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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性的一门学科,其理论与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军事和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之中。特别是在当代,它在各门学科应用及学科交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作为高等学校理工类及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这门课程所要求的数学基础面比较广,并且不同的问题对应着不同的求解方法。就非数学专业来讲,由于学生的数学知识面不宽,基础也不够扎实,所以针对这些专业的概率统计教学就应该淡化严格的数学证明,多强调方法的应用以及方法的针对性。为了解决概率统计实验学时很少的现状与概率统计课程具有的理论性、实践性以及应用性等特点之间的矛盾,有必要进行概率统计结合数学实验的教学改革。
改革大致可遵循这样的原则:(1)配合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概率统计的系统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方法;(2)使学生了解未来工作环境的实际需要,在实验中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熟练掌握概率统计领域的普及型运算软件和概率统计领域正在推广的概率统计方法;(4)引导学生了解概率统计学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以提高其专业理论研究素养和实践创新素养。通过以上四个原则促使实验教学向更深层次发展,以便更好地符合高等教育教学的发展规律。
长期以来,概率统计的教学过程中都存在着理论课堂教学与上机实验相互脱节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概率统计理论教育中的种种不足,加之概率统计研究与信息技术发展仍存在脱节现象,缺乏面向用户的适用的概率统计软件,构成了概率统计普及应用上的主要障碍。要实现上机实验课与理论教学的有效结合,必须正确界定上机实验的内容并跟随理论教学的进度,步步跟进,以期得到更好的的教学效果。
第一,上机实验课首先应该对基础理论教学起到辅助作用:即在软件演示、验证过程中,通过图形、图像加深学生对于理论内容的理解,通过例题的计算和结果的分析使学生进一步理解概率统计的理论、思想及应用,将抽象的理论更直观地表现出来,从而提高学生对于理论学习的兴趣。
第二,概率统计课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公式计算与数据处理,上机实验则可以大大减小计算量。通过进行上机实验,借助相关的计算机求解软件的使用,可使学生从大量的繁琐计算中解脱出来,将注意力放在对算法的熟悉及理解上,以进一步巩固理论课上所学的基本原理与知识。也可以利用上机实验教学培养学生使用现代化工具来实现计算方法的应用能力。
第三,历年来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许多问题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知识,例如:北京奥运会临时超市规划、上海世博会影响力评估等。由此可见,有必要将数学建模的思想与方法引入到概率统计课程的实验教学中。以培养学生应用概率统计方法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的的实验教学也正在逐步成为概率统计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学习了概率统计的主要方法以后,可借助上机实验环节,将根据实际问题建立的概率统计模型进行运算、分析及优化。通过分析问题、建立初始模型、代入观测数据求解模型、根据运行结果解释模型并判断模型的可靠性、对模型进行优化等,直至获得最优结果或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将所学理论得以实践,一方面提高了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第四,为进一步适应现代概率统计的发展趋势,可考虑通过上机实验环节增加计算机编程解法的内容,对于一些部分计算机编程基础较为扎实的学生,可在学习使用几套既有的概率统计软件、熟练掌握其原理与算法的基础上,让学生了解软件的编制原理与方法,并灵活地加以运用与推广,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兴趣。
为了培养学生的数学建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开设以下三种类型的实验内容:
在概率论中所讨论的问题通常与一些典型的随机实验有关,例如:古典概率模型及n重伯努利实验等。而大数定理及中心极限定理部分也是教学中的难点之一,对初学者来说,理论较为抽象难以理解。对此,可以通过设计生动有趣的实验,比如:掷硬币实验、蒲丰投针实验、高尔顿板实验等。利用MATLAB模拟演示和多媒体教学来直观形象地解释这些理论方法的由来,从而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欲望,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熟练运用MATLAB语言编程的能力,同时了解MATLAB软件的概率统计工具箱中的各类函数的具体功能及其使用方法。
“概率统计实验软件的应用”综合实验旨在培养学生应用概率统计实验软件的能力以及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保证概率统计实验教学内容更加全面的拓展,一个好的途径就是让学生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交流,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感兴趣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进入社会通过对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然后自己建立数学模型,并且在自编程序或概率统计软件中运算得到结果,使学生更近距离地接触社会和了解概率统计的具体功能及其使用方法与实际意义。
面对概率统计课程学时少与概率统计学应用性强的矛盾,更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各专业的培养计划中添加“概率统计课程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在一周的课程时间内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做调研,确定建模对象,应用所学的概率统计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我校近几年来小范围的教学实践,本次教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效。大部分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实验内容,开阔了视野,增加了学习兴趣,而且运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大大加强。这也将对其它大学数学类课程的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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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组织部门和领导个人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内审工作公正、客观地开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审计独立性的原因
1.单位大小的影响
独立性的影响多数是由名誉体制与“财大气粗”的空话在各个大小的单位所起到的效果。名誉通常是由熟悉度,美名度和可靠度所组成。独立审计市场名誉成本是可以为会计办事处增加财产与收益的,它也可被资本市场所认同。在中国当下比较稳定的市场体制中,单位的名誉对市场的认可有直接影响,单位名誉越好它的费用准则也增高,更有利于业务的实行。事实显示“,四大”凭借的名誉取得了额外的审计资费。但若是注册会计师不能遵守独立、客观的准则,一旦有投资商知道市场的漏洞而加以使用,就会极度破坏其名誉,且会以后的业务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审计人员需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企业名誉。越高的名誉,企业的好处越多,这就促成了良性循环。同普通的小办事处相比,大办事处更可靠,且在长期的努力后,良好的名誉已在顾客群中搭建起。它名誉带来的损失也会很大。
2.在道德方面,独立性起到的作用
会计不但要顾虑自己利益也要记着自己在家中或社会里所担负的社会义务。在道德发展介于这种两难地步的时候,他们的反应可能不同。道德认知进步的有名代表人同时也是美国心理家与教育家科尔伯格提出,道德认识是发自内心的,而人对道德认知的改变是被道义的冲突引发的,而且是在逐渐改变的。所以,在特定时段中,需人们按流程提升其道德有序的进步。他也强调了社会环境给道德进步带来的巨大推进效果。有人用DIT测验法对审计师实行各种审核,检测结果显示:越适合温和道德认知的专项审计师独立化准则,越难被隐藏性的规定和制度影响。所以,会计的道德认知不在职业规定范围内的可能性,综合各方面来看,是否是由不按照潜在准则所受到的惩戒。从而,就需要核查会计在道德进步过程中的行为,对每个过程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这就有助于其提升独立的自主性。
3.专项准则与管理方法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在审计过程中,由于专业判定被大量的需求与使用,会计工作者独立性的糟糕状况常常就会出现在它独立性与专门的判断性等这些方面,这些方面通常被会计用作推卸义务责任的托词。精确会计制度、审计制度,来降低使用空挡的独立减值。与此同时,专业机构和管理部门执业质量检验的独立性实行检测,特别是专门具有独立性的,会有积极的反响。另外,使用更严格的法律方法,会有一些的阻吓影响,但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构建形式是紧密相关的。民事补偿责任的合伙形式下低于震慑。
二、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方法
1.提高审计单位整治体制变革
在中国,上市企业都要建立单独的董事,而事实上,独立的董事起到的影响却很小。基于这点,独立的董事就该使用它的独立性,比如监管机构可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企业经营监管状况发表说明且可要求聘用的独立董事一定要具有相关的财务知识。同时许多上市企业虽具备内审机构,但内审会计师和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及时交流和沟通。参照西方国家的审计组织(AuditCommittee),如果一些法规能够对内审部门的全力有更清晰的规则,如内审部门一定要独立于企业的董事会,且对公司的内部掌控的设定可以否决,这样不但能够使得公司的内部掌控更加完美也能够降低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的投资。
2.改善会计审计市场条件
通过以上对我国的市场条件的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市场条件,让更多的投资商了解到会计报表通透度的关键性。如今中国的资本市场仅是西方资本市场的起始点,还有许多不完善的方面,但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基金公司的浮现,高含量审计报告的需要也逐渐增加。如今投资商投机欲念高于投资欲念,但这现象并不会持续很久。牢靠的投资条件不但需要管理者的维护,同时需要投资商的赞助。如果控制股票发行价和各项不合适准则的投机作为,就可能引领投资商更注意股票发行人的营销成绩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其次,要严惩披露行为。如中国当前的财务报表明显低于比西方国家,我国企业很少披露监管层方向性和未来发展,对相关交易也满不在乎。监管会可以逐渐提出对财务报表的规定,提高对企业经营和监管的披露规定。在具体表露审计计费和非审计计费的同时,也要表露是否原审计人员在企业就职或是原公司员工升为审计工作者进而监管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了独立性。
3.提高管理制度,对审计违规进行惩罚
会计人员有了解一定法律,汇制和编制的责任感,可实现重要的体系的法律义务规则。“审计制度”、“企业法”、“证券准则”、“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按照会计义务的不同来设定,让全部的会计可以相互衔接,从而处理当前水平的错杂性等有关的法律功效,内容彼此矛盾的状况,让法律之间的关联清晰化。
现阶段,我国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对于内部审计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完善。部分企业领导者仍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扩大经济效益、提高生产上,将内部审计单纯的只用作监察。认为内部监督与鉴证无关紧要的同时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内部审计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是设置于企业内部,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控制于所在单位,即内部审计人员是在本单位领导者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内部审计的对象往往是本单位辖下各部门,内部审计与本单位属于利益共同体,某些情况下内部审计工作会受到单位领导者的影响,工作效率会受到制约。
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在根本上影响力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通常,人员业务能力不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能力低下;二是职业道德低下。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下的原因主要由于企业领导者对内部审计的只能认识不足,未对其加以重视,导致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选拔并不慎重,多是直接由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胜任,这些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术业有专攻,对于审计方面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并不足以应对其工作,因此造成了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下。而职业道德低下则会撼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施。少数审计人员自身缺乏职业道德观念,在各种胁迫或诱惑中不能坚持原则,不能认真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不能对一些违规事项作出真实的纰漏,审计结果往往会流于形式。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限制跟其所处的大环境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我国已颁发了有关国家审计的《审计法》,有关民间设计的《注册会计师法》,然而有关内部审计的就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内部审计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用以规范、约束,这使得内部审计不能够与国家审计以及民间审计拥有相同的地位。这一情况会迫使内部审计及其审计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则会陷入无章可循的混乱处境。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要求与规定,造成了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情况不一。更有甚者,有些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不是单独设立的而是将其并入企业的财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内部审计的职权不明确,在取得其他部门的配合上存在一定困难,有时甚至会遇到来自其他部门的干预,其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都是从公司的利益角度出发,所以内部审计机构的绝对独立性就变成了相对独立性。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提高经营管理者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领导者进行民主监督力度,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采用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逐步提升内部审计在企业工作中的地位,保障其独立性,使内部审计的检验、监察、鉴证等职能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重视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持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在掌握传统财务知识及审计技术的同时应加强有关统计学、经济学以及法律等发面的相关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尽管内部审计不像外部审计一样需要执业资格证书,但也要保证自身的执业水平足以应对所面临的的工作。企业相关部门应尽量为内审人员安排培训机会,鼓励内审人员不断学习、进步。由于内审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审核监察工作,因此需要内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不对外来的一些诱惑动心,给出不公正不真实的审查结果。企业在人员的选拔上即应该选录一些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来担纲内审工作。同时内审部门应注意树立一个良好的部门文化来影响及约束员工的行为,从而加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人们对内部审计加强了解的同时也应该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使内审工作同外审等一样拥有可以参照的执业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内审人员的行为,避免内审工作在无头绪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四)建立独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随着内审工作效率被大家所认可,内审越来越受到了企业领导者的重视,领导者应意识到内部审计机构只有在又有较高的权限及地位的同时才能发挥其全部的只能效应。因此,内审部门应具有其独立性并直接隶属于公司法人,在工作中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不被任何外力所干扰,内审只对法人负责,保证了其独立性即保证了审计结果的公允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贸易交流日渐繁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就越来越大。内部审计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即是它具有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强,审计的公正性就越强,保障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就便于更企业的成长。因此,我们应重点关注的仍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便内部审计能够充分的发挥其检验、监察、鉴证等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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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是企业审计的首要准则,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和本质,是能否增加企业价值、改善组织运营的关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审计独立性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审计内容、范围、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表现出一系列的问题,使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涨、管理水平提高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所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独立审计的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个人经验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加强提出建议,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
内部审计是通过对组织内部业务和控制进度的独立评价,对组织是否遵守公认的程序方针,是否违背相关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地利用有效资源,是否实现组织预定目标等方面进行判断的方法,由此可见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既是对其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又是保障其经营效益不断提升的重要途径,其独立性至关重要。
1国有企业内部独立审计的发展现状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两方面体现,其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并能够通过全面有效的审计工作规避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全面熟练的审计技能,而且要有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工作作风,将国家的利益至于个人利益之上的觉悟。但现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机构设置、人员结构方面并不能满足内部审计独立性机制的要求,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门或监管部门,使其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受到威胁。如果参与审计的员工受权限范围的限制,在审计的过程中就不能全面获取审计相关数据,审计工作的全面性、科学性、独立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冲击。结合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的国有企业现状可以发现,其独立性无法得到全面保证主要是因为现阶段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在经济方面的独立性较差,审计工作开展所需要的物资会受到财务等相关部门、公司领导等多方面的约束,致使其开展过程中必须结合相关制约因素进行,所以独立性较差。另外,国有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有效的工作计划也是其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不因为其他职能部门的实际需要而不断地发生调整,加大其审计效果与预期不符的可能。某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追责往往还会顾及和碍于相关部门的关系,流于形式,导致部分问题屡查屡犯,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不大,不能很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除此之外,缺少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程序也限制了其独立性,这主要受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专业技能、整体素养不达标的影响。
2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建议
2.1从思想上认识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国有企业要在市场中占有优势,必须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这对其持久发展至关重要,所以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等措施,使国有企业相关领导认识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另外,在国有企业内部必须对审计相关人员给予充分的尊重,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公平、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不断减少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
2.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相关组织
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通过激发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使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其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使国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循,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实施营造整体良好氛围。其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不断进行优化设置,现阶段通常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构成划分为3种情况:一种是处于董事长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具有较强独立性的组织构成;一种是处于总经理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也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组织构成;另一种是处于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之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等级,独立性较弱的组织构成。我国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状况,通过不断地组织优化其内部审计的组织构成,使之向前两种形式发展。再次,尽可能保证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国家及部分监管部门自身具有监督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并要结合经济的发展变化程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经济体制的持续稳定发展,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例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标准、审计人员需要具备的综合素质等,如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法律法规保持高度一致,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得到保证。另外,还要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其在经济方面的独立,即与内部审计相关的物资,如薪金、福利的独立控制;心理和技能方面的独立,这要求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展开定期、有效的培训,使其在技能上、心理上具有全面完成审计工作的准备,进而在实际落实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这是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国有企业应结合其发展状况,对自身内部审计相关方面进行改进,进而提升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平稳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洋.湖南省烟草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保障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2]刘朋.企业会计行为主体独立性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3.
[3]肖柯.治理与管理融合视角下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一、引言
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其独立性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内部机构具有独立性,二是审查过程具有独立性,三是审计结论具有独立性。在企业中,内部审计是独立的职能部门,主要就是对组织内的相关业务以及控制加以审查与评价,从而确保其遵循相关方针与程序,保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对资源进行有效与经济利用,保证其朝着组织目标而努力,从而对成员提供一定的分析以及评价还有建议与咨询,保证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内部审计机构来说,独立性主要包含形式独立以及实质独立。前者是指在组织形式方面,机构被资本所有者所委托,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不能对其构成束缚,实质独立就是指机构与人员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只会受到资本所有者相关委托事项和法律规章的相关干扰,其他事项则对其不构成干扰。在企业中,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设置以及对人员进行配置的时候,一定要保证组织与业务具有独立性。
二、存在问题分析
1.认识存在问题。
由于传统思想造成的影响,很多企业中的领导没有对内部审计进行正确认识。这些领导以为内部审计实质上就是对经济问题进行检查,会对于企业内部团结以及稳定造成影响,还有的领导以为这样就会对自己的权力造成制约。所以,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些领导就会加以干涉,使得审计人员无法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正是因为思想上存在问题,一些管理人员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同起来,在心理上产生了抵触心理,不能配合内部审计的相关工作,在经费上也无法得到保证,使得内部审计机构不能行使自己的职权,对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有的领导还会对审计人员进行报复。因为,缺少独立性,使得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发挥自身作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得不到调动。
2.相关机构缺少独立性。
在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的层次越高,其独立性才会越强。可是,从当前情况看,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内部审计的相关机构不具备独立性,这样在履行自身职能的时候就会被统计部门所抵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机构工作效率下降。另外,内部审计的相关人员是企业员工,其经济以及行政方面一般都要受到企业领导,这样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就会存在顾虑,也有很多限制,使得企业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与评价,也就无法结合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提出合理建议。3.审计人员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这一点会对内审独立性造成影响。一般情况下,主要的表现有:首先,业务能力比较差,这是因为企业中的领导人员没有对其进行正确认识,没有做好审计人员选拔的相关工作,很多审计人员以前都是企业中的财务人员,不能准确对审计知识进行掌握与运用。其次,职业道德比较低,这就会对内审独立性造成影响,有的审计人员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遇到诱惑的时候没有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违规事项不能进行披露,使得审计结果失真。
三、提升内审独立性的措施
1.管理人员自身要对内审进行正确认识。
对于企业来说,提升管理人员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做好内审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企业中的领导人员,要对其开展民主监督,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对内审机构进行设置,利用科学管理模式,提升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确保其具有独立性,将检验以及监察和鉴证的作用发挥出来。
2.对内审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内审作用发挥有重要作用。一定要对内审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确保内审工作实现制度化以及规范化与程序化,从制度方面确保内审工作具有独立性。首先,在企业章程之中,一定要对内审部门具体的宗旨以及权力与职责进行明确。企业章程可以在制度上给内部审计部门提供依据,保证其权力的行使,并要求企业中别的部门进行配合。其次,对内审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内审机构和各个职能机构进行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对内审相关工作制度以及工作标准进行建立和健全,对内审的具体内容以及工作流程进行明确,对操作程序进行规范,使其工作效率得到提升。另外,还要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将问责制度建立起来,依法进行审计,对于企业中比较重要的事项,要定期进行审计,提升工作质量。与此同时,还要将内控制度建立起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会对内审独立性造成影响。
3.对内部审计相关机构进行建立并加以完善。
一定要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将内审机构和相关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有内审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主要由外部审计人员针对企业中的财务报表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另外,还要对内审工作加以监督,对相关组织章程以及预算还有人事和结果等进行复核,确保其工作范围不会受到管理当局等限制,提升其独立性。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一定要依据企业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将内审机构建立起来,确保其独立性。如果企业中设置了董事会,那么在董事会之下还要设置审计委员会,从而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如果企业中没有设置董事会,那么审计机构一定要对企业中的负责人加以负责,可是其财务报告一定要由注册会计师加以鉴证,并由税务部门进行认可,保证其独立性以及权威性。
4.对内审相关人员队伍进行建设,利用有效的制度对内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对内部审计人员做好后续教育,依据现代企业的相关制度,配备好具备财务以及经营管理等知识的人才。从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状况看,内审发展的历程比较短,而且人员素质比较差,因此,必须要做好后续教育工作。当前,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来说,后续教育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组织支撑以及培训考核的先关体系还不明确。因为企业在职业道德以及技能培训方面还存在问题,这就对内审事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对内审相关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时候,要借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队伍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实行内部审计师的相关制度。企业中的内审人员一定要参加国家相关考试,同时还要有一定时间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在合格之后才可以通过年检。从实际情况看,内审人员专业能力以及技能水平是对内审工作造成影响的一个关键,只有确保人员专业水平和技能水平,才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来说,要确保其外部化。
在企业中,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确保内审机构以及人员独立性,还要实现外部化,这是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的重要方法。内部审计主要分为外包和合作两种。外包就是企业把所有审计工作或者是大多数工作外包给外部组织。合作具体指的是企业在进行内部审计的时候,依据工作中的具体需要,和外部审计力量之间一起合作,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形式上确保内审工作独立性能够提升其实质独立性,内部审计在实现外部化之后,由外部审计人员开展所有内审工作或者是一部分工作,这样就能够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针对企业中的具体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和内控情况等加以监督与评价。所以,在条件合适的情况看,确保内部审计实现外部化能够提升其独立性。企业一定要把内审和外审进行结合,提升内审独立性,促进其不断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内部审计在企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将其重要职能发挥出来,一定要确保其独立性。只有确保了其独立性,才能确保其公正性,保证其良好质量,促进企业不断成长。所以,要对内审机构独立性加以重视,使内审工作能够将检验以及监察还有鉴证等作用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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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领域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沿性概念和问题,它本身既有其独立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规定性,又有其独特的理论内容和理论发展逻辑,可以说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学术独立性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这种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宪政民主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代理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宪政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宪政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著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主权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宪政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宪政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宪政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主权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宪政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宪政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宪政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2]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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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J],战略与管理,2001,(6):114—117.
[5]原威则,如何理解查尔斯·泰勒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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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领域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沿性概念和问题,它本身既有其独立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规定性,又有其独特的理论内容和理论发展逻辑,可以说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学术独立性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这种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宪政民主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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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资本市场对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需求不甚旺盛的情况下,首先要培育和完善对高质量审计需求的支撑环境。要通过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改进、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政府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的推进引导和培育信息使用者对论文格式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成因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高独立性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和审计委托关系的缺陷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经济动因和制度根源,而审计违规成本低则助长了审计独立性弱化。应从培育注册会计师高独立性审计服务入手,构建合理的审计委托关系,加大审计违规处罚力度,加快改善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责任体系,以有效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成因与对策。
论文正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成因与对策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业务中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一系列会计造假大案的相继曝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事件也纷纷浮出水面,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倍受质疑。本文试图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成因及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1、高独立性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是审计独立性弱化的经济动因。
从审计服务的需求方来看,我国审计市场上各需求主体对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审计服务的需求主体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管理部门等,其中投资者又具体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投资者。
首先,从投资者需求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在总股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40%),但在国家股股东缺位的情况下,国家股对较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无法形成有效需求。对法人股投资者而言,由于法人股股东可以派代表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所影响,因此,法人股股东没有必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财务信息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必要选择较高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对其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加以监督,也就是说,法人股股东对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不构成有效需求。个人股理论上是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真正的需求者,然而,由于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股票市场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广大公众投资者并非进行价值型的投资。因此,公众投资者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并不旺盛。
其次,从债权人的需求来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仍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主渠道,而国有银行同样面临商业化程度不高、所有者缺位、借贷行为易受行政干预等问题,且巨额贷款即使收不回来,最终还会有国家买单。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不太重视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的还贷风险管理,相应地对企业真实会计信息的了解愿望也不是很强。因此,众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对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同样不强。政府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外部需求者和监管者,对较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存在有效需求,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外部需求很难让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审计市场上各审计服务的需求方对较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需求严重不足,这将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对于保持独立性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审计委托关系的缺陷是审计独立性弱化的制度根源。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审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审计人员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对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应由代表所有者的股东大会批准决定,或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主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聘任。然而在审计实务中,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分散,使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全体股东行使委托权并不现实,实际的审计委托权往往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乃至董事会控制的经理人行使的。尤其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改组中与生俱来的大股东、董事会和总经理三位一体的格局以及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缺位,使得经营者的权力被无限放大,经营管理层能够轻而易举地操纵董事会,形成严重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
其结果是,在审计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委托人的缺位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同时又是委托人,正常的审计关系发生了变异,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还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的结构,这既不符合审计关系理论,也不符合代理理论。这种变异的审计委托关系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则是致命性的打击,是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根源。另外,在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下,一些公司往往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审计报告而解聘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真实原因又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影响。
3、审计违规成本低助长审计独立性弱化。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处罚力度较轻,且这些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可操作性差。从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也表现出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且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健全。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了系统性解释和规定,其中提及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上述规定和通知将受理对象限定为虚假陈述,且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并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些前置程序增加了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赔偿的起诉率、结案率和获赔率低,而不接受集团诉讼,则使赔偿金额从天文数字缩小为“屈指可数”,客观上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极低。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方面的处罚力度不够,使注册会计师违规成本大大缩小。注册会计师违规获得的不当利益远远超过其承担违规责任的预期成本,客观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舍弃独立性的投机冒险冲动。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1.改善市场环境,培育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
在现阶段资本市场对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需求不甚旺盛的情况下,首先要培育和完善对高质量审计需求的支撑环境。要通过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改进、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政府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的推进引导和培育信息使用者对论文格式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比如现有的股票发行机制下的新股中签率极低,投资者只要能够申购成功,上市当日抛出即可获取丰厚的利润,这容易激发其投机欲望,对股票发行者的经营业绩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甚关心。若变更股票发行的审核制为注册制则可引导投资者将注意力转向关注股票发行者的经营业绩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其次,要培育成熟的投资者。成熟的投资者是促使被审计单位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师的最大动力,亦能够监督审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独立。再次,要加大披露力度。一方面要详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性质、理由等事项,以便信息使用者辨别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去购买审计意见;另一方面要详细披露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以便信息使用者持续跟踪并监督分歧的最终解决方案,进而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独立性。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合理的审计委托关系。
一是要持续推进国有股减持。自1994年以来,证监会、体改委等部门已经围绕国有股减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要通过持续推进国有股减持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金机构持股,使公司产权得以明晰,来自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管力量得以强化,以真正解决现有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削弱管理当局的权力。从而改变注册会计师受聘于经营者,又要监督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二是要把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提升到上市公司法定审计监管机构的地位,改革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聘任机制,以构建合理的审计委托关系,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做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法定的审计监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审计费用的数额等重要事项,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同时,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财务专家,且拥有独立的财务权限,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独立董事除担任独立董事职位可以获得薪酬外,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报酬,以保证组成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审计违规处罚力度。
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实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规的系统化,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以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效力等级复杂、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其次,要强化刑罚,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合理增加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数额,
另一方面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做到罚金和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再次,要健全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应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调整诉讼程序,取消诉讼对象等方面的前置程序,积极推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使其因独立性缺失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进而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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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已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相对于客户的独立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机制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机制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是一种由特定合约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的利益有统一的一面,更有对立的一面。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执行审计业务时,往往遭遇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以及解聘的压力,使注册会计师处于维持客户与保持信誉的两难境地。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机制,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保证社会审计的公正性。本文试图对此加以分析。
按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结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的网络,它的组织形式可以由它所设计的一系列契约来描述。契约是界定各方产权的工具,各种要素的投入者作为契约的一方或权益持有者,必然会尽量攫取自我效用的最大化,这必然会造成各方的利益冲突,为了减少这种冲突,人们便在签订的契约中具体规定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享有企业产出的特定权利并规定了如何分配企业活动所创造的现金流量。这些契约大多数都与会计计量有关。
也就是说,在契约中引用会计数据来作为分配财产的依据。为了使契约得到严格的执行与遵守,就必须对这些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出于经济的原因,企业往往会聘请独立于企业之外并已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土—一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此职务。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如果这种行为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同样可以使企业价值增大,使企业可以以较高的价格来发行股票。可见,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主要车出于报告企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的要求。
不过,值得说明的是,作为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可能会减少客户对审计业务的需求。为了规范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防止证券市场对股票价格的高估,政府部门要求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信息。会计方法的标准化,可以成为注册会计师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只要证明损失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处理违反了会计准则而造成的即可免除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的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性。
然而,会计准则对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实施了某种限制,迫使企业采取了较高的订约技术,这不仅降低了以会计为基础的契约在减少代理成本方面的有效性,而且也降低了企业对这种契约的要求。这反过来又降低了对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的审计的需求,即减少了企业对审计契约的需求。会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利的影响是拓宽了其服务的范围。
本来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是报告违约行为,由于会计准则的颁布使事务所也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有关准则的信息以及为客户进行会计培训而增加财富。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之后,可能会建议改变一些会计数据、方法或披露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约行为。如果这些建议未被接受,则隐含着注册会计师发表反对意见审计报告的威胁。这往往是企业管理当局所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企业管理当局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迫使注册会计师屈从,从而形成了企业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冲突。面对冲突,注册会计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一是屈从压力,不要求企业调整报表,也不报告违约行为;
另一种是不屈从压力,要求企业调整报表,并报告违约行为,否则发表反对意见审计报告。每一种选择都会使注册会计师面临不同的成本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如果选择了第一种方案,则会面临或有诉讼赔偿及信誉降低,从而失去提高收费以及吸引更多客户的机会成本。但如果作了第二种选择,企业管理人员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而更换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被企业更换则意味着不仅会失去客户,失去了未来收益的机会,而且会丧失其“准租金”。
所谓“准租金”是注册会计师在第一次接受客户委托时,为了解客户基本状况与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状况而支付的筹备成本。这些筹备成本会给注册会计师提供大量相关信息,减少注册会计师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时间与金钱的支出。在以后的审计中审计次数越多,时间越长,注册会计师由于“准租金”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准租金”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在注册会计师通过竞价来招揽业务时,可以压低服务费报价,来获得竞争上的优势。
出于成本一效益的权衡,注册会计师会比较两种方案的成本,选择成本较小的一种。但是,需注意的是,社会对审计的需求,是以报告违约行为为前提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方案一的选择过多,就会使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从而会威胁到整个注册会计师执业。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就必须努力保持其独立性,并极力抵制管理当局的压力。
既然注册会计师的任务是要报告违约行为,那么他们对违约事件报告的概率就不能为零,否则就会让公众认为审计服务无助于降低代理成本而失去对此行业的需求。并且,支付给审计服务的费用也取决于报告违约的概率。这一概率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1、审计时发现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
这一概率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能力的大小和在审计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即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的重视程度。企业的违约行为往往是隐蔽的,其会计信息加工处理包含一定的技术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较低,或者对某项审计业务不够重视,投入不足,都可能造成不能发现企业的违约行为。
2、注册会计师对已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
这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相对于客户的独立性。进一步又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执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健全与否。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报告违约行为面临诉讼的可能性较大,行政处罚较重,则其权衡利弊,较大可能选择披露违约行为,否则相反。
为了激发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就必须向证券市场证明他们就有一定的执业能力,即发现违约行为的概率不为零,并且在公众面前表现出独立于客户的形象,即报告违约行为的概率也不为零。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注册会计师必须要保持独立性并要抵制来自企业管理当局的压力。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与抵制压力的机制有:
1、维持信誉而不屈从压力。
注册会计师的信誉是通过多年细致的质量控制而建立起来的,这也是衡量其提供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与信誉,注册会计师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雇用素质比较高的业务人员而支付的较高的工资,为了获得充足的信息而支付的信息成本,为了提高执业能力而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质量控制费等等。但是,这种信誉一旦建立起来,就可增加注册会计师与客户讨价还价的能力与对其业务的需求,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财富。信誉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使其会加倍小心地维护他们的信誉。
2、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
如前段所示,单个注册会计师要树立起富有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誉,代价是十分昂贵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可以降低这种代价,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息,而且会维持执业信誉。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法有:
(1)负责资格鉴定。为了维护信誉,协会要求其成员在人会前参加入会考试,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的称号,从事与称号相应的业务。
(2)进行执业培训。为了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续教育,学习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
(3)成立执业道德委员会,监督会员的行为。当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表现低于协会标准时,协会可取消其审计资格。协会的会员资格起着一种约束作用,就像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一样,失去资格就意味着失去收入。
3、坚持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无限合伙制演化而来的。这种形式在两方面对促进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独立性做出了贡献。一是通过无限责任来实现的。无限责任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以自己的财产对审计失败负有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负责的审计报告就会面临失去财产的危险。这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保持独立性。二是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作为一套契约,要求其合伙人选择符合他人期望的行动。由于客户不能监督审计人员的投入,合伙人不得不自我监督,以确保一个合伙人不能通过低标准的工作收取高额的费用来获利。
此外,如果发生审计失败,审计失败会被广泛宣传,不仅犯错误的个人要受到信誉的损失,它的合伙人及事务所也会因此而降低信誉。由于合伙人都有相互监督的动机,这会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降低某一注册会计师屈服于企业经理压力的概率。我国目前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这对维持信誉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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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作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在事实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此时,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中分离,对不断发展的国际商事贸易活动进行独立的调整,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在理论上,国际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完全可以将之归结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从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根本目的来看,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合乎逻辑的,有其正当性基础的。
关键词:现实诉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根本目的。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
吴经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论》一文中指出:每一个特殊的法律均有三个度,即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这里的事实度是指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问“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1]。事实上,吴氏先生的事实度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给我们指引了一条研究法学问题的路径,即对法律问题的探究必须回应现实的诉求,基于现实的语境来对法律样态予以多维度的考量和解读。因此,笔者认为,在论证国际商法独立性①这一法律问题上,有必要从事实的维度考察其独立性之现实诉求。据此,下文拟从三个事实维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第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客观上要求一套独立能够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速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商事活动频繁发生,国际贸易不断的增加,据统计:二战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 1950年国际贸易仅为607亿美元,到2000年世界商品贸易总额达70000亿美元,并且,当前的国际贸易的规模还在继续不断扩大,伴随着各国间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国从一国内部的商事领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领域,这样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封闭性的地区商事法律、法规(实际上,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区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即开始自行制定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
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性的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也不断发展,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迫切需要产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统一的大市场内能够适用的商事法律、法规。因此,鉴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在客观上必然要求诞生一部能够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主体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即我们所称谓的国际商法。
第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为国际商法走向独立化提供根本性的动力支持。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促使世界范围内的国与国之间的商事交易活动空前的频繁与活跃。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人们迫切的希望能够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法带来的障碍。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同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极大增加和效率显著的降低,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商法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的需要,客观上要求一套统一的国际性商事法律体系[4]。因此,可以这么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客观上为国际商法走向独立、构建一套独有的调整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体系提供内在性的动力支持。
第三,现行诸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组织、国际商事惯例的存在,为国际商法成为独立部门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证。为了推动国际商事领域法律的趋同,实现法律的统一,减少国际商事交易的障碍,产生了诸多的国际商事条约,这方面的重要条约包括: 1913年的《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1913年的《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等、1930年的《统一支票法公约》《统一汇票及本票法公约》、1946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公约。
这些国际商事条约一方面在调整现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积累了诸多的经验,为国际商法统一立法,走向独立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一系列旨在推动“商法一体化”的国际商事组织存在,比如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等等,这些组织的存在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独立化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习惯的大量存在并被司法适用,以及它在国际商事活动领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作用,使其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资源,并为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分离提供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作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
从法理学而言,判断一类法律规范是否从整体上构成一个法律部门,需要考察这类法律规范是否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但笔者认为,除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两大重要范畴外,基本原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范畴。国际商法能否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实现其独立性,关键看其是否拥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笔者通过考察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基本原则,可以得出国际商法符合一个部门法应有的基本属性的结论,即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符合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划分规律。
其一,国际商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私人间的跨国商事关系和跨国商事组织关系)。
国际商法,国内有学者译为现代商人法、新商人习惯法、跨国法、国际贸易法等。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以及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决定了国际商法的私法性质,以此将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予以区分。当然这里的商事关系,即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代理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而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以此可以将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予以区别。(当然,尽管目前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于国际司法的调整对象,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主流观点将之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与此同时,在国际经济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理论界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笔者认为,尽管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关系,但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所谈及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有别于商事关系中所述的经济关系。而且,由于近代以来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并不区分商事关系与经济关系,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在国内法上也区分了经济关系与商事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调整对象的区别在理论上已得以证成。
其二,国际商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即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商法区别于国际私法的一个明显的标志。毋庸置疑,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而冲突规范本身并不是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其作用在于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所适用的国内法。因此,国际私法乃一种特殊的规范,其所运用的调整方法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而国际商法则直接规定商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直接规范国际商事领域商主体的行为,其调整方法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其三,国际商法有其独立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对传统商法基本原则的再继承,也不是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复制,而是国际商事交往自身特点与属性的必然要求,包括全球性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目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非歧视、互惠互利和适度开放的市场原则。
根据国际著名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的观点,关于国际商法的起源、发展应分三个阶段: 11—17世纪是中世纪商人法时期; 18—19世纪是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当代是新商人法时期[7]147;很显然,根据施米托夫教授的划分,11世纪乃是国际商法的产生时期。在11—17世纪的中世纪商人法时期,所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惯例、规则,在几个世纪里成为西方世界商事交往的基础,并且也成为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支柱性力量,直到18世纪被各国的商法所吸收,并纳入其国内法。正如学者所言,这种做法使得商人法在性质上所具有的“世界性”、“统一性”、以及内容上的“公平”、“灵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并不能适应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和世界性,商人法开始出现衰落。
但是到了19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商品贸易活动迅速增加,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此时,单纯依靠各国的国内法来规范跨国性的商事交易活动,其缺陷日益暴露,弊端日益显现。从而在客观上要求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商业活动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商事关系的正常运转。
有鉴于此,国际商会、联合国等组织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于1919年到1965年,为各国民商法的统一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各国商事法律逐步走向国际化,比如通过采取国际多边条约、示范法等方式,最终使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商法领域内对立的部分逐渐趋于统一。与此同时,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向深度和宽度上的扩展,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商法的迅速发展,并为国际商事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使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提供了根本性的动力支持。
综上述及,商人间的商事实践活动是国际商法得以产生的内在根源,它记录着国际商法产生、发展并且逐渐走向独立的历史轨迹。同时,国际商法的独立化、规范化、体系化,对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活动,规范国际商事行为,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要顺应全球化之浪潮,经济一体化之趋势,专门制定一套适用于国际性的商事交往规则,打破国界之划分,使其在全球范围内能统一规范各国的国际商事活动行为,以此消除因各国民商法的差异而给国际商业造成的障碍,从而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
因此,国际商法走向独立化、体系化是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和根本目的的必然要求,于理论、于实践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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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CPA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对审计师品行的要求,是审计职业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必要条件。我国CPA行业起步较晚,其审计独立性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指出了影响CPA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增强CPA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CPA;独立性。
CPA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建议
1、非审计服务。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非审计服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会计、薄记服务,税务服务等内容。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提供审计服务是CPA的主要业务,但是近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边际利润的却不断提高,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更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
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界限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利益相关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其次,随着越来越大比例非审计服务的提供,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的曝光,使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了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形成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责任体系受到公众的质疑。第三,由于非审计服务的多样性,很难在该领域内建立职业准则和责任体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受到损害,而良好的声誉恰恰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更好发展有利保证。
2、内部人控制制度。
内部人控制制度会对我国民间审计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控制股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法人,有效持有主体缺位且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控机制有名无实。这种情况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的股东、经营管理者、CPA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经营管理者与CPA二者之间的关系,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下委托人与CPA之间的平衡关系,而注册会计师又明显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迁就管理当局,从而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很难对众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其次,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并对其充分披露。
非审计服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和扩大规模,论文格式增强经济独立性,提高财务安全保障系数,从而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能力,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拓展非审计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独立性,因此要求我们在加大CPA非审计服务力度的同时也要对其实施监控,最好的做法就是对非审计服务进行充分的披露。
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企业即提供审计服务又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企业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公开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情况,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判断CPA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才能确保注册会计师没有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鉴于上市公司多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要求公司中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必须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严格执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者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者解聘由独立董事来决定,如果发现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这样,既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通过独立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来达到造假的目的,又有效地改善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环境。
3、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
CPA频频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参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尽管原因有很多,但最终的驱动原因还是利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虽然现行我国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但其内容均是侧重行政和刑事处罚,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几乎没有涉及,事实说明,只有民事赔偿才具有救济受害人和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功能。
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CPA屡屡违规操作,做出有损审计独立性的事件。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加大处罚力度,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要追究涉案CPA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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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在学术知识方面尤为重要,那写好一篇论文必然显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写好一篇论文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论文范文。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是一种由特定合约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的利益有同一的一面,更有对立的一面。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执行审计业务时,往往遭遇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以及解聘的压力,使注册会计师处于维持客户与保持信誉的两难境地。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机制,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保证社会审计的公正性。本文试图对此加以分析。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之后,可能会建议改变一些会计数据、方法或表露企业治理职员的违约行为。假如这些建议未被接受,则隐含着注册会计师发表反对意见审计报告的威胁。这往往是企业治理当局所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企业治理当局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迫使注册会计师屈从,从而形成了企业治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冲突。面对冲突,注册会计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摘要:一是屈从压力,不要求企业调整报表,也不报告违约行为;另一种是不屈从压力,要求企业调整报表,并报告违约行为,否则发表反对意见审计报告。每一种选择都会使注册会计师面临不同的本钱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假如选择了第一种方案,则会面临或有诉讼赔偿及信誉降低,从而失往进步收费以及吸引更多客户的机会本钱。但假如作了第二种选择,企业治理职员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而更换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被企业更换则意味着不仅会失往客户,失往了未来收益的机会,而且会丧失其“准租金”。所谓“准租金”是注册会计师在第一次接受客户委托时,为了解客户基本状况与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状况而支付的筹备本钱。这些筹备本钱会给注册会计师提供大量相关信息,减少注册会计师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时间与金钱的支出。在以后的审计中审计次数越多,时间越长,注册会计师由于“准租金”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准租金”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在注册会计师通过竞价来招揽业务时,可以压低服务费报价,来获得竞争上的上风。出于本钱一效益的权衡,注册会计师会比较两种方案的本钱,选择本钱较小的一种。但是,需留意的是,社会对审计的需求,是以报告违约行为为条件的,假如注册会计师对方案一的选择过多,就会使公众以为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从而会威胁到整个注册会计师执业。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就必须努力保持其独立性,并极力抵制治理当局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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