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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全球化下财政法律的先进化

我国财政收入中主要包括了“税、利、债、费”四种形式,虽然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这几大形式涉及到了我社会的各个行业。对财政法律工作进行研究,则必须要掌握当前财政法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法律建设工作真正做到“先进化”要求。

一、财政法律的执行问题

财政是我国长久发展的保证,没有财政作为基础支撑,则整个社会将会变得更加混乱。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领导人则针对财政税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在几十年的执行、调整、更新中,我们依旧可以看到财政法律存在的问题,这些事要积极改进的。

1.条款,不完整。从08年经济危机看,我国制定的财政法律显现出了残缺的问题。如:对于危机下的企业税收控制、财政管理、费用收支等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造成了财政法律“短暂性”失效。虽然经济危机是偶然性的时期,但我们也必须重视特殊时期的财政法律。

2.资金,不协调。所谓的“不协调”主要是指财政法律在管理国家资金方面没有一个玩整的机制,如:贸易收支、国内收支等项目活动中,法律上未重点强调资金的运作权限,使得财政资金投入使用后没有起到理想的作用,反而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流失。

3.执行,不对口。财政法律关联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尽管多数是针对“税收”这一块,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会遇到不同的问题。执法部门没有弄清财政法律的具体用途,导致法律“张冠李戴”。用错法律管理财政带来的直接后果则是经济事件处理失效,后果相当严重。

4.收支,不平衡。“收支”操作是我国财政收入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只有把资金投入到需要用的地方才能发挥建设作用。在财政法执行时,执法部门没有从客观的角度去调整财政收支,造成财政资金投入偏向于某一个行业,其它领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二、优化法律是本质工作

财政法律的“先进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备条件,若缺少科学的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伞”,中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将会遇到多方面的障碍,从而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优化财政法律既是管理国家的重要方针,也是财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本质工作。

1.调整财政秩序。财政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根本上还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财政运行环境,保证我国的各项财政收入都能按照规范的流程运行。优化财政法律过程中,立法机关必须要把“财政操作流程”当作重点,让财政法律可以真正服务于财政活动。

2.树立服务意识。我国设置的机构中,与财政法律接触较多的则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等两大机构。经济全球化下的财政法律建设必须要依靠这两大机关作用的发挥。而立法、执法部门则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致力于我国财政工作,时刻贯彻“秉公执法”理念。

3.引用理论指导。就当前社会发展中,最具指导意义的理念则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财政法律的调整应该以这两大理论为指导,这样既能满足人们群众的需要,也能为社会现代化建设提供财政基础。如:“以人为本”理念要求财政法律以保障人民生活出发为出发点等。

4.融入政治思想。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群众的安居乐业,我国采取了“法制化”方针,各项社会活动都必须要在法律的允许下进行。财政作为国家重大的经济活动,其同样也少不了法律的约束,将先进的党政思想融合在财政法律中可以提高财政立法的效率。

三、政府作用是重点保证

政府是隶属于国家的分支机构,同时也是国家各项政策的执行者。为了保证财政法律建设的“全面性”,国家必须要让政府参与财政工作,以给相关法律的指定出谋划策。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

1.经济职能。加强社会各个行业的指导工作,深入企业内部调查经营状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纠正。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促使企业能遵照财政法律及时缴纳税金,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2.政治职能。对于社会上出现“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政府需要按照财政法律严格执行处罚,提高财政法在社会群众中的“权威性”,使社会群体对财政法律深入认知后能依法活动。

3.文化职能。从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中体会“和谐文化”的内涵,针对国家财政收入展开多方面的指导教育工作。如:向企业发放财政收入手册,让社会公民提高财政意识等。

4.社会职能。充分利用财政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严格控制,让企业能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自我管理、约束能力,避免出现违规财政准则的行为。

财政法律是财政收入稳定的基础,经济全球化为中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的财政收入也会持续增长。从实践中总结的财政法律问题看,结合法律内容对财政收支全面管理则是极为关键的内容。因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科学的财政法律,保证财政收入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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