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文网>论文>毕业论文>文化>社会文化

论奥林匹克精神相关论文范文【实用三篇】

奥林匹克精神内涵是指互相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1:《试谈奥林匹克精神传播》

论文关键词:体育电影奥林匹克精神教育

论文摘要:体育题材电影应该体现出一种被受众所普遍认可的稳定的价值观,最终达到影响受众于无形的效果,实现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价值。

一、电影具有与生俱来的传播属性

电影是传播大众文化的媒介,电影是文学艺术的一种传播形式,具有文学艺术跨文化传播方式的所有的优点;电影是一种以视觉符号为主的、直观的传播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传播功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数字技术迅速发展,传播渠道进一步整合。网络的普及使网络电影成为了一条范围广大的电影传播渠道。在大众传播领域,电影对受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在长期的实践中往往会变成一种更为强大的影响力。

加拿大著名学者麦克卢汉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媒介即是信息”的观点,认为传播媒介最重要的效果在于影响了人们理解与思考的习惯。所以,电影可以帮助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电影中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并将其视为必然。不同的国家都希望通过电影这种大众化的艺术形式,承传民族的精神文化传统,建构能够被国民普遍认同的文化核心价值观,进而确立一种大众共同信守的文化秩序。在体育和奥林匹克精神传播的历史进程中,电影作为一种具有广泛传播效应的大众媒介,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影是奥林匹克文化传播领域的重要媒介,体现人类公正、忠诚、勇敢、善良的艺术形象,强调体育的人文价值,强调体育的真、善、美,强调体育应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进而促进和维护人的尊严与和平的社会建立。

二、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特点

体育的历史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体育文化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是人类整个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体育题材电影具有一般电影所具的娱乐、审美和教育功能,体现了三个传播特点:一是传播的受众目标高度集中,有关体育的信息接受度强。体育信息在影院渠道进行传播,具有一种特殊环境下的“强制性”因素,令受众不由自主去接受。二是“窄众”传播。电影院的广告干扰信息相对较少,目标受众对体育信息传播的记忆度高。三是对传播的信息能动接受。体育题材电影传播往往融情节与体育为一体,在影院的特殊环境下受众比较容易接受,尤其是将体育比赛“嵌入”电影故事情节的传播方式。观众通过体育题材电影解读正确的生活方式、信仰体系、社会价值、道德标准等表层和深层的文化。

劝服性传播学家霍夫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有一个经典的试验,利用电影《我们为何而战》来鼓励和激励士兵,成为了现代传播史上重要的传播效果研究影片。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指出,当某种行为行为得到奖励而被强化时,学习的过程就发生了。电影的传播效果可以通过社会学习过程产生。体育运动是人类认识自身,改善自身,认识和改造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体育运动是通过某种竞技比赛形式具体反映出来的,这种竞技形式不只是为了奖牌而进行体力和体能的较量,它具有的教育功能,以作为竞技体育最高形式的奥林匹克运动最具有代表性。体育题材电影传播介绍体育和奥林匹克知识,倡导奥林匹克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树立国家自豪感,宣传大众体育,介绍世界各国体育文化的多样性,通过电影中的象征性中介物呈示榜样的行为方式,吸引人们积极参与体育、身体力行,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体育人文精神的教育。由于人的社会化贯穿一生,在最为重要的青少年阶段通过体育题材电影所无意中学到的关于人的社会模式行为方面的信息,会影响到他们的一生。

体育题材电影进行体育文化和奥林匹克文化的传播,不仅仅意味着对体育比赛或奥运会竞技体育比赛形式的介绍、展示,更重要的是展示体育和奥林匹克丰富的文化内涵,倡导“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彰显奥林匹克运动促进世界和平进程的愿望和宗旨,将奥林匹克与教育融为一体,与文化艺术紧密结合,确立一种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的良好生活方式。达到《奥林匹克宪章》所提的宗旨:奥林匹克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

三、体育题材电影和奥林匹克精神

获得1982年第54届奥斯卡最佳影片、最佳原始剧本、最佳服装设计、最佳原始音乐四项大奖的电影《火的战车》讲述了在1924年巴黎奥运会上获取100米、400米冠军的两个英国人的故事。影片表现了高尚的奥林匹克精神和道德精神,体现了反对种种对于竞赛、种族、宗教以及国家等等狭隘的理解的社会准则,是关于理想、奋斗与信念和信仰的励志电影。威廉·布莱克在诗歌《耶路撒冷》中写到:“请给我一把火炼金子的弓!给我欲望的箭!给我矛吧!云啊,请不要遮住!给我火的战车!我不会停止思想的战争……”。“火的战车”一词出自于《圣经》,代表着执着和信仰的光芒。电影《后继有人》是一个关于一支橄榄球队勇气、热情、永不磨灭的意志与梦想实现的真实故事。《冰刀双人组》展现了两个昔日的竞技对手不但尽弃前嫌,密切合作,达成高度的一致和默契,在冰场上再现辉煌的情景。在《重振球风》中,一支感化院橄榄球队的小伙子们,通过结合团结与对抗等多重拼搏内容在内的对抗性比赛—橄榄球赛,逐渐在一次次的比赛中重拾自信,得到社会的重新认可。在《幸运搏击》中,法国泰拳的标志性人物DidaDiafat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1991年成为了泰国泰拳公开赛的冠军,并获得了11次世界冠军。《车神》让人们看到了两支世界顶极F1方程式冠军车队之间的激烈竞争。

而《铁拳男人》向我们展示了爱的神奇力量和人性非凡的的忍耐力。刻画出一个不但具有勇气,而且体能和拳击技巧上也十分优越的拳击手。《银牌车手》讲述的是一位曾经与金牌只差0.01秒的中国国家自行车赛手的故事。即将放映的《出水芙蓉》是有关中国游泳运动的励志电影,美国电影《出水芙蓉》讲的是一名青年男作曲家和美丽的女游泳教练跌宕起伏的爱情故事。《爱情与篮球》、《安娜与武林》、《百万金臂》、《棒球少年》、《冰上奇迹》、《冲锋陷阵》(美国)、《大联盟1、2、3》《呆呆向前冲》、《愤怒的公牛》、《高山上的世界杯》、《红粉联盟》、《滑板狂热》、《火爆教头》、《空中大灌篮》、《洛奇1、2、3、4、5、6》、《梦幻成真》、《少林足球》、《赤道雪车》、《乒乓特种兵》等等电影,以体育的各种不同项目为题材,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展现了在身体健美、均衡和体态端正的基础上,运动员们勇于克服各种艰难险阻,付出辛勤的汗水去争取胜利的意志和品质。激励青少年奋发向上、超越自我,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对培养青少年终身体育教育观念培养,坚忍不拔的意志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健身意识和品德修养,搞好人际关系和建立合作精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的竞技原则与社会的行为准则一致。《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人生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以体育为载体的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顽强拼搏精神、公平竞争精神、团结友谊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等,对青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其他形式的活动所无法替代的。体育题材电影应该体现出一种受众所普遍认可的稳定的价值观,拥有特色鲜明的表现方式,最终达到影响受众于无形的效果,实现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价值。使体育运动作为一种改造社会的力量,创造一种以奋斗、教育和公德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怡,于浩飞.论奥林匹克精神与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北京体育大学学报[J],2005.(3)[2]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编.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出版社,2001.

[3]王军,王猛.奥林匹克与人的社会化.体育与科学[J],2002.(6)

[4]熊斗寅.新版《奥林匹克宪章》解读.体育文化导刊[J],2004.(2)

[5]杨梅.体育文学与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星星[J],2007.(9).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奥

#p#副标题#e#

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2:《浅谈奥林匹克精神》

摘要:由远及近的中国国家“健康史”,始终没有放弃寻找一个具有“颠覆性能量”的舞台和契机来重塑自身形象——而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显然为此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同时这种可能也为“健康传播”在中国的勃兴预留了巨大的资源空间。一方面,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和即将举行,激发出全民对于体育运动直接而持续的关注;另一方面,现代奥运会作为重大媒介事件的形象已然深植人心,因此在全球大众传媒的聚焦之下,北京奥运会特定的地缘语境和预设的目标语境完全可以将“健康”主题着重纳入到大众媒介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内核之中,并作为核心议题加以推广和普及。

关键词:奥林匹克精神指涉当代中国健康传播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复兴以来,所谓的“奥林匹克精神”大体呈现出了核心价值理念不变,但外部边界不断完善和择机调整的发展态势。而这种基本判断的得出,不仅与百年奥运所历经的时代变迁高度相关,同时也与不同奥运举办国特定的地缘语境和预设的目标语境密不可分。由是观之,即将在北京举行的第29届奥运会对于奥林匹克精神外部边界的动态划定和选择性强调,也势必会与“当代”“中国”的存在客观形成一种现象学上的整体张力和局部表征。其中,与“健康”有关的奥林匹克精神传播无疑代表了这种张力和表征的一极。

从“东亚病夫”的民族性称谓,再到SARS和禽流感的民族性“浩劫”,由远及近的中国国家“健康史”,始终没有放弃寻找一个具有“颠覆性能量”的舞台和契机来重塑自身形象——而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显然为此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同时这种可能也为“健康传播”在中国的勃兴预留了巨大的资源空间。

一、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精神对中国健康传播的一次时代指涉

作为传播学领域的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健康传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研究者往往根据各自的关注点和研究取向,试图回答健康传播的内涵。美国学者Rogers更是在1996年提出:凡是人类传播的类型涉及健康的内容,就是健康传播。这样一个边际层次涉及自我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定义,尽管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仅就奥林匹克精神与大众传媒极度默契的当代合作来讲,显然过于宽泛了。因此本文将基于健康传播“就是以大众传媒为信道来传递与健康相关的资讯以预防疾病、促进健康”。(Jackson,1992;转引自:燕晓英,2003)的理论向度来研究大众传媒引导下的健康传播与奥林匹克精神之间的指涉性关系。

事实上,较之于西方国家,我国对“(大众)传播促进健康”这一事实的认知相对晚近,而且多少有些迫于现实际遇的巨大压力(比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出现)不得不被动正视和逐渐认同的意味。但北京奥运周期的到来,却令健康传播在中国的发展获得了一次主动的利好机遇。一方面,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和即将举行,激发出了全民对于体育运动直接而持续的关注,这显然有利于开启人们对于隐藏其后的“身体力学”与“身体美学”的进一步关注,而“健康与否”则是达成“力与美”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现代奥运会作为重大媒介事件的形象已然深植人心,因此在全球大众传媒的聚焦之下,北京奥运会特定的地缘语境和预设的目标语境完全可以将“健康”主题着重纳入到大众媒介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内核之中,并作为核心议题加以推广和普及。

(一)奥林匹克精神中对于“健康”的追求与颂扬

1896年,在奥林匹克之父皮埃尔?德?顾拜旦的极力奔走下,第一届奥运会大获成功。奥林匹克精神也由此诞生。在顾拜旦看来,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除去《奥林匹克宪章》中所谈到的mutualunderstanding(相互理解),friendship(友谊),solidarity(团结)和fairplay(公平)的核心价值理念之外,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应包容在它明亮的光环里。而“健康”这一与体育运动最为亲近的理念便天然地应当成为那些“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之一,并在传播实践中动态地成为奥林匹克精神的外部边界。在《体育颂》这篇传世的散文诗中,顾拜旦充满激情地讴歌了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并分别从“身”、“心”、“灵”三个层次描摹和传播了“健康福音”——匀称、协调、美丽、富有节律、优美、柔中带着刚毅、防病患于未然、茁壮有力等的肌体之健康;欢喜、开阔、清晰、散心、解闷、欢乐、甜蜜等的心灵之健康;身体与精神的同时抓起、良好的生活习惯、对过度行为引起警惕等的精神之健康。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百年奥运史上,“健康传播”始终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传播同时演进的,前者为后者所承载的有关于体育、文化和教育的宏大人类理想提供了一种全面均衡的先在前提和基础要件。

(二)奥林匹克精神指涉下的当代中国健康传播新纪元

当我们试图以“他者”的目光去宏观地、立体地,甚至是超脱地审视中国自2000年便开始的奥运申办之路的时候,便不难发现中国人对待“奥运会”的态度在世界范围似乎都显得过于隆重和沉重——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几乎都在自发地形成对奥运命题的富于历史感的“拆分”与“解除”,力争获得某种以利发展的契机。而其中,当代中国之健康传播尽管没有如同政治传播、经济传播、文化传播等领域那样获取了直接和丰厚的利益回报,但其凭借着自身与奥运会——这一全球最重要的媒介事件之间的天然关联,迎来了目标更为具体、指向更为明确的新纪元。

一方面,所有参加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对于“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的追求本身,就是我国健康传播之现状和水平的最具说服力的证明,大众传媒可以透过运动员在赛场上的表现树立起当代中国之健康“群像”;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取得了优异竞技成绩的中国运动员,大众传媒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将其打造为中国新的最具时代特色的“健康传播领袖”,并依赖他们进行健康知识、健康行为和健康理念的推广;第三,奥运周期的全面开启,将把以北京为中心、向全国辐射的官方与民间的健康氛围都推向一个极致,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传媒无疑可以为健康传播搭建资讯平台、意见平台和情感交流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奥林匹克运动、奥运会、奥林匹克精神、大众传媒与健康传播之间实际上蕴涵了密切的内在关联,如图所示:

二、奥林匹克精神指涉下当代中国健康传播的错位呈现

从理想状态来看,由大众传媒所联系起来的健康传播与奥林匹克精神理应呈现出一种和谐的状态,毕竟健康传播中的所谓“健康”,其内涵早就为世界卫生组织(WHO)界定为“是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都日臻完满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状态。”(吴垠,魏晓辉,袁岳,2006)1989年WHO又进一步发展了健康的概念:“认为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以及道德健康。”(吴垠,魏晓辉,袁岳,2006)此“健康”之内涵恰恰暗合了奥林匹克精神所宣扬的“身”、“心”、“灵”的“健康”理念。

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大众媒介往往囿于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以及媒介素养等原因,在健康传播的内容、导向、策略和传播格局等的设置上,与奥林匹克精神的指涉发生某种自觉或不自觉地碰撞、冲击甚至是矛盾。这对于即将举行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中国来说,也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从当下来看,我国各类大众传媒尽管正积极致力于奥林匹克精神框架下的健康传播实践,但在某些领域和某些议题的设置上显然缺乏科学而理性的传播态度,致使一些与奥林匹克精神背道而驰的负面效应不断出现。

(一)“利益诱导”下:大众传媒积极推介奥运赞助商的“非健康”产品广告

奥运会与大众传媒之间的“经济联姻”由来已久。这不仅体现在奥运会转播资源的全球竞卖上,同时也体现在大众传播媒介为奥运会提供的效益巨大的广告资源平台。而后者也正是目前我国健康传播与奥林匹克精神旨趣相左较为隐秘的公共领域。当下在与奥运主题相关的各类商品广告中,被纳入北京奥运赞助计划三级架构中的商家广告无疑获取了奥运周期中最长效和最集中的受众注意力资源。而如果这类广告再邀请到奥运体育明星成为自己商品的“形象代言人”,那么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气积累将极为可观。

“这些公司利用赞助商身份,用年轻、运动这种积极的外观包装自己,力图在社会上树立起一个公益和健康的形象”,(K?吐依,A?J?维尔,2004:131)但如果我们对目前北京奥运赞助计划所涉及的商品广告进行全面盘点,便不难发现其中着意体现和显露的对“健康”的种种诉求,部分却隐藏着对奥林匹克精神提倡的真正人类“健康”的威胁,比如作为全球合作伙伴(TOP)的可口可乐、麦当劳公司,其旗下产品早就被证明是对人体有害的。但现行奥运会的体育政策使得这项赛事的组织者、大众传媒与支持奥运会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事实上的“合谋者”,因此,明知是“非健康”产品还会照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2007年,由刘翔、郭晶晶、杨威等众多体育明星代言的可口可乐广告,就在我国各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高密度播出。而之前由刘翔代言的“鹤舞银沙,我心飞翔”的白沙香烟广告和郭晶晶代言的“果冻我就爱喜之郎”等广告,尽管厂家并非奥运会赞助商,但都在无形中对健康传播产生了消极影响。

事实上,对于类似产品在大众媒介上的传播,很多国家都是明令禁止的。如英国电信局(统管并制定英国的广播、电视等行业规范的机构)和英国传媒监管机构——通讯办公室就曾分别在2003年和2006年为减少英国儿童肥胖症发病率,禁止英国电视台插播针对儿童的食品饮料(主要指包括汽水、炸薯条、汉堡包等在内的高脂肪、高盐分或高糖的“垃圾食品”)广告以及禁止明星出现在针对儿童的食品广告中。而在2008年1月举行的俄罗斯政府首次会议上,俄罗斯政府已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联邦法案,决定全面禁止香烟广告。

由是观之,当代中国健康传播与奥林匹克精神指涉之间的错位之一,便是由大众传媒在利益驱动下所导致的对“身体健康”理念的逆向引导。

(二)“举国体制”下:大众传媒重点聚焦“金牌体育”而非“快乐体育”

如前所述,奥林匹克精神提倡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们能够获得肌体之健康和心灵之健康。但返观我国,在长期运转的体育“举国体制”下,大众传媒常常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过度渲染“金牌体育”,表现之一便是在各种报道中极力神圣化、崇高化运动员的“奋斗精神”,但却对运动员夺取金牌前后所付出的沉重的身心代价关注不够,常常是运动员出了事传媒才会从“爱国”、“荣誉”、“英雄”等角度对其进行密集宣传,而不能履行对运动员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展开的预测性舆论引导之责。无论是“冠军搓澡工”邹春兰事件还是前长跑运动员艾冬梅卖金牌事件,都集中体现了中国体育运动员退役后的生存困境、身体困境和心理困境,但遗憾的是,这些极端个案都未能首先作为“媒体议程”进而成为“政府议程”予以救助和干预。如果不是“公众议程”在民间的集中爆发和披露,媒体恐怕仍然不会主动关注到运动员在现实生活中正在经历着窘迫、自卑、消沉——这些与奥林匹克所提倡的“肌体之健康”、“心灵之健康”完全背道而驰的负面情绪。

除此之外,“举国体制”影响下的大众传媒介还在事实上成为令所有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甚至是体育观众都背负起巨大思想包袱的“环境再作业者”——仿佛进行体育活动的最终指向和唯一动机就只能是夺取金牌。参与悉尼奥运前线报道的著名记者白岩松曾这样描述当时媒介所营造的舆论氛围,“每次奥运会,何时夺得一块金牌都是中国代表团一个巨大的心理障碍。正式比赛的第一天,悉尼艳阳高照,但由于我们的首枚金牌迟迟不来,我仍然能感觉到很多人心中都是阴云密布,连获得银牌的王义夫和铜牌的姜翠华、高静、吴文雄都没有获得应该得到的祝福,甚至背上了丢掉金牌的罪名。这有些太苛刻。”(黎莎,2007)2007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理性看08奥运指标”的长篇文章。耐人寻味的是,文中一方面提醒人们要淡化奥运金牌意识,一方面又颇为细致地盘算起中国在2008奥运的金牌走势。这样的行文,或许很适合说明中国人面对奥运金牌的复杂情感。(《财经》,2007-12-05)

由此,大众传媒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报道与“身心快乐”的健康传播理念渐行渐远。从中我们不难深切地体味出,当代中国健康传播与奥林匹克精神指涉之间的又一错位,即大众传媒在举国体制下对“身心健康”理念的普遍漠视,对健康理念和健康素养的内在缺失,以及对奥林匹克运动价值观的严重误读。

(三)“受众期待”下:大众传媒边缘化群众体育和非竞技体育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指出奥林匹克运动的主旨就在于鼓励所有的人(即使是“地位最底下的公民”)都能够“享受”竞技和非竞技的活动。“体育为大众”和“重要的是参与,不是胜利”等口号都反映了奥林匹克运动广泛的群众性和参与性(而并非只有竞赛和对抗)。但是在我国,尽管《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已经颁布了十几年,民间的群众体育活动也方兴未艾。但大众传播媒介对于群众体育和非竞技健身活动的报道频率、报道力度、报道水平都无法与竞技体育运动相比,我们甚至可以说前者在版面、时段、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投入都长期处于劣势,是体育传播领域普遍遭遇“歧视”的媒介产品——如此迥异的对待差别最终导致的便是大众传媒丧失了借力体育传播进行健康传播的绝佳平台。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便是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在职业化程度、激烈程度、精彩程度,以及明星运动员的号召力等方面都远远不敌竞技体育运动(赛事);同时,由于大多数竞技体育赛事通常都有雄厚的商业资本赞助,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转播等途径从中获得客观的广告费用和其他收入,而民间的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则多带有“公益属性”。因此,大众传媒通常都会在满足“受众期待”的堂皇旗号下(实为提升阅听率和收视率),倾力进行针对竞技体育展开的传播行为。但这样的做法无非体现了我国健康传播与奥林匹克精神指涉之间的第三重错位,即大众传媒执着于少数精英追求极限挑战的体育运动,而边缘化惠及绝大多数人身体健康的非精英体育运动。而错位之根源就在于,无论是从视体育为一种重要教育手段的奥林匹克运动来看,还是从大众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过分倚重和倾向竞技体育运动(赛事)而忽视甚至是轻视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的做法,都是缺乏理性和舍本逐末的。

三、当代中国大众传媒:如何做好奥林匹克精神指涉下的健康传播

如前所述,健康传播在我国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发展相对滞后,有关健康理念的培育更是一直存在着“重疾病轻锻炼,重治疗轻预防”的误区。当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在即,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奥林匹克精神的指涉下做好健康传播。

(一)推广健康传播与体育传播合作共赢的和谐奥林匹克运动

作为两个独立的传播分支,健康传播与体育传播尽管存在着内容、边界与形式等方面的种种差别,但从根本上此二者却有着极为紧密的渊源:关注人的身体、心灵以及精神的和谐与完善。从这一点出发,大众传媒应当充分借力奥林匹克运动,在体育传播中融入健康传播的理念与宗旨,在我国现有的特定传播资源分配格局中,“以强带弱,以热带冷”,并适时纠正目前体育传播中违背奥林匹克精神与健康要义的不当倾向,力避因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牺牲全民健身权利的现象,争取打造健康传播与体育传播合作共赢的奥林匹克运动。

(二)挖掘“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绿色奥运”中蕴藏的健康传播资源

众所周知,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出了人文奥运、科技奥运和绿色奥运三大基本理念,而大众传媒完全可以从中挖掘出丰富的资源进行富有针对性的健康传播。比如人文奥运理念就包含了体育对人本身的关心,在以人为本的奥运发展理念下,体育对人而言不仅仅是“身”的需要,而且也是“心”对价值和意义的追求——传媒对人文奥运理念的宣传实际上就是对“身心和谐”这一健康最高境界的宣传;再比如科技奥运的内涵就是把现代科学技术多角度、多渠道地嵌入奥运会,通过广泛应用当代最先进的科技成果,让科学精神、思维和科技成就渗透到奥运会的每一个细节——而传媒对科技奥运理念的宣传则可以找到更多的现实注脚,其中兴奋剂检测就是一个运用先进科技维护体育纯洁和运动员身心健康的经典命题;还比如“绿色奥运”理念的核心在于绿色体育,即文化、生态环境的相互协调、相互关怀、共生共容、共同发展,以展示人类的健康体格和人格,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对于此传媒可以更多地关注环保议题、以回归绿色自然为主要特征的户外体育运动(野营、登山、攀岩等)以及绿色生活方式和绿色价值观念。总之,北京2008年奥运会可以成就大众传媒在报道体育传播的同时兼顾健康传播的双重愿景。让科学精神、思维和科技成就渗透到奥运会的每一个细节,使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为被先进科技成果装备起来的体育盛。

(三)借助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功范式提升国民对健康传播的兴趣和认知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民众对于健康传播行为的接触通常都带有极强的功利性和事后补救性的特点,也即只有在罹患了某种疾病之后才会对与某一部位有关的健康资讯产生求知欲。这种国民健康习惯尽管在近些年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观,但总体来说仍然比较普遍。而奥林匹克运动则内蕴了一种由教育深植人心的贯穿生命全程的健康观和一种强调通过自我锻炼、自我参与而拥有健康体魄、乐观精神和对美好生活的热爱与追求的生活态度。其体现出的明显的“预防”思维、“保健”思维和寓教于乐的方式都为大众传媒进行健康传播提供了科学而理想的范式。另外,围绕奥林匹克运动所展开的体育传播通常都带有正面引导健康潮流之功效(比如明星代言健康食品、保健品、运动装备等),因此,大众传媒在习惯运用“恐惧诉求”来进行健康传播的过程中,不妨借鉴体育传播的长处,规避由传播分寸不当而造成的受众自发的防卫性反应等负面传播效果。

四、结语

围绕当下我国健康传播的发展现状,大多研究者都将重点停留在自系统内的封闭层面上,“各种研究力量各自为政,研究成果和实践脱节,这种研究现状和社会在健康渴求方面的期望是不相称的”。(燕晓英,2003)——而类似本文这样以大众传播的实践为切入口,探讨奥林匹克精神与健康传播之间指涉性关联的尚属首次。而这样的研究视阈不仅有可能揭示出以奥林匹克运动为代表的体育传播对健康传播的巨大影响和帮助,也有可能最大程度扩展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效能外延和最富针对性地延伸奥林匹克精神在“当代”、“中国”的外部边界。而以上也正是本文所做的研究尝试最大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燕晓英(2003).萌芽中亟待关注的研究领域——我国健康传播的现状分析和前瞻.新闻记者,(11

[2]吴垠,魏晓辉,袁岳(2006).中国居民健康传播的实证研究.人民网./GB/22114/73900/73902/5032885.

[3][澳大利亚]K?吐依,A?J?维尔著(2004).真实的奥运会(朱振欢,王荷英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31

[4]黎莎(2007).当代中国奥运新闻传播的主要话语问题及文化解读.

[5]2008:预测与战略.《财经》年刊,2007-12-05.[2008:ForecastandStrategy.Finance,2007-12-05.]

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3:《试论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法律正义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

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相学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

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

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措施,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卓泽渊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谢卫东编著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版

《契约正义论》胡启忠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

【社会文化】热点

【社会文化】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