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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的构建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法制化建设的深入和学生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其约束性逐渐增强,但学l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却忽视了制度实施过程后受处分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再教育,违背了学校育人为本的教育宗旨。对此,建立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受处分学生 再教育制度构建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学校没有纪律犹如磨盘没有水。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思想行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各高校相继对学生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从而使制度的纪律约束性逐渐增强。但是,对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者——受处分学生的再教育问题却未引起学校的重视,从而使得一部分学生成为学校教育被遗忘的弱势群体,其心理、发展、生存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对此,建立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的再教育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再教育制度”缺失:高校受处分学生之尴尬处境

1—心理困境:自我认可的模糊性

我们通过对受处分学生的走访和调研发现,其中一部分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能够通过教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学习生活中,但每当有人提及“处分”字眼时他们就会觉得心有余悸,感觉受其影响程度较深,甚至觉得抬不起头来。而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却反映出复杂的心理状态,表现出多样化的心理,有悲观心理、放任心理、戒备心理、矛盾心理等。这些不同的心理表现,使得他们对学习生活及未来的职业生涯感到茫然和模糊,从而陷入自我心理封闭的困境中而不能自拔。这种心理阴影如果不能及时抹去,任其发展,必然对他们的成长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2发展困境:学校认可的静止性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因长期不能得到正确的评价和认可,导致心情压抑、情绪低落。很多高校规定,受处分学生在一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内不能参加学校的评优、推优、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获得等,甚至一些受过处分的学生被贴上思想政治不良、道德败坏等行为标签。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们失去了政治地位,失去了和其他学生竞争的平等机会。如果这些学生想获得学校的奖励或认可,就需要付出超出其他同学几倍的努力。由于学校评价过程的静止性,使受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的后续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留给他们更多的是无奈与无为。

3生存困境:社会认可的片面性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6条规定:“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这样就使得学生的处分将与其将来的就业、生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无论其将来的评职晋级、应聘求职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社会评价的片面性,使得受处分学生或被用人单位拒之于门外,或与自己的心仪工作失之交臂而遗憾终生。在当前激烈的社会竞争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他们却因自己的一时错误而导致其前途受到影响,未免显得过于沉重和残酷。

二、“再教育制度”价值:高校学生管理之理性诉求

1体现了育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等理念的深入,高校越来越注重学生管理的人本化和人性化,强调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和发展功能。高校处分制度的功能体现了纪律的约束性,但它只是一种手段而并非管理的终极目标,其真正的目的是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所在,从中吸取教训从而良性成长,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健康正向发展。由于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的缺失,使得学生一旦违纪便被贴上了社会标签,这种负面影响给学生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甚至可以说将会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建立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是更好地发挥管理制度的育人功能和学校人才培养功能的重要环节。

2化解了受处分学生的现实困境

健全和完善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其内容包括心理救助制度、教育监控制度、处分降解制度、社会支持制度等,这些后续教育制度的实施将充分化解前文所谈到的受处分学生群体面临的心理和发展等困境。通过心理预警和疏导制度,关爱学生的不良心理表现;通过教育监控制度,考核学生的积极行为表现;通过处分降解制度,给学生获得重新正面评价的机会;通过社会支持制度,给受处分学生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理解宽容。这些制度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给受处分学生以更宽松的成长环境,使其知错、认错、改错、避错,给他们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3完善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机制

从制度的完整性看,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该是从调查取证、学生申辩、听证到申诉、后续教育的一个系统过程。可见,受处分学生的再教育必然是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中,面对违纪学生应给予的处分时往往显得有些犹豫,考虑到处分会跟进学生的档案中,对学生将来的就业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而不忍执行;但如果不严格执行制度,势必造成学校管理的人情化和随意化,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校园不良学风、校风的形成,这与国家当前提倡的依法治校也是相违背的。因此,建立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将增强学生管理的人性化和制度的健全化,有效地化解学生处分执行中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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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教育制度”构建:高校人本和谐发展的有效保障

1心理救助制度:心理预警+障碍疏导

大学生处于青春期阶段,心理情绪不稳定,处于一种自我叛逆与社会适应的交替阶段,青年期的大学生虽然生理上已经渐于成熟,但其自我意识、社会意识发展仍处于未完成阶段,尤其是受处分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其心理的脆弱性表现得更为明显。面对高校受处分学生所表现出的种种心理特征,如果得不到及时关注与疏导,势必对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高校应建立受处分学生心理救助制度,具体包括心理预警制度和障碍疏导制度等。心理预警机制是以预防为主,集学校、家庭、院系、班级、寝室五位一体的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监督预警机制。对于受处分学生,教育者尤其是学生工作者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他们所犯的错误进行严厉的批评和分析,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危害性。另一方面,教师要多与受处分学生进行情感交流,用情温暖人心,用爱缩短距离,以平等、友善的态度去帮扶他们,充分理解和信任他们,并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适时鼓励,唤起他们内心深处的发展动力,从而使他们能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自己的未来生活。心理疏导机制即针对已经出现心理障碍的如自卑心理、放纵心理、孤僻心理等受处分学生,通过开展个别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做到四个到位,即保障(办公设施、配备人员、机构经费)到位、普查(普遍测试、心理档案、学生抽测)到位、咨询(日常咨询、网络咨询、辅助咨询)到位和跟踪(重点防范、及时沟通、个别疏导)到位。教育者要在实际工作中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行为变化,并及时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心理疏导。可通过建立良好辅导关系、发掘受处分事件的意义、与受处分学生共同制定可行性目标、创设宽松的人际环境、提供更多的支持资源等途径,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危机,促进他们心理健康状态的回归。

2教育监控制度:诚信档案+跟踪考核

当前高校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主要是建立在学生工作者个人情感和自我责任的基础上,其随意性和差异性较大,建立高校受处分学生教育监控制度是规范学生管理、完善制度执行的重要保障。教育监控制度包括诚信档案制度与跟踪考核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是指通过为受处分学生建立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此档案与学生学籍档案不同,它主要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处分文件、后续教育目标、转化措施、导员辅导过程及成效考核等材料,注重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使其成为受处分学生后续教育甚至处分取消的重要参考。跟踪考核制度是指教育者通过对受处分学生心理、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采取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追踪考核或阶段性总结。跟踪考核的目的是关注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行为,并对其行为做出及时的修正和鼓励,体现学校教育的生命关怀和教师的情感支持。教育监控制度应做到“三性”:第一,监控内容的全面性。对受处分学生的监控既包括对人的监控也包括对事的跟踪,既包括对其心理态度的观察也包括对其行为举止的关注,既包括对学业成绩的分析也包括对学校生活状态的了解,强调监控内容的全方位和多角度。第二,监控方式的多样性。对受处分学生后续教育的监控可采用随机观察、定期调研、访问座谈、直接交流等多种方式。学生工作者应随机观察受处分学生的行为表现,通过与其要好同学或舍友等座谈形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状态,也可以通过与受处分学生定期谈话、聊天等,观察他们的发展变化。第三,监控过程的人本性。在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监控过程中应体现以人为本、育人为先,注重跟踪的技巧性、目标性、价值性和法制性。要强调对学生隐私的尊重,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要注重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3处分降解制度:处分降级+处分解除

处分降解制度是通过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跟踪与定期考核,按照其优秀的学习成绩和良好的行为表现,给予受处分学生以原有处分降级或解除的奖励性管理制度。没有处分降解制度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不完整的。从制度的法理性看,学生处分降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对原有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与价值、有利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符合《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给予适度的奖励和惩处”。从制度的可行性看,参照我国公务员纪律管理条例,“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既然代表行使国家权利的公务员都有处分解除制度,那么作为人才培养的高校学生管理为何就不能有处分解除制度呢?近年来,我国台湾及内陆的一些高校也已经开始关注并探索处分降解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处分降解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中应把握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处分降解制度的原则性。处分降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即处分解除的根本性目的是教育学生、激励学生,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其降解的条件应该明确规范、严格要求、认真考核,从而避免处分解除制度的盲目滥用而亵渎了学生管理的法制性。第二,处分降解制度的程序性。高校处分解除制度应包括“确定考察期——跟踪考核——提出申请——合议表决——综合鉴定”等环节。具体地说,对于受处分学生,教育者应首先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程度确定其考察时限;在考察期内,教育者应及时跟踪和全面了解受处分学生各方面的行为表现;考察期结束后,由受处分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降解申请;学院通过合议和民主表决的方式,对受处分学生做出综合鉴定,确定是否对其实施处分降解制度给出学院处理意见,将学院意见呈报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审批,最终将其落实到受处分学生的档案中。

总之,高校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在我国学生管理领域尚处于探索阶段,其理论体系和操作路径还不够完善。但它的构建是高校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完善学生管理机制、推进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必要环节,它顺应了依法治校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关注了学生的内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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