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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

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表现,我们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法律5000字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律5000字毕业论文篇1:《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进步,许多居民倾向于通过使用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来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对于理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发展蓬勃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风险,其中,最为严重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监管体系还不是非常完善,同时,由于我国公民理财过程中法律一时的欠缺,也使得个人理财业务面对着巨大的风险。对于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探究不仅可以有助于社会成员防范个人理财风险,也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1.1 分业经营格局下的法律风险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实行的管理模式,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证券、保险、信托以及存款等各个方面,但是《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却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局面,虽然商业银行也与一些理财机构进行了一定的合作,但是其合作范围以及合作深度都有待提升,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变,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范围也比较狭窄。居民在投资时,主要将商业银行的国债、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作为理财的对象,但是由于理财产品的性质划分不清,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当出现法律纠纷时,法律依据也不清晰。

1.2 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引发的法律风险

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需要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需要具备财经、法律以及经济、统计等各方面的知识和素养,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供给,相关理财人员的资格也是具有法律要求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监管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的操作,能够根据理财产品的特性以及收益率等指标向客户做出科学、准确的介绍。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该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商业银行部分的理财员工的专业化水平不过关,由于理财业务人员专业素养的问题所造成的理财业务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这也是居民在个人理财业务办理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之一。

1.3 投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法律风险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提供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需要对理财业务的风险向客户做出完整、准确的介绍,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对于可能影响理财收益的各项因素,商业银行也有义务做出说明[1]。在进行风险提示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首先,风险提示必须遵照及时、准确、全面以及科学的原则,符合客户的本意,不可对客户判断做出不合法的干扰;其次,要按照客户的投资意愿以及个人投资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同时,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理财服务的提供需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再次,理财业务人员有义务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资产贬值以及收益受损等状况对客户做出详细的说明,提示客户理财风险的存在以及种类。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存在风险提示不到位的状况,法律风险的揭示不到位使得客户的判断受到影响,也有可能对客户的收益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2 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2.1 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标准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具备强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市场支持,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且面临金融业风险及杠杆率增加、对传统金融体制、业务及运行等产生巨大冲击等问题,所以要根据我国实情,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健全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好现代科学技术,积极进行创新,减少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如此才能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2]。一是要进一步推进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相关的法律建设。应妥善解决好金融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支付货币、商业银行信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及跨国银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出理财产品发行、支付及结算等相关的数字化制度。同时,应明确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在实际社会的征信中的效用,将其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中,逐步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信用管理体系。同时,还应不断加强个人理财业务保密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减少风险。最好,基于监管层面要拓宽规范商业银行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应对商业银行金融的影响力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对它的创新和发展予以合理引导,进而为个人理财业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宽松、规范的政策环境,还应不断强化商业银行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使新技术、新k理财理念、新的理财产品得到应有的保护。

2.2 商业银行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过程之中,两者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相互碰撞、相互发展,最终决定了理财活动发展的整体态势。在传统金融的最先发展时期,交易需求的产生催生了理财产品的产生,由交易需求而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断向着个人理财业务延伸。因此,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该集中精力于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以此提升市场竞争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避免赢者通吃的状况[3]。首先要建立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金融生态系统,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其次,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应该将自身定位于服务性中介的发展范围。金融机构不再扮演资金融通过程中主导者的形象,而是充分推进金融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改革,使得资金的融通统一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此外,商业银行要想获得持续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必须推进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改革,扩大个人理财业务积累的渠道,增加个人资本流通的次数,加快个人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同时,要促进个人直接融资的发展,刺激市场理财需求,增加市场理财投资,以投资的增加来刺激个人理财业务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金融发展态势符合市场化需求。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分业经营格局下的法律风险、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引发的法律风险、投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法律风险等方面,因此,要从完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加强对个人理财风险的控制,促进个人理财业务收益的提升,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5000字毕业论文篇2:《用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读法治的光与影》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我国各部门积极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但我们发现,法治在为实现美好生活做出贡献的同时,其自身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本文接下来会从两方面进行分析――我国法治为个人社会以及人类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以及其自身的弊端,以更好的发挥法治积极作用。

一、法治的光芒

(一)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开发。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人的生性是这样构成的,即在他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后代的努力奋斗中,他的创造才能和精力并不会全部耗尽[1]。他会渴望参加某种有价值的事业,追求更高的生活目标,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意的文明。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作用。它可以通过为人们确立更高的生活目标,为人们走向美好生活作出间接贡献:法律可以为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序一个安全领域;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心的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总之,法律通过践行上述的职能,促进潜存于社会体制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到建设性的渠道中,促进人们创造力的开发。

促进和平。当个人或群体发生伤害或消灭对方的冲突争斗中,使得整个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之中时,人们会将其全部精力用于自我保护与谋划驱逐侵略者破坏性活动之中。为了使社会斗争不长久存在,频繁发生,人类便成功的确立起各种使社会成员和平共处的措施与制度。法律制度当然属于各种使社会和谐制度中的一种。

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社会中存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等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为了协调这些冲突与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使人们的精力不被消耗或浪费在各种利益冲突中,才能确保人们的创造力被用于实现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2]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这是一个很好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冲突的例子。很好的印证了法律可以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

二、法治的阴影

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不可避免,法治自身也有弊端。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以社会关系相对成熟为前提的,因而它很难有预测性,预先对尚未出现尚未成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这样,在根多时候就会形成一种“法律虚位”的真空状态。因此,不难理解,当出现社会危机时,法律变化跟不上社会变化而产生法律滞后的问题的原因。 与法律滞后相关的一个问题,便是法律具有僵化性。法律是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规则,但人际关系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将给法律在解决个案问题的过程中带来许多问题与困难。面对个案,法律犹如一张普罗克拉斯提斯的床,它忽略社会关系的丰富多彩和具体人性的殊异,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

总之,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阴影的发生,正因为有光的存在。法治对于我们国家的管理有着巨大的力量,同时也有弊端。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具备伟大的法律制度,便能更好更快的实现我们国家健康的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更美好更富裕更有尊严的生活。而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有幸可以利用所学,从一点一滴之处,为这伟大的制度贡献自身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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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5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在如今互联网时代的推进作用下,金融领域正逐渐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当前金融抑制、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不全等现实环境中,金融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作为驱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前进动力,通过与互联网的充分结合,金融行业又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席卷了整个中国,成为了现代金融行业里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生态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

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商业信息泄露风险、隐私侵犯风险、借贷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直销风险和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等多种类型。

(一)商业泄密隐藏的法律风险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优质的借款人就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而P2P网贷平台为了使信息得到平衡,通常会在网上会发布一些优质借款人的具体营业信息,以获得更多投资人和出借人的信任,这样以来,网贷平台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信息,同时也给其他的竞争者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二)侵犯隐私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2013年上半年,据部分网友反映支付宝有一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余额等)在谷歌网站上被曝出。经过相关调查后支付宝回应,“支付宝对相关的个人信息已经加强了安全防护,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的搜索引擎都不能够再抓取到支付宝的用户信息,出现这场事故也不排除是因少数用户主动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布到公共网络上的缘故。”在如今互联网发展膨胀的时代,借助大数据的手段虽然可以帮助金融业挖掘出更多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与个人隐私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冲突。在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以后,更加明确提出对个人隐私和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保护消费者以及投资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具有法律责任,一经发现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情况,法律部门会严格的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借贷之间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借贷之间利率比较大时产生的,据网贷第三方服务平台在2013年对所有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将近35%的网贷平台每年的收益增长率超出了23.5%。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虽然可以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自己的利率,但也不得超过普通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一旦借贷利率超过法律限度,超出部分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网贷平台的高利率约定将存在不可兑现的法律风险,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集资隐藏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一些网贷平台采用秒标或天标的形式为自己的母公司融资,这些情况通常会在一些刚上线的平台上表现尤为明显。对于那些没有资格吸收资金的网贷平台在未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时,常常冒着法律风险来进行非法集资。另外众筹平台也存在着一些变相的捞取大众资金的法律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1.在法律上没有获取资金的资格;2.通过一些网站媒体对公众进行融资宣传;3.向大家承诺一段时间以后会有丰厚回报;4.融资对象没有特定标准。而这些犯罪行为往往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众进行集资诈骗,不顾及法律后果。

(五)互联网直销潜藏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经济主要用刺激网民眼球的方式来达到营销的目的,因此它也经常被称为眼球经济,许多互联网的行业在业务扩展到金融业以后,其销售模式多少也会触及到法律的边线。例如百度在2013年年底就打着零风险的口号,大力的推行百发基金这个项目。从销售宣传形式上来看这些互联网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的销售法规和证券基金法都产生了明显的冲突,而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任何销售机构都不能向投资者承诺基金的收益,也不能打着基金没有风险和100%安全等禁用口号。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当前面临的管控问题

(一)创新发展的管理政策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在如今互联网金融不断冲击的环境下,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严密的布局。但这些过程也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许多互联网企业从中也获得了不少丰厚的利益。与此同时,这也为有些银行带来了政策方面的风险,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一方面在政策上缺少了支持,互联网企业通常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向碎片化理财的方向进军,并结合消费理念将业务范围扩大到金融行业,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在多重政策的监管之下,在经营许可、客户认可以及市场准许等多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管控,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在互联网的金融创新领域失去了很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能任务分工不明,由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理财、电商以及实时通信等多种创新业务认识并不明确,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也十分不合理,此外对业务的重叠部分,监管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转型过程面临着法律落后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无法及时的解决。其中突出的表现为:其一,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没有推出,大多数监管部门仍然沿袭传统的监管方法对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其中的依据也多半是适用性的法律条文。另外由于监管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制定意图、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后果方面相比于金融领域都有极大的差异,所以监管部门在处罚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的行为时也难以做到公正的处理,其二,相关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了有关网络交易和金融销售的管理措施,在其规章制度中仅仅只是强调了一些交易规则,对网络金融方面并未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方案。致使客户和银行信息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如今互联网金融具有十分广阔的业务范围,而现有的网银信息保护制度已经无法覆盖这些开放性的业务,因此电子金融领域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缺少对法律文件和网络用户身份识别认证的完善系统。

(三)互联网与金融的叠加风险对控制体系的冲击

由于《商业银行法》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风险控制在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之间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从而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由于金融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结构特点和操纵模式以及信用监管机制带来的影响,使互联网金融发展道路上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对于信息化银行的管控要求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制度已经不能再为银行的安全做出保障,所以现在急需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控制体系。

三、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为了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使市场秩序得到稳定,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同时考虑到当下互联网金融与监管法律的不对称现象,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提出了几条预防控制措施。

(一)实施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制度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其中监管主体众多,导致监管效率提不上来,因此在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还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积极地配合、沟通工作,另外对于互联网企业有关业务,监管部门还可以实施第三方支付许可证、中间业务许可证以及基金销售许可证等准入制度,进而使消费者得到相应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群体对互联网金融机制监管。此外对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形式和资金去向还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在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之后,再适当的放宽其准行条件。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所公布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它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同时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也正在不断的进行强化处理,而这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通过不断的进行革新和完善,使复杂的网络反洗钱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我们需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征信制度,并建立一个信用数据库来综合分析p2p融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所有交易人的交易数据。同时还要联合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机构,使资金的存管权交与第三方管理。同时对于反洗钱调查工作还要单独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库,针对一些大额度、复杂以及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逐个的进行排查,严厉的打击有关洗钱的犯罪活动。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行业准则

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过程中,需要充分的结合政府监管和行业规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安全稳定的发展。而政府在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时也需要制定一些监管制度,给网络金融制定一个规范的国家标准,从而是市场经济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关的保护协会和维权机构,然后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体系,倡导群众多建立一些行业协会和自律机构,给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例如在2013年就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联合成立了一个千人俱乐部,还针对身份识别、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合法经营以及金融风险控制方面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搭建了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健全互联网金融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对于那些资产庞大的p2p网贷以及众筹平台,由于其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需要在当地的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公安部门提取相关的备案证明,从而使企业自身得到国家信息安全部门的安全保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安全教育工作,让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全面的认知,逐渐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对集体诉讼和多元纠纷等各种调解机制进行优化,并将责任制度简化落实,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四、总结

互联网金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使金融行业的交易结构发生巨大的改变,而且也为以后的金融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石。互联网金融在逐步趋近于金融民主和惠民金融过程中,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创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需求,逐渐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体制,并积极地探索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体制,对系统可能产生的各种金融风险做出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再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逐步完善信息的核查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合法的权益保障,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建设,并促进未来互联网金融产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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