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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研究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于企业的销售利润的提高十分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费心理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消费心理学是市场营销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注重培养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和观察分析能力,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发展性较强的学科。本文从消费心理学课程建设的思路、课程教学内容、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课程评价四个方面进行课程改革的积极探索,以期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关键词:消费心理学;课程改革;高职
一、引言
消费心理学与营销人员心理学课程是高职高专类院校市场营销专业核心课程,通过该课程的设置让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掌握消费者基本的消费心理和行为规律,提高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和预测能力,以更有效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该门课程重点培养学生必备的消费者心理分析能力和以消费者的心理规律和需要为出发点的思维习惯,提升学生情商素养,同时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其他技能的培养提供心理学支持。
二、课程改革的思路
消费心理学在高职院校课程改革中有过多种尝试,笔者也在实践中探索建设一门适应高职教育特点和适合学生学习特点的课程。解决该课程理论性强与高职教育注重实践和动手能力之间的矛盾是课程改革的关键所在。如何增加课程教学直观性、课程成果的应用性和学生学习过程的可操作性成为该门课程建设的难点。基于以上问题,在市场营销专业岗位能力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学生为主体、教师主导的课程设计理念,以消费者心理发生发展过程为依据,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设计该门课程。笔者在课程建设中明确了三方面的改革思路。其一,强调工作需要与学生需求并重。注重学生职业岗位能力需要,兼顾学生可持续性发展;其二,简化理论,以够用实用为主,精讲多练,重实际操作,实现做中学、学中做;其三,关注学生学习特点,教学模式切实可行、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该课程通过设计消费活动各环节和场景,选择典型业务环节,组织消费心理活动知识,通过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便于学生结合营销实务掌握消费心理,提高分析与运用心理规律的能力。帮助学生养成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以消费者心理规律和需要为出发点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课件、教材、练习等多种形式来展示教学内容,通过设计情景显现、仿真模拟、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组织实训教学,强化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具备基本消费心理分析和运用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内容改革
采用基于模块的任务驱动式教学。高职院校消费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应围绕着市场营销专业岗位技能体系结构确定,坚持理论够用、实用,侧重实践教学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选取要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特点,针对性强、适用性高,内容设计要在增强学生感性认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理性分析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笔者在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上,合理划分教学内容模块,使消费心理学课程内容体系逐步完整,内容结构合理有序。以消费者在营销活动中的心理表现和营销人员对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心理把握为主要脉络,结合营销活动中的典型工作任务,设计序化教学内容。包含了课程导入、消费者心理现象、确定消费群体、设计符合消费心理的产品、营销购物环境、营销人员心理训练六大模块。教学过程中要周密设计消费活动场景,选择典型业务环节,通过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提高分析与运用心理规律的能力。本着“理论够用,注重实践”的原则开展教学内容实施,实施中注重精讲多练。各课程模块在教学实施中,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处理上,各有侧重。
四、课程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
在教学实施当中,为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就必须要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笔者在消费心理学课程教学模式构建和教学方法选用上,做了积极的探索。第一,教、学、做、评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构建了任务驱动,教、学、做、评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实现课上任务与课下任务结合,借助小组学习模式结合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展开课程教学。在此教学模式下实现了以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引领学生进入预设教学情境、布置学习任务、引导学生完成任务并组织学生进行成果展示和成果总结,学生要通过感知情景、接受任务和完成任务的过程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并在成果展示和小组互评、总结当中获得提升。第二,灵活多样、合理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课件、教材、练习等多种形式来展示教学内容,通过设计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组织实训教学,强化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具备基本消费心理分析和运用的职业能力。其一,角色扮演与情景模拟增强课程学习的参与感,角色扮演与情景模拟演示法是按教学项目,以一定的主题及情景为主线,先把模拟市场的情境确定下来,安排全班同学以小组为单位参与角色演练。强调学生知识的活化,通过情景模拟让学生获得一个具有工作意义的学习结果,除了印证所学的知识,加深理解外,更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让他们有成就感,激发他们学习兴趣;其二,教学小组讨论法提升增强学生协作、配合能力和团队意识。采用学习小组学习模式,设立5-8人为一学习小组,实习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与任务实施挂钩,每次任务选定一位组长整体负责。小组在成立伊始有组员讨论选定具体产品作为本小组主推产品,在课程的教学活动实施中,每个小组都会以选定产品实施活动。这样使得小组团队成员通过密切关注该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售后各个环节,课堂上展示、说明该产品的营销策略与技巧的运用,分析该产品的产品定位、目标顾客群等,强化学生消费者主体的营销理念与分析能力,深化对营销活动的理解,将知识与实际更紧密的结合;其三,实地观察与调查丰富课程学习的感性认识。观察法是使消费心理知识学习显性化最直接的手段,借助于学生的自我观察和销售场所实地观察调查,通过和营业人员交流,进一步了解消费者不同的购物动机和购买表现,对售卖场景布置、营销策略使用做综合考察。并通过撰写消费日记的方式,强化对知识运用的反思和总结。把学生带到企业现场,在现场调查、考察能很好地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其四,典型案例讨论(视频分析)提升课程学习的理性认识。采用案例(视频)教学,把现实的书面描述,呈现在学生面前,请学生进入被描述的情景现场,进入营销者和消费者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一起探寻成败得失,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评价的改革
消费心理学课程改革中,更加注重了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评价,激发学生全程投入学习,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该门课程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阶段评价与最终评价相结合的模式,突出过程与任务评价。过程性评价主要由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作业以及任务成绩组成。终结性评价为课程的期末考试,采用小组任务作业结合书面消费心理相关论文。过程性评价的评分内容不仅包括知识的运用和技能的掌握,还包括职业道德、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精神、沟通交际能力、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终结性评价评分内容为期末综合项目结合论文。过程性占学期总成绩的50%左右,终结性考核占总评的50%左右,按百分制考评,60分为合格。
1女性消费者心理的主要特点
我们知道,企业市场营销的主要目标是使消费者的需求能得到尽可能的满足,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因此,如何有效地使消费者购买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成为企业营销的努力方向和目标.然而,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与其行为是复杂的,常常受到各种主客观的因素影响.对于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进行细致调研、分析与研究,进而发现与掌握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行为的规律,企业才能有效地实现市场营销的目标,并达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为什么要选择女性并且还要细心观察和了解她们呢?其一,因长期以来,女性承担着家庭的每月生计、日常生活问题.因此女性对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往往以最有效的方式给予解决,腾出的绝大数时间在文化活动休闲娱乐上.其二,自古以来,女性的审美观变得越加敏锐,不仅自己注重容颜,还注意恋人、丈夫、儿女和居家的形象.流行趋势也是紧跟女性的审美观变化而变化的.其三,女性掌握了家庭消费的发言权.据统计,中国家庭中,妻子掌握财权的占40%以上,而丈夫理财则占到20%.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女性就业人数增加,女性经济地位和自我意识提高,女性在日常社会生活和有关消费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应当承认,在当今社会,女性消费已经成为整个消费市场的主力军,更是消费人群中最为活跃的群体.此外,由于女性消费者的文化教育水平、职业收入、年龄、性格以及时尚意识的不同往往也表现出各自不同的消费行为及其心理特性.一般而言,女性消费的心理特点还是较为鲜明的.企业只要抓住这一心理特征,并且加上市场调研,女性消费心理的特点就能足以展现:
(1)追求时髦:不分年龄,不分层次,无论是青年,还是中老年女性,有钱人还是没多少钱的人,她们希望把自己打扮美丽的心情和愿望是统一的,并且想以此展示自己的女性魅力.尽管她们具有不同的消费心理,但是她们在购买某种商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这种商品能否展现自己最美的那一面,能否给自己的形象加分,使自己显得更加年轻和富有魅力;
(2)追求美观:即女性消费者对商品外观形态非常注重,将外观与质量、价格当成同样重要的因素来看待,因此在挑选商品时,她们会非常注重商品的色彩、式样;
(3)购物时易感情冲动:女性具有比较强烈的情感特征,这种心理特征表现在商品消费中,主要是用情感支配购买动机和购买行为;
(4)喜欢炫耀,自尊心强:许多女性消费者,喜欢以自己所使用的商品品牌和昂贵的价格来进行攀比,除了增加对基本物质的心理满足需要之外,还有可能是为了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及其家庭地位,以此来区别与大众不同的地方,从而达到炫耀自己的效果.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她们会追求高档产品,而不注重商品的实用性,只要能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她们就会乐意购买.
1.1女性感性的消费心理
经验表明,在为人处世以及社会评价方面,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一般都较为感性而非理性.在消费心理和购物的行为习惯上,也是如此.众所周知,爱美是女性的天性之一.她们较喜爱美的事物,且无时不希望自己的外貌相较于他人更加美丽出众,从而更加确立自己的自信.她们在购买商品时,也往往有别于男性的购买取向,往往侧重于商品的外观包装,即更加注重和强调商品的外观效果.对于同样用途、价格、质量的商品,总是更多地选择包装较美、质量较高的.再者,随着职业女性的教育程度、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工作能力以及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在日常消费支出上,也随之具有更为自主的支配权.购物时,除了满足自己的时尚意识外,往往也显示出其对生活品位的感性追求.而这不难从日常生活中,随处可以发现,女性的消费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追求商品外观的色彩、造型和与众不同的时尚美感.女性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对商品外在美感事物反应较为敏感,常常以自己的购物眼光、喜好来分析和评价商品.她们总是觉得自己购买的商品是最好、最有质感的.此外,无处不在的电视、网络的广告宣传,更容易影响女性消费者的感性、冲动购物行为.近来,在自我意识、品牌效力与追星心理的驱使下,现代女性消费者在消费方面,更突显出对于名牌的崇拜心里,从而用来显示自我,表现自己的经济能力、社会身份和与众不同的品位.
1.2女性注重购物服务细致性的消费心理
女性品牌消费不仅仅是物质性、功能性的消费需要,同时,也与她们的情感满足相关联.女性消费者特别注重购物服务的细致性.因此,具有较高服务理念的企业,也能有效抓住现代女性的购物满足心理.可以发现,当下女性消费者,愈来愈注重产品的形象和由此延伸的服务价值.在企业的广告宣传中,经常会充分借助产品的内涵来体现目标顾客的心情、美感、档次、身份、地位、情调、气氛等.同时,也能善于营造和谐细致的环境,来吸引女性顾客.广大企业在为女性消费者服务的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女性消费者的心理变化和喜好,讲究语言交流的艺术性.在销售过程中,非常重视艺术性和规范性,以良好周到的服务,吸引女性的购买行为.以尊重女性消费者的自尊心,满意的服务,赞美女性消费者的选择,来极大地促进销售推广活动,并赢得女性消费者心理满足感和日后的忠诚性.通过对品牌商品的消费使女性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这种附加价值,也成为了女性购物的重要动因.这也正如学者姚金武在其《当代女性消费的新特征与女性市场营销策略》一文中提到的,现代女性比较青睐商品的象征意义,并经常会追求购物所带来的心理情感满足.
1.3女性热衷体验式的消费心理
知名畅销书《体验经济》中写到,有别于企业提供的商品,它更强调销售过程中,特别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就像服务曾经从商品中分离出来那样.而在体验经济时代中,女性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商品,而是一种感觉、体验与体验后的回忆.而企业为了让消费者留下美好的购物回忆,满足追新求奇的女性消费者乐于体验各种新鲜事物的消费心理,它也不再是仅仅提供商品,而是更为注重提供一种加入感情力量的营销体验.乐于体验、尝试的女性消费心理,往往使其成为企业新产品的体验者和带动者.
2企业制定营销策略充分考量女性的消费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消费心理也随着时代环境、流行文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同时,也由于女性的个性化、价值观的变化,现代女性的自主意识增强,她们的消费心理也出现了以下新的动向:
(1)变身动向:现代女性希望生活多样化和尝试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且能经历各种体验.具体表现在女性日常生活的服饰、发型和装饰方面的多样化;
(2)挑战动向:女性消费者希望自己能亲身体验并尝试挑战某些标新立异的商品和事物;
(3)自立动向:现代女性希望在经济和精神方面都能自立,希望脱离传统,按自己的心意生活;
(4)便利动向:女性消费者希望采购的便利性.由于职业女性往往要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所以,在进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时,更加注重便利性.这也就是现代女性为什么一般喜欢到超级市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场所购物.这不仅仅因为那里的产品较为可靠,还是因为那里能使她们一次性方便快捷地完成多种消费;
(5)愉快动向:女性消费者希望过得快乐,希望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这种动向以女性大学生和独身女性最为显著.她们的消费倾向为“流行、休闲、文化”,可以看出都是要享受现在的时间.她们希望在结婚这个转折点到来以前,能够尽情享受,并且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在此,为了能够较有说服力地来支持本文以上的观点,这里特别选取屈臣氏企业为例,此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如何运用女性消费心理来成功地确立企业的营销策略.屈臣氏,第一家以“个人护理”概念经营的门店,是亚洲地区最具规模的保健及美容产品零售连锁店,1989年进军中国内地市场,至今在国内线下零售实体店已经达到1000家,覆盖超过100个城市.屈臣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准确把握女性消费者心理,并能及时地满足其所需.屈臣氏紧紧地抓住女性的消费心理,运用以下的几个方面对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1)追求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它将这个当下强调的健康理念,用贴心细致的服务方法,传递给每一位顾客;
(2)感性消费心理:它运用“买一送一”或者打折的方式等,诱使女性顾客的“冲动性”消费心理;
(3)多样化的商品需求:它提供了较为齐全较为有名的品牌商品,满足了不同需求的女性消费者群体,并特以商品亲身体验的销售方式,提高了其销售量;
(4)方便快捷的消费需求:它给女性消费群体带来了便利;
(5)尊重女性的自我心理:它提供给女性更多的自我选择的空间,加上适当、得体的服务,博得女性消费者心理的莫大满足.屈臣氏巧妙的运用女性的心里,在中西方两国的女性具有截然不同的消费观念:发现中国女性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逛街购物,并且平均在每个店面里逗留20分钟,而在习惯于高效的生活方式的欧洲人来说,仅仅只需要5分钟.这样的差异,让屈臣氏最终将消费群体锁定在18至40岁的女性,特别是18岁-35岁的时尚女性.她们富有挑战精神,比较注重个性,喜欢体验优质新奇的产品,同时她们也是女性中收入水平增长迅速的群体,却因平常时间紧张,懒于奔波在各大超市之间,一心追求舒适的购物环境,恰巧以上这些消费者特征都与屈臣氏的商品定位不谋而合.屈臣氏的营销理念,简言之即为“VAS”:“V”是Visibility(透视性);“S”是Shoppability(易购性);“A”是Authority(权威性).屈臣氏牢牢地把握住了女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用真诚的心与女性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自己的服务,赢得更多的稳定客户.可以这样说,屈臣氏正是准确地把握了女性消费者心理的最新动向,才制定出符合消费者群体的营销策略,从而带动屈臣氏的经济效率和利润增长.
2.1以“女性消费心理动向”为调研对象,从而来确定其市场定位
“女性消费心理动向”分为以下几点:
(1)女性的变身动向.希望生活多样化,希望尝试不同的生活方式,希望改变身份,经历各种体验;
(2)女性的挑战动向.希望冒险,希望向某些事物挑战,希望自己能亲自体验;
(3)女性的自立动向.希望经济和精神方面都能自立;
(4)女性的即时动向.希望省时,方便;
(5)女性的愉快动向.希望过得快乐,希望做自己喜欢做的事.上述有关心理动向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当地女性最新的心理活动及其走向.若能掌握以上五点,并坚持以“女性为本”的理念,即以女性的各种需求为本,再根据女性消费者的职业、年龄、收入情况,确定目标顾客群,就能进行较为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也能对不同女性消费群体的需求特征进行分析,寻找尚未满足的需求,为自己的产品准确定位,来迎合现代女性的消费心理和需求.
2.2不断创新营销手段
“创新”顾名思义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创新”主要是用于营销方法的更新性,创造性.首先,灵活巧妙的运用促销策略作为创新营销手段之一,制定出迎合女性情绪化心理变动的多种形式促销活动,将广告﹑公共关系和销售促进等方法融入到各项活动之中.促销的方式又分为两类:人员促销和非人员促销.人员促销主要适合于消费者数量少﹑比较集中的情况;非人员促销适合于消费者数量多,比较分散的情况.通常,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将人员和非人员促销结合作用,以此来保证促销预算的最合理化,而打折、赠送试用品、则是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一般企业喜欢推出以关爱女性为主题的节日促销,以这些方式赋予产品以感情,赢得女性信赖.其次,运用女性消费者的心理特点,灵活运用价格心理策略.先就价格策略的概念谈起,给所有买者规定一个价格是一个比较近代的观念,但在这最近的十年,在买者选择行为中非价格因素已经相对的变的更加重要了,但是价格仍是决定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对一般日常生活用品采取低价策略,即企业有针对性的对市场进行调查,产品价格取市场最低价,才能让女性消费者在货比三家时,选中本企业的产品.而对新产品、儿童消费品、化妆品、女性品牌服装、保健品、金银珠宝首饰等采用高价策略,利用“一分钱,一分货”的价格心理准则,使其感到所购产品物有所值.
2.3体贴入微的情感导入方式
情感导入式营销手段对女性消费者由其有效,感情方面相对敏感的女性,一旦接收到来自商家的正能量,便采用激励的方式刺激消费者购买.女性消费者,并不会被单纯的广告所打动,而是需要一种被关心、被理解、被个性化服务的体验.并且产品中所蕴含的气氛﹑情感﹑趣味和理解则是其竞争关键所在.例如:各大公司的化妆品摆台,则需明亮的光线﹑优雅的展厅和唯美的音乐旋律融为一体,将此产品的美淋淋尽致的呈现在了顾客的面前.这一简单的事例,足以表明商家要在经营中引入情感方式,才能够迎合广大女性消费者心理,激发女性的好感,使她们产生美的联想,从而使其慷慨解囊.
2.4营造温馨和谐的服务与环境
女性的消费行为其实是在视觉,感觉和听觉的体验当中产生的,第一,对于企业来说,特别要注重经营方式和服务艺术,这将会对产品销售额的提高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第二,产品的销售环境要符合女性消费者心理,尊重女性的自尊心,赞美女性的选择,同时博得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感.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营造一个相对安静、舒适的购物场所.明朗与强烈的橱窗陈列、食品诱人气味、化妆品的芬芳香味、陶瓷品的清脆声响,以及优美的音乐、明亮的灯光、整洁高雅的环境,这些条件的组合传递给顾客一种强大的吸引力,使女性消费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好感,诱发其积极的情感,从而产生购买欲望,最终进行购买.最后,企业营销策略离不开广告媒介的宣传,而广告策略是企业营销策略成功的关键所在.针对女性消费的广告媒介的选择和利用,要具有针对女性消费特点,才能达到营销广告的效果.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女性消费心理与企业营销策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确的把握住心理的变化,才能制定出符合企业要求的营销策略,同时才能有助于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3结语
应当承认,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经济依赖于女性对市场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诚如美国作家布伦南在他的《女人为什么喜欢买东西》一书中所指出的,女性可以说是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动机,并且有别于男性,女性消费者有其独特的消费感受、经验和文化,已成为企业营销策略最为看重的目标群体之一.由于女性在消费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扮演的特殊角色,形成了其独特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企业应重视这一庞大的目标消费群体,针对女性的消费心理特点,做出有助于企业刺激女性消费者购买欲的营销策略,从而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商机.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我中心情结成为这个时代的集体潜意识,成人是目前使用网络的主体,他们旺盛的消费需求直接促进了网络消费的繁荣。本文以青年人通过BBS选购婚纱为例,分析他们的消费心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秀出我自己;满足“姐妹情深”的情感需求;满足“解决问题”的认知需求;让成人保持对生活的新鲜感。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决策
近年来对人类生活影响最大的新兴技术,非网络莫属。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功能日趋多样化,它不仅是通讯的器材、搜索信息的工具,还是一个全新的消费媒介,网络世界的版图正在不断扩张。成人是目前使用网络的主体,他们旺盛的消费需求直接促进了网络消费的繁荣。我们就以青年人通过BBS选购婚纱为例,探讨他们的消费决策心理。
一、秀出我自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与那个整齐划一的年代渐行渐远。随着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的恶将实现社会最大的善”这一观点,已成为各类经济活动的理论基础,个人的利益得到法律和道义上的保护。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强调“我”的存在,如:我就是我、我追求什么、我需要什么等等,自我中心情结成为这个时代的集体潜意识。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个人的价值更是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例如:麦当劳公司将延续了近50年的“常常欢笑,尝尝麦当劳”全面更新为 “我就喜欢、I'm lovin it”;中国移动通信动感地带(M-ZONE)的广告词是“我的地盘我作主”;DIY(do it myself)成为一种新的娱乐休闲方式。总之,社会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舞台,人人都可以大胆走上去,成为“民星”,秀(show)出我自己,这种心理需求在青年人身上体现得格外明显。
每个女孩子都会有一个新娘梦,都希望在结婚那天成为最美丽的公主,成就一个美好的童话。每个女孩都认为,自己一辈子就举行这么一次婚礼,所以她们对结婚当天所穿婚纱的要求就非常高,款式、质地、品牌成为选择婚纱的重要指标,而价格因素成为次要指标,如在款式要求上,她们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与别人穿着同样的婚纱,因为公主的衣服应该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她们都希望所选择的婚纱能够体现自己的深层次个性,突出个人的自我形象,有效地向人们表达自我概念,要承受如此之高的商品期许就需要有一个成熟的市场。
就南京市场而言,消费全新婚纱的途径大致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方式是租用婚纱摄影店或婚纱专卖店的全新婚纱,价格不菲,但只能穿一次。第二种方式是婚纱摄影店以“送”或“半送”的形式,给前来拍照的新娘订制一套婚纱,虽省时省事,但在同一家摄影店拍照的新娘子很容易选中相同的婚纱。第三种方式是到本地婚纱专卖店购买,价格较高。第四种方式是亲自去大型的婚纱生产地选购,如著名的“苏州婚纱一条街”,到了当地一般只需1个小时就可拿到全新的婚纱,但是路途上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增加,在惜时如金的年轻人看来,就存在一个划不划算的问题。第五种方式,也是最新潮的方式,就是利用网络购买,例如目前南京著名的网站“西祠胡同”(www.省略)上就有一个非常受准新娘青睐的一个版面��珂珂嫁坊,它既是一个讨论版,也是一个婚纱生产销售地。其运作模式是,用户将喜欢的婚纱照片发给版主,版主依葫芦画瓢,将真实的婚纱实现。婚纱照片的选择范围无穷大,如电影海报、明星婚纱秀、名牌婚纱宣传广告等等都可成为样片,所以在这个版面上,有大量来自美国、欧洲、上海、台湾等地的最新款婚纱贴图,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修改,充满个性,张扬自我。
对于如何买婚纱的问题,不同偏好的消费人群有不同的选择。其中,通过BBS订制较之其他方式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改从大规模无差异交易为个性化集中交易,让消费者能够“秀出自己”。这给其他厂商带来的思考就是:你是煮一锅饺子,还是煮一只饺子?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都表明,消费能带给人们心理上的满足和情绪上的愉悦,是一种有“效用”的活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活动,如何让消费过程成为一种乐在其中的心理享受,而不是简单无趣的的“买―卖”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特别对于中老年朋友来说,如果不断了解和消费新产品,就能与经济时代亲密接触,与时俱进,这对促进心理健康大有裨益。
二、满足“姐妹情深”的情感需求
行为经济学研究显示:消费是收入与意愿两者的函数,即人们的消费支出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或者说购买能力,而且还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意愿是一种非理性因素,对于女性消费者而言,该因素的影响力巨大。美国社会学家库利曾提出,人有情感归属的需要,这个需要是在“首属群体”(primary group)中得到满足的。首属群体的特征是亲密、面对面互动、温情与合作。“珂珂嫁坊”就是一群准新娘和新娘的首属群体,在其中,大家姐妹相称,当有人出嫁时,她就会把自己的靓照传到网上,人们就会祝福她,赞美她;当有人求助时(如:到哪里去买手饰、结婚当日流程是什么、婚前如何保养等等),人们就会把经验传授给她;此外,交流美丽的婚纱图片也是一件乐事。结婚前夕的女孩正处在情感体验的高峰期, 情感丰富而强烈,她们最渴望与同伴交流。BBS交往就是一种相对真实的交流,在交往中流露自我情感,宣泄内心真实的快乐、烦恼与忐忑不安。总之,在这个温馨的群体中,参与者会产生“我们的感觉”,这会进一步强化她们对这种BBS群体生活的强烈认同,如有一位新娘在做了母亲后仍是这个版面的热心参与者。
徐志摩说过,“情感是我的方向,冲动是我的方向”。BBS巧妙地运用了情感这一法宝,轻松地俘获了女性消费者的芳心,并且女性消费者还以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方式替它作广告,“一传十,十传百,成为全国皆知的秘密”。我们知道,女性消费者对这种通过口耳相传方式获得的信息最容易相信,所以,只要该版主做好第一笔情感投资,那么这一笔情感投资就会产生“乘数效应”,带来成倍的利润。
三、满足“解决问题”的认知需求
新兴的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正在改写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消费者模式。在认知心理学看来,消费者就是一个思维问题的解决者,消费决策过程与问题解决是密切联系的,问题解决中总要包括一定的决策。
如何举办一个完美的婚礼,这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思维问题,在这个思维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当事人始终会有一种心理张力,即一种认知需求没有满足前的紧张感。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情报活动”,即加强消费信息的获取,这有助于降低决策风险。青年消费者在决策中,需要尽可能多地搜集和加工处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以降低决策风险和保障收益。但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妨碍交易的完成,因此,搜集和处理商品信息(如房产、婚庆服务、喜糖、婚礼服装等)就成为消费决策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商品的价格越高,事件本身重要程度越高,消费者为购买决策付出的信息成本也相应增加。
网络传播时代到来之前,消费者是“信息接受者”,而现在网络的全球一体化功能,让消费者成为了“信息使用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尽可能地获取信息、选择信息、使用信息,并从中得到满足,有效而主动地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环境。BBS和网络搜索功能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方面的效用是很大的。青年人在消费决策时,就将网络传播环境中作为一个非常巨大的问题空间,在其中他们可以通过没有偏见的渠道获得信息,进行购买前的“情报”收集活动,例如,一篇名文“三家影楼侦察记”的贴子就成为热门贴之一,它比较了南京三大影楼的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给其他用户提供了消费决策参考。
四、让成人保持对生活的新鲜感
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都表明,消费能带给人们心理上的满足和情绪上的愉悦,是一种有“效用”的活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活动,如何让消费过程成为一种乐在其中的心理享受,而不是简单无趣的的“买―卖”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特别对于成人来说,如果不断了解和消费新产品,就能与经济时代亲密接触,与时俱进,这对促进心理健康大有裨益。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是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他通过对心理健康者的研究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人应该如何生活才能幸福?他观察到那些心理健康者有很多共同点,其中有一点就是:他们能欣赏生活,能保持对生活的持续新鲜感,他们对生活经验永不厌足,能无数次欣赏常见的晚霞、某一交响乐、或喜爱某种偏爱的食物,这些经验永远是新鲜的。
学习就是一种能让人对生活不断产生新鲜感的活动。心理学研究表明,学习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能力,也是人的基本需要,这里的学习,不是狭义地指学校教育中法定知识的传授,而是广义上的一切新知识、新技能的习得。所以,学习是贯穿于人一生的一种行为,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有人可能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学习只是孩子们的事,步入成年后一切都定型了,就不需要学习,不需要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了。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在大力提倡“学习化社会”的今天,一个不更新知识的人就会落伍于时代,有“跟不上趟”的感觉,长此以往使自己的心理年龄大大增加,这样就会真的身心俱老。
进入消费时代,各种各样的新产品、新服务都以最快的速度上市,相关的商品信息也会及时见诸于各类媒体,随处可得。如果我们能以一双孩童般的眼睛好奇地关注这些信息,亲手触摸、亲身体验一下这些新事物,就一定会有新的惊喜。在寻求答案的过程中人们就是在学习,在体验,在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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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阶段的人才激励策略
企业的竞争力依赖人的竞争力而存在,如何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激励人才,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就显得更具有基础而核心的重要性。企业也只有留住人才,才能充分获得人才红利,提高企业的效能。如何利用合理的,可操作的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发挥人才资源的效益成为当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企如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世界经理人》邀请了战略咨询经验丰富的展略达咨询和展略达资本公司创始人兼CEO王伟、深圳市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云平、深圳金丰化妆用具有限公司创始人高志红、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秀泉作为沙龙嘉宾,与环球资源企业事务总裁兼《世界经理人》出版人裴克为一同探讨这一话题。
企业在初创时期,如同大海中的一只小舢板,自身的资源和抗风险能力都非常弱。这一时期的企业核心资本往往只有“人”。因此,如何在初创期制定合理的人才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沙龙的与会嘉宾对此有精彩的分享:
王伟:创业者可大体分为技术出身的和销售出身。对技术出身的创业者,往往容易对市场的敏锐性和市场定单的把握性不够,导致在创业早期的经营定单、财务预期等出现问题。对销售出身的创业者,刚成为CEO前期往往情况很好,但到发展的中期下去了。
所以创业者一定要找一个合伙人或者高管团队,一定要有一个补充。像乔布斯当年创立苹果的时候,他其实就是找到了很多技术型的人员,但是以他为主,他本身就是销售人员。
另外一点,初创企业的人才策略,还需与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相适应。如果这家公司对客户的价值是因为他的技术,不管卖多少钱,客户也会要。他的核心人才就是技术人员,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很豪华的团队,就是关键的几个技术人员。
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没有技术性的产品,它其实价值的存在理由是因为销售能力或者解决方案特别棒,你其实就应该在销售这一端有一些很顶尖的人。当你有10块钱的时候,你拿8块钱激励一个人就行了,如果是豪华团队,你8块钱激励8个人,可能这8个人都留不住。
另外一方面,我经常形容创业期相当于冲浪一样,因为帆板比较小,浪过来要躲,不躲就完蛋了。企业做大以后像航空母舰,浪来了也还是按照既定的航行和轨道去走,不会去躲。作为创始人来讲,一定要对自己失败的承受能力有充分的估计,而不是说先对胜利的冲动做高估。
最后,我们从资本的角度来看,我们经常会选择一个主心骨。所有成功的企业,像苹果,乔布斯是主心骨,像腾讯的马化腾。这些人的股权一般占到60%,并且是有张扬性格或者有进取心的人,这个人要搭配另外一个风格不一样的人,但也不能有根本性的冲突。
杨云平:我认为每个老板进入创业阶段,不管是技术出身还是什么出身,像赌 博一样,赌的话有可能达到预期,有可能比预期还差。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老板一是要坐下来跟每个人做沟通,大家同舟共济,一起来渡过难关。如果有人选择离开,这表明价值观不一样。
高志红:做技术出身的,可能刚开始出来是先搭台子,把框架先做好。做销售更讲究的是做事,以业绩为导向。但是到中期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创业者可能不是很擅长管理,很多问题就出来了。另外,创业期豪华的团队我认为没有必要,创业期往往是一个人当两个人用,甚至当三个人、四个人用。否则对于企业来说人力成本太高了。
初创企业人才招聘需要多元化,不能完全以创始人的偏好来决定。职位必须要具备一些特性,比如像西游记是一个团队,孙悟空那种人我们很需要,他能力很强,但是像猪八戒、沙僧那样我们也需要。因此我们会做测试,包括有测试表,大概分析出来他是什么性格。
杨秀泉:我也是做业务出身,我本身是做手机保护套,包括平板电脑之类的保护套。我旗下管理五个公司,不大,都是小公司。我觉得选择合作伙伴,首先要选择对方的三样:
第一是价值观,就是思想品德方面,是做人的根本;
第二是管理水平,不要说一个孙悟空会72变,猪八戒会36变,他无法看出哪个是妖精、哪个是好人,孙悟空可以看出来,我认为合作伙伴管理水平可以相差一些,但是不能相差太大。就像俩夫妇,如果相差太大就不能够继续走到未来。李老板选择跟股东的合作,股东之间的水平一定是要相当;
第三是方向,方向就是对我们要做的产品的预见性和判断性,这也考验了股东的水平,如果只看到未来三天发展,有的看三个月,一个人看到未来一年甚至两年的发展,这也要看每个人的知识层面。
选择了核心团队之后,团队内部的组织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小公司里面必须做到一个中心为忠,两个中心为患,三个中心天下必乱。最关键、最重要的事情一定是董事长说了算,这是我的建议。董事长可以一票否决或者一票通过的,其他股东只是协助,董事长会征求股东的意见,但是不管怎么样,还得有人说了算,小企业必须有很强的执行力,董事长说干嘛就干嘛,这是我的观念。
增长阶段的企业正处于上升期,业务的快速增长也带来对人才的更高要求。民营企业往往会忽略核心人才的培养,导致企业发展受人才制约,后劲不足。同时,在此一阶段老板的决策管理风格也会影响到核心人才的表现。
王伟:增长阶段的一些企业家会采取“利润分享”的模式来激励员工。但这利弊皆有。首先我先说挑战,如果利润的分享过于“平均”,可能会导致一些很高绩效的人会跑掉。因为中国人的人性是这样的,假如说他自我认知对公司价值80%,你只给他20%,虽然你给了他,他还是会跑掉,这种方式可能会变相赶人走。
第二个风险是什么呢?公司的采购、销售、品质等在当年做的绩效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不能够按照部门强制分配,而是需按照绩效分配。绩效非常重要。
另外在透明性管理方面,有些老板会将核心数据公开给很多员工。但有一些数据是提供给层级一或者层级二的,意味着底层员工没有必要了解这些数据,了解的数据越多,对他的想法或者关注力反而不是一件好事。会导致中层和底层的这些人天天管高层的事情,该干的事没干。
所以老板对员工可以分享一些价值观,分享一些公司的成长,可以分享他应该要具备的能力的培训,我觉得这是可以的,很多数据过于复杂反而会导致一些问题。
杨秀泉:在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分红模式一定要兼顾“可持续发展。所有的利润必须要能够抽掉20%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资金。第二有关透明化管理,一些部门的核心人员,他了解的是本部门的情况,其他部门只是了解一些皮毛,如果其他部门的数据也对他公开,他也不一定相信你。最简洁的方式是公开本部门的所有费用和绩效。
高志红:我也认为利润需有一部分作持续发展之用。另外老帮将数据公开,往往是即便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但员工仍然不相信。之所以不信任还是因为参与度非常低,很多东西他没有经历,很多费用只是你告诉他,但是他没有经历。他如果参与度很高,他会比较了解真实的情况。
杨云平:我更倾向于奖金的形式来激励员工,因为比较简单,比如说今年达到200万,我奖你20万,这样比较直接。
企业不断壮大,在行业内确立领导地位之后,往往会谋求上市。这个阶段的人才激励往往与“股权”相关。但这个阶段的“股权激励”与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并不相同。如何去设计和实施,需要非常专业的考量。
王伟:通常来讲,要上市的话,外部资本往往要进入,否则估值就可能出现问题。
第二个,高管及普通员工整体占股的百分比需要合理确定。拿15的百分比对高管来讲是合理的,但是普通员工整体占20个百分比是过高了。
第三个,出钱方的资金来源需要设计,到底是高管和普通员工他自己现金掏钱,还是说公司给一个配比,你可能掏90%,我公司贷款给你买,还是拿薪酬避税来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解锁,我给你这个股权,你可能未来需要有一个退出的机制。因为很多老板也是担心,你一旦进入了以后,假如说你跟我理念不合,业绩也没有达到,不断跟我在董事会上叫板,会出现很多问题,我怎么办?会有一个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前提是会有一些约定,绩效的问题,包括重大的战略决策发生分歧的时候,投票权的规定等等。
杨云平:我觉得企业发展壮大,不管上不上市,都要走股权激励。而且需要找有经验的公司进行咨询,让他们做企业顾问,否则可能会出现很多纠纷问题。
高志红:关于期权和分红,我认为不要一次性给,而是是每年给一点。这样可能比较好一点。这样一是可以让核心员工留下来,另外一个可以兼顾企业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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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为一种在生活中随处可遇见的无形事物,无时不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美国著名发展心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加德纳提出,人生来就具有音乐智能,婴儿很早就可以对音乐表达的情绪进行识别,有无音乐训练经历,对于情绪的知觉,并没有差异。毋庸置疑,音乐对于人情绪的诱发是与生俱来的。且音乐对于人类情绪的影响十分鲜明和常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不同类型音乐对大学生情绪的影响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音乐对人的情绪是有影响的,它通过音调来影响人的情绪。不同类型的音乐也会导致不同的情绪。轻松欢快的音乐能够改善一个人的整体神经功能,可以让大脑更加轻松。节奏较为欢快的音乐可以让人精神愉悦,减轻压力,消除身体劳累;音调优美的曲子能够让人情绪稳定,集中思想,另外,音乐在生活当中还给人带来了一定的美好情趣,帮助人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音乐疗法”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有着不同的情绪,而这些情绪也反映着我们每个人每个时段不同的心态。阴晴不定的情绪和起起伏伏的情感,使我们的生活增加了很多味道,并形成了一个个错综复杂的内心世界。人们的社交关系可以通过适当的情绪反应来有效建立,较为正性的情绪更加能够使我们的人际关系变得牢固。另外,观察一个人社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标志,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看他表达自己的情绪是否成熟。
音乐是人类最能够表达情感的语言,其本质就在于传达人类内心深处的情感,音乐对我们心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对情绪的影响来实现。换言之,听到不同的音乐,人们的情绪也会有着相应的变化。音乐是一种释放自我和表现情绪的特殊方式,它有着非常多不可思议的力量。音乐的情感特质,对大学生情绪、情感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学者李念红认为,音乐对人的情绪、情感的影响是显着的,也是其他艺术形式所无法取代的。人有喜、怒、哀、乐等情绪,这些感情都可以通过音乐进行表述,音乐实际上是人宣泄感情的一种巧妙方式。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期以来,出现了很多的音乐种类,按照最多的分类大致分为严肃音乐、流行音乐和民族音乐三种。
严肃音乐,即古典音乐,又称作经典音乐。西方严肃音乐诞生于巴洛克时期(1600年-1750年)到十九世纪早期,经历了岁月的考验长盛不衰,其意义可说是当代欧洲文化的缩影。它主要指海顿、巴赫、贝多芬、莫扎特等人的作品。例如《蓝色多瑙河圆舞曲》是奥地利着名作曲家小约翰?施特劳斯创作的古典音乐名作,被誉为“奥地利第二国歌”。约十分钟的音乐,包括序奏、五首小圆舞曲和尾声组成,其中五首圆舞曲的旋律优美、节奏轻快、气氛欢愉,当人们欣赏圆舞曲时,情绪就会越来越高涨,进而会随着音乐翩翩起舞,让自由的心灵在那蓝色多瑙河上旋转。尾声中现了第三、第四和第一首圆舞曲,然后,响起序奏中多瑙河水波荡漾的美妙回声。在清澄的色彩中,长笛颤动跳跃的鸟语,让人们沉浸到田园诗境之中。忽然,一阵急风骤般的音流汹涌而至。全曲在火热的狂欢高潮中结束。这段尾声,更突出显示了施特劳斯的高超技巧。
西方约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开始出现了流行音乐。这类音乐简洁明快、形式活泼、深受大众喜爱,具有较高的传唱度和流行性,但通常都没有什么规则性和持久的价值。主要包括:民谣、节奏蓝调、新世纪音乐、HIP-HOP、乡村音乐、摇滚乐、世界音乐、流行美声、电影音乐、爵士乐、电子乐等等。
流行音乐是非常能够表现当下情绪的音乐类型,很大一部分流行歌曲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抒发着自己的情感。也因此,流行音乐能够与学生的内心世界产生更多的共鸣,使得流行音乐成为了调节学生情绪情感的调味料。流行音乐的题材和生活密不可分,尤其是一些校园民谣就像是在描写自己身边的事情,比如《同桌的你》《光阴的故事》等等。这些歌曲会让学生感觉很放松很亲切,他们能够通过听音乐来释放自己的心情。相较于高雅音乐的专业性,流行音乐更加简单易懂,无需付出多少精力来做针对性的学习,就可以在学习之余,尽情地放松心情。流行音乐花样繁多而且简单易学,学生们无论是对于彼此友情的珍惜还是对未来生活的憧憬,都可以通过歌唱流行歌曲来完美地诠释,有悲伤情绪的释放,也有对幸福生活的愿望,还有就是对美满爱情的向往。当学生们有不方便直接用语言表达的情感和问题,都可以通过唱流行歌曲的方式来表达。
流行音乐也并不完全都是正面的,其中也有小部分反叛情绪的歌曲存在。客观的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是小部分成年人对于情感生活不顺利的发泄,但是对于心智还没有发育完全的学生来说,这些歌曲的负面因素,很可能成为学生走向极端化的催化剂。部分学生由于学习上的挫折,以及因成绩下滑而被家长给予的压力,致使他们的情绪动荡不安,意志力变得薄弱,假设这时能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他们进行调整,变压力为动力,重拾学习态度,到时不仅可以感受成绩进步时的喜悦,还可以收获克服困难的成就感。但相对的,如果学生的意志力不足,再加上外界影响,会让学生更加容易出现极端化的情绪。
民族音乐就是产自于民间流传在民间的表现民间生活生产的歌曲或乐曲。中国的民族音乐艺术是世界上非常具有特色的一种艺术形式。在音乐的表现形式上,民族音乐注重音乐的横向进行,即旋律的表现性。传统的中国民族音乐作品在旋律进行上常常以单旋律的方式进行,对和声的运用较少。如人们熟悉的中国古代的十大名曲,基本上都是某一种乐器的独奏曲目。民族音乐强调声音的明亮与甜美,语言生动与感情质朴,强调行腔的圆润和咬字吐字的清晰,讲求气息的运用,并以真声演唱为主。
从音乐的构成上来说,民族音乐是以五声调式为基础的音乐。一般都是由五声音阶写成的,《茉莉花》《小河淌水》《五哥放羊》《春江花月夜》《梅花三弄》等等。过去经常有人把唱歌不准的人称为“五音不全”,这里说的“五音”就是指五声调式中的这五个音。
《二泉映月》是中国民间音乐家华彦钧(小名阿炳)创作的二胡曲,由一个短小的引子和六个段落构成,开头便是断肠音,旋律哀怨、凄凉,随着音乐的进一步的深化,把阿炳由沉思而忧伤,由忧伤而悲愤,由悲愤到怒吼,由怒吼到憧憬的种种情感表达得淋淋尽致。这首乐曲情感悲伤压抑,这样的音乐往往引起消极的情绪体验。这主要是与乐曲以及欣赏者的个性差异与经历有关。 四、结语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音乐对大学生情绪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不同的音乐对情绪有着不同的调节作用,应根据自己的情绪状态,选择合适的音乐进行欣赏。心情烦躁不安的时候可以选择旋律优美的音乐,能够使人心情平静、放松;心情抑郁消沉的时候可以选择有节奏感有力量的音乐,可以鼓舞士气、振奋人心;心情激动亢奋的时候则选择节奏较慢的音乐,这样能够使心情变得安定从容。
大多数人在情绪高涨的时候,认知能力较为积极,反之亦然。音乐既然能够对人的情绪造成影响,那么,音乐同样也对认知有着很大的影响力量。由此可见,音乐对于人的影响,主要在于情感及认知两方面,并且有着很大的潜力。不同风格的音乐会给人们带来各种影响。高尚、健康的音乐有助于培养我们早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大学生,适当地把学生时代的宝贵时间,用于音乐欣赏,也有助于早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不同类型音乐对大学生情绪的影响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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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性矮小症,即不伴有潜在病理状态的身材矮小,生长激素水平正常,是儿童期导致身材矮小的最常见原因;又包括家族性身材矮小、青春期发育延迟。特发性矮小症状对于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心理行为都有所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特发性矮小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心理行为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的:探讨特发性矮小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心理行为有无影响。方法:采用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CBCL),对研究对象一次性进行心理行为评估,根据年龄分4~5岁组、6~11岁组、12~16岁组,并将各组的评估结果和全国常模进行比较。结果:4~5岁组和6~11岁组与常模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12~16岁组和常模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矮小; 特发性; 儿童; 心理行为
特发性矮小(ISS)是指目前尚无可认知的原因引起的身材矮小,在矮小门诊中占绝大多数,也是儿童内分泌门诊常见的疾病之一。ISS虽然没有器质性的疾病,不影响儿童的躯体健康,但对儿童的心理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1]。尤其是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自我意识和辨别能力的提高,对自己身体的感知心态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改变对其心理行为和家庭均带来不良的影响,且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影响将有所不同,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因此本研究可以发现ISS儿童的心理行为开始发生改变的年龄段,把握其不同年龄段心理行为变化的状态,结合恰当的时机,从心理上进行适时的干预,使得儿童身心得到同步健康发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5月-2014年10月来本院矮小专科门诊就诊的4~16岁儿童作为研究对象,且符合ISS诊断标准[2]:身高低于第3百分位或两个标准差,生长激素激发实验中生长激素激发峰值>10 μg/L,排除慢性系统性疾病、骨骼疾病、内分泌疾病、染色体病、宫内生长迟缓及营养不良等已知原因引起的身材矮小儿童共613例。
1.2 方法 采用Achenbach儿童行为评定量表(CBCL,家长用)[3],在专人指导下由家长根据儿童年龄和近6个月来的行为表现填写相应年龄的表格。按年龄分为4~5岁、6~11岁、12~16岁组别。调查表包括一般项目、社会能力及行为问题三部分,按量表的评定方法计分。ISS病因尚未明确,可能由于多种潜在因素共同作用所致,2003年6月10日美国药品监督管理局(FOA)正式批准将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rhGH)用于治疗ISS[4]。就目前国内市场流通的几种rhGH,有粉剂和水剂,但价格昂贵,用药周期长,而且基本上每天都要皮下注射,需要家长良好的基础和儿童持之以恒的信心来支持。但由于激素替代毕竟占矮小儿童的很小比例,大部分儿童仍需要关注心理行为的变化而进行实时的干预。
1.3 统计学处理 数据统计由专业人员对每张量表进行评分录入。结果用SPSS 11.5 for windows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u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在4~5岁组和6~11岁组儿童在社会能力、行为问题上与全国常模比较均无明显差异(P>0.05),见表1~2。在青春期前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对自己身体的在身高方面的自我意识不明显,在活动、社交、学习能力等因子分以及“退缩”、“抑郁”、“多动”等方面与正常身高儿童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0.05)。而12~16岁组男生在社会能力方面的“活动能力”、“社交能力总分”、“敌意-退缩”、“交往不良”、“行为问题总分”等因子项上,与常模比较均有显著差异(P<0.05或P<0.01);在“学习能力”、“不成熟”、“体诉”、“攻击和违纪行为”等因子表现与常模无显著差异(P>0.05)。而12~16岁女生组在“不成熟”、“体诉”、“行为问题总分”等项上表现出与常模的差异(P<0.05或P<0.01);在“学习和社交能力”、“抑郁”、“攻击和违纪行为”、“强迫”、“残忍”等因子项表现为与常模均无差异(P>0.05),见表3。
自2003年6月美国FDA批准rhGH治疗ISS以来,国外众多临床研究rhGH治疗ISS有促生长作用,长疗程治疗能显著增加患儿的终身高[5-6]。尽管rhGH在临床的正规使用对ISS的治疗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该药价格昂贵,疗程长,相对于生长激素缺乏儿童来说,大多数ISS家长尚不能及时接受治疗或已治疗的矮小儿童不能长期坚持,依存性较差。这部分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及身高的落差,他们在自信心、社交能力与异性接触方面均较健康人群差。患有矮小症的儿童自信心缺乏,且患儿身材愈矮,心情愈焦虑,更加抑制了其生理性生长激素的分泌[7]。因此临床工作中除了对矮小儿需进行常规诊断与药物治疗外,还需进行必要的心理诊断,使用规范化的心理量表对其进行测试,以便及早发现其抑郁和个性异常等心理症状,进行早期相应的心理支持治疗[8]。在CBCL测试中,本文发现特发性矮小儿童在4~11岁相对小年龄段未发现明显社会能力或心理行为问题。
在青春期前这个年龄段,儿童对自己身体的关注力不强,在身高方面的要求更多期待于青春期的快速增长期,对心理行为的不良表现有着明显的缓冲,因此临床未出现明显心理方面问题。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12~16岁青春期年龄段,如果身高没有出现期待的快速增长或与快速长高的同伴出现新的更大的落差,随之出现活动能力下降,存在交往不良及社会退缩现象。女生则因为生理心理方面与男生的差别,主要在不成熟、体诉等心理行为方面出现偏差,与Sandberg等[9]报道一致,可能与常受到家长过分保护及身材矮小运动受限有关。而Sandberg等[9]报道矮小儿童除有交往不良、退缩、体诉外还存在违纪、注意力缺乏等问题与本研究不完全一致。
此外,Yvonne等[10] 则报道矮小儿童存在更多的行为障碍,Zlotkin等[11]亦报道ISS儿童心理行为功能与正常对照儿童比较出现异常,且伴有行为失调如表现为攻击、违纪等。造成这些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可能与研究对象不完全一致及地区差异引起社会、经济文化不同有关。也有国外学者研究发现矮小儿童智商及学习能力明显降低[12],但本文未发现ISS儿童学习能力下降的情况。Siegel等[13]使用广泛成就测试(Wide Range Achievement Test,WRAT)评估矮身材儿童学习成绩,发现矮身材儿童的平均测试分数虽在学业成绩行为正常的范围内,但学习成绩偏低的情况更易出现。还有学者认为矮小儿童由于自信心、社交能力与异性接触方面均较健康人群差,就业、受教育水平均受影响[14],因此,建议应对矮身材儿童进行教育行为干预。
关于矮身材是否影响学习成绩,在本研究中虽然未对研究对象智能测试进行数据分析,但从他们的学习成绩显示与正常儿童并无明显的差距,因为他们的智商水平与正常儿童并无差异。相反,大多数ISS儿童学习成绩良好,在学校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综合上述,大年龄组男童存在交往不良及社会退缩现象,以致社交能力的下降,而女童则以体诉、不成熟等依赖性倾向的心理行为问题为主。目前关于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特发性矮小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尚无定论[15-16],因此,对于ISS儿童除积极寻找病因,排除影响长高的不良因素的干扰外,尤其随着年龄的增长,及时了解儿童青春期的心理变化,根据男女儿童的不同个性特征及出现的不同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及时、恰当的干预,保障ISS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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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月报》1910年创刊后深受读者欢迎,一时间成为民初影响极大的文学刊物。正如杂志创刊前的广告所说,“识字者读白话可求通顺,粗解文理者,可期文理进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前期《小说月报》看王蕴章和恽铁樵编辑思想的不同艺术理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前期《小说月报》由于王蕴章和恽铁樵两任编辑所处时代和编辑理念的不同,体现出他们不同的编辑风格。他们编辑思想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编辑主张、编辑形式、对读者的重视、编辑意识方面。
关键词:小说月报;编辑;不同;职称论文
论文正文:
从前期《小说月报》看王蕴章和恽铁樵编辑思想的不同
《小说月报》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是从1910年创刊到1920年12期,后期从1921年第12卷第一期到1932年毁于战火。从1910年创刊开始到1912年由王蕴章主编,他留学南洋后,由张元济提议,让恽铁樵接替王蕴章成为《小说月报》的第二任主编。他从1912年至1917年间主编了《小说月报》的第三卷至第八卷,王蕴章留学归来后,又接着主编《小说月报》的第九、十、十一卷,至1920年被迫辞去《小说月报》的主编。由于两人的编辑观念和所处时期有所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编辑风格。
《小说月报》第一任编辑是王蕴章,字莼农,别号西神残客,光绪二十八年(1902)举人,工书法,通诗词,词章名手,雅好楹联,擅作小说,曾发表小说《碧血花传奇》、《香骨桃传奇》、《鸳鸯被》《玉鱼缘》等,喜爱戏剧,其修养、嗜好与当时的读者有着较多一致性。他的编辑主张主要体现在《小说月报》创刊号即1910年第1卷第1号的《编辑大意》之中。他预想的《小说月报》是《绣像小说》的进一步发展,是“以译名作、缀述旧闻、灌输新理、增进常识为宗旨”“材料丰富,趣味浓深”的一份杂志,“广说部之范围,助报余之采撷”。但在实际编辑过程中并未能完全贯彻其中,由于他自身的喜爱与当时的流行风气导致他后期选用的作品多是“哀情”、“苦情”、“言情”的“礼拜六”小说与“拟酬和于西昆,风流末歇”的诗词。
第二任编辑是恽铁樵,别号黄山、冷风、焦木,他中英文功底都很扎实,在课余时间翻译英国小说,产生一定影响。1909年,商务印书馆负责人张元济赏识其古文翻译才能,聘他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在接手《小说月报》后着力改造,他在1912年第3卷第7号《本社特别广告》上表明了自己的文学主张:“内容侧重文学,诗、古文、词,诸体皆备。长短篇小说及传奇、新剧诸栏,皆精心撰选,务使清新隽永,不落恒蹊。间有未安,皆从割爱。故能雅驯而不艰深,浅显而不俚俗,可供公暇遣兴之需, 亦资课余补助之用。”体现在《小说月报》内容中,言情小说比例大大降低,道德伦理题材大增,其中有些小说突破了传统小说“劝善惩恶”的主题,将视野转向社会变革的宏大主题,像他自己创作的《血花一幕》、《工人小吏》即是明证,这种观点也确立《小说月报》纯文学的严肃立场。正是在这种关注现实人生、追求雅正的编辑方针指导下,他一方面刊登各种文学体裁的作品,尽量适应各个层次读者闲暇时的阅读需要,另一方面明显增多的古诗词又满足了一部分旧式文人和遗老的阅读,最终《小说月报》进入繁荣期。由此可见两者编辑主张的不同,王蕴章追求趣味性和娱乐性;而恽铁樵则追求纯正、严肃、简洁。
(1)杂志的封面和插图不同
就民初的杂志来说,像《小说时报》、《礼拜六》等都流行以时装美女甚至妓女照片做封面和插图。而《小说月报》主编王蕴章、南社成员,学识渊博,善骈文、书法,喜填词度曲,以词章写小说,尤善传奇、杂记,从一开始他就倡导封面要“选择綦严,不尚俗艳,专取名人书画以及风景古迹,足以唤起特别之观念者……”,在前2卷多采用典雅的中国画,以至于学生时代的郑逸梅拿到《小说月报》花蝶水彩画后,便觉得它“笔墨风华流畅,趣味盎然”,立刻“奉为至宝”,成为他阅读小说杂志的开始,这体现出《小说月报》独特的定位。但受当时风气影响,王蕴章也逐渐采用了诸如“北京之名妓谢卿卿、李银兰小影”做插图,他甚至发表通知:“如有将诗词杂著、游记随笔、以及美人摄影、风景写真惠寄者,本社无纫感动,一经采用,当酌赠本报若干册以答雅意,惟原件概不退还。”到他再次主编时,《小说月报》中插图又有所变化,出现了书法、古画、拓本等,体现出浓厚的士大夫审美意识,引起遗老们的强烈喜爱。
而恽铁樵接手主编《小说月报》后,在《本社特别广告》中发表公告:“本报自本期起, 封面插图, 用美人名士风景古迹诸摄影, 或东西男女文豪小影, 其妓女照片, 虽美不录。”《小说月报》封面和插图更多的是中西各大文豪、名士像雨果、司各特、狄更斯和大汉报主笔张女士等人的照片,紧跟形势潮流,体现出现实性。前后两位编辑所采用的插图与封面的不同体现出一个偏向通俗与雅正之间,一个坚持雅正。
(2)栏目设置方面不同
王蕴章在《小说月报》1910年第1卷1号创刊号上明确指明“本报各种小说皆敦请名人分门担任,材料丰富,趣味浓深,其体裁则长篇、短篇、文言、白话、著作、翻译,无美不搜;其内容则侦探、言情、政治、历史、科学、社会各种皆备。末更附以译丛、杂纂、笔记、文苑新智识、传奇、改良新剧诸门类,广说部之范围,助报余之采撷。每期限于篇幅,虽不能一一登载,至少必在八种以上。”由于对戏剧的爱好,他在杂志的创刊号上安排了“改良戏剧”一栏,并一直保持到他编辑杂志的第一个时期结束(第2卷第12期)。当他再次主编时,他在九和十卷里又设立了“小说俱乐部”“小说题画”、“小说补残”、“游戏文”等栏目,大量刊登鸳鸯蝴蝶派小说。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后人指责他是属于鸳鸯蝴蝶派。
而恽铁樵所编辑的六卷《小说月报》在栏目设置上相比王蕴章编辑时出现了许多变化。他取消了“译丛”栏目,又先后增加了“传奇”、“附录”、“轶闻”、“游记”、“诗话”、“杂俎”、“棋谱”、“本社来函撮录”等栏目。到1916年,恽铁樵认为:“本卷体例,重新修整,实较前此为妥。先时分栏曰长篇小说、短篇小说,其余则曰笔记、曰杂俎,此盖以长短篇小说为正文,余为附录也。然正文恒少,附录转多,阅者疑焉。杂俎、笔记分类亦复未允。且长短篇题曰小说,将谓后者非小说乎?标签曰《小说月报》,内容有小说有非小说,此不可也。”1916年第在7卷第1号将长短篇体裁归类名称调整为“琐言”,1917年第8卷11期小说栏“寓言”取代了“琐言”;1917年7月删除了“寓言”,“新著”和“丛译”开始出现,强调的是小说翻译和创作的分野。从两任编辑栏目设置来看,王蕴章的栏目相对比较庞杂,可以说范围很广;而恽铁樵的栏目设置相对较为集中,但他的栏目设置一直处在变动之中,这主要体现出他对小说概念的认识的变化。而这种栏目设置与变化也与编辑们的思想变动联系密切。从内容与形式来看,王蕴章编辑《小说月报》期间展现出编者“以杂志为百科式通俗教育的企图”,呈现“现代的知识与资询的消费化”与传统的“道德教化的娱乐化”两种特质交错的画面,透露了编者个人怀旧品味的倾向;恽铁樵主编《小说月报》期间呈现出关注社会现实人生与追求杂志的教化与雅正倾向。
《小说月报》1910年创刊后深受读者欢迎,一时间成为民初影响极大的文学刊物。正如杂志创刊前的广告所说,“识字者读白话可求通顺,粗解文理者,可期文理进步”。 王蕴章主编期间,并没有太注意读者,他更注重《小说月报》的功用“灌输新理、增进常识”。在后期的编辑生涯中,受恽铁樵的影响,他注意与读者沟通,与“同志”唱和,并以“鼓励小说家之兴会,增进阅读诸君之兴趣”为宗旨。在第9卷第4号创设“小说俱乐部”,还推出续写小说等形式,在第9卷第9号还出现这样的通知:“本报自九卷九号起,增添史外、瀛谈、诗话、奕话、奁艳、杂俎,各门材料,以佐爱读诸君兴趣。”在第9卷第11号创办“寒山社诗钟”。如此以来通过一些栏目把一些作者、读者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各自的积极性。
相比较而言,《小说月报》的编辑恽铁樵更注重读者的参与性。他在《小说月报》第7卷第2号刊登了《答某君书》一文说:“弟思一小说出版,读者为何种人乎?如来教所谓林下诸公其一也;世家子女之通文理者其二也;男女学校青年其三也。”正是注意到学生是刊物的读者,所以格外要求严格,“可供公暇遣兴之需, 亦资课余补助之用”。在他主编期间,特设了“本社来函撮录”,方便读者与编辑之间的交流,增进刊物的改革。
读者还就栏目设置提出了建议,“故宜创设别体之言情小说,务在救正流行诸本之弊”,“宜注重国学的科学小说”,“宜增设滑稽史也”,《小说月报》“宜扩充篇幅也”。“短篇小说宜兼收并蓄,弗宜专持一体”,栏目“分门别类宜有定则,尤不宜过多。”原因在于“近时各小说杂志,每喜多分门类,夸多斗靡,自诩丰富,最易令人生厌”。正是在读者的主动参与下,《小说月报》的内容经常处于变化之中,也正是由于恽铁樵特别重视读者的意见,根据读者的意见改革栏目设置,小说月报的销售量大增。这也成为后期《小说月报》学习的一个重要经验。
恽铁樵主编《小说月报》期间,严把质量关、奖掖后进。他从选稿、编辑、复信、批稿费,事无巨细,一丝不苟。恽铁樵特别重视文学的质量, “佳者虽无名新进亦获厚酬, 否则即名家亦摈而勿录”,他认为“小说之为物, 其力量大于学校之课程奚啻十倍。青年脑筋对于国文有如素丝, 而小说力量伟大又如此, 则某等滥竽小说界中者, 执笔为文, 宜如何审慎将事乎。”他依据为学生选择国文课本的认真和严格来进行编辑, 以致读者感觉到“《小说月报》自先生主持笔政后, 文调忽然一变。窥先生之意, 似欲引观者渐有高尚文学之思想, 以救垂倒之文风于小说之中。”这是对鸳鸯蝴蝶派的陈词滥调、无病呻吟小说的反拨,对提高小说价值,繁荣小说创作,是很有贡献的。
此外,他在来稿中发现人才,无门派观念,除把稿件决定刊用外,很快复信进行鼓励。对于青年的创作都给予大力奖掖, 鲁迅的第一篇古文小说《怀旧》就曾得到他的多则批语, 予以高度赞扬;叶圣陶、张恨水等作家在创作中也都曾受到他的鼓励, 成为名家。可见恽铁樵的文学伯乐慧眼之才,突出了他具有鲜明的编辑意识、较强的职业道德情操。
当然这两任编辑风格的变化与时代和编辑的理念密切相关。王蕴章主编《小说月报》时的主要创作者多是一些纯粹的旧派文人、南社成员和小说家,读者多是一些封建遗老,他们的文化思想相对保守,因而《小说月报》的装帧设计、编辑内容更多体现出传统文人的逸趣与闲适,以及向外学点洋玩意的自得心态。正是意识到时代的发展、读者群体的变化,创作者以恽铁樵为核心,以管达如、孙毓修、张毅汉等人为成员,多是些关注现实的倡导者,恽铁樵才严格把握质量关,主张著译小说要以“变国俗”为宗旨,取舍稿件以“雅洁”为标准。正是考虑到《小说月报》“可供公暇遣兴之需, 亦资课余补助之用”,所以他在一定程度上把消遣与教化、审美性三者并重,这也体现出两位编辑不同的编辑风格。
[1]王蕴章《编辑大意》,《小说月报》1910年第1卷第1号。
[2]郑逸梅《从首订稿约谈到王蕴章》,《清末民初文坛轶事》,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227.
[3]王蕴章《本社通告》, 《小说月报》1916年第7卷第2号。
[4]恽铁樵《本报特别广告》,《小说月报》1913第4卷第1号。
[5]恽铁樵《编辑余谈》,《小说月报》1916年第7卷第1号。
[6] 胡晓真《知识消费、教化娱乐与微物崇拜——论〈小说月报〉与王蕴章的杂志编辑事业》《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年(即民国95年)第51期,55—89。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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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感染分为上呼吸道感染与下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染是指自鼻腔至喉部之间的急性炎症的总称,是最常见的感染性疾病。下呼吸道感染是最常见的感染性疾患,治疗时必须明确引起感染的病原体以选择有效的抗生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不同抗生素治疗下呼吸道感染药学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下呼吸道感染是临床常见的感染性疾病,主要包括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以及支气管炎等。该研究将于2012年1―12月期间选取该院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临床研究,探讨临床抗生素耐药性,为临床医师合理选择抗生素提供可靠依据,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100例患者中男性患者为59例,女性患者为41例,患者最大年龄为84岁,最小年龄为47岁,平均年龄为(100.34±1.28)岁,疾病类型:大叶性肺炎患者为4例、慢性组塞性肺疾病合并肺部感染患者为47例、间质性肺炎患者为4例、支气管肺炎患者为36例、支气管扩张症伴感染患者为3例、支气管哮喘合并感染患者为6例。
1.2 方法
1.2.1 诊断标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制定的下呼吸道感染相关诊断标准[1]可知:
①患者新近均出现咳嗽、咳痰等呼吸道疾病相关临床表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相关临床症状程度加重且伴有脓性痰液;②患者根据其实际情况可出现或不出现胸痛、发热、肺部湿罗音以及肺实质变体征;③患者经白细胞检查可知含量正常或不小于10×109/L;④核伴或不伴左移;⑤经X线、CT或MRI等临床医学影像检查可知,患者肺部出现侵润阴影,表现为片状或斑片状,或发生肺间质改变以及肺纹理异常增生等现象,部分患者可发生胸腔积液。若患者具有上述任一项并加第⑤项,均可确诊其发生下呼吸道感染疾病。
1.2.2 研究方法 (1)痰液样本采集。①于清晨采集清醒患者痰液标本,方法为指导患者使用生理盐水进行2~3次漱口[2],之后指导患者用力咳嗽,将深部痰液收集于无菌痰盒内,采集完成后一小时内送检;②昏迷患者痰液标本采集。对患者建立人工气道,如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使用无菌吸痰管于人工气道内将痰液吸出,采集完成后1 h内将痰液标本送检[3];(2)病原菌检测将痰液标本接种于麦康平板以及哥伦比亚血平板,之后将其置入36摄氏度恒温培养箱中进行18~24 h孵育,同时将痰液接种于巧克力平板,之后置于浓度为5%二氧化碳培养箱中进行18~24 h孵育,三种平板孵育完成后均将可疑菌落挑出给予革兰氏染色,之后转接中与PC11板或Microscan Nc21板,放置在36摄氏度恒温培养箱中再次进行18~24 h孵育 [4],之后应用得灵型号为MicroScan-4微生物鉴定仪器对平板上致病菌进行读板鉴定;(3)药敏试验。采用K-B法对病原菌进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标准菌株选用大肠埃希菌(ATCC25922)、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25923)、铜绿假单胞菌(ATCC27853)[5-7]。
2.1 病原菌分布
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致病菌多为革兰氏阴性菌,且大肠埃希菌以及肺炎克雷伯菌最为常见。见表1。
表1 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痰液标本中病原菌分布情况分析
2.2 耐药性分析
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病原菌中,革兰氏阴性菌对三代头孢类药物均未发生敏感。见表2。
经该研究可知,下呼吸道感染患者经三代头孢类抗生素治疗未出现明显耐药性,因此提示临床可使用三代头孢类药物对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但由于不同的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将可能出现不同的病原菌,而患者体内致病菌以及耐药性将随着时间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提示临床医师对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时,若未进行病原菌检测而直接应用抗生素治疗,则可能无法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贻误患者病情,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临床医师在对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时,应依靠临床实验室检验技术,及时准确的掌握患者体内致病菌情况以及患者自身耐药性,从而选取具有针对性的抗生素治疗药物,同时可以避免选用患者耐药性较高的抗生素类药物。
该次研究结果中,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痰液标本中病原菌分布主要为革兰氏阴性菌,且以大肠埃希菌以及肺炎克雷伯菌为主;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病原菌中,革兰氏阴性菌对三代头孢类药物均未发生敏感。综上所述,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临床治疗时,首先应明确患者致病菌及耐药性,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正确抗生素,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保障其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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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色彩的颜色词除了本身固有的物理属性外,还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由于文化历史背景的差异,各种颜色在中西方文化中所蕴含的寓意不尽相同,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中西方颜色词的文化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语言中的颜色词丰富多彩,且与社会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由于英汉两民族在文化上差异较大, 同一颜色词在这两种语言中所表达出的文化内涵有时相去甚远。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了解其中的差异相当重要。本文讲着重探讨三大主要颜色:黑色、红色、黄色中的中西文化差异。
关键词中西方 颜色词 文化差异
每一个民族的语言都有自己的颜色词系统。英汉颜色词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中国古代学者认为:水生木,色青,代表东方;木生火,色赤,代表南方;火生土,色黄,代表中央;土生金,色白,代表西方; 金生水,色黑,代表北方。中国古代所说的正色(青、赤、黄、白、黑) 和间色(绿、红、碧、紫、骝黄) 基本上包括了现代光学对颜色的分类。在英语中黑色表示深谋与坚定,红色表示信仰与博爱,黄色表示智慧与光荣,蓝色表示高雅与忠诚,白色表示纯洁与真实,绿色表示愉快与永存。作为文化语言学习者,我们有必要对颜色词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所具有的独特文化内涵进行研究。
在我国古代,黑色是一种尊贵和庄重的颜色,是夏和秦代所崇尚的正色。缁衣(黑色帛做的衣服) 是卿士听朝的正服。“戈绨”、“皂衣”和“玄衣”是上至国君下至大臣朝贺的礼服和祭服。在中国,黑色陶瓷、黑色漆器和水墨画发展较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特殊地位。在汉族传统文化中,“黑”有时与“白”相对而言,如:黑白分明,颠倒黑白,黑白电视;有时“黑”又与“红”对举,例如“黑心”(阴险狠毒之心) 就是“红心”(忠诚之心) 的反义词。汉语中的“黑”,其引申含义主要是指“昏暗”(黑咕隆咚、黑灯瞎火) 、“秘密”(黑幕、黑话) 、“非法”(黑货、黑市) 和“邪恶”(黑帮、黑店、黑手) 。但是在中国戏剧中的一些黑脸人物(如包公和李逵) 却是刚直不阿或憨厚的形象。
黑色在英国的纹章艺术中表示深谋远虑、智慧和坚定,如:Jack knew black f rom white. (杰克精明老练) 。在美术作品中表示邪恶、谎言和谬误;在教堂装饰中表示“耶稣受难日”;在丧葬中表示悲哀、绝望和死亡。在英格兰民族传统文化中,“black”有时与“white”相对而言,如call black white ( 颠倒黑白) , put down inblack and white ( 见诸文字) , swear black iswhite (强词夺理) 。“black”有时又与“blue”对举,如beat sb. black and blue (把某人打得遍体鳞伤) 。英语中“black”的引申含义,主要指“阴郁”(be in a black mood ,情绪低落) 、愤怒(lookblack 怒目而视) 、“不妙”( black sheep 害群之马) 和“非法”( black market 非法市场) 。英语中的“black guards”或者“black”是指受雇佣穿黑衣的殡葬人员,也指“流氓”或者“恶棍”。
战国时代“五德”的创始人邹衍认为:南朱雀,属火,色赤。因此,在中国红色是火与血的颜色。中国人除了用它表示物体的颜色外,还把它看作喜庆、吉祥、胜利、好运或受欢迎的象征。汉语中的“红白喜事”是指婚事和丧事。“开门红”是指工作一开始就取得了好成绩。“走红运”指走好运,“大红人”指受器重的人。“事业红火”指事业兴旺。红色也象征着革命和进步,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过反抗暴政的组织,以红巾包头或以红旗为号,如“红巾军”以及穿红衣提红灯的“红灯照”。解放后五星红旗成了中国的国旗。在文学作品中,“红”也用于指年轻女性,如“红妆”(女子盛装) ,“红颜”(少女) 。戏剧中的一些红脸人物(如关羽) 被看作是忠心耿耿的英雄。英国人认为,红色表示为信仰和博爱献身,在某些圣餐仪式上穿红色表示圣爱,在纹章艺术中红色表示高兴,血红色是坚毅不拔的象征。在教堂装饰中红色用于圣神降临节或用于怀念殉教先烈。在英语习语中,go into ( the) red 意为“出现赤字”、“发生亏损”,see red 指“气得发疯”、“大发雷霆”,paint it red 意为“把某事物描绘成骇人听闻的样子”、“把某事物弄得引人注目”。go red 是资本主义国家反动集团用以称呼共产党人的字眼“赤化”。
黄色在中国历史上被视为神圣、正统的颜色,其主要原因是华夏祖先生活在黄土高原,华夏文化发源于黄河流域。《诗经集传》说“黄,中央土之正色”。隋唐以后,皇帝都穿黄色龙袍。钺原是周天子的专用武器,后世为帝王之仪仗。东汉道教推崇黄老之术,所以道袍都是黄色的。历代皇帝所下的圣旨均写在黄色的布上。历史上黄纸还用于书写官方文告、编造簿册,刊印御准历书、画驱鬼避邪的符咒或用于祭祀。在汉民族传统文化中“, 黄”主要指“吉利”“、好”,如:黄道吉日,黄花晚节;有时“黄”也指“失败”、“落空”,如:那笔买卖黄了,黄梁美梦。在英国的纹章艺术中,黄色代表忠诚、智慧、坚贞和光荣。在____艺术作品中,出卖耶稣的犹大总是身穿黄色衣服。在英语成语中,turn yellow 意为“胆怯起来”,yellow around thegills 指“(因病或害怕而) 脸色发白”;yellow dog是“胆小鬼”。
就颜色词而言, 由于英汉颜色词在文化伴随意义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许多情况下, 很难做到既保留源语的颜色意象, 又传达源语颜色词的文化伴随意义。如果译者想在形式上忠实于原文, 保留源语的颜色词, 他就可能会在意义上有所损失。反之, 如果他想在意义上完全忠实于原文, 就不得不在形式上, 即颜色意象上有所变动。作为译者, 在处理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颜色词汇时应在深入了解自己民族文化的同时, 也要深入了解外国文化, 能真正理解原文的意思, 将附加在源语上的超语言信息, 即文化信息传递过去。同时, 应尽力使源语与译语在各自文化里的含义相当。
[1] 林纪诚.语言与文化[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0.
[2] 张培基.英语声色词与翻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连淑能.论中西思维方式[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2(2).
浅谈中西方颜色词的文化差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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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部分兼得模式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现代工商社会,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已经成为解决工伤事故最为有效的两个途径。那么,这两种赔偿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受害人该如何行使权利,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
关键词:保险赔付 侵权赔偿 兼得
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法律之间相互抵触,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往往理解不一,处理各异。这不仅损害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更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一个侵害。
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维系社会公平稳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由民法调整,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付的作用是补偿和对企业的免责,而普通侵权赔偿则为补偿和惩戒。通过法条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或者较为苛刻,或者偏低,权利人所能获得的救济较为有限。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和数额大大低于了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况且每当处理此两种关系试用的时候,法院总是采取回避态度,这就影响了赔付赔偿的效率。对此我们必须要加以研究。国内外对此问题形成了四种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民事侵权制度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赔偿机制,从此角度看,兼得模式是最为理想的选择。而兼得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它违反了“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公认的基本准则。为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准则并能最大化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前提下,本文认为,部分兼得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部分兼得模式”的核心内容应当为:以所损害的财产状态为标准,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划分为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两部分,对于两种赔偿制度中相同并且重复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项目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认定;对两种赔偿制度中的可得利益损害,允许权利人兼得;对于两种赔偿制度特有的赔偿项目,权利人亦可同时取得。该模式的建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竞合?二是对可得利益允许受害人兼得是否违背“受害人不得从损害中获益”的原则?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并不是完全的竞合。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其宗旨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权。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即是一种国家福利,只是这种福利不是针对全体国民,而是仅针对遭受工伤的这一类特殊的人群。其与侵权损害赔偿在哲学基础、归责原则等方面存有本质区别。目前,关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根据一般的公平观念,本文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范畴,一种是国家的福利,一种是受害人私力救济的手段,受害人同时享有该两种请求权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第二,此模式不违反“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侵权法的基本准则。普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也要赔偿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害。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额减少或丧失,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其具体的损失额。目前,我国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大多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即不考虑受害人自身的因素,统一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进行赔偿,而没有根据受害人自身的不同情况,采取主观的计算方法,此做法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可能与当事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有差距。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式,可得利益的计算只能是一种建立在推定合理的基础上的一种估算,与未来实际发生的真实损失必定存有差距。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部分,允许权利人兼得并不会产生所谓“溢出利益”。因而,该处理模式,并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构建部分兼得模式理论上的障碍已经扫除,从保护受害人角度考虑,构建部分兼得模式在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四种模式,单从赔偿数额上看,部分兼得模式的赔偿额仅仅低于兼得模式,但兼得模式自身存在无法逾越理论上的鸿沟,而部分兼得模式排除了理论上的障碍,并协调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的公正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因此,部分兼得模式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部分兼得模式中,应当采取“就高原则”的具体赔偿项目有:停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费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应当兼得的赔偿项目为:工伤保险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金、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同时享有的项目为:伤残津贴、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
综上,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格权中最主要的权利保护,当一个自然人失去了生命健康权,究竟应得到多少赔偿,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不尽相同,因此,也无所谓“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工伤情况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部分兼得模式整体上能够充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不可逾越的鸿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部分兼得模式在程序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上述分析,这些问题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是可以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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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侵犯商誉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只有“侵犯商誉理论”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终极标准。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代理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总之,“商誉理论”可以完满地解释驰名商标淡化之“弱化和丑化”行为,“弱化”是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以侵占其良好商誉;而“丑化”是试图通过扭曲商标的正面形象,以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样“弱化和丑化”在损害商誉上得到了统一。至于
“驰名商标商品化”的问题,“商誉理论”也可以完满地解释,未经许可销售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无疑是看中了该“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所以此种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之商誉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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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的定义来说,颜色是由物体发射、反射或透过一定光波所引起的视觉现象,是人眼视觉的一种基本特征。这是全世界都基本认同的一个观点,而在颜色词语的象征意义上,中西文化显示出来的差异却是很大!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中西文化中颜色词语的象征意义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摘要:汉英语言中表示各种不同颜色或色彩的词语都很丰富。我们不仅要注意观察它们本身的基本意义,更要留心它们含义深广的象征意义,因为它们的象征意义在不同民族语言中往往有不同的特点,有些特点甚至构成了人们对经过引伸、转义以后颜色的崇尚和禁忌。这种不同文化之间颜色象征意义的差异是由于各自民族的文化历史背景、审美心理的不同而产生的,是在社会的发展、历史的沉淀中约定俗成的,是一种永久性的文化现象。本文试图从中西文化对比的角度,去分析、探究各民族文化发展对颜色词的象征意义的影响。
在人类语言中,颜色词语表现出的独特魅力,令人刮目相看。在汉英语言中,表示各种不同颜色或色彩的词都很丰富。我们不仅要注意观察它们本身的基本意义,更要留心它们含义深广的象征意义,因为颜色的象征意义在不同民族语言中往往有不同的特点,有些特点甚至构成了人们对经过引伸、转义以后颜色的崇尚和禁忌。由于我国与绝大部分英语国家相隔万里,地理位置、自然现象、历史背景、审美心理等千差万别,人们对于颜色的感受和表达不尽相同。这样,颜色的象征意义在中西文化之间自然又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本文拟就中西文化中词语的颜色、词语的象征意义作一些对比和探讨,以求教于同行和读者。
从科学的定义来说,颜色是由物体发射、反射或透过一定光波所引起的视觉现象,是人眼视觉的一种基本特征。颜色生成的这种定义,对经历封建社会时间相对短,且在近代和现代教育和科学得到普及和飞速发展的西方来说,是比较易于为他们所接受的。西方从文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科学理性的教育和科学方法的发现,对客观世界和客观认识采取现实的科学态度。因此,西方文化中颜色的象征意义往往比较直接,一般是用客观事物的具体颜色来象征某些抽象的文化含义,所以更易追溯其语义理据和逻辑理据。例如:西方文化中的红色(red)主要指鲜血(blood)颜色,而blood在西方人心目中是奔腾在人体内的"生命之液"。一旦鲜血流淌下来,生命之花也就凋谢。
所以red使西方人联想到"暴力"和"危险"产生了一种颜色禁忌。美国学者阿思海姆在他的《色彩论》中说:"色彩能有力的表达情感。……红色被认为是令人激动的,因为它能使我们想到火、血和革命的含义。"著名汉学家霍克斯在翻译"红楼梦"时,由于意识到red可能使现代英语读者联想到“暴力"、"流血",所以采用小说原来曾使用的书名《石头记》,译为The story of the stone。但是由于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以及教育和科技的相对落后,在中国文化中,颜色的生成具有强烈的神秘色彩,它的发展受到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较大影响。在先秦,颜色词就已经与古人的世界观、哲学思想联系在一起,后来又与政治挂钩。
所以中国文化中的颜色内涵和象征意义十分丰富,而且颜色词的象征意义是多元 的。例如,从文化人类学角度来讲,中国文化中的红色源于太阳,因为烈日如火,其色赤红。我们的初祖在祭祈巫舞的过程中,对阳光有一种本能的依恋和崇拜,红色的喜庆和吉祥之意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古人还认为"日至而万物生" (《淮南子·天文训》)感到阳光下万物繁茂,生机勃勃,令人振奋,因而对代表太阳的红色产生了特别亲切的感情。
再以白色为例,在人类初始阶段,我们的祖先弱小而无力,无法抗拒凶恶猛兽的攻击、光天化日的白昼使他们暴露无遗,有一种随时都有被食肉猛兽扑食的危险,因而对白色有一种本能的恐惧感;另外,我们的初祖还观察到"月到中秋分外明",因而认为明月与萧煞的秋季连在一起,而代表秋天的颜色也就是白色了(银白色的中秋之月)。这样白色在中国文化里就成了一种颜色禁讳。可见颜色的象征意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的约定俗成的,体现出某种心理功能。下面我们就中西文化中颜色的不同象征意义进行具 体描述。
1、红色
红色是我国文化中的基本崇尚色,它体现了中国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的追求。它象征着吉祥、喜庆,如把促 成他人美好婚姻的人叫"红娘",喜庆日子要挂大红灯笼、贴红对联、红福字;男娶女嫁时贴大红"喜"字,把热闹、兴旺叫做"红火";形容繁华、热闹的地方叫"红尘";它又象征革命和进步,如中共最初的政权叫“红色政权”,最早的武装叫“红军”,把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刻苦钻研的人称为“又红又专”等;它也象征顺利、成功,如人的境遇很好被称为"走红"、"红极一时",得到上司宠信的叫"红人",分到合伙经营利润叫"分红",给人发奖金叫"送红包"等;它还象征美丽、漂亮,如指女子盛妆为"红妆"或"红装" ,把艳妆女子称为"红袖",指女子美艳的容颜为"红颜"等。
西方文化中的红色(red)则是一个贬意相当强的词,是"火"、"血"的联想,它象征着残暴、流血,如(1)The red rules oftooth and claw残杀 和暴力统治,(2)red revenge血腥复仇,(3)ared battle血战 ;它又象征激进、暴力革命,如(1)red hotpolitical campaign激烈的运动,(2)a red revolution 赤色革命,(3)red activities左派激进活动;它也象征危险、紧张,如(1)red alert空袭报警,(2)a red adventure story一个令人紧张的冒险故事,(3)a red flag危险信号旗;它还象征着放荡、淫秽,如( 1)a red waste of his youth他那因放荡而浪费的青春,(2)ared light district花街柳巷(红灯区),( 3)Is she really sored as she is painted?难到她真的象人们所描绘的那样放荡吗?
至于红色的褒义,如red—letter day喜庆的日子,the red carpet隆重的接待等,则得益于不同文化之间 的交流和融合。据考证,red的褒义是从远东经波斯传到西方的。
2、白色
在中国文化中,白色与红色相反,是一个基本禁忌词,体现了中国人在物质 和精神上的摈弃和厌恶。在中 国古代的五方说中,西方为白虎,西方是刑天杀神,主萧杀之秋,古代常在秋季征伐不义、处死犯人。所以白色是枯竭而无血色、无生命的表现,象征死亡、凶兆。如自古以来亲人死后家属要披麻戴孝(穿白色孝服)办 "白事",要设白色灵堂,出殡时要打白幡;旧时还把白虎视为凶神,所以现在称带给男人厄运的女人为"白虎星"。白色的心理功能在其发 展过程中由于受到政治功能的影响,又象征腐朽、反动、落后,如视为"白专道路";它也象征失败、愚蠢、无利可得,如在战争中失败的一方总是打着“白旗” 表示投降,称智力低下的人为"白痴",把出力而得不到好处或没有效果叫做 "白忙"、"白费力"、"白干"等,它还象征奸邪、阴 险,如"唱白脸"、"白脸"奸雄;最后,它还象征知识浅薄、没有功名,如称平民百姓为"白丁"、 "白衣 "、"白身",把缺乏锻炼、阅历不深的文人称作"白面书生"等。
西方文化中的白色象征意义主要着眼于其本身色彩,如新下的雪、新鲜牛奶及百合花的颜色。西方人认为 白色高雅纯洁,所以它是西方文化中的崇尚色。它象征纯真无邪,如(1)a white soul纯洁的心灵,(2)wh ite wedding新娘 穿白礼服的婚礼;它又象征正直、诚实,如(1)a white spirit正直的精神, (2)white m en高尚、有教养的人,(3)white hand廉洁、诚实;它也象征幸 运、吉利,如(1)one ofthe white days o f sb's life 某人生活中的吉日之 一,(2)whitemagic有天使相助的法术;它还有合法、无恶意的意思,如( 1) whitemarket合法市场,(2)white list经过批准的合法明单,(3)awhite lie 无害的谎言。
3、黑色
古代黑色为天玄,原来在中国文化里只有沉重的神秘之感,是一种庄重而严肃的色调,它的象征意义由于 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而显得较为复杂。一方面它象 征严肃、正义,如民间传说中的"黑脸"包公,传统京剧中的 张飞、李逵等人的黑色脸谱;另一方面它又由于其本身的黑暗无光给人以阴险、毒辣和恐怖的感 觉。它象征邪 恶、反动,如指阴险狠毒的人是"黑心肠",不可告人的丑恶内 情是"黑幕",反动集团的成员是"黑帮"、 "黑手",把统治者为进行政治 迫害而开列的持不同政见者的名单称为"黑名单",它又表示犯罪、违法,如 称 干盗匪行径叫"走黑道",称杀人劫货、干不法勾当的客店叫做"黑店",违禁 的货物交易叫"黑货"、" 黑市",用贪赃受贿等非法手段得来的钱叫"黑钱" 等。
黑色(black)是西方文化中的基本禁忌色,体现了西方人精神上的摈弃和厌恶。它象征死亡、凶兆、灾难 ,如(1)BlackMass安灵弥撒,(2)to wear black for hcr father为她父亲戴孝,(3)blackwords不吉利 的话,(4)a black letter day凶日;它象征邪恶、犯罪,如(1)Black Man邪恶的恶魔,(2)a black de ed极其恶劣的行为,(3)black guard恶棍、流氓,(4)blackmail敲榨、勒索;它也象征耻辱、不光彩,如 (1)a black mark污点,(2)black sheep败家子, (3)a black eye丢脸、坏名声,它还象征沮丧、愤怒, 如(1)black dog沮 丧情绪,(2)The future looks black前途暗淡,(3)He gave me a black look。 他怒气冲冲地看着我。
4、其他颜色
黄色在中国文化中是红色的一种发展变异,如旧时人们把宜于办大事的日子 称为“黄道吉日”,但是它更 代表权势、威严,这是因为在古代的五方、五行、五色中,中央为土黄色。黄色象征中央政权、国土之义,所以黄色便为历代封 建帝王所专有,普通人是不能随便使用"黄色"的,如"黄袍"是天子的"龙 袍","黄钺 "是天子的仪仗,"黄榜"是天子的诏书,"黄马褂"是清朝皇 帝钦赐文武重臣的官服。至于现在流行的与" 性"有关的"黄色"观念,有一种说法是中西文化交流融合的一种现象。据说美国纽约的《世界报》用黄色油 墨 印刷低级趣味的漫画以争取销路,人们便称这一类不健康的刊物为“黄色刊物”,还有《纽约新闻》以夸大 、渲染的手法报道色情、仇杀、犯罪等新闻,人们也称这一类的新闻为"黄色新闻"。
其实中国古代的黄色已 与"性"有关。东汉末年黄巾起义时有《黄书》,现书虽之佚,便确知该书重在"房中之术";另有唐代孙思 邈在其《千金要方》之"房内补益"中有"赤日黄月"之说。张清常 据此在他的《汉语的颜色词》一书中指出 :"则中国古代之'黄'与'性'有 关系。此说甚是,只不过中断千余年,人们早已忘记而已"。西方文化中 的黄 (yellow)使人联想到背叛耶稣的犹太(Judas)所穿衣服的颜色,所以黄色带 有不好的象征意义,它除了表示低级趣味的报刊、毫无文学价值的书籍(如 yellow press黄色报刊,yellow journalism黄色办报作风,y ellow back廉 价轰动一时的小说)外,主要表示卑鄙、胆怯,如(1)yellow dog卑鄙的人, (2)yellow str eak胆怯,(3)yellow-livered胆小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绿色有两重性,它除了表示义侠外,还表示野恶。这是 因为在人类初始时代以及其以 后的漫长生活过程中,人类借助绿色保护自己,赖以生存下来;但同时,绿色也保护着人类的天敌及其它猛残 的食人动物。这样一来,义狭是正义的,如人们泛指聚集山林、劫富济贫的人为"绿林好汉"; 恶野是邪恶,所以旧时也指"绿林"为占山为王、拦路抢劫、骚扰百姓的盗匪; 绿色还象征低贱,如汉朝时的仆役着绿帻,元朝以后凡娼妓都得着绿头巾,以示地位低下,因妻子有外遇而使丈夫脸上无光,低人一等,叫给丈夫戴"绿帽子"。西方文化中的绿色(green)象征意义跟青绿的草木颜色有很大的联系,是植物的生命色。阿思海姆说 :"绿色唤起自然的爽快的想法。"它不仅象征着青春、活力,如(1)in the green wood在青春旺盛的时代,(2)inthe green 血气方刚,(3)a green old age老当益壮;而且表示新鲜,如(1)green recollectio n记忆犹新,(2)keep the memorygreen永远不忘,(3)a green wound新伤口; 但是它也表示幼稚、没有经 验,如(1)a green hand生手,(2)as green as grass幼稚,(3)a green horn容易上当的糊涂虫;它也象征妒忌,如(1) thegreen-eyed monster妒忌,(2)green with envy充满妒嫉,(3)agreen eye 妒嫉的眼睛。
在中国民间传说中,天帝居于天上的"紫微宫"(星座),故而以天帝为父 的人间帝王(天子)和以天帝 为信凶的道教都以紫为瑞。紫色作为祥瑞、高贵 的象征,更多地被封建帝王和道教所采用,如称吉瑞之气为" 紫气"、"紫电", 皇宫叫做"紫禁宫"、"紫禁城"。历代皇帝为了笼络人,往往将"紫袍"赐予 品位低的 臣下,而"著紫"则成为封建文人奋力追求的荣禄;人们还把道书称为"紫书",把神仙居所称为“紫台”。 无独有偶,英语中的紫色(purple)象征意义也跟帝王将相和宗教有关,这是一个有趣的文化巧合,如(1)t he purple 帝位、王权,(2)be born in the purple生在王侯贵族之家,(3)marryin the purple嫁到显贵人家,(4)be raised to the pruple升为红衣主教。
蓝色(blue)在中国文化中几乎没有什么象征意义,相对而言,它在西方文 化中的象征意义稍多一些。阿 斯海姆在评析蓝色时说:"蓝色象水那样清凉。" 是“阴性或消极的颜色”。
它能象征高贵、高远、深沉、严 厉,如(1)blue blood 名门望族,(2)blue ribbon最高荣誉的标志,(3)blue nose严守教规的卫道 士;( 4)blue laws严格的法规;它又象征忧郁、沮丧,如(1)feel blue不 高兴,(2)a blueoutlook悲观的人生 观。(3)Things look blue。事不称心, (4)blue Monday不开心的星期一,
它也象征猥亵、下流,如(1) bluemovie 色情电影,(2)blue revolution“性解放”,(3)blue talk下流言论;它还有 突然迅速的意思,如(1)out of the blue突爆冷门,(2)have the blue晴 天劈雳,(3)blue streak一闪即逝的东西。
粉红色(pink)是红色的一种变异,可以将其视为红色的一种应合或复归。 在中国文化中,粉红色又叫桃 花色。唐代诗人崔护写下"人面桃花相映红"的诗句,以桃花与女人相比,究其根由,是女子为修饰自己而施 用粉红色胭脂,脸色白中透红,可与美丽的桃花相比之故。粉红色(桃色)可以象征女性,如白居易《长恨歌 》中有:“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青年男子把心爱的女子称为“红颜知已”。称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为"桃色事件"。在西方文化中,粉红色象征精华,极致,如(1)the pink of perfection十全十美的东西或人,(2)the pink of politeness十分彬彬有礼;它又象征上流社会, 如(1)pink lady高格调鸡尾酒,(2)pink tea上流社交活动,(3)apink-collar worker高层次女秘书。
颜色词的象征意义在不同的民族文化里有着很大的差异。从根本上讲,在中国文化中,颜色的象征是基于 过去中国的封建统治、封建迷信及其原始、落后的科学、教育状况而形成的,所以颜色的象征意义有相当强烈 的政治化和神秘化倾向。而西方文化中的颜色象征则更多地得益于西方民族开放性及科学、教育的普及程度,其象征意义少了神秘,多了些理性,使其语义、词义理据更易追踪。不同文化之间颜色象征意义又都是在社会 的发展、历史的沉淀中约定俗成的,是一种永久性的文化现象。它们能够使语言更生动、有趣、幽默、亲切, 所 以我们应该予以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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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不同之原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从“改革策略”、“改革步骤”、“改革者的地位与权限”、“和同僚的关系”、“改革者信念和毅力”等五个方面,论述了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之不同的原因。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成效
北宋和明朝进入中叶后,都面临着“积贫积弱”的局面。王安石和张居正就是在这种相近的背景下各自进行了变法与改革。但是,将王安石的变法与张居正的改革进行比较,则王安石变法的成就不能与张居正的改革相提并论。
王安石变法之时就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以失败而告终。后世学者对王安石变法也褒贬不一,可作为王氏变法不如人意的佐证。①
与王安石变法不同,张居正任相之时改革却得以全面推行。虽然张居正身亡之后,其改革措施(除“一条鞭法”外)被明神宗废而不用,他本人也遭诬劾而被削官夺爵;但到万历末年,人们认识到改革的益处。因此,他的文集问世后,为其作序跋的文人、士大夫无不对其改革称许有加,认为在他执政的“十余年间,海宇清晏,蛮夷宾服”,②并把他誉为“救时宰相”。③天启朝,廷臣开始为居正鸣冤。于是熹宗下诏“复(居正)故官,予葬祭”;到崇祯朝,居正父子官复原职,尚书李日宣等更称:“故辅居正……肩劳任怨,举废饬驰,弼成万历初年之治。其时中外义安,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④可见张居正以他的改革精神赢得后世对他的追思与怀念。这是王安石变法失败后所没有的。
尽管王安石和张居正都是为了救弊图兴而进行的改革,他们的改革却产生了迥异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改革策略不同。改革是社会危机的产物,但即使是同一类型改革,也会因改革者所采取的策略不同而产生不同效应。和王安石变法相比,张居正改革阻力较小在于他具有较高的策略水平,这主要表现在改革所奉行的宗旨方面。
王安石早在宋仁宗嘉?5年(1160年)上《万言书》时,就提出要改变现有法度,使之合乎“先王之政”。但是,他任相之后,却亮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观点,表明要更改太祖、太宗以来的法令制度。安石此举虽然给希望变法的士人注入了一副兴奋剂,但在思想还很保守的宋代,改变“祖宗之法”无疑会招来守旧派的激烈反对。如范纯仁向神宗上疏说:“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在向神宗上《尚书解》时又说:“其言皆尧、舜、禹、汤、文、武之事也,治天下无以易此。愿深究而力行之!”⑤实际上就是要神宗不事更张,奉行“祖宗法度”,这种思想在当时的士大夫中是很普遍的。因此,王安石亮出的变法旗帜使他在变法之初就遇到了强大阻力。
张居正的做法与王安石则不同,隆庆5年(1571年),他担任会试主考时撰写了《辛未会试程策》⑥,其中第二部分“法先王与法后王”的策题答案体现了他的变法思想,他认为“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说明他主张变法应以顺应民心为要,即应“法后王”。但他又说,“法后王”并不是更改明太祖所制定的各种制度,相反,对于唐宋以前的君主而言,明太祖是“后王”,因此“法后王”就是恢复太祖之制中本来面貌,革除正德以来的弊政。而对于明中叶诸帝来说,太祖又是“先王”,这样,改革并没有违背先贤所主张的“法先王”之旨。居正任首辅后,在明神宗召见时表示:“方今国家要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不必纷纷更改”;然后又在谢恩疏中说:自己要“为祖宗谨守成宪,不敢以臆见纷更”。⑦这样,张居正在改革中始终打着“恪守祖制”的旗帜,从而抑制了守旧派之口,减少了改革的阻力。
第二,改革步骤不同。宋、明两朝发展到中叶时,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因此,王安石和张居正上台时,接手的都是家底很薄的摊子,扭转财政危机是他们的共同任务。然而,在制定改革方针,应该孰先孰后时,王安石和张居正采取了不同的步骤,体现了他们在谋略上的差异。
王安石变法,一开始就着手整顿财政,而忽略了吏治改革。“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甲、免役、市役、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法,颁行天下”。⑧这表明王安石为改革“积贫积弱”局面,一开始就把改革重点放在整顿财政上,以俭财为先。由于新法在推行过程中用人不当,一些地方官使新法成为扰民、困民之举,遭到百姓反对,且变法对官僚地主及大商人的利益触犯颇多,故又遭到这部分势力的反对。可见,在吏治没有澄清、官僚地主的阻力没有打破之前,改革是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的。
和王安石相比,张居正显然要老练许多。在他看来,“治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⑨否则,吏风不正,一切政令都会流于形式。“上泽虽布而不得下疏,下情虽苦而不得上达”⑩,即是当时官僚作风的写照。正德、嘉靖年间的改革之所以不了了之,正是吏治腐败所致,张居正对此深有体会。因此,虽然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他却没有一上来就贸然整顿财政,而是先行改革吏治,于万历元年(1573年)提出“考成法”。考成法的施行,大大提高了官僚机构的行政效率,史称“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 由此,张居正是在获得了一个得心应手的政治工具后,然后再运用这个经过改造的工具去推行经济、军事诸方面的改革,使新法一以贯之地推行了十年之久,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三,改革者的地位与权限不同。中国封建社会,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皇权至高无上。因此,要革旧图新,首先就要取得皇权支持,故韩非说:“事在四方,在要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但是,皇帝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变法,不仅决定了改革者所拥有的权限大小,也决定了改革最终所能取得的成就。就此而言,王安石变法也有不如张居正改革之处。
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调入京师后,宋神宗谦虚地说:“朕自视眇躬,恐无以副聊此意。可悉意辅朕,庶同跻此道!” 虽然孙固、唐介等力言安石不可任相,但神宗不为所动,次年就以其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此时神宗对变法充满了幻想,因此在变法初期对安石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使改革得以逐步展开。但是,随着反对派声势的高涨,神宗对安石的不信任日益增加,对变法也动摇起来。当他看了韩琦指责青苗法的上疏后,对安石等执政大臣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 虽然安石作了辩驳,神宗仍半信半疑,安石不得不“称疾家居”。 神宗欲罢青苗法,直到安石以辞职相胁时,这才“为巽辞谢之”。 又如神宗在亲策贤良方正时,太原判官吕陶奏请罢理财之说,神宗让安石读卷,见安石神色沮丧时,他又让反对变法的冯京续读,并称其言有理,这对安石等变法派来说,不能不是一种打击。此类事例甚多,不再枚举。
其实,宋神宗对安石的牵制远不止此,在用人政策上他也留了一手。变法之初,安石就提醒神宗不要为异论所惑,神宗表面允诺,却又把司马光、冯京、文彦博等反对派留在朝中,以牵制和监视变法。这些人后来虽因政见不合而离开朝廷,但也为反对派阻挠变法提供了条件。对神宗这种态度,安石也有所觉察,叹道“天下事如煮羹,下一把火,又随下一杓水,即羹何由有熟也?” 并暗责神宗“只从得五分时也得也!” 这些情况都表明,当反对派大举进攻新法时,神宗的动摇性就暴露出来,使反对派抓住他这一弱点,从而给变法造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明神宗即位时,只是个十多岁的孩童,还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正是这一因素使张居正在改革中取得了皇权的支持,牢牢掌握着改革大权。居正任首辅后,取得了神宗生母李太后与司礼太临冯保的信任,成为他们在朝廷的代言人,而居正又利用自己作为帝师的特殊身份,向神宗灌输改革思想,这样,幼小的神宗自然而然地把张居正奉若神明,对改革更唯居正是从。因此,神宗这时只不过是皇权的符号,居正才是真正的掌权者,他有效地利用了皇权这把尚方宝剑来清除障碍,有力地推动了改革的进行。
明神宗成年后,更把居正视为顶梁柱,万历5年(1577年)9月,居正父在江陵病逝,按封建伦理,他必须回原籍守制三年,然而此时改革正处关键时刻,反对派在暗中活动,居正一旦离去,改革和他本人的前程都将凶吉难卜,因此无论对朝廷还是对他本人来说,居正都不能离开。这一点神宗十分清楚,故有人提议居正“夺情”时,神宗立即同意,并下诏说:“父制当守,君父尤重”, 明确表示要居正夺情,使舆论大哗,甚至有人上疏称:“国有非此不可以为国,家有非此不可以为家,人而非此则禽兽矣,中华而非此则夷狄矣”, 并说这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正好这年有慧星从东南方升起,反对派便把它附会为上天对夺情的不满,甚至有人“悬谤书通衢”。
对这些攻击性言论,神宗不为所动,并下诏:再论此事者诛无赦。同年12月,朝野又议论纷起,说居正将有异举。为了辟谣,神宗再次出来为居正说话,重申:“纲常人纪,君臣为大”,斥责反对派“藐朕冲年,忌惮元辅忠正,不便己私,乃借纲常之说,肆为排挤之计,欲使朕孤立于上,得以任意自恣,殊为悖逆不道,倾危社稷,大伤朕心。” 反对派果然被镇住,使居正得以集中精力把改革推向深入。
尽管有人认为神宗对居正的尊敬是长期受李太后、居正严格管束所产生的敬畏心理的表现,并不是其内心思想的真实反映, 但不可否认的是,神宗在改革过程中是给予了居正以极大的支持的,而不是像宋神宗那样处处制肘王安石。至于居正死后,神宗几乎尽废其法,并抄居正家产和削官夺爵,却不是神宗反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诸种因素综合作用所引发的悲剧。
第四,与同僚关系不同。要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不能不依赖官僚机构和各级官吏。改革者如何处理与同僚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张居正显然又比王安石略胜一筹。
王安石在变法时,对反对派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和排挤,就扫清变法障碍而言,此举无可指责。然而,对那些只是指陈新法过失、对新法并无恶意的大臣,以及居于变法与反变法之间的大臣,安石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争取他们,而是一律予以压制,把他们推向了反对派一方,壮大了对立势力,给改革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后果。此外,变法派内部也存在集团利益之争,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安石与吕惠卿之间的斗争。当安石应诏二次任相时,吕惠卿“忌安石复用,遂欲逆闭其途,凡可以害安石者,无所不用其智”,廷臣“遂更朋附之”。 安石复相后,立即上疏反斥惠卿,终于把他赶出朝廷。但惠卿并不甘心,又在地方上疏称:安石“尽弃所学,隆尚纵横之末数。方命矫令,罔上要君,力行力年岁之间。虽矢志倒行逆施者,殆不如此,” 竭力想扳倒安石。可见,安石不仅不善于处理与中间派的关系,即使同是变法派内部,一旦涉及切身利益时,他们也会作殊死搏斗,暴露了他作为一个政治家的短视,这就难怪变法会以失败而告终了。
张居正在处理与同僚关系方面的情况,要分期来看。在夺情以前,居正在这个问题上很有理智,对于那些“以言乱政”者坚决予以清除,而对持不同政见者,则把他们安排到非要害部门,或令其退休。同时,他又注意录用人才,“无问是谁亲故乡党,无计从来所作眚过,但能办国家事、有礼于君者,即举而录之。” 事实上,居正也是按这一原则来举荐官员的,如素逆于居正的马自强因精明能干而受推荐,自强“不自意得之,颇德居正”。
高拱的心腹杨博也被任为吏部尚书。这样,一些怀才不遇的官员把居正看成了升迁的希望,一部分高拱旧属也转而支持居正,居正也因此大大加强了自己的威信和权力,故时人称“相权之重,本朝罕俪”。 正是凭借这一有利形势,居正得以把改革全面推行开来。在夺情以后,居正受到极大刺激,加上已大权在握,对形势判断不清,凡反对改革,或上疏言事但有利于改革的士大夫,他一概贬斥不用。从此以后,居正开始以个人感情任用官员,给改革造成了不利影响。不过,由于居正掌握了内外大权,仍能按既定的方针施政,所以改革能推行无阻,但居正身死之后新法被废的隐患也由此种下。
第五,改革者信念和毅力不同。历来凡是改革者都会遭到攻击和诽谤,因为改革会触动一部分人利益,他们势必不遗余力地阻挠、破坏改革。这时,改革者信念和毅力就会经受严峻考验,其信念和毅力也将决定他们采用什么态度来反击反对派的进攻,从而继续推行改革,取得更大成就。就此而言,王安石也不如张居正。
王安石任相前,曾大力提倡要求重视人才,可当他开始变法时,却没按这一方针来推行吏治改革,而是把目光放在经济改革方面,这其中固然有宋神宗急于求成的原因在内,但安石鉴于庆历新政的失败,不敢得罪大官僚等既得利益者,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正因为下面官吏的阳奉阴违,才使王安石变法失去了初衷。因此,不敢力行吏治改革,可以说是安石毅力欠缺的一种表现。安石任相后,御史中丞吕诲上疏说安石“大奸似忠,大诈似信”,希望神宗不要受其欺骗。神宗不受,吕诲求去,安石亦求去。当神宗说:“若出诲,恐安石不自安”时,安石立即向神宗表示:“臣以身许国,陛下处之有义,臣何敢以形迹自嫌,苟为去就”。
从安石的话表面看来,他似乎真的是“以身许国”,毫不计较个人得失,但言外之意却是只有吕诲被斥后,他才出来变法!宋神宗当然听出了话外之意,只好贬出吕诲,安石这才满足心愿。在以后的变法中,安石也多以谢病来消极抵抗神宗的动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复相后意气消沉,屡次谢病求去,还在信中对人说“自念行不足以悦众”,“智不足以知人” 。这时他对变法的畏难情绪是显而易见的。当他儿子王雨方死后,安石更是悲伤难抑,力请辞职。神宗见他去意已决,也对他失去信心,让他去了江宁。从此,王安石就以写诗来消愁解闷。由此可见,王安石对变法并没有坚定的信念,他本人的毅力也不足以使他担当北宋中叶救弊图兴的变法重任。
相反,张居正在这方面却胜过王安石。早在隆庆年间,徐阶致仕,将国事托付居正,他表示:“大丈夫既以身许国家、许知己,惟鞠躬尽瘁而已,他复何言!” 改开始后,居正明知整顿吏治会招致既得利益者反对,但他毫无畏惧,表示自己“且受深恩,义当死报,虽怨诽有所弗恤也。” 当他遭到自己门生刘台弹劾时,仍坚持初衷,声称“吾但欲安国家、定社稷耳,怨仇何足恤乎”,“使吾为刽子手,吾亦不离法场而证菩提”。 表现了改革者的无畏精神。居正直到临死时还把改革大权抓在手中,在病榻上还想着如何把改革推向深入。因此,张居正改革能够取得巨大成就,与他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勇于任事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
综上所述,就“政治家”这一称谓而言,王安石有不如张居正之处;就变法本身而言,王安石变法在策略和步骤上不如张居正改革那样灵活;就改革者的地位和权限而言,王安石更不能和张居正相比;就改革班子而言,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也不如以张居正为首的改革派那样齐心协力。因此,王安石变法的成就自然不能与张居正改革相提并论。
①对王安石变法作用持否定态度的有当代学者顾全芳、王曾瑜、季平等,他们都有论文或专著讨论王安石变法。
⑤⑧ 《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
②沈鲤《张太岳集序》
③高以俭《太师张文忠公集跋》,载《张文忠公全集》附录一
④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⑥⑦⑨ 《张太岳集》卷16、卷37、卷38、卷41、卷41、卷25、卷34、卷25、卷28
⑩ 《明经世文编》卷100、卷84 《韩非子·杨榷》 《长编纪事本末》卷68,《青苗法上》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一》 《长编》卷262 吕本忠《紫薇杂说》 萧少秋《张居正改革》,求实出版社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9 《王临川全集》卷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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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不同,导致历史文化背景差异,从而形成了明显与地理位置有关的文化特征,这种文化就是区域文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共产党在宁夏创造的特定区域文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宁夏境内,从黄河两岸到六盘山区,都有丰厚的红色文化遗产,包含见证宁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址、遗物、纪念物等物质文化和在这一革命过程中孕育出来的具有宁夏特色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革命文艺等非物质文化形态。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西征及解放宁夏的重大军事行动,塑造了气壮山河、可歌可泣的宁夏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宁夏创造的特定区域文化,有着重大的政治文化价值、人文旅游价值和品牌价值,已经融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
六盘山也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中翻越的最后一座大山,1935 年 10 月 5 日 至 9 日 ,中央红军在毛泽东、周恩来、张闻天、王稼祥等指挥下,进入宁夏境内,先后活动 5 天。10 月 7 日下午二时许,毛泽东率军翻越六盘山,登临主峰,云淡天高,心潮澎湃,遂构思《长征谣》。 8 日,毛泽东率军到达彭阳长城塬,带着青石嘴和古城川战斗胜利的喜悦,遥想红军走过的艰难历程,展望革命未来前途,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胸襟,临风寄景,诗性勃发。 晚上,宿乔生魁家窑洞里,在如豆的油灯下,写下了气壮山河《清平乐·六盘山》着名诗篇的雏形---自由体歌谣《长城谣》。
“天高云淡,望断南归雁。 不到长城非好汉,同志们,屈指行程已二万! 同志们,屈指行程已二万! 六盘山呀山高峰,赤旗漫卷西风。今日得着长缨,同志们,何时缚住苍龙?同志们,何时缚住苍龙? ”
这首气吞山河的《长征谣》写出后,在抗日根据地和八路军、新四军中广为流传,1942 年 6 月 1 日在《淮海报》副刊发表。
1946 年 8 月 1 日,又在上海 《解放日报 》上刊发 . 后经毛泽东 8次修改,即成为气势磅礴的《清平乐·六盘山》,“天高云淡,望断南飞雁。 不到长城非好汉,屈指行程二万。 六盘山上高峰,红旗漫卷西风。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 1961 年 9 月应宁夏人民请求,毛主席亲自手书回赠给宁夏,成为宁夏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 如今,六盘山红军长征纪念馆高耸于山顶,每年大量游客慕名而来,感受毛泽东诗词中描写的意境,“六盘山”象一座不朽的丰碑,深深地印在中国人的心中。
毛泽东率领的中央红军长征经过宁夏六盘山区,活动 5 天 4夜,留下了诸多宝贵的革命史迹,如单家集清真寺、小岔沟和乔家渠两处毛主席宿营地、青石嘴红军战斗纪念碑等,永志后人。
1936 年 5 月 ,红一方面军东征胜 利回师陕北后 ,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三大主力红军会合的战略决策。 红一方面军改编为西方野战军,由彭德怀任司令员兼政委,挥师西征,迎接红二、四方面军北上。7 月初,红二、四方面军在甘孜会师后并肩北上,向西方野战军靠拢。 10 月 9 日,红一、四方面军在甘肃会宁城会师。21 日,红二方面军长征进入西吉县境,红二方面军总指挥贺龙、政委任弼时、副政委关向应和随二方面军行动的原红军参谋长刘伯承在平峰镇与红一方面军一军团代理军团长左权、政委聂荣臻、政治部副主任邓小平等会面。 22 日,红二方面军总指挥部及二军团(军团长由贺龙兼、政委由任弼时兼)与红一方面军一军团二师(师长政委肖华)在将台堡胜利会师。 宣告红军长征一、二、四方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结束了伟大的长征,开创了中国革命新局面。 将台堡会师是红军长征中的一次重要会师,是一个名垂青史的重大历史事件,在中共党史、军史、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极其光辉灿烂的篇章。
1996 年 10 月,为了纪念长征胜利结束 60 周年,西吉县委 、政府在将台堡修建了“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将台堡会师纪念碑”.2006 年 10 月 ,适逢中国工农 红军长征胜利会师 70 周 年 ,西吉县委、政府对将台堡红军长征纪念园进行了重建。 重建的纪念碑高 26.36 米, 碑顶雕像是岩石雕刻的 3 位英姿勃发的红军头像,象征红一、二、四方面军胜利会师,造型气势宏伟,巍峨耸立。 登上 60 级台阶就是碑座,上有浮雕,从“过雪山草地”一直到“三军大会师”,浓缩了红军长征所经历的重要事件。 将台堡已列为全国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全国 100 个经典红色旅游景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宁夏红色旅游地。
1936 年 5 月 ,在中央红军进行万 里长征的同时 ,党中央发布命令,在陕甘宁根据地发展的红军组成西方野战军向陕北根据地的边界地区进军,以策应红军二、四方面军长征北上,这就是策应红军长征的又一壮举---西征。
1936 年 7 月底,西征战役胜利结束。 盐池、豫旺和固原 、海原东部,以及宁条梁、定边、曲子、环县、华池、镇原等广大地区,全部获得解放,在陕、甘、宁交界地区,开辟了纵横 700 余里的新苏区,这一带便成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一个组成部分。 豫旺堡成了西方野战军总部所在地,彭德怀在这里指挥了西征的军事活动,接待了美国友人埃德加·斯诺的来访。 同时在西征过程中建立了宁夏第一个红色政权、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县级回族自治政权,留下了豫旺堡、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旧址等革命史迹。
1936 年 10 月 20 日至 22 日, 第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在同心清真大寺诞生。
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由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主持,讨论通过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减租减息条例》《土地条例》等有关决议案,选举产生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领导成员,由马和福(回族)任主席、李存德(回族)任副主席。大会还决定正式启用刻有中国共产党党徽以及阿文、汉文两种文字的自治政府印章。 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建立,是西征红军帮助回族人民在同心建立的一个不朽业绩,开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 豫海县回民自治区政府的成立,对西北地区的革命斗争和回族人民的解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我党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盐池县曾是陕甘宁边区的经济中心、西北门户和前哨阵地,也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宁夏工作的桥梁和解放宁夏的干部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 盐池革命烈士纪念园是盐池红色文化的缩影。
1936 年 6 月 21 日, 西征红军红十五军团七十八师在师长韩先楚、政委崔田民率领下,解放了盐池县城及附近地区,并留下一个连开展地方工作,帮助盐池人民建立宁夏第一个红色政权---盐池县苏维埃政府。 在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盐池县开展了各项工作。 各区乡建立党团组织,发展党团员,组成 26 个党支部,建立了县游击队,发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发展生产,支援前线,成立工会、农会、商会、妇女会和少共等群众组织,盐池县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普遍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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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是高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的考试管理体系可以帮助各高校客观正确的衡量教学水平、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教学管理效率但是,考试管理工作有其 自身的复杂性,因为每个班级每学期都有八、九门左右的科目需要布置考试,因此,科学高效地布置监考人员是考试管理工作的核心.而现今,布置教师监考时仍采用人工处理的方法 ,不得不查询大量的表单和数据,使考试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而低效.为适应高校监考实际要求,更好地进行管理工作,本文采用 B/S模式建成了一个完整统一、技术先进、高效稳定的教务监考管理系统,该系统集教务工作自动化和信息化为一体,可为教务工作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事务处理,实现了统一的信息浏览、考试信息管理及布置,布置监考教师并对监考情况统计等功能.
利用结构化编程技术,尽量细化排监考工作,以使每项工作模块化,从而可任意组合,为实现各种排监考打下基础;利用面向对象编程技术,能产生高效提供信息的数据库,并使其易于维护;使用控件可增强应用的界面,提高系统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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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专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西方国家开始对工业工程教育进行评估,结论是传统的工业工程教育只注重车间层次的效率和数学方法的运用,其毕业生和工程师们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和管理知识。另外,根据美国工业工程学会的调查,发现70%的工程师在40岁之后都要承担工程管理的工作。因此,产生了工程管理这个新的学科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基于不同组件开发技术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工程管理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取得成效的基础,管理信息的精确性是关键性因素,近年来组件技术的开发满足了软件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分布式处理应用的需要,改善软件的开发效率,实现软件的模块化升级,对工程管理系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若想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就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需要健全市场开发体系,注重工程管理数据处理及传输的准确及时效性,开发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是市场发展的趋势。
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通,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产品和机器反应出来,是以最短的时间和精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有组织、有目的的群体性活动是为了改善自身生存和生活条件,并根据当时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进行的物化劳动的过程。“工程管理是对工程所进行的决策、组织、计划、协调、指挥与控制”。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在的生活中有了较多应用,在概念和方法上有了巨大的变化,现阶段的工程管理系统无论作为学科,还是内容都更为丰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组件是个复杂的工程,基于不同组件的开发技术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组件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通俗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可以独立开发和交付,自包含的,可部署的软件功能单位,它通过接口向外界( 应用程序、框架或其他组件) 提供服务,可重复使用并可与其他对象进行交互。一个组件有若干个接口,每个接口代表组件某个属性或方法,开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特定的语言工具实现组件的开发,通过设置属性和方法使组件完成特定商业逻辑。组件技术的优势在于,根据组件规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自己的组件库,在以后的开发过程中,可直接提取相应组件,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使用。
2. 1 基于Internet /Intranet 的工程管理系统开发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思想有了巨大的转变,通过网络进行工程管理的信息传递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故Internet - Intranet 已成为工程管理信息体统的核心平台。工程管理包括质量、投资、进度三大控制体系,系统需根据体系进行工具的管理,应用于各个管理模块和领域。在开发语言选择上采用Java Server Page 技术进行构建,结合XML 标准开展应用, Java 技术出现后不断升级改进,采用自主开发包Java,增强系统安全性。其中SQL Server 在分析服务、数据转换服务、数据仓库等方面有了巨大的突破,为工程管理系统的调整提供了有利的工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大小调整网络建设的方案,其组件开发技术具有可伸缩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可以和其他服务器软件的系统集成。
技术开发过程中考虑到管理的习惯问题,系统的界面模块设计仍然以传统的三大管理为基础结合管理思路设计,设置了工程动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事件管理、文件管理、日程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和系统管理十大模块。基于Internet /Intranet 的组件开发技术采用了C /S 和B /S 混合模式,建立了复杂的非线性系统的数学模型,对工程管理信息进行处理和预测,充分利用了两种模式的优势,保证了工程管理过程中敏感数据的安全性和系统维护的简单性,较好的记忆样本信息,达到较高精度,准确度令人更加信赖。开发的新技术为工程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其主要应用人群是内部管理人员,能协助人员准确完成工程管理中的数据的录入、编辑、查询、统计、分析和决策任务。
在程序开发端,每一页面保留代码量最小化,能够采用接口的地方,尽量将代码以Java Beans 组件形式封装到后台系统连接Internet 网的方式可灵活选择,上网条件较差的建设项目可只在局域网内运行,必要时再接入到Internet 广域网,实现局域网到广域网的无缝升级,操作简单方便且安全性高。
2. 2 基于GIS与RS技术的工程管理系统开发
当前面向GIS 的开发模式主要有开发型、宿主型、二次开发和基于GIS 组件的二次开发,RS 为遥感技术,遥感图像的处理及信息提取。随着TS、GIS 技术的发展,将两种技术结合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具有对空间数据库的管理与分析功能,方便编程、易于移植、便于维护的优点,在工程管理中的调整、评价、管理和决策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图档、业务管理逻辑等为主,利用GIS组件实现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并利用其集成多种分布式数据源的能力,将本地属性数据与异地或网上的数据集成起来,与现有的应用系统有机集成。现有的系统应用框架是利用Eclipse 开发工具,通过MO 组件、基础数据库传输的传输,建立空间数据库和关系数据库,形成系统功能模块,分别进行信息系统的管理,执行能力强,安全性高,可移植性好。
通过RS 的遥感图像,可以及时准确的了解工程管理中的情况变化,提供科学快速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力的帮助,监测工程进度,在集成应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发挥了组件技术的优势,为科学的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工具。
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节约工程管理成本是建设过程中的共同目标,不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造成我国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对工程管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提高工程项目的时效性,提升项目的开展效果和整体质量。使用先进的开发组件技术为工程建设建立优越的信息管理和交流的平台,通过工程管理中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全面实施科学规范、严格高效的工程管理水平提供科学的借鉴。基于不同组件开发技术的高效率、低成本显示出越来越大的优越性,逐渐受到关注,故其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构建领域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
【浅谈基于不同组件开发技术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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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赔偿;社会保险;重复填补
内容提要: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既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所带来的典型难题之一,也是中国《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险法》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目前中国立法并未完全解决该难题。学说多围绕比较法上的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或选择模式展开讨论,见解不一;审判实践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侵权赔偿项目与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在项目类别、表述及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各有不同。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构成重复填补,应依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判断。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如何协调民事基本法律与社会保障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促成《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进而保持社会主义法律系的体系性和谐,已成为当前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其中,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是连结两者的关键所在。各国对此争论不休,呈现出各种解决模式。美国多利用“间接来源规则”(Collateral Source Rule)解决并行给付问题;[1]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利用损益相抵、代位求偿、不当得利等规则加以处理;更为激进的方案则试图在人身损害领域用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替代侵权赔偿制度。[2]
《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此也有过一些探讨,但因争议较大,[3]最终未能作出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了部分规定,但离完全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有不少距离。
一、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中的给付项目。此外,《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也对侵权赔偿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侵害时得以请求的给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治疗、康复费用;(2)被侵权人的工资收入等;(3)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残时的相关费用;(4)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死时的相关费用。在这些赔付项目中,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存在一定的交叉,侵权人能否主张损益相抵、被侵权人能否被重复填补以及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享有追偿权等,构成了并行给付中的重要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亦有所涉及。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作了规定,但未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 20号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但理解上存在争议;[4]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也试图明确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规定只涉及工伤保险,且多有争议,仍难以完全厘清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
对是否规定工伤保险等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颇具争议。其中,有部门认为工伤保险等问题主要属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宜在侵权法中规定,而应当由当时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来规定。[5]因此,《侵权责任法》最终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8条第2款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时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支出的请求权人。随后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吸收了有关意见,在第30条和第42条就医疗费用作了规定。[6]但是,对于医疗费用以外的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因分歧较大,《社会保险法》未作规定。[7]该问题仍然是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领域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
二、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的学说及实践
(一)学说状况
关于同一损害,有多种赔偿或补偿制度时,由于各种赔偿或补偿系因不同时期,应对不同的需要而创设,其相互间的关系,疑义甚多。[8]在中国,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学说论争的焦点,围绕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及兼得模式等,[9]众说纷纭。
有学者主张补充模式,认为应当坚持工伤保险优先原则,保险理赔之后的不足部分,被侵权人可以依一般侵权责任要求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赔偿。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符合工伤保险制度替代雇主侵权责任的目的,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可靠和完全补偿,且有利于发挥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10]也有学者主张应区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前者采“法定优先”,原则上应当首先寻求工伤基准法的救济,但在用人单位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民事侵权救济。对于后者,也首先由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者进行损害填补,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则应准许工伤者寻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工伤基准的不足。[11]支持补充模式的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既可避免双重利益,又可避免“选择”制给受害人带来的尴尬,使劳动者的损失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亦相吻合。[12]
有学者主张替代模式,以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责任,认为替代关系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替代关系简便易行且较为公平;替代关系也有利于减少诉讼,避免劳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3]但也有学者认为,因两种责任的设立目的、功能并不相同,而且利弊互现,任何一种模式都不能同时实现两者的制度功能,因此不能采取替代模式。[14]
有学者主张替代模式并辅之以特别情形下的选择模式,认为在适用工伤保险的场合,排除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但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且符合工伤保险构成要件时,赋予受害人一方选择诉权,一旦作出选择,不得再从程序或实体上寻求另一种救济。其主要理由为法律救济上的衡平原则、效率原则、积极权利观和对弱者的保护。该学者也主张,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工伤保险的给付水平应当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相当,如此一来,任何“补充”和“选择”都将失去意义,程序便捷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必将居于优势地位。[15]也有学者对选择模式提出批评,认为因侵权赔偿与工伤补偿之间存在差异,受害职工很难合理行使选择权,面临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16]也会存在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操作上的困难。[17]
有学者主张兼得模式,认为无第三人侵权时,被侵权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还须按照侵权赔偿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三人侵权时,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则本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其理由主要有: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二者之间不具有相互取代性;因人身价值难以用金钱评估,侵权法恢复原状的目的难以实现,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兼得不构成不当得利;兼得模式符合侵权法功能多元化的要求且符合现行法的规定。[18]
此外,也有学者主张依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模式,认为具体的救济模式应依工伤职工实际受偿情况、请求对象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情况等加以确定。[19]也有学者从生命权特别保护出发,主张根据第三人侵权是否造成死亡后果分别适用兼得和补充模式。[20]
综上,虽然各家学说未能形成一致结论,但至少存在以下几点趋势:(1)学说多围绕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展开,未关注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并行给付问题;(2)所有学说都围绕替代、兼得、补充或选择等不同模式展开论述;(3)早期学说多笼统认为应当采取某种模式,但最近学说呈现出了类型化倾向,区分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甚至有学说进一步区分了工伤是否造成死亡等情形。以下就此作一简单述评。
替代及选择模式的优点在于效率。但是,一个具有高效制度和高效法律体系的社会不一定是公正的,为了实现更高的规范目标也可能必须接受效率的损失。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公认的规范,即使与效率目标不一致,也要执行。[21]同样地,在并行给付处理模式的选择上,效率与否并不是决定模式选择的先决条件,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各自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才是决定模式选择的关键所在。更何况,两者给付项目类别并不完全等同,替代或选择模式难以发挥不同给付项目本身的价值。
兼得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符合侵权法救济被侵权人的目标功能,也符合社会保险法内含的“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政策目标。[22]但是,姑且不论工伤保险是否内含了“责任险”的因素,[23]这一模式并不符合衡平原则。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在遭受人身侵害时,在法律上应受到同样的救济。若因为其在职职工身份而获得了双份救济,有违衡平理念。而且,若坚持兼得模式,令被侵权人获得双份补偿,社会保险基金也当然不得再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向侵权人追偿其支出的费用,否则会给侵权人带来双重负担——既要向社会保险基金偿付费用,又要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有违一般法理。但若社会保险基金不享有追偿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源保障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要么使得保险费率不当增加,要么使得政府财政支出急剧增加,进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相反,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后,仍然难以从该制度中获取一定的利益,难免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吸引力。[24]
补充模式力图实现不同的制度目的,兼顾被侵权人、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利益。支持者不在少数。但也有学者批评该模式纠纷处理机制复杂,是一种低效率的模式;当事人负担沉重,且雇主在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还要承担事先无法预期的赔偿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5]或者认为补充模式司法成本较高,且因不符合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26]但如前所述,效率并不是决定模式选择的关键,可以通过改革其他配套制度加以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就通过课以补偿义务人调查受害人获益情况的义务来提高制度运行效率。[27]雇主承担不可预测风险的批评,也不具有合理性。雇主对风险具有一定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因为若雇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亦不会发生工伤,不至于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该模式缺乏理论基础的批评也不尽合理。因为即使与损益相抵规则的要件有所出入,并不妨碍通过扩张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难题。[28]
若只能从上述各种模式中选择,我们较为倾向补充模式。但是,目前中国学者理解的补充模式多为赔付总额上的补充关系。[29]该模式仅仅关注到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各自的整体功能,忽略了各赔付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目的。与此不同,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赔付项目的“同质性”,关注的是个别赔付项目本身。因此,“总额补差”式的补充模式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二)司法实践状况
关于并行给付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集中体现在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之
间的关系上。[30]最高人民法院曾试图明确规定兼得模式,[31]但最终通过的司法解释删去了该规定。目前法院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就该条的理解,多有争议。有法官主张混合说,认为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但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32]有学者认为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侵权时,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赔偿;第三人侵权时,语义上解释为兼得模式和选择模式均可,依公平原则应采选择模式的理解。[33]有学者认为该条第1款不应被理解为“劳动者只能寻求工伤保险救济”,而只是“代表了法院行使释明权”;该条第2款则应被理解为兼得模式。[34]也有学者理解为补充模式,认为若工伤保险补偿未能完全达到救济劳动者的目的,权利人可继续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35]
学界的争议也导致了具体适用分歧。此处选取若干典型案件作一分析。具体案件有:(1)张文勇与广州丰科贸易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84号)(以下简称“张文勇案”);(2)广州市禺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澎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76号) (以下简称“郭澎涛案”);(3)北京中交安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兴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0)渝二中民终字第810号) (以下简称“徐兴民案”);(4)楚芮等诉宝丰县洁石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0)宝民初字第294号) (以下简称“楚芮案”);(5)佛山市南海平洲夏西宏发编织厂与张平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2号) (以下简称“张平容案”);(6)广州市三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仕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96号) (以下简称“李仕清案”);(7)何树民等与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346号) (以下简称“何树民案”);(8)梁辛贻与卢柱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00号) (以下简称“梁辛贻案”);(9)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以下简称“杨文伟案”)。[36]
针对用人单位侵权,多数学说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试图以工伤保险待遇替代侵权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呈现出了另一幅景象。如“张文勇案”和“郭澎涛案”,即使是同一法院时隔不久的判决,在判决结论上却明显不同:前者认为劳动者虽然不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但对于侵权赔偿中未涵盖、却包含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给付项目,用人单位仍应予赔付;而后者采纳的是替代模式,以工伤保险待遇替代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明确肯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但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其中,采纳了兼得模式的案件有“楚芮案”、“李仕清案”、“梁辛贻案”和“杨文伟案”等四件;其他案件并没有遵循该答复确定的兼得模式。在“徐兴民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已要求第三人先行给付医疗费,但被侵权人仍得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在“张平容案”中,法院认为两者可以兼得,但以功能上的等同性等为由,认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构成重复填补,工伤保险待遇中不予给付。在“何树民案”中,法院认为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兼得模式,并援引地方条例认为应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与“张平容案”不同,该案中,法院只是进行了赔付数额总额的简单对比,并未对比个别给付项目。
上述案例状况表明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严重分歧。但与学说不同的是,有不少案件并不是简单判断应否兼得、补充、选择抑或替代,而是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是否可以兼得。这也正是前述学说所缺乏的视角。例如,在“张文勇案”中,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均基于因伤致残这一事实获得,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不能要求重复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其属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补助,应予以赔付。同样地,在“张平容案”中,法院也区分了赔付项目,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误工费保护的是同一权益,不应重复赔偿。即使是在最终采纳了兼得模式的“梁辛贻案”中,一审法院显然也注意到了个别赔付项目的同质性,认为仲裁裁决中的住院伙食费与民事赔偿项目重叠,可不予赔偿。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采纳兼得模式的“杨文伟案”中,一审法院也认为交通费不应双重赔付,且二审法院并未否定该判断。
三、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方案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带来的典型难题之一,各国通常围绕“间接来源规则”、损益相抵、代位求偿及不当得利等具体法理展开讨论,尚未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该问题的解决方案,受制于各国特定的社会保险政策、财政能力、侵权法的构造甚或一国的法传统。特定国家的解决模式只能是一种参照,更何况各国内部对此也处于长期争论之中,要完全导入特定国家的某种模式并不现实。因此,结合中国国情,以比较法经验为参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解决这一难题。
(一)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首先,应采取类型化的思路,避免笼统判断;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的审判实践倾向,值得肯定。
依赔付项目不同分别判断符合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的功能定位。侵权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惩罚和吓阻。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安全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与侵权赔偿的功能取向并不一致。[37]但要实现社会保险的这些功能,须通过分摊风险的办法来填补社会成员的损失。因此,补偿是实现社会保险功能的前提,理应被作为社会保险的功能之一对待,无视两者在补偿功能上的交叉关系而抽象主张两者可以兼得的模式并不可取。
由于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都具有补偿功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侵权法补偿功能。但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各自的功能并不限于补偿。侵权法根本目的在于以损害赔偿划定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界限,而社会保险法则受到了连带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福利国家理论的影响。基于这样的法律政策目标,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给付呈现出了不同的功能倾向,或偏重于补偿功能实现,或偏重于惩罚功能实现,或偏重于福利等功能实现。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在功能上并非完全等同,无法用社会保险完全替代侵权赔偿。在决定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构成重复填补时,单纯的选择模式或替代模式无法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而需要根据各赔付项目背后的功能定位作出判断。
依赔付项目不同分别判断也有比较法依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中国台湾地区有判例鲜明支持了依给付目的判断原则,认为“两者之意义,性质与范围均有所不同。以目的上言之,职灾补偿以保障受害劳工之最低生活保障为其目的,而民法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旨在填补受害劳工所遭受之精神物质之实际损害,但两者给付目的有部分重叠,均具有填补受灾劳工损害之目的。就此重叠部分,如其中一债务人已为给付,他债务人就此部分之责任即归于消灭”。[38]日本也明显区分了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结局,给付该利益的宗旨或目的与损害赔偿的宗旨或目的是否具有“同质性”与“相互补充性”是重要判断标准之一。[39]一般认为,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被侵权人虽然同时获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但对于国民健康保险给付、护理保险给付、国家公务员互助给付、厚生年金、国民年金及通常的工伤保险给付等社会保险给付,若保险机构支付了社会保险待遇,保险机构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被侵权人受有来自第三人的赔偿时,在相应范围内,保险机构免除其给付义务。但工伤保险特别给付金、日本《生活保护法》上的生活保护及通常的社会福利,因不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并不因受有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而免除。[40]日本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也支持了该观点,认为“受害人依劳灾保险法或公共年金制度受有各种保险给付或各种年金给付时,根据此等社会保险给付各自的制度目的,若该给付是为了填补特定损害而支付的,作为填补对象的特定损害与该给付就具有同质性和相互补充性,应当进行损益相抵式的调整”。[41]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做法。例如,英国1989年《社会保障法》中规定了侵权赔偿中应当扣除全额社会保障金,但1997年的法案改变了这一做法,社会保障金只从具有相同功能的部分扣除。[42]德国的社会法典虽然规定社会保险人及生活保护的给付人,限于存在给付义务时,依法律规定取得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请求权。但于此情形,要求社会保险给付与损害类别的时间与对象为一致。欧洲学说上通常也认为,第三人向受害人的支付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取决于该支付背后的目的。[43]
不仅如此,依赔付项目不同分别判断也符合现行法规定的法理,与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完全一致。《侵权责任法》通过列举赔偿项目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社会保险法》就医疗费问题单独作出规定却未规定其他给付项目,以及《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也都表明了就不同赔付项目采纳不同模式的可能性。实践中被侵权人、侵权人及法院也多是就具体的赔付项目逐一主张、举证、反驳和认定。因此,在处理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的关系时,逐一分析具体的赔付项目,尤显必要。
其次,社会保险给付原则上不限制侵权赔偿请求权,侵权赔偿原则上也不限制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
就用人单位侵权的情形,中国相关学说及审判实践认为此时应以工伤保险给付替代侵权赔偿。[44]比较法上也多认为此时可视为用人单位“购买”了“责任险”而免责;或认为该制度有助于保持劳资之间的“和平共处”,应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但该理解日益受到批评,甚至有国家开始尝试放弃这一制度。[45]第一,工伤保险给付项目与侵权赔偿项目并不相同,不能简单替代。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给付项目中尚未包含的项目,不可能也不应被替代。第二,两者的赔付标准并不相同,倘若工伤保险给付的数额少于被侵权人实际所受损害,此时若令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失、禁止被侵权人向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求偿,并不符合损害填补的分配正义。第三,若以被侵权人不得不承担部分损失来换取劳资双方的“和平共处”,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46]因此,为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12条不应被理解为“替代模式”,而应被理解为只是规定了救济程序上的工伤保险前置性。
同样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社会保险给付也不限制侵权赔偿请求权;侵权赔偿也不限制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在欧洲比较法上,被侵权人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后,通常无权向侵权人要求完全赔偿。但这一机制并没有排除或限制被侵权人享有的双重请求权,只是通过被侵权人、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求偿机制来避免被侵权人的双重得利或侵权人的不当免责。[47]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的不同设计,在填补被侵权人损害方面并不应该有太大差别。区分两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机构与侵权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和不同的救济程序上。因此,本文设计的具体解决方案,并不刻意区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而只分析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但须说明的是,在工伤保险领域,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存在着不同的政策考量,用人单位侵权情形原则上应否定社会保险机构的求偿权。
(二)具体解决方案
遵循前述基本思路,可依类型化的思路,按照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的原则解决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的并行给付难题。
1·治疗、康复费用。在侵权赔偿方面,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社会保险给付方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若构成工伤,依《社会保险法》第30条,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构成并行给付关系。两者当中的医疗费,都旨在弥补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引起的伤病治疗费用,构成重复填补关系,被侵权人不得重复得利。《社会保险法》第4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8条[48]都肯定了这一点。不过,这两个条文都未明确规定此时是否构成法定债权让与。在解释论上应当认为被侵权人仍然得以请求工伤保险医疗目录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以实现被侵权人损害的完全填补,并避免侵权人不当免责。原因在于,中国工伤保险医疗目录与侵权赔偿中的合理医疗费用并不完全一致,且后者的数额往往高于前者,若依法定债权让与制度,要么使得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了与其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相称的追偿额,要么使得侵权人不当免责。而且,《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用语“追偿”本身也表明社会保险给付只是在给付的范围内消灭被侵权人相应数额的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用语“该费用”,更是明确限定了第三人的求偿范围。
关于伙食补贴费、交通食宿费和护理费,因其功能和目的完全相同,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被侵权人不应获得双重给付。侵权赔偿项目中的必要营养费,因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未涵盖,被侵权人可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侵权人给付。
问题是医疗费用的侵权赔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关系如何处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弥补工伤后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与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通常不会构成重复填补。原因在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或者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当然,就将来费用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侵权医疗费用赔偿也可能构成重复填补,须加以调整。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仅着眼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也是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职工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使得收入减少时所给予的一种医疗补助,类似于“社会救助”。因此,两者在功能上并不完全等同,被侵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以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若不构成工伤,依《社会保险法》第30条,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有先行支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该条语义表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侵权赔偿医疗费用,被侵权人只能享受一份。但因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为“合理费用”,其数额通常会高于受目录范围限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条也应当采取与《社会保险法》第42条一样的理解。
2·关于被侵权人的工资收入等。在侵权赔偿上,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误工费。社会保险给付则包括工伤期间或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的失业保险金。
在这点上,“张平容案”的判决理由值得肯定。即,“虽然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依不同法律而取得的不同性质的补偿,但两者均是为补偿伤者因受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而设定,实际保护的是同一权益。”同时,为避免侵权人的不当免责,若被侵权人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就该部分支出,用人单位可以向侵权人追偿。[49]这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精神。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与误工费侵权赔偿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填补关系,但失业保险金本质上属于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目的不在于补偿被侵权人因受侵权导致的工资收入损失。而且,失业保险基金虽有财政补贴,但职工缴纳了部分保险费的事实,也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为了自己利益之伤害保险契约”。因此,失业保险金不应在误工费赔偿中予以扣减。
3·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残时的相关赔付。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50]社会保险给付方面主要有病残津贴、工伤时的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构成工伤,依《社会保险法》第17条,不符合领取病残津贴的标准,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构成并行给付的关系。两者当中涉及的残疾用具费,是被侵权人因残疾造成身体机能的全部或部分丧失、为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而配备有关残疾辅助器具所支付的费用,目的和功能相同,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被侵权人不得双重得利。但因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在数额上可能会有差异,此时可以参考医疗费的处理模式,以补差的方式向侵权人或社会保险机构求偿。若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相关费用,为避免侵权人不当免责,应赋予其追偿权。
两者涉及的护理费都是为了弥补生活自理障碍而需要由他人护理时的费用支出而设,其目的、功能等同,构成重复填补上的“同质性”。但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护理费按月发放,侵权赔偿中的护理费须一次性支付。损益相抵原本是指是否应当将从第三人处受领的给付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的问题,尚未受领的给付,原则上不应被扣除。[51]因此,若未实际受领工伤保险护理费的,侵权人通常不得主张损益相抵;相反,若被侵权人尚未从侵权人处获得护理费赔偿,社会保险机构在其支出范围内享有追偿权。不过,因存在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支付的不同,两者之间的调整会显得非常复杂。
难点是残疾赔偿金与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病残津贴之间的关系。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主要有“收入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等学说。[52]通常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然采纳了“劳动能力丧失说”,但在具体计算时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通过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来确定残疾赔偿金。[53]其中,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收入减少是重要考虑因素。
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引起的劳动功能障碍而影响职工日后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其着眼点在于弥补因劳动功能障碍引起的收入减少,与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目的相同,具有损害填补上的“同质性”。因此,侵权人可以主张损益相抵;被侵权人不得双重得利;而社会保险机构在其支付的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时可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也体现了不得双重得利的精神。
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保留劳动关系而不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支付的劳动能力丧失补偿待遇;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事实上弥补了劳动收入的丧失,似乎与残疾赔偿金构成重复填补。但《社会保险法》第40条表明了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同质性,都旨在保障职工的生活来源,前者着眼于退休前生活保障;后者着眼于退休后生活保障。[54]因此,伤残津贴的主要着眼点不在于弥补收入损失,而是基本生活保障,与着眼于收入损失弥补的残疾赔偿金不具有功能和目的上的“同质性”。两者不构成重复填补。
因工伤致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是为了保障这类工伤职工在寻找到新的工作以前,能够负担基本的生活开支,同时也是对其可能产生的就业弱势的补偿。[55]该补助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伤职工的收入损失,但其着眼于基本生活的保障,并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更多地类似于失业保险金的功能,与旨在弥补收入损失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不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
若不构成工伤,病残津贴与侵权赔偿构成并行给付关系。病残津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创设了该制度,但未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参保人员“缴纳了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基金作出了贡献,在其失去生活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56]据此,病残津贴的本质在于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年龄前生活保障,强调保险费的缴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收入损失,但与残疾赔偿金并不具有“同质性”,不构成重复填补,也不构成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代位求偿的对象。
4·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死时的相关赔付。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遗属用以安排丧葬事宜的资金。侵权赔偿中的丧葬费,也是安葬死者的费用。两者在功能和目的上等同,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遗属只能取得其中一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也表明了被侵权人一方不能重复得利。
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构成重复填补,涉及到抚恤金的性质。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答复》称:“不管受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当酌情给一点抚恤”,“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用包括扶养费用,但不限于扶养费用”。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发给抚恤费。”[57]从这些规定来看,虽然抚恤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遗属的生活来源,但更多体现了对遗属的抚慰功能,抚恤金是被作为遗属的福利保障制度来对待的,与侵权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所强调“必要的生活费”的金钱补偿功能并不相同。《社会保险法》延续了这一福利保障的思维。[58]据此,社会保险给付中的抚恤金,不管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遗属都可以在侵权死亡赔偿金之外请求抚恤金,两者不构成重复得利;支付了抚恤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也不得向侵权人代位求偿抚恤金的支出。原因在于,代位求偿的前提是求偿权人受有损失。而抚恤金的支出,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失业保险抚恤金,因为受害人的死亡导致社会保险机构无须再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此等抚恤金的支出难谓社会保险机构的损失。
难点在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鉴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单列,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自然不是人格赔偿性质的“精神抚慰金”,而是财产赔偿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59]但就其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传统上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之争;也有学者构建了近亲属“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60]《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并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继承丧失说”。虽然因《侵权责任法》未列举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致使难以断定《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何种学说,但法发[2010] 23号要求“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明确表明了不采纳扶养丧失说。而继承丧失说和“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的相通之处在于死者近亲属得以请求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据此,《侵权责任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但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补偿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学界未作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工亡补助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三类情形: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即家庭共有预期收入的减少;受供养权利的丧失以及工亡职工近亲属的精神损害。[61]但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已单列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不应被解释为包含了受供养权利的丧失;而且,考虑到中国及比较法上的社会保险待遇通常不包含精神损害补偿,工亡补助金也不应被解释为包含了精神损害补偿。因此,工亡补助金的实质是对近亲属得以预期的财产损失的补偿,与侵权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在功能和目的上是等同的,存在着重复填补的“同质性”,被侵权人不可重复得利。但因计算标准不同,两者在数额上可能不同,近亲属可依补差的方式分别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社会保险机构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制度予以解决。
5·《侵权责任法》特有损害赔偿项目的赔付。与《社会保险法》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此等赔付项目的功能与社会保险待遇不具有“同质性”,不构成重复填补关系。
四、结语
因遭受人身侵害引起的损害,存在着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等多元化的填补方式。侵权赔偿项目与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在项目类别、表述及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存在差异,会面临并行给付的问题。对此,学界多围绕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等展开讨论,审判实践也关注到了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笔者认为,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在于特定制度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政策功能,取决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在被侵权人损失完全填补原则之下,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制度的运用,既要避免侵权人不当免责,也要避免其承担不当责任,同时又要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的经济能力。在这一前提之下,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的原则较之单纯的模式选择更符合现行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
目前赔付项目中构成重复填补的主要有: (1)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伙食补贴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相应项目; (2)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3)侵权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这些项目,被侵权人不得重复得利;但因各自的计算标准不同,被侵权人在获得其中之一的补偿后,可以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补偿其仍然难以弥补部分的损失。就侵权人、被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可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机制加以解决。
不构成重复填补的赔付项目主要有:营养费、失业保险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此等赔付项目,被侵权人可依侵权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分别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不构成损益相抵或代位求偿的对象。
注释:
[1]Richard C. Maxwell,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in the American Law of Damages,"Minnesota Law Review, vol.46(1961-1962), pp.669-695.但该规则日益受到挑战,最近各州动向可参见Jamie L. Wershbale, Tort Reform in America:Abrogating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Across the States,"Defense Counsel Journal,vol.75, 2008, pp.346-357.
[2]加藤新太郎:《加藤雅信:不法行為法の将来構想——损害賠償から社会保障的救済へ》,加藤雅信等編:《日本民法施行100年記念:日本民法学説百年史》,東京:三省堂,1999年,第624頁;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王仰光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0页。
[3]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019—1025页。
[4]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杨胜男、贾媛媛、庄良平:《生命权特别保护视野下的工伤案件审理》,《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5]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第1025页。
[6]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340—341页。
[7]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29页。
[8]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27页。
[9]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8—211页。
[10]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11]周开畅:《社会法视角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__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2期;李坤刚:《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林嘉:《论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上), 2011年1月20日,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1941, 2011年1月30日。
[12]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216页。
[13]金福海、王林清:《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14]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第429页。
[15]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6]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研究》,第216页。
[17]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第429页。
[18]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19]王永亮、朱炜:《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救济模式选择》,《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
[20]杨胜男、贾媛媛、庄良平:《生命权特别保护视野下的工伤案件审理》,《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21]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江清云、杜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9页。
[22]学界多从“双重得利”角度批评兼得模式。但反对者认为,各种名目的损害虽然得以赔偿,但生命、身体、健康却无法完全回到原状。保险金的获得并不能完全保障将来的生活。将两者的重叠给付视为不当得利的观念,无疑是神化金钱给付作用的拜物教。(松本克美:《使用者の损害賠償義務と労災保険——损益相殺·賠償者の代位·不当利得制度による使用者減責論の批判》,《神奈川法学》1995年第30?第3号)
[2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与用人单位的所属行业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体现了责任险中蕴含的风险概率问题,具有一定的“责任险”色彩。若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本身具有工伤责任社会化之目的,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后仍然享有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无疑违背了这一目的。(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24]事实上,如何增加制度的吸引力,也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考量之一。(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15页)
[25]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26]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27]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New York: Springer Wien New York, 2003, p.290.
[28]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最大判平成5年3月24日民集47 3吖第3039页)就采用了“损益相抵式调整”的概念来解决这一问题。(潮見佳男:《債権各論Ⅱ不法行為法》,東京:新世社, 2005年,第111页)
[29]例如,“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995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57页)
[30]当然,也有案件涉及到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例如,王慧玲:《医保不应冲抵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0日,第2版),但此处只讨论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案件,一则为与前述学说状况相对照,二则因工伤保险待遇较之其他社会保险给付,其争议更为集中。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29条曾规定了兼得模式。(《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0日,第2版)
[32]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33]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34]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35]__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2期。
[36]未特别注明的,均出自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因篇幅关系,此处省略具体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
[37]林嘉:《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38]王泽鉴:《侵权行为》,第27、29页。
[39]平井宜雄:《債権各論II不法行為》,東京:弘文堂, 1992年,第31頁。
[40]若林三奈:《併行給付と损害賠償》,《ジュリスト》2010年第1403号。
[41]最判平成22年9月13日判夕1337号第92頁。
[42]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第414—415页。
[43]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第545页。
[44]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金福海、王林清:《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及前述“郭澎涛案”等。
[45]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另参见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第210页。
[46]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
[47]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
[48]该条只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但有学者认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规则,既然在受害人死亡时可以适用,在受害人遭受一般的人身损害或残疾时,第三人更应当享有直接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694页)反对意见认为,该款是对死亡的被侵权人的特别保护,在其他人身损害情形均不适用该款。(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第145页)
[49]田韶华:《误工费赔偿中的疑难问题》,《法学》2010年第9期。
[50]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见解不一。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682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2—134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111页。
[51]岳卫:《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判例·学说·借鉴》,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年,第138页。
[5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679页。
[5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113页;但也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所得丧失说”。(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2页)
[54]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21页。
[55]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19页。
[56]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52页。
[57]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7页。
[5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46页。
[5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683页。但也有学者坚持精神抚慰金性质。(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
[60]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61]向春华、张俞红:《工亡补助金:纷争何时结》,《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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