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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自觉性,是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05方案”实施以来,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然而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事件,如“我的爸爸是李刚”事件和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灭口案。事件虽逝,肇事者都依法受到了处罚,但留下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问题值得深思。
课程建设要处理好法律具体制度知识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必要条件,欠缺起码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法律知识空白的人,无法分清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无法辨别违法的程度,也不知道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也就无法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为法律知识运用提供了导向,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而缺失法治理念的人,可能会漠视和践踏法律,即使明知有些做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积极去避免、纠正这种行为。因此,思政课课程设置要坚持以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贯穿始终,构建知识和理念教育相辅相成的课程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领域内的重要成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容易体现法治理念的先导性,其基本内容应前置于绪论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应提高各章节法治理念内容的权重。第七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应增加阐述“三个至上”和“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第八章应增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内容,突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能抽象,应当具体化。如刑法部分可以增加多发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充从轻、从重、缓刑、减刑等量刑制度内容,民法部分可以扩充代理、合同等制度内容,程序法部分可以增加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为了满足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学习的需求,可以选修课方式在全校开设“法学二类通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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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破解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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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端,社会经济依然高速发展,社会市场体制正不断完善,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社会矛盾依然凸显,人员流动性增强了,社会的管理面临一种新的变革。作为社会管理力量的检察机关,亦要充分地认识新的形势,积极应对新挑战。
1.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步显现,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大力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全新的阶段性特征,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凸显,对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人员流动性的增强,人口结构趋向多元化,再加上当今科技发达,一些网络和媒体为不良的社会讯息和有害的社会舆论导向提供了宣传平台,致使社会各种矛盾的发生错综复杂,刑事案件的发生居高不下。所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任务十分沉重。
2.随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腐败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腐败案件能否彻查既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政府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到位,各个部门之间出现职责界定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的情况,导致互相之间的协调不足,甚至严重脱节,造成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
3.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理念仍然存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社会管理模式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上访、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性,那么检察机关实行文明接访以及加强诉讼监督的任务可谓越来越艰巨。
针对以上的新形势分析,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是促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使得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创新。而具体的手段,应从强化检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创新意思、能力意识,同时深化管理机制,寻求执法手段的创新,提高办案效率,纠正违法行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1.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察服务新机制。要以便民、利民、安民、服务于民为主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竭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要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努力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建立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2.要进一步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要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3.进一步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对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4.进一步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5.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的介入机制。由防范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的综治维稳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维权;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介入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做好参与调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监督、责任倒查等工作,打消公众疑虑,争取社会信任。
1.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平时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殊利益群体、“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案发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2.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域,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在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过程中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与管理并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3.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网上舆论引导机制、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热点、重大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社会管理需要创新,但社会管理更加需要一种正确的引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做好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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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材设置的缺憾、学校和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教师教育手段的滞后以及法治建设中的不良现象是影响当前大学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重要因素。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要加强课程建设,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课程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的投入,结合大学生的心理特征,改进教学方法,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丰富教育载体,拓展教育渠道。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自觉性,是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05方案”实施以来,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然而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事件,如“我的爸爸是李刚”事件和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灭口案。事件虽逝,肇事者都依法受到了处罚,但留下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问题值得深思。
当前,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主要通过思政课的课堂教学来实现,其主要载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和课堂教学。现行教材吸收了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但还存在缺陷。一是法治理念的理论指导地位不够突出。教材第七章涉及一些法制观念,但没有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仅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任务来阐释,对于“三个至上”的理念也没有提及。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公共、职业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从顺序上看置于第七章法治理念内容之先,不能体现法治理念先导性地位。第八章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缺少与法治理念关联性的内容。二是对法律制度阐述不够具体。第八章对法律制度阐述过于抽象,既宏观又概括,既枯燥又乏味,达不到教学目的。如教材中犯罪构成的内容还不到三百字,没有深入分析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判定犯罪中的作用。许多大学生都不明白贪污、盗窃、交通肇事等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起刑点和法定刑。如果教师不增加授课内容,学生只是知道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到底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是犯罪还是不清楚,也就不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事故。三是对法律制度表述出现知识性错误。如第八章将《行政复议法》这一程序法内容归结为实体法律制度,属于明显错误。在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中的“行政相对人”这一语词,而是使用了外延较小的“特定个人”。很容易使学生产生误解,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类似的漏洞和错误较多[1],教材是教育的基本载体,其内容准确与否关系到受教育者对法律的信仰,关系到正确法治理念的树立。
一方面,学校对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视不足。长期以来,高校在教学中较多倾注于专业教育,对法治理念教育往往是“嘴上重要,行动次要”。开展的课外活动更多关注的是学生群体的稳定和专业、科技方面的内容,所配备的辅导员和班导师专业知识要求高而法律知识贫乏。“05方案”将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合二为一,须要对缺少法律知识背景的教师进行培训。一些学校不仅思政课教师进修、交流得不到充分保障,而且思政课的课时被随意压缩[2]。教师在讲完“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后,“法治教育”的内容就没有多少时间了。特别是最后一章中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制度,由于授课学时的短促,教师只能讲一些皮毛,无法给人以智慧的启迪。另一方面,学生对法治理念教育重视不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像专业课那样更具直接的实用性。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的“90后”大学生,功利性强,对一些他们认为无法直接、快速受惠的课程并不欢迎。有些学生,在上思想道德修养课时,经常请假或者旷课,去参加某一学生社团、协会的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3]。即使经常听课的学生,他们也只重视实体法律制度,而对法律思维方式、法治理念兴趣不高。
当前的大学生是伴随着网络文化发展和大众文化成长起来的一代,具有较为独特的群体特征。他们个性张扬,喜欢自我表现,追求独立,对外来文化和新生事物更加宽容和接纳,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内容也表现得更加排斥。一些思政课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无视上述特征,忽视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内在需要。从教学方法上看,有的教师属于念材料型的,念一些人尽皆知的材料;有的属于作报告型,居高临下作一些无多少新意的“报告”;有的属于满堂灌型,照本宣科;有的属于封建社会教训儿孙型,不以理服人而以势压人;有的属于偷懒省事型,随意拿来一个过时的或人所共知的音像制品进行“教育”。这样教学手段不适应90后学生的群体特征,容易挫伤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导致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至23周岁之间,从心理上看,具有向成熟过渡阶段矛盾性。他们抽象逻辑思维迅速发展但易带主观片面性,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情绪波动性较大,独立性、闭锁性与依赖感、归属感同时存在等,极易受环境的左右而在思想上出现认识偏差。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一些不良现象还没有彻底肃清。腐败现象、权钱交易、诚信缺失等使学生的思想产生了迷茫。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存在,容易动摇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同和追求。由于缺少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出现了一些随意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校规校纪的大学生,个别大学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课程建设要处理好法律具体制度知识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必要条件,欠缺起码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法律知识空白的人,无法分清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无法辨别违法的程度,也不知道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也就无法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为法律知识运用提供了导向,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而缺失法治理念的人,可能会漠视和践踏法律,即使明知有些做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积极去避免、纠正这种行为。因此,思政课课程设置要坚持以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贯穿始终,构建知识和理念教育相辅相成的课程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领域内的重要成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容易体现法治理念的先导性,其基本内容应前置于绪论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应提高各章节法治理念内容的权重。第七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应增加阐述“三个至上”和“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第八章应增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内容,突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能抽象,应当具体化。如刑法部分可以增加多发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充从轻、从重、缓刑、减刑等量刑制度内容,民法部分可以扩充代理、合同等制度内容,程序法部分可以增加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为了满足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学习的需求,可以选修课方式在全校开设“法学二类通识课”[2]
持久地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教育效果,关键在教师。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学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缺少法学专业背景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师和辅导员教师,学校应加大投入,通过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其法律专业素质,根据教学需要引进法律专业优秀毕业生担任专职教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专业教师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组织他们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法律思想进行分析和鉴别,摒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防止学生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为有效地将法治理念教育延伸到课外,在学生课外活动的经费预算上,学校应加大经费投入,创造参加各种形式的法治理念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条件。在校内要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的课外教育活动机制。在校外,要与地方团县委、禁毒办联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到基层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一对一帮救活动”,到监狱、法院、派出所等单位开展假期见习,把学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运用到法治实践教育实践中,巩固学习效果。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完成教学任务,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的必要条件。教师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手段,应考虑学生的心理特征,尊重学生主体地位。要避免灌输式、填鸭式,采用启发式、开放式的互动教学,采取理论精讲、学生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等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改进教学评价环节,完善考试形式、内容和成绩构成。应采用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考试形式,减少纯粹记忆性的内容,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法治理念评价现实问题的能力,成绩构成上要改变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分数构成状况,提高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
采取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要把主导性与学生的主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参与度,使其从内心上确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采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同举例教学区分开来,选用案例应具有典型性、系统性和疑难性,提供各种处理意见、方案,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思维空间,引导学生分析、讨论,不断追问,层层深入,将学生观点引向正确的法治理念上来。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时,要注意遵循多样性和相关性原则,选取最适合教学、最具说服力和吸引力的素材,切忌搬家式地堆砌文字,适度插播视频资料。要注意同传统教学相结合,适度运用多媒体课件,给学生以思考的空间和机会,让学生积极自主地进行法治理念体系的构建。
丰富多样的载体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增强剂。提高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需要充分发挥现代教育载体作用。一般认为,管理载体、文化载体、活动载体和大众传播载体是现代教育载体的基本类型[4]。为了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有效内化和强化学生在课堂中所接受到的法治理念,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工具,规范学校的管理活动,把法治理念教育的信息寓于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校园文化之中。
拓展法治理念教育渠道,首先要创造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制定体现人文精神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奖罚等各种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以教工大会、学生大会、学校信息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创建公平正义的执行环境。其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活动。可以借鉴司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模式,开展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项活动;可以针对国内外重大和突发法律事件,邀请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做演讲或座谈;还可以引导学生开展法治事件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有奖问答、知识竞赛、征文比赛、课题研究等自主性活动。再次,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宣传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组织学生收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可以通过校报、简报、黑板报、板报、墙报、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条幅、校园广播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内涵和要求;还可以由专人负责建设法治BBS论坛,占领网络教育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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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静.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2):45,46.
[3]林国平.“90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途径之研究——基于期望理论视野[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5):555.
[4]王升臻,张华.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几个理论问题[J].理论与改革,2004,(5):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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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报告把源头治理作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方式,并提出通过道德约束作为源头治理的主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制度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相结合,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固然需要制度的保障,但人的德性是问题的根本,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最终还需人的自我约束,这就溯源到人的德性。离开了人的德性,社会治理的源头治理就无从谈起。研究人的德性问题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探讨社会主体的道德问题对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容忽视。经济多元化引起了利益格局、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全能型的政府社会管理难以为继。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阶层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使社会更加复杂化,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源头治理的问题愈显重要。
源头治理是指从引发社会问题的根源着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源头治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治理对象上看,指社会矛盾起因的源头治理。二是治理方法的源头,指从提升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来积极预防各种矛盾的发生,或者从制度创新上防范各种矛盾的发生。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全国信访前十位的突出问题依次为:房屋拆迁、劳动社保、农村土地征用、涉法涉诉问题、出租车停运等交通运输问题、民办代课教师待遇、医疗纠纷、复退转业军人问题、环保问题、涉众型经济案件引发的问题。这些问题单一发生,也许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不会很大。但在社会信任度低、底层焦虑严重、沟通机制匮乏等前提下,一个偶然的事件可能导致这些问题叠加发生,往往演化为危害极大的群众性事件。那么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
首先是贫富差距导致的矛盾。改革开放启动了利益多元化的进程,在这利益格局调整时期,个人的能力、社会地位、制度等因素造就了各种差异,成为社会矛盾的根源。这些差异表现为:一是城乡差距,城市因为公共设施发达、就业机会多、社会保障完善、文化素质高等,收入明显高于农村。二是地区差距,改革开放是以东部地区为起点的,改革初期,国家的政策、资源投向,明显倾向于东部地区,造成了东部发展速度高于中西部地区。三是行业差距,由于长期的收入分配体制的缺陷,不同行业因为权力、资源距离的差异,导致了收入比的不正常化。导致这些差异的根源不在于个人的努力,而是先天因素决定的,会加剧个人对社会的怨恨和社会紧张程度。这种情绪一旦找到突破口,就会转化为泄愤性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
其次是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自利行为。人总是处在追求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困境中,为了有效地缓解两者的对立,无论道德社会还是法律社会都有一整套机制来协调人类行为。经济学中把人类行为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两类。“生产性”的行为,是指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同时,给社会带来了利益的增进。如专利技术、物质交流、生产服务等。“非生产性”的行为,是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把成本外化于社会,损害了社会利益。如环境污染、坑蒙拐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非生产性”行为的发生与否,不仅仅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问题,这背后有一个根源性的问题,即主体的德性问题。个人德性的欠缺,是这类社会问题的根源。
再次是传统文化中的家族主义造成社会成员相互间的信任度低、疏离感强。家族文化强化了以家庭或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关系模式,走出家族圈子,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很低,无法形成跨家族的社会合作,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整个社会缺乏凝聚力,社会秩序处于离散状态中。在共同体内,“宗族之所以能够发挥组织功能,除了传统国家留下了村庄自主治理的政治与社会空间外,更重要的是它能树立村社伦理与准则,保证其实施,并主要通过村庄舆论机制促成村民合作。当然,这种合作空间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地缘共同体。传统乡村社会能绵延数千年,实得益于这种村社内部良好的合作。” [2]社会治理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恰恰是超越家族本位的合作主义,社会成员必须跳出家族的狭隘范围,关注并走向广阔的公共空间,掌握社会治理所必须的信任与合作、沟通与协商、竞争与认同等技巧,从源头上促进社会治理的发展。
在社会治理中,强调源头治理,具有重要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第一,源头治理有助于消除社会差别,因为它重视从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上寻找社会治理的对策,为此,着力与消除社会差别,改善社会底层的福利,缓解贫富阶层的对立。第二,源头治理有助于提高社会认同感,因为它重视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创立,因而社会不同阶层的协商机制得以建立,在协商中增进共识、达成一致。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各种困境,并不是因为我们缺乏现代化的制度体系,而是因为缺乏制度生存以及培育符合社会治理需要的成员的社会生态环境。第三,源头治理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水准,因为它要求社会主体自我约束,因而使社会主体认识到破坏性行为的不道德性,主动地遵循社会规范。第四,源头治理有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因为社会主体学会了对自身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减少不合作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所谓社会治理,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恢复社会治理之“道”。这个道,就是精神信仰,就是一种超验的价值观,就是一种伦理,一种终极道德正义性[3]。由于道德规范对人有指令、规导作用,人们一般都会承认,道德文化具有社会治理功能,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道德是通过影响个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对社会治理发生作用的,道德规范所强调的认同、和谐等核心原则,恰恰是源头治理所追求的目标。
道德机制是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对人民的社会行为产生的普遍的、自发的调控。道德机制的作用首先需要一套与社会共同的价值目标一致的、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范体系。道德机制的作用方式是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违反这种规范体系行为的谴责,以及责任人的自我谴责,把任何违背这种规则的行为视为不道德,为遵守共同认可的规则确立心理防线,从而在源头上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道德机制的发生依赖于一套精密的机制,相互配合,从内心的自我约束到外界的舆论监督,促成了道德效力。
道德机制运作的逻辑前提是拥有一套道德规范体系。在我国古代社会里,儒家思想指导下的社会运作不是依靠宪法和法律制度来规范,而是将儒家的系列道德伦理内化于心来规范的,这些伦理规则核心内容就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系,表现为忠、孝、仁、义、信。但这套道德规范体系往往导致民族认同、公民意识、公共道德低下。社会治理的道德规范体系应该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一致的,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高要求。道德规范在不同场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要求。在公共场合,社会成员拥有共同的道德要求,即公共道德。对于不同职业群体,道德要求表现为师德、医德、官德等。如,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是从治理主体,即君主的角度来阐释的,主要是指君主要施行仁政、爱民,对官吏的要求就是廉洁、奉公等道德原则。又如,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原则“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效地处理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规则,同时也确立了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
道德机制运作的起点是道德内化。道德来自生活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特定区域的人对共同生活秩序的认可,根植于人的意识之中。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的道德,在古代中国是依靠“修身”“安人”两套互相配合机制。“修身”是一套自我约束机制,强调自我发展、完善,将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形成道德主体内在的道德自律准则;“安人”是一套社会治理机制,强调以德化人、治国安邦。从“修身”到“安人”,正是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宏图的展示。“修身”的根本目的不会停留在自我发展上,“安人”的目的在于施展政治理想。道德内化具体表现为一个人的良心。良心作为道德自律性的最高体现,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是道德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良心,即道德内化未能形成,道德机制对其就无法形成调控作用。
道德内化是道德机制发挥效力的内部机制,包括引导、评判、反省、自律等机制。引导,是指道德通过人们日常生活将独特的社会规则潜移默化与社会主体的思维与行动中,自觉地调适自身行为,使其符合共同的规则。评判,就是依据这种规则,对自身行为进行预设、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判断是否符合共同的是非、美丑、道义与邪恶的标准。反省,是指社会主体对自己业已发生的行为不停地反思,提升自身的道德认知能力,提醒、检测、责备自己的行为,以期更加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自律,就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面临着各种诱惑,坚信自身的道德信念,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的要求,无需舆论的压力,也无需国家的强制,就实现了社会所希冀的行为方式。
道德机制运作的保障是社会舆论。道德效力的最大特征是自律性、非强制性,并不意味着道德是不需要外部强制的。社会舆论就是道德效力的外部机制,没有社会舆论的压力,道德就是纯粹的教化工具,就失去了自我提升的机会。社会舆论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凝聚机制,具有公共性、公开性、生活性、群众性等特征,是群众用日常生活的标准来衡量个人行为的真善美丑等,具有浓郁的生活特色。社会舆论的作用依托于生活共同体,一旦离开这个共同体,舆论的效力将失去基础。在流动的社会里,共同体处于不断变换之中,难以形成共识,对于触犯共同的生活准则的人,无法处于共同体中,才能实施鄙视、抨击、冷落等道德处罚手段。因此,在开放、流动的社会里,外部的道德机制建设尤其困难,也加剧了道德内化的能力,从而发生普遍性的道德滑坡现象。
道德机制的形成有助于优化整个社会环境。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其根源在于面对种种诱惑自我调控能力欠缺,作出了各种不道德,乃至违法行为。道德机制从根源上让道德主体树立道德防线,从心灵深处鄙视各类不道德、违法行为,自觉地以高道德标准约束自己,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和谐的社会氛围。
道德机制有助于源头治理的实现,许多社会矛盾的源头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未随着经济社会化的发展而发展,落后于现实生活的需要。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不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这样认为,统治型和管理型不失为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以人为本”的目标。在这个目标中,自然包括让每一个人发展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内容。
道德机制从对社会成员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出发,有助于形成推动社会治理力量社会群体,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从工具化到价值化的转变。
道德机制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与服务这一核心的价值理念相联系,与公共管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及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合作相配套,拥有服务—信任—合作的社会治理机制,是一种服务行政的制度模型、治理工具和行为模式。”[4]在这里,信任成为政府服务和个体社会行为的中介,政府的服务精神与个体的合作通过信任机制发生了互动。在政府的服务理念向个体行为转化与互动环节中,个体的公共道德水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这种道德水准的提升是建立在政府与社会的契约精神中,个体对政府的忠诚、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不是建立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与效益的考量上,而是将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由个体与政府的这种信任关系而生成的天然无缝的合作,正是源头治理的目标。
从管理到治理,反映了对人与社会关系认识的进步。在管理型社会里,人被剥夺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高度依附于形形色色的组织,成为一个任人摆布的棋子,失去了人格独立的渴望,个体的道德建构无从谈起,公共道德与个人道德混淆不清,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也必然下降。在治理型社会里,人是独立的、自由的个体,个体可以自由地决定加入何种组织,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存在可以判断的界限。在这种社会里,个人道德、公共道德得以建立,尤其是在公共领域的建构中,道德因素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社会治理中,道德机制的建构过程,实质就是社会治理的形成过程。
第一,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树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道德自律的形成依赖道德主体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通过日常的社会活动,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长期循环中,不断加深对道德的认识,修正与规范个体的行为,逐渐形成与整个社会一致的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主体与道德规范才能达到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程度;唯有这样,道德的力量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5](P152)。道德教育就实现了这一功能。
教育要回归生活,超越政治。思想教育的有效性关键在于教育与现实生活的关联度。越是与生活关联的教育,越有实效性。联系现实生活的教育才能使受众联想到现实生活,才能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教育所得。同时要重视道德楷模的力量。“榜样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主要通过树立榜样——宣传榜样——学习榜样几个环节加以实现。”[6] 将道德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起来,宣传两者之间的共性,实现道德教育与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双重效果。
第二,完善社会制度建设,将道德内容内化于制度建设之中。道德自律机制不是必须与他律机制的互补才能得以强化。道德机制建设固然需要以自律为根本,来自外界的他律能促进自律的形成;自律机制的强化有助于提升他律机制的实施效果。他律机制就是国家正式制度体系,强调道德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不是忽视正式制度的建设。强调源头治理中的道德机制,并非是把所有社会现象归源于道德问题,从道德机制上寻求对策,否则就会沦为泛道德化的批判,忽视了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结构分化带来各种社会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忽视制度建设在社会治理建设中的重要性。自利是人的本性,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如何约束人追求自利的行为,用制度来规范人的自利行为,这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
第三,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广泛参与中获得道德实践的机会。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核心内容在于建立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需要有效的参与,激活社会活力。政党与政府在全能主义主导下,社会失去了参与的空间,社会从属于国家,只能是单极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社会治理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强政府自然是需要的,但不能以失去社会自治为根本,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处于均衡状态。政府与社会之间有各自的权限,在政府权力不及的地方,就有了社会参与的机会。通过参与,社会成员才能得到进一步的道德实践,提高道德水准。只有这样,个体的独立道德才有发展的空间。道德在独自的空间内发挥调控功能,既能强化行政伦理建设,又能塑造社会道德体系。
社会治理转型实质就是把社会治理的责任部分地从国家转移到社会身上,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个体德性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德性为个体参与治理确立了一道思想、行为底线,自觉地调整行为方式、目标,使个体追求与社会要求有机地融合起来,从而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源头控制。当然,强调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是把制度等同于有效治理。制度本身不一定带来公平正义,制度甚至可能加剧社会正义的失衡。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社会治理问题也许就是制度带来的,制度建设与道德机制的结合是源头治理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中,道德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道德规范的有效性离不开正式制度的配合和支持。如果一个社会不能通过正式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有效地抑制、惩戒各种非生产性自利行为,则任何道德规范都将失效。只有基于共同价值观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才能建设精神家园。源头治理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道德底蕴,源头治理依赖道德机制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把责任、义务等法治精神融入生活,强化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这些都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道德机制建设,的确是源头治理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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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因教学内容理论化、教学方式“本本”化等原因遭人诟病,必须进行教学变革,提升教学有效性。教学社会化模式的建构顺应了教学变革的时代精神,契合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内在需求。从社会化教学内容的整合、社会化教学方式的突破、社会化教学资源的拓展等多重路径入手,强化教学社会化模式的构建,将有利于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理念变革。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以下简称高校“思政课”教学)常常因教学内容理论化、教学方式“本本”化等原因遭到高校学生的抵触和被动放弃,教学有效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对此,学界高度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试创新教学模式,突破原有教学方式,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创新改革。其中,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成为了许多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认识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及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如何构建相应的教学社会化模式,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现实思考和回答。
在我国,“教育社会化”一词最早出现在1922年汪懋祖先生撰写的《近代教育上社会运动之发展》一文中。对于教育社会化,将它定义为国家的社会教育发展的标准、教育的原则和为解决教育问题的手段都不够确切。笔者认为,教育社会化是指为了契合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国家通过整合分散的社会教育资源,逐步从培养少数精英逐步向社会大众普及,从与社会隔离到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从单一、封闭的传统教育体系转向多元、开放的现代教育体系。
对于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有人认为,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的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人认为,大学生的社会化是在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双向互动作用下形成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强调建构综合育人的机制。笔者认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是指高校“思政课”教学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以学校、学生为主导,通过整合社会教学资源,以学生实际需求为导向,基于社会生活基础,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教育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过程。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高校“思政课”理论教学社会化和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社会化。
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就是突破原有教学理论化的既有模式,从社会实践基础入手拓展高校“思政课”教学方式。这种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显然是基于传统模式存在的既有弊端而产生的教学变革,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思潮变动的需要,有其现实必要性:
高校“思政课”教学是帮助大学生树立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重要教学活动,其在大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果在教学中单凭教师的理论说教,口号宣讲,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对其人生走向指引的教化需求。构建教学社会化模式,从现实社会的鲜活案例导入对人生哲理的理性思辨,将非常契合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内在要求,必然会获得大学生的青睐。
高校的作用不再是初、高中阶段的知识灌输,更多的是启发学生对世界、对社会、对自身的理性认知和未来规划。因此,传统教学理念需要变革。但没有先进的教学模式进行推进,教学理念是无法有效变革的。教学社会化模式恰恰顺应大学教学创新的时代需要,能很好地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的理论变革。而且,由于根植社会实践之上,这种理念变革更能紧跟时代发展需要。
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的构建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必须基于特定理念在特定的原则指引下进行设计,这样才能使得这一教学模式真正具有教学生命力,真正吻合大学创新教育的目标。具体而言,在构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时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构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必须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以学生的需求为导向,充分分析学生的心理认同和社会背景,基于学生的主体意志来构建教学社会化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评价教学目标,一切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构建教学社会化模式。
构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必须既要沿袭原有的理论教学的优质教学资源,又要在此基础上充分整合社会实践资源,使二者充分融合,不是两张皮,培养学生既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又能应用这些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二者不可偏废。
构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不是空对空,必须深入生活实际,挖掘生活资源,丰富教学素材,并让学生在教学实践中深入生活实际,从生活实际中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并不断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在思想和心理上的健康发展。
社会在不断发展,各种思潮不断演变,因此,构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必须顺应社会发展需求,从社会发展中找到事物变革的规律,引导学生去认识这些规律,帮助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革。这种模式上的创新要求相应课程设置必须基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丰富课程教学的社会性,从而推动教学的社会化。
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有其现实必要性,在构建过程中契合大学教学创新的内在要求,在实际构建中必须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学生、教师等多重主体的创造性,深入分析教学社会化模式的内涵,根植社会化教学理念,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社会化教学就是要将大学生培养成活生生的人,因而其教学内容不能脱离现实社会生活。但是,现有高校“思政课”教学内容大多是既定的理论教学知识,不但抽象而且枯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无处提起,机械、被动学习的后果是学生根本没有深入掌握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因此,必须对这些教学内容加以整合,吸收更多的社会化教学案例,编排更多的社会化的教学内容,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笔者认为,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高校“思政课”教学中,不能也无法回避社会问题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影响。正确认识与分析社会问题是高校“思政课”教学的任务,把社会问题引入课堂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有效途径,训练学生正确认识与分析社会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二是高校“思政课”教学中要准确把握中国传统文化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影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高校“思政课”教学的任务和要求。三是关注社会思潮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影响,特别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领域的社会问题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影响。直面学生关注的各种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以及社会中涌现出的好的,不好的各种问题,例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暴力等违法犯罪现象与非典、、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党的十七大精神等等问题都可选择性搬上课堂,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问题不会惊恐,敢于正确面对并进行客观分析,用恰当的方式处理问题。四是大学生社会心理问题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教学内容中加入社会心理教育、人格教育和价值观教育等内容,增加学生的心理需求,解决学生的社会心理问题,让学生学到能解决问题的内容,使学生的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学会分析判断自我的行为,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挥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的教化功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思维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给高校“思政课”教学模式带来一定的冲击,在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中,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等先进教学信息技术,拓展社会化教学资源,提高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如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一定的社会化教学资源整合,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让学生较为系统地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学习必要的政治知识,掌握必要的政治技能,进一步内化政治规范,让自己自觉建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形成鲜明的政治情感、政治态度和“一元化”价值导向,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学会、掌握基本的知识。通过拓展社会化教学资源,在教学中充分利用社会教学资源,让学生学活、用活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如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教学资源拓展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信息量,促进素质教育。
传统高校“思政课”教学方式必须单一,课堂单向的知识灌输使得学生成了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其主体能动性未能得到充分启发和发挥。这种单向的教学方式导致高校“思政课”教学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学生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重要性认知度也不高,长此以往,将极大地影响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地位。为此,高校“思政课”教学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在社会化教学方式寻求突破,要让学生达到学习的目的,要让学生的知情行统一就得改变传统的单向灌输,在实际的社会化教学过程中必须根据学生情况、教学内容、教学条件等选择专题化教学、“角色—互换式”教学、“问题—探究式”教学等不同的教学方式,提高社会化教学的有效性。在此过程中,学生逐步从理论熏陶——自我教育——社会实践——理念构建等价值认同路径中完成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的道德教化。
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对高校“思政课”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强化教师的综合素养。具体而言,高校“思政课”教师要具有国际视野,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中国国情,正视社会问题对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影响和冲击,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教学改革方向。同时,教师要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使命感、责任感,努力提高高校“思政课”教学的质量,并积极组织与引导学生投身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的效果。
总之,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主体充分认识构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时刻心系学生,在实际教学中,不能一味地进行空洞的理论教化,应将学生视为整个社会中的一员,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让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完成他们的政治思想社会化、道德、法律、民族及能力的社会化教育,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承担起特定的责任、义务、权利,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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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解除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二)采用“息诉方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三)通过“人性化”反馈措施,加强情绪疏导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四)利用被害人救助措施,确保“案结事了”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一)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新机制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拓展服务民生新载体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三)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四)依托检务大厅,整合阳光检务新资源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五)以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为载体,打造服务民生新平台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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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是促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使得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创新。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浅析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初探
一、我国正处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端,社会经济依然高速发展,社会市场体制正不断完善,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社会矛盾依然凸显,人员流动性增强了,社会的管理面临一种新的变革。
作为社会管理力量的检察机关,亦要充分地认识新的形势,积极应对新挑战。
1.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步显现,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大力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全新的阶段性特征,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凸显,对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人员流动性的增强,人口结构趋向多元化,再加上当今科技发达,一些网络和媒体为不良的社会讯息和有害的社会舆论导向提供了宣传平台,致使社会各种矛盾的发生错综复杂,刑事案件的发生居高不下。所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任务十分沉重。
2.随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腐败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腐败案件能否彻查既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政府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到位,各个部门之间出现职责界定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的情况,导致互相之间的协调不足,甚至严重脱节,造成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
3.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理念仍然存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社会管理模式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上访、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性,那么检察机关实行文明接访以及加强诉讼监督的任务可谓越来越艰巨。
针对以上的新形势分析,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是促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使得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创新。而具体的手段,应从强化检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创新意思、能力意识,同时深化管理机制,寻求执法手段的创新,提高办案效率,纠正违法行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不断深化机制改革,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手段创新
1.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察服务新机制。
要以便民、利民、安民、服务于民为主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竭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要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努力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建立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2.要进一步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要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
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
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3.进一步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对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4.进一步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5.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的介入机制。
由防范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的综治维稳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维权;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介入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做好参与调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监督、责任倒查等工作,打消公众疑虑,争取社会信任。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
1.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
结合平时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殊利益群体、“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案发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2.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域,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在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过程中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与管理并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3.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网上舆论引导机制、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热点、重大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社会管理需要创新,但社会管理更加需要一种正确的引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做好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进一步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5.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的介入机制。
(一)由防范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的综治维稳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维权;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介入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做好参与调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监督、责任倒查等工作,打消公众疑虑,争取社会信任。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
1.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
结合平时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殊利益群体、“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案发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2.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域,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在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过程中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与管理并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3.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网上舆论引导机制、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热点、重大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社会管理需要创新,但社会管理更加需要一种正确的引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做好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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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指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经济和谐,必须要有法制作为保障。本文探讨和分析了经济法制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价值,对如何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提供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济和谐 经济法制 和谐社会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指出“社会世界普遍法则是和谐协调的,这些法则从各个方向趋于完善人类”,而对于“人或人类社会来说,和谐不意味着完美,而意味着改善”。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社会就是交换,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价值就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他从人天生有利己、利他两种特性出发,断言人们在交换中会构成和谐的社会。他坚信“我们追求的和谐不排除不和谐的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和谐预示着和睦,而且会把我们引向和谐,那我们就认为它依然是和谐的”。因而,“和谐”思想作为一种反映经济社会普遍运行机理的科学思想,一直伴随在经济理论的演进过程之中。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在 20 世纪又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最大益处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就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它同样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它的优点在于,使个人可以追求自己无论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标,它还使非常分散的、处在具体时空的知识有可能得到利用,这些知识只作为不同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任何单一的领导当局都不可能拥有它们。
在新中国,和谐经济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陈云同志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 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法律毕业论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 Www.LunWenData.Com)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排放水平。在两个个层次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二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1、夏澈,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探析[J],文教资料,2007,(4)。
2、范恒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的若干思考[J],学习月刊,2007,(2)。
3、虞满华,许忠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4、夏文斌,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J],理论参考,2006,(3)。
5、邵平,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初探[J],改革与战略,2006,(5)。
6、吴鹏飞,略论陈云的经济法制思想[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
7、韦健玲,毛泽东经济法制思想探微[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8、李俊然,夏明芳,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制障碍[J],经济论坛,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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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阶级或政治集团的政治目标不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即使同一阶级或政治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也因条件变化而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以下简称高校“思政课”教学)常常因教学内容理论化、教学方式“本本”化等原因遭到高校学生的抵触和放弃,教学有效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对此,学界高度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尝试创新教学模式,突破原有教学方式,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创新改革。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的作用可以让学生的思想品德获得提升,对他们的思想品德发展和塑造起到帮助和影响,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所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学生的社会化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会对社会环境产生作用。
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就是突破原有教学理论化的既有模式,从社会实践基础入手拓展高校“思政课”教学方式。这种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显然是基于传统模式存在的既有弊端而产生的教学变革,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思潮变动的需要,有其现实必要性。
2.1 教学社会化模式契合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内在要求
高校“思政课”教学是帮助大学生树立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重要教学活动,其在大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果在教学中单凭教师的理论说教,口号宣讲,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对其人生走向指引的教化需求。构建教学社会化模式,从现实社会的鲜活案例导入对人生哲理的理性思辨,将非常契合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内在要求,必然会获得大学生的青睐。
2.2 教学社会化模式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的理念变革
高校教学应该是以对学生进行启迪的地方,能够让他们和社会进行间接或直接的接触,感受社会,能够对社会、对未来有一个比较正确科学的规划和理性的认识。所以,传统教学的观念必须要进行改变,不以先进的教学模式来进行教学,教学理念是不会转变的。教学社会化模式恰恰顺应大学教学创新的时代需要,能很好地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的理论变革。而且,由于根植社会实践之上,这种理念变革更能紧跟时代发展需要。
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他对学校创新教育提供了帮助,在构建的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教师、社会、学校等多方要素进行构建融合,对教学社会化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还需要从教学理念上进行转变,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
3.1 整合社会化教学内容,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社会化教学是让学生成为可以立足于社会的人,能够对社会有作用有影响的人,所以教学的内容和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应该十分紧密。可是,目前的思想政治课内容比较偏向于理论,内容枯燥乏味,不能够让学生有兴趣去学习,更不要提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学生只会机械地背诵内容应付考试,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并没有起到培养学生社会个性的目的,所以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使用更多社会化的实例来进行兴趣的提升,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3.2 改进教学方式,合理调用社会化教学资源
互联网在现在社会的应用广泛,对我们的社会和思想都带来了很大的改变,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带来了影响,在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中,可以使用这些先进技术来作为我们实现社会化构建的资源,提供丰富的社会信息,充实课堂。
3.3 转变教学模式,提升教学效率
以往的思想政治教学形式简单,教师负责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收,学生缺乏主动性,单向的教学方式让思想政治教学效率低下,学生不能深刻地认识到该课程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转变,提升学生的主动性,让教学效率发生质的改变。
3.4 提升教师的水平,强化社会化教学效果
思想政治教学的教师应该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视野要宽阔,能够对国内外的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成功实例进行了解,与本国的国情进行结合,对现有的教学进行改革。教师需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能够贯彻教学的宗旨,积极投身于引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当中,让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教学效果获得提升。
总而言之,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过程也是比较艰辛,因此除了教师之外,学校、学生、社会等各方都应该要对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解,能够围绕该主题来进行各项支持和引导,教师在教学时,充分调用这些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指导。在各层次、各途径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社会化、道德、法律、民族等等意识和能力的社会化进行教育,让他们通过实践懂得责任、义务、权利,能够行使和履行这些内容,成为对社会有影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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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心理学是1965年诞生的心理学分支。社区心理学关注社区中的人,关注社区,也关注二者的交互作用。通过激起人和社区的正向力量和主动性,计划和促进二者的交互作用,来提高人、社区的生活质量,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活状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社会建设视野下对社区心理健康促进价值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如今,我国社会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总体目标是实现社会现代化,具体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党的报告明确指出; 到 2020 年,我国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从社会建设的视角重新认识社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可以清晰看到其作为社会建设的途径之一所具有的特殊优势,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作用。
心理健康促进是健康促进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构筑起包括个人、家庭、社区乃至社会政策与结构的多元整合系统,包括制定促进健康水平的相关政策,创建和谐美好的支持性环境,发展个人提升健康、幸福感的技巧等; 通过提升健康水平与幸福感的积极行动与方案的介入,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相关政策与服务的重新定位与改进,从而促进个体生活质量的改善,达到社会的和谐。在实践中,与此接近的概念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卫生服务等,但是相较其他概念,心理健康促进更加强调如何提升个体及社区的健康与幸福感,而行动计划与社区服务不仅针对有心理疾病的个体,也着眼于帮助个体能够维持良好关系、充分享受生活、实现自身潜能等,强调健康既是个体的健康也是社会的健康,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既是个体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需要; 强调促进心理健康既是个体的权利也是社会的职责。
因此,心理健康促进这一概念通过聚焦于群体中的行动方案的介入,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更广泛地促进与提升群体的健康水平; 通过可持续的、整合系统的架构与介入,更具有积极主动性、前瞻性与建设性。社区心理健康促进是以社区为目标场所的活动方案介入和系统架构。虽然从社区理论的创始人德国学者滕尼斯( Ferdinand Tonnies) 开始,围绕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大规模社会变迁,研究者对于社区的理解充满了争议,出现了如社区存活论、社区解放论、社区消失论等各种观点,但是本文从我国话语体系与政府政策实践的惯例表述将社区理解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基本地域单元”,社区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单位和行动基础,社会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经由社区建设来实现和推动,正如同志所言,“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
社区心理健康促进就是以社区为目标场所,通过各种行动计划的介入和系统的架构,以增强社区与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等为具体路径,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服务于提升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社会建设目标。
二、社区心理健康促进
社区心理健康促进是我国社会建设新阶段的新选择所谓社会建设,是指“通过有目的、有规划、有组织的行动,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同时,社会建设却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进一步发展。尽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进一步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努力,但社会建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行动领域。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和国家开始重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具体的社会建设方面的政策。如,早在2000 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在全国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就指出; 城市社区建设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党的报告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建设的重要地位,将其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并写入新党章,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新阶段。在这一新的阶段里,社会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统筹建设城乡社会标准体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重点行动,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人民享有更好的生活; 通过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构建起由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发展时期,党和政府高层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即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单纯发展战略和模式转变为“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和模式,在这一新的发展战略方针指引下,增强社会成员的幸福感、促进生活质量提升、“增进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为背景,结合社区心理健康促进的特点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我们将社区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新的价值概括为; 修通关系、共建美好。
(一)以修通关系为目标,增进个体心理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质是和谐关系的建设,是“人及其相互关系”的建设,“只要人及其相互关系是健康的、和谐的,就意味着社会建设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这里的关系主要包括;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自我身心的关系。修通关系就是通过社区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介入,增进个体心理和谐,培育积极的社会心态,促进人及其相互关系的和谐,促进生活质量提升、增进人民福祉。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郑杭生先生多次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社会建设就是通过不断创造和完善新机制、新主体,弥合分歧、缓解社会矛盾、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化解发展中产生的消极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从而降低社会发展风险,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自中共中央 2006 年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人的心理和谐,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积极方式处理人际关系之后,我国社会一直在探索有效促进各种关系和谐、培育积极社会心态的路径与方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以共建美好社区为目标,为社会建设提供精神支撑从共建美好社区为社会建设提供精神支撑这个意义来理解社区心理健康促进对于社会建设的价值,基于以下两方面认识;
一方面,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物质基础、体制保障,也需要精神支撑,社会建设不仅仅要关注对社会事业、对科教文卫体的投入,还要“转向对社会行为和内心世界的关注,建立一个健康的内心世界,只有这样,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实现,人民福祉才能得到提升”。
另一方面,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秉持以寻求社会质量( Social Quality) 全面提升的发展观,强调应该从单纯的经济发展转向更为综合的社会发展。人口调查的分析也发现; 个体的生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具有人类作为生物体的普遍性,即世界上“75% -80% 的人对自己生活感到满意或者说是他的生活质量是在 75 分到80 分之间”,康明斯( 1995) 、格鲁特( Groot) 和凡登·布林克( Van den Brink) 等人的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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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或者说;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视阈下阐述了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农村和谐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内在联系,农村体育人力资源的开发对促进村民健康方式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积极开展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培训和进修,建立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合理的管理机构和体系,还有利于提高农村体育人口,有效促进乡村精神文明的发展及经济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村体育人力资源 开发
我国大约有80%的人口分布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及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文明、守法制的新型农民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全民健身运动”和“提高体育人口”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人力”是一个人体力与智力的总和。社会学家将人力资源概述为: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能力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们的总和[1]。体育人力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高超的体育运动技能,获得过突出运动成绩,具有体育研究能力,创造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的总称[2]。杨洪辉在《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指出: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就是指符合体育人力资源内涵及特征的农村人口,即自身拥有人力资本,能够为自己支配且能够服务于体育发展,为体育进步及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或贡献一定价值的农村人口 [3]。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要加大对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近参加体育活动。推进农村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培养和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农村体育骨干队伍,发挥其对开展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带动和指导作用。
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坚持与生产劳动和文化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农民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做到组织到位、骨干到位、活动到位,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投身到体育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所以,农村体育人力资源有效促进村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增加农村体育人口,从而有效推进体育的社会化。
结合《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的主导思想,开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及社会基础的农民体育项目,比如在正月十五元宵节,根据乡俗部分乡镇有举行舞龙舞狮及旱船的比赛活动,为参加比赛取得好成绩,村委会部分领导在农村时间就会带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训练,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增强了人们的健康意识,同时也增强了群众的凝聚力和集体精神。在这一活动的带领下,围绕着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以乡村节庆体育活动的方式对农民的行为和生活发挥着距大的作用,更是促使了部分群众在闲暇时间参与体育健身的意识,增强了对体育健身功能的了解和认识,有效的促进了人们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余暇时间也相对增多,又结合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普及和建造,农民健身的条件大大提高,但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对科学健身和合理运用器材有点迷惑,所以,开发农村体育人力资源和培养农村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很有必要。在农村体育健身指导员的科学指导和农村体育组织或体育社团的带领下,乡村节庆体育活动积极有效开展,不仅提高的农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农民智力水平的发展,更有效地促进了农民文明行为的产生。而农村精神文明是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目标,养成积极向上、科学文明的体育生活方式是乡村文明的重要标志。
我们知道,业余时间如果利用不好,比如打麻将甚至用赌博等不文明的生活方式进行时间消磨,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家庭的不和谐,也会对社会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但在国家和社会对“三农”重视的前提下,尤其增加对农民体育人才的培养的基础上,对体育健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下,大大促进了农民体育活动的发展。在调查中发现,现在农民在余暇时间多为“打篮球”、“散步”、“武术”等体育活动,大大减少了农民“打麻将”“ 赌博”等不良习惯,有力促进村民的精神文明行为,排解社会不良习性,提升社会良好风气,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众所周知,农村体育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健身性和娱乐性,它不同于现代竞技比赛,注重的是比赛的过程而不是比赛的结果,农村体育比赛或集体活动多是为了欢聚或庆祝丰收或祭天等而举行的活动,但这个活动不仅大大促进了人与人的交际,而且促进了人与人的和谐。但对每次类似活动的组织或训练需要有经验的体育人来完成,所以,对体育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
而农村社会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小学体育教育一般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相对短缺,因此,农民的体育文化和对体育功能的认识相对较弱,故此,结合国家对农村体育的大力扶持,各乡镇政府组织对农村体育人才的培训和对农村体育组织的建立、运行就显得非常迫切,农民经过体育知识等系列的培训之后,不但增加了对体育健身的认识,提高了健身行为,也对乡村体育活动的组织有了积极的促进,而乡村体育活动使得村民在运动中进行积极交流、沟通,在活动中团结、互助,消除隔阂和误解,激发乡村活力。所以,乡村节庆体育活动不但能增加村民彼此间的交往、改善邻里关系,还能促进村民相互团结和谐,增强活力凝聚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培养村民的归属感和对家乡及乡亲们的认同感。
另外,农民在接受体育教育和培训的剩余劳动力转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可以增加对农村自然体育资源产品需求的同时扩大体育与文化产品的商品性需求,就能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通过扩大自然体育资源产品的生产实现增收。同时,农民收入增加后,增强了对体育与文化产品的购买力,一方面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进而吸纳更多的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形成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体育与文化产品的发展会促进农民体育的生活化、社会化与产业化[1]。
农村体育人力源的开发对促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农村体育人才的培训,加大农村体育人力资源的投入,有效促进了村民体育锻炼,促进了村民邻里和谐,提高了村民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拉动了农民的体育消费和当地体育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为全面实行全民健身和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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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定义为:“国家、私营企业和公民社会各自按照自己的角色制定和应用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过程中的原则、标准、规范、决策步骤和共同规划” 。这个定义既包含了互联网的“技术治理”(网络的发展),也包含了对于网络的治理(网络的使用)。这个定义规定任何一类参与者都不能独自解决互联网及其使用所带来的问题。它同样也肯定了不同类别的参与者——政府、私营企业和公民社会应该共同承担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运作机制和界域指向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人们网络社会生活实践的越发普遍和深入,呈现在电子网络空间内的网络社会生活正不断增加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可以说,网络社会生活已经逐步开始在现实社会生活世界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下的网络社会生活中同样出现了大量行为失范、利益侵害、关系失调、矛盾冲突以及秩序紊乱等现象,这就将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凸显了出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思考和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机制建构和内容要求等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推动和实现网络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和网络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就成为当前学界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者急需承担起来的一大职责。
电脑和互联网络,是当代信息化发展进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标志符号。就我国互联网络发展的情况而言,可以说,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我国互联网络就已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影响甚微到影响巨大的快速转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统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可以较为直观地感知到我国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态势,以及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日益增强的影响。2014 年7 月发布的第3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 年6 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 32亿,互联网络的普及率为46. 9%,网站总数为273万, CN 下的网站数为127 万。同时,我国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设备的地位也得到进一步巩固,手机网民的规模已达到5. 27 亿,手机上网者占总网民比例的83. 4%,首次超越传统PC ( 个人电脑)80. 9%的整体使用率。
从根本上来看,互联网络所蕴涵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在解决了人类信息之高效快速和即时瞬时传播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人类社会生活铺陈了一个构建于电子网络世界里的跨域平台。人们不仅可以自由进出,而且还能够即时互动和实时在场,这也进一步实现了人类行为活动空间的网络拓展、地理跨越和共时呈现。身处世界各地的人们,依托于互联网络,不但可以传递、交流和分享各类信息、知识与观点,而且还可以在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凝聚并整合起来,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影响和改变个人、群体乃至社会公共生活的现实推动力量。最为突出的是,在行为主体层面,人们已经开始逐渐享有和践行自主、平等、多元、包容、互动、共享等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而这样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同样也会进一步贯穿和融汇进人们网络社会生活以及网下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侧面。并且,这样的社会巨变过程,仍旧处在一个持续发展的进程之中。“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技术进步,更是人类社会全面而深远的变革,它正在导致包括生存方式、交往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在内的人类整个存在方式的全面变革。对于网络这一综合性现象必须进行综合性研究。……信息网络时代的现实发展呼唤着全面而深入的理论思考。”
当代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络越来越普遍地走进人类社会生活,并且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类其他重大技术发明成果不同,互联网络作为当代信息技术革命和信息化发展的直接产物,对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各类“技术手段”的“工具性意蕴”。一种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网络社会生活,悄然展现在当今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程之中,“网络社会”就此开启了人类社会生活新的篇章。美国计算机网络专家尼葛洛庞帝在其那本名为《数字化生存》的论著中,曾经富于前瞻性地断言说,“计算机不再只和计算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庞大的中央计算机——所谓‘主机’( mainframe) ——几乎在全球各地,都向个人电脑俯首称臣。我们看到计算机离开了有空调的大房子,挪进了书房,放到了办公桌上,现在又跑到了我们的膝盖上和衣兜里。不过,还没完。”事实上,即便是在该书面世接近20 年后的当下来看,其当初针对计算机和互联网络之社会影响所阐述的这段话,依然可以显现出这一断言的预见性、精准性和确当性。
要而言之,当代信息化与互联网络发展之所以能对当今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现实促进作用,最终还是要归结于互联网络为人类社会生活拓展出了一片前所未有的“自主性空间”,而藉由网络空间这片“新的天地”,人类社会生活诸多活动领域中的秩序、架构和行动规则,都开始经历了一个全新的“结构化”甚或“再结构化”的过程。在此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网络社会”这样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开始逐步得以生成。“互联网不仅是技术、是媒体,更关系到政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活动,其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场科学技术革命以及对生产力发展的极大促进; 更重要的是,“它为人类存在和开展其他活动提供了新的空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人类生存方式和社会存在形式。”而“虚拟社会”这个概念,则“从纵横两个方面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把人类新的社会存在形式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联结在一起”,既突出了互联网的技术特点,也揭示了互联网带来的人文意义,“成为我们从社会哲学视角研究在计算机网络科学技术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社会新的存在形式的基本范畴。”可以说,在现代人类历史上,互联网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那么,网络社会又是如何得以形构的呢? 本文认为,分析网络社会的形成,主要应讨论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物质层面的外在条件因素; 二是社会层面的内在生成因素。前者成为网络社会形成的物质技术条件,后者则是网络社会形成的社会文化条件。就物质技术条件而言,互联网络的建构,首先要依赖于一台台个人电脑与各种大型服务器以及数据库的连接和贯通这一基础条件,是个人电脑同各类服务器和数据库等网络设备一道共同成为互联网络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则为它们之间的连接和贯通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技术保障条件。互联网络在得到充分普及和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人类日常的许多行为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会交往活动以至于休闲娱乐活动等等,都可以顺利地“移师其上”。依托于互联网络而建构起来的虚拟电子空间,已成为人类展开其行为活动时可以自由出入的一个新的、特殊的“场域”或“平台”。显然,没有互联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电子空间,人类的行为活动场域就无法得以扩展,自然也就无从提及依托于其上的“网络社会的形成”问题。由此,可以认为,互联网络作为“网络社会”借以立足的物质基础元素对于“网络社会的形成”而言,堪称最为直接的外在促成因素。
就网络社会的内在生成因素来看,则有必要回溯并分析一下“社会”一词的本质内涵。我们知道,“社会”这一范畴所蕴含和呈现的,是人类行为活动共同体的一种状态。社会作为人们交往互动的产物和结果,其本质在于,它是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群体性的内在关联。就此而言,在当下的信息网络时代,人类依托于互联网络和电子网络空间所建构的社会生活样态,其实同人类在电脑和互联网络没有诞生面世的“前网络时代”里所展开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来讲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异。静态意义上的网络社会,其实就是指一种实时在线的人类生活共同体的特定形态。而从动态上来看,网络社会呈现出的是,作为网络行为主体的人们置身于电子网络空间,操控数字化电子信号的传输、交换和不停流转,来实现彼此之间的传播沟通和交往互动,并由此而凝聚社会群体、形成社会关系和造就社会文化现象的行为活动过程。可见,网络社会之所以能够形成,最根本的因素就在于人的行为活动在电子网络空间的普遍展开。正是经由人的行为活动,并且恰恰是在人的行为活动过程之中,人们彼此之间才会因为频繁的交往互动而产生复杂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也才会进一步凝结和沉淀下来各类社会关系状态,从而在形态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内生成网络群体、网络社区等规模不一、类型各异的人的行为活动共同体。同样,也正是依赖于人的网络行为活动,缤纷多姿的网络社会文化现象才得以创造出来。
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一定秩序状态的维系,离不开各类网络行为活动合乎规范地展开。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面力量在内的行为主体,共同参与进来并展开协同努力,共同实施网络社会治理的各项行动。所谓网络社会治理,其实也就是针对网络社会共同体生活而实施的一种社会性治理,它指的是以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为目标对象,在借鉴并适当沿用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体制建构和手段方式等的基础上,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和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彼此通过协同努力来实施的一种社会治理的实践类型。实施网络社会治理,其根本目的在于形成网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状态和群体生活秩序,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网络社会治理,是基于互联网络及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需要而实施的,其在运作中必然涉及网络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由网络社会生活与网下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的客观状态所决定,网络社会治理还必然要涉及网下现实社会生活中诸多领域和诸多方面的社会因素。一句话,网络社会治理,无疑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研究者在讨论“互联网规制”( Internet Regulation)问题时,将其区分为“互联网国内规制”( InternetManagement or Regulation) 和“互联网国际规制”( Internet Governance) 两种基本类型。前者由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共同参与和实施,后者( 即互联网国内规制) 则是由各国主管部门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其互联网进行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其中,经济性规制具体指的是,“对于涉及网络传输有关的技术、市场层面的规制,包括业务运营商的接入、互联、市场准入及业务资费等方面的规制。”与传统的电信规制类似,互联网的经济性规制一般由各国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性规制则是指,“对于涉及互联网内容传输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方面的规制,包括对互联网媒体属性的内容及网络交易的规则、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犯罪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的规制。”社会性规制一般由各国意识形态、文化、安全等部门负责。也有论者提出,不同于既往“管理型政府”的职能模式,源自于现代社会治理实践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可以导向一种“合作治理的格局”,这种模式下的服务型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培育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与之一道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另外,“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还具有一种“自觉的属性”,能够着重实现“对人类的主观空间的完善”,在应对社会的复杂性时能够充分发挥其“主动积极性”。因此,这种政府职能模式及其所建构的服务型政府,“完全符合网络世界治理的实践准则”,能够胜任“网络世界有效治理的重任”。
其进一步在理论层面上分析认为,就网络社会治理而言,在“前互联网时期”,人类需要面对的是自然界和社会这“两个世界”,在改造“自然空间”为“社会空间”的过程中,人类并未单独创造出“适应于改造自然界的政府职能及其模式”和“适应于社会进步的政府职能及其模式”。进入互联网络时代以后,人类需要“穿梭于自然界、社会和虚拟界三个世界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其所运用的政府公共职能及相应模式,将依然是一种“总体性的存在”,在人类实现由“客观空间”向“主观空间”的转化过程中,“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将会在不断完善中发挥作用。在实践层面,中国政府运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来治理网络世界的实践,已经给出了某种“清晰的回答”,这主要表现在: 注重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网络世界治理,注重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以及注重合理运用网络媒介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增强回应性等几个方面。
此外,还有论者提出,由于网络社会的治理“是一个还远未形成共识的领域”,因此,只能勾勒出“大的治理格局与框架”,建立一种“引导—协商—立法—自治”的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这种“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既是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也是逐步完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
本文认为,网络社会治理,指的是在借鉴并适当沿用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体制建构和手段方式等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为主要指涉对象,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和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彼此通过协同努力来实施的社会治理的一种现实实践类型。网络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形成网络社会生活的群体生活秩序和正常运行状态,促进网络社会文明的健康持续发展。基于这种理解,本文在此提出建构和完善网络社会治理运行机制的框架性思路。我们认为,理想形态且相对完整的网络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是一种基于“主体——方式( 手段) ——客体”之整体框架的动态调适结构,其要充分发挥各类网络行为主体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与作用,借助多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和具体手段,实现互联网络内外的有效联动,以促进和实现网络行为活动的合法合规与有序良性展开。
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和方式与手段,共同构成了网络社会治理运行机制中的“三大要素”。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既包括作为网络行为活动主体的网络组织机构和个人,也包括承担网络公共秩序维护和网络公共安全保障的公共职能部门,还包括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机构。网络社会治理的客体,尽管要涵盖那些支撑互联网络运行的网络基础设施和软硬件设备,但在这些“物的因素”的背后,真正起作用的还是人或组织机构的网络行为活动,因此,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也就理所当然地要列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客体和目标对象,而整个网络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就要针对并围绕各类网络行为活动加以建构和不断完善。网络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连接和贯通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中介要素。行政监管、行业规约、社会自治和主体自律,构成网络社会治理的四大基本运行方式,其可依托的具体手段则包括法律、道德、行政和技术等不同领域的社会因素。
应当说,在上述分析中,我们着重是从理论概括和学理分析的角度,在整体意义上就网络社会治理所呈现出来的基本行动框架来展开讨论的。在具体的实践运作层面,即要真正使网络社会治理得以推展和实施,则还需要实现三大基本要素之间的紧密贯通和持续互动,需要在借助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实现主体和对象客体之“有效对接”的前提下,将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要求转化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行动内容,最终达成网络行为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的有益改变和网络社会生活状态的质量提升。
这里所谓的“网络社会治理的界域指向”指的是,假如我们从最为根本的意义上来分析的话,网络社会治理究竟要针对和围绕哪些对象内容来具体展开。
应当说,在实际运作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推行和实施,要针对的是网络组织机构和个人的网络行为活动,这即是说,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指涉对象,不是虚拟电子网络空间内的“物的要素”和“技术的要素”,而是使用和操控“物”或“技术”的那些作为网络行为活动主体的人,尤其是其所展开的网络行为活动。
但如果我们再将问题讨论向前深入一步,就不难发现,在本质上讲,对于各类网络行为活动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所实施的网络社会治理,其最为核心的对象内容和目标要求,则是将这种社会治理过程具体贯穿和落实在不同层面的“界域指向”上面,它们构成了网络社会治理直接指涉的“对象物”。概括而言,网络社会治理的“界域指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身份审核备案,就是要确证联网电脑或移动终端设备的“网络户口”,网络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及其“网络身份”,以及各类网络行为主体从事网络行为活动的资格与权限。其内容主要包括: 对各类网络设备和连接互联网络的电脑及上网终端设备进行“身份登记”,并将它们的“身份信息”列入数据库信息保存的范围;
对各类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备案,比如人们要在网上申请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服务,开通个人博客或微博,创办网络虚拟机构等,均需要服务提供者进行严格的身份核查,对用户的实名信息等做后台保管备案; 各类正式的网络机构,包括那些没有实体性存在而纯粹隐身于电子网络空间的“虚拟组织机构”,也包括将自己的某些运作内容转移到互联网络之上的那些“实体组织”,都应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注册和身份登记,以此来确认其从事网络经营服务和展开各类网络行为活动的主体身份与法定资格。
依托于网络行为主体的身份备案,就可以建立起身份验证、信息流监控以及证据保存与追踪的机制,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虚拟身份”行为人与“真实身份”行为人的身份一致性,同时也可以将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活动、自由权利,同其对于网络行为活动之结果的责任承担结合起来。
不同机构或个人,其在电子网络空间里的行为活动,其实都有不同的行为活动权限。对于一般的网络行为活动而言,其行为活动的权限范围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而对于一些特定的网络行为活动而言,其要得以展开,就必须获得合法的正式授权,在符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再经过法定的程序,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展开网络行为活动。
通俗言之就是,不同类型的网络行为活动在得以展开之前,都不能离开必要的主体资格审查和身份密码验证。这种以主体资格审查和身份密码验证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授权管理,必须借助于成熟而可靠的网络加密技术手段才能得以推行。以网络金融服务为例,在金融机构的网络页面上,一般的互联网络用户可以浏览一些服务介绍、业务流程之类的“外围信息”,如果要想进入更为核心的操作层次,比如进行账目查询甚至是划拨款项,则必定需要操作者输入自己已获授权的账户及密码信息。
在人们使用智能手机,通过移动互联网络平台进行支付时,有时还会通过手机短信来获取动态的密码信息,以此来强化对操作主体的身份确认,提高安全系数。即便在网络社区讨论等较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活动中,网站运营亦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划分: 网站管理者或某一网络论坛的“坛主”,会拥有删帖乃至封号的权限; 一般的注册用户,可以拥有发帖、回帖的权限;而偶尔造访的非注册用户,则只能进行一般的信息浏览而无从发言和讨论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权限配置,是管理和调控不同网络行为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的有效方式。获得了合法授权的网络行为活动,才属于正当的网络行为活动; 否则,其就不具备行为的正当性而应当予以约制或禁止。
由互联网络这一富含海量信息的数据资源库和信息便捷传播平台的性质所决定,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无疑构成了网络社会治理最为常态和最为基础的工作事项。网络社会治理范畴中的网络信息管理,主要涉及常态信息数据管理和异态信息内容监管两个层面的内容。常态信息数据管理,指的是各类网络行为活动主体,都需要对其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日常的“打理”,这包括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制作、传播发布、保管存储和垃圾清理等。
对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大量虚假信息、重复性信息和失去时效性的冗余信息的妥当处置,尤其值得关注。尽管互联网络作为一个信息资源库可以不断地实现“扩容”,但虚假信息、重复信息以及冗余信息等的存在,毕竟会增加人们正常获取信息时的时间与精力方面的“成本”,同时也是一种网络资源占用上的浪费。异态信息内容的监管,则是指要对那些不良的甚至是有害的网络信息内容,施以必要的审查、隔离和钳制,以防止其肆意传播和扩散,进而净化互联网络上的社会文化空间。这一点是所有网络组织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更是监管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在监管手段的运用上,技术封杀和屏蔽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而行,不可滥用。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信息的管理需要激活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行动自觉,使其能够理性地和有意识地远离和抵制各类不良的和有害的网络信息,减轻其可能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当然,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需要加以强化,其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的不同,按照法定的授权范围和运作程序,对互联网络上流通和呈现的信息内容实施动态监管。
在内容上,网络安全保障主要涉及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的安全管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网络机构尤其是“纯粹虚拟的”网络机构之存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手段予以支撑。依托于互联网络的大量信息数据,其安全性得以保障的表现主要在于存在的稳定与可靠,传输( 以及保存和提取) 的私密与真实,数据变动的权限设定与不可否认等方面。相应地,这一领域的安全管理,就要落实在网络信息数据的不被损毁,以及在正常传输和更改时的不受非法干预等上面。
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本身及其运行的安全,首先需要依赖于硬件设备本身性能的稳定,这是对其物理性能的要求,但也的确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支撑。其次需要依赖于各种应用软件在其运行中保持较高的稳定性,而这就要求这些应用软件在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和瑕疵。因为以物理方式相连接的各种硬件设备,需要各种应用软件对其施以驱动、协调和控制,应用软件的漏洞和瑕疵会更容易给各种有益或无意的非法操作留下“钻空子”的可能。
与此相应,这方面的安全监管,就应体现在硬件设备的维护与更新以及应用软件的检测与升级上面。而包括“纯粹虚拟的”网络机构在内的各类网络机构,其在网上之存在和运营的安全需要,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支撑其存在和运营的主机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不受损坏,以及标志其“虚拟存在”的网站或网页和大量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得到保障; 二是网络机构展开的正常的“网上行为活动”,能够顺畅地且不受干扰地进行。在这些方面,技术的和非技术的管理手段都是必要的。
网络安全保障的主要力量来源,是专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职能部门,以及那些接受委托而从事此类网络服务的企业机构。网络安全保障的实施,需要依赖于强大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更为成熟的网络技术手段。只有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专业队伍建设,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侦破那些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活动和危害性事件,才能有效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也才能有效发挥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支撑作用,从而在整体上基本实现和有效维护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
各类互联网络用户都应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网络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则可以考虑建立互联网络信息安全的“公共预警机制”,即由公安系统的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与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威技术部门合作,对网络病毒疫情和潜在网络风险实施有效的侦测和防控,同时向全社会通报网络安全情况的权威信息,提请社会各界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事先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减少和避免病毒发作或网络攻击等可能带来的危害和灾难。
电子印迹留存主要是指互联网络的接入服务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要对各类网络行为主体在网上的“电子活动踪迹”( 即电子信号的流通与信息数据的存留) 进行必要的记录和保存,以便于以后的追踪与核查。有了电子印迹的留存,相关的职能部门与监管监测机构,就可以对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网上虚拟行为”依法进行监测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不良的网络行为活动,并对恶意的攻击和破坏行为给予警告或实施管制。当然,这在物理意义上,实际上是表现为对数字化的电子信号及其流通流转的实时的监测或事后的追踪。
承担网络安全保障职责的公安部门的网络警察,可在其法定的权限以内有针对性地监测一些网络行为活动的运作过程,及时发现一些非法网站的不当运营行为以及个人的不良网络行为,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铺垫基础。通过法定的授权和履行法定的程序,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和受托机构也可以借助于网络监测技术,对电子网络空间内电子数据信息的传输和流转,实施必要的审查审核,过滤或拦截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或存在潜在危害的网络信息数据,以更好地维护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信息权益,在整体上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
应当说,网络社会治理所关涉的上述五个方面的“界域指向”,非常紧密地将“物”、“技术”和“人”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关联在一起,是网络社会运行和网络生活得以正常展开的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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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本性是自由的,然而自由的实现是有条件的。由于道德教育不是在真空中展开的,而是在现代社会的制度架构下超越与提升的,故道德教育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带着制度影响的深深印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道德教育对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促进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现阶段社会风气存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人际冷漠,社会责任感缺失等问题。本文分析了道德教育对良好社会风气的促进作用,提出了加强理想新教育、加强官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道德教育 社会风气 作用
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道德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风气能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领导干部作为广大群众的典范,对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新的生机。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不良社会风气正成为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纵观当前的不良社会风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比较严重
自古以来,我国的官员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官员以权谋私现象严重。近年来,卷入贪污受贿这一罪恶深渊的官员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甚至连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高级干部也卷入其中。部分政府官员的生活作风也令人堪忧,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严酷的腐败现实使得社会公正、进取精神、责任意识因此也就难以扎根。
(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
拜金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逐步强化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拜金主义成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享乐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追求个人物质生活享受。极端个人主义是一切以个人的特殊利益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原则。近年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信念,不讲奉献,只求索取,金钱至上、惟利是图、见利忘义等思想观念大行其道。
(三)人际冷漠,社会责任感缺乏
在中国,家庭成为一种有围墙的城堡,严格地把“自己人”与“外人”分开。多数情况下,在家里,人们亲密无间;在家外,面对外人、陌生人,他们表现极度冷漠。当然,我国并不是没有见义勇为者,然而,在我国也经常会有令人痛心疾首的见死不救的现象,人与人的隔膜相当严重,人际的和谐、友爱远未建立。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社会风气的滑坡,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人生目标的迷失、理想信念的缺乏、行为规范的失序。所以,要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所谓道德教育,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或阶级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从而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教育,主要是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改善社会秩序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本质相适应。
(一)与法治相比,道德教育具有独特的社会作用
1、从以法治腐的局限性来看道德教育的作用
社会风气要向好的方向转化,首先就是要反腐败。在世界日益走向法治的今天,以法治腐必然是一个国家首要选择的模式。但是以法治腐必然会遇到立法的不完善性、司法不公、法律滞后性等问题。此时,道德治腐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首先,道德治腐具有时间优势。在有关禁止腐败现象的法律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传统道德中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对于制约此类行为即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道德是严格司法的一项保证。在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同时,必须提高其道德素质,才能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第三,道德治腐具有强制性。道德强制力是深入内心的惩罚和折磨,足以使恶行丧胆。
2、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来看道德教育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理国家,用严格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以德治国更主要地是强调通过道德建设,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如果没有德治的辅助,没有德治作为基础,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具体路径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全体公民的理想信念教育,应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时期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
2、加强官德教育
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修养,要把官德教育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常态工作,把选用好干部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鲜明导向,把干事创业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实践载体,把服务为民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淡泊之心,着力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让广大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3、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
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要加强行政道德规章建设和行政立法;要制定相应惩罚措施,监督和督促行政规章和法律的贯彻和执行;要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行业立法;要加强公德教育和公共立法,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形式,促进和强化公德建设。
4、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在社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致力于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以从根本上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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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重要之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治安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社会治安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一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社会治安的重要性,提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的要求,对各项具体内容都做出了明确指示,因此,本文从各项具体要求出发,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浅薄观念。
关键词:立体化;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社会治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从这些要求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几点。
一、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什么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对于现代管理模式是十分常见的描述,立体化,意味着要多层次,全方位。那么如何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立体化,将是这一点要求的立足之本。
(一)多层次
社会治安是需要多个部门来协调配合达成的,比如110接警中心与交警,派出所之间的指挥关系。然而,想要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必须确立有多少层次来构成该立体化的体系。
第一,基层。基层是面对治安问题等突发状况的维护者,因此,保证基层人员充足,素质过硬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在招收基层执行人员时,标准要相对于其他岗位做一点改变,对于专业知识需要过硬,而对于法律就更需要精通了。基层人员处理治安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基层工作人员还需根据不同的情形,来采取不同的方式以达到解决问题,维持社会安定的治安目的。基层的组织机构必须时时刻刻保持思想的先进性,跟上社会的步伐。基层的工作人员还需保持通讯畅通,因为基层治安组织属于第一线的组织,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快速反应层。快速反应层在现如今的体系中已经实际运用了很久,110接警中心一直担任着这样的一个角色,每天庞大的信息量在接警中心流转。因此,110接警中心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地位与职能就不必再做过多的改变,继续依照现有的规章制度即可。
第三,决策层。决策层一直以来都是属于幕后人物,在通常的社会治安活动中并不曾看见他们的身影。尽管如此,决策层也是必须存在的,该层人员可以由地方高层组成,在重大疑难问题出现之时,决策层自动组成并指导基层与快速反应层快速高效地执行任务,这就是决策层的主要职能。需要注意的是:三个层次的格局并不是永不变化的,只是在现如今的技术能力以及有限的资源面前,这三个层次的设立是最为合适的,我们甚至可以期待技术的革新使得层次产生巨大的变化。
(二)全方位
第一,预防机制。社会治安主要的对象依旧是平民百姓,因此,预防的重心也将放在基层组织。预防该类问题需要贯彻群防群治这一方针,因为社会治安所涉及的利益绝大多数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有在百姓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懂得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面对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之时知道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去维护该利益。因此,宣扬法治精神与普法活动还应继续,且必须更加地面向基层而非面子工程。此外,还应该对治安问题多发段加强巡视,对经常触犯社会治安的人员重点教育,重点关注,争取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将其扼杀在摇篮中。
第二,处理机制。预防只是为了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但如果完全依赖预防机制,社会治安问题就变成了“游击战”的顽固性疾病了。所以,除了预防机制,我们还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的处理问题的机制。在现如今的体系下,处理此类问题可以说90%是由公安系统来完成的。近年来,公安系统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做出了许多改变,各地都开始征召协管员来帮助警察处理案件。一方面提供了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还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说,这个举动的确是一个不错的方法。然而,处理机制并不能单单在案件发生之后的环节中加强,还应该在案件发生之前就有相应的措施,例如,在各个街道,小区安装监控摄像头,力保无死角全方位监控,并保证每个摄像头全天工作,完好率百分百,这样一旦治安问题出现,就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追踪,解决问题。老百姓对社会治安问题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政府部门如何防范,如何应对,他们只关心社会治安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时,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效率有多高,效率高于预期值则心满意足,如果效率低于预期值,那么依照老百姓的思维,往往会剑走偏锋,走向偏激的道路,对社会治安构成影响。
第三,善后机制。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及时有效的处理会减少人民和社会财产的损失。然而,即使解决了问题,损失的财产却是实打实的摆在了那里,那么如何善后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关卡。以现如今的思维观念,损失的财产,能追回的尽量追回,而对于追回困难或无法追回的财产,似乎只能咬牙跺脚认栽了。社会集体的财产的损失暂且不谈,毕竟是集体,集体的财产自有集体来抉择。人民的财产损失了尚有全部或部分没有追回,怎么办?目前的做法说通俗点就是谁造成的损失谁来赔,赔不完自己想办法。这对于老百姓来说无异于更大的损失,也是更大的安全隐患,面对追不回的损失,有的人选择了放弃,有的人选择了运用法律途径,有的人则选择了以牙还牙。俗话说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民的思维模式,这对于彻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是一种挑战。因此,有效的善后是防止该类事件发生的办法,这虽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杜绝,但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是肯定的,而主要的方法就是思想工作,进行思想工作,一方面,引导民众对相关问题采用法律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进行心理干预,保证受损害的民众在身体、财物受损之后,不至于心理受到创伤。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一直是各国重点治理的对象,不为别的,就因为这几项犯罪涉及到人类安全与健康人。在我国,从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这几十年,涉黑,邪教,黄赌毒交替发生,近几年,恐怖活动在我国也有发生,这不得不使我们深思,到底是犯罪分子无孔不入,道可通天,还是我国的防范机制出现了什么问题。对此疑问,究其原因,还是我国的防范机制上出现了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首要的就是依法办事,其次才是严厉打击。
(一)依法办事
法律的作用有很多,调整作用,保护作用,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保护作用。违法犯罪活动是为社会所不允许的,因为这些活动不仅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在有时还会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与稳定,而有关法律就是为了应对这些活动而设立的。法律要求惩罚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也规定了在侦察审理犯罪活动时的准则,这些规定并不是单纯的为了保护违法犯罪分子仅剩的基本权利,更是为了保证法律处罚的违法犯罪是真正的违法犯罪,而不是因为徇私等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这就是为什么需要依法办事。法律的规定容不得任何人僭越,我国历史传承留下来的许多思想是不符合现代法律思维的,但是这些思想深入人心经常会知道人们在合法的本意之下做出违法的举动,这是导致违法行为的常见原因,而要践行依法办事这一准则,上述原因是最大阻碍,而要清除阻碍,就必须让现代法律思维深入人心,让人们养成先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而不是从伦理道德判断是非,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则要简单的多,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一切违法行为都应予以惩处,但切不可以超越法律的方法来处理,因为用违法的方式处理违法的行为依旧是违法的。法律赋予了民众权利,也赋予了公安,检察系统工作人员侦办违法案件的权力,但我们在看到权力的同时不能抛开法律规定的义务,权责统一才是依法的真正涵义,忽视或侧重任一方,都会增加办案过程不公正的可能性,两者并重才能保证公正与效率兼顾。除去上述的要求,还有最后一点要求,我们必须谨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人员的地位不能搞特殊,既不能高于他人的地位也不能贬低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个人权利。执法人员是国家的尖刀,提升尖刀的锋利才能无网不破。
(二)严厉打击
违法犯罪活动是对个人,集体或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权利的侵犯,尤其是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属于及其恶劣的行为,在全世界是被公认的恶性犯罪,因此,在世界各国,一旦发现该类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查处。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国法律的规定中自由裁量权的比例相对较多,因此,对于严厉一词的理解也就会出现见仁见智的情形了。严厉是在法定刑范围内的严厉还是超出法定刑范围的严厉才算是真正的严厉,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需要结合上一条依法办事来确认了,严厉打击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打击犯罪的活动,那么结论显而易见,打击犯罪,最严厉的处罚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至于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是否合适,自有专家评论。基于以上观念,笔者认为,既然要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重视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那么首先重视执法队伍的权利以及义务的统一,给一线执法队伍足够的信心足够的动力去打击犯罪的同时提醒执法队员守法的意识,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至于惩罚犯罪分子自有法律的规定,而且对于惩罚的力度已经无需讨论。所以,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成功率和破案率的主要原因仍旧在执法人员身上,更因为原因在执法人员身上,所以,合理扩大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决解问题的关键,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缩小权利的同时扩大了义务,使得执法人员面对犯罪行为被各种限制性条纹规章禁锢了手脚,因而错失了良机。
三、结语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基础牢靠才有可能事半功倍,社会治安问题自从社会出现之后就一直存在,历史上各个朝代都为此想破了脑袋,不过不管处于什么时代,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长治久安,只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也在进步,方式方法也在进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体系最重要的就是在完善的基础之上利用现有的技术,而基础就是法律和制度,技术则是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长期的社会稳定,才能保证人民生活安康。
摘要:近几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则将精神病人推到了风口浪尖,精神病患者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之所以那么关切,是因为现如今管理的缺失已经让这一问题逐渐凸显,不仅对精神病患者不利,更会对社区、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关键词:精神病;肇事肇祸;社会治安;综治
随着时代的发展,精神健康问题已经逐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并且关注的程度和讨论的热度也越来越高。曾经有人做出预言,二十一世纪人类将步入精神疾病时代。此话虽然有些危言耸听,但细想一下却不无道理。人类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精神疾患的发病率不断提升,精神疾病患者对于社会的影响因素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精神疾患的预防以及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对于现代社会,特别是对于社会的治安来说显得异常的重要。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因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而引发的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在我国频频发生,比如精神病患者伤人、破坏公物、寻衅滋事等行为对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产生了不小的负面作用,也成为了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工作。
一、精神疾病概况
(一)精神疾病的概念
精神疾病是指因精神活动紊乱为主要症状的疾病,狭义上指精神功能严重受损,自省障碍,不能应付日常生活要求与保持对现实的适应接触,造成对本人与社会严重影响或妨害的状况,即精神病。精神活动紊乱,就会出现各种精神范畴的异常症状,例如感知障碍的错觉、思维障碍的联想障碍、逻辑障碍、妄想、情感障碍、意识障碍等。各种不同的精神异常症状组合,就出现了各种类型的精神病。
(二)精神疾病
现全世界患精神病者人数惊人。一般来说,平均一百个人中就有一位精神病患者,该病属于常见多发病。根据我国统计数据,精神病不但发病率高,而且呈上升趋势。以上海为例,1958年上海市普查精神病发病率仅为2.8‰,然而在此之后的数据一路扶摇直上。到了2010年,根据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市的精神疾病的患病率已达16.39‰,且每年都以0.3‰的速度递增。除此之外,各种心理障碍的发病率也已超过5%,本市每年发生精神病人严重肇事和肇祸事件都近百起。
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现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发布数据表明,中国内地各类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约为1600万,近几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则将精神病人推到了风口浪尖,精神病患者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据公安部统计,2010年我国由精神病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达6万起,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在刑事案件以外,因精神病患者而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几乎在我国每天都在发生,而发生地点也没有固定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攻击他人、损坏物品等一些肇事肇祸行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开展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也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在上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问题所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根据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中心在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所做的全面调查示,这一年中上海市共发生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病例1068例,肇事事件占54.4%,多余肇祸事件,极端恶性伤人事件仍为极少数,主要病种是精神分裂症,占73%。在处理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事件中共动用警力1951次,影响了上海的总体治安环境和市民的安全感。
三、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社会影响
在过去,精神健康问题往往被社会所忽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不仅是医疗卫生部门较为忽视的一环,也同时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空白地带。在当今社会上,精神疾病患者常常被标上“不正常人”的标签,人们也常常会对精神疾病患者流露出异样的眼光,更有甚者对其嫌弃、侮辱。虽然诸多的法律都给予了精神疾病患者应有的尊重和相应的权利,但是社会在接受这些法律和执行这些法规、规章的时候都总显得那么力不从心,执行力和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虽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获得更多的关照,但这恰恰又成为社会上不少民众对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后“无法无天”逃避罪责以及享受不公平待遇的诟病与不满之所在。虽然精神疾病患者在社会中仅仅是小部分人群,但在其危害状态的突发性往往会令管理者措手不及,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人口密度极大的城市,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会严重威胁本地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之所以难,是因为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控力。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管理不善非但会引起局部的治安事件,甚至还会上升到社会矛盾,严重影响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对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之所以那么关切,是因为现如今管理的缺失已经让这一问题逐渐凸显,不仅对精神病患者不利,还对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带来不便,更对社区、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四、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性质
(一)危害对象的不特定性
在很多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更像是一种自己情感的宣泄,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指向性,见人伤人,见物毁物,使人猝不及防、措手不及。比如在2015年11月底,上海一小区内的一名男性在和父母发生争执后,突然情绪失控,抄起小区内的灭火器、砖头肆意砸向停放在旁的车辆,共有多达17辆车被其砸毁。由此事件可见,有些精神病患者并没有特定的攻击对象或破坏目标,而是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正是这种漫无目的的行为和侵害目标的不可预知性,使得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难以预料,难以防控。
(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
在发病期间,精神病人往往会如脱缰的野马一般情绪激动,不受控制。主要表现为下手没有轻重,不分场合,伤害程度大,性质非常恶劣。比如2012年在上海市原闸北区临汾路附近,发生了一起曾有精神病史的男子恶意行凶的案件。该男子在马路上见到有过往的车辆便捡起路边石块砸毁车窗玻璃,并毫无征兆地用手中匕首向车内人员捅去,共有两辆过往小轿车受害,造成1死3伤的后果。从此事件中不难发现,精神病患者极有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完全丧失理智,从一个有正常思维的智人变成一个"兽性大发"没有任何情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野兽"。这并不是说精神病患者都是非常凶残和可怕的,而是想以此来说明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可控、不可预知。不得不说有些时候精神病患者的伤害能力非常之强,造成的恶劣影响的范围非常之广,对社会造成的安全威胁非常之大。
(三)危害时间的不可控性
大部分的精神病患者并不是一直都处于精神紊乱的状态,而是间歇性地出现失去理智、精神紊乱的状况。换言之,有些精神病患者在没有发病的时期与正常人无异。在实际中,管理者处于尊重人权的角度考虑,并不能对未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做过多的限制措施,但是精神病患者可能随时会发病,一旦发病必将令人猝不及防,造成许多肇事肇祸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未有过精神病史的患者而言,何时发病并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就更加难以预料和防控。比如在2011年3月曾一度轰动全国的上海机场杀母案件,刚刚留学回国与母亲团聚的儿子,怎料刚见面就在机场残忍地将自己的母亲用刀杀害。而在此之前,儿子就曾和母亲说他一直觉得有人在和他说话,母亲意识到了儿子在精神方面的问题,正打算等他回国带他做检查,熟料还未等到检查和治疗,儿子就在机场突然发病,母亲以及机场的安保人员毫无防备,终使惨剧发生,令人扼腕。
(四)危害行为的反复性
虽然我国精神病治疗手段不断提高,大部分的精神病患者都能得到充分的治疗,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精神疾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治疗后即使被认定已经康复的精神病患者也有可能再次犯病并再次做出肇事肇祸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有不少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在治愈出院回归到家里居住生活后,或许是由于没有得到良好的护理和正确的监管,或许是由于接触了新的刺激,极有可能使病情再次复发,存在再次危害社会的隐患,严重影响了周围邻里和社区的安全感。近年来,上海也不乏出现那些病情反复的、愈后复发的精神病患者再次肇事肇祸的案例,而且其多次的肇事肇祸的行为也一定的连续性和相似性。
五、规范性建议
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的趋势,如何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行为进行防控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治安的一大难点。上海在2014年新修正的《精神卫生条例》中不但写明了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还需要公安、司法行政这样的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但是在上海现行的相关治安管理条例中却从未提及该部分内容,因此建议,在现有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应当加入对精神病患者的社区治安防控的内容,具体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中的第八条:“乡镇、街道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能”的八条职能中,补充第九项职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精神病患者的社区治安防控工作,预防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根据上述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所在学校和单位以及当地的公安机关有责任立即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伤害自身和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卫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也有责任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并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正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的特殊情况会严重危及社会治安,所以建议在上海综治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严格防范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社区综治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卫计、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精神病患者信息的专门跟踪管理,使针对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防控措施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可行性。预防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不是某一部门的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而是要多部门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努力。希望上海的综治工作部门能严肃得认识到这个问题并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安宁,为上海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规范的、法制的、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在各个方面需要的面对的难点都逐渐浮现出来,针对现今企业制度不断的改革,企业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也需要结合执法理念对工作进行合理的改进,使企业可以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企业实力的提升。
一、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完全发挥部门职能,在部门职责的义务上也有所疏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作为公安部门的下属机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却无法与公安部门工作达到执行协作效果,并没有展现其存在的意义。而因部门工作的性质,一些工作人员并没有职业素养,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简单的矛盾纠纷与排查类工作,在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无法起到执法的效果,使工作过于形式化。
二、现代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
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一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提高对企业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宣传教育对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各种方法手段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在法治上的错误观念进行纠正与教育,将企业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落实到实际当中去,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在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需要规范的制度,由此可见,制定出科学、合理、规范的制度是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制度时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从而使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使工作可以切实的落到实处,发现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一定要进行严格批评与惩办,对于知情不报的相关人员一定进行严格的查办。
三、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策略
企业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只有一个部门的开展是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因社会治安工作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只有依靠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才能起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一)当前,倡导科学发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作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作为企业,实现其长久健康发展也是职工及其家属们的殷切期盼。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制订并颁布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政方针,提出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总思路,并要求在工作机制上不断实现新的突破。针对企业的具体综治工作,本人认为应首先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
(二)树立抓治安必先抓防控的理念,持续增强社会治安驾驭能力抓好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定要首先认真落实好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分担制度,把防控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犯罪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周密构建企业内部的治安防控机制,把整治刑事犯罪、构建防控网络、监视重点管制对象(包括各类不稳定、有劣迹人员)、把握重点控制目标(包括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重点消防场所等)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打造出企业综治工作多管齐下的工作格局。强力打击刑事犯罪即指完善案情分析机制,抓住案件特征,总结发案缘由,实施周密有效的防控手段,不留死角,不出遗漏,分清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去抓,最终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广开信息渠道,全面掌握舆情信息通常所说的“舆情”是指“舆论情报讯息”,仅在密切把握舆论情报的详细内容时,方有可能主宰稳定的局面。打造健康向上、和谐稳定的平安企业,第一条件就是一定先构建出周密完整的情报信息联络网络系统,将收集情报信息工作作为首要性工作去突出抓好,并且特别注重抓好情报质量的提升工作。其一是要广开信息联络途径,强化并整合各路信息的获取方式,深人进行保密信息通道建设,尽力搜取隐蔽性、萌芽性、防范性的高价值信息。其二就是应强化各路信息的分析判别工作。依托主导部门的综合信息收集功能,实现各协调配合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互为补充,共同研究,实现信息全面及时共享,达到由过去的从属配合向主动积极管控的根本性转变。其三是周密做好各路信息的接受应对过程。依照所获情报的紧张情况,采用黄色、橙色、红色三挡应对机制,且实施稳妥应急预案进行响应,进而达到精准控制和处置。
(四)解决矛盾要从调节处置开始企业各级党组织基层单位要本着对企业、对员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为企业党政分忧、为员工家属解难,对工作中发现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首要基础工作。
(五)树立“应急”必须先实现“快速”的理念要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重点突出“快”字。
(六)树立抓维稳必须先抓评估的思想主要是针对企业治安和企业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好重大问题决策前的经济效益和稳定风险的“双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由综治办牵头,公安、保卫、纪委、审计、信访等职能部门负责,要重点做好安全生产、企地纠纷、人员分流、资源整合、职工子女就业、信访突出问题、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容易激化矛盾、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等突出问题的风险评估机制。
四、结语
在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需要结合人员素质、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开展。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企业发展中的一项维护良好环境的必备条件,虽然现在的企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其重要性,并结合国家规定与企业制度,积极开展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端正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态度,加大在工作中的监督力度,从而促进企业可以稳定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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