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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
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
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问题与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
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
(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
(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
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
(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
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
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
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
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
对策研究
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
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
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
(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
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
(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
(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
(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
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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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巨灾保险基金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逐步构建完善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且灾害后果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农作物面积一般在40万一4700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再加上其它损失,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一500亿元人民币,大灾年份损失更加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巨灾发生机会多,成灾频率高,损失巨大。2008年初,中国发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农业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而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旦承保,当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而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以国外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为视角,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求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推行较为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整个保险制度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建立实施。这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颁布了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后来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法国于1982年7月颁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并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人纳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强制性地震保险,且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建立了国家巨灾准备金。
(二)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的特征
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主导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英国巨灾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日本则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模式。新西兰的地震风险承保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这些机构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三)风险分担方式灵活多样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后,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美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其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险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契约以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政府参与模式灵活
各国政府对于本国巨灾保险市场主要采取三种参与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旁观者。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二是强制模式。政府在这类运作模式中直接充当主导者,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三是综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对我国的借鉴
在充分吸收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
(一)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良性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保险公司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四)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增强社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巨灾保险基金广泛运用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中,在促进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巨大的特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政策性业务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来源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渠道:一是保费收入,即承保公司取得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保费收入扣除公司管理费用、赔款、分保费支出后的净收人及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投资收人余额;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救灾资金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减免的税收。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复杂,操作过程中涉及保险、证券、会计、财务、税收等各个领域,需要一批具有跨领域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才,因而今后应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此同时,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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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能繁母猪浮动费率和浮动保险金调整机制,以控制道德风险,但可操作空间有限,运行有困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 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 7 成”。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治理的规定,搞好饲养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云南能繁母猪保险实践中,特别是 2009 年底和2010 年初,云南能繁母猪市场价值低于 1,000 元,但从稳定农村社会和保护农民利益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国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还是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赔偿金额依然 1,000 元,这导致大量养殖户( 主要是规模养殖户) 对生病的能繁母猪采取不治病的道德风险,导致大量能繁母猪死亡。如果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只能“见死即赔”。另外,进口种猪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当地种猪,但保险金标准却和当地种猪一样。如云南省江川县的“斯洛克种猪”大约价值10,000 元,但由于浮动费率调整运行机制不能健全,保费也是 60 元/头,保险金也和当地能繁母猪一样,只有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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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业保险中发展相互保险的适用情况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践情况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农业保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两人或多人彼此同意承保海上损失的情况,称为相互保险”,相互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占全球总保费收入的约40%,它是保险市场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农业相互保险是指农民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的合作性保险经营模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合为一体是其重要特点,赢利不是其最终目的,其主要宗旨是分散会员所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损的需要
防灾减损是保险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损更显得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中采用相互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保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农民积极地参与防灾减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前,参保农民会积极地联合起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降低灾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灾害发生后,他们会主动集合起来,抢险救灾,减少损失。同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更加保证了防灾减损的科学性。
(二)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和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的需要
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成本很高。过去开展农业保险成本包括营业机构的经营费用、销售成本、定损理赔费用和委托代理等问题而引发的相关成本。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简单,经营费用和销售成本较低,避开了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相关成本。
同时,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展业、核保、定损、理赔等困难之处,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需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之一是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而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农业相互保险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农户之间及其生产活动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小化,有效预防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农户作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解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将农户投保的道德风险隐患彻底消除。
(一)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社会基础优良
首先,思想观念基础浓厚。我国农村有互助合作的传统,因此相互保险很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之间的互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直接地体现了损失分摊的共济原则,符合我国传统的互助观念。
其次,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例如职工保险互助会、船东互助协会等相互保险组织已经开展多年。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为了规避农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应该组织农业相互保险,它可以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使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二)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更适合发展相互保险
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领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者,其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和政策性保险的初衷相违背。然而,相互保险公司则把保险人和投保人统一起来了,是参保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合作建立的,实现了公司、客户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实现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从其社会使命来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相吻合,维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三)在经营管理方面具备较好的经验和技术
虽然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企业性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险开发、定价及准备金的管理等技术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经营管理技术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以,现阶段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制度需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条件我们已经具备。
我国不少地区曾经开展过农业相互保险的实践:河南新郑县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太原地区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广州地区的农村保险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做法最为成熟。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
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它是全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10年来它的经营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费来源由农垦总局、农场和农户三方承担,保费收入则公司留50%,保险社留50%;第二,以农作物和家畜为主要承保对象;第三,以生产成本确定费率和保额;第四,业务管理实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的“三到户”和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方法公开和理赔兑现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第五,核灾定损由定损员、保险社和公司共同参与。
(二)阳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阳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二,现代公司制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人、财、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我国农业是高自然灾害高风险的行业,即便费率较高,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仍然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同时,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农业人口众多,而政府财力有限,难以大规模高额度的补贴农业保险。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农业相互保险,它不仅可以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还可以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农业防灾减损做出巨大的贡献。无论从理论还是从阳光农业保险的实践上看,我们都应该大力发展农业相互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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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以益阳市农业保险的发展为切入点,进而分析了益阳市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以完善益阳市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益阳市;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
益阳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市,也是洪灾和旱灾频发的地区,频繁的自然灾害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其粮食对全省粮食的供应乃至对国家粮食战略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农业的重要性和自然灾害的频发性,需要农业保险来提供保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及高效率运行对湖南省乃至全国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障水平低。
第一,承保面不广。当前政策型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包含能够繁殖的母猪、水稻与棉花,渔业与林业保险处于空缺状态。因此,在受到严重冰冻灾害后,广大民众强烈要求增加农业保险种类。通过调查分析沅江市发现:最近几年蔬菜种植规模达到1万公顷、柑橘种植规模达到4700亩。二零零八年因受到冰灾气象灾害影响,蔬菜及油菜几乎绝产,三分之二的柑橘树被冻死,大约需要3年方可恢复,因此农民强烈希望柑橘和蔬菜能够在短时间内纳入农业保险体系。安化县东坪镇与桃江县大栗港镇亦希望如此。
第二,赔偿金不高。棉花、水稻种植险赔偿标准是严格根据国家统计部门颁布的此农作物处于生长状态时所花费的成本而定,人力成本不属于该范畴,水稻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四千五,棉花每一季的生产成本为三千六。不过大部分农户说,在不计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农药、地膜、化肥、种子成本都呈现上涨趋势,每公顷价格都会高于三千六,最低也要高于五千二百五元;能够繁殖的母猪赔偿数额最高是一千,不过其生长成本都会超过四千。并且,很多农户都指出农业保险赔偿数额过低;每公顷水稻因为受到水灾影响其损失按照七成计算,需要获得的赔偿金也要在四千五到六千之间。
第三,条款不合理,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安化县养猪农户指出,难产是造成繁殖母猪死亡的首要原因,不过此项却没有被纳入保险理赔体系;所有喂养母猪的农户都不希望母猪因为生病造成死亡,所以养猪农户基本上都具备一定的防治疾病技术,不希望保险公司将因病致死的母猪纳入保险理赔体系。
(二)勘灾定损难。
首先,农业保险在赔付方面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专业要求高、涉及领域多、受灾面积广,受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信息传播度低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无法对灾情程度、损失状况进行科学评定。若是成千上万亩的稻田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伤害,对其进行一一评估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关于水稻赔付这一问题,保险公司规定损失超过百分之三十才能进行基本赔付,若是损失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则需要保险公司赔付全款,不过如何科学划分百分之三十与百分之七十呢?这是一项难度较高的工作。其次,当前农业保险网络不是很发达,使得公司与农民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无法迅速、精确评估灾情损失。
(三)保费收取难。
根据国家政策指示,具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费用通常是由农户及各级财政共同担负,不过在实际运作期间,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农民直接索取费用。沅江市与桃江县及安化县的保险费用是农业协会垫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认为向农民索取保险费用比较困难。首先农民农业风险意识比较差,很多农民还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农业保险,大多数农民所持有的观点是农业保险可有可无,大部分农民对此基于农业保险来获取经济补偿这一方式并不了解。当前本市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医疗报销问题,其中百分之四十一的农户最担心的问题是自然灾害;
农业生产过程中,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农资价格、农产品市场价格、自然灾害;若因自然灾害受到经济损失影响,百分之五十四的农户想通过政府补贴来减轻经济损失。其次在农业保险费用收取上农民存有很深的误解,有的农民认为上缴农业保险会加重家庭负担,因为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各级政府不会轻易碰触农民负担底线,不会向农民索取农业保险费用。由此可看出,农民是利益享用者,无论上缴多少钱农民都会认为是不合理的,会增加家庭经济压力。
(一)加快扩大农业保险提标,提高保障水平。
(1)进一步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在险种开发的重点上,应包括五类:一类是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高梁等;二类是经济作物,如棉花、芒麻、油菜、蔬菜、果树、茶叶、甘蔗等;三类是养殖畜禽,如育肥猪、鸡、鸭、牛、羊等;四类是水产养殖;五类是林业。在险种责任上,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在服务对象上,应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其原料生产基地、种养大户等为重点。
(2)适时提高赔付标准。一方面,现在与物化成本紧密关联的产品物价都在上升中,以物化成本为赔付标准的保障水平也应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还应适当考虑人力成本的损失,相应给予一定的赔付,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恢复能力,真正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规范运行。
(1)设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省市县可以与财政局挂钩,从而构建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而该机构需要负责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农业保险准则的设定、对不同的市域做出费率分区以及风险区划、对商业保险公司新上市的险种条款进行审批等。此外,还要以农业保险机构为主体,联合农业局、农村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地方金融证券办等单位一起构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的联动机制,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2)规范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相关业务规程办理农业保险,做到“三公开四到户”,即:承保内容公开、勘灾定损公开、赔款兑现公开,承保到户、保单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由区县(市)政府明确乡镇农技站、畜牧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统一工作经费标准,引导保险公司依托“两站”加快建立镇、村农业保险网点,实现“乡乡镇镇有网点,村村都有保险员”的目标,在规范的制度约束下实现现场签单、收付保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农业保险专业队伍,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全心全意为群众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深人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镇村干部、农村党员认真学习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营造浓厚的氛围,充分激发农户的参保热情。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大面积旱灾、洪涝灾害,建议在省、市、县财政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省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10%的比例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的盈余额按一定比例划入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弥补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部分;预防巨灾。
(三)加大保费收缴力度。在上级财政保费补贴相对固定的政策框架下,建议省、市、县财政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可以尝试打破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传统使用方法,从每年的民政救灾救济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农民代缴保费),同时在核定的保费标准之内,适当向农户收取少量保费(那怕是每亩只收1元钱),这样既可以不断提高农户的参保意识,还可以在发生灾害时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
本文尽最大努力研究一套基于益阳农业的客观情况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以此提高益阳农作物的抗灾抗风险能力,从而希望解决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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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目前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较大,如何规避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农民的整体收益,成为了农业生产保障研究的重要内容。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农业保险应运而生。所谓农业保险,就是农民按照农业生产的预计产值,投保一定数额的保险,一旦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由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进行理赔,最大程度的保证农民的生产效益。
考虑到农业生产中所必然存在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民要想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有效应对农业生产中的各种风险,选择农业保险将是重要的策略和出路。从当前农业保险的设定来看,其主要作用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支撑,最大程度的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带来的损失,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我们应认识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应结合农业保险实际,认真分析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及其产生的重要影响,对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目前来看,农业保险的推出,对农业生产和农业风险规避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保险对农民的生产活动的影响。
农业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它有可能使农民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所以,农业保险的推出,将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观念,使农民能够更加从容的面对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为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取得积极效果,提供有力的支持。所以,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活动产生的影响是非常积极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投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对农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具有较大的影响。
农业生产环节较多,其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农业保险的推出,对规避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应认识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重点做好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所以,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有效性。
从当前农业保险的存在来看,其不但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之外,还对农业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保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
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业保险全面铺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值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对农业保险的存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影响。
2、农业保险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
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劳动所得,农民的生产因灾害事故而萎缩或中断会使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
农业保险的出现,给了农民以强有力的支撑,使农民在遇到生产风险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对降低农业生产灾害损失,弥补农民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3、农业保险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农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后备基金(用于对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的一种,退出了生产过程,需要在保险保障期间逐渐地用于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
农业保险的存在,为社会后备基金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社会后备基金能够以新的方式出现,对扩大社会后备基金积累规模,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影响。
鉴于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农业保险要想得到全面推广并取得积极效果,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由于农业保险推出时间较短,在经营管理体制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能够在实行中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应立足农业保险实际,加快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使农业保险能够在推行中取得实效。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从农业保险的优势可知,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和风险预防具有重要作用,要想保证农业保险得到有效实施,就要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使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得到全面推广和实行,我们应立足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并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保证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能够得到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4、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要想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全面实行,就要从国家政策层面入手,不断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保证农业保险能够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得到全面实施,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保险的存在对农民和农业生产而言都有重要意义。农业保险的出现,不但有效规避了农业生产的风险,同时也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农业生产得到有序开展,为农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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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实际生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险需求,高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项目上,比如:花卉、饲养业等。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干旱、病虫害而导致的农作物损失非常严重。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0万亩,成灾面积8392万亩,受灾人口1.5078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行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高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无遗。
(二)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自然灾害毫无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饭。风调雨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入就高,反之,则收入难有保障。如此,农民的利益毫无保障可言。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入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才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而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而无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
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有其局限性。仅靠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单纯的一对一保险协议,并不能达到凭借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政府的调控功能,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变农户与保险公司这种一对一模式为政府、农户与保险公司三元主体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凸显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具有以下诸种功能。
(一)保障农民利益,搞活农村经济
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办理再保险等优惠政策,可以充分调动农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丰富和发展现有农业保险制度,使农作物得到应有保障,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会因自然灾害而遭受过于惨重的损失,农民的收入也就有了保障。如此,则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其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生产中去,从而搞活农村经济。
(二)开发新险种,健全我国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农业保险产品开发缓慢、品种单一、保险公司怠于开发、保险市场后劲不足、缺乏活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是开发新险种,健全保险市场的需要。
(三)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靠天收成的局面并未打破,农业发展水平低,风险承担能力弱,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这种局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显得更为严重。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增强我国农业生产过程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立法评介:国外关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角色之定位
农业是一种弱势产业,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对之加以保护。农业发达的国家都采用农业保险制度对其农业予以保护,如美、日、法等国。比较三国农业保险模式,均有其可借鉴之处。现对三国立法模式分别予以介绍,以资参酌。
(一)美国模式
美国在1938年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随后几十年里,美国通过不断地修改法律以及建立相应的政府农业保险保障制度,使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完备。总的说来,美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型的保险运营模式。其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有完备的立法。美国相继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等。(2)建立了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作物保险,并对投保农户进行补贴。(3)运用财政手段予以支持。美国政府采取提供保险费补贴、降低税率等财政手段,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商业保险公司也参与到农作物保险中,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得以有效运行。
(二)日本模式
1947年日本在国内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民间互助组织共济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1)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则由农民自愿投保。(2)经营保险的民间互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互助组织负责当地的农业保险,该地区农民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法定最低参保标准,则必须接受该农作物的投保。(3)补贴与再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农民参加保险,由政府对其保险费进行补贴。同时,政府对民间互助组织进行再保险,这样就减轻和分化了互助组织所承担的农业保险风险。
(三)法国模式
法国在1948年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其主要运用的是民间互助与商业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概言之,其特征在于:(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对投保的农民实行保费补贴制度。(2)鼓励民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对其运营经费以财政补贴形式予以保障。(3)农业保险体系多元化。在法国,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有: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民间互助组织、农作物保险集团等。综上可见,美、日、法三国其农业之所以发达,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其农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三国农业保险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即:都具有完备的立法以规范农业保险行为;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免税等优惠财政政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完善、发展的阶段,总结他国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对我国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立法重构:农业保险中政府责任实现机制之路径选择
实践表明,我国现有农业保险制度在防范农业风险方面,效果并不明显。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政府亦愈来愈重视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可喜的是,我国就如何发展农业保险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进行奶牛、水稻等政策性保险试点[4]。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农业保险的自身特点,我国应积极探索和发展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完善现有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法》尚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制度构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凡农业发达国家,均有一套完备的与其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日本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我国应借鉴美、日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范围、风险分担办法和损失补偿规则等做出明确地规定,做到主体明确,权责分明。惟其如此,一旦出现风险,农业保险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得以发挥。
(二)厘清农业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保险可细分为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层次分明,农作物品种繁多,因此,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方面应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生产区域开发适合当地的保险品种,同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保险费率,不能一刀切。在具体的每一生产区域,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开展横贯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综合性保险品种,借农业的产业结构提升带动保险品种结构的提升[5]。在农业保险的具体投保方式上,应当坚持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比如,日本《农业保险法》规定,凡生产数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农民必须参加保险,而其他情形则由农民自愿决定参保与否。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对关系国计民生且与农民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油料作物等)与饲养动物(如:牛、猪、马、羊等)实行强制保险,对规定外之的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三)政府强化保障职能,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搞好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粮食的生产安全。因此,如何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乐于承保的积极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法国的经验,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法国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同时,也对保险机构给予财政补贴。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强制保险的农业险种,可由政府对参保的农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高额财政补贴;对于自愿保险的险种,则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对于保险公司,可以视其承保险种的风险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政府建立再保险制度,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
为提高保险公司开发农业险种的积极性,政府除给予补贴、降低税率等优惠财政政策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再保险制度分化保险风险。关于再保险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有两种路径:其一,由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但必须向政府保险监督部门备案,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赔付,由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其二,由政府设立专门农业保险机构,其职能在于为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并对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进行业务指导,对其保险活动进行监督,制定与农业保险有关的政策等等。
笔者认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使保险公司有利可赢,至少不至于亏损,才能调动其承保的积极性,只有加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才能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受旱面积107.7万hm2,12.95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29.904万hm2,1.464万hm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10.66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62.66%。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632.79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48.56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承担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种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灾,病虫灾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推进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投保意识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尔系数平均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阶段,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中国农户普遍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的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险种类型少,保障范围小及理赔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农业保险金额119.83亿元,保险费收入5.57亿元,赔款支出3.99亿元,保额损失率为3.33%,保险赔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80%,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财政补贴比例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经济实力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区出现财政困难,财政补贴很难及时到位,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开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然而针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较少,一直没有形成有效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及创新
1探寻适合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九成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安华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创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要依托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
2完善经营技术手段
加强险种开发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适应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协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险种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已有险种的覆盖率;在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险种。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针对特色经济农作物加大险种开发力度,比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带动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5]。同时,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及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近几年河北省受灾情况来看,旱灾是其最为主要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探寻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灾债券发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巨灾债券的累积发行量已超出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导,其次为地震、欧洲主要为风灾[5]。相比我国,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详尽的历年灾害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分保难、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途径有限。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势在必行[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有所欠缺,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对保险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尤其重视理赔工作。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作人员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灾情现场,保证定损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服度。其次,引进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是一个理赔技术的创新。农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情况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会导致农作物产量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就是针对天气变量导致产量下降的情况予以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用降雨量评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险金额为3000元。假定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7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额为(80-70)×30,即300元;当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30mm时,则为3000元。由于补偿并不取决于实际损失,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赔环节所需信息简单且易于获得,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6]。
3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及收入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少价格风险管理成为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这是由于价格波动无法通过统计进行科学测算,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参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入保险项目和赔付率,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入小于预期收入和赔付率的乘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差额部分。在美国,2006年收入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面积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险项目所覆盖农作物面积的比例从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国安盟保险2010年结合资本市场工具开发出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入保险产品[1]。根据各地区的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与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结合承保的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因自然灾害或是价格波动导致农作物收入减少,均可获得保险补偿。
订单农业保险创新。订单农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产前签署定单合约,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把产品销售在产前完成,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当遇到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影响,导致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偏低。若在这一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的优势,可为双方履约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总结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针对河北省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创新,着重开发适应河北省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保障河北农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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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一个弱质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中,农业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受旱面积107.7万hm2,12.95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29.904万hm2,1.464万hm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10.66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62.66%。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632.79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48.56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承担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种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灾,病虫灾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推进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投保意识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尔系数平均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阶段,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中国农户普遍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的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险种类型少,保障范围小及理赔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农业保险金额119.83亿元,保险费收入5.57亿元,赔款支出3.99亿元,保额损失率为3.33%,保险赔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80%,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财政补贴比例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经济实力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区出现财政困难,财政补贴很难及时到位,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开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然而针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较少,一直没有形成有效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及创新
1探寻适合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九成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安华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创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要依托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
2完善经营技术手段
加强险种开发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适应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协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险种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已有险种的覆盖率;在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险种。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针对特色经济农作物加大险种开发力度,比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带动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5]。同时,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及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近几年河北省受灾情况来看,旱灾是其最为主要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探寻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灾债券发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巨灾债券的累积发行量已超出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导,其次为地震、欧洲主要为风灾[5]。相比我国,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详尽的历年灾害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分保难、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途径有限。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势在必行[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有所欠缺,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对保险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尤其重视理赔工作。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作人员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灾情现场,保证定损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服度。其次,引进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是一个理赔技术的创新。农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情况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会导致农作物产量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就是针对天气变量导致产量下降的情况予以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用降雨量评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险金额为3000元。假定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7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额为(80-70)×30,即300元;当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30mm时,则为3000元。由于补偿并不取决于实际损失,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赔环节所需信息简单且易于获得,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6]。
3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及收入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少价格风险管理成为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这是由于价格波动无法通过统计进行科学测算,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参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入保险项目和赔付率,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入小于预期收入和赔付率的乘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差额部分。在美国,2006年收入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面积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险项目所覆盖农作物面积的比例从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国安盟保险2010年结合资本市场工具开发出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入保险产品[1]。根据各地区的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与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结合承保的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因自然灾害或是价格波动导致农作物收入减少,均可获得保险补偿。
订单农业保险创新。订单农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产前签署定单合约,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把产品销售在产前完成,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当遇到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影响,导致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偏低。若在这一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的优势,可为双方履约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总结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针对河北省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创新,着重开发适应河北省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保障河北农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传统的农业保险发展路径是通过“上任务、设指标”来推动市场业务规模的扩大,到20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但也有亮点。一是依靠新疆建设兵团的大力支持和隶属于建设兵团的新疆兵团财产公司(2002年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力推动,新疆的农业保险保持一定的规模;二是云南的烟叶保险也有着自己的特色。但新疆和云南农业保险的坚持主要取决于当地对重要农业生产的重视,其经验难以大规模复制。我国农业保险运营体系包括商业性运营模式、政策性运营模式和其他运营模式。商业性运营模式主要是指商业保险公司独立自主经营农业保险,自负盈亏。其他运营模式主要是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采用互助保险模式举办渔业互助保险。当前,政策性运营模式是中国农业保险的主体,又可分为保险公司自营、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代办和政府保险公司联办等三种模式。保险公司自营模式是指受政府政策支持,由保险公司自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自办、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自办以及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自办等模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当地的农业保险,并予以财政补贴,典型代表是农业保险的“苏州模式”。“苏州模式”始于2006年7月,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等原则,开展农业保险相关业务。中标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除部分开支管理费,余皆入农业保险基金,由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政府保险公司联办模式是指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联办模式,在浙江、淮安、宿迁和北京均较为典型。其中“浙江模式”是由在浙多家保险公司组建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根据省政府授权运营农业保险,按照约定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保险服务。“淮安模式”和“宿迁模式”是指政府与一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或比例共同承担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北京模式”的特色在于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外,还引入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再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共同应对农业巨灾风险。
农业保险业务方面
(一)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趋于成熟完善
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在1947年后逐步开始实施时只有农作物水稻和麦类、桑蚕,家畜牛、马、种猪、山羊、绵羊。之后,伴随日本农业发展、灾害统计的进步、农户对灾害风险分担的需求增加等,于1949年增加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自主开展的保险业务。1972年和1978年分别增加了果树和旱田作物、园艺设施保险业务。2003年,扩大了农户自主选择农作物保险承保方式以及补偿比例的范围。2007年提高了大豆和马铃薯全抵承保方式的补偿比例。目前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见表1。日本政府强制性保险对象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水稻、陆稻与麦类作物;农业保险以农户需求为出发点,农户无需求的不在政府补贴的保险范围内。因为农户散养禽类的很少,基本是工厂化饲养与加工。现行农业保险品种和业务也是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户需求的变化而确定的。2005年日本水稻、麦类和乳牛的承保率已分别达到90.7%、86%和87.7%。日本农业保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日本政府规定,在农作物保险中,对稍具规模农户,如北海道水稻、陆稻经营规模为0.3~1公顷,麦类为0.4~1公顷及以上的农户;都府县水稻经营规模为0.2~0.4公顷,陆稻、麦类为0.1~0.3公顷及以上规模经营户,必须参加保险。小规模农户可通过加入农业共济组合申请农作物保险,如表2所示。
(二)中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逐渐开展
我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涵盖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以及其他保险业务,其中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和果树以及其他种植业保险产品等;养殖业包括大牲畜、小牲畜、家禽、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保险产品等;林业主要指森林火灾保险产品等;其他包括农房、农机具以及渔船保险产品等(见表3)。我国农业保险投保方式均为自愿参加,尚未出现强制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基本处于试点或产品设计阶段,如安信农险曾选择上海南汇西瓜作为全国首个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试点标的,人保财险针对海南的天然橡胶开展气象指数保险创新试点,国元农险选择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分别作为旱、涝产品的研发基地等。中国农业灾害的承保率(保险金额占中国农业生产风险总金额的比重)2009年仅为10.03%,距离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户防灾减损需求相差甚远。
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方面
(一)日本拥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
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局对各种可保作物都要进行年度收成抽样调查,以地域可保作物收成平均数确定保额,再根据每个都、道、府、县过去20年灾损资料计算出该地的基准费率(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都、道、府、县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如根据地形、栽培作物、农户受灾几率等)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保险费率是由各个共济组合在不低于这个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设定保险费率,也可在适宜合作社内,根据灾情制定各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不同风险不同费率既有利于地区或农户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因为农户支付的保费是根据以前的数据计算的,与农户获得保险金额的期待值相等。在农业保险理赔方面,为提高灾害补偿效率、减少或杜绝道德风险,对于小微灾害不进行受理。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农民虽然可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见表4),但是质量保险、灾害收入保险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三种方式,却只适用于那些能够比较准确提供产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够投保。承保农户发生灾损后,可向共济组合发出灾损通知;随后共济组合进行灾损核实后向联合会报告;至于质量保险、灾害收入保险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三种方式的保险,由共济组合会员农户选举出灾害评价员与共济组合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确认。随后,依据农协掌握的农产品销售数据为基础与该次收获后产量或产值进行比较,确定损失。以每块耕地(指由农田道路、田埂、水路等划分的小块耕地)为单位的承保方式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半抵承保方式不利用销售数据,灾损评价员与共济组合等组织的人员一起确认灾损。若出现巨灾,联合会向农林水产省报告,由农林水产省认定损害程度;灾害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联合会可自行认定损害程度。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联合会都会将灾损最终认定的通知送达共济组合,共济组合据此为依据支付农户保险赔偿。整个损失评价过程,农户评价员起主导作用,因此纠纷极少出现。
(二)中国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尚在探索之中
鉴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农业保险统计类型多样,尚未像日本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目前的农业保险产品大多采取“主险﹢附加险”模式,例如,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的种植业保险,主险涉及6种主要灾害,不同的标的费率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很大的自主权,但同样采取“主险﹢附加险”模式。正因为主险至少承保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自然灾害,使得费率偏高、保额偏少,农民灾后仅能获得基本的物化成本补偿(见表5)。
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方面
(一)日本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大
在日本,从1929年《家畜保险法》颁布到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颁布间的18年中,农业保险没有实质性进展。直到《农业灾害补偿法》颁布后,政府的大规模财政补贴和对种植业采取一定强制保险后,农业保险才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国家补贴农业保险费率在50%以上(见表6),补贴的农业保险事业费可达共济组合、联合会经常性事业费的50%左右。国家补贴这些费用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与一般损害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过高。例如,陆稻、麦类和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分别为18.658%、11.578%和2.755%(见表7),是建筑物火灾(约为0.05%)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再加之农业保险运作经费,若由农户自己负担就很难使其愿意加入共济组合,况且确保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补贴上述费用是必要的。
(二)中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有限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有着政策支持。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就免征农牧保险营业税,2007年中央财政补贴才开始直接介入农业保险,国家政策开始从税收减免转向直接的财政支持。当前,就种植业保险而言,中央财政对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河北、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四川、云南、海南补贴40%;对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补贴35%。就养殖业而言,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保费50%;对奶牛保险补贴保费30%;对牦牛和藏系羊保险补贴保费40%。此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补贴50%和30%保费;对海南的天然橡胶补贴40%保费。在已有的试点中,都只是在小范围试办,其推广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补贴力度不够,这种小范围的供给与农业防灾减灾的需求还有较大缺口。
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方面
(一)日本拥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都表明,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保障。日本是发展农业保险较早的国家,农业保险的地位及其运营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日本1929年颁布《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农业保险法》,1947年修改合并两法为《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度、如何计算赔款和进行再保险等有详细的规定。为更好的运作农业保险和让农户更积极地参保,日本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迄今,日本已形成可持续、全覆盖、惠农保农的灾害补偿制度。
(二)中国尚无专门性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转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政策保障。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非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国的保险法主要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法调整农业保险活动,难以建立起明确、稳定、清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
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一)赋予农业合作保险更多的发展空间
日本经验证明,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保险更具可持续性。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或政策性运营模式运作农业保险,无法摆脱其逐利的动机,难免出现诸如风险高的业务不愿开展,赔付高的时候惜赔不赔,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加之农业保险预期收益偏低、业务分散、运营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特点,农业保险很难得到有效推广和普及。结果,农业保险无法化解农业风险,更谈不上保农惠农。农业保险面对的是2亿农户,过高的交易费用和无处不在的道德风险是其死结。互助合作组织则是该死结的解决之道。事实上,一批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已经存在,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农垦互助保险、北京市果树谷物养鸡风险互助、石家庄奶牛互助会、浙江金华奶牛互助保险等等。农业合作保险的成本较低,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费用,并且能够形成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农业合作保险或许能够缓解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赔付率”的“双高困境”。因此,在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内,借鉴日本官员在互助组织兼职等方式提高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地位,赋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施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农业生产周期长,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差,农户自身的防灾抗灾能力更是极其有限,因灾致贫的现象仍较为常见。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率可使农业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可以实现将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风险,对解决“三农”问题十分必要。但农业保险现状却是:如果按农民能接受的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如果按保险公司能接受的费率,农民保不起。而且,农业保险是一种道德风险相当高的险种,不同于其它商业性保险。正因如此,自然灾害让农业保险处于“赔不起、保不起”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所以,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经验,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是提高承保率的一种可行选择。我国可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和其它惠农政策捆绑,将农作物保险变成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三)建立巨灾分担机制
日本的农业保险特别注重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通过再保险和农林渔业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极为罕见,也尚未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农业保险风险难以分担,商业再保险基于其高昂的成本,亦不适于农业保险。在国家缺少相应的巨灾基金,保险公司不愿独自承担不对称的过高风险时,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就成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桎梏。因此,发挥政府和市场应对巨灾风险方面的合力,借鉴世界银行等提倡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的合作模式,即建立由政府主导,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涵盖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是一个必然选择。
(四)优化保费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落实中央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大力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的这种“联动补贴”方式,虽然在操作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套取中央补贴”,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一是这种补贴方式由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滞后性,会降低农业保险基金到位的及时率;二是可能引致补贴效果的“不公平差异”。与发达地区相比,往往更需要农业保险的粮食主产区和一些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困难难以长久支撑高额的地方财政补贴,使得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能更快和更多地享受上一级财政补贴,产生补助累退效应。因此,借鉴日本经验,从基本保障原则和现有财力出发,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调整和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将试点保费补贴进行推广普及的基础上,由财政逐步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不仅可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而且也有利于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
(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需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农业灾害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健全和持久发展的重要内容。
(六)农业保险产品向“菜单式”模式发展
在今后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中,借鉴日本经验,可考虑采取“菜单式”模式。具体而言,提供给农民可以选择的一系列菜单,每个菜单承保一种灾害风险,不同风险区划的费率有所不同,由农民根据自己的需求按菜单自主选择。“菜单式”农业保险产品不仅有利于降低农业保险费率,而且更符合不同风险区划农民的差异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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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在保障退休职工老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了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改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为了保证社会的秩序,我国早在20世纪的80年代就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中,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幅度比较大的就是企业职工保险,所以,当前社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来说更加健全。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也开始关注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制的改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的开展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机关服务单位员工队伍的健康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状况研究
现代社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凡是在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均不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养老金,一般直接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支付。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是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通过不断的改革实践,对机构的改革及事业单位的转型提供了帮助,改变了参保人员靠单位养老的观念,增强了自我保障意识,不过改革的进度较缓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出现的问题
1.地区政府各自为政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落实中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往往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所以造成了各地区养老保险政策、适应对象、保险费用、养老金的转移程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2.统筹层次低,养老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缺乏抗风险的能力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性较低,一般仅为县级单位。加之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与统筹层次关系密切,由于各省、市、地随着养老金需求总量不断增加,在当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下,各地区政府在处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支出比例都出现了明显的下调,在此期间大量人员的提前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提升等都成为了影响因素,这就导致很多地区入不抵触出,资金收支矛盾日渐突出,致使抗风险能力不断下降。
3.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员工缺乏参保、缴费的意识
虽然中央及地区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不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是比较低,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在利益面前往往只顾眼前,不考虑以后的,所以就拖着不缴费,这最终使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导致大量退休员工在离职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极大地消弱了基金的保障效果,甚至造成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
4.“双轨制”、“待遇差”影响社会秩序
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却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保险待遇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对现在的保险制度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强化其抗风险能力
通过自上而下的统筹机制的建立,将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健康的成长,使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得到提升。应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使各地区受保对象、范围、缴费标准、发放形式等得到统一,强化基金的调剂性,打破职工跨区域调动的阻碍。
2.社会保险工作各环节应引入激励机制
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探索,使养老金的多少与单位及个人的缴费金额、缴费时限直接挂钩。通过对企业社保方式的学习,为工作人员建立实名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3.强化基金征缴
增加基金的获取途径、对基金的征缴力度予以增强,使基金得到有效积累,做好员工的退休审批审核工作,降低不必要的养老金支出。要求所有员工入保,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建立。
四、结语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制约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对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健全,采用机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的发展方式,实现均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
养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就开始了尝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经过反复实践与总结,我国在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丰富的经验,但整体上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不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节奏,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明显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二是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虽然全国进行养老改革试点,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滞后的局面,不仅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同时还阻碍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因此亟待通过新的方法来解决应对。
一、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
纵观改革之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整体性的改革,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制度,而精心筹划的改革方案也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台。这样一来,虽然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但仅仅是尝试而已,没有法律的支撑力,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实施就非常困难了。而且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进展不顺利。
(二)保险覆盖面窄,抗风险能力弱。
针对全国各地情况的不同,各地制定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改革范围、参保人员等的区别,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片面性,在试点地区并没有将党政机关人员囊括进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沿用旧的退休办法,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很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承担的财政压力会越来越大。同时地区试点是通过县、市推广的,其统筹层次较低,无法发挥维护稳定和调剂功能作用。
(三)部门职能交叉现象较严重。
在国家机构改革以后,社保人员管理由人事部门转移到社保部门,但养老退休金仍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发,这样就形成了职能部门的交叉管理现象,职能分离极易发生矛盾和问题。此外,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作前提,相关部门的力量就显得十分薄弱,从而给各种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得征收力量严重不足。参保单位积极性不强,再加上基金筹集法律支撑不健全,被迫选择差额拨付的方式,导致离休人员无法及时获得退休金。(四)个人账户出现挤占的问题。资金筹集面十分狭窄,养老保险替代率较高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制度影响,导致养老保险账户收入实际不足以支撑养老金的支出。为了填补账户空白,将个人账户的基金挪用。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个人账户形同虚设,账户没有积累,更谈不上保值增值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部分,主要靠政府在维持,政府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政府主导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加快相关立法建设,制定保障性法规政策及管理办法,实施高效管理。二是加大社保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是相当大的,甚至占到财政支出的40%,而我国仅仅在10%之间徘徊,显然这个比例是较低的,应当持续上行。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由政府来承担,所以政府加大社会保障财政预算支出也是必然的趋势。
(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单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养老保障的需要,养老保障制度向着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性、灵活性俱佳,可以应对多重风险,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在设计上,应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特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和补充养老保险部分。通过两个层次的保障,使退休人员能够拿到原工资水平的75%左右,较企业替代率略高,以体现对公职人员退休待遇的倾斜。
(三)当延长个人账户给付期限。
目前个人账户给付期限是10年,依据是我国人均寿命为70岁。然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之中。如果在退休后10年将个人账户提完,那么以后的养老金提取就要由国家账户基金来承担,这样一来,国家维持基金账户就会有很大的压力,所以适当延长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期限是切实可行的。
(四)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经营管理。
养老保险资金是一笔高质量的资金,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高其应用效率。然而,养老保险模式实施时间跨度很长,在这个时间内必然会造成养老保障基金的贬值。对此,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投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养老保障基金的经济效益,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适当运用投资工具,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养老保障基金的规模。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处于尝试阶段,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瓶颈。但是它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向小康社会前进的一个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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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我国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一系列的社会政策亟待完善,其中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国民的最根本权利和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国内需求增长缓慢和居民储蓄水平居高不下,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人口和经济增长问题。2010年我国政府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为继续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将扩增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从而促使我国市场总体规模上升至世界前列[1]。在影响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的多方因素中,养老保险是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使其成为一种平衡公民生命周期内福利水平的手段,其对居民消费、居民储蓄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一位65岁以上老人的人均开支是年轻人的3倍。2000年,日本老年人消费占其总消费市场的24%,美国和法国的老年人消费也均占其本国总消费市场的20%左右。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有限,但城镇老人的工资收入、赡养费、退休金等在2000年也已达4000亿元。据保守估计,我国仅退休金一项2020年将达28150亿元,2030年将达73200亿元,体现出相当可观的购买力。老人的需求和整体购买力将构成未来中国消费市场的重要部分[2]。在老年消费已开始启动并逐渐升温的情况下,老年人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老年消费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研究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与其消费的关系,探索养老保险对老年消费的影响,从而有效开拓老年消费市场,对于满足老年人有效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及促进老年产业的有序发展等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受到各国学者的关注,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分析,各自总结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结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养老消费与储蓄之间的经济关系成为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国内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经济疲软、内需不足及居民的高储蓄现象已引起众多国内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研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学者侧重于使用全国的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主要观点是认为养老保险有助于提升居民消费、减少储蓄,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樊纲、王小鲁采用实证分析法,结合养老保险覆盖率、交通、城市化等因素构建了消费模型,最终的研究结论是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存在正相关,其对消费的影响率在0.4%左右[3]。张继海采用2002~2003年针对辽宁省居民(城镇户口)开展的家计调查数据,通过回归模型分析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自身消费支出的影响,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对其消费支出有显著性正向影响,与许多学者提出的试图通过完善养老保障体制来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政策主张相符[4]。虞斌、姚晓垒采用2001~2009年我国近30个省份的调查数据建立生命周期函数模型,实证分析了养老保险对我国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结论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其消费支出会随着个人养老金账户数额的增加而增加[5]。李晓颖、陈梦真分别在生命周期假说的基础上构建了计量模型,定性分析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养老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有显著性正向影响[6-7]。谷雪通过建立反馈动态模型分析指出,我国当前的养老金赤字问题将使居民平均消费率由40%持续下降至32%[8]。何立新、封进、佐藤宏采用倍差法排除了其他改革的影响,通过我国1995~1999年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分析养老保险基金对居民家庭储蓄率的影响效应,结果也证明了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存在正相关关系[9]。蒋云赟通过代际核算方法研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储蓄是否存在挤出效应,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对居民储蓄具有不太明显的挤出效应,即对居民消费有一定的促进影响,建议通过完善我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促进其消费[10]。
(二)国外文献综述
随着消费函数理论的完善及研究方法的精化,国外学者在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关系的研究上也不断积累了很多研究经验,与此有关的研究多是在Modigliani提出的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上开展的。大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都得出了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有正向显著性影响的结论,也有少量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生命周期假说不符或认为养老保险对消费的正向影响并不显著。Melvin研究了1972年美国养老金增加对消费的影响后指出,居民的消费支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易耗品的消费,其支出会随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而显著增加;另一种是非易耗品的消费,其支出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无显著关系[11]。Barro曾在1974年指出,子女从老人手中获得的部分遗产会抵消养老保险基金对消费的影响效应。5年后Barro又通过16个国家的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最终的结果却表明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不太确定,研究数据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表明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确定[12],即Barro在前一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补充新的数据及资料又延伸出了新的结论。Hubbard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居民的跨期消费模型(20岁工作—65岁退休—80岁死亡)分析了居民消费与其自身退休金、养老保险税率等变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养老保险税会因其流动性约束的存在在居民不同的消费阶段内产生不同的影响效应,即从侧面反映出养老保险基金能促进中老年居民的消费,但会抑制年轻居民的消费[13]。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在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的关系上观点还未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能起到显著的促进效应,另一部分学者却持相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因素的影响而会产生不同的关系。而国内学者主要观点是养老保险能促进居民消费。导致研究结果出现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社会背景的区别。国外的研究多基于经济发达、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完善的社会背景,而我国处于经济发展中且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二是方法与数据的有效性差异。国内研究多是基于现成的小范围内的调查数据,而国外研究多是基于连续的、大型的面板数据。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还是借鉴了国外学者积累的理论与实证基础,从中吸取了一定的经验。但基于我国国内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加之我国居民的消费意识、储蓄动机与国外居民有很大差异,所以国内目前的研究成果还无法为我国今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居民消费水平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证依据。
三、数据分析与模型选择
(一)数据来源
笔者所用数据为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CHARLS),研究目标是考察养老保险变量对城镇老人消费产生的影响效应,研究对象是50岁以上老人。考虑到调查数据中可能有部分高龄老人因无法准确回答与本问题相关的情况如家庭年收入、消费支出、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数据,会影响实证分析结果的有效性,所以在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删除了部分资料不完整的样本数据。最后,根据研究需要,筛选后纳入分析的样本量为430户家庭的2579人。
(二)变量设定与模型选择
调查数据依据老年人是否在岗而分成了劳动老人和退休老人两个小样本,目的是分别考察养老保险变量对两种不同生活状态的老人的家庭消费产生的影响及其差异。其中样本1的主体是劳动老人,主要是指有工资收入来源的老人家庭(不包含个体私营户),可用样本数量为230户;样本2的主体是退休老人,主要是指已正式退休且能享受养老金的老人家庭,可用样本数量为200户。样本1选取家庭消费支出(量化为货币)作为研究的因变量Ct,包括家庭的食物消费支出、日常消费支出、耐用品等非连续性购买消费支出;选取养老保险类型、个人特征(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特征(家庭资产、现金、房产价值、家庭规模)和社会特征(所在省份、城区类型)作为自变量。根据上述变量,可以建立因变量Ct与各自变量Xt(t=1,2,3,…,n)之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为:Ct=β0+Σβ1npendn+Σβ2nagen+β3Xt+ε(1)式中β0~β3和ε都是模型中的未知参数,β0为回归常数,β1~β3为非标准化条件下的偏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pendn为一组参保类型虚拟变量,以未参保家庭为对照组,分析拥有不同养老保险家庭消费的区别;agen为一组年龄虚拟变量,以控制生命周期对家庭消费的影响;Xt为个人、家庭及社会特征,代表所有可能影响到消费的变量。样本2中被调查老人主要以退休后的养老金为收入来源,其消费模式及与养老保障的关系与劳动者有所不同,同时参考样本一中的回归结论减少了变量个数。因变量仍然为家庭消费支出(量化为货币)Ct,包括家庭的食物消费支出、日常消费支出、耐用品等非连续性购买消费支出;自变量包括养老金水平、退休类型、年龄、健康状况及家庭特征(包括家庭资产、房产价值、家庭规模)。根据上述变量设定回归方程为:Ct=β0+β1pensiont+β2retirementt+Σβ3nagen+β3healtht+β4Xt+ε(2)其中,β0~β3和ε都是模型中的未知参数,β0为回归常数,β1~β4为非标准化条件下的偏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pensiont为养老金水平;retirementt为退休类型;agen为一组年龄虚拟变量,以控制生命周期对家庭消费的影响;healtht为健康水平;Xt为家庭特征。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养老保险对劳动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
方程(1)的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模型1是加入所选全部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模型2是在剔除不显著的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第一,从回归结果可知,不同的养老保险类型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最明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次之,商业及其他养老保险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与无养老保险的家庭消费相比,享受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家庭消费显著较高,参加商业及其他养老保险的家庭消费无明显差别。其原因可能在于劳动者认为现有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不知能否保证未来的养老消费,而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保障水平。第二,年龄对劳动老人的家庭消费也有一定的影响。除年龄段在56岁~60岁老人的家庭消费显著下降外,其他年龄段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未对老人家庭消费产生影响。原因可能是56岁~60岁的老人刚好处于退休前后,有大量的空闲时间从事家庭生产活动,从而减少了在外的消费活动。第三,家庭资产、家庭规模显著促进了劳动老人家庭消费支出,与之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家庭资产代表家庭收入水平,即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家庭消费支出越多;家庭规模代表家庭成员的数量,家庭成员越多,家庭消费量越大,这与实际生活是相符合的。而健康状况与老人家庭消费支出存在负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老人家庭消费支出,原因可能是老人健康状况不好会导致长期的医疗支出增加,相应地老人会节省日常消费支出。房产价值对老人家庭消费支出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及家庭资产和家庭规模产生的影响大,而其他变量暂对老人家庭消费支出未产生影响。
(二)养老保险对退休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
方程(2)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模型1是加入所选全部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模型2是在剔除不显著的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第一,从回归结果可知,养老金水平、家庭资产、家庭规模与退休老人家庭消费支出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养老金水平越高、家庭资产越多、家庭规模越大,其家庭消费支出就越高。年龄、房产价值这两个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未对退休老人的家庭消费支出产生影响。第二,不同的养老保险类型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只有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对家庭消费存在显著性影响,其他类型养老保险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据调查统计可知,享受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老人的养老金水平最高,稳定有保障,能显著促进家庭消费支出。退休类型对老人家庭消费有显著性影响,提前退休或内退的老人家庭消费高于正常退休的老人家庭消费,原因可能是提前退休和内退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优于正常退休的老人家庭,他们在生活上更享受一些。第三,健康状况对退休老人家庭消费有显著性影响,这与劳动老人家庭消费支出相反。这与目前的社会状况是相符合的。随着夕阳产业的发展,退休老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在保健、医疗项目上的选择也很多,这些都会促进退休老人家庭消费的支出。
五、基本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第一,回归结果表明,养老保险类型、家庭资产、家庭规模及健康状况对老人家庭消费均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能促进老年家庭消费支出;部分变量如年龄、房产价值对不同类型的老人家庭消费产生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部分变量未对老人家庭消费产生影响。第二,年龄和房产价值主要对劳动老人的家庭消费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对退休老人的家庭消费无明显影响。这表明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目前只存在劳动期的老人身上,而退休老人仍保持传统的消费观念。第三,养老保险类型对劳动老人和退休老人家庭消费都存在显著性影响,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产生的影响又有显著差异。除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老人家庭消费的促进效果较明显外,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基本对家庭消费无影响;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退休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大于其对劳动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即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确实起到了“养老保障”的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有待提升。这种具有等级性的养老保障水平对老年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被保障水平低的这一阶层“稀释”掉了一部分,显示出老人家庭消费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退休消费困境”。
(二)政策建议
第一,在推进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宣传,转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这是促进老年消费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一直比较保守,尤其是退休后收入水平急剧下降的老人,储蓄动机更强了。但正是这些传统观念浓厚的居民容易产生对政府的信任。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信任,让居民将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从而降低预防性储蓄,提高其消费倾向。第二,继续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彻底实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并统一,体现养老保障在保障水平上的均等化,这样才能促进老年消费进而带动老年产业的发展,让主要的养老保障形式能真正起到“养老大众”“保障大众”的作用,让老年人能安心消费。第三,我国老年消费的增长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养老保障体系的制约。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就必须继续提升养老保障水平,使养老保障水平与老年服务价格水平保持一致。同时,要积极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界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据功能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第二种是科研型的事业单位,第三种是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拨款不同,又可以将其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基础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于1951年通过。在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基本形成了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框架。其中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且个人基本不负担养老费的缴费义务”的内容,此思想指导我国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工作运行多年。1993年国家开始进行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城镇企业在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年12月,全国人事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建立健全“三个制度”的概念,即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此来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理论铺垫,以使事业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颁布,使得全国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统一管理,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的深入创造了法律与机制的条件。目前,事业单位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国营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制度改革后招考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都已经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施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养老统筹的社会化管理。同时,全国除辽宁、山西等五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之外,其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依然沿用原有的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现在加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人数是1800万,约占全部事业单位3153万人的57%。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1.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我国进一步提升科技实力,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集中力量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各项事业,不仅迅速摆脱了非常贫穷的经济状况,而且改变了极端落后的社会面貌,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这些都与我国事业单位的作用发挥密不可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机制、体制出现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如: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才流动困难、不能为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动力等消极因素,改革的要求愈来愈迫切。只有尽快消除不良因素影响,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机制,尽快尽可能的解放事业单位的生产力,才能推动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
2.做好养老保障关系到现代社会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是形成“以人为本”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养老是马斯洛“人的需求”理论中的第一层次的需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截至2010年,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4.83岁,每个人都会老,如果按现行60岁退休年龄来计算,每人平均还有15年的养老时间。因此,如何高质量地享受人生的老年阶段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改革是复杂的配套工程,包含了组织机构的功能职责、管理体制、人事、经费投入等多个方面。它们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与工资、医疗、职称等制度一起构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它的好坏直接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早在十七届二中全会,国家就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对于事业单位的分类作出了原则规定:即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要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来做好适用范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工作。因此,必须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空账”、城镇及新农合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待遇水平等问题的产生,将我国养老保险“碎片化”格局缺陷突显出来。城乡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分别适用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致使各项制度被分割开来独立发展。地区之间差异也较大,不仅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不公平,而且实质上造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制约了劳动力的有序、有效和合理流动,从而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扩大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应运而生。现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方向是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必须改革以适应全国的趋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人员众多、范围广大、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退休养老新模式,逐步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养老的筹资机制,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完全依赖国家财政的被动局面。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内容。2009年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下调至与企业一致。同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在广东、上海、重庆、浙江、山西五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试点,时至今日,上述地区的改革是雷声大、雨点小,推进艰难。人们普遍采取观望的态度,要求国家政府机关单位一并参与进行养老制度改革。由于改革中产生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经测算大概有10%的减少。如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待遇水平一定会受到影响。以天津为例,2013年企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差额762元。新疆自1994年开始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已走过了21个年头,分别在县级、地市级、省级层面进行了分步推行,取得成果后又逐步扩大范围。全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呈现多层次、范围广、口径宽的特点,
三、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养老保险改革实践
20世纪80年代,党和国家的工作战略重心转向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全面改革和发展的崭新历史时期。教育被摆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国家明确提出:优化教育结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以培养地区急需的应用型、技艺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正好适应上述变化和趋势的客观需要。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通知》,明确提出采取多种规格、多种学习年限,各具特色,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的指导方针。于是自己举办大学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加速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投资少、收效快、实用性、地方性强的高等职业教育便应用而生。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的首府和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更需要率先加强,进一步发展地区性高等教育势必提上市政府的工作日程。1984年市委、市政府根据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特别是财会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的现象,决定创办乌鲁木齐职业大学。1985年1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设立。学校实行收费、走读、不包分配、自主择业的办学思路。学校体制为“国有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时学校以借款5万元,初始员工15人的状况,招收4个专业6个班300名学生开始创业。作为全疆第一所高等职业学校,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始终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提高教学质量这个中心”,依托办学体制优势,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依靠学费和社会集资的办学经费筹集机制,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自建校开始到1994年之前,由于办学思路正确,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学校得到快速发展,从基础设施、招生规模、教师队伍等方面都呈现快速增长的局面。国家政策的支持、办学实行收费制度和政府财政给一定的扶持,学校教职工工资待遇在当时较其他高校优厚,学校建设初期由于教师队伍比较年轻,没有涉及养老退休事务。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1994年学校根据《乌鲁木齐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组织全校151名教职工集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文件规定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费办法是: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单位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30%(含30%)以下的,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提取;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30%以上的,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提取,单位按月向统筹部门缴纳关存入开户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提取比例每年确定一次,全年不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按月代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退休费、补助费、生活补贴、各种津、补贴。上述项目由市人事局统筹部门按月拨付。没有列入统筹的项目由原单位支付。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当年没有退休人员,依照文件要求学校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提取养老保险金,缴纳了20万元。2004年10月1日起新疆统一调整单位缴费部分为20%。个人缴费部分新疆规定:1996年按3%、1998年按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工资增长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04年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7%,2006年个人缴费部分达到个人工资总额的8%。至2007年12月,全校共有337人参加养老保险,31人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2008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建立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合并后学校共有退休人员241人,学校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单位,之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全部纳入财政拨款,原职大退休的31人,仍在社保渠道领取养老金,两者中间待遇差额从财政渠道给予补足。
四、经验总结
从上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退休养老工作实践来看,可总结如下:
1.由于建校初期确立的自收自支、“国有民办”的办学体制定位,学校的灵活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年轻化,使学校有良好的经济收入,养老包袱也比较轻,当时从思想上,人们对于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比较容易接受,没有太多的异议。大家认为只要国家政策对路,有利于学校不断发展壮大,教职工的收入及养老金都会有保障。正确的制度措施也会使事业单位主动减少冗员,主动增收节支。这也将是我们进行下一步改革的一个宝贵经验。
2.在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单位缴费与待遇发放没有挂钩,保费缴多缴少退休时的养老金都一样,而与同时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比较,特别是与一些像银行、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乌鲁木齐职业大学退休人员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也较他们明显低,单位就是想多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没办法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更别说这些大型国企还有企业年金的支持。
3.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与原乌鲁木齐成教院合并改为全额拨款单位后,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再产生退休人员,他们的养老金与原乌鲁木齐成教院的200多退休人员一样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但要注意的是,2008年以前的原乌鲁木齐职大的31人的养老金发放,本应与两校合并时也转入财政负担,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实现。虽然两者之间养老金待遇没有差距,但是还有发放渠道不同的区别,“碎片化”的管理形式任然存在,人为的割裂一个单位的养老保险状态,增加管理成本。
4.根据市政府及人社局、社保局的安排,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职工退休养老金发放走财政渠道后,原职大教职工自1994年至2008年缴纳的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封存。当时学校缴费已达到15年的领取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要求,现在已缴费教职工的权益如何处理?当前根据国家及事业单位发展趋势来看,又有可能重新投入参加养老保险,那么,中断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都是下一步学校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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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运行,造成较大的待遇差,更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有损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和谐,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养老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之前在公众认为严重不公平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度下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一种是缴费型,例如企业;一种是非缴费型,例如机关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可以看出两种养老制度模式所覆盖的人群与对应的单位、身份、职业有直接关系,适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费率和操作形式上也不同,而且差距较大。如果将两种制度模式下的养老金水平作比较,容易造成贡献相同而收入悬殊的局面。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企业职工在职缴费而退休后却得到相对偏低的退休金,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不需缴费,在退休后却得到高于前者很多甚至翻倍的退休金。企业职工作为生产力发展的主体,他们的退休金却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比较而言是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而养老金并轨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内容当中包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等等,这些都体现出“公平正义”原则,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退休养老金并轨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展生产力,对广大劳动者起激励作用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阻碍全社会人才的优化配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造成全社会人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热潮愈演愈烈,这很大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待遇好,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却找不到紧缺人才,大批优秀人才不得已才进企业,不心甘情愿的搞技术,踏实工作,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才,在相互之间进行流动很难也是不情愿的,这是因为他们是在两个并行的轨道上运行的,相互之间没有联系,这就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要么为了进企业只有放弃以前的积累从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要么一般不流动,有的又由于下海经商或重大变故而担心他们养老问题得不到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这对哪一方来说都非常的不公平。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而言,这样不能实现全社会人才的优化配置,也就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对广大劳动者而言更起不到全面的激励作用。而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出台,很可能会助推全社会人才流动和社会活动的新一轮激发与优化配置,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优势减少,吸引力会相对降低;另一方面也会打消一些在体制内工作,想转行却因害怕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而“老无所养”的工作人员的顾虑,让他们感觉到去哪里都有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使得一些人更自主的选择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或其他行业,让更多的优秀人才看到在企业或其他行业搞技术,搞实业一样有当下的幸福,也有尊严的未来,能够静下心来干技术、搞创新、搞实业,这样全社会人才更能得到自主优化配置,社会生产力自然全面提高。而且退休费计发办法也将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能够更加全面的体现全社会广大工作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当然《决定》的出台并不是一蹶而就的,而是经历不同历史阶段,不断论证、改革才有今天的成果。同样,虽然有了《决定》的政策性指导,但是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善,还需要一步步实践与加强。目前,国家大的改革政策已经印发,但一系列配套措施并未出台,下面就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措施提一些建议。首先谈谈在具体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当中所涉及到、考虑到的建议。
1.应该在一个统筹范围内,例如以地市一级养老保险机构作为一个统筹范围,建立一套与管理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能够实现互通往来、上传下发有关通知、业务办理等功能的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网络系统可以委托国内知名信息化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完成;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建议携带的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在职人员情况表,离退休人员情况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人社部门审批的在职职工工资审批花名表,离退休费审批花名表等;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建议准2015年第5期下旬刊(总第589期)Time备的材料:派遣证、招工手续、安置介绍信、调动登记表等用工手续人社部门的增人计划卡,本人档案,之前参保过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因参军、上学、失业、入狱、出国等原因办理离职、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重新就业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继续投保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5.工作人员有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应持有人社部门有关的调动手续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转移,其原有的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保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7.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完的,其余额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制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连续工龄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用来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可以作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接下来谈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此次养老金并轨的确是公众期盼、众望所归,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也明确主张“尽快改革投资体制”,并实施“名义账户”。有关经济学家曾做过估算,分别以通胀率(CP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为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过去20年来遭遇了天量的福利损失,分别为近千亿元、5500亿元、3277亿元和1.3万亿元。这主要由于投资体制始终缺位,规模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躺’在银行里睡大觉跑不赢通货膨胀,多年来处于贬值风险之中。据了解,目前我国超过3万亿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有三分之一是活期存款,其余的都是中短期的定期存款,基金收益不明显。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关系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及养老保险制度平衡渡过退休洪峰的关键因素,关乎亿万民众的“老有所养”,因此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运营是必要的。虽然近年来国家重要文件中“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和拓宽投资渠道”等提法虽已司空见惯,但在实际当中,中央建立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投资与现行政策的冲突问题仍未解决。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下的问题,他是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诸多问题的最重要根源。据了解,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单位多达2000余个,绝大多数仍然分散在市县一级,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状态管理。因此,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点较多,出现违纪违规和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所难免。例如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应立法先行,国家应尽早制定《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条例》,科学的、规范的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方案限制。20多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品种几乎没有明显变化,基本上都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虽然也有引人注目的突破,以2012年的广东省为例,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经营1000亿元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这笔投资当年的年化收益率就达到6.72%,2014年末,有专家预测,该理事会投资运营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14年所持十个股票平均涨幅超过30%。这些突破虽广受赞誉,但那既是创新也是无奈,这些做法只是以国务院特批的形式出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尚不明确,还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不具有推广性,那么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突破法律限制和保值增值的双重压力,我们期待国家尽早出台明确的、科学的、规范的、有效的政策法规。具体到投资方案现在主要流行的有四种可供参考:
1.由唯一的国家法人机构作为全国账户基金投资运营主体;
2.统一由多家机构委托管理;
3.多主体单一机构管理;
4.多主体多基金投资机构管理。前两种方案受到人社部、财政部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所青睐,地方财政则倾向于后两种方案。此外还建议国家审计署在2015年应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面审计,彻底摸清各级统筹单位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情况,对违法违纪和管理不规范行为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出台意味着养老金的真正并轨,他是构建和谐社会、利好国计民生、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正能量,是中国经济改革成果惠民的集中体现。我们必须至上而下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及相关制度、政策、法规,为国民的健康幸福及国家的和平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力保障。
一、成因分析
1.内控意识薄弱
部分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存在重视外部监督忽视内部控制的现象,把会计内部控制当做对自身的约束,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一些机构认为内控就是规章就是制度,并没有真正从内心贯彻内控意识和安全防范。
2.会计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会计的业务上加大了培训力度,但是由于会计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加上事业单位经常忽视会计人员思想、职业修养、法制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使得整体而言,会计的内控自律意识淡薄。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内控效率。因此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同时,部分事业单位认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相对企业的内控工作内容少,便忽视了对内部会计人员的技能培训。这样,许多内部控制人员,由于入职后没有接收系统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训练,职业风险意识薄弱,导致养老保险的会计内控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影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稳定健康。
3.内控制度不完善
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用现行的规章条例作为会计内控制度,没有一个专业系统化的会计内控制度;另外,一些事业单位虽然在单位内部也建立了一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所建立的制度并不完善,只涉及了养老保险会计工作的一小部分,并不能使会计内控的功能达到充分发挥。许多重要环节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会计内部控制。当在实践环节中发现问题时才考虑修复漏洞,控制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实时控制。
4.执行不力,缺乏制约
一些事业单位虽然对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内控制度和体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比较完善,也有较好的意识,但其内部在制度执行和监督方面缺乏力度。同时以国家和社会两方面为主的外部监督方面,也缺乏相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互相之间的信息沟通也较少,导致很难对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形成有效监督。其结果就是在单位实际工作中,并不重视制度的执行,有章不循。同时,部分事业单位不存在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监督班组,这样使得养老保险的内部控制未能在监督下更加有效的落实。
二、解决措施
1.提高内控意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首先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提高风险意识,纠正自己在认识上的偏差。第二要加强单位养老保险负责人员在内部会计控制方面的意识。采用多种措施和宣传手段,增强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方面的意识的氛围,提高整个养老保险办理环节中涉及的所有会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提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培训,提高保险经办人员的整体素质,注意养老保险内控制度的建设,业务和职业素质两手都要抓。此外,采取多种方法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的保险业务经办环境。
2.立足于防范,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事前监督,不仅是对整个业务操作的合规检查,更重要的是监督位置的提前,预见问题及时分析,遏制苗头的蔓延;遇到问题及时拿出可行的改进措施。事业单位必须将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一方面要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落实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前提下对本部门的各人员各职权进行科学合理分工,形成科学有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机制,各个环节的保险经办业务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制约,由单位领导亲自监督或授权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同时,会计内控的监督应该做到交叉监督,不能权利集中,从制度上杜绝权利集中导致管理失控的现象。
3.提高经办人员职业素质
在养老保险内控管理中,制度建设往往治标不治本,究其根源,只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才是从根本上实现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更要使其做到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从意识层面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修养。同时,还应该对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进行系统的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基础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从而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另外应该注意提升会计人员监督执行意识,会计人员应在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会计法》等相关涉及工作内容的法律法规的事项,必须依法采用适当的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避免未来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强化职业道德和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
4.健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作为养老保险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控审计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制度化的内部审计也是内部控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审制度也须得到加强,必须确保其执行时的独立性。采取独立审计的常规监督模式,定期审计,以确保对养老保险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平衡。采用严格的监督也能使得会计信息更为准确可靠。作为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方式,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工作过程中的各类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凭证原件,账本,报表等,通过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从而实现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掌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将问题反馈给单位领导,以便领导据此及时改进完善制度,长此以往还能使单位的财务工作事半功倍。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
5.加大惩戒力度,实施责任问责制度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内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个人或集体要给予严惩,经济处罚外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举报至司法机关。根据责任大小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建立连带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制,对监督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对检查人员追责;整改不力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处罚,建立问责制。在具体工作中,事业单位领导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通过适当的奖惩制度实现内控制度对会计人员的行为约束,多渠道保障会计内控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更应该不断加强,应贯穿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人员,整个过程,还应该伴随着改革的脚步继续在实践中深化提高,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和更新,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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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我国正在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人口老龄化危机。人口老龄化水平的迅猛提高,必将对我国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涵义和内容
政策执行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环节,其必须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设计精神相一致,这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政策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加之执行部门对政策精神把握不准或手段、方式、方法欠妥当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与政策精神相背离的现象,而这种背离又会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滋生不信任感甚至反感,从而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作用和意义
(一)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全体农民的事业,只有全体农民积极参与才能使政策持续发展,并进而实现政策目标。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恰恰能够激发农民对政策的普遍支持:一方面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并向政府及时反馈政策中的一些问题,促进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将积极参保缴费并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不断增加基金收入和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力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否则,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将被农民冷漠和抗拒,政策作用难以发挥。正如斯诺(C•P•Snow)所指出,“在任何高度复杂的组织中,要想使任何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必需调动各个层次的人员。只有他们的决心、他们的积极性和他们的认可(总之,避免他们的消极抵抗),才能决定一项决策能否及时得以贯彻”。
(二)降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成本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农民对政策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高,那么政府不需额外增加人财物等保障政策顺利执行,政策运行成本将保持在必要水平;如果农民对政策不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低,那么政府必须额外增加人财物等来保障政策顺利执行,这无疑增加了不必要成本。例如,农民不愿参保,政府需增派专人并投入相应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其宣传动员;即便农民愿意参保,但普遍选择低档缴费,以至于基金收入规模小,在同样成本投入的条件下,基金运营成本当然变高。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可以减少政府不必要投入,降低政策运行成本。
(三)避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偏差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往往出现偏差,对于偏差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从政策认同来说,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政策执行者引起的;二是由农民引起的。如果政策执行者对政策设计缺乏认同,那么它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是很积极,甚至背其道而行之,过去的“老农保”、“新农保”以及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存在该现象。如有些地方擅自提高最低缴费标准,以至于缴费困难群体难以按期完成缴费;有些县区为减轻本级财政压力而擅自调低政策补贴标准等。如果农民对政策设计不认同,往往会拒绝参保,或即便参保也不会积极缴费,甚至经常停保等。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的作用和意义。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程度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某种程序和形式赋予政策的合法性,谓之为狭义合法性;二是由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所赋予的合法性,谓之为广义合法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实现两者统一才能顺利实施。否则,即便具有狭义合法性,也不能为最大多数农民认同,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不能顺利实施。正如哈特(H.L.A.Hart)所指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五)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基金支付能力持续有力、政策设计不断优化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对这几方面有着明显的综合增强作用。例如,前述的基金收入因农民积极缴费而不断增长,从而基金支付能力得以根本保障;政策在农民积极参与建设的条件下,不断得以健全、调整和优化;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认同”的“督促”下得以不断提高等等。事实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既是一个政策合意性目标,也是一个有效保障政策可持续发展的心理性系统机制(尽管其内部结构关系难以具体化),其以自己特有方式不断对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政策优化、动力供给、效率提高等的推进。因此,农民政策认同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民主化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自制度化以来,任何阶段的任何政策模式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单方制定的①,并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而农民作为政策目标群体却始终被置于决策程序之外,不能在决策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只能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更不用说与其他利益集团争夺养老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民实际养老预期值当然会存在偏差,无论这种偏差是益于农民还是损于农民,其必然影响农民政策认同度提高。之所以这样,主要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权未得到切实维护。由于原来能表达愿望和利益的村民自治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衰弱,“它不仅在形式上为村民的心理认同设置了障碍,而且在功能上使村民失去权威的依靠,在工作上使村民失去行使权力的保证”。加之建国后农会已不复存在,而当前代言农民利益的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以及农民利益表达在空间上极其分散,彼此间很难交流集中,以至于对政府决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影响。同时,农民人大代表份额少和代表身份“虚化”又在根本上消除了农民表达利益的制度路径。例如,六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比分别为11.7%、10.5%、9.4%、8%、8.4%、6.7%,农民代表比例与农民数量极不相称,而且这些代表中大多还是村干部、企业家或先富阶层,真正来自普通农民阶层的很少。利益表达权缺失往往使农民在心理上产生被轻视的失落感,其必然降低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水平太低
保障水平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最重要衡量标准,如果其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养老需求,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价值就会受到农民普遍质疑乃至不认同,因为“政策预期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政策认同的程度,尽管政策预期值很高不一定就会带来高的政策认同的同步增长,但是政策预期值很低却肯定不能带来高的政策认同”。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坚持“保基本”原则,在低缴费、低补贴和低基金收益的条件下,农民养老金预期值必然很低,所以农民对政策的认同度并不高。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张丽宾(2013)对全国6省12市县区的访谈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反映当前养老金水平偏低,中央和地方补贴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均才百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征缴扩面已现拐点,但这主要是行政力量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由农民对保障水平认同带来的,相反强制还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提高。当然,农民小农意识之贪利动机也有一定影响,如少量缴费可获得可观补贴,但这不是主要的。
(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质量不高
政策执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目标群体对政策的心理认同感。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高,专职经办人才缺乏,业务经办手段、方式、方法等还比较落后等,以至于政策执行质量与农民的满意目标还存在某种差距。例如,由于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运营收益普遍不高甚至贬值,以至于农民预期养老金受损;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还不能实现快捷、便利和高效;经办管理部门对政策不忠现象时有出现,业务经办中的错误还不能完全杜绝,工作人员服务方式和态度还未实现人本化转型,农民还不很满意等。河南农业大学的李伟对河南三市五县国家“新农保”执行情况的调查就证实了这点:基层乡镇政府政策宣传效果比较差,有80.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很满意;强制农民参保的情况仍然存在,尽管所占比例不高;业务经办弄虚作假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经办管理秩序;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不及时,有4.7%的被调查者反映了该情况。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部分农民对政策有抵触情绪。因此,提高政策执行质量是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必然选择。
(四)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认知有局限
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度越高,其参保率就越高,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就越高。而影响农民政策认知的关键是其文化素质。然而,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6%,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只有15.4%,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2.4%。文化贫困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往往难以理解或只是一知半解,对政策所赋予的社会权利和养老利益根本认识不到,更不清楚政策对规避自己晚年生活风险的意义,只看到享受利益须履行长期缴费责任,这对注重眼前利益的农民来说实在难以接受,结果政策认同度不高。另外,农村几千年积淀的传统文化理念、心理、习俗等对农民政策认知也有负面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认同。例如,以养儿防老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该文化认为只要有子女养老就无需担忧,不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合理的消费习俗和消费方式使大部分农民收入优先用于子女教育、建房医疗、生产经营等,以至于养老保险不被农民重视;短视性和自满性的小农意识又使农民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安贫乐道和因循守旧而不主动接受养老新事物。文化素质不高和传统文化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必然存在局限性。
(五)农民对基层政府公信力尚有担忧
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主导力量,其公信力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民政策认同。其公信力越高,农民对其信任度就越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也就越高。由于历史上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主要是作为农村社会管控者而存在的,所以其公共服务职能非常微弱或根本没有。然而,随着税费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及时跟进,基层官员公共服务意识直至目前依旧很淡薄,农民对其信任度日渐下降。同时,其政策动员和执行的能力大大下降,以至于农村中干部往往是作为农民的异己力量而存在的。但是,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公共政策又需要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去动员和执行,可想而知农民的政策认同度肯定不高。更有甚者,有些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提高工作政绩不适宜地采取一些粗暴方法和措施来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更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雪上加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据调查,相当数量的农民参保是行政强制的而非自愿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担心政府政策会变化,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失,这反映了农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因此,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对策
(一)构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保证农民养老利益实现
“公众讨论和社会参与的问题,对于在民主框架下制定政策具有中心意义。”当前首先是改变村民自治组织“弱化”、农民人大代表比例低和农民代表身份“虚化”状态,让普通农民广泛地参与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使农民养老利益之声真正能发出来、传上去和有影响,从而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其次是加快发展农民社团组织,通过社团把分散的农民整合成对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有压力和制衡作用的集体,根本改变农民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其制度安排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不仅能顺畅表达自己的养老意愿和参与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还能在其中争得应有的养老利益,从而使农民养老利益表达获得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愿望和利益,农民对政策才能普遍认同。正如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指出,在政府政策决策中必须建立由民众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只有如此,政策才能具有普遍群众基础,才能为群众所普遍认同,才能在实施中耗费更低成本。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养老待遇预期水平
首先,根据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落实好多缴多补和长缴多补政策,并加大对高档缴费和长期缴费的补贴力度,引导农民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进而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增大。其次,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与财政收入、农民纯收入、物价水平及社会平均生活质量相协调,其供给标准应随这些指标的变化而变化,实现动态制度化,从根本上化解通货膨胀贬值和政府补贴不能满足农民基本需要的问题。第三,养老金计发要根据农民纯收入、社会工资及物价水平作即时调整,调整幅度不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增长幅度;养老金领取也要与领取年龄、缴费年限成正相关,避免个人账户赤字。第四,建立地方财政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个人账户动态化“注资扶助”机制,保证特殊困难群体在年老时享有社会平均养老待遇。第五,实行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和市场化投资运营,保证基金收益可观增长。政策设计优化必将提高养老金预期水平,增强农民政策认同感。
(三)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政策执行质量
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经办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经办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保证足够经费投入;完善基层经办服务网络,建立覆盖村社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使经办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农民参保提供“一站式”高质量服务;创新经办管理手段、方式、方法,简化参保程序和业务流程,使之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从而使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在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方面更加快捷、便利和高效,人本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和职业变更不断的问题,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间的衔接转移,并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在转移接续中不受损失,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心理上的顾虑;加强对经办管理的执法监督,杜绝各种违背政策设计及其精神的行为,防止风险性和人为性基金流失,使农民利益受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机制,以检查评价政策执行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政策精神解释宣传,提高农民认知水平
针对农民文化素质低和对社会保险知识难于理解问题,经办服务部门要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让农民理解政策设计及其精神,切实提高农民政策认知水平。具体说,要加大对政策宣传经费投入,以解决宣传中所需的设备购买、师资雇佣、耗材消费等资金困难;利用多种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宣传优势,让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始终发生在身边;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到村办培训班,对农民开展社会保险知识辅导,着力讲解给付水平、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等,彻底算好农民的保险利益帐;发挥村干部的政策宣传优势,在系统培训后利用各种便利时间向农民普及参保知识;加强专职经办队伍建设,尤其是经办人员的宣传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政策宣传意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基层代言人。
(五)转变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政府公信水平
推进基层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提高基层政府及其经办人员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意识,改善基层政府及其干部形象,不断获得农民的普遍信任,这是提高农民政策认同的有效途径。具体说,一是基层政府及其干部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直接执行人,要不断增强政治觉悟,不断提高经办业务素质,在认真解读和把握好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身边的政策解说员和服务员,并耐心地帮助农民排除各种疑问和顾虑,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并主动支持政策建设;二是基层政府及其干部要改进政策执行方式,切实从农村实际和农民利益出发,不搞急躁冒进而片面追求高参保率和高基金积累率,“注重政策的循序渐进,对农民参保多动员宣传,不搞附带性‘捆绑式’参保”,以防造成农民利益损失;政策执行要公开透明,相关保险信息如银行利率、补贴标准、养老金数额、基金收益情况等,要及时准确地向农民公开,保证农民知情,接受农民监督;基层政府及其干部在基金管理上要做到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农民对基金安全的顾虑;加强基层反腐力度,净化基层干部队伍,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保护者。
中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可行性分析
1政府方面:财政及政策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已经初步具备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的能力。除了财政给予支持以外,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三农”,政府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减免农业税,建立农村医疗合作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当然政府并不只是制定框框架架的条例,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实践。例如:2005年用于农业的国债资金为376亿元,占国债项目基金的比重达34.2%,同时在医疗改革上又投入32亿元,还安排了122亿元的扶贫资金等。
2农民方面:部分农民具有了一定的担保能力及意愿
人均收入的增长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接受教育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不再单纯地依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这些传统的模式,而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有了迫切的需求,并不断得到强化。农民劳动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他们逐步迈向小康社会,同时,再加之他们现在又具有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就更呈现锦上添花之态。虽然这些不是所有农民都具有的情况,但是对于一部分农民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因此,部分农民具备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
民政部1992年1月3日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2004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可是这两部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它性质的不明确增加了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难度,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条例,再鼓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一定的地方性法规,使它们相互辉映,中央和地方紧密结合,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及监督管理
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管理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是由于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不齐,这样很难保障基金能够得到很好的投资。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逐步提高管理级别,除了进行县级管理以外,还要由此逐步过渡到各省、市或社区的市。在各个省市或者由社区的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大量的基层工作人员,降低工作运行的成本,而且有利于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3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中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按照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避免“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应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西部地区仍先实行家庭养老的模式。
结语
目前,虽然在经济方面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它并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全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反而加快。因此养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地区经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农村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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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政府责任到位,养老保险专属服务机构升级,社会保障模式趋于多元化等。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功实施的经验表明,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媒体宣传,创新养老基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于不同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系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模式问题。
关键词:国外;国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验分析
1.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1.1.1瑞典瑞典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典型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式原则,同时,瑞典也对每一公民实施终身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每位公民从出生开始就纳入国家设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直至死亡。1913年,《全国养老金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瑞典全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按照法案所规定的内容,普通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缴费义务与享受养老基金的权利。对于那些经济收入无法支付养老金费用的公民,政府会给出一定的经济救济,但是享有政府救济的公民经济收入条件必须情况属实。瑞典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全面并且历史悠久的国家,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包括3个层面,即国家基础养老基金、国家附加养老基金和部分养老基金。然而,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严重的问题。1960—1980年,短短的20年,瑞典国内劳动生产率从5%下降至1.6%,1982年,政府财政赤字高达13%。除此之外,1974—1984年,接受社会救济的家庭由22万增加到30万,同时,面对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瑞典对于养老金制度开始实施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将过去现收现付制度模式改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模式。1998年,政府及法律部门将养老保险缴费模式转向新的制度模式,现行的养老金模式主要由公共养老金制度、工作单位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3方面组成。
1.1.2德国德国是一个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法》的设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老年保障制度设立,这项制度主要的实施对象为一些比较独立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1995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社会改革法》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会救济层面转至社会保险领域,农民可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而不再是一些硬性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在德国,国家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特点为农民设立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3方面。主要是满足农民当中一些患有重病、身体残疾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及妇女的生活需求[1]。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补助与个人缴费两部分。作为投保人个人所缴纳的费用标准是一致的,对于相关企业规模不再考虑的范围之内,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用由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保险费的金额为农场主保险费用的一半。
1.1.3法国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之上建立并实施的。1952年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961年疾病、生育、残疾被列入到了保险范围。2001年在保险体系中又加入了人身意外险,2003年又补充了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立所针对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受雇佣的农业工人。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经济来源是由国家补助、农产品附加税、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保险部门的转移支付组成的。农场主与农业工人都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保险费用,其中,农民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妇保、工伤和残疾等各项保险。此外,法国的政府相关部门将农民纳入一般混合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又针对农民设置了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
1.2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2.1养老基金的公平性较高以上3个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瑞典和德国,养老费用的缴纳由国家、雇主、雇员3者共同承担,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农民在养老保险资金费用上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法国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不同收入农民设置不同的名义账户,即每位公民,即使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的农民都可以享有最低的国家养老金补助。
1.2.2建立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外部分国家为了体现出农民的特殊性,将农民从公民的群体当中划分出来,单独对待。如瑞典政府认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为田间劳动,在日常的农产品收入中,农民所缴纳的税费相对比较低,不足以弥补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所以设定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以此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2]。
1.2.3保障模式由单一走向多元化上述3个国家都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设立多元化养老保险模式。回顾瑞典将近200年的养老制度,发现90%以上的农民选用的第一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则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还开设了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即根据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多元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维护了公民权益的公平性。在德国与法国,在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实施时期,政府部门淡化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之间的公平性,由于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具有不等性,使得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重,最后矛盾激化,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重新制定。因此,模式的多元化为国家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1.2.4注重法律保障上述3个国家所建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是农村农民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有效武器。在瑞典,一些公民被强制性地参与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法国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根据农民生产收入水平与生活需要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种目标明确的制度为农民合法权益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及问题分析
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补助的基础养老基金与个人养老补助基金相结合的两种模式。在国务院颁布的养老保险意见指南上明确规定国家及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要进行维护与监督
(1)基础养老基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制度与原则,每位公民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平均为55元/月。根据东西部地区生活水平与经济来源的收入程度,对于东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补贴政策为自助补贴的50%;而对于西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是全额补贴政策,这些补贴费用将由中央财政支付[3]。各个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而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实施全额发放政策。
(2)个人养老补助基金。各个地方的政府为每位参与养老保险的农民设置了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位农民自身账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资助、企业等相关公益组织资助、集体补助与个人支付等,这些资金以个人财产进入到每位受益人的账户。地方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资助根据每位农民具体的收入水平而定,一般政府每年给每位农民的资助大约为30元,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当地政府可以代替村民上交所有养老保险费用。而对于那些投保比较高的村民,政府可以给出适当的奖励政策,具体的政策内容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规定。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南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集体补助的来源一般是当地的企业组织、公益组织等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当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会议决定的,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资助的力度比较大,而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一般不会存在集体资助这项内容。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根据每位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设置了不同的自身投保档次。一般设置在100~500元,每位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收入水平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档次。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各个地区本着以“上一年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次进行缴费。
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国务院2009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南,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与实施方面无法律可依,进而使得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降低,同时,也因为法律对于社保养老的立法层次较低,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4]。
(2)资金筹备困难,支付水平低。由于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再加上近几年来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农民在个人账户的资金筹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家庭的大部分开支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主要的社会保险资金依靠政府与中央财政部门。
(3)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单一,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和普及,致使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模糊认知度不高。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
3国外经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全面法制化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实施的经验与教训说明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这表明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的不断加重,如果农民在合适的年龄不参与新农保制度,会使得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法制化、强制化,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农民养老保险得以保障实施。
3.2建立多元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多种不同模式养老保险支柱的设立为不同需求的农村人们解决了更高层面的生活需求问题。回顾国外的养老制度历史,我们发现有将近90%以上的农民的第一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不断开设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选择,即根据自己个人身体的需要自己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
3.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政府各个时期相关的农业政策与管理机制密切关联,并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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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2003年之后,国家开始对农民工各项权益越来越重视。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被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2006年3月2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国发[2005]38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费率低、广覆盖、可转移。部分农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出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09年2月5日,中央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到了2010年,经过连续三年全国人大讨论并多次修改的《社会保险法》得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中,使制度更加具体化,法律化。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普及率低,覆盖范围有限
与过去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此快速,但是,由于地域以及经济发展的限制,农村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不下去。由于地域的差异性,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保障项目已经比较完善,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域的限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狭窄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国家的政策扶持和集体补助都主要来自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然而,欠发达地区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农民在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而富裕地区的农民有能力自己缴纳保险费,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由此可见,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老说,这种好的政策享受不了,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三)贯彻执行过程中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使广大农民得到好处,国家规定,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家里子女参保与否,都可以领取每月55元的补助。但是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参保率,有些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硬性规定,凡是家里有子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者,家中老人就领不到每月发放55元的财政补助,使农民由自愿变成被自愿,也歪曲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本意。后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在多方面的压力下,改变为家里子女不参加养老保险,家中老人仍可以领到国家给的55元钱。可见政策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养老保险意识不高
由于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农民对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持怀疑态度,觉得还是养儿防老才是正道。这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施行带来了困难。此外,还有人认为,我国多耕地实行的是家庭责任承包制,除了儿子养老之外,还有土地养老。这可是双保险。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面积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五)收入水平不高
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由于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许多农民由于收入不高,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养老并轨制”存在的问题
“养老并轨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衔接转移、权益累计,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取得的又一大进步。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较长时间内存在巨大差异。由于实际经济、认识力、财力等各方面综合,就决定了城乡居民将来实际的养老保险水平通过这次办法可以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档次增加两档,且最低档从每年缴费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档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费,将来获得更高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即将来获得养老费绝对数的巨大差异。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基金筹资是以“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但是国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所以,今后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国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点向农民和农村方面倾斜。在制度设计上,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使农民自愿的去缴纳养老保险。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虽然,各个地方出台了针对自己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但是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而导致强制交纳保险费、少发养老保险金等。这样,使农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才能在养老保险执行过程中证明国家的权威性。
(三)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能够使得养老保险金不断的增加,是每个农民愿意看到的。一方面,农民养老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减轻了负担。国家可以把投资在这方面的资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帮助的地方。
(1)充分利用税收激励手段,快速增加养老金。
(2)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将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交由专业金融机构负责。允许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和产品特点,提供其多样性投资管理服务。
(四)加强完善“养老并轨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真并轨,不但要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扎实衔接,更要实现广大职工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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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发展,是十八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于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认识,就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如下具体阐述,并由此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政府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政府补贴主要源于三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政府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政府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保与原城市养老保险的融合,如何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衔接要确保公平、公正,这是统筹发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城乡保险体系,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基础。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之举。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财政投入、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不是非常全面,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收缴会成为死角,这就会使人们产生不平衡的心理,这也是逃费现象的导火线。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目前的这种制度是有地域、行业、身份之分的,而且个人的权益分配也不是太合理,从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收缴资金的公平顺利进行。再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率也不是非常合理,收缴率偏高,这会给人们带来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缴费的效率。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对策研究
我们已经初步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不良影响,改善这种现象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于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1.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
在如今的这种法制社会,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资金收缴,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这一现象时,首先要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最大限度地阻止非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另外,依据外国许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顺利的案例来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正常收缴的重要保障。所以,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让正常的资金收缴具有法律权威的保护,而且用法律手段惩罚逃费现象更能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也要相应提高,从而引起更多人的重视。逃费人员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也要有足够的力度,起到警示的作用,要具有确保他们不会再犯的权威性。因此,健全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逃费现象的有效对策。
2.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
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能够给人们一个公平合理的缴费制度,让大家自觉遵守制度,达到公民自觉缴费的效果。首先,制定的制度要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不能有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的制度还需要具有普遍性,让所有公民都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资金,所制定的制度也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才能服民众。当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要让公民的老年有所保障,才能让他们从心底里愿意为自己的老年投资。另外,养老保险收缴的资金要适度,需要缴纳的资金要在他们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会对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压力,久而久之,这种制度必然会引起民愤,也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更不能让社会和谐的发展。所以,国家及相关政府要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的现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收缴制度,才能保障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
3.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健全的法律以及完善的收缴制度的支持,还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相关的执行人员,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执行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时,要加大稽查监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公正地处理逃费现象,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缴制度。其次,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管理,我们可以将相关的收缴资金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然后收缴双方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计算机能存储的信息也是非常庞大的,可以节省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在这种监督管理机制中,也要有相应科学适当的奖惩制度,鼓励遵循制度的人,也大力惩罚逃费的人,这样,可以有效激励更多的人遵守相应章程,降低逃费现象发生的频率。
三、结语
总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是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确保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公民养老的最大保障。同时,我们还需要将有效的解决逃费现象的对策尽快地落到实处,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持,这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有效手段,可以保障我国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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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农业经济,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业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文章旨在分析远程教育与传统农业教育的特征,探索远程教育与传统农业教育融合的新思路。
[主题词]远程教育;传统农业教育;新思路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教育形式-远程教育应运而生,它是采用多媒体手段进行系统教学和通信联系的教育形式,是构筑新时期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而传统农业教育,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要形式,教师和学员同时出现在同一时间地点的教育手段。
一、远程教育的特征
1.提供平等机会
由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条件的差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肯定会存在某种教育机会失衡现象。而远程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可直接实现农村、牧区平等的教育机会。现代远程教育突破了学习空间、学习时间的限制。教学光盘播放、卫星教学收视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补偿了地域间的差别。通过这些手段实现的资源信息共享,使得农村农牧民获得相同的信息和服务,应用于日常的生产实践中。
2.共享优质资源
教育资源作为构成教育系统的基本因素,是指教育系统中支持整个教育过程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实现一定的教育和教学功能的各种资源。从广义上讲,教育资源通常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现代远程教育能够让所有的农牧民获得优质教育信息资源。采用光盘技术、计算机教育平台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将最新的农业科学技术,供农牧民享用,有利于改变农村"信息贫瘠"的现象,共享优质信息和资源,满足农牧民生产实际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远程教育资源的效益。
3.教与学在时空上相对分离
远程教育是以网络为代表的现代通信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融合共同承担教育与教学信息的传递的教育模式。教师与学生在时空上相对分离,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和学生通过双向通信技术实现教与学行为的联系,是其区别于传统教育的根本特征。这一特征使现代远程教育在农业教育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
二、传统农业教育特征
1.时间固定
传统农业教育是在特定时间,有专人组织的教学模式。在春播、秋收后,农牧民聚在一起学习相同知识。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城乡,种植业与畜牧业侧重点不同,安排的课程有显著差异。传统农业教育以传授知识为主,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2.面对面教学
教师和学员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师生面对面连续进行教学,基本通信媒介是教师的语言。师生间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接触,可相互探讨,得到好的学习效果。但它存在一定缺点,课堂教学中,学员被动听教师讲课,优秀资源不能共享,教师不能照顾到每个学员。
三、远程教育与传统农业教育的融合
传统农业教育与远程教育的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二者相互融合,取长补短,才能充分的利用教育资源,科学地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从而提高农村的社会生产力。
1.在传统农业教育中开展适度的远程教育活动
传统农业教育是建立在班级授课制基础上的教学模式,其产生与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决定于教育资源和教育要素的供求关系。班级授课制的优越性是在短时间内使学习者获得大量系统、扎实的科学知识,从而扩大教育规模,其最大局限性是难以实现因材施教。为使远程教育活动融入传统农业教育,我们应构建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型的教学环境。创新型教学环境有利于创设多种情景,使许多深奥、抽象的知识生动、形象,便于学习者提高学习效率,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总之,在传统教育中引入远程教育,可在保持传统面对面授课制的基础上,更好地因材施教,它优化了传统教学环境与学习环境,有利于学员的知识获取。
2.在现代远程高等教育体系中要渗入适量的传统教育活动
远程教育是教与学在时空上相对分离的虚拟教学环境。学员在远程学习过程中,由于自律、人文意义的缺失等问题,会影响学习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现代远程高等教育中要加入适量的面授教育活动。当然,远程教育的缺陷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形态的存在,正是它的本质特征及其优势与不足决定了它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样,正是传统农业教育与远程教育的不同特征决定了高等教育体系的现实框架与发展趋势。总之,完善的农业教育体系是传统农业教育与远程教育并存的教育体系。二者的融合既是传统农牧业教育的改革,又是完善远程教育的必由之路,需要更深层次的探索。
1高等教育强国的内涵与特征
对于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内涵,蔡克勇先生界定为“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提供的科技成果和社会服务,能够基本独立自主地解决本国在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发展中所出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2]。其主要有以下5个特征:①高等教育强国必须是高等教育普及程度很高的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②高等教育强国必须有很高的办学质量,有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骨干支撑,能影响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③高等教育强国的高等教育必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很高的贡献率,能够成为该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创新源、成果库、智慧库和人才库;④高等教育强国的高等教育必然有很强的国际吸引力,能够为人类进步、世界文明和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⑤高等教育强国必然有一个强有力的教育保障体系,形成了教育投入多元化和办学层次与结构的多元化,尤其是教育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平均在6%以上[3]。
2高等农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性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多类型、开放的高等教育体系[1]。高等农业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人才、科技领域的“顶梁柱”,更是实现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保证。因此,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是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不容忽视的关键内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高等农业教育的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高等农业教育有明确的行业针对性和得天独厚的特色与优势,能够统筹教育和农业产业(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效地培养出有文化、有技术、会经营的高级专门人才和新型农民,开发转化率高的农业先进技术,从而发挥高等教育强国在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的巨大作用。
3目前我国高等农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3.1总体发展规模不大
据有关统计,截至2005年4月,全国共有普通高校1794所,其中涉农(林)高校252所,占14.41%,独立设置的农林本科院校38所,占2.12%;英国有15所大学设有与农业和食品相关的学系,有81所农学院,每县都有农学院;日本的4年制本科大学有604所,设有农学部的大学有56所(内含农学类学部60个);美国每个州至少有1所设置在综合大学内的农学院,全国与农业有关的大学和学院1188余所,其中与赠地法有关的大学或学院105所,1916年赠地学院招收的学生数量占全国高等学校学生总数的1/3[4-5](表1)。说明中国高等农业教育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3.2整体结构布局不优化
对于中国整个高等教育系统而言,高等农业教育目前所处的战略地位优势不明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需求不相匹配,一方面表现在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速度相对迟缓、尤其是农林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缓慢;另一方面表现在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三农”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了人才和科技方面的强烈要求。对于高等农业教育内部而言,其整体结构布局和内部布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中国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东西部教育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的发展明显滞后;②高等农业教育的不同院校间发展不均衡、不同学科专业发展不均衡等。
3.3综合发展水平不高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高等农业教育也相应得到了空前发展,高等院校招生规模得到了逐步扩大,而生源质量一直偏低,处于高等院校招生中的劣势地位。同时,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结构,致使大量人才从农村涌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农村和农业人才匮乏,由此出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率不高的问题。2004年我国科学技术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48%,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70%~80%[6]的水平。
3.4资金投入不够
在师资队伍方面,由于农业院校的专业面向相对较窄,且农业研究相对薄弱,导致高等农业教育师资从数量到质量都存在不足问题;在财政投入方面,2006年教育部直属的4所农业高校教育经费总拨款为11707.42万元,不足一个重点理工科大学的教育经费拨款,4所农业院校平均教育经费为一个理工科大学平均教育经费的30%。而众多地方农业院校,由于是地方政府拨款,所能取得的拨款经费则更少[5];在硬件条件方面,因农业院校的资金投入不足,其教学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明显不足。
4高等农业教育发展的策略
4.1提高思想认识,统筹高等农业教育的协调发展高等农业教育要面向“三农”发展的需要,以质量提高为主旨,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结构上,要优化类型、层次和布局结构。国家要重点建设好几所世界一流的重点农业大学,省(市、自治区)要重点支持一批地方农业院校;稳步发展本科生教育,逐步加大研究生教育,按需适度增加社会需求较大专业的招生量,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高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在确保普通学历教育基础上,发展函授、自考、继续教育、干部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满足农村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人才的需求;协调好高等农业教育地域的平衡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些农业高校开展实质性帮扶工作,增加高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布点。在规模上,高等农业教育要坚持立足“三农”,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实现科学发展。在质量上,明确人才培养规格要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质量观。在效益上,农业高校要充分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深化内部改革,理顺校内关系,提高办学效益[7]。
4.2创新发展模式,满足高等教育强国建设需求[8]
为了能适应高等教育强国的建设,将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模式概括为“教育发展三要素、服务方式多途径”,简记为“3+X模式”。将政府、学校、社会作为高等农业教育发展的3个核心要素,将“学校+企业”、“学校+政府”、“学校+企业+政府”、“国外学校+国内学校”等多元合作办学方式作为必要补充。
4.2.1科学协调发展要素。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政府、学校与社会都应该努力办好教育,以教学为中心,为人才培养服务;以科研为主体,为产业经济发展服务,并将为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根本任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学校的办学地位需稳中有升。加强学科建设、保持专业特色,加强科学研究、倡导社会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层次、巩固办学地位。②政府的角色需改变。在举办权方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举办者;在办学权方面,政府应把权力交给学校,让学校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自治的权力;在管理权方面,政府可以依靠法规和制度进行管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③积极吸纳社会有益力量进行有效办学。④建立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学校要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的支持和赞助;政府要在发挥对学校的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积极促进社会有益力量参与办学;社会力量更要主动参与到促进学校办学的行列中。
4.2.2积极拓展服务途径。目前,农村所需的高级人才培养及科研社会服务主要是通过国办高等农业院校进行的,途径相对单一,开放式的、终身化的教育和服务类型相对较少。可以采用以下途径进行巩固与发展:①巩固高等农业院校的主体地位,建立开放教育及服务学院。目前,高等农业院校局限在以培养高考入学学生为主的方式尚不能满足农村人口比重大的现状。因此,建立开放教育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在培养好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同时,也面向不参加高考进行学习的学生(学员)。②发挥社会办学优势,建立社区学院。社区学院的建立,更能方便农村基层人员从事学习和接受教育培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教育资金不足的问题。③由政府积极引导,建立基层基地和教育转换中心等教育科研服务机构。在农村基层,有成教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中心等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其师资队伍、教学基本设施等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仍有差距。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加强高等农业院校与基层基地间的联系,并吸纳社会办学力量补充资金,在企业建立若干实习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形成师资队伍优、教学设备强、实践基地好的新格局。
4.2.3合理采用发展模式。为适应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需要,高等农业教育应该在发挥高等农业院校优势的同时,依靠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吸收社会办学力量,走产学研战略合作的道路,创有效的发展模式,主要包括3种模式:“订单”模式、“学校+基地”模式、“政府+学校+社会”模式。
4.2.4完善健全保障机制。要完善并健全农业高等教育的保障机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成立专门的协调组织机构。高等农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协调。应成立由各级政府主管的专门部门即高等农业教育综合服务办公室,负责对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的高级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技术推广工作进行研究、协调、部署和督导等。②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为了保障高等农业教育能有效地服务于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应该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政府、学校和社会在该工作中能发挥好各自的作用提供制度约束。③采取对高等农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中,要对高等农业教育实行政策倾斜,在经费投入、人才引进、事务管理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尤其是国家要鼓励社会力量在高等农业教育事业中的投入,允许高等农业院校吸收有效的社会力量开办民办学校等。
5结语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重视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全局。因此,积极针对目前我国高等农业教育的现状,认真总结和分析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改进,实现高等农业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高等教育强国的宏伟建设目标。
农业教育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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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管理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业经济发展效益,而作为农业经济管理的前驱,政府在农业经济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领导和推动农业经济管理建设是当前农业发展中的重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现状
(一)专业定位模糊,课程设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高职教育课程体系应以职业能力、岗位需求为核心,而目前高职院校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设置核心课程时,普遍没有深入企业调研,缺乏对各农业企业管理、营销等岗位及岗位群的深入剖析,不了解实际企业管理工作的工作任务和岗位技能。由此导致专业定位比较模糊,课程设置特别是核心课程设置的主观性强,主观地认定应学习哪些知识和掌握哪些技能,课程设置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课程设置仍然没有摆脱“学科体系”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比较晚,一开始都是在摸索中前进。早期的高职教育都是以学科本位为主要特征,就是强调学科的独立性与重要性,注重在校教育与课堂教学,教学内容严重脱离生产生活实际。现在很多高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依旧没有摆脱这种模式,课程设置大多沿用传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的三段式结构,强调知识结构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理论学习,轻视学生技能的培养。这就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适应性与创造性,与企业的用人需求完全脱节,从而导致学生很难就业。
二、基于现代农业的高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构建
(一)专业核心课程构建思路
首先,针对本专业毕业生的首次就业岗位(群),分析对应的工作领域(业务范围);其次,由工作领域分析各工作领域包含的工作任务(行动领域);第三,通过对行动领域的分级、归纳、整理、排序,得到本专业典型的基本工作任务(基本行动领域);第四,通过对基本工作任务的工作过程进行分析,得出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知识和专业技能),这是开发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主干课程体系的基本依据;最后,按照职业能力形成的逻辑关系,从简单到复杂、从专项到综合,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开发本专业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主干课程体系。
(二)基于现代农业的高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构建
1.课程设置。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的规格与质量标准,通过对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职业能力分析,按照职业能力形成的逻辑关系,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建构的专业课程体系包括以下几部分:公共学习领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安全法制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财经应用文写作、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形势与政策、经济数学。专业基础课学习领域:现代农业基础、经济学基础、公共关系、消费行为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核心课学习领域:农村统计、管理技能训练、农村财务管理、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产品营销与策划。实践课程学习领域:商务礼仪与形象设计、市场调查与分析、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农产品网络营销、沙盘对抗、顶岗实习。拓展课程学习领域: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践、农业政策法规、现代推销技术、沟通技巧、逻辑思维与口才训练。
2.专业核心课程分析。农村统计这门课程能让学生理解统计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统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技能;会简单统计农业企业的一些原始资料;能熟练地撰写统计报告。本课程是进一步学习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农产品营销策划等专业课程的基础。管理能力训练是经济管理专业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管理类各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课程能使学生正确理解管理的概念,掌握管理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有解决一般管理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管理素质,为以后学习其他专业管理课程打下基础。农村财务管理课程是经管专业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的必修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与实训,使学生了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基本内容、方法体系及影响因素,掌握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的计算和应用方法,为筹资决策、投资与资产运用决策和资金分配决策奠定坚实基础。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的设置对于高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能力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让学生形成农业企业战略管理能力、生产管理能力、质量管理能力、营销管理能力与财务管理能力等。本课程是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支撑,对于培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创新能力,形成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与管理两个顶层关键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农产品营销策划掌握营销管理的基本理论,具备营销调研与预测、营销策划与执行、公共关系与谈判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所必需的各类营销策划能力,具有市场调查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数据分析的能力。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是重庆市示范建设专业,通过三年示范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在重庆经济管理方面的行业号召力,转变学生传统观念和意识,突破体制及政策障碍,搭建农业院校学生和农业企业及农村基层的畅通的就业渠道,将本专业打造成为重庆现代农业企业基层管理和营销人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乡镇村社等农村基层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基地,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在西南地区领先的示范专业。
一、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研究的突破
(一)县域农业经济政策的研究还在深化
现在,县域农业经济的形势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县域农业经济容易受到市场供求的影响,因此,这就对县域农业经济的管理提出了更加完善的要求,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方针还在不断深化。
(二)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
1.现在,县域传统农业的规模在缩小,农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以,县域农业经济管理应该确保能够运用在每个环节中,从而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在流通环节应该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人们进入了知识时代,人们在进行农业生产的时候,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生态理念深入人心,而且,农业是自然和经济共同的产物,所以,农业经济与环境是密切联系的,所以,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农业是关键,现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农业经济管理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3.现在,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业也实现了全球化的发展,但是,农产品具有特殊性,所以,县域在进行农业贸易的时候,应该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4.在传统的农业经济管理的理论中,呈现出了土地报酬下降的形势,在知识经济中,知识的成本不会减少,而且会随着积累越来越多,这对农业经济管理产生了一定的问题,现在,人们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很多新的管理方法会应用到农业经济管理中,这对处于递减规律的农业经济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二、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相关政策分析
(一)县域农业经济管理应该突出特点
现在,农业经济面临着压力,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化经济的发展,县域农业经济管理存在着单一化的问题,而且,我国的三农问题比较突出,要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农业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发展方面,考虑农业经济发展的可行性,使农业经济能够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县域农业经济管理过程中,应该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而且运用针对农业发展问题的对策,突出有特点的管理方案,从而能够使农业经济管理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强化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团队建设,提高农业经济管理的能力
在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对相关学科的改革,从而建立一个高标准的管理队伍,从而能够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特色化,这样的团队成员可以由不同学科的研究人员构成,从而能够实现知识的迁移,从而能够实现农业经济的合理化管理,能够在农业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分清主次,按照流程管理,而且,在进行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理论,在实践中对农业经济管理理论进行扩充。
三、结语
现在,经济实现了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发展经济的时候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这对县域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农业经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发展国际市场时一定要慎重,现在,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研究领域在扩大,县域农业经济管理学科逐渐朝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领域扩展到食品学科,县域农业经济政策的研究还在深化,通过对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研究,应该通过突出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特点,强化县域农业经济管理的团队建设,提高农业经济管理的能力,从而实现县域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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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业大国来说,为了更好地进行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想方设法促进国家农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中,农业经济管理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事业不断发展,农业经济发展也逐步朝着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迈进,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为农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变革了传统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模式。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极大的进步,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进步基本满足了农产品的供求平衡状态,也促使农民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拓宽了农业增长方式。然而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仍存在一定滞后性,这就对农业经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事业发展过程中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视程度,从而提升农业的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农业经济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1农民群体信息化意识薄弱
由于农业种植区大多为偏远地区,农业种植区信息技术与教育水平有限,种植区的农业种植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从事农业种植的农民群体的信息化意识较为薄弱,直接导致他们对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接受程度不高,对先进的信息技术及农业技术设备了解程度较低[1]。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中的实践者,因此农民对农业经济信息化技术的接受程度很大程度地影响着农业经济信息化技术的实施程度。农民的信息化意识薄弱问题,直接导致农产品的销路不畅,阻碍了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发展,对农业的发展也有着恶劣的影响。
1.2缺乏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专业人才
就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发展现状而言,现有的信息化专业人才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需要。可是由于农业种植区大多位于偏远地区,条件较为艰苦,导致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专业人才大量流失,使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难以融入到农业生产与发展,间接造成了农业经济信息化管理的滞后。
1.3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基础设施较为落后
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不仅是对农业的发展与创新,也是对政府行政职能的检验。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大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投资比重,但基于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实际状况来看,资金投入仍略显不足。资金投入的不足直接导致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网络无法覆盖整个农业发展体系,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信息化水平。
2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策略
2.1加强对农民的信息化教育
培养农民的信息化意识是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关键。有关部门应该针对农民信息化意识薄弱问题,对其进行信息化教育与培训,在培训中大力宣传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升农民群体的农业信息化意识,让农民亲身体验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便利性,丰富农民的农业信息化知识。从提升广大农民群体的信息化意识出发,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
2.2培养信息化人才,提高人才待遇
培养信息化人才是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前提。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绝大多数产业的革新与发展都以人才为主导。针对农业经济信息化管理过程中缺少专业人才问题,应加强对信息专业化人才的重视,加强现代信息化专业性农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曰而且在人才培养的同时提高人才待遇,通过提高农业信息化专业人员的薪资与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农业信息化相关专业人才前来就业,减少专业性人才的流失,实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2.3健全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健全基础设施是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基础。没有完备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就无法推广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技术。因此,在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深刻认识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加大农业信息化的投资比重,健全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大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扶持力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适当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让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到农业信息化竞争之中,加快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发展速度。
2.4加大农业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力度
信息技术的研发是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措施。加大农业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力度可以从根本上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使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发展紧扣科学技术发展的脉搏[3]。相关部门可以在推广传统高收益农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积极对其进行创新,将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生物工程、种植等农业生产方面,开展多元化的信息化技术研发工作,使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技术与农业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
3结语
总而言之,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能有效地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的效率,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实现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视程度,针对农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办法,提升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4]。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是人们的衣食保障,农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经济管理单纯依靠人力管理,很难跟上信息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强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能使现代农业紧跟时代步伐更好地发展,使我国农村经济更加繁荣、更具特色。
一、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农业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
农业信息化建设需要政府发挥职能,宏观调控,统一指挥。首先,政府部门要充分掌握各地区、各部门中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专业人才,通过调配和补充专业人才使各地区人才水平保持平衡,并采用激励措施调动农业经济管理各个部门的积极性,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其次,加大对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专项管理资金和监督部门,杜绝出现挪用、乱用、贪污等现象,确保资金真正落实到农业信息化的专项建设,使资金得到最大化利用,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最后,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更加快速发展,例如:为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技术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加大为农村建设的宣传活动,改变大学生和高技术人才的就业观念,使其为农村信息化建设尽一份力或鼓励大企业对农业项目进行投资,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强信息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和传媒优势
农业信息化建设目前只是局部发展,没有形成整体统一发展,各个部门和各个地区之间农业信息交流沟通力弱,很难达到资源共享。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利用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首先,针对农业信息化网络建设制定相关制度,例如,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操作,设立监督部门,确保信息安全等;其次,要和软件公司和社会媒体进行合作,要求软件公司定制相关管理软件帮助农业信息化更加快速发展,利用社会媒体与公司寻求合作,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使得信息获得更加准确、快速、方便;最后,农业信息化建设必须设置相关部门专门负责农业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的网站制作、信息服务、信息收集等工作,形成专项工作专人负责,为其他部门、社会提供更专业的信息采集,加强农业相关部门与社会各界、世界的沟通与联系。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农民信息意识的专业素养
信息化在农业经济管理中如何运用、运用的好与坏归根结底是由农民对信息化的了解程度、实施程度决定的,因此,要想农业信息化更好地发展,必须提升农民信息意识的专业素养。首先,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由专人负责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培训班,定期组织农民进行信息意识的培养,向农民普及信息知识、信息知识对农业管理有什么好处、如何使用相关设备进行农业信息化管理等知识,让农民了解信息化的基本内容;其次,举办农业信息化的相关竞赛活动,激发农民学习和参与活动的兴趣,选出优秀的选手,并让其对其他农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弥补各自的不足,使其相互合作,共同进步;最后,各地区之间派技术骨干相互学习,交流和沟通,取长补短或选取优秀农民代表进行参观学习,向本地区宣传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成功典型。
四、建立示范基地,扭转农村信息化建设缓慢的局面
各地区、各区域之间农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平衡,政府要多关注不同地区的情况,善于利用典型的宣传作用,对一些农业信息化建设水平高的地区要建立示范基地,并给予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措施,为大部分农户建立一个信息化环境,使其方便查询、接受农业最新信息和政策,使其依据信息管理获得利益。示范基地的成功给其他地区的农户带来信心,其他地区也会纷纷效仿,实行信息化建设,政府尤其要重视一些基础差、条件差的地区,多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通过建立信息示范基地,带动其他地区一起发展,有点连成线、线连成面,提高农户农业信息化意识,注意信息的采集和输出,改变传统农户信息闭塞、农户单干、经济亏损等情况,使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利益最大化的局面。
五、结语
农业信息化建设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时代的产物,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政府必须发挥职能,做好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业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和传媒优势,减少网络运营的费用,用最少的资金创造最大的利益,达到宣传的效果。农民不仅需要掌握种植技术,还需要具有信息意识,懂得利用网络搜集、利用信息,只有这样,农业信息化才能更好地建设,农业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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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目前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风险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风险因素分析
(一)分级管理的运行体系是基金风险产生的体制因素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在原有市级、县级分别统筹的基础上提升的结果。这种统筹模式主要解决了制度层面的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依然实行市、县分级运行,各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均对属地内基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模式,一是会弱化区县财政对其境内参保人员基金收不抵支风险的兜底责任。二是市级直接管理的基金量加大,基金风险管理的难度会加大。三是会加大赤字运行的区县对市级的依赖;有基金结余的区县,因为失去对基金结余的自由调度权,这势必影响到区县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地区间新的不平衡,导致区县对基金风险的自控意识降低,可能在基金收、支等环节存在政策执行不严,疏于管理等现象,容易形成基金收不抵支风险。
(二)政策标准的不完善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制度因素
《社会保险法》是医保管理工作的依据,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给付和监督经办工作都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医保覆盖面广、参保人群多的特点决定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复杂。比如:医保征缴政策中有针对困难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正常参保企业的不同参保政策;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有:住院待遇结算政策、慢性病门诊待遇结算政策,有针对境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政策、还有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医院的结算政策等。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由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目标以及医疗行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这必然会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风险。
(三)财务管理能力薄弱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内在因素
市级统筹后,全市医保基金财务管理都存在专业财务人员少、业务能力与财务管理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导致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无法为基金风险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持,容易形成基金风险管理漏洞。薄弱的财务管理能力已成为基金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医保市级统筹前,各级经办机构作为医保基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都能各负其责的管好自己辖区的“一亩三分地”。医保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权限上划后,基金管理中会出现“吃大锅饭、搭便车”的现象,为防止影响基金征收、使用效率,应在全市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市级财务应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区县经办机构征缴、支付的医保基金量,定期对区县基金收、支进行比对,分析基金结余情况;对未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到账的区县,采取暂缓拨付其待遇支付申请资金,督促其完成相应的工作。建立基金风险管理与经办机构责任联系的机制,防范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后分级管理的风险。
(二)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管理,防范医保基金分级运行的支付风险
医保基金支付环节中的风险是基金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市级统筹后,要加强支付环节的管理。一是建立覆盖全市的业务经办信息平台,真正实现医保市级统筹的政策统一、经办规范,尽可能的限制基层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经办工作的随意性。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确保基金支付环节的公平性;二是依托信息系统,形成全市范围内所有经办业务可以追根溯源的数据库和经办资料完整保存的档案库,明确支付经办责任,真正实现医保经办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以降低基金支付环节的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基金财务管理水平
医保市级统筹后,市级经办机构针对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举办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对区县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基金核算方法,明确界定核算范围和内容,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基金财务信息质量,为基金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真实、科学的数据支持。
(四)完善基金内外监督制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一是建立监察、纠风、劳动及委托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二是聘请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鼓励参保群众对看病就医过程中遇到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三是结合医保基金运行的特点,建立不相容岗位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基金的经办风险。
证券化也改变了保险公司汽车保险项目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得保险公司负债匹配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汽车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结合我国汽车保险自身特点,汽车保险证券化主要可采取以下形式:汽车保险债券、汽车保险互换以及汽车保险期货。
(一)汽车保险债券
汽车保险债券是一种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该产品运作中主要涉及四个主体:购买汽车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特殊目的机构(spv)以及市场投资者。根据汽车保险债券运行模式,车险公司将其承保的投保风险以不同的组合分别归类,通过SPV发行汽车保险债券,市场投资者通过投资债券获取投资收益。
(二)汽车保险互换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保险风险责任。汽车保险互换交易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保险人风险的渠道。互换交易双方可以达到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目的。这种交易允许保险人发挥自身相对优势,将风险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各机构通过投资组合产品实现多种投资组合,这样保险人和投资者均获得风险收益。
(三)车险期货产品
目前保险期货产品最为有效的是1992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巨灾保险期货的做法。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巨灾期货一般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汽车车险期货产品所规定赔偿事件发生的损失越大,期货合同的价格也就越高。如果损失巨大,则需要用保险人期货市场上的赢利来加以冲抵,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
我国实行汽车保险证券化还需解决的其他问题
(一)相关产品设计制度
汽车保险债券一般设计相对简单,交易成本也要比其他品种低。例如汽车保险期权、期货的使用需要编制相应的损失指数,增加了设计的难度。另外,汽车保险债券交易的成本也相对较低。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状况看,汽车保险债券已经具有一定可行性。
(二)SPV发展滞后风险
在汽车保险产品证券化过程中,SPV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SPV,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保险人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SPV仍然有义务偿还债券本息。从理论上讲,SPV的建设对我国汽车保险债券发展起关键作用;同时,投资者自然也需要有更多值得投资的保险债券。
(三)完善证券交易者行为
我国传统车保再保险的价格相当不稳定,再保险将不得不面对更高的持有风险,最终将导致保险人再保险欲望下降。证券交易者行为短期化、投机性和市场失范,都不利于车险证券化产品发展。
汽车保险证券化产品的推出,在缓解传统再保险人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机制,推动再保险业发展;另外,巨大的竞争压力将促进车险再保险业规范发展,推动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从而为汽车保险进一步证券化提供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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