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对刑法的思考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男性的性权利,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基本的人身权利,男性性权利应该与女性性权利一样受到同等保护。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鉴于其高发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将男性间的同性强奸行为纳入强奸罪的规制范围,并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进行不断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男性间同性强奸刑法规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呈现上升趋势,同时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自由的保护也愈发关注,但是由于刑法中关于此行为的空白规定导致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案件并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纵观世界范围,包括欧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内,可以看出对于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是不可否认的历史潮流,我国刑法对与男性间通行强奸的刑法规制必然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男性;同性强奸;强奸;刑法。
在现今文化形态、价值形态多元化的时代,同性间性行为虽谈不上是普遍、常规的现象,但是也已经被人们渐渐所接收并尊重,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同时其基本已经固化为一种文化,一类群体的象征与外壳。①一种行为能够得到真正的自由,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性自由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权的一个侧面,而人权是不应有男女之分别的。但在现阶段,与我国对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有着较为完备的刑法保护作比较,我国对于男性的性自由权利的刑法保护可谓是极度缺乏,这导致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形成了刑法规制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2007年12月,郑州16岁男性钱某,被一中年男性李某以“艺校内部招生”的名义骗至住处,并且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09年3月,石家庄一打工青年被两男子抢劫后被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太原一外来打工青年被男性工友灌醉后强行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10月,深圳一名保安被其两位男性同事醉酒后强行发生性关系。2011年3月,厦门一初二男生被两名社会青年抢劫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发现类似案例的几种常见救济方式:其一是被害人没有诉诸法律,仅以自身力量进行事后的反击、报复,如纠集亲友殴打行为人等。其二是行为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其三是行为人受到刑法制裁,如以故意伤害论处,但其前提是被害人受到了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
男性强奸女性的行为固然恶劣,可男性强奸男性难道不是一种更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吗?
可以看到,对于恶劣的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刑法并没有给出合情合理的、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对于性自由的保护,刑法至少应该给与男性以女性同等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男性被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亦即男性的性自主权并不受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保护。那么是否刑法在其他条款中对此另有规定呢?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种情形猥亵儿童罪,包括对男童的奸淫行为。男童是指14岁以下男性,也即刑法默认为14岁以下的男性的性自主权受到保护,而14岁以上男性的性自主权则不受保护。但是从刑法对于涉性犯罪的规定来看,其把保护对象分为两类,即女性和儿童,而儿童是包括14岁以下的男性及女性的。
所以从刑法的逻辑上来看,“男性”并不包括14岁以下的男性,即不包括儿童。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其实也没有对男性的性自主权进行保护。
刑法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缺失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第一,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严格保护是传统观念中对女性贞操关注的体现,而在传统观念中,男性基本无贞操可言,更无保护之谈。第二,同性间合意性关系的法律保护缺失。如果认为男性间同性强奸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那么在法律逻辑上则应该认为男性之间的通过合意的性行为、产生的性关系是合法的,也即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但是我国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却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导致刑法作为“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并没有保护基础可言。①第三,对法律上“性交”含义的理解。强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性交行为是强奸罪的结果行为。我国立法界对于性交的方式仅局限于阴道性交,其根据是作为人类而言,性交的本质功能是繁衍后代的一种生殖功能。
对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有宪法及人权保护上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具有普适性及道义性,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安全的权利,即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和强奸;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刑法上对于男性性自由的保护缺失是与宪法规定相冲突的。另外,据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2013年中国人权失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指出,人权事业永无止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②保护男性性自主权,将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推进、发展。
对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是刑法原则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③但是刑法关于强奸罪中对“性交”的默认定义并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实践中即使是男性对女性进行强奸行为,其多数也只是为了满足性欲而为之,并不是为了通过强迫性行为实现生殖的目的。如果仅以生殖为目的定义的性交来理解“强奸罪”中的“性交”,那么据此逻辑推演出来,实践中很多强奸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了。显然,将男性间同性性行为包括在“性交”中更为合理。同时,男性间同性强奸对他人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容置疑,并且造成对社会风气的破坏。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当此行为不能够受到治安条例,民事法律的妥善处理时,就应该受到刑法这一“最后防线”的规制。
对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有利于防止艾滋病等传播疾病的传播。根据首都医科大学调查显示,中国MSM人群(men who have sex withmen,即男性性接触人群)是主要HIV及乙肝病毒传染源,将HIV及肝炎病毒传播给性伴几率较高,也有较高的危险受到肝炎病毒感染。④另据((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显示,性传播已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主要途径,其中同性性行为传播已占到总数32.5%,呈爆发式增长。
如果强奸者自身携带艾滋病毒,那么当他强奸的对象是一名男性时,其传染病毒的概率比强奸一名女性时更高。打击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减少艾滋病毒在男性同性问的传播。
相关文章:
浏览量:10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整个教育体系中 ,作为教育系统中子系统的成人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 ,而成人教育课程与社会各子系统息息相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成人教育思考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成人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也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但是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人类社会面临着巨大的改革,这种形势使得成人教育面临许多不足,所以必须树立新的发展观,探索适应成人教育的新的发展方向,改革成人教育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成人教育;发展方向;改革;探索
一、引言
成人教育是培养人才提高国民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在改革开放几十年里发展迅速,不仅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员,而且也激发了广大人民的学习热情。它的功能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人教育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为适应当今社会形势,要理解高等教育的意义,发展新观念,使高等教育顺应潮流具备改革的新观念新思想,打破束缚,探索新的发展方向。
二、成人教育的现状概况
成人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成人教育现状也越来越不好。成人教育的办学观念要进一步的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的教育理念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发展,只有适应如今的教育理念,成人教育才能不会被淘汰。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要进一步的开放,近年来,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一系列的改革,成人教育要走出困境也要进行改革进行开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质量要进一步的强化,只有提高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才能够对学生负责,如果不注重教学质量,只在乎效益,成人教育注定会被淘汰,所以教学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成人教育缺乏战略性指导和规划。首先国家和政府对成人教育的指导和缺失主要表现在体制上。在1998年,由于教育部机构的改革,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被合并到一起,几个部门被合并到一起,导致了体制和管理的缺失,成人教育表面看起来是多头管理,实际上成人教育几乎是无人可管,这是成人教育中的很严重的问题;其次表现在国家和政府对成人教育在调控和指导方面存在缺失,但是对成人教育不一样,成人教育只有宏观性的宣传,没有整体性的规划纲要和指导方针。正是由于国家和政府的忽视,对成人教育的发展缺乏指导和规划,成人教育才会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1]第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成人教育的对象一般是在职的成年人,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所以他们学习的目的性和专业的选择性是非常的强的,现在成人教育使用的课程设置基本沿用的是全日制普通教育的课程,全日制普通教育课程的特点是重理论、轻实践很少考虑成人教育的特点,另外,成人教育也没有考虑本地区经济与发展的需求,这样的课程设置让参与成人教育的学生学非所用,不能满足学生想要提高工作实践能力的需求。所以对待成人教育与全日制普通教育是不同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和实际情况的课程。[2]第三,授课及考核方式的落后。目前成人教育采用的授课方式还是以前的形式,教师拿着书本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底下听课。现在是网络时代,各种信息已经广泛了,各种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得,这样学的方式很是落后;成人教育的学生因为自身工作的时间很难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课,到课率的降低也严重影响了教学的质量。成人教育的学生一般时间都比较紧,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所以面对面的教授的方式是不适合成人教育的。这样的教授方式同样也影响了成人教育的发展。[3]
三、对成人教育发展方向的解决措施
第一,解决教材问题。成人教育的学生不同于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成人教育的学生学的知识都是与他们的工作相关联的,但是目前并没有和他们相关的教材,所以,应该加紧编选教材,既可以解决他们的紧急情况,又具有灵活的可操作性,这些教材可以完全的根据学生的需求和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教学计划。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在成人教育中遇到的许多问题。第二,建立自己的教师队伍。因为成人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师资力量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所以,要培养自己的师资力量。师资力量的强大,对学生遇到的问题了如指掌,能够解决学生们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可以从校外聘请一些有名望的有丰富经验的教师,这样也能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教学质量,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有所成长。第三,全面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对学生和教学效果都有着巨大的影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远远跟不上现在的发展,所以改革势在必行。当前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所以要充分的利用现在的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将学习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进行讲课,通过互联网进行授课。实施网络共享也是改革的内容,这样学生可以利用自己闲暇的时间来上课,既节约时间,又提高了学习效率,所以改革教育模式也是很必要的。
四、结束语
成人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对于今天的成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代替他们没有的基础的教育;对于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他们补充内心遗憾的方式你;对于那些需要应付新环境的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他们延长教育的方式。成人教育虽然遇到很多的困难,但是成人教育正不断地改革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也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傅英芬.论成人教育生源危机的解决[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04):142.
[2]陈艳杰.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特色缺失思考与对策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9(14):15~16.
[3]王旭霞、刘满.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学成人教育中的构建和推行[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0(05):58~60.
摘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当前的学校教育已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成人教育对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的成人教育存在地位不高、定位不准确、教学内容与方法陈旧等问题。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提出的终身教育理念中蕴含着丰富的成人教育思想,对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陶行知;终身教育理念;成人教育
陶行知是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为构建中国教育现代化的理论体系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具有先见卓识的眼光,提出了终身教育思想、生活教育理论等主张,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专业型人才贡献力量,同时,对我国教育事业产生了深刻的积极影响。其中,他提出的终身教育思想对我国成人教育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陶行知终身教育理念中蕴含的成人教育思想
陶行知认为,终身教育应从纵横两个维度解读,从纵向上来看,终身教育贯穿于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要经历的身心发展的整个阶段;从横向上来看,终身教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生活上的综合性更能体现成人教育思想[1]。
(一)陶行知终身教育理念中教育的对象
陶行知曾经说过,“生活教育与生俱来,与死同去。出世便是破蒙,进棺材才算毕业”,“无论老少,也应该受教育,活到老学到老”。由此可见,其终身教育思想中隐含的教育对象应是从出生到死亡这整个年龄阶段的人,人人受教育的机会应是均等的,因此,受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平常人们所理解的儿童、少年,还应包括成年人,在人生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们具有不同的发展任务和教育需求。
(二)陶行知终身教育理念中教育的内容
陶行知的终身教育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教育内容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不再局限于学校所学的内容。首先,陶行知主张的生活教育理论认为,教育应以生活为中心,想要过怎样的生活就要接受怎样的教育,教育与生活使紧密相连的,这样的教育才是人们所需要的,乐于接受的。陶行知曾说过:“自有人类以来,生活即教育,到处是生活,即到处是教育。”教育所蕴含的内容必须为生活服务,为生活所决定。其次,既然陶行知的终身教育思想囊括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教育内容自然也包括做人教育、生利教育[2]。“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一至理名言告诫我们做人的道理,应求真、务实,做一个好人、真人,做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教育不应是纸上谈兵,而应与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注重培养人们的技能、技艺,使其在脱离父母怀抱以后有谋生的本能。
(三)陶行知终身教育理念中教育的方法
教育内容不同,教育方法也应变革,教育方法不应局限于教师教和学生学,而应以生活为中心,实现教学做合一;其次,家庭、学校、社会应紧密衔接,朝着共同的目标对人们施加影响,这种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对人们来说才是最好的教育;最后,陶行知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还组织工学团,,推行小先生制,创建了文化网,这与我们今天的学习共同体、社区教育等有诸多类似之处。
二、当前成人教育存在的问题
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人才的培养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成人教育的地位不高、定位不准确
成人教育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理应受到国家政府与社会人民的支持,但由于成人教育现存的一些问题,诸如学员入学门槛低、考风不正、文凭含金量不高等,社会各界对成人教育的认识还存在一些偏见。纵然,国家已颁布了一些文件,如国家在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创新成人教育培养模式与加强管理体制,大力倡导成人教育发展,但由于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法律监管力度不够,很多措施没有得以实施,导致成人教育在我国地位不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目前,在国内开展的大部分成人教育机构多把精力放在招生数量上,而在如何突出成人教育特色、如何使成人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等方面没有予以足够重视,出现定位偏差。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
成人学员心理与知识结构的特殊性直接决定了成人教育内容的特殊性,但目前,成人教育开设的课程大多与普通本、专科的课程无异,有的成人教育院校甚至直接套用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培养计划,而培训学员的课程设置、专业标准等也没有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也未建立富有成人教育特色的体系。成人教育的内容本应符合成人学习需求,体现时代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成人教育忽视对成人学员综合素质与实际能力的培养,导致成人学习的内容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大多采用面授方式,一味地向学员灌输知识,这种教学方法单一陈旧,并且课堂教学与实践脱节,造成学员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弄虚作假,直接影响成人教育教学质量。
三、陶行知教育思想对当代成人教育的启示
(一)重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价值
陶行知认为,成人在国家的政治与经济、文化与教育等具体工作领域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他们的文化素养、专业技能及道德情操直接影响国家能否快速平稳前进的速度,因此,我们不应忽视成人教育这一模块,必须加大对成人教育的重视力度。首先,国家应制定一系列法律保障成人教育的地位,如成人教育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面临教育体制不完备、办学自主权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继续教育、休闲教育等成人教育领域仍是法律的“荒芜区”,而国家立法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且通过国家制定法律能夯实成人教育的地位。另外,对于成人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国家应制定成法律保护成人教育取得的成果,重视成人教育的价值。其次,因为大部分成人教育培训由高校承担,所以应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成人教育在学校的定位,加大学校对成人教育的监管力度,加强学校对成人教育的领导。此外,国家应加强对其他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办得较好的机构应给予奖励;对办得较差的机构,国家应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陶行知认为,应根据受教育群体特点、教育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实现教学做合一。成人有着自己的思维方式、处世技巧,学习目的也不再是为了升学,学习主动性更加明显,学习需求更加多样化,对自己具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结合成人的学习特点,因材施教。“将以课堂教学、课本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观念向以实践教学、应用为中心的现代教育观念转变。[4]”在对成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避免“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可以采用讨论、座谈、体验、网络视频等多种教学方法。体验式的教学方式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在体验式教学过程中,教师模拟现实情境创设一些问题,让学员在具体情景中学习如何应对、如何解决问题。网络学习能为学员提供很大便利,他们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只需要一台电脑,就可以完成学习。目前,“慕课”平台可以提供优质的学习资源,成人应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达到学习目的。
(三)拓宽成人教育领域,关注成年晚期教育
人一生的发展具有连续性、终身性和阶段性,成年期按阶段可以分为成年早期、成年中期和成年晚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发展任务,由于需求不同,因此,每个阶段的教育目的也不同[5]。进入成年晚期,人们的身体机能、智力等都开始减弱,同时面临着丧偶、退休、不被重视、孤独等问题,这时的教育主要是帮助老年人做好退休准备的教育、面对孤独的教育、面对死亡的教育等,如在老年人退休以后,对老年人的生活时间安排予以指导、组织其参加活动等,帮助其合理安排时间,克服对退休的恐惧,并使其迅速适应退休后的生活;在老年人面临孤独时,可以开展一些有趣的多样化活动,吸引老年人参加,同时应发挥老年人同辈团体的作用,使老年人的生活日益丰富;在老年人面临死亡时,应举办一些关于人生、死亡等主题的教育讲座,让老年人正确对待生死,从容面对剩余的时光。
参考文献
[1]曾德强.陶行知终身教育思想研究[J].成人教育,2008,(1):9-13.
[2]李醒,赵红云.浅谈陶行知成人教育思想[J].成人教育,2010,(4):40-41.
[3]杨浩.终身教育思想对我国成人教育的影响[J].成人教育,2011,(12):44-46.
[4]杨会喜.成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发展途径新探[J].中国成人教育,2008,(3):14-15.
[5]赵时桂.论当代陶行知终身教育理念中老年教育的借鉴价值[J].继续教育研究,2008,(2):10-12.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
一、风险社会的涵义
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核电站,而且连正常的电力都比较匮乏。在此之前,人类通过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放的原子弹,只知道核爆炸的威力,但是对核电站的安全性能并不怀疑。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许多科学家开始认识到,科技的进步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也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风险扩张速度更快,带有全球性质,这种风险一旦变成现实,它的涉及面和影响程度都将大大高于传统社会的灾难。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从1986年以后全球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发生的许多事情应验了贝克的理论。
3.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观点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在这个概念中,有这样几个关键词,风险社会产生的背景是全球化,产生风险的原因是由于人类实践,特征是全球性风险占主导地位。
(1)风险社会是人类追求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各种风险。有战争的风险,古今中外,在我们这个星球上不知道发生过多少次战争,每一次战争都对人类的安全和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但是,除两次世界大战,这些战争都发生在局部范围内,所造成的影响也没有威胁到整个人类社会。有自然灾害风险。古往今来发生的自然灾害同样也只是限于局部地区,还没有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除此之外,还有瘟疫等传染病的危害等等。人类就是在与自然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步掌握了战胜自然的钥匙,然而这把钥匙有时候并不掌握在掌控者手里,反过来倒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风险。
(2)风险社会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风险社会中的“社会”,不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所说的“社会”,它不是一种社会形态,它是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全球性风险占主导地位。从风险的构成或者结构上说,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等新类型风险,成为现代风险中的主要类型,具有潜在的全球性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会产生全球性威胁。出现了可能性小但是后果严重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又引发了全球风险意识的形成,人类在应对共同风险上有了整体认同。
(3)风险社会是与科技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社会所说的风险,是与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不仅提高了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还大大改善了人类文明和人们生活水平,但是,人们通常只是看到科技进步带来的对人类有利的一面,而对所带来的负面的东西忽略不计。其实,正是由于科技的进步,它所带来的后果也越来越难以预测和控制。正是因为如此,现代社会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科技进步本身。人类发明了汽车,现在更向智能化发展,越来越智能化的东西,人类反倒难以控制。这种智能化以后可能带来的风险,是一般人难以应付得了的。一句话,人们对科技发展后果的控制能力越来越低,这就是技术风险,有些风险已经超出了人类自身的管理能力。
二、风险社会下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是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根据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刑法规定针对的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谓犯罪行为,必须有这样几个要件:
第一,要有犯罪主体。每一种犯罪都有犯罪主体,有的是一个人作案,有的是一个群体作案,还有的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
第二,就是从主观上来说,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在犯罪实施前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但是为了达到目的而故意对他人身体或者财产进行侵害。当然,有的属于过失犯罪,是由于犯罪主体非故意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
第三,就是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的的犯罪行为,或者称为犯罪表现,如盗窃罪,犯罪人在未经物主同意的情况下,以侵占他人的财产为目的,故意把他人的财物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而达到占为己有的目的。
第四,就是要有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意识中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指向的具体人或物体。也就是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的对象,如人,钱物、财产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归纳起来说,刑法是在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后且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惩处条件时才发生作用的,是一种事后的惩戒而不是前期的预防和控制。刑法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换句话说,如果存在某种风险但是并没有触及刑法规定的条件,这种风险也不适用刑法来规范,尽管几年来全国人大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编入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同时,在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对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民族歧视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我国1980年《刑法》只有192条,而新《刑法》猛增至452条,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这种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行为防范的规定,恐怕远远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给我们的威胁。此外,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属地原则,也就是属地管辖权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对风险社会特征的描述,我们知道,风险社会具有跨国性、全球性特点,是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它是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显然,以一国之刑法,去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威胁,也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全球性威胁,又必须以每个国家的刑法为主要的安全保障手段。
三、风险社会中的犯罪
风险社会下,有的风险没有变成实际的犯罪行为,有的则不仅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而且正在变成影响非传统安全的主要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犯罪具有反人类的性质,如当前在全球蔓延的恐怖主义威胁,极端势力和极端组织实施的反人类行为以及一些分裂组织为了达到分裂目的所实施的爆炸、袭击等行为,都是世界各国必须加以应对的全球性安全问题。应对风险社会中的犯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是在某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实施后通过刑法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而应对风险社会中的威胁,则要复杂的多。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面临着全球化时代、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挑战。
1.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特点
风险社会虽然是全球性的,伴随着科技进步产生的,但是作为一种现实威胁,则是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也就是说,风险社会的威胁重在防范,也需要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依据刑法进行严厉惩处。风险社会下,由于科技进步具有全球性质,打破了国家间的界限,科技进步同样也被一些犯罪分子运用到犯罪行为中,使得犯罪行为也具有了“科技含量”,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其特点是:
(1)犯罪手段升级。科技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渠道,一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如金融诈骗,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根据一些人急于需要资金的心里,仿制正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诱引一些人上当受骗,诈骗受害人的钱财。2011年福岛大地震以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原料泄露,国内一些人就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我国沿海领域受到核污染的虚假信息,引起一些地区疯狂抢购食盐,导致市场混乱。这些年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时有发生,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犯罪手法隐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2)犯罪团伙性越来越明显。在近年来侦破的涉及电信、网络犯罪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团伙性强,形成了一个犯罪集团。贩毒,贩卖人口等传统犯罪都带有典型的团伙犯罪特征。而随着电信和互联网的发展,团伙犯罪日益成为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公安部查处的犯罪中,许多犯罪都是一个团伙,团伙内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的还以合法企业的形式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极端分裂分子的犯罪,更是带有团伙性、组织性。而且深受极端宗教意识毒害,对我国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3)犯罪分子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来说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而在风险社会下,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之高是过去不可想象的,他们不仅是受到高等教育的人,而且还是某一专业的行家里手。如一些犯罪分子本身就是计算机方面的行家,他们可以利用计算机窃取、篡改或删除别人电脑中的机密信息,将国家政府、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公布于众、或出卖、或敲诈勒索等。这进一步说明,如果一种发明,一种技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其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传统犯罪;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一些掌握先进技术、核心技术的人利用所掌握的专门技术走上犯罪,他们如果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国家和集体带来的常常会是巨大的损失,产生极大的危害。
(4)有意识的报复性犯罪增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造成社会不公等种种问题。与三十年前相比,现在的人普遍感到压力大,住房压力、教育压力、看病压力,以及个人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压力,社会不安全感普遍增强。面对种种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所遭遇到的一件偶发事件,都可能激发聚积已久的被剥夺感、挫折感,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或者行动。这些年,有的人采取极端手段,如投毒、杀人、爆炸、劫持等报复社会,这种风险日益增多。
2.风险社会下犯罪的主要根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成就瞩目,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历史上所没有遇到过的,这种风险不仅来自国家安全方面的挑战,更来自于我国内部经济结构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等所带来的内部风险。各种风险叠加,交互影响,说我国进入风险时代并不过分,这也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主要原因。
(1)贫富差距扩大是引发风险的客观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实行的是国家承担的政策,除了工农业之间存在剪刀差之外,干部与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大。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超过了0.465。这种收入上的差距表现在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比如,同样是一年参加工作的,如果是在机关退休,那么比企业退休拿到的退休工资要高上1倍以上。更重要的是,这种差距表现在地区与地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员工与企业负责人身上,私人老板与私人企业员工身上。这种不公平具有普遍的社会性。以企业和机关退休职工来比较,这种贫富悬殊、收入差距扩大反映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和行业之间。贫富悬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必然增大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机率和摩擦系数,增加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从而产生群体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与社会的对抗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导致社会的动荡与冲突。
(2)政府公信力下降是引发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毋庸讳言,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中心,其威信和公信力在不断下降。首先表现在人们对官员的不信任上。造成对官员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在的高级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政府公信力不强的主要根源,也在于现行的领导干部选拔制度。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办事不公,作风霸道,眼睛里只有上级,没有群众,一些公共政策掺杂部门利益等等,都造成人民群众不相信政府。导致政府其社会控制能力或社会治理能力下降。
(3)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突发性小事常常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诸多风险之所以最终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直接的原因常常是一件具体的并不起眼的小事。美国警察枪击黑人,突尼斯警察暴打摆摊青年,还有埃及所谓的“颜色”革命,最初都是由一件具体的事情引起的。因为有与这样的事件所面临的命运相同的社会土壤,这样一些看上去不大的具体事件,加上网络的迅速传播,就会瞬间引发社会共鸣,从而酿成社会性事件。因此在处理社会事件上,不能再按照原来的思维模式进行处理,必须把与事件本身相关联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当然,风险社会下,引发风险的绝不仅仅是上述三个原因,环境问题同样也给人类带来风险,据国家环保部统计: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黄河、淮河、松花江、珠江、长江;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的人口比例仅占统计城市人口总数的26.3%,暴露于未达标空气质量的城市人口占统计城市人口的近3/4。再加上近年来全国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等都给我国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和社会风险。由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我国在话语权竞争上远远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前不久,国内一个所谓的知名经济专家发明了一个“爱国贼”的名词,批评国内的爱国主义教育。不说这个所谓的专家还是不是中国人,起码来说,他的思想已经完全被西方的思想体系控制了,他考虑这个问题的出发点也完全不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了,可见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我们国内的一些所谓“公知派”影响有多大,在政治领域给我们带来多大的风险。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军事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环境安全等等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风险社会,各种风险无处不在,如影随形。风险如同一头打瞌睡的狮子,一旦醒来就会造成实际的危害。
四、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1.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风险社会下的各种风险,很多需要的是预防而不是实际行动,一旦变成实际行动,也就等于实际上的危害已经产生了,这是每一个国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防范风险变成实际危害,把预防放在第一位,是我们应对风险社会各种风险的首要任务。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广大群众明白,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时代,就是充满各种风险的时代,外出旅游存在风险,开车出门存在风险,甚至吃东西也会因为假冒伪劣存在着风险。通过引导,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防范风险的心理素质,提高公众抗御风险的心理承受力,从而避免或减轻风险来临时的社会恐慌,降低风险的危害。一些地方把风险作为所谓的敏感问题,封锁风险信息,堵塞群众的耳朵,这种做法是有害而无益的。如果人们不了解风险,在风险来临时,就会盲目相信谣言,盲目从众,从而造成社会恐慌,妨碍有秩序地控制风险,加大社会风险的危害。
2.构建风险刑法体系。很明显,用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应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存在着许多理论上和现实层面的困难。传统刑法针对的是实际上已经发生的,危害已经产生以后的犯罪行为,而风险社会中的刑法是潜在的,没有变成实际行为但是又很可能造成危害的一种社会现象。传统刑法不可能适用到某种现象而只能适用到某种已经发生的行为上。所以,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的风险,有必要制定风险刑法,专门针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从刑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风险刑法与传统意义上的刑法可以并存,只不过所适用的领域不同,对犯罪的概念不同,其功能也会不同。两者一同存在,相互补充,最大程度地防范好,处理好风险及其犯罪,达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标。
3.加强全球治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球性,必须加强在全球领域的刑法合作和刑法治理。不仅在政府层面加强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而且在刑法的执行部门,也就是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各国警方之间的合作,在全球性问题上加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各国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在应对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埃博拉病毒等的致病菌的防治,都需全球统一协调,一致行动,共同负责,化解风险,防范风险。
摘要:回应风险社会命题的要旨在于实现风险分配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因此,刑法介入风险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于推动社会风险的多元化分配。针对风险社会中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公害问题,抽象危险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增加风险制造者刑事风险的方式来强化其对于公害风险的注意义务,但这一路径的局限性在于未能打破风险分配的简单格局。刑法在推动风险的多元化分配过程中须有所作为,应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承担主体的多元化,将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强化对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以积极的刑法机制来建构起新型的风险分配格局与风险监督体系,推动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之实现。
关键词: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在对风险社会展开思辨的同时,人类回应风险社会的手段方法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经发生了正确的改变;刑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刑法应如何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对于上述问题反思与决断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鉴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为切入点来探讨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选择,颇具现实意义。
1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风险分配
工业社会的进取心促进了人类的财富积累,但这一财富积累的过程也在人们的身边制造出诸多风险。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步由“聚焦财富”向“忧患风险”移转,关注风险分配过程中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经逐渐取代财富积累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关注重点将不再是财富的分配,而是风险分配中的正当性问题。
1.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
不可否认,人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面对诸多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冒险成为人们的意愿或选择——即使这种冒险多是出于被迫;与此同时,人类去冒险的终极目标却是要寻求安全——即使这种安全可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变革营造出特有的“风险”话语乃是源于风险结构的改变。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的深度与广度都已明显加大,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政策本身成为制造风险的主要来源,而自然风险开始退居次要地位[1]。简言之,人化风险已经超越物化风险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风险结构的本质变化。即使凭借现代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化治理模式,人类预防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但在技术发展与制度推进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在这一风险反复循环的过程中,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便逐步在社会风险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正是由于在风险结构上的改变,以往自然风险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随机模式被打破,人类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分配风险的现实问题。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推动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样的,不同力量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的彼此叠加或相互冲突,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结构也将呈现出复杂样态。传统来看,在我国以改革开放为主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观察社会结构的变动或者说分析社会问题的坐标是财富的分配。21世纪初,一些社会学家都通过各自的论述来表明,“风险”作为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性因素开始受到重视,“风险”的社会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发展成果分配的财富分配过程与作为发展成本分配的风险分配过程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结构产生复合性冲击,对所得财富量过少的抱怨与对所得风险量过多的担忧将会交织成为社会制度诉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正伴随着风险高峰期,而风险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阶层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便演变成为诱发新型社会冲突的重要因子。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风险分配问题是由于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风险的累加效应、风险认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从风险分配的实际结果来看,与财富在分配过程中有向强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相对应,风险也表现出有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简言之,风险分配的过程也呈现出“马太效应”,风险的实际分配受到社会地位优劣的影响[3]。可以肯定,正当的风险分配机制将成为风险社会中核心的制度诉求,而实现风险分配的正当性——避免出现分配不均或风险转嫁——的基本要求则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
1.2刑法机制在风险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此也暴露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成本(风险)分配不均问题。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暗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其不仅成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险源,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如何在保证资源的开发、开采与利用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害问题,合理分配公害风险并实现风险的弱化与预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公害问题,刑法上对其所做出的严重评价被称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或生活条件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形态,是以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碍等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基本内容[4]。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风险逐步演变为现实的侵害。由于缺乏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恢复性治理的基本意识与有效制度性约束,矿业人员只重视开采资源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后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之时,据统计,我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现实问题,发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5]。事实上,传统刑法基于其惯常的实害评价之思维范式,通常难以全面回应现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这一状况被认为是与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与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做了专门规定,直接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该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引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之概括性评价要件,由此,该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下降,性质也由单一的结果犯向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罪名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必将有利于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效制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犯罪中并没有将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公害问题设定明确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在传统语境下,刑法在风险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张明楷给予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可靠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可能被假定的社会状态面前,我们是否必须要选择刑法机制来做出反应,这是需要深入论证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今确实面临着风险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必须依靠刑法来加以规制,但也应当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易言之,法益保护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场”;同时,“在所称的风险社会中,刑事责任评价方面也绝不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不能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中,责任主义也应当是恪守的基本原则”[6]。而在“风险刑法”论者看来,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更多是强势群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在现实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在风险社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依托于实害犯模式的刑法没有介入到风险再分配的行动中来由此更多出现乌尔里希?贝克先生所谓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即由于制度供给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风险为主的强势群体能够(基于制度的缺失)正当地逃避责任;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制造的风险及其可能转化成的实害后果却由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公众来承担[7]。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传统上以实害犯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无法及时介入到风险规制中,在回应公害问题时,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为明显;而只有当风险转化成具体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机制就已经积极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断风险的实害转化”[8]。只有如此,风险制造者及相关主体才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会肆无忌惮地制造风险或助长风险的扩散,普通公众则可以在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之前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目标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结构优化。
2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公害问题需要刑法的及时回应。但对于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的路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仍然受制于传统刑法中抽象危险犯之思维困境。对此,应当作进一步反思。
2.1与抽象危险犯之习惯性链接
固有的传统刑法理论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基本立场,只有出现侵害法益的现实结果时,发动刑罚权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问题时,刑事立法在传统上也是以实害结果为基础,进而表现为刑法是对公害性的实害结果作出事后评价,并科以严厉的报应性惩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时,风险社会的话语尚未在我国广泛“散播”,公害犯罪问题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客观来看,1997年刑法以实害犯模式来回应尚不算显著的公害问题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在风险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刑法或者说刑罚措施再不应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现实危害,现代刑法还应在防止未然风险向具体危险或现实危害转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一面,即通过刑法的预防功能来扭转广大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风险社会中公众的心理恐慌”;“在这一诉求之下,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来进行风险再分配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路径选择”[9]。从理论界定上来看,抽象危险犯是表明特定行为本身即具备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难以转化具体危险状态也应当被禁止的情况[10]。可以说,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进路俨然成为刑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分配时固有的思维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学者看来,正视并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之理论命题,应明确传统刑法实害犯模式的缺失。考虑到社会风险自身复杂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变性,风险被放大后所转化成的实害后果难以预计,在这种情况下,拟制出一种危险状态往往成为确立刑事可罚性的基本依据,事实上,这种拟制危险的做法更多的是着眼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寻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提倡引入拟制的危险状态,是对传统结果责任主义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结果,这将是刑法机制与风险社会制度诉求相契合的现实选择,甚至可以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应在风险社会中作出调整”。同时,该观点还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风险制造者所引发的危险状态及其可能引发实害后果无须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只要行为符合了立法者所确立的高风险性构成要件,拟制的危险状态便已经达到,司法者便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刑事评价”[12]。可以说,较之于传统的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门槛将会明显降低。
2.2对抽象危险犯困境的理论反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传统刑法未能将公害风险纳入评价范围,关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对传统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的基本要求。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具有正当性与危害性相重叠的特点,且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实际损害程度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害问题涉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人类应用高科技等伦理问题,而公害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长期累加性,一些非人为因素的作用也将对此产生影响,因此,对某种行为的危险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现有的认知水平。同时,对于风险对公众及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我们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认知[13]。而刑法在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时想要有所作为,便需要对公害风险作出更为系统的回应。那么,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险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确定。正如多数学者在评价风险社会或风险刑法时指出,“风险刑法的重大变革在于推动刑法的预防观念从传统上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向现代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一种以刑法信赖为基础的预防理念”;“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侧重于刑罚执行的威吓效果有所不同,积极的一般预防反映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与法治忠诚度上,即通过向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强化公众的法治信仰;因此,风险社会下所展开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需要依赖于引入抽象危险犯”[14]。事实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经验将引发公害的行为犯罪化,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就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为是不被刑法所允许的;通过政策导向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的双重推动,公众便可以在内心上逐步认可并遵守这些刑法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就能够实现。客观而言,抽象危险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惩罚到预防的转换,体现出犯罪成立前移与处罚早期化等思想。但实际上,抽象危险犯在回应风险社会时只是将刑法对风险评价适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并将这种风险以刑事犯罪风险的形式转嫁给风险制造者。然而,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以风险制造者为辅。可以说,在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仍然是在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间摇摆,只是通过增强风险制造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能够强化其在制造公害风险时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模式下风险量的移转并没有打破现有的风险分配之简单结构。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立法所预设的高风险行为即可,而对于行为人有无实害之预期与可能、危险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司法过程中往往都不严格考察。由此观之,引入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于“刑罚万能论”和刑法(刑罚)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种风险承担或责任转嫁的途径,而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对治理者来说,或许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当然,还有另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前瞻。一旦我们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引入了抽象危险犯,那么,抽象性危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如何确定可行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险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必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冲击。
3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路
笔者认为,单一的抽象危险犯进路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更多地体现出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这一进路难以发挥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确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科学地分配风险、分散风险、扩张风险的承担主体,并将相关的制造或助推风险的行为独立入罪。当然,在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刑罚的适度轻缓化。
3.1风险承担主体之多元化
抽象危险犯论者主张将刑法对风险的评价阶段前移,以此来减少普通公众所承担的公害风险,而增加风险制造者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但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间,原有的风险分配结构未发生本质的改变。而刑法理性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多元化在矿产资源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外引入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并确立更多的风险类型。易言之,我们应当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在更多的主体之间来分配,由此形成风险分配的基本链条,并推动不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认为,除了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外,需要引入的风险承担者还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者、矿产资源开发的辅助人,并进一步明确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在引发公害问题时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应当以资源开发者为核心,其中,既应当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开发者,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具备资质甚至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只是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以开发者是否获得行政上的许可(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判断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易言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承担刑事犯罪追诉风险的责任人是那些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而具备合法资质的开发者并不需要对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公害问题承担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实施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那么即使在开采的过程中有公害行为,由于有行政许可免责条件而不构成公害犯罪,这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缺陷。而破除这一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分配的平等性立场,无论是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是非法开发者,都需要对其开发过程中的公害行为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引发的公害行为,可以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于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以参照“环境监管渎职罪”将上述行为独立入罪,以此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当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人而言,我们也应当通过刑事立法确定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诉的风险,这一问题,后文将进一步展开。
3.2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行为单独入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作出特有的评价,易言之,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行为目前难以被作为犯罪行为来惩处,考虑到风险社会公害治理与风险分配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推动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独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相关部门规章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引入了恢复方案审查与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强化采矿权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去积极履行环境、生态恢复义务,但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显然与风险社会下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现实”立场相背离。同时,在法律实践中,一些采矿权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对于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不屑一顾,以为其提交的保证金便可以成为其不履行治理义务、恢复义务的免责事由。事实上,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呈现出几何式放大效果,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弥补实害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取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也不一定利用保证金来恢复生态环境,因此,保证金制度绝不应当成为一种不承担刑事风险的免责事由。针对上述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入罪的重点应当放在相关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采矿者,应将“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探矿者而言,应将“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而未能进行治理恢复,且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行为人实施“扰乱、阻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或侵占、损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以此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3.3相关辅助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究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效分配风险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传统刑法注重对直接责任人刑事制裁、忽视相关辅助性间接责任者的弊端。通过强调对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务商、辅助人、工具提供者进行制裁的确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辅助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并强化辅助行为人对直接的公害风险制造者的变相监督,进而科学地分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我国在依法严格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时,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生产销售者在资金、证明、场所、运输、存储、技术、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的行为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了辅助行为独立入罪的基本立场[15]。《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备或为他人准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及通讯传输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鉴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的辅助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开发者或采矿人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且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仍然“为开发者提供资金帮助、账号、证明文件甚至是许可证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为开发者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技术、材料或辅料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立法目的,准确把握共犯行为的适用标准。
3.4刑罚应适度轻缓
当然,在强调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应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刑罚配置科学化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情节不应只强调刑罚的严苛性,同时也应推动刑罚的轻缓化与适度性,重视罚金刑与禁止令等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的科学应用。简言之,对于直接的矿产资源开发者所引发的公害风险,应当将之独立入罪,并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考虑其在恢复治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辅助人而言,我们在引入共犯或独立入罪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更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来限制行为人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行为。
4结语
以风险分配为线索来观察当代社会,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变革社会生活与改造自然环境的意愿与能力显著增强,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为塑造社会结构过程中强有力的“参与者”。面对不断涌现的、复杂多样的风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实害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预防,这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而作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规制的乃是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因此,在积极回应社会风险防控问题时,盲目地将传统的刑法思维(抽象危险犯)移植到风险社会下将会只有“治标”的表象,难以产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风险社会面前,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减弱风险,形成合理的、具有正当性的风险分配格局,这将成为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人类所面临的全新挑战。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64.
[2][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J].刘国良,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3):38.
[3]林丹.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8.
[4]周薇.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推定[J].河北法学,2012(7):160.
[5]王博.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J].国土资源,2009(3):36.
[6]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商研究,2011(5):84.
[7]张晶.风险社会下刑法功能化发展路径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2(5):172.
[8]郝艳兵,解永照.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6):69.
[9]陈君.风险社会下公害犯罪之抽象危险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
[10]高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J].法律科学,2007(1):71.
[11]郭浩,李英兰.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1(4):125.
[12]张红艳.风险社会中公害犯罪之刑法规制以抽象危险犯理论为切入点[J].中州学刊,2009(5):104.
[13]李洁.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N].检察日报,2011–11–09(03).
[14]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J).法学研究,2009(6):54.
[15]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杂志,2015(5):80.
[16]卢建平.风险社会中的刑事政策与刑法[J].法学论坛,2011(7):25.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学习美术理论、理解美术的一般规律及其相关常识,对我们学习专业知识和进行专业创作,都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美术概论的认识和思考,供大家参考。
“美术”指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通过构图、透视、用光等艺术手段,在一定的空间中塑造直接可视的平面形象或立体形象的艺术。它是反映社会生活和表达艺术家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由于它塑造和描绘的是具体的、人们借助视觉可以感觉到的实际物象的形状外貌,这样对象的外形便是美术的基础,造形是美术的特殊功能,所以我们现仍称它为造型艺术;还由于美术形象是在空间二维或三维中展开,所以人们也称它为空间艺术;又由于美术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客观事物视觉形象的构成因素,人们欣赏时也是通过视觉感官感受到它的形象的,所以,美术又称视觉艺术;从它存在的方式看,它是静态艺术。这些说法均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美术进行形态上的把握,没有绝对的区分。
美术这个词,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演变的过程。开始,人们把美化生活的一切技艺都称之为美术,如美化生活用品生活环境、首饰服装,以及反映和表现生活诸种表象的技术,都称之为美术。总而言之,一切表现美的技术都是美术,这时主要突出的是一个作为动词的“术”字,即美之术。后来,美术一词逐渐用来专指绘画、雕塑、文学、音乐,此时美术一词虽然从动词转变为名词,但和艺术一词还没有明确地区别开来。历史进入现代,美术一词逐渐从艺术一词中分离出来,逐渐固定为一种独立的艺术门类的称谓,专指静态造型艺术,把绘画、雕塑、建筑和工艺美术等静态造型艺术统称为美术。这就是我们今天对于什么是美术的基本所指对象的界定。
造型艺术(美术)作为四大艺术形态之一,与语言艺术、音响艺术、表演艺术一样,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艺术。它既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一般规律和艺术的一般规律,又具有自身造型艺术的特殊规律。美术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人工塑造的静态视觉艺术,它是美术家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和工具,塑造可视的平面和立体的形象来反映生活和理想的艺术。
下大熟悉艺术理论的人,总是把美术理解为绘画。绘画确实是美术的主要品种,但不是唯一的,因为美术还包括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不过,绘画是美术诸品种的基础性品种。为什么绘画是美术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
绘画是美术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它是画家在纸、纺织品、木板、墙壁等平面上,以笔、刀等为工具,以颜料、墨、油、水为显示材料,以明暗的点线在和色彩的点线面为形式构成手段,来塑造具有可视的一定形感、体感、质感七量感、色感、空间感的艺术形象的艺术。这种具有丰富创仓性的描绘出来的图画,既是生活的反映,也是画家世界观和思想感情的反映,它具有认识作用、审美作用和教育作用。
从绘画的种类和形式来讲,官在整个美术门类中是最丰富多彩的。从绘画的材料上来讲,它可分为:中国画、油画、丙烯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镶嵌画、磨漆画、铁画、素描、速写等。从题材上可分为:人物画、动物画、风景画、静物画、历史画、宗教画、风俗画等。从画幅形式上可分为:单幅画、三连画、组画、连环画。从功用上可分为:宣传画、广告画、壁画、年画、漫画、连环画、书籍插日等。各种不同的题材、画幅形式和功用的绘画,又可以采用各种材料和工具来制作,例如,可以用油画来画人物画、静物画、历史画、宗教画、风俗画、宣传画、连环画、插图,也可以甩中国画来画这些门类的画。绘画,不仅种类和形式丰富多彩,而且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上的差异,世界各国的绘画在艺术风格、形式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从古埃及、波斯、印度和中国等东方文明古国发展起来的东方绘画,与从古希腊、古罗马发展起来的以欧洲力中心的西方绘画,是世界上的两大绘画体系。这两大绘画体系在历史上互有影响,对人类文明都作出了各自独特的重要贡献。绘画本身的可塑性决定了它具有很大的自由创造度,它既可以表现现实的空间世界,也可以表现超时空的想象世界,画家可以通过绘画来表现对生活和理想的各种独特的情感和理解,团为绘画是可视的静态艺术,可以长期对画中具有美学性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欣赏、玩味、体验,所以它是人们最容易接受而且最喜爱的一种艺术。
美术的形态
古今中外,美术的种类丰富多样,千变万化,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业生产的影响,人类创造、欣赏水平的提高等,现代美术更是精彩纷呈,新思潮、新品种、新式样层出不穷,当代美术则以其多元化趋势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世界上的美术作品,从物质材料和制作方法看,可以分为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设计、书法、工业设计、装饰艺术等几个门类,它们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一步细分。如书法可以分篆书、隶书、草书、行书、楷书等。其中每一个小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如篆书则还包括商代的甲骨文、周代的金文、战国篆书和秦代小篆。以上分类是广义分类,狭义分类一般只指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
从用途角度看,美术还可分为纯美术和工艺美术两大系统。所谓纯美术(fine art),主要指满足精神娱乐和欣赏的需求,以审美为目的的绘画、书法、雕塑、篆刻,有时也包括音乐和诗歌。因为这些美术凝结着社会文化意识和审美意识,所以有时有人亦称之为文艺美术;所谓工艺美术,我们一般将它分实用美术、特种工艺品两大类,它们主要包括建筑、园林、工艺美术、工业设计。这些美术具有一定的功利目的,能满足人们在吃、穿、住、行等各方面的物质需要。当然,这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如编织工艺品、玩具、绢花等,它们介乎实用与纯欣赏之间。可见,纯美术并不排斥功利目的,工艺美术也不能完全丢弃追求美的目的。
最近读了《美术概论》这本书。艺术概论是以各门艺术的普遍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说,艺术理论要综合地研究、考察人类社会的一切艺术现象,探索和揭示各种艺术现象共有的普遍规律,主要是研究各种艺术现象的共性问题,艺术的基本原理和概念范畴问题。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艺术理论与艺术史、艺术批评的关系;二是艺术理论与部门艺术理论的关系。
我们必须理解与掌握艺术概论这门课程的学习方法:
1、学习艺术概论要掌握正确的哲学——美学思考方法。如果说,哲学代表着人类理性认识的最高形式,艺术代表着人类感性认识的最高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精神王国的两座高峰。那么,架在哲学与艺术这两座精神高峰之间的桥梁便是美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古典主义哲学大师黑格尔干脆把美学就称之为“艺术哲学”。因此,研究方法问题对于艺术理论来说尤为重要。我们应当将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作为认识和分析艺术活动的基本方法。
2、学习艺术概论要注意结合中外艺术史和中外优秀艺术作品。不了解人类的过去,就不能够认识人类的今天和未来。当然,单就我们的课程学习来说,不可能要求学习者在有限的时间内扩展大量史学知识,只需要我们了解和熟悉教材中列举的艺术史料,熟悉和掌握教材中列举的中外优秀艺术作品,并能够结合这些史料和作品来理解有关艺术理论。
3、学习艺术概论要注意结合自己的艺术体验。当代社会生活中,几乎人人都离不开欣赏艺术。但是,对于艺术概论这门课程的学习者来说,就不能满足于单纯欣赏艺术,而是应当熟悉和掌握艺术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通过对优秀艺术作品的鉴赏和评价,一方面可以结合自身的艺术实践和审美体验加深对艺术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要自觉地在艺术理论指导下,通过对优秀艺术作品的鉴赏活动,来提高自身的审美修养和艺术鉴赏力。
艺术一词给人一种至高无尚可望而不可及的感觉。艺术是人的知识、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理活动的有机产物,是人们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表现。研究艺术的学科是艺术学。艺术学概论是一门研究艺术活动基本规律的课程。作为一名艺术专业的学生,我感到无比骄傲和自豪.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认真的学习好我的专业课程.在此基础上慢慢的体会艺术的无穷力量.
浏览量:128
下载量:0
时间:
与时俱进,从当今世界视野看我国国防教育,从新时代大学生实际对我国大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国防教育思考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校国防教育发展现状
尽管取得了以上成就,但高校国防教育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在高校中没有学科依托,“尽管高校国防教育的实践和研究已进行了20多年,众多研究者开展了大量研究,但国防教育学的学科地位始终没有确立。”这使许多工作无法开展,一方面因为没有学科归属,很多学校对国防教育课程不重视,使教学时间、教学效果无法保证,更无力在教学内容上进行创新和改革;另一方面教师职称评定没有序列,人才流失严重,后继乏人,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使高校国防教育不断提高层次,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应将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发展为学科建设。本文从这个着眼点做研究,以期寻找高校国防教育未来发展的示范之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提高高校国防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高校国防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我国高校国防教育事业纵深发展。
二、学科建设是高校国防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课程建设取得成效,具备向学科发展的能力
自1985年我国实施军训试点工作以来,以军事理论教学和集中军事训练为主的高校国防教育课程经过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教学大纲,确定了教学内容,改进了教学方法,积累了教学经验,取得了显著教学效果和育人成果。很多高校除了必修课外还开设了选修课,使国防教育教学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手段多样,这表明,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已具备向学科发展的能力。
(二)高校国防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教育自身改革的需要,高校国防教育机构的教学职能越来越强,在教学工作中,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向高层次发展。“21世纪,我国的国家安全将面临来自传统(军事)和非传统(跨国犯罪、走私贩毒、恐怖主义以及经济、科技、信息、金融、资源、生态环境、文化等)领域的双重安全压力;”[5]现代国防观念也不再是指领土主权遭到侵犯,国家以战争为抗击来犯者方式的传统国防观念,而是确立总体安全观。高校国防教育应多内容、多手段、多角度实施才能达到培养现代国防观念的目的。
(三)高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在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浪潮中,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军事高技术呈现多学科交叉,多种功能交织这一新特征,具有兼容性。这也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培养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现代高等教育是一种综合教育,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国防教育也是综合教育,应该多环节多渠道,只有这样,国防教育对素质教育的贡献才能凸显。
三、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理论依据
国防教育是军事学、教育学、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新兴学科,其近缘学科是军事学和教育学。
(一)高校国防教育的教育学依据
1.军事教育自古以来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初期,生产实践与军事实践的分量最重,反映在教育上,就是军事教育在阶级社会之初的突出地位。夏商周时期形成了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军事教育成为其组成部分,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军事教育经历了历史性变革,由于统兵征战专职将帅的出现,使将帅教育成为军事教育的重点。秦汉至隋唐,我国封建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全面确立,各项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开始规范化、法令化。宋代武学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古代长期把军事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传统,开创了中国封建军事学校教育训练体制的先河。19世纪中期,西方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军事技术传入中国,中国军队院校教育在近代有了发展,而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统治者意识到军事教育的重要性。单独开办了军事学堂。专门的军事教育从国民教育中分离出来。20世纪40年代以来,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科技的发展最终对战争的作战样式和形态产生了根本影响。大量武器装备涌现,新学科层出不穷。军事教育对地方院校的依赖性增大。部分部队军官需要地方院校培养和输送,某些专业技术课程需要地方学者来教授。军事教育与普通院校教育相互依托和渗透,国防教育是这一趋势下的产物。
2.素质教育的需要素质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大主题。要造就合格人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国防教育功不可没。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谈到21世纪人才素质构成时,曾专门提出军事素质,要求青年要懂点军事科学,军事知识也是培养胆识、胆略的一个重要方面。竞争如同打仗,要有战略、战术观点,包括组织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18世纪军事科学的概念提出后,军事科学的发展已到成熟的程度。军事理论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个学科,这些学科与军事学科相互影响,使大量交叉学科涌现,国防教育是其中之一。
(二)高校国防教育的军事学依据
1.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依据我国现行《兵役法》,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通过实施国防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为国家培养后备兵员。同时我国明确建立预备役制度,军官预备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人才培养、学术水平等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军事部门的关注,依托国民教育体系为部队培养人才已成为当今世界预备役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2.现代国防理论的发展国防理论脱胎于军事科学,而军事科学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突破武装斗争的狭隘圈子,新时期的科技革命也使国防观念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几乎没有什么不可以包含在国家利益中,也没有什么不与国家利益相关,现代国防理论使国防教育的内涵与外延都被极大的扩展。美国国防教育的优点之一,就是强调了国防科技与综合国力的关系,对国家实力的影响。从以上分析,国防教育明显具备了教育学和军事学的双重特点,以教育为目标,以军事为内容,促进人类文化素质发展。
四、国防教育学科发展规划
(一)合理的教学形式
1.横向发展上,教学形式以必修课为主、开设多门学生感兴趣的选修课、以第二课堂、国防教育实践活动为辅助,形成立体的国防教育学科体系。必修课培养学生国家安全观念,讲授军事知识和训练军事技能,选修课丰富知识内容体系,第二课堂、国防教育实践活动丰富教学形式,寓教于乐。
2.纵向发展上,在本科教学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国防教育方向硕士研究生,逐步建立国防教育方向博士点,提高教学层次和科研水平,形成研究生教学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二)学科内容体系设置
时代的进步赋予国防教育应有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在此内涵下,国防教育学科内容体系的设置应更注重实用性,在学科内容体系设置上,除保留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外,可设置“国防与外交”、“国防与经济”“军事指挥管理决策”“中外军事思想”等课程,使学生能学到一些在竞争中取胜的技巧和方法。第二课堂的实践活动中,应注重与现代战争特点相结合,尝试一些更加贴近战时情况的训练项目,如进行电子对抗的模拟演练,无人机模型的试验飞行等。只有在变化中更新,在更新中丰富,才能使高校国防教育拥有不息的生命力。
(三)教学方法的探讨
目前在全国高校国防教育领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存在不少误区,如何实现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最佳结合,是继续探索和实践的问题。
1.在教学中,运用不同的现代教育手段体现不同的教学需求,注重多媒体课件建设。在教学过程中扬长避短,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
2.用网络教学,宣传推广国防教育,拓宽教学时间和空间,实现教与学互动,使更多的国防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3.引入更多情境教学、案例型教学手段,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更好的达到教学目的。
(四)教学机构建设
教学机构建设对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教学机构力量应该加强,作到任务明确、地位明确。机构建设过程中应做到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国防教育机构独立运行,以教学职能为主,行政职能为辅,并坚持“有为才有位”的思想。
(五)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同样是保障国防教育学科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建设一支专职的稳定师资队伍,应该选拔高校优秀毕业生补充师资队伍。也可以引进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还要加强现有教师队伍的培养,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层次。五、结语高校国防教育目前发展的现状决定了高校国防教育必须由课程建设走向学科建设,通过学科建设可以解决课程设置、授课学时、机构建设、教师职称评定等一系列问题,也只有通过学科建设才能使高校国防教育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提高教学层次,有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1高校国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和实现途径
1.1国防教育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
现代军事科学内容丰富且涉及面广,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科学。富含时代精神的军事高新技术总是研制快,投入使用的速度也快,对于科技新潮流有着导向的作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就将军事科学知识内容列为21世纪我国公民所必须具备的一项科学知识。军事斗争自身的“敌对性”、“残酷性”和“复杂性”造就了军事思维“创造性”的显著特征,而此处所指的“创造性”也正是创新意识和创造性能力的最根本来源。通过学习军事科学内容,不仅博览军事高新知识,而且拓宽思维空间,进一步提高创造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
1.2国防教育增强学生的身心素质
所谓身心素质,是指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个方面,同样也指接受教育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健康的体魄不论对人的成长发展还是思想道德提升都有着基础性的价值。当前师生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束缚,在高考的重压下,学生多数埋头苦学而忽视掉了身体锻炼,以致身体素质降低。所以,国防教育自然成为大学生入校后的第一节课,它本质上是一项高强度的体育运动,每天的训练时间长达七至九小时,另外还有十几里的拉练活动、军体拳训练、小园定向比赛等等。这些都以强健学生体魄、增强学生体质为直接目标,给学生日后体育的学习和知识的学习奠定了强健的身体素质基础。不屈服于生活,做生活的主宰者,这是我们对新一代青年人所提出的期许。很多大学生在步入大学校园之后面临接触社会、独立生活和学习等多方面挑战。军训可以使学生的自理能力和自控能力得到提升,使其在面临挫折和困难时勇敢面对,并培养坚定的自信心。在军训过程中学生会感受到煎熬但同时也能体会到军人的品质——艰苦奋斗、默默奉献等等,这些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学生战胜困难的勇气,使他们的意识得到磨练,进而培养其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克服心理脆弱,增强面对问题知难而进的信心和决心。这对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融入社会是大有裨益。
2素质教育是指导国防教育的理论前提
素质教育在经过多年的探索活动,从理论到实践、有表层到深层,已逐步形成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性方式,这都给国防教育的落实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思想依据。并且克服了国防教育中存在的盲目追求近期效果、教育内容上层次较浅、缺少针对性和目的性等问题,对国防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防教育必须坚持素质教育这个基础性指导理念,以素质教育渗透到国防教育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课程设置还是学术活动都要体现出素质教育的生命和灵魂。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人权刑法”是继“国权刑法”、“民权刑法”之后,刑法发展的新阶段。“人权刑法”以保护人权为基本理念,代表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的发展方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财经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经济社会地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地逐步深入,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学逐步从社会的边缘步入了社会的中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大学教育的思考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实践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如何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是每个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重要课题。结合我国实际,从大学生自身原因、当前教育体制、成长环境等多方面分析我国大学生动手能力差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如校内实习与校外实习相结合等。在高等院校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迫在眉睫。
关键词:实践教学;教育体制;创新
对比中国学生与美国学生,相信大家都有这么一个共识:我国学生在理论知识方面较强,在国际性知识竞赛中我国学生夺冠的事例比比皆是,这方面与美国学生相比毫不逊色,但在实践动手方面显得较为差劲。是我国学生天生手笨、美国学生天生就善于动手?当然不是,那么,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是什么呢?又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改变这种局面呢?笔者作为一名在高校从事多年实践教学的教师,结合我国大学生现状,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工科毕业生的工程实践能力,是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能力之一,如何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是每个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重要课题,不论是教师还是行政人员[1]。部分高校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对社会的发展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没有对社会人才的需求方向进行科学的调研,依旧以传统的教学模式办学[2],在教学计划中未将理论与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设置得不够合理,偏重传统理论知识的学习。即使是设置了实践教学,其内容相对比较单一,其所包含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的实验数量也比较少。
1当代大学生存在的问题
(1)在理论和实践关系上,部分学生重理论、轻实践。在校期间轻视实践环节,只注重理论学习。(2)在知识和能力关系上,部分学生忽视自身能力培养,尚未真正意识到知识和能力同步增长的重要性,存在“高分低能”的不正常现象。(3)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部分学生存在着以个人为中心的“成才观”,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高校政治思想工作不到位的缘故,而当今大学生脱离劳动、脱离生产实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造成这种“脱离”的原因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某些弊端有关。从小学到中学,从中学到大学的学习过程中,基本都是以分数作为唯一考录依据,迫使学生不得不重视书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
2当前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创新人才是高校共同的目标和任务[3]。理工科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应该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为国家建设输送更多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理工科专业的大学生应是有理论、懂技术、善管理、能操作的新型工程技术人员。要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使培养的人才更能符合国家需求、社会需要,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不可忽视实践在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不仅能使学生所学知识完整化,更能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最关键阶段,对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高校即使有心改变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这一现状也难免力不从心。当前教育体制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当前教育模式失衡。高等教育应该是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彼此渗透、有机结合、同步发展[4]。而实际上,大多数高校都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轻能力,重软件、轻硬件,重设计、轻工艺的现象比比皆是。近年来,教育改革后在本科教育中逐步推行通识教育,但是,这个“通识”指的是数、理、化、体育、思想政治、英语和计算机,并未包含或很少包含实践教学。虽然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但几乎都被当做理论教学的配套环节,用于验证理论、巩固课堂知识,缺乏系统的实践训练。其次,当前教育体制下,学生的学业负担太重。学生整天忙于上课,疲于应试,很少有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得不尽量压缩实践活动,失去了在大学阶段提高实践创新能力的机会。最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的教学评价体系存有瑕疵。学生课程成绩越高,越被外界公认为优秀,当然也就越能在推研和就业方面得到实惠。由于实践创新能力不好量化考核,以致于课程成绩高低成了实践创新能力强弱的代名词。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亟待改进的。
3中美学生成长环境的差异
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较差,固然与实践教学未得到充分重视有关,与当前教育体制有关,但与中国传统思想、教育环境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对比中美教育,我们发现两者有如下差异。
(1)起点的差别。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对孩子教育方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今后孩子的成长历程。在我国,孩子把电脑拆坏了,往往会受到父母的责骂,认为孩子调皮、多事;在美国,家长往往会说没关系,热心鼓励孩子、表扬孩子。在美国,幼儿学走路摔倒时,父母会鼓励孩子自己爬起来;在我国,父母肯定会心疼得立刻跑过去抱起小宝贝。
(2)成长环境的差别。在美国,自立观念深入人心,即使父母家财万贯,孩子长大后还是要自己赚钱。很多家长在孩子读大学后便不再提供生活费,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或周末打工赚钱。美国人考虑的是如何培养孩子的自立能力、生存能力,将来长大后如何适应社会,而中国人考虑的如何让孩子吃饱、睡暖、穿好。
(3)思想观念的差别。我国传统的教育思想是重文轻工,重理论轻实践。“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一错误思想一直延续到现在。学技术是一线工人的事,我以后是当管理者、领导工人的,这种观念根深蒂固。
4如何加强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在高等院校内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也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笔者在此就如何提高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提几点建议。
(1)校内实习与校外实习相结合。这是加强实践教学的有力保障。校企合作办学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模式。学生通过校内实习的实践掌握一定专业技能后,还必须到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第一线岗位进行实习以适应就业的需要。校内实习包含课程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践类竞赛等,其中最重要、最有保证的是目前高校普遍设置的金工实习[5]。校外实习主要是让学生深入企业基层,提早体验大生产的环境和氛围,运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一些生产实际问题,提高动手水平。实践教学贴近生产实际,具有工程实践的氛围,能从根本上给学生以实践的启迪。实习不仅是切实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有效方式,也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奠定了基础。
(2)摒弃传统旧思想、树立正确新思想。音乐艺术是特长,难道实践动手就不是特长?读书写字要从娃娃抓起,难道实践动手就不需要从娃娃抓起?当代大学生的实践创新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强盛、民族进步,这不是国家领导人发表一个演讲,做一个决议,出台一份文件就可以解决的,它需要全体中国人的努力,需要几代人坚定不移地奋斗。
(3)加强实践教学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一个工程实际问题的提出,往往会促使一项新技术的诞生。如果缺乏实践教学,那么想提出一个工程问题简直是妄想。对大学教育而言,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最佳切入点是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创新基于实践,源于实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实践就不可能有创新。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发明创造无一不是在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得到推动和发展的。与理论教学相比,现阶段的大学实践教学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4)以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为载体,切实提高动手实践能力。学校积极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组织大学生参加全国、省市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器人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各种大学生学科竞赛和创业竞赛活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舞台。通过各类竞赛活动,带动了广大同学进行科技创新创业积极性,为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创业提供了机会[6]。
(5)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为高质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必须要建设一支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掌握相关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到企业锻炼、参与应用性项目研究、参与专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7];同时也积极从企业引进有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从企业聘任在生产、建设、管理第一线工作的技术、管理专家到学校兼课,也是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要改变目前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的现状,应该让高水平的理论教师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从事实践教学管理和研究,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将理论课教师引入专门实验室的管理,不仅可以解决人员短缺的问题,使理论课教师更好地走进实验室,也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8]。建立科学的组织教师到行业实践的培训制度,增加教师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从而使实践教学更为丰富,更具活力,更有效果[9]。作为一所办学仅12年的独立学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历年来在省级以上各类大赛中频频获奖,引人瞩目。该院副院长戴一峰说,这主要得益于学院把实践教学作为一种强调能力培育的教育理念来培养学生。戴一峰表示,当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育理念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时,蕴涵、体现这一理念的各种教学形式、教学活动、教学环节以及教学手段等,就构成了实践教学的外延[10]。
5结语
在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当代大学生作为未来推动国家不断向前发展的主力军,要自觉重视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动手能力的培养。只要高等院校、大学生以及社会有关方面从思想上重视实践教学,并从各方面切实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有力贯彻执行,一定可以有效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谭铁军.论工科院校大学生科技创业实践与能力提升[J].继续教育研究,2011(8):122-123.
[2]褚俊乾.浅谈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群文天地,2013(1):214-218.
[3]杜玉波.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基本思路和任务[N].中国教育报,2014-01-13(1).
[4]肖伟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4):81-84.
[5]刘俊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评析[J].江苏高教,2012(5):42-44.
[6]__科.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3(14):37-52.
[7]蒋俊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3(32):67-68.
[8]程静.试论民办高校加强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措施[J].网友世界,2013(6):63-64.
[9]王厚德,张大富,杜庆洋.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J].广东化工,2013(22):160-161.
[10]戴一峰.实践教学应贯穿教学全程[N].光明日报,2012-04-18(4).
摘要:在现代社会复杂的背景下,传统教育的功利性、片面性以及教育自身的矛盾和功能上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使教育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陷入困境。反思传统教育的缺失与不足,积极吸纳生态教育新理念,建构大学教育生态系统,形成新的大学教育生态,是我国当前大学教育新的要求和任务。
关键词:生态范式;大学教育;路径探索
一、生态教育理论研究
20世纪60年代,生态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敏感而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根本性问题带来了严峻挑战。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教育也出现了明显的生态学发展趋势,借鉴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教育现象和问题逐渐成为教育科学研究中的新兴学科。1966年,美国教育家阿什比最先在《英国、印度和非洲的大学:高等教育生态学研究》中提出“高等教育生态”的概念:大学构造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大学环境,并提出“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1]的著名论断。1968年,国际教育计划研究所所长菲利普?库姆斯在《世界教育危机:系统分析》中指出:世界性教育危机的实质是高等教育体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各种形式的不平衡,根源在于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就业之间不相适应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教育不平等,课程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陈旧落后与学生现实需求之间的冲突等,教育危机迫使人们最终认识到教育与社会、自然环境之间具有辩证的双重互动效应。1976年,美国的哥伦比亚师范学院院长劳伦斯?克雷明在《公共教育》中最早提出“教育生态学”的科学术语。他认为:教育生态学是应用生态系统、生态平衡、协同进化等生态学理论与机制,分析各种教育现象、问题及其成因,研究教育发展的规律、趋势和方向。1998年,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宏图》报告中美国教育促进基金会提出了“大学生态系统”的教育理念,认为现代大学教育是一个由各种要素构成的、具有综合整体效应的生态系统,应该在研究和教学、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校外和校内事物、国际化和民族化之间保持自然的平衡。与此同时,1973年,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在题为《浅层生态运动和深层、长远的生态运动:一个概要》中提出深层生态学概念。后来,阿伦?奈斯、澳大利亚的福克斯、美国的塞欣斯和德韦尔等人在深层生态学基础上创立了一种新的生态哲学。以生态哲学观为基础的生态教育以现代生态学理论的整体论思想和基本准则为科学依据,用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观点分析问题和认识世界,从而形成带有生态意识的价值观和发展能力。从教育与道德及社会的关系方面,主张把人培养成为积极主动、自觉、富有创新精神的批判者和建设者,积极融入社会、政治改革,能够承担起个性、社会发展的责任。综合上述各种观点来看,生态教育(亦称教育生态化、生态化教育、绿色教育等)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新的教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新的教育思想,是以生态哲学整体论的思想和方法为指导,应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与机制思考和认识问题,从而树立生态整体观、和谐观、发展观,积极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等改革发展过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大学教育生态困境分析
传统教育是在工业文明形态下形成的一种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为工业生产提供合格的劳动者为目标,以此认识世界并开展各种教育活动。这种教育价值观过分张扬人类的主体性与社会性,却忽视了人类的自然性与客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人类与自然、社会的矛盾,并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在现代社会复杂的背景下,传统教育的功利性、片面性以及教育自身的矛盾和功能上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致使教育甚至整个社会发展陷入困境。人类面临的困境要求传统的“工业化”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必须改变,建立与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文化,确立新的教育价值观,即生态教育价值观,促进传统教育文化向生态教育文化转变,把“单向度的人”塑造成社会性与自然性完美结合的全面发展的人,实现经济价值、精神价值与生态价值的统一。正如托马斯?贝里所说:“现代社会需要一种宗教和哲学范式的根本转变,即从人类中心主义的实在价值观转向生物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实在观和价值观。”[2]大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由人参与组建和科学管理的社会生态系统,既有人的要素也有物的要素,其中各种要素和各个环节在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过程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教育生态链和生态整体,教育生态系统在有序、科学的运行中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但是,由于生态教育文化缺失以及观念、视角的局限,我国高等教育处于生态发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生态意识淡漠。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教育理念的束缚,我国的教育理念发展迟缓。所谓现代教育,依然是承袭工业时代的价值观念和知识体系,而这种价值观念和知识体系,一般重视工具理性而忽略人文关怀,功利需求显著,生态意识淡漠。二是教育生态文化缺位。我国的教育文化往往忽略人的生态意识和发展能力,现行的教育体制没有打破传统教育理念和体制,传统的教育模式和内容、教育行为与规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全程应试竞争教育使受教育者在残酷竞争中迷失自我,扭曲人格,而这种应试教育的残酷性和功利性忽略了人的本性和成长生态环境和规律,致使受教育者生态素养和发展能力缺失。三是教育生态结构不合理。我国高等教育是以工业时代的价值观念和知识体系作为主导范式,在办学格局上,以专科为主,综合为辅,形成宏观上割裂学科之间的联系,微观上的系、室建制抑制学科之间交叉渗透的局面。在目标取向上片面强调知识和技能,忽视能力与素养,其结果是学生因缺乏基本能力和基本素养而不能自觉主动地把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转化为行为和规范。四是教育生态实践缺失。教育生态是以真实情境中的直接接触和真实体验为基础的,在亲身体验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意识、情感与能力,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及批判性思维。但目前大部分高校忽视教育生态实践环节,或实践内容、体制、模式的不合理,教育生态理念不能够有效地纳入到学生的常规管理中,甚至深入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难以让学生将知识内化为思维,进而养成行为和习惯,做到知、情、意、行的统一,影响教育效果。总而言之,自然生态和精神生态的双重危机促使人的全面发展、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关系失衡,和谐人格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挑战,人类原有的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发展模式、伦理观、教育观等受到质疑,人类的价值观开始由工业文明主导向生态文明价值观转变。因此,反思大学传统教育的缺失与不足,积极吸纳生态教育新理念,构建大学教育生态系统,形成新的大学教育生态,成为我国当前大学教育新的要求和重要任务。
三、大学教育生态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指导思想
教育生态观从生态系统论出发,认为教育本体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具有综合整体效应的生态系统,教育本体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不断地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和转化,体现教育发展的生态属性、功能和价值。教育生态化不仅是教育内容的生态化,更是教育本体的生态化,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化成一种自然、开放、和谐的教育生态系统,自觉地实现教育生态综合效益的新型教育范式。因此,在教育生态观下,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建立教育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环境之间的生态平衡和协调机制,使之与周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生态环境和谐相处,从而将人置于教育生态系统中促进人的全面、协调的生态性发展,同时通过这种和谐机制促进高等教育的生态发展。
(二)建设原则
1.系统性原则。系统性是教育生态系统的本质属性。从系统的观点看,在教育发展演化进程中,与周围环境诸要素之间构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系统网络,各要素各环节之间进行信息、资源交流,形成积极、健康的动态互动关系,并维持系统基本平衡。正是传统教育的功利化破坏了教育本身的生态平衡,才出现教育危机。因此,只有遵循系统的规律,综合考察对象,关注要素之间的相关性和动态效应,准确把握教育体系的生态结构及其发展规律,促进内外协调,避免或减少系统的冲突和矛盾,实现整体优化,从而保持其发展的整体平衡性和可持续性。
2.实践性原则。实践性是教育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生态运动是生态系统的实践本质,教育生态的最终目标和归宿不是单纯的理论探讨,而是教育生态的实践运动。教育生态观从生态内涵阐释教育价值理念,在理论上形成自身本体式建构,协调自身特有的生态系统。在实践中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本质,从社会生态分析出发,阐释教育内在人文关怀和对生命的本真意义,构建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统一的价值理念,从深层生态理念去建构全新的教育生态系统,创造一种和谐、可持续的教育生态环境,从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和持续性发展,使教育真正成为具有理论与实践张力的现代科学。
3.开放性原则。开放性是教育生态系统的重要特征。在教育生态学视阈下,现代社会是动态的、发展的和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生态存在,教育系统本身即属于生态构造,在保证系统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和耦合的同时,使之与开放的社会信息系统、社会需求系统、社会实践系统和营造自我发展的绿色空间相协调,构成一种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的关系。教育系统的发展变化必然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制约着系统内部结构的变化,这决定着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都必须在现实生活、自然条件中进行,准确研究教育现象,掌握教育生态发展与变化规律,全面优化教育生态,增强系统的活力和功能。
(三)建设路径
教育生态,在本质上,按照生态理念进行教育制度体系重新组织和改革,全面优化教育环境,促进教育本体的生态化,在教育生态运动中逐渐形成一种自然、开放、和谐的教育生态系统,自觉地实现教育生态综合效益的新型教育范式。1.教育生态文化建设教育生态文化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不但有物质需求、精神需求,还有健康、安全、愉快、舒适的生态需求。教育生态文化目标是回归人格健全、有鲜明个性的“人”本身,关注人的生态发展,把每个学生都当作实在的生命存在,尊重生命个体的主体性或参与性,在社会实际、日常生活中扩展和丰富自我精神世界,促进人格的健全发展,实现教育的经济价值、精神价值与生态价值的有机统一。在生态教育文化代替传统教育文化过程中必然引起教育功能的相应调整,从人的生态发展的角度对传统教育功能进行新的认识、发掘和整合,发挥更强、更好的作用。因此,教育生态文化建设应用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教育,坚持生态价值取向,按照生态学的思维方式,改造传统教育文化,在教育观念、教育功能和教育任务等方面体现生态发展的要求,探索新的教育思想、方法、规律、内容和结构,建构新的教育生态文化。
2.教育生态内容建设现代大学教育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不断进行信息、能量和物质交换,具有整体综合效应的生态系统。生态教育思想及其基本原则广泛地作用和影响着现代教育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各式各样的刺激因素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特殊的知识环境,发生健康的教育生态运动。因此,生态教育要从教育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与时俱进,更新、完善教育内容体系,要把生态教育思想、原则渗透到整个教育理念和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之中,实现人生价值观念重建。目前,高校实施的素质教育是全面教育和终身教育,不仅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更要培养学生的教育生态观,使学生发展成为一个整体的人、和谐的人,从整体上认识自我及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自我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教育所形成的文化是更加广阔、更高层次的文化,根源于真实、完整的社会生活,是人与自然、社会彼此交融的有机整体,有利于激发教育主体的认知情感和参与实践的积极性,使之转化成为个人内在的一种教育行为,自觉承担起对民族、社会、国家的责任,最终实现对教育主体即大学生的思想、人格、能力等方面塑造和完善[3]。与此同时,实现高等教育的全面发展和内涵发展。
3.教育生态实践建设教育生态是一个多种要素组成、多元发展联结的网状系统,以全新的教育视阈和方法,构造一个相互联系、千变万化、丰富的知识环境,拓宽人们的知识面、开阔眼界、活跃思想,从而保持显性教育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教育生态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教育主体的知识、能力与情感诉求,关注人文精神和生命质量。实践是生态教育的基本属性,它依赖于灵活多样的实践教育将显性教育转化为隐性教育,在生态运行中自觉树立生态观念,培养生态情感,引导、产生生态行为,全面充分锻炼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并形成良好的人格和精神世界。
4.教育生态制度建设根据生态系统理论,高等教育在生态演化过程中,与社会诸环境之间形成一定的生态性和生态关系,生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教育生态系统,通过不同路径进行信息和资源的交流和转化,维持系统基本平衡和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整体综合效益。在高等教育生态运行管理中,遵循生态学的原则与方法进行动态管理,解决高等教育机体内出现的各种生态危机,如高等教育的类型、层次、专业、区域分布等结构矛盾,以及政策机制、科研机制、评价机制等各种问题,确保教育系统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处于相对和谐、稳定的状态,从而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保障。
参考文献:
[1]赵秀芳,苏宝梅.生态文明视阈下的高校生态教育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4):67.
[2]陈雯兰,邢运凯.高等教育生态发展的路径分析与设计[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2(5):127.
[3]赵辉.基于素质教育的大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J].教育与职业,2013(33):67.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发展终身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大背景下,成人教育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必将影响我国成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成人教育的思考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成人教育的教学应紧扣社会文化脉搏,体现时代性;应融合古今两种教育方式,体现生成性;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体现针对性;应在对话意识下进行,体现多重对话的复杂性;应体现接受学习的重要性。
【关键词】针对;生成;对话;接受学习
一、成人教学应紧扣社会文化脉搏,体现时代性
成人教育的对象是在职成人,在职学习不同于普通全日制教育,在职成人的学习更讲求与社会职业生活的紧密联系。文化是社会生活的隐性环境,成人教学只有紧扣住文化的脉搏,才能体现时代特征。教师的教学应不仅仅只是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将知识与文化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将学习与实践、工作、职业结合起来,真正地学以致用。在艺术类与文史类公共必修课程《传统文化概论》中开设《〈史记〉文化探寻》的专题课,就体现了成人教育教学的时代性。与学生一起读《史记》,更深层次地是由《史记》看中华民族文化是如何传承与发展的。李长之先生曾经谈及司马迁的时代精神,他认为司马迁所处的汉文化并不接自周、秦,而是接自楚、齐。就政治而言,打倒秦的是汉,但就文化来说,得到胜利的乃是楚。影响汉文化的还有齐文化。齐楚浪漫精神成为司马迁时代精神的源头。[1]从文化的角度去读《史记》,不仅仅会对学生产生影响,也对教师的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史记》在文化上上承春秋战国,下启三国两晋隋唐,学生在《史记》中看到的并不仅仅是历史,而是文化的脉动。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隐形标签。成人教育在社会大背景下,紧扣时代的脉搏,将知识与文化紧密相联,教学也就有了较强的时代性。
二、成人教学应融合古今两种教育方式,体现生成性
中国古代教育强调“诵读”、“读经”、“学文”,讲求“读书明理”,让学生在“读”、“诵”中构建精神价值体系,提升道德修养。在伦理道德教育中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读书习惯,目的是让学生真正地“读书明理”,又能适应科举考试的需要,从而“使理学与举业毕贯于一”。中国现代的学校教育不同于古代教育。以语文课程为例,现代语文课程大都按照字、词、句、文的结构编排。古代教育强调伦理价值体系中学生的“悟道”,在整体中把握“理”;现代学校语文学习则由基础字词的解读开始,属于现代知识体系构架。这样两种教育方式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不同,各有所长,在成人教育体系中拥有了相互融合的机会。成人学生已经形成稳定的价值体系,拥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具备一定的文字基础,能将古代与现代两种教育方式的长处融合一起,更容易生成新的课堂教学有效内容。这种课堂生成,对成人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使得成人教育的课堂教学有了生成性特点。如专题课《〈史记〉文化探寻》,学生们对历史事实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对历史人物有了较客观的评价,基本字词也都大致掌握,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解读,学生们更容易转换视角,在广阔的文化与学习背景下,生成新的具有价值的内容。这种有效课堂教学生成,体现了成人教育的教学特殊性。
三、成人教学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体现针对性
成人教育的教学内容应与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连,这样才能使成人教育更具有针对性,从而实现教育目标。要使教学具有针对性,就必须对学生的学习需求有充分的了解。教师在教学之前应对学生就某些问题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应体现教师预设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才能够保证问卷的行之有效。在汉语言文学专业开设《〈论语〉开放式有效解读》专题课,体现了成人教育的教学针对性。教师在《论语》中精选一定篇目,将其作为解读对象。在介绍作品时代背景后,界定时间,让学生开放式解读。这个专题课是在对学生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开设的,调查的内容共包括十个方面。教师精选篇目的依据就是第二个问题的问卷结果(问题是:你觉得《论语》最吸引你的是哪方面内容?回答主要集中在两类内容上,一类是反映学习方法的内容,一类是反映民族文化传统的内容);在解读过程中,教学侧重点的确定则是依据第三个问题的问卷结果(问题是:你觉得学习《论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部分学生认为困难在于字词难于理解,还有部分学生认为困难在于缺乏古代文化常识与社会生活常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文化与礼仪知识的讲授的依据就是第五个问题的问卷结果(问题是:你觉得应该如何培养学生对《论语》的兴趣)。正因为有问卷调查为前提,所以专题教学在实践中得到了学生的认可。许多学生对成人教育的理解只停留在“得文凭”的阶段,不能将成人教育真正视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认识在社会上很普遍。想改变人们的误解,最重要的就是教学要能够吸引学生,落到实处。通过课前问卷调查,教师对学生的需求方向有了明确的把握。教师根据问卷结果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使教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就能间接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使他们以积极的心态对待成人教育,使成人教育真正成为学生提升职后能力的重要途径。
四、成人教学应在对话意识下进行,体现多重对话的复杂性
教师的课堂教学通过对话来进行,但对话要有“对话意识”,即一种民主的意识、平等的意识、合作的意识,致力于共同创造新的精神境界和倾听他人的渴望。[2]成人教育的对象一般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全日制的学习经历,他们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课程资源库,教师以民主、平等、合作的态度与学生对话,教师与学生互相倾听,会出现“教学相长”的良性互动,这对教师的专业成长也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教师想在成人教育课堂完成预设教学目标,必须要在对话意识下与学生真正地对话。真正的对话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前面所列举的开放式有效解读《论语》,就意味着多重对话的产生。教师、学生、篇目、孔子、注者等多个对话者的多重对话(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篇目之间、教师与篇目之间、学生和他的听者之间、学生与孔子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孔子之间、学生与注者之间、教师与注者之间)相互交织,形成了教师教学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五、成人教学应体现接受学习的重要性
教师的教学过程,实际上是学生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相互交织的过程。接受学习是指学生通过教师呈现的材料来掌握现成知识的一种学习方式。发现学习是学生通过自己再发现知识形成的步骤,以获取知识并发展探究性思维的一种学习方式。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发现学习要以接受学习为基础,发现学习也是促进接受学习的重要条件。接受学习能否变得有意义,取决于学生能否将新的知识与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原有的有关知识建立起实质性的联系。[3]教师所选取的学习材料对学生必须具有潜在意义,接受学习才能有意义。如前面提到的专题课程《〈史记〉文化探寻》,学生只有在了解了楚文化、齐文化的基础上才能够体会司马迁的时代精神。语言,汉代承袭楚,称公即是楚语,司马迁为太史令又称太史公者;风俗习惯,汉有许多得自于楚,在汉代还有所谓楚冠;楚歌、楚舞在汉代流行,汉高祖的“大风起兮云飞扬”就是楚辞式的歌;漆画,汉承于楚尤为显著。诸方面都说明了楚文化对汉的影响。而春秋战国时期,齐、楚文化原本就很接近,都讲求浪漫精神。[4]因此,李长之先生才会说齐楚地方文化诞生了《史记》,司马迁是第二个屈原。在成人教育课堂中,接受学习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接受学习要发挥其重要作用,就需要成人教育教师对学生要有充分的了解,这是对教师的更高层次要求。
【参考文献】
[1][4]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部.中华文学评论百年精华[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244—252.
[2]王尚文,吴克强.中学语文教学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7.
[3]施良方,崔允漷.课堂教学的原理、策略与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19—126.
摘要:成人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也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但是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人类社会面临着巨大的改革,这种形势使得成人教育面临许多不足,所以必须树立新的发展观,探索适应成人教育的新的发展方向,改革成人教育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成人教育;发展方向;改革;探索
一、引言
成人教育是培养人才提高国民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在改革开放几十年里发展迅速,不仅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员,而且也激发了广大人民的学习热情。它的功能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人教育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为适应当今社会形势,要理解高等教育的意义,发展新观念,使高等教育顺应潮流具备改革的新观念新思想,打破束缚,探索新的发展方向。
二、成人教育的现状概况
成人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成人教育现状也越来越不好。成人教育的办学观念要进一步的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的教育理念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发展,只有适应如今的教育理念,成人教育才能不会被淘汰。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要进一步的开放,近年来,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一系列的改革,成人教育要走出困境也要进行改革进行开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质量要进一步的强化,只有提高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才能够对学生负责,如果不注重教学质量,只在乎效益,成人教育注定会被淘汰,所以教学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成人教育缺乏战略性指导和规划。首先国家和政府对成人教育的指导和缺失主要表现在体制上。在1998年,由于教育部机构的改革,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被合并到一起,几个部门被合并到一起,导致了体制和管理的缺失,成人教育表面看起来是多头管理,实际上成人教育几乎是无人可管,这是成人教育中的很严重的问题;其次表现在国家和政府对成人教育在调控和指导方面存在缺失,但是对成人教育不一样,成人教育只有宏观性的宣传,没有整体性的规划纲要和指导方针。正是由于国家和政府的忽视,对成人教育的发展缺乏指导和规划,成人教育才会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1]第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成人教育的对象一般是在职的成年人,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所以他们学习的目的性和专业的选择性是非常的强的,现在成人教育使用的课程设置基本沿用的是全日制普通教育的课程,全日制普通教育课程的特点是重理论、轻实践很少考虑成人教育的特点,另外,成人教育也没有考虑本地区经济与发展的需求,这样的课程设置让参与成人教育的学生学非所用,不能满足学生想要提高工作实践能力的需求。所以对待成人教育与全日制普通教育是不同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和实际情况的课程。[2]第三,授课及考核方式的落后。目前成人教育采用的授课方式还是以前的形式,教师拿着书本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底下听课。现在是网络时代,各种信息已经广泛了,各种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得,这样学的方式很是落后;成人教育的学生因为自身工作的时间很难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课,到课率的降低也严重影响了教学的质量。成人教育的学生一般时间都比较紧,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所以面对面的教授的方式是不适合成人教育的。这样的教授方式同样也影响了成人教育的发展。[3]
三、对成人教育发展方向的解决措施
第一,解决教材问题。成人教育的学生不同于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成人教育的学生学的知识都是与他们的工作相关联的,但是目前并没有和他们相关的教材,所以,应该加紧编选教材,既可以解决他们的紧急情况,又具有灵活的可操作性,这些教材可以完全的根据学生的需求和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教学计划。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在成人教育中遇到的许多问题。第二,建立自己的教师队伍。因为成人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师资力量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所以,要培养自己的师资力量。师资力量的强大,对学生遇到的问题了如指掌,能够解决学生们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可以从校外聘请一些有名望的有丰富经验的教师,这样也能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教学质量,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有所成长。第三,全面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对学生和教学效果都有着巨大的影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远远跟不上现在的发展,所以改革势在必行。当前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所以要充分的利用现在的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将学习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进行讲课,通过互联网进行授课。实施网络共享也是改革的内容,这样学生可以利用自己闲暇的时间来上课,既节约时间,又提高了学习效率,所以改革教育模式也是很必要的。
四、结束语
成人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对于今天的成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代替他们没有的基础的教育;对于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他们补充内心遗憾的方式你;对于那些需要应付新环境的人来说,成人教育是他们延长教育的方式。成人教育虽然遇到很多的困难,但是成人教育正不断地改革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也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傅英芬.论成人教育生源危机的解决[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04):142.
[2]陈艳杰.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特色缺失思考与对策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9(14):15~16.
[3]王旭霞、刘满.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学成人教育中的构建和推行[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0(05):58~60.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包括专门以侵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虚假诉讼”,也包括在诉讼中“作假证”等诉讼作假行为,但不包括具有真实诉讼内容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且存在很多司法困境。
(一)因诉讼欺诈被追求刑事责任的比例
普遍较低从近年来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各地数据统计就可以看出,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较为少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报道,2001年至2009年,广东省识别出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有940件,并逐年增加,最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比例较少,以致有政协委员要求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入刑。[1]据浙江方面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已确认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欺诈”的就有107件。[2]但这些案件中被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多。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浙江省全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只有86件104人。[3]江苏省全省2006年至2010年共识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839件,2011年至2013年共监督识别525件,但能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极少。[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2008年审理的100件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发现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5]但本文通过北京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统计发现,2003年至2013年,北京市法院审理涉嫌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只有18件。
(二)诉讼欺诈犯罪不易被立即识别、案发时间过长
广东省2009年发现的940件虚假诉讼案件,80%都是2005年后才识别。这可以看出,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不易被识别案发,或识别历时很长。北京市审理的18件涉及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中有近2/3是在法院已经作出裁决后才案发的,只有1/3是在未作裁决前案发。案发历时一年以上的占72%,三年以上的有4件,最长的达五六年之久。在从案发原因上看,11件是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报案案发,5件是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案发,2件是法院审理发现案发。很多被害人报案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且在克服较多困难下才报案成功。
(三)对诉讼欺诈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不统一
实践中对诉讼欺诈处罚适用的罪名不尽相同。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2000至201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7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6]北京市审结的18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判决的有10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的有3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的有2件,以贪污罪判的1件,以职务侵占罪判的1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的有1件。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罪名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对于同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不同的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或法官有时会适用不同罪名。有的以诈骗罪论处,有的会以妨害作证罪,或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或是因行为人的职务身份而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甚至以审判人员的共犯论处。[7]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诉讼欺诈案件,公安机关对与法官勾结制造假案的李某以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8]。虽然有可能是基于具体案情不同方面的原因,但实务部门之间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认识分歧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诉讼欺诈的刑事规制机制乏力之原因
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乏力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适用罪名的理论认知存在分歧是重要障碍(有法可依与无罪可用)
对于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判处?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审查证据真伪是法院应尽义务,刑法上没有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9]。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也基本持此观点。还有“三角诈骗”论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三角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10]。但也有学者提出,诈骗罪的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是在迫于司法的强制力,这与传统的诈骗构成理论确实不太相符,其实质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11]。还有的认为,诉讼欺诈应按妨害作证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194期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刑事案例主张把诉讼双方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中指使对方当事人作假证逃避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从而以“妨害作证罪”对该行为作出判处[12]。这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合理扩大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上述观点、《答复》、案例虽都不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但这些认识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实务适用混乱,也反映出针对诉讼欺诈的立法不足。特别是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加剧了上述认识分歧。该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这就使得一些通过诉讼欺诈手段拖延、拒绝法院执行的行为,在罪名上会出现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混乱问题。为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犯罪应在刑法上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这种意见,在刑法中专门增添了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规定,增加了“虚假诉讼罪”。新增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统一立法标准,加强和提升打击诉讼欺诈力度而言,确实很有意义。但笔者认为,即使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的独立罪名,也未必能完全消除上述分歧。原因如下:
1.从“虚假诉讼罪”罪状表述上看,仅针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从文义上看,其规制范围就仅限于“提起诉讼”的行为。对于在诉讼、仲裁、公证、保全、执行程序中做假证,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或和解等行为,则难以此罪名论处。此外,“捏造的事实”一般是指完全虚假的事实。而“诉讼欺诈”的作假程度可分为“完全虚假”和“部分虚假”两类情况。那么,对于客观上存在一定诉争关系,但在诉讼中虚构或隐瞒部分事实,或制造、提供部分虚假证据,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即人们常说的“作假证”的行为。如伪造部分证据、篡改证据、隐匿证据等虚构部分事实,或虚增部分损失、债务,或向法院作出虚假调解表示,或对部分权属、权益作出虚假确认或处分等。是否都属于“捏造事实”,如何界定虚假诉讼和伪造部分证据的诉讼欺诈行为,还将是司法适用不可回避的问题。
2.对于既存在侵财目的又存在其他非法目的的诉讼欺诈行为,以及行为目的不明确等复杂情形,其所侵害的客体
属于复杂客体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价,并非“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可以解决的,也不是诈骗罪或其他任何一个个罪名可以独立解决的。实际上,主张单独设立罪名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可以将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法益和司法秩序法益全部包括进去。但是,司法实践惩处带有竞合性质的犯罪最终适用的罪名未必具有囊括全部法益的性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罪名也不可能将这些法益全部囊括。即,不能适用于全部的诉讼欺诈行为。对于其中的竞合性犯罪,仍然需要借助刑法上竞合犯理论和原则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并非只有单一目的,也不限于侵财目的。如:为了规避北京车辆摇号、房屋限购政策;或是为了获得获得北京户籍等特殊社会身份、资质;是毁坏竞争对手品牌声誉;或是为了影响其他关联案件、其他诉讼活动的进程或结果。
3.新增的“虚假诉讼罪”如何与现有的其他妨害司法类罪名的衔接与协调的问题
特别是存在共同犯罪或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情况下,对于帮助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是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等行为如何适用相关罪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作假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等,应以“虚假诉讼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理,难免还会存在分歧。
(二)入罪标准不明确、民刑衔接不顺畅是机制性因素
刑事立法的标准不明,导致司法实践操作过于宽泛,入罪难。表现在:因缺乏明确的立案标准,民事审判部门即使在审判中发现有诉讼欺诈嫌疑,也不好判断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缺少硬性规定,公安机关也会担心越权干涉法院审判而不敢贸然立案;因缺乏明确立案标准,利害关系人不好判断是否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司法机关不作为时,也不能找出明确法律规定予以维权抗辩。
(三)信息沟通有障碍、诉审发现不及时是源头性因素
从司法实践中看,诉讼欺诈案件不易被及时识别发现,案发历时长,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信息掌握不足。一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诉讼,或是没有掌握有效证据,不能及时发现;
二是利害关系人虽参加诉讼,但因对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察觉其中的欺诈行为;或因掌握的证据不足或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及时报案。
三是法院对诉讼各方及关联主体、关联信息掌握不足。如,对诉讼各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掌握不全面,对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不易查实,特别是对于合谋串通的欺诈,很难对双方真实意思进行核查,对关联案件、纠纷信息掌握不足等。很多行为人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存在关联案件,因全国法院内部信息不畅通,相互不了解,不易发觉其中的欺诈行径。四是利害关系主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及时、顺畅。表现在,部分利害关系人因基于畏惧、不信任等心理,不愿意将实情全部告知法院,或因自身知识水平等原因,不能准确或及时地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愿意,部分司法人员缺乏与当事人沟通的必要耐心或警觉性,相互推诿等。
三、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之建议
通过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机制。
(一)立法上统一明确的“入罪”标准对于诉讼欺诈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明确。具体而言,包括:
1.应明确诉讼欺诈的范围,将之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或诉讼技巧、诉讼策略等相近行为严格区分开,防止打击面过大。
2.应对诉讼欺诈犯罪进行系统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建议作“侵财类诉讼欺诈”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两大类型区分。
3.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的程度要件进一步细化。如,对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数额标准”,建议参照诈骗类犯罪标准。对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情节标准”,建议以司法程序进度、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及裁决、欺诈次数、手段恶劣程度、欺诈次数、涉案人数、涉案面、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作为评判标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对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的罪量要件,仍不够全面。因为有些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而且还可能谋取其他非法目的,侵害其他社会权益或公共利益,或是破坏行政法令的实施、执行,甚至有时侵害性更大。如果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要件,则难以对这些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使用“情节严重”,或增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入罪要件,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4.解决牵连行为的“入罪”问题,即对诉讼欺诈中的伪造公章、公文、文件,伪造金融票证等牵连行为,即使这种欺诈不成立诈骗类犯罪或妨害司法类犯罪,也可对这些牵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如,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罪名论处。
(二)司法上对诉讼欺诈分类别适用相关“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如何准确适用好“虚假诉讼罪”,解决处理好与之相近、相似或相关罪名的关系,同样成为司法实务界需要面对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对诉讼欺诈行为增设独立的新罪名。实际上,只要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依据现有刑法理论和解释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应对和处罚。
1.应根据不同的欺诈类别、行为方式及对象客体,选择适用不同罪名,不搞“一刀切”
建议侵财类诉讼欺诈,根据其侵犯的财产权属、性质及特征,选择相对应的罪名。如侵犯诉讼对方或第三方财产的,可定诈骗罪;如果有利用职务便利诉讼欺诈,侵占本单位财物或公共财物的,则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等。同时给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了,可作为一种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主要考虑妨害司法类罪名,以其对司法秩序的破坏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对其他社会秩序或利益的侵害作为补充情节予以考量。
2.罪名的解释适用应全面,能囊括所有的诉讼欺诈行为
特别是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在罪名适用选择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的行为人身份、手段、方式及诉讼完成程度等。例如,当事人虽未伪造证据,但相互串通,合谋虚假调解、撤诉的;或只是伪造部分证据,没有捏造完全虚假的事实。如果仅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的罪名字面解释上,不能完全契合的。那么,建议尝试进行合乎法意的扩大解释。如,可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扩大解释包括指使对方当事人作伪证,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作伪证,指使他人提交虚假证据,让他人制作伪证后提交给法庭等情形,则对于在诉讼中伪造部分证据,谋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或未骗到钱款的诉讼欺诈就可以这一罪名进行规制了。又如,可将“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的事实”扩大解释包括捏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也包括通过欺诈手段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形;将“提起诉讼”扩大解释包括在诉讼中提起诉请的情形,那么,“虚假诉讼罪”就不仅限于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一方或一种情形,也可以包括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提出诉请的任何一方或情形。当然,如果确实无法扩大解释的,可以由立法机关对个别条文进行必要修正。如此,“伪证罪”就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有的学者提出的一种大胆想法,即可以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几种相近且容易混淆的妨害司法秩序罪名进行统一修正、组合,甚至可以合并为一个统一罪名,适用于所有妨害司法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13]。
3.处理好相关的“竞合”“牵连”问题
特别是同时侵犯财产性利益和司法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利益的复杂的诉讼欺诈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竞合犯或牵连犯的理论,从多种客体和行为性质对比角度予以评价。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与外人合谋,通过诉讼欺诈获取本单位财物的,可以考虑职务侵占与妨害司法行为的竞合,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通过诉讼欺诈影响其他案件执行,或其他诉讼,或实现其他违法犯罪目的的,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选择适用罪名。但这种适用规则必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只有将这些特殊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才能保证司法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在侵财类诉讼欺诈中,有可能出现侵财未遂与妨害司法秩序既遂的竞合情况,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在适用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犯罪未遂时的法定刑,与认定妨害司法秩序罪名犯罪既遂时的法定刑,两者进行比较,选择重者适用。例如,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指使他人作假证从而拒不履行赔偿10万元的法院判决,后被法院及时发现而强制执行的情况,同时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诈骗罪未遂以数额巨大为追诉起点,本案情形适用的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且主要侵害的还是司法执行秩序,故应以处刑较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在司法工作机制上,健全司法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平台,构建民刑立案衔接的常态机制
1.健全司法信息公开
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及新闻媒体、网络微博力量,为社会公众搜索、查询、了解相关案件进度信息提供便利。特别是对于权利人缺席诉讼、涉众型、涉案面广等诉讼纠纷,应尽拓展信息告知渠道和途径,将有关案件信息及时通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尽量防止利害关系人因信息掌握不全而不能及时维权报案。
2.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首先,应健全全国法院内部案件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各地法院随时能搜索、查询到全国关联案件;其次,应健全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证相关案件信息互查畅通。再次,应健全司法行政案件诚信登记系统,将执法、仲裁、审判、执行公证中不诚信人员、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诚信等级分类,提高司法机关对不诚信记录的人员的警惕性。
3.构建和完善民刑衔接常态机制
首先,应加强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与公安立案部门之间衔接沟通,建立互信互访的常态交流机制;其次,应加强法院内部刑民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进行业务交流机会,增强民事审判人员的刑事警惕性和敏锐性;再次,构建民事审判与刑事立案的案件移送、交接常态机制,健全专门渠道,提高司法人员责任心及证据审查的积极性,有效完善和增强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的发现和启动机制。
四、结论
诉讼欺诈现象频发与实践中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不相称,最主要根源在于民刑衔接不顺畅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两大方面。关键是要对诉讼欺诈进行分类,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立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刑民衔接工作机制,提高发现几率,畅通移送追诉渠道才是解决当前困境的最佳路径。
[参考文献]
[1]许梅.案件高发让人吃惊建议增设“虚假诉讼罪”[N].人民法院报,2014-03-05(5).
[2]陈玲爱.论“虚假诉讼入刑”的区别对待原则———兼评“浙高法〔2010〕207号”指导意见[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1.
[3]梅传强,张永强,刘洋君.诉讼欺诈入罪研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102.
[4]孙加瑞.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监督方法[J].人民检察,2014,(14):37.
[5]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J].江汉论坛,2010,(2):115.
[6]姜宏达.论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D].长春:吉林大学,2015.
[7]肖融.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以法院的角色为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33.
[8]张平.增设“利用诉讼诈骗罪”之建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4):78.
[9]李林.“诉讼诈骗”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62.
[10]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93.
[11]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N].检察日报,2003-02-10(6).
[12]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11.
[13]范敦强.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处理[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86-89.
摘要: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上提出了几点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
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其次,立法上,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立法逐渐严厉化。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急需通过严格的立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最后,从公民个人信息劝你保护上来说,公民个人能信息刑法的保护实际上就需要满足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中,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法律条文作出规范,并要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作为基础。总体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即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有了明确规范,且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不法分子来说也有了相关的惩治办法。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途径
1.明确罪名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罪名,但在法律定规定上,只要是侵犯了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侵犯公民信息罪,因此,为了使罪名更加明确没必要将公民信息本罪单独设为两项,而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253条单独列为一条罪名。同时,为了保证公民信息本罪明确化,法律上首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定才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突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就危害结果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影响周期较长,侵害主体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不稳定情况,生活环境也会很容易被侵犯。故,公民个人信息最应设置为一项抽象性犯罪行为,而不是实害犯。虽然作出这样规定后提高了入罪门槛,但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就可以将公民的危险状态纳入到定罪情节严重性的考量因素,而在考量危险状态的所造成的影响上来说就更为简单直接,正常成年人社会经验即可作出评判。
3.增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属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可以从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双轨立法模式,法律在对行业管理上,刑法并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故,行业内部需要有相关制度与标准作为行业约束,则需要行业有一定的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即自我控制,个体或者组织能够自觉将诚信等作为道德标准。故,如果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刑法立法外,还需要行业制定相关的制度,这就是双规立法模式。
第二点,衔接好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定为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加上针对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上,行政机关在处理方式与处理效果上有优势,故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更顺畅。
三、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加上一些行业的需要,这些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但本质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有部分,不应该作为一种产品用于商业用途。为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就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117-127.
[2]杨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4.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刑法的成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晶,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法学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
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
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扩大侵权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刑种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与我国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不大相称。既然降低入罪门槛,势必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定罪量刑,立法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扩大刑种。同时,适当地调整量刑幅度。第一,增加资格刑。目前有些国家将资格刑列入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的刑种。资格刑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禁止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禁止其担任某种特定职务、剥夺其特定权利等等。例如,法国《刑法》第423—1条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我国目前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太适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子依法剥夺其从事原来行业的权利,如对盗版、复制侵权人禁止其从事出版业、印刷业等相关的工作。第二,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处以实刑并处罚金刑或单处罚金刑。但是,对罚金刑具体比例没有做出合理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对罚金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最高可处25万美元的罚金,日本著作权法定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金。我们应当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制定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标准。
#p#副标题#e#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信贷消费的理念被广大电商所采纳,网络信贷支付技术也得到充分发展。在当前的电商支付平台中,诸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苏宁的“任性付”等信贷服务得到了广泛运用。这些新兴的金融信贷服务无疑会刺激个体的消费欲望,扩大网络消费的成交额,促进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拓展。现阶段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此类服务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1]。从犯罪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窃取用户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并进而实施冒用行为,是此类金融信贷服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从刑法的角度看,此类冒用行为不仅会对信贷主体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给整个金融业赖以依存的信用制度造成打击。但此类行为大都发生在虚拟平台,其和传统的犯罪模式有所不同,这给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冒用行为”发生在贷款领域,这其中既包含着诸如贷款占有等民刑交叉要素,也包含着“盗”、“骗”、“滥用信息网络技术”等要素,因此如何确定行为的法律属性,明晰相似行为的界限,并梳理行为的罪数关系,也将成为刑事司法的一大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法律关系梳理
金融信贷服务,指的是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并约定由消费者在将来某个时期进行偿还的信用活动[2]。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消费者需要首先在电商平台或支付平台进行账户申请,通过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设定用户名和密码。各大平台对消费者的消费记录、购物评价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审核,确定针对该用户的授信额度。在获得的授信额度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各自电商平台或者与之有协议的商户的商品,并由电商平台或支付机构代为付款。在借贷期限到达之前,消费者需归还贷款,否则将承担逾期费率。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当前互联金融信贷可分为第三方信贷支付和电商自行信贷支付两种。例如,对于“蚂蚁花呗”而言,其为蚂蚁金服旗下的信贷服务,和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相互独立,因此利用“蚂蚁花呗”付款属于第三方信贷支付。再如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其为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开发的支付方式,尽管该消费金融公司和苏宁易购具有关联性,但其和消费者之间具有独立的借贷合同关系,因此也属于第三方信贷支付。相较而言,京东商城推广的“京东白条”则属于电商自行开发的支付方式,其本质是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延期付款约定,具有“赊购”性质。
从民法的角度看,在第三方支付方式中,消费者和电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借贷关系,电商则和支付机构形成类似委托关系。在电商自行信贷中,消费者和电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信贷付款实质上是买卖合同的延期支付条款。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联系不同主体的是信贷服务方提供的信贷款项。
毫无疑问,梳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商事纠纷大有裨益。但笔者同样认为,金融信贷消费中的信贷款项、操作特征等要素,实质上也暗含着刑法的评价,它们是判定具体行为刑法属性的基础。对这些刑事要素的发掘和梳理,将有利于明晰“冒用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实现刑法归责的准确性。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1.信贷支付系统的刑法属性认定
在冒用他人身份从事信贷消费中,行为人通过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致使信贷交易方对消费者的身份产生识别错误,从而代为支付货款,使冒用人获得等价商品。从行为结构上看,“冒用”行为的本质是虚构交易主体,致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并支付财物,这和刑法中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具有一致性。但是,和传统面对面交易方式不同,互联网金融信贷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系统按照指令程序完成,这其中缺乏自然人对交易信息的识别。
刑法理论有观点认为,由于机器不具备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因此其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换言之,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机器操作而获取他人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3]。
从生活常理上看,信贷机构的计算机交易系统是通过代码和程序编辑而成,其仅能识别相应账号和支付密码,因此这种交易系统并不具备自然人的意识和意志。但从刑法的角度看,一概否认交易机器可能成立诈骗罪对象的观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已经通过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将机器纳入诈骗行为的犯罪对象的范畴。如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的使用,则必须和银行机器及其计算机系统发生联系。就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而言,其属于典型的对机器使用;而在柜台对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信用卡操作,银行工作人在取得客户信用卡后也必须在机器上验证,并由客户在机器上输入交易密码,整个交易流程最终还是通过机器来完成。在本罪中,立法者将这种对机器的“冒用行为”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即立法者认可了机器和操作系统可以成为诈骗对象。
从立法技术上看,这种立法方式属于“法律拟制”,即将原本不同的行为赋予了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即使某种行为原本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特征,也应依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样的处理[4]。从金融刑法的法益保护原理来看,“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核心特征,也是促进现代金融突破时空限制而向“非接触性”交易模式转变的保障;而在金融活动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无疑属于违背金融信用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法益,甚至还将对整个金融秩序造成损害。因此,立法者在一般诈骗罪之外,又单设金融诈骗犯罪,将机器操作纳入金融刑法的考量范围,从而实现国家刑事政策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偏重[5]。所以,从“法律拟制”的角度来看,机器及其操作系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相关互联网信息技术承担着识别交易真实性的职能,交易主体必须按照交易规则诚信操作。一旦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即违背了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 2.贷款占有状态的刑法分析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服务消费中,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电商自行信贷支付,其都只对指定商品提供信贷服务,且并不支持贷款变现。换言之,用户只能通过虚拟平台对款项数据进行操作,而并不能实际操纵现金化的贷款。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属于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而在占有的判断中,民法遵循的是“心素”和“体素”的双重标准,要求通过一般的社会观念,判定行为人和物之间存在管理的事实状态。但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贷款的流动始终通过数据化的模式运行,行为人并不能实际支取钱款,因此从民法的角度看,用户并未取得对贷款的占有。在刑法视域中,财物的占有问题是决定侵财犯罪构成与否的关键要素。在当前的刑法理论中,有学者基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原理提出,刑法中“占有”的判断必须从民法的层面进行推演,刑法和民法对财物占有状态的判断具有同一性[6]。
笔者认为,将民法和刑法对“占有”的判断适用同一规则,是值得商榷的。在民法中,“占有”属于一种静态状态,它强调人对物的一种管理力,从而实现物在流通中的稳定性。换言之,民法中“占有”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对一种稳定状态的保护[7]。然而在刑法中,“占有”具有动态性,它强调犯罪人对财物的获取,并导致权利人财产法益的损失。刑法中的“占有”是法律所否定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刑法和民法对“占有”制度的设立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刑法的判断不应受民法规则的约束。如当行为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而将银行钱款转入自己账户中时,从民法的角度看,该钱款仍然处于银行占有之下,并未发生民法中的占有转移。如果以此标准判断刑法中的“占有”,将得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财产犯罪中,犯罪既遂采取的是“失控说”(排除受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控制说”(由行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双重标准,因此,刑法中“占有”的实质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关系,它表现为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和犯罪人实现对财物的控制两个阶段。这种“控制”,并不需要民法占有制度中“心素”和“体素”的严格判断,只要行为人已经可以随时支配财物,就产生了侵害财产法益的紧迫危险。
在互联网信贷消费中,消费者是通过输入支付密码来进入特定的信贷账户。当行为人窃取他人支付信息,并输入支付密码之后,其实质上就取得了对信贷账户中钱款的支配和控制。其通过交易程序而进行信贷消费时,就已造成信贷款项的流失,造成支付机构的财产损失,故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三、“冒用行为”刑事责任的规范化界定
(一)“冒用行为”所涉罪名辨析
根据上文分析,行为人的“冒用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构交易事实、造成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给付财物的行为,其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因此其也必将导致对“冒用行为”具体罪名适用上的差别。为论述便利,笔者拟以“蚂蚁花呗”、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和京东的“京东白条”为例,分析针对不同信贷主体实施冒用行为的罪名适用。
就“蚂蚁花呗”和苏宁易购的“任性付”而言,其金融信贷服务的提供者分别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和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从贷款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上看,两者都属于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2013年,银监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次界定了金融服务公司的法律性质。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该《办法》第20条也划定了金融服务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发放消费贷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等业务。由此可见,金融服务公司所从事的是和银行业相似的金融信贷业务,它是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所创立的新型经营实体。由于金融服务公司已经取得金融机构牌照,因此其发放的借贷资金应为金融法意义上的“贷款”。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冒用他人信贷账户,在“蚂蚁花呗”、“任性付”等金融机构支付平台获取贷款的,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就京东的“京东白条”而言,消费者在“京东”电商平台购物时,可向该平台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并在3-24个月内分期还款①。和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相似,“京东白条”也属于“先消费、后付款”服务形式。但笔者认为,“京东白条”所提供的借贷款项并不属于金融法意义上的“贷款”,而仅为民商法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从主体身份上看,“京东”属于自营式的电商企业,而非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2011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指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设立具有法定性,其必须取得银监会的核准。因此“京东”作为电商企业,其尚不具备发放金融贷款的资质。在当前的消费借贷中,“京东白条”支付方式的本质为买卖合同中的延期付款,是基于消费者和京东商城之间买卖合同所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交易模式中,冒用他人账户、虚构交易身份,获取网购商品而逃避还款的,并不构成贷款类犯罪,而构成一般诈骗罪。
综上所述,当冒用行为针对的贷款是由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所发行的时,“冒用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若此贷款仅为电商自行发行,则“冒用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冒用行为”所涉罪数关系梳理
由于互联网金融借贷依赖于网络技术支持,因此对于实施冒用行为的犯罪人来说,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就将成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从刑法的角度看,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冒用行为”,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通过破坏性数据驱动、重定向报文等手段侵入他人电脑服务器[8],或者通过其他黑客手段侵入他人手机操作系统,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利用自身优势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获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信息并提供给行为人。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看,由于这些侵入计算机系统、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外观,因此应对“冒用行为”所涉及的罪数关系进行梳理。 1.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实施“冒用行为”的罪数关系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当行为人通过黑客手段进入他人电脑服务器,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时,即可构成本罪。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后续的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的关系上看,两罪无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对此,有论者认为,只要两种犯罪行为符合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就构成刑法中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9]。
但笔者认为,将获取计算机信息和实施诈骗类犯罪的行为评价为牵连犯,并仅认定为一罪的观点并不妥当。不可否认,在当前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是极有争议的话题,但从构成要件的规范功能来看,牵连犯的认定仍然不能脱离构成要件的刑法属性。
在犯罪判断上,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界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当行为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即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罪数关系的判断应当以构成要件的判断为基础,而不能改变构成要件的判断结论。换言之,当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时,即意味着一个独立犯罪的成立;当数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时,即意味着数个犯罪的成立。就牵连犯而言,正如学者所言,只有当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包容性,即一个犯罪构成可能被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时,才存在就评价为一罪的可能;否则,都应当数罪并罚[10]。例如,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银行信任而获得贷款时,伪造公文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其同样也属于诈骗类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因此“伪造公文”可以被“虚构事实”所包容,故而这两个行为最终指向的都是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可以按照诈骗类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就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其犯罪直接目的在于获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其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类犯罪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包容关系,两罪构成要件相互独立,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因此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诈骗类犯罪数罪并罚。
值得研究的是,随着手机智能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大都建立了手机客户端,用户通过手机即可完成消费和支付操作。如果犯罪人通过病毒等手段侵入消费者的手机操作系统,获取其账户及密码时,该行为能否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评价?笔者认为,从智能手机的操作特征来看,其本身也包含着完整的数据处理程序,尽管其具体的配置参数和电脑有所差异,但二者的运行原理却是一致的。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以实现刑法的目的[11]。因此,既然智能手机和电脑的操作系统运行原理一致,完全可以将其囊括至“计算机系统”的文义之中,从而实现刑法对智能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2.为他人“冒用行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的罪数关系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帮助他人伪造信用卡、窃取用户交易信息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因此立法专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制。从罪数形态上看,对于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而言,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将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类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非法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时,此时其行为既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还符合诈骗类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帮助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
在互联网技术帮助行为中,由于帮助者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从禁止重复评价的角度出发,对该行为只能认定为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也专门规定,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了用户的数据信息,而冒用行为仍由被帮助人实施,对于该网络技术服务者仅需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诈骗类犯罪共犯中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仅搜集了消费者的用户信息,还帮助他人实施了冒名信贷消费的行为,此时该网络服务者既实施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实施了诈骗类犯罪,按照上文分析,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帮助者,由于其并未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在幕后教唆、指挥,因此应按照诈骗类犯罪的教唆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语
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成为建设金融创新模式的主要方式之一。从当前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来看,这些创新型经营模式受众面较广,且对适格贷款人身份设定了较为宽松的标准,容易满足广大个体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它们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当“互联网+”的理念进入现代金融业时,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局限性和经营模式的虚拟化,创新型经营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及时预见可能的法律风险,并积极探索应对方式,将成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金融刑法是金融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维护金融信用和经济秩序的最后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的兴起,其中可能发生的窃取消费者账户信息并冒名使用将成为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刑法和民商事法律在立法目标和价值构造上有所差异,因此对于贷款、支付系统等要素的法律性质,刑法具有独立的判断标准。同时,由于贷款发行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同,对于“冒用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借贷款项的法律性质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一般诈骗罪。对于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行为,应结合构成要件的规范功能和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的原理,确定“冒用行为”的罪数关系。
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的兴起,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将日益增多。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发展,如何有效判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正确归咎法律责任,也将成为司法者的一大挑战。刑事司法者在处理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应当着重分析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明确相似罪名的之间的联系和界限,并结合刑法中罪数关系的判断标准,准确判断行为的法律属性。唯有如此,才能做刑法归责的精确性,实现金融犯罪治理的法治化。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激发了现代教育的大发展,为满足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普通本科的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各种各样的成人高等教育也抓住机遇,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成人教育深入思考论文,供大家参考。
成人教育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比较大,尤其是对于中小型的人才匮乏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当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而要想在社会的服务层面得到进一步提升,在成人教育领域的发展就比较重要,通过理论研究的加强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1.成人教育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分析
1.1成人教育的发展现状分析
成人教育在当前的发展中,首先在概念上还没有得到确切,对成人教育的理解是多方面的。笔者以为,成人教育主要是通过几个重要的部分所组成,主要就是专职成人教育工作者以及成人教育专家和成人教育机构。这几个重要部分就组成了成人教育的总体构架。成人教育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从恢复调整的阶段来看,主要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成人教育领域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各地进行了扫盲教育,在邓小平的批复下对成人高校进行了审批和复查等[1]。而在成人教育的发展阶段主要就是从八七年到零一年这一时间段,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成人教育也受到了政府的重视,为成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将重点向着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上进行转移,并逐渐的形成规模化和制度化以及规范化,在具体的管理体制层面也逐渐的理顺了。从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发展情况来看,成人教育在教学质量的评估等方面也逐渐将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得到了并重发展。另外就是成人教育的深化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从十六大以及十七大所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的体系,这对成人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发展打下了基础,在思想上又有了进一步的解放。对于多形式教育需求开辟了新的发展途径。
1.2成人教育面临的主要挑战分析
成人教育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进入到新的发展时期,成人教育在国家政策的挑战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发展下政府提出了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对于一系列政策的实施都需要对国民素质进行有效提升,在人口素质低的问题上要能得到积极的改善。所以这对于成人教育的发展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有的还比较低[2]。而在经济产业结构升级下对城市化进程也有了加快,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如果没有经过培训就开始工作那么在就业压力上也会比较大。除此之外就是成人教育自身弊端的挑战,在这一方面主要就是从办学的规模以及总体情况来看,在岗工作人员已经不是主要的生源,而是一些中学毕业生开始逐渐加入到成人教育的行列,生源从总体上就有了减少。而在办学的条件上成人教育也受到普通高校的挤压,所以在资源上也相对比较缺乏,对资源的利用不是很合理。办学的主体也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监督力量也有待加强。这些方面对成人教育就形成了诸多的发展挑战。
2.成人教育在未来的发展策略探究
第一,对成人教育进一步的发展就要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完善,要紧密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成人教育进行改革,紧紧为经济社会发展来进行服务。进入到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成人教育也要能够将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相关理念作为重要指导,同时也要能够遵循成人教育教学的规律进行改革和发展,其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制约,并也受到成人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学习特征的制约。只有坚持教育教学活动的针对性,将学员积极性得以激发,把教学质量有效提升,才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第二,对于今后成人教育的发展,成人教育专家以及专职成人的教育工作者要能重新对成人教育工作者以及对象的相关问题加以考察。要对成人教育的现实意义思考焦点进行重新确定,当新的假定提出之后就要对成人教育的整体结构实施改变。新的成人教育机构不只是允许,还要鼓励成人教育走出教室进入社会,倘若成人教育的固有特性消失了,那么在目标的实现上就很难达到,所以必须要能扩展成人教育的目标[3]。
第三,要能对成人教育的地位及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提出了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继续教育要进一步得到发展,并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的社会。所以要想实现这一宏大的目标,就要对成人教育充分重视,将其作用以及地位得到强化。同时还需要通过科学发展观对成人教育的发展进行有效指导,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首先在成人教育的目的层面要能加以明确化,这也是人价值取向的促进内容,还要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对成人教育的主体进行明确化。然后就是要对成人教育的质量成效尺度的衡量标准能够得到有效确定,对人的发展的连续性及阶段性也要能够进行明确化。除此之外,还要能够对教学组织形式进行有效改革,对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等。只有从多方面考虑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3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成人教育的发展要能结合实际加以分析,对成人教育要能正视其发展的不足和优势,将其作为是终身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部分,只有如此才能够对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所推动。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欧盟的教育计划与新形势
“伊拉斯谟计划”是欧洲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流动促进计划,早在1987年欧共体时代即开始实施。这一计划最初旨在通过提供财政和制度支持,鼓励欧共体中各成员国的大学生和教师能够在欧共体范围内进行跨国学习和流动,并加强各成员国教育和科研组织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在其后的实践和发展过程中,伊拉斯谟计划不断得到调整、改进和扩充。2004年,“伊拉斯谟世界计划(ErasmusMun-dusProgramme)”启动。与前一阶段相比,“伊拉斯谟世界计划”将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范围拓展至非欧盟成员国的其他国家,提高了欧洲发展的国际化进程。[1]然而,以“伊拉斯谟计划”为代表的欧盟教育计划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参与这些计划的学生数量远低于预期目标。部分欧洲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后认为,学历的认可和学分的转换、出外学习的预备知识不足、学制差异限制、语言能力欠缺、对目标国了解不足和额外开支等因素都是阻碍学生实际参与这些计划的重要原因。在此基础上,ManuelSouto-Otero和Jero-enHuisman等人在2013年发表的文章中以“伊拉斯谟计划”为例,对影响学生参与该计划的个人因素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除前人所研究的外部因素以外,个人的主观期望、家庭因素、对已有的社会关系的顾虑和对新的社会关系的焦虑等内部因素同样也会阻碍学生实际参与这一计划。[2]欧盟所面临的新的经济环境也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失业率普遍升高,欧盟整体青年失业人数高达600万,超过整体青年人口比重20%,西班牙和希腊等国的青年失业率甚至超过50%。除环境因素外,部分欧盟青年的教育水平较低,工作技能薄弱,使得超过200万需要一定技能的工作岗位产生缺口,导致结构性失业的状况产生。[3]欧盟国家意识到,如果想快速改善所面临的经济和就业问题,单纯地投入正规的高等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如何快速提高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教育效果,快速提高欧洲青年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并填补就业缺口,成为了相当迫切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欧盟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以往各项教育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效果,简化相关的教育计划的参与流程,降低参与门槛;另一方面,欧盟认为教育将在个人、国家、欧盟的未来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希望以“伊拉斯谟计划”已建立的优势体系为基础,结合其他各项教育计划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对其进行改造,使其在诸如改善欧盟就业状况、提高青年文化技术水平以及通过优势资源交流提高教育质量上发挥进一步的作用。因此,2013年末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通过了关于启动“新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的议题。2014年1月,“新伊拉斯谟计划”正式启动。
二、“新伊拉斯谟”计划的总体规划
“新伊拉斯谟计划”作为一个全新的综合性教育计划,整合了欧盟既有的各种教育和培训促进计划,其总体目标和覆盖范围都得到了拓展和扩充。欧盟在新的形势下,鼓励不同国家间、不同领域间、不同的学习和教育方式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促进彼此间的优势互补,而当前信息和通讯领域所取得的发展成就,让这些领域间的协同发展成为可能。欧盟希望通过对已有体系的进一步改造、整合和扩展,全方位地改善欧盟所面临的教育和社会问题,提高欧盟的人力资源水平,提高欧盟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4]
(一)改善就业状况,培养欧洲公民
低就业率是欧盟政府面临的最紧迫的教育和社会问题。部分青年学习时间过短,过早地离开学校,导致其受教育水平不高,失业风险较大,部分工作技能不足的已工作青年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新计划将在这两方面为青年提供支持,以促使其满足就业市场和经济情势的要求。与此同时,欧盟还希望通过培训和教育,特别是各种非常规的教育和学习活动,促使青年能够在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技能的同时,加强彼此交流,参与欧洲的民主生活,使其成为积极活跃的“欧洲公民”。
(二)促进教育改革,增加欧洲实力
新计划力求促进各参与国教育事业的系统性改革,加强各国在教育行政体制和相关机制上的共通性和协调性,以便于在欧盟内部和国际间进行经验分享及人员流动,进一步促进教育和学习方式的多样性发展,打通包括正式学习、非正式学习与非正规学习等形式在内的各种教育和学习活动之间的关联,进一步推动终身学习观念的树立。通过这些目标的达成,为个人、组织和国家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对欧洲潜在的人力和社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三)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
新计划将在2020年前投入约2.65亿欧元的专门资金用于欧盟体育事业建设。主要用于国际间体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基层体育项目的进行和运动员培养,以及打击比赛造假和兴奋剂使用。同时,推动各国在体育事业领域的政治合作,增加相关人员的交流机会,并促进相关的体育知识和实用技能的有效传播。欧盟将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培训事业加以整合,力图通过减少由于个人体育活动不足而造成的额外的社会和经济支出,并进一步有效地提高欧洲的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源水平。
三、成人教育领域的计划和措施
通过对新计划总体背景和目标的了解,可以发现,新计划要解决的最为急迫的问题之一就是尽快地提高欧盟劳动人口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与之相配合,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理念和方法也迫切需要得到推进。因此,除一向重视的高等教育领域之外,以欧洲青年为主体的成人教育则成为了新计划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事实上,“新伊拉斯谟”的框架中,也整合了欧盟已有的成人教育计划,如“葛隆维计划”(Grundtvig)、“青年行动计划”(YouthinAc-tion)。新计划将整合已有资源并进一步为参与者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通过促进成人教育领域的人员流动的形式提高欧盟青年整体的素质和竞争力。从正式结构来看,新计划针对成人教育的专业机构、人员与更广泛意义上的欧洲青年分别提供了相应的发展促进计划。
(一)成人教育专业领域
成人教育作为“教育与培训”板块的重要内容存在于“新伊拉斯谟计划”中。欧盟希望通过促进成人教育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交流与学习,提升彼此的合作水平,以应对和解决一些成人教育领域共同面对的问题。如通过非正规学习形式所获得的技能认证问题、新的成人教育课程的内容和形式的开发问题等。新计划意图使成人教育变为一种更加容易获得的教育和学习资源,希望每一个欧洲公民都能通过其获得知识和技能上的提高。就具体内容来说,成人教育专业领域的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1.人员层面的交流
成人教育领域的工作人员将能够参与一段时期内的出国学习和工作的机会(通常会持续两天到两个月不等的时间,部分情况下可能长达一年)。参与者可以作为跨国教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也可以作为学习者和见习者跨国参与一些结构性的课程和培训项目的学习。欧盟希望参与者通过这些途径,能够在专业能力、语言技能和多文化知识等多个方面获得提高,最终达到拓宽教学视野、提高教学实践效果的目的。
2.专业机构层面的交流
欧盟希望通过为欧洲范围内的成人教育机构和组织提供共事的机会,与其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能够有效地对新的教育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交流。希望通过交流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整个欧洲范围内的成人教育的现代化水平,以达到改善教育质量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力图提高参与者的基础技能,并激活其欧洲公民的意识,以期能够改善欧洲的就业状况,同时提高整个欧洲社会的融合程度和包容性。与个人层面的流动不同,专业机构层面的主要交流内容更加侧重区域性和中观层面的内容。新计划将促进专业机构间相对长期的联合教学和培训项目的建设;促进以专业机构为主题的区域性成人教育发展战略的研究;促进机构间合作开发新的成人教育课程,并提供条件对其进行实践检验,以提高其有效性等。
3.专业机构与企业和市场的交流
新计划希望通过成人教育领域与企业和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培养成人学习者的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为其完成相应的学习和课程计划后,提供便利的能接触到合适的企业雇主和工作的机会。作为专业机构,也能够通过与企业的交流,促使其自身管理模式与方法的变革。此外,与企业的合作还能够帮助专业机构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合作开展实习和见习项目;合作进行课程开发;双向进行培训和研讨会的开展等。除以上较为笼统和典型的促进和支持措施外,欧盟还于2014年底开始了“欧洲成人教育电子平台”(ElectronicPlatformforAdultLearninginEurope,简称EPALE)的运行与使用。这一平台致力于“终身学习”理念的实现,致力于提高成人教育领域中的教育公平和效率。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平台并非当前流行的面对成人学习者的远程教育和学习的平台,而是为包括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成人教育研究者和专业人士以及政策制定者在内的任何有意愿推动欧洲成人教育发展的主体所建立的信息交流与分享社区。EPALE在建立之初就建立了“实用导向”的基调。超过2000名成人教育的从业者和相关人士参与了EPALE的前期调查,这些关于专业人士的意见和需求,作为调查结果成为了该平台设计过程中的主要依据。[5]当前这一平台主要用来在线上对各种成人教育的学术内容、政策文件和活动内容进行展示,并设有专门的“成人教育日历”,用来发布和共享各类有关于成人教育的线上、线下活动信息等。
(二)青年领域
欧盟在如何帮助青年获得教育和培训机会的问题上一直保持着相当的关注和投入,然而在“新伊拉斯谟计划”实施之前,正式和非正式的青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在帮助欧洲青年获得教育资源和学习机会方面已经成为了中坚力量。新计划将以往的“青年行动”(YouthinAction)计划纳入其中,意图整合这些青年组织,将其作为提高青年人口素质及提高其工作技能的基本单位,并对其提供相应的政策协助。针对这一领域,“新伊拉斯谟计划”的目标是在2020年前帮助超过五十万年龄在13~30岁之间的青年和志愿者提供交流学习和实践的机会。[6]为达成这一目标,新计划确定了两个方向的措施:其一是以普通欧洲青年、青年工人和青年组织为主体的交流和流动计划,系统和网络化的学习和培训是其主要的交流内容;其二是以青年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为主体的交流和流动计划,欧洲和更广泛范围内的志愿者服务是其主要内容。这二者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1.青年交流计划
通过新计划中的“能力建设项目”(CapacityBuilding),来自不同国家的青年组织以及相关的社会和商业团体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彼此之间的交流和了解。[7]新计划将促进青年组织之间开发和共享有关于教育、培训和青年领域的创新性活动。欧洲的普通青年和青年工人可以提交申请,参与这些活动和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较为传统的结构化和网络化的培训,或以实践为主的社会实习。尤其是社会实习的形式特别受到重视。在这类项目中,年轻人被鼓励发挥其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青年参与者将在国际组织中共同生活和工作。在此期间,他们将进行特定项目的发起、筹备、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开展。新计划意图通过这一形式培养参与者“放眼全球,脚踏实地”(thinkglobal,actlocal)的态度,为改善欧洲现实的社会和文化环境做出实际贡献。[8]此外,在实践的过程中,参与者将体验执行者和领导者等不同角色,通过这些经验,使自身在个性、态度、专业技能和跨文化适应能力等方面得到培养和提高。同时,这些学习和实践都将作为非正规学习的经历而得到认可,以使得参与者最终在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上都能获得收益。为保障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欧盟将加速有关青年领域的政策改革,以政策制定者和青年组织为主体的交流会议将成为常态。
2.欧洲志愿服务
“欧洲志愿服务”(TheEuropeanVoluntaryServ-ice,简称EVS)早在2011年就成为了当时“青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伊拉斯谟计划”也将其纳入,并为其能够更加有效运行提供了全面支持。EVS所标榜的精神是让参与者通过这一项目让自身和世界都真切地发生改变。这一项目为17~30岁的欧洲青年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其能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两周到十二个月不等的跨国服务活动。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参与跨文化的志愿者活动,可以令参与者获得个人能力的提高,并对自己的责任重新加以认识。从更广的范围来说,希望通过鼓励参与志愿活动,在年轻人中传播一种团结包容与相互理解的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提升欧盟内部的社会凝聚力,使欧洲公民的概念获得更广泛的认可。符合条件的青年,作为志愿者参与相应的国际活动是免费的,在项目期间也可以获得相应的食宿、保险和补贴。如果参与者的项目需要持续两个月或更长的时间,还将获得额外的语言培训,以减少他们可能遇到的语言障碍。
3.“青年认证”(Youthpass)平台
如前文所述,跨文化学习的交流活动中,学历的认可和学分的转换一直是阻碍学生参与的重要问题。然而,作为一种非正规和非正式的学习和实践形式,如何使青年领域内的各种学习和实践经验获得官方、企业和市场的认可,则似乎更加棘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将“青年认证”(Youthpass)平台提供给“新伊拉斯谟计划”的相关参与者使用。该平台早在2007年就已经投入使用,主要被用于提升各方对于参与“青年行动”计划的普通青年和青年工人的学习效果的认可程度。一直以来,该平台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提供给计划和项目参与者的认证文件;另一部分是该项目作为一个数据整合平台,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使个体参与者与组织者快速地获得有关该项目的学习收益的结果反映。2012年,MartiTaru和PaulKloosterman受欧盟议会的委托对这一平台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和评估。结果显示,该平台使得参与者所进行的非正式和非正规学习的过程和结果的可视性大大增强,也使得社会其它团体对于项目参与者的认可程度得到提高。在报告的最终意见中,研究者推荐将该平台纳入“欧洲2020”计划中有关青年和非正式学习的项目,以使其继续在更广的范围发挥其影响力。[9]然而,“新伊拉斯谟计划”与之前项目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其覆盖广度大大拓展,该平台能否一如既往地发挥其功效,使得欧盟和欧洲以外的参与者及企业保持对其所做的认证的认可程度,仍然值得观察和研究。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教育部规定:统计学课程是高等院校经管类各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经管类专业开设此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统计思维能力和统计基本技能,为学生运用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现实经济和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方法论基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经管类学生统计学教学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当今社会,统计技术被广泛应用,市场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统计学现有的教学模式大多是照本宣科,没有把讲授的内容和实际应用联系起来,教学效果很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就经管类学生统计学教学中的体会,对统计学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统计学课程 教学效果 经济管理类
统计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科学,可以说只要有数字的地方就存在统计。国家教委已将统计学确定为高等院校财经专业11门核心课程之一,是高等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在大学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社会需要的是既掌握专业知识又会使用统计工具,具备一定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实用型人才。
经管类学生由于文科生较多,数理基础较弱,常常给人留下只会嘴上说说、没有过硬技能的不利印象,急需加强软件技能的学习。而现阶段高等教学统计学的教学模式多是照本宣科、理论和实践脱离,很难达到培养技能的效果。学生毕业后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适应市场竞争。如何将统计教学和经管类专业特点结合起来,如何教育学生运用统计方法去解决实际问题,一直是大学教学过程中的难点。
1.数学基础相对较差
经管类学生多是文科背景,虽然进入大学之前学生普遍学习数学达十二年之久,而且都是作为主要课程来学习,但是由于中学过早地按文理科分班,有相当一批学生选择学习文科,主要是为了回避学习他们并不擅长的数学。因而,学生普遍数学功底不扎实,数理基础十分薄弱。比如讲到假设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和接受域、拒绝域时,许多学生都难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当进行假设检验时,很多学生弄不清楚什么是原假设,什么是备择假设,因而无法灵活应用假设检验这一统计工具。
2.缺乏学习数理知识的兴趣
统计课程大多涉及公式和计算,和数学课程很相似。从兴趣爱好来看,文科背景的学生普遍不喜欢数学,这也是他们选择学习文科的原因之一。可谁知进入大学还要学习统计学,兴趣的重新培养谈何容易?而且多数学生认为自己数学基础太差,无论自己怎么努力也无济于事,缺乏学习的信心。因而学起数理知识来,大多只为了应付考试,不求甚解,没有真正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
3.难以通过实际应用巩固所学的数理知识
学习统计学必须将统计学知识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联系起来,而大部分学生缺乏这样的意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学生通过学习统计学只是学到了一堆的理论公式,做题的时候生搬硬套,并没有领悟到统计学原理的来龙去脉。而很多学校也没有给统计学安排实践学时,以为学统计学就像学数学一样,只需要记忆一堆公式,做大量的题目。事实上,统计学的学习必须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根据实际问题选择统计方法。因为每一种方法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必须通过实践活动才能领悟哪种方法适合哪种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将统计学知识融会贯通。
1.课堂教学
(1)重组教学内容。统计学和高等数学、概率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多为文科学生,数学基础薄弱,对课本内容的掌握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在教学中,选用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袁卫等主编的《统计学》,该教材的特点是内容较为全面,也浅显易懂,但条理性尚不够清晰。例如,还没有讲完如何进行抽样调查、搜集数据,就开始讲授数据的分析,而且一些章节的内容也有所重合。在教学中,为了便于同学们理解,可以把重合的章节集中在一起,再按照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这个顺序逐次讲授,注重内容的条理性,以易于学生掌握。
(2)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主要考核学生利用统计方法分析和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统计学的案例分析主要体现在统计分析方法的应用上,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相关与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指数分析、方差分析等,每种分析方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但彼此联系。这部分内容也是讲授的重点和难点。在教学中,应注意引入案例,并根据数据分析的处理条件,系统化的把各个分散的章节之间联系起来,以达到综合应用。例如,一些内容可通过某一具体案例,让学生以分析报告的形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同时,可让学生应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条件允许时)来对同一案例进行分析,并进行各个结论之间的比较分析,最后确定哪个结论更加准确的反映了实际并给出理由。这样既加深了学生对各种统计方法的理解和应用,又使他们学习到怎样在繁多的分析方法中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选择出最适合的分析方法。
2.实验教学
非常普及的今天,统计软件的应用使得统计计算技术不再是统计教学的重点,而统计思想、统计方法应用的讲授才是重中之重。统计软件的应用不仅使统计数据的计算和显示变得简单、准确,而且使统计教学由繁琐、抽象变得相对简单轻松、由枯燥变得趣味盎然。因此,在统计教学过程中,应该用较多的时间给学生讲授清楚统计方法的基本思想、计算的理论基础及原理、应用的条件和如何正确解读计算的结果。大量的枯燥计算过程则应在实验室里交给计算机去完成。
(2)对统计软件的应用,采取多重目标。在统计工作中,不会使用软件,就好比学骑车只是纸上谈兵。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统计软件有3 个不同层次,应当让学生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第一层次的统计软件,采用菜单驱动,如Excel 等,但这一层次的软件统计方法不够全面、计算结果差异较大。第二层次的软件,主要是菜单驱动,也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自行设计程序,该层次的统计软件统计方法比较全面、系统,分析结果质量较好,像SPSS、Minitab 等软件,但要自如地应用这些软件需要较多的实践。第三层次的软件是为专业人士设计的命令驱动程序,像SAS、S - plus、BMDP、Enterprise Miner 等,这一层次的软件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分析质量优秀,但需要较深厚的统计学功底和数学功底,也需要花较长的时间才能比较自如地应用这些软件。在统计学的教学中,应该要求
3.实践教学
统计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在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之后,应该给学生自己动手实践的机会,以促使学生把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融会贯通,加以灵活应用。就经管类专业而言,可以设计一次和专业问题有关的专题调研实践活动。在此次实践中,由老师随意命题,让学生自己根据所学统计知识,设计调查问卷、开展调查、收集数据和分析数据,并得出专业结论、撰写实践报告。在实践结束后,上交数据汇总表和调查分析报告给老师评阅。通过这样的实践活动,学生不但巩固了所学到的数理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学以致用,极大的加强了他们的学习兴趣。
总之,统计学教学中遇到的困难需要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三者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面都应该重视,并积极投入到教学改革中去。
经管类学生统计学教学的思考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一个地区拉动经济增长、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城市形象、提高文明程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分析了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与产生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对策:认真分析本地的旅游资源特色和优势,使旅游资源形成发展合力;从政策与管理制度上创造有利于旅游资源协调发展的势态和软环境;统一认识,让宝鸡宏厚的文化底蕴为旅游所用,为旅游服务;旅游资源开发不能破坏和影响原有的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树立服务意识,改变目前靠政府打造旅游产业的局面;打好周秦文化这张牌,保护好这个文化名片。
宝鸡是中国西部旅游资源大市,但是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在GDP中的占比不足30%,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不足三分之一,旅游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条短腿。尤其是宝鸡旅游文化产业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其间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就当地旅游文化产业的现状与发展思路作以探讨,希望能对当地旅游业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从宝鸡的旅游文化产业的经济贡献来看,确实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条短腿。用前任宝鸡市委书记唐俊昌的话来说:“宝鸡文化旅游资源极为丰富,有法门寺、太白山、关山草原、周公庙等,多如满天繁星,在西部城市中首屈一指。然而,我们虽有满天星斗,但独缺一轮明月!”这就说明,没有一个能够代表宝鸡的旅游名片,也就是没有一个对外叫得响亮的旅游品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和问题,我们不妨从下面来分析:
1、对旅游文化产业的认识不深刻
这个问题可以从字面来理解,全国很多地方,都是直截了当的提倡发展旅游产业,宝鸡却一直以来,用文化旅游产业来代替,字面看起来区别不大,但仔细回味,在宝鸡,旅游属于文化的附属品。也许是宝鸡的历史文化过于厚重,以至于旅游业要让位于文化,要跟在文化的后面来发展。这恰恰反映了宝鸡对旅游业的态度和认识,没有把旅游业放到应有的位置,本文因此写作旅游文化产业,把旅游放在了前面。不能因为重视文化而影响了旅游的产业地位。这实质上是只注重文化符号,不注重实业的表现,因此观念和政策层面应该有所改变,才能给旅游业创造良好发展的环境。
2、宝鸡旅游产业各自为阵,产业内部缺乏应有的合作精神
宝鸡市不乏在全国都可以叫得响亮的旅游资源,扶风的法门寺、岐山的周公庙、眉县的太白山等,但在旅游业品牌的宣传上都是各自为阵,没有把这些旅游景区的内在文化价值联系起来,形成统一的合力,有些景区甚至互相拆台,没有形成凝聚力,企业间缺乏应有的合作精神,影响了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3、资源分散,各个资源之间的关联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不能形成产业的聚合力
这一问题的外在表现就是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1)各资源景点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太白山、法门寺、周公庙略好于其他景点,这是景点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各景区经营状态按照稀有性、知名度、地理位置的优势不同有所差别。凤翔东湖、钓鱼台、千阳剪纸、凤翔泥塑等不同类资源,生存状态基本差别不大。
(2)同一景区不同时间段的不平衡。虽然旅游业有季节差异,但宝鸡的旅游业表现的淡旺季差过大,这就是旅游业本身经营策略等出现了问题。对景点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尤其泥塑、年画和宗教性资源,节日性极强,如何让这些优质资源在平时也吸引游客,这就需要在经验理念和经营策略上下功夫。
4、个别资源开发破坏了原有的文化背景
在这一点上,法门寺的开发最为典型,旅游产业集团的介入,破坏了法门寺作为宗教圣地和文化名胜的原有功能,这一典型案例对宝鸡旅游业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也大大降低了法门寺在佛教界的威望,对法门寺旅游的影响估计多年也难以弥补。
5、权力对开发干预过多、保护监督重视不足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旅游资源的文物保护的监管。典型的表现在法门寺、金台观和龙门洞等处。龙门洞古建筑虽然是重点文物,但交由道士们日常管理,由于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原有古建筑毁于火灾,损失无法挽回。金台观移交宗教界管理后,一度曾出现道士们为了多收香火钱,乱修神像的现象,有碍于道观原有建筑群整体形象。法门寺的佛门广场开发已经遭到外界的广泛批评,此处不再赘述。
的监管。 比较典型的是到处都有农家乐,但农家乐的住宿价格,饭菜价格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宰客、欺瞒外地游客现象时有发生,对宝鸡旅游乃至陕西旅游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某景点游客数百元买一具烤全羊的骨头架子、几十元只能买到一把挂面吃的现象,确实让游客终身难忘!反观外地,也有宰客和乱涨价,但经过治理,农家乐住宿和饭菜区域内实行统一价格,透明的价格,违者取消经营资格。也难怪那里的农家乐游人如云,每家每年都有10―20万元的收入。再看宝鸡的部分农家乐,很多饭菜价格早已超过了酒店,完全失去了农家乐原有的味道。
6、产业发展模式缺乏创新,只有复制、模仿
宝鸡的旅游景点,经营模式缺乏创新,模仿严重,自然景观就是圈地收门票,很少见到旅游资源和文化的合作,旅游资源没有和文化形成产业合力。
很多农家乐则是拆掉原有的农户民居,建成统一新民房,很多地方失去了陕西关中民居的特色,更无农家游的感觉,也失去了农村小巷子的味道。其实改善环境,可以在村外修建停车场,改善村里的给排水系统,不需要破坏原有村庄的结构,更不需拆掉整座村子。
7、个别地方与民争利问题突出
农家乐本身就应该由农户来经营的,利用农户的住宅。如果拆掉农户院落,引进商户,那就不是真正的农家乐了!拆掉重建,实质就是与民争利!即使新房子产权归农户,引入经营户,每年几万乃至10多万元的承包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得农家乐变了味道,这种再分配,根源还是利益之争问题。这些现象实际就是懒政现象,懒于管理,简单行使权力,根本没有从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 8、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
投资不足,不仅仅与地方经济实力有关,还与目前宝鸡投资环境有关,北方人的投资观念需要改变,政策软环境要有吸引力,才能引来金凤凰。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让投资者赚钱,才能真正让资金流进来,一味的索取和刁难,只能吓跑所有来投资的人。
根据目前宝鸡旅游产业存在的问题来看,宝鸡要实现旅游强市,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分析本地的旅游资源特色和优势,使旅游资源形成发展合力
宝鸡旅游资源虽然分散,但由于地域的关联度,各个旅游资源之间必然会有内在的联系,只要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必然会有所突破,只要找准命脉,就可以使本地旅游资源走出各自为战、各自为阵的发展误区,从而使宝鸡旅游产业形成一盘大棋,为旅游业的大发展,为旅游强市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2、从政策与管理制度上,要创造有利于旅游资源协调发展的势态和软环境
目前宝鸡旅游业各自为战,除了旅游资源自利分布上的分散原因之外,还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上的原因。以宝鸡天台山为例,1993年原国家林业部批准同意由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建立宝鸡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81平方公里,辖四大景区:即大王岭景区、杨家滩景区、天台莲花山景区和嘉陵江源头风景区,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市林业局。1994年天台山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市住建局,下设天台山管理处。天台山主峰鸡峰山由市旅游局下属的宝鸡市旅游集团
3、统一认识,让宝鸡宏厚的文化底蕴为旅游所用,为旅游服务
过去常说,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条用在旅游业上最管用,因为旅游的发展是以文化为基础的,过去当地的一些做法,实质上起到了文化替代旅游的作用,没有让文化为旅游业的发展服好务,过分的强调了文化符号,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文化符号上,忽视了旅游业的发展机遇,造成了现在的被动局面,认识改变了,任何时候纠正都来得及。
4、旅游资源开发不能破坏和影响原有的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
法门寺作为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旅游资源和佛教圣地,按理经过30年的发展,至少要和少林相媲美,但实际状况却让人堪忧。法门寺目前的发展思路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不容许我们第二次犯错误!法门寺的开发思路,一定要尊重宗教活动,更不能因开发而影响宗教活动。只有遵循这样的发展思路,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景点的发展才能获得成功。同样,关山草原、太白山、五丈原、周公庙、金台观、鸡峰山、周秦文化、炎帝故里、炎帝祠、石鼓园等,如何让他们从众多旅游资源中脱颖而出,如何培养、让谁来成长为宝鸡旅游名片,成为摆在宝鸡旅游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
5、树立服务意识,改变目前靠政府打造旅游产业的局面
不仅仅靠项目吸引资金,更重要的是要靠政策、靠人文环境吸引投资发展旅游产业,改变目前靠政府打造旅游产业的局面,让市场环境和项目吸引旅游投资,把政府从旅游马车的发动机位置置换出来,做好政府自己的服务事业,成为旅游产业的清道夫,让旅游产业自己跑起来,众多的旅游资源里,自然会成长出真正的本地旅游拳头产品和产业名片。
6、打好周秦文化这张牌,保护好这个文化名片
周秦文化这张牌,确实是宝鸡叫得响的文化名片,如何做好这个名片?如何让这个文化名片带动出宝鸡的旅游名片、甚至为这个未来的宝鸡旅游名片服务?这就需要宝鸡旅游行业的专业人士、乃至全国行业资深人士参与进来,共同学习研究,下些功夫,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至于用好这张文化名片,为经济建设服务,在旅游业上体现这张名片的价值,挖掘周秦文化的深度内涵,这也许正是宝鸡旅游业未来的希望所在。
宝鸡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思考相关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讨的问题,特别是激励机制的构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激励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重要策略,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做好对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对于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效果,激发人力资源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在文章当中先分析了激励机制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当中的重要性,之后对如何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效果进行探讨。
高校是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做好对高校人力资源能力的调动与激发,能够对提升高校人才培养效果提供帮助。结合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及其功能性状态角度分析,以激励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开展能够实现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最大化体现,这对提升高校人力资源应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能够落实高校职能目标
在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当中,虽然不同的人力资源有着不同的工作任务,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即“提升人才培养效果”。激励机制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性应用,能够实现对教职员工工作行为的刺激,使教职员工能够长时间保持着较高的工作状态,为其工作行为在智力、体力、精力方面提供支持,实现对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帮助他们出色的完成工作目标,为高校培养人才效果的提升做出贡献。
(二)能够激发教职员工内在需求
在高校当中,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为教职员工,通过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能够将学校发展目标与教职员工的需求结合起来,针对不同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制定不同的激励目标,结合不同教职员工素质制定不同层次培养计划,根据不同教职员工年龄制定不同激励标准,使全体教职员工都能在自己本教职员工作岗位上看到职业发展希望,实现职业认同感,在帮助教职员工完成自我价值体现的同时,为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想要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效果,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工作把握,在确保各方面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展开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为激励效果有效性的提升提供主观支持。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作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种措施,其必须要确保所建设激励机制的科学、完善、规范、客观、公平,才能够实现对全校教职员工的有效激励,为高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保障。为此,人力资源管理目标要在以学校核心价值为基础的前提下,实现对教职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并使工作向优秀人才与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岗位倾斜,以人力资源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工资的重要标准,达到发挥工资激励功能的作用。在实际激励过程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对竞争机制的审核与监督,从源头上保障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为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保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
从我国高校目前的人力资源结构状态来看,以薪酬制度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方法。在实际功过当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岗位津贴制度的改革,来实现对不同岗位教职员工价值的体现,确保人力资源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应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制度,提高职业绩效薪酬所占比重,以绩效考核为衡量教职员工价值的重要途径,并通过薪酬待遇将其体现出来,发挥出薪金工资对教职员工的激励作用。
(三)保证激励方法的丰富多样
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过程中,为了保证激励效果,确保教职员工的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要保证激励方法的丰富多样性。
1.目标激励法。目标激励法是通过为教职员工设置发展目标,来对他们的工作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帮助他们更好的实现职业价值目标。在目标激励法当中,人力资源部门要将教职员工的发展目标与奖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奖惩制度的主观约束,来帮助教师实现自我控制,努力实现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一致发展。
2.工作激励法。工作激励法是基于教职员工职能特点而建立起的激励制度。其通过帮助教职员工认识岗位职责与意义,来提升教职员工的工作成就感,并通过对教职员工职业发展的科学规划,帮助教职员工实现更好的职业发展。在这一环节当中,高校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到针对不同职位、不同教职员工年龄、专业特点、研究领域、个人兴趣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职业规划,保证职业规划既符合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又能够符合他们个人的职业发展诉求,为帮助教职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与支持。
综上所述,做好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应用,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出高校人力资源的作用,还能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为高校社会功能的发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实际激励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人力资源的实际功能、特长以及心理特点来进行不同激励机制的应用,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为更好的发挥出人力资源的价值提供保障,也为高校更为健康、长远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思考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空前迅速,信息化已全面融入到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中,并且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信息化视角对档案管理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与发展,以及远程联网的广泛应用,当前,已经基本实现了档案信息管理的远程传输与社会共享体系。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里,我们应当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档案资源管理观念,与时俱进,运用创新思维,加快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档案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因此,本文从实现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入手,对档案资源管理理念创新视角下的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策略进行研究。
随着高速、大容量档案影像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档案资源管理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为了能够对档案进行长期的管理与保存,并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及时进行查询,实现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还能够有效的节省档案存放空间,提升档案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档案资源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创新管理理念,制定明确的新时期档案资源管理发展目标,在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远程通信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实现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升档案资源管理工作质量,因此,本文对档案资源管理理念创新视角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档案资源管理中涉及的信息量在逐渐的增加,信息种类也逐渐向多样化发展,传统的档案资源管理方式与当今快速发展的科技信息技术已经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当今时代对档案资源管理的更高要求,所以,实现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要求的,是档案资源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作者认为当今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网络,建立起档案信息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档案资源共享,有效的提升了档案资料的利用率;再次,使档案保存方式多样化。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更新与进步的今天,对各种电子文件进行存储、读取的设备也越来越多,为档案人员进行档案资源管理提供了多种方式,使档案资源管理更加便捷与快速,而且在电子设备的辅助下,无形之中增加了档案资料的保存时间,有效的避免了传统的档案资源管理中由于长期使用导致的资料破损、丢失等情况,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与持久性;最后,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在传统的档案资料管理中,由于受到传输方式及传递距离等方面的影响,面临着传递过程的安全问题与传递速度问题,但是,在实现了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之后,便可以快速的实现远距离的安全传输。
(一)最好档案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创建信息化实施条件
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需要得到良好的信息化条件的支持,因此,我们应当首先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作者认为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等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水平,例如,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等来逐步转变档案资源管理人员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思想,并提升档案资源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最后,加强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意识,首先进行档案资源管理的各级领导要高度关注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工作,只有领导重视,才能保证员工在领导的支持下树立强烈的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意识,在领导的支持与鼓励下,从根本上转变对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意识,积极主动的掌握各种信息化技术。
(二)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强化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安全
档案安全管理师有效进行档案资源管理的关键,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更好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的措施,避免网络病毒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网络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特点本身就决定了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中的安全威胁的存在,再加上,有些单位忽略了通过安装病毒软件等措施,防止网络病毒的侵袭,最终形成档案资源管理安全隐患。所以,档案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切忌盲目的使用网络技术,要有规划的下载安装360、百度等杀毒软件,及时更新计算机病毒库,有效的防止黑客及病毒对档案信息的攻击,与此同时,档案部门还要及时对档案数据进行备份,加强身份验证、专机专用等安全管理措施,使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
(三)优化档案资源管理流程,提高档案资源管理效率
档案资源管理人员要树立一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在逐渐实现与完善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道路中,主动探索与创新,寻找新的方法与思路,从档案的收集与鉴定、保存与利用等多方面进行创新,不断优化档案资源管理流程。首先,在档案的收集与鉴定环节,要努力完善电子文档归档制度,最大限度的实现电子文件归档的完整,使其发挥最大价值,严格遵守各项标准化归档操作规范,不断完善自身归档工作;其次,在保存档案的过程中,不仅要通过电子档案进行保存,还要充分利用传统的纸质保存方式加以辅助,此外,还要注意档案的定期备份,避免由于档案资料的丢失造成的各种严重后果;最后,在档案的实际利用环节,需要加强其服务方式的创新,采用分级与分类的方式对各种档案进行有计划的、有规划的管理,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多种方式的检索服务,对于档案利用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2.4加强档案资源管理方式与技术的创新,满足档案信息化需求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深入发展,档案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也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学习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加强档案资源管理方式与技术的创新,从而更好的适应档案信息化发展。首先,档案资源管理相关人员应当既要保障馆藏质量,又要保障馆藏内容的丰富多样性,对档案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整理与优化;其次,在提升相关人员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对其加强信息技术方面的教育与培训,使其不仅具备档案资源管理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还要对档案著录、编研、检索、标引、复制等技能熟练掌握,具备档案信息分析、服务与应用等多种能力,从而满足档案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实际需求。
档案实际上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在这其中包含了各种珍贵的经验,传统的档案资源管理方式与当今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水平已经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应当仅仅抓住时代给予档案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在管理技术、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不断创新,努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价值与作用的最大化。
基于信息化视角对档案管理的思考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体育电影借助电影的声光呈现、剧情安排,深刻地展示出 运动世界 的价值观和文化精神,让观众通过思考片中角色的问题与困扰,进而省思到自我的处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体育电影折射出的体育文化价值观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阐述了现代体育电影发展的历程及特征,探讨了体育电影中体现出的文化价值。指出,在现代体育电影中,既反映了人文精神,又体现了文化价值。因此,建议今后更好地利用体育这个平台,以影视为手段,使体育文化与影视艺术在体育电影中的展现得到完美融合,为体育文化建设搭建新平台,最终促进体育文化产业的发展。
电影,是前人发明的一种将声画艺术结合起来的表现方式,它以典型性的视觉语言向人们讲述多个真实且生动的故事,继而带来富有内涵的哲学思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人们将精神文化生活看做重中之重,体育电影作为一个特殊的电影艺术种类,创作特征具有独特性,相较于其他类型电影,它的受众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1、中国体育电影的发展历程
我国早期最具代表性的体育电影是1957年由谢晋执导的《女篮五号》。电影描
述了一名女子篮球运动员的成长经历,加以离合悲欢的爱情,展现出中国两个时代下运动员不同的命运,歌颂并赞扬新中国体育运动员奋发向上、富有朝气的精神风貌。5年后,谢晋又执导了电影《大李、小李和老李》,在这部电影中,一系列的喜剧情节均展现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主题思想。可以看出,早期的中国体育电影不仅在吸引人们对于体育的关注,也在激发人们对于体育运动的热情。
2、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体育电影概况
1976年史泰龙主演的电影《洛奇》中所展现的宁死不屈精神深入人心,这种以描绘现实生活为主的体育电影逐渐在七八十年代成了气候,《愤怒的公牛》和《北达拉斯队》均体现了以运动为职业的美国民众现实生活,也加入了更多的社会话题。
然而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体育电影出现以表现时尚为卖点、并向喜剧风格转化,如有乔丹加盟的《空中大灌篮》和《疯狂教练》都是这种风格的体育电影。21世纪初美国体育电影由喜剧风格向励志精神转变,《最长的一码》和《光荣之路》等突出励志精神的电影成为主流,经过三大类主题的两次转型,体育电影走过了最初的探索阶段,进入了成熟期。
3、体育电影的特征
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和先前的纪录与写实不同,体育电影在创作上开始以艺术再造为主,并且在创作和欣赏上形成了一套独具风格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塑造体育英雄人物和创造奇迹的大背景下,对社会大众心理情结开始深入关注。体育类型电影反映着主流的价值观,出现在体育电影中的英雄人物正是人们心目中想要去成为的理想人物。其次,体育影视作为一个整体的影视文化现象,通过将不同项目进行分门别类、创造类型化人物。此外,体育电影还拥有题材真实贴近生活以及制作成本低等特点。
体育电影的出现得益于电影与体育的融合,体育电影将体育的精神文化内涵与电影的艺术文化内涵完美结合,不仅有效地传播了体育文化的精神理念,同时也使电影艺术的表现形式达到丰富化与多元化。
1、体育电影中的人文精神
众所周知,体育运动所包含的激情对抗,勇气力量、汗水泪水以及成败,无一不是影视作品孜孜所求的元素。在我国以往的影视作品中,体育电影过于注重教化,缺少娱乐性。相反,纵观美国众多影视作品,体育电影的娱乐功能得到强化,体育影视作品的发展得到保证,体育运动本身的普及程度也得到提高,这样便使影视文化的娱乐功能与商业价值同时得到实现。
励志片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体育类型电影之一,关于励志的体育题材电影大多沿袭着老套路,往往忽视对主题和片中人物性格命运的深入挖掘,而是停留在对最终成绩的关注上。相较于国外的体育电影,我们看到的更多是理性的思索,是体育影视与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宣扬以及体育本身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电影《百万美元宝贝》中讲述了一位不再年轻的女拳击手积极向上的人生奋斗历程。片中女拳击手在即将通过竞技体育迈向人生辉煌顶峰的时候,突遇横祸并造成高位截瘫,致使她在竞技体育上的更高追求因此结束,但这并不代表她在生命意义上的追求也随之结束。该片展示了一个感人至深的道理――追求过程的意义永远大于追求结果的意义,影片结尾女拳击手虽然选择了安乐死,也并不代表她属于失败者。这样的情节才应该是体育电影带给社会大众的切身感受,也是体育影视文化所拥有的真实力量。
《点球成金》被称作体育电影的里程碑之作,它放弃一贯的英雄叙事的老套路,而是选用了一个失败者,以失败抒写成功,讲述了选择的过程。影片告诉观众的是,人生和棒球一样,有赢有输,其实胜利的那一刻并不是人生的精髓,更重要的是怎样去面临每一个选择。这里又印证了那个道理:对生命本身追求的意义远远是大于对生命结果的追求意义。
2、体育电影的文化价值
体育电影除了展现竞争外,还应该向社会大众传递体育所蕴含的社会文化,体育不仅仅是竞争,它更是一种精神文化,一种有益的生活方式。体育电影发展的好,文化传播的效果就越大,在满足人们对体育文化需求的同时,将体育文化中的团结友爱、公平公正以及奥林匹克宣扬的“更快、更高、更强”融入进大家的生活当中。
随着体育文化和电影文化的不断融合,体育电影也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体育电影因其有着独立的文化内涵,倡导了人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审美价值观念。体育电影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宣传一个国家的良好形象,从中传递积极的精神文明理念。当下,我们需要对体育电影进行艺术再创造,将电影艺术文化与体育精神文化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这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俄罗斯地缘政治的变迁与其外交战略是息息相关的,这也直接影响到俄对中俄关系的定位。随着俄地缘政治安全环境的恶化和实力的相对下降,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由于俄仍处于社会转型之中,其主要注意力仍将集中在国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上,为尽量避免与其他大国发生摩擦和对立,其对华战略将有实用主义的特征。从长远来看,中俄关系隐含着不确定因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地缘政治视角下中俄关系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当前中俄都处在民族复兴的重要时期,实现民族复兴的战略任务决定了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均是中俄的重中之重。而一个国家地缘政治形势对其战略部署有着很大的影响。中俄两国都是大国,但两国的地缘政治形势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从地缘政治的视角分析了中俄面临的空间环境和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并利用国际地缘政治理论指出加强中俄地缘关系的重要性,以期为未来中俄的战略合作提供借鉴之处。
一个高水平、强有力的中俄关系,不仅符合中俄双方利益,也是维护国际战略平衡和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保障。此次9.3反法西斯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俄罗斯领导人普京出现在故宫前坚定的步伐,索契冬奥会,中国及其领导人不顾西方一些国家孤立俄罗斯的企图,坚持支持俄罗斯,表明中俄关系不会受到世界政治形势左右,也反映了中俄两国对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视。而两个国家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又对其政治、外交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这就是“地缘政治”。所谓“地缘政治”,就是从国家利益出发,把具体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战略放到全球背景中,从地理的角度加以考察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地缘政治在一个国家的战略部署上始终是关注的热点。中俄也不例外―中国要崛起,俄罗斯要复兴,都需要制定最合适的发展战略,而地缘政治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从空间环境的角度分析两国地缘政治主要包含七个因素,分别为:地形、气候、水源、交通、自然资源分布、少数民族分布和移民等。下面就其中几个主要的因素对中俄空间环境进行分析:
(一)地理位置。高纬度之于低纬度,高海拔之于低海拔有种天然的压力。高纬度和高海拔的地区对比之整体环境更为舒适的低纬度和低海拔地区永远抱有浓厚的兴趣。而低海拔低地民族很难对比之环境恶劣的地区感兴趣,即使是迫于对方的压力,进行反击进入对方的领地,也会很快退出来。历史上北方游牧民族对中国核心区一次又一次的入侵就是例子。俄国对中国的压力首先就在地理位置上。俄国处于高纬度对中国有种天然的压力。
(二)气候。随着全球气候升温,北极地区的冰层已经大面积融化。此前常年冰封的“西北航道”已经解冻。“西北航道”是指从加拿大东北部戴维斯海峡起始,沿加拿大的北部海岸一直延伸到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的一条航道。这条航道在北极圈内,大部分时间处于封冻状态。但现在“西北航道”可能在未来几十年内变成真正的“通航大道”。届时,从欧洲开往亚洲的船只将不必经由狭窄并且拥挤的巴拿马运河,而可以直接通过西北航道,穿越白令海峡,抵达日本和亚洲其他地区,能缩短5000公里左右的距离(见图1)。由于“西北航道”连接了大西洋和太平洋这两个世界上最主要的“富裕地区”,因此很可能成为全世界最“有利可图”的便捷海运通道。所以未来在这一地区的争夺会加强。
(三)交通。尽管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人类可以从空中通道成为另一种可能,但高昂的成本使得它的作用更多的是应用于紧急状态,而无法承担常规的地缘交流。海上的交通线当然是另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即使是北冰洋航线能够季节性的通航,将之运用于消化整个远东地区,仍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铁路仍然是俄国用来控制它的亚洲部分的生命线。但现在这条生命线却由中国人在打理了。中国已经全面参与俄国的铁路建设,经济上的利益自不必说,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可以直接了解俄国的运输能力,并掌握第一手资料。而俄国与中国之间的地缘平衡将被进一步打破。
(四)自然资源分布。西伯利亚地区有丰富的油气资源,这也是俄国实现复兴的最主要一张王牌。中国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在“马六甲海峡困境”的局面下俄国的油气资源对中国无疑是雪中送炭。但从战略安全的角度来看,俄国将资源卖给中国真的会导致它的最终衰弱。一旦俄国让中国的势力在西伯利亚扎下根来的话,那么再想让中国全身而退绝无可能。但无论是俄国想保住剩余的国际影响力,亦或是中国想提升现在的国际地位,双方都必须互相表示更多的诚意,以加深双方的合作深度。所以中俄能源合作势在必行。
(五)移民。现在俄国,特别是远东地区,中国人的身影越来越多,中国的影响力来越来越大。尽管从地理情况来看,俄国似乎占据了足够的地缘优势。但如果考虑到人口问题,俄国人却很难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消化他的亚洲部分。俄国在这一被统称做“西伯利亚”的地区,仅仅有3000万人,这并非是这一环境恶劣的地区只能养活这么多人,而更多的是俄国本身没有足够的人口进行开发。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尽管这一地区的环境对于中国人来说,同样无法忍受。但即使不考虑中国人吃苦耐劳的主观因素,中国也很容易提供同样数量人口,填满这一地区。
从空间环境因素来看,俄国在空间环境上占据先天优势,但自苏联解体以来俄国元气大伤,虽自普京上台以来,俄国经济不断复苏,但依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在中俄关系上中国可通过政治博弈占据主动权,为中国经济发展谋取利益。
(一)国际地缘政治理论
英国著名地理学家、牛津大学地理系教授麦金德在1904年发表了《历史的地理枢纽》一文,提出了地缘政治学的全新课题。麦金德认为“谁统治东欧平原,谁就控制了全球心脏地带;谁统治了心脏地带,谁就控制了世界岛;谁统治了世界岛,谁就能支配全世界”,对麦金德理论加以修正的是斯皮克曼,他提出“边缘地带论”。认为亚欧大陆中心地带由于人口稀少,社会组织化程度很难达到集中大规模资源程度,相反欧亚大陆东西两侧边缘分别是人口集中,资源丰富地区,因而是最重要的核心地区。他认为“谁统一了欧亚大陆边缘地带,谁就掌握了世界最有潜力的地区;谁掌握了世界最有潜力的地区,谁就能成为欧亚大陆上的世界强国;谁成为欧亚大陆的世界强国,谁就会成为美国的有力挑战者”,其次还有马汉的“海权论”等。
(二)从国际地缘政治理论角度对中俄地缘政治进行分析
从斯皮克曼边缘理论和麦金德陆权论综合来看,前苏联代表欧亚世界岛心脏地带的核心力量,中国代表世界岛东部边缘最强力量,西欧则代表西部边缘最强力量,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心脏地带苏联最强大,西欧和中国相对弱小,但现在俄罗斯力量相对于欧盟和中国崛起则比较弱。在这样全新的地缘格局中,东部和西部力量都有可能进一步蚕食心脏地带的地缘优势,为了使中部地带重要力量不至于产生两面挤压的局面,技巧性的介入心脏地带维护我国在欧亚大陆的地缘利益,同时与俄罗斯这一心脏地带中心力量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是实现我国在世界心脏地带核心利益唯一正确方式。斯皮克曼提出的“欲控制世界的命运,必须控制欧亚大陆,欲控制欧亚大陆,必须控制边缘地带”的著名论断,自美国抛弃孤立主义战略以来一直是美国地缘战略的一大指导思想。中国既处麦金德“陆权论”的心脏地带,也处在斯皮克曼“边缘地带”论的边缘地带。因此在未来捍卫中国心脏地区利益时一定要警惕美国的渗入。
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包括三个层次:中国周边、亚太和全球。
(一)中国北部地缘政治环境。从地缘的角度看,中、俄同为五大最重要的“地缘政治区”之一,由于双方均属于强势地缘区,因此接触面越长,爆发地缘冲突的机率也就越大。俄罗斯和中国在近现代的冲突是非常频繁的,当然中苏之间也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短暂的友好期和蜜月期。中苏关系破裂后双方一度兵戎相见。现在中国俄罗斯再次走近,是双方在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的一步一步的进逼下协调抵制单极世界的反映。从图中可以看出中俄是相邻的两个重要“地缘政治区”,双方的接触面很长,很容易爆发冲突。蒙古国的建立很好的缓解了这一冲突缓冲国,中俄双方都能对其施加比例相当的影响力,这是让双方互相达成信任的地缘基础。由于蒙古人口稀少,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担心被庞大的中国经济体磁吸过去,产生严重依赖,这也是蒙古为什么越来越看重对美关系和靠拢美国的原因。
(二)中国西部地缘政治环境。中国地缘形势十分复杂。观察我国漫长的边界线,西部是我国战略空间上最好的出口。前苏联的解体使得中国西部的边界一下出现了一些“斯坦”群国家,这五个兄弟斯坦国家不仅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可以为我国国民经济提供极为重要的能源,同时也是重要的战略枢纽。西南则接壤另外一个超级产油气大国伊朗,南边则紧邻阿富汗。在地缘战略上,伊朗连接世界四大重要区域,即南亚、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其中三方(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和伊朗本身都是世界核心的产油区,可以说这一区域掌握了世界能源、特别是石油的命脉,是世界诸强的必争之地。在美国已经占领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情况下,如果美国将来再图谋军事占领伊朗,那么美国将具有空前有利的地缘优势。在伊朗问题上,中国和俄罗斯都应当从战略上进行决策,因为这涉及双方最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此中俄的协调配合相当重要。
如果中俄之间没有中亚(主要是哈萨克期坦)与蒙古作为缓冲国。中俄之间漫长的边境线根本无法让双方感觉到安全。这种基于地缘上的不安全感,对于纬度较低的中国来说尤盛,也让中俄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互信关系。现在俄国吐出了中亚,并由于实力的衰弱减弱了对蒙古的控制。而中国的势力得以进入这两个地区,并与俄国在这两个地区的影响力达成平衡。双方在东部的边境对于中国来说,并不会感到太大的压力。毕竟那里距离俄国的政治中心距离过远。而俄国目前也并不会担心中国会借机夺取这一地区,中国目前并无这样的实力和意图。这样双方开始有可能进行新的地区合作。
通过以上从空间环境、国际地缘政治理论和中国地缘政治环境对中俄形势的分析,可以看出未来中俄之间共同利益优势要多于相互之间的对抗敌对,因此加强深化中俄战略伙伴关系,使其成为我国的第一盟国,并最终将其发展成为资源共享、相互依存的战略背靠背关系有益于中国的和平崛起,也有益于世界稳定政治格局的发展。
(一)加强中俄战略协作,在国际与地区问题上强化合作。
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建立后冷战时代的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新秩序,即遵循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原则,携手促进和平与稳定,推动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公正、民主、和谐的世界秩序。因此中俄应该增强政治互信,维护两国共同的利益,建立两国在一系列国际与地区安全问题上的理论共识和价值共识。在美国重返亚太问题上,虽然美国战略重心东移为俄提供了战略机遇期,但客观上对俄罗斯在亚太的利益是一种排挤。
东北亚冷战结构是美国在这一地区赖以存在的基础,朝鲜半岛的分裂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与美国坚持以对抗、遏制、制衡等为内容的冷战思维不同,中俄双方要积极倡导和实践新安全观。在东北亚地区,中国需要与俄罗斯加强战略磋商,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新安全观的和平稳定机制,建立对话和协商机制,化解矛盾,缓和关系,避免对抗。维护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
(二)鼓励双方人文交流,实现从利益共识到文化共识的突破。
培养双方间文化共识对增进两国人民交流沟通,促进中俄两大民族的相知与互信具有更加长远的战略意义。应重视人文交流在双边交往中的重要作用,求同存异,即使是不同,也可以形成“和”的局面、“和“氛围,这样才能达到人文相融,使中俄友谊根深叶茂。外交需要刚性,也需要柔性,刚柔并济才能更加有效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单纯靠高层出访带动双边关系发展显然不够。
中俄高层会晤机制虽然健全,但相互之间不信任的因素依然存在。中俄最高领导人之间的会晤在关于双边关系之间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上有回避。这实际上影响了双方对很多问题的相互理解。只有以人文交流为核心的民间公共外交做得好,形成一个有效的外交缓冲区,才能预防和避免刚性冲突,推动建立中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有鉴于此,中俄之间应该继续大力加强建设“第二外交轨道”的战略对话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双方接近决策层的有影响的人物之间对话平台。这便于加深相互之间的理解,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建立缓冲区,增进相互之间的信任。
相关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