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 2012 年 11 月 30 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
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论文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不顾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
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发布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消费者是支持一项新的消费形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交易行为长远发展。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2]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8—39.
[3]康劲。电子支付呼唤法律保护[N].中国信息报,2005 —11—03.
[4][美]格拉德·佛里拉等。网络法:课文和案例[M].张楚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67.
[5]郭美懿。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16—117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小编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小编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早已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它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便利。但网上购物具有相对间接性,消费者遭遇问题时不能直接找商家索赔。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它已经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是以,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消费权益保护
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无法直接看见和碰触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站的内容来判断商品的优劣,他们很容易受到商家给出的文字和图片的影响。这使得帮助网络店铺包装文字和图片迅速成为需求广泛的商业行为,商家借此可以用好的网页来吸引顾客。可见,网上商品的广告跟其实际质量并不能等同。有的商品质量很好,却没有上佳的包装,这制约了它的销售量;有的商品质量平平,却受益于好的包装,得以狂卖热销。部分商家的这种过度宣传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等于欺骗。
网络拉近了整个世界,家在中国南方小镇,可以买到美国纽约刚上市的奢侈品;坐在北京的四合院,可以买到台湾高雄的小笼包。只需要轻动鼠标,人们便能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任何网店正在出售的商品。然而,网络购物并不能让人们在付款的第一时间内享受到商品,消费者得等待物流公司运送商品。因此,网络购物在推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了网络消费者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网络并非绝对安全,钓鱼网站看似同正规网站一样,实则窃取受害者的账号信息,诱导消费者在网页中不断将自己的钱存入犯罪者的账户中,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钱已经购买了商品。虽然钓鱼网站是可识别且可防御的,但每天还是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陷入钓鱼网站的陷阱中,被骗金额少则数元,多则无上限。网络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手段五花八门,让网络消费者防不胜防。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不能非常到位。
前述钓鱼网站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网页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窃取真实的网店账号来跟消费者交流,当钱到账后就在网上的世界里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情况在虚拟商品的交易中更为常见。
笔者看到一些相关报道,例如南昌的王女士在网上订购到乌鲁木齐市的飞机票时,误入钓鱼网站,银行卡账号信息被窃取,因此损失了上万元。然而,当她想要讨回公道时,却无奈地发现不知道该投诉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是,在网络漏洞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着找不到经营者投诉的尴尬局面,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笔者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总之,网络消费因为其便利性和超越性,已成为无法抗拒的时代潮流,然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是国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毕竟,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
[1]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02月版
[2]柳彦君.如何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第10期
[4]刘琼.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0年第8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议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正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程度如何也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在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的发展,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迄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都很细致全面,它已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 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 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 + 1”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 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 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它给予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过轻, 给予消费者的补偿过少,不能对违法的经营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大量的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它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消费者投诉特点和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也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投诉范围扩大
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①服务业行业投诉增加。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②垄断行业投诉高居不下。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③中介服务投诉多。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④网络交易投诉增长。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⑤汽车行业投诉增长迅猛。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2、 总体投诉增长平缓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3、 新兴的消费类型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如: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足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但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 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修改,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扩大适用范围,缓和适用条件。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因为按目前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仅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合同法第50 条则规定行政罚款的数额为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消费者所得到认可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会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对参与打假持消极麻木的态度。这表明我国仍然偏重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权行为受害者(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这正是法律的实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
扩大适用范围,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仅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给那些并非欺诈而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网开一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呢?如果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话,那么,对恶意制假者所给予的惩罚金额将更大,而他们的制假元气就会丧失殆尽。缓和适用条件,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经营者对于前来索赔的消费者总是百般刁难,设置种种障碍,例如要求消费者对其欺诈的故意进行取证,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明及其他事实的证据,而这对于本来已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时会显得极为不合理。因而要适当地缓和适用条件,免除消费者某些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真正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生活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加,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依赖市场的途径而获得满足,消费的范围与层次进一步拓展和深入。但由于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市场复杂化及其发展、营销手段的多样化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满天飞扬;乱搞所谓“降价销售”;不失时机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内在缺陷,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故意将本来可以融于一体的功能分开,制造所谓系列产品;内销产品有意取洋名,使用英文说明书和专业性极强的名词、术语,故意不让消费者弄清其产品的“庐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认定混乱,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更不要说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费用和进行强行的交易,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统计,仅199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诉讼案件总计达425088 件。我国从80 年代初开始了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费者拥有六项权利:
①了解知悉权; ②选择权; ③安全权; ④监督价格权; ⑤提出意见权; ⑥索取赔偿权。从此以后,消费者权益逐渐被引入到地方立法中,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使消费者保护立法已初成体系。我国在消费品安全、卫生、商品质量、商品标示宣传、物价、市场管理、竞争规则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计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等。
而199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此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与利益应运而生的《消法》,重新确立了“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损害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消法》具有显著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社会经济法的特色,而这些特别之处又无时无处不充分体现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以削弱其强者的地位) ,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以加强其在交易中的地位) ,从而谋求与经营者在实际中的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充分体现着消费者的弱处
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的实质。这些特点正是该法进步性之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法》不仅明文确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在第五条、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引入国家公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地位。
第二、《消法》专章规定了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及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等九项权利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它又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依法订货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提供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从而维护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它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的严格义务,但没有规定经营者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论文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消法》适应当代立法的新潮流,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该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定具体、详细,贴近消费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由于《消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中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者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以便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地位的生产者、经营者加以必要的限制,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详尽地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获得赔偿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向谁索赔,如何索赔。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法》第49条关于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更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有力证明。在此之前,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原则,侵害人所给予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基本一致。而《消法》第49 条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经济法中存在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其所反映的法学原理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损害赔偿机能和惩罚机能的结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为人的经济实力,防止他们东山再起,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情感方面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假货屡打不绝,泛滥成灾,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英美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打假的主动权赋予消费者,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是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法中,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不公平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性质已从过去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二)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保护机构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消费者保护常设机构,甚至一些国家还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设置专门机构,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日本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而没有代表国家政府统一专门地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机构,这样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完全及时地制止。
(三)必须确保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畅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为消费者列明了五条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提起诉讼应当是效率最高、权威性最强的方式。而事实上,消费者真的进行民事诉讼是屈指可数的。
因为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满足可谓困难重重:
(一) 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往往金额不大,有时甚至是精神上的损害,而一旦提出诉讼,就面临着诸多费用:诉讼费、调查费、文书资料费、律师费,这些加起来可能会数倍于实际所受的损失,更不要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针对于此,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即在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处理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简单的表格,简单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二) 从经济效益上看,诉讼当事人会从诉讼成本和预期判决价值之间的比值关系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就成为当务之急。
① 适应消费侵权纠纷的特点, 简化诉讼程序,设置小额纠纷处理程序。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澳大利亚有消费者申诉委员会, 专门处理涉及消费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争议。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小额纠纷,从起诉、受理、法庭调查、辩论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环节上都予以适当的简化,并且缩短相应案件处理时限, 从而尽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② 建议在消费纠纷中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费者诉讼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或者相对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外国的消费纠纷案件处理中, 有关侵权的发生、因果关系等均是无须证明的事实。因而在侵权诉讼中配置举证责任时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即消费者只需负责举证受损害的事实证据, 其他举证责任则应由商品生产经营者负责。
(四)市场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综合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强市场经济建设,通过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促进是多方面的:市场竞争推动了新技术的采用和扩散,导致生产扩大,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市场可替代品的种类和数量,使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相对稀缺,消费者在购买力市场上日益享有生产者在短缺条件下曾享有的地位,卖方市场逐渐被买方市场取代;市场竞争增加了市场压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增加了某个生产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惩罚机制约束了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迫使生产者致力于声誉建设和诚信行为,从而加深了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依赖,
提高了消费公共化、内部信息外在化,更有效地发送“信号”以区别于其他企业。和生产者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既存在知识体系方面的障碍,也存在费用方面的问题,许多信息搜寻活动对单个消费者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生产者的信息供给相对消费者的个体搜寻有社会效率。同时,随着消费者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消费者购买决策质量的提高,逐渐实现生产者的优胜劣汰,这正是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机制中得以实现的关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于通过调整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关系,规范生产者行为,从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正常的竞争格局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负责这两方面的事物,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
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阶段,推动市场竞争体制建设尤为必要。一方面,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动,当前一个重点是地区间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竞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当前利益出发,为了局部利益甚至极少数人的私利,对于当地企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对于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姑息、纵容,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实际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浙江温州地区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目前温州正在实施“质量兴市”实现经济转型,这可以作为那些目前仍在进行假冒伪劣的“机会主义者”予以借鉴和深思的。
有些地方设关立卡,阻止竞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人为制造市场分裂,这是一种封建割据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条件下的死灰复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一方面人为抬高产品价格,直接损害本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落后的生产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完整,妨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阻碍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决不是权宜之计。只有从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才能进一步认识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危害,从而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工作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挥媒体的新闻监督功能。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政府是监督市场的主体力量,套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调节功能。一方面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同时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另外要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2]戚天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2]江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
[4]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5]齐树洁,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2002年
[6]符启林,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2001年
[7]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9
[8]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一方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极大便捷。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虚拟性、高科技性、开放性等特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非常严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保护电子商务(EC)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是电子商务得以长足发展重要保证。而近年来我国3月15日的“消费者权益日” 中频频爆出电子商务网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国家近期也对一些不规范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了整治。本文对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进行分析,对消费者起到预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l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损害赔偿权。而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以上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电子商务的活动是在一个开放、虚拟的场所进行的,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普遍存在以下几种隐患:
(1)信息泄露。攻击者可能通过截收装置,截获机密信息,推断出有用信息,如消费的银行帐号、密码等。交易双方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被第三方使用。
(2)信息破坏。交易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过程中,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伪造,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的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的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介入交易过程,以破坏交易、破坏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等。
(4)黑客。黑客利用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技能,对网络中的一些重要信息进行修改或伪造,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安全问题是制约个人网络购物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也是在网购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安全问题包括:账号安全问题和隐私安全问题。
1.1账号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吸引大量网民加入的同时,也给不法份子予可乘之机,盗窃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使用户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9.2%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担心自己账号被窃是许多网民不敢涉足网购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大用户安全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如密码保护、数字签名等。
1.2隐私安全问题
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甚至是像身份证号这样的重要信息。在网购过程中还必须提供银行账号等这样的敏感信息。有些不法商户就将这些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公开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或是有些人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出售,牟取利益。而给用户带来的却是大量的广告、垃圾邮件,甚至是金钱上的损失,更严重的还会给用户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如家庭接到各类骚扰电话)。个人的隐私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同样是制约网络购物发展的因素之一。隐私的保护还需要用户加强对其个人资料的保护,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虚报价格、虚假服务承诺、漫无边际的夸大产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许多经营者在网上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较常见的遗漏信息有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网上欺诈。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4)虚假广告。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难以进行审查和控制致使虚假不实的广告大行其道。
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
(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
(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消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选择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
①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在网上交易,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经营者会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
②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其中也不乏一些不法经营者将这种友好链接变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上其他相关网站浏览,否则难以退出。
③强制接受付款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不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研究中,没有对《消费者权益法护法》中的权益的具体含义进行清晰的表述,同时对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障在实施上也存在漏洞。本文将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角色进行分析,对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和实际权力进行深入探究,并以此为切入点,厘清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了吗?这一方面取决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取证难的事实;另外,在现实中消费者维权途径模糊,即使权益被侵害消费者本人也有维权意识,也因没有相应的机构处理或者程序繁琐而致放弃维权的事实大量存在;最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不能及时有力,就像各种商场的搜身检查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坐以待毙,只能采取事后补救。在这些方面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最后补救措施,应该具备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震慑犯罪,明晰法律应用程序,在制度上完善等作用以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侵害后的即使维权得以实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新世纪经济贸易的重要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市场营销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在明确教学体系建设对实现专业特色和专业培养目标支撑的基础上,立足产学研合作,通过明确课程体系拓扑,深化课程内涵,围绕专业特色建设目标,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取向。针对电子商务专业特点,在教学过程中重点探索提高创新创业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促进电子商务专业建设。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专业特色;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应用型人才培养
电子商务是经济学、信息技术、管理科学等学科共同演化、渗透、融合而成的一门综合性交叉学科,具有跨学科高度综合的特性。作为一门成长中的新兴学科,电子商务不断吸纳现代技术成果和全新的商务理念与实践内容,发展十分迅速。
电子商务从信息技术和商务实践中发展而来,许多课程都包含大量的实践内容。实践性是电子商务学科的核心,决定着综合性和发展性。同时,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存在众多渠道,通过大学生学科竞赛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也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得到相应的巩固和应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沟通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勇于实践,提高实践能力。因此,在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探索、创新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加强与相关学科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融合。
一、课程体系、课程内涵与电子商务专业特色建设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电子商务专业的特色定位是传承多年成功的办学经验,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面向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利用网络开展商务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和开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管理学及经济学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商务专业的发展动态;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术,具有从事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开发的基本能力以及从事企业电子商务物流运作管理的基本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可胜任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初步具备运用英语进行学习和交流的能力。
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我们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本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精心构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体系,实现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对接,从而达到提高学生适应相关产业发展与竞争意识和能力的目的。按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结构实施教学所培养的人才是符合服务于企业供应链、行业供应链以及区域经济的全流程电子商务模式”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教学过程中教师对课程体系以及实验课程体系的理解和贯彻实施,依赖于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及学生的学习活动,特别是实践活动。
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专业课程体系及合理的课程内涵息息相关。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知识体系》,注重对学校特色专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的行业发展方向,密切结合社会所需的电子商务以及管理方面企业认证或资质认证培训内容,电子商务专业不断深入实施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以及实践教学改革。在教学内容更新以及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坚持理论与实践、基础与专业、课内与课外融为一体的原则,注重基础类课程与专业教学有机衔接、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有机融合,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现行业需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与就业竞争力。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使学生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同时积极发展个性,以适应就业、创业及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在明确教学体系建设对实现专业特色和专业培养目标支撑的基础上,深抓电子商务专业课程体系及课程内涵建设,提高学生信息技术素质,在信息技术环境中升华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促进培养学生具有电子商务系统设计与开发所需的知识结构以及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素质。通过深入明确课程内涵,围绕电子商务的专业培养目标与特色,围绕核心课程,采取课程负责人、课程主讲教师以及全体专业教师交流沟通方式,深抓课程体系拓扑和课程内涵建设,实现教学内容衔接一致。以此夯实教学基础,突出教学亮点,促进专业目标和专业特色的实现。
二、围绕专业特色建设目标,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将“实践课程体系对课程体系的支撑、对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视为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探索。
针对电子商务专业特点,在教学过程中重点探索提高创新创业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方面,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鼓励引导学生创新创业,拓宽就业途径。在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切实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方面,主要从几个方面实施构建电子商务实践体系。明确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目标,在实践教学体系建设过程中寻求校企共建途径,促进学生实践更加接近实际,更加注重专业流程,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通过引入企业随访、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多种手段开展立体式实践教学,使学生深入了解电子商务业务流程,积累电子商务应用经验,发现新的经营模式和商业机会。
1.突出发挥实践教学专项平台在实践教学体系中的作用
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实验平台的支撑。首先,电子商务专业充分利用本专业实践教学专项平台,开展各种课程内的模拟、验证型实验,开发各类设计型和综合型实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各种电子商务应用实践活动的能力。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与信息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体系架构下设4个专业实验室和1个联合实验室,其中电子商务实验室是4个专业实验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电子商务基础实验、电子商务开发与应用、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实验教学3个实验平台。其中,电子商务基础实验平台侧重学生知识结构的培养,主要开展一些认知型、验证型及少量设计型实验,目的为夯实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开发与应用平台侧重培养学生“强能力、高素质”,在完成共性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开展设计型、综合型实验;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实验教学平台是将模拟、实物、自动控制与自动识别、先进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方法相结合的、以供应链中企业运作为基础的实验教学平台,通过平台实验教学及在其基础上的二次开发,旨在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商务流程设计能力、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实践能力。 调整、优化实践课程
实践教学得以提高离不开课程体系的科学构建、教学内容的合理设置。电子商务专业尝试着相关课程及课程设计的内容均从各种商务活动、商务模式及商务流程中抽取实际案例,真正实现问题来源于商务活动,再通过所学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商务模式、商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从而为本专业最高层次的实践活动即专业综合实习进行实际电子商务系统项目设计、开发、管理等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重视个性化人才培养
积极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培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在电子商务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个性化人才培养,鼓励优秀学生参与学术创新活动。在大学三、四年级中选拔能力强的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工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科研实践,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毕业设计工作延伸。
论文关键字:行动导向电子商务关键能力教学方法
论文摘要:行动导向教学是当前职业教育教学的一种新的思潮,它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顺应职业教育改革的潮流,符合职业学校的专业特征。本文积极探索基于行动导向的电子商务教学的新途径,以行业发展为引领、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深化课程改革,建立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一体化的课程体系,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电子商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1.引言
电子商务是经济与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电子商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供应链上商业伙伴之间的交易以及一切相关的网上事务和经济活动,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是在网上开展商务开展商务活动。
2.行动导向教学
将人类积累起来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转化为学生的专业技能,需要有相应的教学方式、方法。传统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注重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操作技能的训练,而对实践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合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缺乏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行动导向教学恰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行动导向教学不是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而是一种教学指导思想,是由一系列的教学方法所组成的,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宗旨。行动导向教学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咨询者,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让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学到专业知识,获得职业能力,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在行动导向理论中,“行动”是达到给定或自己设定目标的有意识的行为,学习者能从多种可能性中选择行动方式。在行动前他能对可能的行动后果进行预测,通过“有计划的行动”,学习者个人可以有意识地、有目标地影响环境。
在行动导向学习中,要想达到学习目标,必须扫除一定的学习障碍,因此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是关键,其基础是具备相应知识基础和实用战略。
行动导向学习的核心是有目的地扩大和改善个体活动模式,其关键是学习者的主动性和自我负责。行动导向强调学习者对学习过程的批评和反馈,即学习评价。评价的重点是获取加工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包括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
3.基于行动导向的电子商务教学的目标
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确立能力本位思想,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标,实施教学改革。基于行动导向的电子商务教学目标正是最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关键能力。
⑴职业能力
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电子商务职业所必备的本领。职业能力是电子商务工作人员在职业、社会和私人情境中科学思维、对个人和社会负责任的热情和能力,是科学的工作和学习方法的基础。
电子商务职业能力的分类:从能力的组成元素上讲,职业能力包括有关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职业经验成分等;从能力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上,可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个部分。
⑵综合职业能力即关键能力
电子商务的关键能力是对那些与具体工作任务和专门技能或知识无关的,但是对现代生产和社会顺利运转起着关键作用的能力的总称。它主要包括组织与完成电子商务的能力、信息交流与合作能力、应用科学的学习和工作的方法、独立性与责任心和承受能力。
4.基于行动导向的电子商务教学的组织形式
⑴正面课堂教学与独立学习
正面课堂教学是与班级授课制对应的传统而典型的学习环境。课堂教学的突出优势是有严密的组织性和计划性以及教学内容和教材容易更新。
独立学习是学生在没有老师和其他同学的直接帮助下,独立学习或复习的组织形式,主要目的是促进独立工作能力和个性发展。如学生按照任务书,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或在观摩实验后填写记录等。
⑵小组学习和双人学习
小组学习是指多个学生在没有老师或其他同学直接帮助下,学习和复习教学内容、解决实际问题。它是较独立学习要求更高的、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相对应的组织形式。采用分组教学形式时,每个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p#副标题#e#
【摘 要】目前国内外的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十分迅速,移动因特网业务最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来进行可靠的电子交易。移动通信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并且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对安全性进行加强。服务提供商抓住了因特网与移动技术结合的机会,根据客户所在的位置和自身个性来提供服务,从而建立和巩固自身与客户的关系。移动电子商务可以理解为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结合。论文将主要通过对移动电子商务的概念、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并且详细的讨论了移动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特点,并对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电子商务 移动电子商务 移动通信技术
1.前言
随着文化、科技、经济、信息的迅猛发展。人们渐渐开始意识到了移动电子商务将具有越来越大的潜力,业内人士也很看好移动电子商务的市场前景。移动电子商务正以它无与伦比的生命力推动各部门、区域的经济跃上一个崭新的高度。
移动电子商务的灵活、简单、方便的特点非常适合大众化的应用。移动电子商务不仅是全新的销售与促销渠道,还能提供网上购物。它全面支持移动因特网业务,可以对信息、媒体、电信和娱乐服务进行电子支付。除此之外,移动电子商务与目前的销售方式不同,它完全可以为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和服务。用户可以自己控制设备的选择以及提供服务与信息的方式。移动电子商务具有很深的探讨意义的。
2.移动电子商务
2.1 移动电子商务的概念
所谓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就是通过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字助理)、呼机、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与互联网有机结合而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使用多种移动通信技术随时随地传输、交流商业信息和储存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移动电子商务能提供以下几项服务:PIM(个人信息服务)、银行业务、交易、购物、基于位置的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等等。
2.2特点及优势
2.2.1移动电子商务的特点
(1)移动接入。移动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特性就是移动接入,他还是移动用户使用移动终端设备通过移动网络访问Internet信息和服务的基本手段。移动网络的覆盖面很广泛,使用户方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2)身份鉴别。SIM卡的卡号是全球惟一的,每一个SIM卡对应一个用户,使得SIM卡成为移动用户可信赖的身份识别工具。
(3)移动支付。移动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目标——移动支付,用户可随时随地完成必须的电子支付相关的业务。
(4)信息安全。移动电子商务与Internet电子商务是相同的,需要具有4个基本特征(数据完整性、不可否认性、数据保密性及交易方的认证与授权)的信息安全。由于无线传输的特点,移动电子商务的基本需求无法对现有有线网络安全技术满意。
2.2.2移动电子商务的优势
灵活、简单、方便是移动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它可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用户自己也可以对设备的选择,以及提供服务与信息的方式进行控制。通过移动电子商务,用户可轻松获得所需的娱乐、信息、服务和应用。还可以使用智能电话或PDA查找、选择及购买商品和服务。
2.3移动电子商务的服务
移动电子商务能提供以下各种服务:
(1)银行业务:用户利用移动电子商务轻松地地在网上安全地个管理人财 务,深层次的完善互联网银行体系。用户可核查其账户、接收付款通知、进转账以及支付账单等。
(2)交易:由于移动电子商务及时性的特点,非常适用于股票等交易应用。可通过移动设备接收实时财务新闻和信息,确认订单及安全地在线管理股票交易。
(3)订票:越来越多的人们习惯于通过因特网预订机票、车票或入场券等,其规模还在不断扩大。方便核查票证的有无,并进行购票和确认。用户可在票价优惠或航班取消时及时得到通知,也可在旅行途中临时调换航班或车次。
(4)购物:借助移动电子商务技术,用户进行网上购物。如订购食品、快餐、鲜花、或礼物等。
3.移动电子商务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3.1移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移动电话在我国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7~1993年)是起步的阶段,主要是满足用户急需;第二阶段(1994~1995年上半年)是发展的阶段,我国90MHz模拟蜂窝移动电话成为世界上联网区域最大、最广的一个移动电话网;第三阶段(1995年下半年至今)是迅速提高的阶段。对引进GSM数字移动电话系统,它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模拟数字并存时代,称得上是一步到位、后来居上。
大量电子产品的涌现,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我国使用手机的用户数量不断扩大。手机用户已达世界第一的规模。虽然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已我国应用,但是试验或试用性质的较多,还不全是成熟的服务。因此,注重企业应用,注重大众化的应用对移动电子商务很重要,并且启动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关键就是移动电子商务。同世界其它地区的情况一样,我国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2移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电子商务因移动电子商务因其快捷方便、无所不在的特点将其定位为自己的发展的新方向。超越传统的电子商务,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谢涛玲认为:“只有移动电子商务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真正解决做生意的问题”。
随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移动电话成为中国电信服务中的新星,移动电子商务对人们来说,已经不在是一种时尚,而是变得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4.移动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
4.1无线应用协议(WAP) 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之一是 WAP。手机可以通过WAP轻松快捷地接入互联网,不受时间和地域约束。它是一种基于在移动中接入Internet的需要而提出的通信协议。用户通过WAP提供的开放、统一的技术平台轻松的访问和获取信息和各种服务。通过定义软硬件的接口,可以使用户收发电子邮件和浏览Internet。目前的各种移动网络,如对于GSM、CDMA、PHS等WAP也可以支持,以及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如今,很多电信公司已推出了各种WAP产品。
4.2移动IP
为实现移动计算机在Internet中的无缝漫游,移动IP对网络层的IP协议进行更改。移动IP技术可确保节点在从一条链路切换到另一条链路上时的IP地址不进行改动,正在进行的通信也不会被中断。
4.3“蓝牙”(Bluetooth)
由诺基亚、英特尔、东芝、IBM和爱立信共同推出的一项短程无线联接标准的技术Bluetooth,目的取代有线连接,使得大多数常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之间可便捷地进行通信。“蓝牙”是一种低功率、小范围、低成本的无线通信技术,可以使移动电子设备在短距离内不需要线缆就可以通信。
4.4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
GPRS可以迅速的建立起连接,擅长频繁传送小数据量业务或非频繁传送大数据量业务。GPRS是2.5代移动通信系统。由于GPRS分组交换的特点,用户可以一直在线。
4.5移动定位系统
基于位置的业务是移动电子商务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如它可向外出在外的用户提供当地新闻、天气及旅馆等信息。移动定位系统将会为各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商机。
4.6第三代(3G)移动通信系统
宽带移动通信3G,使手机成为集数据传输、语音、图像等诸多应用于一体的未来通信终端,这使得移动电子商务得以实现和广泛地发展,如实时新闻热点播放。
5.从中小企业看移动电子商务的营运模式
5.1移动电子商务重塑了中小企业的营运模式
随着时代体制变革的发展,中小企业实现零售渠道的信息化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并实现了客户关系管理。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助信息化力量不断完善壮大自身体系,这对于企业制定计划及发展管理等方面也十分重要。
企业通过移动电子商务的实现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极大缩短企业和市场间的距离,增强了竞争能力。企业可以通过移动电子商务获取各类重要信息,可便捷的收集各类企业的有效信息,通过精密的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
5.2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的几个实例
(1)手机钱包:轻松动指送货上门
储蓄卡账户存放在手机钱包中,手机作为方便的交易工具,把储蓄卡账户和手机号码绑定,通过严密的加密的技术,实现各类网上交易活动。
(2)会易通:特定情境下一展身手
可同时与多人通话。如不需要会议室,只要在电话中输入一个个会议成员的手机号码,就可与多方召开电话会议,还可以群发短信等等。
(3)随e行:互联网随身而行
你只需在上网电子产品中插入网卡和专用的数据SIM卡,即可实现无线上网,让互联网随身而行。
6.移动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虽然移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还存在很多问题。
6.1移动电子商务缺乏人才
移动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和商务的结合体,熟练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被大量的需要。当前,企业信息化进程发展迅速,企业经营信息化的又一核心力量就是移动电子商务。但是,如果不侧重人才的培养或人才培养停滞不前,那么,约束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问题中最根本、最紧迫的一个的问题就人才短缺问题是。因此,我们应从这几方面加强培养移动电子商务人才:
(1) 整合教育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对于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侧重的专项培训。
(2)侧重网络优势,强化远程教育。主要是针对一些在职人员和有意向从事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人员。
(3) 学科专业教育与普及教育并驾齐驱。学科专业教育就现在的情况看貌似时机并不成熟,但在相关专业中也可以加入移动电子商务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以后培养专业人才打下基础
6.2移动通信的技术限制以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移动电子商务,务必因为移动通信技术发展水平不够而受到限制
首先,移动终端设备性能比较低。伴随着终端设备功能的不断增强,支持业务的多种多样,数据的处理务必会增加,因此对移动终端的处理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许多用户抱怨关于他们的手机或Pad 响应速度慢,操作时有延迟等这些问题。
6.3移动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有待巩固
网络设备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移动电子商务手机制造商、移动运营商等都包含在移动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中。他们将移动用户作为中心,以政府管制政策为标准,开展各种活动实现商业价值。目前以运营商为主导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虽已形成,但对于内容提供商与手机提供商的实力还需不断提高。
6.4移动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有待完善
推式服务和拉式服务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主要的服务方式。推式服务它区别于自助餐式服务,主要用于发布公共信息,是一种个性化的信息服务而个人定制接收则属于拉式服务,包括出行、休闲、娱乐等等。而移动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服务博彩、电子购物、在线竞拍、证券交易、游戏等却达不到。使得交互式服务发展较弱的原因有:移动通信设备数据传输速率比较低;交互式业务的市场需求不大和使用交互式业务的成本也比较高;对于交互业务开发的人才储备不足。宽带随着移动通信网的升级而不断提高,移动运营商的竞争也大大降低了资费,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也逐步跟进,这些问题很快便会迎刃而解。 6.5移动业务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移动运营商一些小动作也会阻碍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移动电子商务的产业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的就是移动运营商,不规范的行为会造成用户对移动电子商务收费的顾虑,移动电子商务业务推广也将会受影响。以下几点可制止这些不规范行为:
(1)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需得到大力加强。对SP(服务提供商)抄袭业务软件和服务模式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SP步入良性循环的正常轨道。
(2)国家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杜绝将以短期欺骗和投机为目的的SP行为,并 加大对sp的整顿。
(3)提倡自觉加强行业间的自律行为。
6.6水平较低的企业信息化
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实现企业信息化才是首要之重。我国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空间还很大,通过以下方来加强。
(1)确保企业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达到利益最大化, 找准关键的突破口。
(2)对企业的信息化资源进行优化,加大对信息化资金的投入量。
(3)充分利用信息化服务业务,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
7.总结与体会
这次论文的撰写使我了认识了手机的便捷性和电子商务在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下落到了实处。在传统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存在诸多瓶颈,在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因素中:相对于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存在较大的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手机用户数量是远大于电脑用户数量,所以,移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将会有一个良好的前景。
可以看到,现在手机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可以用手机来下载小说、图片、音乐,玩电子游,订购飞机、火车票以及在线购物等。这就是电子商务时代从手机的开始。但是,在人的主观方面对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诚信的问题存有怀疑。我国在移动电子商务的控制和安全技术方面还有待提高。
参考文献:
[1]沈烽.《移动电子商务的”安全带”》.通信信息报,2004.10
[2]子木.《做移动电子商务的急先锋》.通信信息报,2003.12
[3]《移动电子商务:潜力巨大 现状堪忧》.人民网
[4]《动起来!移动电子商务》.互联网周刊专稿
[5]《移动电子商务前景看好》.环球时报,2000.9.4
浏览量:8
下载量:0
时间:
近年来,逆向物流受到了企业界和理论界越来越多的重视与研究。逆向物流作为物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社会的经济、资源、环境等有着重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电子商务逆向物流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进入了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时代,但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退货量大量增加,逆向物流引起了各行业的重视。该文介绍了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产生的原因,逆向物流的特点,逆向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意义等理论体系。并提出在中国现阶段,由于企业对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相关技术基础和法律支持不够成熟等现状,限制了逆向物流的发展,最后进一步提出了电子商务逆向物流发展的策略:人才培养是关键,法制规范、物流产业环境引导是有力补充。
1.1 逆向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传统的逆向物流已被赋予了新的内容,逆向物流必须与电子商务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是每个企业不得不高度关注的内容。据公开信息显示,唯品会的退货率高达20%以上,Double ClickQ2电子商务网站的退货率有24%~36%,而凡客诚品宣称其退货率只有5%,麦考林高达30%的退货率使其烦恼也令业内人士担忧。著名化妆品品牌雅诗兰黛公司,在世界范畴内年销售额达到40亿美元,然而,每年因退货、货损产生的损失达1.9亿美元,约占4.75%。这种现象正引起在线零售商的重视。尤其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今年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显示,中国的网购额将超过1.4万亿元,占社会消费总额比将超过5%,2014年“双十一”一天淘宝交易量超过570亿元,网购额还会有新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也越来越多地开始使用网上购物这种方式,与此同时退货大量增加。作为电子商务网站的重要一环,逆向物流应受到电子商务企业的重视。
1.2 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产生的原因
1.2.1 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能量守恒定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推动发展环境,强调废物回收。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承担起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通过无条件退货,吸引顾客的方式增加销售,但也增加了返回数量,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国家将加强退货政策,不仅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并确保健康企业之间的竞争。
1.2.2 信息不对称
在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双方的合作。因为在电子平台上,卖方了解产品质量,买方不了解产品质量,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图片、文本和不能达到要求的产品的详细介绍。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逆向物流量。
1.2.3 竞争驱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电商企业往往会推出各种促销优惠活动,其中包含无条件退货的政策。其中,天猫网明确提出7天内无理由退货;凡客诚品化妆品30日内未经开封保持原样免运费退货;唯品会也保障7天内无条件退货,退货免运费等等。退货保障已经成为电商企业赖以生存的竞争优势,但也因此造成大量返品的产生。
1.2.4 产品本身原因
电子商务平台,产品的性能、质量的好坏兼而有之,一些低价格的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货物在保质期的一部分。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交易订单,企业可能发生在流通秩序不符合物理的过程中发错了货。
1.3 电子商务相关理论
1.3.1 电子商务定义
电子商务起源于20世纪末,它是由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形式。在企业间,顾客之间信息内容与需求交换的一种通用术语。可以把电子商务理解为一种通过现代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企业间,顾客间的商业活动的应用。
1.3.2 电子商务的特点
(1)时域性:互联网可以交换信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电子商务可以从交易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脱离出来。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可以实时交易,形成一个全球市场的虚拟化。
(2)多媒体: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业务信息,也可以使用互联网信息检索工具来快速找到产品。与此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使用在线主页和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在全球范围内推广。
(3)高效性: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不同,互联网将交易标准化,使订单能够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并传至计算机自动处理,使采购、生产、销售、汇兑、保险、托运等交易过程省去了人力的干预,提高了交易速度。2012年11月11日,小米手机在4分钟内25万台销售告罄,这是在传统销售中不可实现的。
(4)低成本: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是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之一,距离越远,网上信息传递成本会更低,时间越短。买家和卖家通过网络贸易没有参与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无纸贸易”,减少文件处理费用。
(5)集成性:电子商务企业相同的商品信息收集和售后服务,整个链条包括市场调研、分析、订单、安排生产、发货、付款、金融贸易、客户服务、广告,包括顾客、经销商、公司、海关、银行、税务和其他功能。通过电子商务整合供应链,提高企业营运效率。
1.4 逆向物流相关理论
1.4.1 逆向物流定义
逆向物流是与传统供应链反向,为价值恢复或处置合理而对原材料、中间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消费地到起始地的有效实际流动所进行的计划、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也就是说,逆向物流包含来自于客户手中的产品及包装品、零部件、物料等物资的移动。
1.4.2 逆向物流的特点
(1)不确定性。逆向物流的地方,时间和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产生于生产、流通甚至任何地区,任何个人。对社会负责的业务是不可能使他们的产品连续常规缺陷,因此,企业回收物流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 (2)缓慢性。首先,再回收过程中,逆向物流的发生时间地域都不确定且相对分散,因此,企业在处理回收物流过程中势必导致一定的滞后性。其次,回收的物资不能立即投入正常供应,必须经过加工改制等环节,这一系列过程会消耗大量时间。
1.5 电子商务中逆向物流特点
电子商务的产生加速了逆向物流产品的数量,将逆向物流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具有全球性。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的另一个特点是个性化。消费者对需求的商品要求较高,服务也越来越高,伴随着不同原因不同形式的逆向物流活动,具有个性化。
在当今社会大部分的年轻人偏好电子商务,喜爱网购。近日在线旅行网站“去哪儿”网近日推出逆向拍卖模式颠覆电商传统销售新模式。“去哪儿”网正式上线酒店预订产品“越狱”,以用户主导价格、酒店方竞单的方式进行。该产品突破了传统的酒店为主体、实名实价的销售模式。业内人士认为,“越狱”采用按需销售,未来可能成为电商新模式。据了解,使用该产品用户可最高享受酒店市价3折的优惠。“去哪儿网”酒店业务高级总监王京表示,消费者下单后,订单将被传送至后台,酒店将通过竞价来争取用户。对于“越狱”竞价机制,环球旅讯特约评论员吴波如是评价,“由于中高端酒店价格体系较为稳定,公开低价销售会对自身品牌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而‘越狱’的逆向拍卖模式可间接保护星级酒店商业品牌,而酒店方面也乐于采用低价促销一些闲置房间,从而抵消酒店固定运营管理成本”。事实上,除了“去哪儿”网,别的销售网站,例如淘宝、天猫、唯品会和京东等各大网站也开始试行。刚开始之时,由于顾客对各种商品不是特别的熟知,而且网上购物见不到商品的质量,所以导致有电子商务逆向物流的出现,在这个初步阶段,这些商家一定都会使用退货等各种活动维持客户源,而导致逆向物流不稳定发展。
尽管目前有些电子商务企业为了树立品牌形象,也逐步开展了对商品“退换”的承诺,以提高顾客的忠诚度,但由于逆向物流管理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逆向物流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电子商务逆向物流地位低
相对于企业的不完善,企业的管理重点经常有偏差。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被用于商业网站来吸引客户,增加销售,出现退货或差错后再进入逆向物流系统,逆向物流系统的正常营运只是一个不得已的补充。
2.2 电子商务逆向物流专业性人才不够
虽然近年来大学的物流专业有所升温,但还属于冷门专业,发展程度不够深,知识结构不如其他已经成熟的专业完善,即使本科毕业,知识水平也不充分。大部分专业学生都因经验不足而选择其他工作,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逆向物流的工作,都是靠经验支撑着,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的变化需求。
3.1 寻求政府立法支持
几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等已经成为企业逆向物流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我国的立法也应把注意力转移到具体问题的更多细节,同时,更努力促进国家的规则。
从现实来看,据调查反映,大部分消费者在退货过程中会产生责任问题,通俗来说,就是收到货物出现问题,零售商和物流环节互相推卸责任,实际责任无法被确定。所谓快递行业的潜规则是否合理存在,消费者的保障必须通过国家立法,行业规范才能彻底消除。
3.2 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
如今,第三方逆向物流已经成为逆向物流发展的一种趋势,企业可以利用第三方物流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逆向物流由于数量和时间不确定性营运成本高的问题。这种模式将整个逆向物流的发生流程以及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三种不同的流形式进行分解。
3.3 加强人才培养
逆向物流是新发展模式,其对营运管理人员和各专业人员要求层次较高。要实现逆向物流的目标,培养一大批熟悉逆向物流理论的物流人才是当务之急。以通过调动企业、大学以及科研机构相互合作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使学术成果能够转化为指导实践的基础,提升企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培养熟悉业务,具有综合能力,并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逆向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尽快加强人才培养才是关键。在这个发展迅速的时代,吸引的人才不够,整个行业将会在竞争中落后,所以在逆向物流管理中应该加强人才的培养。培养高质量的物流管理人才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严谨的培训方案。在此基础上,从产业发展、法制规范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会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逆向物流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的研究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阐述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现阶段电子商务对中国税收管理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最后,在结合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措施与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网络交易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1.电子商务的商品数字化的特点导致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流动的特点导致税源控制管理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程序简化引发征税环节的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电子商务的交易地点集中导致税源分布失衡。目前中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5.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
最后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最后,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一是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二是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三是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在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非常迅速,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3.研发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尽量促使该系统实现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促使税务机关实现网络的实质性监控 。
4.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资金监控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从支付体系和支付手段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在中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最后,通过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预备。
5.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6.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7.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相关文章:
6.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目前电子商务人才难以满足整个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师资队伍建设作为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基础和根本,是提高电子商务专业办学质量的突破口,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电子商务团队的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职教师资队伍是当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影响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文章针对高职电子商务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践,提出基于电商团队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
关键词:电子商务;师资;建设
当前,我国高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着怪圈,即“一面是持续旺盛的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市场,而另一面却是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就业无门’: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20%的就业率远远低于全国70%的平均就业率”。造成这种现象除了我们人才培养模式的缺失外,根本的原因是师资[1]。因为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办学思想的贯彻,培养模式的转变,教学质量的提高,最终要通过教师来实现[2]。然而当前高职电商师次队伍建设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职业技能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何推进电子商务师资建设,促进师资快速成长,值得大家去探索、去思考和实践。
1.1 科班出生电子商务师资严重缺乏 由于电子商务专业属于新兴交叉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尚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研究生以上高层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严重滞后,进而加剧高职电子商务师资供应。加之电子商务专业系本属性(高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归属较为混乱,有的是放在信息系,有的是放在经济管理系,也有的是放在商贸系等等),自然而然形成了电子商务师资的局限性,转行的多,科班出身的少,师资的电商系统化知识较为贫乏。
1.2 实践平台缺乏,专业技能有待提升 高职学校专业教师,除了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外,还必须要紧跟行业、企业和市场,拥有较高的技能水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师型”教师。但当前高职电商师资培训过程中,一方面自有实践平台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培养平台不健全,导致教师技能普遍缺乏。教学过程中,仍多停留在课本理论的灌输上,贴近行业贴近企业的实战技能传授较少。
1.3 知识更新滞后 电子商务是知识经济的产物,变化快,新知识、新技术、新模式不断呈现。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实践,不断充电,不断更新,唯有如此方能使得自身知识结构得到补充、更新。然而,目前高职老师除了繁重的教学任务外,还有诸多的管理工作、招生工作等,任务压力大,难能抽出时间深入实践学习提高,知识老化现象普遍,难能跟进电商行业的快速变化。
1.4 团队协作意识不强,教学团队合力没有形成 电商专业教师普遍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现象,团队概念没有形成,团队的协作意识不强,没能形成合力。知识传授存在零散状态,未能形成系统化知识传授。
职教师资队伍是当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影响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针对高职电子商务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常规师资培养的方式、方法基础上,威海海洋职业学院有针对性进行了探索与创新,提出并实施基于电商团队的电商师资队伍建设思路,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2.1 搭建电商平台,按电商团队整合磨练师资 职业教育要求教师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更重要的是需要具备精湛的职业技能,也就是要“双师型”。而双师型队伍建设最好的熔炉是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职业教育师资企业锻炼机制是当前职教师资建设的一个方向。然而由于涉及到商业机密等因素,电商企业参与职教师资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多数校企合作流于形式,教师深层次参与企业锻炼的机会少。
为解决这一矛盾,创建校内企业化电商实战平台,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这种矛盾,对于师资的快速培养起到积极作用。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伊始,便高标准建设有电子商务综合实战平台――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实践基地。基地着重打造真实电商企业环境,并以企业化模式运营。基地分为网络营销部、活动策划部、人力资源部、物流配送部、在线客服部、展示店导购部、美工技术部、财务部。设总经理及各部经理、副经理。其中各部经理依赖电商专业教师专业特点、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加以整合、聘用,副经理则由进入基地的学生竞岗担当。近一年来,电商基地除正常运营外,迎合市场电商模式,先后组织开展了“十一黄金周”、“双十一”、“双十二”等商务促销。从方案制定、网站优化、商品拍摄、美工处理、商品的展示上架、运营与推广、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展现出良好的电商团队的运营与管理能力,师生电商技能提升较快。企业化实战电商平台的搭建,有效解决了师资企业锻炼的难题,对磨炼师资,促进技能水平快速提升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2.2 借助合作企业力量,助培师资 电商知识更新快,新技术、新理论不断涌现。而这些前沿的电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首先是由著名电商一线企业创造、实践并产生的。为此,加强与一线的电商企业交流与合作,借助企业力量助培师资,使电商专业教师能够结合世界新型前沿电商理论,掌握当前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提高电子商务技能以及科研能力,也是高职院校电商师资培养一条快捷之路。
学院在加强校内电商平台锻炼基础上,积极寻求企业合作。一是送培。与厦门优优汇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探索师资培养,先后选派5名教师到企业进行电商运营、网店建设、电商营销、客户管理与服务、文案策划专项实战技能培训;与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先后选派3名教师参与商务网络技术培训。通过一线电商等企业培训,得得电商教师能够紧跟电商前沿,掌握电商前沿技术和技能,大大缩短了师资培养周期。二是合作运营培养。寻求与企业深层次合作,积极探索企业网店代运营。与荣成市云帆电子商务公司合作,由教师、学生共同组队参与企业运营,其中教师担当电子商务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学生在教师直接指导下代运营企业店铺。
2.3 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引领作用,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增长 职业技能大赛一方面是参赛学生的能力素质的比赛,但另一方面也是师资的教学水平和技能水平的衡量。技能大赛过程中通过理论与技能的集训指导、与企业和同行的学习、交流与合作,指导教师的专业能力、教学水平、技能水平均得到长足的进步,对广大教师来说在体现“以赛促教”同时,也同样体现出“以赛促学,以赛促长”。
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中明确提出以“技能大赛为抓手,全面提升师生实践技能”,定期举办院级电子商务技能大赛、网页设计制作大赛等,认真选拔优秀学生组队参加省、国家级各类技能大赛和竞赛,形成“以赛促学,以赛促研、以赛促教”的良好氛围,造就高技能人才。专业招生的短短不到半年时间,系部先后组织师生参加首届威海市创业大赛之创业项目大赛、电子商务创业大赛;2014全国“特步杯”电子商务实战技能大赛3场赛事。全国“特步杯”电子商务实战技能大赛中,系部组织团队4支,参赛学生达20余人,其中“海潮”电子商务团队获“特步杯”全国电子商务实战技能大赛二等奖和优秀店铺装修单项奖;“FTD”团队获山东省赛区二等奖。2015年4月,以信息工程系为承办单位,正在组织“首届‘泰祥?皇朝马汉’大学生电子实践技能大赛”,赛程将持续2个半月。一系统的赛事活动,有效锻炼了广大师生的组织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商务营销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决策与执行力和团队的合作能力,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飞速提升,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2.4 依照“六个一工程”加强教学团队的培养 师资培养过程中,在强调通用知识与专业能力提升的同时,更加强调“专”,也即要求广大教师“术业有专攻”,以应对行业细分化对知识的需求。为实现这一要求,除按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常规建设与培养外,系部明确提出并实施团队“六个一工程”,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促进教师个体的专业化成长,建设专家型、学者型教师队伍,适应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六个一工程”,即每位教师选定一个专业方向,主讲一门课程,编写一本特色教材,建立一个兴趣小组,联系一个企事业单位,建设一个课程网站。
目前,电子商务专业师资绝大数老师正朝着这一目标逐步进入角色,教师的个性化、职业化特征正在形成。
电商师资队伍培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实践平台的构建、企业的助培、大赛的引领、“六个一工程”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师资培养的困境。发挥好这些举措的效能,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价与激励机制”与之配套,只有这样才能变素质的被动提升为教师的主动、积极进取,进而进一步激发教师潜能,促进电商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网络的发展引起了企业引入电子商务,从而电子商务人才缺乏,因此各院校相继开设电子商务专业,而《电子商务概论》这门课也成为一门学习电子商务的人必须要学习的课程。如何把这门课开设好,如何更好地进行教学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一直是各院校讨论的焦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高校都开设了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本篇论文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为例,研究阐述笔者在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在文章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些相应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概论 教学方式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 2015年初公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较2013年底增加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5.7%;2014年9月19日,马云旗下的阿里巴巴集团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第一天阿里即登顶全球最大IPO,使得现今电商热持续升高。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社会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需求,相应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任务也在不断地加重。
华南理工广州学院是包括工、管、经、文的综合性大学,且以工、管见长。作为该校最具规模的二级学院,管理学院已形成完整的专业体系,设置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共6个可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的专业。电子商务概论课程除了在华广管理学院开设外,还在学校的外国语、经济等学院开设。该课程的学时一般是32或48学时(如下表1是32学时的教学安排设置)。电子商务概论重点内容主要有:B2C电子商务模式、C2C电子商务模式、B2B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支付、物流等,通过对先导课程电子商务概论的学习,使学生们对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体系和电子商务的基本框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在电子商务概论整个教学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1)电子商务概论教材有待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一方面,在市面上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一般理论性比较强,而面对应用型电子商务人才的教学教材比较少。类似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一样性质的学校,这些学校培养的人才目标是应用型本科人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定义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就是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动手操作能力也比较强,能够学以致用。所以,电子商务概论教材亟需贴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另一方面,在章节设置方面,现在一般的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内容比较陈旧,滞后于时代。对于一些如O2O、团购等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现在的教材很少有专门的章节给予比较详细的阐述。
表1 电子商务概论学时安排
(2)电子商务概论中一些相关专业名词比较抽象。比如“认证中心CA”,认证中心的主要作用是数字证书的颁发、查询、更新、归档、作废等,以及确认交易网站及双方身份的机构。再比如支付交易中的“盲签名”:银行可以向商家提供消费者购买力的资金担保,而具体消费者购买了什么,银行不知道,盲签名可以有效保护所签署消息的具体内容。还有一些如“二维码支付”等等,这些类似的专有名词概念,在教学过程中,只能尽量的举例来说明,但这些概念在现实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真正具体运用,学生们基本没有接触到。
(3)教学和考查方式还比较传统。电商的课时量不管是48学时还是32学时,基本上还是以任课老师讲课为主,然后辅以PPT课件等多媒体教学方式。电子商务概论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一样,学生基本在课室接受灌输的知识,而对于电子商务这门与计算机和商业相连接的热门学科,学生难切体会到电商的真实魅力。因此,学生对电子商务概论教材中所说的,诸如“电子商务变革了传统商务以及开创了商业模式新时代”等之说没有强烈的体会到。另外,在考试方面,对学生掌握知识的检查还是传统的出题考试,并且题型还是一些:选择、明解、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比较传统的题型,这些都没有很好地体现出电子商务学科的时代特征。
针对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1)教材方面要反映出人才培养的目标。对于一些应用型的的本科院校来说,比较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笔者所在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现在就在着手编订电子商务概论教材,并且里面将会引入大量最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把电子商务的一些概念具体化、本土化、实例化,例如:引入新闻“清远菜农尝到“互联网+” 甜头,滞销的耶菜销售罄”来阐述C2C电子商务模式使卖家受益。清远与华广所在的花都很近,能让学生体会到电子商务能够创造商业机会和价值。
(2)教师可以构建一些电子商务网站,让学生体会到电子商务离他们并不遥远。鉴于此,笔者在网上申请购买了域名:gxc123v.com,(如图1是后台管理界面)以及虚拟主机空间,然后把代码上传至空间(代码也可以不需要自己编写,有相关网站可下载)构建了一个“微购物”的B2C型的电子商务网站,然后在教学过程中展示给学生看,学生们的积极性确实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而且有些学生自己也根据笔者所教授的网上建站方法,构建起自己的电商网站了,这些提高了学生学习电子商务概论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
(3)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有不同的侧重点。由于电子商务概论在笔者学校很多专业都开设了,但是各个专业侧重点、以及学科专业背景有所不同。因此,电子商务概论的章节讲授需要对不同专业有所区分。比如:在华广的外语学院和经济等学院开设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其中“电子商务技术基础”、“电子商务安全”等与计算机联系比较紧密的章节,可以简单地讲授一下,让这些专业的学生了解一下就可以,但对于网络营销等章节,需要重点讲授。
图1 后台管理界面
(4)加大实践和实验环节。虽然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理论性比较强,但是也需要加强上机实验课程的分量,学生可以通过上机实验课浏览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页面结构、布局、栏目等,而且可以利用上机课时,讲授一些简单的电子商务网页设计等知识。对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建设了校企协同育人平台,每学期都带学生到企业去见习实习,这一点走在了同类学校前列。见习实习可以使学生走出课堂,了解电商企业的真实运作,这对于丰富学生的课外知识相当有用。另外,学校还购买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模拟教学软件:博星电子商务教学软件。该软件能够使学生模拟电子商务运作,增强学生们对电子商务的认知。
(5)完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考试模式。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方式的改变,需要考试方式的转变。2015年5月9日,笔者参加了在华南师范大学举办的“现代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教学环境建设”研讨会。嘉宾学者在会上发言也强调,教学方式的改变有赖于课程考试方式的转变。现在,浙江一些职业学校在电子商务课程考试方面进行了创新,比如老师在讲完一些基本电商理论之后,学生就到淘宝之类的网站上注册、开店、经营,最后的考核就是谁店铺的等级高,谁的最后分数就高。当然,作为本科院校完全采用这种考核方式是不妥当的,但在电子商务课程考试环节中,应该加大对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考核分量是毫无疑问的。因此,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考核应该在实践和实验方面加大权重。
现今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各大高校都开设了电子商务方面的课程。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子商务培养方向是面向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的需要,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与方法,具有较强综合应用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企业电子商务管理和实操的应用型人才。作为先导课程电子商务概论,完善其教学方式,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电子商务知识的积极性,以及加深对电子商务运作的认知。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概论的教学研究,在未来依然会是高校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对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植物保护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植物资源的保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植物保护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现阶段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而加强和落实植物保护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植物保护工作稳步进行的保证。
关键词:植物保护 农业 可持续发展
植物保护是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以科学和经济的方法,保护人类的目标植物免受有害生物危害,提高生产投入的回报,维护人类的物质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实用科学;作为农业技术措施,它是根据人类社会的需要,按照有害生物(病、虫、草、鼠)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和技术及管理的可能性所进行的农事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发展是以农业作为经济基础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可持续农业作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旨在采取不会耗尽资源损坏环境的同时,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纯收入,满足未来对食品和纤维的要求,保持农业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因此,可持续农业与环境保护、人类健康更加密切相联。当农田水利逐步完善,中低产田改造基本完成,优质、高产、良种的广泛推广,新型栽培技术应用逐步普及,在可持续农业发展的进程中,灾害因素就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异常气候是第一位的灾害因素,但它是偶发性和局部性的;而有害生物是具有长期性、适应性、反复性、动态性、变异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所造成的灾害正是灾害性因素中一个重要的常发因素。因此,合理、有效、综合地进行植物保护,预防病虫害,减少农药使用量,生产无污染的绿色食品,是实现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谐共进的关键。
(一)农药流失
农药对治理作物病虫草害具有重要作用,但往往含有各种毒素。农药残留可在生物体内蓄积,并对多种生物造成危害。我国农药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总用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由于农药施用有效利用率很低,一般仅20%一30%,因此农药的大部分漂浮在空气中或降落在地面。一小部分则进入土壤、水体、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形成危害。我国在1983年停止使用有机氯农药以后,大量使用毒性大、难降解的有机氯农药。农畜产品污染十分普遍,不少烟草、茶叶、鸡蛋、冻鸡、蜂蜜等农产品因农药残留超标而不能出口或被退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随着各种害虫抗药性的产生.农药用量不得不成倍增加。但这又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中大量天敌的死亡,形成恶性循环。
(二)农用地膜
农膜的使用对农业增产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废膜不能自行分解。滞留于田间既不利于中耕,又会对深层土壤造成污染危害。土壤中废膜多时,由于破坏了土壤结构而使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下降.妨碍作物根系生长和土壤中水分、空气、营养元素的正常分布与运移,造成作物减产。农膜对土壤质量、水体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物理方面的;而对农产品质量和天空的污染由自身成分和焚烧产生的物质造成,属化学性质污染,危害相当严重。
(三)生产残留
农业生产残留物如秸秆、畜禽粪便等不合理利用造成的污染也不容忽视(我国每年产出秸秆6.5亿多t,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及粪水超过19亿t)。由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农村剩余秸秆被随意焚烧。不但浪费了生物资源.还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未经处理或利用的粪便和冲洗粪水,污染了养殖场周围空气,也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一些地方不合理的网箱养殖,排泄物对近海和湖泊的水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危害等等,这些都对我国农业生态安全造成了危险或潜在威胁。
(一)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尽管可持续植物保护思想已被多数国家的植保工作者确认,但其理论体系、防治技术和实践还未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因此,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利用电视、广播、 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和技术,增强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提高植保水平,特别是生物防治技术的提高; 与此同时,切实推行以农民田间培训为主的农民田间学校,开展有农民参与的应用技术研究,让农民成为防治实践的决策者。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把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和有害生物可持续治理列到宪法、环保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中,将农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家应对农药对环境的污染重新审核,明文禁用高残留、 污染较为严重的农药,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法规或逐步减少的系统计划。任何违反规定、滥用农药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合理利用经济杠杆,根据农药毒性、用量和作用方法对生态环境 、公众健康和使用农药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农药制造商和经营者征收污染费的标准。根据农药对环境危害程度向农药使用者征税,并将新征得的税收,对生物农药的使用者和无公害农产品实施经济补贴。
(三)重点扶持,奖励创新
政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用政策导向与项目倾斜来加强应用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快建设国家基础数据库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重点扶持生物农药的研究和开发,特别是天敌昆虫商品化和产业化的研究与开发。大力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并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对新产品新技术给予重奖。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对新技术新产品如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评价以及抗性风险和生态风险评估。
(四)健全体系,适时监控
在建立更加科学、客观、真实、全面、功能齐全的,相对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可操作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更有效的评价方法,并适时进行监控,使一切植保活动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在可持续农业发展中,可持续植物保护或农田有害生物的持续治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合理、有效、综合地进行植物保护,预防病虫害,减少农药使用量,生产无污染的绿色食品,是实现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谐共进的关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小微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无法承担起专业人才的薪酬费用,所以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和推广工作,大多由原有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从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我国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研究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占据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各个行业、供应链的销售终端、商圈和各类专业市场都存在大量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普遍生产规模较小,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种类比较单一,在特定区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带有鲜明的地域特征。
2.1小微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不强
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的资源和业务能力有限,其精力主要集中在其主营业务方面,而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电子商务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将企业网站放在网上展示而已。在面对当前互联网经济的来临,没有一点准备,甚至觉得与自身无关,这些思想都阻碍了企业与电子商务实现对接,利用电子商务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2 小微企业缺乏电子商务的长远规划
通过对我国部分小微企业的调查可知,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应用了电子商务。有的企业建设了企业网站,但是不重视网站推广,后期维护跟不上,网站利用率极低,最后网站就变为了一个空壳。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是一个长远规划,从建设网站到网站推广,再到实现网络交易、网上采购,最终通过网络完善自己的供应链系统,在规划的基础上分步实施,才能带来持久的发展动力和回报率。
2.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小微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引导。如果政府仅仅把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来理解和扶持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把电子商务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发展,外贸经济发展、物流园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战略结合起来,出台政策引导,创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2.4 缺乏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小微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无法承担起专业人才的薪酬费用,所以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和推广工作,大多由原有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从事。专业人员的不足直接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缺乏创新,电子商务的优越性表现不出来,许多小微企业涉足电子商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3.1由实体经营向网络经营发展
很多传统小微企业开设的网上商城,其运营都基于线下实体商城,早期来说,传统企业开设的网上商城更像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一家分店,是线下业务在网络里的延伸。目前正在向网络经营模式发展,减少固定资产的投入,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仓储等资源,以最低的固定资产投入和运营成本降低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3.2由标准化产品向个性化产品发展
满足消费者个性化信息需求和商品需求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小微企业也将转变经营重点,走精品零售和专业零售道路,通过特殊产品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取得竞争优势,占据专业市场份额。小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主流产品,而是提供一些新颖和差异化的小众化产品,提供一些基于用户体验的消费内容,例如视觉体验、互动体验、产品体验、服务体验、功能体验等,以满足年轻人个性化需求以及商务人士的定制化需求。电子商务能够更好地支撑“多品种、小批量”的范围经济,基于云平台的亚马逊和淘宝网是信息时代的零售基础设施。通过电子商务,消费者将把个人的偏好参与到商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去。大量分散的个性化需求,推动企业甚至整条供应链在生产方式上具备更强的柔性化能力。
3.3由以厂商为中心的模式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发展
电子商务的本质,不仅是把商务行为从线下搬到线上,而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未来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消费者驱动的企业,商务的重心正在从厂商向消费者转移,而互联网则加速了这种重心的转移。简单来说,工业时代以厂商为中心的模式,正在逐步被信息时代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所取代,通过搜索和社交网络营销平台,开展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精准互动的个性化营销。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不仅适用于商品买卖,还可应用于一些信息服务。
3.4由独立分散的网站向电子商务整合联盟发展
电子商务将由最初小微企业的全面开花走向新的整合。一是同类网站之间的兼并。目前大量的小微企业网店货品相同、定位相近、业务内容趋同,激烈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少数企业最终胜出。二是不同类别网站之间互补性的兼并。国内那些处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利用资源、品牌、客户规模诸方面的优势,在未来扩张过程中采取收购兼并若干同业小微企业的策略,达到规模扩张、资源整合、提高集中度的目的。三是战略联盟。每个小微企业网店在资源方面总是有限的,客户的需求又是全方位的,所以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网站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相互协作也势在必然。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