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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价值特色建筑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论文摘要:三河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独特、规划肌理明晰的皖中水乡古镇,历朝历代皆为军事重镇、交通枢钮镇、文化名镇、商贸集镇。对其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客观评定,充分挖掘资源,进而对其量身定制合理的保护发展方案,意义重大。
三河古镇,地处皖中名城合肥、六安、巢湖三市交界处,镇区面积4.71KM2,辖区面积65.5KM2。境内丰乐河和杭埠河两大水系环绕镇区交汇后,东流巧公里人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巢湖。据《左传》记载,古镇史称“鹊诸”,有可考历史2500多年。现名“三河”因丰乐河、杭埠河、小南河三水流贯其间而得。丰富的水网资源,独特的地理环境、厚重的历史文化,造就了三河“小桥、流水、人家”的市井风貌。镇区内渠塘纵横交错,商贸沿河成街,建筑临水而建,廊桥跃水相连,是典型的“皖中水乡古镇”。悠久的历史,长期的文化积淀,给三河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尤以古城墙、古河、古桥、古街、古茶楼、古名居、古庙台、古战场等“八古”景观而著称于世。是皖中地区反映晚清时期历史风貌、兼收古徽派建筑特色、囊括古建筑类型较完整的水乡古镇,其综合历史文化价值,当可和驰名中外的苏州古镇周庄相媲美。
一、三河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1、历史价值。岁月茬蕙,朝代更迭。“三河”虽几易其名,但古镇在各朝代都显示出它的独特魅力。显要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历史上兵家必争之军事重镇。公元前537年,吴楚之争在此演绎了“鹊岸之战”。1858年,太平天国将领陈玉成、李秀成在此大败湘军,创下了载人史册的“三河大捷”。至今遗存的古战场、古城墙、英王府似乎仍在诉说着那些硝烟散后的功过成败。“鸡鸣三县”的地理优势,使其成为皖中商贸集镇的理想之地。透过现保存完好的古商业街、铺宅,仍可遥想昔日的繁华。水陆兼备的交通要道,使其历朝历代皆为江淮区域交通枢纽重镇,现存清朝直隶总督李鸿章家族的粮仓、四川总督刘炳璋的三河房产可说明一二。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孕育出众多的名人志士,使其成为远近闻名的文化古镇。窄窄的“一人巷“、幽静的故居,依稀可见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少年时学习、生活的情景。
三河古镇现存古建筑群以清末明初时期为主。完好的古街道有西街、南街、东街,街区肌理完整,建筑风貌依旧,保存2000多米长的青石板路辙印深深。目前,已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三河大捷遗址—包括太平天国的城墙、英王府(即太平天国军大本营),全省最长的古街巷—包括刘同兴隆庄(清代),青阳分公司告示牌(清代),一人巷住宅群(含杨振宁故居,清代),郑善甫故居—鹤庐(民国时期),三县桥(清代)等。
2、规划肌理。三河古镇的规划以“水”为灵魂,水陆交织的街区充分利用了河、港、塘、溪、路的自然条件,巧妙地将城镇、建筑、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街区的基本格局是沿河成街,因水得镇,临水建房;以码头为端点、河道为边沿,随着岁月的流逝,辐射状衍生成数条古商业街。
三河的规划以“街巷”为骨架,支连众多窄巷,窜起成片民宅,纵横交错,分布均匀。街巷宅院相对规整,有中心轴、方向感、边缘界定。只是有些宅门因风水关系稍有凹凸转折。造型各异的石桥与街道的交汇节点,往往是茶楼、戏台、铺地等公共场所,空间转接自然,高潮迭起。古商业街道空间尺度适宜,渔俪延伸,店铺、民宅、酒肆随形就势分呈两侧,各商号标新立异的招牌点缀得古街热闹繁华、多姿多彩。又因是水灾多发区,三河作为古时军事重镇,防御性也是其规划特征之一。深而宽的河道,既有供给货物的功能,又有防御的功能。在窄形市镇的两端修筑防御工事—城墙、炮台,使整个市镇宜攻宜守。
从三河镇现存古迹来看,有着朴素的规划意识,商贸、防御、文化特征突出。而建筑、河道、桥梁及市井百态则构成了“小桥、流水、人家”的小镇景象。
3、建筑风貌。历史上的三河地处江淮之间,水运发达,商贾云集,南北文化在此冲撞、交融,形成“皖中”文化,故其建筑风格南北兼容,别有特色。大王庙、城陛庙、万年台、英王府等公共建筑宏伟、庄重、色彩鲜艳,更具北方建筑风格和官式建筑特征。而民宅、商铺小巧、简朴、色彩素雅,更似皖南的建筑风格。
古街两侧的铺宅始建于清初,成型于清末民初。商住特征明显,多为一、二层砖木结构。平面呈块状,二或三进庭院。从街至河道依次为铺面、作坊、宅、储藏(如有二层,则一楼宅为厨房、餐厅,二楼为住宿),底层空间通透,如刘同兴隆庄。铺面、作坊因所售商品及生产工艺不同,柜台或当街设置或在室内两侧设置,沿街一色红色板门。因商贸繁荣,建筑也较早地吸收了泊来文化;二层以走马专心廊为平面交通;沿街立面各家铺宅间以简化了的马头墙分隔:门楼、窗眉、扶手等细部造型朴素,突出实用性;墙面以清水砖为主,灰墙灰瓦,红色门板、彩色招牌点缀其问。有韵律,有变化,形成一幅清末皖中古镇的繁华街景。
4、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河历来以其古老、秀丽、繁华而闻名遐迩。人文环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三河的饮食融南北之长有独特风味,品种丰富,创造出享誉四方的三河土菜品牌。目前开发有土菜系列、茶干、米饺、米酒等;三河民间文化繁荣,主要有闹花船、车上轿、河蚌舞、花旦、兰花等传统节目,体现了南北文化的交融;起源并流传皖中地区的庐剧,是全国知名的地方戏剧种,创始于200年前,唱腔兼收民间小调、越剧等曲调,丰富、圆润,深得民众喜爱;三河镇的传统手工业发达,其匠人制作的羽毛扇、木杆秤等手工艺品制作考究,产品远销海内外。
三河镇现存古建筑核心区面积达8.74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25460M2。区内街巷格局完整,传统功能健全,韵味和肌理依然清晰。以现存较完整的西街、南街、东街为骨架,前店中坊后居的古建筑为街景,以原有建筑功能和特色传统商品为依托,再现了古时三河的繁华与生活原貌。
二、三河古镇保护与开发的几点建议
1、成立保护机构。成立以镇长为总负责人、文物、古建专家组成的保护领导小组,以城建、规划、文物、文化、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执行机构,以群众推选代表组成文保协会实行监督核心保护区的管理、城建、古建保护与修复、资金投人的情况,定期核实文保规划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并定期向镇民公布,形成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机制。
2、摸清古镇资源,建立基础档案。应在全镇范围内,深人调查,登记建档,内容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年代、材料、历次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价值特色、保护责任者等,实行挂牌保护,同时对建筑遗址的保护修复建设情况在公示栏中公示。
3、修编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应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古建筑、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聘请规划专家修编《总体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站在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从保护独具特色的皖中水乡风貌占镇景观出发,充分挖掘古镇文化内涵,对三河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原则、目标、内容进行详细规划。
4、制定保护措施,加大投入实施。根据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保护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可能有损古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工程实施。在重要的文物保护点设置具有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提醒居民和游客,共同保护古建筑,防止有损文物的行为发生。对部分古建筑因年代久远、洪水侵蚀,遭到损坏,应本着“修旧如旧”,“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由专家提出修复实施方案,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分期进行修复。
5、发展可持续旅游,促进经济增长。以创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为目标,以“小桥流水人家,水乡古镇特色,三产旅游兴镇”为发展战略,充分挖掘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丰富内涵,有效整合资源,加大保护与建设的力度,逐步成为皖中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经济文化繁荣,群众生活殷实”的“经济强镇、文化名镇、生态古镇”。将古建筑文物保护与城镇建设、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使三河这一千年古镇因保护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
[论文关键词]新桂系卫生保健防疫健康水平
[论文摘要]新桂系主政广西后,大力推进卫生建设,医疗管理机构和卫生法规逐步完善,注意培训公共卫生及医护人才,卫生保健、防疫及学校卫生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卫生经费投入甚至一度领先于国内诸省市。但总的来看,卫生建设的实施未能一以至终,卫生设施数量偏少且多陈旧简陋,医护人员甚为稀缺,传染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卫生意识不强和健康水平不高。
清末以降,广西医疗卫生还十分落后。《广西一览》称:“往昔闭塞之广西,恒亘百数十里而无医药,真有所谓自生自灭之形势,人民之医药知识,诚不足道”。此言虽不十分准确,但也大体反映了当时广西医疗卫生的实际状况。当时除极少数病者求助于传统中医中药外,“乡民有病,多不事医药而求鬼神,致有一病而不起者,则诿为天数”。旧桂系统治时期,当局仍未重视医疗卫生建设,政府不但无卫生管理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还借筹饷之名,开放卖淫嫖娟,致性病严重传播。对于流行的麻疯病人,不但不予以救治,反而以焚烧和枪杀了事。但同时,已有西医传人广西,打破了单一中医治疗疾病的局面。1925年以前,广西内的西医机构,主要是一些教会医院和少数私人西药店和小型诊所,诊治范围十分有限。20世纪30年代初,新桂系开始关注卫生事业。在“推进卫生行政,发展人民保健事业”的方针指导下,逐步开展医疗卫生建设。
一、设立卫生行政管理组织,创办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公共卫生及医护人才
新桂系主政广西初始,卫生行政由民政厅掌理。1933年10月,新桂系设置广西政府卫生委员会,筹划全省卫生事务,常务委员由民政厅长、教育厅长和一位医学专家组成,是为广西历史上第一个卫生管理专门机构。为方便推行政令,1935年5月,当局将民政厅主管的卫生行政拨归卫生委员会办理。同年9月,将卫生委员会裁撤,一切卫生设计事项归民政厅负责。抗战时期,于1940年7月,将民政厅原设的卫生科扩大组织成立广西省政府民政厅卫生处,综理全省卫生行政。
随着管理机构的设置,医疗卫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一面借图画文字或口头宣传,灌输人民卫生常识,一面以行政力量,督促人民对卫生之讲求,在各大埠之中,举凡关于清洁、保健、防疫,以及卫生之调查统计等事,无不视为建设要政。至于各县,则医院或区乡(镇)医务所,屠兽场、菜市、公厕、鼠箱、垃圾箱等之设置,以及防疫注射,施种牛痘,扑灭蚊蝇,取缔不清洁饮食品,禁售危害药品等等,罔不积极筹划与设施,并举行各种卫生运动,及清洁卫生比赛,以示倡导”。由于新桂系当局重视,20世纪30年代广西卫生保健工作“凡百设施,均上轨道”。
1931年以前,除梧州公立医院(1925年建立)外,广西还没有政府设置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少数的医疗组织均由私人办理。1933年4月,省政府将全省划分为梧州、南宁、桂林3大卫生区,每区设省立医院1所。1935年7月改划为8个卫生区,每区设一省立医院。1937年再改为11个卫生区,每区除设1所省立医院外,各设卫生事务所1所,专司卫生行政事务,卫生事务所下分设巡回医疗队和检疫所。1935初,省会南宁有医疗机构6所,包括设备较完善的公立广西军医院1所,教会医院有玫瑰医院、道救医院、小乐园医院共3所,私立普济留医院1所,红十字会1所;有中药房59间,西药房16所。到20世纪30年代末,全省省立卫生保健机关共有卫生事务所12所,医疗防疫队15个,省立医院11所。除卫生区设立卫生机关外,县乡镇设医院或医务所,到1936年,1个县设立了县医院,富川、贺县、钟山联合设公医院;73个县设立了医务所,11个县设立了乡医务所25个,3个县设立了镇医务所3个。从而形成了由卫生行政区、省县医院、乡镇医务所构成的卫生保健系统。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广西省政府还于1934年成立广西(梧州)制药厂,1937年成立广西卫生试验所,制造各种药品。还在梧州、南宁、桂林成立医药研究所。为培养医务工作人员,1933年开办龙州种痘传习所,培训种痘医务人员。1934年创办广西医学院,随后又创办省立医药专科学校,省立、县立助产护士学校等。20世纪40年代,广西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医疗机构及人数均有一定增加。如省会桂林(1936年广西省会迁往桂林),1946年除省立和公立医院外,私立医院和诊所有90余所,中西药商领执照者有83间9。全省情况,据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的《广西省统计摘在》(第二号),截至1948年6月,广西共有卫生医疗机关198个,其中省卫生处1个、省立医院6个、省医疗防疫队3个、省卫生试验所1个、市公立医院7个、市公立医院分院6个、县卫生院93个、县卫生分院46个、县乡镇卫生所34个。各级卫生医疗机关人员1557个,其中医师284人、药剂师3人、药剂生105人、护士381人、助产士161人、检验员8人、卫生稽查员50人、卫生助理员175人、其他技术人员17人、主计人员(含会计统计员)30人、事务人员(含普通行政人员)343人。
从上述统计数字来看,医务人员数量方面,广西百县医师,平均每县不到3个。如以当时广西约1500万人口计,则平均每万人口只有0.19名医生;设备方面,只有桂林、南宁、梧州等地的几个省立医院条件较好。1942年桂林医院(即省立广西医学院实习医院)分内科、外科、小儿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牙科、皮肤花柳科、检验室、x光室、药局(房)、护士部、事务部、会计室等部门,分科设置、设备均较完善。但绝大多数县镇乡村卫生机构十分简陋,有的县甚至一所卫生院都没有,医护人员缺乏。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新桂系当局注意培训公共卫生及医护人才。首先,设立专门医药学校,以培养医师、护士、助产士、中医、卫生员和卫生警察等专业卫生人员。1940年,各学校培养的各类医药人员共有547人,3年后增为1588人。其次,组织医护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省政府在梧州、桂林等地设医药研究所,“由各县考选中医人才入所研究,以养成中西医生,助产、看护等人才”。医务所还选派医生深入县乡,协助办理医务,招收当地人教授医术。针对广大农村接生条件落后状况,分期培训接生人员等。此外,省政府还自1935年起,开始办理医药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从1941年、1942年的审查情况看,在包括医师、药师、牙医师、护士、助产士、药剂士、镶牙生、中医在内的医事人员审查登记中,1941年请领证书200件,合格者为182件,不合格为18件,不合格率为9.0%;1942年请领证书者439件,合格者计260件,不合格者为179件,不合格率为40.7%。新桂系当局通过审查考察,以尽可能保证医药、护理人员的执业水平。
新桂系当局还注意增加医疗卫生经费投入。1933年以前,广西的卫生行政由民政厅管理,没有专门的卫生经费预算。卫生委员会成立后,开始在财政预算中增列卫生经费。1933年度卫生经费支出为60.81万元,占同年省财政支出1.56%,与同年全国部分省市的卫生经费支出相比,贵州1.53万元、云南1.11万元、湖北2.74万元、江苏5.24万元、浙江l0.43万元、南京31.90万元,广西的卫生经费支出远远超出上述省市,如以人均卫生费支出和占省市总经费支出比率比较,则广西领先地位会更明显。从县市级政府对卫生经费的投入看,1934年~1945年,卫生医疗费支出1.38万元,占总支出的3.24%,除1940年外,也是呈逐年增长趋势,与一般省份的支出比例不及1%相比,广西医疗卫生投入处先进行列。但是151军两次侵桂后,广西的卫生事业受到重创,抗日战争后物价猛涨,全省经济陷入瘫痪,新桂系末期自身难保,无力投入应有的卫生医疗经费。
二、加强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广西地处我国南方,气候湿热,易于疾病的滋生与传播。另外,经济落后和传统社会观念也是导致疾病发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居民普遍营养不良,体质较弱;相信迷信,有病多求神拜佛,缺乏卫生知识,不讲清洁扫除,或随地堆积垃圾,居室又大都未设厕所,随地便溺,雨天粪便流人河沟,居民饮用不洁之水。此外,桂西、桂北等地少数民族多居木楼,人畜同居一室(楼上住人,楼下豢养禽畜),容易导致病源滋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广西传染病种类大致有甲状腺肿大、麻疯病、鼠疫、霍乱、天花、伤寒、赤痢、白喉、猩红热、斑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破伤风等。
早在旧桂系统治时期,疫病在广西已常有蔓延。1913年北海疫症,“竞有一家大小老幼猪狗同时罗疫毙命,无一幸免者……人民因疫伤毙者不绝于道”。1920年,庆远、怀远一带居民“患霍乱而死者,闻已达四万余人”u,后此疫传至柳州、梧州、平南等地,时逢桂粤军阀混战,政府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治。
与旧桂系相比,新桂系当局比较重视防疫,采取各种措施予以防治。省政府颁发一系列法规,要求各地切实执行。例如,《广西医疗防疫队组织规程》《南宁良庆麻疯村组织规程》《广西省大扫除办法》《广西省扑灭蚊蝇办法》《广西省检查娼妓健康规则》等,不下几十项。对流行较广、于民众健康危害大的传染病,集中力量予以防治。
1926年梧州霍乱流行,“每日罗此病者不下二十余起,而能生还者,不过十之一二而已,一般市民极为恐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除严重取缔街上凉品及无皮瓜果,以减少传染外,更在东门外择广仁医院地址为临时病院,俾一般患病者入院调治”,“并明令市内各公厕,收回管理”。
住血吸虫病在广西宾阳、永淳等县经常发生,省政府专门成立宾阳住血吸虫病防治所,负责防治。该疫区住血吸虫病感染人数,1941年、1942年分别为7967人、8224人。此疫“流行之最大原因,为疫区内之所有各河流暨其支流,均有住血吸虫之中间宿主分布,每至雨季时,河水汜涨,钉螺丝随之移植,及各村均无厕所之建置,便溺随地皆是,一经天雨,粪便则随之冲入河中所致”。该所成立后,在宾阳、永淳等县附近百余村庄、70多条大小河流、950余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展开调查,并为民众治疗住血吸虫病。
甲状腺肿大病主要在桂西各县流行。据1937年各县调查,患病者1590人。此病系由饮水缺少碘质成分及母体遗传所致。省卫生试验所配制钾盐一种,分发龙州、百色、庆远各省立医院试用,“俟有成效后,即大量制造,普遍供给人民服用”。
麻疯病对人的生命危害极大,人见人怕,谈“疯”色变。此病以桂南各县居多,1937年调查所得总数达几千人。为加强对麻疯病人的管理与治疗,广西省政府在邕宁县良庆乡设麻疯病人管理所,还设立绥渌县亭良麻疯病人疗养所,又令梧州西医院兼办麻疯病院收容救济此类病人。但由于经费有限,仍未能全部收治。广西省政府又订定《广西省救济麻疯病人办法》,通令各县救济。1940年南宁沦陷,邕宁麻疯病人乘机潜逃,房舍坍塌。南宁收复后,广西省政府拨款4.2万元建南宁良庆麻疯村,1942年3月完工,4月1日开始收容男女疯民41人。但仍因经费不足,且物价高涨,村内一切设备,极为简陋。梧州西医院也曾收容麻疯病者l5人,抗战爆发后经费断绝,1942年将院内收容的病人拨送南宁良庆麻疯村。由法国传教士李玛诺主持的绥渌县亭良麻疯病人疗养所则较有特色。“经费由天主教会拨发,设备颇称完善,管理亦属周密,房舍宽敞,地址相宜,洵为救济疯民之良好场所。该所疯民生产计划,注重开垦种植,及牧养牲畜等,疯民日常衣食住费用,完全由该所供给。”
据此可见,新桂系政府对流行的重大传染病的防治比较重视,但限于经费和种种原因,广西的传染病始终得不到根治,仍然不时发生,威胁着人民的健康。
三、加强城乡卫生管理和宣传
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当局重视卫生宣传,向人民灌输卫生知识,加强城乡公共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调查,举行卫生运动,灭蝇灭鼠与健康比赛等。卫生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创办卫生健康报刊,并在各主要报纸开辟卫生专栏。如梧州卫生区省立医院1933年发行《卫生旬刊》,桂林医药社于1943年创办《家庭医药》杂志。二是向民众发放卫生小册子,利用传单墙报宣传,1931年梧州公安局编印白喉宣传资料5000份分发各地。据《广西省卫生行政工作报告》和《桂政纪实》记载,1937年~1943年,广西共编印防疫小册子公共卫生宣传大纲、卫生常识30.14万张(册),发给各县作宣传。三是利用广播、电影进行宣传。或特约医学专家播讲卫生常识,或由电台播出健康讲话和卫生专题节目。1939年,广西省政府曾购买幻灯机和卫生幻灯片下发放映,当年放映幻灯片就有6000多次。四是举办卫生展览和卫生讲演。1941年桂林市举办卫生展览会,参加机关有桂林市卫生事务所、省立医院、卫生署医疗防疫队、桂林市政府卫生科等,参观人数达5.9万人,而1942年全省举办卫生展览达23次。讲演及谈话的主题多为防疫和宣传卫生常识,其中1938年~1943年通过派医疗队下乡巡回作公开讲演及个别谈话的方式,受众人数达181.2万人次[21J。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民众逐渐了解科学卫生知识,从而起到主动防治疾病的作用。与此同时,新桂系还注意公共卫生建设。1932年省会南宁开展规模空前的卫生运动,颁布卫生施政纲要,设立垃圾堆积场,规定时间指派清道夫每日依时洒扫街道运输垃圾两次,张贴布告禁止市民任意倾倒垃圾及保护公共饮水;组织清洁委员会,办理全市清洁,保护公共卫生;检查取缔不清洁饮食物,取缔不合法医生及接生婆,禁宰病兽,并组织检查队检查市内外各住户食物和营业店、屠兽场、公共娱乐场、公共厕所、沟渠等清洁卫生;每年春季,施种牛痘以防天花,夏季则召集市内各医院及慈善团体,共同组织防疫委员会,购办各种防疫药苗,分区实行防疫注射,举行灭蝇运动,以及因疫症而死亡者之消毒等。
新桂系当局还注意加强乡村卫生工作,颁布加强乡村清洁卫生的条例,令乡村开展卫生运动。如规定人蓄分离,鸡鸭猪栏必须设在屋外,并须每日打扫;村公所每年应组织大扫除,派医疗队巡回乡村,治病防疫;乡镇设立医院等。但应指出的是,乡村的所谓卫生运动,大多是走过场,并无多少实际效果。边远地区乡村甚至无人过问,缺医少药,流行传染病之频发,依然如故。
四、开展学校健康教育
青年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但以往政府却没有对学生的健康刻意予以关注。早在1928年2月,新桂系当局就注意学校卫生医疗建设,规定“省立学校应设校医一名,专管学校医药事宜”。并针对当时天花流行的状况,要求“校医应知种痘之法。若无校医则设学校卫生委员会,以校长、舍监及体育、生理卫生各教员组织之,或延谙于种痘之医,或派人专学种痘法,以资举行。各校应有学生体格检查表以资稽查,并备报告。各县教育局尤应负起对种痘较少的乡村小学之督促及劝助之职责”。20世纪30年代后学校卫生教育进一步加强。1939年,省教育厅制定广西省各卫生区省立医院所在市区学校卫生暂行办法,并颁发各校卫生室设备标准。由医院设置学校卫生室,派遣医师主持。所需卫生费,省县立者由省县经费拨给,公立者由设立者筹给,私立者由该校董事会解决。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角,后因不敷使用,每学期增收每生2角。同时,规定各校校医及主持各校卫生室医师每月至少须向学生作卫生讲话1次。卫生室设备包括生理解剖图1套、显微镜1架、普通寄生虫及细菌标本等;保健用品有磅枰或市秤1架、身长尺1条、视力表1张、中山表1只、体温表2只、种痘针4枚等;药品包括酒精、松节油、汞色素水、苏打明片、消食片等。进入20世纪40年代,省政府再发布《广西省实施健康教育计划纲要》和《广西省政府继续训练卫生医药人员五年计划纲要》,作为各级学校实施卫生教育的依据。还订定《广西省各级学校健康学生奖励办法》,规定各级学校每学年内按照全校学生人数选出2%为健康学生,予以奖励。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奖状)、物质奖励(即奖金,中等以上学校50元,中心国民学校20元~50元)。要求表彰健康学生时应请全体学生及家长参加。凡发现身心有缺陷的学生,除要求老师让学生到心理卫生院所矫治外,并函告学生家长注意矫治。
综上所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广西医疗卫生建设取得一定成绩。新桂系当局在经费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确实作了不少努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先后建立起来,一些省立医院设备比较齐全,并形成全省医疗卫生网络和防疫体系。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广西的医疗卫生事业仍然是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众的卫生观念还很落后,人民有病多还有求于鬼神保佑,或“不知讲求卫生,不知卫生为可事”,科学的保健治疗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二是城乡卫生状况仍较差,致使许多传染病流行蔓延。从1934至1941年8年内,广西各地疫症共流行856次,且呈逐年加剧之势。流行性疾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据1946年《桂政导报》记载,当年广西发现天花者有桂林、柳江等46个县,计患者1372人,死亡228人;患有霍乱病者先有梧州,后又有柳州、南宁、龙州等8县;发现回归热病者有27个县。各市县均有疟疾流行。三是人民健康水平很低,患病死亡率较高。从1947年教育厅所作的一次学生体格检查情况来看,参加检查的学生共26878人,其中男生22763人,女生3115人。检查结果。有疾病者达12824人,占参加检查人数47%。死亡率也是衡量卫生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以1937年为例,当年全省人口总数为1404.69万人,全年度死亡人数总计236718人,死亡率为18.86%。以上说明,新桂系统治时期广西的医疗设施和卫生、健康水平依然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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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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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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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以下统称“邓文”)[3]。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学、法哲学专业)对相关讨论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包括其理论观点受到邓文重点批判的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正来教授正是看准这一契机,提出了“向何处”的问题,进而引发了一场讨论。这也体现出正来教授对于学术机缘把握的敏锐以及在学术策略上的睿智。不仅如此,蕴含在邓文中有关中国法学不应脱离对中国问题的具体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论,法学应当引领法治实践,为法治实践提供“判准”的立意(但愿在此问题上我没有对邓文做错误理解和概括),也应当得到充分肯定。
然而,在认真阅读了邓文以及参与这场讨论的其他一些论文后,我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困惑并未因这些文字而得以释然;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忧虑却由于这些文字而变得更为沉重。这是因为,邓文通过对中国法学界四种较有影响的理论[5]的反思批判而指陈的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是作者刻意对这些理论做出“问题化处理”,亦即强行打上“现代化范式”的烙印后而使之成为“问题”的,[6]多少有些“为批判而批判”的意味,因而邓文所指陈的这些问题未必是中国法学当下存在的真问题。与此同时,邓文主张法学人从“全球时代”的“世界结构”视角去认识“中国问题”,进而建立中国人自己“理想的法律图景”,这样失之虚空的导引也显然难以为中国法学指点迷津。不仅如此,邓文在批判他人盲目接受西方理论或范式时所运用的正是一些西方的理论及范式。贯穿于邓文的主要知识节点,基本上都取之于西方流行的某些理论,如伽达默尔的“前理解”(邓文的“前反思接受”)、柯勒的“理想图景”(邓文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邓文的“世界结构”)以及曼海姆和舍勒的知识社会理论等。邓文实际上是用其在西方流行理论海洋中捡拾的贝壳,为人们搭建了一具观赏性的玩景。而在我看来,这种研究和讨论方式,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学当下的某种流弊。正是基于这样一些认识,我愿意在这场讨论余温大体逝尽的今天,重提并接续邓氏设问,撰写本文。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打算对邓文作全面讨论。这不仅是因为,邓文的主要偏失在此前的不少讨论中已得到说明,更主要则在于,基于后面将提到的个人化因素,我的思维方式、认识问题的角度以及知识积累的偏好等,与正来教授具有重大差异,[7]因而我无力、也不愿与正来教授运用相同的知识元素,在相同的语境中进行系统的对话,——尽管我们讨论的是同样的问题。实在地说,邓文只是构成我写作本文的一个激发和勾引,同时,邓文也是我敢于借用“向何处”这样宏大论题而不忌其虚妄的理由。当然,在我的正面叙述中,将包含有我对邓文前述评价的必要证明,并且也会提及邓文的某些观点。
还应说明的是,对法学以及法学研究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学者个人的经历、处境、教育背景、知识积累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决定或支配着各学者的学术立场、学术偏好以及学术风格。为此,在表述我的观点之前,我必须交待可能影响自己思考与判断的几个个人化的因素。首先,在此以前的10多年中,我事实上已脱离了纯粹的学术环境。在正来教授黄卷青灯,“闭关”苦读,与休谟、哈耶克等西方学术大师卿卿我我,以及后来坐镇吉大,设堂(正来学堂)讲学的这些年头,[8]我正搏弈在市场经济与法律实践的交汇点上,从事着以法律知识为工具,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功利的律师业务,阅读与写作因之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是,我在这一时期中并未停止对学术研究的关注,更未停止对学术问题的思考。并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且,我还根据自己在社会实践中的感受,不时撰写并发表了一些论文。[9]这些大体表明,我是处于学术圈内与圈外之间的法学人。其次,我曾有过政府机关工作的经历,受到过主流意识形态的较多教育与熏陶,对体制内的实际运作机理有一定了解,对实践性功利目标有明确的偏好;同时,对于社会管理中的困忧有较多的理解,甚而对社会管理中迫于情境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亦有较大程度的容忍。这决定了我在学术立场上可能务实、但势必保守的取向。再次,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段时期中,我主要从事经济学,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并且,我始终认为,法学与经济学都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实行法治和推进市场经济两大实践主题下,法学与经济学共同担当着贡献理性与知识的重大社会使命。因而,我常常依照经济理论研究中那种直面现实、“立竿见影”的方式与效应去认知和品评法学研究的方法及其得失。所有这些,或许是导致我与正来教授存有歧见的原因。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进路与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和影响
悉心分析中国法学近些年的发展趋向,不难发现,中国法学在超越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大体完成了“注释法学”的理论建构之后,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逐步行进。“知识—文化法学”是我依据自身的体验对中国法学现状所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10]在我的理解中,知识—文化法学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首先,知识—文化法学高扬的是“为学术而学术”的大旗,拒绝学术以外的社会实践性功利动机。在这一进路中,学术意义上的理论深化与创新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根本追求,同时也是检验和评价研究成效的基本依据。与此相联系,法学人并不企求其观点与主张的外部传播,而着意于法学人相互之间的承认与接受,“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法学研究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其次,知识—文化法学遵循和守持法学人自我认知的学术研究标准、规则及规范,运用法学人自己才容易理解的话语体系和思维定式,进行圈内的交流和讨论。再次,知识—文化法学偏重于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作学理探讨,研究中大量运用法哲学、法理学原理,并广泛借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元素,尤其是吸收当代社会科学中各流派的新潮观点和新颖研究方法,从而使法学带有浓厚的思辩色彩,法学的哲理性、抽象性愈趋突出。最后,知识—文化法学包含着明确的趋近世界法文化(更恰切地说,趋近西方法文化)的实际取向。无论是作为对“知识传统”的承继,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代中国法学人已习惯并热衷于在世界法文化语境中讨论问题,依照“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亦如是”的逻辑假想,力图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地位。
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是当代中国部分法学人在若干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本文后面将做具体分析)所做出的一种选择。这一进路有利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标示着)法学人理性思维的拓展,有助于增加法学的知识资源,并提升法学的理论品位和学术素养,从而使中国法学不再被归置于“幼稚”的层级。然而,我所要强调的是,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在丰满中国法学的学术羽毛的同时,却使法学与法治实践渐次偏离。与近些年法学研究资源迅猛增加的态势相比,[11]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实际需求相比,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却明显趋于弱化,法学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力也有所衰减。特别是对于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全面实行法治,中国的法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色这样一些根本问题,法学并未能贡献出应有的智慧。一些法学人除了信守西方法治理论中的某些经典命题,并强调其普适性外,并不愿对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背景作更具体的分析;还有一些法学人则回避现实对法学的提问,在“真空社会”中叙说法律的应然机理和应有状态。具体地说,法学与法治实践的偏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研究的主题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
在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中,法学研究主题也呈虚化趋势。这主要指法学研究的“问题源”更多地产生于法学人在知识谱系中所形成的某些认知,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讨论的问题,则很难进入到法学人的视野。
近几年来,我国各类期刊每年都推出约5000多篇法学论文,每年出版的法学书著(不含译著)数以千记。如果计入法学博士和硕士论文,每年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达3万余项。概览近几年主要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文题,可以看到,法学研究的论题主要集中于这样几类:一是对法理学概念、范畴、原则或价值的反复讨论。二是对各部门法理论中某些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包括概念的辩析、制度的考证,理论模式或构架的重塑等等。三是介绍国外的某项制度、某种理论、某一学说,并将其作为中国的实然存在予以解析。这几类论题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大多是从知识和理论层面提出的“理论问题”,而直接针对中国立法、司法以及社会运行实际的论题在法学论文中所占比重较小。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很多法学硕、博士论文,往往俯拾某一既有理论、原则或制度,对其进行一番源流考证,并对相关知识内涵重新作出一套解说,最后给出一个不着边际的结论。尽管不少论文的文题冠之以“我国”或“中国”之名,但对“我国”或“中国”的关涉大体止于立法层面。由于选择主题的视野狭窄,不少法学人已深感研究主题枯竭,而与此相关的论文选题高度重复的现象则十分严重。这种状况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实际问题得不到理论上解析与回答的局面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法学研究的语境远离中国社会的实际场景。
一些法学人偏好于加入西方法文化潮流,钟情于与西方法学大师们对话(我推测,大概不仅仅出于文化传播与介绍的目的),随时随地把西方诸流派的大师当作自己身边的张三李四,自得于多少有些一厢情愿、且断然是单向度的“学术交流”。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法学论文,无论主题是否关涉中国,但其内容则往往超越于中国,而以西方法文化、西方法律制度、甚至西方社会实践作为论述的语境和背景。文章中讨论的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引证的是西方国家的立法制度,甚至援用的案例也是域外发生的事件。阅读这些论文,人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些论文是否出自中国法学人之手,论文的作者是否真的把中国读者作为自己言说的对象。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已形成一个为人们所通晓的潜规则,亦即:熟悉和掌握西方法学理论是中国法学人必有的学术经历;而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引用西方法学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则是中国法学著述的必备要素。不仅如此,对西方法学理论熟知的程度以及对西方著述引用的多寡,在许多情况下被当作学术水准的高低以及著述是否具有深度的重要评价依据。问题自然不在于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参考和引用,重要的是,这种参考和运用常常被当作一种强势的证明方式。著述者的命题与假说只要与所引用的这些表述及观点达致契合,就获得了某种不可置疑的正当性,论证过程也随之完成。在此场合下,被引表述及观点的原有语境常常被忽略,作者的流派偏向也被舍弃。至于这些表述及观点是否真正适用于对中国现实的认知和判断,则更难为著述者所深虑与顾及。
与大量引用西方文献并行的风潮是,中国法学著述中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的盛行。在一些法学人看来,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不仅能够增加文章的美感,而且也是文章具有“深度”的重要标志;通俗就意味着肤浅,不易读、甚而不可读的文章才有深度。受此风潮的影响,法学著述的表达方式和遣词造句与大众的阅读思维及理解习惯渐行渐远。不少文章句式冗长,用辞生僻,意向缠绵,语焉匪测,不仅考验读者(当然是中国读者)的汉语阅读能力,也挑战读者对这些文章阅读的忍耐力。这种现象在邓文以及一些讨论邓文的文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不是基于对“向何处去”的关切,可以想见,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没有毅力去面对和忍受那些生涩难懂、洋洋数十万言的“黑格尔句式”。法学著述表达方式及语言风格这一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际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使得法学文献的读者群渐趋单一,从而也使法学人同决策层以及法律实务界之间的沟通因缺少“共同语言”而变得更为困难。我们确实很难想象,决策层或法律实务界会乐意接受法学人用不易听懂的语言所叙说的某种道理,即便理性地看所叙说的是可以接受的道理。
第三,法学研究中潜含着法学人刻意疏离法治实践的姿态。
在近些年推出的一些法学著述中,无论是学者所主张的观点与见解,还是这些著述字里行间所显现出的情绪或口吻,都不难看出一些法学人对法治实践刻意疏离的姿态。
首先容易看到的是居高自傲的姿态。由于我国实行法治的进程最初始于法学人对法治知识的传导,因而在与法治相关的问题上,“理论正确于实践,学者高明于实务人员”已成为部分法学人认识中的预设。在法学著述中,一些法学人常常以训导者或“布道者”的口吻表达自己的各种观点与见解;也有一些法学人在确信自己所认知的法治理想的同时,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视为法治理想的守护者,进而把自己视为法治真理的占有者。在对各种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的讨论中,一些法学人往往轻率、且武断地把自己的见解与主张作为一切歧见的“判准”,而对于形成自实务界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实务工作中存在的、与这些法学人的认知和想象不尽相同的做法,则付之以漠视、轻视、甚而鄙视的态度。
其次是“超然物外”的姿态。一些法学人主动地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并在纯粹的学术或文化意义上寻找自己的价值目标,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无论外部世界如何变化,既不会改变这些学者的情趣和关切,更不会影响他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与见解。这种现象决不仅仅存在于学科上有一定局限的法制史学以及法律思想史等领域,在法理学以及部门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再次是对现实批判的姿态。在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的有限涉及中,法治实践往往是作为被批评和非议对象而存在的;一些法学人在法学研究中始终奉行着批判主义立场。不可否认,对现实的批判是包括法学人在内的现代社会中知识分子的一项重要功能,也是现代知识分子对社会核心价值维护的重要方式,这种批判现象并不独存于法学界。然而,问题在于,一些法学人对社会实践的批评常常是在缺少对中国情境的必要了解和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概念化的评价重于实际分析。如同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所描绘的那样:“他们以更高层次的普遍真理,对当前的真理提出质问,针对注重实际的要求,他们以‘不实际的应然’相抗衡。”[12]同时,法学人对实践的这种批评往往又不附有建设性意见的支撑,留给人们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与印象。不仅如此,缺少真实感染力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损伤法学人与实务界乃至决策者之间的情感,从而进一步加大法学与法治实践的阻隔。
三、中国法学为什么会偏离法治实践
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表明,中国法学在选择了知识一文化法学作为主要进路的同时,事实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服务于法治实践需求的轨迹。这种状况的形成,决不应简单地用法学人的文化偏好加以解释,而应追溯其深层、复杂的社会原因。这方面原因主要是:
第一,部分法学人因法治实践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想象与期待而放弃对这种实践的关注和参与。
当代中国法学人是与中国法治共生共长的。由于在中国本土上没有先在而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实践经历,因而中国法学人对法治的应然状态都保有自己的某种想象,且这种想象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各法学人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理解。这种想象不仅实际决定和影响着法学人的各种学术观点与主张,同时也构成法学人对于外部实践认知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推行法治的初始,“法治”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想而为各方面所接受和崇奉的。其时,对于法治的恰切涵义,尤其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具体状态,人们既没有明确的认识,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此情况下,法学人与决策层及实务界在法治问题上具有很高程度的共识。然而,随着法治的具体推行,中国的法治实践似乎并未完全依循一些法学人所想象与期待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中国法治的具体状态与法学人所认知的西方法治国家的一般模式存在较多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非理性的现象(如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司法腐败现象滋生等),也超出了法学人的预料和容忍,由此形成了部分法学人法治理想的挫失。这种挫失的进一步反应则是这些法学人在自认无力改变现实的情况下,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玩不了实的玩虚的”,转而在知识—文化维度上确定自己的研究价值,在纯理论王国中寻求自己学术作为的空间。不仅如此,现有的学术生态环境也完全能够为法学人的这种生活态度提供必要的支撑。
第二,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扭曲了法学人从事法学研究的功利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法学人的具体研究行为是同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无法分开的。职称、学位、学术级别、学术组织的职务、发表著述的数量及期刊级别、基金、课题、奖项以及研究生点的设立、重点学科的确定等各种激励和评价元素,共同、实际地导引、甚而支配着法学人的研究行为。总体上看,我国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取向:一是偏向对研究成果数量的追求。发表著述的数量不仅是各法学人职称评定、业绩考核乃至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往往是取得基金资助,竞争课题项目的重要参考。二是突出对“理论深度”的重视。中国法学著述一个最为常见的评价尺度即是著述的“理论深度”。所谓的这种“理论深度”,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并非是指对社会现实的深度解析,抑或制度建构理论的真正创新,而是指著述内容的深奥、抽象,哲理性强,甚至是主题或论述的虚玄。更具体地说,这种“深度”往往是根据其与大众思维及认知的距离加以测定的,亦即距离越远就越具有“深度”。三是过度强调学术形式的完善。在“学术规范化”与“国际接轨”等口号的倡导下,一些主流法学期刊把学术形式的完善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研究范式、分析工具、引证文献等形式要素的恰当,成为期刊选稿的起码标准。有学者甚至还根据法学论文引证他人文献的多少或被引证率的高低,排列出当今中国法学界主流学者的“梁山座次”。[13]
毫无疑问,中国法学研究的现行激励与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法学人对法治实践的注意力,淡化了法学人服务于法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然也扭曲了法学人从事法学研究的功利目标。对研究成果数量的追求,使法学著述常常成为批量化生产的文化产品。为满足某种量化要求,一些法学人不得不沉溺在概念变换、文章剪裁、注释堆积的“造文活动”之中,而对需要较多实践感验,需要大量、长时间调查研究的实际问题,则无暇顾及。与此同时,基于对“理论深度”的考虑,法学人很难对实践中的问题,特别是对具体操作层面中的问题倾注较多的精力,因为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很难达致前面所说的“理论深度”,而唯有纯理论、纯学术问题,才会有“深度发挥”的可能。尤为突出的现象是,越是级别高的法学期刊越倾向于追求这种“理论深度”,因此也就越疏远实践主题,而这类期刊对法学人的研究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影响和导向作用。至于学术形式的完善,在实践性论题中更难以得到体现。由于实践性论题立足于决策层及实务界对学术主张的接受,因而相关论述应尽可能符合大众化的思维,这就决定了这类论题很难与学术界推崇的某些“学术范式”相吻合。总之,在现行的激励与评价机制的作用下,法学越发成为一种可以脱离社会实践,且不受制于实践检验的理论学科。
第三,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形成了法学人轻薄中国实践的认识偏向。
毋庸讳言,近30年中,中国法学始终处于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之中。这一方面是因为法治作为西方社会的“舶来品”,中国法治建构无法避免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的借鉴;另一方面也在于,当代中国法学人所接受的专业教育很大部分来自于西方的理论,西方著述在法学人的专业阅读中占有重要份量。不仅如此,今天活跃于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多数都具有直接留访美、欧(包括受美、欧的法学影响很深的日本)的教育背景。应该说,西方法治的一些理念、原则乃至某些制度已经深深地植入于当代中国多数法学人的心际。
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造成了法学人对中国实践的某种程度的轻薄。较为明显的例证是,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常常被法学人奉为中国必须效仿的“典范”和检视中国实践“判准”。在一些著述中常常潜含着这样的逻辑:西方国家存在的制度,中国就应当有;反之,西方国家没有的制度,中国也不应有。对于共有的制度,西方国家是此种性状,中国就不应是彼种性状,否则就是“不规范”或“不完善”。更为吊诡的是,对于法律实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践所提出或施行的一些积极的举措,法学人也往往从西方法学中寻求理论资源加以论证,援引西方法学家的某些论述为这些举措提供“正当性”的理论证明。其结果,不仅未能使这些举措的实际意义得到真正展示,而且还往往引起决策层在意识形态上的警惕以至反感,导致某些有益的设想或方案胎死腹中。这种实例在前几年司法改革过程中并不鲜见。
第四,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限制了法学人接触并参与实践的愿望和条件。
与经济学理论界同经济实务界的之间的联系相比,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沟通并不很顺畅。这首先是因为,司法机构(以及公安、安全部门)习惯于封闭性运作,对包括法学人在内的外部参与具有某种本能的排斥。法学研究所需要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实务部门往往以种种理由而不予提供,加之实务部门的统计工作基础本身即很薄弱,因而法学研究中几乎没有借助实务部门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尚未形成学界检讨立法制度和评价司法案例的常规机制和风气。一方面,法学人对这些领域疏于关注,更很少涉及,另一方面,即便法学人做出一些讨论和评价,也难以引起实务界的重视。自然,前面所提到的法学人对于实务工作姿态上的偏误,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两者之间的罅隙。某种意义上说,实务界存在的过度自信与法学人的莫名自傲结合于一体,造就了事实上两者不尽谐调的局面。
法学与实务之间的隔膜还体现于另一个层面。近些年,虽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一些省、市的司法机构都相继设立了某些咨询组织,聘请部分法学界精英介入其内。各级检察机构甚至还选择一些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但是,法学界始终未能有重量级的学者真正对国家法治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尽管也有少数法学家受邀为中央领导开办法制讲座,但限于讲座这种形式,其象征意义仍然大于实际作用。经济学界老一辈如吴敬琏、厉以宁,中青年如林毅夫、樊纲等既在学界叱咤风云,引领风骚,又能登堂入殿,与决策者共商国是,且在实务界有重大影响的境况,对法学界而言显属遥不可及。其中原因,当然不仅仅在于法学人本身,但这一现象却又表明,法学界与决策者高层对话的通道尚未形成,而这对于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位势又具有不言而喻的影响。
第五,法学专业分类细化的趋势限制了法学人的认知视野,从而削弱了法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为一种普遍性趋势,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近些年法学的专业分类也趋于细化。每一项立法,无论其是否已经颁布,都有相对应的法学学科存在。传统的部门法学的划分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相关法学人自立门户、独据领地的愿望。不仅如此,在知识—文化法学进路的影响下,法学人越来越偏重于对学科中某些或某一知识点的深度研究。不少法学人执着地守持在某一知识点上,凭借这种“一招鲜”维持着自己的学术生计,如昂格尔所说,“以技术上的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14]
法学专业分类细化的趋势固然从整体上增加了学科的知识含量,但由此形成的负面效应则是单个法学人的认知视野变得狭窄,知识的广度相对缩小。在法学界,不乏这样的现象:民事法学研究者可能对刑事法律理论和知识知晓甚少(反之亦是);而实体法研究者则对相应的程序法知识和理论缺少基本的了解(反之亦是)。更有甚者,不少法学人对同类学科的其他部门法的理论和知识也近于陌生。这种状况事实上削弱法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毫无疑问,呈现给每一个法学人的各种社会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而丝毫不会顾及法学人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特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内,各种性质的矛盾交错一起,多元利益冲突蕴含于同一事实。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认识以至解决,依凭某一部门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尤其是依凭某一认知视角是很不够的。正因为如此,近些年,对于一些困扰中国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商业信用的缺失,犯罪率居高不下,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冲突与纠纷日益复杂且大量增加等,本应有较大作为的法学,却因缺少综合性视野而提不出较有份量的解决方案。基于相同的原因,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发出声音的法学界往往缺席于这种讨论。而在有限的参与中,有些颇有影响的部门法学研究者对一些宏观性问题所表达的主张往往缺少应有的力度;而有些在法理学界知名度甚高的学者,在某些影响较大的司法个案的讨论中则显示出对相关部门法知识的生疏。事实表明,法学人自己构筑的学科壁垒以及法学研究中普遍采取的“单兵作战”的方式,已难以适应解决中国社会相关现实问题的要求,并由此成为中国法学偏离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六,法学研究中尚不宽松的政治环境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法学人对法治实践的深度涉及。
法学是一个关及政治,甚而无法避讳政治的学科。法学研究中必定包含着对政治制度的讨论。然而,或许是由于极“左”思想残余的影响,或许是因为不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挤压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我国法学研究中尚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禁忌,法学研究的外部环境尚不够宽松。尤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学人基于技术角度对某些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讨论,有时会被理解为学者立场与情感上的偏误,甚至法学人对既有制度(并非根本政治制度)的批评,往往也会招致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这种状况往往使一些学者不敢对法治实践作深度涉及,而不得不涉及时,又常常运用“春秋笔法”,虚与委蛇,王顾左右。与之不同的是,在经济学界,自“市场经济”“私有制”等话题不再成为禁忌后,经济学人在研究中可以畅所欲言,针砭时政,包括对政府的多种经济政策提出任何批评。总体上说,经济学研究中几无“犯政治错误”之虞,而法学研究尚未获得这样的宽松环境。这一因素也可部分地解释中国法学为什么会与法治实践形成一定的疏离。
四、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
虽然如前文所述,中国法学偏离法治实践的原因很多,但我认为,根本或主要原因仍然在于法学人对在中国如何实行法治以及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持有不同的认识。这就需要对影响中国法治走向及状态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做出进一步分析。
近30年来的实践使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题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既往法治模式中所形成的,被认为具有普适意义的某些理念、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进一步说,中国国情中的某些特有因素一方面显示出传统法治理论及既往法治模式的时空局限,另一方面更突出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当然,也决定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创造性与开拓性。
那么,横亘在法治进程中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究竟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的现实政治建构不同于传统理论与既有模式中法治依存的政治基础。
无论是西方法学的经典理论,还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既有实践,往往都把“三权分立”作为法治赖以实行的政治基础。[15]在这些理论与实践中,“三权分立”不仅是实行法治所必要的政治条件与前提,同时也是法治本身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法治的一个主要标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都明确否定“三权分立”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治建构的可能。辅以多党合作,是我国经历了长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波折后做出的政体选择,至少是不可改变的政治现实。因此,无论如何,法学人不可能企求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政治建构来适应传统意义上当代中国法治的要求,更不应把基本政治制度的变更视为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进路。更进一步说,如果务实地把法治当作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来看待,那么,如同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寄生于私有制社会一样,法治也并不绝对地依存于某种特定的政体;法治所蕴含并维护的公平、正义以及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在“三权分立”以外的其他政体中同样会得到相应的展示;实行法治的关键主要还在于执政者对于法治核心价值以及法治基本运作机理的态度。这一点不仅被近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实践所证实,更为当代中国人所直接感受。自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治制度没有依照实行法治的要求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不仅如此,在政体中,如何设定和处理执政党的权威与法治权威这两种权威体系的关系,如何防止人治因素的复萌与扩大而损伤法治运作的应有机理,尤其是如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以及如何借助法治的方式强化执政党的政治地位等问题,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更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探索与积累。
第二,中国区域发展的极不平衡以及社会群体的高度分化对法律的统一性具有一定影响。
统一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理论中最为经典的原则。毫无疑问,中国实行法治也必然包含着对法律统一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承认与维护。但在另一方面,中国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以及社会群体高度分化的现实则对法律这一属性的体现以及法治这一原则的贯彻形成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有限的法律条文以及立法技术难以涵盖不同地区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重大差异,也难以反映和顾及各主体均有一定合理性的社会诉求。表面上公平、公正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和主体境况的不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则可能既不公平、也不公正。作为对这一状况的顾及,立法机构不得不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加大规范的容量,放宽法律处置的幅度,希求为执法和司法预留充分的空间。然而,由此形成的实际效果却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与愿望。在执法和司法自由斟酌能力扩大的同时,执法与司法的随意性也相应增加,最终仍然使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次,在司法层面上,区域及主体之间的重大差异同样造成了法律统一适用的困难。相同的事实,在不同的地区以及对于不同的主体,司法机构很难采用完全相同的处置方式。近些年倍受社会关注的民事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以及刑事审判中的“同罪不同刑”等问题正是由此引发的。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又使得什么才是真正的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个难以回答的追问。
还需指出的是,世界各国为解决法域过大与法律统一性矛盾而采用的方式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当然,联邦制的实行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通过不同联邦成员立法,相对缩小国家立法的法域。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并且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可能改变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因此,解决前述矛盾需要有更富创造性的政治智慧和制度设计。
第三,中国社会在转型期中的急剧变化使法律难以保持必要的稳定。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主体交往的实际内容,乃至各种社会行为及现象的评价标准都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中,这种变化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从社会发展角度看,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无疑是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的重要表征,但从实行法治的角度看,这种状况给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更大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法律总是以某种相对固定的社会状态作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背景,只有依据于这样的背景,法律才能够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并由此为人们未来的各种社会行为提供确定的预期。社会各种因素的急剧变化,一方面增加了法律制定的难度,有些立法草案甫经提出,即因为社会情势的变更而不得不重新考虑,有些立法方案则因为立法者难以把握相关事项的未来趋势而不能获得实质性推进。另一方面,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大大缩短了立法的实际生命周期。不少立法出台不久,即存在与社会情势不合、不尽适用的问题,只能依赖于大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与此相联系,立法的频繁修改也成为中国法治现实中的一大特色。据统计,近30年来经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现行有效的215项法律中(不含决定、条例等立法性文件),经过一次以上修改的法律就有71项,共计修改达114次,其中修改最为频繁的刑法已先后经过7次修改,[16]仅2001年一年之中就修改了两次。即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在过去的30年中,也历经了4次修改。法律稳定性的欠缺,不仅对法律的实际运用造成一定的不便,更重要的是,这种欠缺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有可能进一步动摇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念与信心。
第四,中国社会治理资源的多元化对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形成一定的限制。
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有所不同的是,尽管中国决策者也重视和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但事实上,中国的社会治理并不十分依赖于法律手段,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际功能及其运用的范围、程度都很难达致人们对法治国家一般模式的想象。务实地说,无论中国法治进程推进到何种地步,西方国家中的“法律中心主义”,“法律至上”这些理念或原则都很难成为中国的现实。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存在着法律以外的多元社会治理资源。这里所说的法律外的多元社会治理资源,在外延上远异于苏力教授所说的“本土资源”。在我的理解中,苏力语义上的“本土资源”,实际上指的是乡俗民约、家法族规等“乡土资源”[17],而所有这些,概括不了这块“本土”上还存在的政党、行政等强大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些力量与法律共同承载着中国社会治理的功能。
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现实对法治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广泛运用,不仅减缩了法律手段在规范人们行为,尤其是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的压力,而且政党及行政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协调力以及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潜在影响力,在某些方面能够产生出法律所难以达及的社会治理效果;但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格局中,无法避免包括“苏力悖论”(传统乡情民俗与现代法律制度相悖)在内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冲突。特别是在政党及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情况下,法律的应有作用可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某些法律原则也容易受到贬损。因此,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资源的如何协调运用始终是中国法治实践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需要提及的是,对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在“向何处去”的讨论中,邓文也有明确的涉及。所不同的是,邓文主张中国法学人应当从“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中思考中国问题。[18]诚然,在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下,包括法治(或法制)在内的所有社会存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失为审视中国问题的一个视角。但我同时也认为,就中国法学或法治而言,“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决不是思考中国问题的唯一视角,并且,相对于前述中国因素,它甚至不是主要或重要的认知维度。这是因为,全球化趋势所形成的压力或强制尚不足以造成中国对自己基本守持的改变或放弃;而能够对中国法治状态与走向产生实际影响的,依然主要是内在于中国的前述因素。不仅如此,要在“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与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之间建立某种“勾连”(邓氏语),尚需借助于若干事实的过渡。[19]因此,邓文留给中国法学人的只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又失之于大而无当的导引。
五、中国法学人的应有共识
法治的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前述矛盾无疑使中国的法治道路显得更为艰难。而在另一方面,这种矛盾也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人心灵深处难以言状的痛苦。是信守这些普适性原理、原则以及制度还是消极、宿命地认同各种现实,成为很多法学人心中的哈姆莱特设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得以成立的实质背景和原因也正在于此。问题似乎十分清楚,如果长期阻滞在这样的二元对立中,那么,本来得之于“时势”的当代中国法学人不仅难有较大的作为和建树,而且还有可能耗空自己的学术春青。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学必须解开前述缠结,走出目前的窘境,明确自己的“去向”。在此方面,法学人似应建立以下几点共识:
第一,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不会改变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对中国法治以至中国法学的前景应当抱以乐观、积极的态度。
尽管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在传统社会管理理念及方式影响下人治因素的复萌,还可能导致法治道路的曲折性以及局部过程的反复性,但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不会发生改变。这不仅是因为,法治已经成为执政者既定的政治决策,同时还在于,执政者由于推行法治而受到了更高程度的社会拥戴,从而成为法治的最大受益者,并且,法治还是执政者巩固执政地位,提升其执政能力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普遍的社会理想,法治的一些重要价值已经构成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向往和主要的社会诉求。与此同时,法治的基本构架在中国已经全面形成,法律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人们思维定式和生活习惯。此外,在世界文明发展的总体潮流和趋势的影响下,法治也只能是当代和未来中国不可改弃的选择。因此,恰如中国不可能放弃市场经济而改行计划经济,任何力量也不会使中国的法治道路发生根本性逆转。这一判断既是中国法学人认识和思考一切与法治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也是认识中国法学发展前景的根本参照。
法治实践是法学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决定了中国法学应当是有作为、有出息的科学。毫无疑问,任何理论形态与社会实践之间,任何社会现实与学术人所守持的社会理想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距离与差异,但这种距离和差异不应成为学术人回避现实、放弃对现实关注,乃至倾力改变现实的理由。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够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20]我认为,韦伯这段针对政治职业者所作的劝导,对中国法学人具有同样的启迪意义,中国法学人只有直面现实,才能找到自己学术生命的支点,更何况我们所身处的是一个积极向上,值得为之献身的世界。
第二,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需要中国法学人反思自己对于法治模式的固有认识。
应当客观地承认,许多情况下,法治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矛盾,是因为中国法学人固守自己认知中的法治模式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的。如果我们对认知中的这种法治模式进行审慎的反思,将不难得到这样几方面认识:首先,法学人认知的法治模式主要产生于自然法学派所描绘的图景。在西方法治理论中,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具有基石地位。自然法学派对于法治应然状态的描述,代表着西方国家法治的完美理想。因此,中国法学人最初接受法治理论的启蒙时,不能不表现出对自然法学派理论的特别偏重,并进一步从这些理论中汲取各种元素,依照自己的理解,组合成自己想象和认知中的法治模式。然而,事实上,自然法学派所描绘的法治图画,充其量只是一个理想性启示,即便在法治最为发达、最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中也未曾出现过。自然法学派关于法治图景的虚幻性,在现实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理论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揭示和批判。因此,基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而形成的对法治模式的想象与认知,或基于这种想象与认知而对中国的法治现实的评价,都是不尽恰当的。其次,在坚持法治核心价值普适性的同时,必须承认法治类型的多样性。在承认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样一些核心价值普适性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各国的法治实践实际上是千姿百态的。姑且不论西方各国分属于两大不同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司法程序等诸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仅就英、美这两个典型的法治国家而言,两国在国家结构形式、政治制度构建、行政分权形式以及政党权力的作用等方面也各显其异。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各国的状况更是斑驳杂陈,以至于有西方学者认为:“理性和法治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没有特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或特定概念体系可以确定为我们定义的法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21]再次,西方法治施行的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并非是对法条(或判例)的机械、刻板的墨守,而是丰富、生动,能够因应社会变化的过程。我认为,就了解西方法治的实际状况而言,在众多的西方法学理论家中,庞德、霍姆斯、卡多佐以及波斯纳等人的论述更应值得我们重视。这是因为,这些法学家不仅在理论上卓有建树,同时也亲历法治实践,他们的理论直接产生于他们在实践中的感受,也更接近于西方社会的现实。而他们对法治精神的倡扬,并不体现于对判例或立法的形式崇奉,而在意于法律对社会控制的能力,法律对社会经验的承认与尊重,以及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际效能。为此,庞德十分强调法律规则及司法对地方社会情境的适应。他认为:“特定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和历史条件要求司法必须因地制宜、适时调整。”[22]卡多佐甚至认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妥协,一种矛盾与矛盾之间、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崇尚书面文字的拘泥字义与破规律及有序的虚无主义之间的妥协。[23]庞德、卡多佐等人的这些观点,或许能够为我们缓释诸如守持法条主义与应对现实需求这类矛盾提供一定的启示。
第三,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不仅赋予中国法学特殊的社会使命,同时也为中国法学的开拓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法治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传统法治理论的指引,也不可能完全沿袭西方国家的既有模式。中国法治实践亟需法学理论对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做深入研究,尤其是对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法治原则如何同中国因素恰当协调做出具体、且有操作意义的回答。正如柯勒所强调:“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发现并且构造这些存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明的法律前提,并由此给出一种评价性的理论,指出立法应符合的理论状态,从而使法律体系的资料得以通过法律著作、法学教育和司法判决发展并被适用。”[24]因此,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使中国法学获得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使命。法学人不仅应当据此建立起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直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这些难题,把全部情感和精力倾注于这些难题的解决,而且更应在具体的研究中,把中国因素作为理论阐释、制度设计、功效评价的基本背景与条件;把自己的各种观点、见解和结论建立在对中国因素的充分认知和考虑之上。
从另一角度看,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又为中国法学人展示自己才华与智慧,为中国法学丰富自己的原创与想象,独辟法学发展蹊径提供了充分的可能和机遇。如果说中国法治基于中国因素而成为一种特有的法治类型的话,那么,植根于其上的中国法学也可能、并且应当是独树一帜的法文化形态。不仅如此,中国实行法治近30年的实践,已经为中国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实际素材,已经为法学人基于中国因素建构中国法治的框架,设计中国法治的具体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经验基础。于此,中国法学人也具备了根据自身的实践,而不是依赖既有的学说和模式,建立自己的法治理论体系的外部条件。更进一步说,中国法学人只有直面这些中国因素,探讨并形成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治理论,中国法学才可能有真正的作为与建树,中国法学也才会真正在世界法文化中获得自己的应有位置。在此问题上,“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一“张艺谋效应”同样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此相适应,中国法学有必要对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做必要的检讨,对业已形成的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以及学术研究的一系列套路做必要的审视以至调整,特别是应当对法学作为应用性科学的社会功能形成明确的认知。 超级秘书网
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概括地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设问的话,那么,我会借用并扩充孙笑侠教授的结论:与中国法治同行,并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实践。[25]
六、结语
作为长期处于学术边缘的“非典型学者”,我在本文中对中国法学所做出的评价,尤其是批评性评价,也许会受到学界基于“批评主体不适格”而提出的质疑。同时,在“主义”盛行的时下法学界,我在本文中所表达的这些观点也很容易被责之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犬儒主义”或“反智主义”。然而,这些年游移于实务和学术两界所形成的体验,特别是在阅读了“中国法学向何处”讨论中的一些文章后的感受,迫使我不惮“主体权利能力”的可能缺失,也不避“主义爱好者”们可能的诟病与訾议,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相关见解。因此,本文毋宁是我个人胸臆的一种抒发,个人心中块垒的一种消解,同时也是个人学术主张的一种张扬,个人研究理路的一次梳理与自我调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以“中国法学”为对象的某些批评性评价,并非是一种全称判断。事实上,本文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学中的某些流弊,在法学不同学科中是有着重要的程度上差异的。受制于表达与行文的局限,我难以用准确的措词做出区别性界定。此外,我在本文的批评中没有更多地涉及特定的学者及著述,但这并不表明相关批评没有实指,而是我认为,对于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仅仅用个别学者及著述作为例证,既无很强的说服力,也不尽公平。同时,当下中国法学界亦未形成学者们能够从容地接受相互间公开批评(包括可能不恰当的批评)的气氛,我不愿使我与相关学者建立多年的互敬关系毁于我可能偏颇的批评。至于本文不能不涉及的正来教授及其著述,我宁愿认为正来教授会乐见此情。因为我相信,正来教授在提出“向何处”这样宏大的主题时,已经包含着对各种批评性评价的预想甚而期待。不宁唯是,在我对正来教授的了解中,直率而不留情面的学术批评,从来就是他倾力倡导并乐于运用的风格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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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对于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至关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超级秘书网
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5)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
论文关键词:学生支持服务 组织结构 组织变革 过程 远程教育
内容提要: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学生支持服务是远程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核心是将学习支持看作一种服务的过程。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增强组织中对于过程的理解是组织结构变革的心.
事物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或效能。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对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需要在不断协调自身的过程中来实现其目标,因此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电大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之中,其教育与教学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改变的。虽然我国的教育早就提出了服务于学生的口号,但是对学生支持服务的系统研究还是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生事物。专门研究远程教育的艾伦.泰特指出学生支持服务的是一种强调互动和反馈的教育机制。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电大的组织结构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人们早就开始了对于组织结构的研究,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系统研究。其后20世纪50, 6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更推进了组织结构的研究,梅奥的霍桑试验之后,人们在进行组织彗计的时候更加重视考虑人的需要。赫兹伯格也指出了通七“职务的丰富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组织沟通的方面,利克特提出了“连结针”的概念即通过加强组织结构中的横向联系来加强组织内的协调合作。到了后期的管理“丛林”时期,对组织结构理论有重大突破的是以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学派。巴纳德将社会学概念用于管理的职能研究,他认为,社会的各级组织都是一个协作的组织,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了一套系统协作和组织的理论。现代组织理论家西蒙提出了组织的集权和分权,并论述的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同时期的很多管理人更是以实践总结概括各种组织结构模式的类型。例如,德鲁克提出的矩阵结构、系统结构等,斯隆提出的事业部制。随后,更多的组织结构理论研究强调组织内部、外部环境的重视。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学校、NGO等公益性组织中的结构,但是针对电大教学部门的组织结构研究少之又少,在cnki提供的检索结果中仅三篇,而且多数年代久远。思考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下面三个方面:
1.电大在教育体系中不受到重视。学界普遍缺乏对电大教育研究的热情。
2.电大认识自身特点不深刻,采取与普通高校一致的“金字塔”式官僚式组织结构。
3.对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视度不够。教学工作的开展更多的依赖政策,而非组织结构。
电大远程教育的特色在于教学的灵活性,学习方式由传统的面对面的师生交流转变为侧重师生间“不见面”的即时和非即时交流。要在减少传统交流方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质量,电大需要形成不同于一般普通高效的、稳定的组织结构来保证开通更多的沟通渠道和整合组织资源。首要的就是分析如何对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和合作,即分析组织的结构,它一般表现为为组织各部分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和相互关系。
依据玛丽.桑普的观点,一个学生支持系统的组织应该主要扮演几个重要角色:班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评估人员、辅导教师、会议主持人。让我们先来熟悉一下玛丽·桑普对于这些重要角色及其简要的作用的概述:
1.班主任memo一精神导师,帮助学生获得情感支持,倾听和开导学生,并提供生活经验。
2.教学秘书the advise一精确感知学生的需求并提供信息。
3.辅导员The counselor--一帮助学生弄清楚他们到底想学什么、为什么要学或者帮助学生找到阻碍学习的根本问题。
4.评估人员assessor-一评定学习解惑或者判断学习目标是否达到
5.辅导教师tutor--传递知识,并推动学生自主学习6.会议主持人conference moderato一引起讨论和协作式学习
为达到完备的学生支持服务的功能,在组织结构中,我们必须设立或者整合相应的部门并使他们之间相互协调。那么我们就把角色和有关的部门(以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为例)做出下面的图示:
分析到这里,我们发现学生支拜藤象能彝确色通常是由两个甚至更多的部门协作完成的。因此,组织的结构已经不能简单的依据层级、职能来划分,专业化的纵向分割容易导致每一个部门只关注自己所承担的人物,每个部门只追求单个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的利益,即造成“隧道视野”。
组织过程管理的关键是找到核心过程。毫无疑问,电大的核心就是教学过程。因此,这里将教学大致分为三个过程:课程学习前、课程学习中、课程学习后。对于如下核心过程的理解和认识成为向以学生支持服务为宗旨的组织转变的一个出发点。
据学生支持服务的流程来提高组织内横向的协调性,同时引入过程的观点,强调组织实际上是如何跨部门和跨职能去完成那些应当去做的事情。这说明电大的组织在为学生创造价值的时候是如何去工作的,而不是如何构成的。外部环境的巨大压力和内部状况的不适应这一矛盾已经迫使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待组织的结构。相信过程的概念将成为学生支持服务理念下组织变革的最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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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很多高职院校开展了法律专业,并且随着我国法治方面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方面做的还有些欠缺,还是借助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没有注重到高职院校学生操作实践能力的培养,考虑不到社会方面的实际需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调解原则的适用及其检讨;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对探析司法调解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它符合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和为贵”的传统伦理道德、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关于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关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这一规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给个别法官进行强制调解,以判压调提供了条件、善于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加强对当事人合意的指导等也是十分重要的、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具体材料请详见:
所谓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和斡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身份,调解可以分为私人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类型。本文将从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调解原则的适用及检讨、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司法调解问题进行研究。
一、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了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中,专列一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将法院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1].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其基本内涵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诉讼调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也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发挥着其他方式所无法达到的作用,素有“东方经验”之称。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更主要的是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它符合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和为贵”的传统伦理道德。几千年来这种传统文化已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在中国具有很深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所谓“和气生财”,这是调解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其次,它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和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诉争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当事人间既已发生纠纷,其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诉讼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解恰好适应了当事人的这种需求,这就使调解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三,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而对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选择或者接受调解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和行使,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无法实现。
第四,它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无数实践证明,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间诉讼利益和诉讼心理的对抗性,促使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妥善解决,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冤家对头重归于好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亲和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虽然有时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费时费力,但对当事人来说,不但可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还能化解矛盾,控制上访,减轻诉累。”[3]
综上可知,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
二、调解原则的适用及其检讨
如前所述,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民诉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对这些原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表述,但其内容有所不同。第九条和第八十八条只规定了“自愿”与“合法”两项原则,而第八十五条则强调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对“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进行调解的规定[4].因此,调解的原则通常被理解为三个方面,一为自愿原则,二为合法原则,三为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1、关于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是说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的自愿,指是否调解,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强迫压制的结果。
合法原则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上的合法和处理结果上的合法。一方面,调解必须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自愿与合法原则的适用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片面强调当事人自愿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表面上看,这类协议也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实际上则是在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或明了)的情况下,基于错误的认识或者外界的压力达成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随时可能提出反悔,推翻已达成的协议,不仅原有案件未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无法实现。
有这样一个案子:A驾驶从B处借来的汽车带C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C 腿部受伤。 A 弃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A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C伤愈后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有人B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调解,B同意支付赔偿金3.5万元,该案遂调解结案。调解书下发后,B以审判人员强制调解为由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我们的承办人员强调的唯一理由就是“当事人自愿”。我们暂不考虑这种自愿的真实性(是否“强制性自愿”),仅通过对B的诉讼地位的分析,就有理由对调解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首先,该案发生于新交法颁布之前,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本案中,A作为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身为车主的B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没有证据证实A无力赔偿的情形下B亦不承担垫付责任。据此B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更不要说与原告达成什么协议了。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驳回。根据前款分析,B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有误。在此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解决的应当是程序问题,以理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盲目地进入实体审理,并在对当事人所处地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进而酿成错案。本案承办人显然忽略了这一点。从而导致已调解的案件无法付诸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实现,案结事了就更无从谈起了。
同样,机械强调调解的合法性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则会抹煞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无法实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因而也是不可取的。只有把握好这两项原则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端。
2、关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如果说自愿与合法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只是人们在司法过程中不经意发生的司法错误的话,“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则更集中地表现为立法上的缺憾。
首先,这一规定混淆了调解和判决的界限。
众所周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而非调解的前提。在判决中法官必须一丝不苟的对待事实问题,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调解则不同。调解制度设立的现代法治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包含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意义。毕竟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是非问题往往也“心知肚明”。他们自愿进行调解并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是其内心在客观实际上进行自身利益衡量的结果,就应当推定为“事清责明”。在这一前提下,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必要。
其次,这一规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的自由合意。纠纷者提起诉讼的目标是追求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对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5].就是说,从起诉立案到判决之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或接受调解。这种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因“事清责明”而产生,也不因“事不清责不明”而丧失。当事人选择调解并达成协议完全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只要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可。更何况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只是为了讨个“说法”,根本无须查明事实,也无须分清是非,有些案件的事实根本无法查清,而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如果片面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些案件就不可能调解解决。
全国十佳法官钟蔚莉曾介绍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但所提供的证据多为白条,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审理中,钟法官发现原告曾为被告单位的副总,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来又有十几年的业务往来,这次起诉只是因为业务上的一些事情没有处理好。原告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经济上的得失,主要是为了讨一个说法,且双方均有调解愿望。在这一前提下,钟法官从双方以往的感情基础和今后的合作关系入手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没有纠缠于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调解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钟法官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可能就无法达到这一效果。可见,对那些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绕开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雷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切实可行的。且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免去当事人诉讼之累,减轻法院分析判断之难,收到双赢的结果。
第三,这一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
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调解的意义也无庸赘述。调解较之判决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迅速、快捷更是不争的事实。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既然当事人已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就表明他们对法官所适用的程序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认可,当然也包括对“事清责明”的退让,因此法院没有主动干预的必要。如果对每个问题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寸步不让,锱铢必较,非分出个是非黑白、高低上下,则不仅耗时耗力,牺牲了程序利益,也容易增加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不利于调解的达成。
第四,给个别法官进行强制调解,以判压调提供了条件。
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官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要分清是非,就必须由调解人作出主观判断。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的意志难免渗透或强加给当事人,从而使强制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每每遇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其调解的期望值与法官设定的方案相左时,我们的法官都会说:这个案子如果判决会如何如何……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使之不得不服从法官的意志,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这就给一部分法官的强制调解带来了便利。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应当废止。在新的立法中可借鉴刑事诉讼中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认定案件事实基本准则的做法,确认“对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基本分明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谈到调解,还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即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这个问题已被无数的法官们总结过多次了。比如钟蔚莉法官提出的“以法服人法”、“道德感召法”、“以情动人法”、“舆论影响法”,“政策宣讲法”、“判例引导法”等[6].在遵循这些方式方法的同时,我们还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的进行调解;二是正确认识法官在调解中的定位;三是要情、理、法多管齐下,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四是要适当把握做调解工作的时机;五是要用准社会资源帮助法官调解[7].
此外,善于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加强对当事人合意的指导等也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问题。
如肖扬院长所说: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8].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
有这样一个案子:高某租住金某的私房,因该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高某遂要求修房,金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帮高某将房内物品搬出,高某亦移居他处。后高某因参与“”活动被劳教。金某遂以高某下落不明,所住房屋长期空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腾房。金某隐瞒了上述情况,致法院在高某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其腾房。在此过程中,金某将危房修复并另行出租。高某解教后,以金某隐瞒事实,致其丧失居住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腾房判决。对该案的处理就存在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问题。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必将撤销原判决,同时对金某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从而使高某的居住权得以恢复。这一结果无疑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这一看似正确的判决并未将相关各方的住房问题彻底解决:随着高某居住权的恢复,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新房客的住房权将受到直接的威胁;第三人的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高某的住房权将无法实现,且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形成新一轮的诉讼;高某的住房权若不能兑现,势必对“”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发挥灵活性的优势,通过变通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究了诉争房屋的性质,国家有关标准租私房腾退的政策精神,以及与诉争房屋相关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及时与政府部门取得联系,最终敦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标准租私房腾退政策对高某进行了安置。同时对金某欺骗法院,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促使其承认错误,撤回了起诉。至此,一起涉及三方利益且存有明显不稳定因素的腾房案件圆满解决,诉争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妥善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并将两者巧妙地结合是十分重要的,往往会受到事倍功半的良好效果。
关于对当事人的指导问题。
我们常说,司法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争的最终裁判者。由此,司法与裁判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如前所述,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不仅深入人心,而且根深蒂固,所谓“好事不经官”,“好人不过堂”。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得到彻底的改变。因此,人们在踏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往往诚惶诚恐,手足无措。对我们的法官也往往敬畏有加,言听计从。加之他们本来就是法律的“门外汉”,诉讼中迫切需要得到法官的指导和帮助。而我们的法官不仅是纠纷的裁判者,还应当是法律的传播者,当然负有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其完成诉讼的职责。这一责任明确了,许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反之则可能事与愿违,旧的矛盾没解决,新的矛盾又随之产生,案结事了更无从谈起。
我们接触到的一个案子非常能够说明问题:焦某(原告)与巫某(被告)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领取了调解书。调解书下发后的第三天,焦某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调解书中有关住房的条款违背其真实意思,故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的相关条款是这样的:“被告名下住房归被告所有并居住,原告住房自行解决。被告于调解生效后10年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万元。”应当说,这一条款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当事人对房价款的给付期限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调解确认的房价款应当在10年内随时给付,最迟不得超过10年;被告则认为,其给付该款的时间应为10年期限届满之时,此前不负有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致焦某申请再审。这里至少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另一个则是法官对当事人的指导问题。如果我们办理该案的法官在调解达成时多想一步,多说一句,当事人因对调解主文产生歧义而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申请再审的情况可能就不会出现。
诚然,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能,调解就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不过是纸上谈兵,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的。而要完成这一愿望与技能统一,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
注释:
[1] 王盛万、黄金波:《民事诉讼调解初探》,载《综合来源》第2005-7期第3642页。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 2005年中国法官十杰金桂兰语录。
[4]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37条。
[5]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6] 钟蔚莉:《论提高法官调解能力的途径》,载2006年6月16日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对浅析法律援助现状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宣传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 社会律师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 706 38 0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 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 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 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 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 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 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 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 编著 《遇事找法—法律援助》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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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保险是千千万万个经济单位和个人横向的结合,保险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人民生活安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手段正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不仅可以降低销售成本,而且可以促进保险效率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很多因素制约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希望能够有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代理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代理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代理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台完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代理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代理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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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维发,朱艳.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迫在眉睫[J].金融时报,2014.
[3]单佳峰.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
摘要:在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各种军事行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从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危害出发,重点分析了当前装备事故处理机制的不足之处;从当前宏观形势、军队发展、装备建设与训练等方面论述了建立装备保险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关键词:军事装备;装备保险;装备事故
现代军事装备系统复杂、技术先进,不仅在研发生产阶段,而且在使用保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能否引入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市场是军队保障的源泉,军民融合是军队保障的趋势,装备要获得更大的保障力,只有走向社会、充分运用市场。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来保障装备使用和部队训练,是适应市场经济下装备建设发展和战斗力生成的新要求。
1装备事故和装备风险
风险是由于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相关主体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尤其是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军事行动。战争历史和军事行动的经验已经表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战斗或军事行动本身造成的损失[1]。从装备事故产生的主要风险因素来看,包括5个方面:人、装备、环境、管理和任务。随着我军装备不断发展,装备系统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部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新形势下我军必须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而随着训练环境越来越复杂、节奏越来越快、强度越来越高,这就使我们在装备训练和军事行动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所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动用大型装备和执行高强度的军事任务时,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绝对保证部队人员和装备的安全。近几年我军部队所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仅2013—2015年之间公开报道的战机坠毁事故已有7起之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我们必须客观评价、科学对待事故的发生。在进一步强化装备使用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的同时,也要客观地认识到,军事行动中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3]。因此,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同时,减少事故损失一直是装备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2现行事故处理方法的局限
一般来说,对军事装备风险规避通常有避免、自留、预防和转移等几种常用的方法[4],不同处理方式会对各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军目前以避免、自留、预防为主,对于相关事故处理一般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按照“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的个例式原则,在部队内部消化和由部队具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还包括事故中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与新形势下部队实战化训练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不利于装备战斗力形成这一核心任务的完成。
2.1影响部队正常战备秩序
由于各级部队一般都缺乏处理事故的能力,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相应的专业人员,如果是涉及赔偿等问题,更是无从下手。所以,由一线训练部队直接全面负责协商事故处理和赔偿事宜,就会造成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各级的主要精力都会转移到事故处理和赔偿问题上,除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协调外,往往还需要安排人员保障事故赔偿对象和其他相关工作。由于装备事故往往涉及面广,为了减轻负面影响,部队只能“低调处理,私下协商”,整个事故处理周期长,过多地牵扯了部队的时间和精力。这对部队来说是扩大了事故的影响面,不仅在事故处理期间不能正常开展训练,往往还会影响部队后续的正常生活、训练和战备秩序。由于惧怕同时承担事故责任和高额赔偿的压力,有的部队不愿主动从严组织装备训练,有的部队降低实训难度和要求,甚至取消一些危险性较高的训练课目,这也是产生“消极保安全”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此以往,会严重制约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
2.2影响部队官兵心理
随着我军装备建设稳步推进,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以及装备实战化训练强度的加大,装备训练使用中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明显提升。当前,我军装备事故已经成为威胁官兵人身安全的首要因素,一线部队官兵在训练过程中本来就已经承受了较大的人身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对相关人员还采取“既打又罚”的处理方式,就会造成不好的示范效应。这不仅会影响到直接责任人,还会影响其他人员,给一线部队官兵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加剧事故影响的深度,极易造成官兵对实战化训练的逆反心理,可能导致不敢训、不愿训的局面,降低实训效果,制约装备战斗力的形成。
2.3影响装备改进
如前所述,影响装备事故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装备系统本身。由于装备事故风险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队不敢展开真正的“实训”,装备在实战中的缺陷和隐患得不到充分地暴露,有些部队甚至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影响了对装备设计、研制和生产的有效反馈,制约了装备安全性、使用性的提高,影响了装备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影响部队社会形象
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队对于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与地方已有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如军用飞机训练事故与民用航空赔偿标准差异相当大。非标准差异化处理既与我国地区差异大的客观条件相关,更重要的是相关事故处理过程中缺乏客观标准和共同认可的依据。差异化的赔偿使各方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协商与谈判,这不仅使部队难以承受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面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双方均不满意的结果,导致事故处理久拖不决,从而积聚矛盾,干扰部队正常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而且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各地法院基本不受理民告军的官司,导致民间受损方在与军队赔偿协调不成时,极易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诉求。这类军民问题容易受到社会的关注或被利用,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时代,相关的负面新闻会直接影响部队的社会形象。
2.5影响部队经费
管理部队的经费是由国家供应的,部队自身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且部队经费都有统一的开支科目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没有专门用于事故赔偿的经费。装备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使得部队无法预先进行计划和预算安排,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又使经费开支实际发生。因此,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就不得不挤占有限的训练经费或装备维修经费等进行赔付,这不仅不符合经费管理规定要求,造成超范围开支,给经费审计监督造成事实上的违规行为,还会因训练费用不足而直接压缩训练时间或降低训练强度,直接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而且责任事故赔付金额的不断攀升,也使得部队苦不堪言。
3建立装备保险机制的优势
装备战斗力的提升并不仅仅只是装备问题,而是复杂的军事、技术、经济与人员素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装备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而在风险管理中最为常用的工具是风险转移,尤其是在军民之间的相关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指赔偿责任),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保险转移机制来实现风险的转移。有风险才有保险,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在随后的几百年里,世界各国的保险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5]。保险实质是一种有偿配置稳定资源的制度安排,稳定资源的有偿配置过程也就是提供保险物品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对风险的分担[6]。目前,我军军事训练和装备使用管理中必须面临诸如因装备事故而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等各种难以防范和避免的风险,现行事故处理主体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已经有部分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为编制内的通用车辆购买了地方商业保险,特别是那些近期发生过伤亡事故的单位。但这些单位的尝试范围小、险种选择少、能保障的装备类型少,而且这种尝试性的做法是部队自发行为,于法无据,也不能满足现实的广泛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使之能够向全军或全社会分摊装备使用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轻各单位的经济压力和使用人员的精神压力。保险制度主动作为的特点恰好与装备管理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装备保险在这种背景下呼之欲出并将成为降低军事训练及装备使用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3.1有利于拓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领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不仅能够给装备训练增加经济保障、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良性互动,还能够有效推动军内保险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目前,国家和军队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制度,为军人商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并在军人保险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军事装备保险必将成为军人保险军民融合式深度发展的又一个新领域。因此,装备保险不仅有利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避免部队经济活动独立于社会发展形成“孤岛”,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保险资金与装备管理创新的融合,充分利用整个社会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2有利于建立健全装备风险管控体系
受传统计划管理的影响和制约,我军对利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评估、管理和规避装备事故风险的能力不足。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保险机构将担负因军事活动而引发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双重义务,保险机构专业性强、风险防范经验丰富[7],能够为部队提出专业化的指导和建议。一方面,可将现代风险管理逐步引入装备管理中,创新管理制度,全面识别和评估装备在研制、建造、使用训练、保障、退役等各个阶段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方案,减少部队装备全寿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可以全面提高部队官兵风险管理意识,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部队执行任务的成功率,进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这既是保险机构降低赔付率的必要措施,也是部队保障安全的有效策略。另一方面,利用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担功能,可将潜在风险进行社会转移,不仅可保障装备使用管理者和装备本身的利益,弥补装备事故经济损失,更可从整体上提高军事装备应对风险的水平。
3.3有利于促进部队实战化训练
随着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装备动用频率和实战化训练强度不断加大,使装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风险加剧,相关事故处理必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可以将不可预见的装备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事宜交由专业化的保险机构处理,给部队松绑,剥离部队在装备事故处理中的社会职能,纯化部队的军事职能,使部队更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按照从严要求实施实战化训练,提高部队训练的积极性和实战化水平,减轻官兵心理负担,有效保持并促进部队战斗力的生成。
3.4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军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要向军队建设的核心任务和“能打仗、打胜仗”的核心能力聚焦,而经费保障是事业任务建设规范化的基石和根本保证。长期以来,装备事故赔偿一直没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处理标准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序,而且装备(如军机、军车)伤亡事故的第三方赔偿金额一般远远高于地方同等责任事故。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一是开辟了装备经济损失补偿的新渠道,用每年缴纳一定保险费的形式,保障了装备事故损失赔偿经费的稳定,且合乎来源;二是可依据保险条款,对发生事故损失赔偿的程序和标准额度进行统一规范,减少部队经济损失,有利于实现部队经费开支的计划管理,增强经费保障的正常化和稳定性;三是由于经费规范管理、按章使用,不再像以往那样变通处理,有利于促进依法理财,提高经费管理的计划性,充分发挥经费使用的军事经济效益。
3.5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建立
装备保险机制,利用专业保险机构的规范化理赔机制、专业化理赔人才、信息化理赔网络以及规模化金融体系等优势[8],将装备事故中的责任事故和损失赔偿交由保险机构办理,不仅定损机制比较规范,标准明确具体,赔付也容易达成共识,而且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合同,对受损民众的意外财产和人身损害能够及时给予合理赔偿。更重要的是,由专业的保险机构全权负责理赔事宜,可以将基层部队从复杂的赔偿协调工作中解脱出来,能有效避免部队因事故经济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军政军民纠纷,化解军民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有助于军政军民关系的融洽与社会和谐的构建。
4结束语
在军事装备保障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是充分利用国内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成就,扩大市场范围,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建设与国民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全面开拓装备保障新局面的重要环节;更是解决装备战斗力生成关键问题,实现“能打仗、打胜仗”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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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邵学清.科技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科技投资,2007(9):44-47.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取消贷款利率0.7倍的下线。同时中央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条件,稳健的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发生经营危机或者破产时,由该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者向存款人提供存款赔偿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国际上主要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虽然该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它本身也具有一些问题,比如提高银行运营成本,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
二、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这项保险非常特殊,它涉及了三方利益关系,存款人得到保障的同时,银行也能从中得到利益,而且制度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存款人和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得不到充分解决,所以这项制度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假设来说明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
首先假设在现有的隐性保险制度下,如果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问题,那么储户能从中获得Y的收益,一但经营活动遇到问题,那么损失为L,同时储户监管银行要花费C的成本
其次,银行可以选择从事风险较高和风险较低两项种资经营活动,风险高的投资活动能以P的概率获得A的收益,风险较低的投资活动一定能获得B的收益,同时A(1-P)>B。在银行被储户监督时,银行额外的运行成本为H,存款保险费为D。
在此假设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博弈矩阵:
结合博弈论的知识我们能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监管是储户的最优策略,而银行的最优策略是选择高风险投资行为,最终的纳什均衡将是(不监管,高风险投资)。这时,我们担心的道德风险问题出现了。
根据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把道德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在知道自己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后,存款人不需要关注银行投资活动的风险问题,只会更加注意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收益,银行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他们决定自己储蓄的决定因素之一。在存款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意的唯一因素是利率,因此他们缺少了对银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动力,反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利息,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成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二)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对于银行的监督会下降,同时对于利率变得更加敏感。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率,同时由于存款保险金的存在,银行的成本相对于以前会有一定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在给予存款人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了银行最后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自己的收益不变,银行对风险会更加偏好。在银行经营状况不好时,由于有存款保险做最后保障,银行可能会偏向于采取高风险投资的策略来获得高额回报,而不是采取稳妥政策改善经营状况,增加了存款人存款的风险。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背后政府背景的存在,也可能存在着不全力处理问题的情况。由于保险机构管理者不希望在其任期内出现大的金融问题,所以在位者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银行可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求能平稳度过任期。在任职期间内,对于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监督检查会存在标准上的区别,宁愿最后采用保险金帮助破产银行,也不愿意在大危机出现前彻底提出整改意见。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无法从制度上激励保险机构管理者及时对不良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三、道德风险的危害
(一)对存款人的危害
在目前国家拟推行的50万赔付标准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国有银行由于其安全性以及“大而不倒”的思想影响下,能够获得较多的资金。相比之下,中小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收益率来吸收存款。在高收益的驱使下,存款人可能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高利息银行。一般来说这些中小银行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要差一些,如果这些银行的信用状况出现变化,很容易出现挤兑现象,造成银行破产,超出赔付额度的存款得不到补偿,存款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对银行的危害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的首要影响是推动其成本上升。存款保险金和利息上调这两块成本的增加,以及保险制度推出后造成的“资金转移”现象导致信用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银行运营变得艰难。为了应对增加的成本,同时减缓“资金转移”现象的发生,银行只能提高风险投资比例,增加自身的运营风险。风险的增加一方面容易直接导致运营状况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自身信用评级的下降,引发挤兑危机间接引起银行经营危机。
(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危害
银行运营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风险投资和次级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银行运营风险的增加直接影响保险机构对其监督的成本。如果采取统一保费的策略,经营状况差的银行等于受到了大银行的补贴,会引发经营状况良好银行的逆向选择,从而退出存保制度。同时由于对风险大的银行监管成本的提高,只能增加对其的保费收取。保费收取的增高又反过来增加银行成本,推动其对风险的偏好,破产风险提高。银行风险的增加同时引起对存款保险金需求的增加,增加存款保险机构运营难度和运营风险。 四、解决方式
(一)采取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赔付限额,对于大储户来说其存款依旧存在着风险,在损失存款的压力下大客户会有足够的动力对银行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相比于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能更直观的给予被保险人以信心,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存款人道德风险的出现。国际上通用的额度有两种,一种是人均GDP的2-4倍,一种是以90%的存款人被保为标准,这样可以在保护存款人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同时做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采取差别费率制度
我们已经讨论过统一的保险金会引发的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在条件满足时,我们应该选用差别费率。对于资本充足率高,风险较低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的调低其保费金额,对于运营风险较高的机构可以采取梯度收费模式,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险金。虽然这样可能引发银行偏向风险的问题,但是结合显性存保制度和其他监管模式,可以比较有效的避免银行由于保险的存在而过分追求利润忽略可能存在的破产风险所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机构运作人员和资金构成多样化
1.私人资本的引进能有效防止保险机构道德风险的出现。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组成上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引入部分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吸引投资解决部分保险金的同时增强其对银行运营监管的动力。保险机构道德风险是在管理者在乎自己的政绩受影响的条件下出现的,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通过股东担心自身资本受影响来增加对参保机构的管理动力。
2.保险机构的运作方式多样化。除了私人资本参股以外,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作为保险金的一部分来源。将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组合搭配,作为一个小组使用保险金,低风险机构会因为当心自身出资部分由于其他机构破产而被使用,会有动力进行业内互查,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
(四)保险机构独立性和处置权
保险机构本身应该和政府独立出来,需要有自己行动的独立性。政府指挥保险机构运作本身对于现行保险制度的公信度就有不利的影响。由于多年隐性存款制度的存在和过去金融机构破产的前例,人们会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认为隐性保险的存在忽略投资风险,造成显性制度的信用破产。同时,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对陷入危机的金融的资产处置权。在金融机构资产状况低到一定比例时投资需要保险机构的审核,陷入危机时直接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剩余资产进行处置,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在运营状况不善时采取过分的风险投资策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结语
金融管制的放开和利率的市场化使业界对金融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金融的稳定性,但同时它所伴随的道德风险也需要我们多加防范。在推出正式制度前,需要对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加以考量,综合考虑,使我们在得到它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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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詹姆斯是十九世纪末以来美国主导世界心理学发展方向的心理学新时代的精神领袖,是开创美国现代心理学的里程碑式的人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心理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旅游企业在新生代员工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挑战。阿德勒作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先驱,其创立的个体心理学影响了整个心理学发展过程。本文尝试用个体心理学来解决旅游企业在新生代员工管理中所遇到的挑战和难题,构建了应用体系,包含企业文化层面、管理理念层面、管理技巧层面四部分。
关键词:个体心理学旅游企业新生代员工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著名的未来学者阿尔文托夫勒在其代表作《第三次浪潮》中,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三次浪潮时期,以电子工业、宇航工业、海洋工业、遗传工程组成工业群;社会进步不再以技术和物质生活标准来衡量,而以丰富多彩的文化来衡量。这第三次浪潮也被称为体验经济时代,体验经济时代中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促进了旅游业商业模式转型升级的必要。
二、旅游业新生代员工管理所面临的新挑战
在体验经济时代中成长起来的员工,在本文中被称为新生代员工(特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员工)在信念和价值系统上,已经和80年前出生的员工有了极大的不同,传统管理模式对新生代员工的管理效率正在下降。这些都为旅游业新生代员工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挑战。
1.旅游业的转型升级
带来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变革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商业模式及价值链的调整为代表的转型升级,直接带来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
(1)旅游业中行业与岗位的调整。旅游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主要体现在传统行业与岗位的逐渐萎缩,新兴行业与岗位的井喷发展上。比如自驾车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旅行社行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社区意见领袖将引领细分客户圈,为旅行社提供后续发展的客源动力。以智能机器人为代表的新技术,将直接取代旅游业中的一部分传统服务岗,比如迎宾导游等;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旅游营销和宣传的模式发生了改变,这种变化增加了新媒体营销岗。
(2)改变了原有岗位的胜任特征模型。随着旅游业的转型升级,除了行业和岗位的逐步调整外,很多岗位的岗位职责发生了改变,这一改变直接带来了胜任特征模型的调整与变化。对于高层管理者而言,需要提升自己对环境的敏锐度,准确构建经营战略与思路;对于中层管理者而言,以系统的模式将企业战略准确落地,是急需提升的能力;对于基层管理者而言,大量涌现的新生代知识型员工,要求管理层努力提升自己的沟通技巧和管理能力;对于所有员工而言,如何更好地调整好心态,将日常工作的流程进行有效优化,适应自媒体时代的企业宣传任务,都是需要努力提升的地方。
(3)新的价值链构成改变了原有组织结构。为了顺应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旅游业传统的价值链发生了重心转移和重构。以旅行社为例,过去旅行社价值链中的交通、线路设计、门票、住宿、导游服务、媒体宣传都是重心,但在如今自驾车时代,旅行社变成了自驾游的的贴心小助手,新价值链取决于各家旅行社的战略重心。有的旅行社实行低价策略,侧重于优惠的门票、住宿、餐饮;有的旅行社实行高品质高价位策略,侧重于各类朋友圈意见领袖的特色线路规划与活动策划。这些价值链的调整,直接改变了旅行社原有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随着组织结构的调整而变化。
2.新生代员工自身特点给人力资源管理所带来的挑战
(1)新生代员工的职业价值选择与传统员工有很大不同。成长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独生子女一代,家庭经济条件相对80前的员工而言,宽松一些;成长历程与改革开放过程基本吻合,都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西方文化思想的接受度远高于父辈,职业价值观也变得更为多元。总体来看,新生代员工对经济报酬的重视程度低于父辈,而对自我发展空间与工作软环境的舒适程度更为看重,因此,新生代员工会因为一个欣赏的上司而努力工作;也会因为一个复杂的人际环境而离开企业。也正因为员工的职业价值观多元化,使得职业忠诚度较老员工而言显著下降。
(2)新生代员工对权威的认知带来了全新管理模式的需求。新生代员工成长于相对自由民主的社会环境里,相对于80前员工而言,新生代员工更渴望平等、自由、尊重的民主管理氛围。传统管理模式强调权力和权威,通常通过命令的方式与下属沟通,而这却成为新生代员工比较反感的做法,因为新生代员工渴望可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渴望了解命令背后的原因,渴望在权限范围内主动自发地工作。对于管理者来说,在权威模式下成长起来的管理者往往也直接习得了强调职权的管理模式,以新的管理模式来面对新生代员工对于很多管理者而言是挑战。
三、阿德勒个体心理学概述以及实践价值分析
1.阿德勒的生平及理论概述阿尔费雷德?阿德勒(1870--1937),现代著名的精神分析学者,个体心理学的创始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先驱,现代自我心理学之父,和佛洛伊德、荣格一起被人们称作心理学的三大奠基人。阿德勒早年受佛洛伊德的影响,后因不赞同佛的理论导致了双方的决裂。阿德勒由此开创了精神分析学派内部第一个反对佛洛伊德的心理学体系,他所倡导的个性发展与社会精神,对后来西方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代表作有《自卑与超越》《人性的研究》等。理论概述:个体一词在德语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之意。阿德勒认为人是不可分割的,无法从社会中脱离。他们依据自己创建的人生哲学,去追求安全感、归属感和成功等目标。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认为个体个性的关键,是看他赋予生命什么意义。主张提高人的社会兴趣,改变人在生活中的价值观念,树立生活目标,超越自我。
2.个体心理学体系介绍
(1)整体论。阿德勒认为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肉体与心灵相辅相成,思想、情绪、行为是一个整体,头脑、身体、灵性是一个整体;过去、现在、未来是一个整体。我们通过局部可以推断整体,所以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可以推断出他的信念系统。
(2)社会性。人是社会人,人的行为只有在社会背景中才能被解释。对社会是否有兴趣,可以将人群做出划分,所有人际关系的问题都集中体现在家庭系统、社会系统和工作系统中。
(3)目的性。人类的行为都是目标导向的,目的总是以个人提升为方向。只是在服务这个大目标的过程中,出现了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之分,有效行为是可以达到信念目标的行为,而无效行为则是认为实际上却不能达到信念目标的行为。而在意识层面和潜意识层面均有生活目标存在,我们只能清晰地感知意识层面的目标,很难感知到潜意识层面的目标。
(4)现象学。阿德勒强调,问题本身不是问题,如何看待问题才是问题。每个人内心都有自己的信念系统,当我们无法在现实的情境中找到与自己信念系统相符的意义,我们就会尝试用自己的信念系统去赋予情境以意义,使得情境与我们的信念系统相一致。
(5)自卑感。阿德勒认为自卑感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有。一部分弱者将这种自卑感扩大到自卑情结,将自卑作为自己不成长的借口。另一部分人保留了这份自卑感,以努力勤奋和自我突破来对抗这种自卑感,来获得优越地位。
(6)追求优越性。阿德勒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卑感,需要获得优越性。只是在如何获得优越性这个问题上,每个人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需要价值感和归属感,只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做法。
(7)垂直与水平之争。在人际关系中,垂直与水平是两极。垂直关系只关注个人的地位和成功,变成达到卓越或失败的工具;水平关系则追寻相互尊重,贡献和突破自己寻找自己的勇气。
(8)生活方式。一个人潜意识里的信念系统,就是他生活方式的体现,为行为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引。信念系统通常在儿童时期的家庭和社会中形成,可以通过对童年时期故事的回忆与描述,来窥视出生活方式的轮廓。3.个体心理学对其他学科的贡献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认为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不必受命运支配,而这是人本主义的人性理论的基础。个体心理学影响了NLP(神经语言程序学)、精神分析等理论的发展。
四、基于阿德勒个体心理学的旅游企业
新生代员工管理体系构建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旅游企业新生代员工管理需要采用新体系新方法,阿德勒心理学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并不是零散的,也是成体系的。
1.框架结构阿德勒心理学在旅游企业新生代员工管理中的应用体系,包含企业文化层面、管理理念层面、管理技巧层面、人力资源开发层面四部分。
2.企业文化层面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中有关于生活方式的论述,说的是每个人内心都有一个生活方式的概念,而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生活方式而展开的。因此,如果想改变一个人的行为,首先得看到他行为背后的生活方式,通过对生活方式的引导与改变,一个人行为才会持久改变。在旅游企业中员工内心里的生活方式也有多种,比如力争优秀型、控制型、安逸型、取悦型等。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市场地位,需要一个力争优秀的企业文化。除了在企业文化的打造上下功夫这种传统方式外,通过生活方式的不同将员工区分开,深入到信念层面,针对不同生活方式类型的员工进行生活方式重塑,能有效地打造企业文化。
3.管理理念层面阿德勒在个体心理学中对纵向和横向人际关系有细致的阐述,在纵向关系中,关系的本质是一方高人一等,另一方则低人一等;在横向关系关系中,每个人都有同样的价值,即便他们在生活中有不同工作、角色、技能、经历和兴趣。基于职权的管理模式是典型的纵向人际关系,而建立在横向人际关系基础上的管理方式,才是新生代员工所需要的。纵向人际关系和横向人际关系的基石不同,纵向人际关系的基石是价值建立在职位之上,横向人际关系的基石是价值建立在自己身上。如果我们希望旅游企业的管理者可以以横向人际关系作为自己的管理模式,就得从提升管理者强大的内心入手,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再辅以管理技巧方面的培训。
4.管理技巧层面用横向管理理念替代纵向管理理念之后,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在管理技巧层面提升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适应新生代员工的内心需要。传统的管理模式以命令的方式分派任务,将行为改变的着眼点放在行为改变本身上。面对新生代员工,管理者应明白行为-感受-信念之间的关系,沟通的重心应放在行为背后的感受,辨别行为背后的感受,改变感受以带来行为的改变;如果希望员工行为能够持久改变,就需要改变员工潜意识里的信念。在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时,应先关注感受,再对员工行为进行战略化引导。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努力营造彼此尊重、相互信任的氛围,帮助员工在企业里找到价值感和归属感,让信任成长的管理环境激发新生代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参考文献
[1](美)琳.洛特,芭芭拉.曼登霍尔.花莹莹译.做你自己的心理治疗师[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
[2](日本)岸见一郎,古贺史健.渠海霞译.被讨厌的勇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3](日本)小仓广.杨明绮译.接受不完美的勇气[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5
[4](奥)阿德勒.黄光国译.自卑与超越[M].北京:作家出版社,1986
[5](奥)阿德勒.汪洪澜译.理解人性[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2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意识的提升,儿童的身心发展问题成为家长关注的焦点。儿童家具作为学前儿童的日常必备物品,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以发展心理学为依据,结合学前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分析了家具在学前儿童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旨在论述发展心理学在学前儿童家具设计中的应用。
关键词:发展心理学学前儿童家具设计应用
引言
发展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去研究人类成长发展各个阶段的心理变化并究其内在的原因。1882年,德国心理学家普莱尔发表的《儿童心理》一书,既被视为发展心理学的前身,也是公认有关儿童心理学早期的经典著作。此后,欧美一些心理学家纷纷开始投入到儿童心理学的研究中,使儿童心理学得到进一步发展。1957年,美国出版的《心理学年鉴》中用“发展心理学”取代“儿童心理学”作为文章的标题,标志着儿童心理学向发展心理学的演变。随着人们对发展心理学研究的深入,使发展心理学在不同领域得到了应用,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基于发展心理学的儿童家具设计便是其应用的发展趋势之一。
1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特点
“学龄前儿童”指正式进入小学阶段学习前的儿童。年龄阶段在3-6岁,处于童年早期[1]。这个阶段的儿童心理作为儿童成长阶段的特有时期,无论是从成长的内容还是成长的心理特征来看,都呈现出本阶段特有的特点。
1.1认知的发展
著名的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通过对儿童认知成长机制的研究,将儿童思维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感知阶段(1-2岁),前运算思维阶段(3-6岁),具体运算阶段(6-12岁)以及形式运算阶段(12-18岁)。并指出前运算思维阶段(3-6岁)是儿童认知发展相对较快的时期。该阶段儿童在认知方面容易受外在事物显著特征的影响,更多靠物体的形态去感知与判断事物。由于神经系统还未发育成熟,儿童的注意力集中时间不长,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随时转换注意的目标,对于新的事物往往不能形成清晰的认识。有研究表明,学前期是儿童认知发展的黄金时期,该阶段儿童的认知方式对其成年后的思维习惯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有重要影响。然而,不同的生活环境会对儿童的认知产生差异。鉴于此,从小给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生活环境对于他们认知的发展至关重要。
1.2个性的发展
这个时期的儿童可塑性非常强,也是个性形成的关键时期。个性是指一个人比较稳定的、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组合[2]。随着语言能力、自理能力及思维的提升,该阶段儿童的自我意识开始发展,渐渐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思考问题习惯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对于那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也开始想要依靠自己独立完成。然而,个性贯穿于人的一生,良好的个性会影响儿童未来的发展。因此,重视学前儿童个性的培养与发展,对儿童今后人际关系及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1.3人际交往的发展
人际交往指个体通过语言、肢体动作以及表情等表达方式同其他个体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它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际交往作为儿童进入学校后社会性的重要形式,在儿童未来的生活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游戏作为学前儿童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活动,贯穿于他们整个成长过程中。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学前儿童更愿意选择可靠的游戏伙伴作朋友。另外,通过观察儿童的游戏行为,心理学家认为好的游戏不单单有趣好玩,还能激发儿童的好奇心与探索欲,让孩子在游戏中懂得如何思考,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某些能力的发展。由此可见,游戏是该阶段儿童学习以及与同伴互动交流最好的方式,是促进其人际交往的有效途径。
2儿童家具在学前儿童生活中的作用
“儿童家具”是指适应0-18岁的儿童身心特征,并能满足儿童的生活、学习、娱乐和社交方面的需求,为儿童提供坐、卧及储存物品等功能需要的一类器具[3]。学前儿童家具主要包括儿童床、学习桌、儿童座椅以及储物柜等。有调查显示,人类每天与家具的接触时间较长。对儿童而言,其学习、娱乐、休息等活动与家具亦密不可分[4]。因此,儿童家具适合与否对儿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儿童家具有以下作用:
2.1提供儿童休息与储物
满足儿童生活作息的需求是儿童家具的首要功能。学前儿童处在身体快速发育的阶段,休息对于他们的成长有重要意义。良好的睡眠不仅为其生长创造有利条件,也能保证他们拥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去生活学习[5]。同样,对于儿童来说,储物需求也是必不可少的。该阶段儿童物品多且杂乱,房间里随处乱扔玩具是常见现象,将儿童物品进行分类收纳,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宽敞、舒适、安全的生活空间。
2.2培养儿童自理能力
这个阶段的儿童好奇心强,喜欢尝试自己独立完成任务。对于家庭事务,他们虽然不能做到完全自理,但可以在家长的指导下完成简单的收纳任务。例如,儿童将自己的物品进行分类整理,放在指定的位置,既易于寻找又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从小归类收纳自己的物品,使儿童较早就有独立的意识,自理能力不断提高,有利于他们今后更好地发展。
2.3寓教于乐
爱玩游戏是孩子的天性,游戏是学前儿童生活中的重要内容,该阶段的儿童往往通过游戏来慢慢感知世界。研究发现,儿童可以从游戏中获得生理与心理的满足,这对他们的身体发育、人际社交、认知能力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儿童家具在满足主要功能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娱乐功能,在游戏中提高儿童在家具使用中的参与性并从中学习新技能,起到寓教于乐的作用。
2.4亲子互动
亲子关系对父母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彼此的沟通可以培养亲子感情。家长在儿童的成长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学前儿童的许多知识及生活技能是由家长言传身教的。儿童家具可以成为家长与孩子沟通交流的平台。例如,孩子在家长的指导下整理自己的衣物并进行合理收纳,将玩具放在指定的位置,家长陪孩子一起玩耍、学习等。这些活动不但使孩子在使用家具过程中锻炼了能力,也让孩子与家长在交流过程中增进彼此的感情。
3优秀案例
发展心理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理论体系日趋成熟,现已逐渐转向应用领域方向。设计师通过不断探索,将发展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与儿童家具的设计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许多儿童家具在设计中融入游戏性、益智性等各种元素,深受家长和孩子的青睐。
3.1儿童衣帽架
该款衣帽架由意大利设计师埃莱娜设计。它是由2个高低不同的衣帽架,床头柜,挂钩和洗衣篮组成。首先,针对学前儿童注意力易分散的现象,将衣帽架的挂钩处设计成动物的眼睛,看起来乖巧可爱,使儿童的注意力能很容易地放在收纳上,使他们养成了从小收纳衣物的好习惯。其次,2个高低不同的衣帽架,分别给家长和学前儿童使用,增加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互动,拉近彼此感情(见图1)。
3.2儿童滑梯床
由著名丹麦儿童家具品牌芙莱莎(FLEXA)公司设计的儿童滑梯床,把家具产品造型和儿童发展的特点进行了很好的结合。设计师将学前儿童喜爱玩滑梯的特点融入儿童床的设计中,深得儿童喜爱。此外,考虑到学前儿童爱玩捉迷藏,喜欢保持一种神秘感,设计师还将帐篷元素与儿童床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让儿童的睡眠时间也充满乐趣。在细节的处理上,整体的家具都采用圆角的设计,可以有效防止儿童在玩耍中不小心磕碰(见图2)。
3.3儿童椅
儿童椅由家居设计公司设计。整体采用模块化设计,主体部分由靠背椅和座椅组成,此外,还包括婴儿床体、座椅支撑架与脚踏板等零部件。其最大特点是通过将主体模块与不同零部件组合会产生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的儿童使用。例如,将靠背椅与婴儿床体组合,它可成为一款幼儿助行器;把靠背椅与脚踏板组合又变为一把儿童高脚椅。该产品解决了父母在儿童不同成长阶段需求不同的问题,属于典型的满足儿童发展需求的家具设计(见图3)。
4结论
将发展心理学理论与儿童家具进行设计实践的结合,成为儿童家具发展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学前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进行解析,并列举儿童家具设计的优秀案例来阐述发展心理学在儿童家具中的应用。发展心理学总结了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不同的心理特点,设计师从中提取符合儿童成长变化所需的设计元素,设计出满足他们身心发展需求的儿童家具,让产品更好地为儿童用户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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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博文.儿童家具可成长性设计研究[D].江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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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小娟.潘文芳.从工业设计角度解读《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J].设计.2013(08):68-69
[5]姚雯吉.基于发展心理学的儿童中期家具设计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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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数据管理人才的需求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我国金融数据库管理人才培养的现状出发,探讨了金融数据库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中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问题。
【关键词】金融数据库;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导致金融机构需要在实践中结合金融领域问题和计算机技术,加强和发展金融数据分析工作,这就需要大量高级金融数据库分析、管理人才;同时,金融机构对数据库管理人才质量的需求不但在层次上逐渐提高,而且对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所有的金融创新都离不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这给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金融业的信息化建设需要以最高的质量来满足金融创新以及业务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急需精通银行业务和计算机技术的专家。在银行的超大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建设上,我国的IT公司能适应要求的还不多,其中关键原因仍然是人才缺乏。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数据库管理人才培养问题就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金融业自身以及国内IT企业的信息系统应用开发人才在系统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等方面水平较高,但在重大系统的综合测试等方面还严重不适应要求。金融行业超大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系统测试时确保系统上线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这已成为金融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原因不是缺乏投资或设备,而是缺乏这方面的高水平专业人才。金融工程学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发展起来的精确研究金融创新和金融管理领域现实问题的一门学科。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工程被引入我国。教育部与2002年批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5所院校设立金融工程学科,2003年批准了广东商学院等一些高校设置金融工程本科专业。截止2010年全国已有48所高校设置了金融工程专业。但是我国目前金融学科水平尚处于由描述性阶段向定量分析阶段转变的时期,长期停留在传统内容和简单的政策研究上,忽视了数学、计算机等学科与金融实践的结合,使理论严重脱离实践,远远适应不了金融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很多高校金融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不懂应用、实际动手能力较差,尤其是既懂金融理论,又懂数据管理、分析方法的金融数据管理人才较为缺乏。如何在高校中培养既掌握良好理论基础有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金融数据库管理人才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
1.人才培养目标
在信息时代、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环境下,以金融和数据库理论知识为基础,培养能够准确把握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将金融理论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具备对金融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2.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2.1设计原则
为了适应金融领域对金融数据定量分析的客观需求,必须对金融数据库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其原则是:
2.1.1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金融数据库课程培养的能力侧重于利用计算机、数学等工具进行数据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强调体系构建必须遵循知识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直接反应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不主张为完成核定的教学内容疲于赶教学进度、不考虑实际对象的接受能力;另一方面也不主张“应付考试”原则,考试涉及内容就讲,否则就不讲。对于某一金融产品数据库只注重于具体数据的关注,没有深入挖掘该数据库建设的目的、意义和原则等问题。对于数据分析方法的学习只注重其具体问题上的应用,没有通过具体案例掌握数据分析工具的基本思想。因此,金融数据库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以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为重要原则,在体系构建时不应忽视培养数据分析能力的内容。
2.1.2突出应用特征的原则金融数据库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课程体系应依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体现自身的特点。理论教学体系应坚持以“应用”为特征。
2.1.3强化工程化的原则金融数据库管理只有采用现代决策科学、信息科学,才能使其进入到工程化阶段、创造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2.1.4技能和品德并重的原则金融数据库管理人才的专业技能固然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但是金融人才培养过程亦须注重培养其良好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国内金融机构的硬件建设日新月异,但是职业伦理道德问题不少,如: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不守时、不诚实、缺乏爱心和自信、牺牲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培养金融人才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培养其具有良好的做人准则。
2.2理论框架和专题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体系
金融数据管理问题具有学科交叉、文理结合的特点。系统掌握金融数据库理论框架有助于全面把握金融数据管理问题领域的热点问题、了解金融数据库发展趋势。专题讲授是在若干专题主线的基础上,对教学内容进行拓展教学,选择具有一定独立性、代表性的前沿课题有助于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了解金融问题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随着经济、金融形式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热点问题不断出现,并具有专题性特点。如果拘泥于教材往往会造成教学内容和社会需求脱节。课程内容体系分为:
2.2.1金融数据库概论。主要回顾金融工程、数据库原理的基本知识。
2.2.2专业金融数据库介绍。以专题形式介绍CRSP(证券价格研究中心,芝加哥大学),Compustat(标准普尔公司,涉及美国及其他国家公司数据),IBES(InstitutionalBroker’sEstimateSystem,机构经纪人估计系统),NYSETAQ(纽约股票交易所,日内高频数据)等内容和使用方法。
2.2.3常见金融数据类型。包括股票、基金、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银行数据、保险公司数据等。
2.2.4常用金融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主要包括两大块:数据挖掘和SAS。
2.2.5金融数据库的管理与使用方式。主要以专题形式讲授外包、本地集中管理两种数据管理模式。2.2.6金融数据库的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以专题形式讨论金融数据安全课题。
2.3立体式教学模式
为了能够使学生将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教学过程应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构建以文献阅读、专题讨论和课程设计四种形式组成的多形式、立体式教学体系,并注重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中落实具有扎实基础、较宽知识面、较强动手能力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特色[2]。理论上,该项工作是课程组深入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促进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上,该项工作是课程组在新的形势下积极创新、实践教改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我校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尤其是实践教学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3.人才培养质量评价
在高校的人才培养体系中,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往往占据较大比重,且其考核方法较为成熟。我们在课程考核的基础上,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与考核,探索开放式的管理方式和体制,有助于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同时又具备较强动手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小结
通过立体式的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数据管理能力。在今后的教学过程我们将进一步精选理论课程内容、完善课程的基础理论体系,强化人才培养的过程管理和考核,协调好各个培养环节之间的关系,以期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参考文献:
[1]叶澜.课程改革与评价[M].北京:科学教育出版社,2003.
[2]丁丽军,王燕,金鑫,赵立军等.《商品学》课程中行为引导式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30(1):171-172.
摘要:
近年来,金融危机的爆发逐渐引起人们注意到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单单从金融体系来说,尽管各国的金融机构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准确的把握理解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金融体系 实体经济 关系研究
从概念界定上来讲,实体经济指的是物质精神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具体来讲,不仅包括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比如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和交通通信业等,也包括文化、教育、知识、艺术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融体系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实体经济指的是能够造成社会总体真实财富增长的部门、产品和服务,因而,对于金融交易和房地产交易等局限于权证交易的部门不属于实体经济。
一、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竞合关系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作为经济体系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不仅存在着合作的关系,也存在着竞争关系。金融体系的发展只有实体经济相适应,才能够在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在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相互适应的情况下,资金能够从实体经济中的资金盈余者手中,以金融系统为工具,流通到能够充分利用和经营资金的需求者手中,不仅能够实现对闲置资源的利用,也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此外,通过金融系统的资金分配也能够将风险分散、促进当今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实体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居民手中的财富,也能够增加居民的剩余资金,同时,居民收入的增加也会导致居民消费需求的增加,进而引致外来企业投资需求的增加,从而使得群众对于金融业务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在满足金融相关部门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金融体系的发生,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如果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能够相互适应,就会出现经济发展的速度变慢的情况,甚至会出现经济的震荡和甚至萎缩。比如,如果出现了新型的金融部门业务运行不合理等导致自行的转化效率不高,或者说传统上成熟的金融部门不以传统的方式运作出现了金融资源垄断等现象,就会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够实现优化配置等金融抑制现象的发生,不仅会阻碍新兴金融产业部门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金融体系结构的调整和部门的升级。如果出现了金融发展过度的现象,就会导致资金由传统的金融部门和传统的产业部门向新兴的金融部门或新兴的产业部门转移过度的现象,不仅不利于新兴部门的发展,还会导致这些新兴金融部门泡沫的过大。此外,实体的传统产业部门也会由于资金供给的不足而加速萎缩,最后就会导致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合理配置的破坏,严重时期也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金融体系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
金融体系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不仅发挥着正面影响,也发挥着负面影响。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1)提高社会剩余资金的流通,提高社会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如前面所说,当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时,金融体系可以促进资金由流通到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更好的实体经济领域,不仅有助于相关行业经济的增长,也能够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2)改善或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增长。金融体系中的股票、债券二级交易市场的繁荣稳定,不仅能够直接的增加政府的税收,也能够改善提高相关行业的收益和就业,更能够间接地保证股票与债券等一级发行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在实现对实体经济融资来源的改善和拓宽的同时,降低了企业在交易和融资方面的费用,从而实现了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3)分散市场风险,充当经济缓冲器。当实体经济的货币产出不足以满足社会上的货币供应量时,就会导致超过实体经济中涉及到的投资和消费等正常活动所需求的大量过剩储蓄资本,而在形成通过膨胀的潜在隐患和直接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储蓄资本导致的实体经济中消费品和资本品价格的上涨。良好的金融运行系统能够在利用资本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实体经济中过剩储蓄资本的投资或者投机需求,从而分散市场风险,充当实体经济运行的缓冲器。金融体系对于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体现在:
(1)导致货币供需失衡,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金融体系的失衡会导致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进而也会导致实体经济中各类资本价格的剧烈波动,消费品的价格也会受到这种波动的影响,最后,实体经济中各类商品的价格传导会出现梗阻进而导致供给结构与货币的失衡,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
(2)影响投资于消费,造成通货膨胀。当金融体系存在过多的市场流动性时,金融体系中的虚拟资产市场价格就会出现异常上涨,最后通过一些列的反应导致消费领域中消费价格与服务价格的上涨引发通货膨胀。
(3)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经济风险。以上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进一步恶化,会导致虚拟资产价格的进一步剧烈波动,在诱发通货膨胀的同时,还会诱导固定资产投资过多,最后流通到金融体系中,最后还会加剧市场流动性的过剩,这种恶性循环过程中就会导致资产价格泡沫以及“虚幻财富”,最后给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埋下巨大的风险。
(4)引发金融危机,甚至于是经济危机。金融体系的资产价格波动的进一步恶化,一方面会导致实体经济所需的资金大量涌入到金融体系中,进而引起实体经济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货币国际汇率的降低贬值,随后导致境外投资的逃离,最后造成金融系统的恐慌甚至是崩溃,严重时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出现,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破坏实体经济,导致实体经济的衰退,最后出现经济危机。
三、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失衡现象和协调发展方法
近年来,金融体系在我国飞速发展,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由来已久的金融发展失调问题,具体表现在:在金融资本活跃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金融体系利润更高,大量的资金流向了金融体系,这就造成实体经济资金的短缺,进而影响了实体经济的改革、创新和发展。而在资金稀缺的地区,由于资金利用低,多余的资金由总部抽离进而造成了该地区实体经济发展缺少资金,最后只是在金融体系实现了资金的优化配置,而实体经济的资金却更加匮乏。综上所述,我国同时存在着金融过度分离和金融抑制分离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中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因而,协调我国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势在必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从实体经济内部出发。增强实体经济的创新能力,加强管理,增加实体经济的收益率和增长动力。
(2)协调金融体系内资金、业务、区域结构,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关系,优化金融体系市场结构。
(3)加强金融体系自由化改革的进程,充分利用金融系统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4)重视资本市场对金融体系能动性的提高,改革和发展资本市场。
四、结语
不同国家,金融体系所占的比例以及发挥的作用不同,在越是发达的国家,金融体系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影响越大。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体系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逐步凸显出来,其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金融体系的不合理发展,也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金融经济逐步发展过程中先后引发的经济危害比如日本经济的破灭、美国新经济的停止和东南亚经济危机,使人们逐步意识到金融体系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科学系统的了解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将更有利于合理规划金融体系的发展,以便于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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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自2013年,阿里巴巴公司联合天弘基金推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即“余额宝”后,互联网金融迅速吸引公众的注意,仅18天,用户数量升至251.56万人,累计转入资金规模达66.01亿元,累计用于消费的金额达12.04亿元,上线18天就成为中国用户数量最多的货币基金。余额宝的巨大成功,使其发展模式不断被复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类似余额宝的产品已超过20种,且数量不断持续增加。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互联网金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用户信息与财产安全也不断受到质疑。在回顾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理论基础上,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生背景、发展模式及特点予以分析,探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
2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2.1概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2.2产生背景
第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产生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整个社会都在走向数字化。搜索引擎和云计算解决了互联网金融中必须面对的信息处理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高效、准确、经济地处理海量数据,并从中找到最有价值的决策信息,从而使很多实时金融创新成为可能;社交网络平台的兴起,使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分析和验证平台上客户积累的信用数据和行为数据,形成客户的信息视图及评价体系,并据此作出决策。其次,随着网络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网上银行支付呈现出年轻化趋势。金融生态环境的变化,孕育出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第二,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在弱势群体方面明显不足。按照克里斯?安德逊2004年提出的“长尾理论”,传统银行因为易于追求规模经济性,所以总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对利润贡献最大的客户群体和业务领域,即大企业、大客户及中高端零售客户,也就是销量品类平面图当中销售曲线的头部。而对于小额理财、P2P、向小微企业贷款、个人借贷担保等“尾部”业务,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或无暇顾及,或由于成本、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不愿涉足。这就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顺应市场需求的结果,只不过这些需求在传统金融业看来是属于小众市场。
第三,一些实体经济企业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险控制工具,可以用于金融活动中。不仅如此,随着共享经济(sharingeconomy)在欧美国家兴起,我国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案例。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既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打下了数据基础和客户基础,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应用场景,实现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二者在互联网上的融合。
第四,监管当局的鼓励与扶持。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人民银行牵头,在北京、上海、杭州开展了调研。2013年8月,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都正式写入了互联网金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
3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模式及特点
3.1发展历程
3.1.1萌芽发展阶段(2007―2011年)
起初,P2P网络借贷于2005年在英国产生,由于该模式比传统金融业灵活便捷、投资回报利率高,因此很快在全球得到复制。两年之后,我国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根据和讯网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国内累计共成立的20家P2P公司,有效投资者不超过3万人,累计交易金额仅5亿元。因此,在这一阶段内,互联网借贷平台并没有发生巨大的变化或爆发式增长,这主要是由于移动端互联网普及、互联网普及程度和金融理念等方面的客观制约。因此,我们将这一阶段定义为萌芽阶段。
早期的互联网金融掘金者,大多都是技术出身,并不是没有在公司发展架构和整体产品设计上做出长远打算,但是由于在债权交易实战方面缺少经验,加上国内个人信用机制和信用数据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各个平台坏账高起。加之介于整个客观大环境,P2P萌芽阶段的发展并没有引起传统金融业和监管机构的注意,这就给予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机会和消化不良的喘息机会,也为下一阶段的爆发式的野蛮增长埋下了伏笔。这里面提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互联网金融当时是适当分散综合的平台,在拥有客户群的基础上是完全可以进行卖理财产品、借款和众筹等金融行为的,监管当局也并没有必要在2014年对众筹和P2P划分得过于明确。站在政府的角度来讲,也许更多是基于监管的便利,但这也扼杀了平台的功能。
3.1.2爆发增长阶段(2012―2014年)
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日益成熟,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已从探索走向成功复制的模式,许多创业平台大量采取线上+线下的模式,以寻找本地借款人为主,会对借款人的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抵押物和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考察,此举会有效降低借款的风险。然而在2013年前,投资者并没有出现爆发式增长。在这种同质化平台陡然剧增的过程中,很多平台运营者已出现盲目地追求用户数量、平台交易规模的现象。于是,平台运营商通过打着与担保公司合作或某大股东参与等旗号,或者是以绚丽的营销手段加之高额的投资回报等方式,短时间内成功地引起投资者们的疯狂参与。截至2013年年底,平台有效投资人数量达9万人,但到2014年却井喷至50万人。供给和需求的剧烈变化,与当下的整个金融局面也有很大的关系,这也确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阶段。
3.1.3行业细化阶段(2015年至今)
我国政府在2014年明确地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继续创新发展的态度,各地政府也纷纷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创业园区,这使许多前期不断关注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却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们开始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他们大多会选择收购或者入股等方式,但也有单独成立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该大致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和众筹融资,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平台六个产品体系。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新闻中心周小川行长在回答记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大约什么时候可以出台的问题时,明确地将借贷市场区分开来,将其划分为民间金融范畴。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的补充回答,则更加明确了人民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态度,就是鼓励创新发展、分类适度监管。
3.2发展模式
3.2.1互联网支付
在我国,依托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以银联在线、汇付天下、快钱、拉卡拉、易宝支付等为代表,侧重于行业需求及开拓行业应用。后者多为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和金融型支付企业。后者以支付宝、盛付通、财付通等为首,以在线支付为主,并且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速;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4412万人,增长率为17.0%。与2013年12月底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2.1%提升至46.9%。与此同时,手机支付用户规模达到2.17亿,增长率为73.2%,网民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由25.1%提升至39.0%。主要增长原因在于互联网时代人们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和网络理财需求。
3.2.2P2P网络借贷
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发展大约要比国外晚5年。从2006年开始,我国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开始陆续出现,并且进入迅速发展阶段。自2009年起,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已实现连续四年数倍的增长。投中研究院认为P2P网络借贷有以下两大特点。
(1)引入担保。由担保公司对借贷人的贷款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贷款提供担保代偿服务。
(2)提供债权转让服务。为了增加流动性和平台撮合功能,金融公司为债券受让人提供中介服务,投资者可将在网络符合相关条件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3.2.3网络小额贷款
电商平台能够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合一,可以更好地评估和控制风险,例如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成立了小贷公司进军这一领域。网络小额贷款致力于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互联网金融集团凭借在互联网技术、需求额度小、融资需求频率高等的实际特点,建立了以“数据、网络”为核心的小额贷款模式。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B2C和B2B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贷款模式。
3.2.4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的模式在我国出现得并不算晚,相较于在2009年成立的Kickstarter,众筹最早出现在中国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11年。众筹融资是指用预购+团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所需资金的模式。众筹融资利用互联网和微信传播的特性,让个人、艺术家或小企业对大众展现他们的创意,从而争取到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明显更为开放,而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然而众筹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而且是一种有资金、认知以及时间充裕的精英社群成员之间的彼此分工协作。互相提升自身价值的项目实操过程,最终的盈利也是多元化的,除实在的金钱收益之外,社群成员之间彼此的价值互换和资源、人脉、经验等隐性提升也是关键。如果社群和众筹结合的好,就会产生“1+1>2”的双赢效果。
3.2.5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
在前面的定义当中已经提到,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有两类,一类是没有线下实体,纯粹在线上开展业务的平台;另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其本质是将线下业务的搬到了线上。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与政策环境现状,前者是对我国而言比较创新的模式,近年来逐渐产生了这样一批具有创新理念的新型交易、信息平台,比如各种侧重方向不同的理财平台(工具型、交易型、建议型等)、互联网金融超市、保险超市等。后者则以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上的触网为代表。我国的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具有线下实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以网上证券交易、网上银行、网上保险销售等为形式;第二种,不设线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第三种,不提供金融业务本身,而是提供金融业务的服务支持的平台。
3.2.6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平台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销售模式:一是基于自身网络平台销售;二是基于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以余额宝为代表,这类基金理财产品已经占据大量资金市场,其流动性强、利率高等特点吸引大批以青年人为主的投资者。大批资金涌入刺激金融市场的繁荣,其成功模式也被大量复制,金融市场之中出现一众类余额宝金融产品。
3.3发展特点
3.3.1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自行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信息的筛选、定位、议价和交易,过程中无需传统中介、没有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能够减免为开设营业网点所投入的资金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找到和自己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更节省资源,降低成本。
3.3.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由于其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花费时间更少,却可以得到更加优质的体验。电商依据所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因此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方便快捷。
3.3.3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增长。如引言所述,余额宝的迅速爆炸式发展,使其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可见一斑。据报道,如今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3.3.4覆盖广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往往可以突破时间以及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金融资源,这就要求金融服务更加直接,并且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基础。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的主体是小微企业,这就覆盖了传统金融业的部分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3.5管理弱
(1)风控弱。目前,互联网金融仍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
(2)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3.3.6风险大
(1)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仍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低。特别是P2P网贷平台因为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等原因,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场所。
(2)网络安全风险大。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尤为重要。一旦网络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会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4 发展前景
按照以上所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揭示出两个基本趋势:一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二是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金融业更加繁荣,其原因在于通过互联网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本质需求。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由此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仍会较为平稳,快速地发展。一方面,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兼并以及重组成为常态。强强联合使得互联网企业优势更加明显,而兼并重组则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85后年轻人对于资金理财的态度以及希望更好的服务的心态,使得专注于小众化、专业化的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以发展,由此来看,未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应该会分为两种。
第一,寡头垄断的互联网金融系统以阿里、腾讯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巨头不断致力于开发研究新产品,完善产品漏洞,注重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建立基于第三方的金融理财系统。面向大众,提供更加广泛化、具有普适性的服务。
第二,个性化金融服务。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瞄准各类利基市场,提供在某一领域特定的金融理财服务,为用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系统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监管体系不完善,用户信息和财产安全没有全面保障等也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发展趋势看,互联网依旧很难代替传统金融行业。二者或许可以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和谐共生,相互取长补短。互联网金融可以完善传统金融的覆盖面,为传统金融所难以支持的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商户提供资金支持;而传统金融业也可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使其理财产品多样化,更加符合大众的要求。两者相互促进,促使中国经济得到健康发展。
5 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之中,我们都是它的受益者,它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今无疑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之中,它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更强、收益率更高的理财产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爆炸式增长的背后也隐藏着用户信用信息系统不健全、用户信息和财产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不仅关系着国民大众的利益,还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由此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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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学是20世纪新生的一种跨越民族、语言、国家和文化边界的文学研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比较文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高中语文教学实践不仅仅是教授学生掌握汉语基本知识,例如阅读、理解以及写作等能力,还要求注重对学生人文素养的良好培养。而这种教学理念和比较文学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教学实践,就比较文学视野下高中语文教学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高中语文;教学实践;比较文学
一、比较文学理念与中学语文教学实践
比较文学起源于国外,在经历了引进、介绍以及改造后在国内开始发展起来,并且呈现出日趋完善的趋势。目前在国内比较文学研究方面,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是其两大主要支柱,跨学科研究和阐发研究则是比较文学中十分重要的两种研究方法。目前对于比较文学的定义,较为典型的定义是:所谓比较文学,主要是基于世界性的眼光和胸怀,来对不同国家、不同文明以及不同学科间的跨越式文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主要采用的是影响研究、平行研究、跨学科研究以及跨文明研究的方法,对跨越式文学的同源性、类同性、异质性以及互补性等进行详细探究,通过发现文学规律及特性,促进世界文学加强了解和整合,最终全面推动世界文学的进一步发展。近来来,随着比较文学在国内的逐渐发展,将人文精神理念积极融入到比较文学中,进一步彰显人文素养,推动文学理念朝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样充分说明了比较文学的强劲发展势头以及新鲜的学术活力。高中语文教学的理念在于通过文学教育手段,运用综合性和边缘性的学科整合,来全面提升学生的人格以及审美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文化意识,重视对人类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尊重和理解多元文化。在中学语文新课标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学语文教学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语文基础知识,还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健全的人格,而这种教学理念正和比较文学中“兼容并包”和“和而不同”、“尊重生命”、“新人文精神”等理念不谋而合。可以说,比较文学和语文教学中的人文教育理念是高度契合的。
二、比较文学与中学语文教学实践结合的实施策略
(一)中学语文教学活动的要素和教师的学历构成特点
高中语文教学实践活动的参与主体是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其中学生的主导地位是无可争议的。然而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导位置往往由教师所代替,对于高中学生来讲,其学习能力还在进一步培养当中,所以这种替代也显得顺理成章。以往研究当中大多忽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引入比较文学教学的重要作用,更多的关注点则放在了教材的编写以及教改方式方面,其实高中教师的主导性作用才应当是多加关注的地方。具体来说,比较文学的理念以及方法是需要教师通过备课、授课以及课外辅导来完成的,而对于学生的要求则是使其学会如何应用比较文学思维和视野来分析文本,提高自身思维,拓展视野。
(二)实施策略
高中语文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教学活动囊括了备课、教授、课外指导以及作业批改等具体行为。首先,对于高中语文教学活动,教师要充分做好备课工作。若是教授外文作品,应用比较文学的合理性就不言而喻了。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要重视作者以及译者介绍,帮助学生更好理解译文和原著之间的关系,可能这种教学只是浅尝辄止的尝试,但势必会增强学生对不同语言差异的理解,体会不同文化语境,懂得语言表达方式的区别。长期以来,将高中语文课本中的外国文学选读课文直接当做外国文学作品来宣讲是有一定问题的。抛开翻译问题不谈,译文在中国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就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若是课文是来自和外国文学有关系的中国文学作品,则可以借助延续影响的思路来探寻课文的外国文学渊源及其在中国发生的变化,而课文同外国文学缺乏关联性,教师就需要通过平行研究的方式来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其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工具的作用以灵活直观的方式来讲解比较文学方法中的难点。这里可以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幻灯片以及视频资料等来展示异域文化特色,帮助学生更加形象的理解文化差异。一方面,教师在教授过程中,要阐明课文所涉及民族文化的特点和文学特色,使学生加深对外国文学作品背景的理解,以此加深学生对本民族文学及语言的理解;另一方面,教师要不失时机的讲授比较文学的基本知识。然而就目前流行的比较文学教材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理论枯燥的问题。因而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具体的文献现象,以基本概念和方法为切入点,让学生有一个大致轮廓。然后在逐渐深入,讲解翻译研究等,重消化不重记忆。学习过程中,教师要引领学生培养宽广的胸怀和广博的视野。这对于学生尽管要求很高,但应当让学生形成这样的意识。具体讲解时,教师要善于联想和引申,善于引入他国文学文化为参照,这就要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文学素养。再次,在课外辅导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培养阅读比较文学书籍的习惯,以每次解决一个问题为宜。教师可以通过周期推荐文学读物的方式来培养学生阅读的习惯,譬如一周或者是半个月为一个周期,在周期内向学生推荐影响研究方面的理论及论文或是有关世界文化方面的书籍,让学生明白文化的多元性。另外,教师在指导学生阅读的过程中,尽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推荐给学生以减少阅读量,求质不求量,让学生知道基本的中西方文学经典作品,同时,教师要鼓励学生借助计算机网络资源来主动探寻答案,解除内心的疑惑,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形成“世界主人”的意识。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学生不仅要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还应该在教师的积极引导下逐步形成“世界主人”的意识。现阶段,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文化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地球村的观念逐步形成。因此中学生应该在此阶段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取向。而比较文学的理念就是通过世界性的眼光来看待世界,并将具备“世界主人”意识最为比较文学的最终指向。所以中学生不仅要广泛涉猎各种文学书籍、养成阅读的好习惯。若条件具备,还可以通过出国旅游、考察或者是交换学习等方式来努力拓宽个人的知识储备,努力形成世界性的眼光,从而不断提升比较文学视野下的高中语文教学效果。总而言之,将比较文学引入到高中语文教学活动中,势必会拓展素质教育视角,为高中语文教学增添新的元素,给学生带来全新的视野,催生学生的国际性视域及思维,以更加宽广的胸怀来看待文化的多元化。伴随着比较文学应用的逐渐推进,培养学生国际性的视域必定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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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比较文学是一门跨民族、跨语言、跨时代、跨文化的开放性学科。本文综述了比较文学比较文学个学派的形成及研究方法,思考如何更好地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研究比较文学研究。
关键词:比较文学;研究方法;发展趋势
文学关注人的心灵与想象的世界。比较文学通过对不同民族、社会、时代、语言的透视,通过比较分析人类的心灵取向和想象力空间,关注全球视野下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只有跨越了民族、语言、文化和学科的文学现象和文学问题,才能成为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可比性的强弱是决定这种文学想象与文学问题是否成为比较文学的关键。文学始终是比较文学的出发点和归宿。比较文学学科的发展过程是国际化和民族化相统一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的过程。其发展的三阶段包括:
1.以法国学派为代表的影响研究,主张实证研究,即以确凿的事实和严谨的考证和思考揭示不同民族文学间的各种关联和影响。梵•第根、基亚为代表人物。研究内容包括:以文学影响的起点考证放送国的放送者,从文学接受的到达者考证接受国的接受者,然后从两者之间的事实材料考证经过路线,再从经过路线追踪传递者。文学影响的过程是多样复杂的,在影响过程中,放送者和接受者往往要通过中介完成接触和联系。涉及领域包涵渊源学(由接受者溯源)、流传学(由放送者出发)、媒介学(中间路线)、译介学及异域形象学。影响的类型包括正影响、负影响、反影响、超越影响、回返影响、虚假影响、精神气质影响。除了文学现象之间的事实联系外,精神联系和精神影响也是研究者很难把握的。
2.以美国学派为代表的平行研究,通过类同和对比,不仅寻找作品的相同之处,而且研究其不同之处。美国学者威勒克、雷马克、为斯坦因、奥尔德里奇是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不同国别文学作品的评价和阐释,揭示文学的发展规律和美学价值;对不同体系的文学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对比研究,以其他民族文学为参照,也可以清晰地认识自身民族文化学的特点,有利于不同文学体系间的对话与沟通。方法上,平行研究注重美学分析和科学理论的运用,强调寻求人类文学的共同规律,包含类比研究和对比研究两种模式。平行研究的视角有文类学(文学体裁)、主题学(对考察对象同一主题、题材、情节、人物典型不同表现形态的手段和形式的外部关注)、形象学(一个民族不同文化体系中的他民族文化形象)、比较诗学(不同民族文化体系文学理论及发展史的比较)等。
3.以俄国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反对文学“欧洲中心论”的统治地位,着重研究各国各民族文学之间的异同之处。不同于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的是,历史学派尤其关注文学史上相似历史条件下的主题、情节、形象、典型、题材等方面的类同想象。为此,不仅需要收集和挖掘外来影响经过路线的历史事实,还需要从民族历史和传统内部探寻其内部根源及作家的个性独创,揭示其发展规律。
4.以中国学派为起点的阐发研究,认为可以用一种文学理论和模式解释另一个民族的文学作品,也可以是文学理论相互阐发。阐发研究是中国比较文学学者提出的比较文学类型及分支。它以某种理论批评模式对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文学作品及创作原理进行相互阐释和印证,以期在更高、更广的层面上获得新角度和新视野,得到具有更新的借鉴价值和审美欣赏结论。作为中国学者的创造,翻译佛经的僧人使用的“格义”附会佛教教义。明末清初诗论家王夫之将阐释佛学唯识思想引入诗学理论,用“现量”二字阐释自己诗学理论中“心目相取”、“即景会心”的观点。这些均被视为我国比较文学的萌芽。钱钟书的《谈艺录》和《管锥篇》、古添洪的《中西比较文学:范畴、方法、精神的初探》、朱光潜的《文艺心理学》均为中国学者在比较文学领域的贡献。不同于平行研究强调的中西文化差异矛盾,中国学者主张以一种平等的立场看待中西文化与文学,倾向于“双向阐发”法。
综上,自比较文学的诞生,随着影响研究、平行研究、跨学科及阐释学的先后出现,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同的研究。概括起来有:
1.历史实证法:既注重事实依据,更强调历史沿革。这种具有强烈的历史意识的实证式研究是影响演剧中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
2.美学批评法:各类具有可比性的文学现象都可以进行美学意义上的再评估和再审视。
3.异同比较法:从相同或相似的文学现象着手,通过表层的类似寻求深层的类似,通过外在的“同”寻求内在的“同”。基亚曾说:比较文学就是国际文学的关系史,比较文学工作者站在语言的或民族的边缘,注视两种或多种文学之间的题材、思想、书籍或感情方面的彼此渗透。因此,他的工作方法就要与其研究内容的多样性相适应。在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文学研究,比较文学的研究方法是多样化的,仅有比较是不行的。
比较文学应该在中西基础上走综合研究之路。作为跨越了民族、语言、文化、时代和学科的比较文学学科,通过比较,我们要达到融通,以世界文学为语境,在比较中重新认识自己和他者的文学与文化,实现不同文化和文明的汇通。为此,我们需要打破传统界限并具有开拓的视野。
参考文献:
[1]陈惇,刘象愚.比较文学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83.
[2]基亚(著),颜保(译).比较文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4.
[3]杨乃乔.比较文学概论(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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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包括中国比较文学在内的国际比较文学界掀起了一股文化热潮,给比较文学学科建设带来了挑战与机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比较文学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比较文学的变异学问题
变异学研究是比较文学研究中十分重要而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比较文学变异学的可比性在于同源中的变异性,同源的文学在不同国家、不同文明的传播与交流中,在语言翻译层面、文学形象层面、文学文本层面、文化层面产生了文化过滤、误读与‘创造性叛逆’,产生了形象的变异与接受的变异,甚至发生‘他国化’式的蜕变,这些都是变异学关注的要点,在这里,变异性成为可比性的核心内容。”“而文化过滤带来一个更为明显的文学变异现象就是文学的误读,即由于文化模式的不同造成文学现象在跨越文化圈时产生一种独特的文化过滤背景下的文学误读”。比较文学形象学的形象“是异国的形象,是出自一个民族(社会、文化)的形象,最后,是由一个作家特殊感受所创作出的形象。”巴柔也清楚地阐释了比较文学意义上的形象,他认为“比较文学意义上的形象,并不是现实简单的复制物,它是按照注视者的文化模式和接受程序而重构、重写的,这些文化模式和接受程式都先存于形象。”这种形象既然是一个“社会集体的想象物”,是按照注视者文化模式和接受程序重构的,那么发生变异就成为必然了。在创造性想象和变异理论的视角下,毛姆笔下的中国和中国人形象———这一“他者形象”,“不是再现而是主观与客观、情感与思想混合而成的产物,生产或制作这一偏离了客观存在的他者形象的过程,也就是制作方法或注视方完全以自我的文化观念模式对他者的历史文化现实进行变异的过程。”在西方思想文化史上,他者(Other)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一种存在论上的逻辑辨识,而后转隐为一种更深的神学指认和伦理学。比较文学形象学中的“他者”,并不仅仅指涉人物形象,他存在于文学作品以及相关的游记、回忆录等各种文字材料中,像异国形象、异国地理环境、异国人等,这都可以纳入比较文学形象学“他者”研究的范畴。因此,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在异质文化相遇时,“毛姆对中国的关照,用的是两种眼睛:一是‘感官的眼睛’;一是‘心灵的眼睛’。前者代表的是真实而客观的逻辑,后者反映的是联想与主观的法则。”因此,虽然毛姆极力用“感官的眼睛”来“注视”中国,但是毛姆在书写时,势必受到“心灵的眼睛”的影响,毛姆笔下的中国与中国人形象其实已经发生了变异,甚至误读。
二、毛姆笔下的中国和中国人形象
1.中国人的形象变化
小说《人生的枷锁》创作于1915年,毛姆还未开始中国之行,此时毛姆笔下的中国人形象大多基于想象与虚构,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西方文化传统的影响。葛桂录先生就对此做了精彩的总结:“回顾西方人表述中国的历史,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多为赞美、倾慕的态度,18世纪中后期随着欧哲启蒙运动的高潮,西方现代性的确立,西方世界的中国形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十九世纪中期,西方的中国形象基本成型。它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的混合存在。中国既是‘黄’的代表,一种让人鄙夷、唾弃,反证西方优越性的异己存在;又是‘祸’的代表,一种压迫、威胁西方秩序,使人恐惧的客观存在”。《人生的枷锁》里的中国人宋先生的形象,就经历了这样一个由好到坏的转变过程。起初,虽然宋先生长着一副异于西方人的形象“黄黄的脸”。但是在他身边的那些西方朋友眼里,他“总是笑眯眯的,为人和善,举止优雅”。东西方文明在没有冒犯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安然相处。但是,当宋先生和法国小姐凯西莉的恋情曝光后,这群西方人震惊了,在房东太太的眼里,“要不是姓宋的,事情本不会这么糟嘛,黄皮肤、塌鼻梁、一对小小的猪眼睛,这才是使人惶恐不安的症结所在。想到那副尊容,就让人恶心。”此时,西方人就带着种族优越感来看待中国人,因为他们觉得东方人宋先生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威胁到了他们高贵的西方血统的单纯性,使他们感到困惑和心神不宁。这也就形成了宋先生形象的前后巨大反差。在这个时期,毛姆就是以“心灵的眼睛”来注视“中国人”。在小说的结尾,宋、西二人的恋情并未以分手结束,毛姆安排了宋、西二人私奔。这说明了毛姆虽然受西方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是他对中国人的看法也还是持保留态度,这也是他对中西文化交流的一种新的尝试。而在1919年底到1920年3月,在中国游历了四个月后,毛姆创作了长篇小说《面纱》和游记《在中国的屏风上》。此时,正处于一战前后时期,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革,而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对西方社会的消极影响也日益显露。早年的学医生涯,使毛姆能够冷静客观地体察中国,对现实中国的书写也还是比较客观真实的。在《面纱》里,毛姆就借凯蒂之口,表明了他对中国的认知态度的转变。“以前,凯蒂听到别人讲起中国人时,总是说他们腐败、肮脏,坏到难以形容的地步,现在凯蒂觉得以前听到的话得重新思考了。沃丁顿的话宛如帷幕的一角掀起了片刻,凯蒂从这儿窥探到一个色彩丰富、含义深刻的世界,这是他以前做梦都没有想到的。”在《在中国屏风上》,毛姆用“感官的眼睛”描画了贪婪的老派官员、新式的学者和旧派的文人,还以浓墨重彩刻画了中国普通劳苦大众的形象在《驮兽》里,对于中国苦力的描写“不论心跳有多快,疮疤有多么疼,也不论是大雨瓢泼还是骄阳似火,他们都在永远地走着,从早到晚,一年到头,从孩童走到垂暮。你会看到那些年老的苦力,瘦的皮包骨头,干瘪的皮肤垂了下来,他们枯瘦的脸上布满皱纹,像猿猴一样,而稀疏的头发早已斑白;他们挑着重担一路跌跌撞撞,直到走进坟墓才能休息。”再如《江中号子》里关于纤夫的描写:“那些纤夫拼尽全力,好像着魔一样,深深地弯着腰,有时气力用至极限,他们甚至四肢爬行,像荒野里的野兽。”这些文字都饱含了毛姆对中国劳苦大众吃苦耐劳精神的钦佩和深切的同情。“在中国驮负重担的不是牲畜,而是活生生的人啊!”“他们的劳苦让你心中觉得沉重,你充满怜悯之情却又爱莫能助。”“他们的行动全都像快马奔驰,没有什么力量能使他们止步,这不是很可悲吗!他们终身承受役使却看不到自己的成功,一辈子困顿疲劳却不知道自己的归宿,这能不悲哀吗?”“这声音几乎不是人发出的,那是灵魂在无边苦海中有节奏的呼号,它的最后一个音符是人性最沉痛的啜泣。生活实在是太艰难、太残酷了,这是他们最后的绝望的抗议。这就是江中号子。”但是无论怎样,毛姆依旧是以“他者”的眼光来“注视”中国,他身上所浸润的西方文化传统对中国形象的界定,以及作为“异质文化”的中国文化,毛姆在书写中国时对有些中国文化还是产生了不正确的理解。毛姆同情中国的“苦力”,因为这些重活在西方的工业社会都是由机器或是由牲畜来完成的,毛姆自然能够理解从事这种体力活的艰辛。但是毛姆并不能够真正理解当时中国下层民众生活的困苦。毛姆在感叹苦力劳动的艰辛时,还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他的全部衣服仅仅是一件短褂子和一条裤子,而如果这套衣服开始穿的时候还是整洁完好的,在它破了需要补的时候,他却从不考虑找块颜色相同的布料。”当时的中国各地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底层人民长期过着贫困的生活。他们日夜劳作,还是吃不饱,穿不暖,甚至衣不蔽体,遇到灾荒年,卖儿鬻女是常事。这样又如何还有闲钱去买相同颜色的合适的布料来给破衣服打补丁呢?毛姆只是“眼观”中国苦力的艰辛劳作,并未与之进行更进一步的言语沟通。也因为中国人民的忍耐知足而不抱怨,林语堂先生把“忍耐”归为中国人“三大恶劣而重要的德行”之一。并且认为“忍耐的特性为民族谋适合环境之结果,那里人口稠密,经济压迫使人民无盘旋之余地。”处于“异质”文化中的毛姆自然是无法理解中国人的“隐忍”。毛姆虽然童年失去父母的庇护,寄养在伯父家,但依旧是衣食无忧,所以他根据自己文化的接受程序,想当然地认为那些苦力穿着五颜六色补丁的衣服,或是缺乏审美的情趣。
2.鸦片的书写
鸦片是中国近现代社会重要的历史文化现象,对于近代中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鸦片吸食的泛滥造成了近代国民的孱弱和病态,构成了近代中国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亲身游历过中国的毛姆,自然在其作品里也有对中国民众吸食鸦片的记录和书写。《面纱》里,“抽大烟,但是有节制,抽得不凶”的神秘优雅的满洲格格,甚至毛姆还借韦丁顿之口说出了鸦片的神奇作用,“有的人从鸦片里寻求这个道,有的人从上帝那里寻求道,有的人投奔了威士忌。……”在《鸦片烟馆》里,毛姆把中国的“鸦片休闲文化”刻画得淋漓尽致,“他领我进入一间干净明亮的房间,它被分成许多小的隔间,垫高的地板上面铺着干净的地毯,形成一个简便的铺位。其中一个铺位上有一位年长的绅士,头发灰白,手十分秀气;他在安静地读着报纸,长长的烟枪放在一边。另一个铺上躺着两个苦力,他们把烟枪放在中间轮流享受。他们都是年轻人,显得精神饱满;他们对我露出友好的微笑,其中一个还请我抽上一口。在第三个铺位上,四个男子正盘坐在棋盘四周下棋。不远处有个男子在逗弄一个婴儿……”毛姆发出了这样的感慨:“这地方真令人愉快,像家里一样,舒适而温馨。它令我想起柏林那些我最喜欢的小酒馆,每天晚上,劳累了一天的人们常在哪里享受安逸的时光。”毛姆认为,他曾经在小说中读到过的关于中国人吸食大烟的情景:“……房间低矮又污浊……一个留着长辫的中国人踱着步,冷漠而阴郁,在破旧的床铺上,躺着几个大烟的受害者,精神麻木,他们中不时有人发出癫狂的胡言乱语。还有个颇具戏剧性的场面,某个可怜的家伙付不起钱以满足他的烟瘾,就向恶毒的老板再三乞求,希望能抽一口以缓解自己极度的痛苦。”简直是太离奇了。“虚构总是比事实更离奇。”中国民众吸食鸦片,在毛姆笔下变异为了一种高雅的“鸦片休闲文化”。而当时在英国国内,大部分作家都把鸦片看作是能给英国带来经济价值的贸易,把鸦片给中国人带来的危害当作是对中国人的惩罚。由于这种文化的“异质性”,也由于旅行时间的仓促,毛姆“感官的眼睛”看到的中国民众吸食鸦片的众生相,自然也是发生了“变异”。中国当时的文人也纷纷在作品里对鸦片的危害进行了揭露和批判。1895年到1911年,中国近代小说中出现了鸦片书写的高潮。传教士傅兰雅在1895年公开举办了抨击“三弊”———鸦片、时文、缠足的新小说的竞赛。在160多篇的“时新小说”中,属于小说创作体裁的46篇都涉及到了鸦片书写,并且大都以鸦片批判作为小说的主题。在《澹轩闲话》里,作者詹万云就在序中抨击了鸦片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危害:“间尝深考其受病之源,而知国困民贫之故,实由鸦片之害遍于天下而无药以救之……”格致散人《达观道人闲游记》也提到“……写来贫士凄凉,半是芙蓉有癖……”小说《黑籍冤魂》的第一回就描述了鸦片吸食者的“病夫”形态:“任你是拔山举鼎的英雄,铜浇铁铸的罗汉,只要烟瘾已发,顿时骨软筋酥,连一些气力都没有。所以吃烟的,一个个扛肩缩腮,面黄肌瘦,三分像个人,七分倒像个鬼。把锦绣似的山河,都被这烟气熏得天昏地黑,日暗无光,简直成了一个烟鬼世界了!”
3.中国文化的误读
毛姆的作品里除了对中国人形象的误读和鸦片书写的偏差,对于中国的文化毛姆也是“雾里看花”似的做出了自己的论断。比如,在《哲学家》这篇文章里,毛姆指出“如果儒家学说牢牢地控制着中国人的思想,这是因为它解释和表达了中国人的思想,而没有其他的思想体系能够做到这一点。”这说明了毛姆对中国文化的理解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中国传统文化已不再是纯粹的儒家文化,而是佛儒道三家汇合而成的文化形态。正如林语堂先生所言:“道教是中国人民的游戏姿态,而孔教则为工作姿态。”“佛教在中国可说控制了大部分民间的思想。”“中国近世,佛教似较道教更为发达,各地建筑之道教的‘观’倘有一所,则佛教的‘庙’当有十所,可做如是比例”。毛姆深受叔本华悲观主义思想影响,所以毛姆对于道家的“出世”思想是比较熟悉的,他也读过庄子的一些书,对道家文化还是有一定了解的。然而,毛姆对中国的佛教文化是知之甚少的,所以才会有“大殿中做出各种手势的奇奇怪怪的菩萨”的感慨。在佛教寺庙里,可以看到各尊佛像的手做出各异的姿势,这称为“结手印”,又叫“印契”。所谓手印,是指佛、菩萨空手时的手势,是其公式化的造型。连同全身凝固了的姿态以及所持物品,总称为“印相”。各种手印有其特定的含意,这是识别各尊佛像的重要依据。最常见的手印有说法印,即以拇指与中指(或食指、无名指)相捻,其余各指自然舒散。这一手印象征佛说法之意,所以称为说法印。另外常见的还有禅定印、降魔印、与愿印、施无畏印。以上五种手印,合称为释迦五印。另外,在《天坛》里毛姆也为西方读者刻画了中国的圣殿天坛,“它向着苍天而立。三层圆形的汉白玉露台,一层高于一层,四道大理石阶梯,分列于东西南北四方。这象征着天坛及四个基本方位。天坛被一个大花园围绕,花园又被一道高墙环绕。冬至标志着天时的周而复始。年复一年,冬至之夜,每一朝的天子都会来到这里,庄重地祭拜皇族先祖。”虽然毛姆对天坛的外观进行了详实逼真的描述,但是由于对中国礼制文化的陌生,这里就存在着典型的误读。天坛始建于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是明清两朝皇帝举行祭天乞谷大典的祭坛,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祭天建筑群。毛姆笔下的“三层圆形的汉白玉露台”应该就是圜丘坛。圜丘坛是天坛的主要建筑,又叫祭天台。古代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与天时季节有着密切关系。中国皇帝又称天子,天子受命于天,故普天之下,只有天子可以祭天,以祈求风调雨顺,国泰安康。所以每年冬至日,隆重的祭天大典就在圜丘坛举行。此外,旱年求雨的“常雩”、“大雩”礼及重大国事的“告祀”礼仪也在圜丘举行。天坛北部的皇干殿,原先放置皇族先祖神牌,后来牌位移至太庙。太庙是明清两代皇帝祭奠祖先的家庙。是根据中国古代“敬天法祖”的礼制建造的。清朝皇帝除了五位皇帝十三次东巡沈阳(盛京)祭祖外,全在北京太庙祭祖。所以毛姆这里把天坛当作是皇家祭祖的地方显然是不正确的。
三、结语
毛姆极力用客观真实的笔调来描摹他亲身体察到的中国,在跨文明交流中这是值得提倡的。在比较文学变异学视野的观照下,毛姆对中国和中国人的书写偏差,并非是由于其傲慢和偏见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不同的文化背景、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以及社会身份等因素造成,又由于其在中国游历时间不长,对于中国的诸多人物、事情都只能是走马观花。因此,对于中国和中国人形象的书写,也只能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存在误读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毛姆笔下的中国和中国人形象是他透过自身的文化模子进行重组变异而成,但是这种变异的看法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借助毛姆“他者”的眼光,我们可以重新认识自己。这种“异”的对照,将有助于我们对自身文化的反思和改变。此外,也有助于我们对西方文化的理解,因为20世纪西方的中国形象,最终不是“反映”中国的现实,而是“表现”西方文化本身的欲望与恐惧。因此,在跨文化交流中,对于“他者”所建构的“变异”的中国文化形象,我们也应该持宽容的态度,对于异质文化我们应该尽力去吸收和理解,这样将有利于东西方文明的对话和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而且对于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互相了解,构建和谐世界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比较文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国内关于比较文学的教材种类很多,既有针对本科生的,也有针对硕士生的,有些教材甚至本科生和硕士生区别不大。而这些教材编写者不乏重点院校的专家教授,他们在编写教材时,可能更多的是结合自己院校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所以对于西部地方师范院校来说不太适合,尤其大多数教材都重理论而轻实践,导致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得不紧扣教材内容进行讲解,使得教学效果不尽人意。目前,国内真正意义上针对高等师范院校的比较文学教材还没有。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师范院校应选用符合本校学科定位的教材,同时鼓励教师自编有针对性的、有特色的精品教材。“高师比较文学教学必须紧密关注中学语文的实际教学,善于将抽象的理论理解建立在对中西文学文本尤其中学语文读本解读的基础上,启发学生举一反三地运用所学的文学理论知识细读中学语文读本。”这样做可以使高师比较文学教学内容与中学语文教材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学生在未来的中学语文教学中发挥更大的优势。
二、比较文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近年来,国家大力开展教学方法的改革,鼓励老师在课堂上采用“讨论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各地方高师院校也在积极的尝试。但是由于比较文学不仅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综合性强,而且还涉及艺术(如绘画、雕刻、建筑、音乐)、哲学、历史、社会科学(如政治、经济、社会学等)等,学科覆盖面非常庞杂,各种理论难度大。另一方面,由于课时量少,比较文学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采用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为主,师生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不能做到教学相长。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方法的调整,例如跨学科研究这一节的讲授。首先,讲述跨学科研究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追溯到《文心雕龙》的“明诗”和“乐府”两章。其次,让学生讨论音乐和诗歌这两种艺术表现形式互补与配合的关系。最后,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结合现代声、光、电的方式进行教学,设计选取《诗经》中的《关雎》篇:“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宨淑女,君子好逑。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宨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宨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宨淑女,钟鼓乐之。”采用诗配乐的形式,设置一些优美音乐、美丽的图画,进行讲述。这种讲述可以延伸到其后的乐府民歌,这些民歌自身就是一些民间传唱的歌曲,它们很大程度上借助于音乐而流传。以上采用的这种多媒体教学可以代替机械枯燥的讲解,使教学效果形象直观,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给学生以美的享受,同时也培养了学生从整体上把握不同学科之间学术整合的能力。再如讲授文体学这一节的时候,可以采用“讨论式”教学法。提前布置给学生让他们思考“究竟中国有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悲剧?”让学生自己进行资料的查找,然后在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通过学生的讨论,教师再正确引导和总结。这样既培养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又培养了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增加了他们的学术兴趣,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正是由于比较文学独特的整合性、跨越性特征,我们不仅要对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开设,而且还要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选课,使不同学科的学生了解比较文学,运用比较文学的方法在自己所属专业的学科实践中培养其独特的学术视阈、开放的视野,以及不同学科之间整合的能力,这对学生全面发展大有裨益,也对他们未来走上教师岗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比较文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但它所涵盖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强。纵的方面连接古今文学知识、文学理论,横的方面连接东西方不同国家、不同学科的知识,是贯通古今中外文学知识的一座桥梁。目前比较文学在西部地区高师院校本科阶段的教学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要真正做好比较文学教学,还需不断进行长期深入的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无疑这对每一位比较文学教学工作者都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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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人们对财经资讯的需求不断增长,而在媒介环境不断变迁、新媒体冲击日益激烈、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现状下,媒介融合成为了专业财经报应对各种挑战的必然选择。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经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赴抗日前线,除了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外,还先后开辟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苏北、豫皖苏、豫鄂边等10多块敌后抗日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军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进行残酷的军事斗争的同时,积极进行经济建设,加强财政金融的统一管理,先后颁布了许多法规,逐渐建立健全了包括会计、审计、金库、公产管理在内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为支撑长期抗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强化会计与审计制度
会计工作是根据地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证实现预、决算规定的各项指标、管理好预算资金有着重要意义。晋察冀边区初创时期,会计工作较为混乱,各地区账本和记账方法不一致,有中式账、西式账、日记账、分类账乱搅在一起,有些地区会计人员不固定,今天你干,明天他干,工作马马虎虎,账目不清,漏洞很多。这一切都给贪污和浪费提供了条件。1940年4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会计规程》,明确了边区各级会计的性质和任务。边区会计分为两类,一类称政府会计(系指各级政府及边区直属机关之会计);另一类是公营事业会计(系指公营事业单位之会计)。会计之共同任务为:年度预决算分月预计之编制及执行,现金单据之出纳保管,公产公物之保管。关于会计账簿的设置,晋察冀边区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簿籍应备以下三类,各机关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一)账簿类: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记录全部收支业务的账簿;分类账,是按照收支明细科目设户、分类、记录和反映收支明细情况的账簿;总账,是总括地反映预算收支情况用以考核资金平衡和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的账簿。
(二)备查簿类。这类账簿是用于会计计量,核算和备查之依据。如:“预决算底簿”“编制经费表”“食粮定量与折合比率表”。会计法令记录”等均属之。
(三)报告表类。主要有“经收边区款报告表”“边区预备费支付报告表”和“收支对照表”等。晋察冀边区政府对会计制度的执行非常重视,从边区政府和地方干部中挑选了一批有业务能力和忠实可靠的同志担任会计工作。要求“会计工作者要有坚持制度的精神。合乎制度的,他便坚持执行;不合乎制度的就坚决不执行。叫做认制度不认人。会计发钱,必须有上级命令,没有上级命令分文不付。各县政府预算,在未批准时,会计是不应该付款的。同时亦不能够奉县长命令暂时借出,非得有边委会的指示,或付给款项的命令,就是杀了头也不该付出一个钱去,这是制度。”任何人都不能违反,谁若是企图破坏制度,谁就是违犯法令。即使由于战争交通受到阻碍,每月经常预算未批准以前,又时间到了,急于需用时,经过县长出具亲笔借据后,可照上月批准预算数预借一半,并要很快向上级会计机关报告,绝对不能也不准无限制的借支。审计是财政资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抗战时期,审计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管理制度在各根据地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当时审计工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种:一是财政财务审计,即对财政、财务报表、会计核算簿籍佐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准确等进行审计;二是财经法纪审计,面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当时主要是对贪污浪费舞弊行为进行审计检举。据《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规定,审计工作从方法上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书面审计,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预算书,收支决算书、公营事业之营业报告、金库之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二是实地复查,即对第一类审计之书表有疑议时,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得派员随时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委托审查,即为事实之便利及监督之周密计,审记处得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审计程序主要有两种,即概算预算审计程序和决算审计程序。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声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3]445审计制度的确立对于配合当时根据地财政工作统一领导、统筹统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作为财政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成为战时财政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但由于审计机关本身的基础太薄弱,审计人员缺少经验,审计执行的实际范围受到限制。
二、创建公产金库管理制度
公产管理制度和金库制度是抗战时期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41年2月1日,为统一边区公产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陕甘宁边区公产管理办法》。公产管理之目的,在于统一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该《办法》规定公产管理办法为:
(一)各县市所有之公田、学田,即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田地面积(即亩数)、四至及类别(如山地、川地)等,调查清楚,分别造具政府的公田、学田和抗日军人的公田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
(二)凡公田已出租者,须将承租人姓名、住址及其每年应缴的租额,分别造具政府和抗日军人的公田租粮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其未出租者,须妥为登记管理,按照边区政府所规定的租息法令或当地民间通行的租息,租给无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居民及外来的灾、难民耕种之。
(三)各县、市所有的公房,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公房的坐落、类别(如平房、瓦房、土窑、石窑)、间数等,调查清楚登记并呈报财政厅备案。
(四)前条公房,除公家(如党、政、军、群众团体、学校)使用者外,如是公私经营商业使用者,须缴纳房租。
(五)各县市公共森林及果木树的管理办法,除遵照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办理外,由县市政府第二科与区乡政府共同管理各种果树之出租事宜。
(六)果树的出租,得以投票方法办理之。
(七)各县市所有的公牲畜,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牲畜的类别(如牛、羊)、头数,及承栏人的姓名、住址调查清楚,列表呈财政厅备查,其不能生育而年齿老迈的牲畜,得由第二科投标价卖。
(八)公田内所生之芦苇,每年秋末投标出卖一次,作为公家之收益。
(九)各县市境内各种矿产(如煤、铁、银、玉、石膏等矿),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调查清楚保管并速呈报财政厅、建设厅计划开发之。
(十)凡公产之收益,除已由边区政府指定用途者(如教育款产、救济基金、抗日军人公田等)不得挪作他用外,应经县市政府财政委员会的决议,报由财厅核准后方能支配之。
(十一)凡公产之收益,各县市长应检查和督同第二科按年总结报告财政厅一次。最后规定:凡对公产管理得法,成绩卓著者,由财政厅奖励,其有浪费贪污者,送司法机关惩办。[4]58-60为了加强现金保管,各根据地普遍设立了金库,负责掌管根据地财政之现金、票据、证券出纳及保管事宜。据《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和《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地金库一般分为三级:总金库,陕甘宁设于边府所在地,山东设于战工会;分金库,陕甘宁设于分区,山东设于主署和专署;支金库,设于县。金库由财政厅管理,委托边区银行代理。边区银行就金库业务对财政厅负完全责任。各级金库均设主任、会计、出纳、分金库得酌用巡视员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金库主任一般由边行总分支行长兼任,没设立分支行之地方由总库委任。《金库条例》还规定:一切岁入岁出之款,经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库款之支拨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机关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金库按月逐级上报出纳保管情况。上级金库有调度支配提取下级金库存款之权,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1941年1月2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第397号训令,进一步强化边区各县金库管理制度。它规定:查各县金库支库之设立非常重要,对于财政统一与财力集中有很大的关系。凡一切税收及公共物品,没收品之保管,均须经由金库。兹分述于后:
(一)各县如未成立金库,应于一月内成立县支库,金库主任由二科科长兼任,具(体)办法根据金库条例。
(二)公物及没收之仇货一律交金库集中,按月交财(政)厅。
(三)没收之烟土概不作价,每月集中由行政负责人当面封好,称过数目,呈缴财政厅。
(四)凡县一切收入(如由县收入的税款、罚款、公产的税息等),均应随时或按月交到金库,金库应按月造具收支四柱表,呈报财政厅备查。训令严申:“以上四点,仰切实执行,并将办理情形具报为要。”[4]471940年初,晋察冀边区建立金库,由边区银行代行金库职能,负责保管和办理公款之收付。库款的支付权属于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察冀边区金库章程》规定:边区银行办理金库之守则是:
(一)建立金库账簿,记载公款之实存与收付。
(二)公款数额,均按边币计算。
(三)边区金库不负保管公物之责;但折成边币后,不得拒收。
(四)边区金库库存款项之付出权属于边区行政委员会。须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主管会计员签名盖章之支付命令始得付款。
(五)边区金库必须按月向本会编送月报报表。
(六)边区银行之分行、办事处、营业所,均定为边区公款之收付转汇机关。[5]边区金库实行较为严格的收付款之解领手续。金库收到解款时,填具四联收款书,除留存根一联外,其余两联交解款机关存转,其中一联报送边委会;各机关解款时,填具三联解款书,保留存根一联,其余两联报送边委会核查,边委会核符后于骑缝处加盖印,将报告收据存查注账,余联发回解款机关存案备查,边委会发款时填具三联支付书,存根一联备查,支付命令一联交边区金库,通知一联交领款机关;领款机关收到支付通知后,填具三联领款书,留存根一联,以领款书正领据一联交金库并领款,以领款书副领单据一联送边委会;如系由银行汇转,得将领款书正领据交由汇转之分行办事处或营业所交边区金库。金库建立后,各机关经收之边区款,如数逐月上解,避免了坐支抵扣或挪借现象,使边区公款能严密保管与支付统一。[6]57金库作为根据地财政预算资金的出纳机关,在当时统筹统支,保障战时供给、减少支出,杜绝各级政府机关擅自动用公款等不良现象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惩治贪污犯罪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明确规定:励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其他各边区施政纲领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为了实现这一政纲、与贪污分子进行斗争,各根据地政府陆续颁布了惩治贪污犯罪的单行条例,主要有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1939再次修订公布);1940年12月《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3月再次修订公布),1941年9月《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2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10月《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这些条例的内容,可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为例略加说明。1938年8月,该条例规定:
(一)边区所属之行政机关、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凡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经所属团体控告者,亦依本条例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贪污罪: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税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
(三)犯上条之罪者,以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规定惩治: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百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至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四)犯本条例之罪,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于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抵偿。
(五)犯本条例之罪,于发觉前自首者,除依第五条之规定令其缴出所得财物外,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犯本条例之罪者,由地方法庭审判,呈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执行。[4]111-112从上述规定可知,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边区政府的公职人员或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的对象包括公私财物。这种规定使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中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在内容上较为宽泛,大体包容了贪污、盗窃、受贿、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等几种罪行。1941年以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各根据地军民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粮食极为珍贵,因而贪污公粮者便构成严重犯罪。为此,山东根据地于1943年8月制定了《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500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0斤以上不满500斤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300斤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按其贪污粮食数目两倍处罚。针对农村基层政权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还于1943年3月专门发布《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明确规定:为了执行政府法令及行政纪律,村政权人员的贪污行为亦应受到处分。但考虑到该地区大多数村政权未经改造,决定除对罪行严重者予以惩办外,一般应从宽处理。撤销其职务,退回赃物并令其在群众大会上承认贪污罪行,道歉具结。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各根据地内的贪污案件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如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获处理贪污案360件,1940年处理644件,到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为153件,出现了政廉吏洁的大好局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称赞说:“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
一、历史的名义:环境艺术设计个性化教育的必然性
进入21世纪,纵观新时期高校艺术设计教育,我们期待着由传统的“硬性”灌输教育向“软性”的挖掘教育潜能的视角进行转变。高校的艺术设计专业已经不再是单一专业的发展模式,而环境艺术设计教育在其范围之内必然呈现出多种学科交叉所形成的个性特质。这种思想又使艺术设计不再是原生美术概念下的工艺美术,而是一次突破性的回归,标志着艺术设计的独立价值从一个边缘学科到中心综合的文化形态的建立。
(一)环境艺术设计整体教学概况
最初,开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院校一般都具有自身专业依托,比如在建筑学专业或风景园林专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或是在艺术院校内以艺术类专业为背景,将环境艺术设计作为实用艺术的一个支脉进行扩展。随着该专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综合型大学在没有明显专业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了环境艺术设计类专业,院校间相互借鉴效仿,形成了几乎一样的课程设置。目前,在环境艺术设计类专业中所采用的教学体系之根源要追溯到1919年在德国魏玛创立的包豪斯国立建筑学院。包豪斯在设计思维上用科学的、理性的思想来代替艺术上的浪漫主义和自我表现;社会需求是明确的教学导向,也决定了教学模式的基本格局,即教学、研究、实践三位一体。在作坊式训练的过程中,不断启发学生对形式美感的探索与追求,更教会其掌握具体工艺的方法与技巧。毫无疑问,这一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市场相联系的教学体系对今天的现代设计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且不论当前我国环境艺术设计行业与包豪斯设计思维之间遥远的距离会不会导致院校教学细节上的不适,单就对包豪斯教学思维的借鉴而言,多数院校目前也是“缩水”的,特别是在实践环节上有所缺失。由此可见,对于一些开设在没有专业背景支撑的综合性大学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而言,如果走不出一条拥有自身学科优势的特色化之路,该专业的开设最终只能沦为学校的一项“渔利之举”。
(二)非专业院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普遍状态
近期,某财经大学艺术设计学院的107名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大四学生,展开了一项关于专业学习状况的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当初选择本专业的动机,有41.7%的学生是因为“便于升学”,33.3%的学生是出于“喜欢”。而在喜欢的学生中,78.2%的学生表示选择本专业前,对该专业只是“大概了解一点”,仅有21.8%的学生在此之前对专业“比较了解”。那么,为何要选择在财经类院校中学习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呢?68.8%的学生选择了“受考分影响,有学上就行”,而选择“认可学校排名”的学生为21.9%,仅有3名学生选择了“对学校的课程设置感兴趣”。四年学习即将结束,认为本校与其他开设本专业的高校比,在专业教学水平上处中上水平的有13.5%,认为处中间水平的有41.7%,认为处中下水平的有33.3%,其余学生则认为水平较低。但是,有67.7%的学生认为自己学到了在其他院校中不能涉及的“财务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关于毕业以后的去向问题,30.2%的学生表示要“继续本专业”,表示“不一定,有工作就行”的学生占43.8%,而明确表示会改行的有26%,大部分学生在回顾整个专业学习过程时都提到“实践经验不足”。另一方面,从毕业生在专业岗位上的适应度来看,大部分学生不能立刻满足公司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一般都要经过1至2年的学习适应期才能真正担任一定的具体事务。这也导致了一部分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难以为继,最终在行业选择上再度进行调整,使得该专业的改行率进一步升高。对于普通综合性大学中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而言,如果缺乏自身在专业上的独特性,那么在和具有专业背景院校的学生竞争时,几乎没有优势可言。当下正处在新媒体教育变革的叙述岁月中,学校应通过个性教育重新营造出一个有文化价值并蕴含人文生命体验的艺术设计教育体系。
(三)环境艺术设计行业的基本市场反馈
自1987年实施的新《普通学校社会科学本科目录》中工艺美术领域下增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以来,环境艺术设计在我国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和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的带动,环境艺术设计市场一直处于人才相对匮乏的状态,这也是各高校纷纷设立该专业的又一社会契机。但随着近30年的专业发展,这种市场的单向偏颇已渐渐趋于平衡。市场需要的不再是仅仅是对形式美有一些理解和创意的人才,而是逐渐对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大大促进了行业内部的分工细化。一些从事环境艺术设计行业的公司内部部门不断分化,对人才的需求层面也越来越多元化。设计公司需要的并不仅仅是设计师,同时也需要对设计内涵有充分了解的业务员、预算人员、施工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鉴于对这种市场需求的反馈,一些普通的综合性大学可以利用自身在其他方面的专业优势,与环境艺术设计相结合,创造出具有自身特点的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体系,扬长避短,以环境艺术专业的基础培养为主,广泛拓展学生在相关领域的适应性,形成自己的特色化教学之路。
二、现实的探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特色化思考
目前,无论是在艺术类、建筑类院校,还是在综合性院校里,课程设置和教育模式都大致相同,基本是复制或延续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现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体系(该教学体系为包豪斯模式的一种本土化形式)。尽管根据院校自身状况和专业特点有一定调整,但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以南京财经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为例,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教育课程基本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基础课,有美术基础课(素描、色彩、水彩),设计理论课(设计概论、艺术设计史、中国美术史、外国美术史、艺术概论、美学),形态基础课(装饰基础、形态设计基础、影视语言基础),另加部分技术性课程(摄影、计算机平面设计、计算机三维设计),特点就是在这部分加入了管理学原理这种具有学校背景特征的课程。第二部分为专业基础课,主要有设计表达、设计制图、人体工程学等课程。这些课程可对学生进行设计语言、思维方式和表现技巧方面的训练,是进入专业设计之前的技术准备课程。第三部分为专业主干课,以建筑设计初步、家具设计、室内设计、环境景观设计等课程为主,循序渐进地让学生掌握内容不同、规模不同的项目设计过程和设计方法。第四部分为毕业设计创作和毕业论文写作。各校在排课的内容和顺序上略有差异,但大致框架不变。现阶段,开展专业个性化教育对于满足社会和学生素质提升有重要意义与价值。个性化教育是融合了物质环境、精神环境、管理制度、人际关系、教育活动、教育教学模式在内的综合性发展共同体。对于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目前所呈现出的问题,各院校相关专业人士也都有自身的思考与提议,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人文与科学思想的引导,提高学生的创意与表现能力
基于我国现有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作为艺术类招生的种种诟病,综合素质弱、理性思维差、知识面狭窄、重形象思维、轻逻辑科学几乎是该专业生源的普遍特征。因此,对学生创新思维及独立化个性的培养,首先应是对其人文与科学思想的引导,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培养,使其建立自身价值观,能够扎根民族文化,面向国际视野,形成具有自我个性的立场。只有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才能谈得上创意的思维。以美国艺术教育思想为鉴,在艺术教育中强调视觉艺术的文化属性,从人类学、社会学等视角来重新审视艺术学科,认为艺术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现象,其形式、线条、色彩是人类用来进行交流的符号,注重发展跨学科的、以研究为基础的课程,倡议教师设计涵盖多门学科的课程方案,在课堂上以师生共同探讨的形式完成知识的传授过程。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学习氛围的制造者、教学研究的推动者。显然,这对教师个体的素质和教学手段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重视环境艺术设计的技术向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对美术基础的强化似乎带有一种暗示性,即该专业更注重表面的形式美感。学生在开始进入设计阶段时,也很容易忽略设计的功用性。然而,环境艺术设计本身同时具有艺术性和技术性特征,是一项具有明确服务对象和使用目的的活动,而纯艺术则完全不关注物质结果,只追求从表象之后反映出的作者的精神层面,环境艺术设计却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严格尊重自然、科学的规律来完成的,其艺术性则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灵活性、创造性和对人性的充分关注上。因此,在教学中必须通过技术训练与设计教学中技术意识的建立,使学生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夯实设计创新的基础,能够在设计创造力与现实转化力之间找到自身定位。
(三)实行双轨制教学,加强专业课程的社会实践环节
包豪斯设计学院一开始就要求艺术与技术的统一,其工厂化的教学模式更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一地接受课堂教学显然远远不够,因此要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方面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人员开设讲座或第二课堂,帮助学生完善专业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工作室教学,鼓励专职教师对外承接项目,让学生可以在真实、具体的实践项目中进行理解、体会和领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结合起来,以提高操作能力。
三、前景的设想:针对财经类院校中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特色化的基本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高等教育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核心内容。个性化艺术设计教育是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理想目标通过各类教育实践活动植入学生内心,学生再将这类因素有倾向性地分类和解构,整合为自己的个性成长路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运用学生的心理因素和生理特征通过社会教育的深切影响并遵循学生的学习成长规律而实现。以南京财经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为例,作为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支撑配套的省属重点建设大学,为环境艺术类专业在一些管理课程上的拓展提供了先天条件,在尝试将环境艺术设计与设计管理、环境工程投资规划、资金控制等方面相互结合提供了相应的学科优势。如能结合这些学科优势,补足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需求的相关管理人才空缺,形成特色化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培养方案,不仅对院校学生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这一行业的发展也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要将学院的学科优势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真正结合起来,就目前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促进生源选择理性化,完善教学管理个性化
从前期对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大四学生的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对该专业的选择是盲目的。学生的目光总更多地集中在自己的分数与学校的排名方面,而忽视了自身特长和学校的学科设置是否能与未来发展相匹配的问题。因此,在招生阶段的对外宣传上就须强调专业特征和相应的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以便在生源的控制上有所节制。学生一旦步入与自身特长相悖的专业,后期的学习热情往往会被削弱。因此学校要实事求是地宣传,学生要客观理性地选择,当学生对未来的职业和生活设想与正在学习的内容相互契合时,学习才会呈现出巨大的成效。另外,高校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管理个性化也是对整个教学任务、教学课程以及教学模式的优化和提升,过去由于不同的社会发展模式,以及考试制度、招生制度、课程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教学管理存在机械的、与时空脱节的现象,表现在对业绩的管理、机械考核量化以及制度制约等方面。这些教学管理体制使得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艺术天分被抑制。当下,我们要从教学管理的个性化、弹性化层面来挖掘学生的学习和心理空间,使其拥有良好的机制条件,并结合自身特征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学习。
(二)结合背景专业重新整合课程,制定有特色的教学大纲
“课程”是高校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然而,课程固化几乎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学课程的一个特征。作为教育个性化和特色化基础的本体性思考语境,我们要积极、稳妥地优化课程和实现本校课程的开发与设置,构建国家、地方、学校“三位一体”的校本主干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认知课程。深化课程管理制度并科学地安排不同时段的课时与课程,使课外活动开启学生内在的潜质,这是一种将人才创新构建、自主招生、特色课程等方面相结合的教育发展集体意识状态。从南京财经大学艺术设计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目前的课程设置来看,学院与其他背景的高校之间并无明显差别。要想走出一条特色化之路,教学体系的重构必不可少。作为艺术类招生专业,学生在进校之前就已具备了较好的美术基础,因此可以适当削减美术基础类课程的课时,增加部分经济管理类课程。初期可先作为选修课切入,逐步将一些管理类基础课设置在环境艺术设计的基础课范围内。事实上,了解一定的公司运行方式和经济管理模式,无论是对能融入公司管理,与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关系的学生,还是对未来选择自主创业、自行成立工作室的学生来说,都极有价值。因此,美国、英国等国家向来注重设计教育与管理、商业和经济等学科之间的结合。在后期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课开展期间,可以再增设一些策划、文案类课程。这些课程一方面与环境艺术设计的专业性相联系;另一方面也是对前期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课内容在应用性方面的提升。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加强院系合作,使学生不仅具有环境艺术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具备公司整体营运发展的长远视野,必然可以大大提高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的竞争实力。而南京财经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也可以扬长避短,形成独具特色的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体系。
(三)开辟新的实习基地,参与多方位经营实践
实践是践行教育真谛的主要方面。从课堂的理论演变到实际环境中,需要用实践环节去锻炼自身,通过建构具有教育原生态的自我创新机制和多空间发展模式,赋予传统教育文化的开创性诠释框架。创新是一种思维,它源于实践的存在。实践教学是艺术设计专业实现和提升教学自觉个性的探索。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践和文化个性化是教育者开掘自身教育理念的主题内容和对教育生命世界的体悟。一直以来,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都主张建立实习基地。南京财经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也不例外,但这一类实习基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有名无实,而且基本只限于对具体设计实践的了解。因专职设计师的操作能力远强于实习学生,学生在实习阶段无法真正参与实际操作。一旦让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在教学阶段融入经济管理的基本内容,那么学生的适应性就会更加广泛,因此学校在建立校企联合关系、增设实习基地时,可以有意识地强化教学特色,有针对性地在环境艺术设计行业的实习基地开辟涉及经济管理内涵的实习内容。而具有经济管理知识背景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目前在此类公司中也比较缺失。这种做法比较容易帮助学生找准定位,让其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体现实习的意义,从而进一步拓宽学生就业前景,提高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
(四)拓宽多种教育模式,协调各种教育资源
艺术设计要以“学生发展”为起始,以基础拓展为目标,在发展教育模式中以课堂教学中不同的方法、活动为框策,以“重能力、长个性、抓基础”为情感诉求的联系面,打造现代教育理念下的教育主动认识过程,拓宽多种教育模式。好的课堂教学模式不仅是帮助教师传授知识的手段和方法,更是用以创设情境,成为会话交流及协作式探索知识的工具,使学生从传统教学模式和教材专案中脱离出来,不断探索真正符合自身个性特征的学习方式。另外,信息时代是各种教育资源相互流通整合的良好平台。长期以来,各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之间相似的课程设置已在该行业市场内形成一定的惯性思维,用人单位更多倾向于在后期的企业培训中,对所招收学生进一步细化岗位分工,而对于在校期间的特色化教学并无多少期待。因此,对于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针对性应做好多方位宣传。同时,目前优越的网络条件也为学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性,学院应积极搭建各届校友之间的联络平台,帮助他们沟通联系、共享信息、分享资源,建立有利的互助条件。
结语
本文仅以财经类院校为例论述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特色化方式。当前这种无论何种专业背景的高校,都以相似的教学计划开展课程的方式并不符合行业发展需要。因此,笔者期待不同性质的院校都能结合自身学校学科特点来开展环境艺术设计课程,为行业操作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力量,为行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从长远看,以当下信息化为主要元素的大学艺术设计个性教学为创新发展的教学模式,正在和教育本体命运相衔接。我们要摒弃那些不符合现代教学理念的传统固化思维,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让他们充分发挥出个体的内在潜能,以推动设计行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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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6.4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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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逐渐成熟,计算机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得计算机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的重要性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计算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掌握计算机使用方法成为新世纪大学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能力。作为安徽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一名大一新生,我认为学好计算机是大学生活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即使我是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关键词:大学计算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的重要作用
大学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的第一门计算机课程,在计算机教育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现实生活的观察来看,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不仅没收到应有的关注,反而被严重忽视,这不禁使人感叹大学生计算机的学习现状如何才能满足社会对计算机人才的需求,以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何有效合理的使用计算机。
一引言
(1) 电脑的基本操作。
它主要包括一些办公软件的使用,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已经杀毒软件的设定与使用。WINDOWS控制面板的使用磁盘管理,桌面设定,打印机的设定与使用等。满足日后下一步学习的基础以及工作中的基本需求。
(2) 网络系统。
它的学习主要包括:网络连接情况查看,网络连接操作,网络邮件使用,简单 网络故障排查。通过对网络系统的学习,一便于连接网络以及处理简单的网络
故障
二学习计算机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意义。在校期间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集应用的学习对于在校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据相关调查表明,企业招聘中除软件专业外,对于计算机都要求有一定的操作的能力而熟练的操作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闪光点可以让自己从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更重要的是计算机可以极大的降低工作的劳累程度,让人享受生活的美好。毫无疑问,计算机是美好生活十分有效的催化剂。
三计算机学习面临的危机
随着新生计算机技能的不断提高,大学非计算机专业第一门计算机课程面临着极大的危机。
首先是学生的学习态度,学生普遍不端正甚至是消极的学习态度导致了他们无法学习到一些虽然基础但却十分重要的计算机知识。接着便是由学生学习现象而由一些学者提出的质疑,学者已经开始质疑这门课程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了。
(1) 当前的教育模式是知识型技能型教学,关注的是计算机及其通用技术,如二进制程序设计语言等,而非应用计算手段进行各学科的学习和研究。
所以,客观的说,大学第一门计算机课程教学与能力需求间的差距,有教育者自身的原因还存在着大量的现实矛盾。
(2) 首先,是学生的计算机基础相差极大,有的学生从小就开始接触计算机但有的学生甚至从未接触过计算机,这给教学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3) 计算机技术正在飞速的发展当中,一些新软件新技术的出现及应用给课程的定位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并且极大的降低了学生对计算机课评价甚至认为计算机课教的都是一些过时无用的计算机知识。
(4) 面对危机和质疑,相关的教学人员应该做出一些相关的改革,因为计算机课的重要性不容质疑,重新让期焕发活力刻不容缓。
四改革从思维开始
基于课程面临的矛盾和危机,做出改革是势在必行。当然这并不是表面改个名字那么简单,而是应该从思维上。大学计算机课程需要思维性的教学。
计算机学科中有很多普适思维。这些思维不仅反映了计算,计算机的原理,是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能够深刻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基于计算机计算机技术的问题求解思路好方法,从而由助于培养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如借鉴计算机平台研究一些需要大量处理数据的问题。
因此,非计算机专业大学计算机课程也必须挖掘这样的思维培养学生使之具有这样的思维,要是学生看到并确信思维是能够实现的。因此,大学计算机课程要实现思维性改革,不仅要讲知识更要讲贯穿这些知识的思维。
蕴含在计算机学科知识当中的,建立在可实现实现基础上的思维教学是大学计算机课程的核心价值。思维教学课概括为知识随着思维的讲解而展开,思维随着知识的贯通而形成,能力随着思维的理解和训练而提高。
计算思维能力将成为21世纪每个人的基本能力,这是有WING教授提出。这充分说明了计算机即将对人类日常生活起到的重要作用。
五大学计算机的思维性与课程定位
作为非计算机专业大学计算机课程中的第一节课,作为计算思维能力培养体系的开端,大学计算机课程应具有以下特点:
思维性。计算学科的普适思维对各学科学生的创新性培养是重要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离不开计算学科的手段,计算学科的普适思维要培养这些普适性的思维。
素养性与知识性。一定的知识与素养是理解并建立起思维的必要条件。知识主要是与思维有关的知识,素养主要是信息和信息处理方面的素养。这门课程就是要将思维知识和素养有机结合。
六结论如何将计算机与化学知识的学习有机结合
在化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利用计算机去进行一些复杂的计算建立一些反应的模型,还应该充分利用在学习计算机过程中获得的普适性思维。大胆的去进行一些学术上的研究和创新。学习计算机是走向成功的催化剂。在当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最终才能破茧成蝶。
参考文献:
[1]王守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人才。
[2]谢开勇: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困惑与对策。
[3]钱伟长:大学必须拆除教学与科研之间的高墙。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完善和高速发展,给计算机组装与维修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使计算机硬件教学摆在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
一、计算机组装与维修在教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计算机组装与维修相对于软件来说,教学知识概念比较抽象,不动手操作很难让学生理解,这就导致了当前学生们普遍的“喜软件、怕硬件”的情绪。同时,由于许多软件教学课程实践中并没有和硬件产生必要的联系,这让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产生轻视硬件组装课程学习。在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修的教学实践中,很大程度的受到课时因素、场地因素、资金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把本应在探索和实践中进行理解和消化的教学内容,局限在书本上的讲解,这样生硬的、传统的教学方式不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也不容易调动学生的主动学习意识,这些就是当前计算机硬件组装教学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
二、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修教学的原则
(一)充分运用项目教学法
在教学中,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主要采用项目教学来构建教学模式。所谓的项目教学法是基于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主动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以团队合作的方式,按照实际工作由学生完成项目、制定计划,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在项目教学和学习过程中,注重的不是最终结果,而是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等。
(二)将理论和实践操作进行有机结合
学生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必须及时复习和做习题,了解自己还有其他不懂或不明白的问题等,然后通过回答问题来解决。同时,老师要进行归纳总结,把知识系统化。学生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得到老师与同学的帮助。这样,学生所学知识才会融会贯通。因为将理论和实践操作进行有机结合是以计算机科技发展为基础进行硬件组装教学的首要原则。
(三)灵活应用多媒体手段,激发学生主动学习欲望
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知者不如乐知者”。学习兴趣是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核心因素。可见,正如人们常说的,兴趣是一个人的最好老师,它引导着人们走向成功。学生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多媒体计算机以特有的感染力,通过声情并茂的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形式对学生形成刺激,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使他们主动参与到学习中去。
(四)尽多的安排实训课时
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修教学的内容知识、方法步骤都能死记硬背而记牢,但当进行实际操作时往往就变得不着头绪,不能很好地把学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到实践中去。依据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以真实工作任务为依据整合教学内容。教、学、做相结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不断增设大量的实践教学环节,校内实训与校外社会实践相结合。因此,要尽学校最大的努力多安排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修的实训课程,这样在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为以后就业工作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考核体系
在传统的计算机硬件组装考核中,学生的成绩基本都是由实践操作报告来进行分数评定的,这样得出的分数与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很大出入。在计算机组装与维修实操课中,过程性测试以完成实际操作项目为考核内容,根据学校的教学情况合理的安排项目分数,关注学生的知识复忆能力。老师还可以把纪律、学习主动性、回答问题情况、卫生、出勤等作为考核,同时,还能培养学生严谨的、一丝不苟的科学实验作风。
四、建立虚拟计算机实验室
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修除了课堂理论教学,还有大量的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和课堂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实验室主要对课程的理论作出科学验证或展开演绎,让学生加深对理论的认识,由于在实验教学中设备容易在操作中损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虚拟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解决了这些问题,虚拟的设备是不会有磨损和消耗的,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学生。在学习硬件维修中不担心自己损坏硬件设备了,可以放心大胆的练习计算机硬件维修技术。
同时,虚拟实训室是由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一类适于进行虚拟实验的实验系统,包括相应的实验环境、有关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对象信息资源等。它从根本上解决了由于经费紧张而无法实现硬件元器件无法更新的情况,而且由于他是虚拟系统操作,其实训效率远远超过了实物实训,而且由于其实验所用单元完全虚拟,将不会受到规格和品种不全的限制。在虚拟实验中,实验者有逼真的感觉,有身临其境的感受,就像是真正的现实实验室里近距离进行现场操作。
当今信息时代,计算机已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因此懂得计算机组装与维修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使这门课程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我们需要不断地总结在教学过程中的经验,合理适应的调整教学方法。并在学校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尽量提供必要的实验环境,创造更好的实训条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正学到有用的知识.锻炼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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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信息化环境下内部控制给审计带来的挑战
在计算机技术不断进步广泛普及的科技时代,会计信息化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趋势。相对于传统手工会计,计算机在会计信息的处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数据处理速度与精度使信息化会计制度能够很快的适用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然而,先进的计算机手段为支撑带动着审计手段的提高,但是使用计算机诈骗,欺诈和审计风险的可能性显著增加。管理人员在面临传统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同时,还必须面对信息风险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的挑战
在很长的时间里,因为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没有被人们广泛认识接纳,内部控制的措施模糊不清,审计方法不恰当,使得审计人员只能沿用对传统手工会计的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效果不明显,无法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程度,加强对其内涵和技术的学习,重视对内部控制的审计,依然是当前会计信息化和审计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会计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下的电算化后,会计工作的职能划分、权责关系、稽核关系及会计文档的管理形式等会计业务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因此过去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将无法适应新格局下的会计核算管理,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与时俱进、高效严谨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会计信息化给内部控制审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下的内部控制
(一)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下的内部控制
传统的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
我国财政部1994年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在输入、处理、输出和安全四个方面对会计软件提出了规范化要求,涉及到的实际上都是内部控制的问题,即会计信息化软件应实现的具体控制。而1999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是第一次涉及计算机信息化系统内部控制的审计法规则。计算机信息化系统下的内部控制就是被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控制,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软件控制,以及数据与程序控制等一系列控制的总称。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分类
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第3号《审计准则公告》、《国际审计准则》第2号以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都把计算机会计内部控制分为一般控制(Generalcontrols)和应用控制(Applicationcontrols)两大类,并将前者定义为:1、电子数据处理的组织和操作的计划;2、对系统或程序的设计、开发和变动的记录、审核、测试和批准;3、制造商在设备内部设置的控制;4、对数据文件和接触设备的控制;5、对系统的运行有影响的其他数据和指令程序的控制。公告把应用控制定义为输入控制、数据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
对于以上分类方法,我们认为从各方面来看,都有值得商讨的地方。内部控制的分类首先要概念清晰,同时也要区分控制主体,以便职责的明确划分。为此,我们认为应将其分成两大类:管理制度控制和程序系统控制。其中包含系统和软件的计算机软硬件就是我们所说的程序系统。程序系统控制是通过软件本身功能来实现的内部控制机制,从而达到系统的自我保护的目的,主要包括数据输入、内部处理、信息输出、数据传输和系统安全保护控制。软件开发部门为程序系统控制的责任者,用户不对其负责任。而管理制度控制一般则是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实行的,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组织、操作、维护和资料保管等。当然,可以将管理制度控制进一步分为环境控制(或基础控制)和操作控制(或控制)两类,组织、维护和资料保管都属于环境控制的范畴。显然控制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与计算机程序系统无关,而应归责到会计软件使用单位。这种分类方法主要的有点是分类比较的清晰明朗,方便理解,而且实现控制的措施和控制的主体一致,责任分明,使得各方面明确自己应该干什么。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审计步骤
(一)内部控制的初步了解和描述
初步了解主要是了解企业单位网络中的安全控制的具体进行流程,使用了那些方法或者工具,最后的控制结果成效是什么样的,除此之外,也应了解有关企业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如何制定,制定了其实施情况是怎么样的。通常审计人员采用询问,实地观察,查阅系统资料的方法了解,同时对一些基本业务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最后用文字描述、流程图和调查表等方式详细记载其了解的所有情况。
(二)对企业内部具体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在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评的基础上,为证实该控制是否在实际工作中行以贯彻执行,以及其效果是否符合设立该控制的初衷而进行的测试活动。进行符合性测试的目的是获取对准备予以信赖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的证据,从而确定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和程序。
1、一般控制的测试
一般控制的测试就是要初步了解企业内部对信息系统控制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准则,是否健全有效,以避免应用系统中不能察觉错误的风险的发生。
(1)对被审单位组织与管理控制的测试。在该对组织与管理的审查时,审计人员应该把审查重点放在分工与职责分工上。可以通过询问,实地检查的方法对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了解数据处理和数据使用有关部门的分工情况,而部门领导以及部门职员之间是否做到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适的计算机信息化内部控制制度。
(2)对被审单位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的测试。在此审查中,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开发过程中领导的参与度,是否了解开发的整个过程并且对此过程进行了职责之内的有效控制;为了满足后续需求,开发和维护中是否留存关键文件;是否为了防范风险进行了安全控制,是否做了风险应对计划和措施。 (3)对被审单位计算机操作控制的测试。审查操作控制时,审计人员应当了解数据处理部门有没有设置控制小组,各小组或小组成员是否职责分明,准确完整地进行控制操作,并记录下了操作记录,以及单位是否设有内部监督检查机构会人员对以上人员及其操作的控制。
(4)对被审单位系统软件控制的测试。审计人员应该检查系统软件处理错误的控制、系统使用权限的控制、防止病毒入侵的控制等功能有没有发挥其保障应用程序安全的效果,其效果是否高效明显。
(5)对数据和程序控制时,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查在整个数据和程序体系中,有无建立监督控制体制,接触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人员是否经过授权,且其是否接受相关检查监督。
2、应用控制的测试
应用控制是对一般控制的深化和具体化,可以通过对应用控制的测试进一步取得控制评价的依据。
(1)输入控制的测试。在输入控制的审查中,应当了解是否有适当的控制举措来监督业务执行和输入的授权情况,控制业务的准确及时的输入,同时有无充分的控制措施来监督错误数据的更改与重新输入。
(2)计算机处理与数据文件控制的测试。在测试过程中应关注数据文件完整性和准确性控制效果,有无保留审计线索以备查。
(3)输出控制的测试。对输出控制的测试与输入控制关注的点基本一样,包括输出数据的完整度、正确性的控制,输出结果的接收人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的控制。
(三)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结束符合性测试之后,应该对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首先是评价初步了解和审查过程中,被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的运行有效的控制措施;其次是评价符合性测试过程中,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最初制定的控制目标,如果达到目标,具体程度如何,如果没达到,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最后评价被审单位信息系统有关上述各项控制是否仍然可以依赖,整体可靠性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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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应提供保护投资者的适当架构与体系,证券立法的宗旨也应着眼于保护投资者权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方面的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前言
广大投资者认识证券投资一般是从我国的股市开始的,股市的起起落落蕴含着经济规律,也蕴含着无穷的魅力,这使得在股市在经历了多年的风雨彩虹后,在今年又重回大众的视线,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均迎来牛市行情,用“全民炒股”形容当前证券市场的火爆场景也不为过。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是,在众多投资者中,青年投资者仍是投资者中的少数派,并且系统学习过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更加微不足道。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不断进步与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证券投资的应用愈发广泛,因此对于各个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好这门课程的意义重大,无论从个人投资、就业还是继续深造的角度,证券投资学都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对学生今后的发展大有裨益。证券投资学是以多门学科为基础,专门研究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及其规律的应用性的科学,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在现代金融学学科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基础课程[1]。传统的证券投资学更注重对于金融理论与模型的讲解,但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应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应用能力,使其能够学以致用。那么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进行教学改革,如何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必须要研究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环节不足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存在,授课过程中仍是以理论教学为主,主要包括证券市场运作、投资工具、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等内容。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更要注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因此培养过程必须增加实践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方式多为老师讲、学生听,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强,课堂气氛沉闷。在教学手段方面,虽然目前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应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讲授,但也仅仅是将书本知识展示出来,这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有一定帮助,但从实践的角度仍有不足。授课过程中要使学生从投资者角度了解和掌握证券市场的相关知识,包括K线、各项技术分析指标、公司财报、大盘走势等各类图表,因此教师对于多媒体的使用不应仅局限于多媒体课件,更应该结合互联网上的财经新闻、行业研究报告及各类财经软件进行模拟投资分析与操作,让学生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同时也为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上机模拟炒股奠定基础。
(三)教材缺乏时效性
国外教材的内容主要围绕证券投资学基本理论展开,结合数量分析方法介绍各类模型与投资分析方法,但部分理论显得“水土不服”。而我国教材虽立足本土证券市场,但内容更新速度远不及市场发展,如QFII、ETF、LOF、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中小板市场、新三板等内容在教材中很少体现,另外,近两年各项金融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包括利率市场化、注册制改革、沪港通、沪港基金互认等,这些内容在教材中更是很少涉及。除此之外,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教材,绝大多数都是面向金融专业的学生,多注重理论知识与模型构建,对于实践操作方面的介绍非常少,这使得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没有相关教材可以参考,不利于非金融专业学生学习课程与实践操作。
二、实践教学改革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针对非金融专业的特点,制定适合其学生发展的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改革方案。
(一)培养目标
课程系统介绍证券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力求反映证券投资领域的最新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投资环境的变化、投资工具和投资市场的创新进行讲解,通过专家讲座、案例讨论等方式对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投资问题进行讨论和阐述,同时结合模拟炒股等实践环节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进一步的探究。课程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使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了解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主要投资工具的风险与收益特征,熟悉投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市场的基本运作和交易机制,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方法,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解读分析进而做出合理的投资计划。以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1.教学方面对于非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的讲授不仅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要注重体现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因此应逐步转变以教师主讲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到课堂中来。基于这一点认识,课程实行“理论讲授+案例分析+专家讲座+模拟实践”的教学体系。理论讲授部分主要由教师在课堂上完成,并引入证券市场中广泛关注的事件进行案例分析,让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同时,课堂中利用证券模拟软件分析沪深两市的实时行情,分析大盘和个股走势,讲解技术分析方法,使学生能够真正学以致用。此外,课程还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投资人士进行讲座,主要讲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主要投资工具的收益和风险特点,及其自身的投资经验,使学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当前金融市场的现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最后,在实验室进行上机模拟炒股实践,实现从开户、交易、结算等全过程操作,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培养对市场的感性认识,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2.教材方面一门课程的教学,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教师对于教材的选择以及教材内容的处理。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课程选取了理论和实践两套教材,选取国内证券投资学教材介绍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实际操作的相关书籍介绍实践操作,同时利用互联网资源收集丰富的教学资料,并结合时事新闻及自身投资经验,形成与各章节内容相配套的教学内容及案例。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因此课程也选择了国外的经典原版教材作为辅导阅读材料,将教材电子版发到课程的公共邮箱中,鼓励学生阅读原版书籍并分享阅读经验。
3.考核方面为了考察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本课程采用创新的“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理论考核有别于传统考试,而是让学生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类型做一份投资计划书。给定模拟情景,假设每人有一定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学生可以选择市场上现有的投资工具,并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特点做出证券投资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即对目前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情况、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也可以采用技术分析方法,如参考某只股票的K线图和其他技术指标等。实践考核主要考察学生上机模拟炒股的操盘业绩,同时注重动态的操盘过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可以更全面的考察学生对于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同时,“理论+实践”的考核方式也能够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4.课外扩展方面为学生推荐热门的财经书籍和网站作为课外扩展阅读材料,使学生扩大视野,把眼光着眼于国内外金融市场,更全面理解证券投资。同时,每节课前让学生分享近期学习心得或最近关注的国内外经济新闻,并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增强学生对于课程的兴趣。并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培养学生关注财经事件的习惯,使证券投资学这门课程真正深入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去,为今后的个人与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一、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1、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方面的失真现象相当严重,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来披露信息,而是根据领导人的属意捏造数据,欺骗投资者。还有一些公司设置两套账目,就是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就是说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既和公司领导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进行造假有关,又与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也为虚假信息流入社会创造了条件。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必需的重要资料来确保财务报表的清晰和完整。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均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内容要完整易于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上市公司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常常是将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充分披露,而对本公司不利的或是只言片语甚而只字不提。这实际上就导致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分部信息等等有一个错误或是模糊的认识。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这是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如果信息披露的不及时,那么这个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时效性和可读性,变得毫无意义。
二、加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数量上看并不少,但各个法律都有漏洞。完善上市公司的规范体系,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某些规则予以细化,增强具体操作和执行性是当务之急。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尝试增加非财务信息、表外信息、预测性会计信息、不确定性信息、研发信息、重大投资项目信息等内容。要明确规定公司领导对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扼制上市公司及其监管机构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再有,加大中介机构的追究力度和法律处罚力度,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各个环节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对于发现查清的违规案件要决不姑息处理要严、紧、狠,使违法者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使整个市场引以为戒。必须从立法、执法上使造假者受到威慑,通过一切合法手段,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降低造假收益,彻底清除财务造假的土壤和气候。
2、完善公司结构,加强信息管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人为操作因素过大,因此有必要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对责权、产权进行清晰地划分。首先要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化所有权产权结构。再有,对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清晰的设定,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从董事会往下各个层级相应的责任制度。四是扩大监事会的权力,树立一个有威信的监事会形象。以上诸种都能做到,才有可能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控制制度、财务记录控制制度、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并将每个制度细化量化,实施有力。
3、形成科学机制,完善审计体系。
要切实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是必需的。这其中包括了制定部门在信息披露制度上权限的明确问题,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以《证券法》为基本指导,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的,只有权责明确才能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再有,就是要防止人浮于事,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在各个相关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协调与沟通机制。比如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时,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通力合作,以使同层次规范在结构体系、措辞等方面尽可能统一格调,以利于规范的贯彻执行。科学机制的形成必是由多元化的人才组成的。完善审计体系首先要建立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会应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联合组成,在具体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到各方利益,保证制定准则时所持利益立场的中立性和制定会计准则的实用性。
4、加强道德教育,强化审计独立。
要提高证券市场审计的独立性,就要从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以下三入手:第一,在校学习期间,就不断地通过理论教学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对会计专业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第二,后续教育要强化。学生走出校门后要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后续教育和健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的体制,这不仅会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也使得从业者可以在自己的领域一直接收到的是相对正面的信息。但也不能杜绝一些违规会计师的违规操作,遇有这种情况就要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强制进行职业道德后续教育。第三,日常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宣传要及时跟上。其形式可以采取课堂教学、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教育方式提高职业在从业者心中的地位,明确责任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的性质,明确违规后应承受的责任等等。注册会计师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保证证券市场独立审计实施的最为基础也最为有利的一道屏障。另外,要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也要完善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在制度上给予有力保障,不能随意剥夺上市公司自行聘任的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通过设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尽量的消除政府行政人员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时的干预,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证券市场的当务之急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独立的审计系统,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市场经济进行保证。这样既有利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又能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最终达到改善市场经济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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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1920年代初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
傅斯年曾经说,“一种学科的名称”不过是“某套或某某套问题”的代称而已。探讨中国学界对“社会学法学”的认识,不必囿于今天的学科规训,认为非有其名不可。今日之“社会学法学”或者“社会法学”,亦或“法社会学”,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那么探讨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也应由此入手。清末民初,现代法学初兴于中国,学界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必有认识,但此问题并非本文的关注重点,暂置不论。到1920年代初,学界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认识。早在1920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启修就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有所注意。他认为,法律既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又不能时刻变迁,如果“今日一变,明日又一变,则踏于极端社会法学派之弊矣”。由此可知,陈氏认为正常的“社会法学派”之主张,能够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问题。同年7月,陈启修在探讨法之本质时,论及“社会目的法说”。他认为,“社会目的法说”产生的原因是法律专制之流弊,实验主义哲学之影响和劳动阶级之自觉;此派又因“注重方面,小有异同”,再分为心理学的、社会连带的和实际的理想主义的三派;“社会目的法说”认为法为手段而非目的,贵乎社会的作用和目的,其内容应随社会而转移,不必有绝对之真理;研究法学,取社会学的方法而非法律学之注释方法,对于法之适用,重自由的而非逻辑的解释。陈氏注意到“社会目的法学说”使“法学大势,为之一变”,“实为法学史上最大之发见,其先社会而后个人之根本观念,可谓得理之正”。不过,他认为“社会目的法学”有偏激之处。1922年2月,正在柏林大学留学的吴经熊发表了《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文,旨在介绍最新之法理。他认为,20世纪之“理”是“实事求是的理”,是“社会日常行事中之理”;法律公平之实质变化莫测,而公平之名目永远存在;法律不是目的,而是促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段;“纯粹的法治主义不免种种流弊,必须用治社会学的手段去补救”法学,才能“从法律的专制而得解放”。同月,朝阳大学李炘在《法政学报》上发表长篇论文《社会法学派》,正式提出了“社会法学”的概念,并对其涵义进行解释:“标榜法律学为研究社会生活与法规关系之学,称之曰:社会法学”。他认为社会法学派经由实证的、生物的和心理的,发展成为综合统一的社会法律学;社会法律学的“二大革新之旨趣是:否认注释的方法之自足论而陈述社会学的方法之重要,攻击法律学自身自足之态度,主张以法律学为社会学之一部”;其具体研究方法有六:研究法律制度或法律学说影响于实际社会之结果,用社会学的研究为立法做准备,研究法规实效之手段,研究社会学的法律史学,谋求个别事件的正当合理之解决,使法律目的确实有效。
在李炘的社会法学派之世界谱系中,主张“自由法运动”的法学家们属于社会法学派,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志田钾太郎、牧野英一和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也属于社会法学派,其中对施塔姆勒的正法观尤为推崇。①1923年1月,东吴法学院陈霆锐提出了“社会法系”之概念。他认为,社会法系是最近一个世纪以内,“诸文明先进国”在个人主义之外另创的一种特殊法系。在陈氏看来,社会法系在文化上的根本点是社会义务而非权利,其立脚点是“社会互助论”。陈氏断言,“社会派之法律思想,将来必支配世界他日之法律,必无可疑也”。②除了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学界还出现了关于刑法和民法社会化,以及主张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者和劳动全收权的法学社会主义论。前者如刘震的《战前战后刑法之社会的任务》(《法政学报》,1920年第2卷第2期)和许藻镕的《现行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观念和他将来的趋势》(《学林》,1921年第1卷第1期),后者如署名三无的《法学的社会主义论》(《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5期)和杨孝斌的《社会主义与法律之关系》(《法政学报》,1920年第2卷第5期)。
二、张志让对社会学法学的推进
1.提出“社会学法学”的概念,分析“社会学法学派”兴起的原因1924年1月,张志让在《社会学法学派之起源主义及批评》一文中正式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概念。这是在陈启修、李炘、陈霆锐之后提出的又一个指称西方“最新法律思想”的概念。他认为,自上古至19世纪末,法律学说可分为哲学、历史、解析三大派,而新进兴起的第四种学派则是社会学法学派。根据张氏的理解,该派的“原则与主义”有四:一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协调;二为“重新审查法律所根据之原则是否与近世世界之状况不背”;三为进行“社会学之研究,为立法之基础”;四为“法官判案当随案情之异同而求判断之公允”。③由此可知,张氏心目中“社会学法学”的内容至少涵盖社会利益理论、法的社会学研究和法律的运行实效等方面的问题。在张氏看来,社会学法学派之所以迅速崛起,有两方面的原因。首要原因是原有各派的法学学说的“陈腐失用”。哲学派“以为法律乃所以表示吾人天然的性质”或“保护吾人之自由意志”,“每欲藉理想之力,以证现有社会制度与经济制度应行存在之理由,因以保全法律所规定之现状,其结果则法庭判决每在法律上为公允,而在事实上为失平”。历史派“对于法律性质之观念与哲学派同,皆以其为表示永久不变之原则”,“以旧有法律为足以代表自然法”,因此专重“从历史上观念之发达与特定社会之习惯中所得之固有原则”,不容破坏“无过错则无责任、契约自由”等原则,由此阻挠法律之改良。而解析派则认为“法律纯为管治者之命令,但将某种规定应用于某种之事实而已足,不必复问各案之特点,以致判案每患失平”,“即就契约一端而论,此派学者与法官皆牢守契约自由之原则,以为人皆能自谋其利益,无待国家之相助,及见保护工人订约之法律,则决然判决之为无效”。所以,张氏认为原有的哲学、历史和解析三派的法学学说都会阻挠法律的进步,不适应于时代的发展。该派兴起的第二个原因是“近世社会和经济之状态变更,因此有新需要发生”。“自经济革命以来,巨城四起,工人麋集,职业之分日细,资本之集日多,旧有法律,早应重加审查,革故鼎新,不容再缓,故第四种学派乃应运而生”。
2.“新”“旧”之间,定位社会学法学为“新”张志让主张“欲知新学说之地位,不可不先知旧学说之内容,罗列兼陈,美恶斯辨”。②张氏认为,自古以来关于法律性质之认识有十二种,即“神授关于吾人行为规则”,“见容于神”的“古有习惯”,“先哲所习知关于吾人行为之安衢大道”,“表示万事万物之天然性质,以哲学方法而发现之原则”,“永久不变之道德原则”,“人民之合意”,“管辖宇宙之神智之反射”,“最高主权体之命令”,“为人类经验所发见,足使吾人意志在不妨害他人意志自由之范围内,有最完全之自由之条规”,“为哲学方法所发见,法学著作及司法判例所阐发的规则”,“有势力之阶级的条规”,以及“经济或社会原则对于吾人在社会中行为所表示之方针”。③对于上述十二种原则,如果再从法律目的观言之,实可分为三派,即“草昧时期”认为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维持社会之安宁”,古希腊罗马时期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各人在社会上固有之地位”,17世纪以后普遍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各人“自然平等”的权利与调和各人之自由意志。④张氏认为,这些学说“皆于法律史上,先后占优胜地位”,但近世出现的第四派则“颇如旭日春潮,方兴未艾”。张氏眼中的第四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新学派”,其时代背景是“大规模之工业如林,职业之分工益细,自由主义渐失效用”。张氏注意到此派学者“渐舍吾人意志而注意于吾人之需要与欲望”,“法律之目的不在于调和意志,而在于调和人类需要最多之满足”,“法学中之问题为评定各种需要之价值而予以法律上之承认”。评定各种需要的价值,张氏推荐了新黑格儿派柯勒(Kohler)的文明标准,新康德派施塔姆勒的“以具有自由意志之人集成社会”之标准和狄骥的“社会互赖与社会职务”之标准。他相信,“法律之进步,实可于此觇之矣”。⑤张志让认为“社会学法学成效已著,他日造诣,正未可量”,⑥此派“虽属新创,然势力已甚蔓延,立法司法各方面皆已受其影响,继长增高,其未来正未可量”。
3.率先阐释社会利益理论1923年7月,张志让注意到希腊政府于该年2月颁布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农地法。为了改变希腊农民极端困苦的状况,希腊政府强迫收买私有土地,以供贫乏农民之用。张氏认为其政府“不过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起见,不得不夺甲种人之地以授乙种人而已”。⑧可见,此时张氏已经意识到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1924年初,张志让详细地阐释了社会利益理论。他认为,社会与个人之利益问题是社会学法学派的首要原则。张氏首先阐明法律、权利、利益三者之关系。“在法律上之权利之后,有社会与个人之利益,法律承认之而使之成为权利”,即法律在前,权利在后,法律的作用在于协调社会和个人利益,而后产生权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如何协调呢?张氏认为,只要搞清楚了“社会为保全其存在计,有何需要与需求应受法律之承认”和“个人利益得承认至若何程度,而仍不与此种需要与要求相抵触”两个问题,个人利益便能与社会利益并存,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由此,张志让认为“社会利益之研究,实为制定法律之前提”,而应为法律所承认的社会利益应当包括“公众安宁、社会制度存在之担保、社会财源之保存、公众道德、公众进步和个人生命”六种。⑨张氏还认为,衡量各种利益,必须遵守“满足最多之要求”,同时“使其他要求受至小之牺牲”的原则。而这种衡量“每易随立法司法界个人观念而变更”,解决的办法在于“法学家与社会科学家的合作”,“由社会科学家以经验和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的状况和利益的轻重,将所得的结果供法学家采择”。①张氏注意到,美国法官卡多佐提议设立审法机关以及美国法律学校联合会设立法学研究所,都旨在促使法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的合作。②由上可知,张氏接受了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就目前所见之材料,此为中国学界最早关于庞德社会利益理论的论述。
4.梳理欧洲三大民法典与社会学法学的相互关系张志让认为,因受18世纪之哲学和经济学观念的影响,该时期的法律思想认为“社会改造的基础,端在无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人权的保障,人民主权的产生,与夫政权的分立”,个人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在私法范围之内,吾人行为皆以自私为动机,而社会利益不与焉”。③这种法律思想体现在《拿破仑法典》中,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法典为私法上唯一的法源;二是法律在保护有产阶级的范围内,人人平等;三是全部法典都是根据有数的原则演绎而来,“适用论理过度”;四是法条过于严密,法庭没有伸缩的余地,会导致法律不能应社会新发生的需要,不能适应各案案情的变化。④张氏认为,《拿破仑法典》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但最大的缺点在于不能追踪社会的变化,最终成为“进步的障碍”。而法国的法官和学者们常以为该法典已经将全部法律关系涵盖而不思补救之道,故而难以持久。⑤张氏看到,19世纪中叶以来,社会和经济状况飞速变化,“生产之量日大,职工之分日细,劳工人数日增、阶级之冲突等皆为法典成立以前所未有”,由此,在法律思想上“个人主义渐为社会利益主义所战胜也”。张氏所称“社会利益主义”,是指“人群联合之观念”和“共和之观念”。“人群联合之观念”表现在“行政法对于足以影响法律关系之公共利益,加以规定;法律关系,一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立法者为保障公共利益起见,对数种法律关系,不复听由个人自由协定,而为特加规定;新法律采个人互助之原则;限制某种权利之行使,及对于不发生有形损害之行为规定责任”。“共和之观念”主要针对家属法,注重夫妻间之平等关系,父之权力渐减而义务渐增,私生子地位改善。
三、结语
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张志让提出了“社会学法学”之概念,与陈启修、李炘、陈霆锐等人提出的概念相比,名异而实同。不过,张志让的理解显然更为丰富,包含了许多前人及同时代的学者所未曾注意的内容。关于社会学法学兴起的原因,其他学者往往就法律的“个人主义”立论,而张志让则从法理方面论述过去三大法学派之“附腐失用”,并考虑社会和经济变迁的影响。张氏还注意了欧洲三大民法典与社会学法学兴起的相互关系,并率先引介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张氏并不囿于某国某位法学家之观点,对法国之孔德、狄骥,德国之耶林、柯勒、施塔姆勒,美国之庞德、卡多佐皆有考查,描绘了一幅相对完整的社会学法学之“世界谱系”。面对社会学法学在西方的强势传播,张氏并未盲目尊之为“法律发展之趋势”,而是仔细考查了批评者的观点,经考证之后才相信“法律进步之道,其在斯乎”。以上种种表明,张志让对社会学法学的理解,较之此前的学者,要略高一筹。1920年代,社会学法学之理论与思想在中国速兴起。先有陈启修、李炘、陈霆锐等人介绍,后有张志让等人详细论述,其后更有吴经熊、陆鼎揆、丘汉平等东吴法学院学者之发扬,当时在法学界最有声望的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东吴法学院、北京法政大学等学校几乎都成了社会学法学的传播平台,绝大多数法学家相信社会学法学之思想是“法学进化之趋势”。社会学法学之强势,由此可见一斑。此一时期,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尚难称成熟,社会学法学对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学皆有不小的影响,从而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某种导向作用。学界对社会学法学在法理上的共识,又影响到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和司法,从而间接地影响了近代中国的法制进程。张志让在社会学法学方面的贡献,也是对中国现代法学之发展的贡献。本文仅从社会学法学方面立论,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关注此问题。无论如何,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张志让是一名不能被忽略的“法学家”。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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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质量,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传授知识经验,训练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6.4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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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的运用。由于法学教育目的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学教育改革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代理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代写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代理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代理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代理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诊所一旦设置成立,医学院校应当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导教师工作标准及办案流程规范等。因为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指导教师要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法律诊所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预期评估客户的合理期望值,逐渐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提高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质量,诊所还应当制定诊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司法文书存档管理规范、奖惩措施、办案质量评估体系等制度。
一、引言
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五、结束语
为了正常运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一要保证网络的畅通;二保证信息传送无误,可以建立各种QQ群;三建立合理的管理员制度对网上教学实践进行管理;四要有专门的软件技术人员维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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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作为其载体的法律语言必须具备精确严密和简明凝练的风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减弱
首先从证监会的监管独立性来说。证监会是我国主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政府单位,但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所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国务院的部分职能,体现在监管政策上为监管还要为其他政府目标的妥协;而且证券会在各地派驻的监管部门,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导致自身的监管职能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公司的不法和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独立董事这种独立监管作用逐渐减弱,在监管公司行为中起不到显著作用。
(2)监管主体的职业道德缺失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有部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放弃甚至沦丧了职业道德,由于其具有专业技能使其作假账具有高超的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检查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利润,导致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不真实,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监管进程的滞后
对会计信息的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普通存在的监管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本来应该在审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时候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实际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中,证监部门面对上市招股说明书均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却形同虚设,而是在事件曝光后才进行严厉的查处,明显存在监管进程的滞后性。
(4)监管形式的单一
政府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派驻工作组进行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其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个动态的流程,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单一的检查只能找到一个点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检查难以完整、精确地找到一个会计期间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公司内部体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董事会的独立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还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东的代表,真正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还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使董事会更好地创造股东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经理人激励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润的单一指标对经理人进行考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经理人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是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多方位的经理人的评估、激励机制。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专业人士,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加强对中介结构的管理:首先,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会计中介机构从业兴衰关键在人,因此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并把把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常抓不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切实注重现有管理人员的再教育,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对其执业过程中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应明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责任;应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保证执业行为规范化;应加强执法监督,整顿行业秩序,取缔“假冒伪劣”从业人员,严禁市场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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