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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汉字;婚姻制度;婚姻习俗
论文摘要:汉字蕴涵丰富的婚姻文化信息。“姓”、“舅”、“姑”蕴涵了远古群婚制度,“家”、“室”蕴涵了对偶婚制,“媵”、“妾”、“姒”、“娣”蕴涵了多妻婚制。“婚、娶”蕴涵了古代社会的掠夺婚俗,“嫁”蕴涵了买卖婚俗,“媒”、“妁”蕴涵了包办婚俗。
汉字作为汉民族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尽管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依旧以其特有的形体构造和表意性而显示出其独特的风韵,但是依旧可以从汉字的形体构造中窥见先祖造字时的本义及其所蕴涵的丰富的文化信息。本文选取了部分与婚姻密切相关的汉字,从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方面探究汉字蕴涵的婚姻文化。
一、汉字与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人类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作为社会构成基本单位的血缘团体的形成、发展、延续,都直接依赖于人们的婚姻活动。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将人类的婚姻制度划分为群婚、对偶婚、专偶婚和多妻婚四个阶段。汉字对其中的婚制有所反映。
(一)“姓”、“舅”、“姑”与远古群婚制度
远古群婚是汉民族最早的婚姻制度,也是全人类最早的婚配方式。在那个时代,人类处于原始的蛮荒时期,过着最原始的部落、氏族群居生活,同猎同食、同耕同住,在这样混乱的生活形态下,没有固定的配偶,只有混乱的交媾。所以,这种婚姻形态下出生的孩子只知道自己的母亲,他们的母亲也不知道谁是孩子的父亲。但是为了维系血统流传,人们就只能用孩子母亲的血统来确定血缘关系了,也就产生了许许多多与女人相关的汉字来。
1、姓
既然是在混乱的婚姻形态下出生的孩子,他们当然只知道自己的母亲,而无法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了,就像前边提到的,为了维系血统流传,人们就只能以孩子母亲的血统来确定血缘关系了,“姓”就是这时产生的最能说明这种关系的汉字。
汉字与人最直接的联系就是人的姓名,一个人的名字是相对开放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一个人的“姓”却是不能选择的。人的“姓”是世袭的血缘延续的基本标志,因为人是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不能选择父母的,更不能选择“姓”什么了。在现代社会里,我们都是随父亲而“姓”的,但是为什么“姓”字是“女”字旁呢?《说文·女部》:“姓,人所生也。从女,从生,生亦声,春秋传日,天子因生以赐姓。”…鳃意思就是说,“姓”表明人由谁所生,是一种血统遗传的标记,这也正与字型造义相符合,显然,汉族先祖造“姓”字的时候,在他们的观念里,孩子的血统只与母亲有直接的关系,也就说当时的人都是随母亲而姓的。史料中记载的大量的汉族的先祖圣贤的姓都是“女”字旁:黄帝姓姬,神农姓姜,少吴姓赢,虞舜姓姚,夏禹姓姒等等心j8。,这些都或多或少的反映了姓氏与母系氏族社会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为先祖圣贤们不知道父亲是谁,所以当时的人就认为这些圣贤都是神仙的儿子,尊称他们为“天子”,还给他们编造了奇怪的出生故事。《史记·三代世表》中记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说的是商祖先契的母亲简狄吞食了燕卵后怀孕,生下契的神话故事。“文王之先为后稷,后稷亦无父而生,后稷母为姜螈,出见大人迹而履践之,知于身,则生后稷”。说明后稷也是没有父亲,而是他的母亲因为踩了巨人的脚印后怀孕生下后稷的。还有其他圣贤的出生几乎都是这样的,这里就不再列举。这些传说表明圣贤们的父亲都是根本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中的神怪,所以,《白虎通·号篇》:‘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既然孩子的母亲不知道孩子的父亲,那么,孩子的血统就只能根据母亲来确定,也就必须姓母亲的“姓”。这样的话,我们的先祖造一个从“女”的“姓”字也就理所当然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姓”字的造字结构所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即汉族先祖的群婚习俗。
2、舅姑
“舅”和“姑”本是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汉字,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婚姻亲缘下产生的亲属称谓,在此将它们放在一起来探讨。众所周知,“舅”在我们现在的人的观念里,就是对自己母亲兄弟的称谓;“姑”则是对自己父亲的姊妹的称谓。“舅”在古代,是指母亲的兄弟,也是媳妇对公公的称呼,还是女婿对岳父的称呼。而“姑”在古代除了是对父亲的姊妹的称呼外,也是媳妇对婆婆的称呼,还是女婿对岳母的称呼。“舅”“姑”的古义是“一名三用”的。以我们今天的观念来说,“舅”、“姑”作为最常用的亲属称谓,它的一名三用似乎不合理,但是,从这些汉字产生的原由来说,却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背景。亲属称谓是婚姻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产生了家庭以后才出现的,所以说,婚姻制度与家庭是亲属称谓出现的根本原因,亲属称谓也就受到了家庭以及婚姻制度的约束。所以,“舅‘姑”的一名三用可以说明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曾经有过这样一种亲属关系:一个男人的岳父往往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岳母是自己的姑姑;而对于一个女人来说,同样可能公公就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婆婆是自己的姑姑。这样的亲属称谓反映的是史前时代的固定族团群婚习俗。这样的群婚习俗在解放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仍有遗存。据学者研究,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中盛行源于原始氏族外婚制的姑舅表婚。这种婚俗有三种形式。一是单向姑表婚,即舅家的儿子娶姑家的女儿为妻。苗族、彝族、瑶族、侗族、怒族、纳西族、傈傈族中皆流行这种婚俗。二是单向舅表婚,即姑家的儿子娶舅家的女儿为妻,而舅家的儿子则不能娶姑家的女儿,所谓“血不倒流”。景颇族、独龙族20世纪50代仍有这样的婚俗。三是交错姑舅婚,这在云南沧源侗族中曾十分盛行。即姑家与舅家互嫁女儿。这种婚俗很容易形成“姑舅”就是“公婆”或“岳父母”的称谓现实。在陕北地区,解放前以至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也很盛行姑舅表婚,这种姑舅表婚也是一种单向舅表婚,也即舅家的女儿可以嫁给姑家儿子为妻,而舅家的儿子却不能娶姑家的女儿为妻,因为舅家娶了姑家女儿,称为“倒买骨血”,被认为是野蛮的不明事理的行为。后来随科学知识的普及,人们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姑舅表婚遂大大减少,但在一些较为闭塞的山区,至今仍有这种婚姻现象。无论是少数民族抑或陕北汉族的这种婚俗,皆可印证远古时代曾存在过的氏族集团固定群婚习俗,也证明“姑”“舅”二字确实蕴涵了今人难以理解的婚姻习俗现象。
(二)“家”“室”与对偶婚制度
“对偶婚”也是汉族早期的婚姻形式之一,虽然只是群婚制度与后来的一夫一妻制度的过度阶段,但是它也曾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而流行一时,这也与古代社会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人类从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男性地位的改变,使得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出现了新的形式,男人地位逐渐高过了母系氏族时期的女人主导地位。人们开始不再满足于原始的婚配方式,开始追求固定的配偶,尽管还不可能实现一夫一妻的理想婚姻形式,但是形成了另外一种较为合理的婚姻形式,也就是配偶的相对“固定”,一个男人只与几个固定的女人婚配,一个女人也只和几个固定的男人有婚姻关系,逐渐产生了部分物品的“私有”,如家禽等。这样的话,就产生了最原始的“家”“室”。《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就是说男人是一个家的主人,在这个家里起主导作用,女人只有有了丈夫才有了家。《礼记·曲礼上》:“三十日壮,有室。”“室”,妻子。郑玄注:“有室,有妻也,妻称室”也就是说男人必须有了妻子才是有了室。《说文》:“室,家也,从,从至,至所止也。”…∞说明丈夫在自己的氏族内没有室,只有到了女方的氏族才有室。《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也说明的是男人成年后必须要有自己的“室”,女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家”。《说文》:“家,缎居也,从缎省声。”这里的缎在《汉语大字典》中被解释为“公猪”,就是说男人就像公猪一样,女人占有了他,女人才有了家,但是当时女人的家不是唯一的,可能同时有几个“家”,男人亦然。所以,“家”“室”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概念,没有“家”也就没有“室”的存在。虽然我们现在的“家”“室”已经不再单指丈夫或者妻子了,但是仍然包含这里所说的概念。由于这种婚姻方式依然不合理,所以,“对偶婚”制度很快就被较为合理的“一夫一妻”制度取代了。
(三)“媵”、“妾”、“姒”、“娣”与“多妻婚”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是可以满足人类的共同愿望的最为理想的婚姻形式,但是,由于奴隶制度的出现和王权的存在,使得君主可以肆意而行,也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男人破坏了这种制度,形成了男人对女人的独占的婚姻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一夫多妻”制度。
古代文献记载中有一种奇特的婚嫁形式,叫做媵制。《仪礼·土昏礼》郑玄注:“古者嫁女,必侄娣从之,谓之媵。”说明媵制其实就是一个女子出嫁,必须有自己的妹妹、侄女陪嫁,也就是姊妹、侄姑共同服侍一个丈夫的婚姻制度。但是,“媵”字的本义与它的初形相符,并不是特指“侄娣从嫁”。这在许多文献中对“媵”的解释都可以看到,指的是送女出嫁的行为。单对“媵”字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的从“朕”的汉字都是古音蒸部,自然是有着同样的来源。所以,从“朕”得声的汉字基本上都有“增义”,而“媵”的本义又正好是随嫁的女人,即嫡妇之外增加的庶妇,它的增益之意就十分明显了。所以,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媵”字的得名与造字都与前人对侄娣陪嫁制度特点的认识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正说明了“媵”制确实在我国曾经出现过。在《史记·五帝本纪》中有:“于是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这个传说说的是古代一个部落的首领,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同时嫁给了虞舜的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媵”制在中国古代社会曾流行一时,而且是贵族之间的势力联姻。这表明一个男子可同时娶多个女子为妻。
“妾”字从“辛”从“女”。“辛”是低贱的标志。在《汉语大字典》中解释为没有经过明媒正娶的女子。《广雅·释亲》:“妾,接也;接,续也。”从这个意思来讲,许多从“妾”的字都有续补的意思,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古人对“妾”所持的观念:“妾”只不过是作为“妻”的续补而存在的。传统上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妾的一个作用,就是续补“妻子”生育上的缺陷,这是“妾”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其实,对“夫”来讲,“妻”往往还有一个更为普遍的缺陷需要“妾”来续补,那就是“妻”的年老色衰,或者虽然年轻,但是已经失去了对丈夫的吸引力,便要娶“妾”来续补,既然只做续补,就没有数量的限制了。可以随男人的势力和财力而定。所以,可能有很多“妾”存在于同一个家里,那么这些人的关系又该怎么看待?在古代,众“妾”相互称为“姒娣”。
“姒”,同嫁一夫的女子年长者。《尔雅·释亲》:“女子同出,谓先者为姒,后者为娣。”“娣”则恰好与“姒”相反,指同嫁一夫的女子年轻者。综合上述妻妾地位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于妇女地位的区分还是有一定的规矩可以遵循的。这些都可以说明古代社会中,女人的地位不是固定的,有高低贵贱之分,按常理来说,“妻”的地位要高于妾,但是,如果一个“妻子”在丈夫跟前失宠,那她的地位也就可能不如一个“妾”,这在贵族,特别是皇室中最为明显。而女人则绝对不能有两个丈夫,否则就会被看作是不守妇道的淫妇,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总之,妾、姒、娣等字,证明一个男子可先后娶多个女子为妻。
二、汉字与婚姻习俗
汉字中也蕴涵了丰富的婚姻习俗信息。掠夺婚、买卖婚和包办婚都是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婚姻习俗,都曾流行一时,影响甚远。我们在这里探讨婚姻习俗,自然少不了对“婚”“嫁”“娶”“媒”“妁”这些文化蕴涵深厚的汉字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婚”“娶”与掠夺婚俗
“婚”在《说文·女部》中的解释是:“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日婚。从女从昏,昏亦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婚”字是个从“女”从“昏”的会意兼形声字。许慎在这里说了两个理由:一是周礼规定“娶妇以昏时”;二是“妇人阴也”。显然,我们可以肯定,第一个意思才是我们想要的能够真正理解“婚”的涵义的。“娶妇以昏时”是当时的民间婚姻习俗所造成的,当时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日落黄昏后娶亲就成了一种风尚,晚上迎亲,也有另外的原因。有些男人通过正规的礼节也有可能娶不到妻子,所以他们就不得不去做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抢老婆。他们出去抢个女人回来,“生米煮成熟饭”后,女子也只能认命了,就乖乖地和这个男人生活一辈子,有的男人原有老婆,又看中了不愿意嫁给他的女子,就在夜间去抢。既然是“抢”,当然会有人抵抗,而且还要逃跑,自然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去抢了,必须要在天黑后才能实施的。《礼记》中记载的“婚礼不贺”、“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就是抢婚习俗的体现。甚至现在,我国有些少数民族仍然保留了这种原始的婚俗,还是黄昏迎娶新娘,假抢新娘。瑶族现在还是这样的迎亲方式:夜晚,男方的迎亲队伍高举火把冲向女家,抢到新娘后回走,半路上女方队伍杀出来回抢新娘,这时,就轮新郎出现了,他找到新娘后,偷偷带着新娘逃出混乱的“战场”,溜之大吉,双方才停止抢夺,一起享受婚宴。这种婚俗能在现在的社会中出现,自然与先民的抢婚习俗脱不了关系,也正是这种婚俗确曾有过的有力证据。所以才出现了从“女”的“婚”字。
娶妇在古代其实也是一种抢婚。《说文·女部》“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J3粥也就是说“娶”就是“抢个女人来做自己的老婆”。(螂然而男婚女嫁,用我们现在人的思想来说,就是莫大的喜庆,但是在当时要在黄昏时去强取,说明当时的人没有严格的婚娶规定,只要能抢到女人做自己的老婆就可以被世人认可,这也是父权与母权的争夺。父权制度下,女子一旦嫁人,就要跟丈夫一起生活,也就丧失了各种原有的优越地位,变成男人的附庸,需要做家务,照顾孩子和丈夫,时刻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了。所以,女子在婚姻上的反抗,使得男人就干脆使用武力来解决婚姻问题了,这或许就是抢婚的根本原因。
(二)“嫁”与买卖婚俗
买卖婚是把女子看作金钱财物,娶妻纳妾,必须要用钱财交易才能进行,而且自己不需要时还可以将妻妾转卖给别人,把钱财再换回来。如古代以马换女人,以女人换女人都曾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男人来说,女人只不过是自己传宗接代的工具,与其他财产并无多大区别;对于女方来说,女子既然必须送出去为他人使用,可以关注的也只有女子的物质价值了,对于出嫁的女子本人来说,既然已经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就只能听从他人的摆布了。然而,这一切都表明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古人的观念里,买卖婚制下的女子就只是男人的一种私有财产而已。结婚,对于男人来说是“娶”,对于女人来说就是“嫁”。《说文解字》:“嫁,女适人也,从女家”。J李梵《汉字简史》认为:“嫁”得名于“贾”、“沽”,“嫁”、“贾”、“沽”上古均“见”母“鱼”部。而“贾”“沽”皆有买卖义,女子嫁人,其实就是卖给了人家,可见,“嫁”表现了古时的买卖婚俗。也正是有了买卖的实质,所以才产生了嫁女的补偿问题,也就出现了女人的高低贵贱之分;如果某女子无偿出嫁,则是女子自身及其家族的名誉损失;相反则是给整个家族带来了极大的荣誉。
(三)“媒”、“妁”与包办婚俗
《说文》:“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川瑚妁,女方的媒人。也泛指媒人。《说文》:“妁,酌也,斟酌二姓也。”就是说媒、妁都是谋合二姓婚姻的人。媒、妁二字,表明古时的婚姻不是男女自由恋爱的结果,而需要第三者的撮合。媒妁的起源是很早的,早在公元前9世纪的反映民间爱情生活的诗歌里,就有女主人抱怨情人“匪我衍期,子无良媒”的诗句,反映的就是没有媒妁的说合不能结婚的风俗习惯。中国人一直以来都讲究明媒正娶,私奔苟合则会被世代所耻笑唾弃。古人规定媒妁嫁娶是担心婚姻自由了会使情欲的大门敞开,而使世界陷于万劫不复的邪恶之中。所以才出现了媒妁来充当婚姻的桥梁,这也就确定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绝对包办,而且必须由媒妁来订立婚约。可见,“媒”“妁”二字,蕴涵了包办婚俗的文化信息。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姓、舅、姑、媵、妾、嫁、娶、婚、媒、妁等汉字都与我国早期的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有着直接的联系,分析这些汉字,可以揭示出丰富的古代婚姻文化信息;所以说,汉字对研究文化史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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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特是19世纪著名浪漫主义小说家纳撒尼尔•霍桑的代表作《红字》中的女主人公。潘金莲是中国传统文学中的一个代表人物。这两个女性形象处于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她们之间有很多差异但也有很多共同点,下面通过对其进行对比,来探讨婚姻中的伦理道德。
海丝特与潘金莲是传统婚姻的牺牲品,同时也是各自时代旧秩序的破坏者。然而,一个成为真善美的象征,而另一个成为人们口中的淫妇。是什么导致了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海丝特与潘金莲在反抗传统婚姻的过程中,有一些相似之处。她们向传统的婚姻制度发起了挑战,向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起了挑战。
在海丝特的独居生活中,她向年轻的牧师丁梅斯代尔倾诉内心的苦闷,两人年龄相仿,互相吸引,逐渐产生了感情。海丝特真切感受到爱情的浪漫与甜蜜。沉浸在爱情中的她忘记了__的基本教义,犯了通奸罪,须在胸前侧佩戴A(adultery)字到绞刑台示众。当别人劝她说出孩子的父亲时,她说“我永远都不会说出孩子的父亲是谁的!”当她的丈夫要求她说出奸夫的名字,她只告诉他:“我不爱你,从你那里我从未感受到爱情”。虽然痛苦、难堪,但怀着对美满爱情的执着追求,海丝特用非凡的勇气承受着来自社会道德的压力,却不甘受命运摆布,大胆的抗争,她虽然在形式上接受了A字,但从未在心理上屈服,在她看来,她的爱情与宗教、道德无关,这是人最起码的需求。这与清教禁欲思想相悖,这是对清教思想的反抗。
再看潘金莲,她为了与武大安稳过日子所做的一切努力在武松出现时瞬间瓦解。兄弟二人的强烈反差唤醒了潘金莲对爱的追求。武松打虎的英雄壮举,使得潘金莲对其一见倾心,每日好酒好菜招待,想要成就一段姻缘。怎奈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再加上武松又是一个讲求名节的的人,不用做出有悖伦常的事情。且不说叔嫂私通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不被允许的,就潘金莲对武松感情而言,她的这种感情是长期压抑下的挣扎,爱美厌丑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生活是一种潜意识的生物本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潘金莲努力改变自我的命运,体现了一种个体意识的觉醒。
海丝特和潘金莲两个拥有不幸婚姻的女人,都具有反抗精神。他们生活在女人作为附庸品存在的社会里,不肯屈从于传统道德的束缚,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情,并且愿意承担自己追求幸福所犯下错误。她们勇敢的挑战社会虚伪的伦理道德观念,敢于反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这是一个女性对自己个体能力和价值的自我认定,她们追求个性解放,这种追求是正当的,值得同情的。
然而,综合分析海丝特与潘金莲在违背当时所谓伦理道德观念之后的不同的行为,我们也可以看出她们最终得到不同结果的原因。
海丝特在她的非法爱情受到人们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之后,始终将象征着罪恶与耻辱的红“A”字带在胸前。她凭着刺绣的好手艺,帮助别人作针线活;她把辛苦赚得的不多的收入用来救济那些贫穷的人;每当瘟疫流传的时候,她总是最忘我的照顾病人。她通过自己的善良、勤劳、诚实和积极进取的精神,获得了社会的尊重和人们的爱戴。到了最后,她胸前所挂“A”字耻辱已经消失,她成了“天使(angel)”,变成了善良与完美的象征。与她相比,那些高呼清教教义的人们显得那样的渺小而又微不足道。从海丝特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拥有不幸婚姻的女人,在追求爱情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无畏与忠诚,以及女性一切美好品质在她身上的完美体现。
潘金莲在被武松拒绝之后,她对命运的抗争变得更加激烈。这时她巧遇西门庆,并迅速投入其怀抱,被武大发现后,西门庆踢伤武大,两人依旧我行我素。为了达到和西门庆长久风流的目的,她在王婆和西门庆的教唆下,毒死武大。最终被武松为兄报仇所杀。落了个不得善终的下场。潘金莲为了达到与西门庆苟合的目的而不择手段,杀害了自己的丈夫,虽然其根源是人性受压抑,被扭曲所致,但她违背了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最终成了害人者和自我毁灭者。
面对所谓的婚姻伦理道德的压迫,海丝特通过自己的真诚善良帮助别人,成为其所在社会新伦理道德的典范,使人们认识到清教的伦理道德观对人性的压抑,实现了对自己的“救赎”。而潘金莲则矫枉过正的反抗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她在与命运抗争中变得残忍毒辣,冷酷无情,不惜伤害别人来获得自己的目的,违背了整个社会应有的正确的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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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中的价值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体在社会中的权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时至今日女性在社会中虽然拥有了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并非尽如人意,因此要加强对女性法律权益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进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权益是指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男性)一样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下文主要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进行法律的分析与思考。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目前,女性权利成为备受关注的字眼,社会各界都在大力探讨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笔者通过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来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和消除歧视女性的态度和行为,切实加强女性权益的保护对于实践上真正的实现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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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奥斯丁(Jane Austen)是一位著名的女作家(1775-1817),出身于英国汉普郡史蒂文顿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小跟随父亲学习,在她父亲的图书馆里阅读了大量的优秀书籍。十几岁时就开始创作,当时只为家庭娱乐,一生共创作了六部完整的小说,《理智与情感》、《傲慢与偏见》、《曼斯菲尔德公园》、《爱玛》、《诺桑觉寺》和《劝导》。她的小说主要描述了中产阶级恬静舒适的田园生活以及绅士淑女的爱情与婚姻。
在她的作品中,《傲慢与偏见》是一部最具代表性的也是最受欢迎的爱情小说。这部小说以班纳特太太几个女儿的婚姻经历为焦点,特别是以伊丽莎白和达西的情感体验为主线,展现了18世纪英国中产阶级的婚姻状况,同时也反映了作者对爱情和婚姻的看法。在作者所处的那个年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她们不能独立。因此对于一个年轻女子来说,一个好的婚姻是非常重要的。小说开头一句“It is a truth that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must be want of a wife”,“有钱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表面上指的是男人应该成家立业,实质上却暗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单身女人,必须要嫁给一个男人,尤其是嫁给一个富有的男人当依靠。它体现了当时英国妇女的实际地位:男人和女人之间的是不平等的,女人在婚姻中是被动的。
在《傲慢与偏见》中,简是最年长的孩子,虽然出生在一个相当富裕的家庭,但法律规定她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因为她是女人。父亲死后,财产将属于血缘关系最近的的男性亲属。由于各种限制,妇女们没有选择,如果她们想改善处境,就必须通过婚姻,尤其是嫁给一个有钱的男人。所以小说中夏洛特想要确保她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委曲求全嫁给了一个愚蠢的但富有的男人,她是当时女性的代表。简?奥斯丁有着愤世嫉俗的态度以及务实的婚姻观。在她看来,婚姻中最重要的是相互之间的感情,爱情是婚姻所不可缺少的。通过这部小说,奥斯丁展示了爱的力量,爱情能跨越阶级界限,偏见和其它种种阻挠。
在《傲慢与偏见》中,奥斯丁描述了四对年轻人的婚姻,可分为三种类型:为了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而结婚的,如夏洛特与柯林斯;为了情欲和美貌而结婚的,如莉迪亚与威克姆;在相互的理解与尊重的基础上,为了真爱而结婚的简和彬格莱,伊丽莎白和达西。
丽迪雅和威克姆的婚姻是建立在美貌和欲望基础之上的。丽迪雅是班纳特家最小的女儿。她继承了她母亲的美貌以及愚蠢和虚荣,她性格不稳重,不成熟,以自我中心,缺乏好的教养。虽然她只有十五岁,但满脑子想的都是谈情说爱,卖弄风骚,勾搭军官。对她来说最有趣的事情就是坐在军官的帐篷,情意绵绵地至少跟有六个军官卖弄风情。威克姆是一个不求上进,品德有问题的人。但他帅气的外表和伪装的魅力吸引了丽迪雅。他选择和丽迪雅私奔,不是出于爱,而是为了躲避欠下的赌债。尽管丽迪雅没有钱,也没有权力,威克姆从她那里得不到什么,但是如果在逃跑的路上有一个女人陪伴也未尝不好。最后在达西的资助下,他们最终结婚,但他们并不相爱。“两人老是东迁西,寻求便宜房子住,结果总要多花不少钱。威克姆不久便情淡爱弛,莉迪亚对他少许持久一些。”就此作者明确指出,建立在美貌和欲望基础之上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
与丽迪雅和威克姆相比,简和彬格莱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他们的婚姻是建立在爱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的。简是班纳特家的大女儿,美丽,温柔,同时相当保守的。她喜欢彬格莱先生,但她从来不表达她的感情。彬格莱先生心地善良,随和的性格使他无论到哪里都非常受欢迎。他对简一见钟情,但他缺乏自信不敢确定简是否爱他。简没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因此彬格莱的妹妹不想简嫁给她的哥哥。他们的爱情受到许多障碍,但最终他们突破来自各个方面的阻挠,从而幸福的生活在一起,可见爱的力量是伟大的。
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是基于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基础之上的。柯林斯是班纳特先生的侄子,愚蠢且自大。因为班纳特先生没有儿子,依照法律他要继承班纳特先生的财产。柯林斯先生自己的社会地位很一般,但他很会奉承他的赞助人凯瑟琳夫人——一个富有的但非常势力傲慢的贵妇人。他不懂爱情,想要结婚是因为作为一个牧师,他想在教区树立一个好榜样,而且凯瑟琳夫人也曾经建议过他应该结婚,为了取悦凯瑟琳夫人,他向伊丽莎白求婚,被拒绝之后,很快就转向夏洛特。与伊丽莎白相比,夏洛特是一个务实的女孩。她对伊丽莎白说:“我只要求能有一个舒适的家。就柯林斯先生的性格,亲属关系和社会地位来看,我相信嫁给他是能够获得幸福的,可能性之大,不会亚于大多数人结婚时夸耀的那样”。她并不认为爱是婚姻的基础,她明白自己已经二十七岁了,如果不把握这个机会,也许她会成为一个老处女,一辈子都嫁不出去了。尽管柯林斯不是一个合适的人选,他愚蠢且无聊,但他有一小笔财产,能买得起一个房子,这是夏洛特父母无力负担的,正如说这部小说里所说的:“她并不大看重男人和婚姻生活,但是嫁人却是她的一贯目标:对于受到良好教育但却没有多少财产的青年女子来说,嫁人是唯一的一条出路;尽管出嫁不一定会叫人幸福,但总归是女人最适意的保险箱。她长到二十七岁,从来不曾好看过,有了这个保险箱当然使她觉得无比幸运。”他们结婚后夏洛特并不幸福。在第二卷第五章中,伊丽莎白来到他们家做客,她发现一旦柯林斯说了什么不得体的话,使他妻子感到羞愧时,夏洛特都会明智地假装没有听见,她通常避免与她丈夫待在同一个房间。由此看见,他们的结合——一个建立在金钱和社会地位基础之上的婚姻,是多么的不幸福的。
事实上,在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经济不独立。这是造成夏洛特命运的一个重要原因,奥斯丁批判了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里,妇女们没有未来,她们必须抓住一切机会,避免悲惨的命运。
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是建立在真爱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是这部小说里最幸福的一对。像其它爱情小说一样中,恋人们必须克服了重重障碍才能喜结连理,这个故事也不例外。伊丽莎白是一个聪明,可爱的,迷人的女孩。达西是一个富有,英俊的绅士,他是年轻女士心目中理想的结婚对象,但他的门第和财富使他过于骄傲,过于自负。起初,他对伊丽莎白不太在意,他说伊丽莎白举止有失体面,但渐渐地他被伊丽莎白的智慧,幽默和魅力所吸引。他爱上了她,但他看不起她的家庭,他的骄傲和威克姆的谎言导致伊丽莎白对他产生了偏见和误解。当他第一次向伊丽莎白表白时,她愤怒地拒绝他的求婚,并指责他的傲慢和无礼。之后达西认识到错误,接受了伊丽莎白的批评,对伊丽莎白和她的家人变得很有礼貌。当伊丽莎白的小妹妹同威克姆私奔后,他帮助找到他们,并给他们钱,让他们结婚从而挽救了班纳特家族以及丽迪雅的声誉。当威克姆的谎言被戳穿后,伊丽莎白意识到她对达西先生的错误偏见,她逐渐认识到,达西具有高尚的品格,是她完美的另一半。他们最终克服了所有的障碍,过着幸福和谐的生活。
在作者的那个年代,女人在婚姻中是被动的,因为她们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不能独立。她们渴望通过婚姻保障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但奥斯丁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不会幸福。在这部小说中,伊丽莎白的家庭状况类似于夏洛特的,但伊丽莎白坚持自己的原则,不仅拒绝了柯林斯的求婚以及他的财产,就连达西先生,一个年收入一万英镑的,拥有更多财富和更高的社会地位的绅士第一次向她求婚,也未能打动伊丽莎白的心。这表明伊丽莎白对待婚姻的见解是如此的不同,婚姻是有关彼此之间的感情,与金钱与社会地位无关。这正凸显了作者的观点: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而不是金钱或情欲。这种观点在当时是超前的,如今仍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这部通过三种不同类型的婚姻深刻地反映出婚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同的婚姻观。简?奥斯丁在这部小说里提出了行为及道德标准,读者可以从中她精湛的语言中得到启发: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的;只关乎美貌和情欲的婚姻是不能持久,其结果会使人感到痛苦,使家庭成员受到影响,造成社会负担。理想的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双方对家庭和社会具有责任心。小说中作者高度赞扬的女主人公伊丽莎白与达西先生的美满婚姻,在当今社会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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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应用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准则规定,只有造船行业努力完善成本核算,减少收入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及时归集成本,确认收入。具体来说,造船行业在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完善定额制度加强部门沟通。针对建造合同结果预计存在的困难,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造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制度,将成本定额与完工船只的实际耗费成本及时进行比对分析,深入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为日后船只建造合同总成本预测工作进一步积累有益经验,切实解决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造船企业的经营部门应及时与技术、联合生产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签订有效的协议或合约,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有效规避交船当月建造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风险,及时消除因合同修改或变更所导致的合同总收入发生的变化。
2、加强仓储管理系统确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务类财产物资的领用、收发、清查、报废及转移等有关制度,积极强化仓储管理,系统综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有效地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同成本,准确高效地归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实做到上述几点,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实施的完工进度。
3、依据建造合同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上面讲到,造船企业的建造收入与其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不一致,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有所虚增。对此,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通常的结算点但却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不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收款期却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才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
4、加强内部审计提升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力。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总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及合同实施结果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造船行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如当一艘船只完工进度达到70%时,企业就要对原来的预测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调整时必须附上相应的调整依据或支撑材料。这时企业通过对造船合同的实施加强内部审计,实施事中跟踪审计,利用职业判断能力及专业预测能力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财务会计处理行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最终客观反映造船合同实施的真实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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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高效运作与档案的科学管理息息相关,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促进事业单位全方面的方向发展。就目前来看,许多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并没有用更多的精力去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结果导致各部门管理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要解决这一状况则必须深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在某些事业单位中,档案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环境较简陋,档案保存工作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从这一点可看出,档案管理的价值并未能完好地在事业单位中实现[1]。许多事业单位的领导把精力集中在业务的拓展、利益的扩大、客户的培养,缺乏对档案管理部门技术的重视。有些领导对档案管理的工作认识不清,认为只要把重要的档案资料往电脑上输入保存便可以万无一失、方便快捷,而对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内容只是安排人员草草了事[1]。他们雇佣档案管理人员回来的工作目的只是帮忙单位把资料归类,把档案编号,应付调档、查档等。实际上,不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会阻碍着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弱化的档案管理意识则会严重延误事业单位的命运。领导是事业单位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人物,其响应的举措带动着整个事业单位的运行。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覆盖事业单位各个部门信息的资源平台,其每个项目的建设与每个操作的规划不断考验工作人员的耐心与细心[2]。每一个数据的失误、每一份文档的流失、每一个档案的泄密都可能带给事业单位程度不等的损失。在某些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中,可发现其工作人员是借用其他部门过来的或者兼职招聘来的[2]。这些人没有受到相关专业的知识培训,对档案管理的业务工作不熟悉,对档案的存档、归类流程不懂,严重延误了工作效率。并且,由于这些人的档案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极限,其在审档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局限性。有些档案管理人员是刚毕业的专科学生,由于培养的力度不足和重视不足,导致其在收集资料期间不全面、不具体、不及时、工作较被动、职业提升空间较少等,酿成的后果是逼迫他们纷纷跳槽,甚至造成档案管理工作的停滞不前。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在事业单位中处于被动的状态,每当有部门请求调动档案时,便按部就班地把档案发到指定部门,缺少活力,导致技术的创新遭到停滞[3]。在普遍的事业单位中,档案工作的内容仅停留在电脑的输入与输出,限制了人们的操作,有的更落后的事业单位采用纸化档案记录资料,查阅过程非常复杂。纸化档案作为一种最原始的档案管理方式,有着明显的缺点:第一,容易受到天气条件的影响导致页面模糊不清、虫蛀、纸张发黄,图像文件容易褪色;第二,不容易保存,易被撕毁;第三,不能及时享受档案资源在线、远程分享;第四,加密措施简陋。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手段未能被好好地应用在事业单位上,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对事业单位的烦琐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创新。
一个事业单位没有健全的档案管理机构将不能有效地把各项工作所需的档案资料有组织、有安排地落实,同样一个事业单位没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那么工作人员则不能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健全的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在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之上。因此,在档案管理制度的设立方面,需按照科学性原则分析该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并清晰明确地指出其中的不足,予以纠正[3]。制度需明确工作人员管辖职务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让制度去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也约束事业单位领导对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划。对于档案的归档、整理、调档、存档、借阅等各项阅读操作,应保存好浏览记录,实现在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下规范化地开展。在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奖惩分明制度,促进制度的落实,更完善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
对于现任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应定期组织对其技能的培训以及操作技术的掌握水平测试。这举措不仅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并且有利于工作人员适应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创新需求,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4]。对于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招聘,应侧重评估其进入部门后的心理素质以及日后潜力拓展,这有利于保障部门工作的持续性展开。烦琐复杂的档案资料不仅考验工作人员的耐心与细心,还考验其对工作的责任。因此,除了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求其具有良好的工作处理能力和同事之间的配合。领导人员还应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促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努力改正。对于在档案管理技术方面有创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一定奖励和提升空间[4]。对于在工作上偷窃档案、贩卖档案的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加强档案的__应从两方面开展。一方面,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其带来新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了无止境的风险,全面评估电脑的安全隐患,运行有效的安全保障软件是防范网络风险的首要措施。另一方面,应促进档案室安全保障的工作,由专人负责重要档案的看管,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并且门口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配置保安,做好防盗工作[5]。在档案室周围应设立高清摄像头,便于留下图谋不轨分子的作案过程向公安部门递交证据,而对于进出的工作人员应实行相关的程序登记,如果技术设备允许,可进行拇印识别。
档案管理工作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理应被重视并且更好地在各事业单位中高效率地操作。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不断配合有利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推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方法需要事业单位不断去借鉴先进的技术经验,招聘创新型人才,发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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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人民概念由民主和民众组合而成的社会政治秩序和规则,但是民主制度也有一些缺陷。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美国民主制度的缺陷相关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谈美国的民主制度缺陷》
谈及美国,必然会谈到它的民主制度,它包括三权分立,两党制和公民的自由权等方面。的确,美国让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政治哲学层面的理念第一次转变为为现实,并且在此基础上带领美国人民成为现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实现了一代又一代人的美国梦。
不过,即便如此,美国的制度也远非完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从世纪之交的美国大选,后患无穷的伊拉克战争,举步为艰的医疗改革,到不断暴光的官员腐败等等这些事例,都真实反映了美国政体中存在的弊病。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似乎历来以稳定标榜自身的美国政治体制对时代发展的适应能力也越来越力不从心,政治体制在某些方面的变革计划也被放到了国会的提案之中。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将试图从三权分立,新闻媒体的监督,利益集团的参政等几个侧面为例来论证美国式民主的一些问题。
1.三权分立:效率与稳定的抗衡?
为了防止权力失控膨胀,制度设计者们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政治哲学家的分权思想引入美国,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联系分立并彼此制约。但是三权分立原则在具体施行过程中的制度设计要远比理论层面上复杂得多。设计者必须充分考虑各种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设计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一方面要保证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相互牵制,哪一方都不能将自身的权力无限扩张,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它们之间能够合作,不至于因过分制衡而阻碍政策的顺畅运行。
美国的制度设计将这两方面都考虑在内,力图最大限度的调和制约与合作之间的矛盾。例如,美国宪法赋予国会以立法权,其他两部门不得干涉,但与此同时,总统拥有对法案的否决权,联邦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这样的安排使得行政和司法部门在不妨碍立法独立的前提下事实上参与了立法过程并起到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作用。但是,事实上,权力的分配不可能是均等的,当权力总量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之时,各部门就存在着争夺权力的博弈,这使得美国政治在“大国会”与“大总统”之间摇摆。
很多时候,这一钟摆现象造成各部门该制约时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该协作时效率又不高的功能错位现象。这些现象反映了制度中的漏斗,一旦被有意的加以利用,影响将是巨大的。在制衡失效方面有很多例证。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双重身份代表,一旦权力不能受到有力的限制,其影响力甚至能和专制君主相提并论,如果不是更大。布什总统显然很善于发现和利用制度中的漏斗为己所用,在任命官员,财政投入,军事国防等各方面推行自身的主张。至于合作的低效率,更是不胜枚举。在外交领域,权力的失衡就更加明显了。对此,美国学者比较隐晦的评价说“美国总统几乎主导着美国对外事务的大政方针,而国会被看做实现美国国内多元化民主价值的政治平台”
1中国学者则更加直截了当的评价“一旦涉及外交事物领域,国会所扮演角色几乎千篇一律被描绘成无足轻重的沉默羔羊 ”
2 当然,近年来国会逐渐和总统争权,想要在外交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趋势也是明显的。不过其效果往往是负面的。在国际交往中,美国的双重外交体制在很多时候导致外国的不信任,削弱了美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威尔逊总统怀着满腔热情呼吁国际联盟的建立,却因为国会反对而不能加入其中。总统签署的很多双边,多边协议都得不到国会批准使得总统外交的效力大打折扣。在国内,以最近金融危机为例,国会与总统的分歧使得美国应对危机的反应不够迅速,终于加重了危机的破坏程度。
美国的民主制度
《历史的终结》一书作者,曾高唱民主与市场经济凯歌的弗朗西斯.福山先生最近也开始重视中国式的“负责任的权威体制”发展模式,认同集中体制的高效性和巨大的动员能力。加之作为新保守主义势力的代表,福山先生对“美国目前在强调武力推行民主过程中走火入魔3”的批评体现出美国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对自身政治体制国内、外交两个层面的反思。
2.新闻媒体:监督的有效渠道?
一个好的制度得以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离不开监督这一环节。在美国,新闻传播媒体被形象的称之为第四权力。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就是关于保护新闻和出版自由的,足见新闻媒介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由于体制上的保障,美国媒体有着充分的言论自由,很多电视节目都敢于对政府的政策措施大胆直言,甚至对当政者进行直接批评。然而,是否可以由此说美国的媒体完全站在客观的立场对政府作为进行监督呢?答案是否定的。
显然,媒体做不到完全的价值无涉。即使是不做任何评论的新闻节目,其播报内容选择本身也带有了主观色彩,对观众的关注点起到导向作用,进而决定国会的议事日程。此外,媒体往往与政党支持挂钩。虽然媒体获得了足够的自由,美国的传统媒体几乎由ABC,CBS,NBC三大广播公司完全掌控4,加之CNN,FOX两家网络传播媒体,构建起新闻行业的主体。而这几家公司都有鲜明的政治立场。以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为例,在这一美国人民心目中最大的民主盛世进行过程中,各大电视台也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全力以赴对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宣传,而不惜不顾事实的抹黑另一方。
电视是美国人生活的一部分,对美国人的行为甚至价值观都存在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由于竞选期间收看不同电视台的节目就可能导致选民手中那张神圣的选票上的名字不同。这就涉及到了代议制民主的一个困境。在对候选人情况不能完全知晓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才能让选民判断出谁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显然在美国有相当一部分人以舆论的导向为最重要的参照标准。
另一方面,不管媒体被怎样称赞为社会的良心监督政治体制的运行,作为盈利机构,其首要目的是利益最大化。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里,各大媒体公司为了收视率往往刻意播出刺激人眼球的节目,而逐渐脱离普通人的真实生活。层出不穷的官员丑闻,犯罪案件不是加强了民众对政治的关注,反而是对政治越来越失去信心,造成对政治的冷漠态度。美国各种选举的投票率在所有西方民主制国家中位列后端。近些年来,开始有学者意识到对媒体的过分信任导致的问题。
如果说在内政方面,美国的媒体还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那么在外交方面,媒体则毫不犹豫的与政府保持了一致的立场,构筑起一道意识形态的铜墙,塑造着美国人的对外认知。在这个充满优越感的国度,民众对外界一直知之甚少,仅有的一点认知,多半也是来自于媒体丑化了的他国形象。从某种程度上,美国媒体在外交方面配合政府实行了“愚民政策”。这对增加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凝聚力固然有好处,但剥离了民众知情权的外交宣传,将民主理念置于何处?
3.利益集团;民意表达与利益整和的有效渠道?
利益集团是多元民主所推崇的一种民众参政方式。不同于一般民主制简单多数原则,多元民主观点认为为保证自由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必须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个人直接参政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其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成员的身份出现,因此允许不同利益团体表达自己的诉求是民主的体现。最终的决策将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这就保证了政策的公平性。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活跃的利益集团的竞争是否真的既防止了多数暴政又防止了少数暴政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各个利益集团也是由官僚体制模式组织起来的,每个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领导,一般是那些社会杰出人物,很少是普通民众。可以说,“美国的社会现状是知识界,媒体界,城市精英,自由派的声音压倒一切”
5这种组织模式实际上使政治精英垄断了接近政府权力的途径。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反而减少了普通民众直接反映自身意志的机会。其次,各利益集团间的实力是不相等的,因此在角力过程中并不能保证公平。尤其是涉及到经济利益的竞争上,往往那些实力雄厚,在总统竞选中能够提供大量“政治献金”的组织能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地位。这是政党政治的一大弊端,而美国大量的院外集团游说现象的存在加剧了这一弊端。
此外,利益集团,特别是工会等非盈利性,旨在促进公众福利的组织对本团体的过分保护也会造成一系列过犹不及的后果。例如,始于60年代的平权运动,是对日益增多的妇女运动和黑人运动的回应。这一政策旨在照顾少数种族和女性,让他们在历史中遭受到的痛苦用现实利益加以补偿。具体的措施包括扩大学校,公司等录取黑人和妇女的比例。这一政策的出台,当然得到了美国公民的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这一政策实际上造成了一种“逆向歧视”
6,即对于除了这部分人外的大多数人来说,此政策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再比如美国的工会,作为保护工人权益的社会组织,美国存在着大大小小无数个工会组织,例如汽车工人工会,清洁工工会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工会编制成了一张网,将工人有机联系起来。但是出于对民主的珍视和对弱视群体的保护,美国人对工会的纵容使其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工会出于对工人基本权益的保障,不断要求提高工人的工资水平,以至于塑造了一个高工资率,低效率的工人群体。
美国的劳动者竞争力不足,美国传统制造业的衰退都与工会对工人的过度保护有关。当一个群体的利益被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时,原本对民主捍卫的初衷也就随之消逝了。在具体的政策选择是,究竟是应该遵循“机会平等”还是”补偿性平等”是民主面临的一大挑战。美国政治运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反映了选择时的困境。
《试论美国式民主制度的成因》
摘要:美国式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其独特的移民政治文化、开国初期制宪者们的政治觉悟以及殖民地时期的契约劳动、自由经济具有密切关系,因此,它的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不可模仿性。
关键词:美国式民主;政治文化;契约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起来的,因而具有鲜明的民主意义。又经过无数调整与变革,已发展成为一种相对稳定和成熟的国家管理体制,其中许多构成要素与变革经验,对我们不乏启示与借鉴作用。但如果就此认为美国式民主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制度,是所有的国家必须模仿的榜样,还有点儿言过其辞。因为美国式民主所以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是有其背后原因的。本文试图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一、美国的移民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居住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主要族裔群体,而且,美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自认为是“熔炉”,“美国是上帝的坩锅,一个伟大的熔炉,欧洲各种族得到冶炼和重铸。德国人和法国人,爱尔兰人和英吉利人,犹太人和俄国人——都来投入上帝的坩锅中吧!上帝在制造美国。”在移民狂潮的吸引下,向往独立、追求民主、勇于创新、敢于探险等具有上述性格的人来到了北美大陆,聚集在一起,在新的起点上开始了新的命运。
(一)个人主义与集团主义
富兰克林最初提到了实用精神,就是提倡个人主义道德。他认为中世纪的封建教会道德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防碍了资本主义的自由成长,而个人主义正符合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自由主义的经营方式。美国人相信个人竞争,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来满足个人的意愿,个人奋斗的目标就是获得成功。因此,美国人把这种价值取向又称为个人主义价值观念,认为个人竞争,满足个人是美国人占主导地位的行动哲学。这种个人主义反映在政治制度上就是有意的造成多重性制度。美国的民主制度设计不是以效率为目标,而是以保障自由为目标。
共和国离不开关心公共利益和以参与公共生活为幸福的公民的存在,他们把责任与承诺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这就是一种集团精神。早在清教徒的圣约思想中,就意识到理想的、垂直的、与神之间的圣约重要性。如果做不到这些,就意味着圣约的破裂,上帝将会惩罚人们,如果人们做到了团结、相互关心,上帝就会实现他的赐福应许。因此,美国著名学者R·贝拉说,“提到一种超政治的权威,提到高踞政府之上,其目的成为判定政府的标准且惟有以其为根据政府只存在的正当性方能得到证明的上帝,便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永恒的特征。”
(二)多元主义与契约精神
美国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容纳和整合外来文化的过程。美国的土著居民是印第安人,而印第安文化并没有成为主流文化,美国的主流文化是外来文化与文明在在全新的大环境中酿成的,其文化的原精神具有鲜明的欧洲性,但绝非欧洲文化的翻版。美国文化是开放的文化,其间几乎可以毫不费力地追寻到世界各种文化的因子。在这里,“融入”绝非完全失去原有的特性,从而消失了自己,而是在保持自己的传统与文化的前提下,积极适应北美大陆,使自己成为北美大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美国没有封建主义的羁绊,美利坚及时地从英殖民者手中解放出来,加之地处两洋之间的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等,美国多元文化得以迅猛发展,现代美国神话才得以诞生。
多元文化必然带来各民族间的分歧,而国家的稳定必然要求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统一,于是社会契约思想在美国得以上演:由自由独立的十三个州的代表坐在一起,起草复杂的纵横制衡机制,构建照顾人民权利和州权的立宪国家,然后和平地说服一个个州投票认可——在增加了确保人权的修正案后。这几乎就是在历史中唯一一次大规模地、成功地上演活生生的“订立社会契约”事件。
二、美国制宪者们的政治觉悟
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独立之后,各自形成一个独立的共和国,而非一个真正的统一的国家。但是随之而来的社会动荡、通货膨胀及1786年爆发的谢司起义,使联邦政府一无钱,二无兵,束手无策。这种情况引起当时美国的政治精英们的忧虑与思考。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推动下,各盟国的代表决定集会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强大有力的中央政权的问题。在这些人中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几人:
独立战争时担任北美陆军总司令的华盛顿被推举为会议主席,他是作为弗吉尼亚的代表出席会议的,时年55岁,正当年富力强。他尽管讲话不多,但对维持会议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长者富兰克林来自宾夕法尼亚,当时已是81岁高龄,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享有盛名。他善于用充满哲理又幽默诙谐的语言打破僵局,在调和不同意见的分歧,促成最终达成妥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毕业于新泽西学院,学习哲学、历史和希伯来语。1776年弗吉尼亚宣布独立时他才25岁,就参加了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工作,并开始研究宪法和法律问题,后成为大陆会议代表,出席制宪会议时也只有36岁。汉密尔顿是作为纽约的代表参加会议的,年仅30岁,他原从西印度群岛来到北美,独立战争期间他担任华盛顿的秘书,《邦联条例》通过不久,汉密尔顿就极力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制定新宪法的最积极鼓吹者。
总之,这些人才华过人,富有创造精神,思想敏锐,其中许多人做过律师,熟谙法律,对启蒙时代以来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理论有深刻的理解,洞察邦联政府的积弊,积极主张修改《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更为难能可贵的是,美国制宪者们在制定宪法时,很清楚他们自己是当权者,他们制定的宪法实际上是制约他们自己。因为他们深知“人人都不是天使”,重重的权力束缚是他们自己强加给自己的,这种精神在当今也不能不令人感慨。
三、殖民地时期的契约劳动、自由经济
在独立战争之前,北美应属殖民地是以公司殖民地和契约殖民地为主要形式的。1606年,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由英王詹姆士一世特许成立,目的在于开发北美东海岸北纬34°至41°之间的殖民地,其股东都是伦敦人。公司成立不久,1606年12月就派出了120名殖民者,分乘3只船前往北美。1607年5月,他们到达弗吉尼亚,并在詹姆斯河口建立了詹姆斯镇,这里就成为英国在北美的第一块殖民地。1620年,一批在荷兰逃避宗教迫害的英国分离派教徒乘“五月花号”船来到科德角(今马萨诸塞州普罗文斯敦),于圣诞节后第一天在普利茅斯地方上岸,他们在抵达北美大陆之前,由41名成年男子共同签署了一份契约,其内容为:组织公民团体;拟定公正的法律、法令、规章和条例,奠定了未来殖民地的政治基础。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也被看作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政治契约。这种契约劳动不大可能形成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即使美国南部的经济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它也不同于古代的奴隶制经济,因为,这些庄园的产品也是面向世界,畅销海外。这样的一个经济基础,对美国的政体设计具有深远的影响。
美国式民主既是美国先哲们精心设计的产物,也是北美殖民地当时所处历史条件的必然结果。美国的社会发展历程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它的政治制度也具有不可模仿性,所以,试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美国民主,终究是徒劳无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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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民主制度输出》
美国的国际战略,始终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那就是美国民主制度输出。把美国民主制度推向“普天下”,力图“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这是美国建国伊始就一直做着的梦。即使面对美国“神话”日益破灭的美国新总统奥巴马,也仍然没忘这一梦想,其在就职演说中就宣称,要让美国梦重放光芒。当前世界上所发生的所有矛盾和冲突,几乎都同美国的民主制度输出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认清了美国民主制度输出的根源和实质,就能抓住国际问题的核心,对了解当前整个国际形势和发展趋势,特别是中美关系的症结和发展趋势都有重要意义。
(一)
对外进行民主制度输出,并不只是美国某些统治者的癖好,而是由其民族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有着深厚的民族信仰、民族理念和制度根源。它贯穿于美国整个对外关系的历史。建国伊始,美国就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在进行领土扩张、经济扩张的同时,也进行着制度扩张。美国学者承认,对外扩张是美国对外政策的“永恒的主题”。特别是在进入帝国主义发展阶段之后,采取先军事占领,后进行移植的办法,强行向国外推行美国的民主制度,这几乎成了美国的一贯做法,这也是美国帝国主义与世界其他帝国主义的最大不同之处。
人所共知,美国是个崇拜上帝和《圣经》的国家,自认为是上帝的宠儿和使者。在1983年世界《圣经》年的时候,美国《新闻周刊》做了一篇《圣经》和美国建国的封面报道,报道中做了这样的叙述:现在的历史学家们发现,比起联邦宪法来,也许《圣经》才是美国的立国之本。《圣经》是美国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强有力的思想来源。美国的社会制度是以《圣经》精神建立起来的特殊、神圣、典范的民主制度,是世界的灯塔。这一论述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民主制度的信仰根源和美国民主输出的思想根源。
在美国统治者看来,既然上帝造就的美国民主制度是典范的民主制度,那么余下来的事情就是把这种民主制度普世化。所以,美国的历来统治者,都以“天定命运”的使命感,把向外输出美国的民主制度,把美国民主制度“辐射”或“延伸”到“普天下”,作为上帝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
美国民主制度输出的内涵,是按照美国的面貌创造出一个美国的世界,并使其永久化。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要亲美的所谓民主派上台执政,完全接受美国的控制,服从美国的利益和全球战略;二是要利用执政者的力量移植美国的民主制度,一般是要先移植美国的宪法,即接受美国的人权和价值观念,然后按照美国的宪法,建立美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并逐步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实现“美国化”。
美国作为世界惟一超级大国,其在全球进行的民主制度输出,必然会影响到整个世界的形势,也影响到各国的形势。当前世界几乎所有的重大国际问题,特别是国际间的矛盾、摩擦和冲突,几乎都与美国的民主制度输出有关系。所以,抓住了这一课题,就抓住了当前国际问题的核心。
毋庸置疑,在至今的世界上,能对资本主义制度做出系统、透彻、深刻、令人信服分析,并在此分析基础披露出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历史地位的,没有任何人能比得上理论大师马克思。美国是不带有封建痕迹的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美国发展的历史实践,在各方面都印证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理论的正确性。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认真研究和认清美国民主制度输出的实质、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对认清美国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实质和特征,认清当前整个世界形势和发展趋势,认清中美关系的症结和发展趋势,都有重要意义。
(二)
建国初期,美国民主输出主要表现在对周边地区和国家“同化”上。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实行“门罗主义”战略,主要的输出对象是拉丁美洲,重点是加勒比海地区。在亚洲的主要目标是菲律宾。第一次世界大战,为美国民主输出提供了机会。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宣称:“新的自由民主”将是美国重要输出品之一。“就在把战争提案送交国会的同时,总统就开始采取了确保由于美国参战而改变整个战争导向的措施,这场战争不再是野心勃勃的列强相互争夺权势的传统争霸战,而应当被定义成一场十字军东征、一场‘确保民主在全世界通行无阻’的战争。美国不应当对帮助欧洲恢复战前形状感兴趣,它不是为了这种旧日的过时目标而战,更迫切在于为重塑未来世界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为之带来真正的改变。为此,‘民主’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因为它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国内政治秩序,由此当然也能普及于国际秩序”([美]孔华润主编《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上),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两次大战期间,美国民主制度输出的重点逐步由拉丁美洲扩大到亚洲和欧洲,二战后的重点是日本和德国,以军事占领的方式迫使这两个国家接受美国的价值观和民主体制,被称为美国民主输出的“成功典范”。
然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其在与世界其他列强争霸的力量所限,在全球输出美国民主制度,推行世界美国化方面,只是限于部分地区和部分国家。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苏联的解体,美国也进入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即后帝国主义时期。此时期,美国成为世界惟一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和军事实力,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与其相比,它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强大的全球性的大帝国。美国的统治者自认为已经具有了足够的在全球实现“美国历史使命”的力量,所以自克林顿政府开始,就把民主制度输出,推行世界“美国化”,作为其全球战略的基本内容。
“9.11”事件之后,布什政府借反恐战争之名,在推行民主制度输出这一全球战略中,可以说是使尽浑身解数,达到了狂热的地步。其在推行这一战略中,还依据世界总的形势,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手段。比如,美国在中东的民主制度输出是以战争的方式开场的。2003年,美国用残酷战争的方式,军事占领了伊拉克,现正紧锣密鼓地强行向这个国家全面“移植”美国的民主制度,想以伊拉克为据点,然后向其他国家辐射或延伸。美国在东欧和中亚的民主输出正在以“颜色革命”的方式推动。从2003年开始,美国用政治渗透和支持亲美势力利用和平运动上台执政的方式,在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取得了所谓“比较满意地进展”。美国在全球的民主输出现正以亚洲为重点,以中国为主要目标,进行着新的部署。所有这些“进展”,都似乎使美国对在全球民主制度输出战略的推行,增强了信心,称“美国民主潮流正在世界兴起”。
美国新总统奥巴马上台之后,其在就职演说中就强调,美国民主是美国民族信念和精神的体现,是美国永恒的力量。把美国民主推向全世界的美国梦,仍然放着光芒,仍然是美国的不懈追求。不过,面对狂妄发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在战争中的狂暴行为使美国光环扫地的局面,特别是面对由华尔街引爆的世界金融危机的打击,面对美国“神话”的日益破灭,奥巴马政府被迫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宣称要改变布什单边单极霸权主义和单纯依赖军事力量的做法,要重建传统的同盟关系和采取多边行动。从奥巴马和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一系列的言论和行动中,我们看得越来越清楚,这一重建传统的同盟关系和采取多边行动的真正含义是:在美国力不从心的情况下,想借助盟国的力量,帮助它完成向世界推广美国民主的使命,帮助它实现美国梦。比如,奥巴马政府积极向他认为对其扩展美国民主有利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政治渗透,公开或秘密派遣特种部队;肆无忌惮地插手亚洲事务,利用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边界问题,挑拨离间亚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公然威胁中国在南海的核心利益,在中国的大门口大搞军事演习,耀武扬威等。这都说明,奥巴马政府不仅无意改变或放弃向全世界推广美国民主,使世界“美国化”的根本战略,而且还在积极推行这一战略。
从今后的长远战略看,美国民主输出的终极目标是俄罗斯和中国。因为谁都看得出,依据当前的世界格局和形势,只要像控制日本那样控制了俄罗斯和中国,就控制了整个世界。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虽然走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资本主义道路,实现了美国以和平演变方式改变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的目标,但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却没有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更重要的是,俄罗斯作为一个军事大国和强国,不仅不愿意受美国的控制,而且在中东、中亚还成为与美国争夺利益的对手,这是美国不能容忍的。美国民主制度输出的目的,在这些国家显然还没有完全达到,因此才采取“颜色革命”的方式再次对这些国家进行民主输出。从布什政府频频向俄罗斯领导人施压,要俄罗斯实行美国式民主制度,以及下大力量和本钱在俄罗斯培植亲美势力的事实,就不难看出,俄罗斯是美国在独联体国家推行“颜色革命”的最后一个目标。
早在提出“门户开放”政策之前,美国就做着中国梦,就想独自控制中国,把中国变成“美国的姊妹共和国”,使中国成为其控制太平洋,“把太平洋变成美国的内海”的基地。在同中国的关系中,美国从来没有放弃过这个梦。现在,中国不仅是发展中的大国,而且是社会主义大国。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日益发展和强大,这自然成为美国的心腹大患。美国学界和政界都承认,美国不是不想用武力的方式改变中国的政权性质,从而控制中国,而是因为考虑动武代价太高,而且没有把握取得成功,所以才不得不采取“遏制”加“接触”的政策。众所周知,“遏制”、“接触”都是手段和策略,最终目的依然是改变中国的政权性质,为其控制全世界扫除最后的也是最大的障碍。
无论中美关系如何发展和变化,美国坚持对中国进行民主输出从而改变中国的政权性质这一战略是不会改变的。这正是中美关系发展中产生一切矛盾、摩擦和冲突的症结,是台海问题的症结。对于这一点,中国人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比如现在美国一面说要“接触”,要发展中美关系,一面却大力炒作“中国威胁论”,在中国的周边国家挑拨离间,紧锣密鼓地进行围堵中国的军事部署;在人权、政治制度、民族和宗教政策、能源和金融政策等方面,进行“妖魔化”中国的宣传;特别是近来公然扬言中国如何处理南海问题涉及美国的利益,并同韩国在中国大门口黄海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演习,耀武扬威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在不动武的情况下,利用军事威胁、政治孤立、文化渗透等方式,促使中国走上向美国民主制度和平演变的道路。
(三)
不能否认,美国的民主制度与封建专制制度、军事独裁制度相比,有着历史进步性,即使在资本主义世界,它也被称为是“最好的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被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借鉴,也被世界上一些人所崇拜。然而,由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美国想以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一个世界,让世界所有国家都接受美国的制度,从而使美国式资本主义制度永存,使美国在全球惟一大帝国和单极霸权主义地位永存,是绝难实现的。美国不顾客观现实,逆历史规律,强行推广美国的民主制度,只会引起它与大多数国家发生更多的摩擦,使世界更加动荡,甚至引起更多的流血、冲突和战争。
一是就民主理念和体制来说,任何国家的民主体制的形成,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条件和民族理念,都是在自己本土上生长和发展起来的。以自由、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为核心的美国民主观念,以公民选举和三权分立为特征的美国民主体制,都是在美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具有强烈的民族理念和民族性。从美国而言,这种制度只能影响别的国家,而不可能全盘移植到别的国家;从别的国家而言,同美国一样,现在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也都有着自己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强烈的民族理念与民族性,都是在本民族发展的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发展水平下产生和发展的,都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和规律性。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实际,在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制度,这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尤其是新生的、正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其充满生机的发展,正在世界产生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现实世界的民主制度应当是具有多样性的。由于民族信仰、文化传统、民主理念、社会制度、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世界所有国家,都只能依据本国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和民族特点,吸收和借鉴美国民主制度的优点,而不可能完全照搬照抄,更不能直接移植这种制度。
二是就民主制度的内容来说,由于美国民主制度仍然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其自身是有缺陷和弊端的。只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分析和观察美国的民主制度,就不难发现,美国的民主制度仍然是建立在权利不平等基础上的,
因而它不是人类理想的民主制度。美国的民主制度的要害,是它借以建立的基础——经济权利的不平等性。因为这种基础的不平等的存在和发展,使美国民主制度的灵魂——人人生而平等就成了有名无实的空话,借此树立起来的民主制度的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成了空中楼阁,无论用多少美妙的辞藻来装饰它,无论把它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平等如何牵强附会地联系在一起,都无法掩盖这样的事实:它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权利,只是少数富人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广大民众的平等权利。对广大民众来说,它是一种虚假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其所得到的只是空泛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在富人们设计好的“契约”上签字的平等权利。如美国学者塞缪尔·鲍尔斯在《民主和资本主义》一书中所承认的:“今天没有任何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可以合理地称为民主社会”。所以,这种民主制度不仅不会被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而且其自身也只不过是一种过渡性的民主制度。从美国的实践看,这种民主制度缺陷的不断暴露和发展,越来越证明: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历史过渡性,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的规律,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是就美国民主制度的进步性来看,这种进步性毕竟是历史的进步性,只是在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才表现出的进步性。美国资本主义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200年的历史。在这200年的发展中,它不仅创造了梦幻般的各种先进科学技术和巨大的生产力,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适应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和全部社会关系也得到了不断的变革。美国发展的历史,就是这种不断革命化的历史,资本主义所取得的所有进步和奇迹,都来自于这种革命化。而美国民主制度的进步性,就集中体现在它作为上层建筑,能为这种不断革命化创造比较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能促进这种革命化。然而,由于这种不断革命化的必然结果,是新的社会形态的产生,所以它的这种进步性只能局限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范围之内。一旦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新的与资本主义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与其相适应,它就不仅不再具有进步性,而且必将成为这种不断革命化的桎梏,而被迫退出历史舞台,被一种能为新的革命化创造政治和社会环境的民主制度所取代。
四是从美国的法定权力结构来看,美国权力结构中最大的缺陷,就是对公民权的忽视。在联邦宪法中,只规定了议会的权力、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的权力、州的权力,惟独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号称坚持“人民主权”的国家,在自己的最高法律——联邦宪法中,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这是令人惊讶和不可思议的,所以它一开始就遭到公民的不满和抗议。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广大公民不得不发动各种大规模的社会运动,抗议这种法律的不公。虽然在这些大规模社会运动和抗议下,后来不得不补充了一些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但这并不能充分反映和表达公民的愿望,在美国法定的权力结构中,公民权利被忽视,这始终是美国民主制度的缺陷。
五是从美国200多年的实践来看,美国的现实对美国开国元勋的理想,提出了尖锐的质疑和挑战。1782年,美国一位军官致信华盛顿,建议他当国王。华盛顿回信说:“这个请求孕育着可能使我国蒙受最大的灾难”,而坚决拒绝。开国元勋们在制定联邦宪法时,主要考虑的是三个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政府不成为专制的统治,总统不成为经过选举的君主;二是如何保证通过选举产生的议会的议员,不背叛选民的意志;三是如何防止为不正当情绪及不法利益所左右而造成政策的失误。而财产的私人占有和这种占有的不平等,是出现专制统治的根源。美国财富私人占有的不平等,与上面的理想存在着内在的根本性的矛盾。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恶性发展,美国的现实离这种理想似乎越来越远。现实的美国,的确如马克思所说的,“金权政治”使“自由私有制”变成对财富的垄断;使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变成了“特权”。当前,美国财富不平等的积累,使财富集中和两极分化的严重程度,都令人惊讶。据美国政府的统计,当前占美国总人口5%的最富的人的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近50%以上;而占总人口1%的最富的人的财富,占美国财富总量的38%。而占总人口80%的一般家庭的财富,只占美国财富总量的17%。美国前总统卡特在2005年11月14日《洛杉矶日报》撰文《这不是真正的美国》中,就猛烈抨击了布什政府,指出:“我们的政府通过减轻富人的财政负担对富人进行了史无前例的保护,对美国的劳工阶层则没给予足够的关心。国会议员将他们自己的年薪提高了3万美元,却将每小时的最低报酬冻结在5.15美元上。这属于工业化国家中的最低标准。”经济是基础,经济上的不平等,必然带来政治、教育、卫生等社会各个方面的不平等,在所有这些方面,巨富和穷人之间,哪有什么平等可言。
(四)
美国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和虚伪性日益暴露,其在世界上的吸引力已经日益下降。西方不少学者都指出:各种政治和腐败丑闻一个个被披露,庞大的军事、情报、外交部门在“秘密”的掩盖下失去了民主监督,国家权力日益向总统集中和金钱选举、金钱政治的恶性发展,议会权力的失散和在许多重大问题决策中成为“橡皮图章”等,这些都违背了美国人的意愿,在破坏着美国民主制度,使美国民主制度日益变成“老牛破车”,“有名无实”了。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又一次打破了美国神话,打破了美国民主的神话,打破了没有美国民主经济和社会就不能发展的神化。美国制度的本质,美国制度的矛盾,在这场危机中,都暴露无遗。美国的民主制度不是人类理想的民主制度,美国的民主制度不具有普世性,这已被世人看得更清楚。从发展趋势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美国的民主制度向更高、更理想的民主制度发展和过渡的时期似乎不会太久了。
2003年6月,英国学者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在英国《卫报》发表的《输出民主的危险》一文也得出结论:“输出民主是布什危险的幻想”。他指出:“由于美国的革命传统,它一直拥有着狂妄和幻想。如今,美国的科技和军事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它确信本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自1989年以来,就没有任何事情能够让它想起自身物质力量的局限性。和威尔逊总统一样,今天的空想家认为美国拥有一个始终有效的模范社会。剩下来的事情,就是照着这个‘自由社会’的样子改造世界。”
如埃里克还强调:“由于美国用战争手段输出其民主制度使世界许多地区重新陷入流血冲突和无政府状态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共同价值观构成威胁的同时,传播民主的运动并不会获得成功。20世纪证明,一个国家是无法改造世界或简化历史进程的。它们不可能通过向境外输出制度,轻而易举地影响社会变革。1989年以后‘传播民主’的活动,都加剧了民族冲突,导致多民族和多种族地区的国家分裂。”因此,美国想通过“‘传播民主’来建立世界秩序的想法,不但不符合实际,而且十分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美国民主制度输出战略的推行,一场新的世界性的社会变革和新的力量组合的时代,似乎已经不可避免地到来。英国学者哈米尔·麦克雷认为,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美国现有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必然要爆发一场革命,并预测这场革命可能在21世纪20年代爆发。他说:由于美国社会各种矛盾的积聚,“到某个阶段,最有可能是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政治制度会发生一次巨大的根本变化,这种变化将类似于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这可能在现有政治制度内以温和的方式发生。这不是政界驱动的革命,而是自下而上的价值的改变。”关于这一点,的确有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观察。
就当前来说,如布热津斯基在《大抉择》一书中所说,是继续坚持民主制度输出,坚持主宰世界的霸权主义战略,还是放弃这种战略,充当“全球安全的保证者和共同繁荣的振兴者”,美国正站在十字路口,面临着战略抉择。对世界其他大国来说,如何防范美国的民主制度输出,特别是防范因美国民主输出活动而出现动乱,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美国有一本影响很大的教科书《国家间政治权力与和平的斗争》,是美国学者汉斯·莫根索写的。书中提出:现在的新的帝国主义在对其他国家控制上,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帝国主义,二是经济帝国主义,三是文化帝国主义。作者对文化帝国主义的控制作用予以特别的重视。他认为,现在文化帝国主义政策是最微妙、最成功的政策。因为它是以征服和控制对方国家人们心灵,作为改变两国之间权力关系的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意识、价值观念能征服另一个国家所有决策者和民众的心灵,那么它就赢得了比军事征服和经济控制更彻底、更永久性的胜利。这种征服心灵的手段,实际上就是和平演变的手段。对这种手段,像中国这样的国家,的确应当特别提高警惕,并加以防范。
这里还应当提及的是,冷战后,美国用战争、和平渗透和“街头政治”的手段,强行在全球推行其民主输出战略,不仅加剧了与世界很多国家的矛盾,而且使其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日益严重,从而也加剧了美国国内矛盾。这也标志着包括美国在内的新的世界性的社会变革和新的力量组合时代的开始。
《浅析美国民主制度与大众传媒的关系》
摘要 美国的民主是本大书,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所得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似乎还不能就此确定,它是一种飘忽不定或者虚幻的“观念共同体”。政治学家对美国民主的规范或实证研究是在两个前提下进行的:一是宪法设计的三权分立与制衡、联邦主义制度框架;二是民主的政治文化。从政治传播学的角度认识美国民主,将研究定位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个大背景之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传媒既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政治的一部分。当我们对民主的社会起源了然于心的时候,传媒与民主的关系也就显山露水了。
关键词 民主 民主制度 大众传媒 媒体
1 美国民主制度的内涵
在美国社会传统文化的信条中,我们认为至少有两条基本原则能够解释民主制度。一个是个人自由,另一个就是社会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人尊重传统的习惯是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变革和延续至今的保证。
美国人对个人自由的信奉与追求是与他们受传统专制的迫害程度分不开的,因为由于深受宗教的迫害原因,早期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他们把大陆看作是人类自由的避难所,在整个的十七、十八世纪,人们维护自由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诉诸暴力来实施的,在那段血与火斗争的年月中,个人自由深入人心最终转化为美国人民的普遍权利,并且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美国个人自由的社会原则实际上阐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那就是,自由高于民主,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美国的社会自治是从个人自由中引申出来的另一项权利,它说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治理原则。这项原则被美国公民视为对抗一切专制政府的保留权利之一,更重要的是,美国公民把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看作是民主国家统治的前提。美国人民坚信,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从而没有能力参与、解决公共事务。理查德·普莱斯指出:“自由基于一个通行的思想之上,即自我管理或自我导向的思想,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自然不应在管理国家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美国社会自治这个原则后来在州与联邦的宪法中都以“自由结社”的权利得以体现。
2 美国媒体的功能
美国的大众传媒形成有着相当长的历史与学术积累,他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关注选举过程中媒体的功能,另一个是民主的意义上批评媒体,试图说明媒体如何使民主衰落。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观点,媒体作为政治角色其结构性地位及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媒体的功能。美国媒体的结构性地位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媒体的组织属性,二是媒体在美国宪法中的历史地位。我们认为美国媒体的社会独立性是彰显其民主功能的前提条件,媒体从其组织属性上讲,它首先是社会组织,然后才具有政治组织的特点。宪政基础上的新闻自由是媒体民主功能的最重要的政治条件,这正是美国民主逻辑的起点。美国媒体的民主功能除了特殊的政治制度和宪法作为基础外,公共舆论救市民主媒体的社会条件。
一般而言美国媒体影响政治都是通过公共舆论进行的,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媒体影响力,其实是公共舆论在发挥巨大的作用。政治说服是美国媒体的另一个功能。在美国,政治说服的主体通常是政治家和大众,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并且相互有很深的影响。如今美国民主制度中的政治说服主体已经逐渐向大众传媒转移,媒体既是政治说服的中介,同时它本身也履行着政治说服的功能。美国的媒体就像是政治说服的“代理人”一样,利用自己无处不在的社会渗透力和独特的传播效果,将政治家的说服目的与公众的说服目的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美国社会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3 美国的大众传媒与民主制度的关系
大众传媒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是一个中介机构,它影响政治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政治影响公众通过媒体进行,而公众影响政治也通常借助媒体实现。在美国,大众传媒不仅仅是一个以赢利为主的利益集团,它同时还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公共机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大众传媒实际上起着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连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与政治的共存是通过大众传媒才得以实现的,特别是在人类越来越依赖于高科技的时代更是如此。正是因为大众传媒具有两种社会组织的特性,它是一个置身于政治与社会的“两栖”组织,当传媒被某些政治权利或者社会权利所控制时,它的先天功能必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这正是美国社会不愿意看到但是却无法避免的事实。
美国的民主社会中,政治行为的运作离不开巨大社会力量的支持,政治合法性是以世俗化的法治权威为基础的。这种权威建立在大众认同的基础之上。怎样维持公众的“一致”与“同意”就成为了当下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在美国,大众民主学习的过程一般不是由政治机构主导的,它通常由家庭、学校、教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担的,将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社会文化代代相传。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传统社会组织的政治教育功能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大众传媒无与伦比的社会穿透力和影响力。它将分散的社会信息整合为一体,从而使政治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媒体超强的渗透性和独特的传播效果为民主社会大众的政治学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民主制度和民主价值如果以媒介的方式传播,可能就会有更多的人建立起牢固的民主信仰,民主秩序也会因此而建立。在美国,民主价值的延续,政治秩序的维系,大众传媒的作用功不可没。
4 结语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今的美国,媒体对民主而言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民主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媒体各方面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一旦媒体沦落为权利和金钱的“俘虏”时,它就会与民主背道而驰。大众传媒在美国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说明它并没有逃脱这样不堪的命运。尽管媒体宣称所谓的在经济上独立于政治,但是,在媒体与政治两者之间,天平似乎始终向政治倾斜,政治的依附性仍然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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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特和潘金莲虽然所处的历史及文化背景不同,但两人都拥有不幸的婚姻,这是造成她们悲惨命运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这两个人物形象同时也是对所谓的合理的婚姻中伦理道德的批判。无论是清教思想虚伪道德,还是封建社会维护男权的伦理观念,都是对人性的压制,对实现个人价值的否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从海丝特与潘金莲的对比看婚姻中的伦理道德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海丝特·白兰与潘金莲都是传统婚姻制度下的悲剧人物,都是各自不同时代的牺牲品。她们都对传统婚姻中的伦理道德进行了反抗,海丝特最终得到了人们的爱戴和理解,而潘金莲则得到了千古骂名。从二人的不同结果,探讨婚姻中的伦理道德。
关键词:海丝特·白兰;潘金莲;婚姻制度;伦理道德
论文正文:
从海丝特与潘金莲的对比看婚姻中的伦理道德
海丝特是19世纪著名浪漫主义小说家纳撒尼尔•霍桑的代表作《红字》中的女主人公。潘金莲是中国传统文学中的一个代表人物。这两个女性形象处于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她们之间有很多差异但也有很多共同点,下面通过对其进行对比,来探讨婚姻中的伦理道德。
意大利著名学者维柯认为,人类历史有三大起源:宗教、婚姻、葬礼。一切民族,无论是野蛮的还是文明的,虽然彼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隔得很远,却都会在结婚时举行隆重的仪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对任何民族都是一种永恒、普遍而又神圣的习俗,1都具有很强的道德约束力。
海丝特和潘金莲虽然所处的历史及文化背景不同,但两人都拥有不幸的婚姻,这是造成她们悲惨命运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红字》女主人海丝特•白兰是一个遭受不合理婚姻束缚的典型代表。她年轻美貌,热情奔放。她的丈夫罗格•齐林渥斯(Roger Chillingworth)则是一个脸上带着邪气与丑恶,衰老且外貌丑陋,身体畸形的伪善的老学者。在海丝特年纪尚小的时候,他诱惑她结了婚。他们的年龄相差很大,婚后,他没有给海丝特足够的关爱和爱情,两年前与她离散。她从欧洲来到波士顿。随后过着“守寡般”孤独的生活。她在回忆她无爱的婚姻时说“只能把它们当作最丑的回忆了”2她的爱情断送在没有爱情的婚姻上。然而面对没有丝毫爱情的婚姻,海丝特还是接受了。这是清教思想对她的禁锢,清教所规定的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拥有权是造成她婚姻悲剧的原因。在殖民地时期的严酷统治下,清教徒力图使社会宗教化,而清教思想实际上是对人性的压制。
潘金莲是中国文学名著《水浒传》中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形象。且看《水浒传》中对她的描述:“那清河县里有一个大户人家,有个使女,小名唤做潘金莲,年方二十余岁,颇有些颜色。因为那个大户要缠他,这女使只是去告主人婆,意下不肯依从。那个大户以此恨记于心,却倒赔些房奁,不要武大一文钱,白白地嫁与他。”3由此可见,潘金莲并非人们所想的,天生就是淫妇。她不愿做大户的玩物,而大户因此报复于她,把她嫁给“三寸丁谷树皮”,长相猥琐,懦弱无能的武大郎。潘金莲成了大户与武大郎之间交易的牺牲品。她与武大郎没有爱情,却无法摆脱这个婚姻。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女人遵守封建礼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束缚,4在这样的道德观念下,她没有选择婚姻的自由,而只能安分守己的做男人的附庸。在封建社会的东方,人们用束缚妇女的方式来保持他们的道德。
海丝特与潘金莲这两个人物都是各自时代的牺牲品,这两个人物形象同时也是对所谓的合理的婚姻中伦理道德的批判。无论是清教思想虚伪道德,还是封建社会维护男权的伦理观念,都是对人性的压制,对实现个人价值的否定。海丝特与潘金莲想要追求爱情的合理的要求,在当时的社会里,也违背其伦理道德观念,成了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在这样的传统婚姻中,所谓的婚姻伦理道德观念成了否定人性、虚伪的代名词。
海丝特与潘金莲是传统婚姻的牺牲品,同时也是各自时代旧秩序的破坏者。然而,一个成为真善美的象征,而另一个成为人们口中的淫妇。是什么导致了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海丝特与潘金莲在反抗传统婚姻的过程中,有一些相似之处。她们向传统的婚姻制度发起了挑战,向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起了挑战。
在海丝特的独居生活中,她向年轻的牧师丁梅斯代尔倾诉内心的苦闷,两人年龄相仿,互相吸引,逐渐产生了感情。海丝特真切感受到爱情的浪漫与甜蜜。沉浸在爱情中的她忘记了____的基本教义,犯了通奸罪,须在胸前侧佩戴A(adultery)字到绞刑台示众。当别人劝她说出孩子的父亲时,她说“我永远都不会说出孩子的父亲是谁的!”当她的丈夫要求她说出奸夫的名字,她只告诉他:“我不爱你,从你那里我从未感受到爱情”。虽然痛苦、难堪,但怀着对美满爱情的执着追求,海丝特用非凡的勇气承受着来自社会道德的压力,却不甘受命运摆布,大胆的抗争,她虽然在形式上接受了A字,但从未在心理上屈服,在她看来,她的爱情与宗教、道德无关,这是人最起码的需求。这与清教禁欲思想相悖,这是对清教思想的反抗。
再看潘金莲,她为了与武大安稳过日子所做的一切努力在武松出现时瞬间瓦解。兄弟二人的强烈反差唤醒了潘金莲对爱的追求。武松打虎的英雄壮举,使得潘金莲对其一见倾心,每日好酒好菜招待,想要成就一段姻缘。怎奈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再加上武松又是一个讲求名节的的人,不用做出有悖伦常的事情。且不说叔嫂私通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不被允许的,就潘金莲对武松感情而言,她的这种感情是长期压抑下的挣扎,爱美厌丑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生活是一种潜意识的生物本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潘金莲努力改变自我的命运,体现了一种个体意识的觉醒。
海丝特和潘金莲两个拥有不幸婚姻的女人,都具有反抗精神。他们生活在女人作为附庸品存在的社会里,不肯屈从于传统道德的束缚,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情,并且愿意承担自己追求幸福所犯下错误。她们勇敢的挑战社会虚伪的伦理道德观念,敢于反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这是一个女性对自己个体能力和价值的自我认定,她们追求个性解放,这种追求是正当的,值得同情的。
然而,综合分析海丝特与潘金莲在违背当时所谓伦理道德观念之后的不同的行为,我们也可以看出她们最终得到不同结果的原因。
海丝特在她的非法爱情受到人们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之后,始终将象征着罪恶与耻辱的红“A”字带在胸前。她凭着刺绣的好手艺,帮助别人作针线活;她把辛苦赚得的不多的收入用来救济那些贫穷的人;每当瘟疫流传的时候,她总是最忘我的照顾病人。她通过自己的善良、勤劳、诚实和积极进取的精神,获得了社会的尊重和人们的爱戴。到了最后,她胸前所挂“A”字耻辱已经消失,她成了“天使(angel)”,变成了善良与完美的象征。与她相比,那些高呼清教教义的人们显得那样的渺小而又微不足道。从海丝特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拥有不幸婚姻的女人,在追求爱情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无畏与忠诚,以及女性一切美好品质在她身上的完美体现。
潘金莲在被武松拒绝之后,她对命运的抗争变得更加激烈。这时她巧遇西门庆,并迅速投入其怀抱,被武大发现后,西门庆踢伤武大,两人依旧我行我素。为了达到和西门庆长久风流的目的,她在王婆和西门庆的教唆下,毒死武大。最终被武松为兄报仇所杀。落了个不得善终的下场。潘金莲为了达到与西门庆苟合的目的而不择手段,杀害了自己的丈夫,虽然其根源是人性受压抑,被扭曲所致,但她违背了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最终成了害人者和自我毁灭者。
面对所谓的婚姻伦理道德的压迫,海丝特通过自己的真诚善良帮助别人,成为其所在社会新伦理道德的典范,使人们认识到清教的伦理道德观对人性的压抑,实现了对自己的“救赎”。而潘金莲则矫枉过正的反抗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她在与命运抗争中变得残忍毒辣,冷酷无情,不惜伤害别人来获得自己的目的,违背了整个社会应有的正确的伦理道德。
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和伦理责任,感情专一与忠诚是现实婚姻中当然的伦理道德原则。人固然有许多欲望,不能只寻求自我的幸福与满足,过分注重自身的权利而置其它人利益与不顾。然而,如果没有给予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求夫妻双方不惜以终生痛苦为代价去维系的婚姻,则是不合理的,对这种婚姻制度的反抗,则不能算作对婚姻中伦理道德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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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 能引发婚姻矛盾, 进而诱发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往往是性嫉妒、家务、孩子、金钱、社交、电视、作息习惯、婚外恋、度假和性生活等。有时也不乏夫妻间撒娇般的嗔怪吵闹, 作为婚姻生活中的调剂或补充。以下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如何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当代社会, 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商业化、都市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发展, 婚姻的危机日益加深, 离婚率不断升高, 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当代婚姻危机进行解剖, 了解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方法, 对于摆脱当代婚姻的危机, 解决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是非常有意义的。
关键词:婚姻 婚姻危机 婚姻战争
生理上的两性差别和社会规定的两性角色差别,使得男人和女人长期以来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世界:
一个是男人的世界, 另一个是女人的世界。婚姻打破了这两个世界的隔绝的状态。可是共同的婚姻生活中, 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 仍然习惯于以自己原来所属的那个世界, 作为婚姻生活的参考系。他们甚至十分留恋独身生活, 很难接受社会角色的变化。在这错综复杂的角色冲突中, 既有卿卿我我, 相亲相爱的欢乐, 也有含泪悲泣、心烦意乱的失望。婚姻就像是一瓶酸甜苦辣辛的五味酒, 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婚姻生活中品出不同的滋味。笑声共哭声齐飞, 希望与失望同在, 这也许是婚姻的一般特点。
斯宾诺莎曾说过: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树叶尚且没有两片是一模一样的, 那么对于生活经历不同、个性性格不同的夫妻来说, 在婚姻生活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斯宾诺莎又接着说: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叶子。这说明只要是树叶, 总可以找到一些相同点。因此, 婚姻生活中的危机可以通过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得到解决。夫妻双方在理想、信仰、情趣、习惯、性格、教育上的一致性, 可称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同质性; 而夫妻双方在理想、信仰、情趣、习惯、性格、教育上的不一致性, 可称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异质性。
由于两性心理上的天然差别, 从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性心理。在婚姻生活中, 夫妻之间的同质性是相对的, 而异质性是绝对的, 这是婚姻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有危机并不可怕, 因为处理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并不一定要采取婚姻战争这种形式。如果夫妻双方有比较娴熟的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艺术, 就可以随时解决这些问题, 从而使大问题变小, 使小问题变无, 就不会使危机发展到不可挽救的境地, 引发婚姻战争, 最终导致婚姻解体。只有那些不懂得如何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夫妻, 才会使小问题变为大问题, 最终不得不通过婚姻战争的形式来解决婚姻中存在的危机问题。
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往往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
可是这仅仅是危机的导火线而已。其实夫妻之间早已心存芥蒂。婚姻危机是由一连串小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的, 终于在某一件事上引发出来。因此, 要避免婚姻机, 就要做到夫妻间的心理沟通, 使双方心中都不存芥蒂, 及时消除矛盾和误会, 不使它们积累起来。
一、当代中国婚姻中危机问题的解剖
在当代中国, 能引发婚姻矛盾, 进而诱发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往往是性嫉妒、家务、孩子、金钱、社交、电视、作息习惯、婚外恋、度假和性生活等。有时也不乏夫妻间撒娇般的嗔怪吵闹, 作为婚姻生活中的调剂或补充。上述婚姻危机的导火线, 从解剖学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 来自家庭外部。
我们在这里把所有核心家庭(夫妻及子女)以外的因素都称为来自家庭外部的危机导火线。例如因夫妻中一方父母弟兄或其他亲属的干涉、对他们的经济接济、翻嘴、喜庆宴请等原因引起婚姻危机, 因夫妻一方有婚前恋史或失身, 或在婚后有外遇, 或怀疑对方有外遇而引起婚姻危机; 因对职业或朋友的不满引起婚姻危机; 升级、升职、升学、出国、进修等外部原因引起婚姻危机; 因政治观点、学术观点的不一致而引起婚姻危机等。
第二种类型: 来自家庭内部。
夫妻之间爱情表现不足, 一方或双方感到感情受到了伤害, 方认为另一方漠视自己的存在, 都可以成为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引在孩子教育、培养方向上的意见分歧; 在孩子姓氏及命名上的矛盾;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 有关家庭开支、有关决策和家务负担的分歧; 重男轻女的家庭常会因生女孩而引起争吵; 一方对另一方管束太严; 在电视节目选择权上的争执等。
第三种类型: 个人素质。
夫妻双方由于价值观的不同, 个性人格的不同,性格、志趣、爱好的不同而引起婚姻危机; 过度的抽烟、饮酒, 以及粗暴、蛮横等令人生厌之举, 也比较容易引发婚姻危机; 个人的心理或生理疾病, 甚至某些生理缺陷, 例如狐臭、麻脸等, 都可能引起婚姻危机;一方地位的改变, 文化知识的提高, 以及其他个人素质条件的变化, 都可能导致婚姻危机。
从社会各个阶层来看, 引发婚姻危机的导火线有所不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 经济因素常常是婚姻危机的导火线; 而知识分子或政府公务员常常为了家务事或整理房间吵架; 对孩子期望值过高的家庭, 常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弄得很不愉快; 年轻夫妇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常常是怀疑对方对自己的爱; 夫妻一方善社交, 另一方不善社交的家庭, 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则常常是待人接物、款待亲朋的分歧; 由于性生活不和谐以及婚外恋问题导致婚姻危机, 则是各个阶层的通病。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 婚姻危机是社会动荡在婚姻领域中的反映。社会的动荡引起人们心理情绪的不稳定, 而这种心理情绪的不稳定又最容易在婚姻领域中表现出来。妇女解放运动使妇女成为能与男子抗衡的一股伟大力量。这股伟大力量在婚姻生活中, 必然会与男子在婚姻生活中的传统力量发生剧烈的冲突。
女权主义者提出的过激口号“男人回家抱小孩, 妇女外出赚工钱”, 也常常激怒男子汉, 而甚嚣尘上的“妇女回家去”的口号, 也使许多职业妇女心怀不满。离婚率的不断提高, 使离婚再也不是一件丢面子的事, 也加剧了婚姻危机的产生。
我们认为, 引起婚姻危机的矛盾一般有两类, 一类涉及到婚姻的是非问题, 如一方独裁专制, 使另一方丧失自由; 无端的猜疑和嫉妒; 一方有外遇; 爱的淡漠和感情危机等。另一类并不涉及婚姻的是非问题,只是因为某些非原则的异质性差异引起的, 如夫妻双方兴趣、爱好、性格、习惯的不同等。
对于第一类矛盾, 夫妻之间应当通过适当的沟通以明辨是非。若一方坚持不改, 则婚姻危机引起婚姻的瓦解, 不但不可惜, 反而是一件幸事。对于第二类矛盾,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妥协, 避免引起婚姻战争,更不应为了这些不涉及是非问题的矛盾而使婚姻瓦解。
二、处理婚姻中的危机问题的方法
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常常是通过夫妻之间的婚姻战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因此, 避免扩大婚姻战争的方法也就是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方法, 现列举如下:
1、当发现对方有挑起婚姻战争的征兆时, 要表现得比平时更为体贴、温柔, 并随时向家庭其他成员发布“天气预报”, 是晴转多云, 还是多云转阴, 尽可能探索出隐藏在对方潜意识中的不满或要求。
2、在婚姻战争处于低级阶段时, 要自我控制, 努力消除误解, 不要有抵触情绪, 更不应轻易发火, 导致战争升级。发怒, 尤其是不加克制的愤怒, 往往会加速夫妻感情的恶化。特别是当心中经常有“无名火”时,更应注意避免生气。医学家发现经常生气而又不能正确排解; 是各种慢性病的原因之一。在婚姻生活中爱发火的人, 神经经常处于紧张状态, 这会使体内各调节机制紊乱, 从而引起疾病。但有时让对方把气闷在心里, 也会引发某些疾病。为避免这种危险, 当一方为某事而生气时, 应首先让对方知道自己为何动怒,求得对方的谅解。对方则可以同意他在5 分钟内任意发火。这样, 一方的怒气自然会消失大半, 甚至会放弃这5 分钟的生气“权利”。双方可以另外选择时间再重新讨论, 分析原因, 防止类似的事日后重演。
3、保持有限战争格局, 防止一揽子战争。当婚姻战争的战火已经不可避免时, 双方应该就事论事, 集中讨论引起分歧的问题, 而不要牵扯其他问题, 以免使婚姻战争复杂化。只有把战争局限在一定范围, 双方才容易心平气和地各抒己见, 有利于尽早结束战争。提出的问题要明确, 要有事实根据而不是凭空臆想; 提出的要求要积极, 要有利于婚姻的巩固, 而不是对婚姻关系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对方诉说时要耐心听, 不要插嘴或立即反驳; 自己讲话时要注意对方的反应; 言语既要针锋相对, 也应甜言蜜语; 如果争吵不可避免, 那就应随时提醒双方说话的语气, 声音尽量柔和, 不要高声喊叫。
4、如果双方不能求大同存小异, 就只需把观点阐述清楚就可以了, 不必再使战争延续下去。最好暂时“休战”, 待双方“冷静”一段时期再进行讨论, 也许时间能缩小双方观点上的分歧。
5、夫妻“战争”应使用“动口”这种常规武器, 禁止采取“动手”或其他暴力行为伤害对方。一旦爆发了“非常规战争”, 会给婚姻关系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使裂痕迅速扩大。
6、即使在争吵激烈的时候也不能侮辱对方的人格, 不要使对方的自尊心受到损伤, 否则, 战争就可能向“持久战”方向发展。不少夫妻经常会为同一件事反复争吵, 而且一旦出现争吵, 马上就引导到彼此最敏感的问题上, 结果使双方的精神都倍受压抑。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在争吵时最好开诚布公地向对方说明自己最容易被伤害的方面, 提请对方注意不要任意伤害。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感情, 避免触及对方的感情敏感区。
7、即使在使用“常规武器”时, 也不要使用尖刻的言语刺伤对方的心, 因为有时言语的杀伤力是无法想象的。不要反复说同样的话, 而要有所“创新”, 这样对方便不会作出同样的反应了。对方提出的问题不要一再否认, 而是说“让我好好想一想”, 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8、当对方已经伤心透顶时, 必须马上停止战争,即使有理也应停止进攻, 更不应“乘胜追击”。兵书曰:“穷寇勿追。”婚姻战争也是如此。若把对方逼急了, 就潜伏着发生恶性案件的危险。
9、在“战争”的任何阶段, 都要随时准备“讲和”。
不要羞于让步, 要善于抓住机会向对方道歉, 承认自己态度不好, 伤了对方的心, 并诚恳地请求对方原谅。当然让步是有原则的, 它并不等于求饶, 更不是下跪装熊, 显出一副窝囊相。很多品位较高的女人恰恰讨厌丈夫那种没骨气的样子。虽说“男儿膝下有黄金”这句话体现的是封建式的大丈夫主义, 但失去自尊心和人格的妥协, 不但不会使婚姻战争平息, 而且更会使“家无宁日”。在保持人格尊严的前提下, 主动撤兵, 可能导致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避免短兵相接。
10、要善于高挂“免战牌”。在自己身心十分疲劳, 或遇到很不愉快的事, 或心情非常烦躁, 或酒后神态不太清楚之时, 应高挂“免战牌”, 不与对方交战。因为这时个人的理智能力比较弱, 容易冲动。在婚姻战争中丧失理智, 采取非理智的行动, 是会造成终身遗憾的。
11、在战争中, 有时可以不顾对方的进攻, 主动撤离战场, 将自己关在小房间里, 或者到外面散散心, 过一小会儿再回来; 有时可以用几句幽默的话使对方破涕为笑; 但有时也要注意不要突然赌气而去, 更不应该几天不回家。动不动回娘家一走了事, 会使对方陷入极度难堪的境地, 对解决问题并无好处。如果双方的自尊心都很强, 就容易形成对峙的局面———“看谁先理谁! ”一连几天乌云密布, 家庭就会被笼罩在不愉快的心理阴影之中。
12、在战争期间, 不要采取性报复手段。这样做只会伤害对方的感情, 给今后生活的不和谐种下祸根。
13、不应记仇。俗话说,“小夫妻俩打仗不记仇, 早上吵架晚上和”, 要善于在芙蓉帐内息波澜, 鸳鸯枕上消怨气。一日分离化仇恨, 今宵又是恩爱夫妻。
14、要善于“请救兵”, 制止战火继续弥漫。婚姻战争一般不应请“外人”干预, 尤其是当干预者参战帮助一方, 或在中间充当战争仲裁时, 不但无助于婚姻战争的及早结束, 而且会使婚姻战争在更大的规模上进行。我们这里“外人”的涵义是指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家庭其他成员、同事、邻居、朋友、领导等。“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姻战争的由来和发展确实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可是当一方觉得婚姻战争无法收场时,“请救兵”也不失为是暂时缓解矛盾的一种方法。有时它甚至可以起到“灭火”的作用。
15、不妨约定一个“吵架”时间, 使婚姻矛盾还没有尖锐化时就及时得到解决, 避免恨的积累。英国心理学家韦顿认为, 吵架是一门“艺术”, 夫妻之间如果吵得有技巧, 有水平, 不但可以解除双方心中的不满情绪, 而且还可增进彼此的关系。
16、在婚姻战争中不应产生定向联想。在夫妻恩爱时总联想到对方的长处, 吵架后联想到的大都是对方的“忘恩负义”, 以致把一些陈芝麻烂谷子都挖掘出来。这种定向式联想的“量”的集中, 必然会使对方的形象在偏激的阴影中遭到不应有的破坏, 失去心理平衡。只要我们能够做到以上16 条, 那么由婚姻危机导致的婚姻战争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瓦解婚姻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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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摘要】
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⒈宪法。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⒊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据:一是宪法;二是法律。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但应注意的是,国务院根据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⒋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由最高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军队内部。军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有宪法和法律。我们把产生于宪法确定体制的军事法规称为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从历史上看,我国已经有最高军事机关立法的传统,目前的中央军事机关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会批准后施行地,并由省级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这种地方性法规又可以划分为省级法规和大市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个经济特区,其立法是一种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规。
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
⑴其立法依据不是一般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
⑵立法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会;
⑶其立法权限较大,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⒎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只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它只是一种“准法源”或者是“参照性的法源”。地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与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也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另外,经济特区的规章效力与一般地方规章效力相同,其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的规章可以与全国性的法律有所不同。
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种国际惯例是在按国际法行为必须的或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
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性[2]。
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现:
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级的法的形式。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过是一种例外而已。
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接受。
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与旧社会的根本对立。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形式。
⒉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的主要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地复杂化,使制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制定法的调整和社会需要之间产生了许多矛盾,这集中地体现出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在:
⑴法律效力的滞后性与社会关系的相对超前性产生了矛盾。因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即起早、审议、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这时社会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制定法所无法预见的。另外,制定法是对以前法律实践活动的阶段性的总结,又是针对未来生活规范的预选设计,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现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对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就失去了相当的针对性,制定法当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⑵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由于制定法是对一定阶段成熟的社会关系的阶段性的总结,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与不变性,因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这些因素就导致制定法具有更强的静态稳定性。相反的是,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而且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变化性是与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极有可能造成的是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是对制定法规范的公然违反。
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与社会关系的具体复杂性的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种具有很强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它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尽量地作出一定的规范,再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因而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但是社会生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断地发展变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也就个案的具体性体现,那么,这两者的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一定的对抗。
总之,制定法是不能解决这个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制定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行为都要作出一定的规范,对他们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所有的社会成员必须一体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各地情况异常的复杂,尤其是沿海与边疆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在文化、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在这样的不平衡的大环境下,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区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如果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统一的制定法,势必什么造成许多困难和其他的一些负效应的。
可以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可以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法律工具主义指法律的适用主体把制定法仅仅当成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与工具,他们需要制定法时才予以适用,而制定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的价值,是处于被他人利用的地位。
制定法的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3]⑴制定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首先和主要的是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阶级压迫。⑵制定法是经济工具,主要是因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那么制定法就是构成了经济实现的工具。⑶制定法是国家的工具,是指制定法国家是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而已。⑷制定法是政策性的工具,表现为法律使政策规范化、稳定化的工具。⑸制定法是道德的工具,即制定法是维护统治阶级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工具。
制定法工具主义的最大弊端是对法治所造成的影响,因而,它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可以说,重视制定法也不上重视法治。
其一,制定法工具主义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⑴权自法出;⑵法大于权;⑶人从于法;⑷违法有责;⑸立法公平。这种制定法工具主义与法治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表现为:首先,制定法工具主义宣称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阶级意志在阶级社会的永恒存在。其次,制定法工具主义为统治阶级乃至个人以及其所代表的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打开了方便之门。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弱化了责任意识,权力行为的社会制约性大大下降。
[4]其二,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人治的基本精神是:⑴法自权出;⑵权大于法;⑶人高于法;⑷责任失衡;⑸立法等差。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首先,立法公平的思想在这里被斥为异端,立法等差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国家意志的强调也是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人治的重要表现;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对法律的制裁功能的无限扩大强化了国家机构的控制功能,弱化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社会性监督,使人治盛行。[5]
[1]中国目前的法律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模式,不论是从历史传统上看,还是从当前来看,都体现了浓厚的制定法色彩,另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应该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但考虑到其所具有的特殊性,特别是与内地的法律渊源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论述法律渊源时没有把此考虑进去。中国除了制定法法律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他们是否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例如,判例、习惯、政策等问题,在此也没有论述到。为了研究中国当前的法律渊源,仅仅研究其制定法的表现形式,表明我国的法律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模式。
[2]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99-200.
[3]这些表现主要是根据谢晖先生的观点深化而来的。参见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2-465页。
[4][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490-491;49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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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的话题。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也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无效婚姻制度浅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无效婚姻制度浅探全文如下: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具备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结婚的法定程序的违法婚姻进行宜告或自始当然认为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姻,而是违法婚姻的一个种类。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和解释(一)、解释(二),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无效婚姻程序的确认。
1.我国无效婚烟法律规定的原因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中用三个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立了无效婚姻侧度。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无效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婚姻法在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上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婚姻一经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在无效婚姻中,因为婚姻是自始无效,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是不同的。
(2)无效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从性质上讲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当事人因无效婚姻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世界各国的法律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3)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指对违法缔结无效婚姻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制裁,制约对象主要包括故意隐瞒疾病事实的当事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的当事人等以及有关的责任第三人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情节、性质和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制裁,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隐瞒事实而将疾病传染给对方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确认无效婚烟的机关
(1)宜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宜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宜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而明确了我国采取的是婚姻无效的宣告制,受理婚姻无效申请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2)请求权人。关于婚姻无效的清求权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解除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婚姻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婚姻中包含有较多的感情因家,而人的感情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有些婚姻开始时当事人并不是知道的,甚至是受到胁迫的,但结婚之后双方慢慢产生了感情,所以是否撤销婚姻,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确认应当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3)请求期间。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的请求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期间,《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一种效力处于撤销可能状态的民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此类婚姻的效力实际上以行为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自始无效。但在行为人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婚姻实际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除斥期间届满或行为人表示不撤销该行为时,此类行为将取得确定的效力。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比较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违法婚姻的两种制度,关系密切。在因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划分是以违法要件违反的是公共的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几乎所有的采用双轨制的国家都把那种违法性程度严重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1.认定方式不同。
从兼采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制度的国家立法来看,有些国家认为婚姻无效为当然无效,只要是具有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当然产生婚姻无效的结果,而不必经过诉讼或法院判决,如为可撤销婚姻则必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有法院判决确定其撤销。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必须以诉讼的方式宣告,否则不发生无效的效力。前者有日本等国民法典的规定,后者有法国等国民法典的规定。美国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不采用当然无效制,而采用宣告无效制。虽然可撤销婚在认定方式上与采用宣告无效制的无效婚姻不易区分,但与当然无效制的无效婚姻相比,在认定方式上的差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2.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国家婚姻被宣布无效后,不仅对当事人有溯及力,而且还及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销婚姻其撤销的效力仅从撤销之日起,撤销前当事人为夫妻身份,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撤销后当事人之间无夫妻身份,所生子女(包括撤销前受胎)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不影响该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婚姻无效的宣告只对当事人具有溯及力;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婚姻无效无溯及力,仅从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为无效。尽管近现代以来各国关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的立法有所不同,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却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当婚姻为绝对无效时,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尤其是在子女问题上的区别十明显。
3.诉讼时效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通常为除斥时效,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而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并非如此,有的无效婚姻只要无效的原因存在则诉讼时效始终存在。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在第二章“结婚”部分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某些空白,但仍然存在不足:
(一)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太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较单一,涉及面很窄。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因受欺骗而缔结的婚姻、因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和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等均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二)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程序没有规定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程序,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诉讼的审理权和宣告权。
(三)没有对无效婚姻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当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均为自始无效。但可撤销婚姻的违法程度比无效婚姻要低,在法律后果方面应当有所区别。
(四)忽视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在这里,不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都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无效婚姻立法完善的思考
(一)调整现行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范围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范围,学界的说法各异。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范围过宽,应当适当缩小无效婚姻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将部分造成婚姻无效的原因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的四种无效原因未能囊括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可能。
笔者认为: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多为具有遗传性或传染性的严重疾病,如不加规范确有影响人口素质的可能,但如果能在生育行为上进行有效控制,那么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缔结婚姻所涉及的也只是当事人的个人私益。生育和性生活不是婚姻的全部。论文格式如果一个人自愿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缔结婚姻,即使该疾病不可能被治愈并因此不能生育子女或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也愿意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行使夫妻间其他权利义务,法律就没有理由去横加干涉,宣告其婚姻无效。
不能为了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而过于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在本质上仍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婚姻行为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只要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私益行为的干涉。因此,保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两种情形归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范围,相较于现行立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宜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特别程序不是审理某一类案件的独立程序,是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总称。每一个特别程序的规定都是针对某一类案件的,这些案件非争讼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特别程序对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不具有可参照性,不能类推适用。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多采用特别程序审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书面审理、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根据上述分析,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本质上属于争讼案件,所以司法审判中,几乎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毫无争议。即便是不足法定结婚年龄这样简单的事实,当事人双方也往往是各执己见,如果不进行开庭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就难以查明这一简单的事实。更不要说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这种复杂事实的查明问题,不仅需要当事人举证、而且还需用具有某方面专业医疗知识的专家协助庭审调查。所以依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该类案件仅仅进行书面审理,根本无法确认婚姻无效应具备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真伪难明。
2.不通知被申请人举证、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依照特别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请只进行书面审理,不通知被申请人到庭进行庭审活动,有些案件在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3.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30日的审限难以审结。法律规定非讼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限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套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由于该类案件所具有的争讼性,法院难以在30日内审理。
(三)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与救济制度
1.关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的思考
(1)关于无效婚姻的立法例。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判决后,因无效婚姻形成的相关社会关系就会受到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然受到损害,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的救济也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仍有不足,如对无过错方,子女,善意当事人的保护等方面,因此,应进一步强化无效婚姻的救济制度,建立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设立无效婚姻的救济制度。
婚姻法是私法,是调整和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分清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调整社会秩序。而且,规定的制裁也应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服务,制裁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所以,立法应该保护与制裁并重。适用到无效婚姻制度中,需要体现对善意当事人及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保护,这种保护应该以对导致无效婚姻情形发生的当事人的制裁为前提,建立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恰恰能够起到这种作用。
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的国家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的规定上,有着许多志同道合的地方,各国都十分注重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法国民法典》第201条、202条规定:“经宣告无效的婚姻,如原本系善意缔结,对夫妻双方仍生效果。如仅有夫妻一方为善意缔结,该项婚姻仅对于善意一方产生效果。”《瑞士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的,配偶在财产上的纠纷,以及配偶请求损害赔偿、扶养或慰抚金的权利均适用有关离婚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18条规定:“结婚时不知该婚姻可以被撤销的当事人或者被欺诈、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撤销婚姻的结果准用离婚的规定予以处理。在结婚时知道该婚姻可以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不适用有关配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挪威婚姻法》第33条规定:“无效婚姻之一方当事人,与婚姻知识为善意,他方为恶意时,后者应对于前者赔偿其因婚姻所受之损害。法院斟酌过失之程度及其他情事,认为相当至将来生计上之损害,亦应赔偿。法院对于恶意当事人亦得命为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支付相当之金额。”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关于无效婚姻,于当事人之间明定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而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但他方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综合各国关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都确立了对无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但都必须以他方有过错为前提。“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够充分,各国对于这一制度的法律后果的立法,对我国有启示和借鉴作用。
(2)关于无效婚姻的赔偿范围。
a.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无效婚姻的善意一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应该是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可以因此请求另一方给与赔偿。
b.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公民的人格受到非财产性的损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上看,他以精神损害为要件,以精神抚慰为最终目的,无效婚姻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有时候是无法估量的,甚至超过离婚,所以,有必要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抚慰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这一条规定,有学者认为“其他人格利益”的概括性规定,可以作为立法确立无效婚姻过错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范围的重要参考,有立法依据。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直接规定:赋予受害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设立无效婚姻的救济制度。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产生,在依法解除无效婚姻时,法律就不能忽视对一些不可能恢复原状的身份事实予以尊重和保护,无效婚姻救济制度正是法律为无效婚姻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及困难帮助的方式。
在无效婚姻的效力上,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保护善意、制裁恶意、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设立无效婚姻的救济制度。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救济制度规定很模糊很粗略,只规定了在财产处理方面要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仅仅这样规定不够全面,应该予以完善。
《婚姻法》在处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上其实也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什么标准照顾、如何照顾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足以保护善意方的权利。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借鉴美国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对善意方采用“推定配偶”原则,设立“推定婚姻制度”,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但有的美国学者指出,尽管“推定配偶”原则,保护了无辜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推定配偶理论也许干涉了更无辜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如果同时还存在一个合法配偶或者其他推定配偶,那么推定配偶要求的权利就可能取代合法配偶的权利。所以,在分配财产以及其要求的权利方面,法官应恰如其分,公正合理。因此,有学者认为,“推定配偶理论实际上是纵容了一种经济上的多偶制。”
实际上,如果推定婚姻有效,善意一方当事人享有配偶权利,如申请婚姻财产和抚养权利,对对方配偶的继承权等,那么,当同时存在合法配偶的时候,一个推定配偶获得的权利当然不能完全取代合法配偶的权利,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正当利益把获得财产、抚养费和抚养费的权利合理分配。
问题是,推定婚姻有效,还需不需要对善意一方进行赔偿?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就其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损害赔偿是建立在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的基础上,同时也是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惩罚。推定婚姻制度,其产生主要是基于衡平法的原则考虑对无辜一方权利的保护,使善意当事人能够享有同合法配偶基本相同的法律权利,并侧重体现在财产权利上。因此,善意方受到的损害赔偿和推定其为合法配偶应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一码事。若推定婚姻有效力,善意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就是其应该具有的,赔偿的发生是因其权利受到损害而发生的后果,二者应该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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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论文
“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
[2]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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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儿童教育受到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快速成长成为家长和老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他们更加倾向于让孩子更早接受以后要学习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幼儿的游戏时间,不仅没有起到正面的积极作用,反而制约了孩子的成长。幼儿教育的 小学化 倾向不符合学前教育发展的具体标准,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弊端与改革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日益严重。本文通过对鞍山市幼儿教育状况进行的初步调查,了解了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弊端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改革探索策略。
【关键词】幼儿教育;小学化;弊端;改革
幼儿教育小学化是指幼儿园为了迎合部分家长的错误需要,提前对幼儿进行小学教育的不良倾向。幼儿园提前把汉语拼音、汉字书写、数学运算等小学一年 级的教学内容纳入了教学活动中,甚至把幼儿园的学前班办成了小学预科班。小学化的幼儿教育偏离了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弊端十分突出。本文以鞍山市为例,对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弊端与改革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
为了深入研究鞍山市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问题,笔者进行了抽样调查,此次的调查对象是鞍山市的幼儿教师和家长。以此为样本总体,采取区域概率抽样的方式,随机抽出一个区域,并从中随机抽取幼儿教师和家长各100名作为样本来调查。通过调查得知,目前幼儿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幼儿园课程设置凸显小学化倾向
鞍山市的大多数私立幼儿园和一部分公立幼儿园中,在课程设置方面都呈现出小学化倾向。虽然艺术、社会、科学领域活动都占有一定比例,但有65%的课程设置中没有特色课程,语数外课程设置所占比重较大,语言、健康两大领域内容不够突出,小学课程模式的模仿性较强,失去了幼儿教育课程该有的特殊价值。
1.2 幼儿教师教学实践小学化倾向明显
在数据调查中发现,鞍山市40%左右的幼儿教师拥有大专以上文凭,有教师资格证的占70%左右。但有50%以上的幼儿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采取了课后留作业、课上考试等教学方法,表明幼儿教师组织活动的教学实践小学化印记明显,缺乏幼儿教育的专业性,忽视了幼儿学习的特点。
1.3 幼儿园开办以小学课程内容为主体的兴趣班
调查结果显示:鞍山市私立幼儿园的数量不断增加,功利性日益突出。为了抢占生源,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幼儿园纷纷开设汉语拼音班、数学启蒙班、英语会话班等小学内容的兴趣班。办园理念也逐渐转入为使幼儿以后能更好地适应小学学习做准备,满足家长需求,实现家园共赢,导致幼儿园更加倾向于小学化发展。
幼儿教育小学化将导致幼儿升入小学一年级后产生自我满足心态。这将不利于孩子学习习惯的养成以及将来的成长。孩子在学前教育阶段就硬性地学习了小学的知识,升入一年级后,他将会因为老师所说所讲的知识他都知道而不以为然,就会出现教师与学生各做各事的状况,使他不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但是学前期所储备的知识毕竟有限 ,等他的这些储备知识一用完,而他却并未获得良好的学习习惯,那这个孩子将来就无法面对更深层次的知识。因此,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弊端是非常突出的。
2.1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身体发展有害
幼儿正处于长身体阶段,机体和神经系统都还比较弱。幼儿如果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大脑容易疲劳,会造成神经系统的伤害,并引起心理上变化,如表情呆板等。过早、过多的规范性学习还能导致幼儿近视、驼背、消瘦等身体不良症状产生。
2.2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害
幼儿期的心理发展还不完善,还不具备系统学习的能力,如果此时强迫幼儿像小学生那样学习和做许多功课,他们的智力水平是跟不上的,如果学习过于吃力,幼儿会对学习产生厌倦、畏惧情绪,从而会扼杀幼儿的学习积极性。
2.3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全面发展不利
在幼儿阶段所进行的小学式教育,其实进行的只是单项智育,由于这种做法只重视单项智育或某种技能的发展,忽视了全面性发展的要求,结果,幼儿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被削弱了,其它各育的发展要求被忽视了,导致了幼儿身心发展的片面性。
2.4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未来学习不利
由于一些学前班使用的是小学一年级教材,其教学内容和小学一年级是重复的。在幼儿阶段儿童如果学过了小学课本上的知识,他们刚上小学一年级时,不用花多大力气就可以获得好成绩,由于重复教育,使这些儿童养成了不动脑、不思考、生记硬背的不良习惯。当他们升入二年级以后,面对新的学习内容,一下子不能适应,结果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学习跟不上的情况都得以产生。
广义的教育包括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办教育,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这三个教育的意义和特征,结合当地的教育现状进行有效的改革探索,尤其要加大管理力度,多管齐下,内外兼治,切实有效地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问题,还幼儿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3.1 加强幼儿教育的行政监管
幼儿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幼儿园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给予广泛的关注、理解与支持,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幼教事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监管与扶持的职能。政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为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持;另一方面要给改制幼儿园提供政策性援助,使幼儿教育在进行成本核算后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这是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根本。
3.2 规范幼儿教育的课程设置
幼儿教育的课程设置、内容选择都要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根据幼儿的生活经验组织真实的情景教学;根据幼儿真实的需要来设置,增加参与性。在幼儿课程体系中增加项目活动、系统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及亲子活动,以此来丰富课程的内容,促使儿童在适应自己的自然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要树立整体的、系统的、科学的课程观,整合幼儿园的课程资源,开发特色课程。
3.3 注重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
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因此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至关重要。幼儿园应开展各种培训,帮助教师践行以下观念和行为:一是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幼儿健康的人格、培养幼儿非智力因素等;二是幼儿是用“行动”来思考,靠“感官”来学习的。教师要让幼儿在活动中亲身体验和尝试。要使教师能够真正关注幼儿的实际发展状况和主体性发展,将教学目标与多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教育行为上避免“小学化”现象。
3.4 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
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很大程度上受家长的教育观念和需求牵制,可以利用幼教专家讲座、大众传播媒体、家园合作等形式广泛宣传幼儿教育的正确理念,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幼教态度,从而使家长淡化对幼教的功利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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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才工作直接决定高校的发展方向和整合人力资源的能力。人才评价是高校人才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但是现下一些高校的高校人才评价存在着弊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职称评定看高校人才评价的弊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高校是人才集中的地方,在职称评定中存在“唯学历”、“唯外语”、“唯计算机”、“唯论文”的“一刀切”现象,我们应采取代表作匿名评审,根据不同教师的不同特点,职称评定应该“双轨制”,评“教学型教授”和“研究型教授”,用人要重公论,重程序,重技术手段,决策模型可采用目前比较成熟的层次分析法(AHP)和模糊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关键词:职称评定;人才评价
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高校是人才集中的地方,它每年不仅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也在社会创新、政府决策及和谐社会的的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近5年来,高校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这三大奖占全国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50%,高校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占全国总数的比例超过了80%。高校是生产力的推动机,是政府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高校的建设和发展,学科是基础,人才是关键。留住人才、管好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作用,珍惜人才,不要让让人才无谓的耗费时间和精力,做一些无用功。科学评价高校人才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标准。高职称不能等同于高管理能力,高职
称不能等同于高科研能力
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定,造就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改善了人才队伍的结构,它使得职称低的老师有了奋斗的目标,有了一个上升的空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职称评定慢慢的变味了,拿职称来衡量人是当今社会公认的潜规则,职称评定意味着什么?在高校教师看来,它关系到待遇、关系到脸面、关系到社会地位以及社会的认可度。职称与工资、奖金挂钩,不同的职称有着不同的岗位津贴。当然,现在评聘是分开了,有正教授的职称,单位不一定聘你当正教授,但被聘为正教授的一定具有正教授的职称。人们错误的把职称评定定位于人才评价,通常认为:高职称教师的学术水平、科研水平、管理水平比低职称的教师要高。如果你没有正教授职称,哪怕你能力再强都难有出头之日,难以获得认可。
职称常常和某些硬指标挂钩。例如:某高校的各个学院需要提拔院长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为正教授,结果有2个学院在愿意且能够当院长的人选中没有正教授,于是就对全市招聘,最终其中一个学院从外单位“空降”了一个院长来,另一个学院直到现在都没招聘到,院长一职就这么一直空缺着,这样严重影响了日常的基本工作。再比如:副教授申报正教授的评审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要有科研课题,而申报科研课题的审批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正教授挂名,如果你在一个有很多正教授的成熟学科还好说,可以搭顺风车,请其他正教授挂名,但如果你在一个新兴的没有正教授的学科,那就难办了,这就如同进入了一个没有解的怪圈,永远没有科研课题,就永远没资格评正教授。高职称=高管理能力吗?高职称=高科研能力吗?笔者认为不能完全画等号,因为职称只是人才的激励机制,不应该成为人才的评价标准,我们应早日走出这个误区,更何况我们的职称评定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职称评定已经演变成学历大战
职称评定已经演变成学历大战,以一个研究生毕业后分到高校任教的年轻教师为例,他必须继续一边工作,一边功读博士,如果不读博士的话,那么他连副教授都可能评不上,原因是现在大学里拥有副教授的人是最多的,已经没有多余指标,除非前面有退休的,但如果前面没有退休的,那这时唯一的出路就是读博士,湖北省职称评定文件规定,博士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其他条件达到,可以直接转成副教授,而不用参加繁琐的评审。虽然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对于评审正教授一职,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是博士毕业,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很多高校已经规定,没有博士毕业就不能评正教授,有的甚至规定没有海外留学背景的不能评正教授。所以,几乎所有分来的研究生,他们都在忙着考博士、读博士,他们正处在结婚生子的年龄,课程对他们来说也是新备,还要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再加上读博士,这简直就是不堪承受之重。
(二)职称评定已经演变成论文数量之战、论文等级之战
在职称评议、评审中普遍存在发表论文越多,那么他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就越高的认识倾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规定:评审正教授一职需要: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十三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业课教师六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以上,随着竞争的加剧,水涨船高,发表的论文数及刊物级别远远不止这么多,使职称评定走入了以数量代替质量、以形式代替内容的误区。有的学校要求必须是重要期刊,有的专业重要期刊还有几个,而有的专业重要期刊就只有一本,千军万马都要过这个独木桥,为了能发文章,花费上万元买版面,还要另花上万元打点编辑,这就造成了某些学科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刊物级别与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没有绝对的关系,所谓核心期刊,是依据国家《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确定的,它只能反映出某学科的文献在数量上的分布特点,指导文献采购,而不能完全反映期刊的质量和水平,当然有的也对它的影响因子、立即指数、载文量、引文数量、被引频次、引用半衰期、被引半衰期等数量指标进行了修正,但期刊中所载论文的科技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等质量指标却难以得到体现。有的学校过分地强调三大检索系统的地位,把论文被三大检索系统收录作为一个分值很大的量化指标,所谓的三大检索系统其实是属于商业性的数据库,其收录的原则是依据客户的需要,当然被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文献有的具有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同时,也不能否定没有被其收录的文献就没有价值和水平。没评上正教授的教师拼命写论文,增加筹码以便评上,而评上了正教授的,每年也得拼命写论文,以便完成科研任务。
以某高校为例,如果评上了正教授,那么该教授每年必须完成55分的科研分,学校规定,发一篇论文算8分,那么该教授每年必须发表7篇论文,除非他还有其他科研课题。凡是重大理论问题或科技项目都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努力,在这期间不可能发表很多论文,例如袁隆平就只发明了杂交水稻,爱因斯坦只发明了相对论等。有的论文是学生写的,却要挂上老师的名字,学生图的是借老师的名好发表些,老师图的是完成科研工作量,这直接导致了学术腐败,很多教师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制造了大量的学术垃圾,治学态度很浮躁。
(三)职称评定已经演变成公共关系之战,投票表决不一定公平
某高校的职称评定是这样的,先由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投票表决,通过了的人再报到省里面去评,这种很多人接受且看起来公平的方法,实质上掩盖了一种不公平,有的人活动能力强,善于公关,请客送礼,拉拢了很多评委。现在有些大学是由原来几所学院合并而来的,有的评委就投自己原校区的熟人的票,有时各个评委之间的决策行为又会产生相互影响的情况,所以职称评定已经演变成公共关系之战,投票表决不一定公平。
(四)职称评定已经演变成计算机、英语之战
现在职称评定中计算机和英语过关成了一个硬指标,有的教师只在自己读书时学过,工作中根本用不到,也就忘了大半。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用人要用其长,容其短,更何况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强求一个人什么都行,计算机、英语不过关,不能代表那个老师的学术水平差,有的老师把精力用在了专业研究上而忽视了计算机、英语的学习。
才流失,是我国只重视理论,轻视动手实践的根源
高校的职称设有: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图书系列、研究系列等,其中只有实验系列是副高为最高职称(高级实验师为副高职称),没有正高职称,因此,教师纷纷认为做实验工作低人一等,实验人员不安心本质工作。一个国家要发展、要富强,光靠纸上谈兵是不行的,必须要脚踏实地的苦干才行。现在我们国家说起来要重视实验工作,说起来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那都是喊口号,没有落到实处。领导热衷于购买一些先进的仪器,这样别人参观的时候好看一些,上级领导来学校检查工作时,学校也喜欢让他们参观实验室,这样可以少汇报一点工作,时间好混一点。其实,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稳定才是最重要的。只有有了优秀的实验人才,才能确定实验室怎样建才合理,仪器设备如何配置才最优化,但目前我国高校的现状却不是这样,实验系列由于没有高级职称,广大实验人员感到前途渺茫而纷纷转岗,难道实验系列设一个正高就那么难吗?
另一方面,国家有规定,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一职必须由正高职称的人担当,而实验系列没有正高职称,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都有教师系列的来兼任,而那个正教授,他还有他的工作,他又不坐班,在实验室看都看不到他,正真做事的还是实验人员,这就形成了有权的无责,有责的无权,严重挫伤了实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这样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写实验室建设方案时,这对于正教授来说是最不起眼的小事,他往往不会亲力亲为,而实验人员也觉得这也不该我负责,也敷衍了事,这就给我国实验室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重视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不是光喊一句口号,人事部门要把实验系列增加正高级实验师,这件事才算落到了实处。
五、建立正确的人才评价观
高校人才评价,不能只“唯学历”、“唯外语”、“唯计算机”、“唯职称”,不搞“一刀切”,我们应全面科学的衡量一个人,要看他是否“愿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评职称时,不管他论文发表没,只需他提供几篇代表作,匿名让同行的专家评议打分。我们可以推广江西理工大学的做法,职称评定“双轨制”,可根据不同教师的不同特点,评“教学型教授”和“研究型教授”。用人要扩大民主,重公论,重程序,重技术手段,决策模型可采用目前比较成熟的层次分析法(AHP)和模糊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反对长官意志和主观臆断,只要我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就一定能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1] 程发良. 当前高校人才问题的若干思考[J].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 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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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汶. 职称评定中期刊认定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思路[J]. 情报科学 ,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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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实施评价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选拔、培养、流动、使用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
实行了多年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近年来显现的弊端越来越多。这些弊端的存在和长期得不到根除,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陈旧过时的评审手段,变相鼓励造假。目前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依然按照实行了多年的条条框框进行评审,要求参评者有论文、有著作。实际上,就是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对于申请评定职称的人,他们应该是了解的,要考核他们的真实能力、水平,并不是很困难。可是,假论文拿来了,假著作拿来了,居然还都能派上用场。原本知道某些人不该评上中、高级职称,为什么不坚持评审原则呢?道理很简单,评职称和用人是两回事。你说张三的论文是花钱买的,不该评上副高职称,那张三就会举报李四的著作是假的,李四就该评上正高职称吗?这样一来,也许连评审委员会一帮人的“老底”也会被揭发出来,大家脸上都不好看。还是全都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造假之风日盛。
2.职称变成了“待遇”,与使用人才严重脱钩。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他们屈从于“官本位”的高压,对于能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一般全可以享受副高职称。以此类推,高级行政领导,一律全享受高级职称。没当上官的工作人员,熬够了年头给个中级职称就算混得不错了。职称评审的领导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要求他们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他们占着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公正。职称一旦和职务紧紧挂钩,就失去了职称存在的意义。这样做,职称的贬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即使是称职的领导,甚至各方面评价都不错的高级领导,绝对和获得高级职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让行政领导头顶高级职称的“帽子”,是职称评审的悲剧。
3.职称的“近亲繁殖”让职称评审走进了死胡同,最终无路可走。绝大多数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优中选优,更不是宁缺毋滥。他们居然怕浪费了“名额”,以“破格”的名义,降低职称评审标准,把根本不够标准的人,突击拉进中、高级职称队伍。趁此机会,一些评审“要员”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不少庸人、弱智、低能者纷纷获得了中、高级职称。除了在同学聚会的饭桌上有了吹嘘自己的“资本”,社会上增加了许多遭人“白眼”的冒牌货色。职称几年评审一次,评上的人素质却越来越差,可就是这样,仍是照评不误,职称评审能不走下坡路么?
4.中高级职称沦为“低能者”的代名词,是这个时代的悲哀。谁也不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才辈出应该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人们发现,那些有高级职称的人,全是一些“吃吗吗香,干啥啥不行”的主儿,而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既是实干家,又是饱学之士。那这样的职称评审结果,就不是很可笑的事情了,那将是极其可憎了。社会不公真的到了那样的程度,那将是危险的。
1.打破由本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再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旧制度。将职称评审的权限移交给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统筹进行评审、安排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将职称名额向社会公布,评审面向社会的职称申请者,并让获得职称的人,很快获得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岗位。
2.制定各类职称的严格评审标准,让评审条件与社会需求同步。取消明显可以造假、不容易识别其真伪的著作、论文等条件,更多地注重申请职称者近年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更应注重面对面的考核。新的职称评审,就是推动人才的进步,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应该在各方面超过本行业同类职称中的佼佼者。评审的重点是把好关口,做到宁缺毋滥。
3.打破职称的终身制。时下的情况是,一朝获取职称,就会终身受益。啥事全都不会干,一算收入真不低。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职称应该是在岗在职时的称谓,工程师、教授、主任医师等等,离开了工作岗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或者在其岗位却没有发挥职称的作用的,应该限时免去原有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不在其位,就应立即废止,工资待遇,可享受向下浮动一个级别等次。只有极少数有过特殊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终身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其宗旨就是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要让职称升值很不容易,但职称真正获得了大众的尊重,乃民族之大幸也,离国家真正强大起来,也就不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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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 小学化 有悖于学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这已引起了教育领域的高度关注。在幼儿园实践教育教学中,充分了解幼儿园教育 小学化 的典型表现,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有效对策,防止幼儿园教育活动 小学化 ,是幼儿园教育活动回归幼儿教育的本质要求,是幼儿快乐成长的保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弊端及对策探讨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受社会竞争加剧及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影响,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幼儿时期各种能力习惯的学习对其后续发展的重要性,导致了人们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为了迎合家长盼子成才的迫切需求,许多幼儿园开始将小学的学业提前到幼儿时期进行学习,小学时期的日常教学活动占据了幼儿的大部分游戏时间,这种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倾向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幼儿教育的规律,超出了幼儿所能接受教育的适宜度,不利于幼儿的全面健康成长和幼儿教育的发展。
目前,幼儿教育出现了小学化倾向,所谓幼儿教育小学化是指一些幼儿园为了迎合部分家长的错误需要,提前对幼儿进行小学教育的不良倾向,提前把汉语拼音、书写汉字、数学运算等小学一年级的部分教学内容纳入了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甚至把幼儿园的学前班办成了“小学预科”班。 大部分民办幼儿园和相当一部分公办幼儿园中,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日趋严重,且呈加速蔓延之势。这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做法,需要教育部门下大力气加以纠正。
救救孩子——幼儿教育小学化之殇
新闻报道,广州某小学在今年的“幼升小”入学考试中,出现了这样一些试题:“4-1在什么时候等于5?”“哪个词既是它的反义词又是它的近义词?” “17-18+19+20=?”许多试题不但孩子答不上来,连家长也被难倒了。面对这些试题,我们忍不住要问:这些知识,孩子如果都知道的话,那还有必要上学吗?难道在幼儿园提前学习掌握小学知识,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了吗?
镜头一:学不完的知识,孩子变成小学预科生
某幼儿园的一块小黑板上,写着孩子们周末应完成的作业:抄写古诗“静夜思”3遍并背诵、家长出20道退位减法题、复习英文单词Red、Yellow、Green、Pink。旁边是每天的活动安排,授课内容大部分是识字、英语、算术等知识性的内容。孩子们游戏和自由活动的时间非常少。
镜头二:课外辅导班成负担,孩子害怕上小学
嘉芯还有半个学期就要上小学了。为了让她在小学表现更突出,妈妈一口气给她报了汉语拼音班、数学启蒙班、英语会话班等5个课外学习班。然而,1个月的学习还没结束,嘉芯就觉得难以忍受了,哇哇大哭,拒绝去学习,并宣称:“我不要上小学!”
镜头三:被迫学习成压力,孩子拿桌子出气
陈涛今年5岁,每天晚上7~8点是他固定的学习时间,这是陈涛妈的规定。无论陈涛是否正玩得开心,时间一到,妈妈便会马上把他抓回到书桌旁,强迫他学习。看动画片和玩游戏的时间统统被这些作业给霸占了,陈涛很不满,每次开始学习前都会用力地拍打桌子,拿桌子出气。
1、“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身体发展有害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身体发展有害。幼儿正处于长身体阶段,机体和神经系统都还比较弱。幼儿如果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大脑容易疲劳,会造成神经系统的伤害,并引起心理上变化,如表情呆板等。过早、过多的规范性学习还能导致幼儿近视、驼背、消瘦等身体不良症状产生。
2、“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害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害。过早地对幼儿实施小学教育超越了幼儿心理发展水平。幼儿期的心理发展还不完善,还不具备系统学习的能力,如果此时强迫幼儿象小学生那样学习和做许多功课,他们的智力水平是跟不上的,如果学习过于吃力,幼儿会对学习产生厌倦、畏惧情绪,从而会扼杀幼儿的学习积极性。
3、“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全面发展不利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全面发展不利。在幼儿阶段所进行的小学式教育,其实进行的只是单项智育,由于这种做法只重视单项智育或某种技能的发展,忽视了全面性发展的要求,结果,幼儿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被削弱了,其它各育的发展要求被忽视了,导致了幼儿身心发展的片面性。
4、“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未来学习不利
“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未来学习不利。由于一些学前班使用的是小学一年级教材,其教学内容和小学一年级是重复的。在幼儿阶段儿童如果学过了小学课本上的知识,他们刚上小学一年级时,不用花多大力气就可以获得好成绩,由于重复教育,使这些儿童养成了不动脑、不思考、生记硬背的不良习惯。当他们升入二年级以后,面对新的学习内容,一下子不能适应,结果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学习跟不上的情况都得以产生。
首先,是广大不懂幼教规律的家长的错误需求。当孩子回到家时,多数家长最先关心的就是:今天在幼儿园吃没吃饱?有没有小朋友欺负你?今天认识了什么字?背了几首诗?……当家长把这些方面作为考察幼儿的主要发展时,它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幼儿的自我为中心和幼儿园教育的小学化之路。
其次,有些幼儿园办园目的不端,违心去搞小学化。幼儿园本应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服务是其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能,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孩子、家长和社会的认可,进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才是正常之道。可有相当部分的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自负盈亏或承包性质的公办幼儿园,他们把盈利作为首要目的,一味迎合家长,只要家长掏腰包,你就是我的上帝。许多被学生家长叫好的幼儿园的办园“秘诀”就是多凸显孩子的外显行为,如语言、识字、英语、速算、早期阅读、体育专项训练等,因为这些方面周期短,在孩子身上见效快,家长能看得见,摸得着。而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个性、兴趣、智力潜能等方面的培养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易在孩子身上迅速体现,因而幼儿园就“避重就轻”,以博得家长的满意。
再次,有些教师素质不高也是造成幼儿园小学化倾向的重要因素。在幼儿园的师资要求上,教育部门一直比较宽泛。有些幼儿园聘用的教师是小学退下来的老教师;在小学办的幼儿园里,幼儿园的师资通常是执教小学课程有困难的教师。这些教师,缺乏专业的幼儿教育知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倾向于管理、教学小学化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研究部门监管、培训不够,也是造成小学化倾向的重要原因。
1.加强对幼儿教育的行政监管
幼儿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幼儿园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给予广泛的关注、理解与支持,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幼教事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监管与扶持的职能,政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为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持;另一方面要给改制幼儿园提供政策性援助,使幼儿教育在进行成本核算后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这是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根本。
2.幼儿园树立正确的幼教理念
正确的幼儿教育是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幼儿教育要以幼儿为中心,要把幼儿当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切实贯彻“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入学准备理念,当前国际流行的入学准备教育包括五大领域:身体健康和动作技能、语言发展、认知和一般知识、情绪和社会性、学习方式。幼儿园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帮助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3.注重教师专业素质培养
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因此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至关重要。
幼儿园应开展各种培训,帮助教师践行以下观念和行为:一是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幼儿健康的人格、培养幼儿非智力因素等;二是幼儿是用“行动”来思考,靠“感官”来学习的。教师要让幼儿在活动中亲身体验和尝试。要使教师能够真正关注幼儿的实际发展状况和主体性的发展,将教学目标与多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教育行为上避免“小学化”现象。
4.统一课程设置,编撰标准教材
目前,学前班课程设置大多照搬小学,教材编写不规范。有的编撰出版者功利思想严重,只注重效益,对教材胡编乱印。有的幼儿园直接选用一年级课本,这种教材并不适用于学前教育阶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士统一编撰科学、适用的学前教育教材。
5.加强家长教育,摆正家长幼教观念
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家长的教育观念和需求的牵制,可以利用幼教专家讲座、大众传播媒体、家园合作等形式广泛宣传幼儿教育的科学理念,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幼教态度,从而使家长淡化对幼教的功利心态。
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弊端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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