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如何依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
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
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问题与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
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
(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
(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
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
(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
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
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
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
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
对策研究
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
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
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
(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
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
(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
(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
(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
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代理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改善制度实施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实施新立法的进程。新立法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国家朝着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消除农民的养老的后顾之忧.保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和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确保我国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改革筹资方式,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需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3.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分层分类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尽管有地方性补助和个人账户支持,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人口,中央财政补贴无疑是保障的主要来源。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予以更大政策倾斜。
5.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保制度。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参保对象的经济能力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固然是主要考虑因素,但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不同人群对它的需求状况也不可忽略。有关学者提出,我国农保的参保对象大致可分三类:一般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农保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其特点来建立。对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应主要由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组成,若仍不足,则由当地政府“兜底”。对有工资收入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群体,因其工种的多样性,应进一步划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应被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返乡务农者可在原籍所在地参保,在城务工期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并入原籍农保制度;从事流动性强工种的农民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6.规范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确保其保值增值。新农保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公开参保人缴费和待遇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此外,还可引入独立于基金运营机构之外、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性的社会监管机构,以制约农保管理部门的活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我国中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动态评价与发展的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中部农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推进。 采用层次分析法等对中部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中部农业人口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资源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普遍不高,各个省份可持续发展水平也不平衡。 我们通过提高中部农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农业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可持续性,培育新型农民,可以建立起农业人口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以及生态环境系统的协调机制,以促进中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层次分析法;可持续性动态评价;农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
[论文正文]
20世纪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潮,其核心思想是农业发展应该处理好农业经济与人口、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评价的研究主要是通过选择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或评价方法而进行的。
(一) 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
许信旺认为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系统应该包括经济、资源、环境、社会和人口可持续性五个方面[1];赵学平和陆迁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五个子系统对陕西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评价[2];何秀丽等认为应该从农业发展水平、发展效率、发展潜力以及综合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3];张尔升和王勇从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对海南农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讨和评价[4]。 徐根兴认为,可持续发展涉及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5]。
(二) 评价方法的选择
许联芳和刘新平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湖南省主要县(市)的农业可持续性进行了综合评价[6];张丽等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评价了河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状况[7];韩瑛等采用均方差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对宁夏红寺堡移民区 1999年至 2006年的农业生态安全进行了分析评价[8];文余源和邓宏兵应用因子分析方法对湖北可持续农业发展能力进行了评价[9];崔和瑞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和聚类分析方法对河北农业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10];孙艳玲和黎明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四川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评价[11];
赵莉和王生林运用层次分析和综合评价法对定西市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评价[12]。
基于已有研究成果,就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系统及评价指标体系来讲,学术界普遍认为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系统是一个涵盖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复杂系统,各地区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 另外,从已有的研究方法来看,多数学者采用了某区域一年的相关指标。 基于现有的理论研究,本文拟从动态分析角度选择中部地区 2001年至 2010年的相关数据,运用主观赋权和客观赋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从而得到动态的综合评价结果,以使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一) 中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状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也是我国农业人口最为集中和“三农”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中部地区农业人口多,人均耕地少)。 2009年,中部地区农村人均耕地仅为 0? 141公顷,第一产业占全国的比重为 27? 3%;乡村人口占全国乡村人口的比重为 28? 84%,占中部地区总人口的比重高达 57? 68%;中部六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 4793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153元);中部地区农村恩格尔系数为 42? 50,高于东北地区和东部地区。
国家统计局 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部地区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 13? 0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 1%)、东部地区(6? 30%)和东北地区(10? 63%),略低于西部地区(13? 15%);粮食、棉花和油料产量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 30? 6%、27? 89%和 43? 36%,除了棉花占全国的比重低于西部地区(44? 33%)外,其他两项均高于东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5509? 62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919? 01元)和东北地区(6434? 5元)。
近年来,中部农业已经出现了不可持续的发展态势,农业耕地表土流失,土壤肥力降低,土地生产力下降,下游河道、水库淤积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耕地生态赤字严重(1? 8543hm2/人)。 比如,农业大省河南人均耕地面积目前只有 122亩,是全国人均水平的 80%,是世界人均水平的 35%。 河南省耕地面积每年以 20多万亩的速度在减少。
(二) 中部农业可持续发展动态评价指标体系
中部六省中的大多省份是农业大省,因此,对中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评价必须考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多个因素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评价指标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地区农业人口、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为准确地评估中部地区 2001年至 2010年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动态变化,本文在设置各个具体评价指标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根据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在查阅大量相关和借鉴相关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针对中部地区的农业经济状况,根据各层次指标之间的相互隶属关系,构建了中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评价的层次结构模型,这一结构模型包含人口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资源系统和环境系统 5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有二级指标,共 25个二级指标,具体如表 1所示。 这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逻辑是:人口系统和社会系统持续性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分别下设 3项二级指标和 6项二级指标;经济系统的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设有 6项二级指标;资源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持续性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分别下设 4项二级指标和 6项二级指标。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中部六省统计年鉴(2001—2011)和《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1),部分数据参阅了中部各省历年的《统计年鉴》和各地区历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劳动力转移人数”数据来自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和“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人员”数据来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1—2010)。 部分指标的计算乡村受教育程度人口比重 =100 -乡村文盲人口占 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劳均农业生产总值 =农林牧渔总产值/乡村人口数,土地生产率 =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农村人均用电量 =农村用电量/乡村人口数,单位耕地面积机械总动力 =农业机械总动力/耕地面积,人均粮食产量 =粮食总产量/总人口数,化肥使用强度 =化肥使用量/耕地面积,农药使用强度 =农药使用量/耕地面积,塑料薄膜使用强度 =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耕地面积。
(三) 中部农业可持续发展动态综合评价方法
层次分析方法在分析区域可持续发展方面已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实际应用,但由于层次分析方法本身存在主观性过强的问题,因此本研究借鉴了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五个方面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层次模型,根据德尔非法,结合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 首先,本文通过咨询具有实际经验又有较深理论素养的农业经济专家,将待定权数的指标和有关数据发给六位专家,请他们独自给出各指标的标度值,根据回收结果计算各标度值的均质和标准差,将计算结果返回专家组重新确定标度值,重复以上方法,直到各位专家的意见基本趋于一致,以各指标标度值的均值作为该指标的均值,得到各指标的权重。
其次,把专家建议和层次分析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数学方法计算反映每一层次因素相对重要性次序的权值,通过所有层次之间的总排序计算所有因素的相对权重并进行排序,并对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保证所得权重分配合理(如表 1所示)。
本研究采用直线型无量纲化方法将各指标值转化为无单位的相对数(比重),数值大小规范在
(一) 人口系统可持续性动态评价
从表 2可以看出,2001年到 2010年各省份的人口可持续水平基本上呈现上升趋势,但各省份人口系统可持续性水平有较大差距,人口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排序为山西(强)、湖南(中)、江西(弱)、河南(弱)、湖北(差)、安徽(差),山西得分均值最高,其次是湖南、江西和河南。 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
第一,近几年来,中部省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到东部地区,人口大幅净减少。 据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与 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了 2? 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都在下降,其中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了 1? 08个百分点。
第二,山西省人口系统可持续性评价得分最高,主要是因为其乡村人口所占比重较低。 笔者通过计算得到,2001年至 2010年,山西省乡村人口所占比重除 2010年略高于中部六省平均水平以外,其余年份这一比重均低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 山西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也表明,2000年到 2010年江西省人口净增量减少了 39? 93万人。 另外,山西省乡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也处于中部地区较高水平。
第三,湖南省人口系统可持续性评价得分较高主要源于其人口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与 2000年相比,湖南省人口受教育程度显着提高,全省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由2000年的2926人上升到 2010年的 7595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 11177人上升到 15420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5708人上升到39528人。 另外,2001年到2010年湖南省乡村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均高于中部六省平均水平,这说明湖南省农村人口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
第四,安徽省人口系统可持续性评价得分最低,主要原因是其乡村人口所占比重、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受教育程度水平在中部地区都处于落后水平。 比如,2009年和 2010年安徽乡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分别低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 8? 59个百分点和 4? 16个百分点;除 2010年外,安徽乡村人口所占比重在其余年份均高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
近几年来,尽管中部各省份的人口可持续水平基本上呈现上升趋势,但这主要受中部省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到东部地区、人口大幅净减少的影响。 随着东部沿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大量农民工回流,中部农业将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 只有通过培育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民,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才能够从长远角度解决农业资源与人口问题。一是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加大对农业高等教育,特别是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培训,特别是培养农业实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二是要积极创新返乡农民工培训模式,提升他们在农村地区的创业能力。 三是要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通过农业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延伸,不断增强农业自身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三) 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社会系统的可持续性
一是加快中部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应大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应加强中部农田水利建设,抓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推进农业机械化力度,增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三是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与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有效衔接,从而有助于减少农村资源的损耗和浪费,提高农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集中度,克服分散农户生产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
(四) 建立农村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预警机制
一是要加强对中部地区农业资源环境的监测,防止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引起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是要建立农业资源的生态补偿和修复机制,通过税收、补贴等措施避免城市化和工业化倾向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是要统筹农业人口、经济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农业人口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以及生态环境系统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许信旺.安徽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5(2):5861.
[2]赵学平,陆迁.区域农业可持续性定量评价研究———以陕西省为例[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722.
[3]何秀丽,张平宇,程叶青.东北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地域分异与总体评价[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4):413416.
[4]张尔升,王勇.海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评价与策略[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5760.
[5]徐根兴.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因素冲突与矫正[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2):4143.
[6]许联芳,刘新平,王克林,等.湖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评价[J].资源科学,2006(3):8793.
[7]张丽,刘越.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实证分析———以河南省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07(4):3136.
[8]韩瑛,陈忠祥,韩臖.宁夏移民区产业结构演进的实证分析———基于对红寺堡移民区的调查[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9297.
[9]文余源,邓宏兵.基于 GIS和 SPSS的湖北省可持续农业发展能力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4):8990.
[10]崔和瑞.河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价[J].统计与决策,2008(12):103105.
[11]孙艳玲,黎明.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的四川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2):3435.
[12]赵莉,王生林.甘肃省定西市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与分析[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49150.
[13]黄细兵,李海东,赵定涛.基于生态足迹模型的中部地区发展评价[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833.
[14]谈琰.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利用及保护问题研究———以河南为例[J].经济经纬,2010(5):111114.
[15]高洪深.区域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推动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推动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和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另外,购买职业保险,对事务所还有一些很现实的好处:职业保险的保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比计提风险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职业风险基金在提取、使用以及余额涉及股东变动时带来的矛盾和争议;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应诉、抗辩。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CPA责任保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则数以亿计。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CPA责任保险。
但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代理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当中,尚未形成框架体系,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和界定机构。对于“故意”与“非故意”、“过失”与“欺诈”也没有一个辨别标准,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常根据“过错”轻重来确定责任类型。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由于目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无需划分注册会计师个人职业保险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因为按照业务收入确定的保险费和保额,显然没有必要区分个人保险和单位保险。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能对外单独承接业务,必须以事务所名义承接。同理,也应当以事务所名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事务所承担了民事赔偿之后,按照事务所内部管理与控制办法进行处罚,区分责任。当然,这需要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事先对此进行约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我国,农业机械化越来越重要,农业机械化是指农业从使用手工工具、畜力农具转变为普遍使用机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作为人口大国,我国从建设发展早期开始,人口粮食问题的解决就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现今,我国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得到了解决,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农业现代化生产的实现。一直以来,我国都是农业大国,因此为了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有力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实现是极其重要的,其可使我国农业的发展状况得到改变,继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生产;措施
引 言:为了使我国的农业具有科学性、现代性,机械化生产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而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机械化生产,其能有效推进我国农业的进步。另外,我国农业需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接轨,因此也就决定了要尽快完成农业的机械化。本文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生产现状以及所面临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使农业机械化生产得到提升的相关措施。
一、农业机械化的作用
作为先进农业生产力的代表之一,农业机械化也是农业现代化的明显标志,可有效推进农业的科学有序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农民收入
首先,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可使农民的收入得到相应提升,继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对我国农业化程度进行衡量上,这也是很重要的标尺。其次,农业机械化的推进可使农村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力提高,让农民所付出的生产成本得到降低,进而提升农民收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为了使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得到提升,科学现代的设备以及技术是前提。由此可见,要想使机械化生产的完成得到保障,就必须在我国农业生产中融入机械化因素,使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得到实现,最终保障现代化农业的完成。
3.可推进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增长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业的生产技术也得到了提升,机械化生产应用广泛,在极大程度上使农作物的年产值得到了上升。另外,市场对农作物的需求越来越大,也就使得农业生产的规模有了大范围的拓展,而农业机械化技术也有了革新和突破。这样一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多元化就得到了有力推进。
二、我国农业机械化生产的现状
可以说,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十分快速的,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机械化设备受到了广泛应用,仅几十年的时间,收割机、拖拉机以及播种机等机械设施就得到了大量增加,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农业生产率,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另外,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机械化设备的使用减轻了他们的压力,而机械化生产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十分可观的,因此近几年我国农业也获得了极好的发展势头。从2010年开始,随着全球经济的回暖,我国农业的出口量也随之提升,而这也显示了我国农业飞速发展的情况。
仅仅依靠劳动力来实现农业生产是不符合现代化农业标准的,机械化以及自动化的措施推进了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而这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道路。使机械化生产方式融入到我国各地区的农业生产里面,让人力生产方式为自动化生产模式所代替,可使农民的负担得到降低。现今,我国农业机械化生产已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带来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三、农业机械化生产中现存的问题
1.机械设备不齐全
虽然这些年来政府大力提倡农民置办现代的机械设施,完成农业的机械化生产,但是进行农业生产的机械设备普遍较贵,农民往往承担不起,而这就造成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农业机械化生产设备是极其缺乏的,也无法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另外,在购买设备方面,政府的确给予了补助,但与设备昂贵的价格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也不能真正解决机械设备的购买问题。生产设备的缺少极大程度的影响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使得农业生产不能与现代化生产方式接轨,继而也降低了农作物的产量。
2.机械化生产技术知识普及程度低
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台机械化生产设备,但能对该机械设备进行熟练操作的人员却很少。技术知识以及操作能力的缺失就造成了农民无法使用生产设备,只能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解和帮助,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就会面临许许多多问题,继而影响到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实现。由此可见,阻碍机械化推行的一大因素就是专业技术知识的缺失。为了能对农业生产机械设备熟练运用,就必须对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让农民懂得操作原理,并运用到实际生产中去。
3.农业生产机器存在结构化问题
对现如今的农业生产机械进行分析、研究可发现,进行动力生产的机械设备是比较多的,而装配型的机械却不常见。与此同时,相比于大体积的机械,小型机械就比较多,而精品机也多于普通的机械设备,这些情况就造成了在平时的农业生产里面机械设备无法真正得到使用。由此可见,分化的不科学会降低机械的使用价值以及效率。如果需要运用到大体积机械而正巧找不到,那么在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因此,农业生产机械的结构化问题也是阻碍农业发展的一大严重问题。
四、使农业机械化得到完善的相关措施
1.加大力度发展设施农业
一般来说,设施农业具有科学性、综合性以及系统性,主要由农业工程、生物工程、环境工程等构成。设施农业主要依靠先进的设备以及科学的技术使农业环境得以改变,以人工手段为动植物的生长创造出最合理的环境。设施农业的优越性表现在依靠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优质的农产品,极大程度上推进了农业的现代化,使我国农业生产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所以,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发展设施农业。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可以说,农业机械化的实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依靠农机企业投资的同时,农机管理部门还需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流沟通,吸引其投入大量资金为农业生产置办机械设备,从而产生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投资体系,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与进步。
3.对机械操作知识进行普及
为了让农民能对农业机械设备进行熟练操作,相关部门就需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指导、讲解,让他们能掌握农业机械的使用方法。这样一来,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实现也就有了保障。
4.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政府部门需对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机制进行建立和完善,在基层农机化管理以及服务系统的基础之上委派管理部门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然后给予补贴,通过提供优惠贷款以及建立基金等方式来推进农机化服务体系的进步。
五、总结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农村地区经济得到提升的有力保证。所以,我国需要积极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通过科学管理、改革创新、设备完善、资金投入、环境改善等措施,使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快速发展,继而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伦冠德.我国农业机械化现状及发展趋势[J]农机化研究;2011(06)
[2]李佳.我国农业机械化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2012(10)
[3]陈金虎.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长江大学;2012(04)
[4]李占文.我国农业机械化现状及推广对策探讨[J]民营科技;2012(11)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简要分析了我国农业机械化政策的发展历史,详细阐述了我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历程和农机测试技术,并就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趋势做了介绍。
关键词:农业机械;现状;检测;发展趋势
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为农业机械化的程度。1999年秋,由美国工程院牵头,《国家工程师周刊》、美国工程学会联合会协同评选出20世纪20项最具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就。其中,农业机械化名列第7位。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是最先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国家,它以占世界0.3%的农业劳动者生产了占世界17.6%的谷物、46.5%的大豆、20%的棉花、16%的肉类和15.7%的牛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1]。因此,要改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扩大再生产,要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就必须加快农业机械化的速度。
1我国农业机械化政策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就十分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早在1937年,《矛盾论》中就指出“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用农业集体化和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去解决。”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成都会议提出“三个为主”的方针,即农业机器应以小型为主,农业机械的制造一般应以地方为主,实现农业机械化主要靠农业合作社自己的力量。”
1962年,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确定“我们党在农业问题的根本路线是,第一步实现农业集体化,第二步是在农业集体化基础上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土地经营规模小,使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一度受到挫折,发展速度减慢,甚至出现倒退[2]。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走上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对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发挥长效机制,解决“三农”问题有着重要意义[3]。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机械化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也为振兴农机工业提供了重要机遇。加快推进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稳步发展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
2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发展状况
在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先后实现了农业机械化[4],继而相继实现农业现代化。美国在农业上使用机械的历史已有100多年。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为半机械化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发展,钢铁开始应用于农具制造,农具制造业也引进了蒸汽动力。1910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农业基本机械化时期,内燃机、电动机在农业机械上普遍应用。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进入了全面机械化时期,现在是农业机械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5]。目前美国在谷物联合收割机、喷雾机、播种机等农业装备上已经开始采用卫星全球定位系统监控作业等高新技术,向精准农业方向发展已成趋势[6-8]。
西欧国家在小麦、玉米的整地、播种、收获、运输等生产环节已全面实现了机械化,不少农业机械还装备了GPS系统,进行精确农业作业[9]。20世纪70年代,德国实现了农业机械化[10]。法国农业在欧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农业产值4 200亿法郎,农业产量占欧盟总产量的20%[11]。法国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开始生产农业机械,二战后几乎全部实现了机械化。
日本的国土面积小,且70%是山地,粮食自给率仅为40%。而日本的农业生产每一个环节几乎已实现机械化作业[12],对农业机械化的促进措施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13]。在1995年开始的农业机械发展计划和实用促进计划中,包括了发展农业机器人和农田自动导航[14]。
3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状况
新中国的农业机械始于1958年,1958年新中国生产的第一台拖拉机诞生在洛阳第一拖拉机厂。从此,中国农机工业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新中国农业机械化的序曲在洛阳正式奏响。我国农机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建国初期,农机行业总产值300万元,职工4 000余人,只能生产一些简单的农业机械,主要是依靠进口[15]。经过5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农机制造大国。2005年我国农机行业的工业总产值超过1 000亿元,跃居到世界第三,位居欧盟和美国之后[16]。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仍比较低,全国耕种收割综合机械化水平只是36.5%。同时,由于各地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等存在差异,综合机械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
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大量应用,我国的农机行业在这方面也有大量的研究。侯学贵等[17]建立了除草机器人模型,应用VC++开发了基于机器视觉的除草机器人杂草识别和导航系统软件,引导除草机器人沿农作物行自动行走。提出新的图像分割算法,在RGB空间直接将农作物分割出来,再利用优化的Hough变换检测出农作物行中心线,根据摄像头姿态和透视变换原理确定除草机器人位姿。刘继展等[18]基于多传感器信息融合和开放式控制的智能型番茄采摘机器人而设计的末端执行器,其硬件主要包括执行系统、感知系统、控制系统和供电系统,执行系统中真空吸盘装置使果实从果束中分离,手指夹持机构对番茄可靠抓持,果梗切断装置利用激光对果梗切断。中国农业大学的何卿等[19]为提高接触式拖拉机导航系统性能和导航精度,针对玉米秸秆行间作业,设计了双层控制器接触式导航控制系统。张立彬等[20]在综合分析设施农业用多功能作业机功能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结构可重构模块化设计方法的特点,对小型农业作业机的方案设计过程进行了研究,并应用运筹学的相关原理,将层次分析法与动态规划等结合起来,对其进行寻优组合评价,为最终实现作业机可重构模块化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4农业机测试技术的发展状况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农机测试中应用电测法,并用电测车跟踪拖拉机或其它农业机械进行田间测试。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无线电遥控技术及快速试验技术等,在农机试验中也逐渐获得广泛应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犁耕田间多信号测试系统,就可以同时测定耕深、耕宽、牵引力等参数。
国外在小型农业作业机测试方面的研究明显早于国内,目前已较成熟且颇具规模。1959年4月21日,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制订了第一个农用拖拉机的测试标准。2005年3月,欧共体给出了最新农用和林业拖拉机的官方测试标准。国外在拖拉机及其作业机组方面应用测试技术相比于国内其技术更为先进,对拖拉机的三点悬挂机构而言,早在1978年德国奔驰公司在其生产的农业拖拉机上就采用了电液控制的悬挂控制系统。意大利的研究人员为降低温室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的噪声和烟气排放,提出双电力驱动的农业拖拉机方案[21]。
目前,国内农业机械测试系统多为大型农用车或拖拉机的发动机、机架等单项测试系统,尚无小型农业作业机综合测试系统及相关标准。整机综合测试多针对汽车、摩托车或助动车,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小型农业作业机的整机测试系统。且国内农业机械的测试大多集中在大型农机的发动机台架测试等单项测试中,不能实现整机的综合性能测试。整机测试农机的一些综合性能,为农机设计与制造提供更多的、全面的理论指导,这是单项测试无法比拟的。
5农业机械技术的发展趋势
5.1CAD/CAE/CAM技术广泛应用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机生产企业都已不同程度地实现了计算机二维绘图,图纸、文档的计算机管理。但三维制图软件相比与二维制图软件其应用还是偏少,一是由于三维制图软件的售价比二维制图软件要高;二是三维制图软件设计的机械产品须与加工中心的现代化的CAM设备相连,才能发挥其三维软件的优势,而加工中心等一类的设备其价格不菲。但是随着国内三维机械制图软件和加工中心的上市,上述价格因素会随之减少,其应用也必将更加广泛。以CAXA软件为代表的国内三维实体造型设计软件已在不少农机企业使用,在三维CAD基础上,采用第三方产品如ANSYS、ABAQUS、MARC、LS-DYNA等,对一些大型农机和高精度要求的复杂曲面零件进行CAD/CAE/CAM技术应用。
5.2农业机械大型化与小型化共同发展
随着农业耕作集体化、区域化发展,农业机械在有中国粮仓之称的河南、吉林、黑龙江等地,由于农业耕作的集团化发展必将导致与之配套的农业机械的大型化。而另一方面,江浙等地由于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农业耕作不可能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由于多为山陵地带,配套的农业机械不可能很大,且大量温室大棚的存在也需要大量的小型化农业机械与之配套。因此农业机械会朝着大型化和小型化的方向共同发展。
5.3模块化方向发展
农业机械种类繁多,结构多样,但其机械结构也有类似之处,现有的产品其零件基本上很难互换,导致农机产品生产周期的延长,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而模块化技术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模块化技术有利于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和质量的提升、降低成本,也有利于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
参考文献:
[1] 战雪丽. 我国农机化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 中国农机化,2005(6):8-10.
[2] 莫江平. 论新中国的农业机械化进程及经验教训[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1):101-103.
[3] 杨印生,刘子玉,盛国辉. 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体系的构建[J]. 农业机械学报,2005,36(11):79-82,67.
[4] 杨敏丽,白人朴,刘敏,等. 建设现代农业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研究[J]. 农业机械学报,2005(7):68-72.
[5] 林梅. 国外农业机械发展现状[J]. 吉林农业,2007(9):27.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技术也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农业机械担负起了非常重要的使命。农业机械化水平关系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农业经济的发展则直接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领域所占的地位。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农业机械化 现状 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由于人口在不断增长,土地种植面积在逐渐缩小,价值土地贫瘠化比较严重,导致粮食的产量很难得到提高。如何提高农业技术发展水平,增加粮食的产量,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农机化起主导作用的农业发展今天,只有提高农机技术的水平,才能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民减少劳作时间,实现农业利益最大化。
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现状及其重要性
1.农业机械化的现状
农民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影响比较严重,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对于农业机械化的耕作认识不清,对于高科技含量设备还不能完全接受,同时,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低,购买能力比较有限。面对不规范的市场竞争,有多伪劣产品被投入市场,由于这类产品价格普遍较低,许多农民就价格因素,选择购买这些机械,而这些机械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也影响了农业机械的健康发展。现在市场中农机械微小型设备较多,大中型设备比较少。然而微型设备作业范围比较有限,不能充分体现农机设备在农业生产中的价值,不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农业机械化宣传力度和售后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使农民不能深刻了解到农机械在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了农机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程。
2.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
农业机械化不仅可以使农民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而且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农机化应用也能够减少劳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因此,农业机械化在发展过程中,对于农民经济收入,生活水平及对于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对新形式,农业机械化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明确农业机械长期发展的思路和方向,以科学作为理论指导,树立“服务农民,发展经济”的理念。对于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以满足新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趋势
农业机械在实际工作中课题提高农业生产率,节省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起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想比较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机产品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综合实力的增强,农机设备也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农民想挣脱体力劳动愿望也随之增强,对于农机化的认识和需求量必将增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也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下面几个方面:
1.节能型农业生产机械化技术将会较快发展
节能对于世界经济和人类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节能型农业机械符合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所谓农业机械化节能技术就是在保证产品寿命、功能及质量等硬性指标下,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达到降低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的目的。农业机械化在技能设计上有很重要的意义,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使人们追求高质量生存环境和享受健康生活的保障,也是未来农业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2.农业机械化发展环境好转
相关部门规定,各级政府要明确农机化发展中工作的职责,加大农机开发和生产监察工作,对于农民购置农机设备,在农业作业服务和产品质量方面给予扶持 。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机市场环境,免除了农民对购买农机产品的担心,促进了农民购买农机产品的积极性,加速了农机设备发展。
3.农业机械化升级技术进一步加强
我国农机化现有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村在很大差距,由于我国农机化生产起步较晚,技术含量还较低。随着人口的增长,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提高,粮食的优质化高产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农业生产中对于高技术含量的农机械要求将会越来越多,加大高技术机械开发力度,将成为未来研究工作的重点。
4.农业机械化设计要求更具环保性
4.1发动机燃料的选择
内燃机是农机的动力机械,柴油和汽油是内燃机的主要燃料来源,这类燃料的燃烧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从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农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未来农业机械设计过程中,要大量进行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源的开发,如太阳能、氢气、沼气植物油等环保型发动机,从而减少汽油的消耗,减少噪声废气的排放,从而保护了生态环境,防止温室效应。
4.2增强易拆卸设计
在农忙季节,农机械的使用频率较高,这就要求机械产品的设计不能过于复杂,组成件要便于拆卸和维修。因此,在未来的设计中,设计师可以采用模板化设计,通过模块的不同组合而构成产品。这样不仅使用较方便,而且也能缩短生产周期,降低生产和使用成本,可加快产品的换代周期,降低材料的浪费,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以此来达到环保的目的。
4.3增强可回收性设计
机械的回收可利用性设计,需要在产品设计初期考虑到,主要涉及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回收的可能性。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设计,可以使产品被淘汰后,达到零部件及原材料的二次利用,以此来节约环境,减少材料的浪费。同时,这种设计还能节约原材料及生产中对能源的消耗,通过废旧机械的再加工制造,可以节约大量制造成本。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农业目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下分析,以此认识到目前形式并制定相应的长期发展战略。农业机械的发展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大力发展机械化才能更好的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保证农业中的经济效益,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晓叙.陈敏.机械产品绿色设计理念[J].机械设计.2005(11)
[2]袁驰,王健.农业机械的绿色设计[J].农机化研究,2007(06)
[3]王利民.新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J].现代经济探讨.2005(07)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农业属于第一产业,研究农业的科学是农学。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获得的产品是动植物本身。农业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加速现代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这已经变为全社会的共识。造就新型农民,培养技能型人才已经成为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面临的新任务和挑战。
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相关概念,与之相关的论述也只是提到了农民的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等概念。笔者认为,农业职业教育指的就是以教育为基础,培养新型农民和现代农业技术型人才、研究并推广现代化的农业管理方法和技术、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1、目前,中国的农业科研人才主要由高等教育的涉农院校和专业来进行培养。农业技能人才则是由政府组织的培训班或者中高等职业院校来进行培养,但是这些院校普遍存在办学观念陈旧,办学的思想不能够跟上三农和社会发展的步伐,招生就业等面没有和市场经济接轨,同时,缺乏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的办学理念转变和洞察力,从而根本上影响了涉农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就业环境形势也引发了生源困难。
2、一些院校在办学形式上只是注重课堂,造成了与实际脱轨的现象。农业传统专业的改造调整广度、力度和速度都不够,学生缺乏技术应用向具体操作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方向的拓展,能力培养过于单一。同时,实际的专业设置没有使用社会市场的需求,农职院校的毕业生素质和实际需求相比,职业道德、协调能力、基本文化素质和开拓精神等非专业的能力存在不足。
3、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学专业也从热门变为冷门。其原因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
3.1很多涉农专业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只想走学科设置农业化的捷径。
3.2专业设置、办学思想和教育教学的方式都落后于社会需求,造成就业率不高的现象。
3.3涉农专业的社会地位不被重视,同时还存在一些社会偏见,让许多的青年人认为学农和理想相差太远。
3.4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发展潜力不够大。农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很多不愿意到基层农技部门和农业企业就业。
以上这些原因都是农业职业教育生源不足的原因。大多数的家长和学生都不愿意选择农业院校,造成学校生源普遍质量差、数量少的结果。
4、师资队伍是影响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农业职业教育一线的专职教师大多是普通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刚刚走出校门又重新进入校门,所以在时间技能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现在很多职业院校推崇实践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的教育教学方式,造成理论只是不能够顺利融入实践教学。加之具有实践经验的农业科研人员不多,而且这些科研人员大多不愿意到农业职业院校当专职教师,所以造成师资不足的现象。现有的师资不能够满足农民和学生对于实用技能的需求,所以无法很好地获得相关知识和实践的学习。
1、技术竞争是国际竞争的实质,但是技术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无论怎样的农业技术,最终发挥作用都是要依靠农业劳动者,所以,农业劳动者在科技进步和国际竞争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劳动者在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发展进步方面存在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但是,目前的客观事实是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其中人才差距和知识差距是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主要影响因素。所以,提高农业职业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农业收入增加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是农民的内部条件因素同样应该引起重视,而且农民内在素质的提高是真正意义上的质变,也是挖掘出农民增收潜力的根本。过去主要依靠勤劳致富的方式,已经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科技的进步逐渐向知识致富和科技致富转变。所以,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是增加农业收入的关键。
3、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体系。所以,应该把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院校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作为现代农业在事业教育的主要阵营,以高等农业院校、农业科研机构和涉农行业的内部培训作为主要辅导教育体系,作为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途径。把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认为是现代化农业职业教育的观点是很片面的。推动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是市场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需求。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应该借助市场需求的拉动力,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的体系,认清自身定位,使之成为带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强劲动力。
1、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要的政策和法规,构建农业职业教育的体系,是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可以编委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类别,允许部分国际示范农业职业院校同时增设本科专业进行招生,使不同层次的农业职业教育都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教学服务,以求满足农村的经济发展对于人才多样性的需求。与此同时,应该改变社会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传统偏见,确立农业在事业教育在社会上应该享有的地位,应该建立农业从业准入制度,逐步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2、 应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重视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督促职业院校的承办者拨付足额的职业教育经费,以便给予农业职业教育足够的经费保障;应该逐渐的实施涉农类高职生助学金按月补助制度,农职免费培训制度,以便减轻在校学习的涉农学生的经济负担,提高全社会对于涉农类专业的报考积极性,扩大生源;对扎根农村建设的大学生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明确涉农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待遇政策。
3、教育职业教学改革需要提出创新要求:
3.1培养内容和培养模式和的创新。农业职业院校要坚持走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教学方法、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的改革,使教学内容能够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
3.2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创新。要采取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和基层农技服务机构,培养善于生产经营管理,掌握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新型农民。
3.3培养方法和培养理念和的创新。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需要培养农民创新精神,关键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集、实践技能、现代农业专业理论和创新精神于一身的高素质教育师资队伍,推动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业保险中发展相互保险的适用情况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践情况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农业保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两人或多人彼此同意承保海上损失的情况,称为相互保险”,相互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占全球总保费收入的约40%,它是保险市场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农业相互保险是指农民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的合作性保险经营模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合为一体是其重要特点,赢利不是其最终目的,其主要宗旨是分散会员所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损的需要
防灾减损是保险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损更显得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中采用相互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保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农民积极地参与防灾减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前,参保农民会积极地联合起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降低灾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灾害发生后,他们会主动集合起来,抢险救灾,减少损失。同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更加保证了防灾减损的科学性。
(二)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和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的需要
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成本很高。过去开展农业保险成本包括营业机构的经营费用、销售成本、定损理赔费用和委托代理等问题而引发的相关成本。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简单,经营费用和销售成本较低,避开了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相关成本。
同时,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展业、核保、定损、理赔等困难之处,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需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之一是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而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农业相互保险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农户之间及其生产活动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小化,有效预防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农户作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解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将农户投保的道德风险隐患彻底消除。
(一)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社会基础优良
首先,思想观念基础浓厚。我国农村有互助合作的传统,因此相互保险很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之间的互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直接地体现了损失分摊的共济原则,符合我国传统的互助观念。
其次,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例如职工保险互助会、船东互助协会等相互保险组织已经开展多年。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为了规避农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应该组织农业相互保险,它可以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使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二)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更适合发展相互保险
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领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者,其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和政策性保险的初衷相违背。然而,相互保险公司则把保险人和投保人统一起来了,是参保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合作建立的,实现了公司、客户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实现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从其社会使命来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相吻合,维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三)在经营管理方面具备较好的经验和技术
虽然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企业性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险开发、定价及准备金的管理等技术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经营管理技术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以,现阶段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制度需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条件我们已经具备。
我国不少地区曾经开展过农业相互保险的实践:河南新郑县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太原地区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广州地区的农村保险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做法最为成熟。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
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它是全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10年来它的经营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费来源由农垦总局、农场和农户三方承担,保费收入则公司留50%,保险社留50%;第二,以农作物和家畜为主要承保对象;第三,以生产成本确定费率和保额;第四,业务管理实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的“三到户”和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方法公开和理赔兑现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第五,核灾定损由定损员、保险社和公司共同参与。
(二)阳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阳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二,现代公司制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人、财、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我国农业是高自然灾害高风险的行业,即便费率较高,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仍然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同时,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农业人口众多,而政府财力有限,难以大规模高额度的补贴农业保险。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农业相互保险,它不仅可以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还可以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农业防灾减损做出巨大的贡献。无论从理论还是从阳光农业保险的实践上看,我们都应该大力发展农业相互保险。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以益阳市农业保险的发展为切入点,进而分析了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以完善益阳市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益阳市;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
益阳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市,也是洪灾和旱灾频发的地区,频繁的自然灾害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其粮食对全省粮食的供应乃至对国家粮食战略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农业的重要性和自然灾害的频发性,需要农业保险来提供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及高效率运行对湖南省乃至全国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障水平低。
第一,承保面不广。当前政策型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包含能够繁殖的母猪、水稻与棉花,渔业与林业保险处于空缺状态。因此,在受到严重冰冻灾害后,广大民众强烈要求增加农业保险种类。通过调查分析沅江市发现:最近几年蔬菜种植规模达到1万公顷、柑橘种植规模达到4700亩。二零零八年因受到冰灾气象灾害影响,蔬菜及油菜几乎绝产,三分之二的柑橘树被冻死,大约需要3年方可恢复,因此农民强烈希望柑橘和蔬菜能够在短时间内纳入农业保险体系。安化县东坪镇与桃江县大栗港镇亦希望如此。
第二,赔偿金不高。棉花、水稻种植险赔偿标准是严格根据国家统计部门颁布的此农作物处于生长状态时所花费的成本而定,人力成本不属于该范畴,水稻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四千五,棉花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三千六。不过大部分农户说,在不计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农药、地膜、化肥、种子成本都呈现上涨趋势,每公顷价格都会高于三千六,最低也要高于五千二百五元;能够繁殖的母猪赔偿数额最高是一千,不过其生长成本都会超过四千。并且,很多农户都指出农业保险赔偿数额过低;每公顷水稻因为受到水灾影响其损失按照七成计算,需要获得的赔偿金也要在四千五到六千之间。
第三,条款不合理,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安化县养猪农户指出,难产是造成繁殖母猪死亡的首要原因,不过此项却没有被纳入保险理赔体系;所有喂养母猪的农户都不希望母猪因为生病造成死亡,所以养猪农户基本上都具备一定的防治疾病技术,不希望保险公司将因病致死的母猪纳入保险理赔体系。
(二)勘灾定损难。
首先,农业保险在赔付方面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专业要求高、涉及领域多、受灾面积广,受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信息传播度低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无法对灾情程度、损失状况进行科学评定。若是成千上万亩的稻田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伤害,对其进行一一评估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关于水稻赔付这一问题,保险公司规定损失超过百分之三十才能进行基本赔付,若是损失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则需要保险公司赔付全款,不过如何科学划分百分之三十与百分之七十呢?这是一项难度较高的工作。其次,当前农业保险网络不是很发达,使得公司与农民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无法迅速、精确评估灾情损失。
(三)保费收取难。
根据国家政策指示,具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费用通常是由农户及各级财政共同担负,不过在实际运作期间,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农民直接索取费用。沅江市与桃江县及安化县的保险费用是农业协会垫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认为向农民索取保险费用比较困难。首先农民农业风险意识比较差,很多农民还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农业保险,大多数农民所持有的观点是农业保险可有可无,大部分农民对此基于农业保险来获取经济补偿这一方式并不了解。当前本市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医疗报销问题,其中百分之四十一的农户最担心的问题是自然灾害;
农业生产过程中,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农资价格、农产品市场价格、自然灾害;若因自然灾害受到经济损失影响,百分之五十四的农户想通过政府补贴来减轻经济损失。其次在农业保险费用收取上农民存有很深的误解,有的农民认为上缴农业保险会加重家庭负担,因为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各级政府不会轻易碰触农民负担底线,不会向农民索取农业保险费用。由此可看出,农民是利益享用者,无论上缴多少钱农民都会认为是不合理的,会增加家庭经济压力。
(一)加快扩大农业保险提标,提高保障水平。
(1)进一步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在险种开发的重点上,应包括五类:一类是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高梁等;二类是经济作物,如棉花、芒麻、油菜、蔬菜、果树、茶叶、甘蔗等;三类是养殖畜禽,如育肥猪、鸡、鸭、牛、羊等;四类是水产养殖;五类是林业。在险种责任上,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在服务对象上,应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其原料生产基地、种养大户等为重点。
(2)适时提高赔付标准。一方面,现在与物化成本紧密关联的产品物价都在上升中,以物化成本为赔付标准的保障水平也应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还应适当考虑人力成本的损失,相应给予一定的赔付,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恢复能力,真正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规范运行。
(1)设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省市县可以与财政局挂钩,从而构建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而该机构需要负责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农业保险准则的设定、对不同的市域做出费率分区以及风险区划、对商业保险公司新上市的险种条款进行审批等。此外,还要以农业保险机构为主体,联合农业局、农村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地方金融证券办等单位一起构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的联动机制,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2)规范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相关业务规程办理农业保险,做到“三公开四到户”,即:承保内容公开、勘灾定损公开、赔款兑现公开,承保到户、保单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由区县(市)政府明确乡镇农技站、畜牧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统一工作经费标准,引导保险公司依托“两站”加快建立镇、村农业保险网点,实现“乡乡镇镇有网点,村村都有保险员”的目标,在规范的制度约束下实现现场签单、收付保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农业保险专业队伍,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全心全意为群众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深人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镇村干部、农村党员认真学习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营造浓厚的氛围,充分激发农户的参保热情。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大面积旱灾、洪涝灾害,建议在省、市、县财政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省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10%的比例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的盈余额按一定比例划入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弥补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部分;预防巨灾。
(三)加大保费收缴力度。在上级财政保费补贴相对固定的政策框架下,建议省、市、县财政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可以尝试打破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传统使用方法,从每年的民政救灾救济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农民代缴保费),同时在核定的保费标准之内,适当向农户收取少量保费(那怕是每亩只收1元钱),这样既可以不断提高农户的参保意识,还可以在发生灾害时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
本文尽最大努力研究一套基于益阳农业的客观情况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以此提高益阳农作物的抗灾抗风险能力,从而希望解决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投资面临的风险性、收益性也同时提高,投资方式的选择范围更加广阔。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J.B.Pegler)修正贝利的观点,提出寿险投资的五大原则:获得最高预期收益;投资应尽量分散;投资结构多样化;投资应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保险投资功能及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对保险的投资功能展开探讨,对相关概念的进行定性研究,总结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的阻碍因素。本文对我国保险体系具有一定的完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我国;保险投资;投资功能;产品创新;因素分析
保险除具有储蓄功能外,还具有保障功能。保险的保值增值包括两种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利率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的利损差等系统性风险的出现,而且由于保险的承诺特点,当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以保单为纽带建立起承诺关系,此时的保单是以当前签订时的通膨率为依据的,很大程度上会和未来的通膨率有所不同,这种通胀率的时间差异,使得纯承保保费会遭受货币贬值的威胁,即资产贬值风险。与之相对的保费和准备金也存在着资产清算风险,具体表现为:如果股市大熊市时,会出现保险公司大量出售股票,但是部分股票可能无法完成转让交易的尴尬局面。因而此收益的获得一般很少,并且大多数情况为负。所以,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本收益方式是间接投资收益。
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角度来看,它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储蓄功能,而储蓄并不属于投资的范畴,它更为侧重货币的保值功用。当储蓄兑现时,储蓄者所得到的资金只有本金和利息之和。可见,储蓄的投资收益在利息的增值情况,如果利息的增值为正,并且足以抵消由于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货币贬值的程度,则我们可以说投资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为正投资,否则为负投资。
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保的保险业务和1981年恢复国债以来,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具体阻碍因素如下:
其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阻碍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体现在“资金规律较小,投机性过强”。只有在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和体系健全的前提上,才能够谈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挖掘和培养。1980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断层导致了推销、营销等保险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出现了断层。“虽国家有意,但后劲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使我国错过了保险的绝好发展时机。
其二,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研究者认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取决于对其派生产品的开发。任何产品都是在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才有时间和余力进行派生产品的开发,以充分挖掘保险产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并以货币化的手段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够成熟,保险产品的开发体系还不够完善,开发力度还不够,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有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形成,或者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发展还不够明显。因此,由于产品开发的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其三,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并阻碍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金融保险机构对保险基金的再投资存在信用责任关系,保险的任务就是在更高经济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找到同等利率时最低风险的最优资本产品组合。我们要充分尊重这种保险准备金的信用责任,并适当建立和发展能提高我国相应风险管理水平的政策性措施,以促进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协调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国保险业应该处于安全需求的较低级层次。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储蓄功能和保障功能,储蓄功能是以银行储蓄的手段实现,保障功能的实质是保险的保费和准备金保值增值的过程。研究者提出了保险的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
研究者在提出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又详细阐述了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的阻碍因素。综上所述,相比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我国保险业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要实现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必须克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和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这些阻碍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差距,建立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保险投资功能及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探讨全文如下: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与发展历程,指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并提出其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易;作用;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开始于1988年,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开始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纵观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历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经营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1988-1994年)1988年9月,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大型成套机电设备、船舶、飞机和汽车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开办了中长期业务。这一阶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刚刚起步,经营的险种很少,当时整个保险业从业人员不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人更加有限。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是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机构,在这方面没什么经验,并且二者分工也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是比较缓慢的。因此整个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模很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只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第二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1994-2001年)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短期出口的信用保险,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中长期出口的信用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全称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但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大部分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对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加上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在出口信用保险上,对该业务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均不够,致使这一阶段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第三阶段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5月,国务院决定单独组建专门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接。此后几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6月,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天津、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宁波、厦门、广东、深圳、云南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为12个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8个营业管理部,这标志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200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与银行合作,通过开展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为企业解决了31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融通。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承保金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6.7%,保费为2.8亿美元,同比增长44.5%。在2001年到2009年的九年里,中国信保累计承保金额达到了2915.2亿美元,已决赔款达到17.33亿美元,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出口创汇以及技术输出作出了重要贡献。到2011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积的支持出口额逾7154.8亿美元,向企业支付赔款为29.6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是11.2%。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1)降低收汇风险: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稳健运行。
(2)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资源的短缺使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4)便于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2010-2011年,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两年实现信用保险及担保金额2322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1804亿美元,是2008-2009年的2.2倍,提前并超额完成了1680亿美元的国家政策性任务。
中安顾问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未来我国出口保险及担保金额趋势将看好,规模将大幅增长。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入将大幅增长,2011-201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承保规模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18.6%,比2009年提高12.1个百分点。二是支持重点行业、新兴市场出口取得新进展。三是支持企业抢订单、保市场成效显现。针对企业“有单不敢接”的问题,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承保账期30天以上的业务增长144.9%。四是针对企业“有单无力接”的问题,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便利企业贸易融资,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1600亿元。
据中安顾问发布《2012-2016年中国担保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1年初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银担合作通知》),通知要求深化银担合作,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银担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安团队专家认为:我国将来融资担保行业将会更加规范,对于借款人保障力度加大,更有利于行业持续良好发展。融资者若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担保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据报道, 商务部科技司副司长单庆江在第95 届广交会上表示, 中央财政将拿出113 亿专项资金资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消息的确令人振奋,这表明我国政府越来越注重以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国际通用作法来推动我国商品扩大出口。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政府司法、立法和行政系统的缺位以及企业和保险公司商业组织的利益本质驱使,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一直以试点推进而未大面积推广,只有在政府 的主导作用下良好地发挥企业的推动作用和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良好发展前景。
关键词:政府 保险公司 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作“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世界各国推广,并由实践衍生出实施该险种的两种典型模式: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二是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中期,期间部分城市自主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市场收益不明显而被迫退出,以大连市最为典型,其在1991年10月首度推出该险种,截止到1994年10月,共有15家企业投保,最终因效益太低而退出保险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自该阶段政府将采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和其他必要的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带动了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截止到2009年9月,全国推出该险种的保险公司达到10家,近1700家企业和船舶投保,总承包金额近60亿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一路高歌猛进。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工作,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新高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且损失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在我国一直以试点的形式推进并未得到最大范围的推广。全国政协委员吴焰在“两会”期间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大约占非寿险行业的30%左右,而在我国只有3%左右,这不仅是一个行业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管理机制的问题,更是深层次的法制体制建设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目的不一致导致的――政府保护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为多盈利而破坏环境,保险公司则为多盈利才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面临着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的问题,企业和保险公司则面临着行业盈利的问题,目的不一导致行为各异,各异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最终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因此笔者总结,只有平衡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使三方在实现各自目的的前提下发挥自己最大能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有关学者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偏软,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现象频频出现,以致于一些企业无惧于排污造成的后果,投保意愿不强;二是目前针对企业污染的罚款一般都是行政罚款,而民事诉讼赔偿过程复杂且鲜有法律支持,大额赔偿案件较少,导致企业认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都是小概率事件,年年交保费是浪费。由此可见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只有先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才能进一步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发挥各自的作用,而在我国,发挥其各自作用却有极大的困境。
(一)政府――司法、立法、行政未奠定政府的主导作用
1.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机关理应以“裁判人”的身份依法公正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却处于较低的水平上。 “十一五”期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信访有30 多万件,行政复议有2614 件,而行政诉讼只有980 件,刑事诉讼仅仅30 件,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仅占同期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0.04%,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环境侵权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较难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唯GDP是从”的政绩考核观念深入导致环境保护问题被忽略。如此一来,就使得一部分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钻法律漏洞,逃脱法律制裁,更不会花“冤枉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从立法层面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推动过程过于缓慢且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衔接性差。中央于2006年开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活动,明确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五部: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提出要采取各种手段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2007年国务院批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0 年国务院在《太湖管理条例》中,将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条款,纳入了该条例草案;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则是从2009年才逐步开展。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2009 年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投保。除沈阳市外,上海、湖南、江苏、武汉等地方政府也出台各种法规条例规范地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总体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规定仍然没有明确界定。虽然2009 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与陕西省签订《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立法的衔接逐步进行。但是此险种的核心法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仍然没有出台。这意味着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还未上升到最终高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就很难发挥。
3.从行政层面来看,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并未因行政部门的监督而减少,究其原因是针对于企业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设置并不严格,行政罚款数额不高、威慑作用弱,并且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程序和条件严苛,地方政府执法意愿弱。此外,据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环境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 亿元的7555 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 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 为重大风险源。数量巨大、危险事故发生率高的化工企业群也给行政监察部门的工作造成巨大压力。面对生产方式各异、生产设备不一、生产工艺不同的化工企业群,行政部门靠一己之力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企业――未满足盈利性组织本质发挥其推动作用
1.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过程中,企业兼具两重身份――盈利性组织和投保人。作为盈利性组织,企业维持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作为投保人,基于理性人假设企业倾向于缴纳较低的保费和获取较高的赔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满足企业这两重身份之需求上却恰巧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不但比国内其他险种的费率高,甚至比国外同险种的费率还高,并且赔付率也处于较低水平。以大连市为例,其在1991~1995年间的赔付率只有5.7%,远远低于其他险种的赔付率。企业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多数不会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和理性人假设,选择盈利少、赔付率低的保险。
2.在某些试点地区,尽管地方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具备投保资格的企业种类,但大多数具备资格的企业仍不会主动投保。主要是单个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小,大多数具备投保资格的企业都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大规模企业自信凭借自身的能力能够很好的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小规模企业则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仅仅需要负担行政部门的罚款,不需承担治污费。如此一来,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企业的推动作用很难发挥。
3.试点地区政府为推动企业投保推出的优惠措施力度不够,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就2008年而言,全国仅有近700家企业和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据投保企业的普遍反映,政府推出的优惠措施力度不够。投保企业已经获得的政策优惠效果没有在经营过程中显现,而未投保企业经过其他的途径可以和投保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甚至可以用企业投保的钱来获得其他的经营优势。这样,企业无法有效发挥其推动作用,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
作为盈利性组织的企业在上述情况存在的条件下,主动投保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企业的推动作用是由其经济组织的本质决定的,因此,发挥企业良好的推动作用还是要满足其盈利性的本质。
(三)保险公司――未解决承保后顾之忧发挥其驱动作用
现代保险业已经不仅仅是风险分担的共同体,更是一个以保可保风险盈利为主的商业性团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否具备其承保的理想可保风险的特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推广环污险过程中的驱动作用的大小。
1.保险公司承保时,首先会基于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和数学中的平均数法则,计算出危险发生的概率和有投保意愿的社会成员的多少,然后决定是否开展此种险种以及设计出大多数人能够承担的保费。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量增加的同时隐含着另一不利因素就是同质风险事故过少。每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都大相径庭,为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合同的设计、保费的制定、承包范围的规划以及赔付金额的制定等方面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保险公司不可能根据每一家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为其量身定做一份保险合同甚至于一套全新的定损赔偿机制。如此不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的投资,更会让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机制不合理,削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衡量理想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风险本身可以明确确定和准确测量。
由于目前国内环境监测机制的不完善和环境检测机构的水平有限,环境污染事故的测量成为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障碍。保险定损理赔的精确性是保证保险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囿于国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相关技术水平不到位,再加上我国环境监测历史记录较少,保险公司能够建立精确的定损理赔标准就显得尤为困难。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进一步减弱。
3.绝大多数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2011 年7 月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渤海海域发生特大漏油事故,其造成水产养殖大县河北省乐亭县的三个养殖区的700万笼扇贝的死率高达50%-60%,共造成损失达13亿多。除了现阶段可以明确监控出的经济的损失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累积性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因此,环境污染事故本身就是一个巨灾性的风险,对于未来更是一个具有潜在风险的事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展这样一个发生巨灾频率如此之高的险种需要慎重考虑。
4.保险公司开展一项新险种时还要考虑的就是政策因素。
政府的政策方向和政策态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险种设计以及承保意愿。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对投保的强制性规定都会推动保险公司的承包积极性。以美国为例,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对有害物质“从摇篮到坟墓”进行全程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我国目前4%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和美国接近50%的投保率相比,可见政策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公司驱动作用的发挥。
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过程中,需要的是相互统筹下的统一配合。尤其是政府拥有的主导地位,其从司法裁决、行政执法和立法完善等多角度辅助企业和保险公司,后两者才能积极发挥推动作用和驱动作用,良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1.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
使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有关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仅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在环境污染测控方面具有权威测量体系,为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确凿的依据,提升司法机关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增强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在处理企业相关环境污染事项时的主动性和效率性;法律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石,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立法进程,从法律的层面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让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够有法可依,解决其后顾之忧;加强监督监察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尤其是在进行环境污染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更要保证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定时定点向公众公开基金的运行状况。多层次保证政府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有效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2.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企业的推动作用必不可少。
政府和保险公司通过政策优惠、保费优惠等,满足企业盈利性组织的本质,保证投保企业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作为试点地区的湖南省,对于上年度已经投保而未出险企业的续保,保险费给予5%的优惠;连续两年未出险的企业保险费给予10%的优惠。除此之外,湖北省给予已投保企业在银行信贷、企业项目的申请方面一定的优惠措施,开放相关的绿色通道,或者是在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将投保作为一个加分点。当然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侧面推动作用仍是间接动力,根本动力是企业要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利益,保证企业能够积极主动投保。
3.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必不可少。
调动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需要企业和政府的相互配合。企业健全自身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进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利用自身财政优势和号召力,一方面出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利号召多方通过多渠道筹集保障基金,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公司资金上的后顾之忧;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建立强大的风险分担共同体,将环境巨灾风险转化为风险较小的承保对象,从而减轻单个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归根结底,发挥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还是要满足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
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要形成相互合作和促进的关系:就三大利益主体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来说,三者位于同一水平线且缺一不可;从政府与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来看,三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政府不仅通过其政策主导(如资金支持等)来促进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且还通过政策主导(如税收优惠等)来敦促企业投保,反之,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又减轻政府的治污负担,而企业也会因为投保得到保险公司的监督而减轻政府的行政监督负担;从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来看,保险公司在拥有政府政策支持后开展的保险业务会通过业务优惠来驱动企业投保,企业投保之后,又会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更广泛的开展保险业务,二者相互促进。只有良好的发挥三大利益主体各自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本文所讲的政府就是广义的政府,即具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农业高新技术也发展迅速,并越来越成为推动农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性力量。面对世界科技进步的挑战,加快发展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无疑是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出路和必然的战略选择。因此,研究和探索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推动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当前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主导的农业高新技术正在给世界农业科技革命带来深刻的变革。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未来国内国际农业领域的竞争成败。推动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问题的根本途径。本文从农业高新技术的含义和范畴出发,提出了推广农业高新技术的战略意义,简要分析我国在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提出了几点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相比之前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在取得不断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人口日益增长、基数庞大、耕地资源不足、生态环境污染和水资源匮乏等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矛盾和问题正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农业发展要想冲破这些矛盾和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农业高新技术。只有扎实推进农业高新技术,大力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才能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
1.1 农业高新技术的含义。在解释农业高新技术的含义之前,首先要解释农业技术的含义。
农业技术是指人类为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改造和利用动植物和微生物并根据自然科学原理以及生产实践,发展创造出的各种方法工艺。广义的农业技术包含生产、管理、服务等技术。
农业高新技术包括农业高技术和农业新技术。所谓的农业高技术是指原理建立在农业领域最新的科学成就和此时农业科技发展最高水平上的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新技术是指相对于过去传统技术,在对原有技术创新、发展、替代产生的农业科学技术。
1.2 农业高新技术的范畴。农业高新技术所包含的方面众多,并且农业高新技术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保持着不断发展和扩充。总的来说,在我国,农业高新技术包括以细胞技术和基因技术为代表的农业生物技术、以专家系统和农业网络技术为代表的农业信息化技术、以无土栽培和温室技术为代表的设施农业技术、以滴灌和微灌以及喷灌等为代表的节水栽培技术、电脑智能化控制的机械化技术、农产品精加工保鲜技术,此外还有精准农业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和以生态农业为代表的多色农业技术等。
2.1 农业高新技术是能广泛用于农业领域,对农业发展、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和推动的农业高技术和新技术。农业高新技术能够为当今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目前,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总体来说仍旧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水平较低,推广实施范围有限,距离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距离,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3.1 缺乏农业高新技术方面的人才。21世纪是人才的阶段,是知识的竞争。农业技术方面的人才缺乏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在农业领域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缺乏重视。农业技术方面人才的缺乏,不仅会导致我国在农业领域中高新技术的创新不足,而且会使得高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推广受到限制,进而影响了它的发展。
3.2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平衡,总体水平落后。我国农业科技人员数量的缺乏,人才流失严重以及科技资金投入不足,投资缺乏合理配置等原因都是导致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农业高新技术在不同领域上发展也不平衡,例如在农业有关的资源方面发展速度快,技术资金投入多;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却缺乏动力,技术资金投入少,技术更新慢。此外还有地域方面,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
3.3推广实施农业高新技术的动力不足。造成这种现状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民的需求不足。首先是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对于新科技的接受能力有限,没有认识到其意义所在。其次是出于对采用高新技术的成本、收益和风险问题的考虑。再者是农业经营模式的原因,由于农村大多采用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受到一定的限制。
3.4缺少政府和社会的有效引导。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帮助扶持。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而且缺少有效的推广媒介,此外相关科研机构的重叠,研究与市场脱节等等,这都需要政府从中做好相关的协调引导。
根据我国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应用,缩短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求更好的促进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
4.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政府应强化调控职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协调,确立发展目标,制定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4.2加大农业科技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高新技术有着明显的“三高”特征,即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想要获得可观的收益需要科技资金的投入,资金投入的不足严重制约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业高新技术方面的资金投入仍是政府占主要比例。虽然我国政府仍是资金投入的主体,但投入水平同其它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政府需要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的资金投入,增加科技贷款,重点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还应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吸引社会各界,鼓励企业参与到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上,鼓励企业与农业技术科研单位强强联合,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
4.3重视培养农业科技人才,鼓励引进科技人才。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科技人才,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农业科研机构、科研院校、实验室等方面的建设发展所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此外还要在报酬福利制度等方向,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热情,更好的引进并最终留住人才。
4.4完善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控制、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机制,走产业化道路。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离不开雄厚资金的投入,为了更好的降低风险,可以通过成立特定机构进行技术风险管理、设立农业高新技术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等。此外,为保障科研成果能够更快更好的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技术交易和应用的成功率。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保障科技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流动。再者,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基础,通过政府牵头,鼓励企业投资建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带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4.5贯彻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水平同其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无论是农业高新技术的技术层面还是推广应用方面,都需要向发达国家借鉴学习。因此,必须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了解国外技术进展,同时将我国的优势技术推广出去,在交流学习中相互促进发展。
浅谈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