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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的含义 。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 。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一)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调整,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二者侧重点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对道德的认可。道德的传播通过法律也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确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恶法非法”就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成为恶法。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人们对道德的接受早于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在当今社会,某些法律调整转化成了道德调整。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将某些道德上升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道德化强调的是将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地道德义务。道德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嬗变中不断发展并发挥其社会调控作用的。
(二)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人类进入私有制经济时期,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现在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才产生的。而道德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是和人类一同出现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它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性,并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比较具体。而道德的形成则是潜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体的表现,往往是通过一个人内心来表达,进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道德比较抽象。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对思想犯不予认可。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进行调整,但更侧重于对人的思想的调整,道德更强调对人内心意念进行改造,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一个人违反法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构成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一个人道德的好坏与法律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法律就不会碰触你。
5.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是更强调义务。基本不涉及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样只会让人们对道德更加反感,不利于道德社会作用的发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的亲和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以道德准则来加以规范。在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不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法律虽然必须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但同时必须给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点余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活动根本不干法律的事,法律无法调整或即使调整也调整不好。法官判案仅遵从于法律,不用遵从于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不是道德卫士。法官不能根据“民意”、“民愤”、“情感”和社会舆论来判案。法律虽然与道德相通,但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四、结语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道德也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生活。道德是有标准的,不可能人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并且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这本身就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寻找折中的办法,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并且也通过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来作为执行方式,更能发挥功效。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实现法律与道德最大的相融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p#副标题#e#
《试论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倍受汉代统治阶级重视。在汉代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其中在汉代道德观念中体现着深刻的法律思想,而在汉代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同样体现着厚重的道德观念,而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汉代社会之中。而本文通过对汉代“劫质”案的考察就集中体现了笔者对汉代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一种诠释。
关键词:汉代劫质道德法律
就汉代“劫质”而言,其于政治、军事和刑事犯罪诸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然而发生在汉代政治、军事领域的“劫质”事件虽间或涉及汉代伦理道德评价之问题,但尚未发现依法制裁的成案记载,当然也存在不完全属于法律制裁范畴的因素。汉代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的行政处理却不乏其例,汉代“劫质”即今天所说的“劫持人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或应受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仅凭汉代“劫质法”来看,汉代依“劫质法”处理“劫质”案不仅渗透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因素,也深深蕴含着时代的法律思想,况且实际案例之内容一定也会更加丰富。因此,本文仅以刑事犯罪领域之“劫质”案件作为主要考察、论证之中心,并藉此以深入探讨汉代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道德与法律二者之关系。
笔者经过统计,在所有汉代的“劫持人质”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的记载并不十分详细。内容不够具体是突出问题,既未明言是否以此勒索钱财,也未言明是否以此让官府投鼠忌器,以逃避官府的追捕。如《后汉书》载汉顺帝阳嘉三年“三月庚戌,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但是以下尚有二例“劫质”事件,可以说是颇具典型意义的“劫持人质”方面案例。其不仅属于汉代社会治安中的刑事犯罪案例,而且分属于汉代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笔者试逐次考察并以汉代道德和法律视角加以分析之。案例一源自《汉书》:
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京兆尹赵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奢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遏,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通过赵广汉的事迹考察可以知道,这个案件发生在汉宣帝时期。在此案发生前京兆尹赵广汉已处理过有史料记载的一起未遂类似案件,即“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因此,就汉代刑事犯罪治安案件来讲,并根据现有史料来看,可初步得出,至迟在汉宣帝时期“劫质”案件已出现,而且汉宣帝时期发生的这个“劫质”案是汉代已知“劫质”类刑事犯罪案中最早的历史记录。就是说,笔者也并没有完全排除“劫质”刑事案件在此前汉代实际社会生活中还有存在的可能。
理由一、秦汉时期在政治军事领域早就出现过“劫质”事件。这些发生过的“劫质”事件源自于当时的社会实践生活之中,因此在汉代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为劫掠他人的钱财等目的必定会想方设法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不可能无闻于“劫质”之胁迫手段。
理由二、引文中赵广汉所言“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中的“释质”显然是当时久已熟识的司法用语。这为此前汉代出现过“劫质”案件又增加了一种可能。
理由三、西汉法律专门的“劫质”律令虽至今尚无发现,但西汉相关“劫人法”在反映汉初法律内容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就有体现,即“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J69)”以及从此案件的终审判决为“至冬当出死”的结果来看,此“劫人法”也可适用于“劫质”案件。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劫质”与“劫人”在刑事犯罪行为中的主要犯罪目的和犯罪处罚上有相同之处,但是无论是从犯罪名称,还是在“求钱财”犯罪手段上看,两种犯罪行为显然并不相同。况且但就犯罪目的而言“劫质”行为也不会仅限于“求钱财”一种,挟持人质同行以保证安全逃窜也是一种目的。这就是说“劫质”与“劫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从道德和法律视角讲,此“劫质”案的处置不仅体现了赵广汉作为执法者的业务素质,也体现了他作为执法者的职业操守,乃至其道德水准。这是西汉时期处理比较好的一宗解救人质的典型案例,其比较充分体现出了人格魅力以及道德教化的力量和法律的震慑力及其严肃性二者的统一。
第一,“劫质”案发生后,负有社会治安责任的部门行政长官亲自出现场,且比较迅速,即“有顷,广汉将吏到家”。就本案讲,这与京兆尹赵广汉干练果断,特别是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有密切关系,即“广汉(汉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这也和赵广汉勤于研究、善于研究社会治安学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的职业才能不无关系,所以在关键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后能够作出快速而有力的处置方案。为此,陈鸿彝先生、高恒先生对汉代地方官吏的诸多破案措施已有所总结。更值得重视和关注的是赵广汉的职业操守。古人有所谓“食人食者死其事,受其禄者毕其能”之观念。张锡勤先生和柴文华先生认为:“在汉代,更多的人所以忠君,是出于‘食人食者死其事’(《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第4192页)的传统观念(这也是中国古代臣子所以忠君的重要出发点之一)”。赵广汉坚决依法行政并有所作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忠于君主的实际行动。正如有学者认为,即所谓“在帝制时代,居官尽心尽职乃是忠的表现”。
第二,京兆尹赵广汉做到了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具体处置方法也比较得当。在得知“劫质”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之后,赵广汉马上派长安丞向犯罪嫌疑人喊话,这最能体现赵广汉精明干练之处。为了不激化现场的矛盾,可谓是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首先是用平和而有礼节的语气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的条件。另外,引文中有所交待之情况,即“富人苏回”之内容,据此初步推断本案的犯罪目的基本是为了钱财而非杀人,但由于犯罪分子被包围就使得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增加了。因此这个条件是得以继续谈判的基本前提。否则,如果杀害人质,况且人质还是“宿卫臣”,那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被处死,而赵广汉等人的一切努力也将前功尽弃。于是赵广汉稳住了局面并避免了情况进一步恶化,这突出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了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接着赵广汉进一步提出“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对犯罪分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笔者认为,这其中含义包括了一个承诺、两个结果。其中一个承诺:如果释放人质,犯罪嫌疑人起码会有“得善相遇”的照顾。两个结果:其一,劫持人质所构成的罪行是死罪,时人尽知,而文中隐去而未明言;其二,“幸逢赦令,或时解脱”,这对于生命来说毕竟是一线曙光,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也是一条可能的最好出路。在汉代得遇赦免也是极有可能的事情。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亡命之徒,见大势已去,一般是不会放弃这种侥幸逢生的机会。况且“又素闻广汉名”,就是说, 犯罪分子一向了解赵广汉的威名,并对他们一直产生着震撼性的力量。那么这个“名”到底是指什么呢?
《汉书》载,在昭帝时期,赵广汉“少为郡吏、州从事,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举茂材,平准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而在宣帝时,又“迁颍川太守,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以致形成“一切治理,威名流闻,及匈奴降者言匈奴中皆闻广汉。”及“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唯广汉至精能行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已广为流传。
由此观之,赵广汉自进入仕途为吏以来,在治绩上可以说是治行优异,而其本人可以说是德才兼备,并且还体现出了他有着嫉恶如仇、忠于职守这样鲜明的道德观念。作为劫匪而言,深深震撼他们的恐怕不仅仅是赵广汉吏职之精,广汉忠勇的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可能更具震撼力。就古代的教化手段而言,有礼乐之教、诗书之教以及所谓“神道设教”,充其量这仅属于道德教化的范畴。而赵广汉以法为教进行现场说法,法律的震慑作用在此时此地起到了关键作用,而道德教化的作用也仅仅是辅助。在生与死的对决、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在此法律最终成为阻遏犯罪行为发生的最后一道堤防,但这并非否认道德教化所具有的普遍而持久的影响力。在此“劫质”案的处理过程中,赵广汉一直坚持不懈地对劫匪进行说服教育,他几乎是以其京兆尹的人格担保,并许以“善相遇”的诺言。这些内容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这就是作为人际间的基本准则或规范的“诚”与“信”。正是由于赵广汉的诚恳劝说,才赢得了劫匪的信任,而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也在进一步诠释着广汉本人曾许下的充满诚信的诺言,“送狱,敕吏谨遇,给酒食。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即是明证,而被判死刑劫匪的“死无所恨”一语也似乎证明“信”这一传统伦理道德以此形式实现了它道德教化的完美社会作用。案例二源自《后汉书》:
(汉灵帝时)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嗔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予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这个“劫质”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在这个资料中没有明确时间标志,但是根据桥玄在“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复以疾罢,拜太中大夫,就医里舍”。又因为出“劫质”案现场的司隶校尉、河南尹、洛阳令等京官中有司隶校尉阳球,而阳球在光和二年为司隶校尉,而且在任司隶校尉当年便转任卫尉,冬十月甲申下狱死了,所以这既排除了阳球其他时间再任司隶校尉的可能,同时又无疑确立了此案件发生的时间在汉灵帝光和二年。至于是汉灵帝时期的什么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应该在汉灵帝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五月。其中将光和二年五月作为下限是根据《后汉书》:
(光和二年)五月,卫尉刘宽为太尉。……冬十月甲申,司徒刘合永乐少府陈球、卫尉阳球、步兵校尉刘纳谋诛宦者,事泄,皆下狱死。
这就是说,汉灵帝光和二年5月卫尉刘宽官升太尉之后,基本可以断定司隶校尉阳球才得以升任卫尉。所以说此案一定发生在阳球升任卫尉的时间之前,即光和二年五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前。而以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作为此“劫质”案发时间上限的根据有两点。其一、在汉灵帝光和元年十二月丁巳至光和二年三月乙丑期间,桥玄一直担任“掌四方兵事功课”的太尉。其工作和起居之地理应有较多军吏、卒担任较为严格的保卫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此时不大可能发生“劫质”这样的事件。而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桥玄又担任了太中大夫,他于是便有“就医里舍”之举。这对一个级别较高官员来说,其在缺乏足够警力保护的情况下到普通里舍居住肯定不会太安全。其二、从“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人舍登楼”来分析,基本断定桥玄住在居民区的里舍。于是这就可以断定“劫质”案发的地点就在居民里区中,而案发时间上限为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为此,笔者认为此汉代“劫质”案一定发生在汉灵帝光和二年3月乙丑――5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间的某个时段。
其次,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综合分析,这确实是一宗极为不同寻常的‘劫质’案。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劫质”案发生后,被劫质人的监护人的态度很特殊。当三个劫匪劫持桥玄的十岁小儿子向桥玄“求货”时,而“玄不与”,甚至放弃解救儿子的生命。这有悖于常人常理。其二,“劫质”案发生后,现场治安官员司隶校尉阳球的处理方法也比较耐人寻味。阳球在开始围捕劫匪时“恐并杀其(桥玄)子”,这是阳球最初的心理活动,但阳球最后为何又不顾桥玄小儿子的生死而果断下令进攻劫匪、以致造成“玄子亦死”的结果。那如何理解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行为?而阳球当时又是如何跨过这道心理和道德门槛的呢?
就前者而言,笔者认为,桥玄在幼子被劫持时之所以表现出如此特殊的态度,是有一定历史和思想道德方面背景。《后汉书》载:
玄少为县功曹。时豫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国,玄谒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陈从事,穷案其奸。景壮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宾客,具考臧罪。昌素为大将军冀所厚,冀为驰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还檄不发,案之益急。昌坐槛车征,玄由是著名。……灵帝初,征入为河南尹,转少府、大鸿胪。建宁三年,迁司空,转司徒。……自度力无所用,乃称疾上疏,引众灾以自劾。
由此可知,桥玄年轻时就开始从政且屡受重用、屡蒙圣恩、一生为官。桥玄为官一方,他忠心报国、忠于职守,并且也是一位嫉恶如仇的官吏,直到晚年他仍然流露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拳拳报国之心。桥玄忠君忧国,处处以国事为重。应该说,桥玄是一个中国古代有着浓厚忠君思想的封建士大夫,是一个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忠实卫道士。因此,桥玄才会有“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之豪言壮语,也才会有请求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慷慨陈词。同样是在汉灵帝时期,赵苞(辽西太守)曾极其痛苦地对其母亲说:“昔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为此有学者认为:“忠在东汉进一步强化,一个更重要的表现是,当忠孝不能两全、兼顾时,东汉人往往服从于忠。”这确实是东汉时期的一个现象。更何况“一子之命”又根本不可能与“其义不可以加”的最高德行“忠”和“孝”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其也就无从凌驾于代表君主或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
即使桥玄怜爱其幼子,但他在思想上也无法逾越当时“忠孝”高于一切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就是说,忠君爱国之思想观念是与坚决支持并模范遵守或执行国家法律相一致,也是与破坏和践踏国家法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势不两立的一种态度。而本案中劫持桥玄之子为人质的劫匪被称为“国贼”已超出了家仇方面的表述,而分明是将其犯罪行为上升为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高度。事实表明,就某个时代和社会而言,道德与法律所反映的思想意识是一 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因此法律体现着社会道德观念和思想,也守护着最低的道德底线,二者相辅相成。不过即使主流道德所体现或维护的观念也并非能置于当时法律完全保护之下,而法律最终或真正维护的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道德或价值观念。
就后者而言,司隶校尉阳球虽然最终选择了进攻劫匪之举,但在阳球处理此案过程中理智显然与情感存在过较量,而且在法律与道德层面的纠结对阳球的冲击显然也在所难免。分析如下:
一、司隶校尉阳球比较迅速地到达并包围‘劫质’现场,处置得当。之后准备解救人质而没有马上实施断然抓捕,即“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毫无疑问,这个举措属于情感和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的阶段。然而“劫质”案情并未因此向有利方向发展,这对阳球来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作为京畿地区的最高专职治安官,阳球当然不会轻易被情感和道德观念所左右,他毕竟是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矛盾情形刚一发生之际,桥玄一席大义弃亲的慷慨之辞却使问题趋于简单化了,于是司隶校尉阳球也就不会因为不顾人质生命安全这一道德问题而进退失据了。
此时此刻理智和法律观念开始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如让劫匪走脱或劫匪目的得逞的话,阳球势必会被弹劾,甚至因失职以致罪。这是司隶校尉阳球不得不很好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引言中可以了解到,至少在东汉安帝之前的几朝期间曾颁布过“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之类的社会治安法令,否则,不会又有“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之说。而且据案例分析表明“劫质”的对象自安帝之后已经扩大到权贵阶层,“赎质”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直接导致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结果。即所谓“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从而说明安帝之前已明确‘劫质案’属大案,而对“劫质”者可以攻杀之。而要想改变京师社会治安法禁松弛的局面,针对“劫质”案而言,就是拒绝“赎质”,拒绝与“劫质”者妥协而坚决依法办案。适用本案的汉代法律就是“凡有劫质,皆并杀之”,忠实地践行法律就是忠于职守,而忠于职守就是忠于汉朝的天子。表面上看,汉代法律在与汉代道德的抉择中取得了优势,但归根结底还是汉代道德领域中的终极问题,即“忠”之德在汉代整个统治思想中的核心地位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以汉代城乡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劫质”案件为中心进行相关历史学考证,同时对汉代典型“劫质”案例进行法律、道德层面的分析。宗旨在于,通过考察“劫质”案本身、相关的法律和当事人的言行从而深入探讨其中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问题。汉代是我国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代,同时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基本确立的历史时期。毋庸置疑,汉代基本施行了德法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与实践。也就是所谓“以霸王道杂之”。所探讨的汉代两个“劫质”案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因此某些特点值得关注。
其一,西汉与东汉时期在处理“劫质”问题时主管官员均能依法办案,但是西汉的赵广汉在处理“劫质”案时的特点是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法治和德治的宣传和教化,而东汉的阳球在处理“劫质”案时缺失此教化环节。其二,西汉和东汉的法律针对劫持人质的劫匪的惩罚虽然均是处以死刑,但西汉时期经常进行的大赦也适用于劫匪,所以劫匪“释质”、“束手”之后还侥幸存在一线生机,这为道德教化留有一定余地,而东汉时期严厉的“劫质”法渐遭破坏,出现“赎质”现象。其三,在西汉和东汉时期的两个“劫质”案处理过程中,前者体现出较为朴素的“信义”之德,而后者则体现出“忠君”、“节义”等三纲思想的强化。总而言之,通过继续仔细深入考察,就一定会有值得期待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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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指的是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是对思维过程的抽象。从狭义来讲,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或抽象逻辑,是指人的抽象思维的逻辑;广义来讲,逻辑还包括具象逻辑,即人的整体思维的逻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本科思修论文范文:法律政治逻辑阐释。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法律政治逻辑阐释全文如下:
法律和政治作为两种具有明显区别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它们之间所实际存在以及应该存在的逻辑联结关系,也就是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对于政治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依赖性,政治对于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性。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可以说,“政治”的确既是一个相当普遍而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从而,对“政治”的清晰、准确而全面的理解和界定也就相当困难。
着名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对“政治”词条的涵义进行解释时是选取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在“制度”层面,“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这个涵义包含着三个进一步的意涵,“第一,政治是一种活动,虽然由常识即可以想见,但人们有时却忽视了这一点。”因为,“事实上,无法通过提出特定目标而事先界定政治活动的领域。”第二,政治“是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的活动。政治涉及决策过程,我们常常从政治与权力或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政治同权力和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由于政治是一种旨在制定政策并付诸实施的活动,故它又同权威和合法性等另外一些概念密切相关。”
显然,“在政治中,权力的作用也是从制定政策的需要中产生的,这是因为要制定和实施政策,就必须要有某种可以促使共同团体成员‘解决’问题的‘力量’。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从温和的感化到直接强制等各种压力手段,而权力就是泛指这些类型的压力手段的最广泛使用的字眼,尽管对权力这个概念到底包含些什么内容还有相当大的争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由于政策需要制定和实施,那么权力就成了政治活动中的一个基本要素。”第三,政治“是发生于某个社会共同体之中,并为该共同体服务的一种活动。这一特点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治是在集体背景下产生的,至少要有两个个人共同作出决策,否则就谈不上政治。无需共同决策的地方,也就没有政治活动。”而“另一方面,政治活动具有内在的集体性。它产生于社会共同体——任何社会共同体(当然包括国家,也包括地方当局、工会、工商界、教会、家庭,显然还有国际社会)的环境中,因此,政治并不象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国家内的一种活动。”
在“思想”层面,“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这样的政治概念包含了四个基本要素:第一,“政治预先假定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它们即使不涉及最终目标,至少也与实现终极目标的最佳手段有关。”第二,“政治意味着某种与作出集体决策的方式有关的东西。它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劝说、讨价还价和达成最后决定的机制。”
一般来说,“政治排除使用武力解决分歧。”第三,“政治还意味着无论一种决策的作出有多么神秘,有关群体却仍把它看作是权威性的。”第四,“尽管政治没有权威是不可想象的,但在实际上政治却是与权力分不开的,即将决策强加给不愿服从的成员。”在现代世界中,“国家应是政治的主要活动领域,因为国家是我们所面对的最完整的权威,也是最值得通过劝说和讨价还价着力影响的机构。”这样一来,政治的范围就更加宽泛了,“‘政治’可能意味着‘处理与国家有关的事务’。不过,在公司、工会、大学和其他诸如此类的次级国家机构中也同样具有许多正宗的政治实践。”
法国着名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中特别指出:社会中的“一切——或几乎一切——都带有部分政治性;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事物完全是政治性的”,因为“政治不是某一种社会类型(图象、整体社会等)的活动,而是所有社会和所有集团的一种活动。因此,有多少不同的集体即人类集合体,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政治体制”,而大致说来,“政治制度通整体社会的整个制度并无真正的区别,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方面(或若干个方面)。政治制度一方面是社会体制的总范畴,它们的各种不同因素在其中排列得顺序有致。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又专指社会体制中的某一类因素,如权力机构、国家机器及其实施手段,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成分。”
从上述见解中我们不难发现,“政治”这一范畴所表达的首先是属于人类社会共同体——无论这个共同体范围大小——所特有的现象,它一定是产生并存在于复数的人的生活之中的;其次它涉及到的是社会共同体内部成员——更广范围讲当然也涉及作为社会共同体外部即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共同利益;再次它主要以对社会共同体共同利益的保障为核心的公共决策的制作及其实施为首要关注;最后它必然涉及公共权力与权威。因此,政治尽管确实是有关上述内容的观念和意识,也的确是或者应当是表达上述内涵的制度或者习惯性行为安排,但更为准确的理解似乎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而不是从单纯的政治学的角度来进行,这就是把政治理解为表达上述意涵的独特的社会现象,即政治乃是有关共同体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决策及其实施活动。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政治”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通常表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即“政治”与“行政”。按照古德诺的说法,政府具有两种功能,“这两种功能可以分别称作‘政治’与‘行政’。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
所谓“国家意志的表达”,实际上就是“指导和影响政府的政策”。[5]同时,古德诺还特别强调了,在现代社会,政治的这两个方面,都不仅不能脱离开法律而且还都直接地跟法律相关,他说:“政治的功能一方面主要与国家意志的表达有关,其次又与国家意志的执行有关。因为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之间,即在法律的制定和贯彻之间,必须存在协调。……在一个民治的政府里,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最后还指出,这种必要的控制既可能存在于法定的政府体制之内,也可能存在于这种体制之外,而存在于政党之内。”
由此也同样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于法律与政治或者说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紧密关系——无论是逻辑上的、价值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始终都是高度认可并给予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阐释的。本文拟揭示和表达的乃是法律与政治的逻辑关系和事实关系的另一个面向,即法律的存在和运作实践所包含的基于逻辑和事实的政治决定性与政治制约性。
政治乃是有关共同体成员之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管理之筹划、决策及其实施的活动,政治存在于复数的人——至少两人——的群体之中。由此而言,政治实际上与人的存在几乎就是同一的,只要有复数的人的地方,就肯定存在着政治现象与政治活动;而人也恰恰是以其对于政治所涉之事务与活动的主动或者被动参与而成为共同体的一员,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用另一句话来说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就单纯的逻辑推演还是客观的历史与现实状况来说,无论是从价值诉求来看还是从事实证明来说,人与政治都始终是处于一种双向互动、彼此塑造而永不完结的过程之中:即在真实社会生活之中,人都始终是政治的人,而政治也始终都是人的政治。或许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肯定地宣布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的根本原因。
人类社会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人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人以及人类社会的最大利益所在。而生存也好,发展也好,又都必然而且也不能不在一定的秩序状态之下才有可能。尽管从历史事实来看,在任何时候,事物的逻辑起点很明显地必然是,人之为人不能不在复数的人之间也就是人的关系网络或者人的共同生活空间中而成立。
在历史的起点上,可能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维持也就是人类生活秩序的产生和存在,的确是靠人的自然本性所引致的自然的结果,也就是说基本上就是人的本性与生存及生活需要所导致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基本上也是人的无意识的产物。但一旦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到了一定的阶段,尤其是人的智力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私利的追求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纷争的经常化,公共利益不仅受到普遍的忽视而且很难得到诉求的机会,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因为私利的争夺而导致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不仅直接伤害着公共利益而且也伤害着个人的私利,从而也危害着社会本身的存在。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才内在地出现了引导或者调处私人利益纷争、保障社会整体的基本的公共利益的所谓公共事务管理的客观需求,这项社会事务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也就决定了其政治属性,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的决策及其实施——其自然的逻辑结果当然是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持——也就成为了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绝对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解决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保障基本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公共事务、确立并长效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状态,其自然的、逻辑的、历史事实的首选,当然地是政治。
同样地,作为基本的历史事实或者人类事物的基本逻辑,政治的表达方式或者说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处置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手段,又是多种多样的。从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的论述来看,仅从社会统治或者社会治理的技术或手段而不是从其道德善恶的伦理评价来看,至少诸如谎言欺骗、武力镇压、威逼利诱、中庸和谐、亲民善治等等手段都是有其正当性的,一人统治、多人统治或者集体统治等也各自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一个确切无疑的事实乃是,人类社会之中,政治的表达方式与实践方式,也是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地进化或者进步的,其进化或者进步的根本性的动因在于,社会对于共同体范围之内的公共利益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基于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相应的处置或者管理方式,也是在经验的不断累积、智慧的不断汇聚之中得到不断地完善的。
政治的表达方式与实践方式的完善的重要指标或者标志之一方面,就体现为政治活动与政治过程的规则化或规范化并成为人类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规形态,而政治活动与政治过程规则化或规范化的基本形式就是对政治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的处置方式给予制度化,而制度化的最高形式又当然地是法律。特别是自近代以来,由于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为全世界所普遍认同,并成为各个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与制度架构基础,法律自然地也就成为政治规范化最权威且最有效的形式,而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直接与政治活动及其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它的法律制度比如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间接地与政治有关。
由上可知,首先,从法律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来说,政治乃是其根本性的基础。法律所关涉的事务乃是对于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化处置。在这里,主体的利益乃是政治与法律的共同的根基,而政治乃是利益协调与利益关系处置的首要的基础性的方式,而法律恰恰只是对于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与处置的一种辅助性的社会技术。只有在日常的政治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与调整出现严重不足,无法达到正常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时候,法律才会应实际社会实践——也就是作为对社会之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日常处置活动的政治——的需要而出场。
其次,从法律的实际内容来看,从古到今,无论是西方世界各国还是东方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性的法律还是程序性的法律——体系中,与政治活动及其过程直接相关的法律比如宪法性法律、行政性法律、刑事法律、程序性法律等都占了非常大的比例,其重要性也首屈一指地居于首位。
其中,又特别是宪法,其从政治的层面看,乃是对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整个公共权力及其制度架构的框架结构的造型,它不仅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政治制度及其体制、经济制度及其体制、文化制度及其体制、社会制度及其体制定下了基调、设计了蓝图,而且也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制度体系作了明确宣示;从行政层面来看,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照料,相应的法律制度既有一般意义上对于公共权力的总括性的宏观规制与安排,又有对于具体的分属不同领域的公共权力的具体性的微观规制与安排,从而尽力保障实现公共权力良性运作而不逾矩,公共权力始终处于受控之中而不违规,社会秩序也因而井然有序。
在法律制度的体系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尤其是在当代社会可能数量比例是最为庞大的一部分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这些法律与经济生活和具体的经济活动直接相关而与政治似乎只是间接地相关,但是,政治始终对于这些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也毫无疑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所发生的各种论争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在法律制度体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新近出现并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的法律——社会法,其主要内容所涉及到的是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如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劳动合同等等。这部分法律尽管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数量和比例并不突出,但其内容相当重要,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就是直接关乎民生,因此,其社会影响也就非同一般。这部分法律同样不仅没有跟政治脱离开关系,而且它们与政治的关系还非常的密切,甚至我们完全可以说,政治对于这部分法律的存在与否及其实质内容具有决定性的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出台也是一个典型例证。
最后,政治作为法律的存在根基也表明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彼此应和与互动。这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乃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即法律以其规范化、权威化、统一性的标准化要求表达着政治的诉求;而政治的诉求一旦改变或者消失,将直接导致法律的改变或者法律的完全消失。这也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在新的国家政权取代旧的国家政权之初,都毫无疑问地首先致力于立宪或者修宪,对于包括宪法、政府组织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进行形式与实质(主要是实质性)的内容修改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9月21日至29日,在当时的北平,由中国共产党倡议并组织召开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代表组成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一个具有宪法或者根本大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或者说就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其内容包括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方面的政策等。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宪法性的法律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得以通过。这些宪法性法律的通过,使得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获得了最为基本的保障和遵循依据,对于新中国的全面建设和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通称的“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对于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与所有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与相应的义务、国家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我国政治制度构设与政治权力运作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框架,直至如今我国现行宪法也基本上依然遵循着这样的主要规定。也正是在这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几部组织法顺利获得通过,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社会的现实政治需求的关键乃是确保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稳定,坚决抵御和回击国际国内一系列敌对势力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颠覆,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上,我国立法的重点也放在了这一方面。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而从1950年起,我国就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尽管一直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才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但到1957年6月28日我国刑法典草案已经写出了第22稿!当然,后来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基本停止,后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1962年5月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正式开始,到1963年10月9日,刑法典草案写出了第33稿,而这个稿本也就成为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基础。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而深入的展开,我国所处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以及政治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其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非常果断地把1979年刑法典所规定的“反革命罪”这一大类犯罪的罪名做了科学化的处理,适当地消解了其政治意识形态的属性与色彩,用更为中性和科学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9]上述情况的存在表明了,法律的存在——无论是在具体规范的层面还是在个别法律制度的层面或者是整个法律文本的层面——自始至终都是以实际的现实政治及其需求为根据、为基础、为依靠的;尽管作为纯粹的“技术”手段的法律规定可能长期以来没有变化或者变化缓慢,但这部分法律规定始终是服务于整体的法律制度的实践运作的,因此,它们要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必然、也必须附着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大类别以及法律制度的整体,离开了这一点,其单纯的“技术”存在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也不可能真正地得到很好的实践运作。
社会的存在和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私人利益并加以一体化的切实保障,因为这既涉及到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任何可以称之为社会的群体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又涉及到社会成员对于作为其成员资格所属的社会——也就是社会成员身份认同的根据和情感归属的理据——的自觉认同,此事绝对非同小可更非儿戏;除此之外,另一方面,其所必须正视并加以认真对待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以及公共事务的妥当处置,这种处置不仅涉及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当前的现实利益与需求的态度与实际影响,而且还涉及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长远的未来利益与需求的态度与可能影响,综合而言就是为社会整体的存在与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与平台。这既是当前的现实问题也是未来的现实问题。
前已述及,在人类社会中,对于涉及社会成员整体的共同利益和诉求的公共事务的所有事务通过做出决策并加以实施的方式所进行的管理和处置,就是现实的实际政治活动,而法律乃是对于社会成员整体的共同利益和诉求及其表现出来的公共事务的处置方式之一,在现代社会,还是最为重要、规范且常规的处置方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政治的确是法律的现实目的。
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首先体现在,作为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基本架构——权力分配与配置、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与具体政治职位直接相联的权力所体现的职权与职责——进行制度化与规范化设置的法律,自始至终都是把该社会或者国家的统治者——也就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实际处置者的政治抱负或者政治理想作为其现实的制度设计的最根本的考量因素的。
换一个说法就是,政治始终是法律的直接与间接目的因素,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始终也是无从逃脱政治的这种根本性的束缚与控制的。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另一种现实的情况也客观地存在着,这就是法律在这里实际上只是作为政治的基本手段或者实现途径之一——尽管可能是最主要的途径,法律是作为政治的工具或者技术手段而存在的,所以,法律对于政治诉求的价值妥当性的正面的积极影响是相当有限的,法律不能保证政治始终按照真正的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公共事务的正常逻辑而运行,相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按照政治的强制性要求而被动地适应——尽管也不能排除法律在其自身的逻辑范围之内对于政治的内在品质与运行方向施加积极的正面影响的可能性。
比如美国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确立起其政治权力的基本架构以及各种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程序,无论是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州的层面所确立起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并彼此制衡的政治体制,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具体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都始终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构设的,在这里,政治的理想与直接目的历史地赋予了美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政治责任担当者的重任,也现实地赋予了美国宪法随着美国政治现实的重大进展与重大的现实政治诉求而完善和修正自身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素质与能力——美国宪法自1787年被制定出来到如今已经有了20多个重大修正案就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证,而这每一个修正案的通过也都是在重大的政治诉求的促动之下,经过重大的现实政治论争并取得相应的政治共识之后,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予以确认成为法律的。
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也体现在,在日常生活的具体政治也就是行政层面的具体活动和行为方面,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行政服务的,尽管法律本身尤其是宪法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性法律是对行政活动的具体控制与规范约束。具体行政层面的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的确是通过法律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服务体现出来的,这种服务无论是表现为对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限制与制约,还是对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指引与疏导,都在实体内容与具体过程与程序方面表现为法律作为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标准。
一方面,表现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积极保障、对于行政权力的积极运用的具体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固然要始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和标准进行,同时行政权力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还必须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推定原则,以及行政权力“消极不作为即违法担责”的积极义务推定原则,给予最大限度的积极保障;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必须遵循“法有明示方合法”的合法主义(legalism)原则,以及行政权力运作的“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的消极义务推定原则,给予严格的限制与约束。
政治作为法律的现实目的还体现在,一个社会或者说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与政治传统对于法律的形式与内容具有直接的制约和影响。换一句话说就是,从文化和传统对于现实的影响的角度来看,政治与法律是相互适应且彼此勾连的,它们现实地共同受到其所存在的社会或者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的国情的直接影响和制约,政治对于法律的制约和影响的方式、途径与程度,法律对于政治的目的的表达方式与表现程度,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中的具体情形,是可以而且也确实是完全不同的。文化和传统对于现实的影响——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法律方面——都的确是始终存在且无法摆脱的。
就法律而言,各个社会或者国家的现实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尽管在表面上“趋同”的方面似乎很多,从所使用的语言到具体的规范和制度相似性特别的明显,比如,翻开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你就很容易发现它们之间的家族相似性的程度异乎寻常地高,但是在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也都必然受到该社会或者国家的来自于其历史中的整体意义的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直接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当然也要受到现实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这里法律传统实际上也就成为了现实法律制度建构及其实践运作的“现实”因素,它们与真正的现实社会因素一道共同成为现实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必然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这就是所谓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国别特色”
。我们说,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致力于实现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指的就是在这个意义的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特点。这样,尽管在法律制度的具体“技术性”层面,世界各国之间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与移植始终都是存在的,但任何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根本特质是无法相互取代或者彼此移植的。
同样地,各个社会或者国家的现实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必然地是与其具体的社会情况或者国情——这当然包括总体上的从古延传至今的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政治文化传统——直接相关的,忽视或者清除这样的文化因素的影响根本就不可能,这文化传统和政治文化传统对于现实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影响始终是处于潜移默化的无意识状态却又异常强大且非常持久而深刻的。
政治文化传统在实际上也确实同样是现实的政治制度建构及其实践运作的“现实”因素,它们同样地与真正的现实社会因素一道共同成为现实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必然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这同样也就是所谓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国别特色”。我们一直在反复强调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所指实际上也就是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的最独特的基本特点。确实,在具体的“技术”层面的制度意义上,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在相互借鉴彼此的良好的政治制度,但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尤其因为独特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的精神土壤,因而是无法加以移植的。
比如,就所谓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情况而言,美国有美国的模式,法国有法国的模式,德国有德国的模式,英国有英国的模式,等等等等,它们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其各自的实践运作的情况也很不相同。我们国家有我们自己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比如政治权力的至尊地位、官本位的浓厚观念、政治身份等级观念的根深蒂固等等,我们确实是根本没有办法移植或者引进西方社会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方式的,具体而言包括所谓“三权分立”政治模式在内的西方社会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从整体来看在本质上确实无法直接为我所用,这是作为这些政治制度模式的精神存在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的特质所决定的。
一般情况下,法律与政治的现实存在及其实践运作不仅各自受到相应的特殊类别即法律文化及其传统和政治文化及其传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且它们相互之间也彼此受到各自的特殊文化和传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现实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肯定受到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政治文化及其传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现实的政治制度模式及其实践运作也肯定受到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法律传统与政治传统本身就是彼此缠绕而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分开,比如我国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家族本位、国家本位、等级制、权力至上、道德主义等特质,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也体现得几乎是同样的充分,或者说它们本来就是一体的,只不过从不同的角度——政治还是法律——归结为不同性质的文化与传统而已。
法律和政治所面对和处置的几乎都是共同的问题,即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事务的边界及其运作与处置原则,而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与以个人主体为核心的私人利益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政治和法律都是任何社会或者国家尤其是处于现时代的社会和国家对于社会事务的治理与处置的基本手段与方式,而政治又是其中最普遍性的方式与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甚至也完全可以被视为是政治的一部分或者是政治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与表现形式,法律的任何形式的实践运作实际上就既不可能真正摆脱政治的纠缠而成为纯粹的自治与自主实践,而且其本身也就是一种独特的政治实践。从而,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摆脱政治的现实影响与制约,政治不能不成为实际的法律实践运作的背景与重要考量因素。
这种情况既符合法律与政治各自以及彼此间关系的真正逻辑,又与历史与现实的实践相一致。拿美国的情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在世界范围的扩大,以美国等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在战后对社会主义阵营实行“冷战”政策,同时,这一时期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民主力量在增长,工人的斗争比如罢工也在不断发生,而且美国国内也面临着类似的民主力量增长和以工人为主体的劳动阶级的斗争的不断加强,代表工人和劳动阶级的政治力量包括政治性党团比如共产党的活动也比较活跃。这就是当时美国的现实政治境况,这也当然地构成了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约10年间其法律的实践背景。而在这样的实践背景之下,美国先后制定了《塔夫脱——哈特莱法》(1947年)、《颠覆活动管制法》(1948年)、《国内安全法》(1950年)和《共产党管制法》(1954年)等一系列反民主的法律。
于此同时,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机构也不能不对现实的政治与社会背景给予审慎的考量,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构的联邦最高法院从20世纪50年代起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裁决,比如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以首席大法官沃伦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意见一致地宣称:“在公共学校中强制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是对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践踏”[11];在1962年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中,“最高法院以6:1的表决结果通过的由雨果?L?布莱克撰写的裁决意见裁定,在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基础上,在公共学校里要求学生天天诵读由政府指定的祈祷文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这种非常强烈的对比,发生在美国这样的众人都认为是法治比较发达的社会,的确是颇为耐人寻味的。它所表明的恰恰是,法律的实践在通常情况下都不能不与其当地当时的政治形势与政治背景——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在我国,政治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应该说是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的,当然也更容易受到人们从法治以及法律的自主性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批评甚至抨击。但是,即使是从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或者法治的内在逻辑使然,法治建设也好,法律的自主性发展也好,确实又都不可能根本性地摆脱现实的甚至是历史传统的政治的深刻影响,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的政治,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是客观存在的。当然,人们对作为法律实践背景的政治的理解,尤其是对于政治如何或者应该如何作为法律实践背景的理解,确实又很难完全摆脱政治功利主义的现实追求,从而很有可能不适当地过分张扬或者夸大了法律实践的政治功能与政治效果。
在这里,我们不妨简单地来分析两个实例,第一个实例就是作为一种政治意境的法律比附的“和谐司法”。众所周知,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提出“和谐”理念,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内容,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至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的最高的政治理想和最重大的政治现实任务。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即使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最为重大的政治现实任务和最高的政治理想将始终构成我国法律实践的现实背景。于是,我国社会,从城市到乡村,从学术理论界到社会实践界,“和谐”一词几乎都成了人们张口即来的“口头禅”。
而应和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政治实践,我国司法部门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意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通过这些文件,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强调我国司法工作就是要做到“和谐司法”,大力推行“和谐诉讼”, 甚至还有一些人把我国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对司法工作的本质的认识总结为从“人民司法”到“专政司法”到“公正司法”到“独立司法”再到“为民司法”而最后到“和谐司法”这样的一个曲折进步的过程。
的确,自人类及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论是人类整体意义上的人还是个体意义上的人,无论是社会的统治者还是思想家与理论家,无不始终把建设并维护人与人之间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的人的生活目的的美好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和个体的人的不变的理想与追求。从历史事实来看,无论是在思想和理论方面还是在社会实践上,以在人与人之间和整个社会之中制造矛盾和冲突为手段而达到毁灭人和人类社会自身为目的的各种思想、观点、主张和实践操作手段,不仅在实践中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人们的唾弃,而且在思想和理论史上都绝对不会留下任何印迹。
换一句话说,和谐社会的追求,是人的内在本质的反映,在人类社会中它自成目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说,和谐不仅是一种社会理想,也当然地是法律的根本目的,自然地也就是司法的目的。试问,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的全部法律有哪一部不是为着社会的和谐而生的呢?又有哪一项法律活动不是为着社会的和谐而实践的呢?司法的实践又有哪一次不是为着实现情、理与法的统一与和谐而进行的呢?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与现实的事实存在,中国外国,东方西方,概莫可寻之例外存在。
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学术理论界,现今如此这般热烈地言说和论及着“和谐司法”这个话题,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首先在于应和“和谐”理念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已经表明和将要表明的巨大的现实的政治功利,换一句话说就是,“和谐司法”的理念表达与实践推行实际上乃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一种政治意境的法律比附。在从理论上倡导和实践中大力推行所谓“和谐司法”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忘记而是必须时刻牢记自始至终在制约着我们的司法官员的思想、观念及其现实实践的那些现实因素。举例来说吧,多少年来,我国学术理论界和法律实践界所一直担忧的我国司法官员的法律素质在整体上的低下状况并无多大改善,绝大多数司法官员在从事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其实主要的还是依凭其素朴的社会直觉与情感办事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依凭真正的法律情感办事,这是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现实。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和谐司法”要想不变质、不变味、不走样绝对非常困难。
实际上,从法律诉讼的本质来讲,任何一个社会纠纷一旦成为法律纠纷,实际上就已经表明纠纷各方在利益对立方面已经不可能心平气和地加以“和谐”解决了,假如有一点点这样的可能,他们也不会求助于法律和司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和谐司法”就如“圆的方”或者“方的圆”一样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推论,并从任何社会权力与社会组织的存在最根本的目的本来就是寻求社会的和谐来看,司法只是而且也不能不是达到真正的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对于司法而言“和谐”只可能是其间接的目标与目的而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能是其直接的目的与目标,把间接目的与目标作为司法的本质及其所追求的现实境界,实际上也就使司法本身失去了其独特性,并同时将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的范围等同于了任何政府之职责范围。
当然,我本人能够充分地理解,“和谐司法”的提出的确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强烈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责任观念;我也同意从根本上说司法本身就是另一种形态的政治。但我同时也认为,司法是以其专业的法律技术活动来展现或者体现现实的政治需求的。因此,司法从专业性的技术层面诠释与实践现实的政治需求才是其本性与本职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清醒而自觉地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愚钝而不是主动地体现其政治敏感,乃是法治的福分。也同样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定地相信,处于社会转型期并处于法治建设进行时中的中国,其司法工作最为重要的实践观念恐怕更应该是强调严格的依法办事,或者可以换句话说就是要坚定地展现出法律形式主义或者守法主义(legalism)的哪怕僵硬而呆板但确实更为平实而质朴的专业立场与态度。
另一个实例是作为一种政治意涵的法律传递的“三个至上”。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在同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至此以后,我国全国司法系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就全面地开展了对于“三个至上”的学习,并要求全体法官和检察官要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司法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高度统一。
很明显,这“三个至上”是胡锦涛特别地对那些对我国司法工作(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负有特别的领导责任的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提出的要求,这“三个至上”也就是在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背景之下我国那些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的政治责任。但是,在后来的宣传和学习与领会中,这“三个至上”被很不适当地同时也作为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的全体法官和检察官的政治要求与业务能力要求了。
其实际后果是,处于司法实务第一线的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们,面对具体的案件要求充分体现这“三个至上”的要求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的时候,就遇到了“和谐司法”对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要求一样的实践难题:很多人都说不会办案、也不敢办案了!这种情况恰如2008年4月10日,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珠海法院视察时针对死刑判决问题所发表的讲话产生的社会效果一样,当时王院长谈到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
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
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此话一出,不仅全国上下反响强烈,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官们普遍感到我国的《刑法》似乎没有用了,作为法官自己不再敢判案了——因为自身的政治素养不够,对于治安总体状况如何不敢轻易判断而且即使有了判断也很可能不准确;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究竟是什么更是心中没谱!
其实,“三个至上”的确就是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司法工作负有特别领导职责的大法官和大检察官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当然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当然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作为法律职业人,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当然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实际上是针对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不同的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的基本职责而言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基本上都是同时具备这三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的。而且这“三个至上”确实也是内在地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利益”确实是最为“至上”的,因为“党的事业”本身就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部分开宗明义地就宣布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中第三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部分也明确宣布了:“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人民利益”之所以确实是最为“至上”的,还因为“宪法法律”本身就是为了充分而切实地保障“人民利益”而由“人民”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代议制方式)而制定出来的,这也是当代民主政治和宪政的根本与核心之所在。也正因为这样,从社会或者国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的治理来看,“宪法法律”是、也应该是集中表达和体现“人民利益”,当然也就自然地表达和体现了“党的事业”的根本性要求,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很有把握地说这“三个至上”是内在地统一的。无论是从潜在的还是显在的、终极目标还是间接目标、无论是从过程的程序性目标还是结果的实体性目标来看,这“三个至上”都始终体现了法律与政治在根本性的指导思想上的统一、在主体的民主法治和宪政意识上的统一、在规范与制度的精神原则上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最终归属点应该是“宪法法律”。
在法律事务上特别是在作为法律实践运作的核心的司法实践上如果不能统一到“宪法法律至上”上来,那么,“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不仅各自而且它们的组合也根本就是一句空话,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同样的道理,所谓司法工作特别是具体的司法实践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其统一的最终归属点也在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这是三个效果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好的法律效果绝对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仅仅有了“政治效果”,而“法律效果”不好,那么,其“社会效果”也肯定好不了。因此,不首先关注和考虑司法实践的法律效果而单纯地从政治效果或者所谓的社会效果上去使劲,最终所损害的将不仅仅是法律的权威,而且最终也将损害政治的权威。
综上所述,政治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是一个客观的现实,也是法律与政治之间本来关系的真实逻辑的体现。但法律的实践运作一般情况下也不可直接地将现实政治的功利目的纳入具体的法律实践环节甚至以其为根本性指针而放弃或者忽视法律本身的目的。不过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此处不赘。我在这里所强调的只是,在任何时候,政治的的确确都始终是法律实践展开的背景,法律实践在客观上就根本不能不顾及现实政治需求与现实政策,不能不顾及政治现实的具体情势——既包括国内政治现实情势又包括国际政治现实情势,现实政治政策与政治现实情势也肯定地要对法律实践施加各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制约甚至控制着法律的具体实践活动及其效果显现。
政治和法律的共同存在根基在于现实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存在,而一个社会的存在又是政治和法律存在的基本前提,但是假如不能对社会中的这些众多的利益予以协调,利益之间的纷争很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高度混乱,公共利益的缺失和公共事务的无政府状态也可能将彻底导致社会的崩溃。这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政治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任何阶段都存在的绝对必然性和不可或缺性的原因。从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来看,政治始终都是在事实和逻辑上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说法律是政治的产物并不为过,这也表明政治乃是法律发展的根本性的动因。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公共事务的维持,乃是现实政治的直接的甚至也是根本性的重大目的,而在现代社会,这种政治的需求和目的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由法律来担当和承受的。换一句话说就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层面,仅从技术角度而言,法律的发展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都始终是受到政治——现实的政治与政治的现实两个方面——的促动、制约与控制的,政治毫无疑问是法律的发展动因。
政治作为法律的发展动因体现在宏观层面,实际上就是指的政治乃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法律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法律的思想观念与精神原则的发展的促动、制约与控制因素。也就是说,现实政治与政治现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法治状况的实际而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以我国的情况为例,自1949年以来,我国尽管也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法律的制度建设,但是并没有真正的法治建设——起码在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之前我们的主流思想观念也还是把法治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给予否定的,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起我国要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治政策之后,也就是在我国现实政治与政治现实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我们才真正开始了全方位的法律制度建设并开始有了“法治”的意识,但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了将近20年之后,我国才真正明确地宣布我们也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之制由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政治作为法律的发展动因体现在微观层面,实际上就是指我国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原则的发展与完善,乃是在现实的政治与政治现实的推动之下才得以实现的。我们以我国的几次重大修宪为例对此加以说明。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在一些左的、僵化的思想和观念影响之下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和思维模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打破旧的、左的、僵化的政治思维和观念意识,成为现实政治实践最为关键的政治现实,在这种政治情势的推动下,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上增加规定了这样的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个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20世纪90年代初,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扩大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这样的现实政治需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多方面的,但在宪法中的反映意义最为深远。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有9条,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第一,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了这样的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二,宪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正案将此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这时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个问题上达到了全党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高度统一,江泽民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在这样的政治现实背景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含6条内容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个方面:第一,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本条的第一款,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当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并要求“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更明确地将“依法执政”作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所谓“依法执政”,其基本内涵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与现实政治情势促动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含14条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特别重要的内容体现在:第一,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做了修改,明确提出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相应地作为第四款),特别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四,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实,政治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因还不仅仅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体现更为广泛。一个国家国内政治情势是一个方面,其所面对的国际政治情势同样有可能是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动因。2001年,经过多方的长期努力,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事件——不仅仅是对我国国内而言,而且对于国际社会而言也理所当然地是一个重大的国际性政治事件。而这样一个重大的现实政治事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促动是非常巨大的。因为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不得不开始逐步修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尤其是要大量地削减和取消与行政审批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
于是,我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就展开了对于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大规模的清理工作。“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 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15]另外一个可以作为例证的是,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即里约地球峰会)上,全世界154个国家就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随后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但是,美国作为全世界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发达国家,却迟迟不签署《京都议定书》。
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政治作为法律的发展动因,还体现在政治的情势——政治现实与现实政治——对于法律发展始终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通常情况下作为日常的理性认识,我们首先都会想到的就是现实的政治情势始终都对法律的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或者说法律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我们不是很特别地加以注意的一个方面,这就是现实的政治情势对于法律的形式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这一点恰恰反映了社会本身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文化与政治智慧的发展与进步,对于法律的外在形式与具体的技术环节更加精巧细致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这些形式上的发展与进步,应和着现实政治要求更加技术化地、功能最大化地表达和体现现实政治智慧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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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针对民族地区高职院校中这门课程的开设,更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的具体特点开展课程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出具有自身教学特色的课程体系。我们通过对于该课程教学实效性的调查研究与改革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从中看到了不足,这为我们以后的高校课程改革提供了思路与方法指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下内蒙古地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内蒙古地处边疆,属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受限于此,发展较为缓慢。新时期下如何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对内蒙古地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蒙古高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效性
2015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高等教育界为之一振。地处边疆的内蒙古地区高校,在新时期下如何开展适当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如何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由“强制外化”到“主动内化”的教育实践转变过程,摆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尴尬境地,需要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校当中最早向学生讲授、最为基础的课程之一,如何切实提高其实效性,显得更为迫切。
1.客观因素――内蒙古地域特点及高等教育现状
内蒙古地处边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文化、地缘等诸多因素,内蒙古始终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内蒙古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欠发达的基本区情没有根本改变,例如,内蒙古与8个省区20多个地市相邻,但是目前只有4条高速公路与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相连;全区只有一个国际机场,对外交通十分不便,客观上限制了本区域各个行业与外界有效、高效地交流与交往,信息闭塞,高等教育尤其受制于此。再如,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支撑能力较弱、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等,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依然十分明显。
新世纪初的十几年,内蒙古地区高等教育在国家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受经济基础实力与社会文化建设程度的限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过于崇尚规模扩建,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等方面不均衡;本地生源仍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对外来生源外开放程度偏低,人文地域文化交流不足;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师资引进难度大,人文社科类专业尤为突出,等等。
2.主观因素――学生思想意识和思政课教师职业素养
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成为学生更偏向于“应付”的课程,学习兴趣索然,在全国高校都可能是普遍的情况。具体到内蒙古地区,除个别高校外,生源质量客观上不是很高,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
在学生思想意识行为方面。首先,大学新生刚刚从高中走过来,一时间难以摆脱应试思维和对政治理论课的僵化、单向认识,对国际国内形势、国家大政方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有所欠缺,他们往往认为是高中政治理论课的延伸甚至是重复。而与其他思政理论课相比,思修课程内容又相对简单、平实,很容易被学生认为是讲“大道理”的课程,而且学生学习的兴趣本身不高。其次,“90后”已经是大学生的主要群体,历史虚无主义、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在他们这一群体当中有着一定的影响,思政理论课程往往被他们认为是“空洞说教”,从思想上带着一些反感情绪,不愿意接受。再次,目前大学生群体基本沦为“低头族”,大学教育遇到“人在科技发展当中被严重异化”的巨大挑战,面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样内容简单、学分不高、考试易过的公共课,课堂上刷微博、聊微信,时时离不开手机,多数学生对课堂教学并不在意,课程实效性更加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思政课教师职业素养方面。首先,高校目前的人才招聘过程当中,往往以学历学位、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为主要参考,至于能不能讲课、能否讲好一门课,短时间内没有好的鉴别办法,所以教学能力与水平是否过关,并不是校方看中的硬性条件。内蒙古地区尤其如此,吸引社科类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任教本身就十分困难,无论是基本待遇还是发展空间,内蒙古高校的劣势显现无余。因此,绝大多数教师没有师范类学习经历,没有经过专门的教学过关培训,从学校毕业之后直接走上讲台,教学能力存在“先天不足”。其次,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存在懈怠情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样的课程,在老师心目中也不被重视。再次,教师科研压力巨大,忙于课题与项目,将心思更多放在事关个人“要紧利益”的事情上,科研项目与教学课程毫无关联,极大地影响了教师对课程应有的深入思考和精心准备。有时课前匆匆忙忙备课,照本宣科、老调常弹的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厚重的知识积淀作为支撑,授课内容枯燥、单薄,学生必定不爱听,何谈实效性。
1.学生自身思想素质与意识的提高
内蒙古地区社会政治、文化方面发展相对滞后,学生本身思想素质和意识,与先进地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尤其大学新生在经历了高考的重压之下,在大学的最初1~2年思想极易过度放松,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生活环境的巨大差异、社会活动的骤然增多,很大程度上都会使学生们或多或少陷入某种“迷茫”的境地。内蒙古地区的不发达性,很容易束缚这些年轻人的视野和心境。
因此,广大学生在入学之初的新鲜感稍稍有所消退之后,就应及早树立不断提高自我思想修养的意识,主动“向外面看”“向高处看”,多接触社会、多了解社会。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文化差异巨大,利用高中时期同学考学之后在全国各地就读的机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多去其他地方开阔眼界、领略文化,尤其是先进地区的城市和高校,只有亲身经历、体验之后才会真正理解自身目前的状况和处境,理解欠发达地区与先进地区在各个方面的差距,思想上才能有根本性的变化,才会产生主动提高思想素质的有效、有力动机。学生们在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了解之后,反过来再去追寻理论,会自觉地找到各自实践与理论的结合点,思修等思政理论课的理论指导性和实效性方可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思政教师队伍职业素养与知识储备的提升
在内蒙古地区,绝大多数思政教师都坚守着“舆论阵地”,努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不存在价值观念有所偏差或“失了政治道德底线”等类似问题,我们只是期望思政教师队伍的职业素养能够进一步提升。除参加高校开展的有关基本教学技能和技巧的讲座、培训外,思政教师尤其在知识储备方面,应该大力加强。看似越简单的课程,讲授难度往往越大。思修课程,没有深奥的专业知识,没有拗口的词句,只有爱国主义、人生价值、法治理念等等,平铺直叙、浅显易读。
实际上,如果没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十分不易的。简单分析一下,从理想信念到爱国传统,从人生真谛到道德伦理,从法治精神到社会文明,薄薄一本教材包含了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要想讲好思修课程,至少应该具备一定历史学、哲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文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即使不精通也应有所积累。例如,讲爱国主义,是否可以从抗战、解放战争、朝鲜战争等为切入点,让学生了解目前生活的来之不易,那么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知识必不可少。
内蒙古地区的客观情况,要求我们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不得不下更大的功夫、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汗水,才有机会斩获更美丽的人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对广大青年学生在大学初期找准人生定位、树立人生理想、了解社会现实、体验道德情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时期新常态之下,如何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实效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断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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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实践教学过程与目标在于人生命价值的创造和完善,其整个过程是一种人格与精神的升华。因此,其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应用,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和法制观的塑造。教育者首先应起到人生导师的作用,建构好实践教学的模式,以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使正确的立场、观点逐渐内化成意识,并指导人生实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学结合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工学结合”背景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研究尤为关键,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工学结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作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的首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工学结合”背景下“基础”课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有机结合的探索成为必然,要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达到推动教学资源和教育力量的互补。
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设计和教学环节中占到1/3以上,与企业、行业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专业实训,同时也开拓了“基础”课实践教育资源,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基础”课实践教学也得到了加强。
2.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与企业员工素质的要求是相类似的,如职业信念、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及职业综合素质等,要改革和拓展“基础”课实践教学内容,针对行业、企业及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培养。
3.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在实习中产生了思想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因为两者的结合可及时、有针对性地得到引导,学生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解决了“基础”课实践教学在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教学资源不足。
1.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
在实践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注重两个结合:
第一,紧密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实际。要考虑“基础”课知识的系统性,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以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深化,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实际,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
第二,紧密结合专业、职业发展的实际。特别是在专业调查研究、专业见习、专业实践时期,要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培养与教育融入其中,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如第一学期,根据教学计划2013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要到志愿者驿站、救助站等合作单位进行4周的认知、专业调研,在此期间思政老师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方面的职业道德、岗位的职责规定等方面的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活动可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及未来所从事职业的认识,提高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可通过与实习班级挂钩的方式,与相关专业教师、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配合,适时地通过恰当的方式渗透到各种形式的实习、实训之中并发挥其作用,在实习前召开动员会,实习后结束后组织专门分享会,对工学结合期间的成果进行分享,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反思,并巩固取得的成果。
2.实施有效的“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考核
工学结合模式下“基础”课实践教学在考核方式上应当突出多元、开放的特点。一方面,设计考核内容要注重学生在平时的整体表现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的考核成绩应由书面成绩和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的整体表现成绩的比重占实践教学成绩的70%,书面成绩占30%。另一方面,书面考核侧重于比如与专业实习、企业有关的调查报告、专业实践心得、企业文化心得体会、职场热点评价等。平时的整体表现考核评价分值中,本班同学评价分值占20%,班主任的评价分值占10%,思政课教师的评价权限为30%,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评价分值占40%。考核评价重要的是让学生在自评和他评中实现自身日常行为的恪尽职守、笃行慎独。
3.“基础”课实践教学运行的保障
保障包括必要的组织保障、条件保障、经费保障等,其中经费保障尤为重要。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要从上到下形成网络化的工作机制,在实践教学实施前做好各项准备,包括过程、师资与教学资源等各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资源互补和利益双赢,
综上所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针对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基础”课应积极适应工学结合模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内容、方法、考核及运行的保障上构建出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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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信念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是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不断创新教学理念,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问题,增强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对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引领。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教学与大学生理想信念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理想和信念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具体体现。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体现了大学生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支配和左右大学生活的精神动力。近年来社会的高速发展对大学生理想信念的树立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怎样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是当下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当下大学生的现状出发,找出大学生理想信念缺失的原因,从而找到合理有效的方法,促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理想和信念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远大的理想、崇高的信念能点燃人生的激情,激发人们的才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古今中外,凡是为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无不具有远大的理想、崇高的信念。青年时期,是播种理想、确立信念的黄金时期,是规划未来、设计人生的关键阶段。确立怎样的理想和信念,直接关系到青年大学生度过什么样的人生,从根本上决定青年大学生人生的意义与价值。大学生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是自身成长的现实需要,是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盼,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就总体而言,当下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主要分为积极健康向上的和理想信念模糊、价值观不正确、社会责任意识不足、心理素质不强的消极的理想信念两种。积极的理想信念在大学生中占大部分,这部分大学生对于祖国和个人有着明确的认识,能够充分认识到个人对于国家发展的影响,他们热爱党和国家,对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着足够的信心,这部分人在生活和学习中的成才愿望非常强烈。消极的理想信念主要表现在这部分大学生对自己的前途迷茫,对党的指导思想存在质疑,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缺少团队合作的能力。虽然这一部分人占大学生中较少的一部分,但我们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因为对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全面小康社会的中国来说,每一个大学生都是一笔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确保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1.西方文化的冲击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当今社会已经成了信息化全球共享时代,越来越多的西方文化进入了中国,大学生作为最善于接受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年轻活力一族,西方文化对于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但是一部分大学生不能够很好地认识到西方文化的弊端,盲目地去全盘接收和推崇西方文化,产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质疑,树立了非科学的价值观,他们的理想和信念也就产生了偏差。
2.对于社会认识的不明确
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组织形式、就业形势、利益分配模式从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这些变化和差异性在不断增加,人们的选择也就越来越困难。一部分大学生不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这些变化,在选择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造成了这部分学生对于自己未来的迷茫以及自身能力认识不足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他们科学理想信念的树立。
3.网络不良信息的接收
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电子计算机的发展,电子计算机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学生处在社会的最前沿,互联网对于他们的冲击十分巨大,互联网上的信息量非常大,各式各样的信息都可以在上面传播,一部分大学生在互联网上接收到许多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对于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和信念产生了影响,造成了这部分大学生理想和信念出现偏差。
4.家庭教育的影响
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有一部分独生子女在过多的家庭照顾下长大,致使这部分大学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缺少团队合作意识,对社会的认识大多处在人为想象的理想环境中,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这部分人不能够树立科学的理想和信念。
1.正确认识西方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西方文化有好有坏,我们在讲授“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这一章的教学时,应注意向学生讲解西方文化的利弊,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讲解西方文化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差异、优势和劣势,让大学生能够科学全面地认识西方文化,引导他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更好地树立科学的理想和信念。
2.正确认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的联系
正确认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的联系,有利于党所实行的政策、策略和方针的正确实施。在充分认识到个人成长关系到国家发展这一点的基础上,大学生就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我们在讲授“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这一章时,可以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让他们把个人成长成材与国家和社会的前途命运联系到一起,使其树立科学的理想和信念。
3.教育大学生对于各种观念和信息的识别
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传授正确的理想信念教育的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处在信息冲击前沿的大学生理想信念的教育,我们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时不仅仅要教授大学生科学正确的理想信念,还要帮助他们识别各种观念和信息,只有全面地了解各种观念和信息,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理想和信念。
4.教育大学生了解真实的社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时还应该结合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现实社会的客观全面剖析,让大学生正确认识真实的社会,让他们学会脚踏实地地勤奋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和信念。
全面认识西方,理解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的联系,各种观念信息的正确识别,了解真实的社会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培养大学生科学理念信仰的有效方法,也是解决当下大学生理想信念产生偏差问题较为有效的方法,希望本文提出的这四种方法,可以对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起到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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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性质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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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教育部规定的各高职高专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本课程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帮助高职学生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献身的崇高理想信念,养成忠贞的爱国主义情操,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自我修养能力,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从2006年在各高校开始建设的,该课程是高校政治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有助于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大学新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的精品课程建设相对于其他课程意义更加深远。通过笔者研究发现,在目前该学科的精品课程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
2003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标志着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内容丰富,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政治思想理论课2005方案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重新设置的一门课程,是大学新生必修的一门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该课程自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高校实施,精品课程建设随即开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相比其他课程来说建设起步晚、建设时间短。虽然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样存在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共性问题,也存在本课程建设中的特殊性问题。本文拟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设建议方面进行简单思考分析。
精品课程建设的目的,是倡导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鼓励使用优秀教材,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是“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但是从目前精品课程建设的情况来看,截止2010年,全国共有3693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成果更加显著。像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走在了其他高等院校的前列。但是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内容方面涵盖了: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机制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等,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视前期申报,忽视后期实际应用和推广。目前全国各个高等学校普遍重视对精品课程的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各高校之所以热衷于精品课程的申报,一方面可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因此,在精品课程建设申报期各高校在财力、物力、人力上都给予大力的支持,使得前期的申报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但是当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相当多的精品课程被束之高阁,只有参加申报的教师能够运用,没有及时进行推广;有的虽然进行了推广,但是由于教师水平和个人认知和接受程度的问题,教学思路教学方法没有全部推广出去。虽然精品课程得到了建设,但是没有落地、生根、发芽,违背了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初衷。
2.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一门大一学生的必修课,涵盖内容丰富,可以运用的教育教学方法多样,但是精品课程的建设中,明显感觉,教师对网络等新的教学资源运用不够,通达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教学模式运用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广不够,另一方面是教师的问题。有的教师单纯的接受教学方法,教学思路理解不够,难以掌握精品课程的精髓。有的教师对先进的教学仪器、教学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响了精品课程的推广。
3.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的持续改进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的教学中,发现一些申报成功的课程,过了三年五年还是申报成功时的状态,教学内容方法,没有丝毫改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频繁更新,各种新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一些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已经走进了高校的课堂。有些地方精品课程更新不及时已经失去了“精品课程”的意义。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中教师学术交流探讨不足。对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样,更何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内容比较多,单单依靠教师通过自身努力在教学思路、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百分百的掌握,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现实工作中,精品课程学习培训少,交流沟通少,主要依靠教师自己掌握,自己学习消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精品课程的建设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把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突出教学特色,是集科学性、先进性、教育性、整体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意义重大。我认为要建设好,就要做好以下几点:
1.科学有效规划,严格全程监管。
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课程在建立之初就要从学科、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好长期规划,注重实际效果、实际运用,以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根本目标。在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后也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广规划,使精品课程成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学生收益。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只是精品课程建设的开始,而不是终结。精品课程建设政府部门要有规划、有目标,适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学校在精品课程建设上要有计划、有步骤、有主管部门、有责任人,能够合理有效持续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要建立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学校自查,学生评定的有效动态管理机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课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和服务体系。
2.加强学习沟通,建设好教师队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灵深处问题的课程,内容涵盖广、意义深,不单纯是知识性的教学。教师要想将精品课程传授好、表达清,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地汲取好的教学方法、思路。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学校、政府要提供一个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政府组织精品课程院校特别是国家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团队到各高校开展培训,组织各高校到精品课程院校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为教师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在教师队伍中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培训。学习是提高知识和教学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学习培训可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教师要努力掌握新的学术信息,自觉的将学术研究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拓宽教学深度和广度,丰富课程的学术内涵,使课程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学术交流、培训学习,最终达到提高精品课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教学中,使教学形式更加生动、形象、鲜活,以期达到好的教学效果的目的。
3.有奖有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高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精品课程实施中,明确申报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运用到教学中,提高教质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每年对课程进行课程评定和检查评估。检查该课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教学到位与否,即在师资质量、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方面是否与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相符,学生是否喜欢该课程,学生是否能从中获益,是否提高了理论素养,改善了行为习惯。在课程建设上要从师资准备、教材整合、教法创新、教学管理、成绩考核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对于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通过奖惩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改进,保持精品课程的先进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精品课程建设是一项内容复杂、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精品课程建设是关系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的课程,有其特殊性,在课程建设上还面临着诸多任务。还要应对社会思潮的各种变化,还要面对新教师、新教材等问题,我们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我们要统筹规划,建立课程的创新发展长效机制,确保课程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最终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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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应创新教学内容和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践中开拓创新意识,以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内容 创新
创新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没有创新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才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当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元素,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每一个高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创新型教学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教师的思想、观念、策略和方法都在深刻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创新型人才中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相对抽象而枯燥,又因为初进大学校门的学生学习意识较为松散,教师的引导就非常重要。如何创新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任教师着重思考的问题。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对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有着极大的帮助。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正是世界观和人生观发展的时期,知识的学习和外部环境对他们的思想影响很大。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往往有些时候青年学生无法分辨好与坏、对与错,在面临疑惑的时候,也需要有人能答疑解惑,获得正确人生观的引导。有很多事例证明,缺乏正确思想的导向,沾染社会坏习气坏作风的大学生,做事做人的行为很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伦理,有的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门课程给大学生提供了人生思想原则上的指导和帮助,为在青年时期的大学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起着帮助、规范、引导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课程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引导大学生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养成良好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规范,使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创新
(一)教学内容创新的重要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涵括了深刻的哲学观、世界观、人生观,对大学生的思想形成起着重要作用;课程的内涵深刻、文字精炼。但也正是文字的精炼,年轻的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社会经历和人生经验,对此难以深入理解,使得许多大学生觉得课本枯燥无味,往往在课堂之上没有太大的热情和积极性。教师将本是枯燥的课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故事,或者用贴近生活的语言讲述出来,让大学生易于理解和领会,这样对课本知识的消化吸收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课本阐述的内容和知识通过教师在课堂的讲授,学生们基本能懂得课本知识内容;但由于“懂得”和“理解、体会”不同,仅仅“懂得”知识内容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教师的创新教学手段,能使大学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对课本内容真正领会于心,也真正实现了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任务。
(三)教学内容创新的实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所以在教学当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大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不能在课堂之上形成“一言堂”,不能与大学生生活实际脱离。教师要将理论教学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用真实、生动、丰富的内容来激发大学生的思维,用积极的方式引导大学生参与课堂教学,以此来提升教学的质量以及效果。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在实际教学中,借助古往今来的事例说明本课程结论的教学方式。它通过教师展示精挑细选的事例,让学生运用自己过去掌握的知识和方法分析,并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这一个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允许和鼓励学生参与并积极发表感想。教师应做到和学生一起不断深入主题思想的内涵,不断加大提问的有效性,针对不同思维、不同理解、不同个性的学生加以引导;由于有事例的佐证,往往学生们对概念的理解和结论的产生有茅塞顿开的领悟,从而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的特点在于灵活性和能动性。它的出现,不仅能弥补课堂教学的单一性,还能为实际的课堂知识与实际社会之间提供联动。通过专家的讲解,原本一知半解的学生能通过富有新意的不同角度,将完整的知识记忆在脑中。同时专家的评判会引起学生对理论与实际的研究的浓厚兴趣,为将来培养研究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讨论教学。讨论教学侧重点在于场景的布置和刻意的命题,是对重点和难点知识讲解的一种创新教学手段。通过讨论教学,有助于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讨论课程的安排可事先要求学生准备资料,查阅各方资料,并要求撰写论题讨论报告,以个人或者小组的形式展开讨论和辩论。在这个过程,学生不仅锻炼了思维组织能力和写作能力,而且还加强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和师生关系,对培养学生全面的素质,有效激发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极大的提升作用。
4.实地考察研究。为使大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把课堂搬到校外实习基地来开展,把校外实习基地作为第二课堂。通过实地的考察和观摩,学生能受到深刻的思想影响,能迅速有效扭转原有固化的错误思想观念。走进工厂、走进监狱、走进农田、走进交管部门都能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课本知识的正确性,从而树立起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作贡献、为人民谋福利的正确思想观念。鼓励他们对感兴趣的事物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调查,并不断总结事物的萌芽、发展的过程,使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并通过教师的引导作用,将课本知识和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在形式上、在内容上,实地考察研究均具有最突出的作用。
总之,教师要深入研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创新工作,一切以大学生的成长为目的,积极为他们创造学习锻炼的机会,引导他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自主探索能力、自主研究能力,将他们培养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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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堂教学模式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用调动学生积极性―参与式教学模式、发挥学生主体性―讨论式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实效性―实践教学模式,可以促进教学效果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教学模式;探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 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1]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探究的必要性
《基础》课是一门塑造灵魂、培养大学生道德与法律品质的课程,在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乔伊斯和韦尔在《教学模式》一书中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实际教学模式并不是一种计划,因为计划往往显得太具体,太具操作性,从而失去了理论色彩。将“模式”一词引入教学理论中,是想以此来说明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的策略体系。[2]在高校《基础》课的课堂教学环节中,课堂教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让学生在《基础》课中获取有益的知识,这就需要课堂教学模式强有力的支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基础》课的课堂教学中存在着一些让人担忧的情况。有些《基础》课老师在整个授课过程当中一讲到底,把学生当作知识的接收器。当然有些老师完全把课堂交给学生,看似充分地发挥了学生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可是老师这个角色却缺少了他原本应有的一种导向的作用,使课堂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使整个课堂教学脱离了对象的存在,没有了针对性。大多数学生认为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不能满足现有的学习需要,对《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当老师把理论知识和现有的学习生活实际相结合,才能让同学们更多地参与到《基础》课的课堂教学中来。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1、调动学生积极性――参与式教学模式
参与式教学方法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大学教学中得到普遍采用,对提升教学效果有明显的帮助。我国学界对现代教育学意义上的参与式教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此后逐年升温,至今方兴未艾。[3]在参与式教学中,同学们在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如课堂教学中的方案设计、实施、评价以及反馈等。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就是帮助大学生分析大学生活的特点,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大学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课堂上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学生可以参与教学方案的设计,也可以参与如何来实施这个方案,当然还可以让学生自行设计参与方案。要保障参与式教学设计目标的实现首先就应该科学合理地制定参与式教学方案,包括教学目的分析、受教育对象特征、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组织、实施方式设计、实施条件、学时数安排、教学评价指标等环节。
2、发挥学生主体性――讨论式教学模式
讨论式教学模式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交流信息,从而发挥群体的积极功能,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的学习活动。讨论式教学让学生从一种被动的听课模式转化为一种主动学习的模式,使预期的教学效果更易实现。老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一定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服务,既贴近学生实际,也贴近生活实际,以便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工作。比如,在第一章讲到追求远大理想时,就可以结合大一新生的心理来展开,他们学习的热情很高,正怀揣着自己的理想等待一步步地实现,谈各自的理想就很好。在整个过程中,讨论是很重要的,但也不能缺少了老师的点评与指引,或许一句透彻的点评可以升华整个讨论的高度,让学生一下子就明白了个中道理,并彻底领悟。讨论式教学可以很好地增强整个课堂的教学效果,让学生很好地学会知识。
3、增强教学实效性――实践的教学模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仅是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4]。实践教学模式最核心的就是要敢于实践,勇于实践。同学们能够把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自身的实际行动中。同学们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塑造一个良好的自我。《基础》课如果仅仅是知识的灌输而没有真正的实践,就犹如空中楼阁,是没有现实的根基的。比如第四章中,我们知道道德理论知识非常重要,但只有与实践结合起来也才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道德不是会背诵多少内容,而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如何去践行它。实践教学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学基地,也可以让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服务社会,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比如师范院校的支教活动等,还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及教学实际来进行实践教学,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LG-s2qG0OUzq7W4oY_my_twaE15evhGukrhBmxkYFmDFhsE2sbdrCVzKNfndXod.
[3] 鄢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设计原则[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3).
[4] 罗国杰.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与特点,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0)63-64.
摘 要:呼伦贝尔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自“98”方案以来大体经历了“05方案”,呼伦贝尔学院2011年以考核方式为主的过程性教学改革和2015年以课时改革为主的教学改革,主要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挖掘教学改革的紧迫性,梳理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一系列教学改革的历程、创新与不足,为课程教学改革提供模式。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教学改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当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对大学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的主要渠道,对于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爱情观、法律观念具有非凡的意义。随着社会条件和时代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学生主体和课程教材处于不断的修订和变化当中,与此同时,呼伦贝尔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显得日益紧迫。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修课程教学与其他三个公共必修课比较起来,因其是大一新生入学教学环节,新生进入大学后急切地希望从教师那里知道大学和大学生活的模样,纪律性沿袭高中,所以不存在各种违规问题,加之课程贴近大学生并且也不存在“毛中特”课程及学生不爱关注社会发展状况的现象,具有许多自身的独特性。
1.课堂教学与大班授课模式之间存在矛盾
公共必修课教学班级均为合班授课,不同的专业,超百人的授课规模给教学带来了许多局限性。特别是互联网时代,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加之授课人数多很难关注到每个人的具体问题,教学主体容易游离在课堂教学和互联网之间。加之思修课程属于无感化教学,学生未体会到的人生,我们去引导、帮助学生思考人生问题。每位学生的内心变化需要教师去关注、去注意,教师一个人应对120人的内心变化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教师教学方法陈旧与互联网多元化体验之间存在冲突
互联网时代教师还沿用传统授课语言和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同时课堂教学被赋予了太多功能,既要传授知识,又要树立学生思想,还要与学生互动,或者在课堂范围内展开实践教学,挤占理论授课时间。教师将思维仅局限在课堂教学中,之后就与学生没有关系了。这样的思想使得教师和学生的关注点不一致,教与学永远都是两条平行线。课堂教学容易成为低头族的天下,教师讲课与学生看手机两不耽误的局面时有发生。这样教学主体中的50%将游离于课堂之外,这部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会出现盲点。
3.师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课堂是教师与学生一起互动的环境,承载着教师与学生沟通和交流的重任。大一新生与教师交流的欲望很强,每每都主动向教师要电话号码或者用其他互联网方式进行联系。教师一人难以承载400多人的联系任务,需要更大的沟通平台的支撑。需要和供给之间的不和谐就使得教师拼命地赶时间讲,想要传授给学生知识,学生则拼命地听,但听不懂教师在讲什么,或者教师讲的问题并不是学生所关注的问题。课堂上因各自主观意愿的不同,没有学生主动提出交流和沟通,或者由于课堂教学时间受限,不能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公共必修课程教师没有自己的学生,与学生沟通的渠道只有课堂,师生在语言、沟通方式等各方面难以把握,促使学生与教师形同陌路,上一学期课程不知教师姓名,也不知道教师在讲些什么。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地影响着课程师生关系的良性发展。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还有许多,但这三个问题是思修教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从教师出发到学生的这段距离,方式、方法、内容设计都要有新的思路。那就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能够承载更多人的大平台,实现增加课堂教学承载量,配套线下教学平台的进一步发展。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历程
呼伦贝尔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思修课程)主要历经三次重要转变。一是从单一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转变。二是从以考核方式为主的评价向过程性考核方式转变。三是以课时改革为主的教学改革。
1.打破理论一言堂,开实践教学先河
从单一理论教学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转变是2005年根据教育部出台的“05方案”进行的,该方案根据当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环境的变化,教学主体的变化,果断提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突出实践育人的功效。思修课程教学改革开启,理论学时减少,配套理论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例如,我的大学生活PPT制作演说、呼伦贝尔学院大学生社会公德状况调查报告撰写、法律小报制作等课外实践活动,充实了课堂教学,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深入知识领域、实践区域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转化,最后展现在广大学生和教师面前,集体团结精神和动手实践精神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弃一锤定音,体现过程的重要性
考核方式从笔试到机考,从结果性考核到过程性考核,以往一锤定音的期末考试变成了不同阶段考核的整合,以往笔试考核变为期末电脑考试,使整个考核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结合,过程性和结果性相得益彰。2012年思修课程开启平时考核+阶段考核+期末机考三部分结合的考核模式,教师课堂注重心灵传授,知识点学习主要由学生自主完成。教师不再受书中具体概念的困扰,可以和学生交流心灵成长故事、关注学生的观念变化,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学生高贵品质的养成。学生开始关注课程学习过程,与教师进度步调一致。
3.打破一个教师一个班级的授课模式
2012年开始伴随着考核方式改革,思修课程对教师讲授方式进行了大胆革新。教师被分为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和法律教学两支队伍,两个人教授一个班级,这使得学生能接触到不同教师的讲授风格,也使得教师在一个方向上科研成果猛增,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精度提升。例如,讲授思想道德修养教学部分的教师可集中精力开启绪论至道德结束部分的教学内容的研究、教学方法的探索和教学目标的精确。最近几年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主题进行专题式讲授,教师的自主性和学生的接受能力都有所提高。思修课程教学属于无感教学,所以教师的作用就在于寻找与大学生生活结合的热点话题,将教材体系进行整合转化为教学体系,让学生在自身领域内思考人生、爱情、道德等相关问题。
4.课时改革,课堂教学得到优化
思修课程课时变化从40分钟三节连上到50分钟一节,周学时从2学时变为4学时,2015年一周4学时又变为2学时,同时理论教学时间加强,以往占课时的实践部分变为课下学生自主实践,学生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大大增强,思修课程教学优化逐步合理。实践教学变革更为显著,例如,以往实践部分占课时,教师上两周课接下来进行实践教学,学生不在课堂,理论教学或者说课堂教学讲授部分实际上属于间断模式,等实践回来,再到课堂,学生和教师都要开始重新适应。课时优化后,理论教学连贯,一气呵成,课下学生自主实践相得益彰。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与突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在呼伦贝尔学院开展了四轮,几经寒暑,从侧重形式变化到侧重内容的改进,从教师主体到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思想的深入,从一考定终身到过程性考核体系的完善,有创新、有迂回,也有不足。
1.思修课教学改革围绕教材、教师、教学三个主体开展
实施专题讲授,打破教材固有模式,使得教材体系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学习,创造性地实现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从教师角度来讲,除讲授课程外教师侧重教学研究,打破以往一个教师一个班级的授课模式,将教师重新组队,分为思想道德修养队和法律队,基于两大部分知识进行资料搜集、备课、上课及科研,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了课堂授课的实效性。从教学方面讲,教学重视过程教育,突出学生参与性,思修课程重在关注学生内心,帮助学生与自己对话进行心灵梳理,使教学知识体系转化为学生的信仰与能力。
2.考核方式推陈出新侧重过程性,侧重考查学生主观与客观的全面学习景象
考核方式是验收一门课程学生接受和掌握知识程度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考核方式的变动势必会引起教学改革整体的变化。2012年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末考试在全院范围内实行机考,这在自治区也是走在前列的,减轻教师期末压力,考查学生的客观题解题能力,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除期末采取机考外,在理论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学习状态、到课情况、思维形成、实践能力,采取了阶段性考核的方式,该方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考勤、学习状态、主观题、实践教学等全方位地体现了教学的过程性特征,强调教师对过程的掌控。
3.网络平台教学仍是教学改革处女地
几次教学改革都未对网络平台教学进行真正的开发和利用,这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未来的方向。网络平台教学切合时代和学生生活习惯,是一个热门的领域,当前许多云平台、慕课、新媒体平台、微信平台的利用在各大学校油然而生,教师与学生开启无障碍链接模式。呼伦贝尔学院思修课程一直在走传统线下教学模式,师生沟通受到极大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教师必须形成线上专业发展意识,自己录制微视频让学生在线学习,增加线上平台在考核系统中的比例,形成更加多元化的考核体系。
实践永无止境,教学改革永远都在进行时。经过几年的教学改革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已经从外围建立起了明晰的改革框架,为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思修课程教学问题仍旧存在,为此思修课程教学改革的下一个重要出口应放在互联网移动教学上,将传统课堂教学与学生的手机终端进行有效的结合,这样既能使课堂教学成为知识传授的地方,减轻课堂教学负担,又能使教师和学生的沟通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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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与行即认识与实践,两者既对立又互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高职思修与法律基础课中体现知行合一,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打破思修与法律基础课中知行不平衡的障碍,是当今时代的需要,也是提升高职思修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重点研究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知行合一的教学模式改革,使知与行贯能穿于教学的始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2500字的关于法律的思修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大学生应如何追求有价值的人生
人如何生活才能体现出价值呢?人如何做才能在这广阔的社会找到属于自己的一片土地呢?对于大学生来说这些问题尤为重要。然而大学生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大学生应当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取向。人不应当只拘泥于金钱,地位,权力,职业以及享乐其中。人们只有为同时代的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物质贡献价值与精神贡献价值的统一,现有价值与应用价值的统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问题。
现在大学生主流方向是好的,但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地影响我们大学生以后的发展。
1、 盲目追求金钱
有些大学生对金钱极其渴望,为了金钱可以说是不择手段,在他们眼里只有金钱、权力和欲望,他们盲目的追求一切,总认为金钱能使鬼推磨,只要有了钱,就有了一切。他们把“挣很多钱”、“当官发财”作为人生幸福的标准,把奢侈、享乐作为人生追求的最大目标。金钱的诱惑使他们只想挣钱而不择手段。一些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不刻苦学习,高歌“六十
分万岁”。
2、 利益取向有很大偏差
现在的大学生很多时候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以个人为中心,这中认识在大学生范围内扩展的越来越广,由于个人主义、利已主义的膨胀,而导致了集体主义观念淡化。他们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上。其实个人的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是紧密相联系的,国家集体利益受损,自己利益也会受影响,只顾自身利益会限制自身发展。
3、 不重视道德修养
现在许多大学生都普遍认为,只要有知识、才能就能很好的体现出自身价值,道德对个人而言显得不是很重要,可是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道德修养,那么他的能力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他的人生价值将会在一个相反的方面体现。许多大学生只把精力放在学习和人际交往上,道德上却走下坡路,有些学生甚至在大街上随地吐痰、打架、斗殴,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然而“德性的修养,内心的开悟是一种学问”, 只有更好的培养道德素质,大学生才能做得更好。“从自己身边做起,我们国家才有希望──这就是‘天下兴亡,我的责任’积极负责的道德观念,这就是道德教育。”
4、 过于奢侈
现在的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在家里娇生惯养,挥金如土,加上社会上有一些不良风气盛行,加上媒体的渲染和不良引导,大学生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受此冲击和影响,少数大学生不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追求超前消费。大学生的价值观在扭曲,价值观的体现不仅仅在于金钱,金钱只是一个用来体现出自身价值的媒介,如果在误解了金钱的本质,价值观也会随之而改变性质。
1、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构筑当代大学生的精神世界。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我们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强大思想武器和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支柱。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前高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主渠道,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极端重要性,应按国家教育部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 “ 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 的要求,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大学生,使其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和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 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学习,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美德,他凝聚了中华亿万人民的心,激励着中华民族一代有一代的子孙自强不息、百折不挠、勇往直前、不怕牺牲的积极作用,而且对当前培养青年学生的爱国情感,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也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爱国主义在精神上给予了我们很大的支持,爱国主义帮我们加强爱国观念,加强了个人于国家之间的联系,这不仅推动了社会的和谐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自身发展,体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观则会同样带动我们发展。在集体中如果我们能够和别人融洽的相处,自然工作会更加顺利,更何况,人心齐,泰山移,这并不是简单的1+1,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很好的合作,那么我们所创造出的价值一定会比我们自己单独所创造出的价值多,这样在一个良好的集体中我们更能体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而这正需要我们有一个良好的集体主义观。
3、 大力学习先进典型,以榜样的力量促进大学生正确人生价值观的形成。
一个良好的榜样完全可以帮助我们塑造我们自身,一个良好的榜样可以激励我们奋勇向前。我们在学习榜样的同时,可以克服自身的毛病和缺点,可以使自己更加完善,通过学习榜样,我们可以纠正我们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使我们能够正确的认识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能够制定出自己的计划,为着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在今后的事业里少走些弯路,从而能更好的体现出我们自我的人生观、价值观。
4 、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进行艰苦奋斗教育,促进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价值观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上。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几千年来,我们的祖先就认识到 “ 成由节俭,败由奢 ” , “ 生于忧患 ” ,“ 死于安乐 ” , “ 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 。同时,艰苦奋斗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艰苦奋斗精神不仅是思想品德问题也是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青年大学生尤其不能忘记艰苦奋斗精神。现在许多大学生在外讲排场,装阔,他们早已经忘记了艰苦奋斗精神,“积极爱国是为国家创造财富,消极爱国是为国家节省财富。国家用那么多百姓的民脂民膏来供你读书,你还浪费国家的财富,你良心在?”现在的大学生应正视自我,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向上,培养树立崇高理想和远大抱负,树立艰苦创业、勤俭节约、自力更生、发奋图强
的精神,使同学们鄙视那些贪图享受、好逸恶劳、挥霍公产、奢侈浪费的人和事。 人生只有这短暂的几十年,青春更是短暂,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我们来说很重要,他不仅联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更直接影响着我们的未来,所以让我们正确的树立起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让我们自己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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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05方案”)的要求,将“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而成的一门新课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论文的题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内涵的理解?
2、 结合自身实际,谈谈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3、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为什么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4、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许多人都十分讲求“实际”,思考人生目的这样的大问题有意义吗?为什么?
5、 谈谈认识和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6、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
7、 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8、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9、 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10、2013年5月18日,武汉发生了轰动全国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大学生应如何恰当处理权益冲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大学生是家庭的骄傲和国家的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重庆沙坪坝区2008年有大专院校9所,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10余所,在校大学生约7万余人。2000年至2008年10月,检察院共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51件66人,其中2000年9件15人,2001年11件15人,2002年12件15人,2008年1-10月就有18件21人。犯罪大学生涉及10所高等院校,其中4所重点大学就有43人。在犯罪中,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共有51人,占77.3%。这些大学生由于追求金钱、贪图享乐,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就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劫犯罪;作案地点大数发生在大学校园里,侵犯的对象也多是同班同学或同校学生;作案手段高明,有的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信用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信用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不在现场的假象;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优越感强,受不得丝毫委屈,一旦心理失衡,就用暴力解决问题。此外,个别女大学生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看见别人用手机很时髦,在无钱满足自己欲望的情况下,就铤而走险盗窃同学的手机。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谈谈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加强法律修养,遵守法律秩序?
11、马加爵在广西宾阳县读高三期间成绩优异,被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在毕业之前杀死室友多名,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他认为:“自己人生最大的最大失败就是没有理想。”与此相反,清华“馒头神”张立勇则有完全不同的经历。为帮家里还债,他18岁高中未读完就只身到广州打工。在一家中外合资的玩具厂,张立勇用英语词典当助手,对照着包装箱上的英文,再翻译出汉语。通过几年苦干帮家里还清了近万元债务后,他在清华大学第15食堂成了一名切菜工兼卖馒头,并将自己感兴趣的英语作为突破口,开始艰苦自学。上班后不久他为自己制定了一份高三学生般残酷的作息时间表;即使同事不理解,他也不在意,总是匆匆扒完饭,把碗一推就“躲”起来背单词,平均每天只睡4个小时。通过刻苦努力,张立勇顺利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在信心倍增下,他报名参加托福考试,竟然考了630的高分!之后,他拿下了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大专文凭、北大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文凭、以及传播学硕士学位;他出版了自传《英语神厨——我在清华打工》,被共青团中央授予“首届中国青年学习成才奖”,被《人民日报》评为 “中国十大年度新闻人物”,被招进清华大学后勤部门做起了行政工作,后来甚至成为“金头脑”英语传播公司中国分公司CEO。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书本所学理论,分析大学新生应该怎样确立人生理想信念?确立理想信念之后,应该注意些什么?
12、2012年4月16日, 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当地时间4月16日在美演说时宣称,为守卫日本领土,东京将计划“购买”钓鱼岛,后来日本政府甚至试图将钓鱼岛“国有化”。在日本右翼势力抛出“购岛”言论后,我国全国各地掀起了爱国反日游行活动。不过,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爱国青年混杂在游行、抗议队伍中进行打砸抢等活动,严重扰乱了各地治安和正常的抗议活动,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波音777 - 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失去联络的客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包括两名婴儿)和12名机组人员。其中有154名中国人(其中中国大陆153人,中国台湾1人)。事故发生原因迄今仍在紧张调查之中。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如何在热爱祖国的同时热爱和保护我们的同胞。
13、陈斌强是浙江磐安县冷水镇中心学校初中语文教师。他9岁时父亲车祸去世,妈妈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2007年,妈妈得了老年痴呆症,丧失了日常生活能力。一天,陈斌强的姐姐在无意中提到,妈妈最大的愿望就是和儿子住在一起。陈斌强回忆起多年来妈妈对自己的付出,他决定再困难也不会丢下妈妈。那时,陈斌强的儿子不到两岁,妻子建议他把妈妈送到养老院去,他说:“一个连儿子都不认识的老人,送到养老院,被欺负了怎么办?”为了照顾妈妈,他硬是把儿子提前一年送进幼儿园。为了能每天亲自照顾母亲,他每天用一根布条把母亲绑在自己身上,骑着电动车行驶30公里去学校上班。开始同事们都不太理解,说:“这样带在身边照顾,一两天倒可以,一年两年怎么吃的消?”可陈斌强做到了,一连五年,风雨无阻带着妈妈上班。照顾母亲的生活异常辛苦。陈斌强一天到晚连轴转:晚上9时,服侍母亲睡下;凌晨1时,准时起床抱母亲上厕所;清晨5时,闹钟响起,他要赶在师生之前起床,将母亲房间打扫干净,处理好母亲的大小便;早上7时喂过母亲吃饭后,开始学校一天的工作。尽管生活上的事儿很多,可是陈斌强的教学任务却一点也没落下,他教着两个班语文,负责教初一学生广播体操,总管学校体艺2+1活动。他总说:“我是跑着走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书本相关理论和自己亲身经历,谈谈大学生要如何行“孝”。
14.范美忠,男,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张丽莉,女,28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初三(3)班班主任,2006年从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任教。2012年5月8日,放学时分,张丽莉在路旁疏导学生。一辆停在路旁的客车,因驾驶员误碰操纵杆失控,撞向学生,危急时刻,张丽莉向前一扑,将车前的学生用力推到一边,自己却被撞倒了。车轮从张丽莉的大腿辗压过去,肉都翻卷起来,路面满是鲜血,惨不忍睹。被轧伤后她有时清醒有时昏迷,在送医院的途中,还对大家说:要先救学生。昏迷多天后,张丽莉醒来的第一句话是:“那几个孩子没事吧!”经过抢救,张丽莉被迫高位截肢。她的亲人和医护人员都不敢想象她知道真相的后果会是怎样,但张丽莉很快接受了事实,还反过
来安慰父亲说:“当时车祸的场景我还记得,很幸运,如果车轮从我的头碾过去,你们就看不到我了,我救了学生,也保住了命,今后一定会幸福的。”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大学生要如何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15、中南大学软件工程学院大二学生莫天池出生才7天即罹患重疾,不幸成为脑瘫儿。但莫天池并没有怨天尤人。虽然只有2个指头可以敲打键盘,但他依然坚持完成所有的功课。“我最担心的是自己写字的速度太慢。”为加快写字速度,他在书桌上放了一个秒表计时器,做题时,他强迫自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题量,有的手指因太用力而被磨得通红。“我不希望在考试的时候得到什么特殊的‘照顾’,我要证明自己能像一个正常人一样学习。”在大一期末考试中,小莫的成绩在全院200余名学生中排名第6,并被院系授予“优秀学生”光荣称号。小莫给人最深刻的印象,不仅是“学习很棒,编程很牛!”,而且是“性格开朗,乐于助人。” 他说:“我是吃百家饭长大的孩子,虽然我不富裕,但我一定会尽力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班上一位宁夏籍的同学家境清贫,寒冬里也只穿着几件薄薄的秋装。见此情形,莫天池回到宿舍将别人送他的棉衣、棉裤装在袋子里,悄悄放到同学床上。上学期,而且,为让同学们尽快进入全新状态,小莫带头在班上成立了四个学习小组;组织了团日活动“一句话,温暖一颗心”,为身患进行性肌肉钙化症的同学滕明英筹集到了400多张写有温暖话语的卡片。小莫常说,他现在能够和大家一起学习,是许多人努力的结果;如果自己不努力、不感恩,就对不起大家的爱心。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所学知识和个人经历,谈谈大学生要如何应对逆境。
16、2014年3月4日11点左右,广州市地铁五号线西向行至西村站时,大量乘客突然从车位往车头挤去,到站后鱼贯而出。一名乘客表示,现场不少人鞋子被踩掉,行李跌落。另有乘客称,见到车厢尾部有烟雾。记者调查发现,在“五号线事故”中,至少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名乘客被送往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一名57岁男乘客头部有2厘米伤口,医生表示需要缝针;另4名乘客被送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中一名老太太无法站立行走,正在接受检查。警方调查表明,具体原因是两名少年玩弄一瓶状物,该物发出刺激性气味,它属于浙江一厂家生产的女性防狼喷剂。
(1)认真分析上述事例,并结合自身体会,谈谈要如何维护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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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职学生的一门基础素质课程,以学生的行为养成为目标,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为使学生能够做到理论与行为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取得真正实效,就必须对旅游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检查和考核体系进行重新构建,既要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也要对学生的行为养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职院校思政类课程重要组成部分,课程考核评价是该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考核评价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是该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体系不仅有利于理论知识在课堂教学中的展开和拓展,更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其理论性强,实践性高为突出特点。该课程要求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能将教材知识与现实生活实践问题紧密结合,帮助学生找出理论与实际的契合点,以此提高学生认识理解社会、分析实际问题、提升实践分辨的能力,从而带动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该课程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其积极投身于实践过程,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向自我修养的实际转化,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增强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可纠正学生“重学习成绩、轻行为践履”的倾向
该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可改变旧有的那种“上课记笔记,考试答笔记”的学习弊端,帮助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增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意识,有助于增强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更有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的和任务的完成,从而真正发挥该课程导向与检测作用。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能客观反映学生修养的实际情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评价体系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全方位的考核,是根据有关真实记录共同评定,这样得出的成绩是全面、客观、公正的,是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的。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评价,实际上是对学生个体思想修养状况的综合评价,注重学生思想修养的实际和行为实际,应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和全面性。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四统一”的原则:
1.在考核方式上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统一
与一般专业课程相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更注重教学的实际效果。而实际效果的优劣需要学生根据具体表现来评定,可是实际表现单纯通过量化的考核办法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构建考核评价体系过程中应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培养目标层次性的基本要求,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2.在考核内容上实行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的统一
一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道德内化和道德自律,直至约束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一切的完成自然离不开道德认知作为基础,这也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理论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道德实践更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关键所在。因为道德实践是道德主体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的桥梁,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受道德自律的支配和指导。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对理论的掌握和运用双方面的情况,考核体系指标既要包含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指标,又要包括对理论的实践程度指标,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人格发展。
3.在考核阶段上实行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的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是提高大学生政治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修养、法律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能力素质。而这些素质的提高更强调的是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考核评价要真正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功能,就必须重视过程性评价。只有这样,学生才不会出现“平时松、考前紧、考后忘”的情况,该课的教学目的才能够落在实处。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除了期末进行学业考核外,更要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特别是要将课堂外的日常道德和法律修养行为表现纳入到该课程的考核之中,在考核指标中应包含体现学生的日常上课情况、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完成各项活动、遵纪守法等指标内容,来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4.在考核主体上实行教师考核与辅导员考核的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任课教师是对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作出评定的重要主体。但是任课教师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平时的思想道德状况和法律行为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了解,这种单一的评价有失公允。因此,在进行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和尊重辅导员的意见进行考评,这样有利于使本课程的教学与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更加紧密的结合,增强本课程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促进和引导作用,也更有利于督促学生注重平时的一言一行,“积善成德”。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情况,我们采取了334的层次化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即30%日常教学活动考核,30%辅导员考核,40%期末成绩,从而体现该课程理论与实践考核、课内与课外考核、任课教师与辅导员考核的精神,见表1。
1.知识与行为的考核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对学生知识方面的考核
(1)对学生参与日常教学活动、完成作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的考核。目的是使学生对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视。
(2)对学生在思想、道德、法律、政治等方面所掌握的道德、法律规范进行的考核,主要通过期末考试形式完成。期末考核遵循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基础知识考核与灵活运用考核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方向发展的命题原则。在试题的编写上,基础知识的比例可占50%的比例,重点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二是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出发,重点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的考察,紧密联系社会热点,特别是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给学生以自由发挥的思维空间,该部分考核占50%。实行开卷考试。按照统一阅卷标准,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由1―2名教师批阅一类题型,以确保阅卷的公正性、一致性与准确性。[1] 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学生日常行为操行的考核
这类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性进行考察。该考核可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展开。课内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上课的出勤情况、上课具体表现、和学习态度等;课外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察学生的道德品质、合作精神、参加校内外活动情况等。同时,该考核也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例如在每一项内容中设定具体的考察项目,可以量化的予以量化,不可量化的采取定性考核的方法。此外,还应对学生的各种道德行为予以奖励或惩罚。对于在道德实践方面表现突出者,如获优秀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三好学生,或是在各校、院、系的各类学习竞赛中成绩优异者,以及有过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为者,可以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反之,如出现违反法律、校纪等行为时,则应予以减分惩罚。
2.任课教师与辅导员考核
1. 任课教师的考核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主要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同时包括对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评价。成绩由授课教师进行评定,比例占总评成绩的70%(日常教学活动占30%,期末考试占40%),见表2。
2. 辅导员的考核
辅导员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促进者和指导者,相对来说与学生接触的时间和机会也更多,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也更有发言权。因此,要将辅导员对学生的意见纳入学生日常行为考核中,使得学生们在任课教师面前和辅导员面前的行为表现更加一致,也使更多的学生能更加主动积极地投入到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去,还有效地解决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和辅导员工作中存在的“两张皮”的问题,见表3。
由表3中可见,课程总成绩=授课教师考核成绩(70%)+辅导员考核成绩( 30%)。实现了学生在课堂内理论内容的学习、提高与在课堂外的养成与实践是紧密联系的;授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内听课态度与参与教学完成教学任务的积极性的评定考核,与辅导员对学生在课堂外的表现的评定考核是密切相关的。这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既能体现大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又能引导大学生应用知识积极投身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更能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的实际情况,调动大学生进行自我修养的积极性。
在长期探索实践中,我们认为在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因地制宜建立课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评价,要结合学校实际和特点,确立符合学校实际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成绩评定办法,这样才能达到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
2. 整合学校教育资源,科学落实考核评价体系
因为考核体系会涉及到学生日常操行的部分,所以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考核工作应整合学校的各种教育资源和群策群力,并与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相结合。从而保证考核结论的准确性。可以考虑聘请课程辅助教师,也就是聘请相关班级的辅导员作为课程辅助教师,帮助完成课程考核,如果辅导员条件具备,也可以直接由班级辅导员担任。
3.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对学生操行行为的考核,要根据课程学习过程分阶段进行评定,对每个阶段应进行总结评价,注意观察学生行为变化实际,达到逐步改进提高的目的。
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帮助学积极投身到实践过程,促进思想修养的理论向思想修养的实际转化,从而促进学知识、促行动,达到“知行合一”,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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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一直以来受到该课教师与相关专家学者所关注。要想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则实践教学是必不可少。实践教学最近被广泛的应用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高专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特点的课程,通过开展实践教学,既可以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又可以课堂教学与校园活动、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还可以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探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05方案”规定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和主干课程,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一入校就接触的政治课,该课程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依据大学生成才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课程。《基础》课不仅仅是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在对学生进行道德修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实践教学的开展将成为提高《基础》课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从事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教学必须以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知识、能力、素质同步提升。公共政治课也不能例外,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展将有利于培养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但并非所有高职高专院校都能有效的开展了实践教学,部分院校并没认识到开设实践教学课程的重要性,部分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因素影响了高职高专《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展。
第一,部分院校没有认识到《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因为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开设的专业课而言,其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是实践技能的操作,其操作性较强,学校较重视,学生也易掌握;而《基础》课所要求的道德规范及法律素养相对较难操作,学生的品德提升和法律意识的塑造相对时间较长。因此部分师生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第二,部分院校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容
由于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基础》课)实践教学目标认识较为肤浅,没有认识到其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导致实践教学在开展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有的院校尽管将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计划中,并制定了教学大纲,明确了教学学时、学分、内容、目标和考核方法,但并未付诸实施,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第三,部分院校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高职高专院校的实践教学与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不能同日而语,各有各的侧重点,但总的来讲,必须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不能太抽象,更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有的院校实践教学往往是“抄袭”本科院校的内容和形式,生搬硬套,不注重发掘校本资源和利用本土资源,更脱离了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的实际,因此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院校实践教学内容较为单一,而且不够系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教学案例也应该讲求鲜活,实践教学活动也不应例外。但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内容较为单一,千篇一律的演讲、辩论、观看电影、模拟法庭等,缺乏当代气息,也不注重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的养成,不注重和校园文化建设、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一、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专科学校《基础》课教学学时,把48个总学时分为理论学时36和实践学时12,理论学时为2个学分,实践为1学分,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落实。
第二,依据《基础》课的课程内容和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进行实践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教学要求的部署,设计实践教学方案,实施项目教学法,设定每一个章节的实践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三,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从学生本身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实践要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四,因地制宜,注重校本资源和当地文化资源的利用,从现有能够进行实践活动的实际条件出发,设计出具体的实践活动范围,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第一,凸显系统性的“三四”模式
在实践教学的路径和方法选取上的“三四”模式,即三个课堂、四个步骤。“三个课堂”是指教室为第一课堂,校园活动为第二课堂,校外实践活动为第三课堂。三个课堂构成了“课堂、校内、校外”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三个课堂”的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分别将起到不同的作用。在第一课堂中,主要形式有辩论、案例讨论、演讲、观看影片等。在第二课堂中,主要结合学生处、团委和各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及相关专题讲座、报告等。在第三课堂中,主要开展“三下乡”活动、假期社会调查、志愿者活动、参观访问、法庭观摩等。三个课堂侧重点不同,更有利于形成实践教学的有机整体。
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凸显教师的主体地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依据《基础》课程教学目的、内容拟定适当的主题,然后布置任务给学生,并进行实践方法的指导;第二步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形成学生任务小组;第三步以学生小组为主体,选择感兴趣的实践课题,策划活动方案、分工,开展活动。第四步为师生互动环节,在此环节中,学习任务小组要向全班汇报实践教学活动情况,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师生共同评定成绩。每个步骤环环相扣,任务明确,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基础》课实践教学评价模式
教学评价是教学活动的必要环节,《基础》课实践教学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评价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模式,对于促进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主导地位,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需要由学生和教师共同完成,根据实践项目内容的不同,教师和学生所赋予的权重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学生和教师的成绩评定分别占40%和60%,以此可以保障教学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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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哈耶克将人类行为规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类社会自生自发而产生的内部行为规则,二是人类理性建构的外部行为规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
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
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
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将高校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
中国的高等教育最初模仿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思想,强调以专业学习为主的教育,这明显的带着一种功利色彩。不可否认,在建国之初,百业待举之时,这种目的性极强的高等教育思想是非常合理的选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权威部门以及大批学者就已经强调单纯的专业教育并不是大学的唯一使命,呼吁大学更应当致力于培养一个知识体系全面的人才,在实践中让学生可以接触到跨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恰逢此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主流概念的提出,加速了作为独立课程的“法律基础课”朝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融合过程。但遗憾的是,接纳“法律基础课”的载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没有真正的准备好,而是下意识的将原本是法学专业内容的知识体系浓缩后,变为“法律基础”,并没有认真的考虑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将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可以避免以功利性的思维来评判高校法律教育的成败的片面性。在功利性的评判标准的指引下,人们会追问“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会引申出“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这样一种论断。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过于武断,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很难用一个客观的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法律素质是不是真的提高了。一个人依法而行,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结果使然;一个人任意妄为,也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缺失而致,“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以,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等牵涉高校学生的重大案件,笔者认为,恐怕公众不能单纯的指责这是由于他们法律素质不高、学校的法律教育缺失造成的。否则,按照这样的逻辑,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普法岂不是也不怎么成功?只要以“犯罪率趋势是走高”这一理由就可以否定已开展的普法活动?再者,现行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在向学生讲授一部浓缩的法律法规大全,很少将这些知识与学生的本专业结合起来,去拓宽学生的思路。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已将法学与文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历史学结合起来研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反倒是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把法律教育还停留在规则的记忆层面。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开展法律教育的初衷。笔者并不是否定在高校开设法律教育课程的必要性,而是想强调,不能够赋予法律教育过多的功利性目标,而是应当把法律教育还原为一种通识教育,有利于我们更为科学的去展开法律教育。
(二)高校法律教育与意识形态教育要结合进行
“意识形态”是一个令人异常敏感的词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有很多人从潜意识里以贬义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更遑论“意识形态教育”了。然而,法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也正是克服生硬的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之一。笔者坚定不移的支持国家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因为这就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形态乃至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形成一种观念上的共同确信,从而对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行起到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实际上的法治实践与法律意识形态之间又包含着冲突,实践中的众多问题会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权威和合理进行抵消,诸如法律制定的不科学、法律执行过程产生的有失公正、传统观念和本土资源对法治运行的阻却等。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同时,应该把握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当下的、中国的基本立场,并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中国的法律问题,而不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解说。要力争使中国自有的法律意识形态取得主流的地位。笔者一贯认为,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中国犯不起错误,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教材编排要调整,不能仅从纯粹的法律知识教育展开
如前所述,不能将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一方面追求大而全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顾虑法律教育课程总学时的安排,如此一来,法律教育的教材无非就是一本浓缩的法学百科全书。我们在编写法律教育的教材时,要果断的舍弃一些专业性强的概念和理论,要尝试让学生用法律的方法去分析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焦点问题,比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时,可以引导学生从平等权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户籍迁移政策,并且抓住此类机会阐述政府的公共政策。再比如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被无限拔高的道德争议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不反对仍然将法律教育整合在德育课中,德育课专业教师尽管会受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但是当学生遭遇到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冲突时,德育专业教师的引导也许比法学专业教师更为有效。西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陪审团的成员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审判却要倚重这些非专业人士的判断。这当然很难,但必须要做,否则法律教育又会落入教条主义的俗套。对于学生而言,重要的不是牢记规则,而是领会精神,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普通人对法律的诉求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大方向的指引,具体的细节与他无关,细节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去掌握的,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不能刻意培养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才。笔者对高校法律教育教材编排的初步设想为四大部分:西方法治理论及其批判、中国的法治之路、宪法常识、三大诉讼法常识。首先对学生饶有兴趣的西方理论进行简要但全面的梳理,更要着重指出西方法治之所以为西方社会所接受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文化背景,应当客观的指出西方法治理论背后的荆棘;其次要简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应当从马克思主义以及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依据来支撑,更应当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透、讲清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得与失,中国法治问题背后的中国思维,切忌简单武断的评判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实践,并指出完善中国法治需要完善的方面以及背后的阻力所在;第三,应该详细阐述中国的现行宪法,但是不应该局限于宪法条款本身,其中应当补充政治学常识、政党制度、各种组织法、选举法的知识,并且要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交由学生讨论;第四,应当详细的介绍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让学生对每一类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完整的了解。
(四)调整法律教育的教学计划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依赖以思想政治课为主导的课程,并且是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问题在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模式下,“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的学时总量是否足以满足法律教育的要求?要着重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解决了这部分的学时总量就可以把法律教育的水平提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必须首先要实事求是的综合考虑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的教育资源配备、师资力量的充实与否等方面的因素。笔者的设想是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列入选修课,并适当提高本门课程的学分,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
三、结语
高校的法律教育,不要赋予其太多的功利性色彩,而将其设定为一种通识教育,在这样一种通识教育下,让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具备更开阔的视野,提升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赋予他们处理私人事务的技巧,远比给他们灌输汗牛充栋的法律条文要有益得多。高校的法律教育,应当被看作是造就合格公民的一个熔炉,学生通过接受法律教育,使其公民意识不断健全,能够非常清晰“法”、“法律”、“法治”的政治属性,能够理解在当代中国,可以而且必须首先用法律的方式来分析问题、表达自身的诉求。法律教育,最忌自负的认为可以担负起造就一名法律通才的重任,那毕竟是法学教育的任务。
一、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法律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开设法律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逐渐强化学生法律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为社会工商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专项的实用型人才。然而,在目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律教育的正常发展,不能够使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具体问题如下:
1.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上,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大。
在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不高,或存在着学习方法不对的问题。目前情况显示,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有着浓厚的兴趣,并且十分主动地学习,此类学生出于自己的爱好,并可以在以后的就业中多一项优势,因此对法律学习很是主动积极,但由于教材设置不尽合理,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同时很多学生学习方法欠缺,导致学习效果不好。另一种就是对法律教学不感兴趣,只是迫于考试的压力,勉强学习,学习效果不好。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与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在法律层面上基础薄弱,学习中会有较大的困难有关外,最重要的就是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上存在问题。课程开设的内容是关于经济法,并且学生是在对法律不懂的前提下学习的,有对高职院校会出现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在同一学期出现,这样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不是很合理,对学生在法律上的学习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由于法律不是专业课程,因此,课时较少,教师只能根据教材蜻蜓点水地教授,一带而过,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模糊和盲目。并且大多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教学课程与学生日后工作联系不够紧密,造成学生的热情不够,动力不足。
2.法律教学内容比较随意,与专业联系不够紧密。
目前,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所使用的教科书,大多是源于经管类专业的教材,不能够凸显出工商管理专业的特色和水平。并且目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对法律的要求因学校不同,需求有很大的差异。但在高职院校中,法律教学内容多为经济法,经济法概论、商务法律实务、商务法律基础等。选择的教材内容随意性较大,不能有效地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且这些教材内容类似,即使稍有改变也是大同小异,内容混乱,章节不清,教材中重理论轻实践。教材中与现实接近的案例少,与生活工作有很大的距离。
3.传统的教学方法,缺乏实效性,跟不上教育的发展。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多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实行课堂教学,学生几乎都是在课堂中度过,缺少实践和训练。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缺乏积极的主动意识,导致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不高。在工商专业法律教学中,没有专业的法律教学模式,也没有务实的实践和培训,教学方法落后、传统,给法律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对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起不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法律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并且具有其特殊性,应用性比较强,工商管理专业在进行教学中,应该做到工学结合,有效地运用和提高。
二、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实施的途径
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应该实现其基本目标,其实施途径要以实现基本目标为方向。法律教育在工商管理专业中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首先,培养学生在法治社会中的法治观念,以及正确合理的维权意识。具备该专业学习的基本法律素养,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基础,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大多从事的是此专业的基层工作,所以法律观念和相关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因为工商管理基层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其次,通过法律专业的学习,完善和拓展学生的知识层面,达到工商管理专业的要求,做一个实用型的人才,逐渐养成现代社会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完善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工商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成为有用的复合型人才。
1.法律教学的科学化,课程设置的合理化
在法律知识教育学习中,科学的教学计划和合理的课程设置是很有必要的,在法律教学中起着基础和指导作用。因此,工商专业在法律素质教育的学习中,应该按照法律教育的目标来安排具体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要体现出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最重要的是法律教学应该符合工商管理专业具体的情况,符合该专业学生的习惯和特点,有利于其学习需要。具体的教学计划应该考虑到法律课程的衔接和前后的联系,能够循序渐进,逐步提升。这样才会使学生的知识水平过度和提高。首先开设的课程应该是有关法律的基础课程,让学生具备法律的基础知识,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并且法律基础课要着重地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不能脱离了实际,法律基础知识应该和工商管理具有一定的联系,不能没有丝毫的关联。法律专业课程在开始的时间上,要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不能过早,只能在学生接触到基本法律知识后,才能有效地学生专业知识。也不能过晚,太晚的话就会与专业知识结合不到位,使预期的效果受到影响,学生考取的资格证很多都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试。因此,应该适时地安排,减少学生的负担。总之,法律课程设置要合理化,能够考虑到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到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最后要确保法律教学的课时,课时不能过少,如果过少法律教学就成为了形式,不能发挥其作用。
2.有效地与工商管理相结合,改革传统教学内容
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涉及的课程较多,范围广、知识面多。这就要求法律学习也要具备这些特征,此外还应该具备实用的特点。对传统的教学内容进行改革,改变简单地使用经济法教学的现状,应该降低法律知识的专业度,提高与工商管理的衔接,注重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综合人才的培养。在教材的选择上要注重实效和实用。法律教学内容不能按照专业的法律、专业的标准,而应该立足于工商管理专业的需求,将法律课程和专业课程有效地结合。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法律教学的课程选择上,应具备以下三点:(1)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特色来确定具体的教学内容,要表现出实用性。摒弃千篇一律的经济法模式,制定符合具体需要的法律内容,最好是结合企业工作实务来确定,这样不仅增加了实用性,还会对学生的工作打下基础,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2)法律课程内容的选择要和学生相关资格证考试等职业发展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功用。(3)法学理论与专业实践相结合。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是为社会培养此行业的基层人才,注重的是应用能力,所以法学理论不能太专业,要浅显明了,在工作中切实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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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在逐步进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性侵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未履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问题,和其他思想、品质教育一样,仅属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问题,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长,也仅在事发后得到一声叹息,没有追责制度来约束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对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说讨论是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是方式问题,那么讨论由社会介入还是家庭自治便是维度的问题,儿童被伤害是一个需要多方式、多维度解决的问题。在各种方式和维度中,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当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进行规制,不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内涵
我国法律虽明确指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一词的内涵未作明晰规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没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法律领域是个难以界定的难题,对于教育领域,也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他难,我们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无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仅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家庭教育义务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比如应该包括安全意识教育、性教育等等。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事无巨细的什么都规定,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法的引导作用,首先需要通过文字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再潜移默化入人心,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能有效引导家庭教育内容趋于科学化,也能令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内容的合理性。
3.2改变对家文化的曲解
对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丑不可外扬”等,体现了社会对于家的理解,家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很多家庭事务需要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过外部途径。这些观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国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关。在这种家的观念之下,儿童的抗伤害能力培养,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责,社会培养被弱化甚至被忽视,一旦家庭职责缺位,儿童受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伤害发生,对于可能会影响家庭声誉的案件,一些家庭会选择隐瞒,而一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往往被认为是家事而自行解决,并未递交到有关部门。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通过立法手段来强制要求受伤害儿童的家庭不得隐瞒受伤害事实并不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告发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度伤害并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告发则让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儿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让更多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改变多数家庭对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举报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与社会正义间进行均衡,这种曲线手段会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
3.3监护人缺位的补救
留守儿童是社会城市化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这种现象带来的实际监护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实则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时,法律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对监护职责做出一个让渡或委托,让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为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重合的监护人。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法定监护的人以利相导,让其主动、积极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顺势引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或强迫接受,对于留守儿童等类似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补救方式之一。
3.4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
家庭教育的内涵明晰之后,也为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提供了前提,但是光有前提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细致的法律为追责提供依据。主要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第一,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未造成严重伤害的,由民法进行调整,追究有法定教育义务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该情况的起诉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至亲,甚至可以扩大范围,授权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对该行为进行起诉,以保障家庭教育的充分实现。第二,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的,由刑法进行调整,可以考虑纳入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与遗弃罪进行合并,精神遗弃,同样也属于遗弃的一种。在追责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对未教育和教育明显不足进行明确界定,以防有法而难以适用的情形出现。同时,何谓因未教育或教育明显不足造成严重伤害,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究的问题。每每有儿童被伤害案件曝光,都会引发一次民众愤慨与谩骂的大爆发,要求严惩加害者的意见不断出现,公众的积极发表意见体现了民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这是民众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之一。但是,在民众把目光集中投向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同时,是否可以拓宽视野,将目光也投向本原,投向我们的家庭,让家庭回归家庭,让家庭承担起其应有的教育职责,用法律规制家庭教育,补足道德自律的缺口,但愿今后儿童被伤害案件越来越少。
一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1.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2.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二、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
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
乱世用重典。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正面临着一个“乱世”,各种毒害原辅料五花八门、各种花样层出不穷,各种加工环境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纷纷登场,各种危害健康的劣质食品集体亮相。针对种种乱象必须施以重典,对于违法现象必须提高执法与打击力度,使得食品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个令罪犯们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国目前的食品乱象。今年“两会”期间,多次谈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将食品安全形容为“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他表示,政府应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并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坚持“乱世用重典”的从严、从重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关乎十亿民众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对于民族的存亡续绝亦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仅靠食品企业的道德底线已经不能保障,我国近期高发的食品案件,无论是中小食品企业,还是曾经头顶光环的大型食品企业,在“不作恶”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上已经丧失了任何道德底线,受伤害的无辜的民众数以亿计,因此,必须对所有的食品企业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国家也应该推出更加严厉的制裁法案、赔偿细则与罚治措施,使食品企业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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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是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大学生规则意识现状不容乐观,知行分离,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课论文,供大家参考。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设计、将案例与法律知识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方法。它是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让学生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当前,大学生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全社会刑事犯罪的17%。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说明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真正让大学生们懂法、守法。高校将一个无知的人送到社会,就会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刻不容缓。法律基础课是高院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律知识的目的。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
三、应注意的问题
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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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贯彻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从授课内容的专题化、专题的意识形态观点、专题内容的学科角度、专题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问题、专题的深度和广度、专题内容的连续性、专题反映的教育思想及专题与课本内容如何协调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
专题化教学高校开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近十年来,在教学的过程中,广大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针对这门课的改革和创新显得越来越迫切。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愿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磋商。
1授课内容的专题化
所谓专题,《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行专题化教学是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这都有待于教学实践的继续探索和及时检验。笔者认为,这门课的专题应该宽泛化,即每一专题可以包含许多选题,并且以课本内容为依托重新规划,分出几个大的专题。这种划分的优点是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改变目前内容的零碎化。笔者认为,应该划出至少8个专题的内容: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大学新阶段;二,培养大学生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三,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四,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五,传承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六,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七,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八,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基本的学科理论,为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持。这8个专题,无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范围、研究的领域都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密切。我们应尽力从多方位、多学科、多角度开展教育工作,保证教育工作的质量,实现教育目的。
2专题内容要体现主流意识形态观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领域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可动摇。信仰是人们的精神支柱,没有信仰就没有精神依托。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马克思主义已成为我党和我国人民的唯一信仰。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密切和加深,各种错误思潮正侵蚀青年学生们的头脑,腐蚀他们的灵魂,导致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这一信仰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甚至没有信仰或有错误信仰,或者正确信仰受到威胁。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许多挑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的主战场。教学内容中,每一专题都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而不应当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那么,这门课的教学如何坚持和宣传马克思主义?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有些教育工作者本身就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这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要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科学的理论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时,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批判错误的社会思潮,人们正确的思想观念总是在同错误的思想观念的斗争中形成的。社会无非存在三种意识形态:旧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新的意识形态。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复杂。虽然人们可以有不同的思想观念,但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主导地位。意识形态是思想的问题,也是政治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指导思想,这是坚定不移的。
3专题内容要反映一定的学科角度
每一种社会存在都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比如,我们制定宪法,宪法的政治意义在于把人类社会的民主制度法律化,说明人类社会如何走向公民社会,阐述公民、国家、社会的建立,即国家与公民如何分配权利。宪法的法律意义,说明宪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它是治国的一种手段,是国家法治的基石。诸如此类。每一专题都会有多个选题,每一选题都可以选择不同的学科角度。哪个学科角度更符合我们的教学实际?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探索的。社会发展变化太快,教学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专题教学要有一定学科理论,不可漫无边际地理论拼凑。
4专题应体现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特征
理论联系实际,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一大特色。没有实际的思想教育是空洞的说教。在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社会问题变化多样,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变化迅速。怎样联系实际才是我们的重点呢?笔者认为,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实际,最好是刚刚发生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要突出、典型,而且影响比较大。现实问题可能反映我们的工作在许多方面是错误的。比如,农民种植蔬菜,有时会供过于求,有时会供不应求。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一方面可能是我们农民的个人问题,另一方面反映出政府的工作存在失误———没有及时给农民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正确的指导,致使种植带有盲目性。当然,也可能由于自然灾害。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总有主要原因。总体看,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思想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我们对现实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通过现象找出事物本质,对以后的工作起到警示的作用。在此例中,我们使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等。我们找到了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了依据。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些社会问题还可以成为判断政府是否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评价政府政绩的一项指标。再如,社会道德问题。道德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但现实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选择和划分专题时要把一般的道德问题与现实突出的社会道德问题区别开来。当下中国政府采取的惩治腐败问题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就是我们需要迫切关注的社会问题。总之,关注具有一定代表性、时间性、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社会问题是设计好专题的重要因素。
5专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专题教学的一大特点就是要掌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往课程的理论体系是讲理论、列举实例去说明理论的正确。但是,当前的专题教学就大不同。如何把握深度和广度呢?笔者认为,专题的内容既要符合课本内容的基本要求,又要抓住课程内容的主题思想,以此为基础来进行专题的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比如,大学生的人生价值,我们可以从多方面选择专题:其一,人生价值与生命的意义;其二,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其三,大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与人生价值关系密切,那么,选择哪些内容既符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又理论结合实际最密切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专题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比如,专题的内容涉及的理论渊源、学术争议的程度、现状、发展前景、意义等。专题的深度和广度是我们专题教学的核心内容,掌握它们,意义非凡。
6专题内容应有一定的连续性
思想修养本身就是思想意识和观念的一种修养过程。虽然,我们把这门课程分为几个专题,但是,我们一定不要孤立地对待每个专题。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法制意识的教育。无论哪个专题,我们都是希望每个学生要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虽然人生不平凡,但是,我们都要对社会、家庭、国家负起责任。遵守社会秩序,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每一专题阐述的内容不同,但目的都一样。所以,专题之间互相联系,有时互相贯通。第一专题的内容:青年学子进入大学,是人生里程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是人生新的认识过程、实践过程、规划过程。第二专题的内容:大学是以培养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目标,没有理想信念的人生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人生的航标,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第三专题的内容: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爱国主义是一个人对祖国的一种情感,没有国,哪有家?没有家,哪有自己?祖国的存在和稳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个人与祖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爱国主义在今天具有新的内容和含义。第四专题的内容: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祖国的繁荣昌盛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每个人的人生与祖国的命运相连。第五专题的内容:弘扬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我们的祖国历史上崇尚以德治国,今天,我们虽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方略,但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以德治国仍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第六专题的内容: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第七专题的内容: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应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单靠国家的强制执行不行,需要每个公民的自觉遵守才能实现。所以,完全以德治国行不通,依法治国需要国家与公民的共同努力。第八专题的内容: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把学生培养成有知识、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人格的逐步完善。整个课程的专题之间互相联系,印证着道德与法律是治国的两种重要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可缺一。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社会规范的约束,更依靠具有正确的思想观念的人们的自觉遵守。
7专题要反映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等思想教育的内容
授课内容的专题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原课程内容分为法律和道德两个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健康、有理想、有文化、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单纯掌握某种知识。当然,没有知识谈不上是有素质的国民。知识需要内化,才能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之所以把本课程设计成几个专题,显然是因为这些专题涉及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希望学生通过社会科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并结合社会实际问题考察,坚定意识形态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远大理想,做一个有道德、守纪律、对社会有用的人,从而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专题化教学要全面反映思想教育的内容,不可偏颇[1]。
8专题与课本内容要协调进行
课本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与系统性。专题的选题和内容一般是从课程内容中选择性地单列一个或几个内容。所以,专题必须是课本的内容,而不能离开课本的基本内容去选择其他内容。但专题有自己完整的设计体系,可以不受课本内容章节的限制。专题的教学方法与以往的教学方法可以相同。专题也可以使用课堂讲授、学生讨论、多媒体教学、课后实践、布置作业等诸多方法。毕竟,我们是开设一门课程。这些方式和方法也在探索中,如何协调这些内容,需要改革实践。专题化教学不能改变教学目的和任务。
总之,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尝试专题教学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过程中,要不断丰富和完善教育内容和方法,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更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姜清明.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J].中国林业教育,2008(4):51-53.
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为增强教学实效性,改变以往包班式教学、直线灌输、师生互动性不足等教学状况,从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内容的设计、教材方法的运用、教学材料的选取、教学语言的表达、教学环境的控制六个方面着手,增强该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
一、教学理念的倡导
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教学理念指导着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因此,倡导什么样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设计与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效果。
(一)倡导平等对话的教学理念
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是一种主导性的“独白”式教学,即通过老师个人直线式、单向式地传授课本知识,陈述理论条框给学生,以促进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相应改变,而较少顾及学生的个体心理需求。“学生言语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权威言语的纯粹接收者,学生的言语行为以及其中蕴含的探索与质疑精神也随之流失。学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老师的‘真言’。”[1]这样的教学彰显不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性,甚至还会压抑学生反思和批判的人性意识,故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倡导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在双向互动中师生精神相遇的过程,即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围绕教学内容展开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精神上的互动和交流的教学模式。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走进老师的精神世界,教师也在对话中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两者达到精神共生相融的境界。
(二)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
基础课归根到底是一门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课程。在整个教学环节与教学过程中,“以生为本”是最根本的教学理念。“以生为本”就是要因材施教,在教学实践中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学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基础课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师威严至上的教学形象,实现师生互爱、平等对话,坚持以学生利益为本,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其次是转换角色。教师不仅仅是施教的主体,也是受教的客体,通过师生的相互学习,互相促进,达到角色互换的共生和谐。最后是转变行动。教师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就必须转变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实践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遵循学生认知与发展规律,都是教师在实施教学行为过程中要考虑的问题。“以学生为本”是素质教学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学生全面发展的时代要求,基础课教师应该学会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发展,学会倾听每一个学生的情感诉求,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来安排课程的内容教学和实践活动。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教学内容设计是教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学内容的设计过程也是教师认真分析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合理选择并安排教学内容的表达或呈现的过程。教师必须重视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内容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因此,教学内容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内容的设计要围绕教学目标来展开。任何教学设计都是为实现教学目标而服务,教学内容的设计更要体现教学目标,因为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载体。教师在处理教材时要看哪些内容最能体现教学目标,选择它并围绕它进行教学设计;哪些内容与教学目标关系没有那么密切,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讲或少讲,在教学设计中可暂时搁置。只有这样,设计才能突出中心。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因此,教学内容就要围绕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进行教学设计,可通过相关概念或定义的讲解、典型案例的分析、理论依据的陈述、学生自我的反馈等内容来展开,形成一个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教学内容体系。
2.教学内容的设计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围绕教学目标进行的内容设计,一般来说都体现了教学重点。教学内容设计还可以专门针对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来进行。针对重点的设计突出了重点,针对难点的设计则可以解决难点,重点、难点的处理艺术是教学内容设计的技巧所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设计只有遵循重、难点设计,才能更好地实现短时间内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如在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把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作为整章内容的重、难点可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大量经典论述,把马克思主义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理论的升华。所以,要讲好、讲透教材,就必须突出重点、难点,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科学地安排教学进度。
3.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以学生为主,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教学内容的设计要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和认知的规律,处处围绕学生进行。此外,还要树立点拨和启迪观念,通过点拨去启迪学生思维,使其理解教学重点,化解教学难点,从而掌握教学内容。如在基础课理想信念的教学内容设计中,教师应遵循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通过导入具有典型性的人物事例先给学生一个感性认识,再通过层层点拨和推进,上升到理想内涵的学习,最后提升为学生自我认知与自觉实践,即让学生在认知接受上不产生抵触心理的基础上,逐步推动教学的深入。
三、教学方法的运用
加强对高校基础课教学方法的研究,要运用集约化思维模式,进一步探索专题式教学及课程改革工作。一方面,重点解决了学生公平地共享本课程教学资源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学生对本课程的认同度与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则有效提升本课程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推动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深度把握和科研能力的提高,由“教书匠”向“学者”转型。
1.钻研教学方法,打造教学方法“十位一体”。“十位一体”的教学模式是指将课堂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探究式教学、专题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基础课教学的心理学方法、基础课教学的艺术化方法等10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方法,通过优化整合,灵活运用到每堂课中,运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事例、新颖的形式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深入思考。
2.采用新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手段现代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也朝着现代化的趋势发展,主要体现在教学手段的不断现代化和教学模式的技术化。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给教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空限制,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空间等一系列新媒体技术成了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新载体。将现代化媒体技术用于课堂教学,有助于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静止的理论动态化、复杂的问题形象化。新媒体建立的网络交流平台给学生提供了参与教学的互动机会和课后交流机会,学生的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但现代化技术也具有两面性,教师在用新媒体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要把握分寸,避免新媒体教学的过度化(即机器取代教师),并在教学过程中警惕新媒体的负面影响,即“绑架思维”。新媒体是现代技术发展的产物,它革新了传统教学模式,但也容易导致课堂教学被“绑架”,过度的使用新媒体容易使教师的教学被多媒体操控,过度的偏好易导致教学“泛化”和“虚化”。而学生的思维一旦被多媒体束缚,探索能力就会降低。因此,在强化新媒体教学手段多样化的同时也要警惕新媒体过度化带来的教学危机。
四、教学材料的选取
为了丰富教学内涵,教师往往需要在备课的时候收集和教学内容相关的外围资料,如典型事例、语音视频、调查数据等。因此,基础课教学材料的选取必须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鲜明的教育意义,并要慎重思考和反复论证其合理性。为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选取贴近学生情感需求、体现时代特征的典型材料。大学生思维活跃,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和丰富的情感诉求。因此,教学材料的选取首先要符合大学生的认知需求和时代发展的特征。个别老师往往习惯选取自己认为具有价值的教学素材,却忽视不同专业、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这样,在大班教学时就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教师在选取教学材料时,要结合课本知识,多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接受喜好,多关注社会近期的热点和焦点。这些具有鲜明时代感和贴近学生生活的材料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延展课程内容。如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可以选取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节目作为教学素材,这些节目文化性与科学性并重,政治教育性和社会时代性也很强,选取这类教学材料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关注社会动态和社会发展问题,并能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材料的选取应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教学材料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选取的材料要有严谨的科学根据和明确的背景出处。少数教师选取的材料是网络随意传播的“三无材料”(即无发布时间、无发布机构、无发布认证),导致材料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在选取教学材料时,教师要对所选取的材料负责,尽量选取权威媒体发布的有官方认证的材料。其次,教学材料选取的合理性还体现在视频材料的时间长短、文字篇幅长短的截取。有些教师选取的视频材料或文字材料过于冗长,重点不突出,使整个教学过程复杂、刻板。故教师应尽量选取短小精悍、内容突出集中的影音材料。而对于大型影片及报告材料,节选其具有代表性的某个部分即可。总而言之,教师选取材料必需本着对学生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把材料关,做到不传谣、不造假、不歪曲。
3.教学材料选取应规避争议与敏感话题。大学生刚进入大学学习,各方面的价值判断能力和思辨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教学内容的影响。因此,教师在选取课外教学材料时,应尽量避开目前学界和社会具有较大争议和政治敏感性的话题。究其原因,一是教师对于敏感话题的把控能力难以保证;二是学生的理解水平和辨别能力不足,难以理解和消化。
五、教学语言的表达
1.教学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基础课的教学方法既要有科学性,也要有艺术性。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往往忽视了基础课教学艺术方法的运用,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德国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慧曾指出:“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2]145教师上课时的语言魅力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一个愉悦的感受,而且要通过语言背后的力量把枯燥的知识通过富有艺术的语言表现出来。在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中,教师的语言魅力被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而这也是今后基础课教师自我形象展示的一个重要环节。夸美纽斯说过:“一个教师,他的声音便像油一样浸入学生的心里,把知识一起带进去。”[3]156教师把人格魅力融入活的语言,带进教学课堂,本身就是一门艺术。但在表达语言艺术性的同时,还要兼顾理论知识的严谨性,防止情感的过度泛滥和语言的艺术夸张。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也要注意语言的分寸,多鼓励,少批评,禁止使用挖苦或讽刺的语言,以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教学语言表达的感染性。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如果只采用生硬的说教方式,而缺乏语言表达的感染力,极易使学生产生乏味和枯燥感。如果学生体会不到知识讲解的激情和语言的生动,就难以对理论知识产生共鸣和认可,更谈不上接受这些知识。列宁曾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4]117因此,教学语言的感染性会给学生带来真情实感的体验,会让外在的规范和观念变成学生内化的知识需要。鲁迅先生讲课的声音并不抑扬顿挫也不慷慨激昂,但他的每句话、每个字都充满感情,使学生觉得意味深长、引人入胜,每一个接近过他的学生都感到有一种信念的力量浸透在自己心里。基础课的老师在谈到人生理想、科学信念及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等伟人事迹的时候,更应该注重语言的感染性,让学生从教师的语言中真切地感受到伟人的光辉形象和历史的厚重感,哪怕是简单表述伟人的名字也要注意语言的轻重和情感的收放,通过语言的细微之处感染学生、打动学生,让学生从内心情感上产生共鸣。
3.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规范性。基础课教学是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习过程。部分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注重教学语言表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整个课堂教学过多地使用生活用语和网络用语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生硬的理论知识变得通俗化,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原著的经典论述,削弱了理论本身的科学规范性。因此,教师在进行经典原著教学时,必须注意教学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勿走向“庸俗化”的表达误区,弱化经典原著的语言魅力和语言科学性。
六、课堂教学环境的控制
课堂教学环境是“教学环境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师生认知、情感和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是一种狭义的教学环境。具体地说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集体的整体精神状态表现以及学生个体所感知到的班级人际关系、课堂规范、班级学风、课堂气氛和教师期望等方面影响其学习的精神表现”[5]256。积极的课堂教学环境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不同专业混合的大班教学、基础课教学内容的多样性等问题,给基础课老师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化地把控和优化课堂的教学环境。
1.善于调节课堂气氛,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是一个双向性的互动过程,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少数老师存在把控课堂教学环境的动力意识不强,课堂授课过程弱化,忽视学生的接受情绪,致使课堂气氛单调,学生注意力和学习热情减弱,从而影响了整个课堂教学效果。美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最本质的愿望就是希望等到赞美,赞赏能传递一种积极的信息。”[6]55-58因此,不吝赞赏是良好课堂环境建构的有效方式。通过观察发现,得到老师表扬的同学上课注意力和主动性都明显增强。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营造和谐的教学环境氛围。
2.掌握处理课堂突发问题的应对技巧。此处所讲的突发事件是指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课堂纪律、学生情绪、学生心理等一系列影响课堂教学环境的突发问题。不同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学习自控能力、学习认知能力存在差异。通过课堂观察发现,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学生课堂纪律、学生情绪掌控能力较弱,需要教师掌握一定的应对技巧,使影响教学质量的一切不良因素最小化,确保整个大班教学环境朝着积极方向发展。在教学实践中,面对上课不集中注意力的学生,教师可以通过改变教学节奏、增强互动提问等方式来控制。从个体出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对课堂环境突发事件的掌控,不仅需要教师从宏观层面关注大课堂问题,也需要从个体学生心理变化、情绪变化等微观层面加以考虑。
3.优化教学过程的心理环境。课堂教学环境是由教师和学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可以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双向反馈的动态过程。一旦形成这种情绪、情感状态,便能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学生的态度、行为和学习效果。基础课教学重点解决大学生的认知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关注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变化是做好这门课教学的重要方面。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变化的矛盾期,会产生各种心理情绪问题,在课堂教学的管理中能看出学生的整体心理素质情况,因此,对基础课老师而言,更细致地关注学生的心理环境也是重要的教学环境控制能力之一。如在理想信念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更关注学生的接受心理和认知心理的变化,把宏观的知识体系通过心理暗示、心理激励、心理反馈等隐性教学融入学生的内心情感中,内化为自己的知识体系,以达到教学质量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姚本先,刘世清.教育交往中的语言困境探讨[J].课程.教学.教法,2004(2).
[2](德)第斯多惠.德国教师培养指南[M].袁一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3](捷克)夸美纽斯教育论著选[M].任宝祥,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5](美)威廉•詹姆斯集[M].王俊人,陈亚军,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6]田慧生.教学环境论[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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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学是以法律基础知识为核心,也是高职思想政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高职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目标为目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基础”课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实践教学是其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模式由研究课题的提出、组织学生实施、学生具体实践、共同交流总结等环节构成。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
关键词:实践教学;研究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意义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计划》强调,要“努力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与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教学体系”,“注重总结实践教学成果,把优秀调研报告等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材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称“基础”课)一般在大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开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论篇”。这门课程的最大特点是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所以尤其应重视实践教学。就课程性质而言,“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环节,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必须做到知行结合,对各种规范要求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不应该只是对理论教学的说明和补充,更不能纯粹为了完成这一教学环节而流于形式,而应该实行更具挑战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是指在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期间,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力求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而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实例考查、问题探讨、社会调研等方式,对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学生在实践当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这是一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知行统一的实践教学活动。总而言之,“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个教学环节或一种教学手段,而且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和必须具有的重要教学内容,对实现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标
目前,在各高校具体实施方案中,“基础”课实践教学一般由课内、校内和校外的活动组成。就其具体教学形式来说,大多会采用课内的讨论、辩论、演讲以及观看视频等,课外的参观考察、访谈、社会调查、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是对传统的以课堂、教材、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够清晰或目标层次偏低;只把实践教学当作点缀或任务在做,使得实践内容脱离教学目标或缺乏对实践内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质而言,实践教学的实质就是实践,也就是重在参与、体验、行动。但不能止于这个层次,而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或升华。因此,“基础”课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力求让学生在考察实践、调查研究、独立锻炼与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亲身体会书本的理论,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认识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它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教学模式,要求大学生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锻炼与收获:一是要学会用研究的方法主动思考并积极参与和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二是要在研究过程中积极动脑、动手,亲身实践,主动设计、参与、搜集、分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尝试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三是要联系所研究的问题,对比、反思自身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2]。
3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要实现上述目标,真正成为与理论授课相互促进的“第二课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组织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3.1组织实施的主体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对于整个教研室来说,在理论课程正式开始以前,就应组织全体授课教师集体讨论,详细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位教师则负责具体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实行。
3.2实践课题的提出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提前组织教师集体讨论,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编写相关实践课题供学生选择。为更好地实现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也可以让大学生亲自参与这一过程。如在某些教学单元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命题范围,然后引导学生去发现并提出问题,设计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学效果会更显著。总体而言,所设计的研究课题要从解决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是大学生感兴趣又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学为例,关于适应大学生活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学新生不适应新人际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关于大学生作息时间的调查与分析”“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分析”等课题;在理想这个主题方面,则设计了“名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理想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理想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结合的个案分析”等;在爱国主义方面,“我的爱国情、爱国心、爱国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调查研究”“大学生国家民族意识的调查研究”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此外,“大学闲暇生活调查”“校园法治面面观”“大学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校园网络文明调查”“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调查”“长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车违章统计调研分析”“两地书?母(父)子(女)情”“何为低碳生活”“大学生网络交友状况调查”“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大学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剖析”“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也都很有特色。
3.3组织学生实施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应尽量避免单个学生独立进行,而是要大力倡导和推广小组形式。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通常是由学生自由组合形成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以4~5人为宜。在分组时须特别注意,一个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是同一个专业班的同学,这就需要教师在学生自由组合的同时要及时宏观调控,以避免后期出现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在装订、存档以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组长也须经民主推选产生。课题实践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项具体任务都应明确落实到个人。如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问卷或访谈主题的设计、谁负责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谁负责打印排版最终稿件等等。以小组形式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也能使他们的研究能力、实践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学生具体实践各课题研究组成员在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拟定详尽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确定恰当的方法,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课题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区或农村,面对面采访社区居民、村民或郊区新市民,亲身感受民情民风;有的研究小组穿梭于学校教学楼、食堂和宿舍之间开展问卷调查或深入网吧暗访,了解大学生如何利用网络;有的小组直接在校园论坛或社交网络上进行调查,收集数据资料;有的则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孤儿和老人们带去欢乐与慰藉的同时,思考着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为这些群体服务;有的走上街头,观察记录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公德意识与不文明行为;有的召开班级讨论会,交流各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会与思考;有的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感悟领会我国的法治精神……各课题组努力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力,为完成实践研究课题坚持不懈地努力行动。
3.5共同交流总结“基础”课理论授课结束之前,教师可利用课堂时间或另外安排课余时间,让各课题组汇报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体会。在集中汇报之前,各课题组应对实践过程进行集体讨论,认真总结,利用相关软件对问卷数据和其它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除要求学生提供调研报告作实践教学的成果外,还要求各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撰写和提交心得体会等。汇报时各课题组除了制作PPT讲解调研报告外,还可以制作电子相册或者微电影等,把实践过程中所拍摄的图片、视频、录音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等都通过多媒体设备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来。最后,由教师作总结与点评,指出各课题组的成绩与不足,并提出各组以后可更一进提高与完善的建议。
4研究性实践教学的评价
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既要综合考核大学生们对待研究性实践活动的态度和参与热情,又要考察他们能否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并在问题提出和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得新的体会和感悟。不但要评价学生们最后研究成果的质量,还要关注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投入与表现,尤其是检查与评价学生在开展分工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和感悟。评价者可以是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即教师,也可以是学生个人或课题研究小组等。在评价方式上则可多样化,如对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质量的评价与对研究小组的最后汇报、成果展示的综合表现评价要相联系;对整个研究小组的综合评价与对各个成员的独立考核要相结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评价;既要让学生集体互评,又要有教师综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学为例,对于“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二是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是评价学生对于研究性实践活动的参与态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团队分工协作情况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实践计划、小组总结、个人心得等)。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则是对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本身质量的评价。既包括对论文或报告这一最终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内容方面(如课题论证的逻辑性、严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价。具体操作上,教师先对各研究小组的这两方面进行评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团队中的贡献来确定其成绩。
最后,教师还可将学生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弥补“基础”课考核单一的不足。跟以往单纯的卷面考试不同,此类考核更能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各项能力。无论是实践研究的选题、调研,还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的写作、提交,自始至终,整个过程都能很好地锻炼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资料收集和查阅的能力、社会实践和调查访谈的水平、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调研报告撰写的水平等,收获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组形式进行研究性实践,对于提高和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思想、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不无裨益。而且,这一实践研究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基础”课的总体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建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整体改革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82-84.
[2]贺俊燕.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0(5):143-145.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3)活跃课堂气氛,改革授课方式。传统的法律授课方式往往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难以调动学生进行积极思考,课堂效率较低。因此,授课老师应当在法律素养的课堂中充当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的形象,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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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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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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