗位上完成高质量的司法论证所必需的技能。有鉴于此,调整现行法律逻辑学课程设置,以法律论证知识和技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论证知识和技能替换陈旧的普通逻辑作为教学内容,应是当下法科教学改革当务之一。
1.立法明确法官个案论证义务
前文述及,“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本当属于法官自觉的职业意识,也该成为法官裁判时的职业惯习。对于已然养成这一职业意识、形成这一职业惯习的法官来说,有无法律关于论证义务的明文要求意义不大。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法官既没有这样的职业意识也没有这样的职业惯习。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律的明文强制则极易成为法官疏于论证的借口。此如前述,不赘。
截至目前,除了前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几个权威性文件对“裁判说理”问题有所提及外,我国现行法上尚没有关于法官论证义务的明确规定;
加之,较长时期以来所形成的判决文书粗陋风格,更是成为法官有意无意地忽略个案论证的有效屏障。所以,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事实上没有有效的外在约束促使法官切实展开个案论证。有鉴于此,我国宜借鉴域外经验,在适当的时机下将法官个案论证义务明确写入相关法律文件中,确立约束法官个案论证义务的明确法律根据。
2.强化对法官个案论证的监督和评估
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做的司法论证,其是否达到前述论证标准的要求,必须通过对论证的监督和评估来测度。为此,法官的个案论证必须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也是落实法官对个案的论证义务、追究违反义务行为之法律责任的一项条件。
为使得对法官个案司法论证的监督和评估落到实处,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一是,必须规范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制作,要求法官须将个案裁判中的全部论证过程真实、详尽地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唯此,对法官个案论证的监督和评估才能有的放矢。如果对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的制作没有较为细致的强制要求,那么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中对哪些事项做出论证、如何做出论证以及论证到何种程度等都只能听凭承审法官依个人意愿来决定。若此,期望对法官是否做出了个案论证以及论证的充分与否等问题进行充分监督和恰当评估,就很困难。
然而,遗憾的是,虽然最高法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对“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等做出了规定,但对裁判文书中如何记录与呈现法官个案论证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到目前为止,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特别是规范裁判文书对个案论证过程真实、详尽的记录,仍然是个未竟的课题。
二是,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个案判决文书应尽可能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接近,方便监督者依法调阅。非此,对法官论证的监督和评估将不可能实现。可喜的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已明确将“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作为“三五”改革的内容之一。
自2013年始,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此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提出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如果确定的改革任务完满完成,裁判文书的可知性应该可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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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论文是对理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做出的的结论性总结,是对理学方面现象深入分析的结果。撰写理学论文目的在于,在数学、物理学、统计学、地理地质、农林学等相关理论指导下,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分别对社会生活中的理学现象加以深入分析,继而得出理性的结论,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不断扩充理学领域的学术理论,扩大理学研究范围和领域,可以学以致用,去解决社会理学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撰写理学论文可以使作者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水平,论文将体现出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同时,一篇优秀的理学论文还可以使作者的学术成果、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观点得以展示和传播,与理学界同仁、广大读者互相借鉴,有助于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以及在业界、学术界的影响力。
1.立法解释和立法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僵化性,且观察我国的法律解释实践,相对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立法解释出台的数量可谓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较有特色但却含义模糊的一类。且不说这里行政解释究竟指的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其做出的法律规范还是在其行使职权时对适用法律法规做出解释,都必然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不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3.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凡属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但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绝大多数的司法解释都是没有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的抽象解释,是对一般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而非适用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甚至于有些司法解释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司法解释比立法以及立法解释更加详实,更多的成为指导法院的实际工作的规范。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普遍,然而却并无法律相关的程序规制,长此以往必然损害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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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领域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沿性概念和问题,它本身既有其独立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规定性,又有其独特的理论内容和理论发展逻辑,可以说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学术独立性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这种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宪政民主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代理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宪政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宪政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著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主权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宪政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宪政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宪政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主权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宪政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宪政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宪政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2]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J],战略与管理,2001,(6):114—117.
[5]原威则,如何理解查尔斯·泰勒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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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是门类艺术与哲学、美学、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人类学、比较学、艺术史学等相结合的学科。从艺术本质、艺术起源、艺术发展、艺术创造、艺术鉴赏、艺术传播等各个方面,探讨人类艺术发生与发展的规律,未来的走向及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佛教美术中汉译佛经的体现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自两汉时期就开始了对佛经的译制工作,佛经的译制先后历经了古译、旧译以及新译三个阶段,最终在玄奘和鸠摩罗什等佛经译制高僧的努力下分别在东晋时期和唐代达到了译经的高峰期。自宋代以后佛经的翻译开始出现低迷期,与此同时佛教美术的创作以及其固有的地位也开始呈现出下降趋势。佛教美术与汉译佛经关系最密切的时期也体现在东汉至中唐。在这一时期,很多本土高僧创作的佛经相继问世。这些佛经虽然不是梵文译制而来,但其中包含的美术思想正是汉译佛经带来的佛教美术新思潮,其中涉及的美术自然也是佛教美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佛教的理念中,物质世界的本性为空,一切有形的存在都是因缘和合。佛教美术的诞生好似“缘起”,其本质为“性空”。色即是空,但又不能完全离色,所以在佛教中,就给表现形色的美术赋予了一定的宗教特质,对于宗教给人们构建的精神世界,是非宗教美术所难以企及的境界。
对于佛教美术,其创作上要切合佛教的教义,与教义相配合,受佛教内涵的约束,其技法和内容同普通的美术作品有所不同。佛教美术的题材主要囊括了佛教的众神以及佛经典故等。其技法虽然受到佛教的制约但基本的美术规律仍旧不变。从审美上来讲,佛教造像的审美主要是“菩萨低眉”式和“金刚努目”式,前者表现庄严和慈悲,后者表现以丑为美,两种审美即对比鲜明又相互弥补。
汉译佛经对我国的佛教美术有着多个层面的影响,这些影响使得我国的佛教美术的思想、形式、传播途径等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为我国佛教美术的发展提供了新参考,对我国的佛教美术乃至美术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在我国佛教美术思潮的影响
在印度很早就已经有开窟绘像以及造像的佛教传播技艺。佛教比较重视禅修,禅修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以帮助人更好的思考。为了强化禅修的功力,就在打坐的洞壁上画上佛像或者典故等来帮助禅修。最终发展为形式多样的佛教石窟壁画。石窟壁画起源于印度,受汉译佛经的影响,我国东汉时期也开始盛行石窟壁画,直至中唐后期才开始没落。在这其中,最著名的要属我国的敦煌莫高窟和龙门石窟,是我国佛教石窟壁画的登峰造级之作。
石窟壁画通常开凿于深山,规模庞大,是佛教美术创作的典范。而石窟壁画创作很大程度上是受汉译佛经的影响,佛经中有很多关于造像祈福得福报的说法,比如在《佛说造像功德经》中所述的,以任何形式建造的佛像、佛塔等用于祭祀,就可以获得无量的福报。佛教的造像以及绘画等都属于艺术范畴,但并不是为了艺术而艺术,其中还包含着祈愿和供养的思想,具有明确的功利性与目的性。
(二)对我国佛教美术创作的影响
汉译佛经对我国佛教美术的影响还体现在美术的创作上,在我国,佛教美术的主要创作群体,包含最高统治阶级、士大夫、文人、塑工画匠、僧众以及普通的信众。几乎囊括了各个阶层。佛教思想对他们的思想影响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美术作品也各不相同。
首先,由于统治阶级的介入,使佛教美术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在我国古代实行的是皇权至上制度,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也收到了统治阶级的影响。帝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佛教美术的发展,佛教美术在皇权的影响下呈现出富丽堂皇、奢华雄壮的特征。
其次,是禅宗思想的相互融合。佛教传入中国以后激荡起众多学派。对佛教美术的文人画影响颇深,文人们接受了来自儒家思想、道教文化与佛教文化三方面的影响,使之改变了以往对佛教美术的态度。最为典型的代表要属水墨画。佛教美术因为文人美术态度的转变而趋向于淡雅悠远的姿态。
最后,还离不开大众的参与。普通信徒因其不同于文人的审美取向和审美内涵,创作出了不同于文人的佛教美术作品。但由于其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所以流传至今的作品很有限。
(三)对我国佛教美术技艺的影响
我国的国画起源较早,具有自己的特殊技法。自汉译佛经的广泛推崇,西方佛教美术的技法对我国的本土技法造成了一定冲击。随后,经过本土画家的学习改进,融合了中西绘画技艺的画法开始逐步成熟起来。最为著名的例子要属南朝张僧繇在一乘寺所使用的绘画技法。
总而言之,汉译佛经的重要影响,不仅体现在我国的佛教美术中,在其他的艺术门类中皆有影响,并且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以含义佛经中佛教美术地体现为根本,逐步发掘出汉译佛经对我国佛教美术的深远影响。这将有助于进一步研究佛教文化与美术等艺术的关系。汉译佛经的文化底蕴和内涵是深刻而博大的,对于其进一步探索和研究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其璀璨的文化价值始终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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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学就是在教学中使用两种语言作为工具进行教学的现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发展的需要和意愿,在民族地区的学校开设双语教学,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中的一项基本政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双语教学在民族团结政策中的体现与功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民族平等团结是稳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少数民族教育在民族团结政策之中有其独特的体现,在此背景下,当代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有着它新的作用和功能,本论文旨从梳理苗族集聚区的双语教学在民族团结政策的体现及其效应,阐述其中的关系,论证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对促进民族团结,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功能。
“教学,说到底是一种帮助或促进人的成长的努力。”[1],双语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在特殊的环境里使用双语教学能够更好地促进人的成长和优化教育环境。双语教学的定义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异,双语教学即在学习母语的同时用非母语进行部分或全部非语言学科的教学,而在本文中的双语教学对象主要是汉语和苗语在教学中的运用。“人本主义心理学有两个核心的研究理念:其一、强调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要想了解人、研究人,必须从整个人着眼;其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和愿望,要想了解人、研究人,必须了解人的需求、欲望、感情、价值观等内在的心里状态,”[2]。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所面临着不一样的环境背景,他们说着两种不同的语言,有不一样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是不一样的人的思考系统体系。故而在三角田村苗族村寨中开展双语教学也是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实际需要而开展的。
贵州省雷山县望丰乡三角田村是苗族聚居区,全村98%的人口皆为苗族,全村总人口为800余人。学校建筑面积520平方米,校门口是雷舟公路,是一所完整的一至六年级教学班的村级完小,三角田小学环境优美,校园绿化良好,周围皆为山林。生源主要来自于三角田村和景山村,而这两个村皆是苗族村寨组成,98%以上的学生都是苗族,这里的苗族孩子自幼说苗语,但不会苗文,刚入学的学生往往不会汉语而会苗文,或者只能听懂一些简单的汉语,在学科教学时,学生往往跟不上老师的教学进程,这就给老师提出了难题,有些课堂内容,老师需要用苗语讲述后课文知识,慢慢学习汉语,学生往往在学前班和小学一二年级阶段学习比较困难。到五年级时,三角田小学正式开设双语教育,即正式开苗语课,学习苗文,并且拥有苗文教材《小学苗语文中部方言(xaox xof lelx hmub hveb fangb diongb)》。
“尽管在全国大力推进‘两基’的攻坚战斗中,西部的政府和民众倾尽全力发展义务教育,但由于基础太差、起点太低,因此,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与东部和中部拉开差距。”[3]。望丰乡三角田小学最近几年引进了较高学历的大学毕业本科生作为学校老师,提高了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望丰乡三角田村小是望丰乡四所村小之一,现目前教职工为11人,党员六人,本科学历3人,大专学历2人,中专学历3人。在校小学生为139人,其中能够用苗语苗上双语教学的3人,新引进的高学历的老师都不会用苗语授课。学校基础上设施主要有一栋教学楼,一个教师办公室,一栋宿舍楼,一间学校厨房,学生可在学校里吃中午饭,吃免费营养餐,下午放学回家;一间公共厕所,6台办公电脑,一块活动场地,一个水泥乒乓球台。学校基础设施相对简单,学生场地活动相对简陋,随着学生的不断增多,学校活动场地稍显拥挤。
学生在学前班和小学一、二年级这段时期,学校老师给学生讲课主要运用的双语教学模式是保持型双语教学,即学生刚进入学校时使用本族语,逐渐地使用第二语言进行部分学科的教学,老师一边用汉语一边用苗语给学教授生知识,运用汉语汉字和苗语同时开展教育,但是不教授苗族文字,必要时使用苗语给学生做解释,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习的知识;等学生读到五、六年级的时候,学校才开始教授苗文教材《小学苗语文中部方言(xaox xof lelx hmub hveb fangb diongb)》。用苗文和汉文对照以及图片相映的方式进行授课,并布置相关作业,以教材为核心主导,教授学生学生学习本民族的文化和文字。
(一)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团结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对少数民地区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50年代初,《共同纲领》刚刚完成,邓小平在《关于西部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就说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兑现,而且要及时兑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兑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是政治上的问题,不解决不行’”[4]。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教育的报告中道:“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5]。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区重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的照顾和特殊的帮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这些地区着重帮扶的举措。
(二)体现民族平等团结
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6]。我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要实现民族的平等,要平等地发展各民族的文化和语言,双语教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7]。因此双语教学是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在政治上获得平等权利的少数民族采取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民族语言政策,苗族于1956年完成了中部方言的苗文创制。“教学过程使在教师与学生的不断交往中进行的,这种交往对学生的认识活动的性质和进程发生巨大的影响”[8]。双语教学使师生长期生活在同样的文化环境之中,彼此相互影响,不懂苗文苗语的老师通过和学生交流也融入到了彼此的文化环境之中,学生通过向老师学习也使得其认识得到升华,人们在双语教学的影响下实现了对彼此文化的理解,体现了民族团结的精神核心。
(三)尊重少数民族
“在教育领域,其突出的问题就是个体家庭和当地政府对教育的经济支撑力脆弱……和全国有其是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仅凭民族地区自己的实力已经很难跨越这一鸿沟。”[9]。三角田村小学顺利开展双语教学是我国教育系统的提倡之下开展的,在大量的资金、科研投入之后才慢慢建立起来的双语教学模式。在这样一个留守儿童较多的山里面的村里实行双语教学模式,无疑是对少数民族的巨大帮扶,体现出尊重少数民族教育,重视民族教育,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是满足少数民族意愿表达和尊重少数民族的举措;在实践教育过程中,苗族及其苗族文化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可,民族认同感得以加强,民族教育也取得相应的进步,群众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民族和谐发展。
(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师资培养、双语教学和民族团结教育等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0]。三角田小学的双语教学之所以得到开展,是得益于我国实行的各民族共同发繁荣发展政策的推动,也是民族团结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体现了民族团结的内在动力所作用的结果。“教育经济效益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实现过程与物质生产过程不同。其实现过程既涉及教育内部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最终体现在企业生产过程之中,同时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改善。”[11]。虽然三角田小学实行双语教学在当地现当下的经济效益尚不是太明显,但“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苟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12],三角田村近些年开始涌现出了大量大学生,三角田村小的双语教学功不可没,培养出了不少优秀的学生,并得到到当地群众的赞誉,同时也使得人们一起学习进步,关注自家家乡的发展与繁荣。这也是双语教学体现在民族团结下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结果。
(一)促进文化繁荣
“在很大程度上,环境只是一种潜能,它只能通过适当的行动才能够使这种潜能成为现实,环境并不具有必然会影响个人的固定属性……行为可能创造出环境条件,并且调节着对环境的影响。”[13]。苗族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包括了政治、经济医药、文学、艺术、建筑等各个方面。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自己的文字,文化传承和宣传都以口耳相传为主,民族文化丰富但却很难用最直接的文字来作为宣传,文化在宣传和传承中难免出现失真和流失的情况,而进行了苗文汉文双语教学以后,特别是像有了苗文教材《小学苗语文中部方言(xaox xof lelx hmub hveb fangb diongb)》之后,书用用了大量的汉文和汉文记录的关于现代科技和大量苗族特有的服饰、节日、苗药、建筑等等文字记载以后,学会语言和文字的人们就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重新认识自己的民族文化,文化的觉醒和自觉使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得以更好地呈现在人们眼前,更好地传承和宣传自己优秀的苗族文化。
(二)促进社会和谐
“教学不仅仅是一个认识活动系统,还是一个社会活动系统……他们作为教学过程的社会情景,给教学活动的参与者以各种影响。”[14]。双语教学是教学和人的结合,教学活动融入到了社会中的各个阶层之中,小孩、大人、老人教师等不同的人们都在双语教学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扩充了人们知识面的情况下,对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的统一性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角田小学的双语教学顺利开展以后,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他们一边说苗语苗文,一边学汉语汉文,使以往只会说苗语而不会说汉语的现象迅速减少,只有个别上了年纪的老人不会用汉语交流。而教师通过苗语向学生们及群众们传递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了苗族群众的政治思想水平,人们对异文化表现出了喜欢和更包容的民族心里。使群众体验到了各民族间的平等气氛,提高了苗族群众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安定。
(三)促进民族团结
推行民族语与汉语并重的双语教学,是实施多元文化教育的一种手段,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语言不仅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三角田小学的双语教学使苗族学生更好地学习汉语和了解自己的民族文化,苗族学生了解了自己本民族刺绣、飞歌、芦笙、节日等优秀的传统文化,有利于苗族学生从小就树立起传承和保护自身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意识基础;同时也使汉族学生了解丰富多彩的苗族文化,丰富了汉族学生精神世界,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促进了学生和老师社会群体间的了解。使双方更加懂得了尊重彼此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彼此融入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文化氛围之中,进一步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
(四)促进经济发展
三角田主要经济形式是普通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这里普遍种水稻、玉米、油菜等,长期以来,对外引进技术和实行新兴产业在这里都比较少见。但近年来,这样的情况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三角田小学的双语教学使学生能够更快速地学习更多的文化知识,包括苗文化和汉文化,由于许多少数民族群众由于没有文化、看不懂汉文科普读物,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又较为缓慢,但学生学习文化和传播之后,许多人慢慢通过交流学习互助,也学会和掌握了诸如杂交水稻的栽种技术、牲畜家禽的饲养技术等实用技术后,普遍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事实证明,自双语教学开展以来,通过双语教学的教育,学生学习成绩进步,考上大学的比例越来越大,参加工作后给予家乡回报和带动家乡的发展,形成了一条教育成才发展的健康的发展模式。
(五)促进教育发展
三角田小学开展的双语教学具有明显的教育功能。“民族语文进入学校开‘双语文’教学,大大促进了学校学生‘三率’的提高,在以母语苗语为主要交际工具的苗族地区,儿童在入学前大都不通汉语,甚至很少听到别人说汉语,一入学就要学习汉语汉文,由于没有语言基础,很难消化吸收,学生往往对学习不感兴趣,成绩提高很慢,从而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的提高。开展‘汉语文’教学后,通过对比教学,学生利用苗族文字给汉字注音释意,帮助理解,从而大大提高学习水平和激发了学习兴趣,学生就能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15]。三角田属于偏远农村山区,由于历史原因,这里的教育发展一直相对缓慢,而在引进了双语教学模式之后,学生学习情况明显有所改观,学生对学习更有兴趣,成绩整体得到提高,升学率进一步提升。促进了当地的教育发展,培养出了更多的人才,提升了当地群众的整体素质。
实践证明,双语教学模式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入学率与学生学习,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的普及度,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社会能否按可持续方向发展,就取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人),因为人是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人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因此,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必须要靠人的力量来完成。”[16]。双语教学成功帮助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入学,尽快走出语言的束缚,更好地尽快地掌握现代科学知识,成为家乡有用的人才,给家乡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和生机。双语教学能够促进了民族教育的进步与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双语教学是教育系统中重要的一种教学方式,同时体现了教育在民族团结政策中的实际运用,服务于全国各族人民,促进民族团结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稳定和谐社会,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我国教育体系里一道独特的靓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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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领域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沿性概念和问题,它本身既有其独立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规定性,又有其独特的理论内容和理论发展逻辑,可以说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学术独立性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这种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宪政民主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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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对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范,原则性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人民主权原则,就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及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思想认识和现实中,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在越南宪法中只是宣言;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人民实现监督的权力;国会还没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立宪权还未真正属于人民。
关键词:人民主权;越南;宪法;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作为一种观念,其核心思想为: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在所有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载明了国家的权力最终归属于该国家的全体人民(公民)。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现行宪法第2条)。作为宪法根本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它表明了人民才真正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主权思想是产生现代代议制民主的直接缘由,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重要原则之一。人民主权表明主权属于人民,与之对应的主张有“君主主权”、“法律主权”、“议会主权”等。
这里牵涉到对“主权”概念的理解。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强调人民(公民)是主权的最终所有者,而不是君主、法律或者其他。人民主权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内容:一是主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人民全体。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民)全体。二是人民主权具有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在一国内没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意志。三是法律应是人民意志的共同真实集中的体现,立法权属于人民。四是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政府的工作应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及幸福,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授予,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五是一切承担社会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合法性在于尊重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法律的规制下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和个人价值。
在越南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是核心和根本原则。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得到生动而具体的体现。六十多年来,越南有4本宪法,无论是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还是1992年宪法,都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典范。
首先,越南现行宪法1992年宪法第2条公开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法权社会主义的国家,由人民所组成,为了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主权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已从宪法的根本原则全面发展为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1992年宪法也规定“人民”主要包括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也包括知识阶层。
其次,1992年越南现行宪法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不仅可以选举人民代表,而且有权监督和罢免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听从人民,人民代表服务人民,并对选民报告工作和接受选民监督。越南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的,一种是间接的。1992年越南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会和各级人民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和本地的重大事务,而国会和各级人民会议由依宪法选举产生;国会、人民会议和国会代表、人民会议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并对选民负责。同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1992年越南宪法第53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
第三,公民在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越南宪法第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992年越南宪法第1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四,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否定“三权分权”,反对主权的分割。已修改的1992年宪法,2001修正法规定,越南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是统一,而立法、行法司法工作由国家机关之间分工配合。如此在越南宪法中国家权力是统一,国家权力由人民赋予国家机关。越南国会由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选举,因此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意味着国会自己行使政府全都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分配其他机关一起参加立法、行法、司法工作。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不意味它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检查,人民有审查国会和国会代表的权利。
第一,在认识思想和现实中,越南社会主义宪法比较注重政治思想,不少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越南宪法中只是宣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没有实现的可能,没有使用价值。所以宪法条款很多只是法理性的,只有形式效果而没有实现效果。在越南从前没有任何个人使用宪法条款来参与诉讼。比如1992年宪法第53条规定,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见时,每个公民都有表决权。但是,公民还没有一次能够实现宪法所赋予给他们的这一权利。因为,现在越南还没建立与颁布征求人民法,具体规定什么内容需要提出人民表决、程序表决、征求人民表决的效力等等。
在越南,公民不可能根据宪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
1992年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讨论整个国家或当地的一般事务;有权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愿或建议;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见时,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之前,1946年宪法第21条规定公民有否决权,1959年宪法和1980年宪法都间接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直到今天,公民还没有一次能够实现宪法所赋予给他们的这一权利。1992年宪法第69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有权获得信息资料,有权依法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但是直到今天,公民不可能根据宪法或者哪个法律来实现这一权利。越南现在还没有宪法诉讼,还没有将宪法司法化。
在越南,宪法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不直接引用宪法原则和宪法条款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人民法院不直接引用宪法,只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因此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是有抵触的。
第二,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实际上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人民实现监督的权力。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监督其他的机关,但是谁监督国会,国会自己监督检查,人民从来没有能监督国会。
国会的立法权必须合宪,但是没有规定国会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实质是排除了对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违宪及其审查。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会和各级地方人民议会,由于国会是由全国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它即代表全国人民,其性质是国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而不单纯是立法机关。
因此,对国会的监督者是全国人民,而不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人民监督国会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选举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和罢免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在人民没有罢免代表的情况下,即假定国会是完全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
可见,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果违宪,国会也是能够及时进行自我纠正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权罢免国会代表,而实际上公民还没有一次实现着这个规定。
第三,在越南宪法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实际上国会还不是最高权力机关,有不少重要的事,不是国会决定,重要的事务由越南共产党决定,国会得通过,必须通过。如此,人民主权没有尊重。还有不少重要的事务属于国会权力的决定,而政府决定,政府没有对国会报告、受国会监督。所以,实际上国会有时候还不是最高人民代表的机关、最高权力机关。这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立宪权属于人民。在越南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核心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首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立宪权是起源权,因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所以立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立宪权的主体。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些权利是立宪权的派生。宪法是立宪权的产品,是国家的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通过立宪权,人民赋予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但是,1992年越南现行宪法第84条规定国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
越南立宪历史,在1946年宪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有宪法表决权。所以这也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在越南现行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会有最高监督权。但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检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所以人民有审查国会和国会代表的权力。但这仍然是不够的,并且在越南从来没有任何法律基础让人民监督国会。因此,建立一个专门审查机关是非常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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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已经不再是奢侈品,也不应仅仅作为装饰品,已经成为全民的必需品,需要实施全民健心工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师的心理品质在英语课堂中的体现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仅以各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措施影响学生,并且教师的心理品质也随时影响着学生。因此重视教师的心理品质尤为重要。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仅有助于师生间的良好交流,并且还使学生在教师那里得到友爱、温暖、帮助和鼓励,这样有助于师生间组成一个合作的群体来共同进步和提高。①
1.敏锐的观察力
敏锐的观察力是教师从学生那里获得反馈信息的重要心理功能,这是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基本功。学生在课堂上对学习内容的理解程度大都可以从他们的面部表情、眼神和动作等反映出来。当我们学完一个单元的单词后,教师往往让学生来朗读,检查学生对单词的语音语调的掌握是否正确。掌握了单词、词组正确读音的学生,面部表情轻松自如。而没有掌握单词朗读的学生表情忧虑,不敢抬头,生怕老师叫他(她)起来朗读。②因此,有经验的教师便可根据观察,对教学内容、速度及方式方法做出及时的调整,以便达到教学目的。
2.善于分配注意
良好的注意品质是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在课堂教学中,要求教师能够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注意,能在思考自己所要表述内容的同时,观察学生的各种反应、行为举止、掌握课程的进度、控制上课的内容和时间等。教师要做到善于分配自己的注意,就必须熟练地掌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教师才可能不因过于专注教学内容的表达而忽略学生的活动等课堂情境中的各方面。
3.良好的记忆准备性品质
良好的记忆品质是构成教师教育才干的一个重要因素。记忆的准备性是使人迅速地想起经验中那些与学前活动有关的知识,它有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迅速而准确地找到所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课堂教学中会经常出现教师事先未预计到的问题,这时教师必须迅速搜寻脑海中存储的有关方面的知识,以解决学生所提出的问题,从而转入下一步教学。如果一时无法解答或者一点儿都想不起来,告诉学生忘记了或自己也不知道,课后翻阅资料或向其他教师请教,在下一次课上给学生以回答。
千万不要不懂装懂,科学是严谨的,来不得半点掺假虚伪。教师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求教师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以及最新的知识术语,而且还要有迅速动员这些知识的能力。在教学中,教师有必要经常提醒学生复习已学过的知识,温故知新有利于对当前所学内容的迅速理解。这就要求教师上课能判断学生学了什么内容,还要能判断他们可能把什么内容忘记了。因而经常告诉他们课后复习。这样教师就建立起使学生感到尊严而信服的精神感召力量,教师对学生在心理上和行为上所产生的一种崇高的影响力,是师生间的一种积极肯定的人际关系的表现。①
4.教师的思维
教师的思维是教师教育机智的核心。应该说,教师的全部教学过程都是与教师的思维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在教材处理上,教师应该首先区分出学生必须掌握的主要的和本质的内容,并把它们组织成为学生可接受的知识体系。在讲解教材时,教师的思维应致力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所传授给学生的这部分知识在发展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上的意义及相应的教学组织形式,预计学生领悟这些讲解的程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引导学生思考些什么问题。二是根据教学情境的需要,随时寻求更加易懂而又清晰的讲述方法,及时排除课程中的不利情境,利用和创设一种启发式教学所需要的情境模式。
另外,我校教师针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年级的学生,有统招本专科生、自考生,技工班、中专班、五年制大专班学生。由于年龄不同,心理活动也不同。这也在客观上对教师思维方面的特质提出了许多更严格的要求。教师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不同年级、不同年龄学生的思想活动、心理情感和知识特点和他们接受知识的能力强弱程度以及兴趣、爱好等。合理地选择与组织相应的教学内容,通过恰当的教学方式,利用不同学生的学习目的来引导、启发学生学习,最终达到教学目的。在我们这所高职高专的大学里,这些工作都没有现成的方案可循,只有依靠教师的独立思维,随时来做好一切安排,并不断调整完善、丰富自己的经验。这就要求教师思维活动具有独立性、应变性、创造性等良好品质。
5.教师语言
在课堂教学中,语言是师生交互作用的重要媒介,是教师发挥影响的有力工具。我校校长曾要求我校的教师要具备:“一肚子学问、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一笔好字、一表人才。”口齿伶俐,表达清晰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因此,清晰的、动听的、优美的、有感染力的语言是教师的基本品质之一。
教学时教师语言要合乎逻辑,没有语法上的错误,词汇要丰富,语调要清晰。讲解课程内容时,与学生谈话要从容不迫,流利畅达。语言的流利畅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迅速而恰当地选择词汇的能力。灵巧地选择词汇的能力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词汇的储备、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随机应变的能力以及灵活敏捷的思维品质等。
运用语言的能力对教师也颇为重要,语调运用得当,能使教师的语言生动且富有感染力。
教师的语言应当明了简洁。明了简洁的语言意味着教师不使用累赘的辞藻,也没有繁琐的复句,学生听起来明白易懂。但不能走向另一极端,即过多地使用短语或做过多的停顿,这会破坏语言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并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
教师的语言,除了应具备以上几点要求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教师应注意自己语言的生动性和形象性。以上五个方面的品质是教师在认知方面应具备的心理品质。要搞好教学工作,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情感品质和业务素养。
二 教师的情感
教师的情感对学生具有直接的感染作用。良好的情感是教师特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需的心理素质。
教师情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职业的热爱(包括对自己所教学科的热爱)和对学生的尊重爱护两个方面。首先,教师热爱自己的专业学科,可以引起加强学生对专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学生往往是“度德而师之”。教师只有自己具备了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有力地教育学生、感染学生,使学生的道德品质朝着国家和教师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例如,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现代各种通讯工具和媒体随处可见,尤其在上课时,要求学生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首先教师一定要先做到,不在上课期间接听一切电话,这样在学生的心中才能树立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反之,学生则可能会以同样的态度对待他(她)教的课程。另外,教师和学生平等对话,交流也很重要。教师对学生真挚的情感,对学生的尊敬、信任与鼓励也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并对教师产生信任感,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纯洁的、无私的、高尚的爱。它代表了长辈、父母对青年一代的殷切希望,这种爱可以开启学生的心扉,激发学生蓬勃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从而促使学生在德、智、体、能等方面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③
教师的业务素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使自己拥有广博而精深的专业知识,这不仅表现在要对所教学科有较深的研究,还应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正如徐建国教授在书中讲到的:“教师的知识渊博,才华横溢,才能够赢得学生的信赖和尊重。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是知识巨人,是人类智慧的化身。”③
其次,一个好的教师,还应积极加强自己教育学科方面的素养。这表现在教师不仅要对教育的目的、原则和方法有较深的认识,而且要不断地学习与探讨新的教育思想、理论、方法,最新的科技、文化知识。教师有了丰富的知识贮备,才能真正胜任教学工作。古人云:“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人们常说,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在当今社会里,教师的一桶水已不够用,教师要有一桶长流水,这桶长流水怎样倒给学生,如何倒给学生,是教师不断思考的问题。这样我们所教的学生才能不断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
再次,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学校教育的目的与要求虽然反映在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但教师不能机械地、一成不变地照搬,必须随时考虑社会改革和科技进步对学校教育的各种新要求,以创造性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因此,教师应培养自己良好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此来不断提高自己、完善自我。
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实际上是选择了一种“责任”与“牺牲”,它要求每一名教师投入自己全部的感情与精力,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计较功名利禄,这是一个平凡而又很不平凡的职业,它要求每一名教师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进取、不断地提高、不断地完善自己。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受学生欢迎的优秀教师。
①任新春.高等教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5、71
②Joy .M.Reid.Learning Styles in the ESL/EFL Classroom[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86
③徐建国.宁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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