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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贷割据到农贷统一的分析论文

农贷是农业贷款的简称。它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生产的需要,提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在现代农业中,随着农工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国家把为农业生产前生产资料供应、生产后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还有的把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农贷割据到农贷统一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从农贷割据到农贷统一的分析全文如下:

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银行投资农村的热潮迅速兴起。在四川,川政统一后,国家金融机构纷纷涉足川省农贷事业并建立了各自的农贷“势力范围”。金融机构在“利益均沾”的原则下最终形成了以县为单位的“农贷割据”局面。随着“农贷割据”区域的扩大和农贷机构间矛盾的加剧,国民政府逐渐调整农贷政策方向。在四联总处协调下,川省“农贷割据”逐渐演变为“分区—联合农贷”。1942 年的银行专业化最终促使四川农贷得以统一。从“农贷割据”、“分区—联合农贷”到“统一农贷”,是国家金融机构在川省农村金融市场势力此消彼长的过程,也是金融机构间利益博弈和国民政府对农贷机构进行制约和平衡的结果。综观现有研究成果,虽然学界对民国时期的农贷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多限于农贷政策或者农贷业务的研究,对近代中国农贷的统一化进程研究明显不足。川省农贷在近代中国农贷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近代中国农贷统一化进程的一个缩影。研究川省农贷的统一化进程不仅有助于了解四川近代农村金融的发展变迁,也可以为民国金融史研究,尤其是抗战大后方农村金融史的研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中国农村资本缺乏“已成全国的普遍现象”。为了“复兴农村”,国民政府一方面有计划地将国家资本投入农村,另一方面也开始积极引导商业资本注入农业 经济。在这种背景下,“资金归农”遂成为国民政府和城市金融界向农村转移过剩资金的一种必然选择。1933 年,上海银行制定《农业贷款合作部计划大纲》,率先提出农贷必须从农村合作社着手。②除了商业银行外,1934 年7 月,国民政府颁布《储蓄银行法》,在农贷资金比例上采取了强制措施,要求储蓄银行对于农村合作社的质押放款以及以农产物为质的放款总额不得少于存款总额的 1 /5。③国民政府与商业银行似乎一致认为: 农贷是实现“资金归农”的最佳途径。

一、农贷割据

川政统一前,受“防区制”军阀混战的影响,银行界出于资金安全以及投资回报等因素考虑,自然不愿意投资四川农村; 川政统一后,国家政权力量达及四川,国家金融机构对川省农村的兴趣和信心逐渐增强。抗战时期,农贷肩负着复兴大后方农村经济和“抗战建国”的重要使命,四川逐渐成为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央信托局等金融机构推行农贷业务的重点区域。国家金融机构在川办理农贷时,常常各自为政,在“利益均沾”的原则下分别建立农贷“势力范围”,从而形成了川省“农贷割据”的无序竞争局面。正如林和成所言: “我国农业经济组织落后,农业金融制度未臻完善,加之该时政府原无一定农业金融方针,设置农业金融机构又缺乏整个统筹计划,是以上层机构重复纷乱,中枢农业金融机关无以统制,下层组织基础未定,全国农业金融网亦不易构成。致使行政之措施纠纷难行,业务之经营阻碍繁多。”①

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农本局是最早一批在四川开展农贷业务的国家金融机构。1935 年,中国农民银行把鄂、豫、皖、赣、闽等省“剿匪区”农村善后的经验直接移植到四川“剿匪区”,②在通江、南江、巴中等15 县的877 个农村合作预备社进行了贷放,农贷金额30 万元,受惠灾农54910 户。③ 1936 年,中国农民银行在川进行了第二次农贷,拨付30 万元办理了名山、蒲江、芦山等7 县的农村金融紧急救济贷款。④ 中国银行在川推行农贷始于1937 年,最初主要办理内江、荣昌、隆昌等6 县的蔗糖贷款,1938 年,其农贷区域扩展至峨眉和屏山两县。⑤ 农本局的农贷区域则主要集中在涪江流域、扬子江流域以及川陕公路、川湘公路等交通动脉沿线地区,包括新都、合川、三台等22 县。⑥

可见,在全面抗战以前,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农本局在川已初步形成了“农贷割据”的局面。地域分布的不均衡性是川省“农贷割据”的最大特点。这种地域上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 中国农民银行的农贷范围主要为川东北的“剿匪区”,中国银行农贷区域主要为川南蔗糖特产区,而农本局的农贷资金则主要投放于水路、公路等交通条件相对优越的川北地区。除这三部分地区外,四川其他地区则暂时难以得到农贷机关的“青睐”。究其原因,一方面,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国民政府尚无能力也无暇对全国农业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的布局和监管,而“川政统一”不久,利用农贷将国家力量渗入四川农村不失为一个相对有效且温和的途径。1937 年,国民政府以“农贷制度关系农村金融极为切要”为由,制定了《战时合作农贷调整办法》,以期树立“农贷制度之中心系统”,其中规定: “凡中农、中国、交通三银行及农本局,各地银行与各省府或合作机关或其他主管农村事业机关,约定办理合作农贷之区域,仍应继续负责办理农贷,所有原订农贷合约,应继续进行,并照历年放款数额,不得减少,应量予增加。”⑦ 可见,这段时期,国民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川“抢占”农贷市场基本持“默许”的态度。另一方面,贷款机构以“资金之安全、利益之优厚”为投资首要原则,更愿意选择农业经济发展相对较好、交通相对便捷的地区为其农贷区域。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楼桐孙曾把四川这种“农贷割据”现象称为“金融割据”,他指出: “抑以远自抗战以前,因国内外经济恐慌,资金壅滞,若干银行遂纷纷利用合作,以投资农村之名,行剥夺农民之实。侵假而势力所届,各成范围,尔诈我虞,竟演成金融割据之怪象。”① 楼氏对银行界投资合作事业的评价虽然有待商榷,但其“金融割据”一说的确道出了全面抗战前川省农贷格局的实质。值得注意的是,川省“农贷割据”局面的形成,既是国民政府“默许”各大金融机构自由扩张的结果,同时也得到了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承认”。因此,全面抗战前,国家贷款机构在各自的势力范围之内办理农贷业务,相处还算“和谐”,“越界”现象极少发生,矛盾和冲突并不明显。

全面抗战爆发以后,广大农村成为持久抗战人力和物力来源地。“长期抗战之基本力量在于我国广大农村,……以我国农村有无穷的潜力,故如何发掘农村潜力,实为当前反攻取胜最重要的问题,而农业贷款,便是在经济上组织上发掘我国农村潜力的一有力武器”。② 在这种背景下,国民政府开始积极推进农贷事业,逐渐加大了对农村金融的投入力度。1938 年7 月,财政部通令所有官商银行,“凡各银行所在地,有农事生产者,均应设立农贷部”。③ 随着战时国家农贷政策的推进,川省“农贷割据”的范围扩大、程度加剧。一方面,随着中东部地区的相继沦陷,国家农贷重心迅速转向抗战大后方,“一向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现在成了抗战的根据地,亦即成为战时经济的粮地”。④因此,各大国家金融机构纷纷在川加大了农贷投资力度。另一方面,随着以县级合作金库为核心的川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银行→合作金库→合作社→社员”的农贷模式逐渐成为国家金融机构投资川省农村的主要途径,它们纷纷在川辅设县合作金库,执掌贷款事宜。这样,县合作金库理所当然地成了金融机构在川办理农贷的代理机构,合作金库所在县份也必然成为金融机构的农贷区域。据统计,到1940 年5 月,农本局在川辅设的县合作金库增加到40 处,除了原有川北地区的22 县以外,又增加了川南的兴文、古兰、高县等8 县以及川东的彭水、黔江、秀山等10 县。⑤ 同年,巫溪、巫山两县合作金库转由中国银行辅导,江北合作金库转由中央信托局辅导,农本局指导的农贷县数目减少为37 县。中国银行在川贷款区域也增加到16 县,除了保留原有的内江、荣昌、隆昌等6 县外,还新增了万县、开县、云阳等10 县。⑥ 在四川农村金融市场的争夺中,中国农民银行势力最强,其控制的县合作金库最多,贷款区域也最广。到1940 年,中国农民银行已在川设立重庆、成都两个分行和广元、宣汉、渠县等6 个办事处。通过向四川省合作金库提供资金,中国农民银行的农贷区域扩张至56 个县市,包括重庆、巴县、长寿等。⑦ 同年,巴县、长寿、涪陵、丰都4 县农贷资金转由中央信托局提供,中国农民银行控制的农贷区域实为51 县。

通过在川辅设县级合作金库,国家金融机构各据一方,合作金库各归其主,川省农贷各自为政的局面非但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反而造成“农贷割据”范围进一步扩大,程度进一步加深。县级合作金库的发展使川省“农贷割据”更加表面化,各大行局之间的无序竞争和业务重复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避免。相反,合作金库制度逐渐打破了短暂的“和谐”,金融机构在农贷方面的权力博弈也逐渐升级。正如李敬民所言: “在一省之内,各个合作金库,不仅不能联合一致,而且互相歧视,无论在机构上,业务上,甚至性质上,都是各有花样,以扬独特。这在以往四川省内,就有这种情形,那里因为有省合作金库、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等机关辅设合作金库,由于辅导机关的不同,各合作金库便各自成一系统。”① 在李氏看来,合作金库使“农贷割据”程度进一步加深,已经成为了统一农贷的“绊脚石”。

由上可见,全面抗战以后,随着国家农贷重心的转移和农村合作金库制度的发展,川省“农贷割据”局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参与农贷的国家金融机构增加,农贷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除了最早参与四川农贷的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农本局以外,交通银行和中央信托局也开始注资川省农贷事业。虽然交通银行和中央信托局没有直接辅设县合作金库,但在四川农贷市场中仍然占有一定份额。巴县、江北、长寿等5 县贷款资金来源中,有70% 来自中央信托局; 峨眉、荣县、泸县等10 县的80% 的贷款资金来源于交通银行。② 第二,农贷覆盖区域更广,中国农民银行农贷区域增至51 县,农本局37 县,中国银行16 县,交通银行10 县,中央信托局5县。第三,国民政府一改过去对“农贷割据”的“放任”态度,开始对金融机构的农贷业务进行一定的监管和调控,国民政府对农贷机关进行权力制约初见成效。1940 年,国民政府开始对部分区域的农贷主管机关进行“微调”,原处中国农民银行农贷范围的通江、城口两县并入农本局的农贷区域。同年,原属农本局贷款区域的江北县,原属中国农民银行贷款区的巴县、长寿、涪陵、丰都4 县农贷转由中央信托局办理,巫山、巫溪两县合作金库改由中国银行接管,峨眉县农贷也由中国银行转交给了交通银行办理。

二、分区—联合农贷

业务的趋同性和交叉性使农贷机构间的竞争终将无法避免。1938 年以后,农贷市场的混乱状况愈演愈烈,农贷机构间的矛盾和冲突逐渐表面化。民国时期著名的农村经济学家侯哲葊曾指出: “全国性的放款机关相当的多,而且放款对象相同,所以在各地方必然的造成重复现象。在重复的情况下,极容易引起竞争,而使农民浪费致使信用程度减低。各种机构本身都缺乏完整的体系,同时因为与农民关系都是直接的,以致本身机构难于普遍,而有偏枯的弊病。贷款机关无论全国性或省县单位,名称和组织不能一致,尤其是缺乏相互间的联系,不能充分发挥他的力量。”③ 鉴于这种情况,1938 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了《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规定: “同区域内,如有两个以上之机关办理农贷时,应互相协商调整,避免重复枯竭。”④ 然而,上述规定似乎并未能奏效。到1939 年底时,农贷市场错综复杂的情形,“可谓已达极点”。⑤ 其中,农本局与中国农民银行之间的矛盾冲突最为明显。两者“宗旨大致相同,业务亦无分别”,常常发生“恣意竞争,驯生摩擦”的现象。⑥ 农本局与中国农民银行的“竞争”与“摩擦”甚至引起了蒋介石的关注,他遂下令: “农本局与各银行业务与放款,切勿在同一地区作同一工作,以免重复与冲突,此应由行政院与四行总处切商办法,分别实施,例如西康既有农行进行工作,而农本局又与该省府订约等事,此应从速调整为要。”⑦ 为了协调农本局与四大银行的关系,1939 年底,四联总处设立了由农本局与四大银行共同参加的农业金融处,旨在“集中设计,督促联络,使各行局农贷业务打成一片,以避免重复与冲突”。⑧ 四联总处农业金融处的设立是农贷统一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显示了国民政府对农贷机构监管和调控力度的增强。1940 年3 月,四联总处颁布了《二十九年度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及农本局农贷办法纲要》( 下文简称《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 ,规定: “各行局经办农贷,分联合办理及分区办理两种,由四联总处规定之。”① 这标志着国民政府“分区—联合农贷”政策的确立。

对于“分区—联合农贷”,时任四联总处秘书长的徐堪解释道: “农贷分联合办理和分区办理两种,视实际情况决定之,例如某行局在某一县区已办有相当成绩者,即由该行局继续办理,某一县区尚无中央金融机关,但在邻县已有机关者,即有该行局就近派员前往办理。某种事业,如改进农田水利,或推广事业,关系数县,或数省,非一行一局所能单独承办者,即有各行局联合办理。邻近战区省份,不免有若干危险性,非一行一局所愿承办者,亦由各行局联合办理之。联合办理之特殊业务或地盘,自然要推定一行为代表,但所贷之款项,则由各行局按比例分担,以免彼此观望。”② 时人对《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曾作出了这样的评价: “这个纲要,虽然寥寥无几,却甚扼要而允常,因而从此中央办理农贷的各行,更常以密切联合协调,避免过去若干无谓的竞争和摩擦。且资金增加、范围扩大、贷额提高、贷期放长、贷款手续简单化又都是这个农贷纲要的优点,必将在中国农业金融史上占一划时代的地位。”③ 在《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中,川省农贷受到空前重视, “本年度农贷,暂就后方各省尽先办理,并以四川、西康为首要区域”。④ 《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是抗战中后期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的一个指导性法规,对四川农贷格局的变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的颁布和实施,川省农贷格局逐渐由“割据”过渡到“分区—联合”。

就四川的“联合农贷”而言,1940 年4 月3 日四联总处颁布的《中央信托局及中交农三行维持农本局在川、黔、陕三省所辅导设立之农贷机构( 各县合作金库) 及供给资金实施办法案》对川省联合农贷区域及农贷资金分担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 三行两局( 即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和中央信托局、农本局两局) 在川的联合农贷区域为32 县,其中17 县为中国农民银行与农本局的联合农贷区域,4 县为交通银行与农本局的联合农贷区域,4 县为中国银行与农本局的联合农贷区域,7 县为中央信托局与农本局的联合农贷区域。⑤ 就农贷资金而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央信托局、交通银行、农本局分别承担农贷资金总额的35%、25%、15%、15% 和10%。⑥1941 年农本局被撤销之后,其原有农贷业务全部交由中国农民银行接管,原农本局所承担的农贷资金份额也相应由中国农民银行承担。因此,该年颁布的《三十年度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农贷办法纲要》对各行局的贷款资金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中国银行、中央信托局、交通银行的份额不变,而中国农民银行的资金比例则上涨为45%。⑦ 虽然四联总处对各行局农贷资金分担比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与规定大相径庭。四联总处统计数据显示,1941 年1 - 12月,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四行局共贷出农贷资金共计498561 万元。其中,中国农民银行农贷总额为259260 万元,占四行局农贷总数的52%,超出应承担比例7%; 中国银行农贷总数达到了195153 万元,所占比例为39. 1%,超出规定比例14. 1%; 交通银行和中央信托局分别贷出28252 万元和15896 万元,所占比例仅为5. 7% 和3. 2%,均未完成规定的资金供给任务。①

就四川的“分区农贷”而言,除了原农本局的农贷区域被划为“联合农贷”区域外,其余县市的农贷仍然由各农贷机构进行分区办理。民国时期农业经济学家许道夫认为“分区农贷”有几点好处: “第一,可以利用各行局的原有机构,少更张,多做事。第二,使各行局不致相互推诿,决定单一,推动迅速。第三,人力财力集中,步骤齐一。”② 1940 年, 《中央信托局及中交农三行维持农本局在川、黔、陕三省所辅导设立之农贷机构( 各县合作金库) 及供给资金实施办法案》对国家农贷机构在川进行“分区农贷”的95 个县进行了划分。其中,中国农民银行的贷款范围最广,达到53县,中国银行23 县、交通银行14 县、中央信托局5 县。③

至于实施“分区—联合农贷”后,新旧农贷机构间的工作接管和协调等事宜,《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也作了相关规定: “一、由指定之行局接收办理并尽量维持原有放款行局已辅设之机构充分利用; 二、由指定之行局与原放款行局联合办理,其分担成分由关系行局商定之; 三、由指定行局委托原放款行局继续办理,其业务及账目由委托行局审核之。”④ 以四川省广汉、德阳、苍溪等17 县为例,这17 县原属于农本局农贷区域,1940 年后被划为中国农民银行与农本局联合农贷区域。1940年,农本局与中国农民银行签订农贷协议,在维持原有辅设机构( 即县合作金库) 不变的情况下,17 县的农贷资金全部由中国农民银行供给。协议规定: 四川苍溪等17 县合作金库,“其业务范围内所需资金,一律得向农行透支,至不属于合作金库业务范围内之各种农贷,除有特别规定者外,各库可接受农行委托办理,透支或农行委托各库办理放款,其契约均由本局核转农行审订,所需资金,其数额与支出时间,应照本局拟定各县农贷数额预计表之规定办理”。⑤ 许道夫把上述三种方式称为接收办理、委托办理和联合办理,并指出“采用第一种办法,与维持原有机构的原则,便相违背,而且与地方承办农贷团体也会发生摩擦,影响农贷的推动。采用第二种办法,往往因承办农贷的团体本身机构不健全,使各代表行局发生困难。认真监督则不易行通,马虎塞责则有违农贷原意。采用第三种办法,则彼此工作之分配与联系既有问题,相互推诿钳制之弊更所难免”。许氏认为,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来进行农贷,对于区域性的农贷事业都会产生较大的弊端。“一个承办农贷的团体,在两个以上不同区域内举办同一件事业,而必须与各该区的代表行局分别接洽,各代表行局各有其办法,所以步骤也不能齐一,接洽更多困难”。⑥

通过对比,实施“分区—联合农贷”后,川省农贷区域版图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农本局从此退出原来的“农贷割据”格局,其原有农贷区域全部被调整为“联合农贷”区域; 即使在“联合农贷”区,农本局提供的农贷资金比例也较少,仅占10% ( 1941 年后完全取消) ; 另一方面,在农本局的影响明显缩减的同时,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的农贷区域却明显扩大,其中中国农民银行的农贷区域由以前的51 县增至53 县,中国银行的农贷区域由16 县增至23 县,交通银行的农贷区域也由10 县增至14 县。就“联合农贷”的32 县而言,中国农民银行所占县数最多,有17 县,且提供的资金比例也最高,达到35% ( 1941 年调整为45%) 。“分区—联合农贷”的推行使农本局和中国农民银行在川省农贷市场的份额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出国民政府对农贷监管和调控力度的增强,也预示着农贷格局发展趋势的一种可能性: 即农本局在川农贷势力的逐渐消退和中国农民银行力量的逐渐增强。

不可忽视的是,虽然四联总处已经开始推行“分区—联合农贷”政策,但仍以“分区”为主,“联合”为辅。这一时期的“分区—联合农贷”呈现出两大特点: 一是“联合”范围小。以1940 年四川省开展农贷业务的127 县为例,联合农贷的县份有32 县,仅占全部农贷县份的25%; 分区农贷的县份仍有95 县,占总数的75%; 二是“联合”程度较低。在联合农贷区,贷款机构仅从之前的一个农贷机构增加为两个而已,在很大程度上仍有分区割据的性质。因此,“分区—联合农贷”仍然不能改变川省农贷“分区而治”的实质。尽管联合农贷的程度低、区域少,但却是川省农贷向统一化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与1940 年以前农贷机构自由竞争形成川省“农贷割据”的情况不同,1940 年后的川省的“分区—联合农贷”是国民政府官方推进的结果,是农贷机构在川权力博弈过程中由竞争转向妥协的一种具体表现,同时也是国民政府监管、控制和改善农村金融市场时试图对贷款机构进行权力制衡的结果。

三、农贷统一

早在1937 年,国民政府就已经积极思考如何“统一农贷”。该年民国政府颁布了《战时合作农贷调整办法》,规定: “由财政部、实业部及农产调整会即召集各省合作机关、农本局及各省银行代表,讨论彻底整理合作农贷之统一切实办法。”① 但这一规定如一纸空文,并未引起足够重视。1940年的“分区—联合农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四川原有的农贷格局,但却未能改变四川农贷“分区而治”的实质。即使在同一个农贷体系中,由于农贷机关的不同,贷款措施和实施细则方面也有所区别,这势必会造成不同农贷区域内贷款额度、放款时间、还款周期、贷款用途、农贷人员薪酬待遇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另外,不同贷款机关之间也会因利益争夺而出现较大的矛盾和冲突,正如罗子为所言: “农贷贷款机构不统一,时而彼此观望不前,时而相互竞争,实施步骤办法复不一致,致成分歧之弊。”② 这些对四川农贷事业的良性发展都会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

1940 年以后,“分区—联合农贷”制度常常招致时人诟病,“统一农贷”逐渐成为金融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尽管《二十九年度农贷纲要》对抗战时期中国农贷的推进意义重大,但却“不能使五花八门的畸形局面,归于合一”。③ 时人甚至用军阀割据时代常用的“防区”一词用来形容川省的农贷现象,认为“分区—联合农贷”实质是一种以“联合”为外衣的“农贷分区制”。1940 年5月,著名农村合作经济学家周耀平就指出,“农贷分区制( 也可以说‘农贷防区’) 是被用作为现阶段解决竞争的一种方法,但这个方法是含有几分封建意味的。它不仅割裂并妨碍农贷事业全面的开展,并且在‘分区’制度下必然要发生‘分区’的竞争。”他认为要健全中国的农业金融制度,农贷机构必须统一。“

农贷事业不是简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它的进行不应决定于贷款机关的利害打算,而应决定于农业和农民的客观要求。他是国家经济政策一个项目的执行。因此,农贷机构必须统一。既不能让许多机关自由竞争,也不宜各立门户形成‘农贷分区’制度。争‘利益’的自由竞争,结果是放弃最需要资金的农村而群趋于少数所谓‘经济作物’的争夺,争‘事业’的自由竞争,结果是降低贷款的健全性而造成不良贷款驱逐优良贷款的现象。( 这可以说是‘恶币驱逐良币’法则的一种新应用! ) ”④ 周氏对农贷的评价得到了众多农村经济学家的同情和响应。正如怀洁所言: “分区办理,在表面上看,似乎不无理由,但细细分析,仍不免带有从前军阀时代的防区制色彩,割据地盘,各自为政,甚而地土肥瘠不均,分腻不匀,常常发生暗潮,不平则鸣之感。”① 万曾荫指出: 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竞争是一种“农贷防区”的竞争,必然会造成农贷支离割裂的局面。② 楼桐孙也认为,中国农业“陈窟如故”,“原因非他,只在我国迄今尚无大规模之整个农业金融计划,遂使农业机构与农村投资,五花八门,各不相属,甚至竞相摩擦,唯利是图”! ③

在对“分区—联合农贷”制度进行强烈批判的同时,社会舆论极力期盼着“统一农贷”。就四川而言,如何统一川省农贷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农贷机构来完成川省农贷的统一,还是将国家权力下放到地方,由四川省级金融机构来承担统一农贷的重任? 控制农贷就意味着掌握了农村金融的发言权。面对农贷统一化的发展趋势,四川农贷的省级金融机构———四川省合作金库率先提出了由省合作金库来完成统一全省农贷的主张。1940 年,在与中中交农四大银行以及农本局、中央信托局等国家金融机构签订《农贷合约草案暨各种贷款暂行准则》时,四川省政府第一次提出了“将全省合作贷款交由省金库统筹办理利用”的意见

④ 同年,四川省合作金库理事主席甘绩镛向中国农民银行呈交了《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提出了四川省农贷的统一化思路: 国家农贷机构要以“本省最高地方原有合作金融机构之四川省金库”为农贷透支对象; 原贷款机构辅设的各县合作金库全部收归省合作金库进行统一管理,原国家贷款机构的农贷工作交由省合作金库进行办理; 省合作金库统筹全省的农贷业务,其农贷资金由四联总处协调各大国家农贷机构进行资金供给。⑤ 甘绩镛的《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川省农贷调整过程中的地方角色的变化。

由省合作金库完成地方农贷统一化的思路迅速引发了社会的思考和各地的响应。徐田琨认为农贷必须通过省合作金库才能得到改善,理由有四: “( 一) 省合作金库可就近与一省之合作主管机关及农工生产改进机关相联系,商定贷款计划,决定实际需要农贷数额,可免各方面重复。( 二) 一省之合作金库对于各该省的农村情形颇为明了,晓得何处需要资金,何地有特产,何时宜运销。如此则农贷可求平衡,以免偏枯。( 三) 合作金库为全省农村金融的中心机构,有星罗棋布的金融网,资金可普遍贷放于农村。( 四) 农贷由合作金库举办,则一省的农贷手续,必统一简单,不致凌乱复杂。”

⑥1941 年,在全国合作金融会议上,部分合作金融的专家和主管机关提交了多份省级合作金库统一地方农贷事务的提案。农业经济学家冯紫岗提交了《调整农贷与合作金融上之设施以配合合作事业发展,使与国家合作政策相适应案》,建议“中央迅饬四联总处取消‘分区直贷’办法,另与各省省政府订立合约,由省政府承借交由各该省合作金库转贷,并由各该省合作主管机关严密监督指导。……改组过去各行局直接辅设之省县合作金库,均一交由省方接办,各行局所投资金总数统作为四联总处贷款,另与各省政府订约由省方负保证偿还本息之责。”⑦ 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合作事业管理处处长的陈仲明、副处长唐巽泽提交了《为请中央规定各省农贷必须透过合作金库以扶植合作金融制度案》,提出了“凡已树立省合作金库之省单位,所有国家及地方银行之农贷必须交由省合作金库统筹办理”的建议。⑧

在原有农贷模式所体现的国家与地方关系中,农贷是国家权力向传统农村延伸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控制地方社会的一种手段,地方合作金库仅起着承转国家农贷资金的辅助作用。以统一川省农贷为契机,四川省政府和省合作金库主动出击,幻想国家在农贷问题上能放权于地方,这种急于获取川省农贷事务更大的话语权的行动,体现了农贷调整过程中地方与中央的权力争夺。由四川省合作金库来完成川省农贷统一,这无疑会极大地损害中央农贷机构的利益。由于这种改革思路与国民政府正在酝酿的农贷改革思路并不一致,四川省合作金库试图完成全省农贷统一的努力并未取得成效。

尽管四川省政府和省合作金库的农贷改革思路并未被采纳,在很大程度上却加速了国民政府进行农贷统一化改革的步伐。1941 年2 月,国民政府对农本局进行改组,将原农本局的农业仓库移交至全国粮食管理局,其农贷业务移交至中国农民银行,改组后的农本局正式退出农业金融市场。早在农本局初创之时,就有人比较过农本局和中国农民银行两大农业金融机构的异同,并预见了农本局改组的结局: “按农本局性质,系公私协作之组合,与中国农行之为官商合办,颇相近似。其业务内容,亦与中国农行之营业大同小异。倘事实上可能的话,不如一而移设农本局之资金,为扩充中国农行之用,使其改成一健全有力的专营中期或动产信用之机关。”① 农本局改组后,中国农民银行在农业金融业务上的地位明显加强,拥有绝对优势。中国农民银行全面接管农本局的农业金融业务使国家农贷进一步向统一化方向迈进。

农本局的改组引发着时人对农贷格局新一轮调整的猜测。农本局退出农贷市场是否意味着国民政府正在酝酿国家农贷的统一化改革? 是沿用现有的国家金融机构还是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完成统一农贷的历史重任? 农贷业务再次增强的中国农民银行是否将最终成为完成农贷统一的国家金融机构? 对于农本局的改组,《合作评论》刊文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认为农本局“将辅设金库业务转归中国农民银行,减少合作金融方面的单位,未始不是合理的措施”,并指出这种措施仍然是种“过渡的办法”;而对于中国农民银行是否有能力肩负起统一农贷的使命,该文则保持怀疑态度,认为“中农行在合作金融方面,也尚未演为中央社所谓‘专一办理’的机关,以统筹或支配整个合作金融。

其辅设金库之业务,只为中农行‘农贷’业务之一部分,况合作金融原不限于农业,也不限于农村,在建树整个制度上说,我们希望其为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同时,该文还指出,中国农贷要实现“一元化”,“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农行本身变质; 二是另设一个新的合作金融中央机构,第二条路,或许更为便捷”。② 楼桐孙对中国农贷统一化的构想与《合作评论》所持意见基本一致。楼桐孙认为:“为今之计,似宜通盘筹划,切实调整农业金融,筹拨巨款,以充实其资金,同时,在整个农业政策之下,集中力量,归于一元,……非痛下决心,彻底调整,通盘筹划,创立一新的农业金融机关,以专责成,不足以救偏而补弊。”③

尽管社会舆论对中国农民银行统一农贷所有质疑,但这并未阻碍国民政府通过进一步的银行专业化改革来加强中国农民银行在农贷业务上的主导地位。1942 年5 月28 日,四联总处理事会通过了《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考核办法》,最终确定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大银行的专业化发展道路。该《考核办法》对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专业划分,确立了四大银行的专业化发展方向。④ 其中农业生产贷款投资、合作事业放款等农贷业务全部由中国农民银行负责,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不再办理农业金融业务,其农贷业务全部转归中国农民银行办理。1942 年8 月31 日,中国农民银行接管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央信托局移交的所有农贷业务,成为唯一的专门办理农业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同年,四川省政府将其认购的四川省合作金库提倡股本全部收回,四川省合作金库完全成为中国农民银行附属金融机构。四川省各县合作金库也全部改由中国农民银行直接办理, “分区—联合农贷”格局彻底打破,川省农贷实现统一。

结语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川省农贷格局经历了从“割据”、“分区—联合”到“统一”的变迁过程。国民政府入主四川后,农贷成为国家力量渗入“新兴”川省农村社会的重要途径。“农贷割据”是川省农村金融在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川划分农贷“势力范围”的结果。随着川省县级合作金库的发展,“农贷割据”范围开始扩大,程度逐渐加剧,农贷机构间的竞争和冲突也越来越表面化。1940 年以后,国民政府开始加大对川省农贷机构的监管和协调力度,“农贷割据”逐渐过渡为“分区—联合农贷”格局。

“分区—联合农贷”是农贷机构在川权力博弈过程中由竞争转向妥协的一种具体表现,同时也彰显了国民政府在监管、控制和改善农村金融市场时试图对贷款机构进行权力制衡的努力。尽管“分区—联合农贷”以“分区”为主, “联合”为辅,但却是中国近代农贷统一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1941 年以后,国民政府加快了农贷统一化的改革步伐,农本局改组和四大银行的专业化改革最终确立了中国农民银行在农贷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川省农贷最终实现统一。

川省农贷由割据、分区—联合到统一的过程是中国近代农贷统一化的一个缩影,也是川省传统乡村向现代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川省农贷的统一化过程体现出各种权力关系的相互博弈,是各大农贷机构在争夺川省农村金融市场时相互竞争和妥协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渗入川省农村社会过程中对农贷机构进行权力制约和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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