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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环境政策评1什环境政策需求西部地区
论文摘要:本文对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政策的适用情况与政策需求’调查问卷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现i亍环境保护政策总体上在西部地区是适用的,环境管理政策、环保产业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在西部地区的适用性好于环境技术政策;综合决策、公参与和清洁生产等引导性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普遍认可。在环境保护政策需求方面,对综合决策和环境投入的需求最为突出。
在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后,研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首先了解和评价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在西部地区的适用性,再在此基础上了解和掌握西部地区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需求。为此,前不久我们在开展西部大开发环境保护政策研究中,对西部地区环保部门的领导同志进行了一次“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政镱适用情况与政策需求”的问卷调查,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长(均为正局长)亲自答题并写下了许多重要的意见。现将调查过程和结论总结如下。
1调查问卷内容设计
这次同卷设计了两方面内容:(1)现有环境保护政策在西部地区的适用情况;(2)西部地区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需求c这里所说的环境保护政策分为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等几大类。请西部地区12位省级环保局长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这些政策在西部地区的适用性进行打分,必要时作出说明,并对西部地区需要哪些环境保护政策提出意见。l2位局长都认真作了政策评分,大部分局长还对得分进行了说明。我们计算了各项政策的平均分,并把说明意见综台归纳在一起,结果如下。
2调查结果
2.1对现行环保政策适用性的评价(见表1、2…345)
2.2西部地区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需求(见表6)
3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在西部地区总体上是适用的
在所有备类环境保护政策中,除环境管理政策中的“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一项外,其余都得到肯定或基本肯定,这说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在西部地区有较好的适用性。对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环境本底值很高,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所列指标,有些指标(如总悬浮颗粒物)很难达到要求,影响了西部地区城市剖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积极性。
(1)环境管理政策适用性较好.不同政策的适用性差异较大。环境管理政策在西部地区适应性较好.发挥作用较大。在政策效果上.工业污染防治的政策要好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
老的环境政策(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要好于新的环境政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J。
(2)环境经济政策可以实行,作用有待加强:环境经济政策在西部地区都可以施行。其中,效果最好的为排污收费制度,其次为金融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环境保护投入政策效果最差。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包括: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财政、税务部门颁布的新税减免、实行零税率、免增值税、进口税优惠等政策,很多企业甚至环保部门了解不多另外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在些环保项目上,金融信贷相关政策也难落实。环保投资的筹集渠道单一,投资的行为方式和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于社会整体的市场化进程等。
(3)环境技术政策有适用性但效果较差:虽然环境技术政策在西部地区可施行,却是5类环境政策中效果最差的,说明环境技术政策在西部地区还需要做较大改进。一是映乏有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手段。如对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政策.应该参照新建项目“三同时”一样有严格明确的要求.技术改造必须把治理污染作为重要的内容和目标。二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些政策还难以实行或达不到政策设计的预期效果。如为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要大力推广型煤并逐步限制原煤散烧。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相当一部分老百姓没有清洁燃料,很多县没有型煤厂,在产煤区用型煤还难推广:因此,急需针对上述问题寻找一些替代政策。
(4)环保产业政策适用性好但落实不够。现行的促进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的政策在西部地区都是可行的,但需要提高落实程度。局长们认为,建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思路很好在产业政策调整中优先发展环保产业也更多地依赖于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由于西部地区环保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发展壮大,一定时期内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与保护
(5)引导性的环境政策得到较高认可=调查中,找们列举了5项预防为主的非强制性环境政策(综合决策、公众参与、1S014000、清洁生产和环境标志),这5项政策的平均分比前4类政策都高,这表明西部地区可以接受比较超前的环境政策。西部开发中,西部地区可能跨越末端治理的老路,更早地进入预防为主的阶段从国际上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环境政策的制定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针对污染物控制的政策,如控制大气污染的烟气脱硫设施政策。第二类是以预防为主的政策,如清洁生产。早期的环境政策基本上咀第一类为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更复杂环境问题的产生,第二类环境政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在环境政策需求方面,综合决策和环境投入最为突出
通过调查,所列的7项环境政策西部地区都很需要。此外局长们还补充了“建立绿色GDP考核指标和“建立区域环境补偿机制”等政策
(1)对“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经济发展计划等重大决策过程”需求非常迫切。局长们对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经济发展计划等重大决策过程的重要作用十分重视,认为参与重大决策,特别是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把些能定在西部地区的高新产业吸引过去,淘汰些规模小、污染严重的企业。“这是解决西部地区环境问题的关键,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形成西部开发的各个领域整体政策”参与重大决策过程,关键是要保证环保部门有参与决策的权利,目前综合决策在西部地区进展不明显,关键是要在保障措施上有所突破,建立切实可行的综台决策及其考核奖惩的体制。
(2)“增加环保投入”是最普遍的政策要求。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必须解决环保投入问题,这是西部地区最强烈的政策要求之一。“没有投入就不会有跨越,几乎每位局长都强凋“要下大决心加大投入”。有的强词“要建立有教、可靠的投入机制.要有具体的渠道和督查手段,落到实处。关于增加环保投入的方式,主要是依靠制定政策,开辟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有的提出,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应增加对环保系统的专项补助经费。青海、西藏等省匿提出应建立长江、雅鲁藏布江等江河源头保护基金。贵州省建议国家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资金,并增加对西部重点工业污染源樗染防治资金的投入
(3)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执法权威”是重点需求之一西部地区环保部门认为处罚权力不足是现行环保法规未能很好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环保部门能行使环境行政处罚的只是警告、数额有限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某些产品、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保设施等,但是如果企业不服从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继续违法生产使用或拒不重新安装使用,则只能等到行政复议期满,行政处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可能已对环境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卫如限期治理、责令关停等,必须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发出命令,过程比较长,环保部门受到的掣肘比较大.法律规定的执法权力打了折扣。环保部门对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无权没收也影响到环保部门执法权威。总之环保部门执法地位不够有力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因此西部地区希望政府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管理权力和执法权力强化或硬化环保部门的权威,这应该是西部大开发环境保护的重点政策之一。
(4)迫切需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西部地区另外一项比较迫切的政策需求是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地普遍希望借西部大开发之良机,把环境保护能力切实加以改善,真正在能力上有所“跨越”.否则.政策再多也无人操作。关于如何改善环境保护能力.除希望国家和东部地区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政策,包括在西部环保机构设置方面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等。新疆自治区提出,在西部大开发中,将集中一定财力,改善环境监测和装备条件,实现部分地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
(5)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寄予较大希望。在西部地区.一直以来公众参与等社会性环境政策总体上不占太大位置,但在这次进行的环境政策需求调查中,西部地区普遍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局长们对此类政策赋值较高,将其视为新的环境政策的实施途径,同时也指出目前缺少参与渠道和保障措施。这说明社会力量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潜力正在得到重视和开发,也说明西部地区可以接受比较超前的环境政策。
(6)“制定对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的外部支援政策居于重要地位。在西部地区的政策需求中,对于国家支持、东西互助提出了很多希望,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①政策倾斜,国家对西部地区不要按照东部地区的标准来要求西部地区,避免一刀切;②计划倾斜,在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考虑西部地区经挤发展和环保投入承受能力,不能要求西部与东部承担相同的污染物削减义务;③投入倾斜,在安排环境能力建设时.应更多地考虑西部地区的困难,尽可能把有限的资金补助给西部地区,起到雪中进炭的作用,尽快加强西部地区环保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能力;④项目倾斜,西部地区作为资源输出地承担着更多的结构型污染,污染集中,治理困难,应该考虑在西部地区安排一些由国家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⑤财政倾斜,西部地区输出了大量能源和资源.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留给了自己,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也考虑甩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对西部地区进行环境保护补偿;⑥对口支援,东部地区帮助西部地区加强能力建设,培训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环境管理和技术人才,东西部之间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定期变换岗位,东部地区向西部提供环保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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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在学术知识方面尤为重要,那写好一篇论文必然显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写好一篇论文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论文范文。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目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目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分歧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代理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职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职员组成摘要: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摘要: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代理会计师摘要: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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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论文摘要:针对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对国际航运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威胁,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成为了当前为应对海盗行为、保障船货安全所采取的最不得已但同时也是最行之有效的通行措施。由于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就一般学理而言,有权作出共同海损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船舶的船长;但在海盗劫持船舶的特殊情况下,船长与其他船员连同船舶和货物一起遭到海盗的劫持,因此就无法再根据其判断作出是否支付海盗赎金的决定。并且,在具体实践中,海盗往往通过相关中介或媒体直接向被劫持船舶的船东索取赎金。因此,在船舶遭遇海盗劫持的特殊情况下,船东作为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雇主,应当被视为作出支付海盗赎金决定的有权主体,而这一点亦应当不影响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的成立。
至于对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是“有意的”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所谓“有意”是指船方明知所采取的措施会产生某种后果,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亦有学者认为,“有意”应当是指人为的、自愿的,旨在引起某种后果的一种积极的作为,并且“自愿”应当是“有意”的应有之义,故构成共同海损即要求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愿的。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是“有意的”的理解应当采纳第一种观点,即不以作出共同海损的决定是“自愿”的作为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这是因为,船方作出共同海损的决定总是基于面临真实危险的前提,而这真实的危险本身就并非是船方自愿遇到的。因此,在危急状态下,无论采取怎样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均是船方因为外在的压力或胁迫而别无选择所作出的决定,故不存在所谓船方根据其自由意志自愿地作出共同海损决定的情理。所以,将“有意”限定为“自愿”并以此作为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并无实际意义。
如前所述,在海盗劫持船舶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得到政府公权力的充分保护和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被劫持船舶的船东选择支付海盗赎金以自救的做法合乎情理,故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至于船东向海盗支付的赎金的数额是否合理,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应当交由受诉的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在此,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着重指出,即尽管共同海损措施的合理性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与保全的船货价值的比例是合理的,对于超出合理限度造成的损失则不能要求受益方分摊,但这并不影响船方所采取的措施的合理部分成立共同海损,因为共同海损的分摊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因此,应当根据被劫持船舶所处的环境以及船货的价值判断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的合理性。而在具体实践中,船东支付的海盗赎金通常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货双方的损失,其具体金额亦大大低于船货的实际价值。例如,“天狼星”号船东通过谈判最终支付的赎金为300万美元,远远低于索马里海盗勒索的2500万美元赎金,更低于高达2.5亿美元的船货总值。因此,在判断海盗赎金金额是否合理时,应当充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通盘考虑,不能因为海盗赎金高于一般绑架案件的赎金而断然将其排除于共同海损之外;并且,就具体实践情况看,海盗赎金的金额往往是合理的,是能够达到尽可能保护船货双方利益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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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70年代,争端各方对南海的争夺主要表现为,争夺岛礁主权、海域管辖和资源开发。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周边国
家实施海洋战略,海洋立法推进、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争夺加剧。此外,冷战后美日等国亚太政策的调整,世界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等域外大国纷纷介入南海问题。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原来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的南海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国际问题。其主要特征是:
(一)南海地区军备竞赛加剧。近年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武器,以期武力维护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有关南海周边国家频繁地与域外大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使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二)南海争端各国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团结一致对中国的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实力、军事实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南海各国对中国的担忧日益增加,单凭南海各国的力量已经很难与中国进行抗衡。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南海各国内部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团结一致,形成南海集团。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沙争端国际化。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推动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程度,使南海争端走向国际化。
(四)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南海通航安全是美日等国利益所在。美、日、印等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联合军演等方式加强了向南海的军事渗透,不断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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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没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或“实质性商业活动”;二是“由第三国国民控制”。然而,对于这两个要素,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其下了定义,因此,国际仲裁庭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无疑会遇到困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不断增多,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某些以往不被关注的条款开始引起东道国及投资者的重视。而仲裁庭通过其仲裁活动,则对于这些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运用,但这些解释和适用是否符合缔约国的本意,往往引起较大争议。比如,许多国际投资条约中都具有的“利益拒绝”条款(denialofbenefitsclause)就是一例。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条约不被第三国投资者控制的所谓“邮箱公司”所利用。以往该条款极少引起当事人的重视,然而近年来已经有好几例投资案例涉及到这一条款的解释,在某些案例中还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从国际投资法历史的角度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排除第三方获得条约的利益而不承担条约义务,尤其是直接针对所谓的“敌国公司”。而且,最初“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拒绝外交保护,其后才被逐渐引入专门的投资保护条约。在国际投资法的历史上,最早引入“利益拒绝”条款的似乎是美国1945年之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CN条约)。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46年美国与我国(中华民国政府)签订的FCN条约。
其第26条第5款规定:“缔约此方保留权利,得拒绝以本约所给予之权利及优例,给予依照缔约彼方法律规章所设立或组织而以多数股份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任何第三国或数国之国民、法人或团体所有,或所管理之任何法人或团体。”①与此类似,美国与泰国1966年签订的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也规定,对于直接或间接由第三国控制或拥有的公司,缔约国有权拒绝给予条约中的利益,但是这种拒绝不得包括承认其法律地位以及尊重其向法院或行政法庭寻求救济的权利。
对于这种FCN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当时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该条款可以作为防止“免费搭车者”的安全阀,对于缔约国来说具有“潜在的”保护性,但是该条款并不影响该公司的国籍,也不影响该公司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之后,“利益拒绝”条款被引入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在较早的一些BIT中,“利益拒绝”条款被放在“定义”条款中。比如1993年美国-吉尔吉斯BIT第1条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第二段实际上就是“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但是,现代绝大多数包含该条款的BIT都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条款。比如美国1994年BIT范本和2004年BIT范本都是如此。
1994年之后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中也纳入了利益拒绝条款,而且其规定比1994年BIT范本更加详细和明确,这种规定后来也被2004年BIT范本所采纳。在2004年BIT范本中,在三种情况下缔约一方可以拒绝给予利益:
(1)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被第三国投资者所拥有或控制,而第三国与缔约一方没有外交关系;
或者(2)缔约一方正对该第三国进行经济制裁,而给予条约下的利益将会违反这些制裁措施;
或者(3)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被第三国或缔约一方投资者所控制,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当然,“利益拒绝”条款不仅仅只存在于美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或投资条约中,现在许多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或自由贸易条约中的投资章节都存在着类似条款。
比如,加拿大2004年BIT范本的相关规定几乎与美国2004年BIT范本的规定完全一致,而墨西哥、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签订的BIT或自由贸易协定也都有类似“利益拒绝”条款。我国的BIT中以前从未出现过该条款,但是2008年与墨西哥签订的BIT却出现了该条款。该BIT第三十一条“拒绝授予利益”规定:“缔约双方可以共同磋商决定拒绝将本协定之利益授予缔约另一方之企业及其投资,如果该企业系由非缔约方之自然人或企业拥有或控制。”
另外,中国与东盟之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第十五条“利益的拒绝”也规定:
经事先通知及磋商,一方可拒绝将本协议的利益给予:
(一)另一方投资者,如果该投资是由非缔约方的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进行的,且该法人在另一方境内未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二)另一方投资者,如果该投资是由拒绝给予利益一方的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进行的。除了双边条约之外,“利益拒绝”条款也被引入了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多边条约。
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11章第1113条就规定了该条款,而其具体内容与美国2004年BIT的规定基本一致。另外,NAFTA第1113条还特别规定,拒绝给予利益必须事先通知该投资者的母国。
从前述的例子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除了针对那些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之外,还用于针对与缔约国不具有正常经济关系或外交关系的投资者控制的公司,如ECT、美国以及加拿大的BIT、FTA等;第二种是只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如中墨BIT以及中国-东盟投资协议。鉴于目前在投资仲裁中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该条款对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适用问题。本文接下来的主要内容也只针对这一问题。
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没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或“实质性商业活动”;二是“由第三国国民控制”。然而,对于这两个要素,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其下了定义,因此,国际仲裁庭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无疑会遇到困难。
(一)实质性商业活动。
所谓“实质性”或者“真实的”商业活动,笔者认为,应当是指那些依据法律要求最低的、仅仅维持该公司存在的商业行为之外的商业行为。比如,纳税、股东召开股东会等,均不能视为“实质性”商业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一般都是一个公司存在的法律最低要求。当然这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来判断“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在BPetal。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肯定了BP在美国有实质性商业活动,但是未作任何分析。
当然,由于BP在美国有37000名雇员,在50个州都有办公室,因此仲裁庭给出这样的结论是很简单的。而在涉及到ECT第17条的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原告自己承认,在其注册成立地塞浦路斯,没有重要的商业活动,而仲裁庭也相应地裁决原告在塞浦路斯“明显”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同样涉及ECT第17条的Petrobart诉吉尔吉斯案中,仲裁庭同样简单地认定原告有“实质性”经济活动,而没有深入分析。从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至少目前来看,所谓“实质性”或者“真实的”商业活动,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很多案件中仲裁员都只是简单而笼统地认定,对于其后案件的借鉴作用不大。因此,这一问题恐怕现在还只能依据个案来进行判断。
(二)“由第三国国民控制”
“利益拒绝”条款的另一条件是,这一在其成立地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公司(实体)是由与该公司(实体)不同国籍的人控制或拥有的。但是,这一要素在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用词有所不同,有的使用“公民”(citizens)、“国民”(na-tionals),也有的使用“投资者”(investors)。而且,许多投资协定都没有明确指出协定中投资者的控制者或拥有者必须是自然人。这样就很可能会导致这一问题:一家公司很可能是多层控制的,而多层的控制者来自不同的国家,那么,是否对每一层控制者都可以使用“利益拒绝”条款,还是说只能针对最终的控制者适用?
另外,在有些条约中使用的是“第三国”(athirdcountry)国民,而有些条约使用的是“非缔约方”(Non-Party)国民。这种区别,现在还没有明确资料表明其是否有什么不同之处或者完全相同。当然,有一些条约的表述更加明确,比如美国2004年BIT范本使用的用词是“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被第三国獉獉獉或缔约一方獉獉獉獉獉投资者所控制”,这一表述显然涵盖的范围更大。当然,从总体来讲,“利益拒绝”条款的这一要素的解释,也要根据每个条约的具体用词,结合上下文,并根据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进行个案解释。
(三)“利益拒绝”条款适用条件的精确化问题。
从前述分析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显然是比较简单、模糊的;从BPetal。诉阿根廷案等涉及到该条款的案例来看,仲裁庭从该条款本身不能获得更加详细的适用引导,因而只能进行比较简单的分析。因此,有学者提出,“利益拒绝”条款必须规定更加具体的适用标准。与双边投资条约相比,在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中,对于如何防止滥用税收条约进行避税则有着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更加严格的控制“挑选条约”(treaty shopping)的问题。总的来说,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中对人的适用范围的更加严格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除了少数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以外,③大多数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法人“投资者”一般只以其注册成立地作为判断标准。与之相比,国际税法则采用“居民”这一概念来确定条约的适用对象,而国籍并不是条约适用的一个重要连结点。而作为法人的“居民”往往要求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或者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3](P461)这种判断标准本身就比注册成立地更加强调该法人与缔约国之间的实质性经济联系。
第二,在国际税法中还常常使用“导管公司”(conduitcompany)和“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术语。如果一家公司被认为仅具有利益输送功能而构成“导管公司”,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排除税收条约对其适用。而“受益所有人”术语的使用,也限制了税收条约的适用主体范围: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滥用行为,“受益所有人”术语可以使税务机关比较专断地拒绝将税收条约的利益给予不属于该条约适用范围内的或者企图利用“挑选条约”避税的当事人。同时,在许多税收条约中(以OECD双重税收条约范本为例),在注释中还规定了许多具体、明确的方法来阻止税收协定的滥用,如透视法、排除法、征税法、渠道法等等。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有学者提出,双边投资条约也许应向双重征税条约学习,采用“居民”、“导管公司”以及“受益所有人”等术语或理论,以更精确地界定受保护的“投资者”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双重征税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的经济原理可能未必相同,因此,将双重征税条约中某些具体的适用条件照抄过来并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即便从这两类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来看,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双重征税条约的宗旨,以OECD范本为例,在2003年以前虽然从未正面直接肯定其宗旨之一在于反避税,但也指出税收协定不应帮助逃税或避税;而从2003年开始,OECD范本在注释中明确提出“防止逃避税也是协定的宗旨”。
而与此相反,双边投资条约则以促进与保护外国投资,发展缔约国经济为宗旨和目的,而避免条约滥用和“免费搭车”则从来都不是双边投资条约的宗旨之一。当然,借鉴双重征税条约中某些利益限制的措施,无疑对投资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适用条件的精确化是有帮助的。
(一)管辖权问题还是实体问题。
WasteManagementIIv。Mexico案是NAF-TA第1113条相关的案例。论文网仲裁庭在分析原告的“投资者”地位时,提到了第1113条的“利益拒绝”条款。仲裁庭认为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如果外国人控制了一个NAFTA的“投资者”而在该国又没有实质经济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事先通知和协商,NAFTA提供的保护可以被撤回。按照仲裁庭的观点,该条款是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一项前提条件。在BPetal。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也是将“利益拒绝”条款作为仲裁庭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的先决问题来看待的,在驳回了被告的初步反对意见后裁定仲裁庭有管辖权。在GenerationUkraine诉乌克兰案中,也涉及到了这一条款的适用。
该案所涉的美国-乌克兰BIT与美国第一条第二款与美国1994BIT范本的“利益拒绝”条款基本相同。仲裁庭也是将这一问题作为先决问题来加以处理的。在TokiosTokeles诉乌克兰案中,乌克兰提出原告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在其成立地立陶宛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控制者是乌克兰国民,因此与立陶宛没有“真实联系”,进而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然而,仲裁庭却认为,立乌BIT没有“利益拒绝”条款,这是缔约双方“故意的选择”;而且,仲裁庭进一步指出:“仲裁庭不能对BITs的范围施加条文中没有的限制……被限定了管辖权范围的仲裁庭,不能超越界限行使管辖权。但是仲裁庭同样应当行使,而且有义务行使其被赋予的管辖权”。
显然,“利益拒绝”条款的目的是排除那些与缔约国没有真实经济联系的投资者从投资条约获得缔约另一国的保护。从前述几个案件仲裁庭的观点来看,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案件的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管辖权相关。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与条约本身的用语有关。前述几个涉及到BIT的案例,由于BIT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通常的规定———比如美国1994年BIT范本———都是:“缔约各方保留拒绝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公司本条约下的獉獉獉獉獉利益的权利,……”自然,这些利益,包括争端解决程序的利益。而NAFTA第1113条则规定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本章”(即第11章)的利益,而这显然也包括了第11章B节———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程序———的利益。与此相反,在其他的某些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似乎与管辖权问题无关,其典型就是ECT第17条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有权拒绝将本部分獉獉獉(指ECT第三部分”促进与保护投资“)利益授予:……”
而在ECT的结构下,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在ECT的第五部分“争议解决”。因此,在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当被告提出依据ECT第17条(1),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仲裁庭就指出,“ECT第17条(1)不能用来拒绝本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者的所有利益,而只是局限在拒绝ECT第三部分獉獉獉獉中的利益”,而第26条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在第五部分,根据条文本身的涵义以及条约目的和宗旨加以解释,东道国不能运用第17条(1)来对抗仲裁庭的管辖权。
应该说,Plama案仲裁庭的解释是符合逻辑的。但是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这需要结合适用第26条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的条件来分析。根据第26条,适用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条件之一是,缔约国一方被宣称违反了ECT第三部分的义务。那么是否意味着,如果缔约方根据第17条(1)拒绝给予ECT第三部分的利益,那么缔约方就根本不违反ECT第三部分的义务,进而该争议就不满足第26条的条件,因此仲裁庭也就无管辖权呢?论文格式由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具有判例法的作用,因此,未来的仲裁庭很可能也会对Plama案的裁决提出质疑。
总之,“利益拒绝”条款是否具有排除仲裁庭管辖权的作用,应当有具体的条约的用语。目前大多数投资条约的该条款具有排除仲裁庭管辖权。但是少数,如ECT,由于其条文的规定,很可能东道国能够拒绝的利益仅限于实体利益。但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仲裁庭都有权就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自行作出裁定。
(二)“利益拒绝”条款的具体实施方式。
东道国如何具体实施该条款下拒绝给予利益的权利,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保加利亚认为该权利是自动实施的,不需要东道国另行作出任何积极的行为。但是,Plama案的仲裁庭则反对这一观点。仲裁庭认为,“拒绝利益”权利的存在和实施该权利是两码事。如果东道国要实现“利益拒绝”条款的效果,必须采取实施该权利的行动。仲裁庭指出:“在ECT第17条(1)的规定下,缔约方有权拒绝给予一定范围内投资者以第三部分中的利益;但它需要去实施这一权利;它也可以永远不实施。”
应该说,从以《能源宪章条约》第17条(1)为代表的“利益拒绝”条款的用语来看,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缔约国如果要拒绝给予利益,必须采取积极行动。实际上,从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在FCN条约中引入该条款的目的来看,Plama仲裁庭的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当时,相关学者就已经作出了论述:“需要注意的是,这项保留并非为公司规定一项享受条约权利的自动的前提条件;相反,它是一个潜在的保护性条款,当缔约方希望启用它时可以使用。”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哪些具体的行动才构成缔约国具体的实施该“利益拒绝”权利的行为?在Plama案中,仲裁庭认为:“这种实施必须具有公开性或者采取其他通知的形式,以便使其能够合理地被投资者及其顾问所获知。为此,在一个缔约国官方公报中的声明即可,或者缔约国的投资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法定条文,甚至或者与特定某一个或某一类投资者之间的互换信函也可……ECT第17条(1)自己最多只能算是半个通知,如果东道国没有进一步实施其进一步合理的通知,其条款没有告诉投资者多少东西;为了具体实现其目的,必须采取更多措施。”根据Plama案仲裁庭的这一裁决,有学者提出,只要东道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了一个概括性的利益拒绝条款就可被视为实施了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权利。但另有学者认为,利益的拒绝只能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对特定投资者实施;国内立法中的概括性利益拒绝条款,并不能构成对特定投资者的拒绝利益的具体实施行为。
笔者认为,东道国政府对于某一个或某一类特定的投资者通过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交换信函等方式进行的具体的拒绝,肯定可以构成“利益拒绝”权利的实施。然而,对于国内法中的“利益拒绝”条文,则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国内法中的“利益拒绝”条文是概括性的,笔者认为不能构成东道国权利的实施。首先,从“利益拒绝”的条件来看,“实质性商业活动”和“第三国国民控制”(尤其是前者)的判断都是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
第二,在采用并入制的国家,国际条约中的条款在国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内制定一个概括性的“利益拒绝”条款并无必要,即使制定了其效力与条约中的条款也没有太大区别。与此相反,如果在国内法中能够制定非常明确具体拒绝给予利益的标准,该条文不论是属于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也可以成为拒绝利益权利的实施方式。当然,要对“实质性商业活动”确定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肯定是非常困难的。总之,笔者认为,判断东道国是否具体实施了“利益拒绝”的权利,其关键不在于其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而在于其行为是否明确、无任何弹性地表示除了其拒绝利益的意愿。
另外,“利益拒绝”权利的实施,某些投资条约中也有更为具体的表述。比如中国-东盟投资协定就规定,拒绝给予该协定下的利益的前提条件是“经事先通知及磋商”。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该协定下的“利益拒绝”条款不能经由在国内立法中加入相关条文来实施,而必须针对特定投资者进行具体通知并磋商后才能实施。与此类似的还有NAF-TA1113条第2款。根据该款,东道国基于投资者在其成立的缔约国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而拒绝给予利益,必须事先通知投资者母国并与该国磋商(投资者母国也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尤其需要将该款与1113条第1款对比:第1款规定的是针对那些实际上由与东道国没有外交关系或处于经济制裁中的国家的投资者所控制公司,东道国拒绝给予利益的情况,而在这一款中,就没有事先通知和磋商的前提条件。对比这两款,结合条约上下文进行分析,可以明显看出,NAFTA第1113条第2款是缔约国有意为之,根据该款,基于投资者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利益拒绝,必须针对特定投资者,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国内法中的条款不能构成“利益拒绝”权利的实施。
(三)“利益拒绝”条款适用的溯及力问题。
如果东道国行使了“利益拒绝”的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拒绝”的效果是否只对明确表示拒绝之后的投资利益有效?还是具有溯及力,即可以针对该投资者符合被“利益拒绝”的条件以来的一切利益?这一问题,在所有的条约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也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在ECT的Plama案中,仲裁庭首先承认了ECT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进而基于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解释“利益拒绝”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仲裁庭认为,ECT的宗旨和目的提到了“促进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如果东道国的“利益拒绝”权利实施的效果具有溯及力,那么投资者就不能对其“长期”投资进行规划,这违反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进而也违反了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
但是,仲裁庭的这一分析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有学者认为,Plama案的仲裁庭并没有全面的理解ECT的宗旨和目的,ECT第二条(条约的目的)强调了与《欧洲能源宪章》的目的和宗旨的一致,因此ECT的宗旨和目的应该充分考虑《欧洲能源宪章》以及相关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的目的和宗旨;而且,如果赋予东道国“利益拒绝”权利实施效果以溯及力,也会鼓励投资者在所有权、控制权、国籍或公民身份等问题上保持诚实,进而有利于“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
还有学者认为,在东道国作为能源投资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合同的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假定东道国知道投资者的实际控制者到底是谁,这时要求东道国及时表态是否行使“利益拒绝条款”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能源投资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投资进行一一审查,甚至政府有可能根本不知道一些小规模的投资的存在。
这样政府可能只有在争议发生之时才有机会知道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并行使第17条(1)的拒绝利益的权利,然而按照Plama案仲裁庭的观点,那时为时已晚。另外,即使东道国存在能源投资审查,并且会审查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众所周知,公司的股东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股份有限公司尤其如此,那么东道国哪里有精力去随时审查投资者的股东变化情况呢?况且ECT也没有对投资者施加任何要求其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因此这种观点认为,Plama仲裁庭的结论实际上给缔约国强加了额外的义务,使得“利益拒绝条款”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打破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不符合缔约国的真实意图。
还有学者指出,“利益拒绝”条款本身存在,足以排除投资者有所谓“合理期待”,因此Plama案仲裁庭的解释并不能让人信服。笔者认为,对于“利益拒绝”条款的实施的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这一问题,由于各条约中均无明确说明,相关案例也比较匮乏,因此尚不能得出确定的普遍性结论。未来可能也只能在个案的基础上,通过对特定条约上下文的分析并结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加以解释。至于Plama案中,仲裁庭的论述也仅是其一家之言,并不具有先例的作用。相反,笔者认为,许多批评Plama案裁决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值得未来仲裁员或立法者参考。尤其是,由于许多国家并不实行投资审查制,对于一项境内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不可能了如指掌,如果按照Plama案的解释,东道国在发生纠纷时再行使其利益拒绝权可能已经为时已晚,这可能使东道国不得不强化其投资审查,这一结果与西方国家倡导的投资自由化也是相抵触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投资条约中对“利益拒绝”的溯及力未作明确规定,仲裁庭将这种“利益拒绝”解释为具有溯及力可能更加符合“善意”解释的原则,———虽然我们仍然要考虑每一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利益拒绝”条款对于防止某些国家的投资者“免费搭车”具有一定意义。如前所述,中国只有极少数投资条约纳入了“利益拒绝”条款,如中墨BIT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从“利益拒绝”条款的必要性来看,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一般都是看重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并非是为了获得中国与第三国之间签订的投资条约中的利益,而且从中国对待外资的态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在经营管理阶段基本上已经实行国民待遇,而在投资准入阶段即使在投资条约中也并未放开,因此外国投资者直接到我国投资和通过与中国有投资协定的国家到我国投资在实体待遇上基本没有差别;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投资条约将缔约国的义务上升到国际义务的层面,而且还提供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这一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因此,也不排除某些与中国并无投资条约国家的投资者可能利用在第三国的“邮箱公司”向我国投资,以获得我国与第三国之间投资条约中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保护。因此,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仍有一定意义。
从“利益拒绝”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中墨BIT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都要求“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以双方磋商为前提条件,这极大地减少了拒绝利益的随意性,也体现出“利益拒绝”条款仅是投资者保护的例外,这种做法应当坚持。但是中墨BIT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仍有一定的模糊性,尤其是在适用的条件“实质性商业活动”和“利益拒绝”条款适用的溯及力上,都没有任何说明。这给国际仲裁庭解释该条款留下了太大的空间,也不利于缔约双方的磋商。因此,如果未来中国的投资条约纳入“利益拒绝”条款,宜在上述两个问题上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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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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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
二十世纪数字、电脑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以美国为核心的文化出口大国在国际文化市场赚取大量利润、不断推进全球文化扩张的同时也在输送着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在影视产业领域,好莱坞无疑是国际电影市场中的巨鳄,时代华纳、新闻集团、迪斯尼集团、威卡姆集团几个超大型媒体公司垄断着全球电影的制作和发行。
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各国政府运用各种途径保护、支持本国影视业的发展。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历来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投资影视产业,用各种途径补贴和资助文化企业。英国政府从50年年代开始征收“伊迪税”,“伊迪税”作为电影售票的加收税,全部用于资助电影制作人。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竞选总统的纲领中,提出了一个发展韩国电影的白皮书,指出21世纪“文化就是国力,文化成为创造巨大附加价值的产业”。 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背景之下,中国加入了WTO。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加入WTO,中国电影产业面对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以往的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是对本国电影工业进行保护的最“低级”手段。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对电影的进口保持配额”,就必须分析中国电影所面临的各方面局势和背景,熟悉市场规则,利用一切条件来发展扶持本国民族电影工业。
当今国际影视市场的法律环境主要依托为两大国际组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而这两大公约出发点各异,又相互制约。“自由贸易”原则是要贸易完全的自由化,拆除贸易与投资的壁垒,影视贸易也不例外。“自由贸易”原则复合美国政府一直所倡导的自由贸易规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从文化的角度出发,主张经济利益不能损害文化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坚持文化贸易例外的准则。“文化多样性”公约认为,真正的文化交流应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各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文化例外”。
世贸组织(WTO)的有关协定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几部分构成。世贸组织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大部分, 涉及广播影视业的主要是后两个部分。由于目前我国与WTO有关缔约国达成的协议内容尚未完全公布,我们主要依据世贸组织协议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尽可能收集的国内外资料,对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广播影视业带来的影响做一分析。
与影视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美国单方面透露的中美双边协议文本摘要,对影视业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以下几点:
三年内增加到50部,其中20部将采用分帐制;同时,据此分析,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电影商可能从制作、发行、放映三个环节进入我国电影业,对中国电影业形成更大的压力:
――中国同意在准入后每年进口大片将由现在的每年十部,先增加到20部,并在三年内逐步增至50部,其中20部属分帐影片。
――加入WTO后,外商可以入股参与影院的建设、经营、并可以拥有不超过49%的股份
――中国自加入WTO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拥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增至50%。
――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在“协议条款”一项中规定:“中国同意一加入WTO就落实知识产权协议,消除和停止实施贸易和对外交流平衡规定, 消除和停止实施地方满意规定,停止执行强加这些规定的和约;并且只颁布或执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识的转移相关的、同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投资协议一致的法律或其他条文。”
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在国产片创作上,长期以来国家规定主创人员必须是我境内人员,而2001年12月13日颁布的《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中提出,只要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2004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电影技术公司。政策一出台,时代华纳与中影集团、浙江横店集团就合资成立了中影华纳横店影视公司,这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影视公司。随后,中国电影集团和索尼影视国际电视公司共同组建了华索影视数字制作有限公司。还有若干类似的合作项目也正在筹划当中。
然而,目前政府对电影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的监管仍然较严,这明显不适应我国电影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周围许多国家的做法,放宽电影审查制,而采用有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使电影创作者获得一种相对自由、宽松的创作环境,创作出更加多元、丰富的影视作品;另外从保护青少年观众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更好地净化和规范电影市场。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交流和输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语言、审美趣味、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文化需求等的制约或影响。两个国家的文化需求结构越相似,那么,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也就越大。这个问题也可以用由Hoskins和Mirus所提出的“文化折扣”(cultural discount)的概念进行解释,即“某种文化产品,它根植于一种文化,因而在那种文化环境里具有吸引力,但在其他环境中可能吸引力减弱了,因为观众发现很难认同其所描述的价值观念、信仰、制度和行为方式。
跨文化传播研究发现,文化和语言被公认是最能抵消外来电视节目影响的两项因素”。柯林斯(Collins)在分析不同形式的文化折扣时指出:“视听产品可能比书面作品的文化折扣要低,而在视听产品当中,几乎不含语言成分的作品的文化折扣比语言占重要成分的作品要少。”因此,影视节目在一些外国观众中很可能遭受文化折扣,而不受欢迎。这也是目前国际电影产业从业者所热衷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电影在20世纪初诞生,就是中外文化交流的大环境下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中国电影一开始便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电影”与中国文化的结合,使之成为中国文化的载体。
二是中国电影如何与世界电影相互交流,融入主流电影市场中去。我们看到,中国电影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与本土文化已较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8
0年代开始走向国际的中国电影更多地承载了本土艺术家对于民族历史和人伦精神的一种深刻反思。但是西方观众认为的“电影中国”与真实中国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在好莱坞电影文化的扩张之下,中国电影不仅在国外,而且在国内市场,均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突破西方电影文化的包围,便成为中国电影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全球化”是目前理论界无法逃避的客观事实,它的进程从几百年前开始,一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地发展、推进中。费孝通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载于2000年11月7日《光明日报》)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全球化即全球各地人们的密切关联”。这种紧密的关联使得世界文化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是对普遍性的呼唤,另一方面是对民族文化特性的强调。我们也正式看到了民族文化对于民族电影的重要性,因此才更加要以一种平和、开放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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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农业推广是以农村社会为范围,以农民为对象的家庭农场或农家为中心,以农民实际需要为内容,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的农村社会教育。现代的农业推广是将有用的信息传递给人们,而且帮助这些人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正确观点以便有效的利用这些信息和技术(教育过程)的一种动态过程。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情况调查及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情况调查及建议全文如下:
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于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2000年学位办批准24所高校开始招收培养农业推广硕士,农业推广硕士是具有特定农业职业背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等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我国开展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向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及相关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随着在职专业硕士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职专业硕士培养质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学位论文的质量不仅是衡量研究生科研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在职专业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更是培养和考察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还是获得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学位论文既是学生前期课程学习的成果展现,更是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决定性“关口”,因此,要提高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质量,首先应该重视抓好在职专业硕士的学位论文。自2000年(2000年―2011年入学学生)以来,湖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简称我院)参加农业推广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共计215人,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学员共计215人,本文基于其学位信息,对其毕业论文的选题、课题类型等进行解析,以期为农业推广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和论文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1.学位申请者的来源统计
自2000年以来,我院215名获得专业硕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学员中,男学员165人,占总人数的76.74%;女学员50人,占总人数的23.26%。由图1可知,学员的来源集中于企业、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机构、高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四类单位。其中,来自企业的学员108人,占总人数的50.23%;来自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机构的学员42人,占总人数的19.50%;来自高校的学员39人,占总人数的18.14%;来自相关科研机构的学员27人,占总人数的12.60%。
从工作岗位来看,学员实际从事工作可分为技术支持、检验检疫、产品及技术推广、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6个方面(见图2)。其中,从事技术支持岗位人员65人,占总人数的30.20%;检验检疫42人,占总人数的19.50%;产品及技术推广41人,占总人数的19.07%;教学人员36人,占总人数的16.74%;科研人员21人,占总人数的9.77%;行政管理人员10人,占总人数的4.65%。
2.学位申请者的专业背景统计
统计数据显示(见表1),215名获得专业硕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学员其本科(专科同等学力)专业分别为畜牧专业87人,占总人数的40.47%;兽医及畜牧兽医专业80人,占总人数的37.21%;水产及水产养殖专业24人,占总人数的11.16%;生物相关专业9人,占总人数的4.19%;畜牧管理与教育专业8人,占总人数的3.72%;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专业7人,占总人数的3.26%;水产机械专业1人,占总人数的0.05%。
3.学位申请者论文选题统计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将该215位学员的毕业论文分为创新性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示范与推广、农业工程与项目管理以及调研报告等五类。其中创新性研究型论文约占39.09%,应用研究型论文约占11.77%,技术示范与推广类论文约占18.23%,农业工程与项目管理类论文约占10.19%,调研报告类论文约占20.38%(见图3)。
4.分析及结论
由统计结果可知,目前我院农业推广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69.73%来自于企业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从事工作岗位则集中于技术、检验检疫以及产品与技术推广方面,此三类工作岗位占样本总数的68.77%。同时,样本学员的专业背景多集中于畜牧、兽医与畜牧兽医、水产与水产养殖等应用型较强的专业,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背景。从学员的来源及专业背景来看,我院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显然是符合我国开展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向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及相关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初衷的。
另外,从调查样本的论文选题我们发现,目前多数学员学位论文选题过于学术型,偏重于技术理论的研究,对于突出强调实际应用能力,致力于主要为农业产业部门培养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推广与应用方面人才的农推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来说,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最初的目标,有悖于农推硕士将来主要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从事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与应用的潜在就业前景。因此,农业推广硕士的论文选题首先应以自身专业背景为基础,同时紧密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及所在工作单位现有条件,将选题重点放在农业生产技术的开发、转化与推广应用上,立足于应用性而不是学术研究性,这也是相比于学术型硕士而言,农推硕士所独有的特点。
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工作年限一般都在3年以上,从统计的资料来看,有80%的学员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他们大都是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都有了自己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和专业特长。选择一个与自己从事的主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且有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对促进个人和所在工作单位的业务的提高都具有现实意义。
另外,养殖领域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不仅是衡量其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还是该学科前沿和热点与农业实践的完美结合。众多的事实告诉我们,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而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性还远不止于此。一份好的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兼具应用性、创新性以及可行性三大基本要素。 (一)明确选题的重要性
选题是农业推广硕士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是撰写学位论文的中心内容,它是一条主线,贯穿整个学位论文的科研设计并指导科研工作的全过程。一个好的选题,自然会给日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学位论文的顺利完成。若选题不当,常导致研究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甚至需要重新选题,事倍功半。因此,选题的科学与否,对撰写一篇起点高、质量好的学位论文和可能取得的成果影响很大。
(二)选题的基本原则
1.农业推广硕士生应处于主体地位
农业推广硕士生在学位论文选题中的作用不应体现为“在几个备选方案中如何选择”,而应体现在“如何提出这些备选方案”。因此,作为导师在指导学位论文选题时要尊重学生的意愿,充分发挥学生已有的学习、工作和研究基础,调动学生的研究兴趣和积极性,让学生自己主动大胆地选题,使其真正得到选题能力的锻炼,深刻体验到选题的复杂性、困难性和重要性。
当然,导师在学生的论文选题过程中,并非什么也不做,听之任之,而是帮助和引导他们划定选题范围,开阔和矫正研究思路,传授和讲解研究方法,搜集和丰富资料等。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导师的指导、诱导和引导作用,又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选题能力。如果一位农业推广硕士生得不到选题能力的培养与锻炼,那么也就完全失去了我们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宗旨。
2.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
农业推广硕士生在学位论文选题上,应密切结合生产实际,把生产实际中的技术难点或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的生产发展所需的预研任务作为选题的重点,应用国内外现有的科研成果或现代科技的新理论、新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由于受某些科研条件的制约,农业基层既不可能搞基础研究,又难以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而把先进、实用、成熟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是推动经济增长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有力措施,是基层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农业推广硕士生的论文选题要以应用型的课题研究和开发为方向,把引进消化、示范推广、二次创新作为重点。
3.应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先进性
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生命线,没有创新性的科研选题,也就难以写出有价值的学位论文,其科研成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重复,对时间和财物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创新是在前人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探索,不继承前人的理论观点、思维方法和研究成果,就谈不上创新,也就无先进可言。坚持选题的创新性原则,首先,要弄清楚此课题已取得的进展,明确科研的起点;其次,要把继承和创新结合起来。
选题的创新性来源于:(1)所选课题是前人或他人尚未涉足的;(2)以往虽有人对某一课题作过研究,但现在提出新问题、新试验依据及新的理论,促使该课题有新的发展、补充或修正;(3)外地已有研究,但尚需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探索;(4)将别人已完成、已发表但尚未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通过自己的应用和设计,促使成果的实用化,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
农业推广硕士生所选的学位论文课题应当具备一定的研究难度及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和农村问题的能力。一般说来,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实际课题在内容上、题材上完全适合作为论文课题的较少。有些生产实际课题比较偏重解决具体生产问题,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深度不够;而有的生产实际课题工作量太大、周期较长。因此,农业推广硕士生的论文课题既要立足于生产实际课题,又不能局限于生产实际课题,应根据生产实际课题的具体情况,通过扩展或精选课题内容的方式,使之适合于作为论文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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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又称晚清自救运动、自强运动。该运动是19世纪60~90年代洋务派所进行的一场引进西方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以维护封建统治的“自强”、“求富”运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洋务运动时期军事技术系统整体情况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般来讲,洋务运动时期是指 1861 年衙门的成立至1895 年甲午战争结束这段时间。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大力引进西方先进军事技术以图实现“军事自强”.洋务运动作为中国军事近代化的开端,对中国近代军事技术的起步和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学界目前对于这一时期有关军事技术发展的研究多集中在诸如某一武器装备技术的引进和发展、近代军事训练方法的兴起和改进、近代军事教育的发展以及近代兵工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上面,而且大多都是针对这些问题的一个方面进行深入、具体的考查,针对军事技术系统整体在洋务运动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综合研究和论述在学术界尚不多见。
值得一提的是李婷婷、朱亚宗的《19 世纪中期:军事技术系统时代的开端》一文首次从系统角度对19 世纪中期中西方军事技术发展差异巨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指出这一时代中国军事技术的发展没有形成类似西方那种系统性.笔者希望在对洋务运动时期军事技术发展的整体情况加以考查和论述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这一时期中国军事技术发展的系统特性,从而总结其对近代中国军事建设的正反两面影响。而要对军事技术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弄清楚军事技术的含义和内容。
对于军事技术的定义,刘戟锋教授认为,“军事技术是物化技术与观念技术的结合。”[2]同时,他还指出军事技术作为一个系统,具有一定的体系结构。从纵向上看,这种体系结构涵盖代表军事技术发展主流和趋势的主导技术、与主导技术密切相关的相关技术以及围绕主导技术和相关技术产生的辅助技术[3].可见,对洋务运动时期军事技术发展的考查也应该从军事技术体系的全面着手。军事技术作为一个系统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讲,军事技术系统内部构成主要包括作为主导的武器装备技术以及作为协同技术的军事工程技术、军事交通技术、生活装备技术等等,其外延部分则涵盖了政治、科技、工业、人才等诸多影响因子。历史地看,在洋务运动时期,军事技术系统的发展主要就在武器装备技术、军事协同技术以及作为其外延的军事人才培养等三大领域得以体现,故笔者将从武器装备、人才培养和军事协同技术的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具体分析洋务运动时期军事技术发展的系统特性。
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中国和列强之间在军事上存在的巨大差距,所以在洋务运动伊始,奕 等人就上奏提出了“自强”、“练兵”的主张,并把采用洋枪炮练兵作为“自强”的首先之术[],开始引进西方的武器装备。
在陆军装备方面,晚清军队对步枪的引进经历了从前装滑膛枪、后装线膛枪到小口径连发步枪的发展历程。淮军最初采购的是英国士乃得、美国林明敦两种后膛枪,到世纪 70 年代,随着西方逐步放开了对中国的武器出口限制,温切斯特、李式步枪等一批性能优越的后膛枪先后输入中国,仅 1875 年一年,李鸿章就向德国毛瑟公司订购了枝步枪。但随着各国对新军事技术出口的严格控制以及晚清政府财政的日益紧张,使得淮军在引进新式小口径连发步枪方面进展缓慢,正如李鸿章所言:“新式快枪快炮不敷甚巨”[5].
在海军装备方面,先进舰船均系进口,甲午战前,北洋海军 28 艘舰船中,有 22 艘都购自德、英等国,只有 6 艘中小型舰船系中国自造,其余南洋、广东、福建等水师所使用的舰船虽多系中国自造,但也均有进口。除舰船以外,鱼雷艇也系由西方引进,据学者统计,这一时期中国从德国引进鱼雷艇的数量就在11 艘以上[6].
在装备制造技术方面,晚清政府将引进西方机器设备、建立近代兵工企业仿制西方武器装备作为装备技术引进的主要实现路径。洋务运动期间,中国共开设了近 30 个近代兵工企业,对西方制造的火药、轻武器、火炮、舰船等先进武器装备进行仿造。仅以江南制造局为例,同治四年年),江南制造局在购买美商上海铁厂的基础上成立以后,根据李鸿章的意旨,其初期主要制造枪、炮两项,以供对捻军作战之用,并成功仿造出前装滑膛枪。1869 年江南制造局添购造来福枪机器和大汽炉、刨床,另建枪厂、卷枪厂,并成功仿造出来福枪。1873 年,江南制造局又仿造美国林明敦枪成功.短短七八年间,其仿造能力就实现了从前装滑膛枪到前装线膛枪再到后装线膛枪的跨越式提升。
洋务运动时期武器装备技术的引进,不仅使大量先进的武器装备进入中国军队,促进了中国军队的近代化,而且还在中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军事工业体系,带动了国防力量建设的近代化进程。但这一时期武器装备技术的引进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对于整个武器装备技术系统的建设还很不完善。从横向上看,这一时期引进的很多武器装备及技术在当时的西方已经相对落后,装备技术引进的起点较低。同时,当时对于西方军事技术的引进还缺乏科学的指导,武器装备技术的引进缺乏系统性,且存在重复引进的现象,导致了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从纵向上看,由于国外出口限制以及清政府财政困难等多方面原因,这一时期军事技术的引进缺乏连续性,不能及时跟踪引进西方最新军事技术成果,导致洋务运动时期中西之间军事技术水平的差距越拉越大。在整个武器装备技术子系统中,无论是陆军装备,海军装备,还是装备制造技术,与同时期的西方列强相比,我们都处于明显的落后地位,且由于到洋务运动后期,对于西方武器装备的引进和装备制造技术的发展都陷于停滞,这就使得在武器装备这个层面,我们和列强的差距不降反增。同时,由于作为整个军事技术大系统核心的武器装备技术系统的发展不足,导致整个军事技术系统的发展水平也明显受限。
战斗力的提升是人与武器有机结合的结果。军事技术的进步也同样离不开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随着西方先进武器装备的大量引进,如何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会操作的军官和士官就成为提高晚清军队战斗力的一大关键。
洋务运动时期政府对于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两大路径实现。一是建立近代军事学堂。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在全国各地先后兴办了 30 余所军事学堂。这些学堂大都将军工类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并将军事工程技术列为教学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晚清军事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一批专门的人才支持。二是向国外选送军事留学生。在整个洋务运动期间,清政府向英、法等国派遣了一批军事留学生,以学习西方先进的军事指挥和装备制造技术,他们大多学成归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晚清军事近代化过程中的巨大人才缺口。正是通过以上途径,晚清军事技术教育体系才得以逐步建立起来,为军事技术近代化提供了一定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洋务运动时期培养了一批军事技术人才,但不管从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质量上来讲,军事技术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并不高,不仅无法与西方列强系统化、规模化的技术人才培养体系相提并论,而且也远不能填补国内军事技术人才的巨大缺口,导致在洋务运动时期的整个军事技术大系统中,作为其外延支撑的军事技术人才的发展始终是一块短板,无法支撑起整个军事技术系统的不断向前发展。
近代化的军队不仅要有近代化的武器装备,同样离不开近代化的交通运输和军事通讯。在这一点上,刘戟锋教授认为,军事技术作为一个系统,从其内部构成来讲,除了最核心部分的武器技术外,其外围还包括军事工程技术、军事交通技术以及生活装备技术.随着武器装备技术的演进,交通与通讯等相关军事协同技术必然随之而发展。
在军事协同技术领域,洋务运动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铁路和电报事业的发展。
铁路作为近代军队机动力的一个极重要载体,它的修建和完善关系到一个国家(尤其是战略纵深较大的国家整体的国防力量建设。李鸿章是最早呼吁建设铁路洋务派官员,早在 1874 年,李鸿章就曾提出“有内地火车铁路,屯兵于旁,闻警驰援,可以一日千数百里,则统帅尚不至于误事。”[5]
明确论述了铁路的巨大军事价值。1880 年,李鸿章、刘铭传上奏建设铁路,并在《筹建铁路以图自强折》中全面阐释了铁路的军事意义,认为铁路“于用兵一道尤为急不可缓之图”[7].但由于顽固派的各种极力阻挠,至甲午战前,中国也只建成铁路400 余公里,对于满足兵力机动以及战场建设的需要来说,可谓杯水车薪。
相较于其他军事技术而言,军事通信技术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近代以前,人们往往只能通过人力、畜力或借助烽火、旗语来传递战场信息,信息传递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很难得到保障。这种状况直到 19 世纪电报技术发明并应用于军事领域之后才得以改善。可惜的是,与在西方国家所受的重视不同,电报技术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在中国发展起来。1877 年,李鸿章在大沽北塘海口炮台和天津之间架设电报,并收到良好效果。1880 年,清政府批准架设天津至上海的电报线路。同年,李鸿章在天津开办电报学堂。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在天津设立电报总局,盛宣怀出任总办。此后,电报事业发展迅速,至 1883 年,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电报网络,“东北则达吉林、黑龙江额界,西北则达甘肃、新疆,东南则达闽、粤、台湾,西南则达广西、云南。”
全国电报网络的初步建成使得军事通讯有了新的更加快捷、可靠的手段,军队信息力大大增强。中法战争期间,有线电报就已经作为清军指挥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战场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洋务运动时期军事协同技术系统发展的总体情况来讲,其发展较为不平衡。在军事交通领域,铁路的修建不仅起步晚,而且发展缓慢,至甲午战前,只修了 400 余公里,这根本无法满足幅员辽阔,有着巨大战略纵深的晚清王朝对于部队机动作战的需求。而这一问题也很快就在甲午战争中暴露无遗。在军事通讯领域,电报技术开始引进虽然也较晚,但所幸在其后续建设中阻力较小,且得到了清政府自上而下的大力支持,几年之内就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电报网络,并很快就对陆军作战提供了通信保障,在战场上发挥出极大的信息优势。交通和通讯这两种军事协同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使得铁路和电报二者的技术优势无法在大范围内有机结合在一起,也就难以形成基于军事技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
四、洋务运动时期军事技术系统发展的不协调
总的来说,作为军事技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以及军事协同技术的发展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武器装备技术系统的发展带动军事协同技术系统的发展,并对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提出需求;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为武器装备技术系统以及军事协同技术系统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军事协同技术系统的发展使武器装备的效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并对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要求。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了洋务时期整个军事技术系统的向前发展。
但在洋务运动期间,三者的发展状况各有不同,造成了整个军事技术系统的发展失衡。首先,在武器装备技术方面,依靠引进和跟踪仿造,至 19 世纪 80 年代,中国军队逐步进入后膛枪炮时代。尽管在这种时断时续的跟踪模仿发展模式下,武器装备技术的整体水平并不高,但这一时期军事协同技术的发展仍没有跟上武器装备技术发展的脚步,尤其体现在军事交通技术领域。这一时期随着陆军和海军装备的改善,面对机动能力较强的侵略者,中国军队机动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明显暴露出来,甲午之战中,400 余公里的铁路线终无法担负起对于漫长海岸线的防御,丁汝昌所言“全恃后路游击有兵,以防抄袭,方能巩固”的方案也只能沦为泡影,以至于威海陆路失守,北洋舰队全军覆没.与此同时,低水平的军事技术人才培养无法同时满足武器装备技术和军事协同技术发展的共同需要。
虽然在洋务运动时期,通过创办军事技术学堂以及派遣军事留学生等途径培养了一批军事技术人才,但一则这时人才培养的规模有限、质量不高;二则人才培养的体系不健全,无法适应武器装备技术以及军事协同技术领域的诸多门类对人才的需求;三则人才培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洋人,无法完全独立。由于缺乏足够的军事技术人才支撑,武器装备技术和军事协同技术的发展也必然受限。
综上所述,在洋务运动时期,虽然军事技术系统的各部分都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军事技术系统的发展处于失衡状态。而这一时期西方军事技术整体上的发展则显得更加全面协调,更成体系,“这不仅表现为各项军事技术在战争中的协调统一,还体现为技术以外的诸多因素逐渐与技术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体系”.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战场应用上,还是在战争准备过程中,洋务时期中国军事技术发展的系统特性则呈现出一种严重失衡的状态,不仅人和武器装备没有有机结合到一起,而且对于武器装备技术系统形成支撑的军事协同技术系统也没有发展起来,无法对武器装备效能的发挥提供辅助,这就必然导致整个军队战斗力水平的低下。这一时期军事技术系统发展的失衡不仅使得现有武器装备的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还对军事技术的未来发展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导致军队的整体战斗力无法持续提高,对整个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甲午战争以及随后几次清军对外作战的失败就是其集中体现。
[1]李婷婷,朱亚宗。19 世纪中期:军事技术系统时代的开端[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9)。
[2]刘戟锋。 军事技术论[M]. 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1991.
[3]刘戟锋等。 自然科学与军事技术史[M].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4]樊百川。 清季的洋务新政[M].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5][清]李鸿章撰。 李鸿章全集[M]. 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
[6]杨杰。 论洋务运动时期德国对中国海军装备的影响[D]. 国防科技大学,2007.
[7]中国史学会。 洋务运动(六)[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8]戚齐章。 晚清史治要[M]. 北京:中华书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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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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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三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5 年 6 月,笔者随团赴英国警察学院和丹麦国家警察学院进行了一次短期考察。通过两国同行的介绍、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实地观摩,对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此,笔者仅就考察所见、所闻,结合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英国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立现代警察制度的国度之一,现有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内政部。共建有两所警察学院,即英国警察学院和英格兰警察学院,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警察职业培训,不搞学历教育。
英国警察学院是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警察服务的专业机构。本机构建立于 1912 年,成立后接管了前英国国家警政改进署(NPIA)曾负责的警务培训和发展职责。学院目前的性质是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为前汉普郡警察局长亚历克斯·马歇尔,学院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 :其中包括英国内政大臣直接任命的三名代表、三名警察局长和高级警官代表 ;英国警察局长协会、警察工会,英格兰和威尔士警督协会、警察协会提名的代表 ;学院独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作为英国警务领域主要从事专业研究与培训机构,警察学院的首要目标是加强英国警察的职业精神,培养合格人才,收集整理优秀警务实例并在全国警察机构予以推广 ;其主旨是保证所有警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警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包括:(1)确立警务活动的标准;(2)为各地方警务培训教官提供资格认证 ;(3)收集、研究和推广优秀警务案例 ;(4)收集、研究和推广警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价值观 ;(5)开展中、高级警察职业培训。
(二)丹麦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丹麦警察始建于 1911 年,现有约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司法部。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警察教育训练机构,于1914 年 10 月设立,由于当时培训规模较小,故而主要以租凭场地为主。1989 年,司法部取得了Brondbyoster 小学及邻近的土地,在对该校旧址进行全面翻修改造后,于 1996 年作为警察学院用地,此后经过不断扩大,2003 年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学院现有 150 名教职员工,可以同时容纳 1200 人受训。由院长负责警察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基础培训、在职进修、IT 培训、行政管理四个职能部门和国际处、首席顾问处两个独立的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警察职业标准、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和正式警官的提高培训,其中,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是其主要任务。丹麦每年招收 400 名见习警官,凡是年满 21 周岁且符合警察招录条件的丹麦公民,均可报考警察,申请人通过招募考试录取后,即被任命为见习警官。所有见习警官又必须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分四期(每季度一期,每期100 人)接受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提供的基础培训。学制为三年,毕业后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是一种典型的学历教育。
英、丹两国,虽然警察队伍数量悬殊,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地缘相近的原因,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尤其是对警察素质养成教育方面的思路与做法十分接近。
(一)警察职业素质的“五星”(*)结构
两国警察教育界同行一致认为,警察职业素质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即“五星”的中间部分。
包括对时政的正确认识、文化素养、警察职业伦理、职业心理、警务理论、体能和实战技能等。
这一部分的素质主要通过基础阶段的教育训练来完成。每位警察要获得执业资格,必须首先经过这一环节的系统教育与培训,能够满足基本的治安巡逻、社区管理、现场急救、追捕逃犯、文书制作等勤务要求,并为下一步向不同的专业方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不同警种与不同层级的警察应当具备的不同素质,即指“五星”的各个尖角部分,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素质与能力。
当每位警察具备了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后,即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和兴趣,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如专攻侦查破案、网络安全、技术鉴定等。每一尖角又呈一座宝塔形,分别代表着一个警种、一个层级、一种专业,塔底宽、塔尖窄,体现出各类人才的梯状结构。并以此为基础,两国均制定有符合本国特色的警察执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及各层级、各警种的素质能力标准,这种分类标准也成为两国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及警察素质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突显实战的教育理念
突显实战又是两国警察教育培训与队伍建设的共同特色。这种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每位警员必须时刻保持强壮的体魄,以确保“追得上、打得赢”.丹麦在警察招录的体能测试中,坚持女性与男性一个标准、中年与青年一个标准 ;并且规定,凡是 55 周岁以下的丹麦警察,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必须离开警队,这就迫使每位在职警察每天须自觉地进行必要的体能训练。这一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中,对手不会因警察是女性或年长者而特别宽容。二是校局合作的培训模式。丹麦的见习警察教育采用的是“三上两下”的校局合作模式。新生入学后,首先在校内完成 33 周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培训,主要开设警察学、丹麦语交流、体育、驾驶员培训、刑法、急救等课程,核心课程为警察学,然后下派至警区进行 22 周的实践性培训,主要通过巡逻熟悉警区结构以及了解治安勤务的基本流程,实习结束后再经过返校--实习、返校的过程。通过这种往返交叉的学校教学与岗位实践,使理论及时转化为实践,实践及时上升为理论,不断加深对警务知识与技能的理解与把握。每一阶段学习或实习时,分别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不合格者即时淘汰。三是实战化的课堂教学。
两国同行认为,警务活动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许多职务行为,如巡逻、盘查、取证、抓捕、枪支使用等都可以制定一种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职务活动标准。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只要按此程序执行,其结果即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学院不仅负责这种职务活动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而且,在校内教学训练中,也是以这种职务活动的标准作为范本,并以小班化授课形式,串插案例边讲、边练、边讨论,使课堂教学内容完全与实战同步 ;实战训练课则采用一对一的指导模式,确保每位学员、每个环节、每一动作规范到位。
(三)警察学院与警务实战的高度融合
从表面上看,两国的警察学院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研究机构,但实际上却与警务实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学院工作成为警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 :一是由于两国警察职业素质和警务活动标准由学院负责制定,这种规范标准一经获得通过,即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为了保证这种行业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学院必须牢牢掌握警务实战的动态,并始终处于引领实战的前沿。二是具有收集、整理并向全国推广警务优秀案例的职责。全国各地警务活动中形成的经典案例须定期汇集于警察学院,由学院专家进行精心筛选、整理,形成案例库并向全国推广,使得学院成为全国基层在职警察学习警务知识、提高警务技能的重要阵地。三是在教官队伍建设方面,警察学院的所有教官都是来自各地警察机关年富力强的实战高手,学院教官与实战岗位形成定期的良性互动,同时这种来自于实战的一流高手也成为高质量后备警务实战化人才培养的有力保证。
他山之石可以为我所用。英、丹两国的国情虽然与我国大不相同,但是,由于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和职业化教育方面起步较早,许多理念与做法已经过实践的检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笔者以为,就当下我国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而言,英、丹两国的做法至少给我们四点启示 :
(一)结合职业特征,制定民警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
警察教育是为警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服务的。因此,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应以警察职业素质为导向,警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警务活动标准为依据。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参照英、丹两国的做法,由公安部(或委托公安大学等院校)牵头,集全国警察院校和全国公安机关的集体智慧,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三个标准体系 : 一是所有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标准 ;二是各警种、各层级警察的特殊素质标准 ;三是按警种分类,制订诸如巡逻、盘查、搜索、抓捕、取证等重要警务活动标准。这种明确的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人才的培养,而且对规范警察职业行为,开展警察业务素质考核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实行分段、分类教育训练
警务活动是一项极为庞杂的活动,警务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阶段培养无疑是一个可行办法。因此,警察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可以采用“先打基础,再分专业”的做法,即 :第一阶段,围绕所有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开展教学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中间部分,使其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公安基层工作 ;第二阶段,再进行专业性和拓展性教育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尖角部分,为今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基础。在职民警培训则主要以分类培训为主。由于警察职业存在警种类别及序列高低之分,不同警种、不同层级民警的职责存在较大差别,其素质要求也明显不同。因此,对于在职民警的培训,除了各级培训基地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外,公安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必须承担起警种条线民警的培训任务,与培训基地一起,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课程、参与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做到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
(三)推进校局合作,加快院校教育的实战化进程
开展校局合作,强化实习环节,是警察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
从现实状况看,许多院校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基地的选择不适合、实习安排不合理、缺少高质量的指导教官等。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发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政治部的功能,制定实习基地及指导教官的选拔标准并给予适度的经费支持,明确校局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过程管理与实绩考核,对优秀的实习基地、实习指导教官及时给予奖励,不合格者及时淘汰。二是制定详细的实习大纲,明确不同阶段、不同岗位的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以确保实习质量。同时赋予实习基地对实习学生相应的管理与考核权,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负责管理,实习成绩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书,真正形成院校与实战部门的共育人才机制。此外,各警察高等院校还应发挥自身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成立专职的现代警务研究机构,引导教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针对当前公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导警务实战 ;及时收集经典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点评并向基层推广,以牢固确立自己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内外结合,构建实战化师资队伍
实战化师资队伍建设应坚持以院校为主,实战部门为辅的原则。首先,警察高等院校可以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即是将校内教师划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和公安业务课程两个类别,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前者主要以理论教学与研究为主,定期利用教学间隙开展警务实战调研活动,了解警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而后者则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在邻近公安机关选择固定的实习单位和联系点,采用有课上课,无课参与实战的模式,做到在校能教、上岗能干,真正成为“双师型”人才。在教师职称和职务晋升方面,亦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教育训练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教官人才库,给予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实行专向培养,为警察院校和各级培训基地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本地公安机关退居二线的局级、处级以及科所队领导骨干中选拔一部分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实战教官。由于这部分同志不仅实战经验丰富,而且工作压力、家庭生活压力也相对减轻,在即将退休前的二三年内,完全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教学活动之中,是一笔不可忽视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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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业保险中发展相互保险的适用情况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践情况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农业保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两人或多人彼此同意承保海上损失的情况,称为相互保险”,相互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占全球总保费收入的约40%,它是保险市场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农业相互保险是指农民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的合作性保险经营模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合为一体是其重要特点,赢利不是其最终目的,其主要宗旨是分散会员所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损的需要
防灾减损是保险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损更显得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中采用相互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保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农民积极地参与防灾减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前,参保农民会积极地联合起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降低灾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灾害发生后,他们会主动集合起来,抢险救灾,减少损失。同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更加保证了防灾减损的科学性。
(二)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和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的需要
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成本很高。过去开展农业保险成本包括营业机构的经营费用、销售成本、定损理赔费用和委托代理等问题而引发的相关成本。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简单,经营费用和销售成本较低,避开了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相关成本。
同时,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展业、核保、定损、理赔等困难之处,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需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之一是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而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农业相互保险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农户之间及其生产活动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小化,有效预防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农户作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解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将农户投保的道德风险隐患彻底消除。
(一)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社会基础优良
首先,思想观念基础浓厚。我国农村有互助合作的传统,因此相互保险很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之间的互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直接地体现了损失分摊的共济原则,符合我国传统的互助观念。
其次,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例如职工保险互助会、船东互助协会等相互保险组织已经开展多年。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为了规避农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应该组织农业相互保险,它可以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使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二)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更适合发展相互保险
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领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者,其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和政策性保险的初衷相违背。然而,相互保险公司则把保险人和投保人统一起来了,是参保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合作建立的,实现了公司、客户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实现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从其社会使命来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相吻合,维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三)在经营管理方面具备较好的经验和技术
虽然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企业性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险开发、定价及准备金的管理等技术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经营管理技术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以,现阶段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制度需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条件我们已经具备。
我国不少地区曾经开展过农业相互保险的实践:河南新郑县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太原地区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广州地区的农村保险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做法最为成熟。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
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它是全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10年来它的经营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费来源由农垦总局、农场和农户三方承担,保费收入则公司留50%,保险社留50%;第二,以农作物和家畜为主要承保对象;第三,以生产成本确定费率和保额;第四,业务管理实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的“三到户”和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方法公开和理赔兑现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第五,核灾定损由定损员、保险社和公司共同参与。
(二)阳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阳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二,现代公司制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人、财、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我国农业是高自然灾害高风险的行业,即便费率较高,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仍然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同时,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农业人口众多,而政府财力有限,难以大规模高额度的补贴农业保险。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农业相互保险,它不仅可以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还可以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农业防灾减损做出巨大的贡献。无论从理论还是从阳光农业保险的实践上看,我们都应该大力发展农业相互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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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化进一步加快,城镇人口不断增多,人们的出行也越来越频繁。当然,出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飞机、火车、汽车等,但是城市内交通最方便的还是公交车,公交车在人们的出行方式中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目前,国内公交车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大量的公交车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对公交安全的深度思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萍乡市公交车安全管理及运行情况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根据《萍乡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D2020)》,认识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促进我市经济转型的必由之路。随后介绍了我市目前公共交通网络情况、我市公交车管理、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分析了造成我市公交安全管理、运行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的原因。最后从六个方面阐述优先发展我市公共交通的新举措。
关键词:公交车;安全管理及运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萍乡市位于江西、湖南两省交界处,素有江西“西大门”之称,是沪昆城镇发展的重要节点,是赣湘两省联通的重要通道。萍乡市城镇人口198.22万,面积3823.99平方米,随着《萍乡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推进(以下简称《规划》),经济社会的转型加速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人口、外来人口、本市人口和经济形成区域空间集聚,萍乡市依托交通主轴,初步形成了中心城市、县城、重点镇、一般镇四级城镇结构体系,市域城镇化基本形态已经形成。
我市《规划》第九篇中提出,“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与均等化建设。公共道路要对外强化与周边城市道路网的衔接和交通辐射作用,加强赣湘开发合作试验区湘东园区、上栗园区和莲花园区与湖南省交通对接,对内要优化整合萍乡市公路网络系统,缩短城区与市域县区、旅游区的空间距离,发挥交通先导作用,完善交通体系、构建一体化交通网络。
第一,突出主轴,完善骨干公路网络,上莲高速、沪昆高速、G319、G320共同组成了贯穿我市的“井”字型双十字轴公路快速交通通道。随着萍莲高速、沪昆高速复线的规划实施,将使我市形成完善的骨干交通网络。
第二,优化升级干线公路网络,根据《江西省道网规划(2013-2030年)》中对省道网络的调整,结合我市的规划,进一步优化和梳理萍乡市次干线路布局,增强城市与各组团及旅游区之间的便捷联系,增强县区与县区之间的快速连接,提升二级干线公路网络,加强城乡及旅游区之间的交通联系。
第三,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全面提高萍乡市农村公路网密度,提高和改善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为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服务,形成全面适应小康社会的农村公路网。”因此,我市的中心城市(含主城区、湘东城区、芦溪城区)、上栗城区、莲花县域和重点镇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转型的必由之路。
我市公共交通公司创建于1964年,到2012年止,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16亿元,职工人数达1600多人,主城区生产运力400台,营运线路21条,公交场站4处(西站、南站、北站和安源城区站)。主城区公交线网长度106.3公里,公交线路总长度为152.3公里。整体线网站结构形式是以公交西站和公交北站(火车站)为首发中心。由于我市主城区的发展主要是以城西南老城区向东北方向拓展,主干道以南北走向为主,东西走向为次,城西南汽车站和城北火车站为主要集散地,所以主城区公交线路以城西南至城北为骨架线共有10条线路:1路,2路A、B线,9路A、B线,18路,20路,15、17、4路线;以环城线为基本线路4条,包括5、6、7、8路;另外,以北站、西站始发辐射城区周边镇为补充线路7条,包括16A、B线,19路,23、3、21、11路,37路线;此外,还新增高铁快速巴士专线,萍乡火车站至萍乡高铁站。
3.1 主城区至湘东城区的公交线路情况
湘东城区下辖地区1街道8镇2乡,面积858.76平方公里。从萍乡西门老长途汽车站可以坐到湘东方向的公交客车;从萍乡火车站往萍乡九中方向走300米,坐峡山口专线;此外还可以直接打出租车到湘东,车费一般40-45元;公交13路到湘东。
3.2 主城区至芦溪城区交通线路情况
芦溪城区下辖5镇5乡,面积959.50平方公里。从萍乡南站乘坐到芦溪各乡镇的公交客车可以到芦溪各乡镇,或者从东门巴士停靠点坐巴士,这些是私人巴士;或者直接打出租车到芦溪,车费大约40-45元;还可以坐火车到达芦溪。
3.3 主城区至上栗城区交通线路情况
上栗城区下辖5镇4乡,面积720.91平方公里。从萍乡长途汽车站坐到上栗方向的公交客车票价8元,可以达到上栗的各乡镇,还可以坐到浏阳等湖南方向的车,途径上栗。还可以从金三角附近安源客车站坐萍乡至上栗的公交车。萍乡有18路、25路公交车到彭高镇;今年萍洪高速开通,萍乡至上栗由近40分钟缩短为20分钟,打出租车也只要60元。
3.4 主城区至莲花县域的公交线路
莲花县域下辖5镇8乡,面积1063.11平方公里。从萍乡长途汽车站可以乘公交车到莲花各乡镇的公交客车,票价20-21元。此外,还可以打出租车,票价每人100元;还可以乘莲花出租车公司的车,4人拼车,每人25元左右。
通过对中心城区及上栗城区、莲花县域的交通网络查询,我市主城区公交营运线网长度为106.3公里,公交营运线路总长度为152.3公里。
4.1 我市主城区道路网络条件较差,机动车逐年增多,繁华区主要道路通行能力不足,形成道路拥堵的局面
随着我市城市化机动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来我市主城区交通拥堵日益严重,车辆行驶速度降低情况越来越严重,车辆行驶速度降低情况逐年严重。尤其是广场路、公园路、北桥至鹅湖公园段、八一西路、环城南路南站、东门道口等地段。公交运行速度不断下降,造成高峰期公交运力严重受阻,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大多数车辆被堵在路上无法回场,以致车辆周转不及时而断流。 4.2 主城区公交车上下班高峰期人满为患,存在安全隐患
主城区流动人口多,在工作日的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上人满为患。特别是公交2路、20路、7路,简直是挤得水泄不通。公交车上一般30个左右的座位,车上有50个乘客就比较饱和,旦逢学生放学,那2、20、7路等车上起码有70-80人。可怜那些小学、中学及接小朋友回家的爷爷、奶奶们,每天起码乘坐两次公交车,都要面临高峰期挤车的困境。萍乡上半年雨水较多,乘客门总是冒雨等公交车,车子一来,大家争先恐后挤上车,公交车司机也来者不拒,有多少就载多少,前门上不了,就从后门上,直到挤上去为止。好多小学生经常站到后门口下车的台阶处,后门到站开来开去,真的担心这些学生手脚被挤压、骨折,甚至滚落到马路上,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除人多外,还要防止财物被盗。在大家蜂拥上车时,给小偷提供了极好的作案时机,有的乘客还没上车东西就已经被偷了,等到发现时,小偷早已溜之大吉了。还有在车厢内拥挤的环境,小偷也是唾手可得。最终还是老百姓遭殃。
4.3 乘客的素质有待提高,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的位子永远不会空
由于人多,车子上设置的老弱病残孕的位子总是被占座,真正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上车时,位子是没有了,除非有人让座,否则,这些特殊人群要站在公交车的过道里,一站到底。
4.4 主城区有的公交车有待更新
“有网友曝料,萍乡15路公交车上长蘑菇。因为公交车卫生太差,又因上半年雨水多,缝隙中有一些泥土,为蘑菇生长提供了适宜环境。”还有的网友称公交车存在“伤残”运营,部分线路公交车十分破旧,座椅破旧,遮阳避雨的窗帘也没有,外面下大雨,车内下小雨,车内靠窗的椅子上尽是雨水。还有的说18路公交车上作为围挡的三合板出现了一个大缺口,里面的铁支架也裸露在外,如果不及时修理公交车也会出现安全故障。有的公交车没有空调,炎热的夏季,车内像一座焖炉,给人一种烤焦的感觉。
4.5 公交车站台设计人性化不够
在主城区公交站台等车比较辛苦,有时等了20多分钟都没有看到自己要乘的车子来,在下雨天或者大热天,乘客只好打伞挡雨遮阳,站台上方只有一个1米至1.5米宽的遮阳篷,但保护的是下面的广告牌,广告牌大多都用玻璃罩住,乘客与广告牌相比,人不如广告牌。
4.6 公交车司机素质技术有待提高,安全意识淡薄
有的司机素质较差,性子急,停靠站台时间较短,有时乘客还没有下完,他就开始启动车。特别是车内人多的时候,乘客要从拥挤的人堆里走到后门口,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等前面的人下车也要一定的时间,有的司机不等乘客下完就开车。
有时车上位子坐满了,但过道还有几个人站着,但司机将车开得飞快,碰到紧急情况来个急刹车,或者到站急刹车,站在过道里的乘客身子前俯后仰,站立不稳,摇摇晃晃,如果不拉住吊环,在公交车上真的会摔跤。
4.7 公交车发动机噪音大,人声鼎沸,听不清广播报站
有的公交车发动机噪音大,遇到车内人声鼎沸,有时经常听不清车内广播报站,有的公交车正前方上装有一条电子显示屏,如果人多的话,乘客很难看得到电子显示屏。在不熟悉的公交车上,乘客有可能提前下车或者坐过了站。
4.8 萍乡市主城区发往各县城区行政村的公交车太少
笔者在网上查询公交公司发往各县区的客车时刻表,只有萍乡长途汽车公司发往莲花的几趟车时间比较全,到上栗的有几趟,其他的根本查不到。萍乡去到各行政村的公交客车很难查得到。我们曾经要去湘东麻山的桃源村,每天只有四趟车,如果碰上麻山镇街上赶集的话,这趟车的起始站就改为从麻山桥路口,直接到桃源村。其他的一些行政村一天也只有两趟车,有的村根本没有开通公交车。萍乡市总共640个行政村,交通网络严重滞后。
4.9 公交运输乏力,私家车必然增多
由于人们出行情况不通畅,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很多人就购买私家车或者摩托车,电动车,目的就是节省时间,出行便捷。比如等公交车上班,公交车的线路、站点不合适;又比如从萍乡主城区到其他县城区的任意一个行政村,都要辗转换乘二到三次的交通工具,乘了公交客车、再搭摩托车,交通确实不方便,打出租车又比较贵。平时私家车的主人开着车子在县城与主城区之间穿梭,私家车越来越多,主城区的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恶性循环。
(1)主城区缺少一个以公共运输网络为主体、快速道路为骨干的综合交通体系。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内人满为患,道路严重拥堵是因为我市城市化、机动化进程加快,车辆快增长,道路慢增长,这是一对矛盾。无论怎么拓展道路,都赶不上小汽车的增长。除非经济停滞不前,我市要建立起一个以公共运输网络为主体,快速道路为骨干的综合交通体系。一方面要加快道路的增长;另一方面,建立了道路怎样充分、科学、公平地使用道路。公共交通是载人多的一种交通工具,它是人均占道路面积最小的交通工具。所以要充分发展公共交通。
(2)我市其它县城公路网络发展缓慢。几个县城内的公交网络刚刚起步,向各行政村推广公交客车更是滞后,其主要原因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欠缺,公路建设规划没有与城镇发展规划协调一致,依赖私人客车运营。
(3)公交车环境狭小,停靠站频繁,人员复杂,在紧急情况下,乘客缺少逃生知识,应对风险防控能力差。公交车交班次数多,停车多,乘客上下车频繁,没有相对封闭的运行环境,安检相对薄弱,制造案件社会影响大,辐射面广。空间狭小密闭,逃生相对较难,是犯罪分子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作案场所。例如2014年杭州公交车纵火案件,广州纵火案件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杭州纵火案中,无论乘客还是救援群众都没有掌握击碎车窗的正确方法;广州纵火案是不少乘客爆炸前从公交车上跑下来后,又回到公交车旁边聚集观望,火势一瞬间爆发起来之后,立刻殃及周边车辆和观望的乘客。
(4)没有备用车辆顶替,维修工作不及时,资金短缺。对于“伤残”运营,公交公司解释这是由于车窗玻璃是在运行前拆卸下来的,由于线路班次、车辆紧张,为了保证正常发车,所以还来不及安装。这反映出公交公司没有备用车辆顶替,维修工作不及时,让公交车“带病”上岗,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还由于公交公司是一个公益性的企业,缺少资金也是一个最大的原因。
(5)公交公司的司机素质不高,缺少培训督导。公交公司有很多司机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合同工,福利待遇不高,工作辛苦劳累,引发司机没有耐心对待乘客,到站不停车,停车时间短,开车技术有限,都是造成公交车在运营途中发生不和谐行为的原因。
(6)公交公司以从事车身广告业务谋取利益。在站台的设计上,广告牌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忽略了对乘客的关怀。
(7)缺少学生专线。
(8)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缺乏。交通参与者一般分为行人、乘车人和驾车人,不打灯强行并线,或随意压超中心实线超车、酒后驾车、越线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有的行人走路不规范,乱穿马路、攀越栏杆、闯红灯、行走在慢车道上。
6.1 新政策出台,是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有效载体
我市2014年10月出台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意见》提出了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计划到2015年底,我市中心城区(主城区、湘东城区、芦溪城区)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中心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40%以上;各县区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到8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第二,到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和县区要全面建成社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第三,到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公共交通车辆使用比例要达到60%以上。第四,完善基础设施,在城市新扩展区要重大建设集停车、保养、发车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以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要建设成港湾式停靠站。第五,建立补贴制度,要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第六,保障路权优先,逐步增加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意见》几点规划都比较切合我市公共交通要害。
6.2 以《意见》为准绳,优先发展我市公共交通新举措
借鉴外国公交优先经验,助推我市开辟快速公交车道。《意见》第六点提出的保障路权优先,增加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更为贴切。我市既无地铁(地下公共交通),也没有一条快速公交专线。在国外,提倡公交优先,经验丰富。如英国是在市区设立公交同向和反向公交车道。同向公交车道,在这条车道上行驶的公交车与非公交车的行驶方向相同,反向公交车道,这条车道上行驶的公交车与非公交车的行驶方向相反,多用于单行道;法国注重保护公交车道。法国巴黎许多街道都非常狭窄,而且多为单行道,但是设有公交车专用车道,在很多路段有专门的公交车道信号灯。
在个别路段接近路口的几十米,公交车道不仅用粗线划分,而且还有一定的凸起作为隔离,其他高速行驶的汽车若要抢道,就会有很大的颠簸。在少数关键路段,全程建有与人行道护栏一般高的隔离栏杆,形成封闭的公交车道以阻止其他车辆入内。如果在公交车道上乱开、乱停,法国警察就会对车辆开出罚单。普通车辆的司机不敢驶入公交车道,公交车优先得到了保障。除此之外,公交车在公交线路受阻或中断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出入普通车道,而此时其他车辆同样要让公交车先行。日本东京主要通过大力发展轨道交通。东京轨道交通种类很多,包括高速铁路新干线、电气化铁路、地铁、轻轨、无人驾驶的有轨电车。分布面广、出口数量多,一些大地铁站的出口多达几十个,许多出口直达当地的著名设施、商场、企业或政府部门,乘坐地铁可以非常精确地到达目的地。
东京的轨道交通性价比很高。“德国从城镇到乡村都布建了高效稠密的公交网络。据统计,德国公共交通系统每天运送3000万人次。86%的德国公民选择使用公交工具出行。德国主要从政策保障与资金支持两方面来发展公共交通。德国联邦政府制订了《乡镇社区交通资助法》和《区域化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在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及推动德国公交建设中的投资数额,以及联邦公交建设投资的分配和使用。”在我国首都北京,自从1996年开通专用车道后,到2002年长安街上的公交车平均运行速度提高了15%,正点率提高20%。
要解决我市主城区交通拥堵,车辆行驶速度不断下降,高峰期公交严重受阻的局面,完全可以在交通繁华的路道开辟公交专用道,这是一条最快又最简便的方法。在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道畅通无阻,为乘客节省时间,出行便捷舒服。
6.3 借鉴国内大中城市经验,建立快速公交系统(简称BRT公交)
快速公交系统30年前起源于巴西的库里蒂巴,是一种快速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之间的新型公共客运系统,是一种大运量交通方式,通常也被人乘坐“地面上的地铁系统”。它是利用现代化公交技术配合智能交通和运营管理,开辟公交专用道路和建造新式公交车站,实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快速公交系统的特点是具有高品质、高效率、低能耗、低污染、低成本的公共交通形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它采用先进的公交交通车辆和高品质的服务设施,通过专用道路空间来实现快捷、准时、舒适和安全的服务。在我国已经建设运营BRT的城市有北京、杭州、大连、常州、郑州、济南、合肥、昆明、重庆、厦门等城市。
建设快速公交系统(BRT),可以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节约市民的出行时间。乘客节省费用,乘坐BRT比普通公交的费用更少,在同一个站台换乘(可以换乘在该站停靠的任一BRT车次)都是免费,全程只需购一次票。快速公交系统的车站十分宽敞,乘客不会像以前一样在日晒雨淋下站在狭小的站台候车,快速公交系统运力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再也不要蜂拥而上挤公交了。而且下辆车的到达信息和线路号码都会在站牌上显示出来。快速公交系统(BRT)的优点繁多,建议我市能够在以城南站为起点,开辟一条南向北方向的快速公交专用道路。如果开通快速公交系统(BRT),主城区公交车拥挤情况将迎刃而解,小偷也无从下手,犯罪分子也缺少作案时机,公交车存在的安全隐患也会迅速降低。 6.4 我市公交公司将新购70辆新能源公交车,创造舒适、环保的乘车环境
今年11月以前,我市公交公司拟投资3000多万元新购70辆插电式、柴油混合动力新能源公交车,准备投放在公交4路、8路等线路上,使原线路同等数量的黄标车及老旧公交车陆续下线,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给主城区市民创造一个舒适、环保的乘车环境。一改过去那种“伤残”公交、屁股后面冒黑烟、发动机发出强大噪音的公交形象。
6.5 公交公司重点整治公交服务不规范、不均衡运载导致乘客久候公交问题,搞好车厢卫生,提供一个整洁、干净的乘车环境
公交公司要求驾驶员做到仪容仪表大方、着装整齐规范、文明礼貌用语、友善对待外来人员、主动回答乘客询问、倡导乘客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革除不文明陋习、注意服务细节、时刻为乘客提供满意服务。还要做好公交车一趟一小扫、一天一大扫及雨后及时洗车工作,清除卫生死角、有专人在发车点、停车场现场监督保洁、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给乘客提供一个整洁、干净的乘车环境。
6.6 增强公民遵纪守法意识,争做交通安全使者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令第123号文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第124号文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驾驶员要遵纪守法、文明出行。我市公交公司也在今年重点整治公交车辆行车秩序,治理公交车不遵守交通信号、抢道占道、强超强会、三五成群、越站不停、乱停乱放、扎头并站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民出行要走人行道、不得横穿马路、乱闯红灯、不得攀越护栏等。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争做交通安全使者,文明行车,礼让行路,让有序的交通秩序成为我市流动的文明窗口。
6.7 完善城区与各县城区交通网络,推动农村各乡镇、行政村的客运发展
主城区要与各县城区、各组团旅游区之间加强联系,完善农村公路用路,推动各乡镇、行政村的客运发展。
从主城区到各县城区、各组团旅游区的景点,公交车道更应加大建设速度,一到节假日好多人都去武功山等旅游景点。可是武功山等旅游景点的停车场较小,私家车停太多,给旅客带来诸多不便。如果充分发挥公交车的作用,建立快速公交系统(BRT),使用快速公交旅游车道,扩大宣传力度,提倡公交快速运营,实行公交全方位服务,市民出行必定首选公交出行。
我市芦溪公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2月5日拟许可芦溪县公交公司三条公交线路的公式,拟开通芦溪公交1路、2路、3路公交线路。经营范围是以芦溪县核心城区为中心向邻村镇辐射,覆盖范围北至高速收费站,南到沿河大道,东至火车站。在高峰期时段间隔8-15分钟至少发一班,平时间隔15-30分钟至少发一班。公交车辆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拟计划前期共投入公交车10辆,票价一般1-2元。这种模式是新型城镇化规划的新亮点。
要想富、先修路。这是早已被许多省份证明了的经验。我市上栗县金山镇立足解决现有农村公路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全面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实现村与村连接,村与镇连接,镇与镇连接的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该镇21个村,共计完成乡村公路建设38公里,全面打造县交通局提出建设的“四个一百”,共报12个行政村,当前各项建设工作正有序开展。
如果我市的其他的城区、县域地区、乡镇都能像芦溪城区、上栗金山镇这样有计划、有步骤拟开通公交线路,联通交通网络,那我市《规划》中提出的形成全面设应小康社会的农村公路网一定会指日可待,公交车通往640个行政村也不会是虚无缥缈了。
城市公交是展示一座城市流动的音符,是指引老百姓了解这座城市现状的向导,是方便乘客出行最便捷、最优惠的线路,是我市推进经济转型,加快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要想富先修路,要想快公交帅。城市公交安全管理及运行反映老百姓生活质量的高低,我们要让城市更美好,让城市中的老百姓更美好。
[1]萍乡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Z].2014,(10).
[2]问政江西[Z].中国江西网,南昌,2014,(7).
[3]萍乡部分线路公交破旧市民期待尽早更换[Z].中国江西网,南昌,2014.
[4]萍乡市出台《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N].萍乡日报,201410.
[5]李有观.国外如何实施“公交优先”[J].交通与运输,2015,(1).
[6]陈良球,梁永明.市公交总公司提升社会评价和乘客满意度[N].萍乡日报,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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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满足科研需求和知识服务工作的多样化,各高校图书馆重视学科服务的建设,学科服务形式包括很多,学科馆员、学科分馆、学科库、学科导航、学科信息门户……而构建各学科相应的知识服务平台已成为主流趋势,设计整合资源和服务的网站,主要基于内容管理系统CMS的建设、利用其他Web2.0嵌入等技术,通过自主研发并建立、利用其他开源软件或利用商业软件依托运营商,结合服务模式,将学科馆员的服务与资源结合,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一站式、个性化、交互式特点的学科服务平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985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调查与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文章通过对国内39所985高校图书馆网站网络调查并辅以文献和其他方式的调查,从学科服务开展和学科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平台搭建方式、平台搭建内容、平台搭建特点和创新之处等方面对这些图书馆的学科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和分析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从平台搭建方法选择、平台内容建设策略、管理维护、宣传4个方面对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可持续建设提出建设发展策略。
【关键词】:工程 高校图书馆 学科服务平台 调查分析
学科服务自1998年被清华大学图书馆引入国内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学科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学科信息资源组织管理、学科服务宣传推广与成果展示等方面的需要及用户对“自助型”和“交互型”服务的强烈需求催生了学科服务平台。国内外相关研究[1-2]也表明,对于高校图书馆而言,学科服务的模式需要从“以学科馆员为中心”到“以学科服务平台为中心”进行转变。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2013年11月启动“3.0版”学科服务后,充分认识到学科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随即启动学科服务平台调研和建设工作。而对国内重点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系统调研和定期跟踪,及时总结各馆经验以应用到本馆的工作实践中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国内近年虽已有部分研究成果涉及学科服务平台建设,但要么只限于本馆实践的介绍[3-4],要么调查内容[5]还不够深入,可参考内容还比较有限。为此,笔者对国内985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以为本馆在建的学科服务平台提供重要参考,也期对其他高校图书馆的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调研时间:2014年1月确定调研项目,2014年3~4月进行调查,2014年6月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2015年6月进行跟踪补充调查和分析。
调研内容:国内985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开展学科服务、是否有学科服务平台、学科服务平台采用什么方式建立、学科服务平台主要栏目和内容、平台特色和有创新意义的内容等。本文对于学科服务平台的界定:利用某种信息技术手段,以基于网络的形式向用户提供学科化信息资源和学科化服务的一种媒介与系统平台。平台至少要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馆藏资源揭示、学科资源导航、学科信息发布、学科资源组织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调研方法:根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39所985高校名单,通过互联网访问其图书馆主页,根据网站服务导航的指引寻找学科服务及其学科服务平台情况,并结合使用最多的学科导航平台LibGuides(http://libguides.com/)的“China”区域对相关高校进行梳理,对于能够访问的学科服务平台,一一打开各学科的服务网站,根据预定项目了解、记录、分析和总结其建设情况,对于因IP地址限制或者需要登录才可以了解的学科服务平台,则在该图书馆网站和搜索引擎中以“图书馆名+学科服务平台(或相关名称)”、该馆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中了解情况,并辅以少量的QQ和电话咨询进行调研。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基本情况分析
调查发现:39所985高校图书馆目前学科服务平台建设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三类:①未开展学科服务无学科服务平台(占10%)。在该类图书馆网站上未找到学科服务相关栏目和内容,也未能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其正在提供学科服务和搭建学科服务平台的线索。这类高校目前有中国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4所高校;②开展学科服务无学科服务平台(占10%)。在该类高校图书馆网站上有学科服务相关的栏目和内容,但仅限于静态页面形式介绍本馆学科服务的基本情况、学科馆员职责、相关学科馆员和图情教授的联系方式等简单信息,或在相关部门职责介绍中明确指明了学科服务职责,但未找到学科服务平台方面的线索。这类高校目前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4所高校,其中华东师范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虽在LibGuides中开通账号但未搭建或搭建完成一个学科导航;③开展学科服务并搭建了学科服务平台(占80%)。其余31所大学图书馆或多或少都利用建设的各类学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2.2 学科服务平台的搭建方式
虽然31所高校图书馆都搭建了学科服务平台,但搭建方式却有很大不同。总体来说,各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搭建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静态网页方式、商业专业学科导航平台方式、第三方平台免费搭建方式、以特色数据库的形式自建方式、利用开源软件自建方式、多种方式混合搭建等6种方式。 (1)静态网页方式。对于绝大多数图书馆而言,静态网页在学科服务平台上的主要作用就是介绍学科服务情况、学科馆员职责、学科馆员负责的学科院系和联系方式等较为固定不变的内容,也有一些图书馆以静态网页的形式提供某个学科的学科资源导航,其中最为典型就是清华大学图书馆,该馆对没有博客、LibGuides和院系主页等平台方式揭示的学科以静态网页形式搭建学科资源导航。复旦大学图书馆、同济大学图书馆、重庆大学图书馆、湖南大学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的部分学科或服务内容也是静态网页方式实现的。
(2)商业专业学科导航平台。从目前的学科服务平台搭建实践来看,商业专业学科导航平台是各馆选择使用最多的搭建方式。调查发现:985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搭建中所使用的商业学科导航平台主要有三个:美国SpringShare公司提供LibGuides、湖南纬度信息科技公司的纬度信息共享空间系统和重庆维普公司的LDSP平台(具体情况见表1,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目前使用纬度信息共享空间系统建设学科服务平台的是湖南大学图书馆和武汉大学图书馆,前者已经正式推出,后者已利用其建成法学学科服务平台并正在试运行,国内使用该平台的还有西北大学图书馆,由于该平台需要登录后才能看到,所以暂无法获知其搭建学科平台的数量。需要说明的是:中南大学图书馆也采购了该系统并用其搭建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与服务平台”[6],但由于没有专门说明用于学科服务平台的建设,这里未将其纳入。使用重庆维普公司LDSP系统搭建学科服务平台是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7],目前该馆已利用其搭建了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材料科学工程三个学科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维普科技期刊的数据,对相关专家学者、学术机构、热点主题、重要期刊和经典论文进行分析和揭示。LibGuides是CALIS为国内高校采购的商用学科服务平台,由于平台功能非常强大,前期推广也比较到位,985高校中28所高校在该平台开通了账号,26所高校图书馆共创建了286个学科导航(见表2)。
(3)第三方平台免费搭建方式。985高校中,北京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和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利用第三方的社交网络平台免费搭建了本馆的学科服务平台,这里的第三方平台主要是新浪博客平台,并且北京大学图书馆除了使用新浪博客,还使用了豆瓣。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利用新浪博客搭建了本馆学科博客群,为本校21个学科都搭建了学科博客,而且通过“首页不显示博文,首页两侧放置需要长期固定的学科资源和服务”等博客页面统一的设计和规划,较好的解决了博客作为学科服务平台无法实现重点内容长期置顶的问题,能够承担起学科服务平台资源导航、服务宣传、成果展示、馆员和用户交流互动等多项功能,以法学[8]和计算机学科[9]的学科博客最为典型。
(4)以特色数据库形式自建。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和同济大学图书馆利用本馆的特色数据库建设平台搭建了某些学科的学科服务平台。如,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利用这种方法搭建了土木与交通工程等7个学科服务平台[10],对相关学科资源和服务以数据库搭建的方式重新进行了组织和整理,便于读者使用。
(5)开源软件自建方式。技术力量比较雄厚的图书馆还利用相关开源软件开发建设了学科服务平台,其中用到的开源软件有3大类:①开源博客系统。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利用的是开源中文博客系统PJBlog,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使用的是国外经典博客开源系统WordPress,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则使用z-blog系统;②学科知识门户系统。南京大学图书馆的学科服务平台借助于国外比较流行的专门用于学科知识组织和共享的开源软件Subject Plus;③开源内容管理系统。同济大学图书馆利用开源的内容管理系统DotNetNuke搭建了医学与生命科学等学科的学科服务平台。
(6)多种方式混合搭建。基于多方面原因的考虑,一些985高校图书馆在搭建学科服务平台时采用了多种方式混合搭建,比如清华大学图书馆使用静态网页、院系主页、LibGuides、学科博客等4种方式,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则使用特色数据库、商业学科导航平台(两种)和博客4种方式。除此之外,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0余所高校图书馆都存在多种学科服务平台并存的情况。
2.3 学科服务平台的内容建设
不管是博客平台、静态网页平台,还是LibGuides平台和相关开源平台,学科服务平台最终发挥的作用如何关键还是要看具体内容的建设。调查发现,目前学科服务平台上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3大类:
(1)图书馆服务宣传和开展的相关内容:基本上各个平台都有,主要包括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相关的新闻、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服务内容(比如使用)、学科服务相关内容(学科服务情况、学科馆员职责、特定学科馆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另外,鉴于信息素养教育是图书馆学科服务重要内容,各学科服务平台大多也提供了各馆培训的日程安排和相关讲座的课件或音视频,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还将信息素质教育课程内容录制成微课程以供下载。
(2)学科导航相关内容:学科导航是学科服务平台最基本的内容,需要将特定学科的相关资源从纷杂的馆藏资源中抽取出来,统一揭示、统一提供服务。这里学科资源包括馆藏资源,也包括互联网上免费的非馆藏资源。学科导航实际上要建设的是学科信息门户,不但包括常用的学科数据库、学科电子期刊和电子图书、中外文图书排行,还有学科名著、学科中外文核心期刊、学科讲座和音视频、学科相关的著名机构、专业论坛等。除了这些基本上都可以涵盖的学科资源外,一些图书馆对于专业名人(如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大学图书馆都有名人名家内容)、专业奖项(如:武汉大学的数学学科服务平台对于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南开大学图书馆医学学科服务平台对于诺贝尔医学奖)、专业新媒体(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科学哲学服务平台对于微博、微刊、微信、微群、微视频内容)等资源也进行了整理。另外,还有一些图书馆直接将学科数据库的检索入口嵌入到学科服务平台上,比如东南大学图书馆嵌入了本馆发现系统Summon的微件,清华大学图书馆嵌入了Metalib学科集成检索等。
(3)学科资源相关内容:不同于学科导航主要针对网站、数据库等内容的组织与服务,学科资源相关主要侧重在学科知识层面。具体内容包括聚合各个网站学科相关的新闻、抽取展示某些数据库提供的学科态势分析(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学科平台上利用“中国知网的学科馆”对学科文献内容抽取展示、武汉大学诸多服务平台英文学科热点则来自于EBSCO数据库相关功能)、各馆对ESI学科评估的分析、聚合展示学科重要期刊的最新目次信息等。除此之外,很多学科服务平台将学科工具也纳入了学科资源的范围,比如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上对于化学常用专业软件ACD/ChemSketc、ISIS/Draw、Origin、Marvin等提供了使用说明和软件下载链接,但各个学科服务平台上提供更多的其实是NoteExpress、EndNote、JabRef等参考文献管理软件的使用指导。
3.1 学科服务平台建设现状分析
从以上对图书馆学科服务开展和学科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情况来看,学科服务平台建设已成为绝大多数(80%)985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工作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各馆在平台的内容充实和功能探索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可以说,近年学科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逐渐走入正轨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但总体来看,目前的学科服务平台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1)相当多的图书馆对于平台的功能定位尚不够清晰。这一点从各馆学科平台不断尝试过程中可以窥得一斑,除部分图书馆多种类型学科平台功能互补性外,很多图书馆不断尝试利用各种途径搭建平台且很多工作具有互相替代性,这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各馆对学科服务平台探索的热情,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各馆对于学科平台在学科服务中承担的作用、要实现哪些功能还不够清晰,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财物的浪费,也给用户识记平台地址和使用平台带来了很多困扰。
(2)重建设轻维护情况严重。排除掉某些馆废弃某种平台完全改用其他平台的情况,在2015年的跟踪调查中发现,从平台更新时间来看,相当多的学科服务平台一年中除了少量自动聚合内容外基本未做任何更新,甚至有些平台自建成发布后就未做任何的更新,某些学科导航的链接已经失效。一些图书馆的学科服务平台虽然内容经常有更新,但内容更多的是图书馆资源、服务相关的新闻,而与学科资源和服务相关的内容很少,学科馆员自己原创性的内容则更少,很难对学科用户有太大的吸引力。
(3)部分图书馆重建设轻宣传,用户的知晓度和使用度不高。调查中发现,除少数图书馆的学科服务平台外,相当多的学科服务平台的使用量并不高,每个月的访客数屈指可数,这其中还包括各图书馆间学科馆员的互访了解情况的使用,甚至部分图书馆搭建的学科服务平台并未在图书馆主页或者相关院系主页上有所展示,用户无法获知已建成的学科服务平台的地址或者无法通过这些站点的导航方便地使用这些学科服务平台。
3.2 高校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的发展策略
3.2.1 清晰定位学科服务平台功能,选择合适平台搭建方式
系统的总结前文学科服务平台所具有的功能,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学科服务平台应该具有“信息发布”、“资源服务整合导航展示”、“资源内容自动聚合展示”、“课件、指南、报告等文件的上传、发布、在线查看和管理”、“馆员与读者间交流互动”以及“平台管理”6个方面的功能,其中“平台管理”功能主要包括“工作量及使用量相关的统计”、“学科馆员及用户的角色定义和权限控制”、“数据导入、导出、备份”等。各馆搭建本馆学科服务平台时可以依据这6大功能研究和思考本馆平台具体的功能定位,是实现全部功能,还是只实现其中的部分功能,然后综合考量本馆的技术力量等实际情况,分析前文提及的6种实现方式,包括对相关商业软件和开源软件的综合评估或者设计自开发系统的功能需求和实现的技术线路,最终选择适合本馆实践需求和馆情的搭建方式。
3.2.2 围绕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组织资源,充分利用和共享其他图书馆已有的建设成果
平台建成后,内容非常重要,需要结合前文调查得出的三类内容根据本馆学科服务主要目标和任务收集和组织相关的资源,尽可能三类内容都能涵盖。内容丰富并用心组织且定期及时更新的平台才有活力,才能吸引到用户充分利用它。调查发现某些图书馆学科服务平台发布的内容主要就是图书馆的各类服务资源新闻,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人访问和使用,因为读者在图书馆网站上已经可以看到相关新闻了,没有必要再换一个平台继续看新闻。在内容具体组织过程中,对于那些学科网络资源,鉴于学科资源的通用性,应该充分借鉴和利用其他图书馆已有的建设成果,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当然不能是纯粹的拿来主义,还需要对这些资源甄别、有效性检验、补充,然后和原建设者进行必要沟通、交流和资源共享。
3.2.3 重视学科服务平台的长期规划和管理,重建设更重维护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学科服务及服务平台建设也是如此,各馆应该充分重视服务平台的长期性和完整性规划以及可持续发展管理。这就要求图书馆一旦决策开展学科服务和搭建学科服务平台,就要将其纳入到图书馆服务和管理整个工作中,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思考和规划相关的岗位设置、人员调整,需要结合相关学科的特点制定发布内容、发布频率、发布内容质量、链接监测机制和频率等后期维护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激励馆员学科平台内容建设行为。
在具体学科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虽然学科服务平台需要依据学校学科情况依次搭建,但需要有总体规划,要尽可能全部涵盖本校的重点学科领域,这样才有可能有“轰动效应”,使图书馆借助于学科服务提升自己在学校和用户中的整体影响,这方面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科博客校内学科基本全覆盖)、武汉大学图书馆(LibGuides校内学科基本全覆盖)都做出了很好的榜样。而且,虽然各个服务平台可以依据不同学科特色呈现一定程度的“个性化”,但总体上还应该有一些统一规范,比如常设栏目、统一Logo等,使所有学科的服务平台又浑然天成为一体,这既便于管理,也便于交叉学科的用户方便地使用不同学科服务平台上的内容。 3.2.4 加强学科服务和服务平台的揭示与宣传
学科服务平台建设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不是图书馆员用于自娱自乐的,所以对于建成服务平台要花大力气去揭示、宣传和推广。比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为所有学科的学科服务平台都设定了统一的服务口号,前者使用的是“学贵精专,服务亦然”,后者使用的是“学科馆员架起您与图书馆的彩虹”,东北大学图书馆还专门制作了统一的“助力科研、推动创新”学科服务Logo。也有些图书馆为了推动学科服务平台的用户利用,不但在本馆主页上进行准确明晰的揭示,还将学科服务平台的链接嵌入到相关院系的主页,如同济大学图书馆、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等。当然,揭示和宣传还不限于此,还需要图书馆将宣传推广工作也列为平台建设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本馆媒体和宣传推广渠道定期广泛宣传,以提升平台的使用率。
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通过调研分析,利用开源博客平台WordPress搭建了自己的学科服务平台并已经发布使用。该馆平台的选择是系统分析现有平台现状和本馆实际后做出的“最优选择”:静态页面基本上只能实现信息发布、资源服务整合导航展示的功能;第三方平台,比如新浪博客,可以实现上述的大部分功能而且搭建难度较低,但囿于博客系统的自身限制,资源服务的整合导航展示会比较困难,而且第三方平台的商业广告和无关博客内容推荐会对用户造成较大的困扰,平台提供给图书馆可控的管理功能也非常有限;LibGuides平台非常便于搭建学科导航平台,也便于不同图书馆之间的共享,但因其云服务器设在国外,国内访问速度会比较慢或某时段比较慢,影响用户的使用效果,平台使用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从产品说明书来看,商业平台纬度信息共享空间系统功能非常强大,可实现上述的绝大多数功能,但需支付一定费用且国内用户还比较少需继续观察;如果想对平台功能有更多地把控,最好利用开源软件搭建台,专业的平台SubjectPlus和内容管理系统是最佳选择,但平台搭建比较耗力。PJBlog等国内博客平台功能有限,用户社群不够成熟,国外经典的博客平台WordPress目前已经具有强大的内容管理功能,用户社群成熟,有大量可用的插件协助实现很多平台无法提供功能,系统搭建也比较简单、快捷,值得国内其他图书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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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一补 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实施的一项资助政策。这项政策从2001年开始实施,至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到了两免一补政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免一补政策的执行情况调研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根据实地调研“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情况,在充分肯定该政策优点的基础上,以学生角度分析该政策在资助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时间和资助对象确定方面存在的不够完善及合理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两免一补”政策;资助款发放方式;资助对象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对我国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两免一补”政策的推行就是我国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实现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已实施超过十年,受助人群日益增加,受助范围日益扩大,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模效应。但对于该政策实施过程中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实际产生的效果及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却缺乏相应的考证和评价分析。本文从学生角度出发,在总结该政策的优点的同时,以实地调查的情况为基础,试分析该政策专项资金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所存在的三个不够合理的地方,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建议。
众所周知,随着大量农村人口放弃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生活方式而涌入城市谋生,在农村地区产生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农村地区学校合并也使得有住宿需要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这也使得农村学生家庭的教育费用支出相应增加,其教育经济负担增大。从学生的角度而言,“两免一补”政策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切实的解决了他们一些经济上的困难。让他们能更专注于学习本身,无需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无需因经济原因而游离于校园之外。
虽然“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了广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经济问题,但在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现有条件下,补助资金通常于秋季学期末一次性全额发放,则受助学生秋季学期的经济困难问题就仍然存在。同时,资助对象的评选和确定不够公平、合理,在部分地区甚至演变为一种对优秀学生的奖励。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更由于不同地区经济等条件的不同而多种多样。
受助对象由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评选确定,一年评选一次。一般程序是学生申请,村委证明,学校评选确定后公示,然后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教育局公开和备查。补助款一般于秋季学期末一次到账。通过各级财政划拨,由各学校具体组织发放。
实际上,在农村地区很多学生尤其是被评选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在学期初始由于经济上的各种负担就难于继续学业。部分学校采取学生赊账、班主任记录的形式让家庭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生活,到资助款发放时再根据其实际消费金额扣除其所欠的费用。虽然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办法,也切实能解决贫困学生的后顾之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却给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一方面学校需要专门人员记录困难学生每日的消费金额和项目,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耗费大量公用经费用于补贴食堂因学生赊账而产生的资金空缺。这使得学校的日常维护工作更加艰难。
免学杂费目前已是针对农村地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有名额限制。各个地方都需按资金分配比例和数额来确定名额。对象确定的一般形式是:由学生申请,集齐相关证明资料交由学校评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学校都是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根据名额进行评选确定。虽然班主任更熟知学生的学习及家庭情况,但容易参入个人情感因素,而导致该补助演变为对成绩优异学生的一种变相奖励。完全脱离该政策专项资金的公平、平等的初衷。
当补助资金下拨后,其具体发放方式也是令学校头疼的一个问题。按规定,补助资金应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在实际操作中,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其一,发放现金给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二,由县级财政集中统一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以学生或其家长名义办理的银行卡或一本通。其三,以餐补形式发放。具体包括:①发放餐票;②直接将补助充入饭卡;③将补助资金全部划拨给食堂,用于食堂购买各种食材,学生免费就餐。
站在学校的角度,本着用补助资金实际改善学生生活的想法,希望将补助款全部用于学生学校生活的最大支出―就餐费。因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普遍较小,对于资金的支配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如直接发放现金给受助学生,部分学生会将该资金全部用于满足自我愿望,例如上网或者购买衣物等等。彼时,受助学生上学期间的经济问题未得到任何解决。虽然学校强调并要求补助发放时监护人必须到场,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过多,其看管人也并非监护人或直接亲属,并不会全部到校。且部分受助学生的看管人不识字,这就给资金发放及确定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甚至部分学生并未告知父母补助的任何发放情况,导致家长与学校关系较为紧张。但如果简单的将资助资金划拨到食堂账户,就使得对资金的监管和实用性确定比较困难,也易演变为全校享受的平均主义。
我国实施“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政策,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就是希望能够给全国的适龄儿童提供一种均等的机会。为了让此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应该针对上面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相应的改变措施。
(1)建立学生动态资料档案管理系统。确定受助对象需要对其家庭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每年评选时都需要学生的申请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资料。这些资料的获取都会耗费大量时间。如果通过家访形式,建立起学生动态资料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情况追踪管理。既可促进师生间的了解,也可保证学生家庭资料的真实性。根据此管理系统判断受助对象也更加公平合理,同时还可以缩短评选时间。
(2)确定灵活地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完善各个学校食堂设施。本文认为将资助款以银行卡或者充入饭卡的形式发放是较好的方式。且相关设备能提供完整而具体的发放记录资料可供查证。从学生及其家长角度来看,将补助资金用于伙食消费对学生较为有利。但由于各地区学校设施配备不同,例如:缺乏刷卡系统及设备和食堂环境简陋等等。在全省范围内完全统一确定资金发放方式不够合理,应给予地区一定的权限,让其根据本地区特色选择最佳发放方式。同时也需完善各个学校的食堂设施,在给资助款发放提供机会的同时也能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
为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了国家政策真正的落实到实处,使得能为广大农村地区适龄儿童解决经济困难。“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政策应该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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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三、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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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军.多维视野下的网络战:缘起、演进与应对[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07:80-98+158-159.
[3]朱雁新.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黄志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5,05:145-158.电子商务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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